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1-12 14:5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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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是构成科学理论知识体系的基本单位,是最基本的科学理论知识。学生要学习和掌握任何科学理论,必须重视对其中基本概念的理解和掌握。尤其是思想政治课这类理论性较强的学科,更需要学生能够精准的掌握学科中的基本概念,从而理解所阐述的理论思想。因此,在思想政治课中,基本概念的教学尤为重要。但现实中,一些政治课教师对概念的教学并不重视,在教学中采取“扫描式”地讲解,然后要求学生死记硬背。这样,虽然学生能够背出概念的内容,但并不能深刻的理解其中的知识原理和解决问题。究其原因还是教师对书中的概念特点和教学方法不了解,不重视。
首先,概念是对知识的高度抽象和概括,它是人们通过实践从对象的许多属性中抽出特有属性概括出来的,因此学生理解起来有一定的难度,需要对所学的知识有一定的感知,才能更好的认知和掌握。因此老师在上课讲解概念前,先要对相关的知识或历史背景给予介绍,让学生熟悉要掌握的内容。例如,在讲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主要矛盾”这个概念时,我就先给学生介绍了有关的知识背景,尤其是我国解放初期的一些经济生产状况,使学生们对这一矛盾就有了深刻的理解和认同。
其次,概念形成过程是人们的认识从感性上升到理性的过程,是一个独立完整的知识体系。因此教师在讲解概念的内容时,一定要系统、完整,让学生能够掌握概念的全面性和逻辑性,有利于学生的理解和记忆。在讲解“可持续发展”这个概念时,我就着重给学生强调这个概念的整体性,不能分割的看。书本告诉我们可持续发展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损害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能力的发展。我们往往在讲这个知识时,更多的强调了后部分的内容而忽略前部分,所以这个概念就是不完整的。
概念是由内涵和外延两个部分组成的,它们之间是相互联系的,因此我们在教给学生概念时,先要引导学生认真的分析概念的内涵,把握内涵的每一层含义。教师要仔细的帮助学生剖析,一层层的讲解,使学生有立体性的认知。概念的外延虽然由内涵决定,但它会有一定的变化,有些甚至是具有迷惑性和欺骗性,很容易和其它概念混淆。因此,教师在讲解概念时一定要让学生分清楚不同概念的区别。当学生有了这样的认识和区分时,就不容易糊涂了。当然,关键之处还是要把握概念的内涵,这是概念的特质。有些概念叙述的比较长,而且包含的内容比较多,那我们在掌握概念内涵时就可以一层层的讲解和分析。比如,“按劳分配 ”这个概念,我在讲解时就给其划分三层,一是分什么,二是根据什么分,三是如何分。学生以这种思路学习,就很快掌握了要点。
哲学普遍联系原理告诉我们:物质世界是错综复杂、普遍联系的,事物的联系具有普遍性。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不能孤立地存在,都同周围的其他事物相联系。思想政治课中的概念也遵循了这一原理。 在同一理论知识框架中,概念是相互联系的,因此我们在区分它们的不同时,也要掌握之间的联系。这种联系并不是说语言相似,或是意思相近,而是要掌握同一单元内的知识框架,知识间的相互关联能够帮助教师更好的讲解知识点,也能帮助学生更好的掌握知识概念。因此教师帮助学生建立知识框架对概念的学习是很有必要的。比如,政治课中与“法律”相关的内容可以组成一个知识框架,在这个框架中有依法治国、道德、纪律、秩序等几个知识点,在教师讲解过程中,这些知识概念可以相互对比,找出关联的部分,学生掌握起来就容易了。
思想政治课中的概念是人们在实践中形成的,因此我们在进行教学时,必须与实际联系,如果只是以理论来阐述理论,学生很难做到真正的理解,而且这种理论也是空洞的,学生不会信服。只有把概念和实际相结合,尤其是在现实中找到与概念相吻合的事物特点时,学生们才能真正的体会其中的含义。在讲到民族精神的内涵时,我就结合了现实生活中的英雄事迹,与民族精神概念做例比,学生们就能够很好的接受了。
当然在讲解概念时也应当借助一些辅助的手段和设备,这样也有利于教师的讲解和学生的理解。比如在讲解概念时可以准备一些图片,以形象的视觉刺激来增加学生的印象,也可以利用课件或是幻灯片的方式来呈现给学生所要讲解的概念知识,使学生能够通过感官刺激来体会概念的内容。
以上几点只是本人在思想政治课教学过程中的一点体会和总结,在提倡素质教育的今天,对课本中的概念性知识的讲解要求教师掌握方式方法,一味的灌输并不能让学生真正的掌握其中的道理,而且还容易产生反感,只有适应新形势要求,更好地进行思想政治课概念教学,才能实现素质教育的目的。
参考文献:
引导学生认真分析概念的内涵,把握概念内涵的每一层含义。在教学中,要求学生对概念的内涵进行层次分析,引导学生思考:可以分几层?哪几层?采取“剥笋子”的方法,一层一层地加以剖析,把每一层含义都讲清楚了,一个比较厚实的、富有“立体感”的概念也便呈现在学生面前了。学生对概念的理解也便更深刻了,运用也自如了。
带领学生认真研究概念的外延。外延是由内涵决定的。概念内涵确定后,就必须认真分析此概念与彼概念及他概念的不同,从而正确把握此概念的外延。这样,使学生正确地把握概念,不至使之与其他概念混淆起来。
把概念放在事物运动变化发展过程中去讲解概念。概念是随着社会历史和人类认识的发展而变化的。如初中政治课“刑罚”这一概念。为了使学生准确地理解“刑罚”概念,必须从刑罚的最初产生、到阶级社会的刑罚、社会主义国家刑罚存在的必要性等等方面的内容阐述,这样学生才能对刑罚这一概念有完整的理解,不至于会使学生产生某种偏见。
总之,我们在每讲述一个概念之后,不论概念是大是小,都要使学生能掌握一个完整的认识,这样为理解掌握系统的政治、经济理论打下扎实的基础。
具有普遍关联性。哲学普遍联系原理告诉我们:物质世界是错综复杂、普遍联系的,事物的联系具有普遍性。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不能孤立地存在,都同周围的其他事物相联系。
中学思想政治课中的概念是相对独立完整的,但是同一政治理论中不可避免地与其他概念、其他知识点之间有种种联系,我们在进行思想政治课概念教学中,认真分析概念内涵和外延的同时就必须揭示概念与概念之间的联系,使学生从更大范围内更完整准确地理解概念、掌握概念。因此,我们在政治课概念教学中必须努力构成概念教学的立体框架。
我们根据教育教学基本理论,对思想政治课中基本概念的讲解运用层次分析法和中心辐射法,在揭示概念内涵和外延时通过延伸、扩展等手段,努力构成这一概念立体化的框架结构,使之层次清晰地展示在学生面前,进行一种多角度、发散式立体化教学。在具体教学过程中我注意到以下几点。
要求学生从概念的定义中找出关键的字词,作为这一概念的中心,根据这一点,要求学生回忆出与此相近或有联系的一些其他概念,把它们进行比较。 转贴于
在新旧概念的比较过程中,要求学生从新概念的定义中提示新要领有哪些方面的本质特征即与其他概念的不同,进行逐层分析。
对每一层次进行分析时,在学生弄清这层含义内容基础上,再要求学生指出从这一层次角度上概念与其他一些概念和其他知识点之间的联系。
经过这样的教学过程,便构筑出这一概念教学的立体化框架结构。在这过程中,学生既能理解新概念内涵和外延,又能理清楚新概念与其他概念的区别和联系,既能把握新概念的本质特征,又能掌握在掌握新知识的同时,复习旧知识。
自党的十以来,我国的总书记在一系列讲话中,明确提出“法治中国”的科学命题,要求中国坚持学会法律,要求在法治社会中,积极倡导依法治国。现在是和谐社会,要求我们必须必须用平等的方式来相处,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要求中国人民有法律意识,能够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树立全民法律意识,并把我国法治教育放在首位,把中国建设成具有法治社会的国家。
一、当前法治教育存在的问题
(一)对法治教育不够重视
目前许多学校日趋功利化,注重短期效益,有些忽社会责任。学校关心的是重点专业申报及学院升格等事项,而这些与法治教育关系并不大,即使做好法治教育也并不能在短期内给学校带来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同时,当前社会环境仍然处于信任高于法制的风气下,过于注重和信赖道德约束,所以学校普遍不重视法治教育,人力物力投入不足。很多学校的法治教育并不独立,往往依附于道德教育加以实施。
(二)依法治校不够理想
每个学校的规定都是不一样的,特别是一些私立学校,对于学生过于严格,对学生要求很苛刻,学生在犯错误的时候,一般都采取记过处分,严重者退学或者留级。没有考虑学生的切身利益,过于注重成绩,不能从学生的实际出发,让学生处于被动状态,大部分学生有苦难诉,感到受到了不公平待遇,心理上收到创伤,忽视了学生的未来,把学生当成升职奖金的物品筹码,没有一个合理的制度约束。同时,学校对学生的行为管理不是很严格,学生没有法治意识,学校很少对学生普及法治客场,学生对法律知识很陌生,对法治社会大多都缺乏主人翁意识,对于学校下发的强制性命令,不爱接收,慢慢的就出现叛逆心理,久而久之,法律意识就会淡泊,小则不遵守文明公约,大甚至可能触犯法律。
(三)法律课程与师资不足
目前,我国一些比较出名的学生接受法治教育的课程主要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是2005年国家教育改革后设置的新课程,其取代了《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两门课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将法律依附于道德之中,法律内容不足三分之一。《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中学生所学法律知识大为缩减,法律部分内容高度抽象,这部分法律内容给任课教教师增加了授课难度。在师资方面,学校讲授《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教师大部分是非法学教师,院系书记占据相当比例,这部分教师学历层次相对其他教师较低,往往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变成道德修养课,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法治教育效果。
二、关于我国法治教育的对策
(一)运用法律概念,培养法治思维
法律概念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概念,只有借助概念才能认识法律进而发展法治思维,教学要领:1、区分法律概念与日常概念,如死亡;2、明确法律概念的专业性,如法人、被告人;3、比较分析相似度高的法律概念,如:权力、权利、法治、法治-违法-犯罪;4、涉及具体概念采用“关键词分解法”教学,以“犯罪”为例,犯罪是指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概念首先界定为“行为”,(体现“无行为即无犯罪亦无刑罚”的价值原则),这能让学生在“法言法语”的耳濡目染中培养法治思维。
(二)加强法律教材与教师队伍建设
可以考虑将法律从思想修养的内容中独立出来,恢复《法律基础》课程设置,增加法治专业知识内容。在社会,针对不同工作性质的成年人,举行工作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个人权利义务相关法律的宣传,形成长效机制。在大学,针对不同学生,开设相关法律选修课程。在教师队伍建设方面,应当打造一支受过正规法学教育、具有一定专业水平和实践经验的专业教师队伍。授课教师不仅要深谙学校教育规律和青年学生成长规律,而且要具备比较系统的法律学科知识和较高的法律素质。同时,国家的扶持政策要向法律教师适度倾斜,加大法律教师培训力度,增加培训经费。
(三)创新人文素养培育,拓宽教育途径
首先,要密切关注学生的个性特点,尊重差异性和引导性。要充分考虑到学生类型的多元化、素质参差不齐,在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时候,要因材施教,有的放矢。其次,要改变教育理念,创新教育内容,改革教育方法,要提高教学效果,应该根据实际情况,根据专业的特点来开展教育,同时要改革教育方法,注重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来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的教学实效性。
(四)营造良好的法治教育环境
学校不是独立王国,学生违法犯罪的根源最终在于社会,所以改进法治教育还需全社会努力。首先,要积极推进依法治国。严格执行法律,树立法律权威。其次,要落实依法治校。加大执行规章制度的力度,严格纪律和学籍管理,学校制定教育管理的规章制度应依法进行。最后,家庭的法治教育不容忽视,成年人的价值观与法律意识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冀学锋.唐淑萍.高职院校思想政治教育现状与对策初探[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05(8).
东西方的学者都曾对法治的概念进行过定义,但是各国学者进行定义的出发角度却是各异的,因此也产生了各异的法治概念。一般而言,西方学者对法治的定义主要有以下几种:
1法治是国家或政府必须服从的某些原则。
2法治是制约国家或政府的强制权力。
3法治是一种社会普遍存在法的观念。
4法治是通过普遍的规则约束政府行为,维护个人自由权利的制度。
5法治是实施规范的原则、和制度的总体。
从以上几种较为普遍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其实西方学者也并未直接给予法治以某种定义,只是就其某方面或者说是最为根本的一个方面给予说明和定义而已。其实在西方的法律思想史和法学史上,直接定义法治的并不多见。因为法治本身就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它是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而发展的,是一个流动的概念,并不是僵化不变的。所以,客观上来讲,对其下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定义是不可能的。况且,各国政治发展的水平也不相同,不可能有同一语境下的法治概念。
尽管我们无法对法治定义一个精准而通用的概念,但法治本身所蕴涵的一些根本的性质和价值追求,对于全人类来说是一样的。
二、法治的发展历程
在西方,“法治”这一术语最早由古希腊雅典“七贤”之一的毕达库斯提出。柏拉图在晚年意识到法律的作用明确提出了法治国的方案,他说,每一个城邦都应该有法律的支配,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处于从属的地位,没有权威,我敢说这个国家一定要毁灭;然而,我们认为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如果在官吏之上,而这些官吏服从法律,这个国家就会获得诸神的保佑和赐福。柏拉图之后,其学生亚里士多德在认真思考“由最好的一个人和最好的法律统治,哪一方面较有利”这个之后,明确主张“法治应当优先于一人之治”,他说:“法治应当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当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因此,可以说,亚里士多德最早对法治的内涵作出了精致而完美的解释。以至于后来西方文明的发展进程中,西方学者对法治的理解都或多或少的受到了亚里士多德这一解释的影响。直到今天,人们在探讨法治的含义的时候,仍然将“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和“良法”作为法治的应有之义。
在古代,几乎与亚里士多德提出法治含义的同一时期,先秦法家也提出了“以法治国”的主张。但法家这一主张主要是针对中国当时儒家的“礼治”、“德治”而提出,并没有将其视为“法治”。
在美国,潘恩、杰弗逊将法治理论在治国实践中加以运用,并坚定的宣布:在专制国家中国王是法律,在自由和民主国家中法律应是国王,国家权力源于宪法,而宪法来自人民的同意和契约。
从法治的发展历史来看,法治的发展历程其实也是人类文明和法理念的发展历程。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随着人类对自身关怀的增加,法律的作用不断增强,于是法治的概念产生并得到较好的发展土壤。但是,在亚里士多德以及以后的时代里,人们对于法治的认识,更多的仍然将其视为维护社会秩序的工具,视为统治者实施更好统治的工具,人们对法的遵守更多的是处于一种被动的状态,即慑于法的威力而被动的遵守法律,以达到法治的效果。而中国先秦法家所提出的“以法治国”的方略更是一种工具性的概念。如今,各国学者在吸收亚里士多德关于法治的经典含义的同时,也开始探询法治更为根本的东西,也即法治所要达到的价值目标。
三、法治的价值追求
在如今的政治经济环境下,实行法治是必然的趋势。人类文明发展至今已达到相当高的程度,人们对法律的认识也达到较深的水平。从文艺复兴对人的本质、尊严、个性、自由的发现和肯定,从资产阶级革命提出的天赋人权、自由、平等的口号以来,人们不再束缚于君主的强权政治与特权之下。这种人文精神孕育了法治的心理、观念和思想。
在法治内涵及构造的探索道路上,同时也是进行着对法治的价值追求的探索。
(一)法律至上——法治的表象价值
在讨论法治的内涵及构造的时候,法律至上已经成为一种公认的法治构成要素。其实这种法治的表现形式也是其表象价值。应该说,法律至上是亚里士多德时代以来人类一直致力追求的状态。亚里士多德所谓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也即法律至上的另一种表达方式。而从西方学者对法治的不同定义来看,其共同点即是法律需获得至上的地位,而这种地位的最根本表现即是政府和统治者服从于法律。
1从法律获得普遍服从的角度来讲,法律至上应该是两个方面的。
一个方面是统治者服从法律,在如今的国家形态下,即政府及管理者服从法律;另一个方面则是人民服从法律。应该说,第二个方面的服从是比较容易实现的,虽然违法现象不能杜绝,但国家形态发展至今也已经有了较为健全的纠正机制。而人们关心的是政府权力受到制约。在社会生活中,我们的发展水平还离不开人的治理,所谓“徒法不足以自行”便是这个道理,即使是亚里士多德认为应该由法律来统治,但也不得不承认的人的作用。因此所谓将“法治”与“人治”相对立时,对立的也仅仅是在“法治”的状态下,“人”的权力受到了法律的制约,而“人治”的状态下,“人”的权力无限膨胀,超过了法律规定的限度,以至于法律至上只是至上于人民而至下于统治者,不成为真正的法律至上。因此,人们更为关心的是政府及管理者服从法律。如果没有政府及管理者对法律的服从,而这种法律也不能称其为是至上的法律。
2从法律至上的语境来讲,法律至上应首先是有一个价值判断。
法律至上并非是法便至上。笔者是坚持“恶法非法”论。因此,在笔者看来,所谓法律至上也必须是良法至上,也即推崇亚里士多德的“良法之治”。因为,法律至上不仅是一个事实判断,而应首先是一个价值判断。在有的学者看来,法律的制定本身就是反映社会发展的过程。因此,法律不能违背客观规律。而法律至上不仅是法律制定的问题也是法律运行的问题。也就是说,在法律制定的时候应真实反映客观规律,而在法律运行的时候,法律规范应高于其他任何社会规范。所谓法律至上的价值判断,就笔者看来,其实也就是一个判断恶法与良法的过程。譬如纳粹统治时期的德国,在希特勒的统治下也有法律,但是希特勒的法律以及为执行法律而设置的党卫军、盖世太保等机构都是为了实施其种族灭绝政策的。而种族灭绝本身就是违反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这种法律以及实施法律的机构不可能称之为真正意义上的“法”,因此在那样的国家里,也不可能有真正的“法治”,即使该国中所有政府机构以及官员都是严格遵循法律而行为的。当这种法律本身就已经违反了人类发展客观规律的时候也就不称其为法,对其的遵守也不能说是“法治”。从这样一个例子来看,法律至上确实更应首先是一个价值判断的过程。
3至上的最重要保证——法律高于权力。
法律本身也是一个性的概念,在人类尚存的时候,社会的稳定,人民权利和自由的保障都离不开法律,而法律不是自行发挥作用的,需要一定的机构来执行,因此完全抛开“人”的作用而谈法治也是不太现实的。因此,所以在努力向“法治”国挺进的时候,人的作用也是不能忽视的。而这里所谓的“人”,并非指人民,而是一国的统治机构。统治机构既是制定法律的权威也是执行法律的权威,因此在法治国中,统治机构的权力一定要受到法律的制约,法律应该是最高权威,而不是统治机构。具体讲来,即政府的权力应是有限的,行政权力不能超越法律而干涉人民的生活。更直接的说法便是法律应高于权力。统治机构代表着权力,虽然法律经由这种权力而产生并具有强制力,但是这种权力在赋予法律以强制力以后也应该服从于这种法律的强制力,否则,法律的强制力便是不完整的,也谈不上进行法治。法律高于权力是法治的重要保障,也是法律至上的重要保障。法治只能以民主制度为基础,是对由国家占主导地位的传统法律制度和法律理念的否定。它的运作绝不可能采取传统的单向运行模式,即由政府或国家官员立法并实行从上而下对一般大众的单纯管理、执法和适用法律的模式,而必须采用从一般大众到政府以及从政府到一般大众的不断的立法、规范、监督、反馈和修正的“良性双向运行模式”。
(二)人文关怀——法治的本质价值
以上所述法律至上只是法治的表象价值,而法治的最根本的价值应该是人文关怀,即对人类本身的关怀。法律的出现本身即是为了人类社会的有序,并不是为了阻碍其发展,因此,法律从根本上来说,应该是以人为本的。而人文关怀中最核心的便是人文精神,它是人文关怀的直接表象,并且从文艺复兴开始,人文精神便占据着各国思想家思考的一部分。
1人文精神的涵义。
有学者将人文精神的要点概括为:(1)重视终极追求,执着探求超越现实的理想世界和思想人格。(2)高扬人的价值,否定神和神学对人的束缚。(3)追求人自身的完善和理想的实现,在肯定人欲的合理,反对禁欲主义的同时,亦反对人性在物欲中湮没。(4)谋求个性的解放,建立人际间的自由、平等关系,实现自身的价值,反对宗法等级关系及与其相应的意识形态束缚。(5)坚持理性,反对迷信、盲从和认识领域的强制服从。
2法治与人文关怀。
如果说从中世纪之神化世界到近现代的人化世界是人类历史上具有革命性意义的伟大转折的话,那么,法律从神的奴仆转化为人类精神的象征则是这一伟大转折的直接后果。根据早期法思想来理解法的话,法即代表着公平正义,是人类的永恒追求。从文艺复兴到资产阶级革命再到现今的以人为本,人类对自身的关怀不断增加,而这种关怀更是体现在法律的制定以及实施中。从根本上来讲,法律始终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工具,也是实现人的价值的工具,而人才是最终极的目标与关怀。
人类所追求的自由、公平、正义、权利,都需要由法律来加以规定,从而赋予了宪法以最高的权威,因为宪法是这些人类基本权利的载体。可见人类其实是用法律来实现对自己的终极关怀的。我们不能把法律理解为完全工具性的东西,在实现人类自身价值的目标上,它也是工具性的,但是就其本身所体现的人类价值来说,它应该是价值性的。因此,要求法律至上的价值追求其实也是法治的人文关怀必然导致的趋向。在法学剥去神学的外衣后,法律所体现的便是保障一个个个体的自由与权利,即使在设定义务的时候也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法律至上其实也就成为本质上的人的至上。因此,法律规则的至上绝不是宣扬一种冷冰冰的规则理性,而是高扬一种以人为中心的人道精神、人权精神和人文精神。
纵观人类文明的发展历程,在推动人类文明向前发展的动因中,虽然因素占了很大的作用,但是任何制度的构建都是为了使人自身得到更大的发展。资产阶级革命也好,无产阶级革命也好,资产阶级宣扬的或者无产阶级宣扬的理论,统统都是为了人的发展,为了解放人类自身,为了使人类远离于束缚之外。当然这种远离并非绝对的没有任何约束。所谓自由并非无限制的自由,因此法律的存在便是为了以一种社会公认的契约赋予人们以更大自由和行使权利的空间。法律是社会发展的必然需要,但也从另外一个方面深刻反映了人类追求永恒的正义以及用法律这样一种形式固定住自身权利的过程。规则是人类理性的要求,而规则所反映的内容则是人类自身人文精神的映照。
关键词: 法治与法制的内涵 分离与结果 融合与结果
key words: Government by law and legal system's connotation Separation and result Fusion and result
一、 法治和法制的内涵
(一) 法治的内涵
法治概念自产生以来,由于其内在的复杂,许多著作都没有直接、简单的对“法治”进行定义。当代法学界中仍然存在对法治概念的争论。《牛津法律大辞典》将法治表述为:“一个无比重要的,但未被定义,也不是随便就能定义的概念。它意指所有的权威机构,立法,行政,司法及其他机构都要服从于某些原则。” 法治的抽象性时期难以被定义而只能被描述。国内法学界一般认为法治的含义中应包括“法治是一种宏观的治国方略”,“法治是一种民主的法治模式”, “法治”的概念在现代倾向于对国家等公共权威机构的权力的限制和约束以保障公民个人和市民社会的权利和自由。
(二)法制的思想起源和概念
法制和法治在中国古代具有同一性,中国古代先秦时期的法家所倡导的“以法治国”的理念即是要求社会的法治(法制)。此后,中国历代封建王朝在专制统治的政治背景下无不重视法律的创制和运行。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初,对于法治和法制的内涵仍然部分的继承了中国古代的概念性思维。
法制对法律这种客观存在的强调更加倾向于一种纯粹意义上的工具性理解。法制一直是中国古代帝王进行社会统治所利用的手段和方式,古代社会对法律所有的并不是尊重和信仰,而是一种工具性的利用心理甚至带有某种鄙夷心态的蔑视。当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所积累而成的习惯性规则和对规则的墨守的心态被广泛的接受以后,伴随着国家和社会情况的日益复杂,多元因素的渗透结合习惯性的规则形成了法律制度,成为了明示给社会群体的规范。
二、法制和法治的分离与结果
法治和法制在概念上的区别前以进行了简短的分析,法制和法治的差异本质上体现了二者背后价值观的冲突与矛盾。法治的背后是对权利的张扬和保护;而法制的背后则是对权力的突显和维护。而除去概念以外,二者在实行,特征等方面也存在着差异。
法治中隐含了人类在长期的实践的基础上产生的思想认识的结晶,是人类自由精神价值的衍生物。,它更多的具有精神层面的价值内涵。
而法制则是绝大多数社会成员没有选择意识和能力的纯粹的客观存在,它几乎完全被动地由统治者指定,善恶并不是它的终极价值。按照分析法学派的观点,“恶法亦法”,法制并没有性质上的明显的区分。当民主共和的精神选择了法制的方式并与之结合,就有可能产生法治;而当专制选择了法制的形态,它就有可能沦为专制统治的罪恶的工具。
而法制在结合“法治”的精神之前只是纯粹的国家统治工具,人们对于法律只有被动的、无奈的服从以及基于这种服从之上的恐惧甚至憎恶,而缺乏对法律的敬畏和尊重,但这一切并不能归咎于法律自身。
总之,法治是具有主动地人格的治理主体,而法制则是在被动的状态下被治理主体所采用的工具。
三、法治与法制的融合与结果
法制的工具主义特性明确的说明了法制是在人的治理之下运转的机器,法治则是在被人们授予了人格之后进行统治的拟制主体。而法治并不与法制相对立,而是与人类社会实践中早期所产生的“德治”和“礼治”相对立。
德治和礼治产生于人治主义主体的时代。“‘德治’和‘礼治’与‘人治’在古代中国的内在意蕴是相通的,德治,礼治只不过是人治的美称罢了。” “德治”和“礼治”都强调君主(统治者)依靠个人的道德和贤明来统治国家,国家的兴衰存亡完全取决于统治者个人的道德和贤明以及这种“性尚”所延及的整个统治体系,最终达到儒家所倡导的“圣人”治理,也即柏拉图眼中的“哲人王”的社会。而“德”是人们在理念认识的基础上进过合意而要求君主(统治者)应具备的品质。 “德”和“礼”成为了社会的主体和信条,但不可忽略它们的工具特征。
而法治也是人所要治理国家和社会采用的工具,具有与法制相似的工具属性。法治是“良法之治”,前提之一是法律是人所创设和使用运行的,法不会自发的生成并流淌至每一个人的心里,生活中。而“法治”的属性“善”也是基于人们所赋予和注入的价值理念的“善”。“法治”之“善法”在经过全体人民的认同后,同时也被赋予了高于一切个人和集体的权威,法治时代的人们在订立法之前所墨守的主要义务是服从将要制定出来的法并不得超越,所有人就当然的处于法之下。法治取代了表面上人所欲为的统治,而具有了部分代替人类自身的主体性。,但它的背后还是人性和需求的促动。“法治”是基于人们自愿和认同的基础上所选择的具有主体性质的一种社会治理手段和方式。
一、法治精神含义的理解
法治精神是法治国家建设的核心理念,是检验国家法治程度的指标。尤其我国现在大力提倡依法治国,在公民心中种下法治的理念尤为重要。公民具有法治精神是法治国家的基本素养,没有法治精神就不可能有法治社会。高中学生毕业后要进入大学学习,然后就要走入社会参与祖国的建设。在整个人生的成长阶段,都生活在法治社会的环境中,从高中阶段甚至是从小学就开始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精神尤为重要。高中生活是一个人人生旅程的重要一环,关键阶段要进行关键的教育,所以高中教师的政治教育还应该保持育人、树人的强烈观念。
二、培养法治精神的意义
高中是一个人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是非观形成的关键阶段。法治精神也是这个时期要形成的主要道德素养。目前,我国高中学生的法治意识和法治精神还存在一些问题,然,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是因为学校教育跟不上,其中社会因素和家庭因素也都在影响着学生的成长和发展,影响着学生法治意识的形成和法治精神的存在。在高中政治教育中,因为旧有的教育模式因素,法治精神的教育还需要进一步加大力度,让学生形成法治精神就会自觉成为法律的捍卫者,会成为法治国家建设的主力军。对构建法治社会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值得我们认真对待和探讨。
三、法治精神教育存在的问题
一个人的成长与环境有关,对于一个高中学生而言,他们的成长有三个环境:家庭环境、学校环境、社会环境。这三个环境对学生的成长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环境造就人的理念早已深入人心。那么高中教育培育法治精神,早已成为教学工作的重点。但是在实际教学工作中,我们依然看到一部分教师的法治意识很薄弱,他们的薄弱意识,势必影响他们的法治教学质量。教育部早已提出要依法治校的理念,但是在一些学校的管理者心中,法治意识淡漠,缺少法律精神,在日常教学工作的管理中表现出了法治意识不强,松散的校园环境和缺乏法治精神的校园文化,都影响着学生法治精神的建构和形成。学生轻视法律知识的掌握、教师轻视法律知识的教学,长此以往,学生的法治精神就会薄弱和淡漠。加之社会环境的大背景,家庭教育的重要因素,导致高中生的法治精神淡漠,社会及家庭都过分重视经济发展,很少有忧患意识,更不用说具体的法治精神的塑造。今年,香港出现了学生警察团,这是个很大的创新和突破,值得我们去借鉴。高中阶段的素质教育应和社会接轨,和中小学衔接起来。这样,才能使教育形成系列化和体系化,形成具有实效性和高效性的教学局面。
四、体验式教学在贯彻法治精神中的应用
实施体验式教学就是要让学生在一种近似于真实的环境中建构知识体系、形成知识概念。在高中政治教学中进行体验式法治精神教育,首先要有情境,情境的来源就是模拟一些具体的事件和场景,设计一些环节让学生仿佛置身其中,进行角色模拟的体验式教学。
1.角色扮演的体验式教学
校园也是一个小社会,在这里具有很多的法治知识和治安内容,尤其是目前校园犯罪和校园暴力都是热点问题,引起全社会的关注。所以在教学中要让学生树立和形成法治精神,要让学生了解这些现实,然后择取最为典型的案例内容设计情景剧,让学生在剧中扮演各种不同的角色,在角色中体验知识和观点。这种形式建构起来的知识体系最为印象鲜明。学生根据不同的案例内容,扮演不同的角色,在角色中体会将学到的知识应用到实际中,这样进行的学习效果会超乎寻常。
比如,关于法律救助的这部分内容,首先,让学生了解什么是法律救助、法律救助的对象、法律救助的形式、法律救助的手段。其次,教师设计一个需要法律救助的案例,让学生在模拟的情景剧中扮演角色,在充分的角色体验中,获得相关的法律知识,建构起法治精神。
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决定: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的大发展大繁荣。因此,法治文化作为社会主义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高校法治文化作为其中重要内容更应大发展大繁荣。高校法治文化建设历时20多年来,已经取得一定成效,要更好地发挥引领性、塑造性的作用,关键在于法治文化建设的创新。
一、何谓高校法治文化
高校法治文化这个概念已经提出一些年了,但是并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标准概念,可以确定的是它应该是法制建设法治建设发展和高校文化进步相互融合孕育的派生物,属于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高校法治文化这个概念的内容、主题应是法制,形式、载体应是高校文化。所以,高校法治文化主要是指在高校别是以大学生作为主体的法律思想、观念、意识、取向等相对抽象的方面和高校相应的法律制度、理论、组织等具体的内容。它应具有宽泛性、教育性、传承性等特点:广泛性是因其对象主体是大学生,涉及的内容体系应该是比较宽泛的、浅显的;教育性是因其与高校文化密切相连、具有较强的教育性;传承性是因其宣传和教育必须结合高校文化氛围,与人文环境相和谐。
二、为何要创新高校法治文化建设
1.高校法治文化建设对整个高校文化发展方向起保障性作用,能够促进大学生身心健康成长。
高校法治文化包括培养大学生法律品质与法律意识、增强大学生法治观念。只有健康优良的法治氛围、法治精神才能确保高校文化的积极健康发展。“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创制精神,而且可以不知不觉地以习惯的力量代替权威的力量……”。[1]大学生正处于生理与心理成长关键阶段,其辨别是非、自我控制的能力还相对较弱,很容易受到各种消极因素的影响,这就需要对处于困惑中的他们给予正确的引导和教育。适当科学的法治教育,能促使大学生树立法治意识,提高评判是非曲直的能力。因此,做好高校法治文化建设的创新工作,才能使大学生养成理性思维的习惯,以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面对所遇到的困难,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以理治事,依法行事,促使大学生健康快乐成长。
2.高校法治文化建设的创新迫在眉睫。
法治文化建设在高校文化发展中处在比较初级的阶段,大多停留在法治教育这一层面,而就连法治教育也定位不明。法治教育和思想教育、道德教育放在了一起,同时被安排在最低的那一层,教育定位不明确、学生法律知识缺乏、教学模式单一等成了问题中的问题。在高校中完善法治文化建设,创新成为最主要前提,在继承优秀法治文化的基础上,创新理念、推陈出新。不创新,就是原地踏步、萧规曹随,不能与时俱进,不能适应新时代、新社会的发展需要。所以,必须创新高校法治文化建设。
三、怎样创新高校法治文化建设
1.高校管理制度创新。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完善,高校管理体制必须全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和社会民主体制、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越来越强烈。
(1)管理制度创新必须理念先创新。高等院校若要创新管理体制,必须紧跟时代潮流,不断调整管理理念,以此适应现代教育发展的要求。比如,树立市场经营、法治经营的理念:依据市场经济的运作规律,实施法治化的管理制度,根据市场需求的变化,积极地、适时地调整发展规划;树立开放教育、人本教育的理念:积极与社会发展接轨,结合学校科研机构的自身优势,与社会事业、企业单位建立起稳定的合作关系,积极利用社会有利因素打造学校办学优势。学校的管理活动要以人才为中心,尊重个体的创造性。在倡导以人为本的理念时,高校领导要充分考虑教师在精神、物质等方面的各项需求,从而为教师的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
(2)管理制度创新必须确实创新制度建设。制度建设的创新表现为各种激励机制和动态管理机制、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等的规范化、法治化及系统化。比如:高校有关部门和党委机构要健全完善政治激励机制:实施激励要从纵向、横向着手,从正反两方面对高校教师的教学成效和行为水平进行评价;建立合理的聘任、考核机制,从岗位竞争到人员管理,构建公平、法治的用人管理制度。“依法加强管理。学校要依据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学校章程,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作为学校办学活动的重要依据。要根据法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校教育教学制度,保障国家教育方针的贯彻落实”。[2]
2.理论研究创新。
高校法治文化建设中的理论研究创新主要针对的主体是教师队伍。教师创新法治教育教学理论及法治理论学术才能使得法治文化建设在高校建设中取得新突破。首先法治教育与相应学科教育教学要相结合。在教育中遵循德育的基本规律的同时,对大学生法治观教育这个系统工程的有机组成部分及发展规律进行创新性探讨,而不是仅仅停留对德育的配合。比如:法治教育和校外实践活动互动,法治教育与专业培训结合,法治教育和自身理论研究互补;建立高校法治教育与基础法治教育的衔接机制,高校法治教育与社会法制宣传的衔接机制,高校自身法治教育与其他教育机制的配套,等等,让制度创新和建设创新相互促进。其次要实现法治文化建设的学术创新。“一个社会,法学教师的学术水平和教学状况如何,直接影响着一个社会法律文化的状况和法律文明的程度,直接影响着一个社会的法制或法治的现状,以及能否或多大程度上实现法制和法治”。[3]
在法治的学术创新过程中,要吸收中国传统优秀的法治文化元素和世界各国先进文化成果,尽量使其接近学生的学习、生活的实际。还要把学术创新和教育教学创新相结合,为高校法治文化建设注入活力。法治理论研究创新与法治教育活动创新,为法治文化建设注入新的活力。此外,要让教育教学创新和学术创新相互促进,从实践中总结、把握法治文化建设的新特点、新规律、新办法,通过感性上升为理性,用以指导解决现实教育教学问题,推陈出新,为我所用。“要想使法治教育真正成为思想政治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就必须在教材和教学等各个环节加以切实的落实,从而使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体现时代的特色、符合时代的要求”。[4]
3.法治教育创新。
思想政治管理工作是高校法治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要将思想政治管理工作做好、落实,必须依循党的教育指导方针,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法治校,依法执教。尤其是在学校管理活动涉及大学生的权利义务时,必须做到实体和程序都合法,既要做到实体正义,又要达到程序正义。
(1)大学要依法行教。一方面,教师的行为表现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对学校规章制度、教育教学法规方面的尊重和遵守,是以身作则的表率,是对法治教育的较好宣传;教师的意识理念表现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其拥有的正确的知识,科学的人生观、价值观更是学生无声的榜样。当然,对于教师的严重背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行为,学校和相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惩戒。另一方面,学校和任课老师必须高度重视“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等课程。“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不仅详细介绍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及基础的法律知识,而且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思想道德、伦理传统等联系起来,有助于学生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性。
(2)法治教育阵地、途径和方法要突破陈规,锐意改革。课堂教育是高校法治教育的主阵地,但是通过简单的几十个课时《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无法达到良好效果的。可用包含广阔的选修课、社团活动等教学和活动呈现,在教育阵地上发挥多元作用,充分利用微博、博客等网络、刊物、讲座等现代化的宣传手段和传统教学相结合。而对途径和方法的突破则需要组织学生积极参与各项实践活动,积极以志愿服务和法治宣传活动提升法治教育的实效性,比如:参加校内外普法活动,现场观看法庭审判,参加听证会,等等,以此实现法治教育效率的提升,真正实现有效的高校法治文化建设。
总之,高校法治文化建设要正确处理好法治文化建设的创新工作,改变过去制度老化、机制陈旧等现象,重视管理制度和教育教学的突破,提高高校法治化水平,更好地实现高校法治文化建设的目标。
参考文献:
[1][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158.
一、法治的含义
(一)西方法治的含义
对于法治的界定,西方学者众说纷纭,无论从亚里士多德的“二分论”还是洛克的注重分权的分权理论、孟德斯鸠的重视制衡的分权理论、潘恩的对人权高度重视、杰斐逊的制度设计的重要性等,都说明了不同时代对法治的理解必然不同。法治是一个历史的概念,其自身就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是随着社会问题的出现和变化而不断变化和发展的。法治是一个多元的概念,不同时代有着不同的范围,即时同一时代也因地区的不同呈现不同的概念,不能用统一的概念来界定。
(二)中国法治的概念
首先,要关注法治的普适性成分,即法治的共性,法治作为一种公共产品供给,其核心就是为了人们利益的增进,法治作为一套制度设计,为了实现其核心就需要通过一系列的方式方法来实现,从西方法治观点我们可以得出要实现法治就要从控权和维权两方面着手。衡量一个国家是否是法治国家的主要标准,就是要在这个国家在控权和维权两方面的制度设计与成果。
其次,要探讨当代中国法治的具体情境,即法治在当代中国社会得以生长的现实基础。当代中国社会从人治到法治的制度变革,无疑是当代中国社会所需要解决的问题和矛盾所引发的,对当今中国的法治应理解为:
(1)法治术语治国方略的范畴。在这个层面上,法治与认知是对立的,其界限是:当法律与当权者个人意志发生冲突时,是法律高于个人意志。
(2)法治是民主的治国方略,这是法治质的规定性。民主理论关注的是私人权利对公共权力的控制,作为民主的治国方略,法治的功能在于控制公权、维护私权。法治的主体是人民或是公民,客体是国家机关及其掌握的公权力,法治的重点是依法治吏,而不是依法治民,法治绝不是统治者治理被统治者的工具。
(3)把法治理解为民主的治国方略,凸显了制度设计的重要性。法治作为治国方略非政治口号,重要的是把法治制度化。法治需要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安排,把宏大的原则具体化、现实化,把法治定位与民主的治国方略,有利于摆脱对法治实质价值的过多纠缠,把关注点转移到制度设计上来,这样才能避免制度虚位的出现,才能避免法治问题上“大而无当”的空谈。
二、法治成本的界定
(一)法治成本的概念
成本本身是一个经济学的范畴,是指“为获得一定利益而付出的代价”,通过对不同控制模式的治理成本间的比较来选择最佳的控制模式及其组合,以达到控制成本的最小化和控制绩效的最大化。
(二)法治成本的种类
1.法治的政治成本。法治的政治内涵较为丰富,既包括法律制度的设计成本、法治的运作成本、法律制度的维护成本,也包括法律在调整不同利益群体矛盾和冲突的成本。政治成本往往具有一个个长期的积累过程,一次法治的不公平不能导致社会的不稳定,但是这其中也是有成本的,如果失误屡屡发生或者是通过法治不能纠正,那么法治的为新和形象就会在此过程中悄然发生变化,最后累计起来就会变成危机,这种危机具有破坏性,甚至导致整个法治大厦的崩塌。
2.法治的意识形态成本。所谓意识形态成本是指社会执政者为了使自己的价值观念、道德准则、信仰信念等成为统治地位意识形态而付出的代价,以及为意识形态与时具进、开拓创新、丰富发展而不断付出物质和精神代价。法治作为一种最优的治国方略,就必须是一种社会的首要的意识形态,也只有其是首要的意识形态才能成为一种最优的治国方略。
3.法治的信息成本。法治的信息成本包括法治的信息传递成本和信心控制成本,前者指的是法治的意图在各级执法组织传递过程中产生的成本,信息在组织结构中的传递经过不同的节点与不同的层次会发生不同程度的衰变、弱化,复杂的组织机构会导致信息弱化程度加速、成本增加。如果信息传递成本过高,则意味着效率低下,信息的控制成本是进行信息反馈而产生的成本,信息反馈是进行管理的重要手段,信息反馈途径与组织管理层之间的障碍条件越少,所产生的费用就越少。
4.法治的时间成本。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其产生、发展都必然会付出一定的时间。时间具有一维性,法治的推行必然是一维性的,任何一种法律从颁布到实施都是时间的结果,这也充分说明了法治是一个历史的过程,时间就是效率,把握好时间成本,才能提高法治效率。
5.法治的机会成本。机会成本又称择一成本,指的是在事物发展过程,选取一个利益而放弃另一个利益所付出的代价或丧失的潜在利益。
三、法治浪漫主义
(一)法治浪漫主义的概述
法治浪漫主义是激情的产物,法治浪漫主义就是对法治的不且实际的非理性的奢望。主要表现为:
1.法律万能论。把法律看成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一旦社会有什么弊端,就想到用法律把它规范起来。
2.法律无代价。只看到法治的优势和能带来的预期利益,看不到法治的弊端和实行法治必须付出的代价。和其他事物一样,法治也是一并双刃剑,是利弊共存的,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实行法治也需要一定的代价,甚至是昂贵的代价。
3.法律激进论。认为既然确立了法治的目标,就应该大刀阔斧地干起来,通过激烈的社会变革实现法治,认为法治是可以通过一系列的立法活动而一蹴而就的。
(二)法治浪漫主义产生的根源
1.是出于解决社会现实问题的迫切心情。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入,社会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贫富差距扩大、社会两极分化严重、农村劳动力严重剩余,农民负担过重,农村社会发展迟缓、下岗工人形成城市贫民阶层、生态环境恶化等这些问题引起了全社会的高度关注,为了尽快解决这些文的的迫切心情使得人们把希望全部寄托在法治上,希望法治可以解决一切社会问题。
2.对法治的理论认识不足。认为法治产生是由于政府的权威,法治的目的也是维护政府的权威。认为政府是法治的主要推行者,长期主体意识的缺失,使得人们对法治的认识比较肤浅,所以在法治初期阶段,人们大谈法治所带来的好处,很少谈论法治的弊端,这就很容易产生的法治的崇拜,这也就必然产生了法治浪漫主义。
3.是人们思维习惯所造成。法治浪漫主义为人类提出了奋斗的目标,为实践提供指引,使得人们陷空想完美的境地,也是由于中国的悠久的历史的影响。
四、法治浪漫主义的消除
1.对法治功能的正确认识。首先,法律只能涉及人的外部行为,只能调整人的某些行为,不是全部行为,法律在调整人的行为方面的作用是有限的,企图把人们的一切行为都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最终只能碰壁,法律是因行为的存在而存在。其次,要认识到法律不可能对人们的千差万别的行为作出详尽的规定,任何社会的法律都不可能面面俱到,把一切行为纳入其中,立法者认识能力和立法水平相对有限,导致立法会出现真空和漏洞,再次,法律不可能平等地保护每一种利益,人们之间的一切法律冲突实质上都是不同利益之间的冲突,在两种利益冲突之间,法律不可能两全齐美,只能保护一种利益,只能就利益按照立法的价值进行选择。
2.树立法治成本主义观念。法治作为一直治国方略,作为一种公共产品,无论是制定、实施、遵守都是有成本,不是无价的。
(1)减少法治的政治成本――立法成本的减少
首先,在立法过程中,应该适当的引入公民的政治参与。公民的政治参与的功能有:
第一,公民的政治参与为公民表达自己的要求、愿望和利益提供了有效地途径。第二,公民的政治参与有利于政治过程的健康运作,在政治过程方面,公民的政治参与有助于政策的合法性,纠正决策的失误,实现决策的科学化;公民对政策的支持或意见反馈有助于政策的顺利执行以及对存在问题的修正,在人事过程方面可以保证政治精英和政府公职人员的产生以及随后的行为沿着民意的方向运作,保证政治体系具有吐故纳新的代谢功能,为政治权力的运作补充能量。第三,公民的政治参与有助于政治发展的稳步推进。这样就可以避免制定的法律没有实施的社会基础。
其次,注重立法者的素质。人大代表不只是荣誉,要能够胜任立法工作要求。避免制定出来的法律质量不高,造成立法效率低下。
再次,保护立法与实施协调与经济发展协调。法律之间需要协调下一层次的法 ,不得与上一层次的法相抵触,保持法制的统一。
(2)减少法治的意识成本――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
公民的法律意识是法治的社会思想基础,在法治成本中要考虑对公民法律意识培养的付出。严格的依法办事或依法治理为法治的实现所必需,并不等于或并不必然地导致法治,只有依法办事或依法治理根植于法治价值目标的理性土壤之中,统摄于法治理念之下,法治才能得以完整的实现。作为法治的社会思想基础和精神支撑的公民法律意识,不仅内含着对法律权威的认同、崇尚和信仰,更充满着对民主、自由、平等、人权价值目标的尊重和渴望。
(3)减少法治的时间成本――增加法治实施的协作性
虽然时间是一维性,时间的容量是可以改变,在立法和执法过程中应降低工作的反复性,提高单位时间的利用率,提高完成任务的协作性,协作性是合理利用时间的一种重要方式,应把各种关系紧密的法治目标按照程序链接起来,形成顺畅的任务实施流程,提高效率,增进各个执法环节的合作。把法治成本纳入执法考核中。
3.加强制度建设。制度具有权威性、规范性和稳定性的特征,体制和机制缺乏科学性,会妨碍成本投入决策科学性和准确性,在制定制度时就要充分考虑其成本,在执行制度的同时就要严格按照制度予以执行,防止制度的软性。要建立好关于法治的评估和考核制度,使得成本与效率成为考察法治水平的标准,使得法治的效率得到提高,这样也能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对法治成本高效率低程度给予改正。
参考文献
[1][英]约瑟夫・拉兹.《法治及其德性》.郑强译.载夏勇编:《公法》(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0
[2]丁以升.《法治问题研究》.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6
在现代国家中,公民意识具有重要的法治价值。公民意识是法治国家的思想基础和必备要素。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说明增强公民意识已经从知识界的呼吁变成党和国家的意志。民主政治的推进重在制度建设,而民主制度的建立和运行离不开公民意识的支持。现代公民意识的发育还不完全,公民意识无论在主观还是客观方面都有待加强和重视,表现在基层选举、教育改革、医疗改革等各个方面。在建设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国家和社会必须重视公民真正的健全发展,为公民的全面发展进一步提供社会各方面的保障,从而使之成为现代公民,培养公民意识。
一、公民意识的概念与内涵
公民意识是指公民个人对自己在国家中地位的自我认识,也就是公民自觉地以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为核心内容,以自己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主体地位为思想来源,把国家主人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权利义务观融为一体的自我认识。它围绕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反映公民对待个人与国家、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他人之间的道德观念、价值取向、行为规范等。它强调的是人在社会生活中的责任意识、公德意识、民主意识等基本道德意识。
现代公民意识与现代民主社会的核心理念和价值密切相关。它是现代民主社会的核心理念和价值得以形成、维护和发展的有力保障。离开了现代公民意识,就不会,至少难以产生现代民主社会制度。现代公民意识是现代民主社会制度的前提。同时,现代民主社会的核心理念和价值无疑地促进着现代公民意识的提升。它们之间是一种共生的、共依的、共存的,在交融中相互促进的关系。我认为,现代公民意识的内容,是非常丰富的,但至少应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主体意识。即公民对自己在国家中主人身份的认同,换句话说就是主人翁意识。现代民主国家的基本理念是在民、人民,它表明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国家权力合法性在于公意。
(2)权利义务意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各种权利与义务,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公民的权利是第一要素,义务是第二要素,是为权利的取得而付出的代价。明确了这一点,每一个公民都应该为自己是一个纳税人而感到自豪和光荣,国家也应该为每一个公民或者说纳税人提供相应的公共服务。①
(3)公平正义意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于平等的正确理解是:平等是相对的,绝对平等的结果是不平等;平等是一种比例平等,而不是机械平等,是权利平等而非事实平等,是机会、过程的平等;要正确对待结果的不平等。国家和政府所要做的是尽量为公民创造平等的机会,使每个公民都过上有尊严的生活,同时也要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兼顾效率与公平,把贫富差距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4)责任意识和守法意识。公民在受法律保护的同时必须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公民有义务遵从法律和各种公认准则。制定法律和规则是为了维护公民的利益,公民的责任意识和守法意识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更好地实现和维护公民的利益。
(5)国际化意识。在全球化的今天,世界越来越像一个“地球村”,每个人都不可能超然世外,公众应思考如何将自己跟世界联系起来,将日常个人行为和集体行为联系起来,民主自由法治平等这些全世界公民共同追求和必需的要素也日益国际化,这也将成为未来国家软实力的重要支撑。
除此以外,公民意识还应包括民主参与意识、监督意识等。民主参与意识是公民意识的重要内容,公民参与是现代民主政治的核心,是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公民有序的参与是成熟民主的标志。至于监督意识,宪法规定任何公民都有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公民的监督意识是权利制约权力机制的思想保障,有利于规范国家公共权力的运作,建立廉洁、高效、服务人民的政府,实现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公民意识的价值
1.公民意识是建设法治国家的思想基础
“保护、促进公民权利”始终是法治国家权力产生、配置、运作与调整的正当性法理依据。而这种“权利意识”正是现代公民意识的核心。西方法学家们在构想法治国家制度的理想方案时,大都是首先将自身与其他人定格为“国家的公民”,进而在这种主体自觉的思想前提下形成“民主观念”、“平等观念”等“公民思想”,以此作为法治国家理论的思想基础。可以说,没有“公民意识”的主体自觉和思想观念,就不可能产生真正的法治国家理论。
2.公民意识是法治国家制度的人文基础
古希腊时期,大思想家亚里士多德不仅论证了“法治优于人治”的道理,而且意识到了公民意识与公民教育的重要性。他认为:“少年的教育为立法家最应关心的事业。这种论断具有两项理由:(一)邦国如果忽视教育,其政制必将毁损。一个城邦应常常教导公民们使能适应本邦的政治体系。……(二)又,人要运用每一种机能或每一种技术,必须先行训练并经过相当的复习,使各各为之适应。那么,他们在作为一个城邦的分子以前,也必须先行训练和适应而后才能从事公民所应实践的善业。”②近现代西方法治国家制度建立与形成的过程中,资产阶级政治家与思想家们无不重视公民教育,并致力于公民意识的培养。以法国为例,在法国大革命时期,著名思想家孔多塞就提出国家应担负起公民教育的重任,建立完善的国民教育体系。“在教育内容上,他主张废除传统的宗教教育,代之以宣传资产阶级道德观念,讲解宪法和《人权宣言》,了解公民的权利与义务”。③孔多塞的公民教育思想在后来拿破仑执政时期得到了全面的贯彻实施,为法国资本主义法治国家制度的建立、巩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1773年,法国的大思想家卢梭应波兰政府之约,起草了《关于波兰政府机构的几点设想》,专门提出了“公民教育”的主张,“明确指出共和国的教育目的是培养自由祖国的公民,培养忠诚的爱国者”。④法国哲学家爱尔维修甚至提出了“教育万能”的思想。依据这一理论,公民意识教育是法治国家赖以建立的决定性因素。
三、公民意识的体现
如果说公民意识带有抽象的色彩的话,那么现实生活中能够得以体现的或许是另一个名词――纳税人意识。现代法治社会,公民意识主要体现为意识、主人意识、规则意识、权利意识等,而核心是纳税人意识。在法治国家中,民主的制度的核心要素是财政立宪,而财政立宪所保护的核心又是每一个公民的利益,或者说是每一个纳税人的利益。公民意识的作用体现为了纳税人意识,法治国家的建设与民主的文化氛围与传统密切相关,这些传统最终都可以通过公民意识体现出来。这里所谓的纳税人意识并不是指纳税人的意识,而是指社会中的每一个人对于“纳税人”这样一个概念的认识。⑤法治制度下的纳税人概念首先蕴含了一种民主的含义,即国家是为纳税人而存在的,是为了给纳税人提供公共物品而存在的,因此,国家应当为纳税人服务,纳税人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重要事项都应当由纳税人决定。其次,纳税人概念蕴含了一种的含义,纳税人所承担的纳税义务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其最终依据是宪法,纳税人对政府财政收支的控制权也是以宪法作为最终依据的,的精神实质――控制政府权力,保护纳税人权利已经在社会生活中扎根。最后,纳税人概念蕴含了一种法治的含义,纳税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都是通过制度下的法律具体确定的,法律成为统治整个社会的基本行为规则,法律的原则和制度能够具体落实到现实生活中,法律能够为每一个人所尊敬甚至崇拜。
四、公民意识的培养
公民意识的培育可以分为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主观方面是从公民自身来说,要有意识地树立主体意识、权利义务意识、公平正义意识、责任和守法意识等,树立健全的公民意识;客观方面是从国家社会的外部环境保障而言的,一要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护市场主体的利益;二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规范公共权利的运作;三要依法治国,确实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培育公民意识是中国现代化进程的迫切需要,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规定。从目前我国公民意识的发展来看,民众的公共道德意识、法律与责任意识、主体与权利意识等仍然不强,公民意识的培养任重而道远。如果公民意识的培养不能跟上社会发展的步伐,那么公民社会的建立就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因为,公民社会不只是宏观的政治、经济体制达到了公民性的社会,更重要的是每个人都形成了公民意识、公民精神的社会。无论从何种角度,公民意识对于一个国家而言,都是至关重要的,我国要确实加强公民教育,培育健全的公民意识,营造有利于公民教育的社会环境,形成确认和强化公民意识的制度保障系统,真正正确地认识、积极而负责地参与国家和社会公共生活,使公民成为大写的“人”,为法治实践做出努力,实现和谐社会。
注释: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在规定了公民的纳税义务的同时,实质内涵也赋予了公民的权利,那就是国家的主人的权利,也即是政府应当为公民提供相应的公共服务的义务。
②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6,(第1版):61.
[作者简介]汪 灵(1991―),女,南昌航空大学学院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理论。(江西南昌 330063)
继党的十五大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后,十八届四中全会在此基础上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出“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深入开展法治教育宣传,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1]而当代中国大学生普遍存在法律意识被动,法律知识薄弱,法律观念淡薄不良现象,培育当代大学生法治理念,从家庭、学校、自我三方面构建“教育”“管理”“自律”相结合的三大机制,逐步促进大学生学法、懂法、用法、护法,使大学生法治信念有效化、常态化和持久化。
一、法治观念的概念界定
理解“法治观念”的内涵,首先得区别于“法治”和“法制”。二者有所区别,表现在“法制”相对于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等具体制度,它是法律和制度的总称,包括正式的如宪法、法律和各种法规,非正式的如习惯法和判例法等,侧重于理论上的法律意义。而“法治”相对于“人治”,它是一种治理国家的理论和方法,体现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的原则、方法,更侧重于实践上的法律意义。法治以“法制”为基础,需要良好的法律实际内容为支撑,但两者作为上层建筑统一于经济基础之中,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法治观念”即是怀着对法律的敬仰,对学法、守法、用法的捍卫的一种理性的、必然的认识,也包括感性的、偶然的认识。有学者认为,法治观念外化表现为一种思维模式,这种思维模式又表现为人们自觉地、经常地按照法的理念来思考问题。[2]
二、法治理念的培育与思想政治教育的关系
思想政治教育是“社会或社会群体用一定的思想观念、道德规范对其成员施加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影响,使他们形成符合一定社会、一定阶级所需要的思想品德的社会实践活动。”[3]法治理念的培育与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分不开,二者不可或缺,相得益彰。
1.法治理念的培育与思想政治教育的相辅性
第一,在内容上,“思想政治教育包含道德教育、法纪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法治理念教育是思想政治培育的重要内容。”[4]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而自由、平等、民主、法治也是法治教育的核心内容,以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运用法律途径来对待问题,解决问题思维为目的的法治理念培育与思想政治教育在内容上有着集合关系,二者相互补充。
第二,在目标上,对大学生实施思想政治教育,最终目标是使其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纪律、有文化的全面发展的现代化人才。无规矩不成方圆,培养按社会群体规章制度办事的人才才是社会需要的人才。法治理念的培育也是为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让大学生心中有法,一切活动都以法律的准绳来约束自己的行为规范,知法、懂法、守法,维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利与利益。二者在最终目标上是保持一致的。
第三,在方法上,思想政治教育更多的是以柔性的意识灌输为主,培养受教育者的爱国情怀,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结合其他具体的工作方法,帮助受教育者树立正确的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而法治理念的培育相对侧重于刚性的或者中性理念教育,这是由法律本身的内在客观性而决定的,对全体社会成员实施普遍的、统一的、公正的法律约束。二者刚柔并济,相辅相成,正是培养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综合素质的重要方法。
2.法治理念的培育对思想政治教育具有保障作用
第一,法治理念在思想上保障大学生树立正确的社会意识。思想政治教育在实施过程中并非一帆风顺。当代以90后为主力军的大学生自我中心意识强烈,强调个人主义,在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的碰撞中迷失自我。培育大学生法治意识,能有效帮助其科学地定位,客观思考,理性处理问题,杜绝马加爵事件、药家鑫事件等案件的发生。法治理念的培育在根源上为迷失者提供天然屏障,阻止其走上不归之路。
第二,法治理念在实践上保障营造和谐校园文化氛围。法治理念深入人心时,才能创造文明、和谐、干净的校园文化。目前在高校,刮起一阵阵不正之风,如学术造假之风、不择手段争取奖学金之风、班级干部工作不正之风等,凡是涉及到利益的领域,很少有不被污水淌浑的。心中有法,才能做到自律,自洁,自爱,营造绿色健康、积极向上的文化氛围,实现和谐校园、法治校园的建构。
三、构建法治理念机制的路径
中图分类号:D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5)-05-00-02
社会治理是一项庞大的、系统性工程,既是社会建设的重大任务,又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当前我国改革处于攻坚期和深水区,社会稳定进入风险期,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任务十分繁重艰巨,社会管理面临新情况新问题,因此必须通过深化改革,实现从传统社会管理向现代社会治理转变。强调,创新社会治理,要以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为根本坐标,从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推动管理重心下移,推动服务和管理力量向基层倾斜,实现从管理向治理转变,激发基层活力,提升社区能力,形成群众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的良好局面。
一、社会管理与社会治理的概念差异
(一)社会管理的概念
什么是社会管理?狭义的概念是指,社会管理作为政府的一项职能,与政治管理、经济管理相对,指的是政府对社会公共事务中除政治统治事务和经济管理事务以外的那部分事务的管理与治理,其所涉及的范围一般也就是社会政策所作用的领域。
广义的概念是指,政府和社会组织对社会生活、社会结构、社会制度、社会事业和社会观念等各个环节进行组织、协调、服务、监督和控制的过程。它与狭义概念的区别主要在于,管理的主体除了政府,还包括社会组织。
(二)社会治理的概念
社会治理,是指政府、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社区以及个人等诸行为者,依法对社会事务、社会组织和社会生活进行规范和管理,最终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过程。
指出:“治理和管理一字之差,体现的是系统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施策。”不管是社会管理,还是社会治理,都是为了维护和达成社会秩序,对公民社会领域的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和社会活动进行规范和协调等管理过程,是对政府领域的行政管理和市场领域的管理。社会治理是社会管理的发展,作为一种理念,二者之间在主体、过程、内容等方面还存在较大的区别。
二、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性
创新社会治理,是指依据现阶段的基本国情,整合各方面的资源和经验,顺应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规律,探索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科学的社会治理机制,对现有的不合理的治理理念和手段进行改革,形成一套新的相辅相成的高效系统,以促进治理目标的实现。社会治理创新的目的在于形成更为良好的社会秩序,产生更为理想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益。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并强调“创新社会治理,必须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发展活力,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全面推进平安中国建设,维护国家安全,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因此,建立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系对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重大指导意义。
三、新常态下社会治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的社会治理取得不少可喜成绩,但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及人民群众的新期盼相比,仍存在诸多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问题多发突发倒逼社会治理创新
当前,我国社会问题主要体现在:医疗体制改革失败、教育体制改革问题众多、住房问题、国有企业私人化倾向、社会分配不公等等。如:拆迁自焚事件、医患纠纷案例、仇富现象……这些多发问题、突发事件倒逼我们的社会治理必须要进行创新,否则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社会流动性大
在推进的城镇化进程中,使得农村劳动力大规模向城市流动,不断增强的社会流动,对社会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三)社会治理本身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我国社会治理虽然取得一些成绩,但仍存在不少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观念落后2、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3、公众参与治理的热情不高。
四、创新社会治理的举措
党的十以来,同志从党和国家发展全局的高度,围绕创新社会治理,提出了一系列新观点新思路新要求。这些新思想,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改革总目标相适应,是我们党社会建设理论和实践的新发展。
(一)解放思想,转变观念。解放思想不是脱离国情的异想天开,也不是闭门造车的主观想象,更不是毫无章法的莽撞蛮干。解放思想的目的在于更好地实事求是,必须坚持一切从国情出发,从实际出发,从人民群众的利益出发,既大胆探索又脚踏实地。加强社会治理建设,努力实现社会管理向社会治理转变,要求执政党充分意识到:要实现国家和社会的有效治理,就要改变原有的政府为主导的治理结构,确立多元化治理结构,实现从政府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转变。摒弃政府控制、管理、统治社会的观念,树立政府引导、服务社会、政府与社会合作的治理观念。
(二)以人为本,源头治理。同志指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关键在体制创新,核心是人,只有人与人和谐相处,社会才会安定有序。他还指出,社会管理主要是对人的服务和管理,说到底是做群众的工作。一切社会管理部门都是为群众服务的部门,一切社会管理工作都是为群众谋利益的工作,一切社会管理过程都是做群众工作的过程。这些重要论述,阐明了社会治理的本质要义和改进社会治理方式的着力点。
推进社会治理体制创新,必须走群众路线,坚持以人为本。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也是社会治理必须坚持的根本原则。必须始终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
当前,必须深入探究新时期新任务对群众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积极探索改进群众工作的新方法,把群众工作贯穿于社会治理各方面、各环节,从源头上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因此,推进社会治理创新,最根本的是保障和改善民生。同时,要把治理工作重心从治标转向治本、从事后救急转向源头疏导,建立健全畅通有序的诉求表达、心理干预、矛盾调处、权益保障机制,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使群众问题能反映、矛盾能化解、权益有保障,真正把好源头关。
(三)多方参与,形成合力。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坚持系统治理,加强党委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同志强调,“看不见的手”和“看得见的手”都要用好,努力形成市场作用和政府作用有机统一、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格局。这些部署安排和重要论述,反映了党领导下多方参与、共同治理的理念,体现了社会治理的重要特点。
社会治理必须发挥政府在社会治理中的主导作用,转变政府职能,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促进共同富裕。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该管的事一定要管到位,不能推给市场、社会;该放的权一定要彻底放给市场、社会,不能职能错位、越位、缺位。在社会治理上,既要充分发挥政府作用,也要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作用,充分调动政府和社会力量两个积极性。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加速转型期,社会组织存在着功能结构不合理、作用范围有限、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等亟待解决的问题。社会组织发育不足,使社会整合尤其是弱势群体和边缘群体保护与整合变得困难,常此以往,不仅部分社会成员的边缘化趋势会加剧,而且整个社会也可能陷于无序状态。因此,需要培育各类社会组织,提高公民的参与能力和参与意识,保障公民的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公民权利,以促进公民社会的自我管理和自治。
社会治理的理念是“善治”。“善治”强调赋予公民更多机会和权利参与政府公共政策,通过沟通、协商使公共利益最大化。因此,政府要坚持科学民主决策,提高决策水平,必须建立和完善相应的体制和机制,问政于民,问计于民,问需于民,让公众参与社会公共政策的讨论,保证民意能够进入到公共政策中去。
(四)坚持民主,依法治理。民主和法治既是人类社会治理的基本途径,又是推进社会治理发展的制度性保障。缺乏民主的法治,容易走向专制,而没有法治的民主,则容易走向混乱。因而,我们只有坚持民主和法治,社会治理改革才会有效地规范社会秩序,积极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同志强调,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高度重视法治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他还强调要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这些重要论述,强调了法治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阐明了推进社会治理的实践路径和目标要求,指明了开展社会治理的方向。
当前,我国的制度和法律都比较完善,但是在制度和法律的执行上、领导干部和公民尊法守法依法办事的思想意识上都还存在不少问题,影响着国家和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依法治国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理是现代社会治理的基本方式。推进依法治理,培育法治文化,增强以法治方式推进社会治理的思想自觉,进一步培育起全社会崇尚法律、敬畏法律、遵守法律的坚定信仰,逐渐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用法治思维谋划社会治理,用法治方式破解治理难题,使社会治理各项工作步入法治化轨道。
创新社会治理是一项复杂的综合性工程,牵涉到方方面面,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特点。因此,创新社会治理必须坚持立足实际、循序渐进的原则,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同时,以我国现有公共事务管理和公共服务体制为基础,立足于现有制度创新,进一步完善社会治理创新实践的发展环境。创新社会治理只有起点,没有终点,新形势下我们要切实加强和改进社会治理工作,不断提高社会治理水平,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应有贡献!
自从社会管理创新在党的重要文件中提出后,社会管理迅速成为当代中国的热门话题,也成为学者研究的热点,社科领域对之进行了大量的研究,有关的研究成果前所未有。但是,由于构成这一词语的“社会”和“管理”两个语素在不同场合、不同的学科研究视角、不同的参照语境下,有不同的定义,社会管理的概念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对何谓“社会管理”,学者通常如此定义:人们通常在两种意义上使用这个概念,狭义的观念认为,社会管理作为政府的一项职能,与政治管理、经济管理相对,指的是政府对社会公共事务中排除掉政治统治事务和经济管理事务的那部分事务的管理和治理,其所涉及的范围一般也就是社会政策所作用的领域;而广义的观念认为,社会管理主要是政府和社会组织对社会生活、社会结构、社会制度、社会事业和社会观念等各个环节进行组织、协调、服务、监督和控制的过程[1]。
而官方学者则从我国现实政策层面对“社会管理”从内涵、任务、主体、目的诸方面进行了“质”的规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总体格局中社会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以维系社会秩序为核心,通过政府主导、多方参与、规范社会行为、协调社会关系、促进社会认同、秉持社会公正、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治安、应对社会风险,为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创造既有秩序又有活力的基础运行条件和社会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的活动。[2]
有法学学者基于“理论是实践的指南,概念是思维的工具”的常识判断,以实证分析方法,对我国实定法中“社会管理”这一概念的分布及法规范中“社会管理”概念在具体法语境中使用的差异及特点进行辨析研究后,认为:社会管理并非一个不证自明、不言而喻的概念;社会管理既是一个时髦的政策用语,也是一个严肃的法律概念。我国的实定法中社会管理概念确实存在不足,并进而指出,“社会管理立法是社会管理的依据与实现社会管理法治化的前提,加之社会管理法治化是我国社会管理创新的必然选择,它呼唤认真对待作为法律概念的社会管理。”[3],因此,在十报告中将之前社会管理的有关表述加入了“法治保障”,标志着当前和今后社会管理及其创新的指导思想、基本路径和主要方法都是“社会管理法治化”,作为法律概念的社会管理亟需进一步予以辨明厘清。
二、我国现存的“社会管理”的不足
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夏学銮表示,社会管理是一个老问题,是任何一个形态的社会都不可少的一项管理活动。但是,“创新社会管理”是一个新问题,因为在当前这个社会剧烈转型的时期,旧的理念和方法已经无法妥善应对层出不穷的新情况。[4]
自我国实施改革开放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来,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带来空前的社会变革,既给我国的发展进步带来巨大活力,也带来突出矛盾和问题。2011年,我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超过了5000美元,意味着我国已经从中低收入阶段跨入中上收入阶段,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了“发展黄金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交织时期,现实中突出的问题矛盾表现在:人民矛盾和社会矛盾引发的群众上访和多样多发、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流动人口大幅增加,既给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也给社会管理带来巨大压力;社会治安形势总体稳定,但刑事犯罪居高不下,公共安全事故频发,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突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快速发展,但管理服务问题突出;互联网迅速发展,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也给社会管理带来诸多新情况新问题;分配机制不够合理、贫富差距拉大,社会阶层结构不够合理,结构化、碎片化现象严重,缺乏有效流动机制,阶层分化停滞、结构固化;外部势力插手干预,传统安全因素和非传统安全因素相互作用,增加了社会矛盾的复杂性,等等。
面对社会领域复杂的矛盾和新的问题,现存的“社会管理”模式沿袭计划经济下的“行政管理”模式,在理念思路、体制机制、方法手段等诸多方面存在难以完全适应的方面。这种“社会管理”的目标是“服从”与“管制”,而不是“服务”;管理主体是“国家”或“政府”,而不是“社会”;管理的方式单纯依靠垂直、纵向的政府的行政权力,而缺乏自下而上的“权利”管理,即缺乏社会主体的动员与参与、缺乏公民民主管理、缺乏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沟通与协商;管理客体不是社会关系、社会行为或提供物质的、精神的服务而是被管理者的思想或私人活动;它注重的是“威权”而不是“威信”,管理机制是自上而下的权力管理,管理方式或方法是命令、指令。这种模式因其以国家强力实施的社会治理而具有高效率、低成本的特点,在计划经济年代具有极大的优势。
中图分类号:D920.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07-0117-02
一、法律意识的概念分析
对一种事物或者现象的研究一般从其概念入手,分析其内涵本质及与其他概念的界限,以构建逻辑的合理性,也为学术的交流探讨提供一个共同的平台。
法律意识作为社会意识的一种,是人们对法的情感、理性、意志和信念等各种心理要素的有机综合体,受文化等多种因素影响,并最终决定于社会的经济基础。关于法律意识的概念,《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是这样分析的:“人们对于法(特别是现行法)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和态度的总称,它表现为探索法律现象的各种学说,对现行法律的评价和解释,人们的法律动机(法律要求),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认识(法律感),对法、法律制度的了解、掌握、运用的程度(法律知识)以及对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等。”我国学者对法律意识概念的界定各有自己独到的分析,在沈宗灵教授主编的《法理学》中,对法律意识是这样界定的:“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1]。张文显教授在其主编的《法的一般理论》中写道:“法意识是与群体或个体(个性)心理特征相连的、人们关于法现象的认知、情绪和意志的总和,法意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是法现象的特殊组成部分。”[2]刘金国和舒国滢教授主编的《法理学教科书》对法律意识概念的表述更为具体:“它包括人们对法的本质和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规的理解、要求和态度,对社会成员的法律权利和义务的看法以及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同时还包括人们法律知识的多少和法律水平的高低。”[3]
由此可知,法律意识是一个内容十分复杂、外延及其广泛的法律现象,法律意识所体现的是社会主体对法律现象主观的心理感受和认知状况,是人们对法的各种心理要素的综合体。法律意识有其丰富的内涵:
第一,法律意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是一般社会主体对“法”这种社会现象的主观把握。所谓社会意识,指的是人们对各种社会现象的本质、结构、功能和价值的认识、态度、情感等主观反映。法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是人们对“法”这种特殊的社会现象的情感、认知、态度、信念等各种心理因素的总和。
第二,法律意识受到社会各种因素的影响,最终由社会物质条件决定。马克思在其经典论著《序言》中指出:“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社会主体的主观意识都由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并决定,作为社会意识一种的法律意识自然也不例外。当然,社会意识同样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一个国家的政治模式、权力运行机制深刻影响着法律在整个社会调整体系中的地位,法律的功能、价值取向以及法律调整的社会效果,也直接决定着法律意识。与此同时,社会主体的一般法律意识也反作用于整个社会的民主和法治进程。
第三,法律意识具有多样性和统一性的特征。由于个体的经历,人格品质等对法律意识的形成有重要影响,因而法律意识具有个体性,这使法律意识在整个社会中呈现多样性的特征。同时,不同主体相同的社会生活背景,类似的法律实践经历以及共同的利益需求,使法律意识在一定的范围内或在一定的时期内有同一性和一致性。
二、公民法律意识的生成
(一)公民法律意识生成的途径
简单地说,公民的法律意识生成,主要有三种途径,即内生型、外生型和混合型。举例来讲,欧洲现代法律意识的生成便是内生型。经过漫长而黑暗的中世纪,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欧洲迎来了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的洗礼,工业革命带动生产力飞速发展,市民社会与国家分立,现代法律意识随着市场经济应运而生。西方社会的法律意识是其社会经济发展的结果,是内生型,正如哈耶克所说,是西方社会“自生自发”[4]的演化结果。相反,中国近代之始的现代法律运动则是典型的外生型。1840年,爆发,西方列强用炮舰打开了中国的国门,打破了国人天朝永固的梦想。一批有志之士开始认清形势,拯救国家于危亡,他们积极学习西方的先进思想,西方法律思潮涌入中国。由此可见,近代中国法律意识产生之初,是在内忧外患不得不变的情况下,学习西方的结果。20世纪末,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浪潮惊涛拍岸,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意识应运而生,与此同时,政府主导型的现在法治进程并未改变,国家通过引进、学习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以推进市场经济建设,现代法治与传统法律文化的冲突此起彼伏。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生成便是混合型,既有社会发展的内生需要,又有交流学习的引进。
(二)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生成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法治国家建设的日益推进,我国公民的现代法律意识逐渐生成,民主和法治不断发展。同时,与改革开放相伴的是剧烈的社会转型,社会转型的过程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利益重新分配的过程,其中的矛盾和冲突必不可少。我们要以此为契机,积极推进民主法治的建设,促进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生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添砖加瓦。
第一,应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建立公民对法律的依赖感。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生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密不可分,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现代法治是法律的统治,“它要求法律的权威高于任何个人的权威,法律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手段;要求法律适用上一律平等,坚决排斥法律之外的任何特权;要求通过法律机制促进公民的权利,并且要创造一个正常的社会生活条件,使个人的合法愿望和尊严能够在这些条件下得以实现。”[7]法律至上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表明法律在整个社会调整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是评价主体合法性唯一也是最终的标准。为了实现社会正义、秩序等价值,宗教、道德、法律等调整手段在各自领域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而法律至上意味着法律是众多调整手段中最重要的也是最后的评价标准。法律至上意味着任何人都要服从于法律的权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要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活动,权力必须通过法律的形式赋予,由法定的程序加以制约,任何组织和个人超越法律的行为都必须承担责任。如此这般,法律的权威才能树立,公民习惯于用法律的手段解决问题,现代法治的法律意识才能逐步生成。
第二,应当制定良好的法律,这是公民信任法律,树立法律正义感的基础。早在两千多年前,西方先哲亚里士多德就提出:“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6]仅仅依靠强制力的后盾,法律不可能得到良好的实施,民众对法律的信仰更无从建立。只有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良好法度,公民才能真心地认同法律,信仰法律,从而树立对法律的正义感。“从内心深处产生积极的法律认同感,产生对法律的全面拜从的思想感情。只有这样,才能在法律意识的现代化过程中形成以理性自律为基础的法律激情,以激情的理性作为遵守和运用法律的直接心理基础,进而形成理性认识和情感体验相统一的现代法律意识。”[7]
第三,促进司法公正,以培养公民对法律的信任。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对于普通公民,司法活动与生活的联系更为紧密。司法不公导致的最直接的后果就是公民对法律失去信心,不再信任法律,从而寻求其他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无疑是法治社会的巨大阻碍。“司法是正义的守护神,对司法绩效的评价只能以正义为标准,或者正义为先。一旦义利倒置或者以利灭义,司法就会迷失自我,异变为功利的机器。”[8]推动司法体制改革,增强法官独立性,加强监督,杜绝司法腐败,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过程中必须做的事。
第四,持续推进普法教育,这是塑造公民法律意识的重要途径。普法工作开展二十余年,取得了可喜的成就,公民法律意识得到普遍的提高,权利意识日益增强。但是,受传统文化、地域发展不平衡等因素的影响,普法教育工作仍然任重而道远。比如在厌讼的法律心理长期影响下,我国公民普遍厌诉,有时宁愿放弃自己的权利,压抑自己的合理需求,追求一种“和为贵”。受人治传统的影响,民众更愿意相信权力而不是法律,遇到问题先寻求“关系”,而不是依法办事。我国地域广阔,经济发展不平衡,城乡分化严重,这使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发展也呈现不均衡的特点。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应加大对普法教育工作的投入,加强普法工作队伍的培养建设,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实施普法教育工作。在具体工作中注重实效,避免形式主义,让普法工作对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对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起到切实有效的推动作用。
三、结语
没有与现代法律制度相适应的社会主体法律意识的支撑,法治社会的理想将永远可望而不可即。为此,学者对法律意识的概念、特征、法律意识的生成模式和途径进行了积极的研究探讨,笔者在此基础上也提出了自己肤浅的见解,以期为法治社会的建设作出哪怕是一丝一毫的贡献,推动法治,任重而道远,需要我们齐心协力,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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