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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环境保护现状分析范文

发布时间:2023-12-06 10: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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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环境保护现状分析

篇1

中图分类号:P2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7)04(a)-0139-02

海洋地理信息学科理论的不断丰富,为世界各国了解海洋地理环境提供了参考信息,确保地理信息相关问题的高效处理。提高对海洋地理信息的采集、分析与处理的正确认识,可以为海洋地理环境研究工作开展提供科学的参考资料。实现这样的发展目标,应构建功能强大的海洋地理信息系统,促使海洋地理环境相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得以快速处理,为海洋地理环境研究工作推进注入活力。同时,地理信息系统(GIS)经过多年的发展,在海洋渔业、资源开发等方面取得了许多重要的成果,也为海洋地理信息系统(MGIS)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因此,需要从以下不同方面对该系统应用现状及发展趋势进行探讨。

1 海洋地理信息系统概述

海洋地理信息系统研究是在20世纪60年代由美国国家海洋测量局在航海自动化制图中提出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对海洋数据管理及数据库系统的显示功能进行了深入研究,对海洋地理信息三维空间建模分析展开了讨论。随后,美国、英国等国家的海洋地理科学家实现了数据模型系统构建,为海洋地理信息空间分析提供了参考依据。

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了海洋地理信息系统研究,并提出了“以海岸链为基线的全球数据库”的构想。资源与环境信息系统也逐渐成为了国家的重点研究项目。自90年代中期开始,在全球地位及遥感技术的支持下,开展了海洋带空间研究,并对海洋地理数据进行了分析与管理。当前“海洋渔业遥感信息服务系统技术和示范试验”专题活动的开展,对渔业方面海洋地理信息系统研究产生了较大影响。

在长期的实践活动总结分析中,发现计算机硬件与软件系统共同支持下的GIS能够对空间地理信息进行高效采集、存储、分析与处理等,可以进行三维空间内的可视化研究。因此,构建海洋地理信息系统(Marine Geographic Information System,简称MGIS)中可借助GIS的优势,加强对海洋环境的深入分析,获取丰富的海洋数据,以便适应海洋科学的发展要求。海洋地理信息系统构建融合了海洋科学、计算机科学、测绘学等多种学科,并借助GIS、数据库等技术的作用,扩大了其实际的应用范围。

MGIS是在计算机硬件条件和软件系统的支持下,以海底、海面、水体、海岸带及大气的自然环境与人类活动为研究对象,对各种来源的空间数据进行处理、存储、集成、显示和管理,进而作为平台为用户提供综合制图、可视化表达、空间分析、模拟预测及决策辅助等服务,并且结合Web技术可以实现海洋数据和相关MGIS功能的实时共享,逐渐优化了海洋科学发展中各类数据的管理方式。

2 当前MGIS的应用现状分析

2.1 海洋渔业方面的应用分析

在可靠的MGIS系统及软件的支持下,海洋渔业的发展速度正在加快。一些发达国家通过建立海洋环境模拟实验室,结合海洋地理信息系统(MGIS)的优势,促进了海洋渔业发展。相对而言,我国在这方面的研究起步较晚,在国家专项资金的大力扶持下,构建了性能可靠的GIS平台,并采取设置数据库的方式,实现了海洋渔业的生产调度指挥,并在渔业渔政综合管理系统的作用下提高了海洋渔业信息采集效率。这些方面的内容,都与MGIS密切相关。

2.2 海洋资源开发与管理方面的应用

为了提高海洋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效率,获取更多的矿产资源,应注重MGIS空间分析功能与虚拟现实技术的合理运用,全面提升海洋资源开发中的综合管理水平。灵活运用MGIS,可以为海洋资源综合评估提供可靠的参考依据,构建出科学的海洋油气评价模型,确保海洋资源开发作业高效性。同时,结合MGIS的作用注重海洋地理空间遥感信息的合理使用,有利于构建出可靠的海洋数据库,全面提高海洋资源开发与管理工作质量。

2.3 海洋环境评价与保护方面的应用

海洋地理环境复杂,各种环境因素的客观存在影响着海洋环境评价结果准确性。因此,需要注重海洋地理信息系统的构建与应用,以动态化、可视化的方式增强海洋环境评价结果的合理科学性,并为海洋环境保护提供策略。在MGIS的作用下,可以为海洋环境质量评价、保护提供科学的参考依据,并通过设置基础平台的方式实现海洋环境动态分析、三维空间动态模拟分析、流场动态显示等,为灾害预测、海洋环境保护等提供参考信息。

2.4 区域海洋综合管理方面的应用

作为地球表面最为活跃的自然区域,海洋带的存在丰富了海洋科学的研究内容。针对海洋中包含的丰富矿产及生物资源,运用MGIS可以对蕴藏这些资源的专属经济区进行科学的考察、监测、规划与管理。有利于提升区域海洋综合管理水平。同时,在海洋地理信息系统的作用下可以对海域海图及相应功能的划分、海上石油平台、遥感影像等进行综合管理,为区域海洋综合管理提供了强大的信息系统支撑。

3 海洋地理信息系统应用中所面临的问题

3.1 缺乏有效的数据,数据异构性突出

虽然海洋探测技术和相关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环境、生物、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等数据资料呈指数增长,但是由于海洋面积广阔,这些数据资料往往分布离散,而且由于信息技术更新速度快,以往调查获得的许多数据由于精度不够、存储格式不统一、数据字段不足等种种原因无法使用于MGIS,需要挖掘与提取所需的信息,M一步开展大范围的海洋科学调查,同时注意海洋科考数据精度的进一步提高。与此同时,由于海洋科学考察工作开展中需要多种专业设备、多个部门的协调配合,实际的工作开展中往往存在着数据结构标准、存储格式、空间参考标准等不统一,加上海洋数据采集精度、图像分辨率等有所差异,致使海洋数据异构性对MGIS的实际应用造成了影响。

3.2 数据难以进行有效表达,缺乏专业MGIS软件

海洋环境复杂,与其相关的数据和事物难以进行直观、形象的表达,加深陆地测绘中获取的地理信息数据、比例图等难以应用到海洋研究中,影响着相关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加上海洋科学在处理实际问题中对其中的要素场未进行合理的组织表达,致使海洋数据表达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同r,当前构建海洋地理信息系统中经常采用的是传统的GIS软件处理模式,为充分地考虑海洋数据的离散型,加大了海洋三维甚至四维空间数据处理难度,客观地决定了重视专业MGIS软件开发必要性。

3.3 开放性有待增强

由于海洋调查通常都耗了大量的人力物力,部分数据在军事、国防建设上也具有重要价值和意义,海洋数据通常保密性较高,但是大部分非保密海洋数据由于所在系统开放性不足及不同系统间构建标准不一等原因无法实现数据和服务的共享,影响了实际的研究工作效率,降低了海洋数据利用效率,造成了相关信息资源浪费。这些内容客观地说明了MGIS系统未来建设中开放性有待增强。

4 未来MGIS的发展趋势分析

4.1 Web技术与MGIS技术的有效结合

由于当前我国拟在MGIS研究中主要依赖于科研机构及政府的相关部门,难以实现资源共享,造成了海洋信息资源浪费。因此,需要注重Web技术与MGIS技术的有效结合,通过在Web上各类空间数据,确保用户能够通过计算机网络浏览到这些数据,从而为空间数据高效利用、各类决策制定等提供参考信息,减少MGIS重复建设,保持信息资源利用高效性的同时全面提升MGIS研究水平。

4.2 不同维度MGIS与虚拟现实技术的结合,实现MGIS产业化

相对而言,海洋环境更为特殊,在开展研究工作时需要注重三维空间、四维空间数据使用,并保持这些数据的表达效果良好性。因此,需要注重虚拟现实技术与不同维度MGIS的有效结合,实现虚拟环境中海洋环境的模拟分析,增强海洋数据表达效果,提升对海洋环境研究过程中的整体感知水平,促进MGIS的快速发展。同时,需要结合MGIS产业化的发展趋势,重视其产业化发展,开发出更多的专业MGIS软件,运用各种技术手段及科学决策,实现MGIS产业化。

4.3 多学科融合,全球尺度MGIS的有效把握

作为一种多学科交叉的综合科学,MGIS建设中需要充分地考虑多学科的优势,确保其在测绘、遥感、地理空间分析、管理等方面应用中具有良好的效果。因此,未来MGIS建设中应注重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管理科学等多学科融合,最大限度地满足使用者的实际需求,推动海洋科学的稳定发展。

5 结语

丰富的海洋资源,对世界各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强大的GIS技术支持下,MGIS的发展速度正在加快,逐渐应用于海洋各领域。与此同时,当前我国在海洋地理信息系统(MGIS)应用方面面临着较大的挑战,需要不断加大对这种先进技术的研究力度,促进海洋科学的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徐海龙,马志华.我国海洋渔业地理信息系统发展现状[J].海洋通报,2012(1):113-119.

篇2

1 我国海岛生态保护的法律机制现状分析

(一)我国海岛生态保护的法律框架

海岛生态保护是海岛生态系统保护的简称,系海岛开发中的首要问题和海岛保护的重点。我国海岛生态保护基本形成了由单行法、与海岛生态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政府文件共同组成的法律体系。

我国现有的海岛保护专门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它是一部以保护海岛生态为目的的海洋行政法律。除此专门法之外,《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土地管理法》、《野生动物法》等单行法也适用于海岛生态环境保护。另外,还有一些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文件,以舟山群岛为例,浙江省司法厅在2011年就颁布的《关于法律服务海洋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法律服务海洋经济”的范围包括推动海岛开发、促进滨海旅游业发展和保护海洋生态环境。舟山市政府也先后出台了《舟山生态市建设规划》、《舟山市海洋功能区划》、《舟山市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规划》、《舟山市海洋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等一系列文件。

(二)海岛生态保护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第一,立法体系虽已基本形成但尚不完备。建国以来,我国出台了三十余部与海岛生态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海岛生态保护的法律法规在数量上虽然庞大,但多停留在规章层面。分散的规章制度之间又缺乏统一协调而未能形成完整的保护体系。

第二,海岛管理体制明确性有待加强。海岛资源的多方位性决定了海岛生态保护必然涉及众多的部门。以舟山群岛为例,从横向看,舟山群岛的海岛保护问题涉及渔业资源保护的渔业部门,生态环境保护的环保部门,资源开发方面保护的国土资源部门等。而从纵向看,有舟山地区性部门、浙江省级和国家部门保护的要求。众多横向纵向的管理部门权责交叉,导致缺乏明确的管理体制。

第三,海岛经济发展的差异影响生态保护。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矛盾目前仍然存在甚至将长期存在,对于“靠海吃海”的当地居民来说海岛自然资源是致富原料。我们知道,只有在保障其生存权发展权,提高生活水平的基础上才能落实海岛生态保护相关法律的实施。因此,一味惩治禁止而不疏导的执法模式只是治标不治本。形成完善的立法体系,考虑经济对海岛生态保护的双刃剑效应,是当前舟山群岛生态保护法制完善的重要要求。

2 完善舟山群岛生态保护法律机制的构想

(一)健全海岛立法体系的若干建议

我国海岛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基本框架的构建是我国保护海岛生态环境和科学发展海岛经济的法律基础。健全舟山海岛生态立法体系需要我们在惯彻《宪法》原则的前提下,综合考虑《海岛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矿产资源法》、《野生动物法》等多个部门法,做好各善部门法之间的衔接工作,对法律上空缺的部分加以弥补,对各部法律间的冗余加以革除。

(二)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若干建议

要保护海岛生态环境,首先要从环境影响评价制工作出发。建立并完善环评制度与公众参与制度,使建设单位、政府部门、社会团体、普通公民都能够参与到海岛开发的环评活动中,拓展参与对象、推动信息公开、健全反馈机制尤为重要。

(三)完善海岛开发许可制度的若干建议

浙江省在海域使用权申请审批管理中设立了分级审批的制度,但这也为地方政府化整为零,始终将审批权限制在自己管辖范围内提供了可能。舟山建立海岛开发许可制度在立法上的可行性可以从以下三点考虑:第一,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政府掌握海岛开发许可权力的法律渊源;第二,许可作为一项行政授权,我国的《行政许可法》为海岛开发许可提供了行政法律依据;第三,上文中的环评制度为海岛开发许可法律制度解决了技术层面的问题。国内许多海岛都曾经走过“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对海岛产生巨大危害。因此,保障舟山群岛海岛生态应严格规定开发许可证的申请程序和设置上诉机构,明晰海岛物权和管理权限,理顺各方责、权、利关系,严格限制破坏污染海岛环境的行为。一旦出现问题,就应该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做到有法必依,有责必究。

(四)设立生态自然保护区的若干建议

在脆弱的海岛上建立自然保护区是保护生物多样性,防止生态恶化并有效可持续开发海岛自然资源的有效举措。纵观国际经验,在海岛自然保护区立法上采取开发模式的不在少数,采取保护模式的也如恒河沙数。为更好地对海岛独特而脆弱的生态环境进行保护,在兼顾的基础上,舟山有必要在海岛生设立自然保护区工作的方面以保护为主。

首先,可以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与《自然保护区条例》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在舟山群岛,尤其是无人区岛屿上设立自然保护区。在保护海岛生态的同时发展生态旅游,建立生态旅游和休闲度假旅游的共生发展模式,实现生态与经济的和谐发展。

其次,在制定海岛自然保护区制度的时候,舟山应当着眼于长远利益,将生态旅游、循环经济的理念上升到法律层面,认识到海岛自然保护区有别于经济价值的生态价值,当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相冲突时偏重于生态保护。

最后,加强自然保护区价值的教育宣传也是落实设立海岛生态自然保护区规章制度的重要内容。

(五)生态补偿制度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中确立了生态补偿的基本原则。如发现海岛开发中出现对海岛生态的严重破坏因素,则有必要提前收回海岛使用权。关于提前收回使用权的补偿问题,在《海域使用管理法》有相关规定,但对于怎样确定补偿标准的问题还未予明确。因此,舟山群岛在任命“岛主”的同时,从保护海岛生态环境的角度出发,应当完善海岛使用押金制度,规范提前收回海岛使用权的生态补偿规章制度。

另外,最高法院曾出台《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若干意见》,要求各级法院依法受理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代表国家提起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同年,浙江省检察院和环保厅联合出台了《关于积极运用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加强环境保护的意见》,明确指出各地检察机关和环保部门要积极探索环境公益诉讼,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与当地人民法院协调先行试点。因此,舟山作为浙江省特殊的一个以海岛组成的市,有条件也有必要向浙江省申请设立环境公益诉讼试点,建立有舟山特色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参考文献

[1]郭院.海岛法律制度比较研究[M].山东:中国海洋大学出版社,2006.

[2]张振克.当前我国海岛开发中存在的关键问题与对策[C].2010年海岛可持续发展论坛论文集,2010.

[3]夏淇波等.试论海岛开发利用与法制保障――以浙江省依法开发舟山群岛为例[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2(02).

[4]刘晓林.中国立法保护海岛生态[J].资源与人居环境,2009(08).

[5]周珂,谭柏平.论我国海岛的保护与管理――以海岛立法完善为视角[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01).

[6]徐祥民.生态保护优先:制定海岛法应贯彻的基本原则[J].海洋开发与管理,2006(03).

[7]孙鹏鹏.我国海洋资源与环境立法的完善[D].中国海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

[8]李人达.海岛生态保护法律制度研究[D].中国地质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

篇3

一、引 言

为正确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9次会议已于2011年1月10日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并于201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这是我国开始从司法层面将海事损害赔偿问题作为一项相对独立的工作内容,进行有力尝试的重要举措。

二、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现状及处理中存在的不足

(一)现状分析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数据显示,2007年我国沿海进出港船舶除客船外,共2181907艘次,其中油船占8.63%,非油轮占91.37%,在进出港的非油轮船舶中,1000总吨以上船舶占进出港船舶总艘次的33.17%,占总载重吨的86.00%。随着船舶大型化,一艘大型散货船和集装箱船所载燃油可达到数千吨,有可能导致重大溢油事故的发生。由于大型船舶携带的重燃料油比其他油种对环境的危害更为严重,所以一旦发生污染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环境损失不可估量,而相应的赔偿机制也尚不完善。

(二)不足之处

1、相关立法不健全

当前,已有许多国际公约和国内立法对海上油污损害赔偿进行了相关规定,其中我国加入的有关船舶油污损害的国际公约主要有:《1973/1978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69/1992年油污责任公约》、《1992年油污基金公约》(仅对香港特别行政区适用)、《2001年船舶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国际公约》。除此之外,对于《1976年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1996年国际海上运输有害有毒物质责任和赔偿公约》我国尚未成为其成员国,并且后者至今仍未生效。

我国国内的有关油污损害赔偿的规范主要被摄入在《民法通则》、《海商法》、《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以及《海事诉讼特别法程序》、《民事诉讼法》等相关程序性的法律中。

由此可见,在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方面的立法上,我国还没有一部相对独立的立法对海上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加以规定。

2、海上油污损害赔偿水平总体较低

对于海上溢油污染,我国仍没有构成一个完整的能给污染受害人适当和充分赔偿的制度框架。在此,笔者通过对相关资料的比较分析,可以发现我国海上油污损害赔偿水平总体较低,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油污损害赔偿机制尚未健全。近年来,我国海域多次发生百吨以上溢油事件,但由于我国尚未建立起一套船舶溢油损害赔偿机制,总体赔偿水平较低,支付的赔偿也只是象征性的。

(2)油污事故赔偿比例较小,数额较少。根据统计资料,我国发生的中外油污事故合计平均每起平均赔偿407.4万元人民币,每吨平均0.26万元人民币。而1971年基金公约已经处理的55起事故,平均每起赔偿151.6万英镑,约是我国的4.8倍,平均每吨赔偿2612英镑,约是我国的13倍。

(3)清污水平低且经费不足。我国设备严重不足,清污能力低,对恶劣海况下在开敞水域作业的大型溢油回收处理几乎无能为力。另外,负责组织清污的是海事部门,清污费用没有稳定的来源,也使海事部门处于尴尬的境地。

(4)我国海上油污损害赔偿的赔付率低。我国是 1992 年 CLC 的成员国,2000 总吨以上的国际航线船舶要参加强制保险,而 2000 总吨以上的国内航线船舶只持有 《油污民事责任信用证书》,2000 总吨以下的船舶不要求强制保险。因此外轮引起的都得到了赔偿,而国轮引起的却难以得到充分有效的赔偿。

三、针对油污损害赔偿国际上的相关做法

海上油污损害赔偿在国际上早已引起了高度重视,目前,世界各国通行的海上油污损害赔偿机制大致有三种。

(一)依据两大国际公约确立的油污损害赔偿机制--多数国家选择

完全遵守两个国际公约,即加入《1969年责任公约》/《1971年基金公约》或《1992年责任公约》/《1992年基金公约》,按照国际油污损害赔偿机制处理。这种机制的油污损害赔偿主要靠船舶油污责任强制保险和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

(二)完全依靠国内立法建立的油污损害赔偿机制--美国模式

目前,完全依靠国内一整套油污损害赔偿机制运转的国家主要是美国。美国在1989年"Exxon Valdez"事件后,制定了《1990年油污法》。建立了"溢油责任信托联合基金"。

(三)国际公约与国内立法相结合的油污损害赔偿机制--加拿大模式

1971年加拿大在《航运法》中增加了防油污规则,使其成为世界上最早通过立法建立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的国家。加拿大建立了海上污染赔偿基金,1989年又对《航运法》进一步修改,扩大了适用范围,设立了新的船舶油污基金,使基金赔偿机制更加完善。

四、构建我国海上油污损害赔偿制度

笔者认为,上述三种机制各有利弊,我国应当从实际国情出发,参考国际先进经验,先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海上油污损害赔偿机制,分步实施,逐步提高,最终实现与国际接轨。

(一)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强制保险制度。

尽管我国已加入《责任公约》,根据要求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国际航行船舶也已经进行了强制保险,但对于2000吨以下的油轮,以及国内航线和沿海航线的油轮,特别是小型油轮存在很大的漏洞。因此,我国各港口应统一要求油轮出具强制保险证书或其他财务保证。同时建立直诉制度,可以更好地保护其利益。

(二)建立我国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

我国现在还不能加入《基金公约》,因为作为世界第二大石油消费国,加入意味着将成为《基金公约》的摊款大户。而我国的赔偿水平较低,加入在经济上很不划算,反倒还会因基金机制的一些不平等,使我国的总体利益受损。

基金设立目的是为了使我国船舶污染赔偿形成一个完整的机制,确保油污受害方能够获得充分的赔偿,清污公司持续发展,同时也减轻政府的负担,最终达到保护海洋环境的目的。因此,其目的应围绕以下几点展开:首先满足清污费用的需要,其次在油污损害超过船东责任限制的时候,对超过部分进行补充,再次根据《1992责任公约》,船东对于油污损害可以免责的时候,油污基金承担清污费用和受损方的损失;最后当责任方逃逸或者破产,无经济能力支付赔偿的时候,也转由油污基金承担赔偿。

(三)对海上溢油事故应采取的措施

溢油对不同岸线的影响是不同的,它们对溢油的敏感性也不同。溢油事故发生时,要根据各类岸线对溢油的敏感程度排列优先保护次序,以供决策者确定应急对策。

1.不断建设应对事故的长效制度 。(1)加大船舶安全检查力度 。(2)加强水上交通管理,减少船舶事故发生 。(3)开展专项整治 。(4)加大油轮管理力度 。

2.加强船舶溢油应急反应机制的建设,有效应对船舶污染事故 。(1)进一步建立完善船舶溢油应急预案体系。(2)建立船舶溢油应急组织管理机构 。

参考文献:

篇4

中图分类号:F 426 文献标识码:A

近年来,石油化工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屡有发生,尤其是去年发生的8・12天津滨海新区危化仓库爆炸事故,更是让人触目惊心,爆炸造成165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达68.66亿元。舟山市属海岛型地区,地域狭小,环境容量有限,石油化工企业一旦发生事故,就可能会对居民生命安全和附近海域环境带来严重的威胁。同时近几年公众对生活质量的要求以及安全环保意识都在不断提高,影响行业发展和社会稳定的时有发生。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推进,国家和地方政府对安全环保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石化行业的安全环保工作将面临更大的压力和考验。

一、舟山市石化行业面临的环保形势

(一)舟山海岛环境质量不容乐观

舟山是由群岛组成的地级市,国务院于2011年6月批准设立了浙江舟山群岛新区,使舟山驶上发展的快车道。近年来,随着舟山经济的快速发展,海岛陆地和近海海域环境质量却有不断恶化的趋势。受陆源污染的直接影响,舟山海域成为我国近岸海域环境质量形势最为严峻的海域之一[1]。根据2003年至2015年舟山市海洋环境质量公报,舟山严重污染海域(劣四类)面积占比从2003年23%上升到2015年48.4%,海域水质环境质量呈显著下降趋势,其中超标最多的是无机氮和活性磷酸盐。

舟山海域污染来源于工业废水、生活污水、海水中石油、氮、磷等有机物,农业的化肥、海水的养殖等。数据显示,随着舟山本岛及附近岛屿新建扩建油库、油码头数量的增加,油品进出、储运量增加,从而加重了舟山海域油类污染[2]。这些污染也是造成赤潮频繁暴发的主要原因。

(二)环保法律法规日臻完善,达标排放要求更加严格

自2000年以来,国家相继制定和修订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清洁生产促进法》《大气污染行动计划》《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一系列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这些法律、法规定和标准的出台给石化行业带来了深刻的影响。其中,《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都对各类污染物必须达标排放作了严格规定,特别是进一步明确了含油固体废物属于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处置的危险废物,含油废物违法处置被纳入刑法处罚。2012年,环保部还专门针对化工园区出台了《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从园区规划、环评制度、项目准入、环境管理和防控体系等方面提出要求。2015年4月16日,环保部和国家质监总局联合《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两项石油化工污染物排放标准,对石油化工各类污染物规定了较以前更为严格的约束性指标。2014年,环保部《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VOCs作为PM2.5的重要前体污染物,首次纳入“十三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近年来,浙江省和舟山市配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地方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为了满足国家和地方政府关于污染物全面、稳定达标排放的环保要求,无论是石化新建项目还是现有工程,必然要求石油化工企业大力推行清洁生产,研究和开发环境友好生产工艺和节能环保技术,进一步规范环保管理,研究并解决污染治理技术的难题,从而大幅度提高石化“三废”(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的治理技术水平和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可靠性。

(三)公众参与意识逐渐增强,舆论监督压力不断增大

随着生活水平和国民素质的不断提高,公众参与环保监督的意识在逐渐增强,政府也鼓励公众和非政府组织机构参与环保监督,石油化工企业一切生产经营活动及其可能引起的环境问题都在公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之下。前几年舟山市某石化企业发生的环境污染事件引起民众的担忧和上访,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对其主要污染物的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都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并规定了其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就要求石化企业必须努力提高绿色节能环保技术和环境管理水平,切实把环境保护纳入企业发展战略中优先考虑,全面履行好企业的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二、舟山市石化行业绿色环保技术需求分析

通过对舟山市石化行业现状分析,考虑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标准和污染减排约束性指标要求,结合国内外绿色石油化工生产技术的新进展,舟山市石化行业在绿色环保技术的需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绿色生态石化基地建设

石化基地生态绿色化发展模式与机制,石化基地产业链规划与招商,多目标绿色评价体系及化工生态园区设计规范与标准,石化基地环保技术开发创新体系,节能减排与清洁生产技术服务产业运行机制,石化基地建设对海岛海洋生态和周边海域潮流的影响。

(二)清洁生产技术

制备新颖绿色原材,以替换石油化工生产中惯用的氢氰酸、光气等剧毒原材[3];采用计算机信息技术和化工过程集成技术,降低水耗、能耗;化工装置的大型化、微型化、集成化和智能化,有利于节能减排,提高效率;开发环保高效的优良催化技术,防止设备腐蚀,减少废物和环境污染;开发特殊状态的反应体系和超常规状态的反应技术,提高反应效率,节约石化资源;生物质能、页岩气、煤层气等新能源在化工领域中的应用 [4]。

(三)污染防控与节能减排技术

海洋环境下石化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扩散分析,基于小波神经网络的“三废”污染监控技术体系研究,石化基地污染物总量控制技术,集成化石化废气净化及资源化利用技术,石化基地二氧化碳排放总量控制技术,石化基地恶臭污染防治技术,石化基地VOCs排放控制技术,节水型污泥处理技术、特种石化废水处理技术集成及废水深度处理回用技术应用与示范;石化基地净化水回用技术,石化基地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技术,储运油泥资源化利用,石化基地地下水、土壤污染监控及修复技术。

(四)石化环境监测与安全应急体系

环境事件危险源识别技术,石化基地污染物排放监测体系,海岛环境下绿色石化集聚区运行安全关键技术,石化基地近岸海域污染监测体系,污染排放浓度超标和生态环境安全预警机制,海岛环境下石化基地安全环保应急体系,石化基地HSE管理体系。

(五)其他技术需求

环境标准与信息化技术,智慧石化基地软硬件技术体系,石化基地舆情引导与社会责任关怀建设等。

三、 Y束语

像舟山这样的海岛地区,如何做好发展和环境“双赢”的文章,是极其重要而且迫在眉睫的课题。开发和使用环境友好石化生产工艺和节能环保技术,是解决石化行业发展带来的环境问题的根本出路。另一方面,随着经济与技术的全球化,我国石化工业在国际上也面临着产品和工艺技术的激烈竞争,为了迎接这种技术和产品竞争的严峻挑战,跟上国际上重视环境保护的趋势,也需要发展自己的环境友好的绿色石化技术和优质产品。因此需要认真研究产业政策和环境排放标准,加强环境友好石化生产工艺与节能环保技术攻关,大力推进石化产业升级,全面发展绿色环保技术,实现清洁化生产和循环经济。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石化产业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使石化行业真正成为舟山经济发展的引擎和龙头,为区域经济发展注入强大的动力。

参考文献:

[1] 王柳柱,朱望远,夏枫峰.基于ArcGIS的舟山近岸海域营养盐空间分布研究[J].浙江海洋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14,33(02):115- 119.

篇5

引言

海洋监测是研究海洋、开发海洋和利用海洋的基础。海洋发达国家的海洋环境监测历史长达百年以上,美国20世纪80年代就建立了全国永久性的海洋立体监测系统,英国、德国等国家也都在其邻近有利害关系的海区及大洋布设了以岸基监测站和浮标为主的海洋监测系统[1]。海洋观测由岸基、船基观测扩展到海基、空基、天基观测相结合的空-天-海洋一体化观测,正在向数字化、网络化方向迅猛发展,并逐渐发展成覆盖全球海洋和重点海域的立体观测网络[2]。海洋站是海洋立体观测网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海洋站开展的海洋环境监测工作是我国海洋工作中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海洋观测技术装备包括海洋观测平台装备及传感器,是海洋经济发展、海洋环境保护、海洋权益维护、海洋灾害预警、海洋科技创新等各项工作的必要支撑手段,在海洋强国建设进程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3]。海洋站的仪器设备是开展海洋观测、获取可靠的海洋环境监测数据的前提条件,是保证海洋监测数据质量的重要工具。而海洋站仪器设备的档案管理工作是完善海洋站仪器设备科学化管理和加快海洋站能力建设的非常必要和重要的管理手段。

1现状分析

档案是指人们在社会活动中形成并保存下来以备查考的文件,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海洋站仪器设备档案是指海洋站及其工作人员在从事与海洋相关的各项工作中产生并归档保存下来,具有查考价值的资料[4]。海洋站仪器设备档案管理是海洋站日常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也是海洋工作的一部分。海洋站仪器设备档案管理工作的目的是收集、保管、利用档案资料,使档案资料规范化、系统化、有序化,通过对档案资料多层次、多形式的管理,为海洋站的管理提供辅助决策,有效发挥档案资料的价值。海洋站仪器设备档案管理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1.1归档不及时

在海洋站仪器设备档案日常工作中,因涉及上传下达、部门沟通协调等问题,并且部门具体负责的人员因事务繁忙,有时会忘记仪器设备档案的收集、整理等工作,没能及时整理归档,造成仪器设备档案的归档不及时。

1.2档案管理人员专业水平不高

档案管理工作岗位需要既懂专业知识、专业技术,又懂电脑使用技术的人才,而海洋站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因各种原因很少参加档案管理类工作培训。有部分档案管理人员非专职人员,有时身兼多职,事务繁忙,且岗位不固定。

1.3经费投入不足

海洋站仪器设备档案的递增速度比较快,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虽然海洋站每年的业务运行经费包含了档案管理的费用,但对仪器设备的档案管理工作,愿意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的单位不多。

1.4重纸质档案轻电子归档

海洋站仪器设备纸质档案进行归档时,大部分工作人员认为没有必要归档档案的电子版,仅仅归档纸质版档案,在收集的过程中也没有保存档案的电子版。

2改进海洋站仪器设备档案管理对策

2.1增强意识并重视档案管理工作

海洋站人员应充分认识到海洋仪器设备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并及时归档,在海洋站日常的管理工作中加强档案管理规章制度、重要性等的宣传。营造重视档案管理的良好氛围。

2.2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档案管理

对海洋站仪器设备的预算编制、申购、招投标文件、合同、使用说明等收集、整理、移交归档等流程制定相应的制度,建立完整的分类体系,并在执行的过程中不断完善[5,6]。仪器设备档案由档案资料室集中管理,实行借用登记制度,并约定归还日期,按时归还。实现档案管理的规范统一,有章可循。

2.3加强队伍建设,逐步提高海洋站仪器设备档案管理技术水平

档案管理人员要熟悉档案业务,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和掌握档案行业标准,树立高度的工作责任心,积极参与档案学术研究,不断提高理论研究水平[7]。随着现代档案学的发展与现代科技的进步,海洋站的档案管理人员应与时俱进,不断运用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管理档案,逐步提高海洋站的档案管理技术水平。同时,要有规律地对现有档案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使档案管理人员掌握正确的档案管理方法,完善知识架构,做到学以致用。

2.4有效发挥主观能动性和爱岗敬业精神,强化职业道德教育

档案管理是一门专业性较强的工作,要求档案管理人员有高度的工作责任感、良好的职业道德、办事细心的工作态度、乐于奉献的工作精神[6]。

2.5纸质与电子档案同步管理

重视海洋站仪器设备档案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在对仪器设备档案进行收集整理的基础上,及时进行档案数字化工作,要加强对电子档案的管理,实现纸质版档案与电子版档案同步管理。做好电子版档案的存储及备份,为以后的海洋站档案管理工作提供便利,最大限度地避免因自然或人为因素造成档案丢失或损毁。

2.6做好档案的防火、防霉与空气净化工作

档案的防火、防霉与空气净化是档案保护工作的一项重要的内容,是海洋站的重要工作之一。这项工作的好坏将直接影响海洋站仪器设备档案的完整与安全[8]。因此,十分有必要重视档案的防火、防霉与空气净化工作。

2.7加大档案管理经费投入

根据上级部门和档案管理规范化、标准化的要求,按照防盗、防火、防潮等标准,配备防盗门窗、消防器材、空调设备等。将档案人员培训、档案室建设等档案管理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并确保经费按照预算执行。

3结束语

档案是一项重要的信息资源,档案管理工作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的管理工作。海洋站的档案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更好地利用和管理这些具有独特应用价值的信息资源,为海洋站的各项工作提供指导和帮助。作为海洋站人员,特别是档案管理人员,应重视此项工作。

参考文献

[1]戴洪磊,牟乃夏,王春玉,等.我国海洋浮标发展现状及趋势[J].气象水文海洋仪器,2014(2):118-125.

[2]李颖虹,王凡,任小波.海洋观测能力建设的现状、趋势与对策思考[J].地球科学进展,2010,25(7):715-722.

[3]罗续业.论海洋观测技术装备在我国海洋强国建设中的战略地位[J].海洋开发与管理,2014(3):37-38.

[4]曹淑霞.图书馆档案管理工作探析[J].档案管理,2014(6):86-87.

[5]周云霞.医院设备档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档案管理,2009(6):91.

[6]王金凤.信息时代档案人员素质培养与提高途径[J].档案管理,2014(6).

篇6

中图分类号:X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11-0055-02

福建省位于23°33'-28°20'N、115°50'-120°40'E,属于亚热带海洋性季风气候,年平均气温1512℃-2212℃,年降水量1159-2463mm,年日照时数1251-2158h。2003年末全省总人口3488万;土地面积12114×104km2,其中山地丘陵占80%以上,有“八山一水一分田”之称;森林资源丰富,是我国南方的重点林区之一。福建省地处中国东海之滨,海岸线长度3324km,居全国第2位。福建省沿海属亚热带海洋和大陆架浅海,是寒暖流交汇的地方,鱼、虾、贝、藻种类繁多,经济鱼、对虾、扇贝等海珍品资源丰富,是我国的主要渔区。

根据福建省政府新闻办的2009年福建省环境质量状况来看:全省生态环境仍较脆弱,生态破坏趋势尚未得到根本遏制,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使环境资源面临着更大压力。因此,福建省环境资源保护的工作任重道远。

1 加强福建省环境资源保护地方立法的重要性

福建省环境资源保护总体较好,但应清醒地认识到其所仍然面临着一系列挑战。如人均耕地少,地力下降;森林结构不合理,破坏严重,外来物种对局部流域和区域生态体系统造成危害;海洋资源长期高强度开发利用带来的负面影响;工程建设与矿产资源不合理开采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畜禽养殖业污染比较严重,农用化学品使用对环境生物造成污染;台风等自然灾害频繁发生,防灾减灾任务仍然很重等。

强制的法律规范手段和法律法规是环境资源保护的重要力量。中国目前已经颁布并实施的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有《可再生能源法》、《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专门的环境保护法律以及《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20多项环境保护行政法规。但是,由于福建省保护环境资源的地域性、特殊性和重要性等原因,现实要求福建省地方立法机关必须立足于实际,坚持科学发展观,为促进福建省地方各项事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订、颁布系统、科学的地方环境资源保护法规。

2 福建省环境资源保护地方立法现状分析

福建省在填补上位法覆盖面空白方面做了许多卓有成效的工作,并把环境资源保护的地方立法工作向纵深发展了一大步。福建省根据省情先后制定了《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福建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福建省专利保护条例》、《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福建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福建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福建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计划管理办法》等一批促进环境资源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策规章,对保护福建省的生态环境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第一,从立法理念和立法技术来看,可持续发展理念缺失,立法技术落后。导致这一现象的最主要原因就是立法的滞后。随着社会的发展,有些法律条文显然不利于环境及资源的保护。因此,福建省亟需对陈旧的法规及时进行废、修、立,以适应客观形势的需要。

第二,从宏观视域看,福建省环境资源保护的地方立法内容不完善。福建省地处中国东海之滨,鱼、虾、贝、藻种类繁多,经济鱼、对虾、扇贝等海珍品资源丰富,是我国的主要渔区,渔业资源保护是福建省的重点工作之一,但在福建省环境资源保护的地方性法规中却缺乏针对性的渔业资源保护的内容。

第三,缺乏地方特色。地方特色是地方环境资源立法追求的价值目标。福建省特定的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构成独特的区域环境资源系统,决定了环境资源保护具有明显的地方性。

第四,缺乏全局观念,立法中突显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当前我国地方环境立法过程中普遍存在着立法机关委托相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立法的情况,可以说,这一方式有一定的合理性。因为环境立法有它的专业性,由熟悉工作的业务部门进行委托立法能在日后最大程度地体现相关法律法规的针对性和操作性。然而,这一立法模式的弊病也十分明显。由于相应的立法监督机制没有建立起来,在某种程度上,环境立法沦为部门之间争权夺利的工具,经常引起环境法律法规与相邻部门法之间的冲突,极大地削弱了立法的权威。相比部门利益,地方保护主义在地方立法中体现得更为突出。地方保护主义在我国有着深刻的历史和文化传统根源。我国经历了上千年的封建社会,在长期地方割据背景下形成的“诸侯经济”成为滋生地方保护主义的历史根源。同时,受传统发展模式的影响,各地把经济增长看做发展的头等大事,单纯追求GDP的增长率而忽视了对区域环境的保护。

环境资源保护立法必须充分考虑地域特点,这也是环境资源立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一个显著特点。地方环境资源立法的逻辑起点和归宿就是解决地方实际问题,这是环境资源立法的内在要求,也是地方立法的价值所在。3福建省环境资源保护地方立法的建议

第一,尽快修订或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在修订或制定过程中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在立法中切实体现福建省环境资源保护中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原则,对环境的有效保护和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做出新的明确规定。

第二,在福建省环境保护立法中适当提高地方环境标准。我国的环境标准普遍低于发达国家,特别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面临发达国家的“绿色壁垒”,以环境保护为由,限制我国向其输出低于其环境标准的项目和产品。只有联系本地发展的实际情况,重新审查、修订和增补地方环境法规、规章和环境标准,使之与外国、国际环境规则协调和接轨,以有利于我国产品冲破发达国家的“绿色壁垒”,打人国际市场,同时阻截低标准的有害环境的外国产品冲击我国市场。福建省众多产品远销海外,若想顺利进入世界市场,环境立法与环境保护应发挥更大的作用。

第三,促进绿色技术创新立法。要提高福建省的绿色技术创新水平,更好地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应尽快制定并出台一系列加快推进绿色技术创新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策规章体系。通过这些条例的实施,优化产业资源开发利用结构,加快福建省优势资源开发,提高环境资源利用效率和综合利用水平,以期进一步促进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使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协调发展。

第四,实行立法听证制度。环境保护工作的最终目标是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为此,要建立公众参与制度,积极创造有利条件,使他们及时了解环境资源信息,通过正常的渠道表达自己的意见。立法听证是所有公众参与制度措施中最直接、最能表达社会集体利益的方式。“立法听证是立法主体在立法活动中,进行有关涉及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益的立法时,给予利害关系人发表意见的机会,由立法主体听取意见的程序的法律制度。”立法听证制度起源于普通法系并在西方得到了广泛的发展,已有数十年的历史,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我国在2000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也明确的规定了这一制度,使其成为民众参与立法工作的重要途径之一,对加快中国的民主和法制进程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余建辉,刘燕娜,戴永务,郑晶,福建生态省建设对策的思考[J].福建:福建论坛.2005.

篇7

摘要:近年来,随着陆地资源的逐步短缺,海洋开发与利用逐渐成为沿海各省、市经济发展的新方向。本文在新的时代背景下,调查嘉兴市海洋经济现状,分析存在问题,并据此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为政府制定促进海洋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的政策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理论依据。

关键词:嘉兴;海洋经济;对策

嘉兴市地处长江三角洲中心区域,得天独厚的区位条件使嘉兴市成为全省接轨上海、参与长三角地区合作与交流的桥头堡和前沿阵地,为嘉兴市的经济发展创造了优越的条件。

1嘉兴市海洋经济现状

近年来,嘉兴市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建设海洋经济强省的重大战略,切实加强对海洋经济发展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实施滨海开发战略,积极发展临港工业和滨海旅游业,加快港口开发,海洋经济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2012年嘉兴市海洋经济总产出达1366.26亿元,海洋经济增加值为402.91亿元。

2嘉兴市海洋经济存在的问题

2.1海洋经济发展水平较低

目前嘉兴海洋经济仍处于粗放型开发为主的初级阶段,产业发展不够协调,质量和水平较低,缺乏海洋特色产业、龙头企业和名牌产品。在海洋经济的总量、发展速度、产业结构、资金投入、政策力度等方面,嘉兴市与先进地区相比仍有很大差距。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主要集中在海洋资源的直接开发,以初级开发为主。海洋渔业以捕捞和养殖为主,而作为附加值的深加工还很少。港口开发中公用码头能力不足,数量偏少,信息化管理技术跟不上,专业化码头尤其是专用集装箱码头数量少,无论从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作为上海国际航运中心配套港的要求来看,还是从港口资源可开发利用程度来看,都亟待改善。特别在城市后勤服务设施建设方面仍缺乏足够的吸引力,使得人才的汇集速度赶不上港区的速度。临港工业处于起步阶段,大规模临港工业布局还没有落成。海宁观潮和九龙山旅游受季节影响大,沿海旅游资源还未整合成一条旅游热线,海洋的特殊环境决定了其开发利用的高投入性和高风险性,难以满足嘉兴建设海洋经济强市的需要。

2.2海洋环境质量状况较差

随着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城市污水处理系统还未健全,人们对海洋环境保护的意识不强,各种环保设施的建设相对滞后,使得近海海域污染程度有加重之势。沿岸及邻近海岸工农业、生活污水直接排放,来自钱塘江、曹娥江携带的内地污染物质、长江及海上污染物也呈逐年上升之势,造成杭州湾海水的富营养化程度日益加重,存在相当程度的有机污染,是浙江省超标最为严重的近岸水域之一。2014年杭州湾水质均为劣四类海水。海域环境质量趋于下降,制约了海洋经济持续发展。

2.3海洋渔业发展受到制约

近年来,嘉兴市海洋资源被过度利用和消耗,涉水工程建设、填海造地、沿海大开发项目对渔业发展的资源环境造成了严重负面影响,沿杭州湾水域环境质量较差,严重影响海洋渔业的发展。而养殖、捕捞的规模又与宁波、舟山、温州、台州等传统渔业城市有较大的差距,发展受到制约。

3嘉兴市海洋经济发展建议与对策

3.1发展港航物流体系

完善海陆联动集疏运网络。统筹港口与航运业的开发,加快以港口为中心的综合运输网建设,适时开展对外海航道浚深及成槽试验,全面推进外海锚地的整治和建设工作,及三大港区海河联运集疏运基础设施、杭平申线等内河航道、内河码头和疏港公路、铁路网络建设。

3.2强化招商引资

强化招商引资。加强与世界500强企业和中央、省国有大企业对接,积极争取重大项目落户嘉兴市,鼓励和支持民营资本实施海洋经济重大项目。创新开发模式,吸引国内外财团主体进入嘉兴市海洋新兴产业、海洋服务业、临港先进制造业、三位一体港航物流服务体系、基础设施网络、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等海洋经济发展重点领域的项目投资。

3.3构建科技创新平台

依托嘉兴科技城已有的软件园、生物园、芯片园、通讯园和材料园等产业基础,依托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和浙江中科院应用技术研究院的研究能力,建立省级以上涉海实验室、中试基地、工程技术中心和科技创新基地。完善海洋科研成果产业化扶持政策,建立海洋科研成果产业化基地。加快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紧密结合的开放型海洋科技创新体系。加快海洋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建设,鼓励市内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创办海洋科技服务机构,推进海洋科技成果的应用和转化。加快建设1~2个海洋科普教育基地。加大科技兴海攻关力度,重点突破一批海洋仪器与工程装备、海洋生物资源开发与精深加工、海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海洋现代服务业发展等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加大对科技兴海的投入。

参考文献

[1]张玉珍,张丽玉,曾悦等.我国近岸海域环境现状及保护对策[J].山东环境,2003(2):32-34.

经济发展的论文范文二:公路运输对区域经济发展的影响

摘要:公路运输作为灵活性最高、覆盖范围最广的运输方式,是区域之间进行经济沟通的桥梁。本文将总结公路运输对区域经济发展的影响,结合目前我国公路运输的发展状况,提出进一步加强公路运输,推动区域经济发展的改进措施。

关键词:公路运输;区域经济;经济发展;措施

公路运输对于推动区域经济的发展非常重要。对于公路运输来说,如何正确的处理与区域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让公路运输不仅适应当地的发展情况,而且推动当地区域的经济发展,是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公路运输对区域经济发展的影响

公路运输是各区域之间沟通的桥梁,公路运输最为最常用的运输方式,为各区域人们的往来提供了便利条件。在推动当地区域经济发展的同时,还可以带动其他区域共同进步和发展。首先,区域经济的发展与公路基础设施有非常大的关系。基础设施的完善程度,决定了公路运输和经济发展的效率及总量。公路基础设施越完善,运输量越大,相应的经济发展速度也越快。反之,经由当地的车辆越少,经济发展也会相应变缓慢。其次,公路运输的效率高、运输成本低,与其他运输方式相比,可以节省运输费用。节省下来的费用可以应用到其他行业,推动其他行业的发展。再次,交通运输是各区域沟通的桥梁,公路运输拉近了各区域之间的距离,公路运输在加快本区域经济发展的同时,还可以带动周边区域经济的发展。最后,公路运输还可以调整区域的产业结构。由于公路运输灵活性强、运输频繁,中间不需要倒运,可以实现门到门的服务,因此,对于企业来说,可以通过这一途径,优化服务,调整产业结构。如果对公路运输管理不当则会影响当地区域经济的发展。公路设施的建立要结合本区域的实际情况。如果本区域地处交通要塞,但是基础设施不到位,很难承载过多的运输量,造成交通瘫痪,阻碍本区域经济发展。反之,则会出现公路设施闲置的现象。其次公路运输量过大会限制当地经济的发展。如果本区域经济发展非常快,公路运输的总量将不断的飙升,就会出现公路运输系统瘫痪的局面,经济发展也会受到很大的影响。因此,为了确保区域经济的长远发展,在发展公路运输的同时,可以适当的发展其他运输方式,最后,公路运输落后于区域经济发展,将会影响经济发展的进度。公路运输跟不上经济发展的速度,缺少了物流运输的支持,区域经济的发展就会受限,经济发展速度自然缓慢。

二、目前我国公路运输的发展状况

(一)公路运输基础设施不完善

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经济结构也在随时变化,交通运输与经济发展休戚相关,因此,交通运输网络也应该不断的更新变化。但是在我国,目前仍有很多区域,交通运输基础设施不够完善,交通网络体系比较落后,难以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和经济日益增长的要求,对于区域经济的发展是极为不利的。

(二)城市快速交通公路严重不足

我国城市化的发展进步,对公路运输效率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快速交通虽然给大众的生活提供了便利的条件,可以让人们吃到新鲜的水果、蔬菜,但同时也给日常生活带来了一定的压力。为了保证蔬菜、水果的新鲜,就需要每天进行蔬菜、水果的运输,但在快速运输时,势必会造成一定的运输压力,堵车等现象时有发生。当然这也存在道路不够宽、道路年久失修、甚至道路坍塌等问题,影响交通运输。

三、加强公路运输,加快区域经济发展的措施

公路运输不仅可以带动区域经济的发展,与我们日常的生活也息息相关。但是公路运输还存在一定的缺陷,下面主要针对当前公路运输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给出相应的措施,改善公路运输的缺陷,加快区域经济的发展。

(一)合理规划公路运输网络布局

从我国公路运输的发展状况来看,大多数区域的公路设施落后,无法满足当地区域公路运输的要求,进而阻碍区域的经济发展。这是因为这些区域的交通网络运输布局不合理,多数路段缺少公路的基础设施,公路的数量虽然很多,但是能够承载大量运输量的公路数量非常少,远远达不到目前区域经济的发展需求,不仅不会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还会阻碍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因此为了加快区域经济的发展,提高公路运输的针对性,必须对公路运输网路进行合理布局。

(二)提高公路运输现代信息的能力

除了公路运输网络布局不合理之外,现代信息能力的缺失也会限制区域经济的发展。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公路运输也越来越现代化。现代信息化更快捷、准确,可以有效提高公路运输的针对性,加快运输效率。通过提高物流运输效率,进而提高经济效益,推动区域的经济发展。所以说,对公路运输实行现代信息管理,可以快速提高公路运输效率。但是对于当前的公路运输来说,很多地区公路运输设施落后,缺乏现代信息化的能力。只有提高公路运输现代信息的能力,才能更快的提高区域经济的发展速度。

(三)开放公路交通资金投资市场

与其他行业相比,交通运输设施投入的资金量更多,并且回报的周期也很长。对于公路运输来说,要根据各区域的实际情况进行基础设施的投资,除了政府部门出资建设以外,还可以拓宽渠道,通过吸引民间资本进行投资。如此一来,既避免了国有资本的流失,还引发市场决定了公路运输的发展方向。在公路运输的投资市场更为广阔的同时,使公路运输更贴近市场,更有利于公路运输的发展。

四、结束语

公路运输灵活性强、覆盖范围广、运输效率高,对于推动区经济的发展来说非常重要。但公路运输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是相互的,公路运输可以带动区域经济的发展,但同时区域经济的发展为公路运输提供更便利的条件,二者缺一不可。

参考文献:

篇8

1公众参与制度概述

 

公众参与制度(PublicParticipation)是指在环境保护领域里,公民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参与一切与环境利益相关的决策活动,使得该项决策符合公众的切身利益。在环境保护中确立公众参与制度,是民主主义理念在环境管理活动中的延伸,公众既是环境的破坏者,又是环境的受害者,更是环境的治理者,对于与维持自身生存休戚相关的环境质量的改善享有当然的参与权利。

 

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制度,是在实践中不断发展与总结出来的,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早在20世纪50—60年代,西方工业的高速发展造成了环境的恶化公害事件不断发生,如日本四大公害事件,美国洛杉矶光化学烟雾事件等,这些事件均造成了巨大的人身,财产损失,70—80年代环境问题发展成为全球性的环境问题,日益威胁到人类的生存。环境保护成为世界关注的热点问题。美国是最早将公众参与制度引入环境管理领域的国家,它在1969年《国家环境政策法》中首创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一方面确认并保障公众对行政机关有关活动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的权利,另一方面要求行政机关公开其对人类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决策活动的情报和资料。

 

公众参与是日本环境保护中的一个重要“法宝”,在1993年颁布的《环境基本法》和1994年制定的《环境基本计划》中将公众参与定为基本原则和长期目标。1982年的《世界自然》原则23规定:人人都应当有机会按照本国法律个别地或集体地参加拟订与其环境直接有关的决定;遇到此种环境受损或退化时,应有办法诉请补救。1992年《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原则10强调:环境问题最好是在有关市民的参与下在有关级别上加以处理。在国家一级,每个人都应有权获得公共当局所持有的关于环境的资料……各国应通过提供资料来便于和鼓励公众的认识和参与,应让人人都能有效地使用司法和行政程序,包括补偿和补救程序。

 

我国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对我国环境法制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只有让公众参与到环境管理的过程中,使之了解到自己享有的环境权利和.义务是相伴而生,相伴而失的,这样逐渐提高其环境意识和法制观念,使公众自觉、主动的关注环境问题,并对环境法的实施进行监督,运用法律武器和损害公众环境权益的行为斗争,真正实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做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进而椎动环境法的正常有效实施,増强了环保执法的力度,有利于环境监督管理体系的完善,促进环境法的逐步完善。

 

2我国公众参与制度的现状分析

 

无论是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还是民间环境保护组织的运动和地位来看,在西方一些国家,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己经成为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的基础,是推动环境保护工作发展的重要动力。

 

2.1公众参与的主要形式仍然属于政府倡导下参与

 

在我国,大多数公众参与不是公众的自觉行动,而是在政府引导下进行的。这种公众参与一般是首先由各省、市、县政府或其环保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对政府的某一环保决策进行报道和公布,使公众先对此有所了解然后由政府牵头,组织公众进行主题宣传教育活动,成立环保志愿者队伍,或者配合这些行动开展一些倡议性的签名活动等等。这种公众参与的缺点是缺乏系统性和持续性,当政府决定实施某一环保政策时,公众就会被组织起来进行“广泛”的参与;一旦政府没有动力或资金实施该政策时,这种所谓的“公众参与”马上处于瘫痪状态;另外,由于公众参与是在政府倡导下进行的参与,公众很难有自己的独立立场,而真正意义上的公众参与其主要目的是实现公众对政府的有效监督。因此,对我国而言公众参与最核心的内容己经被抽掉,剩下的更多是一种形式上的东西。

 

2.2法律层面上公众参与现状

 

根据《宪法》规定,人民有权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环境保护事务,并对国家机关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对其违法失职行为进行检举或者提出申诉、控告。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环保法律、法规也都作了类似规定。2002年10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是对公众参与作了比较详细规定的一部法。

 

由上可知我国目前有关环境公众参与制度的规定有以下特点:总体上只有抽象性规定没有将权利具体化,权利的雏形只是零散地体现在法律法规的个别条文中,缺乏实现权利体系的构建,即很难具有可操作性;与一些国家在宪法中创设环境权相比,我国还未确立公民环境权的宪法地位,因此,在我国,公民的环境权不是法定权利,只是作为应然权利而存在,这就无法为公众参与制度提供相应的法律基础;检举和控告作为一种事后救济,其本身就不应成为一种公众参与的首选方式,而应该作为一种补充方式,因为环境损害具有不可恢复性和不可逆性的特点,然而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却将其作为公众参与的主要方式在总则中加以规定,这显然是本末倒置。就环境知情权而言,“人们有权知道环境的真实状态”这一权利应在立法中得到确认,如乌克兰共和国《自然环境保护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有权以法定程序获得关于自然环境状况及其对居民健康的影响等方面确实可靠的全部信息。”,泰国的《国家环境质量法》和加拿大的《环境保护法》均有相似的规定。而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条文明确规定公众在此一行政程序中有任何参与的权利机会。

 

2.3公众环境保护意识欠缺,参与程度低

 

据1998年7月一10月国家环保总局和教育部联合进行的我国首次范围最广、样本量最大的一次全国规模公众环境意识调查显示,公众的环境道德意识较弱,其中城市居民的环境道德水平高于农村居民;公众参与环保活动的总体水平较低,公众对人与自然关系的看法,1/3的人持模糊认识,相当部分的公众持有不符合环保观念的自然观;公众在环境意识中具有很强的“依赖政府型”,在对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关系的认识上,公众更倾向于在当地的发展过程中,经济建设重于环境保护。除此之外,中国几千年传统文化的巨大影响使得我国公众的环境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比较淡漠,认为环境问题是属于国家机关的管辖范围,和公民个人没有多大关系,即使个人的环境权益受损时,也本着“以和为贵”的思想处理问题,息事宁人。总体来看我国公众环境保护意识总体水平偏低,并直接导致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活动的程度不高。

 

3完善我国公众参与制度的构想

 

3.1通过立法确立公民环境权的地位,这是实现公众参与的根本保证和法律基础

 

所谓环境权,指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的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无论是环境权的主体还是具体权利内容都没有详尽的规定,环境权并未作为一项明确的实体权利得到落实。纵观西方发达国家立法,环境权己成为一项新型人权确立下来,完善环境权的立法也是我国法治发展的必然趋势。

 

目前,我国只在宪法和一些法规中规定公众参与原则是远远不够的。应当在宪法、基本法、单行法、环境标准法、传统部门法中明确规定环境公众参与权是公民环境权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首先,应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享有通过公众参与机制对国家事务、社会事务、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侵犯。以此确立公众参与的宪法依据。其次在环境保护法中应明确规定公民在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的权利。第三,对传统的法律部门应当作适当调整,完善对环境权的规定,划分环境权与传统法上所保护的权利之间的区别、界限,明确公民通过公众参与所保护的权利目的所指。在环境公众参与权与传统的法律规定相重叠、甚至相冲突时应如何选择。第四,对单行的环境法规进行修改,细化公众参与的具体途径。

 

3.2保证公民知情权,是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前提条件

 

环境知情权是公众参与的基本保证,它在美国和英国环境立法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就我国而言,我国《环境保护法》第11条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环境状况公报。”,从1997年6月5日起北京、上海、南京等10个城市开始进行环境空气质量周报和日报,从而大大提高了环境管理的透明度。然而,我们要看到,《环境保护法》只是确立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环境状况公报的义务,并未直接赋予公众环境知情权。今后,应当通过立法直接确立公众的知情权,并应具体规定知情权的行使方式、程序以及权利受到侵害后的救济程序。

 

首先要完善信息公开立法,应该指定类似《信息公开法》的特别法,该法至少要对以下问题做出规范,信息公开的范围、内容、标准、程序、时限、责任结果、咨询、质疑、监督、救济等方画的内容;另外,作为配套的法律,还需要制定《监督法》使政府的行为处于人大的监督之下,以促进其公开;制定《新闻法》,通过赋予和保障新闻工作者的采访报道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并促进信息公开。其次应当完善依法申请公开的公开方式,我国的传统法上对依法公开的规定比较多,却轻视相对人的信息公开请求权。一些国家法律规定,“环评”审批部门应及时在公开发行的报刊或杂志上声明,该声明包括审批决定的全文,主要的理由及其在审批中的相关考虑;其他相关资料即使不公布,但是如果当事人索求,则应向其提供,保证公开。在此基础上,一旦当事人对该决定表示异议,特别是涉及程序的拖延、“环评”法规的解释等问题,应保证其能够诉诸法院,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类似做法可供我们借鉴。最后,必须完善侵犯环境知情权的救济制度。规定公民的环境知情权,一旦该权利受到侵犯可依此提起诉讼。尽管在我国的行政法里有规定,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可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但是首先必须把环境知情权纳入公民的合法权利范围内,否则该主张就无法可依。

 

3.3通过环境立法保障公民环境诉讼权利,是实行公众参与的有效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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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594(2010)08-0075-06

收稿日期:2010-03-31

一、引 言

20世纪是人类物质文明最发达的时代,但也是地球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遭到破坏最为严重的时期。不可持续发展的生产模式和消费模式使人类生存与发展面临严峻挑战。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全球学术界、各国政府和组织开始认真反思传统经济发展模式必然产生的矛盾,积极寻求可持续的发展战略和模式,即在实现经济增长的同时,又能切实保护生态环境,保持发展的可持续能力,避免对后续发展构成威胁。在此背景下,循环经济理念应运而生。循环经济是以可持续发展为原则的一种社会经济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新理念,它要求按照生态规律组织整个生产、消费和废物处理过程,将传统的经济增长方式由“资源――产品――废物排放”的开放模式,转化为“资源――生产――再生资源”的循环发展模式。发展循环经济需要多种手段、多种知识、理论与方法的结合。保险手段作为重要的经济手段之一,在环境领域的应用空间十分巨大,它与环境科学直接结合的产物就是绿色保险。绿色保险又称环境责任保险,其在各个国家名称有所不同。如英国称之为环境责任损害保险和属地清除责任保险;在美国,环境责任损害保险又称为污染法律责任保险。尽管各国定义不尽相同,但其核心定义均表明,绿色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玷污或污染水、土地、空气和海洋等环境资源,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绿色保险的意义在于:一是可以分散风险、避免企业因巨额赔偿而破产,提高企业抵抗风险的能力;二是可以使得民众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使他们能够在法律的保护下取得合理的赔偿;三是绿色保险制度的确立能够促进环保监督机制,并把企业自身的环保意识纳入市场化轨道,从而有效控制环境污染。绿色保险因操作成本低、赔偿效率比较高,引起越来越多的关注,受到许多国家政策制订者的青睐。

二、国内外绿色保险研究及发展现状

(一)国外绿色保险研究及发展现状

绿色保险制度在西方国家已有四十多年的历史,一些主要发达国家,如美国、德国、瑞典、芬兰、英国、法国、意大利等都先后开展了绿色保险的业务实践与立法建设,并积累了不少的经验,绿色保险的内容也已涉及清洁空气权、安居权、清洁水权等环境权的各项权能。美国的绿色保险业务的发展一直处于世界领先地位,最早为国际保险业所承认的污染责任承担形式是美国的环境改造保险单,它所列的保险金额巨大,基本责任包括了人身伤害或死亡、财产损失、环境破坏损失及清理费用等。1988年,美国成立了专门的保险集团――环境保护保险公司。1989年,美国保险服务业在其综合普通责任保险单中加贴“有限污染责任扩展批单”,将污染责任扩展到被保险人的工作场所或操作过程之中。意大利在1990年以后因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由76家保险公司组成联合承保集团,承保因环境污染而引起的损害责任保险,其业务量在短期内就达到了整个责任保险业务总量的90%以上。此外,英国开办的核污染责任保险(1965年)和声震保险(1970年)也颇具影响力。目前,绿色保险领域出现了大规模的跨国立法趋势,如《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第7条规定:载运2000吨以上散装货油的船舶所有人,必须进行保险或取得其他财务保证,以便承担其对油污损害应负的责任。《核能领域第三者责任公约》第10条规定: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按照主管机关规定的数额和类型,建立并保持保险或者其他财务保证,以便承担相关责任。可以说,西方发达国家的绿色保险制度和业务已经进入较成熟阶段,成为各国通过社会化途径和市场手段解决环境损害赔偿问题的主要方式之一,它的建立与发展对于推动各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将发挥重要作用(李华友、冯东方,2008)。

(二)我国绿色保险研究及发展现状

我国虽然于20世纪80年代开始有绿色保险,但主要集中在核事故责任及海洋环境责任领域。在核事故责任保险领域,80年代我国建设大亚湾核电站时,保险公司即开始依据国务院1986年3月《关于处理第三方核责任问题的批复》承保核事故责任险。在海洋绿色保险领域,我国于1980年加入的《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促成了我国海洋油污责任保险的建立,并通过立法对海洋石油勘探与开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作业者,实行了强制责任保险。除此之外,我国其他领域的绿色保险还没有实质性的进展,20世纪90年代开始由保险公司和环保部门联合在大连、沈阳、长春和吉林等地开展的污染责任保险试点由于各种原因一直处于停滞状态。目前我国已成为全球环境污染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为此,2006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采取市场运作、政策引导、政府推动、立法强制等方式,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2007年4月10日至13日,国家环保总局与中国保监会组成联合调查组,赴吉林、浙江就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调研,并于6月5日公布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调研报告》。可以认为,该调研报告比较客观地反映了相关各方对绿色保险的态度:既肯定支持又出言谨慎。2008年2月,国家环境保部总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两部门于2008年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易发生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企业和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特别是近年来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和行业开展了试点工作(蒋旭成、梁才,2008)。这一全新制度安排,是中国继绿色信贷推出之后的第二项环境经济政策,标志着中国已经正式启动绿色保险。

三、绿色保险对发展循环经济的作用

(一)增强了环境污染治理和监管的力量

环境保护并不单纯是政府和环保部门的事情,它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绿色保险的开展将能从客观上扩大环境污染治理的参与主体,加强对环境侵权人的监督,为发展循环经济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对于企业来说,保险公司与其签订绿色保险合同是附有条件的,保险合同会对投保人的防治污染设施和污染防治义务等做出明确要求,同时在对排污企业进行承保前,保险公司会对企业的资质、技术能力、业绩、风险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确定排污企业的污染危险等级,并以此为依据做出保险费率的决定,即污染程度越高的企业

缴费率越高,从而促使企业采取措施,降低环境污染带来的成本。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为了自身的利益,也有加强防污工作的动力,如果保险公司在对投保人进行检查时发现有环境污染的隐患,可以向投保人提出消除隐患的合理建议,投保人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消除措施,否则由此引起的保险事故而造成的损失,保险机构不负赔偿责任。国际经验证明,一个成熟的绿色保险制度能在更大范围内调动市场力量,加强环境监管。

(二)减轻了企业经营负担和政府治理压力

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环境污染所造成的损失也越来越大,单个污染企业一般难以承担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从企业角度来看,若投保相关的环境责任险种,就可以用少量确定性的保费支出来减少未来的不确定性赔款等费用的支出,即在发生因环境污染造成第三方损失的保险责任事故时,企业可以将自己的损失赔偿转移给保险公司,从而保证企业生产经营的持续进行。与此同时,保险人为了降低赔付率,会督促投保人遵守环保政策法规,做好防灾防损工作,提高环境管理水平,减少污染事故的发生。从另一个角度来看,绿色保险还可以减轻政府的财政和管理负担,这是因为绿色保险能够促使保险公司和政府共同在环境突发事件中发挥作用,由他们共同处理环境突发事件,能够在事件发生以前就做好评估和分级工作,在事件发生后,能够有序地进行现场勘查、预测评估等工作,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这将有助于减轻政府在担当最后责任人时的负担,使政府可以拿出更多的资金投入到环境保护中。

(三)有效地维护了公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我国群众环保意识正逐步提高,而环境污染纠纷的解决却更加复杂,同时治污的手段远远跟不上污染速度,因此,由环境污染引发的社会矛盾有进一步加剧之势。来自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数据显示,从2001年以来,我国每年发生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不断增加,因环境污染所引发的群众投诉多年居高不下,其中,群众事件更是以平均每年10%的速度递增,环境污染事件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社会稳定的一大隐患。因此,现实迫切要求建立有效的绿色保险制度,通过在责任保险中拓展新业务,增设各类环境保险险种,由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责任,这不仅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由环境纠纷引发的交易成本,及时对受害人进行赔付,而且还能有效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对经济社会的长治久安产生积极影响。

(四)充分地体现了循环经济中所蕴含的生态价值理念

循环经济的理论基础是生态经济,所强调的是把经济系统与生态系统的多种组成要素联系起来进行综合考量,达到生态经济的最优目标。人类作为自然界的一个物种,具有自然性和超自然性双重属性,自然性要求人类与其它物种保持一种平衡协调的关系,遵守自然界内在的平衡规律,而超自然性则要求人类在自我意识的指导下,通过社会实践达到自然性与超自然性之间的平衡,也就是人类与自然之间的平衡。这种自然性和超自然性决定了人类在自然环境中生存,必须维护“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实现当代人和后代人在利用自然资源、满足自身利益、谋求生存发展方面的权力均等,绿色保险作为一种金融工具,可以帮助人类达到这一目标。绿色保险以被保险人因污染环境而应当承担的环境赔偿或治理责任为保险标的,通过责任社会化的方式对生态权益受到的损害给予补偿,从而维护生态系统的平衡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绿色保险不仅能够及时有效地补偿受害人的损失,而且更加注重对环境损害的防治,有利于恢复和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生态经济的健康发展(石莉姝,2008)。

四、现阶段我国绿色保险存在的问题

(一)保险经营技术不够成熟

绿色保险涉及行业广泛、技术复杂,保险公司在产品设计、业务营销、核保理赔、风险控制等方面聚集很大的经营风险。从产品的开发和费率确定来看,保险公司在产品设计和费率确定时,需要以大量的历史统计资料为基础。而我国绿色保险开办时间短、历史资料非常少,因此只能借鉴国外的统计数据或者凭经验开发,这不仅给保险精算造成了很大的困难,而且设计的产品与企业的避险需要也有偏差,难以满足其有效的需求;从业务营销的角度来看,绿色保险涉及法律、法规的内容比较多,条款的制定有其特殊性,而销售人员往往不具备相应的条款知识,在营销中夸大其词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严重地影响了保险营销的质量和效率,对绿色保险展业非常不利;此外,在核保理赔方面,理赔人员由于缺少相应的理赔标准,赔付尺度很难把握,相应的工作也难以顺利进行。种种迹象表明,由于我国保险业对于环境责任风险的研究滞后。数据积累缺乏,相关风险统计模型尚未建立,风险识别能力较弱,使得保险公司在经营的过程中存在不少隐患,无法有效控制风险。

(二)保险人的经营成本过高

我国保险业在经营绿色保险业务中面临许多困难,这无疑会推高保险人在经营中的成本。主要表现为:一是风险识别和量化的技术难度大,每一个企业的生产地点、生产流程各不相同,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可能性和污染程度都不一样;而且环境污染事故对人和自然造成的危害通常具有潜伏性和累积性,这就要求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有专门通晓环保技术和知识的业务人员对不同标的进行实地勘察和评估。二是较之一般的责任险,环境污染责任险面临的风险更为特殊。因为随着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绿色保险中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等法律风险也相对增加,索赔金额大大超出了承保公司的风险控制能力,这就需要再保险,而我国再保险市场发展相对滞后。三是环境污染致害的因素众多,赔付时进行责任认定所付出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远高于其他险种,而这些额外费用支出依照保险法的规定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张雪梅、李鸿渐、韩光,2009)。由此可见,这些问题不仅加大了保险人的经营风险,而且也造成了经营成本过高,这对绿色保险业务的扩展非常不利。

(三)配套法律支持的缺失

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虽部分体现了绿色保险的相关规定,但从总体上看,我国一直缺乏针对绿色保险的系统规定。可以援引的条款散见于《民法通则》(1986)、《环境保护法》(1989)、《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水污染防治法》(1996)、《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83)等相关法律法规中(陶卫东,2009)。而这些法律法规对于过错责任只有原则框架,而关于归责原则、赔偿标准等内容及条款的解释不够系统和明确。从侵权法来看,欧美国家之所以绿色保险发达,是因为它们具有《产品责任法》、《资源保护和赔偿法》等完备的侵权责任法律体系。我国南于法律的缺失,造成对于具有侵权性质的行为无法实现法律的硬约束,因此,我国每年各级法院受理的环境侵权案件屈指可数,其中胜

诉的更是少之又少,协调和执行也有一定的困难。另外,国家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保护不够,如环境权、隐私权、知情权等,这都不利于国民风险意识的增强,使得绿色保险的需求受到影响。

(四)企业投保积极性不高

建立绿色保险,主要是通过众多企业的参保来化解少数企业的高额赔偿负担。但是,目前我国企业参保比例很少,绿色保险就很难形成规模,难以实现环境风险的分散和损失的分担。其原因在于:一方面由于现行的环保法律法规不健全,尤其是缺少污染赔偿方面的法律规定,再加上执法不严,很难对排污者形成足够的压力,使许多排污企业产生了侥幸心理,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而不考虑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另一方面一些排污企业虽然污染环境并造成了损失,却很少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据权威部门估算,我国每年由于环境污染都会造成巨额的直接经济损失,而赔偿数额却很少,绝大部分经济损失并没有由排污企业来承担,最后都是由国家和社会来承担。因此,排污企业也就不会有很强的风险意识和动力去投保绿色保险(汤伟,2009)。环保总局《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调研报告》也表明一些国有大中型化工企业对于国内绿色保险能否有效地分散环境污染风险还存在着疑问,一些企业对于绿色保险的具体操作过程还不太清楚,这些都影响了企业的投保热情。

(五)政府的政策支持不够

绿色保险具有较强的公益性,它的开展离不开政府的有力扶持。但长久以来我国政府对责任保险发展的态度一直没有明确,既没有对保险机构资金上的支持也没有税收减免等优惠措施,目前保险行业整体税务负担过重,营业税率高于交通、建筑、通讯等行业,保险业虽与银行业同样执行5%的税率,但是银行业的税收基础为利息收入,保险业则为保费收入,从保险经营原理看,保费收入的大部分是以赔款形式返还给投保人,这种按保费收入的5%收取营业税的做法,影响了保险公司自我积累能力,给我国保险业及绿色保险的发展带来一定的障碍。而一些保险业发达的国家通常向保险公司收取很低的营业税,如日本、新加坡等国,每张保单仅仅收取l美元的营业税,这在一定程度上激励了保险业的快速发展(王颖、何宏飞,2008)。所以离开政府的有力支持而仅仅依靠少数保险机构的力量,是很难使绿色保险在保险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并长久发展下去的。相比这些保险业发达国家,我国政府对绿色保险的政策支持无疑存在很大差距。

五、以循环经济为导向,积极构建绿色保险体系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循环经济形成较大规模,可再生能源比重显著上升。主要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生态文明观念在全社会牢固树立”。绿色保险凭借其在转嫁环境风险,实现环境侵权责任社会化,理顺循环经济发展系统方面所具有的特殊作用,成为了发展循环经济必不可少的风险管理手段。因此,各有关部门应深入研究保险业与循环经济的关系,并以此为基础,全面构建绿色保险体系。

(一)建立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确定绿色保险的法律地位

绿色保险制度的形成与发展主要取决于一国相关制度的安排,必须与法律、政府政策有机结合。在我国,绿色保险是新险种,扩大法定保险的问题必然涉及立法,需要不断完善我国的环境法体系,加强保险市场的市场规则立法,完善环境纠纷解决途径,为保险业的有序竞争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通过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法律的引导,鼓励市场主体积极地进入绿色保险运动中去。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完善:一是将绿色保险制度写入法律。在《环境保护法》和《保险法》中明确规定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相结合的绿色保险制度,并在各单行环境资源法律、法规中做出配套规定。二是加强执法监督,严格执法。特别是要加强对环境污染的监查处罚工作,秉公执法,把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真正落到实处。三是对环境侵权受害人的保护方面,可以在我国用法律来规定公众参与环保的程序,调动起全民保护环境的积极性,同时在其不断发展完善的基础上,建立起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四是在健全环保法律法规体系的过程中,需充分考虑环境污染侵害的潜伏性和累积性,对绿色保险规定相对较长的索赔时效。

(二)区别对待,建立多层次绿色保险模式

基于我国环境问题的现状,可以实行强制责任保险和任意责任保险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对不同的行业和企业规模实行“区别对待”,建立多层次的绿色保险模式。具体如下:一是对产生环境污染和危害最严重的行业中那些规模不大的企业,如石油、化工、印染、采矿、造纸、火力发电、核燃料生产、有毒危险废气物的处理等行业,可以实行纯强制责任保险。而国家对这一领域的支持亦是执行它的社会调控职能。二是对于污染严重、规模较大的企业,适用强制责任保险为主、任意责任保险为辅的模式。这些企业的技术和设备比较先进,具备一定的安全系数,资金又比较雄厚,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自己独立承担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并不对测出的最高限额承保,而只是承保其中一定比例数额,剩下的比例由企业自己决定是否投保。三是对一些污染较轻、危险程度不高的行业,建议采取任意责任保险的模式,由企业自行决定是否投保。这类企业一般不会造成太大的污染事故,即使发生了污染事故,考虑到程度较轻,企业也可以自己负担。对这类企业的承保机构,建议由普通的商业财产保险公司来承保。

(三)树立绿色保险理念,积极培育公众绿色保险意识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文化是无形的约束,确立绿色保险理念,将直接影响到保险从业人员日常的工作态度,并形成习惯,久而久之凝聚为绿色保险文化。成功树立绿色保险理念的关键是保险机构能够自发地在业务经营中注重社会、环境价值。因此,保险业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绿色保险理念的教育,使其准确把握保险业、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关系。就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并没有对绿色保险进行专门的立法,相关的条款也大多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中,这就要求保险业要认真做好从业人员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工作,使他们尽快地掌握条款的内容,较为全面地认识绿色保险。此外,作为绿色保险产品的经营者,保险业应该与政府部门一起通过各种传媒渠道,面向社会公众和企业加强绿色保险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与企业的绿色保险意识,增强投保人的投保意愿,使投保人更加注重长期保障,主动参加绿色保险,向社会承担责任。同时,通过风险转嫁,使自身面临的环境责任风险降到最低,这也促使了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为绿色保险业务的开展提供广泛的市场资源。

(四)注重绿色保险营销,提高经营效益

保险企业在营销活动中要注重谋求保险消费者利益、保险企业利益与环境利益的协调,既要充分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实现企业利润目标,也要充分注意自然生态平衡。这可以通过制定具体的绿色营

销组合策略来实现。一是积极创新绿色保险产品来改变产品有效供给不足的局面。根据我国环境侵权的现状分析,现阶段至少可以开办以下一些环境侵权责任保险险种:核事故风险责任险、海洋环境责任险、水污染责任险、声震污染险、辐射责任险、大气污染责任险及上述风险所产生的施救费用。此外,与绿色经济关系密切的农业、林业保险,也存在很大的产品创新空间。二是正确科学地厘定绿色保险费率,保险企业通过其定价机制,引导企业确立环境与生态有价的基本观点。一方面要通过价格倾斜、费率杠杆对那些低能耗、无污染的产品责任险给予优惠;另一方面,对能耗大、污染严重的企业,通过提高产品责任险的费率等惩罚性措施,提高其经营成本,从而抵制破坏环境的行为;三是积极搭建绿色保险的健康销售渠道,规范保险中介机构的销售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的正常化。

(五)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提供有利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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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察我国当前的规范性文件,应该说我国还没有建立完整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制度,虽然在一些国内环境立法和国际环境公约中,可以看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相关规定,但仅限于海洋石油勘探和油污损害赔偿两个领域。2000年修订后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第66条规定国家完善并实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赔偿责任制度;按照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由船东和货主共同承担风险的原则,建立船舶油污保险、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作业者应具有有关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油污责任险承保的主要是被保险船舶漏油或其混合物污染沿海造成的责任,其最高额为每一事故1亿美元;渗漏污染则主要承保因生产作业而产生渗漏污染直接或间接造成的污染责任。

2.实践状况

在上世纪90年代初,我国开始了环境保险的起步阶段,1991年大连市环境监管部门与保险公司合作,启动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之后,位于东北老工业基地的长春、沈阳等地也逐渐推出环境责任保险。但二十年的实践并没有推动环境责任保险的蓬勃发展,退出后不仅无文人问津,甚至在有些地方因为没有企业参保,环境责任保险业务早已悄然下架。分析其主要问题有以下几方面。(1)采取任意责任保险模式,不具有强制性。很多企业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造成短期逐利行为,置环境损害于不顾,不愿投保。(2)保费较高但赔付率地下。在几个试点地区,环境责任保险的赔付率一般都不超过10%,有的地方甚至零赔付。远低于其他业务险种50%的赔付率。另一方面,低赔付率却伴随着的是较高的保费。在我国开展该项业务的保险公司中,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费费率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所涉及的不同行业进行区分,在一些重金属、化工等污染风险高的行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费与其他千分之几费率的险种相对比,保费高出十多倍。一方面是极低的赔付率,另一方面却又需要企业缴纳较高的保险费,严重抑制了企业投保的热情与积极性。(3)保险责任范围过窄,不保事项过多。一般而言,大部分保险人只对突发的、意外的污染事故承担保险责任,而对污染企业长期的持续性的延续性污染排除在外。事实上,实践中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民事损害,不仅仅发生在事故发生的当时、当场,由于环境污染损害的潜伏性、隐蔽性、长久性,除了突发性的污染事故,累积性的污染事故也会造成人身或财产的损害。(4)法律法规缺位,环境执法松散。根据媒体报道,因为环境污染每年给我们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20亿元人民币,但污染者支付的实际赔偿额却不到十分之一,这其中的绝大部分损失转由受害者、国家和社会来承担。因而面对现实中环境污染领域“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不合理局面,必须着力加强机制的创新与法制的完善,建立合理、有效的规则体系。

二、建立我国强制环境责任保险的必要性

1.保障受害人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企业作为生产者,在追求利益的过程中往往忽视甚至故意逃避对第三人人身或财产侵害的责任,再加上企业的财力往往是有限的,面对环境污染事故,受害人往往人数众多,企业无力及时、足额的支付受害人的赔偿,矛盾激化则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和谐。如果我国建立起完善的起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使得单个的企业投保人通过缴纳保险费的方式把将来可能的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转移给保险人,在发生环境责任保险事故时,受害人可通过直接向保险人请求受偿,保险人及时对第三人进行赔偿,极大程度上解决了因为环境污染引发的赔偿纠纷,将在极大程度上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2.保障企业发展,推动经济良性发展

人类的生产经营活动无可避免的需要从自然环境中摄取资源并且置放废弃物质。作为生产社会化的典型产物,企业在追求生产经营盈利、推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一旦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将会给不特定人群的人身、财产以及周边环境造成重大损害,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将纷沓而至,面对巨额的索赔、严厉的行政刑事责任,很容易造成污染企业无力赔偿、赔偿后难以维持再生产甚至是面临破产危险的局面,这必然影响到企业的稳定和发展,同时对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也是一种阻碍。因此,在经济效益与公共利益之间如何取舍便成了人们不得不思索的问题。笔者认为在目前,能够兼顾经济发展与社会公平,使得其达到平衡状态的最有效方法便是通过立法的强制性规定将一个个生产者潜在的环境污染风险,通过环境责任保险的途径的分散于社会大众,发挥保险分散损害赔偿责任的功能,有效保障受害人权益维护的同时,保障企业的再生能力。

3.促进生产技术提高,推动发展方式转型

进入21世纪以来,清洁生产、科学发展已经成为共识。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通过一系列先进科学技术的引进、管理理念的转变,是可以有效控制生产过程中的环境污染潜在风险的。环境责任保险的建立将会是一个很好的平台,通过企业清洁生产的条件、环境污染防治能力的不同来区分不同企业的保费费率,利用经济杠杆对企业采用新技术。新理念进行清洁生产,起到一个内生的激励作用。能促使企业为了降低保险费用的成本,会采取改进生产技术、更新设备、充分利用资源、废品资源化处理等先进清洁的生产方式,以此来降低环境保险费率,在企业主动降低自身生产成本的过程中,悄然推动了整个经济的良性循环与发展。从客观降低了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可能性;另一方面,保险人将能够作为环境监管部门之外的又一股力量,通过对投保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定期监控,监督其落实生产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措施,评控企业环境污染风险,成为清洁生产监督力量的有益补充。

三、对于建立我国强制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若干建议

1.投保方式

无可厚非,追求经济效益是企业作为生产者的直接目的。在当下,我国企业的环境责任与保险意识均普遍低下,甚至一些企业就是通过对环境资源的破坏性使用来追求自己的经济效益的最大化,若是全凭企业自愿参与环境责任保险,显然这一制度将如同试点地区的实践状况一样无人问津。根本无法实现保护受害人权益的预计目标。但若是不加区分的对于所有生产者一律强制其参加环境责任保险,对于部分污染较轻的企业加重了生产成本,同时也有公权力滥用之嫌疑,不利于国民经济和民主法治的发展。因而笔者认为,我国应该采取强制投保和任意投保相结合的投保方式。在容易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行业,如化工、核能、煤炭、石油、有毒有害物质生产运输等行业,实行强制责任保险,只要该当事人从事环境风险较高的行业,均应强制其投保环境责任保险,并作为主管部门对其资格审查、执法检查的必备要素之一。同时对于保险人来讲,不管投保人的环境风险如何,保险公司都不能拒绝承保。但保险人可以对于风险较高的投保人提高保费,以平衡风险。而对于其他一些环境污染程度轻或通过采取一定的清洁措施能够有效防控环境污染风险的企业,则不予以强制,但应提倡其自愿参加环境责任保险。

2.承保范围

确定我国强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应综合考虑受害者、保险人、被保险人的利益需求,使其能够在建立、运行后发挥保障受害人权益、分散生产者风险、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作用。如果保险范围确定的过窄,对投保企业来说,转移出去的环境风险太少,赔付率低,企业没有积极性,对于受害人的赔付而言也是没有多少益处。但同时,若保险范围制度的过于宽泛,则加重了社会公众对于个别生产者的环境责任的分担,生产者的环境责任将过轻,一方面不利于督促企业清洁生产,另一方面也不利于该项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鉴于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任然处于起步阶段,其承保范围的制定既不能太宽泛也不能太狭窄。此外在承保范围的确定上还应注意以下两点。(1)对于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故和持续性的环境污染行为有步骤的纳入承保范围。对于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故因其具有显现、明确的特点,将其纳入承保范围毫无疑问。而对于具有隐蔽性、累积性的持续性的环境污染行为,在环境责任保险有了一定发展之后再逐步纳入承保范围,并在承保时附加严格的限制条件。(2)将自有场地治理纳入承保范围但是环境责任保险本身所具公益性特点决定了它不应只针对第三人受到的损害,还应针对被保险人受到的损害。况且,因为环境污染的扩散性、渗透性和传播性,若被保险人自有场地受到污染损害而无力治理,那么受损害的绝对不会仅仅是被保险人自己。

3.承保机构

由于环境污染事故往往涉及的受害人众多,赔偿责任巨大,作为保险人开展该保险业务的风险大大高于其他商业保险,商业保险公司在利益驱动下对环境责任保险并不热衷,而且单个的保险公司对风险性极大的环境责任保险无力承保或不愿承保,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政府提供一定的财政支持,由政府引导现有的财产保险公司建立联保集团经营环境责任保险业务。政府对开设环境保护责任险的保险人给予资金和税收优惠等政策扶持,同时对其加强监督与管理。

4.保费费率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我国实行的是有浮动的固定费率,保险费率由国家直接规定。由于我国没有开设环境污染责任风险,制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的依据没有足够的实际损失统计资料作为支撑,因此可以参考国外环境污染损害的计算方法,结合我国不同行业、不同区域环境污染风险的评估,由精算师计算出分类费率,对重污染行业、重点污染区域和轻污染行业、轻度污染区域的投保人实行有差别的保险费率,同时对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的投保人适当减轻费率,以促使投保人不断提高防污治污的水平。

5.赔偿范围

环境侵权人因为环境污染造成了环境和第三人人身、财产的损害,就应该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在环境污染赔偿范围的确定上,通常对于财产损失予以全部赔偿,而对人身伤害一般只对由于环境污染行为引起的直接损失予以赔偿。但是,这两个原则不是绝对的,国外大部分国家一般采取了有限赔偿制,即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一定的保险金额,发生保险事故后在此金额内实施赔付。这是因为环境侵权所造成的事故对环境与第三人带来的损失一般都相当巨大,如果让侵权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可能使该侵权人失去继续发展的能力甚至走向破产倒闭,对一个行业对整个经济的发展都带来沉重打击。其次,实行环境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制有利于投保人、受害人在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污染及损害的扩大。因为如果对于和环境污染及其损害后果没人负责,而单由保险人全部赔偿,投保人和受害人则不会出于对自己损失的考虑,积极去防止损害的发生及扩大。再次,实行环境侵权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制也有利于维持保险公司的清偿能力。因而,对于我国强制环境责任保险而言,应该实行有限赔偿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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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C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426(2010)11-0061-02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相伴而来的生态环境问题日渐突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整体水平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有很大差距,在污染治理、单位GDP能耗、三产业比重、城镇化率及农药施用强度等诸多方面与西方发达国家差距明显。特别是在广大农村地区,由于种种原因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普遍不高。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把“农村人居和生态环境明显改善”作为农村改革发展的目标之一,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在我国整体生态文明建设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农民生活质量不断提高的重要基础。

一、辽宁农村生态文明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

目前,由于国内各地区之间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平衡,导致各地的生态文明建设水平也高低不一。近年来,辽宁省为了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步伐?熏制定了《辽宁省防沙治沙条例》、《辽宁省海洋环境保护办法》、《辽宁省实施绿色信贷促污染减排的意见》及《关于建立健全环保体制机制的意见》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制度措施,使辽宁的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有了一定提高。但是,辽宁农村生态文明建设水平与国内其他一些先进省、市相比较仍有待加强。2009年9月,北京林业大学生态文明研究中心ECCI课题组,建立了全国首份综合性省级生态文明建设评价指标体系。根据国家统计局等部门的2008年的权威数据,出台了2005-2008年中国省级生态文明建设评价报告。辽宁2008年在全国30个省市位列第14位,居于中等水平。

辽宁农村的生态文明建设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其发展面临着诸多的冲击与挑战。生态文明主要由自然生态和社会文化生态等基本内容构成。目前,辽宁农村的生态文明建设面临的问题也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在自然生态环境方面,由于受经济利益驱使,农村地区的自然生态环境保护所面临的形势日趋严峻。目前,辽宁耕地的沙化面积已达420多万亩,约占辽宁总耕地面积的8.3%。辽东山地石质化面积约30多万亩。辽宁农业耕地的有机质含量平均低于1%,其中有1500万亩农田的有机质含量仅为0.5%。由于工业和城市污水灌溉及农药、化肥、农膜的过度使用,使农业生产的资源环境逐年恶化。辽河、浑河、太子河、大凌河的主要河段大多属于超5类水质。近几年,渤海湾赤潮不断发生,对海洋渔业资源造成较大破坏。另外,农村的生产、生活环境“脏、乱、差”问题较突出。辽宁农村生态系统与人居环境建设亟待加强。

在社会文化生态方面,目前,随着农村物质生活条件的极大改善,广大农民对健康有益的精神文化生活的需求日益强烈,农村的社会文化生态建设也亟待加强。一些地方封建迷信活动、“黄、赌、毒”、宗族势力等社会丑恶现象开始蔓延,少数地方非法宗教活动猖獗。另外,许多优良的民风出现了退化,虐待老人、遗弃老人的现象时有发生。长期以来,广大干部群众的生态环保意识薄弱,一些与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相关的制度建设滞后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辽宁生态文明建设相关的法规体系有待完善。

二、辽宁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改革开放30年来,辽宁农村在自然生态环境和社会文化生态方面发生了深刻变化,当前辽宁农村生态文明建设面临的诸多问题的成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经济方面的因素,也有制度、体制及文化教育等方面的因素。

(一)农村生态建设投入不足,生态文明建设相关的政策、法规体系不完善

公共财政对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支持力度不够,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有待建立和完善,社会资金参与农村生态建设的积极性不高。生态文明建设相关的诸多政策、法规体系有待建立和完善。如尚未建立促进循环经济、低碳经济发展的法规、尚未建立环境公益诉讼的法规。一些财税扶持、公益补偿政策有待细化和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法》已经在我国实施了多年,但由于环境评估制度的不完善,使得这一法规执行起来困难重重,在辽宁一些地区也是如此。

(二)环保的评估、监管、评价体系不完备,技术推广有待加强

目前,辽宁农村地区的环境监测体系普遍不完善,农村生态环境的评估、监管缺少环保科技支撑体系。直接导致对规模化畜禽饲养污染、乡镇工业污染和城市一些工业污染源向农村地区转移控制不利。环保科研和实际应用结合不紧密,科技成果利用效率不高,对农村环保适用技术的创新和推广力度不够,现代科技对农村生态建设的支撑作用没有充分显现。

(三)农民的文化素质相对不高,生态文明意识普遍不强

农村一些地方政府只重视经济利益,忽视农民的文化素质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生态环境意识不强。特别是一些地区的领导干部生态意识淡薄,在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冲突时,往往以短期经济利益为重,轻视生态建设。目前辽宁省农民文化素质的基本情况是:识字不多的约占1%,小学文化程度占11.6%,初中文化程度占74.6%,高中文化程度占10.4%,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占2.4%,平均接受教育的年限仅为7.8年。

(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及社会保障事业薄弱

近年来,尽管我省对农村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的投入不断加大,但农村的基础设施和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社会事业发展仍然滞后,长期成为影响新农村生态文明建设重要环节。全省农村每年约780万吨生活垃圾及约6亿吨的生活污水,绝大部分未经处理就直接排放到自然环境里了。

综上所述,辽宁许多农村地区还处于传统粗放的发展模式中。由于水土流失、工业和城市污水灌溉及农药、化肥、农膜的过度使用,使土地、水体、森林和草地的生态功能退化。对土地资源的粗放开发过度索取,已经成为制约生态农业、有机农业发展的主要障碍。能为农业环境保护提供有力保障的农业生态补偿机制和农业生产技术标准还有待建立和完善。

三、辽宁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对策

当前,农村生态文明建设问题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越来越多的关注和思考。存在的问题不只是农村自身发展中产生的,更多的是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产生的,所以其应对措施也应采取综合手段,并以农村生态文明建设为契机推动农村多项改革事业的发展。

(一)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生态意识

广大干部群众的生态意识,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基石。应把生态文化知识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的教学及业务学习的内容之中。利用“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的有利契机,加强教育引导,使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到生态文明对当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作用,促进广大干部群众思想观念的改变,不断提高农民的生态保护意识。设立专门的环境教育体系,对公众长期开展环保宣传教育。特别是在中小学校开设保护生态环境教育课程,从小培养人们的生态环保意识。国内外生态文明的实践证明,生态文明建设需要社会各阶层共同参与。

(三)逐步建立农业和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模式

由于农业生产具有外部性,更应发展生态上可实现良性循环的生态农业。应大力发展绿色农业,实行生态效益最大化开发。推行清洁生产和农业循环经济,采用无公害生产技术,减少化肥、农药、饲料添加剂的投入,提高品质,生产无公害、绿色或有机食品,来降低生产成本,增加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建立农业生态补偿机制,开展农业生态补偿试点,对开展生态农业建设的农民和企业予以生态补贴。同时,政策优惠或财政资金应不再支持那些造成农业污染的规模化和产业化种植饲养生产。生态农业的关键措施之一是制定和执行限定性农业生产技术标准,应在大量调查研究和试验基础上,根据本地自然和农村经济、社会条件,制定本地区的标准,最终形成比较完整的适应环境安全需要的农业生产技术标准体系。

(四)拓展新农村建设,积极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要不断完善农村公共服务体系,积极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参与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通过创建生态文明村活动,加快农村的基础设施的建设整治。应积极开展新农村建设。由于新农村建设以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等改善农民的生产和生活环境的内容为切入点,对改善农村基层文化设施状况,丰富乡村基层文化活动,加强农村的文化设施建设,满足广大农民的文化生活需要都起到一定作用,有利于农村形成科学文明、健康向上的生活方式和社会风尚,必然对农村生态文明工作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

(五)完善生态法规建设,加大环境监控和执法力度

应重视环境生态保护法规建设,为农村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保障。要进一步加强有关治理乡镇工业污染、土壤污染、畜禽饲养污染等方面的法规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法》已经在我国实施了多年,但由于环境评估制度的不完善,使得这一法规执行起来困难重重。应不断完善环评制度建设,建立多部门协作机制,严格环评?熏落实一票否决。另外,要关停并转高污染乡镇工业,有条件的地区乡镇工业应适当集中,以便于污染治理。同时,严格控制城市重污染工业向农村地区转移。应制定和完善农村生态文明建设规划,辽宁各地区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时应城乡一体统筹考虑,应从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看待农业生态文明建设问题,加大农村生态保护资金投入。在农村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仅靠农村内部的资源和力量是不够的,应充分利用外部的资源和力量,促进农村生态文明建设。政府部门除了通过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外,还应通过财税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农村生态建设,逐步形成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

(六)制定和实施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政策措施,加快建立和完善生态文明建设评估指标体系

辽宁应利用市场手段和经济激励政策促进生态保护,重点是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及完善生态补偿机制。通过建立转移支付、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加快形成有利于生态文明建设的体制机制。建立和完善农村地区工业污染源排放的监督管理机制,完善污水处理和排污收费、交易机制,利用财税扶持、公益补偿等政策手段促进工业企业治污减排,使本地区农业经济可持续健康发展。辽宁应加快制定农村生态环境监测的相关标准和评价方法。应借鉴国内外的一些经验和做法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来确立评估指标体系,量化、细化本地区的生态文明建设指标。通过建立生态文明建设评估指标体系,不但能够为生态文明建设定量管理、评价和具体实施提供科学依据,还能完善奖惩考核机制。政府在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评估及对当地领导干部考核时应把当地的生态文明建设水平作为重要评估和考核内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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