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1-07 16:2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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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11月28日,国家教委、中央综合治理办公室、司法部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学校法制教育的意见》中要求:“学校法制教育的任务,是通过向学生传授必要的法律基本常识和基础理论知识,使学生对社会主义法制制度有初步的了解和认识,增强法律意识,自觉地遵纪守法。”2003年2月,教育部对普通高等学校“两课”教学基本要求进行了修订。其中,对《法律基础》课的基本要求是:使大学生了解法学的基本观点,掌握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内容,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2005年2月,、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合二为一。3月出台的《实施方案》强调,“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主要进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帮助学生增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提高思想道德素质,解决成长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2010年,国家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纳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材之中。在进行《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制精神》(第七章),教学时务必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读本的内容进行教学。
(二)我国现有法制教育理念问题分析
从以上的文件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大学生法制教育目标体现在三个方面:在社会主义法制观念教育方面,要求了解法学的基本观点,了解和认识社会主义法制制度,掌握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基本精神;在法律知识教育方面,要求掌握必要的法律基本常识和基础理论知识;在法律技能方面,能够利用所学的法律知识解决成长中的一些实际问题。从我国高校的法制教育目标上可以看出,我国的法制教育目标侧重于法律知识普及教育。1995年的法制教育目标定位在了解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2003年的法制教育目标定位中增加了提高法律素质。虽然提出了这样的目标,但是却没有提供如何实现这个目标的途径。2005年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合二为一,要求该课程帮助学生增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提高思想道德素质,解决成长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虽然在观念上要求将思想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相结合,但是在实际的法制教学过程中,授课教师仍然会讲完前面的六章思想道德教育课之后,再单独讲授相关的法律知识课,依据现有的教学内容安排,根本不能通过讲授法律基础知识实现提高法律素质的法制教育目标。所谓法律素养就是指一个人认识以及运用法律的能力,其内容主要涉及个人或群体对法律知识的掌握水平、自身法律素养的高低以及对法律的信[1]仰程度等。由于相关课程和学时的限制,对学生的法制教育停留在一种较为浅显的层面,因而大学生的法律素养尚处于对法律本质认识的启蒙状态,法律知识尚未转化为法律素养,相当多的大学生法律观念与[2]行为存在脱节现象。
二、科学人文主义视野下对法制教育的要求
(一)科学人文主义的内涵
科学主义的主要思想可概括为:认定真正的科学知识只有一种,即自然科学。自然科学是最权威的世界观,也是人类最重要的知识,其高于一切其他类的对生活的诠释。只有自然科学的方法才能富有成效地用来获取知识,将它引入包括哲学、人文学科和社会科学在内的一切研究领域,才能摒弃它们的非科学形态。人文主义的核心含义,就是把人上升到一切事物和过程、政治法律制度、社会生活和意识形态的中心位置,从人的视角去观察世界和宇宙、评价行为和事件的意义、安排社会关系和秩序。这种以人为中心的视角和态度,意味着重视人的价值,承认人的优越性,主张人的独立性,强调[3]人的创造能力。“人文”与“科学”并列,与西方近代分科之学的出现和发展有关。伴随科学与技术的勃兴和迅猛发展,人类社会传统的文化格局发生了重大改变,尤其通过科学与工业革命不断推波助澜,甚至形成了科学与人文之间所谓的“两种文化”的分裂。唯人文主义和唯科学主义是现代性的基本组成部分,但两者的分隔也有渐行渐远之势。科学人文试图重新发现科学与人文的内在融通,增进科学与人文的互补互用,让科学更加昌明,让人文之光更[4]加夺目。
(二)科学人文主义对法制教育的基本要求
现代社会使人在工具理性和技术统治面前常感无力,物质的丰富和精神的幸福之间往往容易失衡。因为人是有情感的,而不仅仅有理性,理性是冷酷的,而情感是温热的。只有重塑价值理性,高扬人性尊严,个人与社会才能够和谐发展。我国不少大学生违法犯罪并不是因为欠缺法律知识,相反有不少大学生法律知识很丰富但却常常规避法律、甚至违法犯罪。根本原因在于这些大学生还没有真正领悟到法律的价值,对法律并没有形成信仰,我们的高校法制教育没有能够很好地实现对大学生的法治价值的塑造。法治国家的基石是公民对法律的信仰。大学生是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重要力量,通过向大学生传播法律信仰,使之学习法律知识,参加法律实践,增强对法律的了解和认同,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这对于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至关重要。
三、科学人文主义视野下法制教育理念的重塑
(一)科学法律知识教育与人文法律信仰培育过程的统一
自由、安全、平等诸价值,植根于人性的个人主义成份之中。人性的共有成分根植于对个人的这样一些认识,即完全依靠他个人的努力,他是无力实现他所珍视的那些价值的,他需要其他人充分意识到他对自由、安全、平等的欲求。个人之所以接受公益观念,我们可以从上述认识中寻到原因。我们不能说这种认识完全是教育和经验的结果,也不[5]能说它完全是诸种环境因素的结果。所以,我们在高职法制教育中不能总是以社会法治环境差为由,而放弃对大学生法制教育的追求,因为教育的因素在法治发展中也起着重要的作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中,法律基础部分占学时的三分之一,仅10课时左右。短短的教学课时,根本无法完成大学生法律知识普及教育的目标,更不可能实现法律素质培养的重任。只有通过法律基础课、专业法律课、法律选修课多层次、系统的法律知识教育与法律至上价值培养过程,学生才能从知识方面获得足够的科学理性材料,从时间上提供足够的吸收内化过程,从情感上认同法律至上的价值观念。
(二)科学人文主义对法制教育文化氛围的培育要求
美国著名心理学家马斯洛和罗杰斯等人强调学生在教育中的主体地位,要重视学生的主体性,以学生为本。他们认为在教育过程中,要充分认识学生的个性以及需求,积极采取有利于学生吸收并消化教育内容的教学方式,使学生提高对教育课程的兴趣,从内心接受法制教育,并认同法制教育内容,从而以法律规范作为自身的行为准则,达到良[6]好的法制教育目的。美国大学法制教育侧重于理论分析和研讨,重点从社会背景中去分析美国的法律和制度,把法制教育同介绍美国社会特点、分析美国社会制度、介绍议会、内阁、法院的构成结合起来,以进一步强[7]化学生对美国社会政治制度的认同感。我国高职院校法制教育应重视法制文化氛围的培养。学校应主动加强与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等单位或组织联系,建立校外法制教育基地,通过组织学生到法院旁听,参观监狱,邀请法律界人士进校举办讲座,播放法制教育电影和专题广播,组织法律知识竞赛,或模拟法庭,开设法制宣传园地,组织灵活多样的实践教学活动。利用学校和院系的宣传栏开展专题板报活动,内容可以是法律知识宣传,也可以是法制案例讨论。通过多种途径,教育学生树立法律至上价值理念。
民法的确不调整人与物之间的关系,但这并不表明民法不能反映出一种对于人与物的关系的基本看法。当人们在使用特定的所有权、财产、物的概念的时候,往往以某种预定的人——物关系、主体——客体关系的基本观念为前提。分析这些概念的基本内涵,就可以从中剥离出那些处于后台的隐而不现的涉及人与物的关系的基本观念。
在拉丁语中,表达所有权概念的词有两个:一个是dominium,另一个是proprietas.首先分析前一个词的词根以及相近词形,它具有“家长、主人、统治、主宰”的意思。这表明了在拉丁语的“所有权”观念中包含着一种人对于物的主宰和支配的观念。它显然是一种从人与物的关系的角度对所有权内涵的理解。不过,这一表述基本上不为现代拉丁语系的语言所沿袭。现代西方法学术语主要采用了拉丁文proprietas的表述方式,例如property(英)、propriété(法)、proprietà(意)、propiedad(西)、propriedade(葡)。对这一组词进行语义分析,带有前缀prori-的词,一般都具有“区分”的含义,主要表达“我的”,“各自的”之类的含义,例如英文的proper一词。这样的一组词表达的是从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划分的角度对所有权的理解。所有权被理解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这与中国式的“定分止争”理论表达了相同的观念。拉丁语中两种关于所有权的表述,在近代以来,后一种表述占据优势地位,这主要与法的世俗化运动相联系。人文主义的法的概念,将法律关系的主体限制在人之中,法的事务被理解为人之间的事务。但是,这并不表明它就是一种亘古不变、天经地义的观念。在罗马法上,存在神法物与圣物的范畴,它们不成为世俗人的所有权的对象,当它们遭到侵犯时,并不认为是对某个人的权利的侵犯,而是对物或神本身的侵犯。在这种情况下,法(神法、圣法)的确可以调整人与物的关系。
虽然把所有权理解为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近代以来的趋势,但是从“人——物”关系的角度对所有权的理解仍然存在。事实上,它仍然隐含在一系列的概念使用中。我们来分析西方语言中的“财产”概念,goods(英)、bien(法)、bene(意)、bienes(西)、bem(葡)都同时有“好的”的意思。将作为一种主观价值评价的“好”,与“财产”相勾连,表明了某物只有在与人发生关系,并且能够为人所利用,得到积极评价时才具有“财产”的属性。西方主要语言中,表明“物”的词,除了有一组单独的指称:res(拉)、thing(英)、chose(法)、cosa(意)、cosa(西)、coisa(葡)之外,同时还有一组另外的词形:objectus(拉),object(英)、objet(法)、oggetto(意)、objeto(西)、objecto(葡)。它们都同时具有“物”、“对象”、“客体”的内涵,同时,以“object”为词根的词,在做动词使用的时候,同时还有“针对”,“反对”,“对立”的意思。这些语义上的关联,表明了“物”的概念与“客体”概念联系密切,在特定的情况下甚至可以互换;同时主体与客体的关系也是一种对立,对抗的关系。总而言之,所有权概念以及与之相关的“物”的概念,表达了一种人对物的支配关系。它建立在主体对客体的主宰和支配的权力之上。
将上述几个概念的语义分析进行归纳,可以发现是这样的几个基本观念支撑着传统民法中“物”的概念:世界被划分为主体与客体;主体与客体之间存在一种支配与被支配、利用与被利用的关系;客体没有自在的存在的价值,它为主体所用,并通过主体的利用而获得肯定性的评价。毫无疑问,这样的“物”的概念反映了人在处理与其相对的外在世界的关系上的自私的本能。为了满足自己的欲望,世界被看作是为自己而准备的,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而去征服、改造和利用。
我在以上的叙述中同时使用了“人——物”关系与“主体——客体”关系,其实它们并不是一回事。严格来说,“人——物”关系不过是“主体——客体”模式发展的某一个阶段。在这个阶段,所有的自然人都被承认为主体,其他的非人类的存在者才是“客体”,才是“物”。而在历史发展的绝大多数时期,“人”与“主体”并非相互重合的概念。在罗马法阶段,同样是“人”的奴隶,不被认为是主体,而是“物”。直到1537年,罗马教皇保罗三世才宣告,印度人,黑人,或新大陆的土著居民也是‘真正的人类’。1948年发表的《人权宣言》才确认所有作为人类的一员的人的主体地位。可以说,到目前为止民法[3]的发展历程就是一个不断扩大主体的范围的历史,不断重新界定“主体——客体”内涵,将原来被认为属于客体的事物(比如奴隶、异种族的人、外国人等)而加以主体化的历史。虽然这一发展可以被归结为人道主义(或说人文主义)的最终胜利,但是,应该看到的是,那个“主体——客体”模式却从来没有被打破,并且被顽强地坚持着。那些被视为“物”(客体)的东西,因此也就只配被人类占有之、享用之乃至毁弃之。而人类的物权法(或者叫财产法)并不关心这些,它唯一关心的乃是将这种占有、享有和处分“物”的权利在人与人之间进行分配。这就是现实的民法中“物”的概念,这就是我们毫不犹豫地加以坚持的通说。
但是,人类生存危机的现实已经证明,这只是一种致命的偏见。事实上,“主体——客体”这样的划分本来就是一个“万物皆备于我”的人类中心主义的产物。万事万物皆有其自在自为的自由属性,我们没有必然的理由把那些自在之物都规划到“无主物”,“共有物”之类的范畴中。它们本来没有一个所有人,而认为它们应归何人所有,完全是人类内部之间的互相约定。按照契约效力的相对性原则,这样的约定对作为第三者的“它们”并不具有效力,即使要对外发生效力,也必须遵循有利第三方的原则。因此,从最根本的伦理意义来看,人类的物权法其实是不道德的立法。
对“物”的概念的最根本的反思,自然应该是完全废弃这样的“主体——客体”模式,达到最超脱的“物我两忘”,“众生平等”的境界。不过,这显然是一种难以企及的乌托邦境界。人类获取资源以维持生存的必然性决定了人必须占有外物,为我所用。所以,现实的道路仍然是在“主体——客体”的界定上做文章。人类已经通过这种方式成功地实现了同类的相互认同:没有人再把人看作“物”了。但是,我们是否可以把再次扩大主体的范围,把民法上的主体扩大到人类之外的自然物?或者退一步说,给予某些传统概念中的“物”或“财产”以有限的法律主体地位?
我们来分析几个新近的立法例。《德国民法典》第90a条规定:“动物不是物。它们由特别法加以保护。除另有其他规定外,对动物准用有关物的规定”。第903条规定:“在不违反法律和第三人利益的范围内,物的所有权人可以随意处分其物,并排除他人的任何干涉。动物的所有权人在行使其权利时,应注意有关保护动物的特别规定”。这都是些导致疑惑的表述。比如“动物不是物”,那么是什么?这样的困惑表明了传统“物”的概念的捉襟见肘。903条前段是一个僵硬的人类中心主义的表述,法条的后段却对动物网开一面。但是,何谓“注意”?如果不注意的话,侵犯了谁的权利?我相信,这是个令那些主张民法不调整人与物的关系的学者要面临的难题。不仅如此,新近编纂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37条规定:“对动物适用关于财产的一般规则,但以法律和其他法律文件未有不同规定为限。在行使权利时,不允许以违背人道原则的态度残酷地对待动物”。人道原则可以用于动物吗?同样,这一规定也对“残酷对待动物”所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保持沉默,似有不便之言。
的确,把法律主体的范围扩大到人类之外,会导致极大的困惑。但是伴随着这些困惑,往往是学术范式和思想观念的巨大转变。在中国民法典的编纂中,如果不敏锐地感受到这样的理论观念的变迁,我们就不可能领时代风气之先。对民法中“物”的概念的反思,其实与环境保护的主题密切联系。因为传统民法通过“物”的概念,将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处理为一个可供人任意处分的客体,因此忽视了本来应该存在的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的问题。所以,对民法中“物”的概念的反思,就是要重新界定人与自然的关系,在民法中体现环境保护的观念[4].
那么,对传统民法中“物”的概念进行反思,有哪些可能的理论创新呢?我试图举出以下几个方面,1、所有权的社会义务应该扩大为所有权的生态义务,所有权人行使权利不得违背生态规律,破坏生态平衡。这与作为所有权的客体的“物”同时具有自由的生态属性相联系。2、赋予自然物一定程度上的法律主体资格属性。比如可以创设自然环境监护人制度,允许为一个湖泊,一片森林设立监护人,以弥补用民法手段保护环境的不足。在环境遭到侵害的时候,可以允许监护人提出民法上的损害赔偿诉讼,所得赔偿用于生态恢复工作。3、在民法物权制度中贯彻环境保护观念。例如设立环保地役权制度,对因环境保护而抑制获利活动的人或地区给予补偿。4、在有害自然环境的物品上,不采用买卖转移所有权规则,不采用抛弃消灭所有权规则,而采用生产者负责原则,任何生产可能导致环境污染的物品(比如电池)的厂家,都必须负责收回污染源。
无论如何,民法观念的更新,在中国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中应该得到促进。针对民法典编纂,已经发生不少争论,这对于制定一部高质量的中国民法典的确有帮助,但是如果总是重复那些四平八稳的陈旧的论点,如果总把理论的眼光局限在西方提出的甲乙丙丁若干学说的选择上,也许会耽搁我们关注真正的问题和进行具有原创性的理论建设工作。
关于民法典编纂的指导思想,徐国栋教授已经提出绿色民法典的口号,并且归纳到新人文主义的编纂思路中。但是,在一场理论的激战后,发现大家都是人文主义者。的确,从对于传统的“人——物”的关系的固执和坚守来讲,以人为中心的人文主义的确是顽强。但是,能够反思这一点,由绿色民法典思想而反思人文主义之缺陷进而要“新”之的却还不多见。而这种新旧人文主义的差别,我认为十分巨大,无法弥合。当然,反对人文主义,并非倡导“物文主义”,而是提倡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各得其所的“自然主义”。既然我们在哲学观念上为世界贡献了天人合一论,而被认为是解决21世纪人类面临的环境问题的对症之药,那么为什么我们民法界不试图为世界贡献一部体现了这种哲学思想的民法典呢?毫无疑问,这样的民法典,它既是民族的,又是世界的,既是现实的,又是理想的。它会为我们带来我们期待中的光荣。
[注释]
[1]在这一简短的学术评论中我不可能进行详细的引证工作。但是,需要指出的是,文中我的许多想法得益于徐国栋教授与我进行的谈话以及他发表的论文;关于自然主义的观念,法律主体领域的革命受到江山教授的思想的启发;环境保护制度的民法化受到我的同事高利红博士的启发。
[2]参见徐国栋主编:《中国民法典编纂思路论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几乎所有的论者都涉及到这一点,其中也包括我。但是,我把论述的对象仅仅限制在徐国栋教授提出的民法典结构设计理论上,并且明确提出,排除结构设计理论外,徐国栋教授的民法典编纂指导思想的观点具有无可替代的重要性。
我国的新一轮课程改革试图打破长期以来教育中不能有效贯彻人文教育的局面,将培养学生的人文素养做为主要目标之一。《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在培养目标中从总体上确立了人文教育的地位:要使学生“具有初步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科学和人文素养以及环境意识;具有健壮的体魄和良好的心理素质,养成健康的审美情趣和生活方式,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1]
除了对学生的知识传授,培养学生的人文精神也是化学教学的任务之一。深入挖掘教材中蕴含的人文精神,在教学中注重人文精神的渗透是实施人文教育的具体途径。
一、在高中化学教学中渗透人文主义教育的可行性
化学教育是科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化学教学中渗透人文主义教育是现代化学教育的必然要求。
《课程标准》为实施人文主义教育提供了依据
《普通高中化学课程标准(实验)》突出了人文主义教育的气息,《课程标准》指出:在人类文化背景下构建高中化学课程体系,充分体现现代化学课程的人文内涵,发挥化学课程对培养学生人文精神的积极作用;结合人类探索物质及其变化的历史与现代化学科学发展的趋势,引导学生进一步学习化学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方法,形成科学的世界观;从学生已有的经验和将要经历的社会生活实际出发,帮助学生认识化学与人类生活的密切关系,关注人类面临的与化学相关的社会问题,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参与意识和决策能力等诸多内容都蕴含着丰富的人文主义教育素材。[1]
二、化学教材为实施人文主义教育提供了素材
在《课程标准》指导下编写的普通高中《化学》课程标准实验教材也明显体现出了人文精神。譬如,教材中的化学史内容较之以前明显增多。化学史教育能够展现化学的科学思想、发展历程及其对社会和人类的影响,展现化学家的人文精神;化学理论和化学原理等都包含辨证唯物主义教育,如化学平衡;新教材中随处可见环境保护教育的素材,比如温室效应、臭氧层空洞、光化学烟雾等反面素材,也有化学实验的绿色化、微型化要求等正面素材。同时,化学新课程更加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化学课程中人文主义教育的渗透显现出了教育对人类自身的关怀。
三、化学学科特点决定实施人文主义教育的可行性
化学是在原子、分子水平上研究物质的组成、结构、性质及其应用的一门基础自然科学。化学的教学内容所直接面对的是自然,而对自然的认识是靠人来完成的,因此化学也是联系人类、自然和社会的一门科学。化学知识中随处可见人文主义教育的素材,让学生充分了解化学的由来、发展、用途、价值;化学家的坚强、执着等。化学教材中蕴涵着大量的人文主义教育素材,这为实施人文主义教育奠定了基础,因此教学中实施人文主义教育是切实可行的。
四、高中化学新课程教学中渗透人文教育的策略
在化学教学中渗透人文教育的方法多种多样,可以在教材中挖掘人文精神,也可以通过课外材料来进行。进行人文教育可以从多个方面着手,如辩证唯物主义教育、化学史教育、环境保护教育等等 。
五、在高中化学教学中渗透辩证唯物主义教育
人类认识事物的次序是由个别、特殊上升到普遍、再由普遍到特殊和个别。对于元素周期表和周期律的发现就是人类认识事物过程的一个鲜明的例子。人们对于元素的认识,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开始是对单一的元素的认识,比如铜、锡、金等等,这是第一阶段。随着发现的元素越来越多,开始研究元素之间的关系。1789年,拉瓦锡在《化学基础》中把已知元素进行了分类。之后,德贝莱纳发现了三元素组,后来又相继出现了四元素组、五元素组,这就是第二阶段。再到19世纪60年代,门捷列夫和迈尔发现了周期律,特别是门捷列夫,他在元素组的基础上,将当时已知的化学元素依据原子量的增加组成了元素周期律表,这就是第三阶段。最后,门捷列夫在元素周期律的基础上预言了尚未发现的元素的存在,是再从普遍到特殊和个别的一个过程。元素周期表作为一个典型的例子,全面体现了辩证法的联系观和发展观。元素周期律的发现不但在化学上有重要意义,而且在哲学上也有着重要意义。
六、在高中化学教学中渗透化学史教育
科学知识的传授不能脱离知识产生的背景以及科学发展的历史。这样才能使学生了解知识的来龙去脉,更深刻地理解知识,才能促进学生对知识的内化。
在高中化学教材中,根据学习内容提到了很多化学家:舍勒、戴维、哈伯、门捷列夫、凯库勒等,每一个名字都有着耐人寻味、震撼心灵的故事。因此,教师在进行相关内容的教学时,不仅要向学生讲述他们在科学方面的成就,更要表述他们的人文精神对人类进步的影响。在化学家身上所表现出来的科学精神是支持其进行科学活动的动力,更是人类财富中的瑰宝。
然而,化学家并不总是象我们看上去那样光辉、荣耀,他们也有遗憾、也有教训。化学家是生活在一定社会中的活生生的人,他们一方面是化学家,另一方面又是社会的一份子,具有鲜明的社会责任感和政治倾向。可以说,他们既有科学素养又有人文素养。所以,化学家传记是对学生进行人文主义教育的宝贵资源。
七、在高中化学教学中渗透环境保护教育的策略
实验是化学科学的基础。在化学教学中,无论是演示实验,还是学生实验,都是进行环境保护教育的重要资源。微型化学实验是在绿色化学思想下,用预防化学污染的新实验思想、新方法和新技术对常规实验进行改革与发展的必然结果。
如在选修6实验化学中对于氯气的生成及其性质的实验就采用了微型化实验的方式。利用表面皿与玻璃片之间形成一个相对密闭的小气室,使生成的氯气在密闭空间扩散,与各试剂液滴迅速反应,现象明显,并可防止氯气泄漏。此实验在保证实验效果的前提下,减少了实验药品量,使实验小型化、微型化,不仅可以减少环境污染,而且还缩短了实验时间。所以,普及微型化学实验有利于对学生进行环境保护意识的培养。
结束语:
科学精神是人类在对世界特别是自然界的探究中形成的,科学精神重在求真务实,探究万物之理。但如果没有人文教育就难以保证其内容的丰富性和正确性。在高中化学教学中科学教育与人文教育并重才能使学生的人格不断的发展与完善。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制定.普通高中化学课程标准(实验)[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3
[2]吴克勇,蔡子华.挖掘化学课程的人文内涵培养学生人文精神[J].化学教学,2004(4)
【Abstract】Information literacy is everyone’s lifelong goal and the basic ability in big data era. The trainers’ Education-provision Orientation can be classified into five categories that are the academic rationalism, the cognitive process, the social reconstruction, the humanism and the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development orientations. The classification has important significance to theoretical workers, trainers and learners to understand and analyze information literacy.
【Key words】Information literacy;Education-provision oientation;Enlightenment
0 引言
在当今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信息素养的培育已成为人才培养的一项核心要求,是每个信息社会成员终生追求的目标和基本生存能力[1]。信息技术教育也因此被列入各级各类教育培训目标体系之中,并成为人才培养评价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指标。然而,不同的培训者对于信息素养培育的理解必然不会完全一致。例如,有些培训者认为信息素养培育重在让学习者掌握搜索、存贮、加工、分析、传播信息的各种操作技能;也有培训者认为信息素养培育主要是让学习者掌握信息知识的基本原理;还有一些培训者会更加在意学习者的需求,整个培训活动以学习者的需求为中心;或者有的培训者更加喜欢选择一些与社会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信息内容进行培训;另外,部分培训者在培训中更加强调学习者掌握提升信息素养的途径与方法。不同的培训者对信息素养的培育会有不同的理解,如何选用一个比较适宜的框架来刻画这些信息技术培训者培育观的差异,便是本文所要解决的问题。
1 核心概念的界定
1.1 信息素养
信息素养这一概念最早是1974年由时任美国信息产业协会主席的车可斯基(Paul Zurkowski)提出来的。他认为,信息素养是“人们在解决问题时利用信息的技术和技能”。在2003年国际信息素养专家会议发表的布拉格宣言中,对信息素养的内涵作了更为明确、具体的阐释,认为“信息素养包括对信息重要性和需要的认识,为解决面临的问题确定、查寻、评价、组织和有效性生产、使用与交流信息的能力。”[2]
可见,信息素养既有技术层面的内容,也有人文层面的内容。而且,个人的信息素养又与其他方面的素养密切相关。从这个意义上说,信息素养也是个人素养的综合反映。此外,由于个人的职业及其对信息素养的要求不同,因而信息素养往往又显示出一定的层次结构。
1.2 培育取向
培育取向是信息技术培训者所持有的培育观。其体现了信息素养培育的最终目的,是信息技术培训者设计、实施信息技术课程时的思想、价值和行动体系,是对信息技术培训和学习的基本立场,也是信息技术教学对话的起点,可以作为认识、分析和批评信息技术课程的框架。
2 信息素养培育取向的类型
2.1 学术理性主义信息素养培育取向
学术理性主义信息素养培育取向主张以学科结构作为培训内容组织的基础,通过选取信息技术的知识精华来促进学习者的理性发展,强调培训内容的获得和知识结构的掌握。学术理性主义信息素养培育取向是一种传统的但到目前为止却最具有普遍适用性的信息素养培育取向。学术理性主义信息素养培育取向认为信息素养培育的目的在于传递信息技术文化遗产,特别是传递代表传统信息技术精粹的学科知识,应当把最具学术性的信息技术知识作为课程内容。信息技术培训者的主要任务是复制与粘贴,即忠实地复制信息技术学科专家规划的课程内容,并将其精准地粘贴给学生。这种信息素养培育取向把培训者置于课程之外,把培训者当成学科专家所设计的学科课程的机械执行者,忽视教与学的交流,这与现在所倡导的培训者是信息技术课程的开发者、设计者与创造者的角色定位格格不入。不断培养批判地理解学科知识、灵活运用知识的能力[3]是学术理性主义信息素养培育取向需要改进的方向之一。
2.2 认知过程信息素养培育取向
认知过程信息素养培育取向是基于认知心理学提出来的,强调认知技能的发展,认为信息技术课程应当集中于培养学习者的观察、分析、综合和评价判断等智力技能。相较学术理性主义培育取向,认知过程培育取向较少依赖特定的内容,它认为学习内容在某种意义上不如学习过程本身重要,因此,认知过程可以从一个学科领域迁移到另一个学科领域,认知过程培育取向就被认为是内容中立的信息素养培育取向。认知过程信息素养培育取向的目的是要发展学习者的个人学习技巧,使之更有效率,问题解决是其最主要的表现形式。认知过程信息素养培育取向认为最重要的学习内容应该是那些能够使学习者理性地面对世界和解决问题的信息技术处理能力。培训者常常扮演引导者的角色,他们运用各种技巧,协助学习者分析信息技术学习任务,鼓励学习者解决问题,以达到预定目标。学习者往往被期望能够发展出独立学习信息技术课程内容所需的技巧,而学习评价更加强调学习者学习过程的重要性。
2.3 人文主义信息素养培育取向
人文主义信息素养培育取向是以人文主义哲学思想为基础,以凸显信息技术课程中人的地位为基本立足点所形成的对信息素养培育的基本看法。人文主义信息素养培育取向认为,应根据学习者的兴趣和需要去选择及组织信息技术课程内容,重视课程的综合化和学习者的情感、态度、价值观等情意品质的发展,强调学习环境的创设和学习者的自我学习活动,强调学习者在面对泛滥的信息时,不应该是一种焦虑、恐惧、抵触的反应,而应该用积极的心态,在兴趣的指引下,通过信息获取过程获取乐趣[4]。人文主义信息素养培育取向始终以人性的充分发展为终极的价值诉求,因而使信息技术课程在本质上成为孕育人性的一种途径。该取向认为信息技术课程的功能是为每一位学习者提供有助于其自由和发展的经验;培训者不再作为知识权威的代言人全面控制信息技术课程的组织与开展,而更多地以协助者、支持者的身份出现;学习者不再是信息技术知识的被动接受者,而成为信息技术课程建设的积极参与者。
2.4 社会重建信息素养培育取向
社会重建信息素养培育取向强调信息技术教育与社会的关联,认为信息技术课程目标应着眼于回应整体社会的需求。该种培育取向认为,信息技术课程是为学习者能够适应或改进社会情景做准备,信息技术课程内容应源于社会或整个世界的状况和情景。社会重建信息素养培育取向视信息技术课程为促进社会变革的工具,以社会的需求和社会问题的解决作为组织信息技术课程内容的中心,主张让学习者参与社会事务,了解、分析和批判各种社会问题,帮助学习者在社会方面得到发展,即学会如何参与制定社会规划并把它们付诸行动。
2.5 技术中心信息素养培育取向
技术中心信息素养培育取向崇尚教学效率和体系化的信息技术课程设计理念,认为信息技术课程应致力于寻找有效的技术手段来达成预定的学习目标,注重信息技术课程设计的程序化,注重培养学习者运用信息技术的能力。在内容的选择和组织上常常运用其他培育取向的观点,寻找有效的技术手段来达到预设的学习目标是技术中心培育取向永恒的话题。该种取向比较强调学习者与信息来源之间的联系,认为可以通过更有效的刺激来实现更好的学习效果。
3 五类信息素养培育取向的关系
五大信息素养培育取向之中,学术理性主义培育取向属于学科中心,人文主义培育取向基本上是以学习者为中心,认知过程培育取向强调学科内容和认知能力的发展,也考虑到学习者的因素,兼有学科中心和学习者中心两个方面,社会重建培育取向属于社会中心,技术中心培育取向自成一派。
然而,如此将培育取向独立地划分为五类,主要是为了在理论上不发生混同。而实际中的信息素养培育价值往往相互交织,各取向之间只存在着相对的差别,并没有泾渭分明的界限。但不能否认这样的划分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认识信息技术教育的出发点,或看待具体问题的着眼点。
4 启示
4.1 对信息素养理论工作者的启示
作为信息素养理论工作者,除了进行有关信息素养培育取向的内涵、特征、分类、影响因素等方面的理论研究外,急需开展对信息素养培育取向的实证研究,引导信息技术培训者形成更加适宜的培育取向,以对教学实践起到了积极的指导作用[5]。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要建构具有实际指导意义的、可行的、有效的信息素养培育取向理论,必须紧密联系实际,摸清信息素养培育取向在实际中存在的问题,才能“对症下药”,形成具有实际指导意义的、可行的、科学的、有效的信息素养培育取向理论新体系。
4.2 对信息技术培训者的启示
信息素养教育课程的最终目标是让受教育者具备终身学习的信息素养[6]。作为一名信息技术培训者,应当深刻理解有关信息素养培育取向的一些基本观点,充分认识不同信息素养培育取向的特征和在进行信息技术课程设计与实施时的具体做法,进而形成自身的比较适宜的信息素养培育取向。这对于有意识地处理信息技术课程设计与实施过程中的一些原则性问题和具体问题,都是十分有益的。这样就能更加主动地掌控信息技术课程的设计与实施,减少在课程设计与实施过程中的盲目性。一位信息技术培训者如果能了解自身的培育取向和他人的培育取向,就能够在处理具体的问题时具有一定的自觉性与主动性,比较深入地理解信息技术课程的结构体系和具体内容,也就能指出课程编排过程中一些不符合实际的地方,或者能够主动地、有意识地调整课程编排者在一些具体问题上的偏差,进而避免复制粘贴式地教“教材”,做到因时、因地、因人地用“教材”教。所以,培育取向的问题不单是一个理论上的问题,也是一个颇具实际意义的问题,应当引起广大信息技术培训者的充分重视。
4.3 对信息技术学习者的启示
不同的信息技术学习者对信息技术持有不同的看法,目前信息技术课程的设置主要表现为对信息技术基础知识的重视,而忽视对学习者信息技术观的塑造,导致其对信息技术的价值、意义、应用等的认识不够全面,客观上造成了学习的盲目性。因此,信息技术学习者信息技术观的塑造是今后信息素养培育有待加强的方面。
【参考文献】
[1]许运华,张洪星.探析高职大学生信息素养的培养[J].教育与职业,2007(3):162.
[2]李扬.高校研究生信息素养教育的目标与路径探析[J].现代情报,2007,27(11):219.
[3]李金芳,刘霞.高校图书馆信息素养教育协商课程模式建构[J].情报资料工作,2014( 3):99-102.
营销学方法论不等同于研究方法或具体技术,它是对研究方法的系统研究和评价。在西方研究概念中,规范的研究都是以实证主义方法论为指导。如商品学派和职能学派都是建立在实证主义的基础上的。
实证主义强调知识的可观察性。如细分市场特征、竞争者行为、某一类消费者对某个具体产品的购买行为,等等。这些都是可观察的。长期以来,实证主义一直是市场营销研究的主要方法。我们研究营销学的方法基本就是观察(案例)——归纳(总结共性)——分析(案例中说明的问题)——判断(归纳出结论)——预测(提出指导性的意见)的归纳模式。
本文无意否定实证主义在市场营销研究中的作用,只是想说明一个问题,对于市场营销研究来说,我们不能完全陷入实证主义的方法论中,因为市场营销自身的特点和实证主义方法论的缺陷导致了市场营销研究的一些误区,而这些误区对于市场营销学科的发展来说,可能是致命的。
一、实证主义方法论的缺陷
1、实证主义专注于实证分析而忽视营销理论的建设。
首先,实证主义的本质决定了它重经验轻理论的特征。忽视理论建设而专注于实证分析的结果就是营销学研究的破碎和分裂。今天的营销学的繁荣只是停留在表面,由案例、事件类所组成的经验外壳比较丰满,但其背后的理论内核还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系统。每个研究者割取其中的一个小块,但是研究结果相互之间无法融合。如,在行业、企业和消费者三个层次上,虽然单就各个层次来说,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对于各个层次之间的整合却始终是个难题。市场营销丞须建立各个知识领域间的正确联系。不客气的说,实证分析对于建立这种联系帮助不大,只会给建立对营销现象的完整理解带来更多的障碍。缺少理论内核的实证分析就好象拉车的马儿虽然都在努力,但却没有朝着一个方向,只会加剧营销学的分裂。毫不客气的说,市场营销学还处于描述性与因果性的归纳阶段,同其他自然学科相比远未接触到深层的理论内核。但就建立营销理论的内核而言,只有理论思维才能真正起到作用。
其次,市场营销的许多理论都是建立在实证的基础上的,缺少适当的假设与公理,也就没有适当的定理与推论。例如,我们知道要依据消费者的媒体习惯去制定广告计划,但是我们不知道为什么要这样做才是有效的原因。就好象现在的中医理论的发展动力仍是经验的总结,并非理论科学的发展。甚至在证候实质研究领域,还出现了以“药—方—法—理”研究及“病—方”研究取而代之的想法。以至于中医在一些西方国家被视为迷信。
2、实证主义方法论下的市场营销理论与实际市场操作的成功不具有因果关系。
在自然科学的研究中,从“证”的角度讲,一项科学实验之所以科学,在于其可重复性。如果一个科学实验能在不同的时间、地点,在同样的控制条件下反复进行,那我们就说,这个理论是可证伪的。但是在市场实操中我们发现,在青岛是有效的营销方法在南京面对相同细分变量的消费者可能是无效的。这是因为两个城市的规模、文化背景、经济水平、周边环境都不尽相同,所以我们根本无法实现初始条件完全相同。意思是同样的方法在不同的时间、地点,我们无法获得同样的控制条件,那我们也就无法保证成功的方法是可重复的。也就是说,市场营销是不可证伪的,那它的偶然性就是必然的了。从另一个角度看,实证主义主张社会学不是探讨“应该如何”,而只是客观地阐明社会“究竟是如何”。但是市场营销学掺杂了太多的科学无法判断的“应该如何”的东西,这也导致了市场营销理论的不可证伪性。因为可证伪性对于“应该如何”这一道德命题来说是无效的。依照卡尔.波普尔的观点,科学与非科学的区别在于经验上的可证伪性。这实际上等于说市场营销并不能算是真正的科学。用菲利普.科特勒的观点来说,营销管理是艺术与科学的结合。
我们试想一下,快速消费品的一个成功案例能否类推到耐用消费品的营销之中?一些企业在八十年代、九十年代通过投放广告而成功的案例在今天是否依然可行?我们经常听一些成功的企业家讲述如何成功的营销案例,但是换了一个企业这个案例是否还起作用呢?
恐怕都很难奏效。因为我们无法获得同样的控制条件。
那我们再退一步来说,同一个产品,在相同的地点,相同的营销对象,但是时间变了,那么使用相同的方法我们能获得成功吗?
答案是——不能!举例来说,上个世界的八九十年代很多企业通过做广告获得成功,今天如果有人依然想通过这种方式成功那恐怕就是在找死了。用一个形象的比喻,在那个时候你开进中央电视台一辆桑塔纳你开出来的会是一辆奥迪。今天呢,你开进去一辆奥迪,很可能开出来的就是一辆奥拓。时代变了,环境变了,营销对象接触信息的方式也变了,时间变了就意味着什么都变了。只有你的方法没变,你不是找死又是什么?因为时间变了,也即意味着营销地点、营销对象的初始条件都发生了变化。用古希腊哲学家赫拉克利特的话来说就是我们不能两次踏入同一条河流。
这里我们又涉及到市场营销的另一个特征,就是市场营销过程的不可逆性。也就是说,已经发生过的行为不可能被严格的重演,即相同的解释变量并不能得到相同的被解释的历史现象。这里我要说明两点。一是营销过程本身的不可逆,也导致了市场营销的不可证伪性。另一个就是曾经被证明是成功的营销方法在实际操作中因为无法获得完全相同的控制条件,而使其前途变得扑朔迷离。
看到这您大概已经明白了我的意思。是的,市场营销的不可证伪性与不可逆性的特点决定了实证主义方法论下的市场营销理论与实际市场操作的成功不具有因果关系。不同的环境条件决定了事物具有不同的行为状态,不同的行为状态又有着不同的结果,因而一个理论方法就有多种可能的未来。也就是说,你可能成功,也可能失败。这就需要我们依据环境和条件的变化适时调整营销的方法,也就是我一直强调的随需而变。
3、实证主义的因果性陈述和市场营销过程中的随机性难以调和。
实证主义的基本方法是因果关系陈述和概率统计关系陈述,但是在市场营销的过程中却又充满了随机性。按照菲利普.科特勒的顾客让渡价值理论,消费者总是选择他们认为能提供最高顾客让渡价值的公司购买产品。但实际上,顾客往往并没有选择那些提供最高让渡价值的产品。消费者选择最高顾客让渡价值的产品符合传统的因果律,而作为个体消费者却又千差万别。消费者在购买的选择过程中存在很大的随机性。这种随机性用实证主义的因果律恐怕就很难去描述了。
我们换一个角度来看这个问题。从宏观的层面看消费者行为,我们假设具有相同特征的消费者都是无差异的,所以我们可以对具有相似特征的消费者进行聚合,也就是进行市场细分。就是说我们可以在确定的原因下得出确定的结果。但是从微观上来看,每一个消费者又是有差异和唯一的,这就违背了具有相同特征的消费者都是无差异的假设。就是说,我们把宏观层面的消费者行为进行微观层面还原的时候,实际上出现了不同的结果。虽然我们又提出了针对这种个体差异性和唯一性的定制营销,但这只不过是又一次为实证主义方法论的外壳添砖加瓦而已,并未解决宏观层面和微观层面的消费者行为之间的融合问题。这样只会使市场营销学更加破碎。市场营销的这种随机性恐怕暂时很难用实证主义的因果性去陈述。
4、实证主义方法论并不能保证市场营销研究的客观性。
实证主义方法论要确保其研究结论的客观性,营销研究就必须要从事实出发,同时尽可能的排除研究者的主观因素。但市场营销学的特点决定了营销研究者具有双重身份,既是研究者,又是参与者,既是主体,又是客体。在自然科学中研究者一般不介入正在研究的现象,而社会科学家则自身在研究现象之中。因此,研究者必然会把自己的知识结构、情感、意志、价值观念等带进认识过程,并最终影响到认识过程的结果。再加上市场营销研究本身的复杂性,我们很难重复营销事实发生时的所有条件。悲观地说,我们可能无法评估营销研究的客观性。这也意味着我们由经验获得的理论可能与真实客观规律距离甚远。如果营销环境和营销对象又发生了变化,我们如何保证此时此地的“成功法则”在彼时彼地也能获得相同的成功呢?
5、实证主义方法论并不能解决市场营销研究中的所有问题。
为什么说实证主义方法论不能解决市场营销研究中的所有问题呢?
比如说,一个消费者钱包里的钱只够买一双李宁牌的运动鞋,但最后却刷卡买了双耐克。显然实证主义无法解释这种冲动型消费的原因。这是因为市场营销学本来就不是纯粹的科学,而是科学与艺术的结合。这就需要用到心理、情感等人文主义的方法论了。也就是说,实证主义的方法论并不能解决营销研究中的所有问题,解释主义或者定性研究方法同样是营销科学所必需的。
二、实证主义与人文主义的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