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1-07 16:28:42
导语:想要提升您的写作水平,创作出令人难忘的文章?我们精心为您整理的5篇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含义范例,将为您的写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灵感!
(1)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留守农村务农的农民少而散,所生产的农产品比较分散,生产种植集约化程度不高,大部分农产品由分散的农户提供。
(2)城镇居民利用周边空地所生产的农产品,产地来源复杂,有的是垃圾场、化工厂、污水沟附近等不宜农产品生产甚至有害场地,产地严重不符合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由此可见,“小散”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控制态势严峻,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工作履步维艰。
1.2政府监管体系不健全
目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日趋完善,但乡镇及村级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监管体系尚未健全,村级追溯工作尚未启动。
1.3认识不深入,缺乏主动参与性
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利益相关主体,即农产品生产者、加工者、销售者以及消费者,都对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的认识不够深入,甚至从来没有关注过,“小散”农产品生产者更谈不上。特别是城镇周边的小散农产品生产者为了赚取利润,在拆迁后的废墟上(垃圾场、化工场地)生产农产品,毫无意识场地金属及其他有害物质是否超标,甚至使用速效化肥农药,快速生产农产品后未经任何检测就进行市场销售。部分消费者误认为,这类“小散”农产品是农民自己种植的,理应是“无公害、绿色”农产品,完全扭曲了“无公害、绿色”农产品的真正含义。曾有国内调查研究反映消费者对可追溯农产品的认知度很低,而支付意愿则更低。这直接导致农产品生产者都不愿意参加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因为参加追溯需要付出一定的成本和耗费一定的人力、物力,而追溯后的产品价格没有明显差异,最终导致利益相关主体缺乏主动参与性。
2加快“小散”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对策
2.1进一步拓宽监管渠道,建立健全监管体系
“小散”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监管,需要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进一步拓宽监管渠道,建立健全监管体系。建立区县1镇1村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监管服务体系,上下协调联动监管。目前,区县监管体系已建立,应着重建立镇、村级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服务站,充分利用属地管理原则,落实相关责任人,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并与培育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和农药残留检测技术有机结合,做好属地管辖内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常态管理和源头管理等相关工作。
2.2多途径、全过程采集相关信息
多途径、全过程采集相关信息,做到农产品有“证”可出,确保农产品有溯可追。
(1)实施产地编码,建立源头数据库。区县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监管机构,要对辖区内各乡镇、村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制定统一规范的产地编码,建立与本地区相适合的条形码标识规范。镇、村级追溯监管服务站做好辖区内的农产品相关编码的登记工作,全程监督生产者规范使用条形编码工作,确保源头数据库的真实性。
(2)建立数字档案,掌控生产全过程。按产地编码建立农产品生产档案,按照生产标准和规范,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并记录生产过程中的所有农事信息。
(3)狠抓质量检测,实行追溯制度。利用镇、村所属地检测室对每一批次农产品进行农药残留检测,建立农产品质量检测档案。
(4)严控流通环节,不留死角。严格控制收购者如实记录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及生产日期等相关信息,进入批发市场时并按规定逐一登记、标识,以便农产品有“证”可出,有“证”可入。对于辖区内收购、辖区外销售的农产品,在出境之前及时登记并发放产地信息标识码,以便农产品有“证”可出。
2.3强化宣传引导,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认知度
相关利益主体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认知度和实施度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起决定性作用。因此,只有加大宣传,提升相关主体的认知水平,确保他们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生产,才能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农产品为食用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农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可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第三条本市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初级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的技术服务和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产品流通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及不合格农产品的处理;
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屠宰活动的监管;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工业产品市场准入农产品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农产品在餐饮消费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
环保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产品生产基地环境安全的监管;
财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经费保障。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纳入财政预算,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站),保障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
第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二章生产管理
第八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做好农产品生产基地的规模化、标准化建设,转变农产品生产方式,改善农产品的生产条件。各类专业合作组织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协助政府部门进行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九条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的指导,制定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第十条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区农产品生产基地的质量安全管理。应当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区域自然环境及土壤肥力条件,会同环保部门定期对本地区生产区域农业环境状况进行监测评价,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禁止生产的区域和品种,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在禁止生产的区域设置标示牌,标明名称、地点、范围、面积和禁止生产的农产品品种等内容;在环境监测超标区域内禁止进行农产品的生产。
第十一条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农产品生产基地周边工业企业排污行为的监管。禁止企业向农产品生产基地排放重金属、硝酸盐、油类、酸液、碱液、有毒废液、放射性废水和未经处理的含病原体的污水等有害有毒物质,或者倾倒、填埋有害的废弃物和生活垃圾。
第十二条农产品生产基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鼓励使用有机肥、微生物肥料、生物农药和可降解农膜等生产资料。要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档案,详细记载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使用以及防疫、检疫等情况,确保产品的可追溯性。
农产品生产基地应当建立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制度,对生产的农产品进行自检或者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农产品不得上市销售;生产基地对其生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十三条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甲胺磷,甲基对硫磷,对硫磷,久效磷,磷胺,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等国家明令禁止的高毒高残留农药及其混和配剂。
(二)使用盐酸克仑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硫酸沙丁胺醇、盐酸多巴胺、西马特罗、硫酸特布他林、苯乙醇胺、班布特罗、盐酸齐帕特罗、盐酸氯丙那林、马布特罗、西布特罗、溴布特罗、酒石酸阿福特罗、富马酸福莫特罗等“瘦肉精”产品及“三聚氰胺”等国家禁止使用的有害化合物作为兽药和饲料添加剂。
(三)使用氯霉素等违禁的抗生素类药物及有害激素等。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四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严格按照生产技术规程组织生产,适期收获、屠宰和采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蔬菜、水果等农产品的收获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安全间隔期的规定;畜禽、水产等农产品的屠宰或者捕捞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休药期的规定。
第十五条鼓励农产品生产者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
第十六条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本地区农产品生产基地的质量安全监管,落实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
第三章加工管理
第十七条农产品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跟踪制度。对其采购的农产品及其原料应当按照规定索取检验合格证明,保留原材料、半成品的检验记录。
第十八条农产品加工经销企业和销售者在清洗、整理、加工、保鲜、包装、储存时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甲醛、甲醛次硫酸氢钠;
(二)腌制农产品过程中使用敌敌畏;
(三)违规使用色素;
(四)违规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
(五)使用硫磺等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六)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经初级加工、包装的农产品,必须采用符合卫生标准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并在产品包装物上附具标识。标识应当以中文标明产品标准代号、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基地、加工单位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
第二十条畜禽及其产品经过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合格后方可销售。畜禽养殖场、屠宰场及其他畜禽生产场所发现经检疫不合格、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产品、染疫的畜禽及其产品、染疫畜禽的排泄物等,应当及时向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在其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四章经营管理
第二十一条实行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经营农产品应当经过检验、检测、检疫,符合国家和省市质量安全标准,未经检验、检测、检疫或经检验、检测、检疫不合格的农产品不得经营。
持有认证机构认证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有效证书的,凭认证证书免检进入市场销售。
农产品生产基地的产品,凭产地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质量合格证明直接进入市场销售。
其他农产品必须由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等进行检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对以上进入市场销售的各类农产品,由市、县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抽检。
第二十二条畜禽产品必须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出具检疫证明,加盖验讫印章后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第二十三条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配送中心及加工企业在农产品经营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度,与各经营者层层签订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书;
(二)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配备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和检测设备,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
(三)建立健全进销货台账制度,如实记录索证索票农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进销货日期、产品质量安全证明的登记号等内容,并保存两年以上;
(四)建立健全进货查验制度,对没有质量合格证明的农产品按批次进行检测或委托检测,定期向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检测报告,并公布检测结果;
(五)发现不合格农产品,应制止销售和转移,并报告工商、农牧主管部门;农牧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农产品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工商部门依据检验报告,依法进行下架、销毁等处理,并在媒体上公布。
(六)运输、储存需冷藏保鲜的农产品配有冷藏设施;
(七)对场地及使用器械定期消毒,保证经营场所清洁卫生;
第二十四条新建各类规模化农产品市场必须建立农产品检测机构,并配备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基础设施,检测机构由农牧部门进行审核后商务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第二十五条农牧部门检测机构应当对进入市场的农产品进行抽检,亦可委托有资质的农产品检测机构对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定期抽检,并将抽检和处理结果定期公布。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3日内,向本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检。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农业、质检、商务、工商、食药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对违法行为的情况予以记录并公布;对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生产经营者,吊销许可证照。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三)伪造、盗用、冒用有关认证证书、标志和检测合格证明的;
(四)含有致病性寄生虫、致病性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五)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六)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第二十八条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监督抽查,并具体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农产品生产、初加工、包装、贮运、经营等活动进行现场检查;
(二)依法对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行为进行调查,对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进行查封和扣押;
(三)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监督抽查和日常监测;
(四)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档案等资料;
(五)会同工商部门监督当事人对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处理、销毁的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六)会同有关部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进行调查;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检测费用;抽取的样品不得超过规定数量;上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抽查的农产品,下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另行重复抽查。委托检验检测按照相关标准向委托人收取检测费用。
第三十条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紧急控制措施,并及时向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调查处理,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充分发挥农产品检测机构的职能,以国家认可的快速检测方法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其检测结果相关部门应当予以认可,确有争议的,委托本级或上级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复检。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第十一条规定,向农产品生产基地排放有毒有害废弃物的,由环保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违反第十二条规定,未按规定建立质量记录档案或者伪造质量记录档案,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第十二条规定,未建立质量检验机构开展自检工作,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第十四条规定,采收、销售未达农药安全间隔期的农产品,或者屠宰、捕捞、销售处于休药期内的禽畜、水产品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采取措施处理受污染的农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第十三条、十八条、二十七条规定,由工商、农牧等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立即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第二十条规定,对病死、染疫禽畜及其产品、排泄物等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未配置质量安全检测设施、专兼职检测人员,或者未建立相应的检测工作规程和管理制度的;发现不合格农产品,未制止出售和转移,或者未及时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假冒、伪造、转让、买卖、超范围使用认证证书、标志、标识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监管职责,侵害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权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第二条农产品的包装和标识活动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支持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科学研究,推行科学的包装方法,推广先进的标识技术。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农产品包装和标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农产品包装
第七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用于销售的下列农产品必须包装:
(一)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农产品,但鲜活畜、禽、水产品除外。
(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农产品。
符合规定包装的农产品拆包后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的,可以不再另行包装。
第八条农产品包装应当符合农产品储藏、运输、销售及保障安全的要求,便于拆卸和搬运。
第九条包装农产品的材料和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物质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
包装农产品应当防止机械损伤和二次污染。
第三章农产品标识
第十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物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
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添加剂名称。
未包装的农产品,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农产品的品名、生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内容。
第十一条农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标识标注的内容应当准确、清晰、显著。
第十二条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志使用权的农产品,应当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
禁止冒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志。
第十三条畜禽及其产品、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标识。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其销售农产品的包装质量和标识内容负责。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产品包装和标识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处罚:
(一)使用的农产品包装材料不符合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的;
(二)农产品包装过程中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的;
(三)应当包装的农产品未经包装销售的;
(四)冒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等质量标志的;
(五)农产品未按照规定标识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农产品包装:是指对农产品实施装箱、装盒、装袋、包裹、捆扎等。
(二)保鲜剂:是指保持农产品新鲜品质,减少流通损失,延长贮存时间的人工合成化学物质或者天然物质。
(三)防腐剂:是指防止农产品腐烂变质的人工合成化学物质或者天然物质。
中图分类号:F322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2.12.18 文章编号:1672-3309(2012)12-49-03
一、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城乡居民收入和生活水平有了显著提高,温饱问题基本解决,农产品供求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由长期短缺转变为总量大体平衡,并由卖方市场逐渐转变为买方市场。农产品的结构性过剩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食物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消费者在选择农产品时也更加注重营养、安全和健康。从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农业部门开始全面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随着农产品质量安全基础体系的健全和各项措施的落实,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已明显改善。但是由于农业投入品,如农药、兽药、化肥等的不合理使用以及农业生态环境的不断恶化,市场准入制度不健全,监管手段落后,导致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突出,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目前,各级政府管理的重点和学术界的科学研究主要放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建设和实施方面(即从外部对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如何实施有效监控),对消费者状况考虑不多,对消费者的需求、意愿及其对安全农产品供给(生产、加工、流通等)的持久带动作用缺乏准确把握,从而在引导和培育安全农产品市场方面所做的理论和实践工作明显欠缺。在学术领域虽然有些研究,但也多从销售环节、体制建设等角度考虑,缺乏对安全农产品消费行为的系统分析,这从侧面反映了我国对农产品消费者的重视程度还不够,与发达国家从消费者角度出发、以消费者为中心建立农产品安全体系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因此,本文选择从消费者角度来研究安全农产品消费问题。
二、调查范围和消费者特征
(一)调查范围
为了能够客观真实地反应长春市消费者购买安全农产品的行为,并找出影响消费者购买安全农产品的因素,进行分析研究最终提出相关政策建议,本文在听取相关专家意见后设计问卷采用实地调研的方法收集数据。问卷主要包括:消费者基本情况、消费者对农产品质量关注情况、消费者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了解情况和消费者对政府管理安全农产品的态度等四方面内容,其中,消费者基本情况涉及消费者的性别、年龄、受教育情况、健康情况、职业和家庭月收入;对农产品质量关注情况涉及消费者购买农产品时是否担心质量问题及是否关注生产日期;消费者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了解情况包括是否听说过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无公害食品及对这三种标志的识别等方面的内容;在消费者对政府工作的态度方面主要涉及消费者对政府工作的评价和建议方面的内容。2012年7-9月,在长春市9个区对消费者进行问卷调查,共访问220位消费者,问卷全部收回,剔除信息不完整的问卷,有效问卷196份。
(二)消费者特征
从被访问消费者的性别上看,男性占38.27%,女性占61.73%,这与我国传统习惯有关系,多数家庭是女性购买生活必需品;从被访者的年龄来看,40-60岁消费者占被访人数的65%左右,30-40岁的消费者占19.3%,21-30岁、61岁以上的消费者占的比例较低,分别为8.16%和6.63%。我们可以看出,30岁以下的年轻人可能不经常做饭或者与父母同住,而导致这部分人购买农产品的比例较低;但就受教育程度看,本次被访者多为高中及大学学历,约占63%,初中及以下学历的约占15%,研究生及以上文化水平的被访者占10.72%,这样的受教育结构更能客观真实地反应消费者对安全农产品的认知及支付意愿;从职业方面看,42.86%的消费者为私企员工,20.92%的被访者为个体经营者,16.33%的被访者为国企员工,在国家机关、科研教育机构工作的被访者所占比例较低,分别为9.69%和10.20%;从消费者健康状况来看,本次被访者大部分为健康及较健康状态,约占61%,认为自身健康状况为一般的被访者为60.61%;从家庭月收入看,被访者月家庭收入在4001-6000元居多,其次是依次是6001-8000元、8001-10000元,而月收入在2000元以下的消费仅占5.11%,这说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居民尤其是城市居民的生活水平提高了,解决温饱已经不再是城市居民关注的主要问题,他们更多的关注食品的营养和健康,具体数据见表1。
三、消费者购买质量安全农产品的行为分析
本文主要从消费者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关注情况、消费者对质量安全知识了解情况及消费者对政府工作的态度等方面进行。消费者的基本情况在样本特征部分已叙述,本部分不再重述,其他方面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消费者对质量安全农产品的关注情况
为了了解消费者对农产品安全性的评价,我们在问卷中设置的“您在购买农产品时有担心过安全问题吗?”结果显示,47.25%的消费者表示稍微有点担心,33.69%的消费者认为不用担心,大多数农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仅有6.12%的消费者表示非常担心农产品质量问题,因此在购买农产品时特别关注质量问题;从消费者是否关注农产品品牌方面看,41.09%的消费者表示稍微关注一下,23.76%的消费者表示不怎么关注,仅有11.94%的消费者表示非常关注产品品牌;从是否关注农产品生产日期方面看,37.22%的消费者表示非常关注,29.17%的消费者表示一般关注,仍有10%左右的消费者不怎么关注。通过这些数据我们可以看出,长春市的消费者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不强,需要进一步提高。
(二)消费者质量安全知识的了解情况
当问到是否听说过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无公害食品时,90.33%的消费者表示听说过;当问及三者的区别时有56.41%的消费者稍微了解一点,有30.08%的消费者表示不知道,仅有18.26%的消费者表示知道三者的区别;在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无公害食品标志的辨识过程中,38.27%的消费者能正确辨别三类产品的标志,大部分消费者不能准确辨别三种标志。由此可以看出,长春市消费者对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无公害食品只是停留在听说过的阶段,大部分消费者不知道真正含义和具体要求。仔细分析数据后我们发现男性对安全农产品的认知要略低于女性,从年龄上看,21-30岁和60岁及以上的消费者认知程度差不多,明显低于其他年龄段的消费者,从学历和家庭月收入角度上看,学历、月收入越高,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关注程度和认知度越高。
(三)消费者对质量安全农产品支付意愿
笔者在对消费者讲解了无公害农产品、绿色农产品和有机农产品的区别后,询问了消费者在普通农产品价格基础上愿意额外支付的价格范围:对于无公害农产品,40.76%的消费者愿意在普通农产品的价格上多支付0-3%的费用,以猪肉为例,假设普通猪肉20元/千克,消费者在购买无公害猪肉时愿意支付的价格为每千克20-20.6元,愿意支付4-7%、8-10%的消费者分别占25.01%和23.76%,愿意支付10%以上的消费者约占10%;对于绿色农产品50.41%的消费者愿意多支付4-7%的价格购买,30.56%的消费者愿意额外支付0-3%的价格;对于有机农产品,33.58%的消费者愿意在普通农产品的价格基础上多支付0-3%的费用,有40.51%的消费者愿意额外支付4-7%的费用购买有机农产品。同时还发现愿意支付10%以上费用的消费者选择绿色农产品、无公害农产品、有机农产品依次递增。
(四)消费者对政府监管安全农产品的态度
这一部分主要包括消费者对政府管理农产品市场的满意度情况及消费者对政府工作的建议两方面情况:从消费者满意度情况看,有30.02%左右的消费者对政府工作非常满意,其中年纪在41岁以上的消费者占80%左右;有52.61%的消费者对政府工作比较满意,仍有23.92%的消费对政府工作不满意,其中21-30岁的消费者约占76.95%。我们可以看出,年纪大的消费者对政府工作持肯定态度,他们认为现在吃穿不愁并且市场上食品种类丰富,政府起了很大作用;而大部分年轻消费者则认为近年来我国市场农产品质量参差不齐,食品安全问题经常发生,主要是因为政府的监管力度不够,政府应该负主要责任。在问到消费者对政府如何提高农产品质量水平时,约65%的消费者认为政府应在“生产监管”和“认证后产品的监管”方面加大力度。50%左右的消费者认为政府应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加强标准体系建设。另外有35%左右的消费者认为政府要加强宣传力度,使更多消费者了解食用安全农产品更有利于健康,从而增加消费者购买安全农产品的意愿。
四、对策建议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得出如下结论:长春市居民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普遍不强,对质量安全知识的了解不多,有待进一步提高。同时影响长春市居民购买安全农产品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其中年龄、受教育程度、家庭月收入是主要影响因素。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第一,加强宣传和培训力度,使消费者更多地了解质量安全知识。调查过程我们发现,相当一部分消费者对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无公害食品的标志不能清晰的辨识,对三者的认识还只停留在“听说过”的阶段,我们必须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通过电视、媒体、网络等手段加大宣传力度,引导消费者购买安全农产品。同时,政府要结合实际情况,建立起良好的培训机制,对不同年龄、不同文化水平的消费者进行不同形式的教育和培训,积极引导消费者树立良好的消费观念和消费方式。
第二,加强监管力度,规范农产品市场。近年来我国政府各部门和各界学者十分重视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监管力度已经有所加强,但是仍有少数不法厂商生产伪劣产品,因此,食品管理部门应采取企业年检与质量抽检、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一步加强监管工作,促进农产品行业健康快速的发展。
第三,加强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建设,提高农产品质量。只有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标准化体系,才能不断提高我国农产品质量,增加消费者支付意愿,才能保证在满足我国消费者日益增长的需求的同时,提高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建立健全农产品相关法律法规,企业按照国际可追溯生产体系的标准,加强对农产品从原材料生产、加工到流通销售等各环节的监管,真正实现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管,从而树立企业的良好形象,提高企业的知名度,进而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
参考文献:
[1] 罗丞.消费者对安全食品支付意愿的影响因素分析——基于计划行为理论框架[J].中国农村观察,2010,(06).
一、引言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居民的食品消费观念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由对食品数量的需求转向了对质量的要求,他们更加关注食品的营养性、新鲜度以及安全性。与消费需求不相适应的是食品质量得不到保证,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突出。如何解决质量安全问题,国内学者从多个维度、不同的层面做了大量研究。郑宇鹏和夏英(2006)、周洁红等(2004)已对此作过梳理和概括。总体来看,目前国内学者对食品质量安全的研究主要围绕三条线索进行:一是探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理论成因;二是探讨消费者对安全农产品的需求;三是探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不同模式和如何构建与完善安全管理体系。而国内学者有关农户供给层面的研究比较薄弱,原因有二:一是国外学者主要是运用厂商理论研究食品生产企业和完全商业化的农场的供给决策,可供借鉴参考的农户安全供给行为的成果较少;二是由于影响农户行为因素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农户层面的数据不易获得,一般形式的调查问卷不能全面反映农户农产品供给行为的过程。尽管如此,国内部分学者还是进行了尝试性研究,如张耀钢、李功奎(2004)运用逆向选择理论分析了农户生产行为所造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原因,王华书、徐翔(2004)应用多元线性回归对影响农户安全农产品生产的因素进行了实证分析,周洁红(2006)在因子分析的基础上用Logit模型考察了蔬菜生产农户生鲜蔬菜的安全供给行为。解决食品的源头污染是解决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关键环节之一,因此,深入分析农户的安全农产品供给行为,研究其决策机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本文试基于计划行为理论,通过深入剖析影响农户安全农产品供给行为意向的主要因素,了解农户的决策过程,加深人们对农户安全农产品供给行为的认识,为控制农产品源头污染、制定相应的管理政策提供理论依据和决策参考。
二、相关理论背景
计划行为理论(heory of Planned Behavior,PB)是社会心理学领域中解释和预测人类行为的理论,该理论为解释不同的人类行为提供了一个有效的分析框架。PB是在理理论(heory of reasoned action,RA)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理理论认为行为的发生基于个人意志力的控制,但在实际情况下,个体对行为的意志控制程度会受到时间、资源和外部环境等诸多非意志力因素的约束,因此理理论往往无法对不完全由个人意志所控制的行为给予合理的解释。Fishbein和Ajzen (197)对理理论进行修正后提出了PB,期望对人类行为的预测和解释更具合理性。
计划行为理论认为,行为的产生直接取决于一个人执行某种特定行为的行为意向(Behavioral intention) 。Ajzen(1991)证明了个体行为意向和实际行为之间存在高度的相关性。行为意向反映出个体愿意付出多大努力、花费多少时间去执行某种行为。个体的行为意向越强,采取行动的可能性越大;反之,行为意向越弱,采取行动的可能性越小。
行为意向是个体的行为态度、主观规范和控制认知共同作用的结果。行为态度(Attitude toward the behavior)是指个体对执行某种行为的积极或消极的评价,它主要受行为信念(Behavioral beliefs)的影响。行为信念来源于个体预期执行某种行为的结果。决定行为意向的第二个因素是主观规范( Subjective norms),它是个体感知到的身边重要的人或组织或制度对他执行或不执行某种行为所造成的压力,主要指影响个体行为意图的社会因素,比如法律法规、市场制度、组织制度等。主观规范的形成取决于规范性信念(Normative beliefs),它有两层含义:一是个体感知到的某些重要的人对个体执行某种行为的期望程度或某种制度对个体某种行为的约束程度;二是个体对这些观点或制度的遵从程度。个体感知到的执行某种行为的控制能力称作行为控制认知( Perceived behavioral control)。控制认知是决定行为意向的第三个因素。行为控制认知受控制信念(Control beliefs)的影响。控制信念指的是促进或阻碍执行某种行为的因素。当个人感觉拥有的资源与机会越多,控制信念越坚定,从而行为控制认知也就越强。计划行为理论认为,个体的行为态度、主观规范越积极,感知到的行为控制力越强,则执行某种行为的意向越强,而这种意向越强,越可能最终执行某种行为。
TPB的基本要点如图1所示。
三、基于PB的农户安全农产品供给行为分析
安全农产品供给行为是农户有计划的行为。PB理论可以用来分析我国农户安全农产品供给的行为机理以及影响农户安全农产品供给的主要因素。
(一)农户安全农产品供给的行为机理
PB认为,个体的行为意向是预测行为的最佳变量,个体对某一行为的意向与从事该行为之间强相关。安全农产品供给意向指农户愿意进行安全农产品供给的主观概率。农户的安全农产品供给意向越强,他越有可能从事安全农产品生产。农户的安全农产品供给行为意向受农户的行为态度、主观规范、控制认知三者的共同影响或其中某部分的影响。
行为态度影响行为是众多学者达成一致的观点,并且得到了较好的验证。Bergevoet等(2004 ) 的研究证明了态度对行为有显著影响。农户对安全农产品的态度反映了农户对安全农产品供给的评价和倾向。农户对安全农产品的评价越高、倾向越强烈,进行安全生产的可能性就越大;反之,如果农户对安全农产品是负面评价,则他主观上不愿意向市场提供安全农产品。根据PB,农户过去的经验或过去供给安全农产品的行为结果会影响当期农户对安全农产品供给的态度。如果农户根据以往经验,安全农产品在市场上具有价格优势,供给安全农产品可以获得丰厚的利润,农户供给安全农产品的态度将是积极的,反之农户将不愿意向市场提供安全农产品。态度是个体在社会环境中逐渐发展形成的,因此还受到制度环境和社会舆论的影响。在农户安全农产品供给决策过程中,制度环境和社会舆论对农户供给安全农产品的态度产生或积极或消极的影响。
Fishbein和Ajzen(197)认为,主观规范是一个人在做出某种行为时感受到的来自外界的压力。如果行为人在做出某一行为决策时,感觉来自外界的压力如与自己有重要关系的人、组织或某种制度的影响非常大,行为人就有可能改变行为态度,进而改变行为。安全农产品供给的主观规范是农户户主在进行安全农产品供给时,可能受到来自家庭其他成员的鼓励或拒绝、村集体组织或某种农村经济组织的支持或反对、周围邻居的认同或歧视、某种制度的允许或禁止等各方面的压力。这些压力对农户安全农产品供给的主观规范产生一定影响,从而最终影响农户的安全农产品供给行为。根据PB,行为受主观规范的影响有时大于个人态度的影响,比如,法律制度是让个体感受到约束力最强的一种社会规范,它对行为意向的影响远大于个人态度。因此,有关食品质量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可以强化农户供给安全农产品的主观规范,最大可能地约束农户不安全农产品的供给行为。
根据Ajzen(197,2001)的理论,行为控制认知影响行为意向从而作用于行为。行为控制认知愈强,行为意向愈积极,行为发生的可能性愈大;反之,这种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就愈小。安全农产品供给行为控制认知反映了农户对自己供给安全农产品难易度的信念,这种信念主要来源于农户所获得的安全农产品的信息、所掌握的生产安全农产品的资源和自身能力等因素。如果农户掌握了安全农产品的市场信息,具备生产安全农产品的资源条件并且有能力把安全农产品销售出去,这种状态下农户强烈的供给安全农产品的控制认知将使其采取供给安全农产品的行动。当缺乏能力、资源或机会去执行安全农产品供给行为时,或过去的类似经验让农户感到执行该行为困难时,他就没有执行此项行为的意向。
农户的行为态度、主观规范和控制认知受预期收益、风险因素、制度环境、社会舆论、农户禀赋等因素的影响。图2刻画了这些因素与农户的行为态度、主观规范和控制认知的关系,以及它们如何作用于农户安全农产品供给行为的内在机理。
(二)农户安全农产品供给行为的主要影响因素分析
1.预期收益
安全农产品的预期收益直接影响农户供给的行为态度。预期收益越高,农户供给安全农产品的态度越积极;预期收益越低,农户就越缺乏向市场提供安全农产品的动力。收益是价格和产量的函数。根据蛛网理论,农户根据上期价格来决定本期的产量(自然灾害除外)。因此,农户的预期收益主要取决于上期价格的高低。如果农户根据以往经验发现安全农产品的价格优势明显,农户将以积极的态度供给安全农产品。目前我国的情况是,农产品市场安全信息不完善,甄别机制不健全,消费者不愿对自己不能有效区分安全与否的农产品支付安全农产品的价格,因此安全农产品在市场上不能获得比不安全农产品更高的价格,农户供给安全农产品的预期收益较低,农户供给安全农产品的态度消极。不仅如此,“若经济主体行为直接影响其他经济主体的选择可能集合(生产集或消费集)时,则存在外部效应或外部性”(贝尔纳・萨拉尼耶,2004)。部分农户由于不能获得较高的收益,将由安全农产品供给转变为不安全农产品供给,这种行为的变化将影响其它农户的行为态度和主观规范,从而影响他们供给安全农产品的行为。
2.风险因素
风险是影响农户安全农产品供给行为的一个重要因素,它不仅影响农户的行为态度、还影响农户的控制认知。风险越高,个体的行为态度越保守,控制认知越弱,行为意向越不强烈;反之亦然。农产品生产所要面临的风险因素主要有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自然风险是生产安全和不安全农产品都要面对的,所以不会影响安全农产品的供给。市场风险主要体现为销售农产品时的价格风险,即安全农产品的价格优势在市场上能否得到充分体现。如果安全农产品的价格越不稳定,农户供给安全农产品的市场风险越大,农户的态度将越趋于保守,控制认知越弱,供给安全农产品的意向越不强烈。如果市场能够提品的质量安全信息,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安全农产品的价格能够真正得到反映并保持稳定,农户面临的市场风险降低,将倾向于供给安全农产品。目前我国农户规避市场风险的意识已大大增强,在不规范的农产品市场上,农户供给不安全的农产品的概率更大些。
3.制度环境
根据计划行为理论,制度既影响个体的行为态度也影响个体的主观规范。新制度经济学把制度分为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正式制度包括各种形式的法律法规以及经济主体之间的正式合约等,非正式制度指在人们长期的社会交往中形成的伦理道德、文化传统、风俗习惯、意识形态等。
有关农产品安全供给的正式制度包括政策层面的法律法规,还包括一些操作层面的具体制度安排。这两类制度从不同的层面作用于农户的行为态度和主观规范,进而影响农户的行为意向。政策层面的法律法规对农户农产品的生产活动有强制性的规制作用,如《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工作安全的决定》和一些地方法规,理论上可以通过影响农户行为的主观规范,使农户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进行安全农产品的供给。在实践中,法律法规能否强化农户安全农产品供给的主观规范,影响其态度,约束其行为,要看法律法规的操作性和执行强度。目前这些法律法规的针对性较差、可操作性不强、执行成本较高,不能对农户形成现实的压力。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农户供给不安全农产品的行为意向突出。操作层面的制度安排主要包括农产品的市场准入制度、检验检疫制度和认证制度等。严格的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健全的检验检疫制度会强化农户的主观规范,使之最大可能地供给安全农产品。如果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缺失,供给不安全农产品被发现的概率很小,农户将没有向市场提供安全农产品的积极态度,形成安全农产品供给的机会主义。农产品认证制度所实行的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质量控制,对农户安全农产品供给形成一定的压力,从而达到强化农户供给安全农产品主观规范的目的。
中国农村的非正式制度是以地缘关系和血缘关系为基础形成的农户之间的人际关系结构以及被大家所接受的伦理道德、文化传统、风俗习惯等。非正式制度对农户行为虽不具有强制性,但它们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农户的主观规范。比如农户间没有正式合约只是基于相互信任的销售合作,如果大部分农户供给安全农产品,供给不安全农产品的农户将受到鄙视,从而作用于其主观规范,促使其改变行为态度。反之,如果绝大部分农户都供给不安全农产品,供给安全农产品的农户将会面临一种无形的压力,这种压力将影响农户供给决策时的行为态度。
总之,良好的农产品供给的制度环境有助于强化农户安全农产品供给的主观规范,形成积极的态度,从而促使农户供给安全农产品。
4.社会舆论
社会舆论对农户的行为态度、主观规范和行为控制认知都产生某种程度的影响。社会舆论一方面向农产品的生产者宣传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通过改变农户的行为态度引导农户行为步入法制轨道,进行安全农产品供给;另一方面通过揭示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对农户供给不安全农产品的行为形成压力,加强其供给安全农产品的主观规范。同时,社会舆论还可以向农户传递安全农产品的有关信息,提高农户的控制认知。例如,媒体曝光某地农户生产的农产品存在不安全问题,会使农户感受到巨大压力,从而强化其主观规范,改变其行为态度,纠正其生产行为。
.农户禀赋
农户禀赋包括户主禀赋和家庭禀赋,它们主要通过影响农户户主对安全农产品的控制认知和行为态度影响安全农产品供给。户主自身能力越强,他对安全农产品供给行为的控制认知也越强烈,行为态度越积极。户主的能力体现为户主能够对外界环境的及时反应、正确判断和科学决策。比如,文化素质较高的农户接受新信息、辨别信息真伪的能力强,他的行为决策的正确性就大。农户的家庭禀赋指整个家庭所拥有的资源,主要包括劳动力数量、资金的拥有量、土地的多少。农户可供支配的资源越多,户主供给安全农产品的控制认知越强,如果农户家庭劳动力短缺,劳动密集型安全农产品的生产将遇到障碍;农户家庭可使用的土地有限,将影响农产品的规模生产;农户家庭的资金紧张将影响新的安全农产品生产技术的采用,比如生物源农药的高价格将把缺乏资金的农户排除在外。我国目前农户的禀赋状况是户主的文化素质和技术素质普遍较低,对安全农产品市场的控制认知较弱,农户家庭禀赋中资金的短缺弱化了农户安全农产品生产的控制认知,使得农户安全农产品供给态度消极。
四、结论与建议
农户是目前我国农产品的主要供给主体,其行为决策直接关系到安全农产品的供给。从农户安全农产品供给行为的产生机理来看,农户行为的最终影响因素是预期收益、风险因素、制度环境、社会舆论和农户禀赋,它们通过影响农户的行为态度、主观规范和控制认知三个中介变量而作用于农户行为。因此,规范农户安全农产品供给行为要从其最终影响因素入手,从多个层面、多个角度,利用多种手段改变农户不安全农产品供给的行为态度,提高其安全农产品供给的主观规范和控制认知,引导和激励农户向市场提供安全农产品。
1.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维持安全农产品的价格优势,改变农户不安全农产品供给的行为态度。建立和健全农产品市场的准入制度,完善检验检疫体系,增加安全信息的透明度,从而保证安全农产品的价格优势充分体现,这样既可以提高农户的预期收益水平又可以降低安全农产品供给风险,进而改变农户不安全农产品供给的行为态度,以达到合理引导安全农产品生产的目的。
2.优化安全农产品供给的外部环境,强化农户安全农产品供给的主观规范。首先,应努力提高检测技术水平,强化检测手段,使不安全农产品供给行为以足够大的概率被发现,强化农户安全农产品供给的主观规范。其次,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配套法规,增强法律的针对性,同时加大监管力度和惩罚力度,遏制安全农产品供给中的机会主义。再次,加强以血缘、地缘关系为主的乡村内农户之间的安全生产合作,促使非正式制度在法律法规管不到的地方发挥作用。最后,加强舆论监督,通过揭示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从外部营造对农户不安全农产品供给行为的压力,促使农户树立诚信自律意识。
3.加强对农户的技术培训和技术支持,提高农户对安全农产品的控制认知。针对诸如合理施肥、安全用药等农产品安全生产的技术要求,对农民进行专门的宣传和技术培训。在比较复杂的安全生产技术采用的初始阶段,利用地方的农技推广机构给予农户直接的技术支持。这些措施有助于提高农户的技术素质、增强安全供给能力,获取丰富的安全农产品信息,掌握更多的安全生产技术,从而达到提高农户对安全农产品的控制认知的目的。
参考文献:
贝尔纳・萨拉尼耶. 2004. 市场失灵的微观经济学[M]. 朱保华,方红生 译. 上海:上海财经出版社:199.
王华书,徐翔. 2004. 微观行为与农产品安全――对农户生产与居民消费的分析[].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 (3).
张耀钢,李功奎. 2004. 农户生产行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因素分析[]. 生产力研究(6).
郑宇鹏,夏英. 2006. 食品安全问题研究综述[]. 中国食物与营养(7).
周洁红,钱峰燕,马成武. 2004 食品安全管理问题研究和进展[]. 农业经济问题(4).
周洁红. 2006. 农户蔬菜质量安全控制行为及其影响因素分析――基于浙江省396户菜农的实证分析[]. 中国农村经济(11).
AEN I. 1991. he theory of planed behavior[]. Organizational Behavior and uman Decision Processes(0).
AEN I. 2001. Perceived behavioral control, self-efficacy, locus of control, and the theory of planned behavior[]. ournal of Applied Social Psychology(32).
BERGEVOE RM, ONDERSEIGN CM, SAAAMPW, et al. 2004. Entrepreurial behaviour of dutch dairy farmers under a milk quota system: goals, objectives and attitudes []. Agricultural Systems(80).
FISBEIN M,AEN I. 197. Belief, attitude, intention, and behavior: an introduction to theory and research[M]. Reading MA:Addison-Wesley:26-271.
Analysis of Farmer′s Behavior of Supplying Safe Agricultural
Products Based on the heory of Planned Behavior
AO ianxin1,2 ANG honggen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