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1 17:3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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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的各项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负责组织、指挥、协调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条 铁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日常的铁路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指导、督促铁路运输企业落实事故应急救援的各项规定,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参与、协调本辖区内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组织、参与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六条 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遵守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防止和避免事故的发生。
事故发生后,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报告事故情况,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尽快恢复铁路正常行车。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事故应急救援、铁路线路开通、列车运行和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章 事故等级
第八条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列车脱轨辆数、中断铁路行车时间等情形,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三)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的;
(三)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的;
(四)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五)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的;
(三)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的;
(四)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6小时以上的;
(五)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10小时以上的。
第十二条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为一般事故。
除前款规定外,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可以对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作出补充规定。
第十三条 本章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章 事故报告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的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立即报告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或者公安机关。有关单位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事故发生地铁路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 铁路管理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并立即报告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或者有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铁路管理机构还应当通报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区间(线名、公里、米)、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
(二)发生事故的列车种类、车次、部位、计长、机车型号、牵引辆数、吨数;
(三)承运旅客人数或者货物品名、装载情况;
(四)人员伤亡情况,机车车辆、线路设施、道路车辆的损坏情况,对铁路行车的影响情况;
(五)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七)具体救援请求。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七条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事故报告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四章 事故应急救援
第十八条 事故发生后,列车司机或者运转车长应当立即停车,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对无法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进行处置。
为保障铁路旅客安全或者因特殊运输需要不宜停车的,可以不停车;但是,列车司机或者运转车长应当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接到报告的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应当立即进行处置。
第十九条 事故造成中断铁路行车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尽快恢复铁路正常行车;必要时,铁路运输调度指挥部门应当调整运输径路,减少事故影响。
第二十条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事故等级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必要时,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机构。
第二十一条 现场应急救援机构根据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实际需要,可以借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设施、设备和其他物资。借用单位使用完毕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救援工作。
第二十二条 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铁路旅客和沿线居民的,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开展救治和转移、安置工作。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或者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事故救援的实际需要,可以请求当地驻军、武装警察部队参与事故救援。
第二十四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并在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将相关证据移交事故调查组。因事故救援、尽快恢复铁路正常行车需要改变事故现场的,应当做出标记、绘制现场示意图、制作现场视听资料,并做出书面记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相关证据。
第二十五条 事故中死亡人员的尸体经法定机构鉴定后,应当及时通知死者家属认领;无法查找死者家属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铁路管理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事故调查组对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进行调查。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等单位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
第二十七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事故调查,并在下列调查期限内向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一)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60日;
(二)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30日;
(三)较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20日;
(四)一般事故的调查期限为10日。
事故调查期限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八条 事故调查处理,需要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鉴定或者对铁路设备、设施及其他财产损失状况以及中断铁路行车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评估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技术鉴定或者评估。技术鉴定或者评估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九条 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后,报经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同意,事故调查组工作即告结束。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应当自事故调查组工作结束之日起15日内,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制作事故认定书。
事故认定书是事故赔偿、事故处理以及事故责任追究的依据。
第三十条 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事故的处理情况,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由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事故赔偿
第三十二条 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人身伤亡是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
第三十三条 事故造成铁路旅客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对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
铁路运输企业与铁路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前款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
第三十四条 事故造成铁路运输企业承运的货物、包裹、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除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外,事故造成其他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赔偿。
第三十六条 事故当事人对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或者请求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组织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铁路运输企业及其职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造成事故的,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及其职工不立即组织救援,或者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的,对单位,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以及其他行政机关未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或者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干扰、阻碍事故救援、铁路线路开通、列车运行和事故调查处理的,对单位,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于2007年9月1日起施行。1979年7月16日国务院批准的《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和1994年8月13日国务院批准的《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同时废止。
第501号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07年6月27日国务院第1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
二七年七月十一日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规范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的各项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负责组织、指挥、协调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条铁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日常的铁路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指导、督促铁路运输企业落实事故应急救援的各项规定,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参与、协调本辖区内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组织、参与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遵守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防止和避免事故的发生。
事故发生后,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报告事故情况,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尽快恢复铁路正常行车。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事故应急救援、铁路线路开通、列车运行和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章事故等级
第八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列车脱轨辆数、中断铁路行车时间等情形,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三)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的;
(三)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的;
(四)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五)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的;
(三)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的;
(四)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6小时以上的;
(五)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10小时以上的。
第十二条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为一般事故。
除前款规定外,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可以对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作出补充规定。
第十三条本章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章事故报告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的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立即报告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或者公安机关。有关单位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事故发生地铁路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铁路管理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并立即报告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或者有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铁路管理机构还应当通报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区间(线名、公里、米)、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
(二)发生事故的列车种类、车次、部位、计长、机车型号、牵引辆数、吨数;
(三)承运旅客人数或者货物品名、装载情况;
(四)人员伤亡情况,机车车辆、线路设施、道路车辆的损坏情况,对铁路行车的影响情况;
(五)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七)具体救援请求。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七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事故报告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四章事故应急救援
第十八条事故发生后,列车司机或者运转车长应当立即停车,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对无法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进行处置。
为保障铁路旅客安全或者因特殊运输需要不宜停车的,可以不停车;但是,列车司机或者运转车长应当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接到报告的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应当立即进行处置。
第十九条事故造成中断铁路行车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尽快恢复铁路正常行车;必要时,铁路运输调度指挥部门应当调整运输径路,减少事故影响。
第二十条事故发生后,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事故等级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必要时,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机构。
第二十一条现场应急救援机构根据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实际需要,可以借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设施、设备和其他物资。借用单位使用完毕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救援工作。
第二十二条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铁路旅客和沿线居民的,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开展救治和转移、安置工作。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或者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事故救援的实际需要,可以请求当地驻军、武装警察部队参与事故救援。
第二十四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并在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将相关证据移交事故调查组。因事故救援、尽快恢复铁路正常行车需要改变事故现场的,应当做出标记、绘制现场示意图、制作现场视听资料,并做出书面记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相关证据。
第二十五条事故中死亡人员的尸体经法定机构鉴定后,应当及时通知死者家属认领;无法查找死者家属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铁路管理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事故调查组对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进行调查。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等单位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
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事故调查,并在下列调查期限内向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一)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60日;
(二)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30日;
(三)较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20日;
(四)一般事故的调查期限为10日。
事故调查期限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处理,需要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鉴定或者对铁路设备、设施及其他财产损失状况以及中断铁路行车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评估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技术鉴定或者评估。技术鉴定或者评估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后,报经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同意,事故调查组工作即告结束。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应当自事故调查组工作结束之日起15日内,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制作事故认定书。
事故认定书是事故赔偿、事故处理以及事故责任追究的依据。
第三十条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事故的处理情况,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由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事故赔偿
第三十二条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人身伤亡是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
第三十三条事故造成铁路旅客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对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
铁路运输企业与铁路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前款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
第三十四条事故造成铁路运输企业承运的货物、包裹、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除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外,事故造成其他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赔偿。
第三十六条事故当事人对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或者请求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组织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铁路运输企业及其职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造成事故的,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及其职工不立即组织救援,或者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的,对单位,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以及其他行政机关未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或者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铁路是国家重要的交通枢纽和工具,在人口密集的中国,铁路的重要性不仅在于带动全国的经济发展,更有利于平衡资源、分配资源。据调查显示,仅2012年1月,全国铁路旅客发送量完成16000余万人,同比增加1200余万人,增长率达到8.4%,在庞大的客流量之下,铁路好比盘根错节的经脉,在带动国家经济的同时,也源源不断的给全国各地输送着血液、资源。
铁路的客流量决定了铁路安全的重要性,它关系到我国经济发展的同时,更关系到成千上万的生命财产安全,为此我国出台了一些相应的政策法规,以求能够防止一些铁路案件的发生。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相关法规,对已发生的铁路案件,需要及时准确的对案件进行调查了解取证,并追究相应的责任,可根据案件的大小、影响,以及所造成的损失等情况,确定案件性质,严格采用法律的手段执行下去。相关政策法规的出台,能够有效的保障铁路安全,并减少铁路交通事故的案件发生。
铁路案件一般分为交通事故案件与铁路刑事案件,二者性质不一样,但所造成的破坏及影响都及其恶劣。警方在介入调查时,首先会对案件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并做出相应的性质划分,再根据不同的性质做出不同的处置方案。
一、铁路事故案件的调查
铁路交通事故案件的性质往往存在着许多不确定因素,与人为的蓄意破坏不同,它具有不可确定性,比如:火车在行驶的过程中,因质量、天气等因素造成的脱轨、火灾、爆炸等事故现象,可称为铁路交通事故案件。
(一)事件分类。铁路交通事故案件一般分为四个等级,分别是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根据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来定
1.特别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是所有事故中性质特别恶劣,所造成的破坏和生命财产损失最为严重的一种事故,具体的来说,可从以下几点进行判断:事故中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案件;造成百人以上重伤的事故;经济损失达到1亿元以上;繁忙干线的客运列车脱轨十八辆以上并且中断铁路运行四十八个小时以上的事故;繁忙干线的货运列车脱轨六十辆以上并且中断铁路行车达到四十八个小时以上的情况。以上五种情况,只需要符合其中之一,便可将事故判定为特别重大事故。
2.重大事故。铁路交通事故中的重大事故是指以下几点:事故中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案件;造成五十人以上百人以下的重伤案件;造成伍仟万元以上一亿元以下的经济损失的案件;客运列车脱轨十八辆以上或货运列车脱轨六十辆以上的案件。如发生以上事故,都可以称为铁路交通事故中的重大事故。
3.较大事故。在铁路交通事故中,数特别重大事故和重大事故性质严重,影响广泛,对案情的调查和处理时间也较长,而事故中的较大事故,一般只要符合以下几点就可判定:造成三人以上十人以下的死亡案件;造成十人以上五十人以下的重伤事故案件;直接造成壹仟万元以上伍仟万元以下的经济损失;客运列车脱轨二辆以上十八辆以下或者货运列车脱轨六辆以上六十辆以下的交通事故案件。
4.一般事故。一般的铁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影响和财产损失虽然比不了以上三点,但细分下来一般事故却有很多的分类,根据每一类的案情不同,所对应的调查和处理方法也不一样,再此不一陈述。在以往的铁路交通事故中,大都案件都是一般事故,据调查了解,今年的铁路交通事故次数与死亡人数同比增长了11%,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相比往年也有所增长。
(二)案件调查与处置
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相关法规,须针对不同的事故案件授予不同部分的人员进行相关的调查,对于特别重大事故,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而对于重大事故一般是由铁道部方面组织相应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下面详细介绍案件调查的方法与处置方式。
铁路案件事故调查组一般由安全监察部门和公安部门组成,在铁路案件发生之后,铁道部门会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和人员,组成立案调查组,对事故的过程和结果进行调查取证,一般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的铁路案件发生之后,会在在十二个小时内通知有关部门,接受调查。
在事故调查组到达现场之前,需要维持好现场次序,避免现场遭受破坏而为调查带来难度,同时也可指定有关部门,比如当地公安、铁路局等部门临时组成调查组,对案发现场进行初步调查,保护有关线索,掌握人员的伤亡情况、机车设备的损坏情况等,并且需要及时做好调查的有关记录,等调查组到达之后能够第一时间反应情况。
当调查组的部门人员到了事故现场之后,对发生事故案情有一定了解的的临时调查组必须主动汇报事故现场真实情况,并且还需为调查部门提供便利,集合与事故有关的部门。铁路案件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必须在事故调查期间应该随时接受调查的调遣,对事故情况进行详细的分析,配合调查组进行调查,对有关疑点进行证明,并提供有关的资料及物证人证。
此外,铁路案件的调查组也有权利了解事故的整体情况,必要时可以责令相关的部门提供有关的文件和资料,有关部门也不得拒绝,需全面配合。在调查铁路案件现场的时候,主要由警方负责,依靠相关职责的经验和能力,能够尽快找出有用的证据及事故发生情况。
1.警方在接到事故案件之后,需在第一时间赶往现场,维持现场次序,驱散无关人员,并及时提供救援工作。之后,对于事故现场,警方需尽量收集到一些有价值的线索,比如:事故中的物证、人证或者事发的痕迹,并对现场进行测量,描绘现场的示意图,仔细观察,对现场的每一处痕迹和设备等进行标注、说明,比如对于需要第一时间搬动伤亡者、移动现场物体的,需要做出必要的标记,然后进行保存;对于暂时无法移动的物品及证据,也必须予以守护和及时鉴定,并设明显的标志,严禁无关人等靠近或者挪动。
2.警方在达到现场指挥,除了控制现场之外,需要对知情者了解情况,可以通过口述、笔述和笔录等情况,第一时间掌握事故的有关情况,并及时书写记录下来,之后再由有关负责人签认,确定事故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而对于知情人员了解情况却又不如实说明的,应当记录在案。
3.警方必须对事故现场的全貌、方位和有关建筑物等需要有一定的了解和掌握,及时向当地的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并对相关的设备物品、物件、机车、遗落物品、有害物品、现场痕迹、尸体及尸体的伤害部位等现场布置就进行拍照、摄像,事后需要及时保存,以备调查组调查案件提供依据和物证。
4.事故发生之后,警方应与医院、救助中心等部门配合,需要及时掌握伤亡人员数量、伤害程度诊断报告、病理分析、病程救治记录、死亡证明、既往病历和健康档案的资料等。
5.铁路事故案件发生之后,警方在全面调查取证的时候,必要对事故地点的前后一定长度范围内的线路设备进行检查测量,并调阅近期内该段线路质量检测情况;对事故地点前方一定长度的线路范围内,有无机车车辆配件脱落、刮碰行车设备的痕迹等进行检查,对脱轨列车中有关的机车车辆进行检查测量,并调阅脱轨机车车辆近期内运行情况监测记录。
二、铁路案件的处置工作
铁路案件的事故责任主要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如铁路运输企业或有关单位的文电,违反了法律法规、铁道部规章或铁路相关技术标准和作业标准等情况,直接导致铁路事故案件发生的,则主要责任在于文电的单位。
2.由于设备管理不严、检修不过关而造成的事故,则责任由设备管理的单位负责。
3.由于自然灾害的原因导致铁路事故的案件,如雷电、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如果可以预测或防范却由于疏忽导致,那么事故本身就为责任事故。可适当追究相关部门的责任,如果确实属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的,那么可以将事故定为非责任事故。
4.在现场调查中,如果有涉嫌人为破坏而造成的铁路事故案件,可由公安机关成立专门调查组,在确认事故性质之前,先可以将事故定性为发生单位的责任事故,如果经公安机关确认,并提供有关证据的情况,事故属于人为破坏原因造成的,则进行立案调查,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5.此外,对于一般铁路案件事故中的情况,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定,依法来定,酌情判理。
在铁路案件调查中,事后责任的追究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相应的处置工作必须做到依法合理。下面提出了铁路案件的处置工作和判罚情况:
第一,对于铁路运输的企业或者内部职工对事故案件进行迟报、漏报、瞒报、谎报等情况,则依法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而对于个人,责任较轻的,则处以四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属于国家的公务人员,则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则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SunMeng,EngineerWeiLijun,seniorEngineerWuZongzhi,Prof.
(NationalCenterofSafetyScience&amTechnology,StateEconomic&amTradeCommiion)
Atract:Basedontheanalysisofthecausesof32accidentsofHazardousmaterialstraortation,thispaperconcludedsixkindsofaccidentreaso,thenputforwardrelevantcountermeasuresofaccidentprevention.
Keywords:Hazardousmaterials,traortation,accident,analysis,prevention,
我国石化企业十多万家,可生产化工产品五万多种,其中相当一部分是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存在着火灾、爆炸、中毒等重大事故的危险性。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以遏制重特大事故,确保安全生产。
为预防事故的发生,不但要依法安全生产,依法监督管理,还要研究事故预防工程技术措施及安全管理对策措施,为国家的立法、企业安全生产和政府的监督管理提供参考方案和决策依据。
本文通过对32起典型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事故的统计与分析,剖析每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并进行归纳汇总,以期能吸取事故教训,为事故预防提供对策措施。
一起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事故的发生,其原因往往是复杂的,多种的,而非某个单一的原因造成的。这些原因可分为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或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不过这种划分有时不容易把握。这是因为,哪个原因是主要原因、次要原因、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并不是绝对的。从不同的层次、不同的角度分析,其结果可能是不一样的。而且这样划分事故原因,对于事后预防、采取对策措施并没有特别大的帮助。
为了便于事故原因的分类分析及预防措施的制定,这里把事故原因的分类进一步的细化,分为管理原因、人的失误(包括违章行为)、设备设施的缺陷、环境方面的原因(又包括道路状况、地形、人群、天气状况(温湿度、风雾、雨雪、晴阴、时间等))、交通事故引发危险品事故、救援不当导致事故扩大等六类。
按照上述事故原因的分类,本文在对32起典型事故逐一分析的基础上,把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原因分成六类进行汇总分析如下。
一、管理原因
根据责任划分,管理原因可分为二个方面,一是政府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管理原因,二是企业方面的管理原因。企业方面主要指托运方(货主)和承运方(运输公司、个体运输户)。
一)政府主管部门及相关管理部门方面的管理原因
a.危险品运输资质的管理是薄弱环节
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事故的发生,有很大一部分是由于企业或运输公司没有危险品运输资质,驾驶员没有运输危险的的资格,因而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设备的缺陷、人员的违章、对运输的危险品理化性质一无所知,最终导致危险品事故的。
b.某些铁路道口的管理管理不善,设施不全
在分析的32起事故中,有3起事故是危险化学品车辆与火车相撞的。主要原因是铁路道口管理不善,设施不全,没有专人看管,甚至是无人看管的非法道口,因为种种原因存在多年,导致多起汽车与火车相撞事故。
c.修车铺、加油站等临时停车地点疏于管理
在修车铺、加油站等临时停车地点发生的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也占有一定的比例,对这些地点的从业人员也应该进行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因此,政府部门应该对危险品运输企业从资质认可到日常监管全过程控制,对涉及危险品运输有单位部门进行全方位控制,包括托运方、承运方、抢险单位、修车厂、修车铺、加油站、铁路道口等。
d.某些乘客或司机违章携带易燃易爆品
近年来,客车由于乘客携带、客车捎带或客货混装导致的危险品火灾爆炸事故经常发生,特别在春运期间尤其严重。虽然政府有关部门大力宣传,三令五申,加大监管力度,但仍无法杜绝这类事故的发生。
二)企业方面的管理原因
a.不执行或不严格执行国家的危险化学安全管理法规、条例的有关规定,无视危险品运输资质的要求,把危险品等同一般货物运输,是这类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b.企业危险化学品运输制度不健全,没有制定针对性的安全对策,危险化学品运输无章可循,也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c.危险化学品的装载、包装不合格,如超载、超高、过量充装、混装、包装有漏洞等,是事故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d.驾驶员及押运人员培训教育不够,没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格,可以从多个方面导致危险品运输事故的发生。加强对驾驶员及押运人员培训教育,严格持证驾驶,可大大减少事故的发生。
e.在运输危险化学品前没有事先对道路、天气等进行调查,没有慎重选择路线,没有充分考虑到天气可能发生的意外的变化,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也导致了一些事故的发生。
f.企业违章自制、改装危险化学品容器,使存在多处缺陷的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容器投入使用,也是导致事故发 生的一方面原因。
g.企业由于没有制定或没有执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检查维修制度,没有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进行严格的定期全面检查、维护及日常出车前的逐项检查,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
h.由于没有加强车辆中途活动的管理,也导致一些意外事故的发生。运输危险品的车辆在中途随意改变路线,随意停车,在不安全的修车铺修车等,增大了事故发生的机会。
g.承运方(运输公司或个体运输户)安全意识淡薄,利令智昏,没有化学危险品准运证,仍承接危险品运输业务。也导致一些事故的发生。
二、人的失误
人的失误按失误者的身份可归纳为装车人的失误、押车人的失误、开车人的失误、修车人的失误等四类。下面按照这四类失误逐一归纳分析。
a.装车人的失误
装车人的失误主要有:超重装载;超高装载;过量充装;没对危险品容器采取紧固措施,使其在路上颠簸碰撞,甚至挣脱约束滚下车;危险品容器的阀门没有拧紧,以致发生泄漏。
b.押车人的失误
押车人的失误主要有:指使司机违章随意停车;搭乘无关人员;擅离职守,使危险货物失去监控,油罐压力升高不及时排放,最后导致超压爆炸,或货物落下发生事故等。
c.开车人的失误
开车人的失误即驾驶员的违章驾驶或失误。据统计,80的交通事故是由驾驶员的违章或失误造成的。开车人的失误主要以下几个方面:
l驾驶
疲劳驾驶;或驾驶技术差;在雨天、雪天、大雾天、弯道处、路口等行车不慎,思想麻痹,车速过快;违章超速行车或超车。
l行车路线
行车路线选择不当,违章从人口密集处通过;或道路不熟,出现意外。
l停靠与搭乘
违章在人口密集处随意停靠。违章搭乘无关人员。违章客货混装,在客车上携带危险品。
d.修车人的失误
修加人的失误主要有:车辆维修保养不善,检查不仔细,使有缺陷、有隐患的车辆上路;电焊工违章在易燃易爆环境下动火修理运输危险品车辆,导致起火或爆炸。
人的失误大都与管理上的原因有着密切的关系。可以说,绝大多数的失误都是由于管理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这也是为什么人们往往把管理原因作为一起事故的主要原因。因此,减少人的失误,从根本上还是要法规、制度的建立健全,执法的严明,管理的完善,培训教育的重视等方面着手。
三、设备设施的缺陷
l设备设施的缺陷按直观的“车上、车下、车本体”的分类方法可分为三类,即车上的危险化学品容器或危险化学品包装固定的缺陷;车下的道路设施(包括公路道路设施和铁路道口设施)的缺陷;车本体(主要包括制动、转向系统、行驶系统(轮胎、拖挂连接处等)、发动机等)的缺陷。
设备设施的缺陷主要是由于管理原因和人的失误造成的。主管部门监察监督不力,企业领导安全意识淡薄,致使出现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设备;司机及车辆维护人员思想麻痹,检查不认真,导致有缺陷的危险化学品车辆上路营运。因此,要减少因运输设备导致的危险品公路运输事故,首先要加强监督管理,保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为合法车辆,危险化学品容器为合格设备。其次为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车况检查,制定严格的日常出车检查和定期全面检查制度。其三要对相关人员进行技能培训与安全意识培训,提高责任心,及时发现事故隐患。
四、环境方面的原因
环境原因包括天气、地形及路况、人群、时间等几个方面。天气状况有晴、阴、雨、雪、风、雾、热、冷等;地形及路况影响车辆运动和司机视野,地形还影响到危险品泄漏后的;人群稠密影响到事故后果;时间主要是指白天或夜晚,影响到司机的驾驶和周围的人员活动情况。
环境方面的原因主要是天气、地形、人群、时间等客观上的不利因素,使事故容易发生或事故后果容易扩大。由于这些不利因素的出现,使正常情况下不会发生的事故这时就容易发生了。这就要求我们在运输危险品时,充分考虑到这些不利因素,预先做好思想上的准备、措施上的准备和设备上的准备。对不确定的不利因素做好预防措施,对已知的不利因素做好针对性的应对措施或消除措施,更加谨慎小心。这样才能保证危险品的安全运输。
五、交通事故引发危险品事故
这里说的交通事故主要指以下两种类型,一是两车相撞,一是车辆自行翻倒或车辆撞上其它东西。根据对危险品公路运输事故的统计分析,有一半以上事故是由交通事故引发的。由于罐车(槽车)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是液体,在行驶中液体随着车体的晃动而晃动,使车辆由于液体的惯性不易把握,更易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可以从“车辆、司机、路况”三个方面来分析。
运输危险品的车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往往会引发危险品泄漏事故,甚至危险品起火、爆炸事故。所以,控制危险品运输事故,首先要从控制交通事故着手,加强危险品运输单位的资质管理,加强驾驶员的培训与管理,严格运输危险品车辆的车况检查,慎重选择危险品运输路线。控制了交通事故,必然会大大减少危险品公路运输事故的发生。
六、事故救援不当导致灾情扩大
中图分类号:X731文献标识码: A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鹤煤公司铁路运输处成立于1993年,是典型的煤矿铁路专用铁路,是世界500强河南煤业化工(集团)公司下属经营单位。主要承担鹤壁煤业公司专用铁路管理和鹤壁同力、丰鹤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及鹤煤热电等铁路专用线的运营、维修业务。所辖铁路北起鹤煤公司九矿,南接京广铁路鹤壁站,线路全长65.333公里,曲线最小半径250米,最大坡度26‰,是一条典型的曲线多、半径小、道口多、坡度大的矿区铁路。现有DF12内燃机车1台,DF4DD内燃机车2台,轨道车3辆,自备车辆106辆,其他铁路专用机械设备16台(件)。建立了独立的内部通信网,实现了统一的行车调度指挥系统。
企业生产的第一核心是安全,具有强效、可靠地安全保障手段才能推进企业健康、稳定的向前发展。而铁路的交通环境和机车运行状态及驾驶员行为等任一因素都会引起铁路运输中连锁反应,造成铁路交通运输灾害,对社会带来不可避免的经济损失。
铁路交通中灾害预警主要以铁路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当作研究基础,并以铁路交通中的各种灾害作为研究目标,积极探索铁路交通中灾害发生的规律、成因,然后对铁路交通中灾害实施监测和识别等,保证铁路运输的安全。要想彻底解决铁路交通中灾害预警问题,一定要建立一个可操作、合理、科学地预警管理系统。
一、铁路交通预警的运行方式
铁路交通中灾害预警的管理系统相关工作内容包含预警分析及预控对策。其中预警分析时对所有铁路灾害的征兆完成监测和识别及评价等,然后及时进行报警的管理工作,而预控是依据预警分析得出的结果,对铁路中各种灾害征兆完成矫正、预防及控制的管理工作[1]。铁路交通中灾害预警管理方式如图1所示。
现阶段,铁路中灾害征兆的预警及预控通常会形成两种结果,一种是正确且有效的管理,保证铁路安全运输,另一种是实效和错误的管理工作,经常发生铁路交通事故与灾害[2]。在此种情况下,铁路交通预警系统能够直接将铁路各种灾害作为对象,选择危机管理模式,预警和预控工作取得成功的是消除铁路灾害征兆,使铁路运输保持一个安全的运行状态,预警和预防失败的结果为铁路灾害征兆不可控制,造成事故与灾害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损失财产,甚至危及人们的生命安全。
二、公路交通灾害预警管理系统设计
(1)公路交通灾害监测系统
公路交通灾害监测系统通过采集数据库中的交通信息,如交通量信息、公路环境信息,公路交通状态信息等,利用GIS技术将其与电子地图结合,并显示出来,用于监测当前公路交通的状况。
(2)公路交通灾害预报系统
公路交通灾害预报系统是通过交通灾害预测模型,交通灾害案例模型对可能出现交通灾害的地点进行分析预测,并将预测结果向交通管理部门或负责人员发出预报,以便及时疏导该地点的交通,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
(3)交通灾害信息系统
公路交通的参与者可通过交通灾害信息系统查询交通灾害的预报信息,并可通过信息查询子系统查询基础地理数据库、交通灾害历史数据库、交通检测数据库、交通法规数据库、安全生产数据库的相关内容,交通灾害信息系统除建立网络系统外,还包括基于移动终端的交通灾害预警系统、事故常发地域的交通诱导系统。
(4)交通灾害处理办公系统
交通灾害处理办公系统包含交通灾害处理业务系统和交通灾害处理网上办公系统两个子系统,交通灾害处理业务系统是在接到交通灾害监测和交通事故报警后,通过GIS查找该地点最近的交通单位及救援单位,并及时发出救援指令,获取灾害地点得到第一手资料,通过灾害处理模型和专家决策模型,对交通灾害进行认定,并对交通灾害进行和处理。网上办公子系统是通过构建交通管理部门间数据传输平台,完成交通灾害,交通事故救援等任务,系统还可通过GIS结合GPS引导交通管理人员到达交通灾害地点,并实施动态透明的交通灾害信息。
(5)交通灾害预警模型
交通灾害预警模型是公路交通灾害预警系统的核心部分,其通过计算机对交通灾害预警进行辅助决策,其通过交通灾害预测模型和交通灾害预警决策模型来实现对交通灾害的预警。
1)交通灾害预测模型是通过对公路交通环境的监测,如天气、地质等影响因素;实时交通量数据,应用相应的算法,找到可能发生交通灾害的地点,然后对该地点做进一步分析,当分析所得结果超过设定阈值,认定该地域为可能发生交通灾害地域,
2)交通灾害预警决策模型是通过对预测地域的交通特性,地质环境因素等通过对历史数据库的比对,由于交通灾害出现的情况很难完全相同,因此还需通过专家决策库的辅助决策,最终决策结论作为交通灾害预警的决策信息。
三、铁路交通灾害预警分析及控制对策
(一)铁路交通灾害预警系统的分析
铁路交通中灾害预警分析主要包含检测、识别、诊断及评价。监测主要是针对铁路的交通环境和机车运行状态及驾驶员行为等,经过对相关监测信息的传播和整理分类及存贮等,构建一个可以共享的信息档案,然后把监测信息录入到下一个阶段预警中[4]。识别是利用综合评价相关指标体系完成监测信息的分析,然后识别铁路运输过程中各种灾害征兆与事故诱因。最重要的是要依据监测获取的指标值,对铁路交通运输过程中某一个环节发生事故的苗头及可能出现的连锁反应,判断出铁路运输处在正常、警戒或是危险状态,同时在必要的时候要给出准确报警。诊断主要是对铁路交通处在警戒或是危机状态时,对任何灾害因素进行分析,然后明确指出危害性相对较大的致灾因素。另外,评价是对已经被确诊的铁路交通事故完成损失评价。首先,具体分析出铁路运输部门的经济损失及损失趋势,其次分析、评价对社会带来的经济损失。而评价结论是铁路运输预警系统预控的基础。
(二)铁路交通运输灾害预控的对策
通常情况下,铁路交通中灾害预控的措施包含组织准备和平时监控以及危机管理。首先是组织准备,其是预警管理工作的主要保障,能够为铁路交通处于危机情形下的相关管理提供组织训练及对策。主要包含制定和落实预警管理相关工作制度、标准级规章,为报警系统提供服务[5]。其次是日常监控,其主要对铁路交通中灾害完成实时监控的管理工作,包含的任务主要有两个,其中一个是日常对策,另一个是危机模拟。前者是防止或是避免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保证铁路交通运输的顺利运行。后者是在平时对策工作中及时发现一些难以控制的铁路交通灾害诱因,并对极有可能出现铁路交通事故进行假设与模拟,然后总结出相关解决措施,为铁路交通运输步入危险情形做好一切准备。最后是危机管理,其主要指平时监控不可改变的局面进而陷入到交通危机情形时,可以拟定危机计划,尤其是领导小组的急救员体系和社会救助方案等引进铁路交通运输管理过程中,如果铁路交通危机情形恢复到正常,那么危机管理就已经完成的任务。
四、结束语
创建铁路交通运输灾害预警系统,关系到各个部门和各个专业,而且是多门学科之间的交叉和融合,也是一个综合性较强的研究及开发领域。因此,一定要设计出一套相对完善、简单、实用的监测评价指标,确保指标的有效性和敏感性及可测性。将铁路交通运输灾害征兆转变成铁路交通危机,然后选择合理、科学对策且严格落实,一直到铁路交通恢复到正常运行,从而保证铁路交通运输的安全性。
参考文献:
[1]陈昆鹏.铁路智能交通运输系统(ITS-R)在铁路自然灾害预警系统的研究与应用[J].科协论坛(下半月),2011,(3)
[2]禹志阳等.中国西部铁路行车安全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J].全国第二次安全科学技术学术交流大会会议论文.2012,6(11)129133
[3]陆钰彬.西南山区高速铁路路堑高陡边坡安全性评价体系研究及其应用[D].西南交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