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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财政税收范文

发布时间:2023-12-28 16: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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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财政税收

篇1

境地

财政收支缺口对财政支出形成压力。今年1月财政支出同比大幅减少近20%。环境保护、农林水事务、科学技术、一般公共服务、文化、教育、城乡社区、社会保障和就业等不涉及投资的各项公共财政支出被大量压减,而固定资产投资财政支出保持增长14%以上。这种有压有保的做法,意在压减一般性公共支出以缩减赤字,同时维持扩大财政投资的积极财政政策不减弱。

公共支出压减以后,月度财政收支状况得到好转,上月大量赤字转为当月大量盈余,但是社会消费出现相反变化。食品、医疗、日用品等社会消费品零售增速大幅下落,春节消费同比增速从往年15%以上大幅降低到11%。这样压减公共支出虽不涉及投资,但投资等宏观经济指标也随公共支出下降所造成的消费减弱和社会冲击而全面下落。投资、价格、工业、PMI、用电量、铁路运输量等几乎所有经济增速和运行状态重要指标都大幅降落。公共支出急剧压减的不利影响强烈显现。

尽管公共支出大量缩减,有利于缓解财政收支矛盾,并且不涉及财政投资,以保持财政投资力度不减,但是,一般公共财政支出短时间里大幅度压缩,对社会保障、民生福利及社会公共部门管理与运行造成很大冲击,从居民生活到企业生产,从城乡消费到项目投资,以至宏观经济整体都出现了难以承受的大幅下落。财政政策不得不放弃紧缩恢复扩张。

目前经济仍存在下行压力,积极财政政策还不能退出,但继续实施则面临赤字及债务不断加重的困难,财政政策进退两难。如果停止或减弱积极财政政策,推升经济的政策力量减弱,经济下行趋势就有可能加重;如果继续实行扩张性积极财政政策,财政赤字还将继续增加,赤字累积为政府大量负债,加重财政负担,财政运行将会越来越困难。

土地收入减少,

地方政府偿债压力大

中国社科院等机构近期的宽口径政府负债情况显示,包括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和负有担保责任的负债,以及国企不良负债、社保基金缺口等或然债务在内的政府负债总额,2013年为56万亿元,与GDP相比的负债率为95%。审计署公布的政府负债口径相对较小,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或然负债在内,截至2013年上半年总计30.3万亿元,全国政府总负债率为37%。国家财政收支负债表中的政府负债口径最小,只包括主要由中央财政为弥补赤字所发债务,2014年这一负债余额为9.6万亿元,负债率仅为14%。

从国家财政收支负债表可以看到,政府负债随财政赤字不断增大,每年政府新增负债除用于弥补赤字外,较多部分用于还本付息。2009年当年中央财政发债1.6万亿元,突破万亿负债台阶,到2014年底累计增加到近10万亿元,每年还本付息额相当于中央政府新增负债的50%~80%。

从审计署数据看,截至2013年6月底,地方政府负债18万亿元,多于中央政府负债。地方政府较多负债不是以发行债券方式筹集的,而主要以政府投资公司作为融资平台进行借贷融资。截至2013年6月底,地方融资平台共负债14万亿元,占地方负债总额78%,多数是银行贷款,还有信托融资、集资等。这些负债没有列在国家财政收支负债表中,利率高,期限短,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和连带偿还责任,偿债压力大,个别地方负债规模过大而偿债能力不足,存在违约风险。

2014年地方财政土地出让收入增速明显降低,从上年增长44.6%降低到3.3%。2015年土地出让收入变为负增长,前三季度增速为-34.7%,累计收入额为2亿元,估计到年底增速降低到-30%左右,累计收入额减少到3万亿元以下。土地出让收入对地方财政收入贡献率从2013年最高峰时的59.8%降低到30%左右。房地产投资及土地财政收入大幅度下降,对多年来依赖土地出让收入的地方财政形成很大冲击。过去10年来,土地出让收入一直是地方财政收入重要来源,用于支撑地方财政公共支出和地方政府偿付债务。2014年土地出让收入增量减少导致地方财政必要公共支出被迫压缩,而2015年土地出让收入大幅减少,致使地方财政收支矛盾加剧,地方政府偿债能力下降、风险增大。

为控制2015年底地方政府近2万亿元到期债务偿付风险,有关部门推动地方政府债务转换,将地方政府高成本、高风险银行贷款及各种形式的融资负债转换为规范公开发行的长期政府债券,地方财政当前偿债风险得以缓解,但地方财政收不抵支风险没有根本解决,只是向后推延。

应用房产税取代土地出让收入

在财政收支矛盾加重的情况下,坚持实施积极财政政策,财政赤字率有可能超出预算,政府负债率也将上升。2015年预算赤字率略高于2%,低于3%的国际警戒线。政府负债率按比较合理的中等口径负债估算,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和担保责任的负债率约为37%,低于60%的国际警戒线。财政赤字和政府负债还有安全扩大的空间。

篇2

【中图分类号】D996 【文献标识码】A

国际税收是伴随着国际经济活动而产生的,国际投资作为当前国际经济活动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天生就与国际税收问题自然结合在了一起。一个国家税收的相关法律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一个国家的国际直接投资和国家间接投资。国际税收在本质上是国际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和税收协调关系,涉及国家和国家之间、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利益的冲突必然会导致三者之间在利益分配过程中产生国际税收争议。按照国际税收争议主体的不同,国际税收争议一般分为国家之间的国际税收争议和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争议。文章介绍的国际投资领域国际税收争议是纳税人与国家之间的税收争议,在国际投资领域常见的投资者也是东道国纳税人中的一部分,因此,资本输入国(东道国)和投资者之间的投资争议中也有部分是由于国际税收而引发的国际投资领域的国际税收争议,下文所指的国际投资领域的国际税收争议就属于此类。

国际投资领域税收争议解决方式的双重性

TPP协定,即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协定(以下简称TPP),属于自由贸易协定范畴。2011年11月12日,TPP谈判方宣布了TPP协定的框架,TPP投资条款分A和B两部分。B部分规定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问题。在TPP 协定经贸争端解决机制问题上,美国已明确表态拒绝采用世界贸易组织的“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而主张外资在发生争端时可诉诸“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并且解决争议的主要方式是仲裁。在区域贸易安排中,主流的争议解决方式也是仲裁。①在国际投资领域,投资争端的解决历来是外国投资者及其母国、东道国以及整个国际社会普遍关注并力求高效、公平解决的问题。当代贸易自由化国际背景下,根据近年来的实践以及相关条约的规定可以看出,美国作为双边投资协定(以下简称BIT)范本的推行者,正努力将其所倡导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方式―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以下简称ICSID)仲裁管辖在世界BIT协定中推行,如果一个国家在国际投资协定中接受了国际仲裁方式,那么一项国际投资领域的涉税争议也可能面临着进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国际仲裁的可能。但投资领域的涉税争议在采用ICSID仲裁管辖之后是否能够真正能够纳入仲裁管辖还取决于一个很关键的因素,那就是投资协定中有关税收措施的安排以及缔约国对ICSID仲裁管辖的同意方式。

国际税收涉及一个国家的税收,国际税收争议解决方式要受到一个国家所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中关于国际税收争议解决机制的约束。从现有的国际税收协定规定的争议解决机制来看,国际税收争议解决主要还是以相互协商机制为主。纵观世界各国,国际税收争议的仲裁机制适用顺序都有一定的附属性―即都是在相互相商程序未能解决该争议或该争议未能解决之后才可以启动。换句话说,国际税收协定下国际税收争议解决的第一方式仍然是相互协商程序。

这样一来,在国际投资领域国际税收争议将可能面临着国际投资条约争端解决机制和双边税收协定争端解决机制的双重调整。而这两种协定下税收争议解决的主要方式又有很大差别,国际投资条约以ICSID投资仲裁为主流,税收协定以相互协商为主流,国际投资领域国际税收争议的争端解决机制方式选择不同会给国际投资领域国际税收争议主体的利益保护带来完全不同的效果。在TPP背景下ICSID国家仲裁成为了国际投资领域的主要选择方式,虽然仲裁全辖权同意的开放度有所不一,但对于这种争议解决方式基本认同。中国经过最终的利益权衡之后,于1990年2月9日签署了ICSID公约,公约自1993年2月6日起对中国生效。两套完全不同的争端解决机制背后是对国际利益和海外投资者利益保护的不同平衡,国际投资领域国际税收争端解决方式究竟在多大程度可以纳入国际投资ICSID国际仲裁呢?因此,需要对此类问题进行研究,正确处理国际投资条约中税收争议的路径选择问题。

国际投资领域税收仲裁的可仲裁性

国际投资协定中关于税收措施规定之类型。世界各国对外签订的国际投资协定中对税收措施规定的不同情形,决定了国际投资领域国际税收争议可仲裁性.目前,国际投资协定中的税收措施存在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全盘肯定式。这种模式是指把税收措施全部都涵盖在国际投资协定中。1992年美国一俄罗斯BIT较为典型,该条约中没有提到税收措施条款。这种规定使得可以理解为所有税收措施均被涵盖该条约调整范围之内。

全盘否定式。这种模式是指把税收措施全部排除在国际投资协定中。例如:1999年阿根廷―新西兰BIT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本协定规定不适用于任何缔约方领土内的税收事项。此类税收事项应当由各缔约方的国内法,并按缔约方之间缔结的任何涉及税收的协定的规定调整。”②

有限度例外式。第一,投资待遇条款的例外。这种模式中税收措施例外条款在投资待遇条款下存在,投资待遇条款对税收事项的适用作了例外规定。从条约来看,这种税收条款一般是直接存在在投资待遇条款中作为例外情况而规定。实际上,这种安排是将有关税收措施的安排纳入国际投资协定之中,只是在投资待遇条款上进行例外,使其肯定后之否定。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墨西哥合众国政府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的协定》第二章规定了投资保护,其中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了投资保护的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第二章第十条规定了投资保护例外:“第三条和第四条不得被解释为缔约一方有义务将该国由于下列原因授予的待遇、优惠或特权方面的利益给予缔约另一方投资者及其投资:或(二)由全部或主要涉及税收的国际协定或安排或任何国内法律而产生的缔约一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如果本协定与其他有关税收的国际协定或安排不一致,以后者为准。”中国的大部分BIT协定中采用了这种模式,包括中国与古巴、中国与哥斯达黎加等BIT。

第二,全部条款的例外。这种模式中税收例外条款从形式上来看不仅仅是针对投资保护中税收措施进行例外,而是在整个投资协议适用中进行例外存在。这种有限度例外中的全部条款例外不同于全盘否定式。因为它首先明确规定协定中的所有条款原则上不适用于税收问题,然后通过肯定方式列举出缔约方允许适用于税收的事项。可以理解为它采用的是先将有关税收措施排除在国际投资协定之外,然后再有条件将其纳入,是否定后之肯定。如2004年《美国BIT范本》第二十一条规定:“除非本条款另有规定,协定的所有条款均不适用于税收事宜。同时,条款又规定,征收、业绩条款当中的第24 款、投资合同或投资授权之违反可适用于税收事宜。”③

国际投资协定不同处理方式下的争端可仲裁性评析。在国际税收仲裁的可仲裁性一般与仲裁庭管辖范围和仲裁程序紧密相关。在国际投资协定中如何对这两方面进行规定直接导致了国际投资领域国际税收争议可仲裁性。本文仅仅从国际投资协定关于国际仲裁争端解决管辖范围来进行研究。

从国际实践来看,大部分国际投资协定对于仲裁庭管辖范围都会作出规定,国际投资协定规定的可以适用仲裁解决的争端类型主要分为三类:可仲裁的事项范围仅包括与征收补偿额或转移支付有关的争端;可仲裁的事项范围包括因履行投资协定下与投资有关义务而产生的争端;可仲裁的事项范围包括因投资而产生的任何(法律)争端。

可仲裁事项仅包括与征收补偿额或转移支付有关的争端。这一仲裁庭管辖范围相对非常有限。按照国际投资领域税收条款安排模式来分析,全盘肯定式的情况下当然已经将其纳入了国际仲裁庭管辖范围;全盘否定式的情况下当然也已经将其排出了国际仲裁庭管辖范围。关键是,在有限例外模式情况下,这种情况下的国际投资税收争议是否可以提交国际仲裁庭则需要进一步进行分析。有限例外模式下,如果采用投资待遇条款例外模式,如果在投资待遇条款例外中规定了征收补偿额、转移支付等不适用税收措施,那么该国际税收争议则不再具有提交国际仲裁的可能;如果投资待遇例外中仅就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规定了税收措施例外,而没有就征收、转移支付等不适用税收措施进行例外规定,那表明由征收补偿额或转移支付有关的税收措施引起的国际税收争议也可以提交国际仲裁如果采有全部条款例外模式。如果采用全部条款例外模式下,基本又再次将征收、转移支付有关的税收措施已经纳入了投资协定范围,当然由此而引起的国际税收争议也可以提交国际仲裁。

可仲裁的事项包括因履行投资协定下与投资有关义务而产生的争端。这一仲裁庭管辖范围较第一种情形已经有所扩大。按照国际投资领域税收安排模式分析,全盘肯定式的情况下同样也将其纳入了国际仲裁庭管辖范围;全盘否定式的情况下与将于税收有关的投资义务也已经排除了国际仲裁庭管辖。在有限例外模式下,如果采用投资待遇条款例外模式,除了投资待遇中的税收义务不适用排除外,其余投资义务中的税收义务并没有排除,则除了投资待遇引起的税收争议不能提交国际仲裁外,其余与税收有关的投资义务所引起的争议均可以提交国际仲裁。如果采全部条款例外模式,也就是将大部分的税收引起的争议排除了国际仲裁,而仅有少部分的投资引起的税收争议可以提交国际仲裁。

可仲裁的事项范围包括因投资而产生的任何(法律)争端。这一仲裁庭管辖范围较前面两种范围可谓是最大。按照国际投资领域税收安排模式来分析,全盘肯定式情况下同样也将其纳入了国际仲裁庭管辖范围;全盘否定式情况下则将与税收有关的投资义务也已经排除了国际仲裁庭管辖。在有限例外模式下,如果采用投资待遇条款例外模式,虽然税收措施已经排除在投资待遇条款外,但是由于是因投资而产生的任何(法律)争端,而税收争议完全可能由立法、执法、司法等多环节的过程中带来,单纯将税收措施排除并不能完全消除投资领域的任何税收争议,给此类争议提交国际仲裁留下了很大的空间。如果采用全部条款例外模式也可以同样得出一个结论,此类情况同样给争议提交国际仲裁留下了很大的空间,但相对于投资待遇条款例外而言范围还是较小。

国际投资协定税收措施安排下仲裁解决方式评析

全盘肯定式下争端的可仲裁性。这种将税收措施安排在常见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程序规定下都全盘将国际投资领域内的国际税收争议肯定在了国际投资协定之下,也就是说一项国际投资领域的国际税收争议此时也可以纳入了国际投资协定中的国际仲裁方式。换句话说,此时的该项国际税收争议纳入了国际投资协定和国际税收协定两种协定下的争端解决。国际投资协定争端解决机制的做法是提交国际仲裁机构;而国际税收协定下的争端解决方式是相互协商或者是国际税收仲裁。如果是相互协商程序,那就完全与国际投资领域的国际仲裁相冲突。即便是采用国际税收仲裁方式,由于国际税收仲裁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国际税收仲裁也是完全不同于国际投资领域仲裁方式。正是因为此情况下争端解决机制的巨大差异,在国际投资领域的国际税收争议中,给投资者争端解决带来了更优的选择性。投资者可以将国际投资领域的国际税收争议提交国际仲裁机构。在这种情况下,东道国国家的税收必然受到影响。投资者选择不同协定下的争端解决方式必然会带来不同的结果,增加了争端解决结果的不确定。

全盘否定式争端的可仲裁性。这种将税收措施安排在常见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程序规定下都全盘将国际投资领域内的国际税收争议否定在了国际投资协定之外,也就是说一项国际投资领域的国际税收争议此时已经不能在国际投资协定争端解决方式下解决,也就不可能诉诸于国际仲裁机构。这种情况下,该项国际税收争议一般是按照国际税收协定之争端解决条款规定,将此争议提交东道国国内解决或者是通过相互协商程序或者是国际税收仲裁。

有限度例外式争端的可仲裁性。这种将税收措施有限度例外式规定在国际投资协定中,一项国际投资领域内的国际税收争议是否可以适用仲裁方式解决又开始具有模糊性,需要结合协定中的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程序条款方能确定。从上述分析来看,这种税收措施安排中将国际投资领域的税收争议提交国际仲裁的情况也比较多。投资保护待遇例外安排模式较全部条款例外模式安排更容易将国际投资领域国际税收争议纳入国际投资仲裁管辖。

如果国际投资协定采用了全盘否定式的税收措施安排模式,那在国际投资领域国际税收争议没有提交国际仲裁解决的可能性。全盘肯定和有限例外模式下此国际税收争议无论在各种国际投资争议争端解决程序的规定下均有一定程度的国际税收争议会提交国际仲裁。晚近各国的投资缔约实践不约而同地放弃了可仲裁事项仅包括与征收补偿额或转移支付有关的争端类型的规定,而转向普遍接受国际投资仲裁庭的管辖权。这也就极大地扩展了可仲裁税收争议的范围。而国际投资条约实践中,在国际投资协定中全盘否定国际税收措施的投资协定已经越来越少。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将国际投资税收争议交由国内法解决已经不适应当今为投资者提供国际法保护的趋势,不符合现代国际法理念,已经为大多数国家所鄙弃。绝大部分国际会根据自己国家的投资状况和税收利益等因素,将国际投资协定中的税收措施安排采用有限例外模式。这样一来,国际投资领域的国际税收争议可仲裁趋势明显加强。

综上,通过对国际投资仲裁庭管辖方式和我国国际投资协定对税收措施安排的实践可以得出,我国国际投资领域的国际税收争议纳入CISID国际仲裁管辖的概率相对较高。随着这种涉税争议的增多,将本来属于国际税收协定下的税收争议介入了国际投资争议领域。这必然对我国税收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会影响我国政府的政策空间,这也完全不符合联合国机构在国际投资领域队发展中国家的反复告诫。在《2003年世界投资报告》和2004年的《圣保罗共识》都反复强调发展中国家要在国际投资协定中根据自己的国际投资协定目标、结构、方式等确立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框架,必须在权利义务框架中保留足够的政策空间,使政府能够在这一框架下灵活运用这些政策维护国家利益。

(作者为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博士研究生、上海立信会计学院讲师;本文系上海立信会计学院一流学科―国际法(国际税法)学科建设项目资助)

【注释】

①杨海涛:“中国―东盟自贸区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人民论坛》,2015年第2期。

篇3

一、税收征管审计存在的问题

笔者通过多年的财政审计工作经验,总结出以下税收征管审计中存在的问题:

1、偷梁换柱,调整税收完成进度

在对税收征管审计中发现,个别基层税务征收机构受主管部门的指令,变换手法随意调整税收完成进度。

如某地区的一个下属征收机构,2008年l0月份就完成了2008年全年的税金及其他收入入库任务。但有关部门怕垫高当年税收基数,担心来年不能完成税收任务,于是采取将11月和12月的部分税金放至次年1月份才征收的办法,出现了11月入库税金250余万元,而次年1月入库税金猛增至650多万元的反常情况。

2、扣押物税款处置违规

审计发现某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以低于评估价违规将查封扣押物处置给本单位内部职工,这种违规行为严重影响了工作,造成直接损失10万元。

3、税务监管不到位

有的税务部门对查封扣押的资产未建立相应台账,收到拍卖款后,并没有及时与纳税人进行结算,对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后的余额也来不及退还被执行人;未将款项及时入库,不依法开具税票,对纳税人“应交税金”的真实性未进行审核与监督等。这些税务监督不到位现象,严重影响了征管审计工作。

4、税收收入组织违规

在笔者进行审计的过程中发现,很多单位为了完成税收任务,采取各种违规手段进行工作,严重违反了规定,造成了国家资产的流失。

5、税收会计核算不实

在核算审计中发现,有的税务部门未将组织征收的各项收入的应征、征收、上解、入库和提退等活动的全过程如实核算。如:某地区直属单位2009年度税收报表反映。截止2009年末,“待征税金”余额100万元,而该单位2009年度税收账簿却反映了不一样的情况,截止2009年l2月底,“待征税金”余额显示的却为零。

6、税务部门为计划把税源留在企业

一些税务部门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年度税收计划,或迫于地方政府的压力,人为控制税收入库进度,将税源留在企业。

7、地方政府越权减免企业税务

地方政府干预税收政策执行情况仍然存在,地方政府干预税收政策执行以及越权减免税问题。

8、税务部门擅自扩大优惠政策范围

税务部门擅自扩大优惠政策执行范围,或变通政策违规批准减免税,对企业纳税申报审核不严,造成税收大量流失。

二、加强财政税收征管审计的方法

1、审查征收方式

对有无将账目健全的纳税户核定为定额户的情况进行审查。对有出入的单位进一步延伸调查,核实税务部门是否为照顾关系,将按账征收税款核定为定额征收,从而少征税款,导致税收减少。在通审软件纳税辅导功能下,运用排序法确定出定额纳税户。采用正确的征收方式有利于保护国家财产。

2、提高税收征管核算水平

各税收核算单位一方面应准确反映欠税余额的真实情况.并根据相关规定设置欠税登记簿,按以前年度陈欠、经批准缓征等欠税原因进行登记和分析,对每月的欠缴税金明细表进行分析说明,随表上报;另一方面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核算制度的要求设置会计科目,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核算,正确、系统地反映税收资金及其运动的全过程。核算水平提上去了,相应的征管工作也就提高了效率。

3、打造完善的税收征管环境

在关注税收收入总量增减变化以及各税种收入与相关经济指标之间关系的基础上,分析影响税收变化的经济水平、政策和征管等方面因素,协助当地政府合理调整产业结构,进一步提高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改变原来单纯依赖某一产业维持财税收入的状况,保障税收收入的稳定,使其可持续地增长,确保依法治税的各项措施有效运行。环境好了,税收征管自然就容易了。

4、资源战略利用进一步加强

加强国家机关在审计工作中协同和引导社会舆论,将审计机关与纪检监察等部门案件线索传递和协调配合。现在也推行审计政务公开,将审计监督与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有机结合,更好地履行经济监督职能。可以有效利用民间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成果,像有关企业纳税情况的审计结果,减少重复审计。内部审计拥有的大量审计资源和优势同样可以帮助政府审计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审计人才的开发培训、合理配置、考评制度也可以借鉴会计师事务所的成熟做法。资源战略利用好了,税收征管水平也就提高了。

5、对重点纳税单位进行延伸审计

延伸审计是一项很重要的工程,也是征管审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地税系统税收入库资料。征管档案等基础资料的审查,可以掌握地税系统税收征管的总体情况,但还不足以系统、完善地揭示地税系统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审查其纳税情况,才能准确、完整地反映税收征管情况。

6、审计问责制度进一步完善

政务公开和审计公开工作的开展,税收征管审计结果也需要解决权责不清、问责主体不当、问责范围过窄和惩治力度过轻等问题,需要健全税收征管审计的问责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也应该以法律形式规定下来,像对行政权力执行不力、责任意识淡薄、损害政府形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贪污或挪用公款、行贿、受贿、纵容或包庇下属等现象,要联合行政主管部门、纪检部门、司法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这是“阳光执政”对于税收审计的要求,也是未来发展趋势。

7、提高征管人员的综合素质并进行培训

不论什么单位,人员的综合素质都是很重要的,并且要对其进行培训,只有这样才能保持工作的效率和水平。对于征管人员也是这样。征管人员首先要养成积极的工作态度,好的责任心,时刻想着公司和单位的发展,自己在工作中不断学习各种新的知识,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对于相关单位也要定期进行培训,让征管人员一直处于接受新知识的状态,这样自身也得到了发展,工作效率也会提高。同时,审计的培训也为征管人员搭建了一个好的平台,相互之间可以进行交流。也相应的加强了人际关系交流的培养。其次,相关部门要积极摸索考核激励制度,通过制度调动相关人员的积极性,将工作做好。第三,加强税收征管的基础工作,严格按税法的相关规定操作,坚持一户纳税人对应一个税务代码,保证纳税登记、申报、缴纳的资料真实、及时、完整。

篇4

城市是经济发展的中心,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城市化水平越来越高,城市在国家的经济生或中正日益不可或缺。随着社会分工的精细化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经济由粗放型向集约型增长,已经是摆在社会面前的不可避免的课题,是发展过程中必须跨过的挑战,对提升我国经济质的飞跃有重要的意义。同时,保持一定规模的增长也是维持我国经济稳定、社会稳定的重要条件,涉及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城市经济转型不仅要求企业自身不断进步,也需要国家在财政税收等各方面进行补贴和扶持。

1城市经济转型的影响因素

(1)社会生产力水平。社会生产力水平的高低,决定了社会发展水平的高低,也决定了其增长方式的效率高低。在生产力发展的不同时段,生产要素的组织形式、市场的广阔程度、技术的高低程度,都是完全不一样的。粗放型的增长方式,会限制技术及文化的合理有序生长。(2)社会制度。我国现有的经济增长方式仍然有一部分计划经济的成分,是过去市场高度依赖于政府主导的产物。但在当今时期,若仍然使用政府行政统筹经济发展,对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有诸多不利。(3)科学技术。总体而言,我国科学技术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自主创新仍然是短板,没有逐步淘汰经济发展中的高污染高能耗产业,阻碍了经济转型。(4)人口素质。我国历来注重农耕,劳动者的科学文化素养有待提升,在领导干部中间也有很大进步空间。集约高效、附加值高的经济增长方式,需要业务能力高、道德修养高尚的产业劳动者参与才能实现。

2城市经济转型与财政税收的关联

城市经济集约化是未来的趋势,但它辐射众多学术分支,需要各部门协作配合,其中离不开政府财政税收政策的配合。经济活动的根本目的是追求利润,国家行政机器可以对国民收入再分配进行调整,从而影响经济结构变化,而财政税收政策就是行政机器收入分配的方式之一。通常来说,财政税收政策是宏观调控的手段,影响经济发展及其增长方式;一定的经济增长方式是财政税收政策的作用对象,二者相互对立统一,相互制约。财政税收政策不仅能促进产业结构提升,保障国民经济平稳发展,也能加快经济增长向集约型、可持续型发展。

3财政税收政策对经济转型的作用方式

(1)财政税收政策能更深入地挖掘城市经济发展的潜力。我国城市经济发展仍然有许多问题急需解决,要想促进经济转型,维持社会稳定,就应积极运用财政税收政策,帮助拉动投资、消费、出口三大马车。通过增加赤字、发放国债的形式,促进城市投资平稳快速增长,扩大城市内外需求;通过调整政府预算筹集相应资金,支持地方项目建设进展;通过加强对城市环境建设、企业科技革新的资金支持,保证人民生活环境逐步改善、企业单位提高效能,进而提升城市经济活力,实现城市经济质的飞跃。此外,还要通过扶持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及相关服务产业,实现城市产业结构升级。现代服务业,其核心竞争力是人,高素质人才的培养与引进是重中之重。为了培养和吸引人才,还要进行系统的培训和引导,增加人才培养的力度。最终,城市内形成了科技与人才的互补机制,二者互为倚仗,共同增强城市的经济活力。

(2)财政税收政策需要及时优化。当前形势下,加强投资是保障城市居民收入稳定有序增长的重要途径。每年的国家预算中,财政投资都是财政支出的大头。由于政府预算项目基本固定,在有限的财力背景下,增加财政投资就意味着增加政府预算,而政府预算往往要通过增加消费税、遗产税等税收途径获得,所以还需要建立健全税务工作的监管机制,一方面进行收入申报,依法打击偷税漏税;另一方面推进分税制改革,加强县级以下的税务通道管理,各级政府要有鲜明的职责分工。从财政层面,增加财政收入,除了税收途径外,还要引入金融资本,调整融资结构。我国的财政投资可以通过对现代农业的开发投资,实现金融投资的突破,通过参股,政府财政与企业共同承担风险、共同享有利润,与其他非公有制资本共同完成城市转型。科技发展是促进城市转型的首要途径。因此,财政税收要对科技发展合理倾斜,除了加强对科技产业投资之外,还要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加快体制创新,加强人才培养,提高企业服务水平,以实现产学研一条龙发展,推动城市科技水平快速提升。企业要明确自身的创新主体性质,加快与科研机构及高等院校的校企合作,实现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3)改进税收政策。首先,通过税收优惠扶持企业发展。对重点企业的政策倾斜,可以促进产业化发展;对城市范围内符合产业化经营的企业、民企进行税收减免;注意对产品深加工企业的支持力度。各项税收优惠如营业税优惠。增值税优惠等,互相配合,避免重复性征税,加重企业负担。其次,改进增值税。可以结合其他国家的实践,对外销产品免税,或者调整流转税金额。若企业在产品生产过程中通过高新计税设备,则对其实施减免,使其在国际市场更有性价比。最后,改善管理服务。对各个时代、各种形势下,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整理,并清晰描述,印刷成宣传资料,广为散发,公开展览,并辅以清晰的解释,将税收优惠的信息扩散到全体市民当中,确保税收优惠政策及税收惠及企业公开公正地展示给公众。

(4)建立健全绩效考评体系。目前我国的绩效考评制度尚不健全,应当予以改进。在现有基础上,还要根据中外实践结果,对财政税收主管机构的资金分配体系进行调整,并不断更新。要对地方的客观问题予以考虑,并进行合理约束;同时应当敏锐察觉到财政税收政策与城市发展的本质关系,在充分吸收已有经验的同事,对城市发展潜力、人民综合素质等进行评估。对监督部门给出的建议予以适当考虑,纳入到考核体系当中。在考核频率上,坚持日常绩效与统一考试的结合,采用抽查与专项调查结合的方式,对财政税收政策与经济转型的具体数据进行审查核验,确保真实有效。同时,对绩效考核结果要做出公示,接受监督,并发挥宣传作用。通过纸质文件,分析产生的问题,并产生有建设性的改进措施。通过对调研机制进行加强,实时改进绩效考核体系,并纳入下一次考核当中。根据考评结果,对有效正确的经验进行吸收消化,对错误行为进行惩戒,阻止违规行为的发生。

(5)挖掘经济发展潜力。城市经济在发展过程中,通常要面临种种不利因素,要维持社会的平稳,就要保证财政税收政策能正确发挥扩大需求、保障经济发展的功能。要保证对城区经济的投入力度,促使城区平稳增长;要保障外需,就要加强政府投资对市民投资的导向作用,用发行国债的形式,保证外需。同时,政府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并确保相关工程多快好省地完成目标,就要通过投资倾斜,保证项目资金的安全和充足。政府基础设施应当集中在城区环境升级、居民安全、产业升级等关键问题上,夯实城市经济发展的基础。财政投资向高新技术企业倾斜,加强人才的培养和对人才的吸引,保证高素质人才不流失,提升核心竞争力。政府也要强化对人才的服务意识,通过培训及产业支持,形成企业及人才双赢的局面。

4结语

当前,我国经济转型正处于最关键、最重要的时期,城市化进程进一步加深,应当发扬过去经济增长过程中的经验,吸取教训,逐步改变经济转型中的各种问题,要发挥财政税收政策的统筹力量,在实践层面不断调整产业结构、提升人口素质,为调整政府的经济提供参考和保障,以减少经济转型的负面影响,促进经济向集约高效发展。

作者:孟秀萍 单位:莱芜市国土资源局莱城分局

篇5

前言

税收原则是税收制度设计时的核心内容,税收原则决定政府对什么征税(课税对象)、征收多少(课税比率)、怎样征税(课税方式)等税收制度的基本要素。税制设计的一个重要原则是经济效率原则,即税种对微观经济活动造成的福利损失最小化。征税常常会带来纳税主体经济行为的扭曲,干扰资源配置的效率,此时,纳税人或者改变其经济行为,或者采取多种手段以减轻或逃避纳税责任,这称为税收的“额外负担”。税收的经济效率原则,就是要求税收的额外负担最小化。税收的经济效率要求税种的设置应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1]。

但是在《财政学》课程教学中,税收的经济效率原则理论性较强,虽然税收的经济效率可以从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次上进行理解[2],但从微观层次上,即以完全竞争市场下的帕累托最优为参照物的[3]分析税收的经济效率,重在强调税收造成的福利损失最小化,更符合经济分析的框架逻辑,但这种分析过于理论化,导致对税收经济效率的理解和把握难题,特别是用税收的“超额负担”概念[4],缺乏与一般经济理论的链接。且税收的第一大原则是财政原则,是为财政支出筹集充足的货币资金,也就是说,在现有条件下,政府一定会通过税收的手段筹资,那么,该如何判断采取哪些税种能满足经济效率是一个更具有应用价值的问题。

厂商是重要的纳税主体之一,考虑厂商在不同税收制度下的决策行为,进而作为判断税收对资源配置的影响是一个比较好的分析视角。为此,选择完全竞争市场下的厂商利润最大化行为决策作为参照物,若税种的开征会影响厂商的产量决策,则这种税收会影响纳税人的决策行为,不具有税收中性;反之,若厂商的产量决策不受税收征收与否的影响,则可以确定税收具有经济效率,是税收中性的。

一、无税收条件下的厂商利润最大化决策

销售税的征收造成了市场价格的扭曲,价格不能真实反映边际成本和边际收益。从图2中可以看出,由于销售税税率t1>0,因此,边际成本曲线会向左上方平移t1个单位,由此,新的曲线与边际收入曲线交点处产量为q1,此时q1<q*。由于征收销售税,影响了利润最大化厂商的产量选择行为,降低了其均衡产量,扭曲了厂商的生产决策。因此,从利润最大化的角度看,销售税不满足税收的经济效率原则。

三、收入税下的厂商利润最大化决策

从图3中可以看出,由于收入税税率1>t2>0,因此,边际收入曲线会向左下方移动1-t2个单位,由此,新的曲线与边际成本曲线交点处产量为q2,此时q2<q*。由于征收收入税,影响了利润最大化厂商的产量决定行为,降低了其均衡产量,扭曲了厂商的生产决策。因此,从利润最大化的角度看,收入税不满足税收的经济效率原则。

四、利润税下的厂商利润最大化决策

在这一条件成立时,决定了收入税下利润最大化时的产量q3。

从均衡条件可以看出,即使利润税税率1>t3>0,但是,这是税率并未影响利润最大化厂商的产量决策条件,都是MR=MC,边际收入曲线和边际成本曲线均未发生变化,两条曲线交点处产量为q3,此时q3=q*(见图4)。征收利润税,没有影响利润最大化厂商的产量决定行为,没有降低其均衡产量,因此,从利润最大化的角度看,利润税满足税收的经济效率原则。当然,征收利润税降低了厂商的税收利润,但是这种税收并不会改变厂商的最优决策行为。

五、结论和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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