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2-09 18: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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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检验公共政策有效性的六个标准,以及制定政策和执行政策的基本原则,我们从政策问题和政策目标确定、方案规划和决策、执行等几个环节和政策过程,分析公共政策有效性和执政能力问题。
在政策问题和政策目标确定阶段,如何积极回应公众对各种社会问题的要求和期待,将社会问题有效转化为公共政策问题,如何确定合理、可行、公平、有效的公共政策目标,是解决社会问题的前提和起点,也是决定政策有效性的首要环节。政策目标的确定,要经得起上述六个标准的检验。如果政策问题不确定,将导致政策目标不明确、不合理,甚至导致政策目标完全扭曲,走向公众期望和政策初衷的反面。
在政策方案设计和规划环节,进行全面、科学、客观的政策方案设计、规划和评估,综合考虑各政策方案的成本与收益,特别是其社会成本和社会收益,通盘筹划和综合平衡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实在利益与潜在利益之间的关系,按照六条政策有效性标准设计和规划政策方案,是保证政策有效性的关键。政策规划设计要全面、公正地评估各方案的利弊得失,综合比较各方案的收益成本,科学分析评估各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和预见性。
政策决策是公共政策的核心环节。提高执政能力的核心和关键是提高公共政策决策能力,提高决策者对政策备选方案的决断和“拍板”能力。在现代社会,要保证公共政策的有效性,一般要求政策规划与决策两个环节适当分离。政策规划阶段的“多谋”是决策阶段“善断”的基础。“多谋”一般可以委托或外包给专家智囊机构,“善断”就构成执政能力的核心。作为核心执政能力的“善断”,就是善于权衡取舍、善于把握公共政策效率与公平之间的“火候”与“度”,善于统筹兼顾科学性、合理性、公正性和可行性,善于果断抉择。
公共政策执行是将纸面的、观念形态的政策内容转化为现实效果,实现既定政策目标的过程。政策执行是依据法定授权实施方案的执法行为,首先要依法行事。政策执行又是具体的行政行为,无疑要公道、讲理。同时,政策执行面对的是活生生的人,还要讲情、讲人道,要做深入细致的说服、教育和宣传工作。所以,有效的政策执行,既要依法行事,又要有情操作。政策执行无疑要贯穿效率效益原则,更要贯彻公平和回应原则。政策对象一般是广大民众,他们是否理解、接受和服从,决定该政策能否顺利实施,也决定该政策效果能否充分实现。换言之,政策执行是否及时准确地回应政策对象的要求,是否公平、公正地协调和分配政策利益,是否始终以社会福利和公共利益最大化为目标,是政策顺利执行的关键,也是公共政策有效性的关键。
通过对公共政策有效性的考察,我们发现,执政能力和公共政策有效性之间在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内容和评价标准等方面都是基本相通的。从公共政策视角研究提高执政能力问题,实际上就是研究提高党和政府制定和实施政策的有效性,就是提高公共政策的质量和水平。
最早形成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政府采购制度,经过200 多年的发展与完善,已成为西方发达国家执行政府预算、加强支出管理和实施宏观调控的一个行之有效的政策工具,政府采购的功能也由最早的单一目标发展为多重目标。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建设虽然起步较晚,但由于该项制度的推出正处在我国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又是作为我国公共财政体制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在建设之初就肩负着多重使命,其功能也同样表现出多维度并形成一个完整的政府采购功能体系。任何片面、孤立地理解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功能,都会对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建设的重要意义产生错误的认识,将不利于或阻碍这项制度的推广与完善,弱化我国政府采购的系统功能,并最终影响公共财政体制框架的构建。所以必须正视我国所处的发展阶段和制度建设的实际,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政策的目标体系,确保政府采购始终实事求是地沿着既定方向循序渐进的发展。
一、科学的政府采购政策目标体系的重要意义
设定采购政策目标是制定政府采购政策的首要步骤和关键内容。政策目标作为政府采购政策所要实现的目的是针对所要解决的问题提出来的。采购政策目标的基本含义,就是要消除产生政策问题的各种原因,满足各个主体在政府采购政策问题中体现出来的特定利益需求。
首先,政府采购政策目标的设定可以为政策制定指明方向。设计政府采购政策方案的基本依据就是采购政策目标。政府采购政策方案是实现政策目标的途径,只有根据政策目标的要求来设计政策方案,才能保证政策目标的充分实现,政策所针对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其次,科学设定采购政策目标有利于指导和控制政府采购政策的实施,为政策效果评价提供重要的参考标准。政府采购政策的执行、政策监控和政策的调整都离不开政府采购政策实施以后问题的实际解决范围、程度及水平与期望范围、程度及水平的比较,政府采购政策目标恰恰是所对比的期望状态,是一个标杆。
最后,科学合理的政府采购政策目标体系有利于理清目标间的关系,通过整合不同纬度的政策目标来整合和协调各个群体的利益诉求。由于政府采购问题具有高度复杂性,单一目标难以保证政策问题的全面彻底解决,多个不同的目标才能够反映出政策问题期望解决的不同方面和程度。
在实践中,很多时候容易忽视设定采购政策目标这个环节,因为人们往往把采购政策目标简单设定为“把这个政府采购问题解决了”。可是现实的政府采购问题往往不是那么简单,是多个复杂体的集合。这就像医生遇到复杂病症患者,必须先根据病情严重程度和现有医疗技术水平来确定通过治疗能够减轻病症的程度,然后再开处方、制定医疗方案。
二、我国政府采购政策的目标
我国《政府采购法》指出制定《政府采购法》旨在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并且强调一般情况下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我国政府采购政策有着多重性的目标,而不仅仅是单一目标,这些多重的目标实际上就构成了我国政府采购政策的目标体系。这个目标体系基本上可以划分为经济性目标、政治性目标和调控性目标三种类型。政治性目标是指通过政府采购规范化、法制化,建立“管采分离”、运转协调的管理机制,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来规范采购行为,制约腐败,推动廉政建设。在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的进程中,不断进行政府管理方式的创新、服务理念的更新。经济性目标是在预算许可的采购资金范围内,使用尽可能少的财政资金,采购到质优价廉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最大程度的满足采购人的需求,节约财政资金,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社会性目标是伴随着政府作用在经济社会生活中的加强,逐步进入政府采购政策视野的。主要包括:保护环境,绿色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协调区域发展;促进能源节约;采购国货,促进自主创新和保护民族工业。
政府采购促进廉政建设的目标与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的目标是统一的。公共资金的使用如果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极易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并最终降低公共资金的使用效益,甚至根本就无效益可言。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使公共资金的使用成为“阳光下的交易”,通过规范的程序、适当的采购方式以及监、管、采的分离,可以有效地遏制公共资金使用中的设租、寻租行为,既促进政府的廉政建设,又提高了公共资金的使用效益。
经济性目标和调控性目标有一定的冲突。政府采购政策扶持环保、节能创新产品,向国内企业和中小企业倾斜,势必会提高公共部门获取产品和服务的成本,影响到采购人的效用,增加财政资金的支出。
在各个调控性目标之间也存在着冲突。如环保目标和保护国货之间就有冲突,现阶段我国的环保技术发展缓慢,同欧美国家的产品在环保性能上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这就造成了要采购“绿色产品”就有可能是国外的产品。
三、建立科学的政府采购政策的目标体系
政府采购承载着如此多层次、多功能的目标,其众多错综复杂的目标间有一致也显然存在着差异与冲突,从而增加了确定政策目标、制定采购政策的复杂程度。不同的政策目标代表了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政策目标之间的冲突反映了不同群体的利益冲突,而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就必须采取措施对不同的利益诉求做出整合与平衡。
(一)可操作性强的目标优先。政府采购政策总是要付诸实施的,要实施就得有可操作性。具有可操作性,是政府采购政策目标转化为现实采购行为的前提,没有现实可操作性的政策是不可能被认真贯彻执行的,其所要达到的目标也是难以实现的。背离现实的条件与可能,即使再好的政策目标,再完善的政策方案也会因为无法实施而始终停留在纸面上没有实际价值。
(二)针对性强的目标优先。采购政策目标的提出和设定,要针对政策问题中的实质性内涵,针对产生问题的根本原因,而不是针对问题的表象。实现该目标,会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从而从根本上消除采购政策问题产生的环境,以增强采购政策实施的有效性。在政策目标体系中要紧紧抓住主要目标,全力以赴地加以实现。任何时候都不要为追求次要目标,而放弃了主要目标。只有抓住了主要目标,才能带动次要目标。
(三)可替代性弱的目标优先。从公共政策所要解决的社会问题来看,很多社会问题是由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属于多因一果,或者与其他问题密切联系在一起,并不能指望出台一项政策就彻底解决这个问题。比如,环境的恶化是一个历史的、复杂的问题,我们不能仅仅只依靠或者主要依靠政府采购政策来解决。要选择最优的政策去解决所对应的社会问题,避免一个政策涉及到了方方面的问题,可是一个问题都解决不好。
(四)公众关注程度高、要求强烈的目标优先。公共政策就是为了解决社会问题,服务公众。政府采购政策的落实、采购政策的目标的实现,不是政策制定者和执行者的单方行为,它与目标群体和社会大众的态度有着直接的关系。所以必须使公众对政府采购政策了解、认同。
经济性目标和调控性目标的都以政府采购的规模效应为基础,规模效应是联结政府采购各项政策目标的纽带和桥梁。政府是市场中最大的消费者,市场经济国家政府采购的规模一般可以达到GDP的10%,财政收入的30%。这种消费规模不仅量大而且质优,表现在政府雄厚的财政资金和优良的信用,对供应商的给付有保障且批次成交量大,需求稳定性强。政府采购如此大的规模优势使得节约资金的效果极其显著,也使得它完全有能力引导市场中其它主体的行为,从而达到预期的政策目标。
扩大政府采购的范围和规模,是节约资金防止腐败的基础,也是其它调控性目标得以实现的基础。规模是实现效率的基础,有规模才能发挥更大的效益,节约更多的资金。范围是实现政策功能的条件,只有扩大了范围,政府采购调控经济才有更广阔的空间。
采购物美价廉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最大程度的满足采购人的需求,节约财政资金,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是政府采购政策的基本目标。在实现这一基本目标的过程中,势必对政府采购政策的规范化程度和科学性程度进行改进,这样就会推进政府管理体制的改革,实现政府管理的创新;也可以在某种程度上“无意识”地涉及到调控性目标。只要进行采购活动,就会涉及到国内的还是国外的供应商,产品是不是环境友好型的,是不是节能等一系列问题。通过明确和制定调控性目标来规范和引导采购活动,使得政府采购有意识的对这些社会领域加以影响,配合实现政府的总体的长远的政策目标。
采购国货,推动技术创新是经济持续发展的动力,符合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其难点在于国货和技术创新产品的认定。现在国内的认证体系还不健全,财政部会同科技部、商务部正在对有关国货和技术创新产品界定的标准进行研究。只要相应的基础性的制度一出台,政府采购国货和技术创新产品就可以进入实质性阶段。
十确立了到二0二0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其中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总体实现是这一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总体实现,是中央在近年来改善民生力度不断加大的基础上,针对我国社会事业发展提出的更高目标要求,必将成为今后一段时期加强社会建设的重要着力点。
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总体实现的政策内涵
公共服务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特征,由此决定了政府在公共服务提供方面的责任。但是在政策层面,受财力等诸多因素的约束,政府不可能对所有类别的公共服务和各类公共服务的所有项目实现同等力度的保障,这就需要区分出轻重缓急,选择某些处于基础地位的公共服务项目加以保障。因此,根据社会需求的特点将基本公共服务与一般公共服务进行区分成为必要。这种区分突显了基本公共服务的两个核心特征:(1)回应公众的基础性需求。基本公共服务指的是对社会公众的生存和发展具有基础作用的服务,所满足的是一定经济社会条件下公众基本的社会公共需要,关系到个人的最基本的生存权与发展权。为此,(2)政府要承担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主导责任。提供公共服务是政府的基本职责之一,在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诸多领域中,相对而言,一般公共服务或非基本公共服务,在提供方式上可以灵活多样,甚至可以交给市场和社会,充分利用市场机制,以满足多层次、个性化的需求。但对于基本公共服务,政府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要发挥重要的保障作用。
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促进公平正义,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1]也是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制度的核心理念。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政策所要解决的是我国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不足与发展不平衡的问题。基本公共服务发展不平衡破坏了我国地区、城乡及人群之间在公共服务领域的机会平等,而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不足则使得相对弱势的社会人群失去了基本的生存与发展条件。因此,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政策体现了机会平等和差别原则的结合,实质是一种全面覆盖基础上的“底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具体政策目标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界定:一是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向所有居民覆盖。广覆盖是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核心目标,通过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基本公共服务由覆盖局部地区、部分人群向实现服务的全面覆盖转变,使不同区域、不同人群平等地享有公共服务的机会。二是建立基本公共服务的底线标准。为基本公共服务建立底线标准,有利于确保人人都享有能保障其基本生存与发展条件的公共服务。其中的政策重点是解决社会弱势人群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不足问题。
在实践中,我国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和标准确定受多方面因素的制约,最明显的制约因素是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所能够提供的财政资源,同时,地区间社会经济发展所形成的历史性差异和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主要矛盾及其变化等,都决定了当前我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依然处于起步阶段,基本公共服务的发展不平衡、服务保障的标准较低等问题依然存在。为了顺利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十提出到二0二0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总体实现的政策部署,意味着我国必须稳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和水平必须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体制制度的完善而逐步发展。
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总体实现面临的现实挑战
一是日益扩大的公共服务供应规模对政府财政承受能力的挑战。目前公共服务整体水平与公众需求仍然存在差距,政府公共服务供给数量与质量仍然落后于公众的现实需求。在当前的金融危机对政府的财政收入形成负面影响的背景下,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总体实现,将极大地考验政府的财政承受能力。
二是流动人口共享社会发展成果对流入地政府公共服务体系吸纳能力的挑战。据第六次人口普查结果显示,我国流动人口的数量在过去十年里大幅增加,大陆31个省份人口中,居住地与户口登记地所在的乡镇街道不一致且离开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的人口,同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增加了116,995,327人,增长81.03%。[2]流动人口促进了人口流入地区的经济发展,满足了其对劳动力的需求,让流动人口共享流入地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既是流动人口应有的权利,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但考虑到目前很多城市的公共服务体系都主要是根据户籍人口的服务需求进行规划和设施建设,一旦将非户籍人口纳入服务体系,对流入地的公共服务体系的吸纳能力将构成严重的挑战。
三是政府公共财政支出规模的增长对政府公共服务提供效率的挑战。随着政府支出规模的增大,政府公共服务提供的效率问题会成为日益突出的矛盾。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本质上是一种资源配置的过程,既要关注社会公平,也要解决效率问题。公共服务提供的效率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配置效率,二是生产效率(X-效率)。其中配置效率要求在公共服务提供的决策过程中,通过资源的合理配置来提供出“最优的”公共服务产品数量组合。X-效率则要求政府在公共服务的生产过程中,采用最好的方法和最有效的技术以最低成本提供公共服务。由于目前我国的行政体制改革尚不到位,政府的职能与结构对公共服务的配置效率与生产效率的提高形成了一定的制约,在这一背景下,政府支出的大规模增长存在较大的效率风险。
四是居民不断增长的公共参与需求对公共服务政策回应能力的挑战。“公共服务不是一个经济思维的产物,而是一个政治思维的产物”,[3]在这个意义上,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总体实现的政策目标就已经不仅仅局限于为社会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而且还意味着要将提供公共服务作为促进公众参与和扩大公民权利的重要途径。公共参与可以使公共服务的资源配置能够更好地回应公众的服务需求,从而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政策更加符合群众的利益。近年来,我国城乡居民的公共参与意愿不断提升,参与主体趋向多元化,参与领域不断扩大,总体来看,公共参与在深度和广度上都有着迅速的发展。相对而言,现有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的改革滞后于公共参与的发展,在回应能力上有所不足。如果公共服务政策的制定不能有效地回应社会的利益诉求,利益相对受损的社会群体对公共服务政策就会产生抵触,严重的可能会造成公众与公众之间,以及公众与政府之间的对立,威胁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总体实现的政策路径
十报告继续强调了加强社会建设必须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同时将“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作为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的重要内容,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总体实现铺设了具体路径。
(一)以“政府主导”为原则推动政府职能实现根本转变
公共服务是政府的基本职责,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核心领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总体实现必须以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为基础,强化政府对基本公共服务的保障,充分发挥政府在基本公共服务提供中的主导作用。一是加快基本公共服务国家标准的制定。《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确定了44类80个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并按照服务对象、保障标准、支出责任、覆盖水平等四个方面提出了“十二五”时期每一项基本公共服务的国家基本标准。但是,这个标准是短期且相对笼统的,可以在这个标准的基础上,对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总体实现的目标进一步形成我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国家标准。二是进一步优化政府财政支出结构,逐步健全财政资金在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方面的长效机制。在财力保障方面,当前一个突出的问题是基层政府财力与公共服务的事权不匹配,这已经成为制约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体制机制障碍。因此,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科学配置各级政府的财力和合理界定各级政府的公共服务事权,是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总体实现的重要制度保障。三是完善基本公共服务问责机制,在政府和干部的政绩考核中增加基本公共服务绩效考核的权重。
(二)以“覆盖城乡”为基础实现公共服务在城乡、区域与人群间的均等化
首先要以建立覆盖城乡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作为解决基本公共服务发展不平衡的重要切入点,切实改变农村社会事业和公共服务水平不高的现状,在根本上破除基本公共服务的城乡二元结构,不断完善农村基本公共服务体系,逐步形成城乡基本公共服务一体化新格局。其次,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立足于解决基本公共服务发展在区域之间的不平衡状况,保持区域间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和标准基本一致。为此,必须发挥财政转移支付在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中的作用,逐步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特别是均衡性转移支付的规模和比例,加大对贫困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保障这些地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并形成长效机制。
(三)以“可持续”为制度理念促进公平与效率的平衡
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既要发挥政府在基本公共服务提供中的兜底作用,也应当对政府能力的有限性有充分的认识,通过深化行政管理体制与社会体制改革,进一步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方式,推动基本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不断提高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效率。一是要探索建立基本公共服务的多元供给机制。打破公共服务主要依靠政府单一主体来提供的传统模式,通过在公共服务提供中引入市场机制,将政府与市场的优势进行整合,促进政府从关注政策执行的投入和过程转向更多地关注政府执行的结果。二是充分发挥发挥各类社会组织在公共服务中的作用。通过大力培育与发展社会组织,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改革,全面提高各类社会组织承载公共服务职能的能力,充分调动社会资源解决公共服务供给不足问题。三是强化社会公众在公共服务中的参与。要充分保障公民对公共服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以政府信息公开和反馈为基础,完善公共服务需求表达机制,建立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众质量评价机制,促进公众在公共服务提供中的高质量、深层次参与,不断增强公共服务政策回应性,降低公共服务偏离公众需求的政策风险。
参考文献:
[1][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1.
中图分类号:G8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116(2007)02-0016-04
1961年东京奥运会之前,日本政府颁布了日本第一部体育法律《体育振兴法》,在推动日本体育发展中发挥了巨大作用。2000年日本政府又颁布了《体育振兴基本计划)(以下简称《基本计划》),明确了从2001年到2010年日本体育发展的总体目标及其方针政策,是一部依据21世纪日本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而出台的具有战略意义的体育法规。《基本计划》实施以来,已凸显出其效果。2004年雅典奥运会上,日本从悉尼奥运会的5枚金牌猛增到16枚金牌,金牌榜排名从第15位跃居到第5位,提前实现了《基本计划》中提出的奥运会金牌指标。综合型区域体育俱乐部和泛区域体育中心的建立,促进了日本大众体育的蓬勃发展。解析《基本计划》的指导思想、新举措和新特点,把握日本体育方针政策的新动向,为2008年北京奥运会之后我国体育发展的新格局提供参考。
1 《基本计划》的指导思想
《基本计划》的指导思想较之《体育振兴法》有明显的变化,只要将两者略加比较就显而易见。
《体育振兴法》的第一条中规定,“本法律以明确有关振兴体育政策措施的基本内容,促进国民身心的健全发展,形成明朗而充实的国民生活为目的。本法律不能用于强制国民进行体育活动,也不能将体育活动用于前项规定的目的之外。”[1]《体育振兴法》的目的体现了其指导思想,也是当时国际奥委会和日本社会坚持奥运会业余性原则的反映。
在《基本计划》的宗旨中,首先指出了近40年来日本社会发生的巨大变化。如,实施5天作息制度以来,使国民由以工作为中心转向以生活为中心;科学技术带来的体力、运动能力的下降以及人际关系淡漠、精神压力增大;老龄化社会的到来;竞技体育的社会影响和竞技水平的持续下降等等。在此基础上做了如下表述:“在这种状况下,当我们考虑体育在现代社会中具有的意义和作用时,应以国民自主参与体育为基础,切实回答国民的需要和期待,不断营造既能使每个国民都可以参与体育活动,同时也能使竞技水平得以提高的体育环境,这已经成为国家、地方公共团体的重要职责。……基于上述考虑,本计划将努力把提供体育活动机会的公共主体、民间主体与利用体育机会的居民、运动员结为一体,进一步实现体育振兴,以期实现21世纪明快、丰富而又充满活力的社会。”[2]不言而喻,《基本计划》的宗旨同样反映了该《基本计划》的指导思想。
上述两种指导思想明显反映出了两者之间的差异。《体育振兴法》的指导思想主要集中在促进国民身心健康,形成明朗而充实的国民生活,促进大众体育的发展,并强调体育振兴的各项措施不能用于此目的之外。与《体育振兴法》不同,《基本计划》的指导思想中既强调大众体育,又重视竞技体育,突出了新形势下大众体育与竞技体育协调发展的重要性。这种以法规的形式对竞技体育的表述是日本体育指导思想E的重大突破。
2 《基本计划》的两大举措
指导思想的转变带来了体育政策的变化,而体育政策的变化又体现在具体措施之中。为了适应21世纪日本政府和国民对体育的需求,《基本计划》中出台了一系列新的举措,其中有两项将会对日本体育的现在和未来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2.1 建立综合型区域体育俱乐部和泛区域体育中心
《基本计划》中明确规定,“到2010年全国各市区町村至少建立一个综合型区域体育俱乐部。到2010年全国各都道府县至少建立一个泛区域体育中心。”[2]日本的都道府县行政区建制相当于我国的省级行政区建制,市区町村相当于我国的地级市,是都道府县的下一级行政区建制。
综合型区域体育俱乐部是一种由区域居民自主组织的体育俱乐部。建立综合型区域体育俱乐部的意义在于,以俱乐部作为载体,实现满足国民体育需求和提高竞技水平的一体化,促使大众体育和竞技体育的协调发展。同时,通过俱乐部这种形式,增强区域居民的连带意识和世代间的交流,构建明朗、充满活力的和谐社会。
与以往的单一型体育俱乐部不同,综合型区域体育俱乐部的主要特点如下:第一,备有多种多样的运动项目,满足人们不同的运动需求。第二,从儿童到老年人,从初学者到高水平运动员,区域内的任何人都可以根据自身的年龄、兴趣、技术、技能水平,任何时候都能进行体育活动。第三,具备作为运动基地的体育设施和活动场所,可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体育活动。第四,有高素质的体育指导员,并可根据每个人的具体需要进行体育指导。第五,上述各项由区域居民自主组织运营。
泛区域体育中心是指在几个市区町村构成的区域圈内建立的体育中心。由于该体育中心不隶属于某个市区町村,具有跨市区町村的特点,因此称之为泛区域体育中心。该体育中心的主要功能是在更大的区域内,协调解决单个综合型区域体育俱乐部难以解决的问题,支持综合型区域体育俱乐部持续、稳定地运营。其主要功能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支援综合型区域体育俱乐部的创立和培育;第二,支援综合型区域体育俱乐部的管理人员和指导人员的培养;第三,完善和提供泛区域市町村范围的体育信息;第四,举办泛区域市町村规模的体育交流大会;第五,支援泛区域市町村高水平运动员的培养;第六,从运动医学和体育科学方面支援区域体育活动。
到2010年,日本将不断完善和扩大在全国市区町村建立综合型区域体育俱乐部,在都道府县建立泛区域体育中心的全国体育组织体系。
为了保证综合型区域体育俱乐部和泛区域体育中心在全国的顺利拓展,《基本计划》中明确了一系列相关政策,体现了日本政府对该项事业的支持力度。
在软环境方面,日本政府为了在全国范围内积极推进综合型区域体育俱乐部的全面建设,制定了一系列不断完善综合型区域体育俱乐部的环境培育、人才培养以及实现终身体育社会的普及教育等措施,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点:
第一,加大宣传力度,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综合型区域体育俱乐部和泛区域体育中心的试点工作,并将其经验逐步推广。
第二,国家要求地方公共团体要积极主动地实施与国家协调的政策,都道府县及市区町村在参照《基本计划》制定
本地区的体育振兴计划时,要将综合型区域体育俱乐部和泛区域体育中心的建立作为主要内容。
第三,在全国推广建立综合型区域体育俱乐部和泛区域体育中心需要大批体育管理人才和体育指导员。《基本计划》中明确规定,为了培养具有社交能力和创设综合型区域体育俱乐部能力的人才,要组织实施经验研讨和信息交流。同时,都道府县和市町村要把体育院校的毕业生,或具有资格的高素质的体育指导员分配到体育振兴部门或泛区域体育中心、公共体育设施等单位,不断完善体育指导员的研修工作,探讨适合区域需要的体育人才使用政策。
第四,都道府县及市区町村为了保证综合型区域体育俱乐部运营的持续性和透明性,使之对区域体育振兴等公益活动做出更大贡献,建议综合型区域体育俱乐部以特定非营利活动法人(Non Profit Organization NPO法人)的身份取得法人资格,成为权力义务的主体,便于经营并享受国家特定非营利活动法人的优惠政策。
在硬环境方面,日本政府的支持主要体现在对综合型区域体育俱乐部和泛区域体育中心的体育设施建设和资金保证方面。《基本计划》中指出,政府“考虑到综合型区域体育俱乐部在区域体育振兴和地方自治团体的形成等方面所具有的公共作用,在以区域居民的会费收入等作为运营基础的同时,对俱乐部的根本要素和事业给予有效的援助。”[2]这里所指的“根本要素”的重要内容就是包括更衣室、淋浴室、饮茶谈话室等在内的俱乐部场馆设施。另外,《基本计划》还规定,积极推进俱乐部室内建筑设施的完善,强调在新建俱乐部室内建筑设施之外,要有效利用和整修学校的闲置教室和已有的公共体育设施。因此,日本政府在建立推广综合型区域体育俱乐部和泛区域体育中心的事业中,把学校体育设施的利用作为重要内容。
关于资金保证,该《基本计划》中指出,“在推进本计划各项措施的过程中,尤为重要的是要确保以体育振兴为目的的财源。”[2]日本政府在保证划拨该项事业的基本预算外,充分利用1990年设立的体育振兴基金和1998年建立的体育振兴彩票制度。体育振兴彩票获得的收益主要用于建设便于居民在住地附近参与体育活动的社区体育环境。日本政府将继续充实该《基本计划》中政府提供的资金,提高体育振兴所需的经费预算,确保体育振兴经费的稳定性。
2.2建立一条龙的训练体系
《基本计划》中指出。“我国高水平运动员在以奥林匹克运动会为代表的国际体育大会上的出色表现给予广大国民无限的梦想与感动,有利于明朗、充满活力的社会形成,因此要积极推进能在这种高水平竞技运动大会上出色表现的运动员的培养和强化。”[2]同时,针对20世纪80年代以后日本竞技水平持续下降,奥运会奖牌锐减的倾向,《基本计划》提出了综合性、有计划地推进旨在培养、强化高水平运动员的各种措施,尽快实现奥运会奖牌获得率翻倍,实现奖牌获得率达到奥运会奖牌总数3.5%的目标。为了实现这.目标,《基本计划》的一个重要举措就是要建立一条龙的训练体系,并制定了一系列保障措施,具体如下:
第一,从少年儿童抓起。《基本计划》中指出,“为提高国际竞技水平,必须要把视野扩展到少年儿童,对具有优良素质的运动员,进行适应其个人特点和各年龄成长阶段特点的指导,有组织有计划地培养有国际竞争力的高水平运动员。”[2]。《基本计划》认为,目前日本训练指导体系条块分割,尤其对青少年儿童的训练指导体系相互之间不衔接,难以保汪少年儿童的训练持续地贯穿于学校生活的各个阶段,造成了具有优秀运动潜力的少年儿童得不到良好的、连续性的训练。这是影响日本培养高水平运动员,导致国际体育竞争力下降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必须改变现状,对有培养前途少年儿童,根据一条龙的训练理念,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训练,在各个竞技项目中构建高水平运动员的训练体系。
第二,研发优秀运动员的选材手段。为了保证高水平运动员后继有人,要加强后备人才的培养和优秀运动员选材手段的研究与开发。《基本计划》中指出,竞技体育部门要根据反映竞技特性的客观指标,发掘具有优秀素质的运动员。在充分了解各竞技项目运动员培养计划内容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国立体育科学中心和体育院校积累的有关高水平运动员身体特征等方面的知识信息,开展运动员发掘手段的研究。
第三,完善训练基地。《基本计划》认为,提高竞技水平需要运动员有充足的时间,充分运用体育医学、科学研究的成果进行强化训练,而强化训练又必须有稳定的训练的基地。经过调查,日本发现在亚特兰大奥运会上获得金牌总数前10名的国家中有9个国家拥有这种训练基地设施。因此,《基本计划》指出,为了提高国际竞技水平,日本需要尽快完备国家级水平的训练基地。
第四,指导人员的专业化。这里的指导人员相当于我国的教练员。《基本计划》认为,提高竞技水平的国际竞争力,不仅需要一流的运动员,同时也需要一流的教练员。这些教练员能够依据运动员培养计划,根据运动员的个人状况,对高水平运动员等进行专门的技术指导;能够面向奥林匹克运动会等大型国际赛事制定出具有国际竞技水准的竞技战略战术;具有运用体育医学、心理学等相关知识强化训练方法的能力。为此,《基本计划》提出日本需要成立教练学院,以培养高水平的教练员。
第五,营造运动员安心从事高水平竞技运动的环境。《基本计划》指出,为了保证运动员无后顾之忧,专心从事运动训练,需要建立运动员安心从事竞技的体制。为此《基本计划》提出了以下措施:首先,对外国高水平运动员训练环境进行调查,在此基础上,逐渐明确政府行政部门、体育团体、企业以及区域的不同作用,制定出完善日本高水平运动员能够专心从事竞技的指导方针。其次,加强对运动员退役后的关怀,促进高水平运动员的有效利用。高水平运动员退役后可以作为一条龙训练体系的指导人员继续发挥作用。地方公共团体在高水平运动员退役后可以聘任其担当学校的非在编讲师,将其运动经验用于指导青少年竞技能力的提高。再者,要加强运动员的体育保险,对运动员的伤害补偿进行必要的调整,尽量减少运动伤害给运动员带来的忧虑。
3 《基本计划》的主要特点
《基本计划》是战后日本颁布的一部目标最明确,内容最丰富,措施最全面,要求最具体的体育法规,其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3.1 目标明确,措施具体
《基本计划》的主要特点之一是有一个明确的目标体系。在整个目标体系中既有统领整个计划的总体目标,又有大众体育和竞技体育等不同领域的政策目标,还有具体的实施目标。《基本计划》的宗旨反映了其总体目标,即“把提供体育活动机会的公共主体、民问主体与利用体育机会的居民和运动员结为一体,实现进一步体育振兴,以期实现21世纪明快、丰富而又充满活力的社会。”[2]大众体育的政策目标是:“第一,实现所有国民都能够根据自身的体力、年龄、
技术、兴趣、目的以及时间,随时随地参与体育运动的终身体育社会。第二,尽早实现每两个成年人中有一人(50%)每周一次以上参加体育运动的体育实施率。”实施目标是:“第一,到2010年,全同各市区町村至少建立一个综合型区域体育俱乐部。第二,到2010年,全国各都道府县至少建立一个泛区域体育中心”。[2]
竞技体育的政策目标是:“第一,我国高水平运动员在以奥林匹克运动会为代表的国际体育大会上的出色表现给予广大国民无限的梦想与感动,有利于明朗、充满活力的社会形成,因此要积极推进能够在这种高水平竞技大会上出色表现的运动员的培养和强化。第二,鉴于在1996年的奥林匹克运动会上我国奖牌获得率下降至1.7%的情况,综合地、有计划地推进旨在培养、强化我国顶尖水平运动员的各项措施,尽早使奖牌获得率翻倍,实现3.5%的目标。”[2]实施目标是:“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培养高水平运动员,建立一条龙的训练体系。”[2]
如上所述,整个《基本计划》的各种目标相互关联,逻辑清晰,一环扣一环,形成了一个有机的目标体系,贯穿于《基本计划》的始终。同时,该计划的目标体系包含了宏观、中观和微观3个不同层次,近期、中期和远期3个不同阶段,措施具体,可操作性强,有利于该计划的贯彻落实。
3.2三大领域,协调发展
《基本计划》的另一个特点是谋求大众体育、竞技体育和学校体育的协调发展。该《基本计划》的第三节是专门关于大众体育、竞技体育和学校体育协调发展的内容。这一领域的政策目标是:“以实现丰富的终身体育生活和提高国际竞技水平为目标,推进终身体育、竞技体育和学校体育运动之间的相互协调。”[2]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基本计划》中提出了“两个协调”,即丰富少年儿童的体育生活,推进学校与区域之间的相互协调;提高国际竞技水平,促进学校与体育团体之间的相互协调。同时,为了实现终身体育社会,建立综合型区域体育俱乐部和泛区域体育中心是促进大众体育、竞技体育和学校体育协调发展的重要保障。这种把无形的促进大众体育、竞技体育和学校体育协调发展的理念,汇聚在有形的综合型区域体育俱乐部和泛区域体育中心之中,为真正做到三者的协调发展提供了新思路。
3.3竞技体育,重大突破
中图分类号:D6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149(2014)04-0103-06
DOI:10.3969/j.issn.1000-4149.2014.04.011
收稿日期:2013-11-20;修订日期:2014-05-28
作者简介:王桂胜,经济学博士,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教授。
Formulating Methods of Programming Minimum Living Standard Guarantee
Line in China and Its Multiobjective Application
WANG Guisheng
(School of Labor Economics,Capital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Business,Beijing 100070,China)
Abstract:Scheme of minimum living standard guarantee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social assistants. It ensures stability and harmony of our society. Definition of the minimum living standard guarantee line affects both the living level of the poverty and public fiscal payment. This paper reviews the existed defining methods of minimum living standard guarantee line and analyzes the internal mechanism of scheme of minimum living standard guarantee. Then it puts forward multiobjective programming method to define the minimum living standard guarantee line more effectively.
Keywords:minimum living standard guarantee line; the extended linear expenditure system method; linear programming method; multiobjective programming
一、引言
2013年10月30日,国务院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制度,推进以法治方式织牢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安全网。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王小鲁2010年所做的《国民收入分配状况与灰色收入》调研报告得出的结论是,中国收入最高的10%家庭与收入最低的10%家庭的人均收入相差65倍。2012年12月9日,由西南财经大学与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共同成立的中国家庭金融调查与研究中心公布的《中国家庭金融调查报告》显示,2010年中国基尼系数达到0.61,远高于全球0.44的平均水平,属于联合国定义的收入差距悬殊危险的社会。由此可见,提高低收入群体收入水平和最低保障水平、缩小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是我国一项迫在眉睫的改革目标。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我国城乡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过程中制定的新型保障制度,是为了维持城乡贫困人群的基本生活、提高城乡贫困群体生活福利水平的重要举措。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为一项基本保障权利在我国已经逐步深入人心。当然,我国的社会经济虽然获得了巨大发展,但由于人口众多、各地区发展水平参差不齐,要建立达到西方发达国家福利水平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还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因此,必须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建立切实有效的、可持续发展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而这个制度的核心就是确定一条充分合理的最低生活保障线。
本文在评价现有几种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定方法不足的基础上,结合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定的内在机理,提出运用多目标规划法制定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程序和原理。
二、现有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定方法评述
最低生活保障线是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的核心内容,直接关系到被救助人员的经济收益和生活水平。因此,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确定不仅备受政府相关部门以及社会公众的关注,同时也是学术界讨论的热点。关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制定方法,国内外文献均有大量论述,学者们先后提出了恩格尔系数法、市场菜篮法、生活形态法、国际贫困线标准法、马丁法等方法。这些方法简单易用,可以为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制定提供有效计量手段。但这些方法主观性相对较强,并且受一定的人文、社会背景约束。为保证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制定客观、合理和公正,学术界又不断提出了其他建立在广泛调查数据和实证分析基础上的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定法,下面选择有代表性的几种方法加以分析评述。
1.ELES法
ELES法即扩展线性支出系统法(Extended Linear Expenditure System),是美国学者路迟(Liuch)于1973年在线性支出系统(LES)基础上提出来的需求函数模型。该法将人们在衣、食、住、行等方面的消费需求分为基本需求和超额需求,再根据样本数据对各类消费需求方程建立线性回归模型并进行参数估计,求得回归变量系数,再对基本需求支出进行估计。基本原理如下:
依据上述基本需求量计算公式来确定最低生活保障线。封等人和王中昭均采用了ELES法分别估计我国陕西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1~2]。从实际应用来看,ELES法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如样本数据的有效性和完整性、截面的异方差性和物价的变动性等需要考察。此外,ELES法主要反映了贫困群体或低保申请人的需求方面的情况(这些需求范围的设定本身具有主观性),而不可能反映政府提供最低生活保障的支付能力。也就是说,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可行性还需另外考察。
2.线性规划法
汪泓等人首先采取了线性规划法预测上海市食品基本支出水平,然后运用人工神经网络模型预测估计了非食品支出水平,最后将二者相加得到上海市最低基本支出水平即最低生活保障线[3]。按照营养学的规律,运用线性规划法估计食品基本支出应该是较为客观可行的方法。但这种方法过于细致,消费者的偏好不同,样本食品的选择较多,不同替代食品的价格也千差万别。因此,若要一一考察,计算将过于繁琐。此外,运用人工神经网络模型预测非食品支出过于复杂,难以理解,而且不同项目支出之间可能是替代关系,也可能是互补关系,学习效应是否有助于非食品支出的预测难以确定。因此,人工神经网络模型用于预测非食品基本支出不具有实用价值。当然,线性规划法在预测食品基本支出上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给定基本食品需求目录,运用计算机软件可以有效确定基本食品支出水平,再结合非食品基本支出水平估计,即可确定最低生活保障线。但是线性规划法与ELES法一样,并不能反映政府提供最低生活保障的可行度问题。
3.回归分析法
童星等人运用一元线性回归和多元线性回归法分别对不同类型指标(平均指标、总量指标和百分比指标)展开了经验回归分析,并进行了较为细致的统计分析[4]。从结果上看,回归效果尚佳,统计检验指标有一定的显著性。这反映了最低生活保障线与各类经济指标(如GDP、各级政府财政预算收入、城镇居民储蓄余额、平均工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等)之间有一定联系,并受这些经济指标的影响。但是,该项研究以最低生活保障线为因变量,以其他经济指标或社会指标为解释变量作回归分析,本身违背了回归分析的基本假设。因为最低生活保障线是政策变量指标,不是内生变量或随机变量,不能作因变量,只能选择基本消费支出作为因变量――该研究中凡是以最低生活保障线为因变量的回归模型所得判定系数很低即可说明问题。此外,由于该文献使用数据为截面数据,还存在截面相关性等问题。总而言之,在估计和预测最低生活保障线时,线性回归分析法要慎用。
三、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定的目标替代(tradeoff)分析
政府的社会福利和救助政策主要为了改善全体人民的生活福利水平,促进社会公平的实现,但同时也会对效率产生不利影响。如社会救助政策中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制定就体现了公平和效率的取舍问题。最低生活保障线越低,说明救助政策特别强调社会效率,但有损社会公平;最低生活保障线越高,社会公平程度越高,贫困群体福利水平越高,但会影响社会经济效率。下面通过博弈方法对这一现象进行分析(类似案例分析可见参考文献[5])。如图1所示,政府有两种行动,即“救助”和“不救助”;低保申请人员也有两种行动,即“工作”和“不工作”。相对于政府和低保申请人员的每一对行动组合(或策略组合),双方均会获得一定的收益支付,具体收益组合可参见图1。政府救助一个积极寻找工作或能工作即工作的低保申请人可获得收益为x,低保申请人获得收益为a;政府若救助一个偷懒不愿工作的人,可获得收益为z,这个收益应为负数,因为政府救助一个能工作却偷懒的人,就是奖懒罚勤,浪费公共资金并损害经济效率,而对于低保申请人员却获得高收益b;同样,政府对一个不能工作或没有条件工作的低保申请人不提供救助也得到一个负收益y,因为政府没有实现社会公平,其声誉必然受损,而低保申请人则会选择积极寻找工作,艰难度日比什么都不做要好,因而获得正收益c。根据以上收益分析,可以确定这些行动组合收益的关系如下:
x>0,a>0,b>0,c>0;z
根据这些收益之间关系的比较,可以发现:当政府选择救助时,低保申请人选择不工作(基于理性经济人假设);当政府选择不救助时,低保申请人选择工作;当低保申请人选择工作时,政府选择救助;当低保申请人选择不工作时,政府选择不救助。因此,根据以上收益结果,不能得到一个纯战略均衡。为此,需要采用混合战略博弈来分析。对以上收益结果赋以数字如下:
x=3,a=2,z=-1,b=4,y=-2,c=1
假设政府救助的概率为β,不救助的概率为1-β;低保申请人寻找工作的概率为α,不寻找工作的概率为1-α。则政府的期望收益ERg为:
ERg=β[3α+(-1)(1-α)]+(1-β)(0-2α)
=β(6α-1)-2α
这一博弈的均衡是混合战略纳什均衡:政府以1/3概率选择救助,2/3概率选择不救助;低保申请人以1/6概率寻找工作,5/6概率不寻找工作。显然,政府救助的概率越高,低保申请人寻找工作的概率就越低。纯战略均衡是混合战略均衡的特例,而混合战略均衡则是纯战略均衡的扩展形式。在经济人理性假设前提下,上述政府救助博弈的均衡结果是混合战略均衡而非纯战略均衡,这是由其收益结构所决定的。也就是说,
双方只要是理性的,其行动选择必然是随机的。由于这种随机性,政府在制定救助政策时需要考虑政策受益人或救助对象的反应。
四、多目标规划法在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定中的应用
多目标规划法(Multiobjective Programming)是在一定的约束条件下对多个目标函数同时求极值的一种最优化方法。现实中无论是资源优化配置,还是社会政策设计等均存在多项目标实现问题。有些目标之间还有冲突,如确定某项工业投资计划,就存在经济效益最大化和环境损害最小化及能源消耗最小化等矛盾。在社会救助政策设计中,也存在类似的问题,即政府提供救助或津贴实现人们福利的最大化和政府用于救助支出最小化的矛盾。政府提供的救助水平越高即最低生活保障线越高,对低收入群体或贫困人群越有利,而这会增加公共财政负担,同时也可能会发生“过度保障”,使一些有谋生能力的人丧失求职欲望,宁愿吃“低保”而不愿意就业。多目标规划法正是可以兼顾多项目标的设计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方法。
多目标规划的基本形式可以表述如下:
可得如下结果:
k1=0.3941 , k2=0.4236, f1=3960(万元), f2=6040(万元)
上述某市的计算结果可以类推到其他近似条件的城市。假设北京市社会救助人口符合上述分层条件,北京市近年来月最低工资或基本生活费接近于1200元,根据上述最低生活保障线比例(k1=0.3941,k2=0.4236),计算得到北京市月最低生活保障金数额应该为472~508元。北京市政府2010年底出台了一项民生政策,即为更好地保障本市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要求和部署,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测算制定了2011年城乡低保标准调整方案,并将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北京城市户口最低保障金标准由家庭月人均430元上调为480元,上调幅度为11.62%。北京市2011年月最低生活保障金由2008年的390元调整到480元,与前面估计结果基本一致,可见在上述假设下北京市2011年所定最低生活保障金水平是合理的。
运用多目标规划法制定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关键在于:一方面要了解最低生活保障的总体支出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另一方面,就是要掌握贫困群体的结构状况,将其根据贫困程度划分为若干层次(一般为两层),这样既能做到应保尽保,同时也能发挥贫困群体的积极性,减少最低生活保障支出。
五、结论与建议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继下岗生活补助、失业保险制度之后第三条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维护社会和谐、实现社会公平和缩小社会差距的不可缺少的社会政策。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得到了较大发展,但社会各阶层收入差距仍然较大,基尼系数仍居高位。因此,提高社会保障水平、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是确定无疑的政策方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制定一方面决定了社会救助程度,另一方面也受到政府公共财政的约束,因此,科学合理制定最低生活保障线是确保该项制度有效实施的前提。结合前面的分析,就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制定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确定最低生活保障线时,既要考虑到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福利目标和社会目标,也要考虑政府的财政支付能力和社会经济效率,不能顾此失彼,影响社会和谐、持续、平稳发展。
第二,确定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较为合理的方法应该是:首先根据充分有效的调查,搜集掌握各类基本消费数据,运用ELES法估计基本需求支出水平,在此基础上,结合多目标规划法来确定最低生活保障线。
第三,在确定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要根据低保申请人员的类别划分,制定不同档次的最低生活保障线,体现福利的差别待遇。所有这些不同类别的最低生活保障线均可通过多目标规划一次性确定。
第四,运用本文所提方法估计确定最低生活保障线,关键是建立有效的数据库,再结合MATLAB软件编制规划程序,设计好约束条件和目标函数,就能很快得到计算结果。因此,多目标规划法是十分快捷有效的,同时也能直接反映政策目标。可以断言,多目标规划法也会在其他社会福利政策制定设计中得到广泛运用。
参考文献:
[1] 封,贾继开.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模型构建和应用[J].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3).
[2] 王中昭. 我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动态测定[J].计划与市场探索,20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