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1-19 15:5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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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加强税务管理的紧迫性
企业对税收政策把握不准确,未能对涉税风险进行有效控制,存在较大的税收管理风险;企业涉税风险预警和内部控制机制不健全,税收遵从成本的管理缺位,尚未建立起涉税风险预警体系,缺乏定期检查和评估制度;企业虽然注重建立以降低税负为目标的税收筹划体系,但用于构建适合企业长远战略目标的企业税务战略和管理体系还尚未得到普遍重视。
因此,税务管理应该和财务管理、风险管理乃至战略管理相互契合,有效控制企业纳税风险,提高财务业绩,为实现企业战略管理目标提供支持。
三、企业税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涉税风险
目前,我国企业税务管理的观念还未完全建立,企业对税务管理认识不够深刻,对税收法规及税务征管的认识严重不足,企业税务人员理论水平、业务能力无法满足税务机关日益严格的纳税管理要求。
本文从企业科研费用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加计扣除、个人所得税政策的理解、认识不足方面分析企业税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税务管理风险。
(一)科研费计税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涉税风险
目前税务机关对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采取的是备案制管理办法,即无需到税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只要向税务征收机关提供有关台账、归集表、税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等资料,就可以自行加计扣除。
税务部门在科研费用加计扣除上的宽松征管模式,使得企业在该方面存在较大的问题,一是存在不符合加计扣除范围的支出。二是委托外部单位的科研项目支出,未取得受托方提供的该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三是企业科研项目不能取得政府科技管理部门的三新项目认定证书。
(二)个人所得税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涉税风险防控措施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由发放企业代扣代缴的征税机制,企业负责对员工收入进行汇算清缴并代为申报个人所得税,在日常工作中主要是由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不规范,造成企业代扣个人所得税管理存在一些问题:
(1)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管理方式不完善。目前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式主要有:一是利用Excel表格统计个人所得税的基础资料,实现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二是部分企业使用单机版的工资管理系统,其提供了较好的工资处理功能,但不能对补贴收入、奖金收入进行管理和扣税。三是税务局提供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其主要是为了满足税务系统自身管理需要,只能汇总填报,无法满足企业日常个人所得税管理需要。以上几种个人所得税计算方式,不能很好地契合企业薪酬管理的需要,无法满足企业薪酬管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等需求。
(2)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不规范。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支付员工的所有收入都应纳入个人所得税计税基础,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实际操作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通知规定,发放员工部分费用享受优惠政策,不纳入计税基础。
企业税务管理人员对优惠政策的理解不充分,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各项优惠政策执行有偏差,给企业及员工利益造成损失。目前,企业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有偏差的,主要是在差旅费补贴及误餐补助、防暑降温费及员工疗养费等方面。
四、企业涉税风险防控措施
(一)科研费加计扣除风险防控措施
账务核算规范,费用归集准确的研发费是否真实发生的重要依据。企业在账务处理时,应当设置“研发支出”二级科目,按费用的明细类别进行准确归集;开展多个研发项目的,应分不同项目进行明细归集。
企业委外研发费用可一并加计扣除,但需要进行规范操作。应要求科研项目受托方提供委外研发费的支出明细表,根据支出明细表将受托单位发生的非研发费用剔除,不进行科研费用所得税加计扣除;企业出于技术保密或者其他原因,无法在地方科技管理部门获得三新认定证书,导致科研费用无法进行所得税加计扣除,企业应加强科研项目的备案工作,为研发费用所得税加计扣除打好坚实基础。
(二)个人所得税风险防控措施
(1)根据企业特点开发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需要汇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基础信息、收入和纳税信息,建立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一户式档案,为后续管理准备基础数据;提供统计查询功能,满足各级税务机关管理的需要;建立与其他部门的数据应用接口,为其他税费征收提供信息。
逐步实现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账制度、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双向申报制度、与社会各部门配合的协税制度,有效加强对个人收入的全员全额管理,对高收入者的重点管理和对税源的源泉管理,全面提升个人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筹集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
(2)企业应严格执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适用规范。一是误餐补助及差旅费补贴的管理办法在税务机关备案单位根据职工实际出差天数,按照各省人民政府或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凭据报销的差旅费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单位以午餐补助、差旅费津贴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二是降温费或取暖费根据国税函〔1996〕673号文件规定,允许扣除且不计征个人所得税,但省级税务机关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税前扣除的最高限额,省级税务机关未制定相关规定的,不得税前扣除。三是员工疗养费并不包含在允许税前扣除的福利费范围内,取得疗养费时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加强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的重要意义
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是20**年修订个人所得税法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方向。做好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是贯彻依法治税原则,落实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的要求,也是落实“四一三”工作思路,提升个人所得税管理水平的要求;是继续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有效“抓手”,也是推进个人所得税信息化建设的内在要求。首次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经验充分证明,做好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就能更好掌握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主动权。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优化纳税服务、增强公众纳税意识、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的重要性,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作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点,抓紧抓好。要切实加强领导,根据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推广应用、当地税源结构、征管条件等情况,结合不同地区、行业、高收入群体的特点,统筹安排推进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计划,加快扩大全员全额扣缴申报覆盖面的步伐。
二、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为加快扩大全员全额扣缴申报覆盖面步伐创造条件
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必须有信息化手段的支持,才能适应工作量大的特点,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安全快捷地处理和运用有关数据。各级税务机关要把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作为扩大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覆盖面,降低采集、加工、分析、比对数据人工成本的基本手段和主要方式,实现管理系统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同步良性发展。各级税务机关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92号)的部署和要求,应用全国统一的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当务之急是各地要尽快全面启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的实施工作,逐步解决推广应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快实施进度,为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创造必要条件。在推广应用全国统一的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过程中,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要同步跟进,做到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推广应用到哪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就覆盖到哪里。
三、从扣缴义务人入手,确保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质量
扣缴义务人不仅是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法定责任人,也是产生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数据的第一道环节,决定着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的质量。确保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的质量,必须要从扣缴义务人入手。首先,要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2**号)规定,要求扣缴义务人切实履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义务,认真学习个人所得税各项政策,熟悉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操作程序和办法,扎扎实实做好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各项工作。其次,要优化对扣缴义务人的服务,为其履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义务提供必要帮助。如及时传达解释新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工作要求,免费提供扣缴申报软件,统一数据信息的标准和口径,建立基础信息的采集、变更、纠错、维护机制等。第三,要加强对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评估和检查,特别是对当地高收入行业、人均扣缴额明显低于同行业水平、代扣代缴零申报户等单位,应作为评估和检查的重点,认真分析其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关注其有关银行账户、往来款项、职工福利等信息,督促其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增强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准确度。第四,要加强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凭证的管理,督促扣缴义务人在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时,应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并向纳税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对支付工资等其他所得的,扣缴义务人应按月或按次将收入额及扣缴税款以一定形式告知每一位纳税人,年度终了后,有条件的单位或根据纳税人要求,可以通过收入(扣税)清单凭据等形式,将本单位全年向纳税人支付的收入和扣缴税款的合计数等涉税信息如实告知纳税人。
四、充分利用自行纳税申报信息和第三方信息,强化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要运用掌握的各种纳税信息比对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信息,从中发现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问题,藉此督促扣缴义务人改进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工作。如税务机关要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信息进行整理、分析、比对,从中检验扣缴义务人履行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情况;系统分析国民经济统计信息、有关部门提供的涉税信息、上市公司的公告信息、广告信息、高档住宅和汽车的购置等信息,作为评估扣缴义务人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情况的参考信息。
五、随着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工作的进展,逐步扩大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范围
近几年高校逐渐扩大办学规模,教职工人数越来越多,单位全员全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难度越来越大,随着高校教职工收入项目越来越多样化,来源比较分散,加之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的积极性不高,国家已逐步加大了对个人收入管理规范化的程度,如何做到准确、完整、及时地贯彻国家和地方政策,提高高校个人收入发放及所得税管理水平,已逐渐成为高校财务管理工作的一个重点。
一、高校个人收入及所得税涵盖内容
目前高校教职工个人收入项目主要包括两大部分:一是工资、薪金收入,包括工资、绩效工资、校内岗位津贴、业绩津贴等;二是其他工薪收入,包括奖金、补贴、院系津贴、院系酬金、加班费、福利费以及劳务报酬所得,其中劳务报酬所得包括劳务费、咨询费、评审费、监考费、稿费、课时酬金;其他院系酬金;科研酬金再分配等。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对象征收的一个税种。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或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规定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是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等。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
二、高校教职工个人收入管理存在的问题
当前许多高校在教工个人收入发放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方面始终缺乏一个有效的管理手段,主要表现为:工资管理方面的问题、个人其他工薪收入以及个人所得税管理方面的问题。
(一)工资管理方面的问题
第一,工资核算管理制度不够完善。有些高校由于对工资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未设置专门的工资管理科室,未配备相应工资核算、工资分析和工资监督的管理人员,更未制定完善的工资管理制度,对于不相容的工资核算和工资监督岗位没有实行分离,而大多是由一人兼任,独自完成工资核算、工资分析和工资监督工作。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每月职称职务变动增资补发、人员调入调出、工作单位变动、病假事假人员工资变动、人员死亡、退休以及各项代扣款项变动频繁,修改量很大,操作中难免有失误,而分析、审查、监督又同属一人,一旦出现差错,事后一般很难发现,特别是全校范围的增资补发,更需要人事财务多方复核审查才能完成。
第二,各部门的工作没有与工资管理新机制完全挂钩。工资管理与核算看起来是人事与财务部门的日常工作之一,但与各其他二级单位都有着密切关系,特别是实行绩效工资之后,主要是以教职工的实绩和贡献为依据。二级单位的考勤、考核工作质量如何,直接影响到每位教职工的工资收入,流于形式、不注重考核结果的管理,与高校工资管理新机制的要求不相适应。工资核算是一项看起来简单实际做起来繁杂的工作,在人员调入调出、职务职称变动、工资套改、转正定级、离退体费的计发、各种代扣款等方面都是一环扣一环,各相关部门的工作配合、沟通很重要,如果某一个环节衔接不好极易出现差错,而且出了差错又不易发现,具体操作又往往是各负其责,没有形成统一有效的监督审核制度,从而影响工资的核算。
第三,现行工资管理软件系统比较落后。目前高校中使用的工资管理软件系统有的是高校自己开发的,有的是购买其他软件公司开发的,由于使用时间过久,平时又缺少维护和升级,大多存在着系统老化、功能落后、维护困难等问题。近几年随着工资制度和高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深入,对工资管理软件系统不仅要求能进行正常的工资发放,而且更需要有许多管理上的智能化要求,如个人所得税的管理,人员经费分析,其他工薪收入的管理以及网上查询个人所有收入等各种新的工资管理方面的需要,这些功能有待进一步完善。
(二)个人其他工薪收入及所得税管理方面的问题
第一,好多高校目前都采用当月税款在下月工资中扣缴的模式,这样会出现少部分人员因离职、停薪、死亡等原因下月无收入时税款无法扣缴的问题,以及少部分教工个税较多,下月工资不够扣缴的问题。
第二,每月计税处理较为繁琐,常常有些特殊情况不能直接用计税软件算税,需要手工参与处理的情形较多,无法保证安全准确地计税。例如,对于在每个月的上半月统一发工资,下半月统一发岗贴或绩效工资的高校,工资薪金部分的个税一般会集中在下半月发岗贴或绩效工资时扣除,如果有些教职工因矿工、请假、出差等原因只有工资而没有岗贴或绩效工资,则他仅工资部分的个税则不能在大家发放发岗贴或绩效工资时被统一扣除,就需要工资管理人员单独手动处理,这样常常会出现漏扣或扣错的情况。
第三,目前大多数高校中使用的个人所得税计税软件尽管基本能满足个税工作的需求,但是由于系统未和其他财务管理系统实现联通,系统间基础信息无法共享,需要单独维护,从而形成了系统单独应用的“信息孤岛现象”,很难构建个人收入的完整信息,而且容易造成教工个人基础信息的不一致性。加之计税系统功能单一,缺乏标准的数据接口去和其他财务管理系统、数字化校园应用系统和上级主管部门相关的管理系统对接,不能实现财务信息数据共享,无法为各级领导及教工个人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教职工个人收入的数据信息,容易造成教职工对个人收入的发放及扣税数据产生疑惑和误解。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强化个人收入及所得税管理意识,健全个人收入及所得税管理机构
高校的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个人收入及所得税管理的重要性,健全机构、加强监督,制定完善的个人收入及所得税管理制度,建立相应的个人收入及所得税管理科室,除配备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较强责任心、较高业务能力的专管人员外,还应根据新《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对不相容的职务实行分工负责原则。单位内部还应设置专人加强对工资的复核和监督,针对每月各项工资变动以及本月工资明细表、汇总表进行逐一核对,包括报送银行的软盘和发放清单等,最大限度地减少差错,杜绝违纪现象的发生。
(二)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工作配合
工资核算中的各构成项与各部门之间的关系非常密切,各相关部门应加强管理、分清职责、相互配合。在每月工资核算或人员变动时,人事部门、财务部门、工会、后勤管理等相关部门应相互沟通,及时提供人员变更信息,对于教职工的职称职务工资变动、增资补发、代扣代缴、调入调出、起薪时间、离退休时间等均要向财务部门提供经本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核过的纸质文件,并且在工资发放前要仔细复核,检查工资发放是否与变动数据一致,以确保工资准确发放。对于停职、调离人员应缴清所有欠款,包括房租、水电暖、网费、有线电视费、借款等后,人事部门才能允许办理离校手续。
(三)改革和完善个人收入及所得税管理制度
首先结合高校人事制度改革,完善高校的工资管理制度。针对现行工资管理制度运行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在高校人事制度改革不断深化的同时,不断完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建立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收入分配体系,将现行的工资及工资性津贴、补贴进行归并简化,便于操作和执行。其次要不断规范各二级单位工薪外收入的发放及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制度,严格执行经费报销审批制度,财务人员在代扣个税时要做到客观公正、不偏不倚,保证每位教职工的利益不受到侵害。
(四)加强财务管理队伍建设,提高财务管理人员素质
财务管理队伍建设是高校创新个人收入管理理念和手段的关键,高校要定期对财务管理人员开展业务培训,使财务管理人员熟练运用工资管理软件及个人所得税管理软件。高校工资管理人员不仅要会熟练运用数据库进行日常工资的修改、统计,还要能熟练操作EXCEL,进行数据库与EXECL之间的数据转换。另外,高校个人收入管理部门还要经常与软件开发商及其他院校相关部门进行交流,以便取长补短,不断提高个人收入及所得税管理水平。
(五)改进和完善个人收入及所得税管理软件
在现行的工资管理软件基础上,尽快开发包含个人所得税管理模块、工薪外收入模块等的个人收入管理系统,以便解决目前校内津补贴、加班费和课时费等其他工薪收入的计税难、计税不精确的难题。通过校园网实现和人事管理数据系统的良好对接,确保人事档案数据与人事部门一致,再设置灵活的人动模块,如停薪人员能否不在工资库中删除而是存放于专门的停薪人员库中,为其以后恢复工资提供原始基础数据。通过校园网开发“职工变动数据库”,各相关部门通过此数据库录入教职工个人的当月岗位津贴、课时酬金等活工资,校医院负责录入当月卫生局返还的职工报销医药费,后勤、网络中心和有线电视部门录入当月应扣缴的水电暖费、网费、有线电视费等,项目负责人申报劳务费等,财务部门通过接口接收这些变动数据进入工资系统,由个人收入管理系统完成其他工薪收入与工资、薪金合并计税。强化软件的分析、统计功能,针对全校教职工的各种收入,要求系统能够提供大量个人收入汇总和明细报表,包括个人收入明细表、工薪收入发放表、个人扣税总表、个人收入统计表、部门收入汇总表等。同时增强网上查询模块,增加个人收入发放、税金代扣及代扣款项等信息,为各级领导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教职工收入发放数据,同时便于全校教职工及时通过校园网、财务专网查询每月工薪收入、其他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及代扣款项等信息,真正使工资核算、个人收入和所得税管理处于全民监督之中,有效地防止差错和违纪现象的发生。
总之,高校个人收入和所得税管理工作责任重大,相关财务管理人员一定要提高认识,在工作中做到绝对公平、公正,全心全意为广大教职工服务,只有这样,才能切实维护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才能维持正常的教学和工作秩序。
参考文献:
1、朱鸿眉.高校工资管理问题与对策[J].会计之友,2008(7).
2、王雪然.对高校工资管理的探讨[J].河南教育,2009(6).
3、王凯静.现行工资制度下高校工资管理的思考[J].改革与开放,2009(12).
作为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长期以来的重点也是难点,是纳税人个人信息的来源及其真实度。《办法》正是从这一难点入手,提出了要建立个人收入档案制度,实现个人收入“一户式”管理。个人所得税大部分是由单位代扣代缴,而目前绝大部分扣缴单位并没有明细申报到个人,向税务机关申报的只是一个汇总数。因此,《办法》要求税务机关必须从源头严格把关,按税法规定审核扣缴义务人申报数据是否包含了支付收入所有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收入额和扣缴税款等明细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税务机关应对扣缴单位报送来的明细信息,以及自行申报纳税人申报来的基础信息、收入及纳税信息,以纳税人身份证照号码为唯一标识,建立个人收入“一户式”档案,按人头对这些信息进行分类、筛选、归集、比对和分析,实施精细管理。
当然,信息采集的渠道是多样化的,一方面,可以从扣缴单位申报来的信息中获取;另一方面,可以从个人自行申报来的信息中获取;再者,可从社会其他部门共享的信息中获取。信息来源渠道畅通了、可靠了,才能为税务机关后续管理工作提供依据。四项制度的建立正是为信息的采集、后续的管理提供了保证和依据。
《办法》的另一亮点,就是全员全额管理概念的提出。个人收入档案建立起来后,相关配套管理措施与手段也是不可或缺的。在尽可能地把所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都纳入到税收管理中后,我们可以从中选取管理的重点、难点以及查实高收入个人是否足额纳税,通过对信息的汇总分析、纳税评估,避免纳税人多处分解、漏报少报收入,达到税款应收尽收的目的,最终由对高收入者的重点管理,实现对取得应税收入个人的全员全额管理。
2施工企业纳税管理与策划
2.1税收策划概念及特点
纳税策划是指纳税人为达到减轻税收负担和实现税收零风险的目的,在税法所允许的范围内,对企业经营、投资、理财、组织交易等各项活动进行事先安排的过程。纳税策划是企业经营活动的一部分,通过加强对税收政策、法规的解读,在合法的情况下减少不必要的税收支出,扩大利润空间,增加企业价值。建筑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广泛复杂,具有所需要资金大,建设周期长,开发经营复杂等特点。因此根据建筑企业生产经营特点进行税收策划就尤为重要。建筑企业的特殊性必然决定了其纳税问题的复杂多变和纳税策划技巧运用的灵活多样,深刻理解并用足税收政策,合理减少应纳税额和降低税负,成功有效安全地规避掉巨额税款是对建筑企业进行策划的特点。
2.2税收策划的准备工作
(1)专人管理税收工作必要性建筑业与其他行业不同,建筑工期长,流动性大,大部分企业必须跨地区经营才可能生存下去。各地区除了执行全国统一的税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外,还有一些地方政策,所以造成各地税收政策不太统一,因此建筑企业更应加强纳税管理。尤其是目前将要实施的“营改增”,更要配备相应的纳税管理人员,负责税务登记,纳税申报、报验登记、认证抵扣、发票管理等工作,及时掌握国家税收政策,制定企业纳税策划计划和工作方案。
(2)合同备案对于跨地区施工,必须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合同备案。第一,根据当地税务部门的要求,总承包方备案需要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贴有印花的合同、打印的网上预登记表。第二,备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内容、工程名称、金额、工期、地点、甲方名称等。第三,对于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施工的,需要对合同按地区工程量进行分劈,分别进行备案。第四,如果符合总承包方抵扣税款的情形,施工队伍则需要以贴花后(已缴纳印花税)的分包合同为依据,到总承包方的主管税务机关,将合同备案在总包下,以便总承包方开票纳税时进行抵扣,而全额开具发票。
(3)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外管证》是跨地区施工的一个重要文件,根据国税函[2010]156号通知规定,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管证》,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如果没有按税法规定的时间、程序开具《外管证》或是开具的《外管证》超过了税法规定的期限,涉及开票等税务事项时,应在开具建筑安装工程项目发票时,按照其实际经营收入的2%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还要按开票金额征收0.15%的个人所得税。缴纳的2%企业所得税税额,于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可以依据完税证明,向项目所属上级机构所在地税务局申请退还(或汇算清缴时抵扣)开票金额的0.2%,其余部分项目部只能计入到项目的经营成本当中;如果及时办理了《外管证》,那么项目部在涉及开票等事项时,按规定预缴0.2%的企业所得税,于所得税汇算清缴后,持完税证明,向项目部所属上级机构所在地申请退回(或汇算清缴时抵扣)全部税款;未在当地设置机构,未进行纳税登记且未在当地申报个税的,同时还要按开票金额的0.15%缴纳个人所得税。
2.3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策划
建筑企业税收策划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根据修订后的新营业税法体系、增值税法体系,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体系规定的关于分包工程、材料设备价款,代购材料、混合销售等税收征收差异进行避税策划;另一方面在不违背税法精神的基础上,合理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节税策划。利用税收政策,进行纳税策划。例:公司A位于天津市,是某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具有法人地位,具备相应资质。公司B同为该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注册地在北京。该集团公司于2013年1月总包一项工程,总价为20亿元,施工地点在天津市。集团公司成立指挥部管理该工程施工过程,该工程由公司A与公司B共同参建,其中公司A承担8亿工程量、公司B承担12亿工程量。
2.3.1未策划的经营结果在无其他变更、索赔、奖励等增项的情况下,公司B从2013年1月至施工完毕,将会在开票环节按开票金额缴纳个人所得税120000.00万元×0.15%=180万元。
2.3.2策划依据在本例中,征收个税的依据为: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外地进津建筑安装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2012年第4号](简称4号),其内容如下:第一,外地进津建筑安装企业从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应当在我市缴纳。第二,外地进津建筑安装企业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设置账簿,财务制度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并按月报送从业人员收入情况,同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的,应当按月向主管地税局按照全员全额明细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第三,对不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外地进津建筑安装企业,对其从业人员采用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15%计算个人所得税,由所在单位负责代扣代缴。第四,对外地进津建筑安装企业采用核定征收方式扣缴从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由天津市施工队伍管理站负责代征。公司B由于未在施工地点注册设立分支机构,故不符合上述第二条的规定。所以,公司B在开票环节需要按开票金额的0.15%缴纳个人所得税。假如取得集团公司的授权,由公司A代为管理公司B在津施工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等相关业务,是否可以列为上述第二条的规定范围之内呢?在和税务部门进行充分的沟通后,取得了主管税务部门的认可。至此,税务部门将会对公司B在开票环节免征开票金额0.15%的个人所得税,但同时规定公司A要代扣代缴公司B在津施工项目部全体人员的个人所得税。
2.3.3经过策划的经营结果经过策划,本工程从开工至最后实际完工,在开票环节不再预缴个人所得税180万元,而改由公司A代为管理其在津施工项目部全体人员按实际取得的工薪收入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经过实际操作证明企业可以节省180万的现金流出,达到了策划的目的。
2.3.4经策划后,办理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流程
(1)取得集团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主要内容是委托公司A代为管理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在天津地区承建工程个人所得税相关业务。同时,所属集团公司的其他在津施工单位,公司A代为管理,进行统一申报个人所得税。
(2)由公司A提出申请,申请以总机构名义中标的天津地区工程在外管站开具建安发票时不再缴纳0.15%个人所得税。同时由非在津注册的施工单位提供证明函,证明施工的隶属关系。
(3)由集团公司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该表数据为集团公司纳税申报数据,主要是证明集团公司纳税申报情况,由集团公司所属主管税务部门提供并加盖了主管税务机关的图章以及集团公司的公章。
(4)由公司A税务主管机关出具个人所得税认定调查报告。该报告主要是调查在津施工人员情况以及缴纳个税的情况,是否按规定按月在当地进行个税申报。同时,该报告还要统计出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在津施工开票金额。
(5)对第(4)项内容进行认定。由公司A填制“外地进津建筑安装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认定表”,经由管理所、税管科、主管地税局审核通过,方能由税务机关出据下一步的证明文件。
(6)经过上述核定后,由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国际税务和个人所得税处出具“外地进津建筑安装企业扣缴个人所得税证明”。证明的主要内容是说明施工单位所承担的主要工程以及施工单位的隶属关系,并要求外管站开具发票时不再征个人所得税。通过提供上述资料后,该集团公司所有在津工单位在外管站开票时,将不会随票征收0.15%个人所得税,达到了策划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