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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机制范文

发布时间:2024-01-04 11:4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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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机制

篇1

为更好地开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2003年10月份出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我国国务院也在2005年3月份颁布了《国务院办公厅有关加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见》①。2011年2月25日,我国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正式通过并公布,这是继“文物保护法”之后又一项重要法律。然而客观地讲我国保护“非遗”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很多,这给保护“非遗”工作带来了消极的影响。在笔者看来,之所以会存在这些问题,相对滞后、薄弱的理论研究是其主要原因,因为在理解最基本的原则时有偏差,所以很难在完善、成熟的中国化系统理论上来开展保护“非遗”的相关工作。本文根据这一情况,着重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两个概念进行了解释,对保护“非遗”的基本原则进行论述,且在此基础上系统地反思国内保护“非遗”的实践和理念,为相关工作提供了宏观上的分析对策,以促进保护“非遗”工作的开展。

基本原则和理念

在“非遗”的理论体系里,有两个核心的概念,即“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本文将重点解析“非遗”概念的外延、内涵与其基本原则。

《公约》在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时作了如下的规定:被各个团体、群体以及个人看成是其文化遗产的所有的技能、表现形式、知识、表演、实践以及和其相关的文化场所、工艺品、实物、工具等等,其主要涉及下述几方面的内容:手工工艺方面的传统技能;和宇宙及自然界相关的实践、知识;表演艺术;节庆、社会风俗及礼仪;口头的表述与传说。从总体上看,其具有四个基本特点,分别是“生态性”、“民间性”、“活态性”,以及“生活性”等等②。

根据论者的观点,“活态性”指的是,较之于那些处于静止状态的物质文化遗产,“非遗”具有鲜活、生动的特征,有着不断变动的形态。“生活性”和“民间性”关系密切,因为“非遗”是民众的集体智慧的成果,其在日常的民间生活里自发的传承、出现与发展,源于民族的社会生活、文化环境,是民族生活得以维系的主要方式,因此一旦其和民间的生活相脱离,其生命力将无法鲜活。“生态性”指的是根据自然科学里的“生态”概念,来描述民间“非遗”的生存情况,其涉及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其存在是以各地区、各民族所具有的特定的自然环境、人文环境为基础的,涉及不同的生活方式、习俗、语言等等,这些因素的存在造就了不同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艺术特质和文化内涵;二是各区域的“非遗”形态与其所处的自然、人文环境一起营造出了和谐的文化生态圈。在《公约》里还规定了“非遗”理念的目标和主旨,即实现对人类所拥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切实保护。在笔者看来,这里所说的保护并不仅仅是保护“非遗”现象,其需要从整体上保护“非遗”的生态系统,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非遗”的目的。

我们要想顺利地开展保护“非遗”的实践活动,就必须科学地理解“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在《公约》里明确表述了这一概念,也就是“施行措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得到充分的保障,其涉及到该遗产每方面的立档、确认、保存、研究、宣传、保护、承传、弘扬及振兴”③。但《公约》没有明确地规定保护“非遗”的原则、对象及主体,这给相关工作的开展造成了一定的困难。笔者认为“非遗保护”的对象不仅仅只是《公约》里所涉及到的那些“非遗”现象的本体,比方说口头的表述、传说,其还涉及“非遗”所处的自然与人文环境、受众以及传承人等等。对于保护“非遗”的主体问题,各国的规定各异,然而其都规定了应构建各方面相互协作、责任清晰、主体明确的有效保护机制的内容。此外,保护“非遗”时应当遵循其自身原则。第一,应开展理解保护,也就是在准确地把握“非遗”形态的意义系统与符号体系的基础上来保护“非遗”;第二,在开展保护工作时应遵循创新原则,这是由于只有增强“非遗”纳新吐故的能力,才能实现健康发展“非遗”的目标;第三,应遵循整体性原则,也就是将“非遗”作为整体文化来进行保护,切忌肢解式保护。

在对保护“非遗”工作的基本原则、对象及主体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后,我们还应当对保护“非遗”和以往常用的那些概念(比方说创新、革新、传承、保存)进行辨析。原样的传承、保留文化遗产即为“保存”,其可以适用于保护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但对动态文化的“非遗”来说,由于其处在不断变化的生存环境里,有着不断变化的形态,所以在保护的时候,除了需要保存其原样之外,还应注重对其发展方面的保护。而“传承”多指动态的口头传承,其是“非遗”形态得以保护的一条重要的途径。“创新”指的是在处于不断变化的生存环境里,“非遗”形态可以根据外部的变化情况来调节自我,且能够根据文化本身发展的内在逻辑来进行演变。而“革新”指的多是鼎新革故,这显然有悖于“非遗”保护的主旨。通过对上述概念的辨析,有助于我们对保护“非遗”的内涵的准确把握④。

现阶段国内保护“非遗”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各地在保护“非遗”方面的部分提法不符合“非遗”的基本原则与观念。需要强调的是,各地基本上都是根据联合国与国务院的相关文件来制定保护“非遗”的文件,所以各地在保护“非遗”方面所存在的观念偏差,主要是由其在认识联合国和国内的“非遗”规定上的偏差造成的。

而且,部分地区在开展保护“非遗”工作时还普遍存在措施灵活性不足的问题。由于国务院所颁布的关于保护“非遗”工作的文件只是对部分总原则进行了规定,所以各地区应当从本地的实际情况出发,设置方针对策,借助于多样灵活的措施来保护文化的多元性⑤。

在理解保护“非遗”的观念上存在误区。国内在保护“非遗”时普遍存在主体责任不明确的问题。我国保护“非遗”的主体很多,其涉及各个不同的层面,比方学术界、政府、工商界、民众、传承人以及社区组织等等,若它们间可以实现高效的协作,势必能产生强大的合力,进而完成对有效保护机制的构建。然而当前却普遍存在不明确的责任分工这个问题:一是,部分区域保护“非遗”的工作成了少数文化投资商的经济事务或者是少数文化干部的行政事务,行政的领导担当着保护的主体,比方说尽管评审“非遗”的委员会是有关领域的专家与文化厅等行政部门的同志一起组建起来的,然而真正的主体是各级部门的负责同志⑥。此外,在开展保护“非遗”的工作时,学科专家与民间的艺人不具有主体地位。这使评定“非遗”工作成了“指定”工作,且容易和实际相脱离。现阶段的情况是,部分民间的文艺家协会能够直接参与到相关的保护工作中来,学者、民间艺人的参与较少,这些情况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保护“非遗”工作的顺利开展。

同时,在保护“非遗”的工作中还存在不能准确地把握整体性原则的问题。部分区域在进行保护“非遗”的文件的制定时,常常忽视保护“非遗”的整体环境,未充分地意识到“非遗”是和自然、人文环境一同存在的整体的文化形态。虽然在一些文件里也涉及到了对文化空间的保护,然而其却不同于整体性的保护理念。受此类模糊的保护观念的影响,保护“非遗”的工作常常处于“碎片式”形态之中。

未能准确地把握保护“非遗”的主旨。激发人们对文化的保护意识,使文化的多样性得以维护,确保人类文化能够维持生态上的平衡是保护“非遗”的主旨所在。而不管是设置“非遗”的名录,还是设置专项的基金,都仅仅只是最终目标得以实现的手段。所以在保护“非遗”时,我们不能将工作的核心与主要的目标设置成进入“省级”、“国家级”、“世界级”的“非遗”名录中,这样做只能是本末倒置,会使文化形态丧失健康的发展空间。所以,我们应该将“申遗”视作促进保护文化遗产工作的一个重要契机,且应把相应的保护工作放在首位,决不能将精力与财力一味地放在名录的申请上,切忌过分地提高申遗工作的意义。

除此之外,还存在分级政策有悖于保护主旨的情况,部分区域根据国务院的文件,从2006 年开始着手制定涵盖省、市、县三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名录,且明确规定只有那些进入了县级名录的才能进行更高层次的名录的申请。在笔者看来,此类分级制度片面地划分了不同类型的文化等级现象,这显然不符合联合国保护“非遗”工作的根本宗旨与目标。

有关国内保护“非遗”工作的几点建议

提高文化研究的力度,开展理解保护工作。在开展保护“非遗”的工作时,各地应重视提高文化研究的力度,充分地研究调查各种“非遗”形态,准确地理解其精神内核和文化内涵,切实做到理解保护。只有那种理解式地保护才能算得上是真正的保护,如果对意义不能准确地把握,那么开掘只能是盲目的,其结果必定是毁灭、破坏。概况地讲,我们一方面要普查各地的文化,组织多种形式的民间艺术展览、会演,同时要重视对各地区文化数据库的建设;此外,还应当收集、整理各地区的文献、史籍、地方志、家谱、民俗志及专题志等相关的资料,以期能够深层地解读非物质文化遗产。

在“原生”环境下维持“原生态”,打造立体、动态的保护模式。在保护“非遗”时,应从“原生”环境里对“原生态”进行保护。现阶段很多地方都制定了“普查全面、记录立体、抢救及时、整理分类、扶持有效”的方针,其通常会采取两方面的措施:一方面是建立针对“非遗”的有形形态的档案,采用静态保存的方法,比方收集文字资料,或者是借助于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将民间艺人的生存状态与表演过程等动态方面的因素录制下来;此外,对“非遗”事项的单纯保护,比方说组织表演艺术展演。显然,只借助于这两种保护措施还不够。我们应在“活态”保护原则的指导下,构建立体、动态的保护模式,也就是把文化形态和其相关的生存环境看成整体来进行保护,让它们避免被主流意识形态与商品经济异化。在实践中,各地可以参考贵州等省的做法,进行生态保护馆建设,从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在部分有着丰富的民间文化资源的区域设置民俗博物馆与生态博物馆,开展动态保护活动,转变博物馆以往那种传统的理念,比方在朱仙镇(开封)、桃花坞(苏州)及杨柳青(天津)等地成立以木板年画为主题的民俗村⑦;除此之外,在开展非遗的整体保护工作时需要严格地遵循“生态性”原则。

应有效地整合社会多方力量,形成上下合力,推动保护理念向文化保护自觉意识的转化。在实践中,我们可以参考法国和日本在保护主体方面的成功做法。以日本为例,在保护活动里有许多民间组织的参与,且民俗学者与相关领域的研究人员在认定、审查、调查与研究“非遗”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法国为使保护文化遗产之作的持久性和科学性得以维护,设置了数以百计的相关单位,从事调查、收集资料与相关的研究工作。所以,各地应参考国外的成功经验,可以设置与保护“非遗”工作相关的专家咨询与科研机构,同时应重视发挥专家的作用。为使民间艺人在文化保护工作中的积极性得以充分的调动,我们可借鉴日本的经验,出台可行性强的措施,以激发艺人在文化传承方面的积极性。需要指出的是,在现阶段,部分有着丰富的“非遗”资源的区域,经济比较落后,艺人难以维持生计,对于这一问题我们应给予适当的帮助,解决其在技艺传承方面的后顾之忧。

制定与地方实际相符的、灵活的保护措施。在保护“非遗”时,务必应从地方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和当地文化形态的特点相符的灵活的保护措施。此处我们举个保护地方戏曲的例子⑧,在开展具体的保护工作时应注意下述几方面的内容:第一,由于地方戏都有自身的舞台表演程式与表演体系,因此其保护范围不能局限于像穿着艺术、化妆、表演的程式、曲牌唱腔、唱念的规范等物质技术层面的内容;应当重视对其精神层面的精神意蕴、文化内涵及审美追求的保护,也就是应将“神”有效的保留下来;应尽可能地减少主流文化与商业文化对其的影响。第二,应重视保护和地方戏相关的审美观念与语言环境,综合地保护其相关的艺术构思手法、传承人及口诀。此外,为了确保地方戏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能够后继有人,还应当充分利用学校这一重要的人才培养场所。

构建相对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要想顺利地开展保护“非遗”的工作,就应当构建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由于自古以来民间文化在我国都是不登大雅的,其被放在陪衬主流文化的位置,以民间音乐为例,长期以来其都被视为一种音乐素材来源,但其并不属于主流音乐系统。因此只有先完成健全的法律保障体系的构建,才能充分地保障民间文化的尊严与相关工作者的权益。

有效地区分调查“非遗”的方式和调查“物质文化遗产”的方式。在实践中,我们应有效地区分调查“非遗”与调查“物质文化遗产”的方式。在调查“非遗”时,应到调查地进行深入的调研,准确地把握当地文化现象中的精神内涵与其民众的心理特质,从情感上联络调查对象,掌握好当地的情况,做好相关的记录工作。与此不同的是,在调查那些物质文化遗产时,重视的是那些纯技术层面的、静态的工作。

现阶段,我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尚处初级阶段,存在问题也属于正常现象,然而我们应当正视这些问题,如此一来,才能主动地学习各方面的经验,才能在反省中进行改进,才能推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健康发展,使我国的文化血脉得以传承。

(作者为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思政部副教授;本文系2012年湖南省社科基金立项资助课题“湖南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模式研究”成果,项目编号:12YBA201)

【注释】

①杨勇胜:“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论”,《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4年第1期,第8~9页。

②杨解君,赖超超:“公物上的权利(力)构成—公法与私法的双重视点”,《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第20~21页。

③费安玲:“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基本思考”,《江西社会科学》,2006年第5期,第33~34页。

④王鸣明:“民族学视野中的少数民族戏剧”,《内蒙古大学艺术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第28~29页。

⑤黎明:“论我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源问题”,《民族研究》,2007年第3期,41~42页。

⑥郑少华:“试论土著民的环境权”,《现代法学》,2005年第3期,第15~16页。

篇2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5)-01-00-02

广南县位于云南省东南部,文山州东北部,滇、桂、黔三省(区)交界处,是一个集“老、少、边、山、穷”五位一体的国家级贫困县。有“世外桃源”坝美、省级风景名胜区八宝、“天下第一奇村”峰岩洞、“万山鼻祖”九龙山等自然人文景观,是中国地母文化的发祥地,享有“中国八宝贡米之乡”、“中国铜鼓之乡”的美誉,是全国产粮大县、油茶基地县和全省高原特色农业示范县。我县历史悠久,文化厚重,作为省级历史文化名城,不仅拥有文庙、侬氏土司衙署等众多的物质文化遗产,更蕴藏着绚丽多姿、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多年来,在省、州各级领导的指导和帮助下,在县委、县人民政府关心和支持下,紧紧围绕“保护为主, 抢救第一, 合理利用, 传承发展”的方针,以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普查为基础,以建立名录体系和传承人体系为重点,以实现整体保护和动态保护为目的,深入全面系统的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一、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主要成果

(一)全面普查,摸清家底。自2003年正式启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以来,始终坚持“深入实地 如实申报”的申报原则,深入到全县18个乡(镇)100多个自然村,走访民间艺人1300余人(次),采录民间音乐曲调120余支,收集复印经书、剧本16册,记录手稿约10万余字,拍摄数码照片20000余幅,录像40多个小时,征集传统乐器3件,传统服饰近30套;经普查,收集调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140余个,全面了解和掌握了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现状。

(二)积极申报,科学保护。一是坚持“以特色促进申报,以申报促进保护”。撰写《广南县铜鼓舞之乡》、《者太乡者太村壮族传统文化保护区》、《男子手巾舞》、《洞经音乐》等调查报告70余篇近20余万字,向州级及其以上主管部门,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通过辛勤工作和不懈努力,申报成果丰硕。全县共计67项(人)被国家、省、州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其中我县作为国家级项目《壮族彝族铜鼓舞》、《壮剧》、《彝族葫芦笙舞》的重要传承展示基地,先后设立了八宝镇里洒村、那洒镇贵马村、坝美镇弄追村、篆角乡九坪村等13个传承活动示范点;《铜鼓舞之乡》(广南县)、《者太乡者太村壮族传统文化保护区》、《弄娅歪》、《壮族银器技艺》、《洞经音乐》、《男子手巾舞》、《金竹舞》7项列入省级保护名录;《阿科沙戏之乡》、《拢梅丁》等19项被列入州级保护名录;杨家会、梁正功、陆玉福等16人被命名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韦建文、陆诚、王强等26人被命名为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二是“打造传承活动示范点,传承项目文化特色”。全县有《云南壮剧》、《壮族彝族铜鼓舞》、《彝族葫芦笙舞》3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活动示范点13个;其中:《云南壮剧》传承活动示范点5个,分别是坝美镇弄追村、普千村、底圩乡底圩村、八宝镇里扣村、板蚌乡老寨村;《壮族彝族铜鼓舞》4个传承活动示范点,我县占了3个,分别是:那洒镇贵马村、八宝镇里洒村、者兔乡里玉村;《彝族葫芦笙舞》的6个传承活动示范点,我县占了5个,分别是:篆角乡九坪村、篆角乡石碑坡村、那洒镇新挖o村、那洒镇老挖o、那洒镇那腊村。

二、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主要做法

(一)成立机构,扎实履职非遗工作。2013年8月县委、县政府批准成立“广南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专职履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保护、传承、申报等职责,为开展非遗保护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非遗中心认真履行工作职责,2013年项目申报6个,其中:3个获批为省级项目、3个为州级项目;2014年项目申报15个,其中:6个获批为省级项目、7个为州级项目。全县各项非遗保护工作有秩、扎实开展。

(二)建立健全管理机制,构建科学保护体系。一是建立完善非遗管理、保护体系,每年针对乡(镇)文广体服务中心同志,举办非遗专题学习培训班,选派非遗工作人员参加省、州专题学习培训和进行交流学习,培养、提升工作能力。在项目的传承保护中,采取找准亮点,扶持建立传承活动示范点进行重点打造的形式进行,做到成熟一个扶持一个。2012年,组织坝美镇弄追村国家级项目壮剧活动示范点,那洒镇贵马村壮族铜鼓舞活动示范点以及那洒镇新、老挖聋村,那腊村3个国家级项目彝族葫芦笙舞传承活动示范点和者太乡省级项目弄娅歪活动示范点进行了挂牌;2013年,组织篆角乡九坪村、石碑坡村的2个国家级彝族葫芦笙舞传承活动示范点挂牌; 2014年,组建者兔乡者街村委会里玉村国家级壮族彝族铜鼓舞传承活动示范点以及上斗月村、者岜村3个省级非遗项目《男子手巾舞》传承活动示范点。做到重点扶持、重点打造、形成亮点、以点带面、全面推进。二是强化传承人的监督和管理工作中,制定《广南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办法》,并与传承人签订《广南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责任书》,切实做到职责明确、层层监管、层层落实,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收集、申报、保护、传承等各项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三是逐步建立起县、乡、村三级传承保护体系,在全县上下初步形成县非遗中心―乡镇文广体服务中心―村小组干部或传承人齐抓共管、协调配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体系。

(三)创新保护模式,加强非遗传承工作。我县采取“活态传承、动态保护”的工作思路,每年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组织了形式多样的宣传展示和传承活动,如:开展壮剧项目田野调查工作和恢复传承活动,在收集资料的同时做好民间传统沙戏班的恢复和传承;2008年5月,成功举办了广南县壮族传统沙戏展演,使沉睡了20余年的传统沙戏再次走上舞台,极大地促进了壮剧项目的传承和发展;2009年组织铜鼓舞、壮剧、彝族葫芦笙舞、弄娅歪等国家级、省级非遗保护项目在“大型手巾舞展演活动”上进行表演,2010年调集全县所有非遗项目齐聚莲城,组织开展“广南县2010年民族民间特色文艺展演活动”,进行了为期4天的全面宣传展示,在全县上下营造了广泛宣传、人人参与的良好氛围; 2012年,组织铜鼓舞、葫芦笙舞、壮剧、弄娅歪等项目参加第五届云南民族服装服饰文化节暨壮族花街节民族民间特色服饰巡演,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好评;2013年组织开展了者兔壮族传统三月花街节非物质文化遗产文艺展演活动;2014年组织开展全县“文化遗产日”系列活动,由“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非遗传统手工技艺展示”、“非遗座谈会”、“非物质文化遗产静态展示”四项活动组成。在2010年和2014年全国“文化遗产日”期间,以非遗项目展演、阵地宣传、座谈会、与签订传承协议书等多种形式开展了内容丰富、影响深远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题宣传展示活动数百场次,培训各项目传承人1000余人(次)。为做到不断完善、规范管理,我县积极开展收集调查、档案完善、服饰征集、壮剧剧本收录、国家级传承人申报、传承人传承技艺等多项工作。

(四)提升打造,扩大非遗宣传面和影响力。在引导传承人做好各项目传承工作的同时,为扩大宣传,提升非遗项目影响力,我县以各非遗项目为元素,积极编创独具特色的文艺精品参与省、州各种比赛,2008年,以壮剧项目为素材的《阿龙拜师》参加云南省首届新农村文艺汇演获创作二等奖;2011年,以贵马村壮族铜鼓舞为元素编创的《根来吗伙拢》、以彝族叟人传统舞蹈“穰w”为元素编创的《穰w》,在参加云南省第二届“大家乐”广场舞蹈大赛决赛中分别获自创节目金奖和铜奖;坝美山歌队收集整理以壮剧项目唱腔曲调为元素的《古老的歌》,参加云南省第四届青年歌手电视大奖赛获原生态组金奖。

(五)加强资金监管,推动非遗繁荣发展。为加大非物质遗产保护工作投入力度,我县在投入资金开展保护工作的同时,积极向省、州各级领导争取专项保护资金,专项保护经费主要用于开展田野调查、完善档案资料、服饰征集、开展挂牌活动、组织传承活动、扶持乡镇开展传承活动及组队参加各种宣传展示活动等,且传承人传承活动经费均按时发放到传承人手中,并与其签订传承责任书,确保了资金的专款专用,有力的推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繁荣发展。

三、当前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还处于起步阶段,仍然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时尚文化、外来文化的强烈冲击和影响。随着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传统文化,经受着现代高新科技、时尚文化、外来文化的强烈冲击和影响,广大群众对本民族传统文化的理解和认识不到位,传承和保护意识不强;年轻人过度地追求、崇拜外来文化、时尚文化,在传统文化的保护与传承中缺乏主观能动性。许多年轻人容易对其产生偏见,甚至萌发排斥、抵触的心理,致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正面临濒临失传的危险。

(二)受打工经济的影响。随着打工经济快速发展,大批年轻人常年外出打工,许多村寨中仅剩下留守老人和儿童,致使我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传承缺乏载体,而随着老艺人的日渐逝去,后继乏人的现象更是显得尤为突出,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正面临失传的危机,抢救与保护工程迫在眉睫。

(三)编制不足,人才紧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个长期而庞大的工程,收集调研、图片拍摄、影像制作、报告撰写、数据库建设、档案管理等等一系列工作,均需要具备一定素质的人员方能开展。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编制数为15人,现实际在编干部职工5人,借调人员6人,然而作为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具体责任单位,同时面对我县众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和全县星罗棋布的群众文化需求,中心现有人数根本无法满足工作需求,人才资源紧缺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健康发展的一大难题。

(四)专业人才资源缺乏。非遗保护工作是一项长期的事业,工作量大、涉及面宽、专业性强,除了要建立专门的工作机构,还要有一支业务精、善管理且较稳定的工作队伍,但从目前的情况看,人才问题仍然是基层推动非遗保护工作的瓶颈。我县非遗保护工作者全部都是半路出家,在承担全县范围的非遗资源进行挖掘、抢救、研究、保护和整理的工作同时,还并负责对基层工作者进行指导和业务培训等工作,指导的工作只能流于表面。

(五)经费投入不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挖掘整理、研究、传承展示、申报等都需要经费和人力作保障,但从目前情况看,还存在很大的差距,导致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不少亮点文化因投入不足、经费制约而隐没民间。

四、广南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对策和建议

(一)加强宣传教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全新的工作,需要加大宣传力度,动员各界的力量,提高全社会保护意识,要有针对性地举办各种活动,宣传、弘扬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组织非物质文化方面的地区性活动如庆典、民族传统节日活动、影视放映、大型展览、专题研讨会、讲习班、培训班等,利用各种新闻、出版、电视、广播和其它新闻媒体,采用多种方式,大力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培养全民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观念。

(二)加强立法,健全制度。全县要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工作,建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和资助制度。通过立法,为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对象和范围、规范政府和公民行事行为、保障政府固定投入、正确处理开发与保护的关系等提供法律保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价值判断、保护政策、科学方法以及政府的职能、义务等以立法的形式加以规范,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有序、持续开展。

(三)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发挥政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主导作用,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和民间组织,形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合力。根据具体任务,明确职责,合理分工,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落实到具体的单位和个人。注重吸纳国内外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等各方面力量共同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充分发挥专家智囊团作用,建立咨询研究和督办检查机制。

(四)普查建档,资源共享。再次全面普查广南县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摸清家底。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尤其是传承情况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利用现有的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对收集、整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中需保存和可保存部分予以有效保护和展示。编撰出版广南县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集成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丛书。设计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数据库管理系统软件,创建广南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档案和网站,使之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信息交流的重要渠道。

(五)多元化筹措保护资金。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多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存困难,必须由政府出资保护。要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经费和重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抢救、保护经费。要划出相当的资金落实到具体的项目和具体传承人。除财政拨款外,还可通过政府定向保护,鼓励传承;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进入市场经营的优惠政策,在土地使用、税费规费、人事编制等方面给予支持,以发展促保护。

(六)建立激励引导机制。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对懈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造成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遗失、破坏的单位和个人,依情节轻重进行告诫惩罚,必要时依据《国家非遗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七)加强人才的培养与开发。建立一支热爱传统文化、专业知识丰富、具有奉献精神的相对稳定的专兼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队伍,建立健全县、乡(镇)、村三级保护工作网络。建立科学有效的传承机制,对具有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的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及重要的高龄民间文化传承人进行有效的抢救保护。采取命名、授予称号、资助扶持、表彰奖励等方式,鼓励和扶持传承人进行传习活动。与教育培训相结合,编写民间艺术乡土教材,在中小学、职业学校开设民间艺术课程。经常开办培训班,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及保护工作的研究,大力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所需的专业人才。

五、结论

总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不仅是对广南文化的传承和延续,更是我们对民族对国家和对广南的传统文化的义不容辞的历史责任,也是广南实施文化强县战略的着力点和重要突破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要统筹规划,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做好广南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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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是历史悠久的大都会,有自己独特的文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明先进程度的具体表现,也是民族文化发展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一个民族或国家最重要的标志之一就是其文化,其专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一个民族和国家的文化甚至文明的发展情况,都可以由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利用、保护的程度从侧面反映出来。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是多方面的,不可估量的,不论是对于维护文化多样性、发展经济,还是人权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都十分重要。

一、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

非物质文化遗产,又称无形文化遗产,也就是“民间文化”、“民俗”、 “民族文化”、 “民俗文化”的统称。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提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各种实践、知识、技能、和形式的表达及其相关实物和文化遗址、工艺品、工具由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作为它的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法律上很难给出一个标准的定义,但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立足于我国实际国情的同时,规定了七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用不完全列举的概念立法模式。规定了如下含有文学、科学、艺术、历史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国家的保护:(1)传统的口头文学;(2) 传统的美术和传统的表演艺术;(3) 竞技、游艺、传统武术等体育活动;(4) 节庆、民俗活动、传统礼仪;(5) 历法、传统医疗方式等传统知识;(6) 以及传统的手工技艺;(7)其他需要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 贵州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贵州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发展现状

贵州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有效手段可以分为私法和公法保护两种方式。随着贵州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逐渐丧失,需要尽快进行保护工作。针对保护的主要形式——公法保护的体现和成因作了以下简要分析。

1.公法保护的体现

行政法保护也是公法保护,国家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使用了法律法规、行政手段,对文化遗产的技术、资金等方面采取扶持政策,并开展宣传、存档、审查工作。公法保护已经在许多的法律政策上存在了,比如《文物保护法》《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等,都能对此类立法保护行为的理论基础进行保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统筹管理,利用法律的方式确保持续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除了用法律进行规范以外,还需要对各地方的保护进行部署,同时还要提倡民众亲身参加保护工作。贵州还需加强民众保护意识教育、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统计、建立一个存档资料库等等,公法保护性质都体现在了这些方方面面。

2.公法保护的成因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所有中国人民的,它代表了一个国家的基础,公民有义务和责任维护祖先留下的文化本质和生活,它作为一种重要的民族精神,团结了贵州省乃至祖国的同胞。但现在是市场经济,竞争是非常激烈的,如果使用私法保护他们所有人,非物质文化遗产最终会卷入到市场竞争中,原始风格的特性也将受到很大的影响,甚至消亡。此外,贵州非物质文化遗产流失快,所以对于贵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措施可以尽量能在最快的时间内达到期望的效果。私法保护需要的时间较长,有时涉及利益矛盾, 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保护工作顺利。而公法保护刚好可以满足这些需求。

(二) 贵州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现存的问题分析

虽然目前贵州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获得了较好的成绩,但是在立法、司法、执法等方面还是存在不少问题,所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没有建立完整有效的法律体系;(2)对外的宣传教育不够;(3)缺乏高级专业人员;(4)管理体制不顺;(5)整体思考及长远计划的缺失;(6)经费的不完善保障。

三、贵州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采取的法律保护机制

贵州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机制包括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教育、提升公民共同参与保护意识的行政法律保护机制;民事法律保护机制;以及法律救济制度。并前提加强群众监督机制,以防止当出现只 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需要涉及到公众诉讼,实现公益诉讼时,公众有诉讼权。具体实施如下:

(一)防止流失,健全制度

贵州的所有、集体和个人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物体对象,都受到法律保护; 文化部门应当要求每个级别妥善保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数据收集、实物,严格审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据资料,实物出入,防止宝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及实物在海外流失;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境内开展调查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和国内相关的学术研究机构进行合作。

(二)建立数据库,组织普查活动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使用组织的力量对其进行调查,进行全面的调查,收集、记录和整理工作,资金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前提。满足“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 的申请条件,应当整理好材料,然后申请,形成不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根据当地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对濒危遗产,例如,检索应该及时采取保护措施。

(三)成立保护基金

由于我国政府出资保护的能力非常有限,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现在面临着损坏、消失和破坏的威胁,所以非常有必要成立基金来保护非物质文化。其中基金的资金来源涵盖如下五点:(1)基金资金的存放所得到的利息;(2)从人们中的遗赠或捐款、赠款;(3)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拨下来的保护基金;(4)为本基金开展活动所得的和募集的资金;(5)其他资金。

(四)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区

对一些典型的少数民族村落视为文化生态村庄并进行生态学意义上的保护;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鲜明特点,有着广泛的群众基础,和自然环境、生产生活、社会结构等文化生态保存较为完整,存在特殊保护价值的村庄或指定区域,可以规划成为一种文化生态保护区。

(五)建立代表作名录

贵州工艺技术在民间传统中资源丰富,舞台艺术表演品种繁多,各种行当中存在着不少“身怀绝技者”。日本最开始于1950年代保护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确定了重要的无形文化财产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人间国宝”制度。

四、贵州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机制的优化措施

(一)妥善调整利益分配方式

面对利益分配不均匀的问题,需要对贵州采取利益完善分配的制度,让其他使用者和实际权利的主体分享利益的权利,当然,知识产权利益共享的原则,并不使用在这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和知识产权并不是平等的。在实际的开发工作中,开发人员通常利用原始所有者的市场经济概念薄弱的缺陷,提出了一些不合理的要求对其蓄意欺骗,甚至损害非物质文化遗产业主的根本利益。面对这种情况,需要国家立法,区分所有者和开发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各自的义务和权利,在不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前提下,妥善处理双方之间的矛盾, 使所有人的根本利益得到保障。

(二)加强宣传,培养良好的法律保护意识

首先,需要针对贵州非物质文化遗产设置系统,完善各部门的法律体系,确定科学的思想指南,根据贵州省的实际情况采取适当的政策和监管部门,视察保护工作的实施是否到位。此外,保护工作单位进行宣传教育,如对高校、科技产业等, 为了培养学生们的保护意识,开设一些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课程,。最后还需要让群众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是一个维护历代祖先思想结晶和劳动成果的使命,也是中国人民必须承担责任,自我约束,一起为我们的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做出奉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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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日本加入《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简称《湿地公约》,或称《拉姆萨尔公约》),并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干滨海湿地、浅海域的决议及劝告书。为了国内更多的滨海湿地能够成为具有国际意义的保护湿地,日本环境省制定了“日本重要湿地500”。

入选“日本重要湿地500”的标准有五项:选择标准一,在泥沼、盐性湿地、河川、湖沼、滨海湿地、红树林、海藻丛生区、珊瑚礁中选择具有丰富的生物多样性、又占据一定面积的湿地;选择标准二,存在珍稀物种或濒临灭绝物种的湿地;选择标准三,具有多种生物相的湿地:选择标准四,拥有特定物种群落、并且有相当规模的个体数量;选定标准五,属于在生物生活史中不可或缺的湿地生态系统。

日本已有改变渔业者、农业者传统意识的重要成功事例。不过,日本社会组织保护湿地的过程并不像想象得那样顺利,其发展有着特定的历史背景。由日本湿地保护史上三次影响较大的湿地保护运动,即谏早湾湿地保护运动、藤前湿地保护运动和高松湿地保护运动,可以看出日本社会组织在湿地保护实践中的努力与贡献。

以“谏早湾围海造田项目”为例,日本政府在开发谏早湾湿地之初,没有充分认识到开发湿地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谏早湾事件本是环境问题,却演变为矛盾巨大的社会问题,日本政府在该事件中失掉不少民心。

日本学者锦织纯指出,谏早湾湿地围海造田事业所引起的环境及社会问题上升为整个有明海再生战略的问题,即没有好的战略就无法顺利推行政府的公共政策;通过谏早湾湿地囤海造田事业问题,推行新的地域振兴战略十分必要。

锦织纯提出:第一,不能浪费有限的地球资源;第二,生态系统、环境。自然景观三者应同时保护;第三,不进行无谓的公共投资,要实行社会资本和资源合理分配的公共投资;第四,要使新产业经济的振兴与自然资源、环境共生;第五,应正确评价第一产业的作用(农林渔业);第六,应运用最尖端的科学技术成果;第七,地方自治体需要有自己独立的产业政策。

笔者认为,上述第五和第七点战略对我国尤其具有借鉴意义。重视第五点,正确评价第一产业的作用,将把农林渔业的发展放到更重要的位置上,有利于实现湿地保护与促进农林渔产业发展的双赢:湿地中丰富的资源将能促进我国农林渔业发展;而保护好湿地,也就是在提高农林渔业的产出比。第七点提出日本地方自治体需要更多自主管辖权,以便结合地方特色推行地方产业政策,而不是由中央来推行产业政策。我国也可以考虑给地方更多的权力以便其自治湿地。

日本非常重视自然资源保护,其《宪法》第13条、第25条、第29条、第94条,分别从公民权利、财产权限制、立法授权等方面对自然资源保护做出规定。《自然环境保护法》是日本自然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法。近几年,日本国内热烈讨论着制定一部专门保护湿地生态系统的“湿地保全法”。

有日本学者主张,这是当前日本湿地最根本的课题。也有日本学者提出,不制定湿地保全法也行,但是,应尽快制定拉姆萨尔地域条例。该条例是由地方主导,并由地方自治体在拉姆萨尔条约理念下整合湿地的保全与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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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个拥有五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中国具有较为丰富的文化遗产。文物作为文化遗产的主要构成部分,其具有较高的社会价值,更能充分展现中华民族的创造力与活力。对文物加以合理利用及保护,对民族优秀文化的继承与发扬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与《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文物保护中必须始终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策略,对不同文物,选用与之相适应的保护措施,进行科学规划,对文物保护和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进行妥善处理,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1 博物馆文物社会价值的实现

实现文物社会价值,与实现商品价值具有统一性,必须进行交换,但不同点在于文物价值交换属于非物质交换,也就是归纳到精神范围,从本质上讲也就是说文物社会价值是文化交换。文物社会价值具有较为丰富的文化基础,其文化底蕴将以精神的形式向主体思想进行转变,这种情况下在文物客体以外文物社会价值量将随着增长,并对社会发展起到推动作用。

在实现文物社会价值中一般可分为三个不同阶段,第一,以专业人员作为价值主体研究文物价值,为实现主客体之间价值交换提供可靠的依据;第二,博物馆保护及管理文物活动的开展,将提升与展现文物的社会价值,吸引更多观众参与到文物社会价值交换中;第三,将参观者等文化受众作为价值主体通过导游的讲解或自身主动对文物社会价值进行认知,从文物参观具体活动中,得到相应的精神价值,进而对我国传统文化增加认知水平。

作为博物馆的主要工作内容,通过社会教育可以将文物的社会价值充分展现出来。作为博物馆文化最主要的精神产品,文物具有教育作用,为此,必须对社会形势与发展进行分析,提升创新能力,确保文物展览具有更高层次的艺术性、观赏性及教育性,通过各种活动的开展,可以提升人们对文物价值的认知,更能对博物馆教育内容进行延伸,充分体现出博物馆的文物底蕴。

2 文物保护规划的研究

(1)文物作为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具有较高的历史、艺术及科学价值,属于不可再生资源。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提升,文物保护也越来越受重视。一般分6步进行文物古迹保护工作,包括:文物调查、评估、确定各级保护单位、制订保护规划、实施保护规划及定期检查规划。文物保护单位必须进行总体保护规划的合理制定,才能确保文物不受损坏。现阶段,中国文物保护单位级别主要分为6个级别,包括:文物保护点、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规划是一个动态研究过程,因时间的转变,文物具有丰富的文化底蕴,规划结果应对全部因素进行充分反映,如考古学、历史学、建筑学、工艺学等。在文物保护规划中应高度总结与概况本领域的科学研究内容,深入挖掘文物价值,促使文物保护工作顺利开展。通过研究确定文物的历史、艺术及科学价值。

(2)做好文物保护工作离不开科学管理,在对博物馆文物保护规划管理过程中,必须遵循文物特性分库分级进行管理,以此明确账目、确定鉴定结果及确保文物保护的科学性。博物馆馆藏数量较多,因多种因素的制约,往往会出现损坏文物等情况,因此建立与健全文物保护管理体系至关重要。目前在文物保护管理中遵循的程序一般为文物接收、鉴定、登录、分类等,这样才能确保文化保护工作的顺序进行。

将计算机技术作为文物管理信息化建设的载体,要求文物保护工作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在其熟练掌握专业知识的同时,应具有信息技术应用能力与信息加工处理能力。在进行文物保护管理信息化队伍建设中必须严格按照博物馆的实际情况进行方案、计划的制定,通过在职培训、业余进修等多种方式进行文物管理人员专业素质的培养,以此对文物保护管理人员的信息技术水平进行有效提升。加大专业人才的引进,完善组织内部结构,确保现代信息技术功能的充分发挥。

(3)作为文物保护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提高管理人员文物保护的意识,对文物管理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社会人员文物保护的意识还比较薄弱,尤其在在城市基础建设中,很多建设工程未走法律审批程序,也没有制定完善的文物保护措施,导致文物损坏的情况时有出现,这不仅会延缓工程建设进程,还对文物造成了破坏。基于此,在博物馆努力保护和管理藏品的同时,政府还应给予相应的支持,针对文物保护现状尽快出台相关管理条例,处理好城市建设与文物保护之间的关系,使博物馆的文物保护工作能够顺利开展,也使历史遗留下来的文化遗产得以永久传承。

3 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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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蹈文化内涵与舞蹈作品属于艺术的共同体,如果把舞蹈肢体动作比作人的身体,那么舞蹈文化内涵就相当于人的思想,倘若舞蹈作品缺少了文化内涵,就好比一个人失去了自己的思想。但凡优秀的舞蹈作品,必然是以丰富的文化内涵作为支撑,如美国舞蹈家玛莎葛兰姆的作品《悲悼》,便是以悲伤为主题来进行创作的。虽然该作品已有近百年的历史,但至今人们在欣赏时,依然能够产生心灵上的强烈震撼,并深深体会到创作者内心的巨大悲怆。

可以说,文化内涵是舞蹈的核心与灵魂,也是舞蹈艺术发展的重要支撑。舞蹈作品是一种通过视听效果来引导观众体验的艺术形式,它的最大价值不在于美妙丰富的肢体语言,而在于对舞蹈中的文化内涵的理解和传递。对于一部完整的舞蹈作品来说,动作、音乐、服饰、舞美以及文化内涵缺一不可,如果一部作品仅仅是展示肢体技巧而缺少了相应的文化内涵,必然会使人感到空洞乏味。如我国舞蹈艺术家杨丽萍编导的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之精品剧目《云南映象》,以原汁原味的生活化的服装道具、原生态的歌声和舞技,完美融合了传统歌舞和现代舞美,展现了浓郁的云南民族风情,表达了云南山民对自然万物的感情。《云南映象》不仅荣获了全国舞蹈比赛荷花奖五项金奖,更取得了商业上的巨大成功。可以说,这部舞剧充分体现了舞蹈文化的深刻内涵,已经成为我国民族舞蹈艺术的经典之作。

二、舞蹈文化内涵的重要价值

(一)从舞蹈专业角度看舞蹈文化内涵的价值

舞蹈文化内涵是舞蹈专业训练的重要依据和标准,它的价值体现在舞蹈专业的方方面面。对于舞蹈从业人员来说,如果不懂得基训里把上的真正目的,仅机械地进行反复的动作训练,很难将基训里的动作完美应用到舞蹈作品中;在舞蹈创作过程中,如果不能准确地把握作品所要传递的文化内涵,就很可能造成作品思想与历史、宗教、地域等文化之间的冲突,抑或是造成舞蹈文化内涵的模糊,进而导致舞蹈编导无法准确传达思想;在舞蹈表演过程中,如果舞者没有领会该作品的文化内涵,就难以把握编导的创作意图,其肢体动作也必然是僵硬和苍白无力的。如舞蹈专业中古典舞、民族舞、芭蕾舞、现代舞等舞种,都有各自独特的文化内涵与艺术风格。其中民族舞具有浓郁的民族气息与地方特色,如傣族的孔雀舞、蒙古族的顶碗舞等均是运用音乐、舞蹈的节奏与肢体语言来体现舞者的表情与舞蹈意蕴;芭蕾舞兴起于意大利,以欧洲古典舞蹈为表现手段,综合了音乐、戏剧等艺术形式,舞者以脚尖立地为表演方式,又称足尖舞。舞者必须了解每种舞蹈背后的文化内涵,才可以更好地编创和演绎。可见,舞蹈文化内涵是舞蹈专业的核心与灵魂,是舞蹈从业人员的必修课。

(二)从舞蹈普及角度看舞蹈文化内涵的价值

舞蹈文化内涵不仅是舞蹈专业的核心,在舞蹈普及中也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舞蹈文化内涵是欣赏舞蹈的重要前提,也是舞蹈普及的重要推动力。如果观众对舞蹈文化内涵缺乏基本的了解,那么在欣赏舞蹈作品时就会不得要领、不解其意,甚至会感到不知所云。以街舞为例,它起源于美国,是基于不同的街头文化和音乐风格而产生的多个不同种类的舞蹈的统称,包括霹雳舞、机械舞、爵士舞等。从20世纪60年展至今,街舞从最初的仅被青少年所接受到今天大量应用于商业广告和文化艺术中,其内涵和外延不断扩展,成为一种文化现象,受到大众的关注和喜爱。在我国,街舞作为一种健身运动也进入了各大城市的健身中心。所以说,在舞蹈作品的传播与普及过程中,如果没有文化内涵的普及作为支撑,舞蹈就会沦为一种单纯的肢体运动,难以被大众理解与接受。(三)从舞蹈创作角度看舞蹈文化内涵的价值

舞蹈艺术的进步和发展与舞蹈创作是分不开的,舞蹈创作有其科学的规律与方法。纵观国内外舞蹈艺术的发展历程,不难发现每部经典的舞蹈作品都经过了时间的历练和打磨,无论是动作设计、创作手段还是内涵的深化,都离不开编导的细细斟酌和反复推敲。因此,舞蹈创作是一个呕心沥血的过程。同时,灵感是一切艺术创作的源泉,正所谓文章本天成,妙手偶得之。虽然说灵感是可遇而不可求的,但与创作者平日里的大量积累是分不开的,这种灵感实质上就是舞蹈所要传递的文化内涵,是一种放大的舞蹈文化,这种文化内涵能够激起编导、舞者以及观众之间的情感共鸣,可以说是一部作品最为宝贵的价值所在。如我国舞蹈作品《千手观音》,动人的舞姿、精美的服饰、深沉的意蕴给观众带来了无限遐想,而栩栩如生的观音造像,更是与观众心中的观音形象实现了统一。导演张继刚不仅编创构思了绝美的舞蹈呈现,更开掘了心灵的可舞性,唯此,也展示了中华文化的博大精深,以及编创者自身的文化修养,这就是舞蹈作品背后强大的文化支撑。

三、舞蹈文化内涵的保护现状及对策

(一)舞蹈文化内涵保护面临严峻形势

近年来,随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崛起,人们逐渐加大了对音乐、影视、美术等艺术作品的保护力度,然而对于舞蹈作品的保护依然处于相对滞后的状态,尤其是对于承载着舞蹈文化内涵的舞蹈动作的产权认定才刚刚起步,保护效果较差。总体来看,当前对于舞蹈作品剽窃的主要形式有以下五种:一是直接照搬舞蹈原作,不做任何内容上的改变,仅仅更改编导的署名;二是对作品中具有较高技巧性的内容进行改编;三是更改作品名称和部分舞段,但作品的整体结构保持不变;四是抄袭作品中的主题动作和经典舞段,同时盗用作品的配乐;五是选取风格接近的舞蹈作品进行重新编排,然后重新配乐并冠以原创之名。这些舞蹈作品剽窃形式都未经创作者的同意,属于严重的侵权行为。但由于舞蹈知识产权意识的缺乏,国内舞蹈编导普遍对这种剽窃行为持容忍态度,导致作为无形资产的舞蹈文化内涵脱离了创作者的掌控,成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工具。舞蹈作品剽窃的原因无非有两方面:一是为了满足评职、晋级、评奖等个人利益需求。在众多的剽窃案例中,不乏一些业内的知名人士,这些剽窃者或由于个人能力不足、或出于拿来主义的想法,盗用他人的劳动成果,以给今后评级、晋级、评奖等奠定基础。二是通过剽窃获取商业利益。一些剽窃者篡改他人作品或借用作品中的文化内涵,私自用于各种商业演出,并从中赚取经济利益,严重损害了舞蹈创作者的权益。舞蹈作品剽窃的危害巨大,当一部舞蹈作品大获成功之后,如果没有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势必引发大量盗版、侵权作品的蜂拥而至,进而降低观众对原作品的认可度。当剽窃者通过侵权获利之后,无疑会引发更为严重的剽窃事件。久而久之,就会造成盗版节目充斥整个舞蹈文化市场,这不仅挫伤了原作者的舞蹈创作热情,而且阻碍了舞蹈理论的研究进程,最终对整个舞蹈艺术的发展造成巨大影响,这也是国内原创舞蹈作品鲜少能够走向世界的重要原因。

(二)舞蹈文化内涵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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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园林设计模式单一,病虫害频发

在园林设计中,普遍存在着模式单一化的问题,这严重影响了园林设计的效果,部分园林设计植被整齐划一,但是植物的种类较少,植物年龄、层次等趋于一致,极易出现水土流失现象,造成了地表土壤肥力损失,增大火灾和病虫害发生概率。例如在某些园林中种植了大量的冷季型禾本类草坪,从而造成了蝗虫等害虫的频发,而部分地区种植的金丝柳,如果在某一区域种植了大量同类型的植物,植物极易发生腐烂病等,甚至会出现大批死亡的现象。

1.2盲目引进新物种,造成了树苗的水土不服

近些年来,我国的园林建设加快,部分城市在园林设计过程中,过度的追求标新立异,引进了很多外国的植物物种,虽然在短期时间内,可以取得良好的景观效果,但是对于生态环境的影响不容忽视。部分引进的物种由于不适应当地的温度和气候,从而造成了新植物的死亡,甚至有些植物会收到严重的病虫害侵扰,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此外外来物种的引进还会影响当地的生态平衡,影响了当地动物群落和鸟类群落的正常生存。

1.3园林树种配置不合理

由于在城市园林设计中,缺乏专业的生物规划,造成了设计方面缺陷,甚至存在了植物生物学特性和各种植物之间的相克现象,降低了植被之间的相互保护作用。园林树种配置的不合理,还会造成白粉病、黄化病、根腐病、蚜虫等病虫害的发生,且大部分病虫害由于环境及周围条件限制,很难得到有效控制,部分园林植物病虫害常年发生和流行。

2城市园林设计中园林植物保护采取的措施

2.1提高园林植物的自我保护能力

提高园林植物的自我保护能力,就需要进行合理的植物设计,尤其是注重园林植物的多样性,通过植物之间的相互作用,提高群落之间的相互保护作用,提高植物的免疫力。在提高植物的多样性的同时,应当加强对于各种植物属性的研究,形成一个有序、稳定的植物群落,要结合不同环境和不同树种之间的生态学特征,选择最佳的物种组合,实现园林植物的多样化。例如在园林设计中,应当注重植被植物、草木植物、灌木、乔木等的层次分配,保证生态链的完整性,提高园林植物的自我修复功能,并减少园林植物的病虫害发生。

2.2植物栽种密度适宜

适宜的植物栽种密度可以有效地降低病虫害的发生,这是园林设计中需要重点考虑的因素之一。调查显示在部分城市园林的设计中,为了追求绿化面积和艺术造型,忽视了植物栽种密度,不仅浪费了树苗资源,也造成了植物群落的生长空间拥挤,出现了争水争肥的现象,甚至造成了植物死亡。因此在植物设计的初期可以进行适当的密植,以保证景观的效果,经过几年的生长期后,要及时的进行空间结构的规划,保持植物合理的生长空间,增强树体抗病虫害的能力。

2.3注重病虫害防治,提高植被的免疫力

园林植物在维持绿化面积,提高城市居住舒适度方面发挥了极大的作用,但是由于对植物的保护不力,从而造成了植被病虫害灾害频发,因此注重病虫害的防治工作至关重要。这就需要建立病虫害防治部门,根据园林内部植物的生态属性,建立全面的病虫害防治方案,及时的监控植物变化,确定发病的机理和规律,提高病虫害防治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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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

1.我国的现代化进程曲折。"五四"以来,中国思想界和知识分子大都把传统文化看成是现代化的阻碍和对立面,造成了文化意识形态的断裂和偏见。保

2.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全面普查、深入的实地调查工作和基础性的学术研究方面,还有很多不足。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录的认定中,不少缺乏严谨、有力的依据和证明。

3.我国由于民众受教育程度的差异性,导致国民在非物质文化遗产认识方面发展不平衡。在全民参与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略有不足。

4.许多中国的传统节日,没有相应的机构或居民社区组织符合节日内涵的传统文化活动,而是借由商家炒作,无论大小节日,都变成全民"购物节"。例如端午节,更多的应该是举办一些赛龙舟等纪念活动,却让不少商家打着幌子变相卖高价粽子;又如七夕节,该是传达一种鹊桥相会的珍惜情谊,也被某些商家借机炒作。

5.我国的立法水平较为滞后,发现问题难以很快解决。而且,我国的社会发展不平衡,文化遗产在各地面临的状况也不一样,很难用一部法律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所有问题。

二、日本在保护文化遗产方面的做法

1.保护的连续性

日本政府在大力推动现代化进程的同时,积极致力于传统文化的保护,实现传统与现代的和谐共生,这个目标自明治政府以来从未改变过,因此日本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具有一贯性。加强对"人间国宝"的认定以及引入非物质文化遗产登录制度;被认定为"人间国宝"就有义务将其技艺、技能及其作品等进行公开和传承给后世,如果拒不外传,或者因为其他原因不传承其技能,将被解除或者取消其资格。

2.重视调查和先行研究

日本政府和日本学术界多次组织实施全国规模的农村、山村、岛屿等民族调查,积累了大量可靠的丰富资料。这些调查成果的积累,为日本文化遗产的认定、登录、保护及运用等,创造了坚实的基础。

3.全民参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发达的国民教育体系,使得日本民众对自己的文化遗产有高度的危机感和认同感,日本全国各地几乎都建有保护地方文化遗产的民间组织,这些组织经常会组织民间祭祀活动,例如"祗园祭"、"天神祭"等,参加的街区居民很多,大家各司其职,在祭祀活动之前反复排练,大家把这种文化祭祀当做民众参与的活动,而不仅仅是政府的行为。此外,根据日本法律规定,文化遗产必须向全体民众公开,媒体承担起向大众宣传和教育的责任,通过各种形式,向民众宣传和介绍日本传统文化等,如著名的"人间国宝"展演活动、西阵织和服馆的和服表演等,在日本国民中形成了浓郁的氛围。

4.切实发挥传统节日的文化影响作用

盂兰盆节是日本国民非常重视的一项传统祭典。每年一到8月份各地都会大加报道,节日晚上民众自发穿上"浴衣",前往当地广场参与盂兰盆舞蹈活动。家长也会带自家小孩进行祭祖等,使得日本民众从小就对这种祭祀祖先活动有深刻认识;七夕节日本各地也会举办不同形式的庆祝活动,或沿街进行舞蹈表演,或进行抬轿子活动,很多地方民众还把自己的心愿写到字条然后挂到树上等。每个节日都有不同的文化庆典活动。

5.立法工作

日本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方面着手早,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刚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之初,已经开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1871年,《古器物保护法》出台,开始对传统工艺美术品进行保护;1888年,日本政府专门成立"宝物"调查机构,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对文化遗产进行保护;1897年,日本颁布《古社寺保存法》,对"特别建造物及国宝"进行认定;1919年,《史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存法》颁布实施。1950年《文化财保护法"正式得以讨论通过,并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修正与完善。

日本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过程中,坚持文化发展的一贯性,重视文化遗产的调查和深入研究,并广泛调动民众参与的积极性,使民众自发地爱惜和保护自己民族的文化遗产;并加强立法,促使日本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不断修改和完善。

三、日本在保护文化遗产方面的做法给予我国的启示

1.保护和珍爱祖国的文化遗产包括传统文化,应当是我国一贯坚持的基本国策。政府应该把这方面的工作做细做长,而不能像搞"运动"一样只是空喊口号,更不能因为其他任何原因致使文化遗产的工作发生中断。应当把祖国的传统文化和民间民俗文化作为社会资源和文化多样性的标志提升到国家的议事日程。

2.虽然我们也做过一些调查,像早年的文物普查,民族民间文艺集成,少数民族地区社会历史调查等,但是相比日本,我们的研究水平还有较大差距。中国的民俗学会、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中国艺术人类学会等学会的会员们,应当真正深入田间地头、深入实地,进行详实的调查和研究,而不仅仅做一些呼吁,谈一些感想。应当学习日本学者重实践轻功利的精神,潜心研究某一项具体的项目,积累具体的文化遗产保护经验。

3.国民受教育程度和文明素质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情况。我国应当继续通过发展教育,提升全民文明素质和文化素养,形成"文化自觉"现象。让每个民众都能有文化遗产的高度危机感和责任感,全员参与到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中,具有文物保护的"主人翁思想"。

4.我国的大众传媒也应当承担一部分文化遗产保护的责任。我们的媒体除了报道一些为了吸引观众目光的明星出轨、医患关系之外,还应当对我们祖国的文化瑰宝大力宣传,让更多的民众了解我国的"昆曲"、"古琴"、"剪纸"、"风筝"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中日文化如出一脉,两国人民的文化传统、文化内容和文化形式存在许多相同或相似之处。日本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经验和做法,带给我们很多启发。借鉴日本的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把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发扬并传承下去,是我们每个人的使命和责任。

参考文献:

[1] 韩冰.《日本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全民参与----以"盂兰盆节"为例》[J].《考试周刊》,2014年第60期.

[2] 廖明君、周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日本经验》[J].《民族艺术》,2007年第1期.

[3] 赵虎敬.《借日本经验看河北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J].《人民论坛》,2015.04中.

[4] 夏磊.《日本文化财保护法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启示》[J].《现代商贸工业》,2011年第1期.

[5] 钱永平.《日本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综述》[J].《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5期.

篇9

鄱阳湖平原即由上述修、赣、抚、信、都五大水系冲击而成,并成为江西省经济文化最发达的地区(包括波阳县、余干县、都昌县、进贤县和南昌市的部分地区)。鄱阳湖地区历史上曾经产生过许多历史文化名人,如宋代诗词名家姜夔(波阳人)、昆曲创始人魏良辅(南昌人)等。与此同时,作为江西省的鱼米之乡和水运要道,鄱阳湖周边地区自然而然地产生了大量反映湖区渔业、农业、水运业生产以及服务于节日、民俗仪式的传统生产技艺和民间艺术,它们有的已经成为国家级、江西省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例如鄱阳湖传统渔业生产习俗、进贤县的民间舞蹈“二塘泼蛇灯”、“李渡车仂灯”和民间音乐“二塘长工山歌”、南昌瓷板画、鄱阳渔鼓(曲艺)等等。

在鄱阳湖周边地区中,地处鄱阳湖东岸的波阳县不但面积大、人口多(百万人口),而且与鄱阳湖一样有着浓厚的文化和悠久的历史。作为中国第一大淡水湖畔的水产大县,波阳县湖区的渔业生产技术和渔业文化也十分发达,就其中的音乐而言则是劳动号子(特别是水上号子)、山歌、渔歌、风俗歌(例如《朝莲华山》,波阳西南的莲华山地藏王庙)的广泛流传,其中前三种比较突出。

劳动号子产生于生产劳动过程,直接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不同的劳动有不同节奏的号子。波阳县的有水上号子和陆上号子两种。水上号子又称渔民号子,波阳的水上号子反映了波阳县水上生产的各个方面,如大篙网[2]吆号子、撑船号子、扯牵号子、撑蒿号子、拖船号子、起锚号子、提钩号子。波阳县的陆地号子有打石号子、运石号子、驳运号子、打夯号子、打碾号子、排工号子、搬运号子、打硪号子等等。波阳县的水上号子有渔乡特色,像《大篙网吆号子》[3]的节奏非常短小,旋律素材只有两个小节,全曲通过对这两小节材料的不断反复、扩展和压缩很好地将围网打渔时的劳动节奏统一起来;《篙网老虎号子》的节奏自由,力度较强,当渔民网到了鱼时便高兴吆喝,学着老虎叫,而没有网到鱼时,便打趣地模仿猫叫(用假嗓子,舌根与上颚压出来的声音,音发出粗狂有力);船工号子《撑篙》4运用大量的衬词,每一句的末尾都采用延长音演唱来衬托出撑篙动作的舒展;此外,比较典型的水上号子还有鄱阳镇的《撑篙号子》(也叫排工号子)和莲湖的《拖船过圩号子》。波阳县的水上号子演唱虽然形式多种多样(有一领众和的多人唱、有对比呼应的二人唱,有教自由的个人唱),但以一领众合为主,它们与劳动的力度强弱、动作的节奏快慢相关,其生活气息浓郁,透出波阳船工质朴豪放的性格特征。波阳的陆上号子与江西其他地区的路上号子并无特别之处,其与水上号子相比的不同之处是韵味的不同,这主要是因为劳动的场所和劳动的种类不同使音调和节奏产生相应的变化,例如鄱阳镇搬运号子和打夯号子。

渔歌形式短小精悍,节奏自由明快,内容健康、乐观,具有进取精神。“鄱阳湖里水飘飘,日起东山风光好,渔民生来真强干,每日打鱼乐陶陶”就体现了波阳渔歌的本质特征。波阳县的渔歌分为行船类歌曲(开船歌、行船歌、划船歌、荐船歌、荡桨歌、走风歌、撑篙歌)和捕鱼采摘类歌曲(采莲歌、放鸭歌、织网歌、牵扯歌、单放鸬鹚、群放鸬鹚、放卡子、放丝网等),其中前者以男性演唱为主,后者则没有性别的限制,比较典型的有开船歌《南风起时郎船开》、荐船歌《造起船头好放马》、走风歌《问声我郎几时归》、荡桨歌《每日打渔乐陶陶》、行船走风歌《我想情哥日落山》、划船歌《一网渔虾一网粮》、行船歌《野鸭过湖尾巴长》等等。虽说都是渔歌,上述歌曲却具有各自不同的音调和特点,例如走风歌《问声我郎几时归》(女声独唱)的旋律起伏大,加之句中有“嘿嘿嘿嘿”衬字的连用,有行船呼风之感,多在开船后走风时唱。与走风歌《问声我郎几时归》相类似的还有《我靠打渔去营生》(男声独唱)、《红红雨子东北风》都是行船走风时必唱的,其音调明快有力,更具雄性气势。开船歌、行船歌、划船歌由于劳动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有不同,造成了它们各具自己的特点和节奏给人的感受不一样,因之用音乐形式表现出来时的韵味也不同。

捕鱼采摘类歌曲也有很多。在湖区,渔民捕鱼的方式有的还比较传统,如利用鸬鹚鸟捕鱼;放卡子、放丝网 (卡子用竹子削成两头扁尖);各种鱼钩等,都是波阳县辖的管驿前、姚公渡、双港等滨湖地区传统的捕鱼工具所产,具有浓郁的湖区特色,它们在渔歌中也经常有所反映。例如渔歌《放卡子声调》中的甲乙对唱:(甲)来(乙)哦(甲)来(乙)哦(甲)搭子(乙)哦(甲)撬子(乙)哦(甲)撬子(乙)哦(甲)荡(乙)哦(甲)有鱼(乙)啵……甲是荡船者,在船的尾部,黑夜行船收卡子者在船头,互相示意,简单对话,声音小而清晰,表现了劳作的默契,协作而得快慰。放丝网、钩网捕鱼音调“嗬嗬嗬嗬”是渔民赶鱼的吆喝声,生活气息十分浓厚,它可以自由变化,“咯咯咯咯”是敲击船板赶鱼的声音,真切自然。这两种渔歌音调节奏各异,效果也不同(见下方放丝网、钩网捕鱼音调的谱例):

有许多捕鱼采摘类歌曲是男女老少都可唱的,例如《水中捞月一场空》,其节奏舒缓随意,且并不在湖中不唱,而是多用于岸边的晒网、织网、修船或在室内干某些渔事时所唱,演唱时声音凄楚悲伤,歌词内容则是民间故事“梁山伯与祝英台”。渔民休闲时也时常唱一些情歌,如《我想情歌日落山》多在行船走风时演唱,此歌必须用假声演唱,别具一番韵味;又如《半斤不上钩》(是一种很小的鱼类,鄱阳湖的特产)采用男女对唱的形式,歌词如下:“男声唱个山歌,我牵头哇,我是湖边钓鱼钩哇,千斤个鲤鱼都钓得起呀,半斤哟不上钩;女声细细鲤鱼细细鳞仂,细细菩萨降大神仂,细细鼓哩呀是乒乒响,细细秤砣压千斤。这首情歌寓意深切,比喻恰当,它把男性比喻成钓鱼钩,女性比喻成,任你千斤鲤鱼钓得起,我半斤就是不上钩,突显了盎然的情趣。

波阳县分为上下波阳两个地区,山歌、田歌主要流唱于上波阳的山区、丘陵地带,如谢家滩、响水滩、鱼山、油墩街、下山岛、马墩、莳山地带。山歌的特点是以对唱形式居多,有放牛对歌、卖柴歌、油墩对歌等。例如流传于谢滩、鸭鹊湖、银宝湖等地的《油墩对歌》属于波阳民歌中一种情歌,它是乡民们在割草、砍柴、下地时演唱的;其演唱形式为一人唱众人合,歌词往往四言八句,且多即兴编造;旋律反复出现,曲调分男腔宫调、女腔徽调;结构新颖可自由发挥。特别是《油墩对歌》的乐句中还用“11”的音型连接,并且下句紧咬上句结尾两个字,使旋律层层推进。这种对歌形式,在湖畔邻县湖口、九江、都昌一带也有,只不过结构、旋律多有不同。山歌、田歌还有《日头哥哥快下山》、《半斤油麻撒满天》、《耕草下田二面光》、《送郎歌》、《打碾歌》、《家无祖业打长工》、《细细雨朦朦天》等等比较典型。

波阳县的民歌几乎完全采用口头创作、口耳相传的流传方式。由于采取口耳相传的传播方式,不使用曲谱将其版本固定,在演唱时歌手经常根据自身水平和情绪的不同或即兴编词或改换曲调,歌曲的词和曲调往往会产生多种变化,因此波阳民歌在世世代代传播的过程中,经过了无数人的加工和改编,凝结着历代波阳人集体的智慧,它具有坦率、直露的表现方法和自由、奔放的音乐性格。

众所周知,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别是民间音乐类)是与相应的生产生活方式紧密相连的,属于“皮”与“毛”之间的关系。在现代工业文明背景下,世界经济越来越走向全球化,地球村显得越来越小,世界各种文化越来越接近(尤其是西方文化对非西方地区的冲击和渗透),文化的同质化现象日趋严重,世界各地丰富多样的文化样式正在不断消失,就像生物物种的不断消亡一样。在此时代背景下,已经有许多非西方地区的民族音乐受到侵蚀、发生变异。就中国境内而言,虽然在改革开放之前大陆没有与世界经济文化的频繁交流,但是工业化的生产方式、人口的激增、对开发自然的某种错误认识和举措,都不断地蚕食着民间音乐的领地(包括波阳民歌在内)。例如,随着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以来对鄱阳湖的围垦,湖区面积已经大幅缩小,有的小一些的湖泊已经和鄱阳湖主体分离,甚至进一步淤塞转变成耕地,而生产方式的变革(例如机网捕鱼、网箱养鱼、机械化装卸)更是加速着生产方式这张“皮”的退化,否则鄱阳湖传统渔业生产习俗也不会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榜上有名”。于此相对应的是,波阳县的民间歌手在经过了几代人之后已经渐渐淡忘了曾经伴随他们生活的民间歌曲(特别是渔歌和水上号子)。波阳县民间歌曲的民间歌手是民歌传承的主要载体,是民歌生存与发展中不可或缺的主体,民间歌手数量的多少必然直接影响了民歌的命运与前途。同几十年前相比,波阳县的民间歌手不但数量逐渐减少,歌手老龄化问题严重,男女民间歌手比例严重失调,而且现在的民间歌手演唱成就不如以往。面对这样的局面,当地政府的相关部门有必要采取措施:其一,政府部门还应当对波阳传统民歌进行了搜集、录制的工作,确保存留住波阳民歌的基因种子,制定了进一步保护的实施方案,一方面征集波阳民歌以及口述资料进行笔录、录音、录像,另一方面广泛收集相关的实物资料。其二,开展原生态民间歌曲演唱和创作比赛,因为传统的民歌的内容已经与当下的生活产生了脱节的现象,应当在保持节奏、旋律以及调式、调性等音乐材料基础上,适当添加一些新的音乐元素(但这种添加不应以破坏原来的韵味为代价)并结合新的生活,唯有此才又可能吸引年轻一代的去欣赏和传承。

注释

[1]魏高山,忠:《都阳湖流域开发探源》,江西教育出版社,第1页。

[2] 大篙网是捕鱼时的大围网,一网可以捕万斤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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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13-0296-02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与特征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

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为了切实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中国制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根据该法,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如下几种:一是传统的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口头文学载体的语言文字;二是传统的杂技、书法、舞蹈、美术等艺术;三是传统的历法或者医药、技艺等;四是传统的民俗、节庆活动、礼仪;五是传统的游艺和体育;六是其他的相关非物质形态的文化遗产。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性

1.传承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是人们对文化的自我抉择。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传承中并非一成不变,既存在创新也存在抛弃,因而它是活态的。正是通过世代相传、改造完善,文化才得到了继承和发展。同时这种口传心授的传承也打上了深刻鲜明的民族、家族印记。

2.地域性。通常情况下,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由特定族群在特定的地域上创造和传承下来的,其必定与该地区独特的自然环境、、文化传统密切相关。因而非物质文化遗产通常都反映了特定地域的生产生活状况和风俗习惯,离开了该地域,它们就失去了存在的环境和条件。

3.群体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从产生到发展,不是依靠单个社会成员的一己之力便可以完成,而是需要其所在地域的整个群体或关联的族群在长期的团体生产生活中不断完善,它反映了该社会群体普遍的民俗风情、思想感情、文化内涵和理想愿望,表现了该群体的集体智慧。

二、国际法视野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依据

(一)基于国家文化的保护

国家文化是国家在文化领域所拥有的对内最高权和对外独立权,同时国家文化的行使也必须尊重国际公共权利。非物质文化遗产逐渐显露出其潜在经济价值,国家之间因非物质文化遗产商品化而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从世界范围来看,不同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不尽相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也逐渐政治化。这种政治化趋势,对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极为不利的。基于此,从国家的角度确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地位是减缓这种政治趋势的出路。国家对于其领土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享有,有权管辖其领土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1]。

(二)基于国际人权法的保护

在21世纪全球一体化进程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已成为国际社会发展的重要课题之一[2]。非遗保护和国际人权保护既统一又存在冲突。统一在于:文化权利本身是人权的一个重要方面;冲突在于:某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植根于陋习,其违背了基本人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在序言中宣布,其参考了有关的国际人权文件。这表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必须遵循保障人权的原则。只有符合国际人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才能被国家和国际社会予以承认和保护。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国际人权保护存在互动。

(三)基于国际环境法的保护

在全球经济建设得到有效推进的同时,生态环境恶化的问题越来越凸显出来。“可持续发展”成为了国际环境法研究的重要内容。但是,在这一原则提及之初,其仅仅是关注生态环境的和谐,忽视了人文因素的可持续发展。之后,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人们日益认识到文化生活对于人类生存的重要意义,文化多样性和可持续发展的关联性被提上议事日程。可持续发展不仅仅是生态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同时还应包括社会、经济、文化等诸多方面。

在人类漫长的发展过程之中,不同国家、民族传承了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然而,快速推进的现代文明严重冲击了非遗的生存和发展。某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一旦消失,必定对文化生态平衡造成极大的破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尊重,并不意味着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封存起来,而是应该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在充分有效保护的前提下,进行合理的传承和发展,必须避免盲目开发、急功近利。

三、国际法视野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

(一)行政保护模式

根据《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行政保护模式是指成员方按要求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采取的确认、保存、弘扬、传承和振兴等各种行政保护方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行政保护十分必要:第一,确认、归档和保存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有序保护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只有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有效的挖掘、整理、归档以及开展了相应的研究之后,才能准确掌握其源流和传承的具体情况,便于日后更好地开展保护和利用工作。第二,合理开发利用是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有效手段。长期以来,日韩等国家,在保护的前提下积极发掘、展示本国的民俗文化资源,吸引大批国内外游客,创造了可观的经济收入。事实证明,只有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有条件的文化资源转化成文化生产力,才能以保护带动开发,以开发促进保护。

日本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相对健全的行政保护。首先,文部科学大臣向“文化审议会・文化遗产分科会”提出咨询。然后,后者向有关的“专业调查会”提出调查委托。“文化审议会・文化遗产分科会”审议调查报告,进行答申。再由文部科学大臣决定“指定”与否,一经指定,即发表官方“告示”。在指定重要无形文化遗产的同时,还必须对能够高度体现无形文化遗产之技能的“保持者”或“保持团体”进行个别认定、综合认定或团体认定[3]。

(二)法律保护模式

世界上许多国家均切实加大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力度,收到了明显成效。法国是世界上第一个通过法律对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国家[4]。1793年颁行的《共和二年法令》规定,法国对于一切的艺术品进行保护,只要其处于法国的境内。此后出台了许多相关的法律,如《纪念物保护法》、《考古发掘法》、《城市规划法》、《景观保护法》等,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不断健全完善。

(三)综合保护模式

行政措施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确认和保存来讲不可或缺,但是仅给予行政保护并不能最大化的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持续传承,不能切实保障相关主体的权利实现,因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应采取行政保护与法律保护相结合的综合保护模式。

以中国为例,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文化繁荣和发展中的地位和价值是非常独特的。近年来,中国对非遗保护日益重视,采用综合保护模式才能更好地推进中国非遗的传承与发扬。

1.进一步细化行政措施确认、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前中国对于非遗的行政保护存在以下不足:保护经费有限;激励措施不足;监督机制缺乏。迫切需要进一步细化、完善行政保护:第一,政府及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非遗的保护工作,建立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对非遗代表性项目认定传承人,为其提供开展传承活动的必要场所、经费支持;第二,上级政府及其文化部门切实加大对下级政府及其文化部门的监督管理力度;第三,对于在非遗保护和传承方面做出了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营造有利于非遗保护传承的良好氛围。

2.逐步完善相关法律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持续传承。目前,中国在非遗保护方面最为重要的法律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该法对中国的非遗保护工作影响深远。但是其过于简单笼统,对于一些细节问题并没有给予相应的规定。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私权保护的相关法律,主要包括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但是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被运用至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时仍存在着制度瓶颈和理论障碍,还有诸多难题亟待解决:第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丰富,商标法规定的商品分类表无法涵盖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其必然导致一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因无法归入商品分类表而无法申请注册商标;第二,著作权保护的时间性使著作权制度不能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永久保护;第三,著作权对作为衍生作品母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无法给予保护,对民间节庆等活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难以保护;第四,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世代相承的,很难满足专利保护对于新颖性的要求等。

因而应当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所确定的法律原则的基础上及时补充制定实施细则,完善配套法规,从而使相关的规定更具可操作性,使这部文化大法更能发挥实效。要充分认识知识产权制度的开放性与包容性,认可其在非遗私权保护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制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参考文献:

[1] 李墨丝.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国家为视角[J].求索,2009,(4):138.

篇11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丰富的历史资源、文化资源、科学资源和经济资源,如果能够对其进行合理的利用,必能够产生巨大的社会效益,可以说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宝贵财富。然而,从目前的现实情况看,我们大多数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概念还未建立,保护意识非常浅薄,大量极具保护价值的民间文化遗产正在逐渐从我们身边流失掉。为此,非物质文化遗产亟待我们进行认真梳理和深入挖掘,并寻找其合理的利用价值。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分析

当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却不容乐观,具体表现如下:

1、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认识不足

当前,对于大多数人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还是一个陌生的概念。实际上,对于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早已被提上了重要的议事日程,它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世界遗产”中于世纪之交启动的一个新项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提出,或者说它之所以日益受到世界各国的关注,不是偶然的,而是具有深刻的社会历史根源,是历史发展的必然。

我们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陌生及认识不足,其原因:一是缺乏法规措施、缺乏智能资源、缺乏抢救保护资金;二是某些文化遗产的传承渠道不畅、原生态传承缺乏自觉、民俗流变冲击大;三是教育领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缺乏重视和价值认识,造成教育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相脱节,从而不能培养出提供文化遗产所需要的社会人才;四是缺乏对民族文化资源整体价值的评估,文化遗产保护观念相对滞后,缺乏正面主导参与等等。

2、大量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在逐渐消亡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宝贵的精神财富,它承载着民族一代代人的文化记忆,是民族多样性的文化符号,但这些记忆和符号是极易消失的,并随着时间的推移被忽略和忘记,且较之有形遗产,它们更加脆弱和不可再生。

比如,有一位扎巴老人能够演唱世界最长的史诗《格萨尔》,它能够演唱其中的34部,当他1986年逝世的时候,我们仅记录25部半,其余随着他的逝世而亡佚;满族坤宁宫祭神音乐中三弦和琵琶的伴奏乐谱也随着清王朝的灭亡而消失;千百年来传唱的川江号子曾经是长江的魂魄,如今已成没落的千古绝唱。类似的情况在国内,特别是经济不发达地区还有很多。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

1、加大宣传力度,强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项全面保护中华民族文化遗产的重要工程,它与物质文化遗产有天然的联系,二者是相辅相承,相互作用、相互依存的,有的甚至是一种伴生现象,具有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物质文化遗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载体,是其表现形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是其文化遗承的基础。所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介绍和宣传应该全面详细,不能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割裂开来。

2、提倡原生态保护,建立规模适当的保护区

众所周知,野生动物的保护不能够依靠动物园圈养,必须依附相应的自然环境。与之相似,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也要提倡原生态保护。

特定的文化空间产生了特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又依赖特定的文化空间而生存。只有在相应的文化空间中才能认识特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面目,也只有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放在它所依存的环境中加以保护,才能是完整的保护,其相关信息丢失得最少。有鉴于此,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深入,有必要建立适当规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原生态保护区,使被保护的遗产项目依其自然的生存方式得以延续。

3、利用地方文化馆,切实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地方文化馆作为政府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是群众文化的龙头,在社会群众文化中具有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具有人才优势、阵地优势和资源优势等三大优势。

地方文化馆的业务干部可以围绕自身的业务,承担起本专业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有关职责,还可以协调当地各类文化艺术骨干,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提供人力和智力支持,充分发挥自身具有的人才优势。地方文化馆还拥有群众文化活动设施,便于开展展示、培训、交流等活动,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保护、研究、展示的硬件,可以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开展得更加顺利。另外,地方文化馆还有着雄厚的资源优势,可以把宣传和介绍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重要任务,并有针对性地制定宣传教育计划,推广全民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合理利用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是多层次、多角度的,科学、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将成为一个民族、一个国家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1、寻找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魅力

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极为丰富,品类繁多,不仅有民间文学、民间美术、传统工艺、手工艺、还包括民族语言、服饰、饮食、风尚习俗以及民间仪式、节庆、竞技活动等表现形式,它们有着深厚的文化底蕴。如可将民间美术设计在人们的日常用品中,或产品的包装上面;将传统工艺、手工艺制作成有特色的纪念品;结合旅游开发,搭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平台,让现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有一个鲜活再现的载体。可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有效的保护并合理开发利用,有利于传承、延续、维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独特文化魅力。

2、挖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价值

非物质文化遗产还是一种经济资源,更是一种永恒的精神的宝藏。旅游业在当今时代的快速发展,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提供了机遇,也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得到了切实的体现;同时我们还应清醒地认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我国还是一种需要大力开发的旅游资源,它的发展潜力巨大。这种资源不同于普通的物质文化遗产,它更体现了一种精神力量;它能够充分展示出我们中华民族的独特魅力和丰富的内涵。

篇12

我国有着几千年的发展历史,是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我国有着丰富的文物资源,由此决定了我国的旅游业是以文物资源为主导,对现代人来说,历史就像一个谜团,而文物就是打开这个谜团的钥匙,人们希望通过对文物的了解感受历史,铭记过去,人们的猎奇心理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旅游业的发展。文物是古代人民智慧的结晶,文物能够充分反映该时期的社会形态,因此,很容易给当代人留下深刻的印象。对文物古迹进行观览,不仅使人们对历史有所了解,满足了人们的猎奇心理,使人们的身心得到陶冶,而且缓解了人们由于工作带来的精神压力,因此,以文物资源为主体的旅游业受到了大家的青睐,也成为推动旅游业发展的重要因素。

二、发展旅游可促进文物保护

首先,大部分人士认为,文物实际上就是旅游资源的一种,并且有着极高的价值,在旅游业的逐渐发展过程中,文物的重要性逐渐得到了广泛认可。可以说,文物资源已经成为旅游业发展的决定性因素。要想保证文物资源不断为旅游业创造价值,就必须对文物资源进行保护,文物保护不仅是提高旅游业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更重的是,是现代人对历史的的保护和尊重。文物资源的不可复制和不可再生,决定了文物资源一旦遭到破坏,将很难修复,甚至无法修复,不仅降低了旅游业的经济效益,而且,失去了文化瑰宝,为了实现文物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相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因此,加强了对文物资源的保护力度。其次,文化旅游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我国文物保护经费紧张的问题。我国有五千多年的历史,因此,文物数量非常之大,文物资源的特殊性决定了必须对文物资源进行保护,对于国家来说,财政拨款需要宏观分析,综合考虑,将全部财政拨款用于文物保护时不现实的。而对于地方政府来说,由于是经济较为落后的地区,资金十分紧张,同样不能满足文物保护的需求,因此,每年都会有一些文物因为无法得到维护和修复,导致其消失在了历史的长河中。文物资源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增加了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因此,可以将更多的资金用于文物保护工作。地方经济的增长离不开文物资源的深度开发,无论站在哪种角度上来看,都是对国家和人民有益的事。第三,文化旅游加强了人们对历史文化的了解,人们在观览时,获得精神上的陶冶,在深深感叹古代人民智慧的同时,由内而外生发出爱国意识,从而文虎素质得以提高。激发了人们保护文物的意识,有助于形成全社会保护文物的氛围,对于文物保护工作的进一步开展有着积极意义。

三、旅游业的发展给文物保护带来的负面影响

旅游业的发展并非全部给文物保护带来了积极作用,其负面作用也十分明显,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人们在开发旅游资源的同时,也意味着对文物会产生一定的破坏,这种破坏主要体现在进行旅游资源开发时,为了美化景观,方便有人游览,因此需需要修建园路等基础设施,对于一些旅游景点较为偏远的地方来说,宾馆、饭店的修建也是必不可少,因此,在一定程度上,给文物带来的负面影响,个别文物被破坏。虽然有些建筑还没有对文物产生直接的破坏,但是这种破坏是长期的,将成为威胁文物安全、完好的重要因素。其次,目前我国旅游业中的文物管理人员综合素质不高,缺乏专业知识,在进行保护的时候,方法不当,不仅达不到保护的作用,反而破坏了文物,造成了无法弥补的遗憾,同时,旅游业的竞争日趋激烈,相关部门过度追求利益最大化,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对文物产生了不可避免的破坏,上述种种原因,都不利于开展文物保护工作。除此之外,大部分的旅游部门只顾眼前利益,忽视了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核心内容就是文物保护,在短期内,为了快速获取利益,占有更多的市场份额,对文物进行大面积的掠夺式开发,在很大程度上导致文物的寿命缩短,甚至造成了无可挽回的损失。第三,从目前来看,我国部分游客的综合素质不高,到景区进行游览时,无视景区规定,随意在古建筑上乱写乱画,攀爬古建筑物,有的文物已经采取一些范湖措施将其保护起来,而游客全然不顾,仍然跨过去,随意触摸和踩踏。同时,我国人口较多,每逢旅游旺季,大批游客涌入个景区观览,人体中呼出的二氧化碳也会给一些文物带来影响,增加空气中的湿度,在长时间的作用下,很容易出现浸蚀现象。

四、文物保护与经济旅游系统发展的措施

在对旅游资源进行开发方面,必须以保护文物资源为基础,在合理利用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文物资源的积极作用。有些人认为,旅游业的发展必定会给文物带来破坏,这种看法是错误的,两者非但不是对立统一的关系,而是相辅相成、共同促进的关系。传统的文物保护,是将文物藏起来,不公之于众,表面上看似保护了文物,而实际上是对文物价值的否定,我们知道,文物代表的不仅仅是珍贵的物质,更重要的是代表的是一个民族的历史,是一个民族的灵魂,如果相关部门将文物“藏起来”也就失去了文物的意义,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文物的保护工作实际上就是对文物进行科学、合理的利用,将其内在发挥出来。但是如果相关部门,如果只在乎利益,将文物作为赚钱的工具,无尺度开发,应该得到每一个公民的谴责。保护文物具体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遵守国家想干法律法规,相关部门在对文物的经济功能挖掘时,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加大对文物保护的宣传力度,在社会范围内形成保护文物意识,是人们意识到文物的珍贵,从而推动文物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其次,文物部门与旅游部门在文物保护工作方面应密切配合,建立兄弟般的合作关系。第三,文物部门要转变传统的保护意识,逐渐转变被动管理的局面,在不断探索过程中,形成先进的文物保护体制。第四,最为旅游景区,要站在长远的角度考虑,不要被眼前的利益迷惑,严格限制景区内的人流量,加大景区内的监管力度,杜绝威胁和破坏文物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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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2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973(2010)01-190-02

博物馆是文物和标本的主要收藏、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机构,是我国社会主义科学文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华侨历史类型的博物馆则是收藏有关华侨华人的实物、文献、档案等文物的一类文化机构,华侨博物院就是典型的华侨历史型博物馆。这类博物馆馆藏大部分属于纸质文物,它的主要材质是由纸张或织物(丝、棉、麻等)所构成。为了更好地做好文物的收集、保护与利用工作,推动华侨历史类型博物馆事业的发展,有必要结合华侨纸质文物的特点与纸质的特性对其进行研究与探讨。

1 华侨纸质文物的特点

中国移民侨居海外历史悠久,自南宋以降,华侨华人就大规模地跨出国门,远渡重洋赴东南亚一带侨居,至今已形成广布于世界五大洲的4000多万海外华侨华人和4000多万归侨侨眷这一巨大社会群体,随之产生和积累下来的广博深厚、形式各异的纸质文物资源。

华侨纸质文物的主要特点有:

(1)具备一定价值。作为文物,华侨纸质文物具有文物的一般特点,即文物是历史长河中同类物品有价值的幸存者。只有文物能够突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给历史以质感,并成为历史形象的载体,这一点,是任何东西都无法取代的,因此,它是不能再生产的物品。华侨纸质文物是对不同历史时期华侨华人生动真实的展示,具有一定的认识作用、教育作用和公证作用。

(2)历史时期较近,有一定的独特物品。华侨纸质文物作为华侨华人这一特殊群体所使用,必然具备一些独特之处。这主要在于华侨纸质文物的历史时期较近,现存大部分华侨纸质文物绝大多数是近代特别是晚清民国期间的文物,距今不过100来年光景。而且,由于华侨华人身处不同地域,在特定时期出现一些明显有别于其它类型文物的特定物品,如侨批、华侨证等。

2 华侨纸质文物的收集与整理

作为华侨历史型博物馆,应具备一定的馆藏质量与规模,这不仅体现在馆藏的品种、数量等量化指标上,还应体现在藏品的历史价值、收藏价值、社会作用等方面。如何有效地扩大华侨纸质文物的收藏途径,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量。

2.1 加强宣传力度,扩大征集的范围

除各类型博物馆收藏、官方机构的相关文书档案以外,大量的华侨纸质文物散落在民间,随着华侨的全球范围迁徙,华侨文物也随之遍布全世界。这就需要我们加强征集宣传,让更多更好的华侨文物与世人见面。具体方法有;首先应扩大宣传途径,不仅要利用传统的媒体,更应注重网络媒体,扩大宣传影响的地域范围:其次应有针对性地向特定区域的华侨华人进行有效的宣传,因为不同华侨来源地的华侨华人在世界的分布有一定的相对集中区域:再次还应在宣传中公开透明征集的具体方法、用处,并给予捐赠人一定的物质与荣誉奖励,保障捐赠人利益,以便社会监督,从而带动更多地捐赠;此外,还应充分发挥海外华侨广泛的人脉网络作用,利用各种关系搭建文物收藏机构与广大华侨华人的联系,多渠道向海外乡亲推介本馆华侨文物的收藏情况,以便征集工作进一步开展。

2.2 广泛募集文物征集资金,保障征集工作的顺利进行

虽然大部分的华侨文物多为华侨自愿捐赠,但不排除相当一部有价值的文物还是通过购买等途径获得,即使是捐赠物品在捐赠过程中也存在运输、维护等费用。由于征集资金的有限,需要广泛发动社会各界力量,争取更多的资金投入。这就要求必须向社会大众充分论证华侨文物收集保护的重要性,以便发动更多的人对博物馆这一公益事业进行捐赠,从而保障征集工作的顺利进行。

2.3 注重侨乡民间文物的征集工作

由于华侨文物大量散落于侨乡各地,且由于时间转换等因素,一些珍贵的文物流落于民间收藏家与文物市场中。博物馆长期依靠无偿捐赠、被动捐赠等征集模式应有所转变,须充分重视这一部分文物的征集工作。在这一过程中,博物馆应主动对重点侨乡进行仔细的文物调研,灵活采取包括有偿购买、复制、代展、捐赠等多种手段征集更多的珍贵文物。

2.4 合理有度地使用复制技术,拓宽馆藏纸质文物的收藏规模

博物馆文物复制是以文物藏品为依据进行的复原制作,作为博物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衡量博物馆藏品工作质量的重要标志。由于纸质文物较其它类型的文物更容易复制且一些较为珍稀贵重的纸质文物无法获取,我们可考虑利用这一技术,以此弥补经费与馆藏不足的局限性。

2.5 加强馆藏藏品分类、整理工作

由于馆藏经过多年的征集,特别是部分藏品显多余重复,这就需要及时清理展架,或库存或交换。同时,由于藏品门类、形态各异,需要妥善地加以分类收藏,以便存取。华侨纸质文物可按华侨华人学科特定的主题概念、年代顺序加以分类整理存架。此外,由于一些纸质文物的形态特别、一些文物意义特殊,还需要设定特别的存储空间加以单独收藏,并对本单位长期形成的收藏上架顺序予以规则化,编定本单位的华侨纸质文物分类条例,以便长期保存利用。

3 华侨纸质文物的保护

华侨纸质文物种类繁多,主要有图书、字画、契约、纸币、票据、信函(侨批)等。收藏此类纸质文物有五忌,一是忌污染,二是忌生霉,三是忌虫蛀,蠹鱼、烟草甲等害虫,四是忌光照,五是忌潮湿。纸质文物的保护难度很大,收藏不当,会损坏藏品的品相。古人收藏纸质书籍要用函套,字画用精制的画匣。制作函套、画匣的材料要精选,以防止木材中的油性物污染纸张。古代的木函套、木画匣不但选材讲究(常用樟木),而且是多层剌料复合,外层是樟木,中间为楠木,最里层用上等丝绸,画还要用布套包裹。比如长达355厘米的华侨出国口供状,有26张折页,纸质历经百年已发黄变脆,可将此类珍贵文物时应装入上等剌料的函套、画匣中,盖面可用透明材料方便展示。在拿取纸质文物时,须带手套,观赏讲解时与纸质文物保持1.5米左右的距离,以免讲话时唾液飞溅到文物上。秋高气爽的季节,可以将纸质文物取出掸尘、晾放,让吸收的水分挥发。现代家具材料中含有大量甲醛气体,甲醛不但对人体有毒,而且还会损害纸质文物,因此现代橱柜不适宜存放珍贵纸质文物。南方梅雨季节空气中湿度大,气温高,是虫霉高发时节,此时要使用专用干燥剂和防虫防霉剂,防潮及抑制虫霉的生长。

华侨纸质文物的保护还在于对一些残缺破旧的纸质文物进行修复。由于国内高等院校还没有开设专门的纸张保护修复专业,科班出身的专门人才几乎没有。一般的博物馆纸质文物修复人员主要靠长期的经验积累,造成博物馆的文物修

复工作因为人员的变动而难以维系,以致一些文物加速老化消失。这就需要博物馆要注意培养专门的文物修复人员,掌握诸如纸张杀虫、脱酸、脆弱纸张丝网加固等科学修复理论与经验,并将其固化为书面成果,以便保持博物馆的文物修复工作长期稳定地展开。

为了进一步加强博物馆的文物保管工作,真正达到延长文物寿命、使之保持固有面貌的目的,而又不影响陈列、科研、藏品保管等业务工作的顺利开展,应尽可能用复制品代替使用。对于稀少、珍贵的华侨纸质文物藏品应集中存放、重点守护,陈列、研究时可用复制品代替,以确保文物安全。在一些没有安全保障的巡展中,尽量用复制品代替稀少而又珍贵的馆藏原物,也是一项重要的安全保卫措施,以防文物被盗。

4 华侨纸质文物的利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总则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科学研究工作,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这一要求也是华侨纸质文物工作的宗旨与努力方向。

4.1 运用现代科技手段,生动地展示华侨纸质文物承载的历史文化

选择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布展的原因,一方面是时代进步的要求,另一方面也是突破华侨纸质文物的表现力、观赏性等局限性的要求。在博物馆的侨史展中,可根据纸质文物中的内容配以仿真的情景,让凝固了历史瞬间的文物重“活”起来,让人们在参观的时候能够“身临其境”地感受历史,从而更深切地感受到华侨华人艰难而辉煌的生存、创业史以及华侨华人独特、丰富而深厚的文化,让展览更具人性化。

4.2 加大纸质文物数字化建设,方便网络宣传展览

网络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突破了人类视野的时空局限。博物馆应顺应时代潮流,抓紧时代脉搏,大力加强博物馆文物的数字化建设。而纸质文物相对于其他类型的文物更容易数字化,这就要求我们更应着力于华侨纸质文物的数字化建设,这既是一种方便人们通过网络浏览文物的需求,也为长久保存华侨纸质文物另辟新途。博物馆可在网站上将数字化的纸质文物中引注大量的介绍性文稿、图片、学术论文等内容,以便加深纸质文物附着的文化内涵。数字技术同时也为博物馆的陈列宣传教育工作带来便利,拉近了观众与博物馆的距离,可使观众更深入地学习与了解华侨华人的历史与文化,更为广泛地进行不同国家和地区间的文化交流,更好地发挥文物价值。

4.3 结合华侨回国寻根问祖活动,开展华侨华人历史教育

近年来,海外华侨华人兴起一股回国寻根问祖的风潮,它对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推动海内外和文化交流、增强民族凝聚力、促进对外文化交流都有着不可低估的重要意义。为此,作为华侨历史博物馆,应抓住这一机遇,积极邀请回国进行文化交流的华侨华人进馆参展,通过不同主题的华侨纸质文物展示,向当代的华侨华人生动形象地说明历史上华侨华人的产生与发展、解放前华侨的悲惨遭遇、华侨和侨居国人民的友谊、华侨对祖国的贡献、华侨社会的过去和现在等情况,从而增进华侨华人对祖籍国的认同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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