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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保护建议范文

发布时间:2023-12-22 11:3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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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保护建议

篇1

1、禁止人类使用一切野生动物,干扰野生动物的栖息、生活。

2、各省、市野生动物保护区加强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对捕杀野生动物的不法分子严厉惩罚。

3、禁止人类近距离接触一切来历不明的野生动物,以免爆发瘟疫,造成大量的人生损失和财产损失,以至扑杀大量野生动物。

4、医务部门要做好防御瘟疫病毒的措施,以免爆发瘟疫时扑杀太多野生动物。

以上建议是否可行,请大家多考虑。

此致

篇2

[中图分类号] S2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5)05-0104-02

野生动植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的宝贵财富。人和动物都是大自然之子,都有同等的生存权利。保护野生动植物,维护自然生态平衡,增加生物多样性,不仅关系到人类的生存与发展,也是衡量当地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作为一名从事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工作的人员,对安阳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意义有更深刻的认识,通过多年的实际工作,笔者对安阳市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工作的现状进行了认真的思考,并提出了几点建议。

1 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的现状。

1.1 特殊的地理位置,成就了野生动植物种类多样。西部太行山区东部平原,中间地带为丘陵,地形地貌复杂,且汤河、洹河、卫河、漳河、淇河流经我市,水域丰富,特别是漳河湿地和汤河湿地形成了湿润的气候,使我市的野生动植物非常丰富,据有关数据显示:境内有国家、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91种,其中国家重点保护的43种,河南省重点保护的48种。国家一级保护的有白鹳、玉带海雕、白鹤等13种,二级保护的有雕^、大天鹅等32种。陆生脊椎动物占全省39.6%、两栖类占全省的25%、爬行类占31.6%、鸟类占全省41.6%、兽类占全省的38%。丰富的野生动植物资源,为安阳的生态平衡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1.2 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工作任重道远。虽然安阳境内的野生动物种类较多,但种群数量相对稀少,特别是近年来生态环境影响和人们对食用野味趋之若鹜,造成野生动动植物逐年减少,野生动物赖以生存的家园缩小、乱捕乱猎行为猖獗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疫情、依法保护野生动植物力量的薄弱,原来人们所熟知的狼、豹、豺等较大动物,如今数量已显著下降,几乎达到灭绝的边缘。面对这种情况,安阳市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近年来实施了“天然林保护”工程、“退耕还林”工程、“封山育林”工程,同时政府采取禁伐、禁猎、没收枪支、打击盗猎等行动,境内野生动物种群数量有一定程度恢复,但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2 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保护野生动植物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安阳市根据野生动植物分布情况每年结合“爱鸟周”、“湿地日”、“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等主题活动,举办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教育活动,也无数次地救护野生动物,但相对于保护野生动植物的重要性仍显薄弱,大多数群众对保护野生动植物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猎捕、贩卖、消费野生动物的事件仍频繁发生,作为林业部门宣传力度感觉很大,但相对于整个社会来说还很弱小,因此提高全社会对野生动植物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仍是当前的重要任务。

2.2 依法保护野生动植物难度大。一是现行法律法规不完善。二是多头立法现象严重;三是没有一部完整的野生动植物法律法规,现行法律法规出现重野生动保护轻野生植物保护之现象; 四是执法主体不明确,执法力度小。野生动植物保护站没有执法职能,而森林公安机关只能管辖野生动物刑事案件,但在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类型的违法案件中,绝大部分野生动物行政处罚案件至今没有明确的法规授权,给执法活动带来极大不便,对违法缺乏震慑力。

2.3 缺乏野生动物损伤(害)保护赔偿及野生动植物利用机制。野生动植物中的动物种群数量较大时,会出现损害家养牲畜或者粮食作物、甚至伤人的现象,目前欠缺完善的机制,应对野生动植物保护中出现的损失赔偿机制。

2.4 猎捕工具管理收缴难度较大。由于猎捕工具多为私人订制或者收藏,虽然经过多次收缴,但仍有个别人制作或者拥有猎捕工具。

3 建议

3.1 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构筑保护野生动植物的坚固长城。首先建议制定或修改现有“野生动植物”的法律法规,避免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分别立法造成野生动植物平衡保护脱节,且有重野生动物轻野生植物保护的现象,同时在法律法规中对野生动植物生境的保护要纳入其中;其次严禁多头立法。避免各部门、地方立法机关在立法执法过程中存在想死争权和推诿责任现象;再次立法的内容要一致,避免造成执法难。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上述条款中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也有且只能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而《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猎捕一只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就应予立案追诉,《野生动物保护法》与《刑法》存在明显的冲突。由此可见,只有健全法律法规体系才能做到有法可依,才能构筑保护野生动植物的坚强壁垒。

3.2 强化宣传力度,使全社会都认识到野生动植物保护的重要性。一是野生动植物保护部门要以“爱鸟周”、“野生动植物保护宣传月”、“湿地日”等为主题活动为契机,制作宣传版面、赶庙会、科技下乡等形式宣传外,重点要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宣传野生动植物保护的重要意义和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使人们充分认识到保护野生动植物就是保护我们的家园。二是要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宣传野生动植物保护的重要性,特别是不消费野生动物制品,使野生动植物产品没有市场,增强全民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保护意识,改变人们食用野生动物的不文明的餐饮陋习,倡导健康文明的饮食习惯,自觉同各种破坏野生动物的行为作斗争。

3.3 加强相关部门协作,严格猎捕工具管理。工商、公安与野生动植物保护部门要密切合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强化市场管理力度,严厉查处出售猎捕野生动物的绳套、铁夹子、捕鸟网、媒鸟机、升压泵等猎捕工具;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非法买卖枪支及非法持有、私藏、制造枪支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工商、林业部门及森林公安要互通信息,形成打击野生动物违法犯罪的合力。

3.4 建立健全野生动物损伤(害)保护赔偿及野生动植物利用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的“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据实给予补偿”。由于实施野生动植物保护的措施,有些野生动物种群数量有所增加,出现糟蹋农作物甚至伤害家畜、人员的事件,各级政府要把赔偿资金纳入政府预算,作为专项资金,同时要建立健全野生动物损害赔偿机制,确保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能落到实处。

4 小结

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就是保护我们的家园,生物多样性才是自然的本来面目,全社会达成这样的共识。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工作经历了多年的不懈努力,从法律制度到保护野生动植物意识等都有不同程度的增强,但相对生态环境的脆弱、法律法规的急需完善及野生动植物的迅速减少等诸多威胁,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显得尤其重要和迫切,从完善法律体系入手、强化部门协作、依法惩处破坏野生动植物的行为,建立起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牢固屏障,才能实现建设美丽中国的梦想。

篇3

随着“禁猎”、退耕还林以及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项目的实施,高黎贡山自然保护区南端东坡的周边集体林植被得到了较大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如野猪、黑熊、猴子、蛇类等种群的数量有明显增长。随之而来,野生动物毁坏庄稼、伤害人畜等事件时有发生,对保护区周边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了一定的影响。通过分析2013年至2016年高黎贡山自然保护区南端东坡及周边社区动物肇事羁觯对缓解野生动物和人类冲突,进行一些思考、探讨,提出减少野生动物肇事、避免野生动物伤害人畜的对策和措施。

一、研究地现状

高黎贡山自然保护区位于中国云南省西部,面积约280万hm2。1986年7月,经国务院批准为高黎贡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保护生物气候垂直带谱自然景观、多种植被类型和多种珍稀及濒危动植物种类为目的。据不完全统计,高黎贡山地区有脊椎动物699种,其中有兽类154种、鸟类419种、两栖动物21种、鱼类49种,无脊椎动物中仅就节肢动物门的昆虫纲做了少量研究,到目前共记录有昆虫1690种。

在高黎贡山保护区南端东坡及周边社区野生动物肇事类型可分为损坏庄稼、伤害畜禽、伤害人员3类。

二、野生动物肇事现状

1.主要肇事的野生动物

在高黎贡山南端东坡的野生动物肇事者主要有大型食肉动物,如黑熊。灵长类动物,如猕猴。鸟类,如越冬候鸟。有蹄类动物,如野猪。

2.野生动物肇事情况

本文中收集和采用了2013年至2016年高黎贡山自然保护区南端东坡野生动物肇事情况的记录资料。据统计,从2013年至2016年,高黎贡山东坡共发生野生动物肇事129起,肇事动物主要是黑熊、猕猴、毒蛇等。2013至2016年共发生野生动物伤人事件7起,均为毒蛇伤人,致死1人 。

高黎贡山自然保护区南端东坡及周边社区的野生动物肇事率最高的是黑熊。2013年黑熊的肇事次数最多,2014年黑熊肇事下降较为明显,2015年和2016年又呈现持续上升的趋势。

2013年―2016年发生的野生动物肇事,共造成财产损失328644.18元,造成人员死亡一人。造成庄稼损失40.65吨,造成家畜损失23头。黑熊肇事造成损失95505元,猕猴伤害庄稼造成损失65040元,毒蛇伤人造成损失168099.18元。

3.野生动物肇事的原因

高黎贡山自然保护区南端东坡及周边的野生动物种群数量的增加,原有活动区域内的食物不足和活动空间缩小,野生动物势必需要扩展自己的生存空间,由此形成了人类和野生动物在资源享有、空间占用上的冲突,表现为伤人、伤畜、毁坏庄稼等野生动物肇事的发生。

三、高黎贡山南端东坡野生动物肇事的探讨

1.野生动物肇事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从2014年至2016年,随着“禁猎”和公益林保护的实施,人类的干扰活动显著减少,黑熊和一些灵长类等动物数量逐年增长,野生动物为了生存而扩大觅食的范围,黑熊和猕猴由保护区森林下移到集体林活动的时间、区域逐渐扩展,进入农地、与人畜遭遇的几率增加,形成了动物肇事逐年上升的趋势。

2.野生动物肇事造成的经济损失

2013至2016年高黎贡山肇事的野生动物主要是黑熊、猕猴、毒蛇,造成经济损失最多的为毒蛇伤人肇事。黑熊和猕猴肇事主要是毁坏庄稼和伤害家畜,没有发生伤人事件。

3.其他野生动物的肇事

在高黎贡山及周边社区存在很多啮齿类动物(如松鼠、鼯鼠等)在半山食用农户的核桃和板栗的现象,且在农田也存在鸟类(如红耳鹎)和过冬候鸟损害庄稼的现象,但由于数量少,且农户对动物肇事赔偿了解不足,很多动物肇事事件都没能上报。

四、减少和避免野生动物肇事和伤害的对策

1.开展宣传教育

在高黎贡山自然保护区周边社区通过各种手段、方式,做好对村民的宣传教育,提高村民对野生动物的防范常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2.开展高黎贡山及社区周边野生动物数量的调查

了解高黎贡山及其周边社区的动物种群、数量及分布状况,制订可行的保护计划和措施。

3.加强管理

加大森林巡护和实施规范管理,禁止当地居民进山采集非木材林产品,减少人与野生动物之间的遇见率。

4.调整植物种植结构,减少肇事危害

通过调查了解,高黎贡山及周边的动物肇事主要为黑熊和猕猴吃玉米等肇事,所以针对主要肇事动物的食性,改种其不喜欢的或不吃的庄稼和作物,以减少动物肇事的危害损失,如可改种高粱、豆类等。

5.扩大生态公益林

集体林实行森林资源分类经营,扩大国家和省级生态公益林的经营范围、面积,将野生动物活动频繁的集体林纳入公益林范围。以此来加强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

篇4

从我国有关保护野生动物法律的情况来看,仍然存在对野生动物的危害行为不够重视的情况,虽然对一些危害行为进行了规定,比如出售、购买等,但对食用行为几乎没有规定,《刑法》《动物检疫法》等其他有关法律规章对食用野生动物的规制也不够具体和严密,惩罚力度不够,在现实的实施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销售野生动物行为规制的不严密,食用行为规制的缺失,放纵了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那么,我国关于食用野生动物的法律存在哪些问题?存在问题的原因有哪些以及如何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本文拟从以上几个部分对此进行探讨,以期解决有关食用野生动物相关法律存在的不足。

一、严禁食用野生动物相关法律存在的问题

食用野生动物的相关条文散见于不同的法律之中,当前没有任何法律可以完全覆盖这种行为,要推动食用野生动物相关法律的完善,首先必须深入对规制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进行诊断。具体而言,严禁食用野生动物相关法律存在以下问题:

(一)“野生动物”概念的界定不适宜

根据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①的规定,其对野生动物的保护范围有着严格的限制条件,仅限于《野生动物保护名录》中的野生动物,其他相关保护条例以及《刑法》中的规定都是以《野生动物保护法》中的规定为基础界定的。将野生动物的范围进行限定,缩小了野生动物的保护范围,并不利于对野生动物的保护。首先,《野生动物保护法》保护范围以外的野生动物得不到有效保护。生态系统是一个相互联系、环环相扣的圈子,任何生物在其中都有它的作用所在,那些不被保护的野生动物,可能会受到人为的伤害,影响生态的平衡。其次,有关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的名录没有随着现实情况的变化而进行动态更新,很多内容已经滞后于物种种群的变化,势必会产生对野生动物保护不到位的情况。最后,对有特别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界定主要见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但该名录制定于2000年,到现在为止经过了20多年的发展,但该名录尚未进一步修改,与野生动物保护的实际情况已经相去甚远。因此,将“野生动物”仅仅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对其他野生动物保护力度较弱,可能会引起人类对其他野生动物的滥捕滥杀进而食用的行为,当这种行为没有得到法律的严密规制,其他野生动物最终将成为濒危动物,生态系统可能也会走向失衡。

(二)相关法律缺少对需求端的管控

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大部分都是对供给端进行规制,而对需求端的管控相对较少。立法对食用野生动物行为在一定程度上进行了规定,但是规定条款较少,难以对违法者的违法行为完全涵盖,而且规定过于宽泛,可操作性不强,现实中鲜有食用野生动物者被处罚[1]。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①的相关规定,对于公民购买特定野生动物的行为,根据情节来确定是处以行政处罚还是刑事处罚。此外,《刑法》中规定的各种有关捕杀野生动物的罪名,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司法解释②规定,都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制定了相关处罚措施,但是这些法条主要禁止的是为了食用而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重点在于“购买”,对于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仅仅只是一笔带过,规定得非常模糊。其他相关法律中也未对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规定法律责任。无论是法条的规定,还是司法解释,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都重在于对销售行为的规范,而对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缺少明确的指引。

(三)有关食用野生动物的相关法律衔接不足

由于野生动物自身可能会携带多种病毒,因此会引发公共卫生安全事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应该筑成一张严密的法网,严格规制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野生动物保护法》以及以该法为基础的相关条例和《刑法》规定,初心都在于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动物防疫法》《传染病防治法》等重点在于对疫病的预防和控制,这些法律法规之间缺少紧密联系,因此未能在保护野生动物和防控疫病之间创造一种平衡。《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禁止生产经营的产品,其中包括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会产生传染病风险的野生动物也应当属于这一类,但《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以及《传染病防治法》都没有相关法律条文明确规定禁止食用有传染病风险的野生动物。同时,《野生动物保护法》《畜牧法》《动物防疫法》《渔业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对动物的定义尚未实现内在统一,无法确保无缝对接。

二、严禁食用野生动物相关法律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所造成的局限性

立法目的,是立法者通过制定法律文本,意图有效地调控社会关系的内在动机,它既是法律创制也是法律实施的内在动因[2]。《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一条即是规定了其制定法律的目的,在该立法目的的支配下,以《野生动物保护法》为基础的有关食用野生动物相关法律所建立的法的秩序就存在一些漏洞,立法目的存在的这种漏洞,就造成了对野生动物界定的范围过窄,从而不利于对野生动物的保护。首先,有关保护野生动物法律的保护对象仅为法律规定的种类,那么食用野生动物的相关法律就仅仅停留在了对野生动物的个别保护,而忽视了保护整个野生动物群体。其次,根据这一立法目的可知,相关法律没有贯彻平等保护的原则,只保护了部分法律规定的稀有动物,而忽视了保护其他野生动物,违背了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的目的。最后,该立法目的视角单一,缺乏从公共卫生安全的视角开展野生动物的保护。

(二)对野生动物“重利用,轻保护”的立法理念

有关销售食用野生动物的相关法律缺乏对需求端的管控,主要在于对野生动物存在着“重利用,轻保护”的立法理念。我国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都是基于对资源的有效利用而制定的,像《野生动物保护法》更多的是对野生动物经济价值的保护,但是却忽略了野生动物在生态、物种中存在的作用。2016年修改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去除了将野生动物作为资源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是对野生动物保护的一种进步,但实际上,在这些规定背后所表达的思想,是对野生动物更大程度的利用。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③规定,野生动物仍然是作为一种资源在进行保护和利用,其他许多条例也规定了对野生动物的猎捕行为,这些条文看似是在保护野生动物,实则是为了对野生动物更好地进行利用。

(三)现行法律存在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情况

《野生动物保护法》自1988年来经过了四次不同程度的修改,2004年和2009年对该法的修改都见于细微之处,是为了适应其他法律的变更。2016年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进行了大范围的修改,它部分调整了立法目的,修改了很多基本内容,更改了一些保护标准,增设了一些新的规定,并强化了法律责任[3]。2018年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主要集中在对检疫条款的细微调整,以及修改了处罚的行政机关。纵观《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四次修改,除了2016年对其进行了大范围的修改,其他几次修改都未涉及实质内容,经过了三十多年的发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已经跟社会存在脱节。《刑法》自1997年来几经修改,但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的条款变化不大。野生动物的情况经历了二十多年的变化,随着人们对野生动物的破坏以及自然环境的变化,野生动物的现实情况也发生了许多变化。因此,在社会经济条件不断发展的情况下,对野生动物的保护也会产生不同的要求,现行法律已经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

三、严禁销售食用野生动物相关法律的完善建议

在现在这样一个物质充足的现代文明社会,猎食野生动物已无太大必要,但事实上还是有很多人,或是出于猎奇心理,或是听信野生动物肉鲜味美的民间言论而食用野生动物,面对这种现实,迫切需要对销售食用野生动物的相关法律进行完善,基于以上问题,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一)扩大对“野生动物”概念的界定

目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中所保护的野生动物,仅限于《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内容,根据立法目的,对国家重点野生动物的保护,是对野生动物进行利用,从而推动人类社会的发展,这是“重利用,轻保护”的思维惯性。但是否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三有”动物不应该成为对野生动物保护的标准。国际上对野生动物的定义为“所有非经人工饲养而生活于自然环境下的各种动物”,而在我国,存在着野生动物和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概念。但是,既然有些野生动物已经被允许人工养殖,根据国际上对野生动物的定义,这些被豢养的动物只能算是一种“特种养殖经济动物”。对野生动物的划分管理应该以来源而非物种,在这种划分下,对野生动物的管理才能有效,也有利于对养殖业的保护。因此,对野生动物的定义应当进行扩大,但不能无限扩大,用“概括+列举”的方式,将《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第二款更改为“本法所规定的野生动物,是指所有的陆生、水生非经人工饲养生活于自然环境下的动物”。其他以《野生动物保护法》为基础制定的法律法规也应当一并将野生动物的概念修改。

(二)实施全链条管控,不仅对供求端的行为

进行规制,还要增加对消费端的法律规制2003年,很多学者提出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建议,“全面禁食野生动物”也被提及,但2004年对《野生动物保护法》进行修改时,并没有采纳这种倡议。在2016年,对《野生动物保护①《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法》的修订时,增加了对违法经营和食用野生动物的规定,但是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的规定①,其所规制的只是购买行为,而缺少食用行为,因此,即使2016年对法律的大修上,《野生动物保护法》已经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完善,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立法者对具体社会情况认识不足,法律规定仍然存在着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地方。因此,面对这样的现实情况,应当对销售食用野生动物相关法律进行修改。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应当明令禁止生产、经营、运输、携带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在民法中规定食用野生动物的民事赔偿责任,在《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增加因食用野生动物造成严重后果行为的刑事责任。

(三)完善食用野生动物相关法律的衔接

基于现实的法律情况,在接下来的立法工作中,应当在《传染病防治法》中增加对可能引发疫情传播的野生动物的禁食的规定,即只要可能成为疫源体,都应该受到《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同时,现行《刑法》也应当扩充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可以将非法捕猎、杀害,非法收购、运输、出售某些病毒传播高风险的一般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以及加工、制作某些病毒传播高风险的一般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用于食用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处以相当的刑罚[4]。2020年1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了《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疫情防控部署坚决做好检察机关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检察院要结合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积极开展源头防控。一方面严惩非法捕猎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的行为,注意发现野生动物保护中存在的监管漏洞,积极稳妥探索拓展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公诉机关,有义务履行其监督职能,保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与威胁人类生命安全的行为作斗争。基于此,应当对公益诉讼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修改,扩大公益诉讼的范围。

参考文献

[1]毛涛.全链条管控食用野生动物行为[N].中国环境报,2020-02-06(3).

[2]刘风景.立法目的条款之法理基础及表述技术[J].法商研究,2013,30(3):48-57.

篇5

关键词:野生动物资源,野生动物所有权制度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139(2011)-20-0217-01

一、野生动物及野生动物资源的概念

野生动物是指生存于自然状态下,非人工驯养的各种哺乳动物、鸟类、爬行动物、两栖动物、鱼类、软体动物、昆虫动物及其他动物。或者虽然已经短期驯养但尚未产生进化变异的各种动物,包括但不限于兽类,鸟类,爬行类,两栖类,鱼类等,无论活体或死体,包括其任何身体部位和衍生物。可以分为四类:

1、珍贵的、稀有的、濒于绝灭的野生动物,如大熊猎、虎等;

2、有益野生动物,指那些有益于农、林、牧业及卫生、保健事业的野生动物,如食肉鸟类蛙类、益虫、益兽等;

3、野生动物,指那些较多经济价值较高,可作为渔业,狩猎业的动物;

4、有害野生动物,如害鼠及各种带菌动物等。

而野生动物资源,之所以为资源,是强调其“可用性”,所以野生动物资源应该是指以上所说的前三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国家所有的野生动物资源是指受保护的野生动物,即珍贵和濒危的野生动物。

二、我国关于野生动物资源所有权方面的相关立法规定及分析

在我国,相关法律承认的均为野生动物资源归国家所有的法律制度,在相关法律中也有明确规定,如《宪法》第6(2)条矿藏、水流,由法律规定为国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资源,都属于全民所有。野生动物资源是非常重要的资源,具有很大的利用价值,应属于上述法条中的其他资源一项。

在《物权法》第49条中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此条争议很大,如梁慧星教授认为在法律许可的限度内, 野生动植物可依先占制度取得。

在动物园、牧场、承包的池塘等有管理人的土地上的动植物以及家养的动植物, 不得依先占取得。捕获的动物或驯养的动物恢复自然状态后, 可依先占取得。即可以看出梁教授不赞成野生动植物资源归属国家所有,主张以先占为主的多重所有权制度。

另外在《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条中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这种所有权不依野生动物所依存的土地或水体的所有权而改变。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的法律明确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归国家所有。

三、两种权利归属制度的比较分析

首先,关于野生动物国家所有权制度,我国的经济基础是以公有制为基础,这就决定了我国主要的野生动物资源所有权只能归国家所有。正如我国宪法和民法中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专有,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野生动物资源是重要的自然资源,因此,野生动物资源所有权的主体是国家,这就明显地表明自然人和法人不得享有野生动物资源所有权。但是我认为作为野生动物资源组成部分的野生动物并不专属于国家所有,自然人和法人均可享有野生动物的所有权,不应直接将其归为国家所有。野生动物资源所有权由国家享有的最充分的理由在于保护好野生动物资源,对生态环境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再者,国家所有权可以有效地防止生物海盗,并且有力地阻止生物资源的流失。并且对于改变长期以来人们对野生动物所持的野生无主,谁猎谁有的观念,有很大的帮,从而能够更有效的保护野生动物。但国家所有制度也有其弊端所在,例如一些具有较高经济价值的濒危野生动物便因此受到了威胁,由于没有具体的某一自然人或法人能从保护野生动物这一共有资源的生存中的得到激励并获得直接的好处,其保护责任没能真正地被调动起来,而偷猎者反而可以不付任何饲养的成本就从中获利,这便导致了野生动物得不到真正的保护。

然而,其缺点也是存在的,在美国不少持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倾向的经济学家提出过这样的方案: 拯救珍稀动物的唯一方法是建立私有的野生动物保护区, 并且规定只有富裕的猎手们付出很高的费用才有可能在保护区内旅行消遣。这样, 保护区的私有者即便是出于长期维护很高的收益, 也会想尽一切办法使区内的动物种群维护繁荣的局面。但是在我国,是以公有制为经济基础的,只有国家才具有强大的经济保护能力和资源调动分配能力。美国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家提出的方案不是十分的符合我国的现有国情。

四、建立多元化的野生动物所有权制度及其保护立法建议

依照我国现有国情以及我国的珍稀野生动物主要分布在偏远的原生态地区的现状,笔者认为应实行以国家所有制为主,私人所有制为辅的多元化野生动物所有权制度。

首先,以国家所有制为主,在我国现状下,具有很大的优势所在,符合我们的公有制国情,利于国家通过行政方式来统一保管和保护野生动物,并从立法司法上确定保护方式和对损害野生动物保护的行为如何通过法律制裁。另外,如今自然环境受人类影响很大,并不完全符合地理地域特征,原本适合某种野生动物的生长环境或许随着人类的开发等因素变化很大,所有权归国家,国家可以通过区域调动,使此种野生动物迁移到最适合繁衍生长的地区去,这样更加有利于保护野生动物。

其次,建立多元化的野生动物所有权体系,可以加入一些私人承包的辅助制度,对于一些保护要求相应过低的野生动物群体,可以由其生长环境附近的居民进行区域承包保护,但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由国家给付保护费用,这样可以使当地部分有能力有条件实施保护的居民从中获得一定的收入,也能使保护野生动物的责任具体分配到个人,加强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同时也减轻国家的压力。

再者,可以按照野生动物的物种来划分应更科学些,将同种或者在生活习性方面相关的物种放在一起保护,从而更加有利于野生动物的繁殖,保护。或者按区域划分自然保护区,按野生动物的生活习性,地理特征自然环境划分,统一保护规划,并且由国务院统一规划部署,下达到各地方政府,从而形成一个有效的保护体系;

最后,在立法司法方面应加强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力度,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立法,细致立法,明确损害野生动物的责任制裁方式及法律责任的承担。在司法方面,加强司法,防止地方政府为了减轻自身保护不到位的责任,而采取保护隐藏案件的行为,明示化司法,在办理此案的同时,对其他人也形成警示作用。同时,可以加强对社会公众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的教育,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篇6

1 我国野生动物资源的现状

我国在保护野生动物方面有着丰富的成就与悠久的历史,为保护野生动物作出了巨大的贡献。早在上个世纪50年代,我国中科院的科学家就立志建立我国的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我国建立第一个自然保护区是在1956年,即广东鼎湖山自然保护区。此后一系列的保护野生动物的举措,包括找到濒危动物,再度建立自然保护区,都为我国野生动物的保护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2 我国野生动物所受到的威胁

2.1 生存环境的破碎化

不仅在我国,在全球也是面临着同样的情况,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与日常活动范围正在不断的缩小,不断的分散,造成了野生动物生存环境破碎化的现状。随着人类的活动范围的扩大,野生动物被迫改变生存习性,被迫迁移,不断躲避,导致了生存环境的碎片化,许多野生动物在隔绝的生存环境中生存,食物越来越少,近亲繁殖增加,不能正常迁徙,间接导致了野生动物的灭绝速度的加快。

2.2 资源枯竭

随着人类的发展,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的活动范围不断的扩大,森林不断被砍伐,土地不断被开垦,各种资源都越来越枯竭,野生动物在这种环境下越来越难生存,再加上人类无节制的滥捕滥杀野生动物,更加剧了野生动物的灭绝。

2.3 环境恶劣

随着工业社会的发展,人类对环境造成的污染越来越严重,不仅污染了城市环境,更污染了自然环境,给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造成了更大的影响,给野生动物造成了健康、遗传等一系列的伤害。

2.4 遗传多样性的退化

由于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的破碎化、生存资源枯竭的加快、环境的污染,已经造成了野生动物当下这一代的生存已经很困难,减少了野生动物的寿命,加速了他们的死亡。生存环境的恶劣导致了野生动物近亲繁殖增加,遗传的单一性,环境的恶劣导致了野生动物体内毒素的累积,更遗传到下一代,导致野生动物的退化,更加不能适应,逐渐导致灭绝。

3 保护野生动物的意义

3.1 经济意义

在人类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一直都离不开野生动物,很多野生动物都能够为人类提供药材、织物、皮毛、食材等等一系列丰富的资源,保护野生动物,加强对他们的研究、培育、驯养,对人类发展有着重大的经济意义。

3.2 科研意义

在人类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有很多科研成果都是由野生动物引发的灵感。通过对野生动物的研究,人类借鉴了很多野生动物的生理构造、生存习惯,对人类的研究、发明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比如,从鸟类的飞行开始研究,发明了飞机,对青蛙眼睛的研究,发明了电子蛙眼等等。另外,猴子、猩猩等灵长类动物具有更大的研究价值,他们与人类有着亲缘关系,为研究人类学,灵长类动物有着不可或缺的重大意义。

3.3 对生态平衡的意义

即使在高速发展的现今社会,人们还是需要保持一个平衡的生态系统,而野生动物就是生态系统中不可代替的一部分。在整个生态系统中,生态平衡的保持是通过食物链保持着平衡,这种生态平衡不仅要保证物种的品种和数量的相对稳定,还要保证生物的多样性。如果生态系统中某个环节出现了问题,发生了变动,就会影响到整个生态系统。由此可见,保护野生动物是必须进行的,这是保持生态平衡的关键环节。

4 保护野生动物方面存在的不足

4.1 相关法律的不完善

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基本法条就十分不完善。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中央就已经就保护野生动物颁布了法律,在当时这部法律为保护野生动物提供了法律基础,对当时的野生动物资源起到了很大的保护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野生动物的侵害越来越严重,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也越来越恶劣,野生动物保护法对于野生动物的保护来说已经远远不够,当下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已经越来越局限,指导思想也十分落后。

4.2 执法力度的不严格

野生动物对外贸易方面执法就非常松散。在野生动物对外贸易方面,应当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在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进行对外贸易,这就决定了野生动物对外贸易的检测应当是一个十分专业的行为,但海关贸易的工作人员大部分不具备这一能力,直接导致了执法力度的不严格。

4.3 守法意识的淡薄

由于野生动物能够带来极高的利益,但付出的代价却并没有那么高,直接导致了很多人对野生动物的滥捕滥杀。另外,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往往都是人烟稀少的偏远地区,我国对于偏远地区的执法力度又不够严格,直接导致了在强烈经济诱惑下的人们守法意识的更加淡薄。

5 加强保护野生动物的措施

5.1 完善立法制度

尽快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现在执行的这部《野生动物保护法》已经过于落后,很多司法解释十分模糊,使得对野生动物不怀好意的人们钻了法律的空子,也使得有心进行野生动物保护的人们无法可依,保护野生动物的活动展开十分困难。

5.2 加强野生动物的研究

加强对野生动物的研究,可以看到更多野生动物的价值,使得国家对于野生动物更加重视,可以加大对野生动物研究的经济投入、科研投入,形成良性循环,例如加强野外野生动物基地的建设,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专业性等等。

6 结语

野生动物是生态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对野生动物的保护,也就是保证人类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本文从野生动物保护的现状分析强调了保护野生动物的重要意义,提出了现在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存在各方面不足,最后,对如何加强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提出了一些建议,对相关人员有着一定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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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建设美好的生态家园成为了我们的首要任务。虽然我们在此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改进,在建设和平稳定社会的新时期,加强野生动物与栖息地保护问题的研究,对我国生态环境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1 当前我国的进展状况及存在的问题

1.1 我国进展状况 50多年来,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主要表现在: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建设立法,形成了较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建立健全野生动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初步形成行政管理和执法体系;自然保护区建设得到快速发展,为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提供了良好的栖息地;加强迁地保护工作,拯救、繁育了部分濒危动物稀有种类;开展动物资源调查、科学研究和国际合作活动,为保护、管理提供科学依据;严格执行野生动物进出口管理制度,加强市场检查和监督,严厉打击走私和贩卖野生动物活动;通过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增强了全社会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和法律意识。

1.2 当前我国存在的问题 自然保护区总体建设布局不尽合理,自然生态系统退化的严重局面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扭转;管理体制不健全,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管理能力不强;动物资源总量不足,部分物种资源濒危,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总体发展水平较低;全社会对加强此项建设重要性的认识依然有待提高;对野生动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建设投入不足,导致基础设施普遍陈旧,逐渐失去功能,并大多处于超负荷运转状态;野生动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建设缺乏专项扶持政策,科技落后,法制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

2 野生动物与栖息地保护问题的建议

2.1 强化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管理,使野外种群得到良好保护 从确保野生动物生存繁衍的要求出发,当前应在其重点分布区域抢救性地建立一批保护区,实行抢救性保护。同时从维护野生动物种群持续健康发展的要求出发,搞好已有保护区的布局和网络体系的完善工作,尤其是必须重视保护区之间的廊道、破碎化的栖息地的连接等工作,完善保护区体系建设。

2.2 积极发展极度濒危野生动物的人工种群,确保物种不灭绝 根据全国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成果,深入研究分析种群濒危程度,对陷于极度濒危的野生动物物种,在强化栖息地保护的同时,确定必须立即辅以人工繁育以免灭绝的物种名录,应用先进的微观技术和现代科学手段,对濒危野生动物系统地研究救治、饲养、繁育、野化和放归技术,搞好种源繁育和基因保护工作,促进物种资源的恢复和发展。

2.3 加大自然保护区建设科技含量,向综合化的方向发展 从当前国际的发展潮流看,自然保护区的性质和用途越来越多。类型齐全(包括森林、草原、荒漠、沼泽、湖泊、海岛、港湾等不同类型);功能多样(保护、科研、教学、旅游、生产等相结合),并趋向综合化。随着保护区的综合经济效益的不断提高,自然保护区有趋于经营化和企业化等方向发展的趋势。现代科学技术将在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中得到更广泛的应用。

2.4 在保护基础上合理开发利用是发展的必然趋势 为全面贯彻“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最大限度地发挥野生动物资源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维护和改善人类自然生态环境,为丰富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发挥更大的作用,促进野生动物产业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2.5 严格控制资源消耗,完善市场监管手段 在处理保护与利用关系的工作中,要坚持“生态优先、保护第一”的原则。对于濒危物种,要依法严格限制直接消耗性利用。对于允许适当利用的野生动物,特别是对利用量较大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也要在加强野生动物资源监测、及时掌握物种资源消长动态的基础上,按照“资源消耗量小于增长量”的原则,实行限额管理并合理确定出口限额,确保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恢复与增长。

3 保护野生动物的意义

野生动物是构成自然生态系统的组成部分,是维护生态系统稳定的基本因素之一。在人类历史的进程中,野生动物蕴藏的巨大生物遗传资源潜能,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一直起着积极的作用。

我国疆域辽阔,地形地貌复杂,气候多样,孕育了丰富的野生动植物资源,仅脊椎动物就有约6481种,占世界脊椎动物种类的10%以上。其中哺乳类581种、鸟类1331种、爬行类412种、两栖类295种。大熊猫、金丝猴、朱、华南虎、藏羚羊等455种野生动物更是我国特有的物种。

然而,由于过度利用资源和破坏自然环境,已导致许多物种面临生存危机。正确处理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对确保中华民族的长远利益具有特殊的战略意义。

4 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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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言

大桂山自然保护区是地球上鳄蜥的主要分布地区,虽然早在1989年就对其进行了保护规划,但是鳄蜥的种群数量仍然在不断减少,针对这一情况,必须分析鳄蜥种群数量减少的原因,然后依据森林经营中的相关策略,有针对性地对森林中的重要保护动物进行保护和管理,以提高其生存能力,保证其种群的繁衍,避免珍惜动物的灭绝。以下就对这些方面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

2 大桂山鳄蜥自然保护区背景及基本情况

2.1 保护区背景

大桂山鳄蜥自然保护区在广西省贺州市,在其成立之前,很多人就注意到了其得天独厚的自然环境,例如在这一地区有大量的凹叶厚朴、花榈、润楠、金毛狗、桫椤植物。而且昆虫比较丰富,主要有广西彩蝉、双叉犀金龟、丽叩甲、枯叶蛱蝶,这些昆虫都是该地区所特有的,除此之外,拥有大量的陆地野生动物,例如大鲵、鳄蜥、斑林狸、林麝、穿山甲、山瑞鳖等。其中鳄蜥属于我国独有的珍稀物种, 这种爬行动物是在第四纪冰川末期留存下来的,在研究对爬行纲动物的起源时,鳄蜥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早在1989年就已经被列为国家的一级保护动物,由于鳄蜥的特殊价值,2005年4月将这一地区设立为大桂山鳄蜥自然保护区。

2.2 基本情况

大桂山鳄蜥自然保护区在贺州市的八步区境内,由于自然条件优厚,早在2007年就建立了保护区管理局,大桂山鳄蜥自然保护区总面积达到了3780 hm2,2014年森林覆盖率达到了96.2%,鳄蜥种群以及其栖息地是重点保护对象,从当前的调查了解到,保护区内已经建成了67鳄蜥个人工繁育池,15个鳄蜥饲养池,此外,还建立了与之配套的蓄水池和引水池,在近些年的调查中得知保护区内的野生鳄蜥数量在400只以上,这一规模是其他地区所没有的,由于管理到位,再加上鳄蜥的重要性,在2013年6月份已经将大桂山鳄蜥自然保护区晋升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3 森林野生动物保护现状分析

3.1 缺乏保护意识

我国的森林野生动物保护意识在普通大众层面还没有培养出来,大多数的人们都没有这方面的意识,或者保护野生动物意识不强,在生活中及时发现有人捕杀野生动物,也不会及时制止。一般只有个别地区的人们比较重视森林野生动物的保护,例如在自然保护区附近的居民,或者与自然很亲近的少数民族。除此之外,在社会团体中只有个别的协会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意识较高。从整体上分析,我国居民在野生动物保护方面都处在初级阶段,没有将野生动物保护视为道德标准和生活规范,因此在很多地区仍然出现严重的非法捕猎行为,再加上相关法律普及不到位,非法捕猎人员对偷捕盗猎的行为后果没有一个清醒的认识,致使这一行为更加猖獗。

3.2 管理体制不规范

在进行野生动物保护过程中,由于管理体制不规范,日常管理中出现管理误区和管理漏洞,为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导致管理效果没有达到预期目标。例如按照当前的管理分工,对于森林公安而言,只能对发生的野生动物刑事案件进行管理,但是从偷捕盗猎的事件分析,很多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行为都属于违法案件,在案件类型中属于行政案件,在对这一类案件进行处理过程中,我国的相关法规没有明确的授权,在正常的执法活动中缺乏依据,为案件审理造成了很大的麻烦,降低了处理案件的工作效率。

3.3 高额利润驱使

对于无良商贩而言,如果贩卖、捕杀野生动物有50%以上的利润,那么这些人就会视法律而不顾,挺而走险做违法的事情。对于野生动物市场而言,当前利润可以达到300%,在金钱利润的驱使下,很多保护区都出现了野生动物被捕杀的问题。

4 森林经营中野生动物保护措施

4.1 确定关键物种,强化栖息地保护

在进行野生动物保护中,由于管理人员有限,而自然保护范围很广,因此管理人员严重不足,为了提高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效果,应该根据所要保护生物的活动范围,建立自然生态保护区,设立专门的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专职进行这一区域的保护工作。例如大桂山自然保护区而言,其中的关键物种就是鳄蜥,因此保护区人员在日常管理中,应该将鳄蜥和其栖息地作为重点保护对象,这样保护工作更具有针对性。在此基础上,当地的林业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如果发现有捕杀野生动物的行为,要及时制止,控制盗猎人员,然后和自然保护区工作人员和当地的森林警察取得联系,各方面协调管理,互相帮助,提高整体的管理质量,避免发生违法盗猎问题,有效保护当地的重点物种。

4.2 规划保护区域,施行分区管理

在进行自然保护区管理,野生动物保护过程中,可以实行分区管理的模式。可以根据生态系统弹性理论进行有机分区管理,在传统的管理中都使用三区管理,就是将人类和自然分为两个完全对立的层面,但是这种划分在一个保护区长期使用之后,其性质有可能发生变化,实施分区管理模式后,针对不同的生物进行不同的管理,结合野生植被类型的不同,野生植被的抵抗能力的不同以及自身恢复能力的不同,可以在不同的季节进行保护区开发,在不同的季节进行保护区封闭,对于野生动物保护区而言,可以选择在物种迁徙和繁殖阶段封闭,在其正常活动时间开发,对于实验区和缓冲区而言,承担着保护区的保护和开发的任务,但是当前对其的界定比较模糊,因此在这一模糊范围内经常出现采集、放牧、偷猎、农耕地侵蚀等问题,因此在实施分区管理中,要进行科学规划,针对特殊位置要派专人进行管理,执行岗位责任制、区域责任制,将工作内容落到实处,出现问题可以及时找到责任人,提高工作的积极性。

4.3 森林经营中全面渗透野生动物保护

在进行森林经营管理中,由于自然植被和野生动物在保护区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共同维持这一地区生态系统的平衡,因此在森林经营中要全面渗透野生动物保护。为了提高保护区周围的人们在保护区参观野生动物时的保护意识,应该积极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教育工作,例如在森林参观中专门设立一个区域,进行野生动物纪录片的观看,同时设置一个征文环节,有关野生动物的文章都有机会在公示栏中展示,不仅增加了保护区和参观游客之间的互动,在整个过程中也有效宣传了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提高宣传质量。使参观者意识到对野生动物的保护要从小做起,从保护自然环境做起,从自己的衣食住行做起。当参观人员进入保护区后,工作人员可以派发宣传手册,以及保护区的相关规定,并附有惩罚条例,起到警示作用。

4.4 可持续森林经营技术

在进行森林管理中,目的就是让人类可持续发展,例如实施分区管理,管理中保证科学性和有效性。例如针对管理区内的病树要及时处理,如果病情严重,可以选择性进行砍伐,然后作为木材使用。发现管理区的植被、生物不平衡,某生物有灭绝的危险,可以根据科学引入其他物种,或者对濒临灭绝的物种进行人工培养,提高繁殖能力,保证森林的可持续发展。

5 森林经营中野生动物保护的保障

5.1 政策保障

国家应该对野生动物保护予以政策上的保障,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针对法规中的漏洞进行弥补,对问题予以修正,为了促进森林经营的发展,要予以一定的政策倾斜。例如在发展中可以和当地的民族企业合作,企业提供资金,而保护区可以让其冠名。

5.2 人才保障

保护区应该对以后的发展有预见性,积极培养未来需要的工作人员,提高其专业水平,在培训中不断积累实践经验,为以后的上岗实习奠定基础。

5.3 资金保障

为了保障森林经营中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国家林业部门,财政部门应该在资金上予以保障,每年提供足够的资金,并对资金落实情况进行核对,提高资金的有效利用。

5.4 管理保障

在进行森林经营,野生动物保护中,要依据我国的法律法规,制定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作为管理工作的保障,出现问题后严格按照制度办事,施行奖惩制度,以提高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6 结语

关于森林经营中野生动物保护方法研究虽然取得了成果,但是当前还存在很多有待解决的问题,在以后的发展中,应针对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制定科学的保护区发展规划,施行分区管理,提高管理效果。

参考文献:

[1]清 语.关于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中增设行政强制措施条文的建议[J].森林公安,2016(2):24~25.

[2]甘剑伟,唐咸武.一道保护鳄蜥的铜墙铁壁:大桂山鳄蜥自然保护局创建国家级保护区纪实[J].广西林业, 2013(10):12~15.

[3]李 晟,王大军,肖治术,等.红外相机技术在我国野生动物研究与保护中的应用与前景[J].生物多样性,2014,22(6):685~695.

[4]罗树毅.建造鳄蜥种群发展的乐园:大桂山鳄蜥自然保护区保护鳄蜥工作纪实[J].广西林业,2011(11):18~19.

篇9

  我国是一个野生动物资源非常丰富的国家,但是由於生态环境的恶化、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人为破坏,致使我国野生动物的数量、分布范围正日益缩小,许多种类已处於濒临灭绝的状态。近几年,滥食野生动物的现象屡禁不止,使得许多已经处於濒临灭绝的野生动物的处境更加艰难。最近,我报进行的采访调查表明:我市滥食野生动物的现象还十分严重;滥食野生动物的行为也正受到越来越多人们的谴责。要彻底改变滥食野生动物这种不文明的行为,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为此,我们倡议: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普法力度,媒体和社会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保护野生动物的普法、宣传教育工作,使《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宣传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我们倡议:保护野生动物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林业、工商、卫生检疫、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相互配合,坚决打击非法盗猎、非法运输、非法经营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全社会也要积极行动起来,举报并协助执法部门,坚决与各种破坏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作斗争。

  关于保护动物倡议书范文通用

  亲爱的同学们:

  如果朋友有了困难,你会袖手旁观吗?如果朋友遇到危机,你会见死不救吗?我想你当然会说:“不会!”

  现在我们人类的朋友——动物,有的已濒临灭绝,有的数量急剧减少,很难想象:如果有一天,人们生活在一个没有动物,没有植物的城市沙漠中,生命将逐渐枯萎,色彩将消失……

  同学们为拯救动物,拯救人类,拯救唯一的地球赶快行动起来吧!因此我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我们小学生要积极学习和大力宣传《野生动物保护法》,让更多的人了解并遵守这个法律。

  2、现在有许多卖田鸡的。田鸡又叫“青蛙”,它可是人类的老朋友了,所以我们不仅不应吃它,还应告诉大家爱护它。

  3、目前,伤害鸟类的事时有发生,致使许多小鸟无家可归,我们应该给小鸟做些巢,让它们安家落户,为人类做更大的贡献。

  4、如果我们在路上遇到了小动物,我们应该做到“三不”:不恐吓、不打击、不捕捉。

  5、如果我们捡到或发现了珍贵的野生动物,应及时向居委会、学校及有关部门报告。

  我想:只要大家自觉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自觉维护生态环境,那么我们的祖国,我们的未来会更加美丽富饶。

关于保护动物倡议书范文通用   亲爱的老师,同学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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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还是世界上少数率先完成公约行动计划的国家之一。2001年6月,由国家林业局组织编制的《全国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总体规划》提出了自然保护区建设目标。目前,全国共建立野生动物拯救繁殖基地250处,野生植物种质资源保育或基因保存中心400多处,为200多种珍稀濒危野生动物、上千种野生植物建立了稳定的人工种群。同时,开展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的调查和抢救性收集,建立了67个农业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规定,建设项目对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同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铁路建设对野生动物保护的影响《中长期铁路网规划》于2004年经国务院审议通过,其发展目标为:到2020年,全国铁路营业里程达到10万公里,主要繁忙干线实现客货分线,复线率和电化率均达50%,运输能力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主要技术装备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中长期铁路网规划》提出,2020年以前,以西部地区为重点,新建一批完善路网布局和西部开发性新线,全面提高对地区经济发展的适应能力。铁路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是线性工程,具有跨区域、跨地貌等特征。

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分布图与中长期铁路网规划图对照,可以看出自然保护区与铁路存在交叉区域。这意味着大规模的铁路建设将对野生动物造成影响。影响野生动物的生境大规模的铁路工程建设,需对铁路线经过区域的地貌进行改造,例如植被的减少、自然生态系统因子的改变以及生态系统的割裂等,会逐步侵占、改变野生动物的自然生存环境。尤其一些铁路逐渐延伸到生物多样性比较丰富的山区和无人区,随之而来的是路旁大规模的植被破坏等,严重威胁野生动物的生存。影响野生动物的活动、迁徙由于习性或觅食需要,动物通常有一定的活动范围,甚至有特定的活动路线。所谓“迁徙”就是从一个地区到另一个地区,然后再返回来的活动,动物的迁徙往往有固定的线路。铁路建设中,由于工程的连续性和施工周期长等特点,可能阻断或者影响野生动物的活动、迁徙路径,妨碍其繁育和觅食等活动,导致某些野生动物活动线路的改变,这些都会改变野生动物的生活习性,使其面临风险。改变野生动物生存的物理条件由于铁路建设,尤其是电气化铁路、高速铁路的建设,大型施工设备的广泛使用,会造成铁路沿线声环境、光环境以及电磁辐射环境的变化。迄今,在环境保护领域,声环境、光环境以及电磁辐射环境对人的影响有所规范,但是对野生动物的影响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但是,这些物理条件是通过能量对生命体造成影响的,而野生动物作为生命体受到影响是可想而知的。如果其不能很快适应外部物理条件的变化,就会受到惊吓、迁移或发生病变。

青藏铁路建设中保护野生动物的实践青藏铁路建设中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保护野生动物,发挥了很好的效果,为其他铁路建设中的野生动物保护提供了经验。线路设计尽量躲避自然保护区青藏铁路选线尽量避开野生动物栖息、活动的重点区域,段工程就绕避了林周彭波黑颈鹤保护区。设置通道,方便动物活动和迁徙青藏铁路沿线共设置33处野生动物通道,沿线路方向累计宽度近60公里。根据不同动物的迁徙习性,通道被设计为桥梁下方、隧道上方及缓坡平交三种形式。对于藏羚羊等中小型动物通道,桥下通道部位净高大于3米。藏野驴、野牦牛等大型动物的通道,桥下通道部位净高大于4米。沿线还设有大量的桥梁、低路堤及家畜通道,也可供野生动物通行。并对野生动物通道效果进行跟踪监测。建立部门间的合作为掌握和检验通道设置的有效性,以及时调整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委托国内权威动物专家和单位展开了野生动物通道监测、野生动物通道有效性评价,并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多次召开野生动物通道专家研讨会。注重施工管理,减少人为干扰施工的噪声和扬尘会使动物生存的环境质量下降,而野生动物对环境的污染比人更加敏感。青藏铁路对施工期和运营期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都事先做了预测并设计了相应的措施。例如在动物繁殖和大迁移期间完全停工,尽可能加快工程的速度等,把对动物生活的影响减到最低程度。完善法律措施的建议尽管青藏铁路在动物保护方面做出很大的努力,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其采取的措施需要进一步规范才具有普适性,才对我国铁路建设有指导意义。

完善铁路建设与相关部门间的协调机制铁路建设是系统工程,涉及多个部门,把铁路建设与野生动物保护结合起来,需要建立和完善部门间协调机制。部门间协调机制是指部门之间的各要素相互协调、相互合作以提高整体效率的运作过程。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促发展,从全局出发,重点规划设计政府部门协同工作的内容和流程,建立与完善信息共享互联互通平台,科学界定部门分工和权限,理顺部门职责关系,切实解决不同部门职能中缺位、错位、越位的问题,促进各部门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形成合力,建立确需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的宏观调控机制或综合监督协调机制。

篇11

保护动物的倡议书范文亲爱的全体同学:

野生动物是人类的朋友,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的宝贵自然资源。保护野生动物,维护自然生态平衡,不仅关系到人类的生存与发展,也是衡量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地区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我国是一个野生动物资源非常丰富的国家,但是由于生态环境的恶化,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人为破坏,致使我国野生动物的数量,分布范围正日益缩小,许多种类已处于濒临灭绝的状态。近几年,滥食野生动物的现象屡禁不止,使得许多已经处于濒临灭绝的野生动物的处境更加艰难。最近,有记者采访调查表明:很多地方滥食野生动物的现象还十分严重,滥食野生动物的行为也正受到越来越多人们的谴责,要彻底改变滥食野生动物这种不文明的行为,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为此,我们倡议: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普法力度,媒体和社会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保护野生动物的普法宣传教育工作,使《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宣传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我们倡议:保护野生动物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林业、工商、卫生检疫、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相互配合。坚决打击非法盗猎、非法运输、非法经营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全社会也要积极行动起来,举报并协助执法部门,坚决与各种破坏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作斗争。

我们倡议:为了保护生态环境、为了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为了我们的身心健康,不食野生动物,树立饮食新观念,摒弃不良饮食陋习,保护野生动物从餐桌做起。争做文明、守法、有爱心的公民。

朋友们,为了人类共同的生存环境,让我们共同努力,一起行动起来,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让大地处处充满生命的绿色,让野生动物与我们在同一片蓝天下平安地生活。

让我们携手共创21世纪人类与野生动物和谐共存的美好家园!

保护动物的倡议书亲爱的同学们:

如果朋友有了困难,你会袖手旁观吗?如果朋友遇到危机,你会见死不救吗?我想你当然会说:“不会!”

现在我们人类的朋友——动物,有的已濒临灭绝,有的数量急剧减少,很难想象:如果有一天,人们生活在一个没有动物,没有植物的城市沙漠中,生命将逐渐枯萎,色彩将消失……

同学们为拯救动物,拯救人类,拯救唯一的地球赶快行动起来吧!因此我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我们小学生要积极学习和大力宣传《野生动物保护法》,让更多的人了解并遵守这个法律。

2、现在有许多卖田鸡的。

田鸡又叫“青蛙”,它可是人类的老朋友了,所以我们不仅不应吃它,还应告诉大家爱护它保护动物的倡议书作文。

3、目前,伤害鸟类的事时有发生,致使许多小鸟无家可归,我们应该给小鸟做些巢,让它们安家落户,为人类做更大的贡献。

4、如果我们在路上遇到了小动物,我们应该做到“三不”:不恐吓、不打击、不捕捉。

5、如果我们捡到或发现了珍贵的野生动物,应及时向居委会、学校及有关部门报告。

我想:只要大家自觉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自觉维护生态环境,那么我们的祖国,我们的未来会更加美丽富饶。

学生保护动物的倡议书亲爱的教师,同学们:

当我们听不厌鸟儿的欢歌,看不见那亘古的飞行;当我们出不到搬家的小虫,闻不到象鹿的臭腥;当我们渴望米罐中出现以老鼠,夏日里多有些文英;这时的我们,又能如何呢

篇12

中图分类号:D9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2972(2008)02-0098-04

长期以来中国的野生动物保护一直处于较低的和纯保护性的水平和状态,限制和制约着资源的开发和合理利用。为了更有效地保护管理人类赖以生存的野生动物资源,实现其永续发展,我们必须对野生动物资源进行合理的开发利用,其中最为重要的经营利用方式是驯养繁殖,借以调整野生动物种群的年龄结构,提高动物的繁殖和存活能力,从而实现保护与合理利用协调发展,提高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给野生动物种群的发展提供更大的空间。

一、问题之提出

关于是否应在物权法中规定野生动物驯养权问题,都有争议。吕忠梅教授认为:“从法律性质上看,国家特许是一个典型的行政行为――行政许可,而资源的开发利用人则在一定范围内对于经过特许的资源具有处分权能――如取水、采矿、捕捞、驯养等,并不符合用益物权的特征。”戴红兵教授认为:“将野生动物的驯养权规定为用益物权更值得研究。驯养、猎捕野生动物属于许可合同。同时,野生动物是动产,而用益物权是调整不动产的使用收益关系,把对动产的使用收益归人不动产的用益物权与物权法理不符。”温世扬教授认为:“用益物权是指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加以使用并获取收益的权利,包括采矿权、林木采伐权、渔业权、狩猎权、驯养权等,是一种新型的用益物权,并将其称为准物权或者特别法上的物权。”

笔者认为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权是一种用益物权。保护野生动物是野生动物保护立法的基本目标。只有通过保护,才能保障该种资源得以永续利用。而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着重强调的是行政管理在野生动物驯养繁殖中的地位和作用,只注重权利人在公法上的义务,而没有重视权利人在私法上之权利,忽视了驯养权的性质和地位以及权利人行使权力的法律保障。更遗憾的是,新《物权法》也未规定野生动物用益物权,没有在法律上对权利人的权利和义务予以重视和明确,更没有明确驯养权与野生动物所有权取得的关系,与现实中的实际操作脱轨。

二、创设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用益物权

所谓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权利。是物权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与所有权制度、担保物权制度及占有制度合并构建起物权法的整体构架。现代物权法框架内的用益物权制度源于罗马法。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更为常见的是,所有权人往往出于自身的需要,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期间内,按照一定条件和程序,出让其部分所有权权能,以行使或实现其所有权。尤其是在现代社会,社会分工越来越细、所有权人不可能亦无必要亲自全部行使所有权权能,必须有一部分权能让渡与他人行使。无论是从先进国家之环保经验来看抑或是根据中国生态保护之国情,有必要创设野生动物用益物权制度,以实现野生动物保护之目的,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

(一)创设之依据

依据上面所述,创设野生动物用益物权,主要是指创设野生动物驯养权。所谓野生动物驯养权,指的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地区或场所对野生动物进行人工驯养,繁殖的权利。但要将野生动物驯养权物权化,创设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用益物权,必须阐明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以佐证创设之依据。

第一、用益物权之标的范围。传统的物权法理论认为,用益物权之标的主要限于不动产。如郑玉波认为;“动产之类种类繁多,数量极其零碎,且其价值又时常较动产为低,如有需要,尽可买为已有,即便偶有需要利用他人之动产,亦可依借贷或租赁之方式获得,而不必依赖用益物权。”也就是说,野生动物是动产,不符合用益物权标的之特征。但在罗马法学家之眼中:“用益物权之目的即在于维持用益物权人的日常生活之需要,故其标的物不限于不动产。如文娱用品、书画、雕塑、花园、渔塘等皆可。”由此可以看出,动产为用益物权之标的,有着悠久的历史法律传统。《德国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在动产上设定用益权的,所有权人应将物移交于取得人,并由双方当事人对取得用益权达成协议……”《法国民法典》第581条规定;“用益权得就各种动产或不动产设立之。”同时《瑞士民法典》第745条规定;“对动产、土地、权利及财产,可设定用益权。”可见,上述先进国家之民法典皆已将动产作为用益物权之标的。

中国《物权法》传承并发展了这一法律传统。第117条规定;“用益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较之过去,新《物权法》顺应了现代立法趋势,在中国立法史上具有开创性意义,排除了对如野生动物等动产设立用益物权之法律障碍。

第二、野生动物驯养权之取得方式。驯养权是不是权利,是何性质之权利,是公法上的权利还是私法上之权利?从其产生看,可认为是公法权利,从其内容看,又具有私权之特征。具体而言,驯养权的产生需要有关机构的审批,应属于由公法行为产生,但这种产生方式并不必然使驯养权成为公法上之权利。“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包括法律权利的产生主要基于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事件和公法行为。”因此,公法行为也可以产生私法上之权利。同时,从权利之行使来看,驯养权在规定范围内,驯养权人有完全的自,不受行政权的干涉和支配,应是一种民事权利。驯养权人可以按合同规定从事驯养活动,不需要请求他人的协助,只是依照自己的意思行为,不受别人意志的干涉。对此,我们可以用资格来解释。驯养权人之所以可以采取这样的行动,是因为他有这样行动之资格,而资格在民法上就是权利能力。而民事权利能力是据以充当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享有这一资格并不等于实际取得民事权利,能否在实际上享有民事权利,除必须具备权利能力外,还必须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或有其他法律事实,并最终取决于一定的物质条件。”由于中国的野生动物都属于国家所有,故任何个人或组织都不具有取得野生动物所有权的权利

能力。但驯养证的发放就是驯养资格的赋予,也是使国家以外的主体对驯养所得之物产生所有权的权利能力之取得。即驯养权亦是一种民事权利能力,在本质上属于行政机关许可从事驯养活动的资格,因此可以认定为一种行政许可的性质;同时其又具有财产属性,属于资源利用权中的取得权。

可见,在野生动物资源的许可中,作为民事关系的许可合同与作为行政关系的许可往往是竞合的。许可合同是国家作为野生动物资源的权利主体,有偿许可单位、个人用益野生动物资源,被许可人取得野生动物资源的用益权或者物的所有权。被许可人支付的野生动物资源补偿费是用益野生动物资源之对价,是对野生动物资源所有权人的补偿,也是民事许可合同关系的重要体现。行政许可是国家从保护和管理野生动物资源角度,对用益野生动物资源的单位、个人资质的审批。符合条件的,发给许可证,是用益野生动物资源的准入证。有了许可证,再通过民事许可合同,即可取得野生动物资源的用益权。这两种许可在现实中的交叉,随着法制的健全,有望逐步分离。

也正是基于上述事实,一些学者不认为像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权是用益物权。其中一个重要的理由就是上述权利的产生、行使或者消灭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审批,公权力介入到私权领域,私权的纯洁性受到破坏,很难再说这些权利是私权还是公权。笔者不同意这样的看法。事实上,我们谈论的各种权利都是法律上的权利,其产生、行使或者消灭都要依法进行,而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行为规范,“法律的规定”可以说是一个更大意义上的公权力,因此,各种权利实际上都有公权力的介入,不能因此而成为否认一项权利是否是私权的理由,法律实践也验证了这一点。新《物权法》中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和行使同样需要经过行政审批,但没有人否认它是用益物权。

第三、野生动物保护观念。有人认为,在强调保护野生动物之今日,还在基本大法的物权法中规定野生动物驯养权,令人费解。笔者认为,用益物权作为物权之一种,着眼于财产之使用价值。在现代民法上。各国物权法贯彻效益原则,已经逐渐放弃了传统民法注重对物的实际支配、财产归属的做法,转而注重财产价值形态的支配和利用。两大法系有关财产的现代法律,都充分体现了以“利用”为中心的物权观念,已经被以物的“利用”为中心的现代物权观念所取代。作为以物的使用、收益为内容的用益物权,正是现代物权法以“利用”为中心的物权观念的主要载体。可以说,现代物权法的核心在于用益物权。野生动物是宝贵的自然资源,具有很高的经济价值,是重要的工业原料、药物原料和食物资源。同时,野生动物也是培育新品种的源泉,在科学研究上具有较高的科学价值。因此,国家采取包括法律手段在内的多种措施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但国家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并不排斥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可见,保护和开发野生动物,不应该只是公法上的义务,还应该是私法上的权利。面对人类对野生动物的经济利用之需求日益扩大,我们可以通过人工饲养繁殖动物之途径来解决经济利用的需要。国家野生动物所有权不能通过简单维护而存在,必须通过驯养繁殖。在保护好野外资源的同时,鼓励人工驯养繁殖,走繁殖利用人工种群的路子,是世界各国共同之经验。

中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确定了“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野生动物保护方针。有这样一组数据,让我们共同了解一下中国在拯救珍稀物种、野生动植物资源人工培育方面的状况: “到2004年底。全国已建各类型自然保护区2194个,总面积1.48亿公顷,占陆地国土面积的14.8%,共建立野生动物拯救繁育基地250多处,野生植物种质资源保育或基因保存中心400多处,已对珍稀濒危的200多种野生动物、上千种野生植物建立了稳定的人工种群,使相当一批极度珍稀濒危的物种在人工状况下免于灭绝,有的物种已成功回归大自然。就全国来说,经济类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单位2.45万家,野生动物园、动物园243个,2004年经营总产值超过1000亿元。”不仅满足了社会需要,也缓解了野外资源保护之压力。

同时,野生动物的开发利用,间接地为农民增收创造了机会,成为带动农村经济发展和促进农民增收的一大新型产业。“吉林省现有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场7099家,几乎全部设立在农村养殖梅花鹿、马鹿、黑熊、雄鸡、林蛙等等,年总产值在25亿元以上,带动了一大批农民脱贫致富,甚至有的地方已成为当地的支柱产业。”

可见。在中国设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用益物权制度,既具有法理依据,又具有事实依据。具体而言,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权是主体针对野生动物享有的权利,而野生动物在法律性质上属于“物”,因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权具有物权性。同时,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权是以野生动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具有用益性。基于上述两个方而的分析,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权具有用益物权的特征。只是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权与一般用益物权具有绝对性和私权性不同,其受到较多的行政干预,但这并不能改变其用益物权之性质。

(二)制度之价值

面对中国目前野生动物资源之现状,为了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及能更好地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对野生动物资源之需求。除了加强对野生动物生存环境的保护外,积极鼓励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不失为一个主动的、见效快的好方法。但就是这样一种对生态之保护如此重要的驯养繁殖活动,在中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未有任何一部法律明确将其确认为驯养繁殖者的权利。《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条规定:“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规定:“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给予奖励。”由此可以看出,该法并未将驯养繁殖者的驯养活动权利化,这是由《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法律性质决定的。作为公法,其强调的是政府的行政管理与社会的公益,而不是单位及个人之权益。而驯养繁殖者从事驯养繁殖活动最根本之目的乃在于由此而获得利益,具有明显的私权性。因此,作为确认与保障权利之根本大法的物权法理应明确确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权,将其物权化,即在物权法中设立野生动物用益物权制度。

至于有学者认为,动产之种类繁多,且价值相对较低,如有需要,尽可买为己有,亦可依借贷或租赁之方式获得,而不必依赖用益物权。笔者认为,在中国,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用益物权的设定,将使得对野生动物的利用关系物权化,能更好地巩固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并得对抗第三人,具有野生动物借用、租赁等债权制度无可比拟的优越性。

篇13

现在我们人类的朋友——动物,有的已濒临灭绝,有的数量急剧减少,很难想象:如果有一天,人们生活在一个没有动物,没有植物的城市沙漠中,生命将逐渐枯萎,色彩将消失……

同学们为拯救动物,拯救人类,拯救唯一的地球赶快行动起来吧!因此我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我们小学生要积极学习和大力宣传《野生动物保护法》,让更多的人了解并遵守这个法律。

2、现在有许多卖田鸡的。田鸡又叫“青蛙”,它可是人类的老朋友了,所以我们不仅不应吃它,还应告诉大家爱护它。

3、目前,伤害鸟类的事时有发生,致使许多小鸟无家可归,我们应该给小鸟做些巢,让它们安家落户,为人类做更大的贡献。

4、如果我们在路上遇到了小动物,我们应该做到“三不”:不恐吓、不打击、不捕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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