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1-04 11:4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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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开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2003年10月份出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我国国务院也在2005年3月份颁布了《国务院办公厅有关加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见》①。2011年2月25日,我国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正式通过并公布,这是继“文物保护法”之后又一项重要法律。然而客观地讲我国保护“非遗”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很多,这给保护“非遗”工作带来了消极的影响。在笔者看来,之所以会存在这些问题,相对滞后、薄弱的理论研究是其主要原因,因为在理解最基本的原则时有偏差,所以很难在完善、成熟的中国化系统理论上来开展保护“非遗”的相关工作。本文根据这一情况,着重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两个概念进行了解释,对保护“非遗”的基本原则进行论述,且在此基础上系统地反思国内保护“非遗”的实践和理念,为相关工作提供了宏观上的分析对策,以促进保护“非遗”工作的开展。
基本原则和理念
在“非遗”的理论体系里,有两个核心的概念,即“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本文将重点解析“非遗”概念的外延、内涵与其基本原则。
《公约》在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时作了如下的规定:被各个团体、群体以及个人看成是其文化遗产的所有的技能、表现形式、知识、表演、实践以及和其相关的文化场所、工艺品、实物、工具等等,其主要涉及下述几方面的内容:手工工艺方面的传统技能;和宇宙及自然界相关的实践、知识;表演艺术;节庆、社会风俗及礼仪;口头的表述与传说。从总体上看,其具有四个基本特点,分别是“生态性”、“民间性”、“活态性”,以及“生活性”等等②。
根据论者的观点,“活态性”指的是,较之于那些处于静止状态的物质文化遗产,“非遗”具有鲜活、生动的特征,有着不断变动的形态。“生活性”和“民间性”关系密切,因为“非遗”是民众的集体智慧的成果,其在日常的民间生活里自发的传承、出现与发展,源于民族的社会生活、文化环境,是民族生活得以维系的主要方式,因此一旦其和民间的生活相脱离,其生命力将无法鲜活。“生态性”指的是根据自然科学里的“生态”概念,来描述民间“非遗”的生存情况,其涉及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其存在是以各地区、各民族所具有的特定的自然环境、人文环境为基础的,涉及不同的生活方式、习俗、语言等等,这些因素的存在造就了不同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艺术特质和文化内涵;二是各区域的“非遗”形态与其所处的自然、人文环境一起营造出了和谐的文化生态圈。在《公约》里还规定了“非遗”理念的目标和主旨,即实现对人类所拥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切实保护。在笔者看来,这里所说的保护并不仅仅是保护“非遗”现象,其需要从整体上保护“非遗”的生态系统,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非遗”的目的。
我们要想顺利地开展保护“非遗”的实践活动,就必须科学地理解“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在《公约》里明确表述了这一概念,也就是“施行措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得到充分的保障,其涉及到该遗产每方面的立档、确认、保存、研究、宣传、保护、承传、弘扬及振兴”③。但《公约》没有明确地规定保护“非遗”的原则、对象及主体,这给相关工作的开展造成了一定的困难。笔者认为“非遗保护”的对象不仅仅只是《公约》里所涉及到的那些“非遗”现象的本体,比方说口头的表述、传说,其还涉及“非遗”所处的自然与人文环境、受众以及传承人等等。对于保护“非遗”的主体问题,各国的规定各异,然而其都规定了应构建各方面相互协作、责任清晰、主体明确的有效保护机制的内容。此外,保护“非遗”时应当遵循其自身原则。第一,应开展理解保护,也就是在准确地把握“非遗”形态的意义系统与符号体系的基础上来保护“非遗”;第二,在开展保护工作时应遵循创新原则,这是由于只有增强“非遗”纳新吐故的能力,才能实现健康发展“非遗”的目标;第三,应遵循整体性原则,也就是将“非遗”作为整体文化来进行保护,切忌肢解式保护。
在对保护“非遗”工作的基本原则、对象及主体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后,我们还应当对保护“非遗”和以往常用的那些概念(比方说创新、革新、传承、保存)进行辨析。原样的传承、保留文化遗产即为“保存”,其可以适用于保护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但对动态文化的“非遗”来说,由于其处在不断变化的生存环境里,有着不断变化的形态,所以在保护的时候,除了需要保存其原样之外,还应注重对其发展方面的保护。而“传承”多指动态的口头传承,其是“非遗”形态得以保护的一条重要的途径。“创新”指的是在处于不断变化的生存环境里,“非遗”形态可以根据外部的变化情况来调节自我,且能够根据文化本身发展的内在逻辑来进行演变。而“革新”指的多是鼎新革故,这显然有悖于“非遗”保护的主旨。通过对上述概念的辨析,有助于我们对保护“非遗”的内涵的准确把握④。
现阶段国内保护“非遗”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各地在保护“非遗”方面的部分提法不符合“非遗”的基本原则与观念。需要强调的是,各地基本上都是根据联合国与国务院的相关文件来制定保护“非遗”的文件,所以各地在保护“非遗”方面所存在的观念偏差,主要是由其在认识联合国和国内的“非遗”规定上的偏差造成的。
而且,部分地区在开展保护“非遗”工作时还普遍存在措施灵活性不足的问题。由于国务院所颁布的关于保护“非遗”工作的文件只是对部分总原则进行了规定,所以各地区应当从本地的实际情况出发,设置方针对策,借助于多样灵活的措施来保护文化的多元性⑤。
在理解保护“非遗”的观念上存在误区。国内在保护“非遗”时普遍存在主体责任不明确的问题。我国保护“非遗”的主体很多,其涉及各个不同的层面,比方学术界、政府、工商界、民众、传承人以及社区组织等等,若它们间可以实现高效的协作,势必能产生强大的合力,进而完成对有效保护机制的构建。然而当前却普遍存在不明确的责任分工这个问题:一是,部分区域保护“非遗”的工作成了少数文化投资商的经济事务或者是少数文化干部的行政事务,行政的领导担当着保护的主体,比方说尽管评审“非遗”的委员会是有关领域的专家与文化厅等行政部门的同志一起组建起来的,然而真正的主体是各级部门的负责同志⑥。此外,在开展保护“非遗”的工作时,学科专家与民间的艺人不具有主体地位。这使评定“非遗”工作成了“指定”工作,且容易和实际相脱离。现阶段的情况是,部分民间的文艺家协会能够直接参与到相关的保护工作中来,学者、民间艺人的参与较少,这些情况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保护“非遗”工作的顺利开展。
同时,在保护“非遗”的工作中还存在不能准确地把握整体性原则的问题。部分区域在进行保护“非遗”的文件的制定时,常常忽视保护“非遗”的整体环境,未充分地意识到“非遗”是和自然、人文环境一同存在的整体的文化形态。虽然在一些文件里也涉及到了对文化空间的保护,然而其却不同于整体性的保护理念。受此类模糊的保护观念的影响,保护“非遗”的工作常常处于“碎片式”形态之中。
未能准确地把握保护“非遗”的主旨。激发人们对文化的保护意识,使文化的多样性得以维护,确保人类文化能够维持生态上的平衡是保护“非遗”的主旨所在。而不管是设置“非遗”的名录,还是设置专项的基金,都仅仅只是最终目标得以实现的手段。所以在保护“非遗”时,我们不能将工作的核心与主要的目标设置成进入“省级”、“国家级”、“世界级”的“非遗”名录中,这样做只能是本末倒置,会使文化形态丧失健康的发展空间。所以,我们应该将“申遗”视作促进保护文化遗产工作的一个重要契机,且应把相应的保护工作放在首位,决不能将精力与财力一味地放在名录的申请上,切忌过分地提高申遗工作的意义。
除此之外,还存在分级政策有悖于保护主旨的情况,部分区域根据国务院的文件,从2006 年开始着手制定涵盖省、市、县三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名录,且明确规定只有那些进入了县级名录的才能进行更高层次的名录的申请。在笔者看来,此类分级制度片面地划分了不同类型的文化等级现象,这显然不符合联合国保护“非遗”工作的根本宗旨与目标。
有关国内保护“非遗”工作的几点建议
提高文化研究的力度,开展理解保护工作。在开展保护“非遗”的工作时,各地应重视提高文化研究的力度,充分地研究调查各种“非遗”形态,准确地理解其精神内核和文化内涵,切实做到理解保护。只有那种理解式地保护才能算得上是真正的保护,如果对意义不能准确地把握,那么开掘只能是盲目的,其结果必定是毁灭、破坏。概况地讲,我们一方面要普查各地的文化,组织多种形式的民间艺术展览、会演,同时要重视对各地区文化数据库的建设;此外,还应当收集、整理各地区的文献、史籍、地方志、家谱、民俗志及专题志等相关的资料,以期能够深层地解读非物质文化遗产。
在“原生”环境下维持“原生态”,打造立体、动态的保护模式。在保护“非遗”时,应从“原生”环境里对“原生态”进行保护。现阶段很多地方都制定了“普查全面、记录立体、抢救及时、整理分类、扶持有效”的方针,其通常会采取两方面的措施:一方面是建立针对“非遗”的有形形态的档案,采用静态保存的方法,比方收集文字资料,或者是借助于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将民间艺人的生存状态与表演过程等动态方面的因素录制下来;此外,对“非遗”事项的单纯保护,比方说组织表演艺术展演。显然,只借助于这两种保护措施还不够。我们应在“活态”保护原则的指导下,构建立体、动态的保护模式,也就是把文化形态和其相关的生存环境看成整体来进行保护,让它们避免被主流意识形态与商品经济异化。在实践中,各地可以参考贵州等省的做法,进行生态保护馆建设,从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在部分有着丰富的民间文化资源的区域设置民俗博物馆与生态博物馆,开展动态保护活动,转变博物馆以往那种传统的理念,比方在朱仙镇(开封)、桃花坞(苏州)及杨柳青(天津)等地成立以木板年画为主题的民俗村⑦;除此之外,在开展非遗的整体保护工作时需要严格地遵循“生态性”原则。
应有效地整合社会多方力量,形成上下合力,推动保护理念向文化保护自觉意识的转化。在实践中,我们可以参考法国和日本在保护主体方面的成功做法。以日本为例,在保护活动里有许多民间组织的参与,且民俗学者与相关领域的研究人员在认定、审查、调查与研究“非遗”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法国为使保护文化遗产之作的持久性和科学性得以维护,设置了数以百计的相关单位,从事调查、收集资料与相关的研究工作。所以,各地应参考国外的成功经验,可以设置与保护“非遗”工作相关的专家咨询与科研机构,同时应重视发挥专家的作用。为使民间艺人在文化保护工作中的积极性得以充分的调动,我们可借鉴日本的经验,出台可行性强的措施,以激发艺人在文化传承方面的积极性。需要指出的是,在现阶段,部分有着丰富的“非遗”资源的区域,经济比较落后,艺人难以维持生计,对于这一问题我们应给予适当的帮助,解决其在技艺传承方面的后顾之忧。
制定与地方实际相符的、灵活的保护措施。在保护“非遗”时,务必应从地方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和当地文化形态的特点相符的灵活的保护措施。此处我们举个保护地方戏曲的例子⑧,在开展具体的保护工作时应注意下述几方面的内容:第一,由于地方戏都有自身的舞台表演程式与表演体系,因此其保护范围不能局限于像穿着艺术、化妆、表演的程式、曲牌唱腔、唱念的规范等物质技术层面的内容;应当重视对其精神层面的精神意蕴、文化内涵及审美追求的保护,也就是应将“神”有效的保留下来;应尽可能地减少主流文化与商业文化对其的影响。第二,应重视保护和地方戏相关的审美观念与语言环境,综合地保护其相关的艺术构思手法、传承人及口诀。此外,为了确保地方戏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能够后继有人,还应当充分利用学校这一重要的人才培养场所。
构建相对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要想顺利地开展保护“非遗”的工作,就应当构建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由于自古以来民间文化在我国都是不登大雅的,其被放在陪衬主流文化的位置,以民间音乐为例,长期以来其都被视为一种音乐素材来源,但其并不属于主流音乐系统。因此只有先完成健全的法律保障体系的构建,才能充分地保障民间文化的尊严与相关工作者的权益。
有效地区分调查“非遗”的方式和调查“物质文化遗产”的方式。在实践中,我们应有效地区分调查“非遗”与调查“物质文化遗产”的方式。在调查“非遗”时,应到调查地进行深入的调研,准确地把握当地文化现象中的精神内涵与其民众的心理特质,从情感上联络调查对象,掌握好当地的情况,做好相关的记录工作。与此不同的是,在调查那些物质文化遗产时,重视的是那些纯技术层面的、静态的工作。
现阶段,我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尚处初级阶段,存在问题也属于正常现象,然而我们应当正视这些问题,如此一来,才能主动地学习各方面的经验,才能在反省中进行改进,才能推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健康发展,使我国的文化血脉得以传承。
(作者为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思政部副教授;本文系2012年湖南省社科基金立项资助课题“湖南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模式研究”成果,项目编号:12YBA201)
【注释】
①杨勇胜:“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论”,《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4年第1期,第8~9页。
②杨解君,赖超超:“公物上的权利(力)构成—公法与私法的双重视点”,《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第20~21页。
③费安玲:“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基本思考”,《江西社会科学》,2006年第5期,第33~34页。
④王鸣明:“民族学视野中的少数民族戏剧”,《内蒙古大学艺术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第28~29页。
⑤黎明:“论我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源问题”,《民族研究》,2007年第3期,41~42页。
⑥郑少华:“试论土著民的环境权”,《现代法学》,2005年第3期,第15~16页。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5)-01-00-02
广南县位于云南省东南部,文山州东北部,滇、桂、黔三省(区)交界处,是一个集“老、少、边、山、穷”五位一体的国家级贫困县。有“世外桃源”坝美、省级风景名胜区八宝、“天下第一奇村”峰岩洞、“万山鼻祖”九龙山等自然人文景观,是中国地母文化的发祥地,享有“中国八宝贡米之乡”、“中国铜鼓之乡”的美誉,是全国产粮大县、油茶基地县和全省高原特色农业示范县。我县历史悠久,文化厚重,作为省级历史文化名城,不仅拥有文庙、侬氏土司衙署等众多的物质文化遗产,更蕴藏着绚丽多姿、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多年来,在省、州各级领导的指导和帮助下,在县委、县人民政府关心和支持下,紧紧围绕“保护为主, 抢救第一, 合理利用, 传承发展”的方针,以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普查为基础,以建立名录体系和传承人体系为重点,以实现整体保护和动态保护为目的,深入全面系统的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一、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主要成果
(一)全面普查,摸清家底。自2003年正式启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以来,始终坚持“深入实地 如实申报”的申报原则,深入到全县18个乡(镇)100多个自然村,走访民间艺人1300余人(次),采录民间音乐曲调120余支,收集复印经书、剧本16册,记录手稿约10万余字,拍摄数码照片20000余幅,录像40多个小时,征集传统乐器3件,传统服饰近30套;经普查,收集调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140余个,全面了解和掌握了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现状。
(二)积极申报,科学保护。一是坚持“以特色促进申报,以申报促进保护”。撰写《广南县铜鼓舞之乡》、《者太乡者太村壮族传统文化保护区》、《男子手巾舞》、《洞经音乐》等调查报告70余篇近20余万字,向州级及其以上主管部门,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通过辛勤工作和不懈努力,申报成果丰硕。全县共计67项(人)被国家、省、州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其中我县作为国家级项目《壮族彝族铜鼓舞》、《壮剧》、《彝族葫芦笙舞》的重要传承展示基地,先后设立了八宝镇里洒村、那洒镇贵马村、坝美镇弄追村、篆角乡九坪村等13个传承活动示范点;《铜鼓舞之乡》(广南县)、《者太乡者太村壮族传统文化保护区》、《弄娅歪》、《壮族银器技艺》、《洞经音乐》、《男子手巾舞》、《金竹舞》7项列入省级保护名录;《阿科沙戏之乡》、《拢梅丁》等19项被列入州级保护名录;杨家会、梁正功、陆玉福等16人被命名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韦建文、陆诚、王强等26人被命名为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二是“打造传承活动示范点,传承项目文化特色”。全县有《云南壮剧》、《壮族彝族铜鼓舞》、《彝族葫芦笙舞》3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活动示范点13个;其中:《云南壮剧》传承活动示范点5个,分别是坝美镇弄追村、普千村、底圩乡底圩村、八宝镇里扣村、板蚌乡老寨村;《壮族彝族铜鼓舞》4个传承活动示范点,我县占了3个,分别是:那洒镇贵马村、八宝镇里洒村、者兔乡里玉村;《彝族葫芦笙舞》的6个传承活动示范点,我县占了5个,分别是:篆角乡九坪村、篆角乡石碑坡村、那洒镇新挖o村、那洒镇老挖o、那洒镇那腊村。
二、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主要做法
(一)成立机构,扎实履职非遗工作。2013年8月县委、县政府批准成立“广南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专职履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保护、传承、申报等职责,为开展非遗保护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非遗中心认真履行工作职责,2013年项目申报6个,其中:3个获批为省级项目、3个为州级项目;2014年项目申报15个,其中:6个获批为省级项目、7个为州级项目。全县各项非遗保护工作有秩、扎实开展。
(二)建立健全管理机制,构建科学保护体系。一是建立完善非遗管理、保护体系,每年针对乡(镇)文广体服务中心同志,举办非遗专题学习培训班,选派非遗工作人员参加省、州专题学习培训和进行交流学习,培养、提升工作能力。在项目的传承保护中,采取找准亮点,扶持建立传承活动示范点进行重点打造的形式进行,做到成熟一个扶持一个。2012年,组织坝美镇弄追村国家级项目壮剧活动示范点,那洒镇贵马村壮族铜鼓舞活动示范点以及那洒镇新、老挖聋村,那腊村3个国家级项目彝族葫芦笙舞传承活动示范点和者太乡省级项目弄娅歪活动示范点进行了挂牌;2013年,组织篆角乡九坪村、石碑坡村的2个国家级彝族葫芦笙舞传承活动示范点挂牌; 2014年,组建者兔乡者街村委会里玉村国家级壮族彝族铜鼓舞传承活动示范点以及上斗月村、者岜村3个省级非遗项目《男子手巾舞》传承活动示范点。做到重点扶持、重点打造、形成亮点、以点带面、全面推进。二是强化传承人的监督和管理工作中,制定《广南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办法》,并与传承人签订《广南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责任书》,切实做到职责明确、层层监管、层层落实,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收集、申报、保护、传承等各项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三是逐步建立起县、乡、村三级传承保护体系,在全县上下初步形成县非遗中心―乡镇文广体服务中心―村小组干部或传承人齐抓共管、协调配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体系。
(三)创新保护模式,加强非遗传承工作。我县采取“活态传承、动态保护”的工作思路,每年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组织了形式多样的宣传展示和传承活动,如:开展壮剧项目田野调查工作和恢复传承活动,在收集资料的同时做好民间传统沙戏班的恢复和传承;2008年5月,成功举办了广南县壮族传统沙戏展演,使沉睡了20余年的传统沙戏再次走上舞台,极大地促进了壮剧项目的传承和发展;2009年组织铜鼓舞、壮剧、彝族葫芦笙舞、弄娅歪等国家级、省级非遗保护项目在“大型手巾舞展演活动”上进行表演,2010年调集全县所有非遗项目齐聚莲城,组织开展“广南县2010年民族民间特色文艺展演活动”,进行了为期4天的全面宣传展示,在全县上下营造了广泛宣传、人人参与的良好氛围; 2012年,组织铜鼓舞、葫芦笙舞、壮剧、弄娅歪等项目参加第五届云南民族服装服饰文化节暨壮族花街节民族民间特色服饰巡演,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好评;2013年组织开展了者兔壮族传统三月花街节非物质文化遗产文艺展演活动;2014年组织开展全县“文化遗产日”系列活动,由“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非遗传统手工技艺展示”、“非遗座谈会”、“非物质文化遗产静态展示”四项活动组成。在2010年和2014年全国“文化遗产日”期间,以非遗项目展演、阵地宣传、座谈会、与签订传承协议书等多种形式开展了内容丰富、影响深远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题宣传展示活动数百场次,培训各项目传承人1000余人(次)。为做到不断完善、规范管理,我县积极开展收集调查、档案完善、服饰征集、壮剧剧本收录、国家级传承人申报、传承人传承技艺等多项工作。
(四)提升打造,扩大非遗宣传面和影响力。在引导传承人做好各项目传承工作的同时,为扩大宣传,提升非遗项目影响力,我县以各非遗项目为元素,积极编创独具特色的文艺精品参与省、州各种比赛,2008年,以壮剧项目为素材的《阿龙拜师》参加云南省首届新农村文艺汇演获创作二等奖;2011年,以贵马村壮族铜鼓舞为元素编创的《根来吗伙拢》、以彝族叟人传统舞蹈“穰w”为元素编创的《穰w》,在参加云南省第二届“大家乐”广场舞蹈大赛决赛中分别获自创节目金奖和铜奖;坝美山歌队收集整理以壮剧项目唱腔曲调为元素的《古老的歌》,参加云南省第四届青年歌手电视大奖赛获原生态组金奖。
(五)加强资金监管,推动非遗繁荣发展。为加大非物质遗产保护工作投入力度,我县在投入资金开展保护工作的同时,积极向省、州各级领导争取专项保护资金,专项保护经费主要用于开展田野调查、完善档案资料、服饰征集、开展挂牌活动、组织传承活动、扶持乡镇开展传承活动及组队参加各种宣传展示活动等,且传承人传承活动经费均按时发放到传承人手中,并与其签订传承责任书,确保了资金的专款专用,有力的推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繁荣发展。
三、当前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还处于起步阶段,仍然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时尚文化、外来文化的强烈冲击和影响。随着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传统文化,经受着现代高新科技、时尚文化、外来文化的强烈冲击和影响,广大群众对本民族传统文化的理解和认识不到位,传承和保护意识不强;年轻人过度地追求、崇拜外来文化、时尚文化,在传统文化的保护与传承中缺乏主观能动性。许多年轻人容易对其产生偏见,甚至萌发排斥、抵触的心理,致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正面临濒临失传的危险。
(二)受打工经济的影响。随着打工经济快速发展,大批年轻人常年外出打工,许多村寨中仅剩下留守老人和儿童,致使我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传承缺乏载体,而随着老艺人的日渐逝去,后继乏人的现象更是显得尤为突出,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正面临失传的危机,抢救与保护工程迫在眉睫。
(三)编制不足,人才紧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个长期而庞大的工程,收集调研、图片拍摄、影像制作、报告撰写、数据库建设、档案管理等等一系列工作,均需要具备一定素质的人员方能开展。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编制数为15人,现实际在编干部职工5人,借调人员6人,然而作为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具体责任单位,同时面对我县众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和全县星罗棋布的群众文化需求,中心现有人数根本无法满足工作需求,人才资源紧缺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健康发展的一大难题。
(四)专业人才资源缺乏。非遗保护工作是一项长期的事业,工作量大、涉及面宽、专业性强,除了要建立专门的工作机构,还要有一支业务精、善管理且较稳定的工作队伍,但从目前的情况看,人才问题仍然是基层推动非遗保护工作的瓶颈。我县非遗保护工作者全部都是半路出家,在承担全县范围的非遗资源进行挖掘、抢救、研究、保护和整理的工作同时,还并负责对基层工作者进行指导和业务培训等工作,指导的工作只能流于表面。
(五)经费投入不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挖掘整理、研究、传承展示、申报等都需要经费和人力作保障,但从目前情况看,还存在很大的差距,导致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不少亮点文化因投入不足、经费制约而隐没民间。
四、广南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对策和建议
(一)加强宣传教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全新的工作,需要加大宣传力度,动员各界的力量,提高全社会保护意识,要有针对性地举办各种活动,宣传、弘扬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组织非物质文化方面的地区性活动如庆典、民族传统节日活动、影视放映、大型展览、专题研讨会、讲习班、培训班等,利用各种新闻、出版、电视、广播和其它新闻媒体,采用多种方式,大力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培养全民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观念。
(二)加强立法,健全制度。全县要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工作,建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和资助制度。通过立法,为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对象和范围、规范政府和公民行事行为、保障政府固定投入、正确处理开发与保护的关系等提供法律保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价值判断、保护政策、科学方法以及政府的职能、义务等以立法的形式加以规范,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有序、持续开展。
(三)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发挥政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主导作用,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和民间组织,形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合力。根据具体任务,明确职责,合理分工,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落实到具体的单位和个人。注重吸纳国内外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等各方面力量共同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充分发挥专家智囊团作用,建立咨询研究和督办检查机制。
(四)普查建档,资源共享。再次全面普查广南县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摸清家底。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尤其是传承情况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利用现有的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对收集、整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中需保存和可保存部分予以有效保护和展示。编撰出版广南县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集成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丛书。设计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数据库管理系统软件,创建广南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档案和网站,使之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信息交流的重要渠道。
(五)多元化筹措保护资金。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多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存困难,必须由政府出资保护。要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经费和重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抢救、保护经费。要划出相当的资金落实到具体的项目和具体传承人。除财政拨款外,还可通过政府定向保护,鼓励传承;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进入市场经营的优惠政策,在土地使用、税费规费、人事编制等方面给予支持,以发展促保护。
(六)建立激励引导机制。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对懈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造成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遗失、破坏的单位和个人,依情节轻重进行告诫惩罚,必要时依据《国家非遗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七)加强人才的培养与开发。建立一支热爱传统文化、专业知识丰富、具有奉献精神的相对稳定的专兼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队伍,建立健全县、乡(镇)、村三级保护工作网络。建立科学有效的传承机制,对具有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的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及重要的高龄民间文化传承人进行有效的抢救保护。采取命名、授予称号、资助扶持、表彰奖励等方式,鼓励和扶持传承人进行传习活动。与教育培训相结合,编写民间艺术乡土教材,在中小学、职业学校开设民间艺术课程。经常开办培训班,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及保护工作的研究,大力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所需的专业人才。
五、结论
总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不仅是对广南文化的传承和延续,更是我们对民族对国家和对广南的传统文化的义不容辞的历史责任,也是广南实施文化强县战略的着力点和重要突破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要统筹规划,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做好广南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工作。
参考文献:
贵州是历史悠久的大都会,有自己独特的文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明先进程度的具体表现,也是民族文化发展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一个民族或国家最重要的标志之一就是其文化,其专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一个民族和国家的文化甚至文明的发展情况,都可以由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利用、保护的程度从侧面反映出来。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是多方面的,不可估量的,不论是对于维护文化多样性、发展经济,还是人权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都十分重要。
一、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
非物质文化遗产,又称无形文化遗产,也就是“民间文化”、“民俗”、 “民族文化”、 “民俗文化”的统称。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提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各种实践、知识、技能、和形式的表达及其相关实物和文化遗址、工艺品、工具由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作为它的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法律上很难给出一个标准的定义,但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立足于我国实际国情的同时,规定了七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用不完全列举的概念立法模式。规定了如下含有文学、科学、艺术、历史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国家的保护:(1)传统的口头文学;(2) 传统的美术和传统的表演艺术;(3) 竞技、游艺、传统武术等体育活动;(4) 节庆、民俗活动、传统礼仪;(5) 历法、传统医疗方式等传统知识;(6) 以及传统的手工技艺;(7)其他需要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 贵州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贵州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发展现状
贵州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有效手段可以分为私法和公法保护两种方式。随着贵州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逐渐丧失,需要尽快进行保护工作。针对保护的主要形式——公法保护的体现和成因作了以下简要分析。
1.公法保护的体现
行政法保护也是公法保护,国家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使用了法律法规、行政手段,对文化遗产的技术、资金等方面采取扶持政策,并开展宣传、存档、审查工作。公法保护已经在许多的法律政策上存在了,比如《文物保护法》《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等,都能对此类立法保护行为的理论基础进行保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统筹管理,利用法律的方式确保持续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除了用法律进行规范以外,还需要对各地方的保护进行部署,同时还要提倡民众亲身参加保护工作。贵州还需加强民众保护意识教育、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统计、建立一个存档资料库等等,公法保护性质都体现在了这些方方面面。
2.公法保护的成因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所有中国人民的,它代表了一个国家的基础,公民有义务和责任维护祖先留下的文化本质和生活,它作为一种重要的民族精神,团结了贵州省乃至祖国的同胞。但现在是市场经济,竞争是非常激烈的,如果使用私法保护他们所有人,非物质文化遗产最终会卷入到市场竞争中,原始风格的特性也将受到很大的影响,甚至消亡。此外,贵州非物质文化遗产流失快,所以对于贵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措施可以尽量能在最快的时间内达到期望的效果。私法保护需要的时间较长,有时涉及利益矛盾, 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保护工作顺利。而公法保护刚好可以满足这些需求。
(二) 贵州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现存的问题分析
虽然目前贵州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获得了较好的成绩,但是在立法、司法、执法等方面还是存在不少问题,所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没有建立完整有效的法律体系;(2)对外的宣传教育不够;(3)缺乏高级专业人员;(4)管理体制不顺;(5)整体思考及长远计划的缺失;(6)经费的不完善保障。
三、贵州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采取的法律保护机制
贵州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机制包括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教育、提升公民共同参与保护意识的行政法律保护机制;民事法律保护机制;以及法律救济制度。并前提加强群众监督机制,以防止当出现只 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需要涉及到公众诉讼,实现公益诉讼时,公众有诉讼权。具体实施如下:
(一)防止流失,健全制度
贵州的所有、集体和个人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物体对象,都受到法律保护; 文化部门应当要求每个级别妥善保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数据收集、实物,严格审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据资料,实物出入,防止宝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及实物在海外流失;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境内开展调查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和国内相关的学术研究机构进行合作。
(二)建立数据库,组织普查活动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使用组织的力量对其进行调查,进行全面的调查,收集、记录和整理工作,资金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前提。满足“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 的申请条件,应当整理好材料,然后申请,形成不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根据当地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对濒危遗产,例如,检索应该及时采取保护措施。
(三)成立保护基金
由于我国政府出资保护的能力非常有限,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现在面临着损坏、消失和破坏的威胁,所以非常有必要成立基金来保护非物质文化。其中基金的资金来源涵盖如下五点:(1)基金资金的存放所得到的利息;(2)从人们中的遗赠或捐款、赠款;(3)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拨下来的保护基金;(4)为本基金开展活动所得的和募集的资金;(5)其他资金。
(四)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区
对一些典型的少数民族村落视为文化生态村庄并进行生态学意义上的保护;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鲜明特点,有着广泛的群众基础,和自然环境、生产生活、社会结构等文化生态保存较为完整,存在特殊保护价值的村庄或指定区域,可以规划成为一种文化生态保护区。
(五)建立代表作名录
贵州工艺技术在民间传统中资源丰富,舞台艺术表演品种繁多,各种行当中存在着不少“身怀绝技者”。日本最开始于1950年代保护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确定了重要的无形文化财产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人间国宝”制度。
四、贵州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机制的优化措施
(一)妥善调整利益分配方式
面对利益分配不均匀的问题,需要对贵州采取利益完善分配的制度,让其他使用者和实际权利的主体分享利益的权利,当然,知识产权利益共享的原则,并不使用在这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和知识产权并不是平等的。在实际的开发工作中,开发人员通常利用原始所有者的市场经济概念薄弱的缺陷,提出了一些不合理的要求对其蓄意欺骗,甚至损害非物质文化遗产业主的根本利益。面对这种情况,需要国家立法,区分所有者和开发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各自的义务和权利,在不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前提下,妥善处理双方之间的矛盾, 使所有人的根本利益得到保障。
(二)加强宣传,培养良好的法律保护意识
首先,需要针对贵州非物质文化遗产设置系统,完善各部门的法律体系,确定科学的思想指南,根据贵州省的实际情况采取适当的政策和监管部门,视察保护工作的实施是否到位。此外,保护工作单位进行宣传教育,如对高校、科技产业等, 为了培养学生们的保护意识,开设一些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课程,。最后还需要让群众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是一个维护历代祖先思想结晶和劳动成果的使命,也是中国人民必须承担责任,自我约束,一起为我们的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做出奉献。
1980年,日本加入《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简称《湿地公约》,或称《拉姆萨尔公约》),并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干滨海湿地、浅海域的决议及劝告书。为了国内更多的滨海湿地能够成为具有国际意义的保护湿地,日本环境省制定了“日本重要湿地500”。
入选“日本重要湿地500”的标准有五项:选择标准一,在泥沼、盐性湿地、河川、湖沼、滨海湿地、红树林、海藻丛生区、珊瑚礁中选择具有丰富的生物多样性、又占据一定面积的湿地;选择标准二,存在珍稀物种或濒临灭绝物种的湿地;选择标准三,具有多种生物相的湿地:选择标准四,拥有特定物种群落、并且有相当规模的个体数量;选定标准五,属于在生物生活史中不可或缺的湿地生态系统。
日本已有改变渔业者、农业者传统意识的重要成功事例。不过,日本社会组织保护湿地的过程并不像想象得那样顺利,其发展有着特定的历史背景。由日本湿地保护史上三次影响较大的湿地保护运动,即谏早湾湿地保护运动、藤前湿地保护运动和高松湿地保护运动,可以看出日本社会组织在湿地保护实践中的努力与贡献。
以“谏早湾围海造田项目”为例,日本政府在开发谏早湾湿地之初,没有充分认识到开发湿地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谏早湾事件本是环境问题,却演变为矛盾巨大的社会问题,日本政府在该事件中失掉不少民心。
日本学者锦织纯指出,谏早湾湿地围海造田事业所引起的环境及社会问题上升为整个有明海再生战略的问题,即没有好的战略就无法顺利推行政府的公共政策;通过谏早湾湿地囤海造田事业问题,推行新的地域振兴战略十分必要。
锦织纯提出:第一,不能浪费有限的地球资源;第二,生态系统、环境。自然景观三者应同时保护;第三,不进行无谓的公共投资,要实行社会资本和资源合理分配的公共投资;第四,要使新产业经济的振兴与自然资源、环境共生;第五,应正确评价第一产业的作用(农林渔业);第六,应运用最尖端的科学技术成果;第七,地方自治体需要有自己独立的产业政策。
笔者认为,上述第五和第七点战略对我国尤其具有借鉴意义。重视第五点,正确评价第一产业的作用,将把农林渔业的发展放到更重要的位置上,有利于实现湿地保护与促进农林渔产业发展的双赢:湿地中丰富的资源将能促进我国农林渔业发展;而保护好湿地,也就是在提高农林渔业的产出比。第七点提出日本地方自治体需要更多自主管辖权,以便结合地方特色推行地方产业政策,而不是由中央来推行产业政策。我国也可以考虑给地方更多的权力以便其自治湿地。
日本非常重视自然资源保护,其《宪法》第13条、第25条、第29条、第94条,分别从公民权利、财产权限制、立法授权等方面对自然资源保护做出规定。《自然环境保护法》是日本自然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法。近几年,日本国内热烈讨论着制定一部专门保护湿地生态系统的“湿地保全法”。
有日本学者主张,这是当前日本湿地最根本的课题。也有日本学者提出,不制定湿地保全法也行,但是,应尽快制定拉姆萨尔地域条例。该条例是由地方主导,并由地方自治体在拉姆萨尔条约理念下整合湿地的保全与管理体制。
作为一个拥有五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中国具有较为丰富的文化遗产。文物作为文化遗产的主要构成部分,其具有较高的社会价值,更能充分展现中华民族的创造力与活力。对文物加以合理利用及保护,对民族优秀文化的继承与发扬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与《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文物保护中必须始终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策略,对不同文物,选用与之相适应的保护措施,进行科学规划,对文物保护和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进行妥善处理,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1 博物馆文物社会价值的实现
实现文物社会价值,与实现商品价值具有统一性,必须进行交换,但不同点在于文物价值交换属于非物质交换,也就是归纳到精神范围,从本质上讲也就是说文物社会价值是文化交换。文物社会价值具有较为丰富的文化基础,其文化底蕴将以精神的形式向主体思想进行转变,这种情况下在文物客体以外文物社会价值量将随着增长,并对社会发展起到推动作用。
在实现文物社会价值中一般可分为三个不同阶段,第一,以专业人员作为价值主体研究文物价值,为实现主客体之间价值交换提供可靠的依据;第二,博物馆保护及管理文物活动的开展,将提升与展现文物的社会价值,吸引更多观众参与到文物社会价值交换中;第三,将参观者等文化受众作为价值主体通过导游的讲解或自身主动对文物社会价值进行认知,从文物参观具体活动中,得到相应的精神价值,进而对我国传统文化增加认知水平。
作为博物馆的主要工作内容,通过社会教育可以将文物的社会价值充分展现出来。作为博物馆文化最主要的精神产品,文物具有教育作用,为此,必须对社会形势与发展进行分析,提升创新能力,确保文物展览具有更高层次的艺术性、观赏性及教育性,通过各种活动的开展,可以提升人们对文物价值的认知,更能对博物馆教育内容进行延伸,充分体现出博物馆的文物底蕴。
2 文物保护规划的研究
(1)文物作为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具有较高的历史、艺术及科学价值,属于不可再生资源。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提升,文物保护也越来越受重视。一般分6步进行文物古迹保护工作,包括:文物调查、评估、确定各级保护单位、制订保护规划、实施保护规划及定期检查规划。文物保护单位必须进行总体保护规划的合理制定,才能确保文物不受损坏。现阶段,中国文物保护单位级别主要分为6个级别,包括:文物保护点、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规划是一个动态研究过程,因时间的转变,文物具有丰富的文化底蕴,规划结果应对全部因素进行充分反映,如考古学、历史学、建筑学、工艺学等。在文物保护规划中应高度总结与概况本领域的科学研究内容,深入挖掘文物价值,促使文物保护工作顺利开展。通过研究确定文物的历史、艺术及科学价值。
(2)做好文物保护工作离不开科学管理,在对博物馆文物保护规划管理过程中,必须遵循文物特性分库分级进行管理,以此明确账目、确定鉴定结果及确保文物保护的科学性。博物馆馆藏数量较多,因多种因素的制约,往往会出现损坏文物等情况,因此建立与健全文物保护管理体系至关重要。目前在文物保护管理中遵循的程序一般为文物接收、鉴定、登录、分类等,这样才能确保文化保护工作的顺序进行。
将计算机技术作为文物管理信息化建设的载体,要求文物保护工作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在其熟练掌握专业知识的同时,应具有信息技术应用能力与信息加工处理能力。在进行文物保护管理信息化队伍建设中必须严格按照博物馆的实际情况进行方案、计划的制定,通过在职培训、业余进修等多种方式进行文物管理人员专业素质的培养,以此对文物保护管理人员的信息技术水平进行有效提升。加大专业人才的引进,完善组织内部结构,确保现代信息技术功能的充分发挥。
(3)作为文物保护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提高管理人员文物保护的意识,对文物管理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社会人员文物保护的意识还比较薄弱,尤其在在城市基础建设中,很多建设工程未走法律审批程序,也没有制定完善的文物保护措施,导致文物损坏的情况时有出现,这不仅会延缓工程建设进程,还对文物造成了破坏。基于此,在博物馆努力保护和管理藏品的同时,政府还应给予相应的支持,针对文物保护现状尽快出台相关管理条例,处理好城市建设与文物保护之间的关系,使博物馆的文物保护工作能够顺利开展,也使历史遗留下来的文化遗产得以永久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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