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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媒介和新闻媒体的区别范文

发布时间:2024-01-01 15:3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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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中图分类号:G2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973(2013)004-188-02

多年以来,媒介广告经营行为介入新闻业务时有发生,这种新闻与广告的复合体,给学界和广大受众带来严重混乱。它到底是新闻还是广告,如何辨别、定性,如何规范媒介广告经营行为和新闻采编业务,以维护媒介的社会形象,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确实值得我们认真思考。

1 新闻与广告――性质不同的传播信息

作为传播信息,新闻与广告共存在新闻媒介之中,具有“传播”的共生形态,二者都对媒介有着强烈的依赖性。新闻与广告传播的都是信息,目的都是为了扩大影响。但是,新闻与广告有着截然不同的特点和性质。

1.1 无偿与有偿,二者最根本的区别

新闻是对人们关心或感兴趣的新近发生事实的客观报道,其立足点是社会公众的多层次、多方面的信息需求,属于公益行为,是无偿的。广告是企业和商品经营者通过媒介直接或者间接推销和宣传自己产品、商品或形象的一种信息传播活动。广告都是有明确的广告主主体、有偿、以推销产品或商品等服务为目的,它是以盈利为最终目的,是典型的市场行为。

1.2 目的原则不同

新闻传播的目的是让人们了解社会变化发展的趋势,满足受众对新闻的获知欲,同时宣传新闻者的思想、观点、方针、政策。因此,新闻以广大受众和社会整体利益为原则,具有党性、阶级性、指导性。广告是以满足广告主推销自身产品或服务为目的,其出发点是广告主自身利益的满足,坚持的是被宣传者利益的原则。广告宣传广告主的商品、服务或企业形象,目的是“花钱保住钱”,“以银子换金子”,是经营者的自我宣传、招揽诱惑。

1.3 形式特点有别

新闻强调“新”、“有新闻价值” 、“真实客观”、“迅速”,必须客观公正、平等告知,所以一般而言实事求是,言简意赅。广告则形式可活泼多样,为吸引“眼球”使尽招数,有的甚至夸大之辞。

由此可见,新闻和广告属于两种完全不同性质的信息。事实上,我国近代著名新闻学者徐宝璜在《新闻学》一书中早已提出,广告必须与新闻分开。也正因如此,广大受众对于新闻和广告的心理态度是完全不同的。对前者抱着新闻即真实的观念,心理上不设防线地接受,而对于后者,受众会不自觉地提醒自己,广告是企业宣传,目的是推销,诱惑你购买和消费。

2 “新闻性广告”与“广告性新闻”――本质一致的违法广告

新闻与广告二者本是泾渭分明,但是由于各种原因,目前媒介中新闻与广告的复合体越来越多。有的看似新闻,具备新闻的诸要素,但又同时具有广告的特征。有的应属广告,可读起来或看起来又具有新闻的特点,这就是广告新闻化。有学者将这些广告与新闻的复合体分成“新闻性广告”与“广告性新闻”两类。

所谓“新闻性广告” 是指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为了达到自己的盈利目的,以新闻形式撰写文稿,在广告位置、时段或相似广告的版面、时段上刊登或播发的商业广告,这是广告创作利用新闻特性后出现的一种特有广告形式。媒介常以栏目取代广告,常见的栏目形式有“企业家访谈”、“企业风采”、“购物指南”、“养生之道”等等各种“新闻性广告”。多以宣传典型、报道业绩、介绍经验、宣传事迹为主要内容,这种广告,新闻是外衣,广告是实质。广告主自我宣传采用新闻的表现形式使受众难以分辨是新闻报道还是广告,常常误以为是新闻,具有较强的欺骗性和诱导性。广告主通过新闻形式诱导受众,提高受众对所刊登或播出的广告的信任度。此类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第三条的“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第十三条“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因此,此类广告应是违法广告。

所谓“广告性新闻”指所有以新闻报道形式刊登或播发的有偿新闻,即一种隐性广告。表现手法很具有隐蔽性,虽然它是新闻,但是它主要突出的是某些厂家或商家的产品或者商品等等,为的是提高厂家或商家产品和商品的知名度。当然其也有一定的新闻价值,但是新闻价值不是很大,实际上也是违法广告。它是广告的另一种表现形式,是异化的广告。它借助媒介把有关商品服务的知识或情报有计划地传递给人们,影响舆论,扩大销售,它坚持是被宣传者的利益原则,主要目的是产生有利于该人该事物的效果,目的是诱导受众购买,消费所介绍的商品。广告主利用受众对新闻媒介的信任,通常以各种名义广告性新闻,达到自我宣传的目的。从受众看来,广告性新闻等同于新闻,实际内容和其价值取向,则是广告。实质上是把广告主的盈利需求、自我宣传掩盖为具有普遍新闻特征的信息加以传播,把市场行为装扮成公益活动,把广告主自身的局部利益装扮为带有普遍认知的社会公共行为。广告性新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三条:“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的形式广告。”我国对广告性新闻是明令禁止的。1997年中央宣传部、广电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和全国记协《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将广告性新闻定性为“有偿新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三条明文规定“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新闻性广告”与“广告性新闻”试图混淆新闻与广告的区别,打球。前者是广告主与新闻媒体的采编人员“有偿”交换的结果,后者是广告创意人员或设计人员刻意为之。它们在本质上,均是广告传播行为,这种违规违法介入新闻业务的广告时有发生。

3 “新闻性广告”与“广告性新闻”的社会危害与监督管理

从法理上分析,广告介入新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也与《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的精神相悖,其社会危害性大,迫切需要建立有效的监管体系加以规范和管理。

3.1 损害了媒介的社会形象,弱化了媒介的社会功能

新闻媒介作为社会公共舆论传媒,它能起到环境监测、行为指导、文化教育和娱乐服务等社会功能。广告则是企业、商家积极地为自己推销和宣传,很难超出“王婆卖瓜”的范畴。如果“新闻性广告”和“广告性新闻”的大量存在,则严重干扰了舆论正确引导作用和削弱了媒介在公众中的影响力。同时,给新闻传播带来混乱,弱化了新闻媒介的社会功能,成为了广告主的代言人和传声筒,由注重社会效益变成为广告主服务的单方利益,严重损害了媒介的公信力,最终导致公众对新闻媒介的信任危机。

3.2 损害了消费者经营者利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

“新闻性广告”迷惑性强,一方面使消费者丧失理智或判断能力,另一方面对其他合法广告主也是一种欺骗。“广告性新闻”则是新闻新闻采编人员与广告主之间的“有偿”交易,对广告主来讲其特点是低投入高回报,这对其他遵纪守法的广告主来说显失公平。这种广告新闻化违背市场公平竞争基本原则,不仅干扰了广告市场正常秩序,也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

3.3 要强化新闻媒介行业自律

新闻媒介是监管的基础。媒介要加强自身限制、约束和管理,通过有关的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的学习,提高从业人员的思想素质和法律意识。要加强对媒体从业人员业务知识的培训,扩大其知识面,在基本知识这个层面上杜绝广告新闻化的出现。更为重要的是加强对其职业道德和自身道德素质的建设,来认识新闻和广告现象,来确立符合人民利益的职业观念和职业态度。使他们能够从思想上和行动上都自觉地按照社会主义新闻职业道德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真正做一个敬业奉献、诚实公正、清正廉洁、遵纪守法的新闻工作者。要使媒体从业人员在根本上自觉抵制经济利益的诱惑,从而避免广告新闻化的发生。

通过内部规范管理,划清广告经营人员与新闻采编人员的业务范围。《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规定:“新闻报道和经营活动要严格分开,新闻单位不得用新闻形式做广告;不得向编采部门下达‘创收’任务。记者编辑不得从事广告或其他的经营活动。”

要加强对广告版面编排的管理,努力做到使广告和新闻界限分明。可以采取新闻和广告分开编排的方法或者开辟专门的广告版面来避免广告和新闻的混淆。还可以用分类广告的方法来方便消费者寻找自己需要的广告。要始终有明确的广告标志使受众轻易能分别出广告。

3.4 要加强法律监督和行政监管

建立长效的法律监督机制。当前对广告新闻化的认定比较薄弱,监督管理相对滞后,往往是受骗上当以后消费者受才想到拿起法律武器维权,事前监督相对薄弱,使一些企业和媒体有了可乘之机。法律法规中应对广告新闻化应有一个清晰、明确的界定,对新闻广告化的监督纳入法律轨道,只有这样,才能在实践中更好地对媒体和企业进行监督。

行政机关应加强对媒体行政管理。媒体过度地追求经济利益会导致职业道德的缺失,这是产生广告新闻化的重要原因,行政管理机关应充分发挥其职能,强化完善对媒体的审查制度,确保法律法规的严格执行,完善体制建设,确保采编业务与经营活动严格分开,同时还应加大处罚力度,对违规行为绝不姑息,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综上所述,要杜绝 “新闻性广告”和“广告性新闻”需要媒体、企业、受众以及政府和社会等各方面的努力,在法律制度、行政管理、社会监督等各方面的工作做得扎实有效了,广告新闻化才有可能消失,新闻媒介的社会形象才能得到回归、提升。

参考文献:

篇2

但是,一种现象过热的背后,必定伴随着某种问题的出现。广告所代表的商业势力对媒介的控制。以及由此带来的对社会人文环境的一些不良影响,也是不容忽视的。国务院1994年颁布的《广告管理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第十三条规定: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大众传播媒介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而事实上,混淆新闻和广告界限的情况已成为我国当前新闻道德失范的严重问题。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当今的媒体广告市场已经从卖方市场转变为买方市场时代,广告商成了炙手可热的“抢手货”,部分媒体运用不正当手段对广告商竞相献媚,结果造成了有偿新闻甚至是虚假新闻的泛滥。更有甚者,许多电视节目或报纸、杂志刻意对新闻与广告的界限进行模糊处理,混淆消费者的视听。据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状况调查表明,至少有23.4%的消费者受到虚假广告的欺骗。

广告作为一种社会存在,必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广告商对新闻传播的影响也并非完全乏善可陈。新闻媒体传播的广告内容也会起到社会教化,促进经济发展等正面作用,并且因为广告形式的生动和深刻,更易于受众的接受和传播。

不妨将广告商对新闻传播的影响分为两类,即正面影响和负面影响。首先简要谈谈正面影响。

现代的整合营销传播理论认为,广告既是营销,也是传播。这表明了它既有工具性,又有社会性。从工具性层面上来看,营销功能是广告与生俱来的本质功能,现代广告在告知的基础上。又同时具备劝服和诱导等诸因素,是现代营销的一种重要工具和手段。广告的营销功能也正是广告这种商业形式得以存在的根本理由。从社会性层面上来看,广告商在新闻媒体投放广告有其重要的社会与作用。广告本身不同于纯粹的技术工具,它同时也是一种社会现象,能对社会环境产生影响。它通过营销对社会产生的影响和作用,首先发生在社会经济的层面。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增加着对广告的需求,同时,新闻传播中广告的发展又反过来不断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客观上来说,广告商在媒体投放广告,有着促进大众传媒发展,美化市容环境、提高消费者素质,弘扬民族文化,传播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等作用,这些正面社会影响是不可否认的。

但是,由于我国广告行业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广告市场还存在着许多各种各样的问题,广告商为了追逐片面的经济利益,仍会利用媒体做出误导、欺骗消费者等有损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行为,这些行为不仅严重折损了新闻媒体的公信力,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时甚至会危及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影响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环境的整体和谐。笔者将广告商对新闻媒介进行操控的负面影响也分为了两类。

第一类,新闻广告化。使得新闻穿着广告的内衣,貌似新闻,其本质是为了打广告。只要我们平时稍加留意,就会发现一些新闻报道中常常看似不经意地提及某药物、楼盘、轿车等商品,这种广告形式对受众的影响是很大的。如某报报道,某次土地拍卖交易现场哪一片土地价格不断擎升,最终以高价拨得头筹,并“顺带”提及这个片区有哪几个高品质楼盘。这样一则新闻,在实际上起到的作用是这个片区的楼盘价格普遍上扬。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广告的作用越来越大。它在传递商品信息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给媒体和广告商双方创造了巨大的经济利益。正因为这样,广告商和媒体都对广告很重视。但广告和新闻毕竟是完全不同的两码事,其中的区别显而易见,但很多媒体在播放广告时套用新闻的样式,新闻气息浓厚到几乎覆盖了广告的本质,造成了假象。有意误导受众,使其上当受骗。

第二类,广告新闻化。使得广告披上了新闻的外衣,让普通消费者无法识别真伪。如一些都市类报纸常常出现这样的“新闻”标题:历史性的突破――“××药品,乙肝患者的福音”、“××牌强排风式热水器为啥更安全”等等。这些字眼相当醒目,且看似权威,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是非常具有迷惑性的。广告商可以不费吹灰之力让个别新闻工作者以新闻报道的形式广告,对企业形象、产品性能、营销活动等信息进行宣传,这种做法被一些媒体命名为软性广告(软文),广告商则称之为隐性广告。这种看似新闻实则是广告的文体堂而皇之地出现在新闻板块,使得不明就里的受众信以为真。

广告新闻化的迷惑性跟新闻广告化不同,前者是明目张胆地装神弄鬼,惟恐受众不把广告当新闻;后者是小心翼翼地以圣贤自居,惟恐受众将新闻当广告。但新闻广告化也好,广告新闻化也罢,其实质并无二致――都是里子是广告,面子是新闻,是各路广告商滥用“职权”,扮演幕后主使的产物,广告商掌控着媒体的生杀予夺,如八仙过海,各显神通。随心所欲。

篇3

手机媒体在新闻传媒中的应用彻底颠覆了传统新闻传播的形式,在对传统新闻媒体产生较大冲击的同时,也为传统媒体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手机已经大范围普及,手机用户数量逐年上升,智能手机用户所占的比例也越来越高。因此利用手机媒体可以扩大新闻传播的覆盖面和新闻影响力。手机媒体新闻在新闻内容、新闻形式上都与传统媒体新闻传播有较大区别,其特点是开放性高、互动性强,而且新闻传播效率得到极大提升。本文将从新闻传播角度对手机媒体的应用和发展进行分析。

1基于人际传播的分众传播形式

手机发明的初衷是为人际交往提供便利,因此人际传播是手机的原始功能。随着移动通讯技术和移动网络的快速发展,当下手机的智能化程度越来越高,手机传播也融入了一些大众传播的特点。大众传播与人际传播的融合将使信息传播过程的复杂程度显著提升,其主要原因是手机的转发功能。手机是人与人之间通讯的现代化设备,一部手机代表着一个社会关系网络,大众传媒经过其公共渠道将新闻消息传递到个人手机上,又经由个人的社会关系网络传递给其他人。在两种传播形式的融合下,新闻消息的传播速度得到了空前提高,覆盖范围也得到明显扩大。可以说,正是手机的转发功能实现了大众传媒与人际传媒的共振。而且通过人际渠道传播的新闻信息极易成为大众关注和讨论的热点,通过一个又一个社会关系网络的交织传播,使人际传媒也能够产生大众传媒类似的效应[1]。在人际传播与大众传播两种形式的互相融合、互相影响下,传统新闻媒体的地位和角色都发生了较大变化。任何人都能够通过自己的人际关系网络,向其他人传播新闻信息,传统新闻媒体在新闻传播过程中的中心地位正在不断泛化。传统媒体的新闻垄断地位逐渐消失,在手机媒体的应用下,自媒体得到快速发展,真正开启了全面参与新闻传播的传媒新时代。碎片化是手机新闻媒体传播的一大特点,使分众传播成为可能。随着社会阶层分化现象的产生,各个阶层内部的社会地位和利益诉求关系也在不断变化,新的阶层不断涌现,不同阶层之间人们的生活方式和信息需求都有较大区别。其主要形成原因是利益诉求的不同和职业涉及面的不同,此外还与人们的年龄、性别、教育程度等都有较大关系。碎片化和分众新闻传播形式更加符合不同阶层和群体的信息需求,从而能够促使新闻媒体传播的更好发展[2]。

2对传统新闻媒体产生的影响

自大众传播媒介产生以来,一般将新闻媒介的发展划分为两个时代,即以报纸、广播、电视为主的第一媒介时代,和以电视、电脑、电话为主的第二媒介时代。也有人将其划分为传统媒体时代和新媒体时代。第一媒介时代的特点是以播放型传播模式为主。而第二媒介时代则是一种在信息技术支持下的双向、去中心化的交流模式,颠覆了以往新闻传播者和新闻受众的关系界限,信息生产、传播、消费的边界正在不断消融[3]。在传统的媒体环境下,新闻传播者与新闻受众角色是固定的,由专业的新闻工作者负责新闻的采集与传播,受众则处于被动接受地位。自从手机媒体出现后,手机媒体本身就是一个新闻采集工具和新闻发送中心,受众不再处于被动接受地位,拥有较高的新闻信息选择权,而且可以参与到新闻评论和新闻传播过程中。也可以通过手机设备采集一手新闻材料,通过人际传播渠道进行新闻生产和传播。因此,手机媒体的产生对传统新闻媒体的确带来了较大冲击,使新闻传授角色逐渐模糊,传统新闻媒体的主流地位受到挑战[4]。传统媒体形态与手机媒体的结合极好地顺应了媒体移动化的大趋势。目前,手机报的形式非常多样,手机电视技术与广播技术发展迅猛,为公众提供了广阔的信息接受渠道。随着手机电视与手机广播的发展与普及,手机媒体的影响力越来越大,一条新的价值链正逐渐形成,在未来,相信各大运营商会在手机信息播报技术的研发行业中展开激烈的厮杀。手机媒体的发展使得移动媒体的发展空间得到了进一步的拓宽,传统的舆论格局也发生了转变,手机媒体正以势如破竹之势改变着大众传播行业。

3顺应媒体移动化的时展趋势

手机媒体能够得到快速发展的主要优势在于手机媒体实现了媒体的移动化发展,这也是手机与固定电话的主要区别。正因为手机摆脱了固定电话的空间束缚,使人们能够通过手机设备进行随时随地的沟通交流,所以手机才能够取代传统固定电话在通讯中的主流地位。有许多人预测手机媒体的发展将取代传统媒体,甚至其他形式的新媒体。这种观点虽然有些偏激,但不可否认的是,媒体移动化发展的确将成为未来媒体的主要发展趋势。传统媒体和其他媒体也可以通过媒体融合的方式发展成为移动媒体。目前我国三网融合工作已经取得了巨大进展,传统媒体与手机媒体的融合程度不断提升,从早期的短信新闻到目前集文字、图像、声音、视频于一体的多种手机新闻报道形式,手机广播和手机电视都得到良好发展,一条新的媒体产业链正在形成。这种发展趋势是基于信息时代下人们对新闻传播的更高需求,媒体的移动化发展将改变传统舆论格局,为人们获取信息提供更多便利[5]。

4为新闻传播提供的新机遇

在手机媒体快速发展的冲击下,传统的新闻媒体圈也在以自身生产和再生产的方式与外界进行能量交换,维持着媒介系统的动态平衡。新媒体的出现会在一定时间段内打破这一平衡,经过优胜劣汰的法则,促使新平衡的产生,并在更长时期内维持下去。手机媒体的出现使当下新闻媒体圈正处于这样一种打破旧平衡、建立新平衡的变化时期。手机媒体对传统媒体产生的最直接影响是分散了传统媒体的受众全体和广告份额,使越来越多的人改变了新闻信息的获取方式,投入新媒体的怀抱。尤其是年轻群体的受众市场,迅速被手机媒体占领[6]。手机媒体的跨媒体、跨地域传播优势,为人们提供了全方位的新闻信息服务,并通过“二次销售”理论的应用,使媒体传播产生巨大的经济利益,非常值得传统媒体借鉴。“二次销售”理论就是通过吸引受众关注获取媒体内容收益,将受众出售给广告商,赚取广告利润。传统媒体盈利方式与手机媒体盈利方式的结合,将为媒体传播注入新的生命力,使其产生意想不到的效果和丰厚回报。比如观众在收看传统媒体节目过程中,可以通过手机媒体渠道参与到节目的互动活动中,使媒体兑现广告价值,提高利润回报。同时,与观众的互动也能够有效提升媒体节目对观众的吸引力,从而提高节目收视率,获得稳定的收视人群。传统媒体与手机媒体的联合为新闻传播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将使新闻媒体传播便显出更加旺盛的生命力。

5结束语

总而言之,手机媒体的出现的确给传统媒体带来巨大冲击,但也为传统媒体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新闻媒体的移动化是新闻媒体发展的必然趋势,应促进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的融合,共同为新闻传播服务,使观众获得更好的新闻信息传播服务。

参考文献:

[1]齐言.媒介融合下的手机媒体新闻传播研究[J].新媒体研究,2016(18):16-17,63.

[2]郭雁云.基于新媒体传播视角的手机新闻客户端传播策略[J].山西大同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2):105-107.

[3]高臻.全民传播视角下新媒体涉法新闻传播研究[D].兰州:兰州大学,2013.

[4]陈晨.传播社会学视角下手机媒体的媒介文化研究[D].武汉:中南民族大学,2012.

篇4

新闻策划是新闻报道的主体遵循新闻规律,围绕一定的目标,对已占有的信息进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分析和研究,发掘已知,预测未来,着眼现实,制定和实施相应的策略,以求最佳传播效果的创造性的策划活动,包括构思、设计和开发等系列步骤。现代报业中,策划是最能体现编辑业务水平、最富有挑战性的工作。一次成功的新闻策划,不仅可以催生出一组高质量的稿件、几个别出心裁的版面,吸引一批新的读者,而且还可以更好地发挥新闻媒体的社会功能,有助于提高媒体自身的知名度。

新闻策划的“度”的探讨

新闻策划必须要有度。所谓宣传有度就是指不能炒作过头,否则会产生负面作用以及不良的社会效果;另外就是传播活动中投入要有度,也就是说策划的实际投入要大于实际产出,这样才能达到预期的传播目的。

新闻报道策划的度,必须是建立在新闻事实基础之上,必须以新闻事实为出发点,背离了这一点,就会走向反面,成为新闻炒作。

新闻炒作。新闻炒作是在新闻发生和传播过程中,新闻提供者或新闻传播者有意识地介入其中,引导、强化部分新闻要素,以达到吸引受众注意、获取直接或间接商业利益的一种新闻运作手段,具有预谋性、轰动性和商业化的特点。新闻炒作通常以增强所谓的“卖点”为目的。从而扩大自身的影响,提高经济效益。但是,这会损害社会效益,其副作用可概括为:误导舆论:浪费版面、栏目、时间等资源;给当事人带来伤害,甚至激化矛盾,影响稳定,因夸大而带来新的社会不公平。

新闻策划与新闻炒作的区别。新闻策划是新闻工作者以职业者的形象公开参与或以特殊身份隐藏地深入某件事件和活动中,遵循客观事物发生发展的基本规律要求,与事件和活动的参与者一起促使事物向着策划者的旨意发展。

然而,在激烈的媒介竞争中,新闻媒体为了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和更高的社会信誉,不乏有一些记者编辑采用新闻炒作等不正确的手段以求获取更高的收视(听)率。

策划与新闻炒作所遵循的规律不同。新闻策划以客观事实的存在与否为前提,策划中所体现的主观能动性主要是策划者在众多的事实中将某些事实凸显出来,在选择、表现与评论这些典型事实时所运用的手段,其总体上是客观的、被动的。新闻策划由于以事实规律为基础,必定依照事件的进展来报道,不会出现“意外”的反复。所谓历史规律是稳定的,具有反复性,但是历史事件是唯一的,不可能按照人的主观意志发展。

新闻炒作则是以新近发生的事实为由头,制造者出于某些原因或是利己之心主动地自觉地制造出后来发生的一系列故事,再将这些呈现在人们面前的具有能刺激人的感官的因素配以醒目的文字报道在媒体上。也就是说其本身就不真实,违背了成为新闻所需的最基本的生命线――真实性。这样的新闻,自然不符合新闻的本质意义。新闻媒体传播新闻,不仅要实现其道德意愿,也要实现其商业利益,新闻炒作则更多地按照商业的需要,以获取经济效益为主。

新闻策划与新闻炒作关注的效果不同。新闻策划以事实说话,其目的是为了扩大影响,正确引导舆论,同时严格遵守社会道德,以及新闻法律法规、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尽可能地做到客观公正。

新闻炒作则以受众猎奇心理为目标,以某些受众的低级趣味为方向,不断制造“卖点”和轰动效应。媒体有意图地将不具备新闻属性的事实“炒”成新闻,或是将一般新闻“炒”成热点新闻,其目的不外乎是增强对受众的吸引力,扩大自己的影响力,争取更多的广告收入,或者从被报道者那里直接获取经济利益。媒介动机不纯,这种功利主义价值的取向必然会影响社会的价值标准。

新闻策划和新闻炒作关注的题材不同。新闻策划的关注点十分广泛,上自国际国内重大事件,下至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经济、政治和社会新闻都可以加以有组织的策划,但通常选题的意义都比较重大,因为什么鸡毛蒜皮的小事都策划既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应在正确的时机,充分地展现选题的新闻价值、社会价值,从而扩大新闻传播效果。

而新闻炒作则喜欢小题大做,所报道的事情本身或许并不具备或者只存有少量的新闻价值,但不足以成为新闻。

新闻策划和新闻炒作的社会责任感不同。新闻炒作以经济利益为追求宗旨,为了利润而放弃了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新闻传媒应该具备人文关怀,新闻报道应该体现人性美和正义美,关注和帮助弱势群体。

如何把握新闻策划的“度”

新闻工作者在策划活动中一定要认清新闻策划的“度”,不能让策划变成炒作,使信息不仅无法正确传递,还严重影响了报纸的报格、公信力和记者的信誉。因此,在新闻策划中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坚持新闻的真实性。新闻策划活动是对过程的策划,策划者必须尊重事物发展变化的客观规律,不能将自己的主观意愿与报道混为一谈。而新闻策划的主观能动性很大程度上就体现在策划者对事实的选择、表达和评论等方面,而这些方面必须遵循事物发展的规律,才能达到预期的传播效果。所以说,根据事实本身具有的新闻价值来策划新闻是一条最基本的原则。

对于策划的事实必须作出全方位多层次的调查,搜集尽量多的信息,同时编辑记者对事件也应有一定的知识储备和积累,以便作出合理的判断。在搜集完材料后,要经过严格的筛选,找出最有价值的切入点,新闻策划应直奔主题,而不必面面俱到。即使是对新闻事实的观念性的陈述也是以客观存在的事实为依据的,通过对这一事实的评价反映报道者的价值观。新闻事实是第一性的,新闻策划是第二性的,如果违背了这个基本的原则,就会变成策划新闻、报道假新闻。

过了“度”。对受众和媒体会产生恶劣的后果。新闻炒作是指事件按照制造者的主观意识去发展,为了吸引“眼球”,不进行必要的受众调查就盲目信奉所谓的“尖叫定律”,试图通过能带给受众感官刺激的报道制造轰动效应。此类报道侵占了媒体宝贵的话语空间,误导了社会舆论和受众,直接导致有价值的社会问题得不到舆论的足够关注,更会将报道对象推到舆论的风口浪尖,给他们带来负面影响。

另外,新闻炒作以报道事实为“幌子”,四处散布谣言,不惜丧失新闻媒介的道德规范,这就大大降低了媒体的公信度和权威性。所以,媒体应该掌握好新闻策划的“度”,才能赢得受众、赢得市场。

篇5

中图分类号:G2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1)09-0047-02

一、引 言

2010年8月初,关于“郭德纲弟子打人事件”的新闻报道一度充斥着荧屏,占据了民生类电视新闻的主要内容。然而随着事件的不断升温和社会各界对该事件关注和参与程度的加深,新闻话题却逐渐演变成为对演艺明星和新闻记者的素养、职业道德和人品的争论。

显然,一则典型的民生新闻报道逐渐转化成为带有公共话语事件的公共新闻类型。

二、民生新闻与公共新闻概念的区别

民生新闻的内涵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民生新闻并不是新闻题材样式的专业性概念,更多的是一种针对新闻媒介和新闻记者的实践活动的价值取向;是一种以大众为收视对象的新闻样式,采用平民视角,老百姓立场播报新闻,评说百姓关心的事情[1];以城市居民为传播对象,以市民日常经济、社会生活息息相关的新闻事件为主要题材的新闻[2]。可以看出,民生新闻其实就是围绕老百姓日常生活中发生的具有典型性的事件进行报道,反映出的恰是老百姓作为受众所关注、关心的事件,体现的是以民为本的新闻播报思路,这可以说是关于民生新闻的出发点及内容类型的说明[3]。

公共新闻是较为新颖的概念,20世纪90年代初在美国被提起,概念理论意义主要集中在对公众生活的关注与解读中,而解读的主体则应当是大众媒体,其中又以电视媒体为主。

公共新闻要求媒体不仅是新闻消息的传递者,更应当是参与者、组织者;提供给大众一种参与的机会,尊重大众对新闻事件的价值判断,并将主流意识形态价值观有效呈现出来,大众可以很容易地介入其中,发表自己的看法,袒露自己对该事件的价值判断。

比较这两个概念的异同时,会发现两者在很多方面具有传承性。民生新闻是公共新闻的雏形,从某种意义上说,民生新闻培养了新闻从业人员对新闻题材和体裁的新关注点,在实践之后,随着社会的发展,大众参与度与民主力量的发展,民生新闻中对大众、公共内容的关注被保留了下来,而其报道的形式以及媒介的角色发生了演化。

在新闻解读方式上,民生新闻则是客观的反映新闻事实,满足观众的知情权和话语权;公共新闻则不仅要向公众展示事件、描述冲突,还要向公众解释事件为什么值得关注,哪里是关注点,并尽可能地提供公众参与的渠道。

然而,两者的不同之处也非常明显:首先,公共新闻中公共的含义更多将重点放在“公众”上,而民生新闻则重在“民众”;公共新闻的操作方式更加灵活多样,观点冲突更加激烈,媒体的角色更加平衡,民生新闻则多是对特定类型的新闻事件的关注,民生是公众民主的前身,是新闻媒体实现民主的独特形式和手段。总之可以认为,公共新闻扩大了民生新闻的内涵与外延,是对民生新闻的一种继承与发展。

三、民生新闻向公共新闻转化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作为一件普通的与明星有关的“花边”民生新闻,“郭德纲弟子打人事件”本身并没有太多的学术研究空间,但是纵观该事件的发生、报道、演变以及媒介在事件进展中的作用,其折射出的意义就不同一般了。

北京电视台《每日文娱播报》栏目派出记者就“郭德纲别墅侵占公共绿地”一事前往郭德纲别墅所在的小区进行采访、调查,这本是一件正常的新闻报道,但是在采访、调查过程中却发生了打人事件、侵权事件、污蔑事件、欺骗公众事件、违反职业道德事件等等,使得原本简单的新闻事件变得更有公共新闻的属性,加之大众的参与,使得该事件及周边事件构建出了真正的新闻公共空间,公众就明星素养、明星责任等问题展开分析、评论;同时,对以电视节目为首的新闻媒介也展开批评,对其采访方式、记者素养、主题设置、电视新闻节目的作用等问题提出了各自的看法。在中国新闻事业发展的当下,这个事件让我们对民生新闻向公共新闻的转化提出了思考。

首先,民生新闻的新闻内容不能过于“俗气”,更不能低俗、庸俗,这是民生新闻向公共新闻转化的前提。

我们发现,对于该事件发生过程的报道,北京电视台的相关节目没能做到客观公正,而是直接先入为主地提出了自己的价值判断。当然,作为事件的当事人之一,北京电视台相关栏目这么报道也许有自己的原因,但是却违背了新闻的真实、准确、全面、客观的基本原则,这不能不说是一件非常遗憾的事。新闻传媒肩负着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睦、沟通民众和政府、创建精神社区的重要任务,这就要求新闻媒体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加强社会责任感,杜绝虚假报道的产生传播,拒绝新闻报道媚俗化倾向,唯有如此,公众才能真正有效地介入其中,解决事件、监督进展。如果所选事件的角度和报道方式本就极其媚俗,那么,公众对新闻事件的关注点就被转移,公共新闻的有效性就无法展开。因此,以电视媒介为代表的大众媒体应当对民生新闻的内容和关注角度作出正确、有价值的选择,这是公共新闻发展的必要前提之一。

其次,“郭德纲弟子打人事件”的报道内容本应是郭德纲别墅是否存在侵占公共绿地行为,这其实是一个简单的采访,通过调查取证,与开发商、小区住户、物业管理处以及郭德纲沟通就可以完成。但是有些电视台相关栏目为了博取收视率与话题,将事件重点放在了打人的经过中。当然,打人是违法违德,应受到法律的惩处和社会的谴责。

但反思新闻采访过程,栏目记者本可避免冲突,即采取合法、合理的采访方式,而非授人以柄的“侵犯隐私”的方式偷拍、偷录来进行采访。偷拍偷录作为一种倍受争议的、有迎合大众偷窥欲之嫌的新闻采制手法,尽管在民生新闻的采制中也常常用到,但是却无法有效地做到大众话语权的介入。因为新闻媒介搭建的这个公共平台不公开不透明,没有做到事件双方的公平公正,况且新闻媒体在这个事件中提前做出了价值评判,即郭德纲别墅肯定侵占了公用绿地。因此,公共新闻对民生新闻在品质上的严格要求给新闻工作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就是不仅要关注事件的敏感度,更应当打造自身的正气感、正义性。

第三,公共新闻应尊重民众,引导民众应对社会问题,帮助公众树立政治主体意识和公共参与意识,而非诱导观众注意力。

当公众关注事件时,却发现事件毫无公共性,完全是媒介故弄玄虚而制造的话题,就会产生对于新闻媒体的不信任感,这也无形中对媒体的公信力形成了伤害。

公共新闻理论提出者,纽约大学新闻学系主任Jay Rosen教授认为,“新闻记者的工作还应该包含这样的一些内容:致力于提高社会公众在获得新闻信息的基础上的行动力,关注公众之间对话和交流的质量,帮助人们积极地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告诉社会公众如何去应对社会问题,而不仅仅是让他们去阅读或观看这些问题。”也就是说,新闻记者在报道新闻事实的同时,还应以组织者的身份介入到公众事务中,发起公民讨论,组织各种活动,寻求解决问题的对策,使公共性问题最终得到解决,这既是媒介自身发展的自然选择,也是历史和时代赋与新闻记者的责任。

四、结 语

电视民生新闻是电视新闻发展与竞争的必然结果,是中国新闻改革的产物。从2002年江苏电视台推出《南京零距离》开始,短短时间内,其所带来的高收视率吸引了全国众多省市电视台竞相抢滩。但是,在民生新闻蓬勃发展的同时,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

由于诸多原因,近年来,有些民生新闻节目已经渐趋平淡,并向市井化、商业化、媚俗化方向滑落,陷入了进一步发展的困境。在这种局面下,公共新闻应运而生,它是实现民生新闻自我超越的有效手法,也是民生新闻发展的必然趋势。在中国,公共新闻刚刚起步,民生新闻向公共新闻转化过程中必然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但无论如何都应坚持“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和客观公正的新闻原则,努力实现媒体、民众和政府三者的良性互动,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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