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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的重要意义范文

发布时间:2024-01-13 17:0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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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的重要意义

篇1

问:请介绍一下制定条例的背景及其必要性。

答: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依法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加强层级监督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平台。近几年来,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积极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全国平均每年通过行政复议这个制度平台解决行政争议8万多起,纠正了一大批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努力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系统内部,密切了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关系,维护了政府的形象。在行政复议实践中,各地积累了一些经验,也发现了一些具体制度上需要进一步完善的问题。为了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完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制度”的要求,有必要总结行政复议实践经验,把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各项制度具体化,进一步增强行政复议制度的可操作性。为此,国务院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问:制定条例遵循的指导原则是什么?

答:为了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的要求,提高行政复议质量和效率,在制定条例的过程中,主要遵循了以下五个指导原则:

一是依法完善。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的范围、申请、受理以及行政复议决定作了规定。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在工作实践中普遍反映,这些规定比较原则,建议进一步具体化,增强可操作性。为此,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结合各地、各部门的实践经验,条例对行政复议的有关制度作了具体规定。

二是方便申请。人民群众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是对行政机关的信任,表明愿意通过合法、正常的渠道解决行政争议。针对当前行政复议渠道不够畅通的问题,按照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行政复议权的要求,条例就方便人民群众申请行政复议问题作了相应的规定。

三是积极受理。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是各级行政机关必须认真履行的职责。条例对依法积极主动受理行政复议案件作了相应规定。

四是改进方式。行政复议的审理方式事关行政复议的办案质量。为了充分发挥行政复议便捷高效解决问题的优势,增强行政复议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提高办案质量,有必要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为此,条例在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方面作了相应的规定。

五是强化监督。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监督,是行政机关全面履行职责的重要内容,也是保证行政复议工作整体推进、协调发展的迫切要求。条例对此作了相应规定,并强化了行政复议机关及行政复议机构的责任。

问:条例在畅通复议渠道,切实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行政复议渠道是否畅通,是行政复议制度能否发挥作用的前提。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要把畅通行政复议渠道作为工作的着力点和突破口。条例在畅通复议渠道,切实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方面作了如下规定:

一是为保障行政复议机关积极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切实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复议权,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除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条例规定的申请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受理。

二是进一步完善了上级行政机关责令受理的程序,规定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先行督促其受理;经督促仍不受理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受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受理;认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三是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复议知情权,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四是为确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条例明确了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方法以及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的事项。

问:条例在改进审理方式、提高办案质量上有哪些新的规定?

答:一是健全了行政复议审查方式。条例规定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二是增加了和解制度。为了有效化解行政纠纷,平衡利益,努力做到案结事了,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可以自愿达成和解。

三是增加了调解结案的方式。虽然行政复议法中没有规定调解制度,但行政复议实践中调解被大量地运用于处理行政争议的过程中,并且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为此,条例规定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定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或者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四是明确规定了行政复议中止和终止的适用情形,完善了行政复议审理程序。

问:条例在强化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机构的责任方面有何规定?

答:为了保障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构切实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条例做了如下规定:

一是规定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支持本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并依照有关规定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篇2

中图分类号:B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31-0006-02

在人类历史的长河之中,中华文化灿烂而久远,如波涛般汹涌澎湃,勇往直前,创造了一个个不朽的奇迹。毋庸置疑,这些优秀的文化是推动中华民族走向繁荣的动力之源,把推向世界之巅。在这百花齐放的文化“香蒲”中,“孝”文化以其强大的影响力和凝聚力,以其对中华民族至关重要的贡献而留香千古,绵延至今。

一、“孝”文化的发展及其历史价值

“孝”文化对中国历史的发展起到不可磨灭的作用。在漫长的封建社会历史中,“孝”文化始终是伦理道德的核心。若是追根溯源,很难说清中国的“孝”文化最早出现于何时?根据文献记载,《尚书》被公认是最早使用了“孝”的概念,也就是“克谐以孝,用孝养厥父母”[1]。而最早系统介绍中华“孝”文化的内容和意义应属中国古代儒家的伦理学著作《孝经》。《孝经》以孝为中心,比较集中地阐发了中国传统“孝”文化的精髓,可见孝行之道见诸人性之久是其他文化难以相媲美的。纵观整部《孝经》以及五千年来中国“孝”文化的嬗变,我们可以对“孝”文化所包含的内容作一个最简洁的概括,即要求人们坚守“事亲”与“敬亲”的道德准则。从汉代推崇“以孝治天下”开始,“孝”文化就走上政治舞台,成为了中国封建家长专制统治的思想基础。作为一种维护社会稳定的文化力量,历朝历代的君主都借助“孝”文化的强大感召力来治理国家。“孝”文化也因此不断发展和完善,其强大的感召力和凝聚力支撑着中国社会不断前进。

二、“孝”文化对维护当前社会和谐的重要作用

传统“孝”文化对个人自身修养、家庭和睦、社会稳定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中华民族自古就是一心向善的民族,这种民族品德与“孝”文化的发展是分不开的,即使在今天,“孝”文化依然发挥着她强大的感召力,对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功不可没。

1.“孝”文化促进了个人道德修养的形成与完善

孝敬父母是一个人最基本的处世准则,古人以“孝”为百善之先,充分表明了中华民族对“孝道”的重视以及“孝”文化经久不衰的原因所在。当今社会,即使很多人已经不知道《孝经》,却仍然懂得反哺双亲这个简单的道理,这种思想已经与我们相融,深深地烙印在我们的心灵中。因此,我们会发自内心的尊重古往今来那些“孝子孝女”;会被那些父慈子孝的故事感动;会主动去学习或研究“孝”文化,从而更好地践行自己的孝道。追寻“孝”文化的同时,就是完善自身的过程。“夫孝,始于事亲,中于事君,终于立身”[2]。可见,对“孝”文化的理解,随着层次的提高,就会愈发追求高尚的品德,自身的精神境界也会随之提高。“孝”文化具有的强烈的感染力和生命力,对社会个体道德境界提升有着十分积极的影响,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着不可磨灭的功绩。

2.“孝”文化维护了家庭稳定,巩固了社会稳定

封建时代的中国是一个家族主义盛行的传统农业社会,“孝”文化作为重要的伦理规范,对家族稳定和谐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孝”文化调和了家国之间的矛盾,使之适应封建统治家国同构和宗法制度的要求,为国家稳定、社会和谐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3]。不可否认,国家是由成千万个家庭组成的,每个家庭都是组成国家的基本单元。设想如果作为组成国家的每一个细小单元都能够和睦快乐,那么作为整体的国家必然是和谐稳定的。时至今日,随着商品经济社会的发展,家族本位思想逐渐退出了历史舞台,但“家”的重要性却依然保持着强大的生命力,社会的每一个个体无一例外是从“家”中孕育而生的,社会个体的优劣好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家庭的教育。近年来,青少年犯罪率屡屡攀升,而根据一份调查青少年犯罪原因的报告显示:不健全的家庭、不良的社会环境、有严重缺陷的家庭教育可能导致孩子犯罪,是造成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同样,根据犯罪心理学解释,罪犯大部分都是对自己的家庭和亲人有厌恶感或仇恨感,假若在一个父慈子孝,温馨和睦的家庭中,是很难产生罪犯的,因为他们心中牵挂着自己的亲人,家庭和家人像枪栓一样牢牢锁住了犯罪的“枪口”。在“孝”文化的影响下,家人之间以神圣的亲情维护着这个家庭乃至整个社会的稳定。

3.“孝”文化弘扬和谐的理念,树立良好的社会价值观

“和谐”的含义在辞海中解释的是具有差异性的不同事物的结合、统一共存。社会和谐所追求的是一个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人与人的相处是在不断地碰撞与冲突中前进的,这种人与人的关系是世界上就复杂的关系,中间充斥着利益、矛盾、感情、仇恨等等,而当我们拨开这复杂的关系,看看处于最深层、最重要也是最容易被人们所忽视的关系――亲情关系,我们会发觉虽然人们始终处于不停地在协调各种关系之中,却没注意到自己最主要的关系是自己的家庭,是与自己亲人之间的关系。如前所述,“孝”文化本身的真正力量正是在维系这种最重要的关系,塑造家庭关系的和谐,然后在此基础上衍生出更大的和谐,人们在“孝”文化的引导下以基于血缘关系而产生的亲亲之情对待他人,追求一种“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境界,这也正是“孝”文化的生命力所在,它从促进家庭和谐乃至最后成为维护社会和谐的一种重要力量和道德支撑,使人们不断追求更美好的精神境界,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三、当今社会,“孝”文化所面临的挑战

伴随着改革开放,中国逐步走向商品社会,市场经济为我国带来了让人无法想象的高速发展。然而,对我们的传统文化和道德精神也带来了空前巨大的威胁和破坏。功利主义,实用主义和享乐主义盛行,“孝”文化遭到了极大的破坏,人们家庭意识弱化,家庭本位逐渐让位于个人本位,人们对家庭的感情,对父母的亲情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被利益所削弱。这一切都在认识上弱化了“孝”文化的影响和力量。利益至上的价值观模糊了人们追求“善”的本意和道路,“孝”文化正在逐渐被遗忘,人们对她的理解也已经慢慢弱化为家庭内部的一套人际态度与行为――子女对父母的良好态度与行为。然而,即使是这样狭窄的“孝”,依然不是人人可以遵循的。更为可悲的是抛弃父母、虐待父母甚至杀害父母的人竟也屡见不鲜,这已经打破了以往任何一个时代的社会道德底线。我们的党和政府应该注意到这些将会对社会稳定造成的严重伤害,注意到“孝”文化的重要作用,开始积极地挽救我们的“孝”文化,弘扬“尊老孝亲”的传统道德美德。

四、积极弘扬发展“孝”文化的具体措施

要重塑“孝”文化,我们必须拿出具体的、有力的、有用的措施来使人们再次重视“孝”文化的作用,并且自觉践行“孝”文化所要求的内容。要想做到这些,我们必须认清“孝”文化所追求的两个“境界”。第一个境界是“赡养”,要求子女们长大成人后要照顾自己年迈的父母以及其他抚育过他们的亲人,满足他们衣食的需求,使他们远离饥寒;第二个境界是“孝敬”,这比第一境界重要得多,单单使父母能够生活是不够的,人们对精神满足的追求才更为重要。子女不能单以“养”为目的,而是要做到行孝膝前,让父母身心愉悦。针对这两个境界,我们也要分别用两类措施去解决。对于第一境界,我们应该倾向于用强制手段,因为“赡养”需要的是物质供养,最简单有效的方法就是依靠法律强制。政府应该制定详细的法律条文,不但要明确具体的惩罚措施,还应该制定一些奖励措施,对于主动赡养父母的子女应该给予适当的奖励,认真践行“孝道”的人可以优先上好学校、提拔职务,目前已经有一些具体例子可以参考,例如近两年公务员考试和干部提拔都把“孝行”作为一项重要的参考条件,甚至在2011年公务员考试中已经把“孝”文化的内容放入考核内容中;同样,北京大学也把孝敬父母作为招生的一项重要参考条件。这些事例在社会中引起了很大的反响,在一定意义上促进了“孝”文化的弘扬和发展。但是,无论是法律或是惩罚和奖励,这些都是诱导或是被动地使人们去践行“孝”文化,它们可以保证人们做好“孝”文化所要求的第一境界,却不能强迫他们真心去孝敬父母。所以,要想达到“孝”文化的第二境界,我们必须加大宣传和教育的力度,要充分运用各种手段和条件向所有人展示“孝”文化的重要和作用。近年来,百家讲坛栏目掀起了学习国学的热潮,其中也不乏对中国传统孝道的介绍和宣传。同样,我们必须重点抓好学校的教育,年轻人是中国的未来,对年轻人的教育则是重塑“孝”文化的重要途径。通过大量的宣传和系统的教育,我们要让人们能够主动去践行“孝”文化;主动去孝敬自己的父母。这样我们就达到了“孝”文化的自觉,从这里出发或许我们能更好地发现孝道文化的发展道路。

中华民族是历史悠久的礼仪之邦,传统文化是我们炎黄子孙的可贵的财富。纵观历史更迭,我们就能清楚地看到每当这个民族被外寇侵略,处于危难之时,这些流淌在我们血液中文化底蕴总会使这个民族空前的团结,空前的强大,而“孝”文化则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因素,正因为“孝”文化凝聚了一代代中华儿女的爱家护家之心,中华民族伟大的爱国精神才会如此强烈,不可阻挡。

参考文献:

[1]佚名.尚书[M].北京:中华书局,1980:78.

[2]孔丘.孝经[M].北京:中国纺织出版社,2007:15.

篇3

一、明确目标。本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从4月底开始,至年底结束。这次活动要达到六个目标:做到司法理念进一步端正,司法能力进一步增强,司法行为进一步规范,改革方向进一步明确,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人民群众对法院队伍和法院工作的满意度进一步提高。

为实现以上目标,各部门要紧密结合干警的思想实际和工作实际,深入扎实地开展教育活动,在提高司法理念、增强道德观念,解决突出问题上狠下功夫。具体做到“四个坚持”,即: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确保入脑入心;坚持以解决问题为主,确保取得实效;坚持以促进工作为主,做到相互转化;坚持以建章立制为主,提高司法水平。版权所有

二、扎实工作。在严格执行方案所规定的教育内容、教育要求的同时,整个教育期间,要扎扎实实地突出做好以下三个方面工作:

(一)狠抓学习环节,认真清理不适应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的思想观念。学习教育阶段从5月初至9月底,这个阶段是整个活动的重要基础,分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专题,从5月份开始每月完成一个学习专题。通过学习加深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内容”、“本质要求”、“价值追求”、“重要使命”、“根本保证”等一系列基本问题的理解,切实把思想观念统一到中央确定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上来。

(二)深入查摆存在的突出问题。这是教育活动的关键环节。经过这几年开展的各种形式的教育活动,特别是“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的专项整改活动,我们在解决法院队伍和审判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上取得了明显成效,全院广大干警在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方面总体上是好的。但是对照五个方面的具体要求,也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差距,仍然有一些需要认真解决的问题。

因此,各部门要组织干警深入查摆自身和本部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深入拓宽查找问题的渠道,勇于暴露不足和问题,做到全面深刻。要通过各种形式深入查摆问题,从司法思想、司法观念上找差距,从职业道德、审判作风上找差距,从司法能力、办案质量上找差距,做到既提高思想觉悟,又解决实际问题,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有什么问题查摆什么问题,有多少查摆多少。

(三)深入扎实地搞好整改,在解决突出问题上见成效。

对查摆出来的工作上的问题,要制定整改措施,认真加以规范、加以解决。整改目标要切合实际;整改任务要分解落实到位;整改措施要切实可行,努力做到标本兼治。本着边教育、边改进、边建设的思路,抓住容易发生问题的岗位和环节,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严密办案流程,落实工作责任,健全监督机制,建立起完善的司法工作制度体系,保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原则、内容和要求真正落实到各项审判活动中。

三、取得实效。在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中要强化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高质量地完成教育活动的各项任务。

一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要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切实把教育活动作为当前头等大事来抓。建立领导责任制,真正做到认识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要把开展教育活动情况纳入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保证领导责任制落到实处。

二是领导带头,率先垂范。全体党组成员都将积极参加教育活动,做到带头参加学习,带头查找问题,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带头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给干警作出表率。各部门领导干部也要积极发挥带头作用,争做教育活动的模范。

篇4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搞好“12.4”法制宣传日活动的重要意义

法治社会是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党的十七大提出“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用法的社会氛围”。这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明确摆在了更加突出的位置,对我们进一步开展全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出了总要求。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是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工程,也是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经过20多年的普法教育,全市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日益增强,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的水平不断提高,全社会的法治氛围初步形成。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全民法律素质的提高和全社会法制观念的形成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当前,我市正处在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的关键时期,也是各种社会矛盾的多发时期。新的形势和任务对进一步搞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广大公民的法律素质提出了新的要求。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活动的重要意义。

二、采取多种形式,突出重点,确保“12.4”法制宣传活动取得显著成效

今年是全面实施“*”普法的第二年,也是打牢基础的关键一年。做好今年的“12.4”法制宣传日活动,对于推动“*”普法规划全面实施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各职能部门要紧紧围绕宣传主题和我市实际,切实采取多种形式,强化宣传手段,推动宣传活动深入开展。在宣传活动中必须突出“三个重点”:一是在宣传内容上必须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弘扬法治精神,推进依法治国”这一主题,重点宣传党的十七大关于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论述;宣传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宣传宪法和国家的基本法律制度;宣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二是在宣传对象上要做到一般和重点相结合。法制宣传的重点对象是各级领导和广大公务员,同时要进一步加强青少年和外来务工人员及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三是在宣传方式上,既要坚持已经形成的有效制度和方法,也要科学利用新渠道、新手段,在继承巩固上创新发展。切实做到“三个到位”:一是计划要到位。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制定本部门和本单位宣传活动的实施方案,积极组织实施,确保各项活动计划落到实处。二是工作要到位。要紧密结合各自实际,组织专门力量,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要继续深化“普法之光伴您行”、“法律拥军”、“法律六进”等活动,围绕全市重大项目建设开展针对性强、实效明显的法制宣传工作。三是载体要到位。要精心设计载体,积极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不断增强法制宣传的感染力和吸引力,扩大法制宣传的影响。

篇5

一、 充分认识开展法治诚信新区活动的重要意义

开展法治诚信新区创建活动是依法治理工作的进一步深化,是促进地方法治建设,树立诚信新区品牌,提高各项事业法治化管理水平的重要法治实践。做好法治新区创建工作,对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沈北新区建设进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做好法治诚信新区创建工作,可以保障科学发展观的有效落实

科学发展观对于法治建设具有根本的指导意义。同时,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法治建设是科学发展观得以落实的具体体现和重要保障,一是法律可以为决策提供程序保障,使决策更加科学,如重大行政决策、工程项目决策等等;二是法治可以为重大失误提供救济程序,任何违反科学、违背客观规律的决策或行为都会导致失误,有的可能导致重大损失,这样,运用法律、法定程序进行调整、修正错误是最为有效的补救措施;三是法治为违法犯罪行为确立了法律责任。如:对各种重大责任事故、安全事故、消防事故、破坏环境保护、非法占用耕地、非法采矿等构成犯罪的,都要予以法律制裁。以警示人们科学,依法办事。

(二)做好法治诚信新区创建工作,保障经济有序、健康、快速发展

加强法治建设,形成健康的市场经济法治环境,是推动全区经济发展的关键。一是促进企业依法经营,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参与市场竞争,使各企业能够站在技术的高端,锐意创新,自主开发新技术,提升品牌价值,诚实守信,尊重人才,维护劳动者权益。二是依法加大监管、调控力度,促进高新技术产业、支柱产业和新兴产业的发展,完善投资保护措施,促进各类企业依法经营,健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降耗、劳动用工、税费收缴等监管体制。三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各种经济违法犯罪行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及时解决各种合同和侵权纠纷,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三)做好法治诚信新区创建工作,为新农村建设提供保障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法治建设提供了广泛的基础,同时,法治建设能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保障。法律具有明确性、权威性、稳定性,可以规定新农村建设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可以凭借国家的强制力要求违法者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可以为农村干部群众提供相对稳定的行为准则。可以制约政府对新农村建设的适度的干预权,创设必要的扶持制度,可以为农村市场创造开放、公平、自由、有序的市场环境,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提升农民抵御市场风险和自我发展的能力。从而实现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重要标准。

(四)做好法治新区创建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

法治诚信新区的创建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机制,人与人的和谐相处、人与社会的和谐相处、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乃至中国与世界的和谐构成,都要发挥法律的引导和维护作用,都需要法治加以规范和维护。

法治建设要求建立引导和维护人与人和谐的法律机制,明确个体身份及权利和义务,确保人与人之间诚实信用,及时有效化解矛盾和纠纷,减少冲突,维护社会稳定。同时,要建立人与社会的和谐。如:个体与集体,居民、村民与社区、村民委员会的和谐,群体之间的和谐等,再有,目前我们面临着环境、生态、能源等方面许多严重问题,也要建立人与自然的和谐,维护生态平衡,保护自然环境,依法合理有效开发资源。

二、 新区法治建设的基本情况

改革开放以来,我区按照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实施了地方、行业、基层依法治理“三大工程”。全区依法治理工作普遍展开,各行业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得到不断深化。通过二十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全区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法治观念明显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公务员及执法、司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能力得到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依法律己、依法维权的能力和依法参与社会公共管理的自觉性明显增强。为全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奠定了基础,营造了良好的氛围,使依法治理的效应逐步显现,并取得了较好的成果。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部分执法人员法治观念不强,执法水平能力和新时期法治建设要求不相适应,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程序不够,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仍然存在。

二是政府转变职能推行依法行政还需进一步加强,距离建设服务 型、政治型、效能型和廉洁型政府的目标还有一定差距。

三是在经济法治建设方面,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任务繁重,虽然,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都取得了瞩目的成就,但是也存在着比较严重的诚信缺失现象。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依法加强市场监管,严肃查处商业贿赂,提高物权保护水平,完善投资保护措施,健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降耗、劳动用工、税费收缴等,促进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等市场经济基本法律原则和制度还需进一步落实。

四是法制宣传教育力度还需进一步加大,普法工作方面措施创新不够。广大干部群众的法治观念和法律素质还应进一步提高。

篇6

中图分类号:G40―012 文献标识码:A

一、青少年法律信仰教育的重要意义和现状

法律信仰是主体基于社会生活的经验和情感体验而产生的对社会生活的终极意义和目的的一种主观把握方式,是社会主体对法律和依法治理方式的一种理性的自觉把握,是主体对法的一种心悦诚服的认同,并体现在行动中对法律严格遵循和对法律尊严的维护,是法治社会的精神蕴含和心理基础,是法治社会中的最高层次的理念问题。法律主体的法律信仰培育尤其是青少年法律信仰对整个法治建设具有基础性、全局性、未来性,青少年对法律的认同和信仰昭示了法治建设的根本和未来。法律信仰对法律主体包括青少年的影响不仅包括宗教般虔诚的内心信念,还包括对自身行为规范、遵守法律规则的习惯养成,其影响是全面和深刻的。“法律乃是自然中固有的最高理性”,法律是理性的代名词。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是法律理性观的本质。培育合格的理性公民是各国教育目标的共性。法律信仰的教育无疑有利于培养青少年的社会意识和公民意识,使其成为有责任心和担当能力的合格公民;青少年的法律信仰教育有利于青少年民主意识的养成,提高青少年权利义务观念;公平民主的法律精神有助于青少年树立自由、民主、平等、博爱的价值观。行为科学认为行为主体的状态决定了行为选择现象的客观必然性,其中,行为主体的心理、观念、知识、信仰等理性活动占主要地位。法律规范不仅是人们行为的理性总结,也是社会秩序的概括。秩序是法的价值之一,秩序的存在是人类活动的必要前提。任何时期或阶级的法律对秩序的维护都包含了对正常生活秩序的维护、对人类基本文明行为的维护。青少年法律信仰有助于青少年文明行为习惯的德性养成。

针对青少年这一特殊群体的法制教育(法治精神、法律信仰的培养)起步晚,力度不够而且不够深入系统,偏重于“支离破碎”的法律知识灌输,法律信仰的培养不够重视,忽略了最根本的法律理念教育。目前,我国青少年犯罪率居高不下,与青少年养成教育、法制信仰教育缺失、滞后有重要的关系。

二、养成教育对青少年法律信仰的借鉴作用

养成教育理论对青少年的法律信仰教育具有独特的借鉴作用。“养成”这一词汇涵盖了“手段―目的”或者“条件―结果”的逻辑关系。在这个逻辑关系中“养”规定着“成”,“成”是“成长”、“长成”、“构建成”,而不是“规定成”、“约束成”或者是“制造成”。唐凯麟教授和刘铁芳博士认为:个体道德品性的养成包含着两个基本过程:一是个体道德理性的形成;一是道德理性引导下的个体道德行为习惯的养成。前者是后者的精神基础,后者是前者的生活外化。没有道德理性作为基础的行为习惯,就不具备真正的道德意义,个体行为不过是没有内在灵魂的“创制”,而不是个体道德精神的实践;没有个体日常道德行为习惯养成,个体道德理性终究是肤浅的。两个过程是相互交织渗透的。加强青少年遵守法律规则生活的养成教育,应当是是当前青少年养成教育的基本内容。“教育要通过生活才能发出力量而成为真正的教育”,遵守法律规则生活的养成也必须通过生活发出习惯的力量才能成为真正的教育,日常生活是个体品性的养成之所。遵守法律规则生活的养成就是青少年把个人的理性启蒙与现代法治生活结合起来,在生活中验证、丰富、实践自身的理性信念,并且逐步形成稳定的生活行为习惯,形成个人在日常生活中稳定的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思考、判断、选择、行动的基本方式。遵守法律规则生活的养成是青少年作为生活的主体自觉地实践个人的理性信仰,养成行为习惯的过程,其与日常生活紧密相连,突现个人在生活中的主体性。养成教育具有长期性和渐进性,必须常抓不懈,持之以恒。

三、青少年法律信仰养成教育的路径分析

青少年法制教育包括法制观点、法律信念和法律信仰的教育,其中以法律信仰教育最为匮乏。而青少年法制教育的途径也仅限于课堂教学中,其实效性不强。

(一)宣传法治精神和宣传法律知识并举。

对青少年而言,课堂是法制教育的主要场所,主要课程有初中二年级开设的思想政治课、大学一年级开设的思想道德基础与法律基础课,这些课程的内容、授课方式、考核方式都仅仅体现了法律知识的宣传,却很难体现对法律信仰、现代法治精神的弘扬,缺乏对青少年进行法律信仰的理性启蒙。法律信仰是建立在理性基础之上的一种精神和心理需求,只有使青少年从内心深处认识到法律的信仰价值,从理性上认同现代法治的精神,才能从行为上养成遵守法律规则的习惯。

(二)法律援助对青少年的法律信仰理性的启蒙。

“能够为人们所信仰的法律必须是能够给人们或至少是绝大多数人带来利益的。”法治建立的过程是逐步树立法律权威、坚定公民法律信仰的过程。青少年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之一,其权益容易受到侵害,权利的救济也显得尤为重要。法律只有给予青少年以力量,青少年才会形成法律信仰的坚强基础,社会才会形成稳定和谐的法治秩序,进而才会形成民族法治未来的一片晴空。

(三)加强青少年规则意识教育。

规则是人们的行为规范,它包括道德规则、法律规则、宗教规则、技术规则、游戏规则等,其中与人们日常生活最为紧密的是道德规则和法律规则。理性的启蒙需要用习惯的养成来落实,法律信仰的作用需要制度和规则去实现;制度和规则的遵守会深化对法律信仰的虔诚。青少年的规则意识教育应以法律规则、道德规则教育为主线,技术教育规则为补充,把尊重青少年与严格要求结合起来,坚持长期性和一贯性原则,循序渐进由繁到简地进行,只有这样才能更有利于青少年遵守法律规则生活的养成,成为建设法治国家的中坚力量。

(作者: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法律系,讲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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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理论或者大学语文的教学能为涉法文学创作提供虚构、变形、问离等的艺术手法,使创作者明白现实真实与艺术真实的差异,合理选择虚构等手法表达法律真实。可见法律与文学关系密切,在司法活动或法学教育中都离不开文学因子的存在。从法制宣传和普法教育来看,寓教于乐的涉法文学将抽象枯燥的法学理论融于鲜活生动的人物形象、曲折戏剧化的故事情节,反映社会生活中涉法事件的法学原理,进而提高公民的法制意识。涉法文学在我国依法治国过程中具有重要意义,这需要我们创作优秀的涉法文学进行普法宣传。

一、大学语文对法学教育的重要意义

詹姆斯・伯艾德・怀特在《法律的想象》中主张将文学研究作为法学教育的一部分,此见解无疑是深刻的。通过上述对文学法律跨学科研究的梳理,我们看到二者结缘的可能性和必要性,认识到文学对于司法实践的重要意义,因此需要强调文学特别是大学语文对于法学教育的重要意义。国内众多高校法学专业纷纷开设大学语文、文学欣赏等课程,发挥学科的人文性和基础性特点,适应当代人文科学与自然科学日益交叉渗透的发展趋势,适应司法实践对司法人员素质的综合要求。目前国内大学语文教材版本很多,但都很重视口语表达、应用写作、文献阅读、诗词鉴赏等方面的教学,讲求工具性和人文性的有机结合,注重现代人文观念的思想启迪。大学语文的工具性能够培养学生司法口才、法律文书写作的基本技能。而大学语文的人文性能够培养学生的认同感、包容心等情感,弥补法学知识学习所欠缺的“人情味”。丰富学生的情感世界,更重要的是使学生在潜移默化中加深对人性的认识和理解,培养学生深厚的人文关怀。因此,在法学教育中,法律专业学生不应仅关注法律本身,而应从文学中汲取营养,这样才能真正理解法律蕴涵的人性光芒,才能在今后的司法活动中实现司法人文关怀。需要注意的是,将文学引入法学教育能在一定程度上促使法学科学发展,但要意识到二者具有本质的区别,不能无限夸大文学对于法学教育的意义。

二、法律与文学的联系与不同

文学是以语言文字为手段,形象地反映客观现实的一种艺术,包括小说、诗歌、散文等。法律和文学都是人类社会的上层建筑,是意识形态和价值观的产物,都共同反映着作为社会上层建筑的社会关系和阶级关系。透过对文学作品的译码与批评,不论其所描述的对象是真实的存在还是虚构的故事,我们都可以找出隐藏其后的作者的终极关怀和其所处社会的通常观念和时代精神,而这也正是法律产生其实效性的同一个社会环境或文化世界。因此,通过文学,我们也可以掌握其后所隐藏的社会观、法律观和道德观。

法律与文学都是以人和社会为研究对象的,法律主要是规范人在社会中的行为,规范人的什么行为是违法,什么行为是犯罪;什么话可以说,什么话不能说;什么事可以做,什么事不能做;文学是人学,就是研究人的学问,是研究怎样去写人、探索人和感化人的学问,是塑造人物形象的手段和行为方式;法律是用抽象思维方式进行的,文学是用形象的思维方式进行的;法律与文学在叙述的人物对象上不一样,在修辞语言上不一样,在逻辑要求上不一样。可以说所有的法律故事都是文学作品的素材,但一定不能说所有的文学作品都涉及法律。说法律创造了文学,是因为法律故事成了文学素材的源泉;说文学修饰法律,是因为文学贯穿于人物成长的每一个阶段,文学不仅能陶冶人的情操,还能使枯燥无味的法律变得更加严谨,更加准确,更加人物化,更加丰富多彩,更加具有深邃的历史意义和社会现实意义,更加符合国家法治的要求;说文学的创造性,是说我们要在法律的约束下去创造文学。当文学具有虚构色彩的时候,要严格规范文学中所涉及的每一个人物不去侵犯真实人物的权益,不去指名道姓地辱骂人物,即使文学在鞭笞生活中的丑陋和邪恶的时候。也不会去触犯法律的具体规定。这样,我们完全可以看出法律与文学的紧密联系。二者都涉及解释、叙事、阅读、书写、表达,都是语言、故事、人类经验的交汇之所,作为特定文化世界的话语共同体的语言可以将两者巧妙地联系和统一起来;可以将文学带入到对法律和秩序的属性、正义与非正义、法律的人文背景等问题的研究中。

对文学研究有助于对法律伦理属性的研究,文学思想与实践为法律中的人文主题提供了洞见;运用文学手法,法律和判决可以得到更加充分的分析。法律没有故事不行,可以说一个案件就是一个牵肠挂肚、离奇神秘、扣人心弦的故事。故事就像粗壮的树干,情节就是故事的枝叶。法律没有情节,就构不成案件,文学也需要出色的故事,以小说为例文学中的情节结构,包括交代、开端、发展、以及终结。关注人性、以人为本,这应该是文学和法学的共同之处。文学对正义的崇尚,对邪恶的鞭挞,也是和法律精神相通的。只有在深刻参悟人性的前提下,制定出来的法律规范才是切合人民意志的。文学关注人,法律同样关注人。

三、法律是文学永恒的主题之一

法律作为文学的主题,自古以来中西皆有存在。我们熟悉的法律故事有《包公案》《彭公案》《杨乃武与小白菜》、莎士比亚的《威尼斯商人》、狄更斯的《荒凉山庄》、阿尔贝・卡缪的《异乡人》、法兰兹・卡夫卡的《审判》等,而阿瑟・柯南道尔的《福尔摩斯探案全集》更可以说是当代法律文学的典型。古典的法律文学往往夸大了司法的残酷和专断,当代的法律文学则擅长描写那些难以侦破的犯罪手法。这就显示了在专制人治以及民主法治两种时代里,司法权力正当性有其殊异的来源。不过,那些已经深入到社会集体潜意识里的古典正义观,未必为现代法制所接纳,却仍旧盘据着当代人们的大脑,而不时地在社会互动过程当中表现出来。就像包青天至今仍然是人民理想中的司法官形象,“乱世用重典”依旧主宰着政治精英的法律政策思维。其实法律未必一定是专指立法机关的制定法,民间的习惯法在民事法的领域里也是法律,同样可以作为法院裁判的法源,而“法的确信”何在,总是可以在法律文学中寻觅到它根植于历史文化与社会的身影。

有了“法律文学感”,就更容易解读法律,解读法律现象;就会理解人的思想为什么要比法律条文复杂得多,为什么要在司法中注重说理与调解;就会理解法律的设计为什么要处处体现对权利的尊重,为什么要提倡人性化的执法与司法。不应把条文视为一种简单的符号,不应使思维机械与平面化,不应让思想停留在技术层面。“功夫在诗外。”也许只有从文学中汲取营养,才能真正理解法律蕴涵的人性光芒。

其实,当影像成为比文字更能方便人们沟通、记录的媒介时,说故事的形式,就必然会从文字向影像方面扩展,电影和广播电视,也就成为了另一种文学的表现形式。当代方面法律与文学的研究课题,也许利用大众文化中的经典电影和电视剧,更能唤起大众的兴趣和共鸣。波斯纳便指出:“如果对电影和电视剧中对法律的描述不作研究,对大众文化中的法律的讨论就不算完整。”许多台湾人对于美国司法的印象是来自于美国的电视影集《洛城法网》或《律师本色》,对英国或香港司法的认识来自电影《法外情》,对台湾司法的认识则来自三立电视台的《台湾霹雳火》或《金色摩天轮》。不论它们是不是忠实地刻画了司法制度,或是误解了法律的规定,至少从观众热烈的反映中,我们知道,它们抓住了各个社会人士对法治想象的回响。从这类的文本分析,或许我们反而更容易看出现代法治的缺失。法律总以行为的约束作为制度的要求,以期维持整体秩序的和谐和持续,所以,它的面孔是冷峻的,没有丝毫的温存。而铁的法律却也需要在一个充满人情世故的社会里通过其他途径得到话语的转换。以使更多的普通人能够便捷、顺利地对秩序进行阅读。而这样的转换机制终究没能逃脱文学手法的表达。

四、结束语

文学提供给了人们另一种法律的外在视角解读方式,法律因而多了一个广为人所知的渠道。文学通过它的多样性扩张了人们的想象力,反映了人们对真善美的追求。表达了心之所向,承载了大众对现实的反思。那份本真感情的流露,也孕育了法律的生动,孕育了法律寻求突破的另一种视角和资源。让法律略感无能为力的复杂多变的人性在文学的世界中得到了彰显,在法律约束下被忽视的人性的多重性和丰富性在文学的世界里得到了生动的拓展和表达。文学相对于单纯的法律而言,它孕育出了越来越多的法律文学。培育出了越来越多的法官文学,也吸引着越来越多的人走近法律与文学。

“为文学注入法律的精神,给法律披上文学的新装”,这是法学家和作家何家弘共同追求的境界,也是我们不断探索的目标。法律与文学的共同目的是美化情操,缜密思维,培养高尚的观察力,使人有纯洁的生活内容。如果说法律无法满足诗情画意,文学无法体现知性光辉,那么只是法律与文学没有找到情和理的平衡点,让生存状态处于文学与法律的夹缝中,思想有偏颇,胸襟自然也不大气。只有法律和文学实现了完美交融,人的生活才会演变为永恒久远的细水长流!

参考文献:

[1]苏力.法律与文学――以中国传统戏剧为材料[M].北京:三联书店,2006(3).

[2]波斯纳.法律与文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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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民间法;国家法;沟通;引入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071(2012)05-0015-01

1 民间法概述

“民间法”一词是由苏力教授所创,并在其著作《法制及其本土资源》中首次使用。目前,民间法一词的概念已经超出了苏力教授最初的概念。国内基本观点认为:民间法主要是指“这样一种知识传统,它生于民间,出于习惯,乃由乡民长期生活、劳作、交往和利益冲突中显现,因而具有自发性和丰富的地方色彩”。民间法主要包括家法族规、乡规民约、宗族规范、行业规章和少数民族的习惯法,并且具有朴实、简洁、方便、合理、易操作等特点。

2 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冲突与解决方法

民间法形成于中国传统的民间社会,具有长久的历史积淀,并且融合了中国社会传统的文化因素,具与有中国民间社会高度融合的特点。而国家法则是在现代法治思想指导下所制定的一种国家法制体系,可以说是现代文明的结晶。在国家全面推行法制化的情况下,国家法与民间法两种不同的文化体系不可避免的产生了冲突。解决冲突的方法无非有两种。一是扼杀民间法,采用送法下乡的手段。二是寻求国家法与民间法的沟通。

法代表着一种规则,无论是国家法还是民间法都调整着社会的秩序,只不过范围有所不同。因此,沟通国家法与民间法的突破点便是它们之间的共同性,也就是都具有得解决纠纷的职能的共同性。因此,将民间法适度的纳入地区司法活动,是解决国家法与民间法冲突的有效途径。

3 民间法的引入手段

基层法院的调解制度,应当是引入民间法的重点环节。民间法以其浓厚的地域性和乡土性,深深地扎根于民间社会,规范着人们的日常行为。当人们之间产生纠纷时,往往首先按照民间规则解决问题。在法院的调解中,应尊重当事人的意志,是引用民间法的天然的环境。法院调解避过了诉讼的繁琐程序,通过使用民间法调解来解决纠纷,能快速有效地解决当事人的问题。 在案件的判决以及判决的执行中如果有涉及民间法的部分,在不违反硬性法条的情况下,也可以按照民间法的规定来判决或者执行。这样不仅可以使判决在当地更有威信与说服力,还可以减少判决执行的阻力,提高解决纠纷的效率。

在决定引入民间法之前,基层法院应当对当地主要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善良风俗进行调查,筛选出合理的民间法进行备案,以备使用。这样不仅能够使基层法官深入了解民间法,以便在法院的调解、判决与执行中更好的运用民间法,快速有效的解决纠纷。而且更有利于国家法对民间智慧的吸收,更好地促进国家法与民间法的沟通与交流。

4 引入民间法的标准

民间法以其自身的特点,不可能上升到国家法那样精确的科学高度,并且有良俗与恶俗之分。因此,有区别的引入民间法对于国家法与民间法的沟通与融合具有重要意义。善良的民间法应当符合以下的要求:(1)具有合法性:民间法能够被司法适用的前提便是必须具有合法性,即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2)符合道德要求:中国历来强调“德”在教化治民中的作用,因此历史积淀下形成的民间法应当符合道德的要求。弘扬善良风俗,摒弃民间法中的陋俗。通过对善良民间法的适用对民间法进行优化引导,使民间法更加符合社会需求。(3)须能定争止纷:民间法之所以能够被引用为法律适用,便是为了更好的解决纠纷。因此,所要引入的民间必须具有这种平息纠纷的智能。按照当地习俗合理的对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分配。充分发挥民间自动愈合机制的功效。(4)一定范围内的普适性和广泛的社会接受性:民间法只有具有这种特点,才能达到引用民间法的目的,起到稳定当地秩序的作用。

总的来说,将民间法有选择的引入司法实践,对于国家法与民间法的沟通与和谐共存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民间法以其地域性和乡土性的特点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国家法的缺陷与不足,起到快速有效解决纠纷的作用,免于纠缠于不必要的诉讼。其次,民间法所调整的是司法活动的外部环境,将民间法引入司法,可以使国法与民间法更深入的接触,吸取民间智慧,完善国家法。国家在法治化的过程中,已经在一定程度上默认了某些民间法。法官对于民间法没有比较统一的认识,在面临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冲突时,基层法官往往面临很大的压力。因此对于民间法的态度,有待于国家的进一步明确。在我国法治化的进程中,民间法对社会的作用毋庸置疑。正如苏力教授所说:“任何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的根本目的都不应是为了确立一种权威化的思想,而是为了解决实际的问题,调整社会关系,达到制度上的正义。”以国家法为主,民间法为辅,以国家法指导民间法,才能更好的实现法治的现代化,更好地实现中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蓝图。

参考文献

[1] 王洪莉. 一种法学的社会学视角 [C].山东: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 110-125

[2] 秦强.乡土社会与法律二元结构 [C].山东: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 138-155

[3] 张赫.民间法进入司法的意义及方式 [C].山东: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 160-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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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法治意识越来越受到重视,在这一方面应当从小抓起。特别是对于高中阶段的学生而言,他们在生理上接近成人,但是在思想发展方面却没有同步跟进,结合政治课堂教学强化学生法治精神教育,不仅对学生的健康成长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而且对整个社会的发展都会产生深远的影响,本文主要针对这一方面进行简要的分析。

一、政治课堂培养学生法治精神的重要性

当今社会法治不断健全,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应当在法律制度的框架内规范自己的言行,参与社会各项活动。高中阶段大力强化学生法治精神教育,具有三个方面的迫切性和重要意义。一是学生成长的需要。今天的高中生就是明天社会各行各业的人才,按照法律办事是社会的基本准则,每一位学生在学习、生活中都要充分尊重法律、遵守法律,对学生法治精神的教育是为学生提供思想引领的重要保障,也是促进每一位学生健康成长的内在需求。二是社会发展的需要。法治社会建设需要社会的每一位成员提高法治意识。从学生阶段开始重视法治精神的教育,可以为他们将来走上社会提高法治意识奠定良好基础,今天的高中生法治教育就是在为明天社会成员提高法治意识做好铺垫。三是学科教学的需要。知识能力与情感共同构成了高中政治教学的三维目标,法治精神培养在高中政治教学目标任务中是必要的组成部分,强化这一方面的教育引领,也是完成政治学科教学目标任务的需要。

二、深入发掘法治元素,切实提升学生法治精神

在高中政治课堂教学中如何强化学生法治精神教育,对教师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只有充分发掘教材中的法治元素,将其有效融合到教学不同环节流程之中,才能够更好的培养学生法治意识。笔者在教学中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模拟情境之中培养学生法治精神。法治精神的核心是尊重法律、遵循法律,自觉的以法律规范自己的言行。政治教学中的许多内容就是在阐述依法治国,阐述以法治理念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推动社会文明进步。政治课堂中,教师可以设置一些模拟情境,让学生在身临其境的氛围中感受法律的尊严,感受制度的严肃,从而让他们增强法治精神。例如在“民主选举:投出理性的一票”教学中,为了让学生更加形象的理解我国民主制度,熟悉等额选举、差额选举等不同的选举模式,笔者专门创设了情境,以等额选举和差额选举的内容进行模拟演示。每一位学生都是一位选民,大家通过等额选举或是差额选举的方式选出自己认为合适的人选,通过模拟选举让学生更加深刻的感悟民主的公平性、公正性,深刻的体会我国在推进民主进程中所作出的巨大努力和取得的显著成效,让学生在这样的模拟投票选举中增强了法治意识。许多教学内容都可以通过情景模拟的方式,让学生在接近于现实的环境氛围中提高依法办事、依规办事的强烈意识。

2.明辨是非之中培养学生法治精神。高中生应当具备较强的是非辨别能力,而当今社会各种思潮鱼龙混杂,有些方面对学生容易产生混淆视听的效果。对此,教师在政治课堂上一定要通过明辨是非让学生增强法治精神。例如在“我国的宗教政策”教学中,笔者引导学生充分了解我国宗教政策的内涵,如自由,国家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积极引导宗教和社会主义社会适应等。同时,笔者还针对国家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和打击取缔等方面区分开来,让学生明白自由是指合法合规的宗教,而不是打着宗教旗号,进行颠覆国家政权、危害人民生命财产的敌对势力肆虐,让学生对国家尊重群众自由和引导群众抵制等方面区分开来,坚持依法管理宗教,解决打击势力。学生通过对比辨析之后,提高了自己在宗教政策方面的理解深度广度,也提高了法治意识,认识到一切宗教活动都要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框架内进行,都不得危害国家,损坏群众利益。

3.专题研究之中培养学生法治精神。高中政治教学涉及到的信息量非常大,如何提高学生法治精神?教师可以通过教学方式模式的转变,赋予学生更加宽泛的学习空间,搭建良好的平台让学生进行专题研究、深刻了解,在学习的过程中增强法治精神。在“权力的行使:需要监督”教学中,笔者组织学生对监督的必要性进行了充分论述,使学生明白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将它装进监督的篮子可以更好的为国为民服务,一旦失去监督就将成为开启地狱之门的钥匙,让学生对依法行使权力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接下来,笔者引导学生从权力监督的途径入手,共同分析外部监督、内部监督各自有着哪些方式、有着什么样的特点,学生在讨论中对权力机关、党委、政协开展外部监督,全社会和司法机关开展外部监督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同时对上级行政部门、法制部门、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开展的内部监督也有了全面的了解。通过专题讨论,学生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教师也进行了必要的指导,学生对权力监督的必要性、如何开展权力监督等方面认识有了进一步的提升,法治意识得到了同步提高。

三、几点思考

在高中政治课堂上,广大教师要充分结合教学内容、结合社会发展实际对学生进行法治精神教育,让法治理念深深扎根于学生脑海。这一过程中,教师要注意两点:一是要将法治精神培养贯穿教学全过程。尽可能渗透到教学的每一个环节,包括课前预习环节、课后巩固环节等等。二是要鼓励学生联系实际提高法治意识。要将法治意识落实到自己言行当中,在生活中学习中自觉的遵守各项法律,规范言行做遵章守法的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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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社会的公平正义需以法治来维护。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基,社会公平正义存在于社会的各个方面。要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就必须有强制力来制裁邪恶。人类为此创立了许多道德规范与宗教规则,但在众多的规范与规则之中,惟有法律的规则具有最大的明确性与肯定性,最具有外在的强制性,因而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强大的外在力量。法律本身就应当是为公平正义而存在的,追求公平正义是法律的理想,实现公平正义是对法律本质的体现。正是因此,法律与公平正义属性一致的。在现代社会中,公平正义是法律的内在要求,也是和谐社会的价值基础和价值目标。缺乏公平正义的社会,必然会产生各种矛盾,出现各种问题,必然是不和谐的。

第三,社会的诚信友爱需以法治来保障。诚信友爱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道德基石。诚信友爱,看起来是纯粹的道德状态与要求,或者是纯粹的道德规范与准则,其实它与法律同样密不可分。因为严重的不诚信、不友爱的不道德行为,也许就是违法行为。法律通过对严重违反道德的行为的处罚来维护社会诚信和社会友爱。诚信要求社会成员自觉遵守社会规则、规章制度和公共秩序,并按这些规范行事。“诚信为本”要求每一位公民无论是从政、为人、办事、交往,都要履行协议、守诺言、重信用、讲真诚、负责任、言必行、行必果,表里如一,言行一致。如果一个社会有了合理的、统一的社会规则,而社会成员又能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这些社会规则,这就有了诚信,也就有利于形成和谐的氛围。诚信友爱既是道德问题,又是法律问题,和谐社会需要有诚信友爱的社会关系。诚信友爱是和谐社会的一个基本立足点,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

第四,社会要充满活力必须有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谐社会当然不是僵化或者混乱的社会,而是充满活力的社会。充满活力的社会,必须有良好的法治环境,一个僵化或混乱的社会是不可能充满活力的。僵化与混乱的社会秩序只能使个体的正当权利缺乏保障,导致生产力的停滞、破坏和社会的倒退。要实现不僵化、不混乱的社会和谐状态,法治就是最重要的途径。在良好的法治环境下,每个人的自由才能够实现最大化,人们的心情才能舒畅,人际关系才能协调,每个人的积极性、创造性才能够得到充分的发挥,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才会具备深厚的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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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传统的行政管理方式已经不能满足现阶段社会的发展需求。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行政事业体制改革进程的不断深入,我国的城市化发展进程不断加快,同时以人为本、依法治国等基本社会管理理念被不断的推广和深入,并加增加政府职能部门的服务意识落实到日常的工作中,传统的行政管理方式存在的诸多弊端日益凸显,滞后的管理方式已经制约了政府社会职能的发挥,影响了其在现代社会的科学持续发展。传统的行政管理方式中,方式较为单一,很多政府行政单位在进行管理时普遍采用强制约束的工作方法,容易造成管理部门与社会公众之间的矛盾,很多工作缺乏群众的配合难以落实到位,难以实现良好的行政管理效果。同时单一的管理方式,使得工作人员在开展相关工作时没有多样的工作方法,潜在工作意识中的惯性心理和惰性心理普遍存在,行政管理的发展进程受到阻碍。另外,在传统的行政管理方式限制下,社会群众的主观想法难以有效表达,向政府进行意见反馈之时会遇到很多的阻碍,及时反馈了相关的个人意见,而由于人微言轻,其个人意见也难以得到重视,使得相关的制度完善受到限制,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满意度难以得到提升。(二)行政管理方式难以满足法治化的社会发展需求。法治化社会的主要标志为法律已经成为社会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对社会的管理中已经体现了法律的管理职能,而且在其管制下的民众能够资源这种管理约束状态,在法治化的社会背景下进行行政管理,行政管理部门需要以法律最为工作开展的依据,相关工作人员的自身行为需要符合法律的要求,在工作形式、工作目的、工作内容以及工作依据等多方面都必须为法律允许的行为,杜绝法律禁止的行为。而行政管理部门却为了避免出现自身的违规行为,而采用规避行为,在行政管理方面便是不作为,难以发挥行政管理单位的管理职能,这些不合理的行政管理方式不能满足法治化社会的需要。现代的行政管理方式需要结合实际的社会需求对其管理方式进行创新和改革,以满足时代和社会发展的需要。[1]

二、法治视野下行政管理方式的创新方法

(一)行政管理方式中管制约束方式向服务方式的转化。在法治视野下对行政管理方式进行创新改革已经成为必然的需求,而若要创新之后的管理方式能够有效落实并行之有效,便必须对管理对象加以明确,对管理方式加以思考,保证管理方式能够迎合管理对象的需求。传统行政管理方式中以政府行政单位为主导思想、以权力为管理手段的方式已经体现出诸多的弊端,政府职能单位已经逐渐向服务型转变,而其行政管理方式向服务方式的转化已经成为必然趋势,行政管理以“为人民服务”为开展工作的指导理念,在其行政管理进程中以服务性为工作方式改革和创新的引导方向,以管理对象即服务对象的需求为工作开展的重点,拉近政府行政单位与社会公众之间的距离,行政管理工作获得更为广泛的群众基础,便于相关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二)行政管理方式由单向管理途径向管理双方的协调管理方式转化。传统的行政管理方式中,管理对象处于被动接受管理和约束的状态,社会公众的主观意愿没有被重视,公众缺乏主动参与行政管理的意愿。而在法治化的视野下,社会公众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行政管理过程的公开化和开放化管理模式逐渐得到推广,社会公众形成与行政管理单位之间沟通和协调的途径,使得管理双方在开展相关的工作时能够形成良好的互动沟通关系,社会公众对行政管理工作的参与性逐渐增强,同时对于行政管理决策的理解能力和接受能力也逐渐提升,减少行政管理双方因行政管理内容而产生的矛盾。(三)行政管理方式由单一方式向多元管理方式转化。以管理对象的需求为基本出发点的行政管理方式,会感受到社会的发展进步,社会公众对管理方式的需求也逐渐呈现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因而行政管理方式的多元化工作方式也成为实际的需要。在法治化事业下将行政管理方式向多元化管理方式进行转化,使得行政管理活动的主观能动性以及灵活可操作性都大幅提升,将多元化的行政管理方式融入到行政管理活动中,形成了符合时代要求的行政管理手段,大幅提升行政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四)行政管理方式的创新性体现。行政管理方式改变传统的管理模式需要将其管理思想以及方式都进行创新和改革,需要逐渐在实际的工作中,将原有的强制性管理约束模式进行大胆突破,并创新发展满足法治化进程需求的管理方式,使其管理方式的思路和内容都能够发生创新性的改变,并能够保证在实际的工作中能够有效的落实,实现行政管理方式的有效作用。[2]

三、法治视野下行政管理方式创新的作用体现

(一)行政管理方式的创新能够有效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进程。社会主义社会是由民主和法治两个部分构成的,行政管理方式的创新发展能够使传统的行政管理方式进行完善,实现法治视野下进行行政管理工作可以有法可依,保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同时将依法治国、为人民服务等基本的政府工作管理理念得到落实实际的政府管理工作中,强化了社会民众的主体地位,同时避免了、等不良行政行为的发生,进而影响政府行政单位在社会公众心目中的党政形象,行政管理方式的创新能够使社会公众的民力得到实现,有效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进程。(二)行政管理方式的创新能够有效的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建设直接关系到市场经济的科学发展,目前在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中,企业是进行市场经济生产和经营的主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行政管理方式的转变能够改变传统的强制管理状态,将行政单位的服务性质发挥和体现出来,逐渐改变对市场机制和市场主体进行市场经济经营活动的强制干预行为,行政管理方式创新理念下将行政管理方法进行创新改变,使得企业在进行市场经济下有较为宽松的经营氛围,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同时促进其实现经济制度的完善。(三)行政管理方式的创新有利于实现我国未来社会的宏伟建设目标。全面实现小康社会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将成为未来阶段我国进行经济建设和社会建设的基本战略目标,行政管理方式的创新,民众被动的管理状态被彻底改变,政府行政单位构建多样的沟通渠道实现与社会公众之间形成良好的沟通和反馈,民众对于行政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意见和建议能够有效的被相关部门及时采纳,并在工作中对相关薄弱环节加以完善,能够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在行政管理工作中的民主意识和参与意识,避免管理工作双方出现沟通障碍,能够有效的提高相关工作部门的工作效率,完善党政形象,提高其社会公信力,对于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宏伟建设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3]

四、结语

行政管理方式的改革和发展对于推进社会主义建设进程具有重要意义,将社会公众的民主意识与切身利益置于政府行政单位开展工作的首位,树立以人为本的根本服务宗旨,有助于相关行政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同时相关工作人员服务意识的增强简化了行政管理工作的操作流程,将政府职能有效的落实到实际的工作中,实现行政管理方式向服务方式、协调管理方式以及多元管理方式的转化,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进程,同时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完善,进而有助于我国在未来阶段宏伟发展目标的实现。

作者:黄晶 单位:西华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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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初中生正处于价值观形成的关键阶段,这时的他们一般都具有很强可塑性,而且也有很大的求知欲望。很多学生在深入高中后将会面临很大的升学压力,这时正常的政治教学都难以取得良好效果,更不用提法治教育,这样的局面一直到大学时期都是流于形式,有些初中毕业后直接进入社会的学生,更是没有接受正规的法治学习。这些青少年都是祖国的未来希望,因此加强初中法治教育,提高他们的法治意识,对推动依法治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初中法治教育的重要意义

一方面,初中法治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必然要求。我国要想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就要自身的增强综合国力,就要提升国民的综合素质,尤其在当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情况下,加强初中法治教育,更是一项紧迫的战略任务。另一方面,它是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重要手段。开展初中法治教育能培养青少年懂法、守法的习惯,提高他们分辨是非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风气的侵蚀,矫正各种不规范的行为,降低青少年违法犯罪,让他们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敢于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二、当前初中法治教育的现状

近几十年来,我国不断进行普法教育,更是高度重视青少年的法治教育,已经取得了一些工作成果,但受各种因素的影响,青少年犯罪和被侵犯的案件却越来也多,成为了社会上普遍关注的问题,这与缺乏法治教育具有很大的联系。

1、学校缺乏相应的教育制度

学校是青少年法治教育的主阵地,但和其他课程相比,法治教育却被严重的忽略了。初中法治教育属于思想品德课程的一部分,但受长期应试教育思想的影响,这个课程根本就得不到正常的保障,虽然素质教育已经被倡导了很多年,但学校家长和社会还在以升学为标准评判教育的好坏。很多学校虽然开展了法治教育,但没有规范的教学内容,没有统一的法治教材,学校也不设定教学任务,还有的教师把法治课变成了自习课,或是直接变为政治课,致使法治教育的效果很差。

2、教育经费不足

法治教育工作是一个巨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很多的各种投入,但因为法治教育没有列入国家的教学大纲,初中学校也就缺少相关的专项经费,致使很多有这方面教育欲望的学校也是无能为力。现在很多法治教育都是以专项活动的形式开展的,没有全面和可持续性,这也损害了青少年法治教育的实效。

3、没有法治专业教师,教学方式不合理

现在法治教育还没有列入国家的教学大纲,学校也就没有配备法治教育专业教师,即使聘请了专业兼职法律教师,也因时间或精力的限制不能满足教育需要。很多普通教师都没有足够的法学理论知识,而且教学方法也很枯燥,只是实行照本宣科的灌输式教育,缺少生动的案例,课堂气氛枯燥低沉。现在的法治教育只是停留在了课堂上,教师很少组织学生深入切身生活,开展课外法治活动。

4、学校、家庭与社会缺乏配合

很多中学学校都只是追求升学率,不注重学生的价值观培养和法治教育,而且校@内的风气也很乱,缺少规范的管理。学生在放学或放假时期,就需要家庭与社会的监管,但很多家长都把教育推给了学校,而且只是关注学生的文化学习。走入社会缺没有工作的青年更是脱离了学校和家庭的管教,社会上的法治宣传还很不足,再加上各种不良风气的影响,很多青少年就开始误入歧途。

三、加强初中法治教育的策略

开展初中法治教育,有助于提高青少年的思想素质,促进他们的健康成长,而且这也是振兴中华民族的必然选择。初中生可塑性强、识别能力差,还需要不断强化他们的心理、法律意识和价值观,因而加强初中法治教育是全社会需要共同努力的责任和义务。

1、建立法治教育的长效机制

要想做好初中法治教育工作,就必须要用长久的眼光,应该从制度入手,加强顶层设计,把初中法治教育纳入国家规范的教育体系,使其更加具有约束性和强制性。应该建立完善的法治教育课程体系,将其作为一个重要学科写进教学大纲里,并列入考试范围,明确规定法治课程的学年、课时、每周安排等内容,要依据初中生的年龄、接受能力和心理特点编写统一规范的法治教材,可以使用理论和案例相结合的方式,让学生通过生动的案例更好的理解和运用,从而使学校的法治教育更加有目标、有计划也更有层次性,保证学生接受到系统的法治教育。此外,国家还应该明确规定社会上各种相关部门或人员的责任和义务,从而合力加强青少年的法治教育,提高他们遵纪守法的观念,逐渐树立对法律权威的信仰。

2、加大资金投入

政府要在各方面加大对法治教育的投入力度,要从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全方面的支持,应该设置专项的法治教育款项,并要监督学校做到专款专用,专项经费应该用到组织编写法治教材及资料、培养专业人才、开展实践活动、推广先进经验等法治教育方面。政府还应该在社会上进行大力的宣传,提高社会上各团体、各企事业单位及广大人民群众对法治教育的关注,鼓励他们捐款捐物、献计献策,逐渐形成全社会的有力支持,保障初中法治教育长期深入的开展。

3、建设一批强大的专业师资队伍

初中学校应该加强对教师的法律知识培训和考核,增强全体教职员工的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提升他们的各项素质,要壮大师资队伍,逐渐配备专业法律教师,聘用那些学习法律专业的大学生作为任课教师,充分借助他们自身法律理论丰富、法治观念强的优势,从而更深入的理解和传授法律知识,运用更加灵活的创新教学方式,激发学生们的学习热情,不但要让他们学会法律知识,还能形成良好的守法和用法习惯,做一个守法的好公民。

4、突出重点,密切学校、家庭和社会的相互配合

全社会都应该加强思想创新,积极探索出高效的初中法治教育的新方法,要加强学校、家庭和社会教育三者之间的关系,实现初中法治教育的规范化和常态化。学校应该注重法治教育工作,充分利用课堂的教育作用,要把知识学习与社会实践活动相结合,加大对学校治安综合管理,为学生提供健康的学习环境,家长更要言传身教,严格监督孩子的遵纪守法,社会上也要继续加大普法宣传教育,从而形成学校、家庭和社会相互配合的“三位一体”法治教育系统。

结语

总之,初中法治教育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要在学校、家庭和社会的共同作用下,让青少年逐渐养成学法、守法、用法的习惯,培养一批具有法制观念的有用之才,从而推动我国依法治国的进行,实现伟大的中国梦。

参考文献:

[1]刘素超.浅谈在农村中学开展法制教育的途径[J].教育与管理学报,20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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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的完善是推进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重要途径,同时也为我国公民的权益提供了重要保障。但是随着行政诉讼法的实施,其缺陷和内在冲突也逐渐暴露出来。

就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和立法目的来说,随着时代的迅速发展与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行政诉讼法已经脱离了现代法治精神,对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产生了一定的不良影响和不利因素。行政诉讼法在内容上还存在一些不合理的法律文本和滞后条文,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构建法治国家进程,阻碍了社会的发展进程。因此,以现代法治精神推动行政诉讼法修改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一、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的行政诉讼法中第一章明确提出了行政诉讼法是根据宪法来进行制定和实施,主要保障三方的职责和权益:一是对人民法院来说,行政诉讼法保证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的正确性和及时性;二是维护公民的合法权 益;三是对行政机关的维护与监督,这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目的和立法依据进行表述的。但是由于行政诉讼法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优先原则,行政诉讼法的第一章中的第一条要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放在第一位,以提高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地位,充分体现出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品格和立法原则,促进行政诉讼法法律文本体系的构建和完善。

二、以现代法治精神推动行政诉讼法修改的具体措施

1.构建完善的行政审查体系

构建完善的行政审查体系是推动行政诉讼法修改的前提和基础,一般情况下,行政案件都是相对人进行上诉和申诉的,出现明显的倾向性,造成这种倾向性的主要原因是行政区和司法审判区的高度一致与切合,从而严重影响了行政案件的审判。

2.扩大行政诉讼救济范围

行政诉讼法的救济范围与救济力度应根据当前实际情况不断加以扩大和细化,从而满足我国目前社会发展与公民权益保障的客观要求。在扩大行政诉讼法救济范围的同时,还要对救济程序进行简化,为当事人提供便利,从而全面提升我国行政执法的效率和质量。

3.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主要体现在行政诉讼目标的重新定义、扩大保护范围和放开行政行为三方面。行政诉讼法中有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必须对行政行为是否违法进行进一步的审查,因此,可以对行政行为重新进行定义,可以改为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机关间的争议和冲突。在扩大保护范围方面,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只包括人身权与财产权的保护,忽略了其他权利。由于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与行政行为相关的权利还有劳动权、了解权以及知情权等权利,另外还要科学地界定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因此,要科学界定其含义和标准,并针对不同类型的行政案件,要有不同的原告资格限制。

4.提高司法裁决的执行性和权威性

行政诉讼法第三条明确指出:“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条行政诉讼条款主要界定审判机关和行政机关以及个人、社会组织间的主要联系,但是实践效果并不明显。因此,笔者建议在其中增加“行政争议由人民法院行使最终裁决权”这一条内容,其主要目的:一是说明所有行政行为均有接受司法审查的机会;二是提高司法裁决的执行性和权威性,从而突出行政争议中的司法最终性。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以现代法治精神推动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和完善是推进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重要途径,也为维护我国公民的权益提供了重要保障。为充分保障公民的基本权益,必须以现代法治精神推动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与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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