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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管理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1 17:3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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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管理

篇1

随着我国经济迅速发展,大量工业野三废冶、生活污水和垃圾等进入农业环境,加上农业生产中农药、化肥及农膜等生产资料的滥用,造成我国土壤、灌溉水、大气等农业环境急剧恶化。农业环境污染不仅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而且还会危害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西安市农业化程度较高,农业污染问题已成为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

1西安市农业环境现状

近年来,西安市在农业环境保护方面做了大量工作,部分地区农业环境恶化的趋势得到缓解。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因素,农业环境恶化趋势仍没有得到有效控制,与农业发展新阶段、新形势的需要及应对入世严峻挑战不相适应,与社会进步和人民生活质量不断提高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

1.1工业对农业的污染

近年来,随着西安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人口的增加,工业野三废冶排放量逐年增加,且治理率较低,导致大气、水及土壤中铅、汞、镉等重金属和化学品污染状况较普遍。

1.2农业投入品污染

农业投入品是指在农业生产活动中使用的种子、种苗、饲料、肥料、兽药、农药、渔药、饲料添加剂、作物生长剂和其他控调剂等物品。在野高投入、高产出冶思想的引导下,农药、化肥、农膜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量一直居高不下。此外,农业生活垃圾未经处理和人、畜禽粪便未作完全腐熟施用于农田以及秸秆、树枝渊叶冤焚烧等都会对农业环境造成较大的污染。

2改善农业环境的建议

为了降低农业生产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笔者从农产品认证和基地管理对改善农业环境方面展开讨论。

2.1加强野三品冶认证和监管,改善农业生态环境

2.1.1野三品冶认证的特点。我国农产品认证包括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绿色食品认证和有机食品认证。农产品野三品冶认证存在目标定位不同、产品质量水平不同、生产方式不同、认证的运行方式不同、认证方法不同的特点。无公害农产品定位于规范农业生产,绿色食品定位于提高生产水平,有机食品定位于保持良好生态环境,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无公害农产品代表中国普通农产品质量水平,绿色食品达到发达国家普通食品质量水平,有机食品达到生产国或销售国普通农产品质量水平。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科学应用现代常规农业技术,绿色食品生产将优良的传统农业技术与现代常规农业技术相结合,有机农产品生产采用有机农业生产方式。无公害农产品和绿色食品,依据标准强调从土地到餐桌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在认证时,检查、检测并重,注重产品质量[1-2]。有机食品认证实行检查员制度,国外通常只进行检查,国内一般以检查为主,检测为辅,注重生产方式。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是行政性运作,公益性认证;绿色食品认证是政府推动,市场运作;有机食品认证是社会化的经营性认证行为,因地制宜,市场运作[1,3]。农产品认证工作以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为主体,以绿色食品认证为导向,以有机食品认证为补充。从以上野三品冶认证要求和发展方向可以看出,野三品冶的生产过程都是以控制影响环境因素为主,通过产地选择、农业投入品科学使用,引导环保的农业生产方式,达到农业和谐稳定发展,对农业环境的巩固和改善具有强大的促进作用。

2.1.2促进认证的措施。为提高野三品冶认证规模和总量,应积极采取以下措施。一是要摸清家底,以指导、支持区、县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建设为切入点和突破口,挖掘认证潜力,加大认证数量,提高认证规模和覆盖面,从整体上提高基地认证水平;二是积极开展宣传以及农产品安全质量专业培训工作,使全社会认识到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工作的重要性,从生产环节把好农产品安全质量关[4];三是要实施野以奖代补冶的激励政策,对认证工作进行奖励,激发认证积极性,加快野三品冶认证快速发展。

2.1.3强化品牌农产品认证和监管。品牌农产品包括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和名牌农产品[5]。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高度重视品牌效应,充分发挥产业和区域优势,积极开展品牌农产品认证、登记和评选工作。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扶持措施,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促进品牌农产品认证、登记和评选工作健康发展。根据西安市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强对品牌农产品的监管,是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重点任务之一。要按照生产经营规范性、认证管理有效性、产品质量安全性、包装标识合法性的要求,采取市场引导、政策激励、制度创新、体系完善、宣传推介、品牌保护、监督检查等措施,树立和提高品牌农产品的信誉度和竞争力。

2.2基地建设与管理

农产品基地是农业污染的主要源头,只有把好源头关,才能有效控制农业环境的次生污染。因此,要加强基地标准环境建设步伐,强化基地管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2.2.1加强源头治理,优化农产品生产环境。加强源头治理是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治本之策。围绕农产品从田间到市场的全程控制,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农业环境质量监测与管理,推广农业清洁生产技术[1-2,6]。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农产品产地环境检测和无公害基地认定工作,并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环境条件,提出禁止生产区域建议。

2.2.2加强农产品基地建设,大力推行农业标准化。标准化生产是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的起点,运用野统一、简化、协调、优选冶的标准化原则,通过制定标准与实施标准,促进先进技术和先进经验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的推广应用[1-2]。实施农业标准化是建设现代农业的重要抓手,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基础条件。只有把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纳入标准化轨道,才能提高农业的科技含量和经营水平,才能完善适应现代农业要求的管理体系和服务体系[1,7]。一是加快农业生产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的制定和推广。制渊修冤定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农产品生产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满足全市主要农产品标准化生产需求。同时积极开展农业标准化宣传培训工作,采取浅显易懂的方式,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经济组织中推广标准化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二是加强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建设,不断扩大示范规模和总量。按照野按标生产、健全档案、强化监测、培育品牌、包装标识、实施准出冶等要求,规范基地生产行为。重点加强按标生产、健全档案2项要求的落实,认真实施农业标准化生产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积极开展规范化生产档案管理试点工作,加强对标准化示范基地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三是要加大对实施农业标准化的引导和投入力度,将其作为推动都市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措施纳入农业重点建设项目之中,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野一村一品冶建设、农业科技示范等项目紧密结合,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的野三统一冶。

2.2.3加强农业投入品管理,严把准入关。必须根据农业生产发展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的内涵要求,强化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建立合理化管理机制。一是重点解决农业投入品对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产品的污染问题[8-9]。二是严格市场准入,建立严格的农业投入品市场准入、索证索票及生产经营许可和登记制度[1-2]。三是开展经常性的执法监督。开展对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执法检查,严厉查处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违禁农药、兽药及其他农业投入品的行为[1-2,10]。

3配套监管办法

3.1强力推进产地准出制度

从2007年起,西安市推行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具体内容为市辖区内农业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生产的农产品,应在自检和委托检验合格的基础上,由当地区、县农业主管部门开具农产品产地证明方可上市销售。准出制度的实施,可有效促进基地标准化生产水平,防止农业投入品违规使用对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产品的污染。

3.2实施农产品市场准入

西安市从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准入制度是一种政府强制措施,对经认证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经检测合格的农产品准予进入市场经营,对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依法进行处理。西安市目前实行5项准入制度,即野入市验证、无证抽检、信息公示、安全承诺、不合格产品就地销毁冶。准入制度的实施,一方面可保障上市农产品消费安全,另一方面可有效督促基地生产行为,防止农业环境的次生污染。

3.3加强监督检查

实行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查,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手段。要以完善基地、市场监管措施为抓手,逐步建立管理、监督、处罚、服务、应急为一体的监管工作格局,依法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确保农产品消费安全。一是严格市场准入管理。在农产品批发市场、连锁超市实行准入制度,逐步扩大监管范围和品种。同时要加强对准入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到位。二是要强化监督监测,消除质量隐患。将例行监测与监督抽查相结合,将日常监管与专项检测相结合,重点监测生产基地、批发市场、超市、农产品配送企业等场所,将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三是强化基地管理。以环境治理、农业投入品管理、推行标准化生产为抓手,降低生产环境、生产过程对农业环境的污染。

3.4加强农业执法

农业执法是农业部门履行好职能的重要手段。应强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主体地位,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农业行政执法体制,以有效维护农业生产经营秩序[11-13]。通过执法的整治、警示作用,推动农业依法生产、守法经营,促进西安市农业环境的根本好转。

篇2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无公害食用农产品,是指产地符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生产、加工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规程》,质量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标准》,经批准可以使用无公害食用农产品标志的农产品及其初级加工产品,包括蔬菜、瓜果、畜禽及其产品、水产品等。

第三条 海口市农林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市计划、财政、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环保及工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市农林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市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管理工作。

第四条 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的生产,应当以推进农业标准化为导向,通过改善生产基地环境,加强技术指导,强化农用生产资料使用管理,在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生产的全过程推行安全卫生质量监督。

第五条 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的经营,应当以市场为导向,建立市场约束和行业自律机制,重点监控加工、流通环节,完善各类市场内部安全卫生质量管理责任制,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第六条 本市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制定无公害食用农产品发展规划和计划,并将其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从事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储运、销售的生产经营者应予以必要的经济、技术、政策扶持,促进无公害食用农产品事业的发展。

第七条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有关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知识的宣传,提高市民食用农产品的安全卫生质量意识。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部门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监管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并对生产、经营无公害食用农产品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八条 各区、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本行政区域的自然条件、土地利用规划和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特点,制定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规划。

第九条 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和规划要求的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可向市农林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由市农林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后,报送有关部门授予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证书。

第十条 农林水利、环保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建设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 禁止向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的生产基地和其他生产场所排放重金属、硝酸盐、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放射性废水和未经处理的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倾倒、填埋有害的废弃物和生活垃圾。

第十二条 在无公害蔬菜、瓜果的生产过程中,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使用肥料、农药。鼓励科学使用有机肥、微生物肥料、生物农药和可降解地膜等生产技术。

在无公害畜禽、牛奶、水产品生产过程中,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使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第十三条 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在生产活动中,应当建立安全卫生质量记录规程,如实记载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以及防疫、检疫等情况,保证产品的可追溯性。

其他的食用农产品生产场所也应当参照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的管理方式,记录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生产资料的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应当对其生产的无公害食用农产品实行安全卫生质量检验,并提品合格证明。

经初级加工、有包装的无公害食用农产品,应当在产品包装上标注产品的加工单位和原生产基地。

第十五条 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在产品投放市场之前,应当就其产品的安全卫生质量状况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和经营者做出承诺。

第十六条 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经销企业和个人申请使用无公害食用农产品标志的,应向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评审后,报送有关部门授予无公害食用农产品标志。

获得无公害食用农产品标志后,生产企业、经销企业和个人可以按规定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的标志。

第十七条 未经申报和专门机构认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无公害食用农产品基地、无公害食用农产品证书和标志。

第十八条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畜禽实行计划免疫,对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养殖业生产的畜禽疫病实施强制免疫。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饲养和流通的畜禽及其产品的疫病监测。

本市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对畜禽及其产品进行检疫。经检疫合格的畜禽及其产品,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检疫合格证明,畜禽产品同时加盖或者加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使用的验讫标志。

第十九条 畜禽饲养场、屠宰场、肉类联合加工厂发现经检疫不合格或者病死、死因不明的、染病的畜禽及其产品,染病畜禽及其排泄物应当主动送交指定的化制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条 在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生产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甲胺磷等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

(二)使用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孔雀石绿等禁止使用的物质作为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三)使用假、劣兽药、将人用药品作为兽药使用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兽药;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无公害食用农产品应在批准设立的下列经销场所销售:

(一)无公害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

(二)无公害食用农产品零售市场;

(三)无公害食用农产品超市配送中心、连锁店;

(四)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连锁店内的无公害食用农产品专营点(柜、台)。

第二十二条 市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应会同市农林水利主管部门、市卫生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无公害食用农产品发展规划,提出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经销场所的建设计划和管理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在制定无公害食用农产品市场的建设计划和管理办法时,应当征询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相关行业协会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设立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经销场所从事经营的,应当遵照国家关于设立企业的法律规定和农产品市场的设立条件,取得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畜禽及其产品经营场所还需取得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动物防疫合格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 有关政府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经销场所的开办者告知其应当遵守的相关法律规定、行为规则和法律责任。

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经销场所的开办者应当就其经营产品的安全卫生质量问题,向有关政府部门做出承诺,保证达到安全卫生质量的要求,并就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予以先行赔偿。

第二十五条 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经销场所的开办者,对进入本场所的经营者的无公害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状况负有管理的责任,并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建立安全卫生质量制度,配备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二)建立无公害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流通档案;

(三)开展无公害食用农产品检验,按规定索取产品及原料检验合格证明;

(四)组织有关食品生产经营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各类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经销场所的开办者可以通过与经营者签订安全卫生质量协议方式,明确安全卫生质量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经销场所的开办者应当在场内的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设立。

第二十七条 鼓励行业协会、新闻媒体向社会推荐无公害食用农产品,并实行优质优价。鼓励和引导超市、连锁商业企业优先经销无公害食用农产品。

第二十八条 建立无公害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的监督检测机构,为执法监督活动提供专业检测数据。

无公害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配送中心和大型食品加工企业应当配置安全卫生质量检测设施,配备专业检测人员,并建立相关的检测工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其他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可以自行进行产品检测,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检测机构进行产品检测。

对于检测为不合格的无公害食用农产品,检测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止其出售和转移,并及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凡进入本市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经销场所销售的产自外地的农产品,应当由产地出具检疫、检测报告等合法凭证,接受经授权的检疫、检测机构的抽检。

第三十条 对经营过程中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关于生产环节产品无害化处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针对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经营中安全卫生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通过各种渠道予以公布,提示消费者采取相应的识别措施。

第三十二条 禁止销售使用过甲胺磷等剧毒、高残留农药的蔬菜、瓜果产品,含有瘦肉精等的有害畜禽产品,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禁止销售和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其他农产品。

第三十三条 举办重大公共活动、重要会议除采购无公害食用农产品外,具体承办单位应当将所购农产品抽样送交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林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二十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检疫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六)未经申报和专门机构认定,使用无公害食用农产品基地、无公害食用农产品名称或标志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上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农林水利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按规定相应取消行为人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标志或无公害食用农产品标志。

第三十五条 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经济贸易、环保及工商等管理规定的,由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分别给予处罚。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在对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的安全卫生质量管理和监督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海口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xx年7月15日施行。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如何申报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主体应当具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条件,具有组织管理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和承担责任追溯的能力。从20xx年5月1日起,不再受理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非生产性的农技推广、科学研究机构的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

篇3

一、关于前一阶段的工作情况

我市关于区域化管理的《实施意见》印发后,第一批试点的三个县市深入调研,积极行动,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迅速开展工作。7月29日,市政府组织三个试点县、检验检疫局等,到进行了参观学习,直观的了解了区域化管理的基本模式,学习了解了推广区域化管理的体系运作情况,提高了大家对推广区域化管理的感观认识程度,也提高了大家对推广区域化管理的和理性思维能力。检验检疫局根据三个试点县的出口农产品生产基地特点,认真开展调研,领导小组分别进行督导,组织到进行现场参观学习。应该说,我市区域化管理推动工作迈出了可喜的步子,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前一阶段的工作情况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领导重视,认识统一。《实施意见》印发后,三个试点县对推广区域化管理工作立即进行了研究,县领导对区域化管理工作高度重视,切实把区域化管理当作促进农业发展,引导农民致富的惠民工程,当作抓好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当作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的必要手段,思想比较统一。莘县在市里还没有组织到参观前,就自行组织到进行了参观学习;冠县在第一时间就成立了领导小组,明确了牵头部门,规划了试点区域,工作的积极性很高。

(二)重点突出,行动迅速。三个试点县各自结合自身食品农产品生产实际,突出重点,明确任务,迅速开展工作。莘县结合县域蔬菜种植特点,采取依托出口蔬菜基地建设,突出重点乡镇,以备案基地为中心,稳步扩展的方式推进区域化管理;阳谷依靠凤祥集团公司备案饲养基地,按照“公司+农户+标准化”的模式,把区域化管理作为备案基地的完善和扩展;冠县紧紧围绕水果生产,把规范基地建设,促进水果出口作为根本目的,划分区域,全面开展工作。他们还就区域化管理的技术性问题,和检验检疫局进行了多次联系沟通,取得了工作的新进展。

(三)分工明确,措施得力。各县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创造性的开展工作。冠县明确由林业局牵头,莘县明确由多种经营办公室牵头,阳谷明确由外经贸局牵头开展区域化管理的推广工作。明确分工后,各县都制定了实施方案,使区域化管理工作有了一个良好的开始。

尽管我们都做了一些工作,但是,就整体而言,与其他地市相比,我们的区域化管理还有不小的差距和不足。表现在:

一是工作进度慢,推广力度小。5月份到现在,时间已经过去三个多月,而我们的工作还仅仅停留在制定方案和初步规划阶段,区域化管理还没有实质性的进展。

二是认识不到位,工作标准低。有等靠思想,有危难情绪。客观上是对工作标准掌握不清,对工作方法了解不够,主观上还有等靠思想,对区域化管理的认识还没有完全到位。

三是领导、部门和群众的参与性差。我们已经明确,推广区域化管理的基本思路就是政府主导、部门指导,社会联动、全民行动。而实际上,我们在推广区域化管理方面,政府的主导作用差,各县还没有把区域化管理工作列入县委政府的议事日程,农民还没有真正的参与进来。

二、关于下一步的工作

现在其他地市已经进入到市场清理和巩固验收阶段,已经理顺了各方面的关系,区域化管理已经有了雏形。而我们还停留在制定规划,制定方案阶段,还没有进入实质性阶段。下半年是食品农产品发展旺季,基地做不好,区域化搞不好,就不能备案,就不能出口,就会影响到老百姓创收,影响到农村经济,影响到社会稳定。因此,我们必须对区域化管理在思想上重视,在行动上积极,在措施上得力。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继续加强领导,统一思想认识。这次会议,既是一个调度会,又是一个再动员的会议,会后,与会的同志要向县主要领导汇报好这次会议精神。同时要对前一阶段的工作情况进行回顾检查,看看组织是否健全,领导是否到位,方案是否具体,行动是个否迅速。要继续统一思想认识,特别是要统一领导的思想认识,切实把区域化管理当作发展农业、促进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的一件大事切实抓紧抓好,要把区域化管理列入县委政府的议事日程。要完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对区域化管理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靠上抓,责任部门要具体抓。对区域化管理工作要成立专门班子,建立专门机构,工作机构要有办公地点,有活动经费。要把区域化管理的各项任务落实到行动上,防止空对空!

(二)切实加强指导,落实各项政策。在前一阶段的工作中,检验检疫局做了大量的工作。他们深入调研,宣讲政策,制定标准,明确重点,推动了全是区域化管理工作的开展。下一步,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都要积极行动起来,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努力做好各自分工负责的工作。不仅如此,各有关部门在做好技术指导的同时,都要结合区域化管理的实际,有重点的开展政策扶持工作。要积极推出一些利于区域化管理的优惠政策和措施,切实挖掘基层推广区域化管理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检验检疫部门在指导区域化管理工作的同时,要对区域化管理范围内的基地备案、出口检验、分类管理等方面提供便捷服务。如对区域化范围内的商品出口,可以探讨适当的减少抽检批次,可以采取派驻官方兽医、官方植保员、协检员等方式,提高区域化管理的层次和水平,提高出口农产品的质量档次。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区域化管理是一个全新的工作,尽管有的成功的经验,但是也是在不断的改进和完善中。因此对区域化管理,要加大宣传。各县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宣传区域化管理的重要性,提高大家的思想认识,特别是广大农民的参与意识。同时,要结合农村实际和农民受众的特点,通过印发明白纸、宣传册等方式,把区域化管理的相关知识、好处宣传到每个农村家庭。要在区域化管理的重点村镇、重点场所设立区域化管理的宣传栏,营造良好的氛围,尽快改变农民的传统种植和管理习惯,把规范科学的种植技术、用药知识、防疫知识等通过通俗的方法告诉他们,让他们明白怎样做才符合规定,才能使自己的产品走出国门,走向世界。

篇4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为目标,运用出口标准对生产源头的倒逼机制,从规范农业化学投入品入手,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从根本上确保我区生产与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打造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品牌,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二)工作目标。到2009年底前,完成组织领导体系、农业化学投入品监控体系、出口农产品标准体系和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检测监控体系,建立质量安全风险分析与预警机制,全面启动我区生产与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域化管理工作。用3年时间,达到“源头无隐患、投入无违禁、管理无盲区、出口无障碍”目标,建设生产与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从根本上确保我区生产与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

二、主要内容

(一)建立农业化学投入品监控体系。严格执行市《示范区农业化学投入品使用规范》、《示范区农业化学投入品生产企业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健全农业化学投入品专营专供制度,确保农户购买方便、使用放心。工商、农发、海洋与渔业等部门要建立质量审核备案制度和稽查制度,严格控制农业化学品供给,规范农业化学投入品的使用。工商、农发、安监等部门要对农业化学投入品销售渠道进行清理,实行专营专供,严禁剧毒、违禁农业化学品流入市场。农发、海洋与渔业等部门要对使用环节加强指导检查,规范用药,科学用药。各街道办事处、园区要采取切实有效的管理措施,督促企业和标准化基地做好农业化学投入品的进货、销售、使用及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和流通过程记录,并妥善保存2年以上,农产品发生质量问题的,按生产经营环节依次追溯质量责任。

(二)健全质量安全标准化体系。根据产业特点,鼓励引导出口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目标市场技术标准、规程,按照国际市场要求和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制定出口农产品产地环境标准、生产技术规程以及收获、运输、贮藏、包装、标识等标准。鼓励引导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企业开展质量管理(ISO)、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良好生产规范(GM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等体系认证,支持农产品出口企业开展美国NOP、KOSHER、日本JAS、欧盟GLOBALGAP、英国BRC等国际认证,提高示范区标准化管理水平。

(三)建立健全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农发、海洋与渔业、环保部门要对农产品产前土壤、水质、环境的本底进行抽样检测、评估;农发、海洋与渔业等部门要在产中适时进行田间、养殖场采样检测、分析。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检测协作,完善检验检测条件,加大仪器设备投入力度,整合各部门、企业及社会检验检测资源,加快农产品公共检测平台建设,逐步建立比较完善的农产品检测监控体系。

(四)建立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对出口农产品各环节、各关键点进行信息收集记录并实现逆向查询,逐步建立起源头可追溯、流向可跟踪、信息可查询的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以出口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为主体,在出口农产品的产地环境、种养殖、化学投入品采购使用、病虫害防治与疫病控制、收获、储藏、运输、加工、包装、出口等各个环节建立可追溯体系;以农业化学投入品经营企业为主体,在化学投入品的采购、储运、销售等环节建立可追溯体系。建立完善质量安全可追溯信息平台,增强质量安全可追溯能力。

(五)建立质量安全监控评估预警体系。制定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疫情疫病监控计划和实施方案,对产品质量实行全面监控检测。各监管部门要根据监控检测结果和质量安全状况,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对农兽药残留等重大质量安全隐患及时预警通报,提出整改方案并抓好落实。各有关单位要建立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对重大突发事件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有效防范进口国采取停止进口程序或封关等措施。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相互提供出口技术规范、国内外市场动态、生产经营者诚信状况、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溯状况等与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信息。

(六)壮大出口农产品龙头企业。要提高农产品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指导企业严格按照目标市场消费标准组织生产和出口。加大对优势企业的扶持力度,重点培育一批规模大、起点高、带动能力强的农产品加工企业。依托大型骨干企业建设区域性检测中心,在做好企业自身产品质量检测的同时,为周边地区中小企业提供检测服务。大力引进外资,充分发挥外资企业在农产品质量控制、检验监测、追溯制度方面的优势,发展现代农业。

(七)加快农产品标准化基地建设。在加强对“三品”认证单位监管基础上,要结合实际,规划建设具有区域产业特色的农产品标准化基地,并对每个基地建档立卡。健全完善企业与基地、农户及农业生产合作组织之间的利益联结机制,形成推进质量安全体系建设的整体合力。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推广国际通用的“良好农业操作规范”,按照进口国的质量安全标准选用农药、兽药、渔药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化学投入品,并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用药安全间隔期或休药期的规定。对基地实行农资供应、技术指导、生产管理、质量检测和收购销售“五统一”,建立健全生产记录,实现基地生产标准化、规模化和产品的无害化、优质化。

(八)培育农产品出口品牌。要加快地方特色品牌培育,积极开展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的地理标志品牌注册。积极支持有条件的农产品出口企业和生产基地开展国际认证。综合运用市场开拓资金、品牌建设扶持资金等多种政策手段,加大对优质农产品品牌的扶持力度。

(九)实施多元化国际市场战略。要根据区域产业特点,搞好出口农产品的市场定位,采取差异化营销策略,提高农产品的国际市场份额。在巩固日韩传统市场的基础上,努力拓展欧美等重点市场,积极开拓东盟、中东、独联体、南美等新兴市场。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按照“政府主导、国检指导、部门联动、龙头带动、全民行动”的模式,成立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外经贸、农发、海洋与渔业、公安、财政、环保、畜牧、工商、质监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域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域化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实施。各相关街道办事处、园区作为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域化管理的责任主体,要根据各自农产品生产、加工特点,抽调骨干力量,成立相应机构,具体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域化管理的各项工作。要注重调动居委会、专业合作组织开展质量安全体系建设的积极性,建立以街道办事处、园区为功能区域,以居委会和农业生产合作组织为基本单位的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域化管理网络。

(二)明确责任分工。农发部门负责植物产品原料种植环节和动物产品原料养殖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并加强对农业化学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制定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监测农产品生产区域水体、大气、土壤等环境,与环保部门按照职责要求分别负责农业环境污染防治监管。环保、质监部门会同农发、海洋与渔业等部门监督执行示范区产地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水产品和水生动植物原料养殖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质监部门会同农发、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质量违法行为,加强标准化、计量工作的管理。工商、安监部门负责农资市场及流通环节监管。公安部门依法查处农业化学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外经贸部门负责出口农产品综合协调及相关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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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农产品云管理模式的构建目标

2.1农产品云管理

农产品云管理是指通过使用云管理技术,对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流通过程进行电子信息化管理,并最终实现农产品的云供应、云物流、云管理。农产品云管理具有巨大的优势,它可以将大量的通过手机端、互联网端提供的农产品信息、物流信息、政府信息等资源进行收集,组成全面、准确的云资源,并按照用户的需求对云资源进行处理,专程为用户提供按需服务。通过不断地提升云处理能力,减少用户终端处理负担,农产品云管理最终把用户终端简化成一个单纯的输入输出设备,并使用户能享受云的按需、易扩展的强大计算处理能力提供的服务,为用户提供最佳服务。

2.2农产品云管理模式构建的目标

从农户和参与企业的角度讲,农产品管理的目标即为实现各参与主体利润的最大化。在现代经济环境下,农产品的生产、销售是以消费者的需求为导向,通过最大程度地满足消费者需求来实现农户和参与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农产品云管理的目标是将顾客所需的农产品能够在准确的时间内保质保量送到准确的地点,并使总成本达到最小。而构建农产品云管理模式就是为确保此目标能够更好地实现。因此,农产品云管理模式应具有如下具体目标:(1)建立更加快捷方便的农产品出售与需求信息模块,组建更加全面准确的云资源。(2)对用户需求提供更加快速、准确的处理,减少农产品交易周期,保证交易质量。(3)加强农户、企业、政府等各参与主体的信息交流与沟通,实现资源的共享,提高运作效率。(4)跟踪掌握农产品物流信息,并根据用户具体要求进行物流优化,使成本最小。(5)简化用户端操作,使用户操作更加快捷、简单、安全。农产品云管理模式是基于云管理思想,将所有用户提供的各类农产品信息、物流信息、政府信息等进行整合,采用先进的数据统计、数据分析等技术对其进行云计算处理,为用户提供满足其需求的服务,并降低农产品的交易成本,最终实现农户与企业等各参与主体利润最大化的目标。

3农产品云管理模式的层次结构

3.1农产品云管理模式的云资源构成

农产品云管理模式的云资源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用户通过手机端、互联网端提供的农产品相关信息资源,包括农产品出售信息、购买信息、物流信息、政府信息等。在该管理模式中,用户注册帐号后,登录到云管理模式中,可其信息。例如,农户注册登录后,进入信息模块其1农产品出售信息,包括农产品品种、生产时间、数量、质量、地理位置等内容,服务器根据所信息的特征将其归类组成云资源,并为信息设置关键词,以便检索。另一部分是服务器通过对已收集的资源进行深层次的数据挖掘与网络检索所得到的信息。在农产品云管理模式中,通过运行其模块功能,对于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处理,然后按照用户需求提供服务.

3.2农产品云管理模式的信息交互

用户登录农产品云管理模式时,需要输入与其唯一对应的账号进入,登录后显示用户为在线状态。用户按照其所信息的类型选择使用相应的功能模块进行信息,信息包含用户信息、信息关键字、时间、产品信息、用户要求等。功能模块对信息进行管理,显示出信息的检索次数与响应状态。用户可以在登录后对信息进行修改与删除等操作。用户登录农产品云管理模式后信息,经云计算处理,服务器在云资源中搜索符合其要求的信息。用户首先发送请求,云管理服务器对已有请求进行搜索,若该请求已经存在,则返回给请求用户一个结果,即此请求尚无响应,用户需等待,或者用户自行查询信息;若该请求不存在,则服务器自动为用户创建一个临时交易平台,并由请求用户作为该临时平台的管理者,用户可自己查询信息或者等待服务器发送匹配信息。在临时交易平台获得符合信息后,用户之间可建立连接,进行交易。在双方进行信息交互的过程中,请求用户作为临时交易平台的服务器,交互信息不需要云管理服务器作为中转站处理信息,而是直接发送到临时平台,因此,临时交易平台内成员之间的信息交互独立于服务器,传输速度更快、实时性更强。临时交易平台可同时连接多个匹配用户,并同时与之进行交易谈判。

3.3农产品云管理模式分层逻辑结构设计

农产品供应链云管理信息平台的层次逻辑结构分为数据层、云处理层、云服务层和接口层四层。(1)数据层,即云资源层。本层主要包括用户信息、用户的农产品收购信息、出售信息、物流信息、政府信息、用户之间的交易信息、服务器进行数据挖掘与自行检索得到的信息等数据,负责数据存储和实时更新。(2)云处理层,即数据的处理层。本层具有三大功能:一是负责对用户的农产品购买与出售信息进行处理,以求做出最快速、最准确的响应,提供最优服务;二是根据所掌握云资源和交易中物流的要求,对交易订单的物流提供最优物流方案,为用户达成交易提供参考;三是对云资源进行深层次挖掘,为提升农产品云管理模式的服务水平提供数据支持。(3)云服务层,即对用户提供服务的应用层。这一层包括用户登录进入云管理模式后所能使用到的所有功能,如信息功能、信息查询功能、物流查询功能等,是连接用户与服务器的部分。(4)接口层。本层主要提供技术支持,包括数据库安全与管理、功能模块维护与升级等。这一层是整个云管理模式的基础部分,所有的模块功能的运行、维护、安全等都是依靠接口层技术支持。

4农产品云管理模式的功能模块

为了实现农产品云管理模式的构建目标,要将农产品云管理模式的功能模块化,分为信息模块、在线交易模块、物流优化模块和功能维护模块四大功能模块,如图3所示。

4.1信息模块

此模块主要实现农产品的出售信息、采购信息、物流信息、政府信息、公告等信息的与查询功能。当用户登录云管理模式服务器时,通过输入与其唯一对应的账号进入,然后显示用户在线状态,用户按照其预信息的类别选择相应的信息功能进行信息,并可以进行信息修改、删除等操作。本模块具体功能包括:(1)农产品采购信息。本部分主要负责农产品采购信息的,包括信息来源、时间、信息关键词、信息内容、特殊要求等基本信息,并可对信息进行修改与删除。(2)农产品出售信息。本部分主要负责农产品出售信息的,包括信息来源、时间、信息关键词、信息内容、特殊要求等基本信息,并可对信息进行修改与删除。(3)物流信息。物流主要指第三方物流、供应商对车源信息的,发括车辆信息与车辆信息修改两部分,其中车辆信息部分应包括车辆类别、发抵时间、负责人信息、始发和到达地点等重要信息,并可进行修改。(4)政府信息。主要包括农业政策、政府公告、天气情况、技术指导等信息。(5)登录与退出。使用以上功能需先行登录系统,使用完毕后需退出系统。

4.2在线交易模块

此模块主要负责用户之间的在线交易工作,包括信息查询、临时交易平台、交易处理、订单查询与评价、登录与退出几个部分。本模块具体功能包括:(1)信息查询。用户登录模块后,可对其需求信息进行查询,如用户通过查询关键字查询满足其需求的信息,查询结果除包括信息基本内容外,还包括信息的响应状态、检索次数等。(2)临时交易平台。服务器根据用户的请求允许用户建立临时平台,由用户自行检索和服务器提供满足其需求的信息,并在临时平台中与满足需求的用户建立连接,进行交易谈判。请求发出用户作为临时平台的管理者。如农产品购买用户发出请求信息,可同时与多个农产品出售用户进行交流,而且用户有关闭临时平台的权力。(3)交易处理。交易处理包括下单、退单、来单处理三个部分,可于手机端和电脑端操作,但不可同时操作。下单是指对满足需求的用户发出订单;退单是指在已经下单的情况下,对已经发出的订单进行取消的操作;来单处理是指对向自己发出的订单进行处理的操作。(4)交易查询与评价。本部分主要是指对订单执行状态进行查询,包括订单执行的开始时间、执行人员查询、收货时间等信息进行查询;由交易双方对已完成订单进行评价,包括订单的物流评价、用户满意度评价、农产品评价、意见建议等方面,根据交易双方在执行订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及意见进行模块功能改进与完善。(5)登录与退出。使用以上功能需先行登录系统,使用完毕后需退出系统。

4.3物流优化模块

此模块负责对订单物流进行优化工作,以降低成本,满足用户要求。本模块具体功能包括:(1)第三方物流信息查询。在用户进行交易谈判过程中,可查询第三方物流信息与服务器提供的物流信息。如用户交易要求使用第三方物流,可输入具体要求,查询第三方物流信息,包括信息者信息、车辆信息、时间、路线、中转站等信息,以辅助其进行交易决策。(2)车辆信息查询与跟踪。在物流运行过程中,用户可随时查询车辆信息,包括车辆情况、负责人信息、车辆GPS定位信息、车辆路线定位等物流信息,以对物流运行情况进行监督。(3)应急物流。对于有具体特殊时间要求或者遇到突发事件的农产品交易提供应急物流方案,最大程度地降低用户的损失。(4)抱团物流,即为合作物流。是指将不同用户的交易订单合并,采用集体物流的方式、使成本更低的物流模式,但是时间受限制。用户可根据交易要求查询抱团物流的信息,包括合作企业信息、产品信息、时间、路线等。(5)登录与退出。使用以上功能需先行登录系统,使用完毕后需退出系统。

4.4功能维护模块

本模块负责模块功能管理与维护,包括信息管理、模块安全与升级、数据挖掘,由云管理者执行。本模块具体功能包括:(1)信息管理。信息管理包括三部分,一是对已注册用户的信息进行查看、修改、删除等操作以及新用户的注册管理工作。二是对所有用户的信息进行管理,包括修改、删除等;对于旧信息进行标记,记录其检索次数与响应状态,判断其是否失效,避免重复检索、过期占用资源等情况的发生,以提高模块运行速度与准确性。三是对交易信息管理,包括订单信息和订单物流信息两部分。订单信息包括订单的时间、交易用户、交易产品等信息,订单物流信息包括可选方案、时间规划、交通方式选择、路况信息及路线安排、物流成本、中转站安排、车辆跟踪定位等信息。(2)模块安全与升级。主要负责维护模块功能的正常运行,并对模块功能进行优化与升级等工作。(3)数据挖掘。对数据库中的数据进行深层挖掘,预测用户需求,为用户提供更加准确、及时和高品质的服务。(4)登录与退出。使用以上功能需先行登录系统,使用完毕后需退出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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