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2-22 15:25:46
导语:想要提升您的写作水平,创作出令人难忘的文章?我们精心为您整理的13篇审计的步骤范例,将为您的写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灵感!
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2-0-01
后续审计针对性较强,审计重点一般限于审计结论和决定所涉及的范围。现场审计的程序和方法与一般的审计程序和方法基本相同,其内容包括监督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了解审计建议采纳情况,考察审计效果;发现审计决定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所采取的整改措施;发现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不当时进行复查,重新做出审计决定,弥补原来审计中的不足;根据新的情况提出改进建议和相应措施,使审计工作更为有效。审计过程可以利用部门走访、个别谈话、审计测试以及检查纠正措施的记录资料等,审计和测试与前期审计程序所利用的方法基本类似。
后续审计对监督问题整改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具有重要意义。一是可以帮助和监督管理者提高依法合规经营意识,认识存在问题的严重性,端正纠正问题态度,制定有效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抓好工作落实,消除经营风险,提高依法合规经营自觉性;二是可以督促管理者及时通报经营风险,对已发生问题举一反三,认真吸取教训,为今后经营管理铺平依法合规之路;三是可以检验前期审计建议和审计结论的准确性,针对被审计单位已经整改的问题和实施改进措施的有效性进行重新评估,对有效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具有良好作用。
搞好后续审计工作,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熟知审计终结报告内容, 增强审计工作责任心。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后续审计前, 审计人员一是要充分做好审计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认真阅读审计终结报告,关注审计要点,确定好审计目标;二是要仔细收集相关审计资料,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要仔细分析研究,尤其对那些因种种原因未在审计终结报告中反映的内容,要认真查看前期审计工作底稿,核对问题风险性质;三是要认真梳理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报告”,对审计中重点关注的问题, 要逐项列出审计清单并认真进行分类;四是做好审计工作分工,按照问题分类责任到人,使审计工作思路清晰,现场有序。
第二,仔细研究被审计单位整改报告,确定后续审计工作重点目标。目前,审计部门一般要求是:被审计单位在接到审计报告后一个月内向审计机关上报“审计整改报告”。审计整改报告是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终结报告中提出的审计发现和建议做出的答复, 是执行审计决定的一种强制性要求。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向审计部门报告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 是落实审计决定的具体体现。对“审计整改报告”检点可关注以下情况:一是被审计单位没有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报告整改的问题,此类问题要认真做好记录,并将作为后续审计的重点内容和目标;二是在阅读“审计整改报告” 时,对整改不充分的问题要分析原因,查对工作底稿,找出问题类属,分析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方法是否正确、 措施是否得当;三是认真分析未整改问题的理由是否充分,分析查找存在问题的主客观原因、环境等。对已经无法整改的问题是否做到了举一反三并吸取了教训,对能够整改而未整改或整改不充分的问题的症结和原因所在。
【内容导航】:
(一) 控制测试的样本设计
(二) 细节测试的样本设计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审计》科目第四章审计抽样第二节审计抽样的基本原理和步骤的内容。
【知识点】:样本设计阶段
(一) 控制测试的样本设计 【解读】控制测试的样本设计需要解决的是“抽取什么样的样本? ”的问题,需要从以下5个要素展开: 1. 控制测试目标 (1)控制测试是为了获取关于某项控制运行是否有效的证据。
(2)注册会计师实施控制测试的目标是提供关于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以支持计划的重大错报风险评估水平。(教材P75)
Y=K/X
2. 定义总体(适当性、完整性)
(1)评价总体的适当
注册会计师应确定总体适合于控制测试的审计目标,包括适合于控制测试的方向。
例如:测试用以保证所有发运商品都已开单的控制是否有效运行,注册会计师应将所有已发运的项目作为总体。
(2)评价总体的完整性
注册会计师应当从总体项目内容和涉及时间等方面确定总体的完整性。
例如:如果注册会计师从档案中选取付款证明,除非确信所有的付款证明都已归档,否则注册会计师
不能对该期间的所有付款证明得出结论(总体项目内容完整) 。
又如:如果注册会计师对某一控制活动在财务报告期间是否有效运行得出结论,总体应包括来自整个报告期间的所有相关项目(总体的涉及时间完整) 。
3. 定义抽样单元
(1)抽样单元,是指构成总体的个体项目。
(2)在控制测试中,抽样单元通常是能够提供控制运行证据的一份文件资料、一个记录或其中一行(教材P75倒数第1段) 。
4. 定义偏差
(1)在控制测试中,误差是指控制偏差,注册会计师要仔细定义所要测试的控制及可能出现偏差的情况(教材P68第3段) 。
(2)在控制测试中,误差是指控制偏差,实际工作中常常采用偏差率的表现形式(教材P76第3段) 。
5. 定义测试期间
控制测试需要得出“某一控制活动在财务报告期间是否有效运行”的结论,因此控制测试的期间与财务报表期间一致。
(1)期中实施的控制测试(初始测试) 。
(2)剩余期间的补充测试。
(二) 细节测试的样本设计
【解读】细节测试的样本设计需要解决的是“抽取什么样的样本? ”的问题,需要从以下5个要素展开:
1. 细节测试目标
(1)细节测试的目的是确定某类交易或账户余额的金额是否正确,获取与存在的错报有关的证据。
(2)在细节测试中,抽样通常用来为有关财务报表金额的一项或多项(认定、如应收账款的存在性) 提供特定水平的合理保证。
2. 定义总体
(1)评价总体的适当性
注册会计师应确定总体适合于细节测试的审计目标,包括适合于细节测试的方向。
例如:测试应付账款的高估时,将应付账款明细表定义为总体。
例如:测试应付账款的低估时,将被审计单位的供货商对账单作为总体比将应付账款明细表作为总体更加适当; 也可以用后来支付的证明、未付款的发票、未付款的验收报告等也可以作为总体,它们都能提供低估应付账款的证据。
(2)评价总体的完整性
注册会计师应当从总体项目内容和涉及时间等方面确定总体的完整性。
(3)从代表总体的实物中选取样本项目
注册会计师通常从代表总体的实物中选取样本项目。
例如,如果将总体定义为特定日期的所有应收账款余额,代表总体的实物就是该日应收账款余额明细表。
又如,如果总体是某一测试期间的销售收入,代表总体的实物就可能是记录在销售明细账中的销售交易,也可能是销售发票。
注册会计师必须详细了解代表总体的实物,确定代表总体的实物是否包括整个总体。注册会计师通常通过加总或计算来完成这一工作。
例如,注册会计师可将发票金额总数与已记入总账的销售收入金额总数进行核对。
3. 定义抽样单元
(1)抽样单元,是指构成总体的个体项目。
(2)在细节测试中,抽样单元可能是一个账户余额、一笔交易或交易中的一项记录,甚至为每个货币单元(PPS抽样)(教材P85第4段) 。
4. 分层
(1)分层是指将总体划分为多个子总体的过程,每个子总体由一组具有相同特征(通常为货币金额) 的抽样单元组成;
(2)如果总体项目存在重大的变异性,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分层;
(3)分层可以降低每一层中项目的变异性,从而在抽样风险没有成比例增加的前提下减小样本规模,提高审计效率。
例如,函证应收账款时,可以按应收账款账户金额大小分为三层:
第1层:对于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应收账款账户,应进行全部函证;
第2层:对于金额在5000-10000元的应收账款账户,作为一个子总体选取样本进行函证;
第3层:对于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应收账款账户,作为一个子总体选取样本进行函证。
从前,有一个小男孩儿,他很瘦小,低矮,瘦弱,无助。但他坚强好胜。很勇敢,凡是同学们不敢走的事情,他却一点也不害怕,不胆怯。在班级里,他很关心、爱护同学。只要有谁须要帮助,他会极力的帮助你。在他的身旁你会感到有种神圣的正义感。但是他瘦小,所以总是被别人欺负。可是他总是在坚持不懈的努力着,梦想成为一个强壮的人,一个顶天立地的男子汉。
他如往常一样去上学。走着走着他便看到有四个高大的男生在欺负一个女同学,他又前去自己一看,那女同学正是自己班上的班长王心怡。同学有难,怎能袖手旁观?二话不说,他飞身一跃,扑向了那四个强壮的男生,邮箱那女同学呼喊道:“快走,你快走,不要管我。”说着,边和那几个男生搏斗起来。一大四,怎地得过他们,没过多久就败下阵来,可是他还是不服输,企图反抗,又被那几个男生狂扁了一顿,然后走了。男孩带着伤上了学校。班长关切的慰问他的伤势怎么样。男孩坚强的说道:“我的责任就是护卫班上的每一个人。”从此以后,班上只要有同学出了什么矛盾,他会去化解。只要有水被欺负,他都会挺身而出。很受班上同学的拥戴。
他从小的梦想就是能成为一名篮球手,在赛场上大显神威。一次,他偶尔看见了学校篮球队在训练,他很羡慕,于是大胆的想那些篮球收收出了自己的心愿。没想到引来是一阵笑。之间有一个人笑着说:“哈哈!就凭你,矮冬瓜,你别做梦了,咬死你来打篮球,不如请一只蚂蚁也行,滚开,这里不欢迎你,死开死开。”又听见他们肆无忌惮的笑声。
待续……
神州租车的不计免赔的条例为:为客户提供不计免赔服务作为基本保险的补充,顾客购买不计免赔服务后,便无需承担保险理赔范围内的任何损失及轮胎损失。
意思是顾客购买了不计免赔这项服务之后,服务条款里标注的理赔范围内的损失都由神州租车自行承担,顾客不用承担责任。
(来源:文章屋网 )
3、随身携带的行李不超过1件重量不超过5-7公斤,其它行李需要托运,可在办理登机牌时一并办理,注意不要超过规定的重量(视航空公司规定,不同公司规定不同),否则超重的收费比较贵。行李需要打包的在机场有专门的打包处,是收费服务;行李箱需要上锁,计算机不能托运,可随身携带。
4、需要报销的,要找到承运航空公司柜台打印行程单。
中图分类号:TU7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工程造价的预结算审核是建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确定工程造价、反映工料机消耗水平和考核施工图是否经济合理、办理拨款结算的重要依据,也是签订施工、材料订购合同的重要内容。其主要目的是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规范预结算行为,同时还能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从而使投资效益最大化。因此,只有做好工程预结算,才能准确核定工程造价,正确使用基建资金,充分发挥投资效益避免资金流失。如何才能既快又好地做好预结算的审核,使工程造价能够得到有效的控制呢?本文主要介绍工程预结算的审核步骤和审核方
一、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核的意义
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核主要是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依据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定额、取费标准、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设计图纸和实物工程量,以建设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资料为依据,对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预结算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核算过程。通过对工程预结算的全面系统的审核,可及时纠正工程预结算中产生的错误和问题,对工程结算中工程造价计价活动进行有效监督管理,从而保证项目目标管理的实现。
二、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查的步
1.做好预结算的准备工作。熟悉工程施工图纸、合同条款。图纸是编审预结算分项数量的重要依据,必须全面熟悉了解,核对所有图纸,清点无误后依次识读,了解预期结算的内容包括土建、安装、设计变更及工程鉴证等。
2.选择合适的审查方法,按相应内容审查。由于工程建设规模与繁简不同,施工方法和施工企业情况不一,所编制工程预结算繁简和质量也不同,因此需选择适当的审查方法进行审查。
3.综合整理审查资料并与编制单位交换意见。根据工程情况、施工情况进行认真的分析讨论,实事求是地处理。
三、工程造价审核的内容
预结算的审,主要以工程量计算是否正确、单价的套用是否合理、费用的计取是否准确三方面为重点,在施工图的基础上结合合同、招投标书、协议、会议纪要以及地质勘察资料、工程变更签证、材料设备价格签证、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资料,按照有关的文件规定进行计算核实。
1.工程量的审核。工程量的审核是一项很繁琐而又必须很细致的工作,其精确度直接影响工程预结算的质量,要求审核人员必须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并且能够应用算量软件或者手工进行工程量的计算审核。工程量的误差分为正误差和负误差。正误差常表现在土方实际开挖高度小于设计室外高,度计算时仍按图计。楼地面孔洞、地沟所占面积未扣;墙体中的圈梁、过梁所占体积未扣;钢筋计算常常不扣保护层;梁、板、柱交接处受力筋或箍筋重复计算等等;正误差表现在完全按理论尺寸计算工程量,项目的遗漏。因此对施工图工程量的审核最重要的是熟悉工程量的计算规则。一是分清计算范围,如砖石工程中基础与墙身的划分、混凝土工程中柱高的划分、梁与柱的划分主梁与次梁的划分等。二是分清限制范围,如建筑层高大于3.6m时,顶棚需要装饰方可计取满堂脚手架费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构件方可计取支模超高增加费。三是应仔细核对计算尺寸与图示尺寸是否相符,防止计算错误。对签证凭据工程量的审核主要是现场签证及设计修改通知书=应根据实际情况核实,做到实事求是,合理计量。审核时应作好调查研究,审核其合理性和有效性,不能有签证即给予计量,杜绝和防范不实际的开支。
2.定额套用的审核。预算定额具有科学性、权威性、法令性,任何人使用都必须严格执行它的形式和内容、计算单位和计量标准,不能随意提高和降低。在审核套用定额项目时要注意采用的定额项目名称和内容与设计图纸标准是否要求相一致,如构件名称、断面形式等。其次工程项目是否重复套用。如块料面层下找平层;沥青卷材防水层,沥青隔气层下的冷底子油;预制构件的铁件;属于建筑工程范畴的给排水设施。在采用综合定额预算的项目中,这种现象尤其普遍,特别是项目工程与总包及分包都有联系时,往往容易产生工程量的重复。另外定额主材价格套用是否合理,对有最高限价的材料的定额套用的规定等。如花岗石、大理石等,主材价格未超过最高限价的,按定额规定,以预算价进入直接费,补价差;主材价格超过最高限价的,则以最高限价进入直接费,补价差。
3.人材机价格的审核。人工、材料、机械在工程造价中占有绝对比例,人材机价格的控制是工程预结算审核工作的重点,人工工日单价、材料单价机械台班单价、应该严格执行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分颁布的文件及标准。材料费约占工程造价的60~70%,对工程造价影响最大,因此控制好材料价格这道关,成为了工程预结算审核工作的重中之重。工程造价主管部门的材料价格信息能快速、准确、及时地提供大量材料的市场价格,给预结算工作带来了极大方便,但是面对纷杂的价格市场,诸多因素影响价格的起伏,还应及时收集、整理、较为合理公正的材料市场价格。审核工程预结算的材料价格,要了解供料的主渠道,收集不同地域的价格信息,掌握不同时期的价格动态,严格把好材料价格关。
4.费用的审核。定额取费应根据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发的文件及规定,结合相关文件如合同、招投标文件等来确定取费费率。审核时应注意取费文件的时效性;执行的取费表是否与工程性质相符;费率计算是否正确;价差调整的材料是否符合文件规定。如计算时的取费基础是否正确,是以人工费为基础还是以直接费为基础。对于费率下浮或总价下浮的工程,在结算时特别要注意变更或新增项目是否同比下浮等。
四、工程造价的审核方法
建设工程是一个周期长、数量大的生产消费过程具有多次性计价的特点。因此采用合理的审核方法不仅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而且将直接关系到审查的质量和速度。下面介绍工程预结算审核的几种方法:
1.全面审核法。全面审核法就是按照施工图的要求,结合现行定额、施工组织设计、承包合同或协议以及有关造价计算的规定和文件等,全面地审核工程数量、定额单价以及费用计算。 这种方法实际上与编制施工图预算的方法和过程基本相同。这种方法常常适用于初学者审核的施工图预算;投资不多的项目,如维修工程;工程内容比较简单(分项工程不多)的项目,如围墙、道路挡土墙、排水沟等;建设单位审核施工单位的预算等。这种方法的优点是:全面和细致,审查质量高,效果好。缺点是:工作量大,时间较长,存在重复劳动。在投资规模较大,审核进度要求较紧的情况下,这种方法是不可取的,但建设单位为严格控制工程造价,仍常常采用这种方法。
2.重点审核法。重点审核法就是抓住工程预结算中的重点进行审核的方法。这种方法类同于全面审核法其与全面审核法,之区别仅是审核范围不同而已。该方法是有侧重的一般选择工程量大而且费用比较高的分项工程的工程量作为审核重点。如基础工程、砖石工程、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门窗幕墙工程等。高层结构还应注意内外装饰工程的工程量审核。而一些附属项目、零星项目(雨蓬、散水、坡道、明沟、水池、垃圾箱)等,往往忽略不计。其次重点核实与上述工程量相对应的定额单价,尤其重点审核定额子目容易混淆的单价。另外对费用的计取、材料的价格也应仔细核实。该方法的优点是工作量相对减少,效果较佳。
3. 分组计算审查法。就是把预结算中有关项目划分若干组,利用同组中一个数据审查分项工程量的一种方法。采用这种方法,首先把若干分部分项工程,按相邻且有一定内在联系的项目进行编组。利用同组中分项工程间具有相同或相近计算基数的关系,审查一个分项工程数量,就能判断同组中其他几个分项工程量的准确程度。如一般把底层建筑面积、底层地面面积、地面垫层、地面面层、楼面面积、楼面找平层、楼板体积、天棚抹灰、天棚涂料面层编为一组,先把底层建筑面积、楼地面面积算出来,其他分项的工程量利用此基数就能得出。这种方法的最大优点是审查速度快,工作量小。
5.筛选法。筛选法是统筹法的一种,通过找出分部分项工程在每单位建筑面积上的工程量、价格、用工的基本数值,归纳为工程量、价格、用工三个单方基本值表,当所审查的预算的建筑标准与“基本值”所适用的标准不同,就要对其进行调整。这种方法的优点是简单易懂,便于掌握,审查速度快,发现问题快。但解决差错问题尚须继续审查。
五、结语
总之,建设工程预结算的审核是一门专业性、知识性、政策性、技巧性很强的工作,工程预结算的审核人员,应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思想素质不断总结经验,严把工程预结算的审核关,只有这样,工程造价才能得到合理地确定与有效的控制,从而提高工程投资的使用效益,才能确保工程造价审核质量。
参考文献
仲裁程序是以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为起始。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同时向被申请人发出仲裁通知书及附件。
(二)组庭阶段
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和选定仲裁员。
(三)开庭审理阶段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
(四)裁决阶段
仲裁庭在将争议事实调查清楚、宣布闭庭后,应进行仲裁庭评议,并按照评议中的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若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则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在裁决阶段,双方当事人享有以下几项权利:
(一)形式审查 是否符合《条例》规定的几个方面
1.专家鉴定组的组成:按《条例》第25条规定审查。
2.是否存在回避的情形:按《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审查。
3.专家鉴定组的成员是否存在收受财物,虚假鉴定的。
4.专家鉴定组是否认真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是否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及答辩。
5.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是否符合规定的形式和内容: 按《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审查。
(二)实体审查
1. 鉴定所依据的临床材料是否真实、全面,是否有遗漏并影响鉴定结论的准确性。临床上允许上级医生对下级医生书写的病志进行修改,但按照三级查房规定,修改的时间最长也应在一周之内,一页之内修改之处不许超过三处,并且需用红笔修改,并在下级医生签名的前面签名。实践中有些鉴定所依据的病历是医疗机构伪造的或经过涂改的,如一例鉴定就是依据医院自己后补的病志作出的,对于这样的鉴定,因其不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因而不具有证据效力。
2. 鉴定结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常规是否客观,是否具有倾向性的选择及错误,依据应该是相关的法律法规、医疗标准为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教科书等权威书、行业规范及临床约定俗成的成规习惯。如一个十二岁的患者股骨骨折经手法复位夹板固定治疗后成角达20度,鉴定专家认为成角15-20度是正常范围,从而得出不属于医疗事故的结论。但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医学权威书大学教材《外科学》明确指出,骨股骨折治疗后达到功能复位时成角成人应<10度,儿童<15度。因此该类鉴定结论不具有证据效力。
3.鉴定结论是否全面,是否对医疗过程中的各个阶段都予以了鉴定。前面已经对临床过程所分阶段作了说明,鉴定中有些只对治疗的某个阶段进行,并且常常具有选择性,对无过错的方面详细论述,而对存在过错的方面不予鉴定说明或简单的一笔带过,或者对某一阶段中的正确方面进行鉴定,而对有错误的方面有意回避。例如在一例鉴定中,患者因肺癌行肺叶切除后出现了胸腔感染并发症,该鉴定只对治疗后出现胸腔感染这一并发症医疗机构是否的存在过错的问题进行鉴定,而对于患者在住院期间临床上有迹象表明已经出现了胸腔感染并发症而医院未予发现、诊断及治疗这一事实不予说明,从而得出了不属于医疗事故及差错的结论,使患者因胸腔感染这一并发症未得到及时诊断和治疗,遭受了不应遭受的损害及经济损失不能得到赔偿。又如针对当事人对医疗知识的缺乏,有意回避问题。如这样一个案例,当事人的亲属在输注青霉素的过程中出现急性左心衰,导致最后死亡,当事人由于医疗知识的缺乏,误认为是青霉素过敏致死而要求赔偿,请求对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鉴定。而鉴定结论只对青霉素过敏一事进行论述,而对于真正的致死原因急性左心衰,医院在对急性左心衰的诊治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一字不提。从而得出不属于医疗事故的结论。
第三步、手机与车机蓝牙匹配连接,打开手机的USB调试功能;
第四步、启动车机端的互联软件,手机端也将显示:“连接成功,请通过车机操作”的字样;
德州市中考成绩8月8日公布。德州,简称“德”,古称安德,是山东省地级市,国务院批复确定的中国冀鲁交界地区交通枢纽和经济中心、山东省新能源产业基地。
德州地处中国华东地区、山东西北部、黄河下游冲积平原,是山东省的西北大门,北接河北省沧州市,南接省会济南市、聊城市,西邻河北省衡水市,东连滨州市。德州市为黄河冲积平原,历史上境内曾有两次黄河大迁徙,上千次决口,造就了西南高、东北低的地形,基本气候特点是季风影响显著,四季分明、冷热干湿界限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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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设计教学策略;
一、审查办案单位的呈报意见
法制承办人收到办案单位呈报的案件材料后,应当首先审查其呈报意见,对办案单位认定的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社会经历、是否具有前科劣迹、涉嫌的犯罪事实以及适用法律情况有个简明扼要的认识,便于带着问题通阅全卷,对照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判断。例如办案单位呈请对犯罪嫌疑人王某取保候审,理由是王某在参与盗窃作案时未满18周岁,而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放哨作用,事后没有参与分赃,只是跟着去宾馆吃了一顿饭,处于从犯地位,没有逮捕必要。法制承办人审查上述呈报意见后,在审卷时就应当特别注意核实两个问题,一是核实其年龄,甄别其作案时是否年满18周岁;二是审查王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要在整个盗窃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甄别王某在犯罪中是否处于从犯地位。
二、审查案件来源、犯罪嫌疑人的到案情况和破案情况
(一)审查案件来源
案件来源是指侦查机关以何线索发现该案件。案件的来源包括报案、控告、举报、犯罪嫌疑人自首和群众扭送犯罪嫌疑人到案,也包括侦查机关在正常工作中发现违法犯罪线索,进而立案开展侦查工作。审查案件来源,主要通过审查报案人或者被害人的《询问笔录》、《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刑事案件立案审批表》或《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等卷宗材料,了解侦查机关是根据什么线索发现该案件。查明案件来源对判断相应证据、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具有重要意义。
(二)审查犯罪嫌疑人的到案情况和破案情况
犯罪嫌疑人的到案情况,是指犯罪嫌疑人是在什么情况下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的,这对于确认犯罪嫌疑人、甄别案件性质具有重要意义,而且直接影响到是否可以对该犯罪嫌疑人依法从轻处理。破案情况,是指犯罪案件发生后,侦查人员根据什么线索发现犯罪嫌疑人,收集了什么证据来确认犯罪嫌疑人,最终抓获犯罪嫌疑人的情况。
审查上述问题,主要通过审查侦查单位制作的“破案报告”、“抓获经过”或者“到案说明”进行。其中“抓获经过”属于小型“侦破报告”,是公安机关执法人员用于说明根据什么线索查破刑事案件,如何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到案的一种办案文书,常用于一般刑事案件。“到案说明”,是指有关犯罪嫌疑人的到案情况说明,在实践中的使用方法与“抓获经过”基本相同,但适用范围比“抓获经过”要宽,既可以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或者群众抓获归案的情况,也适用于说明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自首的情况。
无论采用何种方式说明犯罪嫌疑人的到案情况,上述材料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根据什么线索发现的犯罪嫌疑人;根据什么证据确认的犯罪嫌疑人;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其中时间要精确到某时某分);如何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包括使用何种法律手续);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是如何交代其违法犯罪行为的;是否起获赃物;如何起获赃物等。如有同案,要写明同案人员是如何处理的。对犯罪嫌疑人的到案情况还应说明抓获(或其他)行为的职务性,职务行为人要在所出具的证明材料上签名、所在办案单位要盖章认可。
在审查犯罪嫌疑人到案情况时,如果相关证据材料没有阐述清楚,法制承办人应当把它作为一个问题在审卷笔录中记录下来,列入需要侦查人员补充工作的提纲,同时在审查证据材料时去寻找答案。即使到案材料中表述十分明确,法制承办人也需要结合其他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判断,甄别犯罪嫌疑人的到案方式。如果其他证据材料中没有相关反映,法制承办人也要通知侦查人员作必要的补充工作。
三、审查法律手续
审查法律手续主要指审查法律手续是否齐全有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是否规范、合法。
这里的法律手续单指在刑事侦查中为采取侦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而履行的审批手续和所制作的相应法律文书,包括刑事案件的受理、立案、破案手续,勘验检查手续,搜查、扣押手续,查询、冻结存款手续,刑事鉴定手续,辨认和通缉手续等,也包括对犯罪嫌疑人予以传唤、拘传、拘留、逮捕等法律手续。
(一)审查法律文书是否齐全、有效
刑事侦查过程应当是完整履行法定程序的过程,法律规定实施多数刑事侦查措施和刑事强制措施必须经过县级以上侦查机关负责人的批准,并制作相应法律文书,在执行时要形成相应的侦查笔录等。审查法律手续是否齐全、有效,就是审查需要履行审批手续的办案活动是否经过有权审批,是否按规范制作了凭证式法律文书,并且依照法定程序向犯罪嫌疑人或者有关人员予以宣布,采取侦查措施、执行强制措施时是否制作了相应笔录,等等。对于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通知办案部门及时补正。
(二)审查侦查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合法
法律文书是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照其诉讼作用可以分为证据类文书(如《刑事技术鉴定书》、《询问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决定类文书(如《呈请拘留报告书》)和凭证类文书(如《逮捕证》等)。
法律文书的制作质量直接关系到证据效力问题,只有具备客观性、规范性和准确性,才能真实反映侦查人员的执法活动,才能在刑事诉讼中起到应有的作用,否则不仅可能授人以柄,甚至可能因为法律文书制作的不规范使该取证活动归于无效。
《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法律文书的制作规格多有明确规定。法律文书的审核方式根据案件情况而定,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一是审查各种制式法律文书的填写是否完整规范,有无空项。如,《询问笔录》、《讯问笔录》等笔录字头以及文书表格中应填写的项目是否填写完毕,非制式法律文书的制作是否符合法定格式要求。法律文书中应由侦查人员、证人签字(或盖章)之处是否签字(或盖章),应由犯罪嫌疑人签字、捺指纹的是否签字、捺指纹,同一侦查人员在不同笔录中所反映出的工作时间是否有重叠现象,《提讯证》中记载的提讯时间和签字情况是否与讯问材料一致,应当加盖公章的文书是否加盖了公章等。二是对法律文书内容的审查:审查对犯罪事实、执法活动的叙述是否清楚准确,记载的内容是否词不达意、漏掉主要内容等问题的,三是审查法律文书中涉及对犯罪嫌疑人如何处理或者申请采取某种强制措施的呈报意见时,要注意审查所依据的法律条款是否准确无误,所提出的处理意见是否使用法律用语,有无重要的错、漏字,语句是否通顺等。对于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列出补充工作提纲,要求办案单位补充取证。
对法律手续的审核不仅包括对公安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的审核,也应当对人民检察院制作的法律文书的审核,如《批准逮捕决定书》、《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等等,发现问题及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以便得到纠正。
四、审查案件事实
案件事实包括: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作案动机与目的、实施手段、侵害对象、危害结果,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法定从轻或者从重处理的情节,共同犯罪中每个犯罪嫌疑人的地位和应负的责任,有无遗漏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涉案人员情况和同案之间的关系,等。阅卷就是通过审查案件材料再现犯罪过程,而再现犯罪过程是通过对相关证据的审查并进行分析、推理得以实现的。因此,审查证据材料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是案件审核的中心工作。
审卷证据可以按照不同种类证据的不同特点确定审点。
1.对物证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审查:(1)审查物证的来源。包括有关物证是如何起获的,是原始物证还是经抄录、复印、传真的物品,是否制作有关扣押物品清单,清单是否入卷,是否对物证进行了拍照并将照片入卷,已经发还的物证是否有发还手续入卷,在现场勘查中或者在搜查工作中收缴的物证,是否在有关笔录中反映出来等。要注意对扣押物品清单、物证照片审查物证本身有无明显特征,有无伪造的可能,有无弄虚作假的问题等。
(2)审查侦查人员是否利用辨认、鉴定等侦查措施对物证进行印证。一要注意审查是否组织被害人、证人和犯罪嫌疑人对作案工具、赃物等物证进行辨认,辨认是否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二要注意审查是否对物证进行刑事技术鉴定,鉴定结论能否揭示物证与案件事实之间是否具有关联关系。
(3)审查物证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
2.对书证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审查:
(1)审查书证的来源和形成条件。包括书证是否就是署名人制作的,在什么条件下制作的,能否反映其真实意志,书证是原始证据还是传来证据等。这些都直接影响到书证的证明效力,因此应当对书证的制作人进行调查,让其对书证进行辨认,了解书证的形成条件和产生过程,从而判断书证的客观真实性问题。
(2)审查书证的内容,分析其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书证以其记载的事实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因此对其所记载的内容必须认真审查,审查内容是否自相矛盾,与提供者的身份和文化程度是否相符,从而判断书证的内容是否真实等。
(3)审查是否通过技术鉴定手段判断书证的真伪。对于以文字内容证明一定案件事实的书证,如金融票据、公文、证件,若想判断其真伪必须经过刑事技术鉴定,对公章的真伪以及文字有无伪造做出结论。对于贩秽物品案件也必须对提取的书证进行鉴定,以判断其是否属于物品。鉴定结论要和案件中的其他证据联系起来进行分析,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
3.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审查:
(1)审查讯问的程序是否合法,笔录的制作是否规范。包括讯问的起止时间、地点是否填写清楚,讯问人是否由两名侦查员进行,讯问少数民族、聋哑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翻译人员参加,犯罪嫌疑人是否核对笔录并在笔录结尾处签名并捺指纹,对无阅读能力的是否已向本人宣读无误,笔录更改之处是否已由被讯问人捺印指纹等,以此审查办案人员的讯问方式是否合法。审查中要注意办案人员是否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然后才安排其进行有罪的陈述与无罪的辩解。
(2)审查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是否达到讯问目的。包括对犯罪嫌疑人的出生年月等自然情况和前科劣迹是否讯问清楚,到案情况是否讯问清楚,有无法定从轻或者从重处理的情节,外地犯罪嫌疑人在本地的临时住处、临时职业是否讯问,对违法犯罪的动机、目的是否讯问清楚,违法犯罪行为的预谋、预备、实施、结果各阶段的具体情况是否讯问清楚,时、地人、情、果各要素是否讯问全面、详细,结伙作案的各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分赃情况、赃物去向是否讯问清等。
(3)审查犯罪嫌疑人历次供述的内容是否一致并进行分析。要在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进行单独审查的基础上分析其所供内容是否前后一致,矛盾或变化之处是什么并分析矛盾产生的原因。对于共同犯罪嫌疑人之间供述一致的,应注意审查有无串供的可能,供述的内容能否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能否排除合理怀疑。对于开始承认犯罪后来翻供的犯罪嫌疑人,要注意审查当初的供述与翻供后的辩解哪种能与其他证据材料间相互印证,分析翻供的原因,审查有无串供、刑讯逼供等问题。也要注意区分犯罪嫌疑人的申辩和企图掩盖罪行的狡辩。要注意审查办案单位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供的无罪或者罪轻证据进行了核实、核实的结果如何等,以判断其无罪或者罪轻的辩解能否成立。对于同一种犯罪次数较多,而犯罪嫌疑人却能将每次犯罪的细节交待的十分清楚的,要注意审查其口供的客观真实性,必要时可以在不退卷的情况下安排办案人员作一次系统审讯,将新制作的笔录材料与其他证据进行比对,判断哪些案件可以认定,哪些案件不能认定。
(4)审查违法犯罪嫌疑人有无遗漏罪行,有无遗漏其它共同违法犯罪人员。审查此问题要将违法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与其他证据进行对照审查,才能发现哪些案件有证无供,哪些案件有供无证,这就是下一步工作的重点之一。审查中还要注意违法犯罪案件涉及几个人,涉案人员是否都有共同的违法犯罪故意,防止遗漏同案犯。如果办案单位呈报的材料中没有反映出其他涉案人员的处理情况,则应当要求办案人员补充相应处理材料,以便审查对同案犯是否已经处理,处理是否适当。
4.对被害人陈述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审查:
(1)审查询问被害人的程序是否合法。审查的具体要求与审查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的要求基本相同,但是要注意是否向被害人告知必须如实作证的义务。(2)审查被害人作证的条件,主要审查如何查找的被害人,如何确定的被害人,被害人的身份是否清楚,品德如何?被害人与违法犯罪嫌疑人之间是否认识,有无利害关系,被害人在何种情况下报案的?被害人感受案件事实时的主客观条件如何,记忆力和表达力如何等,以便结合其他证据对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做出判断。(3)审查被害人陈述的内容。审查被害人的陈述的内容包括其陈述是否详细、全面,涉及定案的关键情节是否陈述清楚、记录是否准确,被害人的指控是否合乎情理,被害人的多次陈述在案情上有无变化,有变化之处是否追问,被害人对陈述的变化之处如何解释,其解释是否符合情理,被害人变化前后的陈述哪种与其他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等。(4)审查被害人陈述与其他证据间能否相互印证。被害人陈述的特点是容易夸张被害程度,或者出于保护个人隐私等因素不愿意如实作证。因此,在审查其陈述时一定要对照其他证据进行审查,对于不一致的地方进行分析,必要时重新取证,以辨别各种证据的客观真实性。
5.对证人证言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审查:(1)审查询问证人的程序是否合法(同讯问被害人)。(2)审查提供证言的人的资格,包括其是否有正确感知、记忆、表达的能力,以便判断其证言是否具有法律效力。(3)审查证人证言的来源,包括如何找到的证人,如何确定的证人,证人所证事实是亲眼目睹亲耳所听还是道听途说等。审查证人证言形成的心理过程,是证人主动提供,还是经办案人员反复追问被迫提供,所证情况是否符合情理。以便判断证言的准确性。(4)审查是否有影响证人作证的外在因素,包括证人与被害人、违法犯罪嫌疑人有无利害关系,证人的品德如何,作证动机是什么等,以便判断证人证言的真实性。(5)审查证人证言的内容,审查证人证言自身及与其他证据之间有无矛盾。包括审查单个证人证言自身能否自圆其说,几次作证的证言是否发生变化,对翻证是否有合理解释,不同证人的证言之间是否有矛盾,证人证言与嫌疑人供述和辩解之间是否矛盾,对于矛盾之处是否可以排除合理怀疑,证人证言与其它证据之间相互印证情况如何等。
6.对勘验、检查笔录可以从角度方面进行审查:
(1)审查勘验、检查的程序是否合法。审查勘验检查笔录是当场制作还是事后形成,是否有误差。如果笔录系事后所作,则要注意审查具体制作笔录的时间与实施现场勘查、检验的时间间隔大小,制作背景及条件,以便分析其准确性。(2)审查勘验、 检查中提取证据及相关手续情况,包括是否提取了物证、书证,是否已将提取证据扣押并制作了扣押物品清单等。(3)审查勘验、检查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并对其责任心和业务水平进行审查。(4)审查勘验、检查笔录的内容,包括现场是否受到破坏,现场是否伪造(如果被破坏或伪造,则要注重分析笔录的准确性),勘验笔录与现场图、现场照片是否吻合,勘验笔录文字表述是否准确、清楚,被检查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生理状态有无伪造,或伤情、生理状态有无变化,审查制作笔录所使用的语言是否准确等。如果有模棱两可的语言,要注意进一步查清现场勘查中的准确情况。(5)对勘验检查笔录与全案其他证据的印证情况进行审查,分析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
6.对鉴定结论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审查:
(1)审查鉴定的程序是否合法。(2)审查鉴定所依据的材料是否充分、可靠。如委托作司法精神病鉴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被鉴定人及其家庭情况,案件的有关材料,工作单位提供的有关材料,知情人对被鉴定人精神状态的有关证言,医疗记录和其他有关检查结果。(3)审查进行鉴定的人是否具备鉴定人的法定资格。(4)审查影响鉴定结论科学性的相关因素。(5)审查鉴定所使用的设备是否完善,采用的方法和操作程序是否科学,鉴定人的工作态度是否认真等。(5)审查鉴定结论是否符合法定证据形式,鉴定书的内容是否齐全、有无错误。(6)审查鉴定结论与违法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
7.对视听资料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审查:(1)审查视听资料制作的主体及时间。(2)审查视听资料的内容和制作过程,即其内容与案件本身有无联系、是何种性质,能否确定行为人的性质。在制作过程中,有无非法行为,被录音、录象者是否在受到外界的干扰的情况下实行的等。(3)审查视听资料的真伪,即审查其是否通过剪辑、擦洗、仿音、移像或者篡改、伪造变造等情况,此项工作需要通过刑事技术鉴定进行甄别。(4)审查视听资料的获取手段是否合法,是否已扣押拍照或翻译入卷。(5)审查视听资料与其他证据的关联性,各类证据对同一案件事实的证明是否一致,能否相互印证。
审查证据是法制承办人的基本功。只有全面、准确掌握已收集证据的情况,通过单独审查、对比审查和综合审查,才能对其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有一个准确的判断,找出证据中的矛盾之处并分析其原因,提出排除矛盾的工作意见,从而认定案件事实。审查证据还必须分清哪些是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哪些是证明其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哪些能直接使用,哪些尚待查证。总之,只要对对获取的全部证据进行审查、分析,才能够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五、审查实施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对实施强制措施的合法性、适当性的审查至关重要,它可以确保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保障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此项工作通常是通过对拘传、拘留、逮捕、取保候审手续、监视居住手续的审查实现的。法制承办人要注意从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犯罪的严重程度、办案工作是否达到采取此项强制措施的证明要求、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羁押的必要性等角度进行审查分析(详见本书第十章的相关内容),在此基础上,要注意审查适用强制措施的期限,并注意审查向犯罪嫌疑人告知权利的情况以及通知其亲属或者单位的情况。
(一)审查适用强制措施的期限是否合法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强制措施的适用都有严格的时限要求,对犯罪嫌疑人超期羁押就构成程序违法,办案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执法过错责任。在审查对犯罪嫌疑人适用强制措施情况时,要注意审查三个问题:(1)审查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是否在法定期限内被变更强制措施,不同种类强制措施的适用时间之间是否衔接适当,是否存在超期羁押或者限制人身自由超过法定期限问题等。(2)注意审查各种报告书的呈报时间、领导的批示时间以及《拘留证》、《逮捕证》等强制措施决定书的制作时间是否符合法定时限,审批手续、法律文书和相应笔录材料的制作是否配套问题,等等。如,经过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未经逮捕被直接移送检察院审查,其间应当有被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法律手续;审核提请逮捕案件时发现已经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45天,则要注意审核其间有无因犯罪嫌疑人故意不讲真实身份而重新计算刑事拘留期限的问题。如果有,则要审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是否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等等。(3)审查呈报单位是否在公安机关内部办案时限规定的期限内对犯罪嫌疑人呈报处理,是否给法制部门留下了审卷、汇报以及办理法律手续的时间。如果上述事项中存在问题,则应当予以纠正,并予以执法监督检查登记。
(二)审查对犯罪嫌疑人宣布强制措施决定、讯问以及告知权利的情况。
在案件审查中,法制承办人要注意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或者逮捕等强制措施后,办案单位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向犯罪嫌疑人宣布对其处理决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在处理决定书上签字;对于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字的,侦查人员是否在此法律文书上注明情况;同时要审查对犯罪嫌疑人拘留、逮捕后是否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认罪;对于犯罪嫌疑人为自己做无罪或者罪轻辩解的,办案单位是否听取其辩解,对其所提出的事实和证据是否进行复核,是否存在不应当对其刑事拘留或者逮捕的情形,等等。
适时向犯罪嫌疑人告知诉讼权利,是办案人员的法定义务,否则就构成程序违法。法制承办人在审核法律手续时,应当通过审查不同阶段的讯问笔录,检查办案人员是否适时履行告知义务。包括犯罪嫌疑人是否被告知依法享有如下权利:有为自己辩解和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问题的权利;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申诉、控告的权利;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有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对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提出控告的权利;对于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要求解除的权利等等。对于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应当注意审查办案人员是否将鉴定结论的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并告知其有申请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权利,犯罪嫌疑人是否提出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要求,这是实际办案中最容易忽略的问题,也是法制承办人审查的重点问题。对于办案人员没有适时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制承办人应当及时向办案单位指出,以便及时补正,切实保证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三)审核采取或者变更有关强制措施后是否依法通知其家属
根据《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后,除了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以《刑事拘留通知书》、《逮捕通知书》的形式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犯罪嫌疑人继续留置盘问后也应当及时做上述通知。在审核中,法制承办人要注意审查卷中有无向犯罪嫌疑人家属或者单位发拘留或者逮捕通知书的记录。对于具有法定情形可以不予通知的,办案单位是否制作呈请报告,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不予通知其家属或者其单位。在对侦查终结案件进行审核时,要注意审查是否将有关返回的家属通知书入卷。对于没有返回的办案人员是否注明情况。
六、审查其他材料
其他材料,是指审查与认定案件事实本身无关,但涉及应否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如何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相关问题,其中包括案件的管辖、时效、犯罪嫌疑人的主体资格、身体健康情况、现实表现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问题,也要审查侦查卷宗装订的是否规范。
(一)审查案件的管辖问题
案件的管辖涉及到公安机关能否立案问题,应当在受理案件时就予以考虑。法制承办人要通过对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审查确定案件 的管辖权,着重解决三个问题:此案件是否应当由公安机关管辖?是否应当本地公安机关管辖?是否应当由本级公安机关管辖?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的案件,审查时要注意甄别主要犯罪案件的发生地和犯罪嫌疑人的被抓获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规定》,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对于管辖不明确的案件,可以由公安机关之间协商确定管辖,对于有争议或者情况特殊的案件,可以由共同的公安机关制定管辖。法制承办人应当根据这个原则,提出有关管辖意见,为领导当好参谋。
(二)审查所涉嫌犯罪的追究时效问题
治安案件与犯罪案件的时效不同,社会危害性不同的犯罪追究时效也不同。审查犯罪案件的追究时效工作应当在案情已经基本查清,犯罪时间以及危害后果均已经确定的情况下进行判断。
(三)审查犯罪嫌疑人的主体资格
审查犯罪嫌疑人的主体资格,是指审查犯罪嫌疑人作案时是否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问题,也包括对犯罪嫌疑人自然情况的审查,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住址、家庭情况,是否受过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等等。如果涉及刑法对犯罪主体身份有特殊规定的案件,还应当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刑法对特殊主体的要求,如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属于司法工作人员等。审查可以从以下两个角度进行:
1.审核犯罪嫌疑人作案时是否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此即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出生日期,这涉及到能否追究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追究刑事责任问题,属于阅卷的重点。要注意审查侦查员是否收集了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证、微机户口底卡以及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所收集的证明是否有涂改或者伪造的痕迹,与犯罪嫌疑人本人供述的出生日期是否一致。对于有关证明材料之间存在矛盾,要注意用多种方式辨别真假。对于处于14周岁以下、14周岁至16周岁、16周岁至18周岁年龄段的犯罪嫌疑人,更要认真核实其作案时的真实年龄。对于犯罪嫌疑人没有在公安机关进行户籍登记的,可以通过实地调查、司法鉴定等侦查措施核实其身份,注意识破犯罪嫌疑人冒名顶替逃避法律制裁的伎俩。
2.审核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这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对刑事责任能力的审查,如果卷内有司法精神病鉴定材料,就必须对司法精神病鉴定结论进行全文审查,不能只看结论部分而不研究正文部分。鉴定结论没有预定的证明力,只是一种专家意见,必须经过审查判断才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另外,对于没有进行精神病鉴定的犯罪嫌疑人,也应通过对其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时的动机、目的、行为及结果等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其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心理态度,提出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精神不正常嫌疑,是否需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意见。法制承办人如果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应当及时向领导提出补充或重新鉴定意见,为领导把好关。
(三)审查犯罪嫌疑人的现实表现情况
犯罪嫌疑人现实表现,包括其是否受过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理,是否负案在逃等,这是影响量刑的重要环节。对此可以通过审查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和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完成。而对是否有前科劣迹情况的审查,则应当通过对已经收集的判决书、劳动教养或收容教养决定书、治安处罚裁决书以及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等法律文书进行审查。在审查时要注意这些法律文书是否加盖公章,如果是复印件则要审查是否加盖有关单位的档案章。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执行刑罚或行政强制措施中被减刑、假释、提前释放或提前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则要审查有无提前恢复人身自由的证明文件入卷,这涉及到是否认定为累犯以及有无从重处理情节等问题。
(四)审查犯罪嫌疑人的生理和身体健康情况
犯罪嫌疑人的生理和身体健康情况也是需要审查核实的一个方面,包括是否有不宜羁押的严重疾病,是否为聋哑人或者盲人等。对于女性犯罪嫌疑人,则要注意审查其是否怀孕,是否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这些情况涉及到对其如何采取强制措施问题。如果犯罪嫌疑人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依照刑法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审查时要注意审查有无相关证明材料。
(五)审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问题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因犯罪行为使人身权利受侵犯或财物被损毁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人,在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同时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诉讼,只是为了方便被侵害人(人等),才统一由审判组织合并审理。
法制承办人在审查侦查终结案件时,应当审查被害人是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若有应当记录在案,移送审查时,应当在《意见书》末页标明。在审查时要注意,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本院采用括约肌微创术治疗肛周深部脓肿89例,疗效满意,现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临床资料 选择在本院肛肠科门诊及住院人89例,男68例,女21例。年龄17~68岁,平均32岁;病程3~16 d。其中直肠后间隙脓肿22例,坐骨直肠窝脓肿48例,高位肌间脓肿19例。
1.2 治疗方法 取侧卧位(患侧在下),常规消毒铺巾,局麻或骶麻,行直肠指诊,进一步明确脓腔的部位和可疑内口。置入镜,观察有否脓液挤压后从内口溢出。内口明确后,将与内口对应在同一纵轴的低位脓腔部分切开,切口呈放射状,用手指将脓腔内纤维间隔打开,使脓腔完全敞开,将脓液排出,用1‰双氧水及生理盐水依次冲洗。若脓腔范围过大,可在主切口旁再做一到数个侧切口,切口之间以橡皮筋虚挂对口引流。脓腔深部搔刮、冲洗、消除坏死组织,检查创面有无活动性出血,将暴露的括约肌游离段上缘用1号铭制肠线做点状缝合2~3针,封闭脓腔底部死腔。将1~2根乳胶管经切口置入敞开的脓腔最深处,缝合固定,黄连膏油纱条填充伤口,塔形纱布加压包扎。术后使用足量有效抗生素,经乳胶管用双氧水及甲硝唑液冲洗脓腔1~2次/d,待冲洗液转为淡红色液体时,分次拨出乳胶管及橡皮筋,继续换药至愈。如果齿线下创面肉芽组织增生过快影响脓腔引流时,及时去除。
2 结果
本组一次性治愈86例,治愈96.7%,疗程23~36 d,随访2年无复发。
3 讨论
肛周深部脓肿应该采用一次性根治术还是二期手术治疗,目前国内学者尚有争议。传统的二期手术治疗是先切开脓肿引流,使脓腔缩小,管道纤维化,形成肛瘘后二次手术治愈,这既增加了患者的痛苦,又延长了疗程。目前临床上采用低位脓肿切开引流,高位挂线疗法,达到一期治愈的 ,橡皮筋挂线的慢性勒割虽然不致完全性失禁,但仍有可能导致功能不完全性失禁、创面锁眼畸形及疼痛等并发症[1]。作者采用括约肌微创术治疗肛周深部脓肿,不仅能达到一期治愈的目的,而且不损伤肛管括约肌,最大限度地避免了术后功能失禁、锁眼畸形及后遗肛瘘等并发症的发生。本术式要点:①封闭脓肿深部死腔是手术重点;括约肌上缘缝扎术必须彻底暴露脓肿深部间隙及肛管直肠环,术者主张多采用骶麻,彻底清创后可吸收线点状缝合,留置的乳胶管顶端剪开3~4处侧孔,保持创面分泌物引流充分通畅。术后结合创面分泌物细菌培养及药物敏感试验,应用足量抗生素7~10 d。术后每次换药应用双氧水及甲硝唑液冲洗,改善深部厌氧环境,促进坏死组织脱落,加快创面基底部肉芽组织新生;②内口定位是手术成功的关键;肛周深部脓肿的内口即原发灶[2],是位于肛管直肠环以下的肛腺处。寻找内口动作要轻柔,顺其自然走向探查,避免盲目粗暴而造成假道。若患者内有脓液排出,则证明内口已溃破,可用圆头探针探查确定,即原发内口。若内口未溃破,应以左手食指在肛内做引导,寻找针指间最薄弱处,此多为内口。本组有3例后遗肛瘘又经二次手术治愈,均为原有多个感染肛窦又无开口溢脓,在首次手术时内口认定不准和处理不彻底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