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2-09 18:1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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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市城市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市公用事业局是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城区城市绿化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细则。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城市绿化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参与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和计划,负责城市绿化的行业管理,负责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工作;组织实施和指导城市绿化建设及管理;查处城市绿化违法案件。
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协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城区城市绿化工作,负责城区以外的城市绿化工作。
建设、规划、国土、房管、林业、发改、公安、交通、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环境保护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细则。
镇(街)、居委会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作为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城市建设中安排一定投资比例用于城市绿化,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和公共绿地的人均占有率,提高城市绿化水平。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城市绿化规划,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化规划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绿化发展目标、各类绿地规模和布局、绿化用地定额指标和分期建设计划、植物种植规划。
城市绿化规划的编制与审批必须符合《省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
第六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坚持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与丰富城市景观相结合的原则,利用、保护城市的自然和人文资源,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
第七条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应当达到如下标准: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得低于8平方米。
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高于上述规定的绿化规划建设指标。
第八条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安排配套绿化用地,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医院、休(疗)养院医疗卫生单位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
(二)高等院校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其他学校、机关团体单位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三)经环保部门鉴定属于有毒有害的重污染单位和危险品仓库,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置宽度不得小于五十米的防护林带。
(四)宾馆、商业、商住、体育场(馆)大型公共建筑设施,应当进行环境设计,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下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五)各类开发区、居民住宅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在旧城改造区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其中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各类开发区不得低于一点五平方米,居民住宅区不得低于一平方米。
(六)工业企业、交通运输站场和仓库,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七)其他建设工程项目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第九条新建、改建的城市道路、铁路沿线两侧、江河两岸绿地规划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市道路必须搞好绿化。其中主干道绿化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次干道绿化带面积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五。
(二)城市快速路和城市立交桥控制范围内,进行绿化应当兼顾防护和景观。
(三)城市江河两岸、铁路沿线两侧的防护绿化带宽度每侧不得小于三十米;饮用水源地水体防护林带宽度各不小于一百米。
(四)高压输电线走廊下安全隔离绿化带宽度按照国家规定的行业标准建设。
第十条城市公共绿地、各类开发区绿地、居民住宅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的建设,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适当配置园林建筑和园林小品。城市公园建设用地指标,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公园绿化用地面积应当占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以上,游览、休憩、服务性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五。
各类开发区、居住区配套绿化用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种植面积,不得低于其绿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七十五。
第十一条城市生产绿地应当适应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需要,其用地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百分之二。
第十二条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和设计,应当委托具有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和设计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无相应资质证照的单位或个人不得进行规划、设计,按规定应实行招标、投标的,必须实行招标投标。
第十三条城市公园、风景林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铁路沿线两侧、江河两岸、水库周围城市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居民住宅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城市绿化规划、城市各类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其用地红线图及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有关部门方可办理报建手续。
经批准的城市绿化规划和城市各类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方案,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设计方案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城市绿化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规定的配套绿化标准审批建设工程项目,并将配套绿化标准审批、绿化工程规划和设计方案的审批纳入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服务项目。
第十六条城市绿化建设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城市人民政府投资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居住小区、住宅组团绿地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四)铁路、公路防护绿化和经营性园林、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单位的绿化建设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第十七条城市绿化建设应当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的正常生长,与地上地下各种管线及其它设施保持国家规范标准规定的安全间距。
第十八条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城市园林绿化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按规定应实行招标、投标的,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绿化工程竣工后,经综合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九条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用地比例达不到本细则第八条规定要求,又确需进行建设的,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建设单位承担补偿责任,按照所缺少的绿化用地面积交纳绿化补偿费。绿化补偿费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交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并按规划专项用于易地绿化建设。
新建工程项目确因实际情况,配套绿化用地比例未能达到本细则第八条规定要求,又确需进行建设的,可参照上述规定交纳绿化补偿费。
第二十条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开发住宅区项目的配套绿化建设资金,应在工程项目建设投资中统一安排,其比例应占工程项目土建投资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
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项目以及各类开发区的配套绿化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并与建设工程同时验收交付使用。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必须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城市绿化养护管理,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公共绿地、防护绿地,以及主、次干道、内街巷道的绿地绿带,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和单位自建的防护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居民住宅区绿地,由物业所有权人出资。实行物业管理的,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养护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居民负责日常维护工作;
(四)风景林地,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五)铁路、公路两侧绿化用地,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六)城市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七)沿街单位、个人或住户有保护门前绿化的责任,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与沿街单位、个人或住户签订认养协议。
认养人应对范围内的树木花草进行松土、浇水、施肥,修剪、除杂草、防治病虫害等养护工作。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管理单位和个人的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不得破坏城市绿化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因城市绿化规划调整需要变更城市公共绿地的,必须征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因公益性市政建设确需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征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并由城市规划部门按照调整城市规划的原则,补偿同面积同质量的绿化地和费用。
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按规定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恢复绿地实际费用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恢复绿化补偿费,并到县级以上城市规划和国土部门办理手续。占用期满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绿化。临时占用绿地造成相关设施破坏的,占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破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在树木上刻划、打钉、缠绕绳索和悬挂重物;
(二)在树脚、草坪、花坛、绿地内堆放杂物,穿行绿篱;
(三)擅自修剪枝条、折枝、采花摘果、晾晒物品;
(四)在绿地上擅自搭棚建房、停放车辆,设置广告牌;
(五)向城市公共绿地倾倒垃圾、排放污水、弃置有毒有害物质;
(六)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城市树木所有权及其收益,按照下列规定确认:
(一)由政府投资或公民义务劳动在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内种植的树木,属国家所有;
(二)经鉴定并由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古树名木属国家所有,收益归生存地的单位和个人所有;
(三)单位附属绿地和单位自建的防护绿地内的树木,属该单位所有;
(四)由集体或个人投资经营生产的绿地内的树木,属集体或个人所有;
(五)居民住宅区绿地内的树木,属土地使用权人所有;
(六)由个人投资在自住、自建庭院内种植的树木,属个人所有。
第二十六条城市中的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确需砍伐、移植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定权限审批,办理有关手续,并按规定向树木所有者支付树木合理的补偿费用。砍伐树木必须补植,砍一栽三,确保成活。
第二十七条电力、市政、交通和通信、广播、电视等部门,因安全需要而修剪、迁移、砍伐城市树木的,必须报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因紧急抢险救灾确需修剪、迁移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有关单位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可先行实施,并及时报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在险情排除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城市绿化负有保护责任,施工时,必须设有安全可靠的防护设施,避免城市绿化受到损害。因施工活动而损害城市绿化的,施工单位必须负责恢复或赔偿。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干道绿化带开设机动车出入口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批。
第二十九条城市中百年以上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或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属古树名木,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建设部《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规定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严禁砍伐、迁移或买卖古树名木。因公益性市政建设确需迁移的,必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对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省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三十一条超越、滥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的,由其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撤销批准文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绿化活动和各类绿地及其设施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绿化应当合理配置植物类型,注重绿化工程的功能以及生态效应和景观要求。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力量加强树木、花草的科学技术研究,培育优良品种,适应城市绿化的要求。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化是指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及管护等绿化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包括:各种公园、绿化广场等公共绿地;居住区配套绿地;各单位附属绿地;花圃、苗圃等生产绿地;用于城市卫生、安全隔离等目的的防护绿地市管行道;风景林地。
本条例所称的现有绿地,是指已建成的绿地以及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待建绿地。规划绿地是指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化规划用地。
第五条绿化城市,人人有责。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凡是条件具备的地方,年满十一岁的公民,除老弱病残者外,都应因地制宜,每人每年义务植树三至五棵,或者完成相应劳动员的育苗、管护和其他绿化任务。
城市各单位应负责本单位的环境绿化,并要完成当地政府分配的绿化任务。
城市居民应负责搞好自己住所的环境绿化。
第六条对城市绿化和绿地管理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对检举揭发破坏城市绿化、保护树木、绿地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可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和检查各城区的绿化工作,并直接负责西湖风景名胜区及市管行道树的绿化及管护工作。
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绿化管理工作,并负责所属街道及辖区的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绿化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
各街道办事处协助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检查管辖范围内的单位、住宅小区、居民区宅院的绿化和管护工作。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高于国家规定的城市绿化总体目标,并组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纳入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并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九条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地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区开发建设的住宅区和零星建设的住宅绿地率不得低于30%,其中居住区级公共绿地人均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小区级不得低于人均1平方米,组团级不得低于人均0.5平方米;
(二)旧城改造建设的住宅区和零星建设的住宅绿地率不得低于25%,其中居住区级公共绿地人均面积不得低于0.75平方米,小区级不得低于人均0.5平方米,组团织不得低于人均0.25平方米;
(三)旧城区干道两侧新建影剧院、饭店、商业楼、大会堂等大型单位公共建筑,绿地率不得低于15%;
(四)一般工厂、仓储设施、港口、码头、集装箱集敬地、车站、停车场、大型煤场、专业性市场的绿地率不得低于20%;
(五)化工、印染、造纸、制革等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工厂绿地率不得低于30%,其中厂区生或区之间应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隔离带;
(六)学校、疗疗养、医院、部队营区、机关团体、公共化设施、宾馆、饭店、招待所等建筑物的绿地率不得低于35%,商业楼不得低于30%,商住综合楼不得低于20%;
(七)城市主干道绿地率不得低于20%,次干道不得低于15%;
(八)其他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地率不得低于25%。
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率指标,建设工程项目在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建设的,应提高15个百分点,在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区建设的,应提高5个百分点:前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率指标,建设工程是旧城改造建设,且在西湖风景名胜区及其外网保护区外的,可降低5个百分点。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制定不得低于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指标。
第十条除城市道路和住宅建设工程项目外,新建建设工程项目确因建设工程用地紧张等特殊原因绿地率低于第九条规定5个百分点(含5个百分点)以内的,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应当就近易地建设与配套绿地不足部分同等面积的绿地;无法就近易地建设的,应当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
城市绿化补偿费应当包括应建绿地不足部分的土地费用以及绿化工程建设费用和5年绿化养护费用。
第十一条建筑物和构筑物应当与树木保持合理的间距,确保树木生长不受影响。
建设工程项目定点时,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第九条的规定提供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范围内有树木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事先征求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应当按第九条规定和有关技术规定进行绿化工程设计。在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方案审查时,应当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第十三条配套绿化工程施工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并在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内交付使用。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第十四条树木所有权和收益归属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靠专业队伍和发动群众在公共绿地上种植的树木,归国家所有;
(二)西湖风景名胜区的山林,按山林定权发证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在用地范围内自行投资种植并管护的树木,归单位所有;
(四)城市住宅小区列入配套项目种植的树木,归业主所有;
(五)城市私人庭园内自费种植、管护的树木,归个人所有。庭园土地被国家划拨、出让给他人使用时,其树木技有关规定作价处理,或由树木所有人移植。
第十五条无论公有或私有树木的砍伐、迁移,都要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砍伐或迁移树木。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申请砍伐、迁移非本单位所有的树木,应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承担砍伐或迁移的人工费、运输费及补偿绿化费。凡砍伐后不能进行绿化的,须赔偿树木损失费。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绿地和修剪树木。当管线建设需要修剪或挖掘树木时,应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进行。
第十八条百年以上的树木或稀有、珍贵树种以及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均为古树名木,要严加保护,严禁砍伐。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古树名木要统一建立档案和标志,加强养护管理。在各单位内和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各单位和居民管护,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定期检查和技术指导。
第十九条在有古树名木生长的区域内进行建设,建设单位在规划、设计、征用土地和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注意保护古树名木,并与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制定避让或保护措施,不得任意修技,伤根及迁移。
第二十条现何单位和有城市绿地和规划绿地,任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改变用地性质或者破坏其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确因建设工程无法避让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占用现有绿地的,除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需要外,应就近易地建设同等面积的绿地;不能就近易地建设同等面积绿地的,经批准后,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
占用现有绿地的,需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
确因建设工程需要借用现有绿地的,应当先征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现有绿地的借用期限不得超过2年。借用单位应当在借用期满后的3个月内负责恢复原状,逾期不能恢复原状的,可按擅自占用现有绿地论处。
第二十一条临时绿地的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城市绿地内不得毁损花木、排放污物、堆放货物、挖沙取石、倾倒废弃物、割草取土、放牧捕猎、开垦种菜,不得擅自设置饮食、照相、小卖等服务摊点。
第二十三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园林绿地的管理制度,保证树木花草茂盛、园容整洁美观、设施完好;要做好对风灾、雪灾、水灾、旱灾、火灾、病虫害等自然灾害的防御、救护工作,做好树木花草特别是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第四章费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出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建设和管理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名胜区的绿化和养护费,除在城市维护费中列支外,还应多渠道筹集资金。
第二十五条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的绿化养护费用,在物业管理经费中列支,具体标被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各单位范围内及门前包干区的绿化养护费用,由各单位自理。
鼓励单位、个人认养绿地。
第二十六条在杭各单位凡未按规定完成当地政府下达的当年义务植树任务的,应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化费,具体标难由市人民政府规定。收缴的绿化费,应专款用于城市绿化。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应按设计完成本单位内的绿地建设。凡有条件绿化而未达到绿化标准的单位,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规定其完成期限。超过期限仍末完成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收取绿化费及绿化延误费,并负责代为绿化。
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拆迁完毕后6个月内不能开工建设的,应当对所取得的地块实施临时绿化。
第二十八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本条例收取的有关绿化费用,应当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项用于绿化建设。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并可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损坏草坪、花坛和绿篱的,栓钉刻划树木,攀折花木的,可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剥刮树皮等严重影响树木生长的,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绿地内擅自制草、采沙、取土取石的,排放污物倾倒废弃物、堆放货物有损绿地的,在绿地内放牧、捕猎、开种植的,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围圈树木妨碍树木生长的,擅自在绿地内设的,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擅自占用现有绿地,擅自迁移、砍伐、毁坏树木或毁坏绿化设施的,由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地;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绿地造价、树木价和绿化设施价2至10倍的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罚款的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毁坏古树名木的,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砍伐或者毁坏古树名木致死的,除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外,并可处以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内未按时绿化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代为完成,绿化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拒不缴纳绿化建设费用的,应处以绿化建设费用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二)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内建设工程的配套绿地指标不符合规定,又不按规定补建绿地或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的,应处以应缴城市绿化补偿费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三)绿化工程未达到绿化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代为完成,绿化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二条对破坏树木和绿地的,对拒绝或阻碍城市绿化管理人员依法执行管护任务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1 我国城市园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1 城市园林绿化意识淡薄
受经济发展水平等条件的制约和影响,我国城市建设绿化管理部门普遍存在着绿化意识淡薄的问题,没有认识到绿化管理对于一个城市发展的经济价值、社会价值以及生态价值。
1.2 城市园林规划的体制不健全不完善
很多城市的园林规划建设仍然没有摆脱计划经济时代的弊端,没有根据市场经济的特点转变政府在园林规划中的身份和地位,导致政府在城市园林规划管理中的负担过重,没有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团体和个人在城市绿化管理中的作用。另一方面城市园林规划的体制不健全、不完善,造成园林规划部门、园林建设部门、园林管理部门工作的严重脱节,很难实现统一,限制了园林建设的质量。
1.3 园林管理的观念落后
在园林管理过程中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原则,并不是一句空话,而是要相关部门切实引起思想上的重视,将以人为本的理念运用到实践绿化工作中,但是,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以某县城的一处开发区为例,按照国家规定,商住小区绿化面积不能低于30%,但是,该居民区的绿化面积仅为6%左右。还有很多小区为减少投入,将本应该作为绿化规划的地区改编成人造景观设计,大大降低了绿化植被的覆盖率。
1.4 园林绿化管理人员的素质有待提升
长期以来,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的工作不受人们重视,导致园林管理部门的人才缺乏。在园林绿化管理中缺乏专业的人才操作相关机械设备,对园林景观的养护和修剪不当,造成园林景观达不到预期的效果,降低了园林景观的使用价值。
2 提高我国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的方法
2.1 园林建设要人性化管理
在园林建设的管理中要严格按照以人为本的原则,给居民留有充分的空间接触自然,只有这样才能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促进居民身心的健康。例如,在宽广的草坪中间设置踏青的羊肠小道,在小道的两旁设计供人休息的长椅和秋千;还可以创新草坪中小径的设计方法,比如草坪在铺设的期间先不要预留出小道,让路的设计留给游客的双足,踩多了,路自然就出来了,还显得别有趣味;铺设专门的鹅卵石小道,居民利用闲暇时间在上面走走,不仅具有健身的功效,还能够辅助治疗失眠、心脑血管等疾病。这种精心的设计就是以人为本理念的实践应用。
2.2 遵循园林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一,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的原则。城市的园林规划和管理都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因此,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园林规划设计中一切以当地的气候、土壤、水文、地形等条件为依据。第二,认真规划,全面考虑。城市园林绿化过程中要正确处理与城市工业部门、交通部门以及各建筑群布局之间的关系。第三,建立健全园林绿化体系。科学完善的园林绿化体系是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依据,绿化布局不同,绿化功能方面也可能会存在天壤之别。城市绿化管理布局要坚持点、线、面向结合的原则,并且点线面之间要相互穿插,将园林的绿化效果发挥到极致。
2.3 建设生态城市的具体措施
第一,以自然为主题,坚持生物多样性原则。园林在规划建设中要以当地的本土植物为主,如果条件允许还可以再适当的引入适合本地自然环境的灌木等。注重乔木、灌木的搭配,绿色植物和花卉的搭配等。第二,坚持创新。城市的绿化管理建设不光要具有美化城市、娱乐身心的功能,最主要的是园林生态建设要体现城市的特色。不管是植物的选择,草坪的铺设,假山、水体的引入,都要在综合考虑城市整体环境和布局的基础上进行,不仅要注意平面绿化,也要加强立体的绿化,比如阳台绿化和屋顶绿化,不仅要考虑新时期的绿化职能,还要考虑传统的绿化风格;不仅要从美学的观点分析,还要从经济、政治、文化、历史、社会等角度探讨。
3 结语
综上所述,城市园林的绿化管理在建设现代生态城市中起着重要作用,针对当前城市建设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不断总结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积极使用新方法、新工艺,不断创新绿化管理方法,为居民提供舒适、健康、优美的活动空间,从而为创造美好城市、建设花园式家园贡献力量。
第三条*市园林文物管理局是*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负责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的组织实施和指导、协调、检查各城区的绿化工作,并直接负责西湖风景名胜区及市管行道树的绿化管护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实施细则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的绿化管理工作,并负责对所属街道及辖区内的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休的绿化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
各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督促、检查辖范围内的单位、住宅小区、居民区宅院的绿化和管护工作。
*市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市城乡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市园林文物管理局。
各区绿化委员会在市绿化委员会的指导下,组织领导本区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各区城建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第*市规划管理局和*市园林文物管理局,应根据*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城市绿地建设应合理布局,做到市区绿化与郊区绿化相结合,普遍绿化与重点提高相结合,逐步形成完整的城市绿地系统。
第五条凡年满11周岁的城市居民,除老弱病残者外,都应依照《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和其他绿化义务。各单位都应将年的人数据实统计,报所在区绿仳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分配当年具体任务的依据。
市、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在确定各单位义务植树具体任务指标时,可按单位划定责任地段,承担整地、育苗、运输、栽植和养护任务,也可按相应劳动时,分配承担绿化造林工作的某一单项和几个单项的任务,或按规定实行以资代劳办法。
第六条年满18周岁的成年公民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由所在单位进行教育,并责成其限期补栽或给予经济处罚。
没有完成当年义务植树的单位,应按市绿化委员会和财政部门制订的标准向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缴纳义务植树绿化费。该项费用,行政事业单位在经费包干结余或预算外收入中列支;企业单位的支出,应进行纳税调整,在税后列支。
第七条义务植树绿化费专项用于为补偿单位或个人未完成义务植树所雇用的植树人员的工资、苗木、肥料、药械、工具以及绿化宣传、奖励等费用的支出。
第八条城市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地规划、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须有*市园林文物管理局参加审核。*市园林文物管理局应及时将审核意见通知有关区城建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新区开工和旧城改造的建设工程项目,其绿化用地面积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住宅区的绿地面积应不低城叫用地面积的30%。其中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划分别达到组团不低于人均0.5平方米,小区(含组团)不低于人均1平方米,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低于人均1.5平方米。
(二)旧城区成片改造(包括组团、小区、居住区)的绿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应不低于25%,其中公共绿地应不低于前款相应指标的50%。
(三)零星插建单幢住宅,除幢间道路用地外,其余土地应用于绿化。
(四)工业企业、仓储等的绿地面积应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0%,属于旧城改造项目的,不低于15%。
(五)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永久性港口、码头、集装箱集散地、车站、停车场、大型煤场和专业性市场等绿地面积应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0%,属于旧城改造项目的,不低于15%.
(六)旧城区十道两则新建影剧院、饭店、商业大楼、大会堂等大型单体建筑,绿地面积应不低于总三地面积的15%。
(七)学校、疗养院、医院、部队、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等建筑,绿地面积应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5%,属于旧城改造项目的,不低于30%。
(八)化工、印染、造纸、制革等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厂区绿地面积应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属于旧城改造项目的,不低于25%。厂区与生活居住区之间设立一定宽度的防护林带。
(九)城市道路绿化,主干道绿化带面积应不低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20%,次干道绿化面积不低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15%,在旧城区范围的可相应降低5个百分点。
(十)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地面积应高于城区同类项目绿地比率的15%,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地带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地比率应高于地区同类项目绿地比率的5%。
(十一)各类公园绿化用地应符合《公园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道路、铁路、河流、湖泊规划绿化带两侧征用、划拨建设用地时,应同时按规划要求征用、拆迁、划拨一定面积的绿化带用地,无偿交给*市园林文物管理局统一组织安排。此类城市总体规划绿化带用地不计入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指标。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确困用地紧张,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第九条规定的指标的,经*市园林文物管理局同意*市规划管理局批准用地规划后,应按不足的绿化用地面积,向*市园林文物管理局缴纳绿地易地补偿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5%。绿地易地补偿费的标准由*市园林文物管理局会同*市物价局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各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绿化建设费用应列入该项建设总投资。建设项目的绿化配套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配套绿化工程须与主体建设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按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建设单位需发稿设计方案时,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配套绿化工程的完成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及时拆除绿化用地范围内的应拆临时设施和构筑物,负责将场地内的残留物清理干净并平整场地,按建设项目的绿化规划按时完成绿化。
未按时完成配套绿化建设的,市或区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的,由市或区园林绿化管理部门代为组织绿化,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按实际发生的绿化费用的1至2倍向责任单位征收绿化延误费,征收的绿延误费统一用于城市绿化建设。
第十四条城市绿化及涉及绿化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全市性、区域性公园的设施方案,经*市园林文物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市城市建设委员会审批。
(二)新建、改建居住小区,组团级住宅以及其他重要城市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报*市园林文物管理局审批。
(三)园林绿地内建筑工程的设计方案,经*市园林文物管理局审核后,由*市规划管理局审批。
有碍园林绿地景观的建设项目的划定勘设红线时,须征得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因特殊原因确需占(借)用城市绿地(包括规划绿地,下同),砍伐、迁移树木的,建设单位应按项目批准文件、规划用地许可文件及规划设计方案,经*市园林文物管理局核准,发放准予占(借)用绿地或砍伐、迁移树木通知单,土地管理部门凭上述文件准予占(借)绿发通知单,核发用地许可文件。*市园林文物管理局应在收到申请火日起1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如*市园林文物管理局认为批准占(借)用绿地的范围或规划设计方案不妥,应在10日内向*市规划管理局提出修改建议。*市园林文物管理局与*市规划管理局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由*市园林文物管理局请示市人民政府决定。
因临时或杂项建筑工程需占(借)用绿地或迁移、砍伐树木时,按以下权限审批:
(一)占(借)用本单位内的一般绿地、居住区绿地,一次一处50平方米以下的,由区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市园林文稿物管理局备案。
(二)迁移树木(除古树、名木),胸径在19cm以下的,一次一处20株以内的,砍伐树木(除古树、名木),胸径在19cm以下,一次一处10株以内的,由区城建行下主管部门审批,报*市园林文物管理局备案。
区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审批之日起7日内报*市园林文物管理局备案。未报*市园林文物管理局备案的审批项目或上报备案的审批项目中有违背《绿化条例》及本细则规定的事项,*市园林文物管理局有权指令纠正或直接予以撤销。
第十六条当发生水灾、火灾、风灾等突发性灾害天气时,为抢险救灾或处理事故急需迁移或砍伐树木的,可先行处理,但应在3天内向*市园林文稿物管理局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因建设项目无法避让并按规定权限批准占用现有绿地的,应按绿地等级向*市园林文稿物管理局缴纳绿地易地补偿费和绿化补偿费,由*市园林文物管理局统一安排绿化,或者由占用单位以占用同等级别绿地2倍的土地进行绿化,费用由占用单位承担,并应先补后占;占用尚未实施的规划绿地有,由规划部门相应调整绿化规划。绿化补偿费的构成要素为所占绿地的绿化植物价、绿化设施价,绿化迁移费、1年的绿化养护费等。
经批准占用本单位绿地,占用后本单位绿地指标达不到本实施细则规定比例的,应在本单位内与以被占用等面积的土地进行绿化。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经批准砍伐建设用地上的树木,应按*市园林文物管理局制定的标准补偿给树木所有人。
凡经批准同意迁移的树木由建设单位际担迁移树木的人工费、运输费、材料费、1年的绿化养护费,并按不同季节向树木养护单位缴纳40%-60%的树木损失补偿费。
第十九条需临时借用现有绿地的,按本实施细则定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后,按规定标准缴纳绿化补偿费。临时借用期以2年为限。确需继续临时借用绿地的,应提前一个月办下延长临时借用绿地的审批手续。延长借用绿地手续最长不超过6个月。超过限期的,加倍征收绿化补偿费。借用期满后,借用单位应负责恢复绿化。
第二十条市政建设经批准占用现有绿地的,按下列情况进行补偿:
(一)经核准砍伐树木的,市政工程竣工后可恢复绿化的,应根据不同季节由市政建设单位负责恢复绿化,并相应缴纳砍伐树木的人工费、运输费;砍伐树木后不能进行绿化的,应按*市园林文物管理局制定的补偿标准的70%-80%进行补偿,并支付相应的人工费、运输费。
(二)经核准迁移树木的,市政建设单位应按绿化植物价值的20%-60%进行补偿,并支付迁移的人工费、运输费和1年的养护费。
(三)就近安排相应面积的土地用于绿化。如就近安排绿地确有困难,应按同等级地缴纳绿地易地补偿费。
第二十一条城市现有树木应严加保护。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为树冠垂直投曩以外5米;胸径在50cm以上的大树的保护范围为树中心以外7m;胸径在30cm以上的中等树木的保护范围为树中心以外5m。在树木的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不得堆放土、石等杂物,不准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和取土控石。
树木因枯萎死亡需要砍伐的,须经*市园林文物管理局批准。
第二十二条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直接建设和管理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名胜区的绿化和养护,在城市维护费中列支。居住区绿化养护费在新村管理统筹旨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违反《绿化条例》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侵占城市绿地,建造临时性或永久性建筑设施,或作其他非绿化用途的凤及擅自迁移、砍伐树木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侵占绿地面积在5平方米以下,或摘自迁移胸径在10cm以下、2株以内的树木,情节较轻,能主动采取弥补措施,立即恢复绿地的,责令其具结悔过,并处以被占绿地造价(按绿地补偿费的构成要素,下同)或树木价2至4倍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责任者处以300元以上500以下的罚款。
(二)侵占绿地面积在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或砍伐一般树木2株以内,损失较重的,责令其退还绿地,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绿地造价或树木价4倍至6倍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责任者处以500元以上7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侵占绿地在10平方米以上15平方米以下,或砍伐一般树木5侏以内,或迁移一般树木10株以内,损失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退还绿地,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绿地造价或树木价6至8倍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责任者处以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侵占绿地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上,或迁移一般树木10株以上,或砍伐一般树木5株以上的,责令其退还绿地,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绿地造价或树木价8至10倍罚款,对单位直接责任者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侵占绿地不能恢复的,除按本条第一款至第四款有关规定处理外,并收取2倍的绿地易地补偿费。
(六)其他毁坏树木及绿化设施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损失费2至5倍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责任埏处以1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罚款。
(七)毁坏古树名木的,责令赔偿经济损失,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责任者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砍伐或者毁坏古树名木致的,处以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责任者年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破坏绿地、树木,或毁坏林木绿化设施,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绿化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一至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四至九项行为之一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一)损坏草坪、花坛和绿篱的;
(二)钉栓刻划树木,攀折花木的;
(三)在绿地内乱扔废弃物的;
(四)在绿地内割草、挖沙、取石取土的;
(五)在绿地内放牧、捕猎、开垦种菜的;
(六)围圈树木或就树建房的;
(七)在绿地或道路两侧绿篱内设置营业摊点的;
(八)在草坪、绿篱和花坛内堆物、堆料的;
(九)在绿地内倾倒废渣、废土的。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所列处罚,在城区的,由区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执行,其中处罚后允许其补办占用绿地手续和罚款在3元以上的,须报经*市园林文稿物管理局批准;在西湖风景名胜区的,由*市园林文物管理局执行。
*市园林文物管理局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必要时,可以直接进行处罚。
罚款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按照本办法收取的绿化费、绿地易地费、绿化延误费等,列入城市绿化专项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俞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处罚是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执行。
第三条本县城区内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它绿化义务。
第四条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区绿化工作。在城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城区园林绿化规划应纳入城镇总体规划。编制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合理布局,使城市绿化与城市建设、环境治理相结合。
第六条城区绿化的用地面积,应占城区建设用地面积一定比率:
(一)城区新建居住区绿化用地,应不低于用地总面积的30%,老城区改建单位的绿化用地,应不低于用地总面积的20%;
(二)绿化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面积,城区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
(三)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不低于30%;
(四)城区生产绿地面积占建成区用地总面积不低于2%;
(五)公共绿地中绿化用地所占比率,应参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从城市维护建设费、城市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费用中,分别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区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的建设。新建、扩建、改建的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建设,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
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建设应当接受县城市绿化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城区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要绿化的,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并统一安排绿化工程施工,在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绿化任务。逾期未完成,建设单位应当将配套的绿化投资交县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安排绿化施工,并按绿地面积一次性向县城市绿化管理部门缴纳绿化延误费。绿化延误费用于城市的公共绿化,其管理办法,按省人民政府的《*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城区建设工程项目,需要绿化的,在审核用地面积时,县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应参加审核绿化用地面积。因特殊原因无法达到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绿化面积标准的,由县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按所缺面积绿化的造价收取绿化补偿费,用于异地绿化。未缴纳绿化补偿费的,规划部门不予签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老城区的单项建设项目,无法安排绿化用地的,可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县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按前款规定减半缴纳绿化补偿费。
绿化补偿费的收取标准及管理、使用办法,按省物价、财政和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城区绿化工程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施工单位的资格审查,由县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第十一条城区的公共绿化、防护林地、风景林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县城市绿化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单位附属绿地和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的绿化,由单位负责管理;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相关社区负责管理;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管理。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区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第十三条严格控制临时占用城区绿地。城区内的公共绿地、防护林地、风景林地、公园、游园、行道树及干道树绿化带应当严格保护和管理。因建设或者其它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区绿化用地的,必须经县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同意,并缴纳绿地临时占用费。
第十四条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就树盖房、设置广告牌、标语牌;
(二)在树木上牵挂绳索、架设电线;
(三)在树木下面搭灶生火、倾倒有害物质;
(四)钉或刻划树木,攀折、围圈花木;
(五)在绿地内乱扔废弃物;
(六)在绿地和道路两侧绿篱内挖坑取土;
(七)在草坪和花坛内放养牲畜、家禽、堆放物料;
(八)损坏草坪、花坛、绿篱、盗窃绿化设备。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或修剪城区内的树木。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砍伐城区树木的,必须经县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经批准砍伐的树木,应当补植砍伐株数3倍的树木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砍伐、移植、修剪城区树木的,应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绿化专业部门进行。
第十六条符合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城区古树名木,由县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建立档案,设立标志,统一管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砍伐或迁移古树名木。确需迁移的,必须经县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县或者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罚则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县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按有关法规、规章处理。
(一)违反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之一的,责令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200元至2000元罚款;
(四)违反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令停止侵害,并按有关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处理;
(五)损坏城区绿化设施,责令停止侵害,并处以直接经济损失两倍的罚款;
(六)不按规划进行绿化建设,致使绿地面积减少的,责令建设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所欠绿地面积绿化费用两倍的罚款。
第十八条在城区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拒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由县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县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绿化成果及绿化设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三条城市新建街道的两侧不得建实体围墙,原有城市街道两侧的实体围墙,应当逐步改造为透景围墙,做到庭院绿化与街道绿化融为一体。
第四条县建设局和县城乡规划局应当根据《滦南县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绿化规划,重点地段应当做出详细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建设局组织实施。县建设局每年年初提出绿化计划,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城市建设项目必须按城市绿化规划安排绿化用地,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为:
㈠新建区不低于30%,旧城改造区不低于25%;
㈡新建区的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旧城改造区扩建的主干道不低于15%,次干道不低于10%;
㈢新建学校、医院、疗养院、游乐场、公共文化体育场所不低于35%;
㈣工业项目不低于15%。
第六条城市绿化项目,应按照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招投标,并按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定实施监理和验收。
第七条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必须报经县城乡建设部门审查,并报县政府批准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建设单位应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的,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八条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因特殊原因达不到本办法第五条标准的,经县建设局审核,并报请县政府批准,征收缺少绿化面积的异地绿化补偿费。具体标准:城区每缺少1平方米,征收250元异地绿化补偿费;地处建制镇所在区的,每缺少1平方米,征收150元异地绿化补偿费,并按照城市规划统一进行绿化建设。
第九条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建设投资,必须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投资比例应当占工程土建投资的1%--5%。
建设项目的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同步实施。绿化工程竣工后,须经县建设局验收合格方可交付管理单位。
第十条凡城市规划区内的树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砍伐或移植。确需砍伐或者移植的,经县建设局审查并出具意见后,报县政府批准。
砍伐或者移植树木的,必须按照砍伐一株补栽三株的规定,制定补栽计划或者移植后的养护措施,保证成活3年,由县建设局监督实施。没有能力补栽树木的单位或个人,也可以委托城市绿化部门代为补栽,所需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经批准砍伐或者移植树木的,申请单位应当向树木权属单位或者个人缴纳树木补偿费。
第十一条未经县建设局批准,不得在公园、公共绿地设置广告牌匾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二条禁止下列破坏城市绿化的行为:
⑴损毁绿地、树木以及园林绿化设施的;
⑵在树冠下设置影响树木正常生长的摊点;
⑶就树盖房,以树承重或者围圈树木;
⑷在树上拴牲畜,剥树皮、挖树根;
⑸未经批准修剪树木;
⑹钉、刻、划、拴、攀折树木;
⑺穿行绿篱,践踏草坪,采摘花草、果实;
⑻在绿地内倾倒污水、废弃物;
⑼在绿地内未经批准搭棚建房、摆摊设点、停车、堆放物品;
⑽在绿地内挖沙、取土、采石、筑坟;
⑾其他破坏城市绿化及设施的行为。
第十三条因线路、管道建设而影响城市绿化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县建设局协商确定保护措施。确需处理树木、绿地的,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建设局批准后,由绿化部门进行技术处理,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所需经费和树木、绿地补偿费。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倒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部门应当向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经允许后可作紧急处理,并及时向县建设局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古树名木应当登记造册、编号、建档、设立保护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
严禁砍伐或移植古树名木,特殊情况确需迁移的,必须经县建设局审核同意后,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沿街单位和个人应认真落实“门前三包”的规定,做好门前绿化工作,并维护门前绿化及附属设施。
第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建设局予以处罚:
㈠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拒不缴纳异地绿化补偿费的,责令限期补缴,并处应缴补偿费3%--5%的罚款;
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完成绿化工程的,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仍不完成的,由县建设局组织绿化,所需绿化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并处所需绿化费用2倍的罚款;
㈢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责令其按砍伐树木株树的3倍补种,不按规定补种,或者补种达不到要求的,由建设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处被砍伐树木价值5至10倍罚款;擅自移植的,处每株树木价值2至5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㈣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迁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逾期不迁出的,由建设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㈤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园林绿化是指在城市中进行的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园林设施建设及其管护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城市绿地包括:公园、广场、街旁绿地等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花圃、草圃、苗圃等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第五条城市公民都应当依法履行义务植树和城市绿化的义务,爱护绿化成果,有权制止损害绿化的行为。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安排城市园林绿化经费。
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鼓励和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绿化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市民爱绿护绿意识。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省有关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组织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等部门共同编制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一并实施。
第十条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结合本市详细规划,严格执行《*省城市绿线管理规定》,确定城市各地段和各种性质用地的绿地率和人均公共绿地等控制指标。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其绿化用地面积与总用地面积比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其中居住小区按居住人口人均不少于1平方米;属于旧城改造区的不低于25%。
(二)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不低于20%。
(三)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防护林带。
(四)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
(五)城市主干道应达20%以上。其他道路都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绿化。
城市内河、湖等水体岸边应当进行绿化,重点地段应当逐步建成河滨公园、湖滨公园。
第十二条单位和居住小区现有绿化用地低于第十一条标准,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自接到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限期绿化通知书》之日起1年内进行绿化。
逾期拒不绿化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绿化施工单位代为绿化,所需费用由违反规定者支付。
第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订《绿化责任合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及时施工,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验收,凡验收不合格或未按绿化规划和绿化标准建设绿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不予办理竣工手续。
第十四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要绿化的,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绿化建设投资。城市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的建设和街道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居住小区绿化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单位附属绿化和其他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由各单位负责或者在主体工程中一并考虑。
第十五条因特殊情况,工程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第十一条规定标准又确需建设的,经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建设单位按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补足所缺绿化用地面积。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不能按所缺面积补足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代为补足,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所需费用的标准如下:
(一)新城区:
建设项目(包括开发建设项目)按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200元。
占用绿地建设项目按所占用绿地面积每平方米800元。
(二)老城区:
建设项目(包括成片开发建设)按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300元。
占用绿地建设项目按所占用绿地面积每平方米900元。
第十七条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取代补足绿化所需费用和收缴罚款时,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款、罚没票据,所有款项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收支两条线管理。并专项安排用于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
第十八条城市供电、邮电、供水、排水、煤气管道线网、主次干道等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方案审定、选址定点要充分考虑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凡涉及影响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确需建设的,须经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外地施工队伍到本市参与投标承包园林绿化工程应到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凡是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上或占地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都应采取招、投标制。园林绿化工程的审批和招、投标工作,具体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条在城市给排水设施建设中,应当安排绿化用水的管网和设施。
第二十一条城市公共绿地建设使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第三章生产绿地管理
第二十二条城市生产绿地建设,要逐步做到苗木自给,苗木自给率应达到80%,在搞好园林专业育苗的同时,凡有条件的工厂、机关、学校、医院、部队等单位和个人,都要积极自办苗圃或花圃、草圃。
第二十三条珍稀和濒临灭绝的苗木及其种类资源的交换、引进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和《*省植物检疫办法》办理。
第四章公共绿地管理
第二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城市规划区内各公园、游园、街道、广场等公共绿地。
第二十五条在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必须向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在批准地点和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并应当遵守城市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在公共绿地内举办文化、娱乐、公益活动或举行商品展销活动,活动的组织机构必须向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在指定地点和范围内开展活动,并应当遵守城市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在节假日或重大活动庆典期间,城区内各单位应当按城市人民政府的统一布置,在适当的地方摆设盆花或设置花坛。
第二十八条严格控制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城市内任何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确需砍伐、移植的,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领取砍伐许可证后,方可砍伐:
(一)一次一处砍伐或者移植乔木10株、灌木10丛或者绿篱10米以下的,报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一次一处砍伐或者移植乔木10-100株、灌木10-100丛或者绿篱10-100米的,经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超过(二)项规定的,须报经省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经批准砍伐树木的建设单位应当对树木所有者进行补偿,并按“伐一栽三”的比例就地补植树木。不能就地补植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安排易地补植,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九条对己腐朽或枯死,有倾倒危险,影响安全的树木需要砍伐时,树木的管护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申报,经审查批准后,方可砍伐,并按规定补植树木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三十条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划定建筑红线时,应当严格保护树木。新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应当与树木主干保持4米以上的距离,保证树木生长不受影响。如确需砍伐或者迁移树木的,应当事先经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同意再划定建筑红线。
第三十一条架空线路、路灯照明、地下管线与行道树互有影响时,由管线管理单位向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缴纳劳务费后,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按照兼顾管线安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砍伐、移植。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修剪、砍伐、移植。
第三十二条城市树木所有权和收益权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公共绿地上和街道上种植的树木归国家所有;
(二)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在其用地范围内种植的树木,归单位所有;
(三)居住小区绿化所植树木,收益归管护的单位所有;
(四)居民在庭院内种植的树木,归个人所有。
第五章专用绿地管理
第三十三条单位附属绿地由单位自行管理,居住区绿地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小区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防护绿地由其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第三十四条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的管理,责任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绿地良好的生态和景观。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专用绿地和居住区绿地。因建设需要或者其它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绿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定办理临时占用手续,占用期满按时归还。
第六章绿地占用管理
第三十六条经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以及已建成的绿化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三十七条因城市规划调整,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地,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制定调整规划,征得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八条因特殊原因,需占用绿地在1000平方米以内的,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超过1000平方米的,必须报城市人民政府审批;超过5000平方米的,必须报省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占用绿地的单位应按规定补建绿地。不能补建的,应当到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缴纳代为绿化所需的费用。
第三十九条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规定办理临时占用绿地手续。使用期间,应采取保护绿地的措施。使用期满后,应按规定期限恢复原状,并报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第七章罚则
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可处以罚款:
(一)攀、折树枝、采摘花果、剥树皮等造成树木花草损害的,罚款30元;
(二)在树上拴铁丝、钉钉子、架电线、拴绳挂物、拴系牲畜、涂抹刻写、凭靠物品的,罚款30元;
(三)在绿地内刨草皮、开荒种地、打鸟、野炊、放养畜禽的,罚款50元;
(四)在绿地内砌炉灶、石灰池、搭棚屋、修车或停放车辆的,罚款50元;
(五)行驶车辆碰撞树木、花草,造成损伤或死亡的,罚款80元;
(六)在绿地内取土采石,倾倒垃圾污水、废渣、废土,堆放建筑材料等其他物品的,罚款50元;
(七)损坏护树桩架,踩踏绿篱、花坛和封闭管理的草坪的,罚款10元;
(八)损坏雕塑、花坛、灯具、护栏、果壳箱、浇灌设施、坐椅等园林设施的,罚款100元;
(九)其他损坏公共绿地和园林设施的行为,处50元至100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砍伐、移植或者非正常修剪城市树木的,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可处以赔偿额5倍以下的罚款;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可处赔偿额8倍以下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和城市居住区绿地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以及施工队伍不具备资质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四十三条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绿化用地,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每平方米50至100罚款。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的罚款限额为:
(一)在非经营活动中,属处罚公民的,最高200元;属处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最高1000元。
(二)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所得的,最高可处以10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最高可处以30000元罚款。
第四十五条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规划区公共绿地内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并可处以200元至5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罚款100元;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设点批文。
第四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承担的赔偿费及处罚,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
中图分类号:F2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城镇绿化在改善城区环境质量、美化城市景观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对保持整个城区的生态平衡方面有着积极作用,是城区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经济的发展,城镇居民对生活环境的要求也有了更高的标准,城镇最初的花花草草的简单式绿化已跟不上时代步伐了,已不能达到理想的效果。在城镇规划中,园林绿化工作规范化日益提上工作日程。
1城镇绿化建设中问题突出不容忽视
1.1重建轻规。目前,随着国家对城镇绿化工作的重视,国家级、省级园林县城建设政策的陆续出台,政府主管部门对园林建设环节逐年加大投入,但是如何建设、建设方向不明,开展随意性强,没有长远规划。
1.2重建轻管。由于没有专门的绿化监理公司,绿化施工监理多由建筑工程施工监理兼任,加之《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带“必须”的强制性条款很少,往往出现:土壤好不好,能栽就行;基肥施不施,不死就行;树坑不要大,栽下就行。只重视最后的景观效果,对土壤、基肥、树坑规格等不是很强调,致使一些树木生长不良,增加了后期维护管理的难度。再加上对后期管护投入微乎其微,致使一些园林景观达不到预期效果。
1.3盲目追求绿化率。为了实现规划部门30%的绿地率,在绿化工作中不注重绿化品位、效果。为了节约资金,降低成本,就请一些个体户,胡乱种上几棵树,铺点草,算是绿起来了。整个工程未经正规设计单位设计,景观效果差,品位低。
1.4绿化美感差。绿化工程不同于建筑工程,其严谨性、技术性不是很强,这让许多人误认为绿化施工不过是种种树,铺铺草而已,再加上其可观的利润,致使许多素质不高的个体队伍纷纷涌入绿化施工行业,不结合实际,机械地照搬图纸。殊不知绿化工作是“三分设计,七分施工。”
1.5绿化行业规范缺失。目前城市园林绿化行业尚缺乏统一的行业规范,因此造成一部分的绿化规划、设计、建设、监理和养护工作缺少具体可参照的标准,给管理工作带来一定难度。
1.6绿化养护资金缺少。绿化养护资金是决定养护质量的关键因素,目前城镇绿化养护资金投入基本上仍由政府承担,面对城区绿化需要偌大的资金投入,政府财政压力很大。
1.7盲目追求“速成”和“与众不同”。为了追求绿化覆盖率与绿量,大多数城镇在绿化中采用在加速绿化景观上做文章。“大树进城”“外来物种进城”成了快速绿化,快速改变绿化面貌的有效手段,“大树进城”、“外来物种进城”虽然有效地改变了城市景观。但从区域生态和大树移植的科学性看, “大树进城”给城市和原生地带来了双重的生态风险。“外来物种进城”对当地植物造成了生长危机,因此,在城市绿化建设中不应提倡“大树进城”和 “外来物种进城”。
2城镇园林绿化的发展对策
2.1科学规划,完善城市绿化。应根据城镇发展现状,并结合城区现有的景观风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公共绿地的应急避难功能,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明确近期发展目标,按照生态学原理和“城市与自然共存”的原则,结合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在工业区与生活区之间,建设高标准的区域型绿化隔离带,突出各区的独立性。利用城区山地、水面、海滨、滩涂、河道,谋划建设城区周围大面积的森林和沿河道、道路的生态环境绿廊、高效农田林网,充分利用郊区自然景观,建设风景林地和自然保护区,拓展人与自然融合的空间。
2.2因地制宜,优化绿化设计。根据城镇不同特点进行不同的绿化设计,突出城镇文化底蕴和内涵。集中力量在城区主要路口和繁华街头,营造一批人文景观,结合城区绿化布置有特色的城市雕塑、建筑小品和游憩设施,展现城镇的乡土风情,提升城镇品位。新城区以大面积的绿化种植为主;而老城区由于绿地面积有限,其绿化建设应以改造为主,结合城市居民活动休闲的需要做精做细,营造一区一景、一街一树的不同的城市绿化风格。同时将城市规划区现有的林地、果园、茶园、草场以及河塘、水池等水面,纳入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统一实施规划与管理,切实保护自然生态。
2.3注重生态,合理配植绿化树种。绿化植物的引种、选择及物种的保存是推进绿化多样性、创造地域特色、形成景观特色、维护绿地稳定性的基础性工作。一方面,我们不能盲目引种,要充分考虑绿化植物群落的需要,特别是花草、小灌木的生态侵入性与观赏树木的适应性,另一方面,对当地的乡土植物要充分利用,不能丢失,认真研究植物群落的特征和演替规律,大力提倡使用成本低、适应性强、本地特色鲜明的乡土树种,优先选用抗旱、节水、易养护的植物,使城市绿化物种丰富,结构合理。
2.4保持特色,杜绝千城一貌。近年来各地对园林绿化投入增多,绿化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城市绿化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很多城市变绿变美了,但形成自身园林特色的少,大多相互模仿、照搬照抄。绿化小区大同小异,过于单调。应鼓励各地设计建造有特色的园林景观,不能只顾绿地占有率,好的绿化可提升城市档次。现代城市建设应请专家对园林绿化作整体规划,合理配置园林小区,充分利用地方树种,突出特点,提高城市品位。努力建成总量适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样、景观优美、具有特点的城市绿地系统。
2.5回归自然,摒除工业化痕迹。现在城市的公园或公共绿地建设有“园林城市化”的趋向,人们往往热衷于对路面与广场进行精细的铺装,变换材质、花样与颜色,做出工业化味道很重的东西。这是脱离城市实际和现代绿化理念的规划与设计,必然埋下绿化安全的隐患。当前应构建大绿化格局和绿化生态网络体系,构筑乔、灌、草近自然植物群落, 不景观唯上,才能发挥城市绿化的最大效能。
2.6街道绿化,安全与美化并重。景观道路是城市空间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道路绿化与交通安全息息相关,不能片面强调绿化的组织交通与美化城市的功能,而不重视绿化带来的交通安全问题。景观道路如果忽视交通安全,在具体规划和养护管理中忽视转弯路口的安全视角、绿化带过高或开口设置不当,就会留下交通安全隐患。城区街道的绿化应尽量避免单一色调植物过长,摒弃一城一种树、条条道路一个样的低层次绿化,尽量在植物的色调、色叶树种的应用上下功夫,使我们的城市更生动更安全。
2.7重视管护,作好绿化养护工作。现行的养护操作模式还很简易原始,主要是拔拔草、浇浇水、喷喷药,忽视了修剪的艺术性、施肥、病虫害的预防等环节,其结果直接影响到绿化的景观效果,造成乔木长势不佳、灌木整形单一。同时由于绿化观念上人们存在着重规划设计轻养护管理,使得养护人员大多技术水平低下。然而随着城镇的快速发展,城市绿化工作越发显得的重要,单纯的修修剪剪、拔拔草、浇浇水、喷喷药已不能适应工作的需要,园林绿化专业技术人员培养、引进日益重要,只有在园林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城镇绿化才能创造出舒适优美的环境,才能实现城镇绿化与生态的相结合,满足城市居民的需要。
参考文献:
一.城市园林绿化的功能特点
城市园林绿化是城市绿化建设过程中的一门新兴产业,功能要求和经营目的与林业不同。城市绿化是对社会环境资本的投入,其回报是多方面的,且十分丰厚。
1. 绿地分类
城市园林按投资主体可分为:政府投资、企事业投资和个人投资。
按绿地性质可分为:公园绿地、公园、植物园、花园、风景名胜公园、街旁绿地、带状公园、社区公园、带状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居住绿地、道路绿地、屋顶花园、道路绿化、风景林地等
2. 城市绿化的功能
生态效益:
园林绿化的生态效益主要是美化环境、水土保证、涵养水分、净化空气。
经济效益
良好的园林绿化环境,能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功能,形成提升城市以及社区价值的砝码。
园林绿化的环境功能,是潜在的生产力,它融合在社会生产的过程中。绿化所形成的经济动力,涉及许多经济领域,使投资者直接受益,同时拉动了社会经济。如果进行综合核算,其经济效益将远远超过投资额。
许多城市出现了“以绿引资,因绿兴市“的连锁反应-因环境改善、景观美化,吸引投资者、旅游者、繁荣经济。
3.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的特殊性:
(1)植物对象的特殊性
绿化所投入的绿化材料植物是活的,在不断生长变化。体现在一年四季季相不同;随着时间的延续,植物在不停的生长,一方面体现在植物的体量上的增加,另一方面体现在植物的外部特征的变化。
由于管理对象在不停的生长变化,一年四季,不同的年份使用的管理手段、方法都会有所差别,这就需要管理者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管理方法、这无疑增加了管理的难度。
(2)管理对象的复杂性
目前,我们在绿化行业采用的管理办法是谁投资、谁管理,政府管理和社会管理相结合的模式。
政府管理有统一的部门,固定的投入,效果比较理想;社会管理由各单位自行组织,比较灵活、水平参差不齐。总的来说社会管理的绿化由于在技术上、管理上投入上的不足效果非常不理想,这一部分是政府必须注意花大力气解决的,但由于对象太多,这就无形中增加了管理的复杂性。
二、当前城市绿化管理的现状:
1、法律、法规、文件体系不完善
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是政府依法管理的前提,目前关于城市园林管理的法律、法规有限,在实际工作中操作起来还是比较乏力。
政府管理的绿化非常好、社会管理的绿化监管不足
当前政府管理的主要是政府投资的公共绿地。公共绿化的管理各级政府的人力、物力投入都很大,总的来说绿化管理的还是不错的。
公共绿地之外还有许多绿地如附属绿地、居住绿地等等绿地基本上是采取社会管理。政府对这类绿化主要采取监管的形式,主要是方案审批、绿化验收制度。验收完成后,采取社会管理,而政府对这类用地基本上不在介入。这部分绿化单个面积不大,建成后往往得不到重视、养护不投入不足,使得绿化很难发挥应有效果。但是这部分绿地数量很多、跟人们日常接触的机会更多,其形象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城市的整体绿化品质。因此这类绿化的管理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政府必须加强监管。
缺乏有效绿化环境效益评价体系
绿化具有很强的地方性,评价指标全国很难统一,目前主要以绿地率为主要指标,但它只能绿化反映面积,不能反应绿化的环境效益。比如100平方米草坪、常绿乔木林、落叶乔木、复层种植它们的生态效果大不一样;胸径10cm的乔木林和胸径20cm的乔木林它们的生态效果也不一样。
因此目前国家有关部门迫切需要建立一套绿化环境效益评价体系,以真实的反应各个绿地的环境效益水平,解决数量目前绿化建设中数量和质量的关系。
4、绿线严肃性不够
由于城市规划的更改,设计、管理等多方面的原因导致城市绿化总是先受伤,往往是刚建好不久又要在绿地里增加管道,反复开挖,绿化没有一个长期稳定的生长环境,影响绿化效果的形成。更有一些单位在绿化验收后擅自侵占绿地,而政府又没有采取有效的监管手段,造成这种情况相当普遍。
绿化养护水平跟不少
各级部门普遍存在重建设轻养护的情况。
绿化建设建成后,业主需要稳定持续的投入才能保证绿化发挥出应有的效益。但实际情况是项目建成后,养护不到位,致使绿化效益大打折扣,主要体现在:
养护投入不到位、养护监管不到位、养护水平跟不上设计效果、养护单位技术水平跟不上,很难达到最终设计效果。
三、管理的措施及方法
1、法律、法规、文件体系建设
绿化管理法制化法制建设是管理能力的建设。法制建设的出发点,在于以立法的形式把城市绿化规划目标。化作具体任务,落实到社会各项经济活动中去。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城市绿化事业的推进。实施管理中有些问题值得重新探讨。根据市场经济体制和城市绿化事业发展的新阶段.增加了“依法治绿”迫切性,需要以法制保障绿化事业的发展。目前应该清理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在《城市绿化条例》的基础上,对改革开放以来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修改与市场经济和“入世”不相适应的法规、条例。至少应该研究以下这几个方面的问题:
(1)面对绿化事业社会化的特点,确立绿化建设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社会各方的职责和权益;
(2)面对绿地面积增加,质量提高的现实,确立全社会发展绿化和维护绿化的法律保障;
(3)对新兴的,发展中的绿化产业.要依法规范市场秩序建立相应的中介机制监管机制。
政府花大力气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绿化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体系,并保证其能得到有力的实施。
政府管理、政府监管和社会管理的紧密结合
在现有基础上,政府应该根据投资主体的关系,绿地的重要性等尽量扩大政府管理绿地的范围;另一方面引导社会管理绿化管理者的提高水平,提供有效的绿化投入,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迅速提高社会管理绿地的水平,提升整个绿化的水平。
做到绿化管理的政府管理、政府监管和社会管理的三者紧密结合。
加强绿线维护的严肃性
加强维护“绿线”的严肃性“绿线”的划定是实现绿化规划的前瞻措施,维护“绿线”比划定“绿线”更重要。应该严守规划.从法制出发,像维护建设红线一样维护“绿线”的严肃性。
城市里的一切绿地树木,不论所有权属于谁都是绿化系统的组成部分。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侵占、破坏绿地。
4.绿化经济效益评价
绿化效益的技术保障城市绿化效益来源于功能,功能来源于绿地的数量和质量,环境效益、社会效益都是以植物为基础的。在当今绿化建设高速发展的时候,政府部门都在大力进行绿化建设,随着中国经济的稳步发展,城市用地指标的不断缩小,以前单一追求绿化数量的模式已难以持续,应该改为数量和质量并重的模式,制订绿量指标,从技术政策上保障绿化的实效。
从深化城市绿化管理要求出发,应从法制和管理上推行绿化环境经济效益评价,计量。这一举措在工作的初始阶段应该删繁就简由粗到细、循序渐进地逐步推开,以便比较具体地反映绿化的经济效益。
目前对绿化的环境效益,还处在有认识无评价或有评价无计量的状况。因此目前国家有关部门应组织技术力量,迫切需要建立一套绿化环境效益评价体系,以真实的反应各个绿地的环境效益水平,解决数量目前绿化建设中数量和质量的关系。
提高绿化养护水平
在合理的养护下,将不断增加物质量,体现出应有的绿化效果,为社会积累财富,使绿化发挥着越来越大的环境效益。
1、政府和各级部门重思想上重视养护、花大力气提高养护水平、增加绿化养护投入。
2、兴办绿化养护企业,开发绿化养护市场。实行集约化经营,为社会绿化养护服务。
3、政府积极制定地方标准养护手册,实施养护技术标准化的推广。
4、推行养护中原设计单位的参与制,跟踪负责指导养护单位提高养护水平,达到设计水平。
现代化的管理手段
城市园林主管部门运用一些方法实现现代城市园林的良性发展。其主要措施:
第一,规范城市园林建设市场,制定园林设计、论证、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园林养护管理各环节的技术操作规程;
第二,保护现有的城市园林成果,制定出园林绿地保护政策;
第三,大力扶持和发展园林科研工作等。
第四、要把发动群众参与园林和加强法制相结合。城市园林建设是一项公共事业,具有社会性、群众性,应使群众能热爱并积极参与,以多种方式广泛地进行有关园林知识的宣传教育,力争把爱护园林形成社会风气,成为群众的自觉行为。
第五、运用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建立信息化网络化的管理,设立相关的网站,开通信息平台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增加信息政策的透明度。更有利于公开公正公平的开展工作,建立健康的市场行业秩序。
第六、 引进市场管理机制面对不断增加的园林项目,不断增多的园林企业,不断变化的园林市场,园林只有适应市场,进入市场。直线职能式已不能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要求,只有逐步建立市场管理。招投标管理,质量管理,工程监理等中介机构才能适应市场发展的要求。
奖励与处罚措施
建立有效的奖励与处罚措施,并付出实施,提高全社会园林绿化建设的积极性。
对那些没有依法负担应有的绿化建设任务或没有达到法定绿化数量的单位来说,应该按一定的标准,向社会做出补偿。把外部化的经济成本转向内部化,才能从利益驱动的高度调动其绿化建设的自觉性、主动性。
同样,某些依法进行了环境绿化建设达到或超过法定指标的单位,政府对这类单位在税费负担方面给以优惠才比较合理。
Abstract: Combining the domestic urban greening situation, in full on the base of investigation, illustrates the city green in the management of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puts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management countermeasures.
Key words: The city greening; Management; Problem; 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 S73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蓬勃发展,各地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加快了城市绿化建设步伐,通过植大树以及见逢插绿、拆危补绿、拆墙透绿和广泛发动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开展绿化活动,城市绿化面貌焕然一新,城市绿地面积和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迅速增加,居民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得到较大地改善和提高。但在城市绿化养护管理中却存在一些问题。
一、城市绿化现状
城市绿化经过这些年的迅速发展,各地大都形成了一些主题广场、生态公园、景观大道等绿地景观。植物配置上也能做到四季有花,乔、灌、草、地被相结合的立体景观效果。
二、城市绿化管理存在的问题
在各项指标不断提升的同时,绿化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
1、规划设计及施工时过分强调景观效果,而不考虑树木的生态习性及生物学特性,在种植材料的选择上十大量引进外来树种。这些植物虽然极大地丰富了城市绿化景观,但是由于它们在当地没有经过长期驯化,抗性较差,极易死亡或长势不良,失去了应有的观赏效果。同时也给后期管理带来了很大困难。
2、大树移植成活率较低。大树移植虽然能迅速、有效地改变城市的生态景观,但大树移植的技术含量较高,特别是难以生根的大树尤其如此。没有专业的养护管理人员,栽植后管理跟不上,致使成活率和保存率大大降低。
3、城市绿化养护管理制度不健全,养护意识淡薄,水肥管理不当,人为破坏严重。有的地段浇水次数虽多,但没有浇透,也没有及时补充植物所需养分,导致树木生长不旺;有的地段没有落实专人管理,旱涝季节植物大量死亡。在城市边缘区和集市区绿化带遭人为践踏、车辆辗压较严重,有的地段成了“人行通道”,有的行人甚至把绿化带当成休息娱乐的场所,造成地面板结,植物逐渐死亡;树池里倒垃圾、生活废水,树干上绑绳晒衣服随处可见,故意攀折毁坏树木时有发生。这些都是造成树木死亡的重要因素。
三、城市绿化管理的对策
1、培养专业的设计队伍和施工管理队伍
随着城市建设如火如荼地进行,城市绿化步伐大大加快。因此,政府必须强化意识、转变观念,确实建立起一支专业知识较强的设计队伍和施工管理队伍。在需要聘请外地设计师时,应详细告知当地的自然条件、立地条件、乡土树种资源、做到设计和施工统一协调。盲目地追求档次,而不能真正做到适地适树,必将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
2、建立合适绿化苗圃基地
充分利用当地多余的闲置土地用来大量培育乡土绿化苗木。选择交通便利、离城市较近、规模较大的个体户经营苗圃,对他们实行政策扶持,鼓励其以生产经营乡土绿化树种为主,与其签定产销合同等。
3、加强绿化管理
成立专门的管护队伍,把管护人的具体责任落实到片或地段上。根据不同区域植被的配置情况及生长状况制订出详细的管护方案,按照方案进行管护。对人为践踏、车辆辗压比较严重的地段,将种植的草坪改为灌木,从视觉上引起人们的重视。在醒目的地方插上警示标牌,提醒人们保护绿色植物。对土壤板结地段进行中耕锄草,经常浇水施肥,做好雨季的排水工作,发现病虫害应及时防治。针对城市绿化种植密度普遍过大的情况,合理调整群体结构,对同种植物之间,上木、下木之间由于密度过大引起的互相抑制、竞争,应及时移植、调整、重新配置。
4、合理整形修剪
整形修剪关系到树木成型和美观问题,整形修剪后的树木对环境具有更为明显的装饰作用,它不仅可以提高苗木的成活率,促进其生长旺盛,也能提高其观赏价值,装点街景。按照“服从树木景观配置要求,遵循树木生长发育习性”的原则,乔木长大郁闭后,在秋季落叶后或春季萌芽前对其进行修剪抚育,以及根据植物的生长情况进行夏季修剪,根据灌木的生长情况常年进行修剪,从而达到植物造景的设计要求。
5、建立城市绿化档案和信息系统
实行动态管理与监测,为宏观决策、科学经营提供服务。对城市绿化建设中使用的外来树木、花卉等苗木要查验植物检疫证书或复检,严禁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的输入。开展科普宣传活动,强化市民对城市绿化的认识,让广大市民自觉地保护城市绿地和树木。
参考文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化是指在城市中进行的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园林设施建设及其管护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包括:
㈠公园绿地: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有一定的游憩设施和服务设施,兼具健全生态、美化景观、防灾减灾等作用的绿化用地;
㈡生产绿地:为城市绿化生产苗木、草坪、花卉和种子的苗圃、草圃、花圃等;
㈢防护绿地: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
㈣附属绿地:指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
㈤其他绿地:指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
第四条新余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是本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市的城市绿化工作。
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接受市城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城市公民都应当依法履行义务植树和城市绿化的义务,爱护城市绿化成果和园林绿化设施,并有权制止、检举、控告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市城市绿化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一并实施。
市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因地制宜地规划不同类型的防护绿地。各有关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本单位管界内防护绿地的绿化建设。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其绿化用地面积与总用地面积比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㈠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2%,其中居住小区按居住人口人均不少于1平方米;
㈡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不低于22%;
㈢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2%,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防护林带;
㈣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7%;
㈤城市主干道应达22%以上,其他道路都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绿化。
城市内河、湖等水体岸边应当进行绿化,重点地段应当逐步建成河滨公园、湖滨公园。
属于旧城改造区的,可以将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指标降低5个百分点执行。
第八条城市的生产绿地,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其用地面积不得低于建成区总面积的2%。
第九条鼓励房地产开发等企业推广垂直绿化、屋顶绿化,建设室外生态停车场。屋面地栽绿化面积或植草砖面积可折算成地面绿地面积,折算比例按下列规定计算:
㈠屋面标高与基地地面的高差不大于1米,平均覆土厚度不少于1米,绿地率按100%计算;
㈡屋面标高与基地地面的高差不大于1米,平均覆土厚度少于1米,绿地率按30%折算;
㈢其余屋顶绿化绿地率按20%折算(铺装地摆盆花不列入其中);
㈣生态停车场绿地率按20%折算。
第十条单位和居住小区现有绿化用地低于本办法第七条标准,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自接到市城管部门通知之日起1年内进行绿化。逾期拒不绿化的,由市城管部门指定的绿化施工单位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反规定者支付。
第十一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城市的公园绿地、道路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按照规定报市城管部门或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市城管部门参与联审。
市城管部门应加强绿化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实行绿化企业资质审验、绿化工程招投标制度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确保城市绿化质量。
第十二条因特殊情况,工程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标准又确需建设的,经市城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建设单位在市城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按所缺面积补足绿化用地。建设单位不能自行补足的,由市城管部门代为补足,所需易地绿化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前款所指易地绿化费由市城管部门按照省制定的标准收取,所收费用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门用于城市绿化建设、养护和管理。
第十三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城市公园绿地和居住区绿地的建设,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选用适合当地自然条件的树木花草,并适当配置泉、石、雕塑等景物。
第十四条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单位进行绿化工程施工时,必须执行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按工程设计图纸和工程合同组织施工。
确需变更设计方案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由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出具变更设计图纸或变更通知书,施工单位应当按变更后的图纸进行施工。不按变更后的图纸施工的,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市城管部门或者该工程的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城市绿化工程交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在15日内将规划设计方案、竣工图、施工合同、土壤和水质化验报告以及外地购进苗木检验检疫报告等工程档案资料,报送市城管部门。
第十六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要绿化的,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绿化建设投资。城市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须与主体建设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及时施工,绿化工程应于建设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对未能按原批准绿化规划方案完成绿化的,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仍不能完成的,责令建设单位依法重新组织招标,选择绿化施工队伍,尽快实施。
第十七条在城市给排水设施建设中,应当安排绿地用水的管网和设施。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第十八条经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化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城市绿地不得随意侵占。
因城市规划调整,确需占用城市规划确定绿地的,由市规划部门制定调整规划,征得市城管部门同意后,报经原规划批准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城市树木所有权和收益权按下列规定处理:
㈠在公园绿地上和街道上种植的树木归国家所有;
㈡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在其用地范围内种植的树木,归单位所有;
㈢居住小区绿化所植树木,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树木管护的收益归管护部门;
㈣居民在庭院内种植的树木,归个人所有。
第二十条城市绿化养护管理实行专业养护管理和群众养护管理相结合,并按下列情形确定管理单位:
㈠城市的公园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市城管部门管理;
㈡单位附属绿地、自建公园及其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该单位管理;
㈢居住区绿地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管理;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属前期物业管理的,由开发建设单位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无物业服务的小区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管理;
㈣生产绿地由其经营管理单位管理;
㈤居民在私有庭院或宅基地种植的树木,由该居民管理;
㈥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水利、交通等部门管理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市城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绿化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各管理单位应当做好花草、树木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按照城市绿化养护管理技术规范进行养护管理。因管理单位养护管理不善造成绿化苗木死亡缺株或设施损坏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予以补植或修复。
第二十一条市城管部门应当开展城市绿地认养活动,向社会公示认养项目。认养人(单位或个人)自愿认养的,可以向市城管部门提出认养申请,签订认养合同。认养合同应当包括认养人为城市绿化种植、养护和管理等活动提供费用或劳务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予以严格控制。
第二十三条因特殊原因,需占用绿地在1000平方米以下,应当经市城管部门批准;需占用绿地在10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需占用绿地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应当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经批准占用本单位附属绿地,且占用后本单位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标准的和占用其他绿地的,占用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易地进行绿化。
第二十四条在城市公园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必须向公园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并报市城管部门同意,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园绿地管理单位指定地点和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园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严格控制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城市内任何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确需砍伐、移植的,必须按下列规定报经批准后,方可砍伐:
㈠一次一处砍伐或者移植乔木10株、灌木10丛或者绿篱10米以下的,由市城管部门审批;
㈡超过第㈠项规定限度,一次一处砍伐或者移植乔木100株、灌木100丛或者绿篱100米以下的,由市城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㈢超过第㈡项规定的,须报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经批准砍伐树木的建设单位应当对树木所有者进行补偿,并按“伐一栽三”的比例就地补植树木。不能就地补植的,由市城管部门易地补植,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划定建筑红线时,应当严格保护树木。新建建(构)筑物应当与树木主干保持4米以上的距离,保证树木生长不受影响。如确需砍伐或者迁移树木的,应当事先经市城管部门审核同意,再划定建筑红线。
第二十七条敷设通讯、电力、燃气、热力、上下水管道等公用设施管线,应尽量避让城市绿化,确实无法避让的,工程主管部门应当在施工前,会同市城管部门商定保护措施。
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应当经市城管部门批准,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修剪费用由管线管理单位承担。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但应当在2日内报告市城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并补办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城市中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由市城管部门调查立档,作出标志,划定保护范围,明确管护单位,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单位管界内和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分别由该单位和居民负责养护,市城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严禁砍伐古树名木。对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的,应当由市城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鉴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绿化专业队伍组织实施;申请迁移的单位支付移植费用,落实后期管护措施。
第二十九条境外的苗木、花卉、种子和其他绿化物种,须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后方可引进。引进时报市植物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复检,复检合格后,方可栽种。
第四章责任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由市城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可处以10元至100元的罚款:
㈠攀、摘树枝、花果,剥树皮;
㈡损坏护树桩架,踩踏绿篱、花坛和封闭管理的草坪;
㈢其他损坏公园绿地和园林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城市树木的,由市城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可处赔偿额2倍以下的罚款;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可处赔偿额3倍以下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指罚款限额,在非经营活动中,属处罚公民的,不得超过200元;属处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不得超过1000元;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30000元。
第三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或者公园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绿地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市城管部门责令停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三十三条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市城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绿化用地,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每平方米20元至100元的罚款。
前款所指罚款限额,在非经营活动中,属处罚公民的,不得超过200元;属处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不得超过1000元;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30000元。
第三十四条对不服从公园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市城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以10元至1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设点批文,并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五条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市城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图分类号:S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1)-10-0179-1
在绿化树木的生长环境中,日照、气温等因素是大自然客观存在的,我们通过加强土壤、施肥、浇水、修剪等养护方式为树木创造良好的生长环境,详细阐述城市东北成熟绿化树木的日常管理和养护方式。
1 环境因素的影响
1.1 树种选择与环境的融合
针对绿化树种的生长特点和生长环境限制因素,应当根据实地的气候环境,选择适合种植的绿化树。东北地区城市气候变化大,不同于全国的大多数城市,由于其特殊的气候条件,一些适合在其他城市生长的绿化树木移植后成活率和长势并不理想。东北城市发展城市绿化应该以发展乡土树种为主,做到“适地适树”,这样选择不仅能够与周边的环境形成融合,又保障起成活率,最大限度地增加了绿化量和绿化率。城市绿化树在栽植的过程中就应考虑生长环境因素,当树木长到一定大小时,道路的水泥会阻碍树木根系的生长,个别根系发达的树种,会将路面拱起,不但破坏了道路,也会造成安全隐患。同时,个别树木长势太高,树冠较大,影响驾驶员的视线,行道树的枝干,也会影响车辆和行人的通行。城市绿化树区域周边区域,应该使用地砖铺地,放弃使用水泥,并给予树木足够的预留生长面积;对于长势较快的树木,应采取断干折头的方式,人工控制其生长。使绿化树兼顾景观效果的同时,更能发挥减尘滞风、吸碳放氧、增湿阻燥等生态方面的作用。
1.2 土壤的选择
城市土壤一般为经过混合、压实的建筑回填土壤,具有土壤养分少、建筑杂物多、土质坚实和污染严重等缺点,严重影响了树木的正常生长。根据树木的习性选择土壤。栽植城市园林绿化树木,应当根据实地土壤的成分,选择移植的树种。落叶乔木,应选择土层深厚、松软、肥沃,排水良好的土壤;碱性土和低洼地不宜种植,如五角枫、水曲柳等。针叶常绿乔木,根系发达,移植成活率高,对土壤的要求不严,能耐干旱贫瘠土壤,不耐盐碱土,忌水湿,如云杉、果松等。人工培植适宜树木生长的土壤。由于树木根部与土层会有空隙,经过浇灌或者雨水的侵蚀后会导致土层的降低,因此将泥土中拌适量的黄土会使土层与树根之间贴实,同时使土壤的通气性和排水性更好,能够在雨季尽快排除掉多余的积水,避免树木根部因为积水而涝死,旱季可以促进水分的迅速吸收和扩散,可以增高土层地温,进一步促进树木根系的萌发和生产。
2 移植树木的日常管护
2.1 季节因素与日常管护
旱季的管理。由于旱季气温高,湿度小,是移植树木最难存活的时期。这个时期的管护要注意:一是要盖遮阳网,挡住太阳的直射光线,使树木避免由于阳光直射造成枝干缺水而干枯。二是要多浇水,一次浇透,增加土壤的湿度。三是采取喷灌的方式,使树木保持湿润,此法可增加区域内的湿度,减少树木体内水分的挥发和养分的消耗。
雨季的管理:由于夏季雨水多,这时应当注意保持树木周围土壤的干燥,可采取人工排水的方式,防止树木因为积水过多而涝死。
冬季的管理:东北城市冬天气温低,要加强对移植树木的抗寒和保暖措施,可采用草绳包裹树木的树干,能有效地帮助树木低御抵温和寒风,有利树木的存活。
2.2 树木的修剪
城市绿化树的修剪应以观赏为主,讲究树型美观大方。修剪季节以春、秋两季为主。树木发芽时不宜修剪,避免树木因水分蒸发造成养分消耗,影响树木生长。对生长旺盛的枝条要控制长速,通过对枝条的修剪,使树木长势更匀称,以“冬剪枝条、夏修冠幅”的原则,达到促进树木生长美观匀称生长的修剪目的。
3 病虫害的防治
3.1 物理防治
城市绿化树木经过采挖、修枝、断干和移栽,造成树干伤口多,根部损伤等情况,而且由于二次萌芽的树叶较嫩,树木抵抗能力弱,容易受到病虫害的侵袭。因此,在移植树木时要注意其根系的保留,尽量以土坨挖掘,避免裸根采挖,直根系树木要保留一定的主根,以便于树根重新萌发。树木移植后,由于其经过了断干、修枝和断根等损伤,在栽植后的第一年要能对其施肥,待来年开春后,可根据树木的生长情况施农家肥或叶面喷肥。
3.2 药物防治
树干涂白法。杨柳树栽完后马上采用生石灰涂白树干,可防止天牛、吉丁虫等虫害。也可预防腐烂病和溃疡病,延迟芽的萌动期,避免枝芽受冻害。
我国有丰富的果树资源,有的花香、有的果奇、有的叶美,具有很高的观赏价值,而且果实营养丰富,有的还具有药用价值。充分利用这些果树资源,既可以丰富园林景观,又可为市场提供大量果品,满足人民生活的需求。在保持土壤肥力、保证水质以及调节气候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果树在城市绿化中的应用也越来越多。现将我国北方城市绿化中果树树种的选择及其养护管理进行简要介绍。
一、城市绿化果树树种的选择
果树种类繁多,不同的果树树体高低、生活习性以及绿化应用不同,这就需要我们在绿化的时候进行适当的选择。一是选择植物的时候要把环境条件与植物的生态习性结合起来,以便选择合适的品种,提高成活率。二是选择适应强的树种,或是能够为其提供良好的栽培技术和管理条件。三是在选择果树的时候,除了要考虑它本身的生态习性外,还要考虑与绿化地段的配置情况。四是树种选择时应尽可能多一些,使景观富于变化,不单调,做到观赏价值和经济价值一举两得。
二、北方常见的城市绿化果树
适宜于城市绿化的北方果树树种很多,功能较全的主要有以下几种:
1.苹果
有“平”之谐音,寓意平安。喜光,较耐寒,喜干冷的温带气候,忌湿热。可作为庭荫树孤植,也可用作行道树,还可以成片种植在郊区,组成绿化带。
2.梨
梨花淡白色,冰姿玉骨。梨喜光,较耐荫、耐寒,喜湿润,耐干旱、瘠薄和碱土。适宜于在大型园林或风景区内以及郊区成片种植,也可以作为庭院绿化树种。
3.杏
杏是春天景色的代表。早春花先叶开放,“杏花枝头著春风,十里烟村一色红”蔚为壮观。杏喜光,适应性强,耐寒与耐旱力强,抗盐性较强,但不耐涝。
4.石榴
石榴花期长、花色艳丽、花果繁多,为花果俱美的著名园林绿化树种。石榴喜光和温暖气候,适宜于石灰质碱性至黄红壤酸性土壤中生长,有一定耐寒能力。宜植于庭院、道路、附属绿地及其园林景观中起配景作用,可孤植、亦可丛植。
5.桃
树姿美丽,桃花烂漫芳菲、色彩艳丽,与柳树配在一起,桃红柳绿相映成趣、春色明媚。桃为阳性树,不耐荫,耐旱忌涝,耐高温,较耐寒,不耐碱和黏土。可植于庭院一角,也可成片种植,构成桃花园景观。观赏桃分为直立型、垂枝型和寿星桃;花有单瓣型、梅花型、月季型、牡丹型和型;我国有很多供观赏的桃花品种,人面桃为其中之冠,还有红碧桃、花碧桃等,这些观赏花桃品种,都是可供观赏的佳品,它是绿化结合生产的优良树种之一,在湖滨、溪流、道路两边以及公园草地、庭院等处都宜栽培。
6.山楂
山楂枝叶繁茂,树冠整齐,花艳果红,是观花观果树种。对有害气体具有较强的吸收功能。喜光,稍耐荫,耐寒、耐旱。可作庭荫树和园路树,亦可作绿篱。
7.樱桃
樱桃早春先花后叶,花如彩霞,新叶娇艳,果若珊瑚,秋叶丹红,是观花观果树种。喜光,喜肥,耐寒、耐旱。宜作孤植、丛植,配置在山坡、建筑物前及园路旁。
8.葡萄
葡萄是一种藤本蔓生植物,通过搭架人工引蔓可做到“占天不占地”。免费论文。绿叶成荫、硕果晶莹,适应性强,寿命长,是叶果俱佳、遮阴、观赏、经济效益并重的优良垂直绿化材料。喜光,喜干燥及昼夜温差大的大陆性气候,冬季需一定低温,但要注意防寒。耐干旱,怕涝。常应用于门庭、跨路长廊、花廊等处绿化。
9.柿
柿树枝繁叶大,冠幅如盖,荫质优良,秋时叶红,丹实似火,是观叶观果俱佳的树种。用于制作盆景,寓意“事事如意”。属强阳性树种,耐寒,喜温暖、湿润气候,耐干旱,可作庭荫树、独赏树和行道树。园林中孤植、群植于草坪周围、湖边、池畔、园路两旁及建筑物附近,无不相宜。目前我国栽培的柿有两大类分别为涩柿类和甜柿类。
此外,还有很多果树亦适宜用作城市绿化,它们功能各异,有的可用作观花,有的可观果,有的可观叶,有的可观形,还有的既可观花又可观果还可观叶。免费论文。免费论文。通常在园林配置中要根据实际进行合理搭配。
三、城市绿化果树的养护管理
1.土、肥、水的管理
果树对土、肥、水的要求很高,如果把果树同其他园林植物一样养护,则果树生长衰弱,花少果落,失去观赏价值。但也不能仅按照常规的果树栽培方法进行管理,这样不仅工作量大,而且还会降低观赏价值。果树作为园林树木结合生产时,应注意防护和美化作用是主导的、基本的,园林生产是次要的、派生的。进行土肥水等管理时,要处理好二者的关系,分清主次,充分发挥果树在园林树木中的作用。另外绿化地带的土壤等条件经常会受到相关因素的困扰和限制,不能像果园那样能进行随机选择。
2.整形修剪
整形修剪是园林和果树管理中都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绿化果树不能单纯按常规的果树栽培管理要求进行整形修剪。除遵循果树的生长特性外,还要求与它的绿化功能相适应。不同的树种有不同的绿化功能。其修剪方法也不一样。
3.病虫害的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