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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律规定范文

发布时间:2023-12-29 15:03:54

导语:想要提升您的写作水平,创作出令人难忘的文章?我们精心为您整理的5篇新婚姻法律规定范例,将为您的写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灵感!

新婚姻法律规定

篇1

一、新婚姻法对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1)关于夫妻互相忠实义务。对于这项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这既是一夫一妻制的本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要求。原婚姻法对夫妻间的忠实义务这一夫妻关系最核心的内容没有作出规定。新婚姻法第一次明文规定夫妻有互相忠实的义务。

(2)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新婚姻法有针对性地在保障原则实施的禁止性条款中,增加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这表明新婚姻法对“包二奶”、姘居等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持禁止和反对的原则态度。不仅如此,新婚姻法还通过其他条款明确了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的法律责任。这就从立法上增强了维护一夫一妻制的力度。

(3)禁止家庭暴力。以往的法律对家庭暴力的表述并不明确,存在着针对性不强,规定不明确,立法分散,原则性强而可操作性差的缺陷.致使家庭暴力得不到有效遏制。新婚姻法第一次在法律中明文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同时,在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部分明确了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救济途径,家庭暴力实施者所应承担的行政、民事和刑事法律责任,加大了打击家庭暴力和保护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的力度,也为各地制定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规定提供了基本法上的依据。 (4)关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对于本不存在婚姻关系,应确认其无效的两性关系却按离婚处理,实质上是承认违法的结台也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这不仅不利于维护婚姻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也不利于对受害者权和J的保护。新婚姻法借鉴了国外的一些做法,增设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有利于贯彻实施结婚的法定要件,提高婚姻质量,减少婚姻纠纷。

(5)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由于我国法律对离婚过错方没有处罚与补偿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了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但这种照顾从范围和数额上也仅局限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不能涉及过错方的个人财产,所以无论对过错方的处罚还是对无过错方的保护均显得力度不够,致使无过错方往往得不到任何补偿。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充分体现了婚姻法对弱者和无过错方的扶助保护,具有填补损害、精神抚慰、制裁和预防违法行为三重功能。它还可以消除无过错方的后顾之优,保障其离婚自由的实现。

(6)关于离婚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难点之一随着独生子女家庭的增多,夫妻双方在离婚时争抢子女直接抚养权以及取得直接抚养权一方不让对方探望子女以此来惩罚对方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增设离婚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既有助于离婚纠纷的解决,保障父母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保护子女的身心健康,使子女顺利成长。

二、消除婚姻家庭法律体系中的矛盾和冲突,增强了法律的统一性

我国婚姻法的渊源形式多种多样,既包括最主要的《婚姻法》,又包括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法律文件。这些不同形式的法律文件难免存在着矛盾和冲突。例如:原《婚姻法》与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之间存在着不协调《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1989年)中所列举的认定夫妻感情 破裂的l4种情形,有些与感情有关有些则与感情没有直接关系。这难免会使人产生疑惑: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到底是什么?司法解释与我国民政部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也有抵触之处。《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却规定“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可判决准予离婚。这样,就出现了同一违法行为由不同机关处理其后果完全不同的怪现象:由法院处理,赋予其合法婚姻的效力,按离婚处理;由婚姻登记机关处理.其婚姻则为无效婚姻。新婚姻法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的增设以及对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列举规定。有效地消除了不同婚姻法律规范之间存在的矛盾和冲突,增强了法律体系的协调性和统一性。

篇2

一、引言

201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马上一石激起千层浪,不仅得到了社会公众的高度关注,而且引起了热烈讨论,其中又以涉及夫妻房产的第八条、第十一条最受瞩目。经过充分论证,特别是在广泛征求、认真汇集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后,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正式出台。

新婚姻法并不是完善的,在拥有一些较为更满足当代婚姻需求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弊端。本文将对司法解释三有关房屋的规定之内容及其利弊进行个人分析。

二、有关房屋的法律规定及其纠纷的处理

(一)房产归属的一般原则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房产作为不动产,其物权的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遵循物权登记原则,除非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管理部门的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那个房产登记在谁的名下就归谁所有。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一方婚前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转化为共同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司法实践中离婚房产问题的表现形式及处理方式

1.婚姻法解释三对离婚房产问题的规定

“对婚前一方签订房产合同,并支付了首付款且有银行贷款,婚后夫妻共同还贷,房产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房产归属问题,首先,遵循协议自由原则。其次,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以判决房产归产权登记一方,此时对于房贷,尚未归还的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婚后共同还贷的的款项及增值部分,根据财产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第七条规定婚后父母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产归属问题。

2.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离婚纠纷中房产归属、分割问题及处理方式

(1)婚前一方支付全部房款。此情形下,无论婚前还是婚后取得房产证,该房产都归属于付款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的对该房产及其增值进行分割。

(2)婚前个人支付全部房款,婚后取得房产证,产权登记在个人名下的。个人认为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该房产既不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新增的财产,也不是双方生产、经营所得,性质上仍属于个人财产。

(3)婚前一方支付首付款,婚前取得房屋产权证,产权证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婚后以夫妻共同还贷。笔者认为,对于增值部分房屋产权人应该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补偿可以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补偿原则。

(4)婚前一方支付首付款,婚后共同还贷,取得产权证,并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房产归属。实践中各地法院有的认定为个人财产,有的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婚前按揭,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的还贷部分及增值部分的分割解释(三)也给予了明确规定,是由取得房产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5)婚前共同出资购房或者按揭买房,婚前或者婚后取得房产证,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6)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其子女名下,除非有特别说明赠予子女夫妻双方,否则视为出资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予,为其个人财产;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房产,根据婚姻法解释三之前的相关规定,除非特别说明是赠予自己子女的,否则视为是赠予子女夫妻双方的,婚姻法解释三完全颠覆了这种理念,规定为是父母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予,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三、新婚姻法房屋有关规定的利与弊

(一)新婚姻法房屋有关规定存在的优势

新婚姻法解释三种有着以下几点优势:

1.更详细的明文规定房屋相关问题,对司法提供一个参考

在经济快速发展,房价日渐上升的条件下以前的婚姻法对房屋的相关规定也存在着对现实事件处理的漏洞。由离婚而导致的房屋所有权纠纷也挑战着当前的婚姻法,新婚姻法的颁发对解决问题纠纷提供了一个可参考的依据。

2.一定程度上阻止了不良婚姻的发生

新婚姻法对于房产的的规定更多的还持了物权登记原则,从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个人的财产问题,防止了由金钱而换来的爱情,对一些存在婚姻只是金钱游戏的人来说,新婚姻法中有关房屋相关规定打破了他们对对象房屋的要求。

3.更好地保护了人们的财产

新婚姻法中明文规定房屋现金购买或者是贷款购买的人在离婚后对方不可以以任何方式对房屋所有权提出要求。购买的方式很多,比如共同出资、单方出资等等无论是那一种形式购买,都存在财产转移的问题。由新婚姻法解释三中有关房屋相关规定可以看出保护了当事人的财产。

4.更符合我国现实国情

新婚姻法三大量地引进了更多网友的意见,更具有实用性,更符合我国国情。如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二)新婚姻法房屋有关规定存在的弊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自以来便在公众中掀起了轩然大波。网友戏称这部“新婚姻法”是男性特权阶级的保护法,大肆抨击其于女性保护的不利。确实,新婚姻法有关房屋的相关规定虽然有着赶时代的优势,但也存在着不少的弊端,尤其是针对女性,房屋相关规定看起来对她们较为不利。

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该规定违背了《婚姻法》中规定的“婚后所得共同制”,因此是不可科学的,当然也曾有学者见解将这一规定改为“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共同所有,但有证据证明赠与给夫妻一方的或赠与给夫妻安分共有的除外”。

在提倡男女平等的今天,68%的网友发表言论称新婚姻法视乎更重视男性权力,而没有保护女性本就应该拥有的权力。在对民众征求意见中显示,超过一半的人认为新婚姻法有关房屋的规定会变化离婚的催化剂,会让更多的女性受到伤害。

篇3

【中图分类号】G64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3089(2017)47-0092-02

婚姻法作为我国宪法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在近年来的发展过程中,不断进行更新变革,特别是在这个离婚率、复婚率较高的时代,婚姻法更加被社会相关人士所关注。婚姻法律规范的更新变革不仅能推动婚姻法的整体发展,还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婚姻纠纷案件的严重性,降低社会负面影响。如今,婚姻法中财产分割问题与经济学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为了能有效完善婚姻法的整体法律条例,提升婚姻法教学工作的质量,大力加强以经济学视角看待婚姻法问题,成为了相关法律部门的重点工作内容。

一、关于婚姻法的调查

根据相关数据显示,在传统的婚姻观念中,男性支持裸婚方式比女性支持裸婚方式要高出一倍之多。因为过去的女性在择偶过程中,往往会将自己处于一种比较弱势的状态,而且大部分女性或其家庭,都要求男性要将房产以及一些家用设备准备齐全后才能组建家庭。而这种家庭在面对离婚情况的时候,往往会将男性婚前所筹备的大部分财产与女性进行分割,这样会极大的引起男性的不满,从而引发严重的财产纠纷案件。如在婚姻法对房产所有权问题的判定是,哪一方买的房,房子的所有权就归哪一方。因此这种法律规定的出现,不仅大大降低了很多女性结婚的想法,导致晚婚、女丁克群体的大量出现,因此在经济学视角下对婚姻法进行深入的研究,成为了国家相关部门研究的重点。

二、经济学下的新婚姻法

根据经济学相关的观念相结合,对于新婚姻法当中的财产权分配和抚养补偿都做出了新的解释。其中如果夫妻双方解除了婚姻关系,而一方正好在经济上存在困难的情况或者无法生活的现状时,另一方需要进行经济援助,其中可以用住房或抚养费的方式来实现。而且就算一方不愿意履行帮助义务可以利用法院来进行强制执行而履行义务。在财产分割的解读上与抚养补差存在差异。首先在合同上,婚姻法的规定给予了男女双方最大程度上的自由,可以利用书面的形式来进行婚前和婚后财产的划分。而法院判决婚姻双方接触婚姻关系后根据双方的个别情况和子女抚养方进行有差别的财产分割。所以可以看出在进行财产分割的过程中并不是进行平均性质的分配的。

三、经济学视角进行婚姻法教育改革

第一,婚姻法的教育改革在一般性方面与其他法律教育改革都存在着一定性的同一性。都是从教学形式和教学理念以及教师方面进行改革,这里就不多赘述。而在经济学视角下进行新婚姻法教育改革则需要加强对于财产的分割和相关的判决加入到婚姻法教育当中。在教育中强调对于学生的财产识别和分配。首先要深入了解新婚姻法的相关法律内容,并且加强学生对于社会经济中各个行业收入都有所了解。因为在处理离婚案件当中,涉及到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问题上都需要考虑到双方的经济实力和生活环境等因素。所以加强学生市场经济概念尤为重要,这也是新婚姻法中所要求的一部分。

第二,我国《婚姻法》对双方当事人在婚前或离婚协议中涉及的偶然事件没有做出规定。但是,《婚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该条除了有第三人因素的考量而允许法院事后变更抚養协议外,也含有对由于将来偶然事件而使得原先的协议抚养费规定远离现实的考虑。因此,在这两种原理下,该条都是可以得以合理化的。基于此,在教学中我们要从婚姻法现状入手,结合教学案例来分析教学内容,用事实、实例来阐述教学重点。这样,我们不仅能够将经济学知识融入到该教学之中,更能将社会常见事例与课堂高度结合,很大程度上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为课堂教学注入生机和活力。

随着新婚姻法政策的不断实施与加强,其中不但对子女抚养权问题有所完善,对财产分割问题更是进行了多方位的研究与加强,尤其是在财产问题中,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明确区分,进行了特别的强调说明。从文章论述内容可以看出,经济学对婚姻法有着深远的影响,并在处理夫妻财产分割方面的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在后期完善婚姻法的过程中,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经济学渗入婚姻法中的重视,并根据时展需要不断更新婚姻法律条文,这样才能在真正意义上实现婚姻法教学体制的改革。

作者:褚业娴

篇4

法律面前,每个人的权利都是平等的。小编今天就带大家一起学习一下这个普遍存在的有关“婚后房产”的问题。

结婚买房,高兴!离婚分房,夫妻俩可就变了脸。首先,小编先建议广大女同胞们在处理这个问题的时候,请不要因为你是女方而把自己摆在一个弱势的地位,虽然现实中一段婚姻的破裂确实对于女方的影响较大。

付出都是相对的,一个婚姻,是双方的付出。《新婚姻法》第二条确定了婚姻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男女平等原则”。

说句题外话,女人要先尊重自己,要把自己摆在一个平等的地位,而不是弱势地做一个男人的附庸。女人的安全感应该来自自身的独立,而不是建立在男人或者房子上面。

好了,下面就跟着小编一起来学习一下相关法律吧!

婚姻法这样说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详细解释:也就是说,以夫妻俩目前的情况来看,男方父母为购置房屋出了全资,如果男方父母没有明确表示房子是赠予你们夫妻二人的,那么房子是赠予男方一人的,你没份。但是,如果是婚后男方父母全资买房,没有明确表示是赠予男方一人的话,房子是赠予你们夫妻二人所有,为夫妻共同财产,你有份。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新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详细解释: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里,提醒大家一点:要保留好父母出资的相关票据和证明。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新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小编看见很多人都片面地认为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房子就是谁的。其实,在法律上,房产证上就算写阿猫阿狗的名字都不会影响到一个真正的产权人对房子的所有权,房产所有权的最高效力来自于房产登记。小编今天给大家讲解了这么多种登记,就是想告诉大家:登记不是登记在房产证上啊!是房管局的不动产登记簿!

物权法里这样讲

《物权法》的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所以,关于大家说的房产证,其实也叫不动产权属证书。

《物权法》的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这就是说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真不重要啊,重要的是不动产登记簿的记录!

办理房屋登记,有着严格的程序要求,一般要经历申请、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簿、发证这五个步骤。

《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再一次强调登记簿啊!

因此,大家不要考虑是婚前还是婚后在房产证上写了自己的名字了,房产证没有你的名字也无所谓,但是一定要在房产登记簿上登记有你的名字。

男方出轨代价和离婚的难度

《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详细解释:如果男方出轨了,你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是!你要先提起离婚。也就是说你想要请求损害赔偿,你得先提起离婚。否则诉之法院,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详细解释:男方在婚姻存续期内出轨了,你想获得更大的利益,那么你得提起离婚,才能提起婚姻损害赔偿。你如果不提,那么什么事也没有,你俩这婚姻,继续过吧。

篇5

“网络婚姻”已经对业已存在的婚姻关系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但在目前来看,我国的婚姻法尚未对其作出相应的规定,特别是新婚姻法在规定法定离婚事由时没有明确把“网络婚姻”作为法定离婚事由。

由“网络婚姻”导致的离婚案件,无过错方大都会以过错方的“背叛”行为严重伤害自己的感情为由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但是,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对离婚时无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仅限于以下四种情况: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公民婚姻成立实行的是登记主义原则,即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男女双方到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登记之后,婚姻关系才宣告成立。“网络婚姻”显然不具备这一法定形式要件,“网络夫妻”因此无重婚之嫌:“网络夫妻”双方登陆注册时通常都不以真实资料示人,彼此之间甚至连对方真实姓名和性别都不清楚,在网上更不可能有同居事实发生;至于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就更谈不上了。也就是说,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因“网络婚姻”导致离婚时,无过错方想要通过诉讼手段得到精神赔偿,在现阶段来看几乎是不可能的。

对于“网络婚姻”构成违法,理由是过错方有侵权行为和侵权事实的发生,符合民事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但从审判实践看,过错方的行为导致的后果通常是冷落其现实中的配偶,进而拉开夫妻双方的感情距离。然而,过分沉溺于电脑游戏、QQ聊天或足球也同样可能导致相似的结果,将“网络婚姻”行为视为侵权,一般审判人员可能认为过于牵强。

在“网络婚姻”中,过错方的行为的确给无过错方造成了巨大的感情伤害,对其行为不予以法律制裁和约束有违婚姻法保护无过错方的立法本意。在考虑法律的管辖范围时,不应仅仅局限于“网络婚姻”是否为法律意义上的婚姻,而应从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出发,考虑其对现实婚姻产生了何种影响。

“网络婚姻”导致感情破裂。所谓婚姻,男女双方只要具备了法律所规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婚姻即告成立。从我国婚姻法来看,在婚姻关系的成立过程中,较为主要的是实质要件,而当事人双方的主观条件即自愿结婚是众多条件中的重点。纵观世界各国婚姻立法,虽然对婚姻缔结双方的年龄、血缘关系的规定等存在差异,但均将双方自愿作为婚姻成立的首要条件。而在程序方面,除了一些生理方面的考虑外,笔者认为这主要是国家为了婚姻关系的稳定和便于管理而设定的,比如我国在1989年之前还承认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所以,如果没有经过婚姻登记程序,婚姻关系虽在法律上得不到国家承认,但已经构成了事实上的婚姻。因此,作为“网络婚姻”,我们不能简单将其理解为游戏,因为在双方当事人主观上已经或多或少的具备了与对方具备一种与现实相同的情感关系,这一点可以通过“网络婚姻”双方的语言和一些网络下的行为予以证明。在考虑这个问题时并不仅仅只是将双方是否见面作为一个很重要的评判标准。因为除去见面,有配偶者的“网络婚姻”与婚外恋并不存在什么区别,更深一层讲,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相比,主要差异是双方是否有过性行为。但我们在考虑是否与他人同居时,主要考虑的是同居双方的感情,并不是将双方间是否存在性行为作为第一要件。如果将感情因素排除在外,则会出现同居与混为一谈的情况。另一方面,我国婚姻法将感情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条件也体现出感情在婚姻中的重要性。因此“网络婚姻”应该作为导致感情破裂的重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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