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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服务有关问题范文

发布时间:2024-01-14 15:5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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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服务有关问题

篇1

    复式住宅的阁楼价格按成本价或标准价乘以折扣系数确定(折扣系数不低于70%),折扣系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局按阁楼的条件综合评定。

篇2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法(经)发〔1987〕130号请示报告收悉。关于国家机关能否作经济合同的保证人及担保条款无效时经济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经济合同的保证人应是具有代为履行或者代偿能力的公民、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不应作为经济合同的保证人。经济合同中以国家机关作为保证人的,其保证条款,应确认为无效。

(二)经济合同中保证条款被确认为无效后,不影响该经济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但当事人双方约定以提供保证作为该经济合同成立要件的,保证条款无效时,其他条款亦应确认为无效。

篇3

为了促进家庭服务业的发展,更好地满足居民对家庭服务日益增长的需求,江苏省结合自身状况制定了一系列财税政策来扶持家庭服务业的发展。本课题组选取江苏省50个家政公司、500名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和300户家庭进行调研和访谈,对目前江苏省扶持家庭服务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现状和实施效果进行了解,希望找出其存在的问题并给出相关的建议,来促进家庭服务业更好的发展。

一、江苏省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现状

(一)养老机构、残疾人、员工制家庭服务业的税收优惠较多

江苏省将家庭服务业作为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支持重点,充分利用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引导资金,进一步加大对家庭服务业的政策支持力度。从现行的财税政策来看,对于养老机构、残疾人及员工制家庭服务业的税收优惠较多。在扶持养老机构发展方面,对养老院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经省有关部门审批确定,功能设施达到省级示范性标准的社会力量新办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由省财政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助;在发展残疾人家庭服务业方面,对于从事家庭服务个体经营的残疾人,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在扶持员工制企业方面,江苏省对于员工制企业的政策与国务院的政策一致,对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员工支付工资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取得的家政服务收入免征3年营业税。

(二)加大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投入

为了解决长期以来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职业技能缺乏、服务质量低下问题,江苏省政府将加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列为工作重点,落实培训计划和农民工培训补贴等各项政策,按照同一地区、同一工种给予同一补贴的原则,统一培训补贴基本标准,统一培训机构资质规范,统一培训考核标准、考核程序和考核办法,在2012年1月1日实施的《江苏省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获证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也规定了,每年年初省财政厅将根据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规模,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当年获证奖补资金分配方案,对当年参加职业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本省农村劳动者发放奖励。对实施家政服务员、养老护理员和病患陪护员等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定向培训工程,对家庭服务、养老服务和病患陪护服务等机构招聘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补贴。

(三)鼓励企业打造品牌商标,做大做强

为了改变小作坊式的家庭服务企业现状,促进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做大做强,《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1]49号)中将国家和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实到家庭服务企业,政策包括提供便捷服务,将符合条件的家庭服务企业纳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小企业创业基地和中小企业信息服务网络给予积极扶持。对于争创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打造知名品牌,新获得驰名商标的家庭服务企业,由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另外,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12年开展家政服务体系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12]14号)的规定,在部分城市开展家庭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并支持家政服务人员培训。江苏省以南通市作为试点,支持标准原则上每个家政服务网络中心不超过300万元,每个大型龙头家政服务企业不超过150万元,每个中小专业型家政服务企业不超过30万元,且不超过总投资额的50%。江苏省鼓励家庭服务企业做大做强,打造品牌商标的一系列政策,不仅吸引了广大家庭服务企业,也在一定程度上吸引了各界人才从事家庭服务业。

二、财税政策促进江苏省家庭服务业发展的效果

(一)现行税收优惠针对面窄,对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作用甚微

现行税收优惠主要是针对养老服务企业和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而根据我们对50个家庭服务企业调研的结果显示,只有一家企业是采用员工制运营,其他的企业均是中介制运营。唯一的这家企业实行的还并非全部员工制,只是部分员工制。该企业仅与表现良好、就业稳定的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购买社会保险。因而政府大力推行的税收优惠覆盖面实际很小,没有惠及绝大多数家庭服务业,也没有为中介制转为员工制企业创造有利条件。现行政策虽然免除了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三年的营业税,但并没解决企业无力承担员工巨额社会保险费的难题。实行员工制后,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这部分费用平均占从业人员工资的30%左右,这对家庭服务企业来说,也是一笔不小的负担。在我们访谈的50家企业中,负责人反映他们也都希望采用员工制来运行,这样可以更好地管理从业人员和提供更好的服务,但实在是难以承受巨额的社会保险费用,其中有一家企业在2008年前实行的是员工制管理,后期由于无法承担员工的社会保险费而被迫改为中介制运营。

(二)财政扶持的从业人员培训并没取得预期的效果

在江苏省对于从业人员的政策支持中,将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作为重点,也出台了相应的补贴政策。然而,在实际调查中我们发现,在500名受访从业人员中,有52%从没参加过家庭服务相关的培训,一部分受访者甚至不知道有免费培训,另一部分则是认为培训并没有多大作用因而不参加。在安德门劳务市场的调查中,只有一个受访者表示参加过培训,且表示培训获得的证书用处不大,其他人则认为培训是浪费时间。培训需求最旺盛的是目前工资最高的月嫂和育婴等高端服务,其他如保姆、照顾老人、钟点工等对专业要求不高,因而从事这些服务项目的人员一般没有参加过培训。从业人员培训主要是依靠家政机构自主培训,员工等级鉴定为家政公司自主鉴定,没有参加权威机构的鉴定并发放统一证书。从调研结果来看,参加培训的从业人员基本来自于家庭服务企业,而来自劳务市场的从业人员参加培训的比例很少。可见,家庭服务企业在引导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培训方面的作用非常显著。

(三)家庭服务企业难以获得一次性奖励,资金缺乏导致发展困难

目前家庭服务业大多数是规模较小的中介制机构,要扭转这种局面,发展规范化、规模化的家庭服务企业,促进其健康发展,应该是未来家庭服务企业的发展方向。江苏省对于争创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打造知名品牌,对新获得驰名商标的家庭服务企业,由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从调研结果来看,被调查的50家家庭服务企业均未获得该项奖励。另外,目前家庭服务企业发展壮大普遍面临融资困难。在被调查对象中有70%以上的家庭服务企业有融资需求,但由于它们规模较小、缺乏抵押物等因素,难以获得资金来源。而从目前江苏省扶持家庭服务业的财税政策来看,并没有涉及融资问题。

(四)财税政策缺乏对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的保障

根据我们对从业人员的调查结果显示,有61%的从业人员没有购买社会保险。家庭服务业的这种局面,导致一些层次较高的家政人才宁愿从事其他行业,也不愿从事家庭服务业,即使该行业给出的工资更高。由于该行业基本采用中介制,没有机构承担社会保险费用,从业人员普遍缺乏安全感和归属感。而江苏省政府目前的财税优惠恰恰对这部分没有相应的举措,因而员工制在家庭服务业中的推广依然存在很大的阻碍。

(五)缺乏对家庭服务需求方的财政扶持

从调研数据来看,目前家庭服务需求主要集中在两个年龄段,即小孩和老人。月嫂和育儿嫂的价格在南京已经涨得很高,月嫂月工资已经超出8 000元,很多家庭已经难以承受这个价格。而反过来价格低洼区是老年家庭服务,由于老年人收入普遍偏低,所以一般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不愿意从事老年服务,只有60岁以上的,甚至不识字的老人才会去从事老年服务。目前江苏省财税政策也没涉及到这块,没有对家庭服务需求给予财税支持。

三、完善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的建议与对策

(一)减轻家庭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负担,发展员工制企业

从调研结果来看,目前阻碍家庭服务企业发展壮大、走向员工制企业的主要障碍是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负担。政府应该在这方面加强财税政策的扶持,解决企业的这一难题。江苏目前仅仅鼓励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非员工制的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可以自愿参加社会保险,这样的政策显然是不够的。在从业人员社会保障方面,政府应承担从业人员的全部和部分的社会保险费用,如北京市,对于员工制家庭服务的企业采取了“保姆上三险、政府补一半”的政策,即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在与家政服务员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内,享受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企业实际缴纳社保费的50%,补贴期限不超过5年。这样的措施减轻了员工制企业所承担的大量社保成本,从而促进家庭服务企业从中介制向员工制的转变。

(二)政府对于从业人员的培训补贴应与行业准入制相结合

目前,江苏省虽然加大了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的培训补贴,但取得的效果并不显著。政府应该把从业人员的培训与行业准入制相结合,从业人员取得从业资格证方能上岗,政府对于组织培训的家庭服务企业和参加培训的从业人员给予一定的补贴。如香港,家佣是由中国香港雇员再培训局统筹培训,具体的培训业务由该局通过严格评估认可的社会培训机构提供训练及就业介绍,由政府向每个符合条件的培训对象支付一定的培训费。培训课程由雇员再培训局制定, 达到一定培训时限和考核标准, 通过考核后对合格者发放技能卡,相当于上岗证。从香港经验可以看出,其家庭服务从业人员需培训取得上岗证后才可就业,在此基础上政府对于培训进行补贴才能达到提高员工职业技能的效果。

(三)政府通过补贴和税收优惠增加对家庭服务购买的扶持

通过对300户家庭的调查结果分析,目前已经有45%的家庭雇佣了家政人员,还有46%的家庭有潜在的需求,尤其是家庭中有婴儿、学龄前儿童和老人的,集中了家庭服务一半左右的需求。有些家庭由于难以承担较高的家庭服务费用,只好请老人来照看小孩,或者自己辞职在家做全职家庭主妇。目前江苏省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的财税政策侧重于家庭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没有兼顾到家庭服务需求方。鉴于此,政府可以通过转移支付和补贴来资助某些家庭服务的需求方,来满足一部分迫切的家庭服务需求。如英国政府1988年提出的国家儿童看护战略计划,提出保证每一位0-14岁适龄儿童都能享受高质量看护的计划,通过现金补贴方式支持家庭享受儿童看护服务。

(四)利用财政资助、贴息等方式解决家庭服务业融资难的问题

根据调研结果来看,目前家庭服务企业大多数都是小规模运营,盈利能力较差,可供抵押的固定资产较少,导致融资难,阻碍其发展壮大。要提升家庭服务业的整体层次,使家庭服务业做大做强,首先必须解决融资难的问题。这个问题也是世界各国发展家庭服务业所面临的难题,在这方面一些国家的经验值得借鉴。第一种做法是政府直接给予家庭服务业财政资助。法国政府曾规定中小企业每年扩大招工一名,可以从政府得到4千法郎的津贴,每增聘一名科技人员,发给5万法郎的支助。德国政府规定,对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给予2万马克的资助,对创业者的资助,不只限于某一特定行业,所有行业包括服务业和娱乐业,都能得到国家的资助。第二种做法是对家庭服务业贷款进行贴息,如法国政府对中小企业贷款的利息进行财政补贴,使中小企业能够按市场平均利率获得贷款,提高中小企业在自由信贷市场中的借贷能力,以较少的财政资金带动大量的社会资金参与对中小企业的援助。江苏省可以效仿第二种做法,利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家庭服务企业给予适当的倾斜,提供担保贷款并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贴息。J

参考文献:

1.胡大武.美国家政工人工伤保险法律制度分析[J].财经科学,2010,(7):8-16.

2.姜长云.关于家庭服务业概念内涵和外延的讨论[J].经济研究参考,2010,(60):4-9.

3.姜长云.家庭服务业的产业特性[J].产业经济,2010,(12):42-48.

4.姜长云.家庭服务业发展的国际经验[J].经济研究参考,2010,(56):40-45.

5.姜长云.我国家庭服务业的发展展望和战略重点[J].宏观经济管理,2011,(1):44-45.

6.李艳梅.我国家政服务业的现状与规范性建设[J].社会科学家,2008,(7):107-110.

7.栗小溪等.扩大家政服务就业的问题与对策[J].理论界,2006,(4):131-132.

篇4

一、充分认识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意义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生活方式的转变,老年群体在日常生活照顾、精神慰藉、心理支持、康复、护理、临终关怀、紧急救助等方面的需求日益增长。妥善处理人口老龄化问题,关心老年人的需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培育养老服务产业链,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满足老年人特殊生活需求、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是拓展服务业新增长点、扩大就业的有效途径,有利于促进相关行业发展,推动经济又快又好增长,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和水平。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

二、明确目标,拓展模式,进一步健全养老服务体系

发展养老服务业要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服务体系。要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养老服务业准入制度,创新养老模式,加快发展家庭养老院、社区老年服务中心等机构,拓展以老年人为对象的老年生活照顾、家政服务、心理咨询、康复服务、紧急救援等业务,积极支持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兴办养老服务业,鼓励社会资金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方式兴办养老服务业,形成能满足各类老年群体多层次、多样化服务需求的养老服务新格局。

(一)加快老年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要从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出发,不断加大投入,建立健全老年福利服务体系,为城市“三无”老人和农村“五保”老人及其他生活困难的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服务,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多形式、多渠道参与老年社会福利事业,增加老年福利服务设施数量,提高服务质量。

(二)大力发展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要采取积极措施,大力支持发展各类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建适宜老年人集中居住、生活、学习、娱乐、健身的老年公寓、养老院、敬老院,鼓励失业人员创办家庭养老院、托老所,开展老年护理服务,为老年人创造良好的养老环境和条件。街道、社区要积极创造条件完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要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农村五保、城镇“三无”人员集中供养敬老院,进一步发挥政府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的示范作用。要稳步推进国办养老机构改革,引入市场机制,探索国有民营、公办民营等运行方式。

(三)鼓励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业务。要积极扶持社区、村级组织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要通过政策引导,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加快发展家庭养老院、社区老年服务中心等机构,拓展以老年人为对象的老年生活照顾、家政服务、心理咨询、康复服务、紧急救援等业务,向居住在社区(村、居)家庭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为他们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养老服务人员素质。努力培养老年医学、管理、护理、营养以及心理等方面的专业人才,提高社区及农村基层卫生技术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服务意识和业务技术水平。

三、创新方式,完善制度,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的扶持力度

(一)实行养老机构的分类登记管理。按养老机构的性质划分,可分为福利性、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养老机构。福利性养老机构(即国办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的养老服务机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是指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的养老服务机构;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养老服务业机构。鼓励各地重点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各有关登记单位要认真做好养老服务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

(二)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机构的收费制度。政府投资的养老机构收费标准由价格管理部门确定。其他养老机构的服务收费,由养老服务机构根据设施条件、服务项目和标准自行确定收费标准。养老机构接收的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其费用由政府按规定支付或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承担;接收符合分层分类救助的其他困难老人,收费可适当减免或由政府适当补助。养老机构收费管理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民政部门制订。

(三)加大税费政策扶持。认真落实国家对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税费扶持政策,暂免征收福利性、非营利性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公寓等养老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养老服务收入营业税,以及养老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营利性养老机构要照章纳税,如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税法管理权限,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给予减免照顾;减免养老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养老机构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可报经税务部门批准,予以减免照顾。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应为养老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和优惠收费,其中:用水、用电、用气(燃料)等价格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并免收相应的配套费;免收养老机构的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并减半收取通信费、视听维护费。

(四)优先安排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养老机构建设一般采用划拨的方式供地。对符合规划要求并具备划拨条件的养老机构用地,要优先予以保证;对不具备划拨用地条件的,也可采取出让方式供地,但必须确保土地真正用于养老事业。鼓励企事业单位、个人利用闲置的房屋资产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五)鼓励社会力量投入。积极支持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兴办养老服务业,鼓励社会资金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方式兴办养老服务业。制定鼓励措施,引导企业开发、生产老年人特殊用品,培育老年用品市场,发展老年体育产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按规定予以扣除。所有捐赠款物的使用,应尊重捐赠人意向。捐赠人没有明确意向的,应用于改善自身设施条件和服务对象的生活。募集的资金应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以适当方式向捐赠人或社会公告使用情况。

(六)加大财政对养老服务业的投入。政府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业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投入,在继续安排好养老机构建设资金的同时,适当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养老机构补助、购买服务和贷款贴息,以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养老服务业。

(七)发挥金融部门的信贷支持作用。金融部门要增加对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的信贷投入,适当放宽贷款条件,并提供优惠利率,支持老年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对于规模较大、市场急需、前景看好的养老服务项目,财政部门要给予必要的贷款贴息。

(八)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对外服务。养老机构具备对外开展护理、康复及医疗服务条件的,可申请纳入社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经审批可纳入城镇基本医疗定点范围。

篇5

1家庭成员中已办理了单位内部退养手续的

2家庭成员中1年内从事有报酬的劳动连续时间超过6个月的

3家庭有其他收入且月均收入超过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二、工作目标

2按照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属地管理原则,建立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制度,确保城镇零就业家庭至少有1人实现稳定就业。今年要确保已认定的零就业家庭中至少有1人实现就业,对新产生的零就业家庭,3个月内保证至少1人实现就业。

稳定就业的标准:被用人单位招聘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人员正式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月均收入达到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灵活就业人员,月均收入达到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就业的标准:连续三个月工资收入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零就业家庭成员连续3次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就业安置的可视为无就业愿望,不再列为就业援助对象。

三、援助程序

4对辖区内的零就业家庭进行调查认定,建立台帐,实行动态管理。零就业家庭的认定,实行家庭申报、社区核实公示、街道(乡镇)审核,县(区)劳动保障部门确认,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备案,没有《再就业优惠证》零就业家庭,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可为其中1人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并纳入统一管理。对已领取和新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要加注零就业家庭标记。

5各县(区)政府要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其工资应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已安排就业的零就业家庭人员,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中:个人承担20%用人单位承担40%政府补贴40%政府补贴40%养老金和按全省最低工资标准25%确定的岗位补贴就业再就业经费中支付,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6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的也要比照公益性岗位给予相应的岗位补贴,对符合社保补贴条件的要落实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

7对实现就业的零就业家庭成员要做好跟踪服务,解掌握就业状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实际问题,提高其就业的稳定性。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四、援助措施

8进一步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各县(区)要按照社区开发、就近安置的原则,继续做好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园林绿化、行政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等社会公共管理服务岗位开发的基础上结合本县(区)实际,有组织地开发社区老年人护理、托老托幼、社区医疗、福利院、敬老院、家庭小饭桌、家庭护理、小学生接送、社会福利慈善事业、家政服务等各种社区便民利民服务岗位多渠道安置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

各机关、群众团体和国有企业至少要开发1个公益性岗位,帮助零就业家庭实现稳定就业。零就业家庭中的大龄就业对象优先安排到公益性岗位就业;女性和单亲家庭成员,由各县区)妇联、工会组织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帮助就业;对青壮年成员通过组织劳务输出,实现转移就业。

9积极开展零就业家庭创业促就业活动。各县(区)社会保障部门要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零就业家庭,积极开展政策咨询、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和推介、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劳务派遣、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重点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增强就业和创业能力。对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而资金不足的个人贷款额度在5万元左右,小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100万元且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要积极给予贷款支持。对自主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零就业家庭,帮助提供贷款反担保,落实启动资金。

10积极开展献爱心活动。各县(区)要建立社区帮扶联系点,解决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全社会开展对零就业家庭献爱心、奉真情、促就业活动。鼓励和提倡党员干部和零就业家庭结对子,帮助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五、组织领导

11建立目标考核制度。市政府将就业援助工作列入就业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各县(区)政府要分解目标,层层落实责任,对援助工作负总责,确保零就业家庭援助工作任务全面完成。对各县(区)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情况,市政府将定期不定期地予以通报,对工作突出的将予以表彰。

12明确工作责任。市县(区)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援助工作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劳动保障部门要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完善落实扶持政策,认真做好零就业家庭的审核认定等基础性工作,组织开展就业援助活动,及时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负责援助工作的具体实施;

财政部门要为持《再就业优惠证》零就业家庭按规定落实就业补助政策,及时拨付各项补贴资金;

建设部门要统筹解决好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的经营场地问题,引导物业管理、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优先安置零就业家庭成员;

工商部门要积极鼓励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促进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和再就业。对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之外的经营单位一律开放,允许自主经营,不得在法律和行政法规之外设置任何注册登记的前置条件。要增强服务意识,设立专门窗口,开辟绿色通道,为零就业家庭自谋职业、申办个体工商户提供相关法律政策和信息咨询服务;

税务部门要积极贯彻落实各项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及时发现和解决税收减免中的有关问题,确保各项税收扶持政策落到实处;

物价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针对零就业家庭的各类乱收费行为,保证收费减免和价格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参照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的有关规定,免收管理费、证照类、登记类的各项事业性收费,减收鉴定、医疗、公路、教育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中介、交通等经营服务性收费,并对用水、用电、供暖实行优惠;

工会组织要协助政府认真做好零就业家庭的就业再就业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多渠道提供就业信息,千方百计为零就业家庭中的4050人员、伤残人员和困难职工遗属创造就业机会,提供就业援助;

篇6

2014年底,湖南省常住人口6737.2万人,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达1126.5万人,占人口的16.72%,老年人口占常住人口的比例较上年增长3.66%。[1]湖南已步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口增速较快。

(二)空巢化严重

2013年末,全省60岁以上老年人口为1120万人,纯空巢老人318.8万人,占老人总数28.45%。[2]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之后,受到“421”家庭结构的影响,家庭规模趋于小型化。再加之生活方式转变,空巢家庭数量与日俱增。传统的家庭养老方式受到冲击,夫妇能够用于赡养老人的精力和时间,难以满足老年人的养老护理需求。

(三)失能老人比重高

2013年,全省完全失能老年人口88.5万人,占老年人口总数7.9%,部分失能老年人口136.9万人,占老年人口总数12.2%。[2]人口老龄化必将带来失能老年人口比重增高。老人生活照料、医疗护理需求随之增加。

(四)老年人口抚养比不断上升

老年抚养比是指65岁及以上人口总数与15-64岁人口总数之比。湖南人口抽样调查数据显示,2010年老年人口抚养比为14.6%,2012年老年人口抚养比为15.8%。2013年,老年人口抚养比为14.9%。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老年抚养比还将进一步上升,会导致老龄化速度越来越快。

二、保险公司建设经营养老社区的必要性

(一)人口老龄化导致养老需求增加

老龄化高龄化的加剧伴随失能或者半失能老年人数量增加,家庭结构空巢化、家庭小型化导致养老功能弱化,社会养老保障和养老服务的需求日益突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已刻不容缓。市场对高品质养老养生服务的需求有明显的提高。兼具医养护理功能和精神赡养功能的养老社区,在医疗护理、通讯、生活起居等方面为老年人营造一个安全、高效、专业的服务环境,可以极大提高老年人居家养老的生活质量和生命质量,能够适应人口老龄化发展的客观要求,颇具有市场潜力。

(二)保险公司需开辟新的长期性投资渠道

2014年湖南省保险公司保费收入587.7亿元,比上年增长15.6%。其中,寿险保费收入317.0亿元,增长10.8%;健康险保费收入43.5亿元,增长33.0%;意外伤害险保费收入16.0亿元,增长15.5%[1],增量资金充足。资本市场的不稳定导致寿险资金实际有效的投资渠道减少,投资收益偏低,保险公司需要开辟新的投资渠道。养老社区具有投资规模巨大、周期长、中后期资金回流稳定、长期综合投资收益率较高和抗风险能力强等特点,需要长期稳定的资金支持。寿险资金约占保险资金70%,其中20年以上的长期资金约占48%~50%。20年的中期资金约占25%,寿险资金的规模性、长期性和负债性与养老社区投资需求匹配。商业保险公司的资金注入一方面缓解了养老社区投资资金不足的问题,另一方面,保险公司也可利用养老社区拓宽投资渠道。

(三)湖南省养老产业供给不足

2013年底,全省老年人养老床位占有率约为21‰,即总床位数占老年人总数的2%。国际社会通行比例为5%~7%,可见湖南省老年人养老床位占有率远远低于国际水平。养老服务模式比较单一,质量有待提高,层次不够分明;养老服务队伍素质有待加强,规模有待提高。

三、保险公司建设经营养老社区的可行性分析

(一)国家政策支持

2009年《保险法》,准许不动产作为保险资金投资标的。2012年《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于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降低了参与门槛,在投资不动产领域和比例方面都有所放宽。2014年8月《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投资养老服务产业,促进保险服务业与养老服务业融合发展。自2009年以来,政府在继续寻求多种解决方案缓解养老压力,其政策导向在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建设运营养老产业。今后在土地、规划、税收等方面很可能得到更多的政策倾斜。

(二)湖南城镇居民个人可支配收入增加

2014年,湖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570元,比上年增长9.1%,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6.9%;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8335元,比上年增长8.7%。[1]《2014中国高净值人群养生白皮书》显示,湖南省千万富豪比去年增加500人,达到1.57万人,全国占比达1.4%,排名居全国第十三,可见,湖南中高收入人群、家庭增多,此类客户群追求高品质退休生活且通常对价格不敏感,养老社区向高端人群提供大额、长期养老服务成契合具有支付消费能力高端客户的养老医疗需求。

(三)商业保险公司具备天然优势

首先,保险公司具有稳定而高质量的客户资源。寿险业务具有长期性的特点,客户与保险公司之间保持10-20年甚至终生的的联系,这些客户均可成为养老社区的潜在客户。其次,保险公司在地产投资、长期护理保险、养老保险产品设计研发、医疗费用和护理赔付等领域具有丰富经验,此类产品顺应老年人医疗养老方面的需求。保险公司将现有保险客户的投保情况与入住条件、费用结合,降低了客户未来医疗护理费用的支出,规避未来的支付风险。客户通过享受日常起居、金融理财、健康管理、医疗服务、康复治疗、临终关怀等高附加值的增值服务从而增加对保险公司的忠诚度。一方面促进保险公司业务发展,打造拓展寿险产业链;另一方面降低公司运营养老社区的成本。再次,保险公司拥有庞大的机构网络,可以通过覆盖全国的营销网络和销售人员推动养老社区的启动宣传和销售,成为养老社区增值服务的重要内容。

四、保险公司投资养老社区的几点思考

(一)前期启动需要转变养老观念

养老社区在国内尚属新兴事物,客户对其缺乏了解和认同,受大众传统养老观念的影响,对养老社区可能存在误区,容易与养老院、福利院、社区养老混淆。保险公司要加强养老社区宣传推广,可将保险产品和提供养老社区入住条件整合,针对现有客户设计优惠的产品组合或者降低费率,组织客户实地体验参观,免费入住感受服务。

(二)确定合理的费用支付方式

可以采用按月收取的方式,客户每月支付房屋租金和服务费;也可采取一次性收取入住费的方式。客户入住时支付数额较大的初始费用,以后按月缴纳少量费用;如果期间解除入住合同,可以退还一定比例的初始费用。如上海亲和源老年社区收费采取会员制,客户支付会费获得会员资格,取得房屋永久或者终身使用权。养老社区则通过这种方式实现资金回笼,会员资格可以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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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社会管理创新为契机,建立新形式下维权工作新机制

调研表明:通过积极整合社会资源,加强与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协调联系,推动形成维权工作合力,逐步完善了社会化维权工作机制,使维权工作融入全市维稳工作大局。

建立领导机制。在市委重视下,推动建立起市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联席会议,由政法委、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民政、计生、妇联等15个单位组成,每年召开工作会议,明确各成员单位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推动各部门履职履责,构建起“党委领导、妇联牵头、各方参与、齐抓共管、各司其责”的工作局面。

建立社会联动机制。推动在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挂牌成立“110家庭暴力报警中心”和“家庭暴力伤残鉴定中心”,要求各基层派出所对家庭暴力案件做到“三优先”:优先接警、优先出警、优先救助。在民政局设立“反家庭暴力临时救助保护中心”,为使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提供临时性救助场所。在市区8个律师事务所成立“妇女儿童法律服务中心工作站”,每月25日指派律师志愿者到市妇联机关定期接访,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咨询和服务。组建并不断壮大法官、检察官、律师三支维权志愿者队伍,组织他们定期到社区、乡村,为妇女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召开维权志愿者座谈会,交流维权工作经验,探讨维权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协调推动有关问题的妥善解决。开展结对帮扶,动员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为妇女儿童维权公益事业提供支持,为贫困弱势妇女办好事、做实事,提供法律援助和社会救助。

建立基层维权维稳工作机制。2008年以来,市妇联在全市98个乡镇(街道)全面建立“妇女儿童维权服务站”,在基层司法所实行挂牌办公,建立了“三个统一”(即统一工作标准,统一工作规程,统一纳入考评)、“四有”(即有人员、有机构、有牌子、有制度)和“五个一”(即“一间办公室”、“一条热线”、“一本台账”、“一套制度”、“一支队伍”)的工作规范,使维权工作网络覆盖全市,为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奠定坚实基础。

(二)以突出自身特色为着力点,把维权工作融入社会管理创新之中

调研反映,各级妇联注重发挥职能优势,善于“借台唱戏”,在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同时,有效的促进社会稳定。

开展源头维权。配合市人大在全市开展执法检查和调研,将调研中反映的女职工退休年龄问题、农村外嫁女(离异妇女)土地承包问题、家庭暴力及婚姻伦理道德等突出问题进行疏理,提出解决意见或建议,形成调研报告上报省人大和省妇联,同时报同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

开展宣传倡导。利用每年的“三八”维权月和综治宣传月“、“6.26”禁毒宣传日、“11.25”反家暴日、“12.4”法制宣传日等重要宣传节点,组织维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开展法律咨询、法律知识竞赛、法制讲座等系列活动,组织志愿者“送法进社区、送法进村组、送法进家庭”,扩大法律宣传覆盖面。2010年专程邀请省妇联党组书记、主席黄红来我市作《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男女平等国策》的辅导报告,大力宣传倡导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推动各界更加关注妇女事业的发展,着力营造有利于妇女发展的良好环境。

接待妇女来信来访。在市县两级全部开通12338妇女维权公益热线,截止目前共接受咨询150余件次;实施妇联领导、律师定期接访和日常工作制度。泾县自2005年起,坚持实行由县妇联干部担任人民陪审员制度,几年来,共参与了180多起涉及婚姻家庭、青少年犯罪、侵害妇女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等案件审理,在社会管理工作中积极参与,取得一定成效。

实施关爱行动。一是“开展特困救助”。在市委市政府支持重视下,我市于2008年建立特困妇女儿童救助资金。开展对市特困妇女儿童的救助工作。截止目前,共向46位特困妇女儿童发放特困救助资金30.8元;建立起5000余人的巾帼志愿服务队伍,把立足社区,面向家庭,见诸日常的关爱救助服务送到弱势群体中。二是实施“女性健康工程”。市县妇联每年与卫生部门联合开展机关企事业单位女职工健康体检活动,受到良好的效果;在乡镇广泛开展妇科病普查,孕产妇“降消”培训班、“防艾”知识面对面宣传教育,为广大农村妇女提供服务,提高她们的健康水平。郎溪县作为全国艾滋病防治项目县,县妇联通过培训、表彰、文艺演出等多种形式开展防艾“面对面”宣传,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三是“开展爱心帮扶”。组织全市妇女、爱心妈妈及巾帼志愿者为农村留守儿童送书、送毛衣、送爱心,拓展“春蕾计划”品牌工程,筹措150余万元资金,资助2095名女童继续上学,建宣酒爱心书屋2个,使他们感受到妇联大家庭的温暖与关怀,促进了社会稳定、家庭平安和谐。

(三)以建设文明和谐家庭为切入点,为社会管理创新增添力量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是构建社会文明的基石。发挥妇联组织在家庭建设中的主导作用,是实现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方面。为此,在实际工作中,全市上下联动,一是开展以“五好文明”家庭为统领的各类特色家庭创建活动,各级共评选五好文明家庭17917户(市级200户),平安家庭836户,“平安家庭示范户”100户,将创建“平安家庭”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评考核体系,泾县等县综治办列出专项经费对“平安家庭”示范户给予奖励。绩溪县华阳镇和宣州区澄江办事处塔影社区分获全国“平安家庭”创建活动优秀示范区和全国“平安家庭”创建活动示范社区荣誉称号。省节能减排示范社区和节能减排家庭社区示范点各1个;表彰好母亲47名、好媳妇87名、好军嫂19名。二是开展“双合格家庭”争创活动,多次举办“争做合格父母、培养合格人材”家庭教育报告会和“讲文明、树新风、做魅力女人、创和谐社会”大型公益演讲会、知识竞赛、研讨会、文明礼仪讲座等等,努力在为国教子,以德育人上引导妇女提升能力,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为培育合格“小公民”争当优秀母亲。三是倡导健康有益的文明行动。各级妇联组织能结合改革开放30周年、建国60周年、建党90周年等重大节点,组织开展“我和我的祖国”百万家庭读书征文活动、爱国歌曲大家唱、“党哪,亲爱的妈妈”红歌赛、红歌大家唱等多种活动,建立完善妇女文体活动站,适时开展各类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陶冶女性情操,丰富精神生活,引导妇女通过提升修养更好地建设家庭、服务社会。

(四)以引领妇女创业就业为抓手,在参与社会管理和创新中取得新成效

调查显示,在参与社会管理中,各级妇联充分发挥服务妇女群众的作用,广泛搭建平台,组织和引领广大妇女创业就业,积极投身经济社会建设。

加强教育培训。与农业、科技、林业等部门联合举办多种形式的农村妇女实用技术培训班,年培训人次达万人,帮助妇女掌握一技之长;联合供销部门培训初级和中级农村女经纪人、女致富带头人170(人次);联合人社部门开展女农民工、SYB巾帼创业培训,举办创业培训班36期,培训后就业3595人,完成女农民工培训任务1000人。2010年成立市妇联家政服务培训中心,共300余名妇女接受家政服务培训,实现了持证上岗就业。

落实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2009-2010年,全市为141名妇女落实财政贴息贷款1183万元,带动近2万名妇女实现就业。2010年10月,迎接了全省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推进会在我市的成功召开,并在会上作了典型发言。连续三年与金融机构联合开展“巾帼创业贷款”活动,助推女性创业,帮助妇女解决创业贷款突破2亿元;2008年市妇联积极争取农村妇女小额信贷连环脱贫资金百万元,有效解决绩溪县山里佬绿色食品开发有限公司融资需求。

扎实开展“春风送岗位”活动。各级妇联以每年春节前后和“三八”维权月为契机,联合人社部门开展“春风送岗位”活动,举办多形式招聘会,帮助实现就业1.6万人。同时在全市命名一批女性创业就业实践基地,为广大妇女就业提供指导、咨询和服务。依托市、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成立“巾帼创业园”,积极做好“巾帼创业园”企业用工服务工作,把企业用工服务工作作为妇联组织服务大局、促进妇女充分就业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采取措施,为企业和社会发展搭建良好的服务平台。

坚持典型引路。层层开展以“争先创优建新功,时代巾帼展风采”为主题的岗位建功活动,激励城乡妇女提升素质,立足岗位,勤奋敬业,争做贡献。对市级以上“巾帼文明岗”、“巾帼示范村”强化指导和督查,结合民生工程,开展“巾帼文明岗与巾帼示范村、农村留守儿童活动室”结对共建活动,组织动员企事业单位为妇女儿童公益事业提供帮助和支持;2010以来评选表彰各类“双学双比”、“巾帼建功”先进典型157个;联合市交通、住建、城管、工商、旅游等部门表彰行业“巾帼建功”先进集体和个人共221个。

二、存在不足

通过实际工作,我们深切地感受到,妇联组织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中,还存在以下欠缺:

1、资源不足,手段有限,需依靠妇联干部人格魅力、威望,推动创新,推动工作的落实解决;

2、乡村两级妇联干部普遍兼职,精力有限,不能全身心思考、谋划如何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发挥更大作用;

3、创新社会管理方式方法,是社会转型的必然要求,是一项紧迫而十分重要的工作,一些基层妇联干部缺乏妇女工作就是社会工作的深刻认识,以及相关知识的掌握,需要加强培训教育。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

妇联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是推动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总书记在今年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发表的重要讲话,就如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进行了总体部署,对妇联等群团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提出了明确要求。下一步,我市各级妇联组织将在现有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发挥职能优势,积极探索参与社会管理和创新的工作实践,为把妇联组织打造成“坚强阵地”和“温暖之家”不懈努力。

(一)坚持调查研究,掌握新情况,研究新问题,把握规律性。通过调研,掌握广大妇女儿童的现实需求,找准妇联参与社会管理和创新的切入点和突破口,根据妇女群众的实际需求,确定妇联工作的创新思路和具体举措,提高服务妇女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当前尤其要把支持妇女创业就业、关爱弱势群体作为创新的重要切入点,在促进增收致富、维护权益、丰富精神文化生活、提高健康水平等方面为农村留守妇女儿童做好服务,促其发展,真正使她们得实惠、普受惠、长受惠。

(二)坚持重心下移,协调各方力量,切实指导基层做好维权维稳工作。联合市综治办和司法局全力推进妇女维权站纳入乡镇街道综治维稳工作中心建设,与综治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在基层维稳综治中心的支持下,进一步充分整合综治、司法、公安、妇联等多部门资源,按照统一受理,归口办理,协调共处原则,重点开展建设平安家庭、开展法制宣传、调解矛盾纠纷、处理来信来访、制止家庭暴力等与社会稳定密切相关的工作,努力做到平安工作联创、维稳隐患联排、来信来访联接、矛盾纠纷联调、维权服务联动,确保工作到位、责任到位、维权到位。同时要求在县以上维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建立“妇女维权岗”。着力延伸妇联维权工作手臂,拓展社会化维权工作阵地。在50%以上社区要建立“妇女维权服务点”,不断夯实基层维权工作基础,扩大基层妇女维权服务站点的覆盖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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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费品市场繁荣,流通作用进一步增强

20*年,我市消费需求保持上扬,市场走势上行发展。1至6月份,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完成23.4亿元,同比增长15.6,贸易局系统完成销售额1.6亿元,同比增长1xxxx,实现利税60xxxx元,同比增长3xxxx。特别是人均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339xxxx,列×××各县市区第xxxx,同比增长24.xxxx,增幅居潍坊各县市区第xxxx。流通业的加快发展,有力地促进了全市经济平稳快速增长。

(二)重点项目建设进展顺利,成为经济新的增长点今年年初,市贸易局健全和强化了服务业项目统计网络制度,各乡镇、街办均配备专人负责,每月的28日前都及时向贸易局提报服务业建设项目月报表。1至6月份,我市服务业已开工的建设项目5xxxx,计划总投资27.6亿元,其中本年度计划总投资15.3亿元,现已投入资金8.5亿元,目前有xxxx较大的续建项目加紧施工;xxxx新建项目开工;xxxx洽谈中的项目正待开工,实现了商品市场的新突破。

(三)城乡市场统筹发展,农村市场发展速度逐步加快

自开展“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试点工作以来,贸易局就把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好,加大了对试点依托企业——昌邑利众商厦有限责任公司的扶持力度,各项工作都按照部署有序地推进。在去年新建和改造农家店121处的基础上,1至6月已新建或改造农家店10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初见成效。

(四)流通行业管理步入正轨,推动了流通经济的稳步增长

一是加强了行业调查,先后对旧机动车等市场及餐饮、文化娱乐、美容美发等行业进行了专项调查,为规范行业管理奠定了坚实基础。二是大力推进市场经济秩序整顿工作,先后会同工商、质监等职能部门,组织了打击商业欺诈专项整治行动取得了较好效果。三是认真实施商务部“振兴老字号工程”(组织专人进行调查摸底,并通过电视台等媒体,开展老字号宣传活动,挖掘征集本市老字号品牌,目前此项工作正在加紧进行中。四是节假日还会同消防、卫生、药监等部门开展市场安全执法和食品卫生执法检查,确保了市场繁荣。五是加大了生猪定点屠宰执法力度。今年通过充实执法队伍,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生猪定点屠宰条例》,积极搞好21处定点厂的各项基础工作,先后培训从业人员12xxxx次,建立健全了企业信用档案和各类规章制度,同时做到文明执法,优质服务,执法必严,违法必纠,加大了生猪定点屠宰市场稽查力度,取缔非法业户1xxxx,有效地遏制了私屠滥宰现象,让广大人民群众吃上了“放心肉”。1至6月份共定点屠宰生猪1.9xxxx头,占全年任务的4xxxx,同比增长8.xxxx。

(五)科学合理制定规划,推进了流通基础设施建设

为加快发展服务业,×××委、市政府确定全市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贸易局,负责全市服务业规划、协调和管理工作。对此,市贸易局先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新型流通业态、农副产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等方面的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结合全市流通业发展现状和目标要求,制定了××ד十一五”商业网点发展规划(草案)。据调查摸底,截止到1至6月,全市100xxxx米以上的商品市场已达44处,市场年成效额达35亿元。商业服务业网点达1.xxxx处,从业人员达xxxx人,其中:酒店业128xxxx,美容美发业59xxxx,洗浴业100处,婚纱摄影业119处,旅社业11xxxx,法律事务业15处、家政服务业9处。同时,为充分调动全市发展服务业的积极性,全面提升服务业整体规模和档次,我们按照市政府要求,对我市20*年度发展服务业工作考核办法进行了完善和修定,经过有关会议多次研究讨论,最后市政府下发了[20*]7号《×××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年度发展服务业工作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有力地推动了全市流通服务业的发展。

二、存在问题及原因

近年来,我市服务业自己与自己相比虽然有了一定的发展,但也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服务业占经济总量比重仍然偏低。2005年,我市服务业增加值达27.*亿元,占gdp的比重为22.xxxx,低于×××的平均水平,与其他兄弟县市相比还较为滞后。二是传统服务业仍占主导地位,新兴服务业比重较小。2005年,我市交通运输、邮政、商贸流通及非盈利业等传统服务业占全部服务业的比重在7xxxx左右。而信息咨询、科技、金融、旅游、中介服务等现代新兴服务业占的比重不到1xxxx。三是规模偏小、档次较低,

产业竞争力不强。我市在“九五”及“十五”初期,对服务业的投入相对偏少。同时,由于规划不健全、经营方式落后以及从业人员素质低等种种历史原因,产业总体素质和竞争力都不如制造业,导致我市服务业成规模的少,高档次的少。

三、下步工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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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三小车”整治工作会议后,市局立即召开有关部门会议专题研究,认真传达学习关于开展“三小车”整治工作的原则、精神等,提高对这次整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并结合司法行政职能,制定下发了“三小车”治理司法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宁司[2003]84号文件----《关于治理本市号牌“三小车”司法保障工作意见》和宁司[2003]85号文件----《关于开展治理“三小车”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集中排查调处工作的通知》。为确保“三小车”整治司法保障工作坚强有力,市局建立了整治“三小车”司法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负责、分管领导和有关处室负责人参加。并根据工作需要,派员参与市治理“三小车”办法规组工作担任副组长。加强了对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开展“三小车”整治工作的领导。

参与“三小车”整治工作的各区局也按市局要求成立了相应领导机构,进行了广泛动员,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白下区特别强调,把做好治理“三小车”的司法保障工作,作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鼓楼、建邺、下关等区局根据本区实际,派员全程参与整治具体工作。秦淮区司法局组织全体干警和法律服务人员进行专项培训,对市委、市政府下发的《治理本市号牌“三小车”总体工作》方案、《致广大车主的一封信》和相关优惠政策、法律法规进行详细学习,确保疏导工作有理、有据、有力、有效;同时动员区局全员参与,深入社区,实行一人一车、分包到人、上门宣传。

二、广泛宣传发动,实践有情操作

为贯彻落实好“依法行政,有情操作”指导思想,全系统首先广泛开展了治理“三小车”有关政策法规的法制宣传工作,最大限度地争取公众对整治工作的理解支持和配合。一是编印宣传资料。市局利用“四五”普法《法制宣传资料》,编印了“治理‘三小车’法律法规专辑”3000册,进一步明确整治范围、对象、时间、治理措施、安置办法,以及相关优惠政策和各项保障措施,免费下发各区。二是开展法律咨询。玄武区司法局局长亲自带领局机关干部及律师冒着高温酷暑到红山、孝陵卫等11个街道积极参与大型政策法律咨询会。全区50多名律师、法律工作者现场接待咨询达1200余人次。7月18、19日晚,区局还在“三小车”比较集中的卫岗、红山两街道,举办“三小车”治理政策咨询服务法律夜市。把政策送到车主身边的服务方式不但方便了“三小车”车主,也充分体现了“、人情、人性化”的工作思想。鼓楼区司法局除利用各街道、社委会的法制宣传栏开展广泛宣传活动外,还印制宣传材料1000余份,分发到各位车主手中。三是上门解答政策。广大司法干警以上门宣讲形式,零距离向群众宣传政策法规,义务解答咨询,使广大车主明白此次整治是美化、净化xx环境的利民措施,是大势所趋,不仅是执行政策,而且是能否守法问题,赢得了群众理解、支持和配合。四是开展立体宣传。江宁区司法局充分发挥法制宣传职能,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广泛开展各项宣传活动,印发了5000多份《关于"三小车"整顿治理的通告》、4000多份《致本区整治范围内"三小车"车主的一封信》,并将“三小车”整治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灌制成录音带,在重点地区和各收购点巡回播放。五是进行知识培训。建邺区沙洲街道司法所为切实做好宣传发动工作,重点加强了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详细学习和讲解政策,细化工作方法,确保工作平稳开展。六是做好思想工作。在对投诉人讲明、讲清、讲透有关“三小车”处理的有关政策同时,做好思想工作,取得“三小车”主信任,使其积极配合,也体现了有情操作思想。如车主王丽华是双下放户,本人身体较差,有血脂高、动脉硬化、骨质增生、腰疼、头疼、风湿等疾病,家中二子皆患肝炎,全靠“马自达”为生。车辆被兑后无法生存,多次吵闹。建邺区首先稳定其情绪,然后反复做其思想工作,让其相信政府,最后打消其顾虑,积极配合工作,解决了矛盾。各区在做好宣传的同时,对有思想抵触情绪的车主,都能认真做好耐心说服引导工作,并把这部分人的思想动态及时反馈给“两包一”的工作人员,从而有针对性地重点开展工作。

三、认真摸排比对,掌握矛盾纠纷

对辖区内的车辆、车主、残疾人情况做到心中有数是开展整治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在调查摸底工作中,各区街道司法所发挥了巨大作用。一是积极配合。各司法所承担了街道排查的主要工作,全力以赴,加班加点。建邺区兴隆街道司法所干警深入村、社区,认真排查掌握辖区内“三小车”车主动态,积极做好重点人头疏导教育工作,在确保不上访的前提下,配合街道其它部门在6个主要路口设卡排查。二是主动参与。南湖街道司法所人员主动参加到查找比对工作中,并与社区主任一道,面对面对重点人员做好政策宣传和思想工作,实打实解决实际困难,得到绝大多数车主的理解和支持。三是提出建议。雨花台区西善桥街道司法所在认真做好调查摸底的同时,还剖析了“三小车”治理工作的难点,并针对难点问题向街道提出了“三小车”治理的三项司法建议:一是充分了解各车主特别是特困户、重残户家庭具体情况,帮助解决实际困难;二是针对车主实际情况,千方百计作好控岗工作,确保解决车主后顾之忧;三是制定、完善车主培训、招聘工作预案,针对拿出的绿化保洁、家政服务等10个工种,在服务技能、安全、上岗须知等方面开展免费培训,从而把治理“三小车”工作作为为困难群体办实事,办好事的一项民心工程,确保抓好做好,让人民满意。保证了治理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四、梳理协调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各街道司法所根据市区局的统一部署,在做好接待群众来访、进行政策法规宣传的同时,积极调处各类纠纷,防止矛盾激化。为防止群整体性上访和过激行为,各街道司法所积极从排查入手,及时把握地区“三小车”整治工作中的矛盾和信息,对重点人户进行教育、疏导和监控。如鼓楼区中央门街道辖区社委会一无牌无证的“三小车”车主,因以三小车谋生13年,感到此次整治将使一家三口今后谋生无望,就到社委会表示愿意主动交车,但声明街道必须安排其患有心脏病的妻子在“小天使”幼儿园做门卫工作,否则就到街道浇汽油自焚。并扬言:非闹出点事端不可,不是杀人就是放火。获此过激信息后,司法所人员在街道组织下,会同综治、、武装部等人员立即赶到其家中,一同耐心细致地做翟某及其家人的思想工作。最终控制了翟某的过激行为。

整治后期,针对少数原车主骗取公安部门出具车辆遗失证明等冒领兑现款、导致现车主无法交车的情况,市局及时发出宁司通[2003]30号通知,要求全市各相关区司法行政工作积极参与市“三小车”整治最后攻坚战,重点做好原、现车主在车辆权属方面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提出了区分类型、分类处理、先区内、后区外、协同作战的工作思路。鼓楼区各街道司法所积极参与维护“三小车”合法权益法律救助小组工作,各司法所所长作为救助小组成员,上门向原、现车主宣传解释有关政策规定,讲清因冒领、欺诈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在此基础上,对原、现车主之间的矛盾纠纷进行疏导调解。同时,对个别车主故意违反政策法律的欺诈行为调解无效的,区局组织律师做好免费为原告车主诉讼的各项准备。在各街道法律救助小组和区公安、车管等部门的密切配合下,对“问题”车辆进行模码比对、调档核查,对纠纷车主进行法制教育、政策宣传和现场调解。区协调纠纷小组在调处纠纷期间先后4次赴下关“三车办”、5次去市车管所、20多次深入街道、社委会和车主家中,进行调查核实、宣传政策法规和说服动员工作。自8月14日—31日,区纠纷协调小组共受理解决“三小车”矛盾纠纷24件。其中,本区投诉11件、外区投诉13件、无1件纠纷提讼。24件纠纷中,经多方协调,车主本人主动撤诉6件;车主退出错兑款3件;经过码模比对,对方退款3件;双兑和无表申请补表4件;其它各类纠纷8件。截止8月31日下午6时,24件矛盾纠纷全部调处结束。建邺区在接到宁车治办(2003)第42号《关于处理“三小车”车主之间纠纷有关问题的通知》后,及时召开局务会,专门成立了以局长张安照为组长、副局长杜国平为副组长、基层科为主的专门调解小组,并指派宋玉波同志为“三小车”纠纷调处具体承办人。此次共接待“三小车”主投诉14起。其中本区原有车主与外区现有车主5起、本区原车主兑现外区现车主5起、本区原有车主与现车主之间纠纷4起。通过调解,14起纠纷已全部化解。其中当事人退款15000元,街道补款10800元。较为圆满地完成了上级交给的“三小车”调解任务,至今无一户二次投诉。下关区经过多方努力,共调处解决了38件原、现车主之间的矛盾纠纷。秦淮区调处解决纠纷21件,玄武区5件,六合区4件,江宁区30余件。浦口、雨花两区,由于各项措施和各环节工作十分到位,没有出现矛盾纠纷。

五、发挥公证职能,保障车益

自7月10日全市“三小车”集中治理工作开展以来,全市公证机构树立服务大局观念,积极主动参与相关工作,按照市局统一制定的服务规范,进驻“三小车”收缴现场,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作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简化办证手续,提高办证效率,做到现场出证。现场办证人员克服天气热、环境差、人员杂等不利条件,协助有关部门向群众解释有关政策,疏导群众情绪,同时还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免收所有办证费用,减少群众经济负担。为治理“三小车”安置、补偿、证据保全等事项提供公证服务,用法律手段明确当事人的权力义务。截止8月31日,全市已办理与“三小车”治理有关的承诺书、声明书、收购协议、自谋职业等四类公证6700余件。其中,玄武552件,鼓楼1390件,白下1500件,秦淮530件,建邺1200件,下关460件,江宁700件,栖霞500件,雨花1件。通过相关公证的办理,用法律手段确认了有关事实,明确了各方的权利义务,解决了法律与政策的衔接问题,保障了顺利交车,为促进全市“三小车”治理工作平稳有序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玄武区公证处克服同时承担拆迁公证任务重、人手少的困难,主动到缴车现场为“三小车”车主办理公证。急当事人所急,特事特办,受到“三小车”车主好评。下关区局领导要求全局做到全力以赴,区“三车办”要人给人,要车给车,确保公证人员随时到场办理公证,并明确办理公证不收费。在区部署治理“三小车”后,区局立即组织公证人员认真研究,仔细推敲,制成统一的公证书--《现车主承诺书》,提高了办证效力和质量。鼓楼区局7月23日选派了四名同志协助公证处下到各街道和交车现场免费为车主办理承诺书、声明书、自谋职业协议等公证。栖霞区公证处积极为“三小车”治理工作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为提高办证效率和方便车主,在简化公证手续的同时,公证人员克服室外气温高,条件差等困难,坚持现场办公,并当场出证。由于长时间冒高温工作,加之连续作战不得休息,三名公证人员先后不同程度中暑,但轻伤不下火线,仍然带病坚持现场公证。

通过此次司法行政参与“三小车”整治工作,我们体会到:

掌握基本情况、熟悉处置政策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矛盾发生。如建邺区成立专案组接手工作后,首先就是组织基层科全体人员学习市“三小办”有关上交的政策及配套法规,避免由于政策不熟业务生疏导致工作不利。其次,在学习基础上对7起纠纷进行梳理,找出问题着力点后分头工作,避免由于情况不熟导致工作出现偏颇。为此,先去车管所调档掌握一手资料,先后4次去车管所调回上交14辆车的档案,并将此档案复印件连同通知及时发给街道“三小车”办,调查了解并及时做好当事人的稳定工作。再次,对街道难以处理纠纷直接调解处理。通过调解,14起纠纷全部化解。其中当事人退款15000元,街道补款10800元。至今无一户二次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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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河北省农民工现有特征

(一)从事行业集中化

从农民工从事的行业分布来看主要集中在第二、三产业。据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2007年5月份对全省约3000名农民工做的问卷调查情况来看,从事第二产业1265人(其中制造业391人,建筑业874人),第三产业1407人(其中餐饮娱乐业300人、家政服务业171人,其他行业936人),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比例分别是42.2%和46.9%,特别是建筑业占到了全部外出农民工的32.7%。

(二)参保意识淡漠化

2007年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调查发现,有59.4%的农民工不了解或不关心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占87.4%,未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占91.3%,综合其他保险项目的调查数据显示,近90%的农民工没有纳入社会保险体系。农民工进城的目的很单一,就是为了赚钱,回家改善生活。在他们看来,缴纳社会保险的办法并不保险,不能为将来提供应有的保障。农民工参保意识淡漠化不仅影响了社会保险的发展而且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城镇化的进程。

(三)年轻化,男性化

随着城镇化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农民工不断涌入城市,尤其80后新生代农民工进城后,农民工队伍壮大的同时也逐步变得年轻化。从农民工的性别和年龄结构看,2007年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农民工的调查情况显示,男性占69.4%,女性占30.6%,其中18―40岁占75.7%;2009年国家统计局河北调查总队的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表明,河北省农民工七成为男性,比全省从业劳动力高18个百分点,农民工年龄19―40岁的占59%,比全省从业劳动力高16.4个百分点,而41―60岁的农民工占总数的34.6%。因此,农民工队伍中以男性为主,并呈现逐步年轻化的特点。

二、河北省现有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基本框架

(一)工伤保险

2004年12月,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出台《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该意见中对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工伤认定、工伤待遇及支付办法做了详细的规定。

从河北省工伤保险会议上了解到,截止到2008年9月底,河北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达到98.1万名,国家督办的94家重点煤矿已经全部参保,非煤矿山和其他高风险行业也基本纳入了工伤保险,“平安计划”的三年任务目标也基本实现。这一计划的实现使我省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有了长足的发展,也使我省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发展跻身全国较高水平。

(二)养老保险

2006年8月,河北省政府出台《河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该《意见》中指出,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企业要继续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已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实现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应按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参保缴费,对其它进城务工农民工的养老保险问题,由省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国家政策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到2007年5月底,河北省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已达19.4万人,参保率得到较大提高,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为农民进城务工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不仅有利于改善河北省农民工的就业环境,而且使参保农民工老年生活有了基本保障。

(三)医疗保险

2006年6月,《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颁布实施,该《方案》旨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专项行动,争取2006年底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人数达到50万人,力争到2008年底将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基本纳入医疗保险。同时,方案中指出了具体的工作步骤、推进重点、相关政策和工作措施等具体内容。

(四)失业保险

2005年3月,河北省政府出台《河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该《办法》中指出,按照与城镇职工相同的政策,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要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可以申领最长不超过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医疗补助金(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重病住院治疗的还可按规定报销部分医疗费用)、免费职业培训、免费职业介绍等失业保险待遇;如果农民工与城镇职工不实行相同的失业保险政策,根据本《办法》,用人单位应按照工资总额(包括农民合同制工人)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领取最长不超过9个月相当于失业保险金标准的一次性生活补助金,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三、河北省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产生的积极效应

(一)经济效应

河北省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拉动了内需,刺激了经济增长。河北省是一个农业大省,目前正处于快速发展时期,大量农民进城务工,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使农民工的收入在很大程度上转化为即期消费,拉动了城市和农村的消费。据专家估算,从长远来看农民工人均至少能够拉动10万元消费。目前河北省农民工数量为1000多万,这些农民工中将会有一部分留在城市,租房或者购房,以至未来的子女入学等等,将会形成一支潜力巨大的扩大消费拉动内需的新生力量,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程度更高,带来的消费能力更强。

(二)社会效应

工业化和城镇化的目标之一就是逐步提高城市化水平,而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向市民化的转变又是城市化的重要内容之一。农民工逐步市民化不仅仅是户籍、社会保险等制度的转变,更重要的是难以量化的社会认知度。对参加社会保险的农民工而言,参保不仅是迈过了“高门槛”,而是向城市迈进了一大步。从这个意义上讲,建立健全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产生了潜在的社会效应。

(三)鼓励农民工在城市生活

河北省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鼓励农民工在城市生活,为其逐步融入城市提供了重要条件。河北省农民工参保项目的设立为农民工群体提供了重要保障,是将来与城镇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的重要平台。河北省农民工社会保险在制度设计、缴费办法以及目标和原则上都对农民工未来市民化做了充分考虑。以费率设计和享受待遇为例,倾向于有稳定收入、流动性较小的农民工,实际上是从制度本身鼓励农民工在城市有稳定的工作及收入、较固定的住所,以未来的社会保险收益吸引农民工逐步市民化,直至其完全具备市民化的条件,农民工将转变为城市居民,享有城市居民的社会保险待遇,实现农民工的“城市梦”。

注:本文为2010年河北省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计划课题,课题编号:10457227。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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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和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用工,无论是城镇职工,还是经批准使用的农村劳动力或外地城镇职工,都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各种保险。在临时性工作岗位的用工,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可订立一年以内的短期劳动合同”(江苏省劳动厅《当前劳动关系调整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第10条,苏劳〔1998〕4号)。

“对于在本企业连续工作已满10年的临时工,续订劳动合同时,也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如果本人要求,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其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及其本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享受有关保险福利待遇”(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第一条,劳办发〔1997〕88号)。

二、事实劳动关系

我国承认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劳部发〔1995〕309号)。“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法释(2001)14号)。“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应予以纠正。用人单位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的规定进行赔偿”(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劳部发〔1995〕309号)。

对事实劳动关系中发生的劳动争议,“按以下原则处理:(1)双方同意维持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协商补签劳动合同,补办社会保险手续;(2)一方不同意维持劳动关系的,如属于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应予解除,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如属于用人单位拒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3)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条件的,事实劳动关系应予解除,建议有关部门予以查处。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裁决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相应赔偿;(4)劳动合同期满后企业与职工未办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由此而引发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参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权利义务内容进行处理。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原劳动合同,双方应协商补办劳动合同续订手续。经协商不能就续订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裁决解除劳动关系,由企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江苏省劳动厅等《关于目前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第8、9条,苏劳〔1998〕49号)。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法释(2001)14号)。

可见,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期间的有关劳动权利和义务,国家予以同等保护,如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等,但是,毕竟事实劳动关系不符合现行法关于建立劳动关系的形式要件的规定,故当双方当事人就是否延续这种劳动关系发生争议时,一般对延续请求不予支持。前列司法解释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处理这一问题上,做法有细微差别,但并不矛盾,后者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因此在理解司法解释条文时可以扩充其涵义,即: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经调解双方就续订劳动合同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支持。

三、城镇基本养老保险

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机关事业单位三块,目前,公务员及类似的国家公职人员尚没有实行养老保险制度。

1、历史脉络:我国自1991年6月开始城镇职工养老制度改革(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主要适用面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可以参照执行;对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也要逐步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第十一条),经过1995年的深化改革,1997年7月16日建立了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但此时仍处于“要逐步扩大到城镇所有企业及其职工”阶段,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颁布《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确立了强制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制度,并将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扩大到城镇各种类型的企业及其职工。这里的“职工”,没有区分非农或农业户口。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是否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由各省自行决定。

江苏省自1996年1月1日开始对城镇企业实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1999年8月后将该保险扩展适用于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江苏省劳动厅等《关于城镇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苏劳险〔1999〕25号)。但是,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工作,仍存在着非公有制企业参保率低、保险覆盖面不全、欠费严重等问题,2002年7月以后,南京市加强了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强调“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不分单位所有制性质、不分职工户籍性质和从业形态都应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对在规定限期内未参保的单位,实行社会保险费预征”(南京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第五条,宁政发〔2002〕172号),为此,市劳动保障职能部门先后了《关于对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预征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宁劳社征〔2002〕4号)和《关于外来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宁劳社征〔2002〕10号),前者进一步强化了强制征缴力度,后者扩大了参保面。外来人员,是指用人单位使用的农业户口的从业人员,从2002年7月1日起参加我市的城镇基本养老保险。

2、作为劳动权利义务的法律依据:劳动法中未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是其法定义务,该法第七十条只是原则性的提到“国家建立社会保险制度”,但早在1986年10月1日,“国家对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实行社会保险制度。退休养老基金的来源,由企业和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国发〔1986〕77号,现已废止),对企业从城镇招用的临时工和从农村招用的农民合同工,也实行了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国务院《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现已废止;和《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其中,农民轮换工实行回乡生活补助金制度。在江苏省,1996年1月3日制定并实施的《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中明确规定:“职工享有参加养老保险并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企业和职工必须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履行缴费的义务”(第五条),“企业必须按照规定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手续”(第八条),企业未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处以罚款。

3、缴费: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的原则,和强制全额征缴制度。

个人交纳8%,单位交纳13%(外来人员为:个人交8%,单位交14%),两项合计为职工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记入个人帐户(南京市政府《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第5、10条,宁政发〔1998〕269号)。城镇企业或城镇个体工商户招用离退休人员的,发给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纳入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但离退休人员本人不缴纳养老保险费(江苏省劳动厅《关于扩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苏劳险〔1999〕27号)。

1999年1月22日国家实行由税务或社会保险经办机关强制征收社会保险费后,还存在着差额缴拔的结算方式,自2000年10月1日起全部改为全额征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快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通知》第四条,劳社部发〔2000〕9号)。

通常,用人单位是缴费义务人和代扣代缴义务人,“每月5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企业逾期不缴纳的,强制征缴,加收滞纳金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令〔1999〕2号)。

4、补缴:允许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理保险登记手续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因某种原因欠缴养老保险费用的,应按规定补缴(江苏省劳动厅《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第三条,苏劳险〔1996〕9号),“凡不按时办理补缴手续的单位,也可对其实行社会保险费预征”(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预征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宁劳社征〔2002〕4号);并且,只有补足欠缴的保险费用后,职工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其在职或从事社会劳动期间单位和个人欠缴或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在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依法缴纳滞纳金之后,再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参保人员应缴未缴或未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到退休年龄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苏劳社〔2000〕15号)。

“1998年6月底前参加工作,应参加未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在1998年7月1日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和职工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职工缴费年限(含当地实行基本养老保险或退休费用统筹以前可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累计满15年及15年以上的,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符合规定条件时,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企业和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一次性支付其个人帐户的全部储存额,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江苏省劳动厅《关于扩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苏劳险〔1999〕27号)。

但是,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劳社部发〔2001〕20号);“职工原在乡镇企业工作的时间不能视同为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也不得以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执行宁劳社险〔2002〕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二条第二款,宁劳社险〔2002〕27号)。

“企业补缴养老保险费的,经办机构是根据补缴款到帐日期记载职工个人帐户,并按到帐时间和金额起息。补缴的金额,应先满足当月的欠缴,然后再从前往后清欠,也可按企业指定补缴月份清欠”(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第二部分第13条,苏劳社险〔1998〕26号)。

5、发放条件(南京市政府《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第十三条,宁政发〔1998〕269号;江苏省政府《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第二十、二十一条,省政府令〔1998〕第139号):

(1)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①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②从事井下、高空、高温、低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③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江苏省劳动厅《〈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苏劳险〔1998〕11号)。

(2)企业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3)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实际和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180个月)以上;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2008年6月30日前退休并参加养老保险,实际和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120个月)以上(第十九条)。

“缴费年限,指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和折算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为当地实行基本养老保险或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后,企业和职工个人足额缴费的职工工作时间。未足额缴费的,在补缴应缴费及其利息前,欠缴期间不予计算职工的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为当地实际基本养老保险或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前,职工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折算缴费年限为1991年前职工从事井下、高空、高温、低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按照国家规定折算的工龄”(第十八条)。

6、职工从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流动:“职工由机关事业单位进入企业工作之月起,参加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职工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其原有的连续工龄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养老金。公务员进入企业工作后再次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原给予的一次性补贴的本金和利息要上缴同级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第一条,劳社部发〔2001〕13号)。

四、农村养老保险

我国农村(含乡镇企业)的养老制度改革是与城镇养老制度改革同步进行的,1992年1月3日民政部颁布《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民办发〔1992〕2号)。农村养老保险,实行“个人交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的原则,“一般以村为单位确认,组织投保”,“保险费可以补交和预交(补交后,总交费年数不超过40年;预交的年数一般不超过3年)”。农村养老保险的特点是:统筹的层次比较低,强制性弱,有关具体制度由县一级政府制定。

因区划调整或乡镇企业改制,“原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现为城镇户口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的,应当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原缴纳的农村养老保险费封存,不得退保。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时,按照农保政策和城镇政策分别计发退休金。不到15年的,继续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执行宁劳社险〔2002〕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三条,宁劳社险〔2002〕27号);“改制的乡镇企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前,不属于国家统一规定的退休制度的实施范围,其原已退出劳动岗位的人员的有关费用,由原渠道解决”(第四条)。

可见,农村养老保险与城镇养老保险之间不能转化或相互转移。

五、农民合同工

“企业招用农民工应当……,并到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录用手续”(国务院《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令〔1991〕第87号),“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的,须经有关各方的省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六条),“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岗位,必须招用定期轮换工。企业与轮换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三至五年;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合同期限最多可为八年。合同期限届满应即终止”(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经批准招用农民工,其劳动合同期限可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从事矿山井下以及在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岗位工作的农民工,实行定期轮换制度,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八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条,劳部发〔1995〕309号),“对其他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合同期限不作限制”(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三条,劳办力字第〔1992〕47号),“除在矿山井下及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岗位工作的农民轮换工外,对其他农民合同制工人续订劳动合同问题,应当遵照《劳动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即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续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81号)。

“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在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保管其个人帐户并计息,凡重新就业的,应接续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也可按照省级政府的规定,根据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申请,将其个人帐户内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凡重新就业的,应重新参加养老保险。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劳社部发〔2001〕20号)。

六、用工主体

用工主体亦称用人单位,是与劳动者相对应的概念,在劳动仲裁或诉讼中通常也是仲裁主体或诉讼主体的一方。我国现有“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五种具体的用工主体类型(《劳动法》第二条)。“企业,是指从事产品生产、流通或服务性活动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经济单位,包括各种所有制类型的企业,如工厂、农场、公司等”(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条,劳办发〔1996〕289号),“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劳部发〔1995〕309号),“企业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主体。因此,企业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能够独立承担劳动法律责任的分支机构,可以视为用人单位,并有权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仲裁委员会在审查当事人主体资格时,可以将企业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作为劳动争议主体。但以下情况除外,职工在企业分支机构中工作,但却与企业法人订立劳动合同的或者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要以企业法人作为劳动争议主体”(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关于当前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第(二)条,苏劳社〔2000〕87号),“外国企业在我国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不得直接招用雇员,必须通过中国政府指定的中介机构派遣。因此,凡是通过合法的中介机构派遣到外国企业驻中国办事处的雇员,其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发生的劳动争议,均应以中介机构作为被诉人,如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与该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仲裁委员会可通知其作为仲裁第三人参加仲裁活动”(第(四)条)。

综上,用工主体可分为: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中的工商个体户三类。这三类主体形式,共同的特征是“依法成立”,或领取营业执照,或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或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设立。以一般自然人为雇主的,只适用于雇佣家庭保姆一类,除此以外均为非法用工。但是,雇佣家庭保姆合同的雇主与雇工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劳务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法。

“当包工负责人是国有企业的职工时,由于职工本人没有招用临时工的权利,所以应由企业按照《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41号,现已废止)负责招用临时工,并签订劳动合同,临时工的工伤待遇应按《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办理。当包工负责人是社会上的人员时,如果包工负责人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具有用工权,则其应按《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劳政字〔1989〕5号)聘用临时工,并签订劳动合同,临时工的工伤待遇应由包工负责人承担,并按《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办理。如果包工负责人未经批准非法用工,劳动行政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其予以处罚,临时工的工伤待遇也应由包工负责人承担”(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如何确认临时工用工主体的复函》,劳办力字〔1993〕17号)。

若将前述临时工更换为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雇工,同样适用。

“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法释〔2001〕14号)。

七、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5条,劳部发〔1995〕309号),“当事人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从当事人提出申请之日起,仲裁申诉时效中止”(第89条),“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法释〔2001〕14号)。

对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正确理解应是:如果双方的权利义务是明确的,即具有客观评判标准,如约定了期限的,按客观标准来确定权利被侵害之日;如没有客观评判标准,需要依据主观标准评判的,应当以履行义务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作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劳动争议案件难点透析》,审判研究2002年12期)。

“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克扣劳动者工资连续侵权行为引发的劳动争议,劳动者提出申诉时,仲裁委员会应认真审查,准确把握仲裁申诉时效。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履行的强制性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执行国家社会保险规定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一般应将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作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计算申请仲裁的时效。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在规定的工资发放日没有法定理由拒不支付劳动者工资,即为克扣工资的开始。因此,劳动者主张该月工资的申诉时效应从工资支付日起算。如劳动者超过60天申请仲裁时效的,经仲裁委员会认定属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的,应当受理,但从工资发放日起超过1年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江苏省劳动厅等《关于目前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第1条,苏劳〔1999〕97号)。

“目前劳动行政部门对受理劳动者工伤申诉没有时效规定。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伤认定及可否享受工伤待遇发生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只要符合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应不加区别地将职工负伤之日确定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而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受理和处理”(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一条,劳办发〔1996〕28号);“企业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申请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十条,劳部发〔1996〕266号),“逾期不报告的,由企业负责按本规定的待遇标准支付工伤费用”(江苏省政府《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第九条,省政府令〔1999〕162号),“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因申报工伤与企业发生争议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的,在规定的(十五日)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六十日内,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职工因要求进行伤残鉴定与企业发生争议,应当从医疗卫生机构作出医疗结论之日起,或医疗期满之日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当事人如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上述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从保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出发,依法予以受理”(江苏省劳动厅等《江苏省劳动仲裁典型案件研讨会纪要》第二部分第(一)条,苏劳仲〔1997〕6号)。

上述“工伤申诉没有时效规定”,是指针对行政机关受理和认定工伤的行政行为而言没有时效限制,这并不等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工伤发生争议时申请仲裁或提讼也没有时效限制。从省政府〔1999〕162号令的规定看,申报工伤还是有期间限制的,企业逾期不报的法律后果是自已承担劳动者的工伤待遇。无论是申报工伤还是办理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相对于劳动者而言都具有绝对的主动性、控制性和隐秘性,如“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应当经企业签字报送”等(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十条第四款,劳部发〔1996〕266号),虽然从法律上讲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而不是权利,但因为用人单位对此具有控制力,劳动者往往处于被动等待用人单位申报工伤或办理其他社会保险的境地,很难掌握准确情况,若简单地通过法定期限累计的方式推算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并不科学,也不利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因此,用人单位对劳动者隐瞒实情不报或推说正在处理解决,均属于不超过时效的正当理由。

八、工伤及相关伤亡事故的处理

1、责任主体:“①企业实行租赁、兼并、转让、分立时,继续经营者必须承担原企业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并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工伤保险登记。②建设工程由若干企业承包或者企业实行内、外部经营承包时,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的劳动关系所在企业负责。③职工被借调或者聘用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借调或者聘用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四十八条,劳部发〔1996〕266号)。

“被聘用的离退休人员因工致残,仲裁委员会在处理争议时,应根据聘用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原则,判令聘用单位承担伤者的工伤医疗待遇、工伤津贴等,并承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江苏省劳动厅等《关于目前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第12条,苏劳〔1997〕97号)。

“包工负责人非法使用临时工发生工伤事故的,应承担临时工的工伤待遇;包工负责人确实无力承担的,由发包工承担”(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如何确认临时工用工主体的复函》,劳办发〔1994〕109号)。“如果私人包工负责人是发包单位的职工并属于合法承包者,其工伤待遇由发包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如果私人包工负责人与发包单位没有劳动关系而只订立了经济承包合同,若经济承包合同中对其工伤问题有明确约定,则按照合同执行;若经济承包合同中对其工伤问题没有约定,则由其本人负责”(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私人包工负责人工伤待遇支付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11号)。

“雇工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自身受到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雇工对于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错的,可以减轻雇主的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雇工故意造成的,雇主不承担民事责任。雇主对雇工自身所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标准,参照省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及其他有关文件确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七部分第7条第2款,苏高法〔2001〕319号)。从事实庭装潢的人员与业主之间、从事家政服务的人员与接受服务者之间,一般应认定为承揽合同关系和服务合同关系,“不适用雇主责任”(第7条第3、4款)。

篇12

关键词:高职高专;大学生;生涯规划

大学是人生的一个重要的转折点,大学也是一生中知识储备、性格成熟、人生成长的关键时期。可在我们周围的毕业生中经常会听到这样一句话:“如果时间可以倒流的话,我会选择另外的方式度过大学生活”。由此可见,很多大学生没有规划或者是没有很好地规划自己的大学生活。

根据2005年底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的一项调查,在大学新生中,有30%的学生对大学缺乏了解,有43%的学生稍微了解一些,有22%的学生比较了解,只有5%的学生了解得很清楚。从这项调查中可以看出,如今身处象牙塔中的“天之骄子”们是在彷徨和迷茫中日复一日、年复一年地度日。随着就业压力的日益增加,大学生在找工作时由于知识能力储备不足、缺乏工作经验、自我定位不够准确等原因被用人单位拒之门外的情形屡见不鲜。因此,大学生应从进入大学校门起,就对自己的大学生活做出完整的规划,为将来的就业与深造打下坚实的基础。高职高专院校的培养目标是以就业为导向,培养技能型与应用型专门人才,与普通本科院校存在本质的区别,因此,高职高专院校的学生应针对这一特点从实际出发,对自己的大学生活进行规划。

学生要以学为本

大学生的主要任务是学习,大学阶段是人生知识储备的关键时期,要为以后的工作和学习奠定坚实的基础,大学阶段的学习是不容忽视的。

大学的学习与高中有很大的不同,学生应主要培养自主学习与自我约束的能力,要了解本专业,学好本专业。有很大一部分学生在填报志愿的时候,对自己所选择的专业并不是很了解。笔者所在的学院为每个专业配备了专业建设负责人,对大学新生进行专业介绍,对学习本专业的学生进行经常性的指导。学生在此基础上,还应积极主动地通过多种渠道和途径了解本专业,可以通过查阅相关书籍、上网搜集资料、向师哥师姐和教师咨询等方法了解本专业的相关知识和就业方向。我院的很多学生,到大学二年级对所学专业都不太了解,从而导致盲目学习,影响了自己的就业前途。除了学好本专业之外,学生还应根据自己的兴趣和爱好选修和辅修一些课程,我院已为不同年级的学生开设了不同类别的选修课程和辅修专业,学生可以自主选择,通过选修和辅修课程,可以开拓视野,增加多方面的知识。

高职高专学生如果想继续攻读本科,有两种方式:一是参加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二是参加专接本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的以学历认定为主的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学生可通过自学参加全国统一时间的考试,一般每年两次,上下半年各一次。所有课程全部通过后即可获得本科学历,符合条件的学生还可以根据报考学校的具体规定申请学士学位,撰写毕业论文并通过答辩,获得本科学位证书。很多高校都开设了自学考试专业,学生可以通过上网、电话、E-mail等方式与学校自学考试部门取得联系。自学考试课程一般在10门以上,因此如果想参加自学考试,一般应在大一下学期或大二上学期报名,如果顺利的话,专科毕业的同时,就可以考完本科的所有课程。

与自学考试不同,专接本考试是按国家招生计划招收普通专科应届毕业生,参加专科接本科的统一考试。学生到大学三年级才能参加专接本考试。目前的专接本考试分为公共课和专业课两部分,公共课试题由全省统一命题,专业课考试由本科教育承办学校确定,由省教育厅指定牵头院校实行全省联合命题。如果想在专科毕业时参加专接本考试,应学好公共课程,例如数学、英语等,为以后的专接本打下良好的基础,同时要明确目标,注意搜集相关信息,专业课一定要按照报考学校的指定教材复习,做到有的放矢。

就业要提早准备

由于高职高专学制较短,学生到大学三年级就要开始找工作了,只有两年的时间为就业做准备,因此更应强调提早准备,学生从入学起就应该考虑到将来自己的就业问题,在学好专业知识的基础上,要为就业增添更多的筹码。笔者认为,主要应从以下方面着手准备:

首先,要了解多方面的信息,关注就业形势。我院很多一年级学生提到就业,认为离自己很遥远,其实不然。学生应该从入学起就了解自己所学专业的就业方向和就业情况,并根据自己的情况为自己制定一个大的就业方向。每年各省、地市都会组织大中专毕业生专场招聘会与网上招聘会,学校也会举办专场招聘会等,有些招聘信息可以从网上、报纸上获得,这些信息对于以后找工作会有一定的帮助,一年级或二年级的学生也可以到招聘会现场感受一下气氛,通过多听多看,了解用人单位的需求,发现自己的不足,为以后的就业做准备。

其次,最好能在课余时间从事与自己未来职业或本专业有关的工作。目前,越来越多的企业看重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因此对于大学生而言,在完成学业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地做一些锻炼自己能力和与本专业相关的工作,不应该以赚钱为目的,而是要在工作中弥补自己学习中的不足,找到学习中的漏洞,锻炼自己多方面的能力。当然,前提条件是不能影响学业,如果以牺牲学业为代价,那就得不偿失了。

再次,要增强英语口语能力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毫不夸张地说,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与发展,无论什么专业,将来在工作中都难免会用到英语和计算机方面的相关知识,缺乏这两方面的技能将寸步难行,或者说每前进一步都会相当艰难。如果想使自己的人生旅途变得轻松,在大学期间应尽可能多地掌握英语和计算机方面的知识。

最后,要考取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在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2002年2月8日联合颁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中指出:为了适应就业需要,要加强对高等专科学生的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深化用人制度改革,逐步在全社会实行学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职业资格证书对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起着“敲门砖”的作用。如今在广州、深圳等地的就业市场上,有很多招聘广告都写有“持有本科文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者,优先录用”、“参加面试请带大学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及相关资料”、“诚聘通过正规高等教育和职业资格考试的专业人才”等字样。我院在推广职业资格证书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规定学生必须拿到与所学专业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才能毕业。每个系都为不同专业的学生选择了一个或两个可以考取的职业资格证书,并根据每个项目的特点和教师的长处,选择优秀教师为学生提供一定课时的培训。从我院邮政通信管理系2003级毕业生的就业情况来看,持有资格证书的学生在应聘时得到了用人单位的普遍欢迎。为了给自己增加就业的机会,有些学生甚至考取了几个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在大学二年级考取职业资格证书是最佳时期,这是因为通过一年级的学习,对于本专业的基础知识有了一定的掌握,在此基础上参加职业资格证书考试,可确保一次通过。职业资格认证考试与发证有一定的时间间隔,如果到三年级再参加职业资格证书考试,势必对就业带来一定的不良影响。

培养多方面的能力

大学生活是学生真正自己独立生活的开始,是人生成长的关键阶段,每个人要为将来步入社会做好充分的准备,在大学里不仅要学到知识,更多地应该学会生活,学会做人,培养和锻炼自己多方面的素质与能力。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生活自理能力现在的大学生多是独生子女,生活自理能力大都较差。前不久有报道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新生家长竟然从北京带来一千多元的“家政服务券”。更有甚者,2005年9月,广东某大学的一名新生由于不习惯学校的饮食居然跳楼自杀,而在其跳楼自杀的同时,他的父母正在学校附近寻租房屋,准备照顾他的生活。大学新生应该培养自己独立生活的能力,进入大学就意味着已经是成年人了,不应该再依靠父母生活。

环境适应能力当代大学生为了在激烈的高考竞争中取胜,几乎全身心投入学习,家长则给以过度保护。一旦从中学到大学的环境发生了改变,离开长期依赖的家长和教师,面对新的集体,新的生活方式,新的学习特点,一些学生就会陷入独立与依赖的矛盾之中。有的学生来到新的环境,面临理想与现实的较大反差,会产生失意、压抑、焦虑的情绪,甚至会出现神经衰弱症状。为了避免这些情况的出现,大学生应培养自己适应环境的能力,在新的环境中努力适应,争取较快地投入到正常的学习和生活中。

自我认知能力大学中人才荟萃,高手如林,有些学生学习方法不适应,失去了原来学习尖子的地位,自尊心受到严重挫伤,少数大学生便由自傲走向自卑,信心下降,意志消沉,缺乏进取心。因此,大学生要加强自我认知能力的培养,对自己有一个清醒的、正确的认识,发挥自己的优点和长处,改正自己的缺点和不足。

人际交往能力大学如同一个小社会,每个学生不是孤立存在的,要与周围的同学、教师和外界接触。目前,人际关系不良已成为当代大学生的一个敏感的问题。有些大学生一方面不愿敞开心扉,自我封闭,另一方面又迫切希望得到友谊,显示自己的力量,沟通不良、有性格缺陷的大学生必然会面临难以化解的矛盾,环境的变化、社会思潮的影响、人们交往方式的变化又会加深这一矛盾。有极少数学生缺乏社交的基本态度和技巧,经验不成熟,导致人际关系紧张,陷入孤独境地。为避免这些情况的出现,大学生要积极主动地学会与人交往,与人沟通,培养自己开朗的个性,这也有助于团队意识和合作精神的培养,对以后的工作大有益处。

明辨是非能力由于社会环境的影响,大学生所面临的诱惑较多,有些大学生由于缺乏明辨是非的能力而误入歧途。大学生已经是成年人了,应该能够分辨是与非、好与坏,不该做的事情一定不要做。

篇13

中国母婴童市场概况

市场需求将持续上升

中国母婴童市场于20XX年前发展起步,20XX年以来一直呈爆发式增长态势,整体市场规模由20XX年的8千亿元增长至20xx年的1.8万亿元,年均增长率达到17%。其中,婴童产品及服务占据了整体市场的大半壁江山,二者之和占比超过90%。罗兰贝格预计,受出生人口增长和消费能力升级的推动,未来五年,中国母婴童市场需求仍将持续处于上升态势,预计将以每年15%的速度增长,20xx年的整体市场规模接近3.6万亿元。其中,婴童产品虽然绝对体量占比仍然较高,但由于经历了20xx-20xx年的井喷期,其市场渗透率高于其余子市场,因此20xx-20xx年期间的增速将逐步放缓。而其余三大品类,即婴童服务、孕妇产品和孕妇服务的增速都将有所提高。(如图B)

人口增长促使适龄消费者增多

受全面二胎政策的影响,20xx年出生的人口数量预计将比20xx年增加约250万人。由于抚养婴童成本较低,且女性受教育程度相对较低(统计数据显示,女性受教育程度越低,生育一胎以上的意愿越强),三四线城市家庭生育二胎的意愿更强。加之人口基数大,因此,三四线城市出生人口数量增势将尤为明显,预计占总增长的80%以上。同时,鉴于中国人对部分生肖的偏好,结合历史规律,预计在20xx年(鼠年)和20xx(鼠年)年的出生人口数量将较上一年增长3%左右。(如图C)

消费升级推动人均消费升高当前,母婴童市场消费者的消费习惯正在发生变化,更加注重产品的品质、专业化及个性化。罗兰贝格调研显示,在做出购买决策时,母婴童产品消费者所关注的最主要因素是产品品质,其次是服务 3) ,对价格的敏感性较低。由此可见,中国消费者愿意为高质量、高安全性和高附加值的母婴童产品支付更高溢价;同时,我国人均可支配收入持续提高,“十三五”(20xx-20xx年)期间年均GDP增长预计高于6.5%;在这些因素驱动之下,消费者将不断增加在母婴童领域的消费。 (如图D E)

食品和服装在整体婴童产品市场中占比较高,教育则是婴童服务中规模最大的子品类

未来五年,婴童产品市场的发展将逐渐由爆发期过渡到平稳增长期,市场增速将有所趋缓,由17%下降至12%左右。具体到各个产品品类,食品和服装将长期占据产品市场超过70%的市场份额,但考虑到二者已进入相对成熟的发展阶段,增速将逐步降低,分别降至约11%和9%,预计到20xx年,二者将共占整体产品市场的67%。 (如图F)

婴童服务市场方面,随着消费者需求的升级,对于服务的诉求逐渐提高,至20xx年,婴童服务市场增速将维持在17%左右。在服务的各项子品类中,由于国内消费者对于子女教育重视程度较高,教育长期以来占据婴童服务市场较大份额,且预计短期内仍将保持一定增长,到20xx年约占服务市场份额的35%。其他服务子品类方面,医疗保健、丽人服务目前普及程度较低,未来增长潜力同样较大。 (如图G)

婴童年龄、家庭收入以及市场层级的不同均会带来消费差异

总体而言,当前全国母婴童市场年人均消费约为7,748元,其中母婴童产品年人均消费约为4,299元,服务的年人均消费约为3,449元。对调研结果深入分析发现,对城镇人口而言,随着婴童年龄的增加,服务的消费支出将逐渐增长;而在产品方面,除服装消费基本稳定外,其余产品品类的消费都会有不同程度的下降。 (如图H)

-婴童食品、易耗品、耐用品的消费主要集中在0-3岁,其中的主要品类(如奶粉、纸尿布及童车童床)的目标客户群是0-3岁的婴童;

服装作为各年龄婴童的必需品,其销售额会保持在一个较为稳定的水平;

- 教育服务和金融服务占母婴童市场的比重会随着婴童年龄的增长持续上升。婴童消费与家庭收入同样密切相关,即家庭收入水平越高,服务消费占比越大,其中教育消费占最大比例。20xx年,每个城镇婴童的消费达11,197元,其中约39%为服务类消费,而高收入家庭的平均消费达21,258元,其中服务类消费的比重高达49%。 I另一方面,由于不同层级城市间的市场需求及供给两端成熟度均有所不同,高层级市场中的服务占比高于低层级市场;同时,由于人口政策对不同层级城市的影响有所差异,且不同层级城市的发展程度不同,预计低层级市场的增速将高于高层级城市市场。(如图J)

线上渠道占比继续升高,线下渠道仍为主导

调研结果显示,从母婴童市场销售渠道来看,到20xx年,线上渠道占比预计将由20xx年的32%增至40%,虽然增长迅速,但整体份额仍不敌线下渠道。

- 线下渠道仍将是母婴童产品市场的主要销售渠道:消费者购买母婴童产品时,对于渠道可信度的要求较高,同时更加关注产品质量,这使得线上难以在短期内取代线下成为主流渠道;另一方面,线下专业母婴零售渠道,如母婴专卖店,凭借在专业化的产品及服务等方面的优势,占比不断上升;

- 受易耗品、服装、食品等线上消费增加的驱动,未来整体线上渠道占比将有所提高:易耗品、服装及食品等产品品类的部分细分类别标品化程度较高,且多为重复购买,使得线上渠道在价格配送等方面的优势凸显。(如图K)

线下渠道方面,购物中心将继续保持高速发

展,并逐步向三四线城市下沉未来五年,中国购物中心总量将从4,200家增至约6,000家20xx-20xx年,购物中心建设仍将高速扩张,开发商依然偏好区域及以上地标性中心。随着城市购物中心逐渐饱和,其规划建设将于20xx年起趋于理性,合理规划的次区域型购物中心将成为主流。

从购物中心城市布局角度来看,开发热点正在向三四线城市转移。

- 一线城市:购物中心总量趋于饱和,未来会以社区型、主题式购物中心为发展主力;

- 二线城市:仍有大量土地储备与大型项目规划,但饱和度已超过一线城市,预计未来建设规模逐渐放缓,并向卫星城迁移;

- 三四线城市:购物中心尚未完全开发,成为商业地产开发商的新战场,未来购物中心数量将持续增加,区域和次区域型购物中心将逐渐成为新开店铺主力。 (如图L)

另一方面,为了避免同质化等问题,购物中心当前正在向着业态多样化的趋势发展。丰富的业态有利于实现快速旺场,引领并改变当地的消费观念和生活方式,同时能带来整体租金收益的稳定增长。婴童业态种类丰富,涵盖零售、教育和餐饮等大类,因此尤其受到购物中心的青睐。(如图M)

线下渠道的各种业态中,母婴专卖店未来市场占有率将有所增长

母婴童市场线下渠道主要包括母婴专卖店的(包括购物中心/百货中心的母婴店)、购物中心/百货中心的非母婴渠道、超市及其他渠道。由于服装和大童(6岁以上)产品主要在母婴专卖店渠道以外销售,20xx年各线下渠道中,购物中心/百货中心的非母婴渠道份额占比最高,约占整体市场的40%,母婴专卖店位居第二,约占31%;而基于调研结果的模型测算结果显示,到20xx年,母婴专卖店将跃升为第一渠道,占据40%的市场份额,而购物中心/百货中心-非母婴的占比将下降至36%。母婴专卖店未来市场占有率的上涨主要源于以下两方面原因。

- 母婴专卖店凭借专业化的产品和服务,以及体验式和社交化的消费场景,受到越来越多消费者的喜爱;

- 作为母婴专卖店的主要渠道选址之一,购物中心的快速发展(如前文所述)也将推动母婴店的积极扩张,尤其将推动大型母婴店不断向低层级城市市场下沉。(如图N)

线上渠道方面呈现模式多样化趋势,综合性平台占据相对优势,移动端的占比也将进一步上升母婴童市场线上渠道主要包括综合性网购平台、海淘、垂直类母婴网站、品牌/零售官方商城和社交平台。消费者调研显示,综合性网购平台以40.5%的份额占据线上渠道份额第一位,其后依次为海淘、垂直类母婴网站、品牌零售商网商城和社交平台。(如图0)

同时,在线上终端方面,移动端经过近年来的快速发展,目前已经在母婴产品零售领域占据一定市场份额,未来占比将进一步提升,预计将占20xx年网购市场约一半份额。 (如图P)

竞争格局较为分散

一直以来,国内线下母婴童市场的集合零售商数量众多,市场竞争格局极其分散。过去几年,市场中逐渐涌现出如孩子王、乐友、爱婴岛、爱婴室、贝贝熊、丽家宝贝等具有一定影响力的集合零售商。这些品牌虽然占整体市场比重仍然较低,但相对于其他品牌而言已经逐渐脱颖而出。由于定位、发展模式、资源掌控等方面的差异,这几家大型母婴童集合零售商在收入规模、同店增速、省份覆盖以及店均面积方面的表现各有不同。社交互动与交易间的联系愈发紧密随着消费者成熟度的提高,以及对母婴童产品/服务的品质和安全性等方面的重视,越来越多的消费者不再轻信包括电视、报纸、电台、户外以及网络新媒体等各种形式的广告宣传,或者厂家、销售商的社区递推,他们转而通过专业媒体、网上评论等渠道获取海量信息,再经过互动体验,最终做出购买决策。这使得社交互动与交易之间的联系愈发紧密,这种现象在年轻及中高收入母亲群体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Q

母婴童市场相关政策解读

国家鼓励母婴童市场 健康化 发展受消费群体特殊性的影响,母婴童市场产品及服务的安全健康性等方面一直备受关注。曾经,由于国内相关领域政策体系尚未完善,国家相关部门监管力度不足,行业乱象丛生,严重打击了消费者对国产母婴童产品及服务的信心,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国内母婴童市场的发展。有鉴于此,我国政府近年来加大了对该市场各个销售渠道、环节,以及各个品牌生产商的监管及抽查力度,同时密集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以规范行业。

- 针对奶粉、辅食、奶瓶、安全座椅等多个产品类别,政府已加大抽查及处罚力度,不论国内或国际品牌,一旦发现问题都会受到严厉惩处;

- 国家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家政服务母婴生活护理服务质量规范》、《儿童安全座椅等相关产品的国家强制性标准》等文件,对产品原材料、产品加工环境加以限制,并制定产品认证策略,以控制产品质量;同时对从业人员资质设立严格标准,控制市场服务质量,保障行业健康发展。国家鼓励母婴童市场本地化。发展我国政府对于国际市场进口商品的管理制度尚不完善。随着近年来收入水平的提升,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要求也快速提升,对产品价格的敏感度则相对下降,因此大量消费者选择海淘等方式购买其认为在质量、安全等方面更有保障的国际品牌。大量进口商品借机涌入国内市场,打乱了国内母婴童市场秩序,一定程度也抑制了本土企业的发展。我国政府近期出台了《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引导企业积极适应监管要求,促进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此举规范了进口商品价格,会在一定程度上提升跨境商品成本,也会间接鼓励和促进本土企业、母婴童行业的平衡健康发展。国家鼓励母婴童市场 高速可持续 发展长期以来,母婴童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发展促进国内母婴童市场对经济和民生都具有促进作用。

- 为了满足国家经济发展和民生需求,国家近年逐步放开计划生育政策,20xx年年底更出台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以鼓励生育;

- 国家相继出台多项政策,鼓励母婴童市场主要产品及服务品类快速发展:

> 服务方面:国家相继出台了《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多项文件,明确税收等方面的鼓励政策,支持母婴童市场服务领域中早教、医疗保健等多个主要领域的发展;

> 产品方面: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制定针对婴幼儿食品、奶粉品类等婴童市场中最重要产品品类的相关政策,推动产业规范化、规模化和现代化发展。

母婴童零售渠道发展趋势

母婴童零售领域,按照渠道提供品类可划分为有限产品品类、多/全产品品类以及多/全产品品类加服务三类;而按照终端渠道类型划分,可分为品牌店、线下集合零售、垂直电商和平台电商四类。基于以上两个维度,传统的国内主流母婴童零售商可以按照其核心业务被大致分为九类渠道布局模式。

- 提供多/全产品品类和服务的品牌商,如金宝贝等;

- 提供多/全产品品类但不提供服务的品牌商,如好孩子等;

- 提供有限产品品类,不提供服务的品牌商,如Balabala等;

- 提供多/全产品品类和服务的线下集合零售商,如孩子王等;

- 提供多/全产品品类但不提供服务的线下集合零售商,如玩具反斗城等;

- 提供有限产品品类,不提供服务的线下集合零售商,如ROOKIE等;

- 提供多/全产品品类和服务的垂直电商,如辣妈帮等;

- 提供多/全产品品类但不提供服务的垂直电商,如蜜芽宝贝等;

- 提供多/全产品品类但不提供服务的平台电商,如天猫等。 R

随着消费者消费习惯的不断变化,例如更加注重体验式消费、部分品类日趋依赖网购等,原有渠道模式已经越来越难以满足消费者。为了迎合市场需求,母婴童零售商逐渐向模式外拓展,原有渠道布局边界逐渐模糊化,产品与服务融合、线下与线上融合的大趋势日益显现。

产品与服务融合

随着人们生活节奏的加快,时间压力也日益增大,因此母婴童消费者越来越注重时间成本的控制,倾向于一次性购买多种产品。同时,体验式消费凭借能够提供亲子社交环境等优势,获得了更高的渠道信任度和客户粘性。为了满足消费者多样化的需求,渠道商正在不断向着提供全品类产品及服务的方向迈进。

出于母婴童消费习惯,无论在产品与产品之间,还是产品与服务之间,都存在着大量的连带售场景,推动了服务和产品的融合。 S一站式购买与体验式消费成为母婴童消费群体日益重要的渠道选择影响因素。 T

线上与线下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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