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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的保护措施范文

发布时间:2024-01-16 16:2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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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的保护措施

篇1

(1)不受重视,缺少传承。中国的传统非物质音乐文化受外来文化的大幅度冲击,导致中国传统音乐文化受到忽视,许多优秀的音乐文化遗产逐渐消失。(2)缺少系统性的音乐文化记载。在中国的民间流行着许多经典的传统音乐文化,但由于战乱和文化素质等原因,缺少全面的文献记载。(3)缺少文化传承的人才培养。由于中国的一些经典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多来自民间的传唱,缺少音乐文化的传播者和传承者。(4)缺少融入和创新。中国经典的音乐文化遗产都经历了长久的歌颂与传唱,经历了历史的淘汰和更新。然而,如今的音乐却缺少创新,难以发展。

二、非物质音乐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

(一)加强法制保护,注重文化传承

中国的非物质音乐文化有着悠久的文化历史和深厚的文化底蕴,经过千百年的创新和传承,依旧保持着其民族特色风采。但近几年,随着外来音乐和流行音乐的双重夹击,中国的非物质音乐文化遗产由于缺少人们的创新和新鲜血液的注入,逐渐褪去了自己本身光鲜亮丽的色彩。为了加强对非物质音乐文化的保护,必须加强法制建设,注重文化传承,保护我国优秀的传统文化,通过一代又一代不断地传承,让我国的非物质音乐文化永远发扬光大。

(二)加强收集和整理,进行文献保护

中国的许多非物质音乐文化之所以随着时代的发展失去了传承,甚至消失,最主要的一个原因就是缺少一个系统的文献整理和记录。随着时代的变迁和人们观念的不断改变,许多年轻人都乐于追求一些新鲜、刺激的娱乐项目,很少有人愿意学习一些枯燥、乏味的中国传统音乐。所以,对中国的一些传统音乐文化进行一个系统化、规模化的整理尤为重要。如果真的有一天,其中一个经典传统音乐文化消失在人们的视野中,我们还可以通过查阅资料让它重现风采,不会让它随着时间的发展遗留在过去。当然,对中国非物质音乐文化的收集和整理不仅仅是对音乐文化的保护,同时也是一种有效的传承。当许多优秀的民间传统音乐文化记录到中国文献的那一刻,许多老百姓就会意识到这些民间文化得到了国家的重视和保护,也有自己的价值和传承意义,每个人就会更加珍惜这门独特而又精湛的文化艺术,让它不断吸取精华,不断发扬和传承。

(三)加强学校教育,提高孩子的学习积极性

中国的一些传统音乐文化,之所以大量失传,是因为缺少学习者和传承者。其实,经过长时间的研究发现,学习才是最好的传承。为了能更好地把中国传统文化传承下去,就应大量培养学习者,从孩子抓起,培养他们的学习乐趣和积极性,让中国的音乐文化艺术拥有一批年轻的艺术继承者。其实,在学校开展传统音乐课程,不单单是对传统文化艺术的传承,同时,也有利于丰富孩子的课外业余生活。传承与娱乐相结合,既增强了传统音乐文化的知名度,也成为了广大人民群众休闲娱乐的方式,传承在生活中让人们真正的享受到传统音乐文化的美。

(四)加强与商业文化的联系,走可持续发展之路

篇2

一、引言

得益于独一无二的自然条件,古徽州孕育了个性鲜明的徽文化,现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例如传统民俗活动和节日等都十分丰富,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民在长期生产生活中创造的一种独特的文化形式,它既是社会发展的历史见证,又是宝贵的文化资源。但由于其存在的特殊性和本身的特性,随着社会发生深刻的变革,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可避免地受到损害。本文从古徽州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近况入手,深刻探究非物质文化遗产遭到“摧残”的原因,并针对性地提出相关保护措施,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的难题是发展和谐社会,提高文化竞争力的必要手段,有利于更好地传播中国文明。

二、现状概述

(一)古村落的存续受到威胁

古徽州的村落具有聚集性,主要集中于黄山市的三区四县及江西省的婺源和宣城市的绩溪。这些村落代表了一个时期的具象,具有非常厚重的历史参考价值。但随着现代社会生活节奏的加快,“快餐文化”悄然盛行,人们更倾向于消费新型旅游热点,再加上略显生硬的新农村规划,古村落的存续正逐渐受到威胁,它的核心价值也在逐渐消弭。另一方面,现代人秉承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原则,有些利欲熏心的不法分子便把其中的重要建筑构件倒卖到外地,或者缺乏保护意识的村民随意变卖精美的装饰,古村落丢失其完整性。同时由于缺乏资金支持,很多古村落已不复原貌。

(二)过度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建设性破坏和保护性破坏现象

建设性破坏是指为了构建新城市,只关注短暂的利益而不惜破坏原本的历史遗存,而保护性破坏则是表面上打着振兴、恢复的口号,实际上违规拆除、造假等,古徽州的很多地方都存在类似问题。过度挖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价值,比如古民居。这些民居由于缺乏资金进行固定整修以及历史性老化,很多都已经无法修复,无序的翻新修建也破坏了原有的古风貌。同时,旅游经济的发展无形中给其带来了开发性破坏。

(三)地方保护意识淡薄,保护人员缺乏专业知识

一些地方保护意识淡薄,重申报、轻保护;重开发利用,轻深入研究;重经济效益,轻文化内涵;重一时举措,轻长期规划。根据走访古民居群众的调查结果显示,大部分人对什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它对我们有何意义,怎样保护都不甚了解,并且在认识上存在很大误区,在态度上表现出随意性,认为是过时、守旧,甚至丑陋的文化留存方式,这给当地政府部门的保护工作带来了内部困难。其次,保护人员缺乏专业的保护知识,很多派遣的保护者都是业余人员,有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即使受到了侵害,也不能及时察觉。

(四)一些口头传授或者手工技术由于缺乏市场正逐渐失传

现如今,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都面临失传、后继无人的困境,比如古徽州的砖雕、木雕,因为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其独特的精致性、耗时性,随着传统生活方式的改变,很多年轻人不愿意再去学习,同时已有的传承人因为缺乏市场保护,传承环境十分艰辛,因此离开文化原生地到大城市找工作,这些技术就极有可能最终失传。

三、保护措施

(一)进一步提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战略高度

尽管国家已经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了国家发展战略,但还未达到一个应有的战略高度,国家应该给予足够的关注,而不是放任自流或者任其随市场发展,要进一步明确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目标,深刻认识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任务已经迫在眉睫。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限和内涵应给予肯定,在申请非物质文化遗产时,要具有科学性和标准性。同时提高群众的地方保护意识,多开展相关活动,使人们更加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作用。

(二)将保护和旅游文化经济发展相结合,在保护的同时传播文化

保护和传播文化最好的方式是与旅游经济和生态经济相结合,突出旅游文化营销,既能保护环境,发展经济,又能在潜移默化中传播文化,使更多的人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比如古徽州的剪纸、木雕可以实施产业化发展模式,延长产业链,增加产品的附加值,拓宽销售范围。这需要进一步开拓创新,在汲取古徽州文化特色的基础上与“新血液”相融合,开发新的旅游产品。

(三)出台相关保护政策,加大对传承人的保护力度

创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有效机制现在已经接近验收成效的尾声,出台保护政策更是重中之重。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保护与开发并重,在保持徽文化特色的基础上借鉴国际经验,由政府和民间共同出资保护,建立共管机制。同时要加大对传承人的保护力度,改善他们的生活环境和市场氛围,促进职业传承。

(四)打造高素质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队伍

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队伍建设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举措,如果人才队伍不能与保护措施相匹配,依然不能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大作用。定期开展培训活动并进行绩效考核,建立奖惩机制,严厉打击有倒卖行为的人员。进一步发掘和培养有精湛知识以及热爱工作的基层保护人员,经常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复兴活动,走科学保护之路。

参考文献

[1] 吴丽蓉.浅析徽州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发展[J]. 黄山学院学报,2009(08)

[2]吴丽蓉,金声琅,徐宏图.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发展探索――以古徽州为例[J]. 资源开发与市场.2008(02)

[3] 刘春凯. 英国文化遗产保护的公众参与借鉴[J]. 中国名城,2016(06)

[4] 巫宇军.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瓶颈及对策[J]. 民族艺术研究,2016(03)

篇3

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所承载的文化记忆曾经是我们生活的一部分,与我们的生活紧密关联,但随着经济一体化的高速发展,它们的存在受到了一定的威胁,而我们知道,文化多样性是我们未来发展的重要保障。因此,保护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实际上就是在保护人类自身,维持人类可持续发展的动力。

所以,首先要认真研究所申报项目的文化土壤是否能保证项目本身健康存在。倘使一个项目本身的生存环境已经不存在,我们对其的保护措施就会类似于自然界的基因保护,保留在特定的环境中,甚至是冷藏室,以待未来。而如果非遗项目本身的土壤还存在,那么,扩大和保护非遗项目的存在土壤,恐怕要比单纯保护项目本身更重要。因为一个文化项目,是来源于人们的普通生活的,一如一棵树,移植或者培育它的时候,有“老土”是非常重要的,只要有“老土”在,那么它的成活率就会提高很多倍。

其次,对于项目自身的保护要有主次,不能守旧不变,要有创新精神。任何文化都是在不断发展变化中的,一成不变往往就是要被历史淘汰的潜台词。如果我们把非遗保护当作是一个静态不变的工作,那我们就会僵硬地对待项目本身,只是留个标本而已,至于精神内涵则易于忽略,而从文化的角度看,文化精神内涵是任何文化项目的灵魂,失去它,文化项目本身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但是在旧有的程式已经不足以展现文化精神时,创新文化艺术方式是必要的,这是创新之所以显得非常重要的原因。

我粗略地看了下安徽宿州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泗州戏的保护,觉得有相当的典型意义。

从某种意义上来看,泗州戏在宿州这样一个有着悠久历史、文化底蕴深厚的地方是具有丰厚的群众基础的,它并不是孤立地存在于历史的传承之中,它具有古代戏曲曲种存在的一切特定的环境和因素。

篇4

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文明为中华民族留下丰富而宝贵的文化遗产,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类多、数量大、保护困难重重。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持续需要的“活态保护”与“活态传承”,我们能够做些什么?如何有效的运用创新手段,强化市场导向,使“非遗”保护从国家公益事业基础上向产品化开发的道路转变?文化创意产品怎样从“非遗”中汲取精神养分,穿透艺术表征的符号,深崛文化基因,通过提炼创新最终满足现代人的生活需求?思考“非遗”艺术特色如何在文创产品中交融转化,是值得广泛关注和深入思考的。

1聚焦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保护”

天地有大美而不言,中华文化历史悠久,在浩瀚的历史长河中,中国文化遗产熠熠生辉、展现出的独特魅力让世界为之赞叹。然而,随着东西方文化的交融碰撞,中国的物质与非物质遗产都面临着信的机遇与挑战。重新审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此公约所定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以下方面:(1)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表演艺术;(3)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手工艺。从这五个方面可以清晰捕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个重要特征——“活态流变”。相较于物质文化遗产有形的遗产形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大多是无形的、不稳定的、持续变化与发展的“活态”遗产形式。其包括的各种表演艺术、节庆仪式或传统手工艺,大多通过口传心授、世代相乘的形式绵延传承下来。由此可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任重道远。

1.1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保护”概念及措施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保护,就是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神内核是活态文化的基础上,通过对传播人、传播方式进行多样性、可持续性的保护,达到延续、振兴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命力的效果。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保护”措施主要分为两种:无形非物质性保护措施与有形物质性保护措施。无形非物质性保护主要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神层面,比如提高传承人地位、鼓励收徒传艺、加强传承人技艺创新等,侧重文化遗产演绎过程的保护。有形物质性保护则主要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神载体,比如乐清黄杨木雕技艺的木雕精品、泰顺提线木偶戏中的悬丝木偶等。

1.2文化创意产品——“活态保护”措施中有形物质性保护的新载体

随着我国文创产业的迅猛发展与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文化创意产品在各行各业的推动作用日益明显,越来越多的传统行业逐步寻求与文化创意产业相结合,思考如何存留特色的基础上推陈出新,为传统产业的持续发展注入全新活力。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保护工作中,无形非物质性保护与有形物质性保护同样迫切和重要,由于类似对传承人鼓励扶持等无形性保护措施更多需要政府及社会的持续关注与政策支持,所以笔者主要从有形物质性保护的方面出发,锁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实践、表演、手工艺”等实物载体革新的必经领域——文化创意产品。

2解析文化创意产品的发展现状

文化创意产业在全球范围蓬勃发展,已成为很多国家经济发展与民族形象建立的重要一环。文化创意产品需要以文化内涵为设计灵感,突破对文化表层的简单复制,启发人们发现产品背后的文化基因,最终达到以文化人的目的。而文创产品的开发模式恰恰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形物质性保护不谋而合,通过文化创意产品的传播,让非物质文化遗产再次以物质形态多元化地融入现代人的日常生活当中,将会对“非遗”的保护和传承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

2.1文化创意产品的分类

由于文创产品涉及的范围比较宽泛,所以本文从工业设计的角度出发,按照产品的生产方式将文化产品分为三类。2.1.1自然提取类文创产品此类文创产品主要取自于自然界原有的奇珍异宝,针对现代人的审美需求,将其略为加工成为创意类产品。如图1所示,这类产品受自然环境的影响较大,人为加工的影响较少,主要用于装饰、观赏的功能,具有一定的使用与收藏价值。但因自然界已有的机体形态文化内涵不足、缺少人为主观创新,所以使其成为文创产品中比较特殊的一类产品。2.1.2手工制作类文创产品手工制作类文创产品主要是指运用传统手工技艺形成的创意产品,比如刺绣、木雕、骨雕、牙雕、陶瓷、漆器、泥塑、布艺制品等。如图2所示,随着现代生活中人们审美情趣的变化,这类文创产品越来越注重工艺美与实用性相结合,追求产生具有现代气息的文化产品。2.1.3工业生产类文创产品工业生产类文创产品,相较前两种文创产品受众更多、生产更严谨、应用领域更广泛。这类文创产品追求文化与设计的完美融合,通过形、色、材、用四个方面将产品背后的文化基因显现出来,运用先进的生产技术批量生产创意产品。这类文创产品在市场上种类最多,受众最广,侧重化繁为简、逐新趣异,与现代人的生活方式与情感需求紧密联系,如图3所示。

2.2国内工业生产类文创产品现状分析

由于工业生产类文创产品在国内市场上种类最多、受众最广,所以本文重点调研、归纳大陆地区及台湾地区的工业生产类文创产品。文创产品如何将文化基因巧妙地植入产品创新之中,这是决定文创产品能否成功的一个关键因素。笔者从文创产品设计思路的角度出发,将产品创新的模式分为以下几种。2.2.1元素复制式元素复制式的产品创新模式在文创产品的开发的案例中最为普遍,因为这种设计方法较为简单。最直接的方法就是将现有的文化符号、图案、元素,直接附加在功能较为单一的生活用品之上,现有的工业生产类文化产品绝大部分是运用此类产品创新模式。综合图4、图5可以看出,元素复制是产品创新模式的优点,其设计方法简单、开发成本相对较低。缺点是设计创新感不足、易仿制、产品附加值较低。2.2.2形态重构式形态重构式不同于元素复制式的产品创新模式,并不是简单地把文化符号复制到多种生活用品之上,而是重新从消费者的心理需求出发,思考如何将文化符号解体重构、化繁为简、推陈出新,用全新的方式融入进特定功能的产品之中,使文创产品的形态、情态都会根据产品的功能有所提炼和调整,最终达到现代审美情趣的同时兼备一定的实用意义。图6为博物院出品的龙形开瓶器,设计师在战国时期的龙形玉佩中提取设计元素,将龙形纹样提炼调整,并根据其线条形式搭载在开瓶器这一产品之中,使其兼具美观与实用的功能。形态重构式产品不再单纯地复制文化图形元素,而是通过形态结构再造来实现文化图形由二维向三维转变,使最终的成品与众不同、构思巧妙。“设计以人为本。”文化创意产品的设计同样要符合时下消费主力军的审美喜好。如图8所示,博物院锁定“80后”、“90后”消费群体进行系列产品设计,这类人群崇尚“可爱文化”、关注生活“萌物”,对幽默、可爱、呆萌的产品形象容易产生吸引力和亲近感。图8左边为博物院与ALEESI合作推出的“OLDISNEW”宫廷系列,设计师将清宫表情庄严、衣着繁复的人物形象简化再造,添加时下年轻人喜爱的可爱表情,设计出包括厨房调味罐、生活摆件、挂件在内的系列文化创意产品。刘传凯设计的“城市•微风”系列礼品,也是同样运用形态重构的产品创新模式,将城市标志性符号重新组合,运用新的材质、新的载体体现城市印象,无论是在产品的质感和观感上都获得了比较好的效果。2.2.3情境互动式情境互动式相较以上两种开发模式更加关注产品与使用者的情感互动。这种产品创新模式不仅仅要思考产品的外观和功能,还要考虑此类产品可以带来怎样的情感体验?产品在使用过程当中如何与用户互动?使用者是否可以通过产品获得愉悦感、满足感?这些都是这类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关键问题,同样,解决好这些问题,这类产品更容易建立品牌印象,在消费者心中占领情感认同的先机。图10博物院出品坠马髻颈枕图11坠马髻颈枕使用情境展示图10和图11共同展示了博物院推出的坠马髻颈枕,单纯从图10很难理解这款文创产品的奇思妙想。直到消费者使用这款颈枕的时候,才发现自己可以轻松“穿越”古今,既可以在使用产品时像普通颈枕一样减轻疲劳,还可以在不使用产品时自娱自乐、诙谐一笑。而这类产品带来的幽默感和亲和力正是现在年轻群体热衷的产品体验。由此可见,国内文创产品种类繁多,设计效果各有千秋。其中工业生产类文创产品所占市场份额最多,受众范围最广。这类文创产品要想先声夺人、印象深刻还需避免单一的将文化符号复制运用,而要主观提取产品背后的文化基因,从形态重构的模式进行产品创新探索,获得美感与实用兼具的文化创意产品。如果在此基础上还希望获得年轻消费群体的追捧和喜爱,就要从情感互动的创新模式上思考如何使产品诱发使用者的情感共鸣,营造共感体验,使用户在使用产品的过程中获得惊喜、愉悦等情感满足。

3思考“非遗”艺术特色如何在文创产品中交融转化

从我国文创产品的产品创新模式中可以看出,文化创意产品首先要立足文化一词,将文化作为设计基石与灵感源泉。设计师汲取文化土壤中的养分之后,需要主观消化与创新,穿透文化表征的符号,深崛文化基因,提炼改良创新,最终满足现代人的生活需求与审美需求。而这种产品开发模式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形物质性保护”不谋而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也是文化,而“非遗”种种仪式、表演、手工艺的载体也面临着审美断层、功能单一、受众过小等一系列的问题。思考“非遗”艺术特色如何在文创产品中交融转化也变得愈发紧迫和重要。越来越多的年轻设计师开始关注“非遗”与文创产品的结合,特举以下几个案例分析“非遗”与文创产品结合的可能性。图12为李佳、袁一鸣、梁莉以南京云锦的祥云图案为灵感来源设计的香器。2009年9月,南京云锦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南京云锦的图案丰富、色彩绚丽,很多吉祥图案都有着美好的寓意。设计师将云锦中的“云纹”应用到香器的造型之中,表达出“渊源共生、和谐共融”的文化内涵。图13则为此三人基于道教文化,设计的现代组合餐具。2008年6月,无锡道教音乐入列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道教音乐作为道教文化的一部分,由于宗教意味浓厚,较难融入现代人的日常生活。设计师另辟蹊径,从道教中的八卦、太极形象作为切入点,选取常见的餐具用品为有形载体,利用餐具的拆合衔接体现道教的“阴阳”变化,将无形的道教文化有形地体现在现代人的生活之中。京剧是我国最具代表性的戏剧表演艺术,2010年被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以京剧艺术特色为基础的文化创意产品种类丰富,然而大多产品都利用京剧脸谱形象复制装饰,浮于表面的图案装饰使产品易雷同、易仿制,缺少艺术特色的提炼与升华。如图14,戴晶晶为梅兰芳艺术研究中心设计的这组京剧文化创意产品,将京剧脸谱中的标准色与辅助色概括分析,提炼出“忠义红、睿智黄、骁勇蓝、刚烈黑”等脸谱常用色彩,以汉马为色彩载体,以京剧中代表人物脸谱为配色参考,设计出别具一格的文化创意系列摆件。我国的琉璃烧制技艺于2008年6月入列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图15所示为台湾设计品牌Yii与星巴克联手,邀请木雕、交趾陶、琉璃、细银等传统工艺家,设计出一系列有中国风韵的星巴克杯。左下角所示就是基于琉璃的艺术魅力,融合中国传统文化,设计的工艺主题杯。设计师从不同的材质出发,尝试让传统与现代碰撞,一只杯子也可以精妙绝伦。洛阳宫灯历史悠久、品种繁多。常见的有白帽方灯、红纱圆灯、六色龙头灯、走马灯、蝴蝶灯、二龙戏珠灯、罗汉灯等。尤以红纱灯最为有名。其造型优美,宜书宜画,撑合自如,易于保存。既可用于喜庆饰品,点缀升平;又可作艺术宣传,表彰新风。2008年洛阳宫灯入列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如图16所示,设计师延续了洛阳宫灯的照明功能,在结构、色彩、材质上重新组合搭配,设计出符合现代人审美意趣的吊灯产品,简约大方,敦厚典雅。综上所述,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文化创意产品的结合可以从“形、色、材、用”四个方面去思考探索。首先解析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的艺术特色与文化基因,然后通过形态提炼、色彩提取、材质搭配、功能优化四个方面将“非遗”的艺术魅力重构,最终以形态重构或情境互动的方式,将“非遗”的有形载体的精髓自然融入文化创意产品之中。

篇5

随着国家对以公路交通为主的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的加大,公路建设得到迅猛发展,公路的大量兴建,造成的对环境的影响越来越受到社会关注。公路建设对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带动作用,但它同时又是对破坏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行业之一。因此,如何在公路建设的同时,保护生态环境,节约土地,并处理好同社会、经济的关系,进而实现交通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是一个十分重要并非常紧迫的问题。某高速公路标段范围为K17+900~K19+700,全长1800m;被交道起讫桩号为PK0+160~PK1+000,全长840m;互通内共设匝道9 条,全长4257.053m;桥梁8 座,总长1746.115m;涵洞7 道;通道4 处。为了保护环境,该路段在施工期间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施工环境保护措施

环境卫生的保护与治理是当前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广东省有关环保的法律规定,确保文明施工,达到环保要求。现针对本工程特点,制定以下环保体系与措施:

1、施工现场成立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组长由项目经理担任,组员由现场环保员和有关人员组成。并根据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管理规定》和广东省地方有关管理规定处理环保日常工作。

2、施工现场建立环保保证体系和环保信息网络,发挥监控作用。

3、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提出有效的技术措施,防止因施工对大气、水源污染和噪声扰民。对于来自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的施工噪声,为保护施工人员的健康,合理安排工作人员轮流操作筑路机械,减少接触高噪声的时间,或穿插安排高噪声的施工。为保护施工现场附近居民的夜间休息,对居民区150m 以内的施工现场,施工时间加以控制。

4、施工中噪音要严格控制。对噪音较大的工序尽量安排在昼间施工,并在工地四周临界处按要求设置噪音控制点,定期进行噪音测试,对参加施工人员加强教育减少人为施工噪音的出现。

5、办公区、生活区驻地内均植草、种花、栽灌木林,绿化现场环境。

6、施工现场设置的搅拌设备,必须搭设封闭式围挡及安装喷雾除尘装置。同时在搅拌站设置污水沉淀池,污水经过两级沉淀后排入附近市政管线。水泥和其它易飞扬的细颗粒散体材料,必须封闭、包扎、覆盖,不得沿途泄露、遗洒。

7、施工现场出口设洗车槽,专人管理车辆污泥冲洗,污水经过两级沉淀后排入附近市政管线。同时对车上物料进行整理,防止物料运输时遗散。

8、运输车辆不得超量运载。运载土方车辆全部采用符合环保要求的全封闭式自卸车。

9、本合同段处于多雨地区,拟建路线穿越大量农田村庄,土方工程施工时重点采取以下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对生态环境造成危害:①在施工期间,应始终保持工地的良好排水状态,修建一些临时排水渠道,并与永久性排水设施相连接,且不得引起淤积和冲刷。②雨季填筑路堤时,应随挖、随运、随填、随压实,依次进行;每层表面应筑成适当的横坡,避免积水;开挖或填筑的土质路基边坡应及时采取防护措施,防止雨季到来时因水流对坡面的冲刷而影响边坡稳定,减少对附近水域的污染。③施工中应因地制宜地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施工场所占用的土地或临时使用的土地受到冲刷,防止取土场取土对河流、水道、灌溉或排水系统产生淤积或堵塞。

10、对于钻孔灌注桩护壁泥浆不许随意排放到河流和沟塘,防止水源污染。我公司计划采用自行研制的泥浆循环再利用设备,把钻孔泥浆回收再利用,防止污染地表水源。钻孔废渣用装载机弃运到指定地点处理。

二、施工期间自然排灌系统的保护措施

由于施工现场位于河网平原区,穿越当地耕地及农田、鱼塘、沟渠等自然排灌系统,保护并合理利用自然排灌系统就是解决好施工现场的排水的首要问题,同时也是与当地居民作好工程共建工作、协调好与当地居民、当地有关部门的前提条件。

1、认真调查施工现场周围的农田及其排灌系统,查清排灌系统的走向。位置和流量,记录调查的有关资料。

2、地表清理和整平完成后,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在路基边缘采用砌砖排水明渠,并连通原有的排灌系统,保证排灌系统的畅通;过路明渠采用埋设暗管(机制水泥管)过水断面不小于原有的通过能力。

3、在施工期间,应始终保持工地的良好排水状态,修建一些临时排水渠道,并与永久排水设施相连接,不得淤积和冲刷原有的排灌系统。

4、施工物料如水泥、油料、化学品等应严格堆放、管理,防止物料随雨水径流排入地表及附近水域,造成原有排灌系统的污染。

5、施工中的临时排水系统应能最大限度地减少水土流失对水文状态的改变,不得干扰现有灌溉或排水系统的自然流动。

6、施工期间定期以人力、物力、机械进行排灌系统的清淤,保证排灌系统始终处于正常状态。

7、若施工临时排水单位汇入原有排灌系统内,应在汇入前进行三级沉淀处理,以保证周边环境不受污染。

三、取土场的环境保护措施

拟建路段路基土源缺乏,按设计要求施工用土从四个取土场获得,共借土62.5 万方。取土和运输时采取可行的方法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1、为减少水土流失,取土时应分层取土,每层取土前,在坑内每隔30~40m 设置纵横向排水沟,取完土的地面向两侧设置成不小于4%的纵坡。

2、临时运输线路经过地区,村庄厂房密集,路线布设尽量与地形、地面建筑物、环境景观协调,减少占地与拆迁;运输土方时车辆必须做好封闭围挡,防止遗洒。

3、取土完工后,及时进行场地清理、平整工作和整饰场貌路容,最后在场地上植树绿化。

总之,高速公路环境保护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高速公路的可持续发展。应成立专门的机构来保障路域生态环境的保护。遵循生态学原理,从维护生态平衡的角度去进行环境保护与恢复,努力进行生态绿化技术的创新。

参考文献:

1.常全明.高速公路环境保护措施的探讨[J].科技信息,2010,(12).

篇6

中图分类号:G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5)-10-00-01

我国的文化产业主要包括有图书出版业,新闻传媒产业,广播影视业,动漫产业,网络文化产业,表演艺术业,广告产业,体育赛事,休闲娱乐业,文化旅游业以及会展产业等。本文将重点阐述文化旅游产业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系。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文明的见证和民族精神的财富,是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保护与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们的职责,是人类共同的事业。旅游开发可以加强公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位和价值的认知度,延续非物质文化遗产文脉,传承人类文明,而那些不丧失原真性的、科学合理的旅游开发在更大层面上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使旅游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最有效方式之一。因此,本文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的分析研究,论证了二者相互依存的关系。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相互依存关系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了旅游业的文化内涵。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地区的文化传承,是一个地区的精神文明寄托,体现了该地方人民生活情趣。是历史遗留下来的产物,好好利用和开发,会对一个地方的旅游业的发展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地域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特征之一,非遗旅游资源是一定地域内人们智慧的结晶,其文化内涵丰富,旅游价值高,可以有效促进当地旅游业的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重要的旅游资源,内容丰富多样。

我国西南边疆文化旅游产业开发相对落后,由于远离城市的喧嚣,其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大山的“屏障”下得到了很好的保护。若能加以好好保护,加大政府宣传力度,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主打旅游产品,吸引外地乃至世界的游客慕名而来,从而进一步发展旅游业,用旅游增加的经济收入用来保护“非遗”,开发更多的旅游产品,于是一个良性的产业链随即诞生,从而能进一步改善我国西南边疆文化旅游产业开发落后的现状,促进文化旅游产业的转型。

(二)文化旅游产业发展铸就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础。经济的快速发展改变了非物质文化遗产赖以生存、发展的传统社会环境,其根基受到侵蚀,其传承由此面临巨大的威胁。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的复合价值,要求我们对其进行保护,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及其特点决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有别与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性决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不能定格化,不能将其固定在某一个时点,而只能让其在社会的发展中不断演进,其传承也不能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放到真空的环境中,市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的载体与传播的空间,非物质文化遗产不能独立存在,它必须依附在某个特定的载体方能显示、传播、储存与传承。文化旅游产业的发展借助的是经济发展所带来的旅游需求的增长,而在经济学理论中,供给和需求是相互影响的。旅游资源数量的不断拓展,质量的不断提升,特别是文化内涵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加入到旅游资源的行列,吸引了更多的旅游者,进而促进了文化旅游产业的发展。反过来,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为日渐式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提供了展示自己的平台和机会,这同时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提供了新的思路。旅游模式,是将“非遗”作为一种旅游资源进行有效利用,开发成为可供游客游览、体验、学习和购买的旅游产品,使“非遗”在现代社会中以一种新的方式进行生存和发展的模式。

二、文化旅游视野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措施

(一)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保护遗产传承者在整个针对遗产开发的文化旅游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大多具有“创作”、“表演”、“接受”等三位一体的特征,尤其是口传文化。创作者既是“表演者”也是“接受者”,又是传承者。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主体应该是传承人。因为无论“活态”也好,“本土”也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全部活力,实际都存在于孕育它的民族民众之中,并在精神、情感和日常行为上与他们融为一体。因此,应该由传承者自己来确立他们的遗产当中什么是最值得展示、如何展示,并且积极参与相关开发措施的决策以及监督这些措施的实施。

(二)政府部门发挥好各自的职能。由于我国对旅游业没有具体的管理政策,所以,就导致在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中经常出现混乱的现象。这就需要和政府部门联合起来,充分发挥其决策、统筹、组织、管理等相关职能,并且在进行保护的过程中,政府可以根据其自身具有的巨大影响力发挥出应有的能力。通过召开相关会议决策出合理开发原则以及办法,并加大宣传力度来改善管理旅游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混乱的现象。同时,也应该在深思熟虑后,对不同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制定相对应的保护政策,并加大力度让旅游部门执行。

(三)文化旅游开发者应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通过对热门的旅游景点我们可以得知,由于金钱利益的驱使,使得众多旅游开发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遭到破坏的现象视而不见。例如,现有的大理古城中的白族文化已经遭到了破坏。在洱海游船时,这本来是一件非常美好,并且赏心悦目的游行,但是由于白族人民渴望金钱的欲望,使得许多游客都遭到超额付费的事情。由于白族人民熟悉当地的地形,所以在去洱海游船的必经之路中间私自设立了游船港口。许多外来游客由于不了解正规景点的游船价格就轻易进行交费。但是最终发现其支付的金额往往是正规游船价格的五倍。这就为游客的心情蒙上了一层不悦的纱,使得整场旅行都不愉快。但是,更令人惊讶的是,当地管理人员知道这种现象的存在却视而不见。所以,这就需要我们敲醒警钟,加大监管旅游开发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力度,争取还非物质文化遗产应有的纯朴。

三、小结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传统文化中传承下来的精华部分,它负载一个民族的特定价值取向,表现了一个民族的生活方式,凝聚着一个民族自我认同的凝聚力,是特定群体从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宝贵的精神财富,同时也是不可再生的遗产。在文化旅游的视野下,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需要社会各界人士做出共同的努力,在遵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原则的过程中,应积极采取措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得以传承,提高我国国民的精神文化水平,这也是我国文化建设的重要工作之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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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实施“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的规定,申报世界遗产,应当有国家和地方级的立法、规范措施以确保遗产的存在,并保护其突出的普遍价值及其完整性、真实性不因社会发展变迁受到负面影响;申报的材料中,也应当有上述法律文本。国务院也在制定申遗工作计划时明确要求,2012年要完成有关立法工作,并组织英文翻译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的文物保护单位制度等,不能完全满足活态文化线路遗产的保护需求,但由于大运河遗产地跨八省、35个城市,各地遗产类型不同,国家统一立法尚存在困难。因此,沿线35个城市根据遗产的自身特点,各自进行立法,联合签署共识已经非常紧迫。

今年3月,在国家文物局召开的大运河保护与申遗工作会议上,大运河联合申遗办代表大运河城市联盟向大运河沿线城市发出了共同发起、共同制订、共同遵守《大运河保护与申遗城市联盟关于保护大运河遗产的联合协定》的倡议书,倡议各城市重视并参与大运河遗产保护的立法工作。在国家文物局的指导和帮助下,经多方调研,大运河联合申遗办制定了《大运河保护与申遗城市联盟关于保护大运河遗产的联合协定》征求意见稿。扬州市人民政府又将该征求意见稿发函征求了大运河沿线34个城市及相关部门的意见。7月,专门在北京召开专家会,形成专家意见,在此基础上进行了认真细致的修改,并上报国家文物局批准,形成了最终的《大运河保护与申遗城市联盟关于保护大运河遗产的联合协定》。

《协定》共计十八条,涵盖了制定主体、目的、依据、范畴、原则,以及具体程序、措施、管理、利用等相关内容。

《协定》的第1条阐述了制定主体、目的和依据。制定的主体是大运河保护与申遗城市联盟;制定的目的是积极推进大运河保护与申遗工作;制订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协定》的第2条讲得是城市联盟的工作机制。城市联盟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和协调大运河保护与申遗跨区域合作的重大事项。城市联盟设立联合办公室,作为常设联络机构。

《协定》的第3-4条阐述了适用范围和保护原则。大运河遗产的范围包括隋唐运河、京杭运河、浙东运河的水工遗存,各类伴生历史遗存、历史街区村镇,以及相关联的环境景观等,还包括近代以来兴建的大运河水工设施。在坚持真实性、完整性、延续性的原则下,实行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分段管理。

《协定》的第5、7条是对市、县(区)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职能及志愿者工作制度的规定。大运河沿线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大运河遗产保护工作,并建立相应的协调工作机构。文物、国土、环保、交通、水利、建设、规划、旅游等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大运河遗产的有关保护工作。大运河沿线各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大运河遗产保护志愿者工作制度。开展志愿者的组织、指导和培训工作。

《协定》的第6、9条主要讲了文物保护单位的经费保障和级别核定。大运河沿线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大运河遗产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大运河沿线各城市文物主管部门对已调查登记并认为属于大运河遗产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当依法予以认定,并根据遗产所具有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

《协定》的第8条是要求大运河沿线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大运河遗产保护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协定》的第10-12条主要对遗产保护规划的制订、具体保护措施、颁布实施等进行了阐述。大运河遗产的市段保护规划应当由市级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订,报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级文物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明确大运河遗产的构成、保护标准和保护重点,分类制定保护措施,并与国务院公布实施的总体规划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省级规划相一致。在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划定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并实行建设项目遗产影响评价制度。除防洪、河道疏浚、水工设施维护、输水河道工程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划定的保护范围内进行破坏大运河遗产本体的工程建设。

《协定》第13、14条是对专家咨询制度和联席会议的规定。大运河遗产保护实行专家咨询制度,制定保护规划,审批有关建设工程,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听取专家意见。大运河遗产跨行政区域边界的,其毗邻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协作,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并采取联席会议等方式,研究解决大运河遗产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协定》的第15条是对大运河遗产管理的规定。大运河沿线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辖区内大运河遗产保护档案资料和监测预警系统。大运河沿线各城市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运河遗产所在地标识系统,向公众提供真实、完整的大运河遗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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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泉区是内蒙古首府呼和浩特市的发祥地,是以蒙古族为主体的行政区域,承载着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故本文以呼和浩特玉泉区为研究对象,从考察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现状入手,引入社区教育模式,为玉泉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一个新思路。

一、玉泉区现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现状

玉泉区现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按照我国201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条规定所定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来划分,可分为:(1)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包括;王昭君传说、月明楼的传说、四眼井的传说、御泉井的传说和皮裤裆街的传说等;(2)传统艺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包括大召壁画和小黑河南台什村民间山曲;(3)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包括:蒙古族香牛皮靴制作技艺、“蒙奥神”膏药制作技艺、《梦回元古》皮囊酒壶制作工艺、《梦回元古》皮雕艺术花瓶制作工艺、民间木嵌技艺、传统银奖制作工艺、铜匠、手工皮毛制作工艺和王一帖膏药等;(4)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包括查玛、西水磨九曲灯和走山登高民俗传统;(5)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大盛魁行商文化、青城德兴源烧麦和庆春园肉油旋制作。

“非物质文化遗产遗产的保护应采取以下几种方式:建立保护名录、民族之方式、以学术研究带动保护、生产性方式保护、保护传承人、多元文化教育方式。”目前,玉泉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处于保护和开发的初级阶段,尚未完全进入具体传承阶段,玉泉区已建立非遗保护名录,截至2013年,玉泉区文化局与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合作,用了7年的时间,完成了对与玉泉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源汇编工作,并出版了《呼和浩特玉泉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汇编]》一书。该书整理了玉泉区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名称、传承人、生存状况、保护措施和申报情况,为下一步非遗的保护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据笔者统计,玉泉区现有的23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有9项非遗还处于收集整理阶段;仅有9项有传承人并采取了产业化的模式经营;4项基本并没有保护措施,甚至4项没有保护措施的非遗中,3项非遗已面临濒危的生存状况。所以,对玉泉区的民族文化的保护与传承工作要刻不容缓。除此之外,笔者了解到,玉泉区现阶段正在准备重新撰写《玉泉区志》,其中对非遗也将进行整理和记载。上述玉泉区对非遗的保护尚不全面深入,缺乏动态性和系统性,甚至由于某些非遗的生产性保护方式过分注重经济效益而忽视了文化的本质。换句话说,如果对某种文化进行比较优质的保护和开发,那么接下来最重要的工作就是让这种文化以最能融入人们生活的方式传承下去,为世世代代人所学习和创新,使其与本民族融为一体,在这种情况下教育就扮演着不能替代的重要角色。“从根本上来说,非遗的保护和开发是为了文化传承。教育传承不仅能引发对民族活态文化的再认知,促进民族传统文化整合发展,而且被视为现代社会保护非遗的最佳形式。”

二、玉泉区“非遗”的社区教育保护模式实施的必要性

通常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育保护包括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及社会教育(社区教育)三个方面。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家庭结构和教育观念发生了变化,出现了现代文化压过传统文化、经济资源代替文化资源,而且少数民族进城务工人员增多,家庭教育面临着由父母教育转变为隔代教育,文化的传承也就面临着断带的危险。美国社会学家爱德华・希尔斯认为,一种文化要成为传统,至少需要三代人的两次延传。显然,家庭教育已不能够满足非遗的保护和传承。

同样学校教育也并不如人意,“随着应试教育的价值导向、整齐划一的课程设置和脱离现实生活的教育模式以及民族文化的整体性、宗教性、内隐性和群众性特征,学校教育传承民族文化出现传承目的敷衍化、传承内容碎片化和传承过程形式化等问题”。

总之,对于非遗的保护和传承途径就应定位在社区教育中。首先,社区在一个人的一生的文化习得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而且社区教育在地域上涵盖了家庭和学校教育;在内容上补充了家庭及学校教育的不足;其本质与家庭及学校教育一样都是为了充实人的精神生活,实现人的健康全面成长。

其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利用的目的,不在于‘对’非遗进行守护,而应该在‘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来守护和创造人类丰富生活之中得以发现”。而社区教育的本质功能是给社区内不同年龄、不同层次、不同职业的全体居民,提供尽可能优质的教育资源和多样化的教育机会,满足他们的教育学习需求。在满足其教育需求的同时完成丰富了居民的精神文化生活,提高了生活质量。从这点看非遗保护与社区教育发挥着共同的价值,都是为了满足社区居民的文化需求,实现人的发展。

总的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离不开社区教育,文化的保护要注重文化土壤的培养和培育,如果离开了其所产生的地域,其文化的进一步传承和振兴就无从谈起。因此,要从社区的实际出发,坚持因地制宜,要立足于本地,服务于社区,选择和设计适合本社区非遗保护的教育模式,利用当地资源优势,充分体现地域特色。这样才可以说是找到了文化保护的源头,而不是断章取义。另一方面,社区教育也同样离不开非遗,尤其是在文化资源,特别是非遗资源丰富的少数民族地区,社区教育与非遗就是我中有你,你中有我的关系,二者相互渗透,相互扶持。 玉泉区非遗社区教育保护模式的实践途径

社区教育作为非遗保护的一种模式,既包含了传承人的保护又包含了多元文化教育模式。为了实现非遗在玉泉区能够完整的、生态的、持续的、动态的保存下来并传承下去,形成比较适应当地的、本土的又不片面的非遗保护和传承的模式,玉泉区的社区教育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实践。

1.挖掘社区教育新资源

社区教育资源涉及其教育内容,教育主体及教育形式。之所以选择社区教育来对非遗进行保护和传承,是因为它能够更好的调动并整合社区内和社区外的资源,那么为了更好的保护非遗,社区教育可以通过挖掘本地区社区的非遗教育资源来丰富社区教育内容。在非物质文化资源比较丰富的玉泉区,社区教育应该被赋予新的内容。

首先,充分利用社区学院和社区教育中心。玉泉区有两所社区学院,分别是小召街道办事处・五塔北街社区科普大学和内蒙古老年大学大南街办事处小西街社区分校;此外,玉泉区拥有其小西街社区于2010年6月14日与呼和浩特市广播电视大学联合成立的社区教育学习中心等社区教育资源。应把两者作为非遗保护和传承的重要场地。

其次,把非遗传承人作为社区教育人力资源纳入社区教育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大部分领域,如口头文学、表演艺术、手工技艺、民间知识等,一般是由传承人的口传心授而得以代代传承、延续和发展的。”所以,非遗在融入社区教育的过程中,传承人的参与是必不可少的环节。这样不仅可以在经济生活中对传承人进行支持,还能在精神上给与鼓励。以此为非遗的传承人提供了更好的传承空间和传承条件,使其的传承更便利,还能够提升其社会声望,并实现其自身价值。

再次,挖掘玉泉区中23项非遗中包含着的丰富的民族文化内涵及其传承形式。在此基础上,社区教育应把非遗的内容融入到社区学院和社区教育中心的课程设置中,丰富社区教育内容。社区教育内容可分为:职业谋生型、文化消费型和主体发展型。那么,玉泉区的非遗可按社区教育内容类型一次予以补充和充实。如针对职业谋生型的社区教育内容可融入蒙古族香牛皮靴制作技艺、“蒙奥神”膏药制作技艺等技术培训;文化消费型内容可融入传统艺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的学习;主体发展型内容根据社区居民的自身发展需要融入相应的非遗内容。这样社区教育在内容上保护了非遗。

此外,玉泉区的非遗在融入社区教育内容和形式中时,最重要的是充分考虑社区居民的需求层次,不同年龄有不同的需求。因此,社区教育要根据不同的需求层次来引入其非遗内容,如针对青少年,设置讲述民间传说的方式去了解本民族或其他民族的文化,这样会对其更有吸引力;针对老年人设置一些有关民间医药相关的非遗课程,包括“蒙奥神”膏药制作技艺和王一帖膏药等。这样通过社区居民的充分参与,完成非遗在社区教育模式下进行保护。通过上述种种方式,不仅避免了社区教育形式过于僵化,内容缺乏吸引力的情况出现,而且可以让社区居民体会自身文化的魅力,认同并欣赏其他民族的文化。

2.多元文化整合

玉泉区是由蒙古族、回族等少数民族以及汉族等民族构成,所以其文化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既有民族传统文化的脉络,有面临现代文化的冲击。玉泉区之所以选择社区教育来保护非遗,是由于社区教育能够在其本身的系统化之上,建立对民族文化整体化、系统化的保护,而不是断裂的、分散的技能培训。韩红杰也认为教育应该形成一种具有生机的传统文化整体氛围的浸润,不能仅仅把传统文化的一部分特定表现形式和手段割裂出来进行技能型的培训。由于这种教育太偏重形式,受教育者很难意识到这是一种文化的传承。那么作为一种比较系统的非遗保护模式,一方面,社区教育完成了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的整合,实现非遗文化的纵向发展;另一方面,社区教育可联系玉泉区各个社区内外各种资源,不仅可产生非遗自身力量的保护,还能借鉴其他地区非遗的保护形式,完成非遗横向发展并实现文化创新。不仅如此,社区教育可整合或融合玉泉区各民族文化,在非遗保护和传承的基础上,促进玉泉区内各民族之间的民族关系发展,这对于少数民族地区的民族团结有重要意义。

3.充分利用社区的文化传承场

非遗的保护离不开传承,而传承又离不开传承方式和传承场,那么社区教育作为一种传承方式,针对不同的非遗形式,要选择符合它的社区中的传承场,如大召壁画作为一种非遗,它的教育传承场当然要在大召寺进行,因为只有在寺庙中这些非物质文化才能够表达出他们的真实面貌。此外,仪式作为一个传承场是不容忽视的,无论是宗教仪式还是祭祀仪式,都可以通过仪式进行非遗的教育,使民族的传统文化包涵着的优秀民族宗教信念和价值观,挟着本民族的各种深层心理与精神信息,在这个过程中深入人心。

总之,对拥有多项非遗的玉泉区而言,把社区教育引入其中,在保护非遗的同时,不仅能传承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文化,使不同民族文化之间进行交流、借鉴与融合,吸收各民族优秀文化成果并创新传统的民族文化。又能丰富社区教育内容,实现少数民族文化教育的新局面,特别是针对少数民族文化的保护及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治理和发展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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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概述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是指具体非遗项目的系统掌握者,并对非遗的传承和发展具有一定影响的自然人或自然人群体。非遗的产生、传承和发展主要由其载体即传承人来完成的,没有了传承人,就丧失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没有传承人坚持非物质文化的生态延续,非遗就失去了其文化魅力与存在价值。

代表性传承人是指经过政府机构或经政府授权的其他机构认定并从制度上对其加以规制的非遗传承人中的特定个体。代表性传承人通常是非遗传承人中的佼佼者,其对非遗的影响较一般传承人更大,重视对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保护是非遗传承人制度的核心。

代表性传承人属于广义上非遗传承人的范围,代表性传承人固然重要,但是非遗项目以及代表性传承人自身都不可能脱离非遗传承人整体而独立获得发展。当前,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一般意义上所提到的非遗传承人为狭义的非遗传承人,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二、非遗传承人认定扶持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已基本形成了国家和地方两个层面相结合的非遗传承人保护制度,相关立法与文件主要对非遗传承人的资格认定和取消、扶持及义务等问题进行规定。综合分析相关规定,不难发现,非遗传承人制度中的认定及扶持制度均存在较大问题。

(一)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机制有缺陷

“传承人”身份的被认定,是原生的民间音乐、最基层的民间音乐家等有史以来第一次得到官方文化和上层文化的重视,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我国非遗传承人采取层级认定方式,非遗传承人也分为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现仅以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为例,来探讨非遗传承人的认定机制。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依据是文化部45号令,研究该法规,可以发现当前非遗传承人的认定至少存在以下问题:认定数目不明确;认定的条件较为抽象;认定程序不够合理。具体叙述如下:第一,文化部45号令没有明确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人数量,《非遗法》关于非遗传承人相关条文对此也予以回避。认定是给予支持的前提,认定的传承人越多则对非遗传承推广的力度越大,一项非遗被认定并获得支持的传承人数目将直接影响该非遗的最终生存。非遗的主要掌握者是民间艺人,他们是否能一代代薪火相传,直接关系到某个“非遗”项目的兴衰存亡,也只有认定支持更多的传承人,才能通过群体力量延续非遗的生命。对特定项目的非遗,认定更多的传承人并予以支持十分必要。

其次,认定程序的申请推荐制不适合非遗实际。文化部45号令第4条规定,成为传承人的方式应是自行申请或被推荐,以申请为主。非遗传承人大多生活于民间,无从了解相关制度,自愿申请方式根本不适合他们。非遗保护意识的淡薄也使得一般民众和组织不会为其偶然发现的非遗传承人去充当“认定”的推荐人。

此外,当前以政府为主导的非遗传承人的认定申报是表格式申报,学院式评审,没有进入田野的深度,更没有细致地观察到传承人的丰富性和复杂性,也不利于将真正的传承人纳入到保护中来。只有进一步拓宽并完善非遗传承人的认定机制,才能将更多的真正的非遗传承人纳入到各级政府认定体系中来,并使其得到切实保护。

(二)对非遗传承人的保护扶持力度不够

我国对非遗传承人保护扶持力度明显不够。首先体现在保护的广度上,其仅保护“代表性传承人”,此举排除了绝大多数的非遗传承人获得支持的可能性。我国《非遗法》上的传承人较为狭义,仅指各级政府认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真正意义上的传承人应是:“在有重要价值的非遗传承过程中,代表某项遗产深厚的民族民间文化传统,掌握杰出的技术、技艺、技能,为社区、群体、族群所公认的有影响力的一切人。”

其次,对非遗传承人的保护措施不够得力。根据《非遗法》第30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在法理上,该条明显属于任意性法律规范,各级政府及其文化部门无必然支持非遗传承人的义务,而即使给予支持也有很大的可操作空间。该条另一大缺陷是未规定国际上通行的应对传承人进行培训扶持,从而创新非遗。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在“保护措施”条款中对“传承人”就加上了“特别是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的说明,这意味着“教育”也是传承人支持机制的重要内容。

其三,被认定的非遗传承人在其扶持未能得到切实保障的同时,还要承担较大的义务。《非遗法》第31条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在法理上,该条所规定的义务属于“应当”的范畴,是强制性的,是所有被认定的代表性传承人必须履行的,否则是要被取消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

此外,现行《非遗法》对传承人保护的不足还体现在保护不够全面,仅体现为一定程度的经济扶持,未提及对代表性传承人的人身侵害从而对非遗本身造成无法弥补影响应否承担特殊责任。对非遗传承人的人身给予特定的行政保护乃至刑法保护,更能体现对非遗的重视。现行刑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也只是停留在其作为一个普通公民的阶段上,还没有对其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这个特殊身份进行保护。

(三)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取消机制有违法理与情理

中国拥有十分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保护非遗是一项十分艰巨的系统工程。将有限的资源用于保护更为重要的非遗是我国《非遗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取消不履行义务的“代表性传承人”的资格正是基于这一缘由。然而,《非遗法》第31条规定的这一取消机制并不符合非遗保护本身。

1、取消资格的理由不合理

根据《非遗法》第31条规定,代表性传承人的资格取消的缘由是其不履行第31条第一款规定的四项法定义务。国家及省级代表性传承人制度实施以来,被认定的代表性传承人实质上所享受的“保护”主要是荣誉称号,政府并未在资金及税收上给予认定的传承人有力的支持。代表性传承人通常有且必须有“主业”,其不可能在无切实保障的情况下全力无私支持非遗事业。相关支持措施未能到位,动辄以违反义务为由取消资格显然不合情理。  2、代表性传承人的能力无法取消

“代表性传承人”是一种荣誉资格,但更是对其内在能力这一事实的肯定。代表性传承人的身份并不取决于是否有这一称号,其能力也不会因具有政府认定的资格而得到根本提高。

3、取消“资格”悖于非遗保护宗旨

取消“代表性传承人”的资格无异于是对非遗传承人施加的“耻辱性惩罚”,此举不利于非遗的传承,尤其是对于异常珍稀的国宝级代表性传承人更是不能用此强制性的方法,以免造成“非遗”彻底灭失。

三、完善非遗传承人认定扶持制度的建议

(一)构建完善的传承人认定机制

1、应合理确定认定数量

认定代表性传承人有助于传承者的精湛技艺被社会及时关注,让年轻一代的学习者在政府的资助下抛去经济上的后顾之忧,防止因为年龄和经济的原因导致“人亡技失”。认定非遗传承人的数量是非遗保护中的一项基础性的重要工作,当前制度上未明确认定数量且实践中认定偏少。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等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在结合具体非遗项目的稀缺性、本地财政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最大程度地给予更多非遗掌握者以“代表性传承人”身份并加以物质支持。

2、构建并完善多渠道的认定启动机制

现阶段传承人认定制度主要是以政府名义进行的,我们将这种方式称为国家认定制。在这种认定制中,个人申请和他人推荐相结合的申报制是程序启动的原因,但这种机制存在明显弊端:此举不适用于对政策不够敏感的绝大多数“民间非遗掌握者”,也不利于调动社会发现推荐非遗传承人的热情。因此,应规定政府有发现和认定非遗传承人的责任和义务,使其变被动为主动;应构建适当地针对“发现并推荐非遗传承人的个人和单位”的激励机制,激发全社会发现、尊重非遗传承人的热情;应将传承人直接“登记”作为现行认定制度的补充程序。如日本等国家,在评定传承人时,采取两条腿走路的方式,即除政府组织申报外,还采取由传承人直接“登记”的方式。

(二)加大对传承人扶持的广度和力度

1、应扩大对传承人支持的广度

认定是非遗传承人获得支持的前提,相对于被认定各类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更多的或许更有价值的非遗项目因未能被认定为“非遗代表性项目”而不可能有“代表性传承人”。应当承认,有选择地对非遗传承人进行支持是国际惯例,也符合我国国情,但在现有条件下,适度扩大扶持面也是很有必要的。《非遗法》未提及“非代表性”的非遗及其传承人,无疑是一大缺陷,不利于该类非遗项目的普及和发展。进一步扩大传承人支持的广度还体现在应当扩大扶持门类。按照《非遗法》第30条规定,对传承人的扶持局限于所列的5个领域,尚未涉及传承人的培训支持及传承人对非遗创新的奖励等重要领域。非物质文化的“变”是进化,而不是后退,应当通过立法明确加以激励。

2、应加大并有效落实支持力度

如前所述,《非遗法》对代表性传承人的支持尚未成为政府的法定义务,关于采取的支持措施和力度,政府有选择的权利。非遗保护理念尚未被社会完全接受的情况下,单靠政府自觉自愿实现非遗保护的根本性改观,显然是不可能的。应当将《非遗法》第30条的“根据需要”改为“应当”,明确规定扶持非遗事业是政府应尽的法定义务;应当规定各级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出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非遗传承人;应当规定在税收等财政收入领域为非遗传承人创造更为轻松的发展环境;应当对特定弱势非遗传承人群体的扶持给予单独考虑。

(三)废除传承人的资格取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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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同学属于第二批出发去的。今天早上我们还有一个任务,就是带着策划书到省文化厅非物质文化保护办公室,希望得到他们的指导和帮助,让我们这次的活动办的更好,进行的更加顺利。在非遗办,我们见到陈顺水副主任,进行了短暂的沟通,他看过了下我们的策划,对我们这次的活动十分的支持,同时还对我们这次活动提出了他自己的一些看法,希望我们踏踏实实做事,虚心要传承老艺人学习。最后他还在我们的策划书上写下了,“欢迎大学生参与非遗保护实践”。

从省文化厅出来,我和便直奔火车东站,乘上去去的火车,去同我们的同伴们会合。经过短暂的旅途,我们便到达了我们这次的目的地,同伴夏于兰在火车站等候我们并接引我们到宾馆,团队就是要相互帮忙的。在宾馆稍作休息后,我们便开始了我们社会实践的第一个环节——向当地的文化局和地区的非遗办了解当地关于皮影戏保护的相关问题。今天下午的座谈会气氛十分轻松融洽,当地的非遗办的领导和工作人员耐心的向我们介绍皮影戏在的发展历史,以及当地政府保护皮影戏的措施。通过他们的介绍,使我对皮影戏的认识有了初步印象,不再仅仅停留在书本中,对接下来我们去学习了解皮影戏的兴趣更加浓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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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573(2013)02-0046-04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早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就已在一些国家兴起,2003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该公约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我国于2004年加入此公约。2006年国务院批准公布了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2011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开始实施。

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学术研究也在不断深入,官员、学者纷纷为非遗保护献言献策,但在这种“非遗热”的背后,非遗传承人却成为讨论的缺席者。而他们却是活态精神文化遗产的重要承载者与传递者。最该有话语权的传承人的失语注定我们的各种讨论在一开始就存在致命的弱点,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首先对他们的社区母体或族群的民众具有现实意义,他们对非遗的生存前景具有相当程度的决定作用,没有他们参与并适时反馈信息,保护措施是否得力就无法及时得到检验。所以,调查传承人对非遗法律保护措施的认知,了解传承人的真实意愿和面对的现实问题,对提供行之有效的保护具有基础意义。

河北省拥有不少独具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2004年启动实施“河北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2006年出台《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实施意见》和《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审暂行办法》。各地市县也根据自身情况采取一些措施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但河北省同样缺少对非遗传承人的后续调查和跟踪研究。本文以河北省传承人对非遗法律保护的认知为视角,对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行再思考,希望能对河北省的非遗保护工作有所贡献。

一、传承人对非遗法律保护工作的认知与诉求

笔者对河北省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进行了调查,相关内容包括传承人对国家和河北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政策法规的认知、所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入选名录后的传承情况、最佳保护方式和发展前景以及商业化等问题,综合分析有关调查结果,我们可以初步了解传承人对非遗法律保护工作的认知与诉求。

(一)关于“非遗”法律保护效果

传承人对相关保护政策、法规有一定了解,“非遗”法律保护取得一定效果。他们普遍反映,被确定为“非遗”后,所传承的文化遗产知名度得到提升,媒体关注度增加,有媒体或机构、个人对其传承的“非遗”进行记录、拍照或录像,有的得到国际交流的机会,想拜师学习的人有所增加,也得到政府一定的资金支持,生存情况较被确定为“非遗”前有所改善。

“非遗”中的民间文学、民间音乐、美术、歌舞等属于民间文化表达的部分可以在《著作权法》中获得一定保护,还有一些传承人主动对自己的作品进行版权登记。也有一些传承人选择通过商标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尤其是那些已经投入市场竞争的“非遗”。一般来说,市场化程度越高的非遗项目,其传承人商标意识越强,生存能力也较强,反之则较弱。还有少数传承人使用专利法保护自己的权利,但总体来看,传承人的维权意识普遍较弱,能主动为“非遗”寻求知识产权保护的传承人目前还是少数。

(二)“非遗”的演变、传承情况

许多传承人都认为,与传统相比,现在所传承的“非遗”已经有不少变化或内容减少较多;使用的场合也有很大变化,尤其是民间音乐舞蹈类,传统的使用场合多为民间节日、庙会、庆典、拜神祭祖等活动,不少与民间有联系,在形式的背后有丰富的文化意蕴,而现在的使用场合很有限,有的已转为商业演出。即使这样,传承依然很难。相比而言,传统技艺类的生存、传承情况较好,有的还有发扬光大的趋势,比如衡水老白干传统酿造技艺、安新芦苇画、曲阳石雕等。可见传承情况与“非遗”自身性质有很大关系。

(三)“商业化”问题

同样,因“非遗”自身性质的不同,传承人对商业化的看法也不相同。一般而言,与民间、文化传统密切相关的“非遗”项目传承人对商业化的态度比较矛盾,他们了解商业化带来的好处,但也担心商业化会淡化、破坏所传承项目的文化底蕴与精神内涵,影响传承者的学习动机,不利于真正传承。更有一些传承人明确表示所传承项目完全不适合商业化,保护非遗不是为了牟利,而是为了传承、光大传统文化。而与民间、文化传统等关系不太密切的“非遗”项目传承人对商业化持欢迎态度,甚至主动寻找商业化机会,其中不乏成功的例子,尤其是传统技艺类。

(四)影响传承的因素

传承人对影响传承的因素认识较为一致:缺乏有效地传承机制,年轻人不愿意传承;人们已经改变了原有的生活方式,非遗失去了生存环境;非遗缺乏创新,没有市场前景等,甚至传承区域群众对保护的认识问题也被提及。

(五)最好保护方式

鼓励地方政府及民间团体举办文化活动为非遗项目搭建平台,加大宣传;保留传统与创新相结合,希望政府加大投入、鼓励民众积极参与保护等都在传承人的选择之中,而让文化产品商品化也是一些传承人的考虑方向。安新芦苇画传承人杨丙军说,传承非遗文化,一方面要把传统技艺完整地保护下来,延续民族的血脉,另一方面还要紧跟时代步伐进行创新,在坚守传统技艺的基础上进行形式、载体的创新,使传统技艺在新时代焕发新的生命力[1]。杨丙军公司良好的销售业绩就是对他这种做法的一种肯定。而井陉拉花传承人武新全曾经着力创新拉花艺术,但他越来越感觉到拉花必须回归原生态,因为很多创新后的拉花都失去了原有的韵味,已经变成一般舞蹈了。所以,不论在什么时候做什么样的创新,古老的原生态的拉花艺术不能丢[2]。总之,让大家了解非遗,使用非遗,让非遗真正走进群众的生活,非遗才会有活力,才能传承下去。

(六)主要保护责任承担

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传承人能用在传承、发展非遗项目上的时间较为有限(当然以此作为职业或主要生活来源的传承人除外),事实上,不少传承人只是出于责任才坚守至今。面对现实难题,传承人非常强调传承区域群体的传承责任,同时认为传承人、国家和地方政府、社会力量也应该承担责任,有了政府的支持,传承人对传承前景还是乐观的。

二、关于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工作的思考

河北省的非遗保护工作取得很大成绩,但从传承人认知的角度来看,还有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思考。

(一)保护内容问题

非物质文化遗产之所以难保护,问题不仅在于其表现形式的“非物质性”,更在于其表现形式背后的与民间信仰、文化传统相关的精神内核。因而单纯技艺类的保护起来比较容易,越是有深厚文化内涵的文化遗产保护起来越困难,但这恰恰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华所在。所以对于此类文化遗产的保护必须连同传承区域群体的文化认同、传承一同考虑,这样才不会得其“形”而遗其“神”。

(二)文化意义与经济利益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意义远大于其能带来的经济利益,但在市场经济的今天,许多人看重的实际是其经济效益,如果保护的出发点有问题却希冀得到好的结果无疑是自欺欺人。我们看到的“非遗异化”现象就是片面追求经济利益的结果,我们必须摒弃那种以经济价值大小来衡量“非遗”是否值得保护的思维模式,更不能有把非遗当摇钱树的想法。

(三)原生态与创新问题

原生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从来不是一个凝固的、一成不变的对象,要以发展的眼光看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特别强调“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原生态并不是排斥创新,而是排斥脱离所处环境、脱离传承区域文化认同、破坏非遗精髓的创新。相反,越是与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相适应的创新,越能促进人类文化的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这种创新反过来又促进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发展。

(四)行政干预问题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我国原本就是一项自上而下推动的工作,行政干预从保护工作一开始就存在。实际上行政干预在某种程度上抢救、保存了那些濒临灭绝的文化遗产,唤起人们保护非遗的意识。但是过度干预,违背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传承规律的干预不是保护而是破坏。有些学者认为这样做的结果是让“民俗”成了“官俗”。笔者认为,从国际、国内非遗保护的实践来看,完全去除行政干预是不可能的,对非遗保护也是不利的。政府要做的是如何顺承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的传承规律给予良性干预,实现由濒临灭绝的民俗到政府扶持的民俗再到传承群体认同的活态民俗的转化,最终实现非遗的活态传承。

(五)传承机制问题

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有生存问题,还有传承问题,当前的难题是非遗后继乏人。非遗的传承不仅需要传承者,还需要有接受者,现在的年轻人原本对非遗就不感兴趣,再加上非遗的学习并不容易,需要下苦功夫,但学习之后的前景并没有什么吸引力,仅靠项目传承人个人的努力,许多项目难以实现顺利传承。因而有学者提出要在加强对传承人保护力度的同时,加强对被传承人的激励机制的研究,要关注被传承人的切身利益[3]。笔者认为更重要的是提升传承群体的文化自觉,依靠国家、地方政府、社会、教育机构、传承区域群体、传承人多方力量,形成合力来传承。比如梅花拳的保护,广宗县政协协助政府采用民间传统形式向一些资深拳师授予“武术世家”的称号并赠送木刻门匾,还每年组织以梅花拳为主题的民间艺术节,让日渐式微的梅花拳文化重新得到社会关注。广宗县政府在农村小学体育课中专门增设了以了解梅花拳为主的课程。在县政协的积极推动下,广宗县积极采取一系列措施,激发城镇、农村对梅花拳及其团队建设的重视和保护,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梅花拳焕发出新的活力[4]。这种群体认识的提高才是非遗传承的最好土壤。

三、建议

首先,政府必须彻底摒弃功利主义思想,提高认识,从保护文化多样性和传承中华传统文化角度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其次,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的传承规律,注重传承区域群体的培育,营造适合非遗传承的文化生态。

国际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探讨一直强调“要尊重文化持有者自身的意愿”,从1989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关于对传统文化和民间传统保护的倡议”到2003年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一直贯穿了这一原则,我们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并非仅仅为了收集一些歌舞或故事,更重要的是要让它们在母体社区作为一种活体文化传承下去,留住我们多样的文化。“礼失求诸野”,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自乡野,其保护也应该回到乡野。我们必须尊重传统知识来源群体或个人的文化习俗与意愿,尊重他们对非遗的一切自然权利,尊重其自然的传承特点和传承方式,尊重他们发展所传承项目的自,政府可以鼓励、引导,但不能代替传承区域群体作决定,当然更不能命令必须如何发展。

现在所看到的“非遗”只是其发展过程中的一种状态,至于将来发展成什么样,我们只能引导,无法决定。在当前社会环境下,政府应注重对传承区域群体的培育,教育民众珍视当地文化传统,提高文化自觉意识和保护意识,营造适合非遗传承的文化生态,这样非遗才不会失去生命力。

再次,把握个性,区别对待。非遗保护应把握个性,区别对待。对于适合商业化的,给予其政策、资金、税收等方面的支持,鼓励其做大做强;对于不适于商业化的,尽力打造展示的平台,加大宣传,在不破坏其自身文化内涵的前提下可以结合当地的民俗文化旅游资源提供展示舞台,结合各地乡土教材建设,推动非遗进课堂,从娃娃抓起,解决后继乏人问题;增强传承人和传承区域群体传承的自豪感和使命感。鼓励、帮助传承人著书立说,对濒危项目作好抢救式记录,多收集其作品,使每一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再有文献上失传的遗憾。

总之,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们文化上的根,它的流失是我们难以估量、无法弥补的损失,我们必须立足现实,从文化多样性的大视野上、从中华文化传承角度来理解非遗保护工作,培育文化生态,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传承。

(课题组成员:董保莉,温芽清,王岩云)

参考文献:

[1]非遗博览会白洋淀芦苇画抢风头[N/OL].http://,2012-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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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位于浙江最南端,总面积1261.08平方公里,海域面积3.72万平方公里,辖10镇、2个民族乡,2011年总人口130万。除汉族外,还聚居着畲、回等33个少数民族,境内有温州话、闽南话、蛮话、金乡话、畲话等五种差异较大的方言。苍南历史悠久,早在商周时期已有人类活动,宋、元以来人文荟萃。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勤劳智慧的各族人民在这块土地上繁衍生息,共同创造了丰富多彩、弥足珍贵的文化瑰宝。近年来,苍南非遗保护工作在非遗普查、申报保护、活动开展、队伍建设、规划编制、政策实施及保护方式等方面作了有效探索和认真思考:

一、非遗普查:层层挖掘,倾力整编出成绩

2008年2月,成立了县非物质文化普查工作办公室,组织全县800多名普查人员深入乡村街道进行地毯式的采访、记录、摄影、摄像、登记等普查工作,不漏一事一物一线索。在短短5个月时间内,全县共普查线索77435条,完成民间文学、民间音乐、民间舞蹈、人生礼仪、民族语言、生产商贸习俗、游艺、传统体育与竞技等国家统一规定的17大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项目3848项,并完成《苍南县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成果汇编》乡镇卷36卷计40本和《温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成果汇编》苍南卷的编印,通过了上级考核并获好评。苍南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苍南县文化馆、苍南县宜山镇综合文化站分别获得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先进集体,苍南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刘妙居等10位同志获先进个人。

二、申报保护:逐级申报,重视保护建体系

通过认真普查,我们摸清了家底,逐步整理上报,经过多次积极申报,苍南县已列入四级非遗保护名录遗产项目共102项,其中国家级2项、省级23项、市级63项。四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共65人,其中国家级1人、省级13人、市级22人、县级29人。现有省、市传承基地各一处,省生产性保护基地一处,省级宣传展示基地一处,民间非遗展示馆两个。建立起较为完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和科学有效的传承机制。

申报是手段,保护才是目的。为了使遗产得到有效传承保护,我们的做法是:加强政策保障,出台多项保护措施和政策。2010年6月,苍南县人民政府制订出台了《关于加强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意见》(苍政发〔2010〕121号),同时,还制订了《苍南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十二五”规划》、《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单档布袋戏保护方案》等系列政策措施,使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别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单档布袋戏项目的保护传承得以加强,逐步健全苍南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体系。

开展行之有效的宣传展示、保护传承活动。积极组织参加中国(浙江)非物质文化遗产节、义乌文博会、温州民间手工艺博览会、温州市非遗普查成果展、景宁畲歌节、温州拦街福、温州市单档布袋戏巡演等上级部门各项传承活动,积极举办县级文化艺术节、浙闽边贸文化节、文化遗产日、非遗进校园等传承活动。开展温州杨府候王文化学术研讨会等民俗学术交流活动。通过拍摄《山海之恋》等非遗故事专题片、开设《文化苍南》专栏、整理出版《苍南县非物质文化遗产大观》等宣传方式营造保护氛围。

加强软硬件设施建设及开发利用。努力推进灵溪民间艺术馆、碗窑博物馆、县级非遗馆、县素质教育非遗展示基地及夹苎漆器、夹缬、戏曲盔头、畲族文化专题非遗展示馆等基础设施建设。创建县民族中学点色剪纸教学传承基地,推进各类传承基地建设。建立道教文化等生态保护区,实行文化生态区域整体性保护。开展夹苎漆器、夹缬、戏曲盔头等项目生产性保护,开展古城文化亲子双休游等文化旅游活动,逐步实现文化遗产的开发利用。借助这些措施与手段来加强保护传承工作,形成立体多维的保护传承体系。

三、活动开展:因地制宜,活动实效树品牌

利用各种媒体和每年的“文化遗产日”活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工作进行系统的宣传展示,营造非遗保护的社会基础与氛围。结合苍南文化遗产资源的情况,因地制宜先后举办了 “天工瓷韵”碗窑古村落瓷文化旅游节”、“蒲韵流芳”第三届蒲城民俗文化节等文化遗产日系列活动。利用节庆人气,通过这些活动乘势借力,增强社会和群众的广泛参与意识,充分挖掘和发挥苍南历史文化遗产底蕴深厚、丰富多彩的资源优势,促进文化遗产与旅游业的结合,打造非遗经典旅游景区,探讨苍南文化旅游产业发展途径和模式,锻造文化品牌,使一年一度的“中国文化遗产日”,成为全面推进我县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发展文化旅游产业,加快融入海西的重要推广展示平台。

经过几届文化遗产日的成功举办,苍南已逐步形成文化遗产活动品牌,各乡镇争先要求联合举办相关活动,以期带动当地文化与经济的和谐发展。今年矾山镇就以矾矿申遗为契机,主动要求联办第七个文化遗产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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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保护之路,漫长又艰巨。中国如此,世界亦然。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展览上,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非遗保护理念案例、抢救性保护案例、传承性保护案例等,展示了中国的非遗保护之路,与世界碰撞出不一样的火花。

中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艺

中国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艺十分讲究,有选桥址、建桥台、测水平、搭拱架、上剪刀苗、立马腿、架桥屋等重要步骤,包含了结构力学、编梁技术、榫卯结构等知识与技艺。但在中国,现存木拱桥已不足100座,是抢救性保护案例。现场展览的木拱桥模型,生动详实地呈现了中国土木建筑艺术,精致程度令人惊讶。

福建木偶戏

福建木偶戏,以提线木偶最为古老、流传最广、地位最高。来自福建的夫妻是木偶戏传承人,所带来的木偶人从人偶到衣服全由手工制作。其中有一个特色人偶还能扮演3个年龄段的角色。福建木偶戏制定了2008年至2020年传承人培养计划,从挖掘从业者、潜在从业者和欣赏者入手,提高福建木偶戏的内在存续能力。

道明竹编

竹编,在中国拥有悠久的历史,道明竹编梳理将传统的民间手工艺运用到与生活息息相关的日用品制作中。现场所打造的创意馆“丁知竹”,兼容各派工艺技法,让传统竹编技艺在现代化进程中有了一席之地,为民间手工艺保护起到借鉴作用。

“一带一路”国家手工艺展邀请了来自亚洲、欧洲、非洲等18个国家和地区的32个项目参展。阿富汗的青金石首饰、伊朗手工编织地毯、日本荒川区的各类手工艺术、法国的皮雕艺术、新西兰的贝壳杉阴沉木与毛利木雕传统艺术、俄罗斯套娃、非洲树皮画、泰国皇家糕点艺术和传统服饰……一一展示各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践成果和人类多姿多彩的手工艺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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