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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与贸易的定义范文

发布时间:2023-12-19 11: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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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与贸易的定义

篇1

在改革开放的二十年里中国经济得到高速发展,对外贸易亦取得令人瞩目的成绩。 然而近几年各种环境限制措施越来越深刻地影响着中国对外贸易的发展。截止到2006年12月,WTO向中国发出TBT、SPS通报8261项,这些通报来源国中最活跃的成员美国、欧盟、日本等都是我国主要贸易伙伴,通报重点在于保护人的安全与健康、保护环境。 如何应对这些层出不穷的贸易措施已成为中国经济界及学界共同关心的重大课题。

要对付这么多来自不同国家的环境限制措施,一概反对难于取得理想的效果,一味要求我国的企业去适应其中一些远远超出我们承受能力的不正当的限制措施也不符合我国企业的正当利益。冷静地分析这些限制措施的性质,针对不同性质的措施对症下药,方能取得令人满意的效果。

一、环境限制贸易措施正当性的认定

对贸易产生影响的环境措施依其性质可以分为正当性的、非正当性的和区别正当的三种情况。所谓正当性的环境限制措施是指以保护生态、保护人的健康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目的,客观上不对出口国贸易造成明显损害的环境限制措施。非正当性的环境限制贸易措施是指那种仅仅为了通过限制进口而使国内企业得利才会制定的措施,而且这种措施所限制的产品或服务并没有对进口国的人和动植物健康造成实质性的损害。所谓区别正当的绿色贸易壁垒是指进口国采用的环境限制措施目的正当,然而缺乏对发展中国家的差别性待遇,而造成对发达国家适用无不当情形发生,但对发展中国家却会造成明显损害的环境限制贸易措施。判断环境限制贸易措施是否具有正当性应从以下几方面加以考虑:

1.目的正当性原则

考察一项对贸易造成限制的环境措施的起因,以判断其是否具备正当性应该具有相当的说服力。如果一项限制贸易的措施是为国内企业得利,对于人和动植物的健康并无实质性影响,且对进口国的自然环境不构成明显损害则可以否认该项措施的正当性。实践中,由于目的具有主观性,使得调查其正当与否较为困难。当然,判断进口国对贸易造成限制的环境措施可以与其他原则结合起来考察。

2.科学证据原则

依据《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进口国有权为了人和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而采取限制贸易的措施,但必须有科学的依据。如果科学界对于一种商品的危害性尚无统一的明确的认识,进口国采取措施限制其进口则会引起争议。1985年,欧盟禁止含有生长荷尔蒙的牛肉在欧盟内销售,使得含有生长荷尔蒙的美国牛肉不能进口欧盟。而在美国,农场主经常使用生长荷尔蒙,这种牛肉可以在美国销售。美国对欧盟提起申诉,认为没有证据表明荷尔蒙的使用能对人类健康造成危害,最终国际专家支持了美国的观点。

3.非歧视原则

所谓非歧视原则是指进口国制定的环境限制贸易措施,不应在进口同类产品的不同国家之间产生任意和不正当的歧视,也不应在本国产品和外国产品之间产生任意或不正当的歧视。如日本在对肉鸡产品检测克球粉含量时,要求美国等其他国家产品达到0.05ppm,却要求中国产品达到0.01ppm,这就是典型的歧视,当然这属于非正当的贸易壁垒。

4.保持透明度原则

透明度原则要求当进口国政府拟采取的环境政策可能对贸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应提前适当的时间予以公布,以便使贸易对方能够及时了解有关的内容并有机会对之加以评论。贸易规则应是明确无误而不是含糊或模棱两可的。贸易规则应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在1996年南亚四国诉美国虾-海龟案中,上诉机关以美国的609条款程序不透明、未就此条款与进口国认真谈判并给予四国合理的安装海龟隔离装置的时间为由判定美国败诉。

5.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指进口国给予出口国产品的待遇不应低于本国产品。1995年,美国对国内汽油和进口汽油采取了双重标准。其《清洁空气法》规定本国汽油达到“企业单独标准”即可,而要求进口汽油必须达到严格的“法定标准”。委内瑞拉和巴西先后就相同问题与美国磋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成立专家组,后美国上诉,上诉庭判定美国败诉。

6.对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原则

由于历史的原因,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实力和技术水平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距。发达国家利用其技术优势,以保护环境的名义,通过立法,制定严格的标准,限制国外产品的进口。这些标准发达国家可以达到,但是对于发展中国家则很难达到,使发展中国家的出口贸易受到重大影响,无疑是剥夺了发展中国家的生存权。WTO序言提出,要确保发展中成员在世界贸易中份额的稳定与增长,并在各个协定中规定了给予发展中成员优惠待遇。因而发达国家在制定新的更严格的环境标准时应照顾到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情况,给予发展中国家适当的时间以使其能逐渐提高自己的技术水平,并且在先进的环境技术方面提供援助,否则将构成对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壁垒。

7.消费过程原则

所谓消费过程原则是指进口国对进口产品的环境标准应以其使用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为准,而不能以其生产过程是否符合本国的环境标准限制其进口,除非其生产过程对进口国乃至整个世界的环境构成损害。以产品在出口国的生产过程或生产方法违背本国环境法律为由限制其进口有越境管辖之嫌。越境管辖的所谓正当理由,会允许这些群体给贸易保护主义措施罩上关心外国国民福利的面纱。 允许进口国政府制定法规保护出口国的环境是荒谬的,出口国政府对保护自己环境的兴趣和责任要强于与其环境并无直接关系的进口国政府。允许进口国政府以保护外国环境为由限制其贸易的直接后果是保护了进口国的相关企业利益。

8.标准国际性原则

产品和工艺过程协调的最综合的方法就是通过多边合作,设置国际认可的标准。 当一国需要制定环境标准时,如果已然存在国际性的标准,应使用该国际性标准或以之为基础制定自己的环境标准。而对于他国的环境标准能符合本国保护环境的要求时,应给予认可。进口国采用具有国际性的标准时,会减少贸易摩擦。

以上述原则考查一项限制贸易的环境措施是否正当时,应采严格主义的态度,即当被评议的对象不违反上述任一原则时认定为具备正当性的措施;在该措施仅违反对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原则时构成区别正当措施;若违反其他任一原则则构成非正当性限制措施。

二、中国应对进口国环境限制贸易措施的对策

中国对来自进口国的环境限制贸易措施应加强评议,然后根据其不同的性质采取不同的对策:

1.对正当环境限制措施的对策

(1)完善法律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制定和修订了一批保护环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标准,批准了一批国际环境条约,地方也出台了一些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标准,环境法律体系日趋完善。但是,法律法规的建设仍然不能适应新时期环境保护的需要。应该借鉴国外经验,立足我国国情,制定基本法律《国家环境政策法》。对上位法的原则性规定制定实施性的法规,规定具体制度和措施。环保立法的内容应扩充到对企业生产全过程的调整,促进企业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工艺,使环境成本内在化。

(2)建立与国际标准统一的环境标准和环境标志

过低的环境标准不能保护我国的环境,且不利于我国的企业提高环境意识,改进生产技术,而在出口时又不得不面对国外严格的环保标准。当然,过高的环境标准也不符合现阶段的国情。目前,应积极采用ISO14000系列标准。采用ISO14000系列标准将是企业突破贸易壁垒的重要手段。我国的环境标志标准水平较低,对产品评价局限在某一阶段,与国际标准和美国、欧盟的环境标志标准有较大差距,使得环境标志的国际互认比较困难。因而,应完善我国的环境标志制度,加快与国外环境标志的双边、多边互认。

(3)建立专门机构,为企业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持

由于各国政府频繁修订环境技术法规,企业若不能及时了解相应信息,按照改变后的法规和标准生产产品,则会在出口时遭遇限制。企业自己去收集有关信息,往往要付出大量的精力,且所得信息被企业作为商业机密隐藏起来,不能进行资源共享。故而建立专门机构,以负责相应信息的收集,及时有关国家的贸易限制措施的修改情况,为企业提供信息和技术咨询成为必要之举。通过政策导向,推行清洁生产。

2.对非正当限制措施的对策

(1)加强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国际环境与贸易制度的制定

权利在参与中争取,不参加有关活动不利于自己主张的宣传和利益的维护。这方面,日本的教训应为前车之鉴。当ISO讨论制定有关质量管理的国际标准时,日本对此不屑一顾,但当其产品出口欧洲,进口商索要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证明时,日本企业十分被动。此后,日本积极参加ISO的国际管理系列标准的制定。 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更应积极参与相关活动,提出自己的主张,以减少非正当性环境标准产生的可能性。

(2)利用世贸组织机制,抵制非正当性的限制措施

在对外贸易中遭遇非正当的限制贸易措施时,应首先利用世贸组织的谈判机制,与对方进行磋商和谈判。在磋商和谈判仍不能解决问题时,可以向争端解决机构。争端解决机构对于贸易保护主义具有一定的抑制作用。为此,我们应深入研究通过争端解决机构和应诉的程序和案例,以保护自己正当的贸易利益。

(3)企业行会或强势企业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定

在遇到来自进口国限制贸易的措施时再想对策当然不如防患于未然,将威胁消灭在规则制定阶段。温州的康奈集团与英国沙雀技术研究中心合作,参与有关鞋业贸易规则和技术标准的制定,提高自己产品的国际认可,不失为一条开拓性的举措。

3.对区别正当环境限制措施的对策

(1)积极与发展中国家合作,制定符合发展中国家利益的规则

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环境与贸易问题上的立场存在较大差距。中国作为一个有影响的发展中国家,应加强与发展中国家的合作,在世贸组织今后的环境与贸易议题谈判中,协调立场,制定共同的谈判目标,以争取发展中国家的话语权。利用世贸组织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原则,承担“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提出符合发展中国家实际情况的要求。

(2)开展环保双边或多边合作,为中国环保产业的发展引进资金和技术

篇2

一、 引言

装备制造业集高技术含量、i寄附加值、高就业、高产业关联度等特点为一体,对经济增长具有重 要的带动作用。,在国际竞争中,高度发达的装备制造业和先进的制造技术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综合 竞争力的重要标志。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国际产业转移的加快,全球装备制造业的格局发生了 巨大的转变和整合。在这一过程中,我国的装备制造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国内、国际地位提升较快, 与国际装备制造业的依存程度日趋加深。表l显示,2000年以来我国装备制造产品进出口均呈现高 速增长态势,出口增长远高于进口增长。进出口同时高速增长和不平衡增长表明我国在该产业上产业 内贸易明显。我国该产业的产业内贸易水平究竟如何?是水平产业内贸易还是垂直产业内贸易?传统 的比较优势能否解释我国装备制造业产业内贸易的发展?笔者拟通过对我国装备制造业产业内贸易水 平的测度与分解。分析我同装备制造业的贸易模式,寻找决定产业内贸易的因素。判断我国装备制造 、他的国际产业分。T:地位.为新型T业化背景下我国装备制造业的战略提升提出建议.

表1 我国装备制造产品的贸易地位 (单位:亿美元;%) 全国总体贸易装备制造业贸易占比 出口进口出口进口 2492 2250.9 O.39 0.43 266l 2435.5 O_45 0.48 3255.7 2952 0.42 O.49 4383.7 4128.4 046 0.5l 5933 6 5613.8 O.49 0.5l 7620 660】2 0.5l O.5l 9690.8 7916.1 O.52 O.5l 资料来源:联合同统汁司罔际贸易数据库(uN—C()MTRADE).

二、 文献综述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高速增长的国际贸易领域H{现了一个引人注目的现象,就是一个国家既出 口又进口同一产业内的产品。尤其是中间产品和零部件。这一现象后来被学者们界定为产业内贸易i 1960年,Verdoorn在考察比荷卢经济联盟内部的贸易变动时。首次关注了这种贸易形式。之后. Balassa(1966)、Gmbel and Lloyd(1975)等相继发现,在产业内部存在专业化分T和双向围际贸易 的现象,从而使产业内贸易研究成为检验商品贸易模式的一个新课题.

产业内贸易理论(IIT)可以分成垂直产业内贸易(VIIT)和水平产业内贸易(HIIT).由Abci— rahman(1991)、Greenaway(1995)等划分。HIIT是相似产品的产业内贸易,VIIT是差异化产品的产 业内贸易。对于产业内贸易以及水平和垂直产业内贸易的理论解释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基于传统和拓展 的比较优势理论对产业内贸易和垂直产业内贸易进行解释,主要研究有:Li,der(1961)、Vemon (1966)从需求偏好、产品生命周期和FDI等角度对产业内贸易现象进行解释;Falvey(1981)、Shaked and Sutton(1984)、Falvey and Kierzkonski(1987)、Flam and Helpman(1987)将供求结合起来,认 为VIIT主要发生在具有不同的人均收入和要素禀赋的国家之间,高收入国家和资本丰富的国家选择专 业化生产和出口高质量的产品,低收入国家选择出口低质量的产品,发展中国家应该:专业化生产和出口 低质量的产品;nam and Helpman(1987)、Fontagne&Freudenberg(1997,1998)、Falvev(1998)、 Greenawav&Elliott(1999)的研究也证实了垂直产业内贸易发生的主要动因在于比较优势。二是基于 不完全竞争贸易理论对产业内贸易和水平产业内贸易的解释,主要研究有:Grabel and Lliovd(1975)、 Dixit and Sit甜itz(1997)、Kmgman(1979、1981)、Lancaster(1979、1980)等人从规模经济和产品的 多样性角度解释产业内贸易;Helpman and Knlgman(1985)建立了产业内贸易的C—H—O模型.

在对产业内贸易决定因素的验证上,主要涉及到的变量有:要素禀赋、FDI、市场结构、经济规 模、规模经济、贸易壁垒、产业集中、地理区位、收入水平、生活水平、政府政策、区域贸易安排 等,这些因素都会对产业内贸易以及水平和垂直产业内贸易产生不同的影响。已有的研究检验产业内 贸易在产业层面或者国家层面支持国家特征(包括要素禀赋、收入水平、发展水平、贸易不平衡和国 家之间的距离),而不是产业层面的特征(包括市场结构、最小有效规模、产品多样化和FDI等).在一般的研究文献中,产品的多样化和FDI的影响并不显著或者系数为负(Greenawav et al,1994、 1995)。产业层面的特征不能解释IIT的原因在于没有进一步分解成垂直型的和水平型的产业内贸易.理论认为垂直型产业内贸易和水平型产业内贸易具有不同的决定因素,垂直型产业内贸易可以被传统 的H一0理论范式所解释.

在估计方法上,以前的研究运用的一般是OLs估计,在静态的面板模型中,面板0LS、固定效 应、随机效应估计都被广泛应用(Hummels aIld Levinshon,1995;Zhang et al,2005).

综合来看,现有研究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缺陷:第一,大部分研究都是针对一些细分行业进行研 究,目前尚没有较为系统地针对装备制造业产业内贸易的研究,尽管装备制造业的贸易总额占我国贸 易额的比重较大,且装备制造业与其他产业比较而言具有其特殊性;第二,目前的研究数据一般基于 SITC3位数的研究,存在一定的加总问题。笔者采用HS4位数研究我国装备制造业产业内贸易,可以 提高产业内贸易指数的精确度。例如,在生产特点上,不同的产品在3位数上被划分为一组,而在4 位数上被区分开,更重要的是,在4位数上能区分水平和垂直产业内贸易.

三、方法和数据

(一)产业内贸易指数 目前,有关产业内贸易测度及其分解的方法有很多,比较具代表性的有以下。。三种:一是G—L (GⅢbel—I。lovtl)指数法,这是最早提j{{的产、№内贸易测度指标,但是该方法又一个缺陷,即在贸易不 平衡的情况下,产业内贸易水平会}|{现失真;二:是边际产业内贸易指数法(MIlT) (Brulhart, 1994; Brulhart,1994、1996; Thom an【l D()well,1999;T110rpe,2005),该方法具有一定的科学 性,但是在进行产业内贸易的分解以及决定因素分析时,由于涉及到若干不同时期,因而变量选择面 临很大困难;二三是F—F指数法,该指数最早南AI】d—El—RahHlan(1991)提出,后经Fontagne& neudenbPrg(1997)等人加以完善,它是从产品相似度和贸易薰合度的角度来分析产业内贸易.

F—F指数的汁算方法如F:

第一步,计算F—F值,据此区分产业问贸易和产业内贸易。,产业间贸易和产业内贸易的区分标 准依据FF值的大小。目前国内外研究多以0.1为临界值,也有研究以0.2为临界值(Molltout, 2002)。当FF值大于临界值时,贸易表现为产业内贸易;当FF值小于临界值时,贸易表现为产业间 贸易。汁算公式见(1)式,式巾X玑¨为国家i第t年对j市场(国家)k产品的出口额,M汛k,。为国 家i第t年自j市场(闰家)对k产品的进口额。,

第二步,对产业内贸易进行分解。为了区分水平产业内贸易和垂直产业内贸易,F—F模型运用单 位价值(U一1it Value)比RUV。。来说明,实践中多用出口和进口价格来代替,计算公式见(2)式.式中uV。k。、uV飘.;分别为国家i第t年对j市场(国家)出口的k产品的单位价值和国家i第t年自 j市场(国家)进口的k产品的单位价值,仅为常数。现有研究中仅多取为0.25(Hu and Ma,1995; Atu九Jpanfj, l 997; Gullstrand, 2001; Unlemoto, 2005; Daln()ense and Jordaan, 2007), 也有取为 0.15的(Gl。een—away,1995;Fontag】1e and Freudenbe曙,1997)。因为我国属于转型经济,地域辽 阔,具有非常大的多样化特征,允许有较大的价格变量,另外还要考虑到运输成本,所以在笔者的研 究中取O.25。当0.8≤RUVxM≤1.25时,贸易形态为水平产业内贸易,当RUVxM>1.25或RUVxM

(二)解释变量

笔者选取产品差异化、FI)I、要素禀赋、规模经济等4个指标作为我闰产业内贸易的决定因素。各指标具体处理如下:

1.产品差异化。它是决定产、世内贸易的重要因素,现有研究多用SITC3或}{S4下产品数目来表 示。,这种做法的缺陷在于产品数日是相同的,导致回归结论是无效的。产品的差异化有水平差异化和 垂直差异化两种。南于数据的可获性问题,只用产品水平差异化的指标HD,月j Hufbauer指数来衡 量,一般代表对出口单位价值的偏离,HD=8./ x一6,,=出口单位价值的标准误差,x;;是这些价 值的均值(GI.eenawav and MilneI\'’1986,第 116一J17 1j!『)。预计这个指标对HIIT有正的显 著影响,对IIT的影响不显著,对Villl为负 的影响,,

2.要素禀赋。它是决定产业内贸易的重要因素,笔者选用变量K1.,代表资本密集程度(H诋ch, 1974;Balassa,1979)。发展中国家的企业一般资本密集程度较低,反映在出口资本密集度高的产品 时没有比较优势。但是对于装备制造业来讲需要较高的资本,较高的人均资本代表较高的经济发展. 预期会提高产业内贸易水平(Helpman&Knlgman,1985)。预计对IIT、HIIT和VIIT的影响为正, 并且显著.

3.规模经济。新贸易理论中对于规模经济有许多描述,认为规模较大的企业在市场影响力、规模 经济、市场价格决定和消费者锁定等方面具有优势。但钟昌标(2007)认为,如果大企业在圉内市场 具有较高的市场份额,同时市场没有进入成熟期,这些企业就没有进入国际市场的强烈愿望,而小企 业为了增加规模可能更有意愿参与国际贸易。因此,规模经济的影响是不显著的。笔者选取了与钟禺 标不同的指标,试图更好地解释产业内贸易水平。笔者选择以下两个变量:MES一最小有效规模,用 行业的平均销售收入表示;MS一每个行业中的厂商数目,厂商的数量越多,该产业越接近于完全竞 争,越有利于产品的多样化发展,产业内贸易越显著。预期两个变量对HIIT的影响为正.对IIT和 VIIT的影响则未知.

4.FDI(外商直接投资)。虽然我国装备制造业是FDI高度集中的产业,但针对FDI与其产业内贸 易的关系却有不同的结论。国外的研究认为,资源驱动型和成本驱动型的FDI与产业内贸易负相关 (Markusen,1995),而追求规模经济和产品多样化的FDI与产业内贸易则正相关(Greenaway. 1986)。我国制造业的FDI究竟是追求前者还是后者,笔者将对其进行进一步的分析。笔者选取以下 两个变量:FDK~每个细分行业中外资资本占行业的比重,比例越大代表外资的参与程度越高: FDTL壬L_三资企业全员劳动生产率和同行业全部劳动生产率的比值,代表效率的不同。由于我国的装备 制造业大部分属于加工贸易,主要还是外资利用我国的劳动力优势,因而大部分FDI是属于效率寻求型 的,预计FDK和FDTLP将对VIIT有正的显著影响,而对IIT和HIIT的影响是未知的。VeHon(1966)、 Kyoji Fukao,Hikari Ishido and Keiko Ito(2003)显示,FDI与垂直产业内贸易有显著的正相关关系.

(三)方法

按照上文的分析,笔者的产业内贸易决定因素的模型为:

IIT:IITiI_B0+piXil+8。+ql+考..

上式中的IIT。,可以是产业内贸易的总体水平,也可以是垂直型产业内贸易和水平型产业内贸易的 水平;X。代表一系列决定因素,根据上面的分析,主要有下列决定因素:产品多样性(HD)、资本 密集程度(KL)、企业平均最小有效规模(MES)、市场结构(MS)和外资水平(包括外资投入FDK 和外资效率FDTLP);q。代表特定产业效应的未观察到的时间影响;8。捕获的是共同因素趋势;∈.是 一个随机变量,E(sil)=0,Var(8il)=02>O.

静态的面板数据模型用面板OLS、固定效应(FE)和随机效应(RE)来估计。FE和RE均能反 映无法观测到的异质性。在FE中,需要估汁固定的参数,RE则假定8。是随机的、独立的和同分布 的。因此固定效应要比随机效应的有效性降低,因为损失了更多的自由度。通过Hausman检验能够 决定是采用固定效应还是随机效应,笔者的检验发现,接受采用固定效应模型。因此.采用面板0LS 和固定效应进行估计.

表3各变量的统计描述 HD KL MES MS FDK FDTLp 均值0.2986 6.8149 0.8597 O.8703 O.4172 1.7513 中位数0.2398 6.2374 0.5797 O.8329 O.3914 1.3750 最大数O.8676 1 2、5463 3.4045 2.2905 0.7834 11.()400 最小数0.1298 3.0750 O.2478 0.1817 0.1696 0.0700 标准偏离. O.1587 2.0683 O.737l O.4359 0.1364 1.4376 39— 万方数据 经贸论坛《国际贸易问题》2008年第11期

(四)数据来源

国际上对装备制造业并没有统一的定义,我国的产业分类标准与圉际产业分类标准(1SlC)和国 际贸易分类标准(SITC)以及其他国家的产业分类标准也没有统一,但一般意义上装备制造业所包含 的主要产业门类是差不多的。我国对装备制造业的产业分类和称谓也未统~。按照我国国民经济行业 分类和代码,装备制造业包括金属制品业、普通机械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 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电子及通讯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和武器弹药 制造业。武器弹药制造业在统计上也没有描述,因此这里的装备制造业主要包括其余的7个门类.

在产业的界定上,目前国际通行的做法是把SI‘rC3位数或HS4位数产品分组界定为一个产业. 这样国际贸易及产业数据的统计标准容易统一,便于从世界范围内从事研究工作。但是在我国国内迄 今为止还没有经济学意义规范的产业划分标准,只有行业划分标准,并且行业划分标准与SITC2位数 和HS2位数分章标准非常接近。虽然这种划分包含的范围比较大,但是相对于国际贸易的产业划分. 行业的概念更接近于经济意义上的产业。从实际的研究看,国内外学者多数使用SITC3位数分组来计 算产业内贸易,也有学者使用lSIC(International Standard Indust“al Classification)3位数分组 (Bn】lhar【&Elliott,2002)来计算产业内贸易。用SITC3位数或1SIC3位数来计算产业内贸易可以大 大降低统计工作量,但结果与HS4位数的统计存在误差,HS4位数的统计结果更接近实际(Ramk— ishen,1996)。新近的研究中,学者们认为对于那些生产环节较多,投入品种类复杂的产业(如汽车 制造业、通讯设备制造业)和发达国家的产业内贸易,根据HS4位数和HS6位数来计算产业内贸易 水平更为合理且结果能反映产业特征和国家特征(Montout,2002;Umemoto,2005;Damoense and Jordaan,2007),因此笔者选用的就是HS4位数。虽然有用6位数的(Blans and ma—n,2006),但 选择4位数有三个原因:第一.如果产业内贸易指数用更细分的产业,指数将会产生上位偏差。比如 产品1和产品2属于同一个产业,如果X1M2,当使用6位数时,有可能划分为两个产业, 无论修正的G—L指数还是F—F指数都可能变大。第二,垂直差异化不仅仅有相同产品的不同质量差 异,而且还有相似产品在不同生产阶段上的差异,我国的加T贸易更是属于这种类型,计算这种差异 化形式,用4位数要优于用6位数。第三,汇总的绝对水平并不意味着能够解决一切问题.数据来源于1999—2006年各期《中国统计年鉴》和《中国工业统计年鉴》,以及联合国贸易统计 司UNCOMTRADE,共涉及7个行业和8个年度,面板数据的观察值共计56个.

四、 回归结果

回归结果见表4.

通过上面的检验方法可以发现,对于IIT,通过OLS方法显著的变量有三个:水平型差异指数 (HD)、资本密集程度(KL)和最小有效平均规模(MES)。同定效应模型下的显著变量有资本密集程 度(KL)和市场的竞争程度(MS),而且在10%的水平下显著。这个结果符合笔者的预期.

对于VIIT,0LS方法下显著的变量有i个:FDTLP、MES和FDK。圊定效应模型下显著的变量 有i个:FDTLP、MES和KL.

对于HIIT,()IS方法下显著的变量有两个:KL和FDK。固定效应模型下显著的变量有三个: MES、FDTLP和FDK.

笔者对面板OLS和固定效应模型的估计结果进行了检验。根据拉格朗日乘数统计量(LM)不显 著,表明0LS的结果要优于固定效应模型的结果,阒此主要觎释OLs的结果。总结来看,有关产业 内贸易决定因素的一些结论如下:

1.产品差异化与产业内贸易 一般认为,消费水平的提升有助于多样化消费的扩大,进而导致产业内贸易水平的上升,但笔者的检验却并没有证实这个观点。相反地,HD的提高却使得总体产业内贸易水平有所下降,虽然下降 程度非常小。虽然无法获得水平差异化的产品个数目录,但通过对水平差异化指数的检验来看,结果 不符合我们的预期。产业内贸易影响为负的原因主要可能有:一是检验的年份不多,有可能导致结果 有偏差;二是随着我国科技水平和制造能力的提升,世界装备制造业向我国转移,我国已经具有完整 的产业链,因此进口同质量产品的动力不足.

2.要素禀赋与产业内贸易

较高的人均资本代表较高的经济发展,预期会提高产业内贸易水平(Helpman&K11lgman, 1985)。笔者的研究发现,要素禀赋对水平产业内贸易的影响为负且通过显著性检验,对垂直产业内 贸易的影响虽然为负但非常小,可以忽略不记,进而对总体产业内贸易的影响为负。这说明人均资本 的提升会提高不同质量的产品需求,对于同质量进口产品的需求减弱.因而水平产业内贸易水平下 降。另外,要素禀赋与产业内贸易总体水平、垂直产业内贸易水平和水平产业内贸易水平的变动趋势 高度一致,说明比较优势是决定装备制造业产业内贸易发展的关键因素.

3.规模经济与产业内贸易

在大部分研究中,规模经济会导致产品的水平差异和垂直差异,对总体产业内贸易水平和垂直产 业内贸易的影响为正,对水平产业内贸易的影响为负,笔者的研究也验证了这一观点,支持新贸易理 论关于规模经济对国际贸易作用的影响.

4.FDI与产业内贸易.

FDI对产业内贸易水平为显著的负向影响.水平和垂直产业内贸易水平没有通过检验。结合 Markusen(1995)和Greenawav(1986)的研究可以发现,目前进入我国的FDI之主要动因在于追求 低成本、获取廉价资源、占领我国市场,其性质是替代贸易,这种FDI与产业内贸易必然负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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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经济法方法论”的界定

根据笔者的思路,在已知“法学方法论”概念的基础上定义“国际经济法方法论”就要先理清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根据王传丽教授在其主编的新版《国际经济法》教材中的诠释,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即调整国际经济交往中关于商品、技术、资本、服务、在流通结算、信贷、税收等领域跨越国境流通中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总和。国际经济法作为国际法项下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其方法论的概念理应与国际法方法论的概念息息相关。按照《国际公法百科全书》中的经典诠释,国际法的方法论这个概念,既指其广义的概念,即用于获得国际法律体系的科学知识的方法;也指其狭义的、更专门的概念,即用来确定国际法规范或规则的存在的方法。尽管与与其同宗的国际公法,国际私法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有其独有的特点:首先,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不同,国际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是国家间、自然人及/或法人间,以及自然人和法人与国家间的经济关系,这种关系不涉及国家间的政治关系,而国际公法调整的一般是国家间的政治、外交、军事等非经济法律关系,国际私法主要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适用问题、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以及国际民事诉讼的规范;其次,国际经济法具有其特殊的法律渊源,国际经济法的渊源除了国际条约外,还包括了作为商人习惯法的国际商务惯例以及相关国内法,而国际公法的主要法律渊源为国际条约及产生于国家间的政治和外交活动的国际惯例,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基本上是各国国内法中的冲突规范以及极少的旨在解决法律冲突的国际条约。因此,根据上述概念与特征,笔者认为可以引用何志勇教授的观点,将国际经济法方法论的定义抽象为:为国际经济法问题提供宏观的观念和对于国际经济法问题提供解析工具的理论和手段。

三、国际经济法的常用研究方法

(一)实证研究法

实证研究的方法是一种现实主义的方法,以描述的手段讨论实然问题,采取规范分析、实例分析的方式,对某一领域的问题进行研讨。实证分析大都是同事实相关的分析,关注的问题一般都是“是什么”。这种方法在国际经济法中颇为常用,尤其体现在WTO法中。例如,研究“发展中成员差别与优惠待遇原则”是否是WTO各项协定中的一项比较重要的原则,就要客观审视WTO协定中的相关规定与案例,用以分析该原则是否为WTO比较重要的原则之一。回顾WTO内发展中成员的差别和优惠待遇原则的发展历史,发展中成员差别和优惠待遇作为一项被认可的概念,始于《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及《WTO贸易与发展委员会》,但在《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协定》中体现最多。例如,在《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第12条第4、5款中规定了“各成员认识到,虽然可能存在国际标准、建议和指南,但在其特殊的社会经济和技术条件下,发展中成员采用的某些技术法规、标准或合格评定程序,旨在保护与其发展相适应的本国技术、工艺和生产方法。因此,各成员认识到不应期望发展中成员使用不适合其发展、财政和贸易需要的国际标准作为其技术法规或标准、包括实验方法的依据。”按照此条文的规定,发达成员在采用较高标准的时候,应当考虑到发展中成员出口到其境内的商品不能单单按照发达成员所采用的较高标准,而是应当按照发展中成员国内适用的,符合发展中成员发展水平的标准来提供市场准入。同时,《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协定》第10条规定了要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特殊需要:例如,为保证发展中国家成员能够遵守本协定的规定,应请求,委员会有权,给予这些国家对于本协定项下全部或部分义务的特定的和有时限的例外,同时考虑其财政、贸易和发展的需要。各成员应鼓励和便利发展中国家成员积极参与有关国际组织。上述对于WTO规则的实证分析,都可以说明“发展中成员差别与优惠待遇原则”是WTO各项协定中的一项比较重要的原则。

(二)历史研究法

从一般意义上来讲历史分析本身就是各门学科所最常用的学科分析工具。对国际经济法学史的研究能够揭示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规律。多元的史学研究方法能够为国际经济法解决复杂的国际经济贸易及金融问题提供有效的方法论基础。在对国际贸易术语进行研究时,就要从其历史渊源开始研究,并且研究其演进过程,并且比较每一版本与上一版本的不同与进步。因此,笔者关于国际贸易术语的论文和授课都是以此开头:“国际贸易术语是国际商事惯例的一种,伴随着十八、十九世纪全球范围内商品货物贸易的大规模开展而出现的,用于解决国际贸易问题的,具有实体法性质,是国际贸易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为了避免各国在贸易术语的使用上出现分歧和纠纷,国际商会最早于1936年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即《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国际贸易合同中所使用的贸易术语供给一套具有国际性的通则的解释,使从事商业的人们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的解释的情况下,能选用确定而统一的解释,其后为了适应不断发展进步的国际贸易,国际商会先后进行了七次修改,Incoterms•2010作为《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历史上的第七次修订,由国际商会于2010年9月27日颁布,2011年1月1日开始生效。”上述都是对于国际贸易术语历史渊源以及演进的研究。在学习研究国际金融法时,历史研究法同样必不可少。笔者硕士时曾经研究中国企业美国上市的相关中美法律制度,其中都涉及到研究我国自1999年7月《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的“4、5、6标准”的规定到现在可以用以规制反向并购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定》之间法律的演变与更迭以及美国自1933年《证券法》到2005年的“关于空壳公司使用S-8表,8-K表和20-F表的规定”以至最近立法的一系列金融法规改革内容与其相关背景。在海商法的研究中也是如此,不管是在教学还是学术论文的写作中,每次提到规制“提单运输”的国际规则时,都会从《海牙规则》谈起,再讲到《维斯比规则》对其的演进,之后谈及《汉堡规则》的新变化,以及后来并没有生效的《鹿特丹规则》等有关于多式联运的相关规则。不仅如此,还要追溯其演变的原因与经济,社会历史背景。笔者认为,这都是对于历史研究法的实践。

(三)比较研究法

比较法学研究方法也是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中非常重要的研究方法。在论述经济法学方法论时,有学者认为经济法学研究应当注重不同国家或地区商品经济关系及其法律秩序的异同,对此进行充分的比较分析,既要涉及相同社会制度国家经济秩序的共性,又要涉及不同社会制度国家经济秩序的差异性,并给出科学阐释。笔者认为这种论述同样适用于国际经济法。学习,研究国际经济法,一定要熟悉相关国家的政治经济历史背景,以及其之间的异同。比如笔者在学习,研究,讲授《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CISG),都重视将其与UPICC,PECL以及我国合同法进行比较研究,类比分析其之间异同,并找出其中的背景原因。再例如笔者的博士课题是关于“国际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研究”的,其中就大篇幅的用到了比较研究的方法,比较几大发达国家,美国,加拿大,日本和发展中经济体台湾的存款保险法律制度及其金融法背景,并以巴塞尔银行监理委员会(BaselCommitteeonBankSupervision;BCBS)及国际存款保险机构协会(InternationalAssociationofDepositInsurer;IADI)于2008年7月决议合作发展国际间所共同接受之核心原则“有效存款保险制度核心原则”以及之前由IADI单独的“有效存款保险制度核心原则”为指引,从而力争提炼出两个主要结论:一是我国是否具备建立显性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条件;而是我国的建立该制度之时得以借鉴的国际与国外经验。在此研究中,不论是问题的提出,论证过程还是结论的得出,该比较研究的方法都是不可或缺的。在现阶段的研究中,笔者主要研究美国存款保险法律制度及其改革发展,对其中的经验教训进行总结,并比照我国现实情况,考虑相关制度的法律移植问题,通过对两国及世界金融环境,金融立法的研究,提出适用于我国金融发展水平的存款保险法律制度。在这其中也用到了比较研究方法,比照我国现实情况与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与屡次改革时的现实情况,金融法制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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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2001年9月3日印发的《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中强调指出:“积极推动使用英语等外语进行教学。按照教育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要求,为适应经济全球化和和科技革命的挑战,本科教育要创造条件使用英语等外语进行公共课和专业课教学。”而在我校众多的专业中,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最应实施、最能实施双语教学。

一、双语教学定义

在英文中,双语的英文是Bilingual及Two languages,译成汉语即为一个能运用两种语言的人,在其日常生活中能将一门外语和本族语基本等同地运用于听,说,读,写当中。而在《朗曼应用语言学词典》所给的定义中将双语教学定义为能在学校里使用第二种语言或外语进行各门学科的教学。而通过教学和环境,学生的外语或第二语言在经过若干阶段的训练后,能代替或接近母语水平。在我国,双语教学主要指用一门外语(目前绝大部分为英语)作为课堂用语进行除外语学科以外的其他知识性学科的教学。

我系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学生,具备较强的汉语专业知识,相比之下,相应的专业方面英语能力薄弱。在这种情况下,创造《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课程英汉双语教学情境,从专业词汇入手,更有利于学生用英语进行专业方面的交流、洽谈。

二、《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双语教学的必要性

(一)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特征

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是以培养有国际视野、能在进出口贸易公司、金融投资机构、跨国企业等从事国际贸易的专门人才为主要任务。通过大学四年的学习,本专业的学生不仅要通晓本专业的基本学识和技能,了解本专业新近的发展与成果,而且还应能熟练掌握一种外国语言(以英语为主),能够与外国厂商交流和谈判;同时还具有较强的(英语)写作能力,一定的研究能力和社会工作能力。

教育部公布近两年本科招生、毕业生就业情况表明,国家机关接收最多的专业、金融单位接收最多的专业、三资企业接收最多的专业、出国最多的本科专业、自主创业最多的专业中都有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勿庸置疑,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加剧,随着中国与其他国家经贸往来的日益频繁,国际经济与贸易的毕业生必然会备受重视。

但同样是该专业的毕业生,在我校的实际情况却是学生的就业前景并不十分乐观。究其原因,应该说主要还是我们培养的毕业生不能符合用人单位的需求标准,特别是学生的英语应用能力正在严重制约着他们的就业。

(二)《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课程特点

目前,许多院校将《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列为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一门专业课程。该课程是由专业理论知识与实际政策变化紧密结合而成的综合,尤其要注重对国外进、出口政策的密切追踪。而学生只有对专业知识与英语有准确地掌握,才能做到对此方面运筹帷幄。而双语教学又具有综合性、专业性、实用性、实践性等特征。通过该课程的双语学习,一方面学生会掌握扎实的理论、实践能力,另一方面,也能具备一定的专业英语写作、交流能力,为以后学生能顺利走向工作岗位奠定基础。

(三)外界因素驱动

1.目前,我国与世界各国国际交流更加频繁,我国出口商品国际竞争力不断增强,而具有产品出口资质的企业也越来越多。而此时,对于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毕业生,只是掌握扎实的(汉语)专业知识应当说毫无竞争力可言。一名合格的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毕业生,应当是具备扎实的英、汉专业知识。在这种情况下,双语教学开展不仅是必要的,也是急切的。

2.近几年,用人单位对相关专业学生要求条件越来越高,只是能拿出英语六级证书是不够的。许多用人单位在面试时开始注重学生运用英语熟练表达专业知识、用英语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而只是采用中文进行知识讲解,客观中使专业与英语知识脱节,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学生用英语处理国际贸易业务的能力,因而无法适应企业的要求。

而在此情形下,选择将《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课程进行双语教学,进而不断将其他专业课中引入双语教学,不仅会加深学生对专业知识的理解、掌握,而且也能增强学生的相关知识英语表达能力,更重要的是能让学生用英语自由地表达对专业知识的掌握。

3.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学生自身对专业课程双语教学的要求。对于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学生而言,学习过《国际贸易实务》、《外贸函电》等专业基础课程,同时学生的英语基础较好,应该说具备专业知识和双语学习的基础。

三、《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双语教学效果提高的对策措施

(一)对学生进行细分

在进行双语教学尝试之初,可以将学生分组,根据学生的英语基础,加之考虑师资情况,建议对英语好的学生实行双语教学。等条件成熟,可以根据学生的英语实际情况进行分班、分层双语授课。对外语基础较好的学生,教授是以外语为主,汉语为辅;对外语基础较差的学生,采用汉语为主,外语为辅。

(二)选取适宜的教材

目前,在双语教学的建设过程中,教材应该说已成为瓶颈问题。对于该课程而言,市面并没有有针对的双语教材出售。为了弥补不足,一方面我们可选用原版外国教材,或者教师可选用国外高校的网上课程资源。

(三)加强师资培训

目前,我院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专任教师大多具有硕士学位、年富力强,英语水平较高,具有了讲授双语专业课程的能力。同时,系、院应当加强对相关教师的培训力度,使教师能不断受到鼓舞、激励与鞭策。

参考文献:

[1]关键.商务英语专业《国际市场营销》课程中双语教学的必要性及可行性[J].湘潭师范学院学报,2007(5):196-197.

[2]张建平,俞惠.对当前高职院校国际贸易双语教学的思考[J].职业教育研究,2007(1):9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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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子商务的基本特点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不断发展,电子商务的发展空前繁荣,国家对于电子商务的发展重视度也越来越高,甚至近几年已经将电子商务的发展与运行归入了国家相关的战略层面之上。由于电子商务实务分类比较繁多,因此社会各界对电子商务的定义也有所不同,最为普遍的一种定义是:电子商务是区别于传统的商业贸易活动的一种新型的商业发展以及运营模式,在整个贸易过程中主要分为四个部分,其中包括电子货币、消费者、产品以及物流。由于电子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世界各地的商业活动信息能够及时的进行资源共享,使各地的商业活动能够实现商业互动,消费者仅仅只需要以数据流量为载体,随时随地就能实现购物活动。而对于生产者而言,也可以利用数据信息时监控商品的在线交易以及物流情况,同时还能够及时的与顾客进行沟通交流,收集相关产品的反馈信息,能够为企业收集大量宝贵的信息,不断促进企业健康稳定的发展。

二、电子商务对国际经济贸易发展的影响

(一)积极方面

相比于传统的经济贸易活动,电子商务能够极大的降低国际经济的贸易成本,主要在以下几方面对成本进行降低:售后的服务成本、合同的执行成本、合同的签订成本以及相关商品的搜索成本。利用电子商务可以极大的减少商品交易的时间,加快文件的处理效率,将商品数据的搜索过程进行简化,使商品的相关文件处理的速度得到明显的提升。此外,电子商务的出现从根本上改变了国际经济贸易的交流方式,利用电子商务,人们仅仅只需要运用数据流量就能够在网上完成所有购物相关的流程,例如:线上交易、物流查询、售后服务等等,利用电子商务不仅使消费者购物变得非常的便捷,同时也使生产者感到交易上的方便。电子商务的普遍推广使得电子货币逐渐代替了纸质货币,使资金流通也变得更为迅速。

(二)消极方面

电子商务与世界经济贸易相结合,使得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速度不断加快,这样会导致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差距越来越大,尤其是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此外,电子商务的相关商品贸易流程都是在网上进行的,这其中涉及了大量的电子货币,并且因为电子商务的应用,国际经济贸易的所有流程都是在一些文件处理也是电子档,并没有纸质性的文件,国家无法精准的了解国际经济贸易中商家产生的真实利润,从而导致国际贸易中的税款进行大量的流失。

三、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国际经济贸易发展对策

(一)加强相关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

为了能够适应点子上环境下的国际经济贸易发展,我们应该增强相关的跨国性公司的管理水平以及经营能力,因此首先我们就要加强相关的科学技术,不断推进技术的改革与创新,加强相关网络技术的建设,不断提升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的安全性,优化国际经济贸易,使国际贸易经济中的弊端逐渐消失。

(二)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

要想使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国际经济贸易得到健康的发展,就必须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政府应该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企业扶持政策,为企业进行国际经济贸易提供良好的环境。此外,对于网络交易方面还应该建立相关的网络监督部门,对国际经济贸易时刻进行监督和管理,不断的完善监督相关的法律法规,促进国际经济贸易的健康发展。

(三)完善物流配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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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74文献标识码: A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趋势日益加强,从各个方面推动了当代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其中一项很重要的发展就是,各领域的国际经济法律规则逐步取得了功能上的整合;与此同时,国际经济法律规则与其他社会领域的国际法律规则开始连结,从而促进形成内外联系紧密的国际经济法律体系。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取代了临时适用近半个世纪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继承和发展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确立的贸易制度。这标志着现有国际贸易制度的正式确立。[1.韩立余:《全球金融危机后国际贸易制度的完善与中国的对策》,载《法学家》2010年第2期,第148页。]随着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经济实体之一加入WTO,世界经济贸易全球一体化的进程又迈出了决定性的一步。国际贸易法,作为管理和协调国际主体间贸易关系的法律规范,也在一步步地向统一化进程迈进。[2.丁灿辉:《论国际贸易法的统一化进程》,载《中外企业家》2008年第4期,第90页。]在本文中,笔者基于国际贸易法统一化进程之动因与国际经济组织对国际贸易统一化进程的作用与影响的分析,指出国际贸易法统一化进程和的归宿。

一、国际贸易法统一化的必然:经济全球化的要求

“全球化”一词最早由美国学者西奥多·莱维特(Theodore Levitt)在发表于1983年的《市场全球化》一文中提出,用以描述此前20年间国际经济领域所发生的巨大变化,即商品、服务、资本和技术在世界性生产、消费和投资领域中的扩散。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化主要指经济现象,即经济全球化。[3.See Leslie Sklair, Competing Conceptions of Globalization, Journal of World Systems Research, vol.5, No.2, Summer1999,pp.156~158.]

关于经济全球化的内涵并无普遍接受的统一定义。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认为:“经济全球化是指生产者和投资者的行为日益国际化,世界经济由一个单一市场和生产区组成,而不是由各国经济通过贸易和投资流动连接而成,区域或国家只是分支单位而已。”[4.UNCTAD, Informational Encounter on International Governance: Trade in a Globalization World Economy,

Jakarta, Indonesia, 1991, June, at19~20.]而在美国学者约瑟夫·斯蒂格利茨(Joseph Stiglitz)看来,全球化“从根本上说,正是世界上各个国家和人民更加紧密的一体化,带来了交通运输和商业成本的显著降低,并且瓦解了商品、服务、资本、知识和跨越国界的人力资源流动方面的人为障碍”。[5.[美]约瑟夫·斯蒂格利茨:《全球化及其不满》,夏业良译,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第6页。]上述定义虽然不尽相同,但至少存在如下共识:第一,经济全球化是一个过程;第二,经济全球化是经济增长要素突破国界限制,在世界范围内更为自由流动的过程;第三,经济全球化是包括诸多不同层面和要素的复杂过程。这些可以说是经济全球化的基本内涵。

经济全球化在政治、法律、社会、文化等方面均产生了深远影响。就其对法律的影响而言, 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调整对象的丰富化和综合化。全球化不仅带来了许多过去未曾有过的新现象、新关系、新问题,使得法律的调整范围不断扩大、调整对象日趋丰富,还使得不同法律部门间的联系、影响和融合增强。其次是规则内容的趋同化。在全球化背景下,各国经济联系空前密切,相互依赖日益加深,国际协调不断增强。与此相适应,全球范围的法律规则也日趋整合,不仅表现在各国国内法,还表现于国内法和国际法之间相互渗透、相互影响,两套规则体系日趋融合。尽管理论界对于是否已经出现“法律全球化”尚存争议,但“法律趋同化”这一点应当是毋庸置疑的。

当人类社会经济生活发展到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经济一体化阶段时,其直接的效果是使以国家领土为主要界限的、分割的国家市场有效地连接在一起,使得原有的各国市场经济体制日趋相近。经济体制上的相近势必要求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制度和执法原则与标准的趋同。否则,跨国经济交易便不可能在有序的条件下进行。由此可见,国际贸易统一化进程作为“法律趋同化”的一种表现,是经济全球化的内在要求,是对经济等方面变化的一种回应。经济全球化无疑是国际贸易统一化进程的动因。

二、国际贸易法统一化的加速器:国际经济组织的作用和影响

国际组织的众多成就之一就是推动了国际贸易法的发展。这种推动作用主要表现在三大方面:促进国际贸易法统一化、丰富国际贸易法的内容、推进国际贸易法的合理化。

第一,国际经济组织对国际贸易问题十分重视。在国际经济组织中,不仅制定有符合联合国法律框架的法律规范,而且还有相应的执行国际贸易法律的具体机构。如国际贸易法的统一规范,世界贸易组织的一系列有关协议和贸易审查机制以及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欧盟法院等。所有这些组成了纵横交错的国际贸易的法律机制。

第二,国际经济组织以其特有机制为国际贸易建立了较为系统的法律秩序和规范。其主要表现在:1、国际经济组织是国际贸易法制定的有效组织者、主持者及编纂者。由某个国家或几个国家来主持某个法域的协商和立法在林立的国际社会是难以接受的。而国际经济组织却可担当起这个职责。如联合国贸易会议主持制定的一系列涉及初级产品的国际贸易协定;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以来不断主持的各种议题的协商与协议等。2、国际经济组织以国际条约形式将国际贸易法的规则、制度和惯例加以规范化和法典化。如1976年《仲裁规则》,1978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和1985年《国际贸易仲裁示范法规》等,这些对国际贸易法产生了重大影响。

第三,国际经济组织本身对国际贸易法的发展的促进作用。因为:(1)国际经济组织就是促进各国合作的一种法律形式,它的建立和发展,本身就是对国际法的发展。同时它还以其基本文件、决议、判例、法律地位以及准造法功能,[6.梁西:《国际组织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19页。]促进国际贸易法的创设。(2)国际经济组织以其特有的机制发挥作用。首先,从制定国际贸易法主体来说,既有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也有非政府间经济组织,它的多种立法主体,使国际贸易法的立法常常反映新的国际经济立法要求,具有时代性,因而促进国际贸易法的发展;其次,国际经济组织在设置、实施国际贸易法时,其法规具有公平、正义价值取向的同时,往往使其法规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和某些特定的价值观。

三、国际贸易法统一化的归宿:世界贸易法之路

国际贸易法仍在发展,对于它的未来,我们不可臆测。我们只能基于下列事实对国际贸易法的发展方向以及在此发展中国际组织能起何等作用作一番理论探讨。这些事实是:世界经济一体化不断向广度和深度发展——法律上的体现就是各国民商法的趋同;人类社会存在共同利益——这表明既有必要又有可能采取统一法律规则。国际组织作用日益增强——WTO已经成为名副其实的“经济联合国”。[7. 参见陈立虎、吴晓鹏:《简评国际组织对国际贸易法的发展》,载《法学评论》1999 年第6 期,第76 页。8. 有关世界法及法的世界化之探讨参见周永坤:《世界法及法的世界化探索》,载《东吴法学》1996 年号,第1-7 页。

9.任际:《全球化与国际法律意识》,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1期,第1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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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全球一体化的程度越来越深,各地区经济发展迅速。各国之间竞争越来越激烈,国家之间的竞争意思随着社会的发展也越来越强。全球经济一体化主要是指各国之间经济开放,形成相互联系、相互合作的经济体制,在多国在共同的机构下,通过协商制定统一的经济政策,来消除各国之间的经济障碍,达到经济共同增长,最终达到政治经济高度协调统一的状况。在这中时代背景下,国际经济贸易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同时应该怎样应对这种挑战,在竞争激烈的时代脱颖而出也非常重要。

1国际经济与贸易的必要性

1.1国际贸易的定义

国际贸易是指世界各国之间进行商品的和劳务之间的交易,这里的商品也可以指货物、知识和服务。各国之间的对外贸易主要由进口和出国组成。其中在资本主义社会,国际贸易的规模巨大,具有世界性的范围。国际贸易根据交换的商品性质可以分为有形商品贸易和无形商品贸易;根据货物的移动方式可以分为出口贸易、进口贸易、过境贸易等;按照结算方式可以分为现汇贸易和易货贸易。

1.2国际贸易的重要性

国际贸易对各国市场的供需非常重要,同时也能够充分促进生产要素能够被充分利用。同时也能够促进生产水平,优化生产结构。在很大程度上,国际贸易能够增加财政收入,提高国民的生产水平,同时增加各国之间的经济交易,促进各国的经济增长。对我国而言,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国际经济与贸易具有其必要性。经济贸易能够在一定的程度上能够改善我国比较单一的经济模式,能够促进我国经济的商品的样式、类型和特点多元化发展。能够扩展我国经济发展的道路模式,提高我国的综合国力。国际经济贸易能够促进我国的经济增长。全球经济一体化对各个区域之间的贸易和合作具有促进作用,同理的在我国经济增长的作用非常重要,能够提高中国的国际地位。

2国际经济与贸易的发展趋势

首先,国际贸易增长速度迅速。全球贸易在近些年来的增长速度迅速,经济全球化已经逐渐深入,科学技术不断发展,这些都是促进全球化的因素。同时,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在促进各国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也能够促使各国之间的竞争更加激烈在这种相互刺激的状态下,世界经济发展更加迅速,同时使国际经济与贸易增长更加迅速。另外,国际经济贸易出现科技化发展的趋势。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与科学技术的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对科学技术进行创新,不断提高技术水平,这些都能够有效的促进国际经济贸易按照我国现在的社会形势,应该建立一个完善的经济贸易模式,所以在当前的发展模式下,要有效利用科技手段,促进国际经济贸易更好的发展。同样的,在科学技术的发展状况下,国际市场呈现自由化发展的趋势。国家之间进行资源与贸易的交流,都有自由化的趋势。国际贸易的内容从之前单一的货物,转换成现在的技术、服务等多种商品的贸易形式,在这种多样化的状况下,国际经济与贸易的自由化趋势也就越来越明显。最后,在这种时代背景下,中国呈现独特的新生力量的发展趋势。在经济贸易的过程中,中国的经济增长迅速,国际地位也不断提升。中国在国际贸易的货物出口和进口中有很大的份额,这都有利于中国获得很高的经济利益,这些都有利于中国经济贸易的增长。中国在这个过程中,不断成长和进步,将具有越来越重要的国际地位。

3国际經济与贸易发展趋势的应对策略

面对多种经济增长模式,国际贸易发展趋势,我们应该更加积极的面对,并且根据具体的趋势,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能够更好的顺应时代的潮流,促进经济的发展。

3.1引进新技术和高素质人才

随着国际竞争的越来越激烈,各国之间的竞争归根到底为人才的竞争,在这种竞争下,具有优势就需要高素质人才,提高服务水平,扩大市场的占有率,才能在竞争激烈的状况之,重视人才的引进与培养,加强对人才的知识培养,提升国家和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同时也要引进国外先进的技术,提高技术水平,提高工作效率,带来更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2创新管理模式

在这种时代背景下,应该创新企业的管理模式,在原有的管理模式、管理理念的基础上进行创新,使其能够适应时代的发展,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同时能够加强企业文化的重视,提高企业的软实力。在不断的创新中,使企业具有新鲜的生命力,能够不断提高自身的实力。

3.3加强监管制度

加强企业的监管制度也非常重要。首先是对企业的监管,应该适应时展趋势,而不能背道而驰。同理,对于市场的监管也非常重要,应该加强监管,防止产生通货膨胀和资源不足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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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6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3437(2020)05-0023-04

随着中国改革逐步进入深水区,尤其是上海自贸区、广东自贸区、粤港澳大湾区等经济贸易综合实验区的建立和运行,都显示出未来的中国对拥有国际化视野的经济、金融、法律、贸易等专业人才的迫切需要,尤其是需要越来越多的国际贸易专业人才来帮助企业走向国际市场。开放的中国需要开放的人才,这也是为什么近十年来,国际经济与贸易成为高校本科招生中的热门专业,录取分数也在高校中名列前茅的原因。但是,尴尬的是不少高等院校和毕业学生都发现这个专业存在着就业困难的现实困境。由第三方教育质量评估机构麦可思研究院的《2018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显示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就业率相对较低,平均约为91.2%,而且三年来就业率持续下降,就业率低的原因有很多,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传统的国际经济与贸易本科专业课程体系和不断快速变化的贸易需求存在时滞和脱节。因此,在OBE(Outcome-basedEducation:以结果为基础的教育)的导向下,结合专业社会贸易需求分析和课程开发结果导向,重新思考和设置国际经济与贸易本科专业课程体系,以期构建一个更具针对性的注重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OBE课程体系就显得十分重要。

一、OBE的基本理念

OBE(Outcome-basedEducation:以结果为基础的教育)兴起于20世纪90年代的美国,1994年由美国学者Spadv撰写的《基于产出的教育模式:争议与答案》一书对OBE模式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该书把OBE定义为:“清晰地聚焦和组织教育系统,使之围绕确保学生在未来生活中获得实质性成功的经验。”Spady认为OBE实现了教育范式的转换,在OBE教育系统中教育者必须对学生毕业时应达到的能力及其水平有清楚的构想,然后寻求设计适宜的教育结构来保证学生达到这些预期目标,学生产出而非教科书或教师经验成为驱动教育系统运作的动力。

这显然同传统上内容驱动和重视投入的教育形成了鲜明对比。与传统的过程教育相比,OBE直接评估学生的学习绩效并确切地告诉他们结果,不考虑学生或他们采用何种方法,直到学生能证实预期的结果,才算获得成功。对于那些已经成功地获得结果的人来说,他们得到的指导集中于他们需要发展的、明确定义的能力上;他们获得的证书清楚地反映哪些能力标准已被成功地达到了。OBE强调教育的结果和目的,从进入的要求到达到的毕业标准都很明确。在一个OBE系统中,所有这些指导和证书的组成部分的定义、集中都是围绕明确的学习结果来组织和实施。

因此,OBE教育模式的核心是:学生成为教学活动的中心。OBE是一个循环递进的教育发展模式,它基于学生为中心的教学理念,这种理念聚焦于学生表现,即结果Outcome的经验测评。相对于关注教学资源等产出的传统过程教学模式,OBE没有提出对特定教学方式的要求,它只对学生最后学习结果提出要求,而且这种学习结果并非针对某个课程或者最终的毕业成绩,而是细分到每一门课程的每一个知识点和能力点。

二、OBE对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课程设置的启示

近几年OBE教育模式在我国香港和内地教育界也引起了广泛的重视和研究,但主要集中在理工类工程教育领域,这主要是因为理工工程类教育的课程学习结果易于客观衡量和评价。2013年,我国成为《华盛顿协议》组织的第21个成员国。《华盛顿协议》是世界上最具影响力的国际本科工程学位互认协议,该协议提出的工程专业教育标准和工程师职业能力标准,是国际工程界对工科毕业生和工程师职业能力公认的权威要求。《华盛顿协议》各签约国都实施了OBE的工程教育模式,不少香港大学和内地如汕头大学等都针对OBE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和实践。

OBE教育模式对作为文科性质的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是否同样适用,对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课程设置有哪些启示也是我们必须要面对的问题。

首先,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兼具理论性和实践性的特点,适合OBE模式。作为很多本科院校,这个专业包含国际贸易理论、国际贸易政策、国际贸易实务三部分的主要课程内容。其中国际贸易理论课程是基础,也为本科学生进一步深造提供条件;国际贸易政策课程要求学生对国际经贸往来法律法规和贸易政策有一定的认知;国际贸易实务课程则是面向本科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工作能力的教育。国际贸易实务是专门研究国际商品买卖过程的课程,包括贸易合同磋商、签订和履行等各个环节,以上贸易环节最终都要落实到具体的外贸业务操作实践上,仅凭理论知识纸上谈兵无法真正理解国际贸易的实质,也难以跟上日益快速发展中的国际贸易实践。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知识点和能力点可以进行一定的客观衡量与评价的内在特征决定了教学改革可以学生的学习结果——实践能力的培养为目标。而传统的国际贸易教学过程重贸易理论而轻贸易实践,从而导致人才培养与企业需求相脱节。作为一个兼具理论性和实践性的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适合采取OBE的教育模式。

其次,OBE的结果导向是培养应用型贸易人才的现实需要。作为一个高考志愿填报靠前的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的培养目标大多是培养国际性专业应用型人才,我国作为一个不断发展和开放的世界大国也急需这方面的应用型贸易人才。但是另一个不可忽视的现象就是国际经济与贸易本科专业毕业生难就业的问题。OBE的教育模式以结果为导向包括两个层面,一方面是指专业教学必须以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为导向,另一方面是指实践能力教学是专业课程设置和教学改革的方向。研究生教育更注重理论研究能力培养,而OBE模式更加注重实践能力的培养,更适合本科专业的培养方向和目标,这也契合我国国务院印发的《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人才培养目标:“圍绕用好用活人才来培养人才”“用科学发展成果检验人才工作成效”。从这个角度出发,OBE可以大大提高刚毕业的学生外语表达能力、沟通能力和实践能力。

最后,从社会需求和教育模式的角度,国际经济与贸易可以全面采用OBE教育模式,但是这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不仅仅有宏观的专业模块设置、结果和结果评价,也涉及微观的每一门课程的设置、学习结果和学习评价,对教师的教学投入也提出很高要求。例如教师需要投入较多的精力和心血研究烦琐的教学目标分解、一体化课程设计和教学方法,选择动态地评估学生发展水平并根据学习产出评估反馈信息及时开展个性化学生辅导等。如果无法变更高校中普遍的重科研轻教学的现状,则无法调动教师参与教学改革的积极性,那么OBE注定无法可持续开展,也将逐步沦为传统的填鸭式过程教育,培养的毕业生也必将与社会的现实存在时滞和脱节。但是一旦基础打好了,后面OBE的开展也必然顺理成章地持续循环下去。

三、OBE导向下国际经济与贸易本科专业课程体系的设置目标

(一)专业知识目标

具备扎实、全面的国际贸易专业知识是外贸人才基本素质和发展潜力的重要指标,是企业对外贸人才的基本要求。国际贸易专业知识可分为贸易理论、贸易政策和贸易实务三部分。OBE导向下的国际贸易专业的知识目标重点是贸易实务和贸易政策。这两部分知识在OBE教育模式下,应突出要求学生熟练地掌握进出口各个业务环节的一般操作流程,包括交易磋商、国际贸易运输、保险、国际结算、成本核算、商检索赔等一系列商贸流程。在贸易政策方面,学生不仅要掌握相应的国际贸易惯例和法律,如《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等,还要了解国内外最新经贸法律法规国际条约和协定WTO规则等。

为了有效衡量OBE下的结果,课程设置可开设专门的国际贸易专业从业资格证,如跟单员证书、报关员证书、外贸业务员证书、剑桥商务英语、经济师等的培训课程。这也要求此类实践课教师对各类资格证书的考试动向、考试内容有总体把握,并在日常教学中注意引导和督促学生掌握考试的重难点。

(二)专业能力目标

调查显示,大部分企业在招聘国际经济与贸易本科毕业生的要求是:希望招聘具有实践操作能力、沟通交流能力和创新思维能力的外贸人才。实践操作能力包括进出口合同的操作能力、单证的缮制和审核能力、貿易纠纷的处理能力等;沟通交流能力是指语言表达能力、外语交流能力和跨文化交流能力;创新思维能力是指能够创造性地运用新技术、新方法解决实践中遇到的问题的能力。因此,在OBE导向下,获得一定的资格证书只是一个初步的目标,终极目标是在获得一定的资格证书基础上对学生进行全方位的能力培养,让学生毕业前就获得工作能力,减少用工单位的不可控因素和培训成本。

(三)专业素质目标

根据近百家进出口企业的网上招聘要求来看,约有76%的企业把求职者的职业道德和工作态度等素质摆在首要位置嘲。诚实守信、吃苦耐劳、爱岗敬业、责任心强成为外贸企业招聘人才的基本准则。因此,OBE的结果导向也应把提高学生职业素质、职业道德作为重要的一个目标来设置相关课程。

四、OBE导向下国际经济与贸易本科专业课程体系的设置构想

OBE教育模式是一项系统工程,既有宏观上的专业产出结果,也有微观的课程产出结果。OBE模式主要包括以下环节:制订专业层面的预期学习结果;通过一体化课程设计建立课程与培养标准的匹配矩阵;确定具体课程层面的预期学习成果,并设计相适应的教学策略;做好专业层面与课程层面的实际学习成果的要求和评估。在OBE导向下,国际经济与贸易本科专业的课程体系更加注重学生的能力培养,这包含三个方面的目标导向:必备的专业知识、必备的专业能力、必备的专业素质(见表1)。

围绕专业预期学习结果,逆向设计各门课程,明确各门课程对于实现预期学习产出的贡献及程度,实现一体化培养目标。同时,专业层面的预期学习产出最终要落实到课程,组织教师合理确定课程层面的学习结果(见表2),特别是实现教学策略是核心环节,教师要根据学习成果使用多样化的教学方法,调动学生积极地参与到教学过程中。在课程层面,任课教师采用测验、问卷项目、作业报告等多样化评价方法对每个学生实际学习成果进行形成性评估与总结性评估,多侧面、多角度地考查学生是否达到了教学目标,而不是用一个简单的期末分数来判定学生的学习结果。

以OBE为导向的课程设置还将教学与相关职业资格证考试如报关员、剑桥商务考试相融合,上课内容与考证内容相融合,采取“以考促改”“以考促练”的方法,推进实施“课证融合”。但是获得证书并不一定能体现实践能力。因此,在具体课程的教学策略中除了要鼓励教师在案例讨论、教学双语、教学多媒体立体式教学过程中时刻贯彻OBE教育的思想以外,教师还要组织和鼓励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关竞赛,包括国际贸易实务大赛、国际商务谈判大赛、电子商务大赛、创业大赛等,让学生在竞赛中巩固知识,培养表达能力、沟通能力和团队能力。当然,OBE教育也意味着必须对成绩考评方式进行改革,改变过去重期末轻平时的传统考核方式,而采用知识点的综合获得结果评判方式,其课程学习结果不再是一个简单的分数,而是一系列知识点和能力点的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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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区域经济一体化;美洲自由贸易区;影响对策

引言

战后的世界经济是以贸易、生产、金融乃至经济政策趋向全球一体化为特征的,而这种一体化又首先以区域经济的一体化形式表现出来。20世纪50年代以来,区域一体化的蓬勃发展对世界经济诸领域、世界经济的总体格局以及国际经济秩序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区域一体化过程在全球展开,形式日益发展,排他性日益减少,合作领域日益扩大,从而为全球一体化的最终实现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本论文在阐述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基本理论的基础上,对美国和拉美对组建美洲自由贸易区各自所抱的动机及各自经济一体化的进展情况进行了介绍和分析,接着对美洲自由贸易区的谈判进程及其进展受挫的原因进行了介绍和分析,最后分析了美洲自由贸易区的组建对我国经济的影响并指出了我国应该采取的几点对策。

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基本理论

区域经济一体化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出现的新现象。它首先出现于西欧,其后,拉丁美洲、亚洲和非洲的发展中国家也纷纷仿效。

(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内涵

美国普林斯顿大学经济学教授维纳(J.Viner)于1950年在《关税同盟问题》一书中首先引入了现代关税同盟的理论。这一理论成为当时区域经济一体化理论的核心。

在维纳提出现代关税同盟理论之后,荷兰经济学家丁伯根(J.Tinbergen,1954年)第一个提出了经济一体化的定义。他认为,经济一体化是指有关国家贸易的自由化,并将经济一体化分为消极一体化和积极一体化。他认为,消除歧视和管制制度,引入经济交易自由化是消极一体化;而运用强制的力量改造现状,建立新的自由化政策和制度为积极一体化。

英国经济学家宾德(J.Pinder,1959年)引申了牛津字典关于“将部分合成一体即一体化”的解释,指出经济一体化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不仅允许商品在它们之间自由流动,而且还允许生产诸要素自由流动,为此消除各国在这些方面存在的各种歧视,做出一定程度的政策协调。美国经济学家巴拉萨(B.Balassa,1962年)在其论文中将经济一体化定义为既定一个过程,又是一种状态。作为一个过程的一体化意味着取消国家间的经济歧视,强调了动态性质;作为一个状态的一体化意味着国家间不存在各种经济歧视,强调了静态性质。

前苏联学者马克西莫娃(Maximova,1976年)提出的有关经济一体化的定义认为,一体化是国家经济间发展深层次且稳定的生产分工关系的过程;是具有同类社会经济体制的国家群体框架内的国际经济实体的形成过程,这一经济一体化过程显然由统治阶级所操纵,因而,也是一个商品政治化的过程。这一定义更多的是从政治经济学出发,而不是从国际经济学出发的。

霍兹曼(Holzman,1976年)强调,一体化是一个成员国家间相似产品和同类要素价格一致化的状态。也就是说,经济一体化是成员国间在有关便利的制度支持下货物、服务和要素流动无障碍的状态。这一认识实质上将区域一体化的讨论由关税同盟进一步引向了共同市场的层次。曼尼斯和素迈(Mennis和Sauvant,1976年)的研究则将经济一体化同产业部门的融合,政策和行政的统一联系起来。

马洛和蒙蒂斯(Molle,1988年)强调了经济一体化中传统经济地理因素的重要性。派内克(1988年)的研究则提出了一体化同开放经济及经济相互依赖等观念的差别。

总之,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定义是随着实践的发展而演进的。这一定义所揭示的内涵在于:首先,区域经济一体化最显著的标志是成员国之间关税等贸易障碍的消除;其次,谋求最佳的国际生产分工是一体化的根本原则;最后,区域一体化的出发点是使每一个成员国能获取比单独一国时更大的利益。

我国国内的学者们也对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的概念进行了深入探讨。我们对于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的概念基本上可以归纳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产品和生产要素可以无阻碍地流动和经济政策的协调,一体化程度的高低是以产品和生产要素自由流动的差别或范围大小来衡量的,从而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组织也有不同的形式。区域经济一体化指的是:在世界生产力发展的客观推动和各国谋求国民经济持续发展主观努力的综合作用下,特定区域内的国家或地区通过达成经济合作的某种承诺或者组建一定形式的经济合作组织,谋求区域内商品流通、要素流动的自由化以及生产分工的最优化,直至形成各国经济政策和区域经济体制某种程度的统一。

(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组织形式

区域经济一体化有其不同的组织模式。以一体化的目标高低为序,最低层次的是“自由贸易区”(FreeTradeZone)。在这一组织形式下,区内各国取消内部关税和非关税贸易壁垒,成员国的对外贸易等各项经济政策仍保持独立。

在自由贸易区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关税同盟”(CustomsUnion),同盟内部除了商品自由外,最关键的是建立统—的对外关税,从而在对外贸易政策上取得某种程度的一致。

较关税同盟再高一层次的是“共同市场”(CommonMarket)。除了统一贸易政策外,各国间还实行各种生产要素(劳动力、资本、技术等)的自由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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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区域经济一体化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冲击和影响

自WTO成立以来,尤其是20世纪60年代以后,以建立自由区(FreeTradeAreas,简称FTAs)为基本内容的各种区域贸易协定(RegionalTradeAgreements,简称RTAs)呈现出迅猛发展的趋势。各国建立自由贸易区的热情高涨,已经发展到跨地区、跨大陆、跨洋建立各种区域经济联合体。导致这种现象的原因很多,既有各国经济上的考虑,还牵涉到外交、政治甚至国家安全等诸多因素。区域贸易协定的不断演变从一定层面上冲击了多边贸易谈判的进程和前景,不断地侵蚀着WTO的职能和作用。区域贸易协定作为一种“例外”规定,已经使得WTO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原则性规定越来越只具有法律文字和理论上的意义,势必将削弱多边贸易体制在促进贸易自由化方面的积极作用,使WTO等多边贸易体制走向崩溃,甚至使全球经济与政治稳定受到威胁。

(二)国家理念和经济对国际经济法发展的阻碍

经济是国家的重要内容,这一理念受到第三世界国家地广泛推崇,并被认为是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家经济的完整性不断受到WTO、IMF等国际经济组织、金融组织和跨国公司的严峻挑战,各国经济自主发展的空间越来越小;与此同时,受国际金融体系一体化的影响,政府宏观调控经济的手段已经不再像过去那么有效,但是国民要求提高经济福利,呼吁政府干预经济的呼声日益高涨。为此,许多发展中国家不得不转而采取绝对的经济观,限制国际经济组织对本国的影响,消极参加其组织的各种组织、谈判活动,并使他们不能完全发挥在促进贸易自由化、调控全球经济发展方面的实际作用。

(三)WTO等国际经济组织自身存在的缺陷和不足

随着许多新兴发展中国家加入到多边贸易体制的大家庭来,WTO的成员日益增多。从表面上来看,WTO等国际经济组织的国际地位不断提高,但是实质上,因为成员的增加,组织进行贸易谈判的压力越来越大,为了达成一项国际贸易协定,常常需要进行大量的、旷日持久的贸易谈判。多哈回合面临的巨大压力就是典型的表现。

其次,受发达国家的操纵,WTO等多边贸易谈判的主题涉及到各国内政外交政策方针,极大地影响了WTO等多边贸易体制运行的正当性,不利于树立其在发展中国家的权威。再次,各国对WTO、世界银行和IMF可利用资源的限制也削弱了这些机构的运行效率和实际效果。此次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如此之深、后果如此之严重正是其宏观调控作用明显减弱的表现。

最后,WTO的决策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也需要进一步地完善。因为许多新成员的加入,WTO的决策机制运行得异常缓慢,而且存在决策不民主的情绪,被发达国家、经济强国所操纵;争端解决机制(DisputeSettlementSystem.DSS)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其执行措施和如何实现透明性的问题。从WTO争端解决机构裁判文书在国际社会的执行情况来看,普遍存在执行不及时和执行效果差等诸多问题,受害国往往难以得到应有的补偿,败诉国凭借自己强大的经济实力,受不到任何实质性的制裁。

(四)经济全球化带来的问题

经济全球化给各国带来经济利益的同时也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它加剧了全球的贫富差距,使发展中国家在多边贸易体制中被日益边缘化。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就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之间的斗争越演越烈,呈现出白热化,导致全球贸易保护主义此起彼伏,四处肆虐。

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必然贯穿着新旧两种国际经济秩序的尖锐矛盾和激烈斗争。如何处理这两大阵营、两种意志的关系和协调工作是国际经济法中必须面对的突出问题。

但是,毫无疑问,广大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快速增长是全球经济持续向前发展的希望之所在。因此,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如何提高发展中国家的应对能力,在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寻找利益平衡点,以缓解当前的巨大经济压力,并不只是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的问题。

为了应对经济全球化带来的不利影响,完善WTO等国际经济组织的缺陷与不足,本文运用理论分析和比较研究的方法,就国际经济法的发展提出如下建议:

二、迎接挑战,促进国际经济法的进一步发展

(一)采取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扩大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关于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一直是国内学者和国际法学界存在普遍争论的问题,各有理由,针锋相对。有的学者认为应当采取广义的国际经济法说,即这种关系不仅限于狭义的国家间的国际经济关系,还应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私人间、法人间的经济关系,人为的将国际经济关系分割成国家间的经济关系和国内的经济关系,并将其作为法律部门划分的根据,与经济全球化和WTO的要求不相适应,也没有实际意义。而我国已故的著名国际法学者王铁崖先生认为,国际经济法只不过是调整国家之间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

在当今国际形势下,认同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对于我们从事国际经济法学的研究大有裨益。这样有利于运用更广阔的视角来研究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的法律措施。更何况国际组织和商人在当今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已经不容忽视,有些国内国际经济法学者甚至已经在积极呼吁建立一门独立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新国际法学科,即国际商法概念的提出。

其实,广义的国际经济法学说已经逐渐被我国学者们所普遍认可,在国际社会,这种观点也似乎得到了大多数人的赞同。国际经济法学科本是一门综合性的、开放的学科,承认其主体的广泛性和规则的多样性不仅是大势所趋,同时也是其自身的需要。

(二)拓宽国际经济法的形成方式和调整范围

国际经济法的形成和发展,表现为新的国际条约的制定和对已有国际条约或国际习惯的承认。目前国际经济法的形成主要是通过国际条约的签订和认可而实现的,而这往往是许多国家多次谈判和最终妥协的结果。对于国际习惯或国际商事惯例的承认虽然在国际条约中有所体现,但是仍远远不够,商业习惯的作用并没有被完全突现出来。因此,在制定广泛接受的国际条约的同时,我们应该赋予国际商贸领域习惯或惯例以确定的法律约束力,最大限度的从中吸取合理成分。

目前通过的《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多边协议确立的新的国际统一规则是国际经济法的新发展。国际社会可以在既定框架下,促进各成员国之间的相互合作与协调,使这些初步框架协议进一步健全和丰富。

东南亚国家联盟、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等区域性经济一体化组织的不断发展以及法律制度的不断演进和成熟,也将会推动区域范围内法律规则统一化在广度和深度方面继续发展。这些法律制度的发展对国际经济法的发展特别是促成国际条约的制订具有重要参照意义。

(三)改革国际经济法的实施方式和调整手段

国际经济法中规范被国际社会称之为“软法规则”,缺乏强有力的执行机构,规范的遵守和执行只能依靠国际舆论和各国自己的意愿。虽然WTO协议在这方面略有好转,但是仍缺乏强有力的执行机制。改革国际经济法的实施方式和调整手段变得刻不容缓。

首先,将国际经济法的直接适用改变为各国的间接适用,分阶段实施,给予一定的缓冲期,以缓和各国国民的抵触情绪。而且可以考虑各国经济实力的不同情况,实施有差别的要求和措施。

其次,在此基础上,提高国际经济法的强制执行性,在各种国际经济组织和多边贸易体制中,特别是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中,逐渐组建各种准司法机构,规范执行措施,提高国际社会,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对国际经济法发展的信心。

(四)提高国际经济法的普遍适用性和法律权威

虽然如前文所述,国际经济法的适用存在诸多问题。但是,各国参加国际经济组织的积极性仍比较高,从WTO近年成员国数量不断增多中可见一斑。只是,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对现行国际规则并不满意,不符合其根本利益。为此,国际社会应该制订更加科学合理的国际经济法规则,提高其“活法”的特性,在扩大其使用广度的同时树立其在国际社会的共同权威。只有遵守国际经济法律规则,积极参加国际经济事务,其基本的国家经济利益才能得到根本的维护、巩固和发展。只有这样,国际经济法规则才能更具有权威性和生命力。

(五)发挥非政府组织、跨国公司、商人等在国际经济法形成、发展、实施中的促进作用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后,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Or-ganization,简称NGO)得到迅速地发展,世界各国国民参与非政府组织的人数呈逐渐上升的趋势。与此同时,跨国公司在经济全球化潮流中也得到迅猛发展,成为经济全球化的最大受益者。关于非政府组织、跨国公司、商人在国际经济法中的地位和作用也日益成为人们广泛关注的问题。

虽然根据的国际经济法理论,非政府组织不享有独立的国际主体地位。但是,正如有些学者所主张的那样,虽然一般来说这些非政府行为主体目前还不具有国际法主体的地位,但是随着客观实际的发展,其法律地位也将会发生变化,我们应该以动态的眼光看待其法律地位问题。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经过国家和国际社会的认可,某些非政府行为主体在一定范围内也可以成为由国际法赋予权利和设定义务的主体。

(六)完善国际组织,特别是国际经济组织的机构设置、决策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

虽然WTO、IMF等国际组织在过去的十多年中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对国际贸易自由化和国际经济秩序的稳定做出了突出贡献,但是不可否认,这些机构在运作过程中仍存在许多问题。完善国际经济组织的机构设置,在机构设置和决策程序中重视发展中国家的地位和作用,提高他们参加国际事务的积极性和参与权,给予发展中国家尽量多的报告和协商安排,体现其决策的透明性,无疑是当今国际经济和政治发展的必然结果。此外,在争端解决机构的改革中,也要注意在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中寻求尽可能的平衡。

只有资源充足、机构设置科学、决策民主有效、倡导公平正义的国际组织才能在新的历史形势下更好的实现其目标和宗旨,促进国际经济法进一步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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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就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的概念、历史渊源、调整范围、法律性质、学科与课程设置等在法学界还存在许多不同意见。我们拟就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商法的学科设置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希望能抛砖引玉,引发学界同行的进一步探讨。

按照部现行的学科设置的划分规定,在国际法(二级学科)下分为:国际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3个三级学科。目前,在我国的法学教育中,教材编写、课程设置都是按照这一模式来进行安排的。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日益深入,规范国际经济活动的国际条约和惯例也随之日益增多,特别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使得国际经济法的规则体系变得极其庞大。而目前我国对国际经济法的学科和课程设置却没有随之进行变更,由此导致的后果之一是,近几年编写的国际经济法教材出现了概念混乱、庞杂、体系不清等一些问题。由此反映了我国目前的学科设置尚有不完善之处。

的学科设置,需要综合考量一门学科的概念、历史渊源、法律性质、调整范围、救济以及教学科研实践等各方面的情况。我们认为,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在概念、历史渊源、法律性质、调整范围、救济方法等各个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可以分别构成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①并且,从教学实务和科研的角度来看,将二者分立也是适当的。

一 从概念的角度看: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的内涵是有区别的

国际经济法可以解读为:国际经济的法和国际的经济法。目前,我国法学界的主流意见是前一种解读法。支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和。②这种观点认为,国际经济法调整的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即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不限于政府间或国家与国际组织相互间的关系,而且还包括平等主体的私人(包括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间的国际经济交往关系。这种观点我们可称之为“大国际经济法”说。

支持后一种解读法的学者则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规范国际经济关系的以公法性法律为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和。③这种观点认为,国际经济法不调整国际经济交往中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交易关系,我们可称之为“小国际经济法”说。

不管是“大国际经济法”说,还是“小国际经济法”说,都强调了国际经济法具有公法性。而国际商法的概念与国际经济法是有区别的。目前,国内学者公认的权威的国际商法的定义是,“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1]因此,国际商法调整的是国际商事关系这一特定的对象。所谓国际商事关系,是指某种商事关系,其主体不论是个人、法人、国家政府或国际组织,只要这种商事关系的当事人分属于两个以上不同的国家或国际组织,或其所涉及的商事问题超越一国国界的范围,这种关系就可称之为国际商事关系。用以调整所有这些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都属于国际商法的范畴。显然,国际商法的内容主要属于私法的范畴。④

二 从历史的角度看: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的产生有着不同的轨迹

对国际经济法的产生背景和时间,目前,法学界仍有不同看法。但其中很有的一种观点是,国际经济法作为法的一个新兴部门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逐渐形成的。⑤这些学者认为,二战结束前后所缔结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和《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开始了用多边条约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新,标志着国际经济法的产生。我们认为,如果从“国际经济法”是“国际的经济法”这一解读法的角度来看,这种观点无疑是正确的。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深,国际经济法在20世纪70年代后进入了快速发展和逐步成熟的时期。特别是1994年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了《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其一揽子协定,标志着国际经济法进入了一个崭新时期。

在世贸组织体系下,国际经济法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其一揽子协定涵盖货物贸易、技术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反倾销、反补贴、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技术壁垒、原产地规则等等。⑥

另一方面,我们认为,国际商法的产生时间要早于国际经济法。调整商人跨国交易的法律在古罗马法即有体现。⑦中世纪欧洲形成的“商人习惯法”是一种处于萌芽期的“国际商法”。这时的“国际商法”具有跨国性和统一性的特征,它不是由国家或国际组织制定的,却普遍适用于各国从事商业交易的商人,这些“法律”也不是由一般法院的专职法官解释和运用,而是由商人自己组织的法院来解释和运用。

19世纪末20世纪初,规范国际商事交易的统一实体法逐渐增多。如关于海运提单的1924年的《关于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的公约》(海牙规则)、关于航空运输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华沙公约》,1929年通过,1933年生效)、关于票据的1930年的《统一汇票本票法的日内瓦公约》和1931年的《统一支票法的日内瓦公约》等等。此外,这一时期还出现了由非政府组织编纂的国际贸易惯例。例如,国际法协会在1932年制定了关于国际贸易术语的《华沙——牛津规则》,国际商会在1935年制定了《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等等。

二战以后,特别是20世纪60年代以后,随着世界各国之间经济交流的日益增强,经济活动越来越国际化、全球化,客观上要求建立调整国际经济贸易关系的统一的国际商事实体法和规则。许多国际组织,包括政府间国际组织,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也包括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如罗马国际私法统一协会、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和国际商会等,都积极进行国际商法和国际商事惯例的制定和编纂工作,国际商法进入了一个新的快速发展阶段,许多新的国际商事条约和国际商事惯例不断出现。例如:1964年《关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成立的统一法公约》(1964通过)、《关于国际货物销售的统一法公约》(1964通过)、《国际货物买卖时效期限公约》(1974年通过)、《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即《汉堡规则》,1978年通过,1992年生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1976年通过)、《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1980年通过,1988年生效)、《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1980年通过)、《国际货物销售公约》(1983年通过)、《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1987年通过)、《融资租赁公约》(1988年通过)、《国际保付公约》(1988年)、《国际商事合同通则》(1994年通过)等等。总之,从历史角度看,国际商法和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发展和成熟各有其自身的轨迹,因此,将二者分别设置为不同的学科是可行的。

三 从二者的法律性质的角度看: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分别从属于公法和私法的范畴

虽然可能还有学者存在一些不同意见,但是,目前我国法学界的主流意见认为,我国在法律部门分类和体例方法上基本上接受了大陆法系国家的做法,强调在逻辑上对法律部门进行系统划分。[2]按照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分类的方法,全部法律区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

不管是“大国际经济法”说,还是“小国际经济法”说,都承认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属于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畴。而世界贸易组织的一揽子协定基本上都是有关规范政府对经济的干预、管理活动的国际公约,从其法律性质上说,应当划分到公法的范畴。这些协定的强制性特征非常明显。例如,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第2条第2款规定:附件1、2、3所含的各协议及其相关法律文件是本协定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成员方均具有约束力。该《协定》的第16条第4款规定:每个成员方应当保证其法律、规章与行政程序符合附件各协议规定的义务。国际商法所包含的国际商事公约和国际商事惯例虽然也有部分内容涉及国际公法、国际私法的内容,⑧但是,这并不影响我们将其划分到私法的范畴,因为其主要内容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中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些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通常可以由当事人通过协议选择适用,⑨也可以通过协议部分或全部排除其适用,⑩其性质与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相比显然是完全不同的。因此,从法律性质上来说,显然应当将其划分到私法的范畴。

因此,我们认为,按照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的法律性质,将二者分别设置为不同的学科是适当的。

四 从二者的调整范围的角度看:国际法和国际商法亦有必要分别进行设置

由于我国的法学界受大陆法系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分类标准的,在法学教材编写方面,学者们通常也是按照这一法律分类标准进行编写。但是,从近几年我国出版的各种国际经济法教材的看,其涵盖范围通常极其广泛,根本无法进行这样的划分。例如,许多权威的国际经济法教材包括了这样一些内容:国际经济法概述、国际经济组织法、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货物运输法、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国际票据法、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和国际贸易欺诈、世界贸易组织、国际反倾销法和反补贴法、国际产品责任法、国际竞争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设备租赁、国际工程承包、国际项目融资、国际货币法、国际知识产权法、国际税法、国际商事仲裁。这些内容显然既包含公法的内容,也包含私法的内容,因此,根本无法判断国际经济法到底是属于私法还是公法的范畴。美国著名国际经济法学者杰克逊1989年在其著作《世界贸易体制: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和政策》中指出:有些学者对国际经济法的定义过于宽泛,使得几乎所有国际法都可以包括进去,因为规范国际关系的各种规则都可以说与国际经济有着或多或少的联系。显然,应该对国际经济法进行较有节制的界定。[3]1998年,杰克逊在《国际经济法杂志》创刊号上发表了“全球经济和国际经济法”一文,对如何界定国际经济法作了讨论。杰克逊认为,国际经济法可分为交易性(transactional)国际经济法、管制性(regulatory)国际经济法(包括各国对国际贸易交易进行管理的国内法和调整各国之间经济关系的国际经济机构法)。前者主要私人和其他当事人的跨国交易中的法律,后者强调机构或国际组织的作用。也许基于实用和务实的理由,国际经济法传统上主要研究跨国交易,但是有理由认为,在当今世界,理解国际经济法及其对政府和私人生活的影响时所面临的真正挑战,表明有必要将国际经济法主要视为“管制性法律”(类似于国内法中的税法、劳动法、反托拉斯法以及其他管理性法律)。[4]杰克逊教授的这一主张值得引起我们的重视。而且,美国的法学中,就是将二者分开进行教学的。[5]我们认为,不论是按照大陆法系国家的将法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的,还是按照杰克逊教授对国际经济法的分类模式,将我国目前的国际经济法学科分为两部分是必要的:交易性国际经济法设定为国际商法;管制性国际经济法设定为国际经济法。国际商法涵盖的内容主要包括:与国际货物买卖、国际货物运输及保险、国际支付、国际商事仲裁等有关的国际公约、惯例以及相关国内法。国际经济法涵盖的内容主要包括:世界贸易组织法、国际投资法、国际竞争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等。

五 从教学安排的角度看:分别开设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学科是适当的

过去,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的规则体系相对简单,内容不是很多,将二者放在一起、研究也未尝不可。但是,随着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日益庞大,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都已分别构成了内容丰富、结构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如果依然还将二者混为一体,就会导致出现很多问题。国际经济法教材变得越来越厚即是其中一例。最近几年,国际经济法的教材有体系越来越庞杂、章节越来越多、内容越来越分散的趋势。例如,目前最有影响的三本国际经济法的教材其章节分别达到了25章、29章和39章。而过去,国际经济法教材的章节一般也就是10到15章左右。

将体系庞杂、内容繁多的资料合理、恰当地安排在一本教材内,对于编著者来说,是一项要求极高、难度很大的工作,因此,目前,各种版本的国际经济法教材在市面上流行,其涵盖的内容、章节的安排差异很大。讲授、掌握如此之多的内容对教师、学生来说,要求就更高了。目前,在一学期内,一门核心课的课时通常是72课时(18周×4课时/周)。除去节假日、运动会、准备等情况占用的课时,有效课时通常不足70课时。在这有限的时间内,如果要求教师讲授20多章的内容,显然是极其困难的。更何况,这些内容的法律性质、侧重点各不相同,即便教师能匆匆忙忙地讲授完这么多的内容,其教学效果也可想而知。更为重要的是,对于学生来说,要在一门课程中,掌握如此之多的内容是一项很难完成的任务。如果把这门课安排在两个学期讲授,又会出现课程讲授时间太长、学生考试复习困难的情况。因此,我们认为,从教学安排的角度出发,为了使学者编写出体系紧凑的教材,为了使学生更好地掌握知识,更好的选择是,把目前国内国际经济法教材所包含的内容按照调整范围、法律性质划分成两部分: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的公法内容)和国际商法(国际经济法的私法内容)。这样的学科和课程设置更符合现实教学的需要。

六 结论

综上所述,无论从的、的或是逻辑的角度看,还是从开展学术研究和法学教育的现实需要的角度看,“大国际经济法”说的应当成为过去,将国际商法设置为一个独立的学科的时代已经到来。将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合二为一,导致了体系庞杂、逻辑混乱和科研教学的诸多不便,而将二者分立,则易于理清规则体系,也有利于科研的深入和教学的安排。在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和我国已经“入世”的大背景下,二者的分立显得尤其重要。这正如“大国际私法”当初被认为当然地包括了“统一实体法”,而这毕竟已成为过去的一页。

注释:

① 目前,我国已有部分学者主张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应当和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并立。例如,参见左海聪:《国际经济法的理论与实践》,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② 例如,参见姚梅镇:《国际经济法概论》(修订版,修订主持人:余劲松,高等学校文科教材),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3-27页;余劲松、吴志攀:《国际经济法》(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材),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3-4页;沈四宝:《国际经济法》,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2000年版,第1页;王传丽:《国际经济法》(21世纪高等院校商法经济法专业核心课精品系列教材),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9页。

③ 例如,参见何力:《国际经济法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8页。

④不可否认,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某些法律规范具有公法的性质,但这不是国际商法的主要方面,不影响其私法性,详见下文。

⑤例如,参见王铁崖:《国际法》(九五规划高等学校法学教材),法律出版社1995版,第39-40页;吴志攀、余劲松:《国际经济法》(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材),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1页;郭寿康、赵秀文:《国际经济法》(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页;余先予:《国际经济法教程》(财经法学系列教材),中国政法经济出版社2000年版,第1页。

⑥详见:《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1.

⑦古代罗马法有“市民法”和“万民法”之分,“市民法”调整罗马人之间的关系,而“万民法”调整罗马人与外国人之间的关系。

⑧这在政府间国际组织制定的公约或协定方面表现尤其明显。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第28条实际上是一条国际私法规范,即实际履行的救济按照法院地法来判决。该条规定:如果按照本公约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履行某一义务,法院没有义务做出判决,要求具体履行此一义务,除非法院依照其本身的法律对不属本公约范围的类似销售合同愿意这样做。

⑨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第12条就规定了这样的情况。该条规定: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在已按照本公约第九十六条做出了声明的一个缔约国内,本公约第十一条、第二十九条或第二部分准许销售合同或其更改或根据协议终止,或者任何发价、接受或其他意旨表示得以书面以外任何形式做出的任何规定不适用。各当事人不得减损本条或改变其效力。例如,1976年在第31届联合国大会上正式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但这套规则是供当事人自愿选择适用的,在任何国家都不具有普遍的法律约束力。

⑩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第6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在第12条的条件下,减损本公约的如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当然,这类公约中的某些条款在特定情况下是不能排除适用的。

[1]冯大同。国际商法[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1991.1.

[2]范健,邵建东。中德法律继受与法律编纂[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41.

篇12

识别是一种概念,大致解说为 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点或法律概念,对有关的事实构成的性质作出定性或者分类,把它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该援用哪一个冲突规范的法律认识过程。之所以在国际经济法中需要应用识别,是因为国际经济法是一项庞大的法律体系,并且涉及到众多的法域,对于单一的事件要做好法律范畴的界定和定性,才能有针对性的采用适当的法律条文进行对应,从而有效解决好相关的法律问题。

在众多的法律纠纷中,多数是由于事前没有针对事实性质进行分类或者归错类,以至于后期出现众多的法律问题,但是国际经济法的识别问题相较于国际私法中的识别而言显得更为宽泛,主要因为在国际经济法中不仅有关于法律事实的识别,更涉及到相关范畴和法律关系的识别。

在国际经济法中为何会存在识别的问题,这主要归结于国际经济法自身的相关特征,首先因为国际经济法是一个庞大的法律体系,其中所涵盖的法律范畴以及人们自身的认知程度限制,使得人们必须进行识别才能避免不必要的错误发生;其次就是因为国际经济法中涉及到的法域众多,人们对一个法律事实如果不认真分析识别属于哪一类法域,可能会导致整个法律关系以及法律结果的偏差;最后就是国际经济法的实践时间尚浅,其中包含的一些法律理论都不够完善和成熟,在具体操作中经常会引起一些理论上的争执和是非判断。除此之外,还有另外一个因素,由于国际经济法所涉及的国家众多,而不同国家在语言、思维方式更方面的差异,因此会存在理解上的偏差,从而导致一些错误。

二、法域在国际经济法中的识别

国际经济法中涉及到的不同的法律部门被称为法域。法律是一项庞大的体系,例如刑法、民法就不存在法域的问题,因为刑法就涉及刑法问题,民法就涉及民法问题,但是国际经济法是一个 跨部门法律,因此涉及到了多个法域问题,在对法律事实进行判断和决策之前首先需要对其所在的法域进行一个判断。

国际经济法的制定主要是用来调节各国至今经济关系的,这其中就包含有货物贸易关系、技术贸易关系以及服务贸易关系,依据当事人的交易特征来定,根据这些关系的划分可以看出国际经济法中包含有国际货物贸易法、国际技术贸易法和国际服务贸易法等,但是如果将这种关系放在法律主体上面,则可以分为国家与国家之间、国家与个人之间以及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一种经济关系。由于这种法律关系和涵盖范围的原因,国际经济法的法律事实牵涉到众多的法律部门,因此被称之为是 跨部门法。因此在认识到国际经济法的性质之后,在遇到法律事实就要针对事实本身以及特点将其进行一个分类,每一个法律事实都有自身的特点,法律事实中所涉及的法律主体以及权力和义务的不同是法律事实的特点。将其进行法域的识别有助于更加明了其所涉及的法律范围。

三、法律关系在国际经济法中的识别

对法律事实进行法律关系的识别一般出现在对其进行法域识别之后。例如属于同一法域问题的事件也根据事情的性质不同而划分为不同范畴,在同一法域民法问题之中也分侵权和违约之分,同样属于国际公法的问题也分为违背条约义务和违背一般国际法义务。从国际经济法的角度来看,进行法律关系的识别只是为了更加确定法律事实的真实性质,因为国际经济法整个体系十分巨大,并且包含的内容和范围也十分广泛,但是个人对于事务的认知程度和层次多少会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在识别中需要格外的小心,避免出现认知错误。曾经有一个涉及到国际之间贸易的案例,高级法院和中级法院都认为是 担保纠纷,并且针对案件的情况共同认为该担保无效,正是由于这次的错误认定,导致后期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在这次案件中,虽然从表面上看很像担保问题,但是实质却不是,担保应该是属于一种从债,当主债不履行应该承担的责任时,担保人就应该为主债人承担相应的责任或者赔偿。但是在该事件中,由于主债人与担保人在事先已经做出了一定的约定,条文中明显的写着,当主债人没有履行职责时,担保人无需替主债人履行责任,只需要将俄罗斯已经付的款项全额退回即可。因此在这件事情上看, S 公司并不是担保人,而只是货款的代管人,因此并不能依据担保纠纷的条例来处理。对于事件识别的不清楚很容易导致整个案件性质的变化,最终出现极端的错误现象。

四、国际经济法概念与判断的识别

由于国际经济法在产生和实施的时间不长,其中的很多理论都有待成熟和完善,但是国际经济法中间所涵盖的层面又十分广泛,包括了国际公法、民商法、经济法以及行政法,这么庞大的一个法律体系,其中的理论和界定需要十分注意。例如在国际经济法中涉及到我国国内与香港之间的一个关系 更紧密的经贸关系安排 简称为 CEPA,这个法律概念从表面上无法对其进行准确的判断和识别。

对于 CEPA 的来源最早是在 2001 年底,在香港特别行政长官去北京述职的时候,中央政府表示:中央十分重视香港特别行政区提出的有关与内地之间建立自由贸易区的建议,并且指示了外经贸部成立专门的小组,和香港政府一起研究落实内地和香港之间的自由贸易区建立问题。虽然在今后有人指出,这项条款针对香港更有利,但是无论后期是怎么界定和更改,并没有改变两地之间建立 自由贸易区的性质。

CEPA 建立的核心意义主要在于两地之间能够通过这种关系相互给予关税和其他经济贸易管理措施方面的优惠,而不是将这种优惠给予第三方,即使第三方本身享有最惠国待遇。而CEPA与 WTO 的内涵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因此两地之间的货物安排不能违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及其他货物贸易多边协定的规定。由于国际经济法本身的不成熟,导致我们在对其中所涉及到的理论和是非进行判断时会市场出现一些偏差,这就需要我们在进行识别过程中时刻保持一种中立质疑的态度,不能很快的下定论。而我们时常提到的 国际合作义务也只能够定义为一种国际道德义务,而不能将其划分为国际法律义务。道德义务产生于道德规范,而法律义务则是指由一定习惯法依据和条约约定的前提下,从整体的社会关系范围来看,法律只是对建立和维持正常社会秩序中发挥着重要的调节作用,而国际法中由于涉及到的各类关系十分复杂,因此这些社会关系需要一定的法律规范来约束,国际法与国际道德法之间的区别在于依据国际法和国际道德法所承担的义务不同。如果违背了国际法中所设定的义务,违背者会受到一定的法律制裁和约束,但是如果是违背了国际道德法中的有关义务,违背者最多是受到国际舆论的谴责,而不是有关法律的限制和约束。

五、识别的方式以及识别时所处的立场

在做好国际经济法中的识别工作,前提是要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这个原则体现在,对于一个法律事实,不能够只注重看文件的题目是怎么设定的,而应该注重文件的内容规定。例如在前文中所提到的有关担保人的案例,从文件题目和表面来看似乎是关于担保的有关规定,而最终将其划分为担保的范畴并给出了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解决方案。但是根据其中所提到的内容可以明显看出,这一份并不是担保函,如果在文件条款中明确写道 本政府愿意监督借款公司切实遵守贷款协议责任,督促其按时归还贵行安排的银团贷款的本金、利息和费用。如借款公司到期不能按贷款协议规定偿还银团贷款本息及费用时,本政府负责清偿借款公司拖欠银团各贷款人的债务,不让银团各贷款人在经济上蒙受任何损失。那么这些内容就明显的设置了一项担保。

除此之外,还需要坚持分析的方法。所谓的分析就是针对一个事件需要具体透彻的去了解更全面的消息,例如对待国际条约的时候将其拆分为公法性条约和私法性条约,只有进行详细的拆分,才能有针对性的将一个事件分类为具体的条约中。简单的说法国际条约高于国内立法,从国际条约的签订当事人和国内立法有关机构来看是分不清两者之间的规则的,但是任何条约和立法的前提是不能违背宪法的规定。跟着众多的立法、条约之间的关系以及具体实施中的一些规定来看,大致的说国际条约高于国内立法,这种说法本身就存在错误。

最后就是需要借鉴到国外的一些经验。如果在对待一个事物不知道从而判断的时候,最有效的捷径就是参考其他国家在这方面问题处理时的一些经验。 例如在面临 WTO 规则的时候可以参照法国、奥地利等这些欧洲国家,这些国家对待规则时通常采用的是允许条约在国内直接适用。如果通过对一些国外国家的参考发现,这些国家公开否认 WTO 规则在国内法院的直接适用,明确排除 WTO 规则对本国法的优秀效力权利,那么我国国家也不会主张让 WTO 规则在我国直接适用。

篇13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为培养优秀的国贸人才,我国高校在国际贸易专业课程中运用渐进式双语教学模式,培养学生的专业知识和外语表达能力,让学生能够将国贸知识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本身具备国际性和专业性,其专有名词非常多。教师教学要想培养学生的外贸业务能力,就要让学生掌握这些专业性词汇,进而培养学生更深层次的外贸专业知识。

一、渐进式双语教学

双语教学就是用外语进行其他学科的教学,该教学模式可以将学科教学和外语教学相融相合,从某种层面上来说提升了外语教学的实践效果。而渐进式的双语教学则是指系统规划双语教学的课程体系,比如,怎样设置课程、选择什么教材以及课上外语使用比例等,同时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如外语水平、专业知识、学习方法等,逐渐增加外语在国际经济与贸易中的使用比重,从而提升学生的外语实践效果,达到专业学习目标。实际过程大体上是教师通过渗透和整理,思考教学模式,根据各个专业的特征和专业课程系统,把各个学科综合成一个载体,为学生提供一个语言教学环境。学生通过思考,用外语解答问题,并且从中获取相应的科目知识。

二、渐进式双语教学方式

第一种,外语教学,中文考试。外语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使用外语教科书和外语辅材料类型,并运用外语书写板面及总结课堂教学知识,比如,讲解外语中的名词和定义,适当运用外语课件,但是作业和考试等都使用中文。第二种,外语教材,中文教学。教师使用外语教科书,运用外语教学课件,而课上运用中文讲解教材内容。第三种,外语教学,师生外语互动。教师采用外语教科书,用外语进行讲解,要求学生也运用外语进行互动,并且作业和考试等都使用外语,但是这种教学方式需要学生具备较丰富的专业知识。这几种教学方式都是渐进式双语教学方式,具备合理性和科学性。

三、在国贸专业课程中运用u进式双语教学

1.国贸专业渐进式双语教学的目标

目前,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课程中双语教学模式成了一种普遍且效果显著的教学模式,这种教学模式下学生不仅强化了国际贸易的专业性知识,还学习到国际贸易的相关专业外语。渐进式双语教学要求学生做到全程使用外语沟通,提升自己的外语实际应用能力。

2.国贸专业渐进式双语教学

教师经过教学分析,确立双语教学的目标,设置渐进式双语教学课程。国际贸易课程的专业性知识包括国贸理论、国贸市场、国贸结算以及金融等基础知识,这可以为学生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因此,教师在教学国际贸易专业课程中,可以运用渐进式双语教学模式,就是在学生刚入学时使用母语,随着课程的深入教师逐渐使用外语进行教学;对于其他学科可以依然采用中文进行教学,或使用外语教科书但用中文进行讲解。比如,单证教学、贸易实务教学、函电以及商务外语教学等,都使用外语教科书。学生只有具备相应的外语知识,才能在实际工作当中灵活运用,无论是日常交流还是书面沟通,都应达到国际标准。因此,教师要采用双语教学模式,使用外语教科书,在课堂中用外语和中文进行教学;教师也可以在学生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后,采用全外语教学模式,培养学生用外语思考并解决问题的能力,为学生提供良好的语言环境。

四、结束语

由于我国经济发展速度逐渐加快,需要培养具备国际性专业知识水平的优秀人才,因而,采用渐进式双语教学模式,有利于国家尽快走向国际化。但是国贸专业课程运用渐进式外语教学不是一蹴而就的教学工作,需要教师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外语水平,逐渐提升学生的语言运用能力。教师应当根据学生的实际状况,培养学生的外语思维习惯,进而推动国贸专业课程渐进式双语教学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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