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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财政税收范文

发布时间:2023-12-28 16: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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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财政税收

篇1

境地

财政收支缺口对财政支出形成压力。今年1月财政支出同比大幅减少近20%。环境保护、农林水事务、科学技术、一般公共服务、文化、教育、城乡社区、社会保障和就业等不涉及投资的各项公共财政支出被大量压减,而固定资产投资财政支出保持增长14%以上。这种有压有保的做法,意在压减一般性公共支出以缩减赤字,同时维持扩大财政投资的积极财政政策不减弱。

公共支出压减以后,月度财政收支状况得到好转,上月大量赤字转为当月大量盈余,但是社会消费出现相反变化。食品、医疗、日用品等社会消费品零售增速大幅下落,春节消费同比增速从往年15%以上大幅降低到11%。这样压减公共支出虽不涉及投资,但投资等宏观经济指标也随公共支出下降所造成的消费减弱和社会冲击而全面下落。投资、价格、工业、PMI、用电量、铁路运输量等几乎所有经济增速和运行状态重要指标都大幅降落。公共支出急剧压减的不利影响强烈显现。

尽管公共支出大量缩减,有利于缓解财政收支矛盾,并且不涉及财政投资,以保持财政投资力度不减,但是,一般公共财政支出短时间里大幅度压缩,对社会保障、民生福利及社会公共部门管理与运行造成很大冲击,从居民生活到企业生产,从城乡消费到项目投资,以至宏观经济整体都出现了难以承受的大幅下落。财政政策不得不放弃紧缩恢复扩张。

目前经济仍存在下行压力,积极财政政策还不能退出,但继续实施则面临赤字及债务不断加重的困难,财政政策进退两难。如果停止或减弱积极财政政策,推升经济的政策力量减弱,经济下行趋势就有可能加重;如果继续实行扩张性积极财政政策,财政赤字还将继续增加,赤字累积为政府大量负债,加重财政负担,财政运行将会越来越困难。

土地收入减少,

地方政府偿债压力大

中国社科院等机构近期的宽口径政府负债情况显示,包括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和负有担保责任的负债,以及国企不良负债、社保基金缺口等或然债务在内的政府负债总额,2013年为56万亿元,与GDP相比的负债率为95%。审计署公布的政府负债口径相对较小,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或然负债在内,截至2013年上半年总计30.3万亿元,全国政府总负债率为37%。国家财政收支负债表中的政府负债口径最小,只包括主要由中央财政为弥补赤字所发债务,2014年这一负债余额为9.6万亿元,负债率仅为14%。

从国家财政收支负债表可以看到,政府负债随财政赤字不断增大,每年政府新增负债除用于弥补赤字外,较多部分用于还本付息。2009年当年中央财政发债1.6万亿元,突破万亿负债台阶,到2014年底累计增加到近10万亿元,每年还本付息额相当于中央政府新增负债的50%~80%。

从审计署数据看,截至2013年6月底,地方政府负债18万亿元,多于中央政府负债。地方政府较多负债不是以发行债券方式筹集的,而主要以政府投资公司作为融资平台进行借贷融资。截至2013年6月底,地方融资平台共负债14万亿元,占地方负债总额78%,多数是银行贷款,还有信托融资、集资等。这些负债没有列在国家财政收支负债表中,利率高,期限短,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和连带偿还责任,偿债压力大,个别地方负债规模过大而偿债能力不足,存在违约风险。

2014年地方财政土地出让收入增速明显降低,从上年增长44.6%降低到3.3%。2015年土地出让收入变为负增长,前三季度增速为-34.7%,累计收入额为2亿元,估计到年底增速降低到-30%左右,累计收入额减少到3万亿元以下。土地出让收入对地方财政收入贡献率从2013年最高峰时的59.8%降低到30%左右。房地产投资及土地财政收入大幅度下降,对多年来依赖土地出让收入的地方财政形成很大冲击。过去10年来,土地出让收入一直是地方财政收入重要来源,用于支撑地方财政公共支出和地方政府偿付债务。2014年土地出让收入增量减少导致地方财政必要公共支出被迫压缩,而2015年土地出让收入大幅减少,致使地方财政收支矛盾加剧,地方政府偿债能力下降、风险增大。

为控制2015年底地方政府近2万亿元到期债务偿付风险,有关部门推动地方政府债务转换,将地方政府高成本、高风险银行贷款及各种形式的融资负债转换为规范公开发行的长期政府债券,地方财政当前偿债风险得以缓解,但地方财政收不抵支风险没有根本解决,只是向后推延。

应用房产税取代土地出让收入

在财政收支矛盾加重的情况下,坚持实施积极财政政策,财政赤字率有可能超出预算,政府负债率也将上升。2015年预算赤字率略高于2%,低于3%的国际警戒线。政府负债率按比较合理的中等口径负债估算,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和担保责任的负债率约为37%,低于60%的国际警戒线。财政赤字和政府负债还有安全扩大的空间。

篇2

【中图分类号】D996 【文献标识码】A

国际税收是伴随着国际经济活动而产生的,国际投资作为当前国际经济活动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天生就与国际税收问题自然结合在了一起。一个国家税收的相关法律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一个国家的国际直接投资和国家间接投资。国际税收在本质上是国际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和税收协调关系,涉及国家和国家之间、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利益的冲突必然会导致三者之间在利益分配过程中产生国际税收争议。按照国际税收争议主体的不同,国际税收争议一般分为国家之间的国际税收争议和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争议。文章介绍的国际投资领域国际税收争议是纳税人与国家之间的税收争议,在国际投资领域常见的投资者也是东道国纳税人中的一部分,因此,资本输入国(东道国)和投资者之间的投资争议中也有部分是由于国际税收而引发的国际投资领域的国际税收争议,下文所指的国际投资领域的国际税收争议就属于此类。

国际投资领域税收争议解决方式的双重性

TPP协定,即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协定(以下简称TPP),属于自由贸易协定范畴。2011年11月12日,TPP谈判方宣布了TPP协定的框架,TPP投资条款分A和B两部分。B部分规定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问题。在TPP 协定经贸争端解决机制问题上,美国已明确表态拒绝采用世界贸易组织的“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而主张外资在发生争端时可诉诸“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并且解决争议的主要方式是仲裁。在区域贸易安排中,主流的争议解决方式也是仲裁。①在国际投资领域,投资争端的解决历来是外国投资者及其母国、东道国以及整个国际社会普遍关注并力求高效、公平解决的问题。当代贸易自由化国际背景下,根据近年来的实践以及相关条约的规定可以看出,美国作为双边投资协定(以下简称BIT)范本的推行者,正努力将其所倡导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方式―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以下简称ICSID)仲裁管辖在世界BIT协定中推行,如果一个国家在国际投资协定中接受了国际仲裁方式,那么一项国际投资领域的涉税争议也可能面临着进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国际仲裁的可能。但投资领域的涉税争议在采用ICSID仲裁管辖之后是否能够真正能够纳入仲裁管辖还取决于一个很关键的因素,那就是投资协定中有关税收措施的安排以及缔约国对ICSID仲裁管辖的同意方式。

国际税收涉及一个国家的税收,国际税收争议解决方式要受到一个国家所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中关于国际税收争议解决机制的约束。从现有的国际税收协定规定的争议解决机制来看,国际税收争议解决主要还是以相互协商机制为主。纵观世界各国,国际税收争议的仲裁机制适用顺序都有一定的附属性―即都是在相互相商程序未能解决该争议或该争议未能解决之后才可以启动。换句话说,国际税收协定下国际税收争议解决的第一方式仍然是相互协商程序。

这样一来,在国际投资领域国际税收争议将可能面临着国际投资条约争端解决机制和双边税收协定争端解决机制的双重调整。而这两种协定下税收争议解决的主要方式又有很大差别,国际投资条约以ICSID投资仲裁为主流,税收协定以相互协商为主流,国际投资领域国际税收争议的争端解决机制方式选择不同会给国际投资领域国际税收争议主体的利益保护带来完全不同的效果。在TPP背景下ICSID国家仲裁成为了国际投资领域的主要选择方式,虽然仲裁全辖权同意的开放度有所不一,但对于这种争议解决方式基本认同。中国经过最终的利益权衡之后,于1990年2月9日签署了ICSID公约,公约自1993年2月6日起对中国生效。两套完全不同的争端解决机制背后是对国际利益和海外投资者利益保护的不同平衡,国际投资领域国际税收争端解决方式究竟在多大程度可以纳入国际投资ICSID国际仲裁呢?因此,需要对此类问题进行研究,正确处理国际投资条约中税收争议的路径选择问题。

国际投资领域税收仲裁的可仲裁性

国际投资协定中关于税收措施规定之类型。世界各国对外签订的国际投资协定中对税收措施规定的不同情形,决定了国际投资领域国际税收争议可仲裁性.目前,国际投资协定中的税收措施存在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全盘肯定式。这种模式是指把税收措施全部都涵盖在国际投资协定中。1992年美国一俄罗斯BIT较为典型,该条约中没有提到税收措施条款。这种规定使得可以理解为所有税收措施均被涵盖该条约调整范围之内。

全盘否定式。这种模式是指把税收措施全部排除在国际投资协定中。例如:1999年阿根廷―新西兰BIT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本协定规定不适用于任何缔约方领土内的税收事项。此类税收事项应当由各缔约方的国内法,并按缔约方之间缔结的任何涉及税收的协定的规定调整。”②

有限度例外式。第一,投资待遇条款的例外。这种模式中税收措施例外条款在投资待遇条款下存在,投资待遇条款对税收事项的适用作了例外规定。从条约来看,这种税收条款一般是直接存在在投资待遇条款中作为例外情况而规定。实际上,这种安排是将有关税收措施的安排纳入国际投资协定之中,只是在投资待遇条款上进行例外,使其肯定后之否定。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墨西哥合众国政府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的协定》第二章规定了投资保护,其中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了投资保护的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第二章第十条规定了投资保护例外:“第三条和第四条不得被解释为缔约一方有义务将该国由于下列原因授予的待遇、优惠或特权方面的利益给予缔约另一方投资者及其投资:或(二)由全部或主要涉及税收的国际协定或安排或任何国内法律而产生的缔约一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如果本协定与其他有关税收的国际协定或安排不一致,以后者为准。”中国的大部分BIT协定中采用了这种模式,包括中国与古巴、中国与哥斯达黎加等BIT。

第二,全部条款的例外。这种模式中税收例外条款从形式上来看不仅仅是针对投资保护中税收措施进行例外,而是在整个投资协议适用中进行例外存在。这种有限度例外中的全部条款例外不同于全盘否定式。因为它首先明确规定协定中的所有条款原则上不适用于税收问题,然后通过肯定方式列举出缔约方允许适用于税收的事项。可以理解为它采用的是先将有关税收措施排除在国际投资协定之外,然后再有条件将其纳入,是否定后之肯定。如2004年《美国BIT范本》第二十一条规定:“除非本条款另有规定,协定的所有条款均不适用于税收事宜。同时,条款又规定,征收、业绩条款当中的第24 款、投资合同或投资授权之违反可适用于税收事宜。”③

国际投资协定不同处理方式下的争端可仲裁性评析。在国际税收仲裁的可仲裁性一般与仲裁庭管辖范围和仲裁程序紧密相关。在国际投资协定中如何对这两方面进行规定直接导致了国际投资领域国际税收争议可仲裁性。本文仅仅从国际投资协定关于国际仲裁争端解决管辖范围来进行研究。

从国际实践来看,大部分国际投资协定对于仲裁庭管辖范围都会作出规定,国际投资协定规定的可以适用仲裁解决的争端类型主要分为三类:可仲裁的事项范围仅包括与征收补偿额或转移支付有关的争端;可仲裁的事项范围包括因履行投资协定下与投资有关义务而产生的争端;可仲裁的事项范围包括因投资而产生的任何(法律)争端。

可仲裁事项仅包括与征收补偿额或转移支付有关的争端。这一仲裁庭管辖范围相对非常有限。按照国际投资领域税收条款安排模式来分析,全盘肯定式的情况下当然已经将其纳入了国际仲裁庭管辖范围;全盘否定式的情况下当然也已经将其排出了国际仲裁庭管辖范围。关键是,在有限例外模式情况下,这种情况下的国际投资税收争议是否可以提交国际仲裁庭则需要进一步进行分析。有限例外模式下,如果采用投资待遇条款例外模式,如果在投资待遇条款例外中规定了征收补偿额、转移支付等不适用税收措施,那么该国际税收争议则不再具有提交国际仲裁的可能;如果投资待遇例外中仅就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规定了税收措施例外,而没有就征收、转移支付等不适用税收措施进行例外规定,那表明由征收补偿额或转移支付有关的税收措施引起的国际税收争议也可以提交国际仲裁如果采有全部条款例外模式。如果采用全部条款例外模式下,基本又再次将征收、转移支付有关的税收措施已经纳入了投资协定范围,当然由此而引起的国际税收争议也可以提交国际仲裁。

可仲裁的事项包括因履行投资协定下与投资有关义务而产生的争端。这一仲裁庭管辖范围较第一种情形已经有所扩大。按照国际投资领域税收安排模式分析,全盘肯定式的情况下同样也将其纳入了国际仲裁庭管辖范围;全盘否定式的情况下与将于税收有关的投资义务也已经排除了国际仲裁庭管辖。在有限例外模式下,如果采用投资待遇条款例外模式,除了投资待遇中的税收义务不适用排除外,其余投资义务中的税收义务并没有排除,则除了投资待遇引起的税收争议不能提交国际仲裁外,其余与税收有关的投资义务所引起的争议均可以提交国际仲裁。如果采全部条款例外模式,也就是将大部分的税收引起的争议排除了国际仲裁,而仅有少部分的投资引起的税收争议可以提交国际仲裁。

可仲裁的事项范围包括因投资而产生的任何(法律)争端。这一仲裁庭管辖范围较前面两种范围可谓是最大。按照国际投资领域税收安排模式来分析,全盘肯定式情况下同样也将其纳入了国际仲裁庭管辖范围;全盘否定式情况下则将与税收有关的投资义务也已经排除了国际仲裁庭管辖。在有限例外模式下,如果采用投资待遇条款例外模式,虽然税收措施已经排除在投资待遇条款外,但是由于是因投资而产生的任何(法律)争端,而税收争议完全可能由立法、执法、司法等多环节的过程中带来,单纯将税收措施排除并不能完全消除投资领域的任何税收争议,给此类争议提交国际仲裁留下了很大的空间。如果采用全部条款例外模式也可以同样得出一个结论,此类情况同样给争议提交国际仲裁留下了很大的空间,但相对于投资待遇条款例外而言范围还是较小。

国际投资协定税收措施安排下仲裁解决方式评析

全盘肯定式下争端的可仲裁性。这种将税收措施安排在常见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程序规定下都全盘将国际投资领域内的国际税收争议肯定在了国际投资协定之下,也就是说一项国际投资领域的国际税收争议此时也可以纳入了国际投资协定中的国际仲裁方式。换句话说,此时的该项国际税收争议纳入了国际投资协定和国际税收协定两种协定下的争端解决。国际投资协定争端解决机制的做法是提交国际仲裁机构;而国际税收协定下的争端解决方式是相互协商或者是国际税收仲裁。如果是相互协商程序,那就完全与国际投资领域的国际仲裁相冲突。即便是采用国际税收仲裁方式,由于国际税收仲裁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国际税收仲裁也是完全不同于国际投资领域仲裁方式。正是因为此情况下争端解决机制的巨大差异,在国际投资领域的国际税收争议中,给投资者争端解决带来了更优的选择性。投资者可以将国际投资领域的国际税收争议提交国际仲裁机构。在这种情况下,东道国国家的税收必然受到影响。投资者选择不同协定下的争端解决方式必然会带来不同的结果,增加了争端解决结果的不确定。

全盘否定式争端的可仲裁性。这种将税收措施安排在常见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程序规定下都全盘将国际投资领域内的国际税收争议否定在了国际投资协定之外,也就是说一项国际投资领域的国际税收争议此时已经不能在国际投资协定争端解决方式下解决,也就不可能诉诸于国际仲裁机构。这种情况下,该项国际税收争议一般是按照国际税收协定之争端解决条款规定,将此争议提交东道国国内解决或者是通过相互协商程序或者是国际税收仲裁。

有限度例外式争端的可仲裁性。这种将税收措施有限度例外式规定在国际投资协定中,一项国际投资领域内的国际税收争议是否可以适用仲裁方式解决又开始具有模糊性,需要结合协定中的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程序条款方能确定。从上述分析来看,这种税收措施安排中将国际投资领域的税收争议提交国际仲裁的情况也比较多。投资保护待遇例外安排模式较全部条款例外模式安排更容易将国际投资领域国际税收争议纳入国际投资仲裁管辖。

如果国际投资协定采用了全盘否定式的税收措施安排模式,那在国际投资领域国际税收争议没有提交国际仲裁解决的可能性。全盘肯定和有限例外模式下此国际税收争议无论在各种国际投资争议争端解决程序的规定下均有一定程度的国际税收争议会提交国际仲裁。晚近各国的投资缔约实践不约而同地放弃了可仲裁事项仅包括与征收补偿额或转移支付有关的争端类型的规定,而转向普遍接受国际投资仲裁庭的管辖权。这也就极大地扩展了可仲裁税收争议的范围。而国际投资条约实践中,在国际投资协定中全盘否定国际税收措施的投资协定已经越来越少。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将国际投资税收争议交由国内法解决已经不适应当今为投资者提供国际法保护的趋势,不符合现代国际法理念,已经为大多数国家所鄙弃。绝大部分国际会根据自己国家的投资状况和税收利益等因素,将国际投资协定中的税收措施安排采用有限例外模式。这样一来,国际投资领域的国际税收争议可仲裁趋势明显加强。

综上,通过对国际投资仲裁庭管辖方式和我国国际投资协定对税收措施安排的实践可以得出,我国国际投资领域的国际税收争议纳入CISID国际仲裁管辖的概率相对较高。随着这种涉税争议的增多,将本来属于国际税收协定下的税收争议介入了国际投资争议领域。这必然对我国税收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会影响我国政府的政策空间,这也完全不符合联合国机构在国际投资领域队发展中国家的反复告诫。在《2003年世界投资报告》和2004年的《圣保罗共识》都反复强调发展中国家要在国际投资协定中根据自己的国际投资协定目标、结构、方式等确立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框架,必须在权利义务框架中保留足够的政策空间,使政府能够在这一框架下灵活运用这些政策维护国家利益。

(作者为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博士研究生、上海立信会计学院讲师;本文系上海立信会计学院一流学科―国际法(国际税法)学科建设项目资助)

【注释】

①杨海涛:“中国―东盟自贸区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人民论坛》,2015年第2期。

篇3

一、税收征管审计存在的问题

笔者通过多年的财政审计工作经验,总结出以下税收征管审计中存在的问题:

1、偷梁换柱,调整税收完成进度

在对税收征管审计中发现,个别基层税务征收机构受主管部门的指令,变换手法随意调整税收完成进度。

如某地区的一个下属征收机构,2008年l0月份就完成了2008年全年的税金及其他收入入库任务。但有关部门怕垫高当年税收基数,担心来年不能完成税收任务,于是采取将11月和12月的部分税金放至次年1月份才征收的办法,出现了11月入库税金250余万元,而次年1月入库税金猛增至650多万元的反常情况。

2、扣押物税款处置违规

审计发现某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以低于评估价违规将查封扣押物处置给本单位内部职工,这种违规行为严重影响了工作,造成直接损失10万元。

3、税务监管不到位

有的税务部门对查封扣押的资产未建立相应台账,收到拍卖款后,并没有及时与纳税人进行结算,对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后的余额也来不及退还被执行人;未将款项及时入库,不依法开具税票,对纳税人“应交税金”的真实性未进行审核与监督等。这些税务监督不到位现象,严重影响了征管审计工作。

4、税收收入组织违规

在笔者进行审计的过程中发现,很多单位为了完成税收任务,采取各种违规手段进行工作,严重违反了规定,造成了国家资产的流失。

5、税收会计核算不实

在核算审计中发现,有的税务部门未将组织征收的各项收入的应征、征收、上解、入库和提退等活动的全过程如实核算。如:某地区直属单位2009年度税收报表反映。截止2009年末,“待征税金”余额100万元,而该单位2009年度税收账簿却反映了不一样的情况,截止2009年l2月底,“待征税金”余额显示的却为零。

6、税务部门为计划把税源留在企业

一些税务部门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年度税收计划,或迫于地方政府的压力,人为控制税收入库进度,将税源留在企业。

7、地方政府越权减免企业税务

地方政府干预税收政策执行情况仍然存在,地方政府干预税收政策执行以及越权减免税问题。

8、税务部门擅自扩大优惠政策范围

税务部门擅自扩大优惠政策执行范围,或变通政策违规批准减免税,对企业纳税申报审核不严,造成税收大量流失。

二、加强财政税收征管审计的方法

1、审查征收方式

对有无将账目健全的纳税户核定为定额户的情况进行审查。对有出入的单位进一步延伸调查,核实税务部门是否为照顾关系,将按账征收税款核定为定额征收,从而少征税款,导致税收减少。在通审软件纳税辅导功能下,运用排序法确定出定额纳税户。采用正确的征收方式有利于保护国家财产。

2、提高税收征管核算水平

各税收核算单位一方面应准确反映欠税余额的真实情况.并根据相关规定设置欠税登记簿,按以前年度陈欠、经批准缓征等欠税原因进行登记和分析,对每月的欠缴税金明细表进行分析说明,随表上报;另一方面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核算制度的要求设置会计科目,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核算,正确、系统地反映税收资金及其运动的全过程。核算水平提上去了,相应的征管工作也就提高了效率。

3、打造完善的税收征管环境

在关注税收收入总量增减变化以及各税种收入与相关经济指标之间关系的基础上,分析影响税收变化的经济水平、政策和征管等方面因素,协助当地政府合理调整产业结构,进一步提高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改变原来单纯依赖某一产业维持财税收入的状况,保障税收收入的稳定,使其可持续地增长,确保依法治税的各项措施有效运行。环境好了,税收征管自然就容易了。

4、资源战略利用进一步加强

加强国家机关在审计工作中协同和引导社会舆论,将审计机关与纪检监察等部门案件线索传递和协调配合。现在也推行审计政务公开,将审计监督与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有机结合,更好地履行经济监督职能。可以有效利用民间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成果,像有关企业纳税情况的审计结果,减少重复审计。内部审计拥有的大量审计资源和优势同样可以帮助政府审计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审计人才的开发培训、合理配置、考评制度也可以借鉴会计师事务所的成熟做法。资源战略利用好了,税收征管水平也就提高了。

5、对重点纳税单位进行延伸审计

延伸审计是一项很重要的工程,也是征管审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地税系统税收入库资料。征管档案等基础资料的审查,可以掌握地税系统税收征管的总体情况,但还不足以系统、完善地揭示地税系统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审查其纳税情况,才能准确、完整地反映税收征管情况。

6、审计问责制度进一步完善

政务公开和审计公开工作的开展,税收征管审计结果也需要解决权责不清、问责主体不当、问责范围过窄和惩治力度过轻等问题,需要健全税收征管审计的问责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也应该以法律形式规定下来,像对行政权力执行不力、责任意识淡薄、损害政府形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贪污或挪用公款、行贿、受贿、纵容或包庇下属等现象,要联合行政主管部门、纪检部门、司法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这是“阳光执政”对于税收审计的要求,也是未来发展趋势。

7、提高征管人员的综合素质并进行培训

不论什么单位,人员的综合素质都是很重要的,并且要对其进行培训,只有这样才能保持工作的效率和水平。对于征管人员也是这样。征管人员首先要养成积极的工作态度,好的责任心,时刻想着公司和单位的发展,自己在工作中不断学习各种新的知识,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对于相关单位也要定期进行培训,让征管人员一直处于接受新知识的状态,这样自身也得到了发展,工作效率也会提高。同时,审计的培训也为征管人员搭建了一个好的平台,相互之间可以进行交流。也相应的加强了人际关系交流的培养。其次,相关部门要积极摸索考核激励制度,通过制度调动相关人员的积极性,将工作做好。第三,加强税收征管的基础工作,严格按税法的相关规定操作,坚持一户纳税人对应一个税务代码,保证纳税登记、申报、缴纳的资料真实、及时、完整。

篇4

城市是经济发展的中心,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城市化水平越来越高,城市在国家的经济生或中正日益不可或缺。随着社会分工的精细化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经济由粗放型向集约型增长,已经是摆在社会面前的不可避免的课题,是发展过程中必须跨过的挑战,对提升我国经济质的飞跃有重要的意义。同时,保持一定规模的增长也是维持我国经济稳定、社会稳定的重要条件,涉及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城市经济转型不仅要求企业自身不断进步,也需要国家在财政税收等各方面进行补贴和扶持。

1城市经济转型的影响因素

(1)社会生产力水平。社会生产力水平的高低,决定了社会发展水平的高低,也决定了其增长方式的效率高低。在生产力发展的不同时段,生产要素的组织形式、市场的广阔程度、技术的高低程度,都是完全不一样的。粗放型的增长方式,会限制技术及文化的合理有序生长。(2)社会制度。我国现有的经济增长方式仍然有一部分计划经济的成分,是过去市场高度依赖于政府主导的产物。但在当今时期,若仍然使用政府行政统筹经济发展,对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有诸多不利。(3)科学技术。总体而言,我国科学技术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自主创新仍然是短板,没有逐步淘汰经济发展中的高污染高能耗产业,阻碍了经济转型。(4)人口素质。我国历来注重农耕,劳动者的科学文化素养有待提升,在领导干部中间也有很大进步空间。集约高效、附加值高的经济增长方式,需要业务能力高、道德修养高尚的产业劳动者参与才能实现。

2城市经济转型与财政税收的关联

城市经济集约化是未来的趋势,但它辐射众多学术分支,需要各部门协作配合,其中离不开政府财政税收政策的配合。经济活动的根本目的是追求利润,国家行政机器可以对国民收入再分配进行调整,从而影响经济结构变化,而财政税收政策就是行政机器收入分配的方式之一。通常来说,财政税收政策是宏观调控的手段,影响经济发展及其增长方式;一定的经济增长方式是财政税收政策的作用对象,二者相互对立统一,相互制约。财政税收政策不仅能促进产业结构提升,保障国民经济平稳发展,也能加快经济增长向集约型、可持续型发展。

3财政税收政策对经济转型的作用方式

(1)财政税收政策能更深入地挖掘城市经济发展的潜力。我国城市经济发展仍然有许多问题急需解决,要想促进经济转型,维持社会稳定,就应积极运用财政税收政策,帮助拉动投资、消费、出口三大马车。通过增加赤字、发放国债的形式,促进城市投资平稳快速增长,扩大城市内外需求;通过调整政府预算筹集相应资金,支持地方项目建设进展;通过加强对城市环境建设、企业科技革新的资金支持,保证人民生活环境逐步改善、企业单位提高效能,进而提升城市经济活力,实现城市经济质的飞跃。此外,还要通过扶持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及相关服务产业,实现城市产业结构升级。现代服务业,其核心竞争力是人,高素质人才的培养与引进是重中之重。为了培养和吸引人才,还要进行系统的培训和引导,增加人才培养的力度。最终,城市内形成了科技与人才的互补机制,二者互为倚仗,共同增强城市的经济活力。

(2)财政税收政策需要及时优化。当前形势下,加强投资是保障城市居民收入稳定有序增长的重要途径。每年的国家预算中,财政投资都是财政支出的大头。由于政府预算项目基本固定,在有限的财力背景下,增加财政投资就意味着增加政府预算,而政府预算往往要通过增加消费税、遗产税等税收途径获得,所以还需要建立健全税务工作的监管机制,一方面进行收入申报,依法打击偷税漏税;另一方面推进分税制改革,加强县级以下的税务通道管理,各级政府要有鲜明的职责分工。从财政层面,增加财政收入,除了税收途径外,还要引入金融资本,调整融资结构。我国的财政投资可以通过对现代农业的开发投资,实现金融投资的突破,通过参股,政府财政与企业共同承担风险、共同享有利润,与其他非公有制资本共同完成城市转型。科技发展是促进城市转型的首要途径。因此,财政税收要对科技发展合理倾斜,除了加强对科技产业投资之外,还要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加快体制创新,加强人才培养,提高企业服务水平,以实现产学研一条龙发展,推动城市科技水平快速提升。企业要明确自身的创新主体性质,加快与科研机构及高等院校的校企合作,实现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3)改进税收政策。首先,通过税收优惠扶持企业发展。对重点企业的政策倾斜,可以促进产业化发展;对城市范围内符合产业化经营的企业、民企进行税收减免;注意对产品深加工企业的支持力度。各项税收优惠如营业税优惠。增值税优惠等,互相配合,避免重复性征税,加重企业负担。其次,改进增值税。可以结合其他国家的实践,对外销产品免税,或者调整流转税金额。若企业在产品生产过程中通过高新计税设备,则对其实施减免,使其在国际市场更有性价比。最后,改善管理服务。对各个时代、各种形势下,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整理,并清晰描述,印刷成宣传资料,广为散发,公开展览,并辅以清晰的解释,将税收优惠的信息扩散到全体市民当中,确保税收优惠政策及税收惠及企业公开公正地展示给公众。

(4)建立健全绩效考评体系。目前我国的绩效考评制度尚不健全,应当予以改进。在现有基础上,还要根据中外实践结果,对财政税收主管机构的资金分配体系进行调整,并不断更新。要对地方的客观问题予以考虑,并进行合理约束;同时应当敏锐察觉到财政税收政策与城市发展的本质关系,在充分吸收已有经验的同事,对城市发展潜力、人民综合素质等进行评估。对监督部门给出的建议予以适当考虑,纳入到考核体系当中。在考核频率上,坚持日常绩效与统一考试的结合,采用抽查与专项调查结合的方式,对财政税收政策与经济转型的具体数据进行审查核验,确保真实有效。同时,对绩效考核结果要做出公示,接受监督,并发挥宣传作用。通过纸质文件,分析产生的问题,并产生有建设性的改进措施。通过对调研机制进行加强,实时改进绩效考核体系,并纳入下一次考核当中。根据考评结果,对有效正确的经验进行吸收消化,对错误行为进行惩戒,阻止违规行为的发生。

(5)挖掘经济发展潜力。城市经济在发展过程中,通常要面临种种不利因素,要维持社会的平稳,就要保证财政税收政策能正确发挥扩大需求、保障经济发展的功能。要保证对城区经济的投入力度,促使城区平稳增长;要保障外需,就要加强政府投资对市民投资的导向作用,用发行国债的形式,保证外需。同时,政府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并确保相关工程多快好省地完成目标,就要通过投资倾斜,保证项目资金的安全和充足。政府基础设施应当集中在城区环境升级、居民安全、产业升级等关键问题上,夯实城市经济发展的基础。财政投资向高新技术企业倾斜,加强人才的培养和对人才的吸引,保证高素质人才不流失,提升核心竞争力。政府也要强化对人才的服务意识,通过培训及产业支持,形成企业及人才双赢的局面。

4结语

当前,我国经济转型正处于最关键、最重要的时期,城市化进程进一步加深,应当发扬过去经济增长过程中的经验,吸取教训,逐步改变经济转型中的各种问题,要发挥财政税收政策的统筹力量,在实践层面不断调整产业结构、提升人口素质,为调整政府的经济提供参考和保障,以减少经济转型的负面影响,促进经济向集约高效发展。

作者:孟秀萍 单位:莱芜市国土资源局莱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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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税收原则是税收制度设计时的核心内容,税收原则决定政府对什么征税(课税对象)、征收多少(课税比率)、怎样征税(课税方式)等税收制度的基本要素。税制设计的一个重要原则是经济效率原则,即税种对微观经济活动造成的福利损失最小化。征税常常会带来纳税主体经济行为的扭曲,干扰资源配置的效率,此时,纳税人或者改变其经济行为,或者采取多种手段以减轻或逃避纳税责任,这称为税收的“额外负担”。税收的经济效率原则,就是要求税收的额外负担最小化。税收的经济效率要求税种的设置应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1]。

但是在《财政学》课程教学中,税收的经济效率原则理论性较强,虽然税收的经济效率可以从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次上进行理解[2],但从微观层次上,即以完全竞争市场下的帕累托最优为参照物的[3]分析税收的经济效率,重在强调税收造成的福利损失最小化,更符合经济分析的框架逻辑,但这种分析过于理论化,导致对税收经济效率的理解和把握难题,特别是用税收的“超额负担”概念[4],缺乏与一般经济理论的链接。且税收的第一大原则是财政原则,是为财政支出筹集充足的货币资金,也就是说,在现有条件下,政府一定会通过税收的手段筹资,那么,该如何判断采取哪些税种能满足经济效率是一个更具有应用价值的问题。

厂商是重要的纳税主体之一,考虑厂商在不同税收制度下的决策行为,进而作为判断税收对资源配置的影响是一个比较好的分析视角。为此,选择完全竞争市场下的厂商利润最大化行为决策作为参照物,若税种的开征会影响厂商的产量决策,则这种税收会影响纳税人的决策行为,不具有税收中性;反之,若厂商的产量决策不受税收征收与否的影响,则可以确定税收具有经济效率,是税收中性的。

一、无税收条件下的厂商利润最大化决策

销售税的征收造成了市场价格的扭曲,价格不能真实反映边际成本和边际收益。从图2中可以看出,由于销售税税率t1>0,因此,边际成本曲线会向左上方平移t1个单位,由此,新的曲线与边际收入曲线交点处产量为q1,此时q1<q*。由于征收销售税,影响了利润最大化厂商的产量选择行为,降低了其均衡产量,扭曲了厂商的生产决策。因此,从利润最大化的角度看,销售税不满足税收的经济效率原则。

三、收入税下的厂商利润最大化决策

从图3中可以看出,由于收入税税率1>t2>0,因此,边际收入曲线会向左下方移动1-t2个单位,由此,新的曲线与边际成本曲线交点处产量为q2,此时q2<q*。由于征收收入税,影响了利润最大化厂商的产量决定行为,降低了其均衡产量,扭曲了厂商的生产决策。因此,从利润最大化的角度看,收入税不满足税收的经济效率原则。

四、利润税下的厂商利润最大化决策

在这一条件成立时,决定了收入税下利润最大化时的产量q3。

从均衡条件可以看出,即使利润税税率1>t3>0,但是,这是税率并未影响利润最大化厂商的产量决策条件,都是MR=MC,边际收入曲线和边际成本曲线均未发生变化,两条曲线交点处产量为q3,此时q3=q*(见图4)。征收利润税,没有影响利润最大化厂商的产量决定行为,没有降低其均衡产量,因此,从利润最大化的角度看,利润税满足税收的经济效率原则。当然,征收利润税降低了厂商的税收利润,但是这种税收并不会改变厂商的最优决策行为。

五、结论和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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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政税收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

财政税收体制与社会经济及社会资源合理配置具有极为密切的联系,财政税收体制是否具有合理性,能否与当前阶段的社会经济发展趋势相适应,都将对社会经济行为造成重要的影响。此外,公平合理的财政税收体制下,还能够有效的发挥规范社会行为,强化社会经济秩序管理力度的作用。而深化财政税收体制改革,不断提高财政税收体制的完善化与科学化水平,是发挥财政税收体制的积极作用的根本保障,因此具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财政税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不够

在当今的社会中,走后门,掏红包现象非常严重,财政税收工作部门中有很多浑水摸鱼的人,他们没有足够的专业水平和实践能力,无法应付财政税收的繁杂的工作任务,这样的工作人员会严重影响财政税收的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而且由于领导对财政税收工作人员的不重视,对他们工作情况的不理睬导致财政税收工作人员形成一种懒散、消极的工作态度,他们对待工作漫不经心,不负责任,这些都会严重影响工作的质量。领导对财政税收工作的不重视就导致财政收工作部门的制度的松懈,工作人员都不会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来工作,这对工作氛围的影响也是非常重要的。

(二)财政税收的制度不够健全在财政税收工作的开展过程中,税收的保障和税收工作的开展都需要有更加规范的制度保障,制度的建设和发展需要相关的财政部门来保障,所以,如何做好财政税收工作,提升财政税收的质量,需要财政税收工作制度做保障。就当前我国的财政税收工作发展情况来讲,税收工作的整体制度建设还存在不健全的情况。我国财政税收的种类繁多,财政税收工作的开展过程中,整体面临的税收工作标准也会存在差异。不同的税种征收的标准不同,在这样的情况下,税收的制度也会因为不同税种,不同的纳税主体而有不同的规定。财政税收工作的发展需要严格的,规范的制度作为保障,因此,如果想要更好的规范税收工作,提升税收工作的水平,就需要在制度上下功夫,不同的税收标准和制度的合理性还是非常必要的。

(三)财政税收工作缺乏有力的监督税收工作直接关系国家财政,税收工作开展的质量如何,税收工作是否按照国家的标准和要求发展,这些都是国家发展中的重要内容。因此,在财政税收的管理过程中,为了更好地保障财政税收的监督,需要从多角度来实现。就当前情况来看,目前,我们国家在财政税收工作的监督方面做出的努力还不够,一些财政税收工作中问题的出现,很大程度上都是由于财政税收的监督力度不足,整体的财政工作开展面临的压力也会增加。此证税收监督工作出现的问题一方面表现在,当前的监督力度有限,整体的财政税收工作开展容易因监督不够而导致工作松散。另一方面,财政税收监督还需要严格的监督制度,切实的施行起来并不够严谨和规范,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之下,财政税收工作的监督做的并不够好。

三、财政税收工作的深化改革建议

(一)提高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

要想对财政税收工作进行深化改革,我们就必须提高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首先有关部门在进行招聘的时候就应该严格按照招聘的标准进行招聘,保证被聘的工作人员都有足够的资历和能力,而不是只会靠走后门、塞红包这些小伎俩来蒙混过关,浑水摸鱼。其次,对单位的财政税收工作人员,我们应该定期对其进行专业培训,不仅培训他们足够的专业知识,而且培养他们应该有的责任感,让他们以强烈的主人翁的意识来面对工作面对每一项工作任务,有足够高的集体主义意识和责任感,将全部的热情和精力都投入到工作中去。

(二)健全财政税收制度,切实落实到位在财政税收工作的开展过程中,制度的建立健全对于财政税收工作的开展是一个重要的保障,为了更好的实现对财政税收工作的支撑,未来,在工作中,应该首先建立健全财政税收的管理制度,制度的建设应该从基本的财政税收情况入手,提升财政税收的规范标准,保障在财政税收工作中,制度化的内容更加规范全面。为了更好地实现制度的建设,国家应该在制度方面进行一些具体的改革,顺应时代的发展,针对不同的税种的征税标准和征税方式来确定征税的制度调整。建立健全征税制度,在具体的制度落实方面,应该在财政税收工作的制度落实过程中,增加考核的标准和制度,对于财政税收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具体的考核,这样,能够更好地规范财政税收的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提升财政税收的整体水平。

(三)强化财政税收的监督做好财政税收的监督,就需要在财政税收工作之外进行规范的监督。为了更好地保证财政税收工作的制度推行,和财政税收资金的公开透明,未来在财政税收工作的发展过程中,需要相关部门做好对财政工作的监督,对于财政税收资金的征收过程,征收制度的推进以及征收的具体方式方式等等,都能够公开透明的施行。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财政税收工作确实存在着一些问题,对其应采取可行的应对措施,提高财政税收工作成效。同时,各地财政税收工作部门要结合部门内的实际情况分析税收工作中的问题,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真正促进财政税收工作成效的提高与相关改革工作的顺利展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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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专业有工商管理、农业经济、财政税收、金融、保险、运输经济、人力资源管理、旅游经济、建筑与房地产经济、知识产权十个类别。

经济师考试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初级、中级经济师考试均设《经济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和实务》两个科目,《经济基础知识》为公共科目,《专业知识和实务》为专业科目。高级经济师考试设《高级经济实务》一个科目。

初级、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科目和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均设工商管理、农业经济、财政税收、金融、保险、运输经济、人力资源管理、旅游经济、建筑与房地产经济、知识产权等10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工作需要选择其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职业分类要求和从业人员队伍情况,适时调整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设置。

(来源:文章屋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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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系统部署中,赋予了财政以“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的特殊定位,相应地,财政学类专业建设与人才培养问题的重要性也得到进一步提升。财政学科属性、社会对财税人才的需求、培养对象的特点,都是影响财政学类专业人才培养的重要因素。尤其是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财政学类专业人才的就业需求与财政学专业初建时期有很大变化,除了传统的来自财税部门的人才需求外,企业、银行、事业单位、涉税中介机构等部门的人才需求也应当纳入财政学类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的考虑范围。本文根据来自28所国内高校的调研数据,对财政学类专业定位、人才培养模式、专业课程设置、人才培养国际化等问题展开研究,在以上方面提出相关优化建议。

一、文献回顾

财政学类专业是财经类专业中建设历史较长的专业,关于财政学类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的讨论众多,近年来,相关文献所讨论的问题大多集中在财政学类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课程体系建设、实践教学等问题上。欧阳华生和裴育(2011)根据国内20所高校的的财政学专业人才培养情况,从招生规模、课程建设、专业建设、师资结构和人才培养特色五个方面进行比较分析。宋健敏和温娇秀(2014)研究发现美日两国的财政学学科发展与社会对财政学类专业人才需求的变化呈现出高度的一致性和两国间的趋同性。关于财政学类专业的课程建设问题,李忠华(2015)认为优化财政学课程体系结构应将反映政治学、管理学、社会学基本理论的课程纳入学科基础课程体系当中,在选修课程中扩大反映上述学科理论发展以及分析方法创新的课程。财政学类教指委课题组(2016)对财政学类专业教材建设与选用的现状与问题进行了分析,建议地方财经类院校财政学类专业尽快启动学科基础课“财政学”大纲的编写工作,构建自编教材管理与质量评价跟踪机制,提高自编教材质量;在科学确定课程体系基础上,进一步规范专业教材体系。在实践教学方面,姚凤民(2007)提出构建“四个层次、四个系列、四个模块、四个阶段”的立体式实践教学体系。财政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课题组(2015)分析了实践教学现状、存在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财政学类教指委课题组(2016)分析了目前财政学专业实践教学的总体状况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加大财政学类专业实践教学投入力度、加强高素质的实践教学师资队伍建设等优化路径。

二、调查样本说明

本研究2016年9月对参加全国财政学教学研究会的参会高校代表进行问卷调查,发放问卷共69份,回收49份,有效问卷49份,问卷填写者来自国内28所高等院校,包括10所综合性院校和18所财经类院校,所调查院校均设有财政学类专业(包括财政学和税收学专业)。问卷内容主要包括财政学类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人才培养目标是否符合社会需求、课程设置情况、人才培养的实践环节、人才培养国际化状况四个方面。问卷填写者全部为财政学类专业的教师,其中专业建设负责人(包括院长、教务处长、教学副院长、系主任、教研室主任等)占比49%,保障了问卷信息的客观准确性。此外,有多所高校的问卷填写者大于1人,本研究对全部问卷样本(49份)和每个学校选择一份问卷(28份)的分析结果进行比较,结果表明没有显著差异,因此下文主要报告全部样本(49份)的分析结果。

三、问卷分析结论

(一)财政学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与定位

财政学类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体现学科共性与培养院校特征的有机结合,张锦华和郑春荣(2014)根据培养方向和规格,将其大体归为应用型、研究型、复合型和创新型四类。,财政学专业和税收学专业均将复合型人才和应用型人才培养作为最主要的两个人才培养目标,但两者侧重上两个专业有所差异,财政学专业对于复合型人才培养的重视程度高于应用型人才,税收学专业则相反,这一结果与目前高校财政学类专业设置上的考虑是相符的。此外,研究型人才和国际型人才培养目标虽然不是主流培养目标,但是仍有部分高校重视这两类人才培养目标。调查结果显示,在关于本校人才培养目标是否与社会需求相符的问题上,财政学专业和税收学专业均只有1个样本认为不太符合或不符合,说明高校财政学类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设置上与社会需求的吻合度较高。

(二)课程设置

根据财政学类教指委课题组(2016a,2016b)等研究,以及本文研究者所在高校财政学类专业建设的实践经验,本研究选择了财政学类专业的若干门学科基础课、专业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程,调查了这些课程在各高校的开设情况①,以及调查对象对课程重要性的评价。财政学专业的课程设置率较高(50%)的课程中,除了包括中级微观/宏观经济学、管理学等经管类学科基础课,以及中国财政史、政府会计、公债管理与投资、地方财政学等财政学专业课程外,税收经济学、国际税收、税收筹划、纳税检查等税收类专业课占比较高,而与此对照的是,西方财政思想史、公共项目评估、政府与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等财政理论和财政管理专业课程开设比例较低。开设比例较高的中级微观/宏观经济学、税收经济学、国际税收、税收筹划等课程,问卷填写者对课程重要性的评价也较高,但是,问卷填写者评价较高的中级公共经济学、公共政策分析、公共管理学等课程,在各院校开设比例并不高,说明财政学专业课程的实际开设有可能受到其他因素影响,如师资力量等。税收学专业的课程设置率较高(50%)的课程主要是税收理论和税收实务课程,相比较而言,税收法律类课程(税收相关法律、税收征管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等课程的开设比例降低,调查同时发现,问卷填写者对于税收法律类课程重要程度的评价实际上并不低。

(三)财政学类专业实践教学

在财政学专业和税收学专业的实践教学方面,本研究关注的重要问题是:第一,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要目标的税收学专业实践教学的主要形式;第二,以培养复合型人才为主要目标的财政学专业,科研实践在实践教学中的应用程度;第三,主要有哪些因素影响实践教学的质量与效果。调查结果显示,税收学专业实践教学形式根据重要程度,依次为“组织学生在财税部门进行不少于4周的专业实习等校外实践”、“校内综合仿真训练”、“邀请校外实务部门专家到校内为学生开设课程或开展专题讲座”和“科研实践”。重要程度最高的校外实践教学形式的应用中,安排学生在税务部门、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实习的实习形式应用程度最高(71%),其次是在企事业单位的涉税部门实习(36%)、在财政部门实习(29%)、在企事业单位的其他部门实习(11%)、在财税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实习(4%)。以培养复合型人才为主要目标的财政学专业,科研实践在实践教学中的应用程度很高,82%的被调查者表示本校财政学专业本科人才培养安排学生参与了科研实践。关于实践教学质量与效果的影响因素,被调查对象认为最重要的影响因素是制定完整的实践教学体系和内容大纲,其次是与校外实习基地进行深层次合作,共同设计实践教学内容与环节,第三位的影响因素是聘请高水平校外实务部门专家参与教学和培养双师型师资队伍,此外能够影响实践教学质量的因素还包括组织编写高质量实践教学教材、建立学院层面的实践教学领导小组等。

(四)人才培养的国际化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随着国际交流的增加以及我国高等教育的进步,高等教育国际化程度有相当大的发展,为了解财政学类专业人才培养国际化程度,本研究对样本高校财政学类专业国际化程度和双语/全英课程建设情况进行了调查,调查发现,问卷填写者认为,最能够衡量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国际化水平的指标包括:全英/双语课程所占比重(82%)、与境外高校合作办学和联合培养项目的数量和稳定性(78.57%)、在校生境内外交换比率(71.43%),此外,国际化课程认证水平(64.29%)、师资国际化水平(60.71%)、短期国际交流项目数量(53.57%)、应届毕业生出国留学比率(35.71%)等指标也可以用于衡量人才培养国际化程度。问卷填写者对本校财政学类专业人才培养国际化水平进行主观评价的结果显示,没有被调查者认为本专业人才培养国际化程度已经达到很高的水平,17.86%认为国际化水平较高,42.86%认为国际化水平一般,还有25%的被调查者认为本专业人才培养国际化水平较低或者很低。被调查对象认为,目前国内高校在国际化人才培养中的瓶颈主要集中师资水平、教学手段、生源素质、教学内容、课程设置等方面,其中,92.86%的问卷填写者将师资水平作为国际化水平提高的主要瓶颈。本研究选择了9门核心课程,调查各高校在这些专业课程上采取全英/双语教学的必要性评价和实际开展情况,调查显示,问卷填写者认为开展英/双语教学必要性最高的课程分别是:西方税制、国际税收和外国财政制度;而计量经济学、税收经济学等基础理论类课程开展双语/全英教学的必要性较低。样本院校双语/全英教学目前实施程度最高的是财政学(公共经济学)课程,其次是微观/宏观经济学和西方税制,税收经济学、比较税制等课程双语/全英教学的应用程度最低。

四、财政学类专业人才培养与教学模式的政策性建议

(一)财政学类专业人才培养目标需要清晰定位

根据教育部财政学教指委《财政学类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对财政学类专业培养目标的定位,财政学类本科专业培养目标以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创业型人才为主。从本研究的调查可以发现,财政学类各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各高校定位趋同性较明显,多以复合型、应用型人才培养为主要目标,虽然这一定位符合财政学类专业的社会需求和定位,但在人才培养实践中,各高校应当根据办学定位、办学特点和自身优势,强调人才培养的厚基础、宽口径等一般目标的同时,对人才培养目标进行更加清晰的定位。培养目标的进一步定位可以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优势设置专业具体培养方向,也可以根据学生特点和后续发展方向进行分类式培养。

(二)财政学类专业课程设置体系的进一步优化

课程体系是人才培养的核心,调查发现,目前财政学专业的课程体系设置上存在重税收类课程、轻财政管理类课程,财政学专业与税收学专业在课程设置上区分度不大,财政史、税收史等基础理论课程以及税收法律类课程的受重视程度不够,专业课程的重要程度与开设比例不相吻合等问题。课程体系的改革和创新,一是根据高校自身定位与学生选择,设置个性化的课程体系,考虑到财政学科的交叉性特点,课程设置上也应当重视学科之间的交叉与融合,拓宽学生学习视角,培养学生创新思维。二是在课程设置的基础上,对课程内容进行有效建设,除了重视教材、课程大纲、教学课件、案例和习题、课程网络资源等教学资料建设,还应当重视利用慕课和精品网络课程等教育资源的建设和运用。

(三)完善实践教学体系,提高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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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和会计学的基本知识是财政学专业的基础内容,也是后期学习、研究财政和税收政策的必备利器。在这方面,我们会深入学习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等经济学入门课程,公共经济学、公债经济学等与政府相关的经济学知识;学习财务会计学、成本会计学、审计学和税法等会计学的中级课程。这些知识是我们通向财政学知识海洋的指路明灯,不但让我们学会站在经济学的视角和维度看待这个世界,还让我们拥有解决财政学问题的武器,让我们在财政学的科研道路上披荆斩棘,手到擒来。

具备基本技能之后,面临的便是永无止境的专业知识学习了。对于这些知识,我的信条是――The more,the better。首先是税收政策问题,针对这个问题我们会学习国际税收、税收政策前沿等;其次是财政政策问题,如政府预算、公共经济学案例等。

初入大学的我,同现在大多数的高中生一样,觉得科研是一件难到无法触及,同时又遥远得不敢仰望的事情,总以一种初中生看高考的态度幻想着科研的模样。3年的大学生活却让我明白,科研不仅无处不在,还为我们提供了体现自身价值的大舞台,让我们熠熠生辉。

财政学专业高年级本科生和研究生的研究方向主要有财政理论与政策、税收理论与政策、财政货币政策协调、公共预算与财税管理以及公共财政计量分析等。一般从社会现象与国际、国内矛盾和问题切入,从政策制定和政府资金运用的角度展开研究,最终探究可以解决问题的政策建议和资金运用方式。例如,如何从政府的角度解决“黄牛党”倒卖火车票的问题,如何合理运用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资金解决农民工子女受教育的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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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现状述评 对“税务会计”、“税法”和“税收筹划”课程的研究,主要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 就是对单个课程就其教学方法、教材、教学内容与实务衔接等方面进行研究;第二类,就是关于该领域相关课程整合的研究。

关于单个课程教学方法、教材、教学内容与实务衔接等方面的研究,目前文献主要集中与此。如,陈晓芸(2010)指出税法教学在会计学专业教学中起着“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而比较分析法的运用可以优化税法课程的教学效果;许利平(2010)指出目前《税法》课程存在重要性认识不足、教学模式单一、教材没有特色等问题;赵恒群(2007)认为《税法》在教学内容的安排上,应突出税收特色,重在应用,在教学方法的选择上,应以法规讲解为主、案例分析为辅,法规讲解与案例分析有效结合,在课堂讲授上,应讲究艺术性:变空洞为生动,变抽象为形象,变法条为法理,变文字为数字,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提高税法教学效果;张营周(2010)分析了《税收筹划》课程中案例教学方法的重要性和具体运用;刘芳、郑红霞(2010)对《税收筹划》课程开放式实验教学模式进行了分析;周常青(2011)对高职教育中基于工作过程的《税务会计》课程教学情境设计的方法进行了分析;宋丽娟(2009)对“模拟公司”教学法在税务会计课程中的应用进行了研究。

对于“税务会计”、“税法”和“税收筹划”课程整合的研究,从现有文献来看,目前研究相对比较少,但已经陆续有文献开始关注此问题。姚爱科(2009)指出目前在实际教学中《税务会计》课程和《税法》课程的整合问题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指出应该从教学计划、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材建设四个方面进行解决。苏强(2011)指出《税法》和《税务会计》应该整合,以此为基础可以采用多元立体化理念的教学模式。李华(2011)指出税收类课程不断丰富,但税收类课程分设使教学效果受到影响,主要表现在:不同课程之间内容交叉重叠,功能互相混淆,不利于学生全面把握该学科的基本知识;学习周期长,知识连贯性差;课程量大,课程安排紧张,部分课程的教学内容无法保证;盖地(2012)则以《税务会计与税收筹划》为书名编写教材。该教材是将《税务会计》与《税收筹划》课程进行整合向前实际迈出的一步,但不足的是,它只是将税务会计章目内容之后添加了一章简单介绍税收筹划的基本知识。这与两个课程知识的完全整合相距甚远。

综合来看,目前分别探讨“税务会计”、“税法”和“税收筹划”各自课程教学问题的文献相对比较多,但同时提出整合《税务会计》、《税法》、《税收筹划》的研究目前还未发现,对于课程内容整合研究主要是集中在《税务会计》和《税法》的整合上,对于《税务会计》与《税收筹划》的整合研究目前只是将《税务会计》内容加上一章税收筹划的基本知识,离完全意义的整合还相距很远。可以说,对该领域的深度、系统研究仍十分缺乏。

(二)传统税务会计、税法与税收筹划课程“割裂”教学存在的问题 据笔者调研分析发现,现行国内高校财会类专业本科阶段的教学计划中,几乎所有院校都开设了税法、税务会计、税收筹划相关课程。它们分属不同学期教学,如《税法》课程一般在大二、大三某一个学期开设,税务会计一般在大二或大三上学期的某个学期开设,税收筹划一般在大三下学期或者大四开设。这种将“税务与会计综合”成体系化的知识“割裂”教学在老师教、学生学两方面都带来诸多问题。这一点从已有文献不同程度的表达中可见一斑。具体而言,这种“割裂”教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第一,“割裂”教学造成每门课程课时紧张与课时浪费并存。出现这个问题的根源主要在于“税法”、“税务会计”和“税收筹划”知识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涵盖的内容包括19个税种的税收实体法和以《税收征收管理法》为主体的税收程序法。税务会计是以国家现行税收法规为依据,运用会计学的理论与方法,对公司涉税业务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会计处理过程。税收筹划是指在遵循现行税收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主体(法人、自然人)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做出事先安排,在包含税务会计处理在内的具体实施之后,能够达到少缴税款和递延纳税目标的一系列谋划活动。因此,可以看出,税法与税务会计、税法与税收筹划关系是非常紧密的。这就让讲授《税务会计》课程的老师,在讲课时不得不花大量时间讲授“税法”知识(如具体税种应纳税额的计算),同样讲授《税收筹划》课程的老师,在讲课时不得不花大量时间去讲授“税法”的法规内容。而《税法》涵盖19个实体税种和相关的税收程序法内容,其每个税种每年都可能发生法规的变动,这时在讲授《税务会计》和《税收筹划》课程时讲授“税法”知识就变得更不可少了。这在《税务会计》、《税收筹划》课时本身很紧张的现状下,就变得更为紧张。而这种课时紧张却缘于重复讲授,实质上是一种课时浪费。

第二,学生对每门课程知识建构不符合思维逻辑。建构主义学习理论表明,知识不是老师传授得到的,而是学习者在与情景的交互作用过程中自行建构的。因此,知识的结构对学习者来说非常重要。但目前“税法”、“税务会计”和“税收筹划”成体系的知识被“割裂”教学后,学生在建构知识时会遇到困难。如,很多学校将“税务会计”课程内容放到“中级财务会计”课程当中讲授,这个课程被安排在大二上学期或下学期。而《税法》课程则被安排在“中级财务会计”课程之后的学期讲授。这就造成学生在《中级财务会计》课程中学到税务会计的内容时,因对《税法》中相关税种知识的缺乏,而主要采用强迫硬记的方式接受,而等到学习《税法》时,再去回顾和理解,即便不考虑是否能够理解,单论遗忘率就很高。将“税务会计”放到《中级财务会计》中讲授的课程设置方式,往往不会单独开设《税务会计》课程,而“税务会计”内容在庞大的“中级财务会计”内容里只能算很小的部分,因此讲授的老师往往囿于课时等原因寄希望于让学生在学习《税法》时再去理解从而对此内容一带而过。讲授《税法》的老师也因庞大的授课内容压力带来的课时紧张以及传统授课内容的习惯性安排,主要聚焦于讲授法规和应纳税额的计算,而对各税种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往往很少涉及。这就让学生在建构知识时出现“断层”障碍。而在学习《税收筹划》时,往往在对具体税种筹划整体设计知识建构后,却对具体实施过程中税务会计如何处理没有形成整体认识;在学生与老师教学互动时,也因为遗忘率高而让互动变得没有效果。因此学生毕业后很难成为既精通税务又掌握会计的“复合”知识的人才,往往需要等到学生毕业后在具体负责实际操作中再慢慢弥补和建构起来。

第三,造成课程老师控制教学内容的边界比较困难。“税法”、“税务会计”和“税收筹划”知识是成体系的,而这一点在税以税种分类进行知识呈现的情况下变得更加如此。以增值税为例,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税率、应纳税额的计算、征收管理是《税法》的内容,它同时也在《税务会计》的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中存在。因为要进行会计处理,那么必须首先解决是否要征税,计算税额多少的问题。而关于增值税的税收筹划知识,也必然要利用增值税在《税法》当中征税范围、税率和应纳税额计算的问题,同时还要考虑筹划方案具体实施时如何进行会计处理,这即税务会计的内容。因此,可以说每一个税种都同时涵盖在“税法”、“税务会计”和“税收筹划”三领域范畴中,或者说着三个领域通过税种而紧密联系在一起。这就造成授课老师在讲授内容边界的划分上存在较大困难,容易造成要么重复教授,要么有所遗漏,最终导致学生知识面上的盲点和知识建构的不系统。

二、税务会计、税法与税收筹划课程整合思路与结构设计

(一)税务会计、税法与税收筹划课程整合思路 传统教学设置存在的问题,对单个课程老师来说课时紧张与课时浪费并存、教学内容边界划分困难;对学生来说,知识建构存在障碍。这些问题不是局部性的小问题,无法通过对单个课程的完善或改革来进行彻底解决。因此,对该问题的解决必须指向问题的根源――涉税体系化知识“割裂”教学。那如何解决“割裂”状态,或者说完成“整合”,就是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对这个问题的解决首先必须确定整合的思路。整合思路的确定,依赖于内、外两个方面。内,是指涉“税”知识体系内在的规律性。根据建构主义学习理论,学生学习是自我知识建构的过程,而知识本身的特点是知识建构的主要依据。因此,教学必须首先要依据知识本身的特点来确定。外,是指社会对人才的要求。社会对人才要求是一个变化的过程,不同的人才要求会影响教学的各个方面。因此,对“税务会计”、“税法”与“税收筹划”课程内容整合思路必须要依据该知识体系的内在规律和外部社会对人才的需求。

“税务会计”、“税法”与“税收筹划”课程内容是体系化的,其特点显著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它们彼此之间具有内在依存性:税法是关于我国现行税收法律规范的总和,是税务会计的依据;税务会计则是税法在会计核算中的具体体现;税法同时也是税收筹划的依据,而税务会计也是税收筹划具体施行的一个环节。另一方面,它们三者横向上都是由具体“税种”贯穿的:如增值税有税法的法律规定、会计的处理和筹划方案,而消费税则是另外的税收法律规定、会计处理和筹划方案。因此,从知识体系内部特点来看,涉“税”知识是成体系的,但可以根据税种来进行横向衔接,不同税种之间具有一定的自然分隔性。据此,可以得出涉税知识的整合思路应该是“横向”整合,且可根据需要依据税种来分隔知识内容。而这种思路与外部社会对人才的需求是相一致的。目前社会在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过程中,企业面临的风险和机遇都越来越大,企业越来越需要综合税务、财会等知识才能做出恰当的决定。因此,既精通税务又具有财会背景的人才成为社会目前急需的人才。这就要求“税务会计”、“税法”与“税收筹划”知识能够横向建构在决策者的脑海中。对于具体企业而言,所需要交的税是按税种来划分的,因此,选择对知识体系进行横向建构,并可以依据税种进行分隔。可以说,不管是从涉税知识体系内在规律性和当下外部社会对人才的要求,都决定了“税务会计”、“税法”与“税收筹划”课程内容应该“横向”整合,并根据税种进行适当分隔。

(二)《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课程结构设计 “税务会计”、“税法”与“税收筹划”课程内容“横向”整合之后,可将新的课程取名为《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对于这门课程,其内容是“税法”、“税务会计”与“税收筹划”知识高度融合的知识体系。传统割裂教学时,以财务会计专业为例,《税法》课程一般为64学时,《税务会计》课程一般为32个学时,《税收筹划》课程一般有16学时、32学时、51个学时不等,这主要跟税收筹划具有扩展性有关,但正常基本内容讲授大概在32个学时。因此,如果简单相加,《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课程应该在128学时以上。考虑到横向整合后,课时浪费减少,基于笔者的教学经验,《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纯内容的讲授大概需要96学时左右。如果引入情景模拟等教学方法,实践教学内容的学时可以增加16学时左右。这个课时数应该说在一个学期安排是无法做到的。因此,必须划分为两部分讲授。这种划分不是传统的“割裂”教学,而是结合财会专业本科课程知识对税种学习进度的要求,将《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课程分为《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一)》和《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二)》。具体结构设计如下:

(1)《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一)》和《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二)》课程涵盖的内容设计。根据财务、会计专业通常的培养方案,就专业课来说,大一一般开设有《基础会计》或《会计学原理》等讲解会计基础内容的课程。对这些内容的讲解一般可以不讲或者回避一些涉及税务的问题。大二开始,《中级财务会计》一般就会涉及到税,而所涉及的税种主要是“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在讲《中级财务会计》之前应将相关税种讲授完毕。因此,笔者认为《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一)》涵盖的知识内容应主要包括:税法总论、增值税法及其会计处理与纳税筹划、消费税法及其会计处理与纳税筹划、营业税法及其会计处理与纳税筹划、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及其会计处理与纳税筹划、企业所得税法及其会计处理与纳税筹划、以及外加税收的主要程序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内容。除此之外的税种,或因为非主体税种、或因为与企业无关,而作为《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二)》的内容,即包含个人所得税法及其纳税筹划、资源税法及其会计处理与纳税筹划、土地增值税法及其会计处理与纳税筹划等。

(2)《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一)》和《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二)》具体税种内部结构设计。根据《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一)》和《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二)》内容设计的安排,《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一)》第一章讲授税法总论,让学生对税法的概念、税法基本理论、税收立法与税法的实施、我国现行税法体系与税收管理体制有个总体认识,然后分税种对“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的法规、会计处理和纳税筹划进行讲解,最后对税收的程序法“税收征收管理法”进行介绍。对于每一个具体的税种讲解时,首先对该税种的征税范围、纳税义务人、税率、税收优惠、应纳税额的计算进行讲解,然后在应纳税额计算讲授完毕之后,安排会计处理的内容,再讲解该税种的征收管理,最后讲解该税种可以进行纳税筹划的切入点或者该税种纳税筹划的典型做法,并对具体实施时的会计处理进行说明。对于《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二)》的内容,具体税种结构与《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一)》具体税种内容结构安排相同,只是对个别税种如个人所得税等不涉及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动去除即可。

三、《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课程教学目标与教学方法

(一)《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课程教学目标 教学目标是课程教学的指引和方向,它统领着该门课程整个教学过程的具体安排。对于一门课程而言,其教学目标仰赖于两个方面,一是课程内容本身是否具备这样的能力或者潜质;二是社会对学习该门课程的人才的要求。《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课程内容涵盖了现行税务法律法规、依据税务法律法规的会计处理以及纳税过程中的合理避税三项内容。从课程内容本身来看,它能够较好地让学生初步具备税务和财会知识融合的复合型税务会计人才的基本素质,而这也正是社会对人才的需求。该课程内容的安排与社会对人才的要求是高度一致的。据此,本课程的教学目标就可以确定为培养学生初步具备税务与财会知识融合的复合型税务会计人才的基本素质。对该教学目标具体理解可以包括以下内容:(1)学生熟悉目前市场经济中我国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2)学生掌握目前各个税种的征税范围、税率、应纳税额的计算、会计处理、税收优惠的内容;(3)学生能够达到运用税务知识完成具体实务过程中的计税、税务处理、报税,并进行适度的纳税筹划活动。

(二)《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课程教学方法 在培养学生初步具备税务与财会知识融合的复合型税务会计人才基本素质的教学目标统领下,该课程的教学方法应紧紧围绕这一目标展开设计与安排。在传统“割裂”教学模式下,各门课程都有自己常用的教学方法,但这些教学方法都被认为过于单调(许利平,2010)。很多学者针对各门单设课程(《税法》、《税务会计》、《税收筹划》)的教学方法也提出很多很好的建议,如《税法》教学应运用比较分析法(陈晓芸,2010),引入案例教学和社会实践教学(傅惠萍、毕嘉敏,2011;苏强,2011;等)。但这些建议在传统割裂教学模式下,作用很难发挥。首先不论课时是否允许,单就教学方法本身来说就让教学效果大打折扣,如案例教学,在《税法》、《税务会计》、《税收筹划》每门课程当中都可以采用,但囿于单个课程限定知识的狭窄,每个案例内容的设计深度都有局限性,学生只能了解其中一部分;社会实践教学也是如此,由于每门课程知识范围的限制,实践内容自然也就因此受限,导致教学效果不明显。

但当《税法》、《税务会计》、《税收筹划》多门课程整合成《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一门课程之后,这不仅可让前文述及的问题迎刃而解,而且还会为更好的教学方法引入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对于目前的教学,学生普遍反映教学呆板、无趣,满堂灌让学生“身心俱疲”。而整合之后的新课程《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让学生在知识建构上相对容易。学生在对每一个税种的法律法规知识识记的基础上,即刻开始掌握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的会计处理,并在此基础发散思维,创新性的思考如何在遵循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尽量合理避税以及如何具体实施。这种将识记与灵活运用相结合进行安排,有利于学生知识建构,同时知识范畴的连续性和具有的深度与广度为一些新教学方法的引入提供了实施的条件。整合之后的新课程《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除可以继承一些传统教学方法之外,还应该大量采用案例教学、情景模拟沙盘推演教学、企业实践教学等具有趣味性、注重实际应用和培养创新思考的教学方法。

案例教学是一种开放式、互动式的新型教学方式。在《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课程讲授过程中,当每一个具体税种基本知识讲授完毕之后,就可以通过引入既含有税法知识、又有会计操作和纳税筹划内容的大案例,让学生在课堂之前提前阅读,并进行小组讨论,形成小组意见。在课堂上每个小组在老师的引导下进行讲解、碰撞。由于新课程涵盖知识的综合性,让案例可以具有足够的深度和恰到好处的难度系数,非常有利于进行案例研讨式教学。这不仅具有很好的趣味性,而且让学生不知不觉中就完成了税务知识和会计知识融合的建构过程。

情景模拟沙盘推演教学是一种体验式教学方式。在《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课程讲授过程中,老师可以模拟企业实际过程中的具体情景,让学生模拟担任企业的管理者(CEO、CFO)、会计人员、报税员以及税务局(国税、地税)服务人员等,围绕一些具体业务情景进行智力碰撞,整个过程可以完成税法法规知识学习、会计处理、报税实务、纳税筹划等环节的知识。这种情景模拟具有互动性、趣味性、竞争性特点,能够最大限度地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学生在学习中处于高度兴奋状态,从而让各种知识迅速在学生脑海里完成建构过程,而且记忆深刻。

企业实践教学则是比情景模拟沙盘推演更进一步,它是让学生亲身感受企业实际场景。在该课程教学过程中,可以通过设置课外实践教学课时,安排学生到定点合作教学基地(企业)亲身观摩、体验具体实务,亦可以安排学生到税务局(国税、地税)进行简单培训后做义务志愿者,通过服务纳税人的一些活动,将课本知识与实务建立起关联,从而为学生毕业走上具体实务工作岗位打好基础。

四、《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课程设置

《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课程是将税法、税务会计与税收筹划知识融合在一起的新课程。该课程在会计学、财务管理本科专业培养方案中如何进行具体安排是必须思考的问题。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主要是确定《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的先修课程和其他课程与该课程的知识关联性。

从《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课程内容来看,它含有的“税法”知识对先修课程没有要求,财会专业本科学生可以直接学习,但如果能够安排在《经济法》、《财政学》之后学习可能对学生更为有利;课程含有的“税务会计”知识,由于需要学生会借贷记账法等簿记知识,因此学生应该修完《基础会计学》的相关内容才能学习该门课程;课程含有的“税收筹划”知识,其本身具有一定的知识弹性,但大部分税种的税收筹划是建立在企业内外环境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因此学生在学习该部分知识之前对企业主要涉及的《经济法》知识有清楚的认识,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做好税收筹划的安排。总的来说,《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先修课程主要是《经济法》与《基础会计》,《财政学》则是安排在该课程之前具有一定的好处,但不是必须。

财会专业需要涉及和利用该课程知识的其他课程,亦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必须将《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作为先修课程的,还有一类则不是必须但如果安排在它之后会更好。依据本文对《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课程的结构设计,它分为《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一)》和《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二)》两部分。《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一)》涵盖的知识内容主要包括:税法总论、增值税法及其会计处理与纳税筹划、消费税法及其会计处理与纳税筹划、营业税法及其会计处理与纳税筹划、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及其会计处理与纳税筹划、企业所得税法及其会计处理与纳税筹划、以及税收的主要程序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内容。《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二)》的内容主要是除《综合(一)》之外的非主体税种或与企业无关的税种。由此对涉及该课程的其他课程具体分析如下:《中级财务会计》课程因为主要涉及到企业主体税种知识所以应该在《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一)》课程修完之后才能学习,但可以安排在《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二)》课程之前,不过如果能够与《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二)》课程安排在同一个学期学习则效果更好,这样包含小税种在内的每一个与企业相关的税种都能与《中级财务会计》课程知识相匹配。与《中级财务会计》类似,《财务管理》、《成本会计学》、《管理会计学》课程也是如此,它们主要涉及到主体税种因而必须在《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一)》课程修完之后才能学习,但可以安排在《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二)》课程之前学习。《审计学》由于会涉及企业的每一个税种,因此它必须是在《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全部修完之后才能学习。对于《高级财务会计》等则需要在《中级财务会计》学习完之后,所以一般都在《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学习完之后再开设。

综合以上分析可知,《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先修课程主要是《经济法》与《基础会计》,《财政学》则是最好安排在《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课程之前;对于其他课程来说,《中级财务会计》、《财务管理》、《成本会计学》、《管理会计学》应在《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一)》课程之后学习,《审计学》则是需要在《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一)》和《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二)》都修完之后再学习。

[本文系中国海洋大学本科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税务会计、税法与税收筹划课程内容横向整合教学研究”(编号:2013YJ10)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经济科学出版社2012年版。

[2]刘永泽:《中级财务会计》,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3]计金标:《税收筹划》,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4]许利平:《〈税法〉教学如何走出困境》,《牡丹江教育学院学报》2010年第2期。

[5]陈晓芸:《比较分析法在会计学专业税法教学中的应用》,《洛阳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8期。

[6]赵恒群:《税法教学问题研究》,《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07年第1期。

[7]苏强:《基于多元立体化理念的“税法”与“税务会计”教学模式设计》,《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7期。

[8]刘芳、郑红霞:《“税收筹划”课程的开放式实验教学模式探索》,《财会通讯》(综合・上)2010年第8期。

[9]傅惠萍、毕嘉敏:《新税制下税法教学若干问题探讨》,《浙江海洋学院学报》(人文科学版)2011年第10期。

篇11

2020年中级经济师报名时间提前了。

扩展资料:“中级经济师”是我国职称之一,属于经济师类别。要取得“中级经济师”职称,需要参加“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11月初的第一个周末。按专业可分为工商管理、农业经济、财政税收、金融、保险、运输经济、人力资源管理、旅游经济、建筑与房地产经济、知识产权等10个专业。

(来源:文章屋网 )

篇12

1.乡镇财政的支出量较大 

为了促进乡镇地区的经济进步,减轻农民负担,从2000年开始,我国就开始了取消农业税的试点工作,在2006年1月1日就全面取消农业税,有助于解决“三农问题”,减轻农民的压力。但是农业税的取消会影响到乡镇的财政税收,使得财政收入面临着大幅度变动,税收减少的困境。与此同时,国内的企业虽然数量大,不过发展规模小,缺乏坚实的经济实力,如果通过强化税收的力度,就会给企业造成巨大的税负重担、局限企业的成长,同时也会损害税基,导致税基急剧萎缩。当前,为了促进城镇化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型农村,乡镇的财政部门加大了对乡镇地区基础设施的资金支持力度,例如道路建设、电力建设等,财政的专项支出不断加大。在税制改革后,乡镇地方的小税种与财政之间的收入与支出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就会影响财政收入的收支平衡。 

2.组织机构不够健全 

在我国,很多乡镇的组织机构都存在着一定的问题,组织机构不够健全,财政机构的岗位设置不合理,甚至是不够规范。对一些乡镇来说,还有财务人员身兼多职的现象。并且在财政收支上,还存在着不平衡的问题。特别是对一些偏远的经济不发达的地方来说,在发展乡镇经济上缺乏动力,也不具备坚实的经济基础,农产品的竞争力较弱,商品化程度低,在取消农业税后,虽然有助于减轻农民的税负重担,但是对财政税收来说,也减少了很多的收入,进一步加大乡镇财政机构的经济压力,也使得乡镇财政的组织机构不具有吸引力,无法吸引到高素质的财务人员,从而影响乡镇财政税收活动开展的成效。 

3.乡镇财政管理高耗低效 

当前,在乡镇财政管理中,普遍面临的一个问题就是行政费用过高,加大了财政的压力。分税制的实施,有助于缓解行政费用过高的问题,减轻财政管理层的压力。政府积极采取措施,想要解决这个问题,就从统一预算管理方式入手,想通过完善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编制的执行力度,进而来强化对财政资金的控制。采用这种方式,尽管取得了一定的效果,解决了燃眉之急,但是还是治标不治本,没有从根本上创新财政管理理念,还是采用粗放的财政管理方式,就更不利于提升乡镇财务管理的效率,发挥出财政税收收入真正的作用。一方面,乡镇管理人员的素质不高,专业水平较低,再加上财政管理制度不够健全,更加大了行政支出费用,使得管理费用居高不下;另一方面,税费的配套设施不够全面,有关的配套设施过于落后,无法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独生子女费、医疗费等基础设施中需要的资金、环境保护的资金都在不断的增加,而财政收入支出不合理,财政收入的储备不足,并没有办法满足这些建设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局限乡镇进一步发展的需要,限制了乡镇的发展空间。 

4.乡镇财政资金的预算支出不全面 

乡镇财务管理是乡镇管理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提高乡镇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乡镇财务管理的范围十分广泛,像是乡镇的公共设施建设支出、对企业的资金扶持支出都包含在内。正是因为乡镇财政资金的支出项目多,资金使用范围广泛,又缺乏完善的预算管理,在进行资金预算编制计划的时候,没有办法统筹各方面的因素,就存在着预算编制不合理、不全面的现象。此外,由于乡镇的组织机构不够健全,监督力度有所弱化,对预算编制计划的审核力度不高,就容易发生随意增加预算或者是在资金使用上没有按照编制计划来进行的现象,就会加大乡镇资金使用的风险性,也不利于发挥财政税收收入的价值。 

二、完善乡镇财政税收发展模式的措施 

1.健全乡镇财政管理体制 

健全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有助于为乡镇财政税收各项工作的开展提供规范的程序,也能够为财政工作的运行奠定坚实的保障。首先,针对于乡镇财政收入不平衡,当乡镇政府背负沉重的债务时,就应该采取积极的措施,来避免继续增加政府的债务重担。如果是经济比较发达的乡镇地区,就需要给予乡镇地方的管理层更多的财政自由权,有更多的财政资金扶持,将其落实到乡镇地区的经济建设上。如果是经济不发达地区,就需要引起上级部门的重视,强化对这些乡镇财政收支管理能力,指导当地的工作,提高财政人员管理的规范性和乡镇财政收入收支的控制力。其次,还需要重视乡镇会计与审计工作,提升乡镇会计核算的水平,转变审计的手段,发挥出审计的监督作用,控制财政税收资金的使用状况。同时还需要健全规范的财务报告制度,按照有关的财政税收制度开展工作,进而来提高财政管理的效率。

   2.提高对管理资金的监督能力 

从目前来看,税收具有固定性,税收的渠道是固定的,税收的对象也是固定的,税收税率的多少同样也满足固定性的要求。为此,要健全财政税收的发展模式,就需要从资金的收取与支出这一方面入手,强化对资金收支的监督,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特别是要针对于一些细致缜密的项目,需要预先编制资金的预算计划,综合考虑项目开展所需要的资金,有效避免资金的不必要流失、资金金额的不限定等問题,强化监管力度,保证财政税收资金的支出效率。 

3.税收的分层次管理 

我国地缘广阔,经济水平不平衡,各个省份之间的经济能力具有明显的差距,以全国各个乡镇的发展来看,经济更加不平衡、参差不齐。东部地区的乡镇经济相较于比西部地区而言要发展的好一些,税收收入较为可观,即便是同一个县区内的各个乡镇经济发展也具有很大的差别,对于山区的乡镇地区来说,税收收入往往是不尽人意的。为此,在健全乡镇的财政税收发展模式的时候,就需要因地而异,针对于经济实力较强的乡镇,可以适度的下派财政任务,放宽财政的权利,而对于经济发展过于落后的乡镇,则可以采用支持与鼓励的方式,善于利用联动的管理方法,来结合县镇的力量,共同拉动乡镇的经济。 

三、结束语 

通过上文的分析可知,乡镇财政税收收入对乡镇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同时也是国家财政税收的重要一部分。乡镇经济成长实力与城市发展有着巨大的差别,经济收入的来源比较单一,而随着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在教育与医疗事业上的投入力度加大,就会造成财政收支的不平衡,也会引发财政税收管理中的各个问题。所以就需要加强对财政税收的探究力度,完善乡镇的会计核算,提高财务人员的专业素养,规范各项工作开展的秩序,进而来提升财政税收的管理水平,促进乡镇地区经济的平稳进步。 

参考文献: 

[1]孙继伦.关于改进乡镇财政税收发展模式的思考[J].财经界:学术版,2016(11):20-20. 

[2]刘艳.乡镇财政税收模式研究[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2(7):64-64. 

[3]许金峰.关于加强乡镇财政税收发展模式的思考[J].财经界:学术版,2016(9):330-330. 

[4]陈福玲.关于加强乡镇财政税收发展模式的思考[J].中国集体经济,2015(36):84-85. 

篇13

中级经济师报名要求: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0年,取得经济专业初级资格;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6年;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四年;获第二学士学位后或研究生班结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2年;获硕士学位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获博士学位。

“中级经济师”是我国职称之一,属于经济师类别。要取得“中级经济师”职称,需要参加“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11月初的第一个周末。

按专业可分为工商管理、农业经济、财政税收、金融、保险、运输经济、人力资源管理、旅游经济、建筑与房地产经济、知识产权等10个专业。

(来源:文章屋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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