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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经济学的核心观点范文

发布时间:2024-01-08 15: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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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经济学的核心观点

篇1

教学内容上———体系完整系统,观点开放多元

是由其立场、方法和观点共同构成的。所以,《政治经济学》课程的教学体系也必须完整的统筹这三个方面。致力于最大多数人的自由与解放的基本立场表现在政治经济学上,就是他比别的经济学派别都要更加关注人———尤其是占人口绝大多数的无产阶级的命运,关注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在教学中强调这一立场就能够把政治经济学与西方经济学很好的区别开来,在贫富悬殊较为严重的当下也更能凸显《政治经济学》课程的时代价值与现实意义,更容易引起同学们的共鸣与学习思考的兴趣。

在方法方面就是要强调它的唯物、辩证的方法,在教学计划中我们有意识的把《政治经济学》课程和《哲学》课程安排在同一学年学习,这样就能使同学们用学到的哲学方法去分析经济现象,反过来又用经济学的理论和事实具体化哲学命题的内涵。例如货币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商品生产与商品交换长期发展的产物这一经济学判断离开了哲学中联系、发展的辩证法观点是无法深刻理解的,反过来货币产生的四个阶段的知识内容又会极大地充实与具体化同学们对“发展”这一抽象范畴的认识。

在教学内容体系方面,现有的《政治经济学》教材普遍比较繁琐,一般的教材都多达十数章,甚至二十多章,这样就会使教学内容过于庞杂,模糊了学生学习的焦点。为此,我们在总结多年教学实践的基础上,把实际教学内容简化为一个导论外加八章,即:导论政治经济学概述;第一章商品经济;第二章资本主义经济;第三章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演化;第四章社会主义经济;第五章市场经济体制;第六章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第七章市场经济中的宏观调控和第八章经济全球化条件下中国经济的科学发展。这样的安排既坚持了马克思《资本论》的经典体系,也遵循了逻辑与历史相统一的原则,打破了把政治经济学区分为看似黑白分明的资本主义部分与社会主义部分的传统二分法,把这两种经济制度看成是人类为了谋求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总体努力的一种整体进程,同理市场与计划的优势与失灵在整个教学体系中也得到了均衡的表述。

在精简优化教学体系的同时,我们还注重不断扩展实际的教学内容。在坚持政治经济学基本立场与核心观点的同时,也注意吸取一切有益的国内外新理论、新观点,使得《政治经济学》课程的教学有更大的包容性。例如,在资本问题上,我们一方面坚持劳动价值论,剩余价值规律,另一方面也介绍科技进步、新教伦理、甚至个人的理财与生活方式对资本积累可能产生影响等开放多元的观点。其他例如在经济周期、全球化等内容上我们也尽量介绍各个学派的不同观点,拓宽了同学们的经济学视野。

教学方法上———教师真情投入,学生学讲并进

在《政治经济学》课程的教学中,我们要求教师不仅要有扎实的理论功底,更要有对《政治经济学》课程基本理论与观点的高度认同。只有这样,《政治经济学》在教师那里才会不仅仅是一门课程,同时也是一种信念。而只有当教师把《政治经济学》课程当成自己的一种坚守,他才会真正的全身心投入,用激情去感染学生,并由此以政治经济学内在的逻辑力量去征服学生。

在教师具体教学方法的使用上,我们也根据教学内容不断调整和转换,《政治经济学》课程第一学期的重点是要讲透政治经济学的基本理论,难点是要培养同学们分析经济现象时具有逻辑与抽象思维的能力。所以,这一阶段更适合采取传统的板书式教学方法———它看似“传统”但是却比“PPT”更能够保持教师教学内容的思维连贯性,在自由的讲述之间传达出政治经济学理论迷人的逻辑力量。当然,老师的灌输式教学法并不是单向的,我们还非常注重教学反馈,利用QQ群,短信,课后作业、课堂提问等方式随时发现同学们在学习中的困难与困惑,并且在第一时间给予及时解答。

《政治经济学》课程第二学期的教学重点是分析实际的中国经济问题,考虑到同学们在第一学期已经较系统地学习了哲学和政治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加之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是师范类专业,所以第二学期的教学方法将由教师灌输为主转向强调师生教学互动,特别是抓好学生的讲课工作。在师生互动方面,第一我们开始采用开放式互动教学模式,即教师上课只提出讲课要点与问题,同学们先分组讨论,最后再集中陈述各小组的基本结论。这种开放式互动教学模式对于锻炼同学们的教学组织能力,问题凝练能力,语言表达能力都有明显的帮助。第二就是学生讲课。

在学生讲课组织上最大的风险就是仓促上阵,缺乏团队精神,老师偷懒,学生好玩,根本达不到以讲课促进教学的目的。在实践中,对此我们也逐步摸索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程序。

1)提前确定讲课内容。在第二学期一开学就让同学们根据自己的兴趣确定互不重复的15分钟讲课内容,并且明确自己的讲课时间,使他们及早进行充分的准备。

2)分组与小组预讲。正式的教学课时是有限而宝贵的,如果不经过预讲直接讲课,时间与效果肯定不好控制。为此,我们按10个左右同学为一组先分小组,然后在小组范围内先进行预讲,由小组成员相互检查讲义、课件,并点评预讲时的优点与改进意见。

3)正式的全班讲课。通过前面的细致安排,在全班范围内讲课时同学们对教学内容与时间的控制往往都比较到位与准确,在每一个同学讲课后,教师都要对其教案、多媒体课件,板书,语言表达、教态等问题提出简短的点评。

4)严格控制教学规模。为了确保各种教学方法取得实效,我们还注意严格控制教学规模,一直把班级规模控制在每班40人左右,这种规模使得老师讲课,开放式互动教学与学生讲课工作的效果都能够切实得到落实与保障。通过高质量的学生讲课环节,我们同学的师范职业能力得到了不断提高与完善,在校级与全省的讲课比赛中都取得了优异的成绩,也增强了其就业竞争能力。

课程建设上———三位一体推进,理论联系实际

篇2

中图分类号:F091.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685(2013)07-0046-05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正全面、加速推进,形成了有关转型的诸多共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在不断推进的同时,建立中国经济学理论体系和学术话语体系的呼声也日益高涨,从经济学角度分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与社会、私利与公益、自由与秩序、财富与道德等成为经济学界热议的问题。事实上,对于这些问题的讨论及其在经济学理论体系建立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在苏格兰启蒙运动时期欧洲一些国家的经济与社会转型中便有体现,其取得的重大突破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大卫·休谟、亚当·斯密、詹姆斯·斯图亚特、亚当·弗格森等苏格兰启蒙学者的思想启蒙,尤其是他们对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的重塑,被《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的编撰者们视为“最重要的贡献”与“最不朽的遗产”。因此,重温苏格兰启蒙时期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创建及特质,不仅有助于深化对现代经济学形成与发展的认识,而且能够为在深刻领悟当前我国转型时期经济、政治、社会、伦理问题的复杂性的基础上,建立中国经济学理论体系提供参考。

一、苏格兰启蒙运动推动政治经济学摆脱了“政治计算”

卢梭在对“政治经济学”一词进行词源学考察时指出,“经济学(Economy)这个名词起源于希腊文oikos(家)和nomos(法),本来的意思是贤明合法地管理家政,为全家谋幸福。后来这个词义扩大到大家庭——国家——的治理上。为了区分这一名词的两种意义,就把前者叫做特殊的经济学或家庭经济学,把后者一般称为一般经济学或政治经济学。”历史地看,从家庭经济学向政治经济学的转型过程,也是伦理学、政治学与经济学不断融合与分离的过程。正如皮埃尔-罗桑瓦隆所言,“经济的诞生体现为一种分化与混合的双重运动。”

经济学的源头可追溯至古希腊时代,历史学家色诺芬就曾提出重视农业和分工的思想。柏拉图进一步指出,分工、生产和交换的发展必须依托于货币,但货币只是交换的媒介和价值尺度,而不应作为贮藏的手段。柏拉图对商业的态度是矛盾的,一方面,柏拉图认为商业具有一定的作用,应当允许其存在;另一方面,他又认为商业是不道德的,应当加以限制,尤其应当禁止雅典公民从事商业。亚里士多德对一些经济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并提出了财富二分的思想,即以有限性或无限性为标准,把财富区分为两种:一种是作为有用物(即使用价值)的总体财富,它是有限的;另一种是作为货币积累的财富,它是无限的。与此相对应,亚里士多德认为存在两种科学,即经济学和货殖术。经济学研究如何取得对于生活必需、对于家庭或国家有用的东西;货殖术研究如何取得货币形态的财富,即用货币来赚取更多的货币。然而,与柏拉图一样,亚里士多德也贬低货殖术,认为追求货币财富是违反自然的,是可恨的。可见,古希腊时期的经济学只是家庭经济学或家政管理。

近代经济学的产生是从否认亚里士多德的经济学与货殖术的区分开始的。1615年,法国重商主义者孟奇里梯安的《献给国王和王太后的政治经济学》首次提出了政治经济学的概念,经济与政治从此形成了密不可分的关系。经济学家们逐渐认识到,以获取物品为目的的经济学对于家庭和国家来说都是有益的,经济的政治性、公共性开始为人们所认同。然而,正如皮埃尔·罗桑瓦隆所洞察的,政治与经济的过度结合使诸如威廉·配第等后继者们“都是从权力的观点来思考经济”,“实际上从未真正关心过经济理论本身。他们未曾寻求对整个经济过程做一个总体的解释。……他们的大部分著作只是人口统计和农业统计汇编”,只是“政治计算”,而非“财富的科学”。因此,在皮埃尔·罗桑瓦隆看来,“直到18世纪至少在亚当·斯密之前几乎不存在经济学。人们只知道一方面是贸易,另一方面是政治”;然而“政治计算的主体是君主,贸易的主体是商人,那么,没有真正的市民社会,经济就没有主体”。因此,“英国政治经济学之所以比法国政治经济学‘先进’,也仅仅在于英国的市民社会领先于法国的市民社会。”

马克思对古典政治经济学的理解更为宽容。他并没有像罗桑瓦隆那样将威廉·配第的经济学也列入政治计算的行列,而是认为他开启了一个新的时代。马克思认为,“古典政治经济学在英国从威廉·配第开始,到李嘉图结束,在法国从布阿古尔贝尔开始,到西斯蒙第结束。”古典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已经开始从流通领域转向生产领域,而“真正的现代经济科学,只是当理论研究从流通过程转向生产过程的时候才开始。”研究转向生产领域意味着经济学的一场革命,使经济日益挣脱了重商主义而成为新的自主活动。

但是,不论把现代意义的经济学定格在哪个具体时段,18世纪的苏格兰启蒙运动对于政治经济学体系建立的意义都是无可争议的。相对于重商主义甚至重农主义,苏格兰启蒙思想家对经济学的最卓越贡献在于,他们推动了经济的“非政治化”,从而与政治非伦理化、伦理非宗教化结成一体,形塑了现代性的基本特征。《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对苏格兰启蒙思想家的贡献描述为:“苏格兰人建立政治经济学的核心观点在于,经济生活是自我调节的,经济成长是一个能动的、自我持续的过程。正是休谟以其刺激性的,但却是零碎的经济学论文发动了这场辩论。詹姆斯-斯图亚特在其《政治经济原理》(1767年)一书中,试图既回答休谟的论点,又对这个问题作出了总体的论述。不幸的是,1776年斯密《国富论》的出版明显使斯图亚特的著作黯然失色。……斯密认为,政治经济学可能仍然只是‘一位政治家或立法者的科学的一个分支’;然而《国富论》可以单独地理解。它比斯图亚特《政治经济原理》——或欧洲的其他著作:魁奈的《经济表》(1758—1759年)和杰诺韦西的《商业演说》(1765年)结构更严密,更通俗易读,更令人信服,而且坦率地说,也更加智慧——它以自己的立论创立了政治经济学。”

二、苏格兰启蒙思想家确立了古典政治经济学中市场的地位

尽管在《国富论》中亚当·斯密仍然将政治经济学视为“政治家或立法家的一门科学”,甚至在学科门类上还归属于政治学,但是正如很多学者所分析的,这一提法的主要用意是对政治家或立法家的政治权力与政治行为进行划界,使他们从其热衷的政治计算中走出来,从而将政治经济学带进其所认为的科学发展的轨道。在古典经济学家看来,政治经济学之所以长期无法摆脱干涉主义,从根本上说是因为其无法科学解答这样一个理论难题:如果没有政府这只强有力的手,社会经济秩序如何保证?社会公益是否可以实现?对于这个问题,无论是霍布斯及其之后的重商主义者还是法国的重农主义者都没能给出科学的解答。前者认为,只有在君主掌控的国家下,私利才能形成公益。重农主义者虽然心仪自然秩序与自由放任主义,然而他们又依托政府来维护和实现这种自然秩序,因而不仅赞成政府干涉市场,而且试图在制度化的设计中将君主的利益与经济体制捆绑在一起,甚至提出将国民财产的一个固定份额给予君主。

与干涉主义不同,苏格兰启蒙思想家指出了市场本身的独立性与自组织性,以及私利与公益之间的通融性。对于市场不依赖于国家的独立性,苏格兰启蒙思想家主要是在国家与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相区分的思路框架下,进行了深刻的分析。对于市场自身的协调机制与自组织性,苏格兰启蒙思想家从多个层次予以解答。如,在人性伦理层次,休谟认为,每一个人既有利己的一面,又有有限慷慨的一面;斯密认为,人既有利己之心,也有同情之心;弗格森认为,人既有自我保存的天性,也有联盟的天性;因而人与人的关系不会陷入自相残杀的境地。在社会观上,苏格兰启蒙思想家认为,社会的生成与有序化是自发的,不是契约论者所主张的需要人为的理性建构,经济运行能够实现自我调节,这是由分工、交换、自由竞争等作用的结果。其中,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的论述对于市场自身的协调机制与自组织性的论述最具形象和说服力。

在18世纪的苏格兰启蒙时代,私利与公益的问题不仅仅是一个伦理问题,也是当时重要的经济社会问题,而且关系到财富分配的社会后果以及对社会秩序的认识与评价。对于私利与公益问题,曼德维尔率先通过蜜蜂的寓言,诠释了古典政治经济学中的私恶即公益的思想,但其寓言式分析和悖论式逻辑使其理论说服力大打折扣。后继者休谟、斯密、弗格森在对曼德维尔“低调的人性”改造的基础上,从情感主义的维度对私利与公益的相通性进行了深入阐述。按照他们的看法,人是情感的动物,任何人都有同情心,能够通过情感的相互认同而协调各自的行动与利益,从而形成公序良俗。

三、苏格兰启蒙思想家非常重视古典政治经济学的伦理问题

由于理顺了政治学领域中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以及伦理学中私利与公益的关系问题,苏格兰启蒙思想家使经济学日益摆脱了干涉主义和僧侣式德性的束缚,并成为“财富的科学”。然而,这并不是说作为“财富的科学”的经济学从此远离乃至排斥政治学与伦理学;恰恰相反,正如阿马蒂亚·森所指出的,在任何时候,“经济学研究最终必须与伦理学研究和政治学研究结合起来”。因为,经济学中一些根本问题的解答依赖于伦理学:一是人类行为的动机问题,即“伦理相关的动机观”。二是社会成就的判断问题,即“伦理相关的社会成就观”。也是基于这一认识,阿马蒂亚·森严肃批评了现代经济学的“无伦理”特征。限于篇幅,这里简单阐释苏格兰启蒙思想家对经济学中两个根本问题的分析。

(一)经济行为的“伦理动机”

长期以来,人们普遍认为古典政治经济学提供了一种经济人的解释模式,甚至认为亚当·斯密的《国富论》首先提出了这一人性假设。诚然,无论是休谟还是斯密,苏格兰启蒙思想家们都承认自私是人性中最为基本的方面。即使有着社群主义倾向的弗格森,也认为人最倾向于“只关心自己的”,并极力强调人的社会性也是为了消解这种自利的取向。然而,同样毋庸置疑的是,苏格兰启蒙思想家们都反对对人性自私的过分渲染,而且在人性论上秉承着一种辩证的态度。因此,在经济生活中,尽管我们不能否认人具有经济人的特征,但是不能据此对其进行极端化与庸俗化理解,将人的自利与利己的一面推向唯利与利己主义。对此,莱昂内尔·罗宾斯曾对斯密的人性论做了非常精辟的辩护:“在《国富论》的全书中,自利并不意味着自私。它的意思只是说个人的利益是一个人最密切关心的事。它们当然可能只是他个人的幸福;但也同样可能包含了家庭情爱、社会义务、朋友情谊,甚至还包含在他看来具有中心意义的更为广泛的活动。将自利解释为一定是‘物质的’,也同样是一种曲解。随着购买力的提高,‘仅仅出于物质性’的关心——不管物质性一词作何解释——的吸引力不是更多而是更少了。”

(二)对于“伦理相关的社会成就观”

苏格兰启蒙思想家的卓越性在于,他们既充分肯定了财富的积极效应,也客观评价了财富可能带来的消极影响,即对财富及其增长采取了科学和辩证的态度。对于商业文明的积极影响,苏格兰启蒙思想家充分肯定了商业文明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在经济上,财富的增长能带来日益精致和舒适的物质生活。在政治上,工商业与技艺的进步改变了传统社会的阶层结构,催生与壮大了中产阶级,从而形塑了不同于前商业社会的政治形态。在精神生活领域,商业文明能够敦风化俗,有助于重诺言、守时间、爱秩序、节约、谨慎等商业精神的成长与发育。对于商业文明的消极影响,苏格兰启蒙思想家在现代市民社会发生之初就敏锐地意识到其潜在的问题与危机:一是社会分工容易导致人的片面化与单向度发展,使得每个人“就像是一台发动机上的零件”。二是追求财富的欲望具有腐蚀道德的倾向,会使人们把关注的焦点集中在私利而非道德上,而没有德性支撑的财富崇拜容易将人引向感官享乐主义、物欲主义的深渊。三是在过分商业化的社会中,私人化特征极其明显,人们容易蜷缩在狭小的自我圈子中患得患失。四是公共精神的缺失、政治冷漠的蔓延会增加极权主义、政治奴役的风险。

四、苏格兰启蒙思想家对古典政治经济学特质的诠释及启示

苏格兰启蒙思想家所开创的古典政治经济学既不同于古希腊的家庭经济学和15~16世纪的重商主义,也又有别于19世纪末之后在西方流行的一般经济学。古典政治经济学研究具有三个重要特质或维度:一是人本维度。苏格兰启蒙思想家并不是后世所谓的自私自利的经济人与理性人假设的信奉者;相反,他们从情感主义的立场出发,充分肯定了人的情感的丰富性与多样性,客观公允地评判人的自利情感与社会性情感,以及两者互动共融的心理基础与协调机制,并在此基础上有力地论辩了私利与公益的问题,从而为经济活动提供了一种人本主义的心理学基础。二是政府维度。苏格兰启蒙思想家并不是后世所谓的自由放任主义、“最小国家”理念的笃信者。尽管在他们的政治经济学分析架构中,一方面着力强调了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区分,极力排斥政府对市场行为的行政干预;但在另一方面,他们并没有走向极端,而是有着浓郁的制度主义特色。苏格兰启蒙思想家强调政府作为“竞赛规则”制定者与裁判者的对于“看不见的手”的制度保障作用,而且敏锐地意识到市场机制的缺陷,提出“建设并维持某些公共事业及某些公共设施”,因为“这种事业与设施,在由大社会经营时,其利润常能补偿所费而有余,但若由个人或少数人经营,就决不能补偿所费”,甚至提出政府应当承担社会建设与社会保障的职能。如,弗格森认为,政府应当“保证家庭的维生之计和住所;保护勤劳的人从事自己的职业;调和公共秩序的限制条件、人类的社会公德心和他们各自为个人打算的追求间的矛盾。”三是伦理维度。与阿马蒂亚·森所批判的现代经济学的“无伦理”特征不同,苏格兰启蒙思想家既重视分析“伦理相关的动机观”,又注意探究“伦理相关的社会成就观”,把财富与德性共同置于研究的重心。

然而,在现代西方主流经济学中,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实质基本被抽空了,只剩下对于某些局部经济行为或经济领域“精细”的技巧性分析,丢弃了古典政治经济学多重的分析维度。尤其是新古典经济学无视经济分析的道德伦理维度,仅仅围绕经济人的自利假设展开研究,反而为现实社会中的不道德经济行为提供了依据。我国对古典政治经济学的认知经历了一个由“马克思”到“斯密”的转变过程。但是毋庸讳言,我们对斯密以及其他苏格兰启蒙思想家所倡导的市场原则与市场精神也存在很多误解与偏差,也存在将苏格兰启蒙思想家的政治经济思想简单化、庸俗化为以经济人、自由放任、“守夜人”国家、价值中立等为特质的“斯密主义”的问题。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同时,过度市场化、诚信缺失、道德滑坡、收入差距扩大、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等深层次问题和矛盾也日益凸显。面临如何跨越中等收入陷阱、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在社会经济转型的重要时期,中国经济学界需要根据我国实际,以经济学为指导,创建中国经济学理论体系。而在这一过程中,我们不仅要总结几十年来的成功经验和规律,还要反思问题和教训,突破对市场运行机制的偏狭化理解,研究社会主义制度与市场经济有效结合的理论基础。因此,在这一背景下,重温和思考苏格兰启蒙运动中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创立过程,有助于我们突破形形的“斯密主义”,理顺个人与社会、私利与公益、自由与秩序、财富与德性等相互关系,真正理解与践行市场经济既是一种法制经济也是一种道德经济的理念,从而推进中国经济学理论体系的建立与完善,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7]米勒,波格丹诺,主编.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739,739.

[2]卢梭.政治经济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2:1.

[3][4]皮埃尔·罗桑瓦隆.乌托邦资本主义——市场观念史[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150.150-160.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2:41.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276.

[8][13]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4:1,253.

[9]阿马蒂亚·森.伦理学与经济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8-10.

篇3

一、地缘经济学界定

地缘经济学(geo-economics)是在冷战结束后出现的颇有新意的国际关系理论。当然,有看法认为,地缘经济学是研究一国经济发展与地缘变量之间相互关系的科学,“是关于国家利益、经济现象和地缘关系的科学”。还有看法认为,地缘经济学是基于地理因素考虑争取国家利益的战略或政策。爱德华·卢特沃克(EdwardN。Luttwak)强调“地缘经济学是一种战略,对军事对抗起缓冲作用”实际上,从目前地缘经济学的发展情况看,它既不是一门独立的学科,也还不足以构成一门科学。它还远不是主流国际关系理论所探讨的主要话题,它需要“一个明确、规范的定义,特定的研究内容,可供证伪的假设,而这一切有待于进一步的思考”。地缘经济学又称“后地缘政治经济学”,具有显著的政策色彩,它强调地在有限空间内争夺相对受益的竞争性政策,可能引起人们关于贸易保护主义上升的担心,使其发展陷人窘境;同时,从纯粹学术角度看,将地缘经济学拘囿于战略或政策层面是不科学的。因此,将地缘经济学称之为一种国际关系理论是恰当的。确切地讲,它应是国际政治经济学所探讨的理论范畴。

1990年,美国国防部高级顾问、华盛顿战略与国际关系研究中心的战略专家爱德华·卢特沃克在海湾战争前的一次国会听证会上第一次提出了地缘经济学理论。按照他的看法,冷战的结束使世界进人了地缘经济时代。在1993年出版的《面临危险的美国梦——如何阻止美国成为一个第三世界国家并在工业霸权争夺战中胜出》一书中,他进一步指出,随着冷战的结束,国家间的竞争已经从过去的政治和军事舞台转移到了经济舞台。国家间的竞争模式已经变为通过国家调控、参与来占领世界经济版图,提高目标市场的占有率。这种竞争新模式就是地缘经济学。美国兰德公司政治研究部主任所罗门指出,贸易、金融和技术的流动变化将决定地缘经济时代的力量现实与政治,抢先启动的区域性贸易集团将在21世纪的经济和贸易竞争中占据优势。L5乔治·华盛顿大学政治学和国际关系教授亨利·诺(HenryR.Nau)在《美国衰退的神话》一书中提出“权力经济学”(Powernomics)概念,认为地缘经济时代的国家目标依然是权力,经济活动应该围绕权力开展。只不过,这个权力更多是以经济来定义的,例如市场占有率、金融、物价和就业机会等。我国学者普遍认为,这种以经济利益和经济关系取代军事对抗和政治关系作为国际关系主轴的理论为地缘经济学。即便将地缘经济学定位于学科上的学者在对其定义时也跑不出三个因素:地缘关系、经济手段、国家利益结合上文,笔者认为,地缘经济学较科学的定义应是:以民族国家行为体为主导,以地缘因素为地理基点和政策辐射点,运用国家干预色彩浓厚的战略经济手段获取国家利益和权力,夺取地缘经济时代领导地位的国际政治经济学理论。

二、地缘经济学的理论内涵

在经济全球化和新科技革命浪潮的推动下,世界相互依存趋势日益加强,各国面临的共同利益和共同问题普遍增多。而冷战的结束也为各国政治精英谋划治国方略提供了一个全新的环境。在政治、军事等“高级政治”的作用相对淡化的同时,经济、生态等“低级政治”的影响却愈加突出。决定一国国际地位的不再是武力,而是以经济实力为基础、以科技力量为先导的综合国力。过去的那种以对抗、冲突为主的竞争模式将让位于以协调、合作为主的非零和思维。但是,作为理性的自私的民族国家行为体追逐相对受益的本性不会因此改变。那么,民族国家如何在变换的时代特征下寻求自身的权力和利益呢,这便是地缘经济学所要探讨的问题。

(一)冷战结束预示着地缘经济时代的到来,经济竞争成为国际关系的主要内容

冷战的结束意味着传统意义上的战争和冲突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避免,全球面临的最大威胁已经从核战争危险转向经济危机和生态破坏,“高级政治”让位于“低级政治”。在特定的空间范围内由于资源的稀缺,所有国家的本性还在于争夺相对利益。但是在地缘经济时代,国家间竞争的方式却是经济竞争取代军事竞争,“所有官僚机构发现的地缘经济作用的结果和由利益集团控制的地缘经济的结果,在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案例中虽然各式各样,但是,从根本上讲,国家将按地缘经济的方式行事”。

(二)国际关系行为体增加,国家的主要任务是争夺经济优势

企业、组织乃至个人都可以参与到地缘经济中来,而且在地缘经济时代,它们将和国家更密切地结合起来,它们将以“地缘经济”的名义寻求来自政府的支持,如果它们是“朝阳产业”或“民族工业”,将更有可能获得支持。此外,国际层次的区域性国家组织、贸易集团、跨国公司和非政府组织也将在地缘经济时挥重要作用。地缘经济学的目标并不在于将国民的生活水准提高到最高程度,而在于本国在世界经济中优势地位的获得及维持,其中,“竞争力”是最主要的工具。衡量权力的尺度是通过高技术的研究与开发获得的。凭借决定性技术优势占领未来市场的能力以及获得进入新兴市场的机会比控制实际领土更为重要。国家参与地缘经济争夺的方式是多样的,如产业政策、贸易政策、财政金融政策、经济外交等。“由国家提供或引导的产业投资资本等同于传统战争的要素——‘军火’,国家支持的产品开发等同于‘武器’的变革,国家支持的市场干预取代了在国外军事基地的‘外交影响”’。

(三)美日欧之间的竞争是地缘经济时代国家间竞争的主要内容

地缘经济学是在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不断深化的国际背景下产生的,它的一个核心观点就是认为世界正在逐步发展成为三个相互竞争的经济集团:(1)日本率领的环太平洋地区;(2)美国领导的西半球经济区;(3)以德国为中心的欧洲经济区。“在未来的竞赛中,三个经济霸权中的每一个都倾向于超过其他两个。无论哪一个实现了这种超越,都会位居领先,都会像英国主导19世纪,美国主导20世纪那样,主导21世纪。”为了维护美国经济和政治利益而重新制定贸易政策成了克林顿政府经济战略的主要组成部分。主要体现在减少日本贸易顺差,要求日本“自动出口限制”、“志愿出口配额”,甚至要求日本进行经济改革和体制改革。

(四)不是所有国家都拥有实施地缘经济政策的能力,也不是所有国家都愿意这样做

只有属于“世界事务的核心舞台”上的国家才有实施地缘经济战略的能力。因为只有这些国家之间才能真正摆脱传统战争的威胁,也只有它们才拥有实施地缘战略所必须的有效的官僚体制和行动能力。另一方面,处于“世界政治的死水区”的第三世界,它们担心更多的依旧是地区冲突、战争威胁等传统的地缘政治问题,它们或者不愿意,或者没有能力追求地缘经济战略,地缘经济不是这些国家政府考虑的问题。地缘经济学就其本质来说是发达国家的国际关系理论,是研究发达国家的经济关系,而不是发展中国家之间或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

三、地缘经济学的理论特征

(一)地缘经济学是经济/生态政治学的发展

经济/生态政治学(eco-politics)是根据冷战后国际形势的变化,依托国际政治经济学而产生的。代表性著作是美国麻省理工学院海沃德·奥尔克教授所著的《全球经济/生态政治学》,其主要观点是:(1)国际关系从地缘政治学转向经济/生态政治学,目前迫切的任务是改革国际经济体制,调整国际经济关系,适应冷战后经济和生态政治因素增长的需要。(2)冷战后,军事威胁减弱了,东西方意识形态对抗也相对削弱;战争不可取,实力不可无,经济与生态将成为实力的主要构成部分。(3)影响国际安全的因素,不仅有政治的和军事的,更包括经济的和生态的因素。以维护全球生态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为核心的安全体制是20世纪末到21世纪国际新秩序的主要内容。

地缘经济学的创始人爱德华·卢特沃克认为,冷战结束后,世界进入了地缘经济时代,国际关系从地缘政治学向地缘经济学发展。其理论主张是:(1)意识形态的差异已不如以前那样重要;(2)按地缘政治标准划定的对手或敌手,在地缘经济时代可能同时是贸易伙伴;(3)对全球的最大威胁已从核战争危险转向经济危机和生态破坏,国际关系中“低级政治”(经济、社会、生态等问题)的紧迫性和重要性第一次明显地超过“高级政治”(军事对抗和核威慑)。这一转向“开拓了超越国界的、竞争与合作并存的新时代”。可以看出,经济/生态政治学为地缘经济学的出现准备了条件,地缘经济学采纳了经济/生态政治学诸多观点,它只不过在经济层面上的着墨浓厚了一些罢了。

(二)地缘经济学是新现实主义理论

新现实主义是在对传统现实主义批判、继承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仍旧认可传统现实主义所坚持的国际社会无政府状态;国际社会的冲突和竞争模式;国家对权力、利益和安全追逐的理性自私属性等基本原则。它纠正、完善了传统现实主义若干不合时展的缺陷,成为当今国际关系理论界占据主导地位的主义派别。它在强调国家行为体是主要国际行为体的同时,还点明了非国家行为体的作用;它在强调相对收益的同时,还说明了合作、协调获取绝对收益的可能性;它在强调军事安全攸关国家生存的同时,还阐明了经济安全对国家的至关重要性;最为重要的是,它发展了传统现实主义的权力——安全观,认为权力不再是最终目的,权力是获取利益、保障安全的手段,这使其不再像权力政治那样极富进攻性而具有了某种自由主义式的协调性、融合性,为自身理论的发展开拓了视野。

地缘经济学认为国家所有的经济较量都是国家利益驱动的。只不过,地缘经济学强调的是国家经济利益,它的实现表现在就业人口扩大、市场扩张和产品出新上。地缘经济学强调国家的经济权力和国家的经济安全。为了本国的利益,国家要追求财富、权力、市场和工作机会,任何对本国国际经济地位进行挑战的国家对本国的经济安全都会构成威胁。地缘经济学认为国家之间的关系在冷战后主要是竞争和对立的关系,特别是经济上的竞争与对抗。地缘经济学尽管赞同非国家行为体已成为国际关系中的重要一员,但仍旧把主权国家作为研究冷战后国际关系的主要对象。可见,地缘经济学是以新现实主义为指导的,它是新现实主义在经济层面上的变种。说的严格一些,地缘经济学是国际政治经济学中新现实主义学派的一员。

(三)地缘经济学是经济民族主义理论

经济民族主义是民族主义的一种重要形态,又称新重商主义、经济现实主义和国家主义。学术界在经济民族主义的定义问题上存在多视角问题。罗伯特·吉尔平从政治经济学角度认为“经济民族主义(或如最初所称的重商主义)是由近代政治家的社会实践发展而来,主张政治是重于经济的第一位因素,经济民族主义是国家建设最基本信条,它主张市场要服从国家利益,政治因素确定(或至少应该)决定经济因素”。肖夏娜·B·坦赛从政治主张角度认为“经济民族主义是指一个国家的这样一种愿望:在世界经济体制范围内掌握本国的经济命运,以及本国领土范围内行使主权,决定谁可以开发自然资源,谁可以参与各经济部门的活动”。即还有一种观点从区域角度出发,认为经济民族主义即为东亚国家或地区发展经济的指导思想和政治路线。陈峰君对东亚经济民族主义的定义是:把发展经济、实现现代化并赶超先进发达国家作为全国全民的核心任务;充分发挥国家和政府在经济建设中的杠杆作用,力图使之与市场经济有机融合为一体;在思想领域中利用东方儒家文化中有利于经济发展的积极因素,激发人民的爱国热情和民族精神;简言之,倡导“经济兴国”。

上述定义存在明显失误。它们并没有阐明经济民族主义(尤其是当代经济民族主义)的重大特征和实质,而且具有概念界定的理论局限和地区偏见。经济民族主义的定义离不开民族主义的本质属性:民族感情和民族意识。“现代意义上的民族主义,尽管有各种各样不同的定义,但往往都被界定为一种以民族感情、民族意识为基础的纲领、理想、学说或运动。”经济民族主义所追求的全部便是权力和财富,这还是经济民族主义所认同的民族利益。笔者并不赞同经济民族主义对政治权力的追求第一于经济利益的追求这种说法,反之亦然。经济民族主义通过国家权力来增进民族经济利益,又运用经济实力来获取国际社会权力。经济民族主义将两者放任等值的位置,没有必要分出高下。当代经济民族主义具有自由主义和重商主义的双重特征。经济民族主义是一个不断发展演变的历史范畴,当代经济民族主义已不再像重商主义、李斯特历史生产力理论、凯恩斯贸易超保护理论等早期经济民族主义那样极富侵略性了。

在强调相对收益的同时,它并不排斥绝对收益,竞争、冲突是其主要思维,但协调、合作也被采纳。在经济全球化和相互依存趋势的作用和推动下,经济民族主义走出民族国家领域樊篱,将触角伸至国家周边并不断扩大外延,形成了扩大的经济民族主义——地区主义。经济民族主义是一个中性概念,这不仅是对民族国家本身存在理性的经济民族主义政策和非理性的经济民族主义政策而言,而且也是对第三世界经济民族主义和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民族主义分别对旧有国际秩序的破坏和维护而言的,这分别是积极的经济民族主义和非积极的经济民族主义。因此,经济民族主义是否可以这样定义:出于忠诚的民族意识和民族感情,在全球范围内追逐增进民族利益的权力和财富。要求国家权力制定并实施符合这一考虑的经济战略和经济政策,保护、壮大民族经济并为民族经济的对外扩张赢取市场和资源。竞争、冲突是常态,合作、协调不可无,参与符合民族利益的区域一体化,争取有利于自身发展的世界经济机制和秩序。经济民族主义是民族国家内部利益集团相互博弈而产生的理论、主张、方针和运动。

地缘经济学要求国家运用公共权力推行战略经济政策,保护国家经济安全,培养国家经济竞争力,争夺世界经济优势。在强调国家干预这一点上与经济民族主义毫无二致。地缘经济学强调国际经济关系的地缘性。国家或地区间由于地域上的邻接性而产生地缘经济关系,当它们的经济实力和市场规模发展到一定程度时,这些经济体就会汇合成新的更大的经济体并产生经济超常规发展现象。地缘经济学将世界经济划分为三个彼此竞争的区域经济集团,它们之间的联系和运动将对世界经济的结构和性质产生深刻影响。地缘经济学的地缘性观点可以为扩大的经济民族主义提供理论支持。地缘经济学强调更多的是国际经济关系中的竞争和冲突,关心更多的是相对经济收益,但它本身并不排斥合作,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两个地区之间由于经济产业结构、资源结构上的差异性,而通过互通有无、取长补短来共同促进发展,形成互补关系。地缘经济学的合作观点可以很好地解释当代经济民族主义对绝对收益的认可。

四、地缘经济学的启示

(一)冷战后国际经济斗争的目标是抢夺在世界经济中的主导地位,成功的希望则是在高科技领域

如果一个国家首先控制在生物工程、电子计算机、电子通讯和新材料等领域中的专利权,它将不会受限于传统工业产品的关税壁垒,在国际贸易中赢取较大优势;高科技经济所带来的规模经济效应、外溢效应不仅存在边际成本递减、边际报酬递增特点。还可以优化、升级国内产业结构,以乘数效应拉动国民经济健康增长。如果我国在高科技产出领域中,哪怕只在一个或几个方面占有主导权,带来的成果,则可以用滚动发展的办法推动中国经济走向繁荣。这里最关键的因素是发明高科技专利的科学家是否属于中国,而现今中国羁绊人力资源创新的最大障碍恐怕便是体制的臃肿,因此,民族富强和国家昌盛需要的关键步骤便是富有生机的制度及机制催生出的高科技人才。

(二)冷战后国际经济斗争直接表现为跨国公司、企业和个人在国际经济上的斗争,而实质是国家间、政府间、政策水平间的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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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很难想象,一个搞政治哲学的学者能做这个更偏国际政治经济学的主题,还能做得如此出彩,把国内其他同类研究都给比下去。看着这本新书脚注里丰富的参考文献,我心里一边为作者资料掌握深度感到佩服,一边为其他那些没有阅读文献也能发表观点、擅长“无米之炊”的记者型学者感到羞愧。

其实,唐士其的这一手并不是凭空而来的。他的博士论的就是《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社会主义国家的理论与实践比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后来“一发不可收拾”的《西方政治思想史》只是他后来在东京大学博士后期间做的研究。这样看来,今天这本新书并非无源之水,而是延续了他博士论文的研究思路,在全球化的背景下继续梳理国家与社会的关系。

在这个漂亮的回马枪中,唐把全球化下的国家角色系统地梳理一遍,并站在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的视角来提出自己的观点。他的中心观点是:作为人类政治生活地域特征的最高体系,国民国家(nation state)在全球化时代不仅不应该像新自由主义宣称的那样过时而后退,反而应该承担起一种更加积极主动的角色,在保护社会传统关系免遭自由市场侵害方面发挥创造性作用。

这个观点本身并不新颖,国外政治学界早就有成形的讨论。只要稍加留意,你也不会像一些国内学者那样甘心被新自由主义的主流经济学忽悠。而唐的贡献在于他系统地梳理了相关学者的讨论,并站在“中国视角”上做出独立的评判,并形成逻辑一致的系统论证。与记者相比,学者永远没法追求时效性,学者的长处在于逻辑严密、论证深入。唐的新书在历史与理论这两个方面都体现了这种长处。

拿历史来说,很多成天把全球化挂在嘴边的人,连基本事实都没有搞清楚,总以为美国霸权体系之下的全球化是个新事物,所以应该全身心地拥抱这个新时代的到来。然而,事实上,在19世纪英国霸权下早就发生了自由市场全面跨越国家边界的全球化过程,其深度甚至要超过20世纪末的全球化。在英国霸权的全球化之下,各国社会为此而做出的反弹直接打下了两次世界大战的基础。对此,唐士其的新书花了两章来专门检讨这段历史,逻辑清楚,行文缜密。

就理论而言,他紧扣政治学核心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来展开分析。他指出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各个地域共同体内部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变动存在着这样的矛盾:一方面,国家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的要求倾向于放松对市场的管制,另一方面社会在市场侵袭之下又要求国家对社会提供地域性的保护与服务;一方面是要求削弱国家权力缩小政府规模,另一方面又要求强化国家能力和管理水平来解决地域性的社会政治问题。是否能平衡这对矛盾的要求,就成为各国能否在全球化下健康发展的关键。在这个理论框架下,唐士其分析了全球化时代地域国家各方面的职能所面临的挑战,尤其是探讨了像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应该如何应对这些挑战。

当然,与那些热衷于提出政策建议的学者们不同,唐士其严格地克制了自己给出更多具体政策建议的冲动,只在全书末尾强调中国模式完全有可能突破新自由主义限定的发展局限。作为学者,他只能对已有现象做解释与推理,建立起严密的理论解释,而把历史的检验留给时间。贯穿全书,他只在自己研究搞清楚的范围内发表意见,决不渲染情绪、噱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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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63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3)11-0061-01

高三政治复习中似乎一讲就懂、一看就会,却一做就错,这样的顽疾原因不外乎两个方面:一是理解不深,分析不透,简单重复,不重视思考,别人指出关键才豁然开朗;二是知识不成系统,胡乱堆砌,用时找不着,不重视联系,别人建起联系才理清思路。这需要在理解的基础上发现联系、建构知识体系。

心理学研究表明,要想长久地保持信息,最有效的策略就是对信息进行合理组织,根据知识的内在联系将分散的、孤立的知识建构成一个整体,这一思维的过程可以通过绘制知识结构图的方式呈现出来,这也是再次理解、加工所学知识的过程。学生在原有知识经验的基础上进行再次分析、归纳、概括、联想,从而同化、吸收,形成自己的认知结构,这符合建构主义学习理论和多元智能学习理论的要求,强调学生的主体地位,要求学生主动建构知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还激发了学生的兴趣。

一、简单的图,丰富的阐述

图一是一位同学在复习完“影响价格的因素”后所画的“价格形成原理”的结构图,这张图非常简单,只有三个概念(价格、供、求)四个字,却概述了一框题的内容,也是《经济生活》的第一个重要原理。这个结构图在黑板上一画出来,就有同学质疑:决定商品价格的是价值,图中漏了商品价格形成的一个原因,而这位学生的解释是:价值是在生产过程中创造的,供给方即生产者生产的效率直接决定了商品的价格,效率越高自然价格越低,反之亦然,当然这也受到需求方即消费者的影响,供求双方的博弈影响商品价格,供不应求价格上涨,反之亦然。这位同学的图极其简单,但其阐述却是极其丰富的;有些同学在这张图中只看到供求对价格的影响,而没有看到价值对价格的决定作用,因为他们的结构图是这样的:

图二似乎完善了,但却是真正简单机械,缺少思考体现的,只是把书上的内容简单地罗列出来。而图一乍看是简单地甚至有遗漏,但实际上却暗合政治经济学的精髓,西方经济学只承认供求关系变化是商品价格变化的原因,而马克思却看到了生产的效率或者说生产的成本在这其中所起的决定性作用。也许画出图一的同学并没有意识到这实际上是西方经济学与政治经济学的区别,但其思考已经触及到了这一点。更值得提的是他下面的解释:从哲学上看,供求双方作为矛盾的双方,生产者是矛盾的主要方面,所以其决定了价格的高低;在第四课中我们知道生产决定消费,所以价格由生产者决定,当然这不是生产者主观决定,而是由生产的效率或者说生产的成本决定的。一个简单的图,把哲学的方法论运用到经济学的分析过程中,把其他单元框题的知识联系运用到本框中来,简单的图显得格外丰满。我又提示同学们,图一改个箭头方向将又是一个新的原理的结构图(价格对供求双方、即生产与需求的影响,也就是下一框的内容)。我又继续提示在投资理财中,哪些价格变动我们也很关注(汇价――两种货币之间的兑换比例,利息、股息是货币的价格)。这张图还在第四单元复习市场配置资源时再次被运用。一张简单的图,可以在多个单元、框题中运用,这取于你对知识的理解与把握,从而去阐述。

二、复杂的图,清晰的把握

一个原理、一框一课、一个单元的结构图相对简单,但跨单元、整本书、跨模块的知识结构图就会比较复杂,牵涉到的概念原理多、内在关系复杂,绘制结构图难度也比较大,尤其是要能清晰显示知识的整体和内在的联系。图三是一位同学在《政治生活》复习完后绘制的结构图,非常清晰的呈现了政治生活中公民与国家这两大主体,国家又细化为政党、人大、政府,并从地位、行为、要求这三个方面对每个主体进行归纳总结,揭示了政治生活主体的行为准则是宪法和法律,三个单元的主要内容清晰完整地呈现出来,而围绕国家利益这个关键词建构了第四单元的知识,并且很好地前三个单元进行了衔接。复杂的结构图因为对知识的清晰准确把握也就显得不复杂了,甚至变得简单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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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意在通过示范校的引领和示范作用,引领全国1100多所高等职业院校的改革和发展,带动整体质量的全面提高。高职教育作为教育经济学的一个分支,其建设必须符合教育经济学中的某些规律,而且国家对其规划的目的就是为了提高现有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更好地发挥高职教育的社会服务功能。因此,其建设理论也是源于经济学中某些理论。

一、从经济学角度解读“高职示范校建设”的相关政策与理论

(一)高职示范校建设目的——“扩散效应”

“扩散效应”源于发展经济学。该理论认为,经济发展在地理上的分布是非均衡的。在地域上资本与技术高度集中、具有规模经济效益、自身增长迅速,并对邻近地区产生强大辐射作用,最终对整个经济产生影响的地区称为“增长极”。通过增长极地区的优先增长带动周边更多地区的经济发展,这是“增长极”的正面效应,也称之为“扩散效应”。高职示范校建设就是要先建立一批示范校,让他们成为区域高职教育和经济的“增长极”,然后通过对这些院校成功经验的推广、资源的共享来提高我国高职教育水平,同时通过示范院校的建设能带动当地经济的发展,进而拉动其他高职院校的发展,正如周济部长所说的要“一马当先,万马奔腾”,这就是示范校建设过程中的“扩散效应”。

(二)高职人才培养模式主要特征——工学结合

工学结合的理论渊源可以追溯到16世纪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家亚当·斯密的“做中学”(1earning by doing)思想,其核心观点是人的理性认识总是有局限的,只有在实践中不断深化理性认识,才能提高工作效率和深化理性认识。现实中,由于目前企业的技术引进普遍超前于学校的教学内容,所以学习相关行业的新知识、新技术来补充校内理论教学的不足就显得非常必要。通过学习,学生会很快掌握这些新知识、新技术,为以后快速适应企业的需要提供保证。因此,我们在“工学结合”模式中一定要理解其核心思想,不能受传统的所谓“2+1”人才培养模式的约束。传统“2+1”模式,更多强调的是学生顶岗实习,而“工学结合”模式是我们学校教育的延续,学生在企业是边学边工作,因此不仅应该有顶岗的机会,而且还应该选择企业部分骨干员工对我们的学生进行集中学习,并籍此实现“学生——学校——企业”三赢的模式。

(三)示范校建设过程中的“专业群建设”

专业集群也是示范校建设中的一个重要方面,这一理论的核心思想来源于经济学中的“产业集群”,进行产业集群建设的直接经济效用则表现为范围经济和协同效用。所谓范围经济,就是通过扩大业务范围来缩小成本,直接减少群内的交易费用,这个和规模经济是有明显区别的;而协同效用就是通过发挥集群中核心企业的核心能力的辐射作用来帮助集群内其他企业的发展。因此,在进行专业集群建设时,一定要把握以下原则:专业集群中,参与集群建设的专业之间,有没有共享资源,从而实现范围经济而达到节约成本的效果;专业集群中,作为龙头的核心专业是否具备辐射其他专业的核心能力,并籍此实现协同效用。

二、从经济学角度认识“高职示范校建设”计划的意义

经济学研究资源的配置问题,教育经济学作为经济学的一个分支,其目的最终也是降低办学成本,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产出最大化”。所以从经济学角度来认识“高职示范校建设”计划的核心思想,有利于我们在建设过程中准确把握示范校建设标准与要求,从而实现国家推行这项计划的目的。具体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深刻理解示范校建设计划的目的

从经济学角度看,国家推行这项计划最根本的目的是,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以此推动社会与经济的发展。高质量的人才能推动经济的发展,同样经济的发展能拉动人才的需求。所以高职示范校建设,不是投资的示范,而是理念、改革和管理的示范。

(二)深刻理解示范校建设的标准

经济学的分析方法是一种优化分析的方法,包括规范分析和实证分析。从经济学角度来考虑示范校建设标准的问题,我们可以牢牢把握示范校的核心思想——“教育资源配置与人才培养模式”的示范。并且通过会计以及管理的方法来评价示范校建设前后的资源配置效率。

(三)有利于正确处理“示范校”与“非示范校”建设问题

正如前面所提出的,示范校的建设关键在于形成高职教育的“增长极”,进而通过这些“增长极”的“扩散效应”来带动非示范校的发展。但是“增长极”理论明确指出“增长极”尚未达到规模之前,它主要是吸引其他地方的资本、人才和技术,这就削弱了周边地区的经济增长实力,加大了区域间的差距,这是“增长极”的负面效应,即“回浪效应”。在示范校建设过程刚开始的时候,国家的教育资源肯定会偏向于这些学校,“增长极”理论告诉我们在强调示范校建设的“扩散效应”的同时,还应妥善处理这个过程中的“回浪效应”。

高职国家示范校建设是一项浩大的工程,同时也是一项长期性、持续性改进的过程。正像新古典派经济学家熊彼特(Schumpeter)所定义的创新——“创造性的毁灭”一样,高职示范校建设本身就是一个创新的过程,这个过程需要大胆地改革,同时更需要建设者深刻理解与把握这项工程的核心思想与精髓,严格把握教育经济学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的建设规则,从而实现国家提出这项计划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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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01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7)13-0007-04

劳动价值论自创立以来,经历了不断的发展,到今天主要呈现为马克思所提出的理论形态。然而,正如笔者曾谈到的,在价值概念的认识上马克思存在着一定的偏差,我们还需要对价值理论进行大胆的探索和创新[1]。我们知道,马克思的价值理论是在批判和继承前人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主要是对斯密和李嘉图思想的进一步认识。这一点,马克思曾明确说:“1871年,基辅大学政治经济学教授尼・季别尔先生在他的《李嘉图的价值和资本的理论》一书中就已经证明,我的价值、货币和资本的理论就其要点来说是斯密―李嘉图学说的必然的发展。”[2]而我们纵观从斯密到李嘉图再到马克思的价值理论后会发现,尽管他们在表述上形式有所差别,但却无不表达着“劳动创造商品价值,商品价值由商品所体现出的劳动量所决定”的思想内核。尽管他们在决定商品价值的是商品生产中所耗费的劳动量,还是商品在交换中可交换到的劳动量,以及对决定价值的劳动的具体表述上有所差别,但认为商品价值应由商品所体现出的劳动量来决定的观点却是一致的。而对于马克思来说,则又加入了一个重要且鲜明的观点,那就是劳动是商品价值的唯一源泉。笔者认为,尽管劳动价值论的这几个核心观点在表述形式上还不够理想,但其思想内核却是合理的,只是还需对其表述形式再做进一步完善罢了。

一、劳动创造商品价值思想的合理性

在探讨劳动创造商品价值思想合理性之前,我们需要先对商品价值的所指或者说内涵做一个必要的说明。在斯密那里,商品价值指的就是商品的交换价值,到了李嘉图则开始对此产生动摇,而到了马克思则直接把商品价值从交换价值中抽离出来,解释为了商品中无差别劳动的凝结。但由于斯密对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分离存在着认识的缺失,而马克思的抽离过程则存在着前提的缺失和认识的失误[1]。所以,现在我们不仅要回到斯密的商品价值就是商品的交换价值的认识,而且还需将其进一步理解为笔者曾谈到的产品在交换活动中的社会使用价值[1]。

当把商品价值也解释为一种使用价值时,人们便难免会对劳动创造商品价值的思想产生疑问。我们使用着的大自然为我们提供的资源都天然地具有不同的使用价值,怎么能说由它们所制造的商品的使用价值只是由劳动所创造呢?显然,这还要放到人类的经济活动中来加以说明。因为我们所探讨的商品价值是事物在经济活动中的使用价值,也就是事物在人们追求满足自身需求的活动中的使用价值,而在此时的事物的使用价值所体现出的只能是人们在获取这一事物时所付出的劳拥氖褂眉壑怠U馐且蛭,虽然大自然为我们提供了生存所必需的前提条件,但这并不是专为我们而设的,也不会为我们而提供什么特别的便利。人类要想求得生存和发展,一切都还得依靠自己的努力来对其进行利用和改造。只有去寻找到野果才能够摘来充饥,只有去打来猎物才能够为己所用。对于自然条件的利用,完全取决于我们的劳动,只有我们进行了有效的劳动,大自然才能为我们所用。所以,在经济活动中,我们完全可以将那些大自然所提供的先天条件视为理所应当,而将产品的来源仅归因于我们的劳动。因为,对于人类来说,不进行劳动就不会获得相应的使用价值,获得的使用价值只能是归因于劳动。所以说,在经济活动中只有劳动才能创造使用价值。而商品作为经济活动的产物,其使用价值或者说价值当然也只能是由劳动来创造。

当然,在看到由于机器等生产工具的采用而生产出了更多的产品后,有人可能会认为机器也创造使用价值。但在进一步考察机器是谁造的以及是由谁来操作等问题后,我们便不难发现,最终还得归因于人类的劳动。也就是说,在使用机器后虽然在形式上是机器使我们获得了更多的产品,但在根源上还是由于人类的劳动和创造。至于资本、土地等作为进行生产的条件,只是在商品价值形成后参与了价值的分配而已,根本没有什么价值创造的问题。没有什么天然物是为人类而存在的,任何天然物的为人所用都离不开人类的利用和改造。而对于商品形成后仅因市场变化而造成的价值增加,其也只是可通过交换从他人那里获取更多价值而已,同样不存在价值创造的问题。这里的关键就在于,是否从人类的角度来认识这一问题。因为,对人类来说,机器、资本、土地等只是生产的条件,而市场变化并不带来实际产品及产品绝对价值①的增加。到这里,我们便不难理解劳动创造商品价值的思想了。其实,劳动创造的商品价值指的是商品的初始价值,也即一件商品在产生时的市场价值。

二、劳动是商品价值的唯一源泉思想的合理性

在从人类的角度了解了经济活动中只有劳动才能创造价值后,我们会发现,对于个人而言,却不是只有通过自己劳动才能获得价值,而是还可以通过转让生产条件等手段从他人那里来获得或分得价值。如:土地所有者可以从租地者那里获得或分得地租、资本所有者可以通过借贷获得或分得利息等。而且,如在一些地方发生天灾人祸等不测事件,还可以使得一些商品的市场价值增加,从而使得这些商品的持有者可以从他人那里获得更多的价值。更有甚者,则还可以通过垄断生产条件、囤积居奇和投机炒作等手段来从他人那里榨取价值。这些手段对于个人来说,虽然也能获得一定的价值,但要谈到经济活动中价值的源泉那却只有一个,或者说只有劳动才是商品价值的唯一源泉。

因为,源泉指的应是一个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来源,而不应是偶尔出现的来源。而上述的那些非劳动的个人可以获得价值的手段和情况,只是一些不可持续的手段和偶然出现的情况,并不能作为商品价值的源泉。首先,通过转让生产条件从他人那里获得或分得价值的方式并不具有普遍性,也不能长久,最终必然枯竭。通常,只有在部分人拥有了较多的或多余的生产条件,而另一部分人没有或不具备的情况下,才可能通过向他人转让生产条件来获得相应的价值。这首先不具有普遍性,并不是所有人都能够以此来获取价值。另外,就是没有或不具备生产条件的人会努力去获得相应条件,从而使原有的那部分人逐渐无法再以此来获得价值。而如果社会使这一情况发生固化,人们无法通过努力获得相应条件,则势必会影响到正常的社会生产,并在严重时导致社会革命。其次,市场波动引起商品价值增加的情况也只是偶然出现。首先是这种情况的发生具有偶然性,然后是这种状况的持续也只是在短期内。所以,这一情况所能带来的个人获得价值增加更不可靠。最后,对于那些想要利用上述情况,通过垄断生产条件、囤积居奇和投机炒作等手段来从他人那里榨取价值的想法,则更不可取。因为,这些都是对人类正常生产方式的扭曲,不仅会破坏人类正常的生产秩序,而且在其中还内含着引发经济危机和社会危机的始因。这是因为,垄断会造成财富向少数人的集中和贫富分化,导致社会购买力下降,从而引起商品滞销和生产的相对过剩;而囤积居奇和投机炒作则不仅会造成财富向少数人的集中和贫富分化,而且还会扭曲价格信号、制造价格泡沫,加剧市场波动,破坏市场机制的正常作用,造成全社会的资源错配。另外,这些方式都会构成对他人劳动的占有,引发人们在情感上的不满和反对。如果长期下去,不仅会造成经济危机,而且还可能引致整个社会的危机,这可以从人类发展中的一次次社会危机中得到说明。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便不难理解劳动是商品价值的唯一源泉思想的合理性了。对于人类整体而言,劳动当然是价值的唯一源泉。而对于个人来说,尽管有些方式是可以为其带来一时的价值,但始终不是长久之计,长期下去必然导致这些方式的枯竭,唯有劳动或者说创造才是我们唯一可以依靠的永不枯竭的价值源泉。

三、商品价值决定于其中所体现出的劳动量思想的合理性

在从根本上了解到商品的初始价值只能是来源于劳动,在本质上是一定劳动的代表后,自然就会面临一个商品价值量的决定问题。为了能够有效地认识这一问题,我们还得从商品来谈起。

首先,商品是人们在经济活动中的一个产品,而不是一个自然品。即使是天然的宝石,那也需要经过人的发现和收集,然后才能拿来到市场上与人交换。而自然物一旦经过人的有意识活动,那就不再是一个单纯的自然物,而是成为了一件人类劳动的产品。而对于产品的来源,我们只能是归因于人类的劳动。其次,商品是人们拿来用于与他人进行交换的产品,而非自用品。这就使得,对于商品价值的评估不能是仅限于自己,而是还需要考虑到他人的要求,从而商品价值的形成取决于交换双方或者说社会整体对商品的评价。显然,对于一个商品来说,其是否有价值以及其价值有多大,都不是由其持有者说了算的,而是还需要得到购买者的认同。否则,商品就会卖不出去,从而无法实现其价值。而得到购买者认同的销售者提出的商品的价值,则形成了一个该产品在交换中的社会价值或者说社会使用价值。再次,商品虽然代表着的是一定的劳动,其在交换中的社会使用价值代表着的也是一定劳动的相应价值,但劳动是以商品为载体的,劳动的价值只能通过商品的相应价值来体现。如果商品没有或失去了在交换中的社会使用价值,则生产商品的劳动也就没有或失去相应价值。生产中产生的废品和无法卖出去的产品就都属于这种情况。也就是说,作为价值的劳动必须能在交换中得到承认或者说得到社会的认可。最后,商品的价值最终表现为交换者愿意并实际为其付出了多少产品或者说多少劳动,而由于这些产品的多少同样是得到了商品出卖者认同的,所以这些产品所代表的也是一定量的社会使用价值或者说社会认可的劳动。

既然人们在交换中所交换的是一定量的社会使用价值或者说社会劳动,而人与人在经济活动中所能够进行交换的也只有彼此所拥有的劳动,那自然就是由商品在交换中所具有的社会使用价值所代表的社会劳动量来决定其价值量。由于这一商品价值只有在交换完成后才能算真正形成,所以商品的价值量通常表现为由交换者或者说社会愿意且必须为其付出的社会使用价值或者说社会劳动量来决定。而对于商品生产者来说,交换者或者说社会对其商品所付出的这一社会使用价值或者说社会劳动正是对其在生产中所耗费的社会劳动的补偿,从而也就完成了其个人劳动向社会劳动的转换。这样一来,我们便会发现,正是社所必须为商品付出的社会使用价值或者说社会劳动量决定了其价值量。也就是说,商品价值量由商品中所体现出的社会劳动量来决定。

当分析到这里时,我们便可以用社会劳动时间来衡量商品的价值量了。显然,它就是社会所必须为商品付出的劳动时间,表现为交换者为交换商品而付出的劳动时间,也就是交换者制造要付出的产品时所耗费的劳动时间。这样一来,便会出现交换双方在交换中分别付出不同的个人劳动时间而代表着相同的社会劳动时间,以及该以谁的劳动时间为社会劳动时间基准的问题。如:A交换B的商品时付出的产品耗费了其4小时劳动,而B生产该商品时则只用了3小时,不同的个人劳动时间却代表着相同的社会劳动。也就是A劳动4小时只等于B劳动3小时,如以A为社会劳动的基准,那么B的每小时个人劳动就等于4/3小时的社会劳动,从而大家都付出了4小时的社会劳动。显然,这是由于在生产者之间存在着生产条件及能力的差异所造成的。也就是说,由于生产者的单位劳动时间所代表的社会使用价值不同,从而造成了在交换中付出的个人劳动时间有所差异。

那么,在现实中我们该以什么劳动时间为社会劳动时间的基准呢?显然,我们可以拿交换中对应社会使用价值最少的劳动时间作为基准,并用它来与其他劳动时间进行换算,从而在交换中形成统一的社会劳动时间。当了解到这里时,我们会发现,其实它就是我们现实社会中的实际最低工资水平所对应的劳动时间。因为,它就是在现实交换中对应社会使用价值最少的劳动时间。这样一来,我们便可以说,商品价值量决定于社会所必须为商品付出的基准劳动时间。当然,这一时间只是从交换角度得出的人们在数值上必须付出的社会劳动时间,并不代表生产中所实际耗费的个人劳动时间。这是由生产者之间存在的生产条件及能力的差异所产生的个人单位劳动时间所对应的社会使用价值不同而造成的,这正是在现实中会出现贫富差距的根源。

在分析到这里时,我们就不难理解商品价值决定于其中所体现出的劳动量思想的合理性了。显然,如果我们不考虑现实中不同生产者之间存在着的生产条件及能力的差异,将生产放在完全竞争的条件下来考察,那么社会劳动与个人劳动之间的差别将消失,个人劳动直接就是社会劳动,人们之间交换的直接就是个人劳动时间,便不再会因交换而产生贫富差别。当然,这只是我们所要追求的一个理想状态。

四、劳动价值论表达形式新探

在了解了劳动价值论核心内容的合理性后,下面便需要我们能为其找到一个更合理的表现形式。笔者曾指出马克思由于延续了斯密对价值认识的缺失,误将使用价值或者说效用从商品价值中排除了出去,从而使商品价值概念里面缺少应有的使用价值或者说效用的内容[1]。所以,首先需要我们做的便是还原使用价值在商品价值中的关键地位。

使用价值或者说效用作为人类所追求的目标,在产品生产中居于首要地位。人类从事生产的目的就在于追求效用或者说使用价值,而劳动只是人类获取效用的手段。对于商品来说也是这样,人们去交换商品同样是为了获得其使用价值,付出劳动产品或者说劳动也只是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因此,使用价值才是我们在交换中所要追求的目标,只有在目标确定后才会考虑到是否具有实现这一目标的手段。虽然实现手段在交换中也是必须考虑的因素,但没有目标或者说使用价值的吸引,人们就不会动用自己的手段。尽管在商品交换中人们所交换的只是彼此的实现手段,但失去目标的吸引人们就不会付出自己的实现手段。所以,我们在衡量商品交换时必须将二者统一起来,将实现手段内化于目标中或者将目标内化于实现手段中,才能保证对其进行有效衡量。也就是说,以一定内含实现手段的目标或内含目标的实现手段为标准才能实现对交换进行有效的衡量。这样一来,我们便只能是以交换价值或社会劳动来作为衡量商品交换的标准了。因为,对于交换价值来说,交换是实现手段,而价值或者说效用是目标,其正是内含实现手段的目标。而对于交换中的社会劳动来说,则意味着该劳动已得到了社会的承认和认可,是对社会具有效用或者说使用价值的劳动,从而也将目标内化于了实现手段之中。所以,交换价值与社会劳动就是有效衡量商品交换的两个标准。

当分析到这里时,我们便可以说,商品价值就是指商品在交换中所具有的使用价值(即交换中的社会使用价值或者说交换价值)或商品中所内含的社会劳动。在了解到这里时,我们便不难发现,当仅从实现手段角度来考察商品价值时,商品价值就是指商品中所内含的社会劳动。这样一来,我们就为传统理解中的商品价值找到了一个新的内涵或者说新的表现形式:社会劳动。显然,确立“社会劳动”作为商品价值或者说从实现手段角度来认识的商品价值,从而在原有价值的劳动内涵中明确加入代表着使用价值的社会认可这一关键因素,正是将劳动与效用有机结合起来的能够真正反映出劳动价值论的有效价值表现形式。

如果将商品价值只是定义为劳动,将使其在形式上缺失应有的、不可或缺的效用或者说使用价值的内容。正是由于这一原因,马克思才不得不将使用价值并将之作为其物质承担者也同时出现在商品中。否则,便会使生产出的废品也具有价值。然而,对于卖不出去的过剩品的无法实现其价值就不好解释了,将其解释为失去了使用价值是说不通的。因为,没有过期的过剩品都是可以拿来正常使用的。显然,过剩品不是因为失去了使用价值而卖不出去,而是因为失去了交换中的社会使用价值,是因为人们不愿意买或者买不起而无法实现其商品价值。而且,这样定义不仅导致无法对一些经济现象进行有效解释,还容易使生产与人们的实际需要脱节,导致简单的计划经济。既然商品的价值是劳动而与使用价值不直接相关,那么我们只要进行劳动且不生产废品就可以了,并不需要太多地考虑人们的具体需求,直接根据大概的整体需要做计划进行生产就行了,结果便是导致出现我国改革开放前的那种情形。而如果以“社会劳动”来替代“劳动”作为从实现手段角度来认识的商品价值,就可以将使用价值内含于商品价值之中,从而既可以解决理论中所面临的逻辑问题,也没有了将二者分开所带来的无法解释的问题,还可以保留市场经济的形式。这样的话,就可以既继承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合理内核,又坚持市场经济的形式,从而将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有机地结合起来,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奠定价值论基础。

五、结语

经过以上分析发现,当以新的形式来表达和解劳动价值论时,不仅可以继承劳动价值论所要表达的核心思想,而且也克服了原有表述在使用中所遇到的困难。更为关键的是还可以使劳动价值论结合上西方经济学的外在形式,为西方经济学注入价值理论和灵魂,用来改造西方经济学,从而进一步发展出新的、统一的政治经济学。

篇8

在经济思想史上,门格尔1871年的著作与杰文斯(Jevons)1871年发表的《政治经济学理论》和瓦尔拉(Walras)1874年发表的《纯政治经济学要义》,都被认为是“边际主义革命”的主要组成部分。在多数情况下,思想史学家所强调的,是门格尔著作中与杰文斯和瓦尔拉相同的一些特征。近年来,特别是W·贾菲(W.Jaffé,1976年)的后,学术界的注意力开始转向门格尔思想中与他同代人不同之处。一系列最新的研究,如W·格拉斯尔(W.Grassl)和B·史密斯(B.Smith),(1986年),则将门格尔及早期奥地利经济学家的独特思想与19世纪后期奥地利更为广阔的思潮和哲学思想联系起来了。

门格尔著作的锋芒所向毫不含糊。他的《原理》着力于重建经济科学的基础,即在保留经济学抽象与理论特色的同时,对价值与价格提出一种与古典派学说截然相反的理解。古典派经济学家们认为,价值受以往资源成本的支配;门格尔则认为,价值是对今后满足消费者需要的实用性的判断。门格尔的著作虽是奉献给德国和奥地利说德语的学术界的,但它在方法、风格乃至本质上,都与当时德国各大学的研究大相径庭。后者的研究虽也尖锐批评古典经济学,但它抨击的是其理论特征,其主张主要是历史分析的研究方法。在门格尔著作发表时,以古斯塔夫·施穆勒(GustavSchmoller)为首的新历史学派正开始取代以罗雪尔(Rosoher)、克尼斯(Knies)和希尔德布兰德(Hildebrand)为首的旧历史学派。年方31岁的奥地利公务员门格尔显得小心翼翼,尽量不与德国经济学界冲撞。事实上,他以“恭敬之心”将《原理》一书题献给罗雪尔,并“作为一个奥地利伙伴的友好问候以及作为对德国慷慨恩赐我们奥地利人以科学启迪的菲薄报答……”(门格尔,1871年,前言)。门格尔显然希望人们会认为他的理论创新证实了德国学者从历史研究中得出的结论,献出一种新的经济学以取代备受怀疑的英国正统古典学说。

但门格尔注定要大失所望。德国经济学家对他的著作不屑一顾。即便一些德语学术刊物注意到它,也是或被完全曲解,或被一笔带过。在《原理》出版后整整10年中,门格尔完全是孤立的;当时不存在什么奥地利“学派”。19世纪80年代,当庞巴维克和维塞尔热情洋溢的著作开始问世时,这一新学说虽被冠以“奥地利学派”的称号,但与其说是一种尊称,倒不如说是傲慢的德国经济学家对它的蔑视(L·密塞斯(L.Mises),1969年,第40页)。在门格尔发表了有关方法论的著作(门格尔,1883年),向历史分析研究法提出挑战后,奥、德学者间的裂痕大大加深了。门格尔1871年的著作在德国受到冷遇,这使他确信只有正面抨击历史学派才能拯救德国经济学,他显然是为此而撰写此书的。此书引起的激烈的方法论之争,通常(但不总是,参见博斯塔夫(Bostaph,1978年)被经济史学家们认为是学术精力的可悲浪费。然而,这次恶言相交的学术论战肯定有助于国际经济学界注意到奥地利学派的存在,并把他们视为一伙赤诚的经济学家,他们提出了大量令人振奋的理论观点,补充和加强了新生的边际主义文献,深刻地修正了当时仍占统治地位的古典价值理论。庞巴维克、维塞尔、J·科摩琴斯基(J.Komorzynski)和R·朱克坎德(R.Zuckerkand)等人的著作,详尽阐述或探讨了门格尔在价值、成本与价格方面的核心思想和主观主义观点。V·马塔亚(V.Mataja)、格罗斯(Gross)、萨克斯(Sax)以及R·迈耶(R.Meyer)等人,则提供了有关纯利润理论及其在财政理论上应用的著作。维也纳大学教授E·菲利波维奇(E.Philippovich)虽然较为赞赏德国学派的贡献,但他广为使用的教科书在讲德语的学生中起到了传播奥地利学派边际效用理论的重要作用。

与杰文斯及瓦尔拉的研究方法一样,早期奥地利学派的学者对价值和价格理论的贡献,既强调边际主义,又强调效用。但一些重大的差别使奥地利学派的理论与其他早期边际主义理论分道扬镳。奥地利学派没有试图用数学方法表达他们的学说,因此,他们的边际概念与杰文斯和瓦尔拉的多少有点差别。对后者和后来的微观经济学理论家来说,一个变量的边际价值是指“整个”变量的瞬间变化率。但奥地利学派的学者却故意采用了离散变量(K·门格尔(K.Menger),1973年)。更重要的是,边际效用概念及其递减的观念对奥地利学者来说并不是指心理满足本身,而是这类满足依次的边际“评定”(麦克库洛赫(McCulloch,1977年)。总之,正如E·施特赖斯勒(E.Streissler,1972年)所极力主张的,对奥地利学派来说,“边际效用”中重要的不是前面的形容词(边际的),而是后面的名词(效用)。门格尔认为,他的理论显示了主观的“效用”考虑,在决定经济价值时,起到了独特的作用。价值并非如马歇尔经济学所说由主观的(效用)和客观的(有形成本)考虑“共同”决定的,而是由消费者行为(在既定的现有商品和(或)生产可能性的框架内起作用)“单独”决定的。对于门格尔,尤其是对于维塞尔(他的名字常与这方面的观点紧密联系在一起),成本只是一种为了获得更高的偏好效用而被有意牺牲的预期效用。在其他边际主义理论发展过程中,人们几乎化了整整20年才认清边际效用价值理论直接表明了边际生产力分配理论,而门格尔至少能立即觉察这一本质。他的“订货率较高”(higher-order)商品理论强调了生产要素部门的经济特征和价值是如何完全地从消费者对消费品的评价中得出的,而订货率较高的商品最终将促使消费品的出现。庞巴维克的贡献不仅阐发和传播了门格尔的基本主观价值论,最杰出的还是他的资本与利息的理论。在学术生涯早期,他发表了一部学术史上的巨著(庞巴维克,1884年),对以前所有的利息(或“剩余价值”或“正常利润”)理论作了包罗万象的评论。数年之后,他又发表了另一著作(庞巴维克,1889年),阐述了他自己的学说。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奥地利学派的声望至少部分来自这些著作。我们下面将会看到,一些后来的和当代的作者(如希克斯(Hicks),1973年;费伯(Faber),1979年;和豪斯曼(Hausman),1981年)都确信,庞巴维克的这些观点构成了奥地利学派的不朽贡献。另一些学者从门格尔反复受到的批评(熊彼特(Schumpeter),1954年,第847页注8)中得到提示,认为庞巴维克的资本与利息理论偏离了门格尔滥觞的奥地利学派传统内核,甚至与之有些矛盾(拉赫曼(Lachmann),1977年,第27章)。不过.庞巴维克本人认为,他的资本与利息理论是基本主观价值论无懈可击的延伸。在消费者和生产者决策的分析中引进了时间因素后,庞巴维克发现有可能对利息现象作出解释。由于生产要耗费时间,由于精于计算的人总是有序地选择较早的收益而不是(本质相同的)较晚的收益,因此耗费资本的生产过程(即便将竞争的销蚀力量考虑在内)总是会将一部分现行产出让与先期就对耗时与迂回的生产过程作出投入的那些人。

在一次世界大战前,庞巴维克已是奥地利学派的杰出代表,而且主要是因为他的著作,者把奥地利学派看成典型的资产阶级分子和经济学的思想敌人(N·布哈林(N.Bukharin),1914年)。庞巴维克不仅提出自己的理论来解释利息“剩余”,使资本家的这一收入失去了任何剥削性,而且还有力地和无情地驳斥了的剩余理论。在1884年著作中,他系统地应用了奥地利学派的主观价值论,对剥削理论基础的劳动学说进行了致命的批判。10年后,他耐心地但又无情地和毫不妥协地详细阐述了这一批判,剖析了那个断言,即马克思逝世后出版的《资本论》第3卷与构成第1卷基础的简单劳动学说是一致的。和奥地利学派之间的这种紧张关系一直持续到1920—1940年的大战间年代,当时,奥地利学派的第三、四代传人密塞斯和哈耶克(Hayek)还与社会主义经济学家就中央计划经济中的经济计算问题进行争论。

1903年,门格尔从维也纳大学的教授职位上退了下来,由维塞尔继承。人们公正地称:

“(维塞尔是)奥地利学派的中间人物:时间上处于中间,他所阐发的观点处于中间,他的才力也处于中间。换句话说,他既不是最杰出的天才,也不是要提到才能想起的人。……他有着最长的教学经历……”(见施特赖斯勒,1986年)。

维塞尔是门格尔价值理论的早期和多产的阐述者。他有关经济学的综合性论著总结了他毕生的贡献。(维塞尔:1914年)。该著作被一些人(但肯定不是所有人)赞誉为重要的成就。哈耶克(1968年)把这篇论著看成是个人成就,不是奥地利学派代表作。在第一次大战前的10年里,庞巴维克的学术讨论会(他当了几年奥地利财政部长后重新投入学术生涯时开始主持的)才是奥地利学派著名的学术中心。参加这个讨论会,此后成为著名经济学家的有约瑟夫·A·熊彼特和路德维希·冯·密塞斯,这两位在战前就发表了著作(熊彼特,1908年、密塞斯,1912年)。

第一次大战后的奥地利学派

第一次大战后,奥地利经济学派的处境与以前大不相同了。1914年,庞巴维克与世长辞。门格尔在退休后的长期隐居中,曾不时在校接待青年经济学家的来访,但他也于1921年逝世了。虽然维塞尔一直从事教学工作,至1926年去世,但学术中心已转向年轻一辈经济学家。其中突出的有庞巴维克的学生密塞斯和维塞尔的学生及教授职位继承人汉斯·迈耶(HansMayer)。密塞斯只是维也纳大学(不领薪俸的)“特约”教师,从未真正取得过教授职位。他的学术影响主要在大学圈外(密塞斯,1978年,第9章)。在20年代,其他(在战前受教育)著名学者包括理查德·施特里格尔(RichardStrigl)、埃瓦尔德·沙梅斯(EwaldSchams)和莱奥·舍恩菲尔德(LeoSchonfeld)(以后还有伊利(Illy))。面对这些变化,奥地利学派传统得到了发扬光大。新的著作发表了,一大批年轻学者走在了前列,其中许多人在以后的数十年中成为世界著名的经济学家,F·A·哈耶克、戈特弗里德·哈伯勒(GottfriedHaberler)、弗里茨·马克卢普(FritzMachlup)、奥斯卡·莫根施特恩(OskarMorgenstern)和保罗·N·罗森斯坦-罗丹(PaulN.RosensteinRodan)便是其中的佼佼者。在整个20年代和30年代早期,奥地利学派在两个相互交叉的团体里展开了热烈的经济学讨论。一个在维也纳大学以汉斯·迈耶为首,另一个聚集在密塞斯周围,在他的商会办公室举行著名的“私人讨论会”。密塞斯的讨论会不仅吸引了一批才华横溢的年轻经济学家,也吸引了诸如费利克斯·考夫曼(FelixKaufman)、艾尔弗雷德·舒茨(AlfredSchutz)和埃里克·沃格林(ErikVoegelin)等哲学家、社会学家和政治学家。就是在这一时期,维也纳的学术热情对英国经济学家莱昂内尔·罗宾斯(LionelRobbins)产生了决定性影响。这种接触的极为重要的结果是罗宾斯1932年发表的一部影响深远的著作(罗宾斯,1932年)。主要是通过这部著作,奥地利学派的好些基本观点被汇入了20世纪英美经济学的主流。1931年,罗宾斯邀请哈耶克去伦敦经济学院讲课,此后即受命主持该学院的图克讲座。

哈耶克来到伦敦促进了“奥地利学派”周期理论的发展,并使它受到人们的广泛重视。早在1912年,密塞斯就对该理论作过概述(密塞斯:1912年,第396—404页)。该理论认为,经济周期的高涨阶段是因利率过低引起暂时性资源错置而造成的。而形成资源错置的,是生产者预期一部分公众愿意将消费推迟到与时间偏好的真实格局实际上相违背的程度,于是便发起新的生产过程。而继后放弃难以维持的生产项目就构成了周期的下降阶段。密塞斯强调,该理论来源于威克塞尔(Wicksell)和更早的英国货币学派。事实上,密塞斯很难为这一理论被贴上奥地利学派标签提出申辩(密塞斯,1943年)。但正如他所看到的,这个理论已经牢牢地贴上了奥地利标签了。哈耶克热情阐述并广泛发展了这一理论(哈耶克:1931年、1933年及1939年),他还(通过这一理论)向英国公众介绍了庞巴维克资本学说的远见卓识,这无疑使这一发展完善的学说中留下了哈耶克自己的印记,并使经济学界认识到该理论是奥地利学派的重要贡献。鉴于所有这些发展,我们显然必须认定:从许多方面讲,30年代初期是奥地利学派对整个经济学界影响最大的时期,然而,这种辉煌的业绩却是短暂的。

事后作些思考不无裨益。这可能会帮助我们理解,同一个30年代初期,为什么和怎样成为决定奥地利学派命运的几乎是致命的转折点。在短短数年中,除了作为经济学派史上重要但已过去的一页,独树一帜的奥地利学派学说竟从经济学界销声匿迹了。虽然汉斯·迈耶在维也纳大学担任教授直至二次大战后,但那些曾聚集在密塞斯身边的杰出青年经济学家们不久便散伙了(出于政治或其他原因),其中好些去了美国大学。1934年,密塞斯移居日内瓦,以后到了纽约。由于哈耶克去了伦敦,维也纳再也不是生机勃勃继承奥地利学派传统的中心。而且,该学派中的许多学者确信,奥地利学派的主要观点已被经济学主流成功地吸收。理论经济学优势地位的出现,以及历史学派和反理论学派经济学研究方法的失势,无疑使奥地利学者相信他们已取得了最后胜利,因此没有必要再发展独立的奥地利学派经济理论了。密塞斯在1932年说过的话道出了这层意思。在谈到通常把经济学理论分为三派,即:奥地利学派、英美学派和洛桑(Lausanne)学派时,密塞斯引用莫根施特恩的话强调说,这些学派的“不同在于他们表达相同观点的方法,他们的分野更多在于使用的术语和特殊的描述,而不在于学说的本质”(密塞斯,1933年,第214页)。然而,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和以后,奥地利学派传统得到保存并发展,是值得和需要注意的,而这主要是通过密塞斯本人和哈耶克的工作。

弗里茨·马克卢普曾几次(马克卢普,1981年)列举二次大战前奥地利学派的6个主要观点。有充分的理由使人同意,这些观点确实表达了1932年时人们所理解的奥地利学派研究方法。这些观点是:(1)方法论上的个人主义(请不要与政治上或思想意识上的个人主义混淆,而是指它主张经济现象的解释应该回到个人行为中去探寻);(2)方法论上的主观主义(承认只有参考有关个人的知识、信念、知觉和期望,才能理解他们的行为);(3)边际主义(强调决策者所面临的数量的预期“变化”的重要性);(4)效用(和边际效用递减)对需求和进而对市场价格的影响;(5)机会成本(承认影响决策的成本是指,为某一目的而使用生产要素时所放弃的最为重要的选择机会,而不是指已被放弃去选择其他目的之机会);(6)消费和生产的时间结构(表明时间偏好和生产率的“迂回性”)。

不过,对上述观点作进一步评论似乎是适宜的。(1)大多数现代微观经济学都吸收了这6个观点,只是侧重程度各有不同,因此,(2)这6个观点证实了前面引证的莫根施特恩—密塞斯和哈耶克论断,即“所有”的经济学流派有共同基础。然而,(3)密塞斯和哈耶克后来的研究却暗示,这6个观点并没有“真正”全面概括奥地利学派。虽然,在当时(20世纪30年代早期)奥地利派学者中很少能证明奥地利学派还有其他观点,但在该学派的传统学说中事实上已隐含着这些看法,留待后人著作加以明确阐述。由此来看,(4)一些重要的“差别”使奥地利学派经济学理论有别于微观经济学的主流,特别是因为后者是在30年代之前发展起来的。说明这些区别有待密塞斯和哈耶克来阐述,这就使奥地利学派在经济学界仍保留其与众不同的“风貌”。

奥地利学派经济学的后期发展

汉斯·迈耶1932年撰文批评“功能价格理论”,并提倡使用“遗传因果”方法。这篇文章早就表明了在怎样理解经济学理论方面,奥地利学派与其他学派之间的差别。在此文中,迈耶批评价格均衡理论没有解释导致市场价格的行为“顺序”。要理解这一顺序,就必须理解构成这一顺序的行为的最初原因。根据密塞斯和哈耶克后来撰写的论著,有理由认为迈耶当时是一言中的,道出了奥地利学派思想中重要和与众不同的含义。但是,在本世纪20年代,奥地利学者本身(和研究他们著作的人,如L·罗宾斯)似乎都忽略了这一点。看来,发生在两次大战间隔时期的那次著名论战,即关于中央计划经济中经济计算可能性的争论,帮助哈耶克和密塞斯阐发了这一当时被忽略了的含义。仔细阅读一下这次论战的文献就会发现,密塞斯和哈耶克是在回击他们的论敌——“主流”均衡派的论点时,阐明了奥地利学派在理解市场时强调过程、学习和发现(拉维(Lavie),1985年)。

密塞斯曾说过,经济计算需要有价格提供指导;由于中央计划经济没有生产要素市场,所以不可能利用要素价格来指导。奥斯卡·兰格(OskarLange)和另一些学者反驳说,价格不一定仅指市场价格;由中央政府公布的被社会主义国家经济经营者作为“参数”的非市场价格(就和企业理论中生产者在完全竞争的要素和产品市场上把价格作为参数一样),也可以指导经济计算。在驳斥这种说法时,哈耶克阐发了他对竞争性市场过程的解释,提出竞争性市场过程是利用分散信息的发现过程(见哈耶克,1949年,第2、4、5、7、8、9章)。在同一时期,密塞斯提出了基本相同的市场过程特征(他没有像哈耶克那样强调知识的作用,而是强调了在开放的不稳定的世界中企业家的行为(参见密塞斯,1940年和1949年)。根据密塞斯—哈耶克对市场过程理论的发展(并且承认这些发展揭示了早期奥地利学派传统理论中隐含的思想。见:柯兹纳(Kirzner),1985年,及贾菲,1976年),我们有理由在马克卢普提出的奥地利学派传统观点后面再加上下述几条:(7)市场(和竞争)是学习和发现过程;(8)个人决策是在不稳定环境中的一种选择行为(此处认定有关选择机会也是决策的一部分)。上述两个观点在奥地利学派的传统中得到了发展,并成为由密塞斯和哈耶克的著述而引起的对奥地利学派传统学说再度重视的中心问题。在最近几十年中,美国学者再度重视该学派的传统学说。

今日奥地利学派经济学

由于1930年以后奥地利学派历史上这些多变的发展,奥地利学派经济学一词在当代经济学讨论中存在着一些不同的含义。其中一些含义至少是部分重选的,另一些则至少是部分矛盾的。为了理清楚这些不同的理解,列举80年代赋予“奥地利学派经济学”的一些不同含义,不无裨益。因为奥地利学派经济学目前的地位,不论是好是坏,完全是由时下这些理解体现的。

(1)对许多经济学家来说,“奥地利学派经济学”严格地讲,只是个历史名称。按此理解,奥地利学派只存在至30年代早期,以后,部分被微观经济学主流所吸收,部分为凯恩斯的宏观经济学所取代。在很大程度上,今日的奥地利经济学家也持有这种观点。当今的奥地利经济学家(和其他学者)完全了解早期奥地利学派,并引以自豪。晚近在奥地利举行的几次纪念大会和一些论著(希克斯和韦伯(Weber),1973年;莱塞(Leser),1986年)都证明了这一点。但他们都把自己看成是整个专业经济学家群体的一份子。曾由门格尔、维塞尔和迈耶担任过的教授职位,现由埃里克·施特赖斯勒继承,他著作等身,学识渊博,深受奥地利学派传统的影响,其论著涉及了奥地利学派的众多方面及其代表人物(施特赖斯勒,1969年、1972年、1973年、1986年)。

(2)对有些经济学家来说,“奥地利学派”是个定语,用来表达再度出现的对庞巴维克资本与利息学说的兴趣。这种复兴特别强调生产的时间尺度和生产率的迂回性。曾为此著书立说的学者有希克斯(1973年)伯恩霍尔茨(Bernholz,1971年、1973年)、费伯(Faber,1979年〕和奥洛塞尔(Orosel,1981年)。这一派观点认为,“奥地利学派”一词与一般的门格尔主观主义传统不相干(如前述,该传统对庞巴维克的理论有所保留)。

(3)对于其他经济学家(和非经济学家)来说,“奥地利学派经济学”与其说是一种独特的方法论或特殊的经济学,倒不如说是政治和社会学说中的自由思想。这类观察者认为,20世纪80年代奥地利学派经济学家意味着崇尚自由市场。马克卢普(1982年)注意到(并部分赞同)对“奥地利学派”作如是观。他认为这主要是由于密塞斯论著的影响。密塞斯以鼓吹市场起因说而出名,同时他是无可争辩的奥地利学派学者。因此,他支持不受干预的市场经济的强硬政策主张,很自然地被认为是现代奥地利学派的核心思想。密塞斯在美国的主要追随者默里·N·罗思巴德(MurrayN.Rothbard)的论著加强了这一看法,他也竭力主张和鼓吹自由主义。但是,另一些观察者会对如此定性奥地利学派提出疑问。虽然如前面提到的那样,奥地利学派的早期论著被认为是与马克思学派思想尖锐对立的,但总的来说该学派保持一种超政治的姿态。在该学派的奠基人中,维塞尔事实上明确赞同德国历史学派提出的干预主义的结论(维塞尔,1914年,第490页)。虽然密塞斯和哈耶克对社会主义经济中的效率公然提出怀疑,他们也强调他们经济学的无价值(Wertfrei)特点。他们都认为,他们在政策方面的自由市场主张与信奉奥地利学派有联系,但并不是该学派的核心思想。

篇9

关键词:法律经济学;研究视角;理论拓展

中图分类号:F069.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07)02-0015-09

作为一种学术思潮,法律经济学是20世纪70年代以后西方经济学界也是法学界发展最快的流派之一,是20世纪后半期经济学界乃至法学界最重要的学术成果。[1]但是,法律经济学的研究视角并不统一,虽然对于研究目的有着共同的表述。

一、法律经济学:经济学的视角

用波斯纳的话说,法律经济学是“将经济学的理论和经验方法全面应用于法律制度分析”的学科。具体地说,法律经济学采用经济学的理论与分析方法,研究特定社会的法律制度、法律关系以及不同法律规则的效率;其研究的目的在于“使法律制度原则更清楚地显示出来,而不是改变法律制度。”[2]根据尼古拉斯・麦考罗和斯蒂文・G・曼德姆的定义,“法律经济学是一门运用经济理论来分析法律的形成、法律的框架和法律的运作以及法律与法律制度所产生的经济影响的学科。”[3]因此,从根本上说,法律经济学就是从经济学的角度对法律进行经济分析,其他视角的研究都是对经济学视野中法律的经济分析的深化和拓展。

经济学视角下的法律经济学认为,虽然法律经济学起源于1960年罗纳德・科斯《社会成本问题》一文的发表,但是大卫・休谟、亚当・弗格森以及亚当・斯密在政治经济学理论中关注的经济学和法律之间的关系,以及杰瑞米・边沁关于“法律的创造是为个人获得最大的幸福”的理论,都对法律经济学形成做出了重要的贡献。[4]

经济学视角下的法律经济学“关注三个紧密相关的领域:预测特定的法律规则会产生什么样的效果、解释为什么特定的法律会存在、确定应该存在什么样的法律规则。”[5]鉴于所使用的研究方法不同,经济学视野中的法律经济学区分为三个不同的学派:芝加哥学派(实证学派)、耶鲁学派(规范学派)和弗吉尼学派(实用学派)。[6]

芝加哥学派在对法律进行经济分析时,以财富最大化、效率最大化、坚定的市场观念为核心观点,采用新古典主义的边际分析、均衡分析、成本―收益分析等实证的经济分析方法。其基本信条是“法律分析应集中研究效率而不是正义,效率应该成为法律解释的关键。”[7]因此,法律应尽力遵照帕累托效率或者卡尔多―希克斯效率配置资源。帕累托效率是指资源配置的改变在以下情况才是有效的,即至少一个人的境况变得更好,而没有人变坏;卡尔多―希克斯效率是指资源配置的有效性在于受损失者可以由获利者给予补偿(财富最大化)。因为无论在学术层面还是在政治层面,人们很难对什么是公正达成共识,所以考虑是否公正,只会使法律(司法程序)陷入令人无法接受的模糊地带,因此效率才是法律制度(司法裁决)的最佳标准。芝加哥学派的法律经济分析为理解法律提供了一种有影响力的、意义重大的方法,并对法律本身的解释与实施产生了影响,它使法律经济学成为经济学内的一个次级领域,一种新的分析制度和一系列新观念被引入法律研究之中。[8]

虽然芝加哥学派在对法律效率及其对财富和收入分配影响的实证分析上极具竞争力,但是,在为社会变革或法律改革提供规范性视角方面,它所起的作用是有限的。“与此形成对照的是,经常被描述为规范学派的耶鲁学派认为,为了纠正广泛存在的市场失灵,对法律的干预存在着更大的需求。对分配的关注是耶鲁学派的核心。不同于芝加哥学派与经济学派,该学派的全部哲学观点经常被表述为具有更多的价值内容,和倾向于进行政策干预。”[6]在对法律进行经济分析时,耶鲁学派运用芝加哥学派的方法,并把这些方法拓展到“应然”领域,即法律应该是怎样的,并提出了规范性的主张:通过法律追求公平和正义是最高目标,因此,由芝加哥学派界定的效率标准不能够成为法律体系的终极目标。

弗吉尼学派是在法学、经济学与公共选择理论的交织中产生的新学派,它拓展了经济学分析方法在法学中的运用范围,认为经济学分析方法的运用是实用性的,应该忽略规范研究和实证研究的区别,因为人们努力从整体上去解释的社会现实,应该被看作是对周围的社会现实具有独立理解力、追求自身目标的个体选择与行动的结果。因此,弗吉尼学派吸收了公共选择理论的研究成果,并将之与法律的经济学分析相结合,认为在对法律的不同渊源之间进行价值比较时,需要对最初环境所具有的激励结构进行恰当的分析,而不是直接去评价单个规则的成本收益情况。与此同时,弗吉尼学派关注法律形成中的政治失灵,认为在法规创立与选择过程中,应注意制度设计与个人选择之间的关系,研究市场与非市场机制对法律制度的影响,研究在制定有效率的法律规则时,是采取集权还是分权立法更适宜的问题。

经济学视野中的法律经济学研究的最新进展,是将实验经济学的成果运用于法律的经济分析之中,形成了实验的法律经济学。[4]实验的法律经济学应用经济学中的实验方法探究了不同的法律和法律制度对经济决策的影响。经济学中的实验方法可以被描述成一个精心控制的、综合的经济环境,在其中各对象参加一个或更多的在经济学上相关的真正的货币回收决策活动。每一种实验对参加者来说都有一套指示。这些指示描述了经济环境、控制参加者之间信息交换的规则,对特定个体或团体货币回收决策的计划。构成货币回收使用基础的基本设想是各对象宁愿得到更多的钱而不是更少,在这类实验中实验者使用那些货币回收工具可以利用该激励去导致一组其偏爱的结果。实验的法律经济学已经证明,市场制度至少在决定能否行使垄断权利方面与市场中卖方数量的多少一样重要,因此,反垄断法的经济学分析必须重新评估关于改变市场制度的政策。实验的法律经济学另一个重要的研究领域是探究了公共物品供给中的自愿贡献和市场交易机制,研究表明单纯地要求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将是非效率的,贡献中的互惠使自愿提供公共物品是可能的;当有差别的财产权具有社会合法性和政府可以执行私人合同时,通过市场交易(谈判机制)人们可以自己决定公共物品、外部性和税收的理想的分配。因此,政府的作用应当受到限制,政府在公共物品和外部性分配中的决策权力应当分权。伊丽莎白・霍夫曼指出,当政府向私有化和分权的经济体系移动时,这些研究结果在法律的经济分析中越来越重要。[4]

二、法律经济学:法律的视角

由于法律的经济分析影响了法律思维,法律体制及其参与者都受到了以促进效率配置为目的的强烈影响,因此,有必要从法律角度评价法律经济学的意义,探讨法律经济学和传统法律推理之间的差异,由此形成了法律视角下的法律经济学研究。法律经济学研究的法律视角集中分析了私法和公法、刑法和家庭法、法制史和比较法领域经济推理和法律推理之间的差异,并探究了法律的经济分析对这些领域的影响。[4]

传统的私法领域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司法判决,而司法判决就是把已经建构好的、相对稳定的法律条文运用到个案中,法律推理是在普遍区分法律概念的详尽体系中做出的,法律寻求的是个人争端中“公平”的结果,而这种公平的结果又要基于裁决对未来行为产生的事前影响。与之形成对比的是,法律经济学采纳了一种主导的事前观念来预测一种裁决或替代性裁决对社会总行为的影响,要求判决者用一种更系统的方法阐明法律的目标,使之能够说明在追求非经济的目标中所涉及到的经济损失(机会成本)。在法律视角的法律经济学看来,法律经济学的研究已经对私法的普遍原理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私法的大部分领域广泛地运用法律经济分析的成果。例如,从法律的角度看,侵权法历来被视为这样一组原理,这组原理就是确定在什么样的环境里加害者对受害者作出补偿才是公平的。但是,侵权法的经济分析使人们知道如何选择适用的责任规则,使意外事故成本、预防成本以及行政成本最小化。[9]同样,合同救济是保证履行承诺的手段,如果承诺未履行,合同救济可以为受约方提供充分的补偿。但是法律经济学的研究表明,违反合同可能会产生某种收益,因此,判决者应被告诫保证特定的救济不能抑制这种收益。从法律的角度讲,随着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分离,股东对公司的法定权力应该得到加强,但是,通过评估公司的业绩,法律经济学则直接关注金融市场如何对企业的无效生产施加了强有力的约束。[10]

在公法方面,虽然公法领域本来就需要专门的经济学知识,但是公法的经济分析却出现得较晚,因为公法的研究受到法律程序理论的限制,法律程序理论认为政府应合理运作以便实现公共利益。因此,直到20世纪80年代,法律的经济分析才开始渗透到公法领域,特别是公共选择理论的运用,使公法的经济分析产生了大量的新见解。它不仅阐释了自利的政客、国家官员以及个人群体之间的交易如何出台了总体上违背公共利益的法律,而且描述了更适合秩序控制的宪法性安排,使人们重新审视宪法性安排的基本特征。“当想到公共政策时,我们不仅需要知道谁获得了利益、谁失去了利益,而且还应该知道他们获得和失去了多少利益。这不仅是战略性公共管理中必要的一部分,而且对规范性考虑立法是否符合公共利益也是十分重要的。”[11]但是,公法的经济分析所形成的成果不仅源于公共选择理论的运用,也源于对公共选择理论的批评。即便公共机构容易受到个人利益和判决者自身利益的影响,公法在处理市场失灵和追求其他公共利益(包括再分配)方面仍然扮演着关键的角色。如果资源分配问题不能通过选择性的制度体系来加以完美解决,特别是市场、私法和政府行为,那么主要的任务就应该是对每一种体制所设定的问题或者一系列问题的优缺点(成本和收益)进行比较分析。

在刑法和家庭法上,法律的经济分析激起了主流法律学者对它的“极端敌意”。法律经济学把潜在的罪犯设想成为理性的功利最大化者,他们会权衡从非法行为中获得的利益以及可能因逮捕、控告和定罪而遭受刑事处罚的成本。法学家认为,这种法律的经济分析是肤浅的,对刑事责任、刑罚的种类及刑事违法的严重性、刑事制裁以及对法律执行强度的经济分析,忽视了道德义务观念以及刑法的非威慑功能,而这两者是刑事审判体系的根本。因此,刑法的经济分析脱离了基本的价值主题,不能切中要害。但是,也必须承认,对犯罪行为存在一种重要的经济性界定,这种界定的严格分析产生了许多的见解,即使这些见解不能被看成是决定性的因素,从政策制定的角度看,它们还是很有价值的。对家庭法也是这样。如果把婚姻视为一个需要高额的实际交易投资,而且容易受到极不完全信息影响的长期合同,那就会使人际关系中的情感与社会的满足显得异常平庸。但是对经济因素的关注则会强调法律结构对行为动机的严重影响,而这种动机通常为人们所忽略。

在法制史和比较法方面,法律的经济分析将法律变迁的主要动机归结为诉讼行为,认为争议者倾向于使用有效的法律规则来解决诉讼请求,因而会对无效的法律规则提出质疑,随着时间的推移,有效的法律规则会保留下来并代替无效的法律规则。法律经济学研究的法律视角认为,这种分析过分地简化了诉讼的动机,没有考虑到外部因素和这样的事实:很多受法规影响的人们没有能力质疑规则,而且效率标准也是有问题的。另外,这种分析也没有讨论立法,而立法是引起法律变化的重要原因。由于法律的变化也可以从比较的角度来考虑,因为法律经常从一种体制中移植到另一种体制中。这种现象已为比较法学所研究,但它对这种变化的发生没有提供清晰的解释。法律经济学填补了这个空缺,因为立法是朝着效率的方向发展的,法律制度对经济压力存在敏感。随着要素在不同的管辖区之间不断的流动,不同法律体制必定会出现某种程度的竞争以满足公司和个人的偏好。

三、法律经济学:哲学的视角

法律经济学研究的哲学视角源于法律经济分析引发的对哲学问题的争议,它所关注的是法律经济学的三个核心原则:效率原则、功利主义原则和财富最大化原则中内在的哲学意义。在法律经济学中,居于主导地位的论点是,法律规范应该满足经济效率的原则。而在经济理论中,最常用的效率标准与帕累托密切相关。经济学家通常所说的效率就是帕累托效率。这是以意大利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维尔弗雷多・帕累托命名的。如果有人的境况不会变差,有人的境况就不会变好,具备这种特征的资源配置就是帕累托有效或者帕累托最优。这种标准以比较X和Y两种社会安排对相关个人的福利的影响为基础。倘若在X社会安排中每一个人的福利至少不比在Y社会安排中的福利差,并且在X社会安排中至少有一个人的福利比在Y社会安排中更好,那么X社会安排对于Y社会安排就有帕累托优势(相对有效率)。相应地,如果不可能调整一种社会安排X,在这样一种安排中每一个人的福利至少不比在别的社会安排中的差,甚至某些人还会更好(换句话说,如果将X社会安排改变为其他社会安排,就会导致某些个人更穷)那么X社会安排就实现了帕累托最优。[4]

由于个人福利是一个优先选择――偏好――的问题,因此对于社会安排的评价来说,帕累托效率通常被认为是一个相对较少争议的标准。同其他标准相比,它们对信息的要求低得多,因为它们不预先假定任何个人之间的偏好或者功利的比较。在一个完全竞争的市场体系中,帕累托标准可以作用于社会安排的改变。正如科斯所指出的那样,在没有交易成本,并且有关各方都通情达理的时候,分配权利和义务的方法――法律与帕累托观点便不会有任何的差别。倘若它们的分配不能满足最佳标准,相关的个人就会进行相互交易,直到达成一种对于原来的分配具有帕累托优势和帕累托最优的安排。问题是完全竞争市场是不存在的,在一个有交易成本的社会中,交易成本会损害效率,以至于有可能封杀任何朝向优越的和理想的社会安排的过渡。因此,如果帕累托效率被认为是法律变革的必要条件,那么许多法律变革是不符合帕累托标准的,法律的经济分析在此必须求助于其他原则。

一个显而易见的可供选择的原则是功利主义原则。功利主义“是伦理学中一种传统的名称,它直接地或间接地评价行为、政策、决定和选择的正当性,其根据是看它们增加受其影响的人们的幸福的趋向。”[12]功利主义原则将个人福利的量(平均水平)最大化,并因此允许平衡权利的分配――减少一部分人的福利,这“失去的部分”又通过增加另一部分人的福利而抵消。只要相互交易能够使各方增加福利,功利主义原则就不会禁止任何权利分配。问题是,诉诸于功利主义原则时,法律经济学不仅需要面对人与人之间福利的比较问题,还必须面对所有针对功利主义的道德上的反对意见。[13]为此,在功利主义原则之外,法律经济学(尤其是波斯纳)又强调了另外一条原则――财富最大化原则。

波斯纳认为,财富最大化是法律经济分析中的解释性和规范性标准,谋求社会财富最大化是法律决策的重要准则。在波斯纳看来,财富最大化是合理的,财富最大化促进了效率最大化,从而达到社会福利最大化。因此,财富最大化也是正义的标准(资源浪费对稀缺社会来说是最大的不正义),财富最大化至少可以衡量(正义则涉及伦理的、哲学的评价标准,带有很强的主观性)且为人们的社会福利最大化提供了实现手段。[14]

问题是同功利主义原则一样,财富最大化原则也要面对大量的道德上的反对意见,财富最大化标准具有不正当分配的倾向。而且,要使财富最大化具有合法性,还会导致现行法律制度的重大调整。原告将不再限于受害的一方,被告也不会限于加害的一方。如果让第三方参加诉讼能够有效地增加收益,那么就应该鼓励第三方提讼。同样,如果第三方比那些实际造成损害者能够有效地将成本最小化,那么他们反对诉诸法律行动就应该是适当的。如此一来,在财富最大化的法律制度中,私法就会被公法彻底吞没,法院将不再履行其传统职能――将公正给予各方当事人。[15]

由此,在法律经济学研究的哲学视角看来,不管法律经济学的研究是奠基于财富最大化,还是效率最大化亦或是功利主义标准,法律经济学都必须面对着一些基本的哲学问题,这些问题是难以驾驭的,因此,不足为奇的是,近年来法律经济学的研究已经转向更加实际得多的应用性问题。

四、法律经济学:批判法学的视角[4]

作为法学研究的流派之一,批判法学在对法律的经济分析提出批评时,形成了法律经济学研究的批判法学视角。批判法学认为,自由市场的效率取决于对外部性问题的解决,而外部性问题比经济学家们可能认识到的更严重,外部性因素包含重大的政治问题。但是,法律经济学强调,制定法律的目的是为了增进效率,因此,应该从一种能够使产出的价值最大化的资源配置方式来制定调节自由市场的法规,而不管分配的结果如何。自由市场能够做的就是使财富最大化,可以把分配的问题(外部性问题)留给立法机构制定的税收制度和调节计划解决。这样做在制度上是适当的,因为这些决定是政治的,应该由多数表决来决定;在经济上也是适当的,立法机构是有权制定税收和转移调节计划的――成本最小或效率目标最大的再分配的最佳方法――惟一法规制定机构。

在批判法学看来,这不是一个“好主意”,实际上是不可行的,其本身的论证前后矛盾。立法机构能够颁布法典,通过调整税收和转移调节计划的法令以修正外部效应,但是只要存在交易成本,就可能会有几种具有不同分配后果的法律规则,从效率观点来看,它们具有同样的优越性。在一种办法具有决定性时,就相当于使一种大规模的再分配成为事实。显然,每一个法规都会产生不同的财富效应。“一旦我们选定了规则,游戏本身也会产生许多可能的结果(外部性),这要取决于力量和技巧的黑匣子。许多可能的结果中的每一种,都包括一种分配和与之相联系的资源配置。”[4]于是又只能通过税收和转移修正分配结果。因此,即便立法机构是通过税收和转移调节修正外部性问题的适当机构,在存在交易成本的情况下,这种修正的实际影响也是非常复杂和捉摸不定的。

由此,批判法学认为,法律经济学试图以效率为中心建立一套适合资本主义经济的有效法规是不现实的。由于存在众多的选择,每一种选择又都导向一套不同的现实世界的有效法律和不同的税收调节计划,所以不会有有效的法典。运用效率标准(尤其是卡尔多―希克斯效率)来制定法律规范,既不现实在理论上也行不通。作为一个事实,法院和立法机构在决定损害法的范围、要不要对消费者和劳动合同强加强制条款之类的问题时,都要排他地把全部非效率目标考虑进去。在这种背景之下,制定规范自由市场的基础法规,似乎本身就是“调节性”的――涉及一个又一个案件,一个又一个的部门,特别是政府为鼓励做大蛋糕及做出来之后的公平分配所制定的决策。因此,不可能简单地按照效率原则来确立界定自由市场的法律规范,权利、道德、公共利益,一句话,政治、哲学、意识形态在法律制定过程中都会起作用,冲突的权利、道德原则和意识形态等对于法律规范的选择都是关键的因素。

五、法律经济学:女性主义的视角

女性主义“是对一种复杂现象的总称,就该词的含义引起的争议可以部分地解释女权主义。它主要可以理解为基于妇女因其性别遭受痛苦这种认识而对妇女在过去和现代社会中与男人的关系方面的社会作用的一种关注。”[12]女性主义的法律经济学是汲取法律的经济分析中有用的成分,用于解决女性问题。

女性主义法律经济学认为,法律的经济分析受到以效率为焦点的规范的支配,但是把法律的经济分析与作为规范标准的效率联系起来是有局限性的:效率分析是有分量的,但是它只在自己的领域内有分量;它在需要更多的法律而不是使每一个人都维持现状的领域是无所作为的。因此,女性主义的法律经济学“抛弃以效率作为常规的标准”,[4]它的标准取自经济――分配的正义、反对歧视、监护――以外的,却具有适当经济概念的理论。例如,女性主义认为,在就业平等的立法中,基于性别但与工作无关的歧视是不正当的,因为这种歧视而导致的经济上的不平等是不正义的。

在女性主义的法律分析中,经济学概念是在这样的范围使用的:它们须经得起是否“最管用”,是否同“经验要求的集合”相一致的检验。因此,在分析性骚扰时,女性主义的法律经济学使用劳动力市场中的抉择人这样的经济概念,在分析离婚时使用人力资源、自我利益和机会主义的概念。因为这些概念符合女性主义范式:通过这些分析(就业、选择、性别特征、婚姻、爱情等在经济抽象中被忽略了的要素)所失去的,必须通过发掘理解和强有力的,也许是带有偏见的论点而有所得。

虽然女性主义的法律经济学强调必须将法律的经济分析从效率中剥离出来,但是它仍然重视诸如价值、成本、效益等概念的运用。因此,当女性主义者运用经济理论审视法律问题时,她们探讨了如下的主题:儿童到底是公益的还是私益的?是福利政策还是抚育儿童所必须的额外补贴导致纳税人的额外负担?当女性主义者在研究婚姻家庭法时,她们提出了如下的疑问:结婚的效益是什么?结婚对人力资源的贡献有多大?是把结婚理解为一种契约还是视为一种关系状态?什么是女性心目中婚姻的重要内涵?到底哪种方式――市场的和非市场的――是家庭贡献的适当方式?因此,在女性主义的法律分析中,经济学是实用主义的运用,是要从法律的经济分析中发现对女性主义有用的内核,将法律经济学置于服务女性主义的主题,而不是其他相关的东西。

六、法律经济学:博弈论的视角

从学科分类来说,博弈论属于数学的一个分支,其主要内容是运用数学方法构造人类行为的理论。而人类行为理论是所有研究人类行为的科学,如经济学、法学、政治学、社会学等学科的理论基础。博弈论有四个基本特征:群体性(社会生活是两个人以上的世界)、互动性(事情的最终结果取决于所有人的行动)、策略性(每个人都认识到并考虑到这种相互依赖性)、理性(所以每个人选择行动的时候要针对对手的可能行动而选择一个最优对策)。[16]由于博弈论对于理解法律的构成及其影响人们行为方式的途径“提供了非常深刻的洞察力”,[17]因此博弈论被广泛地用于法律的经济分析。

在《法律的博弈分析》一书中,道格拉斯・G・拜尔(Douglas G.Baird)、罗伯特・H・格纳特(Robert H.Gertner)、兰德尔・C・皮克(Randal C.Picker)运用博弈论的基本原理,对法律及法律问题进行了系统的分析。(1)策略行为、纳什均衡与法律规则。策略行为出现在两个或多个个体相互作用的场合,这时候每个个体的决策取决于对其他个体行动的预测。纳什均衡是指在参与人将选择的策略组合中,没有参与人能在给定对方策略选择的情况下通过选择其他策略而使状况变得更好;每个参与人选择的策略是对对方所选择策略的最优反应。由于一项法律会引申出一套策略行为,签订一项契约也就意味着进入一个博弈,因此,策略行为和纳什均衡引入法律的经济分析中,将揭示出每个参与人在不知道他人做什么的情况下必须做决策时法律规则如何影响了参与人的行为。这为理解不同的侵权制度如何运转以及财产法、劳动法和其他一些特定内容的法律问题提供了有效的途径。(2)信息、博弈与法律规则。信息在个人相互影响的方式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一方当事人从隐瞒信息中得到的个人利益可能诱导该方以一种尽管对个人有利,但对社会而言并非最佳的方式行动。因此,在信息不对称时,博弈过程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不可避免。此时,“要理解法律规则的作用,必须不但要注意到法律规则对当事人实际采取行动的影响方式,还要注意到它对当事人即使在没有该法律规则时也不会采取的行动的影响方式。如果拥有信息参与人不能利用从其他参与人行动中推论出的任何信息,那么拥有不利信息的参与人就没有激励去仿效其他拥有信息参与人的行动。”[17](3)声誉、重复博弈和法律规则。声誉是指一种社会评价。在博弈过程中,即使只有少数人认为自己的声誉有价值,每一个其他的参与人可能认为仿效他们也符合自己的利益,从而在许多情况下,长期合作成为重复博弈的结果就是可能的,尽管大多数的参与人在阶段博弈中背叛是符合自身利益的。法律规则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来影响声誉的形成并最终建构重复博弈中的合作意愿。例如,将一个个体从某一社会圈子中排除出去变得更为容易的法律规则就具有建构声誉的直接效果。(4)讨价还价、非合作博弈和法律规则。法律规则的存在不仅便利了贸易,它们同样影响了当事人从交易中获得的收益的分配方式。换言之,法律规则界定了一个社会讨价还价的环境,任何一项法律规则的变化都可能改变了交易双方讨价还价的能力。许多法律规则,例如合同法和破产法之所以起作用,并不是因为法庭常常被要求使用这些法律规则,而是因为它们确立了当事人之间谈判(讨价还价)的框架,给予了一方当事人或其他当事人以退出选择,即通过行使某种法律权利而有能力离开谈判桌(非合作博弈)同时还能获得某些利益。

博弈论为法律经济学的研究提供了一个实证的理论基础,它描述人们在一个制度环境下是如何做出行动决策的,这些行动导致了什么结果,因此“法律经济学只有以博弈论作为分析工具的时候,才能达到真正成熟和完善的地步。”[16]正因为如此,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运用博弈论分析特定的法律问题。例如,利用博弈论,贝克丘克(Bebchuk)考察了民事诉讼程序规则,卡茨(Katz)分析了合同法中的出价与接受问题,约翰斯顿(Johnston)阐述了合同违约规则,戈顿(Gordon)和利布郎(Leebron)考察了公司法,布里尔梅尔(Brilmayer)分析了法律的冲突问题,埃里克森(Ellickson)说明了习惯如何能与法律规则一样发挥作用。

七、法律经济学:比较分析的视角

法律经济学研究比较分析的视角也被称为比较法律经济学。比较法律经济学的一个基本的认识论假设是:法律不仅是创造了相应的激励的法律规则的集合;它也不是立即就可以转化为一些直接影响个人行为的隐含定价系统,法律的修辞学或意识形态性质也是不能忽视的重要方面――如果我们希望了解用来分析法律的法律和经济观念的话。[7]基于这样的认识,比较法律经济学以公平与效率的理论分析为基础,探讨了法律制度的变迁与移植、社会主义国家法律体系的改革以及欠发达国家的法律结构。

效率与公平通常被认为是两个对立的概念,一个有效率的法律解决办法可能是不公平的,而一个公平的解决办法可能是缺乏效率的。法律经济学认为,法律分析应集中研究效率而不是公平(正义)。比较法律经济学不认同这种观点,认为在法律制度的舞台上,公平与效率都具有作用,效率是一件值得追求的好事,但是效率与公平总是在一起的,一定法律问题的具体解决方案都会涉及公平与效率两个方面。财产征收法(或民法中因公共利益而征收财产)提供了这两方面结合的一个例证。因此公平与效率“远非对立的观念”,在比较法律经济学的视野中,它们都是进行法律经济分析的基本要素。

基于对公平和效率的讨论,比较法律经济学分析了法律制度的变迁和移植。在比较法律经济学看来,如果交易成本为零,法律在全世界都会是有效率的。法律的多样性可以被理解为由法律传统和法律意识形态所导致的不同交易成本的结果。法律制度的变迁和移植,不论是有意识的选择或由于社会的需要,都有追求效率的强烈倾向,即降低交易成本而使法律制度更好地运行。但是法律的变迁和移植方向也同样追求公平的取向,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所有法律制度的共同核心”,因此,法律制度的变迁和移植是法律对社会所感知的公平正义需要所做出的政治反应。

建议发展一个合乎有效市场需要的法律体系的使命,使比较法律经济学关注转型中的社会主义国家法律体系的改革问题。比较法律经济学指出,改造社会主义法律制度要小心地选择适合的制度供给。为了有效实施,改革方案不能忽视基础背景。几十年的计划经济形成的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遗产,是法律体系改革中不能忽视的因素,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建构新的法律体系,需要考虑社会与经济现实。虽然市场化改革的成功必定要求法律以效率为导向,但是不公平的改革就会对市场有影响。因此,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改革必须回答以下三个问题:一是立法在创立市场经济中能否起重要作用?二是立法能否在民主的创立和维护中成为一个重要因素?三是民主的创立和维护是否是市场创立与运作的一个先决条件?

比较法律经济学认为,虽然欠发达国家的经济与社会结构和西方国家是不同质的,但是法律经济学对分析欠发达国家的法律制度同样是有用的。在一个软弱政权以及相应的发展中的法律体系中,交换关系主要通过非竞争的市场机制进行的。关系原则(relational principles)不仅适用私人安排,例如契约,而且适用于所有政府、法律和人事各方面。因此,在欠发达国家,法律制度的现代化层次并不构成一个传统,法律制度是可以改变的,但是当法律制度的改变面临着政治选择的时候,由于不发达国家法律制度的一个共同特点是法律程序与政治程序之间没有明显的区分,意识形态的偏见可能在不同程度上提高法律制度变迁的交易成本,拒绝法律向效率的渐进演变。所以,欠发达国家的挑战是发展一种适应现代化的法律传统,在这一进程中,比较法律经济学可以作为一种强有力的分析工具,帮助欠发达国家厘清它与发达国家在法律制度与文化上的差异性特征,认识西方资本主义的发展道路并不是惟一可能的路径或最佳路径,通过相互学习,较不发达的法律制度最后可能将最初的解决办法发展成一种有效的且不同的发展路径。

八、法律经济学:心理学的视角

由于人们的行为“不仅仅由有关经济约束条件决定,而且还会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人们内生偏好、知识、技能、天赋以及各种心理和生理约束条件的影响。”[18]因此,要真正理解人们是怎么选择和行动的,就必须将心理学的理论引入到法律的经济分析中,才能更好地解释法律所追求的目标以及实现这些法律目标的手段。通过将心理学和其他行为科学的成果融入法律的经济分析中,法律经济学对人类选择的过程以及人类判断和福利的结构重新进行了更系统的评估,从而正在逐步形成行为法律经济学。[19]

行为法律经济学认为,法律经济分析中大量使用的理性选择理论对日常行为缺乏解释力,在《告别理性选择》一文中,罗伯特・弗兰克(Robert Frank)指出,由于纯粹理性选择理论对认知错误这一部分人类行为不能给出充分的解释,所以其分析力大打折扣。不仅如此,该理论也解释不了那些导致人们做出看似非理性选择的冲动克制问题。而且,理性选择理论假定人们总是做出自利性选择,无法说明为什么每年都会有大量的匿名慈善捐款。因此,行为法律经济学认为,必须修正理性选择理论,“提出反映人类真实行为的有限理性、有限意志、有限自利”这些新的假定,作为法律经济学研究的基础。有限理性意味着人们在做出决定时,只是具备了有限的知识和资源,因此,人类的决策行为会出现与最大化利益不一致的现象。有限意志意味着人们往往不能坚持选择与最大化自身总体利益相一致的行为,人类最终的决策可能偏离利益最大化的轨迹。有限自利意味着个体决策受到社会规范、道德规范等影响,并没有完全追求自我表现利益的实现,而是追求了自我表现利益以外的东西。[19]

在研究了人类如何选择的基础上,行为法律经济学将有限理性、有限意志、有限自利的假设运用到法律的经济分析中,重新审视了作为行为工具的法律。行为法律经济学的研究表明,如果人们是有限理性的,不能获得完全理性所需要的充分信息,那么法律的惩罚措施往往不能有效地制止恶行,实现以最小成本获取最大阻吓的效果。如果人们是有限意志的,无法有效控制自己的整体效用(利益)并对多重效用进行排序,就必须对交通安全法、侵权法、合同法以及管制法规等进行重新的解释。如果人们的行为是有限自利的,人们就会为了追求公平与正义等法律规范所倡导的价值而愿意承担额外的货币成本、时间成本、机会成本等。

由于在法律制度的设计过程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要预测人们会对法规和制度约束做出何种反应,因此,行为法律经济学的研究向人们展示了法律经济学“理论方面最激动人心的进展和相关的政策含义”,“有可能为法律和制度建构工作提供一系列政策建议”,[18]因此,将心理学的研究成果融入法律的经济分析将显示出巨大的理论力量。

九、结束语

虽然法律经济学的研究视角不同,但是“大部分法律经济学的参与者都认为,不论各个学派的意识形态信条多么独特,总会存在共同的基础可以将该学科内所有的学派统一起来,这个共同的基础就是运用经济学的概念与理论,在法学内寻求新的理念。”[6]基于不同视角的法律经济学研究,在不断修正法律经济分析存在的局限性的基础上,提高了法律经济学的解释力和预测力,不仅使法律经济学的触角几乎遍及了法律和法学的每一个领域,并使法律经济学的研究成果日益充实和拓展。随着中国经济市场化改革的深入,经济活动的实践会对新的制度产生需求,而制度中最重要的就是法律,因此,法律的变迁在中国将会是一个重要的制度变迁的研究领域。在这个领域里,不同视角的法律经济学的研究成果,为我们体察和审视中国经济改革中的法律制度的变革与演进,提供了富有启发性的理论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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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

作为一种学术思潮,法律经济学是20世纪70年代以后西方经济学界也是法学界发展最快的流派之一,是20世纪后半期经济学界乃至法学界最重要的学术成果。但是,法律经济学的研究视角并不统一,虽然对于研究目的有着共同的表述。

一、法律经济学:经济学的视角

用波斯纳的话说,法律经济学是“将经济学的理论和经验方法全面应用于法律制度分析”的学科。具体地说,法律经济学采用经济学的理论与分析方法,研究特定社会的法律制度、法律关系以及不同法律规则的效率;其研究的目的在于“使法律制度原则更清楚地显示出来,而不是改变法律制度。”根据尼古拉斯·麦考罗和斯蒂文·G·曼德姆的定义,“法律经济学是一门运用经济理论来分析法律的形成、法律的框架和法律的运作以及法律与法律制度所产生的经济影响的学科。”因此,从根本上说,法律经济学就是从经济学的角度对法律进行经济分析,其他视角的研究都是对经济学视野中法律的经济分析的深化和拓展。

经济学视角下的法律经济学认为,虽然法律经济学起源于1960年罗纳德·科斯《社会成本问题》一文的发表,但是大卫·休谟、亚当·弗格森以及亚当·斯密在政治经济学理论中关注的经济学和法律之间的关系,以及杰瑞米·边沁关于“法律的创造是为个人获得最大的幸福”的理论,都对法律经济学形成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经济学视角下的法律经济学“关注三个紧密相关的领域:预测特定的法律规则会产生什么样的效果、解释为什么特定的法律会存在、确定应该存在什么样的法律规则。”鉴于所使用的研究方法不同,经济学视野中的法律经济学区分为三个不同的学派:芝加哥学派(实证学派)、耶鲁学派(规范学派)和弗吉尼学派(实用学派)。

芝加哥学派在对法律进行经济分析时,以财富最大化、效率最大化、坚定的市场观念为核心观点,采用新古典主义的边际分析、均衡分析、成本—收益分析等实证的经济分析方法。其基本信条是“法律分析应集中研究效率而不是正义,效率应该成为法律解释的关键。”因此,法律应尽力遵照帕累托效率或者卡尔多—希克斯效率配置资源。帕累托效率是指资源配置的改变在以下情况才是有效的,即至少一个人的境况变得更好,而没有人变坏;卡尔多—希克斯效率是指资源配置的有效性在于受损失者可以由获利者给予补偿(财富最大化)。因为无论在学术层面还是在政治层面,人们很难对什么是公正达成共识,所以考虑是否公正,只会使法律(司法程序)陷入令人无法接受的模糊地带,因此效率才是法律制度(司法裁决)的最佳标准。芝加哥学派的法律经济分析为理解法律提供了一种有影响力的、意义重大的方法,并对法律本身的解释与实施产生了影响,它使法律经济学成为经济学内的一个次级领域,一种新的分析制度和一系列新观念被引入法律研究之中。[8]虽然芝加哥学派在对法律效率及其对财富和收入分配影响的实证分析上极具竞争力,但是,在为社会变革或法律改革提供规范性视角方面,它所起的作用是有限的。“与此形成对照的是,经常被描述为规范学派的耶鲁学派认为,为了纠正广泛存在的市场失灵,对法律的干预存在着更大的需求。对分配的关注是耶鲁学派的核心。不同于芝加哥学派与经济学派,该学派的全部哲学观点经常被表述为具有更多的价值内容,和倾向于进行政策干预。”在对法律进行经济分析时,耶鲁学派运用芝加哥学派的方法,并把这些方法拓展到“应然”领域,即法律应该是怎样的,并提出了规范性的主张:通过法律追求公平和正义是最高目标,因此,由芝加哥学派界定的效率标准不能够成为法律体系的终极目标。

弗吉尼学派是在法学、经济学与公共选择理论的交织中产生的新学派,它拓展了经济学分析方法在法学中的运用范围,认为经济学分析方法的运用是实用性的,应该忽略规范研究和实证研究的区别,因为人们努力从整体上去解释的社会现实,应该被看作是对周围的社会现实具有独立理解力、追求自身目标的个体选择与行动的结果。因此,弗吉尼学派吸收了公共选择理论的研究成果,并将之与法律的经济学分析相结合,认为在对法律的不同渊源之间进行价值比较时,需要对最初环境所具有的激励结构进行恰当的分析,而不是直接去评价单个规则的成本收益情况。与此同时,弗吉尼学派关注法律形成中的政治失灵,认为在法规创立与选择过程中,应注意制度设计与个人选择之间的关系,研究市场与非市场机制对法律制度的影响,研究在制定有效率的法律规则时,是采取集权还是分权立法更适宜的问题。

经济学视野中的法律经济学研究的最新进展,是将实验经济学的成果运用于法律的经济分析之中,形成了实验的法律经济学。实验的法律经济学应用经济学中的实验方法探究了不同的法律和法律制度对经济决策的影响。经济学中的实验方法可以被描述成一个精心控制的、综合的经济环境,在其中各对象参加一个或更多的在经济学上相关的真正的货币回收决策活动。每一种实验对参加者来说都有一套指示。这些指示描述了经济环境、控制参加者之间信息交换的规则,对特定个体或团体货币回收决策的计划。构成货币回收使用基础的基本设想是各对象宁愿得到更多的钱而不是更少,在这类实验中实验者使用那些货币回收工具可以利用该激励去导致一组其偏爱的结果。实验的法律经济学已经证明,市场制度至少在决定能否行使垄断权利方面与市场中卖方数量的多少一样重要,因此,反垄断法的经济学分析必须重新评估关于改变市场制度的政策。实验的法律经济学另一个重要的研究领域是探究了公共物品供给中的自愿贡献和市场交易机制,研究表明单纯地要求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将是非效率的,贡献中的互惠使自愿提供公共物品是可能的;当有差别的财产权具有社会合法性和政府可以执行私人合同时,通过市场交易(谈判机制)人们可以自己决定公共物品、外部性和税收的理想的分配。因此,政府的作用应当受到限制,政府在公共物品和外部性分配中的决策权力应当分权。伊丽莎白·霍夫曼指出,当政府向私有化和分权的经济体系移动时,这些研究结果在法律的经济分析中越来越重要。

二、法律经济学:法律的视角

由于法律的经济分析影响了法律思维,法律体制及其参与者都受到了以促进效率配置为目的的强烈影响,因此,有必要从法律角度评价法律经济学的意义,探讨法律经济学和传统法律推理之间的差异,由此形成了法律视角下的法律经济学研究。法律经济学研究的法律视角集中分析了私法和公法、刑法和家庭法、法制史和比较法领域经济推理和法律推理之间的差异,并探究了法律的经济分析对这些领域的影响。

传统的私法领域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司法判决,而司法判决就是把已经建构好的、相对稳定的法律条文运用到个案中,法律推理是在普遍区分法律概念的详尽体系中做出的,法律寻求的是个人争端中“公平”的结果,而这种公平的结果又要基于裁决对未来行为产生的事前影响。与之形成对比的是,法律经济学采纳了一种主导的事前观念来预测一种裁决或替代性裁决对社会总行为的影响,要求判决者用一种更系统的方法阐明法律的目标,使之能够说明在追求非经济的目标中所涉及到的经济损失(机会成本)。在法律视角的法律经济学看来,法律经济学的研究已经对私法的普遍原理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私法的大部分领域广泛地运用法律经济分析的成果。例如,从法律的角度看,侵权法历来被视为这样一组原理,这组原理就是确定在什么样的环境里加害者对受害者作出补偿才是公平的。但是,侵权法的经济分析使人们知道如何选择适用的责任规则,使意外事故成本、预防成本以及行政成本最小化。[9]同样,合同救济是保证履行承诺的手段,如果承诺未履行,合同救济可以为受约方提供充分的补偿。但是法律经济学的研究表明,违反合同可能会产生某种收益,因此,判决者应被告诫保证特定的救济不能抑制这种收益。从法律的角度讲,随着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分离,股东对公司的法定权力应该得到加强,但是,通过评估公司的业绩,法律经济学则直接关注金融市场如何对企业的无效生产施加了强有力的约束。[10]

在公法方面,虽然公法领域本来就需要专门的经济学知识,但是公法的经济分析却出现得较晚,因为公法的研究受到法律程序理论的限制,法律程序理论认为政府应合理运作以便实现公共利益。因此,直到20世纪80年代,法律的经济分析才开始渗透到公法领域,特别是公共选择理论的运用,使公法的经济分析产生了大量的新见解。它不仅阐释了自利的政客、国家官员以及个人群体之间的交易如何出台了总体上违背公共利益的法律,而且描述了更适合秩序控制的宪法性安排,使人们重新审视宪法性安排的基本特征。“当想到公共政策时,我们不仅需要知道谁获得了利益、谁失去了利益,而且还应该知道他们获得和失去了多少利益。这不仅是战略性公共管理中必要的一部分,而且对规范性考虑立法是否符合公共利益也是十分重要的。”[11]但是,公法的经济分析所形成的成果不仅源于公共选择理论的运用,也源于对公共选择理论的批评。即便公共机构容易受到个人利益和判决者自身利益的影响,公法在处理市场失灵和追求其他公共利益(包括再分配)方面仍然扮演着关键的角色。如果资源分配问题不能通过选择性的制度体系来加以完美解决,特别是市场、私法和政府行为,那么主要的任务就应该是对每一种体制所设定的问题或者一系列问题的优缺点(成本和收益)进行比较分析。

在刑法和家庭法上,法律的经济分析激起了主流法律学者对它的“极端敌意”。法律经济学把潜在的罪犯设想成为理性的功利最大化者,他们会权衡从非法行为中获得的利益以及可能因逮捕、控告和定罪而遭受刑事处罚的成本。法学家认为,这种法律的经济分析是肤浅的,对刑事责任、刑罚的种类及刑事违法的严重性、刑事制裁以及对法律执行强度的经济分析,忽视了道德义务观念以及刑法的非威慑功能,而这两者是刑事审判体系的根本。因此,刑法的经济分析脱离了基本的价值主题,不能切中要害。但是,也必须承认,对犯罪行为存在一种重要的经济性界定,这种界定的严格分析产生了许多的见解,即使这些见解不能被看成是决定性的因素,从政策制定的角度看,它们还是很有价值的。对家庭法也是这样。如果把婚姻视为一个需要高额的实际交易投资,而且容易受到极不完全信息影响的长期合同,那就会使人际关系中的情感与社会的满足显得异常平庸。但是对经济因素的关注则会强调法律结构对行为动机的严重影响,而这种动机通常为人们所忽略。

在法制史和比较法方面,法律的经济分析将法律变迁的主要动机归结为诉讼行为,认为争议者倾向于使用有效的法律规则来解决诉讼请求,因而会对无效的法律规则提出质疑,随着时间的推移,有效的法律规则会保留下来并代替无效的法律规则。法律经济学研究的法律视角认为,这种分析过分地简化了诉讼的动机,没有考虑到外部因素和这样的事实:很多受法规影响的人们没有能力质疑规则,而且效率标准也是有问题的。另外,这种分析也没有讨论立法,而立法是引起法律变化的重要原因。由于法律的变化也可以从比较的角度来考虑,因为法律经常从一种体制中移植到另一种体制中。这种现象已为比较法学所研究,但它对这种变化的发生没有提供清晰的解释。法律经济学填补了这个空缺,因为立法是朝着效率的方向发展的,法律制度对经济压力存在敏感。随着要素在不同的管辖区之间不断的流动,不同法律体制必定会出现某种程度的竞争以满足公司和个人的偏好。

三、法律经济学:哲学的视角

法律经济学研究的哲学视角源于法律经济分析引发的对哲学问题的争议,它所关注的是法律经济学的三个核心原则:效率原则、功利主义原则和财富最大化原则中内在的哲学意义。在法律经济学中,居于主导地位的论点是,法律规范应该满足经济效率的原则。而在经济理论中,最常用的效率标准与帕累托密切相关。经济学家通常所说的效率就是帕累托效率。这是以意大利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维尔弗雷多·帕累托命名的。如果有人的境况不会变差,有人的境况就不会变好,具备这种特征的资源配置就是帕累托有效或者帕累托最优。这种标准以比较X和Y两种社会安排对相关个人的福利的影响为基础。倘若在X社会安排中每一个人的福利至少不比在Y社会安排中的福利差,并且在X社会安排中至少有一个人的福利比在Y社会安排中更好,那么X社会安排对于Y社会安排就有帕累托优势(相对有效率)。相应地,如果不可能调整一种社会安排X,在这样一种安排中每一个人的福利至少不比在别的社会安排中的差,甚至某些人还会更好(换句话说,如果将X社会安排改变为其他社会安排,就会导致某些个人更穷)那么X社会安排就实现了帕累托最优。

由于个人福利是一个优先选择——偏好——的问题,因此对于社会安排的评价来说,帕累托效率通常被认为是一个相对较少争议的标准。同其他标准相比,它们对信息的要求低得多,因为它们不预先假定任何个人之间的偏好或者功利的比较。在一个完全竞争的市场体系中,帕累托标准可以作用于社会安排的改变。正如科斯所指出的那样,在没有交易成本,并且有关各方都通情达理的时候,分配权利和义务的方法——法律与帕累托观点便不会有任何的差别。倘若它们的分配不能满足最佳标准,相关的个人就会进行相互交易,直到达成一种对于原来的分配具有帕累托优势和帕累托最优的安排。问题是完全竞争市场是不存在的,在一个有交易成本的社会中,交易成本会损害效率,以至于有可能封杀任何朝向优越的和理想的社会安排的过渡。因此,如果帕累托效率被认为是法律变革的必要条件,那么许多法律变革是不符合帕累托标准的,法律的经济分析在此必须求助于其他原则。

一个显而易见的可供选择的原则是功利主义原则。功利主义“是伦理学中一种传统的名称,它直接地或间接地评价行为、政策、决定和选择的正当性,其根据是看它们增加受其影响的人们的幸福的趋向。”[12]功利主义原则将个人福利的量(平均水平)最大化,并因此允许平衡权利的分配——减少一部分人的福利,这“失去的部分”又通过增加另一部分人的福利而抵消。只要相互交易能够使各方增加福利,功利主义原则就不会禁止任何权利分配。问题是,诉诸于功利主义原则时,法律经济学不仅需要面对人与人之间福利的比较问题,还必须面对所有针对功利主义的道德上的反对意见。[13]为此,在功利主义原则之外,法律经济学(尤其是波斯纳)又强调了另外一条原则——财富最大化原则。

波斯纳认为,财富最大化是法律经济分析中的解释性和规范性标准,谋求社会财富最大化是法律决策的重要准则。在波斯纳看来,财富最大化是合理的,财富最大化促进了效率最大化,从而达到社会福利最大化。因此,财富最大化也是正义的标准(资源浪费对稀缺社会来说是最大的不正义),财富最大化至少可以衡量(正义则涉及伦理的、哲学的评价标准,带有很强的主观性)且为人们的社会福利最大化提供了实现手段。[14]

问题是同功利主义原则一样,财富最大化原则也要面对大量的道德上的反对意见,财富最大化标准具有不正当分配的倾向。而且,要使财富最大化具有合法性,还会导致现行法律制度的重大调整。原告将不再限于受害的一方,被告也不会限于加害的一方。如果让第三方参加诉讼能够有效地增加收益,那么就应该鼓励第三方提讼。同样,如果第三方比那些实际造成损害者能够有效地将成本最小化,那么他们反对诉诸法律行动就应该是适当的。如此一来,在财富最大化的法律制度中,私法就会被公法彻底吞没,法院将不再履行其传统职能——将公正给予各方当事人。[15]

由此,在法律经济学研究的哲学视角看来,不管法律经济学的研究是奠基于财富最大化,还是效率最大化亦或是功利主义标准,法律经济学都必须面对着一些基本的哲学问题,这些问题是难以驾驭的,因此,不足为奇的是,近年来法律经济学的研究已经转向更加实际得多的应用性问题。

四、法律经济学:批判法学的视角

作为法学研究的流派之一,批判法学在对法律的经济分析提出批评时,形成了法律经济学研究的批判法学视角。批判法学认为,自由市场的效率取决于对外部性问题的解决,而外部性问题比经济学家们可能认识到的更严重,外部性因素包含重大的政治问题。但是,法律经济学强调,制定法律的目的是为了增进效率,因此,应该从一种能够使产出的价值最大化的资源配置方式来制定调节自由市场的法规,而不管分配的结果如何。自由市场能够做的就是使财富最大化,可以把分配的问题(外部性问题)留给立法机构制定的税收制度和调节计划解决。这样做在制度上是适当的,因为这些决定是政治的,应该由多数表决来决定;在经济上也是适当的,立法机构是有权制定税收和转移调节计划的——成本最小或效率目标最大的再分配的最佳方法——惟一法规制定机构。

在批判法学看来,这不是一个“好主意”,实际上是不可行的,其本身的论证前后矛盾。立法机构能够颁布法典,通过调整税收和转移调节计划的法令以修正外部效应,但是只要存在交易成本,就可能会有几种具有不同分配后果的法律规则,从效率观点来看,它们具有同样的优越性。在一种办法具有决定性时,就相当于使一种大规模的再分配成为事实。显然,每一个法规都会产生不同的财富效应。“一旦我们选定了规则,游戏本身也会产生许多可能的结果(外部性),这要取决于力量和技巧的黑匣子。许多可能的结果中的每一种,都包括一种分配和与之相联系的资源配置。”于是又只能通过税收和转移修正分配结果。因此,即便立法机构是通过税收和转移调节修正外部性问题的适当机构,在存在交易成本的情况下,这种修正的实际影响也是非常复杂和捉摸不定的。

由此,批判法学认为,法律经济学试图以效率为中心建立一套适合资本主义经济的有效法规是不现实的。由于存在众多的选择,每一种选择又都导向一套不同的现实世界的有效法律和不同的税收调节计划,所以不会有有效的法典。运用效率标准(尤其是卡尔多—希克斯效率)来制定法律规范,既不现实在理论上也行不通。作为一个事实,法院和立法机构在决定损害法的范围、要不要对消费者和劳动合同强加强制条款之类的问题时,都要排他地把全部非效率目标考虑进去。在这种背景之下,制定规范自由市场的基础法规,似乎本身就是“调节性”的——涉及一个又一个案件,一个又一个的部门,特别是政府为鼓励做大蛋糕及做出来之后的公平分配所制定的决策。因此,不可能简单地按照效率原则来确立界定自由市场的法律规范,权利、道德、公共利益,一句话,政治、哲学、意识形态在法律制定过程中都会起作用,冲突的权利、道德原则和意识形态等对于法律规范的选择都是关键的因素。

五、法律经济学:女性主义的视角

女性主义“是对一种复杂现象的总称,就该词的含义引起的争议可以部分地解释女权主义。它主要可以理解为基于妇女因其性别遭受痛苦这种认识而对妇女在过去和现代社会中与男人的关系方面的社会作用的一种关注。”[12]女性主义的法律经济学是汲取法律的经济分析中有用的成分,用于解决女性问题。

女性主义法律经济学认为,法律的经济分析受到以效率为焦点的规范的支配,但是把法律的经济分析与作为规范标准的效率联系起来是有局限性的:效率分析是有分量的,但是它只在自己的领域内有分量;它在需要更多的法律而不是使每一个人都维持现状的领域是无所作为的。因此,女性主义的法律经济学“抛弃以效率作为常规的标准”,它的标准取自经济——分配的正义、反对歧视、监护——以外的,却具有适当经济概念的理论。例如,女性主义认为,在就业平等的立法中,基于性别但与工作无关的歧视是不正当的,因为这种歧视而导致的经济上的不平等是不正义的。

在女性主义的法律分析中,经济学概念是在这样的范围使用的:它们须经得起是否“最管用”,是否同“经验要求的集合”相一致的检验。因此,在分析性骚扰时,女性主义的法律经济学使用劳动力市场中的抉择人这样的经济概念,在分析离婚时使用人力资源、自我利益和机会主义的概念。因为这些概念符合女性主义范式:通过这些分析(就业、选择、性别特征、婚姻、爱情等在经济抽象中被忽略了的要素)所失去的,必须通过发掘理解和强有力的,也许是带有偏见的论点而有所得。

虽然女性主义的法律经济学强调必须将法律的经济分析从效率中剥离出来,但是它仍然重视诸如价值、成本、效益等概念的运用。因此,当女性主义者运用经济理论审视法律问题时,她们探讨了如下的主题:儿童到底是公益的还是私益的?是福利政策还是抚育儿童所必须的额外补贴导致纳税人的额外负担?当女性主义者在研究婚姻家庭法时,她们提出了如下的疑问:结婚的效益是什么?结婚对人力资源的贡献有多大?是把结婚理解为一种契约还是视为一种关系状态?什么是女性心目中婚姻的重要内涵?到底哪种方式——市场的和非市场的——是家庭贡献的适当方式?因此,在女性主义的法律分析中,经济学是实用主义的运用,是要从法律的经济分析中发现对女性主义有用的内核,将法律经济学置于服务女性主义的主题,而不是其他相关的东西。

六、法律经济学:博弈论的视角

从学科分类来说,博弈论属于数学的一个分支,其主要内容是运用数学方法构造人类行为的理论。而人类行为理论是所有研究人类行为的科学,如经济学、法学、政治学、社会学等学科的理论基础。博弈论有四个基本特征:群体性(社会生活是两个人以上的世界)、互动性(事情的最终结果取决于所有人的行动)、策略性(每个人都认识到并考虑到这种相互依赖性)、理性(所以每个人选择行动的时候要针对对手的可能行动而选择一个最优对策)。[16]由于博弈论对于理解法律的构成及其影响人们行为方式的途径“提供了非常深刻的洞察力”,[17]因此博弈论被广泛地用于法律的经济分析。

在《法律的博弈分析》一书中,道格拉斯·G·拜尔(DouglasG.Baird)、罗伯特·H·格纳特(RobertH.Gertner)、兰德尔·C·皮克(RandalC.Picker)运用博弈论的基本原理,对法律及法律问题进行了系统的分析。(1)策略行为、纳什均衡与法律规则。策略行为出现在两个或多个个体相互作用的场合,这时候每个个体的决策取决于对其他个体行动的预测。纳什均衡是指在参与人将选择的策略组合中,没有参与人能在给定对方策略选择的情况下通过选择其他策略而使状况变得更好;每个参与人选择的策略是对对方所选择策略的最优反应。由于一项法律会引申出一套策略行为,签订一项契约也就意味着进入一个博弈,因此,策略行为和纳什均衡引入法律的经济分析中,将揭示出每个参与人在不知道他人做什么的情况下必须做决策时法律规则如何影响了参与人的行为。这为理解不同的侵权制度如何运转以及财产法、劳动法和其他一些特定内容的法律问题提供了有效的途径。(2)信息、博弈与法律规则。信息在个人相互影响的方式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一方当事人从隐瞒信息中得到的个人利益可能诱导该方以一种尽管对个人有利,但对社会而言并非最佳的方式行动。因此,在信息不对称时,博弈过程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不可避免。此时,“要理解法律规则的作用,必须不但要注意到法律规则对当事人实际采取行动的影响方式,还要注意到它对当事人即使在没有该法律规则时也不会采取的行动的影响方式。如果拥有信息参与人不能利用从其他参与人行动中推论出的任何信息,那么拥有不利信息的参与人就没有激励去仿效其他拥有信息参与人的行动。”[17](3)声誉、重复博弈和法律规则。声誉是指一种社会评价。在博弈过程中,即使只有少数人认为自己的声誉有价值,每一个其他的参与人可能认为仿效他们也符合自己的利益,从而在许多情况下,长期合作成为重复博弈的结果就是可能的,尽管大多数的参与人在阶段博弈中背叛是符合自身利益的。法律规则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来影响声誉的形成并最终建构重复博弈中的合作意愿。例如,将一个个体从某一社会圈子中排除出去变得更为容易的法律规则就具有建构声誉的直接效果。(4)讨价还价、非合作博弈和法律规则。法律规则的存在不仅便利了贸易,它们同样影响了当事人从交易中获得的收益的分配方式。换言之,法律规则界定了一个社会讨价还价的环境,任何一项法律规则的变化都可能改变了交易双方讨价还价的能力。许多法律规则,例如合同法和破产法之所以起作用,并不是因为法庭常常被要求使用这些法律规则,而是因为它们确立了当事人之间谈判(讨价还价)的框架,给予了一方当事人或其他当事人以退出选择,即通过行使某种法律权利而有能力离开谈判桌(非合作博弈)同时还能获得某些利益。

博弈论为法律经济学的研究提供了一个实证的理论基础,它描述人们在一个制度环境下是如何做出行动决策的,这些行动导致了什么结果,因此“法律经济学只有以博弈论作为分析工具的时候,才能达到真正成熟和完善的地步。”[16]正因为如此,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运用博弈论分析特定的法律问题。例如,利用博弈论,贝克丘克(Bebchuk)考察了民事诉讼程序规则,卡茨(Katz)分析了合同法中的出价与接受问题,约翰斯顿(Johnston)阐述了合同违约规则,戈顿(Gordon)和利布郎(Leebron)考察了公司法,布里尔梅尔(Brilmayer)分析了法律的冲突问题,埃里克森(Ellickson)说明了习惯如何能与法律规则一样发挥作用。

七、法律经济学:比较分析的视角

法律经济学研究比较分析的视角也被称为比较法律经济学。比较法律经济学的一个基本的认识论假设是:法律不仅是创造了相应的激励的法律规则的集合;它也不是立即就可以转化为一些直接影响个人行为的隐含定价系统,法律的修辞学或意识形态性质也是不能忽视的重要方面——如果我们希望了解用来分析法律的法律和经济观念的话。基于这样的认识,比较法律经济学以公平与效率的理论分析为基础,探讨了法律制度的变迁与移植、社会主义国家法律体系的改革以及欠发达国家的法律结构。

效率与公平通常被认为是两个对立的概念,一个有效率的法律解决办法可能是不公平的,而一个公平的解决办法可能是缺乏效率的。法律经济学认为,法律分析应集中研究效率而不是公平(正义)。比较法律经济学不认同这种观点,认为在法律制度的舞台上,公平与效率都具有作用,效率是一件值得追求的好事,但是效率与公平总是在一起的,一定法律问题的具体解决方案都会涉及公平与效率两个方面。财产征收法(或民法中因公共利益而征收财产)提供了这两方面结合的一个例证。因此公平与效率“远非对立的观念”,在比较法律经济学的视野中,它们都是进行法律经济分析的基本要素。

基于对公平和效率的讨论,比较法律经济学分析了法律制度的变迁和移植。在比较法律经济学看来,如果交易成本为零,法律在全世界都会是有效率的。法律的多样性可以被理解为由法律传统和法律意识形态所导致的不同交易成本的结果。法律制度的变迁和移植,不论是有意识的选择或由于社会的需要,都有追求效率的强烈倾向,即降低交易成本而使法律制度更好地运行。但是法律的变迁和移植方向也同样追求公平的取向,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所有法律制度的共同核心”,因此,法律制度的变迁和移植是法律对社会所感知的公平正义需要所做出的政治反应。

建议发展一个合乎有效市场需要的法律体系的使命,使比较法律经济学关注转型中的社会主义国家法律体系的改革问题。比较法律经济学指出,改造社会主义法律制度要小心地选择适合的制度供给。为了有效实施,改革方案不能忽视基础背景。几十年的计划经济形成的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遗产,是法律体系改革中不能忽视的因素,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建构新的法律体系,需要考虑社会与经济现实。虽然市场化改革的成功必定要求法律以效率为导向,但是不公平的改革就会对市场有影响。因此,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改革必须回答以下三个问题:一是立法在创立市场经济中能否起重要作用?二是立法能否在民主的创立和维护中成为一个重要因素?三是民主的创立和维护是否是市场创立与运作的一个先决条件?

比较法律经济学认为,虽然欠发达国家的经济与社会结构和西方国家是不同质的,但是法律经济学对分析欠发达国家的法律制度同样是有用的。在一个软弱政权以及相应的发展中的法律体系中,交换关系主要通过非竞争的市场机制进行的。关系原则(relationalprinciples)不仅适用私人安排,例如契约,而且适用于所有政府、法律和人事各方面。因此,在欠发达国家,法律制度的现代化层次并不构成一个传统,法律制度是可以改变的,但是当法律制度的改变面临着政治选择的时候,由于不发达国家法律制度的一个共同特点是法律程序与政治程序之间没有明显的区分,意识形态的偏见可能在不同程度上提高法律制度变迁的交易成本,拒绝法律向效率的渐进演变。所以,欠发达国家的挑战是发展一种适应现代化的法律传统,在这一进程中,比较法律经济学可以作为一种强有力的分析工具,帮助欠发达国家厘清它与发达国家在法律制度与文化上的差异性特征,认识西方资本主义的发展道路并不是惟一可能的路径或最佳路径,通过相互学习,较不发达的法律制度最后可能将最初的解决办法发展成一种有效的且不同的发展路径。

八、法律经济学:心理学的视角

由于人们的行为“不仅仅由有关经济约束条件决定,而且还会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人们内生偏好、知识、技能、天赋以及各种心理和生理约束条件的影响。”[18]因此,要真正理解人们是怎么选择和行动的,就必须将心理学的理论引入到法律的经济分析中,才能更好地解释法律所追求的目标以及实现这些法律目标的手段。通过将心理学和其他行为科学的成果融入法律的经济分析中,法律经济学对人类选择的过程以及人类判断和福利的结构重新进行了更系统的评估,从而正在逐步形成行为法律经济学。[19]

行为法律经济学认为,法律经济分析中大量使用的理性选择理论对日常行为缺乏解释力,在《告别理性选择》一文中,罗伯特·弗兰克(RobertFrank)指出,由于纯粹理性选择理论对认知错误这一部分人类行为不能给出充分的解释,所以其分析力大打折扣。不仅如此,该理论也解释不了那些导致人们做出看似非理性选择的冲动克制问题。而且,理性选择理论假定人们总是做出自利性选择,无法说明为什么每年都会有大量的匿名慈善捐款。因此,行为法律经济学认为,必须修正理性选择理论,“提出反映人类真实行为的有限理性、有限意志、有限自利”这些新的假定,作为法律经济学研究的基础。有限理性意味着人们在做出决定时,只是具备了有限的知识和资源,因此,人类的决策行为会出现与最大化利益不一致的现象。有限意志意味着人们往往不能坚持选择与最大化自身总体利益相一致的行为,人类最终的决策可能偏离利益最大化的轨迹。有限自利意味着个体决策受到社会规范、道德规范等影响,并没有完全追求自我表现利益的实现,而是追求了自我表现利益以外的东西。[19]

在研究了人类如何选择的基础上,行为法律经济学将有限理性、有限意志、有限自利的假设运用到法律的经济分析中,重新审视了作为行为工具的法律。行为法律经济学的研究表明,如果人们是有限理性的,不能获得完全理性所需要的充分信息,那么法律的惩罚措施往往不能有效地制止恶行,实现以最小成本获取最大阻吓的效果。如果人们是有限意志的,无法有效控制自己的整体效用(利益)并对多重效用进行排序,就必须对交通安全法、侵权法、合同法以及管制法规等进行重新的解释。如果人们的行为是有限自利的,人们就会为了追求公平与正义等法律规范所倡导的价值而愿意承担额外的货币成本、时间成本、机会成本等。

由于在法律制度的设计过程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要预测人们会对法规和制度约束做出何种反应,因此,行为法律经济学的研究向人们展示了法律经济学“理论方面最激动人心的进展和相关的政策含义”,“有可能为法律和制度建构工作提供一系列政策建议”,[18]因此,将心理学的研究成果融入法律的经济分析将显示出巨大的理论力量。

九、结束语

虽然法律经济学的研究视角不同,但是“大部分法律经济学的参与者都认为,不论各个学派的意识形态信条多么独特,总会存在共同的基础可以将该学科内所有的学派统一起来,这个共同的基础就是运用经济学的概念与理论,在法学内寻求新的理念。”基于不同视角的法律经济学研究,在不断修正法律经济分析存在的局限性的基础上,提高了法律经济学的解释力和预测力,不仅使法律经济学的触角几乎遍及了法律和法学的每一个领域,并使法律经济学的研究成果日益充实和拓展。随着中国经济市场化改革的深入,经济活动的实践会对新的制度产生需求,而制度中最重要的就是法律,因此,法律的变迁在中国将会是一个重要的制度变迁的研究领域。在这个领域里,不同视角的法律经济学的研究成果,为我们体察和审视中国经济改革中的法律制度的变革与演进,提供了富有启发性的理论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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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

财政政策是政府进行宏观调控进而可能引发经济社会发生深层次变革的制度性前提。覆及大范围或整体是为宏观,因时因势而动是为调控。出口退税作为财政政策手段之一被政府频繁用于宏观调控。政策传动必然对国民福祉产生影响,由于个人福利或幸福缺少一个统一度量指标,无法进行实证分析,本文仅就出口退税的政策调控对国民福祉的影响做规范性分析。

一、问题的提出

1998年亚太金融危机到2008年的世界性金融危机,这是一个十年祭。出口退税政策对缓冲、化解危机在一定意义上会起到一定程度的作用。而中国第一次使用出口退税政策则始于1950年。1956―1965年停止,1966―1973年恢复实行,1973年再次停止,直至1985年再次恢复。1985年3月,国务院正式颁发了《关于批转财政部(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规定)的通知》,规定从1985年4月1日起实行对出口货物退税政策。1994年税制改革,建立了以新的增值税、消费税制度为基础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制度。1996年,由于财政原因,中国政府将退税率分别降为3%、5%和9%。1997年由于中国出口大幅度下降,政府从1998年开始逐渐将出口退税率调高,出口货物的综合退税率由原来的6%提高到15%。2002年,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出口退税全面实行“免、抵、退”税办法,企业可以直接得到出口退税带来的实惠。2003年则由于经济局部过热,出口欠税严重,政府将综合退税率由15.51%调整到12.51%。自2004年1月1日起,政府对出口退税机制进行结构性调整,适当降低出口退税率;建立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新机制等。2006年1月1日起取消多项皮革类原材料的出口退税政策,并下调了部分货物的出口退税率。为进一步控制外贸出口的过快增长,缓解我国外贸顺差过大带来的突出矛盾,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抑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货物的出口,促进外贸增长方式的转变和进出口贸易的平衡,减少贸易摩擦,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政府于2007年7月1日起调整了涉及2 831项商品的出口退税税率。2008年7月30日,调高部分劳动密集型和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货物的出口退税率,主要是纺织品、服装、玩具以及抗艾滋病药物等货物。到2009年5月,其间共5次上调出口退税率。为缓解国际金融危机对中国外贸行业造成的不利影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9]88号)的有关规定,自2009年6月1日起,调高部分传统劳动密集型货物和机电货物的出口退税率。经此次调整后,综合退税率由12.4%上升至13.5%。对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控轨迹的简要回顾表明,退税政策因时因势而动,其对进出口贸易和经济增长的推动举足轻重,但对国民福祉的关注却难觅其踪。

尽管政策传导效果显示,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仅有限度地在市场环境的修缮、价格水平和消费档次三个层面提升了部分国民福利。但综观出口退税政策意图,迄今为止尚无以改善民生为目标、以增进国民福祉为考量的具有确切指向的政策出台,而这恰恰应该是被政策或制度予以充分关注的焦点。问题是,出口退税与国民福祉是否有关联?如果有,是降低了国民福祉还是提高了国民福祉?鉴于研究者对出口退税政策与国民福祉的关系尚未有研讨和分析,我们的分析从此切入。

二、退税规模与程度的爬升降低国民福祉

大卫・李嘉图在其代表作《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中提出了比较优势理论。该理论在绝对优势理论框架下进一步认为,国际贸易的基础是生产技术的相对差别(而非绝对差别),以及由此产生的相对成本的差别。每个国家都应根据“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弊相衡取其轻”的原则,集中生产并出口其具有“比较优势”的货物,进口其具有“比较劣势”的货物。基于重商主义思想、绝对优势和比较优势等理论指导下,大部分国家为鼓励出口,相应建立了出口退税制度。出口退税是政府为避免国际重复征税而对本国生产且已被课征增值税或消费税等间接税的离境货物所含税收予以退与不退或退多退少的法律规定。与筹集收入的目的相反,是税式支出方式的一种。

国内部分学者、财政税务专家及企业界人士关于出口退税政策可以概括为以下四种观点:一是出口退税本身应该保持其自身的中性原则,做到100%退税,不应该承担过多的功能,其频繁调整对企业的影响很大;二是应该提高出口退税率,这样做有利于国家的出口战略导向;三是应该降低出口退税率,这样做有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缩减贸易顺差;四是应该取消出口退税,同时采用其他方式扶助出口企业。第一、四种观点过于极端,第二、三种观点相对柔和却易导致出口企业对政策无法预期进而破坏远景规划。我们倾向于第四种观点,虽极端却简约。但政策目标取向需要相对修正为,应该取消出口退税,以期增进国民福祉。

有两组数据可以说明中国退税规模和幅度过大,将影响到国民福祉的提高。

第一组:1985年恢复出口退税时,退税总额只有19.7亿元。而表1却揭示出,中国出口退税额2001年开始超过千亿元,2003年达到2 039.0亿元,2005-2007年,以每年都超过上年千亿元的速度推进。2009年财政预算出口退税6 708亿元。中国出口退税增长率只有在1997、1998、2004、2007和2008年低于税收收入增长率,其他年份均高于税收收入增长率。

第二组:如果以出口退税/GDP=出口退税水平来衡量我国退税情况的话,时间跨度选择1994年税制改革为起始年度,见表1所示。纵向来看可以分为两个爬升阶段:第一轮爬升阶段是1994-1996年,尽管1996年调低出口退税率,但当年的退税水平仍然很高,主要由于政策时滞,调低出口退税率并未在当年产生影响;1997、1998年受亚洲金融危机的波及1996年的政策发挥作用,退税水平一度降低,但1999年开始进入第二轮爬升阶段,尽管在2004年小幅收窄,原因在于2004年调低出口退税率,但2005年重回升势。这种不断爬升的退税水平,

必然会降低实质意义上的国民福祉。因为,从总量角度来看,增加出口退税,政府收入减少,其所提供公共物品或服务的数量与质量至少在理论上会有所下降,从而导致国民福利的降低。资料说明,如果取消出口退税,那么,这部分退税额可以叠加到税收收入中,则会相应增加公共物品或服务的数量与质量。

三、取消出口退税、增进国民福祉的合意性判断

《新大英百科全书》认为,“……税收总是为了全体纳税人的福利而征收,每一个纳税人在不受任何利益支配的情况下承担了纳税义务。”福利是指个人生活的幸福度或满意度。“我们可以把个人福利(welfare)看做是一种个人的幸福(well-being),或更准确地说,是他的快乐。快乐的有无可以归结为肉体上的愉快和痛苦,及精神上的愉快和痛苦。”(黄有光,1991)被人们所普遍接受的一种判断社会福利好坏的标准是由本世纪初意大利经济学家帕累托提出的。“帕累托法则认为:如果一种变化使某(些)人状况改善,而无使其他任何人的福利状况恶化,则此种变化是可取的。”(黄有光,1991)税收导致纳税人的福利损失,其衡量标准有绝对均等牺牲、比例均等牺牲和边际均等牺牲,其中边际均等牺牲言之成理却缺乏技术上的可操作性。但税收导致纳税人的福利牺牲却是不争的事实,而需要考虑的只是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或服务是否能足额弥补纳税损失或牺牲。取消出口退税对出口企业而言与原来的境况相比是一种增税措施,使出口企业损失部分福利。但对全社会而言可能是福利增加。①因此,政府征税与退税对福利状况的改善或恶化应一分为二具体分析。

国民福祉是判断一国国民幸福与否的重要维度,增加其幸福感或快乐的方式方法②可谓林林总总。站在经济学的视角,竞争的市场、降低的价格和增加的消费不失为一个三位一体的研判标度。退税规模与程度的不断爬升降低了一国国民福祉,而取消出口退税至少在理论上可以从这三个方面使国民福祉获得稳定性的提高。

1 竞争的市场可以提高国民福祉

一个统一的、竞争的市场才是对国民或消费者负责的市场,而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出口退税政策上的博弈不仅造成资源与智力的浪费,而且政策分割市场降低了国民福祉。

退税是一件不给财政带来任何收益反而会加大管理成本的工作,如果出现骗税还将导致税收收入的进一步损失。2004年退税机制改为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的目的之一,就是避免骗税行为的重要举措。同时,25%的出口退税款由地方政府承担后,产生了新的地方保护主义和人为分割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局面。因为,出口企业所在地不可能收取出口货物上游所有的增值税等间接税,但却要承担出口退税。在这种情况下,地方政府会从自身利益出发,或者限制出口,或者拖欠出口退税,其结果都将沉重打击企业出口的积极性。2005年出台了按92.5:7.5比例分担的机制,这一机制的改变又是一次博弈的结果,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出口退税政策上的博弈造成资源与智力的浪费。政府的政策重点应该是如何促成全国统一大市场而不是导致市场分割,同类货物相同质量统一价格就是国民福利的增加。①这里需要进一步思考但不作为本文分析内容的是,为何出口所在地政府没有考虑到由此而衍生的其他税费收益以及作为口岸城市的税费以外的受益?

取消出口退税,使拟出口的货物与国内的同类货物之间形成竞争关系,对质次价高的企业构成致命打击,更让假冒伪劣货物无所遁形,其被淘汰出局的同时又可以净化国内市场。而且,被淘汰的企业可能是没有质量保证的企业或者是受地方政府保护的企业,而这些企业的存在本身就是与市场经济背道而驰的。所以说,一个统一的、竞争的市场才是对消费者负责的市场,对消费者负责的市场才是增进消费者福利的市场。

2 降低的价格可以提高国民福祉

取消出口退税,不可避免会导致行业洗牌,将给企业带来刻骨铭心的痛楚,部分外向型行业的景气度可能因此雪上加霜。但是,在出口利润下降的背景下,部分企业会选择在国内市场释放其产能,从而压低国内同类或相关货物的价格。对消费者而言,价格的降低意味着收入的相对增加或消费数量的增多,无疑会拉升国民幸福指数。同时,取消出口退税所形成的外部压力,将倒逼出口企业重新调整货物结构、提升货物的附加值,有助于产业结构升级和出口货物的结构优化,并改变频繁遭遇反倾销的命运。

3 增加的消费可以提高国民福祉

将出口货物转化为国内消费,可以增加消费数量提高消费质量。如前所述,体现国民福利增加有多种形式,但消费数量的增加与质量的提高仍然不失为一种最直接的脚注,或者可以这样说,一个尽管缺乏数理方面的证明但却现实的价值判断是,对于一个普通的消费者而言,消费数量的增加或质量的提高即是福利的增加,因为消费的增加改善了其福利状况,个体就会感觉更快乐一些或幸福一些。既然出口企业的货物能进军国际市场,说明货物质量精良,在国内同类货物中居于优势地位,就应该让自己的国民享受物美价廉的货物。日本企业界出口的一个约定俗成的导向是,好的货物自己国民首先享用,用不了之后才选择出口。目前或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中国消费者最为需要的仍然是与生命、生存、生活息息相关的消费品。而我国的出口战略导向②恰恰将与国民关系最密切的货物廉价向国外贡献。部分消费者在贫困线以下挣扎,而出口企业却向国外大量地输送廉价货物。这种发展模式久而久之必然埋下通货膨胀的祸根,因为,出口企业与非出口企业在争夺原材料的过程中会推升原材料的价格,进而引发通货膨胀。不排除某些年份的通货膨胀是出口战略导向多年累积的严重后果之一。所以,将出口货物转化为国内消费,可以提高消费质量,增进国民福祉。

四、结语

如果上述市场、价格、消费三位一体的判断标准是正确的话,似乎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也是本文的核心观点:实行出口退税,降低国民福利;取消出口退税,增进国民福祉。

诚然,任何政策或制度在某种程度上都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体两面性,或者被我们称之为“双刃剑”的东西。毫无疑问,出口退税也是一把“双刃剑”。取消出口退税的可预见的缺陷是,一方面,在不断下调退税率或取消的直接刺激下,将诱使部分企业偏离正规的出口方式而选择委托公司以规避政府税收,使正规出口企业陷入劣势;另一方面,可能意味着部分中小企业倒闭,特别是传统制造业,相伴随的阵痛是从事这一行业的工作人员将面临失业风险。其中孰重孰轻将是另外一个可待研究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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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06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2101(2013)05-0029-08

一、引言

虽然关于“中等收入陷阱”的存在性、概念的逻辑性以及具体表现等基本问题仍存在较大争议,但是不可否认,“中等收入陷阱”已经成为近年来国内最重要的经济学热点主题之一。越来越多的知名学者参与到“中等收入陷阱”问题的讨论甚至争论之中,密集地发表了数量众多、层次较高的论著。这在很大程度上推进了经济学界对于当前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问题的深入探讨。同时,这些讨论已经将“中等收入陷阱”研究从现象判断、经验分析和战略推演推进至理论研讨层面。探寻“中等收入陷阱”的经济学基础,成为研究进一步深化的关键结点。

探寻“中等收入陷阱”的经济学基础,就是在经济学基础理论中探寻解释“中等收入陷阱”的理论依据和模型基础,依托基础理论的框架和模型将现有研究推向深入,同时深化人们对于经济学相关理论的认识。如果“中等收入陷阱”研究所讨论的问题和思想,已经突破了现有经济学基础理论的研究范围和解释力,那么就有必要对现有的经济学理论进行相应的发展和完善,当前关于“中等收入陷阱”的研究也就具有了改进经济学相关框架和模型的理论价值。因此,探寻“中等收入陷阱”的经济学基础,是研究的必然趋势,学者们也在这一方面进行了很多卓有成效的努力。但是我们发现,就现有文献而言,当前学者们为“中等收入陷阱”所“探明”的经济学基础,尚存在很多不如人意的地方,依然存在很多不明之处。如果能够进行更为深入的探寻,将为“中等收入陷阱”研究展示一个更为可观的理论图景。通过初步研究,我们发现“中等收入陷阱”还存在一些更具理论深度的经济学基础问题尚未引起学界的广泛重视。

二、问题的提出:现有成果评析及“再发现”的必要和方向

(一)前奏、共识和理论思考

虽然明确的“中等收入陷阱”一词,最早出现于2007年世界银行在北京的报告《东亚的复兴:关于经济增长的思考》①,但是其基本观点却出现得要再早一些。2002年开始,国内关于“拉美化”和“拉美病”的讨论[1],可视为当前“中等收入陷阱”研究的重要“前奏”。2004年,时任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在两会期间概括了“拉美现象”。他认为“人均GDP达到1 000美元以上,迈上重要历史台阶,但是要警惕‘拉美现象’”,即“登上这个台阶以后,经济在一段时间内停滞不前,社会矛盾突出,甚至加剧两极分化和社会震荡”[2]。人均收入1 000美元正是世界银行所划定的“中等收入国家”的界定标准②,马凯的概括已经是与“中等收入陷阱”相一致的比较清晰的表述了。当然,据此认为在世界银行提出“中等收入陷阱”概念之前,“中等收入陷阱”就已经获得全面系统的研究,甚至认为世界银行“炒冷饭”也是不恰当的。首先,由于关注的焦点集中于“拉美现象”与自由主义之间的关系,国内关于“拉美化”和“拉美病”的讨论,未能挺进至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研究领域,“拉美化”和“拉美病”也被视为“参照性案例”和“个案现象”,并未引发学者们对中国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问题的深入探讨。其次,世界银行将在此之前国际上已经广泛讨论的现象重新以“中等收入陷阱”的概念提出,具有重要的新背景和新指向。这个新背景就是世界银行关于东亚经济发展现状的基本判断和预见:2006年,东亚地区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国家进入中等收入国家的行列。一旦越南达到了中等收入国家水平(很可能在2010左右实现),那么东亚地区将有超过95%的国家成为中等收入国家。东亚地区的未来将主要取决于中等收入国家的发展和表现”。基于这一背景,如果东亚诸国也在“中等收入阶段”陷入经济增长停滞的困境,那么,就全球范围而言,中等收入阶段可能遭遇经济增长困境的现象就不再是“拉美个案”,而是全球多数进入中等收入阶段的发展中国家都可能遭遇的普遍性问题。在这一背景下,“中等收入陷阱”已经演变为一个需要认真审视的东亚问题,以及需要深入讨论的可能具有普遍意义的阶段性问题和理论性问题。

另一方面,随着东亚诸国全面步入“中等收入国家”行列,全球范围内的主要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问题,也将逐步从“低收入国家”的经济增长起步问题,转变为“中等收入国家”的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问题。在这一背景下提出“中等收入陷阱”问题,不仅具有全局性的战略意义,也会引发深入的理论思考: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的困难和麻烦,不仅仅出现在经济的低收入阶段和经济发展的起步阶段。

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的问题集中在“低收入阶段”,解决了低收入阶段的资本积累问题,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就会“一帆风顺”,这一观点,并不是经济学家明确坚持的观点,但是至少可以视为发展经济学和经济阶段论学者习惯的“话外音”。在此我们可以简单试举两例。在罗斯托的《经济成长的阶段》中将经济发展分为六个阶段:“传统社会阶段”、“为‘起飞’创造前提的阶段”、“‘起飞’阶段”、“向‘成熟’推进阶段”、“民众的高消费阶段”和“追求生活质量阶段”。虽然罗斯托也认为从“‘起飞’阶段到”到“向‘成熟’推进阶段”大约需要 60年左右的时间,但是关于“起飞”的比喻还是容易将人们引入“起飞”前艰难积累与“起飞”后腾空跃进的联想。因此,提到罗斯托的“阶段论”,困难集中在“起飞”之前,起飞之后会顺利实现增长的观念,几乎成为“题中应有之意”。如果这一观念在罗斯托的表述中尚属“联想”范畴,那么,发展经济学代表人物刘易斯的表述就更加明确:“经济发展理论的中心问题是去理解一个由原先的储蓄和投资占不到国民收入4%或5%的社会本身变为一个自愿储蓄增加到国民收入12%到15%以上的经济的过程。它之所以成为中心问题,是因为经济发展的中心事实是迅速的资本积累(包括用资本的知识和技术)”[3]。刘易斯的表述很容易让人们认为,只要解决了收入和资本积累问题,或者只要度过了最为艰难的积累阶段,有了收入和资本,经济增长就不会再出现什么大的问题。另一方面,像“贫困的恶性循环”“低收入陷阱”等理论,也主要在低收入水平上讨论经济增长的困难,在解决了低收入阶段的生计问题和资本积累问题之后,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的困难则很少被提及。从这个意义上讲,世界银行提出“中等收入陷阱”问题,警示世界多数发展中国家可能在度过“低收入阶段”的困难之后,将遇到的新的困难,既有全局性的战略意义也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其实,也已经有学者开始讨论进入“高收入阶段”之后的欧洲所出现的“高福利病”或“欧洲病”[4]。

将经济增长理论和经济发展理论引入不同收入阶段都可能出现的阶段性的困难,消除传统上“有了收入和资本积累就会一帆风顺”的习惯认识,正是“中等收入陷阱”研究所能引发的理论思考。

(二)阶段论和陷阱论:传统提法,仍需明确方法论源头和基本模型

虽然部分学者对“中等收入陷阱”的提法有些看法,但是对于发展经济学而言,“中等收入陷阱”的说法并非无源之水,它只是发展经济学习惯称谓的自然延续。“中等收入”标识了一个经济发展阶段,对于经济发展水平划分不同的阶段,是发展经济学的基本理论传统之一,而“陷阱”和“低水平均衡”则是发展经济学描述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困境的习惯称谓。

除了罗斯托的经济发展阶段论,亚当·斯密的经济社会阶段划分论、李斯特的经济阶段论、钱纳里的工业化进程阶段论、霍夫曼工业化阶段论、库兹涅茨的经济增长阶段论等,都是经济发展理论的习惯划分方法。世界银行提出的“低等收入国家”到“高等收入国家”的阶段划分,是这一传统的延续和规范化。随着“中等收入陷阱”研究的展开,日本学者大野健一就从产业升级的阶段划分入手,阐述了“中等收入陷阱”问题,重视国际直接投资(FDI)的作用,以人力资本提升不足形成的“玻璃天花板”解释“中等收入陷阱”[5]。青木昌彦对于东亚经济发展“五阶段”的重新划分[6],也被用于阐释东亚诸国面临的“中等收入陷阱”问题。

以“陷阱”和“均衡”表述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的停滞和困境也是发展经济学的习惯做法。例如马尔萨斯人口模型所强调的经济增长困境,在发展经济学中通常被称为“马尔萨斯陷阱”或“马尔萨斯人口陷阱”;纳克斯“贫困的恶性循环”也被称为“低水平均衡陷阱”③;舒尔茨所描述的落后地区的“一个便士的资本主义”,也将落后的停滞状态视为一种低收入水平的“均衡状态”。Mark·Elvin针对中国经济史的“李约瑟之迷”,提出了“高水平陷阱”假说[7],姚洋通过动态均衡模型证明了中国土地投资回报高于工业回报的“均衡状态”导致中国错过了科技革命[8]。

综上所述,国内外关于“中等收入陷阱”经济学基础的探寻还是卓有成效的。就现阶段形成的基本共识而言,“中等收入陷阱”所界定的是在中等收入阶段所面临的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停滞现象,将这种可能的困境描述为“陷阱”也只是发展经济学的学术习惯使然。发展经济学的常见的“阶段论”和“陷阱论”,可视为“中等收入陷阱”的经济学基础。

但是,把探寻“中等收入陷阱”经济学基础的努力停留在这个层面上,还存在明显的不足。在理论上至少有两个问题需要解决。

第一,是什么方法论工具和经济学思想,能够为“阶段划分”提供一个坚实的方法论源头?换言之,“阶段论”的经济学基础又是什么呢?我们所看到的发展经济学“阶段论”,通常是学者依据其关注的经济问题,从某个视角结合历史经验所做的“阶段性分割”,将这种划分与“阶段性出现的经济发展困境”相联系,明确相应的划分标准,并将这些划分标准纳入经济学基础理论进行解释,进而形成可供操作的规范的经济学模型。这一切都需要一个坚实的理论基础和方法论源头,中等收入陷阱的“阶段论”划分,同样需要一个与之匹配的方法论源头。

第二,既然经济增长的困难不仅出现在“低收入水平”上,那么,构建一个能够兼容不同阶段的周期性困难的经济学模型是必要的。在“低水平均衡陷阱”的基础上讨论“中等收入阶段”所面临的“陷阱”或“均衡”,研究框架就不能是仅停在某个收入水平上的“个别分析”,一个既能区别不同收入阶段的“阶段性特征”,又能将不同阶段的“均衡”纳入统一分析框架的规范的经济学模型,是“中等收入陷阱”经济学基础探寻的最终目标。

(三)比较优势论:应纳入开放条件下的重要理论支撑

通过比较优势,或“动态比较优势”解析“中等收入陷阱”是探寻“中等收入陷阱”经济学基础的另一个卓有成效的成果。Jan·Eeckhout和Jovanovic·Boyan认为经济增长率按人均收入水平由低到高呈现U形分布:中等收入水平国家的经济增长率低于低收入水平和高收入水平。其原因是高收入国家具有人力资源和技术等比较优势,能够保障经济的高速增长,低收入国家则具有更为廉价的劳动力可以支撑高速的规模扩张,但是中等收入国家的比较优势则相对不足[9]。在国内,张其仔通过动态比较优势的“H-K”模型指出了我国“比较优势断档风险”[10],成为“中等收入陷阱”研究的重要支撑。蔡昉也认为基于比较优势和动态比较优势的研究“暗示了一个关于‘中等收入陷阱’的一般性理论解释”[11]。

然而,以“比较优势缺失”来作为“中等收入陷阱”的经济学基础,也存在明显的不足。在逻辑上一国经济的“比较优势”是相对于其他国家和地区而言的,其意义在于参与国际分工和国际交换。如果说一个国家在国际分工和国际交易中的状态和地位,能够左右这个国家经济增长,那么,这种“外在于”国家经济增长“内在规律”的因素,是如何影响一国的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的?显然,从“外在因素”到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的“内在规律”,两者之间还存在一个有待添补的逻辑环节:为什么一个国家的经济增长需要依赖对外开放和比较优势?对外贸易和国际市场等“外在因素”是如何发挥作用的?这也说明,在“中等收入陷阱”问题的经济学基础方面,“比较优势论”只能充当开放条件下的一个必要的理论支撑,是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理论相关模型在开放条件下需要纳入和统一到“内在规律”分析框架中的一个重要因素,而不能独立充当“中等收入陷阱”的经济学基础。

(四)“再发现”的方向:源头、模型和开放性

综上所述,要对“中等收入陷阱”的经济学基础进行“再发现”,其努力的方向需要包括以下三个方向。第一,一个能够解释经济发展阶段性差别和阶段性特征的基础性的方法论源头。第二,一个基于上述方法论源头能够兼容“低收入均衡陷阱”和“中等收入陷阱”的统一的,同时又能标明阶段性差异的规范的经济学模型。第三,上述方法论源头和规范的模型最好能够就“比较优势”和“对外开放”的重要性及其作用机理进行较为清晰的解释。显然,这三个方面的“努力方向”和“工作要求”,都具有较大的难度,这也是“中等收入陷阱”研究难以深入下去的症结所在。

三、方法论源头:金融外部经济

比较发展经济学的经济发展阶段论和宏观经济学的经济增长、经济周期理论可以发现:“中等收入陷阱”的阶段论划分,其关键在于“结构重要”命题以及产业关联机制。将“结构约束”和“经济效率”相统一的金融外部经济,是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的方法论源头。

(一)结构重要:从阶段论与周期论的比较研究开始

“发展阶段”理论和“经济周期”理论有很多共同之处。但是,如果关注点集中于不同发展阶段的“阶段性特征”,以及相邻发展阶段之间的过渡等问题,那么,仅仅关注“波动规律”的“经济周期”理论分析工具,是明显不足的。因此,那些在“经济周期理论”和“经济增长理论”中被抽象掉的“结构性差异”则显得非常重要。本部分从“阶段论”和“周期论”的差别开始进行讨论,将阐明由于抽象掉了结构性差异,“经济周期理论”对于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长期规律的分析可能忽略了非常关键的内容。过度依赖“经济周期理论”,忽略结构性问题,可能是经济学基础理论在“中等收入陷阱”等问题上解释力不足的重要缘由。这为我们探求“中等收入陷阱”研究的方法论源头确定一条较为清晰的理论指向。

我们的分析可以从这样一个“总产出”公式开始:

Y=A·F(L,K),

其中Y表示产出量,A表示技术水平,L和K分别表示劳动和资本数量。

这一公式是经济增长理论和经济周期理论所普遍采用的“生产函数”模型。在这个模型中国民经济各部门的“产出规模”,被抽象为一个统一的加总的指标“Y”。相应的,经济增长理论所讨论的“经济总量”和“经济规模”的增长和波动,也是这个“总产出”的增长和波动。这种处理方式已经成为“经济增长理论”和“经济周期理论”的基本共识。很明显,这种处理已经将产业之间的结构比例抽象掉了。

然而,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的历史现实却表明,结构比例并非是一成不变的,在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国民经济各部门之间结构比例的变化,不仅是存在的,而且是显著的,这一差别一直被视为比“人均收入”更为重要的划分经济发展阶段的“关键指标”④。可以说“经济增长理论”和“经济周期理论”抽象掉了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关键性内容之一,也导致经济学基础模型难以有效地标识不同经济发展的阶段性差异。

当然,任何一个理论都没有必要囊括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的所有特征。“经济增长理论”和“经济周期理论”也完全可以做出类似的辩解。但是,当我们关心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阶段性困难”时,即以“中等收入陷阱”等问题作为解释对象时,这种“抽象”将是不可接受的,因为同时被“抽象”掉的正是经济增长过程中的“关键动力”或“关键困难”:产业之间的结构约束和供求关联机制。

当学者只关注一个抽象的“总产出规模”时,其假定的不仅仅是“对不同产业的结构比例不再关注”,还包括“生产出的东西都能够找到相应的交易对象进行交换”。回顾一下凯恩斯主义的宏观经济总量分析不难发现,“国内生产总值”即“总产出”在市场上可能遭遇的销售困难,只来自于总支出和总需求方面,只有支出总量和需求总量的不足,才构成这些“总产出规模”在市场上的销售困难。换言之,“只要货币和收入是充足的”,不同商品之间的市场交换将不会出问题。因此,以此为基础的分析框架,必然将经济周期波动、就业不足、物价波动和经济政策的关注点集中于“货币总量”等指标上。

如果我们将各产业之间的“结构比例”纳入视野,我们将发现经济增长的另一个关键问题:并不是所有的产品都能够在市场上顺利地找到他的交易对象。这就是产业之间的“供求关联”。任何一个产业的产品,都需要与其他产业部门相交换。在一定时期内,或者说在一定的经济发展水平上,各产业之间彼此的“供求关联”是相对稳定的。因此,某一个产业规模的扩充,必然要求其他产业规模的相应扩充,否则,“单独扩充”其规模的产业,将由于“交易对象”的不足,而面临更高的生产成本(上游产业生产的原料和中间品的不足)或更低的销售价格(购买其产品的部门生产的“交易物”不足)。我们可以将这种“关键困难”表述为:任何产业部门的扩张,都依赖于那些与之相关联的产业部门的“协同扩张”,否则“单独的扩张”将受到惩罚。相应地,这一机制也会形成经济增长的“关键动力”,当与某一产业相关联的多数部门或者主要部门已经实现了扩张,那么,这一产业的扩张将是“自然的”“顺畅的”,甚至是“强制的”。这一原理意味着,从“经济结构”视角对经济总量波动、就业量变动和经济政策等基本问题,提供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根本性解释,这是“宏观经济学”和“货币经济学”长期忽略的一个根本性解释。

其实,在经济学中,这种“结构因素”和“关联机制”的重要性是非常明确的。经济增长问题,在经济学中被视为“扩大再生产”问题。扩大再生产的实现,不仅仅是总体产出的问题,不同产业之间的结构和关联问题,必须被纳入统一的分析框架之中。以下是马克思关于这一问题的著名论断:

“当我们从单个资本的角度来考察资本的价值生产和产品价值时,商品产品的实物形式,对于分析是完全无关的,例如,不论它是机器,是谷物,还是镜子都行。……说到资本的再生产,我们只要假定,代表资本价值的那部分商品产品,会在流通领域内找到机会再转化为它的生产要素,从而再转化为它的生产资本的形式。同样,我们只要假定,工人和资本家会在市场上找到他们用工资和剩余价值购买的商品。但是,当我们考察社会总资本及其产品价值时,这种仅仅从形式上来说明的方法,就不够用了。产品价值的一部分再转化为资本,另一部分进入资本家阶级和工人阶级的个人消费,这在表现出总资本执行职能的结果的产品价值本身内形成一个运动。这个运动不仅是价值补偿,而且是物质补偿,因而既要受社会产品的价值组成部分相互之间的比例的制约,又要受它们的使用价值,它们的物质形式的制约。”[12]

因此“社会总产品”不再被视为一个整体的C+V+M,而是区别为两个不同部类的I(C+V+M)和II(C+V+M),无论是简单再生产还是扩大再生产,两个部类之间在结构和比例上都要服从相应的等式要求:简单再生产条件下I(V+M)=IIC,扩大再生产条件下I(V+V+M/X)=II(C+C)。违反这些比例结构将会形成“价值革命”,导致经济危机。在马克思那里,这种“结构约束”是引发危机、阻滞经济增长的关键因素,而在西方经济学宏观经济理论中,货币和总需求政策问题,才是导致经济波动的关键因素。

总之,抽象掉了各产业之间的结构比例,不仅难以有效地标识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而且忽略掉了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中的“关键动力”或“关键困难”。因此,要研究“中等收入陷阱”等特定经济发展阶段的“困难”,经济结构显得尤为重要,一个能够兼容结构性问题和产业关联机制的方法论工具,才是“中等收入陷阱”研究的方法论源头。

(二)金融外部经济:结构与效率相统一的方法论源头

虽然在古典经济学和经济学中包含了可以处理结构问题和产业关联机制的大量有价值的经济学思想和分析框架,但是考虑到“中等收入陷阱”与发展经济学、经济发展理论之间的特殊的关系。我们还是从发展经济学的理论脉络中明确“中等收入陷阱”的方法论源头。

金融外部经济就是这个能够兼容结构性问题和产业关联机制的方法论源头。实际上,金融外部经济也一直充当着发展经济学的方法论基础。1943年,罗森斯坦·罗丹的“大推进”理论[13],以“不可分性”表述了各产业部门之间的交互依赖。1954年,西托夫斯基[14]系统论述了“技术外部经济”和“金融外部经济”概念,并将罗丹的研究视为对金融外部经济的应用。自此,金融外部经济成为讨论不同产业、不同区域结构性依赖的关键方法论基础。西托夫斯基也被视为金融外部经济的主要代表人物。其实,正如西托夫斯基在其文章中所指出的,金融外部经济概念,是经济学家维纳于1931年提出的。

我们认为,金融外部经济是操作结构性差异、产业关联机制的关键的方法论源头。要阐明金融外部经济的方法论特性,有必要回到其原点,对金融外部经济进行剖析。

1931年,作为对经济学界20世纪20年代“成本大争论”的总结,经济学家维纳在《经济学》期刊发表了著名论文《成本曲线和供给曲线》,系统阐述了现在经济学教科书中常见成本曲线,同时也在分析中明确提出了“金融外部经济”(Pecuniary External Economies)概念。金融外部经济可以表述为,由于对服务和物质产品整个产业的购买量增长所导致的服务和物质产品价格的下降。产业A的金融外部经济可能是其他产业B的内部经济或外部经济,如果产业A购买了更多的服务或物质产品,它们的价格将下降,因为产业B可以用更低的单位产品生产出这些产品”⑤。这是金融外部经济提出的最原始的表述。从这个表述中不难看出,金融外部经济实际上是外部经济的报酬递增机制在产业关联领域的延伸和应用,是报酬递增机制与关联机制的结合体。

产业关联是各产业产出规模之间的交互依赖。而报酬递增机制则是规模与效率之间的密切关联,是指生产规模越大,生产的平均成本越低。导致这一机制的原因包括:规模扩大为更为专业化的分工提供条件,促进了技术进步和劳动技能的提升;更大的生产规模提高了对固定资本的利用效率,使单位产品分摊的固定成本减少,等等。所谓金融外部经济就是指一个部门的生产效率受到与之存在供求关联的部门的生产规模的影响。因此,金融外部经济将“产业关联机制”所描述的“规模联系”和“结构依赖”,推进至“效率联系”和“技术联动”。在金融外部经济的视角下,由于各产业规模之间的必然联系,各产业以规模扩张为基础的效率提升和技术进步,相互关联、相辅相成。

这一原理最为清晰和著名的表述是发展经济学的重要理论基础“杨格定理”⑥,金融外部经济的表述更为贴近本文所关注的“结构因素”“产业关联”“技术进步”等内容,其模型化成果也广泛分布于高级发展经济学和空间经济学领域,因此本文选择“金融外部经济”来指代这一原理。关于这种依赖和关联机制,克鲁格曼将其表述为:“这种循环关系意味着一国可能会经历自我强化的工业化(或者无法实现工业化)”[15]。

四、基本模型:“多重均衡”破解“自我强化”和“锁定效应”

金融外部经济只是描述了各产业之间相互关联的“结构依赖”和“效率依赖”。那么,如何将这一思想模型化,使之兼容经济发展不同阶段的“发展障碍”呢?

实际上,发展经济学的“平衡增长”理论,例如“大推进”理论、“贫困的恶性循环”等理论,都是从不同角度模型化了“金融外部经济”的思想,同时也是对“发展障碍”问题的模型化解析。但是,这种解析并不完善,或者说并不完全符合经济学模型所要求的严谨的学术规范。由赫希曼发起的对“平衡增长”理论的批判,在很大程度上宣布了这一理论的失败。其实,赫希曼的“产业关联”机制、“关联效用”和“主导产业”等理论的表述,只是金融外部经济基本思想的另一个表达方式而已。基于相同的核心思想,却陷于批判和否定之中⑦,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当时的“模型化”表述并未能够真正清晰表述其核心观点。这也是金融外部经济理论在后来需要被重新发现的原因。

(一)“多重均衡”重振金融外部经济

20世纪80年代末,以金融外部经济为基础的“大推进”理论等“超发展理论”重新被相起关注,完善的模型化成果是墨菲等人对“大推进”理论的模型化。克鲁格曼将这种模型化的成果称为“多重均衡”模型,并提出了较为简化的数理表述。限于篇幅限制,我们可以基于金融外部经济的核心思想,提供一个更为简洁的文字概括。

第一,要素弹性供给假定。将我们讨论的范围限定于效率普遍高于其他部门的城镇工业化部门,除了这些部门之外,还存在一些能够为这些部门提供弹性要素供给的低效率地区或低效率部门。这一假定并非要求以“二元经济”为前提讨论“中等收入陷阱”问题,只要一国经济仍存在城乡差异、区域差异,存在一部分部门为另一部分部门提供具有供给弹性的生产要素,我们的分析就可以进行。由于未进入高收入国家行列的发展中国家往往无法实现完全的市场化,部门之间和区域之间的效率差异普遍存在,且整体经济增长的表现主要依赖于效率较高的工业化部门,所以,这一假定对于“中等收入陷阱”的相关研究还是可以接受的。在欧盟,其劳动力、资本流动以及大量移民的事实也表明,即使是高收入国家,这样的弹性要素供给也是普遍存在的。

第二,存在产业关联机制。国民经济存在众多部门,一个部门能够获得的“回报”取决于这个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交换”。因此只有其他各部门产业规模都相应提高后,这个部门所获得到的回报,即收益才能相应提升。

第三,存在规模报酬递增机制和离散的技术分布。随着规模的提高,每一个产业在不同的生产规模上单位要素的产出效率提高,促进企业采用新技术,即更高的生产规模意味着高技术水平的人均产出会提高。但是,技术是离散分布的。同时,更高的技术也意味着单位要素的更高的成本,我们可以假设,要素成本的上升幅度不会高于技术所取得的产出的增长幅度,即只有在经济方面“合算的”⑧技术才会被采纳。

如图1所示,生产规模从小到大,要素使用量分别为FA、FB和FC,其中生产规模越大,技术水平越高,例如生产规模的要素使用量达到FB时,可以采用更高的技术,从而QB/FB>QA/FA,同样QC/FC>QB/FB,但是,更高的技术往往需要更高的要素成本价格,单位要素价格计为W,其成本计为C。

由于存在“要素弹性供给假定”,我们可以将分析限定在各产业部门的规模持续扩大的规模扩张式的“经济增长”背景之下。在这一背景下,依据传统的经济增长理论,似乎经济增长会“一帆风顺”地进行下去:各产业的生产规模越大,单位要素的产出越高,同时产出规模的提高幅度大于要素报酬的提高幅度,工业化部门会持续扩张下去,其效率水平会越来越高,人均收入也会越来越高。但是,由于存在“产业关联机制”,模型的结果将不是“一帆风顺”,而是“多重均衡”的。由于产业间存在相互依存的供求关联机制,一个产业部门在相互关联的市场交易关系中能够“换得”的产品,取决于其他产业的生产规模,这些在交易中所换得的产品,就是这个部门的“实际收入”。这个“实际收入”并非取决于这个产业自己的生产规模,而是取决于那些与之交换的各部门的产出规模。在这种情况下,虽然企业采用“新技术”后“要素成本”的上涨幅度低于生产规模的上涨幅度,但是,如果其他产业部门的生产规模未出现扩张,那么,产业的“实际收入”将不会增长,因此,扩大生产规模、采用新的生产技术,反而是不合算的。只有所有产业的生产规模都相应扩张到新的水平上,新技术才是合算的。所以,经济系统并不会自然的持续扩张,绝大多数产业的规模被确定在某一个水平上时,各产业最优选择的均衡点,并不是朝向更大的生产规模和更高的技术,而是保持在原有技术水平上。

因此,随着各产业部门生产规模由小到大,经济系统“均衡机制”的结果不是生产规模的持续扩大,而是会存在多个离散的均衡点,越大的生产规模,对应着更高的均衡点、更先进的技术和更高的人均收入水平。但是,从一个均衡点到另一个均衡点,必须所有产业部门的生产规模都相应扩张,才是“合算”的,任何一个产业部门单独扩张,将会因为“实际收入”增长滞后于要素成本的增长而变得“不合算”,保持原有的生产规模才是符合“均衡机制”要求的最优选择。相对于更高水平上的“均衡点”而言,较低水平上的均衡点,就是发展经济学中所说的“低水平均衡陷阱”。

(二) “自我强化”和“锁定效应”相统一的“陷阱论”新解

有趣的是,上述墨菲等人完成“多重均衡”模型的同时,著名经济学家阿瑟·布赖恩在“路径依赖”的基础上,系统论证了经济系统的“自我强化”和“锁定效应”。布赖恩的分析也是以“报酬递增”机制为核心的。但是由于分析方法论和研究思路的差异,布赖恩的研究更多地被视为“演化经济学”等理论的代表。在这里,我们可以借用布赖恩的术语,对于经济系统交易出现的“自我强化”和“锁定效应”提出一个基于“多重均衡”模型的解释。

任何一个均衡点,都可以通过“成本—收益”机制促使经济系统向均衡点移动。如果A、B、C三点分别代表低、中、高三种收入水平。以B点为例,当经济系统从低于B点的收入水平接近B点时,各产业之间以QB为基础的交易关系逐步形成“均衡机制”。这时,各产业所面临的市场交易规模接近于QB,其收入水平也接近QB,收益高于成本,产业规模的扩大形成“正向激励”,各产业的生产规模和技术水平会受到均衡机制的“吸引”进入B点。这种情况下“均衡机制”的动态作用形成的“吸力”,表现为经济系统“规模扩张—技术进步—收入提高”的良性互动,形成良性循环,构成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的“自我强化”机制。但是,一旦经济系统进入B点,各产业部门以QB为交易量的市场供求关联最终形成,当经济系统试图继续扩大生产、改进技术、提高收入时,以B点为中心的“均衡机制”同样会发挥其“吸力”,在某些产业部门扩大生产时,需要面临其他产业部门较小的生产规模和交易量的限制,导致收入增长滞后于成本上涨,甚至收入无法增长。产业规模扩张面临“均衡机制”的“惩罚”。这种情况下,同样是市场“均衡机制”的动态作用形成的“吸力”,却表现为经济系统难以实现“规模扩张—技术进步—收入提高”的“锁定效应”。

因此,“多重均衡”模型的动态机制可以表述为:经济系统“规模扩张—技术进步—收入提高”的动态过程,随着人均收入由低到高,技术水平由低到高,经济系统将在经过不同的“均衡点”时,交替出现“自我强化”的良性互动和“锁定效应”的恶性循环。这是对中长期经济周期,尤其是伴随着技术进步的经济周期的另一个“结构性”表述。在不同收入水平下,进入均衡状态的经济系统所面临的“锁定效应”,就是各种“陷阱说”的经济学基础。

(三)“多重均衡”新模型为阶段性特性提供的理论支撑

上述分析还未在模型中引入阶段性的“结构性差异”。实际上,技术变革本身,就具有明显的“结构性差异”特征,不同的技术水平,往往对应着生产部门之间不同的分工关系,不同的中间产品链条和产业间不同比例结构的差别。

最为典型的“结构性差异”模型莫过于马克思的“再生产图式模型”,在这一模型中,技术进步被处理为“资本有机构成”即C/V的提高,而这一比例的提升必然对应着生产资料生产部门,即第一部类在总产品中所占比重的提高。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虽然“产业关联”可以将这种“结构性差异”的因素引入模型之中,但是“结构差异”的引入本身,也会形成对经济发展障碍的另一个有力的解释——由于产业之间从一个均衡点到另一个均衡点,经济系统需要适应产业之间“结构比例”的变化,那么,调整的困难还将进一步增加:各产业之间的交换数量需要发生相应的调整,调整的过程中必然需要部分产业承担收益与成本变动,某些产业可能会因此而受益,另一些产业则会因此而受损。“新结构”的形成,会比原有的结构约束面临更多的风险和困难。当然,这一要素的引入也说明技术进步与结构调整具有统一性。

五、对策悖论与开放条件:“比较优势重要”的模型解释

在“多重均衡”模型中,一旦经济系统进入某一个均衡点,固守于“均衡点”就是市场机制自发作用的结果,这种情况下,经济发展对策往往会陷入“左右为难”的“对策悖论”。但是如果将封闭条件下的“均衡状态”推广到开放条件下,发挥比较优势参与国际分工,“均衡机制”所形成的“锁定效应”将获得缓解。这也部分地解释了“比较优势重要”命题。

(一)“锁定效应”下的对策悖论

“锁定效应”下的对策悖论就是“市场”与“计划”之间的悖论,换言之,就是政府干预与否的悖论。按照“大推进”理论的逻辑,各产业在结构约束下的发展,需要产业规模“协同扩张”。然而市场机制则很难实现“有计划的协同”,完全依托自发的市场均衡机制,其作用将不是“推进”,而是“锁定”。因此,政府干预下的投资和“推进政策”成为发展经济学重要的政策主张。然而政府的推进并非是单独对某一个产业领域的支持,而是对各产业协同扩张的“大推进”,即对整体国民经济的系统干预。实践证明,这种干预在推进经济增长的同时,往往会形成对市场价格机制的破坏。除一系列“寻租”和“腐败”问题外,更为严重的负面因素在于市场机制的运行规则可能因为政府的过度参与而受到损坏,这在很大程度上会导致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的“活力”下降。基于市场机制进行政府干预,利用“税收杠杆”等手段,通过市场机制施加政府的影响,也许是最佳选择。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要求政府既施加干预,又防止市场损害市场活力,其“分寸”是很难把握的。通常,这种“最佳选择”只是一种理论上的“理想状态”。

(二)对外开放克服“对策悖论”

对外开放是克服上述“锁定效应”,更具可操作性的对策。在“多重均衡”模型中,对于“独自扩张”部门进行惩罚的,正是封闭的经济系统中产业之间的关联机制。实际上,要克服这种“锁定效应”,除了要求各产业部门在生产规模上实施“协同扩张”的“平衡增长”外,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弱化甚至暂时地突破这种“关联机制”的约束。对外开放,参与国际分工,发展国际贸易,引进外资,就是突破这种“关联机制”的有效选择。

在开放条件下,具有出口潜力的部门的“独自扩张”将不再受到“关联机制”的约束和“锁定效应”的限制。生产规模扩大后,可以将更多的产品销往国外,而不必再受制于国内市场各部门所提供的“交易规模”的限制。同时,“出口部门”生产规模的扩大还会通过“关联机制”的作用,带动其他相关部门的扩张,从而拉动经济系统逐步脱离“均衡点”。当然,这种“开放政策”也是有条件的,那就是一国需要具备能够参与“国际分工”和“国际贸易”的比较优势。而且这种比较优势,需要在一国在脱离“均衡点”之前持续存在,或者不同“比较优势”之间的衔接不会出现“断档”。否则,如果“比较优势”在经济系统进入到下一阶段的“自我强化”之前就被耗尽,或者其力度严重削弱,都有可能使得一国经济在脱离“均衡点”的过程中,面临重新回归“均衡点”的“锁定效应”,从而导致经济增长出现“倒退”。另外,利用国际市场和国际分工也要受到国际市场风险的影响。全球范围内的系统性风险将导致一国以“比较优势”为基础的经济增长,难以为继。

需要强调的是,经济增长的根本规律依然根植于一国经济自身的条件,国际贸易和国际分工所提供的仅是部分产业部门生产规模的“调整”,使国民经济的“结构约束”出现一定范围的“伸缩性”。但是最终的经济发展动力必须源于国民经济自身的经济实力和市场活力。因此,过渡依赖国际市场,放弃合理的国内经济结构的“重建”和“回归”,无异于放弃了经济发展的独立性,最终会因“比较优势”的耗尽或国际市场的动荡而遭遇打击。

六、结论与展望:“中等收入陷阱”研究的理论价值和未来图景

综上所述,我们可这样概括“中等收入陷阱”的经济学基础:将经济发展划分为不同阶段,将某一阶段上的经济发展困境描述为“陷阱”是经济发展理论的习惯用法。“中等收入陷阱”是发展经济学各类“陷阱论”在“中等收入阶段”的延伸。但是,“中等收入陷阱”也对现有的经济学理论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构建一个能够标识不同经济发展阶段“结构性差异”并兼容不同经济发展阶段“陷阱”因素的统一的经济学模型。将理论源头回溯到各类“陷阱论”的方法论基础,即“金融外部经济”,同时将重振金融外部经济的高级发展经济学“多重均衡”模型应用于解释经济系统周期性出现的“自我强化”和“锁定效应”,将为“中等收入陷阱”研究提供较为规范的基础模型。在这方面,经济学所表现出的潜力和方法论优势也值得关注。另外,这种分析也揭示了另一个重要的理论发展图景:以政治经济学再生产图式理论为代表的古典经济学“结构论”,是解释经济增长、就业和相关经济政策等宏观经济学经济周期和经济波动现象的理论基础[16]。构建以“结构论”为基础的动态的经济周期理论和宏观经济理论,可以将长期分离的宏观经济学、发展经济学和空间经济学等理论实现有效的综合,对于各类经济发展问题提供坚实的基础理论模型,是一个具有良好前景的研究方向。

注释:

①也有观点认为《东亚经济半年报2006》已经提出了“中等收入陷阱”,但未见明确的原文献支撑。2006年11月份的《东亚及太平洋地区经济报告》中的确涉及了东亚的“中等收入”问题,但是报告也指出,其观点引自吉尔和卡拉斯的《东亚的复兴:关于经济增长的思考》,即2007年在北京的报告。

②人均收入与人均GDP之间还存在较小幅度的差异,但基本水平相仿。

③速水佑次郎、神门善久:《发展经济学:从贫困到富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转引自蔡昉:《“中等收入陷阱”的理论、经验与针对性》,《经济学动态》,2011年第12期。

④受购买力平价等因素的影响,“人均收入”水平的可比性存在局限性,但是“比例”和“结构”等相对性指标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这种局限性。

⑤Viner,Jacob. "Cost curves and supply curves." Journal of Economics 3.1(1932):23-46. Pecuniary的英文释议为relating to or involving money,与货币有关的,引涉货币的。从维纳的表述中也可以判断,金融外部经济所讨论的实际上是涉及到货币对商品和劳务购买的,产业间的供求关联。因此金融外部经济在有些场合也被译为“货币外部经济”,笔者认为也可译为“供求外部经济”或“购销外部经济”。

⑥Young,Allyn A. "Increasing returns and economic progress." The Economic Journal?38.152 (1928):527-542.这里使用“金融外部经济”而不是“杨格定理”,概括这一原理,主要考虑到“金融外部经济”与主流经济学的关联更为密切,其原理表述更接近“结构”和“产业关联”的核心思想,且以“金融外部经济”为主题的模型化努力相对较多。

⑦赫希曼认为,罗森斯坦和纳克斯的关键思想是“平均的增长”,赫希曼通过“关联机制”论证了“非平均增长”,其实罗森斯坦和纳克斯以及其先驱杨格的论述中,关联机制也是支持“平衡增长”的关键因素。

⑧至少在“生产效果”上是合算的,当然,更多的产品能否获得与之相匹配的回报,还要看市场交易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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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Rosenstein-Rodan,P.,Problems of industrialization in eastern and south-eastern Europe[J].Economic Journal,1943,(53):202-211.

篇13

一、正义的终极目的是实现权利义务的合理分配。

正义是人类永恒的理想和追求,它值得我们用全部的思想和智慧去求索。虽然我们很难用一句话去界定正义是什么,但是它却象空气一样时刻陪伴着我们。小到对某个行为,某个个体,大到对某一法律制度甚至于整个社会的基本制度的评价,都从某种程度上体现着我们用正义的观念。正义深深地根植于人们的思想意识之中,它是人类道德、伦理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它又是检验其他道德、伦理规范是否公平、公正和合理的重要尺度。正因为如此,正义成了哲学、社会学、伦理学和法学等学科所共同关注的命题。从古希腊的先哲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到近代哲学大师康德、卡尔?马克思等,先后基于不同的维度对正义进行了探讨,因此关于正义的界说也就林林总总,不一而足。正如博登海默所言,“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a Protean face),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1] 从发展的观点来看,正义观是动态的,它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与人们的认识能力的提高而变化的;正义又是历史的,每一个时代有每一个时代的主流正义观。[2] 由此可见,我们很难得出正义的终极结论,只能基于我们的认识能力使我们的正义观更接近于我们所处的社会生活的现实。

虽然对正义的界定和理解体现出多元化的特征,但自查士丁尼的《法学总论》在开篇给出了正义的经典定义——“正义乃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永恒不变的意志”——以来,不管是把正义定义为意志、习惯,还是把正义界定为德行,亦不论把正义视作社会基本结构的衡量尺度,“给予每一个人以其应得的东西乃是正义概念的一个重要的和普遍有效的组成部分。没有这个要素,正义不可能在社会中兴盛。”[3] 其实,“给予每个人以其应得的东西”终极说来就是利益的公正、公平和合理的在社会成员中进行分配。周旺生先生指出,“正义,尤其是整体意义上的正义,就其本质而言,也不过是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制约的社会关系以伦理规范的形式所作的表现。”[4] 特定的社会物质生产方式制约下的社会关系,从某个方面来说也就是各种社会利益(包括精神的和物质的利益)的分配结果。

在人们对正义的认识的发展进程中,曾经有形式正义、实质正义、分配正义、程序正义、校正正义、社会正义和个人正义等的提法,但从终极目的来看,各种正义所关注的无非是某一领域某种权利和义务在特定的社会范围内成员间的分配。

二、正义是法的价值追求,是法的衡量尺度。

从语源学上来看,“法”一词不管是在汉语中还是在其他语种中,很多情形下是与正义密切相联的。我国东汉许慎在其《说文解字》中对法的解释是“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去之,从去。”可以看出,古汉语中“平之如水”的法和公平意义上的正义有着天然的联系。在拉丁语中,“法”的字源是“JUS”,其既含有法的意思,同时还有公平、正义之意。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法体现着人们对正义的追求,法或多或少是人类社会追求正义的结果。

在法的发展过程中,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中就有“法不阿贵”、“刑无等级”格言,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在等级制度下人们把法塑造成公平正义化身的努力。在西方法理学中关于正义的论述就不可胜数了。其实,对于正义的探索始于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之后才成为法律哲学的研究对象。法律哲学对于正义的探索从本源上来说是以道德哲学对正义的界定为基点的。法律哲学在很大程度上是以更具普遍意义的道德哲学意义上的正义观为标准对法律制度的内涵进行具体的分析与评价。法学家们对的关注往往是出于不同的目的,所关注的也是正义的不同方面,但可以肯定的是,这种关注表明了正义与法的不可分割的联系,表明了正义对法的发展和构造的重要作用。在经常被认为是抽象推测和形而上学敌人的普通法系,虽然自布莱克斯通(Blackstone)之后自然法学消退的200年以来,很多的权威的英国法书籍极少提及正义的问题,但是“普通法的语言,特定的原则,法规和权威性判例无不充满着诸如‘公正的’‘合适的’‘正确的’‘常理的’和‘正义’之类的词语,法官被自己的誓言和国家的法律责成去主持公道,去公正处理。”[5] 可以说,现代法律制度离开正义,没有正义作为价值理念的指导是不可想象的。

正义是人类社会一种天然的、本能的追求,而法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是追求正义的一种产物;因而法体现着人们对于正义的诉求,正义也就成为善法与恶法的重要的衡量尺度。如许多思想家和法学家所强调:正义是法的实质和宗旨,法只能在正义中发现其适当的和具体的内容,也只能在正义中显示其价值。[6] 正义观在法律制度中的渗透和体现,可以保障法成为良法、善法,防止它偏离我们共同的价值信仰和追求,服务于我们的生存和发展。当正义成为法的价值追求时,正义就成为了“衡量法律之善的尺度”。同时正是由正义成为法律制度的衡量标准,才使得我们对法律制度的审视不再仅仅局限于“社会制度和法制的形式结构”,而且还要关注“作为规范大厦组成部分的规模、原则和标准的公正性与合理性”。[7]

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相对于道德、伦理规范来说,是处于低位阶的,但一旦体现着正义观的法律得以制定和实施,那么人们所追求的正义就在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领域在国家强制力的保障下得到了实现。“正义只能通过良好的法律才能实现”这一古老的法学格言就表明了法对正义实现的重要作用。正是基于法的强制性特征,正义作为一种理想和追求才转变成了现实,才使得社会在正义的昭示下一步一步走向更加公正、公平和合理。

三、经济法的社会正义观。

(一)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其正义观形成的基础。

法,作为实现正义的重要路径,蕴含着人们对于正义的诉求,但是法对社会生活的调整,对于正义的追求却是通过各个部门法来实现的。每个部门法都有其特定的调整范围,担负着特定的社会职能,因此表现在每个部门法中的正义观就有所不同。这种不同主要取决于部门法的形成基础的差异上。

下班部门法的划分一般说来又是以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以及人与国家之间所产生的关系的界定为基础的。虽然“世界上从来就没有先验地存在着几类泾渭分明的社会关系”, 但是抛开社会关系来谈论法律也就无异于玩一些枯燥的文字游戏,因为“法律的生命力就根植于社会关系”[8].正义的观念是抽象的,但是基于正义观所作出的判断却是具体的,这种判断必须是以具体的社会关系为基础;离开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来讨论法的公正性与合理性是没有意义的。部门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一个部门法的正义观形成的前提。立基于这一判断,我们可以这样来表述社会关系、部门法和正义观三者之间的相互联系:不同的社会关系形成不同的部门法,不同的部门法又因为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而形成不同的正义观。

作为一个部门法存在的经济法,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国家协调本国经济的运行过程中发生的”[9],这种社会关系既不同于民法所调整的市民社会中平等主体间所形成的具有的私法自治性质的社会关系,又区别于公法所调整的政治国家领域中主体间所形成的具有隶属性质的社会关系。首先,因为经济不仅是市民社会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现代政治国家所关注的主要领域,国家在协调经济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跨越了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两大领域。这种社会关系打破了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分别有私法和公法来调整的相对独立的二元社会结构,把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通过对经济的调整联系、交织在一起。经济法与只调整产生于市民社会的或产生于政治国家领域的社会关系的公法或私法是有很大不同的,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产生于涵盖了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整个社会。其次,国家对协调经济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调整具有引导性、间接性和促进性的特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对于经济的协调要符合经济发展的规律,要有适合经济发展的调控政策和方式,这主要表现为国家利用宏观调控政策和措施对经济活动进行引导、促进。这表明,经济法的制定与实施是建立在人们对于社会经济发展规律的科学理性的认识基础上的,有利于经济利益在全社会范围内的合理分配,促进社会利益的整体提高。与此不同,民商法重视传统、习惯和风俗的作用;行政法虽旨在控制行政权力的行使,但是在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上却确定了行政优先的做法,这多少有些先入为主的意味。再次,国家对于经济的调控是以社会为本位的,着眼于社会的整体利益。社会整体利益的提高并不应是功利意义所倡导的社会利益总体数量的最大化,而应当是平等意义上的全体社会成员利益的普遍增加。但是平等意义上的社会整体利益的增加并不意味着平均主义,它不会使任何社会成员的现有处境变坏。可以说,平等意义上的社会整体利益并不要求个体利益为社会利益作出牺牲;它强调在社会经济发展的政策取向上体现出社会整体利益优先的选择。相比而言,民事关系“私法自治”的品格是建立在近代民法基础的平等性和互换性两个基本判断上的[10],构建于“个体是其利益的最佳判断者”的个人本位之上的。但是经济学的常识告诉我们,个体经济理性的总和却往往不等于整个社会的经济理性,因为个体的经济理性的着眼点并不是社会的整体利益。即使在某种程度上实现社会财富的增加,这种增加也与经济法所追求的社会整体利益的增加存在着质的区别。

(二)经济法的社会正义观。

基于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殊性,它所追求的价值理念以及建立于其上的正义观就不同于其他的部门法。经济法服务于普遍增加社会成员利益的终极目的,是以社会为本位的,因此经济法所追求的是社会正义的实现。

社会正义(social justice)这一概念最早出现在19世纪晚期的各种政治经济学和社会伦理学的论文中,20世纪初,社会正义的理论成为理论界关注的焦点之一。但在很多当代政治、哲学论文中,社会正义经常被视作分配正义的一个方面。虽然分配正义与社会正义有非常紧密的联系,但是把二者不加区分地混为一谈则如米勒所指出的,“模糊了社会正义这个观念本身之中新颖和独特的东西”。米勒还进一步将社会正义分为地方性的社会正义,亦即局限于一个“自我包含的政治社群”或“民族水准上的国家”的社会正义,以及全球的正义。[11] 本文认为因为经济法是一个国家的国内法,它所体现的社会正义观似与“地方性的社会正义”相对应。

社会正义所关注的,如罗尔斯所指出的那样,“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更准确的说, 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之划分方式。”罗尔斯所说的社会主要制度是指社会的政治结构和主要的经济与社会安排。[12] 把社会的基本结构作为社会正义的主要问题, 其目的就在于探索出符合尽可能性多的社会成员所认可的社会基本制度设计,变革现有的社会制度中不符合社会正义原则的部分,重构社会的合作、分配体系,使得资源、利益、机会等基本善(primary goods)在社会成员间实现公平的分配。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协调经济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国家对经济的协调就会涉及到市场竞争、市场秩序、财政税收等社会经济的基本制度问题,这些领域属于罗尔斯所说的社会主要制度。因此,经济法对社会经济生活的规范与调整就走入了社会正义的视野。社会正义对于经济法的主要作用表现在,用社会正义原则来审视经济法在经济生活领域中否实现了基本善在社会成员间的公平分配,如何完善经济法,促进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与此相对的是,传统的民商法所调整的市民社会领域则是个人正义所审视的对象。“个人正义问题关注个人是否合乎社会秩序的要求,旨趣在规范个人的行为,维持社会秩序与社会生活的正常运转。”[13] 民商法旨在规范调整私法主体的行为,使私法主体的行为符合既有的社会制度安排,促进社会的有序化发展。可以看出社会正义与个人正义的主要区别是:社会正义关注社会的主要制度对于基本善在社会成员间的分配是否合理,立基于制度满足人的需要的思考;个人正义关注个体行为是否合乎既定的社会制度,立基于人与制度的协调。

罗尔斯认为社会正义的两个基本原则是:一、平等地分配权利义务;二、差别原则,其主要含义是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只要其结果能给每一个人,尤其是哪些最少受惠的社会成员带来补偿利益,它们就是正义的。[14] 像其他部门法一样,经济法也追求权利义务在个体间的平等分配,如个体平等地享有公平竞争的权利,负有同样的纳税的义务。其次,经济法也体现了差别原则。但是差别原则所追求的结果是社会整体利益的增进,即一方利益的增进,处境的改善并不导致他人的利益减少和处境变坏。这与功利主义所追求的利益总额的最大化是存在明显区别的(采取功利主义的立场,社会利益的最大化有时会以损害某些社会成员的利益为代价的。)

经济法追求社会正义的实现,它的基本的制度设计即权利和义务的分配就应当符合社会正义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在经济法中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横向来说,在当前的社会中,尽可能实现社会权利义务的平等分配,从而求得机会、结果在经济法主体间的平等实现;从纵向来说,实现生存权利义务在现代人与未来人之间的合理分配,实质就是生存空间与资源的均衡分配。

平等原则主要表现为经济法主体依照法律平等地享有选择营业范围、公平竞争、要求行政机关给予平等对待、同等服务等权利。当然这也同时意味着经济法主体都要诚实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如诚实纳税、保护环境、向劳动者提供劳动、医疗保险等义务。根据平等原则,任何经济法主体都不享有超越、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权利。用平等原则来检视我们的经济法,确实存在违背平等、公平原则的法律规定。在我国公司法中,国有独资公司或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以发行债券,而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则无此资格;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时,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五人;在申请股票上市方面,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设立的,或者公司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以连续计算三年的盈利期间。同样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却有不同的对待。导致不同对待的原因,除了所有制方面的差异外,实在想不出其他方面的实质差别。现在问题归结于所有制性质差异是不是给予企业不同对待的充足的理由。如果认为所有制的差别足以使人认为国有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所有制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属于同样情况,那么这种区别对待是符合形式正义的观念的,否则,就只能说这种区别对待是立法者的“专断的区分”了。党的十六大文件指出:“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不能把这两者对立起来。各种所有制经济完全可以在市场竞争中发挥各自优势,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因此,再根据所有制的差异而人为的制造经济主体间的差别对待,就有违于平等原则和与时俱进的时代精神。

财富的均衡分配也是经济法所关注的重要问题。“在任何一个时点上,都应该在社会的全体人民之间比较公平地分配社会的收入和财富”[15].在现代社会,能实现这一基本目标的主要方式是税收。我们不得不承认,社会个体间因为存在的如教育背景、能力以及性格方面的实质差异会导致其生活环境和所获取财富的差别。一方面,我们不能漠视这种差别,任由这种差异的存在,常识告诉我们,巨大的贫富差异容易滋生大量的社会问题;另一方面,要通过平均主义的办法来消灭这种差异同样是不现实的。我们要尽可能地缩小贫富的差异,同时还要通过承认这种差异来激发社会个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能起这个作用非税法莫属。税法通过对社会发展创新机制的维护,尽可能地在全社会人民之间公平地分配社会的财富。这是其他部门法所不具备的功能。

我们在讨论正义的时候,大多是出于横向维度的思考,而很少从纵向维度作出审视。这种倾向使人们的注意力太多的集中于他们所处的时代,而极少关注他们时代的人与其未来的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其实近代的民商法律制度是立基于个体是其利益最佳的判断者和个体是谋取其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的假设上的。否则,我们很难从更深的层次上来理解为什么“私权神圣”、“契约自由”和“意思自治”能成为以个人本位的私法的基本理念。但是,当人们的目光只集中于他们所处的时代的时候,他们忘记了未来。在对自然资源进行掠夺性开发、在生态环境急剧恶化到危及他们生存的时候,人们才猛然醒悟,将来会怎么样?于是学界提出了“生态人”的假设,“所谓‘生态人’,是与‘经济人’相对称的一种概念假设,……而‘生态人’则顺应生态发展规律,与自然环境和谐共存。其包含了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当代人与后代之间的共振共谐关系。”[16] 这种‘生态人’的假设表现在现代经济法学中,就是一种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可持续发展的理念的引进,使我们当前的“法的‘真正的正义性、公平性’正在受到审查”。[17]

可持续发展应当包括以下三点:首先,人应当与自然和谐相处,人们应当从传统工业文明中“人是自然的主人”的观念向“人是自然的成员”转换;其次,强调任何国家和地区的发展都要考虑到代内平等、代际平等,应当承认后代人的本应享有的平等机会,不应剥夺后代所享有的同等发展和消费的权利;再次,保持经济增长的同时,要合理的控制人口的增长,使经济发展与社会的人口增长、环境保护等到多元的社会发展目标协调起来。[18] 我们应当把可持续发展作为经济法正义考察的一个价值取向之一。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使我们对正义的考察有了纵向维度的思考,而不是仅限于我们所生活的时代。这从某种程度上保证了我们的行为更趋于理性,使我们的行为能经受住历史的考验。

差别原则在经济法中则具有现实的矫正意义。同为社会的个体,因为成长环境、教育背景、个人能力等方面的差异,很难实现社会个体的机会平等。对形式上平等、实质上有差异的个体采取不同的对待,从而从更大程度上实现机会的平等。国家对残疾、失业人员的经营采取税收减免的优惠措施,实际上是给予其倾斜性的政策增强其参与社会竞争的能力,从实质上保证机会平等的实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虽然机会平等不能保证最后的结果平等,但是没有机会平等很难有结果的平等。我国的各地区间因为地理位置、资源状况以及产业结构等方面的因素差异,导致了经济状况和发展水平的巨大悬殊。国家实施的西部大开发战略,就是通过税收、财政、产业等政策的倾斜,给西部地区更多的发展机会,以缩小与东部沿海发达地区的差异,实现地区间的均衡发。特别在我国目前的开势下,通过差别对待,缩小个体间、区域间的巨大差异,是增进社会利益的一种选择。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虽然同是市场主体,但是基于引进外资促进经济增长、提高生产力发展水平、改变经济的增长方式从而达到增加社会财富、利益的目标,我们的外资企业法给予了外资企业不同于内资企业的待遇。在设立方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借鉴了英美法的做法,在股东出资方面采取了授权资本制[19],而内资的公司企业则采取的是法定资本制;在税收方面,外资企业享有不同的税收的优惠,而内资企业则很少有例外。即使同是内资企业,也可能因为国家的产业政策会有不同的待遇,比如高新企业可以享受到其他企业所享受不到的税收优惠。当然随着我们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的区别对待要逐步取消,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否定这种区别对待曾经存在的合理性和它对我们的经济、社会发展所起的积极的推动作用。

应当指出,平等原则是在经济法领域内实现社会正义的主要原则,而起矫正作用的差别原则是辅原则。差别原则只是在特定的情形下、特定的时期时才具有合理性和积极意义。在壮大国有经济的时代,给予国有经企业特殊待遇似无可厚非,在改革开放过程中,为引进外资促进经济发展给予外资企业经优惠政策也不失明智之举;而目前,我们进入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代,同时我们也成为了世贸组织的成员,顺应这种社会形式,取消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差别对待,实现企业间的平等应是经济法发展的必然选择。

(三)实质正义不是经济法所独有价值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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