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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税收宣传方式范文

发布时间:2024-01-17 16: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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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税收宣传方式

篇1

2007年3月16日我国颁布了新《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12月6日国务院公布了与之配套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并于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促进了统一、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建立。与此同时,新《企业所得税法》还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适度降低了税率,扩大了税前费用扣除,将税收优惠政策从“以区域优惠为主”调整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以降低税收负担、调整产业结构和实现区域均衡发展。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巨大变化必然对税收筹划的方式产生重大影响,原利用内外资企业差异、地区税率差异等进行税收筹划的方式已不再适用。作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企业主体,必须尽快地寻找新的筹划思路,有效降低税负。另外,新《企业所得税法》还设置了预约定价安排、提供关联方资料义务、防范资本弱化等反避税条款。并加大了处罚力度。对补征税款加收利息作了明确规定,这就要求企业在作税收筹划尤其是转让定价时。必须取得税务机关的认可,谨慎规划,规避筹划风险。

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等于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税率,要降低应纳税额,应先从降低税率和应纳税所得额入手,并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一、降低税率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税率有四档:基准税率25%和三档优惠税率分别为10%、15%和20%(除直接减免税额外)。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即预提所得税)适用10%的优惠税率;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的优惠税率;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的优惠税率。企业应尽可能创造条件以满足优惠税率的标准。

(一)设立自主创新型高新技术企业

《实施条例》提高了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界定的首要条件是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认定的具体指标有: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等,体现了新税法技术创新的导向。据此规定,企业所得税筹划的侧重点应从筹划高新企业的纳税地点转移到自主创新、培养核心竞争能力上来,设立自己的研发机构,组建稳定的研发队伍,自主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制定中长期研发计划。这既符合企业的发展需求。又符合新税法的立法精神。

(二)小型微利企业的筹划

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界定,新《企业所得税法》改变了过去仅以年度应税所得额为标准的做法,采用了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三个指标相结合的方式。具体认定标准是: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 000万元。因此,小型企业在设立时首先需认真规划企业的规模和人数,规模较大时,可考虑分立为两个独立的纳税企业;其次要关注年应税所得额,当应税所得额处于临界点时,需采用推迟收入实现、加大扣除等方法,降低适用税率。

(三)预提所得税的筹划

《实施条例》规定预提所得税仍维持原1 0%的优惠税率,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因此,仅有股息、租金等间接所得的非居民企业在境内不应设机构场所,或取得的间接所得应尽量不与境内机构、场所发生联系,以享受优惠税率。

原税法规定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或股息免征所得税,但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将这些所得的税率规定为10%,增加了税收负担。这部分非居民纳税人可以利用税收协定进行筹划。根据新税法的规定。同外国政府订立的税收协定与新税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办理,这意味可以利用我国和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协定合理避税。如。目前我国香港、科威特等国家和地区与我国的税收协定约定:对股息不征税或适用不超过5%的预提所得税税率:美国、加拿大等国与我国签订的税收协议对股息适用不超过10%的预提所得税税率。非居民企业可以通过在上述国家或地区注册,租用邮筒或信托公司等方式规避部分税收。

二、合理增加准予扣除项目

新《企业所得税法》放宽了成本费用的扣除标准和范围。从而扩大了税收筹划的空间,成为新税筹划的重点。

(一)工资薪金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计税工资制度,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即工资从限额扣除转变为全额扣除。当然,相应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限额也提高了。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这意味着职工教育经费可全额扣除。尽可能多地列支工资薪金支出、扩大税前扣除应是税收筹划的基本思想,可采用的措施有:1 提高职工工资,超支福利以工资形式发放;2 持内部职工股的企业。把向职工发放的股利改为绩效工资或年终奖金;3 企业股东、董事等兼任管理人员或职工,将报酬计人工资;4 增加职工教育、培训I机会;建立工会组织,改善职工福利。在筹划时应注意职工工资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增加工资幅度时需权衡利弊,必要时可采用增加人数,提高退休金、住房公积金、增加职工福利等替代方案。

(二)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筹划

《实施条例》没有区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广告费扣除限额较以前的基本扣限2%和8%有所提高、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较以前的5‰明显提高,且可向以后年度结转。因此,企业的部分宣传完全可以不再通过广告公司策划,而是将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当作礼品赠送给客户,以达到广告的目的,同时又可降低成本。

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即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有所下降,且超支部分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因此筹划时要特别关注业务招待费的发生额。实务中业务招待费与业务宣传费部分内容有时可以相互替代。一般情况下,外购礼品用于赠送应作为业务招待费,但如果礼品印有企业标记,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宣传作用的,也可作为业务宣传费;相反,企业因产品交易会、展览会等发生的餐饮、住宿费等也可以列为业务招待费支出。因此,可以适当规划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列支比例,当其中某一项费用超支时,及时进行调整。例如,当业务招待费可能超过限额时,则应以业务宣传费名义列支。另外,企业可以通过改变经营方式,以自销代替代销、销售公司分立等方式提高限额计算基础。

(三)设立分公司的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居民企业,应当汇总纳税。这意味着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必须和总机构、其他分支机构合并纳税。合并纳税可以互相弥补亏损,从而减轻整个企业的税收负担。当企业扩大生产经营需要到外地设立分支机构时,可以先考虑设立分公司,因为经营初期发生亏损的可能性较大,合并纳税可使外地发生的亏损在总公司得到冲减,减轻了总公司的负担。一旦生产经营走向正轨,产品打开销路,可以盈利时,应考虑转为子公司,在盈利时享受当地税收优惠政策。

(四)选择会计政策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自主选择会计政策和会计处理方法。例如。存货的核算方法包括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等。因此,企业可以在通货膨胀时采用加权平均法,提高当期销售成本。减少所得税。同样,折旧方法有直线法和加速折旧法两种,在税法允许的情况下,应采用加速折旧法,使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相当于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三、降低收入

(一)推迟收入确认的时间

新《企业所得税法》根据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分别对收入确认的时间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一旦确认收入。不管资金是否回笼,都要上缴税款。所以,企业应根据情况选择适当的销售结算方式。避免先垫支税款,同时尽量推迟确认销售收入,以达到延缓纳税的目的。例如,在签订销售合同时选择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就可以合法地在不同时期确认收入,实现递延纳税。当然,部分资金被客户较长时间占用也会给企业带来损失,需权衡利弊;赊销产品时尽量不开具销售发票。等收到货款时才开具销售发票并确认收入。以免垫支税款。企业还应特别注意临近年终所发生的销售收入确认时点的筹划。比如,采用直接收款销货时,可通过推迟收款时间或推迟提货单的交付时间。把收入确认时点延至次年,获得延迟纳税的利益。

(二)尽量投资免税收入

企业对外投资时应设法增加免税收入或低税收入,可以考虑购买免税的国债或进行直接投资。新税法规定来自于所有非上市企业以及连续持有上市公司股票12个月以上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给予免税,不再实行补税率差的做法。这将刺激企业直接投资的热情,同时也给居民企业通过转让定价安排,将利润转移到适用低税率的关联企业提供了筹划空间。

四、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一)选择投资方向

新《企业所得税法》税收优惠的方向主要是: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和节能环保、促进公益事业、照顾弱势群体等,企业应根据政策来调整投资和经营决策,如多上一些技术创新、节能节水、环保、农业开发等领域的项目。加大对技术开发的投入,充分享受税法给予的节税空间。

(二)促进技术创新

新《企业所得税法》鼓励自主技术创新的优惠很多且力度大,主要规定有: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加计扣除50%,不再受增长达10%的限制;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业应顺势而动。充分利用这些优惠政策。

(三)利用过渡期优惠政策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原享受“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继续按原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优惠办法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将继续执行。因此,可继续考虑在西部地区设立新企业,或通过与原企业合并的方式即“借壳”,以享受过渡期优惠政策。

(四)合理选择就业人员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如果企业在进行组织设计时能将残疾职工安排在合适的岗位上,就可以获得减少税负的好处。

五、其他方面

(一)纳税人身份的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纳税。”新税法采用了注册地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相结合的双重标准来判断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注册地标准较易确定,因此筹划的关键是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实际管理机构一般以股东大会的场所、董事会的场所及行使指挥监督权力的场所等来综合判断。《实施条例》将其定义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外国企业要想避免成为中国的居民企业,就要注意不仅要在国外注册,而且还要把实际管理机构设在国外,比如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在外国举行。在国外设立重大决策机构等。

篇2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反现行国家税收法的前提下,在纳税之前,科学合法进行纳税筹划,选择税收负担最轻的方案,降低企业税负,达到税收成本最小化,企业利益最大化的目的。所以企业一定要紧跟国家税法的变动来改变纳税筹划方案,保持纳税的灵活性,来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特点

1.确立以法人为主体的纳税主体制度

新的税法对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做了进一步的明确划分,借鉴国际上通用的纳税人划分方法,以法人作为基本纳税实体,采用实际管理机构地和登记注册地双重标准来判断纳税主体的居民和非居民身份,进而将企业纳税人划分为“非居民企业”和“居民企业”,在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之间划定合理界限,非居民企业纳税人仅承担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则要承担全面的纳税义务,包括中国境内、境外。确立以法人为主体的纳税制度,是政府消除重复征税的具体措施。

2.实行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税率制度

原有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为33%,新税法比就税法降低了8个百分点,降低了企业的负担,促进了企业的发展,增强了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与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平均数相比,二者基本持平,也体现了我国税收的公平性。总的来说,这次税法改革中对税率的调整,紧跟国际税制改革的脚步,符合世界税制发展的潮流。

3.统一税前扣除标准

过去,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方面规定不尽一致,税前扣除标准不统一,不利于内、外资企业的公平竞争和公平税负。在新税法中,统一规定了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扣除标准,从而,真正实现了企业的税收公平。

4.建立以产业为导向的税收优惠制度

新税法以支持国家行业发展、促进社会环境保护为导向,遵循“简税制、宽税基、低效率、严征管”的基本原则,打破了企业所得税以区域优惠为主的局面,建立了“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新格局。对农、林、牧、渔业及国家重点扶持的基础设施项目免征或减征所得税。希望企业创业时,能够优先考虑税收减免的项目,有利于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

5.建立规范化的反避税制度

在新税法中明确的规定了反避税的相关条列,弥补了我国税收立法在凡避税方面的空白。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的各种避税手段也层出不穷,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国家的利益。新税法的颁布与实施,提高了反避税制度的法律约束力,有利于防范和制止避税行为,保障国家经济安全。

6.统―企业所得税的税收征管制度

纳税地点的规定是税收征收管理中的重要内容,在原有税法中是这样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其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所在地”的定义模糊,易引起争议。在新税法中,明确规定了居民企业的所得税缴纳地点为企业登记注册地,如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则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除此之外,新税法还对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方式、纳税时间等也做了详细的规定。

二、基于新税法下,企业税收筹划中应注意的事项

1.强化企业纳税人的税收筹划意识

新税法的实行,是税收制度的重大改革,又一次提高了对纳税人的要求,也使税务部门加大了对企业偷逃税的查处力度。企业想要推动税收筹划的发展,就必须针对问题,化被动管理为主动学习,企业高层要从根源重视税收筹划,消除对税收筹划认知上的片面性,在企业内部开展培训活动,强化全体员工的税收筹划意识,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出具体的稳定的筹划方案,确保纳税筹划的效果,从而掌握税收筹划的主动权。

2.加强与税务机关等执法部门的沟通

当前,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淡薄,需要政府及税务机关加强宣传以提高他们认识和积极性。宣传的媒介有社区舆论、专家讲卒以及新闻媒体等,宣传对象有纳税人、机关税务人员。明确纳税人如何维护正当权力,如何合法的进行税收筹划;明确税务人员如何正视纳税人权力,如何依法征税。通过企业与税务机关的沟通交流,可以使企业了解自身所处的税收环境,了解政策尺度,做好税收筹划的前期工作,促进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的顺利开展。

3.正视税收筹划的风险性

在筹划税收方案时,不可以单纯的一味降低税收成本,要综合考虑到企业采取该方案时,是否有其他的收入减少,或者是增加了一些额外的费用支出,到底能不能给企业带来最大的利益。企业所处经济环境的变化无常,也使税收筹划比较复杂带有不确定性,再加上税收筹划只是企业事前做出的估计值,并非绝对数字,故其成功率并非百分之百。因此,决策者在选择筹划方案时,不能孤立的看问题,应充分考虑到企业面临的各种风险,然后再做出决定。

新税法的颁布与执行是我国税收制度建设的又一里程碑,是我国的税制建设的一大进步。成功的税收筹划是符合国家税收制度制度的前提下,合理筹划,降低自身税负成本,来满足企业对利益的最大化追求。在企业的利益与国家政策之间寻求一个最佳结合点,对国家、对企业都有利。在新的税法环境下,企业如何筹划出成功的税收方案,这已成为我国企业当前所要进行的一项重大课题,有待于我们进一步的学习与探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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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税法将纳税人分为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实行分别对待,由《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范内资企业的纳税行为,外资企业则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使外企能够享受“超国民待遇”。新税法实现了内、外资所得税法的合并。统一规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并按国际通行做法将纳税人划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分别规定其纳税义务。

(二)税率的变化

税率是应纳税额与征税对象之间的比例,是纳税人最关心的问题。旧税法对内外资企业分别规定了不同的税率,根据企业利润水平对内资企业分别规定了33%、27%、18%三档税率,外资企业税率为30%,并有3%的地方所得税率,同时对一些特殊区域实行24%、15%的优惠税率。新税法统一规定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同时对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确定适用15%的优惠税率,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确定适用20%的优惠税率。

(三)收入确认方面的变化

旧税法规定将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人等全部纳入到征税收入的范围。新税法明确了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作为收入总额,对不征税收入及免税收入不再加入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四)税前扣除项目的变化

新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税前扣除政策,统一规范了对工资薪金、三项职工经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捐赠支出等税前扣除项目的扣除办法和标准,简化nr所得税核算方法。如:

1、工资薪金和三项职工经费

旧税法规定对内资企业实行计税工资扣除制度,而对外资企业采取据实扣除制度,规定纳税人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2%、1.5%计算扣除。新税法放宽了对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的限制,实行据实扣除制度,取消了计税工资的概念;将三项经费的计税依据由“计税工资总额”调整为“工资薪金总额”,将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比例提高为2.5%,允许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超过的部分。

2、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

旧税法对内、外资企业业务招待费支出实行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5%、3%)限额扣除,同时规定根据不同行业对内资企业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采用不同的比例进行扣除,并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新税法采取了与国际做法更接近的处理方法,规定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合并在一起进行计算,准予扣除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对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公益性捐赠

旧税法按具体受益对象规定了不同的扣除比例,新税法对此做出了重大调整,规定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统一按利润总额的12%扣除,与旧税法中按应纳税所得额3%的比例进行扣除相比,实质上扩大了捐赠税前扣除的基数和比例。

(五)税收优惠政策方面的变化

新税法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适当调整,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加大了产业优惠力度,使内资企业能更多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具体体现在:保留了对基础设施投资、农林牧渔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对基础设施投资的优惠不再局限于外资企业;企业只要发生研发费用,不论其增长幅度如何,均可按实际发生额的150%抵扣;将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设备范围规范为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且不再限于国产设备;规定所有企业只要安置残疾人就可按支付给残疾职21152资据实扣除,同时按支付给残疾职211211资的100%加计扣除。

(六)新增反避税条款

新税法增加了“特别纳税调整”的规定,如增加了对关联交易及转让定价避税的调整,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的,税务机关有权按合理方法调整。企业可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同时税务机关有权按合理方法对企业实施的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的安排进行调整。

二、实施新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现实意义

新税法进一步规范了我国的经济环境,其多项变化对内、外资企业的发展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有助于改善外资引入质量、促进内资企业发展、改善社会经济结构,为所有市场参与者提供一个更透明、更稳定及更具预见度的税制。

(一)有利于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

新税法通过实现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消除了差别待遇,使各类企业处在相同的税收环境中,有利于减轻内资企业的税务负担,极大地促进了企业间的公平竞争,有助于建立统一、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通过将税率由原来的33%下调为25%,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税负,为提升企业的发展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提供了更有利的条件。

(二)有利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减少“假外资”的政策性套利行为

由于旧税法对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有很大差别,对外资企业在税收方面实行额外照顾,内资企业所得税税负相对较高,因此引起许多内资企业为了享受到各种外资优惠政策,千方百计利用税制和政策的差别实施所谓的“合理避税”,如携资本到国外注册一家公司,再通过这家公司返回国内投资,带来许多“假投资”现象,造成国家税收的巨额流失,两税合并将有利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大大减轻该现象。

(三)有利于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

新税法虽然可能在短期内提高外企的税收负担,影响到外资投入的积极性,但是从长远看,不仅不会影Ⅱ向中国吸引外资的规模,相反可以通过促使其调整业务模式、投资机构和投资地点等,积极引导外资投向高科技产业和服务业,提高其环保和社会责任意识,这将有助于引进外资质量的提高,改善社会经济结构。

(四)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升级

新税法制定的优惠政策更倾向产业目标,新增了一些对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和高科技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将优惠原则从过去以区域优惠为主转变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将有效促进企业的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更好地促进产业升级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有利于引导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推动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五)有利于鼓励内资企业加大公益性投入

新税法提高了公益性捐赠的计税基础和扣除比例,有助于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促使其积极回报社会。新税法从综合角度出发,使企业在创造利润的同时进行公益性捐赠,保证纳税人可以从公益捐赠中得到一定的社会利益,有助于引导企业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大大减轻国家的财政和经济压力。

(六)将反避税制度化有助于加强税收征管工作

新税法进一步完善了转让定价和预约定价立法的内容,建立了涵盖范围较广的全面反避税制度。通过将反避税制度制度化、规范化,赋予企业提供合法交易证明材料的义务,明显加大了企业通过关联交易逃税的风险和成本,使得反避税制度得以体系化,增强了反避税制度的权威性。

篇4

二、扎实有效,精心组织税收宣传月活动

2015年税收宣传月活动将紧紧围绕“新常态、新税风”这个主题,继续深入开展“服务发展、服务民生和提高税法遵从度、提高纳税人满意度”这一宣传品牌,全面深化拓展重点宣传事项。认真筹划,精心组织,确保税收宣传月活动顺利开展。

(一)积极参与系统内统一安排的各项活动

1、依托行业阵地开展形象宣传。

结合4月份的“局长接待日”和“纳税服务开放日”活动,开展相关行业的“纳税人之家”活动,邀请纳税人代表和学生代表参观办税服务厅、税收遵从教育基地、地税文化展厅等宣传基地,感受现代化的办税环境、高效的便民举措以及鲜明的地税文化。

2、开展“税法进校园”主题活动。

围绕青年学生开展税法进校园活动,继续与青少年税收教育基地——淮北中学展开联合活动。同时选取我县部分中小学,在校园大屏幕循环播放税收公益广告,增强青少年对税收的了解。

3、开展“地税为创业加油”活动。

以各科室、各分局选取新创企业进行“一对一”帮扶“面对面”辅导的形式,加强对新创企业的税收政策辅导、会计知识辅导,通过开展“创客”学堂、“创客”之家,进行税法的普及,加强创客间的交流。

4、展播税收公益广告。

积极参加市局2015年公益广告拍摄活动,并利用县电视台、城区主要的户外大屏、地方网站、论坛集中展映税收公益广告、12366宣传片、总局税法宣传视频、优秀动漫短片等,形成广泛的社会认知度。

5、继续落实好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及“三服务、三促进”活动。

根据总局提出的便民服务总体要求,结合市委市政府开展的“三服务三促进”整体部署,坚持以纳税人的合理需求为第一信号,持续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1)规范税收行为,减轻办税负担。有效落实《规范》2.0版本,并借助地方政府力量在全市范围内各乡镇设立一个便民点。整合实体办税和网上办税资源,非核查事项实现网上办理。突出政策转化,对各行业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分类梳理,集中出台税收优惠政策清单,在网上进行公开,并实行政策库动态维护。(2)升级纳税服务措施,提升纳税满意度。优化网上办税服务厅功能,探索开发应用手机办税APP,构建以网上办税为主体,邮寄办税、手机办税等方式为补充的多元化办税服务体系,为征纳双方提供更多的沟通交流渠道。(3)开展“纳税人之家”暖心活动。新建绿色建材、电子商务纳税人之家,以“纳税人之家”为平台,开展以案说法、税收政策解读会、“订单式”培训,广泛听取纳税人建议意见,主动为纳税人送政策、送服务、送温暖,进一步畅通征纳双方交流的渠道,体现地税部门零距离、个性化、家庭式服务特色,让纳税人感受到“家”的温馨。(4)“两访两帮”助力活动。深入开展“两访两帮”活动,建立企业问题办理等台账和帮扶档案,明确挂钩帮扶人员,对挂钩帮扶的4家企业进行深入走访,听取企业的意见和建议,了解企业税收服务需求,提供“一对一”的纳税宣传、咨询、辅导、权益维护等个性化服务。(5)税收“微风”活动。积极配合市局开展的微风系列活动,做好“宿迁地税”微信公众服务账号的投稿工作。开展微信粉丝抽奖活动,组织被抽中的幸运粉丝参观办税服务厅、A级信用企业等,充分运用“微”平台,演绎“大”服务,进一步提高地税微信、微博的关注度和影响力。(6)征纳诚信共建活动。积极营造“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的社会舆论氛围,推广应用纳税信用评价软件,开展2014年度“A级纳税信用等级”企业评定工作。

(二)组织好本局独立开展的各项活动

1、举办税企联合知识竞赛。

举办税企联合知识竞赛,参赛队伍由税务干部与企业代表共同组成,题目包括税务知识、会计知识、常识和时政热点等。以竞赛的形式,加深税务干部与纳税人的联系,增加彼此的交流与互动,在普及税法知识,提升业务技能的同时,建立一个互帮互助、相互理解的和谐征纳关系。

2、举办最美税务人点赞活动。

通过地税微博、地税微信平台,以图片、视频、文字等方式展示一批新时代、新常态下涌现出的优秀税务干部形象。关注者可以为心目中的最美税务人点赞,同时将从参与者中抽取部分幸运者,为他们送去活动纪念品。

3、举办“12366”进企业活动。

走访1户大企业,2户网络创业企业,3户合作社,组织66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通过实地走访、发放调查问卷等方式,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并送上税收优惠政策,帮助企业发展。

4、举办“小微企业周”活动。

篇5

为进一步增强《企业所得税法》的可操作性,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范围,《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借鉴国际经验,新税法明确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并采用了规范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

法人所得税制下的纳税人认定的关键是着重把握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标准。新税法采用注册地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的双重标准来判断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注册地较易理解和掌握,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的判断则较难理解。从近十几年的国际实践看,实际管理机构一般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日常管理的地点,但在法律层面,也包括作出重要经营决策的地点。在处理方式上,税法中一般只作出原则性规定或不规定,然后逐步通过案例判定形成具体标准。为维护国家税收,防止纳税人通过一些主观安排逃避纳税义务,《实施条例》采取了适当扩展实际管理机构范围的做法,将其规定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这样有利于今后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作出判断,能更好地保护我国的税收权益,具体的判断标准,可根据征管实践由部门规章去解决。

2. 纳入预算的财政拨款为不征税收入

新税法在收入总额的规定中新增加了不征税收入的概念,财政拨款等3项收入为不征税收入,而且《实施条例》将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之中的“财政拨款”界定为:各级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在一般意义上排除了各级政府对企业拨付的各种价格补贴、税收返还等财政性资金,相当于采用了较窄口径的财政拨款定义。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考虑:一是企业取得的财政补贴形式多种多样,既有减免的流转税,也有给予企业从事特定事项的财政补贴,都导致企业净资产增加和经济利益流入,予以征税符合立法精神;二是当前个别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采取各种财政补贴等变相“减免税”形式给予企业优惠,侵蚀了国家税收,对企业从政府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征税,有利于加强财政补贴收入和减免税的规范管理;三是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财政补贴给企业的收入,在会计上作为政府补助,列作企业的营业外收入,税收在此问题上应与会计制度一致。

3. 合理的工资薪金可在税前扣除

关于工资税前扣除的问题,《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合理的工资、薪金予以据实扣除,这意味着取消了实行多年的内资企业计税工资制度,切实减轻了内资企业的负担。但允许据实扣除的工资、薪金必须是“合理的”,对明显不合理的工资、薪金,则不予扣除。对一般雇员而言,企业按市场原则所支付的报酬应该认为是合理的,但也可能出现一些特殊情况,如在企业内任职的股东及与其有密切关系的亲属通过多发工资变相分配股利的,或者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管理层的工资违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规定变相提高的。这些复杂多样的工资、薪金情况都将对企业所得税的税基产生侵蚀,因此,从加强税基管理的角度出发,《实施条例》在工资、薪金之前加上了“合理的”的限定。有关负责人透露,今后,国家税务总局将通过制定与《实施条例》配套的《工资扣除管理办法》,对“合理的”范围进行明确。

4.业务招待费按发生额60%的比例、最高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扣除

《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这一规定是出于何种考虑?有关负责人表示,业务招待费是由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混合而成的,其中个人消费的部分属于非经营性支出,不应该税前扣除。因此,就需要对业务招待费进行一定的比例限制。但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之间通常是难以划分的,国际上的处理办法一般是在两者之间人为规定一个划分比例,比如意大利,业务招待费的30%属于商业招待可在税前扣除,加拿大为80%,美国、新西兰为50%。借鉴国际做法,结合现行按销售收入比例限制扣除的经验,根据有关专家学者从严掌握的意见,《实施条例》采取了两者结合的措施,将业务招待费扣除比例规定为发生额的60%,同时规定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5. 广告宣传费按销售收入的15%扣除,

当年未扣除部分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实施条例》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是合并在一起考虑的,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有关负责人解释说,广告费具有一次性投入大、受益期长的特点,因而应该视同资本化支出,不能在发生当期一次性扣除。业务宣传费与广告费性质相似,也应一并进行限制。《实施条例》规定按销售(营业)收入的15%扣除,并允许将当年扣除不完的部分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同时,考虑到部分行业和企业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发生情况较为特殊,需要根据其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为此,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意见,增加了“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这一条款,以便今后能根据不同行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实际发生情况,根据新税法的授权,在部门规章中作出具体的扣除规定。

6. 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范围和条件

进一步明确

为统一内、外资企业税负,《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为增强《企业所得税法》的可操作性,《实施条例》对公益性捐赠作了界定: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同时明确规定了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范围和条件。

7. 间接抵免有利企业“走出去”

新税法规定,居民企业来自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负担的境外所得税,可以实行间接抵免。《实施条例》将居民企业对境外公司的间接控制规定为控股20%,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新税法保留了现行对境外所得直接负担的所得税给予抵免的办法,又引入了对股息、红利间接负担的所得税给予抵免,即间接抵免的方法。实行间接抵免,有利于我国居民企业“走出去”,提高国际竞争力。从国际惯例看,实行间接抵免一般都要求以居民企业对外国公司有实质性股权参与为前提。美国、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墨西哥等国规定,本国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外国公司1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票的,实行间接抵免;日本、西班牙规定的比例为25%以上。我国税法中首次引入间接抵免办法,参考其他国家的做法,《实施条例》规定控股比例为20%。

8. 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税收优惠进一

步明确

为了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4个方面的税收优惠,《实施条例》分别作了具体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规定: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明确,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实施条例》明确,企业的上述研究开发费用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加计扣除50%。

《企业所得税法》第31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实施条例》明确,这一优惠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企业所得税法》第32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实施条例》明确,可以享受这一优惠的固定资产包括: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9. 高新技术企业按领域划分

新税法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要求,对现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了全面的调整和整合,实现了两个转变:政策体系上将以区域优惠为主转变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优惠方式上将以直接税额式减免转变为直接税额式减免和间接税基式减免相结合。《实施条例》对税法中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范围、条件和认定标准进行了初步明确。

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有关负责人表示,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3个重要问题:

第一,高新技术企业的范围问题。《实施条例》将高新技术企业的界定范围,由现行按高新技术产品划分改为按高新技术领域划分,规定产品(服务)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范围,以解决现行政策执行中产品列举不全、覆盖面偏窄、前瞻性不足等问题。

第二,高新技术企业的具体认定标准问题。《实施条例》原则规定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以及其他条件。具体的指标将在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认定办法中明确,以便今后根据发展的需要适时调整。

第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问题。《实施条例》拟将高新技术企业的首要条件界定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但考虑到目前国家并没有对“自主知识产权”进行正式界定,如果将其理解为企业自身拥有的知识产权,则把商标权、外观设计、著作权等与企业核心技术竞争力关系不大的也包括在内,范围太宽泛。因此,《实施条例》最后采用“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作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之一,相对容易操作,也突出了技术创新导向。其内涵主要是企业拥有的、并对企业主要产品或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

10. 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

过30万元

《实施条例》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作为小型微利企业的界定指标。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为: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 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 000万元。与现行的内资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减按18%的税率征税、3万元至10万元的减按27%的税率征税政策相比,优惠范围扩大,优惠力度有较大幅度提高。

有关负责人表示,《实施条例》中之所以将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界定为30万元,是经过认真测算的,按此标准将约有40%左右的企业适用20%的低税率。

11. 非营利组织的营利性收入也要缴税

新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实施条例》第85条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也就是说非营利性组织的营利性收入是要缴税的。有关负责人解释说,从世界各国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收优惠来看,一般区分营利性收入和非营利性收入而给予不同的税收待遇。目前我国相关管理办法规定,非营利组织一般不能从事营利性活动。因此,为规范此类组织的活动,防止其从事经营性活动可能带来的税收漏洞,《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对非营利组织的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不予免税。但考虑到有些非营利组织将取得的营利性收入也全部用于公益事业,属于国家重点鼓励的对象,故加上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

12. 股息、红利持有12个月以上免税

新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为更好地体现税收政策优惠意图,使西部大开发有关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等享受到低税率优惠政策的好处,《实施条例》明确对来自于所有非上市企业,以及连续持有上市公司股票12个月以上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给予免税,不再实行补税率差的做法。考虑到税收政策应鼓励企业对生产经营的直接投资,而以股票方式取得且连续持有时间较短(短于12个月)的间接投资,并不以股息、红利收入为主要目的,其主要目的是从二级市场获得股票运营收益,不应成为税收优惠鼓励的目标。

13. 取得第1笔生产经营收入的年度为

减免税起始年度

《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1笔生产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起,享受“三免三减半”的税收待遇。该规定将“取得第1笔生产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作为减免税的起始年度,改变了原外资税法将“获利年度”作为减免税的起始年度的规定,从而也避免了企业推迟获利年度来避税、税收征管难度大的问题。《实施条例》采用从企业取得第1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减免税的新办法,一方面可以避免企业通过推迟获利年度来延期享受减免税待遇的做法;另一方面也可兼顾项目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的情况,较原内资企业从开业之日起计算减免税优惠,更为符合实际;还可鼓励企业缩短建设周期,尽快实现盈利,提高投资效益。

14. 特别纳税调整强化反避税手段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有关特别纳税调整的规定,借鉴国际反避税经验,《实施条例》对关联交易中的关联方、关联业务的调整方法、独立交易原则、预约定价安排、提供资料义务、核定征收、防范受控外国企业避税、防范资本弱化、一般反避税条款,以及对补征税款加收利息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些规定强化了反避税手段,有利于防范和制止避税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他特别强调,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整后,除应补缴税款外,还需缴纳按税款所属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另加5个百分点的利息。对能够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免除5个百分点的加收利息。

15. 汇总纳税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新税法实行法人所得税的模式,因此,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应该自动汇总计算纳税,但汇总纳税容易引发地区间税源转移问题,对此,纳税人和地方政府都极为关注。《实施条例》中对此也仅有一条原则性规定。

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新税法的规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应实行法人汇总纳税制度,由此将出现一些地区间税源转移问题,应予以合理解决。我们经过多次研究,考虑在新税法和《实施条例》施行后,应合理、妥善解决实行企业所得税法后引起的税收转移问题,处理好地区间利益关系。具体办法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因此,《实施条例》中仅保留了原则性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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