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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成果转化协议范文

发布时间:2023-12-06 11: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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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成果转化协议

篇1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161(2010)05―0114-03

一、概述

20世纪末以来,伴随着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和商品化市场的高度发达,人类社会已经步入了“知识经济时代”,科技资源作为稀缺的和重要的战略性资源,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竞争的焦点。在这种大背景下,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大力推动形成全球化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试图通过高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保持其竞争优势,限制发展中国家的赶超进程,具体体现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的签订。TRIPS协议的最终签订,一方面表明了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在国际规则的制定过程中具有强大的话语权,发展中国家目前尚无法扭转这种现状;另一方面也迫使发展中国家认清了这样一个现实,即只有形成强大的自主创新能力才能够在未来的国际竞争中赢得主动权。

那么,如何才能够在这种不利的“游戏规则”下形成强大的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呢?我们认为,首先要转变一个观念,那就是不能因为“游戏规则”是发达国家所倡导的,就忽视对“游戏规则”的研究和运用。目前,在我国仍然普遍存在着漠视知识产权的现象,无论是科技界,还是企业界,相当普遍地认为知识产权是华而不实的摆设,是锦上添花的物件。

其次,为了在不利的“游戏规则”下形成强大的自主创新能力,除了要熟悉和掌握规则本身以外,还要充分提高科技产出与投入的比率,即提高科技投入的回报率。当前我国对于科学技术的投入主要在高等院校和国有科研院所,如何将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研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就成为提高科技投入回报率亟须解决的关键性问题。科研成果作为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要对其进行有效的使用和管理,就必须借助知识产权的形式进行,而知识产权的确立、实施和转让等均是以一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为依据的,根据TRIPS协议的规定,签约国的知识产权制度要符合协议规定的最低标准,也就是说,要提高我国科研成果的现实转化率,就必然涉及如何利用现有的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实现科技成果这一无形资产的市场价值最大化的问题。

二、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与探索

(一)清华大学在知识产权保护的探索

在科技成果转化的模式方面,清华大学的基本模式如图1:

清华大学作为国内著名的研究性综合大学,非常重视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发挥知识产权保护作用。1997年清华大学校务会正式通过了《清华大学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试行)》,明确了科研人员的职务成果的所有权归学校及其下属单位所有的原则,并约定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20%至50%用于奖励科研人员和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在体系架构方面,清华的技术转移体系如图2:

通过近些年的摸索,清华大学的科技成果转化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清华控股公司的设立和发展壮大是典型的代表:2003年9月,清华控股有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注册成立,主要从事科技成果产业化、高科技企业孵化、技术信息咨询、投资管理、资产运营和资本运作等业务,截至2006年底,清华控股公司的控股企业已经达到33家,涉及信息技术产业、能源环保产业、生命科技产业、科技服务及知识产业等领域,总资产达到280亿元,经营总收入达到213亿元。

对于清华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经验,可以总结出以下几点:第一,知识产权保护在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中起到了基础性的作用;第二,将核心的知识资产交由校办企业进行集中经营管理方式能够快速推进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的进程;第三,如果能够将技术转移体系中的相关部门进行整合,形成科技成果申报、评估、确权和许可,实施一整套知识产权管理与经营体系,也许会进一步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的效率。

(二)浙江大学在知识产权保护的探索

浙江大学作为浙江省最重要的综合性研究大学,一直非常重视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发挥知识产权保护的作用,2004年即颁布了《浙江大学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保护若干规定(试行)》,并于2005年作出了修订。为了激发科研人员进行发明创造和专利申请的积极性,学校还制定了《浙江大学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对于授权的专利给予发明人一定的现金奖励。为了提高科技成果的现实转化率,学校还规定发明人可以获得发明实施或转让的60%收益。

2005年12月,浙江大学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注册设立,对浙江大学的科技成果进行统一的管理与运营,公司的具体架构如图3:

浙江大学的科技成果转化在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背景下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据统计,2001年至2007年间,浙江大学签订的各类转让合同为824项,合同金额达到24596万元,其中专利技术转让占到了40%。

从浙江大学的探索中,可以得出几点经验:第一,科技成果作为大学最重要的无形资产,对其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是大学体现其社会价值的必要条件;第二,在科技成果转化中提高对发明人的收益分配可以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第三,对大学的知识产权成果进行集中的管理与运营是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可行措施。

三、国外在知识产权保护的案例

(一)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案例

美国是较早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国家,1878年通过的《美国宪法》就包含了“知识产权条款”,1790年美国国会又通过了第一部《专利法》,可以说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早期建立是确立当今美国技术领先地位的重要制度因素。但在1980年以前,美国大学的科研成果转化情况很不理想,据统计,当时美国大学每年申请的专利不足250件,而政府拥有的专利权的现实转化率不足5%。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在于当时美国政府规定由联邦基金资助的科研成果所有权主要归政府所有,而政府又倾向于以非独占许可的方式实施这部分专利权,因而导致大学的科研积极性不高,而企业也因以非独占许可方式实施政府专利存在很高的市场风险而裹足不前。

正是在这种情况下,1980年美国颁布了贝伊一多尔法案,该法案规定大学可以成为联邦资助的科研成果的所有权人,并鼓励大学以独占许可的方式实施专利。该法案颁布后,极大地调动了大学的科研积极性,据统计,1974年至1984年的十年间,美

国大学共获得专利授权2 944件,而仅1992年一年,美国大学就获得了1557件专利授权。美国各大学为了推进专利实施,成立了专门的技术许可办公室(TECHNOLOGY LICENSING OF,FICE),此类机构负责提供包括成果申报、技术评估、专利申请和专利实施许可等一整套的知识产权服务,为美国大学科研成果转化做出了重要贡献,据统计,1974年至1984年的十年间,美国大学共发放专利许可1058项,而1989年至1990年的两年间,美国大学发放的专利许可就达到了10510项。

美国的上述经验对于我们有四点启示:第一,科技成果作为一项重要的无形资产,需要以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权)的形式予以保护;第二,科技成果所有权归属于科研单位或科研人员的制度安排可以充分调动科研单位和人员的积极性;第三,成果申报、技术评估、专利申请和专利实施许可是不可分割的完整体系,应当由单一的机构独立完成;第四,独占许可的方式可以降低企业实施科研成果时的市场风险。

(二)日本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案例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日本继“技术立国”之后又提出了“知识产权立国”的国家发展战略。日本之所以将“技术立国”取代为“知识产权立国”,正是清楚地意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规则的重大现实意义。值得注意的是,TRIPS协议于1994年4月15日签订后,日本于2002年才开始提出“知识产权立国”的战略,此间存在的时间滞后可以解释为日本对于知识产权保护规则重要性的认识过程。那么,作为与中国具有类似文化背景的日本,其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情况能给我们带来什么启示呢?

日本大学的科研成果转化带有很明显的东方文化特点,绝大部分的科技成果是通过大学的科研人员以“私下”的方式转让给企业的,具体包括:“大学教授担当企业的顾问;企业研究人员到大学实验室工作,把大学中的研究成果带回企业;大学毕业生为企业所雇用等”方式。作为转让的对价,企业向科研机构提供捐赠资金。这种非正式的转化模式最大的弊端在于,中小企业难以从该模式中获益,而大型企业虽然掌握了大量的科研成果,但出于战略的考虑往往只会将其中的一小部分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这样一来必然会降低科技投入的回报率,影响国家整体创新能力的增强。为了改变这种状况,日本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于1998年引入了技术转移办公室的制度,试图通过这种方式鼓励大学以正式的知识产权许可方式向企业转化科技成果。但是由于新方式的成本远高于非正式的转让方式,再加上大学科研人员自主创业存在很大的经济风险和社会风险,导致该新制度并没有达到预想的效果。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总结出以下几点认识:第一,非正规的科技成果转化方式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创立与成长,进而降低了国家的整体创新能力;第二,应当采取合理的机制鼓励大学中的科研人员成为知识产权的所有者,进行自主创业,以化解大企业垄断科研成果的弊端;第三,尤其是在“私权”观念淡薄的东方文化的背景下,要特别加强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和知识产权文化的普及教育,鼓励企业和个人自觉、自主地利用知识产权保护工具维护自身利益,才能真正唤醒全社会的创新意识。

四、结论

通过分析和总结国内外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所采取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案例和经验,我们认为:

(一)在“知识经济时代”,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提高科技投入回报率,就应当充分利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科技成果进行有效的管理和运营。

(二)科研人员是科技成果的创造者,制定合理的知识产权归属制度,是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热情的重要手段。

(三)科研成果在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之前,往往需要企业对其进行二次开发,因此独占许可的方式对于推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接纳高校的科研成果,降低市场风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篇2

已需求近80项

首都科技条件平台技术转移领域平台在北京市科委领导下,充分利用交易中心的优势资源,发挥领域平台成员单位的优势和特长,以实现科研成果转移转化为目标,以搭建供需渠道为手段,为建设科技北京提供有力支撑。主要服务内容为:挖掘技术需求、技术评估与筛选、成果推介与对接、投融资、研发实验服务等。

技术转移领域平台由牵头管理单位和成员单位共同组成。

交易中心担任技术转移领域平台的牵头工作,负责平台的组织建设和运行。交易中心直属于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是北京地区促进技术转移环境建设和行业发展的专设机构,科技部首批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交易中心内部设立1个专职部门和8名专职人员负责技术转移领域平台工作,同时以中心良好的技术产业化渠道、资源为支撑。

目前,技术转移领域平台组织架构和运营服务体系已经建立起来。技术转移领域平台已发展了包括区县科委、企业集团、孵化器、协会和技术转移中介机构在内的成员单位25家;初步建立了领域平台管理制度、联络员制度等相关制度,通过签署合作协议,建立内部和外部工作机制及利益分配机制,形成技术转移领域平台业务推进机制。收集需求近80项,并向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各领域平台、研发实验服务基地;举办了需求会1次;汇集、梳理首都科技条件平台2010年度新增仪器设备和第一批开放科研成果。

2010年技术转移领域平台将发展成员单位共计30家,下一步的工作目标是建立科学合理的技术转移领域平台组织架构和运营服务体系,并在此基础上开展市场营销,促进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开放科研成果在京实现产业化。

促科研成果产业化

科研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是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建设的重要内容。北京拥有全国数量最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全国最大的技术市场,建立了一批具有技术转移功能的服务机构,营造了良好的技术产业化渠道。建设技术转移领域平台,将北京市科研成果纳入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增加和丰富平台开放科技资源的种类,将为建设科技北京提供有力支撑。

建设技术转移领域平台是国家和北京市重要战略部署的落实。《2004~2010年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纲要》中指出,要建设成果转化公共服务平台;郭金龙市长也作出指示:发挥好首都科技条件平台的作用,尽快建成科技成果产业化综合服务平台;《北京市关于促进科技条件共享的若干意见》中进一步提出建设科技基础条件、促进科研成果转化的条件、为高新技术产业服务的条件和科技人才条件。

通过建设技术转移领域平台,促进研发实验服务基地等科研成果在北京的转化,用有限的资金营造了良好的技术产业化渠道与氛围,实现政府科技经费的杠杆放大效应,成为首都科技条件平台的重要支撑。

需求拉动技术转移

成果推动与需求拉动这两种技术转移方式相比,后者更有针对性,但难点在于如何找到需求。通过转变观念,改变过去的成果推动为导向的服务方式,建立技术转移领域平台体系,由领域平台成员单位形成需求供应网,从需求入手,有效解决了这一难题。

在此基础上,通过机制创新,建立工作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同时加强政府引导。

建立工作机制。

为让技术转移业务链转动起来,建立工作机制,一方面要通过与各基地、领域平台签署合作协议,明确合作中各方的权责,搭建供给渠道,另一方面要通过与本领域平台成员单位签署加盟协议,明确合作中各方的权责,搭建需求渠道,建立起推进科研成果转移转化的工作机制。

建立利益分配机制。

通过签署合作协议,明确采用市场运作机制,遵循双赢原则进行利益分配,同时,通过首都科技条件平台绩效考评机制,充分调动了各方的服务热情和积极性,使技术转移业务链条健康有序运转。

建立成果与需求对接的渠道。

通过开展广泛的合作,吸纳领域平台成员建立业务渠道,通过制度和机制建设,形成平台运行体系。

技术转移领域平台重点吸纳能带来企业需求的服务机构为领域平台成员单位,建立业务渠道,整合强大的买方市场,打造需求导向的技术转移中介服务团队,发展区县科委、企业集团负责技术引进的部门、孵化器、协会为成员单位,整合其丰富的需求资源。

形成领域平台运行体系和业务推进机制,主要通过以下手段:建立领域平台组织体系;建立沟通机制,设立联系制度、业务推进制度和奖励制度及领域平台绩效考评制度;机制创新,建立工作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同时加强政府引导,让技术转移业务链转动起来。

挖掘企业需求。通过领域平台内部信息交流,获得企业需求信息。主要通过以下手段:

1.按领域不定期组织基地和企业的交流活动,为供需搭建渠道和桥梁。

2.联络员随时报送信息。各成员单位有义务定期采集需求,并及时报送领域平台牵头管理单位。

3.领域平台牵头中心加大市场拓展力度,根据企业意愿,深入企业调研,同时借助专家的帮助分析挖掘企业需求。

开展对接服务,抓住企业需求,依托领域平台成员单位针对需求开展专业化服务,促进科研成果产业化。

1.依托服务团队推动项目实施――以成员单位为抓手开展个性化服务。

2.建立个性化项目运行模式――针对具体项目组建实施团队,建立合作关系,明确信息提供方、项目实施方和促进对接的服务方。

篇3

“院市合作”再结硕果

自中科院怀柔科教园区开建以来,雁栖开发区加强产业要素汇聚,积极搭建服务平台,不断完善科研成果转化链条,为助推科研产业发展频出创新举措。

目前,中科院北京怀柔科教产业园科研与转化基地建设正加速推进。纳米绿色制版项目主楼已经开工建设,辅楼已开始装修。中科合成油工程内部装修已完成90%,地下管线已铺设到位,正在进行室外道路的建设,计划于2010年底投产。电子所工程一期工程预计2011年1月中旬完工,二期三栋建筑已有两栋完成地面基础部分,目前正在进行结构施工。力学所工程内部装修及配套附属设施建设已基本完工,正在铺设给排水等地下管线。

截至目前,中科院北京怀柔科教产业园科研与转化基地已有中科院化学所、电子学所、力学所等15个单位的24个项目入驻,总投资58亿元,占地1300亩,建筑面积100万平方米。其中包括力学所钱学森工程科学实验基地、化学所纳米绿色制版项目、中科合成油等国内重大科研项目。

自去年北京市与中科院签署了《共建中国科学院北京怀柔科教产业园合作协议》之后,怀柔区组建了中国科学院北京怀柔科教产业园工作小组、科技研发服务中心作为园区建设的协调、推进机构,做好项目引进、落地、基础设施建设等全程对接服务。

目前,科教产业园区建设配套设施万方商务中心一期已竣工,三级甲等医院、学校、住宅等配套设施已启动建设和筹划,直达东直门的快速公交线路已开通运行。各项基础设施的启动和竣工为园区建设的加速推进提供了条件。

此次签约仪式上,中科院第四批入园项目即北京高能新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中科九章石油设备有限公司分别与雁栖开发区签署相关人区协议。

其中,北京高能新技术有限公司是由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与杭州金马控股集团于2008年共同出资成立的,公司依托高能所的科技资源,在雁栖开发区建立民用核技术的孵化平台及产业化基地。整个平台包括研发中心、分析测试中心、辐照加工基地及生产基地,项目规划建设用地50亩,建筑面积45000平米,将分三期建设,保守估计平台运行三年内可达到年产值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北京中科九章空间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由中国科学院空间科学与应用研究中心、山东东科源泰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中国空间科学学会三家单位投资组建,是一家以中科院空间中心的应用技术转移、通讯产品、系统集成为主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新成立的第六个事业部――石油装备事业部生产的长环形齿条抽油机和液压蓄能式修井机为中国工程院顾心怿院士专利产品,已有大量业绩,目前其山东公司年产值1亿元,在雁栖开发区的新平台上,预计年产值可达2亿元。

包括此次新人园的单位,中科院已经有17家研究所和参股企业进驻科研与转化基地,这标志着“院市合作”已取得实质进展。

搭建专业化服务平台

随着中科院北京怀柔科教产业园第四批项目入园,雁栖经济开发区一个全新的集成果集成、投融资、知识产权服务等各项内容为一体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也正式向外界推出。雁栖开发区将形成服务科研产业的新模式,园区提供专业化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将得到极大提升。

在当天举行的签约仪式上,中科院北京国家技术转移中心与雁栖开发区签署了中科院国家技术转移中心怀柔分中心设立协议。中科院京区党委常务副书记、北京分院副院长马扬与怀柔区区长池维生共同为中科院国家技术转移中心怀柔分中心揭牌。

根据相关协议,中科院国家技术转移中心怀柔分中心将积极组织协调中国科学院机关、北京分院及中国科学院各研究院所,积极推进中国科学院北京怀柔科教产业园建设,不断征集并及时向雁栖开发区提供中国科学院最新科研成果,优先推荐北京分院下属研究所项目、分支机构设立在开发区。

围绕开发区产业规划,怀柔分中心也将推进中国科学院带动新兴产业的重大产业化项目落地,并根据开发区产业技术需求,推动产业技术升级。

中科院国家技术转移中心怀柔分中心的设立,将充分发挥中国科学院科技、人才、智力、成果密集优势,促进开发区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能力提升,加速高新技术产业化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形成。

与此同时,中科院北京国家技术转移中心、雁栖开发区与中科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共建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平台协议。由三方共建的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平台将为中科院北京怀柔科教产业园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进行投资,推动中科院北京怀柔科教产业园内科研成果转化的进程,促进科教研发产业迅速成长。这将有效解决科研成果转移转化与产业化过程中的融资难题。

篇4

关键词 军工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军地合作

【作者简介】刘艳婷,四川省社会科学院产业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博士,研究方向:产业经济。

军工科技资源是地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源泉。四川作为军工大省,军工科技资源集中,科技优势明显。充分实施军民融合战略,促进军工科技成果的扩散与转化,能够为四川省产业结构升级与经济转型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目前四川省军工科技成果的转化仍然较为有限,对四川产业经济的促进作用潜力远未发挥,因此需要探讨四川军工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中存在的障碍,提出相应对策。

一、四川军工科技资源服务地方经济的发展现状

四川国防科技工业具有总量大、领域全、水平高、战略地位突出、科研能力和军民结合能力强等特点,是我国航空、航天、兵器、核工业、电子军工等国防高科技领域的重要战略基地。从全国来说,四川国防科技工业在单位数量、从业队伍、科研经济总量等方面居全国前列,拥有超过200家军工科研与生产单位,在航空航天、核动力、新能源装备、军事电子等领域的研究水平、开发能力、人才资源、科研成果等方面均居全国领先地位。核工业科研生产能力全国第一,占全国1/3强,是我国四大飞机制造基地之一。军工科技资源优势成为四川实现产业升级和工业强省战略目标的重要物质技术基础。目前四川军工科研院所在促进军工科技成果转移,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中初见成效,但发展仍然不足。

(一) 军工科技资源服务地方经济具有较大潜力

改革开放以来,军工科研单位均在不同时期以不同方式为四川经济发展服务,转化与扩散了一大批军工科研成果,为四川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近年来,军工科研单位在“坚持军民结合,将军工科技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思想的指导下,积极推进军工科研成果的转化和民用化,已初步形成了一定规模,在航空、航天、电子信息、核能及核技术应用、机电装备、特种化工等领域正在形成军民结合优势产业,培育出了一批极具竞争力的军工企业集团。同时军民融合科技产业园建设取得重要进展,正在规划建设布点在天府新区的航空航天产业园、军工电子产业集聚区以及在绵阳、广元、宜宾和泸州等地布点的军民结合产业集聚园区,这些园区建成后,将成为转移、扩散军工科研成果和促进军民融合产业集聚发展的有效载体。

四川军工科研院所具有较大的民品科研开发潜能,能够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的领域较广。各军工科研院所不仅具有很强的军工科技开发能力,而且基本上都具备较强的民品开发科研实力。例如从事军工电子的科研所在信息安全与通讯保密、通讯网络系统等方面具有研发优势;从事核工业的研究所能够利用核聚变中间技术开展军民两用技术开发。四川军工科研单位普遍能够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科技服务,服务范围主要包括民用航空航天、航天特种技术应用产业、核技术应用、新能源、电子信息、新材料、重大装备制造等领域,能够为四川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二) 军工科技资源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仍然不足

目前四川军工科研院所服务地方经济的潜力还没有真正发挥出来,总体上军工科研院所民品开发程度还比较低,国防科技工业中军品产值比重偏高,军工科研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不足,优势军工技术嵌入地方产业发展的程度还比较低,与地方经济发展融合度有待提升,存在主动性差、民品开发不平衡、规模化程度低等现象。一是各军工院所具有发挥科研优势为地方经济服务、壮大自身实力的强烈意愿,但是主动走出去与地方企业合作的意识还不够强。二是各军工院所之间民品开发存在明显差异,发展不平衡。军工技术应用性强,发展民用产业相关性大,在相关民品领域技术优势显著的院所有较强愿望与能力开发民品,但也有一些军工科研院所由于研究方向偏理论,把军工技术直接转化为民用产业的难度大,进行民品开发的积极性较低,开发规模较小。三是军工科技民用开发的规模化程度低。部分军工科研单位依靠自身力量“单打独斗”的现象比较突出,缺乏与社会力量的有机对接,民品规模化、产业化水平较低。军工院所开发民品受信息和技术转化平台不完善、商业运作能力不高等因素的制约,迫切期望政府加大协调、整合和支持力度,搭建军工科研单位与产业化结合的有效平台。

二、军工科技资源服务四川经济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军工科研单位开发民用技术的动力不足近年来,军工科研单位的科研任务比较饱和,科研投入的力度很大,驱使军工科研单位把主要力量放在了军工技术与产品的研发上,而对于民品的开发与产业化,自觉不自觉地放在从属地位和处于自发状态。由于研发军用技术是国家投入、国家采购,任务和目标非常明确,几乎不承担风险,而从事民品开发则不一样,任务和目标没有明确的导向和牵引,需要军工科研单位按照市场的要求确定,经费自筹,风险自担。做军品与民品的思路不同,做民品开发需要对市场具有很强的驾驭能力,对产业化具有很强的经营管理能力,而军工科研单位相对封闭、自成系统,在民品产业化方面缺乏经营管理经验,对市场机遇的把握和运作能力有限,从而限制了军工科研成果民品开发的产业化、规模化扩展。

(二) 军工科技成果转化的有效激励机制缺乏

目前,对军工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的考核和激励仍主要以科研成果获奖、的数量和质量、学术水平等为标准,考评、晋升与成果转化基本不挂钩,并且从事科研成果转化开发还会影响自身科研工作和事业单位身份,导致军工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把主要精力放在完成科研任务上。这一状况不仅限于军工院所,在一般科研院所也普遍存在。另一方面,当前四川科研成果转化基金投入严重不足,对军工院所的民品开发支持政策也较为薄弱。同时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够,军工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把职务发明成果拿出来转化和产业化所取得的收益仍归国有,相关人员并不能从中获得相应的股权、期权等回报,严重影响了军工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从事成果转化的积极性。

(三) 军工科技成果产业化链条上的产研脱节问题

军工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不是现成的、成熟的,不可以直接应用到地方产业,企业不可能拿来照单生产,中间还有一个军工科技成果进一步转化为实用技术、民用开发的过程,还需要进一步进行针对市场需求的研发,进行中试、规模化生产等产业化研发。由于军工院所在产业化商业化开发方面不擅长,需要军企之间加强合作研发。但是,出于风险因素的考虑,目前大多数地方企业只偏好针对成熟技术的投资,希望买到成熟的科技成果,缺乏对科技成果进一步转化的耐心和投资意愿,而军工科研单位大多也不愿意把已有的新技术成果往产业化方向延伸,这造成了军工科技成果产业化过程中在中间环节各方都不愿意投入的现象,导致军工技术民用开发产业化进程受阻。

(四) 军民融合的宏观指导与统筹规划机制不健全

虽然四川省在加强军民融合的宏观指导和统筹协调上做了大量工作,但是停留在表面上的形式比较多,尚不能真正解决军民融合中的难点问题。四川目前对军工科研单位进行军转民技术扩散缺乏宏观指导,使各个军工科研单位的军工科技转化处于盲目、自发状态。一些地方政府在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没有把军工科研单位纳入统筹考虑,没有把军民融合纳入到经济发展规划中,从而影响了军民结合产业的整体推进。

(五) 军工科技成果转化扩散的中介服务平台不完善

军工科技成果民用化、产业化过程中涉及众多的不同主体,而把产业化链条连接起来的中介服务平台起着重要作用。但是,当前军工科技成果转移扩散的中介服务体系很不完善,缺乏有效的技术转移服务平台和军民信息交流平台,导致军工技术转让的供需方相互均不了解对方的需求状况,造成大量具有民用开发价值的军工科研成果得不到转化。虽然目前已建立了不少科技中介服务体系,但存在技术评价体系不健全、技术经纪人才缺乏、服务范围狭窄等突出问题。同时,支持军工成果转化的投融资服务平台、风险投资与担保机制等尚不健全,也严重制约了军工科研成果的转化。

三、发挥军工科技资源优势,服务四川经济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 加强政府的统一规划与协调职能

应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在军民融合战略实施中的管理指导、统一规划、组织协调等职能,进一步明确落实每条政策措施的主要牵头单位和协调配合单位,为发挥军工科研优势促进军民融合提供良好的组织保障。一是完善宏观管理体系。完善政府主导、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有序参与的管理体系。二是加强对军民融合的宏观指导与统筹规划。加强地方与国家、军工与民用规划的衔接,定期制定军民融合发展规划,把军工科研单位的技术转移、军民融合产业发展纳入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要针对四川的优势领域,制定核技术、航空、航天、军工电子等领域军民融合的专项规划和军工民用科技发展的重点项目规划。三是充分发挥政府资源整合、协调服务职能。地方有关部门应积极加强同军工单位的联系,并做到制度化、常态化;建立政府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为政府、军工院所、企业间的信息交流合作牵线搭桥;整合军地人才、技术、产能等资源,促进军民资源开放共享;组织实施地区重大军工科研成果转化与产业化项目建设。

(二) 积极开展多层次的军地、军企合作

一是省有关部门要与主要的军工院所签订科技促进合作协议。合作协议的内容包括协助建设基础性公益科技平台、促进军工技术转移、共同推进全省战略性产业发展、支持科技体制综合改革、建立人才联合培育基地等。同时,要鼓励、支持各地市与军工院所签订科技项目开发、技术转让合作协议。二是推动多种形式的军企合作。由政府搭台,军工科研院所、地方企业、中介服务机构、银行参与,举办科技成果转让推介会,促进军工科技成果向民用扩散;鼓励军工院所与地方企业通过委托开发、合作开发、共建科技开发平台等形式,充分利用军工科技资源和设施优势提高地方企业的创新能力;鼓励军工科研院所充分利用地方产业资源,合作建立企业集团;设立民品控股公司作为民品产业平台,实现军工技术优势与地方企业市场运作优势的结合,推进民品开发的产业化与规模化扩展。

(三) 构建有效的军工技术民用转化激励机制

加快完善利益分配机制与激励机制,对于促进军工科研院所与科研人员开发军转民技术,积极推进科技成果转化至关重要。一是逐步增加对军工技术转化的资金投入。民用技术开发具有高投入和高风险特点,政府需要在对技术项目产业化前景把关的基础上,逐步增加对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投入力度。四川省应设立军工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和产学研一体化专项基金,并建立科学的评价与验收机制。同时,要积极开辟军转民科技项目资金申报的专门通道,简化申报程序,提高军工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二是构建军工技术民用转化的激励制度。建议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奖,每年重奖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要细化知识产权权属政策,解决军转民技术开发过程中个人与集体的专利回报分配问题,重视职务发明人的作用,采用股权、期权等多种分配方式,完善技术要素参与股权和长期收益分配的政策。对于成立民品公司的科研院所委派至公司工作的核心骨干,给予股份奖励和优惠配股,从而建立独立的民品产业薪酬体系。三是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的风险投资制度。四川省应成立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并逐年加大额度,切实发挥政府性投资的杠杆和放大作用,引导更多的社会资本投向科技成果转化风险投资领域。同时,应设立“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用于补偿银行在支持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发生的贷款损失,以调动银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贷款的积极性。

(四) 加强技术转移机构与中介服务平台体系建设

一是建设和完善多层次的军工技术转移机构。要健全政府层次的军工技术转移机构,加强对技术开发与转移的管理指导与协调;积极发展附属于军工科研院所的技术转移机构;建立健全军民两用技术交易中心、军工技术市场等常设技术市场,设立技术中介机构专项补助资金,扶持一批专业化服务水平高、组织协调能力强的骨干科技中介机构。要在提高技术中介机构规模,完善管理机构,拓展细化技术服务范围,增强服务能力,培育技术经纪人才和风险投资家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扶持。二是加强金融服务平台建设。整合投融资渠道,积极完善军转民项目开发与成果转化的融资服务,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业融资,积极推进风险投资机构与信用担保机构的结合。三是加强会展式推介平台建设。积极组织专项会展作为军民结合推介平台,依托西博会、科博会、军转民成果推介会等各种交易会、产品推介会促进成果交流转化。要加强会展宣传,提高会展服务水平,使之成为最直接和较有效的成果转化平台。

(五) 联动集中支持军转民重大项目建设

一是在分析现有的军工民用优势产业、科研成果和市场前景的基础上,甄选出带有战略性的重大项目进行组织实施。围绕全省“7+3”产业发展规划、产业调整振兴计划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规划等,筛选实施军工科技成果转化重点项目。二是加大对重大项目的支持力度。突出政府部门对重大项目的联动集中支持,包括积极争取国家把相关的军民结合重大项目布局在四川省;抓好重大项目的对上争取立项和资金支持;制定资金、用地、税收、配套基础设施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围绕重大项目对省内相关科研、产能资源进行整合;抓好重大项目的配套工程建设、过程监管、服务协调和实施效果评估等。

(六) 加快建设军民融合示范园区

军民融合园区建设为军工技术成果转化、军民融合产业成长、军民交流与对外合作提供了坚实的平台,应进一步加强军工技术转移与军民融合的产业基地与产业园区建设,通过基地建设,扩大地方企业与军工科研单位的配套协作规模,促进科技成果更加有效地转移孵化。为支持军民融合的孵化园和产业园的建设,政府应加大税收、土地、资金、项目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完善园区基础设施与投资环境,打造良好的公共服务平台。

参考文献

[1]王顺兵.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困境及对策分析[J].科技管理研究,2011,(5):52-55.

[2]杨国栋,刘传斌.国防科技工业军民融合发展面临的体制机制问题及对策[J].军事经济研究,2012,(4):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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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航拍领域产学研协同发展现状

四川产学研联盟自建立以来致力于形成以企业自身为主体、市场趋势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进行技术创新攻关体系。目前已建立四川省集成电路设计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四川省航空航天技术创新联盟、四川省核技术产学研创新联盟等49个产学研创新联盟试点,针对产业发展中存在的创新能力不强、资源利用效率低下、研发人才力量薄弱、体制机制不健全等问题,组建十大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目前存在的问题有:

(1)缺乏有效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由于外部的政策环境尚不完善,目前四川省尚未形成影响力广泛、专业化协作、网络化运行的产学研科技中介服务体系,而科技中介机构的服务方式缺乏新颖独到之处,产学研合作信息内容更新速度缓慢而导致产学研协同各个主体之间的沟通渠道不畅,信息不对称。三方缺乏信息交流,使得市场信息、科研信息、供需信息仍主要存在于各自的主体系统。

(2)高校参与产学研协同积极性不高。在高校及科研院所与企业签订合作协议之后,虽然承担着科技项目的技术研发,却很少了解企业的技术需求和信息,而且并没有参与到企业内部成果的转化、保护和商业运作,导致对项目科研成果的转化没有进一步跟进,与此同时没有贯彻激励政策来鼓励高校科研人员进行科研产出,因此教师及研究人员对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不高。

(3)产学研协同运行机制缺乏系统性。目前四川省产学研协同运行机制出现政府牵头、资源偏向于政府的政策目标的现象,没有形成在政策引导下由市场资源配置并进行风险控制和激励一系列系统性的运行机制。结果往往会导致产学研项目的效率不高、产学研协同运行机制绩效偏低、合作的实际成效不显著。

二、航拍领域产学研协同发展的模式

从企业、政府、高校及科研所各协同主体来看,产学研协同是产、学、研三方在某种特定的协作模式下,通过某一主体作为主导进行选择以及对科研力量、人才和资金等社会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实现更高效的科研成果转化。产学研协同发展在不同的主体牵头下形成许多不同的模式,而在不同模式下,合作的领导组织特征、协同发展方向的选择和协同产出方式的选择都会形成不同的效果。

(1)企业牵头模式。由企业牵头而形成的产学研协同模式一般是在企业自身科研力量不足、技术创新能力和科技成果转化遭遇瓶颈,而以追求更高的经济利益作为企业发展目标的情况下,通过科技中介机构等渠道主动联系高校及科研机构商议合作,形成以企业成为确定新产品或技术研发方向及科研成果产出推向市场的核心,高校及科研所针对创新研发、技术支持和后续咨询提供服务的产学研协同模式。在这种协同模式下,企业能更及时瞄准市场科技创新发展方向,相对于高校和科研所更具有市场前瞻性,在市场资源配置的导向下,有效的整合企业资金、高校和科研所研发力量和高新技术人才等资源,为市场和消费者提供更大效用的产品或服务,促进区域经济高效发展。

(2)科研所及高校科技园模式。科研所及高校拥有扎实的知识理论基础、强大的研发团队、先进的科研技术等先天优越条件,在科研方面有很多的创新点和突破点,但可能由于科研所及高校自身资金条件不允许或不具备产业化的基础,并且产出激励和社会投资政策体制不健全,很难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此时,科研所及高校选择与企业进行产业化合作促成了产学研协同的科研所及高校科技园模式,依靠自身高含金量的科研技术加上企业市场嗅觉比较灵敏、资金雄厚的条件,能够有效促进科研成果转化,使创新技术成果产业化惠及社会,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三、对策与建议

(1)构建产学研组织管理机构。为加强产学研协同发展,构建专业化的组织管理机构或部门是非常必要的措施。政府要创新公共服务职能,优化整合科技部、教育部、财政部、金融行业等组织管理部门的资源的基础上,重点突出科技部的职能和作用,建立专门针对产学研协同创新的组织管理部门,形成对企业、高校及科研所统一联合的推进发展机制。搭建组织各方主体信息交流、项目合作、科研人员互动、成果转化,统筹协调组织产学研合作。

(2)加大产学研资金扶持力度。企业作为科研成果转化产出的主体,特别是高校作为科技创新研发主体缺乏雄厚的资金支持,政府要设立产学研专项扶持基金针对资金需求量大、社会贡献大、经济效益高的合作项目予以大力支持。政府在加大资金投入的同时可以与金融机构、风险投资机构进行合作,建立专项产学研扶持资金,对这些机构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和税收优惠。

(3)调动发挥人才在产学研协同发展中的作用。高校应积极发展科教实践相结合的教育模式,加强与企业合作,创新实践方式,使高校学生深入实践,通过理论教育和科研实践,培育不但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而且具备科研实力的人才。科研所研究人员应积极探索适应市场发展趋势的科研创新点,加强与企业合作进行科研成果转化。同时,应出台相关的科研人员激励政策,对研究出成果的人员给予科研补助,调动创新型人才的积极性,发挥科研人才的资源优势,吸引各类技术型创新人才参与到产学研协同发展的过程中来,促进科研力量发展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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