发布时间:2023-11-27 16:0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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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一经下发,各方对此议论纷纷,莫衷一是。按此政策本意,其出发点是为了控制信贷规模并有效防范银行表外业务风险,但具体操作环节却又存在不少难点。众方纷纷揣测监管部门的政策意图,并对该政策的操作依据和执行效果产生了诸多疑问。
银信理财产品的发展
在过去的数年中,银信理财业务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再到蓬勃发展的过程。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始于2007年,只是最近两年才呈现井喷之势。据有关数据显示,2009年9月末银信理财的规模还不足6000亿元,不过截至2010年4月末已飙升至1.88万亿元,而融资类银信理财产品的余额预计在1.5万亿元左右(见图1)。
银信理财产品之所以广泛受到各家商业银行的青睐,主要有如下几点原因:首先,满足客户的需求。由于在信贷规模限制的情况下有些客户无法达到贷款要求,采取银信合作发行产品就可以突破信贷规模管制,有效满足这些特殊客户的贷款需求。其次,可以突破资本金的约束。通过把贷款转移到表外,银行就能在不占用资本金情况下,有效规避监管层的资本约束。最后,显然是在商言商,银信理财产品一般都有较高的收益,利益驱动促使银行乐衷于推行此类产品。目前银行对信贷类银信产品收取的手续费大约为1%〜2%,加上资金托管费等费用,商业银行获取的相关综合利润甚至能超过其利差收益。
在本次新规中,监管部门为有效降低融资类银信合作产品所占的比重,严格制定了30%的“红线”来限制信托公司的行为。因此,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一下目前信托产品的结构。根据中国信托业协会披露的业务数据,截至2010年第二季度,信托资产的规模已经达到2.9万亿元,按功能可划分为事务管理、投资和融资三大类。其中投资类信托产品主要指证券投资信托,具体投资于一级、二级股票市场和基金,往往采取私募基金产品发行的方式,但这并不是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主要投向,在信托资产中的规模占比也仅为17.32%(见图2)。
在银信理财产品中,融资类产品占据主导地位,仅其余额就达到了1.5万亿元以上,其在信托资产中的份额更是超过六成的比例。由于在总量上,融资类银信理财产品已经远超30%的比例限制,我们有必要认为监管新规实际上已经停止了融资类银信理财产品的发行审批,对于银行和信托公司的此类业务发展上关上了大门。
政策出台的背景
与其说本次新规的出台是为了规范银信理财业务,还不如说监管部门在为日益增长的表内资产表外化行为重新制定游戏规则。早在2009年,由于各大商业银行大举放贷,直接造成2010年一季度不少银行的存贷比达到80%左右,高于监管指标75%。各大商业银行为了降低处于高位的存贷比,必须采取一些措施来绕开监管限制,除了通过变相高息揽存扩大分母外,另外一招就是把分子贷款转移到表外。由于2010年上半年信贷规模趋紧,信贷资产转让遂被各大商业银行普遍采用,其主要形式即通过与信托公司合作,通过银信理财产品把银行的新增或存量贷款转移到表外。由此可见,银信融资类理财产品已经成为各大商业银行规避监管最重要的路径,这也是近两年此类产品突飞猛进发展的根源。
监管部门对此现象早有察觉,并于2010年年初下发《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该文明确禁止银行为规避信贷规模调控或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而蓄意转让自身信贷资产,并且要求银行在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中向客户充分披露信贷资产的风险收益特性及五级分类状况。监管部门对于银信合作产品的主要忧虑在于这类产品已经成为商业银行规避资本监管、计提拨备、信贷额度管理的漏洞。另外,虽然理论上这些银信合作产品的风险已经全部转移给购买者,但银行依然承担贷后管理、到期收回等实质上的法律责任和风险,而且出于声誉风险可能仍然会承担最终的违约风险。监管部门更为重要的考量在于目前银信合作产品的主要投向是城投和房地产,这必将减弱政府对房地产行业的调控效果,加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风险。
随后,各种监管措施如排山倒海般扑面而来,如监管部门下发了《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监管资本计量指引》,该指引着重关注了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要求银行计提监管资本,并特别强调银行贷存比必须在2010年6月底完全达标。实际上,早在年中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年报》中,有关新规的精神就初现端倪,文中明确指出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为规避资本监管、计提拨备等要求,通过设计发行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将存量贷款、新增贷款等转出表外。这说明监管部门已经充分意识到此类业务存在的风险,并将采取更为严厉的措施,那么紧接着叫停银信理财产品,直至正式出台新规就成为题中应有之义。
新规的影响
新规对于信贷市场和市场参与者心理的冲击是不言而喻的。从数据上看,监管部门将2010年的新增信贷额度定为7.5万亿元。而上半年人民币新增贷款为4.63万亿元,但上半年银信理财产品发行量规模就达到了2.5万亿元左右,不仅远超2009年全年1.78万亿元的总量,而且占到2010年新增信贷额度的1/3左右。鉴于新规的严厉程度,从具体影响而言,大致可以分为对宏观调控、信贷额度、上市银行业绩和部分行业的影响,我们认为:
银信合作产品的增长并没有严重影响货币当局的宏观调控力度。显然,新规的出台和货币当局的宏观调控有一定关联,但这是否值得担忧?如果将统计口径稍加扩展,除了人民币贷款和事实上应该算成贷款的银信合作产品之外,如果把近两年大量发放的不受信贷规模控制的外币贷款也考虑进去的话,2009年银行信贷的增速实际上是同比增加32.97%。如果再加上信托产品,银行信贷的增速达到33.6%,略高于31.7%的人民币贷款增速。考虑到2010年人民币贷款的增速目标,以及对银信合作的控制,相关人士估计2010年整体信贷增速在20.9%,而人民币贷款增速大约会是18.8%(见图3)。显然,银信理财产品数量的增长速度既没有高到令人警惕的程度,对于货币当局的宏观调控也没有起到预想中的负面作用。
新规将部分挤占银行信贷额度。数据显示,6月底单一资金信托规模约为2.4万亿元,而融资类信托占比约为64%,但银信产品只是单一资金信托的一种,因此融资类银信合作规模应当在1.5万亿元以内。中金公司认为在存量融资类理财产品中,约有三成(5000亿元左右)属于期限不匹配的情况,在理财到期日需转入表内,将挤占今、明两年银行信贷额度。即使按照今年下半年的信贷额度来计算,大约占用下半年额度的1/6。
新规对于银行的盈利并不会造成太大冲击。据中信证券统计,融资类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存量规模大约1.5万亿元左右,占目前银信合作产品的总规模达到80%。目前信托公司均已超过监管指标,预示着融资类银信合作不能再展开。而市场资金供给减少将提升银行下半年资产的盈利能力,有利于净息差的提升。对于中间业务收入,银信合作理财产品银行端主要收取通道费(前端费0.3%〜1.5%)、托管费(0.1%)和资产转让利差收费,考虑到中间业务收入占比较小和来源多元化,规范理财业务对银行业经营十分有限。根据测算,若仅仅考虑综合收益,在不挤占信贷额度的前提下理财产品转回表内,或许能略微增加银行收益(见表1),但基于信贷规模的降低,新规对于上市银行仍存在负面影响,但效果并不显著,大致不会超过1%。如果挤占了信贷额度,那么负面效应会显著些,银行的业绩将受到2%左右的冲击。
部分行业将面临较大的资金压力。由于新规的出台,未来银信合作的减缓趋势已不可避免,特别是银信合作产品主要资金投向的两个行业房地产和城投(见图4)都存在前期开发周期较长、资金投入较大、回收期相对较长的特点,这两个行业也是2010年以来宏观调控和贷款控制的主要行业,融资渠道本已被缩紧,银信合作减缓将进一步收紧城投和房地产的融资渠道,而大量短期理财产品的到期,也会增加这两个行业下半年的再融资风险。鉴于未来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规模已不可能大幅增加,则必将迫使房地产和城投企业更依赖于债券的融资方式来解决资金问题,所以会增加高收益债未来的潜在供给,从而缓和目前市场供不应求的局面。
新规是否存在可操作性
对于新规可操作性的争论主要集中于拨备计提方面。《巴塞尔新资本协定》明确指出,银行拨备主要用于防范预期损失。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制度规定,作为权益资产的一般拨备的计提范围为所有风险资产,不仅包括贷款,还将包括同业拆借、各类应收款项、符合条件的债权股权投资等。一般拨备按风险资产期末余额不低于1%的比例计提。根据规定,银行自行认定专项拨备计提是否充分。在五级分类贷款中,关注、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参照2%、25%、50%、100%的比例计提,正常类贷款是否计提及计提比例由银行自主决定。其中,次级和可疑类贷款的损失准备,计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动20%。特种准备由银行根据不同类别(如国别、行业)贷款的特种风险情况、风险损失概率及历史经验,自行确定按季计提比例。
我们认为拨备计提以覆盖率作为要求不具有操作性。对于转入表内的理财产品,如果未发生违约,银行应当按照正常类贷款1%〜1.5%的计提比率来提取准备金;如果已发生违约,按照100%的比例来计提拨备已经能够完全覆盖风险。那么新规要求银信合作转入表内的资产按照150%的拨备覆盖率要求计提拨备就没有太大的必要了,况且,根据资金信托的运用方式来看,62.64%的信托资金投向了贷款,而这部分资产一般为银行的优良资产。
限制表内资产表外化内是否是控制银行信贷风险的必要手段
银行的表外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从事的不列入资产负债表,但能影响银行当期损益的经营活动,在范围上它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表外业务是指那些虽未列入资产负债表,但同表内的资产业务或负债业务关系密切的业务。广义的表外业务除包括上述狭义的表外业务外,还包括结算、、咨询等业务。商业银行的收益大多通过表内资产获得的,但由于表外资产也会对银行损益构成影响,一些风险比较大的表外资产更是会直接影响银行的资本,《巴塞尔协议》规定,将资本与风险资产的比例作为衡量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程度的指标,并据此确定了银行资本的标准。例如:
风险资产总额=表内风险资产总额+表外风险资产总额=∑(表内资产×风险权重)+∑(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相应表内资产的风险权重)
这样需要把资产负债表内的资产分成五类,并相应设定五个风险权数。这五个风险权数分别为0、10%、20%、50%和100%。表外资产信用转换系数分为100%、50%、20%、0%这四类。实际上表外资产通过转换也需要占用一定的银行资本,只要银行严格按照这一规定并计算资本充足率,把表外资产移至表内并没有太大的意义。早在2009年,招行等银行就已经采取审慎的会计处理将其反映在“应收款项类投资”这一科目下。不过,银行对此并不计提拨备,但会计算其风险加权资产,产生相应的资本占用。
在此大背景下,大量企业不得不寻求境外发行债券融资,境外债券融资还有融资成本低、发行门槛较低等优势。
此前,国家发改委2015年“2044号文”,要求境外发债企业必须在国家发改委备案登记。
黄志龙认为,国家发改委之所以出台这一规定,是为了对我国外债规模与结构进行有效管理,有利于防范对外整体债务风险,同时国家发改委还明确了外债管理的基本原则:“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服务实体”,ζ笠捣⑿型庹实行规模控制,合理确定总量和结构调控目标,引导资金投向国家鼓励的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大项目,有效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此次被点名批评的5家企业分别为中国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华南城控股有限公司、明发集团(国际)有限公司、平安不动产有限公司、中国蒙牛乳业有限公司等。
发改委提示,企业发行外债应按规定事前申请备案登记,事后及时报送发行信息,有关律师事务所、承销商等中介机构要切实配合做好债券发行相关工作。“今后工作中,对发行外债不履行备案登记的相关企业,将考虑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平台不良信用记录和联合惩戒信息平台。”
另外,有业内人士认为,海外债发行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以后,发行难度大大降低,这为不少房地产企业境外融资打开了一扇窗。
对此,黄志龙认为,房地产企业融资在境内债券市场的受限更为严重,因此寻求海外融资也在所难免。但是“2044号文”鼓励的境外债券融资的行业、企业优先用于支持“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与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等重大工程建设和重点领域投资,显然不包括房地产行业。
二、发展我国REITS的必要性
1.降低金融体系运营风险的需要房地产行业的巨大资金需求大多依赖于商业银行信贷,银行长期过度地向房地产市场投放资金,极有可能导致资产结构过于集中而形成金融风险,银行系统的风险抵御能力因房地产行业资金供给的单一性而大大降低。分散和降低银行业的金融风险、提高金融系统的安全,已逐渐成为平衡房地产行业发展和商业银行发展过程中不得不正视的问题。引入REITS对化解金融体系降低系统性风险的作用主要体现在:第一,作为银行信贷资金的重要补充,REITS作为直接融资渠道可将市场闲置资金融通到房地产领域,在提高房地产金融体系完备性的同时,可有效减轻银行体系所承担的金融风险,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房地产泡沫;第二,作为一种国际金融市场上安全性和获利性较为理想的投资方式,REITS还可分流部分银行储蓄资金,以减轻银行系统的经营负担,对居民的消费也将起到一定的刺激作用;第三,由房地产投资信托创生的中间业务,如银行网点售卖、资金结算、托管等等,都将为银行体系带来零风险收益。
2.发展房地产二级市场的需要在发达国家,房地产业主要以包括房地产的转让、租赁及管理等流通交易程序在内的二级市场为主,其收入远远高于以开发和建设为主要内容的一级市场。而目前我国大陆房地产行业主要以房地产一级市场即房地产的开发为主,对二级市场的重视及开发程度远远不够。REIT的发展尤其是权益型REITS的发展在创新融资模式并增加投资工具的同时,将房地产转让、管理和租赁市场有机结合,可为发展房地产二级市场注入新的血液。
3.进一步发展信托业的需要信托作为一种金融制度,与银行、保险、证券一并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信托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在经营的业务范围上具有其他金融机构不具备的优势。改革开放以来的三十余年间,我国信托业历经多次治理整顿,在操作规程上日趋规范,但总体而言仍存在信托产品流动性较弱、信托公司复合型人才缺乏、信托公司经验不足等缺陷。纵观各国信托业的发展,各发达国家均倾向于采用房地产信托的方式进行融资,REITS作为一种直接融资方式,有利于快速筹集资金,在有房产、地产做担保、进一步实现风险降低化的同时,也能在信托财产流通性较弱的现状下以房地产项目周期较短的投资期限的原因,吸引投资者的目光。综上所述,通过REITS的引入,可进一步完善我国信托公司的机构,实现信托的快速发展,实现房地产业与金融业的双赢。
三、我国发展REITS的可行性
1.已初步具备法律基础REITS法律制度的引入,实际上就是对REITS法律制度的移植。目前,我国与REITS相关的法律主要包括信托法、公司法、房地产法和证券法、税法等。(1)在信托法方面,“一法两规”并未对REITS做出专项规定。2004年10月18日,银监会《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房地产信托办法草案》),该草案对REITS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并针对我国REITS现状做了一系列操作性较强的细则规定。与国外REITS相比,该草案有众多相似之处,被信托业内人士认为既是一部REITS法规,又像是一部REITS法规的雏形。2007年3月1日,被称为“新两规”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正式施行,这标志着我国信托业的立法正在逐步完善,该新规明确将REITS确立为信托公司创新业务的重要方向之一,进一步明晰了信托公司的发展思路和业务范围,作为金融创新之一的REITS已经呼之欲出,受到监管层和信托公司的重视。2008年3月,银监会颁布《信托公司房地产投资信托业务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将REITS明确界定为“信托公司公开发售信托单位募集资金,为信托单位持有人的利益,以房地产和房地产相关权利为主要运用方向,并进行管理、处分的行为”。该法案的出台可视为银监会发出的将REITS全面本土化和推广的积极信号。但受当时爆发的美国次贷危机影响,决策层对与房地产相关的金融产品的推出更为谨慎,征求意见稿的推行也受到延缓,至今也未出台。(2)在房地产法方面,我国近年来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房地产物业的产权收益和自由处分权进行了宏观调控并做了具体规范,对REITS在我国的设立及发展有所裨益。(3)在证券法方面,证监会等证券监管层一直在致力于对证券衍生品进行创新并对证券投资者的权益进行立法保护,为REITS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律环境。(4)在税收法方面,我国现行法律并未针对REITS的税收征管进行规范,目前信托投资公司适用信托投资公司缴纳33%的公司所得税,个人投资者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我国REITS在投资公司、个人两个层面上均征收税赋,存在双重征税、税收过重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
2.已有成功经验供借鉴追本溯源,REITS兴起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与同期其他的金融创新相同,REITS的产生亦是受到经济利益的驱动,其产生背景为州法律对公司以投资为目的持有不动产进行限制。REITS最初被设计为中产阶级以上阶层的投资理财工具,但在实践中以其稳定的高回报率而颇受广大中小型投资者的青睐。随着美国税收政策和法律进一步明确将满足一定股东组成、投资方向组成、分配比例等条件的REITS在公司和个人层面上的所得税均予以免除,作为一种适应社会需求而生并在不断变化的经济大环境中存续并发展壮大的金融产物,REITS在美国的发展呈现出典型的阶段性特征并先后经历了高速发展、发展受阻、再次发展三个历史阶段,对REITS在中国的本土化发展不无借鉴意义。韩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分别于1998年、2004年出台了《资产证券化法案》《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立法背景、法律规定、REITS发展历程及运作规范等,为我国和大陆地区REITS的发展提供了丰富的经验,具有很大的参考价值。综上所述,我国经济正处于高速发展期,在银根紧缩、贷款门槛提高等宏观调控政策的导引下,拓宽房地产融资渠道、分散房地产金融体系风险,已成为突破房地产业发展瓶颈、化解银行信贷高危的关键。REITS作为直接的房地产融资手段,是对以银行为金融中介的间接融资手段的有效补充。
四、我国REITS发展障碍分析
1.专项及配套法律不健全首先,REITS专项立法的缺失,是发展我国RE-ITS的最大瓶颈。信托业主要由一法两规进行规制,不能满足REITS制度建立的需要。2004年银监会出台的征求意见版《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对房地产投资信托一些具体规则及流程、风险控制等方面做出了较为具体明确的规定,在信托业内引起了较大反响,业内人士普遍认为该“办法”是REITS推出的前兆,但因种种原因至今仍未施行。其次,REITS配套法规不健全,成为制约REITS发展的又一障碍。我国至今未出台产业基金法或是投资基金法,根据现行法律直接针对中小投资者私募资金成立包括REITS在内的产业投资信托基金属于违法行为。同时,现行法律缺乏成熟、完善的监督机制,信托公司可能违背追求投资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而降低委托人的投资要求,与此同时,委托人因监管专业知识的缺乏致使其很难实现知情权。再次,证券法的限制性规定使得REITS的流通和融资力显著降低。我国《证券法》将其调整对象明确限定为股票、证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而事实上国务院并未认定包括信托受益凭证在内的其他证券形式。在此前提下,REITS不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明显加大了交易成本,严重影响其投资吸引力和流通能力。
2.税收优惠制度缺位回顾REITS的产生及发展历程,美国REITS被视为受托人向受益人进行信托收益分配的途径,在法律上获得双重免税资格,其发展主要是受到法律明确的税收优惠的驱动:一方面,REITS作为人的集合不属于公司税的纳税范畴;另一方面,REITS投资的房地产物业属于免税范畴;随着美国税法的日益严苛,REITS的税收优惠优点逐渐显露。国外RE-ITS结构较为复杂、种类也较为繁多、涉及当事人众多,通常有着一套完整、独特的税收体系为其服务。而我国REITS处于初级发展阶段,未对REITS收益的纳税优惠做出具体规定,缺乏对REITS的税收激励政策和措施,导致REITS缺乏核心竞争力。
3.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国外的REITS是非常标准化的,信息披露要求非常严格,美国REITS的投资计划、财务计划、投资报酬率、管理费用及投资期限等均需主管部门———美国证券管理委员会批准,而且其财务必须完全公开化、透明化。102-106从国外REITS发展经验上来看,信息越公开越透明,REITS市场越发达越完善,充分、真实、及时、准确地将国家政策导向的信息、金融证券等各类信息传达给包括REITS投资者在内的信息需求者,有利于激发其投资热情。就目前情况来看,作为在政策经济环境下风险相对较高的信托产品,无论从准确性、及时性和规范性还是披露频率上来看,国内REITS的信息披露制度均不完善,使信托公司面临道德风险,且为谋求私利、暗箱操作大开便利之门,进而带来资金风险和隐患,成为RE-ITS运作的巨大障碍。
4.组织机构缺失REITS的经营管理,通常是由专业的投资公司进行的。就目前国内的实践上来看,最满足该项条件的是信托公司,而信托公司的组成人员大多不是房地产业投资专家,不具备项目运营管理的经验和专业技能,在实际项目运行中,信托公司也不参与管理或干涉管理者的经营管理,仅向项目提供资金,地位较为被动。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我国截至目前还未出现真正合格的REITS构建主体。
房地产市场的因素分析,最直接有效的办法是考察房地产市场价格的影响因素。虽然房价高低不一定能代表市场运行情况的好坏,但是房价直接敏感地反应了房地产市场的波动。因此考察房价的变动因素是近年众多学者研究房地产市场兴衰的行之有效的方法。
一、影响房价的几个因素
(一)政策方面:国家近年一直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政府的调控作用在这一产业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重要。政府调控手段主要有两条,一是通过货币政策调控,二是通过出台房地产的相关行业政策。
首先,货币政策主要通过影响开发商以及购房者的资金量,间接影响房地产供给和需求数量。有学者认为我国房产开发企业融资渠道单一,会受制于国家的货币调控政策。但目前的情况是,地方政府和开发商以及银行,原本应是三个相互博弈的利益团体,却有利益趋同的倾向。使得开发商能以较少的资本,运营庞大的资产。房地产商也并不太担心资金链会断裂,企业会破产。因为房地产市场的动荡会引起大规模的连锁反应,首当其冲的就是银行。
其次,出台房地产行业的相关政策。例如反囤地政策一出炉便被各大媒体争相报道。但类似政策的出台和推行,阻力是十分巨大的。例如备受关注的房产税改革,就一直在逐步试点,逐渐摸索中。直到近期,国务院出台了二手房交易收取所得税的新规,各地纷纷出现抢在新规实施前的一波二手房过户的的热潮。由此可见,国家对楼市的干预是能够立竿见影的,只是需要在强硬度与有效性间谋求一个平衡点。
(二)国际形势:如今世界各国逐渐走出了08年金融危机的影响,海外热钱有回流的趋势。外资投机性强,可能发生大进大出的现象。房地产行业虽然属于第三产业,但是它与金融业密不可分。投机性的热钱对金融危机会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若疏于引导和监管,很容易增大房地产市场的泡沫。
(三)行业规律:房地产市场有许多特有的特征,如需求主导,资金密集型,成本难以定价等等。
需求有效的市场中,决定价格的主导者是需求而不是供给。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加速,居民对住房的需求成为一种巨大的刚性需求。这种旺盛的需求使得房价连续几年攀升,购房成为国民投资、资产保值增值等的首选。甚至出现了炒房团体,更使房价一发不可收。
资金密集型说明房地产行业与金融的关系密切。房市的动荡直接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并且房地产行业链中,上下关联的行业众多。使得房价不仅是居民敏感的指标,更是国家经济敏感的风向标。因此,房价的稳定是国家经济调控首要的目标,决定了房价不会大幅下跌。
成本难以定价主要是因房地产行业最重要的资源是土地,但土地作为一种特殊的稀缺资源,虽然可以流动,但其价格难以反映其价值。且其定价权往往掌握在政府手里,房地产开发成本中与政府有关的一系列费用根本没有办法由市场来定价。因此其成本难以审计,决定了无法实行直接有效的价格管制。
二、房地产行业的前景分析
(一)目前的行业形势分析。首先是购房需求方面。经过07年疯狂的购房浪潮之后,以投机和投资为目的的购房需求有所透支,但是以自住为目的的购房需求仍是很旺盛。大多数购房者只是因房价过高而暂时对楼市持观望态度。全国部分城市在12年底已经出现了楼市回暖的苗头。可见房价稍有所降,潜在购买力便转化成购买力,又会促使房价反弹。其次是购买能力方面。2005年以来资本市场发生的翻天覆地的变化以及2007年以来显著的通货膨胀使得我国两级分化现象越来越明显。这使得中高端的商品房购买力有增无减,但是普通的商品房却使居民难以负担。再次是供应商方面。商品房空置量上升,加之土地价格的上涨,一次购置土地的金额几乎要耗用企业一年的营业收入。使房地产企业的资金短缺。不利于企业资本运作。
(二)未来的行业趋势预测
我国房地产市场要向品牌化发展:其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特点决定了该行业需要企业有很强的资金运作、抵御风险的能力,小型的房地产企业难以生存和发展。其二、近几年购房中遇到的纠纷层出不穷,房屋质量参差不齐,购房者愿意为购买大公司有保障的楼盘而支付更高的价格。其三、从前几年的经验看,政府绝不会放松对楼市的调控。因此未来十年是房地产市场竞争较为激烈的时期,可能伴随着大量的公司的合并和兼并。
房地产市场还有很大发展空间:中国有三次婴儿潮,分别出现在1962-1976 ,1985-1991,2006年前后,前两次婴儿潮到现在正好形成了大量的由48岁左右中年父母和25岁左右的年轻人组成的家庭,恰好有购房的需求也有购房的能力。这将为房市未来几年的发展提供强劲的动力。
房地产行业受政策根本性影响不会过大:政府近年来出台政策主要目的想要抑制房价,并不是想打压房地产行业。房地产行业作为国家的支柱产业之一,每年占GDP的比重不断上升,政府的政策始终是监管和扶持双管齐下,最终目的是使房地产更规范的平稳发展。
房地产行业面临转型的挑战:一方面,土地资源及其他资源紧缺,我国房地产开发投资规模过大的问题将受到抑制。城市建设逐步向郊区发展,原本以地段作为各房产的首要竞争的优势已逐渐消失,取而代之的将是成本等综合因素的竞争模式。资源节约型的房地产业会得到较大发展。郊区作为未来房地产市场的主战场,部分房产企业相应有了战略转型的苗头。另一方面,人民币的升值还有很长的路要走,通货膨胀依旧会持续。房价虽然大体保持不降,其实质还是有所下调。这也从侧面印证了房地产企业面临转型调整的挑战。
参考文献:
一、REITs的概念
房地产投资信托,也即Real Estate Investments trust,简称REITS,这是源起于美国的一个概念,1960年美国国会颁布的《国内税法典》(International Revenue Code,I.R.C.),使得设立REITs成为可能,法典在此基础上给予其以优惠的税收待遇。房地产投资信托制度在以往被称为不动产投资信托,是指一种采取公司、信托或者协会的组织形式。它集合多个投资者的资金,收购并持有收益类房地产(例如公寓、购物中心、写字楼和仓储中心等)或者为房地产进行融资,并享受税收优惠的投资机构。然而在我国多将其称为房地产投资信托。
房地产投资信托是一种新型的信托形式,与一般的信托相比,它有着自己的独特之处。首先,REITs的投资模式主要是对现存房地产的获取与经营。这一点与共同基金的特征相类似。其次,从制度渊源我们也可以看出,房地产投资信托制度有着避税的功用。REITs在一定程度上减免了组织实体应当缴纳的税款;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租金收入分红的方式减少个人所得税。这样就避免了对REITs和个人的双重征税。最后,REITs是一种被动的投资。这种被动性体现在只能从房地产投资中被动地取得收入,这样可以防止房地产过于积极地投入到市场风险之中去,进而对小投资者稳定收入提供保障。
在实践中,REITs往往会与一个与其相似的概念相混淆,那就是房地产资产信托(Real Estate Asset Trust,简称REAT)。房地产投资信托是在风险分担的原则之下,不特定多数人的资金聚集,由专门知识技能的人负责运行的贷款投资。这类投资运用于房地产买卖管理或者是抵押权贷款。一般都是中长期投资,投资的利益分配给股东或者是投资人。区分REITs与REAT的实益在于,它们所受法律规束不同:REITs通常会受到专门立法的调整,而REAT往往只有信托法规范。因此有必要指出,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产品。
二、REITs在我国的现状
中国的REITs可以追溯到上世纪80年代,但是其真正兴起,是自2002年下半年开始。这一时期,“一法两规”开始实施,在经过了五次清理整顿之后,信托公司得到了新的生存机会。信托公司在央行121号文件发出之后,结合房地产企业对融资的迫切需求,推出了各自的作为基金管理人的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在这样的环境下,中国房地产投资信托产品出现并积极发展。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产品,整体上来说,有以下的一些特点。
首先,在产品的构成条件上,中国的房地产信托计划必须受到的管束主要来自于《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暂行管理办法》等法规的规定,而这些规定对房地产信托计划的投资方向、资产组合以及收入构成等方面都没有具体地规定。这一点与美国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在投资方向、资产组合等方面都有着严格的限定有着明显的不同。其次,在投资规模和期限上,从中国人民银行的《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暂行管理办法》来看,并结合我国REITs实践来看,我国REITs产品往往体现出期限短、规模小的特点。这与美国产品有着很大不同,美国的REITs产品一般而言都是中长期信托,在金融体系中发挥着长期融资的作用。我国虽然也规定了信托公司的期限,它要求“信托投资公司接受由其代为确定管理方式的信托资金,其信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实践中,目前中国一般的REITs产品多为1~3年期,很难说发挥了中长期融资功用。此外,规模小这一特征又使得投资组合的有效建立出现障碍,在有效降低投资风险方面不尽如人意。再次,在组织结构上,与一般国家既存在公司型,又存在信托型不同,我国目前房地产投资信托全部采取信托型。信托型的最大优势就在于它在保护投资者资产和收益的安全方面可以提供其他类型不可比及的保障。信托型使得信托财产取得了相对独立性,这就摆脱了其他资产或者管理业绩的影响。如果某房地产置于了信托计划之下,那么只要该房地产存在,信托计划持有者仍可以取得其收益,这种取得不会因为房地产管理公司破产或者信托机构倒闭而受到限制。另外,我国依旧处于REITs的初级发展阶段,选择稳定性较强的REITs组织结构类型,可以降低其受股票市场等金融因素的影响,从而有利于REITs自身的发展。但是也有必要指出,我国应当在已有的信托管理经验上,积极地探取REITs的其他种类。最后,在产品的销售方面,由于监管政策的限制,我国的信托机构不可以开设分支机构,异地经营也受到限制,多数信托机构重新登记不久,积累的客户量不多,直接销售也不乐观,如此一来,中国信托机构自己所拥有的营销网点十分微薄,销售网络的优势并不明显。
三、我国对REITs的立法现状及其存在问题
我国现阶段并没有具体针对REITs的立法规制,只是在大体上形成了“一法二规”的格局。这里的“一法”指的是2001年出台的《信托法》,这一法律是我国在信托领域的基本法律规范,自然对REITs有着约束作用。所谓“二规”,指的是《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以及《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这两部规定都是由银监会在2007年出台的。
以上可以说是我国关于REITs的全部立法项目,不论在理论探讨过程中,还是在实践操作运行中,这些法律规制都不可谓完善。
首先,我国相关立法并不健全。需要澄清的是,房地产投资信托在性质上更接近于投资基金,对于它的调控,除了专项法律外,还需协助以《证券法》、《合同法》、《信托法》以及《基金法》。这其中,《基金法》和《信托法》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从我国现阶段立法来看,《基金法》严格说来,只是一部并不十分完备的“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法”。
其次,我国现有的基金大多是契约型。基金的设立和运作,有赖于契约的规定。由于契约不可苛求完备,其在权利义务和责任承担等方面的不足之处,需要法规的详备规定来补位。然而我国《基金法》、《信托法》包括其属细则和实施规则,都没有很好的发挥到法律补位的作用,对于权责安排、利益制衡等可能存在的漏洞也没有法律的补救。在内容上,证券投资基金并没有得到法律的定义,《基金法》实际上的调整对象并非十分明确;对于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等参与者的权利义务规定也有失公允,这种失当安排往往使得了基金管理人较于他者处于优势地位,不利于监管。整体来说,“一法两规”的相继颁布,虽然为信托业和信托公司的发展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障,但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配套和实施细则的不健全,REITs如要获得相关的法律依据还是很困难的。
除此以外,从我国现行《信托法》的规定来看,能够取得具有受托人资格的法人只有信托公司,易言之,信托在目前立法框架下只能由信托机构发行,这样一来信托机构很容易成为法定垄断的中间机构,这就削弱了市场竞争,也降低了房地产专业团队管理REITs的可能性。
另外,还有学者指出,现行“二规”实际上是取代2007年以前的“二规”的新二规,虽然新规定有助于投资信托计划的规模扩张,也有利于流动性较强的REITs的开展,但即便是我国现有信托法律体制,也存在着改革不彻底的缺陷。我国《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以及低八条的规定使得我国信托公司推行信托计划始终被限定在非公开发行的范围之内,这就使得REITs,没有办法摆脱私募基金的帽子,无法实现其变现性、流通性强的特点。
四、完善我国REITs建设
完善我国REITs建设,需要在有关组织形式、设立条件、税收法制以及运作模式上对现在处于的困境加以突围。这以过程必然伴随着巨大困难,但也是大势所趋。有关组织形式方面,前文已经有所述及。相对于公司型组织形式,我国应当在契约式或曰信托式组织形式上予以更多考量。其优势主要在于,一方面契约性REITs具有破产隔离功能,能够切实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契约性的REITs在设立、组织和运行上都比较方便,此有利于资金的迅速流动。
在设立条件方面,我国立法可参考美国法的规定,对REITs的设立规定法定条件。可以借鉴美国法的“百人规则”限定REITs所享受优惠税收的范围。为了防止REITs成为少数富有者积累财富的工具,应当对一个纳税年度后REITs的持有人的股票或受益凭证的市值做出限制。此外,出于风险回避的考虑,我国REITs的设立条件还应当包括以下几个限制性方面:其一,不得投资于闲置土地;其二,不得提供信贷,不得为他人承担债务,不得在没有征得受托人同意的情况下用资产为其他债务提供担保;其三,不得投资于任何承担无限责任的产业。
在税收法制方面,对于REITs这样一种新兴行业应当予以保护,尤其是在重复征税方面要引起足够重视。配套的税收政策也需要加以适当调整。在REITs中,多方当事人关系复杂,而且因为当事人多为法人,其复杂度又有提高。在这种情况下,最佳的办法是独立设立特别税收规则,在税种、纳税人、纳税办法等方面做出符合实际的规定。税收政策应当在中国经济语境下的角色的作用后作出税收上的谨慎调整,尤其是应当在重复征税上面尽量做到单一征收。
有关REITs的期限问题,中国目前大部分信托产品年限在1~3年。期限较短,不能够有效发挥中长期融资作用。我国立法上应当对REITs的运作期限作出适当的延长规定,借此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风险规避的问题。
参 考 文 献
[1]李新天,闾梓睿.《论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制度(REITs)困境及出路》.载《中国商法年刊》.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399)
[2]李智.《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s)法律制度之基本理论》.载《河北法学》.2007(9)
[3]李安民.《中美房地产投资信托产品比较》.载《学术研究》.2005(3)
[4]王辉.《发展和完善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的思考》.载《社会科学家》.2008(10)
“这三个领域占据我行现有项目储备的60%以上,银行同业的平均水平也几近如此。”一名国有银行信贷业务负责人对《财经》记者透露,限贷之后,该银行正准备大力拓展储备其他领域的贷款源。银行“垒大户”、集中跟风放贷现象,在政策倒逼下步入调整通道。
“这种转折期迟早要到来。但不应该仅是结构上的简单变化,核心还在于创新产品和服务,转变经营理念和方式。”建设银行(601939.SH/000939.HK)一位高层人士表示。
“贷款集中”后遗症
“现在,我们的贷款储备都是融资平台、房地产、产能过剩这些高波动行业的项目。”上述建设银行人士一语道破政策调整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作为“4万亿”刺激政策中响应最快、又最早停止冲锋的商业银行,建设银行认为自己对政策的领会切中要意。“今年的关键是控制风险、调整结构,我们已经察觉到政策调控会给银行贷款带来波动,新建项目不能贷款、地方融资平台贷款要大幅收缩、房地产贷款和其他大项目贷款都面临限制。”一言以蔽之:原有储备贷款项目的贷款都将受限。
在货币和监管当局人士看来,2009年天量信贷是银行在不受规模等约束下“自主经营”的结果。出于响应政策和贷款安全性考虑,以及商业银行一贯的“垒大户”情结,商业银行将贷款主要投向了上述高波动行业。
2009年至今,地方融资平台和房地产贷款成倍数增长,余额均超过7万亿元;水泥制造、炼焦、有色金属等“两高一资”、产能过剩行业的信贷也以近30%的增速扩张。
“新增贷款集中投向波动性高的行业,银行资产质量向下迁徙的压力很大。”接近监管部门的人士透露,银行为了防止资产质量恶化并维护客户关系,仍会倾向于给现有项目提供贷款,除非实行特别控制措施,信贷供给黏性将推动银行继续扩张信贷。
在宏观调控与监管政策双剑齐出之下,商业银行已经停止了大量地方融资平台项目的审贷,对房地产企业融资实行名单式管理。进入5月,严控产能过剩成为宏观调控又一焦点,淘汰指标需在三季度强制落实,其势更加紧迫。
根据人民银行和银监会5月31日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支持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要求银行把近期公布的淘汰落后产能等政策作为加强银行审贷管理的重要参照依据,并合理上收产能过剩等领域的授信权限,对待扩大产能的融资应更为谨慎。对于违规发放的贷款,要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
此外,商业银行需在6月30日前,对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项目信贷和融资情况进行一次“认真自查”,并报告给人民银行和银监会。
“商业银行里面‘挣钱靠通胀,保命听政策’。既然淘汰落后产能的命令下来了,银行执行起来会非常快。” 政策公布后,一名大型银行总行资产负债部人士对《财经》记者直言。
项目储备推倒重来
“现在宏观调控是常态,银行的经营也需要有些弹性。”工商银行(601398.SH/01398.HK)一位分行负责人表示,大银行要改变“大鸡不吃小米”的思路,不能总走“三大一高”的老路子。所谓“三大一高”,指存贷款利差大、贷款只做大企业、大项目,集中度高。这将埋下系统性风险隐忧。
“现在信贷规模控制得这么紧,原来储备10个项目,能投两个就不错了。” 一位南京银行(601009.SH)人士表示。
据中国银行(601988.SH/03988.HK)人士透露,早在今年3月他们就察觉到了宏观调控对信贷投放结构的影响,迅速决定将近2万亿元的项目储备推倒重来,要求研究团队和分行业务人员着力储备非限制领域的项目,譬如医疗、教育领域以及好的电力、高速公路等项目。
“现在的医疗、教育等领域,负债率已经不低,其他新兴的行业,信贷需求规模也有限。同时,政府又在控制新建项目的贷款,所以一下子可放贷的领域就缩小了很多。但是我们先行一步抢占市场,后知后觉者会更被动。” 上述人士表示。
拓展培养新的领域并非易事,目前的策略是抢占先机。“哪家银行转型转得比较快,就占了先机;哪家银行跟着别人跑,就迟早要倒闭。”
“这就是银行面临的经营转型的问题,这个转折期迟早必然要来的。” 建设银行高层人士表示,“但问题在于,我们一直做大项目,有些小企业找上门来了也不知道该怎么做,不会做!”
此时,建设银行正在采取措施鼓励员工拓展民生领域、中小企业、涉农以及个人业务方面的项目。“我们还在拓展未来发展比较看好的领域,比如门头沟的棚户区改造等。”
抢跑之中,中小企业开始受到关注。据华夏银行(600015.SH)中部分行的一位负责人介绍,该行现在的做法是集中研究透几个板块的中小企业,然后有针对性的提供贷款,“风险也是可控的”。
此外,工商银行等多位银行人士表示,现在依托大企业开发供应链融资,已经成为银行业务拓展的重要领域。譬如依托汽车、钢铁企业,为其供货商和下游经销商提供贷款,主要通过监控应收账款、营业执照、封闭资金流等方式,提供无需抵质押担保的信用贷款。
“但要避免一个误区,信贷的调整和转向并不意味着放弃原有领域。像宝钢集团、海螺水泥这些好客户,以及好的基础设施项目,还要继续做。但不能完全集中在过去的领域,要研究新的市场行业。”上述建设银行人士表示,现在这些研究和投放都还只是商业银行转型的战略趋势。转向并非一时之功,乃是商业银行整体经营理念、经营方式上的转变。今年的新增贷款中,传统领域贷款依旧会占据重要分量。
倒逼信贷转型
“银行只会做两个东西,要么发放固定资产贷款,要么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别的都不会干。其实企业的金融工具是多方面的。”一名国有银行风险控制部门负责人谈及银行业务转型,忍不住如此感叹。
缺乏核心竞争力一直是中国商业银行的软肋。多年以来,商业银行的存贷差一直居高不下,商业银行依靠利差就可获得丰厚利润。银行缺少创新的动力,也缺乏核心竞争力,这反过来又加重了银行对存贷差的依赖。
长期的同质化竞争,使商业银行在业务上高度雷同,争夺业务的有力武器就是降低价格或者提供额外服务。这种竞争模式,导致金融领域长期存在“垒大户”、降价营销等问题。信贷投放过于集中,又使银行业务随政策调控大幅波动,并导致系统性风险。
此外,在为争夺优质客户而竞相授信时,银行往往忽视贷款用途和相关背景,一笔大额授信就提款了之,对贷款项目的背景和进度也无法了解,重贷轻管。而企业则可轻易将资金挪作他用,部分资金脱离实体经济空转,增加金融系统风险,也推高资产价格。
随着央行三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加大公开市场操作回笼力度,以及存款活期化趋势,银行短期资产与中长期负债的期限不匹配顽疾越发突出。今年前五个月,银行依旧热衷抢占规模。尽管资本金捉襟见肘,资本充足率、贷存比等指标徘徊在监管红线,但银行仍通过票据融资等对资本消耗相对较少的手段圈地。人民银行数据显示,票据融资规模连续下降九个月之后。在今年4月触底反弹。银行人士预期,5月票据融资规模将继续上升。如果不调整信贷结构,商业银行的长期发展必然受限。
监管部门一直积极引导和推动商业银行转型。
今年一季度,银监会颁布完贷款新规,即《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从商业银行最主要的四类贷款的特性入手,强调实贷实付,加强贷后管理,并提出基础的资金需求计算方法,要求商业银行分期按需付款,以保证资金支持实体经济。
贷款新规另一重影响是减缓了贷款对存款的创造。去年9.59万亿元信贷无阻碍发放,贷款转存银行,推高存款余额也增加了13万亿元。据中国银行人士估算,贷款新规使企业每期提款减少,使创造的存款也下降了20%到30%。
这一措施被监管层人士看做银行经营理念和革新的机会:从微观层面倒逼银行加强贷款风险控制,从宏观层面则减少银行信贷投放节奏大幅波动。
不过,监管人士亦表示,受制于既有经营模式、激励机制,以及强势企业的要求,银行摆脱过去的轨道非常难,需要通过培训、检查等多种方式强力推进。
去年,该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中信贷类理财产品占60%。这一切都缘于银监会去年年底的两个对银信合作以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的规范文件。
杭州银行零售部总经理赵卫星对《投资者报》表示,杭州银行今年不会把信贷类理财产品作为理财产品的重点。
缘何独领?
10%的到期年化收益率,在业内还是颇为瞩目。不仅如此,杭州银行去年到期的总共12款信贷类理财产品,到期年化收益率均在4%以上。
杭州银行零售部产品主管项晓军称,业绩领先缘于杭州银行将信贷理财业务做出了自己的特色。
该行信贷类理财产品主要分为两个层次,一类是以市政项目、小企业信贷为投向的信贷类理财产品,这类产品安全度较高,平均年收益率在5%~6%左右。
另一类信贷理财产品是投向房地产信托和股权质押类贷款,这类产品风险相对较高,但预期年收益率能达到10%左右,对投资者一样具有吸引力。
去年到期的信贷类理财产品,相对应的投资标的刚好是2007年末或2008年初发的贷款,那时候信贷政策相对比较紧缩,银行的贷款利率相对都比较高,杭州银行利用其丰富小企业资源的优势,主攻中小企业客户,贷款利率当然要高于大银行借给大国企的利率。
项晓军认为,相比股份制商业银行,杭州银行产品销售能力在局部范围内有优势,特别是2007年以来,杭州银行在外资战略投资者澳洲联邦银行的帮助下,做了销售能力提升项目。
幸福理财0827期个人理财计划为什么会达到10%这么高的到期年化收益率?
项晓军解释说,因为那个产品主要投向是杭州本地的一个房企的房地产项目开发贷款,借款时间刚好是2008年末,那时候国家经济刺激政策还没出台,是所有企业融资最困难的时候,融资成本很高,而杭州银行对这个房地产企业非常了解,通过调查,他们觉得可以做这个项目,但是银行方面也告诉客户,这个产品预期收益高,但相对风险也高,后来房地产市场转好,这个理财产品到期也实现了预期收益率。
赵卫星介绍,杭州银行建立资产池进行统一管理,2009年有两个突破:不断通过资产池去运作,无间歇发理财产品;二是对资产管理非常重视,强调理财产品收益的实现率。
西南财经大学信托与理财研究所研究员李要深特别提醒,不要太看重收益率,每年总有那么几款理财产品收益率非常高,因为跟项目本身放款利率有很大关系,达到10%的收益率的话,说明贷款发放起码有百分之十几的利率,这种项目非常少,只能偶尔为之。
新规严控, 利弊难辨
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理财产品中心研究员王增武认为,银监会新规对信贷类理财产品利大于弊。
有利的方面是,一是增加了信贷资产的透明度,二是提高了产品风险可控度,这无论对机构还是投资者而言,都是有益的。
弊的方面是,短期内信贷类理财产品发行数量会有一定萎缩,银行需要重新设计产品,重新寻求合作伙伴,还有更新合作模式。总之,短期对市场有影响,从长远来说,有利于市场的发展。
项晓军告诉记者,银监会新规后,那两种信贷类理财产品的方式依然存在,只是有了更多的限制性规定,比如存量贷款方式,理财产品不得投资于银行理财产品发行银行自身的信贷资产,必须是第三方银行的信贷资产。
以前银行发理财产品,购买标的就是银行自身的信贷资产,过程有可能不够透明,有可能把并不非常优良的信贷资产的风险转嫁到投资者身上。而银监会新规出来之后,做法相对更加透明,客户的投资风险其实是越来越小的。
新规后的信贷类理财产品与以往相比还有一个区别就是,增量贷款方式银行一般通过信托贷款的方式去处理,现在信贷类理财产品是可以做增量贷款的,但也有了新要求,要求信托公司要提升主动管理能力。
以前,在信托贷款理财产品当中,银行更多把信托公司当作一个通道,或者是一个平台,信托公司只是拿出了一个牌照,真正的风险控制和资金募集都是银行在做,对信托公司要求并不高,现在,按新的规定,银监会要求信托公司有责任去审查每一笔信贷资产。
由于对信托公司的要求提高,相对而言,信贷类理财产品收费和成本也高了。但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一个问题,引入第三方银行之后,虽然信贷类理财产品透明度增加,但银行成本也增加了。项晓军表示,杭州银行现在在跟有关机构探讨合作的问题,但成本至少比原来超出一倍。
赵卫星还提出了另一个问题,那就是第三方信贷资产的跟踪、风险管控会比较难。像和信托公司合作模式下,信托产品的风险管控就不在银行的管辖范围之内。因此,信贷类理财产品发行完毕后,整个续存期内的管控会比较困难,不像银行自己的信贷产品,每个月都做信贷检查,随时可以知道变化情况。
影响实质,业务转向
王增武对《投资者报》表示,信贷类理财产品在2010年即使不见得像去年这么火爆,但依然是银行理财市场上的主要力量,去年在理财产品中占50%份额,今年占30%左右应该没问题。
多家银行高管冒着“食言”的风险进行再融资,究其原因在于银监会对于银行业资本充足率的要求或将更为严苛。近日,银监会下发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其中将包括银行间资产、房地产开发贷、地方融资平台贷款等业务的风险权重上调,从而导致银行资金压力进一步扩大,也使市场再一次担心银行又将面临新一轮的融资需求。
不过,接近银监会的人士向《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表示,上述新规还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征求意见稿,只是在工、农、中、建、交、招六家银行内部做了测算。目前,六家银行已经将测算结果上报给银监会,银监会国际部正在汇总各家银行的意见,还将就具体细节进行修改。
“大家对这个还是存在争议的,主要是理论基础不够。”某国有大行财务管理部负责人指出,征求意见稿中将部分银行业务的风险权重分别进行了上调和下调,这方面并没有合理的政策依据和理论依据。对此,银监会没有给出明确的说法,这令银行不够信服。
争议新规
征求意见稿中遵循了5月初公布的《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中设定三个层次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额外明确了资本留存超额资本和逆周期超额资本应为核心一级资本。
这样算来,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核心资本要达到9.5%,其他银行的核心资本要求为8.5%。目前尚有一些银行与这一指标存在差距。
对于新规争议最大的,不在于此。
按照《巴塞尔协议》的归纳,银行的三大风险主要是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征求意见稿在三大风险的资本计量上都做了细微调整,其中争议较大的是信用风险资本计量。在信用风险资本计量中,银监会根据宏观经济、产业政策和信贷风险变化,在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查时,可对特定的高风险资产组合使用大于或等于150%的风险权重,甚至最高一档的权重达到了1250%。
“权重是反应风险本身的,不应该跟着政策走。”某国有大行财务部负责人指出,风险是相对客观存在的,不能由具体的要求去定义风险的大小。
在上述财务部负责人看来,如果从数据测算上看,资本金是挺有压力的。而如果从理论上看,就没有那么大压力了,因为他们觉得最终的实施方案不可能就是现在的版本。如果真要这样做,一定会有配套政策跟进。新资本监管新规只是一个指引,但是不能落地,在细则没出来之前,是无法实施的。
银监会对外公开的表态是,按照已经公布的《指导意见》,银监会正在起草修订《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修订的主导思想和有关政策精神均已体现在《指导意见》中,目前对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影响不大,待征求意见稿定稿后,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不仅试点银行内部人士对此征求意见稿持保留态度,银监会内部也有不同看法。接近银监会的人士介绍,对于具体细节的调整,银监会内部也未对资本充足率计量的修订形成一致意见。
从最初20世纪80年代《巴塞尔协议》的初次成稿,到2003年的《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下称“巴Ⅱ”),再到2010年的《巴塞尔协议Ⅲ》(下称“巴Ⅲ”),国际上关于银行业的监管几易其稿。
银监会公布的《指导意见》,又俗称“中国版”巴Ⅲ,其标准比国际上的巴Ⅲ最低标准还要高,而且在达标时间的规定上,要比国际上的要求更短。
中国银行业2007年正式启动实施巴Ⅱ。按照安永金融服务合伙人蔡鉴昌的说法是,“国外银行也是循序渐进达标的,而中国的这些银行,巴Ⅱ还没达标,就直接奔着巴Ⅲ去了。”
银监会要求有条件的银行在2012年初开始实施新监管标准,在2016年底达标。蔡建昌认为,“中国版”巴Ⅲ的独特点在于很多银行巴Ⅱ还没有达标先要达标巴Ⅲ。
某业内人士指出,尽管银监会对银行业日趋严厉的监管趋势已经形成,但是此意见稿的最终实行方案可能会在时间上和具体指标上有所妥协。
另外,各界对银行资本达到怎样的标准更为合理存在争议。到底银行的资本要多少才是合适的?农业银行战略管理部资深分析师付兵涛认为,在逆周期审慎监管的思路下,监管部门并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办法,监管层也是存在疑惑或不确定性的。银行是信用创造的体系。按照这种一直不停的提高资本的要求,银行就很难会发挥其自身应有的作用了。
喜忧参半
征求意见稿中提到,商业银行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权重法计量信用风险监管资本要求。已建立内部评级体系并获得银监会批准的商业银行,可以使用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监管资本要求,内部评级法未覆盖的资产应当采用权重法计量信用风险监管资本要求。
权重法需要对银行账户表内外信用风险暴露进行分类:现金类资产、债、金融机构债等。而内部评级法的核心在于商业银行对不同类型资产池的违约概率(PD)、违约损失率(LGD)和违约风险暴露(EAD)进行适当的估计。
对此,申银万国的研究团队测算,权重法下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将有17~192个基点的下降,而内部评级法下有些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将有所上升。“随着新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推行,如果银行不尽快转向内部评级法,2012年上市银行资本缺口将约为4000亿左右”。
根据银行间资产、房地产开发贷风险权重上调,非按揭类个人贷款风险权重和小企业贷款风险权重下调的假设下,申银万国测算,对宁波银行、兴业银行、华夏银行、浦发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影响在1%以上,其他银行影响在0.1%~0.8%的范围内,对工商银行、民生银行的影响最小,仅为0.1%。
蔡鉴昌分析,部分长期贷款风险权重的增加,是出于流动性的考虑,而增加了一些同业债权权重是为了控制银行系统内的风险。基本上所有对资本的要求提高都是与风险相匹配的。
而如果按照内部评级法来测算,申银万国测算发现,在当前的静态资产结构条件下,除华夏银行有所下降外,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普遍有较大幅度的上升。其中南京、民生、深发展、光大、招行等上升幅度均在2.8%以上。
以工商银行为例,截至2011年一季度末,该行资本充足率为11.7%,核心资本充足率为9.66%。在权重法下,综合考虑房地产开发贷风险权重上升和小企业贷款余额风险权重下降,资本充足率和核心资本充足率将分别下降0.2%和0.1%,刚压红线。而如果按照内部评级法来计算,资本充足率和核心资本充足率将分别上升1%和0.8%。
据某券商银行业分析师向记者透露,目前工、农、中、建、交、招六家银行已经建立内部评级法的数据库和计算模型,采用初级内部评级法的条件已经基本具备。因此,这些银行会尽快转向内部评价法,因此新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对其影响并不那么可怕。
不过,该分析师也指出,由于受地域限制、行业限制、数据统计限制等,一些中小型银行还无法采取内部评级法来进行测算。因此中小银行只能采取权重法来测算资本充足率。如果真的实施新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大行可能需要一段时间再考虑资本金补充的问题,而小银行就变得很迫切了。
业务转型
经历过2010年银行大规模的融资之后,市场已经开始对银行融资事件谈虎色变。资本补充确实能快速解决银行资本充足问题,但是“融资-放贷-再融资-再放贷”这种循环往复的方式只能解决银行特定时期的一时之需,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为根除银行资本达标的顽疾,顺应经济特征的变化,商业银行应着力推进经营转型。
监管环境的改变,也正在倒逼银行转型。
“新监管政策无疑会增加银行的资本压力,要从根本上解决资本充足率等系列问题,关键还是要转变银行经营方式和业务结构,提升中间业务的比例,然而一切转变都需要时间。”工商银行投行部副处长史晨昱认为。
“调整银行结构的导向意义是很明显的。”付兵涛指出,在调高部分业务风险权重的同时,银监会也放松了对零售业务和中小企业贷款业务的监管限制,这被业内视为银行业转型的机遇。
银监会新规中很重要的方面是意图扩大零售业务的占比,这在过去几年的转型中一直不明显。随着银监会关于中小企业融资“十条”措施的出台,允许其将单户500万元(含)以下的小企业贷款视同零售贷款处理,也在风险权重方面有所“松绑”,对银行转型有正向的推动作用。
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深化并演变为全球性的金融危机,促使全球股市大跌、金融机构陷入困境并面临破产、汽车纺织等企业相继倒闭、失业率大幅上升等等,全球经济已经开始下滑。从美国的7000亿美元救助计划到全球央行联合降息,从欧盟2000亿欧元经济刺激计划到中国4万亿人民币经济刺激计划,各国政府纷纷采取措施救市,在积极应对经济下滑的过程中加强联系和对话,共同抵御经济寒冬。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中国经济也难独善其身,2008年中国创投市场亦受到直接影响。从整体上来看,虽然2008年中国创投市场仍保持逆市增长的态势,表现依然抢眼,但是整体上升趋势放缓。在募资方面,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国外LP管理资本缩水,去年新募外币基金的数量和金额均较2007年有所减少;投资方面,投资案例数和投资金额的增速已然放缓,部分创投机构已倾向于采取更加保守和谨慎的投资策略,来应对目前复杂而严峻的市场变化;退出方面,世界各主要资本市场遭受重挫,IPO退出大幅减少。
特征二 :人民币基金崛起,募投活跃表现突出
2008年,政府创投引导基金的杠杆效应逐步显现,加之全国社保基金等多类金融资本获准自主进行股权投资,使本土机构融资渠道大为拓宽,带动人民币基金强势崛起。据统计,中国创投和私募股权市场上的人民币募资和投资表现都非常活跃。创投方面,2008年新成立88只人民币基金,共募集23.41亿美元,分别比2007年增加了59只基金和12.49亿美元,且均有超过一倍的增长;2008年度共发生269笔人民币创投投资案例,披露的投资金额达13.94亿美元,比2007年分别增长了186%和247%。私募股权方面,2008年新设20只人民币基金,合计募资213.28亿美元,分别占募资总量的39%和35%;共发生30笔人民币私募股权投资,合计投资34.39亿美元,分别占投资总量的19%和36%,相比往年,私募股权机构的人民币募资、投资占比比例均有大幅提升。
特征三 :多渠道资金放闸,社保等机构资金获准进行股权投资
2008年多类金融资本获准涉足股权投资领域,使创投和私募股权基金的资金来源大为拓宽。2008年3月,证监会决定在中信、中金直投试点的基础上适度扩大券商直投试点范围,华泰、国信等八家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相继获准开展直投业务。2008年4月,全国社保基金获准自主投资经发改委批准的产业基金和在发改委备案的市场化股权投资基金,可投资金额近500亿元,鼎晖投资和弘毅投资旗下的人民币基金首批获投,分别获得20亿元承诺出资。2008年6月,银监会就《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征求意见,准备对已经展开的信托类私人股权投资业务进行规范和指引;2008年10月,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联合出台《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对地方设立创投引导基金做出明确规范;2008年11月,保险机构获得国务院批准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将稳妥开展保险资金投资金融企业和其他优质企业股权试点,支持产业调整和企业改革;2008年12月,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允许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开办并购贷款业务,使商业银行资金进入股权投资领域成为可能。
特征四:创投投资策略趋于谨慎,估值保守投资规模下降
受外部环境恶化影响,2008年创投机构投资策略趋向保守,对初创期等早期企业的投资尤为谨慎,而股市暴跌又吸引了一些创投机构转向二级市场“淘金”价值被严重低估的企业。如赛富亚洲投资NASDAQ上市公司北大千方,盈富泰克投资三板公司北陆药业,苏州创投集团投资神州数码旗下神州数码it服务集团并设立新的合资公司等。创投机构投资策略趋向谨慎的另外一个表现是对企业估值更加保守,平均投资规模下降。如去年创投投资各季度平均投资额分别为840万美元、803万美元、761万美元和695万美元,呈明显逐季下降趋势;此外,单笔投资额在数千万美元以上的巨额投资案例数相比去年占比有所减少,千万美元以下投资案例数占比则有明显上升。
特征五:创业板虚晃一枪,沪深上市新规利好有限
2008年3月21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创业板规则征求意见稿》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创业板在经历十年曲折之后终于如箭在弦上蓄势待发。尽管管理层预计创业板在2008年上半年可推出,市场各方对创业板的推出寄予无限希望,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截至12月底,创业板规则的正式版仍未出台,创业板何时推出的悬念已带入2009年。
2008年9月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先后颁布《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稿)》,并于去年10月1日起正式生效。新规则不仅对适用范围及监管对象、股份流通限制、停牌制度、大股东交易行为规范和诚信监管等多项内容进行了修改,还新增了破产、股权激励等内容,被市场视为证交所为营造全流通市场制度环境采取的重大举措。
此外,新规则对于在发行人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招股说明书前12个月内以增资扩股方式认购股份的持有人,要求其承诺不予转让的期限由36个月缩短至12个月,长期来看,缩短上市公司股权锁定期限,将有利于创投资金尽早退出,并循环用于投资创业企业,加快创投资本流动。但是新规则对锁定期的缩短有明确的限制条件,并且新规则并未触及上市公司财务要求、持续经营时间等核心内容,因而新规则对创投退出利好有限;而且由于股市大幅下挫、新股发行萎缩,新规则的效果近期并未显现。
特征六:各地政府竞相争夺PE落户,京津沪大力建设“私募股权基金中心”
2008年,各地政府竞相建立“私募股权基金中心”,积极吸引PE落户,而京津沪三地的争夺尤为激烈。继在2006年引入国内首只产业投资基金―渤海产业基金、2007年成立国内首家私募股权基金协会―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协会之后,2008年天津滨海新区再获政策支持,纳入国家整体发展战略并可在金融领域重大改革进行先行先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还了《关于在天津滨海新区先行先试股权投资基金有关改革问题的复函》,支持天津市加快发展股权投资基金。
2008年4月,北京市了《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业发展的意见》,提出要“研究支持股权投资机构在京发展的政策措施,鼓励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在京设立,支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在京发展,支持中国股权投资协会的设立,促进股权投资市场健康发展”。2008年6月,北京股权投资基金协会宣布成立,而多项支持PE机构发展的优惠政策正在陆续制订出台。
2008年8月,上海市金融办、市工商局和市财税局联合了《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从工商登记、税收、投资者、行业自律、政府引导等多个方面制定了多项优惠政策,鼓励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落户上海。上海浦东新区则将作为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正式加入全国私募股权基金中心的争夺。
特征七:中国房地产行业进入调整期,PE投资大幅缩水
2008年,在国际金融危机及国家调控政策的影响下,中国房地产市场逐渐由过热转向理性回归,并在第三季度加速下行。虽然国家及时调整了宏观政策,出台了降息、放松货币政策及经济刺激计划等多项措施,但消费者仍在持币观望,房市成交量持续低迷,部分房地产企业出现经营困难,而房地产行业内的私募股权投资也陷入低谷。据统计,2008年房地产行业共发生12笔私募股权投资案例,比2007年减少了22笔,披露的投资金额为17.1亿美元,比2007年减少22.49亿美元,投资案例数和投资金额的下降幅度均超过了50%。
特征八:私募股权基金理性回归,资金储备大增但投资节奏放缓
2008年,活跃在中国市场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虽然募集了多只针对亚洲和中国大陆地区的私募股权基金,但其投资节奏明显放缓,投资策略回归理性。据统计,2008年共新设51只私募股权基金,新增资本611.54亿美元,虽然基金数比2007年减少了13只,但募资总额则增长了72%。然而,私募股权投资并没有随之增长,反而在投资案例数和投资金额方面双双回调下滑。2008年中国市场共发生155个私募股权投资案例,比2007年减少了22例,披露的投资金额为96.06亿美元,比2007年减少了25%。
特征九:境内外资本市场重挫下行,VC/PE支持的IPO退出大幅收缩
受金融危机影响和对经济前景的担忧,2008年全球股市暴跌,部分股市创下历史最大年跌幅,市值大幅缩水,投资者蒙受惨重损失。股市的持续低迷,使资本市场的融资功能大减,新股发行频率降低直至停滞。
2008年,在清科研究中心关注的13个资本市场,共有277家企业上市,合计融资568.48亿美元,上市数量和融资额较2007年分别减少62%和68%。中国企业境内外上市数量和融资额也双双缩减,2008年共有113家中国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较2007年减少129家,合计融资218.3亿美元,较2007年减少79%,上市数量、融资额和平均融资额均创三年来新低。新股上市频率和融资规模的急剧下降,也使VC/PE支持的IPO退出大幅收缩。2008年,共有35家VC/PE投资支持的中国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合计融资34.2亿美元,上市数量、融资额和平均融资额均处于三年来低谷,其中上市数量较2007年和2006年分别下降63%和10%,融资额分别减少90%和89%。
受“国五条”出台、银监会整顿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新规、I PO重启预期加强、禽流感疫情加重和朝鲜半岛局势升级等多重利空因素影响,3月下旬至4月初A股大幅下挫,盘整区间已经跌至2200点上下。
通览近期业内券商的策略看,大部分券商认为在多重不利因素影响下,二季度经济维持弱复苏的概率更大。在稳增长的同时,央行的货币政策基调转向中性,2013年M2预期增长目标拟定为13%左右,规范影子银行融资的序幕已经拉开,投资在货币刺激下大幅上升的可能性较小,这在某种程度上意味着流动性最宽松的阶段已经过去。银行理财产品的监管措施出台,除了打击了短期市场情绪外,更重要的风险在于其可能使得二季度中后期,随着新开工和理财信托债券等融资高峰的到来,股市的资金面压力将开始显著上升。3月份部分地方实施“国五条”调控细则出台,总体看,地方调控力度弱于市场预期。对于房地产调控的影响,有券商分析2004年以来,除了2008年下半年到2009年中,房地产调控政策从未停止,股市明显下跌主要在2004年、2010年和2011年。这些年份中均出现了货币政策收紧、经济增长回落的情况,而目前流动性中性、经济回升的趋势未变。新“国五条”出台,对房地产新开工和投资肯定存在负面影响,但幅度和力度需要观察后续货币政策动向,通胀是一个更加值得重视的指标。
去年末,机构们还在预测反弹行情的高点,如今机构正在预测本轮调整行情的低点和二季度股市可能运行的轨迹。安信证券程定华近期观点比较受关注,其对短期后市的判断比较悲观。他认为,4~7月份需要等待三大风险逐步被市场计入:等IPO、“国五条”、理财监管等风险消化后,合适的反弹窗口才会出现,8~10月出现反弹的概率较大。他看跌A 股二季度走势,称乐观情况跌到210 0点,悲观情况可能是2000点。申银万国的预测是二季度上证指数核心波动区间(210 0 -2 5 0 0点),指数向下依然有空间,但对全年不悲观。它给出了210 0点,代表市场仍有下行的风险;而250 0点代表的是对风险释放之后,年内仍有望有一轮行情的期待。
综合来看,此轮1949点行情的基本面基础是2012年四季度以来的经济回升,但2013年1~3月数据已将经济复苏定义为弱复苏,指数也经历了一波25%的反弹,所以市场不存在被低估的问题。相反,由于调控政策利空的影响,市场缺乏足够向上的动能。从供给面来看,2012年四季度以来IPO的停滞,被解读为积极的股市政策,近期关于IPO重启的预期升温,2~3个月后出来的概率相当高。场内现有个股则会走弱,资金避险意愿增强,一旦股市缩量,市场操作性下降。创业板的这波调整来得最晚,却也来得最急。从公布的年报来看,创业板和中小板总计4成以上公司净利润下降,全部整体加权后,创业板和中小板2012年净利润将同比下降7.96%,一季报预报情况显示这一趋势还在继续。随着大权重股做空效应之后,中小盘股的风险释放或刚刚开始。
因此,投资者在二季度的操作策略上,短期仍要保持谨慎操作,但中期看,市场仍有震荡反弹机会。地产股和银行股的动态估值已是历史较低位,但短期内政策的不确定性将制约两大权重板块的表现。行业配置上,低估值的蓝筹股、估值合理的消费和公用事业行业中盈利可能超预期的行业表现可能较好。
中图分类号:F83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05-076-02
一、西班牙储蓄银行业改革背景
西班牙地区性储蓄银行(cajas)是该国特有的银行系统,在西班牙银行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资产总额约1.3万亿欧元,占西班牙银行业资产总额42‰存款及发放的贷款总额也占银行业的一半左右。与上市的商业银行不同,其特点是长久以来股权和管理结构十分混乱,财务状况透明度也远远低于其他银行。储蓄银行所有权由私人基金组成,董事局包括地方政界人士、工会、客户、甚至天主教神父,所有利益相关人均参与管理;没有股份资本,只能发行无投票权股票,并受很多附加条件限制。在经营模式上,储蓄银行业务以零售为导向,主要面向家庭和中小型企业;除正常的存款贷款业务外,还必须按规定对社会福利设施进行投资,因此具有某种“政策性”。长期以来,储蓄银行效率低下,但西班牙政府一直对其中蕴藏的风险过于掉以轻心。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前。房地产一度在西班牙经济中起到了强烈的拉升作用,2007年顶峰时建筑业对GDP贡献率达到13%,并占据就业的10%。许多储蓄银行在此时期迅速扩张,开设新的分支机构,向房地产领域大举放贷。金融危机爆发后,全球房地产崩盘,西班牙持续十年的房地产热潮崩溃,房价开始回落,经济受到沉重打击,失业率达到20%。由于开发商贷款与居民住房抵押贷款双双违约,大量的房地产业相关风险敞口带来的坏账给西班牙储蓄银行业带来了沉重压力,整体面临困境。此外,由于国际投资者对西班牙政府增长迅速的债务日益感到担忧,导致储蓄银行财务状况进一步恶化,转而也给西班牙整体经济构成重大风险。
在此背景之下,西班牙政府不断向储蓄银行施加压力,要求其尽快重组,合并成为更大、更稳定的储蓄银行以避免危机继续深化,并提出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
二、西班牙储蓄银行业改革进程
长期以来,西班牙储蓄银行业一直不顾来自政府的压力,不愿推进行业整合,其重组之路进展缓慢。欧债危机以来,在西班牙央行的敦促下,储蓄银行数量由此前的45家锐减至17家。监管当局还分别在2010年7月、2011年2月推出了新的法案对储蓄银行业进行重组。
1、2009-2010年中,行业整合,储蓄银行数量缩减。西班牙监管机构对储蓄银行进行了迅速整合,希望合并后的储蓄银行能更好地消化贷款损失,危机过后成为更具实力、竞争力更强的放贷机构。为此,2009年7月,西班牙政府设立了银行有序重组基金(Fondo deRestructuracion Ordenada Bancaria,FROB),基金规模为990亿欧元,其中90亿欧元为资本,其余900亿欧元的额度来自于政府担保债务。用于向收购方提供资金,承担交易涉及的部分坏账,鼓励实力较强的储蓄银行收购实力较弱的银行,从而降低产业供给过剩,并协助弱质者重整资本。西班牙政府规定,储蓄银行可以在2010年6月30日之前向该基金寻求资助,即要求这些银行在此日期之前,清理资产负债表,完成合并与联合。但是,如果储蓄银行提出的重组计划没有被央行通过,将无法获得所需的资金援助。
2009年3月29日,西班牙央行接管了储蓄银行Caja Castilla La Mancha,是金融危机以来西班牙国内首家被国有化的银行。2010年5月,西班牙央行又接管了储蓄银行CajaSur。陷入困境的储蓄银行只有努力避免被接管,管理层才可免于法律诉讼的风险,政府接管银行的举措,引发了储蓄银行业更多的重组交易。
2010年5月,西班牙政府宣布拨款150亿欧元支持公共金融体系,缓解当时市场由希腊债务危机蔓延至西班牙的焦虑。5月底,西班牙央行新规,加快坏账拨备的进程,要求储蓄银行为每笔年满一年的坏账全额提取准备金(之前银行可在2―6年的时间内逐步提取准备金);此外,还上调了银行资产负债表上房地产资产的准备金要求,用于应对未来两年房地产资产带来的亏损。银行从开发商那里获得的止赎房产,如希望持有超出两年,需对房产价值计提30%拨备(接收房产时需计提10%拨备,12个月内计提另外20%)。西班牙央行推出的这一措施。也是促使储蓄银行进行并购计划的一部分。
由于西班牙储蓄银行业面临整体困境,而西班牙央行表态有意接管处境艰难的银行,同时制定新规要求银行加紧确认坏账损失,合并有助于确保偿竹能力。内外压力之下,加速了西班牙储蓄银行业的整合进程。2010年中,西班牙储蓄银行数量由此前的45家缩减为17家,FROB基金在此过程中提供了总计110亿欧元的援助贷款。
2、2010年中迄今,改革结构体系,加强资本基础。储蓄银行业的整合并未从根本上改善行业状况,其繁冗庞大的架构依然存在,无法平息投资者的疑虑。为此,西班牙监管机构采取了进一步措施,加速储蓄银行重组进程。通过制定新的银行业监管规则,改变储蓄银行治理结构。增加储蓄银行财务透明度(要求所有地区储蓄银行对之前不透明的呆账坏账进行披露),使其通过公开上市等方式更易吸引外部融资,以重振市场对其金融系统的信心。
2010年7月9目,西班牙政府批准了一项旨在对储蓄银行监管制度进行改革的法案。允许各储蓄银行以特别参与权形式增发至多50%的私募股权,这种参与权与普通股类似。并且可以在董事会拥有代表。法案同时限制了地方政府对银行的参与程度,规定民选官员在储蓄银行管理屡和监管委员会的参与程度不得超过总投票权的40%。而之前的上限是50%。此项改革将为储蓄银行提供新的融资工具。并限制政治因素对储蓄银行的影响。
2011年2月18日,西班牙政府批准了一项新的法案,要求国内银行的最低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达到8%。此外,要求三类银行的核心资本比率需达到10%,包括:(1)私人投资者所有权占比不足20%的来上市银行;(2)未通过6月11日压力测试的银行。资本筹集最后期限为2011年9月底,但西班牙央行可以在个案分析的基础上,最晚延至12月底。法案更具
体的规定有待3月中下旬的细则出炉。新法案旨在增强储蓄银行的偿债能力。并促使多数储蓄银行转型为传统银行。以增强投资者对该国银行业进而整体经济的信心。
西班牙央行初步估计国内银行业总计需要筹集不超过200亿欧元的资本,可从金融市场筹集全部或部分资金。考虑到储蓄银行自身融资困难,无法满足资本要求的银行可以求助西班牙银行救助基金。该基金获得求助银行拥有投票权的普通股权,暂时将其部分国有化,并向它们提供所需资金(可计入核心资本)。同时需要资金的储蓄机构必须转型为商业银行。西班牙政府计划最终注资300亿欧元帮助储蓄银行业纾困,从而缓解投资者时西班牙财政状况的恐慌情绪。西班牙银行救助基金对这些银行的投资是暂时的,并将在最长5年的时间内逐步退出。
此外,西班牙政府也向储蓄银行施加压力,促其将银行业务剥离给能够上市交易的法人公司,强制他们采用更透明的结构体系及借贷运作模式,以改善会计责任并拓展融资渠道。当前,西班牙储蓄银行正寻求通过剥离资产和首次公开募股筹资等方式,包括吸引国际投资者等。满足政府对银行资本金的要求。
三、西班牙储蓄银行业改革分析
欧洲债务危机爆发以来,西班牙政府财政状况受到市场的质疑,整顿储蓄银行业、削减GDP占比高达11.1%的财政赤字以及应对高达20%的失业率是西班牙政府需要解决的三大难题。目前,欧债危机仍然持续,西班牙已失去三大评级公司的AAA信用评级。投资者的担忧仍未有效缓解。西班牙储蓄银行业的改革是推动行业恢复健康的良好开始,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整体来看。其重组进程仍然相对缓慢,银行业前景负面,未来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可能影响西班牙国内信贷及经济复苏的进程,并给财政带来更大的负担。
1、支持储蓄银行业将给西班牙财政带来更大的负担。西班牙政府一直试图消除有关该国可能需要国际援助的市场猜测,但为了整顿储蓄银行业,进一步的增资会给西班牙财政带来更大的负担。根据彭博资讯,2011年3月到年底,西班牙政府即需筹资约1300亿欧元用于偿还到期债务。
2、西班牙央行的预期偏于乐观。根据西班牙央行统计,截止2010年底,储蓄银行业对该国房地产市场的风险敞口总计约2170亿欧元(贷款1730亿欧元,止赎房产440亿欧元),占其所有国内贷款资产的26%,其中问题资产约1000亿欧元(占比46%)。目前提取减值准备共计380亿欧元(占问题资产38%),但仍然低于西班牙央行预计这些投资的预期损失490亿欧元(占房地产敞口23%)。
但是,如果按照西班牙央行的判断,储蓄银行业减值准备共计477亿欧元,如果其中380亿欧元针对其房地产敞口,则剩下的97亿欧元减值准备需要覆盖高速6310亿欧元的其他贷款资产,减值覆盖率仅1.5%,因此西班牙央行对储蓄银行为房地产敞口提取380亿欧元减值准备的预估可能偏高。
西班牙央行预计储蓄银行房地产贷款的损失约490亿欧元,也低于市场的普遍预期,如巴克莱资本预估值为460-920亿欧元。此外。穆迪预计西班牙银行业总贷款损失为1760亿欧元。极端情况下甚至可能升至3060亿欧元。西班牙银行已通过减记和计提准备金的方式记入880亿欧元损失,仅为预期值的一半。穆迪表示西班牙银行系统的资本重组可能需要至多500亿欧元资金。这些资本金需求主要集中于储蓄银行领域。
目前西班牙央行估计国内银行业总计需要筹集不超过200亿欧元的资本,最终向储蓄银行注资大概300亿欧元。3月10日,西班牙央行表示,国内12家处境艰难的银行需进一步融资152亿欧元(包括8家储蓄银行141亿欧元,4家商业银行11亿欧元),加上迄今为止FROB基金提供的6亿欧元,重整费用共计268亿欧元。目前西班牙房屋市场仍然没有复苏的迹象,若未来市场恶化状况超出预期,将给西班牙财政状况带来更大的压力。
3、对西班牙政府正在实施的银行资本重组计划持谨慎态度。目前来看,西班牙银行系统的前景依然为负面。一段时间内将继续面临经济环境困难、资产质量继续恶化的局面,而且政府财政紧缩政策将给银行业的盈利能力、资本化及从市场中获得融资的能力造成负面影响。在资金筹措方面,储蓄银行将面临巨大压力。目前市场投资者仍对欧洲金融机构抱谨慎态度,而此前由于房地产相关贷款不透明而被质疑的西班牙储蓄银行则更难吸引到资金。
除了环境恶劣之外,笔者也对西班牙政府正在实施的储蓄银行业资产结构调整及资本重组计划持谨慎的态度。整体来看,储蓄银行业改革进程仍然较为缓慢。西班牙央行的预期偏于乐观,若欧债危机持续恶化,储蓄银行实际损失超出预期,银行有序重组基金的融资能力可能还需欧盟金融稳定基金(EFsF)的介入。
日前,博时基金通过调研发现,4月份以来民间借贷利率上升较快,反映出资金面比较紧张。近期跌幅较大的主要是中小板股票,而中小板正是民间资本的主要投资方向,利率变化趋势最为敏感。下一阶段A股市场仍将是震荡格局,考虑到大部分蓝筹公司的盈利情况比较不错,如银行、汽车、家电和工程机械,预计未来蓝筹股走势可能会超过中小板。上周A股市场各行业均呈现下跌态势,金融保险行业跌幅较小,且目前整体估值有优势。下一阶段投资者还可以关注家电制造业,城市居民的家电更新换代需求,以及家电下乡政策的持续推进,空调等家电消费将会出现快速发展。
对于房地产行业,5月1日,《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正式实施,房地产政策已经非常严厉,尤其是限购政策,后续新出台的这些政策主要目标是保证调控效果。未来中国房地产行业可能逐步转型成为制造业企业,房地产商面临新的定位,投资人则需要寻找细分子行业的龙头,如保障房建设龙头企业、商业地产龙头企业等。
大摩华鑫:部分景气度回升
行业有望受关注
走势难免出现上行乏力的态势,未来一段时间部分景气度回升的行业如化工、电力、水泥等有望受到市场的关注。
大摩华鑫表示,影响上周市场走势的主要因素主要还是集中在:1、流动性。正如我们前期对周期性板块估值修复行情持续性保持谨慎态度那样,其中考虑一个主要因素就是基于对流动性的判断,因为周期性行情主要推动力还是需要资金来支撑。在全年流动性整体处于收缩的大环境下,个别时段流动性相对宽松而引起的阶段性行情一定需要谨慎对待。2、通胀压力。当前输入性通胀仍在持续,大宗商品价格高位徘徊。市场在关注美联储货币政策的走向,而担心货币政策退出后引发大宗商品价格的回落,也是对近期有色板块价格形成压抑的主要原因。
综上所述,在流动性短期内有可能偏紧的环境下,行情走势难免出现上行乏力的态势,未来一段时间部分景气度回升的行业如化工、电力、水泥等有望受到市场的关注。而在指数调整的过程中部分非周期类板块将因为其防御性的特点股价会受到一定的支撑。
新华基金:
银行融资预期影响市场情绪
针对5月4日“沪深两市大幅下跌”,新华基金认为,《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和非对称加息预期是导致市场下跌的主要原因。
并表示,新监管标准涉及到最低本充足率要求,即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5%、6%和8%,很有可能导致明年很多银行会通过资本市场增发、配股进行融资。而目前在市场相对弱势情况下,市场担心对于融资的反应较为敏感,因此银行的融资计划短期对市场情绪有一定影响。
另外,为了应对居高不下的通胀,央行将继续运用利率等价格调控手段,调节资金需求和投资储蓄行为,管理通胀预期。对此,新华基金相关人士称,目前市场对非对称加息的可能性预期较高,因此对银行板块较为不利。近期,以银行股为代表的大盘蓝筹股构成了对股市的主要支撑力量,因此银行股新规给市场带来较大的政策压力。
华商基金:
火热的中资美元债市场已经从去年延烧至今。全球金融数据提供商Dealogic的数据显示,截至4月24日,中资企业在海外已发行美元债95只,规模达到687.7亿美元,发行规模已经超过2016年全年发行规模的一半。
在人民币贬值预期未消之际,越来越多中资企业逆势出海融资。除了中资美元债市场的长期参与者――中资银行之外,更多房地产企业和城司也加入其中。
在这股市场热潮背后,监管层放松企业海外融资政策,从而鼓励外汇流入的态度已经被市场欣然领会。同时,境内充裕的美元流动性通过银行和高评级非银行金融机构,最终流向高收益债券的“中国买盘”趋势也逐渐清晰。
但是,发行人和投资者都高度同质化的风险却被市场严重忽视。有业内人士提醒,监管部门的政策调整非常容易影响发行人和投资者,从而对中资美元债市场造成影响。另外,随着更多倾向将资金回流境内使用的城司出海融资,发债企业的外币债务敞口和汇率风险也不容忽视。 供需两热
中资美元债规模的持续冲高主要来自于中资金融机构和房地产企业,其中金融机构债券占比接近六成,原因在于金融机构单笔发行规模较大。在中资美元债市场,银行长期以来是最活跃的市场参与者,其资金募集主要用于支持境外业务扩张。
另一方面,在国内受到融资限制的房地产企业也在近期加码海外融资。据Wind数据统计,今年以来国内房地产企业已发行27只美元债,规模达到113.1亿美元。其中,恒大集团在3月份的一周之内发行了总计25亿美元的3只美元债,并称其所募集资金将用于债务再融资。其中10亿美元的七年期美元债票息率达到9.5%,但是有市场人士认为,考虑到其投机级评级,这样的融资成本仍然太低。
c火热的海外融资市场相比,近期国内信用债市场有些冷清。Dealogic的数据显示,今年一季度国内债券市场仅录得942亿美元发行规模,较去年同期(2501亿美元)相比降幅高达62%。穆迪大中华区信用研究分析主管钟汶权对《财经》记者表示,近期国内市场流动性比较紧张,促使更多企业到流动性较好的海外市场发债。而且国际投资机构大多选择在年初重新配置资产,所以一季度也是有利的融资窗口。
面对激增的中资美元债发行规模,市场需求又是怎样的?某券商投行部负责人对《财经》记者说:“大多数中资美元债都被超额认购,有些境内发行人甚至在海外路演之前,(债券)就被国内机构投资者认购完了。”
据业内人士估计,接近八成的新发行中资美元债被中资投资机构购买,尤其是城投美元债的绝大部分投资者是中资机构。钟汶权认为,这是因为国际投资者对城司不熟悉,其他国家并没有类似的公司。而且从回报角度来看,对于以美元计价的国际投资者来说,很多投机级城投债的定价并没有吸引力。
根据瑞银财富管理统计的数据,2014年,46%的中资美元债券为美国的资产管理人所持有,如今这一比例下降到了7%左右。
标普最近的研究报告指出,不良资产管理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和大中型券商等中资非银行金融机构是境外中资债券市场的最活跃买家。中资银行也参与这样的交易,中资美元债是其外币理财产品的主要投资标的。
标普认为,境外中资债券市场已经形成“中国买盘”趋势。而这一市场趋势背后的两个关键支持因素就是,境内充裕的美元流动性和中资机构实施套利交易。为了对冲人民币贬值风险,境内企业和居民将更多人民币存款转换为美元存款。同时在持续的人民币贬值预期下,境内美元贷款需求下降,导致境内银行系统的美元流动性过剩,大型中资银行倾向将其投资于海外高评级的中资债券。这些高评级的中资发行人――即包括不良资产管理公司和大型中资券商在内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再将所募集资金投向高收益债券实施套利交易。
有资深从业人士对《财经》记者解释称:“有些金融债发完就用来买债券了,简单来说,就是高评级债券发行人买低评级债券。”
标普认为,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即是此类操作者。“四大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境外市场积极发行美元票据和债券,我们相信它们将很大一部分募集资金投资于高收益债券。”
据标普统计,中国华融在1月份分别发行了11亿美元的三年期美元债和15亿美元的永续债券,中国信达也在3月发行了总计30亿美元的美元债券。
对此,中国信达相关负责人向《财经》记者否认存在套利交易的现象。中国华融相关负责人则表示其发债募集资金绝大部分用于补充公司营运资金及项目投放,“在已购买的部分债券中,发行人主要为公司优质客户,虽债项评级本身低于投资级,但发行主体本身属国有商业银行及行业龙头机构,债券违约风险低,主要投资动机为维护公司大客户及丰富公司投资组合品种。”
另外,标普还认为,公募基金也是高收益债券一级市场的活跃投资者,但是其部分投资可能是承接国内中小银行的大量委外资金,再通过跨境固定收益投资配额为这些银行执行投资。 政策“催熟”
在人民币贬值预期尚未全消之际,为什么中资企业仍然热衷于海外发债?业内人士对《财经》记者分析称,一方面是部分中资企业有强烈的跨境投资并购需求,另一方面则来自政策的鼓励,也就是监管层对于跨境资本“扩流入”的努力。
多位业内人士均认为,在资本外流压力尚未缓解的情况下,监管层的基调仍是鼓励企业借入外债,从而增加外汇流入。因此,监管层自2015年下半年不断松绑企业海外融资和资金回流渠道。
2015年9月,国家发改委“2044号文”,取消企业发行外债的额度审批,实行备案登记制管理,并鼓励资信状况好、偿债能力强的企业发行外债。有市场人士认为,该政策的出台直接刺激了2016年城投美元债的井喷行情。
随后在2016年5月,央行宣布将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扩大至全国范围内的金融机构和企业,允许微观主体在与其资本或净资产挂钩的跨境融资上限内,自主开展本外币跨境融资。6月,外管局“16号文”允许境内企业外债资金按照意愿结汇方式办理结汇,意味着境内企业可自由选择外债资金结汇时机。
分析人士认为这些举措可以理解为在短期资本外流背景下,监管层对于跨境资本“扩流入”的努力。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高级研究员管涛此前对《财经》记者表示:“在2015年下半年资本流出压力加大后,中国放宽了资本流入和结汇的限制。从国际收支平衡表上看,企业到海外融资可以增加资本流入,抵消部分资本流出,进而减少外汇供求的不平衡。”
在政策鼓励下,更多国内房地产企业和城司出海融资,并将大部分募集资金回流境内使用。Dealogic数据显示,在城投美元债的带动下,2016年中资美元债发行规模达到创纪录的1112.6亿美元,甚至超过了处于人民币升值周期的2014年。
有业内人士告诉《财经》记者,在资本外流压力下,地方政府对外资渴求强烈,很多开发区城司海外发债部分是为了完成引入外资的指标。
海通证券首席经济学家姜超则认为,除了政策的放松,面对国内城投债监管加强的趋势,城司也有拓展融资渠道的需求。
随着发债规模不断冲高,监管层也逐渐放松资金回流政策。外管局在今年1月26日新规,一改此前对担保项下的外债资金不准回流国内的态度,明确“允许内保外贷项下资金调回境内使用”。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面对人民币贬值压力,很多中资企业选择提前偿还外债,这也被认为是2014年-2015年资本流出的主要因素。由于外债规模相对较小,企业去外债规模在2016年以来已经显著下降。据中金公司研报分析,外债偿还带来的“流出”已从2015年的1667亿美元降至2016年的196|美元。另外,在政策鼓励下企业重新开始借入外债,中国外债余额自2016年二季度以来已累计增加了1738亿美元。 风险暗藏
除了宏观层面的外债规模有所回升,火热的中资美元债市场也暗藏风险。
中资机构占据投资主导地位已经引发了市场的担忧。上述资深从业人士认为,投资者的严重同质化本身已经构成风险,尤其是中国监管部门的政策调整容易给中资机构占主导的整个市场造成影响,而投资主体多元化显然可以规避单一国别政策所带来的市场风险。
多位分析人士均认为,政策调整是中资美元债的主要风险。姜超指出,在人民币贬值压力仍存的情况下,资本管制措施可能对未来偿债资金出境造成障碍。
标普则认为,目前“中国买盘”趋势是市场流动性造成的,与信用基本面脱节。如果监管层决定严控境外市场债券融资渠道,发行人又无法通过境内资本市场融资,那么再融资风险就有可能大幅上升。而且,目前无评级债券发行量的上升趋势也反映出“中国买盘”过分强调回报、而忽略风险。
2016年以来,城司海外发债出现了很多投机级别,11月以来甚至出现无评级发行债券的情况。随着政策的放松,发债主体资质有所下沉,很多国内AA级甚至AA-级城司出海融资,地级市甚至县级市城司也明显增多。而且,海通证券研报指出,部分低评级城司海外发债利率已经高于境内。比如江苏新海连2016年初发行的三年期美元债票面利率6.2%,而同期国内发行的五年期中票只有4.8%。
市场已经注意到越来越多投机级债券出现,据彭博统计,今年已有61亿美元投机级债券发行。有市场人士预计,国内债券市场流动性收紧将促使更多低评级公司转向海外市场融资,未来将会出现更多高收益债券。
对此,监管层已有所反应。
2016年呈现井喷态势的城投美元债在近期发行规模锐减。据Wind数据统计,2016年累计发行36只城投美元债,融资105.2亿美元,尤其是11月-12月有16只城投美元债集中发行。但是今年以来,只有不到10只城投美元债发行。据多位业内人士向《财经》记者透露,今年春节后城司海外发债的意愿仍然很强烈,但是发改委减少了向城司发出备案函。面对发行主体资质逐渐降低,发改委正在考虑出台政策规范城司海外发债。
3月深圳市发改委也通知,要求申请外债额度的企业必须提交国际评级机构出具的投资级别评级报告作为辅助证明材料。但是市场也开始担忧无法获得国际投资级评级的企业未来在境外发债是否会被全面限制,从而引发即将到期的存量债券的再融资风险。
另一方面,从发债的微观主体来看,房地产企业和城司到境外融资所承担的汇率风险也不容忽视。标普指出,很多利用美元债市场融资的中资企业,外币收入很少甚至为零。但是为了获得更低的融资成本和流动性,部分企业不惜增加财务风险,扩大外币债务敞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