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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条例范文

发布时间:2023-12-29 15:0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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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条例

篇1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地下水资源是指埋藏于地表以下可以开采利用的水资源。

第三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地下水资源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开发利用、保护地下水资源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流域或区域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

(二)开源与节流并重,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

(三)开采与补给平衡,涵养水源,防止水源的枯竭和地下水资源的污染;

(四)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工业、农业和生态用水。

第五条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地下水资源的统一管理。自治州(地)、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权限和范围,负责相应的地下水资源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建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流域或区域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技术标准划定地下水宜采区、限采区、超采区和禁采区。

自治州(地)、市、县(市)编制的流域或区域的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经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报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自治区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编制流域或区域的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应当以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成果为依据。

流域或区域的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应当有计划地组织进行。

第八条编制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承担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

第九条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

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水许可申请,必须符合流域或区域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取水许可申请需要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呈报申请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附具规划同意书。

家庭生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地下水的,免于申请取水许可。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工业、城镇供水项目和大型农业建设项目需要取用地下水的,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附具经审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

未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在同一水文地质单元内的相邻区域开采地下水,开采方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取水许可申请前,应当征求相邻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开采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单方面批准开采地下水。确实需要开采地下水的,其取水许可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审批。

第十二条取水许可申请批准后,需要凿井的,凿井工程承建单位在凿井前应当提交凿井方案,经当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凿井。凿井工程竣工后,经取水单位组织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凿井工程承建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

利用截潜流等方式取用地下水的,须经当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当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5日内做出是否核准或批准的决定。

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农村牧区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的技术服务工作,无偿提供水文资料和相关信息,加强对凿井活动的监督指导。

第三章地下水资源保护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以生活饮用水水源、重要工业项目用水水源、绿洲边缘生态用水水源为重点区域,划定地下水水源保护区。

第十五条在地下水宜采区应当合理开采和积极利用地下水,在因地下水位过高而形成的土地盐渍化区域,应当采取措施,加大地下水开采量,控制地下水水位。

第十六条在地下水限采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和下达年度开采计划,合理调度地表水、地下水,从严控制取水总量,不得擅自扩大地下水开采,实现采补平衡。

在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限制地下水开采,原有自备水源取水量应当逐年递减。

第十七条在地下水超采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下水开采量调减目标,提出年度计划开采量和井点布局、开采层位的调整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在地下水禁采区,禁止兴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对原有取水工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关停方案和水源替代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进行勘探、采矿(含采油)、工程建设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下水污染监督管理,做好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依法查处污染地下水的行为。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下水资源动态监测站网的建设,做好地下水水位、水质、水温监测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开展地下水资源保护和水质监测工作。

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所列取水单位应当进行地下水动态监测,并定期将监测资料报其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取水许可、下达开采计划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因、工作不负责任,对违法开采地下水、破坏污染地下水的行为没有及时制止和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的,对有关部门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凿井、修建截潜流等地下水取水工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取水单位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赔偿。

凿井工程承建单位未按核准的凿井方案施工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赔偿。

篇2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本条例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少量取水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及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第五条 取水许可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与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在同一流域或者区域内,根据实际情况对前款各项用水规定具体的先后顺序。

第六条 实施取水许可必须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水功能区划,遵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尚未制定水量分配方案的,应当遵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间签订的协议。

第七条 实施取水许可应当坚持地表水与地下水统筹考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

流域内批准取水的总耗水量不得超过本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

行政区域内批准取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流域管理机构或者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其中,批准取用地下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可开采量,并应当符合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的要求。制定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征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的实施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和便民的原则。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对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取水的申请和受理

第十条 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取水许可权限属于流域管理机构的,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转报流域管理机构;流域管理机构收到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 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四)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第十二条 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二)申请理由;

(三)取水的起始时间及期限;

(四)取水目的、取水量、年内各月的用水量等;

(五)水源及取水地点;

(六)取水方式、计量方式和节水措施;

(七)退水地点和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以及污水处理措施;

(八)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取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予以受理;

(二)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通知申请人补正;

(三)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第三章取水许可的审查和决定

第十四条 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下列取水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一)长江、黄河、淮河、海河、滦河、珠江、松花江、辽河、金沙江、汉江的干流和太湖以及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河流、湖泊的指定河段限额以上的取水;

(二)国际跨界河流的指定河段和国际边界河流限额以上的取水;

(三)省际边界河流、湖泊限额以上的取水;

(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取水;

(五)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

(六)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内的取水。

前款所称的指定河段和限额以及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其他取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第十五条 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签订的协议是确定流域与行政区域取水许可总量控制的依据。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尚未制定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尚未签订协议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由流域管理机构根据流域水资源条件,依据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结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取水现状及供需情况,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区的市、县(市)行政区域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结合各地取水现状及供需情况制定,并报流域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 按照行业用水定额核定的用水量是取水量审批的主要依据。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行业用水定额的制定负责指导并组织实施。

尚未制定本行政区域行业用水定额的,可以参照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用水定额执行。

第十七条 审批机关受理取水申请后,应当对取水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综合考虑取水可能对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影响,决定是否批准取水申请。

第十八条 审批机关认为取水涉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取水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的,审批机关在作出是否批准取水申请的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审批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因取水申请引起争议或者诉讼的,审批机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中止审批程序;争议解决或者诉讼终止后,恢复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征求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转送取水审批机关。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期限,不包括举行听证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所需的时间。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在作出不批准的决定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批准的理由和依据:

(一)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

(二)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

(三)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

(五)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

(六)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

(七)属于备案项目,未报送备案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审批的取水量不得超过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设计的取水量。

第二十一条 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该建设项目。

第二十二条 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或者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国家审批、核准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建设项目中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

第二十三条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

直接利用已有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经审批机关审查合格,发给取水许可证。

审批机关应当将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情况及时通知取水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定期对取水许可证的发放情况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 取水许可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名称(姓名);

(二)取水期限;

(三)取水量和取水用途;

(四)水源类型;

(五)取水、退水地点及退水方式、退水量。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取水量是在江河、湖泊、地下水多年平均水量情况下允许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最大取水量。

取水许可证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只能收取工本费。

第二十五条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变更取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原审批机关申请,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 依法获得取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许可的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依法有偿转让其节约的水资源,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章水资源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 制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

(二)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统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合理开发利用,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

(四)充分考虑不同产业和行业的差别。

第三十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发展节水型农业。

农业生产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农村经济发展状况和促进农业节约用水需要制定。农业生产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低于其他用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粮食作物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低于经济作物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农业生产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的步骤和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一条 水资源费由取水审批机关负责征收;其中,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水资源费由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

第三十二条 水资源费缴纳数额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确定。

水力发电用水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可以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发电量确定缴纳数额。

第三十三条 取水审批机关确定水资源费缴纳数额后,应当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送达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收到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办理缴纳手续。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从事农业生产的,对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农业生产用水限额部分的水资源,由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缴纳水资源费;符合规定的农业生产用水限额的取水,不缴纳水资源费。取用供水工程的水从事农业生产的,由用水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实际用水量向供水工程单位缴纳水费,由供水工程单位统一缴纳水资源费;水资源费计入供水成本。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按照国家批准的跨行政区域水量分配方案实施的临时应急调水,由调入区域的取用水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十四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水资源费的,可以自收到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向发出缴纳通知单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缓缴;发出缴纳通知单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缓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期满未作决定的,视为同意。水资源费的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第三十五条 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分别解缴中央和地方国库。因筹集水利工程基金,国务院对水资源费的提取、解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或者挪用水资源费。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使用和管理的审计监督。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加强对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是年度取水总量控制的依据,应当根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签订的协议,结合实际用水状况、行业用水定额、下一年度预测来水量等制定。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由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各地方行政区域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下达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制定。

第四十条 取水审批机关依照本地区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下达下一年度取水计划。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年度取水计划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可以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年度取水量予以限制:

(一)因自然原因,水资源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供水的;

(二)取水、退水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生态与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因地下水开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

(四)出现需要限制取水量的其他特殊情况的。

发生重大旱情时,审批机关可以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取水量予以紧急限制。

第四十二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审批机关报送本年度的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

审批机关应当按年度将取用地下水的情况抄送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情况抄送同级城市建设主管部门。

审批机关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需要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年度取水量予以限制的,应当在采取限制措施前及时书面通知取水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十三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填报取水统计报表。

第四十四条 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的,由原审批机关注销取水许可证。由于不可抗力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原因造成停止取水满2年的,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可以保留取水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所在流域的流域管理机构报送本行政区域上一年度取水许可证发放情况。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向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其上一年度取水许可证发放情况,并同时抄送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发现越权审批、取水许可证核准的总取水量超过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协议规定的数量、年度实际取水总量超过下达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的,应当及时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纠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取水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

(三)违反审批权限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

(四)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建设项目,擅自审批、核准的;

(五)不按照规定征收水资源费,或者对不符合缓缴条件而批准缓缴水资源费的;

(六)侵占、截留、挪用水资源费的;

(七)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八)其他、、的行为。

前款第(六)项规定的被侵占、截留、挪用的水资源费,应当依法予以追缴。

第四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第四十九条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无效,对申请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一)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

(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三)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第五十三条 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规定处罚。

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规定征收水资源费、取水许可证照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五十六条 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权限决定。

第七章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1993年8月1日国务院的《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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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实现水能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水能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能资源,是指蕴藏在江河、水库水体中可以用于水力发电的能量资源。

第三条 水能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应当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开发、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能资源的管理,保障水能资源科学、有序开发利用,保证水资源及生态环境安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水能资源管理机构负责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具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农业、林业、安全生产监管、渔业、移民、地震、电力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职责,加强对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项目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业主提供业务指导和服务,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投诉,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章 规划和开发管理

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水能资源普查和调查评价,编制全区中小水电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环境保护部门应当组织对规划中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规划进行审查,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经批准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在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按照原编制审批程序办理。

第八条 编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优先考虑保护生态环境,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经过科学论证,征求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能源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与防洪、供水、灌溉、耕地保护、渔业、航运、生态用水以及水土保持等方面的需要相适应。

第九条 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域和缓冲区、地质灾害危险区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得从事建设活动的其他区域内,禁止规划设置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

第十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进行。不符合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发利用,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或者核准。

第十一条 水能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申请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项目是否符合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依法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有多人申请同一个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开发利用人。

第十二条 水能资源的开发利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权限管理:

(一)装机容量大于或者等于4000千瓦、小于或者等于5万千瓦的,水库总库容大于或者等于1000万立方米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装机容量大于或者等于1000千瓦、小于4000千瓦的,水库总库容大于或者等于100万立方米、小于1000万立方米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装机容量大于或者等于100千瓦、小于1000千瓦的,水库总库容小于100万立方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装机容量大于5万千瓦、小于25万千瓦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管理。

跨行政区域河流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家管理的河流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建成或者在建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其项目业主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到有管理权限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经审查符合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的项目,应当在三年内开工建设。主体工程三年内未开工或者开工后累计停工一年以上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自行失效。因不可抗力造成开工建设迟延的除外。

第十五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可以转让。未动工或者虽已动工但投入资金未达到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的百分之二十五的,不得转让。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业主转让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自签订转让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 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

第十六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建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行业技术标准,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

鼓励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业主采用先进的技术、设备,提高水能资源利用率,并按照国家规定淘汰落后的技术、工艺和设备。

第十七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建设,应当按照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向有管理权限的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申请办理项目建设审批或者核准、土地使用、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初步设计审批、水资源论证等手续。

第十八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建设应当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等制度。工程项目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项目法人在主体工程招标工作完成并与施工、监理单位签订合同后,应当向有质量监督管理权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并接受监督。

第十九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组织蓄水验收和竣工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运行。

第二十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业主和其委托的经营者是项目工程防汛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应当制订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工程安全度汛、工程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防洪抢险应急预案,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审批后执行,确保工程安全和公共安全。

第二十一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业主和其委托的经营者是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按照规定报送相关统计数据,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运行管理,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电力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已建成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实施安全管理年检,安全管理年检不得收费。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未经安全管理年检或者年检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运行。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大坝、闸门、压力管、压力容器、机电设备和起重设备等进行安全鉴定和检测合格后,由有管理权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安全管理年检合格证。

第二十三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生产运行管理从业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第四章 项目开发利用保护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农业、林业、交通运输、渔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所在地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水环境影响的动态监督管理,维护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和防洪、供水、灌溉、航运、渔业以及生态环境的安全。

第二十五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业主应当严格按照已批复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采取环境保护等措施,保护植被,防止水土流失和水体污染,保护生态环境。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业主限期治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项目业主承担。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护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业主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扰其正常生产运行。

第二十七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业主和其委托的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对水资源的统一配置,按照已批复下泄流量的要求生产运行,确保下游居民和单位的生活、生产以及生态和航运的用水流量和用水安全。

第二十八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建设使用土地和需要进行移民安置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业主应当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做好征用土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

第二十九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并网发电的接入系统,由电网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建设和管理。

电网企业应当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并网发电的上网电量。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合理补偿成本、合理确定收益、依法计入税金、坚持公平负担、促进电力建设的原则,制定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上网电价。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级行政主管部门、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调整或者修改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的;

(二)审批或者核准不符合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

(三)未依法履行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验收职责的;

(四)未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管理年检职责的;

(五)未按照规定履行对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监管职责的;

(六)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开发利用不符合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的水能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转让未动工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对转让方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转让已动工但投入资金未达到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二十五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对转让方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转让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变更手续,并对转让方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权限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运行的,责令停止生产运行,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安全管理年检或者安全管理年检不合格继续生产运行的,责令停止生产运行,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按照已批复下泄流量的要求生产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运行,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水能资源的特点中国河川水能资源的特点有:

篇4

1.1南水北调工程。南水北调工程是基于我国水资源南多北少的布局特点来展开建设的,目的是将南方地区的丰富水资源通过人工水路运输至水资源缺乏的北方地区,从而使这些富余水资源的资源利用率最大化。南水北调工程分东、中、西三条线路,线路起点均位于南方地区,主要供水区域为河南、河北、北京、天津四个北方地区。东线起于扬州终于天津,主要供应华北平原,解决华北地区的干旱与缺水情况;中线起于丹江口水库终于北京,主要供水区域为华中地区,解决华中的气候性缺水问题;西线工程起于长江上游终于黄河,主要供水区域为西北地区,解决我国西北地区的干旱问题。截至目前,东线与中线工程已经完工并开始进行调水,西线工程尚处于论证阶段,未正式开工建设[1]。南水北调工程的调水总量预计可达448亿立方米,三条线路的总长度可达4350公里,贯穿了长江、黄河、淮河和海河四大江河,总体形成了“四横三纵”的布局网络,整个水域流系连接到了全国各个地区,显著缓解了北方地区的缺水情况,并且对北方地区的经济发展、产业结构的调整以及生态环境的改善起到了促进作用。1.2东水西调工程。东水西调工程是基于我国水资源东南多西北少的特点来建设的,目的是实现东西部地区水资源和土地资源的互补,推动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并优化西部地区的生态环境。从现实意义上来讲,东水西调属于南水北调工程的一个补充内容,对南水北调工程中未涉及的缺水地区进行水源输送,规模比南水北调,是局部地区的水资源调配。目前东水西调工程处于设想和论证阶段,尚未开始正式动工。

2水资源调配下的水力发电建设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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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冷凝水的特点

空调冷凝水产生于蒸发器或盘管表面,当蒸发器或盘管表面温度低于空气露点温度,送风中的水蒸气就会发生液化形成水膜,周围空气与水膜不断进行热质交换产生冷凝水,冷凝水汇集到积水盘,经由管道排至室外[3]。对于不同类型的空调,冷凝水产生的原理相同,但在水质和水量上有很大差异。空调冷凝水具有以下几个共同特点:1)冷凝水温度低。空调室内机组换热管表面温度通常为7~12℃,冷凝水温度略高于换热机组表面温度,一般为10~15℃,比室内温度低。且空气露点温度越高,含湿量越大,产生的冷凝水越多[4]。冷凝水温度比较低,可以回收利用其冷量,冷凝水的冷量包括低温和蒸发潜能两个部分。国内外大量研究表明,将空调冷凝水回收的冷量用于直接或间接冷凝器具有相当可观的经济效益。DusanL等[5]设计了一套中央空调冷凝水回收系统,系统中6个空调机组产生的冷凝水重力自流入底层集水容器,然后通过提升泵提升至其中1台机组,用于直接冷却冷凝器,剩余的水量用于补充冷却塔用水。结果表明,该系统可节省10%的能耗,同时产生水量足以满足全部的预冷却水用水和50%冷却塔补水量。王赞社等[6]通过改造一套实验制冷系统装置,提出一种冷凝水与压缩机气管进行大温差换热的方法,实现了空调冷凝水对高温制冷剂的预冷却。实验结果表明,利用冷凝水间接冷却冷凝器,系统的制冷量和性能指数(coefficientofperformance,COP)分别提高了0.93%和1.7%。陈鹏等[7]通过自制的一套冷凝水回收装置预冷冷凝器进风,并对未装冷凝器、提供足够冷水预冷装置以及空调提供自身冷凝水预冷装置3种工况进行测试,计算分析结果表明提供足量冷凝水和空调提供自身冷凝水,性能指数COP分别提高了12.94%和9.52%。2)冷凝水品质整体较高,但成分复杂。理论上空调冷凝水是高度纯净的水,由空气中的水蒸气直接凝结而成;实际上在水蒸气凝结的过程中会吸收空气中的悬浮尘埃、烟雾、微生物及化学排放物等杂质,因此冷凝水并不是纯净的水,化学成分比较复杂,但其总体水平还是较高。空调冷凝水普遍具有较低的pH、低电导率、很低的浊度和硬度,这些特点也是之前的一些学者认为冷凝水经过简单的过滤消毒就可以作为饮用水的依据[8-9]。最新研究认为冷凝水水质化学成分复杂,尤其受环境污染影响较大,并对空气污染变化有较高的敏感度,可以很好地反映空气污染状况。IsaacB等[10]通过监测空调冷凝水水质作为室内空气质量污染物程度指标,利用液相色谱质谱联用技术监测10种目标内分泌干扰物在冷凝水中的存在情况,结果发现所有冷凝水样品中至少有1种干扰物的存在;同时利用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技术检测到其他100多种有机物的存在,其中有20种有机物被列为加利福利亚环境污染生物监测化学物质。占永革等人[11]利用空调除湿机采集广州市城区、工业区、道路、城郊、景区5个不同区域的冷凝水样品,进行化学成分分析,发现不同区域冷凝水化学成分存在明显差异,阴阳离子、微量元素、总溶解性有机碳的质量浓度与空气污染状况密切相关。

2冷凝水作为水资源回收利用的现状

空调类型是决定冷凝水回收利用的一个重要因素。根据空调的工作方式及部件结合的方式不同,一般可分为分体式、一体式和中央空调。除了集中式中央空调系统设有专门的冷凝水系统,其他类型的空调冷凝水一般都是分散处置,要回收利用必须增设1套专门的冷凝水收集管网系统,增加投资施工难度。对于集中式中央空调系统,冷凝水产水量大,水质好,回收相对集中,可用于冷却塔补充水、园林绿化灌溉以及卫生用水等。国内外不少研究与实践证明,回收利用中央空调冷凝水具有直接快速的经济效益。TomL等[12]在乔治亚大学改造设计了1套新的中央空调系统,预测每年可产生1.7亿L冷凝水。该系统总投资费用3200美元,而每年可节省3375美元,总投资回收期不超过1年。NohaM等[13]对阿联酋地区中央空调冷凝水用于冷却塔补充水的可行性进行深入分析,采用现值折算的方法,计算了在25年投资回收期、3.11%的内部收益率下冷凝水回收系统现值仅为3865迪拉姆。韩靖等[14]通过对某工厂冷凝水回收利用方案的实施,发现厂房26台组合空气处理机组在额定工况下冷凝水产水量为10.95m3/h,完全可以满足1.25m3/h的冷冻水和6.405~47.31m3/h部分冷却塔补充水。对于分体式和一体式空调,冷凝水产水量差别较大,水质影响因素多,收集点分散,回收利用要充分考虑其经济可行性。目前,我国对分体式空调冷凝水收集系统并没有强制性的相关规定。现有的分体式空调冷凝水一般都采用就地排放或接入地漏、雨水管道等方式,而新建住宅、办公、公共建筑等即使设有专门的冷凝水排水立管,大多还是排放到市政管道,冷凝水并没有得到充分利用,发挥其应有价值。

3冷凝水作为水资源回收利用的问题

国内外学者在空调冷凝水作为水资源的回收利用方面做了很大努力,但在全球范围内并没有取得突出的进展,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冷凝水在水量和水质上的制约因素。本文试图对冷凝水的水量和水质进行分析,阐明冷凝水作为水资源回收利用存在的问题。

3.1冷凝水水量分析

根据《实用供热空调设计手册》第2版[15],冷凝水理论水量计算公式如下:其中,室外含湿量可由室外气温和相对湿度计算得到,室内含湿量由空调房的标准状态决定,可由焓湿图得到,新风比根据室内空气质量要求确定。由此可见,室外气温和相对湿度是决定冷凝水产水量的主要因素。在气候炎热,空气湿润的阿拉伯半岛、非洲西部、东南亚、美国南部等地区,空调冷凝水水量相当惊人,最高可达1700000L/a。KarenG等人[16]在圣安东尼奥市中心商业区的冷凝水回收项目,每天可收集946L的空调冷凝水,中心图书馆空调系统每月可产生163530L的水量。John等人[17]对卡塔尔一所行政办公楼的2个空调系统冷凝水量进行监测,数据显示夏季最高气温可达45℃,冬季气温最高达25℃,全年可收集6000000L水量。对于全球其他气候地区冷凝水的回收潜能,KolinJL等[18]给出了具有建设性的参考意见。以2001—2010年近10年气候数据为基础利用气候模型对全球典型城市冷凝水水量进行计算分析。韩培等[19]在此研究基础上,对我国各省市冷凝水回收潜能做出进一步研究。根据收集潜力不同将全国划分为全年收集区、大量收集区、部分收集区、可收集区、不接受收集区5个区域;同时根据空调间歇运行时的年收集量与各城市人均水资源占有量对冷凝水价值进行评定分区。由于室外气温和相对湿度随时间、气候差异变化大,冷凝水产水量有很大差别,夏季冷凝水量可能是冬季的几万倍。因此,开发一整套能准确模拟计算冷凝水在不同时刻产水量的方法和技术对冷凝水回收利用来说是至关重要的。Painter等[20]构建了一种以焓湿图为基本原理的预测模型,根据日平均温度和相对湿度对德克萨斯州3个地区的冷凝水量进行模拟。LawrenceTM等[12]利用2009年全年室内外温度和相对湿度、送风量、实测冷凝水数据对其研发的预测模型进行验证,发现模型的准确性取决于湿度传感器的精度。ShashiKant等[21]开发了一种基于心理测量学的计算模型,通过计录器获取室内外相对湿度、温度、露点温度实时数据,对冷凝水水量进行模拟,并且用不同空调机组的实测数据进行校准,结果表明该模型模拟水量与实测水量有很好的一致性,4,5,7月的线性回归分析模拟方程相关系数分别达0.99、0.97、0.98。综上,尽管存在区域气候差异,冷凝水还是具有很大的回收潜能。但由于室外气温和相对湿度随时间、气候差异变化大,引起冷凝水回收系统在水量上的不连续性、不可靠性是回收利用最大的障碍。

3.2冷凝水水质分析

冷凝水水质较好,国内外的相关研究表明,不同国家地区冷凝水水质均能满足直接用于冲厕、农业灌溉、园林绿化的要求,经过简单的处理也可以应用于工业冷却等,但冷凝水深度处理用于饮用水的相关案例还未见相关报道。冷凝水水质不仅受空调机组类型的影响,还与建筑物年龄、空气状况、大气污染、人类活动等因素有关。冷凝水中可能存在着大量的微生物、未知有毒有害有机物、重金属等物质,这也是冷凝水目前并没有直接回用的主要原因。ShashiKant[21]等人对卡塔尔大学一行政楼空调冷凝水进行pH、浊度、离子浓度、重金属检测。结果显示该区域冷凝水重金属离子浓度较高,ρ(Cu)为1.69mg/L,ρ(Zn)为1.19mg/L,ρ(Se)为0.038mg/L,均不满足我国现行饮用水标准,用于饮用时必须进行深度处理。AlipourVali等[22]对家用空调冷凝水水质进行定量分析时,发现冷凝水中存在大量微生物,其中一种能引起人群呼吸系统疾病的噬肺军团菌在水样中大量检出,检出率高达22%,此外白喉棒状杆菌、微球菌、芽孢杆菌、假单胞菌、金黄色酿脓葡萄球菌等细菌和青霉菌、曲霉菌、黑霉菌、链格孢菌、毛霉菌、木霉菌等真菌也大量存在。根据实际水质状况,ValiAlipour等人建议空调冷凝水可用于市政、工业等用途,但不建议用作饮用水源。方叶珍等学者对集中空调冷凝水中军团菌污染状况的研究表明,在大型公共场所如超市、酒店、商场、地铁等地,冷凝水中军团菌检出率较高,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陈志勇等人对2011—2012年常州市超市、宾馆饭店中央空调冷凝水中军团菌的检出率分别为50%和28.6%;黄建林等人对长沙酒店、超市场所军团菌的检出率为11.29%和4.55%;朱水荣等在医院、宾馆饭店空调冷凝水中的检测率分别为54.2%和51.1%;方叶珍等人在杭州市江干区宾馆超市等集中空调军团菌的检出率为25%,军团菌血清型以LP7和LP1为主。综上,冷凝水水质成分复杂,作为饮用水源可能在化学、毒理、微生物指标上不合格,必须进行深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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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条例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部分税目的征税范围限定如下:

(一)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二)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者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

(三)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

(五)固体盐,是指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

液体盐,是指卤水。

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四条 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具体适用税率,按本细则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率明细表》执行。

矿产品等级的划分,按本细则所附《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执行。

对于划分资源等级的应税产品,其《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未列举名称的纳税人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纳税人的资源状况,参照《资源税税目税率明细表》和《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确定的邻近矿山或者资源状况、开采条件相近矿山的税率标准,在浮动30%的幅度内核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五条 条例第四条所称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第六条 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计算方法,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第七条 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有视同销售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应税产品的实际生产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第八条 条例第四条所称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视同销售的自用数量。

第九条 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者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计征资源税的销售数量。

第十条 纳税人在资源税纳税申报时,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应当将其应税和减免税项目分别计算和报送。

第十一条 条例第九条所称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体规定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

1.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三)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

第十二条 条例第十一条所称的扣缴义务人,是指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

第十三条 条例第十一条把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规定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是为了加强资源税的征管。主要是适应税源小、零散、不定期开采、易漏税等税务机关认为不易控管、由扣缴义务人在收购时代扣代缴未税矿产品资源税为宜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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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蓄冷中央空调系统是用水为介质,将夜间电网多余的谷段电力(低电价时)与水的显热相结合来蓄冷,以低温冷冻水形式储存冷量,即夜间制出4℃~7℃左右的低湿水,并在用电高峰时段(高电价时)使用储存的低温冷冻水来作为冷源,通过末端系统中的风机盘管,空调箱等空调设备降低房间温度,满足建筑物舒适空调要求。

1.水蓄冷空调系统原理

系统基本组成如图1,蓄冷罐可以采用部分地下或者全地下结构。蓄冷罐投入运转时,阀K、K冷开起,K关闭。系统设计供应恒温冷冻水,因此供冷二次泵的输出流量或变频泵转速由楼宇的需冷量确定;水机和充冷泵的开停则由电价的时段划分而定,二者互不干扰。冷水机及充冷泵可视为恒定流量或冷量源。

(1)充冷工况电力低价时段,冷水机满载运转,其输出水量G1,大于楼宇所需的冷冻水量G2,余量,自蓄冷罐“冷端”输人经均流布水管注人贮罐底部。罐内冷冻水与回水的交界面上升,升达上布水管上缘,充冷过程终结。

(2)放冷工况楼宇所需冷冻水量G2大于冷水机出水量G1时,余量,自贮罐底部输出的冷冻水经供冷泵馈至楼宇,在换热升温后,经阀K热返回贮柜上部水管。贮罐内冷冻水与回水的界面下降。相应于电价策略,冷水机可能停机,此时。

2.水蓄冷空调系统控制策略

水蓄冷空调系统利用电力部门的峰谷电价不同,达到削峰填谷、降低能耗和节省运行费用的目的。系统运行思路是:夜间利用谷电起用冷机将冷量存储在蓄冷罐中。白天将存储在蓄冷罐中的冷量释放出来,供用户使用,能耗高峰期起动冷机,弥补蓄冷罐产冷量的不足。

图2的负荷曲线表示建筑物冷负荷在一天中变化情况。综合考虑电价政策等因素,23:00 点起动制冷机满负荷工作,在为建筑供冷的同时,将多余的冷量储存于蓄冷罐中;蓄冷罐蓄满,制冷机停止工作,蓄冷罐开始单独放冷。在图中A点时刻建筑负荷逐步升高,超过主机额定负荷,起动制冷机,开始联合供冷进程,不足的冷量由蓄冷罐补充;当建筑负荷逐步回落,达到主机额定负荷时(图中B 点),关停制冷机,蓄冷罐再次恢复单独放冷。

蓄冷罐放冷总量应等于其充冷总量图中阴影面积。图中也可以看到制冷机的总制冷量并没有减少,通过增加蓄冷工艺移峰填谷,达到减少装机容量和节省电费开支的目的。另外设备间歇运行降低磨损,冷机满负荷工作制冷效率达到最高。

2.1设备监视与控制

(1) 冷水机组控制

冷水机组为自带控制系统的成套机组,BA 系统完成对其起停控制。4台冷冻机分为两组,每组2台冷机(A、B 机) 串连运行,即冷冻水制备环节分2 步完成,冷冻水设计回水温度为12.5 ℃,经过A机蒸发器处理后为8 ℃,再经过B 机处理后为3.5 ℃。每组冷水机组联动1台冷冻水泵、2台冷却水泵和2台冷却塔的起停。

BA系统控制冷冻机起停,监测手自动、运行状态和冷冻机故障报警,同时监测冷冻水供、回水温度,蒸发器、冷凝器水路的水流开关状态。

l) 冷水机组联锁控制: ①开机顺序是先开起冷却塔风机,开起冷却塔进出水蝶阀,开起冷却水泵,开起冷冻水二次泵,仅为冷罐蓄冷时不开,开起冷冻水一次泵,检测冷水机组冷却水及冷冻水出口水流开关是否正常,开起冷水机组。②停机顺序是关闭冷水机组,关闭冷却水泵,关闭冷却塔,关闭冷却塔所有电动阀,冷冻水一次泵运行3min后关闭。

2) 冷负荷计算:在空调水供回水总管上设置组合式冷热量计量表。各冷热量表通过总线与控制器连接,由控制器统一提供数据给楼控服务器。冷热量计量表可同时提供冷量计量值、被测对象的供回水温度以及流量值。

(2) 冷冻水泵变频控制

水系统采用二次泵形式:一次泵为定流量,满足冷水机组制冷及蓄冷罐蓄冷时的流量及扬程,与冷水机组连锁;二次泵为变流量,根据二次侧末端负荷( 各场馆换热站板式换热器) 的变化,即最不利水环路的压差,改变二次水泵电机的运转频率或水泵的运行台数,达到节能之目的。

BA 系统对冷冻水二次泵的起、停进行控制,建筑物水蓄冷空调系统自动控制浅谈监测冷冻水二次泵的运行、手自动状态及故障报警。BA系统控制二次泵变频器起停、频率给定,接受频率反馈和报警信号。

(3) 蓄冷罐监测

BA系统监测2 台蓄水罐的进出水温度、流量和2 台蓄水罐的液位。同时对2台蓄水罐内部温度梯度进行监视,在垂直方向每隔300mm 设置1个温度传感器。无论充冷还是放冷工况下,2台蓄水罐都不同时投人使用,而是交替接力运行。

蓄水罐设计出水温度为3.5 ℃,放冷工况下,底部第一点水温大于5.5 ℃,且底部向上第二点的水温大于12.5 ℃时,即认为蓄水罐冷水已放完。

2.2不同工况下水蓄冷空调系统控制

水蓄冷空调系统按照工艺流程不同可分为5种运行工况。分别为主机单独蓄冷、蓄冷罐单独放冷、主机单独放冷、蓄冷罐十主机联合供冷和主机蓄冷十供冷,不同工况下BA 系统对设备及阀门按预定状态进行开关和起停控制。

(1) 制冷机供冷同时蓄冷罐充冷

该运行方式以满足供冷优先为前提,把多余冷量蓄存在蓄冷罐中。当BA系统的时间程序指示系统进人制冷机供冷及蓄冷罐充冷模式时,将运行该模式。这时通过控制二次泵的电机调速系统,保障供冷系统的出水温度、回水温度的基本稳定,并使系统的供水流量或者冷量合理。

BA控制制冷机满负荷运行以提高制冷效率,冷量或者流量直接供给末端,多余的冷量或者流量自动对蓄冷罐充冷,直至蓄冷罐充冷完毕,制冷机停机,系统转人蓄冷罐单独供冷工况。

(2) 蓄冷罐单独供冷

当控制系统指示为蓄冷罐单独放冷时,控制程序设定主机停机,由蓄冷罐提供全部冷量。BA系统根据二次冷冻水回水温度以及最不利(空调负荷) 水环路的压差,控制二次泵的电机调速系统,以调节冷冻水的流量,从而维持空调系统3.5 ℃的供水温度和12,5 ℃的回水温度。

(3) 制冷机与蓄冷罐联合供冷

当日负荷曲线运行到较高负荷段时,制冷机与蓄冷罐联合供冷,共同应对需求高峰。通过系统监测,控制二次泵的电机调速系统,在保障供冷系统的出水温度、回水温度基本稳定的基础上,保持系统在合适的供水流量或者冷量上。系统在运行时,制冷机满负荷运行,冷量或者流量的不足时由蓄冷罐提供。系统通过分析总供冷量、蓄冷罐蓄存冷量,保障蓄冷罐系统放冷效率的最大化。控制程序设定主机的出口温度为3.5 ℃。监测系统管路的压力和温度。

1)当日负荷逐步升高超过主机额定负荷持续romin 以上(可调) 时,主机优先满负荷运行,不足的冷量由蓄冷罐补充。

2) 当日负荷逐步减小达到主机额定负荷持续10min以上(可调) 时,控制系统指示主机停机,连锁相应设备、阀门关停。由蓄冷罐单独供冷。

(4) 制冷机单独充冷

当水蓄冷空调系统初次运行,或处在调试阶段时,系统进人制冷机单独充冷工况。控制程序设定蓄冷主机的出口温度为3.5 ℃开始蓄冷,连锁相应设备、阀门动作,此时二次泵不工作。

1)控制程序跟踪并显示蓄冷水池的温度。

2) 在出现下列情况时,蓄冷模式将停止。①当水槽液位温度传感器指示已储存到额定冷量。②当蓄冷主机出口温度低于设定值3,5 ℃(可调)时。③当水蓄冷装置的回水温度低于设定值3.5 ℃(可调)。

(5) 制冷机单独供冷

当制冷机调试(试运行) 或蓄冷罐检修时,由制冷主机提供全部冷量。

1)罐电磁阀关闭使得水蓄冷罐与系统隔离,一、二次泵水系统之间的平衡阀开起。

2) 控制系统设定给主机的出口温度为3.5 ℃,控制系统根据二次冷冻水回水温度以及最不利(空调负荷) 水环路的压差,控制二次泵的电动机调速系统,以调节冷冻水的流量,从而控制制冷主机的起停数量与载荷,达到维持空调系统3.5 ℃的供水温度。由旁通平衡阀确保冷机蒸发器水量为定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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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TV2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1683(2013)01-0044-06

1研究背景

变化环境是指由人类活动和自然过程相互交织的系统驱动所引起的一系列陆地、大气与水循环的变化[1]。随着人类活动和气候变化,人工因素对自然水循环系统的干扰愈来愈烈,特别是高强度的水资源开发利用,如人类的取水、用水、耗水、排水、调水等行为,对整个水循环过程产生了巨大的影响[2]。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和研究,学者们对于流域水文循环的研究越来越深入和细致,特别是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涌现的分布式流域水文模型,如MIKE-SHE模型[3]、VIC模型等[4],使得研究者可使其与气候模型(GCM“全球气候模式”)结合,开展气候条件变化下的流域水循环研究[5-6]。但是,这类研究重心放在气候变化对于水循环的影响研究方面,而在重点考虑人类活动影响条件下,特别是高强度水资源开发利用条件下的流域水循环研究方面,仍存在着诸多不足和问题。

(1)取用水总量与耗水总量关系不清楚。取用水总量易于观测和计量,方便管理,但无法反应水的资源消耗本质;而耗水总量能体现水资源的真正资源消耗量,但难以核算和管理。取用水总量与耗水总量关系密切,但缺乏成熟明确的量化表达式,仅凭经验来估算耗排水量,不够科学合理。同时,耗水总量管理方法在管理中缺失,致使取用水管理与耗水管理不相协调,取水许可方法受到限制。

(2)地表、地下用水总量与耗水总量关系不清楚。水循环过程中,地表水和地下水转化频繁,地表水与地下水之间的转化关系还未能清晰定量化。如水管理实践中往往将从河道或湖泊附近的取水井抽取的水量归为地下水统计,而实际中水是从河道渗透来的河水,其水源的归类还存在争议。因而地表地下用水总量与耗水总量的关系难以确定。同时,地下水资源的调控中,仅仅从人工地下水取用量的角度研究,人工取用地下水与地下水位的联系尚无考虑,且潜水和承压水也未能区分,由此更加难以确定其耗水关系。

(3)当地水、外调水用水总量与耗水总量关系不清楚。外调水与当地水往往通过共同的取用水设施向用水户供水,在没有明晰当地用水与耗水之间的关系之前,难以确定当地水、外调水用水总量与耗水总量之间的定量关系和转化规律,给总量控制的管理带来不便。

(4)地表水与地下水、当地水与外调水之间循环转化关系不清楚。外调水在输送及使用的过程中都可能与当地地表、地下水产生水量转化,同时当地地表水和地下水之间也在不断的转化。对于上述转化过程,其转化的具体路径、时空分布、变化特征都很难进行定量的描述,各种水源之间的循环转化关系不清楚。

(5)水循环过程中的供-用-耗-排-补-转化关系不清楚。以往常用“供-用-耗-排”来描述供用水的循环转化过程,这种提法主要是从地表水系统出发总结出来的;如果从整个水资源系统来看该提法则不够全面,应该修改为“供-用-耗-排-补-转化”,考虑水的回补与转化过程才更能够反映供用水之后整个水资源系统的变化过程,或者说水循环的变化过程。目前还很难给出水循环过程中供-用-耗-排-补-转化之间的定量关系。

(6)水资源高效利用条件下水的供-用-耗-排-补-转化关系变化。在水资源高效利用条件下,采用节水措施或者节水工艺,取水量减小,输水过程、用水过程也随之发生变化,则必然引起水资源的耗、排、补及转化过程发生改变,但目前还很难对这一过程展开有效的定量化研究。

本文将以“自然-人工”复合作用下的流域水循环机理和模型为基础,对水资源开发利用条件下的流域水循环过程展开研究,提出一种基于水资源配置的流域水循环研究方法,并以黄河流域为例进行实践应用。

2流域水循环研究的科学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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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水资源自然概况

盘锦市共有大、小河流共21条,分为三大水系:辽河、大辽河和大凌河水系。其中较大的河流有大辽河、双台子河(辽河下游等)、绕阳河和大凌河。

河川径流年际间差距悬殊,且年内分配不均,大部分集中在7-9月份,大辽河和双台子河7-9月份占年经流量的72%以上,绕阳河几乎全部集中在7-9月份。境内小河流属间歇性河流地表水主要靠降水和河川过境径流补给。2010年水资源总量为8.005亿立方米。其中,其中地表水资源量6.580亿立方米,地下水资源总量2.483亿立方米,多年平均水资源量2.251亿立方米,人均占有水资源量273立方米,是世界人均占有水资源量的1/30,是全国人均占有水资源量的1/8,是全省人均占有水资源量的1/3,属于严重缺水地区。水资源的总补给量来源是大气降水,2007-2010年四年的降水量年际间有差距,降水量最大的年份是2010年达1081.17 mm,四年年均降水量686mm。降水最大的月份集中在6-7月份,2010盘锦市水资源量统计结果见表1,2007-2010年盘锦市降水量统计结果见表2。

盘锦地区范围内的地下水均为松散岩类孔隙水,分第四系浅层地下水和第三系深层地下水,盘锦地区地下水资源分淡水资源和咸水资源,在分布上也不均匀。高升以北地区开采第四系平原组浅层承压水,其储量为1.06亿立方米。该含水层透水性良好,地下水埋深1-3米,水质较好。高升以南辽河三角洲地区开采上第三系地下水。咸水资源主要分布在盘山县的部分地区和大洼县的辽河三角洲地区,另外,盘锦市共有水库6座,面积75.7 km2,总库容15474万立方米;还有景观水面积4.59 km2、湿地面积12.8万公顷。

表1 2010年盘锦市水资源统计结果

表2 2007-2010年盘锦市降水量统计结果

1.2 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

1.2.1 2011年供水量

全市年供水总量12.88亿立方米。其中地表水供水量11.49亿立方米,占总供水量的89.2%;地下水供水量1.391亿立方米,占总供水量的10.8%。

1.2.2 2011用水量

全市年用水总量12.88亿立方米,与供水量持平。其中农业灌溉用水量11.79亿立方米,占总用水量的91.5%;林牧渔畜用水量0.004亿立方米,不足总用水量的0.1%;工业用水量0.468亿立方米,占总用水量的3.7%;城镇公共用水量0.128亿立方米,占总用水量的1.0%;居民生活用水量0.494亿立方米,占总用水量3.8%;生态环境用水量0.003,不足总用水量的0.1%。

1.2.3 2011耗水量

全市年耗水总量8.972亿立方米,综合耗水率70%。农田灌溉耗水量8.251亿立方米,耗水率70%;林牧渔畜耗水量0.004亿立方米,耗水率100%;工业耗水量0.188亿立方米,耗水率40%;城镇公共耗水量0.102亿立方米,耗水率80%;居民生活耗水量0.425亿立方米,耗水率86%。

盘锦市生产、生活用水地下水占得比例较高,从2012年开始大伙房水库年每年向盘锦供水20440万吨,大大的缓解了饮用水地下水用量,每年可以逐步减少地下水的开采量,更好地保护地下水资源。

2 水资源利用存在的问题

一是盘锦市工业及生活用水地下水比例较高,企业自行开凿机井,导致地下水资源开采过量,工业企业使用地下水,造成地下水资源的浪费。二是现有的工业企业中,一些企业设备老化、产品耗水量大。特别是一些小规模的化工化肥厂、造纸厂,由于设备跑、冒、滴、漏造成非常严重的材料、水、能源浪费。工业废水治理及循环水利用投资不足。三是市区内的部分工业、生活污水直接排入各排水沟,再生水管网建设整体滞后,中水利用率较低。四是公众对水资源的稀缺性、保护饮用水源地和湿地的重要性、紧迫性认识不足。节水意识、节水自觉性还需提高。五是农业节水意识淡薄。虽然建立了节水示范区,政府也制定了一些政策,但推广缓慢,节水潜力还很大。

3 水资源保护与管理对策

3.1 搞好生态建设,保证饮水安全

根据盘锦市的自然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生态系统类型、环境敏感性及生态环境问题与国家主体功能分区划分,按照点、线、面相结合的原则,将盘锦市生态功能区划分为一级生态功能区和二级生态功能区。

以气候、地貌和地带性植被为基础,根据盘锦区域生态服务功能,划分为4个一级生态功能区。即湿地保护区、水库蓄水区、水稻生产区、水源地保护区。其主要作用为涵养水源、生物多样性保护、降解污染、调节气候、蓄洪防旱、保障饮用水安全等,一级生态功能区为禁止开发区。

以环境敏感性和生态服务功能相似性作为主要划分指标,划分为5个二级生态功能区。二级生态功能区为限制开发区,在该区开发与保护、建设与利用方面应充分考虑到功能区的环境承载能力,做到定位、定项、定量,统筹规划,适度开发,优化利用。

3.2 开展节水型城市创建活动,节约水资源

一是实施分户计量、抄表到户,加快公共供水管网建设和改造最大限度的降低管网漏失率,保障供水能力。二是实施阶梯水价,提高用水效率。为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为改革,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实施对居民用水阶梯式水价和对行政事业、工业、经营服务业、特种行业用水的超顶额加价的水价政策,使水价的价格杠杆作用被释放出来,是全市的用水量得到有效控制。三是推行企业技术改造,推行节约用水。积极开发、引进和推广节水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设备,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提高工业生产用水利用率。另外,加大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率,有效缓解城市水资源短缺与供水不足的矛盾,这对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功能,构建节约型社会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3.3 发展节水农业,推进现代农业建设

近年来,盘锦市加快节水型农业发展,推动传统(下转第298页)(上接第290页)农业向现代化农业转变。一是推进农业结构调整,以结构调整促节水。发展设施园艺,推动生态农业和无公害农业发展。二是推广先进实用的节水灌溉技术,建立示范区。应用大型喷灌技术,使农场的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发生了根本 的变化,由过去单一的种植粮食改变为附加值很高的农产品生产,科学合理地配水、配肥,节约灌溉用水,提高单方水的产出率。三是进行沟道疏通与治理、田间林网道路建设,实施渠道防渗砌护,以工程措施促节水。

3.4 推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促进工业企业节水

加大产业、产品结构调整力度,把产业结构调整、技术改造升级以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加快技术创新步伐,促进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系统有效建设的发展作为重大举措来抓。综合使用法律、行政和市场手段,完善节水管理机制和体制。适时、适度地提高水价、水资源费,促进工业节水;通过运用经济杠杆和实行节水计划的目标责任制等,鼓励工业企业引进外资和其他资金,开发节水技术和产品,加速工业节水技术改造。在积极推行清洁生产的基础上,引导工业企业开展废水循环利用和综合利用工作,实现废水减量化、资源化和再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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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大力加强节水宣传教育,增强全民节水意识

开展多种形式生动活泼的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宣传水法规规章、增强公众对水资源保护、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认识,增强保护水资源、科学利用水资源的意识和责任,自觉抵制、制止各种破坏水资源的行为,依靠全社会力量推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参考文献】

[1]盘锦市统计年鉴[Z].盘锦市统计局,2010(2):3-6.

[2]周生贤.机遇与挑战[M].北京:新华出版社,2007.

[3]刘天齐.环境保护[M].2版.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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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区年平均水资源量为15846万立方米,其中,地表水径流量7795万立方米,地下水资源9967万立方米,多年人均水资源量306立方米,在唐山市各县(市、区)是最少的,约为全国平均水平的1/7,是严重缺水县区。

(二)污染严重,水环境质量较差。由于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不合理排放,农药、化肥的大量施用及污水浇灌等行为,使地表水、地下水受到不同程度污染。全区主要河道均存在不同程度的污染,且水质污染日趋严重,均为地面水劣v类标准。虽然近几年加大了治理力度,但目前污染仍未得到根本遏制。

(三)地下水超采过度,漏斗面积不断扩大。由于多年持续干旱,加之工农业的迅猛发展,一方面地表水严重不足,农业增加了对地下水的开采;另一方面随着钢铁等高耗水项目的建成投产,造成地下水用量增加,而且这些项目相对集中,致使局部地下水超采,形成地下水位降落漏斗。近几年,我区地下水位以每年近2米的速度下降,漏斗总面积已达895平方公里,占全区国土总面积的57%。

(四)节水意识淡薄,水的有效利用程度低。城镇生活用水节水器具普及率低。公共事业用水、行政事业机关、学校、团体等节水管理措施不到位,长流水现象依然存在,且重复利用率几乎为零。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普遍偏低,全区工业平均不足60%,并存在的跑、冒、滴、漏等现象。农业用水,节水面积仅占水浇地面积的36.7%,大部分农田仍在沿用传统的大水漫灌方式。生活方面,跑、冒、滴、漏现象时常发生,管网漏失率偏高。

(五)水价偏低、水资源费收费标准偏低。目前,我区党政机关、医院、学校等行政事业单位生活用水水资源费标准为0.30元/m3,工业、洗浴、餐饮用水水资源费为0.60元/m3,远低于同等条件的山东济南的收费标准,且居民生活用水尚未征收水资源费。农业用水价格也偏低,仅0.10元/m3,未达到成本水价。由于水的价格背离价值,导致水价调节功能偏低,经济杠杆作用未能充分释放。不仅直接影响到水管单位的生存和发展,而且还影响了水利资金的投入产出效益;不仅导致水资源利用率低、浪费严重,还影响了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影响了工程效益的发挥。

(六)管理薄弱。计划用水制度尚未得到真正实施,不经审批私自凿井、取水现象时有发生,取水秩序有待进一步规范。用水执法监督检查尚未开展,用水户得不到有效监督,导致违法取水不能及时发现和处理。水资源费还未实现按标准足额征收,且多为协商收费。

二、推进我区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对策思考

从目前情况看,我区水资源短缺形势难以从根本上扭转。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通过需求管理、供给管理及价格机制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促使全社会节约用水,合理高效用水,减少水体污染,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是实现对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解决水资源短缺的唯一选择。

(一)做好宣传工作,强化节水意识,努力建设节水型社会

在节约水资源、建设节水型社会问题上,人们的节水意识、节水习惯是节约用水重要的社会资本。如果说完善提高输、用水设备使生产和生活用水在一个以节约和循环利用为核心的系统里运转是建设节水型社会的硬件,那么,全民的节水意识就是软件。硬件固然重要,但软件却是关键。因此,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宣传方式,使社会各个层面都能充分认识到水是工业的命脉,农业的血脉,是服务业和城市建设的重要资源;水与人们生活、社会安定、城乡经济发展息息相关;保护好水资源是一件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功在当代,利在子孙的大事。要改变水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是“天上下、地下流”的旧观念,强化全民的节水意识和商品水意识,认识到国家对水资源拥有产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水资源都应支付合理的费用;及时传递正确的水价信息,使节水变为自觉行动。同时要形成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造成危害,谁负责赔偿的管理机制,在全社会形成惜水、节水、保护水的良好氛围。

(二)实行强制节水,为水资源保护制定有效的政策措施

1.统筹管理。针对目前对水资源开发利用散乱等问题,应将水资源作为整体,不论地表水、地下水均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调度、统一开发和保护。一是依据 “十五”计划和2015年远景规划,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进行地表水和地下水的优化调度,实现水资源的高效利用。二是完善防洪调度方案。制定合理洪水防御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综合运用各种措施确保标准内洪水防洪安全,遇超标准洪水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通过蓄、泄、滞、引、补减轻洪灾损失,实现洪水资源化。三是认真执行已确定的“渠灌区使用地表水,地下水保生活和工业,井灌区以浅层地下水为主,控制深井建设及开采量”的水资源管理总体方案,根据水位动态资料确定地下水超采区,严格控制机井建设和用水量的增加。四是严格执行取水许可制度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对工业小区及企业用水提前谋划,严格控制地下水的开采,同时确保建设项目用水。加强计量设施建设,对非农业用井一律安装智能ic卡水表,保证一级装表率达100%。五是推进水管理体制改革,实现水务一体化管理。从目前情况看,改革的程度与形势的发展还不相适应,仍存在着管水源的不管供水、管供水的不管排水、管排水的不管治污、管治污的不管日用的现象。这种管理体制不利于水资源的优化配置,不利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造成水资源浪费。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水务一体化管理,应该是建立起地表水与地下水、城镇与农村水资源、水量与水质统一的管理体制,实现对供水、配水、节水、污水处理和回用统一管理的新机制,对用水的全过程进行有效管理,对水质水量进行统筹考虑、科学调度,实现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的协调管理和科学组合,为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提供体制保证。

2.合理利用。在城市生产力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中,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的承载能力,以水定发展、量水调结构。即:既要考虑当展的需要,又要考虑未来发展的需要,探索出符合我区实际的节水型经济结构,决不能以牺牲子孙后代人的利益为代价来满足当代人的需要。一是在农业用水方面。把发展节水农业作为一项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性措施,以科技为依托,以调整农业结构为重点,发展节水灌溉与旱作农业并重,大力兴建现代农业节水设施,促进节水农业全面发展。实现从传统的粗放型灌溉农业和旱地雨养农业向节水高效的现代灌溉农业转变。二是在工业用水方面。坚持“改造存量、控制优化增量”的原则,突出抓好冶金行业用水大户的节约用水工作,实现工业用水良性循环,水的重复利用率力争达到80%以上。加强计划用水,科学下达用水指标,使计划用水率达到96%以上。加强节水的科技研究,把工艺节水作为节水技改工作的主要方向,不断引进和推广节水新工艺、新设备,降低水的消耗量。要大力调整耗水量大、用水效率低、水污染严重产业。重点抓好冶金、造纸、电力、纺织等高耗水型行业的技术改造。三是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通过优化配置水资源,逐步实现采补平衡。四是在城镇生活用水方面,大力宣传节约用水,提高公民节水意识,使节约用水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大力开发推广使用节水设施和节水器具,不断提高节水型设施和器具普及率,使新建居民社区及机关、学校、医院、饭店节水型器具普及率达到100%,城市公园绿地等市政设施普遍安装高效节水灌溉设施。五是改善农村供水状况,确保农村人畜饮水安全。加快解决农村因生活条件和干旱缺水造成的吃水难问题,尽快实现饮水自来水化,以彻底解决农村人畜用水问题。六是搞好水环境动态监测,实现污水科学调度。加强监督管理,协调有关部门,督促各企业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及污水处理能力,污水实现达标排放,有效控制地表水体污染。加快我区污水处理厂建设,使其尽快投入使用。严把成井质量,防止对地下水的污染,采取有效措施治理现有污染,降低污染危害。

3.适时提价。经验证明,水价成倍增长时,其用水量会大幅度减少。当回用水价格与自来水价格比价合理时,才能提高人们使用回用水替代自然水源和自来水的自觉性。因此,提高水价是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的最有效手段,同时也是提高水重复利用率的有效措施。但是,提高水价应在城乡居民收人不断提高的前提下,分阶段、适时渐次逐步实施。对于农业用水收费和提价问题,因涉及问题多、层次深、难度大,政策性强,有关部门应进行专门调查,制定出与农村、农业、农民实际承受能力相符的收费政策,寻找合适时机提价。通过充分调研论证,调整水资源费价格,实现省水利厅制定的到2005年达到自来水供水价格的80%的目标,最终达到通过价格杠杆,实现平衡水资源供需和可持续利用的目标。

(三)加大执法力度,为水资源保护提供完善的配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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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为了解盘锦市水资源现状及其特征,本文对地表水资源量、地下水资源量进行了调查分析,提出水资源保护与管理对策,为科学利用水资源提供依据。

关键词 盘锦市;水资源;现状调查;管理对策

盘锦市位于辽宁西部,地处松辽平原南部的辽河三角洲核心地带,全市总面积4071平方公里,属于资源型城市。经济增长率达8%以上,2010年生产总值实现276.31亿元。但是水资源却严重缺乏,已成制约了经济的发展,合理有效开发利用水资源对盘锦市的经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1 水资源现状调查

1.1 水资源自然概况

盘锦市共有大、小河流共21条,分为三大水系:辽河、大辽河和大凌河水系。其中较大的河流有大辽河、双台子河(辽河下游等)、绕阳河和大凌河。

河川径流年际间差距悬殊,且年内分配不均,大部分集中在7-9月份,大辽河和双台子河7-9月份占年经流量的72%以上,绕阳河几乎全部集中在7-9月份。境内小河流属间歇性河流地表水主要靠降水和河川过境径流补给。2010年水资源总量为8.005亿立方米。其中,其中地表水资源量6.580亿立方米,地下水资源总量2.483亿立方米,多年平均水资源量2.251亿立方米,人均占有水资源量273立方米,是世界人均占有水资源量的1/30,是全国人均占有水资源量的1/8,是全省人均占有水资源量的1/3,属于严重缺水地区。水资源的总补给量来源是大气降水,2007-2010年四年的降水量年际间有差距,降水量最大的年份是2010年达1081.17 mm,四年年均降水量686mm。降水最大的月份集中在6-7月份,2010盘锦市水资源量统计结果见表1,2007-2010年盘锦市降水量统计结果见表2。

盘锦地区范围内的地下水均为松散岩类孔隙水,分第四系浅层地下水和第三系深层地下水,盘锦地区地下水资源分淡水资源和咸水资源,在分布上也不均匀。高升以北地区开采第四系平原组浅层承压水,其储量为1.06亿立方米。该含水层透水性良好,地下水埋深1-3米,水质较好。高升以南辽河三角洲地区开采上第三系地下水。咸水资源主要分布在盘山县的部分地区和大洼县的辽河三角洲地区,另外,盘锦市共有水库6座,面积75.7 km2,总库容15474万立方米;还有景观水面积4.59 km2、湿地面积12.8万公顷。

1.2 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

1.2.1 2011年供水量

全市年供水总量12.88亿立方米。其中地表水供水量11.49亿立方米,占总供水量的89.2%;地下水供水量1.391亿立方米,占总供水量的10.8%。

1.2.2 2011用水量

全市年用水总量12.88亿立方米,与供水量持平。其中农业灌溉用水量11.79亿立方米,占总用水量的91.5%;林牧渔畜用水量0.004亿立方米,不足总用水量的0.1%;工业用水量0.468亿立方米,占总用水量的3.7%;城镇公共用水量0.128亿立方米,占总用水量的1.0%;居民生活用水量0.494亿立方米,占总用水量3.8%;生态环境用水量0.003,不足总用水量的0.1%。

1.2.3 2011耗水量

全市年耗水总量8.972亿立方米,综合耗水率70%。农田灌溉耗水量8.251亿立方米,耗水率70%;林牧渔畜耗水量0.004亿立方米,耗水率100%;工业耗水量0.188亿立方米,耗水率40%;城镇公共耗水量0.102亿立方米,耗水率80%;居民生活耗水量0.425亿立方米,耗水率86%。

盘锦市生产、生活用水地下水占得比例较高,从2012年开始大伙房水库年每年向盘锦供水20440万吨,大大的缓解了饮用水地下水用量,每年可以逐步减少地下水的开采量,更好地保护地下水资源。

2 水资源利用存在的问题

一是盘锦市工业及生活用水地下水比例较高,企业自行开凿机井,导致地下水资源开采过量,工业企业使用地下水,造成地下水资源的浪费。二是现有的工业企业中,一些企业设备老化、产品耗水量大。特别是一些小规模的化工化肥厂、造纸厂,由于设备跑、冒、滴、漏造成非常严重的材料、水、能源浪费。工业废水治理及循环水利用投资不足。三是市区内的部分工业、生活污水直接排入各排水沟,再生水管网建设整体滞后,中水利用率较低。四是公众对水资源的稀缺性、保护饮用水源地和湿地的重要性、紧迫性认识不足。节水意识、节水自觉性还需提高。五是农业节水意识淡薄。虽然建立了节水示范区,政府也制定了一些政策,但推广缓慢,节水潜力还很大。

3 水资源保护与管理对策

3.1 搞好生态建设,保证饮水安全

根据盘锦市的自然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生态系统类型、环境敏感性及生态环境问题与国家主体功能分区划分,按照点、线、面相结合的原则,将盘锦市生态功能区划分为一级生态功能区和二级生态功能区。

以气候、地貌和地带性植被为基础,根据盘锦区域生态服务功能,划分为4个一级生态功能区。即湿地保护区、水库蓄水区、水稻生产区、水源地保护区。其主要作用为涵养水源、生物多样性保护、降解污染、调节气候、蓄洪防旱、保障饮用水安全等,一级生态功能区为禁止开发区。

以环境敏感性和生态服务功能相似性作为主要划分指标,划分为5个二级生态功能区。二级生态功能区为限制开发区,在该区开发与保护、建设与利用方面应充分考虑到功能区的环境承载能力,做到定位、定项、定量,统筹规划,适度开发,优化利用。

3.2 开展节水型城市创建活动,节约水资源

一是实施分户计量、抄表到户,加快公共供水管网建设和改造最大限度的降低管网漏失率,保障供水能力。二是实施阶梯水价,提高用水效率。为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为改革,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实施对居民用水阶梯式水价和对行政事业、工业、经营服务业、特种行业用水的超顶额加价的水价政策,使水价的价格杠杆作用被释放出来,是全市的用水量得到有效控制。三是推行企业技术改造,推行节约用水。积极开发、引进和推广节水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设备,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提高工业生产用水利用率。另外,加大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率,有效缓解城市水资源短缺与供水不足的矛盾,这对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功能,构建节约型社会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3.3 发展节水农业,推进现代农业建设

近年来,盘锦市加快节水型农业发展,推动传统农业向现代化农业转变。一是推进农业结构调整,以结构调整促节水。发展设施园艺,推动生态农业和无公害农业发展。二是推广先进实用的节水灌溉技术,建立示范区。应用大型喷灌技术,使农场的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发生了根本的变化,由过去单一的种植粮食改变为附加值很高的农产品生产,科学合理地配水、配肥,节约灌溉用水,提高单方水的产出率。三是进行沟道疏通与治理、田间林网道路建设,实施渠道防渗砌护,以工程措施促节水。

3.4 推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促进工业企业节水

加大产业、产品结构调整力度,把产业结构调整、技术改造升级以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加快技术创新步伐,促进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系统有效建设的发展作为重大举措来抓。综合使用法律、行政和市场手段,完善节水管理机制和体制。适时、适度地提高水价、水资源费,促进工业节水;通过运用经济杠杆和实行节水计划的目标责任制等,鼓励工业企业引进外资和其他资金,开发节水技术和产品,加速工业节水技术改造。在积极推行清洁生产的基础上,引导工业企业开展废水循环利用和综合利用工作,实现废水减量化、资源化和再利用。

3.5 大力加强节水宣传教育,增强全民节水意识

开展多种形式生动活泼的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宣传水法规规章、增强公众对水资源保护、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认识,增强保护水资源、科学利用水资源的意识和责任,自觉抵制、制止各种破坏水资源的行为,依靠全社会力量推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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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是生命之源,是人类和一切生物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水资源是生态环境的基本要素,是生态环境系统结构与功能的组成部分,也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我区山川贫富对比,进一步证实了“穷也在水,富也在水”的命题。现就宁南山区水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及今后的发展策略作以个人探讨。

一、南部山区自然条件和水资源的基本情况、开发利用情况

1、自然和水资源的基本情况。

按照习惯划分,宁南山区包括固原市一区五县和吴忠市的盐池、同心县、红寺堡区。土地总面积3.05万km2,约占自治区总面积的60%。山区干旱缺水,水土流失严重,经济落后,是自治区和国家扶持的重点地区,“山西”中的西海固就是其中之一。山区水资源主要来源于降水,多年平均降水量360mm,约合110亿m3,其中93%的降水消耗于蒸发,水资源总量为7.3亿m3。人气候方面分析,而北部同心、盐池、红寺堡区在180-400mm之间,而年蒸发量高达2000-2400mm之间,降水分布不均,由南向北递减,约70%的降水量集中在6-9月,四季分配特点是冬春少雨,夏秋多降雨,冬季11至来年2月降水量最少,有些地方干旱年份群众吃水都要到十几里外人拉驴驮,生活条件十分恶劣,缺水是造成群众贫困的主要原因。

2、开发与利用情况。

为改善山区群众的生活生产条件,自治区成立以来,在宁南山区修建了188座中小型水库。打井打窖5万多眼。建各类人畜饮水工程解决89.61万人的饮水问题和38.85万头牲畜的饮水困难。建设旱作基本农田400多万亩,发展灌区40多万亩,山区8县中有6个县城缺水,居民限量限时供水,工业停产。在干旱年份,满目沧凉没有一点生机,而红茹河、葫芦河、马莲河、俞河等川道地区则郁郁葱葱,一片生机,决不亚于引黄灌区。但汛期径流量多以洪水形式出现,泥沙含量大,蓄水工程淤积严重,大部分水库不得以空库渡汛,汛期洪水基本上弃之不用,汛后又无水可蓄,所以春旱是不可避免的。加之有70%多的地区分布着矿化度在2g/L以上的苦咸水,受地貌、投资等条件的限制,如泾河流域3.5亿m3水资源大部分流出境外,不能被更好地利用。宁南山区在开发本地的水资源同时,党和政府为了解决人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先后兴建了固海扬水工程、盐环定扬水工程及正在兴建固海扬水扩灌工程、红寺堡扬水工程。特别是固海扬水工程,解决了同心、海原、固原近50万亩土地的灌溉问题,20万人畜饮水问题。盐环定扬水工程解决了盐池部分地区的土地灌溉问题。红寺堡扬水解决了有宁南山区搬迁来的20万移民。而宁南山区188座中小型水库,也发挥了一定的作用,有3.75千公顷的面积得到了灌溉。(如下表所示)比较而言,泾源、隆德、彭阳三县较为发展慢些。

近年来,国家投资在宁南山区“百井扶贫”工程,打深井抽取地下水,是部分土地面积得到了灌溉。加之多年群众所打的50万眼井窖也相应地发挥了作用,采用井窖集雨节灌工程截止2001年底,节灌面积由1994年109亩扩大到目前32万亩,不仅解决了40万人的饮水困难,还解决了28万人的温饱问题,这些井窖给干旱山区人畜饮水、补水灌溉发展庭院经济带来了希望。实践证明,打井打窖、积雨节灌,使逐步改善山区生态环境恶性循环的局面,提高水资源利用效果的有效途径,符合当前农村土地经营体制。被誉为是山区脱贫致富的有效途径,旱塬上的希望与曙光。

二、南部山区水资源开发利用存在的弊端

南部山区经济发展水平,生产经营管理体制和农民科技文化素质不高等因素,使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还处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上,没有充分发挥有限水资源的最大效益,没有节约水资源意识,更没有使水资源在开发利用上有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有些地方存在着盲目开发、盲目建设的局面,不考虑实用和能否发挥效益的问题,只要国家给钱,不考虑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管理、经营和生态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对原有的农田水利设施管理体制也存在着许多弊病:

一是有人使用无人管理,人为破坏严重,致使现有水利设施不能正常发挥效益,单就渠系部分而言,现形成多口取水,乱挖口子,乱灌水,水管单位及村队干部也不就其位,合理组织群众灌溉。二是水资源浪费严重,水利设施老化失修,加之人为破坏及早年的配套不全,形成的渗漏、泡水等现象与日俱增。三是水费征收难,许多群众还想着在吃“福利水”,不能形成水也是商品的意识的观念。四是水政执法力度不大,许多水政干部怕惹人,怕生事,某些政府出现了政府保护主义现象。五是农户喝集体“大锅水”,责、权、利关系不明确。

从水利工程方面看,水利工程老化失修,渗漏跑水严重,大水漫灌淹滩漫路,渠系水的利用系数不高,农民不采用小畦灌溉,又无形中增大了土壤需水量,另外在工程建设方面存在着暗地包工,不公开招投标,致使有些工程建成后出现了“豆腐渣”工程和“胡子”工程。这样以来,今年建明年修从而浪费了资金。使工程在使用的过程中,也出现了水资源的严重浪费。

三、近年来宁南山区在水利建设和水资源利用方面取得的经验

我区水利发展的总体思路是:北部引黄灌区以节水为中心,加快现代节水型灌区建设。中部干旱风沙区以解决生活生产用水和保护生态环境为核心,扩展扬黄、封禁治理、集蓄雨洪,建设小绿洲,修复大生态。南部黄土丘陵区以水资源高效利用、水土保持生态建设为重心,发展高效节水农业,建设生态文明。南部山区根据这条思路,以水利扶贫和水土流失治理为重点,以解决温饱,加快脱贫奔小康和改善生态环境为目标。充分利用“三水”(天上水、地表水、地下水)大力建设“三田”(水平梯田、坝地、压砂地),实施“生命工程”。坚持以小流域综合治理,打井持窖,治沟治坡,退耕还林(草)加快建设秀美山川。

1、在小流域综合治理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截止2001年底,所治理的小流域面积有131.78千公顷,采用山、水、林、路相结合,进行综合治理。

2、为了杜绝“豆腐渣”工程,“胡子”工程。各级政府都对将要兴建的工程采用了工程质量终身制,公开招投标制的管理制度。引入了竞争机制,规范了水利工程市场。

3、在水土保持方面,坚持全面规划,综合治理:一是狠抓改土工程。二是狠抓林草工程。三是狠抓治水工程。

4、从预防保护、依法治理方面看。广泛深入开展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宣传,增强全民法制意识,加强水土保持治理成果的管理工作。

5、全面规划水资源。宁南山区按照生态经济学原理,坚持以合理有效利用水资源为主线;以县域为单元;小流域为单位;充分利用天然降水和地表水,合理开采地下水,剪断“水—粮—畜—草—环境”的恶性循环之链。

6、严格控制人口自然增长。南部山区是我区回族聚居区,山区人口增长越快,压力越大,水资源的承载力会逐渐降低。从目前来看,只有实行严格的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增长,才能缓解水资源的承载力,这是宁南山区找到的一条根本出路。

四、今后水利管理与改革的探索

古往今来,水是一种战略性资源,无论是生活还是生产,一切活动都离不开水。山区贫困落后是“标”,水资源短缺,利用率低,水利基础设施薄弱是“本”。我们应从下面的工作做起。

1、坚持执行治水方针。

水资源与粮食、能源已成为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三大战略问题,近些年发展速度落后。干旱缺水,洪水灾害,严重制约着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坚持 “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坚持兴利除害相结合,开源节流并重,防洪抗旱并举,下大力气解决洪涝灾害,水资源不足和污染问题”的治水方针。

2、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

在干旱及经济不发达地区,水利工程是带动经济社会的关键,大工程能带动大效益,促进大发展,使工程的建设带动一方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并利用水库拦泥减少泥沙输出量,符合黄河“上拦下排”的治理方针。根据国家的有关精神,改造重点中型病险水库,特别是小(一)型水库的除险加固。宁南山区已改造和正在改建的水库有10座,新建水库3座,这都将为宁南山区的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作用。

3、扩大井窖建设。

山区虽然降雨径流资源占降水量的6%,但降水总量有110多亿m3,它是维系山区几百万群众生命的不可替代的宝贵资源。降雨资源的利用程度关系着山区生活与生产力水平的高低,是山区群众摆脱贫困,走向致富奔小康的源泉。这更使其它水利工程所不能取人的微型水源。改善传统的旱作雨养农业为集雨灌溉农业,建立“梯田+水窖+地膜+结构调整+高效利用水资源”的模式,跳出生态环境恶化和经济发展落后的圈套,应作为今后发展的基本思路。

4、抓好灌区建设。

(1)改造灌区。南部山区现有水库、机井灌区40多万亩,这些灌区主要分布在清水河、苦水河、葫芦河、泾河、红茹河等川台地,是山区几十万群众赖以稳定和生存的基本条件,但库灌区和水库同期建设的,限于当时的条件,渠道多为土渠,破烂不堪,急需维修改造,采用各方筹资和地方出力相结合的原则。大力维修改造现有的水利设施,主要方向是必须节水,应采取砼板衬砌和改用U型渠道、低压管道、小畦灌溉、喷灌、滴灌、渗灌等先进的节水方式,健全渠系水工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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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长期以来以煤炭为主的能源供应,支撑了经济的高速发展,同时也带来了严峻的资源及环境挑战,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对于能源转型和绿色发展的重要性达成了越来越多的共识。与此同时,为了应对当前面临的复杂的水资源水环境问题,实现水资源的高效利用和有效保护,我国做出了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决定。事实上,煤炭消费与水资源紧密相关,水资源不仅受到煤炭消费全过程的显著影响,同时也是煤炭相关行业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煤炭消费对水资源有什么影响?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对煤炭消费总量有哪些约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水资源方面有怎样的协同效应?如何结合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出基于水资源的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方案?这些问题对于制定国家及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指标和解决方案,促进煤炭消费与水资源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煤炭消费全过程对水资源的影响

我国煤炭资源和水资源的逆向分布特点对区域煤炭开发利用和水资源保护提出了挑战。我国煤炭资源主要集中在北部及西北地区,但是由于我国水资源南方多、北方少,北方地区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远高于南方,因此富煤地区往往水资源较为短缺,大部分重点煤炭基地处于水资源供需矛盾较为突出、生态环境相对脆弱的地区。特别是在晋陕蒙宁甘等地区,原煤产量超过全国总产量的60%,而水资源量不足全国总量的5%,地下水模数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1/3,水资源是煤炭开发利用的重要制约因素。

煤炭消费全过程包括了煤炭从开采、洗选到中间转化、终端利用的全生命周期,各环节对地表水、地下水及其水质有显著影响。在煤炭开采和洗选环节,煤炭开采改变了地下水的补给、径流及排泄方式,影响了地表水的入渗、产流过程以及地表水与地下水的交换;另外,矿井涌水、煤矸石堆积淋溶以及洗煤废污水的排放造成了区域水环境污染。在煤炭转化和利用环节,煤炭下游产业多属于高耗水、高排放行业,相关产业的快速发展超出了区域水资源承载能力,尤其是在缺水地区,不仅加剧了水资源供需矛盾,而且废污水排放对区域水环境的影响巨大。以山西为例,每开采1吨煤平均破坏2.48m3地下水,局部地区矿井涌水量高达地下水利用量的70%以上;煤炭开采洗选业用水占到工业用水量的20%以上,废水排放量也较大,煤炭开发利用与区域水资源水环境的矛盾十分突出。

二、水资源对煤炭消费的约束

受工业化、城镇化深入发展和全球气候变化影响,中国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面临更加严峻的形势。为此,我国做出了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决定,提出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全面提高用水效率、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的“三条红线”,从取水、用水和排水等环节提出了量化约束,以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值得注意的是,水资源系统的时空循环特点决定了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例如用水效率的提高会使相同用水总量下耗水量增加,回归地表、地下水体的水量(生态环境用水)减少;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指标与枯水期的来水量最为密切,而后者又受到枯水期用水量的影响等。因此,“三条红线”指标的确定和分解不仅要综合考虑经济、社会、生态、环境的用水需求,坚持公平、高效与可持续原则,而且要基于“自然—社会”二元水循环理论进行细致模拟和严谨分析,才能达到科学、合理、可操作的要求。

最严格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对煤炭消费全过程的取用排水具有制约作用。用水总量红线,是根据不同地区的生态环境及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对全社会取用水量确定的控制指标,也对占工业用水总量将近50%的煤炭相关行业的取用水产生了约束;此外,煤炭开采伴生的矿井涌水总量超过了60亿m3,而矿井水利用率尚不足60%,未来必须要求实现全部处理和利用。用水效率控制红线,提出了加强节水用水管理、强化用水定额管理、推进节水技术改造三项措施,明确了行业运行过程中的节水考量制度,给出了行业节水改造的工艺导向,这些都给煤炭相关高耗水行业的合理发展布局以及节水工艺改进等提出了挑战。限制纳污红线,是基于河湖生态系统的环境承载量,从源头上控制排放污水的约束性指标,煤炭开采洗选及下游产业链部分行业属于高污染行业,限制纳污红线对废污水处理和达标排放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因此,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必须将水资源作为煤炭消费总量的一项硬约束。一方面,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对全社会的涉水行为进行了规范,也会限制和约束煤炭相关行业的取用排水方式;另一方面,煤炭相关行业的规划布局必须考虑区域水资源承载能力,否则可能造成严重的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问题。目前,“三条红线”各项指标已分解到全部的省级、地市级和90%的县级行政区,应结合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的需要,进一步明确对相关行业用水总量、用水效率及污染排放等的要求,有利于推动最严格水资源管理的落实以及区域水资源的保护。

三、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的水资源协同效应

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不仅涉及煤炭相关的产业结构调整,同时受到水资源、大气、健康、就业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在不同领域的协同效应值得深入研究。在水资源方面,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的协同效应主要体现在直接和间接两个方面。一是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一定程度上压缩了煤炭的生产和转化利用量,有利于直接减少煤炭开采过程中的矿井涌水,降低相关工业企业采煤用煤过程中的取用水和废污水排放,对用水总量控制和水质达标具有积极作用,属于直接效应;另一方面,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促进了能源消费结构以及用水模式的调整,煤炭替代能源生产和利用的发展将改变相关工业企业的用水特性,而节水水平的不断提高也对用水总量、用水效率和水质达标产生影响,属于间接效应。

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量化分析不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和节水水平下煤炭消费的水资源协同效应影响指标。首先,综合考虑煤炭的消费需求、资源约束以及环境约束等因素,设定了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的煤控情景和不实行控煤的基准情景两种情况,同时考虑煤炭相关行业不同的节水水平,设定实行节水的节水模式和不节水的常规模式两种情况,二者组合形成四种方案。其次,基于最严格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指标,考虑工业用水指标的变化趋势以及煤炭相关行业的发展需求和节水潜力,将相应指标(特别是用水总量指标)分解到煤炭主要相关行业。最后,将不同方案下各行业的相应指标进行对比研究,分析其是否满足“三条红线”指标要求。测算表明,假如不采取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及节水措施,未来煤炭相关行业需水将超过1000亿m3,这将给工业用水总量控制和用水结构优化将带来严峻挑战。

结果表明,一方面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可以降低煤炭开采和转化利用对区域地下水、地质和水质等方面的影响,对于推动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和实现“三条红线”指标具有积极作用;另一方面节水水平的提高和环保技术的推广可以降低最严格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对煤炭消费总量的约束,对煤炭相关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要达到最严格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对煤炭消费的制约,实现煤炭消费与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协调发展,煤炭总量控制和节水技术应用缺一不可。

四、措施和建议

针对目前我国煤炭相关行业发展面临的严峻的水资源形势,基于我国煤炭产业发展与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结合中央相关政策精神和我国现行水资源管理体制,从政策、机制、市场、管理等方面提出建议,促进煤炭相关行业与区域水资源协调可持续发展。

(1)坚持发展煤炭资源开发利用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力相协调的基本原则,合理确定煤炭相关产业建设布局和发展规模。

在煤炭相关产业的规划布局中,必须重视并实行规划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在宏观层面上,必须在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的基础和范围内进行煤炭相关产业规划,尤其是14个大型煤炭基地的产业规划。在微观层面上,强化取水许可,落实煤矿的开采以及煤炭下游产业等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在缺水地区,限制高耗水、高污染建设项目的上马。

(2)全面贯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合理规划煤炭相关行业的用水需求,强化用水与排水的监督管理。

严格执行各地区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的“三条红线”要求。在用水总量控制红线的基础上,细化重点煤炭基地各地市和各煤炭相关行业的取用排水相关指标,建立煤炭相关行业的“三条红线”的监测、管理、监督和考核机制。

(3)采用政策调控和市场调节“两手发力”,优化能源结构,加强相关节水技术的创新研究和节水工艺的推广应用。

大力扶持清洁和可再生替代能源的发展,减轻经济社会发展对煤炭的依赖。完善水资源价格体系,促进煤炭相关工业企业积极投资节水技改项目,提高煤炭及相关替代能源生产和利用过程中的用水效率,减少污水排放,促进缺水区域节水规划和煤炭相关行业节水标准的制定和实施,细化用水定额管理。

(4)建立完善煤炭行业生态补偿机制,积极推进煤炭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尽快建立和完善有关生态补偿的法律、法规,积极探讨以企业为主体、以政府为主体以及受益地区为主体的补偿机制。促进老矿区的节水改造以及新矿区的技术革新,改善煤炭开采地区的生态环境问题,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

(5)推动水权转换的实施,满足煤炭相关产业发展的合理用水需求,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

健全水权交易机制,建立水权交易平台,推动水权交易的法制化。深化水权转换实施后对区域水循环影响的研究,加强水权转换地区生态环境监测,推动水权转换地区地表和地下水资源保护,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科学配置。

(6)提升重点煤炭基地的水资源监测和信息化水平,为煤炭产业与水资源开发利用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决策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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