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2-04 10:5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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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4)24-0016-02
1何谓“影子银行”及其由来
“影子银行”实质是通过表外银行理财、信托计划、券商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专户等金融产品创造信用,或者通过民间借贷等渠道实现传统银行渠道以外的信贷融资。通俗地说,就是银行把不能达到放贷要求的“次级”贷款项目交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经过各种增信手段(比如说股权质押,政府担保一类的)将该融资项目做成一个信托产品,再交由银行向“储户”出售,销售融得的资金其实就相当于本来银行的贷款。所得利息收入一部分分给信托公司,一部分分给银行,一部分给购买信托的“储户”。我国央行对此的定义是,“从事金融中介活动,具有与传统银行类似的信用、期限或流动性转换功能,但未受巴塞尔III或等同监管程度的实体或准实体”。当今中国的居民储蓄率超过50%,部分企业也有大量闲置资金,而由于中国尚未完全实现利率市场化,存款利率远低于同期限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对于持有大量闲置资金的老百姓和企业来说,能够获得更加可观收益的资产增值方式不失为一种良策。由此可见,融资方与投资方都有需求,商业银行的传统信贷业务及传统存款业务却无法满足如此规模的信贷需求和客户的理财需求,从而便催生“影子银行”体系。
2“影子银行”在中国的现状分析
中国的“影子银行”,主要以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和民间融资的形式存在,而其中的小贷银行或高利贷及地下钱庄这些应该来说占比很小,其有着类似银行的功能,但又无法直接获得中央银行流动性和公共部门信用担保支持的金融中介。“影子银行”进行信用扩张活动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①银行表外融资来源;②非银行金融中介机构,包括保险、基金及信托等机构的部分资金来源;③民间融资资金,民间借贷,包括地下钱庄或典当行或小额贷款公司的流入资金。自2008年以来,中国“影子银行”体系、规模迅速扩大,规模相当巨大。据评级机构标准普尔估计,截至2013年年底,中国“影子银行”的信用规模为229万亿人民币,相当于2012年中国银行业贷款总额的34%,与2012年中国GDP的44%相当。因此,“影子银行”已成为金融体制改革乃至国民经济发展中无法回避的一环,其之所以在中国出现,是因为背后有实体经济的真实需求。近年来,直接融资比例上升、非银行金融机构快速发展、银行表外业务持续扩张都直接导致了“影子银行”规模的日渐庞大。
3中国“影子银行”的利弊分析及风险评估
结合当今国内经济形势,对于“影子银行”的存在,正如一枚硬币的正反两面,其利弊各有显现,如何趋利避害才是应有之举。因此,对我国“影子银行”的利弊分析及风险评估是关键所在。
31“影子银行”对中国经济的作用
从客观上讲,“影子银行”这些年在中国的迅速发展,对中国经济产生了十分积极的作用。
(1)弥补传统渠道无法满足的融资功能。之所以会产生“影子银行”,主要是源于经济对于资金具有强大的需求,而传统的银行信贷无法满足如此庞大的需求,市场便自行选择了其他的通道。同时,“影子银行”规模巨大,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融资角色,带动了经济的持续增长,其资金流向有很大的比重流向了地方性融资平台和房地产等,积极推动了城镇化过程中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解决了地方城镇化过程中的资金需求。
(2)为利率的市场化提供过渡空间。中国银行业的利率是央行确定的,可以小范围内上下浮动而不能整体调整,但是其不受央行规定的利率约束,贷款利率比较自由。一般找其贷款的企业,都是从正常银行体系贷不到款的企业,风险略高导致利率也会略高,由于有了“影子银行”,中国出现了大量利率略高的贷款,在利率市场化过程中,“影子银行”是过渡期的必然产物,对其实施适当的引导和监控,可以为利率市场化提供时间和空间。
(3)提高了金融机构经营风险的能力。商业银行通过发行理财产品,可以在少占用资本的前提下实现放贷,而且可以获得中间业务收入,这对于商业银行来讲是一种金融创新。在银行理财模式下商业银行也是承担风险的,而不是将风险完全转嫁给投资者。另外,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也会制定迎合银行理财客户需求的产品来扩大资产管理规模,针对不同等级的客户设定不同风险的收益。
(4)由于“影子银行”受到的监管比传统银行宽松,因此其能够承担比传统银行更高的风险,更能发挥融资和风险分散功能,可以对传统银行无法提供支持的以中小企业和高科技企业为代表的新经济提供足够的支持,从而推动了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
32“影子银行”的风险
但与此同时,“影子银行”的风险不容小觑。目前中国企业的债务水平已处于高位,进一步提升杠杆产生效益的空间有限,实际回报率难以覆盖自身产品承诺的回报率。目前中国“影子银行”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可能导致信贷过度膨胀。“影子银行”体系最大的风险就是因其活动常游离于监管者的视线之外,在规范性、透明度、监管度上都远远低于正规银行,其资金运用没有完整和严格的制度,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很容易引入更多的风险,在风险逐步累积后,一旦爆发,其破坏力远大于看得见的风险,更有可能为了追逐更高的利润,推动资金投向传统银行信贷不愿或不能涉足的高风险领域,造成金融系统风险的累加,埋下危机爆发的隐患。
(2)可能对货币政策形成干扰。由于“影子银行”放大了银行的信贷能力,导致信用过度扩张,而且无法对这部分信用扩张进行有效监管,在长期内可能致使旨在控制银行信贷扩张的监管政策失效。“影子银行”体系的存在不会改变货币总供应量,但是会创造更多信用,扩大信贷投放量,加快货币流通速度。从而对宏观调控产生干扰,同时也影响到货币政策的执行效果,央行的公开市场操作也会受到更多的不确定性影响。
(3)“影子银行”的一大风险是没有清晰的产权。一旦出现问题,承担责任的是个人、银行还是政府,这都没有一个清晰的设计。传统银行内部管理体系完善,风险审核严格,外部受银监会的监管,总体是安全的。反之,“影子银行”的操作可能使银行的实际信贷规模被隐匿或被转换为风险权重较低的资产,进而导致实际风险规模的低估和资本充足率被高估。
(4)“影子银行”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通过银行理财,理财资金会投入一些长期融资项目,而理财产品大多是短期的,因此就出现了资产错配,即银行通过将资金池若干短期产品组合运作来满足长期资产的资金需求。
4正确评价“影子银行”以及应对策略
“影子银行”资金规模近几年在中国迅速增长,为经济发展提供了动力,弥补了传统渠道无法满足的融资功能,为老百姓和企业提供了闲置资金的理财渠道,增长了传统金融机构经营风险的能力,也为利率市场化提供了过渡空间。但对其潜在的金融风险和可能影响的宏观调控效果不容忽视,同时还应注意大量发行的资产错配型理财产品导致的流动性危机。
对此利弊共存的局面应该有何种对策应对是关键。首先需要信息披露,受到监管机构的监督,并且提供必要信息,因为这样才有竞争力。另外,从法律上厘清“影子银行”相关方目前产权不清的问题,裁定风险由谁承担。从实质上看,“影子银行”是严重货币紧缩情况下的金融扭曲,这种扭曲导致了太多的金融乱象和风险,要治理这样的扭曲还必须从调整货币政策开始,否则监管只治标而不治本。与此同时,“影子银行”是在我国金融市场欠发达状态下出现的一种过渡形态,其发展产生也是利率市场化的一种创新,所以不应一味打压而应进行规范,一是统一列入银行资产负债表,二是加快其资产证券化。
任何新生事物,特别是在市场经济迅速发展背景下所产生的新经济模式产品都有其存在的道理。存在即合理,虽然合理未必正确,当今“影子银行”盛行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针对银行业的监管过于严格,银行业应该有其利益最大化的原始冲动。一方面是使得银行内的资金不断外流,成就了“影子银行”资金规模的快速扩张,其系统风险也因此备受市场关注;另一方面则是在货币供应不足的融资难时,其对于部分小微企业和“三农”领域融资需求的缓解,一定程度上缓和了传统金融行业的不足,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助力。因此,对于“影子银行”既不可彻底打压,也不可放任自流,只有因势利导,完善货币政策,加强监管,才能促使“影子银行”良性发展,为中国经济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美国投资银行发展的经验借鉴
美国投资银行的发展模式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3000年前的“商人银行”到20世纪30年代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公布,可以称为综合经营性模式;从20世纪30年代《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公布到20世纪90年代,为分业经营模式;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经营模式则为混业经营模式。两次经营模式的转变都是受到经济危机的影响。1929年的股市大崩盘,使美国进入了经济大萧条时期,政府颁布《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规定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业务的分离。2007年开始的次贷危机,美国几大投行相继破产。贝尔斯登、美林证券放弃了独立投资银行的模式,成为金融控股公司的一部分。高盛和摩根斯坦利成为美国第四大银行的控股公司并接受美联储的监管。投资银行的发展与经营管理模式要与一国的实体经济相适应,但其性质决定获取利润是投资银行的经营目标,投资银行的本质角色是金融中介结构,但受到利益的驱逐,其总是希望能够偏离此角色。因而这就需要政府的监管。恰当的监管体制是投资银行发展的重要保障,由于不同国家的政治体制、经济体制不同,监管方式也有差异。不过正如郭田勇教授所讲,监管也要适度,过分的监管可能会抑制金融创新。投资银行的业务分为三类,即传统业务、创新业务和引申业务。创新业务包括企业并购、企业重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项目融资等。投资银行的引申业务包括金融衍生品交易和资产证券化。投资银行的模式选择也要有利于金融的创新,充分发挥其在金融市场中的作用。同时,投资银行经营模式的选择也要充分考虑其社会影响。投资银行的发展模式既受经济、社会、监管环境和本身金融创新需求度影响,又受商业银行、企业、政府等其它社会组织影响。各级政府对待商业银行的政策法规,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政策都会对投资银行产生影响。
三、中国投资银行的发展
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才开始投资银行业务。从1981年恢复发行国债,到1988年允许国债流通,再到1990年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经过一系列探索试点,终于产生了中国的证券市场,投资银行也随之应运而生。目前,我国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主要是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此外还有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这些金融机构与现资银行还有些差距。我国投资银行在起步阶段为混业经营模式。证券市场过热促使大量银行信贷资金进入了证券市场,扰乱了金融秩序。1995年,国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格局。其后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构筑了投资银行分业经营的法律基础。2003年,成立了银行监督委员会(简称“银监会”),代替中央银行统一监督管理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至今,我国投资银行一直保持着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
四、中国投资银行经营模式的选择及利弊
我国投资银行现在存在着资金规模小、行业集中度低、业务范围单一、专业人才匮乏及法规体系不完善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弱化了我国本土投资银行创新能力的不足,投资银行应有的功能不能充分发挥,难以引导资金的正确流向。目前我国的投资银行也应该顺应发展趋势,逐步发展为混业经营的模式。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各有利弊,顺应当今发展,混业经营的利大于弊。
1.分业经营制约发展动力。
混业经营的模式能够顺应国际金融市场的客观要求。我国银行业和证券业在加入WTO之后,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如果在银行和证券市场之间保持过于样的管制与分割,将使我国投行的业务服务、融资便利以及信息共享等方面都受到制约,制约我国银行和证券市场各自的竞争力和发展动力。而混业经营的模式能够建立资金之间的互动机制。
2.混业经营打破业务限制。
混业经营能够打破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业务经营上的限制,加强金融经营机构之间的竞争,提高它们的金融创新能力。混业经营的模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经营与风险防范的积极性。
3.混业经营满足金融服务多样化要求。
混业经营模式也能够满足客户对投资品及金融服务的多样化需求。在快节奏的生活中,投资者对投资品种的多样性和服务便利化的要求越来越高,混业经营模式能够提供“一站式”的便捷服务,降低投资成本,为金融交易结算带来便利。因而混业经营模式能够提高社会总效用。
从近现代金融发展历程看,存款保险制度伴随着金融市场化程度的提高、监管制度的完善及风险意识的加强而产生和完善,对一个国家或地区的金融稳定至关重要。
一、存款保险制度概念
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金融保障体制,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存款金融机构集中建立起一个保险机构,各自作为投保人向其缴纳保险费,而当成员机构面临经营危机或溯临破产时,保险机构会向其提供流动性支持或者直接代替存款机构向其存款债权人支付一定额度的存款。中国人民银行在2006年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中指出:存款保险制度指存款类金融机构按规定标准参加存款保险并按一定费率缴纳保费,当某一家存款类金融机构由于经营不善导致倒闭或破产时,由管理保费的存款类保险机构按规定标准向存款人予以赔付。
二、存款保险制度的益处分析
存款保险制度发挥作用的原理在于,它不仅为存款人的利益提供一定的保护,为商业银行信用提供支持,更主要的是它能给予各存款人一个资金安全的心理预期及信心,避免了众多存款人的恐慌心理的共同形成,从而使高负债经营模式下的商业银行在面对资产负债流动性难以匹配的内生脆弱性时能够避免大规模挤兑风险的扩散,从而避免倒闭。
(一)存款保险制度对存款人的益处
存款保险制度成立最开始就是为了保护各存款人的利益。当参保的存款机构不能充分支付储户的存款,根据存款保险制度,投保银行将能依照相应的保险合同条款,从存款保险机构获取一定援助资金来渡过难关,或者被安排由存款保险就给将其兼并、接收。不管存款保险机构对发生问题的银行实施哪种救助措施,都可以确保存款人的存款损失程度最低,保障其利益。
(二)存款保险制度对商业银行的益处
商业银行由于其采取高负债方式经营货币信用,所有具有内生脆弱性的特点,最难并且最要防范挤兑风险。同时挤兑风险本身有极强分散性,一人一处散布并可能传播,且一旦扩散开来就很难自动停止,造成商业银行的挤兑风险冲击,甚至致使其破产。存款保险制度一方面促使公众形成其资金处于安全状态的心理预期,提高存款人信心,防止发生挤兑风险和其蔓延,确保银行不会陷入流动性困境;另一方面,当商业银行发生流动性危机时,存款保险机构会向问题银行提供银行事先以保费形式缴纳而形成的基金来帮助银行渡过难关。
(三)存款保险制度对金融监管的益处
正如前面所说的,存款保险机构出于降低自身保证给付责任的角度会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根据规定定期对商业银行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对其披露的账目、报表进行审查,同时对经营不合规或不善的银行提出警告,勒令整改,甚至会安排重组促使其退出市场。从这个角度,存款保险制度减轻了金融监管部门的负担,加大对金融机构监管的力度,能够引导金融机构平稳退出市场,完善了金融监管体系。
(四)存款保险制度对金融市场的益处
存款保险制度对金融市场的益处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能促进金融市场上的竞争公平,促使各类型和规模的金融机构提供价廉优质服务。因为垄断经营格局中,大银行由于自身雄厚的实力,以及储户处于存款安全的担心,处于有利的竞争地位,中小银行在竞争中居于劣势。存款保险制度对大小银行来说相当于一种公平的保险制度,储户不用再为存款存放在中小银行的安全而担忧,从而去选择服务更加优质便宜的中小银行,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中小银行的发展。二是存款保险制度有效地规范了问题金融机构从市场上退出的机制。存款保险制度通过其保险、救助、接收、兼并、破产清算职能的发挥,减少问题银行机构的退出对整体金融市场的冲击,促使其平稳退出,优化金融市场上的资源配置。
三、存款保险制度的负面影响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成本
存款保险制度的运作需要成本,这部分肯定会分摊到银行机构、保险机构、存款人三方:对银行来说,缴纳保险费要增加成本,减少利润。对存款人来说,银行为了保持合理利润会将保险费用的部分成本分转移到储户身上,使存款人利益遭受一定的损失。对存款保险机构来说,其也有自身的利益,可能出现委托――问题,产生寻租等腐败。
(二)存款保险制度促使商业银行逆向选择
在事先信息不对称的市场中很容易产生“逆向选择”这种市场失灵状态;由于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商业银行的自愿的行为,在非强制性、费率不统一的情况下,只有经营较差、破产可能性较大、风险较高的银行从理性角度考虑才会参加并提供较高费率,而经营稳健、状态良好的银行则会退出存款保险体系,从而使得经过多次理性选择后留下的都是高风险银行,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逆向选择问题。
结论
综上所述,本文在分析当前我国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含义及其利弊,简单探讨了其对储户、商业银行、金融监管、金融市场的益处以及两个不利的方面,加深了对这项制度的认识,有利于推进该项金融改革的落实。
参考文献:
[1]张亚涛.存款保险定价模型之探究[J].国际金融研究,2003(11)
[2]范小云,曹元涛.中国金融改革中的金融安全与风险控制[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
[3]陆爱勤.存款保险制度的国际经验和中国模式的思考[J].世界经济研究,2010(06)
规模经济(economics of scale)又称“规模利益”(scale merit),是指在科技水平不变的情况下生产能力的扩大,使长期平均成本下降的趋势,即长期费用曲线呈下降趋势。规模指的是生产的批量,具体指两种情况,一种是生产设备条件不变,即生产能力不变情况下的生产批量变化,另一种是生产设备条件即生产能力变化时的生产批量变化。i规模经济概念中的规模指的是后者,即伴随着生产能力扩大而出现的生产批量的扩大,而经济则含有节省、效益、好处的意思。规模经济在金融混业经营中呈现的现象是,在假定银行和保险公司现有的产品组合不发生变化,成本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大而下降,银行以持有股份的形式入股保险公司,联合后的金融机构可以共同开发金融组合产品和客户资源,可以共享客户信息,形成规模优势。如今全球金融业并购浪潮很高,金融机构规模也呈现出越来越大的趋势,究竟是规模经济的推动,还是企业本身所的内在扩张欲望。对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研究首先必须假定它们现有的金融产品组合是不变的。否则容易与范围经济混淆,但这一点在实践中是很难做到的。
2、范围经济
范围经济(Economies of scope)是指由厂商因为经营范围而不是规模带来的经济,也就是当同时生产两种产品的费用低于分别生产每种产品时,所存在的状况就被称为范围经济。只要把两种或更多的产品合并在一起生产比分开来生产的成本要低,就会存在范围经济。
产生范围经济的原因很多,从金融服务的供给角度来看,混业经营的金融公司可以由其控股或全资拥有的投资银行、银行、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咨询公司,向客户提供全方位服务包括了存贷款、投资、放债、资产管理业务、保险等业务。范围经济最主要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获取:一是混业金融集团信息的共享。混业经营金融集团下各分支金融机构可以从客户与其它分支金融机构进行交易的过程中获得有用信息,同时可以降低信息收集与处理成本,获得范围经济。二是销售和市场运作上的成本节约。在交割系统固定成本情况下,可以同时推出几种同质金融业务,获得潜在的范围经济。在提供广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同时,金融混业集团不仅能够获得市场优势,同时还可提高本机构的声誉和品牌价值。
二、金融业混业经营利弊分析
金融混业经营可以在金融资源紧张的背景下优化资源配置、形成规模效应、产生协同效应,有利于金融产品的开发和创新,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公司的营业总收入和净利润,与此同时也增加了公司的整体经营风险。
1、金融混业经营优势
(1)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金融混业经营可以使保险公司与银行等其他金融机
构共享客户资源,使生产要素在不同的金融机构之间得到充分流动和利用。使银行的存款能得到充分的运用和高效的投资,扩宽了银行的投资渠道,创造出更多的经济效益。
(2)有利于产生协同效应。保险公司经营的资金特点有资金基数大、保费收入增长较稳定、保费年险固定增长等特点,但是保险公司投资渠道较窄,保险公司经营银行的情况比较少,这就造成了保险公司资金的利用率较低的状况。银行和保险公司混业经营,可以优势互补,产生财务和管理方面的协同效应。保险公司可以利用银行强大的客户网络,人才资源,进行新型保险产品和金融产品的开发和营销,银行也可以和保险公司合作,开发保费的增值渠道,共同盈利。
(3)有利于金融产品创新。金融混业经营可以在节约成本的基础上开发出兼有增值和保险的金融产品,占领金融市场。
2、保险公司混业经营的弊端
(1)经营风险增加。金融混业经营造成金融机构规模扩大,甚至过于繁琐冗杂。保险和银行在日常经营中资金来往密切,一旦其中的一个环节产生风险,会波及整个金融集团经营。
(2)金融混业经营有造成垄断的风险。金融混业经营形成的金融集团,业务范围广,客户覆盖面大,可以共享的资源丰富,容易形成垄断经营组织,不利于市场经济发展。
(3)金融混业经营形成监管风险。我国现在金融监管实行的模式是分业监管,随着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造成了我国监管上的实际困难,混业经营需要多部门共同监管,容易造成多头监管,或者监管盲区的局面。
三、结论
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行业的风险越来越大,在全球经济动荡的今天,金融业的监管显得至关重要,尤其是美国次债危机导致的全球金融危机,更让人们意识到需要对金融业的风险和监管做一个重新的评估。
一、金融监管概述
金融监管由金融监督和金融管理两个词复合而成,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金融监管是指金融监管当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授权对整个金融业(包括金融机构以及金融机构在金融市场上所有的业务活动)实施的监督管理。广义的金融监管除包括上述监管外,还包括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与稽核、同业自律性组织的监管、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管等。在实践中,对于金融监管一般用其狭义的概念较多。
金融监管模式广义是指一国金融监管的制度安排,包括金融监管法规体系、金融监管主体组织结构、金融监管主体的行为方式等。狭义指金融监管主体的组织结构。
二、 英美金融监管体制比较
(一)英美金融监管体制异同
英美两国的金融监管模式均建立在现代市场经济基础之上,并在国民经济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它们之间有许多相同点:两国都有一个完备的金融体系和竞争性的金融制度;都有一套以法律为依据的银行运作规则和健全的管理体制;中央银行都具有特殊的地位。
但由于两国金融体制的不同的经营模式、不同的金融体系的风险特征以及不同的历史、政治制度、法律制度、文化传统,英美两国的金融监管模式又有许多的差异:
1、在管理方式上,美国是分散型管理方式,而英国是集中统一的管理。
2、在管理手段上,美国是行政管理、中央银行会员制管理、保险管理,而英国是理性化的监管。
3、在央行法律地位上,美联储具有法定独立地位,而英格兰银行则无。
4、在央行行使职权独立性上,美联储完全的独立,原则上可以无视总统以及国会的愿望,而英格兰银行自改革后被授予调整利率等货币政策的全权,逐渐向美联储靠拢。
5、在央行控制范围上,美联储控制着所有金融机构的活动,而英格兰银行独立制定货币政策,但金融监管由英国金融服务监管局负责。
(二)英美金融监管体制利弊分析
英国模式的优点是灵活、弹性大,英格兰银行在行使其监督职权时并没有逐条审阅监督法规的必要。而灵活和弹性大也会带来负面效应,导致监管主观介入较多,易滋生腐败,且由于规范化成文法典缺失,金融监管过程也容易引起纠纷。
美国模式的优势在于密切监控,有利于从不同的侧面、不同角度的监管中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把风险降到最低;多元并存的局面使各权威机构间形成相互制约和监督的关系;严密的立法和司法制度能有效保障金融市场的规范性。但缺点是,监管方式过于死板,缺乏道义劝说的方式和习惯,一旦法律漏洞被利用,容易造成无法挽回后果。
三、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及发展
(一)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现状及存在问题
回顾我国的经济改革之路,金融监管体制也经历了一个从集中监管到分业监管的变化过程,现在又开始探索向统一综合监管的方向发展。我国现在的金融监管体制是“一行三会”(即人民银行同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的平行配置。在这一体制下,银行、证券和保险的监管机构都相对独立,各自设立自己的分支机构,这种监管模式专业性和针对性强、力度大、效率高,同我国分业经营体制是基本适应的。
然而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由于过于迅速的发展也存在许多问题:就监管主体方面来看,现有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存在一定缺陷,金融机构内部控制能力差,监管队伍素质低;就监管手段方面来看,监管方法和手段落后,现场检查的程序化、规范化程度都不高,非现场监管指标体系不健全,监管的自动化程度低;就监管内容方面来看,现有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不完备,缺乏系统性,可操作性差,当前金融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无法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缺乏健全的外部审计体系,存款保险制度方面仍为空白。
(二)对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启示
虽然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与现行的经营模式是相互适应的,但是随着中国加入WTO后越来越在更大的范围和程度上参与经济全球化,金融业越来越深入的融入到国际金融体系中,我国的金融监管的方法手段、内容、体制模式等方面都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创造性的革新将成为我国金融监管的重点。
1、理顺“一行三会”四大监管机构之间的关系,消除职权行使上的矛盾与冲突,填补监管空白。
2、完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改革现有的金融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健全我国的外部审计体系,尽早填补存款保险制度空白,建立公共安全网。
3、改进监管方法和手段。建立科学的风险监测预警指标体系和规范化的非现场监管报告制度以提高监管的自动化程度。
4、提高监管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建立金融监管人员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系统培训监管人员,提高监管人员的综合管理能力。
5、全面监管,以市场为基础充分发挥和金融机构风险防范的作用,形成金融机构防范、市场自律、政府监管相结合的金融监管体系。
6、强化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不仅对证券市场至关重要,对金融业和保险业同样具有重要意义。美国安然公司倒闭案使美国证券监管当局意识到披露和财务报告系统的不完善,定期披露系统已经过时,公司披露信息更多的是在被动地履行义务,并没有主动向投资者告知有关信息。
7、发挥公众和社会独立机构的监督作用。英国在《金融服务与市场法》别强调了金融活动的参与者和金融产品的消费者在监督中的重要作用。(作者单位:中南民族大学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
[1] 藏惠萍:《美国金融监管制度的历史演进》,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7。
[2] 刘毅:《金融监管问题研究》,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1、地方金融管理范畴
地方金融是指在一定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并主要为当地居民或企业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从地方金融管理对象看,包括以下三类机构。
(1)地方正规金融机构。此机构是指依法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非中央管理金融企业,主要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该类机构有明确的监管主体和相对健全的监管制度。
(2)地方准金融机构。此机构是指经营业务具有金融性质,但不受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直接监管。近年来,为弥补“三农”、中小企业等领域金融服务不足问题,国家降低了地方准金融机构的设立门槛,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等具有准金融性质的机构呈现高速增长态势。目前,该类机构一般由地方政府负责监管。
(3)其他地方性机构。此机构是指以合作制形式存在,主要为合作会员提供资金融通服务,如在民政或扶贫办登记注册的农民资金合作社或贫困村发展互助资金社。该类机构通常没有明确的管理部门,业务发展上也欠规范。
2、地方金融管理特点
随着地方金融机构的发展壮大,地方金融对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在目前“一行三会”和全国性金融机构均已实现垂直管理的格局下,地方政府参与金融管理的积极性越来越高。归纳来看,地方金融管理呈现以下特点。
(1)管理主体上。城市商业银行、村镇银行、信用联社、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以及保险公司等正规金融机构由“一行三会”按照分业监管的原则实施管理。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则以出资人身份,通过选派、任免管理人员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并负责管理地方金融机构财务;小额贷款公司由省金融办负责机构准入和市场退出,有关重大事项和高管层任职资格也由金融办审核;担保公司的审批和日常监管由省经信委负责;典当行则归口省商务厅管理,并由商务厅对其进行年审评级。
(2)管理手段上。一是根据法律规章对地方金融直接进行监督管理,如对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和典当行的管理。二是通过财政部门,以出资人身份委派高管人员积极参与到地方金融机构经营管理事务中。三是充分利用其行政管理职能,如出台指导意见、发展规划等,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引导。四是出台优惠政策,支持地方金融机构发展,如为支持村镇银行发展,地方政府在资金组织、优质项目推荐和对外宣传等方面积极进行政策扶持。
(3)管理方法上。地方政府以整治信用环境和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重点,加强辖内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为金融发展营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如湖南省政府一直以来把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作为促进金融发展的重要抓手,通过近十年努力,取得明显成效,社会公众信用意识明显增强,形成了政府主导、人行协调推动、部门参与的创建模式。
3、地方金融管理存在的问题
(1)职责重叠,易形成工作推诿。如部分地区明确规定金融办负责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与变更审批及监管工作,但目前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审批和日常监管仍由经信委负责。由于职责存在重叠,在以后工作中易形成工作推诿。
(2)制度缺陷,准金融机构管理不到位。目前,对准金融机构如担保公司、典当行并没有形成统一的管理法规,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管机制,造成准金融机构运作比较混乱,一些准金融机构偏离主业,进行高息借贷、变相融资。
(3)条块分割,部门沟通协作不充分。如各地虽已建立金融稳定联席会议,但联席会基本没有召开过,难以发挥其实际作用。“一行三局”虽也建立了信息共享机制,但信息共享的及时性和完整性很难保证。
二、目前地方金融管理模式及利弊分析
1、地方金融管理模式
(1)“分类管理、专办协调”模式。分类管理指的是不同类型地方金融机构由不同的管理部门负责,各职能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各自行使监督权。专办协调指的是地方专设的金融办代表地方政府协调各职能部门的监管工作,部分金融办还被赋予对地方特定金融行业进行指导和监督职能。目前,绝大部分省市采取的是这一模式。
(2)地方政府主导模式。地方政府充分利用其行政管理职权,通过成立金融办,授予金融办相应职责来主导地方金融管理。这一模式以上海市金融办和宁夏金融办为典型代表。而两地金融办在具体管理过程中又有所区别,上海市金融办接受当地国资委的委托对市属金融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事实上已具备“金融国资委”的职能。
(3)金融控股集团模式。这一模式以天津泰达和重庆渝富两大控股集团为代表。天津泰达控股集团由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授权行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职能。重庆渝富是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国有独资综合性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主要功能是对银行、投资公司等的不良资产进行重组。金融控股集团模式属于典型的股权控制管理。地方政府通过金融控股集团整合地方金融和产业资源,实施区域经济发展战略,有效实现了对地方金融的掌控。
2、利弊分析
(1)分类管理模式的利弊。分类管理模式的优势在于适应错综复杂的金融资源配置国情以及金融管理专业人才缺乏的局面。但随着监管的广度、深度不断拓展,这种模式日益暴露出问题。一是不利于统筹规划,制约了地方金融长期发展规划的制订和部署。金融办虽然具有协调职能,但各地普遍存在级别定位不明晰,履职能力有限的问题。二是导致“风险大锅饭”局面,可能出现谁都行使监管权利,谁都不担监管责任,金融风险遭到漠视,出了问题财政和央行兜底的局面。
(2)上海模式和金融控股集团模式的利弊。两种模式的优点在于实行大金融监管战略,具有规模效益,能有效节约成本。上海模式下,上海市金融办通过国资委授权管理资产,集资产、人事、业务管理于一身,既是国资出资人,还具有金融市场监管职能,由此变成一个复杂的利益体。金融控股集团模式下,虽然避免了金融办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尴尬,但一般对于服务于地方、服务于中小企业、服务于三农的地方性微利型金融机构和民间草根金融组织兴趣不大。两者在功能上最大的区别在于上海市金融办具有行政监管职能,是一级政府机关。
三、规范地方金融管理的政策建议
1、健全地方金融管理制度
针对地方金融快速发展的局面,首先,国家应出台地方金融管理的指导意见,明确各地或各区域发展重点,加强对地方金融发展的引导,防止出现一哄而的上局面,促进地方金融机构可持续健康发展。其次,完善地方金融机构管理的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研究制定统一、规范的业务流程和操作标准,加强对地方准金融机构和其他机构的管理,规范地方金融机构发展。
2、明确地方政府行为边界
地方政府要真正树立起科学合理的金融发展观,明确地方金融管理的行为边界,有所为有所不为。将地方金融管理工作的重点从争取资金投入转为协调和服务,以市场化的金融资源配置为主导,不干预金融机构的具体业务操作,依据地区实际情况和经济发展规律制定本地区的金融业发展规划,着力加强地方金融生态和信用环境建设,为地方金融体系整体功能的发挥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3、完善以地方政府为主导的工作机制
和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基本同期,世界上也兴起了金融自由化的浪潮,其主要内容是摘要:汇率和利率的自由化、资本流动的自由化以及银行业分业管理制度的逐步解除。十余年来的世界性金融自由化强有力地推动了金融业的发展,其积极功能有目共睹,已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向。预计在今后的若干年内,世界性金融自由化的潮流将继续向前推进。
第一,金融自由化无疑增强了金融市场的竞争性,提高了世界金融市场的效率,促进了世界银行业的发展。金融自由化对所有的金融市场参和者,无论是借款者还是贷款人,都既形成了压力也提供了机会,使他们有可能,也有必要降低成本或提高收益。
第二,人们普遍认为在金融自由化的条件下,金融信息更具公开性,能够更为准确,更为迅速地反映市场的供求状况,亦即资金的稀缺程度,形成更为有效的价格信号体系。尤为重要的是,金融自由化减少了产品间、银行间的资金流动障碍,从而使资源配置更为接近最优化。
第三,金融自由化为金融企业提供了更多的盈利机会。一方面,金融自由化极大地推动了金融资本的形成,为金融企业提供了更广阔的活动空间;另一方面,分业管理制度的逐步解除为金融企业(尤其是商业银行)提供了更灵活的经营手段。
第四,金融自由化,尤其是分业管理制度的逐步解除,为商业银行在盈利性和平安性之间的平衡选择提供了条件和手段。分业管理制度的建立原本着眼于商业银行的平安性,然而在传统的分业管理制度下,由于商业银行一方面囿于经营手段的匮乏,另一方面却面对国内外同业的竞争,平安性并未真正得到保障,银行破产倒闭现象依旧层出不穷。在分业管理制度逐步解除之后,商业银行的经营手段大量增加,从而有可能将高风险高收益的产品和低风险低收益的产品合理地搭配起来,使商业银行从原有的两难局面中解脱出来。
第五,金融自由化推动了世界性的金融一体化,随着各国日益敞开本国金融市场的大门,资本流动的速度不断加快。假如不考虑时区划分,世界性金融市场应当说已经初具雏形。资本流动的自由化使资源配置能够在世界范围得到改善。
然而,金融自由化也决非尽善尽美,它也有其不利的一面。
第一,金融自由化在某些方面提高金融市场效率的同时.却在其他方面也有其降低金融市场效率的功能。例如.金融市场的一体化、数不胜数的金融创新、大量金融机构的出现降低了金融市场的透明度。银行客户面对极端复杂的衍生工具,只能服从银行的建议,从而使银行对提高效率的积极性下降。此外,金融市场容量的扩张给银行带一来了机会,同时也减弱了银行降低成本增加效益的压力。
第二,银行致力于金融创新的动力明显下降。在实行严厉金融管制的条件下,金融机构(尤其是商业银行)被迫不断推出新的金融产品,以便绕开金融管制,增强自身竞争实力。而在金融自由化已成气候的今天,当世界各国普遍实行利率、汇率自由化.分业管理的藩篱已基本拆除.金融创新的必要性也就不再那么突出。近些年,金融创新的势头减缓.传统业务的比重逐渐回升,便是根源于此。
第三,最为明显的是,也是最少争议的是.金融自由化加大了客户和金融业自身的风险。利率和汇率管制的解除导致市场波动幅度剧增。解除分业管理制度实行商业银行全能化之后,商业银行大量涉足高风险的业务领域,风险资产明显增多。资本流动障碍的削减以及各国金融市场的日益对外开放,加快了资本的国际流动。虽然从理论上讲,更为顺畅的资本流动有助于资源的最优配置,但在“半完善”市场条件下,游资的冲击有时也会造成巨大危害。
第四,在金融自由化之后,银行之间,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以及各国金融市场之间的联系更加密切,单一企业财务危机冲击金融体系稳定性的危险加大。
第五,由于银行客户面对极端复杂的衍生工具、茫然不知所措,只能服从银行的建议.由此而生的银行员工诈骗案件频频出现。而和此同时,在竞争加剧的条件下,为了追求效益.银行普遍出现了忽视风险追求利润的倾向,放松了客户审查,客户违约率不断上升,银行遭到诈骗的事件也屡见不鲜。
第六,在实行金融自由化之后.尽管商业银行获得了更多的赢利机会,但垄断地位的丧失和竞争的加剧、却又导致商业银行利润率出现下降苗头。
第一,金融自由化无疑增强了金融市场的竞争性,提高了世界金融市场的效率,促进了世界银行业的发展。金融自由化对所有的金融市场参与者,无论是借款者还是贷款人,都既形成了压力也提供了机会,使他们有可能,也有必要降低成本或提高收益。
第二,人们普遍认为在金融自由化的条件下,金融信息更具公开性,能够更为准确,更为迅速地反映市场的供求状况,亦即资金的稀缺程度,形成更为有效的价格信号体系。尤为重要的是,金融自由化减少了产品间、银行间的资金流动障碍,从而使资源配置更为接近最优化。
第三,金融自由化为金融企业提供了更多的盈利机会。一方面,金融自由化极大地推动了金融资本的形成,为金融企业提供了更广阔的活动空间;另一方面,分业管理制度的逐步解除为金融企业(尤其是商业银行)提供了更灵活的经营手段。
第四,金融自由化,尤其是分业管理制度的逐步解除,为商业银行在盈利性与安全性之间的平衡选择提供了条件和手段。分业管理制度的建立原本着眼于商业银行的安全性,然而在传统的分业管理制度下,由于商业银行一方面囿于经营手段的匮乏,另一方面却面对国内外同业的竞争,安全性并未真正得到保障,银行破产倒闭现象依旧层出不穷。在分业管理制度逐步解除之后,商业银行的经营手段大量增加,从而有可能将高风险高收益的产品与低风险低收益的产品合理地搭配起来,使商业银行从原有的两难局面中解脱出来。
第五,金融自由化推动了世界性的金融一体化,随着各国日益敞开本国金融市场的大门,资本流动的速度不断加快。如果不考虑时区划分,世界性金融市场应当说已经初具雏形。资本流动的自由化使资源配置能够在世界范围得到改善。
然而,金融自由化也决非尽善尽美,它也有其不利的一面。
第一,金融自由化在某些方面提高金融市场效率的同时.却在其他方面也有其降低金融市场效率的作用。例如.金融市场的一体化、数不胜数的金融创新、大量金融机构的出现降低了金融市场的透明度。银行客户面对极端复杂的衍生工具,只能听从银行的建议,从而使银行对提高效率的积极性下降。此外,金融市场容量的扩张给银行带一来了机会,同时也减弱了银行降低成本增加效益的压力。
第二,银行致力于金融创新的动力明显下降。在实行严厉金融管制的条件下,金融机构(尤其是商业银行)被迫不断推出新的金融产品,以便绕开金融管制,增强自身竞争实力。而在金融自由化已成气候的今天,当世界各国普遍实行利率、汇率自由化.分业管理的藩篱已基本拆除.金融创新的必要性也就不再那么突出。近些年,金融创新的势头减缓.传统业务的比重逐渐回升,便是根源于此。
第三,最为明显的是,也是最少争议的是.金融自由化加大了客户和金融业自身的风险。利率和汇率管制的解除导致市场波动幅度剧增。解除分业管理制度实行商业银行全能化之后,商业银行大量涉足高风险的业务领域,风险资产明显增多。资本流动障碍的削减以及各国金融市场的日益对外开放,加快了资本的国际流动。虽然从理论上讲,更为顺畅的资本流动有助于资源的最优配置,但在“半完善”市场条件下,游资的冲击有时也会造成巨大危害。
第四,在金融自由化之后,银行之间,商业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以及各国金融市场之间的联系更加密切,单一企业财务危机冲击金融体系稳定性的危险加大。
第五,由于银行客户面对极端复杂的衍生工具、茫然不知所措,只能听从银行的建议.由此而生的银行员工诈骗案件频频出现。而与此同时,在竞争加剧的条件下,为了追求效益.银行普遍出现了忽视风险追求利润的倾向,放松了客户审查,客户违约率不断上升,银行遭到诈骗的事件也屡见不鲜。
第六,在实行金融自由化之后.尽管商业银行获得了更多的赢利机会,但垄断地位的丧失和竞争的加剧、却又导致商业银行利润率出现下降苗头。
上述情况都表明,金融自由化绝非有利无害。金融自由化在增强金融市场效率的同时,往往在其他方面又具有降低金融市场效率的作用;在提供了提高安全性的金融工具的同时又是增加风险的因素,切不可把金融自由化理想化。即使是在金融体系相当完善的西方国家,金融自由化也是权衡利害之后的抉择,有时甚至是不得已而为之。以取消金融分业管理为例,80年代初英国的BigBang和1995年美国旨在取消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案的里奇法案的主要背景都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是由于,在世界各国金融市场日益开放的条件下,采取分业管理的国家银行业受到外资金融机构严重冲击,因而取消分业管理加强本国银行实力的呼声日益高涨。
4月份CPI同比上涨5.3%,基本符合我们的预期值5.2%,基本确立了此前关于2季度通胀处于高位的判断。4月份CPI呈现以下几个特征:第一,4月份CPI中,非食品价格涨幅为2.7%,与上月持平,食品价格涨幅为11.5%,比上月涨幅回落0.2个百分点,食品价格涨幅回落是带动本月CPI涨幅回落的主要原因。第二,蔬菜价格涨幅回落是带动食品价格涨幅回落的主要原因。本月CPI中的菜及鲜菜价格同比分别为-5.7%和-7.4%。扣除鲜菜鲜果的价格涨幅为5.3%,比上月提高0.4 个百分点。除了蔬菜价格外,其余商品涨幅呈现扩大趋势。我们认为未来一段时间将继续维持食品价格回落、非食品价格上涨的格局。
2季度通胀仍会维持高位,但是全年通胀失控的可能性不大,国家持续偏紧的货币政策,一方面有望带动货币供应量增速的下降,另一方面,偏紧的货币政策对实体经济的影响将会逐渐显现,从GDP 环比看,1季度的GDP 环比为2.1%,低于去年四季度的2.4%,经济已经出现调整,这符合我们的预期。而货币供给量增速的下行以及经济的短暂调整有助于抑制通胀的继续上行。全年CPI涨幅预计为4.5%,维持前高后低的格局。
4月份PPI为6.8%,低于我们的预期值。国际油价及大宗商品价格涨幅的回落是重要原因,此外,根据商务部公布的生产资料周度数据,4月最后一周,矿产品、黑色金属、有色金属、橡胶和轻工原料价格均出现了环比下降。4月份PPI涨幅的回落有助于缓解国内通胀预期,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我们认为当前的大宗调整还难言是趋势性回落。我们维持PPI要到三季度才能到高点的判断。
当前经济处于调整小周期
2季度经济也将处于回调阶段,部分宏观指标可以证实我们的判断:第一,4月份PMI指数出现反季节性的回落,显示经济增长势头有所减弱;第二,4月份进口增速低于预期,扣除价格因素后的进口量增速更是不及预期,国内需求的放缓是重要原因;第三,4月份工业增加值增速比上月回落1.4个百分点,连续两个月环比回落。4月份主要产品产量,如水泥、粗钢、钢材、轿车、发电量的产量同比增速均出现了下滑,4月份汽车产量同比仅为-1.6%。
4月份投资25.4%,略超预期。地方项目投资、房地产开发投资以及第一和第三产业的投资增速均高于上月,是拉动本月投资增速的主要原因。值得关注的是,本月的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来源同比增速比上月提高1.3个百分点。
监管压力下银行行为加大货币供应量波动
存款保险制度起源于美国,美国在推进利率市场化进程中,曾发生过大量商业银行的倒闭事件:初期每年商业银行倒闭的数量为两位数,1987~1991年平均每年则达到200家,最高一年达到250家。银行的大量倒闭使得凝聚的人们血汗的储蓄顷刻间灰飞烟灭,严重损害了存款人的利益和金融系统的稳定。而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后,由于投保银行可以从保险机构取得资金救助或得到存款理赔,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也极大地减轻银行的压力和风险。历史经验和国际实践表明,存款保险制度已成为抵御金融风险的一道重要防线。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利弊分析
中国正处在经济发展的关键时期,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业的战略调整必须要有一整套有效的金融监管制度和风险防范体系,是否应成立存款保险公司自然成为了各方关注和讨论的重点问题。任何制度都不是完美无缺的,为有效借鉴国际经验,以建立一个符合我国实际的、较为完善的存款保险体系。我们应该一分为二地分析一下存款保险制度的利与弊。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消极影响:
1、存款保险制度其最根本的问题在于它可能诱发道德风险。一方面,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使得存款者风险意识下降,特别是在利率市场化实现以后,他们就可能不顾银行经营风险,将钱存到愿意支付最高存款利息的银行;另一方面,商业银行的风险约束机制也会弱化,在经营活动中就可能为追求高额利润而过度投机。此外,在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还有特殊问题:主要是四大国有银行有政府为其做后盾,无偿享受政府提供的保险,为了节省运行成本,显然不愿加入存款保险体系。如果不把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纳入这一体系,那么由于保险基金数额小、范围狭窄,就很难保证银行资金发生大量损失的时候对储户进行赔付。
2、鼓励银行铤而走险。也就是说,存款保险制度刺激银行承受更多的风险,鼓励银行的冒险行为。因为银行知道,一旦遇到麻烦,存款保险机构会挽救它们。特别是当一家银行出现危机而又没被关闭时,所有者便用存款保险机构的钱孤注一掷,因为这时全部的风险由承保人承担。这样那些资金实力弱、风险程度高的金融机构会得到实际的好处,而经营稳健的银行会在竞争中受到损害,从而给整个金融体系注入了不稳定因素并增大了银行体系的经营风险。这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本来目的是背道而驰的。
(二)、存款保险制度的积极影响:
1、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稳定一国金融体系。在经济金融全球化背景下,国际金融市场动荡加剧,频频发生金融风波。如1994年的墨西哥金融危机,1995年的英国巴林银行倒闭事件,1996年的日本阪和银行倒闭事件,1997年席卷东南亚和日韩的亚洲金融风暴,以及最近日本保险公司的频频破产等等,不仅严重影响了本国经济的正常运转和社会安定,还给国际金融市场带来了巨大冲击。这些国家为解决这些金融问题都付出了惨重的代价。我国目前虽然没有发生大规模系统性的金融风波,但随着金融市场化、国际化进程的加快,金融创新产品逐渐增多,中小型商业银行的纷纷成立,在商业银行内控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银行自身风险在逐渐增加。要防范风险,稳定金融,只能“防患于未然”,国际经验表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不失为防范金融风险的可行选择之一。
2、有利于保护广大存户利益,总体上增强银行信用。作为信用中介的银行,其基本特征是高风险性和不稳定性,即银行大部分资金是以负债的形式吸收的机构和个人存款,自有资金只占全部资本的小部分,在经营管理不善或其他因素作用下导致不能按时清偿债务时,就易引起银行信用危机。我国金融业目前的现状是国有商业银行经营机制尚未完全转变,资产负债结构不合理,风险抵御能力较差,在金融市场发育不完善、金融监管手段和方法落伍的背景下,实行强制性存款保险实际上也是对银行业发展的一种强制性保护。
3、有利于革新传统观念,提高了公众风险意识。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模式下,我国的银行储蓄存款不仅没有风险,而且收益可观,一直是人们投资的首选渠道。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破产不仅在理论上已被公众接受,而且在实践中已实施,因此作为经营货币这一特殊商品的商业银行所潜在的风险也应为公众所接受。
4、有利于加强中央银行的监管力度,减轻中央银行的负担。存款保险的目的,一方面是在心要的情况下,执行赔偿的职责,另一方面,更为主要的是为了保障整金融体系的稳定。这就要求存款保险机构要对日常的银行经营活动进行监督,而且要定期对银行的财务状况进行检查,审查其上报的统计报表和帐目。当银行管理不善或经营非法、风险较大的业务时,存款保险机构可以提出警告,勒令整改,帮助银行渡过难关,或促成其它银行的并购,从而实现中央银行的监管意图。
二、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银行商业化步伐已逐步加快。为了保证我国存款人权益不受损害,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保护正常的国际交往,实行存款保险势在必行。分析其原因有以下几点:
首先,我国现在的存款金融机构资金来源渠道单一,破产风险客观存在。在我国商业银行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各项存款,一般国有商业银行中各项存款在资金来源中占70%以上,而居民储蓄存款则要占到一半,银行的自有资金即资本金不足的情况普遍存在,资产负债流动性不对称,这就大大加大了银行的经营风险,一旦管理有所松懈或出现大规模的经济不景气,就很可能出现支付危机。此外,各种信用,流动,利率风险也加大了银行经营的难度。
其次,我国正在努力转换银行经营机制,建立我过金融组织体系,这样就有了要打破原有的"国家为银行保险"的旧体制,增强我国银行的国际竞争力的需要。而少了国家的保护银行特别是一些以前国家特别照顾的大银行的风险就大大增大了,而存款保险制度正好能规避其中的风险奠定银行转轨的基础。
第三,我国现今居民投资渠道日益增多,而国家对国民储蓄率的稳定有一定的需要。而保持较高的储蓄率无论对国家经济,企业还是银行本身都具有很大的积极作用。存款保险制度的实行能减轻公众的担心,增强公众信心,从而提高和稳定国民储蓄率。
第四,我国已经加入WTO,而我国各类金融机构也正要走向世界,与此同时,外国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也将进入我国市场,这样一来我国金融业面临的风险无论从范围上讲,还是程度上看都将是空前的,国际上金融自由化已成为一股不可逆转的潮流,相继而来的是各类金融业务的交叉发展,这种日趋白热化的竞争将带来前所未有的威胁,因此为了维护金融体系安全与稳定,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必须实行有效的存款保险制度。
第五,我国金融业虽正处于健康发展阶段,但因多种原因形成和积累的金融风险也逐步暴露。央行虽然调整和充实了监管力度,改进了监管手段,对存在严重金融风险的机构分别采取财政注资,央行接管,银行收购,债权转股权和关闭等整改措施,但金融环境中仍潜伏着风险和隐患。90年代中期,我国先后爆发了中银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经营失败,海南34家城市信用社危机,以及海南发展银行关闭,广东信托投资公司破产等事件。这表明,那些累积的金融风险已开始在个别地区和个别金融机构释放出来。
总的说来,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也有弊,但无论是从客观需要还是问题的解决上,我国都有必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当然我们可以借鉴西方成功的经验,使我国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上少走弯路。
三、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步骤和策略
1、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也不要操之过急,不妨先在各商业银行的系统内部实行存款保险,或按区域建立存款保险基金,然后再逐步向全国集中统一的存款保险制度过渡。这样一个缓冲是可以让执行者接受的。
2、确立金融效率为监管目标,制定相应的奖惩标准和制度,以不实施监管的金融体系的社会福利为下限,以实施最优监管的社会福利为上限,将监管的业绩与金融体系的社会福利直接挂钩,然后根据业绩来确定奖惩方案和数额。
3、对金融机构管理者实施管理补偿制度,以调和监管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冲突。
中国加入WTO后,国内市场必须与国际市场接轨,建立统
一、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迎接挑战。本文中论述的活跃的、有弹性的、全面的监管体系仅是描述了金融监管的基本性格,如何将其融入到每一项基本规则中,体现到每一份立法文件中,笔者认为,不妨先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引言
2013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家庭农场”的概念是首次在中央1号文件中出现。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国家提出发展家庭农场,是一个影响深远的决策。在这背后,离不开完善的金融贷款、设施配套、市场销售服务。尤其在抵押贷款方面,还存在诸多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很多学者认为发展抵押替代品可以解决金融供给对传统抵押品的过度依赖,本文通过对现行的几种比较可行的抵押替代模式的利弊进行分析,在对原有替代模式进行改进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对家庭农场在贷款抵押替代品方面的看法和建议,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也是我国实行农业现代化的内在要求。
二.现行抵押替代模式的利弊分析
(一)监督型抵押替代
监督型替代是指金融机构与一些盈利性的或者非盈利性的担保组织进行合作,对经营家庭农场的农户在生产经营与贷款方面进行监控,从而放松对贷款抵押品的要求。通过这种替代模式,可以有效的降低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使金融机构能够在家庭农场经营上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同时由于有了担保组织的存在,又能更加推动家庭农场的发展,加速了农业现代化的进程。但是从当今的具体情况来看,担保组织的数量并没有因此而大量增加,主要是因为在收取服务费用方面存在了一些问题,因为担保组织基本上是盈利性组织,如果费用过低,就与组织的性质相违背,费用过高,掩盖了家庭农场经营的利润,又会导致农户放弃这种担保模式,去寻求新的担保途径。另外,如果农户恶意欠贷,而担保组织并不像银行等大型的金融机构那样具有足够的资金去防御这种风险,这就会导致担保机构的资金链条的断裂,严重时会导致破产清算。显然,监督抵押替代在目前状况下还无法解决上面所述的问题。
(二)政府信用型抵押替代
政府信用型抵押替代是指金融机构通过“银行+政府+农场”这种模式,通过与政府建立一定的合作关系,利用政府的信用来代替农户的信用从而降低农场抵押贷款的要求。这就从更大程度上缩小了银行的信贷风险,并且可以有效的降低贷款的监管成本。政府作为农户的担保人,在一定程度上就相当于银行购买了政府债券,所以这在很大程度上能够促进银行业对农场经营的支持。但是从过去到现在的情形来看,虽然有了政府在背后做担保,但是我国三种类型的支农银行:政策性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商业性银行(农业银行)、合作性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对农业的贷款总额在总贷款比例中占比却很小,甚至有些金融机构像邮政储蓄银行不但在贷款额度上有所缩减,还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抽血”的作用,分流了大量的资金,在银行存款方面分流了农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储蓄流,同时也一定程度上缩小了对农场资金支持的贷款比例。另外政府作为担保人,农户在违约时,虽然会遭到政府的一定程度上惩罚,起到震慑的作用,但是如果农户违约获得的收益大于政府惩罚所产生的成本时,农户也会选择违约,所以政府必须在惩罚力度上与农户经营家庭农场的积极性上有所权衡,在不损伤农户的积极性的同时又要对农户的违约起到一定得约束作用。可是政府信用型抵押替代还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双方各自存在的问题,这无疑对家庭农场的发展增添了很多的不确定因素。
(三)同组监督型抵押替代
同组监督型替代是指金融机构利用农户内部的自我约束与监督机制来降低农业贷款对抵押品的要求。通过建立农场经营合作组织,并互相监督,对合作组织内部成员的违约行为起到一定得约束作用,如果哪个农户违约,就会失去作为合作组织成员的机会,也不能享受在组织外所无法享受的优惠,而且在违约无法偿还贷款时,由组织内成员负责向银行偿贷,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银行贷款的风险。但是,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会给银行带来很大的信贷损失:①人数过少,有利于串谋,造成集体违约。②如果合作组织之间建立的是暂时的而非长久的合作关系,那么在收益大于违约惩罚的情况下,组织成员的关系就会变得非常不稳定,也许就根本形成不了合作关系,在一开始就选择集体违约,因为这是最好的博弈结果。③银行惩罚力度不够,如果农户把资金挪作他用所获得的收益大于银行的惩罚力度,那么农户都会选择违约,因为这样的结果可以使他们拥有更多的收益。同样的,同组监督型抵押替代由于自身存在的“囚徒困境”使银行金融机构不敢大胆的去提供太多的资金支持,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家庭农场项目的发展。
(四)互联交易型抵押替代
互联交易型替代模式是指金融机构将资金融通服务与其他服务结合在一起,通过彼此间建立的利益相关关系来互相监督,从而来替代抵押品的一种信贷模式。提供贷款的企业通过销一条龙的服务模式来与农户建立起一定得合作关系,如果农户违约,将会丧失这种服务所带来的更好的收益。但是如果提供资金的企业过多的按照自己的生产需要来干涉农户的经营,这不仅严重影响了农户经营的自主性,而且对农产品结构的多元化产生不利影响,不利于家庭农场的发展,互联交易型替代模式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三、针对现有模式所提出的四种新的抵押替代模式
通过上一章的分析,我们就在现行的抵押替代模式上进行改进和创新,分别介绍了以下四种新的抵押替代模式:授信额度型抵押替代、贷款比例决定权型抵押替代、集体信用关联型抵押替代、政府入股型抵押替代。
(一)授信额度型抵押替代
从现有的四种模式来看,金融机构的惩罚机制并不能完全阻止农户为了另外的收益而违约,如果把贷款的资金用于其它投资所获得的收益高于金融机构惩罚所带来的成本时,违约就成了农户的一个比较好的选择。但是如果通过建立全国联网的征信系统,我们就可以对这种违约产生一定程度的制约,因为通过全国统一的征信系统,我们就可以达到信用共享,这样,我们可以以房贷、车贷、信用卡等授信额度作为一种抵押保证方式,在农户违约时就减少他一定时间限度内的授信额度作为补偿,严重时可以令其授信额度为0,作为违约的惩罚,这对违约农户来说无疑是一种沉重的打击,从而有效的约束农户还款,这就从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因为惩罚力度不够而丧失部分功能的抵押保证方式,通过对惩罚力度不够的抵押保证方式的进一步完善,进而有效的达到抵押替代的目的。
(二)贷款比例决定权型抵押替代
我们都知道银行在进行贷款时,并不是足额给予借方相应的贷款资金,而是在贷款总的额度上留下一定得资金比例来减少违约风险。我们假设银行对农户的贷款总额为M,贷款比例为r,则每次贷款的留存额度为M*(1-r)。那么我们就可以把符合一定条件的在合理范围内的这样一种r值的决定权作为保证方式,农户违约,则减少r值,作为惩罚,积极还款则提高r值。通过博弈理论把还款的积极性与违约的惩罚力度结合起来,如果农户积极还款,则农户在以后的年份里的贷款留存额度为R=M*(1-r)n,可以想象当n足够大时,贷款的留存额度会越来越小,农户能够贷到的资金越来越多,这对双方来说是共赢的事,如果农户违约,那么在以后的贷款中,农户将面临r=0的窘境。这就从积极性和惩罚力度相结合的角度上创造了一种新的抵押替代模式。
(三)集体信用关联型抵押替代
由于单个农户的财产额比较小,很多东西从法律上来说都不能作为抵押品而进行抵押。我们可以把单个农户的土地使用权作为一种股份入股,由村委会来进行拍卖,拍卖到的农户就相当于企业中的总经理,由他来进行经营,如果经营获益,在偿还贷款后,作为经营主要方的农户可以获得与其相应的收益,剩下的再由村委会按照入股份额分配,如果经营失败,则作为经营主要方的农户需要负起与其相对应的责任,剩下的由入股的农户集体分担,这就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银行的信贷风险,通过集体信用联保的形式来替代传统的担保,这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家庭农场的发展,有利于农业现代化的发展。
(四)政府入股型抵押替代
政府入股型抵押替代是指政府通过对家庭农场的资金投入,作为农场的股东,以与其相应的投资份额对家庭农场贷款进行担保,提高农场的担保等级,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金融机构对信贷风险的担忧,同时也防止了农户过分的借助政府信用进行贷款,提高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我们可以通过县乡的财政部门或者专业的政府支农机构对所辖范围内的农场进行入股,提高农场的信用,以使农场能够获得更多的资金,来给家庭农场运营输入更多的“血液”,从而使农场能够持续有效运营。
四、结论和建议
本文通过对现行的几种抵押替代模式的利弊进行分析,提出了几种新的抵押替代模式,得出的结论为:授信额度型抵押替代依赖于国家征信系统的完善;贷款比例决定权型抵押替代需要金融机构在贷款结构上加大对农场的支持,只有得到金融机构的大力支持,才能使留存额度递减的这种奖励措施得到很好的效果;集体信用关联型抵押替代则需要完善的土地流转政策和集体间良好的利益分配政策;政府入股型抵押替代需要处理好政府和金融机构的协作关系、政府和农户间的利益分配关系,金融机构不能因为政府入股而减少对信用风险的监督和防范,农户不能因为有政府机构的参股而自认为在违约时大部分损失可以“搭便车”由政府来进行补偿,而忽略责任与赔偿比例相适应的原则。从总体情况来看就是需要提高农户的利润空间,减少对农户经营自主性的干预,建立权力与责任相适应的违约赔偿规则,加大对农业的支持力度,综合利用以上四种抵押替代模式来使家庭农场资金融通效果达到最优。
相关建议如下:第一、银行系统需要加大对征信系统的完善,通过征信系统的全国性联网,从而达到信用共享,围堵农户违约潜逃的路径,从而提高农户违约的成本。第二、金融机构需要加大对农业的贷款比例,使r增加,这样M=R(1-r)n的奖励效果才能更加有效的发挥,从长远来看有利于家庭农场的发展。第三、有效完善土地流转制度,使家庭农场的土地不会因为不确定性而被收回,从经营稳定性上来确保农场的发展。第四、从国家政策上加大对家庭农场的扶持力度,完善家庭农场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使家庭农场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健康发展。(作者单位:贵州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2006年9月保监会出台的《关于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的通知》和2009年11月银监会出台的《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标志着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趋势已经显现。在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转变过程中,部分保险公司率先转变保险经营思路,组建保险控股集团或参股其他金融机构。在金融业出现混业经营的趋势,外资保险机构即将大举进入之际,认清保险公司混业经营的利弊得失、明确其风险所在、探求风险控制的策略,对于提升我国金融机构的国际竞争力,保障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无疑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
一、保险公司混业经营的优势。
1.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要想达到效用最大化,生产要素就必须配置到最需要的地方。保险混业经营可以使保险公司与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共享客户资源,使生产要素在不同的金融机构之间得到充分流动和利用。一些大型的金融控股公司将具备超强的竞争力而成为金融市场中的多面手、巨无霸。从社会资金运行的角度来看,保险公司的资金和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的资金相互流动,共同促进社会储蓄高效率地向投资转化,更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
2.有利于形成规模效应。规模效应又称规模经济,即因规模增大带来的经济效益的提高。企业的成本包括固定成本和变动成本,在生产规模扩大后,变动成本同比例增加而固定成本不增加,单位产品成本就会下降,企业的销售利润率就会上升。保险公司参股银行、证券首先扩大了业务经营范围,使企业的营业收入增加。其次保险公司通过混业经营有利于减少银企之间信息不对称,更为深入地挖掘信息价值、更为广泛地分摊管理费用,以及更为充分地发挥信誉功效,有利于节约交易费用,分散风险,增加营业利润。再之如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这样的保险控股公司,可以通过合并财务报表,一方面防止各子公司资本金及财务损益的重复计算,降低金融风险;另一方面可以抵消部分子公司的盈亏,在最优化的利润规模下进行纳税,可以起到合理避税、获得最佳纳税成本的效果[1]。
3.有利于产生协同效应。协同效应是指企业生产、营销、管理的不同环节、不同阶段、不同方面共同利用同一资源而产生的整体效应。从事混业经营的保险公司通过多元化的收购兼并,尤其是银保合作,为消费者提供一站式服务,可以产生巨大的协同效应,包括管理上的协同效应和财务上的协同效应。实行混业经营的保险公司,首先通过地区的互补性、业务的互补性和业务交叉性产生所谓的交叉业务上的优势互补,形成范围经济;其次银保相互参股后产品单位成本随着采购、生产、营销等规模扩大而下降,形成规模经济;再之保险参股银行之后,可以利用银行强大的网络、人才等资源,减少保险公司重复的岗位、重复的设备等而节省相应的资源,从而达到流程、业务、结构优化或重组。而且保险公司通过成本的节约提高收入、改进服务质量,通过纳税筹划可以产生财务上的协同价值,从而大幅度降低保险业务经营的成本和费用,可取得比经营单一的保险业务更高的营业收入;同时由于银行、证券、保险等业务具有不同的周期,综合化经营削平了收益的波动,有利于保险公司保持稳定的经营业绩和持续经营。
4.有利于保险创新。保险公司参(控)股或与银行、证券等其他金融机构合作,实行混业经营,能够更方便快捷地开发和销售更多复合性的保险产品,满足消费者对投资理财产品需求日益增长的多元化需求。如近年来保险公司和银行推出的某些投资理财产品,就是结合了银行和保险的优势而设计的,不仅满足了投资者投资保障的需求,而且也满足了投资者储蓄的需要。保险公司混业经营不仅在保险产品方面做到了创新,而且在销售渠道、技术手段等方面也实现了创新,如保险公司与银行合作推出的银保业务,银行、证券、保险三方合作的投资联结型保险等。
二、保险公司混业经营的劣势。
1.易形成垄断经营。保险控股集团内部的各子公司或者参股的银行、证券等其他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就易限定客户选择的服务机构或者向客户强制销售与之相关的金融产品。作为全能型的机构,在资金实力、品牌宣传、营销网络、费用控制等方面的优势是显而易见的,所以在市场上混业经营者会对那些单一业务的经营者形成挤压[2],进而形成垄断。
2.经营风险增加。保险混业经营不仅易形成竞争垄断,而且随着交易规模的扩大,混业经营还会使风险不断地集中。目前我国保险公司进行保险混业经营主要是通过参股或控股其他金融机构,组建保险控股集团等方式进行的。保险入股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所面临的风险:一是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关联交易带来的风险集中与蔓延;二是可能造成银行信誉风险外溢;三是因缺乏经验造成的管理风险;四是有可能产生资本重复计算等。对于组建保险控股集团的企业而言,所面临的风险主要是集团内部交易风险的集中,因为控股集团内部可以实现资源共享,不同业务部门的联系日益增强,不再相互独立,形成一个业务和资金链,当某个业务部门经营出现亏损或者失败之时,风险将会沿着这个链条传播到其他的部门,从而使风险快速传播。美国“次贷”危机所引起全球经济危机很真实地演示了风险的可传播性及传染性。
3.监管难度加大。保险公司实行混业经营给我国监管机构带来的首要难题就是监管难度的加大。
监管难度增大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在于我国对金融监管长期以来严格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而我国现在的国情是混业经营正处在萌芽状态,这种模式可能会导致监管和合作方面的困难,增加交易成本,造成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降低监管效率[3]。其次在于保险与银行和证券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将带来风险的集中与风险蔓延,而金融监管机构对其交易的合理性和复杂性难以辨别,对风险不易判断,监管难度将大大增加。如美国的“次债”危机和法国兴业银行的惨剧,都清楚地告诉我们在混业经营中内部的风险防范与外部监管至关重要,它们往往决定着一个金融机构的生死。
三、保险混业经营的风险控制。
1.健全信息传递机制。信息不对称往往是风险产生的根源之一,因此信息的公开与透明是安全的保障。保险公司实行混业经营,必须健全信息的传递机制,增强经营和监管的透明度。对于健全信息的传递机制,笔者认为主要包括三个层面:第一层面要做到保险控股集团内部各子公司的信息应该透明、清晰,及时对相应的风险进行控制;第二层面是对客户和监管部门应做到信息公开,不能误导客户,让客户在信息公开透明的情况下自由选择,亦有利于监管部门及时收集相应的风险信息和调整监管措施,避免出现监管空白地带;第三层面是应加强国际间信息的交流,如今国际间金融合作日益密切,尤其是中国入世以后,中国金融向外国投资者敞开了大门,国际间合作加强的同时风险更易在国际间传递与放大,因此只有加强各国之间的信息交流,在信息通畅前提下的合作监管,才能更有利于跨国金融活动的监管。
2.构建风险评级机制。构建风险评级机制是实行风险分级监管的前提条件,笔者认为,构建风险评级指标不应照搬照抄外国的经验,而应在借鉴的基础上,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的保险公司风险评级机制。在制定风险评级机制的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对风险指标的制定不仅要重视各个财务性指标,更应重视那些非财务性的指标,应当把社会效益等非量化的综合因素考虑在其中;(2)对于控股公司风险的评级除了应区分存款类与非存款类金融机构,更应重视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对存款类金融机构的潜在影响评估;(3)对风险的评估不仅要重视静态的分析更要重视动态指标的分析。
3.设置内部交易防火墙。对于保险混业经营所带来的内部交易风险和关联交易的监管一直是摆在金融机构面前的一道难题,目前国内学者对内部交易监管的策略倾向于设置内部交易防火墙。建立金融控股公司防火墙首先要通过对控股公司内部不同类别的内部交易风险进行评估,从而确立适当的防火墙“级别”;然后再具体对金融控股公司内部交易性质、规模等内容提出要求,对高管人员之间相互兼职等公司治理内容提出规范[4]。笔者认为对内部交易和关联交易所带来的风险,除了要控制总量以外,还应在内部交易和关联交易的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的控制,通过控制渠道循序渐进地控制总量,更利于防范系统性风险。但是该方法的难点在于如何确定各交易的环节以及在各环节如何设置防火墙。
4.加强过渡期外部监管。我国目前处于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过渡时期,因此对于保险公司的外部监管结构,我们既不应再完全实行过去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也不应完全照搬国外综合集中监管的模式,而应结合过渡时期的具体情况建立过渡时期的监管模式。首先我们应该了解过渡时期保险业混业经营的情况,目前保险公司实行混业经营的方式一是组建保险控股集团,如中国平安保险集团;二是采取保险、证券、银行合作的方式。因此我国的分业监管的模式有其合理性,但是应该有所创新,对于这种新的经营模式人民银行应该在保监会、证监会、银监会之间组建一个协调机制,让三者能够信息共享,避免重复监管和监管空白的发生。当然构建我国的监管体系,离不开严格的立法,对于目前我国这种保险控股集团的混业经营还未有明确的法律政策出台,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让监管有法可依。
参考文献:
[1]洪琛。金融混业背景下中国保险业经营的模式选择[J]。现代经济,2009(4):82.
2009年9月,中国银监会下发《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执行的通知》,要求自2009年起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等按新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具备条件的可以前执行。作为国内最先由农村信用社改制组建的地方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A农商行高度重视《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工作,从2008年基础准备,到2009年按监管部门要求更新架构,到2010年1月成功上线,历经了一年多的曲折。
一、A农商行在新企业会计准则实施过程中遇到主要问题
(一)新准则系统实施方式选择难两全
从国内银行业实施新会计准则情况来看,主要有二种方式:核心数据转换方式;报表转换方式。二种方式有本质的区别:核心数据转换方式,直接修改核心系统和基础业务数据,是最完整、最彻底的,但投入大、周期长、风险高,稍有不慎会影响正常业务开展;报表转换方式,通过外挂新准则系统,核心业务数据变动较小,周期短、投入小、风险较低,但是脱离了财政部实施新准则的初衷,只能作为中短期行为,无法适应未来需要。二种方式,各有利弊,无法二全齐美。
(二)公允价值运用存在一定困难
①公允价值确定和计量存在一定困难。目前我国金融产品交易市场还不成熟,大量金融产品不存在活跃的交易市场,并且缺乏经验数据。定价方式、估值模型、折现率等需依靠财务人员专业判断,很难确保公允价值的“公允性”。如果把握不好,容易被利用,作为银行盈余管理的手段;②容易人为造成资本波动。在商业银行,通常会采用交易账户来对其银行账户中的利率风险进行套期保值,然而实际操作中,往往部分金融工具采用公允价值,部分金融工具仍采用摊余成本,在这种混合公允价值模式的不对称性,往往会引起银行收益及其资本的不必要人为波动,进而影响资本充足率;③公允价值的滥用容易对金融机构带来不良影响。公允价值本身应根据市场的因素来进行交易价格和资产价值确定,市场因素本来是客观的,但由于市场存在许多的不确定性因而导致公允价值的滥用,以致对金融机构带来诸多不良影响。
(三)资产减值准备执行难度大,且与监管部门要求有差异
按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的通知(以下简称《指引》),银行应当按照谨慎会计原则,合理估计贷款可能发生的损失,及时计提贷款损失准备,而新准则要求,采用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的方法,按照金融资产的期末账面价值与该金融资产按原实际利率折现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差额,确定计提减值的金额。二者有较大差异。
此外,原贷款减值准备的监管标准等同于会计标准,监管部门通过对银行贷款五级分类的检查,可以对贷款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准确、充分做出判断,并有利于银行间相互比较。但新准则的实施,导致贷款减值准备方法与原先监管方法发生了分离,这使得监管当局无法直接对银行减值准备计提行为进行有效监督、比较,从而增加了监管难度。另外新准则要求,商业银行有客观证据表明贷款发生减值的,才应当计提减值准备,这与银行监管的审慎性要求存在着矛盾。
(四)实际利率法难以广泛应用的问题
实际利率是指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当前账面价值所使用的利率。按新准则要求,商业银行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账款以及其他金融负债等金融工具需采用实际利率法计量,准确核算摊余成本。
在商业银行实际操作中,贷款及部分金融资产和负债的实际利率的确定,主要基于银行人员对未来现金流的专业判断,在当前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下,难以准确预计,如对实际利率进行频繁调整,势必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对核心系统数据处理能力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实际利率法的广泛应用相当复杂和困难。
(五)新会计准则实施与推进缺乏大量专业人员
新会计准则是我国会计历程的一项重大改革,全新特点决定了它,主要以原则性、导向性为主,权威部门无法在各项实务操作上给予更多具体明确的指导。日常操作中,大量业务处理需依靠银行内部专业人员的职业判断,这对专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能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和挑战。
二、针对上述问题,A农商行采用的应对措施
(一)根据客观情况,选择最合适的新准则系统实施方式
针对新准则系统实施,存在核心数据转换和报表转换二种方式,A农商行立项时,对二种方式进行了全面、综合的比较,最终决定采用第二种方式。主要原因是:①风险成本因素,当前采用第一种方式的大都是大型商业银行,其核心系统往往为自行开发,其自身IT开发力量较强,系统实施经验丰富。而绝大部分银行不具备此条件,只能通过自行开发或与国内知名软件商联合开发外挂新准则系统软件,通过对核心业务数据和财务核算数据的转换,实现新准则系统报表;②成功案例因素,对于第二种方式,国内银行较多采用,成功案例较多,可吸收借鉴,系统实施周期短、成功率较高;③政策不确定因素,通过第二种方式,对核心业务数据修改小,如遇会计准则更新或监管要求变化,可及时进行系统升级调整,不会对核心系统造成重大影响;④长远发展因素,从长远来看,终将采用修改核心系统的方式,采用目前方式,可有效总结、积累相关经验,为最终核心系统全面改造奠定坚实基础。
(二)采取审慎原则,规范公允价值应用范围和运用方式
A农商行在采用公允价值时,采用较为审慎的态度:严格控制交易性金融资产与负债规模,规范管理可供出售类金融资产操作。综合考虑国内活跃市场因素,合理规定公允价值的使用范围。对于尚不存在活跃市场或不能持续可靠取得市场价格的金融工具原则上不使用公允价值计量。
此外,对于因采用公允价值的计量导致银行资本的波动问题A农商行主要通过稳步提高资本充足率来应对。截至2009年12月,A农商行资本充足率已达13.89%,高于巴塞尔8%的规定,较高的资本充足率保证,增强了风险抵御能力。
(三)暂缓新准则在贷款资产减值方面的推行,以满足现有监管要求
新准则关于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方法,特别是贷款减值准备计提方法与目前国内商业银行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方法,有较大差异。A农商行在实施时认为:
从计提范围及方法来看:①虽然《指引》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大于新准则,既包括有客观证据表明发生减值损失的贷款,也包括发生减值的证据尚未识别,但未来有可能发生损失的贷款。但新准则贷款组合减值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两者之间的差异;②在计提方法上,《指引》采用固定比率和专项认定的方法,新准则要求对贷款进行单项及组合减值测试,通过现金流贴现模型、迁移模型等方式计量减值。需考虑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贷款本息的偿还情况,抵押、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担保人的实际担保能力等情况。新准则更显科学和合理,而《指引》更显审慎,二者各有利弊。
从实际操作来看,采用原方式更具可行性。采用《指引》对贷款减值准备的计提采取了固定比率法,即按贷款五级分类情况,分别按1%、2%、25%、50%、100%的比例计提,执行上较为简单清晰,同业间可比性强,并且符合当前监管要求。而新准则在计提贷款减值准备,对商业银行专业人员技能、风险管理水平、信息处理技术要求较高。且当前商业银行贷款损失的历史经验数据缺乏,未来现金流数据主要依靠客户经理或风险管理部人员的估计或判断,担保物价值、抵押物变现价值等都需要专业人员判断,因此在具体操作中存在很大的主观性,操作风险较大。
综合上述因素,A农商行暂时沿用《指引》相关要求,并通过利用银行内部评级体系和利率风险管理工具,计提充足的资产减值准备,以覆盖资产的预期损失和利率风险损失,力图达到新会计减值准备计提效果,真实反映银行潜在风险,提供更加准确的信息。
(四)坚持稳步推进原则,逐步推广实际利率法应用。
按新准则规定,商业银行绝大部分资产、负债均需按实际利率法进行计量核算。 A农商行在实际利率法的推行中,坚持稳步推进原则:①对于债券类投资、回购、拆借等金融资产和负债,通过新准则系统,操作人员及时录入溢、折价金额及相关费用,系统自动精确计算日实际利率,并依据业务操作指令,准确核算各项金融资产、负债的摊余成本、利息调整、收支金额;②对于贷款、存款等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因国内理论研究和成功案例经验欠缺,对现有核心业务系统改造难度过大,所以暂不深入推行。只通过测试项目,对案例进行理论性研究,逐步积累相关数据和经验,待时机成熟后,全面推广。
(五)切实加强内部学习和培训,积极开展外部交流和研究。
为顺利实施新会计准则,A农商行在2009年初,从各部门抽调多名业务骨干,赴上海财经大学,参加了《新会计准则实施》封闭培训。通过专家、教授的全面介绍、重点讲解和案例分析,使这些种子人员,初步具备了新会计准则实施的能力,回行后,通过内部培训和日常辅导,使新会计准则知识,从点到线,从线到面,起到了星火燎原效果。
此外,A农商行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参与监管机构组织的新会计准则研究讨论,不定期组织相关业务部门与其他商业银行进行业务交流,就新准则实施推广,各商业银行间相互取长补短,更加速了先进经验的总结和积累。为新准则实施和推进,提供了理论基础。
新会计准则的实施是一个长期工程,随着实施的推广和深入,对商业银行从业人员专业知识、业务技能要求也越来越高,这就决定了商业银行新准则培训需立足长远,系统性规划。只有银行各层次人员充分了解新准则背景、掌握新准则的精髓、领会新准则实质,具备新准则知识技能,并在具体业务中广泛应用,才能真正达到新准则实施的初衷:采用国际化标准,实现现代化管理,参与国际化竞争。
参考文献:
[1]季春泉;, 新会计准则对银行业的影响分析[J]. 现代商业 20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