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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的含义范文

发布时间:2023-12-29 15:0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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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的含义

篇1

法律英语(English Legal Language)是法律的英语载体形式,以英语为载体的法律主要是判例法系的英美国家法律,此外还有其他如英美殖民地等英语国家的法律语言,因此法律英语承载的主要是普通法系(Common Law)国家法律。同一法系内的法律有其共性,但同一法系内各国法律有其本土法律文化特征,同一国家不同法律部门有着该部门法律的专业性特征,这种法律特征也体现在其相应的法律语言上。因此,笔者认为要真正准确的研究法律语言并将研究服务于法律理论研究和法律实务需从具体法律部门入手研究该部门法律语言的专业特征。而当前国内学者谈论法律英语的共性较多而少有专门针对部门法律或专业法律做深入研究。同时这些法律英语研究中普遍存在纯语言化或法律的不严谨性现象,笔者认为法律英语研究不仅要体现英语语言特征,更要体现严谨的法律专业性特征,应兼具语言和法律特征。

一、资产证券化传统法律英语特点

法律英语的语言特征被称之为法律化,资产证券化法律作为部门法金融法律的一个创新衍生产品,其法律英语具有法律英语的传统共性,体现在:

1、文体风格:

1) 精确性,法律英语中大量采用在长期语言实践中含义固定化、模式化、具有精确含义的语言,使法律英语表述不仅精确,而且经济。如dictum and decision, privilege and right在日常英语中其区分其意义并不重要,可在法律英语中却有着精细的区别。这是法律语言必须精确的传递法律信息,用词必须严谨周全精细的要求。

2) 明确性,普通语言一般会把那些明显的内容非言语化,将其隐藏在语言中,所谓意在其中;而法律英语则将所能穷尽的法律内容全部具体明白的表述出来.

3)模式化,立法、法律适用或法律实务等法律英语都有固定的语言表述模式,重要的法律术语单词用大写或下划线表示。

4)传统保守性,法律是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得以延续并逐渐完善,是一代一代传承下来的统一体,从而使得法律英语具有历史传统保守性特点。

2、句子结构

为精确严谨地表述法律内涵,法律英语大量使用陈述句、完整句、复杂长句、多重否定,被动句和一般现在时。

3、词语选用

1)法律术语,如malpractice(不当行为),consideration(约因),act(法令)等。2)古体词,如aforesaid(如前所述), hereinafter(以下), hereby(籍此), hereunder(在以下), herein(此中), thereof(因此)等。3)外来语(foreign terms),主要是拉丁语和法语,拉丁语如bona fide(真实的,真诚的),de jure(根据权利,根据法律),in re对于,关于, cestui que trust信托收益人,force majeure(不可抗力), registered(注册), stated(陈述,规定)等;法语词如: effect(效力), assurance(担保), agreeing(约定), rules(规则) 等。4)书面语,如 prior(之前),subsequently(之后), in accordance with(根据、按照), be deemed(被视为,被认为)等。5)词语并列,如null and void(无效),rights and interests(权益),terms and conditions(条款)等。6)名词、形容词、代词、副词和情态的动词使用,法律英语中多使用有着精确含意的名词,少用不能表达精确概念的形容词、代词和副词。情态动词shall,may,must,should,ought to在法律条文中也经常使用

二、资产证券化法律英语的特殊性

资产证券化法律英语除了上述法律英语的普遍共性外,其在文体风格和用词上还具有金融法律英语的特殊性。资产证券化法律英语具有金融学的文体风格,大量使用金融专业术语,同时资产证券化有很多创新词,行话和技术性用语,如SPV(特定目的机构),true sale (真实销售),credit rating(信用评级), credit enhancements(信用增强)等。资产证券化法律是建立在金融学基础上,首先是在资产证券化发源国美国证券化业务的实践中自发产生的,法律上先是援引先例或美国已有的相关法律条文,并在实践发展的基础上逐渐制定了一些专门性的资产证券化条款。

同时资产证券化法律英语相对较简化,少了些晦涩严肃的法律古语词和外来语,这一方面是因为资产证券化法律相对于刑法等具有较强政治性和历史性法律本土文化色彩的法律而言其更多是现代经济的产物,法律历史性本土文化特征相对较弱,是资产证券化法律的金融专业、经济灵活性的体现。另方面还归因于近代法律英语的简化运动(plain legal language campaign)。法律英语简化运动一定程度上有所成效,但法律语言的简化还有较长路要走。现代社会单个法律领域的发展是愈来愈专业、复杂、精细,如资产证券化法律基本上是局限于那些非常专业人士,非专业人士几乎有些门外汉。事实上,法律英语的绝对简化也是不可能做到的事,资产证券化法律英语将继续延续其专业性特征。

因此资产证券化法律英语有着跨专业语言特征,兼具传统法律英语和金融法律英语双重特点,其在语言表述风格上更趋于简化但在用词上更加专业化。

三、资产证券化法律英语英语翻译

法律英汉翻译是两种法律文化和对应法律效力的翻译,而不仅仅是英汉文字上的转换。资产证券化法律英汉翻译涉及到资产证券化法律专业知识、资产证券化法律跨国比较、英汉语言和相应的翻译理论。资产证券化法律英语翻译者除了扎实的英汉语言基本功和翻译技巧外,更重要的是要有厚实的资产证券化法律专业知识和资产证券化法律国际比较分析能力。译者在翻译时要注意语言的严谨、准确、精炼和资产证券化专业性特征,尤其要精确把握资产证券化法律术语的特定专业含义。具体而言:

1、精确理解资产证券化法律文献资料的法律内涵,搞清楚资产证券化法律的相关内容,弄清资产证券化的操作流程和其法律运行规则等。

2、进行资产证券化法律国际比较,因英汉法律翻译涉及到至少两国法律或两大法系的法律制度,翻译时需要比较分析两国法律或两大法系的资产证券化法律制度和法律本土文化特征,找出其异同。这需要译者对两国法律或两大大法系资产证券化法律制度和法律本土文化特征有精确把握,其难度在于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上的差异以及两种资产证券化法律制度存在对概念的不同界定或某一法律内容在另一法律中的缺失的地方。如首先比较分析资产证券化的发源国美国资产证券化法律和中国现有的资产证券化法律规定,精确理解其法律内涵,分析其英汉语言上表达方式,在两国资产证券化法律中能找到的对应表述中可以按现有文字表述直接翻译出来,如originate (发起),issue (发行), true sale(真实销售),bankruptcy-remoteness(破产远离)。 对不能在两国法律条文找到对应的具有本土化法律特征的法律内容就考虑意译,尽量使翻译的法律内容全面且具有对等的法律效力。

3、熟悉资产证券化法律英汉语言特征,了解该法律文献英汉两种语言的表述方式,尤其是资产证券化专业术语。对此需要翻译者不仅要理解源文字的具体含义,还要精确地理解该文字表述的法律的内涵、法律效力以及该法律效力如何在目的语言中得到准确表述。如(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指资产证券化该种融资技术本身,而Asset-backed securities(ABS)指的是资产证券化的证券化产品。

4、遵循法律语言的共有特征,理解前面所提及的资产证券化法律传统法律英语的精确含义,准确进行英汉资产证券化法律语言转化。如翻译时不能省掉句中精细冗长的修饰词,因为这些修饰语有着重要的具体法律内涵,否则将使其所述法律内容失去严谨性,曲解法律内容;准确翻译shall句表述权力和义务内容等.

由此可见,资产证券化法律语言的翻译有其独特之处。我们只有把握好其中的专业性和技巧性,才能将其翻译好,才能为国家的金融业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篇2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9-0-01

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其自身的优势和特点,它是一种比较灵活的融资方式,对于解决我国企业的融资问题有着非常大的作用。但是,这种方式在我国的现行法律当中却没有一个可行的依据,对这种行为进行调整的法律规定的地位也不是很高,这对其法律行为的发展是相当不利的,所以有必要对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制度进行必要的研究。

一、企业信贷资产证券的含义

(一)企业信贷资产证券的理论含义。上个世纪七十年代,资产证券开始出现,在国际金融市场上,这一次重要的金融创新,它是金融工程技术、衍生证券技术的产物。它为企业募集资本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方式。目前在理论上,我们对于企业信贷资产证券还没有一个较为明确的定论,美国的交易委员会认为,资产证券化是一组证券,是一种依据约定在一定时间内实现的证券。主要是通过一组不可循环或者稳定不变的应收账款还有其他资产组合来充当基础资产。这是以一种人的担保、物的担保、权力担保的方式来保证投资能可以按照期限和约定来实现其自身的利益。

(二)企业信贷资产证券的法律含义。有学者认为资产证券化可以定义为,把具有共同特征的应收账款、贷款、消费者分期付款合同 、租约和其它一些不具有流动性的资产转化成能够在市场上流通的投资证券过程。

我国学者对企业信贷资产证券也做出了法律的界定,资产证券化就是原始的权益人把自己所享有的,能够在未来产生稳定现金流资产或者资产组合,以合同或者信托的方式来把这种权益转给具有特殊目的载体,然后再通过具有特殊目的载体对资产进行分解,以达到破产隔离的目的,从而提高收益降低风险。

二、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所存在的法律缺陷

(一)资产的转让制度存在法律缺陷。在我国,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两种主要方式分别是信托和真实的出售。虽然信托可以依据我国现行的信托法,但是在立法上却并不完善,而真实的出售在我国的立法上却是空白的。我国现行的立法也缺乏明确的概念来对其进行限制。

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要求,资产必须是由原始权益人这一方转给发起人这一方,而该项资产也相应地要从原始权益人的财务会计报表之中移除掉。我国的物权法坚持着一物一权的原则,如果采用信托的方式将资产从原始权益人这一方转移到发起人这一方,在实质上来说,原始权益人还是享有该项资产的所有权力的。

(二)特殊目的载体制度存在法律的缺陷。特殊目的载体是为了保证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能够成功,从而设立的一个实体工具。一般来说它是通过信托、公司以及合作伙伴等形式存在的。它的存在仅仅是为了完成证券的发行,所以对于证券活动的成败,特殊目的载体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不管在哪一种法律形式当中,特殊目的载体都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它能够平等的参与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活动。

特殊目的载体通常只是一个空壳的导管,虽然它具有基础资产的所有权,但是根据风险隔离的原理,这种所有权却只是形式上的所有权,它所持有的基础资产只能是被动层面上的持有,而其所有权的行使也是有所限制的。

三、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法律制度研究

(一)对立法模式的选择。我国是一个成文法国家,假使我们对多部法律进行修改,一方面就会造成法律资源的浪费,而另一方面还要对大范围的法律环境下的基本情况的稳定做出保证。要考虑诸多和法律行为相关的立法原则之间的相互联系,这会浪费很多的时间,所作出的投入和所得难以协调。因此,对于这一行为采用独立立法的模式最为合适。

(二)对资产转移制度的设计。

1.对可转移资产的设计。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当中,土地是限制流动的物,土地不能够进行资产证券化。笔者认为,能够进行资产证券化的客体必须是公司法中所明确规定的公司资产。它具有比较稳定的未来现金流,而主要表现形式是债券的合法资产。

2.真实出售的制度设计。具备以下条件才能算得上是真实出售。①资产转移的形式和当事人转移资产的内心真实想法的表示形式是一致的;②特殊目的载体必须完全承受资产转移以后的所有风险;③特殊目的载体必须完全拥有证券化资产的一切收益;④资产的转移不能够撤销;⑤资产转移的交个需要满足市场上公平合理的价格。

3.信托的制度设计。信托方式的资产转移需要根据我国现行的立法进行,但首先我们需要将财产所有权的问题解决好。采用信托方式进行的资产证券化,受益人享有财产的权益。笔者认为,在完成资产转移的时候,原始的权益人必须失去所有权,代由受益人享有该财产的所有权,这可以将所有权的权属之争这一问题解决掉。

四、结语

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是一种新的企业融资方式,就我国的金融市场、金融机构以及投资者来说,都可以算得上是一种新鲜事物。但这种方式将会在我国的金融市场上扮演起传统融资方式难以比拟的角色,为了完善我国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我们必然要对其法律制度进行相关的研究。希望我国的国有企业能够向着更好地方向发展,希望相关的人员做好企业信贷证券资产化法律制度方面的研究工作,以便于更好地为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1]窦竹君.美国住房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法律规制及对我国的启示[J].河北法学,2012(03).

[2]王小莉.信贷资产证券化法律制度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1(12).

[3]梁夏川.论我国银行中小企业贷款证券化法律制度完善[D].西南政法大学,2010(03).

篇3

中图分类号: F832 文献标识码:A

1 资产证券化概述

1.1 资产证券化的含义

20世纪70年代资产证券化在美国诞生,并在40年间的时间内获得了迅猛的发展。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经国务院批准,于2005年3月正式启动试点工作。资产证券化既不同于传统的以银行为主的间接融资方式,也不同于单纯的依赖公司发行股票或债券的直接融资方式,是一种创新的金融工具。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将资产证券化定义为:“它们主要是一个特定的应收款资产池或者其他金融资产池来支持、保证偿付。这些金融资产的期限可以是固定的,也可以是循环周转的。根据资产的条款,在特定的时期内可以产生现金流和其他权利,或者资产支持证券也可以由其他资产来保证服务或保证按期向证券持有人分配收益”。中国人民银行将资产证券化定义为:“通过将具有可预见现金流的资产打包,以证券形式在金融市场上发售的活动,这种过程称为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特定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收益的要求权。资产证券化实质就是把缺乏流动性,但具有预期未来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集中起来,形成一个资产池,通过结构性的重组(将基础资产转移给特殊目的实体以实现破产隔离),将其转变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并据以融资。

资产证券化的参与主体除了包括发起人、特殊目的载体(SPV)和投资者三类核心主体外,还包括信用增级机构、评级机构和发行机构、投资者服务机构和受托人等延伸主体。

资产证券化运作主要包括:确定基础资产并组建资产池;设立特殊目的实体;资产转移;信用增级;信用评级;发售证券;支付对价;管理资金池和清偿证券等步骤。

1.2 资产证券化的特点

与传统的融资方式(如股权筹资和债券筹资)相比较,资产证券化具有的特点为:资产证券化是一种结构性融资方式。资产证券化是一种不显示在资产负债表上的融资方法,即表外融资方式。资产支持证券的偿付主要是基于基础资产的信用,与发起人的整体信用无关的资产支持融资方式。资产证券化对于发起人和投资人来讲,都具有好处。如发起人(即权益者)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实现破产隔离和信用增级,来达到低成本融资的目的;可以改善资产负债表的结构;增强资产的流动性。如通过资产证券化可以为投资人提供多样化的投资品种和新的投资途径和更多的合规投资。

2 我国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

2.1 资产证券化的会计确认

会计确认是指将一个项目作为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要素加以记录或将之最终纳入财务报表中的过程。对于资产和负债的确认而言,会计确认不仅包括对资产、负债取得时的记录,而且也涵盖了这些项目日后的增减变动乃至最终从财务报表中退出的记录。

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问题的核心在于,资产证券化应当作为一项有担保的融资业务而作表内处理还是应当确认为一项销售业务而作表外处理"如果证券化资产作为销售处理,则证券化业务发起人就被视为卖方,该资产应终止确认并从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中转出,发起人就可以在报表中增加现金以及确认销售收入,从而改善资产负债表的流动性和调节负债比率,因此表外融资已经成为发起人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动机之一;如果证券化资产作为融资处理,则发起人被看作借款人,证券化资产将依然保留在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内,转让证券化资产的金额将作为长期贷款进入发起人资产负债表的贷方。前者在法律上将被确认为真实出售,并且缴纳相应税收;后者在法律上不被确认为真实出售,因此也不缴纳相应税收。一般而言,只有证券化资产从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中转出,才被认定实现了真实出售。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的争论归结于资产证券化是真实出售还是有担保的融资,即与证券化资产相关的风险和报酬是否都真正转移。目前对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制度规定是财政部制定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相关的财务判断与会计处理缺乏理论的支持,与发达国家的会计规范相比还不够完善。我国的会计人员对于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上,往往出现各种不同的处理方式,导致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可比性是的降低。

2.2 资产证券化的会计计量

根据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1980年的《关于编制和提供财务报表的框架》的定义,所谓会计计量,是指为了在资产负债表和收益表中确认和记列财务报表的要素而确定其金额的过程。关于信贷资产的会计计量,财政部2005年5月16日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分为两种情况来规范:(1)信贷资产终止确认时的会计计量"依据此规定,发起人在终止确认信贷资产时,要把该信贷资产的账面价值与收到的对价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2)信贷资产部分转让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或发起人仅仅继续涉入信贷资产一部分的,该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分别做了规范。具体来说,当信贷资产的风险和报酬被几乎全部转移时,依据《规定》的第4条,信贷资产被终止确认后,将该信贷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因转让而收到的对价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当发起机构放弃对信贷资产的控制时,依据《规定》的第6条,信贷资产被终止确认后,将该信贷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因转让而收到的对价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规定》第7条指出:将该信贷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在终止确认部分和未终止确认部分之间,按转让日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并将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与终止确认部分的对价(因该转让取得的新资产扣除承担的新负债后的净额包括在内)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发起机构仅仅继续涉入信贷资产一部分的计量时,依据《规定》的第8条,应当将该信贷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在继续涉入仍确认的部分和终止确认部分之间,按转让日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并将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与终止确认部分的对价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该《规定》和新会计准则对金融资产转让的会计计量规定是建立在资产负债观基础之上的,与相应的会计确认规定相类似,这种规范理论上的优越性还需要到实践中检验。

2.3 资产证券化的信息披露及会计报表合并

在资产证券化交易中,会计信息披露具有重要作用。它有助于相关利益主体理解资产证券化交易对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并客观平价评价证券化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的金额、时间和确定性。它还能提供了解风险的相关信息。2005年5月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第10条要求发起机构应当对信贷资产证券化做出详细披露。中国人民银行2005年6月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规定,发起人应及时向受托机构提供有关信息报告,并保证所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包括以表内信息(现金流量表、利润表、资产负债表)和表外信息(决定现金流量风险的信息和证券化交易风险的信息)等。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对资产证券的发行和交易至关重要。会计信息披露的失真会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和资产证券化工作的实施。

所谓合并会计报表就是将一个集团公司中母公司和所有子公司的报表合并起来,把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子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状况和关联交易全部抵消,从而集中反映集团公司作为一个企业的整体对外经济活动情况的会计操作过程。在资产证券化交易过程中,发起人往往与特设目的载体(SPV)有着密切的利益关系,在编制发起人的会计报表时,是否应将SPV纳入合并范围,成为资产证券化会计急需解决特殊目的实体合并在会计处理上的认定的难题。我国对特设目的载体之一的信托模式(即特定目的信托SPT)的建立程序上还有不符合国际惯例的地方。因此我们在制定相关合并方面的规则时,应充分考虑制定符合发展要求的会计准则。

3 我国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的改革

3.1 关于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方面的改革

我国关于资产证券化的相关会计规范在一些领域的处理上进行规定,但是有些规定存在缺陷,如规定的相对简单,没有明确界定范围等。因此需要逐步完善。关于会计确认问题:如果发起人把证券化资产的一部分转让给SPV,保留另一部分,则该证券化资产的账面价值应按出售日保留部分和出售部分的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利得或损失应按己出售部分的收款予以确认,"以资产的控制权来决定资产的归属,承认以合约形式存在的资产和负债具有可分割性,各组成部分都可以在理论上作为独立的项目进行确认和再确认,这可能更符合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的需要。

3.2 对资产证券化报表合并方面的改革

我国资产证券化对SPV的法律形式和合并等的研究和规定基本处于空白状态。我国的SPV在建立程序上还有不符合国际惯例的地方,这就给资产证券化合并会计报表在实务中操作造成了困难。

3.3 对规范信用评估体系方面的改革

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信用增级机构等)在证券化结构交易中担当着不同的重要角色,而目前我国的相关中介机构的独立性及专业性与发达国家相对仍然具有一定差距,因此要完善信用评级体系,出台相应的规章制度约束、激励、平价相关的中介机构,努力营造一个一个独客观、公正、透明和中立的信用评级体系。

参考文献:

[1]丁辰晖.企业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问题探析[J].时代金融,2012(11).

[2]李岚.资产证券化及相关会计问题探讨[J].商业时代,2012(9).

[3]李林.从会计角度防范信贷资产证券化风险[J].中国集体经济,2012(8).

篇4

【关键词】

小额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

一、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含义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美国政府国民抵押贷款协会通过将小额同质住房抵押贷款整合为资产组合,向融资机构发售了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而该融资机构又将这些信贷资产作为担保,将其以有价证券为产品向广大投资人发售。当信贷资产证券化出现以后,很快就被西方欧美的工业化国家学习并运用,这也极大推动了世界资本市场的运作。信贷资产证券化即把信贷资产中预计可以出现的现金流当成基础资本,通过资本市场将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从而到达融资目的的工具。换句话说,信贷资产证券化就是把能够预计产生现金流且流动性较差的信贷资产进行发售,市场中的信贷机构会买入这些信贷资产,其针对把这些信贷资产的未来收益设立资产池,再把该资产池里面的资产风险和收益进行有效重组与分割,最后得到能够用于市场上流通及交易的有价证券。

二、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分析

(一)交易描述小额贷款公司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申请,拟转让小额贷款余额应收款债权发行资产管理计划补充其贷款资金,融资方第一大股东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人已在金融市场多次发行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外部评级AA。

(二)交易结构设计交易流程为融资方小额贷款公司向资产管理公司提出融资申请,并明确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交易结构、交易规模、成本和期限。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图。计划采用的是集合资金对接模式,合格投资者与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相关文件。本计划拟委托合格商业银行作为资金托管人,应与拟委托的托管人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并开立相应资金专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在资金划入托管账户时宣布成立;资产按照《债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向小贷发放融资。

三、风险管理与评估

(一)强化风险自留小额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起方持有一定数量的劣后级资产支持证券,设置原则即要超过各单总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的百分之五,而持有的期限也要高于劣后级证券的存续期限。这样一来,就可以使本项目小额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广大投资人和小额信贷之间更加紧密的关联起来,从而对道德风险有效防控。(二)实施“双评级”体制小额信贷资产进行证券化的投融资项目,是一个相对复杂的结构性项目,那么广大的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人就较不太容易对有关风险进行把握,这就要求有专业评级机构展开信用风险测评,这样才可以给投资人相关参考。依据行业规定,我国债券市场里面需要有两家专业机构对证券的交易与发行过程展开信用评级,这种“双评级”体制通过相互制约让评级结果的真实性增加,进一步帮助投资人进行风险预测。

(三)进行证券化的小贷资产结构需清晰简洁美国引发轰动全球的次贷危机中的主要诱因即为多次证券化,这样一来,证券化产品的最终结构形态就相当复杂,使投资人很难理解,另一方面,信用评级机构会在利益的引诱下过高评级部分证券,那么就会对投资者的利益造成损害。目前我国证券监管过程中也总结了金融危机的经验,即要求信贷资产证券化最终的产品结构是清晰简洁的,并严格控制合成证券化与再证券化过程。

四、特点与现实意义

在融资市场中的贷款过程中,债权人通过出售原贷款,可以达到资金周转的目的,从而实现资金流动性,小额贷款公司为了使资金有流动性能够把贷款出售于其他的银行,可是无法从根本上处理好银行系统中的流动性,这时就需要对其资产进行证券化,小额贷款企业便可以随时回收资金。小额贷款机构作为媒介,使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中的资金流入小贷机构,而小贷机构在资产证券化以后,不仅可以赚取证券超额利差,还能够获得一定的服务管理费用。而在小贷机构进行证券化回收款项时,还会持续的放贷,当资金供应不足时再次进行证券化,就可以实现持续的经营过程。因此,小贷机构不会再有资金短缺问题,同时银行也可以通过小额资产证券化得到一定收益。同时,小贷机构作为劣后级证券持有者还承担借款人的违约风险,当然,它还能够通过回购协议进行担保,使之承担更多的风险。总体而言,小额贷款资产证券化的特点包括:第一,小贷机构会有较好的收益效果,即通过资产证券化得到超额利润以及服务管理费用;第二,小贷机构承担整个过程中的大部分风险,大幅减小了风险损失的外部效应;第三,实现资产流动性,处理了资金瓶颈问题。

【参考文献】

[1]李倩.信贷资产证券化提速金融市场融合[J].中国金融,2012,4.

[2]胡越.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正当其时[J].时代金融,2013,9.

篇5

中图分类号:F830.9文章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770(2007)04-048-04

资产证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是将原始权益人(卖方)不流通的存量资产或可预见的未来收入构造和转变成为资本市场可销售和流通的金融产品的过程。进行资产转化的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称为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Originator)。发起人把持有的各种流动性较差的金融资产,分类整理为一批批资产组合,售给特定的交易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以下简称SPV),即金融资产的买方(主要由投资银行承担),再由交易组织根据购买下的金融资产为担保发行的资产支撑证券(Asset-Backed Securities,以下简称ABS),以收回购买资金。交易机构管理的存量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入用于支付投资者回报,而发起人则得到了用以进一步发展业务的资金。

一、资产证券化的特征

1.“破产隔离”和融资安全性。当贷款、应收款等资产按照规范的证券化融资标准设计后,发起人收回现金,实现了融资。发起人其他资产的信用风险以及发起人本身的各种风险因素,都不会影响到已经证券化的资产和证券化的融资结构,即资产证券的投资者无须承担发起人的风险。即使发起人破产了,但由于发起人已经出售了用于证券化的资产,所以这部分资产已经不会被当成发起人的资产用于偿还发起人的债务。用一个资产证券化经济学的专业术语,就是“破产隔离”。破产隔离有两个含义:一个含义是上述资产证券化的融资结构与发起人的破产风险隔离,另一个含义是指SPV无破产风险。SPV被设计为一个不会破产的机构,SPV除了进行证券化业务外,不可进行其他业务,不得举债。

2.发起人扩大了融资对象。资产证券作为一种特殊的结构融资品种,吸引了属于它自己的投资群体,扩大了融资来源。在资产证券的投资者队伍中,一些人可能是发起人原来的投资者或贷款人,而另一些人则可能是新的投资者。由于资产证券经过信用增级,所以在信用评估中它一般会获得高于发起人公司本身的信用级别,从而被新的投资者所接受。这些投资者不会对发起人公司投资,因为发起人的信用级别达不到投资者要求的级别,但是可以对发起人的资产证券进行投资。结果,发起人既扩大了融资对象,也提高了自身在资本市场中的声誉。

3.资产证券化延长了融资期限。一个企业直接融资的最长期限,依据其信用等级状况不同而有所区别。即使对于最高信用级别的企业,银行也很少提供7年以上的贷款,原因是银行本身的负债项目大多数是来自居民的储蓄,其期限较短。资产证券的发起人,通过证券化融资获得新的投资者队伍。这些投资者拥有更高的信用级别和长期的投资期限,从而可以延长融资期限。而且,资产证券本身的期限结构可以设计成复合的多期限结构,以适应不同投资者的需要。

4.资产证券化有助于发起人进行资产负债管理。这是资产证券化对发起人最有吸引力的一个原因。这种融资技术为发起人的中期和长期应收款、贷款等资产提供了相匹配的负债融资来源。证券化的融资可以在期限、利率和币种等多方面帮助发起人实现负债与资产的相应匹配,使得发起人可以和不同情形的债务人,开展更大的业务量。如果没有这种融资技术,同样大的业务量是不可能完成的。

二、我国资产证券化实践中面临的问题

(一)缺乏合格的专业人才

1.缺乏深入掌握资产证券化理论的研究人员。对我国来说,资产证券化还是一个比较新鲜的事物,必须首先对之加以正确认识,抽丝剥茧,理清线索,还其本来面目。但是,由于缺乏一定规模和深度的研究队伍,我国对资产证券化的理论认识尚处于较浅层次,难以为实践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持。

2.实务从业者的素质还有待提高。资产证券化是个系统工程,不但需要掌握资产证券化操作技巧的人员,还需要与之配套的其他领域的专业人才。目前,熟悉证券化相关法律的专业人才在我国还很缺乏,具备符合国际标准的信用评级和增级机构还很缺乏等等,这都制约着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实践进程。

(二)缺乏合格的基础资产

合格的基础资产应具备七个条件:(1)现金流――资产具有明确界定的支付模式,能在未来产生可预测的稳定的现金流;(2)统计记录――持续一定时期的低违约率、低损失率的历史记录;(3)期限相似――本息的偿还分摊于整个资产的存活期间,资产的到期日相似;(4)分散化――金融资产的债务人有广泛的地域和人口统计分布;(5)信用――原所有者已持有该资产一段时间,有良好的信用记录;(6)抵押物――金融资产的抵押物有较高的变现价值或它对于债务人的效用很高;(7)同质性――金融资产具有标准化、高质量的合同条款。这些条件实际上就是从不同侧面对资产本质属性的表现。

合格的资产既是证券化的基础,也是资产证券化的核心机制――风险―收益真实化机制赖以存在的基础之一。因此,合格的基础资产对于证券化而言如同金字塔的塔基,塔基不牢,塔身不稳;塔基不大,塔身不高。但是,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符合上述资产证券化七点要求的现实资产还很缺乏,能够适用于资产证券化的资产主要有商业银行住房抵押贷款、保费收入、大型公用基础设施收费、大型公司应收账款等。对这几类资产,笔者认为:

1.商业银行住房抵押贷款有两方面问题:一方面,对于商业银行的优质房地产抵押开发贷款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而言,这部分贷款总量不大,但却是商业银行不愿放弃的优质资产。没有相当规模的住房抵押贷款,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只能是纸上谈兵;另一方面,对于不良住房抵押贷款而言,虽然无论是业界还是政府都希望借资产证券化来实现不良资产的处置。但是,由于这些不良资产基本以国有企业负债及由此形成的企业资产形式存在,且多数是信用贷款,没有任何形式的抵押和担保,又缺乏大量、持续、稳定的长期资金供给,不符合证券化的基本要求。即便是通过信用增级,在现有体制下,也会带有浓重的行政色彩,极易形成新的表现形态的不良金融资产。“不良资产无法证券化,优良资产不愿证券化”是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困境的形象描述。

2.保费收入的主要问题是规模偏小。截止2006年底,全国保费收入合计为5641.44亿元①,无论是从保费收入的绝对额,还是从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②等相对指标来衡量,与发达国家相比,都存在着很大差距。同时,受我国居民收入水平、居民保险意识、保险产品开发程度以及保险服务水平等方面的制约和入世后保险业竞争加剧的影响,这一局面很难短期内得到根本改善。因此,保费收入目前还很难扮演证券化的重要角色。

3.大型公用基础设施和大型企业应收账款等资产。从资产特性上看,这部分资产数量巨大,历史资料较为完备,收益预期稳定,信用记录可信度较高,并且较易剥离,因此比较适合充当基础资产。同时从证券化需求上看,企业和公共事业机构也需要利用资产证券化来盘活资本、拓宽融资渠道、缓解资金需求压力、增加收益。因此,这部分资产有望成为近期我国资产证券化运作的首选目标。

(三)资本市场体系不完善

1.资本市场发育滞后

资本市场是资产证券化的依托。资产证券化虽然有着独特的操作机制,但它的发展和完善离不开完善的资本市场。然而,目前我国的资本市场还很不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资本市场发育不平衡。资本市场主要由证券市场、债券市场和中长期信贷市场三部分组成。从现状看,一方面,后两者发育相对滞后;另一方面,证券市场和债券市场内部发育也不平衡。证券市场主要以深沪证券交易所为主,适合不同层次企业证券融资和流动需要的多层次的交易体系有待形成。同时,企业债券发展相对缓慢,政策限制较多。

(2)资本市场的参与主体也不均衡。主要表现在国有大型企业为主体,其他非国有企业和中小企业参与度较差。就信贷市场而言,非国有企业和中小企业缺乏畅通的中长期信贷融资渠道。不少地方仍然存在对非国有企业贷款的歧视性政策,包括执行不同的贷款条件和不同的利率水平。就证券渠道而言,长期以来我国非国有企业和中小企业很难获得上市资格,国有大型企业拥有天生优势。企业资本市场运作的政策也不平衡,不能做到对非国有企业一视同仁。

(3)资本市场秩序混乱。资本市场违规操作问题突出,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导致投机心理盛行,缺乏长期投资驱动。在高风险、高投机的环境下,企业和投资者的行为都严重扭曲。

2.金融中介组织有待完善

资产证券化是一种复杂的金融业务。为保证证券化的顺利实施,需要多种金融中介组织为之服务。例如,需要资产评估机构、信用增级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参与。但是目前我国金融中介机构缺位现象严重,致使相关工作很难顺利开展。我国的资信评级业尚缺乏完整、科学、统一的行业标准管理体系;评级机构的体系、组织形式以及运作都不太规范,资信评估机构独立性不强,其信用评定缺乏信誉,从而减弱了资产证券化的市场吸引力。

3.市场投资主体缺乏

市场投资主体从需求角度决定了资产证券化的成败。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的投资主体主要集中在社保基金、保险公司、投资基金、商业银行、个人投资者等主体上,而这些主体的发育还不充分:

(1)社保基金。社保基金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我国社保基金规模有限,基金余额占GDP的比率也仅为1%左右,远低于发达国家35%-75%的水平,也低于转型国家10%-20%的水平。而且近年来社保基金收不抵支现象十分普遍,“空账”③现象严重。社保基金有多大能力参与到资产证券化中来还是个疑问。

(2)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基本职能是组织经济补偿和融通运用资金。因此,为了满足保险公司的给付义务,就客观上要求实现保费收入的保值增值。为了实现这一目的,以便为实施资产负债管理奠定基础,保险公司迫切希望涉足更广泛的资本市场,包括资产证券化市场。但是,目前的主要障碍是,一方面近年我国保险公司在保费收入普遍增长的情况下,资产质量却普遍下降,有些甚至出现了亏损;另一方面,我国实施的是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金融业经营管理体制,保险公司的经营领域受到了严格的限制,其投资领域也被严格限制在银行存款、国债、中央企业债券范围内,不久前才被允许可以在一定比例内通过投资证券投资基金间接投资证券市场。这样,从投资能力和投资准入上,保险公司都面临着一定的困难。

(3)证券投资基金。目前国内的证券投资基金为数不多,总规模不大,其成立的主要目标是投资于证券和债券市场,目前还很难将主要投资目标集中于资产证券。但是,从国外实践历史看,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逐步成熟和投资基金的发展壮大,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会逐步成为资产证券的强有力的需求者。

(4)商业银行。它拥有雄厚的资产和强烈的投资意愿,但是,与保险公司一样,受制于分业经营的投资限制,商业银行目前还无法参与资产证券化。但是,混业经营是大势所趋,随着我国金融业的逐步规范和行业风险度的逐步降低,商业银行有望获得投资于证券业的资格,从而很快扮演起重要角色。

(5)个人投资者。在近年居民储蓄余额持续居高不下的局面下,个人投资者拥有较强的投资意愿。特别是在目前投资渠道狭窄,投资风险较大的状况下,投资者迫切需要拥有较高信用水平的投资工具。显然,资产证券可以满足这一需求。但是,从目前看,由于资产证券日趋复杂,个人投资者很难单枪匹马的从事投资;同时,由于投资基金在我国发展还很缓慢和滞后,个人投资者也很难通过投资基金实现间接参与。所以,短时期内,个人投资者还很难真正参与进来。

(四)法律体系有待完善

1.法律体系既是资本市场有序运作的保障,也是资本市场发展的限制。现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的不完备主要体现在现有法律要求与资产证券化发展要求的不协调上。例如,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企业破产法》、《国有企业实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还很不完善。在担保方面,我国担保法律制度不完善,至今没有建立统一的登记机关,登记事项缺乏明确的规范和标准。而《担保法》对国家机关充任担保人所作的禁止性规定又使政府提供信用担保支持制造了障碍。因此,担保法律制度的欠缺以及权威担保机构的缺位必定会制约资产证券化的开展。

2.除了证券化相关法律不相匹配外,还存在着司法环境不完善的问题。地方保护主义、司法腐败等因素导致的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严重损害了资产证券化的信用。

3.对于结构复杂的资产证券化而言,符合实际、完善的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是成功实施的重要保证。它们直接关系到证券资产的合法性、盈利性和流动性,也关系到每一参与者的切身利益。

就会计制度而言,主要涉及资产证券化资产出售、资产组合的构造以及资产组合的现金流的分配三方面。因此,如何进行证券化资产的表外处理、SPV和发起人合并财务报表问题、证券化资产的定价以及资产证券发行的会计处理问题等都需要通过财务会计制度来规范,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会导致不同的经济后果。但是,目前我国的证券化会计体系基本上还是一片空白。

就税法而言,税收通过收入的再分配实现了对资产证券化各参与主体经济利益的调节。因此,如何建立既能保护各方利益,也能促进资产证券化发展的税制是个很重要的问题。在现行税制下,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双重课税的问题,从而带来资产证券化成本的增高,继而削弱其融资效率。例如,由于资产出售的确认,发起人和SPV都将面临营业税和印花税的征收。此外,对投资者而言,在持有过程中所收到的证券利息是否缴税,在变现过程中的变现收益是否需要支付所得税或资本利得税等,目前的税法都没做出相应规定。

三、发展我国资产证券化的政策建议

1.通过金融创新,将住房抵押贷款与资本市场衔接,将住房抵押担保证券作为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切入点。在引入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过程中,不宜操之过急。这不仅是因为目前还有许多障碍要克服,而且在各方面准备都不充分的条件下即仓促开展现有抵押贷款的证券化试验,很可能会导致整个证券化行为变得极不规范,甚至可能有失败的危险,从而对今后证券化业务的大规模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为了确保证券化试验成功,就必须使整个资产证券化过程建立在规范、原始资产基础之上。具体操作时,可以考虑在上海、深圳等金融环境较好的城市中,选取大型房地产商开发的标准住宅小区,由一家实力雄厚的商业银行发放针对该小区的住宅抵押贷款,并确保贷款合约的完全标准化。然后,该银行把这些标准化的贷款合约组合成证券化的目标资产池,并将其出售给由这家银行与一家业绩良好的券商合资成立的特设机构SPV,最后由特设机构通过券商发行抵押支撑证券,从而最终实现抵押贷款的证券化。上述运作的关键在于规范重塑资产池,确保证券化过程中的每一步都能规范运作。当然,只要运作过程规范,交易架构严谨,证券化的实现形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

2.引入国际合作。目前直接在国内开展大范围证券化的条件并不成熟,一方面国内对资产证券化不十分了解,要在短期内说服政府部门同意在国内发行资产支撑的证券非常困难;另一方面目前我国在法律、税收、会计等方面缺乏专门针对资产证券化的具体规定,有些现行的法规甚至直接阻碍证券化业务的开展,这一现状在短时间内也难以改变。因此,比较切实可行的办法是引入国际合作,方案的基本构想是:中方与国际上著名的投资银行合作,在境外成立特设机构SPV,由特设机构出面买断国内的基础设施项目,然后特设机构通过该投资银行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发行以国内项目为支撑的证券,从而达到利用证券化为国内基础设施建设筹资的目的。

3.大力发展我国的债券市场,为提高ABS的流动性与合理定价奠定基础。资产证券化是以流动性来实现收益和分散风险的,没有一定规模的债券市场,资产证券化就不可能得到顺利实施。因此,结合当前市场化取向的利率机制改革,以及优化企业资本结构对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的要求,大力发展我国的债券市场,形成一定的市场规模,这是资产证券化的必备基础。

4.建立符合市场机制运行规范的特设载体(SPV),实现标的资产的“真实出售”。在美国,SPV是以资产证券化为唯一目的的、有法律限制的、独立的信托实体,SPV与需要资产证券化的机构是市场上公平的交易者。它们在开展业务时,不受银行等相关利益机构以及财政等政府职能部门的影响和控制。而我国目前的信托投资公司与投资银行远非SPV,包括专门的几家资产管理公司也不是SPV。要实现ABS,要形成市场、形成规模,真正把它作为解决银企问题的一种途径,就必须按照市场机制的要求建立SPV。

5.支持机构投资者进入资产证券化市场。政府应在加强监督管理的前提下,为资产证券化构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逐步允许保险基金、养老基金等机构资金进入资产证券化市场,使机构投资资本能成为该市场的主体。应当看到由于资产证券化的复杂性、风险性、期限性,仅依靠个人资金很难形成市场规模。

6.政府应大力支持,对不良资产证券化给予税收优惠。政府应该认识到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既是经济行为,也是政治行为,因此对其证券化操作应予以减免税收。美国为发展资产证券化,尤其是为实现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MBS),实施了优惠税收政策,建立了一系列融资担保机构,诸如联邦住宅管理局(FHA)、联邦全国抵押协会(FNMA)、联邦住房贷款银行(FHLB),形成了完善的抵押贷款保险体系。我国发展资产证券化也需要政府在初期予以大力支持,建立相关机构,实行有效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尽快以法律形式规范资产证券化流程,保证资产证券化有序进行。

注:

① 参见中国保监会统计数据,circ.省略。

② 保险密度指的是人均保险费的数量。保险深度指的是保费收入占GDP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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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谓的资产证券化,就是将金融机构或其他企业持有的缺乏流动性、未来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

一定的结构安排,对其风险和收益进行重组,以原始资产为担保,创设可以在金融市场上销售和流通的金融产品(证券)。

(二)资产证券化的种类。资产证券化包括实体资产的证券化、信贷资产证券化、证券资产证券化和现金资产证券化。

二、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流程(如图1)

三、可进行证券化的资产基础条件

(一)能在未来产生可以预测的稳定的现金流量

(二)现金流量的期限、结构清晰

(三)保持一定时期的低违约率、低损失率的历史记录

(四)本息的偿还分摊于整个资产的存续期内

(五)原所有者已持有该资产一段时间,且资产达到一定的信用标准

(六)该资产具有标准化、高质量的合同条款

四、资产证券化与发行企业债券相比所具有的独特性与优势

(一)传统的企业债券融资方式以企业自身的产权为清偿基础,企业对债券本息的偿付以企业的全部法定财产为界。资产证券化本息的偿还不是以企业产权为基础,而是以证券化的资产为限。

(二)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上,发行债券时资产负债同时增加,负债率会提高;而通过资产证券化后,由于表外融资,资产一增一减,负债率不会发生变化。

(三)如果发起人的整体信用不够好,但有一些比较好的资产,那么,以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方式通过“资产重组”过程后,由于资产证券化的信用评级将主要看资产而非像发行债券那样进行信用评级主要看企业,因此取得的评级将比发行债券的评级高,从而大大降低了企业的融资成本。

(四)发行债券的目的是唯一的,就是筹资。资产证券化最主要的目的也是筹资,但在证券化的情形下,发起人通过恰当使用资产证券化所特有的交易构架,在实现筹资目的的同时能够有效实现其他目标,如把资产从资产负债表中移出,发起人获得低成本的资金,把长期资产转化成流动性较强的资产等。

五、煤炭企业以采矿权收益进行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性

(一)采矿权收益证券化的总体方案

通过成立SPV将募集到的资金专门用于向煤炭企业购买未来特定时期的不超过基础资产预期收益金额的采矿权收益(煤炭销售净现金流量),通过内部、外部信用增级方式提高采矿权收益的信用级别,用该采矿权收益向计划份额持有人(证券持有人)支付本息。

(二)煤炭企业进行资产证券化的前提条件

从实质上看,煤炭企业的采矿权收益方案已具备了“一个核心,三个基本原理”的资产证券化的本质特征。煤炭企业的采矿权收益具有能够产生稳定的、可预测的现金流收入;原始权益人已持有该资产一段时间,且信用表现良好;资产的历史记录良好,违约率和损失率较低等宜于进行资产证券化的资产所必备的条件,因此通过采矿权收益组建资产池,有利于实现资产证券化。

(三)煤炭企业采取资产证券化方式融资的有利方面

1.不增加负债的同时,获得新的增量资金

煤炭企业以采矿权收益进行的资产证券化采用的是表外融资的模式,因此在移出资产的同时,煤炭企业将获得新的增量资金,使得发起人在不影响资产负债率的情况下,获得了发展资金。

2.资金使用灵活

煤炭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其实质是对未来一定时期净现金流的买断,而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并无限制。因此,与银行贷款、发行股票等传统融资方式相比,资产证券化融资具有资金使用灵活的特点,便于煤炭企业整体调配使用资金。

3.规避宏观政策风险

在政府实施银根紧缩政策的趋势下,依赖银行贷款的煤炭企业,其发展将受到制约。而资产证券化项目则由于募集资金在企业资产证券化发行时已经一次性全部到位,即可规避此类风险。

4.规避行业风险

煤炭行业具有明显的周期性特征,因此,取得银行贷款的难易程度、贷款利率的高低与行业景气度密切相关。资产证券化项目不仅可使煤炭企业在资产证券化发行时全部募集的资金到位,更可在未来3~5年期内向担保银行支付对价,保证了资金的使用安全。

5.筹资成本较低

与目前享受优惠政策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即按照基准利率下浮10%)的票面利率相比,实施资产证券化项目融资的成本能降低约60~100个基点。

6.资金使用期限较长

目前管理层对于发行5年期、具有一定规模的资产证券化产品持支持的态度。与期限在一年以内的流动资金贷款或逐年评议的长期贷款相比,资产证券化项目融资无疑具有资金使用期限较长的特点,有助于煤炭企业长期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需求。

7.具有良好的社会、经济影响

企业资产证券化作为国内新兴的金融衍生产品,在相关法规、细则尚未完善的背景下,能够顺利实施完毕,对于煤炭企业而言,不仅抓住了一次融资的优良先机,铺展开一个融资潜力巨大的良好平台,更于无形中在全国范围内起到了宣传、树立企业形象的作用。

(四)资产证券化程序

1.成立SPV。由投资机构组建一个特别目标公司SPV。在组建SPV时必须做到:债务限制、设立独立董事、保持分立性、满足禁止性要求。

2.信用增级。为吸引投资者并降低融资成本,必须对资产证券化产品进行信用增级,以提高发行证券的信用级别。对于煤炭企业的信用增级可采用内部信用增级和外部信用增级两种方式。内部信用增级通过发行优先级债券和次级债券的方式实现。外部信用增级主要通过金融机构担保的方式来实现。

3.信用评级。在完成信用增级后,由评级机构进行正式的发行评级,并向投资者公布最终的评级结果。信用等级越高,表明证券的风险越低,从而能够降低发行成本。

4.发售证券。由SPV在资本市场中发行证券募集资金,并将资金用于购买被证券化的资产。

5.资产出售。SPV获得募集资金后,先支付聘请的各专业机构的相关费用,再以《资产购买协议》的方式由SPV向煤炭企业购买采矿权收益,实现资产的真实出售。

6.服务商实施资产和资金管理。服务商对基础资产组合进行管理,其管理的主要内容是收取、记录采矿权收益产生的现金流收入,并把全部收入存入托管银行的收款专用账户中。

7.清偿本息。SPV委托托管银行按时足额向投资者支付本息。本息清偿完毕,各种合同终止,全过程结束。

(五)融资成本分析

1.直接融资成本。(1)利息,即支付给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的收益,根据约定的收益率按期支付;从联通收益计划的票面利率来看,一年期资产支持证券的利率为2.8%。(2)中介费用,主要是管理费、担保费、托管费、律师费、评级费、评估费、其他费用(包括发行费、上市交易费、登记清算费用等),上述中介费用合计为每年融资额的1%左右。

2.采矿权收益计划融资成本与银行贷款融资成本比较。测算假设:每年的基础资产规模初步假设为4亿元,计划账户的资金存款利息按金融同业活期存款利息计算,用于比较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采用下浮10%之后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方案(一)

发行总规模为本金12亿元,为期3年,逐月等额偿还本息;

现金流入:11.76亿元(扣除管理费等中介费用净额),于计划成立日流入;

现金流出:每月末支付等额本息3479万元。

方案(二)

发行总规模为本金20亿元,为期5年,逐月等额偿还本息;

现金流入:19.35亿元(扣除管理费等中介费用净额),于计划成立日流入;

现金流出:每月末支付等额本金3594万元。

方案(三)

假设发行到期日分别为6个月、12个月、18个月、24个月、30个月、36个月等不同期限的共6组产品,每个产品的规模相等,均为2亿元,发行总规模为12亿元;

一年以内的产品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一年以上的产品于到期年份前各年末支付上年利息,到期后一次性支付本年的利息和到期本金。

现金流入:11.75亿元(扣除管理费等中介费用净额),于计划成立日流入;

现金流出:每半年的第5个月月末、第6个月月末分别将1亿元资金划入托管账户,用于各期应偿还的本金;每半年支付各期产品净利息。

上述三个模拟方案的融资成本如表1。

六、煤炭企业在进行资产证券化中须注意的问题

作为一种在国内开始发展的较新的融资工具,煤炭企业进行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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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土地资产证券化的产品设计

本文在遵从对土地证券化的标准界定基础上,创造性提出土地资产证券化在产品设计和融资方式选择上实施两阶段分步走的战略。第一阶段,以土地信托方式发行土地信托收益凭证土地信托分为两种结构:第一种结构是土地储备机构与信托投资公司建立的信托关系。土地储备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将储备的土地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成立信托关系,然后由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受托人,发行信托受益凭证,负责信托土地开发的融资活动,并独立、委托或联合土地开发专业企业进行土地开发,最后通过土地公开市场交易土地,从而分享土地一级市场开发的项目收益。第二种结构是土地信托的拓展形式,其实质是土地储备机构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从信托投资公司获取贷款的担保,由信托投资公司与投资者建立的信托关系。信托投资公司向投资者发行信托受益凭证,募集社会闲置资金,成立信托关系,然后将募集的资金以贷款的方式投入到土地储备中心。在这种模式中,信托法律关系的委托人为信托受益凭证的持有人及投资者,受托人是信托投资公司,信托财产为募集的资金及以该资金产生的收益,受益人为信托受益凭证的持有人即投资者或其指定的其他受益人。第二阶段,特殊目的机构以债务型方式发行土地资产支持债券。这一阶段是土地资产证券化的高级阶段,是标准意义上的土地资产证券化。在这种模式下,发起人要把资产化的土地资产转移给特殊目的机构,实现资产的真实出售,形成特殊目的机构的资产池。根据特殊目的机构的性质,后续证券化可以有两个方向。如果特殊目的机构是专门为证券化新设的机构,它可以设计发行土地资产支持债券。如果特殊目的机构是有自身资产的组织,首先要将自身的资产与收购的资产池进行破产隔离,然后把资产池的资产根据未来的收益和风险进行重组打包,以此为抵押发行债券。

3土地资产证券化定价

3.1传统的定价模型及其对土地资产证券化的适用性分析

(1)静态现金流折现模型(StaticCashFlowModel)是资产证券化市场中最基础的定价方法,原理明了,计算简单。其定价模型为:P=∑t=1NCFt(1+r)t其中:P为证券的价格;CFt为未来t期的现金流;r为投资者期望的收益率;N为到期所经历的期数。但这种方法没有考虑到证券的一些重要特性:比如利率的期限特性、利率的波动性以及利率变动对证券提前偿付率的影响等等,从而影响其使用效果。

(2)二叉树期权模型即BOPM模型的建立奠定了衍生品定价的基础,他通过构造一个包含股票多头和看涨期权空头(即出售看涨期权)的无风险组合,可以为期权定价。其标的资产(股票)和期权价格过程如下:(以2期为例,多期模型以此类推)。这样就可以推演出二叉树期权(看涨期权)定价公式:C=1Rn∑k=0nènkqk(1-q)n-kmax[0,]SUkDn-k-X,0公式显示期权价格依赖于执行价格X,标的资产价格S,到期日n,无风险利率R和U,D决定。U,D由标的资产的波动率σ决定,而与其预期的增长率无关。二叉树模型既可以为欧式期权定价,也可以为美式期权定价,是一种很灵活的方法。但是模型中被用来复制交易的投资组合的价格在每个时期只发生一次变化,是非连续的,且标的资产价值在每个期末只有两种状态来保证市场的完全性,但是对于标的资产连续交易从而使市场成为动态完全市场的期权定价问题缺乏有效性和严密性。

(3)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的推出克服了二叉树期权定价模型的不足。该模型认为:当资产满足扩散过程时,期权的支付可以由标的资产和无风险资产的连续交易所复制。在无套利的情况下,投资者具有通过标的资产和无风险资产的交易复制和对冲期权合约的能力。正是这种能力使得期权价值与标的资产价值和无风险价值具有某种特定的联系。在一系列假设条件下:标的资产价格遵循“几何布朗运动”的随机过程,这一随机过程使得标的资产价格具有期望收益μ和价格波动率δ为常数的对数正态分布;无交易费用;交易是连续进行的,所有证券是高度可分的,没有红利支付;无风险套利机会被消除;投资者可以在期权生命期内以无风险利率无限量地借入或贷出现金。在Black和Scholes的研究基础上,Mertom最后推导出欧式看涨期权的定价公式。C=SN(d1)-N(d2)Xe-rT其中,d1=ln(S/X)+(r+σ2/2)σTd2=d1-σT=ln(S/X)+(r-σ2/2)TσTC为看涨期权的价格,T表示期权到期日,S表示标的资产的现在价格,X表示期权的执行价格,r表示期限为T的无风险利率(连续复利),δ为标的资产收益的波动率,Xe-rT为执行价格X的现值。利用看涨-看跌平价关系容易得到相应的看跌期权定价公式:P=Xe-rTN(-d2)-SN(-d1)Black-Scholes模型的提出和发展为期权定价理论的发展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但是它的前提假设过于严格并且不符合现实市场状况,所以大大限制了它在期权定价方面的应用。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资产证券化定价的一些成熟模型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用来为土地资产证券化进行粗略定价。但笔者认为这些定价方式不能全面的反映土地资产的特性和土地运营市场的特点,因而不能很好地反映土地资产证券化的本质规律。土地资产证券化本质上是土地资产的一种衍生品,是对土地资产的一种期权,所以使用相关的期权定价方法可以对它进行定价。但是由于土地资产固有特性呈现出与其它标的资产不同的特点。土地资产证券化是一种对土地资产的期权,其标的资产价格具有随机扩散的过程,且具有跳跃特点。所有从长远看,应该借助跳-扩散模型下的欧式期权定价方法对土地资产证券化产品进行定价,以增强定价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3.2跳槽扩散模型下的土地资产证券化定价分析

3.2.1模型的基本假设

(1)需证券化的土地资产池中有N项土地资产,每项资产满足证券化资产的基本条件:能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的现金流;低违约率、低损失率;本息的偿还分摊于整个资产的生命期间;资产的债权人分布具有多样性;资产能够继续保持正常的存续期,原所有者有良好的信用记录;相关担保品具有较高的变现价值或者对于债权人具有较大的效用。

(2)资产池中第n个资产价值Sn的变化遵循随机微分方程:dSnSn=rndt+σndZn+d(∑m=1YtUm),n=(1,2,…,N)(1)注:总资产S=∑n=1NβnSn,βn是各资产价值在资产池总价值中占的权重∑n=1Nβn=1在等价鞅测度Q下,每个随机元dWn是标准布朗运动,即E(dZn)=0,Var(dZn)=dt,Yt表示[0,t]时间段内跳跃的次数,服从强度为λ的泊松过程,U为跳跃的振幅,且ln(U+1)~N(μU,σU),E(U)=k;μU,σU,μn,σn,k,λ为常数,Zn(t),Y(t),U是互相独立的。U,Yt在模型中属于外生变量。

(3)市场是无套利的,短期无风险利率r为常数,并且市场无摩擦,没有交易费用和税收,且可以连续交易。

(4)发行的证券化债券的票面总资产为V,根据资产池中基础资产的风险收益重组状况,可以设计发行不同风险类别的证券。

3.2.2跳-扩散模型下的土地资产证券化定价。

在这一部分我们尝试用鞅定价方法给出在跳-扩散模型下土地资产证券化的定价公式。基本思想:土地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价格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看作是依赖于标的资产价值S,债券的票面价值V和期限T的土地资产期权价格,V就作为期权的敲定价格。这样发行价格就可以看成是对期权价值条件期望值的一种贴现。利用鞅方法定价原理可以得到。Cj=ΔC(ST,V,T|YT=j)=e-rTEQ[(ST1{}ST<V)+V1{}ST≥V)|YT=j](2)=e-rTEQ[ST|ST<V,YT=j]+e-rTVP[ST|STV,YT=j]由此可以看出关键是求出EQ[ST|ST<V,YT=j],核心是要求出违约概率P[ST<V|YT=j]。下面用鞅方法推导出土地资产证券化定价的显式解公式。跳-扩散模型的土地资产证券化定价方法,不仅考虑了各资产的财务状况而且也考虑了外部环境的冲击,是一种较接近现实的证券化定价方法,有较高的理论价值和较广泛的应用前景。需要注意的是要想得到数字解,需要先对模型中的参数进行估计,可以借助蒙特卡罗模拟等数值方法求解,限于篇幅,这里就不再赘述。

4土地资产证券化的风险防范与制度环境建设

(1)深化行政体制改革为土地资产证券化提供体制保障体制障碍应该是一切问题的根源,要大力推进行政体制改革,变政绩型政府为服务型政府,这样政府才能充分认识和利用土地资产证券化这一融资方式的便利条件,来募集资本搞好社会经济建设从而更好的服务社会造福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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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导论

(一)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含义及意义

银行为了提高资产的流动性,会将其信贷资产证券化,指对那些缺乏流动性的信贷资产进行资产重组,并形成资产池,然后再以这一资产池为基础发行证券。银行会向贷款人发放贷款,然后将贷款转化为资产支持证券,随后再出售给投资者。所以,投资者承担了贷款的信用风险,而银行则不用承担。

商业银行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预防和控制我国金融市场弊端所深化的利率风险和结构性风险,分散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同时,随着资产流动性的提高,资本充足率也会得到提升。但是,我们在关注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所带来的方便的同时,也要清楚地了解到潜在的风险因素。

(二)文献综述

国外对资产证券化的研究主要包括以下四个理论:(1)风险隔离理论。资产证券化相应的风险隔离机制可以隔离破产和重险,通过资产证券化可以使风险从风险回避型投资者向风险中立型投资者转移,从而实现帕累托改善。(2)公司资本结构优化理论。资产证券化可以用于投资与风险控制,企业都可以发行证券和债权,从而确定最理想的资本结构来促进公司的发展,证明了对资产进行证券化是优化企业资本结构的有效方法之一。(3)成本诱导理论。在资产证券化出现了之后,SPV就成为了他们获取一些资金的方式,只要资产证券化能够节约的利率高于它的成本。这种将担保融资的方式转变为资本市场融资的方式的过程就可以使企业得到收益。(4)减少信息不对称理论。金融行业与评级机构激励制度的不合理和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出现的新的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银行道德风险行为和政府逆向选择会降低效率。

二、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关键风险因素论证

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具体的风险因素有以下方面。

(一)操作风险

在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的过程中,银行可能会因为内部人员的操作问题或设备问题等造成服务中断或者延迟对投资者的支付,因此会引起整个信用等级的下降。操作风险包括了内部欺诈、外部欺诈、就业政策、工作场所的安全性、业务操作、业务中断或系统失败、内部流程管理等多种商业银行所面临的风险。

(二)信用风险

银行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中所面临的主要信用风险是,由于信贷资产证券化不够审慎或信贷资产不符合相关的会计准则,造成的未能真正出售信贷资产、而资产面临由于质量不佳遭受部分或全部损失的风险。此外,即使发起银行做到了真实有效地转移资产,但是当资产池的资产出现问题,造成信用等级下降或者无法产生现金流时,即使从法律上讲,银行已经事先声明了不承担资产的任何损失,但是银行仍然可能面临提升资产的信用水平或者新回购证券的道义压力。

(三)第三方风险

第三方指的是资产证券化交易中除了发起人、债务人、和证券投资者以外的交易参与人,主要包括服务商、受托人,以及信用增级机构。

服务商风险指的是服务商因为其自身经营状况的恶化或其它原因导致的,使其无法按照合约履行相关的服务职责、管理工作或者有效服务于支持资产,引起支持资产的品质下降或影响某些潜在资产合同的履行。或是服务商不采取有效的措施制止和防范支持资产状况的恶化状况,也没有及时将情况报告给受托管理人或投资者,导致不能实现之前所预期的支持Y产的现金流,从而当资产支持证券到期了却无法得到清偿的可能性。

受托人风险不当很可能会成为一个造成风险的重要潜在因素。可靠的资产担保类证券在发行的过程中,都会考虑在第一受托人出现破产之后,让下一个预备的受托人来接替完成,这样就能大大减少受托人风险对于投资者的影响。

信用增级机构风险。若信用增级机构的信用等级不高,就会减小其增级的效果,从而影响到证券的信用质量,就需要从其他方面寻找信用支持,只有通过这种方式才能将证券的等级保持在预期的信用等级上。

三、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风险管理的对策

商业银行从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开始到证券化的结束都应当充分考虑到相应的风险并针对这些风险来制定、采取措施来对其进行控制。

(一)应对信用风险的首要对策是对拟进行资产证券化的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质量进行保证。还要加强对商业银行的风险信息系统以及机制建设的投入。使信息系统和信息沟通机制更加完善和有效,并要很好地把银行的经营目标以及风险管理的目标结合起来。此外,还可以通过一些信用管理工具对冲信用风险:信用违约互换、信用价差期权、资产的分割等。

(二)资产池的质量也要符合一定的要求。商业银行要保证其证券化的信贷资产有较高的流动性以及收益的稳定性。进行资产证券化的信贷资产要有良好的信用记录,而且资产组合中不同资产的偿还期也要分布均匀,还要努力分散信贷资产组合中各个资产的性质,从而避免资产相似所引起的行业风险。

(三)选择服务商的过程中,要充分调查参与证券化的不同的中介机构,由此选出拥有实际的操作经验、良好市场形象的那个中介机构。还要审查中介服务机构的信用等级和其相关业务受理资质,要积极考察中介机构的经营风险。对于信用增级机构,必须加强对其资质的信用考察评估,还要动态地管理业务能力以及经营状况;对于投资银行,要积极引进发达国家成熟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模式,减小我国国内投资银行发行证券的各种发行成本以及发行费用,并且使我国国内投资银行发行证券的综合实力得以提升以及业务更加熟练。

参考文献:

[1]李成哲.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途径和策略[J].城市金融论坛,2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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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含义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美国政府国民抵押贷款协会通过将小额同质住房抵押贷款整合为资产组合,向融资机构发售了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而该融资机构又将这些信贷资产作为担保,将其以有价证券为产品向广大投资人发售。

当信贷资产证券化出现以后,很快就被西方欧美的工业化国家学习并运用,这也极大推动了世界资本市场的运作。

信贷资产证券化即把信贷资产中预计可以出现的现金流当成基础资本,通过资本市场将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从而到达融资目的的工具。换句话说,信贷资产证券化就是把能够预计产生现金流且流动性较差的信贷资产进行发售,市场中的信贷机构会买入这些信贷资产,其针对把这些信贷资产的未来收益设立资产池,再把该资产池里面的资产风险和收益进行有效重组与分割,最后得到能够用于市场上流通及交易的有价证券。

二、小额信贷资产证券化案例分析

1、项目概况及交易主体

该项目为某资产管理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属于收益权类资产管理计划。

交易主体如下:融资方是某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担保方是融资方第一大股东某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为了确保本项目的顺利实施,融资方提出了一系列增信措施,包括融资方及其关联方认购劣后级份额1000万元,保障优先级受益人本金及收益;融资方第一大股东某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如计划出现流动性问题,将无条件追加劣后级份额资金,直至优先级受益人计划收益得以足额分配;融资方承诺,在本计划存续期间内,如任一笔贷款资产的债务人逾期违约未能按时偿付贷款本息的,则融资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将以不良贷款本息合并价格回购该笔不良贷款资产,以保证计划受益人预期收益;融资方及担保方明确其在本次资产转让过程中承担的差额补足义务;融资方对转让资产包中借款企业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等进行后续跟踪管理,协助受托人对借款企业进行后续跟踪,以保障资产包的安全性等。

2、交易描述

某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小贷”、“融资方”)向A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或“管理人”)提出申请,拟通过转让该公司小额贷款余额应收款债权合计2亿元(以实际金额为准),向我公司申请发行资产管理公司(某小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计划”),补充其贷款资金1亿元(以债权对应金额为准),期限12个月,预计总成本12%。

该资产管理计划用于发放某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融资,补充公司新增放贷资金,融资方第一大股东某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人已在金融市场多次发行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外部评级AA。

3、资产证券化项目业务流程

本项目的交易流程为融资方某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A资产提出融资申请,并明确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交易结构、交易规模、成本和期限等核心条款。本项目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图如图1。

本计划拟采用集合资金对接模式,合格投资者与我公司签订相关文件,包括《资产管理合同》、《风险申明书》以及《投资说明书》等。本计划拟委托合格商业银行作为资金托管人,应与拟委托的托管人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并开立相应资金专户。本项目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在资金划入托管账户时宣布成立;A资产按照《债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向某小贷发放融资。

本次计划采用分级结构发行。总计2亿元,分级包括三个级别:优先级,即14000万元,预计年化收益率9%;中间级,即4000万元,预计年化收益率10.5%;劣后级,即2000万元,由融资方股东承担,不设预期收益率。

4、风险管理

(1)强化风险自留

本项目中,小额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起方持有一定数量的劣后级资产支持证券,即2000万元,这个比例的设置原则即要超过各单总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的百分之五,而持有的期限也要高于劣后级证券的存续期限。这样一来,就可以使本项目小额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广大投资人和“某小贷”更加紧密的关联起来,从而对道德风险有效防控。

(2)实施“双评级”体制

小额信贷资产进行证券化的投融资项目,是一个相对复杂的结构性项目,那么广大的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人就较不太容易对有关风险进行把握,这就要求有专业评级机构展开信用风险测评,这样才可以给投资人相关参考。依据行业规定,我国债券市场里面需要有两家专业机构对证券的交易与发行过程展开信用评级,这种“双评级”体制通过相互制约让评级结果的真实性增加,进一步帮助投资人进行风险预测。

(3)进行证券化的小贷资产结构需清晰简洁

美国引发轰动全球的次贷危机中的主要诱因即为多次证券化,这样一来,证券化产品的最终结构形态就相当复杂,使投资人很难理解,另一方面,信用评级机构会在利益的引诱下过高评级部分证券,那么就会对投资者的利益造成损害。目前我国证券监管过程中也总结了金融危机的经验,即要求信贷资产证券化最终的产品结构是清晰简洁的,并严格控制合成证券化与再证券化过程。

5、特点与现实意义

在融资市场中的贷款过程中,债权人通过出售原贷款,可以达到资金周转的目的,从而实现资金流动性,小额贷款公司为了使资金有流动性能够把贷款出售于其他的银行,可是无法从根本上处理好银行系统中的流动性,这时就需要对其资产进行证券化,小额贷款企业便可以随时回收资金。小额贷款机构作为媒介,使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中的资金流入小贷机构,而小贷机构在资产证券化以后,不仅可以赚取证券超额利差,还能够获得一定的服务管理费用。而在小贷机构进行证券化回收款项时,还会持续的放贷,当资金供应不足时再次进行证券化,就可以实现持续的经营过程。因此,小贷机构不会再有资金短缺问题,同时银行也可以通过小额资产证券化得到一定收益。同时,小贷机构作为劣后级证券持有者还承担借款人的违约风险,当然,它还能够通过回购协议进行担保,使之承担更多的风险。总体而言,小额贷款资产证券化的特点包括:第一,小贷机构会有较好的收益效果,即通过资产证券化得到超额利润以及服务管理费用;第二,小贷机构承担整个过程中的大部分风险,大幅减小了风险损失的外部效应;第三,实现资产流动性,处理了资金瓶颈问题。

三、结束语

小额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本质实际上是对于风险的重新分配、分割以及界定。资产经过结构调整可转变成证券,资产的证券化则可以达成两个效果,一方面是小贷机构发行信用等级差异化、偿付顺序不相同的证券,达到收益和风险的再分割;另一方面是资产的收益以及风险可向小贷机构转移,那么就同发起人的破产相背离。在小额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中,因为参与主体有很多,所在整个过程的市场主体与各个环节需要有行业规定和国家法律制约,而小额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的未来发展,必须要进行规范化的法律设定,要对资产证券化的发行过程、交易细则、证券上市等活动进行约定,还要专设条例以解决小额资产证券化和法律约束中相矛盾的情况,从根本上确保小额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李倩.信贷资产证券化提速金融市场融合[J].中国金融,2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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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2)02-0101-01

资产证券化是作为一种在国外有着多年的成功经验的金融创新工具,资产表外化的方式转移了银行自身的风险,同时还可以提高资产的流动性,现以来一直被视为解决银行不良资产的有效途径,并在国外某些国家取得了不错的效果。

一、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现状及其证券化含义

据银监会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年末,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4293亿元,不良贷款率1.14%,同期外资银行的不良贷款率只有0.53%。尽管从数据简单看,不良贷款余额与比率延续往年“双降”局面,但几千亿的不良贷款处置压力依然很大,而且不良资产的反弹压力依然存在。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是商业银行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未来现金流收入的应收账款等不良资产汇集起来,组成一个资产池,然后利用金融工程的分割重组技术对资产进行结构性重组,将其化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并流通的证券的过程。

二、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目前存在的问题

(一)市场中介机构发展不成熟

如果各中介机构不完善,就会严重影响资产的信用评级和科学定价,而这两方面作为资产证券化的核心环节必然直接影响投资者收益。目前来看,由于整个不良资产证券化在我国还属于新兴领域,因此与之配套的机构都还没有发展成熟。评级机构运作不规范就不能达到透明准确的结果,这样就会使被证券化的资产面临来自各方的风险。

(二)涉及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制度不够健全

资产证券化就其过程而言,参与主体多、结构复杂。如果这其中没有一套比较完善的成熟的法律体系来保证,那么就很难让其顺利进行。虽然我国《公司法》、《证券法》等也是与之相关法规,但真正直接针对不良资产的法律框架还是空白,甚至还与当前存在的一些法律法规有冲突,证券风险有可能转移到投资者手中。所有这些都严重影响了资产证券化在我国顺利地开展。

(三)税收、会计等外部环境不配套

税收制度的是否完善直接关系着进入资产池的不良资产的盈利性、流动性,关系着证券化整个过程当中产生的成本和收益,会计原则的制定也决定了它是否能被当做一种表外融资的方式。而现行的针对资产证券化方面的税收政策明显存在着过多的税收环节和过高的税率,这样就会加大发行者的融资成本,违背了商业银行证券化的初衷。

(四)投资主体范围不够广泛

造成投资主体范围狭窄可能存在两方面原因:一方面可能是由于我国法规规定,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投资者只能是银行、基金、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另一方面可能是由于各方对不良资产持观望态度,许多投资者对不良资产的认知度并不高。然而事实情况是我国保险公司、社保基金等这些机构掌握了大量的社会资金急需寻找投资的渠道。这种一定程度上的信息不对称还直接导致了我国用于证券化的不良资产存在有效需求的不足。

(五)监管部门不明确、体系不统一

资本市场在我国向来都会受到严格监管,作为新型的融资方式,对资产证券化的监管也是毋庸置疑的。一项资产是否能够被成功证券化,中间涉及到的因素很多,比如说税收、法律、担保等。这中间环节之间的衔接和监管非常重要,因而监管的业务分工也就显得很重要。目前来看,监管部门之间的职能分工既存在交叉也存在真空,体系不太统一,缺乏法律规范,缺乏协调性。

三、对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建议

(一)加强中介服务机构的建设

一方面加强对国内金融服务机构的整治,尽快统一评级标准,扶植一批有前途的金融服务机构,且独立于政府,以市场化方式运作,在这个过程别要克服不良资产不能科学定价的难题。另一方面要加强人才培养。人力资本是商业银行最重要的资源,证券化过程中涉及到的资产评估等环节作为新兴的行业都急需专门的人才,因此这部分人才的培养也迫在眉睫。

(二)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建设

法律制定者必须对现行的关于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制度认真研究,找到其中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地方,有冲突和不适应的地方要尽快修改。没有法律制度的保障,任何一项金融创新都不可能走上规范之路。另外,由于国外资产证券化的经验比较丰富,我们要大胆引进国外的成功经验、成熟做法和相对稳定的制度,制定出与我国资产证券化相适应的法律法规。

(三)尽快完善税收、会计方面的政策

完善的会计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方法,是保证资产证券化标准化、规范化的重要环节,税收问题又是关系到投资者收益和投资积极性最重要的因素。我国应参照国际会计标准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资产“真实出售”标准,制定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销售、融资的会计处理原则。同时政府还要提供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以降低融资成本。

(四)扩大投资者的范围

一方面,国家要扩大投资者的范围首先就是要放松市场准入,只有外部环境比较良好,企业年金、养老基金、保险基金等才会主动逐步进入到资产证券化市场,进而逐步培育较大的市场主体。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和中介机构自身也要加强宣传,引导和培育更多合格的机构投资者参与到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市场。某些情况下,还可以吸引外国投资者进入。

(五)建立统一的监管体系

证监会在我国拥有相对完备的监管体系,而且相对丰富的监管经验也使我们相信,它可以承担起整个监管过程中的主体责任,当然这其中还需要银监会等相关部门积极予以配合,才能保证整个监管过程公正、协调的展开,银监会在2009年12月颁布的《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监管资本指引》量化了对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监管标准就是一个很好的开始。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经济学院

作者简介:李艳艳(1988- ),女,汉族,河南郑州人,四川大学经济学院11级国际商务硕士专业的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国际投融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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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在未来一段时期内产生可预测现金流的资产集中起来,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包含资产中的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并进而转换成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asset-backed securities,简称ABS),以实现低成本融资目的或规避风险的过程。从操作结构上看,其融资最具特色之处就是设立了特殊目的载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SPV是专门为发行资产支持类证券而组建的机构,它是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的核心,其他各参与主体都围绕着它展开工作。作为资产证券化的核心机构,特殊目的载体在多个环节中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SPV在对资产证券化发挥巨大作用的同时也潜在着巨大的风险。鉴于此,本文先就特殊目的载体的含义及作用进行分析,进而对与其相关的风险进行讨论。

一、资产证券化特殊目的载体的含义

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最具特色的环节就是构建了特殊目的载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SPV是专门为资产证券化设立的特殊实体,它既是证券化资产的受让人,又是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人。通常可以采取信托形式、公司形式或合伙形式。实践中常选用信托形式或公司形式。

二、资产证券化特殊目的载体的职责与作用

作为资产证券化的关键主体,SPV几乎参与了资产证券化运作中的各个阶段,在不同的阶段中有着不同的职责与作用,具体如下表:

三、与资产证券化特殊目的载体(SPV)有关的风险分析

作为资产证券化的运作主体,SPV参与了资产证券化过程的众多环节,对资产证券化的顺利进行起着重要的作用。但在发挥多种作用的同时,SPV也潜在着众多的风险。本文将与其相关的风险主要归纳为以下几种:

1 与发起人的破产风险无法得到有效隔离

与发起人的“破产风险隔离”是指证券化资产与发起人的破产风险相隔离,使证券投资者的收益不受发起人破产风险的影响,即发行证券的风险严格限制在证券化资产所固有的不确定性上,而将其与原始权益人的经营风险完全隔绝开来。如果证券化资产不能与发起人的破产风险相隔离,那么发起人一旦破产,已转移至SPV的证券化资产就被列入发起人的破产财产,这将使得证券失去资产的支持,导致投资者血本无归,资产证券化彻底失败。与发起人的破产风险无法得到有效地隔离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1)“实体合并”的风险

所谓“实体合并”(substantive consolidation),从法律的角度看,是指由于符合某种条件,SPV被视为发起人的从属机构,其资产和责任,在发起人破产时被归并到发起人的资产和责任当中,视同为一个企业的资产和责任;从会计处理的角度看,是指SPV的帐户被合并为发起人的帐户,原已转让的资产重新又回到了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上

(2)真实出售的风险

资产的转移有担保融资和真实出售两种形式。如果资产在发起人和SPV之间的转移为担保融资,那么资产仍保留在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上,发起人需以自己的全部资产为金融资产的偿付做担保。但在发起人破产时,抵押支撑证券的持有人只能以受担保的债权人的身份,参加破产清算,因此投资者能够获得的款项会受发起人的破产风险的影响。

2 SPV自身破产风险

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成立SPV的主要目的是规避发起人的破产风险。但它作为一个新成立的组织,本身同样会面临着破产风险。SPV一旦破产,其法律主体资格就会丧失,这将使证券化资产失去依托的法律载体,围绕SPV而展开的证券化操作也难以为继。

3 税收风险

在资产证券化的结构下,SPV参与了多种活动,可能负担多种税收。主要有:因与其他参与方订立一系列的合同而需负担的印花税;因发行证券需要负担的登记税;因销售证券所取得的收入或从资产债务人处取得现金流可能负担的所得税;因离岸操作的存在而可能负担的预提税等。诸多环节的税收将加重SPV的成本负担,降低其获利空间。

4 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SPV在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因信息系统或内部控制的缺陷以及由于不适当的开展相关业务而导致的难以预料损失的风险。操作风险的产生一般与信息系统的瘫痪、交易主体的过失、交易程序和内部控制的缺陷以及违反相关规定有关。操作风险主要包括内部操作风险和外部操作风险。

5 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一直伴随且起关键作用的一种风险,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1)合同或协议失效的风险

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大部分证券化的参与方都是通过与SPV建立合同或协议关系奠定自己在证券化交易过程中的地位。通过一系列的合同或协议,每一个参与方都从证券化交易中获得了相应的保障和收益,同时又受制于权利义务的平衡,从某种意义上讲,资产证券化的合同或协议结构是交易各方当事方内在利益驱动力和外部约束条件在法律关系上的反映。当合同或协议与某些法律条文发生不符时,法院会重新解释文件内容或宣布文件失效。如果某个重要文件被宣布是无效的,那么交易机制就停止运作。

(2)法律的不确定性和法律条款变化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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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有稳定的现金流,就将它证券化。”这句流行于美国华尔街的名言已经在中国金融市场上生根开花。这项最早起源于美国的金融创新产品,正在逐渐被国人所了解和运用。有专家预言,资产证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即将成为我国资本市场的一大“亮点”,并有可能成为外资金融机构竞相争夺的“金矿”。

资本证券化文献综述

关于资产证券化国内外金融专家从各个角度出发,抽象出不同的含义。

james a. rosenthal 和 juan m. ocampo (1988)认为,资产证券化“是一个精心构造的过程,经过这一过程,贷款和应收帐款被包装并以证券的形式出售。”robert kuhu (1990) 的定义为:“资产证券化使从前不能直接兑现的资产转换为大宗的、可以公开买卖的证券的过程。”gardener (1991)对资产证券化作了比较宽泛的解释:资产证券化是使储蓄者与借款者通过金融市场得以部分或全部匹配的过程或是一种金融工具。开放的市场信用(通过金融市场)取代了由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封闭市场信用。这个定义的突出地方,是把资产证券化放在资金余缺调剂的信用体制层面上。但是,把有别于银行信用的市场信用就看成资产证券化,似乎模糊了上个世纪70年代金融创新的资产证券化与有着几百年历史的传统证券化之间的区别。leon t. kendall (1996)从技术角度的定义颇有代表性:资产证券化是一个过程,这个过程包括对个人贷款和其他债务工具进行打包,将被打包的资产转化为一种证券或各种证券,同时提高这些证券的信用等级或评级等级,并出售给第三方投资者。国内学者王安武(1999)认为,资产证券化是将原始收益人(卖方)不流通的存量资产或可预见的未来收入构造和转变为资本市场可销售和流通的金融产品的过程。目前国内比较流行和相对简单的定义是,资产证券化是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可预期的、稳定的未来现金流量收入的资产组建资产池,并以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量作为支撑发行证券的过程和技术。

国内外学者的观点和表述方法虽有所不同,但我们通过分析可以看出来,资产证券化有以下四个特征: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主要是贷款、应收账款等具有可预计的未来现金流的资产;资产证券化是一种重构的过程,将贷款、应收账款等重新组合、打包并以证券的形式出售;资产证券化可实现再融资的目的;资产证券化可提高资产的流动性,将原先难以兑现的资产转换为可流动的证券。

资产证券化的运行机制

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基本流程一般包括确定证券化资产,组建特殊目的实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 ,简称spv),证券化资产池的构建和筛选,资产支持证券(asset backed securities ,简称abs)的发行以及后续管理等环节。

(一)确定证券化资产

从理论上讲,一项财产权利,只要能在存续期间给所有者带来持续稳定的或者可以预见的收益,不论权利载体是实物产品还是金融产品,都适合于“证券化”,可以重新组合用于“支持”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以此标准来衡量,可以进行证券化的资产范围是非常广泛的,从各类抵押/信用贷款到融资租赁设备;从信用卡应收款到石油天然气储备;从特许权到收费基础设施;从人寿保险单到各种有价证券等都可以作为证券化资产。从实践来看,在资产证券化发展初期,人们大多选择安全性高、稳定性好的金融产品作为证券化资产,如住房抵押贷款、汽车贷款、个人消费信贷、信用卡应收款等。这些金融工具信用关系单纯、支付方式简单,具有借款人多样化、偿付违约率低、现金收入稳定等特点。投资者比较容易接受以这些资产为基础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近年来,随着资产证券化的技术不断成熟和完善,以前不大为人们看好的一些期限较短、收入流量不易把握的资产,如贸易应收款、中小企业短期贷款等,在国外也纳入了资产证券化的范围。

(二)组建特殊目的实体(spv)

spv是专门为证券化交易的运作而设立或存在的一个特殊机构。在资产证券化中,被证券化的资产能够吸引投资者,并非因为发起人或发行人的资信,而是因为基础资产(如贷款、应收账款等)本身的价值和信用。为保证和提升基础资产的信用,在制度上就要有效隔离可能影响基础资产质量的风险,其中最主要的是隔离发起人的破产风险,spv正是由于风险隔离机制的需要而产生的。为使基础资产与发起人的风险相隔离,最有效的手段就是将基础资产从发起人处剥离出来,使其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但因为资产本身没有人格,即没有权利,于是需要构建spv这一载体作为其法律外壳。在法律上,spv应该完全独立于包括发起人在内的其他交易主体,应确保支持资产不受包括发起人在内的任何第三人是否破产倒闭的影响,以实现投资人与发起人以及其他交易参与者的风险相隔离的目的,从而保障投资人的权益。spv也因此被称为交易的“防火墙”。可以说,spv的设立是证券化交易结构设计的核心环节。

(三)证券化资产池的构建和筛选

在组建证券化资产池时,资产范围的选择一般是未来现金流量稳定、风险较小的资产,那些依据法律规定或相关当事人的约定或依其性质不能流通、转让的资产不能进入资产池。在期限结构方面,资产证券化的期限应当与基础资产的现金流量相匹配。在行业分布方面,加入资产池的资产应符合分散风险和宏观经济政策调整的要求。在资产质量方面,优良资产和不良资产都可以作为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进入资产池,但在试点阶段应从优良资产做起,树立资产证券化的良好形象。在地域分布方面,如果资产的地域相关性小,可以通过扩大地域的选择,分散风险。

(四)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

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可分为准备、委托承销、发售和资金入账四个基本步骤。证券发行的准备包括证券发行的可行性研究、证券发行条件和方案的选择及确定、相关文件的制作、证券信用增级和评级、证券发行的申报审批或注册登记等工作。证券发售的主要工作包括确定证券承销商、证券承销方式、承销期限、承销价格和费用;确定最终的发行契约或招募说明书、发行公告;印刷证券及有关凭证,安排发售网点,进行证券发售宣传;安排证券认购等。资金入账的工作主要有清点发售资金、结算发行费用、资金入账、向发起人支付支持资产“销售”价款,spv相应调整财务账目等。

(五)后继管理

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结束后,在存续期内会持续收到本息的偿付,直至最终全部清偿。在此期间spv必须用支持资产所产生的收益现金流量支付投资者的本息。spv可以委托发起人继续负责资产池的管理,也可以聘请专门的服务机构承担该项工作。资产支持证券到期,spv清算支持资产,若支持资产的收益在清偿证券本息和支付各种费用后还有剩余,应按事先约定在发起人、spv和投资者之间进行分配。一旦资产支持证券得到完全的偿付,spv的使命也告完结。在支持资产清算完毕,spv向投资者提交证券化交易终结报告后,全部交易结束。

我国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风险

(一)法律风险

目前我国对spv“真实出售”的法律法规还是空白。spv是专门为证券化设立的中介机构,是实现破产隔离的核心手段。由于我国资产证券化还处于起步阶段,spv的企业性质(金融企业还是非金融企业、组织形式、注册地、资本额限制、税收等问题)和法律地位都未做出明确规定。因此,spv的破产隔离也就无法真正实现,从而产生法律风险。原始权益人和原始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通过协商,变更为spv和原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这种变更构成了“真实出售”的实质。对于这种资产转移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等都没有明确的界定。没有严格的法律保障,银行通过“真实出售”的方式,是否真正转移了风险,转移了多少风险还是一个很大的变数。

(二)信用风险

它是指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利益相关人可能发生违约的风险,如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人可能无法按时对证券本息进行支付。信用渗透于资产证券化的全过程,并在资产证券化中起着基础性的作用。从投资者的角度来看,主要面临的是基础资产(如贷款、应收账款)的信用风险。证券的信用评级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客观、独立、公正的信用评级是资产证券化的关键。目前我国的信用评级制度仍不完善,评级机构的体制和组织形式不符合中立、规范的要求,评级机构的运作很不规范,信用评级的透明度不高,缺乏统一的评估标准,难以做到客观、独立和公正,甚至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肆意美化证券化资产,随意提高其信用等级,损害投资人的利益。

(三)操作风险

在资产证券化的操作过程中,投资者可能面临三种具体风险。

一是重新定性风险。是指发起人与spv之间的交易不符合“真实销售”的要求而被确认为贷款融资或其他属性的交易,从而给证券化投资者带来损失的可能性。

二是混合风险。是指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与发起人的自有资金相混合,导致spv在发起人破产时处于无担保债权人的地位,从而可能给证券化投资者带来损失。

三是实体合并风险。是指spv被视为发起人的从属机构,其资产、负债与发起人视为同一个企业的资产和负债,在发起人破产时被归并为发起人的资产和负债,一并处理,从而给证券化投资者带来损失。如2001年美国发生的安然公司事件。

(四)利率风险

它又称为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市场利率的变动而引起的风险。证券化产品的价格与利率呈反方向变动。如果投资者将证券化产品持有至到期日,那么证券到期前的价格变化不会对投资者产生影响;如果投资者在到期日之前出售证券,那么利率的上升会导致收益下降。

(五)政策风险

在资产证券化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我国政府始终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主要表现在提供制度保障方面,如法律、税收、利率、监管、对投资者的保护等。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还是摸着石头过河,没有严格的制度保证,主要是靠政府审批的形式来推动,因而面临较大的政策风险。

(六)系统性风险

是指爆发金融危机的可能性。一方面,由于人们的非理性行为,可能导致资产证券化的产品长期定价过低,或者价格大幅度下跌,从而难以提供足够的利润来抵御来自市场的各种潜在损失,引起大量的风险不断积累;另一方面,可能由于借款人和中介机构债权债务关系混乱,并蔓延到整个金融体系。这种风险处理不当,最终会引起金融危机。

防范资产证券化风险的措施

(一)建立完善相关的法律、政策体系

我国应根据资产证券化运作的具体要求出台一部资产证券化的法规,并对现有的与实施资产证券化有冲突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补充与完善。同时,明确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会计、税务、报批程序等一系列政策问题,制定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销售、融资的会计处理原则以及交易后资产负债的处理方法,并在税收方面给予一定的豁免支持政策。加强法律、政策体系的建设,是防范资产证券化各种风险的根本保障。

(二)规范信用评估体系

为促进资产证券化的健康发展,政府应该采取各种措施完善信用评级制度及其运作过程。政府应该强化对国内现有的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评估事务所等)的管理,尽量减少信用评级工作中弄虚作假、乱收费等违法乱纪的事件发生。为建立一个独立、公正、客观、透明的信用评级体系,也可以考虑设立一家专业从事证券化信用评级服务的机构,或者选择一家或多家国际上运作规范的、具有较高资质和声誉水平的中介机构,参与到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服务中来。规范信用评级制度和运作过程,是有效防范资产证券化信用风险的基础性工作。

(三)加强监管的协调和力度

资产证券化衔接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涉及面非常广。根据现阶段我国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需要,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监督委员会和证券监督委员会是资产证券化监管的最主要机构,发改委、财政部、国资委等各负责相应的监管职责。加强这些部门的综合协调,形成合力,达到资源共享、有效监管的目标,是防范资产证券化风险的重要举措。

从监管方式的发展方向来看,我国资产证券化应该采取以市场主导的集中监管模式。就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实行注册登记制尚有困难,可以考虑采用审批或审核制。我国资产证券化监管的内容应该包括主体资格的认定、证券化品种、交易结构的审查、各种合约关系结构的审核等。

监管的最重要职能有三个方面:一是审查信息披露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二是对虚假欺诈行为进行处罚;三是监管理念应该向国际先进的监管理念靠拢,逐渐由合符规范性监管到资本充足监管再到风险导向型的审慎监管转变。只有实施行之有效的监管,才能防范包括操作性风险在内的各种风险。

(四)合理利用金融衍生工具回避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可以运用期权、期货及互换等金融衍生工具进行分解和转移。具体的操作办法是:首先,测量证券的风险状况。在此基础上,根据自身的竞争优势和风险偏好,确定合理的风险对冲目标,并根据对冲目标,选择合适的对冲策略。策略确定后,构造一种或多种合适的金融衍生工具实现对冲目标,并实施对冲效果的评估。

资产证券化是我国资本市场的一大金融创新,但金融创新始终是和风险相伴相随。随着我国资产证券化试点的进一步扩大,资产证券化的各种风险必将逐步暴露出来。规范资产证券化的运作过程和大力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是我国有效防范资产证券化风险和健康发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当务之急。

篇13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保持又好又快发展,稳定、健康的国内宏观经济环境为我国商业银行提供了良好的经营环境和发展机会。然而,对外开放也使外资银行将新的金融工具和项目、新的服务带入我国国内市场,再加上股份制银行占市场份额的增多,使我国商业银行面临来自国际和国内间的激烈竞争。在国际与国内竞争的大环境下,只有加强金融创新,才能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的综合实力。在金融创新的浪潮下,为了在竞争中求生存和发展,资产证券化和融资证券化成为金融创新的必然产物。2007年次贷危机席卷美国金融市场,并很快波及全球,其影响之大给中国的银行资产证券化敲了警钟,如何控制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值得思考。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对商业银行来说是一把双刃剑,既是契机又存在风险,因此,必须正视资产证券化对商业银行的利弊,控制其给商业银行带来的风险,逐步推进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使资产证券化成为商业银行的有利手段。

一、资产证券化的含义及运作过程

资产证券化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由于银行长期以来有短存长贷的矛盾,资产证券化缓解了银行业不良资产的压力,因而受到我国银行业的青睐。我国金融业尝试于2000年9、10月,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相继实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试点。我国正式试点文件于2005年3月,央行和银监会《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分别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试点。几年来取得了比较满意的成果。资产证券化是指发起人(商业银行)将自己拥有的流动性较差但未来现金流收益比较稳定的资产,转让给特定目的的机构或受托人,该机构或受托人聘请信誉好的金融机构进行资金资产的托管,由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承销人在金融市场上发行以该资产为标的证券,由服务商将收到的现金收益偿付给投资者,从而将呆滞账款转换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自由买卖的证券,是通过在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发行证券筹资的直接融资方式。资产证券化的运作过程是:商业银行将资金贷款给借款人,取得债权;商业银行将流动性较差但有预期现金流的应收账款出售或转让给信托机构,进行专业的信用增级和信用评级;以该资产为基础,由信用好的金融机构或政府部门提供担保,由信托机构在资本市场上发行新证券,吸引投资者投资;通过投行进行收款,凭借对资产的所有权确保将未来现金流首先用于支付投资者本金和利息。

二、资产证券化对商业银行的契机

(一)扩大业务范围,增强盈利性

在传统的金融发展史中,商业银行扮演着存贷中介的角色,存贷差是商业银行获取利润的主要来源。近年来,西方国家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逐渐成为经营收入的主要来源。在我国,存贷差仍占商业银行获取利润的主要地位,但我国商业银行也在逐渐从赚取存贷差为主向赚取中间业务收入为主转变。资产证券化作为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扩大了我国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增加了银行收入的途径,为商业银行开拓了新的利润增长点。

(二)增强流动性

由于银行业务的特殊性,随着经营时间的增加,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数额逐渐增长,长期积压会造成流动性不足,产生经营风险。通过资产证券化,商业银行可以将期限长、流动性差的债权转移或出售,将呆滞资产转变为流动性资产,通过资产证券化银行可以提前收回资金,出售呆滞资产的资金可投入到高流动性的领域,从而使商业银行的流动性得到增强,降低系统性风险,也化解了长期以来我国商业银行因长期资产和短期负债期限搭配而导致的失调问题。

(三)转移和分散相关风险

长期以来的存短贷长,使商业银行受市场利率影响较大,承担着由贷款所带来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提前还款风险等,一旦市场利率发生较大波动,商业银行就会面临各种危机,资产证券化有效降低商业银行固定利率资产的利率风险,一方面通过资产证券化将信贷风险转移给金融市场中的投资者,分散原来过于集中的信用风险和提前还款风险;另一方面,将呆滞贷款的风险转嫁给信托机构及资本市场中的投资者,将信贷资产从资产负债表中剥离,从而降低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

三、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的风险

首先,资产证券化给其他非金融机构直接在资本市场上筹集资金提供了便利,从而加剧了银行业的竞争,使得银行业的传统份额减少,“贷款并持有”的经营模式逐渐让位于“贷款并证券化”的经营模式。其次,信用评级风险过高。进行资产证券化的资产必须能够产生稳定的现金流,而评定资产现金流是否稳定的正是信用评级机构。我国的资产信用评级、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发展数量日渐庞大,但独立性不强,这些中介机构多与被评估单位存在利益关系,不能出具公平、公正、公允的评估意见,盲目评级,把次级贷款当成优质贷款,严重误导投资者对发行证券的认识。再次,如果商业银行只是将呆滞的贷款转移给信托机构,而不是出售,那么呆滞贷款的流动性风险就还存在于商业银行中。正如《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所指出:“要确保‘真实出售’,资产证券化并不意味着风险有效转移,对风险的衡量应根据交易的‘经济实质’,而不仅仅是‘法律形式’。”

四、次贷危机对中国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的警示

2007年美国爆发次贷危机,其破坏力影响全球金融市场。资产证券化作为美国次级债市场的重要金融工具,对次贷危机的产生有不可忽视的推动作用。自2000年美国大规模发行次级抵押债券以来,各评级机构一直给予其最高信用评级。正是出于对美国三大信用评级机构的信任,全球投资者才放心大肆购买次级债券,但正是这些评级机构评定的高级别的优质证券,却在一夜之间成为投资者手中的垃圾证券。这些评级机构不切实际的评级加大了次贷危机的强度,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次贷危机爆发的重要原因。资产证券化的产生使银行从谨慎融资走向冒险融资,资产证券化无形中推动了次贷危机的形成。虽然目前次贷危机对中国金融市场的影响有限,却对资产证券化在中国的发展起到警示作用。在市场繁荣时期,资产证券化在提高资金流动性方面体现出独特的作用,然而一旦市场利率上升,资产证券化隐藏的巨大风险便开始暴露蔓延。美国次贷危机的经验教训对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我国应该在吸取美国次贷危机教训的基础上建立风险控制体系,有条不紊地推进资产证券化的发展。

五、防范风险、完善资产证券化的对策

(一)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商业银行要确保资产的真实出售,准确评估已转移和仍保留的风险,降低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在资产证券化的运作过程中,应对发行人的资金来源、现金流状况、还款能力、发行手续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不符合标准的拒绝办理和批准,在放贷过程中要严格控制审核流程,加强对相关制度执行的规范性,保证信贷风险的防范措施;对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规模进行严格控制,避免无限制无标准地发行证券和扩张信用风险。

(二)构建科学的信用评级体系

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展,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但其定价和交易有赖于准确的市场评价。次贷危机的教训表明,信用评级机构的失职导致的后果是巨大的。我国亟待构建科学有效的信用评级机制,准确判断发行证券的信用级别,规范资产评估和信用评级机构的运作,提高其独立性,杜绝信用评级中的道德风险,同时应借鉴国际先进的评级标准和手段,全面提高我国信用评级机构和评估机构评估意见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完善法规,加强监管

目前,我国关于资产证券化的专门法律并未到位,只以关于资产证券化的试点文件和管理工作的通知为依据,可能存在政策风险。国家应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来制定业务操作标准,规范资产证券化的每一项运行程序,同时对已有的《会计法》、《证券法》、《担保法》、《信托法》等法律中有关资产证券化的条款进行健全和完善,建立资产证券化的专门统一的法律体系。监管机构则应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框架的基础上理顺监管体系,建立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家监管机构之间的对话机制,协调步调、研究对策,实施对资产证券化活动的统一监管。同时,应尽快建立一个包括资产评估、证券发行、证券交易在内的完整的资产证券化体系,完善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监管程序,即从基础资产的产生开始,到资产池的评估,再到证券的发行和交易,对资产证券化的每一个环节都执行严格监管,才能防范风险于未然。我国政府的首要任务是建设适应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制度环境、监管环境,以市场化为导向,通过建设适宜的制度环境,稳步发展中国银行业资产证券化。

(四)培养专业人才

资产证券化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业务,需要办理人员具备多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具备高素质和较高的责任感、谨慎度。商业银行是知识密集型企业,人力资本是商业银行中最重要的资源,应高度重视人才的培养,引进国际先进的资产证券化管理的经验,丰富工作人员的理论知识,提高其实践技能。对商业银行中办理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工作人员进行统一培训,使工作人员掌握关于银行、证券发行、承销、信用评级、担保、法律等多方面的关于资产证券化的知识。对资产证券化相关信贷资产产品的知识可以做成宣传册,供投资者阅读,提高投资者对资产证券化的认识,加强投资者的风险意识。

六、中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的战略性思考

综上所述,资产证券化使商业银行的流动性和盈利性得到增强,能分散相关风险、改善银行经营效率,但我国资本市场的环境尚不完善、相关法律尚不健全、风险控制机制和信用评级体系尚未建立,资产证券化的发展还面临诸多问题,若发展过快将给商业银行带来新的风险,因此资产证券化是一把双刃剑,对商业银行来说,既是契机,又存在运行的问题与风险。资产证券化本身并无好坏,它只是一种工具,其作用的发挥在于如何运用这项工具。我国在推动资产证券化的金融创新时,要吸取美国次贷危机的经验教训,不能急功近利,客观看待资产证券化,根据我国具体国情稳健推进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我国商业银行应该采取措施遏制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因素,从多方面解决阻碍资产证券化健康发展的问题,保障资产证券化健康发展,使资产证券化成为改善我国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的有效途径,而不是加大银行流动性风险的导火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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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吴琦.中国商业银行创新与发展资产证券化的分析[J].经济与管理,2005(6):5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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