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1-13 17:0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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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请介绍一下制定条例的背景及其必要性。
答: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依法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加强层级监督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平台。近几年来,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积极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全国平均每年通过行政复议这个制度平台解决行政争议8万多起,纠正了一大批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努力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系统内部,密切了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关系,维护了政府的形象。在行政复议实践中,各地积累了一些经验,也发现了一些具体制度上需要进一步完善的问题。为了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完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制度”的要求,有必要总结行政复议实践经验,把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各项制度具体化,进一步增强行政复议制度的可操作性。为此,国务院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问:制定条例遵循的指导原则是什么?
答:为了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的要求,提高行政复议质量和效率,在制定条例的过程中,主要遵循了以下五个指导原则:
一是依法完善。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的范围、申请、受理以及行政复议决定作了规定。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在工作实践中普遍反映,这些规定比较原则,建议进一步具体化,增强可操作性。为此,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结合各地、各部门的实践经验,条例对行政复议的有关制度作了具体规定。
二是方便申请。人民群众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是对行政机关的信任,表明愿意通过合法、正常的渠道解决行政争议。针对当前行政复议渠道不够畅通的问题,按照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行政复议权的要求,条例就方便人民群众申请行政复议问题作了相应的规定。
三是积极受理。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是各级行政机关必须认真履行的职责。条例对依法积极主动受理行政复议案件作了相应规定。
四是改进方式。行政复议的审理方式事关行政复议的办案质量。为了充分发挥行政复议便捷高效解决问题的优势,增强行政复议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提高办案质量,有必要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为此,条例在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方面作了相应的规定。
五是强化监督。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监督,是行政机关全面履行职责的重要内容,也是保证行政复议工作整体推进、协调发展的迫切要求。条例对此作了相应规定,并强化了行政复议机关及行政复议机构的责任。
问:条例在畅通复议渠道,切实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行政复议渠道是否畅通,是行政复议制度能否发挥作用的前提。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要把畅通行政复议渠道作为工作的着力点和突破口。条例在畅通复议渠道,切实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方面作了如下规定:
一是为保障行政复议机关积极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切实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复议权,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除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条例规定的申请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受理。
二是进一步完善了上级行政机关责令受理的程序,规定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先行督促其受理;经督促仍不受理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受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受理;认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三是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复议知情权,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四是为确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条例明确了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方法以及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的事项。
问:条例在改进审理方式、提高办案质量上有哪些新的规定?
答:一是健全了行政复议审查方式。条例规定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二是增加了和解制度。为了有效化解行政纠纷,平衡利益,努力做到案结事了,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可以自愿达成和解。
三是增加了调解结案的方式。虽然行政复议法中没有规定调解制度,但行政复议实践中调解被大量地运用于处理行政争议的过程中,并且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为此,条例规定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定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或者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四是明确规定了行政复议中止和终止的适用情形,完善了行政复议审理程序。
问:条例在强化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机构的责任方面有何规定?
答:为了保障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构切实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条例做了如下规定:
一是规定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支持本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并依照有关规定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中图分类号:B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31-0006-02
在人类历史的长河之中,中华文化灿烂而久远,如波涛般汹涌澎湃,勇往直前,创造了一个个不朽的奇迹。毋庸置疑,这些优秀的文化是推动中华民族走向繁荣的动力之源,把推向世界之巅。在这百花齐放的文化“香蒲”中,“孝”文化以其强大的影响力和凝聚力,以其对中华民族至关重要的贡献而留香千古,绵延至今。
一、“孝”文化的发展及其历史价值
“孝”文化对中国历史的发展起到不可磨灭的作用。在漫长的封建社会历史中,“孝”文化始终是伦理道德的核心。若是追根溯源,很难说清中国的“孝”文化最早出现于何时?根据文献记载,《尚书》被公认是最早使用了“孝”的概念,也就是“克谐以孝,用孝养厥父母”[1]。而最早系统介绍中华“孝”文化的内容和意义应属中国古代儒家的伦理学著作《孝经》。《孝经》以孝为中心,比较集中地阐发了中国传统“孝”文化的精髓,可见孝行之道见诸人性之久是其他文化难以相媲美的。纵观整部《孝经》以及五千年来中国“孝”文化的嬗变,我们可以对“孝”文化所包含的内容作一个最简洁的概括,即要求人们坚守“事亲”与“敬亲”的道德准则。从汉代推崇“以孝治天下”开始,“孝”文化就走上政治舞台,成为了中国封建家长专制统治的思想基础。作为一种维护社会稳定的文化力量,历朝历代的君主都借助“孝”文化的强大感召力来治理国家。“孝”文化也因此不断发展和完善,其强大的感召力和凝聚力支撑着中国社会不断前进。
二、“孝”文化对维护当前社会和谐的重要作用
传统“孝”文化对个人自身修养、家庭和睦、社会稳定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中华民族自古就是一心向善的民族,这种民族品德与“孝”文化的发展是分不开的,即使在今天,“孝”文化依然发挥着她强大的感召力,对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功不可没。
1.“孝”文化促进了个人道德修养的形成与完善
孝敬父母是一个人最基本的处世准则,古人以“孝”为百善之先,充分表明了中华民族对“孝道”的重视以及“孝”文化经久不衰的原因所在。当今社会,即使很多人已经不知道《孝经》,却仍然懂得反哺双亲这个简单的道理,这种思想已经与我们相融,深深地烙印在我们的心灵中。因此,我们会发自内心的尊重古往今来那些“孝子孝女”;会被那些父慈子孝的故事感动;会主动去学习或研究“孝”文化,从而更好地践行自己的孝道。追寻“孝”文化的同时,就是完善自身的过程。“夫孝,始于事亲,中于事君,终于立身”[2]。可见,对“孝”文化的理解,随着层次的提高,就会愈发追求高尚的品德,自身的精神境界也会随之提高。“孝”文化具有的强烈的感染力和生命力,对社会个体道德境界提升有着十分积极的影响,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着不可磨灭的功绩。
2.“孝”文化维护了家庭稳定,巩固了社会稳定
封建时代的中国是一个家族主义盛行的传统农业社会,“孝”文化作为重要的伦理规范,对家族稳定和谐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孝”文化调和了家国之间的矛盾,使之适应封建统治家国同构和宗法制度的要求,为国家稳定、社会和谐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3]。不可否认,国家是由成千万个家庭组成的,每个家庭都是组成国家的基本单元。设想如果作为组成国家的每一个细小单元都能够和睦快乐,那么作为整体的国家必然是和谐稳定的。时至今日,随着商品经济社会的发展,家族本位思想逐渐退出了历史舞台,但“家”的重要性却依然保持着强大的生命力,社会的每一个个体无一例外是从“家”中孕育而生的,社会个体的优劣好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家庭的教育。近年来,青少年犯罪率屡屡攀升,而根据一份调查青少年犯罪原因的报告显示:不健全的家庭、不良的社会环境、有严重缺陷的家庭教育可能导致孩子犯罪,是造成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同样,根据犯罪心理学解释,罪犯大部分都是对自己的家庭和亲人有厌恶感或仇恨感,假若在一个父慈子孝,温馨和睦的家庭中,是很难产生罪犯的,因为他们心中牵挂着自己的亲人,家庭和家人像枪栓一样牢牢锁住了犯罪的“枪口”。在“孝”文化的影响下,家人之间以神圣的亲情维护着这个家庭乃至整个社会的稳定。
3.“孝”文化弘扬和谐的理念,树立良好的社会价值观
“和谐”的含义在辞海中解释的是具有差异性的不同事物的结合、统一共存。社会和谐所追求的是一个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人与人的相处是在不断地碰撞与冲突中前进的,这种人与人的关系是世界上就复杂的关系,中间充斥着利益、矛盾、感情、仇恨等等,而当我们拨开这复杂的关系,看看处于最深层、最重要也是最容易被人们所忽视的关系――亲情关系,我们会发觉虽然人们始终处于不停地在协调各种关系之中,却没注意到自己最主要的关系是自己的家庭,是与自己亲人之间的关系。如前所述,“孝”文化本身的真正力量正是在维系这种最重要的关系,塑造家庭关系的和谐,然后在此基础上衍生出更大的和谐,人们在“孝”文化的引导下以基于血缘关系而产生的亲亲之情对待他人,追求一种“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境界,这也正是“孝”文化的生命力所在,它从促进家庭和谐乃至最后成为维护社会和谐的一种重要力量和道德支撑,使人们不断追求更美好的精神境界,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三、当今社会,“孝”文化所面临的挑战
伴随着改革开放,中国逐步走向商品社会,市场经济为我国带来了让人无法想象的高速发展。然而,对我们的传统文化和道德精神也带来了空前巨大的威胁和破坏。功利主义,实用主义和享乐主义盛行,“孝”文化遭到了极大的破坏,人们家庭意识弱化,家庭本位逐渐让位于个人本位,人们对家庭的感情,对父母的亲情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被利益所削弱。这一切都在认识上弱化了“孝”文化的影响和力量。利益至上的价值观模糊了人们追求“善”的本意和道路,“孝”文化正在逐渐被遗忘,人们对她的理解也已经慢慢弱化为家庭内部的一套人际态度与行为――子女对父母的良好态度与行为。然而,即使是这样狭窄的“孝”,依然不是人人可以遵循的。更为可悲的是抛弃父母、虐待父母甚至杀害父母的人竟也屡见不鲜,这已经打破了以往任何一个时代的社会道德底线。我们的党和政府应该注意到这些将会对社会稳定造成的严重伤害,注意到“孝”文化的重要作用,开始积极地挽救我们的“孝”文化,弘扬“尊老孝亲”的传统道德美德。
四、积极弘扬发展“孝”文化的具体措施
要重塑“孝”文化,我们必须拿出具体的、有力的、有用的措施来使人们再次重视“孝”文化的作用,并且自觉践行“孝”文化所要求的内容。要想做到这些,我们必须认清“孝”文化所追求的两个“境界”。第一个境界是“赡养”,要求子女们长大成人后要照顾自己年迈的父母以及其他抚育过他们的亲人,满足他们衣食的需求,使他们远离饥寒;第二个境界是“孝敬”,这比第一境界重要得多,单单使父母能够生活是不够的,人们对精神满足的追求才更为重要。子女不能单以“养”为目的,而是要做到行孝膝前,让父母身心愉悦。针对这两个境界,我们也要分别用两类措施去解决。对于第一境界,我们应该倾向于用强制手段,因为“赡养”需要的是物质供养,最简单有效的方法就是依靠法律强制。政府应该制定详细的法律条文,不但要明确具体的惩罚措施,还应该制定一些奖励措施,对于主动赡养父母的子女应该给予适当的奖励,认真践行“孝道”的人可以优先上好学校、提拔职务,目前已经有一些具体例子可以参考,例如近两年公务员考试和干部提拔都把“孝行”作为一项重要的参考条件,甚至在2011年公务员考试中已经把“孝”文化的内容放入考核内容中;同样,北京大学也把孝敬父母作为招生的一项重要参考条件。这些事例在社会中引起了很大的反响,在一定意义上促进了“孝”文化的弘扬和发展。但是,无论是法律或是惩罚和奖励,这些都是诱导或是被动地使人们去践行“孝”文化,它们可以保证人们做好“孝”文化所要求的第一境界,却不能强迫他们真心去孝敬父母。所以,要想达到“孝”文化的第二境界,我们必须加大宣传和教育的力度,要充分运用各种手段和条件向所有人展示“孝”文化的重要和作用。近年来,百家讲坛栏目掀起了学习国学的热潮,其中也不乏对中国传统孝道的介绍和宣传。同样,我们必须重点抓好学校的教育,年轻人是中国的未来,对年轻人的教育则是重塑“孝”文化的重要途径。通过大量的宣传和系统的教育,我们要让人们能够主动去践行“孝”文化;主动去孝敬自己的父母。这样我们就达到了“孝”文化的自觉,从这里出发或许我们能更好地发现孝道文化的发展道路。
中华民族是历史悠久的礼仪之邦,传统文化是我们炎黄子孙的可贵的财富。纵观历史更迭,我们就能清楚地看到每当这个民族被外寇侵略,处于危难之时,这些流淌在我们血液中文化底蕴总会使这个民族空前的团结,空前的强大,而“孝”文化则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因素,正因为“孝”文化凝聚了一代代中华儿女的爱家护家之心,中华民族伟大的爱国精神才会如此强烈,不可阻挡。
参考文献:
[1]佚名.尚书[M].北京:中华书局,1980:78.
[2]孔丘.孝经[M].北京:中国纺织出版社,2007:15.
一、明确目标。本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从4月底开始,至年底结束。这次活动要达到六个目标:做到司法理念进一步端正,司法能力进一步增强,司法行为进一步规范,改革方向进一步明确,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人民群众对法院队伍和法院工作的满意度进一步提高。
为实现以上目标,各部门要紧密结合干警的思想实际和工作实际,深入扎实地开展教育活动,在提高司法理念、增强道德观念,解决突出问题上狠下功夫。具体做到“四个坚持”,即: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确保入脑入心;坚持以解决问题为主,确保取得实效;坚持以促进工作为主,做到相互转化;坚持以建章立制为主,提高司法水平。版权所有
二、扎实工作。在严格执行方案所规定的教育内容、教育要求的同时,整个教育期间,要扎扎实实地突出做好以下三个方面工作:
(一)狠抓学习环节,认真清理不适应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的思想观念。学习教育阶段从5月初至9月底,这个阶段是整个活动的重要基础,分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专题,从5月份开始每月完成一个学习专题。通过学习加深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内容”、“本质要求”、“价值追求”、“重要使命”、“根本保证”等一系列基本问题的理解,切实把思想观念统一到中央确定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上来。
(二)深入查摆存在的突出问题。这是教育活动的关键环节。经过这几年开展的各种形式的教育活动,特别是“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的专项整改活动,我们在解决法院队伍和审判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上取得了明显成效,全院广大干警在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方面总体上是好的。但是对照五个方面的具体要求,也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差距,仍然有一些需要认真解决的问题。
因此,各部门要组织干警深入查摆自身和本部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深入拓宽查找问题的渠道,勇于暴露不足和问题,做到全面深刻。要通过各种形式深入查摆问题,从司法思想、司法观念上找差距,从职业道德、审判作风上找差距,从司法能力、办案质量上找差距,做到既提高思想觉悟,又解决实际问题,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有什么问题查摆什么问题,有多少查摆多少。
(三)深入扎实地搞好整改,在解决突出问题上见成效。
对查摆出来的工作上的问题,要制定整改措施,认真加以规范、加以解决。整改目标要切合实际;整改任务要分解落实到位;整改措施要切实可行,努力做到标本兼治。本着边教育、边改进、边建设的思路,抓住容易发生问题的岗位和环节,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严密办案流程,落实工作责任,健全监督机制,建立起完善的司法工作制度体系,保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原则、内容和要求真正落实到各项审判活动中。
三、取得实效。在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中要强化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高质量地完成教育活动的各项任务。
一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要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切实把教育活动作为当前头等大事来抓。建立领导责任制,真正做到认识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要把开展教育活动情况纳入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保证领导责任制落到实处。
二是领导带头,率先垂范。全体党组成员都将积极参加教育活动,做到带头参加学习,带头查找问题,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带头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给干警作出表率。各部门领导干部也要积极发挥带头作用,争做教育活动的模范。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搞好“12.4”法制宣传日活动的重要意义
法治社会是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党的十七大提出“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用法的社会氛围”。这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明确摆在了更加突出的位置,对我们进一步开展全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出了总要求。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是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工程,也是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经过20多年的普法教育,全市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日益增强,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的水平不断提高,全社会的法治氛围初步形成。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全民法律素质的提高和全社会法制观念的形成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当前,我市正处在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的关键时期,也是各种社会矛盾的多发时期。新的形势和任务对进一步搞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广大公民的法律素质提出了新的要求。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活动的重要意义。
二、采取多种形式,突出重点,确保“12.4”法制宣传活动取得显著成效
今年是全面实施“*”普法的第二年,也是打牢基础的关键一年。做好今年的“12.4”法制宣传日活动,对于推动“*”普法规划全面实施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各职能部门要紧紧围绕宣传主题和我市实际,切实采取多种形式,强化宣传手段,推动宣传活动深入开展。在宣传活动中必须突出“三个重点”:一是在宣传内容上必须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弘扬法治精神,推进依法治国”这一主题,重点宣传党的十七大关于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论述;宣传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宣传宪法和国家的基本法律制度;宣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二是在宣传对象上要做到一般和重点相结合。法制宣传的重点对象是各级领导和广大公务员,同时要进一步加强青少年和外来务工人员及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三是在宣传方式上,既要坚持已经形成的有效制度和方法,也要科学利用新渠道、新手段,在继承巩固上创新发展。切实做到“三个到位”:一是计划要到位。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制定本部门和本单位宣传活动的实施方案,积极组织实施,确保各项活动计划落到实处。二是工作要到位。要紧密结合各自实际,组织专门力量,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要继续深化“普法之光伴您行”、“法律拥军”、“法律六进”等活动,围绕全市重大项目建设开展针对性强、实效明显的法制宣传工作。三是载体要到位。要精心设计载体,积极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不断增强法制宣传的感染力和吸引力,扩大法制宣传的影响。
一、 充分认识开展法治诚信新区活动的重要意义
开展法治诚信新区创建活动是依法治理工作的进一步深化,是促进地方法治建设,树立诚信新区品牌,提高各项事业法治化管理水平的重要法治实践。做好法治新区创建工作,对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沈北新区建设进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做好法治诚信新区创建工作,可以保障科学发展观的有效落实
科学发展观对于法治建设具有根本的指导意义。同时,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法治建设是科学发展观得以落实的具体体现和重要保障,一是法律可以为决策提供程序保障,使决策更加科学,如重大行政决策、工程项目决策等等;二是法治可以为重大失误提供救济程序,任何违反科学、违背客观规律的决策或行为都会导致失误,有的可能导致重大损失,这样,运用法律、法定程序进行调整、修正错误是最为有效的补救措施;三是法治为违法犯罪行为确立了法律责任。如:对各种重大责任事故、安全事故、消防事故、破坏环境保护、非法占用耕地、非法采矿等构成犯罪的,都要予以法律制裁。以警示人们科学,依法办事。
(二)做好法治诚信新区创建工作,保障经济有序、健康、快速发展
加强法治建设,形成健康的市场经济法治环境,是推动全区经济发展的关键。一是促进企业依法经营,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参与市场竞争,使各企业能够站在技术的高端,锐意创新,自主开发新技术,提升品牌价值,诚实守信,尊重人才,维护劳动者权益。二是依法加大监管、调控力度,促进高新技术产业、支柱产业和新兴产业的发展,完善投资保护措施,促进各类企业依法经营,健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降耗、劳动用工、税费收缴等监管体制。三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各种经济违法犯罪行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及时解决各种合同和侵权纠纷,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三)做好法治诚信新区创建工作,为新农村建设提供保障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法治建设提供了广泛的基础,同时,法治建设能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保障。法律具有明确性、权威性、稳定性,可以规定新农村建设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可以凭借国家的强制力要求违法者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可以为农村干部群众提供相对稳定的行为准则。可以制约政府对新农村建设的适度的干预权,创设必要的扶持制度,可以为农村市场创造开放、公平、自由、有序的市场环境,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提升农民抵御市场风险和自我发展的能力。从而实现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重要标准。
(四)做好法治新区创建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
法治诚信新区的创建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机制,人与人的和谐相处、人与社会的和谐相处、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乃至中国与世界的和谐构成,都要发挥法律的引导和维护作用,都需要法治加以规范和维护。
法治建设要求建立引导和维护人与人和谐的法律机制,明确个体身份及权利和义务,确保人与人之间诚实信用,及时有效化解矛盾和纠纷,减少冲突,维护社会稳定。同时,要建立人与社会的和谐。如:个体与集体,居民、村民与社区、村民委员会的和谐,群体之间的和谐等,再有,目前我们面临着环境、生态、能源等方面许多严重问题,也要建立人与自然的和谐,维护生态平衡,保护自然环境,依法合理有效开发资源。
二、 新区法治建设的基本情况
改革开放以来,我区按照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实施了地方、行业、基层依法治理“三大工程”。全区依法治理工作普遍展开,各行业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得到不断深化。通过二十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全区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法治观念明显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公务员及执法、司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能力得到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依法律己、依法维权的能力和依法参与社会公共管理的自觉性明显增强。为全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奠定了基础,营造了良好的氛围,使依法治理的效应逐步显现,并取得了较好的成果。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部分执法人员法治观念不强,执法水平能力和新时期法治建设要求不相适应,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程序不够,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仍然存在。
二是政府转变职能推行依法行政还需进一步加强,距离建设服务 型、政治型、效能型和廉洁型政府的目标还有一定差距。
三是在经济法治建设方面,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任务繁重,虽然,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都取得了瞩目的成就,但是也存在着比较严重的诚信缺失现象。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依法加强市场监管,严肃查处商业贿赂,提高物权保护水平,完善投资保护措施,健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降耗、劳动用工、税费收缴等,促进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等市场经济基本法律原则和制度还需进一步落实。
四是法制宣传教育力度还需进一步加大,普法工作方面措施创新不够。广大干部群众的法治观念和法律素质还应进一步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