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1-16 16: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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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上海最大的信用调查征询组织是日本人办的日本帝国询讯所,而所有职员几乎都是中国人,很多银行投资和抵押放款等业务,都向它请教,要付出很高的费用。日本人尚能办好,我们是在本乡本土,情况终比日本人熟悉,而且各行对这项业务都已有了一定的经验和基础,所以,我们对于办好联合征信所是有信心的。开办时需要相当大的一笔经费。上海银行陈光甫、浙江实业银行李馥荪和中国银行张公权对我们的计划非常赞成,同意拨付资金。中国和浙实两行负担资金较多。就这样,上海联合征信所办起来了。
征信所办公地点设在仁记路通商银行出租的大楼上。筹备和开办初期,我和章乃器、张禹九每天都到征信所,三人轮流值班,一人一天。张禹九多数是由祝仰辰作代表,我同章则每天必到,即使不是轮到自己值班,也一定在那里吃午饭,利用吃饭时间商谈决定有关的事情。当时我们的情绪很高,业务开展也很快,其他银行先后参加进来作会员,新华银行的孙瑞璜也成为主要负责人之一。不久,何萼梅、寿进文、吴承禧、杨荫溥等也都参加征信所工作,我们的阵容逐渐扩大。
各银行参加征信所作会员,根据付会费多少而分等级,有基本会员和一般会员。我们调查所得的材料,编成报告,分机密的、重要的和一般的几种。机密材料只有少数人可看,对一般会员则分送一般的材料。但在这些材料中可以看出市场动向,行情涨落,进出口贸易趋势,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事项,对于会员银行的业务有一定的参考作用。会员银行可以提出单独的项目,托我们调查,我们收取一定的费用。我们的工作受到金融业以至工商企业的重视,委托我们调查的客户不断增加,不少外国商行也来委托。由于我们联合征信所的兴起,日本人办的同样机构不久就收歇了。
由于征信所业务日益扩大,需要专人负责,我们请来潘仰尧担任经理,减轻了我们三人的工作。随着各项制度的建立,人事配备的完成,日常工作有条有理,很快就成了各银行的有力助手,有如现在我们所说的咨询机关。
1933年上海银行派我到美国接洽业务,回国后改任天津分行经理,不再担任联合征信所的工作。但我在天津任内,每年总要回到上海五六次,停留一段时间,到征信所去同大家商谈重要的业务。
我回国后,1935年春我国就实现了货币改革,纸币贬值,市场震动。这时联合征信所由孙瑞璜主持。我仍回到天津担任上海银行分行经理。1937年日军侵占上海,联合征信所被迫停止。胜利后,联合征信所曾经恢复,上海解放初期改名为上海工商调查所,不久又恢复联合征信所名称,后来金融全行业公私合营,联合征信所就结束了。
在社会的不断发展下,互联网技术也在逐渐普及,人与人之间的商品交易方式也不再是一成不变的。传统的交易方式为现实市场交易,但在互联网技术的影响下,越来越多的人倾向于利用网络进行商品交易,这也就促使了电子商务的形成。在今年来,电子商务的发展也越来越完善,网上购物形式也成为了一种新的购物潮流。在庞大的社会群体的支持下,电子商务发展的越来越强大。但在这样的购物形式中,对于消费者来说存在着一定的风险。电子商务的发展也带来了交易双方之间的信用问题。交易双方相互没有见面的情况下完成正常的交易,中间不出现诈骗等违法问题也在被越来越多的人所重视。因此,在这一影响下,电子商务信用中介也就随之出现,但是也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商品的交易管理漏洞,所以也出现了相关的管理模式加以制约,也需要加强对电子商务信用中介经济功能的探索以完善电子商务发展。
一、电子商务信用中介概括
1.电子商务信用中介的产生
电子商务中所进行的交易就是买方与卖方之间的网络虚拟交易。在交易的过程当中存在一定的信用风险与信用障碍,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电子商务整体的发展。在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中吗,因一方的个人原因导致另一方出现利益损失,其中也就产生了信用危机。在很多情况中,这一风险都比较普遍。在电子商务领域中,平台是相对开放的,门槛也较低,也会出现大量的更新信息,市场主体能力在一定程度上会受到各个方面的限制,从而为电子商务诈骗提供了一定的条件。在这样影响下,电子商务信用中介也随之出现,在极大程度上改善了电子商务市场的情况,加强了对电子商务信用的保障。
2.电子商务信用中介内容
在电子商务信用中介中,主要的内容为信用评级机构与信用调查机构。在电子商务信用中介中起到的作用较大。电子商务信用中介的信用评级主要依靠信用调查机构所进行信息分类整理、计算评估,之后进行实际的加工,并且对不同的市场主体的信用质量进行化分等级工资,经过大量的筛选形成较为清晰的评估报告。在信息调查机构中,主要依靠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参与者进行时机的信用信息的收集,并统一进行信息登记[1]。该机构应当具备一定的信息展示功能,最终实现其信用中介的目的。除此之外,在电子商务信用中介中也需要一定的惩戒机制,对信用中介进行一定程度的制约。通过市场的手段来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治,将能减少因信用问题产生的损失,进而提高失信者的失信成本,保证电子商务环境有良好的秩序,减少相应的失信行为。在有效的电子商务惩治机构的影响作用下,可将企业内部的审核机制进行整改,将相关的信息进行整理,警示相应的电子商务企业,也将在极大程度上促进电子商务产业的发展。
二、电子商务信用中介的特点
首先综合电子商务的信用中介来看,其中包含了较为有效的信用反馈机制。我国在不断地进步中在经济上也取得了极大的进步[2]。因此,信用的作用价值也在这样的情况下得以体现。在当前的形势下,信用对于交易双方来讲都是比较重要的无形财产,在平衡电子商务的过程中起到极其关键的作用,对各种不合理的失信行为能够进行及时有效的制约。在当前的电子商务模式中,交易的双方产生实际购买需求时,其中的信用情况都将对产品的服务以及交易决策产生极大的影响。如果双方的信用评价都较高,也能更好的促使商品交易完成。因此,对于交易双方的信用评价体系也就显得十分重要,可以有效的根据二者间的信用水平进行一定的参考。平台的主要工作之一就是收集双方的信用信息,形成较为完善的评估系统,对实际的情况进行系统的评定。在电子商务中介的作用下,也可为后续的购买者以及买家提供一个合理的参照[3]。因此,在这样的情况影响中,电子商务信用中介中所拥有的反馈机制也就显得十分重要。电子商务信用中介中目前也采取了实名认证的方式对信用机制进一步制约。电子商务的技术特点就是借助网络技术进行虚拟的交易模式,因此在这一环境中也充斥者很多的虚假信息,造成用户的信用安全威胁。但实名制的出现能较好的改善这一不足。网络实名制的产生就是加强各个交易方的信用程度的产物,通过实名制的手段对彼此的身份进行核实,保证了双方的信任程度,在电子商务领域也对其进行了一定的信用制约,同时也更利于电子商务向良性方向发展,也对我国整体的商务形式有着重要的意义。
三、总结
综上所述,电子商务发展迅速,对市场的经济收益影响较大。因此加强电子商务信用中介的构建也是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必然趋势,可在极大程度上改善我国的电子商务大环境,使市场的经济收益向好的方面发展,其经济功能的多样想也将对我国的经济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
作者:张坤 单位:河北民族师范学院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F83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7)11-0063-04
一、征信机构和信用产品是征信市场的顶梁柱
完善、高效的征信市场是征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就征信市场的构成来说,主要包括三个因素:征信机构、信用产品和市场监管。征信机构和信用产品是征信市场的顶梁柱,市场监管则被视为征信市场的稳定器。
(一)国内征信机构的外延与分类
狭义上的征信机构指专门从事信用信息采集、处理、评价、传播业务、以营利为目标的信息服务机构。广义上讲,凡主要业务是通过提供信用信息帮助经济主体规避风险的机构都可以叫做征信机构。目前我国的征信机构大致有四类:一是政府事业部门。这类机构直接从事信息的收集、归类和查询服务。如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二是由政府主管部门派生或隶属的“三产”机构,其征信业务直接依赖于主管部门的“分配”,如挂靠各级工商部门的服务公司。三是其它类咨询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投资咨询公司等。四是专业从事征信业务的社会机构,如资信评估、信用调查公司等。
(二)社会征信机构的类型及信用产品
信用信息登记机构主要负责采集、整理和加工借款人的还款历史信息,并将信用信息制作成为信用报告,提供给贷款机构供其进行信贷决策,或者提供给用人单位等其他用户,供其合法使用。信用信息登记机构由政府运营的称为公共征信机构;由非政府机构运营的一般称为信用调查公司。目前,人民银行组建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银联的信用卡系统等属于公共征信系统,私营征信机构一般没有能力单独建立大型数据库。[1]
信用调查机构指根据客户要求,以购买、访谈等形式搜集、获得有关企业的信用信息并向客户提供信用报告的机构。我国现有信用调查公司260多家,新华信、华夏和邓白氏(中国)公司是该类机构的代表,各调查公司主要通过新闻媒体、被调查企业、政府部门和有关机构四种渠道获得企业信用数据。当前我国信用调查市场处于开发阶段,业务发展缓慢,迄今为止也未出现具有重大影响的信用调查机构。目前包括邓白氏、益百利、环联和艾可飞在内的全球四大征信机构已悉数进驻中国。
信用评级机构是在信用记录基础上采取专家综合论证方式对企业信用意愿和偿债能力进行分析评价的专业机构,大多诞生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目前全国有资信评估机构80多家。除了少数评估机构业务开展达到一定规模外,大部分评估机构经营不理想。被发改委(企业债券市场)、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保监会(保险机构投资债券市场)认可的资本市场评级机构有5家,分别是中诚信、大公、联合、远东资信、新世纪。标准普尔、穆迪、惠誉世界三大评级机构已经以参股、开设子公司和成立代表处的方式进入中国评级市场,国内评级机构面临着日益增加的国际竞争压力。
信用担保机构是从事担保、再担保业务及相关融资服务,并独立承担代偿责任的专业化信用服务机构,按出资方划分为三类:政策性担保机构、商业性担保公司和互担保机构。信用担保公司近几年来发展迅速,据人总行调查的资料显示,目前全国有担保公司3000多家。2007年4月,国家发改委、税务总局联合发文对符合条件的255家信用担保机构予以三年免征营业税的政策扶持。[2]
二、制约我国征信市场发展的问题
我国征信市场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市场化运作的模式基本形成,但制约征信市场的深入发展的瓶颈问题也日益凸显,亟待在征信市场自由发展的基础上加上政策助推力,以促进又好又快地发展。
(一)缺乏有效的法规支持
现行的《商业银行法》第6条“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有关侵犯商业秘密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征信机构信用数据的收集与使用。《行政许可法》实施后,与征信业相关的许可法规尚未出台,使得征信机构在信息采集、披露和准入管理等环节上无法可依。各地区出台的一些地方性法规、制度和单项政策,缺乏宏观指导作用。
(二)缺乏统一的行业监管
突出表现在信用评级、信用担保等中介征信机构领域。人民银行从2003年停止了对资信评估机构的审批,《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后,虽然国务院赋予人民银行管理信贷征信业的职能,但监管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证监会、发改委也涉足评级业的监管;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管暴露出来的问题尤其令人担忧,担保机构实行“谁出资、谁管理”的方式,主管部门挂靠在各级政府的发改部门,由于业务联系不紧,制度约束缺乏,监管流于形式。
(三)征信市场供求双重不足
以借款企业资信评估为例,首先作为最大客户的金融机构对外部评级的公信力存在疑虑。其次企业信用评级在扩大信用交易方面作用不显彰,不能直接给企业带来融资效益,因此主动申请评级的企业较少。另一方面,征信行业整体水平不高,人才短缺现象十分突出,从业人员大多是以会计财务专业背景,还有部分兼职人员,有实力提供符合市场需求的高端信用产品的机构较少。[3]
(四)数据封锁制约市场做大
从国外经验看,一个国家征信行业能否健康迅速发展,关键在于有关资信方面的信息和大多数数据能否比较“透明”,能否通过合法的、公开而有效的渠道被征信机构获取。从目前各政府部门对征信机构开放数据情况看,只有工商部门基本实现了部分数据向公众开放,但不完整,各地区开放程度也不一致,而且大多是有偿开放,数据的电子化程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信用信息的联网共享。[4]
(五)政策扶持的措施有限
一是政府扶持资金较少。以海南为例,信用担保行业高风险、低收益,应在营业税减免、风险准备金提取方面实行政策扶持。因省财政较为薄弱,各县市通常注入一笔启动资金后缺乏后续补偿机制,对其它社会担保机构更无暇兼顾。目前,列入国家营业税减免的担保机构仅有1家。二是担保机构缺乏合理的引导机制和有效的监管手段,虽然人民银行发文要求在贷款申请、贷款利率、信贷创新等方面给予优惠和优先,但落实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对行业发展促进甚微。
三、国外征信市场的发展经验
征信机构从事的领域属商业服务行业。征信市场在国外已有一百多年的发展历史,国外的成熟经验可以成为我国征信市场发展的有益借鉴。
(一)发展模式
美国模式:美国拥有高度发达的私营征信体系,并逐渐向欧洲、拉美和亚洲等个国家扩展。美国第一家信用局于1860年在美国纽约成立,它是世界上最早出现的信用局。经过充分市场竞争,目前在美国征信领域形成了益百利、环联、艾可飞三巨头垄断的局面,他们都是世界级的信用管理公司。
欧洲模式:以公共征信体系见长,以强制性的公共征信为主,由各国中央银行管理的“向商业银行、中央银行以及其它银行监管当局提供有关公司及个人对银行体系的负债情况的信息系统”。德、法、意等7个主要国家均建立了公共征信系统。近年来,欧洲国家也出现了与公共征信系统互补的私营征信局。
(二)经营模式
国外征信机构与金融机构等主要信息提供者的关系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征信机构由主要的信息提供者投资,其客户也主要是信息提供者,被称为互助型征信机构;另一类是金融机构等主要的信息提供者与征信机构共同建立一个类似协会或俱乐部性质的组织,该组织的成员共同决定成员间信息共享的方式,任何征信机构若想获得该组织成员的信息,必须首先成为该组织的成员。
(三)监管模式
美国模式:以私营市场化运作为主,无论哪类征信机构政府都不作投资或组织,也不实施任何经营许可,而由市场机制去规制。市场的启动和认可是完全依靠市场经济法则,靠行业的自我管理而成长,利益导向是核心,而政府则是通过立法来规范各方行为,使各方参与者均能按照一定的游戏规则,遵循市场规律自由地开展竞争。
欧洲模式:以中央银行建立的中央信贷登记系统为特征的征信管理体系,政府仅负责提供立法支持和监管征信体系,征信机构的存亡,取决于其在多大程度上满足投资者的需求。但由于中央银行信贷登记系统掌握了企业和个人的信贷信息,中央银行在征信监管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非征信国家模式:一些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大多数的非征信国家属于“政府驱动型”模式,政府不仅是征信市场的监管者,而且是该国征信业发展的直接推动力。在该模式下,国家一般会对征信机构的市场准入、资格认定以及业务核准的等做出明确规定,而且有的监管当局(主要是中央银行)还直接参与发起设立评级机构。[5]
(四)立法情况
无论哪种监管模式都是由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内容和监管措施构成的,体现这些内容的主要形式就是立法。以美国为例,在20世纪60至80年代,在信用立法方面集中制定了《公平信用报告法》(消费者对资信报告的权利并规范了调查机构对信用报告的传播)、《平等信用机会法》(不得因种族、、年龄、性别等因素作出歧视性授信决定)、《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规范追账机构对非工商企业的自然债务人的追账实践)《诚实租借法》(一切信用交易条款都必须向消费者公开)、《公平结账法》(反对信用卡公司和其它授信方在事前提供给消费者以不精确的解释和不公平的信用条款)和《电子资金转账法》(对电子转账的收据、通知、定期对账、公开信息等要求)等法律,对保护消费者隐私权,规范信用交易秩序,明确失信惩罚机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除法律外,美国政府还出台了一些信用管理规则,如统一消费者信用准则(UCCC)和统一商业准则(UCC)。[6]
四、国外征信市场的发展对我国的启示与借鉴
(一)社会征信机构应成为征信市场的经营主体,市场化运作是我国征信模式的基本选择
目前我国征信业的市场化运作模式基本形成,即使是一些原行政机构下属的征信机构,在业务运作上也基本采取了市场化的方式。社会征信机构的信息来源更广泛,能更好地向全社会提供信用信息服务。同时,市场竞争的压力,会促使社会征信机构不断创新信用产品。选择社会征信机构为主的市场化模式有利于调动社会上的一切积极因素(资金、人才等)投入到征信体系建设中,而不必政府大量投资。因此,有关的法律框架和管理制度,应当尽可能为社会征信机构的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以公共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基础,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征信服务体系
现阶段我国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应主要是为金融监管服务,而不是向社会提供商业化的信息服务,以避免对民营资本进入征信行业的挤出效应。另一方面,公共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不可能全面覆盖我国的征信服务市场,不大可能满足全社会对信用信息的需求。因此,我国征信服务体系应该由少数拥有全国基础信用信息资源的综合性征信机构及众多提供信用增值服务的区域性、专业性征信机构组成,从而形成在信用信息采集环节资源整合、信息共享、适度竞争,在信用评级、信用担保等增值服务环节各具特色、平等竞争,适应不同征信需求、多层次、全方位的征信服务体系。
(三)我国征信业宜先从信贷征信起步,走金融征信到联合征信的发展道路
国务院对征信体系建设十分重视,总理专门批示“从信贷征信起步”。从发达国家经验看,银行是最大的信用信息提供者和需求者,决定了现代征信的主体是信贷征信。其次,银行信息共享的资源较充分,人民银行推动建立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顺利实现全国联网并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充分发挥征信市场的作用,应从信贷征信起步,尽快扩展到整个金融领域,并最终扩展到全社会,走联合征信的发展道路。
(四)建立和完善征信法规体系,为征信机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美国经验证明,信用管理相关法规的出台,大大推进了征信业在法制化的轨道上健康发展。征信业是个经营信用信息的特殊行业,如果信息被滥用,会严重损害企业和消费者的权益。相关法规的实施,既严格规范了信用报告的使用,有效地保护了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并给了借款人更正自身信用信息的权利,又给征信业一个合理的发展空间,不应单纯地强调保护隐私而阻碍征信业的发展。我国征信业尚在发展初期,征信立法必须尽快提上议程,否则,行业的混乱和信息的滥用会葬送社会征信机构的发展壮大。
(五)吸收国外政府经营模式和企业自由经营模式的优点,特许经营是我国征信市场发展的必然选择
我国的征信市场的发育过程不能单纯依靠市场自发形成,市场的作用相对较慢,且在国外机构的压力下,国内征信业很难壮大起来,对于我们这样一个独立性要求很强的国家,资信数据被别人控制所造成的灾难性后果是不可想象的。[7]因此,政府应积极推动实施特许经营模式,吸收国外政府经营模式和企业自由经营模式的优点,避免社会征信机构的无序经营,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主导优势,保障征信服务能在较短时间内以较低的成本覆盖国内的主要大中型企业和大多数居民。
参考文献:
[1] 戴根有,万存知.建设我国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研究[Z].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重点课题,2005年.
[2][3]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当前我国征信机构及征信市场发展情况调查报告[R].2004年8月.
[4] 赵怀勇.中国征信业亟待发展――我国企业征信业亟待发展的现状、问题与政策建议[N].中国经济时报,2002-03-05.
实质名归,雷士获首批AAA信用等级
中国半导体照明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是一项国家认可的行业信用评价工作,是针对中国LED企业在出口贸易中面临的企业信用评价的共性问题,在商务部、国资委的支持下,CSA联合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简称“中信保”)展开的中国半导体照明行业信用评价工作,给备受欧美出口贸易“信用调查”困扰的中国LED企业开辟出一条绿色通道。
而“信用等级评价”是中信保根据国家商业信用评级制度,对企业管理能力、经济偿付能力及营运能力等多方面进行科学评估,给出极具权威性的信用等级评价。企业信用等级统一划分为三等九级,其中“AAA“代表信用最高等级。
雷士照明作为国内照明行业的领导品牌,一直扮演着引领行业变革者的角色。此次能从参评的58家企业中脱颖而出,在获得A级以上评级结果的19家企业中占据两席,无一不再次强调了雷士照明在中国照明行业中的龙头地位。
奋勇向前,强势冲击全球前三
【原刊期号】200306
【原刊页号】30~31
【分 类 号】g7
【分 类 名】档案学
【复印期号】200402
【 标 题】信用档案及信用调查制度的建立
【英文标题】the establishment of credit archives and credit investigation system(wang zi-feng)
【 作 者】王自峰
【作者简介】王自峰 山西省档案局,山西 太原 030045
【摘 要 题】专门专业档案
【关 键 词】信用档案/信用调查/制度
credit archives/credit investigation/system
【 正 文】
文章编号:1005-9652(2003)06-0030-02 中图分类号:g275 文献标识码:b
近些年,无论是公众媒体还是档案专业报刊,对信用档案的话题进行了较多的探讨。从探讨的结果来看,信用档案的涉及面相当广泛,涉及银行、保险、大学、社区、生产企业、商业企业等诸多领域。但从信用档案的实践结果来看,只有社区信用档案和大学生助学贷款信用档案进入了初步的尝试阶段。笔者认为,大学生助学贷款信用档案制度的建立和推广,正是建设全社会诚信监督体系的一个突破口。
根据几个月前上海《新民晚报》报道,今年8月底,上海近50所高校与上海资信有限公司签署相关文件,正式启动国内首家大学生信用档案体系。据悉,资信公司将通过与各家商业银行协作,跟踪申请助学贷款的上海大学生还贷情况,并为他们出具个人信用报告。这份报告与上海市民的个人信用报告性质相同,是个人信用记录和评价的最直接的材料,它发挥的作用将持续数十年,伴随信用主人之一生。一旦出现不良信用记录,大学生今后在办理贷款、保险等事宜时,将会品尝到失信后自行带来的苦果。
我国的高等教育实行的是非义务教育政策,特别是近十年来,随着高校产业化方向的迈进,大学收费制度也进行了较大幅度的改革,大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成本比以往有了很大的提高。这使得一些贫困地区的学生和个人自立能力较强的学生不得不寻找一些应对之策,除勤工俭学外,大学生贷款上学,毕业后还贷已成为一种趋势,同时也是一种最常规的方式。但随之而来的贷款偿还问题,却让银行和高校大伤脑筋。资料显示,在我国,由政府贴息的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已经实行4年,实际已发放金额超过5亿元,不良还贷率约20%。广东各高校在5至10年内的助学贷款平均归还率不到80%。由于多数银行在助学贷款合同的“违约责任”中,没有切实可行的追究办法,因此,一旦还贷不及时或恶意不还,银行方面也难有任何保护自身利益的有效办法。银行把款贷给学生,能够依靠的只有一点,那就是大学生的基本公民道德,靠学生的道德修养来约束和规范自己的借贷行为。而道德约束仅是一种非强制性的约束,大学生能否履行自己的道德义务,能否将自己所享受的利益和应尽的道德义务严格地捆绑在一起,银行方面完全无法掌控,所以银行向大学生发放助学贷款是冒着极大风险的。不良还贷率高达20%,就是一个非常危险的信号,这也迫使金融机构去寻求解除和减缓风险的有效办法。
在这种情况下,银行怎么办?他们只好采用更为谨慎和稳妥的办法来应对。比如:在开办助学贷款业务时,更加小心翼翼,审核程序越来越严,越审越细,审核等各方面的成本也随之增加。为控制和回避风险而故意提高贷款门槛,在可贷可不贷的情况下,选择不贷,在贷款金额可多可少的情况下,选择少贷,这就给后来的大学生贷款造成了不小的困难。今年5月底,全国共有53.4万名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申请金额33.37亿元。其中,17万名学生已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仅占申请人数的31%;贷款合同金额12.62亿元,仅占申请金额的37%。也就是说,有三分之二的申请者拿不到国家助学贷款,只有不到三分之一的申请者如愿以偿。
银行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用提高门槛和削减贷款比例的办法来降低风险系数,这并不是一个长久之策,或者只是一种权宜之策。这种“龟缩”政策从道理上和实际效果上都暴露出一些问题:一是用前期学生的不良行为来惩罚后期学生的合理要求,这是一种错位的惩罚,惩罚对象在不经意间得到了转移,不是一个解决矛盾的办法,而是“转嫁”了矛盾。每个人的不良行为应由自己来承担,而不是由另外的人来代其受过。国家向贫困学生发放贴息贷款,其政策意图是很明显的,也是善意的,就是要尽可能地保证每个优秀学子上得起学,能够接受应有的教育,这也是贫困学生的应有权利。但银行由于承担了过高的风险,有意提高放贷门槛,使得三分之二的申请者无法享受国家的助学政策,对这部分学生有失公道。二是银行谨慎放贷只是一种消极的抵御策略,而不是一种积极的应对之策。银行发放助学贷款金额严重不足,意味着银行得到国家的贴息也将大幅度下降,银行也将付出损失利益的代价。金融机构属于商业机构,它们的行为是商业行为,既然银行不能追求商业利润最大化,说明它们实施的消极政策,存在着某种严重的缺陷。
高校作为第三方,它的角色是非常尴尬的。一方面希望每个有困难的学生都能顺利地得到国家政策的支持,得到银行的无息贷款,保证学生的学业顺利完成;另一方面也希望国家的贴息政策不被某些学生恶意侵害,银行的商业利益不被恶意侵害,高校的信用声望不被恶意侵害。为了使大学生能按时偿还贷款,校方也想出了各种各样的办法。有的学校给予按时偿还者以优惠条件,适当减免其所偿还债务。有的学校则把学生的毕业证扣留,以偿还贷款作为返还条件,从而逼迫学生还贷。前不久,湖南还宣布将在媒体上公布逾期不还贷款学生的名单。可以说,能够想到的办法,能够使用的招数,学校基本上都想到了,并想方设法进行了尝试,但实际效果都不理想。因为这些缺乏法律支持的所谓“办法”和“招数”,很容易把高校拖进没完没了的官司。
在回避风险与利益趋大的两难境地里,有没有一条更安全、更效益的路供银行去选择呢?答案是:有。这就是上海市正式启动的大学生信用档案体系。
资信公司是一种中介机构,银行可以通过资信公司,全面掌握客户的资信情况,并以此降低放贷风险。由于多数大学生没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同时又不拥有足够的物资抵押条件,所以银行发放大学生助学贷款,惟一可以担保的就是学生的个人信用。既然贷款时是以信用做担保,偿还不了就应当拿信用开刀,让学生为失信付出代价。上海市的这一做法,正是抓住了问题的实质。银行与学生签署的信贷合同,本质上是一种商业契约,大学生在享受这份契约带给自己的物质利益时,同时也必须承担这份契约带给自己的信用责任。在契约精神约束下,利益和责任是对等的,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如果一方只享受契约的利益,抛弃契约的责任,那么他必然要受到社会的惩处,这是合乎契约精神和社会良知的。
个人信用档案是个人信用调查的真实记录,而个人信用调查有赖于个人信用报告制度的建立、完善和推行。个人信用报告制度的推行,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以信用卡资料和个人住房贷款资料为突破口,首先实现银行内部个人信用档案的共享。我国各商业银行推行信用卡制度和住房贷款制度已经有将近十年的时间了,其中已经形成和积累了大量的个人信用档案。这部分档案对银行而言,是一笔巨大的个人信用资源,银行内部应当实现信用档案资源共享。第二阶段,建立金融系统联网的个人信息库,形成银行间的信用档案交流机制,实现跨系统信息共享。在对待个人信用档案信息的态度上,各银行之间应打破相互间的壁垒政策,形成信息交流机制,因为银行之间既是竞争对手,同时更是追求效率和效益的商业企业,各银行间相互交流信用档案信息,有利于银行降低放贷风险,更有利于各自降低信息收集的成本,这对银行业提高各自的商业利益是大有好处的。第三阶段,国家成立专门的信用报告机构,联合银行、证券、保险、法院、公安、税务、审计等部门,实现全社会范围的个人信用信息集中管理和资源共享。上海资信公司尽管不是以国家信用报告机构的形式出现的,但它作为一个专门的信用报告中介机构,其启动个人信用追踪、记录和报告体系,意义非常重大。特别是打破了银行、保险等涉及个人信用的各行业之间各自为战之局面,对推进我国信用档案机制的快速建立和推广,将起着巨大的影响。
以市场经济为主导的社会,本质上是一种诚信社会,也是一种契约社会。每个公民都应当以遵守契约作为自己的一条道德底线,同时完善的诚信监督体系也是迫使公民遵守契约的一个强有力的保证。在这一方面,外国的成功经验是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美国自20世纪40年代就开始建立个人信用系统。依托逐步发达的电子网络,美国的个人信用系统目前已十分完备。同样以大学生助学贷款为例,学生毕业后,银行均可通过遍布全国的信息网络系统,及时掌握他们的行踪和收入,从而有效控制风险。正因为如此,尽管美国大学生贷款率高达70%,不良还贷率却远远低于我国。
在市场经济发育完善的国家,个人信用资信登记系统大多数是较为完善的。每个公民都拥有自己的一个账号,里面存储着公民的学历、就业、信用记录等多种信息。如果相关机构与公民发生涉及信用内容的业务联系,即可通过资信系统进行查询。一旦公民的失信行为被资信系统记录在案,对其的惩罚将不仅仅是银行和保险部门,而是关系到生活方方面面的机构,如就业、医疗、商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