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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教育的法律法规范文

发布时间:2024-01-08 11:2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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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教育的法律法规

篇1

2能力培养是职业教育的立足之本

职业学院的办学宗旨是培养技能型的实用人才,本着“学以致用”的教学理念,应重点培养学生应用能力的素质养成。在实施教学计划中,须具备两个要素:一是应有一支具有专业技术水平的教师队伍,这是实现教学计划的首要条件;二是要有实训教学、生产实践的教学基地。按照应用型人才培养规律的要求,机械类专业的教学方法必须改变传统的注入式、传授式,形成以学生为主体、以培养创新思维和实践能力为根本,以现代化教学手段为依托的全新的教学方法。在教学体系的建立过程中,学生能力的培养分两步进行,首先,引导学生从理论课堂到实践教学的过渡。在这一阶段着重培养学生的技能意识,强化学生动手能力,增强学生对基础技术能力掌握和基本能力素养的养成;其次,以生产实习为教学的另一重要环节,学生在这一期间里,要了解企业或实习现场的生产现状,了解专业技术在生产实践中的应用,亲身感受专业技术、自身能力在制造业中的作用,并在生产实践中提高自身的专业技术能力,使其能在走入工作岗位尽快适应企业环境,投入生产实践,实现自身的价值。教师作为职业教育的主体,是培养专业技术人才的核心力量。长期以来,专业教师特别是具有掌握高水平理论基础、又有丰富实践经验的理实综合的“双师”型的队伍十分缺乏,已经成为职业教育发展的瓶颈。解决这一矛盾不妨可以采取以下途径:

(1)聘用的高学历、年轻、没有实践经验的毕业生,定期选派到企业生产第一线(工厂)进行定向实习培养和锻炼,尽快提高实操能力,使其尽快从事专业教学。

(2)聘请企业有丰富实践经验的高级工程师充实教师队伍,优化教学大纲、补充完善教学计划、丰富教学内容、提高职业教学的技术含量,整合教师队伍的结构。

(3)无论理论教师,还是实训教师,必须在教学实践中,相互学习,相互借鉴,相互补充。能够在教室里讲述专业理论,又能在实训基地讲解机械设备的结构、机床操作的要领、能够排除设备的故障并能完成零部件的加工,使之称为一名合格的职业教育的教师。实训基地是职业教育的必要条件,是职业教育培养专业技术(能)人才物质保障,是学生学习专业知识、掌握专业技术(能)的实地环境。机械类实训基地的建立必须要具有典型的实训设备(如:普通和数控的车、铣、磨、等)、系统的实训教学工艺指导书、检测的量具和手段。同时还要有一定的企业生产产品,供学生在实训中结合生产进行有内容、有目标、有产品、有质量要求的能力培养,使其尽快达到职业教育培养目标的要求。

3产学结合是职业教育的有效途径

企业急需大量的具有专业理论知识又有一定生产经验的大学生,这个“生产经验”从哪儿来?答案是学生在校时必须学习这种生产经验。这就要求学校在教学体系中增加生产实践的教学环节,从而派生出了产学结合的模式。产学结合应具备的基本要素:

(1)时间安排:生产实践要有较长的过程,根据多年经验,可以定为一年左右的时间。学生在这段时间里除了系统巩固、应用专业知识外,还要掌握企业生产的时间概念、生产节拍,遵循企业的生产规律,注意劳动纪律的重要性。

(2)学习过程:一是在学校的实训基地内,针对基地的定型产品在指导教师言传身教的辅导下从基础做起,逐步地、独立地完成产品件的工艺制定与制作;二是到企业进行顶岗实习。了解企业的生产理念和过程,逐步将自己所学的专业知识融汇于企业的生产实践中,实现与企业生产的“零距离”。

(3)质量概念:产品质量是企业赖以生存的基础,学生的职业能力是否达到企业用人的标准也是衡量学校教学质量的是否符合企业要求的标准。学生在能力上应注重理论知识的正确应用,机床的规范操作,各类量具与产品质量检测要素的关系等。

(4)毕业设计:题目可以选择企业已有固定产品的生产流程,结合理论知识的学习和现代专业技术发展的理念,提出优化改进现有的工艺方案和加工手段;还可以设计全新的生产工艺流程并对刀具、夹具及机床的选用提出自己独特的见解,供企业参考或选用。

篇2

1.1 在课程设置时间上

大多数高职院校将《旅游政策与法规》课程安排在第二学期开设。之所以在时间上做此安排,主要考虑到有利于学生参加考证。因为导游资格考试时间是在每年11月,在考证之前系统讲述过本课程,无疑有利于提高考证通过率。相反,如果课程安排在第三学期开设,那么距离考证仅有两个月时间,课程教学安排就会很紧张。如果课程再往后开设,对学生来说,意味着在校期间将失去一次考证机会。这一点大部分院校在课程设置上都会考虑到。

1.2 在课程设置先后顺序上

《旅游政策与法规》课程具有综合性、应用性的特点,其教学内容涉及法学、旅游管理等学科。鉴于此,在开设本课程之前,需要学生对法学基础理论和旅游专业知识有基本的了解。考虑到专业的原因,大多数高职院校在开设本课程之前都会开设一些旅游专业课,如旅游学概论、旅行社经营管理等。但在教学中存在的困境是,学生连一些基本的法律术语都不清楚,只是把抽象的法律规范记忆下来。在此期间,如果没有相关课程过渡,直接让学生学习本课程,普遍都会觉得抽象、枯燥,导致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不高。虽然高职非法律类专业学生在入学的第一学期都会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但该课程主要偏重思想道德修养,讲授法律基础知识的学时安排非常有限。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笔者建议在课程设置上将经济法安排在本课程之前。通过经济法课程学习,学生对民法、合同法等基本法律制度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和掌握,这将为接下来本课程的学习奠定基础。

2 教材选用

2.1 突出培养目标

笔者认为在课程教材的选取上,首先应突出培养目标。高职专业培养目标具有特殊性,其主要培养应用性、实践性人才。目前高职院校提倡“双证书”的教学模式,即学生不仅要获得学历证书,还要获得国家劳动人事部门认定的职业资格证书。因此,建议在选取本课程教材时应以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教材为主。

2.2 应注重教材的新颖性

《旅游政策与法规》具有时代性的特点,随着我国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我国旅游法规建设步伐也会进一步加快。以旅行社行业的立法为例,从1985年国务院颁布我国第一部旅游行业的行政法规《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到1996年《旅行社管理条例》,再到2009年《旅行社条例》。再如2011年2月1日起施行《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等。在未来一段时间内,还会有相当多的新法颁布或旧法被修订,这是历史的必然。笔者认为《旅游政策与法规》课程教学内容应反映旅游行业的最新立法,因此教师应运用自己的专业判断能力,尽可能为学生选取最新教材。但是教材往往具有滞后性的特点,作为教师应及时掌握所授课程的最新知识和发展动态,努力更新自己的知识结构,使学生接触到的是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而不是废止的旧法。

3 教学方法及手段

每一种教学方法都有其优缺点,教师可以根据不同的教学内容和所要达到的教学目标来进行选择。毋庸置疑,恰当的教学方法及手段将有利于学生对课程的学习和掌握。笔者认为适合《旅游政策与法规》课程的教学方法及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

3.1 案例教学与小组讨论相结合

理论知识应用于实践才能变成学生的能力,在本课程的教学过程中,采用案例教学与小组讨论相结合的教学方法是实践中比较成功的。案例教学起源于美国,是指在教师的精心设计和指导下,采用典型案例,将学生带入虚拟案例,充当法律职业角色,引导学生自主探究性学习的一种教学方法。要使案例教学在本课程中真正发挥实效,案例的选择是至关重要的。首先,尽可能选择典型和仿真的案例。对学生来说,每参加一次案例就相当于情景再现,也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一次很好的锻炼。其次,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或自行分成若干小组,每小组6~7人,男女同学搭配。通过分组讨论案例,得出小组讨论意见。再次,在课堂上交流小组讨论意见,由小组代表陈述每组形成的最后观点。最后,在分组讨论和小组之间交流观点后,教师应及时总结。总结除了给出案例答案外,还应指出案例所涉及的法律关键问题以及案例分析的难点与思路。通过案例教学与小组讨论,不仅可以将抽象的法律条文、原则具体化,还可以培养学生分析解决问题能力、表达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

3.2 课堂讲授与课后辅导相结合

教师在课堂上讲授知识的时间是有限的,而课后辅导则是课堂讲授在时间上的延伸。课后辅导是教学过程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首先,教师每节课所讲的知识,学生不可能全部一听就懂、一讲就会。在旅游政策与法规教学过程中,时常有同学反映上课时候听懂了,但是课后做相关练习时就会问题百出。这时教师应及时辅导,让学生进一步理解掌握相关知识点。如果说课堂讲授是抛砖引玉,那么课后辅导则是精心雕刻。其次,课后辅导的形式可以是多样化的。在教学之余,教师还结合教学开展一些科研工作,可以课后吸收一些主动愿意参与科研的学生,让其参与科研工作。通过参与科研,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拓展课程教学内容。再次,还可以课后聘请专家学者、企业经理人介绍学科相关进展。教师还可以引导学生自主上网学习、查资料来解决疑问,培养学生上网学习、查找资料的能力。

3.3 多媒体教学法

在教学手段上,尽可能采用多媒体来讲解。传统的教学手段是教师在讲台上边讲边板书,相对于传统教学而言,多媒体教学有着多方面的优点。首先,多媒体教学内容丰富多彩,包含文字、图形、动画、视频、音频等信息,可以吸引学生的注意力,从而提高其学习兴趣。其次,通过多媒体教学,可以在有限的时间内向学生传递大量的信息,增加讲授的内容,从而提高教学效率。而且多媒体的艺术性还有助于增加课程知识的亲和力,从而培养学生的审美情趣。当然,这需要学校管理部门为改善教师的教学环境提供必要的硬件支持。

4 考试方法

4.1 考试题型

期末考试采取闭卷答题的形式。由于《旅游政策与法规》课程是导游资格考试的必考科目之一,如果本课程在导游资格考试中没有通过,意味着将不能取得导游资格证,将无法从事导游工作。所以为提高本专业课在资格考试中的通过率,笔者认为本课程的考试题型可以参照导游资格考试真题的题型,采取判断题、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三种形式(判断题40题,占20%,单选题80题,占40%,多选题40题,占40%)。教师应注意平时积累,可以建立相关的章、节试题库,在平时可以加强基础训练。在考试内容上也应当侧重于职业资格考试的重点章节,如旅行社管理法规制度、导游人员法规管理制度、出入境管理法规制度等。

4.2 考试成绩

篇3

中图分类号:G7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727(2015)06-0082-06

一、美国现行职业教育法律体系

职业教育法律体系是指涉及职业教育的法律法规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效力组成的结构严密、体例协调、门类齐全、层次明晰、职责分明的整体法律体系。美国职业教育法律体系从横向上可分为成文法与非成文法两类:成文法主要包括宪法和法规,非成文法是指判例法;从纵向上可分为联邦、州、学区等不同层级的法律法规。不同渊源和形式的法律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根据美国各种法律等级效力的不同,与美国职业教育相关的法律大致可分成五种类别。

第一,法律效力最高的联邦宪法。美国宪法中没有具体谈到教育问题,但宪法“第十修正案”的“保留条款”明确指出:“本宪法所未授予合众国或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皆由各州和人民保留之。”因此,美国教育一直被认为是各州的责任,致使美国50个州形成了不同的教育系统,确立了分权的教育模式。但联邦政府通过财政拨款和税收政策等对各州职业教育的发展起着合理的引导和调控作用。

第二,各州制定的州宪法。现今,美国所有的州都制定了与教育相关的法律。有些州宪法还设置了专门管理教育的州教育委员会。各州的教育法一般收录在各州的《学校法典》中,所包括的范围大致有:公立的学前教育、小学、中学、初级学院、特殊儿童的教育、广泛的中学后的技术及职业教育、成人教育、没有学分的社区服务活动等。州的法律一般也涵盖学院和大学教育系统。

第三,立法机构制定的相关法规。美国国会制定的联邦法规不能与宪法相抵触,其效力高于州宪法并对全国适用。州法规不能与联邦法律相抵触,也不能违背州宪法,其表现形式或是专门的教育法典,或是州宪法的一部分。近年来,美国国会加大了对教育的管理力度,制定了一些对职业教育产生深远影响的法规,如1994年颁布的《从学校到工作机会法》法案等,其中大部分法律都是通过控制拨付联邦经费的方式对州教育施加压力。

第四,政府机关或职能部门制定的规章。如美国教育部、州教育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目的是为了促进法律法规的具体实施,如1982年颁布的《美国职业训练合作法》规定政府重点资助有关全局的、福利性的、紧急的培训,但对培训机构的具体运作则很少干预。

第五,由法院通过的判例法。判例法是一种以判例形式出现的法律,但不能与成文法相抵触。判例法一般由法院通过,法院的判决作为先例,可作为后续案件判决的依据,或对宪法和法律法规给予权威解释,这是美国法律的重要来源。判例法一般不涉及学术、课程等方面的实体内容,只涉及学生和教师的宪法权利,如言论自由、集会自由、法定手续等方面的权利。在美国司法系统中,判例法的作用和地位等同于甚至超过成文法。

美国职业教育法律法规众多,既有由国会颁布的联邦宪法和法律、由各州立法机关和公共机关颁布的州宪法和法律法规,又有由法院产生的判例法。这些不同层级的法律法规相互配合,有机统一,共同构成了美国完整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

(一)有关教师的相关法律

美国虽然没有制定专门的教师法,但是在大部分的法律文件中都明确规定了教师资格认证、聘任、工资及教师培训与教育等具体内容,有力地保证了高素质教师队伍的建设。

完善的教师资格认证制度是教师质量的重要保证。美国的教师资格认证制度始于1825年,至今已经成为世界上教师资格认证制度最完善的国家之一。虽然美国各州情况不同,但各州法律对申请初任教师资格的规定大致相似,如必须签署忠诚宣誓书、必须通过某种形式的考试等等。在第二阶段合格师资认证方面,各州特别重视教学资历,一般必须具有2~3年的教学资历才能参加第二次认证。另外,为保证教师更好地适应教育的发展,美国大部分州都取消了永久性的教师资格证书,这些措施的实行有效地推进了教师的可持续发展。1987年5月,全美教师资格审定委员会成立,并开始推行统一的国家教师资格证书制度,不仅为教师在各州、各校之间的流动扫除了障碍,使教师在全国范围内的合理流动成为可能,而且为职业教育的均衡发展和全美职业教育整体质量的提高提供了可能。

提高教师的工资水平,是提高教师社会地位的一种有效手段,并且也能吸引更多优秀的人才进入教育教学领域。在美国,95%以上的学区实行单一教师工资体制,即中小学教师不分男女、种族,统一根据受教育程度和教龄确定工资标准并发放工资。教师工资晋升的依据是教师的学历和在职进修情况以及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年限。另外,随着美国的社会结构发生变化,一些州和学区也开始以教师的能力、职务、教学绩效等为标准进行工资制度改革。

美国中小学教师的聘任工作主要由地方学区教育委员会负责。应聘者必须向学区递交申请书及相应的书面材料,经考核合格后,由选拔委员会向学区委员会推荐,并由学区委员会集体决定是否聘任,并签订聘约。同时,在各州法律中对教师的保护也有规定,除非教师触犯州的解约条款,否则学区教育委员会不得随意解聘或不续聘教师。严格的教师聘任程序对提高教师素质具有重要意义。在法律法规中对教师解约条款进行具体阐述,不仅有利于教师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教师的法律地位。

关于教师培训,美国较早就在法律文件中进行了规定,如1917年国会通过《史密斯―休斯法》,规定“联邦政府和州分别设立专门的职业教育委员会,负责职业教育的调查研究等事宜,并为职业教育和从事职业教育的教师提供资金和培训”。此法案的颁布保障了职业教育教师接受培训的权利。

教师教育是提高教师质量的必然途径。1958年颁布的《国防教育法》是美国联邦政府干预教师教育的开端。1965年颁布了《中小学教育法》,旨在提高教学质量,专项拨款给学区,支持学区自己开展教师继续教育,使得学区教师专业发展在历史上首次摆脱高等教育机构的帮助。1992年颁布的《高等教育法》修正案第五款涉及教师教育问题,要求高等教育机构更多地关注教师培养方案与基础教育改革的需要,鼓励和资助各州、公立学校、其他后中等教育机构雇用、培训教师,并为教师提供继续教育的机会,降低了从事其他职业工作的人进入教育领域的难度,为职业教育的师资来源拓宽了渠道。

(二)有关职业学校教育的相关法律

进入19世纪后,美国培养职业技术人才的学校发展起来。1917年颁布的《史密斯―休斯法》明确提出:在重视文化科学的中学兼设职业性学科的称为综合中学,仅设职业学科的工科中学、家政中学、商业中学和农业中学称为职业中学。综合中学和职业中学的兴起促进了美国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综合中学现在仍然是美国进行中等职业教育的主要形式。

美国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始于南北战争之后。1862年,联邦政府通过了《莫雷尔法》,规定“按各州在国会中的参议员和众议员人数多少分配给各州以国有土地,各州应当将这类土地的出售或投资所得收入,在5年内至少建立一所‘讲授与农业和机械工艺有关的知识’的学院,并且每年必须向内政部长及其他同类学院书面报告发展成果及经费使用情况”。此法案开创了在美国高等教育中发展职业教育的先河,也开始了联邦政府以资助的方式指导和控制职业教育的历史。之后一系列法案的颁布,如1906年的《亚当斯法案》、1914年的《农业扩张法案》、1936年的《乔治―迪恩法案》、1991年的《美国2000年教育战略》、1994年的《学校与就业机会法》及各州的法律法规等都保障了美国社区学院的发展。在职业学校建设过程中,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特殊的历史背景,制定合理的办学目标和理念,确立一定的培养目标,既是推动职业学校建设的需要,同时也是发展职业教育必须要考虑的问题。

(三)有关教育投入的相关法律

美国职业教育的立法基本上都涉及经费资助问题,并且都以大量的篇幅规定资助的项目及拨付经费的多少,以及如何分配、申请、使用、监督等内容。1862年,美国总统林肯签署了《莫雷尔法案》,建立起联邦政府拨款资助职业教育的制度,在以后的每次职业教育立法过程中,联邦政府拨款的数额日益增加,资助范围日益扩大。1917年,美国国会通过《史密斯―休斯法》,规定由联邦政府拨款资助中学设立职业教育课程,首次以立法的形式为中等教育程度的职业教育体制提供财政基础。1940年颁布的《国防职业教育法》规定用1亿美元的专款用于举办军事工业方面的职业技术培训。1958年颁布的《国防教育法》强调联邦政府要提供1 500万美元的年度拨款。政府明确规定拨款的用途,同时合理调控职业教育的发展方向,如1968年颁布的《职业教育修正案》对拨款的用途从教研培训、残疾人教育、合作职业教育、销售、家政职业教育、专业发展等10个具体方面按财政年度逐一进行了详细规定。随着职业教育的发展,美国逐渐加大了财政投资力度,如1991年通过了《帕金斯职业和应用技术教育法案》,该法案规定联邦政府将每年向各州和地方政府提供总额达16亿美元的资金,帮助其发展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

法律法规政策通过财政拨款,保障了职业教育的公平性,如2006年颁布的《伯金斯职业与技术教育法案》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关于预留及州拨款的规定,要求州教育部长对于每个财政年所拨款项应该预留0.13%用于资助边远地区,预留1.50%用于印第安土著人的职业教育项目。

美国不仅不断加大职业教育投资比重,而且在一系列法案中明确规定了投资的主体、方向与目的。另外设立了监管部门,保证资金的落实,在职业教育的发展中起着引导、支持、鼓励和保障的作用。

(四)有关就业的政策法律法规

美国注重建立职业教育与就业的联系。1994年12月颁布的《美国联邦教育部战略发展规划》要求“每个州创建一种全面的学校与就业机会相联系的体系”。同年,美国国会通过了《从学校到工作机会法》,其宗旨是使学生能顺利向“工作世界”过渡。该法鼓励学校在提供学术教育的同时,教给学生具体的工作技能。规定企业负责延伸的学习活动,如提供合作学习课程,向高中学生提供实习岗位以及实地工作指导等,学校和企业必须一起工作以创造合作关系,加强就业与学校教育之间的沟通。

通过建立就业与学校教育的联系,能根据企业的实际需求,培养满足岗位需求、适应职业需要的高素质操作技能型人才。

(五)有关校企合作的法律法规

美国较早就重视企业在发展职业教育中的重要作用。在1937年颁布的《国家学徒训练法》就开始注重促进劳资双方与州政府的合作,建立学徒训练制度。1963年颁布的《职业教育法》对企业参与职业教育进行了具体规定:“开展工读课程,要求大学阶段的学生一部分时间参与校园学习,另一部分时间参加有薪专职工作,二者交替轮换。”该法案规定要为工读课程提供财政资助,并且要求各州的职业教育部门与企业相互合作。该法案的颁布促进了政、企、校三方的合作,通过财政拨款推动了校企合作的顺利进行。另外,1976年颁布的《高等教育法》第八条独立设立了合作教育基金,从此,联邦政府对合作教育的资助有了独立的法律条文,进一步保障了校企合作。1982年颁布的《职业培训协作法》明确规定,职业训练计划由州和地方政府制定,政府和企业共同参与成人职业训练课程的制定、修改及实施。此法有助于扩大校企合作的对象,保障职业教育与培训的生源,提高职业教育工作者的技术能力。

1983年颁布的《就业培训法》旨在为低收入、无业和没有技术而又面临严重就业困难的青年和失业工人提供职业培训,其实施由联邦政府、州政府和私有企业共同支持、发展和管理。将职业培训的权力下放给地方私人企业,联邦政府只起协调、指导和资助作用。通过下放权力,不仅有利于激发企业的积极性,而且在联邦政府协调指导、财政支持的基础上,又能调动企业培训的灵活性和有效性,培养适合职业岗位的技术工人。

在众多职业教育法规的保证下,企业把职业教育作为“企业行为”看待,企业内有相应的生产岗位供学生生产实践,有规范的培训车间供学生教学实践,有完整的培训计划和充足的培训经费,更有合格的培训教师和带教师傅。美国通过在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企业的权利与义务,并不断扩大企业在职业教育及培训等方面的权利,不仅有利于激发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而且可以通过工学结合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和职业岗位需求的操作技能型人才。

(六)扩大职业教育对象的法律法规

根据美国国家教育统计中心的调查,每年大约有一千一百多万人接受职业教育。美国政府认为,随着经济和技术的迅速发展,进行职业教育是必须和必要的,职业教育与工作和生活是紧密相连的。因此,在美国扩大职业教育对象,实现职业教育的全民化是职业教育发展的必然趋势。1890年,联邦政府颁布实施了《莫雷尔第二法案》,专门加强了对招收黑人学生的赠地学院的支持。这部法案明确规定,拒绝向任何存在种族和肤色歧视的学校提供资金援助。此举不仅保证了不同种族接受职业教育机会的均等,而且进一步促进了职业教育的发展。1944年颁布的《退伍士兵权利法案》规定,联邦政府向退伍士兵提供退役以后再继续接受免费教育或技术训练的机会(接受教育训练的时间总共不能超过4年),并向他们提供必要的学习用具和生活补贴,使更多退伍军人能接受职业教育。1958年颁布的《国防教育法》规定为那些已经离开学校,不能胜任职业工作的当地居民开办职业技术训练课程;为适应国防建设的要求,加强对国防建设领域所急需的实用技术人才的培养,对在职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通过为当地居民和企业员工提供职业技术培训,提高产业工人的职业技能水平。

1963年颁布的《职业教育法》明确指出,职业教育不能仅仅满足于让学生接受特定的职业技术训练,还要使职业教育的对象从在校学生扩展到社会的各个阶层,满足他们在工作以后接受职业教育的要求。

1984年颁布的《伯金斯职业应用技术教育法》则打开了全民职业教育之门,取消了对接受补助学生的年龄限制,扩大了联邦政府拨款补助的对象,尤其增加了对残障人士、单亲父母、学习困难者及受刑罚人的补助,确立了职业教育的平等性。1990年颁布的《卡尔―伯金斯法案》第一次提出职业教育要面向所有的人。

扩大职业教育的对象,不仅是实现职业教育大众化、人人化目标的过程,而且对象不只局限于毕业生,还涉及再就业的产业工人和退伍军人等有着职业经验的人群,生源的多样化势必影响职业教育的质量,并推动职业教育的快速发展。

(七)加强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沟通协作的法律

加强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的沟通协作,是培养集理论知识与实践能力于一体的高素质型人才、提高职业教育质量的重要内容。自1917年《史密斯―休斯法》颁布以来,美国国会颁布的职业教育系列法案,将职业训练纳入正规教育的规定,使学生能够掌握系统的科学知识,适应现代化科技发展的需要。但与此同时,职业教育“专业化”发展的问题也相应地产生,即教育与实际脱节,妨碍了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横向联系沟通,也限制了学生的自由发展空间。上世纪70年代的“生计教育”改革就是针对此问题的重要变革。1974年颁布的《生计教育法》将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融为一体,并成为70年代以后美国职业教育改革与立法所强调的重点;1988年颁布的《美国经济竞争力强化教育、训练法》强调职业教育训练与基础教育的一体化;1990年颁布的《卡尔―伯金斯法案》强调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沟通整合,学术能力与职业能力的一体化培养。提高学生的职业能力与学术能力是今后职业教育培养目标的发展方向,也是培养能满足企业和岗位需求的人才的必然要求。

(八)完善职业资格认证制度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劳动就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国家考试制度,是指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并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制度。

美国政府于1938年制定了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法律法规,对职业培训、标准、资格证书的发放和管理做出了具体规定,并经过多次修改日臻完善,为职业资格管理创造了条件。1990颁布的新《职业教育法》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了职业教育的资格证书和资格鉴定制度。1993年颁布的《2000年目标:美国教育法》提出了新世纪国家六项教育目标,规定成立国家技能标准委员会,其职能就是推动技能标准、职业标准的制定和推广应用,建立评估和证书制度。

美国对职业资格制度的管理是由政府和专业工程师协会共同承担的。对职业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和考试等均由政府负责;专业工程师协会只负责职业资格考试大纲拟定、专业课程评估等工作,并对专业工程师的技能进行监督,专业工程师出现质量事故,由协会查实并告知所在州政府,建议吊销或中止该专业工程师的职业资格。通过政府和专业工程协会对职业资格证书进行共同管理,既规范了职业资格证书的发放,又保证了证书认可的灵活性和适用性。

(九)职业教育的法制监督方面

美国也形成了完善的职业教育法律监督机制,并明确规定了相应的惩罚措施。在1917年颁布的《史密斯―休斯法案》中规定:“凡经查明分配给任何一州的拨款未按本法案规定的目的和条件使用时,联邦职业教育委员会可给予扣发”。联邦政府还建立了各种顾问委员会,对职业教育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保证了各项职业教育法规的顺利实施。美国对职业教育的法律监督主要来自于两方面:一是由教育利益集团参与监督法规制定和执行;二是由法院对职业教育行政管理实行监督和调节。联邦职业教育审议会也对职业教育各项法律法规及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进行全面、及时、有效的监督与调节。

二、对我国职业教育质量保障法律体系建设的启示

(一)完善的职业教育法律法规体系

美国在职业教育的发展过程中,重视立法的作用,通过联邦宪法、州宪法,联邦法规、政府机关或职能部门制定的规章及判例法,以五个不同层级的法律法规保障职业教育的质量,推动了职业教育的快速发展。美国完善的职业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不仅能保证法律法规的有效落实,而且能更快适应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并能及时提供必要的保障。而我国立法主体单一,法律建设进程较为缓慢,缺乏单行法律,并且各省在落实《职业教育法》时缺乏创新性和灵活性。因此,我国应实现立法主体多元化,健全和完善以《职业教育法》为核心的层次分明、内容完备、协调统一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通过法制建设,加强各省颁布的法规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二)教育投入规定的具体性

美国在职业教育立法的过程中,重视对职业教育的投入。在各项法律法规中,不仅明确规定了投资金额,而且通过具体投资比重,合理引导职业教育的发展方向。如1984年颁布的《伯金斯职业应用技术教育法》要求“预留3.5%的资金用于促进职业教育中的性别平等,以及8.5%的资金为单亲家长和失业的主妇提供帮助”。此法案保证了职业教育的公平性和全民性。另外,美国的法律法规中也明确规定了投资主体,即除了联邦和州政府的拨款外,企业也需要承担一定的培训费用。而我国教育投入金额虽然也有明确规定,但落实情况不是非常理想;在投资比重的分配上,缺乏明确的规定,导向性不强。另外,虽然规定了企业在职业教育投资中的责任,但缺乏强有力的惩罚措施。因此,我国在各项政策法规中,应明确投资比重,引导职业教育有序发展,制定相应配套的制度和惩罚措施。

(三)加强监督制度的建设

完善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包括完备的监督制度,美国在职业教育立法过程中,也特别注重监督制度的完善,在各项法律法规中,要求成立监督机关,并规定了具体的惩罚措施。如《史密斯―休斯法案》第十六条规定:凡经查明分配给任何一州的拨款未按本法案规定的目的和条件使用时,联邦职业教育委员会可给予扣发。而我国由于缺乏完备的监督体系和惩罚措施,导致虽然有比较完善的教育执法制度和较健全的执法机构,但整体的执行效果并不佳。我国应建立起一个以法律监督为核心的强有力的监督体系,把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结合起来,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使专门机关的监督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紧密配合,形成严密、有效的监督网络。

(四)明确规定企业的权利与义务

为了保证和吸引企业在职业教育中充分发挥重要作用,美国在法律法规中具体规定了企业的权利与义务。如1982年颁布的《职业培训协作法》明确规定政府和企业共同参与成人职业训练课程的制定、修改及实施;1983年颁布的《就业培训法》将职业培训的权力下放给地方私人企业,联邦只起协调指导和资助作用。对企业的权利与义务做出具体规定,不仅有利于促进职业教育的发展,而且通过企业参与课程设置、职业培训,能培养满足企业需求的高技能型人才。而我国的职业教育立法中,虽然也有对校企合作的规定,但整体较为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因此,我们应该在各项法规中明确校企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加大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权利,吸引更多的企业在职业教育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五)完善职业资格认证制度

完善职业资格认证制度是提高职业教育质量的重要途径,美国在各项法律法规中对职业资格认证有明确的规定。如1990颁布的新《职业教育法》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了职业教育的资格证书和资格鉴定制度。我国也下发了一系列关于职业资格认证等相关法律法规,如2005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中明确规定:“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要在国家教育方针和政策指导下,参与制定本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标准、职业技能鉴定和证书颁发工作;参与制定培训机构资质标准和从业人员资格标准”。虽然对资格认证的主体、标准等有所规定,但认证主体和评价主体缺乏企业的参与,缺乏具体监察环节的规定和具体的监察机关部门。因此,我国在完善职业资格认证制度时,应扩大认证主体,如在政府主管部门制定职业资格认证的指导性纲领,同时对在行业内部和市场上具有较高影响力的职业资格认证进行国家性的认可,并在政策上促进用人单位将职业资格认证与人事聘用、考核、薪酬等结合起来。加强对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提高对进入职业岗位的产业工人的技能要求,是推动职业教育发展、提高职业教育质量的重要途径。保障认证主体的多元化,并建立严格的资格认证程序、制定具体的资格认证标准,对职业教育质量的提高同样具有不容忽视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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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崔正昀.美国职业教育的立法及其特色[J].教育与职业,1996(12):3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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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龚少军(1969- ),男,湖南宁远人,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教授,硕士,研究方向为教育管理。(江苏 南通 226010)

[中图分类号]G7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3)20-0023-02

放眼世界上发达国家高职教育的成功经验,无论是德国、美国,还是日本、澳大利亚,不管他们具体采取什么样的办学模式,但基本方法和路径都是一致的,即走校企合作的办学之路,建立与行业企业紧密联系的体制机制。尽管我国职业教育越来越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关注,越来越重视校企合作的开展和创新,并积极探索与实践校企合作育人模式,积极调动和发挥行业、企业在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培养中的作用,实现了学校与企业的双赢,产学脱节的现象得到显著改善,但总体而言,我国高职院校面向市场办学、与行业企业紧密联系的体制机制尚未形成,校企合作紧密度不够,仍存在许多问题和困难,制约着高职教育的改革与发展。

一、我国高职院校校企合作办学体制机制的现状

1.管理体制不健全。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历史不长,校企合作教育还处在探索过程中,校企合作管理体制尚不健全。职业教育发达国家制定了校企合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来支持职业教育的发展,如德国的《职业教育法》《职业教育促进法》等,其政府相关部门、行业和地方还有配套的实施办法,为德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发展和顺利开展提供了法律保障。而在我国,目前有关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基本上还处在真空状态,更没有配套的政策措施,校企合作还处于一种自发和应付的状态,缺乏具体的法律法规的指引和约束,尽管有《劳动法》《职业教育法》等,但并没有明确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法律责任,校企合作怎么管理、谁来管理也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校企合作所涉及的学校、企业、行业组织、政府等多个方面的关系还没有理顺,目前校企合作主要是学校和企业互动,行业组织、政府基本不参与校企合作,这样的校企合作是一时的、不可能深入的。而职业教育发达的国家如德国,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联邦政府科技教育部、州政府、劳工局、行业协会领导与管理职业教育的政府、行业、企业及学校之间保持顺畅关系,政府通过法律、行政手段对校企合作进行宏观管理,行业参与学校管理,制定办学规范,负责教学质量评估,责任和义务非常明确,这保证了德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成功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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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企合作机制不完善

1.1相关法律缺失

目前,校企合作已在我国大多数地区展开,国家也制定了很多关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教育法》《劳动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但这些法律中只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相关内容做简要的概括和总结性表述,并没有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合作形式、合作管理以及合作的主要项目等一些重要的细节进行详细的介绍或规定,仅和校企合作的一般法律法规起相同的作用。通过详细阅读这些法规后发现,这些指导性的法律文件都是用一些具有原则性的词语来规定高职院校和相关企业间的合作事项的。然而一些教育发达国家与我国的做法截然不同,比如在德国这个高度关注职业教育的西方国家,一般都是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间密切合作,共同商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具体形式、具体内容和具体的合作管理等事项,再分别制定一部相关的职业教育法,规定高校和企事业单位合作时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并也明确了联邦政府和各级政府在开展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时的责任范围。此外,德国联邦政府和各级政府还颁布了多种相关法律来配合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顺利开展,这些法律主要包括《劳动促进法》《职业教育法》《手工业条例》和《青少年劳动保护法》等,明确规定高校与企业合作期间学校、企业,甚至学生、企业员工的负责事项及相关义务,这就比我国只以一部法律法规为主要依据实施校企合作更具有现实意义。《职业教育法》中有关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规定不完善,并没有详细规定在校企合作过程中高校和企业分别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法律对校企双方承担的后果及权利义务主体的相关规定缺失,致使出现高校想合作而没有法律保障,而企业没有激情参与合作的僵持局面[1]。通过查阅《职业教育法》的规定得知,这部法律仅规定了国内各企业都有与高职院校合作的义务,但并没有详细规定企业和高职院校的相关权利,以及双方不履行合作义务所要承担的后果,法律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各主体权利、义务规定得不明确,是校企合作出现诸多纰漏而不能顺利实施的最主要的弊端。

1.2校企合作内容缺失

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过程中,《职业教育法》对企业参与以及支持高校职业教育的相关规定通常体现在两个方面上。一是进一步建设教师队伍,在相关政策法规上明确规定:职业培训机构以及职业高校可以根据高校发展状况,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具有特殊技能的人员、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可兼职担任教师,相关单位以及部门应进一步提供方便。这一条例规定了企业在职业教育过程中,特别是在建设师资队伍方面,有义务向高校提供方便。二是教师和学生实习细节问题,《职业教育法》中规定:“事业组织、企业单位应该接受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和学生进行实习,对于上岗实习的学生及教师,企业应该提供一定报酬”。这是我国《职业教育法》对开展校企合作的有效保障。在职业教育健康发展过程中,要真正做到高校和企业之间长久合作,单单依靠以上两个方面是远远不够的,在职业教育的一系列过程中,在确定培养目标、制订教学计划、建设师资队伍、开展学生实训、指导就业等方面,都需要企业积极参与并给予一定的支持,企业不单要保障学生的实习状况,而且也要真正提高实习学生的实践能力。校企之间的合作更应该追求“互利双赢”的结果[2]。职业教育开展校企合作不但要强调企业需要履行的义务,同时也应该从多方面保障企业的权利,比如企业获得合作院校的合作权利、学生实验不得干扰企业的正常生产、学生实验实训应该尽量减少成本等等。在我国的《职业教育法》中,只是强调了企业所需履行的义务,却没有说明企业应该享有的权利,这对企业是不公平的。

1.3管理机制不完善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主要是在政府部门的管理下开展的企事业单位与高职院校间的合作,这里所说的政府部门实际上主要包括企事业主管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政府部门的主要任务是讨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有关事项,比如合作备案、合作管理、合作审查、合作监督等。但是首先,政府部门并没有建立完善的相关管理机制,导致高职院校和企业间根本没有有效的制度规范,例如《驻场老师工作规范》《校企合作注意事项》以及《企业对学生的管理规定》等;其次,在校企合作期间,高校实习生和企业员工产生摩擦或实习生产中出现某些问题,也缺少“管理组”来解决双方纠纷,而“管理组”实际上可由实习生代表、企业代表、家长代表或学校代表中的一个或多个组成;再次,校企合作也缺少监督管理部门对实习生的实际实习表现进行全面的考核和评价。

1.4法律保障机制不完善

目前,职业教育是诸多教育阶段中最为重要的一个阶段,受到了教育部门的高度关注。职业教育在不同的时代背景下为我国培养了大批的高技能人才,为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在不同的时代背景、不同的历史时期,社会对技能人才的要求有所不同[3],因此高校要不断变革其人才培养模式,适时改变课程安排,转变教学理念,更新教学形式。企业是对高校毕业生技能进行客观评价最具说服力的场所,是为高校传达时展信息的最佳平台,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对高职院校培养适应社会发展的高技能人才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职业教育法》却根本跟不上时代的发展速度,缺少相应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保障机制,很多法律依据也不能及时更新,导致在校企合作过程中高职院校和企业双方没有相应的法律条例作参考,严重影响了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进一步推进。

2关于职业教育开展校企合作保障体系的创新

2.1在校企之间建立新的运营方法

唯有建立起长期有效的运营机制才能保障学校和企业之间开展长期有效的合作,才能保证培养出高质量、高水准的人才。宁波市就颁布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以推动校企合作的全新升级,其主要的运行模式则包括:通过政府的合理引导、高等院校的主动寻求参与、相关行业中介的加入以及企业的积极寻求促进校企合作;除了在以上几个方面进行校企合作的建设之外,还借鉴了其他地区在校企合作方面的成功经验。根据相关的法律条出规定,即规定相关政府部门必须大力支持和鼓励职业教育院校和企业的有效合作,并且建立起合适的体系和机制,将校企合作所能产生的效果最大化,充分调动高校和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在行业内部充分发挥校企合作优势作用;积极引导同行业的高等院校与企业展开有效合作;将同行业在资源、操作技术以及信息交流方面所具有的优势发挥到最大化,成立相关部门和单位对校企合作、资源利用、校企合作所制订的项目进行审核和评估。

2.2为校企合作制定专有法律

一个国家对人才的培养、对经济结构的调整以及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都离不开校企合作的有效开展[4],可以通过制定相关的专用法律法规,最大程度地保障高等院校和相关企业在开展校企合作时的权利和义务。制定的法律法规应当着眼于具体实践,要具有多样性,尽可能关注校企合作过程中产生的所有问题,要有针对性的解决办法,不能盲目地对所有问题都使用同一种解决办法来解决和看待。考虑到我国当前在高等职业教育与相关企业合作方面所存在的问题,相关部门应当制定诸如《高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实施细则》这样的法律文件,明确高职院校、企业及政府部门各自的法律责任,正确对待校企合作体系下法律所赋予自己的权利及义务,由专门部门进行监督,从而确保校企合作能够合法开展。法律的制定不是单一的,需要考虑到其他法律法规的影响,不与其他的法律条文产生冲突,并且要做到无缝衔接。而在法律制定的过程中,必须考虑到任意性条款和强制性条款的平衡,任意性条款过多会使高等院校和企业操作的自由度过大,会让法规成为摆设难以起到实际的作用;强制性条款过多则会捆住高等院校和企业的手脚,双方顾虑太多,使得校企合作不能取得预期效果,也会使法律失去其价值。教师和学生也是校企合作的重要参与者,单一的法规不可能将所有人员之间的关系理清。企业在接收学生进行企业培训时应当和高等院校签署相应的合同,以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对学生培训的时间期限、资历要求以及报酬多少都要明确,以保证在发生纠纷时,有明确的规定可依。

2.3学校与企业合作的法律保障

经费是进行职业技术教育培训时首先要考虑的因素,在实际操作中,职业技术教育培训并不是简单的学校行为或者企业行为,而是学校、企业、政府三方共同的职责。因此,在为职业技术学校进行职业技术教育培训时,各方必须明确各自承担的义务,当然这个义务里面就包含各方需要承担的经费,而且还需要明确的法律支持与保障,在法律上确定三方经费问题,不仅仅是为了约束三方的行为,同时也是明确三方要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因此职业技术教育培训的经费问题必须有法律保障,用法律形式把企业、政府、学校在职业技术教育培训中的法律关系确定下来。在实际执行中,如果没有一定的法律约束,企业、政府很容易因为其他事情忽略了职业教育培训,用法律的形式把学校、企业、政府三方绑在一起,三方必须履行各自的义务,才能很好地完成职业技术教育培训,能够保证校企合作的真正进行。

2.4对《职业教育法》进行实时更新和完善

传统背景下所指定的职业教育的法律法规已经不能满足社会需求,要在现有的社会背景和高等教育的全新要求下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以确保新的法律法规能够满足当前的社会需求,进而培养出高素质的技术型人才,因此应当对职业教育的法律法规进行及时更新,更新时还应当考虑到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在制定法律时应当顺应国家总体发展规划部署,及时调整学校的课程规划,让职业教育紧跟时代的脚步,为祖国的现代化建设培养更多的技术型人才,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其次,应当通过法律的形式对校企合作中高等院校和企业之间需要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加以明确,对于合作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和场地都要做出明确规定。只有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证高校和企业的利益,并且将这一合作体系下所能蕴含的价值最大化,进而激发各自的参与积极性,让各个行业都认识到校企合作的益处。

3结语

校企合作机制的产生是实现政府、学校以及企业之间利益共享的重要举措。政府部门应当明确其在校企合作中的权利和义务,调动所有参与者的积极性,从而实现校企合作持续、有效、稳定地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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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

2.尝试确立职业教育集团法人属性,分别按照企业法人或非企业法人建立相应的法人治理结构。在法人治理的框架下,深化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实现集团化办学的最大效益。可以选择有条件的地区或行业先行试点,然后分层、分步推广。

3.通过法律法规,厘清政府、行业、学校、企业等各方的责权利,尤其要通过法律法规,明确政府在集团化办学中应该承担的规划、投资、服务等职能,通过法律法规保障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中多个主体之间的责任和义务。

4.切实从校企双方的实际需求和核心利益出发,构建职业教育集团中的校企间、校校间的利益机制。要解决各界广泛反映的集团化办学中学校热、企业冷的问题,关键要研究解决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动力机制问题,要从法律法规层面明确企业的责任和义务,同时要切实关注企业的主要需求和核心利益。

篇7

2物流管理专业深度校企合作的路径研究

2.1完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法规体系,形成法律保障机制

目前,我国规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专门法律尚付阙如,而涉及到校企合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却很多,包括《职业教育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劳动法》等。但总体来说,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未形成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缺乏操作性、强制性和系统性。法律中也未对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做出明确而具体的正激励(如税收减免)和负激励(处罚)的规定。在这种法律法规环境下,企业出于自身利益考虑,显然缺乏积极主动参与校企合作的动力。为此,需要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法律法规体系,从法律角度明确违反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规定的惩罚条款,将深度参与校企合作行动明确为企业的义务和必然选择。此外,还应明确企业与学校、企业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用法律强制力保障校企合作的顺利实现。以法律法规形式完善校企合作的经费制度,规定企业接受学生实习、顶岗实习和对学生进行职业教育培训将获得资金支持,而不是全由企业承担。对支持职业教育、积极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给予一定税收优惠,即在“联合建立实习基地、接纳实习和教师实践”等方面给予企业税收优惠。为保障税收优惠真正发挥实效,必须建立科学合理的校企合作考评制度,对于考评合格的企业才能按照相应项目类别给予企业相应的税收优惠,以此保证校企合作的成效。通过正激励与负激励的双重措施,使企业真正参与到校企合作中来,使企业主意识到支持和举办职业教育是自己企业盈利和长远发展的最佳选择。

2.2建立政府推动、行业指导、校企互动的合作运行保障机制

由各级政府牵头,行业企业和院校共同参与组成各级政府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统筹协调本地区、本行业以及相关企业、院校的校企合作工作,形成中央、省、市、县的校企合作工作管理体系。

2.3找准校企合作结合点,形成校企合作长效机制

校企合作的立足点是实现企业与学校的互惠互利、合作共赢。学校必须仔细分析各单位的校企合作需求,是希望实现人才储备,还是希望与学校共同开发物流项目,还是希望优化物流业务流程等,不同企业要找到不同的校企合作结合点。学校与企业间应以合同、协议的形式,明确校企合作、优势互补过程中的责、权、利,保证合作服务双方履行各自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另外,学校要为企业做好各方面的服务,以服务求支持、以贡献促合作。只有这样,才能让企业满意、学生收益,从而形成校企合作长效机制。

2.4学校建立科学严密的校企合作管理制度

为保证校企合作的深度开展,必须通过构筑规范的校企合作管理体系、制定及完善相关的管理制度、不断改进校企合作管理方法。一套行之有效的校企合作的管理制度,包括校企合作教育工作委员会章程、专业指导委员会章程、对外合作合同协议管理办法、校外实训基地管理办法、学生顶岗实习管理办法、教师下企业参加生产实践锻炼的规定、双师素质教师认定办法、从企业聘请兼职教师的管理规定、学生工学结合的工作现场管理办法、学校对校企合作资金投入与奖励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为推进深度校企合作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强化过程的监控与管理。

篇8

近年来,我国高职教育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高职教育招生规模将近占高等教育的一半以上。20世纪90年代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思想基础、内容结构、可执行度等诸多方面与现实已有很大距离,不能完全满足当前高职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本文基于当前高职教育发展遇到的突出问题,借鉴国外经验,就相关立法提出几项建议。

应制定《高等职业教育法》

从1998~2008年,高职教育已成为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高职学生已经成为重要的受教育群体,需要相应的法律给予规范和保护,需要更加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来规范办学行为。

高等职业教育法律法规的滞后性,制约了高职教育事业的发展。《高等教育法》主要是规范普通高等教育的,对于高等职业教育没有具体规定。《高等教育法》共八章六十九条,其中只有一处出现“高等职业学校”字眼,即第六十八条:“本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另外,《高等教育法》也没有高职教育所需“双师型”教师相关的条款,不利于激励人才流向高职教育岗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多针对中等职业教育作出规定。这部1996年开始实施的法律已经不能适应当今高职教育发展。地方高等职业院校无法直接引用其中的相关条款解决当前制约高职教育发展的问题。诸如资金投入、师资队伍建设、专业设置、招生及毕业生就业等问题。

为了突出高职教育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相关部门应制定专门的《高等职业教育法》,或在《高等教育法》中对高职教育作出专门规定,制定高职教育相应的法规及实施细则,以确保高职教育的顺利发展。

校企合作应立法

通过立法增强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的意识,如德国在1969年对过去各种职业训练法规进行修改补充,形成了《职业教育法》,对初级职业训练、进修,职业训练和改行转业等做了进一步严格而明确的规定,没有在职业院校培训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者不能上岗;加拿大立法规定企业有义务参与职业教育与培训。

为了提高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和培训的热情,还应该通过立法保证企业能在其中获益。例如,英国在1964年颁布的《产业训练法》中规定,国家通过征收培训税对参与产业训练的企业主给予经费资助,这一举措大大提高了英国企业参与职业培训的积极性。同样,法国规定企业提供实习岗位可减少缴税。

高职教育经费应立法

根据发展中国家对教育成本的统计,高职教育的成本是普通高等教育成本的2.64倍,即发展高职教育需要有更大的投入。因此,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法律法规应对高职教育经费的来源、筹措、分配、使用、管理、监督等做相关规定,保障高职教育投资,扶持高职教育发展。美国职业教育经费来源有当地财产税、州政府拨款、联邦政府资助、学生学费等,其中,当地财产税约占学校收入的45%,州政府拨款占学校收入的18%~20%,联邦政府资助约占10%,学费在学校经费中只占8%~10%。其中大量的拨款和资助主要用于增设新的急需的专业课程和培训计划,以及向残疾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和低收入家庭的学生提供资助。我国职业教育法律监控系统尚不健全,与发达国家比较差距明显。《职业教育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进行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规定各级政府以及行业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各机构并没有完全依法办事。通过分析2003~2007年《中国教育年鉴》可知,全国及各地共分普通小学、普通初中、普通高中、职业中学、普通高等学校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支出,惟独没有高等职业院校生均预算,这与国家重视高职院校建设的政策形成强烈反差。我国高职教育主要有政府办、行业办、企业办、民办等四种金类型,四类高职都不同程度存在经费紧张的问题,非政府办高职处境更是艰难,主要靠学费收入维持办学。所以应加强相关立法,保证职业教育的资金投入。

明确保障高职教育“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的规定

拥有和保持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是高职教育发展的关键因素。我国高职教育院校教师的职称评聘工作完全套用学科型院校模式,教师很难享有双职称的评审和聘用权,这影响了教师提高专业技术的积极性,造成“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困难重重。因此,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法律法规应建立具有高职教育办学特色的教师职称评定标准与制度,鼓励教师在取得高校职称的同时,努力提高专业技术能力,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严格监督

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已颁布的职业教育法律实行有效的监督,是国外许多国家职业教育法规在保障职业教育发展中的一个显著特征。德国的《职业训练条例》和《职业培训规章》都明文规定违反职业培训条例就是违法,可“判处关押”或“处以罚金”。日本颁布的《学校教育法》明确规定应设置监督部门,并且专门设有“罚则”一章来论述监督和惩罚。在奥地利,其教育部设立了法律局,各州的教育部一般也都设有法律司或法律顾问,从而对已颁布的职业教育法规实施宣传、审查、咨询和监督。美国对职业教育的法律监督主要由两方面来完成,一是由教育利益集团参与、监督法规制定和执行;二是由法院对职业教育行政管理实行监督和调节,社会各阶层人士、团体、个人都可以向法院上诉,由法院裁决,直接监督和调整职业教育方针和政策。此外,各国的教育审议制度也充分加强了对职业教育的监督,如法国的全国教育审议会,德国的联邦及各州教育计划委员会,美国的联邦职业教育审议会,英国的中央教育审议会等,对职业教育的政策、措施及法规的实施效果,都进行全面、及时、有效的监督与调节。尽管各个国家具体国情有所不同,但除了制定指导性的实体法如职业教育法之外,进行配套的程序法及制度建设是其共同点。

加强除学校之外的相关职业教育立法

职业教育立法促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沟通,促进职业教育与职业培训的结合,促进产学结合、工学合作,促进构建完整的职业教育法规体系,从而为社会所有人积极参与职业教育创造条件。我国已有的职业教育法规对学校职业教育的规定较多,对企业职业培训、社会培训、普通学校职业指导、终生教育等方面的规定较少,这种立法的不平衡状态不利于职业教育发展环境的形成,最终不利于高职教育的全面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篇9

[作者简介]潘艾华(1966- ),女,湖北云梦人,湖北职业技术学院财经学院,副教授、高级工程师,硕士,研究方向为职业教育与企业管理。(湖北 孝感 432500)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2)24-0011-03

一、校企合作联盟概述

高职教育校企合作联盟是高职院校、企业在政府引导下利用自身的优势资源,构建的一种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伙伴关系,以保证不同参与主体发展目标的实现。任何组织都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其生存和发展所需要的资源不可能自给自足,因此,通过资源交换来获取所需资源成为必然,这使得不同组织之间形成了对彼此异质资源的依赖性①,同时,也为组织间的合作奠定了物质基础。

职业院校、企业作为不同的社会组织,在资源方面存在着相互依赖性,校企合作联盟成为双方满足各自发展需求的有效途径。政府作为校企合作的引导方,在校企合作过程中为合作双方提供政策咨询、管理服务、财政支持等,为校企合作提供便利的平台,起到牵线搭桥的作用。职业院校利用自身的科研能力、技术优势等为合作企业提供前沿性知识、先进技术、人力资本等资源,并从校企合作过程中获得资金支持、政策扶持、学生实习就业机会等。企业通过为职业院校提供实习实训场地、捐赠仪器设备等来获取管理咨询、技术创新、流程改造、优质员工提供等服务和资源。校企合作双方的资源互补性为校企合作联盟的建立奠定了基础。然而,目前,校企合作体制机制存在制约校企合作进一步发展的障碍,因此,通过校企合作机制体制创新,减少校企合作参与方之间的资源共享成本,提升校企合作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二、制约我国高职教育校企合作发展的机制体制障碍

当前,我国高职教育校企合作呈现出“行政驱动、学校主动、企业被动”②的局面,教育系统成为整个校企合作的推动者,在政府层面表现为教育部门是整个校企合作的引导者,带动其他政府部门,例如财政、税务、科技、工商等部门参与;在校企合作层面表现为由职业院校寻找合作企业,企业开展校企合作的积极性不强,导致这一状况的机制体制问题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宏观管理体制机制方面。第一,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内部体制机制不协调。长期以来,由于历史原因,我国职业教育管理体制沿袭的是“条块分割、以块为主”的管理格局,与之相对应,所形成的模式是谁办学、谁管理、谁受益③,从而导致部门分割,也严重影响了不同部门之间的协作。高职院校目前主要归属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管理。不同部门设置的管理机构、制定的管理制度相互独立,管理部门之间存在着职权交叉责任不清的问题,多头管理的结果是管理分散,致使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就业培训等脱节,没有形成一套系统的职业教育培训体系。第二,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体制机制与外部不协调。职业教育发展需要在教育部门主导下获得财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行业、企业等相关组织的大力支持。当前在部分高职院校建立的校企合作联席制度,在协调不同部门协作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从总体来看,政府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统筹管理还没有落实到位,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宏观管理体制机制还不健全。

2.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共同主导的运行体制机制尚未形成。我国当前校企合作的实际情况是职业院校在校企合作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企业则处于被动参与的地位。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是一个规模庞大、程序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依靠灵活、高效的运行机制来协调政府部门、行业、企业与职业院校之间的关系。当前的相关政策主要致力于激励企业参与校企合作、构建校企合作相关组织、提升职业教育质量三个方面,以提升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这方面的工作还处于探索实施阶段,而且“激励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与“职业学校和企业共同举办职业教育”有着本质的区别,要构建校企共同主导的校企合作运行机制任重而道远。

3.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法律法规支持机制尚不完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需要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约束和支持。对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具有指导性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职业教育法》)等法规,而且现有这些法律法规内容过于原则和概括,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只强调了义务,未强调否定性后果,而且对校企合作的内容涵盖也不全面。如《职业教育法》只强调了企业参与支持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义务,却未同时明确企业应享有的权利,也未对企业不参与支持校企合作的行为进行明确的约束。目前,还缺乏全面具体指导校企合作行为的实施性条例规范。总之,有关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法律法规体系并不完善,现有的政策多是宽泛的宏观规定,缺少可操作性,这也是我国当前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流于形式的一个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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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经济的发展对专业化人才要求越来越高,职业教育也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教育培养模式亟待更新和改革,我国教育部明确要求职业教育要积极采取校企合作的模式,重视学生主体地位,重视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和知识素养。

一、国外的职业教育培养模式

(一)发达国家

通过研究学习美国、英国、德国、法国和日本等外国职业教育培养模式,可以看出这些国家充分将职业教育与企业联系在一起,政府对职业教育的发展有非常高的关注度,并且从各个方面尽力保持职业教育健康快速发展。而这些国家的职业教育特点有:第一,资本主义工业革命的产生造成了具有现代意义的职业教育的形成,随着当今时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一些发达国家如德国、英国、美国、法国都将职业教育视为教育发展的战略重点。在这些国家中,德国建立了完善的劳动力市场机制和良性循环的培训市场,使人们普遍接受了职业教育,推动了就业。美国为了缓解20世纪90年代的失业率激增问题,颁布了一系列法案,以政府为主导,大力支持职业教育的发展。英国通过制订长期培训计划、建立个人培训贷款支持国民接受职业教育,重视国民职业技能的培养。在这些发达国家中,政府除了在政策上支持职业教育,还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保障职业教育的发展,如德国的《职业教育法》、《职业教育促进法》、《实训教师资格条例》。这些完善的法律法规有力地推动了这些国家职业教育的发展。

(二)发展中国家

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水平相对发达国家而言较低,对于人才的需求更加迫切,人力资源也亟待开发,政府对于职业教育日益重视,通过制定一些优惠政策资助培训机构和职业教育。比如,澳大利亚政府资助了将近90所行业培训机构,韩国通过颁布相关法律法规完善了职工训练体制,加强管理职业教育和培训。新加坡每年教育拨款占据了政府财政支出的很大比例,并且利用税收建立了全国性的技能发展基金,为职工职业技能培训提供了培训费用。在发展中国家,往往是人们受教育程度越高,就业机会越多,一些人考取学历证的同时考取职业资格证就会受更多企业欢迎,因此在发展中国家让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结合非常重要,由此促进人才知识技能双重培养。

二、国外职业教育培养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根据国外的职业教育培养经验,职业教育发展的主要推动力一般为政府,因此如果我国想推动职业教育的发展则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政府对职业教育的支持

总结前文可以看出,国外职业教育的成功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政府的重视和扶持。我国近些年来为了推动职业教育的发展,也采取过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如提倡校企合作、生产教育相结合的培养模式,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调整,我国企业对人才的要求日益提高,企业的发展也越来越依赖职业教育,企业之间的竞争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人才的竞争,因此,我国除了提倡新型职业教育模式外,政府职能部门还应真正重视职业教育,加大扶持力度,加强支持政策的制定,政府对职业教育的重视和支持不应只停留在改革教育模式上,而应该投入充分的职业教育发展资金,在每年财政预算中设立专项教育扶持资金,同时制定全面的、科学的、有效的职业教育评估标准,对于办学效果好的职业教育学校采取一定的政策优惠,制定完善的政策鼓励企业投资学校,从另一角度说能完善校企合作模式。

(二)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

1996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但到目前为止,地方单位并没有与之相应的法律实施,《职业教育法》并没有得到完全的贯彻执行,如《职业教育法》要求企业应为本单位已有员工和准备录用的员工制订详细的职业教育计划,但对于企业的职业教育培养义务、权利、惩罚措施并没有详细规定,许多企业不会遵守这一法律,为了节省人力资源开发投入,许多企业根本没有对员工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模式在企业的冷淡之下自然无法得到长久、稳定地发展。而校企结合这种模式已经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因此,要促进校企合作,政府可以通过制定健全的法律法规,分配好在职业教育中学校和企业分别承担的责任和享有的权利。通过政策引导和法律约束,不仅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职业学校毕业生的就业率,而且极大地推动了职业教育的发展。

(三)探索多种人才培养模式

虽然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速度很快,但离工业化依旧有一段距离,除了可以借鉴一些已经实现工业化的国家的先进经验,我国也要从自身国情出发,结合实际,重视职业教育培养模式创新与改革,积极探索适应我国国情的技能与知识并重型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发展多种教学模式。如建立教育集团与职教园区合作模式、实行“企业订单”化人才培养模式、校企联合办学等,这些创新措施可以促进教学资源的共享、优化配置资源、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提高职业院校毕业生的职业技能,使其更加适应工作岗位的要求,通过校企合作,学校更了解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变化,从而及时调整人才培养方案,促进职业院校持续发展。

随着时代变化和社会对人才要求的提高,我国目前职业教育正处于急需变革阶段,许多教育中的问题亟待改善。在借鉴外国先进职业教育经验和教育模式的同时,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不能忽视自身实际,活学活用先进经验才能有效促进我国职业教育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李兰,张小锋,陈丽媛.中外高职教育职业能力培养比较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13,No.21129:80-81.

[2]张琦,赵红红,宋连凯.澳大利亚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特点及启示[J].浙江医学教育,2013,v.12;No.4906:1-3.

[3]何雯.高职教育产学合作模式的中外比较及启示[J].理论导刊,2011,No.32310:9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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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职业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和高等教育强国的伟大进程中肩负着重要使命和不可替代的作用,而面对新世纪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等国家发展战略的要求,高等职业教育面临着如何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问题。为有效推动高等职业教育改革,教育部于2006年颁布了《教育部关于职业院校试行工学结合、半工半读的意见》以及《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从中都提到了把工学结合作为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重要切入点。工学结合的顶岗实习制度是高职学生适应社会的一个重要环节,对高职学生专业技能的培养和职业素养的提高起着关键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高职学生顶岗实习制度处于起步发展阶段,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面临着管理难度较大,尤其面临着如何保障学生顶岗实习期间合法权益的问题。那么如何完善高职生顶岗实习制度、保障高职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合法权益成为众多学者关注的重点。

一、顶岗实习的含义及其性质认定

顶岗实习是高职院校学生在校期间必须进入专业相应对口的企事业等用人单位参加的一项实践性教学环节,主要是指由实习单位给顶岗实习生提供一定的实习环境,并指派单位里实际工作者指导实习生从事具体工作,以帮助实习生把在校学到的理论知识运用到实际工作中,从而取得实际工作经验,提高实际技能,锻炼工作能力。

高职学生顶岗实习是高职院校人才培养方案的必修课程,是高职生完成学校规定的基础课和部分专业课后进行的综合实践性教学环节。《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明确规定:“高等职业院校要保证在校生至少有半年时间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2009年3月,《教育部关于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促进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再次明确强调:“高职院校要切实落实高职学生学习期间顶岗实习半年的要求。”2010年9月,《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家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规划(2011-2015年))》(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积极试行多学期、分段式等灵活多样的教学组织模式,将学校的教学活动与企业的生产过程紧密结合,学校和企业共同完成教学任务,增强学生就业竞争力。”从教育部对高职院校学生顶岗实习的要求,可以明确顶岗实习期间的实习生仍属于学生的身份,其实习生身份的认定有利于明确顶岗实习的意义与目的,就是实现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目标及提高“下得去、用得上、留得住”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培养质量的关键教学环节。

二、高职学生顶岗实习权益受损原因分析

随着高等教育普及化的深入,越来越多的大学生面临着就业难的问题,而高职生是否具有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成为高职生就业的重要竞争力,各个高职院校开始积极为高职生扩展实习渠道,但是由于工学结合的顶岗实习制度在我国处于发展阶段,对高职生的顶岗实习处于管理的“真空”阶段,缺少统一的规定和程序,导致现实中高职生的顶岗实习权益受到侵蚀。

(一)高等职业教育规模快速发展,高职生竞争压力逐渐增大。随着国家经济结构调整及转变经济发展模式战略的推出,高等职业教育以培养、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的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越来越重要,据国家资料相关资料显示,2009年,全国独立设置高等职业院校1215所,招生313万人,占普通高校招生总数639万人的49%,在校生965万。根据国家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规划(2011—2015年),2015年高等职业教育在校生总数达到1390万人,其中,全日制在校生稳定在1000万左右。由此可见,随着高职生规模的不断扩大,社会上用人单位对高职生可选择的余地加大,必然导致高职生就业压力的增加,为了在竞争激烈的就业市场中赢得一席之地,高职生必须首先获得职场演习的参与权。

(二)保障高职生顶岗实习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从现有法律规定来看,国家没有专门法律法规来保障高职生顶岗实习期间的合法权益,针对职业教育的《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对高职生顶岗实习仅是原则性、抽象性的提出一些指导,缺乏义务性或强制性的规定,对高职生顶岗实习过程中合法权益的保护作用甚微。而且现阶段,根据我国《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只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才能形成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原劳动部于1995年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309号)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从目前相关法律法规来看,高职生顶岗实习是不具备独立劳动者身份,不能依法享有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其结果是高职生顶岗实习期间合法权益的保障成为法律管理的“真空地带”。

(三)高职生缺乏自我保障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由于没有专门法律法规保障高职生顶岗实习期间的合法权益,使得一部分高职生在顶岗实习期间受到权益侵害后,在与用人单位交涉过程中处于劣势,并且既是有些高职生在实习期间权益受到侵害后选择诉之于法律,但是由于高昂的诉讼费用而较少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甚至有的高职生并未意识到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并且从高职生的教育模式来看,高职院校仅是注重高职生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的培养,而提升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必要社会经验和心理素质教育存在一定的不足,这样导致一些学生即使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也不愿意通过有效的合法途径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高职生这种自我保障意识缺乏、自我保护能力较弱的现状,成为高职生顶岗实习期间合法权益受损的主观原因。

(四)部分企业缺乏社会责任感和职能部门管理不力。随着市场经济使企业置身于激烈的市场竞争大潮中,追求企业成本最低化,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成为企业立足市场的根本目标。但是部分企业单位缺乏社会责任意识,没有认识到给高职生提供必要的社会实践也是企业人力资源培养方式的社会基础,而仅把高职生看做廉价劳动力,不给实习生提供安全良好的工作环境,甚至有的企业以各种理由延长实习生试用期,在试用期内不与实习生签订相关的劳动合同,不为其办理相关的社会保险,以此达到企业利润最大化,成本最小化的目的,这种为追求企业利益最大化而缺失社会责任意识的行为,必然导致高职生在实习期间变成权益保障的“真空”。还有部分职业中介机构利用相关职能部门管理和审查不力的现状,利用高职生增强社会实践能力的急切心理和缺乏社会阅历的现实,给这些学生许以颇具诱惑力的承诺,甚至部分职业中介机构一些虚假的招聘信息,导致一些高职生在缴纳了高额的中介费之后,又被这些黑心中介以各种理由不履行当初的承诺,导致高职生在寻求实习机会时遭受心理和经济权益的侵害。

三、构建高职生顶岗实习期间合法权益保障的对策和建议

为推动高职生顶岗实习活动的有效开展,确保顶岗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必须从法律、用人单位、高职院校及高职学生等行为主体为出发点,明确规范各个行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从而构建有效保障高职生实习权益的实习制度,以此推动高职生顶岗实习制度的有序发展。

(一)健全法律法规,完善高职生顶岗实习权益的法律保障体系。目前,我国还没有正式出台有关保障高职生顶岗实习期间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及《社会保险法》都没有确切规定在校高职生顶岗实习期间权益保障的条款。因此,如若高职生在实习单位发生意外事故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得不到有关法律法规的保障,而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又没有涉及高职生顶岗实习期间合法权益的保障。因此,随着我国高等职业教育规模的快速发展,尽快出台保障高职生顶岗实习期间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成为一项非常紧迫的任务。目前,如若出台全国统一的保障高职生顶岗实习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条件还不成熟,可由各省人大或政府依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或出台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规定。根据各个地区的实施情况,总结经验,待相关条件成熟后再制定全国统一的保障高职生顶岗实习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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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7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727(2017)03-0074-04

一、产业转型升级的内涵与发展阶段

(一)产业转型升级的内涵

产业转型升级是指产业结构的高级化,即产业通过要素重组及产业素质的提升来促进三次产业结构比重更加优化、工业内部结构朝高层次发展,实现由低技术水平向高新技术水平、低附加值向高附加值、高能耗高污染向低能耗低污染、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升级。产业转型升级有三个标志性特征:从产业生产总值上看,第一产业比重显著下降,第二、三产业比重迅速上升;从劳动力结构上看,第一产业比重明显下降,第二、三产业比重显著上升;从工业内部结构上看,劳动密集型产业向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产业转化。

(二)产业转型升级的发展阶段

产业转型升级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与资源、环境密切相关,标志着人类社会的文明发展与不断进步,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表现出不同的特征。哈佛大学商学院教授迈克尔・波特依据产业发展依赖的资源及创造不同层次资源的机制与能力,将产业转型升级分成要素驱动、投资驱动、创新驱动和财富驱动四个阶段[1]。第一阶段为要素驱动阶段,是最原始和初级的驱动方式,主要依靠土地、资源、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投入来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该驱动方式没有发展的可持续性,适用于科技创新匮乏的时期。第二阶段为投资驱动阶段,主要依靠市场或政府投资拉动经济发展,投入由资本、劳动和技术进步等要素构成,依靠投资驱动获得高额利润,会加速资源消耗、环境恶化,缺乏创新动力。第三阶段为创新驱动阶段,主要依靠科技研发、技术变革、工艺流程的进步来提高生产效率,实现集约的增长方式。第四阶段为财富驱动阶段,主要依靠前三个阶段的财富积累来维持经济增长,在一定意义上属于经济衰退阶段[2]。该阶段产业发展的动力是已经拥有的资产,企业会加大金融投资比重,减少实业投资比重,注重地位的保持而不谋求更高的发展。

美国经济学家霍利斯・钱纳里等人的研究显示,在工业化发展的前中期阶段,产业升级主要依靠的是要素驱动和投资驱动,近50%的经济增长都源于投资驱动;在工业化的中后期阶段,要素驱动和投资驱动的功能已经充分显现,仅靠它们已经不能适应经济发展,产业升级呼唤创新驱动[3]。国际经验显示,人均 GDP 达到 5 000 美元,是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转折时期。我国在2011年人均GDP已达到5 000美元,经济发展进入中等收入阶段。在这个转折时期,中国经济新常态要从要素驱动、投资驱动转向创新驱动,开发与创造新的产品、技术与服务,实现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

二、国际视野下职业教育应对产业转型升级的实践与经验

(一)注重系统的职业教育立法,为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保驾护航

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都出台系列职业教育法律法规来保障产业转型升级,让职业教育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在德国,2005 年联邦政府重新制定《职业教育法》,规定了符合培训条件的企业每年必须为社会提供一定的学习位置和给予学徒报酬等;联邦政府制定配套的《企业章程》、《职业培训条例》、《手工业条例》等职I教育法律法规,构成了德国职业教育的法规体系[4]。在美国,通过1562年颁布的《工匠、徒弟法》和1601年颁布的《济贫法》来保障学徒制的发展;1862年颁布《莫雷尔法案》开创了美国在高等教育中发展职业教育的先河;1917 年颁布《史密斯―休斯法》,用立法的形式确立了职业教育在公立中学的地位;1963 年颁布《职业教育法》,打破了职业教育培训和行业的界限,强调公民享受平等、高质量的职业技术培训机会;1984年颁布《卡尔・柏金斯职业教育法案》,掀起全民职业教育热潮,学校向工作过渡来应对信息技术革命和第三产业的快速崛起;2009年颁布《为明日工作之工人而准备》,提出职业教育“面向人人”的学院,实现“人人具备高技能”的目标。在日本,1899年颁布的《实业学校令》是日本的第一部职业教育法令;1916―1947 年实施的《工厂法施行令》,提出要对雇佣人员开展教育培训;1951年颁布的《产业教育振兴法》,是战后日本应对产业结构调整颁布的一部较全面的职业教育法律;1958年颁布的《职业训练法》,提出培养高技能的从业人员来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5]。

(二)完善职业教育专业设置,与产业转型升级建立有效衔接

世界各国都在不断调整职业教育的专业设置来应对产业转型升级,培养能够适应产业转型升级的具备通用能力、综合素养的高技能人才。在德国,近十几年新设置电子信息处理商务员、信息与通讯系统电工等IT职业对应的专业来应对第三产业的比重增加;在美国,属于社区学院七大类专业之一的与数据处理技术相关的专业就是随着信息产业的进步而设置的;在日本,20世纪70年代重化工业受到世界石油危机冲击,80年代调整产业结构,职业院校逐渐开设金融、电子通信、生物工程、医药保健、服装、新能源等相关专业。发达国家在专业设置上也具有超前性,注重革新传统工艺,开发新专业。在德国,高等职业教育已开设智能机器人技术、可控硅集成、网络与商业在互联网上的应用等相关专业;在新加坡,职业教育提出了“以明天的技术,培养今天的学员,为未来服务”的口号,在工程系开设面向 21 世纪的多媒体系统工程、计算机与通信工程等朝阳专业。为了应对高新技术的广泛应用及第三产业的发展,各国还重视中、高职在专业设置上的衔接。在澳大利亚,国家教育资格框架用 12 级资格规定了中等教育、职业教育与培训、高等教育的分离与贯通,明确各层级之间的关系与衔接。

(三)企业直接参与职业教育,为产业转型升级提供原生动力

世界上有很多国家的企业可直接参与职业教育,根据产业转型升级培养本行业、专业、产业所需要的人才。如在德国,“双元制”是企业为主导的职业教育,德国企业承担职业教育的大部分费用,大中型企业均建有自己的职业培训中心,没有培训中心的小企业的学徒需到其他企业参与培训。企业根据自身需求选定适合自己的高校,参与课程设置、教学实施,与学校开展项目合作、研发试制,并最终将其推向市场。此外,企业也要参与到技能考核和资格认证中来。在美国,企业通过三种方式参与职业教育。其一,与学校开展合作教育。合作教育是在社区学院内进行的职业教育,企业通过参与学校董事会和学校管理委员会,直接参与职业学校的专业设置、课程开发和评价;企业人员担任职业学校的兼职教师,参与实践类课程教学;企业为半工半读的学生提供实践场所并购买培训;其二,创办企业大学。1955年,克顿维尔学院成立,标志着职业教育类企业大学诞生。企业有专业培训师在车间教学生学习,自培自用,调动了企业参与职教教育的热情;其三,出资捐款参与。企业通过捐款及为职业学校提供先进仪器和设备的方式参与职业教育。

(四)贯彻终身学习的教育理念,使学生更好适应产业转型升级

如在德国,1996年在国际经合组织(OECD)提出全民终身学习理念后,将终身教育摆在重要位置,通过终身学习提高专业技能、解决当时产业升级造成的失业率走高。现在“职前教育是准备,职后教育是发展”已成为德国的社会共识。德国特色的成人终身学习一方面从1998年起每年以“塑造、开展、继续教育”为主题举办为期一周的学习节活动,每年均有超过10 万人参加,通过设置学习网页,使成员获得充分的学习资源并进行互动交流;另一方面建立业余大学,业余大学的授课形式多样、课程内容丰富、专职人员少、兼职教师多、学生选择学习时间自由、学习连续或间断均可,充分满足学习者的个性化需要。在美国,进入21世纪后提出STC(School to Career)理念,超越了职业教育为现实工作服务的狭隘概念。通过倡导终身教育构建终身学习体系,突出“学生本位”,重视学生自身个性化发展、职业认知能力提高、就业能力提升、以学术教育与职业教育的融合来培养学生的通用能力和综合素养,让学生具备终身学习和发展的能力,使他们可以在学校和职业生涯发展之间灵活转换。

三、当前我国职业教育应对产业转型升级的主要问题

(一)职业教育法律法规不完善

从现状看,我国职业教育立法已纳入国家和地方政府工作日程,但现阶段我国职业教育的根本大法只有《职业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可实施性不强,政府、企业、个人权利和义务不够明确,不能满足职业教育的发展需求并为产业转型升级提供保障。

(二)职业教育专业设置不合理

当前我国职业教育应对产业转型升级的关键问题是职业教育专业设置与产业结构在对接上没有达到很好的效果。从专业数量上看,第一产业相关专业比重少,第二、三产业相关专业比重大,但多集中在传统产业;从专业重复率看,职业院校专业重复率偏高,缺乏对专业体系的整体规划,自身办学特色不鲜明;从专业前瞻性来看,新型产业专业设置较少。

(三)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热情不高

目前,我国职业教育主要是由业院校承担的。校企合作在我国提倡了很多年,依然是职业院校一头热。和德国、美国、日本的企业相比,我国企业不愿主动参与到职业教育中来,认为职业教育是职业院校的事情;也不愿花费时间金钱培训员工,认为员工的职后培训是可有可无“锦上添花”的事。产业转型升级,企业最了解自己需要什么样的人才但又不愿参与到职业教育中来,所以出现了现代产业转型升级造成的“用工荒”。

(四)全民尚未树立终身学习观念

1998年,我国教育部在《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中就提出了在 2010 年基本建立起终身教育系统的战略计划,把旨在提高民族素质和创新能力作为教育振兴的目标。到目前为止,虽然国民已经逐渐树立了终身学习的意识,但是和其他发达国家相比,我们终身学习的行动还有待加快,终身学习的渠道还需要拓宽,尤其是面对产业转型升级,更要树立终身职业教育理念,才能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在产业转型升级的浪潮中涌动永葆生命力。

四、国际视野下我国特色的职业教育应对产业转型升级的思路

(一)职业教育法律法规保障产业转型升级

我国要加快职业教育立法,完善职业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一是政府根据经济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的需要,修正完善《职业教育法》,使之与时俱进,更好地指导职业教育的发展;二是加强区域职业教育立法,根据地区经济发展特点和产业结构出台地方职业教育法律法规;三是细化《教师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和职业教育相关的法律;四是通过法律法规政策调整,政府加大宣传力度,转变社会对职业教育的偏见,转变企业歧视职业学校毕业生的用人观念。

(二)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契合产业转型升级

我国要不断优化调整职业教育的专业设置,使职业教育的专业结构能够适应动态变化的产业结构。一是要提高学生的通用能力和综合素养,逐渐拓宽专业的宽度,以专业群为基础对接产业群的发展;二是专业设置要有前瞻性,能够根据新兴产业的发展做出科学预判,设置特色专业和品牌专业。《中国制造2025》提出要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电力装备、农机装备、新材料、生物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等十大重点领域。职业院校可在这些领域设置相关专业;三是职业院校在专业建设上要发挥自身优势,减少“同质化”竞争,实现错位互补发展,加强职业教育专业设置与产业结构的匹配度;四是要加强中、高职在专业上的衔接,避免在专业上出现重复或断档。

(三)政行企校多方合作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政府应加强引导、规范和监督,为职业教育应对产业转型升级指明方向;行业应积极参与,根据产业结构的发展态势,提出学生应具备的职业能力,指导职业学校设置适宜专业,参与专业标准制定、人才培养过程和评估、颁发职业资格证书;企业应逐渐成为职业教育的主体,承担学生技术技能培训和专业知识传授的任务;职业院校应在行业、企业引导下,调整专业布局,配合企业生产实践所需开展教育理论知识和普通文化知识教学。

(四)贯彻终身学习理念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21世纪初,我国提出要“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终身学习是提高全民素质和创新能力的不竭动力,也是职业院校应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产业转型升级、培养高技术技能型人才的关键。建立学习型社会,在全国范围内贯彻终身教育理念,一方面要唤起全社会对终身学习、终身职业教育的重视,可通过网络直播、名人微博、系列讲座、学校教育和宣传政策等方式进行;另一方面,要提供终身学习的渠道,政府补助资金为失业人员提供培训机会;企业、行业为员工提供职前、职中和职后培训;部分职业学校转轨培训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培训学员,使其可根据自身时间随时随地安排学习内容。不断地学习新知识,才能使职业教育能够应对产业转型升级,走上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参考文献:

[1]姚立新. 迈克尔・波特的“国家竞争优势论”评析[J]. 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8(4):102-106.

[2]迈克尔・波特.国家竞争优势[M].李明轩,邱如美,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07: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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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教育近几年来有了快速的发展,高职院校的数量及在校生与毕业生人数都有了大幅度的增长,但质量未得到保障。高职教育主要是培养高等技术应用型人才,但目前我国中高级技工严重短缺,高级技工缺口达数十万人。现有的高级技工仅占工人总数的5%左右,与发达国家高级技工占40%的比例相差甚远。高职教育的作用和影响远远低于普通高教,严重滞后于我国整体高等教育的发展水平,也与国外高职教育相距甚远。

一、制约高职教育发展与质量提升的主要因素

1.社会上对高职教育存在多方面偏见

中国几千年来的传统观念是“学而优则仕”,到当代则变为学而优得到高人一等的工作,得到好身份,当干部,或成为企业的金领、白领,而不想当工人,当蓝领,上大学则上普通高校,上名牌、重点大学,最次也要上普通本科,而不上高职院校。社会公众有这种心理,有历史原因,也有现实原因。青少年问题专家孙云晓指出,这与我国的教育理念有很大关系。中国学生最不甘于平淡,不愿过普通的生活。在日本,甘于过平凡生活的观念相当普遍。日本的中学,经常把社区里的普通人请来给孩子讲课。学生们在吃饭之前,要向厨师鞠躬表示感谢和尊敬的感情。中国的学校显然缺乏类似的教育。我们的教育总是把目标定在天上,却不注意脚下该怎么走。虽然课本里也写着劳动无贵贱,但普通人的生活永远是低调的,不被关注或赞扬的。学生们也早已习惯了把科学家、学者、官员等社会知名人士作为偶像[1]。他们内心中仍把工作分为三六九等,在他们心目中读高职院校将来当一名普通的劳动者,很没面子,要上真正的大学。高职院校声称培养的是在生产、服务、管理第一线的高级应用型人才,但学生普遍不愿到生产、服务、管理第一线工作,不想成为这样的人才。因此,社会公众心目中鄙视高职教育。认为“高职教育”是“次等教育”、“末流教育”。

再有,我们的教育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政策法规也极为不利于高职教育的发展。不是把高职教育视为一种教育类型,而是视为一种办学层次,把高职教育定位低于普通高校的专科层次,即高等教育中的最低层次。2004年教育部等七部委规定:“专科层次的职业院校不再升格为本科院校”。在高等教育招生时,高职生的录取低于普通专科一个批次,最末一批录取,录取的生源较差。说明在教育主管部门的一些领导心目中,高职教育的地位也是很低的。社会公众歧视高职教育也就是很自然的事了。在高职生毕业就业时,不发普通高校的毕业证书,所持的证件与就业规定也与普通专科毕业生有别。一些用人单位对高职生也有歧视心理,面对众多求职的毕业生,首选高学历者,把高职生视为差生,即使录用,待遇也低于普通高校的毕业生。这些做法,层层强化了社会公众轻视鄙薄高职教育的意识和心理。有些地方政府为了给中职学校解困,把不够设置条件的中等职校升格为高等职校,更降低了社会公众对高职教育的信任度。很多人认为高职教育不正规,层次低。在这种社会环境下很多到高职院校就读的学生是不情愿的,感到很无奈,感到低人一等,情绪低落,学习积极性不高。毕业时难以就业。造成高职教育发展的恶性循环。一些优秀的学生怎么能来读高职院校。上述问题不解决,再怎么说高职教育重要,也无济于事。目前社会中是人人说高职教育重要,但就是很少有人愿意接受这种教育。

2.法律保障不足

世界发达国家都通过完备的法律来推动高职教育,使高职教育达到相当的水平。我国高职教育方面的立法存在相当的不足。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立法不完备。我国目前还没有颁布专门的《高等职业教育法》,现有的《高等教育法》69个条文中只有一处提到“职业教育”。而《职业教育法》主要是规范初等和中等职业教育,对高等职业教育规范不足[2]7。其二,法律刚性规范不够。如《职业教育法》中第二十七条“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按照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足额拨付职业教育经费”,在拨款方面说“应当”怎样,这好像是某团体倡议书的号召语言,法律用语应当是“必须”,“应当”之语,弹性很大,没有规范力量。拨款单位可以拨,也可以找借口不拨或少拨。国家还有一些对高职教育的要求,多半是以“决定”、“意见”、“通知”、“办法”等形式而不是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出现,效力层次太低,而且往往只有规范内容而没有规定法律责任,致其变成了口号式、宣言式文件[2]6。所有法律法规中对办高等职业教育最关键的经费投入问题没有专门规定。高职教育经费问题没有法律保障。其三,已有的职业教育法律法规没有得到很好实施。如《职业教育法》及相关行政法规确立了劳动准入制度,由于各有关部门未能拿出完善的配套措施,这一制度没有很好实施。职业教育的一些规章、政策出台后,没有相关的责任条款,对不履行法律条款者没有制裁措施,对没有遵守职业教育法律法规者无法处理,违法的结果往往是不了了之。这些法律法规形同虚设。上述情况也成为制约高职教育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

3.办学条件达不到培养技能型人才的要求

高职教育重点是培养学生的技能,培养动手能力,需要高技术水平的实训基地,需要相当数量的实训设备,特别是最先进的设施。设备更新速度要快,这样学生才能掌握最先进的技术。资金投入的量要大,购一台数控机床需几十万元,一套汽车检测维修设备要几百万元,上千万元。办高职教育要比普通高教需要更多的资金投入。靠学校的自身之力无力购买。高职院校大都创办时间不长,办学基础薄弱,教学设备短缺,图书资料不足。这些学校大都办在各地、市、州,由地方政府所办,国家对高职院校不投资,省政府对高职院校也不投资,除少数经济发达的市(如深圳)对所办的高职院校给予充足的投资外,很多地、市、州政府对所办的高职教育投资极少。一些地、市、州政府教育投资偏重普通教育,对所办的重点高中的投资多于对高职的投资,在这些领导心目中,本地多一些学生考上重点大学、名牌大学,自己脸上有光彩,职业教育办得怎样,没有立竿见影的效果,政绩不明显,不予重视。一些高职院校在“贫血”的状态下运行,缺乏投入、缺乏实训设备,还只能在黑板上开机器,高技能人才培养成为一句空话。

4.教学改革不到位,影响学生的能力培养

高职教育不同于传统的学科教育,是一种新型的教育。是以职业为导向的技术类高等教育。高职教育培养的人才是知识技能型人才,除具备一定的岗位操作技能外,还需掌握相当的理论知识,强调理论在实践中的应用。具备职业岗位群需要的管理能力、发展潜力和创新能力[3]2。这种培养目标对从事高职教育的教学管理、教学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教学工作要更有创造性。每一岗位群所需要的知识是跨专业的,教学者要精心设计,把各专业的知识进行综合、融合,实现最佳组合。使学生能适应岗位要求。高职教育的教学原则是理论知识必需“够用”,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比例为1∶1,但相当一些学校教学仍因循守旧,理论教学搞本科的压缩饼干式,对职业岗位的知识能力要求把握不准,每个岗位的哪些理论知识是必需的,学了哪些为“够用”,还不十分清楚。课程改革仍停留在砍课时、减内容、降低程度上。这些“必需”、“够用”的理论知识怎样实现与实践的有机结合也不十分明确。没有考虑让学生在实践中应用理论、在实践中掌握理论。使理论与实践成为两张皮。实训实习由于条件所限流于走过场。一些学生文化基础差,学校理论教学时间少,内容又随意剪裁,所掌握的“必需”、“够用”的理论知识就大大打了折扣,由于实习实训的条件所限,学生动手能力较差。这样就造成了高职生理论知识不如普通专科生,动手能力不如技校生,理论知识不足,又缺乏一技之长,处境尴尬,不被社会认同。

二、解决高职教育发展与质量提升问题的对策

1.强化高职教育极端重要性的认识

经过多年的宣传,发展高职教育的重要性世人有所了解,但不是很深刻,现在应换一个角度让全社会了解高职教育滞后的后果是什么。这样会对高职教育的重要性有更清醒的认识,更深刻的认识。杨振宁先生说:“中国已经掌握了世界上最先进最复杂的技术,如卫星和火箭技术。中国最失败的地方,是没有学会怎么把科技变成为有经济效益的生产办法。”[4]由于我国的高职教育未能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我国高级技能人才缺60万之多,一些企业中没有一流的技师,操作不了一流的设备,生产不了一流的产品,而生产出一些次品。据有关部门统计资料,我国企业产品平均合格率只有70%,不良品每年造成的损失近2000亿元人民币[5]。这一后果是令人触目惊心的。职业技术教育是与经济建设联系最密切的教育。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都是通过发展职业教育使经济飞速发展,德国政府曾公开宣称职业教育是经济腾飞的秘密武器。高职教育办得好坏可以促进或制约经济的发展,影响民族和国家的兴衰。如不发展高职教育就不能迅速改变我们国家经济的落后状态。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职业教育滞后的严重性。

2.教育主管部门及各级政府有关部门首先要消除对高职教育的偏见

要大力发展高职教育,首先要消除对高职教育的偏见。特别教育主管部门及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首先消除对高职教育的歧视。不能一边大讲特讲发展高职教育的重要性,一边又出台歧视高职教育的政策。而现在的情况恰恰如此。这就形成一个自相矛盾的怪圈。高职教育怎能发展,怎能提高质量。目前要改变高考录取时高职最后一个批次录取的状况。高职教育既然是一种教育类型,就应该像世界发达国家那样,高职教育既有专科层次,又有本科层次,也有研究生层次。高职教育办本科一是适应科学技术飞快发展的需要;二是给优秀的专科生深造的机会。前不久教育部将高职都改为两年制的构想和七部委联合下发的2010年前高职院校停止升本的决定,引起高职院校的强烈反应。实际上还是把高职教育定位为低等高教,低于普通高教。目前应该允许办学时间长、条件好、效果好的高职院校升本,或几所高职院校组合升本。歧视高职教育政策的消除才能有助于消除社会公众对高职教育的歧视,改善高职教育的发展环境,保证高职教育的发展。

3.完善高职教育的法律法规

我国虽已颁布了《职业教育法》,但仅靠这一部法律还不能给高职教育的发展提供应有的保障。要加快职业教育立法的步伐,完善职业教育的法律体系。应建立专门的《高等职业教育法》,明确高职教育与普通高教的同等地位,强化职业教育经费立法,保证职业教育的资金投入[6]。明确各级政府对职业教育的经费保障。并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与法律相关的实施细则,如就业准入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中一定要规定违法责任,有严格的法律效力,形成有力的监督机制,保障法律法规的实施,强化法律的执行,避免法律法规的口号化、空泛化。根据新的形势不断修改完善职业教育法律,加快出台和实施与现实形势相适应的新法规、新制度。

4.政府加大扶持力度

在高职教育被社会轻视的环境下,高职教育处于高教中的弱势地位,高职院校如单凭自己之力求得大的发展,求得办学质量的提升是相当困难的,需政府多方扶持,教育行政部门更有力的领导。

首先是资金扶持,加大投入。经费问题一直是制约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主要难点,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优先发展职业教育,对职业教育的拨款高于普通教育,鉴于我国的国情,起码要同等待遇。各级政府应从发展高职教育来强国富民、以技术兴国的战略高度出发,来加大资金投入,从资金投入方面显示职业教育的重要,对高职院校的投资应该是,国家投一部分,省里投一部分,地方政府投一部分,应达到普通本科高校的拨款数额,促进学校上档次,上水平,增强办学特色。

其次,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做好高职院校与相关单位协调交流与合作工作。主要是与企业的协调,科研机构、普通高校的协调。

由于高职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在生产、管理、建设服务一线的高等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就需要与企业密切合作,需要企业参与。学校需要安排学生到企业实训、实习。但很多企业与高职院校合作不积极。校企合作停留在学校一厢情愿的状态。从两者关系看,是学校有求于企业,企业较少有求于学校。企业解决技术难题,大的项目研究去找研究型大学,企业录用人时是供大于求,无求于高职院校。还担心接受高职生实习实训会影响生产,商业秘密泄漏,这样需地方政府出面,促进校企合作,利用地方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鼓励企业接受学生实习等,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促进高职教育的发展。地方政府还可帮助高职院校协调本地科研机构、及本科院校的关系,这些单位有较多较好的实验设备、教学设备,在他们设备空闲时可安排高职生实训实习,实现资源共享。

再次,政府扶持高职教育还可以做到政策倾斜,对高职教育实施一系列优惠政策。像韩国教育政策规定,职业高中的学生比普通高中的学生有更多的机会获得奖学金和其他补助,免收10%~15%的学费;当普通高中与职业高中学生参加高考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职业高中的学生[7]。我们如做到职业教育投入高于普通教育,适当降低高职生的学费,高职教师的收入高于普通高校的教师。这样为平民百姓接受职业教育创造更好的条件,吸引更多文化基础较好的学生来读高职,吸引高质量的师资来高职任教,改变高职教育在人们心目中“次等教育”的形象。

5.高职院校要讲诚信,切实培养出高技能人才

高职教育要发展,要提升教育质量,高职院校自身要苦练内功。高职教育是就业教育,要有就业能力,即有从业某领域的专业技能。学生家长花上万元的学费就是希望学生有一技之长。几乎所有高职院校都在招生简章上承诺,要让学生在毕业时具备某项专业技能,成为高技能人才。有些学校为提高学生的就业竞争力还让学生拿到技能证书,但实际上一些学生并未掌握学校所承诺的该项技能。2006年《文摘报》载一则消息,某汽车维修公司招聘人才,一些高职生来应聘,这些高职生还拿来高级维修工的证书,公司让应聘人员在一辆外国进口的小轿车上操作,但竟无人能拧下汽车上的螺丝钉,高职生中这种名实不符的现象并不少见。这也是高职教育中的软肋,是社会上对高职教育认可度低的重要原因。高职院校要千方百计抓好实践教学的质量,千方百计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请企业的技术状元到校演讲,做技术表演,在校园开展技术大赛,多方培养学生的能力。高职院校一定要讲诚信,守承诺,一定使学生掌握专业技能,达到标准。如学生到了毕业时技能仍未达标,要无偿再培养,到达标为止。学生能力培养还要做到有较强的转岗能力,持续发展的能力,技能成长的引领能力,技术创新能力[3]3。以此来改变高职教育在社会公众中的不良形象,获得认同。

6.加强应用性的科研工作,提高实践课教师的技术水平

这两项工作是高职院校应必须做好的。一些高职院校的教师认为我们不是研究型大学,不用搞科研,或教学任务重无法搞科研,这种认识是不正确的。高职院校不能像研究型大学那样搞基础理论研究,但必须搞应用性技术研究,向企业提供科研成果,方能显现学校的价值,实现校企互惠,密切校企合作,才能更好地培养应用型人才。目前,在高职院校中仍存在程度不同的重理论轻实践的一种通病,高质量的实践课不多。上好实践课首先要有高水平的教师,实践课教师要有很高的技术,在这个意义上讲,高职院校应该成为当地的高级技术中心。如教师没技术学生怎能学到技术。教师如只有中级工水平,那学生只能达到初级工水平了。实践课教师有高水平的技术,学校真正成为令人瞩目的高级技术中心,学生真正学有所得,社会公众对高职教育就会刮目相看,高职教育才能真正从“次等教育”的地位中解脱出来。

[参考文献]

[1]孙云晓.我们的教育总是把目标定在天上[N] .报刊文摘,2007-01-12(2).

[2] 孔凡彬.论高等职业教育的法律缺失与完善[J].职业教育研究,2006(3).

[3] 李小鲁.论高等职业教育核心竞争力提高的着力点[J].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07(1).

[4] 杨振宁.中国文化与科学技术[J].读报参考,200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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