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1-16 16: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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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依当事人申请民事监督案件向依职权案件转化的基础,一是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监督权与当事人的私权处分权性质存在的差异,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监督权是一项公权力,它既是检察机关的权利,又是检察机关的义务,检察机关不能放弃,而当事人的处分权是私权力,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也可以先行使并中途放弃。二是权利目标不同。民事检察监督的目的是维护公平正义,保障国家法制统一,是基于对案件的客观评价;而当事人行使处分权进行申诉的目的在于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的实现,其对案件的评价往往主观倾向很强,实践中曾有过这种案例,当事人在法院进行诉讼后胜诉,判决生效后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当事人发现依判决确定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债务,当事人便认为法院的判决有问题,向检察机关申诉。
二、依申请民事监督案件向依职权民事监督案件转化的正当性
(一)检察机关是启动民事检察监督程序的正当主体
第一,检察机关作为民事检察监督程序启动主体的有着法律渊源。首先是在《民事诉讼法》中的渊源,该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的民事检察监督权,但是并没有具体规定明确可行的监督程序。其次是在司法解释中的渊源,《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9·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民事、行政案件,主要有以下来源:(一)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诉的;…(四)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的。第四项的规定的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就是指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启动民事检察监督程序的情形,故检察机关作为启动民事检察监督的主体是有法可依的。
第二,检察机关作为启动民事检察监督的主体符合民事检察监督的制度价值。民事检察监督的价值并非在于对私权的保护,而是在于对法院审判权这一公权力的监督,通过对法院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防止由于司法权力的滥用造成司法不公。
第三,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民事检察监督程序是民事检察监督权的性质的要求。民事检察监督权是民事检察监督工作的依据和必要条件,民事检察监督权的性质决定了民事检察监督工作的性质,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民事检察监督程序是监督权权力性质的要求。
第四,检察机关行使民事检察监督权的方式的正当性,不会造成对当事人私权利的干涉。虽然民事检察监督权的运行在客观上为民事诉讼主体提供了一种私权救济渠道,但是从该项权利的运行方式来看,其运行方式体现了公权力对公权力监督、制衡这一基本价值目标。
(二)检察机关启动民事检察监督程序不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
第一,当事人并非民事检察监督权的启动主体。首先,检察权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权利,民事检察监督正是检察权在民事诉讼领域中的体现,因此民事检察监督的启动主体只能是检察机关。其他任何组织及个人由于不享有检察权,自然也就不能成为启动民事检察监督程序的主体。其次,申诉权只是法律赋予当事人对自身私权利的一种救济方式,即通过向检察机关申请对法院个案启动民事检察监督程序,其申请不必然启动民事检察监督程序,其自然不是民事检察监督程序的启动主体。
第二,民事检察监督程序的启动并非为保障私权。民事检察监督程序的目的是从客观上对整个民事诉讼过程进行法律监督,从而保障公平正义,实现整个国家法制的统一。检察机关行使民事检察监督权力主要是通过抗诉与检察建议两种手段。依照现行的法律规定,检察机关通过这两种方式进行法律监督的过程均不直接参与到当事人之间的对抗之中,检察机关对于抗诉的案件在再审开庭审理的时候虽然派检察员到场,但是根据《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9·53条规定检察人员出席抗诉案件再审法庭的任务是(一)宣读抗诉书;(二)对人民检察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予以出示和说明。这也表明检察机关在抗诉案件再审法庭的过程中只是站在客观、中立的角度进行监督,并非对双方当事人中任何一方的支持。这点在实践中也是有明确体现的,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检察监督案件的过程中对新证据的收集的标准上并非以对申诉一方当事人有利为原则,而是以使整个案件的事实清楚为原则。
三、依申请民事监督案件向依职权民事监督案件转化所存在的问题及处理
(一)当事人处分权与民事检察监督权“冲突”所引起的问题
1、民事案件立案监督上的问题。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立案环节当然的包含于民事诉讼活动,检察机关对法院立案活动的监督既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权力,又是检察机关的义务。检察机关若发现法院民事诉讼立案环节中存在违法问题,应当依法对法院进行监督。若一方当事人认为法院的立案环节违反法律规定,对其诉讼请求不予立案,向检察机关进行申诉,但是在检察机关受理并发现法院确有违法问题后,提出申请的当事人撤回申请,不再,如何处理?对此,检察机关是否应当继续监督?
2、民事案件调解监督上的问题。检察机关对调解的监督是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另一大亮点,但对于检察机关依职权办理由当事人申请转化而来的调解监督案件也提出了一个问题,如果当事人在申请检察机关对法院的调解案件进行监督后又认可的调解协议,检察机关对该调解案件是否应继续监督?
(二)检察机关监督应注重民事检察监督权与当事人处分权之间的协调
1、当事人处分权的含义。当事人处分权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决定是否以及如何行使权利并且具有约束力的权利和自由。处分权包括民事实体权利、民事诉讼权利两方面。前者指原告时可自行确定其请求司法保护的范围和方法。民事争议发生后,权利人有权依法自由选择自己所受保护的方法。后者是当事人行使其它实体权利的基础。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原被告可以达成调解协议或和解;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请求法院强制执行生效裁判。
一、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面临的问题
1、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主体单一,社会参与度较低
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由政府主导,但并非政府是建设的唯一主体。受过去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全能政府”治理体制和观念的影响,政府是社会公共服务的唯一供给主体,既是公共服务的组织者,又是公共服务的生产者,社会力量难于参与到公共服务的供给当中。[1]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企业和社会组织政策的逐步放宽,鼓励并支持企业和社会组织等广大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石家庄市由于处于我国经济和社会改革的前沿阵地,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方面取得一定进展和突破,在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中,通过采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丰富公共服务供给模式,使政府“大包大揽”的局面有所改善,社会力量开始参与到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中来,但同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和人民群众日益增强的体育健身需求相比,这种参与仍显得不足,还存在较大差距。
2、对城乡一体化理论认识尚有不足,城乡一体化水平有待提高
城乡一体化是石家庄市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理论基础,但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对这个概念及其内涵的理解不够透彻,致使建设效果受到影响。[2]
城乡一体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不应只是全民健身设施。
体系的城乡一体,还应包括全民健身组织、全民健身指导、全民健身活动和全民健身信息体系的城乡一体,只有每一个子体系达到城乡一体,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的整体才能实现城乡一体。同时,全民健身公共保障体系的建设也较薄弱,尚未形成城乡一体的格局。此外,城乡一体化最重要的一点是城乡相融合,但是就目前石家庄市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情况来看,基本还是城市建城市的,乡村建乡村的,城乡之间缺少互动和交流。所以,要真正实现城乡融合,还要转变这种城乡分割的观念。
3、全民健身公共保障体系不健全,保障功能难以充分发挥
从目前石家庄市全民健身公共保障体系建设情况来看,还不够完善,其内容还比较单薄,每一方面的内容甚至还没有形成一个体系。首先,就全民健身组织管理而言,一方面有些基层政府不够重视,积极性、主动性不高,相关部门协调合作意识较差;另一方面全民健身人才队伍依旧匮乏,整体素质仍然偏低。其次,就全民健身资金投入而言,一方面财政拨款十分有限,尤其是社区、农村等基层财政更为困难,而且有限的经费多用在全民健身设施建设方面,其他方面则相对较弱;另一方面社会资金参与度不高,未形成多元化资金投入体系。再次,就全民健身法规政策而言,一方面政策类规范性文件较多,而相关法规较少。另一方面相关制度不够完善,使得公共体育设施利用率较低、体育社团组织影响力较小、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训管理不够规范和全民健身经费投入等问题一直未能得到有效解决。最后,就全民健身考核评价而言,一方面政府部门考核多以量化指标的形式进行,缺少实际质量的评定;另一方面有些基层单位不理解考核的真正用意,存在为了考核而考核或应付考核的现象。所以,如何完善全民健身公共保障体系,是石家庄市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面临的一个重要难题。
二、石家庄市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对策建议
1、创新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方式,推动建设主体多元化
政府主导作为石家庄市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基本理念之一,在当前建设过程中得到重要体现。然而,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作为一项复杂而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石家庄市千万人的身体健康和生活幸福,光靠政府机关的几个部门、几个工作人员必定是难以完成的,这要靠全社会共同参与,才能实现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共建共享。
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是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方式的两仪,缺一不可。要提高社会参与度,就要将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与政府一道作为主体,在政府主导下,充分发挥各自的特性和作用,共同参与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首先,制定相关政策,通过政府购买和税收优惠等方式,向企业购买全民健身公共服务,发挥企业专业性和灵活性的特点。其次,社会组织作为市场和政府的补充,兼具公益性与灵活性的特点,也应是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主体之一。随着国家对社会组织政策的开放,要注重全民健身类社会组织的培育,使其承担起建设百姓身边的全民健身组织、全民健身指导和全民健身活动等的责。
2、促进城乡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相融合,推进全民健身公共服务均等化
当前,石家庄市城乡一体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缺少城乡之间的交流融合。虽然城乡都在建设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但是城市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与农村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之间却缺少必要的沟通和交流。要摆脱这种城乡分割、各自为政的境况,真正实现城乡一体化,关键是要推进城乡全民健身公共服务均等化。
首先,要保障城乡居民享有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的权利公平。其次,要保证城乡居民享有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的机会均等。最后,要确保城乡居民享有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的结果大体相等。
3、健全全民健身公共保障体系,维护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持续运转
全民健身公共保障体系是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的运行血脉和活力源泉,它可能不像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的内容那样让人看得见、摸得着,但是它却时时刻刻保障着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的运转。针对其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建议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加强和改进。[3]
第一,健全全民健身组织领导工作机制,强化全民健身组织管理体系。
第二,拓宽全民健身资金来源渠道,形成多元化的全民健身资金投入体系。
第三,加强全民健身法制建设,完善全民健身法规政策体系。
第四,实行全民健身目标责任制,建立科学合理的全民健身考核评价体系。
参考文献:
关键词 轻体育 全民健身 影响
一、“轻体育”的概念
“轻体育”(Light Physicaltraining)也称“轻松体育”或“快乐体育”,追求的是体育运动要以人为本,为身体的健康而运动。它是欧洲体育界提出适合大众健身运动的新型体育运动形式。它指以现代传媒技术和物质条件等手段和方法,以休闲、娱乐为目标,使竞技运动演变成多种非正式比赛性适合公共参与的多种运动形式,利用竞技运动竞赛和运动特点结合其他变化形式形成娱乐性体育游戏活动。
二、“轻体育”的特点
(一)体能消耗少
体育锻炼传统意义上的理解是经过大强度体能消耗后大汗淋漓,其“轻体育”是体现“轻”字、遵循轻负荷原则,没大运动量和大负荷强度,调节自身身体机能为主,加强身体机能素质为辅,使身心共达轻松愉快健身的效果。
(二)技术要求低
“轻体育”适宜的人群更广泛于传统体育,因为它对于技术与规则的要求明显要低很多。一个普通人,没有任何运动基础的人,只要他有健身的愿望,就可以立即进行健身。不必再像以前因为不懂体育的基本知识而羞于他人,不必因为运动能力低于别人而羞愧,也不必担心会被行家里手们见笑,只要按照自己的健身意愿进行就足够了。
(三)经济负担小
传统体育锻炼靠器材与场地辅助需资金付出。如游泳、滑雪场、健身房等场馆是收费的,这种锻炼方式对普通人至工薪阶层偶尔进入这场馆健身也会因经济原因使锻炼不能长久坚持。从事“轻体育”健身不因经济负担烦恼,在公园、马路、走廊、庭院随意进行。
(四)体育锻炼轻松化
上述各方面因素作用,人们没任何负担从事“轻体育”活动。健身过程不为动作笨拙而害羞,不为锻炼花销发愁。锻炼者忘却烦恼,摒除不利健康情绪,是净化心灵、怡情悦性、消除精神紧张之过程。
三、“轻体育”对全民健身运动的影响
(一)健身人群的范围扩大
传统健身观念使健身人群日渐减少。上班族要上班、学生上学、农民干农活无法健身。但实施“轻体育”健身学生不需固定的健身场馆就可健身,不因时间跟学习冲突放弃健身;白领不固定时间达健身效果,不再担心健身时间会跟工作效率成反比发展,可以轻松的顾及工作的同时,对自己的身体进行很好“维护”;农民不需为健身的花销和知识而烦恼,可以在农作的时候,随意改变一些劳动方式和劳动手段可达轻松健身目的。
(二)健身方法多样化
“轻体育”方式灵活的特点对全民健身方法起到大的影响作用,方法多样化是轻体育本质特点造就,“轻体育”健身方法是让人们肢体活动起来。轻体育健身没要求每天必行,不固定时间要求的运动能衍生出一些形式的简单运动来。如:当累到寸步都不想动的时候,你可站起身来随意活动;当懒起早睡到自然醒后,在床上做仰卧起坐和俯卧撑;白天忙于工作,晚上闲暇可出去散步,据自身需求可变换走动速度和路程长短。
(三)健身运动的简单化
“轻体育”是正常人都可从事的体育锻炼形式,传统的体育锻炼针对的并不是每个人,只是部分人。在此“轻体育”使健身运动真正普及化、大众化。因它摒除了复杂的运动形式,采用最直白最实用的运动形式,更容易被锻炼者接受。
(四)健身效果的提高
《全民健身计划纲要》提出以来,曾提高了全民的身体素质,那段时间,群众的健身愿望都很强烈,健身意愿空前积极,但上了一个台阶就停在那里了,再上升的趋势没那么明显。因传统的健身方法无法从本质上去改变健身现状,其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如,时间安排与健身锻炼矛盾,经济条件不支持长期健身。“轻体育”健身的实施,从本质上去着手提高健身效果,使人人愿意、重视、坚持健身是《纲要》主要目的。
四、结论与建议
(一)项目选择建议:对不同年龄健身:当健身人群为青少年时,注重身体发育特点进行柔韧,弹跳等方面的锻炼,如多做广播操、跳绳、打篮球等。成人轻体育健身要有适当的量,轻体育运动量决定健身效果,老年人轻体育健身时根据爱好和身体健康状况选择,身体好的可登山,慢跑。不硬朗的可练练太极,门球,做体力耗费少的运动。
(二)季节项目选择建议:春季,根据个体选择项目补充冬季寒冷消耗的阳气,供奉将来夏暑炎热之气消耗的阴津。夏季,由于昼长夜短,白天气温高选择早晚进行健身。游泳夏季最好,既锻炼身体,又祛暑消夏。钓鱼夏季健身的好方法,有氧舞蹈,瑜伽是室内好项目。秋季中医理论认为:秋天是人体处于收敛内养的阶段,运动量不宜过大,应选择轻松平缓活动量不大的健身项目,如慢跑,太极拳,乒乓球,羽毛球等。冬季,气候寒冷,草木凋零,时万物生机潜伏闭藏的季节。冬日做到“必待日光”。体质好的人安排长跑、攀登、登山等各种有氧运动,可消耗更多热量,延长运动时间是个好办法。
综上所述,“轻体育”是我国悄然兴起的一种时尚体育,它更贴近于人们的生活。它的兴起,标志着人民大众对体育健身的迫切需求。“轻体育”健身也将会给全民健身带来一场新的健身体验。它对全民健身影响重大深远。
中图分类号:G8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cr7―3612(2007)03―0321―03
“全民健身路径”是实施全民健身的重要举措,是体育彩票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有益实践,也为民众健身活动提供了良好物质条件,但从目前的文献和研究动态上尚未见我市在该方面的系统的、成熟的研究。笔者旨在为进一步发展完善“全民健身路径”提供理论和实践依据,也将对我市全民健身计划的贯彻实施起到积极作用。
1 研究对象与方法
1.1研究对象西安市城三区(碑林、新城、莲湖)所属的86条全民健身路径点。遵循随机抽样原则,共抽取了35条健身路径点和700名居民为调查对象。
1.2研究方法
1.2.1 文献资料法 查阅涉及全民健身路径管理方面的国内外研究成果,初步明确国内外对全民健身路径管理的研究水平和研究方法;对全民健身和全民健身路径的国家、地方政策、法规进行收集整理;查阅体育管理学、体育社会学、体育经济学等方面的书籍,借鉴相关的研究方法。
1.2.2调查法在研究中,为了科学、全面地了解和认识西安市城区全民健身路径的现状,主要采用了调查法,以问卷调查、专家调查和实地调查相结合地综合调查法作为本文的主要研究方法。
1.2.2.1 问卷调查法1)问卷的设计。在制定调查问卷之前,阅读了大量有关社会调查的书籍,做了充分的理论准备。遵循社会学有关问卷设计的基本要求,设计了三类不同的问卷调查表:第一类为居民调查问卷。问卷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个人资料,对被调查人口进行社会分层,按性别、年龄、职业、文化程度、个人收入共五个标准分成不同层次;第二部分为居民使用全民健身路径的情况。主要调查内容:对全民健身路径的认知,满意度,场地设施情况,社会体育指导员作用等;第二类为全民健身路径管理者的调查问卷。本问卷内容主要涉及组织的建设及活动形式,意外事故防范机制、相关管理办法、规定条例等的制定、协调机制、管理形式及发展趋势等;第三类为专家调查问卷,该问卷主要对前两类问卷的内容进行效度与信度检验。
2)问卷内容的效度。效度,也称为测量的有效度或准确度。是指测量所用的指标能够反映某一真正含义的程度。本研究采用专家调查法,对所设定的内容指标进行了效度检验。本研究分别向西安体育学院,省、市体育局相关处室的17位专家发放了问卷。
1.2.3数理统计法将问卷调查所获信息资料运用spss10.0软件包和EXCEl2000中文版统计软件对调查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制表、制图。
1.2.4逻辑推理法根据问卷调查结果,运用逻辑判断、分析、综合方法了解目前全民健身路径实施现状及存在问题,进而提出相应的发展对策。
2 结果及分析
2.1西安市城区全民健身的组织发展情况我市目前的全民健身活动主要是由社区来推动、管理、引导、实施的。由于社区作为城市的基层单位,其作用和地位日益突出。我市按照“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城市管理模式,把全身健身工作的重心放在社区。通过调查,居民认为全民健身活动的重心应放在社区的占到78%,反映社区在引导居民开展全民健身运动,满足居民健身需求方面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在被问及是否应建立社区体育组织时,赞同的人占91.2%,表明社区需要相应的体育组织,对辖区体育进行领导和管理,保证各项体育活动正常开展。因为制定得再科学的计划,如果管理人员没有适当的组织予以落实与实施,都将只是一纸空文。在被问及小区健身组织网络的组成部分时,认为应建立街道、社区居委会、晨练点三级网络的管理人员占到了61.2%,反映出现在实行的三级网络的组织管理制度在层次的安排、管理的跨度、权力的授予,责任的明确方面还是具有一定科学性的。在调查当中也发现存在辅导站缺乏战略规划,布局不合理,管理不规范,效率低下等问题。说明我市在社区体育组织管理方面还十分薄弱,仍需进一步加以研究落实,以便真正建成“纵向相对独立,上下不领导,横向加强联系,各方有交流,覆盖面广,包容量大,网络化的群众体育组织框架”。
2.2全民健身路径的组织活动情况据调查发现,很多居民因未掌握使用方法,上健身路径只是出于游戏目的,不能很好地起到锻炼身体的作用,并且由于使用全民健身路径的单独性与重复性,很难调动群众使用全民健身路径的积极性,使得其社会效益得不到有效发挥。因此,有必要采取一些方式改善这种局面。据调查我市城区居民参加体育活动的主要形式为:自己锻炼;与朋友锻炼;与家人一起锻炼;参加社区组织的体育活动等,总体来讲,我市城区中使用全民健身路径进行锻炼的组织化程度不高,居民参加锻炼活动主要是自发的,非组织的,社区体育组织较为薄弱。在调查当中,据调查统计,认为应定期举行全民健身路径游戏竞赛的居民占到了75.3%,反映大多数居民希望通过一定活动形式将锻炼者组织起来,这样不仅能加深对全民健身路径的认知,起到宣传推广的作用,也能更充分地发挥全民健身路径的社会效应。
2.3全民健身路径的管理现状认为应出台相应的规章制度来加强对全民健身路径的管理的居民占到87.2%,表明群众对现有的管理水平不尽满意。从表1可以看出居民认为责任为保险公司的占到40.2%,为生产厂家的占31.5%,为当地体育主管单位的为18.5%,为居民自身的为9.8%,数据显示保险公司与生产厂家应为事故负主要责任,这应成为日后管理机关制定安全事故防范规章的重要参考依据。在一些的问题。
在对器材的管理维护应采取的形式进行调查时,认为锻炼者与小区(街道办)共同管理,并不收取费用的占42.3%;锻炼者与小区(街道办)共同管理,适当收费的占35.1%,体育部门派专人管理,不收取费用的占15.2%;其它占7.4%。这与李相如等人调查的全国社区全民健身路径管理形式略有不同,在李相如等人的调查中居民更倾向于社区(街道办事处)和锻炼者共同参与管理,以专人管理为主,锻炼者协助其管理和维修,可以适当收取少量的费用,用于场地器材的维修。这可能与西安市居民收入水平较低,体育消费观念尚未形成有关。
在对全民健身路径管理不善的主要原因是什么进行调查时,排列序位的依次是领导不重视(在第一位中占78.5%);
缺乏足够的资金(在第二位中占58.2%),责、权、利不明确(在第三位中占62.3%),。在对管理人员的调查中,有71.2%的人员认为应将小区体育工作纳入到全区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政府目标考核之中,认为只有采用将体育工作与管理人员自身绩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才会极大调动各层管理人员的主观能动性,才会做好全民健身工作。
2.4全民健身路径管理中的协调机制据调查,对全民健身路径持消极态度的居民为18.7%,认为综合管理水平较差与很差的居民为34.8%,认为全民健身路径因选址不当而扰民的为39.2%,与周边环境不协调的为26.2%。管理人员认为在对全民健身路径进行具体规划时,应吸取民众意见的占72.3%。在全民健身路径实施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管理人员与居民之间缺乏良好的沟通协调机制,出现信息不能充分流通,产生了信息的不对称,导致整体效用下降。信息不对称是信息经济学中的术语,指交易中的一方知道的信息而另一方不知道。一个市场经济的有效运作,需要买者和卖者之间有足够的共同的信息。调查中发现有的还小区出现因选址不当扰民而引起居民、街办、体育主管部门都不满意的出现。
3 对策与建议
3.1认真做好全民健身路径的规划 全民健身路径的前期规划是全民健身路径实施过程中的重要环节,西安市应在选址、布局、器材的组合等方面遵循严格科学的步骤,具体如下:
1)确定当前全民健身路径须达到的目标;2)认真分析当前全民健身的环境;3)分析实施部门现有的各种资源,集中精力做好最擅长的事;4)识别优势与劣势。充分发挥组织的比较优势;5)重新评价所须达成的目标;6)制定全民健身路径发展战略。
3.2管理法规化、制度化将全民健身路径各项管理要求法规化、制度化是全民健身运动得以开展的基本条件,也是全民健身工作得以实施的前提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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