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2-26 14:5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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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识别、分析、评价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强化建设项目工程防护措施,确定建设项目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可行性,为建设项目提供职业病危害防护对策和建议。受某水电站委托,为该水电站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先报告如下:
1 方法
采用工程分析、职业卫生现场调查与检测、检查表分析,结合职业健康检查的综合评价方法。
1.1 主要工艺流程
水力发电是通过水轮机的工作部件(转轮)将水的势能转化为旋转的机械能,再通过水轮机的主轴传给发电机,带动发电机旋转而产生电,即为机械能转化为电能的过程。
1.2 工程防护措施
1.2.1 防噪声及振动
水轮发电机组、空压机、风机、水泵、电动机、变压器和断路器等是噪声和振动的重点防治设备。选用了噪声和振动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设备,空压机噪声水准是72Db(A);水轮发电机组的盖板、进人门、引出线洞隔板采用减振隔声措施,包括盖板、隔板凳加厚并加橡胶垫边,发电机组四周钢筋混泥土厚壁;空压机、油泵等单独房间布置;空压机基础设减振措施,采用隔音防爆门;轴流风机使用低噪声风机,振动小,风机与风管连接处设置软接头;中控等室基础设置橡胶减振器;主要办公室设隔声门窗,采用吸声材料;从业人员配备耳塞等个体防护用品。
1.2.2 工频电场防护
厂用变、励磁变、10kV以上配电开关装置等工频设备加装金属屏蔽网罩,母线输出线设金属线盒屏蔽保护,远程自动控制。
1.2.3 防尘、防毒
地下厂房设置抽风排气的通风系统;直流系统采用免维护铅酸蓄电池,单独存放间封闭装置;SF6、硫酸、透平油、绝缘油设备、气瓶等容器密闭;透平油处理间及透平油库设事故油池,防爆型机械排风装置;水轮发电机的机械制动装置采取防尘措施;远程自动控制;安装场合理布局减少机组检修时产生的电焊烟尘和毒物;从业人员配备防尘、防毒等个体防护用品。
1.3 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
该建设项目日常可能产生和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物理因素有噪声、工频电场,化学因素有六氟化硫、氟化氢、透平油(烷烃、芳香烃)、绝缘油(环烷烃、烷烃、芳香烃)等,放射因素有氡及其子体(地下厂房)。在维修时可能接触电焊烟尘、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氮氧化物、锰及其无机化合物、紫外线等。其中噪声及工频电场是该项目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
2 结果
2.1 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从表1和表2的检测结果来看,噪声和工频电场符合GBZ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的要求。
2.2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该建设项目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14人进行了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未发现职业禁忌证和疑似职业病。
Abstract: health is the worker's vital interests, but also related to family social mental outlook and improve the health level of the event. Therefore, we should adjust the work content,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concept of health management, so as to better safeguard of profession of people's health.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influence factors of occupational hazards, and points out that the occupational health management of the main contents, this article discusses the occupational disease prevention measures. The hope can give the personnel to provide some valuable reference.
Keywords: professional harm; The occupational health management; Occupational diseas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K826.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建国以来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成绩巨大,广大职业卫生工作者为保护劳动者健康做出了很大贡献。但由于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等原因,我国的职业病危害一直没有得到根本控制,职业病防治工作形势严峻。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职业病危害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越来越明显,职业病危害高度接触人群的数量和尘肺病、职业中毒、职业肿瘤等多项职业病发病率都居世界首位,且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严重威胁着广大劳动者的生命与健康。
一、职业危害因素分析
1、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因素
(1)化学因素:有毒物质,如铅、汞、苯、砷、锰、镉、铊、氯、一氧化碳、有机磷农药等;生产性粉尘,无机性粉尘如矽尘、石棉尘、煤尘等,有机性粉尘如棉花、亚麻、烟草、茶叶等,以及混合性粉尘、放射性粉尘。
(2)物理因素:不良气象条件,如高温、高湿、低温、高气压、低气压等;噪声、振动;高频电磁场、微波、红外线、紫外线、激光、X射线、γ射线等。
(3)生物因素:如附着在皮毛上的炭疽杆菌、蔗渣上的霉菌,以及布氏杆菌、森林脑炎病毒等。
2、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
(1)劳动组织和劳动制度不合理:如劳动时间过长,休息制度不合理、不健全等。
(2)劳动中的精神(心理)过度紧张,劳动强度过大或劳动安排不当:如安排的作业与劳动者生理状况不相适应,生产定额过高、超负荷加班加点等。
(3)个别器官或系统过度紧张:如长时间疲劳用眼引起的视力疲劳等;长时间处于某种不良或使用不合理的工具等。
3、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
生产场所设计不符合卫生标准或要求:如厂房低矮、狭窄,布局不合理,有毒和无毒的工序安排在一起等;缺乏必要的卫生技术设施,如没有通风换气、照明、防尘防毒、防噪声振动设备,或效果不好;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不全。
在实际的生产场所中职业病危害因素往往不是单一存在,而是多种因素同时对劳动者的健康产生作用,此时危害更大。
二、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1、开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从源头控制职业危害。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做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工作,并按规定的程序上报政府相应部门审查、审核、备案。
2、通过职业卫生调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产生的原因、条件及其影响的程度,分析其对生产环境的污染和对健康危害的程度,建立记录档案,为全面进行调查和经常性的职业卫生监督提供资料,提出改善职业卫生条件的劳动保护措施和要求。
3、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定期体检,掌握作业工人健康情况,做好职业病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职业病报告和登记制度,及时掌握职业病的发病情况,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对职业病患者及时予以抢救、治疗和处理。需要时,对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4、根据有关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标准,对工业企业必须进行经常性和预防性的卫生监督。预防性的卫生监督包括对企业新建、扩建和改建设备设施的工业企业的设计进行卫生检查,对新工艺进行卫生学评价,对新化学物质进行卫生毒理学鉴定等,判断是否可以施工、投产或使用,以及确定必须采取哪些预防措施。经常性的职业卫生监督包括对劳动条件的卫生调查、生产环境的监测和对劳动者的健康监护。
5、宣传普及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的基本常识,提高广大职工的劳动保护意识,动员各有关方面的力量密切配合,做好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
6、结合企业的特点、常见职业病危害和存在的劳动保护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分析总结,为制定有关的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和预防措施等提供科学依据。
三、职业病防治措施探讨
1、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
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借鉴国际国内先进经验,及时制定与《职业病防治法》、规章、规定相配套的实施意见。职业病防治涉及到政府、卫生、劳动、安监、工商、监管部门和用人单位等多部门,因此,应分工协作,明确责任,建立起多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
2、建立完善的职业卫生保障机制
《职业病防治法》第36条第5项等规定,劳动者有权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机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拒绝权
《职业病防治法》第30条第3款、第36条第6项等规定,用人单位不履行职业病的告之义务,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行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健康检查权
《职业病防治法》第32条第1款等规定,对从事解除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之劳动者。
防护权
《职业病防治法》第20条、第36条第4项等规定,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职业病要求的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品。
领取岗位津贴权
《职业病防治法》第50条第4款等规定,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的岗位津贴。
知情权
《职业病防治法》第30条第1款、第22条等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劳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治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之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和欺骗。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急救措施等内容。
环境改善权
《职业病防治法》第2l条、第36条第4项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取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材料。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改善工作条件。
培训权
《职业病防治法》第36条1项、31条2款项等规定,劳动者享有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程序,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建议权
《职业病防治法》第36条第7项规定,劳动者有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的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调离权
《职业病防治法》第32条第2款、第50条第3款等规定,对在职业病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
救治康复权
《职业病防治法》第34条第2款、第50条等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要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享受社会保障权
一、充分认识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职业病是严重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疾病,职业病防治是公共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加强职业病防治不仅关系到广大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且关系到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各镇(街道)、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将职业病防治工作作为一项民生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将法律规定的各项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到实处,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二、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
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对各镇(街道)和相关部门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安全生产、平安镇(街道)等考核的重要内容。逐步实施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努力从源头上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大力调整产业结构,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积极探索职业病治本之策。县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职业病防治工作会议,研究、协调、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分工协作,不断完善部门间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联动协作机制。各镇(街道)也要成立或调整相应的领导小组,确定分管领导和日常管理部门,明确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员,明确职责,全面落实各项职业病防治目标任务。
三、明确职责,强化部门协作
(一)卫生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效果控制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的监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宣传教育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施监督管理;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医疗应急,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行为依法查处。
(二)安监部门负责对与职业病有关的重大安全事故的监督检查;将职业病防治纳入安全生产考核;参与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三)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劳动者权益保障和工伤保险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对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检查、纠正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工伤保险权益的行为,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工会组织负责群众性劳动保护的监督检查,依据《工会法》等规定行使职业病防治工作协调、督促和建议权;纠正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健康合法权益的行为;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和教育,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媒体做好职业卫生宣传工作,积极主动地正确引导舆论,依法组织涉及职业卫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报道。
(六)发改、经贸等审批服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对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审批、核准或备案时严格把关,凡是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而未进行预评价、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
(七)环保部门依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认真履行放射安全许可职能,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应用过程的审批和监管。
(八)外经、工商等企业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涉及职业病危害项目的企业开展职业病防治相关工作,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监管工作。
(九)公安部门负责对职业病危害项目的单位负责人和事故直接负责人涉嫌犯罪案件的查处。
(十)财政部门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经费保障。
(十一)新居民服务管理部门配合做好新居民职工的职业卫生宣传,参与涉及新居民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二)司法部门要把《职业病防治法》纳入普法教育计划,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职业卫生宣传工作。
(十三)各镇(街道)按照属地原则,负责辖区内职业病防治的组织协调及相关监管工作。
四、落实防治措施,强化企业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主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用人单位要设置职业病防治管理机构,配备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人员,加大职业病防治工作投入,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认真落实以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主体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开展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职业健康监护等工作。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依法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并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制定并认真执行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一旦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必须依法采取紧急措施。对拒不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要依法予以处罚。凡是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发生事故后未能及时组织救治和上报以致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五、加强宣传培训,提高全社会职业病防治意识
将《职业病防治法》纳入普法教育计划,通过送法进企业、创建职业卫生示范企业、职业健康促进行动等多种形式,在全社会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活动。重点加强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劳动者的宣传教育,明确企业应承担的职业病防治责任和义务,增强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工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众舆论的监督作用,加强正面报道,树立榜样典型,努力提高全社会的职业病防治法治意识,营造良好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氛围。
六、加强职业卫生能力建设,提高职业病防治工作水平
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用人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韵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的规定,制定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总负责,部门分工负责和岗位各负其责的责任体系和责任保证制度。同时要注意处理好以下问题:
(1)要根据《职业病防治》的立法宗旨,正确处理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与经济责任制的关系,以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为目标,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的责、权、利,力戒形式主义。
(2)以责定权,以控制效果定奖,体现奖优罚劣的原则。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用人单位可以采取适当的经济手段,同职业病防治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的经济利益挂钩,但不能像经济责任制那样,把依据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制定的职业病防治目标分解或者压在劳动者身上。
(3)无论是集体责任制,还是个人责任制都要根据职业病防治目标与计划,明确职责范围、基本任务、工作标准、实施程序、协作要求和奖罚办法等内容。
(4)指标分解和考核要有针对性,抓住影响职业病防治控制效果的关键,达到责任指标化、考核数据化、分配差额化(即职业病防治工作绩效的大小与奖惩挂钩)。
2、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
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如实上报本单位的人数、工资总额、缴费情况以及财务会计帐册等有关情况,按时缴纳工伤社会保险金,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作好工伤社会保险工作,使在本厂职业活动中所发生的工伤、职业病以及因此而死亡,造成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或其家属能够从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和服务的社会保障,保证劳动者或其家属的基本生活,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服务等。
3、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积极做好工作场所的卫生防护工作,使工作场所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难;
(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4、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
建立在识别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基础上,即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规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进行申报,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填报好各种申报表。
5、本单位的建设项目(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引进项目)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6、对从事放射、高毒等作业的特殊管理。
放射、高毒职业病危害作业是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和严重职业病的主要作业,其危害后果特别严重,其危害往往是群体性的,且致死率、致残率很高,不仅严重损害劳动者的生命健康,给用人单位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而且也影响社会的稳定。
特殊管理包括对作业场所和作业人员的特殊管理。如作业场所的隔离、生产设备管道化、密闭化和操作自动化,作业场所设置特殊职业病防护设备,包括自动报警装置、防护安全连锁反应系统和工作信号,配备应急救援设施、医疗急救用品等。
特殊管理措施还包括对这类作业实施特殊的监管手段。如实施许可制度,即作业许可和人员资格许可。作业许可是指用人单位从事放射、高毒等、职业病危害作业,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特殊卫生规定和要求,取得卫生许可后,方可从事该项作业。人员资格许可是指从事放射、高毒等特殊职业的人员,也包括这类作业的管理人员必须通过职业健康检查和培训,身体状况符合要求并掌握特殊职业危害防护知识,取得特殊职业病危害作业资格后方可上岗;管理人员也必须通过专业培训,取得特殊职业病危害作业职业卫生管理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管理工作。
7、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内容,建立或完善职业卫生防治管理措施:
(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内容有:全厂职工人数、男女职工人数、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男女人数、患各种职业病人数;全厂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数、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点数、各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点的浓度或强度及评价;各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备的名称、数量、运行状况、防护效果及对存在问题的治理;个人防护用品的种类、发放数量、是否有职业卫生检验报告书、实际配带情况等)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内容有: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用人单位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及检测评价(定期检测、评价必须由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制度;
(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包括救援组织、机构和人员职责、应急措施、人员撤离路线和疏散方法、财产保护对策、事故报告途径和方式、预警设施、应急防护用品及使用指南、医疗救护等内容)。
8、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使本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严格按规范管理,使其制度化(依据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内容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9、职业病报告制度。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及卫生部颁布的《职业病报告办法》的规定,报告办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急性职业病报告:
①企业及其职工医院(所)接诊的急性职业病均应在12-24小时之内向患者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②凡有死亡或同时发生三名以上急性职业中毒以及发生一名职业性炭疽,企业及其职工医院(所)应当立即电话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卫生监督机构。
(2)非急性职业病报告:
①企业及其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没有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综合医院在发现或怀疑为职业病的患者时,均应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②对发现或怀疑为职业病的非急性职业病或急性职业病紧急救治后的患者应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及时转诊到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明确诊断,并按规定报告。均应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③对确认的非急性职业病患者如尘肺、慢性职业病和其他慢性职业病,应及时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逐级上报。各级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必须树立法制观念,不得虚报、漏报、拒报、迟报、伪报和篡改。
10、职业病危害公告告知和工作场所危害警示及报警装置。
(1)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2)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3)对可能发生急性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11、向用人单位提供生产设备时的危害告知。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12、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管理规定。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配方、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13、职业病危害合同告知。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第二款: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告知的内容包括:
(1)劳动过程中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
(2)危害后果;
(3)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工资待遇、岗位津贴和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5)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教育;
(6)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14、职业卫生培训。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培训对象包括: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的方式有:用人单位负责人的职业卫生培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其内容和目的是普及职业卫生知识。
1、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用人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韵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的规定,制定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总负责,部门分工负责和岗位各负其责的责任体系和责任保证制度。同时要注意处理好以下问题:
(1)要根据《职业病防治》的立法宗旨,正确处理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与经济责任制的关系,以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为目标,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的责、权、利,力戒形式主义。
(2)以责定权,以控制效果定奖,体现奖优罚劣的原则。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用人单位可以采取适当的经济手段,同职业病防治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的经济利益挂钩,但不能像经济责任制那样,把依据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制定的职业病防治目标分解或者压在劳动者身上。
(3)无论是集体责任制,还是个人责任制都要根据职业病防治目标与计划,明确职责范围、基本任务、工作标准、实施程序、协作要求和奖罚办法等内容。
(4)指标分解和考核要有针对性,抓住影响职业病防治控制效果的关键,达到责任指标化、考核数据化、分配差额化(即职业病防治工作绩效的大小与奖惩挂钩)。
2、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
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如实上报本单位的人数、工资总额、缴费情况以及财务会计帐册等有关情况,按时缴纳工伤社会保险金,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作好工伤社会保险工作,使在本厂职业活动中所发生的工伤、职业病以及因此而死亡,造成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或其家属能够从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和服务的社会保障,保证劳动者或其家属的基本生活,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服务等。
3、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积极做好工作场所的卫生防护工作,使工作场所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难;
(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4、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
建立在识别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基础上,即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规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进行申报,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填报好各种申报表。
5、本单位的建设项目(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引进项目)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6、对从事放射、高毒等作业的特殊管理。
放射、高毒职业病危害作业是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和严重职业病的主要作业,其危害后果特别严重,其危害往往是群体性的,且致死率、致残率很高,不仅严重损害劳动者的生命健康,给用人单位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而且也影响社会的稳定。
特殊管理包括对作业场所和作业人员的特殊管理。如作业场所的隔离、生产设备管道化、密闭化和操作自动化,作业场所设置特殊职业病防护设备,包括自动报警装置、防护安全连锁反应系统和工作信号,配备应急救援设施、医疗急救用品等。
特殊管理措施还包括对这类作业实施特殊的监管手段。如实施许可制度,即作业许可和人员资格许可。作业许可是指用人单位从事放射、高毒等、职业病危害作业,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特殊卫生规定和要求,取得卫生许可后,方可从事该项作业。人员资格许可是指从事放射、高毒等特殊职业的人员,也包括这类作业的管理人员必须通过职业健康检查和培训,身体状况符合要求并掌握特殊职业危害防护知识,取得特殊职业病危害作业资格后方可上岗;管理人员也必须通过专业培训,取得特殊职业病危害作业职业卫生管理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管理工作。
7、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内容,建立或完善职业卫生防治管理措施:
(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内容有:全厂职工人数、男女职工人数、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男女人数、患各种职业病人数;全厂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数、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点数、各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点的浓度或强度及评价;各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备的名称、数量、运行状况、防护效果及对存在问题的治理;个人防护用品的种类、发放数量、是否有职业卫生检验报告书、实际配带情况等)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内容有: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用人单位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及检测评价(定期检测、评价必须由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制度;
(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包括救援组织、机构和人员职责、应急措施、人员撤离路线和疏散方法、财产保护对策、事故报告途径和方式、预警设施、应急防护用品及使用指南、医疗救护等内容)。
8、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使本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严格按规范管理,使其制度化(依据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内容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9、职业病报告制度。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及卫生部颁布的《职业病报告办法》的规定,报告办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急性职业病报告:
①企业及其职工医院(所)接诊的急性职业病均应在12-24小时之内向患者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②凡有死亡或同时发生三名以上急性职业中毒以及发生一名职业性炭疽,企业及其职工医院(所)应当立即电话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卫生监督机构。
(2)非急性职业病报告:
①企业及其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没有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综合医院在发现或怀疑为职业病的患者时,均应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②对发现或怀疑为职业病的非急性职业病或急性职业病紧急救治后的患者应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及时转诊到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明确诊断,并按规定报告。均应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③对确认的非急性职业病患者如尘肺、慢性职业病和其他慢性职业病,应及时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逐级上报。各级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必须树立法制观念,不得虚报、漏报、拒报、迟报、伪报和篡改。
10、职业病危害公告告知和工作场所危害警示及报警装置。
(1)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2)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3)对可能发生急性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11、向用人单位提供生产设备时的危害告知。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12、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管理规定。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配方、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13、职业病危害合同告知。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第二款: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告知的内容包括:
(1)劳动过程中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
(2)危害后果;
(3)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工资待遇、岗位津贴和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5)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教育;
(6)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14、职业卫生培训。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培训对象包括: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的方式有:用人单位负责人的职业卫生培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其内容和目的是普及职业卫生知识。
关键词: 甲醇制氢;职业病;中毒危害因素;防治
Key words: hydrogen production from methanol;occupational disease;factors of poison hazards;prevention and solution
中图分类号:TQ11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4)09-0317-02
0 引言
在甲醇的制氢过程中会产生一些有毒的化学物料,而这些化学毒物通过皮肤以及呼吸道等途径促进工作人员产生中毒,因此,属于职业病中危害严重的一种。为了对其中毒危害进行有效的缓解和控制,本文从工艺过程、中毒危害以及防治措施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分析。
1 甲醇制氢装置工艺过程
甲醇制氢装置是以甲醇和水为原料,采用水蒸汽重整反应进行转化,在此过程中,甲醇与水分别经计量、混合、泵升压后送入换热器,后经过换热器升温汽化,送入固定床催化反应器。在反应器内进行甲醇水蒸汽重整反应,生成H2、CO2和少量的CO。反应气经换热器降温进入水洗塔,将反应气中未参与反应的甲醇吸收分离,汽水分离装置除水后,送往变压吸附系统,此反应过程生产满足工业氢(GB/T3634.1-2006)要求的氢气。
2 生产过程中毒危害因素分析
甲醇制氢多是在密闭系统中进行,反应物料大多是由管道输送,自动控制生产条件,工作人员大部分工作时间在控制室中操作。仅在以下各事故状态下,如停电、停水等紧急故障或各种不可抵抗的自然灾害、环境温度突然升高、生产过程中由于管道、阀门、法兰、垫片等引起物料泄漏,进行人工操作、检修泵类等设备容器时操作不当、更换催化剂时没有做好密闭容器的通风等时,工作场所的甲醇及水混合蒸气、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化学毒物浓度有可能会超过职业接触限制。
2.1 水蒸汽重整转化工序 在固定床催化反应器中的铜系催化剂作用下,甲醇将转化为CO2和H2。反应过程中主要进行的是吸热反应,需通过导热油进行热量的补充。此运转过程中可能发生预热后的甲醇及水混合蒸气的泄漏及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物质的泄漏导致的中毒。
2.2 变压吸附(PSA)工序 分水后的气体由吸附塔的底部进入,在气流从下往上的过程中,其中的杂质(CO2、水、CO、甲醇等)被吸附剂所吸附,从而在塔顶得到纯度为≥99.99%的合格工业氢产品。杂质经减压解吸后送往解析气缓冲罐。PSA提氢是以特定的吸附剂(多孔固体物质)的内部微孔对气体分子的物理吸附为基础,将原料气中大分子杂质组分选择性吸附、小分子氢气得以通过,最终实现产品氢气和杂质组分的分离技术。提氢完成后在减压情况下将被吸附的杂质组分解析出来,使吸附剂得以再生。在PSA制氢工序存在的主要职业病中毒危害也是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物质的泄漏。
3 职业病中毒防治措施
3.1 防毒措施设置情况 针对该装置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在装置中采取了可燃有毒气体报警仪、联锁保护停车、安全卸放、实时监控等措施。具体措施如下:装置内设置洗眼器1套;系统开车前进行系统安全检查,严防设备、管线的跑冒滴漏;装置采用DCS控制系统,在中央控制室集中操作控制、自动调节和报警,如转化炉、PSA变压吸附塔等设置了工艺报警及自动停车等连锁装置,使整个装置能够实现在生产不正常或事故状态下实现紧急停车;装置内易散发可燃、有毒气体的部位设置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配备便携式正压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防爆手电筒、防爆对讲机,以便于在发生泄漏事故时工人可进入高浓度区域进行紧急救护及紧急控制操作。
该作业场所为露天装置,采用自然通风,有利于毒物的扩散。另外,在装置区设置当心中毒、注意防护、戴防毒面具、一氧化碳、二氧化碳和甲醇告知卡等警示标识。
3.2 职业中毒的防治措施分析 因装置为密闭系统,在正常生产条件下,物料处于密闭的设备和管道中。在可能超压的塔、容器等设备上设有安全阀;对易产生泄漏的设备、管道在满足工艺的条件下露天布置,装置采用自然通风;装置为DCS控制,减少了操作工作人员在生产现场的停留时间;在装置区设有可燃及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及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以上采用的防毒措施基本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的有关规定。还应该加强管理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4 结语
装置在生产运营过程中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其它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落实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控制制度,保证职业病防护设施符合职业健康要求。对于生产过程中尚不能完全消除的生产性毒等职业病有害因素,采取综合控制措施,使工作场所职业病有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防止职业病有害因素对工作人员的健康损害。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工作人员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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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职业健康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安健132号,2011.
[3]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7号令,2012.
[4]GBZ1-20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S].
[5]GBZ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S].
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2009〕43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一规定、四办法”为主线,结合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和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加大职业卫生监管力度,严厉查处各类职业卫生违法违规行为,全力抓好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活动,强化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推动各乡镇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强化监管责任落实;强化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依法查处各类职业卫生违法违规行为,纠正职业病防治过程中尤其是用人单位不规范行为,有效改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和条件;强化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落实各项职业病防治措施,改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基本达到国家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要求。
三、组织机构
为促进活动的顺利开展,特成立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活动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四、重点任务
(一)突出重点行业领域。重点抓好全县非煤矿山、建材、建筑施工、金属冶炼等,尤其是非煤矿山、采石场、石材加工、水泥生产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行业领域以及发生过职业病危害事故行业领域的执法检查率须达100%,建筑施工企业执法检查率达50%。
(二)突出重点检查内容。重点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全面检查用人单位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章以及职业卫生标准情况,检查内容可参照《省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主要内容急检查方法》列出的10个方面60项内容。
(三)突出重点违法行为。在全面检查的基础上,重点查处用人单位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1、没有建立职业卫生责任制、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档案的;
2、没有向安全监管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的;
3、建设项目没有开展职业卫生“三同时”的;
4、工作场所没有设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没有在职业病危害严重岗位设置警示标识的,以及没有将岗位职业病危害向从业职工进行告知的;
5、没有按规定开展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的;
6、没有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定期检测的;
7、没有为劳动者提供合格个体防护用品的,特别是劳务派遣用工单位没有为劳务派遣工发放合格个体防护用品的;
8、没有按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
9、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超标的。
五、实施步骤
1、宣传发动阶段(2014年5月21日至5月31日)。各乡镇安监站在《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和安全生产月活动期间,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目标、任务和要求,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良好氛围,提高各地开展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要根据执法年活动阶段性工作重点,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既要坚持正面宣传为主,又要对典型的违法行为案例进行曝光。
2、全面推进阶段(2014年6月1日至10月31日)。各乡镇安监站要突出重点,严厉查处各类职业卫生违法违规行为,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上报县安监局,由县安监局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等行政处罚;问题严重的,依法提请政府予以关闭。
3、总结提高阶段(2014年11月1日至11月12日)。仔细查找问题和不足,认真分析原因,研究解决的措施和办法,健全职业卫生监管有关制度;要认真做好本地区执法年活动的信息上报工作,2014年11月12日前将活动开展情况总结报送县安监局。
Abstract: at present, along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construction industry, construction workers dust exposure, welding work place, waterproof, high temperature and noise etc poisonous and harmful factors, occupational disease high, so does well the construction site occupational health management, reduce the occupational hazards, safeguard the legal rights of migrant workers, maintain social stability has very important significance.
Keywords: construction site, th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occupational health
中图分类号:TU7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建筑业是职业病危害极高的行业,建筑工人每天在环境恶劣的施工场所工作,接触各种职业危害因素。如何加强和规范建筑施工现场农民工的职业健康管理,减少职业危害,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是一个丞待解决的问题。
建筑施工现场职业危害主要特点
1施工现场农民工职业健康意识淡薄。
近年来,随着国家不断加大基本建设投入,建筑行业不同程度出现了“民工荒”。 施工现场农民工往往从事苦、脏、累、险、毒、劳动强度大的工作岗位,流动性大,文化程度不高,没有受过专门的技能培训和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基本素质普遍较差,职业健康意识薄弱,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伤害水平相对较低,农民工职业健康问题日益突出。
2施工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繁多。
施工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来源广泛、种类繁多,几乎涵盖所有类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既有施工工艺产生的危害因素,也有自然环境、施工环境产生的危害因素,还有施工过程产生的危害因素。既存在粉尘、噪声、振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的危害,也存在高处作业、密闭空间作业、高温作业、低温作业、高原(低气压)作业、水下(高压)作业等产生的危害。
3施工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复杂多变。
流动性大、建筑产品的单件性和类型多样性是施工生产的典型特征。施工生产过程复杂、工作环境多变都导致施工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复杂多变,一个施工现场往往同时存在多种职业病危害因素,不同施工过程存在不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4施工现场职业病危害防护难度大。
建筑施工涉及房屋建筑、市政、交通通讯、水利、铁路、电力等诸多方面。建筑施工地点可能是山区、高原、海洋、水下、室外、室内、城市、农村、荒原、疫区等,作业面点多面广、战线长、野外作业多。作业方式有挖方、掘进、爆破、砌筑、电焊、抹灰、油漆、喷砂除锈、拆除等,有机械施工,也有人工施工。施工工程和施工地点的多样化,导致职业病危害的多变性,受施工现场和条件的限制,往往难以采取统一有效的工程控制技术措施。
二、建筑施工现场主要职业危害因素
1粉尘。建筑行业在施工过程中产生多种粉尘,主要包括矽尘、水泥尘、电焊尘、石棉尘以及其他粉尘等。有土石方、隧道、爆破、拆除等工程施工时,来自挖土机、钻孔机、凿岩机等设备产生的矽尘;有水泥运输、储存和砼搅拌产生的水泥尘;有钢筋焊接作业产生的电焊烟尘;有保温、防腐工程、防水工程作业产生的石棉尘;还有木材加工产生木尘;钢筋、铝合金切割产生金属尘;炸药运输、贮存和使用产生三硝基甲苯粉尘;装饰作业使用腻子粉产生混合粉尘;使用石棉代用品产生人造玻璃纤维、岩棉、渣棉粉尘等。
2生产性毒物。建筑施工活动可产生多种化学毒物,主要有爆破作业产生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等有毒气体;油漆、防腐作业产生苯、甲苯、二甲苯、四氯化碳、酯类、汽油等有机蒸气,以及铅、汞、镉、铬等金属毒物;防腐作业产生沥青烟;涂料施工产生甲醛、苯、甲苯、二甲苯,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以及铅、汞、镉、铬等金属毒物;防水工程作业产生沥青烟、煤焦油、甲苯、二甲苯等有机溶剂,以及石棉、阴离子再生乳胶、聚氨酯、丙烯酸树脂、聚氯乙烯、环氧树脂、聚苯乙烯等化学品;路面敷设沥青作业产生沥青烟等。
3振动和噪声。建筑施工活动存在许多振动危害,主要来自混凝土振动棒、凿岩机、风钻、射钉枪类、电钻、电锯、砂轮磨光机等施工机具操作。噪声主要是机械性噪声和空气动力性噪声。机械性噪声主要来自混凝土振动棒、电动圆锯、刨板机、金属切割机、电钻、磨光机、起重机、混凝土破碎机、碎石机等设备。空气动力性噪声主要来自通风机、鼓风机、空气压缩机、铆枪、发电机等设备以及爆破和管道吹扫作业等。
4其他因素。许多建筑施工活动还存在紫外线作业、电离辐射作业、高气压作业、低气压作业、高温作业、低温作业、高处作业和生物因素影响等。
三、建筑施工现场职业危害主要防治措施
建筑施工现场职业危害防治要按照《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的要求,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配合、用人单位负责、行业规范管理、职工群众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显著提高综合防治能力,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防治意识,改善工作场所作业环境,基本遏制职业病高发势头,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
1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一方面施工企业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职业健康监督管理人员,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采取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另一方面要加大政府监管力度,要针对建筑施工现场职业病危害特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损害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的违法行为。
2加强培训和宣传教育。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劳动者健康、重视职业病防治的良好氛围。一方面强化对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项目经理部负责人、建造师、专职和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使之具备与施工项目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另一方面加强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积极推进作业场所健康教育。
3加强职业安全检测。加强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与控制,加大对技术设备的革新,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在施工组织设计时选择不产生或少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筑材料、施工设备和施工工艺。在班前班后对施工现场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强化个体防护能力,根据危害因素种类、性质、环境条件等,购买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发给现场作业人员。
1.1 乡镇企业规模小,人员不固定 我们在实施卫生监督检查过程中,调查统计了镇江新区丁岗、姚桥、大路3个乡镇的共85家乡镇企业,其中用工人数在百人以上的企业仅为3家,约占3.5%,职工总数少的仅为几人,企业多为家庭式“作坊”。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基本上是农民工,有本地的也有外地的。由于多数农民工受教育程度较低,经常更换用人单位,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对工作场所存在的有害因素及其防范措施知之甚少,进而得不到有效的法律保护。
1.2 生产工艺落后,设备陈旧 多数乡镇企业资金投入不足,使用淘汰下来的旧工艺,老设备。新区被调查的乡镇企业中80%以上是使用陈旧落后的老设备,加上管理不到位,存在的职业卫生安全隐患较多。此外,城市某些大型企业将有毒有害的原料生产转嫁给乡镇企业,在一定程度上也加剧了乡镇企业的职业卫生问题。
1.3 工作场所劳动条件差,劳动者缺乏必要的职业病防护 大部分乡镇企业厂房设计没按照卫生标准和要求,很多为简易或临时厂房,车间厂房低矮,采光通风条件差,没有必要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在此次调查统计的企业中,仅有9家企业配备了职业病防护设施,约占10.6%;仅有约15.3%的企业为职工配备了个人防护用品。
1.4 乡镇企业领导不重视职业卫生工作,法制观念淡薄 乡镇企业多数为私营企业,企业领导只重视利润、效益,忽略职业卫生工作,对职业病危害认识不足,法制观念谈薄。2002年5月1日国家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是一部劳动者健康权益的保护法,也是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新起点和里程碑。一些乡镇企业负责人不知道这部法律,更不知晓《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法规对企业的具体要求,致使乡镇企业职业卫生问题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1.5 乡镇企业职工素质低,缺乏自我保护意识 乡镇企业中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工人文化素质偏低,对自己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情况不清楚,加之企业很少对工人进行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很难使他们有自我保护意识。因就业和再就业困难,担忧被查出职业病或向业主提出劳动保护会丢掉饭碗,而不敢与业主争取正当的职业卫生健康保护。
1.6 乡镇企业监测率低,健康监护情况差 目前,各地卫生监督机构多数存在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少,执法任务重的矛盾。乡镇企业位置一般又比较偏远,加上企业领导对职业卫生工作的不重视以及职工本人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不足,致使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率低,职工很少得到应有的职业健康监护。
2 乡镇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对策
2.1 严格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制度 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职业危害事故发生,须从源头上预防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建设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第49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密切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工作。
2.2 加强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乡镇企业职业卫生的宏观控制 充分开发领导层,提高各级领导对职业卫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把乡镇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乡镇主管领导任期目标中,作为政绩考核的内容之一,使职业卫生工作纳入领导层的议事日程中。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探索适合本地区乡镇企业职业病危害治理的办法,促使企业积极主动控制职业病危害,保护职工健康,这样才能保证乡镇企业健康和谐的发展。
2.3 加大普法宣传力度 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在全社会广泛深入地宣传《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增强用人单位特别是乡镇企业业主的自觉守法意识和广大劳动者的自我维权意识;营造一个自觉抵制、投诉举报侵害劳动者健康权益行为的良好社会氛围。
一、开展火力发电企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目的、依据、范围、内容与作用
第一,目的。
企业想要预防和控制甚至达到消除职业病的危害等等因素做到有力的效果,需要从各个方面进行入手操作,比如说建设好项目工作的场所,将基础防范设施建设起来,把握好职业病的危害因素进而消除掉影响,要对职业病的危害因素有一个全面而准确的认识就需要做好职业病危害防护的调查工作,充分的认识到职业病的危害,才能够根据相应的情况制定出相应的防护措施,有效的防止职业病和一些相关联的职业病的发生。在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这么一项法规,卫生部也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这样的一个准则,表明了国家和地方等有关机构对职业病防治的重视,相关的企业需要严格的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工作,在了解企业生产的特性的情况之下,采取相应的措施预防职业病,还要准备好急救的应急措施以防意外的发生。企业要建立好相关的管理机构对职业病的危害及防治进行相关的管理巩工作,每位员工都要有齐备的防护品在生产过程当中,对于员工的职业卫生档案也要做好相关的记录。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分析职业病的潜在威胁及制定好相关的措施进行防治
第二,评价的范围和内容。
生产过程的卫生调查。掌握生产工艺的一个全部流程,将在生产的过程当中可能存在的职业病的危害确定下来。
操作施工环境的卫生状况调查。工程建设的地址和整个的平面布置,生产所用的相关的技术、职业病的防治措施、应急的救护措施、个人配备的职业病的防护用品等卫生方面防护落实措施。
职业卫生管理。企业内部的职业卫生场所,设备的完善程度,医疗人员的专业成程度、操作的过程是否合乎规范等等。
现场的勘察。要对工作现场的一切有关职业病的危害因素都要进行检测,并且进行一个记录的工作。
二、火力发电厂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分布及相关的应对办法
第一,煤尘和粉煤灰。
火力发电用的燃煤,在运输到发电厂的时候,卸载、传输、转运、碾碎、分离和磨粉的过程当中必然会产生大量的煤尘;煤在燃烧的过程当中以及燃烧之后的灰渣处理时都会产生灰尘,吸入对人体都是有害的。
第二,噪声。
噪声危害分成了好几种,分别是机械性噪声、气体动力噪声和其他噪声。机械性噪声指的是风机、汽轮机、磨煤机等机器的运转过程中产生的噪声。气体动力噪声是各种风机、风道、蒸气管道当中的气流的运动情况造成的噪声,频谱分成了高中低三个级别。其他的一些噪声包括了汽车来往运输的噪声和电磁的噪声等等。所以在施工的过程当中要采取降噪的措施,以降低噪声的危害。
第三,电高辐射。
指的是一些放射性的物质的同位素料位计周边的一些电离辐射内容。
第四,高温。
火力发电的运转过程当中,汽机和锅炉运转的过程当中所形成的高温和热辐射。
第五,电场。
一些用电的操作所系统的周边形成的工频电场。
第六,微波辐射。
微波辐射一般是存在一些比较精密的仪器之上,所以,相对的接触到微波辐射的危害的人员一般是通讯和调度人员。
第七,恶劣的气象因素。
一、总体要求、治理范围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
紧紧围绕“岗位粉尘浓度治理达标”的总目标,以监督执法与典型示范为抓手,推动企业改进生产工艺、完善防尘设施强化职业安全监管,有效遏制尘肺病的发生。
(二)治理范围
1、县境内搅拌站。
(三)工作目标
在全面实施工程治理的基础上,达到“九个100%”:一是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100%;二是粉尘危害重点岗位劳动者个人防护用品配备率100%;三是企业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接触粉尘劳动者培训率100%;四是粉尘危害定期检测率100%;五是接触粉尘劳动者职业健康体检率100%;六是职业病危害岗位警示标识设置率100%;七是劳动者职业病危害告知率100%;八是“一企一档”建档率100%;九是职业卫生基础建设达标率100%。
二、组织与分工
为保证专项行动有序进行并取得实效,由县安委办牵头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县安监局主任科员xxx同志任组长,成员由住建局、交运局,所涉乡镇主管副职,县安监局监管股室,职业健康股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业健康股。
具体分工如下:办公室负责专项行动的具体组织协调和调度;县安监局相关股室队负责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督检查,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各乡镇负责对本辖区搅拌站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摸底调查上报。
三、工作步骤
专项治理工作分四个阶段:
(一)启动阶段(201年4月—4月底)
1.排查摸底。县住建局、交运局各乡镇安监站组织开展基本情况排查摸底,全面掌握企业的数量及分布、注册类型、生产规模、从业人数(包括合同制、聘用制、劳务派遣等性质的劳动者)、接触粉尘岗位及人数、危害状况、防护设施设置及管理情况,督促企业于4月30日前完成基本情况的摸底调查数据采集更新和监管系统建档工作;并将本地区企业职业病危害现状(包括生产工艺、工程防护措施、职业健康体检、职业病发病患者情况、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检测、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向县安监局报告,县安监局及时汇总。
2.宣传发动。组织召开治理工作启动部署会,并结合“安全生产月”“职业病防治宣传周”等活动广泛宣传粉尘职业病危害及防护基础知识技能;组织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专题培训,把治理要求传达到每一家企业,让企业了解掌握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粉尘危害后果,清楚粉尘危害专项治理的工作目标、重点任务、主要措施和法律后果,增强企业开展粉尘危害治理的自觉性。
(二)企业排查治理阶段(2017年5月—2017年6月底)
安监局主要任务:一是抓样板。选择涞源县治理完成的企业为样板,通过组织观摩学习、召开现场会等形式,以典型示范推进治理工作。二是抓指导。充分发挥QQ群、微信等信息化交流沟通手段,强化治理工作的过程指导,掌握治理进展情况。三是抓监督。加强对企业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将检查贯穿于企业排查治理整个阶段,年内至少开展两轮监督检查。把职业健康体检不落实的、未进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现状检测评价或检测粉尘浓度连续超标的、未参加职业卫生基础建设的或建设达不到要求的、发生过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企业作为治理重点对象。
“企业主要任务:一是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各个环节进行全面、深入、细致排查,全面辨识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与岗位,准确界定接触职业病危害人员,清楚掌握本单位职业病危害状况,并完成省级职业卫生监管系统的建档工作;有条件的企业应一并建立健全本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从业人员(包括合同制、聘用制、劳务派遣等性质的劳动者)职业健康电子监护档案。二是制定排查治理方案。应重点分析粉尘超标和职业病患者新发的原因,提出解决办法,有针对性地制定粉尘危害排查治理方案,全面开展粉尘危害排查治理;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超标而企业自身技术能力不足的,应聘请除尘设施设计机构,对防尘设施进行科学设计与改造,明确治理措施、进度和资金投入。三是对照标准排查整改。采取针对性的工程治理措施和管理措施,重点改造和完善防尘除尘设施,同时落实好职业卫生各项管理措施。企业应留有治理前后相应的照片或视频备查。
(1)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要求,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并层层落实粉尘危害防治责任、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依法设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2)建立健全粉尘危害防治规章制度、职业卫生档案和岗位操作规程,为劳动者(包合同制、聘用制、劳务派遣等性质的劳动者)配备符合标准要求的合格防尘口罩,建立定期更换发放领用制度,并监督其正确佩戴。
(3)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加强对作业场所的粉尘日常监测,并且每年至少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4)依法组织企业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以及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接受职业卫生培训教育;依法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依法组织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按照规范在醒目位置设置职业卫生管理公告栏和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5)加强外包作业的职业健康管理,建立统一的粉尘作业人员危害告知、教育培训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三)集中执法阶段(2017年6月—2017年11月底)
集中执法分三个阶段进行,不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搅拌站行业检查覆盖达到100%;
第一个阶段为2017年6月至2017年7月。以指导为主执法为辅,对拒不开展治理活动或专项治理不认真、职业病项目申报、职业病危害告知、职业健康体检、职业病危害检测不落实的、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缺失严重、不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防尘用品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罚。
第二阶段为2017年8月至2017年9月份。以执法为主要手段,由县安监局、住建局、交运局及所涉乡镇组成联合执法组对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执法。对粉尘防治措施不落实、工作场所无防尘设施或达不到防尘要求、工作场所粉尘浓度超过国家标准的,要责令限期改正跟踪督办并处以相应经济处罚;对存在严重的职业病危害的、存在职业病危害拒不整改的,及到2017年9月底仍未达到上述防尘工程治理要求且粉尘浓度超标的,一律依法责令停止产生粉尘危害的作业并处以相应行政处罚。
第三阶段为2017年10月至2017年11月。对于治理后粉尘浓度仍严重超标且整改无望的企业,要按照权限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四)全面总结阶段(2017年11月—12月底)
对企业粉尘危害专项治理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于2017年12月底前将治理工作总结及有关汇总表连同执法文书复印件上报至市安监局职业卫生处。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县安监局各乡镇安监站要高度重视搅拌站职业危害专项治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治理工作责任和目标任务,强化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确保治理责任的分解落实;与基础建设和监督执法工作相结合,保障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我国地域广阔,各地经济发展参差不齐,职业卫生管理需求和水平高低不一。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举世瞩目,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但与此同时职业病危害和其后果也日益凸现。据不完全统计,2002年全国共报告各类职业病14 821例,比2001年增加12.1%,急性职业中毒205起,共590例,死亡112例,病死率为19.0%,慢性职业中毒1 300例,比2001年同期增加11.5%,尤其是三资企业病例为2001年的2.1倍。有关卫生专家预测,如不采取有效防制措施,今后10年将有大批职业病患者出现,因职业病危害导致的死亡、致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数将不断增加,其危害程度远远高于生产安全事故和交通事故.[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从法律层面规范了职业病防治和职业卫生管理工作,但相关的工作规范、技术标准还存在滞后甚至缺失现象,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置不平衡,管理人员配备不足,专业知识缺乏,管理手段单一。新职业病危害的不断出现,职业病发病形势日趋严峻,经济欠发达地区经费投入不足,都使得职业卫生管理工作不能满足日常工作的需要,不能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2基层职业卫生长效管理机制框架构想
2.1机构
根据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和职业卫生管理相对人总量,合理配置卫生监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从人员、装备、技术和经费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以满足日常管理和提供职业卫生服务的需求。
2.2人员
职业卫生管理的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涉及内容广泛。因此,人员配备必须综合考虑人员的数量、专业知识结构、年龄结构、业务素质、综合能力等。要保持管理队伍的相对稳定,结合日常工作要求积极开展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学习,以适应快速发展的职业卫生工作的需要。
2.3网络
建立市、区、社区及企业多层次的基层职业病防治管理网络。分工明确、职责明晰、管理有序、运转有效,使管理职能按能级逐级下移,管理措施有效落实到位。
2.4经费
各级政府保障职业卫生日常管理和职业病防治的经费投入,将其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并随着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逐年调整。用人单位根据企业发展情况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和职业卫生管理给予经费支持,纳入企业支出预算,保证日常管理的需要和管理措施的具体落实。
2.5法律、法规、规范、标准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为基本框架,进一步完善职业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规范及标准体系,增强可操作性,使职业卫生各项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据可查,有效运行,有序推进。
2.6管理
职业卫生管理职能部门依据当地政府年度或阶段性工作计划及要求,积极组织实施职业病防治和职业卫生管理工作.[2],建立健全相关的管理及工作制度,保障各项工作的有效开展,依法规范管理,严格管理,确保各项管理措施及工作要求落到实处。
2.7评估
地方政府及职能部门对本地区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进行年度或阶段性评估。根据本地区职业卫生管理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抓住重点、关注热点,适时调整管理策略,完善工作机制,使日常管理工作的有效性最大化,不断提高本地区的职业卫生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
3基层职业卫生长效管理机制的实施
3.1积极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宣传和培训
本文所述的职业卫生长效管理机制框架构想,就目前来讲,还只是一个理想中的架构.[3]。虽然有些地区在职业卫生长效管理机制上作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但要建立并实现这样的架构,其影响因素还有很多。首先是地区差异。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直接影响各项社会管理工作的开展,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政府及企业主很难将职业病防治及管理工作当作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从业人员不会对自身的健康安全有较高的认知和需求。其次是领导重视程度。任何工作的开展都离不开领导的重视与支持,职业卫生管理也不例外。在一个地区只要领导重视,在充分考虑经济发展的同时,给予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必要的支持与帮助,并将其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总体框架之内,该地区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就一定能与当地的社会经济同步发展,有序推进。第三是人员的综合素质。就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来说,没有专业知识不行,没有与企业主及从业人员良好沟通的能力不行。在实施管理过程中只强调监督,不能对企业进行有效的指导与帮助的也不行。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直接影响到职业病防治措施及相关工作要求的有效落实。因此,要经常利用各种形式积极开展不同层次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和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使相关领导了解并支持职业病防治和管理工作。使企业主认识到企业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和第一责任人,要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生产作业环境,落实相关措施,切实保护好劳动者的健康安全。使管理人员不断提高专业技能,提高对企业的服务意识,提高管理工作的能力和有效性。使从业人员了解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健康安全的潜在危害,增强自身保护意识,自觉地正确使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将职业病危害对自身的影响降到最低。
3.2充分认识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长期性和艰巨性
职业病防治工作和职业卫生管理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纵观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历史,老一辈职业卫生工作者为之付出了长期艰苦的劳动。目前的职业病防治和管理工作成果来之不易。《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职业病防治和职业卫生管理工作步入了法制轨道。但由于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大量存在,职业病发病的形势严峻,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职业病防治和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长期性和艰巨性,不可奢望在短期内改变目前现状。要通过我们坚持不懈的努力工作,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不断提高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提高职业卫生管理水平,最大限度地降低职业病危害对从业人员和家庭、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使社会经济和谐发展,人民健康水平不断提高。
3.3加强政府监管,完善制度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职业病防治工作是各级政府的法定职责。各级政府要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和工作制度,确保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有效开展;要从经费上给予保障,支持和促进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开展;加强职业病防治和管理的网络和队伍建设,尤其是基层网络和队伍建设;从人员数量及专业知识结构上给予合理配备以及实施管理所必需的装备支持;要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和督察,使各项管理工作依法开展,有效落实,发现问题及时调整;要确定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充分调动和发挥行业协会和工会等群众组织在工作中的积极性,把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各项管理措施在不同层次依职责落实到位。
3.4实施动态管理、分级管理
由于经济的发展、企业的设立、职业危害因素的不断出现、从业人员的流动等众多因素,使得职业卫生管理相对人、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情况等始终处于动态之中。因此,要加强横向协作和纵向的联动,定期交流工作信息,对管理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发现,及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予以解决,实行动态管理。又由于目前管理工作面广量大,管理人员相对不足,要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毒性分级、对从业人员的影响程度和生产作业场所的实际情况,利用有限的人力资源,抓住重点,兼顾一般,实施分级管理。
3.5积极探索多部门合作机制,形成管理合力
职业病防治和管理工作涉及到多个部门,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等多部法律。相关职能部门应依据法律规定切实履行好自己的工作职责,在日常管理过程中积极探索多部门合作的有效工作机制,加强交流沟通,实施信息共享,互相协作支持,使部门间监管形成合力,为本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共同努力。
(本文得到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王祖兵主任医师的指导,特此致谢)
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