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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的理解范文

发布时间:2024-01-10 15:00:25

导语:想要提升您的写作水平,创作出令人难忘的文章?我们精心为您整理的13篇法治社会的理解范例,将为您的写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灵感!

法治社会的理解

篇1

矛盾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动力和源泉。

我国社会基本矛盾是:

1、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两者之间既对立又统一,相互依存,相互作用,有着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

2、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上层建筑是经济基础发展的产物,是为经济基础服务的,因此可以把经济基础看作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性主体,把上层建筑看作是为这一社会性主体服务的社会事物。

(来源:文章屋网 )

篇2

中图分类号:D915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723X(2012)09-0029-04

“社会管理”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概念,通常在两种意义上被人们加以使用。狭义的社会管理通常被看作是政府的一项具体职能,与政府的政治管理、经济管理职能相对,具体来讲,其所涉及的范围一般也就是社会政策所作用的领域。[1]广义的社会管理则主要是指政府和社会组织等主体对社会生活、社会结构、社会制度、社会观念进行组织、协调、监督、控制以及服务的过程。[2](P4-6)可见,广义的社会管理概念是一个包容性很强的综合性概念,本文正是在广义的立场上使用社会管理这个概念,即强调社会管理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家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也包括具有一定公共管理职能的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的社会团体、公民个体等群众力量,而社会管理的对象主要是指各类社会公共事务。

为什么当下国家和政府十分强调社会管理需要创新,而又应如何做到创新呢?

笔者认为人民调解制度正是对社会管理创新的理念作出最好诠释的版本之一,特别是2011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的《人民调解法》将人民调解纳入了规范化的法治管理,彰显了国家对享有“东方一枝花”美誉的人民调解制度的肯定和重视。根据《人民调解法》第2条的规定,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此外,这部法律还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调解程序、调解协议等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这些法律规定后面都体现着一种强烈的人文价值关怀,即国家充分尊重和发挥民间力量的能动性来解决社会纠纷,实现社会和谐。同时,《人民调解法》的出台既是国家对以往经验的重要总结,又是对未来社会的美好规划。因为在过去乃至于现在,人民调解的价值事实上还未得到社会主体的充分尊重和认识,诚如棚濑孝雄所言:“尽管审判外的纠纷处理与审判一样关系到每个人的权利实现问题,但到目前为止法律实际工作者和诉讼法学者却有一种只把视线集中在审判制度上的倾向。”[3](P77-78)正是基于笔者对现实与理论之考察与关怀,拟从人民调解在社会管理创新中所体现的法治价值维度进行分析,以期唤起人们对人民调解制度本身更多的重视与关怀。

一、实现良法之治

“良法之治”的法治理念早在亚里士多德的时代就已被提出,然而,它的光芒曾一度被淹没在“规则之治”的阴影之下,用法律的“形式理性”来控制约束人们的行为,从而构建法治秩序的做法曾具有相当的普适性。然而法治建设作为实践的产物,并不能像理论家设计的一样完美,随着社会的变迁,其自身不可克服的局限性也日益显露。于是,人们开始对法治建设进行深刻反思,从司法的角度来讲,那种以国家审判权垄断纠纷解决的模式未必就是法治现代化的标志。现代法治应该是兼容并蓄的,正式的通过国家法律的控制体系与非正式的社会控制体系之间并不完全对立,而是可以共存,甚至互为补充的。社会管理过程中坚持的“以人为本”的价值导向,恰好与“良法之治”的法治理念不谋而合。也只有在这样的语境之中,人民调解于现代法治的正当性才可以得到正名。这主要表现在:

其一,人民调解在处理社会转型过程中出现的新型纠纷时,有助于填补立法的空白,形成新的规则或习惯。这种规则或习惯甚至有可能会作为一种法外力量影响法律规范的形成和司法过程。在此意义上,人民调解有助于推动法律的发展和完善。其二,《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工作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调解。因此,人民调解在纠纷化解的过程中,十分坚持和强调对国家法和司法公信力的维护与尊重,同时人民调解员还常会援引民间规范、情理与道德,这不但不会降低国家法的权威,反而有助于国家法律深入基层社会。其三,从人民调解的效果来看,更符合法治的社会需求。虽然诉讼程序是解决纠纷的最终手段,但不一定就是最佳手段。实践证明,司法并不是万能的,对于某些特殊类型的纠纷解决,也体现出无所适从。相反,人民调解机制以它特有的亲和力回应着当今社会纠纷解决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公力救济之不足。不仅关注到了法律效果,也兼顾到了纠纷解决的社会效果。

篇3

近些年,随着国家大力发展职业教育,高职院校在吸收借鉴高等院校改革经验的基础上,稳步推进后勤社会化改革。不少高职院校在后勤产业模式方面己经迈出了关键性的步伐。例如许多高职院校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后勤服务、经营工作,在高职院校后勤服务中建立起有序竞争的市场机制,一些规模较小的高职院校则取消了自己的后勤服务部门,全面向社会开放后勤服务市场,利用社会企业为高职院校提供后勤;一些新建的高职院校不再自办后勤,全面采取社会化的后勤服务方式;不少高职院校的后勤服务实体已注册为独立企业法人,有的还进行了股份制改革。这些重大突破改变了原先由高职院校直接管理、全包统管的后勤管理体制。实现了后勤的经营与服务人员、操作运行系统成建制地与高职院校行政管理系统相剥离。并在此基础上按照现代企业制度,以产业化或半产业化方式进行管理和运作,引入了竞争的内部经营管理机制,加强了成本核算,初步形成后勤实体和服务集团在竞争中自我发展和自我完善的内部经营管理体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回顾高职院校后勤社会化经历的历史进程,大致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

一、后勤社会化改革的逻辑进程

可以概括为:以产业化为先导,企业化为核心,集约化为手段,集团化为目标。逐步实现高职院校后勤服务的现代化。一方面积累资本,为高职院校后勤部门营造机制,另一方面从内部体制上实行企业化管理。从而使高职院校后勤服务市场从封闭走向开放,进而形成高职院校后勤服务的共同市场,在此基础上形成容纳高职院校后勤服务市场和高职院校后勤企业的高职院校后勤服务集团。所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施公司化改造是高职院校后勤社会化的优选模式、趋向模式。现代企业制度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以完善的企业法人制度为基础,以有限责任制度为保证,以公司制企业为主要形态,并以产权明晰、责权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条件的新型企业制度,使企业真正面向市场并真正成为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实体。综上所述,高职院校后勤社会化的趋向模式应建立在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上。

二、后勤社会化改革的组织进程

在组织体系方面,分清政企间的职责,打破条块间的割裂,发展以企业为主体的专业化协作组织,建立后勤企业服务的各种平台,建立行业组织和以区域为中心的集约化后勤集团。政府机构以宏观为主,以战略为主,以协调为主,以服务为主;保障平台以计划为主,以监控为主,以选择为主,以职业化为主,以合纵连横为主;后勤企业以社会化为主、以专业化为主,以群体化为主,以规范化为主。形成一个广泛的综合性教育保障体系网络。在经济调节体系方面,按照高等教育发展的需要,将各种社会资源、人、财、物等生产要素通过群体化的涉教企业,按市场化的原则配置在各种需求的产品、劳务的生产、流通和消费上,以教育主管部门的宏观总调节和分层次调节相结合。

三、后勤社会化改革的模式进程

由于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和教育基础的差异,高职院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实现形式和途径有所差异,形成了多种模式,它们各有特点,在不同时间范畴,不同地域都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给高职院校后勤社会化模式选择做出了积极有益的探索和实践。

1.事业型管理体制、企业化运作模式

该模式是后勤社会化改革初期,最容易采取的过渡模式。它有利于高职院校后勤原有的事业化体系向企业化过渡,有利于高职院校后勤自身系统经济基础的积累和发展。这种模式的基本特征是:后勤隶属于高职院校的事业型管理体制,从属、依附于高职院校,在宏观上是高职院校大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在微观上,是按照企业化方式运行,按照有约束、有指导、有范围、有程度的模拟市场规律开展经营服务。该模式的不足在于:属一体两制,在体制上未完全剥离,具有改革的不完全性,具体表现在服务市场、成本核算、专业化生产和市场服务等四个方面不完全。其弊端在于:由于所有者和经营者的产权不明晰,仅仅形成甲乙方服务关系,不能严格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办事。

2.事业企业相分离模式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后勤社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部分高职院校后勤具备了一定的生存能力、经济基础和市场空间,往往采取后勤从学校整体分离的做法。由于高职院校规模、所在地域、后勤专业化市场设施的齐全程度不同,在将后勤系统成建制地从学校分离出来时,往往是分阶段、按部门、先局部后全部地分布实施。在目前高职院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中的主要存在形态是:企业化集团、股份制公司。基本特征表现为:高职院校后勤完全从事业管理体制中分离出来,建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自负盈亏、自主经营和自我完善的体系,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上完全社会化。该模式的不足:经营范围多局限于学校内部,没有真正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降低服务成本和提高规模效益的目的。

3.社会化服务模式

部分新建高职院校(校区)或经济实力较强的学校采取该模式。该模式采取高职院校与社会企业基于一定的互惠条件,合作投入或经营高职院校后勤。主要体现在高职院校学生公寓、体育场馆等设施的建设上。通常做法是由学校提供场地及各种优惠条件,社会企业提供资金投入,为学校服务,同时由高职院校通过收费等经营手段逐步收回投资方的投入,并稍有回报。其基本特征表现为:高职院校本身不拥有后勤服务系统,其主要后勤任务完全由社会承担。该模式的不足在于:受高职院校原有后勤系统、高职院校经济实力和当地社会第三产业发展程度等因素影响,实用性不强。

4.后勤服务集团模式

由于高职院校后勤市场存在需求的统一性,客观要求在后勤企业化过程中,通过组建符合经济规律、体现高职院校产权特征和符合后勤组织演变要求的多元产权实体,把单独的经营管理向系统的协调管理转变,把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性质的高职院校后勤服务企业缔结成为一个联合体。基本特征:集团总体不是一个法人,不具有公司制企业那样单一法人的经济实体地位;具有多层次的组织机构,一般通过资本、服务、技术、生产、价格等因素在纵向或横向上形成一体化的联结纽带。

总体来说,高职院校开展后勤社会化改革,解放了生产力,提高了后勤队伍的整体素质,增强了后勤服务能力和市场适应能力,提高了服务质量,更好的发挥了后勤的基础保障作用。通过社会化改革,在国家没有增加投入,且后勤人员不断精简的情况下,仍然满足了高职院校规模扩大所带来的后勤服务广度和深度拓展的需求,有效促进了高等职业教育发展和办学效益的提高,缓解了扩招所引起的生活设施紧缺的矛盾。有效地发挥了后勤服务育人、管理育人的作用。通过有偿服务和各类经营活动,增收节支,弥补了经费的不足,减轻了经济负担。

参考文献:

[1]夏光荣:高职高专院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模式及其选择初探[J].镇江高专学报,2005年04期

[2]杨德胜 朱甜甜:浅探高校后勤管理模式的优化[J].经济师,2007年03期

篇4

作者简介:张丽丹(1982-),硕士,讲师,女,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单位:黑龙江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

基金项目:黑龙江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高校学生工作专项);项目名称:高校校园文化建设与思想政治教育结合相研究;项目编号:1252xs303

一、当今存在的社会思潮及特点

社会思潮是指某一时期内在某一阶级或阶层中反映当时社会政治情况而有较大影响的思想潮流,它以一定的社会存在为基础,以相应的意识形态为理论核心,并与某种社会心理发生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相互渗透作用 [1]。当前我国的社会思潮既有积极向上的,也有消极落后的。这些社会思潮错综复杂,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人们的思想观念和思维方式。在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情况下,我国社会思潮也呈现出一些新特点、新趋向。社会思潮具有:阶级性、复杂性、群众性、时代性等特点。[2]

二、影响大学生思想的社会思潮

(一)理性看待民族主义思潮是正确唤醒大学生民族意识的利剑

辩证证唯物主义认为,事物具有两面性。所以理性看待民族主义思潮是关键。积极的民族主义思潮在学生群体中主要表现为爱国情怀,民族独立意识。如1999 年 5 月8 日以美国为首的北约轰炸我驻南斯拉夫的大使馆;2008年4月7日法国巴黎市政府支持分子抢夺奥运圣火等事件,都引起了大学生们的强烈抗议。值得注意的是事件后,大学生群体多数处于理国层面。从强烈抗议游行到抵制日货可以说大学生群体是理性民族主义的一大进步。这种理性的民族主义以爱国主义为核心,与社会主义相统一。[3]

防止极端民族主义思潮,如果极端民族主义情绪在中国进一步泛滥,那只能破坏政治秩序,危害国家前途和命运。大学生对国际贸易的认识往往是粗浅的,并且带有浓烈的经济民族主义情绪,以对抗思绪理解经济和贸易问题。一旦与西方国家出现外交纠纷和贸易摩擦,立即演变成民族主义的渲泄口,许多学生动不动就宣称抵制美货、日货,甚至作出围堵家乐福之类的极端举动,而全然不顾多年来我国与西方国家间贸易属于顺差,如果西方国家也抵制我国的产品的话,我们的损失将会更大。

(二)复古思潮思潮掀起了大学生文化层面的波澜

最近几年,社会上文化复古思潮忽然活跃了起来,大量的没有限制的传播古代文化。如:电影、电视作品、书籍、流行音乐等等。中国流行音乐近几年刮的一股“中国风”甚至席卷全球。很多流行歌曲的歌词中以中国传统文化为主题,或者全盘照搬,而谱曲却为现代流行元素音乐。[4]中央电视台的《百家讲坛》更是邀请专家学者,用民间的现代的方式讲述我国古代的历史、文学等作品。复古思潮是相对现代思潮而言的,在求新的社会大背景下,不免会回想历史,追寻中华传统文化。在大学生群体中,复古思潮可以说是无声无息地流行起来。

然而复古思潮传播的并不是都是精粹的古代文化,如男尊女卑、封建迷信、背书读经等现象都是复古思潮糟粕的产物。即使是大家普遍认可的古代圣人、思想家留下的优良传统和文化宝藏,我们也不能照搬到现代。复古思今,以史为鉴才是大学生面对复古思潮的立场。

(三)拜金主义、拜权主义思潮动摇大学生价值取向

伴随着中国经济飞速发展,一股拜金主义、拜权主义的思潮正在蔓延。对于这股思潮,我们必须要有清醒的认识。

在经济领域,一些单位和个人,为了捞取金钱,不惜采取非法手段,损害国家和群众的利益。大学生中受到拜金思潮的影响,例如在大学校园里更有用金钱交易论文,购买高科技仪器考试舞弊等极端现象更是助长了校园中的“金钱万能论”的不良风气。消费观念扭曲,攀比心理严重,这些都是拜金思潮对大学生价值取向的歪曲。

北京师范大学孙喜亭教授深刻指出:“拜权主义更多的是封建等级制度的残余。当前人们抨击的‘官本位’,实际是‘公仆’的异化,是封建残余的表现。‘官本位’是由‘金本位’而来,它是以‘官’作为价值尺度。住房分官级,坐车分官级,吃饭标准分官级,看病住院分官级,死了也要按官级摆灵位……官的价值掩盖了人的真实的价值。” 由此可见,工具教育的实质是人与人关系异化的结果,是对人的价值的一种颠倒和扭曲的教育。拜权主义思潮犹如洪水猛兽般袭来,比任何一种思潮都可怕,它扭曲了人们正确的人生观。

三、社会思潮对大学生产生影响的原因

年轻的大学生群体在年龄上处于求知欲旺盛、探索世界、好奇心强,但是人生观、价值观、政治信仰还未成熟的一种懵懂状态,人格尚未完全成熟,思想及其活跃求新,甚至叛逆。在学习过程中不仅仅是被动接受也在思考判断,面对大学的教育内容,通过媒体观察社会百态,他们会参考书刊、网络来解决心中产生的疑问。就因特网而言,信息量更大而且没有统一的规范,谁也无法在短时间内判断互联网中更新的信息是否属实并且无法判断对错。

四、良知、理性――应成为大学生抗拒思潮产生不良冲击的主旋律

(一)良知――引领学生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培养学生准确辨析分解各种社会思潮

大学生思想观价值观需要自我约束,而良知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规范大学生的思想。面对形形的思想理论和社会现象,大学生的确需要一定的辨别能力。当大学生面对腐败现象、食品安全等少数社会问题的时候,往往可以轻而易举地分清是非。但是介于模棱两可的事情的时候,什么是指引他们内心良知的灯塔?答案只有一个,就是哲学观。世界是发展的、社会也是发展的。社会发展有着其自身规律,无论谁拥有多大的权利和财富,只要违背社会发展的规律终究会被淘汰出局。历史发展告诉我们,一个国家没有良知就会亡国,一个人没有良知就会迷失方向自取灭亡。

其次,用良知规范自身行为。刚入学的时候,社会思潮对大学生的世界观影响非常大。模仿是年轻人的天然属性,在大学树立正确的榜样是解决和规范他们行为思想的有效办法。大学生会因为崇拜一个优秀的老师而接受这个榜样的道德、行为思想甚至是人生观价值观。所以,在大学宣传品行兼优、德才兼备的教师事迹,树立这样优秀教师为榜样可以正确影响很多学生的想象观念。

最后,将二者结合,把思想与行动统一正确的思想规范正确的行为,大学生才能在面对多元化的社会思潮冲击时,犹如江河入海而波澜不惊。

(二)理性――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大学生信仰教育新方向,化解社会思潮负面影响

加强和改进大学生信仰教育,优化大学生信仰教育的环境,需要从社会环境、网络环境、学校环境和家庭环境4个方面入手,切实改进当前环境的恶劣局面,为大学生信仰教育提供良好的环境背景。社会环境的优化需要政府发动社会力量共同完成,改进社会风气。网络环境的优化既需要从法律角度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又需要从道德角度弘扬社会主义荣辱观。学校环境建设重在做好校园文化的构建和发展,建设科学、健康、文明的校园文化。家庭环境是环境优化中的难点,关键在于家长思想领域的变化和行为模式的优化。我们更要将优化大学生信仰教育环境与批判社会思潮密切结合起来,为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有效引领大学生信仰教育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氛围,通过丰富深刻的实践活动,引导大学生牢固树立信仰,并将其作为终身不渝的最高追求。[5]

参考文献:

[1]佘双好.当代社会思潮影响大学生的特点与应对方法[J].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10(4) .

[2] 赵曜.正确认识引领社会思潮[N].人民日报, 2010- 08-12.

篇5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最近,在本市个别区、县发现以“西部大开发”为名,从事非法职介活动的现象,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严重侵犯了求职者合法权益。根据市领导有关要求,各区、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在前一阶段开展打击非法职介活动的基础上,结合近期发现的新动向,继续加大对非法职介活动监察执法力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培育发展劳动力市场的过程中,打击非法职介活动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构要从维护首都的社会稳定、保持劳动力市场健康有序运行的高度予以充分重视,在不断开展日常的监察执法工作的基础上,要根据本地区出现的非法职介活动的新动态,加大打击力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发现一起,取缔一起,决不让其形成蔓延之势。

    二、根据这几年我市几次清理取缔非法职介活动的具体情况,处于城乡结合部地区和部分远郊区、县往往是非法职介活动比较猖獗的地带。各区、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根据近时期发现的非法职介活动新动向,结合本区、县具体情况,尤其是重点地域,要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安排一定时间,有针对性地进行一次清理取缔非法职介活动的专项治理。对非法职介活动经常出现反复的地方,要实施不间断的追踪执法检查,决不让其死灰复燃。

    三、各区、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将此次取缔非法职介活动监察执法检查情况于6月10日前上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处。

篇6

    关于解决出售、解散、破产国有企业在职职工安置和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意见省政府: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促进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尽快把企业推向市场,保障出售、解散、破产的国有企业职工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定,现就解决出售、解散、破产的国有企业在职职工安置和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解决出售、解散、破产国有企业在职职工安置和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问题,应本着“集体自救、系统内调、自谋职业、市场就业”相结合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二、鼓励出售、解散、破产国有企业的职工自愿组织就业、自谋职业和从事第三产业。由同级劳动部门审查确认,税务部门核准后,给予二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工商部门优先办理营业执照、安排摊位;符合产业政策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按照贷款原则给予贷款支持。

    三、国有企业出售、解散、破产时,企业主管部门、劳动部门与所属企业应协商制定职工(包括离休人员)安置方案。首先在本系统内调剂安置,需要跨地区、跨系统调剂的,由劳动、人事部门协助解决。确实安置不了的,无论原企业是否参加待业保险,均由社会保险公司按待业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待业保险。

    四、出售国有企业的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原则上由买方全部接收。在企业公开出售的过程中,应把买方接纳职工作为出售企业的条件。

    五、出售、解散、破产国有企业的待业职工,在新建、扩建企业招工时,劳务市场应优先推荐,企业应优先予以招收。

    六、出售、破产的国有企业中,非因工病休六个月以上的职工,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本人无自救能力,又无法安排其重新就业的,可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介绍到当地民政部门领取定期社会救济金。

    七、出售、破产的国有企业中,因工伤长期休息的职工,经劳动鉴证委员会确认,按工伤保险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八、对出售、解散、破产国有企业的特困职工,企业主客部门和劳动部门应优先安排其重新就业,并鼓励其自谋职业;资金有困难的,可从待业保险基金的生产自救费中借贷一定数额进行扶持;税务、工商、城建等部门应给予减免税、费的优惠政策。

    九、出售、破产国有企业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得到安置的,到接收单位后,经本人申请,企业同意,可办理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手续;没有得到安置的,按待业保险有关规定享受待业保险后仍未就业的,由社会保险公司按养老保险金发放标准发给生活费,达到退休年龄时再办理正式退休手续。

    十、国有企业出售、破产后,财政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从出售企业所得收入和破产企业资产清算中,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交给社会保险公司,作为职工待业保险金和离、退休人员退休养老金的补充。

    十一、国有企业出售、破产后,财政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从出售企业所得收入和破产企业资产清算中,根据企业离、退休人员退休时的工资总额,按国家规定的在职职工医疗费用提取比例(计算到省当年统计的平均寿命止)一次性提取原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交由社会保险公司支付,不足部分由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公司共同研究解决。

篇7

二、中国建立回应型行政法的具体进路

(一)回应型行政法的提出———一个新的思路以回应型法为模型的回应型行政法,其基本特点在于:行政运行以尊重社会的主体性为主要价值取向,以强制和非强制并用为行政手段,以实现国家与社会的多元权力的合作为基本目标,力图实现法律与社会的互动,保持行政法对周围环境的敏感性,更加灵活地回应社会需求,在更广阔的范围内追求实质正义,从“硬性法制”走向“软性善治”。在完善行政法制工作的基础上,它将法律自我保护、自我隔离的盔甲卸下,使得行政机关“依靠各种方法使完整性和开放性恰恰在发生冲突时相互支撑。把社会压力理解为认识的来源和自我矫正的机会”。[5](P85)现代行政法治的目标在于驯化国家权力,而不仅仅是“限权”或“保权”,在要求对公民权益的侵害降低到最小程度的同时将国家权力对社会利益的积极促进功效发挥到最大。而在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不同地域、具有各自传统特点的社会中,公民与社会对于国家的期望和提出的要求并不相同。因此,行政法治在不同时期、在法律的框架内对于回应“我们为什么需要一个政府、需要一个怎么样的政府”也将给出不同的答案,进而对政府提出不同的要求。国家———社会二元对应的思维模式与理论模型虽然不能解决中国法治建设的全部问题,但它确实能为我们提供一种有利的资源以及思考和实践的路径。行政法治目标的实现离不开对于行政法治所置身于其中的社会现实的具体解读与主动回应,离不开对目标得以实现的现实资源的挖掘。“不同的时代背景下产生不同的行政法基本理论,也就有了不同的行政法理念,行政法的理念应当也必然会与时俱进,不断发展。”[7]同时,建立在回应社会需求基础上的行政法制度建设不仅与社会自生自发秩序相耦合,更为重要的是,民众对于制度的实施不存在心理障碍和实践困难,社会在最低运行成本下有了自发的动力来维护这种制度的稳定。我们的目标模式———“回应型”的最大特点即在于其“开放性”、“灵活性”、“参与性”以及“互动性”。在开放性的过程中,回应型法寻找一种标准而又有范围、有层次、有选择地回应社会,从而具有一种促进社会良性发展的目的性,避免社会发展的随意任性地变化。行政法的主动回应不仅能解决自身的单方性、封闭性与强硬性缺陷,还成为培育和促成一个成熟的市民社会的关键动力。而西方行政法治的发展历史表明,一个成熟的市民社会的的存在,不仅在于防止政府权力滥用,还能够引导敦促政府完成不断扩展的社会责任,行政法治所不断追寻的“善治”在其推动下得以逐步实现。

篇8

一、公民社会的概念

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的词源是一个完全源于西方的极富包容性和开放性而内涵不断变化的概念,这一概念因为其“舶来”性,开始的发展就伴随着有无可能在中国展开和如何进行概念移植的问题。先就面临如何将西化的概念移植到中国的话语体系里,“civil society”出现了两种常见的翻译,即“市民社会”、“公民社会”。早期“市民社会”的用法来源于德国古典哲学,主要是黑格尔,马克思采用了黑格尔的这个概念,但赋予更加具体的社会阶级内涵;在马克思自己也有变化。从市民社会到公民社会有资本主义社会内容的发展过程,有不断从“资本主义”扩展到“其他阶级的历史内容”,其中也伴随着权利的变化。生态伦理学家罗尔斯顿在反驳那些认为不能理解把人的伦理扩展到动物、植物的观点时认为,美国的选举权从有一定财产的白人男性扩展到黑人、妇女和贫民就说明,即便是在典型的资本主义社会,民力也是一个逐渐扩展、扩大的过程。这个过程,决定了哲学家、社会学家、政治学家们使用的概念的内涵变化,也决定了“市民社会”到“公民社会”这两个概念的内涵、使用方式及其过渡关系。

二、公民社会的构建

构建公民社会实质就是构建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互动关系。理解国家和公民社会之间的互动关系主要需要从两个方面来阐释,一是公民社会与市场经济;而是公民社会与法治。

1)公民社会(黑格尔称之为市民社会)是与商品经济相伴而生的观念。

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明确地分析了从市场经济出发的市民社会,把市民社会理解为“处在家庭和国家之间的差别的阶段”,是私人进行商品交换的领域。马克思则更进一步地认为市民社会是“物质的交换关系”。现代后自由主义者约翰.格雷把市场经济看做是市民社会的主要成分,认为市民社会的本质是经济自由和人身自由。

中国的市场经济是在改革开放之后逐步发展的。经济体制改革后,国家对社会资源的控制逐步缩小,社会对资源的占有多元化,其自主性慢慢凸显,出现了相对独立的个人和社会力量。这正是因为市场经济是社会经济,除了需要完善的竞争机制和健全的法律外,更缺少补了独立和自由的公民个体形成一个完整的公民社会来配合。事实上,市场经济造就了公民社会的主体、拓宽了公民社会发展的空间。

2)公民社会与法治

契约关系和契约精神是公民社会建立和良性运行的的基础和保障。从市民社会的产生发展来看,它与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和近代法治的确立有密切的关系。

查尔斯.泰勒指出,早在近代反对专制主义的市民社会时期,孟德斯鸠就强调一种来自国家并针对国家的自由”—政治自由”,政治自由和良好的法治分不开,而自由状态不是与生俱来的,是来源于宪法。这一点很明确地强调了市民社会和法治的关系。实现市民社会文明,必须以法治为保障。现代市场经济作为一种有效运作的体制条件是法治,而法治则是通过其两个经济作用来为市场经济提供制度保障的,一是约束政府,二是约束经济人行为。

法治是资本主义国家发展公民社会的必要因素也是其优势,资本主义国家的权力分散的环境遏制公权力的专项倾向。公民社会和政治国家在二元矛盾发展中,运用法律来调和其中的普遍利益与特殊利益的冲突。而公民组织的多元利益的冲突、互动和整合也衍生了理性的规则秩序,具有自由理性精神的公民意识构成了法治的非制度化要素。

从公民社会的概念变迁和其构建因素来看,资本主义社会有其自身的优势和历史贡献,可以说,资本主义社会对民主制度的完善是不可否认的,但资本主义社会并没有完全实现公民社会,资本主义有其无法掩饰的局限性。其中最为关键的自由之一就是对劳动自由的束缚。这个自由是针对资本主义阶段劳动的不自由而言的。工人在资本主义条件下从事的劳动不取决于他们自己。由于还存在着失业的可能,并且由于失业大军的存在是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的基本前提,所以,他们即便找到某种工作,也只是偶然的;另外,芬伯格指出,由于资本主义技术体系从蒸汽机时代就开始了使工人去技能化,更加使得工人不是劳动过程的主体,而是附属品;这说明工人在资本主义生产体系(劳动体系)中,不是主人,而是附属品,是被利用和榨取的对象。马克思在1844年手稿中,在论述“劳动异化”的时候,也就已经讽刺到:在资本主义体系中,劳动是受苦,只有在下班后,在业余时间,工人才感到属于自己。马克思最终提出了消灭劳动,实现“自由自主的活动”的理想,要通过进一步的社会革命或者社会改革,来废除资本主义的雇佣劳动制度,建立劳动者与自己的劳动资料相结合的新型社会。所以说,资本主义的局限性决定了资本主义社会不能完全实现公民社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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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知识与法律理念普及的问题上,法律知识的获得并不难,难的是法律理念的树立和法律素质的养成。我们曾经认为普法就对法律条文的传授,所以在历次的普法活动中都只是注重公民学到多少部法律,记住了多少法律条文,而忽视法律理念的植入。我国这种“至上而下”的法律宣传方式是基于我国公民法律知识缺乏和法律意识荒芜的现实,这种大规模的普法“造势”也的确在一定程度上扭转了对法律感觉相对陌生的普通中国人的观念,让他们初步地领悟到了法在自己生活中的重要性。然而,这只能治标而不能治本,法律条文再背得滚瓜烂熟,而缺乏必要的认识和理解,对公民法律意识的树立和法律素质的提高也还是于事无补。

2、人民群众对法律知识的渴求与法律宣传内容、途径、手段过于单一之间的矛盾

随着我们国家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整个社会的利益关系趋于复杂,各种矛盾也将趋于多发和复杂,人民群众对于法律知识的渴求也将越加强烈。尽管我们的法律宣传取得一定成效,但还存在偏差,集中体现在:有些法律宣传并不贴近[本文转载自[人民群众,没有把人民群众的需求放在第一位,对于与公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还不够;普法教育依然把教育老百姓如何履行法律义务放在首位,较为忽视权利方面的教育;法律宣传的形式仍然过于单一,依旧以传统的“摆(摆摊法律咨询)、讲(讲法制课)、赛(法律知识竞赛)、考(法律知识考试)”为主,而忽视了公众对普法形式需求的多样化。

3、全民法制观念、意识的不断增强与针对领导干部、国家工作人员普法还有差距之间的矛盾。

经过二十年的努力,全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制意识得到了明显增强,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明显提高。但与此相对应,针对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人员的普法仍然有较大差距,少数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人员法律素质依然不高,在严格、公正、规范、文明执法方面做得不够,执法违法、执法犯罪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对社会法律秩序的严重破坏,使得一般公民对法律的信任下降,破坏了和谐社会的建立。固然这不尽是普法工作没做好的原因,但其中不少案件确实反映出少数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人员法治观念淡漠,社会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存在漏洞,社会法治化管理程度不高,依法决策和管理的意识不强。

二、如何解决上述矛盾,使法制宣传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需要我们认真的思考和努力的实践:

1、要授之以“鱼”,更要授之以“渔”,树立现代法制观念、崇尚法治这一中心,在社会上真正树立起宪法和其他法律的权威

这里面的“渔”和“鱼”分别指的是法律制度、知识和法律观念、意识。好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知识不能替代法律意识,普及法律应该涉及更深的层次,既要解决普及法律知识的问题,更应当解决法律素质、法治精神的问题,只有这样才是让人民群众自觉自动地学法守法的根本保证。为完成建设法治国家这一过程,必须树立法制观念这个核心。首先要倡导政府依法行政。政治活动应该倡导法治反对人治,坚持依法制约权力,保障权利,根治权力腐败问题。同时需要人们用自己的行动推动政府行为受法制约。现代法治以权利为本位,也就是尊重公民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和地位,强调法治的力量和作用就在于充分调动和发挥作为社会主体及法律关系主体的广大人民群众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崇尚法治就是要着眼于从人的内在需要出发来规范、调整和引导人的自觉的社会行动和行为,自觉地维护法律的尊严。宪法作为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重要性毋庸质疑。因此,我们要继续通过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广大人民群众重点学习宪法和基本法律,坚持把宪法的学习宣传作为普法工作的长期任务,着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的意识,树立宪法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基本观念,提高依照宪法和法律维护合法权益、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各项事务的能力,实现由提高全民法律知识向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再向提高全民法律素质的转变,用法治来推进政治文明建设。

2、树立科学发展观,着力于公民法律素质的提高版权所有,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

科学发展观是我们党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原则,其本质和核心是以人为本。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也应贯彻和体现这一原则,要把提高公民法律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普法教育工作目标之一。在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上,应把满足公民的法律需求作为根本出发点,加大与公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结合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反映出来的具有普遍性的法律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以往在普法内容的选取上,往往偏重于新颁布什么法律法规就一味地宣传什么;或是急功近利的氛围相当浓厚,出现什么社会问题就向百姓“强行灌输”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这绝不是我们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目的之所在。

普法不仅仅是“静态”的法律条文和法律知识的普及,更重要的是通过传递各种法制信息,使社会政治、经济和人们生活达到“动态”的法治普及。要承认和重视法制宣传教育对象人群的个体特征,针对不同对象采取不同的教育形式,施以不同的教育内容。因为普法对象层次不一、需求不同、接受能力也不尽相同,因此,普法除了普及一些适用于公众的普遍的法律知识、法治思想和法治方法之外,更重要的是要根据不同对象的层次、不同的文化和宗教背景、不同的受教育程度群体等特点,在现代法律理念引导下,施以不同的法制教育内容。

与此同时,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更应率先垂范。曾在一本书中看到这么一段话,觉得很有道理:“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办事、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秉公执法的行为就是最好的法制宣传教育,并且胜过上百次的说教。”对普通的百姓要让他们知道法律所赋予他们的权利,而不是单纯地强调法律义务,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人文精神,提升法律的权威和感召力,使人们能切身感受到法律在政治、经济及日常生活中的作用。只有这样,才能使群众变被动地接受法律教育为主动地学习法律,使学法成为人们生活的内在需求。从历次普法的实际效果看,宣教内容在过度强化实用性的同时缺乏其应有的针对性。理念的偏差必然导致普法内容的片面性甚至公民法律素养的畸形和社会法治环境的变异。普法教育要以适应于公众掌握、满足公众需要作为检验标准。

3、树立创新思想,创新普法宣传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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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的目标指向是自然、社会与人和谐发展,目标之一是人与社会的和谐,包括人与政治关系的和谐、人与经济关系的和谐、人与文化关系的和谐;目标之二是人与自然的和谐,要求人在向自然索取的过程中,尽力增强其再生能力,保持原有生态环境;目标之三是人与人的和谐,核心的问题是要调节好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公平地分配社会利益,使每个人都各得其所,各得其利。

和谐社会的实现途径,是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中,实现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其一,物质文明为和谐社会奠定雄厚的物质基础。和谐社会是物质文明发达、全社会共同富裕的社会,需要有坚实的物质基础作保障。其二,政治文明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发展我国的政治文明,最根本的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并且使三者有机统一起来。其三,精神文明为和谐社会创建精神和智力支持。和谐社会需要高素质的建设者,建设精神文明就在于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三个文明”一起抓,最根本的是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和谐社会的动力支持是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改革、发展和稳定辩证统一、相互联系、相互促进,三者是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着力点。改革是动力,发展是目的,稳定是基础,可以说,处理好了改革、发展与稳定三者的关系,为建设和谐社会提供了动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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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西北的一个小山村,村民王庆来与村长发生冲突,被村长踢伤。王庆来的妻子秋菊在向村长理论未果的情况下,为了“讨个说法”,带着六个月的身孕,踏上了漫长的告状之路。秋菊层层向上级机关要求行政复议,并在最终的行政复议讨不到自己满意的说法后,通过行政诉讼,得到了与原行政裁决不同的“说法”。可正当秋菊家庆贺孩子满月时,传来法院判决,村长因伤害罪被判入狱。望着远处警车扬起的灰尘,秋菊感到深深的茫然、不解与失落。

秋菊把村长送进监狱或许是我国法治进步的一个体现,但是试想一下,这到底是不是秋菊希望得到的结果呢?也许这就是法律与传统道德观念的冲突,更是法治的无奈。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也只是社会规范的一种,其既不是全部社会规范,更不能代替其他社会规范。道德作为社会的基本准则,不仅关乎人的行为,并且连接人的内心,法治要想离开道德而独立存在,只能是一种空想。法治不仅不会排斥道德,而且还要以它的存在发挥作用。法治如果超过其范围以取代其他社会规范,将可能导致灾难性的后果。

在中国农村,权力最大者是村长,民间舆论是评判行为的主要力量,人情是联系人们之间关系的最大纽带,面子是他们所追求的东西。而在现代秩序中,权力者是行政机关,评判行为的主要力量是法律,联系人们之间关系的是利益与合作,利益是人们所追求的东西。因此,面子和利益则成为两大秩序的核心。但是面子,是乡土社会所看重的东西,法律上其实没有。而秋菊正是想通过现代秩序(即法律程序)来解决一个乡土内的问题,然而她想要的赔礼道歉是面子问题,这在法律中找不到。现实社会中,当人们诉诸法律时,法律能给我们的仅仅是对对方的惩罚,却很少能使对方心悦诚服,从内心表示歉意和自省,但这恰恰是我们所需要的,也是真正想要法律去做的。就像秋菊讲的“说法”,她看重的并不是钱,但是法律只能给她这么多。所有可能用到的法律都翻遍,发现秋菊的说法仍然无法满足:就像有学者一针见血指出的那样,现代法律的知识体系和制度逻辑限制了它解决秋菊说法的可。

当然,我们不能否认法律在规范现实社会方面所起到的强有力的作用,没有法律,社会将乱成一团。但是乡土社会的规范又将何去何从?法律与乡土社会的规范又该如何协调?《秋菊打官司》一方面体现出中国正在走向法治,人民群众已经越来越多地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利,另一方面,也展现了我们传统概念中弱者(怀孕的农村妇女)对抗强大甚至邪恶的势力(踢伤人不道歉的村长)的坚强意志和不屈精神。秋菊通过诉讼获得了“正义”,但事实上最后她获得了什么呢?或许,这对于秋菊来说更是一场“人道主义的灾难”。秋菊带来的新的法律观念使得农村邻里互敬互助的传统观念受到了严重的冲击,甚至是瓦解。

诚如上面的分析,我们不能将所有问题归咎于人民大众,正如朱苏力所言:“我们不能把一切我们认为的社会问题都推到政府身上去,推到官员腐败、人民愚昧上去,推到中国文化上去,推到司法不独立上去。这种归根寻源是最容易的,也是最不负责任的。”因此,笔者认为,问题的原因可能就在法律及法律运行本身,那种过分强调规则本身而不问法律社会效果的思维方式才是导致“秋菊”尴尬的根本原因之一。所以,法律之于法治社会的真正意义则在于两个方面:第一,国家制定法律。第二,让民众理解法律。其中,第二个方面对我们来说任重而道远。秋菊不明白的不仅仅是个“说法”,而是一整套法制话语。现在的法律制度,从意识形态到知识逻辑,从话语体系到制度架构,乃是环环相扣的一整套专业化生产线,没有经过专门的规范训练是无法准确理解的。在此意义上,秋菊的真正悲剧不在于现在法制无法解决其问题,而是当她茫然且虔诚地面对这架庞大的机器时,后者却从来没有“老老实实地放下架子,听一听秋菊要的,究竟是什么。”或许,中国的城乡二元结构划分略显不科学,但不可否认,同样的法律规范在农村与城市实现的法律效果的确存在差异,而这种差异性是任何一个急剧转型的国家所不可避免的。但是,如果以不可避免来为国家制定法的合法性、正当性进行辩护,则又显得苍白而无力。

法律的权威不是来源于法学家的说教,也不是国家强制力的保障,而是社会的普遍认可与经得起社会的实践检验,最重要的还是让民众去理解法律,这样才有利于确立法律本身的权威性。而国家通过法律实现其权威时,如何在个人愿望、社会效果和刚性的法律之间实现一种平衡则显得尤为重要,让民众既讨到说法,又不会像秋菊一般落入茫然与失落之中。

参考文献:

[1]苏力.道路通向城市:转型中国的法治[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2]孙文恺.社会学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3]朱峰.试析法律实证主义的权威观[J].博览群书,20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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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民社会的概念及特征

(一)市民社会的概念及演变

“市民社会(civilsociety)这一概念源于西方,它在思想史上的演变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在西方古典市民社会理论中,“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文明社会”之间没有明确的区别,和政治国家混为一谈,这种意义上的市民社会已经失去了在当代的价值。现代市民社会理论强调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二元结构,并坚持市民社会更多地具有经济性而非政治性的内容。最早把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做出明确划分的是黑格尔。针对黑格尔的国家决定社会的观点,马克思指出国家和社会之间的关系应当是社会决定国家,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而非相反,当代市民社会理论的主流着重强调市民社会的社会关系领域和文化一意识形态领域,主张以市民社会—经济—国家的三分法来代替国家—市民社会的二分法。当代最具影响的两位市民社会理论家首推葛兰西和哈贝马斯。葛兰西强调市民社会的文化意义而非经济意义。哈贝马斯提出了“系统世界”和“生活世界”的二元分析框架。他主张重建“非政治化的公共领域”以便使社会文化系统渐次摆脱政治化和商业化以及技术统治论的影响而获得独立的发展,进而重现生活本身的意义和价值。

(二)市民社会的特征

综合各种论说,我们可以看到现、当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包括以下基本特征摘要:第一,市民社会是独立政治国家之外的社会成员的自治领域;其次,市民社会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第三,市民社会中的交往和活动以自愿为前提,遵循契约原则;第四,市民社会是在民主、自由的呼声及其为争取自身地位、权利的动力中产生的,所以它以民主、自由为核心,奉行法治。

二、法治的内涵及特征

按照亚里士多德的经典定义,法治是指“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1)(p199)笔者认为,理解法治内涵,应当把握三个方面的规定性。首先,法治是指一种特定的社会秩序,在这种秩序中,法律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威,社会主体一律遵循法律,非凡是国家权力受到法律的有效制约。在这一意义上,法治和人治相对应。其二,秩序是遵循规则的结果状态,法治秩序是建立在特定的法律制度之上的,这种法律制度具备形式合理性特征。对于这种特征,富勒称之为法律的内在道德。这种内在道德包括八个要素摘要:(1)一般性或普遍性;(2)公布或公开;(3)可猜测性或不朔及既往;(4)明确性;(5)无内在矛盾;(6)可为人遵守;(7)稳定性;(8)官员的行为和已公布规则的一致性。其三,“法治是有特定价值基础和价值目标的法律秩序。”[2)(p334法治的这种规定性体现法治的实质合理性,法治追求的价值目标包括民主、平等、自由和人权。

三、市民社会的法治功能

西欧中世纪末期市民社会的形成和运动,直接导致了城市自治制度、城市法的确立、罗马法的复兴和商法、海商法体系的建立,从而推动了作为法治重要特征的法律形式主义运动在西欧的兴起和发展,造就了近性的形式主义法律的主体架,为法律形式主义运动提供了深厚的社会基础,从而以一种自下而上的方式推动着西方法治的发展进程。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成功以及资本主义社会制度的全面确立,西方市民社会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充分发挥,和此相适应,西方法治在自然演进的历史发展进程中得到了逐步的完善,为西方社会的稳定繁荣提供了至关重要的支持和保障。由此,我们发现市民社会的形成和成熟对法治的实现有着重要的意义。市民社会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追求多元化和民主的社会。正是由于它所具有的独特特征和价值要求,使得市民社会成为现代法治得以存在并良性运行的基础。

1.市民社会孕育自由、平等的法治理念

法治的终级关怀是人的自由。自由是人类本性所求,它体现了社会主体对自身价值、尊严、人格和理想的执着追求。在论述法律和自由的关系时,马克思也指出法律“是人民自由的圣经”。[3)(P71)在法治精神中,作为体现人之尊严、人格的价值要求,除了自由,还有和之密切联系的平等观念。但现代法治所要实现的平等主要是机会均等。机会均等在法律上表现为法律地位、权利能力的平等,这种平等和自由是和谐统一的。法治所要促进的价值目标首先应当是意义上的平等。

市民社会是以多元化自由产权为核心的市场经济社会、是一种契约社会,必然孕育着自由和平等。认为,自由的内容、形式和实现程度归根到底取决于社会经济条件。不仅如此。作为意识形态的自由观念也是如此。马克思强调商品经济对自由观念的促进功能。“流通中发展起来的交换价值过程,不但尊重自由和平等,而且自由和平等是它的产物。”[4)(P77)近代市民社会出现以来,它一直存在着多元利益的冲突、互动和整合,并追求着自由的、自决的人的个体完善的目的,并塑造了市民社会的理性规则秩序。市民社会答应个人及机构追求多样化的目标,但并不答应不择手段地追求这些目标,而是要对冲突进行合理的控制来达到市民认同、社会整合和理性规则秩序。这种理性规则秩序即我们通常意义上所说的“市民法”,它是一定的社会法规,这种法规能够正式或非正式地涵盖斗争的全部领域,对冲突实施有效的管制。这种理性规则秩序保障每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为公众普遍遵守,它立足于多元利益的冲突、互动和整合的过程中,也正是基于这一点,法律的至上性和普遍才得到逐步确认。

2.市民社会的经济形式促进法律形式合理性发展

在追求自由和平等过程中,法治是人类社会最有力的手段。这种手段就是法律形式化。西方近代法律形式化运动,固然有其自古以来的尊法重法传统、崇尚法治的精神、普遍性和体系化的教会法等因素的重大影响和功能,但其更深层、更根本的动因,则源于市民社会精神的涌动并融入近代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发展之中的独特进程。[5)(P85)

市民社会是由独立的个人组成的,个人的独立性是市社会的首要特征和存在条件。市民社会又是以个人利益为本位的社会,而多样化个人利益的实现途径主要是经济活动,因此经济领域在市民社会中具有核心地位。作为法治秩序内涵的法律制度的形式合理性特征实际上包括三个方面的发展都和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具有内在的联系。首先,市场经济要求法律制度非凡是私法制度的完备性发展。市场经济活动具有开放性、自主性和多样性特征,市场经济下的社会关系比之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丰富而复杂。这种复杂的社会关系内在地要求权威性法律规则的调整和规制,要求法律规范市场主体交易资格、确认市场主体财产权利、规范交易行为和建立有效的纠纷处理和责任救济方式。其二,市场经济要求法律制度具备形式合理性特征。在市场经济下,市场主体通过市场交易追求和实现经济利益。由于市场交易的复杂性,它也蕴含着巨大的风险,时刻威胁着市场主体的经济利益。出于对经济利益的强烈关心和算计,市场主体要求通过法律规则建立对市场交易过程和结果的合理预期,使市场交易活动在法律规制下具有一定的可猜测性,从而市场主体可以根据这种预期规划和处理其交易行为。符合这种要求的法律制度必须具备一系列形式合理性特征,包括公开性、明确性、稳定性、一致性和不溯及既往等等。其三,市场经济还进一步要求国家机关依法行使公共权力。市场竞争关系的存在,客观上制约着市场主体只能共同选择在公平交易秩序中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为了维护公平交易秩序,市场主体不仅要求国家制定符合经济理性的法律规则,而且要求国家作为市场活动的裁判者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公正地行使权力。

3.市民社会权利制约国家权力

近代法治产生和运行是以权利制约和权利保障为基础和核心的,并强调当权者和其他人同样服从既定的法律,而这一制约保障及法律至上的要求,则主要是由市民社会多元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分享和制衡来获得保证和实现的。这不仅使专断权力难以立足,而且也使得权力和权利都服从于共同的规则而纳入法律规制的框架之中。

首先,从总体上来讲,个人享有不可剥夺的天赋人权,形成对国家集权的社会消解。其次,市民社会组织的多元化,自主化发展,形成了对国家权力的分割和制衡。市民社会组织将分散的个人资源和能量聚集在一起,使民间零散的呼声转变为团体的诉求,从而对国家权力机构及政府官员形成强大的社会压力,使国家权力必须对法律和公众的意愿负责。再次,市民社会形成多元利益中心分散国家对资源的独占从而遏制国家权力。在一种非政治化的经济制度下,市场化必然要削弱政治权力对经济活动的直接控制。市场经济促进了社会阶层的分化,使利益主体趋于多元化。最后,由于市民社会是公共领域高度发达的社会,对内,它是市民社会成员相互沟通的机会和场合;对外,它是市民社会行使民利、监督执政党和政府、维护自身权利和利益的有力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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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具有同质性,它们都是社会主义的必然选择,和谐社会必定是法治社会。历史经验证明,和谐并不是自发形成的,而是在调节中实现的,而实现的重要手段就是法治。因此,法治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它可以为解决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公平、塑造诚信友爱的社会精神创造一种基本的制度环境。

随着中国法制的健全,从法治文化建设、法治基础的设立、法治观念的养成到法治在人们生活中的作用,人民的法治观念随之发生了巨大变化。本文着重从上述四个方面进行了阐述,并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一、法治文化和和谐社会的关系

法治文化,是一个国家或民族对于法律生活所持有的以价值观为核心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在历史上,法治从来就是和民主相联系的。所以,我们所倡导的法治文化的基本内涵,则是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是人民民主精神的高度凝炼。以人民民主为内涵的法治文化,在价值观念上,体现主体平等观、诚实信用观和法律至上观;在意识观念上,体现自由、平等和人权。人民民主和法治文化的这种内容和形式关系正体现了先进文化的阶级利益和民主特征。

党的以后,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不仅在经济领域取得巨大成就,而且整个社会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迅速提高。多年来,人们的思想、观念、认识所发生的巨大变化。这种变化由市场经济发展引起的人们在法律等方面从观念、思想到制度、行为的变化,深刻反映了市场经济的法治文化在我国的迅速发展,也有力地说明了市场经济一定要建构与自己的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法治文化体系。

就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而言,其具有现代性和开放性。随着经济全球化时代的来临以及法律趋同化现象的出现,社会主义法律文化与西方的法律文化必将相融并存,整个人类社会都在向着和谐法治的方向发展。

二、和谐社会建立在民主法治之上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将是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相处,政府的权力受到合理的监督和制约,市场经济的和谐发展,制度与法律的自身和谐以及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的社会。要达到这种和谐社会,民主法治必须得到崇尚并且在社会运行中发挥根本作用,因此法治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

在公民与公民关系的和谐问题上,社会主义法治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单个的人作为民事主体,经常性参与到大量的社会活动之中,这种活分布在社会的各个领域,如包括亲子、亲属、夫妻在内家庭关系,邻里关系,雇工和雇主关系,同事关系,师生关系等等。社会主义法治以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保护为着眼点,以对公民间权益冲突的协调作为社会关怀的一种手段,无论是在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维持社会稳定,还是在促进人与人和睦相处的温情社会,构建和谐社会方面,都起着不可小觑的基础作用。

社会主义法治为市场主体开辟和建立了不同利益阶层表达其各种诉和建立了不同利益阶层表达其各种诉套公平的矛盾与冲突的解决机制。通过这一平台和机制,国家可以有效引导各种利益主体以理性、合法的方式,在表达利益诉求的基础上,使社会中的矛盾和冲突得以解决。

和谐社会是一个公平正义、充满活力、诚实友爱、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也是一个多元互动、合作互助、理性人本的社会,而这一切美好社会目标的实现都有赖于完善的法律对社会关系的全面有效的调整。

三、和谐社会促使法治观念的养成

和谐社会一定是一个法治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离不开健全的法制。这标志着我们党对法治重要价值认识的又一次飞跃,标志着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和谐社会是我们党的一个治国理想,又是一种治国方略、治国机制,同时也是一种治国结果。

“和谐社会”是行为规范的社会。社会的规矩是社会行为的准则。人生在世,无不需要制衡。这种行为规范就是法治。同时历史经验也证明,和谐并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在调节中实现的,实现手段之一就是法治。

中国的法治建设不仅在于制度层面要加快,更需要精神、信仰、文化的指导。实现法治不仅表现在法律体系的建立,而且在深层次上表现为一个民族的价值、观念、思维模式及行为方式等方面的深刻变革。就国情而言,我们的法治缺少的是像西方社会那样自下而上的法治精神的养成过程。所以中国只能走一条自上而下的政府推进型法治模式。显然,没有法律文化传统和法治观念,将成为中国依法治国方略、和谐社会思想在贯彻、落实中的一大症结。

法治观念培养的更要注重以下问题:

1.用好社区法制讲座,促进社区居民良好习惯的养成。通过开展深入持久的普法教育,使全体公民养成依法办事的良好行为习惯。人与人之间才能和谐相处,社会秩序才能正规有序,从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稳固的群众基础和思想基础。

2.用好社区法制讲座,充分发挥法律祛恶扬善的预防功能和调解功能。每个社区如建立一个调解办公室(兼法律咨询室)就可以充分发挥法律祛恶扬善的预防功能和调解功能,从而强化人与人之间相互信任的关系和相互接纳的意识,把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结合起来,使全体公民既遵纪守法,又诚实守信,从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稳固的群众基础和思想基础。

3.社区法制讲座方式形式多样。讲座不搞一言堂,把它和咨询、座谈、演讲相结合,尤其是社区法制讲座必须采用案例教学。以前填鸭式的教育方式往往会抑制社区居民的积极性,丧失学习的兴趣,而案例教学的特点是自己动手做。社区居民是课堂的主人,律师是组织者。

四、法治在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等理念应在法律意识形态层面上获得理解。必须意识到,坚持法律观的指导地位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法律意识形态的基本要求。通过法律意识形态进行主体建构对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实践过程中则要关注此种建构的目标和方法。

1.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实现市场经济发展的和谐。和谐社会是市场经济和谐发展的社会。由于市场经济的盲目性、自发性等特点,还有市场主体的多元化,难免发生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的冲突和矛盾,这是市场经济自身所无法克服的,这就需要运用法治等手段,协调和平衡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来实现市场经济运行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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