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2-29 15:0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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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地下水资源是指埋藏于地表以下可以开采利用的水资源。
第三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地下水资源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开发利用、保护地下水资源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流域或区域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
(二)开源与节流并重,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
(三)开采与补给平衡,涵养水源,防止水源的枯竭和地下水资源的污染;
(四)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工业、农业和生态用水。
第五条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地下水资源的统一管理。自治州(地)、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权限和范围,负责相应的地下水资源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建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流域或区域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技术标准划定地下水宜采区、限采区、超采区和禁采区。
自治州(地)、市、县(市)编制的流域或区域的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经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报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自治区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编制流域或区域的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应当以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成果为依据。
流域或区域的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应当有计划地组织进行。
第八条编制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承担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
第九条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
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水许可申请,必须符合流域或区域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取水许可申请需要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呈报申请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附具规划同意书。
家庭生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地下水的,免于申请取水许可。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工业、城镇供水项目和大型农业建设项目需要取用地下水的,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附具经审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
未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在同一水文地质单元内的相邻区域开采地下水,开采方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取水许可申请前,应当征求相邻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开采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单方面批准开采地下水。确实需要开采地下水的,其取水许可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审批。
第十二条取水许可申请批准后,需要凿井的,凿井工程承建单位在凿井前应当提交凿井方案,经当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凿井。凿井工程竣工后,经取水单位组织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凿井工程承建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
利用截潜流等方式取用地下水的,须经当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当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5日内做出是否核准或批准的决定。
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农村牧区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的技术服务工作,无偿提供水文资料和相关信息,加强对凿井活动的监督指导。
第三章地下水资源保护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以生活饮用水水源、重要工业项目用水水源、绿洲边缘生态用水水源为重点区域,划定地下水水源保护区。
第十五条在地下水宜采区应当合理开采和积极利用地下水,在因地下水位过高而形成的土地盐渍化区域,应当采取措施,加大地下水开采量,控制地下水水位。
第十六条在地下水限采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和下达年度开采计划,合理调度地表水、地下水,从严控制取水总量,不得擅自扩大地下水开采,实现采补平衡。
在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限制地下水开采,原有自备水源取水量应当逐年递减。
第十七条在地下水超采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下水开采量调减目标,提出年度计划开采量和井点布局、开采层位的调整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在地下水禁采区,禁止兴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对原有取水工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关停方案和水源替代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进行勘探、采矿(含采油)、工程建设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下水污染监督管理,做好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依法查处污染地下水的行为。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下水资源动态监测站网的建设,做好地下水水位、水质、水温监测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开展地下水资源保护和水质监测工作。
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所列取水单位应当进行地下水动态监测,并定期将监测资料报其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取水许可、下达开采计划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因、工作不负责任,对违法开采地下水、破坏污染地下水的行为没有及时制止和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的,对有关部门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凿井、修建截潜流等地下水取水工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取水单位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赔偿。
凿井工程承建单位未按核准的凿井方案施工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本条例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少量取水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及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第五条 取水许可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与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在同一流域或者区域内,根据实际情况对前款各项用水规定具体的先后顺序。
第六条 实施取水许可必须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水功能区划,遵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尚未制定水量分配方案的,应当遵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间签订的协议。
第七条 实施取水许可应当坚持地表水与地下水统筹考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
流域内批准取水的总耗水量不得超过本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
行政区域内批准取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流域管理机构或者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其中,批准取用地下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可开采量,并应当符合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的要求。制定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征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的实施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和便民的原则。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对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取水的申请和受理
第十条 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取水许可权限属于流域管理机构的,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转报流域管理机构;流域管理机构收到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 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四)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第十二条 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二)申请理由;
(三)取水的起始时间及期限;
(四)取水目的、取水量、年内各月的用水量等;
(五)水源及取水地点;
(六)取水方式、计量方式和节水措施;
(七)退水地点和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以及污水处理措施;
(八)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取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予以受理;
(二)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通知申请人补正;
(三)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第三章取水许可的审查和决定
第十四条 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下列取水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一)长江、黄河、淮河、海河、滦河、珠江、松花江、辽河、金沙江、汉江的干流和太湖以及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河流、湖泊的指定河段限额以上的取水;
(二)国际跨界河流的指定河段和国际边界河流限额以上的取水;
(三)省际边界河流、湖泊限额以上的取水;
(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取水;
(五)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
(六)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内的取水。
前款所称的指定河段和限额以及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其他取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第十五条 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签订的协议是确定流域与行政区域取水许可总量控制的依据。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尚未制定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尚未签订协议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由流域管理机构根据流域水资源条件,依据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结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取水现状及供需情况,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区的市、县(市)行政区域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结合各地取水现状及供需情况制定,并报流域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 按照行业用水定额核定的用水量是取水量审批的主要依据。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行业用水定额的制定负责指导并组织实施。
尚未制定本行政区域行业用水定额的,可以参照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用水定额执行。
第十七条 审批机关受理取水申请后,应当对取水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综合考虑取水可能对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影响,决定是否批准取水申请。
第十八条 审批机关认为取水涉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取水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的,审批机关在作出是否批准取水申请的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审批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因取水申请引起争议或者诉讼的,审批机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中止审批程序;争议解决或者诉讼终止后,恢复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征求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转送取水审批机关。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期限,不包括举行听证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所需的时间。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在作出不批准的决定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批准的理由和依据:
(一)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
(二)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
(三)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
(五)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
(六)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
(七)属于备案项目,未报送备案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审批的取水量不得超过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设计的取水量。
第二十一条 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该建设项目。
第二十二条 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或者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国家审批、核准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建设项目中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
第二十三条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
直接利用已有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经审批机关审查合格,发给取水许可证。
审批机关应当将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情况及时通知取水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定期对取水许可证的发放情况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 取水许可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名称(姓名);
(二)取水期限;
(三)取水量和取水用途;
(四)水源类型;
(五)取水、退水地点及退水方式、退水量。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取水量是在江河、湖泊、地下水多年平均水量情况下允许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最大取水量。
取水许可证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只能收取工本费。
第二十五条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变更取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原审批机关申请,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 依法获得取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许可的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依法有偿转让其节约的水资源,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章水资源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 制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
(二)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统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合理开发利用,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
(四)充分考虑不同产业和行业的差别。
第三十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发展节水型农业。
农业生产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农村经济发展状况和促进农业节约用水需要制定。农业生产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低于其他用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粮食作物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低于经济作物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农业生产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的步骤和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一条 水资源费由取水审批机关负责征收;其中,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水资源费由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
第三十二条 水资源费缴纳数额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确定。
水力发电用水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可以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发电量确定缴纳数额。
第三十三条 取水审批机关确定水资源费缴纳数额后,应当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送达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收到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办理缴纳手续。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从事农业生产的,对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农业生产用水限额部分的水资源,由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缴纳水资源费;符合规定的农业生产用水限额的取水,不缴纳水资源费。取用供水工程的水从事农业生产的,由用水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实际用水量向供水工程单位缴纳水费,由供水工程单位统一缴纳水资源费;水资源费计入供水成本。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按照国家批准的跨行政区域水量分配方案实施的临时应急调水,由调入区域的取用水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十四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水资源费的,可以自收到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向发出缴纳通知单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缓缴;发出缴纳通知单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缓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期满未作决定的,视为同意。水资源费的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第三十五条 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分别解缴中央和地方国库。因筹集水利工程基金,国务院对水资源费的提取、解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或者挪用水资源费。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使用和管理的审计监督。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加强对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是年度取水总量控制的依据,应当根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签订的协议,结合实际用水状况、行业用水定额、下一年度预测来水量等制定。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由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各地方行政区域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下达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制定。
第四十条 取水审批机关依照本地区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下达下一年度取水计划。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年度取水计划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可以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年度取水量予以限制:
(一)因自然原因,水资源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供水的;
(二)取水、退水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生态与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因地下水开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
(四)出现需要限制取水量的其他特殊情况的。
发生重大旱情时,审批机关可以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取水量予以紧急限制。
第四十二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审批机关报送本年度的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
审批机关应当按年度将取用地下水的情况抄送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情况抄送同级城市建设主管部门。
审批机关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需要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年度取水量予以限制的,应当在采取限制措施前及时书面通知取水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十三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填报取水统计报表。
第四十四条 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的,由原审批机关注销取水许可证。由于不可抗力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原因造成停止取水满2年的,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可以保留取水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所在流域的流域管理机构报送本行政区域上一年度取水许可证发放情况。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向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其上一年度取水许可证发放情况,并同时抄送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发现越权审批、取水许可证核准的总取水量超过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协议规定的数量、年度实际取水总量超过下达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的,应当及时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纠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取水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
(三)违反审批权限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
(四)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建设项目,擅自审批、核准的;
(五)不按照规定征收水资源费,或者对不符合缓缴条件而批准缓缴水资源费的;
(六)侵占、截留、挪用水资源费的;
(七)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八)其他、、的行为。
前款第(六)项规定的被侵占、截留、挪用的水资源费,应当依法予以追缴。
第四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第四十九条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无效,对申请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一)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
(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三)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第五十三条 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规定处罚。
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规定征收水资源费、取水许可证照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五十六条 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权限决定。
第七章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1993年8月1日国务院的《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实现水能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水能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能资源,是指蕴藏在江河、水库水体中可以用于水力发电的能量资源。
第三条 水能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应当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开发、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能资源的管理,保障水能资源科学、有序开发利用,保证水资源及生态环境安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水能资源管理机构负责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具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农业、林业、安全生产监管、渔业、移民、地震、电力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职责,加强对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项目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业主提供业务指导和服务,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投诉,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章 规划和开发管理
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水能资源普查和调查评价,编制全区中小水电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环境保护部门应当组织对规划中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规划进行审查,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经批准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在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按照原编制审批程序办理。
第八条 编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优先考虑保护生态环境,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经过科学论证,征求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能源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与防洪、供水、灌溉、耕地保护、渔业、航运、生态用水以及水土保持等方面的需要相适应。
第九条 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域和缓冲区、地质灾害危险区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得从事建设活动的其他区域内,禁止规划设置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
第十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进行。不符合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发利用,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或者核准。
第十一条 水能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申请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项目是否符合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依法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有多人申请同一个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开发利用人。
第十二条 水能资源的开发利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权限管理:
(一)装机容量大于或者等于4000千瓦、小于或者等于5万千瓦的,水库总库容大于或者等于1000万立方米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装机容量大于或者等于1000千瓦、小于4000千瓦的,水库总库容大于或者等于100万立方米、小于1000万立方米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装机容量大于或者等于100千瓦、小于1000千瓦的,水库总库容小于100万立方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装机容量大于5万千瓦、小于25万千瓦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管理。
跨行政区域河流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家管理的河流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建成或者在建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其项目业主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到有管理权限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经审查符合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的项目,应当在三年内开工建设。主体工程三年内未开工或者开工后累计停工一年以上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自行失效。因不可抗力造成开工建设迟延的除外。
第十五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可以转让。未动工或者虽已动工但投入资金未达到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的百分之二十五的,不得转让。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业主转让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自签订转让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 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
第十六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建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行业技术标准,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
鼓励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业主采用先进的技术、设备,提高水能资源利用率,并按照国家规定淘汰落后的技术、工艺和设备。
第十七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建设,应当按照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向有管理权限的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申请办理项目建设审批或者核准、土地使用、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初步设计审批、水资源论证等手续。
第十八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建设应当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等制度。工程项目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项目法人在主体工程招标工作完成并与施工、监理单位签订合同后,应当向有质量监督管理权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并接受监督。
第十九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组织蓄水验收和竣工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运行。
第二十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业主和其委托的经营者是项目工程防汛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应当制订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工程安全度汛、工程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防洪抢险应急预案,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审批后执行,确保工程安全和公共安全。
第二十一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业主和其委托的经营者是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按照规定报送相关统计数据,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运行管理,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电力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已建成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实施安全管理年检,安全管理年检不得收费。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未经安全管理年检或者年检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运行。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大坝、闸门、压力管、压力容器、机电设备和起重设备等进行安全鉴定和检测合格后,由有管理权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安全管理年检合格证。
第二十三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生产运行管理从业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第四章 项目开发利用保护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农业、林业、交通运输、渔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所在地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水环境影响的动态监督管理,维护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和防洪、供水、灌溉、航运、渔业以及生态环境的安全。
第二十五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业主应当严格按照已批复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采取环境保护等措施,保护植被,防止水土流失和水体污染,保护生态环境。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业主限期治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项目业主承担。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护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业主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扰其正常生产运行。
第二十七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业主和其委托的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对水资源的统一配置,按照已批复下泄流量的要求生产运行,确保下游居民和单位的生活、生产以及生态和航运的用水流量和用水安全。
第二十八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建设使用土地和需要进行移民安置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业主应当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做好征用土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
第二十九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并网发电的接入系统,由电网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建设和管理。
电网企业应当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并网发电的上网电量。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合理补偿成本、合理确定收益、依法计入税金、坚持公平负担、促进电力建设的原则,制定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上网电价。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级行政主管部门、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调整或者修改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的;
(二)审批或者核准不符合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
(三)未依法履行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验收职责的;
(四)未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管理年检职责的;
(五)未按照规定履行对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监管职责的;
(六)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开发利用不符合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的水能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转让未动工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对转让方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转让已动工但投入资金未达到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二十五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对转让方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转让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变更手续,并对转让方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权限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运行的,责令停止生产运行,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安全管理年检或者安全管理年检不合格继续生产运行的,责令停止生产运行,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按照已批复下泄流量的要求生产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运行,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水能资源的特点中国河川水能资源的特点有:
1.1南水北调工程。南水北调工程是基于我国水资源南多北少的布局特点来展开建设的,目的是将南方地区的丰富水资源通过人工水路运输至水资源缺乏的北方地区,从而使这些富余水资源的资源利用率最大化。南水北调工程分东、中、西三条线路,线路起点均位于南方地区,主要供水区域为河南、河北、北京、天津四个北方地区。东线起于扬州终于天津,主要供应华北平原,解决华北地区的干旱与缺水情况;中线起于丹江口水库终于北京,主要供水区域为华中地区,解决华中的气候性缺水问题;西线工程起于长江上游终于黄河,主要供水区域为西北地区,解决我国西北地区的干旱问题。截至目前,东线与中线工程已经完工并开始进行调水,西线工程尚处于论证阶段,未正式开工建设[1]。南水北调工程的调水总量预计可达448亿立方米,三条线路的总长度可达4350公里,贯穿了长江、黄河、淮河和海河四大江河,总体形成了“四横三纵”的布局网络,整个水域流系连接到了全国各个地区,显著缓解了北方地区的缺水情况,并且对北方地区的经济发展、产业结构的调整以及生态环境的改善起到了促进作用。1.2东水西调工程。东水西调工程是基于我国水资源东南多西北少的特点来建设的,目的是实现东西部地区水资源和土地资源的互补,推动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并优化西部地区的生态环境。从现实意义上来讲,东水西调属于南水北调工程的一个补充内容,对南水北调工程中未涉及的缺水地区进行水源输送,规模比南水北调,是局部地区的水资源调配。目前东水西调工程处于设想和论证阶段,尚未开始正式动工。
2水资源调配下的水力发电建设探讨
上面分析了我国水资源的基本状况,正是与由于如此,水多的地方,造成利用不充分而浪费严重,像我国的东部和东南部,而我国的西北内陆气候干旱,终年少雨水,但是我国提出中部崛起和西部大开发之后,很多水利工业的建设与重工业的建设都需要水资源和水力的运用,去为工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
1.我国水资源的综合调配
1.1南水北调的水资源、地形及气候考虑分配
根据水资源分配不均的状况,我国采取了南水北调与东水西调的水资源分配策略,目的就是将多余的水资源调配给急需的地区。我国南方水资源丰富,水域网络纵横交错,且多河流与湖泊,将其集中化,进行统一调配,就能发挥出巨大的水资源潜力。从东、中、西三线的工程建设状况看,都是将南方几条主要干流的水资源向北部和西北部分配,解决其生产问题与生活问题。
三条线路贯通了长江、黄河、淮河与海河,同时将干流分支出来的直流系统联系起来,形成全国性质统一规划的水域密集网络,深入到全国各个地区,满足了生产和生活用水。像东部地区具体支配华北平原,针对华北春季干旱风沙与缺水的状况。中线很对华中地区,以湖北、湖南和武汉等城市为中线,因为其四周环山,暖湿气流不容易进入,造成的气候性缺水。西线工程这对我国的西部和西北,像青藏高原和新疆的盆地等等,这就从纵向上满足了我国的用水需求。
1.2东水西调的水资源改造与用途
东水西掉的本质还是侧重于我国东南方、南方与江淮流域的水资源调配,是为了配合南水北调的工程而建设,在局部方面对水资源进行统一协调与补充,完成南水北调没有达到的地方。
在东水西调的过程中,主要是向我国大兴安岭-太行山-武当山和雪峰山一线的东西两侧调水,解决被山区阻挡的地区发展,其中还有一个重要构思就是解决西部荒漠地区的缺水问题,其主要的功用在于环境的改造与生活的用水。
2.水资源综合调配中的水利发电设施建设
2.1我国水力发电与地形的关系分析
根据我国南水北调的构思和东水西调的基本作用,同时考虑到南低北高和西高东低的基本地形,我国水利设施的建设就要依地形而建,同时考虑到水利发电的基本供应,去满足我国生产和生活的基本需要和需求,进行水利设施的建设与构造。
在水利设施的构建中,要考虑到"地形、水资源的集中利用、水利发电的地形配合"等,在做到充分调动利用水资源建设的情况下,发挥其生产能动性。例如考虑到南低北高的地形,如果从中线调水,就要每隔一定的距离建设若干水电站,通过大型水利设施带动小型水利设施,根据地势的高低起伏,逐渐向华北提水,这个过程中,采用地势的高低起伏状况与物理中杠杆和滑轮组的基本原理,向高一级地形逐级提水,按照物理中动能与势能相互转化的原理进行水力的积攒与释放,满足工农业生产需求,这种筑基提水的水力发电在上升过程中积攒水力,在放水过程中发展生产,起到了一举两得的作用。但耗资太大。
而中部西部的水利建设与东水西调的水利建设,同时考虑到了地形的作用,将水力设施放在高处,具有了天然的水利优势,特别是对于中部和西部的山区发展建设来说,小型的水利设施建设机动灵活,有着极强的地域作用。
2.2我国总体规划中水力设施的建设
在总体规划的水利建设中,我国依托国家重大工程项目,以强大的市场需求吸引国际一流制造商,在采购先进设备的同时,引进关键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提出了以三峡为代表的大型水电机组攻关计划。先后建立起多个高水头水力试验台,系统进行水轮机试验研究,同时建立了l000吨级、3000吨级推力轴承试验台,开展了6000吨级推力轴承的试验计算研究,极大程度上促进了我国水电设备制造业的发展。此外,我国已投产的各类大中型水电机组500余台之多,其中混流机组320余台,轴流机组55余台,抽水蓄能机35台之多,灯泡贯流机组90余台,特别是单机容量70万kW三峡电站右岸机组和龙滩电站70万kW机组成功投运,有力证明了我国水电机组的设计、制造正逐步全面达到世界先进水平。
3.局部区域水力资源的利用与水利发电设施建设
我国在宏观上进行水资源的大局面调配,同时在局部区域和微观上进行水资源的局部调配,做到"一种水资源多种用途,一种用途多种利用"的分布格局。举个例子来说,我国中心的提水工程,主要是从高山和山区往下提水,主要用处是运输和发展生产力的作用,但是对于局部山区生活,还有四川盆地的发展都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
我国中部由于地形起伏,呈现四周高中间低的趋势,在实际的水利设施建设中,不仅仅要从宏观着眼,让水利设施为本区域之内的生产服务,同时要兼顾到区域居民地方的生活用水,在水利设施建设中,我们采用独有的小型水利机组的形式编排到各个区域和乡镇,以此来分散总装置的水能。同时针对中部地区山田和梯田的性质,在水利设施建设中,我们采用管道方式进行采水与放水,通过管泵直接打上农田,这样不至于使水的利用分散化,增强使用效率,按小水电站装机千瓦数给予补贴和贷款,设备采取定工厂,定型号统一制作,成套供应.这些政策和措施,调动了各级办电的积极性,出现了大办小水电的热潮. 在小水电大发展时期,各地利用已建的骨干蓄水工程与河道落差,进行全面规划,梯级开发小水电,实行一水多用.共开发较大小水电站梯级8处,推进我国发展。
4.我国水利发电的总体规划
我国有大规模利用水能资源的条件和必要性。我国水能资源丰富,不论是水能资源蕴藏量,还是可能开发的水能资源,在世界各国中均居第一位。但是目前我国水能的利用率仅为13%,水力发电前景广阔。因此,我们需要联系实际,去进行综合全盘与局部的考虑,通过宏观调控与局部调配的方式,综合运用地理优势,同时融合物理技术,来改善我国水资源以及水利发展状况。
在实际的水资源利用和分配当中,首先需要国家和政府的政策指向,去引导我国水利资源的建设与调配,通过建设水利设施,来进行空间耳朵综合布局与综合利用,将已经建设好的水力资源系统的运用在水力发电与自身水利性能的使用上,同时满足人民的日常生活需要,在整个全国范围之内,做到水资源的均匀分配,同时做到水利设施的基本建设与运用,这些决策的制定,必须符合我国的发展实际,与我国现阶段的水利建设需要相契合。 [科]
【参考文献】
[1]王民.水资源调配教学策略.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07.
[2]陆芷茗.地理水资源中的问题与对策.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
第二条 条例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部分税目的征税范围限定如下:
(一)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二)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者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
(三)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
(五)固体盐,是指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
液体盐,是指卤水。
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四条 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具体适用税率,按本细则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率明细表》执行。
矿产品等级的划分,按本细则所附《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执行。
对于划分资源等级的应税产品,其《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未列举名称的纳税人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纳税人的资源状况,参照《资源税税目税率明细表》和《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确定的邻近矿山或者资源状况、开采条件相近矿山的税率标准,在浮动30%的幅度内核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五条 条例第四条所称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第六条 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计算方法,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第七条 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有视同销售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应税产品的实际生产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第八条 条例第四条所称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视同销售的自用数量。
第九条 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者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计征资源税的销售数量。
第十条 纳税人在资源税纳税申报时,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应当将其应税和减免税项目分别计算和报送。
第十一条 条例第九条所称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体规定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
1.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三)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
第十二条 条例第十一条所称的扣缴义务人,是指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
第十三条 条例第十一条把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规定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是为了加强资源税的征管。主要是适应税源小、零散、不定期开采、易漏税等税务机关认为不易控管、由扣缴义务人在收购时代扣代缴未税矿产品资源税为宜的情况。
水蓄冷中央空调系统是用水为介质,将夜间电网多余的谷段电力(低电价时)与水的显热相结合来蓄冷,以低温冷冻水形式储存冷量,即夜间制出4℃~7℃左右的低湿水,并在用电高峰时段(高电价时)使用储存的低温冷冻水来作为冷源,通过末端系统中的风机盘管,空调箱等空调设备降低房间温度,满足建筑物舒适空调要求。
1.水蓄冷空调系统原理
系统基本组成如图1,蓄冷罐可以采用部分地下或者全地下结构。蓄冷罐投入运转时,阀K、K冷开起,K关闭。系统设计供应恒温冷冻水,因此供冷二次泵的输出流量或变频泵转速由楼宇的需冷量确定;水机和充冷泵的开停则由电价的时段划分而定,二者互不干扰。冷水机及充冷泵可视为恒定流量或冷量源。
(1)充冷工况电力低价时段,冷水机满载运转,其输出水量G1,大于楼宇所需的冷冻水量G2,余量,自蓄冷罐“冷端”输人经均流布水管注人贮罐底部。罐内冷冻水与回水的交界面上升,升达上布水管上缘,充冷过程终结。
(2)放冷工况楼宇所需冷冻水量G2大于冷水机出水量G1时,余量,自贮罐底部输出的冷冻水经供冷泵馈至楼宇,在换热升温后,经阀K热返回贮柜上部水管。贮罐内冷冻水与回水的界面下降。相应于电价策略,冷水机可能停机,此时。
2.水蓄冷空调系统控制策略
水蓄冷空调系统利用电力部门的峰谷电价不同,达到削峰填谷、降低能耗和节省运行费用的目的。系统运行思路是:夜间利用谷电起用冷机将冷量存储在蓄冷罐中。白天将存储在蓄冷罐中的冷量释放出来,供用户使用,能耗高峰期起动冷机,弥补蓄冷罐产冷量的不足。
图2的负荷曲线表示建筑物冷负荷在一天中变化情况。综合考虑电价政策等因素,23:00 点起动制冷机满负荷工作,在为建筑供冷的同时,将多余的冷量储存于蓄冷罐中;蓄冷罐蓄满,制冷机停止工作,蓄冷罐开始单独放冷。在图中A点时刻建筑负荷逐步升高,超过主机额定负荷,起动制冷机,开始联合供冷进程,不足的冷量由蓄冷罐补充;当建筑负荷逐步回落,达到主机额定负荷时(图中B 点),关停制冷机,蓄冷罐再次恢复单独放冷。
蓄冷罐放冷总量应等于其充冷总量图中阴影面积。图中也可以看到制冷机的总制冷量并没有减少,通过增加蓄冷工艺移峰填谷,达到减少装机容量和节省电费开支的目的。另外设备间歇运行降低磨损,冷机满负荷工作制冷效率达到最高。
2.1设备监视与控制
(1) 冷水机组控制
冷水机组为自带控制系统的成套机组,BA 系统完成对其起停控制。4台冷冻机分为两组,每组2台冷机(A、B 机) 串连运行,即冷冻水制备环节分2 步完成,冷冻水设计回水温度为12.5 ℃,经过A机蒸发器处理后为8 ℃,再经过B 机处理后为3.5 ℃。每组冷水机组联动1台冷冻水泵、2台冷却水泵和2台冷却塔的起停。
BA系统控制冷冻机起停,监测手自动、运行状态和冷冻机故障报警,同时监测冷冻水供、回水温度,蒸发器、冷凝器水路的水流开关状态。
l) 冷水机组联锁控制: ①开机顺序是先开起冷却塔风机,开起冷却塔进出水蝶阀,开起冷却水泵,开起冷冻水二次泵,仅为冷罐蓄冷时不开,开起冷冻水一次泵,检测冷水机组冷却水及冷冻水出口水流开关是否正常,开起冷水机组。②停机顺序是关闭冷水机组,关闭冷却水泵,关闭冷却塔,关闭冷却塔所有电动阀,冷冻水一次泵运行3min后关闭。
2) 冷负荷计算:在空调水供回水总管上设置组合式冷热量计量表。各冷热量表通过总线与控制器连接,由控制器统一提供数据给楼控服务器。冷热量计量表可同时提供冷量计量值、被测对象的供回水温度以及流量值。
(2) 冷冻水泵变频控制
水系统采用二次泵形式:一次泵为定流量,满足冷水机组制冷及蓄冷罐蓄冷时的流量及扬程,与冷水机组连锁;二次泵为变流量,根据二次侧末端负荷( 各场馆换热站板式换热器) 的变化,即最不利水环路的压差,改变二次水泵电机的运转频率或水泵的运行台数,达到节能之目的。
BA 系统对冷冻水二次泵的起、停进行控制,建筑物水蓄冷空调系统自动控制浅谈监测冷冻水二次泵的运行、手自动状态及故障报警。BA系统控制二次泵变频器起停、频率给定,接受频率反馈和报警信号。
(3) 蓄冷罐监测
BA系统监测2 台蓄水罐的进出水温度、流量和2 台蓄水罐的液位。同时对2台蓄水罐内部温度梯度进行监视,在垂直方向每隔300mm 设置1个温度传感器。无论充冷还是放冷工况下,2台蓄水罐都不同时投人使用,而是交替接力运行。
蓄水罐设计出水温度为3.5 ℃,放冷工况下,底部第一点水温大于5.5 ℃,且底部向上第二点的水温大于12.5 ℃时,即认为蓄水罐冷水已放完。
2.2不同工况下水蓄冷空调系统控制
水蓄冷空调系统按照工艺流程不同可分为5种运行工况。分别为主机单独蓄冷、蓄冷罐单独放冷、主机单独放冷、蓄冷罐十主机联合供冷和主机蓄冷十供冷,不同工况下BA 系统对设备及阀门按预定状态进行开关和起停控制。
(1) 制冷机供冷同时蓄冷罐充冷
该运行方式以满足供冷优先为前提,把多余冷量蓄存在蓄冷罐中。当BA系统的时间程序指示系统进人制冷机供冷及蓄冷罐充冷模式时,将运行该模式。这时通过控制二次泵的电机调速系统,保障供冷系统的出水温度、回水温度的基本稳定,并使系统的供水流量或者冷量合理。
BA控制制冷机满负荷运行以提高制冷效率,冷量或者流量直接供给末端,多余的冷量或者流量自动对蓄冷罐充冷,直至蓄冷罐充冷完毕,制冷机停机,系统转人蓄冷罐单独供冷工况。
(2) 蓄冷罐单独供冷
当控制系统指示为蓄冷罐单独放冷时,控制程序设定主机停机,由蓄冷罐提供全部冷量。BA系统根据二次冷冻水回水温度以及最不利(空调负荷) 水环路的压差,控制二次泵的电机调速系统,以调节冷冻水的流量,从而维持空调系统3.5 ℃的供水温度和12,5 ℃的回水温度。
(3) 制冷机与蓄冷罐联合供冷
当日负荷曲线运行到较高负荷段时,制冷机与蓄冷罐联合供冷,共同应对需求高峰。通过系统监测,控制二次泵的电机调速系统,在保障供冷系统的出水温度、回水温度基本稳定的基础上,保持系统在合适的供水流量或者冷量上。系统在运行时,制冷机满负荷运行,冷量或者流量的不足时由蓄冷罐提供。系统通过分析总供冷量、蓄冷罐蓄存冷量,保障蓄冷罐系统放冷效率的最大化。控制程序设定主机的出口温度为3.5 ℃。监测系统管路的压力和温度。
1)当日负荷逐步升高超过主机额定负荷持续romin 以上(可调) 时,主机优先满负荷运行,不足的冷量由蓄冷罐补充。
2) 当日负荷逐步减小达到主机额定负荷持续10min以上(可调) 时,控制系统指示主机停机,连锁相应设备、阀门关停。由蓄冷罐单独供冷。
(4) 制冷机单独充冷
当水蓄冷空调系统初次运行,或处在调试阶段时,系统进人制冷机单独充冷工况。控制程序设定蓄冷主机的出口温度为3.5 ℃开始蓄冷,连锁相应设备、阀门动作,此时二次泵不工作。
1)控制程序跟踪并显示蓄冷水池的温度。
2) 在出现下列情况时,蓄冷模式将停止。①当水槽液位温度传感器指示已储存到额定冷量。②当蓄冷主机出口温度低于设定值3,5 ℃(可调)时。③当水蓄冷装置的回水温度低于设定值3.5 ℃(可调)。
(5) 制冷机单独供冷
当制冷机调试(试运行) 或蓄冷罐检修时,由制冷主机提供全部冷量。
1)罐电磁阀关闭使得水蓄冷罐与系统隔离,一、二次泵水系统之间的平衡阀开起。
2) 控制系统设定给主机的出口温度为3.5 ℃,控制系统根据二次冷冻水回水温度以及最不利(空调负荷) 水环路的压差,控制二次泵的电动机调速系统,以调节冷冻水的流量,从而控制制冷主机的起停数量与载荷,达到维持空调系统3.5 ℃的供水温度。由旁通平衡阀确保冷机蒸发器水量为定值。
中图分类号:TV2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1683(2013)01-0044-06
1研究背景
变化环境是指由人类活动和自然过程相互交织的系统驱动所引起的一系列陆地、大气与水循环的变化[1]。随着人类活动和气候变化,人工因素对自然水循环系统的干扰愈来愈烈,特别是高强度的水资源开发利用,如人类的取水、用水、耗水、排水、调水等行为,对整个水循环过程产生了巨大的影响[2]。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和研究,学者们对于流域水文循环的研究越来越深入和细致,特别是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涌现的分布式流域水文模型,如MIKE-SHE模型[3]、VIC模型等[4],使得研究者可使其与气候模型(GCM“全球气候模式”)结合,开展气候条件变化下的流域水循环研究[5-6]。但是,这类研究重心放在气候变化对于水循环的影响研究方面,而在重点考虑人类活动影响条件下,特别是高强度水资源开发利用条件下的流域水循环研究方面,仍存在着诸多不足和问题。
(1)取用水总量与耗水总量关系不清楚。取用水总量易于观测和计量,方便管理,但无法反应水的资源消耗本质;而耗水总量能体现水资源的真正资源消耗量,但难以核算和管理。取用水总量与耗水总量关系密切,但缺乏成熟明确的量化表达式,仅凭经验来估算耗排水量,不够科学合理。同时,耗水总量管理方法在管理中缺失,致使取用水管理与耗水管理不相协调,取水许可方法受到限制。
(2)地表、地下用水总量与耗水总量关系不清楚。水循环过程中,地表水和地下水转化频繁,地表水与地下水之间的转化关系还未能清晰定量化。如水管理实践中往往将从河道或湖泊附近的取水井抽取的水量归为地下水统计,而实际中水是从河道渗透来的河水,其水源的归类还存在争议。因而地表地下用水总量与耗水总量的关系难以确定。同时,地下水资源的调控中,仅仅从人工地下水取用量的角度研究,人工取用地下水与地下水位的联系尚无考虑,且潜水和承压水也未能区分,由此更加难以确定其耗水关系。
(3)当地水、外调水用水总量与耗水总量关系不清楚。外调水与当地水往往通过共同的取用水设施向用水户供水,在没有明晰当地用水与耗水之间的关系之前,难以确定当地水、外调水用水总量与耗水总量之间的定量关系和转化规律,给总量控制的管理带来不便。
(4)地表水与地下水、当地水与外调水之间循环转化关系不清楚。外调水在输送及使用的过程中都可能与当地地表、地下水产生水量转化,同时当地地表水和地下水之间也在不断的转化。对于上述转化过程,其转化的具体路径、时空分布、变化特征都很难进行定量的描述,各种水源之间的循环转化关系不清楚。
(5)水循环过程中的供-用-耗-排-补-转化关系不清楚。以往常用“供-用-耗-排”来描述供用水的循环转化过程,这种提法主要是从地表水系统出发总结出来的;如果从整个水资源系统来看该提法则不够全面,应该修改为“供-用-耗-排-补-转化”,考虑水的回补与转化过程才更能够反映供用水之后整个水资源系统的变化过程,或者说水循环的变化过程。目前还很难给出水循环过程中供-用-耗-排-补-转化之间的定量关系。
(6)水资源高效利用条件下水的供-用-耗-排-补-转化关系变化。在水资源高效利用条件下,采用节水措施或者节水工艺,取水量减小,输水过程、用水过程也随之发生变化,则必然引起水资源的耗、排、补及转化过程发生改变,但目前还很难对这一过程展开有效的定量化研究。
本文将以“自然-人工”复合作用下的流域水循环机理和模型为基础,对水资源开发利用条件下的流域水循环过程展开研究,提出一种基于水资源配置的流域水循环研究方法,并以黄河流域为例进行实践应用。
2流域水循环研究的科学方法
1.1 水资源自然概况
盘锦市共有大、小河流共21条,分为三大水系:辽河、大辽河和大凌河水系。其中较大的河流有大辽河、双台子河(辽河下游等)、绕阳河和大凌河。
河川径流年际间差距悬殊,且年内分配不均,大部分集中在7-9月份,大辽河和双台子河7-9月份占年经流量的72%以上,绕阳河几乎全部集中在7-9月份。境内小河流属间歇性河流地表水主要靠降水和河川过境径流补给。2010年水资源总量为8.005亿立方米。其中,其中地表水资源量6.580亿立方米,地下水资源总量2.483亿立方米,多年平均水资源量2.251亿立方米,人均占有水资源量273立方米,是世界人均占有水资源量的1/30,是全国人均占有水资源量的1/8,是全省人均占有水资源量的1/3,属于严重缺水地区。水资源的总补给量来源是大气降水,2007-2010年四年的降水量年际间有差距,降水量最大的年份是2010年达1081.17 mm,四年年均降水量686mm。降水最大的月份集中在6-7月份,2010盘锦市水资源量统计结果见表1,2007-2010年盘锦市降水量统计结果见表2。
盘锦地区范围内的地下水均为松散岩类孔隙水,分第四系浅层地下水和第三系深层地下水,盘锦地区地下水资源分淡水资源和咸水资源,在分布上也不均匀。高升以北地区开采第四系平原组浅层承压水,其储量为1.06亿立方米。该含水层透水性良好,地下水埋深1-3米,水质较好。高升以南辽河三角洲地区开采上第三系地下水。咸水资源主要分布在盘山县的部分地区和大洼县的辽河三角洲地区,另外,盘锦市共有水库6座,面积75.7 km2,总库容15474万立方米;还有景观水面积4.59 km2、湿地面积12.8万公顷。
表1 2010年盘锦市水资源统计结果
表2 2007-2010年盘锦市降水量统计结果
1.2 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
1.2.1 2011年供水量
全市年供水总量12.88亿立方米。其中地表水供水量11.49亿立方米,占总供水量的89.2%;地下水供水量1.391亿立方米,占总供水量的10.8%。
1.2.2 2011用水量
全市年用水总量12.88亿立方米,与供水量持平。其中农业灌溉用水量11.79亿立方米,占总用水量的91.5%;林牧渔畜用水量0.004亿立方米,不足总用水量的0.1%;工业用水量0.468亿立方米,占总用水量的3.7%;城镇公共用水量0.128亿立方米,占总用水量的1.0%;居民生活用水量0.494亿立方米,占总用水量3.8%;生态环境用水量0.003,不足总用水量的0.1%。
1.2.3 2011耗水量
全市年耗水总量8.972亿立方米,综合耗水率70%。农田灌溉耗水量8.251亿立方米,耗水率70%;林牧渔畜耗水量0.004亿立方米,耗水率100%;工业耗水量0.188亿立方米,耗水率40%;城镇公共耗水量0.102亿立方米,耗水率80%;居民生活耗水量0.425亿立方米,耗水率86%。
盘锦市生产、生活用水地下水占得比例较高,从2012年开始大伙房水库年每年向盘锦供水20440万吨,大大的缓解了饮用水地下水用量,每年可以逐步减少地下水的开采量,更好地保护地下水资源。
2 水资源利用存在的问题
一是盘锦市工业及生活用水地下水比例较高,企业自行开凿机井,导致地下水资源开采过量,工业企业使用地下水,造成地下水资源的浪费。二是现有的工业企业中,一些企业设备老化、产品耗水量大。特别是一些小规模的化工化肥厂、造纸厂,由于设备跑、冒、滴、漏造成非常严重的材料、水、能源浪费。工业废水治理及循环水利用投资不足。三是市区内的部分工业、生活污水直接排入各排水沟,再生水管网建设整体滞后,中水利用率较低。四是公众对水资源的稀缺性、保护饮用水源地和湿地的重要性、紧迫性认识不足。节水意识、节水自觉性还需提高。五是农业节水意识淡薄。虽然建立了节水示范区,政府也制定了一些政策,但推广缓慢,节水潜力还很大。
3 水资源保护与管理对策
3.1 搞好生态建设,保证饮水安全
根据盘锦市的自然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生态系统类型、环境敏感性及生态环境问题与国家主体功能分区划分,按照点、线、面相结合的原则,将盘锦市生态功能区划分为一级生态功能区和二级生态功能区。
以气候、地貌和地带性植被为基础,根据盘锦区域生态服务功能,划分为4个一级生态功能区。即湿地保护区、水库蓄水区、水稻生产区、水源地保护区。其主要作用为涵养水源、生物多样性保护、降解污染、调节气候、蓄洪防旱、保障饮用水安全等,一级生态功能区为禁止开发区。
以环境敏感性和生态服务功能相似性作为主要划分指标,划分为5个二级生态功能区。二级生态功能区为限制开发区,在该区开发与保护、建设与利用方面应充分考虑到功能区的环境承载能力,做到定位、定项、定量,统筹规划,适度开发,优化利用。
3.2 开展节水型城市创建活动,节约水资源
一是实施分户计量、抄表到户,加快公共供水管网建设和改造最大限度的降低管网漏失率,保障供水能力。二是实施阶梯水价,提高用水效率。为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为改革,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实施对居民用水阶梯式水价和对行政事业、工业、经营服务业、特种行业用水的超顶额加价的水价政策,使水价的价格杠杆作用被释放出来,是全市的用水量得到有效控制。三是推行企业技术改造,推行节约用水。积极开发、引进和推广节水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设备,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提高工业生产用水利用率。另外,加大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率,有效缓解城市水资源短缺与供水不足的矛盾,这对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功能,构建节约型社会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3.3 发展节水农业,推进现代农业建设
近年来,盘锦市加快节水型农业发展,推动传统(下转第298页)(上接第290页)农业向现代化农业转变。一是推进农业结构调整,以结构调整促节水。发展设施园艺,推动生态农业和无公害农业发展。二是推广先进实用的节水灌溉技术,建立示范区。应用大型喷灌技术,使农场的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发生了根本 的变化,由过去单一的种植粮食改变为附加值很高的农产品生产,科学合理地配水、配肥,节约灌溉用水,提高单方水的产出率。三是进行沟道疏通与治理、田间林网道路建设,实施渠道防渗砌护,以工程措施促节水。
3.4 推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促进工业企业节水
加大产业、产品结构调整力度,把产业结构调整、技术改造升级以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加快技术创新步伐,促进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系统有效建设的发展作为重大举措来抓。综合使用法律、行政和市场手段,完善节水管理机制和体制。适时、适度地提高水价、水资源费,促进工业节水;通过运用经济杠杆和实行节水计划的目标责任制等,鼓励工业企业引进外资和其他资金,开发节水技术和产品,加速工业节水技术改造。在积极推行清洁生产的基础上,引导工业企业开展废水循环利用和综合利用工作,实现废水减量化、资源化和再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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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大力加强节水宣传教育,增强全民节水意识
开展多种形式生动活泼的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宣传水法规规章、增强公众对水资源保护、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认识,增强保护水资源、科学利用水资源的意识和责任,自觉抵制、制止各种破坏水资源的行为,依靠全社会力量推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参考文献】
[1]盘锦市统计年鉴[Z].盘锦市统计局,2010(2):3-6.
[2]周生贤.机遇与挑战[M].北京:新华出版社,2007.
[3]刘天齐.环境保护[M].2版.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0.
中图分类号:TH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2)29-0094-02
随着机组运行时间的增长,各种设备问题也日益增多,给安全生产带来了重大隐患,而作为全厂动力源泉的电动机首当其冲,对电动机事故跳闸应做好必要防范手段,电动机跳闸原因很多,处理更为复杂,特别是事故跳闸。如何做好应对电机跳闸,减少电机跳闸,保证安全生产已刻不容缓,跳闸是电动机最为常见的故障,本文就我厂低压电动机定子冷却水泵常见的跳闸故障类型,故障原因,并结合我厂实际事故案例进行分析,采取最好的防范措施,减少机组跳闸次数,保证生产现场安全稳定运行,减少不必要的非停事故。
1 事故概述
某发电厂3号与4号机组2×330MW亚临界汽轮发电机组,分别于2008年11月12月份投产,汽轮机为北京北重汽轮电机有限责任公司制造的NC330-17.75/0.39/540/540型亚临界、一次中间再热、单轴、三缸双排汽、采暖抽汽凝汽式机组。发电机为北京北重汽轮发电机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T255-460水氢氢冷却、静止硅整流励磁系统、三相隐极式同步发电机。我厂定子冷却水泵的主要作用将定子冷却水箱中的去离子冷却水通过定子冷却水泵打到发电机定子绕组空芯铜导线中,将铜导线中的热量吸收并进入定子冷却水箱中进行冷却,防止定子绕组过热,烧损定子线圈,影响发电机的安全运行。定子冷却水泵在电厂中至关重要,如果定冷水流量低于
30 t/h,延时30s动作于机组跳闸。定子绕组允许的最高温度为120℃。在正常运行条件下,定子绕组温度应不超过90℃,各测试点及定子铁芯的各测试点温度指示大致相同,其标准偏差小于5℃,如果标准偏差大于5℃时,将发出报警信号。发电机定子绕组温度超过120℃,发电机保护动作跳闸。
2 事故经过
2012年01月02日,早9:20,3号机直流110 W第二组电源绝缘监测装置报警就地检查,进行查找,确定机MCC段母线控制装置报警。同时3号机汽机监盘人员发现3B定子冷却水泵跳闸,3A定子冷却水泵联锁启动。电气人员立刻去机MCC段母线查找定子冷却水泵开关。定子冷却水泵开关综合保护装置报警显示“缺相故障报警”并伴有电缆烧焦的气味。将3B定子冷却水泵抽届开关拉出,发现开关控制电缆全部烧损。并伴有一相动力电源断开。
3 定子冷却水泵电动机发生跳闸故障
低压电动机跳闸主要分为电源开关跳闸、接触器跳闸、热继电器跳闸三大类,当然还有现如今应用比较多的变频器故障导致电机跳闸。我们在日常工作中最为常见的是跳电源开关和跳热继电器,跳热继电器是一般的故障,而跳电源开关则是相当严重的故障。定子冷却水泵跳闸在电气方面故障有定子绕组缺相运行,定子绕组首尾反接,三相电流不平衡,绕组短路和接地,绕组过热和转子断条、断路等。
3.1 定子冷却水泵电动机发生跳闸故障的外因
故障外因主要有:电源电压过高或过低;三相电流不平衡;保护器或热继电器整定值过小;开关、接触器及热继电器等元件老化;起动和控制设备出现缺陷;接线错误导致反转;电动机过载;联锁跳闸;电源及引出线缺相、短路或接地;元件连接处虚接及铜铝连接处发热;周围环境温度过高,有粉尘、潮气及对电机有害的蒸气和其它腐蚀性气体、油类等。
3.2 定子冷却水泵电动机发生跳闸故障的内因
故障内因主要有机械部分损坏,如轴承和轴颈磨损,转轴弯曲或断裂,支架和端盖出现裂缝。旋转部分不平衡或联轴器中心线不一致。所传动的机械发生故障(有摩擦或卡涩现象),甚至造成电动机卡住不转。引起电动机过电流发热,使电动机温度急剧上升,绕组烧毁; 绕组损坏,如绕组对外壳和绕组之间的绝缘击穿,匝间或绕组间短路,绕组各部分之间以及首尾之间的接线发生差错,焊接不良,绕组断线等;铁芯损坏,如铁芯松散和叠片间短路;绑线损坏,如绑线松散、滑脱、断开等。
4 我厂定子冷却水泵跳闸原因分析
低压电动机的跳闸故障外因一般比较容易观察与发现,而内因往往不容易发现。由于电动机的结构型式、制造质量、使用和维护情况的不同,往往可能出现同一故障有不同外观现象,或同一外观现象引起不同的故障。因此要正确判断故障,必须先进行认真细致的观察、研究和分析。然后进行检查与测量,找出故障所在,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排除。步骤如下:
①首先了解电机的型号、规格、使用条件、使用年限,以及电机在发生故障前的运行情况。当时机组负荷
220 MW,定子冷却水泵电机型号Y200L2-2,容量37 kW,电压等级380 W,额定电流69.8 A,角型接线,丹东黄海电机有限公司制造。以运行3年,在故障前运行良好,电机温度25℃,声音正常。由于3号机3A定子冷却水泵振动大,2011年12月02日切换到3B定子冷却水泵运行,正常运行时,3B定冷泵电流58.2 A,定子冷却水流量为80 t/h。
②察看故障现象,察看时要按电动机故障情况灵活掌握,通过观察分析判断,再把电机拆开,测量并仔细观察其内部情况,找出其故障所在。将3B定子冷却水泵进行停电做措施,对3B定子冷却水泵电机三相测绝缘,A相对地绝缘:500 Ω,B相对地绝缘:500 Ω,C相对地绝缘:500 Ω,相间绝缘为0 Ω。并由检修人员对定子冷却水泵电机三相测平衡电阻均为0.5 Ω。电机绝缘均正常。电机故障可排除。故障缩小到3B定子冷却水泵抽屉开关处,表面现象看控制电缆以及接触器全部烧损。同时负荷侧动力电源A相断开,综合报警显示“缺相故障报警”显示。初步判断由于3B定子冷却水泵A相动力电缆与接触器连接处接头接触不良,进行弧光放电打火,导致3B定子冷却水泵抽屉开关电缆烧损,属故障外因。
5 定子冷却水泵事故处理及防范措施
5.1 定子冷却水泵处理
经过检修更换备用抽屉开关,综保装置修改定值完毕,进行空载试验,用电流表测试泵的空载电流,测试数据显示:A、B、C三相电流分别为28 A、28.8 A、29.3 A,A、B、C三相电流相差不大,仅约1.3 A,三相电流不平衡值为4.5%,电动机的额定电流为69.8 A,空载电流为额定电流的40%,符合电动机空载时三相电流不平衡值为仅在10%左右,电流为额定电流的30%~50%的要求,抽屉开关试验正常后接带负荷,重新启动3B定子冷却水泵运行正常,3A定子冷却水泵恢复备用。事故处理完毕,110V直流装置报警复位,报警光字牌消失。缺相运行是常见故障之一。三相电源中只要有一相断路就会造成电动机缺相运行。缺相运行可能由于线路熔断器熔体熔断,开关触点或导线接头接触不良等原因造成。三相电动机缺一相电源后,如在停止状态,由于合成转矩为零而堵转(无法起动)。电动机的堵转电流比正常工作的电流大得多。因此,在此情况下接通电源时间过长或多次频繁地接通电源起动将导致电动机烧毁。运行中的电动机缺一相时,如负载转矩很小,仍可维持运转,仅转速略有下降,并发出异常响声;负载重时,运行时间过长,将会使电动机绕组烧毁。
5.2 防范措施
5.2.1 在开关备件上严把质量关并及时分析保护动作原
因
应选用正规厂家制造的开关,禁止选用工艺不良的开关以及不符合设备型号的开关。使用开关时,必须进行复检,不得走过场,做到防患于未然。集控室发现DCS“发电机断水保护光字牌动作”。运行中发生发电机断水时,则在中控室会发出“发电机断水”光字牌,30 s后,若仍不能恢复水循环,则应将发变组出口断路器跳闸,以保证设备安全。发电机断水的原因可能是:由于一台定子冷却水泵事故或过负荷跳闸,另一台水泵未能联动;发电机冷却水系统严重泄漏;定子冷却水路上发生严重阻塞而导致流量过低等。
5.2.2 制定详尽方案
定子冷却水进水温度超限。运行中出现发电机定子冷却水进水温度超限时,应全面分析出水温度及定、转子绕组和铁芯的温度情况。如未超限,则发电机仍可按额定工况运行。同时,应通知有关人员核对检查,以排除表计本身故障的可能性。如发生超限情况,则应根据当时的运行工况,降低发电机的有功或无功负荷,使各部分温度在限额内运行。在进行上述分析和处理的同时,应寻找冷却水温超限的原因并予以消除。加强电机的运行巡视检查,对电机的保护装置动作情况,电流变化进行详细分析,对轴承温度,轴振动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查找分析。
6 结 语
随着科学技术不断发展,电动机及控制设备的技术性能也日益完善。在工作中如何正确的使用和掌握其性能,减少故障的发生,保证电力设备安全生产运行,还需要我们在实际工作中不断积累经验,勤加思考,不断的去完善,正确判断电动机、控制设备存在的问题与故障处理,找出故障原因并加以分析,及时采取对策,以保证电动机及传动设备的正常运行。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TV21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2-1683(2017)01-0067-05
Abstract:System dynamics is based on the system theory.It can incorporate the water use sub-system and water supply sub-system into the water resources supply and demand system,and can be used to analyze the influence of the factors in each subsystem on the overall system.The system dynamics software Stella can predict the development trend of water supply and demand through scenario simulation.Turpan water resources supply and demand system model was constructed using the system dynamics method based on the actual situation of Turpan social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ecological water demand.Four different scenarios were set to simulate the variation trend of water resources supply and demand in Turpan area in 2013-2030.Then analysis was conducted on the balance of water resources supply and demand in the region.Research results showed that in order to achieve optimal use of water resources to ensur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Turpan area,we must intensify water conservancy construction,increase investment in water conservancy,further implement water-saving measures,and use water resources smartly and reasonably.
Key words:water resources supply and demand syste;system dynamics;Turpan area
近年来,随着工农业活动强度加剧,耗水量迅速增长,而水资源更新速度却落后于水资源消耗的速度,水资源安全所面临的威胁与日俱增[1-2]。基于此,专家学者们对水资源研究的出发点集中在如何充分合理利用水资源,以及协调经济发展,工农业生产活动和水资源之间的关系,实现经济、生态和资源效益的最大化,以达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王友贞等[3-9]从水资源安全的角度出发对水资源承载力及水资源脆弱性进行量化分析,得出水资源安全利用的阈值范围,保证水资源的可持续使用。冯文琦[10]模拟了深圳市水资源配置;张衍广等[11-15]运用系统动力学对山东、北京、大连、崇明岛,宝鸡的水资源承载力进行了模拟研究。这些研究将系统动力学方法运用到水资源的模拟研究中,模拟了水资源的配置和水资源的承载力,将水资源和经济发展、工农业生产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分析。高彦春[16]以汉中盆地为例进行了区域水资源的仿真模拟和决策优化,该研究将经济社会等方面的因素与水资源使用现状纳入一个总系统,进行系统模拟并得出最优的水资源使用决策。这些研究涉及地区虽较多,涉及水资源的承载力和脆弱性等多个方面,但运用系统动力学对干旱区的水资源进行仿真模拟研究的较少。
吐鲁番是典型的干旱区破碎绿洲,绿洲作为一个独立存在的生态系统,具有唯水性,如果没有水,绿洲将不复存在。吐鲁番水资源极度缺乏,水资源对绿洲区域经经济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17],如何配置有限的水资源来确保可持续发展是该地区面临的难题。本文以吐鲁番地区为例,对该地区的水资源供需系统进行动态仿真模拟。结合该地区的实际情况,分析研究水资源的需求状况,从而实施适当的调控,使水资源得到合理利用,实现水资源的高效配置,从而实现该地区的可持续发展。
1 研究区概况
吐鲁番地区位于中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东部,是中国内地连接中国新疆、中亚地区及南北疆的交通枢纽[18]。吐鲁番盆地是我国海拔最低的盆地,区内艾丁湖海拔为-154 m。该地区属于典型的干旱区破碎绿洲,气候是独特的暖温带大陆性干旱荒漠气候,因地处盆地之中,四周高山环抱、增热迅速、散热慢,形成了日照长、气温高、昼夜温差大、降水少、风力五大特点,素有“火州”、“风库”之称。年均降水量16.4 bmm,由于炎热干燥,蒸发量特别大,因此该地区水资源十分匮乏。近年来,该地区经济发展迅速,旅游、工矿企业规模迅速增长,因此有必要对该区水资源的供需平衡进行分析,以便更有效地利用水资源,促进吐地区合理发展。
2 研究方法
2.1 系统动力学方法
系统动力学(system dynamics)简称SD,是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福瑞斯特教授1956年创立的,系统的基本结构单元是反馈回路,即系统的状态、速率(决策)与信息的回路。系统动力学的基本方法包括因果关系流图、流图、方程和仿真平台。通过对系统的分析,确定变量之间的关系、构建方程、建立模型,将模型输入计算机进行仿真模拟,可以设定不同的情景,对系统进行仿真。文中所采用的系统动力学软件是Stella。2.2 水资源供需系统模型构建
2.2.1 子系统分析
(1)需水子系统。需水子系统由工业需水、农业需水、生活需水和生态需水构成。在吐鲁番绿洲内,农业用水的比例是最大的,有的年份高达98%,一般年份也会在95%以上。在2013年时生态需水为0.66亿 m3,农业需水和生态需水较多,工业用水为0.51亿 m3,生活用水为0.21亿 m3。
(2)供水子系统。供水子系统主要包括本地常规水资源和再生水的回用。吐鲁番地区的常规水资源主要是冰雪融水,由于废污水处理技术和设备限制,再生水回用量也不多,占水资源总量的0.8%。近年来,随着气候变化,冰雪融水也在不断减少,2013年只有10.6亿 m3。水质性缺水,季节性缺水在该地区也较为明显。
(3)社会经济子系统。该系统主要由人口、GDP、城市化水平和产业规模等构成。人口总量由人口增长率决定,城市人口和农村人口的数量由城市化率决定,GDP和产业规模反映的是该地区的经济水平,由各产业的增长率决定,水利投资由地区生产总值决定。
(4)水环境子系统。该系统主要由废污水排放、处理及再生水回用量组成。吐鲁番地区的废污水处理技术和废污水处理设施滞后于整个产业的发展,这也是该地区中水利用率低的一个重要原因。
2.2.2 模型构建
根据吐鲁番地区水资源供需的实际情况,建立水资源供需系统仿真模型(图 1)。模型中的变量如下(因变量名称较长,因此用变量全名拼音的第一个字母组合来代替)。
(1)状态变量 (L)。总人口(ZRK)、农田灌溉面积(NTGGMJ)、农田灌溉单位面积用水量(NTGGDWMJYSL)等9个状态变量。
(2)速率变量 (R)。人口增量(RKZL)、灌溉面积增量(GGMJZL)、农田单位面积灌溉用水增量(NTDWMJGGYSZL)等9个速率变量;
(3)辅助变量 (A)。城镇人口(CZRK)、农村人口(NCRK)、农村生活需水量(NCSHXSL)、城镇生活需水量(CZSHXSL)、城镇生态需水量(CZSTXSL)、生产需水量(SCXSL)等22个变量。
(4)常量 (C)。模型中所包含的常数、表函数和初始值。
该模型共包含40个系统动力学方程:22个辅助方程、9个状态变量方程、9个速率变量方程。用Stella软件对模型进行运行,检验结果表明该模型构建合理,以2013年为基准年,模拟2009年-2013年吐鲁番地区的人口、GDP和总需水量,模拟结果与实际数据误差均小于5%(见表1),符合要求,说明该模型的模拟结果可信。
3 情景模拟及结果
3.1 情景设计
以2013年为基准年,对吐鲁番地区的社会发展、人口变化与水资源供需平衡情况进行模拟分析,(步长为1 a),终止年为2030年。水资源供需系统调控参数及方案见表2。
(1)情景一。假设在人口、经济发展水平、水资源承载力维持现有状况下的发展,将这种情景下的发展模式称其为现状延续模式。
(2)情景二。假设主要突出经济发展,以提高各产业的增加值的增长率,产业规模扩大为目标的发展,将这种情景下的发展模式称其为经济发展模式。
(3)情景三。假设重点在于提高水资源的管理技术,旨在构建节水型社会,形成节水型生产生活方式。在模拟过程中,减少城乡人均生活用水定额、万元产业增加值用水定额增长率,提高有效灌溉系数等。将这种情景下的发展模式称其为节水模式。
(4)情景四。假设在节水模式的基础上,对经济发展速度和产业结构进行调整,在水资源短缺的情况下,使该地区社会经济和生态协调发展。同时,提高污水处理率和再生水回用率,适当增加在水利建设方面的资金投入。我们将这种情景下的发展模式称为协调发展模式。
3.2 模拟结果
选取GDP、人口变化、供需压力、总需水量等主要指标来说明模型的仿真模拟结果及其变化趋势比较见图 2。
在情景一中,2030年吐鲁番地区GDP为0.056×1012元,总需水量16.1亿 m3,水资源供需毫Υ锏1.5,水资源供需缺口大,水利投资随着社会经的发展逐渐增加,污染影响系数为0.755,水环境污染严重。如果延续这种现状,水资源短缺将日益严重。
在情景二中,2030年吐鲁番地区GDP为0.083×1012 元,总需水量17.3亿 m3,水资源供需压力高达1.79,远远超过情景一。虽然在这种情景下,生产总值升幅很大,但是水资源压力非常大,而且由于产业规模迅速扩大,废污水的排放量也增加,对吐鲁番极度脆弱的生态环境来说,这种具有高经济效益的发展是以生态环境的破坏和资源的枯竭为代价的。这种发展是不可持续的发展。
在情景三中,2030年吐鲁番地区GDP将达到0.09×1012 元,总需水量达到15.3亿 m3,水利投资逐年递增,达到1.55×108元;水资源供需压力虽然呈现缓慢稳定增长状态,但小于情景一和情景二;污染影响系数为0.73,这说明水资源污染问题依然较为严重。预测结果说明,节水措施对于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水资源污染的问题依然存在。
在情景四中,水资源供需处于一个可持续发展状态,发展到2030 年,水资源的供需压力为0.98,比情景一的1.5、情景二的1.79都小,这说明水资源供给能力可以支撑当地的可持续发展。
情景三虽然达到了节水的目的,但对于经济发展有制约,因此不是最优选择,情景二突出经济发展,但是是一种不可持续的发展,情景一是在没有任何调控下延续现状的发展,这种发展对生态环境和水资源的压力较大,难以维持长久。吐鲁番地区在情景四(协调发展模式)下,实行再生水利用、将再生水、地表水,地下水进行统一配置。水资源供给基本能够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关键在于以消耗较少的水资源,获得了较高的经济效益,因此在该情景下,水资源的使用效率最高。随着吐鲁番地区城镇化的快速发展,水资源的需求量将不断增加,到2030年,总需水量依然是增长的趋势。随着城市化率的提高,农村人口大量向城市转移,导致城市生活人口增加,从而需水量增加,而农村生活用水有所减少,城镇生态需水总量略有增长。由于节水措施和有效灌溉系数的提高,农田有效灌溉面积增长,但是由于吐鲁番地区的农业属于灌溉农业,用水量大,所以农业用水并没有减少,反而是略有增长。由于产业规模扩大的需要,工业需水量会继续增长,第三产业需水量会随着产业规模的逐渐扩大而稳定增长。
4 结语
随着人口数量增加,人们生活水平提高,吐鲁番水资源的供需矛盾日益强化。在模拟时间段内,水资源的需求会不断增长,但是水资源的更新却赶不上需求增长的脚步。在新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的背景下,吐鲁番地区的经济发展显得尤为重要,水资源安全所面临的威胁就是城市发展所面临的威胁。在全球变暖的大环境下,该地区的雪山融水供应能力有限,要缓解水资源的紧张状况,就必须做到优化产业结构,合理布局各产业,在招商引资的过程中拒绝耗水企业进驻吐鲁番,已进驻该地区的企业,尽量要求升级生产设备,以减少污染,减少水资源消耗;农业方面,全面发展滴灌技术,实现节水农业,保证地区的可持续发展。(本文数据来源于《吐鲁番统计年鉴(2002-2014)》 、《新疆水资源公报》和《吐鲁番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同时结合了课题组2012年-2015年在研究区的野外调查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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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区位于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总土地面积7700hm2,耕地面积3973.4hm2,人口3.8万人。种植作物:冬小麦、玉米、高梁、蔬菜、林果及豆类作物,其中冬小麦、春玉米种植面积较大,作物以两年三熟居多。试验区多年平均年降水量447mm,多年平均蒸发量2068.5mm,由于冬春缺雪雨,加之蒸发量大,春旱十分严重。农业用水以开采地下水为主,洪水灌溉为辅,潇河为主要的引洪渠道,由于不能对潇河实施有效调节,潇河来水与作物需水不同步,农业用水十分紧缺。试验区地下水年超采169万m3,导致地下水位持续下降,严重地破坏了地下水环境,制约着该区工农业的发展。
2 引洪水和地下水优化调度技术
2.1 地表水和地下水联合调度模型
地表水、地下水联合调度大系统由水资源系统和用水系统二部分组成。水资源系统根据水文地质及行政区划等因素划分为3个计算分区,每个分区又有地表水(潇河水)和地下水两种水源;用水系统则在划分3个分区的基础上,根据试验区作物组成情况分为冬小麦、玉米、高粱、蔬菜、其它作物,这样就将试验区地表水、地下水联合调度系统分解成3个层次、3个子系统的多层递阶结构,见图1。
2.1.1 决策变量
我国长期以来以煤炭为主的能源供应,支撑了经济的高速发展,同时也带来了严峻的资源及环境挑战,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对于能源转型和绿色发展的重要性达成了越来越多的共识。与此同时,为了应对当前面临的复杂的水资源水环境问题,实现水资源的高效利用和有效保护,我国做出了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决定。事实上,煤炭消费与水资源紧密相关,水资源不仅受到煤炭消费全过程的显著影响,同时也是煤炭相关行业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煤炭消费对水资源有什么影响?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对煤炭消费总量有哪些约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水资源方面有怎样的协同效应?如何结合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出基于水资源的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方案?这些问题对于制定国家及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指标和解决方案,促进煤炭消费与水资源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煤炭消费全过程对水资源的影响
我国煤炭资源和水资源的逆向分布特点对区域煤炭开发利用和水资源保护提出了挑战。我国煤炭资源主要集中在北部及西北地区,但是由于我国水资源南方多、北方少,北方地区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远高于南方,因此富煤地区往往水资源较为短缺,大部分重点煤炭基地处于水资源供需矛盾较为突出、生态环境相对脆弱的地区。特别是在晋陕蒙宁甘等地区,原煤产量超过全国总产量的60%,而水资源量不足全国总量的5%,地下水模数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1/3,水资源是煤炭开发利用的重要制约因素。
煤炭消费全过程包括了煤炭从开采、洗选到中间转化、终端利用的全生命周期,各环节对地表水、地下水及其水质有显著影响。在煤炭开采和洗选环节,煤炭开采改变了地下水的补给、径流及排泄方式,影响了地表水的入渗、产流过程以及地表水与地下水的交换;另外,矿井涌水、煤矸石堆积淋溶以及洗煤废污水的排放造成了区域水环境污染。在煤炭转化和利用环节,煤炭下游产业多属于高耗水、高排放行业,相关产业的快速发展超出了区域水资源承载能力,尤其是在缺水地区,不仅加剧了水资源供需矛盾,而且废污水排放对区域水环境的影响巨大。以山西为例,每开采1吨煤平均破坏2.48m3地下水,局部地区矿井涌水量高达地下水利用量的70%以上;煤炭开采洗选业用水占到工业用水量的20%以上,废水排放量也较大,煤炭开发利用与区域水资源水环境的矛盾十分突出。
二、水资源对煤炭消费的约束
受工业化、城镇化深入发展和全球气候变化影响,中国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面临更加严峻的形势。为此,我国做出了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决定,提出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全面提高用水效率、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的“三条红线”,从取水、用水和排水等环节提出了量化约束,以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值得注意的是,水资源系统的时空循环特点决定了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例如用水效率的提高会使相同用水总量下耗水量增加,回归地表、地下水体的水量(生态环境用水)减少;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指标与枯水期的来水量最为密切,而后者又受到枯水期用水量的影响等。因此,“三条红线”指标的确定和分解不仅要综合考虑经济、社会、生态、环境的用水需求,坚持公平、高效与可持续原则,而且要基于“自然—社会”二元水循环理论进行细致模拟和严谨分析,才能达到科学、合理、可操作的要求。
最严格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对煤炭消费全过程的取用排水具有制约作用。用水总量红线,是根据不同地区的生态环境及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对全社会取用水量确定的控制指标,也对占工业用水总量将近50%的煤炭相关行业的取用水产生了约束;此外,煤炭开采伴生的矿井涌水总量超过了60亿m3,而矿井水利用率尚不足60%,未来必须要求实现全部处理和利用。用水效率控制红线,提出了加强节水用水管理、强化用水定额管理、推进节水技术改造三项措施,明确了行业运行过程中的节水考量制度,给出了行业节水改造的工艺导向,这些都给煤炭相关高耗水行业的合理发展布局以及节水工艺改进等提出了挑战。限制纳污红线,是基于河湖生态系统的环境承载量,从源头上控制排放污水的约束性指标,煤炭开采洗选及下游产业链部分行业属于高污染行业,限制纳污红线对废污水处理和达标排放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因此,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必须将水资源作为煤炭消费总量的一项硬约束。一方面,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对全社会的涉水行为进行了规范,也会限制和约束煤炭相关行业的取用排水方式;另一方面,煤炭相关行业的规划布局必须考虑区域水资源承载能力,否则可能造成严重的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问题。目前,“三条红线”各项指标已分解到全部的省级、地市级和90%的县级行政区,应结合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的需要,进一步明确对相关行业用水总量、用水效率及污染排放等的要求,有利于推动最严格水资源管理的落实以及区域水资源的保护。
三、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的水资源协同效应
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不仅涉及煤炭相关的产业结构调整,同时受到水资源、大气、健康、就业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在不同领域的协同效应值得深入研究。在水资源方面,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的协同效应主要体现在直接和间接两个方面。一是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一定程度上压缩了煤炭的生产和转化利用量,有利于直接减少煤炭开采过程中的矿井涌水,降低相关工业企业采煤用煤过程中的取用水和废污水排放,对用水总量控制和水质达标具有积极作用,属于直接效应;另一方面,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促进了能源消费结构以及用水模式的调整,煤炭替代能源生产和利用的发展将改变相关工业企业的用水特性,而节水水平的不断提高也对用水总量、用水效率和水质达标产生影响,属于间接效应。
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量化分析不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和节水水平下煤炭消费的水资源协同效应影响指标。首先,综合考虑煤炭的消费需求、资源约束以及环境约束等因素,设定了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的煤控情景和不实行控煤的基准情景两种情况,同时考虑煤炭相关行业不同的节水水平,设定实行节水的节水模式和不节水的常规模式两种情况,二者组合形成四种方案。其次,基于最严格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指标,考虑工业用水指标的变化趋势以及煤炭相关行业的发展需求和节水潜力,将相应指标(特别是用水总量指标)分解到煤炭主要相关行业。最后,将不同方案下各行业的相应指标进行对比研究,分析其是否满足“三条红线”指标要求。测算表明,假如不采取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及节水措施,未来煤炭相关行业需水将超过1000亿m3,这将给工业用水总量控制和用水结构优化将带来严峻挑战。
结果表明,一方面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可以降低煤炭开采和转化利用对区域地下水、地质和水质等方面的影响,对于推动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和实现“三条红线”指标具有积极作用;另一方面节水水平的提高和环保技术的推广可以降低最严格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对煤炭消费总量的约束,对煤炭相关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要达到最严格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对煤炭消费的制约,实现煤炭消费与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协调发展,煤炭总量控制和节水技术应用缺一不可。
四、措施和建议
针对目前我国煤炭相关行业发展面临的严峻的水资源形势,基于我国煤炭产业发展与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结合中央相关政策精神和我国现行水资源管理体制,从政策、机制、市场、管理等方面提出建议,促进煤炭相关行业与区域水资源协调可持续发展。
(1)坚持发展煤炭资源开发利用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力相协调的基本原则,合理确定煤炭相关产业建设布局和发展规模。
在煤炭相关产业的规划布局中,必须重视并实行规划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在宏观层面上,必须在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的基础和范围内进行煤炭相关产业规划,尤其是14个大型煤炭基地的产业规划。在微观层面上,强化取水许可,落实煤矿的开采以及煤炭下游产业等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在缺水地区,限制高耗水、高污染建设项目的上马。
(2)全面贯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合理规划煤炭相关行业的用水需求,强化用水与排水的监督管理。
严格执行各地区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的“三条红线”要求。在用水总量控制红线的基础上,细化重点煤炭基地各地市和各煤炭相关行业的取用排水相关指标,建立煤炭相关行业的“三条红线”的监测、管理、监督和考核机制。
(3)采用政策调控和市场调节“两手发力”,优化能源结构,加强相关节水技术的创新研究和节水工艺的推广应用。
大力扶持清洁和可再生替代能源的发展,减轻经济社会发展对煤炭的依赖。完善水资源价格体系,促进煤炭相关工业企业积极投资节水技改项目,提高煤炭及相关替代能源生产和利用过程中的用水效率,减少污水排放,促进缺水区域节水规划和煤炭相关行业节水标准的制定和实施,细化用水定额管理。
(4)建立完善煤炭行业生态补偿机制,积极推进煤炭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尽快建立和完善有关生态补偿的法律、法规,积极探讨以企业为主体、以政府为主体以及受益地区为主体的补偿机制。促进老矿区的节水改造以及新矿区的技术革新,改善煤炭开采地区的生态环境问题,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
(5)推动水权转换的实施,满足煤炭相关产业发展的合理用水需求,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
健全水权交易机制,建立水权交易平台,推动水权交易的法制化。深化水权转换实施后对区域水循环影响的研究,加强水权转换地区生态环境监测,推动水权转换地区地表和地下水资源保护,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科学配置。
(6)提升重点煤炭基地的水资源监测和信息化水平,为煤炭产业与水资源开发利用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决策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