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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研究范文

发布时间:2024-01-04 15:21:01

导语:想要提升您的写作水平,创作出令人难忘的文章?我们精心为您整理的5篇法治社会研究范例,将为您的写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灵感!

法治社会研究

篇1

一、完善社会管理的法律法规

(一)加快立法,弥补法律漏洞和法律空白

社会管理立法要从我国现实出发,做好立法规划,循序渐进地展开。为了保证立法工作的有序,要对当前的社会管理问题深入分析,明确问题的主次和轻重缓急,立足长远,将短期、中期和长期的立法结合思考。在社会保障法制领域,应先行制定统一的社会保障法,做好立法的基础和框架工作,继而针对框架内的空白制定相关规范,充实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促使其结构完整、功能齐备,既能覆盖全社会,又契合我国经济水平的发展现状;在公民社会培育发展法制领域,要制定公民结社法或社会管理法,完善基本法律,通过基本法明确社会组织的地位及权利义务,正确界定社会组织与政府的法律关系,保证各社会主体在各司其职的基础上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社会管理工作。

(二)及时修改滞后的法律规范,确保法律规范与社会管理需求相适应

立法并非一劳永逸之事,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管理也随之变化,这就对立法提出了与时俱进的要求。对于已经制定的法律规范,不少都存在着滞后于社会管理的弊端,对于此,就应根据社会管理的现实需要对滞后的法律规范及时修改或废止,体现法律法规的实效性和进步性。譬如在社会纠纷多元解决法制领域,及其有必要对现有的法律规范进行修改,整合各类繁杂的解决机制,构建起多元化的解决机制,确保矛盾纠结能够彻底解决,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

二、强化社会管理执法机制

(一)更新执法理念

当前执法中,执法理念的落后是一大痼疾,一些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特权思想,将权力置于崇高位置,执法中官本位思想盛行,现象突出。执法机关尚未从落后的“人治”泥淖中走出,严重背离了执法为民、依法行政的执法理念。对于此,必须更新执法理念,由管制式执法向服务式执法转变,切实践行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执法宗旨,将科学执法内化为执法机关的自觉行为。

(二)重塑程序规则

现实中,我国并未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绝大多数的行政行为缺乏明确的程序性规则。为了规范执法,保证执法效果,约束和监督执法机关的肆意执法和不当执法行为,必须重塑程序规则。一方面,要加快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明确执法的步骤、方式以及时限,严格规范和约束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另一方面,要强化执法人员的程序规则意识,将依据程序规则执法内化为执法人员的自觉行为,避免随意执法现象和不当执法行为的产生。

三、最大化发挥司法功能

(一)改革司法体制,保证司法独立

司法功能的充分发挥关键在于司法改革的充分与否,针对当前的司法腐败和司法受缚现象,必须深化司法改革,明确司法机关与执政大、人大和政府的关系,打破行政对于司法的干涉,摒除司法中的过度行政化,保证司法的独立性,确保人民法院能够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能够独立行使检察权,使得司法不受非法干扰,真正树立司法权威。

(二)尊重司法裁决的终局性,提升司法公信力

一方面,司法机关无论是裁决任何案件,都必须做出明确的裁决方案,避免因裁决方案的缺失而使当事人无所适从;另一方面,要坚持一事不再理原则。司法机关的判决一旦生效,对于当事人便具有法定的约束力。此时对于权益争议,必须依据判决执行,非依法律的明确规定,不得再行启动司法程序,再次审理案件。只有如此,才能真正树立司法判决的权威性,提升司法的公信力。

四、增强法律信仰

(一)加强法律宣传,强化法律认知

实现社会管理法治化,必须大力提升法律的普及度,营造出全民懂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而这就需通过大力的宣传,积极送法进社区、进工厂、进学校,使社会公众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明确自身权益,懂得如何用法律维护自我权益,真正契合法治社会的精神和理念。

(二)摒除法律工具主义

法律工具主义的不仅存在泯灭了法律的人性温情,还浇灭了公众对于法律的炽热情感,使得法律难以成为公众所认同、尊重和信仰的对象。针对此,必须彻底摒除实践中的法律工具主义,要将法律视为最高权威,通过法律解决社会纠纷和矛盾,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要通过法律使公民意识到自身的主人翁地位,坚持依法治国、执法为民,体现法律的实用性和价值性,使得法律成为公民拥护和尊重的对象,在社会管理中树立起法律的至上威严,建立广泛的法律信仰。

[参考文献]

篇2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当下我国道德建设的具体要求,其根本生命力在于实践。法治本身具有道德属性,法治的灵魂就在于价值观、道德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具有内在统一性,社会主义核心观是法治文化建设的思想保证和价值支撑,同时,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和实践平台。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城市法治文化建设的具体表现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核心,在引领法治文化建设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它为城市的法治文化建设提供了正确的价值观,对人们价值观的形成也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具体体现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城市的法治文化建设提供了正确的方向、积极的思想支撑、道德支撑以及坚定的目标导向四个方面。

1.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城市的法治文化建设提供了正确的方向和思想引领

法治文化在不同时期都包含一定的价值取向,如何将法治文化深入到人们的内心?关键是要构建这个社会或时代的价值共识。我们现在走的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因此我们国家的法治建设一定要体现社会主义,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其内涵上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它要求人们要坚定不移地走社会主义道路,为法治文化建设指明了方向。

城市的法治文化建设需要城市的人民共同来建设和维护,在当今社会各种思想文化交织碰撞,我们在尊重差异、包容多样的基础上,必须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城市法治文化建设,掌握意识形态的主动权,维护社会主义的主流意识。

2.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城市的法治文化建设提供了积极的思想支撑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涵盖了国家社会和个人三个层面的价值目标。

在国家层面上,它力求要将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为城市法治文化建设提供健康的发展环境和物质基础,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保障市民的权利和自由,解决人们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力求实现一种和谐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状态。在社会层面,它不仅保障公民的个人权利和自由,而且“公正”、“法治”也为城市法治文化建设提供坚强的思想保障,为建设法治政府奠定思想基础。在个人层面,更加注重价值目标的培养,使市民的爱国主义精神、诚信的美德不断传承,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激发市民建设法治文化的热情,为城市建设提供新的发展导向、精神动力和法治保障,注入新活力,开拓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3.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城市的法治文化建设提供了道德支撑

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要求我们要深刻认识法律与道德的辩证统一关系,即法律的实施为道德的实现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同时法律的建设又需要以道德为支撑。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不是为了单纯地用法律来治理我们的国家,而是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用人性化的道德来约束和辅助法律。

城市的法治文化建设的目的是为了让公民自觉守法用法,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存在可以增加人们的觉悟,约束人们的自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核心,它可以帮助人们培养脚踏实地,认真严谨,实事求是的学习态度,不怕困难、坚持不懈、吃苦耐劳的精神,对人们价值观的形成具有很大的指导意义,有利于帮助人们理解道德对法律的支撑作用,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

4.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城市的法治文化建设提供了坚定的目标导向

篇3

一、问题的提出:如何构建完善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法律制度

我国对于社会保障资金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是以预算内与预算外两种方式进行管理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优抚安置资金纳入政府一般预算。社会保险基金在2010年以前实行预算外管理方式,社会保险基金与政府一般性的公共收支分开,政府在预算外以财政专户的形式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一是“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该账户由财政部门的社会保障业务部门具体管理,主要用途是接受收入和拨付支出,接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入户划入的社会保险基金和税务部门征收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接受国债到期本息及该账户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划拨购买国家债券资金,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账户拨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二是“社会保障补助资金财政专户”,该账户是用于单独核算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的专用账户,社会保障补助资金转入补助专户实行专项管理,根据补助资金的使用进度,拨入同级“社会保障基金专户”或下级补助专户。

因此,2010年以前我国对于社会保险基金仅以年度收支计划的形式进行预算外管理。为了将数额庞大的社会保险基金纳入到预算管理的范围,国务院于2010年1月《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我国开始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如何构建完善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法律制度成为我国预算法制建设与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本文将就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重要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模式及其理性选择、具体制度构建以及法律责任等具体内容进行探讨,并提出完善我国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法律制度的具体建议。

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重要内容

(一)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符合公共财政原理的要求

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2011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全年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收入16895亿元,各级财政补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2272亿元,全年基金总支出12765亿元,年末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存19497亿元,年末13个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省份共积累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2703亿元。全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收入5539亿元,支出4431亿元,年末城镇基本医疗统筹基金累计结存4015亿元(含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结存497亿元),个人账户积累2165亿元。全年失业保险基金收入923亿元,支出433亿元,年末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存2240亿元。全年工伤保险基金收入466亿元,支出286亿元,年末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642亿元,储备金结存101亿元。全年生育保险基金收入220亿元,支出139亿元,年末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存343亿元。按照公共财政理论的要求,一切公共资金都必须纳入到政府预算管理,接受人民的监督。这些主要以社会保险费的形式征收的社会保险基金属于公共资金,应当纳入到政府的预算管理。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现状不符合公共财政原理的要求,使得这部分资金不受财政预算的约束和管理,无法接受立法机构的监督,各种涉及社会保险基金贪污、浪费、违规的事件屡禁不止,不仅降低了政府在国民中的权威和公信度,也大大降低了资金使用效益。因此,建立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有利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法制管理和监督,有利于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使用约束机制,规范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程序及各项基金保值增值工作,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率。

(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

根据宪法的规定,建立与社会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人民的社会基本权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因此,依法为全国人民设计社会保障制度、模式和向公民提供社会保障待遇是政府必须履行的重要公共职能。在现代社会中,政府履行公共职能必须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凡是政府的行为都必须得到法律的授权。而建立社会保险预算,让政府的行为在预算法的规范下运行符合我国建立法治政府的要求。通过社会保险预算,政府可以依法筹集社会保险基金,依法提供社会保险待遇,如实全面反映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状况,民众可以依法监督政府的社会保障权力、责任和义务,同时对违保险预算的行为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重要途径

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会同审计署和财政部联合对全国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的初步统计,从1986年至1998年的12年来,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被挤占挪用就达100亿元,其中已核准的损失高达2000多万元。[1]有的个案涉及的社会保险基金数额甚至高达数千万之巨。据2006年11月24日国家审计署公布的审计结果,审计发现的各地社保违规问题金额71.35亿元,其中1999年前发生的违规问题23.47亿元,2000年以来发生的违规问题金额47.88亿元。[2]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多次出台相关政策和法规。而编制社会保险预算是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重要途径,通过社会保险预算,将社会保险基金所涉及的项目在社会保险预算中明确列出,大大增加社会保障收支统计的准确性和可信度,同时也是将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项目全部置于各级人大代表的监督范围之内,以便有效防止政府部门在财政资金偏紧时减少社会保险投入,防止政府部门某些官员贪污、挪用、浪费社会保险基金。[3]

三、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模式及其理性选择

(一)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模式

从理论上分析,社会保障预算共有五种模式:政府公共财政预算模式、完全脱离财政预算模式、一揽子社会保障预算模式、社会保障专项基金预算模式、两板块式社会保障预算模式。[4]根据社会保险预算与社会保障预算、公共财政预算的关系,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纳入公共预算模式。该模式将社会保险收入与支出作为政府经常性收支的内容,直接列示在政府的经常性预算中,其收入以社会保障税或社会保障缴款的形式纳入政府的经常性收入中,社会保险待遇支出由政府用一般预算收入安排,以“社会保障津贴”项目在政府的经常性预算支出中列示。英国是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

2、社会保险基金专项预算模式。该模式将社会保险收入、支出与政府经常预算收支分开或相对独立,单独编列社会保险基金专项预算,予以专门反映。美国、日本是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目前美国的社会保险信托基金预算是脱离联邦预算的,以基金形式单独编制预算,但是社会保障税收入和社会保险支出分别以总额列示于联邦预算中,构成联邦预算的一部分。日本的社会保险主要在特别会计预算中反映,一般会计预算收入中没有关于社会保障的收入项目,只在一般会计预算支出中反映政府对社会保险的补助和社会救济等内容。

3、不纳入政府财政预算模式。该模式将社会保险的收入、支出均独立于政府财政预算体系之外,单独管理。这种模式主要存在于那些没有共济性的社会保险模式的国家,如新加坡、智利等。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不论是其收支还是投资运营,均不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完全是在政府预算之外独立运行,政府对其不负担任何费用。智利的社会保险基金由于采用市场化运营,政府只负责政策制订和制度监督,因此其社会保险与政府预算无直接联系。

4、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预算模式。这种模式的前提是采用独立的社会保障预算,即将政府预算中的社会保障内容全部移出,连同社会保险收支并在一起,编制一个独立完整的社会保障预算,与政府财政预算完全脱离,由财政部门按照政府收支管理方式统一编制,社会保险项目的收入和支出作为独立的社会保障预算的组成部分。

(二)当前的理性选择

林治芬教授提出关于社会保障预算建设两步走的观点,第一阶段是建设两板块社会保障预算,将政府一般预算中的社会保障项目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建设好;第二阶段是把政府一般预算中的社会保障项目预算与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合并,形成统一的社会保障预算。[5]目前,建立社会保障预算条件还不成熟,可先行建立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经过一段时间试行,待条件成熟后,再将公共财政预算中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与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合并建立完整的社会保障预算。[6]因此,我国目前应当选择社会保险基金专项预算模式,待条件成熟后再实行独立的一揽子社会保障预算。当前我国正在逐步推进社会保险基金专项预算,2010年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全国各地开始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法律制度,该法第65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社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第66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层次设立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第67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的编制、审核和批准,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执行。”

(三)需要厘清的几个问题

实行社会保险基金专项预算,我们认为需要厘清以下几个问题:一是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支总额是否要过录到政府的经常预算当中;二是是否继续保留当前的财政专户,该账户实行实账还是仅仅是会计记账手段;三是社保征收还是地税征收;四是个人账户基金如何处理?

1、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支总额是否要过录到政府的经常预算当中?对此有两种做法,美国是将社会保险收支(社会保险税收收入与社会保险支出)总额数目过录到联邦财政预算表中,而日本则没有过录,日本政府一般会计预算收入中没有关于社会保障的收入项目。我们认为,我国社会保险预算收支总额还是需要过录到政府的经常预算中,这样可以将社会保险预算同政府经常预算统一考虑,便于全面分析政府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影响,保证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同时也是为将来推行独立的一揽子社会保障预算做准备工作。

2、是否继续保留当前的财政专户?有学者认为,社会保障预算建立以后,财政专户就失去了其存在意义,所有的社会保障收支都要纳入国家预算,由国库管理,社会保障基金在财政性存款中得以单独体现。[7]我们认为这种观点并不符合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模式,我国社会保险制度采用统账结合的制度模式,即便社会统筹账户可以全部通过国库运行,但是个人账户基金属于个人所有,如果通过国库运行则与其所有权不符合。因此,我们认为,应当继续保留财政专户,这样可以隔离政府经常预算收支与社会保险预算收支,使得社会保险基金能够真正做到专款专用。至于财政专户是采用实账还是一种会计记账的手段?有学者指出,目前我国实际工作中有一种错误的倾向,即将社会保障资金的流动和账目记录的流动捆在一起,造成资金流动环节不必要的增多,延长了资金流程,增加了资金安全隐患。其实财政性资金都应该经国库统一收付。[8]因此,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美国的社会保障信托基金实质是一种财政专户,一种会计记账的手段。它只是记录与联邦预算发生资金收支的数额,并不实际进行资金的划转。社会保障信托基金的实际流动都是通过国库完成的。[9]因此,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仍然设置财政专户,但是作为记账工具,社会统筹基金的运行通过国库进行,但是个人账户必须采用实账,资金流动与账目记录要捆绑在一起,便于投资运营。

3、社保征收还是地税征收?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模式有两种:一种是社保征收模式,该模式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发放社会保险费,由银行代扣代缴;一种是地税征收模式,该模式由地税部门代为征收,由银行代扣代缴。由于征收主体不统一,导致资金无法统一规范,两部门之间牵扯不断,麻烦颇多。我们认为,由用人单位缴纳的进入社会保险统筹账户的社会保险基金应当以社会保险税的形式由税务部门征收,直接进入国库,但是需要在财政专户进行账户记录。由职工个人缴纳的进入个人账户的社会保险基金则以社会保险费的形式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经经办机构收入户再进入财政专户,也可以由税务部门代征,直接存入财政专户。[10]

(三)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法律责任制度的完善

有学者认为,应当在《预算法》中较为明确、系统、完备地列举预算违法行为,采取概括加列举加兜底条款的做法。具体而言,我国《预算法》可以依据预算违法行为的性质将其划分为以下几类:(1)违反预算法程序的行为,如违反批准程序、备案程序、格式要求等行为。(2)违反收入规定的行为,如编制预算案时隐瞒、少列收入,非法截留预算收入,擅自设立和变更收入项目等行为。(3)违反支出规定的行为,如多列支出或者虚列支出,不拨付或不足额、不及时拨付预算资金等行为。(4)违反预算管理要求的行为,如违反预算级次,非法动用或挪用预算预备费和周转金等行为。(5)其他行为,即设置兜底条款。[14]另外,我国现行《预算法》对于预算法律责任的规定不完备,仅仅规定了行政责任一种责任形式,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法律责任制度还应当增加相应的经济责任形式,加大经济惩罚的力度,并将社会危害性很大的违法行为纳入到刑事责任的规制范围之中。

参考文献:

[1] 王东进.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21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审计结果. 2006年11月24日公告.

[3] 王文素. 社会保障资金监管的重要屏障:社会保障预算[J]. 财政监督, 2010,(7):34―36.

[4] 林治芬, 高文敏. 社会保障预算管理[M]. 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108―114.

[5] 林治芬, 高文敏. 社会保障预算管理[M]. 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130.

[6] 卜海涛.社保基金进预算,科学管理更规范――财政部社会保障司负责人就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答记者问[J].财会研究,2010,(2):79.

[7] 林治芬, 高文敏. 社会保障预算管理[M]. 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210.

[8] 林治芬, 高文敏. 社会保障预算管理[M]. 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104.

[9] 林治芬, 高文敏. 社会保障预算管理[M]. 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37.

[10] 王显勇. 论我国社会保险资金筹集方式之争及其理性选择[G]//李昌麒. 经济法论坛(第5卷). 北京:群众出版社,2008:395.

[11] 林治芬, 高文敏. 社会保障预算管理[M]. 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213.

篇4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可以增强大学生学法、守法、用法和护法的自觉性,是减少大学生违法犯罪的重要途径。思想政治理论课(以下简称“思政课”)“05方案”实施以来,大学生依法办事的能力得到了提高,然而也出现了一些令人担忧的事件,如“我的爸爸是李刚”事件和药家鑫交通肇事杀人灭口案。事件虽逝,肇事者都依法受到了处罚,但留下大学生法治理念教育实效性的问题值得深思。

一、影响大学生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实效性的因素

1.教材设置的缺憾,影响着法治理念教育的内容

当前,大学生的法治理念教育主要通过思政课的课堂教学来实现,其主要载体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材和课堂教学。现行教材吸收了教学改革的最新成果,但还存在缺陷。一是法治理念的理论指导地位不够突出。教材第七章涉及一些法制观念,但没有集中阐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仅把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任务来阐释,对于“三个至上”的理念也没有提及。第五章和第六章的公共、职业和婚姻家庭生活中的法律规范,从顺序上看置于第七章法治理念内容之先,不能体现法治理念先导性地位。第八章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制度,缺少与法治理念关联性的内容。二是对法律制度阐述不够具体。第八章对法律制度阐述过于抽象,既宏观又概括,既枯燥又乏味,达不到教学目的。如教材中犯罪构成的内容还不到三百字,没有深入分析四个方面构成要件在判定犯罪中的作用。许多大学生都不明白贪污、盗窃、交通肇事等常见多发性犯罪的起刑点和法定刑。如果教师不增加授课内容,学生只是知道犯罪是最严重的违法行为,但到底严重到何种程度才是犯罪还是不清楚,也就不能采取正确方式处理事故。三是对法律制度表述出现知识性错误。如第八章将《行政复议法》这一程序法内容归结为实体法律制度,属于明显错误。在界定“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采用“抽象行政行为”定义中的“行政相对人”这一语词,而是使用了外延较小的“特定个人”。很容易使学生产生误解,即行政主体对特定的法人所作出的处理决定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类似的漏洞和错误较多[1],教材是教育的基本载体,其内容准确与否关系到受教育者对法律的信仰,关系到正确法治理念的树立。

2.教育的重视程度整体较低,削弱了法治理念教育的力度

一方面,学校对法治理念教育的重视不足。长期以来,高校在教学中较多倾注于专业教育,对法治理念教育往往是“嘴上重要,行动次要”。开展的课外活动更多关注的是学生群体的稳定和专业、科技方面的内容,所配备的辅导员和班导师专业知识要求高而法律知识贫乏。“05方案”将思想品德和法治教育合二为一,须要对缺少法律知识背景的教师进行培训。一些学校不仅思政课教师进修、交流得不到充分保障,而且思政课的课时被随意压缩[2]。教师在讲完“思想道德修养”内容后,“法治教育”的内容就没有多少时间了。特别是最后一章中实体法律和程序法律制度,由于授课学时的短促,教师只能讲一些皮毛,无法给人以智慧的启迪。另一方面,学生对法治理念教育重视不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不像专业课那样更具直接的实用性。处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成长的“90后”大学生,功利性强,对一些他们认为无法直接、快速受惠的课程并不欢迎。有些学生,在上思想道德修养课时,经常请假或者旷课,去参加某一学生社团、协会的活动或社会实践活动等[3]。即使经常听课的学生,他们也只重视实体法律制度,而对法律思维方式、法治理念兴趣不高。

3.教育手段的滞后,挫伤了法治理念受教育者学习的积极性

当前的大学生是伴随着网络文化发展和大众文化成长起来的一代,具有较为独特的群体特征。他们个性张扬,喜欢自我表现,追求独立,对外来文化和新生事物更加宽容和接纳,对传统思想政治教育方式和内容也表现得更加排斥。一些思政课教师在教育过程中无视上述特征,忽视受教育者的主观能动性和自我发展、自我进步的内在需要。从教学方法上看,有的教师属于念材料型的,念一些人尽皆知的材料;有的属于作报告型,居高临下作一些无多少新意的“报告”;有的属于满堂灌型,照本宣科;有的属于封建社会教训儿孙型,不以理服人而以势压人;有的属于偷懒省事型,随意拿来一个过时的或人所共知的音像制品进行“教育”。这样教学手段不适应90后学生的群体特征,容易挫伤受教育者的学习积极性,导致部分学生产生逆反心理。

4.法治建设中的不良现象,制约着法治理念教育的效果

大学生年龄一般在18至23周岁之间,从心理上看,具有向成熟过渡阶段矛盾性。他们抽象逻辑思维迅速发展但易带主观片面性,自我意识增强但发展还不成熟,情绪波动性较大,独立性、闭锁性与依赖感、归属感同时存在等,极易受环境的左右而在思想上出现认识偏差。当前社会主义法治环境得到了极大的改善,但一些不良现象还没有彻底肃清。腐败现象、权钱交易、诚信缺失等使学生的思想产生了迷茫。现实生活中,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等现象存在,容易动摇大学生对法律的信仰,影响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认同和追求。由于缺少对法律权威的信仰,出现了一些随意违反道德规范、违反校规校纪的大学生,个别大学生甚至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二、增强大学生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实效性的途径

1.强化课程建设,合理配置法治教育内容

课程建设要处理好法律具体制度知识教育(以下简称“法律知识”)和法治理念教育的关系。法律知识和法律理念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二者是不可或缺的。一方面法治理念的形成以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为必要条件,欠缺起码的法律知识,法治理念便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一个法律知识空白的人,无法分清违法和合法的界限,无法辨别违法的程度,也不知道采取合法的补救措施,也就无法形成正确的法治理念。另一方面,法治理念为法律知识运用提供了导向,具有一定法律知识而缺失法治理念的人,可能会漠视和践踏法律,即使明知有些做法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也不会积极去避免、纠正这种行为。因此,思政课课程设置要坚持以法治理念的培养为主线贯穿始终,构建知识和理念教育相辅相成的课程模式。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化在法学领域内的重要成果,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内容。为了更容易体现法治理念的先导性,其基本内容应前置于绪论的核心价值体系之中。强化法治理念教育,应提高各章节法治理念内容的权重。第七章“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本质”应增加阐述“三个至上”和“服务大局”的法治理念。第八章应增加“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内容,突出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统一,一些重要的法律制度不能抽象,应当具体化。如刑法部分可以增加多发性犯罪的构成要件,扩充从轻、从重、缓刑、减刑等量刑制度内容,民法部分可以扩充、合同等制度内容,程序法部分可以增加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的价值目标。为了满足大学生对具体法律知识学习的需求,可以选修课方式在全校开设“法学二类通识课”[2]

2.加大投入,整合教育资源,夯实法治理念教育的物质基础

持久地抓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提高教育效果,关键在教师。法治理念教育是一项政治性、理论性、知识性、实践性很强的综合性教育,教师不仅要深谙学校教育规律和青年学生成长规律,而且要具备比较系统的法学学科知识和较高的法律素养。对于缺少法学专业背景的思想道德修养课教师和辅导员教师,学校应加大投入,通过进修、培训等方式提高其法律专业素质,根据教学需要引进法律专业优秀毕业生担任专职教师。要充分重视和发挥法律专业教师在法治教育中的作用,组织他们运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西方法律思想进行分析和鉴别,摒弃不符合我国国情的法治理念,防止学生盲目崇拜、片面宣扬西方政治制度、法律制度、价值观念的倾向,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为有效地将法治理念教育延伸到课外,在学生课外活动的经费预算上,学校应加大经费投入,创造参加各种形式的法治理念社会实践教育活动条件。在校内要形成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经常性的课外教育活动机制。在校外,要与地方团县委、禁毒办联合建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基地,组织学生到基层宣传法律知识。组织学生到未成年犯管教所开展“一对一帮救活动”,到监狱、法院、派出所等单位开展假期见习,把学到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知识运用到法治实践教育实践中,巩固学习效果。

3.改进教学方法,完善教学环节,充分发挥“主阵地”作用

教学方法和手段是完成教学任务,达到良好教学效果的必要条件。教师进行法治理念教育所采用的教学手段,应考虑学生的心理特征,尊重学生主体地位。要避免灌输式、填鸭式,采用启发式、开放式的互动教学,采取理论精讲、学生讨论、案例分析、多媒体等多种教学手段提高教学效果。为了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需要改进教学评价环节,完善考试形式、内容和成绩构成。应采用闭卷与开卷相结合的考试形式,减少纯粹记忆性的内容,注重考核学生运用法治理念评价现实问题的能力,成绩构成上要改变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的分数构成状况,提高平时成绩所占的比重。

采取讨论式教学法时,教师要把主导性与学生的主动性有机结合起来,提高学生参与度,使其从内心上确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取向。采用案例教学法时,要注意同举例教学区分开来,选用案例应具有典型性、系统性和疑难性,提供各种处理意见、方案,给学生开辟一个广阔思维空间,引导学生分析、讨论,不断追问,层层深入,将学生观点引向正确的法治理念上来。采用多媒体教学法时,要注意遵循多样性和相关性原则,选取最适合教学、最具说服力和吸引力的素材,切忌搬家式地堆砌文字,适度插播视频资料。要注意同传统教学相结合,适度运用多媒体课件,给学生以思考的空间和机会,让学生积极自主地进行法治理念体系的构建。

4.丰富教育载体,加强校园文化建设,拓展法治理念教育渠道

丰富多样的载体是提高思想政治教育吸引力和感染力的增强剂。提高法治理念教育的实效性,需要充分发挥现代教育载体作用。一般认为,管理载体、文化载体、活动载体和大众传播载体是现代教育载体的基本类型[4]。为了增强教育的吸引力,有效内化和强化学生在课堂中所接受到的法治理念,应当充分利用各种大众传播工具,规范学校的管理活动,把法治理念教育的信息寓于丰富多彩的校园活动和校园文化之中。

拓展法治理念教育渠道,首先要创造依法治校的校园环境。制定体现人文精神的教学管理、学生管理、校园管理、宿舍管理、奖罚等各种规章制度,形成完善的管理规范体系,以教工大会、学生大会、学校信息网络平台等多种形式全面推进校务公开制度,创建公平正义的执行环境。其次要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律活动。可以借鉴司法系统“大学习、大讨论”模式,开展高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专项活动;可以针对国内外重大和突发法律事件,邀请法学家、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工作者做演讲或座谈;还可以引导学生开展法治事件讨论或辩论、模拟法庭、有奖问答、知识竞赛、征文比赛、课题研究等自主性活动。再次,要充分利用大众传播媒体,宣传法治理念。可以通过有线电视、网络电视组织学生收看中央电视台的“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法制节目;可以通过校报、简报、黑板报、板报、墙报、电子屏幕、宣传栏、宣传条幅、校园广播等宣传阵地,广泛深入地宣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意义、内涵和要求;还可以由专人负责建设法治BBS论坛,占领网络教育阵地。

参考文献:

[1]姜志远,周玉文.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材存在的法律问题的探讨[J].江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报,2010,(4):9.

篇5

中图分类号:C912.2 文献标识码:A

公民社会强调的是公民对社会政治生活的参与和对国家权力的监督与制约,相对独立于政治国家与市场经济组织的公民结社和活动领域。实际上是国家与政府之外的所有民间组织或民间关系的总和。从根本上说,公民社会也叫民间组织、第三部门或者非营利组织,是国家和社会关系中的一种模式和表现。民间组织不仅有利于推进民主的发展,同时也将促进政治组织的多元化。民间组织一方面可以有效地集中成员的利益要求,并向政府组织传达这种利益要求,即进行制度化、理性化的利益表达,另一方面把政府的政策意图和对相关问题的处理情况转达给成员,促进成员对政府政策的理解和支持,以此预防和纠正成员的偏激行为。随着第三部门的广泛兴起,公民开始越来越多地借助于各类非营利组织进入公共政策制定、执行以及社区公共事务的管理过程,以此表达自身的利益倾向,影响政府公共政策导向,并作为政府的合作伙伴,承担社区一部分公共服务的责任。所以,完善公民社会的制度环境缺陷,克服过度时期特征是我国公民社会制度环境发展的主要任务。

一、转变党和政府以及政府管理部门对公民社会的认识、判断和态度存在着不友好的态度

正确认识公民社会在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起到的积极作用,改变党和政府对公民社会的旧观念。党和政府以及政府管理部门从思想观念上还没有足够的准备来接纳公民社会,这跟中国传统文化和社会主义国情是分不开的。中国历史上的政府长期对人民实行的是专制统治,不代表和反映群众利益,所以不需要群众和民间组织对政治的参与,并且历史上不少群众在民间发起组织是反对政府统治的,所以从传统观念来说,党和政府对公民社会的态度并不十分信任。从我社会主义建设角度来说,我们也必须要时刻防范国际和和平演变对我们社会主义事业的影响。而如今公民社会的兴起和发展将对中国社会政治生活特别是政府转型产生重大的影响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公民社会不仅是沟通政府与公民的重要桥梁,是提高政治透明度的重要媒介,还是监督和制约政府行为的力量。政府要正确对待公民社会,与公民社会间建立信任关系和伙伴关系,充分发挥公民社会在政府管理、公民参与和建设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二、完善有关公民社会管理的法律制度

在当今国际大环境中,绝大多数的国家都选择了法治,而我们建设的社会主义中国也不例外。所以,不管是出于维护公民社会民间组织正当权益的目的,还是出于依法治国、充分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目的,公民社会的良性运转都需要完善的法律和制度的规范。

依法治国应当宪法至上,宪法是依法治国的首要法律依据,依法治国必须在宪法的范围内进行,即法治的实质是法律至上,而法律至上的核心与灵魂是宪法至尊,即宪法相对于政府权力和个人权威至上,它是法律权威的最高表现形式。当前我国对于公民社会方面的法律现状,是只有三个相关法律法规在对其的全部运转和行为进行规范,公民社会并没有在宪法中有所体现,因此完善我国公民社会的法律体系首先要提高立法层次,在宪法对公民社会进行系统的规范,将规范和维护公民社会写进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完善公民社会法律管理体系的重中之重。

三、建立合理的管理体制

当前我国对民间组织实行的双重管理体制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其制度设计的初衷是“政府管理民间组织的首要目标是限制其发展并规避可能的政治风险,其手段则表现为通过双重审批进行准入限制。”我国当前的经济体制已经转为市场经济体制,过去严格限制的双重管理体制显然不能满足日益开放发展的政治环境和社会发展需要,对于可能产生的政治风险还应该采取小心谨慎的态度,这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是分不开的,但是坚持与时俱进的精神,改革创新和灵活运用双重管理体制,理顺监管主体,完善监管程序,支持和鼓励公民社会发展,这样既能规避其政治风险,又能提高公民社会的生机和活力。

四、政府加强对公民社会的扶持

在我国,公民社会发展最大的困境莫过于资金的短缺,所以公民社会对政府支持和扶持的最大需求就是财政和税收上的政策扶持,“要建设一个与政府合作型的公民社会,政府首先要对公民社会积极进行扶持,除了政治上的信任外,最重要的扶持便是财政资助。”虽然非盈利的民间组织可以通过志愿者的募捐和社会筹款来获得财政收入,但是在我国长期从事捐款于民间组织的企业和个人并不多,这就需要政府的宣传和政策上给予捐款和支持民间组织的企业和个人一定的优惠。政府优化税收政策并进行一定的财政资助和鼓励捐款对于我国公民社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

(作者:燕山大学文法学院硕士,研究方向:政治学理论)

参考文献:

[1]郭祥俊,王 黎.关于独立民间组织实施政府绩效评估的若干问题[J].山东社会科学,2009.

[2]刘邦凡,侯秀芳.论实现新公共管理的公民参与[J].学习论坛,2007.

[3]刘邦凡,李欣.浅谈公民社会视角下的政府转型[J].探索,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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