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2-13 17: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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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减税降费成为政府工作的重点之一,2019年全国税收收入同比增长1%,这显示了减税降费政策初具成效。但与此同时,这也是首次扭转了我国常年持续的税收超经济增长的局面。由于减税降费政策的目的在于结构性地减轻企业税收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因此在这个背景下,重新讨论税收超经济增长的原因具有现实意义。税收从根本上决定于经济,但现实中税收直接决定于税收征管模式,而我国税收征管模式长期实行“以计划任务为中心”的模式(冯海波,2009),即税务机关以计划的税收数额为目标开展征管活动,这使得税收受到税收征管水平较大的影响。学术界对于宏观政策和税收征管模式如何影响企业税收负担也进行了广泛的探讨,代表的观点认为税收计划的制定,会传导征管压力,进而影响企业税收负担(薛伟等,2020)。现有研究文献从税收征管机制层面解释了如何实现从宏观到微观的跨越,但较少文献从税收征管的执行层面来进行讨论。本文在现有研究基础上,界定税收征管智能化的基本内涵,分析税收征管智能化对企业税收负担的影响,为进一步推进税收征管智能化发展提高税收征管效率、推进减税降费政策提供理论依据。
一、税收征管智能化与税务智能
税收征管智能化往往会被等同于人工智能在税收征管的应用来理解,但这两者存在区别与联系。人工智能最早被构思设计应用于商业智能,其具备数据读取与分析、红色报警、报表展示等功能,进而在税收征管领域得到应用。智能是从大数据中获取有用信息、发现模式及其变化的能力。而税务智能是基于税收学、经济学、统计学等学科和理论模型,利用数据仓库、OLAP分析、数据挖掘和人工智能等技术,对大量的涉税数据进行推理、归纳和演绎分析,深度挖掘有效信息、总结潜在规律和经验,从而帮助税务部门进行税收征收管理、制定税收政策和决策的程序系统。税收征管智能化则是指借助互联网技术、人工智能等相关技术,在对大数据分析的基础上,使得包括税收分析、纳税服务、风险管理、税务稽查等在内的税收征管全流程逐步实现电子化、信息化和智能化。税收征管智能化与税务智能的共同之处在于依托以互联网技术和人工智能技术为核心的计算机技术,实现税务机关的征管效率的提升、纳税人纳税遵从度的提高。但两者之间的差别主要在于税收征管智能化侧重于过程,而税务智能更侧重于结果。随着税务机关的征管水平逐步提高,最终实现税务智能的普遍应用。
二、税收征管智能化的发展历程
具体来说,税收征管智能化是分阶段发展和推进的,可以划分为初级阶段、中级阶段和高级阶段。在税收征管智能化的初级阶段,主要任务是实现申报纳税和涉税信息、资料、数据的无纸化和电子化,税务机关可以全面搜集、记录、储存、查阅涉税数据,为进一步的分析积累大数据。在大数据作为开展税收征管的基础后,税务机关可以借助互联网技术,针对具体实际业务设计供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使用的操作平台,将大量的重复性、低风险、程序化程度高的工作在平台上完成,逐步实现办理业务的自动化、后台化、高效化。同时,在税收征管智能化的中级阶段,税务机关会有意识地运用数据进行分析,比如在税收风险管理时,税务机关会根据实际工作经验构建风险指标体系,以风险指标体系为主导,计算机随机选取为辅助,开展重点税务稽查的选案环节。进入税收征管智能化的高级阶段的前提条件是人工智能等技术已经较为成熟,专业人工智能已经普及应用。税务智能会深度挖掘纳税人的涉税信息背后的行为模式和偏好,针对不同纳税人提供个性化的纳税服务。另外,税务智能会参与到税源管理工作和决策中,利用大数据分析重点企业、重点行业和重点地区的税收增长和经济运行状况,对税收征管做出预测、规划、判断和辅助决策。在税收征管智能化的高级阶段,区块链技术也得到充分应用,首先会实现政府机关内部的数据共享,税务智能可以从第三方获取数据进行分析和验证,比如纳税人在办理出口退税时,税务智能可以自动调取、比对海关部门的报关数据,再次验证纳税人出口退税资料的真实性,进而防止出现海关无报关记录,而税务机关进行退税的情况。税收征管智能化的三个阶段按照智能化程度的高低可以进行重新划分,初级阶段的智能化程度较低,中级阶段的智能化程度有所提高,高级阶段的智能化程度达到较高水平。因此,税收征管智能化又可以划分为低智能化阶段、半智能化阶段和高智能化阶段。
三、税收征管智能化影响企业税收负担的理论分析
我国1994年确立的企业所得税体系,由企业所得税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构成,十年来,我国国民经济的经济基础、宏观和微观经济形势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企业(内、外资)组织机构、规模、类型、性质发生了改变,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目前企业所得税制及征收管理等方面存在着与市场经济不适应诸多问题,严重制约着税收功能性作用的发挥,不利于企业发展,不利于发挥税收杠杆对国民经济的调节作用,企业所得税征管机制存在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分析说明。
(1)现行企业所得税征管制度不规范,无法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存在弊端,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税法不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存在不平等性,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公平,所得税政策具有多变性,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规定复杂,纳税调整繁杂,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界定不清晰,不同行业之间、不同区域之间、不同类型的企业之间,税负差异比较大,无法真正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因此,必须进行改革,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
(2)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多,不利于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的调整,无法真正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太多,既有产业政策方面的,也有区域政策方面的;既有内资企业方面的,也有外资企业方面的;既有鼓励投资优惠政策,也有抑制投资优惠政策,这种过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应进行必要的清理、调整、减并、取消。“税收优惠政策不宜过多,其作用范围应当加以明确限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优惠政策永远是一种辅的调节手段,其功能在于弥补市场机制的失灵和残缺”[1].否则,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一种手段,无法真正发挥税收经济杠杆作用,无法对国家经济结构、产业结构进行调整。
(3)税收政策与会计政策的差异性,加大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的难度,不利于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征收。由于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存在着差异性,使得会计税前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存在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必须把会计税前利润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调整的方法有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递延法、负债法)。这就要求税收征管人员要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和核算技能,或者会计人员要熟悉纳税申报业务,然而从实际运行情况来看,无论是企业还是税务征收机关,具备这种复合型知识人才数量太少。事实上,会计政策与税法政策差异性影响着征纳双方的主体利益。一方面“表现在税务机关的税收征收管理与稽查上,现在的税务工作人员,不太熟悉新的会计准则、制度和政策,面对大量的政策差异项目,时常出现征管错误或稽查失误,或者错征、多征税款,损害纳税人的利益”[2],另一方面“表现在企业财会人员的会计核算与纳税申报上,大多数的企业财会人员,或者能做到规范会计核算,但不能做到准确申报纳税,因而招致各种税收处罚,导致企业经济利益损失,或者为做到准确申报纳税而不在规范会计核算,导致会计信息失真”[2].
(4)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方法单
一、手段落后,专业管理人员知识老化,税收征管信息化的程度不高,综合管理基础薄弱,漏征漏管现象依然存在。由于企业所得税是一个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纳税调整项目多、计算复杂的税种,所以要想全面提高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效能,确保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的质量和科学规范,必须拥有一定数量专业素质的所得税管理人员及先进的征收管理理念和方法,要充分运用网络技术、信息技术等税收征管信息化手段和平台,全面加强综合征管基础性建设工作,要加强税收征管信息资源优化和配置,及时保持国税、地税、工商、金融、企业等部门的协调,以保持税收征管的信息畅通。然而目前的情况是: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方法、手段落后,专业人员数量少,知识陈旧,征收管理的基础性工作薄弱,原有的制度、规章、办法等已不适应新形势的客观需求,税收征管应用型软件的开发和使用存在一定问题,不利于所得税征管工作的科学、合理、规范、高效。
(5)税收成本较高,税收征管效率较低,税收资源结构的配置有待优化。现行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由于专业管理人员知识老化、业务不精、管理的方法手段落后、税务机关机构设置不合理、部门职能交叉重叠、税务工作效率低下、税务经费使用效率不高、税收资源得不到有效的配置等因素的影响,所以企业所得税税收成本较高,税收征管效率较低,已严重影响税收征管工作质量,必须切实采取各种措施,降低税收征管成本,提高税收征管效能,合理配置税收资源结构。
(6)企业所得税税源动态监控体系不完善,税源信息不完整,不同程度存在税收流失。由于现行企业所得税税源信息化管理的基础工作不规范,不同类型企业规模、性质、组织结构、信誉等级存在差异性,企业同国税、地税、工商、金融等部门的协调不畅,税务资源信息不共享,税收征收方式的核定不科学,国税、地税征税范围划分不清等原因,造成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不力,税源信息不真实、不完善,直接影响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征收,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税收流失现象,必须运用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等先进的监控手段,对纳税人的开业、变更、停业歇业及生产经营的各种情况实行动态管理,以确保纳税人信息可靠、真实及纳税人户籍管理规范化。
2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改革对策
(1)合并“两税”,构建新型的法人所得税体系,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由于两套所得税制度在税收政策的优惠、税前扣除范围标准及有关实务的具体处理方面,存在着差异,使得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同,内资企业的税收负担要高于外资企业,使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处于一种不公平的竞争环境中,不符合税收的公平原则,必须合并“两税”,建立一种新型法人所得税制度,这是企业所得税改革的核心所在。“这不是名称的简单改变,而是科学界定纳税人的需要,这可以解决长期以来企业所得税以‘企业’界定纳税人,法律依据不足,难以划分清楚的问题,法人所得税确定,以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为依据,界定清晰,对法人征收所得税,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纳税人,则用个人所得税进行调节,这就便于建立法人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两税协调配合的所得税税制结构”[3].(2)调整税收优惠政策。现行的内外资企业,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存着较大的差异。国家为吸引外资,促进我国经济全面发展,在全面优惠的基础上,又在区域性方面给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诸多的税收优惠政策,而给内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较少,主要体现在产业政策优惠方面,而且不同行业、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企业之间税负差异性较大。这种税收优惠政策的不平等性,直接导致内外资企业税收负担的不平等性,违背税收的公平原则。随着法人所得税的构建,要对现有的内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取消、减并、倾斜、公平”的原则进行调整。首先取消、减并一些优惠政策,其次,为了鼓励对国家基础产业、重点行业、重点项目及重点区域进行投资,国家要制定倾斜性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国家应实行产业政策为主,区域政策为辅,产业政策和区域政策相结合的优惠原则,对内外资企业实行基本相同的优惠待遇”[4].
(3)法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由于内外资企业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方面存在着:税前扣除标准及范围、资产的税务处理方法、税法与会计制度的规定等方面的差异性,所以现行的内外资企业所得额的计算既不规范,又存在一定的差异性,这必将引起内外资企业在税收负担上的不公平性,使内外资企业所提供的纳税信息方面不具有可比性,无法真实考核内外资企业的盈利水平和运营绩效,也给国家税收征管带来了一定难度。内外资企业“两税”合并后,构建了统一的法人所得税体系,必须按照我国宏观经济发展的形势及世界所得税改革的发展趋势,及时调整法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构成及计算有关规定。(4)改进税收征管的方法和手段,加强税收征管的基础性建设,降低税收征管成本,优化税收资源结构,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1运用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等高科技含量的征管手段和方法,构建税收征管信息化平台,提高税收征管效能。根据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及市场经济的需要,要采用先进的税收征管方法理念和手段,加强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的步伐。“要依托包含网络硬件和基础软件的统一技术基础平台,逐步实现数据信息在总局和省局的两级集中处理,使信息应用内容逐步覆盖所有税种、所有工作环节和部门,通过业务重组、优化和规范,逐步形成以征管业务为主,包括行政管理、外部信息和决策支持在内的四大子系统的应用软件,要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以业务流程为主线,梳理、整合、优化、规范征管业务流程,利用信息技术和其他技术对税务机关的内部组织结构和业务运行方式进行重大或根本改造,使税收征管更加科学、合理、严密、高效”[5].
2优化税收资源配置,降低税收征管成本。目前,我国有些基层税务分局(所),税收征管支出与征收税收收入的总量不成比例,征收成本较高,或者随着CTAIS上线后,基层税务局(所)业务量大幅度减少,造成人力、物力、财力巨大浪费,税收资源配置不当,征管效率低下。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要根据税收征收环境和条件的变化,科学设置税务征收机构,重新界定职责范围,合理分流人员,使税务机关的人力、物力、财力达到最优化的配置,建立和健全税收征管的激励机制、考评机制和约束机制,对税务机关征管工作实行目标化管理,促使税务资源达到最优化配置,降低税收征管成本,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3切实做好税收征管的基础性工作。建立和完善税收征管的工作机制,统
一、规范税收征管工作的程序、办法、职责、工作流程,完善工作绩效的考评体系及考评量化指标内涵,合理界定税收征收方式及征收范围,以规范税收征管的基础性工作。这是提高税收征管信息化程度,确保税收征管工作效能的基础和条件。
(5)建立和完善税源监控和纳税服务体系,提高征管水平,减少税收流失。
1健全和完善纳税服务体系,规范纳税服务工作行为,使税收征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我国现行税收服务体系不完善,纳税服务水平低,内容单一,信息化程度弱,纳税服务意识淡薄,已严重影响税收征管质量和效能,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对税收征管服务体系的客观要求,面对税收征管新的信息环境和条件,必须重新健全和完善税收服务体系,规范税收服务工作行为。
第一,“采取现代化的信息手段,提高服务的科技含量,在纳税手段上,推行多元化的申报方式,为纳税人提供多渠道的申报服务”[6].“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税收信息网络建设,真正实现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划拨、税务咨询、政策查询等业务的网络化服务,真正实现税收信息资源共享”[7].
第二,“要完善税收服务的考评机制,将税收服务纳入征管质量考核,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使纳税服务制度化、规范化,要加强对税收服务考核和日常监控,量化服务管理,充分发挥和调动税务人员优化税收服务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6].
第三,“提升税收服务的层次,为纳税人提供纳税的方便,这只是税收服务的一个方面,税收服务还必须包括为各个经济主体提供税收帮助,以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发展”[7].
2完善税源监控体系,提高税源监控信息化管理水平,减少税收流失。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基础性工作的薄弱环节,明确税源监控的职责范围、办法、规程、内涵等基础性规范问题,应加强同工商、金融、外贸、政府等相关部门的协调,使税源信息具有及时性、全面性、客观性,保证税源信息真实可靠,做到信息畅通,信息共享,同时充分利用网络技术、信息技术等高科技手段,搭建税源监控信息化平台,不断提高税源监控信息化管理水平,防止出现漏征漏管现象,减少税收流失。
参考文献:
电子商务一般指企业或者个人利用国际互联网络,依托信息技术,借助一定的交易平台进行商务活动的一种商业行为。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不足20年,但它在整个商务市场中已经占据着重要地位。根据资料显示,2013年,网购已经达到了3.02亿,网络零售交易达到了1.8万亿,就C2C交易量来说,大概达到了8000亿元,跨境交易量也达到了2万亿。面对电子商务的如此庞大的交易量,我国对其的税收征管仍然处于建设阶段,相关的税收征管开展具有一定的难度,而税收关系一个国家的民生大事,因此,建设一套切实可行又能维护电子商务健康发展促进经济增长的税收征管体系势在必行。
电子商务按照买卖双方不同的性质,一般可分为三种模式,一是企业内部网络直接与客户相联系的B2B模式;二是B2C模式,是企业传统业务范围的扩充,如苏宁、京东、天猫等;第三种是C2C模式,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电子商务模式,以淘宝为其代表。笔者以税收的公平有效为前提,并结合电子商务自身的特点,以C2C模式为例,提出公平公正合法合理的税收征管体系,并提出解决途径。
一、电子商务基本特点及税收征管体系的现状
C2C模式的电子商务,是指买卖双方均为个人的电子商务行为,具有周期短、交易次数频繁、交易金额小、市场准入门槛低等特点。淘宝是C2C模式最为杰出的代表。尽管C2C模式的买卖双方均是个人,但是其实在现行的淘宝平台上,企业和个人一样进行着电子商务行为,并且,有的淘宝店的交易金额巨大,相当于一个小型的企业,同时,还存在大量的跨境交易;其纳税身份的模糊,主体的虚拟化,支付工具电子化不再凭借纸媒,税收征管环节的设定上均给税收机关和海关的监管带来了难度。迄今为止,所有C2C平台上的交易,我国都没有开展税收征管,并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继续观察。
二、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征管
传统的税收征管方式是“以票控税”,即根据对发票和企业账薄的监管来征税;根据资料整理显示,传统的征收监管流程大致如下:纳税登记、发票领购、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评估、稽核和审查。审核过程与对账信息紧密结合,做到监管有据可依。这一套传统的征税方式对于实体企业是行之有效的,但是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就难以实施。这种流程、审核方法甚至计税方式都将于电子商务的虚拟、便捷、跨区域的特性产生冲突。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征管体系,既要针对电子商务的涉税特点制定,又要不脱离原有的税务基础,和传统商务税务基础保持一致,不和我国税法相悖。只有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的税收体系,才能保证税务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经济的稳健发展。
传统商业模式下的税收征管体系尽管已经发展到一定的阶段,但仍然存在着缺点;在电子商务模式下的税收征管体系,不仅存在着原有的税收征管缺点,还因其自身的特殊性,使得税收征管的难度变大,表现为:①概念模糊,征税主体认定不明。②无实体店铺,税源难以监控。③无形产品的计税发生混淆不清或不明晰。④纳税地点有冲突,管辖权归属权问题难以划分。⑤中介不明显。⑥核查困难。税收工作必须面对这些新的问题,考虑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征管的现实需求,找到合理的解决路径,设计出一套切实可行的税收征管体系,并根据实际不断的完善和发展,保障我国的税收制度。
三、税收征管总体系分析
税收征管体系的设计应该基于电子商务这个大环境下,考虑到质量和效率,而进行必要的系统分析,弄清各要素之间的关系,从而做到全局观和重点把握。税收征管体系主要包括两部分功能,一是基础的功能要素,主要包括税收征管流程的处理。二是体系的辅助功能要素。基础的功能要素主要体现整体结构系统功能结构,系统辅助功能要素是对基础功能要素的补充,如法律法规等制度政策上的支持,是实现基础功能要素的重要保障。
结合电子商务自身的特点,得出体系的关键要素为以下三点:
(1)电子对账单。和传统的对账单相比,电子对账单是通过网络平台形成的包含日常交易信息的电子信息形式的对账单;存在于银行的系统中。早在2011年,中国人民银行就公布了《会计核算电子对账系统管理办法》。通过实践证明,电子对账单能很好的监控和核对税收征管中的相关资金数据,加强了财务税收与银行账务系统的关联和规范。
(2)电子发票。2013年,我国成功发行了电子发票。电子发票的问世,对我国信息化税收征管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实现了电子商务信息化下的基础构件。围绕电子发票而进行改进的一系列措施,提高了纳税效率,也规范了纳税行为。
(3)资金流。在电子商务环境下,资金流是值得关注和管理的一大类重要信息资源。税务机关可以和银行紧密合作,监控和审核企业在银行账户的资金流;这同时也要求银行建立健全完善的信息管理体系,数据信息的实现有利于集中管理和税收征管体系的建立健全,从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管理效率。
四、C2C环境下税收征管体系的完善对策
淘宝是最具有代表性的C2C电子商务模式,因此,以淘宝为例来分析相关税收征管体系。
(一)淘宝征税的理论依据
根据资料显示,截止2015年,仅仅只算天猫店铺的总量就已经达到了137734家。2014年,仅双十一一天淘宝的成交金额就达到了574亿元。现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指出,在中国境内销售商品或货物的企业和个人都需缴纳增值税。淘宝网上尽管是虚拟店铺,但它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行为,因此也应该缴纳增值税。但是现有的税收制度和管理水平难以对所有卖家进行监控和管理,而且也没有制定统一的税基标准。如果贸然征税不仅会打击卖家的积极性影响经济的发展,还会造成许多监管漏洞和制度的混乱。
可见,建设电子商务信息系统下的税收征管体系需要全面考虑,并从细节入手。
(二)我国个人网店征税的设想
我们可以从开网店的基本流程分析,找到征税的条件和方法。税务机关需要制定一套合理的方式,进行个人网店税收的记录和收取。
以淘宝网为例,当地政府可以事先和淘宝卖家协商,规定凡是达到一定交易额、交易次数的卖家必须提交营业执照。淘宝网中。买卖双方的资金不是直接划转的,而是通过第三方担保平台―支付宝来进行支付结转的。税务机关可以和具有资信的第三方交易平台、银行等合作,以此来监控和挖掘淘宝卖家的资金数据,从而建立“以票控税”这样一个电子税务信息系统;对电子发票进行在线处理和管理,对电子账务进行准确的核算,对资金流进行严格的监管。基于以上分析,提出以下几点完善措施:
(1)在第三方的协定下确定纳税人,消除纳税主体模糊或者监管不清的情况。
(2)第三方代报代缴纳税。由于淘宝的经济业务多且复杂,单独纳税申报成本过高,因此可以借由有资质和信用的第三方平台来统一的代报代缴,实现信息集中管理,提高纳税效率。
(3)第三方保存登记资金流,以方便税务机关的稽核和审查,消除税源隐蔽和监管不利等问题。
广东地税在1997年就开始了税收征管信息化的尝试,至2002年6月底,已将统一征管软件推广到全省(除广州、深圳外)20个地级市的基层税所,而随后“大集中”工程的建设又标志着广东省地税征管信息化进程开始了新的历程,广东地税迈入税收征管系统全省大集中的崭新阶段。要了解广东地税征管信息化过程,分析“大集中”工程的建设过程显得尤为重要。
一、“大集中”建设的背景
广东省原来的地税征管信息系统除广州和深圳两个不同的模式外,其余20个市还有“前十个市”模式和“后十个市”模式之分。这四种模式当时已达到国内的先进水平,但对向经济强省、税收强省目标前进的广东来说,停留在这四种模式并存的水平上还远远不够。因为系统的多样化,使全省征管业务流程各自为政,工作效率无法进一步提高;其次,数据分散,形成信息孤岛,税收“晴雨表”和“杠杆”的作用不能充分发挥;再者,因不能对各地数据的采集、汇总实施有效监控,数据在各市落地后的真实性、完整性没保障,不利于税收征管队伍的廉政建设。
从技术上看,“后十个市”的物理大集中模式是一个较为成功的模式。但二层架构的模式,当客户端达到一定数量之后,将会产生访问数据库的“瓶颈问题”。
为克服上述弊端,促进征管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提高征管效率和征管质量,广东地税人员决定走一条完全“大集中”之路,将全省的税收征管系统统一化,达到征管系统省级集中的程度。
二、“大集中”工程的建设
所谓“大集中”工程,即“广东省全省集中式地方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程”的简称。它定位在统一、规范税收业务流程的基础上,把南海税务信息处理中心作为全省地税系统的信息化基地,应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建成全省地税主要征管业务数据集中处理和存储,严密监控,安全稳定的新一代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和税收分析决策支持系统。
广东地税以中软为开发商,ibm为总监顾问,从2001年底开始立项建设“大集中”工程。通过10个月的论证规划设计、10个月的征管软件开发、10个月的南海信息中心生产环境建设,于2004年先后在广州、佛山成功试运行,并于2005年在全省全面上线。
三、“大集中”工程运行现状
广东地税依托“大集中”信息系统的先进技术平台,在全系统大力推进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规范税收执法,强化税源特别是重点税源控管,提高了税收征管质量和水平。
1.在大集中平台上,税收业务基本统一,税款入库实时监控,全省管理执法行为更加规范。
2.报表信息分类管理,决策支持能力得到很大程度的增强。
3.服务项目正不断拓展,税收服务水平也进一步提高。
4.更重要的是,大集中平台的建成,开辟了数据管税的新时代,为全省地税工作现代化奠定了坚实基础。
大集中平台的管理和促收效应,使广东地税在人手增长极为有限的情况下完成了数倍于以前的工作量,确保了地税收入的持续快速增长。2007年广东省地税系统累计完成各项收入2877.15亿元,增收571.67亿元,增长24.8%。
四、“大集中”工程的贡献
“大集中”的上线,为广东地税的征管工作带来了很大的便利。
1.征管业务的规范化和工作流程的统一
“大集中”后全省用“一套软件”,推动了各地征管业务的规范与统一,结束了地方各个税收征管系统各自为政的局面。统一税收征管流程,简化工作,也为纳税人跨区市纳税提供了更多便利,提高纳税服务水平。
2.保证税收数据的真实性、一致性和完整性
实施大集中后,各地市发生的每一笔业务数据,都实时通过网络传输到大集中主机上,存储在大集中系统中。这种方式保证了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实现对全省每一笔税款申报及入库情况进行实时监控,避免人为操纵和篡改数据,有利于税务队伍的廉政建设。同时,税收作为经济“晴雨表”的作用也能得到充分发挥。
3.使各地市的信息化手段达到同一水平
各地市共享一个大集中平台,使大家的信息化应用处在同一起跑线上,大大缩小了发达地区与边远山区的“数字鸿沟”。大集中平台使珠三角的中心城市与粤北及粤东西两翼地市的税收管理手段和管理水平趋同,为真正实现区域协调发展做出重大贡献。
4.实现资源的全省共享,节省投资
全省共享一套主机系统,一个数据库,有效避免了各地硬件的重复投资和软件的重复开发,甚至各地市不必再建机房,大大减轻了各地的运维费用。这正是“大集中”成为改革趋势的重要原因。
5.强化广东地税信息化建设的领先地位
“大集中”工程的建设,进一步确立了广东税收信息化建设在国内的领先地位,成为广东地税发展的重要里程碑。国家税务总局还在广东南海信息处理中心的基础上,成立了国家税务总局数据中心(南海),并将省级集中正式作为金税三期建设的基本模式,向全国地税系统正式推荐使用该征管软件。
“大集中”工程的建设,先后完成了税收管理员平台、税收分析系统、执法责任考核系统、社保费征收模块、多渠道办税系统、统一信息门户网站、财务集中管理系统等开发、试点和推广任务,为落实新征管模式构建了一个全新的工作平台,开创了以数据管税为主要特征的税收征管新格局,使广东地税征管信息化建设迈上一个新台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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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郑兴俊.关于税收信息化建设若干问题的思考.福建税务,2003,(11).
1税制结构优化与征管水平的关系
现代商品经济社会中的每个人都是理性的经济人,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作为知情者的纳税人,很可能会在税收制度实施中隐藏自己的涉税信息、隐瞒自己的涉税行为而使具体的纳税行为偏离税制规定,达到其偷逃纳税义务以增加自己当前利益的目的。因此,必须通过税收征管才能实现税收收入,实现税制设计目标,而纳税人的文化水平、征管机关的自动化、电子化水平等都会影响税款的征收,因此这就需要政府建立起有效的税收征管机制,保障税制的准确实施。
1.1税制结构优化需要考虑税收征管的成本和征管能力
税制优化和税收征管是密不可分的,税收征管是保证税收制度有效运行的手段,税收制度目标依赖于税收征管来实现。目前纳税成本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征税机关从事征税、管理等活动所产生的成本;二是纳税人在缴纳税款时所付出的人力、物力及所花费的时间等造成的成本。因此,优化税制应当考虑到税务机关的征管费用和纳税人的依从费用[1]。因此,税收征管成本对优化税制目标的实现,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其影响在一定条件下可能大到足以扭曲优化设计的税制目标。
税收征管能力对税制结构优化有制约作用,所使用的税制模式只有当它与政府征管能力相适应时,才具有实际应用价值。也就是说,税收征管所具备的相应的技术手段、征管水平、征管队伍所具备的相应素质,对税制的实施必不可少。因此,必须避免不顾自己的征管能力,片面追求税制优化,虽然税制结构设计理论上可能比较好,但由于没有当前的征管能力作支撑,反而可能导致税收征管中的税收流失,不能达到税制的既定目标。因此,在政府征管能力许可限度内选择和调整税制结构才是最符合实际的。政府征管能力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政府的征管能力通过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也是可以提高的,政府征管能力的提高给税制结构的选择提供了更大的空间,有助于税制结构的更加合理、更加完善、更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努力提高政府征管能力是我国税制改革与征管改革长期发展的重要任务。
1.2税制优化有助于税收征管效率的提高
税收征管能力对税制结构优化有制约作用,但反过来,政府税收征管能力、税收征管环境等因素影响优化税制设计的同时,税制结构的优化设计又有助于税收征管效率的提高。评价税收征管效率要从两方面考虑,一方面要考察取得定量收入所耗费的征管成本;另一方面也要衡量由于政府征管能力不足以及纳税人逃避纳税而造成的税收损失;同时还应考虑税收征管能够征收多大规模的收入,以满足政府必要支出的需要,又不会对经济产生过大的消极影响。因此过于简化的税制虽然其征管成本很低,纳税人也难以逃税,但集中的收入有限,又不够公平。而符合实际的合理的税制结构,一方面有利于征集到适度规模的税收收入,满足了政府必要的支出,发挥了税收的职能;另一方面也使税收征管部门有能力承担征管任务,做到应收尽收,能较好实现税制结构设计的目标。同时,合理的税制结构也有利于减轻纳税人的抵触情绪,有利于纳税人对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有利于纳税人之间的相互监督,这一切无疑会提高税收征管效率[2]。
2提高征管水平的措施建议
2.1建立健全税收法律体系,不断改进和完善税源管理、税种管理
税收征管是以完备的法律制度为依托的,税收的缴纳在一定程度上是纳税人的非自愿行为,税收征管的实施需要有确实、明确的法律依据。因此,税收征管程序、方法、手段及相关措施都应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使税收征管的一切行为都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有法可依。我国应尽快制定和颁布适合我国情况的税收基本法,作为我国税收工作的根本大法?鸦提升现行各税收法律的级次?鸦加强税收法律对征税人的约束,对税收征管手段、措施和操作规程在法律上做出明确规定,保证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从而健全税收征管实施的法律依据,真正使各行为主体的任何税收行为都根据法律的规定来进行。
同时应进一步加强税收经济分析,以税收弹性和税负分析为突破口,有针对性地开展各税种、行业、地区、纳税人的税收与经济的对比分析,找出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和问题,提高征管的质量和效率。积极探索建立税收经济分析、企业纳税评估、税源监控和税务稽查的互动机制[3]。还要切实加强户籍管理,充分运用经济普查、工商登记等数据资料,强化对纳税人户籍信息的动态管理。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制定工作规范,狠抓责任落实,充分发挥其在税源管理中的作用。加强纳税评估,完善评估指标体系,规范评估结果的处理,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遵从度,促进纳税人如实申报纳税。通过落实增值税申报纳税“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规范增值税网上申报管理,强化票表比对及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将增值税普通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进一步完善对“四小票”和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清单管理,继续采取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管理的一系列措施,使国内增值税收入大大高于工商业增加值增长。深化企业所得税管理,完善管理办法,堵塞管理漏洞,实行新的纳税申报表,改进汇算清缴工作,规范税前扣除标准,改进汇总纳税管理办法。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建立高收入者纳税档案,强化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代扣代缴,推进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等。
2.2加速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税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创新,实现人机的最佳结合
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税务管理信息系统,是我国税收征管历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大事,将使我国税收征管水平提高到一个新的层次。1995—1997年间,增值税发票存在很多问题:假发票满天飞、虚开发票的案件年年层出不穷,但通过信息化就控制住了,增值税的生命线保住了,新税制也保住了。近年来,我国逐步建立的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其基本模式是以税务总局、省、地、县局四级为主干网,以统一规范的征收管理系统为平台,以税收企业管理应用系统(包括公文处理、税收法规查询、财务管理、人事管理、后勤管理等系统)外部信息应用管理系统(包括互联网、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纳税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等)、税收决策支持应用系统(包括建立在综合数据交换处理系统之上的税收预测、分析等辅助决策应用系统)为子系统。通过积极整合各项信息资源,进一步强化和拓展数据分析应用,依托信息化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提高各税种税源管理水平。通过加强信息化基础建设,构建数据处理分析体系,提供支持各税种管理部门的数据分析应用平台,为查找征管工作的薄弱环节和加强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供了有效帮助。税务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客观上要求税务机关加强管理,并在管理观念、管理体制、管理方法上进行创新,不断提高税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能力,真正做到人机的最佳结合,充分利用机器设备,最大限度地发挥人的潜能。
2.3大力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加大涉税违法案件查处力度
税务部门应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重点查处涉税违法案件和组织税收专项检查,加大对涉税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对房地产业及建筑安装业、服务娱乐业、邮电通信业、金融保险业、煤炭生产及运销企业、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及用废企业和高收入行业(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个人所得税等进行税收专项检查,并选择一些重点地区和征管薄弱领域进行税收专项整治。要建立起有效的税收稽查机制,确定合理的税收稽查面,提高税收稽查的针对性和准确度?鸦提高税收稽查的技术水平,提高税收检查人员的业务水平,使税收检查人员能够适应当前税收征管模式条件下对税收稽查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机制以达到税收征管的目的,即促使纳税人依法纳税。但目前我国税收处罚力度较弱,税收稽查技术和稽查水平不高。如个人所得税逃税现象十分严重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对逃税的惩罚太轻。虽然在《税收征管管理法》中,对偷税做了较为严厉的处罚规定,但实际对个人偷逃所得税发现率较低,实施处罚往往较轻,使偷税机会成本较低,偷税比重较大。针对此种情况,我国应加大税收处罚的力度,提高纳税人偷逃税的机会成本,对依法纳税起到应有的激励作用。
3结束语
税制结构优化设计涉及很多方面,征管能力和征管水平只是影响优化税制结构的一个方面,但征管水平的高低对设计税制结构的目标实现具有极其重要的影响,因此,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水平,对设计优化我国税制结构,实现税收职能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