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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哲学导论范文

发布时间:2024-01-02 14:5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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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哲学导论

篇1

无论是在中国古代哲学中,还是在古希腊哲学中,有关政治问题的哲学思考都属于伦理学的一部分,或者说是伦理学的一个分支。在古代哲人看来,政治统治的合法性、权威性来自于道德伦理的基本要求。为政者必须是善者,这一点在古代哲人那里是不言而喻的。在社会生活的共同体中,掌握公共权力的政治统治者以及大大小小的官吏,他们的道德品行的优劣直接决定了政治的兴衰。如果统治者和政府官吏不顾公共利益和大众利益,而将公共权力变成谋取私利的工具,那就必然导致政权的腐败、社会矛盾的激化乃至生活共同体的瓦解。在中国古代文化中占据主导地位的儒家学说,从其主要内容上看,就是一种包含政治学说在内的伦理道德学说。

在这种学说中,政治的最高境界同时即是最高的道德境界,即“仁政”。儒学创始人孔子就直截了当地指出:“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论语•颜渊》)[1]。其意就是说,为政者必须良善正直,才有可能避免臣民的邪恶。道德上的正直和政治上的正义均是“道义”本身的基本内涵。离开了“道义”,不仅无从判断政治行为和政治活动的是是非非,而且会造成政治秩序的混乱,并最终导致天下大乱。孟子更注重人的道德品性与政治的关系。

他强调人性在根本上是“善”的;人性的善就表现为每个人都有“不忍人之心”,即“仁心”;而君王有不忍人之心,就会有不忍人之政,即“仁政”。所以,他说:“人皆有不忍人之心;先王有不忍人之心,斯有不忍人之政矣。”(《孟子•公孙丑上》)[2]人有“仁心”若能“推恩”,便可使道义原则广布天下,“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天下可运于掌。《诗》云:‘刑于寡妻,至于兄弟,以御于家邦。’言举斯心加诸彼而已。故推恩,足以保四海;不推恩,无以保妻子。古之人所以大过人者无他焉,善推其所为而已矣。”(《孟子•梁惠王上》)[2](488)在古希腊政治哲学中,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政治理论是最为卓越的。尽管他们二人对诸多政治问题的理解存在着很大差异,但他们都把“善”或“至善”作为政治活动、国家生活的最高目标,也是衡量政治行为和人的政治品质的最终标准,政治统治的合法性也是从“善”的理念中获得最终的依据。如柏拉图所说:“善的理念是最大的知识问题,关于正义等等的知识只有从它演绎出来的才是有用的和有益的。”[3]

柏拉图在他的著名著作《理想国》中就是把正义作为他的国家学说的核心理念,这使他成为历史上第一位对正义概念进行理论探讨的政治哲学家。在他看来,一个城邦(国家)主要由三个阶层的人构成,即统治者(护国者)、辅助者(保卫者或武士)和农耕商人,每种人在城邦中都做最适合他的天性的事情,互不干扰,这是构成城邦的原则。所谓“正义”就在于符合这个原则,即“正义就是有自己的东西干自己的事情。”[3](155)同时,正义就是智慧与善。城邦的“正义”主要体现为“智慧”、“勇敢”和“节制”这三种美德。其中,“智慧”是属于城邦统治者的美德,“勇敢”是属于城邦保卫者的美德,而“节制”则是属于城邦中所有人的美德。因此,正义的城邦就应当是“善”的,“这个国家一定是智慧的、勇敢的、节制的和正义的”。[3](144)柏拉图还确信,城邦的正义与个人的正义具有一种同构性。国家有三个部分,每个人的灵魂也有三种品质,这就是“理性”、“激情”和“欲望”。当人的这三种品质彼此友好和谐,理智起领导作用,激情和欲望一致赞成由它领导而不反叛,这样的人就是有节制的人,这种人能够“自己主宰自己,自身内秩序井然,对自己友善”。[3](172)

他们能够带来城邦的和谐。亚里士多德同样把“至善”理解为人们组成城邦所要达到的目的。所以,他在《政治学》一书中,开篇就说:“所有城邦都是共同体,所有共同体都是为着某种善而建立的(因为人的一切行为都是为着他们所认为的善),很显然,由于所有的共同体旨在追求某种善,因而,所有共同体中最崇高、最有权威、并且包含了一切其他共同体的共同体,所追求的一定是至善。这种共同体就是所谓的城邦或政治共同体。”[4]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所谓“至善”就是“追求完美的、自足的生活”,[4](90)因而也就是“公正”或“正义”。既然城邦的最高目的是至善,那么“公正”就是为政的准绳。他说:“人一旦趋于完善就是最优良的动物,而一旦脱离了法律和公正就会堕落成最恶劣的动物。不公正被武装起来就会造成更大的危险,人一出生便装备有武器,这就是智能和德性,人们为了达到最邪恶的目的有可能使用这些武器。所以,一旦他毫无德性,那么他就会成为最邪恶残暴的动物,就会充满欲和贪婪。公正是为政的准绳,因为事实公正可以确定是非曲直,而这就是一个政治共同体秩序的基础。”[4](5)

在古代哲学中,政治哲学之所以从属于伦理学,大致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其一,就建立和维系社会生活秩序而言,习俗、习惯和道德作为生成和维系秩序的文化机制要比法律、政治制度久远得多。习俗、习惯和道德是在人们的共同生活的漫长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一系列有效的行为规则以及解释这些行为规则的观念。这些行为规则和观念经过长期的演化过程已经固化到人们的生活方式、行为方式和思维方式中,甚至深深地植根于人们心理结构下意识层面中,成为社会秩序的深层机制。法律、政治制度通常是阶级、国家产生以后才形成的社会规范,因而法律、政治制度等的产生也就标志着文明社会的开始。但是法律和政治制度与社会习俗、道德有着密切的联系。由于习俗和道德构成了社会秩序的深层机制,因而法律和制度的制定和施行就必须与这些习俗和道德保持基本的一致。事实上,大部分法律和制度都是通过立法程序和政治过程而将那些对社会整体利益和社会总体秩序至关重要的习俗和道德规范法律化、制度化。因此,法律和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根源于习俗和道德。离开了习俗和道德,政治问题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其二,在古代哲人看来,政治统治的合法性、权威性也来自于道德伦理的基本要求。在社会生活的共同体中,掌握公共权力的政治统治者以及大大小小的官吏,他们的道德品行的优劣直接决定了政治的兴衰。如果统治者和政府官吏不顾公共利益和大众利益,而将公共权力变成谋取私利的工具,那就必然导致政权的腐败、社会矛盾的激化乃至共同生活的瓦解。柏拉图之所以在《理想国》中呼吁让哲学家出任国家统治者,就是因为他认为真正的哲学家的最高追求就是至真、至善的理念,因而能够将“善”作为自己的执政标准,他们不看重浅近的物质利益,也不在乎手中的权力,因而较之其他人更有利于政治的清明和社会良好风尚的建树。

其三,政治哲学对政治问题的考察和研究必然带有一定的价值取向,而这种价值取向归根到底来自于道德原则。也就是说,政治的合法性或合理性的根据并不在于政治活动自身,而在人们最基本的道义原则中。因此,只有伦理学才能为政治的合法性或合理性提供形而上学的终极依据。从这个意义上说,伦理学构成了政治哲学的形而上学基础,具有绝对意义的“善”,是所有道德行为和政治行为归宗。

二、近代政治哲学:道德与政治的疏离

在欧洲传统政治学说中,确信“善”与“正义”、道德与政治的直接同一始终占据主流地位。特别是在中世纪,由于宗教神学和罗马教会的强权统治,使道德与政治的直接同一采取了政教合一的政治形态,即作为“至善”的神是王权或国家权力的全部根据。然而,到了中世纪末期,教权的腐败、王权的专制、教权与王权之间的矛盾以及宫廷内部围绕权力展开的争斗等等,使人们越来越难以看到,也越来越难以相信政治统治的良善本性,并逐渐对“政治植根于道德”这一传统观念产生怀疑。最先对这一传统政治观念提出挑战的是文艺复兴时期著名政治理论家马基雅维里。他在《君主论》一书中干脆把政治统治与道德本性剥离开来,提出一种“用目的说明手段正当”为原则的政治无道德论。马基雅维里是中世纪晚期意大利新兴资产阶级的代表,从政治理想上说,他崇尚共和政体,认为共和政体有助于促进社会福利,发展个人才能,培养公民美德。但面对当时意大利人性堕落、国家分裂和社会动乱的状态,他认为实现国家统一社会安宁的唯一出路只能是建立强有力的君主专制制度。

在他看来,人是自私的,追求权力、名誉、财富是人的本性,因此人与人之间经常发生激烈斗争,为防止人类无休止的争斗,国家应运而生,颁布刑律,约束邪恶,建立秩序。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君主应当不图虚名,注重实际,只要能够达到目的,无需考虑手段的道德性质。残酷与仁慈、吝啬与慷慨,都要从实际出发,即所谓“明智之君宁蒙吝啬之讥而不求慷慨之誉”。所以他在《君主论》中说,君主“常常不得不背信弃义,不讲仁慈,悖乎人道,违反神道”,君主“如果有必须的话,他就要懂得怎样走上为非作恶之途”。[5]当君主认为“如果没有那些恶性,就难以挽救自己的国家的话,那么也就不必因为对这些恶行的责备而感到不安,一些事情看来是恶行,可是如果照着办了却能给他带来安全与福祉。”[5](75)这就是说,政治统治的正义是用其最终目的和效果来说明的,一切与此无关的道德都应该被抛弃。基于这种观点,马基雅维里明确地把政治学当作一门实践学科,将政治和伦理区分开,把国家看作纯粹的权力组织。可以说,他是近代第一个使政治学独立于伦理学的思想家,因而有资产阶级政治学奠基人之称。当然,在近代政治哲学中,马基雅维里的这种比较极端的政治学观点并不多见。多数政治哲学家并不否认政治合法性本身所蕴含的道义原则。

这特别体现在近代法学和政治学有关自然法的讨论中。所谓自然法不过是一些最基本的道义原则,如“各有其所有,各偿其所负”(格劳修斯),“既受他人恩施之惠,就应努力使他不因施惠而自悔”(霍布斯)等。当然,自然法的内容应当是什么,这是一个争议很大的问题,但不管怎样,自然法所涉及的就是一些最基本的道义原则,法律和政治行为如果不符合自然法的要求,就是不合理的、不合法的。因为“自然法”本身就被理解为维系社会共同生活的最基本的尺度,没有这些基本要求或不符合这些基本要求,社会生活就建立不起来,即便建立起来也维持不下去。

但问题在于,如何才能使自然法成为共同的生活准则而不致于被个人的任意性所破坏?人性中是否具有足以使自然法得以贯彻的道德根基?对于这样的问题,近代思想家则比较普遍地表现出对人的德性能力的不信任,即便不否认道德良善的重要性,但也不把政治正义的实现寄希望于人的道德品性。如英国哲学家霍布斯从人性本恶的基本立场出发,干脆否认了人凭其本性执行自然法的可能性。在他看来,尽管自然法是理性法则,但人的趋利避害的自私本性使人倾向于不愿接受自然法的约束,因此,要使自然法行之有效,就必须依靠具有强制力的政治权力。他说:“正义的性质在于遵守有效的信约,而信约的有效性则要在足以强制人们守约的社会权力建立以后才会开始,所有权也就是在这个时候开始。”[6]按照霍布斯的这一观点,政治的正义与其说是根源于人性的善,不如说是为了防范人性的恶。稍晚于霍布斯的英国哲学家洛克不同意人性本恶的说法,而是认为人天生就是要过社会生活,这就决定了最初的“自然状态”应当是一种社会生活的状态,一个自由、平等的状态。在自然状态中,人们根据自己的愿望行动,并受理智的约束,在理性的范围内,其行动服从自然的道德律,这就是“自然法”。洛克还认为,在自然状态中,每个人都有根据自然法来惩罚违反自然法的人的权利和要求犯罪人作出赔偿的权利,这就是所谓的自然权利。由此看来,洛克既肯定了自然法是一种道德律,又肯定了个人执行自然法的正当权利,但他同样认为,政治的正义不可能直接从这种自然法和自然权利中产生。

因为,尽管在自然状态中,人们的行为是受理性的自然法约束的,但人们的行为却常常是非理性的,这就造成了自然状态的种种缺陷,其中最主要的缺陷是:第一,在自然状态中,缺少一种确定的、规定了的、众所周知的法律作为判别是非的标准和裁决纠纷的共同尺度,从而使有些人由于利害关系而心存偏见,按照对自己有利的方式理解和运用自然法。第二,在自然状态中,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既定的法律来裁判一切争执的知名的和公正的裁判者。每个人以自然法的裁判者和执行者自居,而又偏袒自己,这就使他们的裁决因情感和报复之心而超越正当的范围。第三,在自然状态中,往往缺少权力来支持正确的判决,使它得到应有的执行。这就是说,在自然状态下,人们无法解决在理解和执行自然法方面所产生的分歧,这就易于导致战争状态。要避免可能发生的战争状态,就必须走出自然状态,组成公民社会和公民政府,把每个人执行自然法的自然权利交给这样的政府,通过颁布和执行确定的、众所周知的、大家共同接受的法律,来维护自然法和自然赋予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他说:“虽然他在自然状态中享有那种权利,但这种享有是很不稳定的,有不断受别人侵犯的威胁。既然人们都像他一样有王者的气派,人人同他都是平等的,而大部分人又并不严格遵守公道和正义,他在这种状态中对财产的享有就很不安全、很不稳妥。这就使他愿意放弃一种尽管自由却是充满着恐惧和经常危险的状况;因而他并非毫无理由地设法和甘愿同已经或有意联合起来的其他人们一起加入社会,以互相保护他们的生命、特权和地产,即我根据一般的名称称之为财产的东西。”[7]

霍布斯和洛克的上述观点在近代欧洲政治哲学的诸多学派中是很普遍的。近代欧洲正处在由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传统社会向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现代社会的过渡过程中。而市场经济是以作为市场主体的个人最大限度地追求私人利益为内在驱动力的,这就必然要求个人的私有财产权利得到国家和法律的保护。不管这种私人财产权利被理解为来自于人的趋利避害的本性(如霍布斯),还是被理解为来自于人的劳动(如洛克),或者被理解为私有财产制度的产物(如卢梭),私人财产权利都是不能被取消,不能被侵犯的。这也是近代政治思想家竭力予以肯定的自由平等权利的核心内容。

因此,在近代政治思想家们看来,要保护私有财产权利,防止相互侵犯,靠人们的善良意志是根本不可能的,必须将私有财产权利以法律的形式确立起来,并使之得到有强制力的国家的保护。因而在近代大多数政治哲学家看来,道德的良善和政治的正义并不是直接同一的,后者总是在前者不起作用的地方才能发生。这样,政治思想家们在人们角逐私利的行为中难以相信道德意识本身可以产生积极的政治后果,同时又在自由平等的理想之下寻求实现正义的政治途径。道德与政治之间的这种疏离使政治思想家们越来越倾向于把政治生活或国家政府之类的问题当作独立的研究领域,探讨政治过程、政治生活、政治制度、政治策略的性质及其发展变化的规律。特别是在19世纪后半叶,随着各门社会科学的普遍兴起,政治问题的研究也逐渐被纳入科学研究的轨道,诞生了作为实证科学的政治学。

三、现代政治哲学:为政治正义确立道德依据

当政治学成为独立的社会科学学科以后,政治哲学一度衰落,政治问题的探讨逐渐被纳入实证科学的轨道,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将道德问题从政治视野中排除出去。并且受“唯科学主义”思潮的影响,政治学界一度对政治哲学采取漠视的态度,认为政治哲学所关注的价值判断,没有严格的确定性,只能各执己见,莫衷一是,不可能是真正的科学,因而不值得重视。这种情况延续了几乎一个世纪。应当说,把政治生活作为独立的对象,从“事实”的意义上加以研究的确是非常必要的,但是从政治生活的总体上说,排除道德问题的或忽视“价值”维度的思考,又是十分片面的。在现实的政治活动中,事实与价值是不可分离的。

篇2

基金项目:西南民族大学研究生学位点建设项目(项目编号:2013XWD-S0101)。

作者简介:李元光(1962-),男,哲学博士,西南民族大学政治学院教授,研究方向:宗教哲学。四川 成都610041

在藏传佛教博大精深的理论体系(教)与修行体系(证)中,蕴含了丰富的哲学智慧。也正是这一丰富的哲学智慧,构成了藏传佛教一千多来自我发展创新之智慧源头;也正是这一丰富的哲学智慧,通过历代论师的深入阐发和艰辛的创造而“担负起帮助信仰者体悟人的生命真谛的责任,而且要为众生觉悟成佛,进入涅??之境,最终脱离轮回之苦进行哲学理论论证,也就是扮演着为神学主旨服务的角色。”然而,如此重要和根本的藏传佛教哲学,却一直没有得到系统梳理和体系化的呈现。刘俊哲先生所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课题的最终成果《藏传佛教哲学思想研究》[1](后简称“研究”)填补了这一空白。

“藏传佛教既是追求出世又在世间,把出世和在世有机统一起来,所以其哲学既是世间的哲学又是出世间的哲学”。这段文字不仅道出了作者对藏传佛教的哲学智慧的精髓的把握,也不仅揭示了宗教的本质和灵魂,而且还以最精炼的语言概括了“研究”的自身主题和宏观思路。

宗教因为信仰而产生。信仰是对彼岸的守望,因而宗教始终是神性的,更是神秘的。然而正如费尔巴哈所指出:上帝的本质就是人的本质,神学就是人本学。揭开宗教的神秘面纱,就其本质讲,真的信仰,乃是人对自我生存的诚念;宗教,不过是人性学,或者说宗教就是人学,就是人类的自我完善、自我超越的历史学和创造学。因而,在人类历史上,每一种人文宗教都既要面对存在的现实而耕耘现实,又必朝向未来而守望理想;或者,任何一种宗教都必须以完美的自我理想而引导和规范现实。这就是宗教的入世原则和出世精神的对立统一,藏传佛教亦不例外。刘俊哲先生的《藏传佛教哲学思想研究》,其洋洋60余万字,其实就是围绕藏传佛教的入世原则和出世精神来探讨藏传佛教的丰富哲学思想智慧,并对其予以爬梳、提炼,再创造性地呈现藏传佛教所蕴含的深刻的哲学思想体系和方法体系。这种探讨和设计思路的创新,应该是“研究”所体现出来的一大特色。

汤用彤先生曾说:“佛法,亦宗教、亦哲学。宗教情绪,深存人心,往往以莫须有之史实为象征,发挥神妙之作用。……哲学精微,悟入实相,古哲慧发天真,慎思明辨,往往言约旨远,取譬虽近,而见道深弘。”[2]方东美也指出“亦哲学亦宗教为佛学的特质”[3]更进一步讲,关于佛的学问,它的“致用”的形态是宗教,它的“致道”的内容是哲学。所以,哲学与宗教构成了佛学之表里。宗教作为佛学的致用形态,敞开为两个层面,即在世之用和出世之用:佛学的在世之用就是为摆脱苦海、走向涅??之佛境而修行与做人;佛学的出世之用,就是对彼岸的信仰和对来世的想望。佛学的致道形态,就是哲学思想和方法,具体地讲,就是形上论、知识论和实践论。“研究”就是透过佛学的致用形态的系统梳理来揭示佛学的致道内容――即构建藏传佛学的哲学思想体系。“研究”围绕在世和出世两个维度的致用而展开对藏传佛学之哲学体系的构建,亦体现其自身的创新特征。

首先,对藏传佛教哲学体系生成的主题的把握,这个主题就是性空论:性空论就是藏传佛教哲学的一根红线,将其宇宙论、知识论、心性学、伦理学、人生哲学、修行论等等贯穿起来,形成一个完整的思想体系的整体:“一句话,离开了空性之智就无法真正理解和把握佛法,提升人的精神境界,脱离轮回之苦也就根本不能实现。”

其次,藏传佛教哲学虽然博大精深,但“研究”以性空为主线,分别从形上学、知识论和实践论三个方面,对藏传佛学哲学予以多层次、多角度、多侧面的探讨,使一个复合性的藏传佛学哲学体系得到首次呈现。

其三,揭示藏传佛教的根本哲学性质,并且其整个研究都是印证其本有的、相对其它宗教而论却是独有的哲学性质:藏传佛教就“致道”层面的哲学而言是反“神创论”的,带有唯物论性质。因为藏传佛教哲学直接继承了印度密宗的六大缘起论,认为世界由五大物质构成,即世界上所有的有情感的生命物,都是由地、水、火、风、空五种物质实体所构成,并且藏传佛教中的“六大”中的“识”,同样是以其“五大”为基础、为土壤生成出来的。

正是藏传佛教哲学的唯物论指向,才形成了藏传佛教哲学的合理性。“研究”指出,藏传佛教哲学的科学特性,主要体现在它的空性论与现代物理学的对接性上。“空性论与量子理论虽然属于宗教与科学两个不同的领域,但不是如同有的学者认为的那样不可进行相互之间的对话。实际上,它们之间是能够对话的,因为二者之间存在着对话的一定的哲学基础:佛教空性论对于一切现象的独立存在和最终实存性的否定,与量子力学引发的对主客体关系、决定论与非决定论等问题的哲学思考,存在着哲学上的相似性。因此,量子力学理论与作为佛教哲学最高成果之一的佛教空性论展开对话,存在着逻辑上的必然性。”这一观点同美国Colgate大学物理与天文学系的曼斯菲尔德(V.Mansfield)教授“尝试理解重要的和经实验证实的哲学论断,使得关于某些量子属性缺乏独立存在的个别化理论独立化,并将其与中观的空性原理结合起来”,[4]不谋而合。

“研究”从三个方面对藏传佛教的形上学内容予以了归纳和概括:这即是宇宙本原、生成论和本质论。

本原论即是本体论,藏传佛学的宇宙本体论即是五大论,即地、水、火、风、空这五种物质,宇宙万物、生命、包括人的精神(即“识”)都是以此“五大”物质形态为基础并从此“五大”物质形态中生成出来的。但它又认为地、水、火、风、空这“五大”物质形成的最终根源却是“因缘”:因缘构成藏传佛学之宇宙本原论的内在根源。缘起才能缘生,“研究”指出,缘生才构成藏传佛教哲学之宇宙世界万物生成的的最终根据,即“只有缘生才是宇宙生成的真正根据。”。缘起缘生,缘生“五大”,五大生“识”(包括理念、理、上帝、自我、绝对精神、意志等),地、水、火、风、空、识,此六者生成宇宙万物生命,这就是宇宙生成论。“研究”指出,宇宙万物生成于缘起,而内在地规定其“五大”本体的却是性空:“性空论就是宇宙万物的本质论。”。“研究”还指出,藏传佛教关于宇宙的性空本质论,与希腊前期自然哲学的“始基”论、唯物主义的“唯物”论、唯心主义的“精神论”完全不同,因为这些本质论都只讲的是“物质或精神就是世界的实体性本原。”而藏传佛教的性空却是从有无自性而言的,具体地讲,佛教性空论是对独立性、单一性和不变性的否定,“性空论寻求宇宙万有的普遍的本质和一切事物的共同性,它既否定了世界是神秘的上帝所创造的创世说,又否定了本质是精神性的实体论的唯心论”,“宇宙间没有一个事物不是缘起之物,而都是由众缘和合而生,又由众缘分散或消失而灭,即在一定条件下、一定时间内的可变的、暂时的、相对的存在,而不是永恒的、绝对的不变存在。”

篇3

在小国,政治可以是众人参与治理城邦之事,但是,这样的事情在大国是不存在的,政治是由一批专业政治家和他们的专业队伍来完成的。对于一般人来说,要时刻感受到自己是政治行为的一部分既不可能,也没必要。但是,不同程度的对政治的参与需要民众和政治家去了解政治,把握基本的政治理念。

出于为民众和政治家写作一部通俗的导论,将政治哲学话题转变为公共文化讨论的话题,将专业教授在学术杂志和书籍中研究的政治哲学的问题大众化的要求,牛津大学巴里奥尔学院政治学和社会学教授、牛津大学社会正义研究中心主任亚当·斯威夫特写了这部《政治哲学导论》。

斯威夫特是一位受过社会学训练的政治哲学理论家,他在哈佛大学、麻省理工学院、澳大利亚国立大学、威斯康辛大学都担任过客座教授。斯威夫特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共同体主义对自由主义的批评、舆论和政治哲学的关系、阶级分析的规范方式、社会流动、教育政策、学校选择的道德性、知识分子的治理等问题上。他的政治学教学和研究总是力图将社会学理论和政治学结合为一体,主要著作有:《自由主义者和共同体主义者》、《反对不平等?工业社会的社会阶级和社会正义》、《如何不做伪君子:道德困惑的父母的学校选择》。

概括地看,本书的一大特色是突出了政治哲学的一般原则。作者指出,政治哲学是道德哲学的分支,它涉及国家行为的正当性,涉及国家对公民的责任;经济学则是更基本层次、更实际层次的科学,政治哲学的理念应该主导经济学的理念。政治行为需要非常高的道德要求,它始于社会正义;经济行为所需要的道德要求相比较低,它始于交易行为的诚信。围绕着社会正义、自由、平等、共同体四个关键词,斯威夫特阐述一个自由主义左派的政治哲学的基本理念及其内涵。当然,他没有要求所有的政治家都接受他的观点。关键是他们应该更好地理解为什么要坚持自己的观点,并且他们的观点为什么别人会加以拒绝。

其二,作者力图把社会正义这个只有一百多年生命的概念作为政治哲学研究的基础,体现了当今国家权力和经济权力越来越强,经济全球化的渗透力越来越深,政治经济社会文化自我特性越来越突出的背景下,对国家和共同体的责任、经济发展的目的、最少受益者的发展权、社会的和谐这些问题的思考和侧重。

社会正义是一个社会应该是怎样的问题,并且所有其他的目标和追求都应该在其下展开。本书将社会正义作为社会制度的第一美德,并用这一美德贯穿、渗透到自由、平等和共同体中,从而使我们疏远了近来熟悉的以权利为基础和核心的政治哲学。

从某种程度上说,社会正义是国家和共同体的责任,是公民的义务,保护最少受益者最大利益不是道德上的善举、仁慈或同情心。罗尔斯的社会正义原则不是出于现实主义立场的,而是把它建立虚构的场景之中。他假定了一种原初状态和在这种状态中的无知之幕,人们在其中会选择的就是这种社会正义原则,而我们更多是从现实主义的角度,从人的现实权利(来自于人的本性、人的社会性、共同体之间的认同和尊重)来认识社会正义的:只有社会正义,社会的发展才能和谐、持续,社会发展、经济发展的目的——人的全面发展——才能显现,平等、自由、发展这些最为重要的权利才能得到实际的维护和实现。

篇4

(一)德性论。前苏格拉底时期的思想家关注自然事物,探讨宇宙的规律,苏格拉底则认为除了自然科学知识,还有一种关于人和人性的知识,他开始探究关于人的学问,关注知识与美德二者之间的关系。要探究关于人的知识,就是要“认识你自己”。我们所能探讨的知识是关于人的德性的知识,德性包括了正义、虔诚、忠诚、勇敢、公民义务等。从德性论角度看,苏格拉底将人们追究事物意义的视线从天上拉回了人间,具有了西方古典人文精神,实现了古典人文精神的一次大转向,他明确提出了我们不需要探讨自然事物的意义和本质,而应探讨“人”的意义。

(二)方法论 。苏格拉底将关于自然事物的本原放在括号内悬置起来,而关注德性知识,这具有现象学的意义。苏格拉底的助产术也就是强论证法或者说是诱导论证法具有很深远的意义,智者运动就是教人们如何用强论证战胜弱论证的,苏格拉斯诱导的概念主要是与政治哲学有关的,例如正义、德性等。苏格拉底用这种方法探讨了公民的义务和责任,公民不服从理论等公民政治哲学思想。

二、苏格拉底的政治哲学思想

(一)德性政治本体与知识政治本体的结合。苏格拉底政治哲学的本体论是关于德性政治和知识政治的关系问题,试图回答人在政治生活中的本体意义。所谓“美德”就是公民在政治生活中要追求的德性,将这种政治美德放在公民身上,认为公民要为城邦承担义务,履行责任。这种责任和义务要像“牛虻”,时时给当下的雅典城邦以刺激,因为雅典城邦已走向衰落,其标志就在于德性的衰败。知识政治本体,是关于城邦和公民政治生活中的德性的知识。德性本体和知识本体在公民和城邦政治生活中实现统一。

(二)城邦与公民:政治生活方式的双重主题。城邦与公民是苏格拉底政治哲学思想的核心,对这一核心的论述,回答了古典政治哲学的主题问题。关于城邦政治生活方式的探究,具有整体主义国家观的倾向,苏格拉底主张城邦至上,过以正义、节制等为原则的追求城邦美德的政治生活。在德性城邦与法治城邦的选择中,苏格拉底是以纯粹的古希腊人崇尚的公共德性为城邦生活的方式。

在关于公民政治生活方式的探究方面,苏格拉底认为公民的生活方式有两种选择,一种是卷入到政治生活的中心,追逐名利,正如一部分智者所教授的那样要热衷于城邦政治生活,学习演讲和辩论,热衷战争。另一种则是站在社会政治生活的边缘,做一个冷静的旁观者。苏格拉底认为公民需要做一个积极的沉思者,而不是冷漠的,无望的,不承担责任和义务的旁观者,要探讨人间美德,关心政治、关注政治,要成为为城邦之善尽责任和义务的好公民。

(三)苏格拉底的“正义”观。在苏格拉底看来,正义就是知识,伦理是政治性的,而政治又是伦理性的。至高至大的美德是政治美德,苏格拉底将其看作是管理城邦事务的艺术,正是借助于这种艺术,人们才能成为优秀的政治家。正义是合乎法律的规定,无论是不成文的神的法律还是成文的人的法律都要考虑到正义,正义性并不只是立法的标准,而且是立法的共同本质。苏格拉底认为公民必须维护城邦法律的尊严,法律如契约,遵守法律就是遵守契约,破坏法律就是破坏契约。

篇5

作为英国近代杰出的哲学家与法律改革家,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不仅对英美法律改革产生了现实影响,而且对英美法理学的塑造具有深远意义,乃至被誉为“进步主义的哲学家”、19世纪英国“对现有事物的怀疑大师”、“伟大的颠覆性思想家”或“伟大的批判思想家”。同时,因其对英国法律制度与政治哲学研究方法的改革与创新,边沁也被称为“英国学说和制度上的革新之父”以及“伦理和政治哲学伟大的改革家”。②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是,边沁提出并诠释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一功利原理。正如牛顿发现了自然界的基本原理,边沁确立了规制法律与道德世界的试验科学原理,从而使他自己成为了法律与道德世界的“牛顿”。③

一、功利主义

功利主义是盛行于19世纪西方社会的一场哲学思潮,最杰出的代表人物无疑是边沁。作为英国近代着名的哲学家,边沁也是一位对法律研究具有浓厚兴趣并始终致力于法律改革的学者,他在对功利主义进行系统阐释的同时,也将之作为一项基本原理应用于立法实践与法理学研究领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后人将其视为功利主义法学的创始人以及分析法理学最具影响力的倡导者。

功利主义作为一种哲学思想,在较为宽泛的意义上,至少可以追溯至古希腊的哲学思想。例如,作为第一位明确宣称“快乐”是至善的思想家,古希腊哲学家德谟克利特主张快乐就是生活的目的,人生最优的生活就是最大限度地促进快乐,并且强调节制和限制欲求是获取最大快乐的手段,同时偏重灵魂的快乐而轻视单纯肉体的快乐。希腊化时代的哲学家伊壁鸠鲁也主张快乐主义,并认为快乐是唯一的至善,是幸福生活的开端与归宿,而“德性”就是追求快乐时的审慎权衡,苦与乐的衡量标准是肉体的健康与灵魂的平静。他强调最高程度上的快乐应当通过对痛苦或烦扰的单纯去除而获得,并且因回忆和期望使感觉得以积累,心灵上的快乐与痛苦实际上远比肉体上的快乐与痛苦重要得多。参见[英]亨利·西季威克:《伦理学史纲》,熊敏译,陈虎平校,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3、76~77页;亦可参见[英]罗素:《西方哲学史》(上卷),何兆武、李约瑟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106、309~311页。18世纪末,功利主义思想经由法国哲学家的复兴,进而被边沁及其追随者(如约翰·密尔和约翰·奥斯丁,学界通常将后者视为英国分析法理学的创始人)以现代方式重新阐释与表达出来。

法国哲学家爱尔维修在伦理学上是一位功利主义者,主张“快乐即善”。据称,边沁正是在1769年意外阅读了爱尔维修的着作后,开始下决心毕生致力于立法研究。[英]罗素:《西方哲学史》(上卷),何兆武、李约瑟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267页。而对边沁的功利主义影响最大的,莫过于意大利古典刑法学家贝卡里亚,他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的“引言”中提出,“我们翻开历史发现,作为或者本应作为自由人之间公约的法律,往往只是少数人欲望的工具,或者成了某种偶然或临时需要的产物。这种法律已不是由冷静地考察人类本质的人所制定的了,这种考察者把人的繁多行为加以综合,并仅仅根据这个观点进行研究:最大多数人分享最大幸福”。[意]切萨雷·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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