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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管理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1 17:3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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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管理

篇1

第三条从优惠贸易协定成员国或者地区(以下简称成员国或者地区)直接运输进口的货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原产地为该成员国或者地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优惠贸易协定对应的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以下简称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

(一)完全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获得或者生产的;

(二)非完全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获得或者生产,但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

第四条本规定第三条第(一)项所称的“完全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是指:

(一)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境内收获、采摘或者采集的植物产品;

(二)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境内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

(三)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领土或者领海开采、提取的矿产品;

(四)其他符合相应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完全获得标准的货物。

第五条本规定第三条第(二)项中,“非完全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按照相应优惠贸易协定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区域价值成分标准、制造加工工序标准或者其他标准确定其原产地。

(一)税则归类改变标准,是指原产于非成员国或者地区的材料在出口成员国或者地区境内进行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中税则归类发生了变化。

(二)区域价值成分标准,是指出口货物船上交货价格(FOB)扣除该货物生产过程中该成员国或者地区非原产材料价格后,所余价款在出口货物船上交货价格(FOB)中所占的百分比。

(三)制造加工工序标准,是指赋予加工后所得货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工序。

(四)其他标准,是指除上述标准之外,成员国或者地区一致同意采用的确定货物原产地的其他标准。

第六条原产于优惠贸易协定某一成员国或者地区的货物或者材料在同一优惠贸易协定另一成员国或者地区境内用于生产另一货物,并构成另一货物组成部分的,该货物或者材料应当视为原产于另一成员国或者地区境内。

第七条为便于装载、运输、储存、销售进行的加工、包装、展示等微小加工或者处理,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确定。

第八条运输期间用于保护货物的包装材料及容器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确定。

第九条在货物生产过程中使用,本身不构成货物物质成分,也不成为货物组成部件的材料或者物品,其原产地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确定。

第十条本规定第三条所称的“直接运输”是指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从该协定成员国或者地区直接运输至中国境内,途中未经过该协定成员国或者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以下简称其他国家或者地区)。

原产于优惠贸易协定成员国或者地区的货物,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运输至中国境内,不论在运输途中是否转换运输工具或者作临时储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视为“直接运输”:

(一)该货物在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时,未做除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所必需处理以外的其他处理;

(二)该货物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停留的时间未超过相应优惠贸易协定规定的期限;

(三)该货物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作临时储存时,处于该国家或者地区海关监管之下。

第十一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权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的机构(以下简称签证机构)可以签发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

第十二条签证机构应依据本规定以及相应优惠贸易协定项下所确定的原产地规则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

第十三条海关总署应当对签证机构是否依照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签发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进行监督和检查。

签证机构应当定期向海关总署报送依据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签发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的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货物申报进口时,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人应当按照海关的申报规定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申明适用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并同时提交下列单证:

(一)货物的有效原产地证书正本,或者相关优惠贸易协定规定的原产地声明文件;

(二)货物的商业发票正本、运输单证等其他商业单证。

货物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运输至中国境内,应当提交证明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联运提单等证明文件;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临时储存的,还应当提交该国家或者地区海关出具的证明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人向海关提交的原产地证书应当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相应优惠贸易协定关于证书格式、填制内容、签章、提交期限等规定;

(二)与商业发票、报关单等单证的内容相符。

第十六条原产地申报为优惠贸易协定成员国或者地区的货物,进口货物收货人及其人未依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提交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的,应当在申报进口时就进口货物是否具备相应优惠贸易协定成员国或者地区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格式见附件)。

第十七条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人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进行补充申报的,海关可以根据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人的申请,按照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收取等值保证金后放行货物,并按照规定办理进口手续、进行海关统计。

海关认为需要对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人提交的原产地证书的真实性、货物是否原产于优惠贸易协定成员国或者地区进行核查的,应当按照该货物适用的最惠国税率、普通税率或者其他税率收取相当于应缴税款的等值保证金后放行货物,并按照规定办理进口手续、进行海关统计。

第十八条出口货物申报时,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当按照海关的申报规定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并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书电子数据或者原产地证书正本的复印件。

第十九条为确定货物原产地是否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提交的原产地证书及其他申报单证相符,海关可以对进出口货物进行查验,具体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及其包装上标有原产地标记的,其原产地标记所标明的原产地应当与依照本规定确定的货物原产地一致。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货物不适用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

(一)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人在货物申报进口时没有提交符合规定的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也未就进口货物是否具备原产资格进行补充申报的;

(二)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人未提供商业发票、运输单证等其它商业单证,也未提交其他证明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文件的;

(三)经查验或者核查,确认货物原产地与申报内容不符,或者无法确定货物真实原产地的;

(四)其他不符合本规定及相应优惠贸易协定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请求出口成员国或者地区主管机构对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进行核查。

海关也可以依据相应优惠贸易协定的规定就货物原产地开展核查访问。

第二十三条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出口货物原产地进行核查,以确定其原产地。

应优惠贸易协定成员国或者地区要求,海关可以对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进行核查,并应当在相应优惠贸易协定规定的期限内反馈核查结果。

第二十四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向海关申请原产地行政裁定。

第二十五条海关总署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的规定,对进出口货物作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原产地决定。

第二十六条海关对依照本规定获得的商业秘密依法负有保密义务。未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同意,海关不得泄露或者用于其他用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生产”,是指获得货物的方法,包括货物的种植、饲养、开采、收获、捕捞、耕种、诱捕、狩猎、捕获、采集、收集、养殖、提取、制造、加工或者装配;

“非原产材料”,是指用于货物生产中的非优惠贸易协定成员国或者地区原产的材料,以及不明原产地的材料。

篇2

二、我国企业进出口贸易管理的现状分析

1.企业没有建立专门的进出口贸易管理机构,导致管理上的混乱。我国企业在开展国际贸易的过程中没有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将进出口业务实行外包的形式。从市场调查、客户信用调查、进出口贸易合同的签订以及后期的执行等都依靠公司进行操作,这种管理模式存在比较大的风险。例如公司并不对企业的经营和发展负责,所以对于风险的投入和关注比较低。结构不能够全面详尽的分析行业的市场发展情况,难以对进出口贸易提供准确的预测,例如不能够洞察到国外的行业保护政策的影响以及贸易壁垒的影响等,导致企业的进出口贸易暴露在风险下。同时在全面的外包下,企业对于进出口贸易的过程难以进行监管,容易导致贸易过程中的不规范操作,使企业存在经营中的风险。

2.企业没有建立完善的进出口贸易管理制度。部分企业虽然建立了自己的进出口贸易管理部门,但是在管理方面还不够严谨,使企业的进出口贸易体系不够完善。例如企业没有注重对进出口贸易的风险考察和分析,没有建立专门的部门为企业的进出口贸易提供参考资料,没有做好进出口贸易的风险管控。同时在企业的进出口贸易管理部门内部,不能实现资源和信息的有效的整合,各个分部门之间的沟通不够顺畅,难以充分的发挥管理上的优势,使进出口贸易管理无章可循,管理效率底下。

3.企业的进出口贸易运营风险比较大。企业在进出口贸易的管理过程中没有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责,没有加强贸易过程中的事前、事中、事后风险管理,使企业遭受了比较大的经济损失。例如在进出口贸易中不重视事前的分析,使企业不能够快速的根据市场的变化而调整企业的进出口贸易策略,使企业在进出口贸易中处于被动的地位。企业没有认真的分析进出口贸易中存在的风险因素,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降低或者化解风险,特别是存在信息不对称的局面,导致企业进出口贸易风险的加大。

三、构建符合企业需要的贸易体系的方法与措施

1.建立针对性的进出口贸易机构。企业应当结合运行的实际,建立自己的进出口贸易机构,并且明确其组织的职责。在建立进出口贸易部门的过程中应当借鉴西方先进企业的经验,建立切实有效的管理部门,例如专门的风险管理、市场管理、综合管理等部门,并且加强各个部门的交流和沟通,做到信息的互联互通,提高进出口贸易决策的质量和效率。市场部门应当着重对企业的进出口贸易市场进行分析和预测,并且形成完整的分析和预测报告,为进出口贸易管理提供有效的参考资料,提高管理的科学性和针对性。风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进出口贸易过程中的风险分析和预测,为财务部门提供信息参考,降低汇率变动所带来的风险。风险管理部门还应当加强对交易对象的研究,审核进出口贸易合同,调查和了解客户的信用资质,审查付款条件等。加强对客户履约过程的监督,加强对客户资信情况的跟踪,并且对客户进行信用等级评价,为企业结算提供依据和参考。综合管理部门对风险部门提出的风险进行控制并且进行反馈,配合进出口贸易管理的其它部门对合同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验收等,同时对于风险比较大合同进行中止以及停止产品的出库验收等。

2.建立完善的进出口贸易管理制度。企业应当从实际出发,建立完善的进出口贸易管理制度,加强进出口贸易各个管理部门的内部协同能力,提高管理的效率和质量。进出口贸易包含了许多环节,例如生产环节、质量管理环节、出口环节、进口环节等,在供应链中每个环节都至关重要,都和企业的经营具有密切的关系。只有明确各个管理部门的职责,才能实现对各个环节的有效管理。企业的各个部门都应当按照企业的发展需要和市场的要求,按照进出口管理的要求,建立内部的联动机制,使企业能够根据市场的变化快速的采取措施降低企业的经济损失,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3.建立进出口贸易的风险管理机制。进出口贸易面临着比较大的风险,特别是世界各地存在着许多潜在的风险,因此在企业的进出口贸易中应当加强风险管理,降低企业进出口贸易的风险。企业应当从风险的识别、监督和控制等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例如注重对各种官方、非官方风险信息的搜集,通过政府部门或者行业部门获得风险信息,通过国外金融结构以及政府部门得到金融政策的变化,在必要时还可以通过实地考察等方式了解和获得风险信息。要及时对客户履行合同的情况进行追踪,发现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因素,降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通过对获得的风险信息进行科学的分析和预测,制定专门的风险预案和应对措施,并且将分析的资料和其它部门进行沟通,进行交易风险预警以及风险控制等。要在企业内部建立分析控制的考核和评价体系,实现风险控制的动态管理,使风险控制能够真正的融入到企业的进出口贸易管理中,更好的为企业的进出口贸易服务。

篇3

引言

随着国际油品价格的大幅上扬和波动、能源市场的全球化角逐日渐明显,势必会加速国内外石油企业间的竞争和合作进程,而油田物资装备公司对油田物装及时、高效的供应、交付已成为确保油田企业生产高效运转的条件,从而也成为众多油田企业取得竞争优势的外部保障之一。而油田进出口业务因立足油田来实现相应物装的专业化全球采购和销售,因此该物流业务本质上具有高要求,同时也对油田进出口物流财务管理带来了新的难点。所以,如何提高作为企业管理核心的财务管理水平将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

本文以青海油田进出口物流财务管理为例,针对油田进出口物流的特点分析相应财务管理功能体系,并提出了完善油田进出口物流财务管理的措施,以增强油田进出口物流财务管理的核心能力。

一、油田进出口物流

青海油田进出口业务隶属于油田物资装备公司,其生存的要旨是“立足油田,面向全球”,业务部门以中国石油集团总公司采购中心为大型定单的进口支持渠道,并根据油田企业的特定需求对国外专项产品寻优采购,在确保高性价比的条件下实现进口石油物装的及时供货交付,为保障油田顺利生产贡献力量。目前,油田进出口业务以进口业务为主导。全球化采购要求油田进出口业务具有现代物流信息化、网络化特点,同时因产品类型数量需求的时间上的随机性导致油田进出口业务具有柔性化的特点,表1所示进出口业务为原隶属于青海石油管理局国际合作开发公司2003―2006 年度的进口业务统计。油田总部因地处内陆甘肃省的敦煌,受当地以旅游业和农业为主的产业结构限制,青海油田对油田外部社会依托的进出口业务为零。

从表1不难看出,业务对象分布于油田上下游企业,合同标的物涵盖了油田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且2003―2006年进出口业务出现了年度间较大的波动。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一方面是油田企业面临技改需求的情况下经济支付能力的增强缺乏持久性;另一方面是油田部分原进口设备核心部件进入修理换件阶段,在时间分布上具有一定的随机性。

图1为油田进出口业务供应链多向流交互示意,进出口业务也会涉及商品交易的四个方面:商品实体的转交、商品所有权的转移、货币的支付、有关信息的获取与应用,对应为物流、商流、资金流、信息流,这“四流”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有机统一体,它们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相互促进。而进出口物流因涉及海关、外汇和非母语存在的信息筛选,进出口物流具有较大的繁杂性,并因此带来了财务管理和运营方面的挑战性。

二、油田进出口物流财务管理现状

2002年中国物流发展报告的统计数据显示:美国的物流总成本占其国民生产总值的10%,而中国是20%,文献[1] 分析指出中国的物流费用居高不下并不是因为中国的运输费用、仓库费用、人员工资等单项成本过高,而是供应链计划的不足造成了整个物流费用的高起点,从一定意义看这正是财务管理功能缺失的具体表现。国内物流企业管理特别是财务管理职能的不健全和分离是一个普遍性问题,体现在油田进出口物流财务管理工作中的形式为:仅有一部分财务职能由财务部门执行,且该部分职能偏重于财务核算,其他部分财务职能由主管财务的领导及相关部门代为行使,由于体制及机制的不顺畅及部分涉及人员的财务知识和意识的欠缺,致使财务管理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在当前以管理竞争求生存的大环境下,企业的发展取决于其综合管理能力,对作为企业管理核心的财务管理,如何提高其管理能力,就成为企业制定并实施有效战略计划需要首先考虑的关键问题。油田当前的物流财务管理在成本管理上主要关注表现在利润表的运费、仓库人员费用、公共仓库费用及其他项目,或体现为现金流量表中的库存物流成本的降低,所以管理措施集中在如运输成本与库存成本的降低,而用于推动产品沿着供应链移动的财务成本却被忽略,具体涉及营运资金的管理、退税资金的管理、应收账款管理等方面。且在单项合同的执行中,因会计核算信息的不对称性,难于将进出口物流成本单独核算并提供完整的物流成本信息,对部分成本的分摊界定因会计科目的设定不够细化和欠完善导致单项合同绩效评估不准确。文献[2] 指出了引起财务成本增加的四个主要因素:信息障碍、缺乏协调、支付延期和计价能力,要提高油田进出口物流财务管理首先必须解决好前两个因素,即通过引入先进的管理体制确保财务管理信息的实时和共享,并通过部门协调解决好权利冲突、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冲突,从而实现价值的双大:即用户价值最大化、物流企业价值最大化;成本双小:即用户成本最小化,物流企业成本最小化。

三、石油物流财务管理的核心功能

财务核心能力是一种以知识与创新为基础,扎根于财务能力体系之中,由财务活动能力、财务管理能力、财务表现能力相互支撑、相互融合所获得的某种特有的、优异的、动态发展的企业发展能力。财务活动能力主要体现为:财务筹资能力、财务投资能力、资金运用能力、财务分配能力四个方面;财务管理能力包括财务决策能力、财务控制能力、财务协调能力和财务组织能力四个方面;财务表现能力包括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营运能力和成长能力四个方面。对于油田进出口物流而言,在筹资方面,因油田企业实行资金集中管理而不存在筹资问题,又因业务性质而不存在投资行为,所以油田进出口物流财务核心能力的构造主要集中于财务管理能力上。具体体现为确立健全财务信息机制而为决策提供准确的信息保障,通过财务审核进行有效的成本控制,并通过建立如新型的企业管理体制而促进不同部门的协调,从而提升油田财务管理的协调和组织能力,并完善进出口物流财务预测、物流财务决策、物流财务预算、物流财务控制,以及物流财务分析与物流财务检查体制和职能。

四、财务管理建设措施

(一)成本管理

要正确核算油田进出口业务的成本,首先应结合油田进出口物流的特点明确成本核算要素:核算对象、核算周期、计算空间、核算计量单位、核算方法、核算的账务处理及报表。因为物流费用之间相关联的及会计核算信息的不对称性,难以将物流成本单独核算并提供完整的物流成本信息,笔者建议以单宗合同为考核目标,考虑整体的最佳成本,将混入其他费用科目的物流成本抽取出来,使企业能够清楚地看到潜在的物流成本,这样才能降低总成本。且在总成本分析时,考虑到油田进出口物流难于拓展销售量而仅能适用资金成本分析法,因此不选择盈亏平衡点分析法。

并应进一步利用物流成本管理有用性和经济可行原则及物流成本消减的乘数效应来提高企业的财务盈利能力;利用物流成本管理的协调性原则而规避由物流成本效益背反引发的利益冲突以及物流成本与物流服务之间此消彼长的负面效应,实现供需参与方的共赢。

(二)改革健全管理模式,推行ERP管理

针对油田进出口物流财务管理中对准确、实时的财务信息需求及对不同从业部门的协调性需要,相应的财务管理体系应从运行模式上进行革新,而企业资源计划(ERP)是个较完整的集成化管理信息系统,可以实现采购、销售、生产、库存等与财务的集成,促使企业优化业务流程,有效地组织和计划企业各种资源,实现全局信息共享,保证信息的集成性、实时性和统一性,达到物流、资金流及信息流一体化的信息管理系统,从而确保物流成本核算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因此,在油田进出口物流财务管理中构建财务管理ERP体系以提升财务管理水平是可行的。

另因ERP实行“一级核算,分级管理”模式,为成本的实时控制与管理创造了条件。更为重要的是,ERP不但引发了财务管理思想、管理方式的根本性转变,而且对财务管理方法也产生了较大影响。ERP可减少财务流程,减少财务人员岗位配置,但对财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实现从记账到财务预测、分析和决策职能的转变。企业只有不断地进行改革和创新,优化系统流程,利用信息平台创建完整、集成、高效、适应现代企业发展的财务管理体系。胜利油田于2004年初开始实施ERP,根据企业特点启用了涵盖企业核心业务流程的财务会计、销售分销、物装和大型项目管理四个模块,使油田的财务管理水平在信息化建设的推动下跨越上了一个新台阶。

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推行ERP管理模式需要物资装备公司乃至油田公司大层面的变动,但其管理先进性是毋庸置疑的。

(三)加强现金管理和内控

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核心,资金管理是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2001年美国安然公司的标志着以利润为中心的财务管理模式正在走向解体,现金流量作为公司价值的驱动因素,以其超利润指标的优势开始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根据进出口公司的业务特点,在所有的风险控制中,应收账款的管理是重中为重。所有业务的终结是以收到款项为完成标志的,应收款项的核心是将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锁定为从事经营活动的第一行为人。

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是约束、规范企业管理行为的准则,是减少风险的重要措施,应明确业务权利和责任、完善进出口物流绩效考核制度,因为物流绩效评价是对物流业绩和效率的一种事后的评估和度量以及事前的控制与指导。目前最常用的方法为平衡记分卡法,另可参考文献[6] 建立适应油田进出口业务流程的模糊综合评价法,进一步加强从业人员的责任感和确立有效的奖惩机制。

五、结束语

针对油田进出口物流的特点和难点,相应的财务管理只有在仔细分析管理目标,明确财务核心功能架构形式,并针对运营中存在的不足向上级管理部门提出改进建议,并在各级管理部门的支持下,完善成本管理、进行ERP建设、改进财务理念建设及内控制度等方面的建设,才能为油田物装进出口业务财务水平的拓展提供动力,并有助于提升油田物装供应的管理水平。

【主要参考文献】

[1] 赵崎.供应链财务浅说[J] .国际市场,2007, (2):66-67.

[2] 张志平,朱佳翔.供应链财务管理:财务整合理念[J] .安徽冶金科技职业学院学报,2007,(3):88-91.

[3] 谢泗薪,吴瑾.物流企业财务核心能力的界定与评价[J] .铁路物流与采购,2007, (10):22-24.

篇4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以委托B类以上管理类别(含B类)的报关企业办理集中申报有关手续。

第三条经海关备案,下列进出口货物可以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

(一)图书、报纸、期刊类出版物等时效性较强的货物;

(二)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失效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

(三)公路口岸进出境的保税货物。

第四条收发货人应当在货物所在地海关办理集中申报备案手续,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主管地海关办理集中申报备案手续。

第五条收发货人申请办理集中申报备案手续的,应当向海关提交《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见附件3),同时提供符合海关要求的担保,担保有效期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

海关应当对收发货人提交的《备案表》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核准其备案。

涉嫌走私或者违规,正在被海关立案调查的收发货人、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被海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收发货人、适用C类或者D类管理类别的收发货人进出口本办法第三条所列货物的,不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

第六条在备案有效期内,收发货人可以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备案有效期限按照收发货人提交的担保有效期核定。

申请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的货物、担保情况等发生变更时,收发货人应当向原备案地海关书面申请变更。

备案有效期届满可以延续。收发货人需要继续适用集中申报方式办理通关手续的,应当在备案有效期届满10日前向原备案地海关书面申请延期。

第七条收发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

(一)担保情况发生变更,不能继续提供有效担保的;

(二)涉嫌走私或者违规,正在被海关立案调查的;

(三)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被海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

(四)海关分类管理类别被降为C类或者D类的。

收发货人可以在备案有效期内主动申请终止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

第八条收发货人在备案有效期届满前未向原备案地海关申请延期的,《备案表》效力终止。收发货人需要继续按照集中申报方式办理通关手续的,应当重新申请备案。

第九条依照本办法规定以集中申报通关方式办理海关手续的收发货人,应当在载运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在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前填制《集中申报清单》向海关申报。

收货人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后向海关申报进口的,不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收货人应当以报关单向海关申报。

第十条海关审核集中申报清单电子数据时,对保税货物核扣加工贸易手册(账册)或电子账册数据;对一般贸易货物核对集中申报备案数据。

经审核,海关发现集中申报清单电子数据与集中申报备案数据不一致的,应当予以退单。收发货人应当以报关单方式向海关申报。

第十一条收发货人应当自海关审结集中申报清单电子数据之日起3日内,持《集中申报清单》及随附单证到货物所在地海关办理交单验放手续。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收发货人还应当提交相应的许可证件,海关应当在相关证件上批注并留存复印件。

收发货人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期限办理相关海关手续的,海关删除集中申报清单电子数据,收发货人应当重新向海关申报。重新申报日期超过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的,应当以报关单申报。

第十二条收发货人在清单申报后申请修改或者撤销《集中申报清单》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收发货人应当对一个月内以《集中申报清单》申报的数据进行归并,填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般贸易货物在次月10日之前、保税货物在次月底之前到海关办理集中申报手续。

一般贸易货物集中申报手续不得跨年度办理。

第十四条《集中申报清单》归并为同一份报关单的,各清单中的进出境口岸、经营单位、境内收发货人、贸易方式(监管方式)、起运国(地区)、装货港、运抵国(地区)、运输方式栏目以及适用的税率、汇率必须一致。

各清单中本条前款规定项目不一致的,收发货人应当分别归并为不同的报关单进行申报。对确实不能归并的,应当填写单独的报关单进行申报。

各清单归并为同一份报关单时,各清单中载明的商品项在商品编号、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单位、原产国(地区)、单价和币制均一致的情况下可以进行数量和总价的合并。

第十五条收发货人对《集中申报清单》申报的货物以报关单方式办理海关手续时,应当按照海关规定对涉税的货物办理税款缴纳手续。涉及许可证件管理的,应当提交海关批注过的相应许可证件。

第十六条对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的货物,海关按照接受清单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汇率计征税费。

第十七条收发货人办结集中申报海关手续后,海关按集中申报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签发报关单证明联。“进出口日期”以海关接受报关单申报的日期为准。

第十八条海关对集中申报的货物以报关单上的“进出口日期”为准列入海关统计。

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其他地区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的货物需要按照集中申报方式办理通关手续的,除海关另有规定以外,比照本办法办理。

篇5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深入,我国外贸进出口公司的自逐渐加大,其产品开始走出国外,并在国际市场中占有重要比例,我国的外贸进出口公司也得到了飞速的发展。但总的来说,外贸进出口公司在财务管理方面仍然存在着部分问题,不仅财务管理水平整体偏低、缺乏科学性,其在管理内容上更忽视了对风险的防范与控制。因此,为了帮助国有外贸企业更好的适应市场的需求,企业需要选择更为科学、合理的财务管理模式,提升自己的财务管理能力,积极发挥财务管理在企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接下来,本文将主要从构建科学的财务管理制度、强化企业的内部控制、重视财务风险的防范这三个方面来提出相关意见,从而帮助企业认识自身的财务管理问题,提高自己的财务管理水平,保证财务管理的科学性、有效性。

一、构建以资金管理为核心的财务管理制度

就目前来说,企业在财务管理管理方面还存在着资金结构不合理、潜在亏损增加、费用增支等问题,因此,为了有效的提高资金的利用率,相关企业应该构建起一套围绕资金管理为核心的财务管理制度,以制度来规范人员的行为,保证资金的利用率。具体来说,外贸进出口企业可以从以下的三个方面入手:

第一,构建科学的财务管理基础制度,加强财务基础管理工作。首先,企业要全面了解原始记录管理、财务预算、财务分析和价格管理这些基础的具体要求,然后再根据这些要求,构建相应的认责制度,将权责明确到各个单位部门,甚至是各个员工身上,同时,建立相应的奖惩措施,对工作表现良好的员工给予适当的物质和精神鼓励,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第二,以现有的资金管理为基础,加强资金的周转、运作以及成本核算。具体来说,提高企业资金周转率,主要需要企业促进自身经济效益的提高,某些应收账款、银行结汇以及库存商品等,企业应该规定明确的指标,并明确具体的工作程序、工作时间,从而尽可能的解决资金占用,提高资金的周转效率。其次,企业应该要提高对资金使用情况的重视,尽可能地缩短资金的运作周期。例如,企业在资金的前提筹资工作时,应该首先要自身资本结构的问题有一个全方位的了解,以此为主要基础,制定出更为科学的资本优化结构方案。而企业在投资某一项项目之前,应该要成立专业的讨论小组,对该次投资的风险进行全面的分析,并成立相应的监控系统,保证投资资金的使用率。总而言之,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资金管理的能力,企业应该对资金的筹集、回收、使用都制定出明确的细则,以此来规范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为。

第三,加强外贸企业的监督与控制,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除了财务管理占有重要地位之外,企业资产的合理使用和安全也起着十分关键的影响。因此,企业需要针对这一方面,制定具体的规章制度来加强对资产的管理,保证责任真正落到实处,尽可能的规避资产风险。同时,外贸出口公司还可以组织专业的监督小组,强化对会计的监督,及时发现企业在会计财务方面的问题,避免相关风险。

二、加强企业的内部控制,构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

就我国外贸出口公司在内部控制方面来说,其普遍存在着内部控制管理不到位、信息沟通不到位、风险评估不到位以及法人结构缺乏科学性等多个方面的问题,因此,企业需要重视自身的内部控制管理,努力构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

第一,外贸进出口公司应该努力形成自己的企业文化,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而作为企业的管理层、领导者,应该保持积极学习的心态,紧跟时代步伐,提高对内部控制的重视,并以组织活动、专家讲座等多种方式将企业的内部控制意识深入到各个部门、各个员工,从而保证企业内部控制措施的有效实行。除此以外,企业在招聘时,除了重视管理者的管理能力、员工的工作能力,还应该重视其管理意识、工作思想以及责任意识,以高薪吸引更多的新型人才,为企业的发展注入新鲜的血液。

第二,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制度是保证工作顺利进行、企业正常发展的重要保证,因此,企业需要构建与内部会计相关的控制系统,以该系统为主要基础,严格控制企业工作人员的会计行为,确保会计资料的有效性、真实性,同时,建立专门的检查小组,对会计资料进行不定期的抽查检验,及时发现会计资料中的问题,避免造假、舞弊行为。在具体建立内部会计控制系统的过程中,企业应该要充分考虑自身的发展特点,加强内部会计控制系统与内部控制制度的联系,使其不仅可以有效提高会计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还可以保证企业管理者拥有较好的综合素质。重视企业会计人员的职业素养,重视企业员工的工作能力,以逐层逐级监察考核、各方面相互制衡的方式,来操作会计处理工作,从而保证企业内部会计处理的公正性、科学性。

第三,保证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为了更好的保证会计信息的准确、真实性和资产的安全,企业需要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自身的现状构建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建立科学的内部审计报告制度,在具体操作的过程中,必要保证内部审计人员的素质修养、专业能力,同时还要内部审计结构的独立性,例如,审计机构可以直接向管理层进行报告,降低因为人为而对审计工作造成的干扰。

三、有效控制财务风险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越来越多的外国企业走入中国市场,再加上汇率变化等因素,我国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将会面临越来越大的风险。因此,我国企业需要形成相关的财务风险意识,及时构建风险规避机制和相关的控制体系,从而尽可能地降低企业的财务风险。

(一)加强对外贸企业的资产重组工作

资产重组不仅有利于提高企业对资产的利用率,增强企业经济实力,还有利于企业更好的防范规避外贸出口公司的财务风险。就目前来说,我国外贸出口公司普遍还存在着资产浪费严重、企业资产配置缺乏合理性等问题,企业缺乏合理的财务结构,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外贸出口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降低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因此,为了有效的解决这一问题,企业可以从资产重组这一角度着手,首先,科学分离非生产经营性资产,然后按照企业资产优势方向进行重组,并结合自身情况,对已经形成的资产项目做适当的调整,保证资产利用的科学性、高效性。

(二)提高对会计审计技术的利用

会计信息是企业管理层在进行决策时的重要支撑,会计信息的质量将会直接影响到决策的科学性,从而影响企业的整体发展。因此,企业应该对会计信息质量给予高度重视,并加大对企业会计信息的管理力度,以企业的实际情况为主要基础,选择一套适当企业发展的内部会计控制,充分利用现有的审计技术,加大对财务风险的防范,尽可能避免舞弊行为的出现,保证内部审计的有效性。

(三)构建财务风险预警机制

构建财务风险预警机制,企业需要重点关注财务风险评估、财务风险报告分析、财务风险控制指标等多个方面,在充分了解企业的发展、市场现状的前提下,定期跟踪企业财务状况发展轨迹,及时发现并处理企业在财务管理中的问题,以有效的措施促进财务结构的不断优化,降低财务风险。除此以外,企业还需要建立以企业偿债能力为基础的财务风险评估系统,对企业的财务风险进行定期的监督控制,有效规避财务风险。

四、结语

综上所述,本文主要从完善企业内部控制系统、建立科学的务管理制度以及实行有效的财务风险这三个方面进行了具体的阐述,当然,除了以上三个方面之外,外贸进出口公司还需要尽可能地与国际接轨,学习外国先进的财务管理经验,有效的解决自身的财务管理问题,从而保证外贸进出口公司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可以占有一席之地。

参考文献:

[1]王小娥.浅议网络审计技术方法及存在问题[J].财经管理,2014,04:12-14.

篇6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活动。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数量、重量检验的范围是:

(一)列入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的进出口商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它进出口商品;

(三)进出口危险品和废旧物品;

(四)实行验证管理、配额管理,并需由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

(五)涉嫌有欺诈行为的进出口商品;

(六)双边、多边协议协定、国际条约规定,或者国际组织委托、指定的进出口商品;

(七)国际政府间协定规定,或者国内外司法机构、仲裁机构和国际组织委托、指定的进出口商品。

第五条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国家规定对上述规定以外的进出口商品的数量、重量实施抽查检验。

第二章报检

第六条需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数量、重量检验的进出口商品,收发货人或者其人应当在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办理报检手续。

第七条进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的报检手续,应当在卸货前向海关报关地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

第八条散装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的报检手续,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装货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办理。

包(件)装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的报检手续,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商品生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需要在口岸换证出口的,由商品生产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规定签发包括数量、重量在内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发货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换证凭单和必要的凭证向出口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查验,经查验合格的,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包括数量、重量在内的货物通关单或者证书。

对于批次或者标记不清、包装不良,或者在到达出口口岸前的运输中数量、重量发生变化的商品,收发货人应当在出口口岸重新申报数量、重量检验。

第九条以数量交接计价的进出口商品,收发货人应当申报数量检验项目。对数量有明确要求或者需以件数推算全批重量的进出口商品,在申报重量检验项目的同时,收发货人应当申报数量检验项目。

第十条以重量交接计价的进出口商品,收发货人应当申报重量检验项目。对按照公量或者干量计价交接或者含水率有明确规定的进出口商品,在申报数量、重量检验时,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申报水分检测项目。

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中需要使用密度(比重)进行计重的,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申报密度(比重)检测项目。

船运进口散装液体商品在申报船舱计重时,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申报干舱鉴定项目。

第十一条收发货人在办理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报检手续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并结合国际通行做法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下列检验项目:

(一)衡器鉴重;

(二)水尺计重;

(三)容器计重:分别有船舱计重、岸罐计重、槽罐计重三种方式;

(四)流量计重;

(五)其它相关的检验项目。

第十二条进出口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检人应当同时申报船舱计重、水尺计重、封识、监装监卸等项目:

(一)海运或陆运进口的散装商品需要运离口岸进行岸罐计重或衡器鉴重,并依据其结果出证的;

(二)海运或陆运出口的散装商品进行岸罐计重或衡器鉴重后需要运离检验地装运出口,并以岸罐计重或衡器鉴重结果出证的。

第十三条收发货人或其报检企业在报检时所缺少的单证资料,应当在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期限内补交。

第三章检验

第十四条进口商品应当在收货人报检时申报的目的地检验。大宗散装商品、易腐烂变质商品、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及已发生残损、短缺的进口商品,应当在卸货口岸实施数量、重量检验。

出口商品应当在商品生产地实施数量、重量检验。散装出口商品应当在装货口岸实施数量、重量检验。

第十五条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实施数量、重量检验。尚未制订技术规范、标准的,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参照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有关标准检验。

第十六条检验检疫机构在实施数量、重量检验时,发现报检项目的实际状况与检验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不符,影响检验正常进行或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应当及时通知报检人;报检人应当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工作,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报或增报检验项目。

第十七条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数量、重量现场检验的条件应当符合检验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

收发货人、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提供符合检验技术规范、标准要求的条件和必要的设备。

收发货人、有关单位和个人未及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设备,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责成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检验顺利进行;对不具备检验条件,可能影响检验结果准确性的,不得实施检验。

第十八条检验检疫机构实施衡器鉴重的方式包括全部衡重、抽样衡重、监督衡重和抽查复衡。

第十九条固体散装物料或不定重包装且不逐件标明重量的进出口商品可以采用全部衡重的检验方式;对裸装件或不定重包装且逐件标明重量的包装件应当逐件衡重并核对报检人提交的原发货重量明细单。

对定重包装件可以全部衡重或按照有关的检验鉴定技术规范、标准,抽取一定数量的包装件衡重后以每件平均净重结合数量检验结果推算全批净重。

第二十条以公量、干量交接计价或对含水率有明确规定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机构在检验数量、重量的同时应当抽取样品检测水分。

检验中发现有异常水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责成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检验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一条报检人提供用于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的各类衡器计重系统、流量计重系统、船舶及其计量货舱、计量油罐槽罐及相关设施、计算机处理系统、相关图表、数据资料必须符合有关的技术规范、标准要求;用于数量、重量检验的各类计量器具,应当依法经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方可使用。

第二十二条进出口商品的装卸货单位在装卸货过程中应当落实防漏撒措施和收集地脚;对有残损的,应当合理分卸分放。

第二十三条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数量、重量检验时应当记录,可以拍照、录音或录像。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在记录上签字确认,如有意见分歧,应当备注或共同签署备忘录。

第二十四条承担进口接用货或出口备发货的单位的计重器具、设施、管理措施以及接发货过程应当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并在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对影响检验鉴定工作及其结果准确性的因素进行整改。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国家质检总局及各地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在境内设立的各类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和在境内从事涉及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的机构、人员及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检验机构从事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鉴定活动,应当依法经国家质检总局许可。未经许可的,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在境内从事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鉴定活动。

第二十七条已经国家质检总局许可的境内外各类检验鉴定机构必须在许可的范围内接受对外经济贸易关系人的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的数量、重量鉴定;其现场鉴定人员应当随身携带国家质检总局对其机构、人员资格许可的有关证件并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检查。

对无证从事鉴定活动的人员,检验检疫机构可以责令其离开现场并做相应的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擅自破坏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现场条件或者进出口商品,影响检验结果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国家质检总局许可,擅自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机构超出其业务范围的,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扰乱检验鉴定秩序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家质检总局或者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暂停其6个月以内检验鉴定业务;情节严重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吊销其检验鉴定资格证书。

第三十条检验机构鉴定人员进行现场鉴定时未携带有关证件的,由检验检疫机构给予警告,并责令其离开现场。

检验机构指派无证人员从事鉴定工作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检验检疫机构的工作人员,故意刁难当事人的,,伪造检验结果的,或者,延误检验出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公量,是指商品在衡重和化验水分含量后,折算到规定回潮率(标准回潮率)或者规定含水率时的净重(以公量结算的商品主要有棉花、羊毛、生丝和化纤等,这些商品容易吸潮,价格高)。

干量,是指商品的干态重量,商品实际计得的湿态重量扣去按照实测含水率计得的水分后得到的即商品的干态重量(以干量结算的商品主要有贵重的矿产品等)。

岸罐计重,是指以经过国家合法的计量检定部门检定合格的罐式容器(船舱除外)为工具,对其盛装的散装液体商品或者液化气体商品进行的数、重量检验鉴定(包括测量、计算)。其中,罐式容器包括了立式罐、卧式罐、槽罐(可拆卸或者不可拆卸的槽罐)。

抽查复衡,是衡器鉴重合格评定程序中的一个环节。指针对合格评定对象(主要是经常进出口大宗定重包装的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由检验检疫机构从中随机抽取部分有代表性的商品在同一衡器上进行复衡,检查两次衡重的差值是否在允许范围内,以评定其程序是否处于合格状态的检验方法

收集地脚,是指在装缷过程中由于撒、漏的或者是在装卸后残留的小部分商品称为地脚货物,地脚货物应当及时收集计重,扣除杂质,合并进整批重量出证,而不能简单作为损耗扣除。

第三十三条报检人对检验检疫机构的数量、重量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作出检验结果的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其上级检验检疫机构以至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复验,同时应当保留现场和货物现状。受理复验的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复验结论。

当事人对检验检疫机构、国家质检总局作出的复验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三十四条对外经济贸易关系人对所委托的其他检验鉴定机构的数量、重量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以至国家质检总局投诉,同时应当保留现场和货物现状。

篇7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口、出口及过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以下简称饲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作饲料用途的动植物及其产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管理。

药物饲料添加剂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口饲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饲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风险管理

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口饲料实施风险管理,包括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对进出口饲料实施的产品风险分级、企业分类、监管体系审查、风险监控、风险警示等措施。

第五条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进出口饲料的产品风险级别,采取不同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并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检验检疫机构根据进出口饲料的产品风险级别、企业诚信程度、安全卫生控制能力、监管体系有效性等,对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以下简称境外生产企业)和国内出口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以下简称出口生产企业)实施企业分类管理,采取不同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并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国家质检总局按照饲料产品种类分别制定进口饲料的检验检疫要求。对首次向中国出口饲料的国家或者地区进行风险分析,对曾经或者正在向中国出口饲料的国家或者地区进行回顾性审查,重点审查其饲料安全监管体系。根据风险分析或者回顾性审查结果,制定调整并公布允许进口饲料的国家或者地区名单和饲料产品种类。

第八条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口饲料实施风险监控,制定进出口饲料年度风险监控计划,编制年度风险监控报告。直属检验检疫局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国家质检总局根据进出口饲料安全形势、检验检疫中发现的问题、国内外相关组织机构通报的问题以及国内外市场发生的饲料安全问题,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及时风险警示信息。

第三章进口检验检疫

第一节注册登记

第十条国家质检总局对允许进口饲料的国家或者地区的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进口饲料应当来自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企业。

第十一条境外生产企业应当符合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相关要求,并达到与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等效要求,经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向国家质检总局推荐。推荐材料应当包括:

(一)企业信息:企业名称、地址、官方批准编号;

(二)注册产品信息:注册产品名称、主要原料、用途等;

(三)官方证明:证明所推荐的企业已经主管部门批准,其产品允许在输出国家或者地区自由销售。

第十二条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查。

审查不合格的,通知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补正。

审查合格的,经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协商后,国家质检总局派出专家到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对其饲料安全监管体系进行审查,并对申请注册登记的企业进行抽查。对抽查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不予注册登记,并将原因向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通报;对抽查符合要求的及未被抽查的其他推荐企业,予以注册登记,并在国家质检总局官方网站上公布。

第十三条注册登记的有效期为5年。需要延期的境外生产企业,由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延期。必要时,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派出专家到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对其饲料安全监管体系进行回顾性审查,并对申请延期的境外生产企业进行抽查,对抽查符合要求的及未被抽查的其他申请延期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登记有效期延长5年。

第十四条经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企业停产、转产、倒闭或者被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吊销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的,国家质检总局注销其注册登记。

第二节检验检疫

第十五条进口饲料需要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第十六条货主或者其人应当在饲料入境前或者入境时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应当提供原产地证书、贸易合同、信用证、提单、发票等,并根据对产品的不同要求提供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检验检疫证书、《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登记证》(复印件)。

第十七条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以下要求对进口饲料实施检验检疫:

(一)中国法律法规、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二)双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

(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列明的要求。

第十八条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对进口饲料实施现场查验:

(一)核对货证:核对单证与货物的名称、数(重)量、包装、生产日期、集装箱号码、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生产企业名称和注册登记号等是否相符;

(二)标签检查:标签是否符合饲料标签国家标准;

(三)感官检查:包装、容器是否完好,是否超过保质期,有无腐败变质,有无携带有害生物,有无土壤、动物尸体、动物排泄物等禁止进境物。

第十九条现场查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单》,由货主或者其人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一)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未被列入允许进口的国家或者地区名单的;

(二)来自非注册登记境外生产企业的产品;

(三)来自注册登记境外生产企业的非注册登记产品;

(四)货证不符的;

(五)标签不符合标准且无法更正的;

(六)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的;

(七)发现土壤、动物尸体、动物排泄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无法进行有效的检疫处理的。

第二十条现场查验发现散包、容器破裂的,由货主或者人负责整理完好。包装破损且有传播动植物疫病风险的,应当对所污染的场地、物品、器具进行检疫处理。

第二十一条检验检疫机构对来自不同类别境外生产企业的产品按照相应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抽取样品,出具《抽/采样凭证》,送实验室进行安全卫生项目的检测。

被抽取样品送实验室检测的货物,应当调运到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待检存放场所等待检测结果。

第二十二条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予以放行。

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由货主或者其人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进境;需要对外索赔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相关证书。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将进口饲料检验检疫不合格信息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二十三条货主或者其人未取得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前,不得擅自转移、销售、使用进口饲料。

第二十四条进口饲料分港卸货的,先期卸货港检验检疫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检验检疫结果及处理情况及时通知其他分卸港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需要对外出证的,由卸毕港检验检疫机构汇总后出具证书。

第三节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进口饲料包装上应当有中文标签,标签应当符合中国饲料标签国家标准。

散装的进口饲料,进口企业应当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场所包装并加施饲料标签后方可入境,直接调运到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生产、加工企业用于饲料生产的,免予加施标签。

国家对进口动物源性饲料的饲用范围有限制的,进入市场销售的动物源性饲料包装上应当注明饲用范围。

第二十六条检验检疫机构对饲料进口企业(以下简称进口企业)实施备案管理。进口企业应当在首次报检前或者报检时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备案。

第二十七条进口企业应当建立经营档案,记录进口饲料的报检号、品名、数/重量、包装、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国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名称及其注册登记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进口饲料流向等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八条检验检疫机构对备案进口企业的经营档案进行定期审查,审查不合格的,将其列入不良记录企业名单,对其进口的饲料加严检验检疫。

第二十九条国外发生的饲料安全事故涉及已经进口的饲料、国内有关部门通报或者用户投诉进口饲料出现安全卫生问题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开展追溯性调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进口的饲料存在前款所列情形,可能对动物和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饲料进口企业应当主动召回,并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进口企业不履行召回义务的,检验检疫机构可以责令进口企业召回并将其列入不良记录企业名单。

第四章出口检验检疫

第一节注册登记

第三十条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饲料的出口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出口饲料应当来自注册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

第三十一条申请注册登记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厂房、工艺、设备和设施。

1.厂址应当避开工业污染源,与养殖场、屠宰场、居民点保持适当距离;

2.厂房、车间布局合理,生产区与生活区、办公区分开;

3.工艺设计合理,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4.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及仓储设施;

5.具备有害生物(啮齿动物、苍蝇、仓储害虫、鸟类等)防控设施。

(二)具有与其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安全卫生控制相适应的检测能力。

(四)管理制度。

1.岗位责任制度;

2.人员培训制度;

3.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4.按照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原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开展自检自控;

5.标准卫生操作规范(SSOP);

6.原辅料、包装材料合格供应商评价和验收制度;

7.饲料标签管理制度和产品追溯制度;

8.废弃物、废水处理制度;

9.客户投诉处理制度;

10.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制度。

(五)国家质检总局按照饲料产品种类分别制定的出口检验检疫要求。

第三十二条出口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注册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3份):

(一)《出口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注册登记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国家饲料主管部门有审查、生产许可、产品批准文号等要求的,须提供获得批准的相关证明文件;

(五)涉及环保的,须提供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六)第三十一条(四)规定的管理制度;

(七)生产工艺流程图,并标明必要的工艺参数(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八)厂区平面图及彩色照片(包括厂区全貌、厂区大门、主要设备、实验室、原料库、包装场所、成品库、样品保存场所、档案保存场所等);

(九)申请注册登记的产品及原料清单。

第三十三条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对申请材料及时进行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在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第三十四条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在受理申请后10日内组成评审组,对申请注册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进行现场评审。

第三十五条评审组应当在现场评审结束后及时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评审报告。

第三十六条直属检验检疫局收到评审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分别做出下列决定:

(一)经评审合格的,予以注册登记,颁发《出口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注册登记证》(以下简称《注册登记证》),自做出注册登记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申请人;

(二)经评审不合格的,出具《出口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注册登记未获批准通知书》。

第三十七条《注册登记证》自颁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

属于同一企业、位于不同地点、具有独立生产线和质量管理体系的出口生产企业应当分别申请注册登记。

每一注册登记出口生产企业使用一个注册登记编号。经注册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的注册登记编号专厂专用。

第三十八条出口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产品品种、生产能力等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出口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注册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与变更内容相关的资料(一式三份)。

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核有关资料后,直接办理变更手续。

变更产品品种或者生产能力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核有关资料并组织现场评审,评审合格后,办理变更手续。

企业迁址的,应当重新向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因停产、转产、倒闭等原因不再从事出口饲料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九条获得注册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需要延续注册登记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出申请。

第四十条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在完成注册登记、变更或者注销工作后30日内,将相关信息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四十一条进口国家或者地区要求提供注册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名单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查合格后,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组织进行抽查评估后,统一向进口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推荐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节检验检疫

第四十二条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下列要求对出口饲料实施检验检疫:

(一)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验检疫要求;

(二)双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

(三)中国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四)贸易合同或者信用证注明的检疫要求。

第四十三条饲料出口前,货主或者人应当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提供贸易合同、信用证、《注册登记证》(复印件)、出厂合格证明等单证。检验检疫机构对所提供的单证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受理报检。

第四十四条受理报检后,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实施现场检验检疫:

(一)核对货证:核对单证与货物的名称、数(重)量、生产日期、批号、包装、唛头、出口生产企业名称或者注册登记号等是否相符;

(二)标签检查:标签是否符合要求;

(三)感官检查:包装、容器是否完好,有无腐败变质,有无携带有害生物,有无土壤、动物尸体、动物排泄物等。

第四十五条检验检疫机构对来自不同类别出口生产企业的产品按照相应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抽取样品,出具《抽/采样凭证》,送实验室进行安全卫生项目的检测。

第四十六条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或者《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检验检疫证书等相关证书;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经有效方法处理并重新检验检疫合格的,可以按照规定出具相关单证,予以放行;无有效方法处理或者虽经处理重新检验检疫仍不合格的,不予放行,并出具《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

第四十七条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出境货物换证查验的相关规定查验,重点检查货证是否相符。查验合格的,凭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或者电子转单换发《出境货物通关单》。查验不合格的,不予放行。

第四十八条产地检验检疫机构与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交流信息。

在检验检疫过程中发现安全卫生问题,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三节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取得注册登记的出口饲料生产、加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有效运行自检自控体系;

(二)按照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生产出口产品;

(三)遵守我国有关药物和添加剂管理规定,不得存放、使用我国和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禁止使用的药物和添加物;

(四)出口饲料的包装、装载容器和运输工具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标签应当符合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的有关要求。包装或者标签上应当注明生产企业名称或者注册登记号、产品用途;

(五)建立企业档案,记录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辅料名称、数(重)量及其供应商、原料验收、半产品及成品自检自控、入库、出库、出口、有害生物控制、产品召回等情况,记录档案至少保存2年;

(六)如实填写《出口饲料监管手册》,记录检验检疫机构监管、抽样、检查、年审情况以及国外官方机构考察等内容。

取得注册登记的饲料存放企业应当建立企业档案,记录存放饲料名称、数/重量、货主、入库、出库、有害生物防控情况,记录档案至少保留2年。

第五十条检验检疫机构对辖区内注册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内容包括:

(一)环境卫生;

(二)有害生物防控措施;

(三)有毒有害物质自检自控的有效性;

(四)原辅料或者其供应商变更情况;

(五)包装物、铺垫材料和成品库;

(六)生产设备、用具、运输工具的安全卫生;

(七)批次及标签管理情况;

(八)涉及安全卫生的其他内容;

(九)《出口饲料监管手册》记录情况。

第五十一条检验检疫机构对注册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实施年审,年审合格的在《注册登记证》(副本)上加注年审合格记录。

第五十二条检验检疫机构对饲料出口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出口企业应当在首次报检前或者报检时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向在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备案。

出口与生产为同一企业的,不必办理备案。

第五十三条出口企业应当建立经营档案并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核查。档案应当记录出口饲料的报检号、品名、数(重)量、包装、进口国家或者地区、国外进口商、供货企业名称及其注册登记号、《出境货物通关单》等信息,档案至少保留2年。

第五十四条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建立注册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以及出口企业诚信档案,建立良好记录企业名单和不良记录企业名单。

第五十五条出口饲料被国内外检验检疫机构检出疫病、有毒有害物质超标或者其他安全卫生质量问题的,检验检疫机构核实有关情况后,实施加严检验检疫监管措施。

第五十六条注册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和备案的出口企业发现其生产、经营的相关产品可能受到污染并影响饲料安全,或者其出口产品在国外涉嫌引发饲料安全事件时,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同时采取控制措施,防止不合格产品继续出厂。检验检疫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于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国家质检总局。

第五十七条已注册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撤回其注册登记:

(一)准予注册登记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达不到注册登记条件要求的;

(二)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三)年审不合格的。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注册登记:

(一)直属检验检疫局工作人员、作出准予注册登记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登记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登记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出口生产企业准予注册登记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登记的其他情形。

出口生产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登记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依法办理注册登记的注销手续:

(一)注册登记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出口生产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企业因停产、转产、倒闭等原因不再从事出口饲料业务的;

(四)注册登记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注册登记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注册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过境检验检疫

第六十条运输饲料过境的,承运人或者押运人应当持货运单和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出具的证书,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书面提交过境运输路线。

第六十一条装载过境饲料的运输工具和包装物、装载容器应当完好,经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检查,发现运输工具或者包装物、装载容器有可能造成途中散漏的,承运人或者押运人应当按照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采取密封措施;无法采取密封措施的,不准过境。

第六十二条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未被列入第七条规定的允许进口的国家或者地区名单的,应当获得国家质检总局的批准方可过境。

第六十三条过境的饲料,由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查验单证,核对货证相符,加施封识后放行,并通知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由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监督出境。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予以处罚:

(一)存放、使用我国或者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禁止使用的药物、添加剂以及其他原辅料的;

(二)以非注册登记饲料生产、加工企业生产的产品冒充注册登记出口生产企业产品的;

(三)明知有安全隐患,隐瞒不报,拒不履行事故报告义务继续进出口的;

(四)拒不履行产品召回义务的。

第六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批准,擅自将进口、过境饲料卸离运输工具或者运递的;

(二)擅自开拆过境饲料的包装,或者擅自开拆、损毁动植物检疫封识或者标志的。

第六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

(二)伪造、变造动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第六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动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二)使用伪造、变造的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检疫证明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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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预警分析为着力点,进一步防范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的发生。以协调联动机制为重点,深化细化管理制度,在逐步建立健全出口退(免)税预警分析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完善预警工作机制,充分利用出口退(免)税申报审核数据、综合征管数据、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等数据,对预警指标进行综合分析,提高出口退(免)税的监管水平,每季度进行一次退(免)税分析测算,每半年对出口退税总体情况进行一次综合分析,增强防范骗税的主动性、预见性和针对性;另一方面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开展出口退税评估,设置出口增长幅度、出口货物单位成本等评估指标,对重点品种、重点货源进行函调,对疑点问题进行评估分析。通过退税评估、行业管理等手段规范出口业务,实现对出口企业的有效监控,及时发现骗税嫌疑,防范于未然,维护正常的出口退(免)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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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查验应当由2名以上海关查验人员共同实施。查验人员实施查验时,应当着海关制式服装。

第四条查验应当在海关监管区内实施。

因货物易受温度、静电、粉尘等自然因素影响,不宜在海关监管区内实施查验,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在海关监管区外查验的,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人书面申请,海关可以派员到海关监管区外实施查验。

第五条海关实施查验可以彻底查验,也可以抽查。按照操作方式,查验可以分为人工查验和机检查验,人工查验包括外形查验、开箱查验等方式。

海关可以根据货物情况以及实际执法需要,确定具体的查验方式。

第六条海关在对进出口货物实施查验前,应当通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人到场。

第七条查验货物时,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人应当到场,负责按照海关要求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并如实回答查验人员的询问以及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八条因进出口货物所具有的特殊属性,容易因开启、搬运不当等原因导致货物损毁,需要查验人员在查验过程中予以特别注意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人应当在海关实施查验前声明。

第九条实施查验时需要提取货样、化验,以进一步确定或者鉴别进出口货物的品名、规格等属性的,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化验鉴定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查验结束后,查验人员应当如实填写查验记录并签名。查验记录应当由在场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人签名确认。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人拒不签名的,查验人员应当在查验记录中予以注明,并由货物所在监管场所的经营人签名证明。查验记录作为报关单的随附单证由海关保存。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对已查验货物进行复验:

(一)经初次查验未能查明货物的真实属性,需要对已查验货物的某些性状做进一步确认的;

(二)货物涉嫌走私违规,需要重新查验的;

(三)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对海关查验结论有异议,提出复验要求并经海关同意的;

(四)其他海关认为必要的情形。

复验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查验人员在查验记录上应当注明“复验”字样。

已经参加过查验的查验人员不得参加对同一票货物的复验。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在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径行开验:

(一)进出口货物有违法嫌疑的;

(二)经海关通知查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人届时未到场的。

海关径行开验时,存放货物的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到场协助,并在查验记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三条对于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烂、易失效、易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以及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紧急验放的货物,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人申请,海关可以优先安排查验。

第十四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人违反本办法的,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海关在查验进出口货物时造成被查验货物损坏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查验人员在查验过程中,违反规定,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索取、收受贿赂,,故意刁难,拖延查验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海关在监管区内实施查验不收取费用。对集装箱、货柜车或者其他货物加施海关封志的,按照规定收取封志工本费。

因查验而产生的进出口货物搬移、开拆或者重封包装等费用,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承担。

在海关监管区外查验货物,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交纳规费。

第十八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外形查验,是指对外部特征直观、易于判断基本属性的货物的包装、唛头和外观等状况进行验核的查验方式。

开箱查验,是指将货物从集装箱、货柜车箱等箱体中取出并拆除外包装后,对货物实际状况进行验核的查验方式。

机检查验,是指以利用技术检查设备为主,对货物实际状况进行验核的查验方式。

抽查,是指按照一定比例有选择的对一票货物中的部分货物验核实际状况的查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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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条例第一次确定了技术进出口分类管理的原则。新条例将技术进出口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管理;第二类是限制进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第三类是禁止进出口的技术。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或国家科学技术部分别负责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或限制进口或出口的技术目录,通常那些可能危及国家安全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危害人的身命或健康的或破坏生态环境的技术会被列为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技术。因此,在实践中大部分的技术还应该是属于可自由进出口的技术。

二、取消合同审批和注册制

根据新条例以及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年12月30日的《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除了属于禁止或限制类的技术外,其他所有技术均可自由进出口,无需经有关外经贸部门或其他部门的审批,只需将有关技术进出口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秘密许可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和含有技术进出口的其他合同,在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上(网址为:info.ec.com.cn)进行登记,并持技术进口合同登记申请书、技术进口合同副本和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到有关的外经贸部门履行登记手续。有关的外经贸部门通常会在3个工作日内对合同登记的内容进行核对,颁发《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或《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上述新的作法已完全改变了旧条例所规定的所有有关技术进出口的合同均须经有关外经贸部门审批和注册后生效的规定。这无疑为技术贸易的自由化前进了一大步。作为技术出口方或许可方的外国公司一般无需再经历令人头疼的审批程序了。

三、中方无须为享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法人或组织

根据旧条例的规定,除在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凡作为技术进出口合同的中方,必须是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法人或组织,若是没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法人或组织需引进或出口技术,则必须委托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法人或组织其对外签订技术进出口合同。

新条例对这一问题未再涉及,应可理解为已取消上述规定。因此外国许可方向中方转让技术又减少了一道障碍。众所周知,中国已承诺在加入WTO后的3年内完全放开对外贸易经营权,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公司拥有对外贸易经营权。

四、取消技术引进合同期限不得超过10年的限制

按照旧条例,未经有关外经贸部门的特殊批准,技术引进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10年;并且还规定,未经有关外经贸部门的审批,合同中不得规定禁止引进方在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技术的条款。因此在实际中几乎所有的技术引进合同的期限均为10年,外国许可方一般都很担心合同期满后对其技术失去控制,因此对这一不符合国际惯例的规定一直耿耿于怀。

现在,新条例已取消上述规定,这也就意味着外国许可方与中国引进方订立的技术引进合同可超过10年的期限,并且也可在合同中规定禁止引进方在合同提前终止或期满后继续使用技术的条款。这将会鼓励外国许可方更放心地向中国转移更多的最新技术。

五、取消保密期限的限制

旧条例规定,对外国许可方提供或传授的专有技术或技术资料的保密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合同有效期限(通常为10年),因特殊情况需要超过合同有效期的,应当在合同中订明,并须在向有关外经贸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时申明理由。

现新条例已取消上述规定,合同双方可自由约定保密期限,也就是说约定的保密期限可超过合同期限,除非承担保密义务的一方在保密技术非因自己的原因被公开后,其承担的保密义务即予终止。

六、缩小外国许可方对技术性能保证的范围

旧条例要求外国许可方对其所转让或许可的技术应当达到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包括对使用该项技术生产产品的质量作出保证。在实践中,尽管外国许可方无法控制生产流程,因而也不能确保最终产品的质量,但外经贸部门还是经常要求他们提品责任担保。这种做法不合理,也不符合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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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管理

组织管理可以分为组织架构管理和员工管理两大部分。

(一)组织架构管理

组织架构管理,是进出口公司整个人力资源管理的基础。组织架构管理可以分为:公司法人信息管理、机构管理、岗位管理和组织信息管理共四个板块。进出口公司要做好人力资源管理首先就要从组织架构管理开始做起,如图1所示。

图1 进出口公司组织架构管理

由图1可知,进出口公司首先要灵活设置公司里的各个组织部门和机构,避免各部门之间的上下级关系机械化、僵硬化;其次,要合理编制岗位,合理设置岗位编制,加强空缺岗位管理;最后,加强公司岗位和员工信息储备,结合员工职业生涯规划,提供岗位价值分析,处理好公司新老员工的有序良好交替。

(二)员工管理

员工管理主要是指员工信息的管理,是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员工的信息管理主要有基本信息、档案、调入与离职等管理。

进出口公司人员流动性较大,因此做好员工管理工作,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首先,进出口公司要收集并分类好员工的基本信息,这主要包括员工的姓名、性别、年龄、个人介绍、简历等其他方面;其次,具体详细的把员工档案目录、调入调出、档案的借阅记录列出,加强员工档案管理;最后,有针对性地加强员工流动管理,要确保员工调入与调出后对薪酬的影响有直接的体现,避免再次录入。

二、HR管理

HR管理,是指进出口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是进出口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最重要、核心的部分。HR管理具体有招聘管理、培训管理、考勤管理、薪资福利管理、保险管理等五个部分。

(一)招聘管理

招聘管理师HR管理的“第一关”,是保证进出口公司能否招聘到有用员工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的战略地位和人力需求,决定了招聘选拔的特点和程序。

做好招聘管理,首先就要弄清楚公司所空缺的岗位和公司的人力需求状况,要针对公司所空缺的职位,提供一份详细的关于职位基本信息、职位描述与说明、职位的具体要求和申请该职位的基本资格以及条件等职位空缺报告;其次,明确招聘信息的途径和方式,争取最大限度地让被公司需求的应聘者收到公司的招聘信息;此外,确定好面试流程和程序以及面试官,对于面试官的选取应该最能充分测验出面试者的基本知识和工作能力以及对所应聘岗位的适应程度;最后,要加强对招聘费用的管理,要报公司财务,进行预算、审计和核算。

(二)培训管理

培训管理,主要有培训需求、培训实施、培训计划和培训评估共4个方面。培训步骤可以是:首先,合理地制定出培训需求分析;其次,合理设计培训方法与方式、途径;最后,做好培训评估和培训后期管理工作。

(三)考勤管理

考勤管理,是指对员工的上下班、休假等相关程序和规定进行有序、有效管理。考勤管理工作主要是员工月考勤,员工班次轮换设置,上下班打卡签到,双休日、国家法定节假日,出差程序。

进出口公司要做好考勤管理,就先要灵活制定考勤方案,确定上下班时间;明确合理设置倒班制和加班制,对于加班的员工,要详细记录加班情况,处理好加班调休和加班薪金发放问题;对公司员工的休假、事假、病假情况要进行详细归类,整理成结果报告形式,以做考勤和工薪发放的参考依据。

(四)薪资福利管理

薪资福利管理具备着激励、调节和保障的三大功能。因此,薪资福利的设置,是进出口公司HR的最核心部分,关系到公司员工的流动方向。

第一,进出口公司对各类工薪项目和计薪方式要坚持合理性、灵活性、阶梯型原则,灵活设置不同类型岗位的薪金。第二,结合公司的经营业务状况,设定出合理、有力的福利种类、福利政策和公司替补福利。

(五)保险管理

保险管理,是指针对“五险一金”的管理,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六个方面。做好公司的保险管理,对解决员工的后顾之忧有着重要意义。

三、绩效管理

绩效管理是保障企业战略、组织目标得以实现的重要手段。加强绩效管理,可以据考核个体,实际情况灵活定义考核规则的各项指标和权重,对考核表进行调整;结合我考核、上级考核、同级考核、下级考核和客户考核等多种考核方式和途径。

四、结语

做好进出口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是确保该公司在市场竞争中保持不败之地的重要条件。本文主要是从本文从组织管理、HR管理、绩效管理三大方面去分析进出口公司怎样做好人力资源管理。由于笔者水平和能力有限,望诸位给予斧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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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企业在进出口贸易中以其明显的竞争优势可以获得相对高的利润率,而汇改以来人民币汇率年均不足5%的升值幅度相比较而言显得微不足道,该类企业直接忽略人民币汇率风险。该类型企业主要集中在具有垄断优势、核心技术竞争力强等明显竞争优势的行业。

2.风险转嫁

指企业在贸易合同中与上游或下游合作企业约定汇率转嫁条款,将汇率波动的不确定由上游或下游企业承担,自身获取稳定的利润率。该类型企业只要集中在加工贸易行业或在产品市场中居于卖方市场的企业。

3.“鸵鸟”态度

指企业在进出口业务经营中基本没有关注人民币汇率波动对其经营利润的影响,采取不闻不问的姿态。而决定是否接受业务订单则基本依靠主观判断。该类型企业主要集中在中小型的制造加工企业。

4.衍生金融工具

指企业在进出口业务经营中,为规避人民币汇率波动风险,采用相应的汇率衍生金融工具进行风险管理。该类型企业主要集中在具有优良管理团队的大中型民营企业。

5.套利类组合融资方案指企业在进出口业务经营中,充分利用了境内外、人民币与外币之间的利率差、汇率差等套利交易机会,进行组合融资获取额外收益,达到规避汇率风险实现增值获利的目的。随着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的纵深推进,人民币单边升值行情必将结束,双边波动是未来的主流行情。从2012年开始的人民币汇率走势已经初现该趋势的端倪,进出口企业在双边波动的市场行情下,部分现行的风险管理策略可能不再适用,管理汇率风险的压力将进一步增加,因此企业务必对汇率风险有正确认识。对进出口企业而言,其主营业务的利润是支撑企业运营发展的基础,人民币汇率波动可能给企业带来额外的损益或收益,这也是企业面临的人民币汇率风险;因此尽可能避免主营业务遭受由于人民币汇率波动带来的不确定方是管理的最终目标。

二、建立汇率风险控制体系

1.确定汇率风险管理的目标及管理策略

制定目标是汇率风险管理活动的前提。按照美国管理大师彼得.德鲁克提出的目标管理概念,如果一个领域没有目标,这个领域的工作必然被忽视。当然不仅要有目标,而且务必要确立正确的目标。在向深圳地区部分进出口企业调查发现,不少企业在借用汇率风险管理的一些工具,形式上进行汇率风险管理,实质上追逐“盈利”的目标。由于近年以来人民币汇率的单边升值行情的客观因素,部分以出口为主的企业通过人民币远期外汇工具锁定未来出口收汇款项的结汇汇率上获得了收益①,而且基本上全部交易都有获利,因此不少企业已经将该工具当作一种盈利手段,并且以追逐最终获利作为汇率风险管理的目标。该类客户的逐利目标无可厚非,但却已经偏离了汇率风险管理的初衷,务必加以修正。企业经营的目标是获得主营业务的合理利润,而汇率风险管理仅仅是一种辅助企业达成该目标的手段。从该角度出发,汇率风险管理的最终目标应当为:规避汇率风险,确保企业的主营业务利润实现。当然,不同风险偏好企业在具体的管理策略上可以按需选择。一般而言,管理策略有以下三种:第一,完全规避汇率风险管理策略。指企业在进出口业务经营中尽可能避免汇率风险的形成,将汇率风险转移出经营主体或者通过各种形式的套期保值工具消除实际业务中发生的一切风险敞口,以避免汇率波动可能带来的损失的一种管理策略;第二,消极管理策略。指企业对净出口业务经营中的汇率风险采取听之任之的姿态,完全承担汇率波动带来的风险,如果最终的汇率变动对其进出口业务有利,可以获取风险收益,反之则承担风险损失;第三,积极管理策略。在该策略下,进出口企业积极地对汇率走势进行预判,并且根据不同的形势对风险敞口采用不同的管理策略。如判断汇率未来走势对其业务经营不利时,采用相应的避险手段进行规避;若判断未来走势对其业务经营有利,则主动承担风险以期获得风险收益。在人民币汇率市场化的大环境下,人民币汇率走势必将出现多变、大幅波动的行情,在该市场环境下,企业务必充分认识自身的汇率风险并树立正确的管理目标与策略。

2.测算汇率风险敞口

企业的汇率风险敞口可以简单定义为在企业的进出口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未来需要进行不同币种之间进行兑换的金额及期限。具体到国内的进出口企业来说:进口企业的对外付款一般可以通过银行提供的结算工具(如信用证)获得付款账期,如到期需要通过人民币购买外汇对外支付,那么这个付款的金额、期限可以视作企业面临的汇率风险敞口;出口企业对外发货后一般存在收款账期,如收到外汇支付的货款后需要兑换成人民币继续用于生产经营,那么未来收款的金额、账期则视作其面临的汇率风险敞口。通过下面简单的例子进一步说明:C公司从事服装生产出口,1季度出口销售量USD1000万,原料通过进口采购USD300万,其余全部境内采购,收、付汇账期都为3个月。在该静态情形下,企业1季度汇率风险敞口为USD700万,期限3个月。当然,企业的实际经营,是一个动态变化过程,一般很难简单测算出精确的风险敞口,尤其是需要境内外采购原材料,同时境内外皆有销售的企业的汇率风险敞口精确测算将更加复杂,需要企业不断提高内部管理水平。

3.测算成本汇率

对进出口企业而言,币别转换的汇率会显著影响其收益或成本,可以简单定义成本汇率为企业实现预期商业利润或预期成本的汇率底线。对进口而言,如果假设企业获得货物当时即按照公允方法确定了该货物的本币价值,那么这个确定本币价值与未来即将需要支付的外汇货币之间的比值可以认定为成本汇率;对出口企业而言,生产该出口获得本币成本与未来即将收到的外汇金额之间的比值可以认定为成本汇率。

4.选择适用的管理方案

经过向深圳地区部分企业的调查了解,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用到的汇率风险管理方法较多,可以归纳总结为以下五种:第一,不接长期限订单。在人民币仍处在总体升值的环境下,采用该种方案的主要集中在以出口业务为主的企业。由于企业从接到订单、备料、生产、出货到最终收款需要较长的过程,仅单一的订单都可能遭受由于汇率波动带来的损失,在汇率市场相对稳定环境下的长订单模式则可能承担更大的风险,因此出口企业采用了规避长订单的经营模式。相对应,如果在汇率市场化环境下,进口企业则可能尽量缩短付款账期以规避汇率波动造成的成本增加。但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下,进口企业则多采用尽可能长时间地“延期付款”以享受人民币升值带来的收益。第二,增加汇率条款。指企业在进出口贸易合同中增加汇率条款,达到规避或共担汇率风险的目的。如出口企业与境外进口商约定,境外进口商支付的外汇金额按照支付日的市场汇率折算后支付,境内出口商收到货款后按照当日汇率结汇,规避了汇率风险。一般而言,采用该方案会削弱出口商的市场竞争力,因此能够采用该方案的企业一般具有相对强势的市场地位或具有明显的核心竞争力。第三,贸易融资。指企业通过利用银行的融资、结算工具实现提前收取出口货款或支付进口款项的方法。如出口企业向银行申请出口贸易融资,以未来即将收到的货款作为还款来源,承担一定的利息的前提下当期获得银行的贷款,规避了收款账期内存在的汇率风险。一般而言银行接受企业申请到发放贷款同样存在一定的时间窗口,在该时间窗口内,汇率的波动也可能给企业带来风险。第四,融资组合方案。融资组合方案自2006年开始在市场上广泛被使用,主要指企业通过银行提供的存款或理财、融资、远期外汇交易等一揽子业务实现进口付汇的成本节省或出口收汇的增值。经过近年来的快速发展,融资组合的结构不断应市场变化和企业需求进行结构优化与改良,组合交易的方式可谓千遍万化,但其中最核心的原理没有任何变化:融资组合方案的核心原理为息差交易(CarryTrade),即企业可以通过借入远期汇率贬值的低息货币,投资于高息货币,实现利率平价悖论的套利③。

如境内进口企业最常用的一种模式为:向银行借入一年期的美元贷款(假设价格为LIBOR+200BPs=2.60%),将本用于购买外汇对外支付的人民币资金在银行办理一年期定期存款(假设收益3.00%),同时锁定一年后用人民币购买归还美元贷款本息的汇率(假设美元一年贬值2.06%),则上述三个交易的最终结果为:息差率+汇差率=利润空间,(3.00%-2.60%)+2.06%=2.46%。企业用当期获得的美元贷款用于支付了进口款项,最终实现了2.46%的成本节省。出口方向也可以通过类似的交易构造增值组合。但是组合之所以存在收益空间,主要原因为远期汇率未符合利率平价,从而产生了套利空间,主要存在于人民币汇率市场化的初级阶段,随着市场化的纵深推进,最终将实现无套利均衡,因此该方案具有不可持续使用的特性。第五,金融衍生工具。指企业借助汇率的远期、掉期、期权等衍生金融工具进行汇率风险管理,是一种套期保值的风险管理理念。如出口企业在预计到未来出口货物的外汇货款的金额、时间等要素的前提下,通过远期结汇交易锁定未来受到的外汇货款的结汇汇率,达到规避汇率市场波动风险,锁定利润的目的。理论上而言,通过金融衍生金融工具管理企业进出口汇率风险是最简单、高效的方法,因为衍生工具市场相对公开、透明,介入交易的门槛较低,企业可以完全准确地估算到每笔订单的收益,且不受市场波动影响,借助于金融衍生工具,企业可以致力于主营业务的经营管理。当然,正是因为衍生工具的上述特性,一方面,一旦锁定未来汇率,意味着企业放弃了由于汇率市场向有利方向变化带来的收益;另一方面,不可否认有可能出现衍生产品的报价已经令企业无法接受的情况发生。但企业在使用金融衍生工具管理汇率风险时仍然可以采用积极的管理策略,即可以在分析判断汇率市场的前提下,选择交易的时机、具体交易方案:如出口企业在预期人民币将大幅升值的情况下,而远期结汇市场只反映了小幅升值,企业可以审慎预测未来的订单量,提前锁定远期结汇汇率;如远期报价不甚理想,企业可以选择稳健的操作方法,与订单逐笔对应地锁定远期结汇汇率。当然,上述方案仅仅是针对业务在管理进出口业务面临的汇率风险提供的建议,就企业的整体经营而言,可以供选择的方案可能会更多,如企业在进行融资时,可以积极分析不同货币的走势,采用积极管理策略,借入弱势货币等等。

篇13

一、以效能考核为切入点,进一步提高出口退(免)税管理水平。为把省局、市局的各项目标、各项任务、各项措施落实到位,20__年继续以效能考核为切入点,一是建立高效、科学的审核流程,想尽一切办法,排除一切困难,加快出口退(免)税审核进度,在防范骗税的前提下加快出口退税审批进度,实现“严审快退”,确保完成全年退(免)税计划,力争进出口税收管理在不被扣分的基础上取得好成绩。二是抓好对各征收部门的效能考核,总结20__年的工作经验,细化考核目标,完善考核内容,使全系统的内部管理在20__年更加规范;三是在出口退(免)税审核系统自动生成统计报表的基础上,按月上报统计分析数据资料,力争全年无差错,切实通过效能考核来检验工作成果、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

二、以预警分析为着力点,进一步防范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的发生。以协调联动机制为重点,深化细化管理制度,在逐步建立健全出口退(免)税预警分析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完善预警工作机制,充分利用出口退(免)税申报审核数据、综合征管数据、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等数据,对预警指标进行综合分析,提高出口退(免)税的监管水平,每季度进行一次退(免)税分析测算,每半年对出口退税总体情况进行一次综合分析,增强防范骗税的主动性、预见性和针对性;另一方面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开展出口退税评估,设置出口增长幅度、出口货物单位成本等评估指标,对重点品种、重点货源进行函调,对疑点问题进行评估分析。通过退税评估、行业管理等手段规范出口业务,实现对出口企业的有效监控,及时发现骗税嫌疑,防范于未然,维护正常的出口退(免)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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