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精选范文 土地整备规划

土地整备规划范文

发布时间:2023-12-29 10:36:14

导语:想要提升您的写作水平,创作出令人难忘的文章?我们精心为您整理的5篇土地整备规划范例,将为您的写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灵感!

土地整备规划

篇1

1.前 言

土地开发整理是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有效措施,是提高土地质量,促进土地集约化经营的重要手段。积极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对于缓解人地矛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促进农村现代化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为更好地开展项目区土地开发整理,编制本规划

1.1 项目来源 河北省青县土地开发整理示范项目规划设计报告.zip

篇2

    二、新建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在用地性质、位置、面积上应该保持一致。如实际测量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面积发生误差,允许误差范围在总用地规模的3%以内,且绝对值不得超过1000平方米,可按实测的面积颁发土地使用证书;超出上述范围的,需由规划管理部门校核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然后再办理土地使用证书。

    三、建设工程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因设计或施工误差造成与竣工实测面积不符的,其误差范围应控制在每幢建筑面积的5%以内,且绝对值不得超过300平方米;在房屋产权登记测绘时,未超出上述范围的,可按实测面积登记发证;超出上述范围的建设单位应先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更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再由房屋土地管理部门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因封阳台增加的面积,不再更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处理。

    四、历史遗留延续使用至今的土地或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临时用地,根据其批准的年代按以下原则处理:

    1.1984年2月10日《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公布之前历史上延续下来实际使用的土地以及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临时用地,其范围内已由规划管理部门核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审批内容建成永久性建筑且不影响规划的,其土地依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关于确定土地权属的若干规定》可确定为国有土地的,可直接办理房屋土地权属登记;不能确定为国有土地的,按程序办理征地手续后,再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2.1984年2月10日《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后至1992年10月1日《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公布前批准的临时用地,其范围内已由规划管理部门核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审批内容建成永久性建筑的,其房屋可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所占土地先由规划管理部门发《选址规划意见通知书》,确认其范围内的用地并经处理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房屋土地部门再予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属于农村集体土地的,需按程序办理征地后再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3.1992年10月1日以后批准的临时用地内建设永久性建筑的,须由市规划、房地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后,再办理房地权属登记。

    五、市政建设项目临时使用土地,由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六、对违法建设项目申请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应先由规划管理部门按照市政府第43号令《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44号令《违反〈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行政处罚办法》及其它有关法规予以处罚,并由市规划管理部门补办规划管理审批手续后,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再予以登记手续。

篇3

日本大都市圈的形成开始于上世纪50年代。战后,日本经济先后经历了战灾复兴期、高速成长期和稳定成长期,迅速实现了工业化。工业化带动了城市化,在市场机制和政府规制的共同作用下,人口和经济向特定空间集聚,逐步形成首都圈、中部圈和近畿圈三大都市圈。

一、市场机制:都市圈的粘合剂

日本山地众多,平原较少,地势西高东低。东部主要分布有关东平原、浓尾平原和畿内平原。东京、名古屋和大阪分别位于这三太平原。

明治维新以后,日本开始模仿欧美,建设近代社会。除进行政治和社会改革以外,在经济上大规模利用海外资源发展工业。那个时期,在政府倾斜政策的支持下,海运、采矿、造船和钢铁业获得迅速发展,企业基本分布在自然条件较好的近海平原地带。

上世纪50年代初,日本处于战灾复兴时期,对原材料的需求大幅增加,采矿业和加工工业发展迅速,产业开始向资源富集地区和沿海集聚。从1955年开始,日本经济进入高速成长期。重化工业蓬勃发展,国际贸易迅速扩大。在利润最大化的要素分布原则作用下,制造业高度集中在区位优势良好的东京-横滨、大阪-中户、名古屋和福冈-北九州等四大临海地带。其中,福冈-九州是依靠煤炭等资源开采发展起来的,随着资源的枯竭和日本能源结构的调整,这一工业带走向衰落。

产业的集中和人口的集聚,促进了中心城市的发展,城市功能日益增强,服务业发展壮大。各周边的城市和地区通过接受产业转移,向中心城市提供服务,分担中心城市功能,也获得了迅速发展。至20世纪60年代,形成了若干以中心城市为核心、经济技术文化联系紧密、分工较为明确的城市经济新地域。即以东京为中心的首都圈、以名古屋为中心的中部圈和以大阪为中心的近畿圈。

二、政府规划:都市圈的推手

日本都市圈的发展除了市场选择因素以外,政府历次规划的引导和约束,也起了很大作用。

战后的东京破坏严重。159平方公里遭到轰炸、71万户家庭房屋被炸毁。为建设日本新首都,政府先后提出了《战灾地复兴规划基本方针》(1945)、《东京复兴都市规划》(1946),主要目的是重新规划街道,整备交通设施,指定土地用途,界定绿地范围,确定首都新格局。此后,东京很快得到恢复,城区人口也由1947年的382万人迅速增加到1950年的538万人。

1950年,日本制定了《首都建设法》,以规范都市开发行为。1955年提出了“首都圈构想”,针对首都圈的地域范围、今后建设的方向和重点提出了设想。这期间,朝鲜战争给日本带来了“特需景气”,日本经济迅速恢复,人口和产业向东京集中,环境问题开始显现。1950年至1955年,东京共流入135万人,占全国城市人口流入量的一半以上。首都圈初具雏形。

1956年,日本制定了《首都圈整备法》,这一法律首次明确了以东京为中心半径100公里的首都圈地域范围;确立了由首都圈基本规划、整备规划和事业规划组成的首都圈规划体系;划定了城市建成区、近郊地带和周边地带三个政策区域;提出了发展卫星城市,防止人口产业过度集中,加强交通、住宅及其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促进东京都和周边地区一体化的发展方针。

之后,从1958年到1986年,按照《首都圈整备法》有关规定,日本先后制定了四次《首都圈基本规划》,配合这些规划,日本政府还制定了四次《全国综合开发规划》,这些规划针对日本的整体经济发展状况和都市圈在发展中出现的各种各样的新问题,做出了各种调整和改革。

比如,1958年和1968年两次调整强调和鼓励都市圈吸收人口,而1976年和1986年的后两次规划则提出抑制都市圈的人口过快增长等。

前四次《首都圈基本规划》取得了不同程度的效果,城市的过度膨胀到控制,功能配置趋于合理。但是,犬城市人口过密和边缘地区人口过疏同时存在,区域结构不平衡的问题仍然严重。

1999年,第五次《首都圈基本规划》编制完成,规划期到2015年,提出在2011年首都圈人口达到4190万人后,到2015年人口减少到4180万人。建设环状道路等区域性的基础设施,开发据点城市,形成“分散型网络构造”;在东京周围由内向外形成自立性高的环状据点都市群和大环状连携轴;同时大力推进资源循环体系的构筑,建设环境共生型的社会。

通过历次规划的指导和约束,日本人口和经济的过度向沿海和中心城市集中的倾向得到遏制,都市圈内各城市规模体系完备合理,分工也较明确,都市圈基本上沿着健康的轨道发展。

三、近看日本都市圈

首都圈、中部圈和近畿圈三大都市圈是日本人口产业最密集的地带,以三分之一的国土,集聚了约三分之二的人口和经济总量。据总务省统计局《国势调查》数据,三大都市圈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64.8%,国内生产总值占全国的69.5%,而面积仅占全国总面积的31.7%。首都圈内的东京圈更是集聚了政治、经济、文化、信息等特大型城市所具有的综合功能,集聚了众多国内主要公司的总部,是日本全国最大的工业城市群,也是人口最密集的地区,同时又是日本最大的金融中心、国际航运中心、商贸中心和消费中心。

随着日本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三大都市圈也发生了巨大变化。从耕地面积看,1985年三大都市圈共有耕地172.5万公顷,到2003年,只有145.6万公顷,减少了15%。耕地面积逐年减少。

从就业结构看,1975年,三大都市圈三次产业就业人数分别为298.4万人、1257.1万人和1752万人。分别占全国就业总数的9%、37.9%、52.8%;到2000年,这两组数字分别为130.9万人、1265.8万人、2678.1万人,3.2%、30.6%、64.8%。农业就业人数显著减少,服务业就业人数迅速增加。

从企业结构看,1975年,三大都市圈共有企业351.8万家,从业人数2941万人,分别占全国的62.9%和65.2%;到2001年,为406.4万家,4022万人,分别占全国的63.9%和66.9%。中小企业占绝大多数。企业数量增加不很显著,但就业人数增长较快,企业平均规模逐步扩大。

从产业结构看,2001年,三大都市圈农林渔业企业有7456家,从业人数8.5万人,占全国35%和34%;矿业1602家,从业人数1.9万人,占全国42%和40%;制造业488339家,从业人数804万人,占全国75%和72%;批发零售业1647204家,从业人数1185万人,占全国63%和67%;金融保险业60314家,从业人数115万人,占全国60%和69%;一般服务业1139838家,从业人数1167万人,占全国62%和66%。全日本制造业、批发零售业、金融保险业和一般服务业主要集中在三大都市圈。

从物流业看,1995年,首都圈内货运量力12.6亿吨,国外运量仅为1.7亿吨。到2001年,首都圈内货运量减少到11.8亿吨,而圈外运量增加到1.9亿吨。近畿圈1995年圈内运量为9.2亿吨,圈外运量为1.6吨。2001年,近畿圈圈内运量减少到7.9亿吨,而圈外运量增加到1.7亿吨。中部圈1995年圈内运量为11.6亿吨,圈外运量为1.5亿吨。2001年,中部圆圈内运量减少到9.9亿吨,而圈外运量增加到1.6亿吨。都市圈的对外经济联系明显增加,大都市国之间的联系也越来越紧密。

以上数据表明,三大都市圈是日本的人口、经济重心。近10多年来,虽然日本经济一直不振,但其产业结构仍在悄然发生变化,处于不断优化之中。日本企业以中小企业为主,企业规模也在不断扩大。三大都市圈一反过去自成体系、相对独立的状况,对外联系增强。随着交通体系的完善,三大都市圈之间融合也在加深。

什么保障了日本都市圈的发展

一、充分发挥法律和规划的作用

日本是一个法制国家。在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都要立法,通过法律体现国家意志,规范各类行为。同时,也十分重视各类规划的编制,将规划作为法律在特定领域的延伸,引导经济社会活动方向,约束各类主体行为。其特点十分鲜明。

第一,法律为规划的编制提供依据。《土地基本法》是日本土地利用的根本大法,在《土地基本法》下,有《国土综合开发法》、《国土利用规划法》、各大都市圈整备法及各相关法律。这些法律构成了约束土地利用和空间开发行为的完备的法律体系。在这些法律的框架下,政府及有关部门严格按照法律要求编制相关规划。此外,法律还为规划提出的有关政策提供依据。在法律的框架下编制规划,不仅使规划有法可依,还大大提高了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使规划成为仅次于法律的又一行为准则。

第二,法律为规划实施提供保障。为了配合有关规划的实施,日本出台专门的法律,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如在第一次《首都圈基本规划》中,提出加强市区建设,合理利用土地;分散市区功能,市区内限制设立工厂和大学。为实现这一目标,1958年制定了《首都圈市区开发区域整备法》,对如何有效开发利用土地做出明确规定;1959年出台了《首都圈城市建戍区工业等限制法》,对在城区设立工厂、大学提出具体限制条款。1966年提出《首都圈近郊绿地保全法》,确保规划提出的绿地建设措施得到有效实施。

第三、规划有效延伸法律的作用。根据《土地基本法》和《国土综合开发法》等法律,日本从1961年到2000年,日本先后制定了五次全国综合开发规划,三次国土利用规划,五次首都圈基本规划、五次近畿圈基本整备规划和四次中部圈基本开发整备规划;为了指导地方合理利用土地,还编制都府县综合开发规划、地方综合开发规划(即2个以上的都府县综合开发计划也称区域规划)和特定地域综合开发规划;同时,在全国综合开发规划和国土利用规划的指导下,制定各地方开发规划和各种振兴规划。

由于规划是在充分分析发展现状,科学预测空间发展方向的前提下编制的,规划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前瞻性,又有相关法律的支撑,因而规划一般都能起到应有的作用。正是通过各类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使日本政府得以通过规划控制地域发展和建设方向,集约利用土地。当形势或条件发生了变化,政府及时修订规划,必要时修订相关法律,以确保规划能够正确反映发展方向,规划目标、任务和政策切实可行,规划作用能够得到正常发挥。规划将法律提出的理念和原则付诸实施,在特定领域内有效地延伸了法律的作用。虽然有些规划在实施中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但从最终效果来看,日本以匮乏的资源、狭小的国土,创造了经济奇迹,国土开发与整治卓有成效,规划作用功不可没。

二、重视国土均衡发展

日本土地资源稀缺,在经济成长的过程中,十分注重土地的有效利用和国土均衡发展。半个多世纪以来,由于经济快速发展,人口和产业不断向中心城市集聚,造成城市过密,地区发展差距拉大。因此,在历次的都市圈规划中,日本有关当局都十分注意解决都市过密问题,采取各种措施,限制人口产业过度集中。在主城区,通过建设副都心,尽量分散各种设施与功能;在近郊及周边地区,建设卫星城市,强化各城市分工,分担中心城市功能,缓解中心城市压力。如提出横滨市、八王子市,主要发展住宅区,成为东京的卧室;厚木市,以研究开发和信息产业为主;横须贺市,主要承担医疗福利、物流等职能;成田市以国际交流和物流业为主等等。分工明确的周边各个城市,与首都圈的中心东京构成一个有机整体,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圈域运行效率,进而提高整体竞争能力。

此外,政府通过规划不断改变地域结构,收到明显成效。如首都圈在形成之初,是“东京都心一极依存”形态,这种形态造成人口产业过于集中一个地区,危害极大。政府及时调整区域发展战略,提出培育地域中心城市,形成“多极广域城市复合体”,即以东京都为主,卫星城市为辅的城市群格局。后来,根据发展实际,又提出发展业务中心城市,建设自立都市圈,形成“多核多圈域型地域”构造,即形成由多个次都市圈组成的大都市圈。近年来,随着国际化、信息化的发展,一些地域自立程度越来越高,日本有关当局又提出建立“分散型网络构造”的理念,形成首都圈“大环状连携轴”。正是政府前瞻性的规划,使得国土狭小的日本,土地利用和整治始终在健康的轨道上运行,并且不断优化创新。

三、重视综合交通体系

早在战前,日本的铁路运输就比较发达。特别是东京,70年前就有较为完善铁路运输系统。与大多数国家不同,日本是在铁路网比较完善、交通运输比较发达的情况下迅速发展起来的,这使得一些城市沿铁路线发展,许多车站成为著名的商业中心。即便如此,在都市圈的发展过程中,日本十分重视综合交通体系的建设。目前,高速公路通车里程为8000公里,全国高速公路干线建设已经全部完成,正在进行地方之间的高速公路建设。此外,还进行铁路高速化的改造,发展多种形式相互衔接的公共交通。在三大都市圈,城市电气铁适、地下铁适、路面电车、公共汽车及出租汽车构成了庞大的公共交通系统。线路布局合理,干线支线结合,换乘方便快捷。交通网络分成三层,市区和密集居住区采用高架形式的电气铁道;郊区部分的电车、公共汽车、电气列车在路面行驶;市中心则采用地下铁道。在交通设施建设方面,政府通过收取40%的燃油税,补贴城市交通的建设。

交通条件的快速改善,加强了城市间各方面的联系,给都市圈发展带来了巨大活力。

篇4

“打击闲置土地成为2012年国土部的工作重点。我们内部把‘二次开发’称为‘二次创业’,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因为土地‘二次开发’的根本就是盘活土地资源,这是解决土地稀缺问题的关键所在。”国土部咨询中心一位专家表示。

5月24日,国土资源部和广东省政府在广州共同举办节约集约用地政策创新座谈会,徐绍史在会议上指出,规范有效推进城镇低效用地的二次开发,势在必行。他提出,对广东的试点经验要认真梳理,总结提升,形成制度层面的、有针对性、应用性和普适性的城镇低效用地二次开发试点管理组合配套政策,进行适度推广。

“关于‘二次开发’,国土部目前只有精神,相关政策肯定会研究制定。“二次开发”笼统来说是对城镇低效用地的开发,其中不仅包括我们常见的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等,这部分约占30%,经济开发区闲置、企业闲置土地等也在其中。”国土部土地利用司相关人士透露,其中经济开发区的闲置土地盘活成为了“二次开发”的排头兵。而在未来数年,城市更新将为“二次开发”提供一定数量的土地供应。

深圳样本:“整村统筹”成“”重点

今年5月,深圳市公布了《深圳市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在全国又一次率先改革。在这次土地二次开发改革中,坪山被视为改革的两个综合试点之一,同时也是城市发展单元的试点单位,担当土地二次开发利用机制统筹以及探索城市发展单元整体开发政策使命。根据目标,到2015年底,坪山的任务是基本形成以土地开发利用为核心的存量土地循环高效利用体制机制。

在《深圳市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及其近期实施方案(2012―2015年)中,明确要求坪山新区作为开展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综合试点,这是新时期国家、省、市赋予坪山新区的新使命和新任务,也是深圳探索高度城市化地区土地管理和利用新模式的重要举措。

为此,坪山新区根据深圳市的总体方案及其近期实施方案的部署,借助与市规划国土委开展“合作共建”的平台,重点围绕加强土地管理与调控、完善国有土地产权制度、推进土地二次开发、深化土地市场化改革、推进区域土地合作等,深入开展土地管理改革的综合试点,探索建立适应坪山新区发展的土地利用和管理模式,制定了《坪山新区推进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综合试点行动方案(2012―2015年)》(送审稿),要求未来三年坪山新区突出以“整村统筹”的土地整备为重点,推进土地二次开发。所谓“整村统筹”,即通过整片土地的整备,综合运用规划、土地、产权及相关政策,优化整合城市空间,同时解决土地历史遗留问题的土地二次开发方式。

坪山新区管委会主任冯现学要求,各相关单位要把实施的行动方案作为全面推进新区走新型城市化道路,建设五大新城、理想新城、幸福家园的系统支撑、动力来源来看待和认识。

土地二次开发中,坪山将通过推进“整村统筹”土地整备为核心的二次开发,进而推动实现土地确权、原农村城市土地历史遗留问题解决、二次开发统筹联动机制建立、投融资等问题的土地制度改革。

在这次试点上,坪山的目标是到2015年末,基本形成以土地开发利用为核心的存量土地循环高效利用体制机制。

未来一年,坪山新区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重点将是以金沙、南布、沙湖等社区为载体,建立健全“整村统筹”土地整备的一整套政策体系,全面推进“整村统筹”土地整备试点工作;以坪山中心区、坪山河启动区为平台,推进各种二次开发手段的探索尝试。此外,还将在金龟、石井、竹坑等社区研究探索基本生态控制线优化调整,积极推进“坪山―大亚湾新能源产业合作示范区”、“秀山经济合作区”的开发建设。

为确保改革试点的顺利进行,坪山新区成立了综合试点领导小组,由区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和副组长,并和市直相关机构建立密切协调机制,充分调动各方力量,运用各种手段,拓展改革的实施路径。

开发区成土地再利用的排头兵

土地“二次开发”的操作主体主要有3个,即政府、土地使用权人或市场主体、村组织,他们常以合作的形式共同开发。而“二次开发”的对象则以各城市经济开发区、技术开发区作为重点之一。

具体操作办法采取资本运作的形式,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引导开发区内的实力型企业收购低效闲置资产,或是通过招商对接的方式,积极引入区外优势企业进区收购,把开发区部分闲置土地充分利用起来。

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可算是土地“二次开发”的典范。该保税区规划土地局向本报出示的资料显示:以土地“二次开发”助推“二次创业”,张家港保税区管委会成立了土地清理领导小组,对整个园区闲置土地进行排查摸底。对取得土地使用权超过两年未使用的地块,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重新进行市场配置。截至2011年底,该保税区通过无偿收回、有偿回购等方式,收回7家企业共2238亩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保税区还开展落后产能企业专项清理,关闭了32家落后产能企业,重新配置土地1104.9亩,而这已经超过了该保税区的新增供地规模。

“有些企业的闲置土地可能闲置时间还没有满两年,但因为现实需求,我们就先跟企业商量,与企业合作对土地进行‘二次开发’,一般利润分配比例是五五开,”张家港保税区人士透露。

山东省威海市乳山经济开发区亦有同样的成功经验,其区内的华信食品与台湾客商共同投资8000万元,收购了久业仓储及周围40多亩闲置土地,之后在此打造出一条由食品研发、生产直至仓储物流的产业链。

城市更新提供“二次开发”资源

“此种土地‘二次开发’模式主要集中于发达地区,过去政府常采取零地价引进企业,现在则是与盘活闲置土地挂钩,部分地方政府开始调整招商模式。比如某企业需要大量土地进行生产建设,那么政府会跟这个企业达成协议,允许其盘活一部分开发区内闲置用地,而对于由此产生的利润,政府会从中拿走该土地增值收益的三成左右。”亦庄经济开发区一位招商人员坦言。

今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对闲置土地规定了相对严格的处罚办法和“闲置”费用标准,指出将很快对闲置土地征收增值地价,对于土地闲置满两年的将依法无偿收回、坚决无偿收回或者重新安排使用,“闲置土地是土地‘二次开发’的重要对象,各地方国土局都在探索中。”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一位工作人员说。

篇5

Abstract: Due to the late start and weak foundation, the construction of today's urban landscape in China is still in the early stages of development. There are many similar backgrounds of the urban 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 process to China in Japan. Therefore, this research intends to analyses the development and system in Japanese urban landscape governance, which we hope could have a strong empirical reference value for the practice of urban landscape governance in China.

Key words: Japan, Urban Landscape Governance, Development History, Governance System

中图分类号:P90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日本现代城市景观管治发展历程

日本在二十世纪初随着城市规划的兴起已出现了地域性的景观建设及保护的萌芽,并伴随着二战后的城市重建浪潮得到了快速发展。近年来以《景法》1的编制和实施为契机,日本的城市景观管治又得到了系统性的规范和完善。总体来看可大致分为三个发展阶段。

(1)1960年代之前的城市景观萌芽阶段

随着日本城市规划法制体系的逐步完善,以及民众对城市美化的逐渐关心与重视,日本历史上第一部《都市画法》在1919年得以颁布。这一时期虽尚未出现明确的“景”概念,但《都市画法》中提出的“致”概念以及对“致地区”的划分代表着景观管治的手法已初见雏形。由此为契机,其后所掀起的轰轰烈烈的“城市美化运动”带领着日本的城市景观建设及管治进入到了一个标志性的新阶段。

(2)1960-90年代的城市景观发展阶段

二战结束后,日本的城市建设逐渐陷入了经济利益优先、城市特色缺失的无序混杂状态。城市管理者开始痛定思痛,对城市景观建设的未来发展方向进行重新自省及反思。1968年的《金泽市传统环境保存条例》作为日本最早的地方性“景条例”,为后期日本各城市景条例的制定与落实起到了实践性的参考作用。以镰仓市的“古都保护运动”为契机,日本在1966年颁布了《古都保存法》,并对《都市画法》中所提出的“致地区”的具体管治内容进行了正式明确。同时,随着《都市绿地法》(1973年)、《文化财产保护法》(1975年)等一系列相关法律的相继颁布和修订,地方行政团体和居民自主的景观管治热情也得到了不断提升。

(3)1990年代至今的城市景观规范阶段

泡沫经济结束后,日本进入到了城市建设恢复期,对城市人居环境建设的需求次第高涨。2003年,日本正式将“观光立国”设立为国家战略方针之一,并于2004年出台了针对城市景观管治的专项法律――《景法》。之后随着景行政团体的逐步设立以及景画编制情况的不断推进,截止至2010年6月1日,登录在册的日本景行政团体已达452个,所制定的景画已达233例(2010年日本国土交通省数据)。这一时期的城市景观管治随着前期实践经验的积累以及近年来管治政策的逐步完善,已走上了整体规范化的道路。

2日本现代城市景观管治体系

2.1管治政策体系

(1)国家层面

1)美丽国土建设政策大纲

2003年7月,日本国土交通省围绕着“美丽国土”的建设及形成而颁布制定了《美丽国土建设大纲》这一国家级指导型政策框架,从而将促进良好景观的形成提升到了国家基本政策的重要地位。大纲在对国土美进行认知的前提下,提出应大力促进面向各项开发事业的景观管治政策的制定,同时制定了若干推进思路。

2)《景法》

2004年6月,日本国会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景观专项法律――《景法》。《景法》明确规定了“景观是国民的共同财富”,并从其基本制定理念和指导思路出发,规定了国家和地方政府等相关机构人员在景观管治过程中的具体责任与权限。同时,将景画的制定作为主要管治手段,明确了管治的实施地域、目标对象、运作机制,并提出了申报和审批等重要支持制度,对于违法行为还明确地规定了相关惩处措施。

3)“景绿三法”体系

2004年6月国土交通省将与景观管治关系密切的各项相关法律条文纳入到了一个综合的管治框架中,建立起了“景绿三法”法律体系,其中包括:《景法》、影响《景法》实施并起到扩充作用的系列相关法律、及进行了部分修订的环境保护类系列相关法律这三个部分。这一以《景法》为中心建立起的综合性法律体系其意义在于强调了城市规划法制体系各层面之间的有机协同关系,鼓励相关法律之间的辅助呼应与沟通协调,为景观管治提供更为广泛有力的法律支撑。

4)都市整备相关事业景观形成导则

在景绿三法案的决策过程中,国会提出了对“面向公共事业的实施,(中略)应尽早进行景导则的制定”的附带决议。2005年3月,《都市整备相关事业景形成导则(案)》应运而生,并于2011年经修订正式确立。该导则作为促进都市整备事业中良好景观形成的综合性方针,市街地再开发事业、土地区画整理事业、街路事业、都市公园事业、下水道事业等都市整备相关事业为对象,旨在促进各项开发事业的实施,同时在《景法》的引导下进行相关规范及引导性策略的推广。

(2)地方层面

1)景画

景画是在《景法》的指导下,由地方性的景行政团体以推进地区景观建设为目的而制定的法定基础性规划,主要涉及对景观上重要公共设施的保护及整治方针的制定,以及区域内特定建设行为进行景观基准的限定等。景画的基本内容包括:对地域景观特性的把握;景观建设基本理念的构思;景观建设目标意向的明确;景观建设基本方针的确立;制定景重要公共设施、景重要建造物、景重要树木的保护和推进方针;对影响景观的相关建设开发行为的限定。

2)景协定

景协定作为景画的补充,是在景观区域内的土地所有者全员协商同意的情况下所缔结的、涵盖区域内建筑物、绿化、构筑物、广告看板、露天停车场等景观相关事项的一体化自主性协定。通过这种自主化的民间协定,使得地块内的绿地率、容积率、铺地形式、植栽设置、街区清扫活动的次数等在景画中难以深入细化或强制要求的部分得到了补充和完善。尤其是在土地所有权发生变更后,景协定依旧生效,这就使得景观管治得以在协调一致的前提下得以连贯持续地推进。

3)景导则

景导则是以促进良好景观的形成为目的,以对建筑物等的形态、色彩等要素进行规范控制为内容,由地方自治体自行制定的景观管治引导性方针。景导则可以针对景画中的重点地区进行扩展说明,也可针对色彩、户外广告物等具体管治内容进行专项导则制定。总体来看,景导则直接面向景观管治的实践操作,是对景画中条文性内容的操作性说明及重点内容的深入细化阐述,是将景画内涵付与实践的策略化运作工具。

(3)推进制度和鼓励措施

为了更好地推进城市景观管治的运作,日本政府从公共事业关系费的财政预算中划拨出了“景形成事业推进费”这一专项费用,对都市景观相关建设事业予以资金支持。同时对于积极的景观建设及相关促进行为,实施不同程度的税制减免优惠以及财政补贴等政策。为了激发国民的景观建设与保护意识,将每年6月1日定为国家的“景日”,并推行了“魅力街区奖”等优秀景观建设及管治案例的评选活动。除此之外,还注重通过多样化的教育宣传活动促进居民景观意识的培养,并相应设立了“景教育部门”和“景普及启发部门”等宣传工作表彰奖项。

2.2管治结构框架

(1)景观行政管治机构

日本的景观行政管治体系以《景法》为支撑,中央管理部门是国土交通省,同时需要农林水产省、环境省等相关行政机构之间相互协调配合。日本国土交通省中负责城市景观管治的具体部门是其下属都市局中的公园/绿地景科。地方上的城市景观管治工作则主要由地方政府中的都市整备局负责。都市整备局内部又根据负责业务内容的不同,往往又细化为各专项科室和部门。

(2)具体参与者

1)景行政团体

景行政团体是履行景观行政权利的行政性机构,同时也是景观管治行为的运作主体。《景法》中规定,政令直辖市(人口规模50万人以上)或中核市(人口规模30万人以上)等有权进行独立管辖的地方自治体(政令市、中核市)可自行担任景行政团体一职,其他地区则由所属的都道府县政府负责担任。此外,在经所属的都道府县政府的行政管治部门协商同意之后,也可由下级的市町村行政机构自行担任该地区的景行政团体一职。

2)景协议会

景协议会是为了促进城市景观协商的达成而设立的机构,主要由景行政团体、公共设施管理者、景整备机构、相关的其他公共团体、公益事业管理者、居民等有关人员和机构构成。其主要职能是基于相关法律条例的规定,对需要进行事前协议或申报的景观相关内容进行多方协商让步,最终通过达成一致。协商结果一经批准,相关人员有义务对结果服从与执行。

3)景整备机构

景整备机构是由景行政团体所指定的非营利性组织(NPO)及公益法人团体(如建筑师协会、绿化协会等)担任。其主要工作是为居民提供景观营造相关的必要信息及技术支持,并负责本地区内景重要建造物、重要树木和其他公共设施的日常管理及维护等事务,同时协助景观建设管理部门进行相关的调查、研究工作。

4)其他参与者

在具体的景观管治运作中,不仅需要景观管治责任机构的组织、实施与管理,还需要事业开发商、业内专家、居民等相关参与者之间的积极沟通与交流。《景法》第3条中明确规定了景观建设中相关参与者的各方义务,除了指明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需要在政策的制定、实施及相关信息普及上应承担相应责任外,还明确提出事业开发商及居民需要及积极地参与到管治体系中来,并对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的景观管治行为予以协助。

2.3管治运作机制

图1日本城市景观规划的管理运作机制

在景观管治的运作中,景观行政管治部门不仅需要灵活运用各项景观政策,对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指导,还需要配合景协议会,合理利用申报制度和事前协议制度,通过多方协商的途径对项目进行审查和协议。在项目批准实施后,还需与景整备机构以及相关公益法人密切配合,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持续监督和管理。对于违章的建设行为,采取下令整改和罚金配合的方式进行惩处,严重的可惩以刑罚2。在整个景观管治行为的实施过程中,还有赖于事业开发商、业内专家、居民的多方协同配合。

3日本城市景观管治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日本已进入后工业化阶段,居民景观意识的基础较好,城市建设的相关经验也较为丰富。相对而言,我国则处于工业化中期的经济高速发展阶段,城市的建设多处于转型期,城市景观管治机制尚不完善。必须意识到,中日两国国情各有不同,许多经验和方法不能依样画葫芦地照搬全抄。因此,笔者就中日城市景观管治现状的对比和分析,对中国城市景观管治的发展提出以下建议:

(1)培养管治者和居民的景观意识

在景观管治理念的培养上,我国近年来虽已逐步认识到了城市景观管治的重要性,但仍需在法制层面强化城市景观管治的重要地位,提高城市景观管治者和相关规划人员的理论素养和技术水平。同时还应积极通过各种有效的宣传、鼓励措施,使居民能够真正的接触、参与到城市景观建设过程中来,培养居民的景观意识。

(2)成立景观专项管治部门

我国作为中央集权国家,应当注重利用国家统一调控的手段对地方景观管治行为进行整体规范与协调。同时应当参考日本的优秀经验,在规划管治机构中设立专项的景观管治部门,打破原先各相关部门独立分管所形成的管治壁垒,对原本分散的景观职能进行统筹与强化,形成更为优化、集中的体系化管治模式。

(3)提升城市景观规划的法定地位

我国的城市景观规划的地位长期以来都模棱俩可,与其他法定规划之间的相对关系也模糊不清,急需通过法定渠道对其专项规划的地位和法律约束力进行提升。在规划编制的体系结构上,应当注重与政策条例的协同,努力形成理论研究与实践操作的接轨。在内容上,应当注重城市景观管治体系的复杂性和城市个体间的差异性,引入符合城市发展要求的柔性景观管治手法,强调城市个性与特色的体现。

(4)推进管治政策体系的构建

如今我国尚处于城市景观管治的初步发展阶段,因此景观专项法律的推出在短期之内并不现实。面对当今城市建设发展需求,当务之急是在城市规划法制体系中提升城市景观管治的地位,并尽可能地出台专项的景观管治政策和相关标准,对景观管治的具体对象、内容及操作方法进行明确和限定。在内容上,应当鼓励将定性的引导方针与定量的基准指标结合,强调政策条文的可操作性。并配合景观规划的编制,形成系统化的管治政策体系。

(5)促进有中国特色的多方参与机制

日本的土地私有制决定了地权者在景观管治中的重要地位,我国由于推行的是土地公有制,居民的城市景观意识尚在引导和培养阶段,因此当下应该结合我国国情积极引入具有中国特色的多方参与机制。对于对景观影响巨大的建设开发行为,也适当推行财政补贴、税收减免、奖项评选等鼓励性措施。在管治策略的决议过程中,可以积极引入业内专家及相关研究机构的力量,建立专家提议机制。同时,还可以灵活采用公听会和居民代表讨论会等形式,鼓励公众对城市景观的建设与管治进言献策。

注释:

为了区别于汉语语义中尚不明确的“景观”内涵,本文在针对日本城市景观管治的研究中,将部分专有名词进行了日文用法和语义上的保留,如“景法”、“景画”、“景条例”等,在其余阐述中为求便捷仍保留“景观”的写法。同时也将“景”、“致”、“美”等专有名词进行了原文保留。

2根据《景法》第17条、第100条、第101条规定,对于通告整改命令不予履行的行为,可施以5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并再次通告整改;如再不履行整改的行为,可施以1年以下的刑役或5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对于这些《景法》中规定的强制性申报行为,如不申报,可施以30万日元以下罚金。

参考文献:

刘颂,陈长虹. 日本《景法》对我国城市景观建设管理的启示. 国际城市规划, 2010,vol.25:101-105

刘悦来. 我国城市景观政策初探. 规划师,2001(5):91-96

[日]景まちづくり研究会.景法を活かすどこでもできる景まちづくり. 京都:学芸出版社,2004

[日]西村幸夫,町み研究会. 日本の景画: 都市の景コントロル到点と将来展望. 京都:学芸出版社, 2003

[日]土岐. 景行政とまちづくり: 美しい街みをめざして. 京:鹿事通信出版局,2005

[日]境シミュレションラブ研究会编著,伊藤滋监修. 都市デザインとシミュレション. 京:鹿岛出版会,1995

[日]日本景法. 日本国土交通省,2004

[日]城市景观整备事业导则,日本国土交通省,2011

[日]景まちづくりの制度について. 日本国土交通省,2008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