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2-17 15: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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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视申报,轻视保护
当前,有一个问题亟需人们重视,即各级科研单位和各级地方政府,甚至是某些高等院校,都非常重视非遗项目的申报工作,却忽视了遗产保护的重要性。这从侧面反映出有些单位的领导干部以及部分学者在非遗的保护和传承方面存在较大的认识偏差,其思想意识需要进一步提升。往往在申报非遗项目的过程中,各单位表现得非常积极,号召大家都各显其能,共同协作,尽最大的努力保证项目申报成功。然而,当非遗项目申报成功后,却没有建设科学、合理的项目保护与传承机制,并且各个单位又回到各自为政的状态。非遗保护工作比较复杂,在实际开展中会有层层困难,一般都会超出在申报项目时所预测到的问题。所以,当申报完非遗项目后,实施非遗的保护与传承工作就显得异常困难,很多指标都无法达到,并且被列入到申报名册中的传承人,在现实生活中并没有获得与书面描述中的地位和价值。
(二)非遗传承人呈现断层趋势,生存环境不容乐观
传统戏剧、曲艺、音乐类目等是中国传统文化中重要的组成部分,而现代社会流行音乐文化对其产生了强有力的冲击,绝大多数青年人都遗弃那些经典的传统音乐文化,甚至有些老年鞒腥艘步ソソ其遗忘。非遗中的民间传统工艺也由于不具备可观的经济价值而很难形成广阔的市场,所以很少有学徒愿意去学习。非遗中的传统医药类项目也在科技快速发展的背景下,被现代医疗设备所替代,其生存空间所剩无几。新时期,青年所接触的信息较多,喜欢快节奏的生活,视野也更开阔,对传统的生活方式持有怀疑甚至排斥的态度,就直接舍弃了传统的文化艺术和民间工艺,这导致非遗传承人出现严重的断层趋势,使得非遗保护工作非常严峻。此外,非遗传承人的生存发展环境也不容乐观。市场经济快速发展,非遗传承人也需要面对生活的压力,而非遗行业基本都是生产文化及精神产品,其本身的生产成本比较高,而当前我国居民生活消费中很少涉及这些精神文化类产品,这让传承人的生存状况变得比较差,久而久之,只会让整个行业发展得非常缓慢,并且走向消亡。
(三)非遗传承人现有的认定制度存在缺陷
我国在非遗传承人的认定过程中普遍采用的是层级认定方式,并且传承人也明确分成国家级非遗项目传承人和省市级非遗项目传承人。通过分析我国现有的认定机制的相关法律法规,笔者很明显地看出几个问题,包括认定数目不明确、认定程序不科学以及认定条件比较抽象等。首先,非遗项目传承人的数量没有明确规定,显然,对于某个非遗项目被认定的传承人数量越多则推广的力度也会更大,将会促进非遗项目健康长久地发展。其次,认定程序不科学、不合理。目前非遗传承人一般都是被推荐的或自行申请的,而这些传承人都生活在民间,对相关的申请制度几乎没有了解过,所以自愿申请的流程并不适合。最后,认定条件模糊,较为抽象。我国规定非遗继承人不能为集体,而在发达国家则对传承人的主体身份没有任何限制,采取“个别认定”“团体认定”“综合认定”等方式。
二、非遗传承人保护及传承机制建设的有效对策
(一)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督导检查工作
政府部门应该结合目前非遗传承人的现状,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非遗传承人保护机制,从而能够明确传承人的社会价值和文化价值。更为重要的是,在审核各地方部门递交的非遗项目申报方案时,一定要重视非遗传承人的保护与传承机制,确保传承人的切身利益。当非遗项目申报成功后,就应该积极督促相关部门要按照申报书所写的关于保护传承人的方案,派遣专人不定期地进行巡视检查,确保传承人的保护工作落实到位。
(二)加大对非遗传承人的激励力度和扶持力度
各级政府部门对本地的非遗传承人做好普查登记,对于特定弱势的非遗传承人群体要给予一定的扶持力度,为他们提供可靠的生活保障,这样就可以让他们全身心地投入到非遗传承工作中。同时,也要颁布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确保非遗传承人的财产性权利和精神性权利,让他们依法享受获取报酬的权利。通过多种方式,增加对非遗传承人的激励力度和扶持力度,可以利用社会募捐等方式建立专门的非遗传承人保护基金会。政府部门加强对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力度,让当地老百姓认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价值,有利于拓展非物质文化产品的市场,这也能增加非遗传承人的经济收入。当传承人有了一定的资金支持,就可以调动其主观能动性,也能吸引到更多青年做非遗传承人的学徒,这也有效地解决了传承人的断层问题,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进一步发展。
(三)健全认定机制,确保科学合理
首先,非遗传承人的数量认定必须科学合理。根据非遗项目的具体情况,尽量提高传承人的认定数量,鼓励年轻人去拜师学艺,并且给予物质奖励,这样就会不断扩大非遗传承人的数量,也会进一步推广非遗项目。其次,非遗传承人的认定标准必须科学合理。很显然,认定标准是判定非遗传承人是否符合标准,那么认定标准就直接决定了传承人的认定数量。为了适当提高认定数量,认定标准可以适当放宽。扩大传承人的候选范围,尤其是初学者,要给予充分的鼓励,给予他们特定的认定标准,可以给他们充足的时间去拜师学艺,且继续给予资金扶持,这样就会慢慢培养出一批批技艺精湛的非遗传承人。最后,认定程序多渠道化。要突破传统的个人申请与他人推荐相结合的认定程序,当地政府部门应该主动寻找和发现非遗传承人,并且协助他们申请,鼓励民众多推荐非遗传承人,充分发挥社会资源,并且做好登记,由专人去调查,最终协助其申请。同时,评定对象也应该多元化,不仅包括个人认定,还要包括集体认定,只要是具有非遗文化价值的传承人或传承群体,都可以认定为非遗传承对象。
三、结语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宝贵的文化产品和精神产品,代表着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因此,加强非遗传承人保护及传承机制建设是一项重要的任务,只有不断改善和优化保护与传承机制,才能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进一步弘扬和发展。
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概述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是指具体非遗项目的系统掌握者,并对非遗的传承和发展具有一定影响的自然人或自然人群体。非遗的产生、传承和发展主要由其载体即传承人来完成的,没有了传承人,就丧失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没有传承人坚持非物质文化的生态延续,非遗就失去了其文化魅力与存在价值。
代表性传承人是指经过政府机构或经政府授权的其他机构认定并从制度上对其加以规制的非遗传承人中的特定个体。代表性传承人通常是非遗传承人中的佼佼者,其对非遗的影响较一般传承人更大,重视对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保护是非遗传承人制度的核心。
代表性传承人属于广义上非遗传承人的范围,代表性传承人固然重要,但是非遗项目以及代表性传承人自身都不可能脱离非遗传承人整体而独立获得发展。当前,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一般意义上所提到的非遗传承人为狭义的非遗传承人,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二、非遗传承人认定扶持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已基本形成了国家和地方两个层面相结合的非遗传承人保护制度,相关立法与文件主要对非遗传承人的资格认定和取消、扶持及义务等问题进行规定。综合分析相关规定,不难发现,非遗传承人制度中的认定及扶持制度均存在较大问题。
(一)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机制有缺陷
“传承人”身份的被认定,是原生的民间音乐、最基层的民间音乐家等有史以来第一次得到官方文化和上层文化的重视,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我国非遗传承人采取层级认定方式,非遗传承人也分为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现仅以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为例,来探讨非遗传承人的认定机制。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依据是文化部45号令,研究该法规,可以发现当前非遗传承人的认定至少存在以下问题:认定数目不明确;认定的条件较为抽象;认定程序不够合理。具体叙述如下:第一,文化部45号令没有明确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人数量,《非遗法》关于非遗传承人相关条文对此也予以回避。认定是给予支持的前提,认定的传承人越多则对非遗传承推广的力度越大,一项非遗被认定并获得支持的传承人数目将直接影响该非遗的最终生存。非遗的主要掌握者是民间艺人,他们是否能一代代薪火相传,直接关系到某个“非遗”项目的兴衰存亡,也只有认定支持更多的传承人,才能通过群体力量延续非遗的生命。对特定项目的非遗,认定更多的传承人并予以支持十分必要。
其次,认定程序的申请推荐制不适合非遗实际。文化部45号令第4条规定,成为传承人的方式应是自行申请或被推荐,以申请为主。非遗传承人大多生活于民间,无从了解相关制度,自愿申请方式根本不适合他们。非遗保护意识的淡薄也使得一般民众和组织不会为其偶然发现的非遗传承人去充当“认定”的推荐人。
此外,当前以政府为主导的非遗传承人的认定申报是表格式申报,学院式评审,没有进入田野的深度,更没有细致地观察到传承人的丰富性和复杂性,也不利于将真正的传承人纳入到保护中来。只有进一步拓宽并完善非遗传承人的认定机制,才能将更多的真正的非遗传承人纳入到各级政府认定体系中来,并使其得到切实保护。
(二)对非遗传承人的保护扶持力度不够
我国对非遗传承人保护扶持力度明显不够。首先体现在保护的广度上,其仅保护“代表性传承人”,此举排除了绝大多数的非遗传承人获得支持的可能性。我国《非遗法》上的传承人较为狭义,仅指各级政府认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真正意义上的传承人应是:“在有重要价值的非遗传承过程中,代表某项遗产深厚的民族民间文化传统,掌握杰出的技术、技艺、技能,为社区、群体、族群所公认的有影响力的一切人。”
其次,对非遗传承人的保护措施不够得力。根据《非遗法》第30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在法理上,该条明显属于任意性法律规范,各级政府及其文化部门无必然支持非遗传承人的义务,而即使给予支持也有很大的可操作空间。该条另一大缺陷是未规定国际上通行的应对传承人进行培训扶持,从而创新非遗。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在“保护措施”条款中对“传承人”就加上了“特别是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的说明,这意味着“教育”也是传承人支持机制的重要内容。
其三,被认定的非遗传承人在其扶持未能得到切实保障的同时,还要承担较大的义务。《非遗法》第31条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在法理上,该条所规定的义务属于“应当”的范畴,是强制性的,是所有被认定的代表性传承人必须履行的,否则是要被取消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
此外,现行《非遗法》对传承人保护的不足还体现在保护不够全面,仅体现为一定程度的经济扶持,未提及对代表性传承人的人身侵害从而对非遗本身造成无法弥补影响应否承担特殊责任。对非遗传承人的人身给予特定的行政保护乃至刑法保护,更能体现对非遗的重视。现行刑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也只是停留在其作为一个普通公民的阶段上,还没有对其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这个特殊身份进行保护。
(三)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取消机制有违法理与情理
中国拥有十分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保护非遗是一项十分艰巨的系统工程。将有限的资源用于保护更为重要的非遗是我国《非遗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取消不履行义务的“代表性传承人”的资格正是基于这一缘由。然而,《非遗法》第31条规定的这一取消机制并不符合非遗保护本身。
1、取消资格的理由不合理
根据《非遗法》第31条规定,代表性传承人的资格取消的缘由是其不履行第31条第一款规定的四项法定义务。国家及省级代表性传承人制度实施以来,被认定的代表性传承人实质上所享受的“保护”主要是荣誉称号,政府并未在资金及税收上给予认定的传承人有力的支持。代表性传承人通常有且必须有“主业”,其不可能在无切实保障的情况下全力无私支持非遗事业。相关支持措施未能到位,动辄以违反义务为由取消资格显然不合情理。 2、代表性传承人的能力无法取消
“代表性传承人”是一种荣誉资格,但更是对其内在能力这一事实的肯定。代表性传承人的身份并不取决于是否有这一称号,其能力也不会因具有政府认定的资格而得到根本提高。
3、取消“资格”悖于非遗保护宗旨
取消“代表性传承人”的资格无异于是对非遗传承人施加的“耻辱性惩罚”,此举不利于非遗的传承,尤其是对于异常珍稀的国宝级代表性传承人更是不能用此强制性的方法,以免造成“非遗”彻底灭失。
三、完善非遗传承人认定扶持制度的建议
(一)构建完善的传承人认定机制
1、应合理确定认定数量
认定代表性传承人有助于传承者的精湛技艺被社会及时关注,让年轻一代的学习者在政府的资助下抛去经济上的后顾之忧,防止因为年龄和经济的原因导致“人亡技失”。认定非遗传承人的数量是非遗保护中的一项基础性的重要工作,当前制度上未明确认定数量且实践中认定偏少。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等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在结合具体非遗项目的稀缺性、本地财政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最大程度地给予更多非遗掌握者以“代表性传承人”身份并加以物质支持。
2、构建并完善多渠道的认定启动机制
现阶段传承人认定制度主要是以政府名义进行的,我们将这种方式称为国家认定制。在这种认定制中,个人申请和他人推荐相结合的申报制是程序启动的原因,但这种机制存在明显弊端:此举不适用于对政策不够敏感的绝大多数“民间非遗掌握者”,也不利于调动社会发现推荐非遗传承人的热情。因此,应规定政府有发现和认定非遗传承人的责任和义务,使其变被动为主动;应构建适当地针对“发现并推荐非遗传承人的个人和单位”的激励机制,激发全社会发现、尊重非遗传承人的热情;应将传承人直接“登记”作为现行认定制度的补充程序。如日本等国家,在评定传承人时,采取两条腿走路的方式,即除政府组织申报外,还采取由传承人直接“登记”的方式。
(二)加大对传承人扶持的广度和力度
1、应扩大对传承人支持的广度
认定是非遗传承人获得支持的前提,相对于被认定各类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更多的或许更有价值的非遗项目因未能被认定为“非遗代表性项目”而不可能有“代表性传承人”。应当承认,有选择地对非遗传承人进行支持是国际惯例,也符合我国国情,但在现有条件下,适度扩大扶持面也是很有必要的。《非遗法》未提及“非代表性”的非遗及其传承人,无疑是一大缺陷,不利于该类非遗项目的普及和发展。进一步扩大传承人支持的广度还体现在应当扩大扶持门类。按照《非遗法》第30条规定,对传承人的扶持局限于所列的5个领域,尚未涉及传承人的培训支持及传承人对非遗创新的奖励等重要领域。非物质文化的“变”是进化,而不是后退,应当通过立法明确加以激励。
2、应加大并有效落实支持力度
如前所述,《非遗法》对代表性传承人的支持尚未成为政府的法定义务,关于采取的支持措施和力度,政府有选择的权利。非遗保护理念尚未被社会完全接受的情况下,单靠政府自觉自愿实现非遗保护的根本性改观,显然是不可能的。应当将《非遗法》第30条的“根据需要”改为“应当”,明确规定扶持非遗事业是政府应尽的法定义务;应当规定各级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出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非遗传承人;应当规定在税收等财政收入领域为非遗传承人创造更为轻松的发展环境;应当对特定弱势非遗传承人群体的扶持给予单独考虑。
(三)废除传承人的资格取消制度
非物质文化遗产(简称“非遗”)在当代情境之下如何操作方可绝地反击是目前大热的一个思考向度,一时间众说纷纭,大有“百家争鸣”之势。笔者认为,对于现存的种类繁多而看似彼此互不相关的多种非遗保护困境与出路探析提法,均可以根据其研究方式归入两类范式:“逻辑学范式”和“现象学范式”。“逻辑学范式”的思考向度是抽取出最简单的共同范式。其研究方式注重于从纷繁杂多的内容分析现场中抽离出一个具有普遍适应性的“公式”,以逐渐形成一个规范体系。“逻辑学范式”的优点在于可以使非遗保护工作规范化、步骤化、框架化,使得非遗保护实践确实做到“有方法可循”,在实际操作中具有广泛的重要意义。但其封闭性空间向度与无实质内容的理想框架形式,往往会导致非遗保护或是落入模式化了的框架之中,使实际保护实践敷衍了事真正的非遗保护越走越远;或是使得非遗保护受制于主流话语权的操控之中,对非遗进行潜移默化的意识渗透,使得保护手段异化成为破坏手段,“伪文化”或“被同质化”、“物化”的非遗层出不穷。[1]“现象学范式”则是采取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做法,从个案的现象本身入手以期最终抵达本质层面。“现象学范式”采取消解中心、解放思想、逃离权威的做法,其在实践中往往跨学科进行个案分析,拒绝对所有个案采取统一对策。但“现象学范式”本身也并非尽善尽美,其缺陷在于容易导致某种离散与互不相关。“现象学范式”将非遗保护个案独立于非遗保护体系之外运作,其看不到总体保护体系,未能及时有效地借鉴体系之内早已存在的优秀经验与经验教训。[2]为了避免论述偏颇的弊病,较为理想的做法便是借用刘勰《文心雕龙》所提的“唯务折衷”方式,综合此二范式之所长,对非遗在当前时代视域中的传承保护之困境与出路加以探析,以期为濒危非遗项目的保护工作提供全面、具体、恰到好处的思路整合。
二、“逻辑学范式”探析
(一)“无人的非遗”
“无人的非遗”困境主要表现在传承主体的缺失与保护主体的越俎代庖之上。非遗传承链的断裂问题往往是导致特定非遗个案濒危的直接因素。非遗保护应当采取“保护主体搭台,传承主体唱戏”的形式。在此,非遗的传承主体直指非遗传承人,而保护主体则是一个涵括了政府与其他民间相关群体在内的概念。首先,传承主体应当自觉担当起非遗保护实践的“唱戏”主角要务。当非遗的传承主体无有效性的保护作为时,保护主体再如何努力都回天乏术、收效甚微。在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加速的当代情境之下,非遗传承主体往往会因为缺失一种对于文化体认的自觉而导致特定非遗个案的“边缘化”危机。在此,必须警惕本族文化在非遗传承保护中“被精英化”的陷阱。在此,“民族认同”是个重要的心理无意识表征层面,指涉“在民族互动过程中以民族间的差异性为基础而产生的”。[3]换言之,“民族认同即社会成员对自己民族归属的认知和感情依附”。[4]缺乏最基本的民族文化感知基础,是导致非遗保护传承日渐力不从心的直接原因。非遗保护传承的重要性在于,它可以使文化视阙下的集体智慧结晶及核心价值观获得其在公众心理认同机制中的合法性与穿透力,继而将“民族凝聚力”透过“创新传承”模式与“审美教育”的纯粹向度自然内化。于是乎,在保护传承实践运作中,非遗所包孕的文化自觉与文化自信因子便于潜移默化中重构中华民族文化之时代精神内核,契合时代语境的崭新可持续发展模式应运而生。要走出“无人的非遗”困境,我们应当首先聚焦于培养非遗传承主体的“民族认同”上。其次,保护主体的适度协助是非遗保护传承工作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当前,非遗保护传承作为一个尴尬的在场,经受着双重压迫———“后现代”的解构与“精英文化”的意识形态渗透。针对此况,传承主体应当各司其职,各显神通,共同为非遗的传承保护实践“搭台”。同时,在“后申遗时代”,传承主体必须警惕一个职权行使的“度”的问题,切勿越俎代庖,喧宾夺主。如在政府方面,其正确的向度应当是采取高屋建瓴、总揽全局的“引导式”做法,集中全社会的物力财力资源以建构非遗的有效性保护传承空间。政府作为“领路人”,可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直接开展针对“传承主体”的评选、认定与培训工作,试行新型的教育理念而将传统的“师徒传承”观念拓展为“师生传承”方式,或面向更为广义层面的社会受众而进行非遗相关知识的社会普及活动等,诸如此类的举措均对杜绝“无人的非遗”窘境具积极意义。综上,对抗“无人的非遗”的保护困境必须综合调动非遗传承主体与保护主体的主动积极性,并能确实保证“权职分明,和而不同”的保护实践局面。
(二)“物化的非遗”
针对非遗精神性、抽象性、无形性的特质,当代的非遗保护实践往往借助科技手段将其转换为具体的有形物质形式。在这样一个过程中,存在一个非遗“物化”的困境问题———高科技对于非遗本身文化内涵的“冻结式保护”模式运作以及“保护性破坏”行为。首先,非遗项目被“冻结式”地保存于博物馆、档案馆、数据库之中成为人们凝固的记忆标本是个较为普遍化的运作陷阱。“冻结式保护”将非遗的序列边缘人为关闭,彻底隔断其时间与空间的维系,而将其视为一个独立自足的统一运作系统,如此保护行径实则变相提前宣告了非遗的消亡。其次,“物化的非遗”往往可能将某些意识形态层面上的分歧淡化、隐去,乃至于完全消解。扎根于“传统”与“自然”的非遗,以原始朴素的纯粹生命体验为思维向度,其基础意识层印记着人类童真时期的隐喻式的原初符号表达———巫术、图腾崇拜、神话传说等。这些因子似乎与“科学”话语主导的时代视阈格格不入。而当非遗诉诸科技手段进入“物化”程式之中时,这些因素被人为地遮蔽了。我们现在所知道的非遗相关信息,大抵都是带上明显官方印记的“赞歌”与震撼人心的“呼吁”,但对神秘、未经“物化”浸渍的非遗却知之甚少。要抵达真实,只有直面现场,身临其境地到特定的非遗知识承载空间中进行考察,否则其保护传承只能是落入闭门造车的程式。再者,作为没有文字记载而仅靠口传心授方式得以传承的非遗,利用高科技手段将其转化为具体物质形态以保存下来是必要的。这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非遗原本传承方式的单一与脆弱。但在当前媒体话语膨胀、图像泛滥的现场,如何建立非遗知识的“纯粹性抵御场”以消解高科技潜移默化间的“霸权意识渗透”是个重要思索维度。毋庸置疑,科技的仿真手段较之非遗知识本身似乎能够给予其受众更多的真实感与具象感。如此一来,诉诸科技手段而造就的虚拟现实仿佛拥有令人难以抗拒的精神魅力,其在某种意义上赋予了具象化后的非遗更为广泛的公众穿透力与知识合法性。在日常生活“拟象世界”潜移默化的意识形态渗透中,社会受众对于科技虚拟后的非遗产生了某种欲望(我们暂且不论其为消费指向抑或审美指向)。“非遗意识”被移植至大众流行心理层,保护传承的工作被误认为是初具成效。然而,问题却亦接踵而至:活态无形的非遗本身与被科技固定下来的固定物化的拟象之间是否存在本质上的差异?“物化的非遗”作为一种模型生成的具象,其所传达的信息是否可以保证非遗知识的纯粹性?另外,作为后现代视阈重要表征方式之一的科技手段是否会在运作的同时,将其“解构”策略(消解深度,瓦解叙事)一并带入意义生成与传播的现场,从而引起非遗在浑然不觉之间的“异化”?倘若科技的在场当真存在置换概念的操作———将非遗变作“空壳文化”,借其幌子大行科技话语表征之实———抵抗的空间与时间向度是否需要斟酌一个合法性的问题?科技本身内涵着一种科学独霸的话语冲动,其彻底摧毁人文叙事知识历史根基的内在欲望甚至一度将人文叙事逼仄至危机失语的非合法化状态。如此,慎用科技手段开展非遗传承保护以预防其“保护性破坏”行为。总之,非遗保护可借用高科技的一臂之力,但切莫让高科技喧宾夺主,使得非遗的高科技保护本末倒置,在触及原则性问题的时候应当首先顾及非遗的保护。切忌将非遗保护等同于“束之高阁”式的“盖棺定论”。非遗的保护在于传承发展,非遗是动态流变的过程,而非永久固定下来的、仅仅是摆在博物馆等场所中供研究的静态遗产。非遗保护的目的在于传承与发扬,如将非遗通过高科技形式的胶片具象化,使得非遗保护向有形的形式转化;适度的旅游开发与非遗保护相结合以收获经济利益并达到非遗的宣传效果;以及通过建立动态型的流动开放展览馆模式来进行非遗的保护,都是非常成功的做法。#p#分页标题#e#
(三)“被同质化的非遗”
“被同质化的非遗”是当代非遗保护的又一困境。首先,这里存在一个关于“文化相对主义”视域下的“精英文化”压迫机制问题,一个指涉文化自尊与自信窘境的问题。在当代全球一体化情境下滋生的“精英文化”往往是使用“自然化”策略对“边缘文化”进行意识渗透的。“自然化”策略是掌握话语权的社会主体在构建“自我/他者”等级关系中惯用的伎俩,目的在于使得“差异”本身剥落“被强加的意识形态”的痕迹,继而表征成为一种与生俱来、不证自明的因素。如此一来,“差异”被期望可被永久固定而防止意义随情境的滑动倾向。我们必须认清的一个事实是:当代主流的意识形态往往是举着“尊重文化多样性”的旗帜大行“文化霸权”之实;“精英文化”对于“边缘文化”的意识渗透总是在“自然化”策略的掩护之下潜移默化进行的,“自然化”策略总是将“边缘文化”“定型化”作一种劣等文化形式。“鉴于对少数者声音的历史性的持久否定,我们必须认识到少数话语首先是主导文化对少数文化系统地摧毁的结果。[5]因而,在进行非遗保护实践的过程中,我们必须时刻警惕“精英文化”的“自然化”策略压迫,确保非遗保护个案中的传承主体是在怀揣着本民族“文化自尊与自信”的基础上进行传承实践的。在这点上,我们可以采取的葛兰西“霸权”移置“主导”的思路。作为霸权的来源,权力被精英阶层的不同主体所争夺,文化间的谈判产生。而在此文化谈判以实现霸权的过程中,主导意识不可避免要被重设,边缘意识从而可以获得绝地反击的契机。
其次,“文化孤立主义”的制造的非遗保护困境。在实践过程中,我们应当时刻警惕“文化相对主义”向其极境向度发展而落入“文化孤立主义”的窠臼。“葱剥到最后是空的”。[6](P4)作为对抗“精英文化”与“文化中心论”而诞生的“文化相对主义”,其核心内涵在于消解文化不同形态之间的等级之分。但在为异质文化的多元存在局面大唱赞歌之际,“文化相对主义”本身却又存在一个悖论:如果所有文化都将其定位作“最优秀的文化”而自足于其内部价值标准与自有方式,盲目排外乃至于压制其它“异己”文化形态的话,“文化孤立主义”的转向便会不可避免。在“主体/他者”幻想建筑的同时,“文化孤立主义”关闭了其所有的序列,自行终止与任何异质文化的对话与交流。在非遗的保护过程中我们应当时刻警惕非遗个案陷入“文化孤立主义”的黑洞之中,盲目排他,乃至于无视基本事实与历史动态的演变进程,苑囿于一己的封闭空间内,采取静止片面的观点虚构着自身的种种“文化原貌”叙事。于是乎,真正的保护越走越远。此外,后现代语境下的非遗保护传承还存在一个“时代情境异化”的陷阱,这是导致非遗保护举步维艰的又一要素。哈拉维用“积体电路”(IntegratedCircuits)指称当前后现代语境下的混乱、平面化、网络状的社会与文化现实。当代的文化情境存在一个消解深度、瓦解叙事的向度。[7](P273)在这里被聚焦的问题包括非遗纯粹性捍卫的可能性。后现代以“支配的信息科学”(InformaticsofDomination)的即兴生产代替意义的谨慎再现,时代视域下的主体期待习惯了文化的“平面化”与“网络状”的表层混乱表征模式。[8](P278)文化发展总是通过“离异”与“认同”两个维度的相互作用而向前推进的。[9](P1)如此,后现代语境下的“文化转型时期”大背景给非遗保护实践提出了一个悖论:非遗活态传承中的动态流变因子与时代情境之间的相互抵触而又唇亡齿寒的矛盾关系。一方面,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核心的深层文化结构维度与时代情境下的流行文化表征意识形态相抵触。在非遗保护实践过程中,我们必须时刻警惕时代情境对非遗所进行的遮蔽、封存,乃至“异化”、“同质化”意识渗透行径,防止非遗发展掉入“空壳文化”的陷阱;另一方面,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文化动态因子特质,却又在一定层面上赋予其随时代境遇的发展流变以合理性。德里达在其著名的“意义的循环”理论中提到过,在现存的二元对立秩序下,任何对于意义作出终极阐释的努力都是徒劳的,阐释只会导致更多的阐释,终究都不可避免地落入意义循环的怪圈。对抗“被同质化的非遗”切勿对非遗个案作刻意的意义扭转,如此之举只会给非遗本身带来意识形态操控层面上的书写印迹,让“原汁原味”越走越远。
事实上,对于非遗意义的阐释有如羊皮卷的书写,初始的意义从来不会消逝,只会不断地被重释、叠加。非遗作为一项纯粹的存在本身,其意义被时代视域下的不同主体所期待,继而以编码的方式植入其中。在经由共时性与历时性的双重动态演变之后,非遗的意义实质也随之发生了“羊皮卷书写式”的流变:初始的意义从未被抹杀(有些记忆只是暂时被封存了起来),而新的阐释已经完成了其渗入、叠加的进程。如此,只要依旧存在薪火相传的非遗传承主体自觉地对其族群文化进行体认,只要非遗个案中的特定文化群体认同基因未被社会机制抽离而作为一种“经验的存封”淡出人们的视野,只要非遗个案依旧是作为一项活态传承的文化遗产而非被冻结式地保护或者完全从世界上消匿,那么非遗的核心初始意义就可对抗其被同质化的危险而得以完整性保存。换言之,对抗“被同质化的非遗”的出路首先在于重构非遗传承空间并保障其传承主体的有效性实践。刘启锐在电影《岁月神偷》中曾指出:记忆是种权力而非本能。非遗作为一种活态的、无形的、靠口传心授得以传承的文化遗产,其价值核心在于自身所承载的集体无意识层面的生命记忆。在这里存在一个文化自觉的体认问题。对抗“被同质化的非遗”,我们还必须采取措施加强传承主体的“文化自觉”。这是一个难题,却有同时是一个突破口,非遗的传承主体应当义不容辞地承担起这一责任。同时,这是一个属于社会大众流行心理层面的问题,政府应当大力推行非遗保护的宣传教育,以在当前文化氛围内潜移默化地加入“非遗大众保护意识”因子,在时代视阈下的大众流行心理中形成一个“集体无意识”层面。#p#分页标题#e#
(四)非遗的当代“消费符码”转向机械复制时代的一大特征首先是知识与商业合谋,文化消费变得异常昂贵。作为审美,乃至于文化层面的奢侈品,非遗这一素被称作人民智慧结晶的历史文化积淀物却开始了从人们日常的消费比例中日渐被抽离的征途。它们被迫以“物化”形态作为特定族群的历史记忆标本,被冻结存封于诸如博物馆、档案馆、私人收藏者的橱窗中,还硬生生地给贴上了“文化奢侈品”、“高级审美趣味”一类的标签。如此,非遗不幸在传承过程中被消费符号化了。又或者,非遗就直接被揪着耳朵扔进了“文化产业化”的大熔炉,还美言其曰:非遗的生产性保护途径。只是,当传统文化因子在被商业化摆上了机械化复制时代轨道之刻,精神文化维度的相关物已被统一移离了其特有的专属区。而非遗本身的价值内涵,也就不可避免地面临着被改写、分解、抽离,甚至被伪造的危机。作为特定族群文化记忆传承的动态因子,非遗首先是作为一种区域文化符码存在的,是人类历史文化多样性的瑰宝。但生产性保护背后的商业运作机制,其关注焦点却在大规模的生产普及与经济效益之上。如此冲突的直接后果是导致非遗本身的文化内涵被商业化过程潜移默化地抽空,贵州侗族的傩文化与祭萨风俗就曾落入此陷阱。“生产性保护”是个有待商榷的保护手段,因为在实际操作中,非遗“被产业化保护”的度始终是个边界模糊的问题。在“后申遗时代”的今天,我们似乎应该采取“激情的疏离”的态度,从沸沸扬扬的非遗“产业化开发”呼吁现场中抽离出来,冷静再思考这一商业化做法的实际可行性。
三、“现象学范式”探析
(一)诉诸现象本身
在“后申遗时代”,非遗保护的手段正逐渐形成一个类似于“逻辑学范式”的规范体系,各类非遗保护模式框架基本成型,似乎所有个案都可以从中轻易对号入座。这在一定程度上将非遗保护工作规范化、步骤化、框架化,使得保护实践更加易于落实。但世界上尚找不到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如果所有的非遗个案都一以贯之以其所属种类的保护做法,那么必然会导致非遗保护走向模式僵化、形式化、敷衍化的命运。对于非遗的保护,我们似乎更应该采取的是一种对现存的时代境遇下流行的“逻辑学范式”采取“激情地离散,理性地反思”的态度,抽离模式化、抽象化的后现代狂迷的“逻辑学范式”现场。对于非遗保护个案,我们应当诉诸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面向意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主动采取具体的“现象学范式”,主动逃离权威、消解中心、发挥创造力,并注意克服“现象学范式”可能导致的某种离散化与互不相关的弊病。对于非遗保护项目采取个案分析策略,对目标非遗保护对象加以内部能力与外部情境因素两个维度相结合的思考,并结合其优势、劣势、机会、威胁相关要素加以整合,有针对性地进行对策思考。如此,便可避免落入非遗保护个案分析层面上的偏颇陷阱,并能有效避免以呆板有限的模板框架套用所有个案的敷衍性保护实践。
(二)个案分析———赫哲族伊玛堪的传承与保护
1.濒危的非遗:“伊玛堪”“伊玛堪”是赫哲族的曲艺说书形式,唱说交融,浑然一体,被誉为北部亚洲原始语言艺术的活化石。“伊玛堪”的主要代表性作品有《满格木莫日根》、《木竹林莫日根》、《满斗莫日根》、《阿格第夏日莫日根》、《亚热勾》、《西热勾》等,演出风格有“大唱”(以说为主)和“小唱”(以唱为主)之分。其腔调因内容不同而各异,历代演唱人在“赫尼那调”基础上演化出如欢乐调、叙述调、女调、少年调等。“伊玛堪”故事篇幅通常较长,一个故事要唱上好几天才能完成。其唱腔又各具特色,随区域与“伊玛卡乞发”(演唱艺人)的不同而不同。演出者身穿“鱼皮衣”,可以即兴在演出过程中将自己亲身经历的事情编入“伊玛堪”之中,加以润色。“伊玛堪”是赫哲族人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项艺术品类与审美娱乐方式,是赫哲族人民智慧的结晶,是中华民族璀璨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2011年11月23日,“伊玛堪”在第六届联合国科教文组织政府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委员会会议被列合国“急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录”。面对濒危的命运,保护“伊玛堪”的行动刻不容缓。
2012年的艺术类高校招生考试中,非遗专业的招生情况各学校不尽相同。这些差异,不仅反映了不同非遗项目当前的不同境遇,也反映出中央与地方院校所享政策和教学能力等方面的差异。与此同时,也有着共同的问题和烦恼。
中国戏曲学院表演系今年首次招收黄梅戏、梨园戏、粤剧、闽剧4个本科专业,这4个专业连同豫剧专业共计划招生38人,考试内容主要有唱、念、做、打综合测试,戏曲人物分析、戏曲常识(笔试),简谱视唱,剧目片断表演、命题生活小品等。目前,该校的专业已涵盖京剧、昆曲、粤剧三个世界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剧种,同时包括越剧、黄梅戏、歌仔戏、梨园戏、豫剧、晋剧、闽剧7个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剧种。从2009年秋季学期起,中国戏曲学院就免收京昆表演、多剧种表演及京剧器乐专业学生学费。今年,为鼓励考生报考非遗剧种专业,多剧种表演(黄梅戏、梨园戏、粤剧、闽剧、豫剧)专业方向也实行免学费政策,免学费专业方向的招生人数达118人,占2012年招生总人数(515人)的22.9。另外,根据该校招生简章,2012年专业免试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对辽宁、福建、山西、浙江、山东五省中国戏曲学院生源基地推荐的戏曲表演、戏曲器乐优秀中专毕业生,按比例给予专业免试;对国家二级(含二级)以上演员、演奏员报考中国戏曲学院相关专业的,给予专业免试。这些政策,同样照顾到了非遗专业。
哈尔滨师范大学音乐学院黑龙江少数民族音乐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专业2012年计划招生20人,其中黑龙江省少数民族音乐传承专业主要针对黑龙江地区非遗传承人进行培养,考生必须是黑龙江省蒙古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赫哲族、达斡尔族、柯尔克孜族、锡伯族的少数民族聚居地的本民族考生,需提供项目证明原件、传承人认定书、户籍证明、学校或单位的推荐信等,用以证明传承人身份。两个专业方向同属音乐学专业,考试内容主要包括传承技艺表演(民族器乐、民族舞蹈、民族说唱等民族艺术)、模唱、节奏模仿等,要求少数民族考生必须具有一定的非遗传承技能,要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声乐演唱或回答问题。在优惠政策方面,哈尔滨师范大学音乐学院对家庭困难的学生,给予学费减半的照顾。
北京城市学院2012年起也将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本科专业。学校将把老北京传统手工艺老艺人请进学校,采取艺术家和学校联合培养的模式,努力培养出高学历的非遗传承人、手工艺者。入读该专业的学生可同时享受课堂教学和老艺人“师傅带徒弟”的工坊式教学。
就招生情况来看,中国戏曲学院和哈尔滨师范大学音乐学院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成立于1950年的中国戏曲学院是我国戏剧表演、理论人才培养的重要单位,形成了教学、实践、科研、创作“四位一体”的人才培养模式,虽然一些非遗专业是近些年开设或是刚开始招生,但随着更多人关注民族传统艺术,加之中央院校的品牌吸引力,京剧、昆曲、粤剧等专业报名人数不断增加,今年招生人数与去年持平,并没有增加录取名额,因此生源较充裕,竞争更加激烈。
虽然是教育部批准的重点专业,并设有硕士、博士点,哈尔滨师范大学音乐学院黑龙江少数民族音乐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专业招生情况并不理想,曾经有过报名人数少于招生人数的情况。2012年计划招生20人,报名的只有23人,其中来自少数民族地区的非遗传承人更少,只有7人。面对如此情况,谈到招生问题,该学院副院长郁正民情绪也难以高涨。黑龙江地区少数民族居住较为分散,人数较少,一些非遗传承人居住地基础教育条件差,很多人只有小学、初中文化水平。稍有经济能力的家庭也都把孩子送到城市里读书,孩子从小学、初中开始就离家求学,对民族传统文化、技艺缺乏正确的认识,并且有些地区文化氛围不够好,文化站、艺术团较少。虽然政府对少数民族有经济、生活等方面的补贴、照顾,但这些无法吸引年轻人去学习和传承民族艺术,加之一些非遗传承人的生活状况也并不是很好,更使得年轻人觉得学传统技艺不是一条好的求生之路,对传统文化重视不够。这些都影响了学生进入高校学习非遗技能的积极性。更令人无奈和痛惜的是,每年考生中都有“身怀绝技”的非遗传承人,但这些传承人文化课基础较差,根本达不到分数线。如有一位考生是世界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弟子,专业基础优秀,但文化课只考了170多分。学院只能眼睁睁看着他们展示完“绝技”,然后又回到曾经的生活中。大学依旧是遥远的梦。
考生专业优秀,文化课基础差,已经成为哈尔滨师范大学音乐学院非遗专业招生的一个主要矛盾。郁正民希望能够出台相关的政策,解决这一矛盾,让更多优秀的非遗传承人走进校园。中国戏曲学院戏曲研究所所长傅谨也指出,传统技艺的传承和普通文化教育不能一并去理解。必须文化课达到一定程度才能学习传统艺术技能的理念是错误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就有丰厚的文化传统,通俗地说,唱戏、做手工艺和读书并没有直接的关系。
思考:专业开设需谨慎 政策、师资最关键
据统计,我国传统民族艺术中,光是损失的剧种已达130多种,占戏剧品种总量的35%左右,一大批传统文化艺术面临后继无人、流失消亡的危险。非遗保护传承人才缺口大,根据相关部门的研究,在“十二五”期间,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人才的缺口就有10万人之多。艺术类高校开始关注传统艺术教学,开设非遗专业,对非遗传承保护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同时,一些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专家提示,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的丰富性、传承技法的复杂性,相关专业的开设一定要谨慎,否则就只能以其昏昏使人昭昭了。
“高校培养非遗传承人,解决核心课程的师资问题很重要。核心专业课必须请高技能传承人教授,才能保证教学质量。”
“没有好的师资、没有科学合理的课程安排,就搞非遗专业教育,只能是‘赶热闹’。师资中一定要有了解非遗相关政策、保护方式方法的专家,也一定要结合学校所在地区非遗项目,请非遗传承人进学校教授专业课。”
傅谨和中国艺术研究院音乐研究所所长田青都强调了非遗专业开设,师资是重中之重。同时,这也是高校面对的一个难题。
哈尔滨师范大学音乐学院就面临这样的困难。非遗专业的公共课利用院校已有师资进行教学,专业课每周4学时,学习传承技能,专业课的师资都是学校请非遗传承人、民间艺人来校教学,学的都是地地道道的民族传统技艺。但一些非遗传承人居住
在偏远的村寨,很难定期来校教学,目前的政策,也不允许学院将这些“教师”长期留校教学。不稳定的专业课师资队伍对教学影响很大,没有教师的专业课,学生只能相互学习或自学。另外,一些偏远地区的非遗传承人、民间艺人思想较为保守,还保留着技艺只传本姓不传外人的传统习俗,不愿开展教学。为动员老艺人打破家族壁垒,更好地传播民族艺术,学院也做出了不少的努力,过程非常艰难,但也逐渐有了一些成效。年轻人不再重视传统技艺,家族式的传承面临严重的危机,学校一方面可以找到愿意学习传统技艺的生源,一方面也为传承人提供了经济来源,解决生计问题,逐渐得到了传承人的认可。郁正民认为,没有政策上的倾斜,这还将是一个长期存在的困难。
哈尔滨师范大学音乐学院也在想办法自己培养教师,争取让相关专业硕士毕业生留校,继续深造后,让他们再去培养新的传承人。高学历的民族艺术研究者、非遗传承人是稀缺的,民族文化馆等一些对口单位也紧盯着学院相关专业的毕业生,一些学生毕业后就被“抢”了回去。但无论是在学校继续培养学生,还是回到原少数民族地区做非遗传承,或是进入对口单位进行少数民族艺术研究,也都符合了学校的培养目标――培养能回到本土的少数民族文化传承人,培养从事民族文化研究、教育的工作者。
招生需要政策,师资问题的解决也需要政策。从种种情况来看,非遗专业的开展的确需要政策的关注。
“一些传统戏剧很幸运,一直备受关注,教学体系发展较完善,传承情况较好,比如京剧。但是有很多剧种、很多其他门类的传统艺术没有这样的机会。中国戏曲学院对非遗专业免学费,是北京市委、市政府的支持,学生的学费是由北京市财政来支付的,单靠学校,很难做到。这样的政策对地方政府、学校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做出了榜样,更多的学校行动起来,就营造出一种高等教育培养传统艺术传承、研究
人才很重要的社会氛围。但是,这些政府的投入和学校的招生政策,都是自发的,这一块还缺乏政策依据,只是靠大家对传统文化的认知
和重视。”傅谨希望国家能够立法定规,支持公共财政投入非遗专业教育,也希望相关部门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出台相应招生政策,使非遗教育制度化,让更多传承人进入高校学习。
一、闾山满族剪纸的起源
满族人民在长期的生产和生活实践中创造出了极具民族特色的满族文化,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满族剪纸为载体传承至今。闾山满族剪纸流传于辽西锦州市北镇医巫闾山地区,记录了医巫闾山地区从原始社会至今,长达七八千年的历史文化积淀,是目前保存较好的满族文化元素之一。在历史的积淀中,闾山满族剪纸形成了独特的艺术风格,并且蕴含着大量关于满族信仰、风俗、生产和生活的内容,不但是表现满族原始的自然神、始祖神、生殖崇拜等萨满文化的主要形式,还是研究满族文化起源的重要史料。闾山满族剪纸在当地的满族文化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主要体现在民俗方面。清朝中期以前,满族文化具有非常鲜明的独立性,自成一派,剪纸艺术作为一种民间艺术,并不能够作为满族文化的代表。清朝灭亡之后,贵族阶层的文化大多随之消亡。因此,满族文化的代表不再由帝王和贵族阶层所决定,平民百姓的文化成为满族文化的象征与符号。由此开始,剪纸艺术逐渐被人们所熟知。闾山满族剪纸存在于满族人生活的诸多方面,它不仅是各种节日和祭祀活动烘托氛围必不可少的文化符号,如窗花、喜花、祭树等,还是服装、鞋帽上的刺绣图样。早期剪纸技艺主要依靠家族内传承的方式延续,通常由家中年长女性传授给年轻一代,与此同时蕴含于剪纸技艺之中的民族信仰、习俗和生活方式等也得以传承。
二、闾山满族剪纸保护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闾山满族剪纸虽历史悠久且多存在于满族人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但随着时代的发展、物质文化的变迁,闾山满族剪纸同大多数非物质文化遗产一样丧失活力并逐渐走向没落,面临着传承人老龄化甚至出现断代现象、公众认知匮乏、实用价值降低、传播方法老套、专项经费不足的问题,严重阻碍着闾山满族剪纸的保护与发展。
(一)传承人断代
据文化和旅游部确定并公布的第五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可知,我国第五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平均年龄达到了63岁,其中40岁以下传承人占比不足1%,与之相对的,60岁以上的传承人占比达58.3%。②由此可见,非遗传承人“老龄化”及“断代”现象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保护与发展中普遍存在的问题。随着社会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年轻人生活方式和思想观念都发生极大改变,抛开计划生育政策不谈,“多子多福”的生育观也早已被摒弃。因此在如今时代背景下,闾山满族剪纸仍以极具满族特色的生殖繁衍崇拜、山林文化等萨满文化为主要表现内容,实在不能引起年轻一代的兴趣和关注,年轻人普遍认为其内容和形式陈旧,缺乏创新。目前,闾山满族剪纸尚有汪秀霞等十余家谱系仍在传承延续,但其中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汪秀霞、赵志国等人的平均年龄已超过65岁。随着老一代手艺人逐渐逝去,闾山满族剪纸后继乏人。
(二)公众认知匮乏
据《中国文化遗产与公众生活调查报告》显示,我国公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注度并不高,且一些地方政府和文物部门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的管理和宣传工作乏善可陈,由此导致公众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存在的重要性的认知十分匮乏。在闾山满族剪纸的生地和周围城镇,由于宣传不到位和公众自身文化程度等因素的影响,许多人并不知道“非遗”是什么,更不清楚他们随手剪出的图样对文化传承有着重要的意义,只是将剪纸作为爱好或是一种活计。公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不了解,对文化传承的不关注,使得他们很难积极参与到闾山满族剪纸的保护和发展中来。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民间产生,若想在民间发展,就需要在民间营造出良好的社会氛围,如果脱离了公众广泛、积极地支持和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发展就变成了空谈。因此,提高公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知和重视是闾山满族剪纸保护与发展的关键。
(三)实用价值降低
文化的价值是在一定的时代背景中才得以体现的。“艺术源于生活”,许多传统文化之所以能从无到有并到达巅峰,是因为在起源时期,能够被广泛应用于百姓生活,满足人的需求。历史上,闾山满族剪纸的确存在于满族人生活的诸多方面,其作为祭祀、婚嫁、节日等活动的文化符号,具有很高的实用价值和文化价值。但随着时展和满汉民族融合,百姓需求发生改变,许多满族文化和礼仪都被逐渐淡化,并且工业化生产出的产品,如窗花、喜花等价格更为低廉,样式更为新颖。其次,在现代社会,除了一些具有特殊意义的场合之外,满族人在着装方面与汉族人无异。因此,闾山满族剪纸作为服装、鞋帽的刺绣图样的实用价值也基本被削弱。实用价值被削弱意味着文化与生活脱节,失去社会黏性,人们对其传承和保护热情必然也大打折扣。
(四)传播方法老套
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的关键在于传播,而传播方式和传播渠道的选择将直接影响着传播效果。只有通过选择恰当的传播方式和媒介让非遗文化走出其生地、进入大众视野才能使其获得更高关注度,进而解决受众数量少、文化影响力不足和发展效果不佳的问题。在闾山脚下的北镇市,有300多名满族剪纸艺术家和爱好者,他们常年在附近的乡镇、城市弘扬闾山满族文化,传播剪纸艺术。2003年,10位满族民间艺人成立了闾山满族剪纸协会。在成立至今的十多年间,协会多次走进社区、高校、军营等地传播剪纸技艺。协会虽自发开展多项传播活动,但是这种线下传播方式具有很强的地域局限,传播范围仅覆盖北镇市周边城镇。另外,闾山满族剪纸的线上传播主要依靠传统媒体的新闻报道。线下传播为主,传统媒体为辅的传播方式使得闾山满族剪纸未能引起广泛关注并在社会上形成一定知名度。
(五)专项经费不足
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多存在于少数民族或乡村地区,这些地区经济欠发达,经费不足成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中的普遍问题,非遗生地的政府财政支出方面投入有限。没有资金的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发展陷入困境。闾山满族剪纸存在于村镇当中,村镇贫困落后,在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没有余力,只能依靠市政府拨款。然而,近些年辽宁省经济在全国排名迅速下滑,锦州市由于产业结构不符合发展需求,经济发展缓慢,难以设立专项资金扶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发展工作。据调查而知,当地文化部门多次向市政府申请项目资助,都未得到回应,经费不足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经费问题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中的重点问题。没有经费的保障,各项活动无法开展。即便满足其他的传承条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发展也寸步难行。
三、闾山满族剪纸的保护与发展策略
为了更好地保护和发展闾山满族剪纸,就必须针对其目前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探索出顺应时展趋势并符合实际情况的保护与发展路径,使得闾山满族剪纸重焕生机。
(一)吸引年轻群体,弥补年龄断层
非遗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的关键,而年轻人是非遗文化发展的主力军,只有让年轻人了解、接受和喜欢非遗,才能促使其产生保护和传承意愿,解决非遗传承人老龄化甚至是断代问题,让非遗获得持久生命力。多年间,闾山满族剪纸协会一直致力于通过开展“非遗文化进校园”活动向广大学生群体传播剪纸技艺,以解决传承人老龄化问题。但笔者认为,就学生群体而言,无论是中小学生还是大学生,应试教育模式之下,大多数人都是在被动学习,因为学业压力而被迫放弃很多个人兴趣爱好。因此,通过开设课程或强迫参加活动的方式,一味地向其灌输传承的重要意义只会引起学生反感,不如将闾山满族剪纸的特色结合满族文化制作成各种符合年轻人审美动画作品或益智类游戏,使其主动接受非遗文化并加以探索、创造和发展。
(二)加强非遗宣传,提高公众认知
2017年,由锦州市政府筹划并投资的锦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建成。该基地虽入选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基地名单,但其在公众之中却鲜少为人所知,并未实现其“传习有场所”及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全面开展的目标。为使基地实现其目标,真正发挥作用,政府必须加强宣传工作。一方面,政府应当宣传基地建设,展示更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另一方面,政府以成立非遗传承基地为例,说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的重要性及措施,以提高公众认知。在专门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宣传工作的人才缺乏的情况下,政府可以在当地开展志愿者招募活动。将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具备一定宣传能力且热心于公益事业的人组织起来成为一支志愿者队伍,定期到公众之间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的意义。
(三)顺应潮流趋势,提高实用价值
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应只是摆放在展馆里的文物,想要不被遗忘,那就必须要在百姓的日常生活中找到自身的存在感,“活”在日常生活之中,顺应时展潮流,以满足人民生活生产需要。近年来,我国掀起一阵“国潮热”,许多设计师会选择将一些传统文化元素融入其设计的产品之中,服饰品类中最成功的就属出现在纽约时装周的中国李宁,向世界展示了中国的传统文化和中国的独特风采。闾山满族剪纸作为满族服饰的刺绣图样,其实用价值随着满汉民族融合而大大降低,可以尝试搭上国潮发展的顺风车,联系服装生产厂商将刺绣图样融入服饰之中,并加以改良,建立独具特色的个人品牌,重新找回其实用价值,并以此为平台创造经济价值,为闾山满族剪纸的保护与发展提供物质基础。
(四)善用新兴媒体,拓宽传播渠道
新媒体时代,互联网传播成为主要的传播方式,受众的视野也逐渐从传统媒体转变到新媒体,不同年龄段、地区的受众都会接触到抖音、快手、微博等新媒体平台,因此要想让闾山满族剪纸真正被大众所熟知并发展下去,就必须遵循时展趋势,结合互联网技术,与新媒体平台相融合,拓宽传播渠道,从而摆脱老套的传播方式所带来的局限。依靠新媒体传播不仅可以突破传播范围和受众数量的局限,还可以有效改变人们参与非遗传播的方式,如:利用短视频平台直播可以增强受众与传播者之间的即时互动,使受众拥有更多话语权和主动权。另外,鼓励受众转变身份,在微信、微博、抖音、快手等平台上注册闾山满族剪纸自媒体账号,借助自媒体得天独厚的网络优势,将闾山满族剪纸的历史渊源、发展过程、生产过程等融合在原创的图文、视频作品之中传播出去,为非遗保护和发展增添动力。
(五)整合产业资源,建立财力保障
为了减轻对政府专项资金的依赖,摆脱由于经费不足带来的困难和不便,增强非遗自身的生命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应该进行资源整合,形成文化产业运营模式,为自身发展提供有利条件。根据锦州市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显示,2021年锦州市将落实市委确定的“五大工程”,其中提到了“北镇、义县环闾山旅游路建设”。这项建设为闾山满族剪纸的保护与发展提供了经济上的支持。剪纸与旅游业对接,借助旅游业的发展,开拓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市场,进行旅游产品销售和文化旅游市场开发的同时获取经济收入,建立财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