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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范文

发布时间:2024-01-19 15:5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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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

篇1

二、企业加强税务管理的紧迫性

企业对税收政策把握不准确,未能对涉税风险进行有效控制,存在较大的税收管理风险;企业涉税风险预警和内部控制机制不健全,税收遵从成本的管理缺位,尚未建立起涉税风险预警体系,缺乏定期检查和评估制度;企业虽然注重建立以降低税负为目标的税收筹划体系,但用于构建适合企业长远战略目标的企业税务战略和管理体系还尚未得到普遍重视。

因此,税务管理应该和财务管理、风险管理乃至战略管理相互契合,有效控制企业纳税风险,提高财务业绩,为实现企业战略管理目标提供支持。

三、企业税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涉税风险

目前,我国企业税务管理的观念还未完全建立,企业对税务管理认识不够深刻,对税收法规及税务征管的认识严重不足,企业税务人员理论水平、业务能力无法满足税务机关日益严格的纳税管理要求。

本文从企业科研费用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加计扣除、个人所得税政策的理解、认识不足方面分析企业税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税务管理风险。

(一)科研费计税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涉税风险

目前税务机关对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采取的是备案制管理办法,即无需到税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只要向税务征收机关提供有关台账、归集表、税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等资料,就可以自行加计扣除。

税务部门在科研费用加计扣除上的宽松征管模式,使得企业在该方面存在较大的问题,一是存在不符合加计扣除范围的支出。二是委托外部单位的科研项目支出,未取得受托方提供的该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三是企业科研项目不能取得政府科技管理部门的三新项目认定证书。

(二)个人所得税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涉税风险防控措施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由发放企业代扣代缴的征税机制,企业负责对员工收入进行汇算清缴并代为申报个人所得税,在日常工作中主要是由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不规范,造成企业代扣个人所得税管理存在一些问题:

(1)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管理方式不完善。目前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式主要有:一是利用Excel表格统计个人所得税的基础资料,实现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二是部分企业使用单机版的工资管理系统,其提供了较好的工资处理功能,但不能对补贴收入、奖金收入进行管理和扣税。三是税务局提供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其主要是为了满足税务系统自身管理需要,只能汇总填报,无法满足企业日常个人所得税管理需要。以上几种个人所得税计算方式,不能很好地契合企业薪酬管理的需要,无法满足企业薪酬管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等需求。

(2)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不规范。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支付员工的所有收入都应纳入个人所得税计税基础,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实际操作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通知规定,发放员工部分费用享受优惠政策,不纳入计税基础。

企业税务管理人员对优惠政策的理解不充分,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各项优惠政策执行有偏差,给企业及员工利益造成损失。目前,企业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有偏差的,主要是在差旅费补贴及误餐补助、防暑降温费及员工疗养费等方面。

四、企业涉税风险防控措施

(一)科研费加计扣除风险防控措施

账务核算规范,费用归集准确的研发费是否真实发生的重要依据。企业在账务处理时,应当设置“研发支出”二级科目,按费用的明细类别进行准确归集;开展多个研发项目的,应分不同项目进行明细归集。

企业委外研发费用可一并加计扣除,但需要进行规范操作。应要求科研项目受托方提供委外研发费的支出明细表,根据支出明细表将受托单位发生的非研发费用剔除,不进行科研费用所得税加计扣除;企业出于技术保密或者其他原因,无法在地方科技管理部门获得三新认定证书,导致科研费用无法进行所得税加计扣除,企业应加强科研项目的备案工作,为研发费用所得税加计扣除打好坚实基础。

(二)个人所得税风险防控措施

(1)根据企业特点开发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需要汇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基础信息、收入和纳税信息,建立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一户式档案,为后续管理准备基础数据;提供统计查询功能,满足各级税务机关管理的需要;建立与其他部门的数据应用接口,为其他税费征收提供信息。

逐步实现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账制度、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双向申报制度、与社会各部门配合的协税制度,有效加强对个人收入的全员全额管理,对高收入者的重点管理和对税源的源泉管理,全面提升个人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筹集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

(2)企业应严格执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适用规范。一是误餐补助及差旅费补贴的管理办法在税务机关备案单位根据职工实际出差天数,按照各省人民政府或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凭据报销的差旅费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单位以午餐补助、差旅费津贴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二是降温费或取暖费根据国税函〔1996〕673号文件规定,允许扣除且不计征个人所得税,但省级税务机关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税前扣除的最高限额,省级税务机关未制定相关规定的,不得税前扣除。三是员工疗养费并不包含在允许税前扣除的福利费范围内,取得疗养费时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篇2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加强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的重要意义

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是20**年修订个人所得税法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方向。做好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是贯彻依法治税原则,落实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的要求,也是落实“四一三”工作思路,提升个人所得税管理水平的要求;是继续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有效“抓手”,也是推进个人所得税信息化建设的内在要求。首次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经验充分证明,做好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就能更好掌握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主动权。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优化纳税服务、增强公众纳税意识、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的重要性,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作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点,抓紧抓好。要切实加强领导,根据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推广应用、当地税源结构、征管条件等情况,结合不同地区、行业、高收入群体的特点,统筹安排推进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计划,加快扩大全员全额扣缴申报覆盖面的步伐。

二、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为加快扩大全员全额扣缴申报覆盖面步伐创造条件

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必须有信息化手段的支持,才能适应工作量大的特点,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安全快捷地处理和运用有关数据。各级税务机关要把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作为扩大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覆盖面,降低采集、加工、分析、比对数据人工成本的基本手段和主要方式,实现管理系统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同步良性发展。各级税务机关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92号)的部署和要求,应用全国统一的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当务之急是各地要尽快全面启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的实施工作,逐步解决推广应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快实施进度,为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创造必要条件。在推广应用全国统一的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过程中,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要同步跟进,做到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推广应用到哪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就覆盖到哪里。

三、从扣缴义务人入手,确保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质量

扣缴义务人不仅是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法定责任人,也是产生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数据的第一道环节,决定着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的质量。确保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的质量,必须要从扣缴义务人入手。首先,要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2**号)规定,要求扣缴义务人切实履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义务,认真学习个人所得税各项政策,熟悉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操作程序和办法,扎扎实实做好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各项工作。其次,要优化对扣缴义务人的服务,为其履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义务提供必要帮助。如及时传达解释新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工作要求,免费提供扣缴申报软件,统一数据信息的标准和口径,建立基础信息的采集、变更、纠错、维护机制等。第三,要加强对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评估和检查,特别是对当地高收入行业、人均扣缴额明显低于同行业水平、代扣代缴零申报户等单位,应作为评估和检查的重点,认真分析其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关注其有关银行账户、往来款项、职工福利等信息,督促其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增强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准确度。第四,要加强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凭证的管理,督促扣缴义务人在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时,应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并向纳税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对支付工资等其他所得的,扣缴义务人应按月或按次将收入额及扣缴税款以一定形式告知每一位纳税人,年度终了后,有条件的单位或根据纳税人要求,可以通过收入(扣税)清单凭据等形式,将本单位全年向纳税人支付的收入和扣缴税款的合计数等涉税信息如实告知纳税人。

四、充分利用自行纳税申报信息和第三方信息,强化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要运用掌握的各种纳税信息比对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信息,从中发现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问题,藉此督促扣缴义务人改进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工作。如税务机关要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信息进行整理、分析、比对,从中检验扣缴义务人履行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情况;系统分析国民经济统计信息、有关部门提供的涉税信息、上市公司的公告信息、广告信息、高档住宅和汽车的购置等信息,作为评估扣缴义务人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情况的参考信息。

五、随着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工作的进展,逐步扩大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范围

篇3

近几年高校逐渐扩大办学规模,教职工人数越来越多,单位全员全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难度越来越大,随着高校教职工收入项目越来越多样化,来源比较分散,加之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的积极性不高,国家已逐步加大了对个人收入管理规范化的程度,如何做到准确、完整、及时地贯彻国家和地方政策,提高高校个人收入发放及所得税管理水平,已逐渐成为高校财务管理工作的一个重点。

一、高校个人收入及所得税涵盖内容

目前高校教职工个人收入项目主要包括两大部分:一是工资、薪金收入,包括工资、绩效工资、校内岗位津贴、业绩津贴等;二是其他工薪收入,包括奖金、补贴、院系津贴、院系酬金、加班费、福利费以及劳务报酬所得,其中劳务报酬所得包括劳务费、咨询费、评审费、监考费、稿费、课时酬金;其他院系酬金;科研酬金再分配等。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对象征收的一个税种。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或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规定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是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等。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

二、高校教职工个人收入管理存在的问题

当前许多高校在教工个人收入发放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方面始终缺乏一个有效的管理手段,主要表现为:工资管理方面的问题、个人其他工薪收入以及个人所得税管理方面的问题。

(一)工资管理方面的问题

第一,工资核算管理制度不够完善。有些高校由于对工资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未设置专门的工资管理科室,未配备相应工资核算、工资分析和工资监督的管理人员,更未制定完善的工资管理制度,对于不相容的工资核算和工资监督岗位没有实行分离,而大多是由一人兼任,独自完成工资核算、工资分析和工资监督工作。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每月职称职务变动增资补发、人员调入调出、工作单位变动、病假事假人员工资变动、人员死亡、退休以及各项代扣款项变动频繁,修改量很大,操作中难免有失误,而分析、审查、监督又同属一人,一旦出现差错,事后一般很难发现,特别是全校范围的增资补发,更需要人事财务多方复核审查才能完成。

第二,各部门的工作没有与工资管理新机制完全挂钩。工资管理与核算看起来是人事与财务部门的日常工作之一,但与各其他二级单位都有着密切关系,特别是实行绩效工资之后,主要是以教职工的实绩和贡献为依据。二级单位的考勤、考核工作质量如何,直接影响到每位教职工的工资收入,流于形式、不注重考核结果的管理,与高校工资管理新机制的要求不相适应。工资核算是一项看起来简单实际做起来繁杂的工作,在人员调入调出、职务职称变动、工资套改、转正定级、离退体费的计发、各种代扣款等方面都是一环扣一环,各相关部门的工作配合、沟通很重要,如果某一个环节衔接不好极易出现差错,而且出了差错又不易发现,具体操作又往往是各负其责,没有形成统一有效的监督审核制度,从而影响工资的核算。

第三,现行工资管理软件系统比较落后。目前高校中使用的工资管理软件系统有的是高校自己开发的,有的是购买其他软件公司开发的,由于使用时间过久,平时又缺少维护和升级,大多存在着系统老化、功能落后、维护困难等问题。近几年随着工资制度和高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深入,对工资管理软件系统不仅要求能进行正常的工资发放,而且更需要有许多管理上的智能化要求,如个人所得税的管理,人员经费分析,其他工薪收入的管理以及网上查询个人所有收入等各种新的工资管理方面的需要,这些功能有待进一步完善。

(二)个人其他工薪收入及所得税管理方面的问题

第一,好多高校目前都采用当月税款在下月工资中扣缴的模式,这样会出现少部分人员因离职、停薪、死亡等原因下月无收入时税款无法扣缴的问题,以及少部分教工个税较多,下月工资不够扣缴的问题。

第二,每月计税处理较为繁琐,常常有些特殊情况不能直接用计税软件算税,需要手工参与处理的情形较多,无法保证安全准确地计税。例如,对于在每个月的上半月统一发工资,下半月统一发岗贴或绩效工资的高校,工资薪金部分的个税一般会集中在下半月发岗贴或绩效工资时扣除,如果有些教职工因矿工、请假、出差等原因只有工资而没有岗贴或绩效工资,则他仅工资部分的个税则不能在大家发放发岗贴或绩效工资时被统一扣除,就需要工资管理人员单独手动处理,这样常常会出现漏扣或扣错的情况。

第三,目前大多数高校中使用的个人所得税计税软件尽管基本能满足个税工作的需求,但是由于系统未和其他财务管理系统实现联通,系统间基础信息无法共享,需要单独维护,从而形成了系统单独应用的“信息孤岛现象”,很难构建个人收入的完整信息,而且容易造成教工个人基础信息的不一致性。加之计税系统功能单一,缺乏标准的数据接口去和其他财务管理系统、数字化校园应用系统和上级主管部门相关的管理系统对接,不能实现财务信息数据共享,无法为各级领导及教工个人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教职工个人收入的数据信息,容易造成教职工对个人收入的发放及扣税数据产生疑惑和误解。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强化个人收入及所得税管理意识,健全个人收入及所得税管理机构

高校的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个人收入及所得税管理的重要性,健全机构、加强监督,制定完善的个人收入及所得税管理制度,建立相应的个人收入及所得税管理科室,除配备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较强责任心、较高业务能力的专管人员外,还应根据新《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对不相容的职务实行分工负责原则。单位内部还应设置专人加强对工资的复核和监督,针对每月各项工资变动以及本月工资明细表、汇总表进行逐一核对,包括报送银行的软盘和发放清单等,最大限度地减少差错,杜绝违纪现象的发生。

(二)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工作配合

工资核算中的各构成项与各部门之间的关系非常密切,各相关部门应加强管理、分清职责、相互配合。在每月工资核算或人员变动时,人事部门、财务部门、工会、后勤管理等相关部门应相互沟通,及时提供人员变更信息,对于教职工的职称职务工资变动、增资补发、代扣代缴、调入调出、起薪时间、离退休时间等均要向财务部门提供经本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核过的纸质文件,并且在工资发放前要仔细复核,检查工资发放是否与变动数据一致,以确保工资准确发放。对于停职、调离人员应缴清所有欠款,包括房租、水电暖、网费、有线电视费、借款等后,人事部门才能允许办理离校手续。

(三)改革和完善个人收入及所得税管理制度

首先结合高校人事制度改革,完善高校的工资管理制度。针对现行工资管理制度运行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在高校人事制度改革不断深化的同时,不断完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建立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收入分配体系,将现行的工资及工资性津贴、补贴进行归并简化,便于操作和执行。其次要不断规范各二级单位工薪外收入的发放及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制度,严格执行经费报销审批制度,财务人员在代扣个税时要做到客观公正、不偏不倚,保证每位教职工的利益不受到侵害。

(四)加强财务管理队伍建设,提高财务管理人员素质

财务管理队伍建设是高校创新个人收入管理理念和手段的关键,高校要定期对财务管理人员开展业务培训,使财务管理人员熟练运用工资管理软件及个人所得税管理软件。高校工资管理人员不仅要会熟练运用数据库进行日常工资的修改、统计,还要能熟练操作EXCEL,进行数据库与EXECL之间的数据转换。另外,高校个人收入管理部门还要经常与软件开发商及其他院校相关部门进行交流,以便取长补短,不断提高个人收入及所得税管理水平。

(五)改进和完善个人收入及所得税管理软件

在现行的工资管理软件基础上,尽快开发包含个人所得税管理模块、工薪外收入模块等的个人收入管理系统,以便解决目前校内津补贴、加班费和课时费等其他工薪收入的计税难、计税不精确的难题。通过校园网实现和人事管理数据系统的良好对接,确保人事档案数据与人事部门一致,再设置灵活的人动模块,如停薪人员能否不在工资库中删除而是存放于专门的停薪人员库中,为其以后恢复工资提供原始基础数据。通过校园网开发“职工变动数据库”,各相关部门通过此数据库录入教职工个人的当月岗位津贴、课时酬金等活工资,校医院负责录入当月卫生局返还的职工报销医药费,后勤、网络中心和有线电视部门录入当月应扣缴的水电暖费、网费、有线电视费等,项目负责人申报劳务费等,财务部门通过接口接收这些变动数据进入工资系统,由个人收入管理系统完成其他工薪收入与工资、薪金合并计税。强化软件的分析、统计功能,针对全校教职工的各种收入,要求系统能够提供大量个人收入汇总和明细报表,包括个人收入明细表、工薪收入发放表、个人扣税总表、个人收入统计表、部门收入汇总表等。同时增强网上查询模块,增加个人收入发放、税金代扣及代扣款项等信息,为各级领导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教职工收入发放数据,同时便于全校教职工及时通过校园网、财务专网查询每月工薪收入、其他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及代扣款项等信息,真正使工资核算、个人收入和所得税管理处于全民监督之中,有效地防止差错和违纪现象的发生。

总之,高校个人收入和所得税管理工作责任重大,相关财务管理人员一定要提高认识,在工作中做到绝对公平、公正,全心全意为广大教职工服务,只有这样,才能切实维护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才能维持正常的教学和工作秩序。

参考文献:

1、朱鸿眉.高校工资管理问题与对策[J].会计之友,2008(7).

2、王雪然.对高校工资管理的探讨[J].河南教育,2009(6).

3、王凯静.现行工资制度下高校工资管理的思考[J].改革与开放,2009(12).

篇4

作为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长期以来的重点也是难点,是纳税人个人信息的来源及其真实度。《办法》正是从这一难点入手,提出了要建立个人收入档案制度,实现个人收入“一户式”管理。个人所得税大部分是由单位代扣代缴,而目前绝大部分扣缴单位并没有明细申报到个人,向税务机关申报的只是一个汇总数。因此,《办法》要求税务机关必须从源头严格把关,按税法规定审核扣缴义务人申报数据是否包含了支付收入所有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收入额和扣缴税款等明细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税务机关应对扣缴单位报送来的明细信息,以及自行申报纳税人申报来的基础信息、收入及纳税信息,以纳税人身份证照号码为唯一标识,建立个人收入“一户式”档案,按人头对这些信息进行分类、筛选、归集、比对和分析,实施精细管理。

当然,信息采集的渠道是多样化的,一方面,可以从扣缴单位申报来的信息中获取;另一方面,可以从个人自行申报来的信息中获取;再者,可从社会其他部门共享的信息中获取。信息来源渠道畅通了、可靠了,才能为税务机关后续管理工作提供依据。四项制度的建立正是为信息的采集、后续的管理提供了保证和依据。

《办法》的另一亮点,就是全员全额管理概念的提出。个人收入档案建立起来后,相关配套管理措施与手段也是不可或缺的。在尽可能地把所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都纳入到税收管理中后,我们可以从中选取管理的重点、难点以及查实高收入个人是否足额纳税,通过对信息的汇总分析、纳税评估,避免纳税人多处分解、漏报少报收入,达到税款应收尽收的目的,最终由对高收入者的重点管理,实现对取得应税收入个人的全员全额管理。

篇5

2施工企业纳税管理与策划

2.1税收策划概念及特点

纳税策划是指纳税人为达到减轻税收负担和实现税收零风险的目的,在税法所允许的范围内,对企业经营、投资、理财、组织交易等各项活动进行事先安排的过程。纳税策划是企业经营活动的一部分,通过加强对税收政策、法规的解读,在合法的情况下减少不必要的税收支出,扩大利润空间,增加企业价值。建筑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广泛复杂,具有所需要资金大,建设周期长,开发经营复杂等特点。因此根据建筑企业生产经营特点进行税收策划就尤为重要。建筑企业的特殊性必然决定了其纳税问题的复杂多变和纳税策划技巧运用的灵活多样,深刻理解并用足税收政策,合理减少应纳税额和降低税负,成功有效安全地规避掉巨额税款是对建筑企业进行策划的特点。

2.2税收策划的准备工作

(1)专人管理税收工作必要性建筑业与其他行业不同,建筑工期长,流动性大,大部分企业必须跨地区经营才可能生存下去。各地区除了执行全国统一的税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外,还有一些地方政策,所以造成各地税收政策不太统一,因此建筑企业更应加强纳税管理。尤其是目前将要实施的“营改增”,更要配备相应的纳税管理人员,负责税务登记,纳税申报、报验登记、认证抵扣、发票管理等工作,及时掌握国家税收政策,制定企业纳税策划计划和工作方案。

(2)合同备案对于跨地区施工,必须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合同备案。第一,根据当地税务部门的要求,总承包方备案需要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贴有印花的合同、打印的网上预登记表。第二,备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内容、工程名称、金额、工期、地点、甲方名称等。第三,对于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施工的,需要对合同按地区工程量进行分劈,分别进行备案。第四,如果符合总承包方抵扣税款的情形,施工队伍则需要以贴花后(已缴纳印花税)的分包合同为依据,到总承包方的主管税务机关,将合同备案在总包下,以便总承包方开票纳税时进行抵扣,而全额开具发票。

(3)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外管证》是跨地区施工的一个重要文件,根据国税函[2010]156号通知规定,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管证》,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如果没有按税法规定的时间、程序开具《外管证》或是开具的《外管证》超过了税法规定的期限,涉及开票等税务事项时,应在开具建筑安装工程项目发票时,按照其实际经营收入的2%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还要按开票金额征收0.15%的个人所得税。缴纳的2%企业所得税税额,于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可以依据完税证明,向项目所属上级机构所在地税务局申请退还(或汇算清缴时抵扣)开票金额的0.2%,其余部分项目部只能计入到项目的经营成本当中;如果及时办理了《外管证》,那么项目部在涉及开票等事项时,按规定预缴0.2%的企业所得税,于所得税汇算清缴后,持完税证明,向项目部所属上级机构所在地申请退回(或汇算清缴时抵扣)全部税款;未在当地设置机构,未进行纳税登记且未在当地申报个税的,同时还要按开票金额的0.15%缴纳个人所得税。

2.3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策划

建筑企业税收策划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根据修订后的新营业税法体系、增值税法体系,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体系规定的关于分包工程、材料设备价款,代购材料、混合销售等税收征收差异进行避税策划;另一方面在不违背税法精神的基础上,合理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节税策划。利用税收政策,进行纳税策划。例:公司A位于天津市,是某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具有法人地位,具备相应资质。公司B同为该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注册地在北京。该集团公司于2013年1月总包一项工程,总价为20亿元,施工地点在天津市。集团公司成立指挥部管理该工程施工过程,该工程由公司A与公司B共同参建,其中公司A承担8亿工程量、公司B承担12亿工程量。

2.3.1未策划的经营结果在无其他变更、索赔、奖励等增项的情况下,公司B从2013年1月至施工完毕,将会在开票环节按开票金额缴纳个人所得税120000.00万元×0.15%=180万元。

2.3.2策划依据在本例中,征收个税的依据为: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外地进津建筑安装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2012年第4号](简称4号),其内容如下:第一,外地进津建筑安装企业从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应当在我市缴纳。第二,外地进津建筑安装企业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设置账簿,财务制度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并按月报送从业人员收入情况,同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的,应当按月向主管地税局按照全员全额明细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第三,对不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外地进津建筑安装企业,对其从业人员采用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15%计算个人所得税,由所在单位负责代扣代缴。第四,对外地进津建筑安装企业采用核定征收方式扣缴从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由天津市施工队伍管理站负责代征。公司B由于未在施工地点注册设立分支机构,故不符合上述第二条的规定。所以,公司B在开票环节需要按开票金额的0.15%缴纳个人所得税。假如取得集团公司的授权,由公司A代为管理公司B在津施工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等相关业务,是否可以列为上述第二条的规定范围之内呢?在和税务部门进行充分的沟通后,取得了主管税务部门的认可。至此,税务部门将会对公司B在开票环节免征开票金额0.15%的个人所得税,但同时规定公司A要代扣代缴公司B在津施工项目部全体人员的个人所得税。

2.3.3经过策划的经营结果经过策划,本工程从开工至最后实际完工,在开票环节不再预缴个人所得税180万元,而改由公司A代为管理其在津施工项目部全体人员按实际取得的工薪收入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经过实际操作证明企业可以节省180万的现金流出,达到了策划的目的。

2.3.4经策划后,办理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流程

(1)取得集团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主要内容是委托公司A代为管理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在天津地区承建工程个人所得税相关业务。同时,所属集团公司的其他在津施工单位,公司A代为管理,进行统一申报个人所得税。

(2)由公司A提出申请,申请以总机构名义中标的天津地区工程在外管站开具建安发票时不再缴纳0.15%个人所得税。同时由非在津注册的施工单位提供证明函,证明施工的隶属关系。

(3)由集团公司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该表数据为集团公司纳税申报数据,主要是证明集团公司纳税申报情况,由集团公司所属主管税务部门提供并加盖了主管税务机关的图章以及集团公司的公章。

(4)由公司A税务主管机关出具个人所得税认定调查报告。该报告主要是调查在津施工人员情况以及缴纳个税的情况,是否按规定按月在当地进行个税申报。同时,该报告还要统计出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在津施工开票金额。

(5)对第(4)项内容进行认定。由公司A填制“外地进津建筑安装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认定表”,经由管理所、税管科、主管地税局审核通过,方能由税务机关出据下一步的证明文件。

(6)经过上述核定后,由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国际税务和个人所得税处出具“外地进津建筑安装企业扣缴个人所得税证明”。证明的主要内容是说明施工单位所承担的主要工程以及施工单位的隶属关系,并要求外管站开具发票时不再征个人所得税。通过提供上述资料后,该集团公司所有在津工单位在外管站开票时,将不会随票征收0.15%个人所得税,达到了策划的目的。

篇6

中图分类号:C931.2 文献标识码:A

个人所得税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一项重要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因此,高校是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人,肩负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目前,高校教师已被国家税务机关纳入重点纳税人管理范围之内,因此,怎样解决高校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应用既科学又快捷的方法是做好此项工作的关键。

一、高校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高校教师纳税意识不强

就高校教师每月的收入而言,税法中规定的应该要缴纳个税的项目有哪些和怎样计算应缴纳的个税,教师们思想上并不了解,使得教师们对高校代扣代缴个税工作心存疑虑,因此,造成教师们对高校财务部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非常不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收所得,都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收入所得中,按照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税。工资、薪金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为:以个人当月取得任职或者受雇的全部收入,减除税法规定扣除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再减适用税率相对应的速算扣除数。如表1所示。

(二)高校教师队伍构成类型复杂,难以准确分类

高校教师队伍组成具有人数多、身份复杂的特点。有在编在岗人员、离(退)休人员、退休返聘人员、编外人员、外聘学者(专家)、外聘硕士博士导师、临时聘用工作人员等等,对于不同性质的人员分类,在个人所得税法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高校财务人员只能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再结合个人的判断进行分析处理,这就给高校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工作带来很大困难,如,人员类型判断错误,直接导致个税计征就不准确。

(二)规范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工作的建议和方法

(一)规范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工作的建议

高校应根据教师队伍的构成情况,统一划分人员类型,严格执行全员、全额管理。全员管理,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税原则对学校的人员身份做统一的划分。具体来说,可以将高校人员及纳税情况划分为三类:第一类为“校内人员”,指在编在岗人员或者与学校签订一年以上合同的人员;第二类为“离退休人员(包括退休返聘人员)”,指经人事部门核定的离退休人员和与学校签订继续聘用合同手续的离退休人员;第三类为“校外人员”,除上述二类人员之外的所有人员定义为“校外人员”。在人员身份进行统一划分的基础上,完成个人基本信息采集,并对基础信息实施动态维护,达到全员管理的要求。全额管理,在完成了人员分类后,针对特定的人员类型执行相应税法条例进行代扣代缴。“校内人员”在学校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合并的方式计征缴纳个人所得税;“离退休人员(包括离退休返聘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合并的方式计征缴纳个人所得税;“校外人员”取得的所有收入一律按“劳务报酬”所得的方式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依据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的要求,建立个人应税所得收入及其相应所得税的分类明细档案,按月向所属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相关信息,进行明细纳税申报。

(二)加强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工作的数字信息化建设

高校应根据特有的人员结构和收入所得的复杂性、汇缴金额难等特点,应该引进并应用相应的财务管理系统,用以解决上述所存在的问题,财务部门可通过《高校人力资源管理系统》应用,将高校人员按基本信息做统一的分类,发放当月工资、薪金,再通过财务数据平台,将当月人员分类信息、工资薪金数据信息作为《个人其他收入发放及所得税管理系统》和《网上申报管理系统》的基础数据信息;高校各部门自行向上述第一类“校内人员”和第二类“离退休人员(包括退休返聘人员)”发放“个人收入报酬”,可通过校园网计划财务处网页“网上财务、申报管理系统”进行自行申报报账;具体流程为:登录计划财务处网页网上财务用户登录网上申报管理系统校内人员其他工薪收入申报投递支付;每申报一次,都可形成“其他工薪收入领取表”,如表2所示。各部门自行向上述第三类“校外人员”发放“劳务报酬”,也可通过校园网计划财务处网页“网上财务、申报系统”进行自行申报报账。

(三)加强对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法的宣传

税务机关应配合高校通过各种形式(如:通过校园网、计划财务处网、橱窗、宣传彩页、业务培训等多方式)普及个人所得税税法知识和税收政策,让教师进一步了解个人所得税法的内容,使教师们认识到不按税法纳税是违法行为,充分了解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方式和计算方法,逐步加强和规范教师的纳税意识及行为,调动纳税积极性,同时也对高校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工作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是一项细致、复杂的工作,高校必须高度重视。一方面要科学的应用财务管理系统去履行税法赋予的代扣代缴义务,遵循法律法规,按时计征并缴交个人所得税;另一方面应从维护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出发,积极做好纳税筹划,减轻教师纳税负担。这样,才能更好地提高代扣代缴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把个人所得税的管理工作做得更好。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M].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1-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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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1-0-01

一、新的税制结构给日管带来极大的挑战

(一)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重新划分背离了分税制的初衷。一是企业所得税是一个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税基确定复杂的税种。现行企业所得税征管体制人为地把这同一税种的纳税人分割开来,分别由国税、地税部门征管,容易产生政策理解和执行上的偏差,不利于统一税收政策、公平税负。二是征管范围重新划分造成国、地税部门日管中存在交叉。国家税务总局对国地税征管范围的划分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规定,但由于企业类型的不同、各地商事登记的不断调整,造成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较大的问题和争议。随着“营改增”的推进,国、地税之间的交叉和摩擦会越来越多。三是企业所得税会出现流失。两部门征管力度的不同,征管方法和措施不统一,影响企业所得税正常的征管秩序,给企业留下“避重就轻”的空间,造成税源流失。

(二)跨地区经营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监管困难。一是各地对二级分支机构的认定存在很大差异,对企业分支机构级别应如何界定、由谁界定没有具体的指引,企业与主管税务机关、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与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之间会出现分歧,产生征管范围的争议,往往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处于被动。二是总、分支机构不能信息不能及时共享,国家税务总局“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信息管理系统”上线后,跨省市分属国地税管理的总分机构有望实现信息共享,但由于各地征管系统的差异,数据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大打折扣。三是对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不到位。虽然新的跨地区汇总纳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公告)明确了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的检查权,但由于具体的操作问题而使该项工作举步维艰。

(三)税收优惠方式较多,增强了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工作难度。新企业所得税法优惠方式达十多种,如减计收入、直接减免税、抵免税额、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等。税收优惠方式的不同,税收管理的重点和难点也不同,多种税收优惠方式并存极大地增加了税务机关的管理难度。

(四)征管软件不统一,信息共享程度差,征管效率低。目前地税系统一直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结合国家税务总局要求自行研究开发软件系统,没有一个全国统一的软件系统,数据不能共享,信息沟通不畅通。加上企业所得税业务的特殊性和税制的不断调整,信息化建设严重滞后不能很好的满足所得税日常管理的需要。

(五)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重复征税,税法遵从度降低。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制安排中均没有考虑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重复征税关系。从单个税种来看,并不存在多次征税,但同一笔所得先后作为企业所得和个人所得应税收入时,就会先后课征两次,造成重复征税。重复征税会降低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增加征管难度。

二、适应新税制需要,创新征管制度

(一)调整税制机构,完善相关政策。一是要调整税制机构,避免对来源于同一收入的所得额在企业和个人之间重复征税,逐步消除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重复征税。二是要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相关配套政策,尤其是要强化顶层设计理念,避免政策的交叉和冗杂。三是要进一步完善所得税各项管理制度,推进所得税管理的法律化、制度化。建立健全企业所得税管理长效机制,落实责任;建立企业所得税监控预警机制,做到源头防范,及时准确地发现企业所得税管理中的问题。

(二)进一步加强国地税部门的沟通协调。国地税部门之间应建立联合协作机制,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从根本上解决企业所得税业务信息不畅通的问题,通过建立税收情报交流制度和完善国地税联席会议制度来协调所得税管征存在的一些交叉问题和矛盾,强化国地税企业所得税征管协作的基础。国地税应以一切有利于税收工作、一切有利于纳税人的角度做好部门协调工作。

(三)打造一支高素质的企业所得税专业管理队伍。全面推进所得税专业化管理,队伍是基础,人才是关键。我们必须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的高素质的所得税专业化管理人才队伍。针对目前所得税管理任务重、管理人员少,尤其是管理骨干人员比例偏低的状况,要想办法要把税收管理、财会、法律等业务专长的税务干部逐步调整充实到所得税队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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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现状分析

2009年,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达3949.35亿元,占总税收收入的6%,占全国财政收入的5.76%,占全国GDP的1.04%,可以看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收入水平任然处于较低水平。除了目前的分类所得税制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之外,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征管效率也不容乐观。近年来,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流失率常维持在50%以上的水平,说明个人所得税的实际征收额与理论税额有较大差距,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效率亟待提高。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1.税收征管法律的不健全,征收过程中出现“逆征收”的情况。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主要实行源泉扣缴为主,自行申报为辅的申报制度。鼓励年应税所得额超过12万的高收入者自行申报,但是由于税务机关无法清楚掌握纳税人的具体收入情况,不确定纳税人是否申报,以及申报数额、项目是否属实,因此对高收入者的征管效率低,往往造成高收入者的偷逃漏税。而工资薪金阶层往往实行源泉扣缴,不容易出现偷逃漏税。因此,容易出现对高收入者不征税,而税负主要落在中低收入者身上,不仅没起到缩小收入差距的作用,反而出现“逆征收”情况,加大收入的差距。

2.信息化管理不健全,缺乏统一的个人所得税信息管理系统。当前各地区自己花费人力物力建立个人所得税信息系统,而全国性的联网仍然没有建立起来。纳税人没有统一的税号,仍然是在哪里取得收入就在哪里申报。而对于那些自由职业者,如果纳税人不主动申报纳税,税务机关也很难查证。另外,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是由地方税务局征收,各地很多都使用自行开发的征税软件,个人所得税管理无法实现全国联网,也没法统一。税务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如海关、工商、银行等缺乏信息交换与信息比对,也加大了税务机关的征管难度。另外,电子报税统一征收系统标准,数字不够准确。

3.税收征收部门工作人员业务能力低,队伍庞大,征税成本高。由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中包含大量个体工商户,税源分散,税额较小,纳税意识淡薄,自行申报率低,给税务机关带来较大的工作量。而由于经费不足、交通通信设备差等原因,对很多个体工商户的监管和征收还处在定额定率征收的低级阶段,工作效率低。另外,税收部门的工作人员队伍庞大,而且大部分都并非是税收、财政、会计、计算机等相关专业的人员,对税收的征收和管理能力低,加大了税收的征收成本。同时队伍的庞大同样带来了巨大的办公设备支出,也增加了征税的成本。

4.征管质量不高,逃税现象严重。由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众多,税源隐蔽分散,个人收入来源渠道多样,税务机关无法监控隐蔽性收入和灰色收入,加上社会整体的纳税意识还很淡薄,因而个人所得税是我国征管难度最大、逃税面最宽的税种。目前还没有完善的、可操作的个人收入申报法规和个人财产登记核算制度,加之流通中大量的收付交易以现金形式实现,在实践中也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措施加以制约和保障,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在向纳税人支付各种应税所得时,还做不到完全严格的扣缴。

5.纳税宣传不够,纳税意识淡薄。由于长期以来我国的工资薪金阶层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源泉扣缴,纳税人在领取所得时得到的是已经由所属单位财务部门代扣代缴过个人所得税的纯收入,无需再自行缴纳。年应税所得在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也想法设法通过一系列方法和手段减免或逃避纳税义务。因此,纳税人对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意识非常淡薄,应当对其进行宣传和税收征纳方面的教育,提高自觉纳税的意识。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改革建议

1.建立一套严格完善的税收征管法律制度,减少各种优惠减免措施,增强执法的刚性和严肃性。加快完善个人所得税税收法律和税制改革,并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法,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监督和管理,鼓励高收入者依法自主申报纳税,健全税务服务,为纳税人节税提供服务和帮助。减少各种优惠减免措施,避免高收入者利用优惠措施达到偷逃税的目的。

2.尽快建立并完善个人所得税信息化建设。(1)推行全国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可以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个人税号,如个人的身份证号,由税务机关联网管理。纳税人的各种收支、纳税情况、社会保险费等都与该税号挂钩。纳税人如不按时缴纳税款或偷逃税的,一经查实,税务机关可以依其情节严重程度修改其信用额度并计入其个人税务档案。(2)加强税务信息化建设。推广计算机在个人所得税管理中的应用,开发全国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系统平台。税务部门应通过整合现有资源,加强内外协作,既要做好与国地税内部的纵向联网,也要做好与海关、工商、银行等部门的横向联网,在切实加强计算机应用安全的基础上真正做到信息共享。另外,应引进精通计算机的高素质人才,对现有干部进行培训,从整体上提高税务干部的信息化办公能力,从而更好地控制住税源,切实加强税收征管力度。(3)开发统一软件,建立自我纳税评估机制,提高纳税评估信息采集的质量。根据纳税评估工作的新要求,尽快统一研发全国性的纳税评估软件系统。从而更合理地整合现有的“CTAIS”、“金税工程”等系统,并自动选定评估对象、读取数据、进行数据测算,促进整个纳税评估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有效地监控纳税人的经济活动。同时,建立自我评估机制,主要实行自我管理,税务机关仅进行简单的监督和检查。对从事金融、演艺等高收入职业的纳税人实行重点监督、重点征管。

3.建设一支高水平的税收征管队伍,提高征管人员业务水平,熟练掌握税收政策法规,充实稽查力度,广收案源信息。建设一支高水平的税收征管队伍,首先需要适当增加专业税务人员,完善税务机构设置。未来的税收征管过程中,除了需要较高的专业素质外,征管人员也将通过数据库系统掌握更多个人及其家庭收支等隐私情况,要求提高税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4.加大打击偷逃个人所得税的力度,建立个人税收违法与查询系统。在今后的税收征管中应加大对偷逃税的惩罚力度加快建立个人税收违法和查询系统。通过建立个人税收违法和查询系统,将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违法行为和处罚措施公布于众,从而有效加大纳税人偷逃税款的隐形成本。对个人偷税行为,除进行罚款等以上相应的处罚外,甚至应计入个人的税收档案和诚信档案。同时,应在全社会大力提倡诚信纳税,营造依法诚信纳税的氛围,将是否诚信纳税确定为在选择交易对象时的重要参考依据,从而规范纳税人的纳税行为。

参考文献

[1]潘孝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效率评价与改进[J].财政经济研究.2011(2)

[2]周优.澳大利亚个人所得税信息化管理的经验及借鉴[J].涉外税务.2009(1)

[3]刘晓凤.“金砖四国”个人所得税比较分析[J].涉外税务.20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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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政策性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既涉及国际间税收管辖权判定与划分问题,又涉及对应纳税收入和应纳税额计算中的具体政策和程序,属于国际税务事项管理的重要内容。因此,加强对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使其正确履行纳税义务,不仅事关国家税收收入的保障,而且事关国家税收的维护。

2、涉及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法规复杂,不同于国内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依据。适用于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依据复杂,除了我国的税收法律法规以外,还有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各项税收协定。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征管还涉及到外籍人员收入境内外支付情况的不同和实际负担情况的不同,以及外籍人员在国内居住天数的不同而区别对待,因此涉及到的相关征管规定非常繁杂难懂,加大了征管人员工作的难度,也容易造成征管环节的漏洞。

3、中外个人所得税制不同是造成征管漏洞的最大根源。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及相应的征管制度很大程度上都区别于多数发达国家通行的做法,如国外个人所得税制多采用综合课征制、个人主动纳税申报制以及年终汇算清缴制度,而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分类课征制、个人纳税申报和单位代扣代缴相结合的申报制度等。中外税法上的差异,一方面造成国际间税制不衔接,不利于国际间的税收协调;一方面也形成涉外征管方面的漏洞,为外籍纳税人避税提供了空间。

二、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现状

随着改革开放和我国涉外经济的大力发展,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管理在整个税收征管体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然而,由于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具有以上特点,决定了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很多,集中体现在漏征漏管现象严重。在实际征管当中,外籍人员申报的应税收入结构单一,以外籍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税为主,占到其全部个人所得税的94%,其他类型的所得,如经营所得、股息、红利很少有纳入征管的;有部分企业往往只办理工商登记,未办理税务登记,直接就游离于个人所得税征管体系之外;纳入征管体系的外籍人员往往也仅能就其境内所得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对其境外收入的申报与征收近乎于零。多项调查表明,多数地方实际征收到的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款与理论上应征收到的税款数额相距甚远,很多税款都流失了。究其原因,一方面要归咎于我国涉外个人所得税政策法规的不合理、不完善;一方面则是征收管理上存在问题和不足,而税收法制的不完善往往又是征管不到位的原因并且成为加强征管的制约因素。当前我国外籍人员所得税征管制度在法制化、科学化方面存在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缺乏完善的外籍人员纳税登记制度。外籍人员由于流动性大,在境内任职情况、收入来源情况都难以把握,因此针对外籍人员实行严格的纳税登记制度是很关键的。然而,我国直到1998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才出台所有纳税人通用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至此税务机关对外籍人员进行纳税登记虽有了法律依据,但税务登记制度还不规范、法律约束性不强;各地的纳税登记要求不一,所填内容也不相同;纳税人姓名、国籍、来华日期、住址、单位及含税与不含税申报等选项不完善;一些其他所得,如劳务费、股息、红利等项所得并未列明;对兼职、董事会成员等区分不明确,造成税收登记资料信息不全,一方面给部分不遵纪守法的纳税人以可乘之机,避税、逃税现象层出不穷;另一方面也给遵纪守法的纳税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显然这种主要针对国内纳税人的统一办法不适合外籍人员,给外籍人员纳税带来负面影响;也不利于税务机关的管理,给随后的“征、管、查”带来很大弊端。

2、现行代扣代缴申报制难以适应对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在实际征管中,因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没有统一的管理要求而显现了较大的随意性。首先,在申报金额上,外籍人员的收入分为境内收入和境外收入两部分,但由于其境外收入部分不由境内企业负担,因而境外部分的代扣代缴就较难实现;此外,外籍人员在境内兼任多个管理职务的,因各地税务机关之间缺少联系而无法确定其真实收入,造成这部分税款的流失。其次,在申报时间上,企业推迟申报或临时离境期间不申报,有的还把数月奖金分解到各月申报等等,因而税款的及时入库较难实现。

3、纳税申报制度的不完善导致恶意避税的情况普遍,税款流失严重。由于现行代扣代缴申报制对于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存在不足,而我国税法又缺乏个人主动申报纳税的强制机制,很容易误导外籍人员钻税法的空子,恶意避税。主要体现为:(1)通过混淆境内境外收入避税。一些外商投资企业采取由境外关联公司(母公司)支付本应由境内企业支付个人工资薪金的方式,达到逃避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目的。(2)钻企业分支机构劳务地和纳税地不统一的空子避税。目前,一些大型跨国公司往往在内地城市设立隶属于北京、上海等的中国公司或亚太公司的分公司或办事处,其财务核算相对简单,发生的业务费用一般实行报账制,员工的工资及补贴等全部由北京、上海等中国公司总部发放并在当地扣缴个人所得税。这样,出现外籍人员的纳税地与实际工作地(提供劳务地)不一致的情况,导致分支机构在总部之外发放给员工的各类补贴和津贴游离于两地税务机关的管辖范围之外,增加了管理难度;同时,考虑到这些公司及其员工实际享受了工作地的公共服务设施而不在当地纳税的现实,也有违公平原则。

4、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目审批制度不健全。一方面对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区分不清,本来应按劳务报酬征税的却按工资薪金税目纳税。如有的外籍人员在企业提供应税劳务,应按劳务报酬征税,而企业却按工资薪金税目报税,导致税目税率混淆;另一方面对兼职获得同一税目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合并征税,而企业却很少合并申报。由于在实际工作中缺乏必要的审批程序,导致了税款的错收和漏收,影响了税款的准确、及时、足额入库。

5、费用扣除标准审批制度不健全。现行税法对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有特殊优惠,并采取正列举的方式,如探亲费、子女教育费、房租费等,除列举项目外,其他项目一律不得扣除。但在具体操作上却存在很多漏洞,如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境内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两次的费用,有些企业却把相关或不相关的费用全部扣除;又如子女教育费、房租费等实报实销的项目,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给个人,却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自行扣除,违反了实报实销的相关规定。另外,在外籍人员境外保险费用扣除上,也存在不少问题。

三、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建议

如上所述,税收法制的不健全、不科学是造成征管混乱局面的重要原因。我国虽有了统一的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管法,但是就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一项,尚未形成全国性的法规,而是以各个地方性的征收管理条例和暂行办法的形式存在。为了弥补不断出现的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上出现的漏洞,各地方都制定了较为细致的条例和规定,条目很多。如此之多的条目不仅是外籍纳税人,就是一些从事涉外税收管理的专业人员也难以通透,并且如此细致的征管条例也很难从根本上解决征管漏洞问题。对此,传统的做法是漏洞越多,追加的条例越多,税制越复杂,征管的效率反而低下,这样就形成了恶性循环。因此,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平应摒弃以往对原有的个人所得税制进行查缺补漏的做法,转而寻找新的思路,应更多地从税制改革和税收法制建设的角度来加以思考。从最近一段时间的经济改革情况看,税制改革是潮流,个人所得税的系统改革也已经被纳入新一轮税制改革的议程之中,如能通过改革,使得中外个人所得税从税制安排和征管机制上逐步接近和融合,逐渐缩小差异,同时辅之以征收管理、社会化协作等方面的改革,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平将会得到逐步提高。

鉴于以上思路,本文就如何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平提出如下建议:

(一)税收法制建设方面。应抓住当前我国税收增收形势良好的机遇,顺应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潮流,适时改革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建立一个和国际社会接轨的新型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有:改以往的分类征收为综合征收或分类综合征收;合理确定统一的费用扣除标准;强化纳税申报制度等等。改革后的个人所得税将和多数国家所得税制接近,易于外籍人员理解和接受,有利于国际间的税收协调和税收协定的形成。诚然,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是一项全面系统的工程,需要长时间的探讨和测算。在法制建设过程中我们也要注重不断探索和完善涉外税收立法。当前应做的是,要修订完善《个人所得税法》或单独制定《涉外个人所得税法》,使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系统化;修订完善《税收征管法》,充实涉外税收征管法规,加大税务机关对纳税管理的主动性和可操作性,增强税法的刚性和执法的严谨性、严肃性。

(二)征管方面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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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属于地方税。按照现行规定,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参照国际通行做法,确立属地和属人双重原则行使税收管辖权,一方面对居民纳税人行使完全的税收管辖权,对其来源于我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均征收个人所得税;另一方面,对非居民纳税人,则仅对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行使税收管辖权。而其中的居民纳税人,系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其中的非居民纳税人,则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且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可见,我国判断居民与非居民法律地位的要素只限于住所和居住期限两项。而在法国,除住所和居住期间外,个人主要在法国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个人的经济利益中心在法国境内,则同样可认定为法国税收居民;而且,只要个人在日历年度内在法国居住天数超过183天,其虽然无住所也被视为法国税收居民。俄罗斯判断居民身份的要素只有一个,即在俄罗斯居住183天以上的个人属于俄罗斯居民。美国判断居民的标准稍嫌复杂,其规定外国公民如果是美国合法的永久居民(即持有“绿卡”),或者符合实际停留时间的检验标准,便被视为美国居民。如果按当前日历年度计算,个人在美国停留的时间不少于31天,且个人于当前年份在美国停留的总天数,分别加上前一年在美国停留天数的1/3和前两年在美国停留天数的1/6,等于或大于183天,那么该人便满足了居民身份检验的条件。

从上述各国的经验看,我国在居住期限方面的时间标准偏低,这与“入世”后我国对外开放的现实状况不符。当前,越来越多的外国人进入中国从事各种经营活动,其中相当一部分人在一些大、中城市开始购买高档商品住宅。因此,宜借鉴国外经验,将目前在我国居住不满“一年”的居住期限缩短为6个月或者180天,以避免不必要的税收流失和不公平的税收竞争。同时,通过税收协定的形式,解决和避免与他国在税收居民身份认定上的冲突。

二、适当合并个人所得类型,在征税对象上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采用了分类所得税制,列举了11项具体的应税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等。在个人收入来源日益多元化的今天,这显然无法满足对相对隐蔽、不易监控的个人其他收入来源的征税需要。个人所得分类过多,不但增加了税务机关的工作成本,而且也容易出现偷、漏、逃税行为。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已逐渐成为众多专家学者的共识,且被写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之中。目前我国在个人所得税征管手段方面的层层改进,正为实行这一税制积极创造着条件。在个人所得税征管方面重点推出的新规定中,所要建立的个人收入档案管理制度、代扣代缴明细账制度、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双向申报制度、与社会各部门配合的协税制度,以及所研发应用的统一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对高收入者的重点管理、税源的源泉管理、全员全额管理等,都是题中应有之意。建议将现行11种个人所得进行适当合并,可考虑将所得性质和计算是否简便作为合并标准,对同一纳税人的各类所得,先课以分类所得税,然后汇总其年综合所得,对在法定限额以上的所得再以累进税率征收综合所得税,从而实行严格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个人所得税制。有人提出,把综合计征和分类计征结合起来,最恰当的方法是把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5个项目列入综合征税,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等仍实行分类征税。笔者认为,在目标税制中把几种性质完全不同的所得项目列入综合征税,适用同一税率,不利于个人所得税在收入分配调节方面作用的有效发挥,与税收公平原则相悖。相反,实行严格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个人所得税制,可以有效兼顾个人所得税的财政收入功能和收入分配调节功能的发挥。因此,建议分别依劳动所得、经营所得、资本所得、知识产权所得和其他财产所得等,对纳税人的不同所得合并归类,并就不同类别的所得配置不同的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

三、调整费用扣除标准,贯彻税收公平原则,以人为本,加强和谐社会建设

税收公平原则是当今世界各国在制定税收制度时的首要准则。个人所得税以所得归属人为中心,特别斟酌和考量纳税人的个别状态和家庭负担,因此被认为最符合量能课税原则。理论上,衡量税收公平与否的标准主要有受益标准和能力标准两种。受益标准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实践中难以实现和操作;而能力标准是迄今公认的比较合理也易于实行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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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7-0-01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为调节个人收入、贯彻公平税负、缓解社会分配不公而对高收入者征税的一个税种,是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政策工具。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收入日趋增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有了大幅度的增长,在我国相当多的省、市,个人所得税已成为继营业税、所得税后的第三大地方税种,成为地方财政的重要支柱之一。所以加强和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税收制度不完善,个人责任意识淡薄。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各种法制的建设还不够健全,法律不够完善,存在许多漏洞,这直接导致了个人所得税税款流失。由于个人所得税在制度上的漏洞,导致缴税人或代扣代缴人采用化零为整、虚报冒领的手段逃避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我国在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上也不够完善,例如对一些应收所得税的起征点、扣除费用等方面的规定不够完善,造成某些所得税的起征点过高或过低。同时加上税收人员的工作态度以及素质问题,使得许多违法分子将收入化整为零,分散成多次收入领取,或者是以几个姓名虚报个人收入,提供虚假的收入数据,冒领本属一个人的收入等欺诈手段来逃避个人所得税的交纳。制度的不完善是个人所得税税款流失的重要原因之一。

但是,个人纳税意识的薄弱,社会责任淡薄,是直接导致个人所得税流失的重要原因。符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公民,没有认识到纳税是公民的责任和义务,每个公民都有责任完成自己纳税的责任,这不仅是个人的问题还涉及到国家财政安全的问题,涉及到国家经济安全的问题,纳税是每个公民享受社会福利的基础,没有国家的税收安全,财政的充足,社会保障就无法实现。每个公民都有义务为国家的税收做出应尽的责任,为国家的财政收入做出自己的贡献,这是一个合格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也是社会责任心,职业道德的体现。然而,由于我国税法的宣传不够,对公民税收教育的不足,以及公民个人素质的缺陷,导致我国有许多有纳税义务和责任的公民,没有按规定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而是为个人一时的私利而偷税漏税,甚至用各种非法手段隐瞒个人收入,偷逃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2.征收力度不够,对税源缺乏有效监控

首先,个人所得税征收的外部配套措施不健全。个人所得税具有税源分散,隐蔽性强的特点。加之经济生活中存在大量的现金交易,现金管理偏松,信用制度不发达,税务与银行等部门缺乏配合,使相关信息不能共享,对税源缺乏有效监控。甚至有时明知有漏管户存在,却因缺乏有效的监控手段,而无法有针对性的实施征管。其次,对个人所得税征收力度不够。税务机关纳税服务意识,仍停留在表面层次,注重了办税大厅服务建设,却忽视了对直接和纳税人接触的税管员、稽查员等人的执法跟踪检查。有的税务稽查人员业务素质差,稽查手段薄弱,工作粗放,不到位,眼皮底下的漏管户都查不出来。而且还存在执法不严,的现象,最终导致一部分税源流失。

由此可见,没有良好的纳税环境,也是导致个人所得税流失的一大原因。

二、改进措施

1.广泛深入进行税法宣传,增强公民依法纳税意识

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国家和个人之间利益分配关系的重要经济杠杆,直接涉及个人的切身利益。教育引导公民增强依法纳税意识,提高纳税的自觉性,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各级政府要认真组织有关部门,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搞好《个人所得税法》的宣传和辅导工作。各新闻单位要密切配合地方税务机关,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舆论工具,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个人所得税法》,使这一税法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对有影响、有教育意义的纳税典型要大力宣传和表彰,对偷税、抗税行为要有选择地予以曝光。通过长期不断地进行税法宣传,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纳税风气和税收环境。

2.建立有效的个人收入监控机制

税源是税收的经济来源和最终出处,做好个人所得税税源监控工作,是对个人所得税实施有效征管的基础。我国应尽快建立“个人经济身份证”制度,凡是个人的一切收入、支出都直接在个人账号下进行;限制现金交易,加快推广使用信用卡和个人支票;全面实行银行储蓄存款实名制,增加个人收入的透明度,将银行电脑信用制与税务机关电脑申报制充分联网,使公民的各项收入均处于税务机关的有效监控下。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税务机关对多元化、隐蔽化的收入进行监控,减少偷逃税款的行为。

3.加大对偷漏个人所得税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

搞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对偷漏税行为查处、打击得力是关键之一。针对现阶段我国对个人所得偷漏税行为查处打击不力的现状,笔者建议,全国应进行每年多次的个人所得税的专项检查,加强税务部门与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通过立法,赋予税务机关一些特殊的权力,增强执法的力度;对查处的偷漏税行为,加大对纳税人罚款的数额,参照一些国家的做法——不管纳税人偷多少税,都罚其个倾家荡产,并将其偷税行为公之于众,以做到“罚一儆百”,促使其他纳税人依法纳税。同时,对一些偷漏税构成犯罪的纳税人,不能以罚代法,必须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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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享信息后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股权转让信息在税收征管利用率不高

工商部门与税务部门对股权转让信息的要求与审核重点不同。从工商部门的传递到地税部门的某县2013年4季度至2014年1季度380条股权变更的信息看,全部是原价转让。其原因是工商部门变更登记时要求股权转让人之间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且只要提供转让协议书、股东会决议、股权变更确认书、股东身份证明等文书,便可进行变更登记。对其是否进行原价或溢(折)价转让,则不作为工商部门审核要点。即注重程序性审查,不对股权转让人实质性进行审查。而税务部门除程序性审核外,重点审核交易价格,而公平交易价格的往往与工商部门文书中所提供的价格有一定的出入,不能完全利用其股权转让协议书的价格。

(二)法律和管理制度上界定不明晰

1、自然人股权转让是否以工商部门变更登记必要条件,没有明确规定。“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国税函〔2009〕285)该条款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前置于变更登记之前,但是没有明确不办理变更登记是否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公司应将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指出了事实上存在未变更登记的情形。

2、工商部门在变更股权登记时没有规定以完税或免税证明作为必要资料。“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国税函〔2009〕285) 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没有约束力,实际也未执行。国税发〔2011〕126号规定“(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税务部门的提供的信息……”也就是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只有提供信息的义务,并没有“先税后变”的把关义务。

(三)自然人股权转让,计税依据难以核实

⒈“净资产按规定自然人股东转让价格偏低,就可按照企业当期每股净资产(即企业所有者权益合计额)和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其股权转让额,计算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事实上有部分企业核定征收税款,没有不建立或不健全财务账簿,提供不了净资产数据,而对于企业净资产份额税务部门更无法进行科学、合理的认定。在核定计税依据时“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税务部门不但要承担中介机构的评估费用,还可能出现纳税人不认可该中介的评估价格,而提供其他中介机构评估价的尴尬局面。

⒉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收付款真实凭证,难以取得。大部分纳税人转让股权时由于金额较大且便于分清责任,采取了银行转账形式,但是税务部门通知其申报股权转让税收时,都没有提供转账凭证,表示采取了现金交易方式。而税务部门只有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对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经设区的市、自治州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才能查询个人储蓄存款账户。因此基本上很难通过第三方(银行)确认股权转让真实价格。

二、加强股权转让税收征管的对策及建议

(一)完善工商变更登记提供的资料,加大共享信息利用率。在工商管理法律法规有关股权转变更变登记应增加提供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净资产的清算或评估报告的规定。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据以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就具有操作性,既减少税务机关执法风险,纳税人也容易认可。

(二)明确税收要素相关规定在税收法律法规中明确应于签订转让协议完成转让交易办理变更登记时,发生纳税义务。将变更登记作为股权转让的必要条件,以确定纳税发生时间。对于未在工商登记而实际拥有且转让股权的,而在工商登记的股东没有持股比例变化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取消国税函[2009]285号文第一条规定将提供股权转让所得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作为股权变更登记的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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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税源调查和监控,开展税源普查,准确、详细掌握税源结构、分布及增减变化趋势,加强收入预测、分析和调度,掌握组织收入工作的主动权;充分利用税源档案、管理台帐、纳税评估等税源管理平台,加强基础税源管理;认真落实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比例不低于70%的要求。

(三)强化重点行业和征管薄弱环节的税收管理,着重加强对房地产、建筑、交通、制造、商贸等支柱性税源的征管,加强餐饮、娱乐、社会服务、股权转让等征管薄弱环节的所得税征管。

(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继续按照统筹安排、统一部署的原则,通过综合执法检查、专项检查等形式,加强对税收政策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减少税收流失,促进收入增长。

(五)认真开展收入分析,开展分税种、分行业收入信息比对分析,及时发现组织收入中存在的问题,对收入增减幅度超过20%的行业或企业,进行重点分析,把握所得税收入动态变化情况。

二、落实政策,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出台的各项税收政策,正确把握宏观政策目标,积极探索税收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途径;落实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鼓励循环经济发展和节能减排、支持企业创新和科研成果转化、加快基础建设等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国家对个人收入分配的调节政策,确保调节收入分配的目标顺利实现。提升政策宣传效果,加大政策落实力度。

(二)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围绕促进皖北地区的发展战略,发挥税收职能,助力崛起;对重大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个性化服务;促进重点骨干企业做大做强,扶持中小企业有序发展。

(三)用足用活税收优惠政策。充分把握税收优惠政策的导向作用,拓展政策应用空间,释放税收政策效应,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落实支持就业税收政策,促进城镇居民、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

(四)努力提高纳税服务水平。认真做好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辅导,让纳税人充分了解税收优惠政策;整合纳税服务资源,细化服务措施,注重服务实效;优化税收优惠审批、备案流程,精简审批环节,提高行政效率;健全信息公开制度,推进个人所得税申报数据网上查询。

(五)努力提高纳税服务水平。认真做好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辅导,让纳税人充分了解税收优惠政策;完善纳税服务制度办法,整合纳税服务资源,细化服务措施,注重服务实效;优化税收优惠审批、备案流程,精简审批环节,提高行政效率;健全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纳税人监督。

三、强化税收征收管理水平

(一)深化建筑业、房地产业项目管理工作,完善房地产及建筑业税源监控体系建设,搞好房地产及建筑业管理软件的运用。做好房地产及建筑业跨部门涉税信息联网工作。

(二)推广应用财产行为税税源监控管理平台软件,逐步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等各税种纳入监控范围,实现税源动态监控。

(三)按照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管理工作的相关要求和政策规定,加强货运自开票纳税人管理工作。

(四)加强两税信息比对工作,运用数据比对成果,切实提高城建税征收水平。

(五)完善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强化保险部门代收代缴车辆车船税管理,通过综合治税、部门配合等手段,加强车船税税源控管。

(六)强化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深入开展督导检查。建立健全“项目登记、项目开发、项目清算”的全过程税源监控机制,逐步实现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常态化管理。

(七)强化同期资料管理,加强对避税行为的防范;拓展反避税新领域,加大反避税调查力度。

(八)大力推进分类管理,对重点行业开展调查研究,了解经营模式、掌握业务流程、熟悉核算方式、把握适用政策,有针对性地制定行业管理办法。推广实施总局《企业所得税行业管理操作指南》。对企业兼并重组、股权收购等业务、汇总纳税、清算所得等特殊事项,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推广应用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管理系统。

(九)切实做好汇算清缴管理,明确企业所得税汇清缴工作流程和工作重点,着重把好企业年度申报表的审核关、优惠政策的落实关。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批或备案税前扣除项目,对大额资产损失进行实地核查。继续推行企业所得税电子申报,全面推广涉税通汇算清缴软件。对企业汇缴申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反馈稽查部门,通过税务稽查,巩固汇算清缴成果。做好汇算清缴与税源结构分析、开展纳税评估的结合。

(十)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充分依托综合征管信息系统和银行、工商等外部门提供的第三方涉税信息,全面完整准确掌握企业有关数据,科学确定评估对象。加强企业监控预警分析,着力加强对税负明显偏低企业的评估。每年的纳税评估面不低于所管企业所得税户数的20%。

(十一)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结合县经济总体水平、产业发展趋势和居民收入来源特点,确定我县高收入者相对集中的行业和人群,摸清高收入行业的收入分布规律,掌握高收入人群的主要所得来源,建立高收入者所得来源信息库,有针对性地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加强对规模较大的个私企业、个体工商户管理。

(十二)全面推进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省局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服务器升级后,在所有代扣代缴单位推广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提升管理信息系统应用效果,借助管理信息系统,全力推进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工作,到年底,全面实施全员全额明细申报。以全员全额明细申报为基础,开展企业所得税工资、福利费税前扣除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比对工作,比对户数不得低于规定的标准。

(十三)加强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管理,将高收入群体纳入重点税源监控和管理范围,全面完成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任务。注重提高申报质量,对纳税人应申报未申报、申报不实少缴税款的,严格按照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十四)加大开具完税证明工作力度,对已实行明细申报的扣缴单位,要为所有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明确目标,全力推进,多措并举,通过邮寄、上门服务等形式,把完税证明直接发送给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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