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1-16 16: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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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上海最大的信用调查征询组织是日本人办的日本帝国询讯所,而所有职员几乎都是中国人,很多银行投资和抵押放款等业务,都向它请教,要付出很高的费用。日本人尚能办好,我们是在本乡本土,情况终比日本人熟悉,而且各行对这项业务都已有了一定的经验和基础,所以,我们对于办好联合征信所是有信心的。开办时需要相当大的一笔经费。上海银行陈光甫、浙江实业银行李馥荪和中国银行张公权对我们的计划非常赞成,同意拨付资金。中国和浙实两行负担资金较多。就这样,上海联合征信所办起来了。
征信所办公地点设在仁记路通商银行出租的大楼上。筹备和开办初期,我和章乃器、张禹九每天都到征信所,三人轮流值班,一人一天。张禹九多数是由祝仰辰作代表,我同章则每天必到,即使不是轮到自己值班,也一定在那里吃午饭,利用吃饭时间商谈决定有关的事情。当时我们的情绪很高,业务开展也很快,其他银行先后参加进来作会员,新华银行的孙瑞璜也成为主要负责人之一。不久,何萼梅、寿进文、吴承禧、杨荫溥等也都参加征信所工作,我们的阵容逐渐扩大。
各银行参加征信所作会员,根据付会费多少而分等级,有基本会员和一般会员。我们调查所得的材料,编成报告,分机密的、重要的和一般的几种。机密材料只有少数人可看,对一般会员则分送一般的材料。但在这些材料中可以看出市场动向,行情涨落,进出口贸易趋势,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事项,对于会员银行的业务有一定的参考作用。会员银行可以提出单独的项目,托我们调查,我们收取一定的费用。我们的工作受到金融业以至工商企业的重视,委托我们调查的客户不断增加,不少外国商行也来委托。由于我们联合征信所的兴起,日本人办的同样机构不久就收歇了。
由于征信所业务日益扩大,需要专人负责,我们请来潘仰尧担任经理,减轻了我们三人的工作。随着各项制度的建立,人事配备的完成,日常工作有条有理,很快就成了各银行的有力助手,有如现在我们所说的咨询机关。
1933年上海银行派我到美国接洽业务,回国后改任天津分行经理,不再担任联合征信所的工作。但我在天津任内,每年总要回到上海五六次,停留一段时间,到征信所去同大家商谈重要的业务。
我回国后,1935年春我国就实现了货币改革,纸币贬值,市场震动。这时联合征信所由孙瑞璜主持。我仍回到天津担任上海银行分行经理。1937年日军侵占上海,联合征信所被迫停止。胜利后,联合征信所曾经恢复,上海解放初期改名为上海工商调查所,不久又恢复联合征信所名称,后来金融全行业公私合营,联合征信所就结束了。
在社会的不断发展下,互联网技术也在逐渐普及,人与人之间的商品交易方式也不再是一成不变的。传统的交易方式为现实市场交易,但在互联网技术的影响下,越来越多的人倾向于利用网络进行商品交易,这也就促使了电子商务的形成。在今年来,电子商务的发展也越来越完善,网上购物形式也成为了一种新的购物潮流。在庞大的社会群体的支持下,电子商务发展的越来越强大。但在这样的购物形式中,对于消费者来说存在着一定的风险。电子商务的发展也带来了交易双方之间的信用问题。交易双方相互没有见面的情况下完成正常的交易,中间不出现诈骗等违法问题也在被越来越多的人所重视。因此,在这一影响下,电子商务信用中介也就随之出现,但是也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商品的交易管理漏洞,所以也出现了相关的管理模式加以制约,也需要加强对电子商务信用中介经济功能的探索以完善电子商务发展。
一、电子商务信用中介概括
1.电子商务信用中介的产生
电子商务中所进行的交易就是买方与卖方之间的网络虚拟交易。在交易的过程当中存在一定的信用风险与信用障碍,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电子商务整体的发展。在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中吗,因一方的个人原因导致另一方出现利益损失,其中也就产生了信用危机。在很多情况中,这一风险都比较普遍。在电子商务领域中,平台是相对开放的,门槛也较低,也会出现大量的更新信息,市场主体能力在一定程度上会受到各个方面的限制,从而为电子商务诈骗提供了一定的条件。在这样影响下,电子商务信用中介也随之出现,在极大程度上改善了电子商务市场的情况,加强了对电子商务信用的保障。
2.电子商务信用中介内容
在电子商务信用中介中,主要的内容为信用评级机构与信用调查机构。在电子商务信用中介中起到的作用较大。电子商务信用中介的信用评级主要依靠信用调查机构所进行信息分类整理、计算评估,之后进行实际的加工,并且对不同的市场主体的信用质量进行化分等级工资,经过大量的筛选形成较为清晰的评估报告。在信息调查机构中,主要依靠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参与者进行时机的信用信息的收集,并统一进行信息登记[1]。该机构应当具备一定的信息展示功能,最终实现其信用中介的目的。除此之外,在电子商务信用中介中也需要一定的惩戒机制,对信用中介进行一定程度的制约。通过市场的手段来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治,将能减少因信用问题产生的损失,进而提高失信者的失信成本,保证电子商务环境有良好的秩序,减少相应的失信行为。在有效的电子商务惩治机构的影响作用下,可将企业内部的审核机制进行整改,将相关的信息进行整理,警示相应的电子商务企业,也将在极大程度上促进电子商务产业的发展。
二、电子商务信用中介的特点
首先综合电子商务的信用中介来看,其中包含了较为有效的信用反馈机制。我国在不断地进步中在经济上也取得了极大的进步[2]。因此,信用的作用价值也在这样的情况下得以体现。在当前的形势下,信用对于交易双方来讲都是比较重要的无形财产,在平衡电子商务的过程中起到极其关键的作用,对各种不合理的失信行为能够进行及时有效的制约。在当前的电子商务模式中,交易的双方产生实际购买需求时,其中的信用情况都将对产品的服务以及交易决策产生极大的影响。如果双方的信用评价都较高,也能更好的促使商品交易完成。因此,对于交易双方的信用评价体系也就显得十分重要,可以有效的根据二者间的信用水平进行一定的参考。平台的主要工作之一就是收集双方的信用信息,形成较为完善的评估系统,对实际的情况进行系统的评定。在电子商务中介的作用下,也可为后续的购买者以及买家提供一个合理的参照[3]。因此,在这样的情况影响中,电子商务信用中介中所拥有的反馈机制也就显得十分重要。电子商务信用中介中目前也采取了实名认证的方式对信用机制进一步制约。电子商务的技术特点就是借助网络技术进行虚拟的交易模式,因此在这一环境中也充斥者很多的虚假信息,造成用户的信用安全威胁。但实名制的出现能较好的改善这一不足。网络实名制的产生就是加强各个交易方的信用程度的产物,通过实名制的手段对彼此的身份进行核实,保证了双方的信任程度,在电子商务领域也对其进行了一定的信用制约,同时也更利于电子商务向良性方向发展,也对我国整体的商务形式有着重要的意义。
三、总结
综上所述,电子商务发展迅速,对市场的经济收益影响较大。因此加强电子商务信用中介的构建也是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必然趋势,可在极大程度上改善我国的电子商务大环境,使市场的经济收益向好的方面发展,其经济功能的多样想也将对我国的经济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
作者:张坤 单位:河北民族师范学院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F83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7)11-0063-04
一、征信机构和信用产品是征信市场的顶梁柱
完善、高效的征信市场是征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就征信市场的构成来说,主要包括三个因素:征信机构、信用产品和市场监管。征信机构和信用产品是征信市场的顶梁柱,市场监管则被视为征信市场的稳定器。
(一)国内征信机构的外延与分类
狭义上的征信机构指专门从事信用信息采集、处理、评价、传播业务、以营利为目标的信息服务机构。广义上讲,凡主要业务是通过提供信用信息帮助经济主体规避风险的机构都可以叫做征信机构。目前我国的征信机构大致有四类:一是政府事业部门。这类机构直接从事信息的收集、归类和查询服务。如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二是由政府主管部门派生或隶属的“三产”机构,其征信业务直接依赖于主管部门的“分配”,如挂靠各级工商部门的服务公司。三是其它类咨询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投资咨询公司等。四是专业从事征信业务的社会机构,如资信评估、信用调查公司等。
(二)社会征信机构的类型及信用产品
信用信息登记机构主要负责采集、整理和加工借款人的还款历史信息,并将信用信息制作成为信用报告,提供给贷款机构供其进行信贷决策,或者提供给用人单位等其他用户,供其合法使用。信用信息登记机构由政府运营的称为公共征信机构;由非政府机构运营的一般称为信用调查公司。目前,人民银行组建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银联的信用卡系统等属于公共征信系统,私营征信机构一般没有能力单独建立大型数据库。[1]
信用调查机构指根据客户要求,以购买、访谈等形式搜集、获得有关企业的信用信息并向客户提供信用报告的机构。我国现有信用调查公司260多家,新华信、华夏和邓白氏(中国)公司是该类机构的代表,各调查公司主要通过新闻媒体、被调查企业、政府部门和有关机构四种渠道获得企业信用数据。当前我国信用调查市场处于开发阶段,业务发展缓慢,迄今为止也未出现具有重大影响的信用调查机构。目前包括邓白氏、益百利、环联和艾可飞在内的全球四大征信机构已悉数进驻中国。
信用评级机构是在信用记录基础上采取专家综合论证方式对企业信用意愿和偿债能力进行分析评价的专业机构,大多诞生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目前全国有资信评估机构80多家。除了少数评估机构业务开展达到一定规模外,大部分评估机构经营不理想。被发改委(企业债券市场)、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保监会(保险机构投资债券市场)认可的资本市场评级机构有5家,分别是中诚信、大公、联合、远东资信、新世纪。标准普尔、穆迪、惠誉世界三大评级机构已经以参股、开设子公司和成立代表处的方式进入中国评级市场,国内评级机构面临着日益增加的国际竞争压力。
信用担保机构是从事担保、再担保业务及相关融资服务,并独立承担代偿责任的专业化信用服务机构,按出资方划分为三类:政策性担保机构、商业性担保公司和互担保机构。信用担保公司近几年来发展迅速,据人总行调查的资料显示,目前全国有担保公司3000多家。2007年4月,国家发改委、税务总局联合发文对符合条件的255家信用担保机构予以三年免征营业税的政策扶持。[2]
二、制约我国征信市场发展的问题
我国征信市场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市场化运作的模式基本形成,但制约征信市场的深入发展的瓶颈问题也日益凸显,亟待在征信市场自由发展的基础上加上政策助推力,以促进又好又快地发展。
(一)缺乏有效的法规支持
现行的《商业银行法》第6条“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有关侵犯商业秘密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征信机构信用数据的收集与使用。《行政许可法》实施后,与征信业相关的许可法规尚未出台,使得征信机构在信息采集、披露和准入管理等环节上无法可依。各地区出台的一些地方性法规、制度和单项政策,缺乏宏观指导作用。
(二)缺乏统一的行业监管
突出表现在信用评级、信用担保等中介征信机构领域。人民银行从2003年停止了对资信评估机构的审批,《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后,虽然国务院赋予人民银行管理信贷征信业的职能,但监管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证监会、发改委也涉足评级业的监管;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管暴露出来的问题尤其令人担忧,担保机构实行“谁出资、谁管理”的方式,主管部门挂靠在各级政府的发改部门,由于业务联系不紧,制度约束缺乏,监管流于形式。
(三)征信市场供求双重不足
以借款企业资信评估为例,首先作为最大客户的金融机构对外部评级的公信力存在疑虑。其次企业信用评级在扩大信用交易方面作用不显彰,不能直接给企业带来融资效益,因此主动申请评级的企业较少。另一方面,征信行业整体水平不高,人才短缺现象十分突出,从业人员大多是以会计财务专业背景,还有部分兼职人员,有实力提供符合市场需求的高端信用产品的机构较少。[3]
(四)数据封锁制约市场做大
从国外经验看,一个国家征信行业能否健康迅速发展,关键在于有关资信方面的信息和大多数数据能否比较“透明”,能否通过合法的、公开而有效的渠道被征信机构获取。从目前各政府部门对征信机构开放数据情况看,只有工商部门基本实现了部分数据向公众开放,但不完整,各地区开放程度也不一致,而且大多是有偿开放,数据的电子化程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信用信息的联网共享。[4]
(五)政策扶持的措施有限
一是政府扶持资金较少。以海南为例,信用担保行业高风险、低收益,应在营业税减免、风险准备金提取方面实行政策扶持。因省财政较为薄弱,各县市通常注入一笔启动资金后缺乏后续补偿机制,对其它社会担保机构更无暇兼顾。目前,列入国家营业税减免的担保机构仅有1家。二是担保机构缺乏合理的引导机制和有效的监管手段,虽然人民银行发文要求在贷款申请、贷款利率、信贷创新等方面给予优惠和优先,但落实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对行业发展促进甚微。
三、国外征信市场的发展经验
征信机构从事的领域属商业服务行业。征信市场在国外已有一百多年的发展历史,国外的成熟经验可以成为我国征信市场发展的有益借鉴。
(一)发展模式
美国模式:美国拥有高度发达的私营征信体系,并逐渐向欧洲、拉美和亚洲等个国家扩展。美国第一家信用局于1860年在美国纽约成立,它是世界上最早出现的信用局。经过充分市场竞争,目前在美国征信领域形成了益百利、环联、艾可飞三巨头垄断的局面,他们都是世界级的信用管理公司。
欧洲模式:以公共征信体系见长,以强制性的公共征信为主,由各国中央银行管理的“向商业银行、中央银行以及其它银行监管当局提供有关公司及个人对银行体系的负债情况的信息系统”。德、法、意等7个主要国家均建立了公共征信系统。近年来,欧洲国家也出现了与公共征信系统互补的私营征信局。
(二)经营模式
国外征信机构与金融机构等主要信息提供者的关系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征信机构由主要的信息提供者投资,其客户也主要是信息提供者,被称为互助型征信机构;另一类是金融机构等主要的信息提供者与征信机构共同建立一个类似协会或俱乐部性质的组织,该组织的成员共同决定成员间信息共享的方式,任何征信机构若想获得该组织成员的信息,必须首先成为该组织的成员。
(三)监管模式
美国模式:以私营市场化运作为主,无论哪类征信机构政府都不作投资或组织,也不实施任何经营许可,而由市场机制去规制。市场的启动和认可是完全依靠市场经济法则,靠行业的自我管理而成长,利益导向是核心,而政府则是通过立法来规范各方行为,使各方参与者均能按照一定的游戏规则,遵循市场规律自由地开展竞争。
欧洲模式:以中央银行建立的中央信贷登记系统为特征的征信管理体系,政府仅负责提供立法支持和监管征信体系,征信机构的存亡,取决于其在多大程度上满足投资者的需求。但由于中央银行信贷登记系统掌握了企业和个人的信贷信息,中央银行在征信监管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非征信国家模式:一些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大多数的非征信国家属于“政府驱动型”模式,政府不仅是征信市场的监管者,而且是该国征信业发展的直接推动力。在该模式下,国家一般会对征信机构的市场准入、资格认定以及业务核准的等做出明确规定,而且有的监管当局(主要是中央银行)还直接参与发起设立评级机构。[5]
(四)立法情况
无论哪种监管模式都是由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内容和监管措施构成的,体现这些内容的主要形式就是立法。以美国为例,在20世纪60至80年代,在信用立法方面集中制定了《公平信用报告法》(消费者对资信报告的权利并规范了调查机构对信用报告的传播)、《平等信用机会法》(不得因种族、、年龄、性别等因素作出歧视性授信决定)、《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规范追账机构对非工商企业的自然债务人的追账实践)《诚实租借法》(一切信用交易条款都必须向消费者公开)、《公平结账法》(反对信用卡公司和其它授信方在事前提供给消费者以不精确的解释和不公平的信用条款)和《电子资金转账法》(对电子转账的收据、通知、定期对账、公开信息等要求)等法律,对保护消费者隐私权,规范信用交易秩序,明确失信惩罚机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除法律外,美国政府还出台了一些信用管理规则,如统一消费者信用准则(UCCC)和统一商业准则(UCC)。[6]
四、国外征信市场的发展对我国的启示与借鉴
(一)社会征信机构应成为征信市场的经营主体,市场化运作是我国征信模式的基本选择
目前我国征信业的市场化运作模式基本形成,即使是一些原行政机构下属的征信机构,在业务运作上也基本采取了市场化的方式。社会征信机构的信息来源更广泛,能更好地向全社会提供信用信息服务。同时,市场竞争的压力,会促使社会征信机构不断创新信用产品。选择社会征信机构为主的市场化模式有利于调动社会上的一切积极因素(资金、人才等)投入到征信体系建设中,而不必政府大量投资。因此,有关的法律框架和管理制度,应当尽可能为社会征信机构的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以公共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基础,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征信服务体系
现阶段我国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应主要是为金融监管服务,而不是向社会提供商业化的信息服务,以避免对民营资本进入征信行业的挤出效应。另一方面,公共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不可能全面覆盖我国的征信服务市场,不大可能满足全社会对信用信息的需求。因此,我国征信服务体系应该由少数拥有全国基础信用信息资源的综合性征信机构及众多提供信用增值服务的区域性、专业性征信机构组成,从而形成在信用信息采集环节资源整合、信息共享、适度竞争,在信用评级、信用担保等增值服务环节各具特色、平等竞争,适应不同征信需求、多层次、全方位的征信服务体系。
(三)我国征信业宜先从信贷征信起步,走金融征信到联合征信的发展道路
国务院对征信体系建设十分重视,总理专门批示“从信贷征信起步”。从发达国家经验看,银行是最大的信用信息提供者和需求者,决定了现代征信的主体是信贷征信。其次,银行信息共享的资源较充分,人民银行推动建立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顺利实现全国联网并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充分发挥征信市场的作用,应从信贷征信起步,尽快扩展到整个金融领域,并最终扩展到全社会,走联合征信的发展道路。
(四)建立和完善征信法规体系,为征信机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美国经验证明,信用管理相关法规的出台,大大推进了征信业在法制化的轨道上健康发展。征信业是个经营信用信息的特殊行业,如果信息被滥用,会严重损害企业和消费者的权益。相关法规的实施,既严格规范了信用报告的使用,有效地保护了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并给了借款人更正自身信用信息的权利,又给征信业一个合理的发展空间,不应单纯地强调保护隐私而阻碍征信业的发展。我国征信业尚在发展初期,征信立法必须尽快提上议程,否则,行业的混乱和信息的滥用会葬送社会征信机构的发展壮大。
(五)吸收国外政府经营模式和企业自由经营模式的优点,特许经营是我国征信市场发展的必然选择
我国的征信市场的发育过程不能单纯依靠市场自发形成,市场的作用相对较慢,且在国外机构的压力下,国内征信业很难壮大起来,对于我们这样一个独立性要求很强的国家,资信数据被别人控制所造成的灾难性后果是不可想象的。[7]因此,政府应积极推动实施特许经营模式,吸收国外政府经营模式和企业自由经营模式的优点,避免社会征信机构的无序经营,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主导优势,保障征信服务能在较短时间内以较低的成本覆盖国内的主要大中型企业和大多数居民。
参考文献:
[1] 戴根有,万存知.建设我国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研究[Z].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重点课题,2005年.
[2][3]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当前我国征信机构及征信市场发展情况调查报告[R].2004年8月.
[4] 赵怀勇.中国征信业亟待发展――我国企业征信业亟待发展的现状、问题与政策建议[N].中国经济时报,2002-03-05.
实质名归,雷士获首批AAA信用等级
中国半导体照明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是一项国家认可的行业信用评价工作,是针对中国LED企业在出口贸易中面临的企业信用评价的共性问题,在商务部、国资委的支持下,CSA联合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简称“中信保”)展开的中国半导体照明行业信用评价工作,给备受欧美出口贸易“信用调查”困扰的中国LED企业开辟出一条绿色通道。
而“信用等级评价”是中信保根据国家商业信用评级制度,对企业管理能力、经济偿付能力及营运能力等多方面进行科学评估,给出极具权威性的信用等级评价。企业信用等级统一划分为三等九级,其中“AAA“代表信用最高等级。
雷士照明作为国内照明行业的领导品牌,一直扮演着引领行业变革者的角色。此次能从参评的58家企业中脱颖而出,在获得A级以上评级结果的19家企业中占据两席,无一不再次强调了雷士照明在中国照明行业中的龙头地位。
奋勇向前,强势冲击全球前三
【原刊期号】200306
【原刊页号】30~31
【分 类 号】g7
【分 类 名】档案学
【复印期号】200402
【 标 题】信用档案及信用调查制度的建立
【英文标题】the establishment of credit archives and credit investigation system(wang zi-feng)
【 作 者】王自峰
【作者简介】王自峰 山西省档案局,山西 太原 030045
【摘 要 题】专门专业档案
【关 键 词】信用档案/信用调查/制度
credit archives/credit investigation/system
【 正 文】
文章编号:1005-9652(2003)06-0030-02 中图分类号:g275 文献标识码:b
近些年,无论是公众媒体还是档案专业报刊,对信用档案的话题进行了较多的探讨。从探讨的结果来看,信用档案的涉及面相当广泛,涉及银行、保险、大学、社区、生产企业、商业企业等诸多领域。但从信用档案的实践结果来看,只有社区信用档案和大学生助学贷款信用档案进入了初步的尝试阶段。笔者认为,大学生助学贷款信用档案制度的建立和推广,正是建设全社会诚信监督体系的一个突破口。
根据几个月前上海《新民晚报》报道,今年8月底,上海近50所高校与上海资信有限公司签署相关文件,正式启动国内首家大学生信用档案体系。据悉,资信公司将通过与各家商业银行协作,跟踪申请助学贷款的上海大学生还贷情况,并为他们出具个人信用报告。这份报告与上海市民的个人信用报告性质相同,是个人信用记录和评价的最直接的材料,它发挥的作用将持续数十年,伴随信用主人之一生。一旦出现不良信用记录,大学生今后在办理贷款、保险等事宜时,将会品尝到失信后自行带来的苦果。
我国的高等教育实行的是非义务教育政策,特别是近十年来,随着高校产业化方向的迈进,大学收费制度也进行了较大幅度的改革,大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成本比以往有了很大的提高。这使得一些贫困地区的学生和个人自立能力较强的学生不得不寻找一些应对之策,除勤工俭学外,大学生贷款上学,毕业后还贷已成为一种趋势,同时也是一种最常规的方式。但随之而来的贷款偿还问题,却让银行和高校大伤脑筋。资料显示,在我国,由政府贴息的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已经实行4年,实际已发放金额超过5亿元,不良还贷率约20%。广东各高校在5至10年内的助学贷款平均归还率不到80%。由于多数银行在助学贷款合同的“违约责任”中,没有切实可行的追究办法,因此,一旦还贷不及时或恶意不还,银行方面也难有任何保护自身利益的有效办法。银行把款贷给学生,能够依靠的只有一点,那就是大学生的基本公民道德,靠学生的道德修养来约束和规范自己的借贷行为。而道德约束仅是一种非强制性的约束,大学生能否履行自己的道德义务,能否将自己所享受的利益和应尽的道德义务严格地捆绑在一起,银行方面完全无法掌控,所以银行向大学生发放助学贷款是冒着极大风险的。不良还贷率高达20%,就是一个非常危险的信号,这也迫使金融机构去寻求解除和减缓风险的有效办法。
在这种情况下,银行怎么办?他们只好采用更为谨慎和稳妥的办法来应对。比如:在开办助学贷款业务时,更加小心翼翼,审核程序越来越严,越审越细,审核等各方面的成本也随之增加。为控制和回避风险而故意提高贷款门槛,在可贷可不贷的情况下,选择不贷,在贷款金额可多可少的情况下,选择少贷,这就给后来的大学生贷款造成了不小的困难。今年5月底,全国共有53.4万名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申请金额33.37亿元。其中,17万名学生已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仅占申请人数的31%;贷款合同金额12.62亿元,仅占申请金额的37%。也就是说,有三分之二的申请者拿不到国家助学贷款,只有不到三分之一的申请者如愿以偿。
银行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用提高门槛和削减贷款比例的办法来降低风险系数,这并不是一个长久之策,或者只是一种权宜之策。这种“龟缩”政策从道理上和实际效果上都暴露出一些问题:一是用前期学生的不良行为来惩罚后期学生的合理要求,这是一种错位的惩罚,惩罚对象在不经意间得到了转移,不是一个解决矛盾的办法,而是“转嫁”了矛盾。每个人的不良行为应由自己来承担,而不是由另外的人来代其受过。国家向贫困学生发放贴息贷款,其政策意图是很明显的,也是善意的,就是要尽可能地保证每个优秀学子上得起学,能够接受应有的教育,这也是贫困学生的应有权利。但银行由于承担了过高的风险,有意提高放贷门槛,使得三分之二的申请者无法享受国家的助学政策,对这部分学生有失公道。二是银行谨慎放贷只是一种消极的抵御策略,而不是一种积极的应对之策。银行发放助学贷款金额严重不足,意味着银行得到国家的贴息也将大幅度下降,银行也将付出损失利益的代价。金融机构属于商业机构,它们的行为是商业行为,既然银行不能追求商业利润最大化,说明它们实施的消极政策,存在着某种严重的缺陷。
高校作为第三方,它的角色是非常尴尬的。一方面希望每个有困难的学生都能顺利地得到国家政策的支持,得到银行的无息贷款,保证学生的学业顺利完成;另一方面也希望国家的贴息政策不被某些学生恶意侵害,银行的商业利益不被恶意侵害,高校的信用声望不被恶意侵害。为了使大学生能按时偿还贷款,校方也想出了各种各样的办法。有的学校给予按时偿还者以优惠条件,适当减免其所偿还债务。有的学校则把学生的毕业证扣留,以偿还贷款作为返还条件,从而逼迫学生还贷。前不久,湖南还宣布将在媒体上公布逾期不还贷款学生的名单。可以说,能够想到的办法,能够使用的招数,学校基本上都想到了,并想方设法进行了尝试,但实际效果都不理想。因为这些缺乏法律支持的所谓“办法”和“招数”,很容易把高校拖进没完没了的官司。
在回避风险与利益趋大的两难境地里,有没有一条更安全、更效益的路供银行去选择呢?答案是:有。这就是上海市正式启动的大学生信用档案体系。
资信公司是一种中介机构,银行可以通过资信公司,全面掌握客户的资信情况,并以此降低放贷风险。由于多数大学生没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同时又不拥有足够的物资抵押条件,所以银行发放大学生助学贷款,惟一可以担保的就是学生的个人信用。既然贷款时是以信用做担保,偿还不了就应当拿信用开刀,让学生为失信付出代价。上海市的这一做法,正是抓住了问题的实质。银行与学生签署的信贷合同,本质上是一种商业契约,大学生在享受这份契约带给自己的物质利益时,同时也必须承担这份契约带给自己的信用责任。在契约精神约束下,利益和责任是对等的,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如果一方只享受契约的利益,抛弃契约的责任,那么他必然要受到社会的惩处,这是合乎契约精神和社会良知的。
个人信用档案是个人信用调查的真实记录,而个人信用调查有赖于个人信用报告制度的建立、完善和推行。个人信用报告制度的推行,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以信用卡资料和个人住房贷款资料为突破口,首先实现银行内部个人信用档案的共享。我国各商业银行推行信用卡制度和住房贷款制度已经有将近十年的时间了,其中已经形成和积累了大量的个人信用档案。这部分档案对银行而言,是一笔巨大的个人信用资源,银行内部应当实现信用档案资源共享。第二阶段,建立金融系统联网的个人信息库,形成银行间的信用档案交流机制,实现跨系统信息共享。在对待个人信用档案信息的态度上,各银行之间应打破相互间的壁垒政策,形成信息交流机制,因为银行之间既是竞争对手,同时更是追求效率和效益的商业企业,各银行间相互交流信用档案信息,有利于银行降低放贷风险,更有利于各自降低信息收集的成本,这对银行业提高各自的商业利益是大有好处的。第三阶段,国家成立专门的信用报告机构,联合银行、证券、保险、法院、公安、税务、审计等部门,实现全社会范围的个人信用信息集中管理和资源共享。上海资信公司尽管不是以国家信用报告机构的形式出现的,但它作为一个专门的信用报告中介机构,其启动个人信用追踪、记录和报告体系,意义非常重大。特别是打破了银行、保险等涉及个人信用的各行业之间各自为战之局面,对推进我国信用档案机制的快速建立和推广,将起着巨大的影响。
以市场经济为主导的社会,本质上是一种诚信社会,也是一种契约社会。每个公民都应当以遵守契约作为自己的一条道德底线,同时完善的诚信监督体系也是迫使公民遵守契约的一个强有力的保证。在这一方面,外国的成功经验是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美国自20世纪40年代就开始建立个人信用系统。依托逐步发达的电子网络,美国的个人信用系统目前已十分完备。同样以大学生助学贷款为例,学生毕业后,银行均可通过遍布全国的信息网络系统,及时掌握他们的行踪和收入,从而有效控制风险。正因为如此,尽管美国大学生贷款率高达70%,不良还贷率却远远低于我国。
在市场经济发育完善的国家,个人信用资信登记系统大多数是较为完善的。每个公民都拥有自己的一个账号,里面存储着公民的学历、就业、信用记录等多种信息。如果相关机构与公民发生涉及信用内容的业务联系,即可通过资信系统进行查询。一旦公民的失信行为被资信系统记录在案,对其的惩罚将不仅仅是银行和保险部门,而是关系到生活方方面面的机构,如就业、医疗、商务等。
市场营销风险源来自很多方面,总的来说有以下几大类:
1.市场需求变化是导致市场营销风险客观存在的首要因素。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发展和完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愈来愈受制于市场需求。而市场需求则是一个不断发生变化的不可控因素。我国企业所面对的市场需求,已经由数量型需求转变为质量型需求,并且正朝着个性化需求演进。市场需求的这种变化,一方面是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同时又进一步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当企业市场营销活动不适应市场需求变化时,就会产生营销风险。市场需求由低层次向高层次变化、由数量型向质量型变化、由群体共同性向个体独特性变化,是一种客观存在的趋势,不充分认识其客观性,并努力调整市场营销活动,就不可避免地产生营销风险。
2.经济形势与经济政策变化产生市场营销风险。我国经济二十多年来的方方面面,无一不在快速变化中,并继续快速变化着。随着我国加入WTO,市场变得愈来愈激烈,随着国际市场的形成,对竞争对手信息的掌握也愈来愈少,因而在目前的经济形势下,许多不确定因素在不断加大,这也是营销中最直接的风险。此外,由于企业进入了一个国际化的大市场中,政策方面的风险也应加以注意。
3.科技进步是导致市场营销风险的又一因素。进入21世纪以来,在以电子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技术为代表的新技术基础上产生的网络营销对传统营销带来的冲击是十分猛烈的。目前我国网络营销还处在起步阶段,但2004年电子商务交易额已达数千亿美元,可以这么说,不懂网络营销可能就会使企业处于十分危险的境地,科学技术的进步对企业的营销组织结构、营销人员结构、营销战略与策略、营销的方式和方法等"都将产生巨大的影响进而导致变革,变革不仅意味着新的机遇,更意味着风险。
4.人为因素风险,主要是指销售人员和经销商给企业带来的风险。销售人员“将在外,君命有所不受”,而且有独立掌管财物的机会。如果销售人员对企业不忠诚,将对企业产生重大损失。我国人事制度正处于转轨时期,销售人员流动性大,由于对人员流动的管理不规范,有些销售人员离开企业时,不办理财物移交手续,甚至携款、携物潜逃的事屡有发生,因此,就存在销售人员的道德风险;在我国,由于商业信用普遍不高,企业的风险很多是由于经销商造成的,特别是在当前皮包公司、骗子公司满天飞的情况下,如稍不注意,就可能造成款货无归。
二、营销风险的规避措施
1.建立专门的市场营销风险防范与处理机构,就如同建立其他营销机
构一样重要。其主要职能,就是全面负责企业的市场营销风险的防范与处理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包括营销风险意识的培养和营销风险控制观念的建立;企业营销风险控制目标的确定;营销风险控制的组织建设;营销风险控制的程序、营销风险控制的资源、保障营销风险控制的战略选择等方面。
2.加强对市场营销环境的调查研究,企业从产品设计开始,到生产产品、制定价格、分销和促销策略的制定等活动的全过程,都必须深入进行市场调查研究。通过市场的调研活动,掌握企业营销环境的各种信息,作为企业实施各种营销策略的信息依据。如企业应掌握宏观环境的信息,包括人口、经济、自然资源、技术、政治、法律、文化等信息,微观方面有顾客、中间商、供应商、企业内部状况、竞争对手、社会公众等方面的因素。要对信息进行分析和识别,使之由无序变为有序,成为可以利用的形式,剔除重复的或不符合要求的信息。
3.对于如何防范销售人员给企业带来风险,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①采取由第三人对销售人员担保的办法,当销售人员存在对企业带来危害的情况时,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②销售人员和销售机构的销售收入应先汇入企业或企业指定的帐户,支出由企业返还给销售人员和销售机构,减少销售人员掌握大笔现金的机会;③在货物、现金等管理上实行类似于财务管理的互相制衡的管理体制。在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上,管理人员、会计、出纳三者之间是一种互相制约的关系,这种相互制约的管理体制大大减少了财务管理的风险,是非常科学的。④在对销售机构的管理上,为了避免较大的风险发生,有必要引入这种互相制衡的机制,即对财、物、事实行分人管理。管钱的不花钱,花钱的不管钱。尽量避免将人、财、物、事等各种大权集于一身,从制度上避免风险的发生;⑤对营销过程进行全方位监控,坚决杜绝只管营销结果不管营销过程的“黑箱”式管理方式。只要做到对营销既管“过程”又管“结果”,将大大减少个别品行不良人员钻营销管理漏洞的机会;⑥建立营销巡视检查制度,企业不能单纯依靠销售人员反馈的信息对其进行管理,营销管理人员必须亲自掌握第一手的信息,对销售人员提供的信息进行甄别,做到防微杜渐;⑦此外,对销售员要进行科学甄选,在对销售人员的选拔时,品行最重要,能力居其次,同时对销售人员和销售机构的管理决不能失控。
自从我的购物袋连同里面的支票薄、信用卡、驾驶执照、钥匙和其他私人物品在纽约市一家餐厅被偷走后,我就遇到了麻烦。
在一段时间里,另一个女人变成了我。几个月来,她利用各种手段,用我的信用卡建立新的帐户,却留下一长串未付的帐单和气得牙根紧咬的商人。等把我身份的价值用尽用足后,这个另一个“我”会变本加厉,有可能摇身变成另一个人。
简单地说吧,我成了警察所说的“真实姓名”或“帐户接收”骗局的受害人,这是一种越来越让人苦恼的白领犯罪,也是一次累人的经历。但是,经过这次遭遇后,我有了一些经验教训。
现在,真实姓名骗局是很盛行的的活动。《尼尔森报告》(加州信用卡界的通讯报刊)出版商斯潘塞估计,1995年世界各地涉及银行信用卡的诈骗金额为20.98亿美元,其中约一半出现在美国。信用卡发行商将部分原因归于放松了对极度混乱的商界的管理;网络的出现也是一个原因――它提高了商务诈骗实施的速度。
其结果是产生了一种不同以往且更加危险的“动物”。一旦小偷们把某个人的身份证明弄到手,他们就不仅仅限于信用卡诈骗了。利用它们的犯罪形式可谓各种各样、花样翻新――从伪造支票到攫取你的活期存款。
我对这些一无所知,于是我的苦难降临了。
我在一家叫鲁基的餐厅与我的编辑悠闲地用过午餐后,伸手去取放在地上的那只黑皮包,可它不在那里了。
我感到很懊丧。钱倒没丢多少,可是,我的生命――所有能证明我身份的东西,都在那只包里。
我和编辑匆匆返回办公室。在那里,我到处打电话,注销了15种信用卡和百货公司购物卡。
接下来,我奔向银行,注销我的ATM卡和活期存款。
我跑回家,找来一名锁匠把我门上的锁换了。
那天夜里,一个男人给我打来电话,声称是从我银行24小时热线打来的。“我接到报告说,你的钱包今天被偷了。”他说:“为了向你提供一张新的ATM卡,我们需要你把自己的身份证号码输入电话。”
我满腹狐疑地向他索要我可以给他回电话的电话号码。他告诉我说这是不可能的,因为他是从一个服务中心打的电话。“这是你明天能得到一张信用卡的惟一办法。”他说。
相信他是想骗我,我告诉他电话正在被人跟踪(其实并没有这回事)。他把电话挂了。经过筋疲力尽而又无能为力的一天后,我有了一点小小的胜利感。
但胜利是短暂的。后来,就在那个星期,我第一次听说存在另一个玛西娅。我曾给几家主要的信用卡申报局打了电话,提醒他们有人可能会利用我的信用搞诈骗,可他们只是指示债权人以个人身份给我打来电话,核实申报人的情况。当另一个玛西娅一个接一个地打开我的立时生效的赊销户头时,商店侦探们却打来电话想证实正在申请信用卡的玛西娅・维克丝的确是我。但是,给我打电话的这段时间就足以给“玛西娅”开绿灯了。
成为这种骗局的受害人真是辛苦。另一个我得到了大量的商品和现金,而我得去收拾她留下的烂摊子。几个星期,甚至是几个月,我每周得花十个小时处理问题:打电话、写信,应付零售商、信用卡发行人、信用卡申报机关以及警察等。我不得不将自己“毁掉”,而后一个又一个地重新建立帐户,以便能够从头开始。
在我丢失皮包后的半年里,我加强了自己的防盗意识。我总是很小心地放皮包。我不敢随身携带支票薄,只带两张信用卡,而把其他信用卡留在安全的地方。
然而,我却无法阻止我的好名声在许多计算机里被扭曲、被分解。一旦另一个玛西娅被允许实施她的伎俩,信用调查所无法消除她给我的记录造成的污点,除非债权人要求他们这么做。许多债权人对这么做似乎不感兴趣,这就意味着我得花费时间,戳着和哄着他们那样做。这是一个能耗人几个月或几年的痛苦过程。
为了阻止另一个玛西娅打开更多的赊销户头,我终于往我的电话里输入了一条新的口信:“我是玛西娅・维克丝。我的钱包最近被偷了,有一个声称是我的人正试图用这个电话号码建立信贷……”让我惊讶的是,这种方法起作用了。商店和警方侦探表扬了我的独出心裁。“太棒的口信了!”他们会这样说,或者,“维克丝小姐,谢谢你。你刚刚回答了我的问题。”
但是,另一个玛西娅并没有沉默多久。我接下来受到的,是一阵假支票浪潮的袭击,其中十张是从我被盗那天关闭的活期存款上支取的。每次,我得前往银行,填写“丢失或被盗支票”表,对其进行公证,然后把它寄给接收它的保证局。
尽管我处处小心,但我还是收到来自支票保证服务机构的信,声称如果我不付帐,他们会把我送进监狱。我一而再、再而三地打电话解释。他们却不为所动,态度也不友好,但他们最终还是让步了。
一天,新泽西州一家体育用品店的侦探打来电话,告诉我说那个“玛西娅”正在商店里试图打开一个赊销帐户,购买6件羽绒服时,我的希望陡增。她将被逮捕,她的纸上犯罪游戏行将结束,我想。
我请他描述一下她的情况。“黑头发,像染了桔黄色,”他用低低的声音说:“她穿一件粉红色的动动服,身上戴有许多金光闪闪的珠宝手饰,嘴里镶有金牙。”
因为侦探是在我的冒名顶替者购买东西前找到我的,商店没有让她完成购买活动。可是,因为她什么也没买,商店也无法逮捕她。卡夫卡式的恶梦仍在继续――她一走了之。
我后来从一名侦探处得知,这种事经常发生。商店都想拒收骗子的信用卡,可他们往住又不愿将此人绳之以法。
几个月后,负责此案的侦探告诉我说,警察有点怀疑另一个玛西娅是职业盗窃团伙的成员,该团伙的总部设在新泽西州。可是她从来没有被逮捕,即使她被抓住,也极有可能只面临一小笔罚金和最短的监禁时间。
我的包被盗18个月后,我的另一个我长时间地消失了,可她的活动仍在进行。当我申请抵押借款时,银行要我书面解释为什么几个商家的赊销户头用我的名字打开后,又突然关闭了。为了得到一张百货公司的信用卡,我得受满腹狐疑的信用调查局官员的盘问。每次我用了自己的布鲁明德尔商店的信用卡时,哪怕是买一只唇膏,我都要出示附有照片的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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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文章编号:1005-9652(2003)06-0030-02中图分类号:G275文献标识码:B
近些年,无论是公众媒体还是档案专业报刊,对信用档案的话题进行了较多的探讨。从探讨的结果来看,信用档案的涉及面相当广泛,涉及银行、保险、大学、社区、生产企业、商业企业等诸多领域。但从信用档案的实践结果来看,只有社区信用档案和大学生助学贷款信用档案进入了初步的尝试阶段。笔者认为,大学生助学贷款信用档案制度的建立和推广,正是建设全社会诚信监督体系的一个突破口。
根据几个月前上海《新民晚报》报道,今年8月底,上海近50所高校与上海资信有限公司签署相关文件,正式启动国内首家大学生信用档案体系。据悉,资信公司将通过与各家商业银行协作,跟踪申请助学贷款的上海大学生还贷情况,并为他们出具个人信用报告。这份报告与上海市民的个人信用报告性质相同,是个人信用记录和评价的最直接的材料,它发挥的作用将持续数十年,伴随信用主人之一生。一旦出现不良信用记录,大学生今后在办理贷款、保险等事宜时,将会品尝到失信后自行带来的苦果。
我国的高等教育实行的是非义务教育政策,特别是近十年来,随着高校产业化方向的迈进,大学收费制度也进行了较大幅度的改革,大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成本比以往有了很大的提高。这使得一些贫困地区的学生和个人自立能力较强的学生不得不寻找一些应对之策,除勤工俭学外,大学生贷款上学,毕业后还贷已成为一种趋势,同时也是一种最常规的方式。但随之而来的贷款偿还问题,却让银行和高校大伤脑筋。资料显示,在我国,由政府贴息的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已经实行4年,实际已发放金额超过5亿元,不良还贷率约20%。广东各高校在5至10年内的助学贷款平均归还率不到80%。由于多数银行在助学贷款合同的“违约责任”中,没有切实可行的追究办法,因此,一旦还贷不及时或恶意不还,银行方面也难有任何保护自身利益的有效办法。银行把款贷给学生,能够依靠的只有一点,那就是大学生的基本公民道德,靠学生的道德修养来约束和规范自己的借贷行为。而道德约束仅是一种非强制性的约束,大学生能否履行自己的道德义务,能否将自己所享受的利益和应尽的道德义务严格地捆绑在一起,银行方面完全无法掌控,所以银行向大学生发放助学贷款是冒着极大风险的。不良还贷率高达20%,就是一个非常危险的信号,这也迫使金融机构去寻求解除和减缓风险的有效办法。
在这种情况下,银行怎么办?他们只好采用更为谨慎和稳妥的办法来应对。比如:在开办助学贷款业务时,更加小心翼翼,审核程序越来越严,越审越细,审核等各方面的成本也随之增加。为控制和回避风险而故意提高贷款门槛,在可贷可不贷的情况下,选择不贷,在贷款金额可多可少的情况下,选择少贷,这就给后来的大学生贷款造成了不小的困难。今年5月底,全国共有53.4万名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申请金额33.37亿元。其中,17万名学生已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仅占申请人数的31%;贷款合同金额12.62亿元,仅占申请金额的37%。也就是说,有三分之二的申请者拿不到国家助学贷款,只有不到三分之一的申请者如愿以偿。
银行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用提高门槛和削减贷款比例的办法来降低风险系数,这并不是一个长久之策,或者只是一种权宜之策。这种“龟缩”政策从道理上和实际效果上都暴露出一些问题:一是用前期学生的不良行为来惩罚后期学生的合理要求,这是一种错位的惩罚,惩罚对象在不经意间得到了转移,不是一个解决矛盾的办法,而是“转嫁”了矛盾。每个人的不良行为应由自己来承担,而不是由另外的人来代其受过。国家向贫困学生发放贴息贷款,其政策意图是很明显的,也是善意的,就是要尽可能地保证每个优秀学子上得起学,能够接受应有的教育,这也是贫困学生的应有权利。但银行由于承担了过高的风险,有意提高放贷门槛,使得三分之二的申请者无法享受国家的助学政策,对这部分学生有失公道。二是银行谨慎放贷只是一种消极的抵御策略,而不是一种积极的应对之策。银行发放助学贷款金额严重不足,意味着银行得到国家的贴息也将大幅度下降,银行也将付出损失利益的代价。金融机构属于商业机构,它们的行为是商业行为,既然银行不能追求商业利润最大化,说明它们实施的消极政策,存在着某种严重的缺陷。
高校作为第三方,它的角色是非常尴尬的。一方面希望每个有困难的学生都能顺利地得到国家政策的支持,得到银行的无息贷款,保证学生的学业顺利完成;另一方面也希望国家的贴息政策不被某些学生恶意侵害,银行的商业利益不被恶意侵害,高校的信用声望不被恶意侵害。为了使大学生能按时偿还贷款,校方也想出了各种各样的办法。有的学校给予按时偿还者以优惠条件,适当减免其所偿还债务。有的学校则把学生的毕业证扣留,以偿还贷款作为返还条件,从而逼迫学生还贷。前不久,湖南还宣布将在媒体上公布逾期不还贷款学生的名单。可以说,能够想到的办法,能够使用的招数,学校基本上都想到了,并想方设法进行了尝试,但实际效果都不理想。因为这些缺乏法律支持的所谓“办法”和“招数”,很容易把高校拖进没完没了的官司。
在回避风险与利益趋大的两难境地里,有没有一条更安全、更效益的路供银行去选择呢?答案是:有。这就是上海市正式启动的大学生信用档案体系。
资信公司是一种中介机构,银行可以通过资信公司,全面掌握客户的资信情况,并以此降低放贷风险。由于多数大学生没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同时又不拥有足够的物资抵押条件,所以银行发放大学生助学贷款,惟一可以担保的就是学生的个人信用。既然贷款时是以信用做担保,偿还不了就应当拿信用开刀,让学生为失信付出代价。上海市的这一做法,正是抓住了问题的实质。银行与学生签署的信贷合同,本质上是一种商业契约,大学生在享受这份契约带给自己的物质利益时,同时也必须承担这份契约带给自己的信用责任。在契约精神约束下,利益和责任是对等的,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如果一方只享受契约的利益,抛弃契约的责任,那么他必然要受到社会的惩处,这是合乎契约精神和社会良知的。
个人信用档案是个人信用调查的真实记录,而个人信用调查有赖于个人信用报告制度的建立、完善和推行。个人信用报告制度的推行,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以信用卡资料和个人住房贷款资料为突破口,首先实现银行内部个人信用档案的共享。我国各商业银行推行信用卡制度和住房贷款制度已经有将近十年的时间了,其中已经形成和积累了大量的个人信用档案。这部分档案对银行而言,是一笔巨大的个人信用资源,银行内部应当实现信用档案资源共享。第二阶段,建立金融系统联网的个人信息库,形成银行间的信用档案交流机制,实现跨系统信息共享。在对待个人信用档案信息的态度上,各银行之间应打破相互间的壁垒政策,形成信息交流机制,因为银行之间既是竞争对手,同时更是追求效率和效益的商业企业,各银行间相互交流信用档案信息,有利于银行降低放贷风险,更有利于各自降低信息收集的成本,这对银行业提高各自的商业利益是大有好处的。第三阶段,国家成立专门的信用报告机构,联合银行、证券、保险、法院、公安、税务、审计等部门,实现全社会范围的个人信用信息集中管理和资源共享。上海资信公司尽管不是以国家信用报告机构的形式出现的,但它作为一个专门的信用报告中介机构,其启动个人信用追踪、记录和报告体系,意义非常重大。特别是打破了银行、保险等涉及个人信用的各行业之间各自为战之局面,对推进我国信用档案机制的快速建立和推广,将起着巨大的影响。
一、电子商务的发展呼唤健全的社会信用体系
信用问题是人类社会长期存在的一个问题,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良好的信用状况是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而信任关系的缺失、信用状况的恶化则会导致交易成本上升,使社会秩序趋于复杂化、混乱化。由于电子商务交易的虚拟平台使交易双方无法直接见面,这种空间上的分离使得虚假身份很难识别,网络欺诈、欺骗行为很容易滋生,所以在电子商务中的信用问题也就非常重要。电子商务活动的网络化和全球一体化、电子商务交易的电子化和虚拟化发展,以及电子商务交易的高效、智能、快捷等要求,都呼唤着必须要建立起相应的面向电子商务的社会信用体系。
二、制约我国建立电子商务信用体系的主要因素
1.社会普遍缺乏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信用意识和信用道德规范
由于我国近代市场经济发育不充分,信用经济发育较晚,市场信用交易不发达,真正的社会信用关系十分淡薄。无论是企业还是消费者个人,都普遍缺乏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信用意识和信用道德观念。加上国家信用管理体系不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失信惩罚机制不健全,从而导致社会上信用缺失行为盛行。
2.企业内部普遍缺乏基本的信用管理制度
企业内部的信用管理是财务管理的一个专门组成部分,包括对应收账款和商品销售的管理;对与企业发生业务关系的主要客户信用状况的调查、征信和管理。它是企业财务会计部门连接各业务部门的桥梁,也是企业筛选客户并与诚信客户保持长期联系的纽带。我国由于普遍缺乏这一重要管理环节,因而,常常导致电子商务中失信行为的发生。
3.信用中介服务的市场化程序很低
在市场交易中可以快速取得资本市场、商业市场上绝大多数企业和消费者个人真实资信背景报告的国家被称之为征信国家。目前,我国仍是非征信国家,社会信用中介服务行业发展滞后。虽然也有一些机构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信用服务和信用产品,例如信用抽查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但市场规模较小,经营分散,而且行业整体水平不高。还没有建立起一套完整而科学的信用调查和评价体系。这导致企业的信用状况得不到科学、合理地评估,市场不能发挥对信用状况的奖惩作用,企业也缺乏加强信用管理的动力。
4.信用数据的市场开放度低,缺乏对企业和个人信息的正常获取和检索途径
在征信国家,企业和消费者个人信用信息数据的开放和市场化运作是信用管理体系的重要内容。但我国在征信数据的开放与使用等方面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政府部门和一些专业机构掌握的可以公开的企业资讯与个人信息没有开放,这增加了征信过程中获取企业信息的难度。对于征信国家而言,功能完善的信用数据库成为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必备的基础设施。各国的征信中介机构一般都建有自己的信用数据库,记录企业或个人的相关信用信息。目前中国很多的信用中介机构没有自己的信用资料数据库,即使有,规模也普遍偏小,信用信息不完整。在这种情况下,无法对电子商务企业与消费者的信用做出公正、客观、真实的评估。
5.国家信用管理体系不健全,缺乏有效的失信惩罚机制
在一些征信国家,大都有比较健全的国家信用管理体系,这一体系包括国家关于信用方面的立法和执法、政府对信用行业的监督管理、政府对全社会的信用教育和信用管理的研究与开发。目前我国在这些方面存在严重不足:一是缺乏严格的失信惩罚机制。尚未达到刑事犯罪程度的失信行为得不到相应的惩罚,不讲信用的企业法人和个人不能受到社会的谴责和唾弃。二是政府对信用市场的监督管理薄弱,对从事企业信息服务的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审计、法律服务和征信中介、资信评估等)缺乏监管,造成虚假信息盛行。
三、面向电子商务的社会信用体系的构建
1.大力加强电子商务主要参加者的信用建设
这主要体现为: (1)个人消费者的信用建设。个人消费者是进行电子商务的主力军,建立个人消费者评级制度,提高电子商务个人消费者的整体信用水平。(2)企业的信用建设。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企业更多的是充当卖方的角色,因此企业的信用水平对电子商务交易能否顺利进行至关重要。企业的信用建设首先是在交易中树立良好的信用形象;其次是要成立信用查询部门,向查询者提供企业的信用情况;最后是要真正建立起企业的信用评级制度。企业的信用级别越高,所得到的优惠也越多,以利于每个参与企业积极提高自身的信用水平。(3)社会机构的信用建设。电子商务的有效运行离不开社会机构的大力参与,这其中主要是银行和司法部门。因此,银行要建立良好的信用,要能够保证电子货币与真实货币之间的顺利转换,要不断提高电子货币传递过程中的安全性,缩短货币转账的时间,为用户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此外,高信用的司法部门对于顺利解决纠纷,保证电子商务的正常运行秩序也很重要,这是因为只要有交易,就难免有纠纷,而纠纷的解决主要需依靠司法部门。司法部门要努力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积极制订有关法律法规保证电子商务的有效运行,能够真正成为电子商务的坚强后盾。
2.大力加强信用自律机制建设
这具体体现在:(1)进行诚信机制建设,重视诚信守法的道德教育,积极培育社会信用观念。通过建立健全诚信教育宣传体系,加大诚信理念的宣传力度,树立起政府、企业及公民讲信用的道德规范,形成人人讲诚信,全社会以诚信为荣、以信用失真为耻的社会氛围,增强信用观念,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2)强化政府监督,推动企业信用自律。政府要出台相应的措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管理部门以及海关、进出口检验检疫等部门都要制定企业信用考核、考评等级标准,对企业的诚信度和信用定期进行考评。通过规范企业的行为,向社会公布诚信名单和失信名单等方法,推动企业信用自律。使企业树立品牌意识、形象意识,不断增强维护信用的自觉性,从而有效引导社会守信的主流。(3)成立诚信联盟,推动信用服务。由行业协会或地区组织的诚信联盟对电子商务企业的诚信建设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其主要任务就是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诚信建设的服务工作,发动社会力量,结合舆论媒体,深入宣传诚信理念,营造企业自我约束、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组织制定量化的企业诚信标准并将其推广为企业经营行为的规则;在执法部门的领导下,建立企业诚信名录,以此形成诚信激励机制;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辅导企业健全诚信运营机制,建设企业诚信经营的自我约束体系。
3.大力加强信用约束机制建设,建立和完善诚信的法律支持体系
诚信秩序的建立需要法律的支持,诚信机制建设也要在法制上得到保障。为此,要加强信用约束的法律体系建设,按市场化的要求,在《民法》、《合同法》等法律基础上建立具体的信用保障办法,体现信用的市场约束。同时,大力强化信用的保障效力,组织各方力量惩罚打击失信行为。要通过加强制度约束,建立起一个让失信者付出比失信的所得收益高得多的“成本代价体系”,使失信无利可图。
4.强化政府在信用体系建设中的推动作用
从培育和维护有效率的市场环境的角度看,政府应该在信用体系建设中明确自身的定位,发挥积极的作用:一是以信用为立法基点,制订并颁布相关法律法规,指导信用体系建设;二是建立公开的社会信用信息网络;三是引导企业切实讲究诚信为本;四是推进和培育信用中介机构的建立;五是发挥积极的监管作用,惩戒失信行为,等等。
参考文献:
应收账款是企业对外赊销产品、材料、劳务等项目而形成的应向对方收取相应款项的一种外置资产。该资产被对方经营,对方可以任意调度使用,本企业却无法控制,形成一定时期内企业的“虚拟资产”,只有变现为现金流入企业后,才能参与到本企业再生产过程中,为企业创造新的收益。而这一过程的长短,对企业经营效果来说影响较大,历来令企业管理者感到棘手,难于操作。应收账款的管理与社会的信用基础和信用体系的完备性有着密切的关系。在西方,企业信用管理是一门重要的学科,它作为一门研究学科已有100多年的历史。在国外,西方国家比较流行的应收账款管理方法是应收账款有价证券化和保理业务。目前,我国的社会信用基础还比较薄弱,社会信用体系还不完备,信用管理体系尚在探索和建立之中,有关政策法规尚未出台。同时我国大部分企业应收账款管理意识比较淡漠,管理方式比较单一,绝大多数企业仍没有建立起完善的信用管理机制。因此,我国还不能照搬西方国家的应收账款的管理模式。今后,随着我国进入世界贸易组织和世界经济一体化,我国的市场经济必将得到快速发展和进一步完善。
二、应收账款管理形成的原因
根据有关部门调查,我国企业应收账款占流动资金的比重为50%以上,远远高于发达国家20%的水平。企业之间尤其是国有企业之间相互拖欠货款,造成逾期应收账款居高不下,已成为经济运行中的一大顽症。据专业机构统计分析,在发达市场经济中,企业逾期应收账款总额一般不高于10%,而在我国,这一比率高达60%以上。造成企业应收账款居高不下的原因可以从几个方面来归纳:
1.企业经营环境的影响。一方面是扩大市场份额的需要,在激烈竞争的市场经济中,赊销成为企业扩大销售的主要竞争手段。另一方面是很多企业故意拖欠账款,社会普遍缺乏诚信。
2.企业自身的问题。从主观上我国企业管理者普遍只重销售而忽视包括应收账款管理在内的内部管理,而客观上他们对于应收账款管理无论是经验还是理论都十分缺乏。
3.信用销售前资信评估薄弱,缺乏规范程序。信用销售是坏账形成的起因,企业在进行信用销售前首先应该评估客户的信用等级和资信程度,而我国大部分企业在信用销售前根本不进行详细的信用调查。企业大量的信用销售往往取决于行政干预或少数人、领导者的主观喜好,结果导致大量应收账款的出现。
4.商业竞争。这是发生应收账款的主要原因。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作用迫使企业以各种手段扩大销售。除了依靠产品质量、价格、售后服务、广告等外,赊销也是扩大销售的手段之一。相同条件下,赊销产品的销售量将大于现金销售产品的销售量。出于扩大销售的竞争需要,企业不得不以赊销或其他优惠方式招揽顾客,由此引起的应收账款,是一种商业信用。
5.销售和收款的时间差。商品成交的时间和收到货款的时间经常不一致,这也导致了应收账款。就一般批发和大型生产企业来讲,发货的时间和收到货款的时间往往不同,因为货款结算需要时间。结算手段越落后,结算所需时间越长,销售企业只能承认这种现实并承担由此引起的资金垫支。
三、应收账款管理方法
应收账款是企业营运资金管理的重要环节,在激烈竞争的市场经济中,正确运用赊销,加强应收账款的管理显得非常重要。应收账款管理应从应收账款防范机制的建立和逾期债权的处理两方面入手。企业应设立专门的信用管理部门,并与销售、财务部门对应收账款进行监控、跟踪服务和反馈分析,并由内部审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对于存在的逾期应收账款,企业应成立专门机构进行催讨,并积极寻找债务重组、出售债权的可能,争取及时收回债权。
应收账款管理首先应从源头控制,防患于未然,因而防范机制的建立是十分必要的。
1.建立专门的信用管理机构,对赊销进行管理。传统的企业组织结构,一般以财务部门担当信用管理的主要角色进行赊销管理,这已不能适应完善企业信用管理的需要。企业信用风险管理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和综合性较强的工作,须特定的部门或组织才能完成。企业对赊销的信用管理需要专业人员大量的调查、分析和专业化的管理和控制,因此设立企业独立的信用管理职能部门是非常必要的。在我国企业中一般采取两种方式设立信用管理部门,一种是财务总监领导下的信用管理部门,另一种是销售总监领导下的信用管理部门。两种方式各有利弊,适应于不同的企业管理体制。信用管理部门要取得财务和销售部门支持,并在赊销管理中起到主导作用。
2.建立客户动态资源管理系统。专门的信用管理部门必须对客户进行风险管理,其目的是防患于未然。动态监督客户尤其是核心客户,了解客户的资信情况,给客户建立资信档案并根据收集的信息进行动态管理,这就是客户的动态资源管理。如果企业对这项工作没有足够的人力也可委托社会征信公司完成,或在其指导下完成。调查的渠道一般包括:销售部门业务员掌握的客户资料、管理人员的实地考察、客户的其他供应商调查的情况、网络数据和其他公开的信息渠道。调查的内容主要有:客户的品质、能力、资本、抵押和条件(“5c”系统),客户与企业往来的历史记录,客户的规模、财务状况、发展前景、行业的风险程度等等。
3.建立应收账款的监控体系。应收账款的监控体系应包括赊销的发生、收账、逾期风险预警等各个环节。
(1)赊销发生监控。一般销售业务要经过接受顾客订单、批准赊销信用、按销售单供货、按销售单装运货物、向顾客开具账单、记录销售、收回资金这样一个业务流程。赊销监控主要发生在接受顾客订单、批准赊销信用、记录销售和收回资金流程。在接受顾客订单流程,顾客的订单只有在符合企业内部的授权标准时才能被接受,销售管理部门应根据信用部门客户动态管理系统提供的情况决定是否批准销售。在批准赊销阶段,信用管理部门的职员在收到销售单后,将销售单与该顾客已被授权的赊销信用额度以及至今尚欠的账款余额加以比较。并对每个新顾客进行信用调查,建立客户动态资源系统。根据调查的客户资信状况和其他相关信息,信用部门决定是否批准该客户的赊销,并在销售单签署明确的意见。在记录销售和收回资金流程,财务部门应将销售数据和资金收回数据及时反馈给信用管理部门,更新客户动态资源系统。
(2)财务部门对应收账款的分析管理。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账龄等情况进行分析,而不能将所有责任都交给主要负责确定赊销授信额度和资信调查的信用管理部门,这是内控制度的重要环节。财务部门应编制一定期间的赊销客户的销售、赊销、收账、账龄分析表及分析资料交管理当局。在分析中应利用比率、比较、趋势、结构等分析方法,分析逾期债权的坏账风险及对财务状况的影响,以便确定坏账处理、当前赊销策略。
(3)信用部门和销售部门进行应收账款跟踪管理服务。从赊销过程一开始,到应收账款到期日前,对客户进行跟踪、监督,从而确保客户正常支付货款,最大限度地降低逾期账款的发生率。在工作中信用部门和销售部门要互相配合,分清各自在跟踪服务中的职责,达到相互监督相互促进,提高应收账款回收率,促进企业销售的目的。
(4)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内部审计在应收账款管理中的监督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不断完善监控体系,改善内控制度;二是检查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有无异常应收账款现象,有无重大差错、玩忽职守、内部舞弊、故意不收回账款等情况,确保应收账款的回收。在我国内部审计大部分还停留在经营效益审计等方面,而对于企业内控制度设计、遵守,揭示企业员工舞弊、贪污等工作进行得远远不够。内部审计对应收账款审计主要应在销货和收款流程,在销货流程应核查销售业务适当的职责分离、正确的授权审批、充分的凭证和记录、凭证的预先编号、按月寄出对账单等方面。在收款流程主要应检查收款记录的合理性、核对应收账款、分析账款账龄、向债务人函证等方面。
四、结论
随着我国信用知识的普及和信用体系的逐渐完备,我国企业可借鉴西方的管理经验和管理方式,结合我国国情从应收账款的源头开始采取事前、事中、事后控制,尽可能降低应收账款对企业发展带来的风险。
参考文献:
征信市场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市场化运作的模式基本形成,但制约征信市场的深入发展的瓶颈问题也日益凸显,亟待在征信市场自由发展的基础上加上政策助推力,以促进又好又快地发展。
一、保定征信市场基本情况
目前保定市仅有河北新世纪资信服务有限公司一家分支机构。该公司成立于2006年,注册资本300万,现有员工14人,大多为本科以下学历。其主要业务为:贷款企业主体评级、企业债券评级、上市公司评级、企业信用评级、投资管理、财务顾问,以及以上相关业务的咨询、企业委托资产管理等。
该公司服务对象为本地中小企业和个人。目前为止,无任何企业前来办理企业申办业务,其利润来源主要为对个人房产的评估方面,但是业务量也不大。
二、征信市场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征信市场发展滞后,业务范围相对狭窄
保定市征信机构主要为从事企业信用评级的信用担保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机构起步较晚,水平低,小而散、杂而乱现象较突出,整体实力较弱。由于信用服务产品的社会需求不足及社会对信用服务产品认知度的制约,信用调查、信用评级、计分模型开发及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评级评估业务等工作均未开展。目前面临的最大问题是没有相关政策上的支持,各大银行均有自己的信用评价体系,不认可其它机构的信用评级,导致公司市场惨淡。
(二)行业规则不完善,监督管理体制不成熟
资信评级行业没有规范的市场准入与退出制度以及严格的风险防范和制约机制。如各商业银行的内部评级因商业银行对企业的信用状况了解程度不高,评级标准和方法不同,致使同一企业存在不同评级结果,造成企业对资信评级工作的误解。如保定立中集团2012年被建行、中行评为AAA级企业,被农行评为AA级企业;长城汽车在中行、农行、建行被评为AAA级企业,而在工行被评为AA级企业。企业的真实资信情况很难得到如实反映,而且企业在不同银行贷款需要重复评级,不仅加重企业的负担,更造成人力、物力浪费。
(三)部门各自为政,无法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以保定市为例,目前工商、税务与人行分别建立起各自的信用管理系统,但相对封闭,互不沟通。工商部门的信用管理系统只有企业身份、资产等社会层面的静态信息,税务的信用管理系统只有企业的缴税漏税的情况记录,其数据开放也仅局限于本系统内部。而人民银行所建的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却只有反映企业信贷变化情况的动态信息,没有企业与其他部门往来的信用信息,信息服务仅局限于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对企业进行基本的贷前查询。这种各自为政、条块分割、部门垄断、缺乏共享的局面若不能尽快得到扭转,势必造成资源的巨大浪费,难以形成客观、独立的信用评价体系,为今后系统的整合增加难度。
(四)政府扶持力度不够,缺乏必要的政策支持
征信机构既不像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一样获得高额收益,又不像高新技术企业一样获得政府资金资助,而是完全依赖于自己开发业务的能力。整个征信业的年营业额只相当于许多行业的一个零头,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甚至可以被忽作用[1]。从信用评级业务来看,没有相应的鼓励商业银行和企业使用信用服务产品的措施,致使信用评级机构难以正常开展业务。征信需求有着广阔的市场,但由于受到主客观因素的影响,目前社会、企业、国家有关部门对信用产品的有效需求还十分有限,征信市场的发展依赖于政府培育。企业信用评级在扩大信用交易方面作用尚未显现,不能直接给企业带来融资效益。
三、推进保定市征信市场发展的措施和建议
(一)加快征信立法步伐,不断完善征信制度
征信法律法规是征信体系建设的制度基础,健全的法律框架能够为征信体系的建立和有效运作提供有力的保障。当前要加快征信立法的进程,尽快出台征信业管理办法,制定相关配套的实施措施,使征信业发展和管理有法可依[2]。尽快制订的征信法规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有关征信业管理的法规,另一类是有关信息披露的法规。借鉴、引进国外征信体系建设的成功做法,加快征信法制建设,完善有关征信的规章制度,尽快出台适用于中国的征信管理条例,改变目前社会信用体系法律基础薄弱的状况,使征信业的发展有法可依[3]。在国家《征信管理条例》正式颁布实施之前,可以借鉴其他省市的做法,颁布实施《河北省征信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征信活动。
(二)制定优惠政策,大力培育征信市场
对信用调查、信用担保、资信评级等征信机构在发展初期可适当减免税。对企业采取有效措施遏制其造假行为,保证征信机构基础数据的真实性。从制度安排上促使全社会充分应用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广泛使用征信机构的信用服务产品等,使征信机构在政府扶持下顺利发展并最终走向市场。各级政府在建立健全社会信用管理体系中,应协助建立失信约束和惩罚机制并监督行业规范发展,保持征信服务业的中立、公正、客观和健康发展。相关政府部门,如工商、海关、法院、技术监督、财政、税务、商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等部门,应依法将各自掌握的企业信用数据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开放,减少重复建设和浪费[4]。
(三)坚持开拓创新,逐步完善社会征信体系
推动征信服务机构发展、规范统一征信市场监管标准。建立政府应对征信机构给予积极的指导和扶持,推广使用信用报告等征信产品,拓宽征信产品应用领域。政府在从产业总产值的角度看待企业征信业,将其作为支撑金融和贸易的基础性战略产业来发展同时,也应该从战略层面,提供包括税收减免、政府购买服务、开放官方信用信息源等多种形式的支持。规范统一征信市场监管标准,提高征信机构准入门槛。
(四)整合征信资源,实现信息共享
打破行业垄断,推动征信标准化建设。依托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加快统一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打破各行业垄断,防止重复性建设,做好征信业务基础工作。在加快征信立法的前提下,整合社会各系统的信用信息,统一纳入征信管理体系,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同时要健全征信市场,加大对信用评级、信用咨询、保理、商账追收等市场主体的培育,逐步形成完整的征信市场管理体系。
(五)加强征信队伍建设、提高征信人员素质
一方面,征信管理部门应通过举办研讨会、培训班等形式做好培训工作,把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的同时采取相应措施,加强征信业内部信息沟通,帮助征信从业人员开阔思维,拓展视野。另一方面,加强理论培养,在高校开设信用管理专业,与高校加强沟通协作,既能使学生学到系统化的信用管理知识,接触征信机构的实际业务操作,使高校培养出适合社会需求的信用管理人才,又能使征信机构的工作人员接触到风险管理和信用管理新知识,了解最新发展动向,达到及时充电的目的[1]。
四、征信市场发展建议方案
(一)确立人民银行监管主体地位,推动征信标准化
我国征信机构的监管涉及人民银行、商务部、经贸委等多个部门,从事信用信息管理的机构也涉及众多部门,各部门制定的信用信息采集和评价标准不一,其征信结果也各不相同,直接影响征信产品的社会公信力。建议借鉴国外模式,由人民银行加强对全国征信业的监督管理,制定统一的征信标准,推动征信市场健康发展。
(二)加快征信监管立法,为征信监管提供法律支撑
我国征信业起步较晚且各地发展不平衡,各地出台的地方性法规不完善.建议尽快出台《征信管理条例》并在监管方面明确规定以下几点:一是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市场监管主体地位;二是有关政府部门向征信机构提供其掌握信用信息的权利和义务;三是企业、公民必须依法提供真实信用数据的义务。
(三)打破行业垄断,推动征信标准化建设
依托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加快统一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打破各行业垄断,防止重复性建设,做好征信业务基础工作。
(四)推动征信服务机构发展,规范统一征信市场监管标准
建立政府应对征信机构给予积极的指导和扶持,推广使用信用报告等征信产品,拓宽征信产品应用领域。规范统一征信市场监管标准,提高征信机构准入门槛。
参考文献
[1]刘晓明,丁忠明.后危机时代中国企业征信业的新发展[J].征信,2012(5):12-14.
一、引言
“团购”已经成为消费大众非常熟悉的一个名词,在新颖时尚、经济快捷的诱惑下,很多消费者已经体验了团购,不少的消费者大呼团购网就是骗子。团购网站在这样一个同行不断涌现的现实里究竟何去何从?
二、团购网运营模式
团购网站这种电子商务运作模式是一个同时提供b2c、c2c两种交易模式的第三方电子平台。无论从商品内容(从传统实物商品到餐饮美食、休闲娱乐、美容美发、游戏健身等服务商品),还是运营模式、发展阶段上来说,它都是一个与已有的淘宝、京东等模式都不同的事物。
三、团购网存在问题主要为以下几个方面
1、进入门槛低,总量多且参差不齐
从2010年1月中国首家团购网站诞生开始,截至8月底,国内初具规模的网络团购企业数量已达1215家,数量较1月翻了八倍。仅2010年9月份,京沪穗深四个城市,团购成交人数达181万人,交易总额就超过1.1亿元。截止2010年12月,国内大大小小的团购网站共有1664家,不过,获得icp经营许可证的只有377家。这都源于建立一个团购网只需一台服务器、三五个人、几万块钱。大量的商家、甚至个人,纷纷下水捞金。
2、商家认证缺失或者操作不到位
由于现在的团购网站属于抢滩市场,大部分团购网站都在努力游说卖家进场,这必然导致对卖家的审核认证的无力。这就把所有风险都转嫁给消费者了。其次,卖家承办团购主要为了扩大知名度,通常也是不定期的,甚至效果不好就再不做了。它们与团购网站缺少长期的合作关系,有的不良卖家在一个团购网行骗后,可能再去其他网站做广告,这些都制约了团购网站对卖家的监管。
3、付款方式风险大,欺骗手法防不胜防
目前,大部分的团购网站的消费者支付方式都是把消费者的付款直接转到商家的账号上。消费者直接付款的方式给消费者带来很大风险。及时从网站上的支付宝渠道付款,仍然只是把支付宝账户里的钱付给商家。顾客付款后,没有任何收货保障。很多团购网站在吸引了足够的顾客购买、收到大量的货款后,玩失踪了,或玩易容改名换牌继续行骗。
另外,对团购网站来说,扩大知名度,提高点击率,是首要任务。最常见的欺骗手法有:报高原价,夸大折扣;0元抽大奖、推荐他人成功购买获返利。
4、服务差强人意,老团友热情不再
顾客对服务不满意,主要来自两方面的原因:(一)产品本身不是正品或者性价比很一般,没有达到宣传的效果,甚至不如实体购物。(二)送达服务效果不佳。由于商家售出的商品数量巨大,有的商家会在团购结束后才交给通过物流公司运送,即使分批发货,时效上仍然不理想。此外,商品的物流信息没有传递或共享给团购网站,消费者也不能实时查询物流状态,只能等待。
四、团购网站问题及解决方法探讨
我认为应该由政府相关部门制定法律法规,对团购网站的运营进行考核,实施认证,加强管理。我认为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由工商部门对团购网站进行认证及监管
目前社会上已经出现了认证公司为团购网站进行认证的现象,但是民间的认证机构本身缺乏可信度,很多交钱就发认证。目前深圳市的工商管理局在着手对其市内团购网站的认证工作,这是一个好的开端。团购网站不同于一般实体企业,它的影响力覆盖范围更广,消费者的维权行动更难。团购网站的工商登记不能简单处理。应规定:只有信用认证通过的网站才可以进行工商登记。各地工商部门对在其所在地进行了工商登记的团购网站进行认证、登记后,发给工商营业执照及认证证书,允许其使用“放心团购网站”标志。同时,各地的政府机构认证过的团购网站名单统一上报到国家工商总局公示。这样,消费者可以查询到可靠的团购网站。另外,工商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审查及抽查团购网站运行情况,如果出现违规运作或经消费者举报的违规行为属实(如目前曝光的上无工商登记企业、虚填团购人数等行为),则取缔团购网的营业资格!
2、 团购网站应建立对入场卖家的认证体系
首先,团购网站应建立对卖家全面的审核和保证金制度。.审核包括企业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信誉、地址等信息的调查核实。保证金制度也是使得销售企业长期与团购网站健康合作、共同发展的手段之一。只有使得团购网站与销售企业的利益一致,才会有更可信的团购。
其次,对不同卖家上报的团购数量,应根据其能力,网站设定一个合理的团购数量,而不能任由卖家上报团购数。合理的数量会提高卖家的备货、发货速度,继而提高卖家和团购网站的服务质量。
3、团购网站应建立消费者物流信息查询及商品、商家评价平台,不得更改评价信息
政府监管部门应要求凡是进行工商登记的团购网站必须具有物流信息查询及商品、商家评价功能。对于未进行工商登记及信用审核的网站,取消其网站经营资格。
4、 采用科学、安全的货款支付方式
在顾客支付方式上,目前团购网购都是采取直接付款到商家账号的方式,这显然是很不合理的,应采取可信的第三方代收代付资金方式。如淘宝使用的支付宝,消费者收到货物再点击付款,就是一种比较安全的支付方式。当然,如何加快到账时间,降低信息处理成本,这也是我们要思考的。
五、结论
近年来,我国团购网购已经随着电子商务发展的好势头而大量涌现。由于数量众多,而有效的监督体系未建立,使得很多欺骗行为大量出现,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同时,对团购网站这种新型电子商务模式的发展也有很大负面影响。如何尽快规范这种新兴模式,使更多的团购网站经营企业、销售企业获得良好的、长期的发展,使得消费者不再蒙受损失、获得更高的满意度,是当务之急的大事。本文对现有团购网站运营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归纳分析,提出了对应的解决方法。
参考文献:
[1]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调查数据
我国消费信贷业务中存在的风险因素主要有:
1、个人信用制度和信用监督体系不健全。首先,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居民个人的信用记录普遍缺乏,金融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等没有对居民个人信用行为的系统记载。其次,我国目前各家信贷机构的客户信用记录还不能互相沟通,致使在一家信贷机构欠账的客户,在另外一家可能照样开立新账户。没有真实、系统的个人信用记录,没有同业信用记录的联合,个人信用制度难以真正建立起来。最后,在个人信用制度建设中,个人信用数据源的内容、个人信用报告的格式、个人资质认证、信用等级评估指标等方面都未涉及标准化问题。
2、信贷机构经营管理的缺陷。一些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为了完成分配任务,采取了一些违规操作方法,加大了消费信贷业务中的风险,如降低个人贷款条件、在信用资料不全的情况下照常发放贷款等等。这使得一些经济犯罪行为有机可乘,有些借款人通过伪造的个人信用资料骗取银行的贷款,甚至有些信贷机构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消费贷款发放给不法人员以获取非法利益。另外,我国消费信贷业的主要形式――个人住房贷款,其还款期限通常要持续20年-30年左右,在这段时间中个人资信状况面临着巨大的不确定性,信用缺失以及个人支付能力下降的情况很容易发生,而我国的商业银行对授信后借款人的经济畿力和信用状况的管理很不适当,不能随时监督借款人的信用与经济能力,从而直接影响了消费信贷资金的回收率和消费信贷业务的利润。
3、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现行法律条款对失信、违约的惩处办法不具体,这使得商业银行开办消费信贷业务缺乏法律保障,对出现的问题往往无所适从。由于消费信贷业务的客户比较分散,均是消费者个人,并且贷款金额小、笔数多,保护商业银行债权的法规又不健全,特别是在个人贷款的担保方面缺乏法律规范,风险控制难以落实。
4、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据统计,中国目前享受养老金和医疗保险待遇的人有1.5亿,仅占总人口的12%。目前,我国尚无统一的养老、疾病、失业等社会保障制度,结构性失业、企事业单位富余人员的消化以及城镇贫困现象等许多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将更加突出,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任务十分艰巨。另外,中国社会保障资金缺口较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不规范。目
前,中国社会保险基金的互济功能没有充分体现,社会保险基金运营手段和保值增值机制尚未建立,当消费信贷的借款人遇到不可预测的突发事件时(例如疾病、交通事故、失业等),借款人的收入和经济生活得不到保障,消费贷款回收困难,信贷风险增大。
二、我国消费信贷业务中风险管理的对策
(一)尽快构建全社会信用体系
1、建立规范的个人信用调查和评估机构。个人信用情报机构所提供的信息,对于帮助消费信贷提供者作出正确的信贷决策起着重要的作用,也对消费者相关权利的保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建立规范的个人信用调查和评估机构是我国现阶段有效改善消费信贷风险控制问题的重要手段。信贷机构在决定是否批准个人消费信贷申请时,可请专业信用认定机构对其个人信用进行调查和评估,可对其身份、个人账户、收入来源、个人可支配用于抵押的资产及过去的信用状况等情况进行调查,了解申请人的总体信用状况,最后决定贷与不贷。
2、建立信用数据库。我国信用数据库的建立应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规模大、涉及面广、高度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需实现征信数据标准化。职能部门的数据库和个人信用记录数据库,必须通过一定的形式向社会开放。建立一个完善的个人信用数据库同时可以为许多部门提供帮助,对政府和企业的决策也至关重要,并将给消费信贷业务的风险管理带来很大的便利。
3、个人收入透明化。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人们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一些非货币化收入和灰色收入成为部分居民家庭的重要收入来源。由于居民收入中还包含着许多非货币化收入和灰色收入,消费信贷机构无法确切计算和查证居民收入的实际水平和支付能力,也无法确认消费者的贷款资格,这就不可能对消费信贷进行风险控制。如果我国的个人收入状况能
为信用考察情报机构所掌握,消费信贷机构就可以确切计算和查证个人消费贷款申请者的实际收入水平,在此基础上就很容易确认消费者的贷款资格,也容易对消费信贷进行风险控制。
(二)完善消费信贷机构内部风险管理体系
l、建立起独立运作的专业化风险管理体系。首先,要提高消费信贷机构的独立审贷能力,规范审贷程序,培养和任用合格的审贷人才,提升审贷信息支持水平,增强银行审贷工作的规范性、独立性、合规性和科学性。其次.要从跟踪、监控入手,建立一套消费信贷风险的预警机制,加强贷款后的定期或不定期的跟踪监控,掌握借款人动态,对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本息情况,或者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列入“问题个人黑名单”加大追讨力度,并拒绝再度借贷。另外,要进一步完善消费贷款的风险管理制度,要逐步傲到在线查询、分级审查审批、集中检查。
2、充分利用现代高科技对信贷风险情报进行调查和整理。在互联网充分发展的今天,消费信贷业务应重视采用最新的IT技术,建立起高效、快捷、全方位、透明、先进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形成从上到下监督的风险内控体系。风险政策的制定、执行、事中风险、事后风险的信息都通过IT技术得到透明、快捷、如实地反映,防止层层上报下传中的信息失真,尽可能地消除信息不对称的负面影响。
(三)建立健全消费信贷法律体系
l、立法方面。应制定合理的消费信贷法律来对消费信贷业务的费用、利息、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情况作出明确规定,保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和规范经营者的信用行为。我国消费信贷法立法在确定其调整对象时,一方面应严格限制在“消费信贷”的范畴内,商业交易、国际贸易中的信用等都不属于消费信贷法的调整范围:另一方面,我国消费信贷法应立足于制定一部
综合性的、协调统一的《消费信贷法》。因为,这是世界各国消费信贷立法的基本趋势。我国《消费信贷法》的调整范围应涵盖以下内容:分期付款销售(或信贷)、非分期付款销售(或信贷)、限制性贷款、透支信贷、信用卡、用于个人或家庭目的的房地产交易和辅助信用业务等。
2、执法方面。应对不良信用行为建立严格的法律惩戒机制,从法律制度上保证信贷机构的消费贷款免受不必要的损失和敦促借款人依法履行还款义务。我国对信贷犯罪的惩罚力度不够,使得许多消费贷款的拖欠行为得到了纵容。建立严格的法律惩戒机制,一旦个人信用报告上有不良记录,如恶意逃债、恶意透支等,则这个记录在若干年内将对以后他的贷款或商务活动造成极大困难。只有让那些信用观念淡漠、缺乏社会责任、不讲诚信的人,在守信还是失信的选择中,充分思量其违约行为的后果,这样才能有效遏制消费信贷业务中的道德风险,有助于商业银行发展个人消费贷款业务。有助于消费者建立和保护自己的良好信用,并推动全社会诚实守信风气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