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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管理原则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1 17:34:23

导语:想要提升您的写作水平,创作出令人难忘的文章?我们精心为您整理的5篇资金管理原则范例,将为您的写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灵感!

资金管理原则

篇1

 

 

    今年,原本每年两次的PMP(Project Management Professional,项目管理专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增加为四次,IPMP(International Project Management Professional,国际项目管理专业资质)认证也增加了一次考试。11月18日,英国剑桥大学“剑桥项目管理专业资格证书产品会”在北京隆重登场,可以说,项目管理的资证认证成为国内继MBA之后的 又一热点。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报考项目管理认证,希望抢先“镀金”。这里将就以上三种认证进行一个简单的比较,希望能给有志于此的人士提供一些参考。

    PMP的知识体系

    PMP是由美国项目管理协会(PMI,Project Management Institute)建立并推广的一种专业资格认证,除北美外,南美、大洋洲以及亚太地区的日本、韩国等都将其作为衡量人才的标准,目前已有120多个国家承认。1999年底,PMP认证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引入中国。2000年,在北京、上海、广州和深圳四个城市举行了两次PMP考试,共有300多人参加,近100人通过了考试并成为中国的首批和第二批PMP。

    PMP考试主要依据PMI所制定的PMBOK(Project Management Bodyof  Knowledge)来进行。PMBOK的发行可以说是PMI最大的贡献。

    PMI(美国项目管理协会)成立于1969年,截止到1990年,该协会已经拥有7500名会员;五年以后,会员数目增加到了17000;而到1998年底,这一数目更是爆炸性地增长到44000。

    我们今天所看到的PMBOK2000是在PMI的主导下经过了几次修订而完成的。最早一版是1987年出版的,在原有的范围管理、成本管理、时间管理、质量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和沟通管理基础上,又增加了以下三部分:1.项目管理体系,用以描述项目与外部环境的关系、项目与一般管理之间的关系;2.风险管理;3.合同/采购管理。

    之后,又经过几次征集意见、修改,1996年,项目管理知识体系指南(PMBOLKGUIDE)发行。此时的内容结构与2000版差别不大,后者主要是重新编写了项目风险管理部分。

    PMBOK包括项目管理框架和项目管理九大知识领域。其知识结构如图1所示:

 

图1 PMP(项目管理)知识体系

    PMP认证考试是全世界第一个通过ISO9001认证的考试,已经形成一个标准的体系。PMP考试从教材、题库到考卷全部由美国PMI学术委员会统一制定。参与命题的专家来自全球各地,试题要求既要符合美国项目管理协会的认证标准,又体现出开放性和多元化的包容思想。

    PMP考试是一种单纯的笔试,200分的200道选择题囊括了上述知识体系的方方面面。考试时间为4个小时。考虑到该考试刚刚引进中国,2000年在中国的PMP考试曾延长半个小时,即四个半小时。但根据很多考生的经验,四个小时对于答完200道试题一般不是太困难。

    有关PMP的认证程序、培训、考试都是中英文对照的。PMP在中国认证的点只负责培训与考试,至于认证学员是否通过认证考核(137分以上算合格),是否获得证书以及对证书的发放与管理,必须上报至PMI,由PMI决策。

    IPMP的体系

    IPMP是由国际项目管理协会(IPMA,International Project Management Association)各成员组织建立并推广的一种专业资格认证,目前已得到30多个国家的认可。

    IPMA的成员以代表各个国家的项目管理研究组织为主,于1965年在瑞士注册,是个非盈利性的组织。IPMP在中国是由中国项目管理研究委员会(Project Management Research Committee,PMRC)全权负责的。中国项目管理研究委员会成立于1991年,挂靠在西北工业大学,是中科院优选法、统筹法和经济数学研究会下属的一个二级学会。PMRC于1996年成为IPMA的成员,并于2001年根据PMBOK制定了自己的考试体系CPMBOK。从此,IPMP在国内迅速发展了起来。

    IPMP的认证分为A、B、C、D四个级别,其中A级为认证高级经理(CPD),面向跨国、多公司合作复杂项目总负责人。如果想得到这个级别的证书,必须先自己提出申请,其中要包括对自己能力的自我评价的内容,还要有已经获得了该资格证书人员的推荐文件。在业务方面,要有本人撰写的项目建议书及项目报告等。必须经过面试,通过后才可能取得。该种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35年。过期后要再进行申请;B级为认证项目经理(CPM),面向多公司合作复杂项目负责人;C级为认证项目管理专家,D级为认证项目管理专业人员。不同的资格证书标准各异,每个人可根据自己的专业水准自由选择相应级别的认证。

    四个等级中,A级、B级、C级要求申请者大学本科毕业有三年工作经验或大专毕业有五年工作经验;D级则面向大专学历的工作人员。

    IPMP没有统一命题,而是由各个认证机构参照国际项目管理专业资质基准,结合各国国情进行命题考试。但是,必须遵照国际惯例操作:整个考试需要三天时间,分为笔试、案例讨论和面试三个阶段,分别占总分400分的40%、30%、30%。笔试是单兵作战;案例讨论则是团队活动,小组成员分工协作;由认证评估师主持的面试,则需要应试者有丰富的经验和临场不乱的心理素质。

    认证学员是否通过认证考核,是否获得证书以及对证书的发放与管理,是在IPMA的指导与监督下,由IPMP中国认证委员会负责。

    剑桥项目管理资质专业认证

    剑桥项目管理(Cambridge Career Awardin Project Management Professional Level)在培训和考核的过程中,主要突出六部分的内容(六矩阵):项目定义和分析、项目评价、项目界定和计划、财务管理与审查、项目管理与实施以及项目收尾与移交。

    剑桥项目管理认证突出理论与实践操作的紧密结合,注重对项目管理过程的能力评价。它的培训过程包括:注册培训实习1培训实习2培训实习3认证。培训过程是由具有项目管理系统知识的老师统一授课,每次培训结束,结合自己的项目进行实践,然后再次进行理论知识的学习,如此反复。可以看出,剑桥项目管理是非常重视实践应用的,对于参与培训者来说,是对自己正在进行的项目的一个即时性指导。

篇2

【引言】:国土资源是生产生活生态之本,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者担负着尽职尽责保护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尽心尽力维护群众权益的重要职责。那么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者如何才能履行好担负的工作职责呢?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指出:“不谋全局者,不足以谋一域。观大势、议大事、谋全局、管本行是做好国土资源工作的前提。”作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者应努力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1、加强土地资源保护。首先,应该加强对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法的监督工作,要端正工作态度,提高国土资源保护意识,促进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一些行为造成土地资源的不合理利用,造成行业竞争出现严重失衡,最终带来非常严重的社会影响。因此,我们要加强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监督力度,对于相关违法乱纪行为叫停,加大处罚力度,净化社会风气,促进我国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其次,要加强国土资源保护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个人及企业对国土资源的保护意识。目前,我国违法建设和违法开采行为,多数是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所引起的。因此,加大法律宣传力度,提高个人及企业的土地资源保护意识,使个人及企业能够充分了解到国土资源保护的重要性,能够有效避免相关违法行为的发生。

更重要的是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把握当地国土资源的管理和利用方向。另外,强化对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力度,加大处罚力度,净化国土资源部门的工作作风。最后,还要加大国土资源保护的宣传力度,提高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对国土资源保护的意识,了解土地资源保护的重要性,普及土地资源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构建国土资源保护的社会氛围

2、提高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执法力度

提高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执法力度是确保基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有序、有效、科学的重要保证。首先,要对违法开采、违规建设的行为进行严格的处罚,要按照相关的工作要求和法律法规对这些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以端正的执法态度进行执法。其次,在谭ü程中,一定好做好严格执法、全面排查,严禁出现暴力执法的行为,只有这样才能够保证土地管理执法的科学性和有序性,才能够在土地资源利用合理性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另外,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强化法律法规的学习和掌握,将依法执政的观念根植于心,依照法律法规开展土地管理工作。最后,对于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来说,对于违法乱建和违法开采行为应该加强整治力度,确保国土资源的合理利用。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定要端正执法态度,,依照法律程序履行相关执法工作,确保我国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确保我国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

3、增强理论和实践技能

只有求真务实、真抓实干,才能把各项国土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落到实处。一是注重实际,力戒虚名。理论需要到实践中检验,工作经验需要在实践中学习积累。作为国土部门工作人员,实践首先要体现在对工作的落实上,体现在抓落实的行动中。摆脱名利思想的干扰,集中精力抓好每一项具体工作的落实。二是注重实功,力戒空谈。实干兴邦、空谈误国。保护资源、保障发展是国土人的职责所在,应该从讲政治的高度,以对人民和子孙后代负责的态度,一步一个脚印地开展工作。要力挑重担,秉公执法,用满腔的工作热情赢得百姓的支持。三是注重实效,力戒形式。机关工作效率的高低是群众评议机关作风的一个重要参考。每个人在机关作风建设中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要具有强烈的时间观念,以行动上的快捷争取工作上的主动,不断提高快速反应能力,不管是上级党委、机关、领导关心的问题,还是日常的业务工作都要迅速反应,快速处理,坚决杜绝超时限、推诿扯皮的作风。

4、勇于开拓创新,挖掘潜能

要实现科学发展,就必须不断开拓创新。国土资源战线的每位干部职工都要在思想观念上、工作思路上、工作方法上、处理事务上,勇于开拓,敢于创新,并落实到每个环节,这是确保国土资源工作有所作为的关键所在。开拓创新要抓住关键环节。善于抓住重点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以突破,以点带面,推动全局工作。开拓创新要善于谋划全局,开拓的思路要顺应形势发展。面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双保”压力和“两难”局面,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的新形势,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者也要不断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准确把握宏观形势和本部门实际,以更宽广的视野、更长远的眼光、更系统的思维谋划本部门的发展。开拓创新要积极学习借鉴外地的好经验、好做法,另一方面也需要我们以改革的方法去应对、破解难题。只有因地制宜,摸实情,访民情,才能寻求出上符政策、下合民意的破解之法。要以创新的举措提升服务水平。面对加快发展的新形势,必须创新服务举措,改变按部就班的习惯和做法,超前谋划,提前介入,主动服务

5、甘于无私奉献,发挥热能

爱岗敬业,无私奉献,是职业道德的基础和核心。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者必须充分认识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是使命,使命的完成需要合力奉献。有了无私奉献精神,才能锤炼意志、学有所得;才能扎实工作,全心全意的为人民服务。从热爱自己的工作岗位,热爱本职工作做起,努力培养热爱自己所从事的工作的幸福感,荣誉感,对待自己的工作,勤勤恳恳,兢兢业业,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国土管理工作是为人民守住耕地红线,为子孙后代长远发展服务的。因此,无论何时何地,无论是领导干部还是一般同志都应把无私奉献作为行为准则,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执政为民、克己奉公

结语

基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作,在当前的基层国土资源管理中仍然存在着管理意识淡薄、执法力度不强以及相关制度管理不够完善的问题,需要结合基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实际,从意识提升、执法力度强化以及相关制度健全和完善等方面采取积极措施,提升基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为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可靠的保障。

【参考文献】:

篇3

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中,基金管理人是独立的专业受托人,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其勤勉、谨慎的积极行为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实现和基金制度存续、发展的基础与保障,并且,在信托机制与投资需要下其依法拥有“绝对”的权利而不受基金持有人的约束。因此,基金法制必然以基金管理人的法律规制为重点与中心。同时,证券投资基金制度中存在着基金持有人与基金受托人之间天然的利益冲突,并且还会因基金管理人的营利本质及相关制度设计的负面影响而愈加严重,从而基金制度理论价值的实现必然依赖于客观有效的制度安排与法律规制。

在基金管理人的法律规制体系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公司治理具有内因性和基础性之价值与功能,具有治理成本与信息上的优势,是基金制度价值得以实现的核心组成。并且,在我国现有的基金管理人信赖义务与外部约束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治理更具有相应的时代价值。为实现上述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的基础价值与功能,法律法规设置了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优先的基本治理原则,并以此指导着相关法制与实践。然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在具体意义上应当如何适用呢?也就是说,该原则所规定的究竟是绝对的优先还是相对的优先呢?如果是相对的优先,那么其相对于谁、适用范围有多大?这些尚需要加以充分的研究与论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基本内涵与法律依据

我国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与目标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证监会颁布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均在保护基金管理人股东利益的同时,要求保护其他相关当事人,尤其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即“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司股东以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1]并且,在此基础上明确提出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基本原则,即:“公司治理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基本原则。公司章程、规章制度、工作流程、议事规则等的制订,公司各级组织机构的职权行使和公司员工的从业行为,都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公司、股东以及公司员工的利益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2]而其他诸如《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管理规定》、《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金经理注册登记规则》等规章中亦有充分且明确之相应内容。可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是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的法定基本原则,其贯穿于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相关规范的始终。其本质是要求在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中要充分体现基金持有人的意志,要优先考虑持有人的利益,在发生冲突时应当以持有人利益为首要选择和基本中心。

从理论分析上来看,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不仅是对传统公司治理中股东利益至上主义的摈弃,而且也是对利益相关者理论的重大演进,即基金管理公司不仅需要在治理中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而且其中某一个(种)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优越于其他包括股东在内的利益相关者。也就是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于基金管理人的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优先于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利益,并且,要求后者在持有人利益与公司、股东利益发生冲突时,优先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二、基金法律关系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法律边界

证券投资基金是通过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资金以形成独立的基金财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的投资组织。信托制度构建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本原理与法律基础。基金投资人之所以将其所有的资金以及相应的全部的经营管理权利均交付给基金管理人而仅保留了受益权与剩余财产分配权,是在于其相信基金管理人具有足够的专业技能并且会尽忠职守、勤勉谨慎地为其谋取利益。基金管理人因信托制度与投资需要而被赋予了“绝对”的权利,其通过自己的行为而使委托人的权利与利益发生改变;而委托人则必须接受其管理和投资行为的法律后果,同时却由于种种原因而无法对其行为加以完全的控制或者有效的监督。因此,两者之间存在着实质上而非法律上的不平等,法律必须要对基金管理人课以信赖义务,以防止其滥用权利以及损害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无论是基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信托法律关系,还是其特殊企业经营组织性质,无论其地位如何重要、权利如何广泛,作为受托人与经营者,其一切行为都必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服务。因此,该优先原则首先必然是在特定基金法律关系下的优先,并且应为相对的优先、整体意义上的优先,而非绝对的优先、个体意义上的优先。

首先,基金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是特定基金法律关系中相对于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员工的优先。如前所述,我国现行的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法规明确规定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之原则,而在此基础上,相应地涉及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督察长、投资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相关法规的规定,亦要求上述主体应当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利益,“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在其利益与公司利益、股东利益、自身利益以及基金托管人、“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机构和个人等”益发生冲突时,优先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因此,从法规的相关文字表述上来看,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是相对于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员工的要求,是在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之中对相关当事人信赖义务的具体规范。

其次,基金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是基金份额持有人整体利益的优先。进一步来看,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是抽象的整体概念,是由具体的众多持有人的利益所组成的。我们所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是针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整体利益而言,而非个体利益。或者说,即便出现对个体利益的考虑也必然是在符合整体利益的前提之下。必须承认,在某些特定的情形下,可能会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整体利益和个体利益并不一致的情形,从而可能会产生对个体利益的限制。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制度正是通过集体决策的相关机制对此加以协调与解决。基金份额持有人亦仅得自行行使部分在性质上归属于自身而与整体无涉的权利。

最后,基金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并不适用于同一基金管理人同时受托管理的多个基金的持有人之间。同一基金管理人依法可以同时受托管理多个基金,而在这些基金之间,无论其受托时间先后、资产规模大小、采取开放或封闭形式等等,其持有人利益之间均无优先与劣后之分。不同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之间是相互平等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3]“公平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和客户资产”[4]是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义务。而在同一基金的具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之间,其利益亦应平等,不存在谁先谁后的问题。否则,即构成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约之行为。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扩张——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是否适用于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他公司直接利益相关者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管理公司并非等同概念,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但基金管理公司仍可从事其他非基金业务、参加其他法律关系。如前所述,在特定基金法律关系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具有相应的必然性与正当性。然而,由于相关法规直接将此优先原则规定为“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5]那么,该原则是否可以扩大化地适用于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非基金法律关系中的交易相对人或其他利益相关者呢?

首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可以优先于担任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股东、员工的利益。

根据我国现有法律之规定,基金管理公司依法可以担任基金管理人,并且,只有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担任基金管理人。而基金管理公司担任基金管理人完全取决于其自愿以及积极行为,并且,我国基金的设立、销售等亦依赖于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与工作。那么,在以契约自由、意思自治为核心价值的私法视野下,担任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公司也必须遵守基金制度的基本“游戏规则”,必须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放在自己的利益之上。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的原则与规范,事实上可以理解为是基金管理公司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要件与要求。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是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的上位原则,担任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公司与其股东、员工均应予以遵循。

具体就公司的股东和员工的权益而言,其作为公司法人的具体构成,是特定的法律拟制人格的实际行为的必要因素。法人的行为客观上就是其内部主体的行为或行为的集合。基金管理人为抽象的法律拟制之人,从理论上来说基金管理公司之重大决策决定于公司的股东,但是,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行为在客观上最终都必然是通过其员工的行为与选择来实现。基金管理公司自愿申请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行为也不例外。正是员工的相应具体行为才能使拟制的公司法人担任基金管理人。其不仅完全可以预见行为的法律后果,并且,只有其愿意接受这样的责任与约束,才会有上述的选择与行动。进一步而言,公司的股东、员工都具有相应的选择权利和退出渠道,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亦为保护其利益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反之,当股东、员工不选择退出时,由于其自身的意愿与选择其必然应对公司负担起具有相应特殊内容的忠实义务与注意义务,而不得违反。进一步来看,基金管理人信赖义务的实现,也最终要落实到基金管理人的内部主体的具体行为之上。也就是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实现最终取决于基金管理人的内部主体的一系列的具体行为。因此,基金管理公司法人及其内部主体应当承担起遵循基金法制基本要求的义务和责任,将自己的利益放置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之后。可见,公司的股东、员工的利益与个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相互比较,前者的选择与行为决定了其利益的实现应以基金制度的存在、发展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实现为前提。这是市民社会中自由主体自愿选择与法人制度客观规则共同作用的结果。当然,如基金管理公司未担任任何基金的管理人、未参加任何基金法律关系,则即无遵循上述优先原则之必要与可能,也不存在与之相对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其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能否优先于基金管理公司的其他直接利益相关者需要具体分析和判定。

目前来看,我国基金管理业务与管理人身份是基金管理公司最为重要的经营领域和法律地位,也是其最为主要的利润来源,并且,从目前的客观实践来看,并不存在不担任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公司。2008年61家基金管理公司的营业收入为360.04亿元,其中主要的是管理费收入,为313.45亿元,占营业收入的87.06%。[6]但是,这并不能否认基金管理公司依法可以从事其他盈利活动并取得的利益,其可从事其他非基金业务、运用固有资产进行投资、参加到其他各类法律关系之中。目前,这些非基金业务正呈现日益发展的态势。就社保基金管理业务而言,截止2008年底,共有博时、长盛、国泰、南方、招商、华夏、嘉实、鹏华和易方达等9家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社保基金管理资格,管理的社保基金总规模达2377.55亿元。就企业年金管理业务而言,共有海富通、易方达、南方、华夏、广发、工银瑞信等12家基金管理公司获得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资格,管理的企业年金总规模达到435.46亿元。[7]就其他如专户理财业务(基金一对一、一对多)、咨询业务等其他业务而言,亦有着大幅的增加。

可见,基金管理公司的非基金业务并非可有可无,而是客观存在,且处于不断发展之中。那么,就这些脱离了基金法律关系的活动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可否优先于基金管理公司上述相关的其他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之利益呢? 其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原则上优先于基金管理公司的其他债权人等直接利益相关者。

理论界对“利益相关者”的内涵与外延有着诸多不同的观点和诸多分类方法,然就其利益与公司及公司行为是否直接相关为标准,笔者认为,可以分为直接利益相关者和间接利益相关者。前者既包括物质资本出资者,如股东、债权人,也包括人力资本出资者,如各级员工。公司及公司的经营行为直接影响着其客观、具体的利益是否能够实现或者是否能够完全实现,反之其行为亦对公司利益具有直接的影响。后者则是指诸如社区、政府、社会公众、环境和资源、社会福利和公共事业等与公司经营行为有着间接利益联系的主体。也就是说公司及公司的行为并不会直接给其带来利益或者说具体地给其某种利益造成损害,但从长远、整体或间接的角度而言却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和作用。直接利益相关者应当是公司治理所应考虑的必要因素,并且,可以是公司治理的参加者。间接利益相关者由于其利益在因果上和内容上的间接性和不确定性,因此,即使公司治理要对其进行考量,但一方面无法确定其考量的成效和界限以及考量到什么程度方为足够;另一方面也无法与其他主体的利益加以真正或具体的比较,其至多是一种抽象的原则或者是无法确定履行的宣言而己。其进而无法获得立法上的切实的制度性支持,而受制于诸多主体、诸多行为的影响,甚至更多的是经营者的价值取向、个人偏好等随机因素。[8]所以,真正意义上的利益权衡与比较在公司的利益相关者群体中应只存在于直接利益相关者之间。对基金管理公司相关主体的利益比较时亦不例外。

在基金管理公司中,其直接利益相关者除了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股东、员工以外,还存在着基金公司在从事其他非基金业务以及运用固有资产时,与之发生相应法律关系的当事人。这些当事人从法律性质上可以归于债权人范畴,而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同为基金公司的债权人。在市民社会中,各种私法性质的法律关系之间并无谁更重要之分,公司在各种性质的法律关系中均可能负担有法律上的义务,而这些义务也没有轻重缓急之分。然而,以社会为本位的经济法却打破了上述私法的原则,其强调为了社会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发展,公权力要介入私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对相应法律关系进行调整。为了社会整体利益和长远发展这一更高层次的法益,限制和牺牲某些私人的个体的权利和利益将在所难免。由于基金的法律特性,众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或者说集团利益与基金管理公司普通债权人、股东、员工的普通债权相比较而言,具有更多的社会性,对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具有更多的影响和意义,因此而产生的两者的不平等具有相应的经济法视野下的正当性。并且,就字面意义而言,这种经济法意义上的不平等性也己在相应立法中有所明确规定而非仅仅是理论分析。

从抽象意义上来说,公司所从事的任何经营行为都存在着利他才能利己的情形,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与公司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也具有长远上和整体上的一致性。从之前的数据分析来看,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营业收入来源于管理费收入,是基金管理公司偿债能力与利润水平的客观保障。因此,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保证基金制度的长期的有效发展,是对其他债权人的真正、客观的保护,符合其根本的长远利益。而如何保障相关当事人能够理性地认识长远利益、服从制度的基本原则并且予以正当行为,则需要一定程度的法律介入。以法律的形式建立其客观的长远利益原则与标准,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需要强调或强制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实现。

进一步来说,由于基金管理公司的制度缘起、功能定位与社会现状,甚至是其企业名称、经营范围等均使公司的其他债权人在与其发生相应法律关系时可以充分预见其基金管理人之身份或者是成为基金管理人的可能与必然,能够充分知晓其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优先的制度特性和可能产生的影响与损害。即便此时该公司可能还未成为基金管理人,但是,基金业务仍是基金管理公司的最为基本与核心的业务,是投资人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首要目标,而且,在实践中尚不存在不管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因此,从一般社会认知角度出发,仍可推定其具有预见的可能与必然。并且,在法理上,如法律对某种行为或某项权利有明文规定,那么,即可认定当事人在实践之中对此知道或应当知道。而目前的基金管理公司的相关法律法规均明确规定其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为治理原则,暂且不论相关法规的真实意思或者说是否正当,至少仍可以此认定基金管理公司的交易相对人应当知道基金管理公司的相应特殊性。

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其他债权人在与基金管理公司进行交易时,其明知交易相对人为基金管理人、负担着法定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义务而仍与之交易,已充分享受了法律和事实所赋予的自由选择和自我救济的权利,因此,其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相应的后果。或者说,其他债权人在与基金管理人进行其他交易时,即默视地附带了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优先的限制性条件。而此条件并不影响债权人的认识能力与选择自由,不构成对其真实意志的妨碍。除非特定当事人能够充分证明其没有认识到交易对象与基金现有或可能的关联,或者说其有足够、充分的善意。此时,则应由执此主张的相对人负担举证义务,以获得相应的撤销权、赔偿请求权等权利。然而,现有的法律规定与社会现实似乎可以排除其证明的可能。并且,客观上,普通债权人的利益仍可以通过私法自治而获得相应的保护,公司法制也认可并且通过相应制度保护公司债权人的相应利益。

如上所述,基于对经济法视野下社会本位的思考,以及对基金管理公司各方利益主体共同之长远利益的实现和其他债权人的交易时的认知与选择等性质的分析,结合基金法制的价值目标与法律特性,笔者认为,原则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可以适用于基金管理公司,也可以适用于基金管理公司的其他法律关系中的相对人(债权人)。在基金管理公司的公司治理中必须充分考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问题,在其利益与其他公司直接利益相关者利益发生冲突时,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为重。

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原则有例外与限定。

如上所述,原则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可以适用于基金管理公司,可以优先于基金管理公司的其他直接利益相关者,包括公司的股东、员工和其他债权人。然而此优先亦非绝对的优先,其适用应当符合相应的条件,或者具有一定的例外。

第一,在基金管理公司所从事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等具有公益目的的受托管理业务中,由于事实上投资人或受益人的权益也具有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的色彩,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并不能适用于此情形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情形。从管理人的性质上来说,基金管理公司在受托管理社保基金与企业年金时亦承担着或多或少的由于彼此之间在地位、权利、信息方面的不平等而产生的信赖义务。如此可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基本原则”可以在一定限度内适用于基金管理公司的其他直接利益相关者,而对于其他基金管理公司直接所涉的公共利益、社会利益而言,则应至少存在平等的关系,或者依其法益之高低在发生冲突时予以平衡。此应为上述优先原则的除外特别情形。

第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仅适用可能直接影响持有人具体利益实现之情形,不构成对其他债权人债权的根本否定。由于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财产与其固有资产之间并不相同,且依法需要严格划分与相互独立,那么其他债权人在依法行使到期债权时,除非从根本上直接影响到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具体利益,或者说将客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正常履行基金管理职责和活动,方可依据持有人利益优先之原则加以调整。而在公司仍得以正常经营时,或者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影响更为间接或抽象时,则不应适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并不否定其他债权人的债权,也不排斥其他债权人权利的行使与实现,更不否定债权在本质上的平等性。举例来说,如其他债权人主张债权可能导致公司破产时,应当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谨慎地考虑是否可以宣告破产,是否可以采取其他措施,必要时可以限制其他债权人的破产申请等权利,但是,在宣告破产后,其他债权人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无特别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仍享有同一顺序的平等的受偿权利与机会。

四、小结

在相关立法中,存在着对基金管理公司与基金管理人概念的混淆。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从其规定的内容与本质来看,应当属于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适用于特定的基金法律关系的相对优先。并且,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整体利益的优先且不适用于同一基金管理人同时受托管理的多个基金的持有人之间。而该原则并不能简单地依法规的字面规定而适用于基金管理公司,或者说,是否能够适用于基金管理公司需要加以法律的分析与研究。在不同的法律视角下加以分析之后,得出的结论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上可以适用于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他公司的直接利益相关者;公司及其股东、员工应当时刻遵循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服务的宗旨和准则,除非公司尚未成为基金管理人或没有加入基金法律关系;对于公司的其他直接利益相关者,即主要是其他非基金业务法律关系的相对人而言,原则上由于社会本位和长远利益的需要以及自身交易的选择等原因,亦应服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之规定和原则。但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与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公司直接利益相关者之间并无优劣轻重之分,在无法衡量其法益高低之时应予以平等的对待。而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仅适用可能直接影响持有人具体利益实现之情形,不构成对其他债权人债权的根本否定。

注释:

[1]《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第一条。

[2]《证券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第二条。

[3]参见《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4]《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篇4

资金管理中心是作为电网公司总部的一个职能部门独立存在的。它不是单纯的金融机构,有权对各网省公司实施行政手段,同时能够享受总部赋予的特殊优惠政策,避免了与各网省公司和下属单位之间出现利益牵涉,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

一、电网公司资金管理中心管理资金的基本原则

电网公司设立资金管理中心的根本目的是把分散的资金归集起来,形成规模优势,保障资金安全,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基本原则包括:

(一)整体效益最大化原则

坚持网省公司、中电财和公司总部三者资金管理效益最大化。

(二)安全性原则

资金归集和使用仅限于公司系统,防止资金损失。

(三)所有权不变原则

资金资源的整合不改变各单位资金的所有权,整合的只是各单位余存的闲置资金。

(四)有偿使用原则

资金使用方应支付相应的利息费用,资金提供方要取得相应的收益。

二、电网公司资金管理中心管理资金的具体职责

资金管理中心不可能做到事无巨细,主要是合理地划分工作范围,明确职责,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具体职责可以概括为以下方面:

(一)负责制定资金、融资(借款、债券、基金等)管理规章制度;

(二)负责建立健全公司资金管理信息网络系统,监控公司资金运动和资金状况;

(三)负责公司银行账户管理;

(四)负责公司内部资金融通和资金调剂,制定公司内部资金调剂方案,监督和检查资金调剂方案的执行情况;

(五)负责统一组织公司对外融资工作,制定公司融资方案(融资计划),组织融资活动及后续管理工作;

(六)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开展存量资金运作,提高资金收益;

(七)负责资金管理中心相关业务的会计核算;

(八)负责争取和落实融资政策,组织开展公司债务置换,优化公司债务结构;

(九)负责银企合作、银行综合授信和信用资信等管理工作;

(十)负责管理和指导公司各单位资金结算中心的业务工作。

三、电网公司资金管理中心管理资金的具体内容

针对电网公司规模大、行业性强的特点,资金管理中心要有一套切实有效的工作方法,其中包括资金归集、内部调剂资金、融资统一管理和资金安全监控。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资金归集

组织资金归集是资金管理中心的一项重要工作,这不是简单的资金结算,而是统一的资金管理。资金管理中心将各网省公司作为资金归集的子单位,充分发挥其结算中心的作用,加强管理与指导,使资金层层归集,直至总部。同时,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将其作为开展资金归集工作的第二平台。特别是选择资金较集中的合作金融机构,利用他们的新型金融服务产品(如集团账户、实时汇划等)和网络技术条件,提高资金归集的效率和准确性。

(二)内部调剂资金

资金管理中心在电网公司内部进行资金调剂,是保障资金安全、发挥资金效益的最有效途径。其具体方式大概有以下四种:1.各网省公司集中的资金优先用于内部调剂和安排,往往资金调剂范围越小,使用效率越高;2.充分发挥资金管理中心的核心作用,及时掌握各网省公司资金余缺信息,使资金能够在网省公司之间相互调剂;3.对于特殊项目的资金需求可以采用有偿方式调剂资金;4.在不同法人之间采取委托贷款的方式调剂资金。

(三)融资统一管理

资金管理中心集中审批电网公司各下属单位的预算安排和融资方案,统一制定融资计划,按照先内部融资后外部融资、先回报率高的项目后回报率低的项目的原则统筹安排融资。例如,2006年各单位编制了融资方案,报资金管理中心统筹平衡,中心相应地做了内部融资、中电财贷款和融资租赁等融资方案,确保通过的融资方案都能予以落实。另外,资金管理中心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组织网省公司提前还贷,或者延迟贷款,减少对外借款,利用循环贷款,将公司资金存量压到最低限度。

(四)资金安全监控

资金管理中心通过与金融机构联网,动态地、实时地采集公司各单位的资金信息,对资金进行集中监控。利用信息系统分层监控、分级负责资金安全,做到自动分解采集到的资金信息、自动筛选可能有问题的信息和自动分发处理。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开发银行账户集中管理系统,使公司各层级单位的所有银行账户变化都必须在系统中登记,定期填报银行账户余额,对公司各单位存量资金进行跟踪分析,清理和压缩银行账户,防范资金风险。

四、电网公司资金管理中心管理资金的积极作用

电网公司通过建立资金管理中心,在资金管理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对公司的管理和经营起了重要作用,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电网公司通过建立资金管理中心,对各网省公司分散的资金适时、适度地实行集中管理(如资金归集),统一筹措、调剂(如内部调剂资金),及时掌握资金流向,有效控制各网省公司的资金流量,在确保公司发展和生产经营有资金保障的基础上,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证了资金安全。同时,严密的融资管理制度和资金监控措施,可以防范由于无序的、盲目的投资管理、融资管理等给公司带来的经营风险。

篇5

关键词: 证券公司;“集中+行政”模式;资金管理

Key words: securities companies;"concentration+administrative" mode;fund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11-016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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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陈胜军(1966-),男,湖北武穴人,江苏省会计学会,高级会计师,研究方向为财务理论与实务。

0 引言

随着我国市场化导向的经济改革的逐步深化,证券公司规模和业务日趋庞大,截止至2011年12月31日,全国共有证券公司109家,与1995年相比,增加了十几倍,其中80%的证券公司为中小区域性证券公司。我们知道,区域性证券公司属于资金密集型的公司,财务管理尤其是资金管理是公司内部管理的核心内容。要实现长久稳定的可持续发展,研究区域性证券公司资金管理模式有利于提升整体管理水平,就必须将资金管理控制放在首要位置,必须高度重视资金管理控制方面的问题。论文针对区域性证券公司的特点,设计一套适应符合其特征的“集中+行政”资金管理模式。

1 资金管理模式设计原则与各类匹配关系

区域性证券公司资金管理模式设计应遵循原则:①整体性原则。证券公司的资金管理制度必须充分涉及到对公司各部门各营业部的控制,既要符合公司的长期规划,又要注重公司的短期目标,还要与公司的其他管理制度相协调;②成本效益原则。对实行资金管理时要考虑成本和效益相配比的因素,在进行模式设计时,不能一味追求模式的先进性,力求以较少的成本;③管理规模合适性原则。区域性证券公司实行资金集中管理是为了企业更加良好运行而服务,制定集中度适中的方案,从而达到资金集中管理应有的效果;④与战略、业务匹配原则。区域性证券公司的战略和业务与全国性证券公司不同,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也各不相同,另外,还要针对资金管理中的薄弱环节,针对容易出错得细节,提出针对公司切实有效的对策和方案;⑤可操作性原则。证券公司选择的资金集中管理模式必须结合各公司的实际情况,其中的方法、手段必须是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

区域性证券公司资金管理模式需要与战略、运营、内部控制和全面预算进行匹配。资金管理模式与各类匹配的总体关系如何呢?①资金管理模式与战略是一种目标导向关系,公司的战略目标决定公司的资金管理模式。区域性证券公司强调中央集权,采用一级法人治理结构下的控制模式;②资金管理模式与运营是一种主体支持关系,资金管理模式为公司的业务运营服务,运营管理是主体,资金管理模式是辅体;区域性证券公司运营管理不同于制造企业,其特点是显性机器流程少而隐性人脑流程多,因此,资金流程实时管理十分重要;③资金管理模式与内部控制是一种保障条件关系,资金管理模式中需要构建资金管理的内部系统作为安全保障。区域性证券公司十分强调资金管理的内部控制建设和保障,可以理解资金管理的内部控制是区域性证券公司最重要内部控制系统;④资金管理模式与全面预算是一种工具功能关系,资金管理模式需要借助于全面预算工具实施,因此可以说全面预算是资金管理的一种工具。区域性证券公司由于层级不多和规模有限,因此,区域性证券公司全面预算多采用准利润中心或成本中心方式授权编制、修订和考核。

2 “集中+行政”资金管理模式的选择理由

根据区域性证券公司资金管理模式的选择原则和与各类管理匹配要求,我们认为区域证券资金管理模式合理的选择――“集中+行政”模式。论证理由如下:①集中模式是证券公司资金管理的唯一选择。证券行业有别于其他非金融行业,资金管理在财务管理中处核心地位。因此,集中式资金管理模式是所有证券公司的首选,甚至于其他所有金融类企业(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租赁公司、公共基金公司等)的首选。证券行业区别于传统行业的产业,有着自己的一些经营特征,比如高风险、高资金量等,这些都会对其资金管理模式的选择产生影响。②行政模式是区域性证券公司有别于全国综合性证券公司资金管理模式的特点。不同类型的证券公司需要选择不同类型的资金管理模式。与区域性证券公司概念相对的是全国性证券公司,这类证券公司(例如中信证券)网点地域分布十分广,管理空间跨度较大,因此这类公司比较适合使用宽松的资金管理模式。相反,区域性证券公司除了具有证券公司的一般特点外,还具有网点分布区域化、规模中小化、业务较为单一这样的特点,导致其资本效率低、创新力不强、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控制存在不足等缺陷。针对区域性证券公司的这些特点,此类公司可以选择较紧的“集中+行政”的模式进行资金管理。③“集中+行政”的模式是区域性证券公司考虑“原则”和“匹配要求”的合理选择。基于上述原则和匹配要求,区域性证券公司就要选择小快灵的特色,就要选择安全性和快速性的要求,就要选择既考虑分部的积极性又考虑总部的权威性两者关系的要求。

3 “集中+行政”模式逻辑框架与特点

3.1 “集中+行政”模式逻辑框架 区域性证券公司“集中+行政”的资金管理模式逻辑框架主要体现为:

①资金管理内容由六部分组成:客户资金管理、总部对分部资金管理、财务计划与预算、资金内部控制系统、IT技术的支持管理。②公司的组织模式选择一种半职能半事业部的组织形式。何为半职能半事业部的组织形式呢?就是区域性证券公司的各业务部属于类事业部组织,但是又不同于全国综合性证券公司的业务部,具有完整的事业部的功能。③区域性证券公司责任中心控制模式是一种类利润中心的管理模式,即总部对各业务部按利润中心考核,但是考核的利润不是完整意义上的利润,有的时候仅仅是成本中心或费用中心。④区域性证券公司资金使用管理方式选择比较行政化的收支两条线和结算中心模式,相对全国性证券公司的资金使用管理模式更“行政化”。⑤区域性证券公司“集中”表现形式主要为:资金集中管理;信息集中核算;人员集中委派;预算集中统御;核算科目集中设置;重点业务总部集中管理。⑥区域性证券公司“行政”表现形式主要为:资金管理的“行政化”;人员管理的“行政化”;计划预算管理“行政化”;重点业务管理“行政化”。(见图1)

3.2 “集中+行政”模式特点 区域性证券公司已形成清晰明确的“集中+行政”的资金管理模式,总部对各营业部实行严格的收支两条线管理。“集中+行政”的资金管理模式具有以下特点:

①属于偏紧的资金管理方式。区域性证券公司由于规模较小,网点区域分布较为集中,所以总部有能力对各营业部、子公司的资金收支的全面管理。因此区域性证券公司实行的是一种偏紧的资金管理方式。

②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方式,资金集中在总部统一管理。区域性证券公司中,营业部获得的资金收入直接汇入总部账户,同时在营业部财务部门记账,营业部需要定期上报利润表便于进行绩效考核。资金的支出按管理特点分类分为固定费用和专项费用。固定费用主要通过预算拨付,在费用未发生时,营业部一年预算的总数存放在总部账户,待费用项目实际发生时,核准拨付。专项费用需要提前报总部审批,通过之后才可拨款。所以说“集中+行政”的资金管理模式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方式,并且将资金完全集中于总部统一管理配置。

③部分重点业务由总部直接管理和经营。区域性证券公司的营业部只能经营经纪业务这项传统基础业务,公司的投资银行业务、自营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等均由总部直接经营。全国综合性证券公司业务的组织管理则与此完全不同,综合性证券公司的营业部除了经营经纪业务以外,也可以经营投资银行业务、自营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等业务,总部将营业部作为纯利润中心进行考核。另外,区域性证券公司总部考虑分部上报的专项资金项目是否批准时,需要对各个项目的风险和收益权衡配比,做出有利于全公司整体的方案。

④业务部门的资金部分属于“自有资金”,而部分属于“专项资金”。区域性证券公司的业务部门并不像全国综合性证券公司的业务部门有完全的责权利,不属于纯粹的利润中心。全国性证券公司的业务部门对资金的使用有更大的权力,资金可以通过结算中心投放或者借贷,自有资金包括经营预算资金和专项预算的资金,而区域性证券公司的业务部门对资金的使用权限受很大限制。总部给业务部门的资金(即自有资金)仅为“吃饭资金”,而业务部门新增业务项目所需要的追加资金则为“专项资金”(任务一旦完成总部要收回)。

4 结束语

本论文首先论述了区域性证券公司资金管理模式设计原则和选择影响因素。在此基础上,论文提出区域性证券公司资金管理模式应该选择“集中+行政”模式,这种模式具有重点业务由总部直接管理经营、充分给予分部权限来调动积极性和市场与行政结合等特点,符合中小区域性证券公司规模不大、业务较简单要求。论文从区域性证券公司资金管理的客户资金管理、总部对分部资金管理、财务计划与预算、资金内部控制系统、IT技术的支持管理等六个方面刻画了资金管理模式逻辑结构。

参考文献:

[1]Global liquidity management comes of age[J], Global Finance, Sep.2003.

[2]Ingo Walter , The Asset Management Industry in Europe: Competitive Structure and Performance under EMU, 1991, Working Paper.

[3]陈珩.加强企业集团资金管理[J].财税科技,20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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