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1-20 10:58:14
导语:想要提升您的写作水平,创作出令人难忘的文章?我们精心为您整理的13篇循环利用的概念范例,将为您的写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灵感!
摘 要:本文在指出目前高校教材循环利用方面存在主要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普及教材循环利用概念、培养学生的资源节约意识、完善旧教材的回收制度、改进旧教材的保管措施、学校和学生应当发挥主体作用、加大对相关部门的扶持力度、创新旧教材的销售方法和二手教材流通方式等改进建议。
关键词 :高校教材;循环利用;对策研究
中图分类号:G6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4)31-0248-02
收稿日期:2014-10-22
基金项目:课题号:201411998001Z,课题名称:高校教材循环利用,课题所属:徐州工程学院,项目级别:省重点,小组成员:李平 杨梦楠 刘立龙 王仪丰 邵杨 颜雨
作者简介:李平(1966-),女,汉族 ,江苏徐州人,副教授 ,研究方向:经济学。邵杨(1993-),男,汉族,江苏宜兴人 ,金融专业学生。颜雨(1993-),女 ,汉族,江苏徐州人,金融专业学生。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推行高校教材循环利用的呼声越来越高,可是高校教材循环利用在我国推行的结果并不尽如人意,主要有以下几点问题:对高校教材循环利用的了解程度不够;高校教材购买方式单一;已实施高校教材循环利用的高校进展不佳;高校教材循环利用推广实施较困难。为此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一)普及教材循环利用概念
调查表明,人们对高校教材循环利用的了解程度严重不够。我们设计调查的学生版调查问卷共回收了244名在读或者已经毕业的高校生的有效问卷,其中有31人第一次听说“教材循环利用”,约占12.7%;有65人经常听说,约占26.64%;多达148人偶尔听说,约占60.66%。由此可见,高校教材循环利用的宣传力度明显不足。
对此,若想推行高校教材循环利用,当务之急就是加大宣传力度,多角度、全方位的宣传普及,让更多人了解实行教材循环的意义。在此,我们建议学校可以扩大宣传范围,加强宣传力度,尤其要重视对学生的宣传教育工作,可借助多种媒介,采取多种手段对教材循环利用的思想进行积极宣传,具体可采取联合学生会进行宣传,举办主题活动周,向学生等相关主体发放宣传材料等方式。这样既可使包括学生在内的相关主体意识到教材循环利用的重要性与重大意义,又能让教材公有的概念深入人心,使高校教材循环利用走得更通。
(二)培养学生的资源节约意识
当前高校教材循环利用进展缓慢,很大一个原因是“教材循环,资源节约”观念尚未在学生这一群体中普及。强化学生的环保意识,培养学生的节约观念,让“绿色教育”观念深入大学校园,已成为当前的主要目标之一。
为此,政府和学校应当让同学们认识到合理利用教材是在为我们共建节约型社会献出一份力所能及的力量,应当动员更多的学生支持教材循环利用工作。
(三)完善旧教材的回收制度
根据我们回收的有效调查问卷,我们发现,虽然高校中使用过的教材保存完整度极高,100%可以再次利用,但这些教材基本没有进入循环系统,而是被当做废纸卖掉或尘封于箱底,造成了严重的资源浪费。一些同学还表示,虽然想珍藏教材,但是由于空间有限,他们不得不将积攒多年的教材随意处理掉。因此,如何广泛地将未经充分利用的教材收集起来,是高校教材循环利用急需解决的问题之一。
针对这个问题,我们认为政府相关部门应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高校也应该积极响应政府号召,在本校建立并且完善教材回收体制。这样,学生在用完教材之后,可以根据自身需求,有选择性的将教材按照其使用后的破损程度将其折价卖给学校相关机构,再由学校主导、学生可自主选择的推行教材的循环利用。
(四)改进旧教材的保管措施
学校相关机构在回收旧教材之后若不对旧教材加以处理再进行保管,就会出现教材发黄、虫蛀等一系列问题,从而对教材循环利用的整个过程造成巨大的危害。但是学校如果应用专业设备对回收教材统一做好卫生消毒、破损修复等工作,将会大大的增加旧教材循环利用的成本,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讲,这并不值得提倡。
对此,我们认为回收旧教材的相关机构可以与有意向出售旧教材的同学签订协议或者达成口头协议,推迟回收时间,减少旧教材的不必要库存。保管工作其本身并不包含太多的技术含量,有意出售旧教材的学生为了提高出售价格,会注意到教材的保管。
(五)学校和学生应当在教材循环利用中发挥主体作用
二手教材的最初提供者和最终使用者都是在校学生,产生和使用的场所都在校园中。
因此,学校应当倡导教师、学生提高教材循环利用,提高他们节约资源的意识,并通过图书借阅,贫困生二手教材捐赠,二手教材信息体系建立等方式在校推行二手教材流通。这不仅有利于降低学生的教育成本,培养学生的节约意识,同时也避免学生上课无教材而影响学校整体的教学质(下转256页)(上接248页)量。同时作为在校学生,教师,应当树立教材循环利用的意识,随时通过出售,租用,捐赠等方式,加强教材的流通,发挥教材应有的作用,为建设节约社会,降低教育成本贡献一份力量。
(六)加大对相关部门的扶持力度以推动教材循环利用的发展
事实证明,我国教材产业利润空间较大,教材产业链涉及的利益主体较多,推行教材循环利用显然会影响造纸、印刷、出版、发行及相关群体的利益。在巨大的经济利益面前,推行教材循环利用受到来自出版方、发行方的阻力很大。
为了推动教材循环利用的可持续发展,我们在此提出几个适当性建议:政府可对支持和实施教材循环利用的出版社、学校等单位给予相关的优惠政策、采取一定的奖励措施或给予经费支持,从而弥补学校或出版商在推行教材循环利用项目时的受损利益,加强相关学校和出版社的积极性,促使教材循环利用的相关产业做大做强。
(七)创新旧教材的销售方法
调查表明,如果教材循环利用仅仅以学生自主、学校和二手书店为主体,会大大限制二手教材的流通,造成二手教材的大量积压,也不能很好地满足各专业学生购买二手教材的需求。
因此,为了使旧教材能够在更大范围内实现循环利用,应积极构建多元化载体平台,可以构建相应的B2C或者C2C 交易平台,实现跨地区的学生和旧教材回收机构共同参与的二手教材交流平台的建立,充分发挥网络的作用,从而提高教材循环利用的覆盖面和利用率。
(八)创新二手教材流通方式
教材捐赠。高等教育大众化为更多的学生提供了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但目前学校中贫困学生的比例和人数也是大幅度的增加,每年教材费用将是大部分贫困学生较大的经济开支。学校教材由于适用范围的限制不可能捐赠给贫困山区,而教材校内捐赠也换为一种学校奉献爱心的有益方式,值得进一步推广。
市场先机:纺织大国废旧纺织品回收利用市场空间广阔
中国是世界知名的纺织大国,每年消耗的纺织纤维量十分惊人。因人口众多,我国每年对棉、毛、麻、丝等天然纤维资源和生产化学纤维的不可再生石化原料资源等这些纺织原料的依赖与消耗在数量上是非常巨大的。这其中的大部分织物,在几年之后就会变成废旧纺织品作为垃圾被处理掉。随着纺织品潮流趋势的更迭,更新换代频率的加快,这种浪费趋势愈加明显。不难想象,这些数量巨大的纤维废弃物,如果能有效地利用起来,将是一笔十分宝贵的财富,可以预见,中国废旧纺织品回收利用市场空间十分广阔。
另外,从目前中国服装纺织行业的发展现状来看,近两年来,棉花、化学纤维等服装原材料和原油价格不断上涨,以及全球能源危机已迫在眉睫。科学的发展观要求全球加快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当前,作为纺织大国的中国,对废旧纺织品的回收再利用,无论从资源节约的角度还是环保的角度都十分必要。中国纺织工业协会会长杜钰洲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曾强调指出:“废旧纺织品及纤维的回收再利用,是符合国家循环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问题。纺织纤维资源回收再利用不仅是一个新兴项目,也是一个正在不断壮大的朝阳产业,不仅对弥补我国纺织原料的不足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于纺织工业的可持续发展、促进我国由纺织大国向纺织强国的转变可以起到积极作用。”由此可见,废旧纺织品的回收再利用是一项资源丰富、投资少、效益显著的新兴行业,不仅可以缓解纺织行业资源短缺的现状,而且可以减少纺织行业对环境造成的污染。
除此之外,过去,人们理解的狭义“再生服装”,就是将纺织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如化纤厂的废丝和胶块纺织厂的废纤维服装厂的边角料以及废弃衣物等回收再利用,加工生产成新的服装产品。随着人们对“再生服装”概念了解的深入,如今“再生服装”的概念基本可以概括为:从回收废旧物中提取再生纤维后制成服装。这其中的“回收废弃物”包括但不仅限于废旧纺织品的回收物,从废旧塑料(如矿泉水瓶)中抽取出纤维,作为原料生产的服装也叫做“再生服装”。从这一概念中可以看到,“再生服装”包含的内容十分广泛,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与革新,纤维废弃物的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处理水平逐步提高,作为我国纺织再生纤维回收循环利用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再生服装”具备非常大的市场发展前景。
发展机遇:国外服装循环再生系统逐步植入中国
据《中国纺织报》2月7日报道,日本帝人集团于近期同山东两家企业签署了在中国开展循环再生业务的承诺。据了解,此次是帝人集团第一次在中国开展制服的循环再生业务,委派的是其1994年在中国建立的南通帝人有限公司作为业务开展的实施承接方。这是在中国第十五届上海国际纺织工业展览会上,国家相关部门明确表示我国将初步建立起纺织再生纤维回收循环利用体系之后,第一家表示要在该领域进入中国市场与中国进行合作的外资企业。帝人集团的进驻不仅可以将流行于日本、欧美的先进服装循环再生系统逐渐植入中国,同时也将比较成熟的纺织品循环使用技术引入中国,为中国企业循环使用纺织品提供技术帮助和服务。毋庸置疑,这对中国纺织再生纤维回收循环利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打了一针强心剂,同时也反映出国外相关投资机构对中国纺织再生纤维市场前景十分看好。
事实上,当前废旧纺织品的回收利用在日本及欧美国家已经是相当流行的产业,具备了相当的发展规模。美国国会与欧洲议会均曾颁布法令,规定挂上“再生”标识的纺织品售价可以比平常纺织产品提高10%左右,如今许多欧美消费者看到有“再生”标签的衣服后都积极表示支持,掏钱购买。欧洲议会环境委员会也在相关提案中规定欧盟各国在2015年年底前,必须构建纺织废弃物的回收体系。日本这个亚洲国家由于本身资源稀缺,对于环境保护及资源的再利用一向非常重视,日本企业较早地在环保领域进行了探索与开发,成为世界上纤维循环利用比较好的国家之一,已经生产出多款可以多次回收和再生利用的西服、大衣等。
可以预见,随着流行于日本、欧美的服装循环再生系统逐步植入中国,中国纺织再生纤维回收循环利用体系的发展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与挑战。
这些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一栋栋的高楼大厦平地而起,给现代化城市增添了不少生机与活力,但是在看到城市建设新景象的同时,我们不得不思考这样的问题,即资源与环境的沉重负荷。据有关调查显示,我国在建筑方面所要消耗的材料资源达到了55亿吨以上,拆掉的废旧楼房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可达45亿吨以上。针对这些问题,目前我国建设部门已采取了积极的行动,着力研究将这些建筑垃圾开发再利用。假如我们的研究取得成功,将这些建筑垃圾能够得到有效的循环再利用,不但能够起到保护环境、减低建筑垃圾对环境造成的污染,而且还可以减少建筑资金和资源的投入和使用。从建筑材料资源循环再利用的工艺角度来分析,拆卸下来旧的建筑材料再利用主要有两种方式,即直接再利用和再生利用。直接再利用指的是拆卸下来的建筑材料经过简单的处理,再使用到新建的建筑物上;建筑废旧材料的再生利用指的是废旧建筑材料经过多道工序加工后再使用,比如废旧建筑物拆卸下来的钢筋,可经过回炉、锻造后再次作为建筑用材投入到工程建设中。总之,为了能够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同时又不影响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我们在现代建筑材料利用方面必须要走可循环利用道路。本文就废旧建筑材料的可循环利用进行了分析与探讨,并提出了建筑材料循环利用的相关建议和措施。
1、关于建筑材料砖石的可循环再利用
在我国的建筑领域中,砖石是使用量比较大的建筑材料,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大量的以砖石为主要建筑材料的旧建筑物被拆除。此外在旧建筑物拆除的过程中,一些建设单位为了能够尽快地完成建设任务,甚至采取爆破的方式拆除旧建筑物。这样的做法虽然加快了工程建设的速度,但是由此产生的负面影响却没有考虑到,即爆破后会产生大量的有害气体和粉尘,对人类的生活环境造成了破坏,同时爆破后的砖石不能够回收再利用,成为了一堆废石、废土。因此,对于建筑材料的可循环再利用问题我们要高度重视起来,将废旧的建筑材料给充分地利用起来,一方面可以节约砂石能源,另一方面可以解决废弃砖石的处理问题。近几年来,针对建筑材料循环再利用这个问题,我国的建设部门也在不断地探索实践,并取得了显著成就。比如,在2008年,在对奥运场馆附近的紫云社区的环境改造过程中,建筑施工单位就考虑到建筑材料循环再利用这一问题,施工单位将社区路面换下来带有花纹的砖收集起来,用作此社区围墙的建筑砌筑材料,这样一来,不仅解决了废旧材料的处理问题,同时也减少了对围墙建筑所投入的资金。
2、关于建筑材料混凝土的可循环再利用
相对其它建筑材料来讲,混凝土建筑材料的循环再利用这方面的技术发展不是很快,关于混凝土材料循环再利用技术再很早以前国外都有研究,但是其研究后所产生的价值不高,因为对于混凝土的回收加工后再利用其中间的工艺环节要消耗大量的燃料。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对此项技术进行研究的国家,近年来德国已致力研究一种叫做 “元素回收”的新型混凝循环再利用技术。此项技术的特点是将旧建筑物的混泥土板材保留,将整块的混凝土板材地应用到新的住宅建筑中。、近年来,从事混凝土资源循环再利用的研究的德国建筑专家哈维,经过不懈的努力,完成了他的第一个作品,一座位于慕尼黑西南的索腊奇小镇的面积约185平方米的现代欧式建筑诞生。由此证明了此项技术是可行的。虽然目前混凝土循环再利用这项技术在全世界范围内没有被广泛推广应用,但是德国的这一先进技术已引得了世界其他国家的关注,并都在用统一理念去探索、研究,实现混凝土材料的可循环再利用。就我国而言,虽然我国在混凝土再生利用这方面已加快了发展的步伐,但基于我国对这项技术研究的起步较晚,有好多的核心技术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掌握,目前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
3、关于建筑材料木材的可循环再利用
木材是建筑领域使用较多的建筑材料之一,树木能有效地调节人类的生存环境,如果大量地砍伐用于建筑领域将破坏人们生存环境,因此,对于木材的可循环再利用这一问题我们要给予高度的重视。目前,关于旧木材循环利用的方式可分为直接回收利用和用于建筑装修等。对于材质比较好的目前可回收加工成板材制作家具等,此种废旧木材的回收循环利用是最为直接也是最为首选的方式;此外,目前对于废旧木材的利用还有更多宽泛的用途,比如将将废旧的木材用在室内装修中,保持木材的原有特征,犹如精美的艺术品向人们展示一种极具亲和力的环保新概念。据有关数据显示,我国每年因危房改造和家具更新淘汰下来可开发利用的废旧木材资源多达三千万立方米,由于没有对废旧木材可循环利用的概念形成一种社会意识,致使长期以来都将废旧木材当作是一种建筑垃圾给处理掉,严重地浪费了宝贵的材料资源。长期以来仅将其处理为一种建筑垃圾,浪费了大量的材料资源。目前,对于建筑废旧木材可循环利用已高度重视起来,并在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上给以强化。
4、结语
总之,为了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提高资源的综合利用率、发展建筑材料的循环利用是我们目前需要关注的重点问题。
参考文献:
Study on the Concept, Principle and Hierarchy Management of “Zero Waste”
Abstract: Garbage disposal has experienced three stages. In the first stage, garbage were directly thrown away; in the second stage, garbage are reclaimed before being thrown away; and in the third stage, they are engineered for reuse, to realize “zero waste”. Therefore, garbage indicates those non-reclaimable and worthless articles. Over the past few years, many countries/regions have set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target based on “zero waste” and “zero landfill” concepts. For example, Beijing launched the domestic garbage “zero waste” pilot program in 2010. The article introduced the concept, principle and hierarchy management of“zero waste”, aimed at offering theoretical basis for promoting “zero waste” practice in China.
Key words: zero waste; zero landfill; hierarchy of zero waste; Zero Waste International Alliance
一、“零废弃”概念的提出及延伸
Zero Waste(简写为ZW),常被译为零废物、零废弃物、零废弃、零垃圾、零填埋和零浪费等。
“零废物”一词首次是以一家公司的名称出现,公司名为“零废物系统公司”(Zero Waste Systems Inc.),由一位从耶鲁毕业的化学博士,保罗?帕尔默(Paul Palmer)在1972年创建,直至1981年停止运营,主要从事化学品的回收和再利用。此后,“零废弃物”概念便被作为城市垃圾管理和垃圾减量的终极目标,而城市“垃圾零填埋(Zero Waste to landfill)”或“零填埋”,是相对于以往的低级、低效、浪费的垃圾处理方式而言的。
“零废弃”是指在生产和生活中产生的各种废弃物,可以作为其他产业的原料加以利用,实现生活垃圾循环再利用的最大化。2006年,保罗?帕尔默成立了零废弃研究所(Zero Waste Institute),一个非盈利机构,主要从事在工业和商业领域运用“零废弃”原理实现垃圾减量,出版和发表环境影响报告和零废弃影响报告。
“零垃圾”是从垃圾全分类角度,充分回收其中的资源物质,以资源化利用为基本理念,实施垃圾源头减量和源头分类的资源零浪费、物质零废弃的发展模式。
“零浪费”是从设计角度,尽可能减少工业产品产生的边角料,如服装设计中减少因裁剪产生的碎布料,已成为时尚界最新的环保手段。消除浪费的方法是在新款衣服裁剪中,调整衣袖、口袋和衣领的设计,使一切面料裁剪和设计做到恰到好处。“零浪费”作为一种理念,鼓励产品在设计时,从资源的生命周期角度,使所有产品都重复使用,不产生或最大限度减少垃圾的产生。
因此,零废弃、零废物,是指没有任何浪费,无垃圾产生,没有任何东西被扔掉或被填埋。但不幸的是垃圾一直伴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成为困扰人们生活的环境问题。近年来,各国纷纷提出建设“零填埋”和“零废弃”城市(如美国的洛杉矶、奥克兰、纽约)、“零废弃”社会(如苏格兰)、“零废弃”经济(如温哥华、英国)的发展目标,从可持续发展层面提出垃圾分类、资源化利用和减少填埋的目标和措施。
二、“零废弃”概念的定义
2002年零废物国际联盟(Zero Waste International Alliance,简写为ZWIA)成立,其主要目标之一是建立标准以指导“零废物”战略在全球的发展。2004年11月29日,零废物国际联盟首次通过了“零废物”概念的定义,2009年8月12日该联盟对“零废物”概念进行了修订。
零废物国际联盟对“零废物”概念定义如下:零废物是一个目标,该目标是以道德、经济、高效、有远见地引导人们改变他们的生活方式和行为,通过设计使废弃物成为供其它人使用的资源,实现可持续的自然循环。
零废物意味着对产品设计和生产过程的管理,系统性地避免、减少有害垃圾和物质的产生,避免垃圾填埋和焚烧,以实现保护和再利用所有的资源,最终减少垃圾对土地、水、空气的污染,造成对地球、人类、动物健康的威胁。
ZWIA提出的“零废物”概念,旨在倡导减少所有污染物的排放。如果一种产品不能重复使用、修复和循环再利用,那么就应该限制其生产,或重新设计,或停止销售。
三、“零废弃”原则
2005年4月5日,ZWIA规划小组指导和评价当前和未来零废物经营企业在政策制订和经营活动方面应遵循的主要原则。“零废弃”原则是评价企业是否实现“零废弃”承诺的基础,这些原则有助于员工、投资者、消费者、供应商、政策制订者和公众更好地评价企业的资源利用效率。
1. 3 项基本承诺
(1)承诺确保企业标准与社会、环境和经济活动标准的一致性;
(2)承诺企业拥有清晰的会计和报告系统,从投资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出发,企业以最高道德标准开展经营活动;
(3)企业每年环境报告或可持续发展报告,该报告披露企业政策实施情况,包括向企业员工、消费者和社区披露企业的生产、产品或服务生命周期对环境的影响。
2. 预防为主
在新产品开发和生产前,为避免产品和生产过程产生浪费和有害物质,企业应遵循预防原则,所设计的新产品应可重复使用、可维修、可持续循环利用或堆肥。购买重复使用、可再生利用、可堆肥的原材料。
3. 零垃圾填埋或焚烧
将90%的填埋或焚烧固体垃圾进行再利用,垃圾填埋量低于10%。
4. 生产者承担产品和包装的回收责任
企业承担所生产产品和包装回收的资金和必要的支持,也应要求供应商这样做。企业与再使用者、循环利用者、堆肥经营者合作,或实施新的系统有效地利用回收的产品和包装。
5. 防止污染和减少浪费
重新设计企业的供应、生产和分销系统,以减少自然资源的使用,消除浪费。通过不断地评估和修订企业的管理体系和政策,防止环境污染和材料浪费。
6. 最高和最佳利用
企业要不断地评价市场和指导废旧产品和包装的再利用是否遵循了最高和最佳的层次利用原则,包括:以产品原貌重复使用(二次使用);改变用途的产品重复利用;产品部分重复利用;材料的重复利用;在闭环系统下,原材料的可持续再生资源利用。
四、“零废弃层次结构”管理
2013年3月20日,ZWIA在其召开的董事会上,第一次通过了“零废弃最高和最佳利用的层次结构”(Zero Waste Hierarchy of Highest and Best Uses)。
零废弃层次结构从高到低分为预防、重复使用、再生利用、能源化利用和填埋等 5 个层级(图 1)。零废弃层次结构管理的目的为:预防垃圾产生,通过产品的重复使用实现“零废弃”;如果不能重复使用,则进行资源的再生利用,达到“零焚烧”;如果不能再使用和资源再生利用,则进行焚烧发电,被能源化利用,以缩小垃圾的体积,实现“零填埋”;对于不能被焚烧、必须填埋的,要将填埋量降至最少。
1. 预防(Prevention)
在零废弃层次结构管理中,预防产生废弃物是优先顺序最高的管理方式,从源头控制废弃物产生量也是最彻底、最有效的管理方法。源头减量作为第一优先原则,减少废弃物的产生量进而降低垃圾处理费用。废弃物减量涉及产品的设计、制造及包装运输环节,包括节约材料、减少有害物质的使用、减少消费、减少包装及设计经久耐用的产品等。
2. 重复使用(Re-use)
重复使用是第二优先原则,是在废弃物分类回收基础上保留其原有的价值和功能的重复使用及二次利用,延长产品的使用寿命。
3. 再生利用(Recycling)
对于不能重复利用的,进行再制造、资源再生利用,可以节约资源,减少原生资源的消耗,减少废弃物的填埋量。
4. 能源化利用(Recovery)
废弃物焚烧是将废弃物能源化利用,用焚烧方式发电,产生再生能源,减小废弃物的体积,最终减少填埋量。焚烧时不要将固体垃圾如轮胎、电子产品混合焚烧,因为这些物品在高温下焚烧会挥发重金属和产生二英,污染环境。
5. 填埋(Disposal)
对不得不填埋的废弃物,应尽量减少其产生量,填埋是废弃物处理的最后一步,只有在提取了所有可回收物,消除有害物质后方可被填埋。因此,零废弃层次结构管理体系的核心是减少消费,产品的再使用、再循环、再制造,零填埋和零焚烧,实现从摇篮到摇篮全生命周期“零废弃”管理。
五、“零废弃”目标实现的途径
1. “零废弃”提倡3R’s
只有在垃圾减量、产品被重复使用、资源循环利用后再回到资源,没有垃圾被填埋才可被称为“零废弃”。因此,“零废弃”=Reduce+Reuse+Recycle,即减少产生、物尽其用和循环利用。
2. “零废弃”是一个远景
从国家、城市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角度看,各国提出“零废弃”更多是作为环境管理的一个远景和目标。“零废弃”在垃圾减量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分类,实现物质的充分利用。例如,2002年新西兰提出,整个国家在2020年实现“零填埋”,中期目标是在 3 年内垃圾减量50%,5 年内垃圾减量达到80%;2009年苏格兰提出“零废弃”计划,目标是到2025年废物利用率提高到70%,填埋量降低到5%;2009年美国三藩市提出“零废弃”战略,目标是将垃圾的资源利用率从2000年的50%提高至2010年的75%,2020年则达到100%,最终实现三藩市垃圾“零填埋”。
3. “零废弃”要求生产者责任的延伸
为实现“零废弃”的目标,各国纷纷出台法律法规,要求生产者的责任延伸,主要包括:(1)可持续发展的设计理念。导致垃圾出现的根本原因是设计的问题,因此要求生产者在产品设计、原材料选取和生产过程中考虑产品废弃后如何进行回收和利用,以降低废弃产品对环境的影响,从而最大程度地资源化利用废弃产品;(2)清洁生产。生产过程中减少废弃物的产生和排放,不对环境造成污染等;(3)生产者责任外延。要求生产者对其生产的、在消费后废弃的产品承担回收、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责任。
4. “零废弃”对消费者行为的改变
(一)低碳乡村旅游的概念
在追求“生态文明”“节能减排”的目标下,旅游业向低碳经济转型的趋势不可阻挡,乡村旅游本身具有自然生态性,其发展也必然要求生态化、低碳化。本文通过对乡村旅游和低碳旅游相关概念的归纳与总结,对低碳乡村旅游界定如下:低碳乡村旅游是指将乡村旅游“低碳化”,是乡村旅游与低碳旅游的综合,即在乡村旅游的开发过程中,本着低碳经济的理念,使用低碳技术和相关政策措施对乡村自然资源、人文资源进行科学开发和合理利用,宣传倡导低碳理念,让旅游者在旅行中自觉减少碳排量,实现高效低耗的乡村资源利用和最小化的乡村社区环境损害的可持续旅游发展方式。
(二)低碳乡村旅游的内涵
低碳乡村旅游与传统乡村旅游相比具有很多不同之处,低碳乡村旅游是具有低碳体验和教育功能,以减少旅游活动中碳排放和乡村旅游低碳化发展为基础,重视资源与环境的保护,推动乡村地区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和谐发展。
二、低碳乡村旅游模式的构建
(一)低碳乡村旅游模式构建的理论
1.循环经济理论是必备的理论基础。低碳乡村旅游注重资源再利用、关注环境、倡导节能减排,在旅游吸引物的构建、旅游设施的建设、旅游体验环境的培育、旅游消费方式的引导中,运用低碳技术,融入碳汇机理,倡导低碳消费,来实现乡村旅游的低碳化发展目标。而循环经济是以资源的可持续重复利用的方法来缓解资源、环境的有限性与发展无限性之间的矛盾,解决日益严重的资源短缺、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问题。循环经济在低碳乡村旅游发展中的应用,事实上就是通过清洁生产、资源再造、环境修复等途径,形成旅游业与乡村产业循环体系,完善乡村基础设施体系和构建低碳保障体系,实现乡村旅游地经济、社会和环境多赢的战略目标
(二)低碳乡村旅游模式构建的路径
低碳乡村旅游模式的构建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不仅需要理论的指导,且需要乡村农户、旅游企业和政府旅游管理部门的共同参与和积极推进。具体模式可参见图1。
三、低碳乡村旅游模式实施的方法
乡村旅游作为国内旅游的重要形式,是国内旅游中的一匹“黑马”。在全球气候变化、资源紧缺的大背景下,乡村旅游开发应以循环经济理念为指导,面向低碳经济,以积极的姿态,学习现有的低碳示范区,引导乡村旅游业健康快速发展。实施低碳乡村旅模式需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政府应加强各部门间的合作,共同宣传乡村绿色旅游、低碳旅游;多做公益广告,强化公众的环保意识,使其了解低碳旅游,促进公众在乡村旅游中主动进行绿色消费,践行低碳旅游,追求低碳生活。
培养旅游者与农户的低碳旅游意识,营造低碳乡村旅游环境。旅游者是旅游活动的主体,乡村农户是低碳乡村旅游氛围的营造者,低碳乡村旅游模式落实到实践中并取得可观效益,最关键的就是要使活动主体,即旅游者,和乡村农户自觉树立低碳旅游意识。乡村旅游目的地可利用多媒体、广告牌及宣传手册向广大旅游者广泛普及低碳环保理念,使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从饮食、住宿、交通、购物及娱乐活动等方面自觉购买使用含有低碳性质的商品和服务。
i.1循环经济与环境成本的概念内涵
对于循环经济(circulareconomy)的概念,不同的文献有着不同的表述,但基本上达成共识的是循环经济的三个主要的概念内涵:(1)循环经济是一种物质闭环流动型经济;(2)循环经济要求遵循生态学规律把经济活动对自然环境的影响降低到尽可能小的程度;(3)循环经济的根本是环境保护,在降低资源消耗的同时减少环境污染,最终实现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可以概括地说,循环经济是指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遵循生态学规侓和减量化(reduce)、再利用(reuse)、再循环(recycle)的“3R”原则,在资源投入、产品生产、产品消费及其废弃回收的全过程中,不断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以尽可能少的资源消耗和环境成本,实现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是实现经济和环境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一种重要的实践形式和经济模式。
关于环境成本的概念和分类,目前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标准。联合国统计署(UNSO)在1993年的“环境与经济综合核算体系”(SEEA)中将环境成本分两个层次:一是因为自然资源数量消耗和质量减退而造成的自然资源价值的减少;二是环保方面的实际支出,即为了防止环境污染而发生的各种费用和为了改善环境、恢复自然资源的数量或质量而发生的各种费用支出。联合国国际会计和报告标准政府间专家工作组(ISAR)于1998年通过的《环境会计和财务报告的立场公告》对环境成本定义为:本着对环境负责的原则,为管理企业经营活动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而采取的或被要求采取的措施的费用开支,以及因企业执行环境目标和要求所付出的其他成本。该定义将企业对环境的负荷影响和预防措施支出作为环境成本的主要核算内容。日本环境省于2002年3月了的《环境会计指南》给出了环境保全成本的定义:即用于防止、控制或者避免环境负荷的产生,消除环境影响,对引起的环境危害进行补救或是有助于以上工作得以进行的以货币单位计量的投资和费用。国内学者祝立宏认为环境成本按与环境资产的关系可以分为:自然资源耗减费用、维持自然资源基本存量费用、生态资源保护费用和生态资源降级费用。王晓燕认为环境成本是指企业因预防和治理环境污染而发生的各种费用支出,以及由此而承担的各种损失。具体包括环境污染预防成本、环境污染治理成本、废弃物回收再利用成本及环境损失,其中环境损失是指企业承受的各类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损失。
综上所述,本文认为环境成本的概念内涵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因预防和治理环境污染而发生的各种费用支出,反映人们进行环境资源保护而付出的代价;二是因环境资源数量消耗及质量减退而造成的环境资源价值的降低,反映人们未能保全和恢复环境资源而造成的损失。环境成本的具体内容包括环境污染预防成本、环境污染治理成本、废弃物回收再利用成本及环境资源损失等。
1.2环境成本控制的理论基础
循环经济与环境成本控制的都是从价值的角度考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都是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考虑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两者的差异是其概念内涵的范围大小不同,循环经济是从价值的角度考虑资源的重复利用和是发展循环经济的一个重要内容。环境效益主要体现为清新的空气、健康舒适的人类生活环境,环境成本主要表现为企业为进行清洁生产及污染排放控制方面的费用开支。
循环经济中的利益主体主要包括社会、企业、公众三方。社会的利益主要表现为发展循环经济可以使整个社会的资源发挥最大效用,使人类对自然环境的污染达到最小,从而为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建立起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企业的利益主要表现在将废弃物接受为生产要素后可得到的好处,以及从节约使用资源中得到的好处,这会增加企业的收益。受污染者的利益主要表现在如果企业不采用循环方案将废弃物直接排放,受污染者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等将受到损害。从这个角度来看,受污染者的利益是一个负值,是需要得到保护的一方。发展循环经济不仅是企业的事情,也不仅是政府的事情,它是整个社会的事情,它需要企业的积极参与、政府的大力推动、公众的热情支持。在技术上可行的“循环”在实践中不一定会变成“经济”行为,推动循环经济持续发展必须把利益当做连接各方的重要纽带,协调好循环经济各方的利益关系,使循环利用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有利可图,使企业和个人对环境资源的外部效益内部化,使污染者承担治理成本,使受害者得到补偿。这样,循环经济才会真正成为一种自觉的经济形态,而不是单纯的、被动的。如果忽略了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的各方主体的利益要求,循环经济就很难真正“循环”起来。
人类经济活动中对于自然资源的使用通常可分为三种方式:一是线性经济与末端治理相结合的传统的“用完就扔”方式;二是仅仅让再利用和再循环原则起作用的资源恢复方式;三是包括整个“3R”原则且强调避免废物优先的低排放甚至零排放方式。循环经济强调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环境友好,遵循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的“3R”原则,要求以尽可能少的资源消耗和环境代价,实现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做到生产和消费“污染排放最小化,废物资源化和无害化”。所以只有第三种资源利用方式符合循环经济的理念。所谓“零排放”是指无限地减少污染物和能源排放直至为零的活动:即利用清洁生产、“3R”原则及生态产业等技术,按照避免产生一循环利用一最终处置的废弃物优先处理顺序,实现对自然资源的完全循环利用,从而不给大气、水体和土壤遗留任何废弃物。从环境成本控制角度看,污染排放最小化以至零排放的循环经济理念一方面直接减少环境污染的预防和治理费用,另一方面减少环境资源因数量消耗或质量减退而造成的环境资源价值损失,由此实现企业环境成本的有效降低。
2当前我国企业环境成本控制存在的问题分析
循环经济强调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环境友好,要求以尽可能少的资源消耗和环境成本,实现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因此循环经济下的企业环境成本控制,无论从空间还是从时间来说,都应是以可持续发展战略为基础,将环境成本控制贯穿于产品存在的全过程。而传统的成本控制只是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劳动耗费进行约束和调节,纠正偏差,以实现预定的成本目标,它没有考虑对宏观社会成本的考核,与循环经济模式的要求相违背。具体表现在以下不足。
2.1企业环境成本管理体制不健全
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走过了一条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对企业环境污染的监管标准及其处罚力度相对比较宽松,加上地方政府出于地方财政税收收益的考虑对企业环境污染的监督管理力度也不足,至今也未建立起企业环境污染的影响评价体系,无法对企业环境成本的进行测算。企业环境成本控制在实践中大多采用事后处理法,体现的是末端治理理念,具体表现为在污染发生后企业设法予以清除,核算时把已经发生的有关环境支出确认为环境成本。这种方法并不改动原有生产工艺流程,只着眼于对现行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环境支出进行控制,对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影响不大。据统计调查分析,由于目前对企业业绩的评价缺乏单独的关于环境成本控制的考核指标,许多企业受短期利益行为驱使,采用事后处理法,不仅缺乏对环境污染的预防意识,而且对己经发生的环境污染治理也不积极,从而导致企业乃至整个社会环境治理支出巨大,不少企业甚至因此陷入财务危机。
2.2企业环境成本控制的成本收益不匹配
成本的经济实质是价值耗费与补偿的有机统一,而传统会计所依赖的成本观念,属于狭义的成本概念,只核算微观的经济成本,对环境成本计量只考虑了如绿化费环境污染罚款等项目,对潜在的环境成本忽略不计。这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环境成本,它忽略了对宏观社会成本的考核,易使企业虚增收益,间接鼓励企业以牺牲环境透支未来为代价谋取当前的经济利益。另一方而,企业在成本控制中注重生产成本的管理,注重企业内部实际成本降低途径的选择,而忽视供应与销售环节成本的发生,忽视企业环境成本管理;环境成本控制目标不明确,没有具体的指标来保证目标的实现;环境保护意识差,企业很少主动考虑环境成本,不能预先积极地采取措施降低企业对环境的损害;大多企业在受到处罚时,才不得不控制环境成本(如在产品出口受到限制时,才想到要控制环境成本),这样往往给企业造成较大的损失,从而限制了企业长远发展,不能适应可持续发展战略对自然资源消耗的成本补偿要求。
2.3企业环境成本信息披露不充分
目前大多数企业的环境成本控制主要停留在对企业自身所产生的污染物“三废”的处理上,不能把环境成本控制贯穿于产品生产的全过程;成本控制的范围只是局限于企业内部实际发生的成本,而不包括存在于企业之外的环境成本。在企业成本核算中也没有包括环境成本,对产品的设计、采购、消费等阶段的环境成本均没有考虑,更没有将其纳入成本控制范围,因而企业成本控制范围过于狭窄。同时,由于没有考虑环境成本的隐蔽性和缺乏规范的成本确认和计量方法,直接影响了企业财务成果的真实披露,导致成本的可比性差,使得企业对环境支出的控制不力,成本上升。更重要的是,在企业会计准则中,未充分考虑环境责任和环境风险,对环境会计要素没有给子确认。由于缺乏环境会计行为规范标准,也无法统一环境会计核算的对象及披露模式,对现实和潜在的环境责任及其面临的环境风险等环境信息披露不充分,使投资者或潜在的投资者不能真正了解企业内在的风险。
3基于循环经济的企业环境成本控制措施
基于循环经济的企业环境成本控制主要从四个环节入手:源头上提高自然资源的价格,加工过程中增加环境补贴和税收优惠,结果环节提高污染物的排放成本,从总体上加强环境评价与信息披露,降低循环经济实施的交易成本。
3.1提高自然资源的初始价格,促使资源循环利用
目前我国自然资源的初始市场价格普遍偏低,致使企业节约资源和循环利用废弃物的动力相对不足,阻碍了循环经济在企业的推广应用。如2012年江苏工业用水的价格为每吨2.15元,循环利用废水的成本为每吨2?3元,企业没有循环利用废水的经济动力。过低的自然资源初始价格使得节约资源的投入产出效益不高,也使循环利用废弃物和环境污染治理不具备技术经济比较优势,形成了所谓“循环不经济”的现象,严重阻碍了循环经济在企业的推广应用。自然资源初始市场价格过低的根源主要在于三个方面:一是基础矿产资源产权不清,管理混乱,国家投入的巨额资源勘探费用没有得到合理补偿,大量矿产资源被一些人利用各种途径私挖乱采,造成矿产资源开采成本过低,回采率不高。二是国有矿产资源及水资源的资源使用费偏低,如煤炭资源税每吨只有3?5元,占市场价格的比重不足3%,更有造成少数人低价甚至无偿使用国有矿产资源。地下水和河流径表水的取水费过低,如黄河上游的一些支流取水费每吨不足0.2元。三是资源开采企业以矿工恶劣的劳动条件和极低的工资待遇为代价换取资源产品的低成本和销售暴利。因此,进一步理清和界定自然资源的产权,提高部分自然资源的税收比率,制订严格的维护矿工生命财产安全和合理工资待遇的法律法规,通过这些措施提高自然资源的使用和开采成本,使自然资源的初始价格真正反映其价值,推动企业发展循环经济,促进资源的循环利用。
3.2提高污染物排放成本,促进循环利用废弃物
我国发生环境污染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企业的环境成本被大量低估,没有充分考虑环境成本要素构成并进行计量与核算,特别是没有充分考虑企业废弃物排放造成的环境污染的危害及其治理成本。这使得我国企业的产品低价格建立在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代价之上,也使得以保护环境为目标而循环利用废弃物不具有经济上的比较优势。企业作为其产品的生产者,应当为其产品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废弃及污染物排放负责,也应当为其产品在使用及报废过程中可预见的废弃及污染物排放负责。所以,在产品生产过程中,企业应控制和减少废弃及污染物排放,对无法通过循环利用达到无公害利用的废弃物,需要交纳相应的排污费,将排放污染的外部环境成本内部化。废弃及污染物排放形成的环境成本成为企业成本的组成部分,影响产品的价格形成,推动企业循环利用废弃物以降低环境成本,提高循环利用废弃物的比较经济效益。因此,以产品制造商为环境成本控制的核心,实施产品生产者的环境责任延伸制度,使制造商对其产品在消费使用及报废回收阶段产生的环境污染承担责任,迫使从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的角度企业增加生态设计和环保投入,以有效地进行循环利用和回收处理的方式设计和生产产品,从源头预防污染产生。
3.3建立企业环境影响评价体系,加强企业环境成本信息披露
环境成本信息的分析和应用是指人们借助企业的环境成本数据,结合企业的环境负荷指标,及早发现企业所存在的环境问题,预测在环保方面进行努力所需付出的代价,为管理层在企业环境保护关键领域的决策提供支持。政府应加强和完善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建立环境保护评价的指标体系,并将纳入国有企业的业绩评价指标体系中,实行环境保护指标一票否决制。政府主管部门应对企业环境污染影响及环境治理投入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价,防止企业将环境成本外部化,企业应建立环境成本核算方法体系,详细核算企业在环境治理方面发生的成本费用及产生的环境改善结果,并对相关信息进行公开披露,进而申请获得环境补贴和相关税收政策优惠。当企业总体上获得的环境收益(含环境补贴及税收优惠等)大于环境投入时,企业便获得了进行持续循环的环境治理投入的经济动力,才能真正实现企业环境成本的有效控制。同时,政府主管机构应明确对企业关于环境管理责任的认定,聘请有关环境专家、管理专家各地的具体环境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进行调研,明确企业应予关注的环境问题的范围,以及进行企业环境管理的责任划分,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真实、详细程度和披露方式进行规范。
3.4开征环境保护税,推行环境补贴政策
征收环境保护税是国际上进行环境保护普查采用的经济手段,它通过强化纳税人的环保意识,引导企业和个人放弃或收敛破坏环境的生产活动和消费行为,同时将筹集的资金用于资源与环境保护的进一步投入,实现环境保护的目标。我国目前主要采用征收排污费等方式促进环境保护,且征收范围和力度较小,是典型的先污染后治理的思路,与国际上通行的环保税收体系的还有很大差距。因此,改革和完善资源税收政策,设计和开征专门的环境保护税,按照谁污染谁缴税的原则,对环境污染相关的课税项目进行详细的界定,对污染严重的行业和企业课以重税,促使企业加大环保投入力度,是企业环境成本控制的关键措施。征收环境保护税将会筹集到大量资金,为环境污染的治理和推行环境补贴政策提供资金保障。很多企业进行污染物处理和再生利用废弃物是因为受制于环境保护法的约束,他们通过对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处理,减少了废弃物的排放,为社会带来了环境效益,具有较高的正外部性,但很可能只具有很低的回报,甚至是负的经济效益。这实际上是政府对企业环境成本计量与核算不准确以及环境治理责任归属划分不适当带来的政策缺失,企业应从产品全生命周期对其产品发生的环境影响负责,并将支付的环境治理费用体现在产品价格中,对企业在清洁生产和环境污染治理中的投资进行财政补贴,变环境污染治理费用为环境保护预防成本,建立一种良性的环境治理的价值链循环。政府通过收缴企业环境污染费及税收调节等政策获得社会环境治理的资金,再利用外部效益内部化的方式对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给予一定环境补贴和综合的政策支持,如对从事废弃物再生资源化的企业活动给予减免税优惠,对资源节约使用和废弃物循环利用技术的研究与开发给予财政支持、提供融资条件优惠和土地利用优惠等措施,以降低废弃物再生资源化的成本,提高再生资源的价格比较优势,最终实现整个社会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3.5政府搭建平台,降低循环经济的交易成本和市场开发成本
一、循环经济的内涵
所谓循环经济,是指按照生态规律运行、实行资源循环利用和清洁生产的经济形态。它不仅要求经济活动遵循一般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和社会规律,而且要求遵循生态规律,把经济活动纳入生态系统的运行轨道,力求在经济系统和生态系统之间建立一种协调、和谐的关系。因此,循环经济也称为生态经济。循环经济包括三方面(即3R):reduce(减量),要求尽量减少进入生产和消费过程的物质和能源;reuse (再利用),要求尽可能多次利用或以多种方式利用资源和物品;recycle(循环往复),要求尽可能把废弃物再次变成资源。与“计划经济”、“市场经济”等概念不同,“循环经济”这一概念主要是根据资源利用方式的特征来划分经济形态,强调资源循环利用和清洁生产。
二、我国循环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循环理念认识不到位。
对我国资源和环境的形势理解不深刻,缺乏对循环经济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在发展思路上重开发、轻节约,重速度、轻效益,习惯于传统的粗放经营,没有把发展循环经济作为工作重点。资源意识、节约意识和环保意识不强,循环经济规划建设工作滞后,破坏资源、浪费资源现象在一定范围内还大量存在。
2、产业结构不合理。
优化的产业结构可以推动经济发展,不合理的产业结构却制约经济的发展。我国的产业结构正处于急速变动中,虽然经济起飞时期重化工业比重超过轻工业的现象具有一定的规律性,但比例失调的高能耗、高投入、高污染的重化工行业会对循环经济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我国正面临工业化快速推进时期,重化工业比重在不断提高,象交通、冶金、能源、建材等产业均处于大发展阶段。中国的工业用能占到能源总消耗的很大比例,而化学原料及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以及电力蒸汽热水供应这四大重工行业能源消耗之和占工业能源总消费的一半以上。又如,建材行业,也是一个高能耗、高投入、高污染行业,不合理的产业结构消耗了更多的资源和加重了环境负担,阻碍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
3、循环经济技术创新不足。
作为一种新型的、先进的经济形态,循环经济是集经济、技术和社会于一体的系统工程。它要求通过制度创新进行技术范式的革命,这是新型工业的高级形式。因此,循环经济的发展,必须依靠技术进步的支持。而我国的现实却是发展循环经济最关键的开采技术、环保产品技术、节能技术和综合利用技术的装备水平不高。在我国一些高新技术中先进技术不少、工艺落后、技术设备老化,不能给循环经济发展以强有力的支持,妨碍循环经济的发展。
三、促进我国循环经济发展的对策
1、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建立良好社会氛围。
(1)鼓励公众参与。公众是推动循环经济成功的中坚力量。政府可以通过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网络等多种媒体和手段大力宣传循环经济思想,提高公众的觉悟,加强公众对资源循环利用的认知度和社会意识,定期开展相应的活动,让公众参与其中,切身体会,充分调动广大公众进行循环经济建设的积极性和热情。(2)倡导绿色消费。社会公众的绿色消费及其绿色生活方式的存在及其规模是循环经济能否有效发展的决定性力量之一。政府有必要加强对公众环境意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觉悟,营造绿色氛围,引导公众进行绿色消费,可以通过三种基本途径来实现:一是法律强制,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对消费行为起到底线约束作用;二是经济激励,利用经济手段鼓励公众进行绿色消费;三是道德约束,通过教育和宣传,使社会公众建立环保意识、节约意识,使绿色消费成为自觉的道德行为。(3)加强生态教育。公众循环经济觉悟的实质性提高需要教育,通过教育使社会公众形成循环经济意识、循环经济理念、循环经济道德等。要逐步将循环经济理念加入到教育体系中,循环经济理念的教育首先要从中小学生抓起,把环境保护和资源能源回收循环利用作为中小学意识教育的主体,使学生从小接受环保思想和循环利用的生活习惯,进而影响整个社会。同时也应建立相关的环境教育体系对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和政府官员进行循环经济理念的教育,从而使居民、企业、政府三位一体共同参与到循环经济建设上来。
2、优化产业结构。
我国正处在工业化和城市化快速发展阶段,资源的短缺与环境的恶化要求我们必须加快产业结构和布局的调整,要加快发展低耗能、低排放的第三产业和高技术产业,特别是加快发展信息产业和环保产业,加速信息化进程;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加快淘汰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严格限制高耗能、高耗水、重污染产业的发展,大力发展生态工业和生态农业;推进企业重组,优化产业组织结构,通过规模经济和企业集聚促进产业生态链和循环经济法则,使微观企业之间形成共生系统,尽量减少废弃物的产生。
3、建立循环经济技术创新支撑体系。
循环经济属于技术密集型经济必须有大量高新技术作支撑。建立发展循环经济的技术体系,要以发展高新技术为基础,以开发经济体系生态链技术为关键,遵循技术开发的生态道德,积极采用清洁生产技术,采用无害或低害新工艺,降低原材料和能源的消耗;依靠技术创新改造传统产业,不断发明新技术和新材料,对不可再生资源进行替代;要以零排放为目标,对废弃物减量化技术、资源循环利用技术、废弃物资源化的产业链技术等循环技术不断进行研究开发,为发展循环经济提供坚实的技术保障。
参考文献:
随着现代工业文明的崛起,人类社会对资源的需求越来越大,但原生性资源却原来越少。如今,我们已经遭遇了资源短缺和环境破坏的瓶颈。如何减少浪费、提高现有资源的利用率,甚至促进资源无限循环,成为当今社会发展主题之一。因此,减量化、再使用、循环利用,成为新世纪循环经济三原则;而可持续发展的概念也成为产品设计、实验与商业化探索过程中的指南针,为全球低碳发展做出重要贡献。
据专家预计,三十年后,我们将经历原生资源迅速枯竭的过程,人类对资源的需求将有近一半转向固体废弃物的利用。再生资源产业门类众多,而工业余料和工业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受各国的管理体制、市场规范、产业集聚、污染治理、技术程度、生产效率、社会参与等方面的制约,并没有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在许多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这些资源有的被回收,化为原材料投入循环利用中,更多的却没有被回收,直接被当作垃圾处理,造成巨大的资源浪费。
以“世界工厂“中国举例,由于管理不善和技术落后等原因,目前中国仍有相当一部分再生资源尚未被开发利用。据调查,每年约有200至300万吨废钢铁、600多万吨废纸、200多万吨碎玻璃、70多万吨废塑料、30多万吨废化纤、30多万吨废橡胶和4,000多吨粉煤灰未被合理回收再生利用。而其中,优质原材料又只能降级使用,去生产初级和低档产品。如废铜基、铅基、铝基合金等的回收,基本上均采用回炉重炼生产纯金属的方式,浪费了大量的合金元素。每年,中国从废钢中扔掉的各种合金元素就有近万吨。因此,再生资源的有效利用和推广已经迫在眉睫,它关系到人类生产和生活的可持续性,将成为国家经济和人类社会继续稳步发展的制胜关键。
环保新理念:“升级再造”
再生资源的基本处理和利用方法涉及物理学、化学、生物学、机械工程等多种学科,主要处理和利用技术有如下几方面:1)物理法处理和利用。利用固体废弃物的物理和物理化学性质,从中分选或分离有用或有害物质;2)化学法处理和利用。通过固体废弃物发生化学转换回收有用物质和能源。煅烧、焙烧、烧结、溶剂浸出、热分解、焚烧、电力辐射都属于化学处理方法,采取这种方法,通常适用于“降级使用”原理。3)生物法处理和利用。利用微生物的作用处理固体废弃物。其基本原理是利用微生物的生物化学作用,将复杂有机物分解为简单物质,将有毒物质转化为无毒物质。然而,这些传统的处理和利用方式大多难以避免原材料和能源的再次损耗。
废弃物回收利用的效率一直受到专业人士的重视。近几年,一种基于不再增加能耗的利用方式开始流行,即“升级再造”。升级再造是在现有循环利用的基础上采取的更加低碳的升级利用方式。
将某样东西“升级再造”,其实就是用创新的方式将其改造,让其发挥新的功效。我们熟悉的“循环利用”通常是将一样东西的全部材料完全拆解,然后将其制作成别的东西,这个过程中会消耗更多能源,也会造成资源的浪费。与其不同的是,升级再造不会对原材料进行任何再处理,而是换个方式利用它们。除了节能以外,升级改造的另一个优点,就是能够让那些传统循环方式无法回收处理的物品再次被利用。而在这个回收过程中,很少或几乎没有材料会被废弃,让每个部件都发挥它潜在的用途。
升级改造后的产品通常比改造前的物品或材料具有更高的价值。例如:金属拉环做成的胸针或耳环等饰品,低面值的硬币做成的衬衫袖链扣等。
水是重要的自然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社会发展的必要资源。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危机”日益显现,人们对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研究也经历了由低级向高级发展的过程。起初人们对水资源的研究仅仅局限于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研究水资源的时空分布规律和运动规律,即着重于水资源自然属性的研究。随着人类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特别是现代科技革命,使人们对水资源的研究产生了一个质的飞跃,逐步从水资源自然属性的研究过渡到水资源的社会经济属性研究,从社会经济系统的角度广泛开展对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研究,这些研究领域包括水资源与经济发展关系的研究、水环境安全的研究、水权水价的研究、水资源管理体制的研究等。随着水资源的日益短缺,以水资源的节约使用、清洁生产、水循环利用、污水资源化为核心的水循环经济理论与发展模式的研究逐渐成为当今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研究的最新方向。
1水循环经济的概念与特征
1.1水循环经济的概念
关于水循环经济的概念,到目前为止学术界并未明确提出,大多数是在循环经济的概念基础上,从城市或产业的角度提出了一些近似的概念。
陈琨[1]从实施水循环经济的模式方面,提出水资源循环经济应该至少包括两层内涵:一是在用水环节,对于跑、冒、滴、漏、污实现最小量化,最大限度地实现水的净化、回收、循环利用,达到或接近水的零排放;二是尊重自然界水的循环规律,在区域范围内,通过经济、工程技术、立法等手段调整水的时空合理分布和利用,维护水的自然循环系统,使水资源得以永续利用。张钡[2]从社会水循环的角度,提出了水产业循环经济的概念,他认为,水产业的循环经济应是一种在对水资源不断循环利用基础上的经济发展模式,其中污水处理资源化、减量化和无害化,是水产业循环经济的一条重要原则和标志。
正确而又合理的水循环经济定义是水循环经济系统分析、核算与制定水循环经济发展模式的基础。综上所述,在对水循环经济及其应用这一研究过程中,虽然各位学者给水循环经济所下的定义,规定的研究对象、研究范围等都有所不同,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研究成果的大量问世,彼此间的差异将逐步缩小。本文认为,水循环经济首先是一种先进的水资源经济发展模式,它是建立在社会水循环系统分析的基础上,遵循循环经济的思想,按照水资源节约、水环境友好的原则,在人们在生产和生活过程中,在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各个环节,始终贯穿“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的原则,重视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并以完善的制度建设、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法律体系为保障,提高水的利用效益和效率,最大限度地减轻和降低污染,来实现社会发展的最终可持续性。
1.2水循环经济的特征
根据水循环经济的定义,通过传统水资源利用模式和水循环经济模式的对比分析可以得出,水循环经济作为一种先进的经济发展模式具有如下特征。
1.2.1发展目标上追求效率、效益和可持续的统一性
水循环经济模式在发展目标追求水资源利用的效率、效益和可持续性三者的统一,要求水资源利用模式必须按这三大目标进行重新构建。
(1)效率特征要求水资源利用注重节水,节水应在不降低人民生活质量和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的前提下,在先进科学技术的支撑下,采取综合措施减少用水过程中的损失、消耗和污染,提高水的利用效率,高效利用水资源。
(2)效益特征表现在中观上水资源配置的高效益,要构建节水型经济系统和节水型社会系统。例如,非农产业的用水效益大大高于农业,低耗水产业的用水效益高于高耗水产业,经济作物的用水效益高于种植业,这要求通过结构调整优化配置水资源,将水从低效益用途配置到高效益领域,提高单位水资源消耗的经济产出。
(3)可持续性是指水资源利用充分考虑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不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这是水循环经济模式追求的最高目标。可持续性主要体现在宏观层面,要求区域发展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塑造持续发展型社会;要求一个流域或地区量水而行,以水定发展,打造与当地资源禀赋相适应的产业结构;要求通过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精心管理,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的关系,将农业、工业的结构布局和城市人口的发展规模控制在水资源承载能力范围之内。
1.2.2管理环节上追求供水、用水和排水等环节的健康循环
发展水循环经济的最终目的是为人类提供健康的水资源生存环境,水循环经济要求水资源利用的各个环节和途径都应追求健康循环,且贯穿于整个水的社会循环过程中。水循环经济的健康、良性循环特征体现在水资源利用的各个环节中,需要贯彻以下三个基本原则。
(1)输入端的减量化原则(Reduce)。要求在供水环节,减少进入生产和消费流程的水资源量,即用较少的水资源投入满足既定的生产或消费需求,在经济活动的源头就做到节约水资源和减少污染。在生产中,要求采用清洁生产技术、节水技术和节水实践,从而减少生产过程中对水资源的需求量;在生活中,要求人们使用节水器具和采用节水实践来减少对水资源的过度需求,从而达到减少废水排放的目的。
(2)过程控制的再利用原则(Reuse)。为了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要求从上一工序或过程排出的水资源能够直接为下一工序或过程所用,水资源在生产过程中尽量多次重复利用。在生产中,要求企业采用清洁生产和先进技术,以便于排出的水能够不经任何处理就能为另一用途所用;在生活中,鼓励人们采取措施将生活水重复使用后用于冲厕、灌溉等用途。
(3)输出端的再循环原则(Recycle)。要求生产和消费过程中的污水重新变成可以利用的资源而不是无用的废水。废水资源化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水资源循环利用后形成与原来相同的产品,二是水资源循环利用后形成不同的新产品,废水资源化后形成不同的产品可用于不同的用途。再循环原则要求水资源相关者将失去功能的废水恢复功能,从而可以再利用,以使水资源整个流程实现闭合。
1.2.3利用手段上追求科学技术、经济与行政手段的一体化
先进的科学技术是循环经济的核心竞争力,如果没有先进技术的输入,水循环经济所追求的经济和环境多目标将难以从根本上实现。水循环经济的技术支持体系由五类构成,包括替代技术、减量化技术、再利用技术、污水资源化技术、系统化技术等。
有效的经济政策是水循环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和必要保障。水循环经济发展模式要求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水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充分利用价格、税收和财政等各种经济手段,包括建立征收水资源税制度、上下游生态补偿制度、污水资源化税收优惠制度等,从而实现符合水循环经济发展要求的3R原则。
法律和法规作为一种强制手段可以有效地推动水循环经济的发展,也是所有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重要手段。从目前法制建设的需要来看,我国在水循环经济立法中存在着很多立法空白,极大地影响了水资源循环利用的顺利进行,迫切需要制定新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各种水资源利用的行为,例如:建立《节水型社会基本法》、《污水资源化利用管理条例》等法律和制度,是水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在管理手段上的重要特点。2水循环经济国内外研究进展
在水循环的研究与实践应用方面,近年来许多国家和地区结合自己的实际做了大量的工作。这些国家和地区包括:澳大利亚、美国、加拿大、纳米比亚、日本、欧盟成员国以及西亚、非洲、拉丁美洲等国家。Asano等[3]认为水资源需求的数量和调配的范围随着人类生活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不断扩大,一方面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需要扩展水资源的调配范围;另一方面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也提高了调水的经济和技术实力。Metcalf[4]从污水再生的角度系统论述了污水处理、处置和回用的基本原理。Beekman[5]从节水减污的角度系统论述了水体保护、循环利用的基本原理。Lund[6]对调水的成本与风险交易以及对自然、经济的影响进行了分析。Glenn-Marie[7]建立了国家层面水资源循环体系和水实物量核算投入产出表,并用于南部非洲国家(如纳米比亚)的水资源核算,进而分析水资源对各部门经济的影响,提出产业发展政策。
其中,澳大利亚无论在水循环研究方面,还是实践方面,都颇为成功。从1977年开始,澳大利亚有关部门便开始着手再生水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为了成功举办2000年悉尼奥运会,澳大利亚政府相继出台了《国家水资源管理战略框架》和《NSW城市和社区循环水利用导则》,并建立了相应的循环水管理机构、管理制度和标准;目前,在澳大利亚大约有500个污水处理厂,其中有一半从事循环水的开发,每年大约有150GL到200GL的废水被循环利用。2004年,在澳大利亚国会资助下,澳大利亚技术科学与工程学院出版了《澳大利亚的水循环研究》报告。这份研究报告介绍了澳大利亚当前水循环利用情况,主要强调生活和工业废水的处理程度和循环利用问题。报告讨论了一系列问题,既有国际的,又有国内的经验,并提出了未来水循环利用和管理的24条建议:水循环的定义、水循环经济的必要性、循环水的水权问题、相关制度和标准的修订和建立、循环水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循环水成本与价格方案与操作办法、对污水处理过程的技术创新、循环水项目的投融资方式、国家水资源管理机构改革、公众参与循环水项目的必要性等[8]。
随着水资源的日益紧缺,在中国,许多城市将废水循环利用作为满足日益增长水资源需求的一项重要的战略措施,对于水资源节约利用、社会经济系统水循环利用的研究也逐渐开展起来,但仍处于起步阶段,研究深度不够,成果较少。代表成果主要有:陈志恺[9]的“坚持科学发展观建设节水防污型社会研究”,贾绍凤[10]的“社会经济系统水循环研究进展”和陈琨[1]的“我国实施水循环经济模式的途径”等,这些成果对节水型社会的建立、社会经济系统水循环的研究方向、社会经济系统水循环的评价、水循环经济发展模式进行了研究。在实践方面,废水循环利用主要在以下几方面:农业灌溉,同时改善河流质量;作为工业冷却水;市政用水,如草地和树林;酒店和居民区冲洗厕所;经过处理的废水再利用于城市景观绿化;为了更加明确再生水项目执行的可行性,许多水资源短缺和污染严重的城市,如北京、天津、太原、大连和青岛,已选择部分地方和工业园区作为试点。
综上所述,随着水资源危机逐渐加剧以及人类对可持续发展目标的追求,传统的以“扩大水资源供给”为目的的工程水利管理方式以及对水资源不合理的开发、利用方式已经不能适应可持续发展战略对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要求。传统的单一管理方式逐步向水资源与经济社会协调利用的循环经济方式转变,水资源与社会经济之间关系的研究也逐步由过去的单一水文学向多学科交叉延伸。
3水循环经济研究的新理论支柱
关于水循环经济研究的理论基础呈现出多学科交叉发展,可持续发展理论、物质代谢理论以及产业生态学理论逐步成为该领域研究的主要理论支柱。
3.1可持续发展理论
产业革命以来,人类活动对自然的两重性愈加明显,随着人口问题、资源问题、环境问题——即全球问题的提出,可持续发展成为我国,也成为全世界二十一世纪发展经济的主题。这就要求要将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提高到人口、经济、资源和环境共同协调发展的高度来认识。可见,“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将推进水资源的开发和管理,并由此构成未来水资源管理的新理论。
首先,可持续发展理论要求水资源利用要关注流域尺度或区域惊尺度的可持续发展。由于水资源与水环境系统以流域尺度为基本单元,可持续发展在协调水环境系统与经济系统的关系时,必须以流域整体思想为指导。恢复和逐步改善流域水资源环境系统的功能,是谋求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
其次,可持续发展理论要求定量描述并分析水环境系统与经济系统的关系,使得水环境核算研究成为当前水环境经济领域的最前沿课题。水环境核算包括实物量核算与价值量核算,实物核算是建立在水循环定量分析的基础上,用实物单位描述经济系统与水资源的输入输出关系;价值核算集中在水环境价值的内涵、类型及量化方法上,水资源价值核算将为水权、水价、排污权等水环境保护市场机制的形成奠定理论基础。
最后,可持续发展理论要求水资源利用从循环经济的角度考虑。循环经济作为生态效率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经济生产模式,在全球范围受到广泛的重视,是对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贡献。
3.2物质代谢理论
人类社会发展的实质是物质生产和消费方式在不同时期的动态演进,也是人类对自然世界不断进行改造的历史。早在19世纪中叶,马克思就曾注意到城市迅速发展导致养分循环代谢断裂的问题(MetabolicRift),并且指出人类社会与自然界之间存在着相互制约、相互影响的重要生态关联[11]。但这以后,很少有学者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物质代谢研究的重要思想或分析方法。
直到20世纪60年代,Kneese与Ayres以及Leontief等经济学家重新意识到现代经济社会中物质代谢过程的重要性,明确指出应当尽早开展关于物质流系统的研究,并且基于经济学理论和投入产出方法分别提出了物料平衡分析的初步方法,用以解释经济系统的生产与消费以及外部性问题,从而推动了物质代谢研究开始逐渐应用于识别产业经济结构及其导致的环境影响。1988年Ayres首次提出物质代谢(IndustrialMetabolism,也叫产业代谢)的概念,并且指出所谓物质代谢就是现代经济体系运用劳动力要素将原材料转化为产品与废物的一系列物质过程的集合,这标志着物质代谢研究范畴正式确立并得到广泛认可[12]。
进入20世纪90年代,产业生态学的建立和进一步发展为物质代谢理论和成果应用提供了切实的理论依据,促进了现代物质代谢分析技术的发展与繁荣,使得人们逐渐认识到现有的物质生产和消费模式,即物质社会代谢的结构与组织形式,是导致人类社会与自然生态系统之间尖锐冲突的本质根源。由此,以优化或重组物质代谢过程为目标,从根本上转变现行经济结构使之更加符合自然生态规律,已成为实践可持续发展道路的主流方向之一。同样,水循环经济发展模式的研究也需要分析生产、消费等环节的水资源物质流代谢过程,从根本上提出符合水资源节约、高效的经济发展模式,因此,物质代谢理论成为了水循环经济研究的基础理论之一。
3.3产业生态学理论
产业生态学主要以物质和能量代谢为主要研究内容。其主要采用物质利用强度、物质生产力、循环利用率三种指标分析社会经济的物质代谢效率[13]。以生产部门的水资源为例,物质利用强度通过分析部门水资源消耗强度与其相应的经济产出在整个经济系统中所占比例,识别水资源利用效率;物质生产力则将水资源投入作为生产力要素之一,采用单位水资源的产品或产值指标来衡量水资源生产力水平。水资源利用强度越低、水资源生产力水平越高,说明经济体系对于水资源投入的依赖性越小,系统的封闭性越好;水资源循环利用率则用于表征经济系统内部产生的“废水”或“水污染物”的再循环、再利用程度,循环利用率越高,说明耗散损失进入环境的水污染物越小,经济活动对水资源、水环境的压力就越小,而系统的稳定性也越高。
应当指出,虽然自然生态系统的构成与运行模式为重新组织现代经济生产方式与消费提供了一个参照系,但是到目前为止产业生态学并未提出标准的社会经济发展模式来保证这一战略目标的实现,目前关注的焦点问题主要包括:(1)自然生态系统的资源代谢过程的组织和协调机理如何?对于现代社会的生产和消费以及污染物的循环利用有哪些现实意义?例如,水资源在社会经济系统中的代谢规律如何进行定量描述?如何提高废水循环利用率?(2)自然生态系统中的物质分解和再利用的方式有哪些?它们对发现水循环利用的新途径有哪些启示?例如,如何避免经济系统中污水回收和再利用过程本身也可能导致的环境污染?尽管产业生态学理论尚未发展完善,但是其提出的一系列理论方法为水资源的社会经济系统分析和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制定提供了重要参考价值,使水资源循环经济按照自然生态系统的组成结构、运行规则重构社会经济系统成为可能和可行。4水循环经济研究新方法与手段
在对水循环与经济发展关系研究的方法上,由于水的流动与循环,水环境系统与水社会经济系统在不同时空尺度下进行能量、物质的交换并交互影响,现代水资源与经济发展关系研究必须从系统的角度出发,研究水环境系统与水社会经济系统的整体行为、演化规律及其相互作用,从区域、流域方面加强水资源循环、定量分析。为此,物质流分析技术(MaterialFlowAnalysis,MFA)与投入产出分析技术(Inputandoutput,I/O)成为了水循环经济研究的主流方法。
4.1物质流分析技术(MFA)
物质流分析是根据工业代谢和社会代谢的概念,依自然环境为经济社会系统提供的物质输入,通过加工、贸易、使用、回收、废弃等过程形成的系统内存储,以及返回到自然环境中的物质输出等环节过程进行各类物质统计。根据物质守恒定律,整个系统中的输入量应等于输出量与存储量之和。物质流分析中,主要衡量的是社会经济系统中的物质投入、产出和物质利用效率,只考虑通过研究系统边界的物质输入/输出流,而对系统内部的物质流动结构不再细化反映。物质流分析提供了关于环境与经济体系运行机制的整体理解,使得决策者能够确定关键问题所在、选择优先控制目标和相应政策方案,从而通过改善整个经济体系的物质代谢效率来解决生态环境问题。因此,物质流分析已成为20世纪90年代以来环境管理和政策制订的重要技术方法,广泛为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所采用[14]。
从物质流分析和水循环经济的相互关系来看,物质流分析的调控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减少水资源供应总量。在社会经济活动中,需水的多少直接决定水资源的供应量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水资源消耗的减少意味着水资源供应的减少,其对整个社会经济和环境的意义是极为重要的。通过物质流分析,可以发现各部门、各环节水资源输入量的多少,进而通过技术和管理手段,不断提高水资源利用率和增加水资源循环利用量。
(2)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水资源利用效率反映了水资源消耗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其中生产技术和工艺是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的核心。通过物质流分析,我们可以分析和掌握水资源消耗和产值之间的关系,并通过技术、工艺改造和更新,减少水资源的消耗定额,达到尽可能少的水资源消耗获得预期经济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3)增加水资源重复利用量。通过对生产过程的水资源利用的物质流分析,寻求提高水资源的重复利用率的途径,可以增加水资源的循环使用量,延长水资源的使用寿命,减少水资源的初始投入,从而最终减少水资源的投入量。企业内部、产业间的水资源重复利用,中水回用,雨水和污水资源化利用等都是提高水资源重复利用的重要内容和形式。
(4)减少最终水污染排放量。实际上,在社会经济活动中,通过提高水资源利用率、增加水资源循环利用量,不但可能减少水资源投入总量(新鲜水量),同时也可以实现减少污水排放的目的。因此,在发展水循环经济的过程中,可以通过提高水资源利用率和循环利用率,实行节约用水,达到减少水污染物排放的目的。
4.2投入产出分析技术(I/O)
投入产出分析起源于美国经济学家瓦西里•列昂惕夫的“投入产出分析”。列昂惕夫1931年开始研究“投入产出分析”,主要用于研究美国的经济结构,1968年联合国把它推荐为国民经济核算方法,现已在许多国家得到推广和应用。我国于1974年开始编制了部分产品的1973年投入产出表。一些省市和一些大中城市也编制了投入产出表。1988年底完成了国家1987年的投入产出表的编制工作。同时,各省、市、自治区(除、台湾外)也都编制了本地区的1987年投入产出表。这些投入产出表不同程度地为中央和地方各有关部门应用于管理、决策,并取得了显著成效[15]。
投入产出模型应用于资源环境问题的研究开始于20世纪70年代,Leontief和Ford[16]用投入产出模型研究空气污染问题,Carter和Ireri[17]用地区间投入产出模型研究加利福利亚和亚利桑那州的水资源调配问题,Thoss和Wiik[18]用投入产出模型研究水资源管理问题,Hendricks[19]用投入产出模型研究水资源的供需平衡问题,谢梅等人[20]用投入产出模型研究北京的城市水资源系统,陈锡康[21]建立了山西省水资源经济投入产出模型并研究水资源价值问题。
将水资源和环境问题纳入投入产出模型中进行研究,为观察经济活动的水资源消耗强度和水污染物排放强度(即计算水资源消耗系数和水污染物排放系数)提供了前提,同时也为进一步利用投入产出表的消耗系数,将水资源消耗和水污染物排放置于国民经济各部门的普遍联系之中,为水循环经济的物质流分析和价值流核算、循环水价格的制定等提供了良好的分析工具;此外,可以将投入产出模型与计量经济模型相结合,预测社会经济各部门未来水资源消耗量和水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根据水循环经济发展目标,提出产业结构调整的合理化建议,为水资源可持续发展经济模式的探索奠定了基础。
5水循环经济研究的重点问题
水循环经济研究的目标首先是建立科学的水循环经济理论体系;其次是技术体系适宜,经济保持适度发展;第三是选择合适的水循环经济发展模式;第四是要建立良好的水循环经济管理体制和经济运行机制,这也是今后一个时期水循环经济需研究的重点问题。
5.1水循环经济理论体系构建的研究
水循环经济理论体系的构建是水循环经济走向实践的重要基础,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不断地寻求理论创新,建立起符合社会经济规律的水循环经济理论与方法体系,从而更好地指导水循环经济发展的实践;(2)加强对水循环经济发展模式的研究和经济学分析,从而不断提高水循环经济模式的运行效率,促进水循环经济模式的推广;(3)加强对于流域、区域、城市和工业园区等水循环经济发展的长期分析,探索水循环经济发展的内在规律,并逐步试点示范,从而更好地服务于水循环经济发展战略与政策的制订;(4)加强对于水循环经济运行的多角度分析,如市场、价格、技术、规划、法律等,从而不断充实和完善水循环经济的内容体系;(5)加强水循环经济与相关学科的对比与借鉴研究,从而不断推进水循环经济理论的完善与发展。5.2水循环经济发展模式选择问题的研究
水循环经济发展模式的选择体现在水循环体系的各个环节之中,包括供水、生产和生活用水、污水资源化、雨水利用等。其目的很清楚,一是节水,减少对自然水资源的索取,二是减少排放,减少对自然水生态的扰动。水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在人类实践中早有应用,如节水器具,节水的绿色建筑,还有各种中水的回用等。总体来看,对这些模式的研究和分析还不够深入,没有更好地提炼总结,尤其是从经济学角度的分析还有待加强。由于水循环经济概念出现的时间较短,还难以评价各种模式实施的效果,这也都需要加以系统分析[1]。
(1)节约用水模式研究。长期以来我国农业采用大漫灌的灌溉方式,用水量大,利用率低,浪费严重。可见,我国农业节水潜力相当可观,应大力研究和分析农业节水模式,通过节水灌溉和节水农业相结合的办法实现农业节水。要加强对工业行业节水的经济学研究,通过产业布局的调整和产业结构的调整,达到水资源节约利用和水环境污染控制的目的。在城镇,要加强水的循环利用研究,控城镇生活的用水浪费,减少城市给水管网和用水器具漏水损失,充分发挥节水的潜力。要研究和分析各种节水模式的成本和效益,通过成本和效益的比较,选择最优的节约用水模式。
(2)清洁生产模式研究。近年来,世界上大力推广清洁生产,广泛采用循环利用经过处理的工业废水。由于采取这一措施,20年来,日本和德国的工业用水的数量没有增加。美国钢铁业在每吨钢需要的280t水中,只有14t是注入的新水,其余用的都是循环水。至2000年,我国工业废水的重复利用率已经达到70%以上,但与世界先进水平的90%~95%相比,还有不少的差距。根据我国目前的工业用水效率预计,2020年我国工业的年用水量将由现在的1100亿m3增加到2000亿m3,增加用水量约1倍。这就要求我们必须重视工业用水过程的研究,多角度地选择清洁生产模式,改进工艺和流程,进一步提高多次重复循环用水,提高用水的效率。
(3)污水资源化模式研究。工业废水资源化的观念是对传统工业废水末端治理的革命,是工业废水治理的努力方向;城市生活污水的处理可以考虑变集中处理为分散处理,分散处理的主要场所是居民住宅的屋顶。通过在城市建立中水系统,将生活、生产污水处理之后再次使用,从而节约大量的日常用水。经处理过的回用中水,主要可用于冲厕、体育场馆、高尔夫球场、浇灌花草树木、清洁道路、清洗车辆或基建施工、设备冷却、工业用水及其他可接受其水质标准的用水。我国90%以上的城市水域遭到污染,城市污水(包括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以每年6.5%的速度增加,预计到2020年城市污水产生量将达到600亿t以上。因此,污水资源化应是我国21世纪城市水循环经济的着眼点,需要大力研究污水处理技术水平和污水资源化应用的方向。
(4)雨水资源化模式研究。由于自然和历史的原因,在我国北方地区,尤其是西北黄土高原的部分地区极度缺水。按可利用水资源统计,当地人均可利用水资源占用量只有110m3,是全国可利用水资源占有量720m3的15.3%,是世界人均可利用水资源占有量2970m3的3.7%。目前在我国的西部地区有近1000万人的饮用水极度困难。数百年来,西部地区居民积累了丰富的雨水汇集和利用的经验,使他们得以在这里生存。面对发展的需要,这种传统的集水方式受到了资金短缺的制约。为此,今后需要大力开展对西北地区雨水利用方式、雨水利用投融资方式等方面的研究。
(5)海水淡化模式研究。我国拥有1万8千多公里的海岸线和300多万平方公里的海洋管辖区,海水利用和淡化是解决淡水紧缺问题的有效途径。据测算,中国城市的用水中约80%是工业用水,工业用水中约80%是工业冷却用水。如果能够用海水替代现有工业冷却用淡水总用量的30%,就可以使沿海城市节约近20%的淡水资源,同时减少冷却水对环境的污染。我国的海水淡化起步于20世纪60年代,目前在技术上还不够成熟。今后,需要加强对海水淡化技术、海水对工业设备的腐蚀、海水淡化成本与效益、海水淡化产业化等方面的研究,使海水淡化利用成为我国解决缺水问题的重要选择之一。
5.3水循环经济技术创新问题的研究
“节流”与“开源”是解决水资源短缺的两个主要途径,在水资源供应不断减少的今天,其核心在于水的循环利用,即通过污水资源化、雨水资源化、节约用水等措施,增加水资源的间接供应,尽量减少水的使用量,这样不仅可以减少无效需求,减轻供水压力,还可以相应减少污水排放和污水处理的负担,减少对环境的污染。为此,循环用水可以说是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战略措施。循环用水需要采取工程、技术、经济和管理等各项综合措施,特别需要不断更新的污水处理技术、节水技术与设备的支持。
技术创新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系统目标,考虑系统内外客观因素的制约,对各种可能得到的技术手段进行分析比较,不断研究和寻找新的最佳方案。对水循环经济的技术创新研究,主要是从事技术科学的学者,要将水循环经济的理念与思路引入水的供应、输送、使用、排放、处理和回用等过程中,通过对循环过程中水资源消耗、水循环利用、污水处理、水污染排放的分析,提出减量化、再使用、再循环的工程流程或技术建议。
中图分类号 F037;DF46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104(2007)05-0143-05
20世纪90年代以来,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开始把发展循环经济作为化解环境危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循环经济是一种按自然生态物质循环方式运行的经济发展模式,倡导人类经济系统与环境和谐发展,目标是最佳生产、最适消费、最少废弃。区别于传统经济活动的资源―产品―废物的单向线性流程,循环经济模式下的经济活动是一个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闭环型流程,以资源闭路循环和能量多级利用为特征,以减量化、再利用和再生利用为原则。资源节约和废物循环利用构成循环经济的核心内容[1]。目前德国的废物再生利用率居世界首位,城市生活垃圾和工业废物再生利用率达50%以上,其中某些废物种类的再生利用率更高,如包装物(77%)、电池(72%)、书写纸(87%)。德国绿点组织DSD创建的绿点标志已经在22个欧洲国家使用,以DSD为核心组建的“欧洲包装物再生利用组织”(PRO EUROPE),在实施欧盟包装物指令、消除成员国贸易障碍方面日益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这些令人瞩目的成就与德国先进的废物管理立法和公共政策密不可分。20世纪70年代以来,德国当局积极探索废物管理的新途径,完成了从末端治理向循环经济的范式转换。笔者试图从德国的废物管理法律框架的建立为切入点,分析其制度特色和环境政策内涵,以期有益于我国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建设。
1 德国废物管理法律框架的建立
1.1 1972年《废物处理法》
20世纪70年代早期,约5万个垃圾场遍布德国,多数都是位于城郊的未经管理和控制的生活垃圾和商业垃圾的倾倒地点。由于垃圾渗漏对作为饮用水源的地下水的严重污染,政府不得不考虑政策调整,1972年制定了《废物处理法》,主要目的是关闭无人管理的垃圾场,代之以集中的地方政府严密监管的垃圾场,此举成功地把垃圾填埋场压缩到300个。
1.2 1986年《废物防止与管理法》
大型废物处理厂的运行产生废气废水,废物的长途运输也会引起不利的环境损害。随着公众环境意识的不断增长,焚烧、填埋方式和新建处理厂受到民意强有力的抵制。德国政府环境政策的指导思想不得不从扩大末端治理能力转向注重源头削减和循环利用。相应的在立法中确立了废物预防和再生利用优先于废物处理的原则;规定了石油企业向消费者回收废油,以环境友好的方式处理的义务――这是著名的“延伸生产者责任”的雏形。
1.3 1991年《防止和再生利用包装废物条例》及其修正案
1990年,德国政府制定了一个针对一次性聚乙烯饮料瓶的押金法。因为多数的德国饮料包装都是可重复充填的,所以该法主要影响的是进口产品制造商的利益,因此欧洲国家的几个产品制造商联合向欧盟委员会投诉押金法构成隐蔽的贸易壁垒。欧盟委员会支持了外国制造商,裁定德国针对单一产品、材料适用押金制违法。陷于被动的德国决策者迫切感到制定综合性包装物管理法的必要性。
1991年6月12日生效的《防止和再生利用包装废物条例》,设定了雄心勃勃的包装物强制性循环利用的系列目标,分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计划到1994年1月回收全部包装废料的50%,第二阶段是计划到1995年6月,回收80%的包装废料,收集设施必须对被收集回的大部分材料进行循环利用。
该条例的最显著的特征,是要求把包装投入市场流通的制造者、包装者、经销者承担回收和循环利用责任,从而大大减轻了地方政府处理废物的负担,还规定制造商和经销商有权委托第三方替代履行回收利用义务。该条例1998年修正案,为处理包装废物设定了严格的先后顺序,首要的是预防、减少包装废物产生;其次是旧包装应当重复使用或再生利用;只有不能预防、重复利用和再生利用的包装废物才可以填埋和焚烧处理。
1.4 1994年《资源闭合循环和废物管理法》
经济手段的失败是德国走向循环经济之路的一个诱因。20世纪90年代早期,德国政府也曾尝试通过向生产者收费的经济手段来解决废物处理问题,目的是增加末端治理的成本,抑制废物产生量和鼓励循环利用。但是该法案遭到产业界特别是可能需要支付巨额费用的利益集团的强烈抵制,因而最终被迫放弃了这一做法。
1992年在里约举行的世界环境与发展大会加快了德国转向循环经济的步伐。德国环境部长Klaus Tpfer选择资源节约作为废物管理的新突破点,提出了资源闭合循环的概念,意即资源历经生产、销售、消费环节后作为二次原料继续利用,始终处于闭合的经济循环中,以替代主要的原生资源。
1994年德国颁布了废物管理的综合性立法《资源闭合循环和废物管理法》,该法经过两年的过渡期后于1996年生效。主要内容有:
(1)采用了与欧盟废物指令相一致的广义的废物定义。废物指该法附件一所列的所有类型的持有者放弃、打算放弃或被要求报废的动产。一般而言,非经生产过程有目的制造出来的,或者产品生命周期终结时未能及时确定下一步具体用途的物质都视为废物。
(2)申明立法目的是提升资源闭合循环的废物管理、节约自然资源、确保废物处理与环境协调。
(3)规定废物的生产者、持有者和废物管理各方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应履行的基本义务。
1991年《防止和再生利用包装废物条例》和1994年《资源闭合循环和废物管理法》开风气之先,是循环经济立法的基石。德国在此基础上建立起较为完备的废物管理法律制度。其他相关立法还有:《商业废物条例》、《报废汽车条例》、《污水污泥条例》、《废木材条例》、《电池条例》、《废电子、电器设备法》、《居住区废物存储和生物废物处理设施条例》、《垃圾填埋条例》等。
2 德国废物管理立法的制度特色
2.1 “与环境相协调”的环境政策导向
建设资源闭合型循环经济社会,首先必须彻底改变“用过就丢弃”的毫无节制的消费至上理念。在德国废物管理的立法和实践中,处处体现崇尚环境友好、生态有益、可持续消费的制度定位。
《资源闭合循环和废物管理法》第一条就开宗明义指出,立法目的是追求循环经济、资源保护和与环境协调的废物处理。并设定废物管理的严格的先后顺序:防止产生―再利用―处置(Avoid-recover-disposal)。废物管理的原则、要求及其变通都是以最小化对环境和生态的不利影响为依归。另外,在循环利用时,物质循环和能量回收两种方式何者优先,也取决于何者更与环境协调。《包装废物条例》第一条也宣称以避免、减少包装废物对环境的影响为立法目的。
2.2 “延伸生产者责任”――废物管理政策的关键机制
“延伸生产者责任”(EPR)是瑞典教授Thomas Lindhqvist在1990年给瑞典环境部的一个报告中首次正式提出来的,是通过使产品生产者对产品整个生命周期――尤其是回收、循环利用、最终处置负责,达到减少产品的总体环境影响的环境目标的一种策略。
“延伸生产者责任”使得传统的生产者责任向前、向后延伸。除了损害赔偿外,还包括承担产品回收、循环利用、最终处置的成本以及直接参与产品或产品环境影响的管理、提供所制造产品的环境特性信息等义务。
德国最早在废物管理立法上实践了延伸生产者责任,卓有成效地将全新的生产者责任概念融入它的《包装废物条例》、《资源闭合循环和废物管理法》等立法中,并以“产品责任”概括之,使生产者责任内容得以进一步具体化:
(1)设计、制造、销售的产品必须满足可重复使用、经久耐用、使用后能够安全地再生利用或以环境安全的方式处理的要求。
(2)在产品制造过程优先使用再生废料或二级原材料。
(3)标明产品包含的污染物。
(4)通过产品标签告知重复使用、再生利用的接收、押金支付安排等信息。
(5)接受回收的物品和使用后的残余废物,并进行再生利用或处理。
传统的产品责任是指缺陷产品致人损害时生产者、销售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侵权的民事责任。解决的是“在消费者、零售商和生产者之间有效分摊产品故障及伤害的风险。” 德国废物管理法上的产品责任[2],不同于传统的产品责任,不是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主要关注产品环境风险的负担,是解决废物危机、实现环境外部性内部化的手段。具有法定性和行政强制性,相关规定的违反构成行政违法。EPR的落实是资源闭合循环废物管理的关键。
2.3 政府与民间社会分工合作的废物管理体制
德国的废物管理体制实现了生产者、经营者、生产者责任组织、废物再生利用和处理产业、消费者、地方政府回收利用机构、主管当局之间的分工合作和互动。
(1)政府主管当局被授权制订有关条例规章,制定回收和循环利用的标准并强制执行;要对废物循环的全过程实施监管,确保消费者便利地送回废物;政府有责任提供信息咨询服务、通过政府采购引领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产品和再生材料消费行为;鼓励企业开发创新性的替代包装材料以及分类、循环利用废料的先进技术,推进循环经济发展。
(2)生产者和经营者对自己投入流通的产品承担EPR。
(3)消费者的责任是协助义务人收集和循环利用废物,不能随意丢弃废物。此外还包括承担包含在价格中的回收利用成本。德国立法鼓励消费者通过选择环境友好产品为资源闭合循环创造需求,从而影响生产者行为。
(4)生产者责任组织是由生产者建立和治理的、处理与EPR有关的执行目标的个别责任的共同体,是基于自愿或基于立法组建的、非营利的第三方组织。当生产者个别履行回收利用和押金-返还义务不经济、不可行时,生产者责任组织可以提供替代履行的协助。
德国当局通过给予事实上的经济利益、法律程序上的便利、免除不利益,积极诱导社会自我管制。既节约了管制成本,又提高了管制效率。
2.4 生产者责任组织的成功运作
德国的《资源闭合循环和废物管理法》和《包装废物条例》等都规定允许委托第三方代为履行产品责任。企业通过加入生产者责任组织得以免除产品责任。1990年9月28日,来自包装材料和消费者产品产业的95个公司组成了德国的生产者责任组织――Dual System Deutschland AG,简称DSD。DSD是一个提供包装废物回收利用服务的公司,基本定位是代为履行EPR,与项目中的所有参与者――生产者、销售者、废物管理产业、地方政府公平合作。
DSD拥有绿点(green dot)标志。希望加入DSD项目的生产者、经销商通过付费取得在其包装材料上使用绿点标志的许可。由绿点系统回收和再生利用包装废物,免除个别企业的履行义务。DSD并不自行建立分类和再生利用企业,而是与专业的废物收集、循环利用、处理企业订立合同,委托代为履行义务。目前DSD的合作伙伴已达到700多家。伴随欧盟一体化的努力,绿点标志目前已经被22个欧洲国家接受和使用。
德国政府对DSD的运营实施监管,从维护公共利益出发设定了某些限制,并对其与原有收集系统的衔接做了必要的协调安排。包括:
(1)设立全国性的赔偿基金。
(2)设定常规的收集明细表,收集箱的设置要便于消费者利用。
(3)整合DSD与州和地方的公共废物收集体系,使之一体化。
(4)强制达到法定的包装物收集和循环利用目标等。
DSD的实践表明,生产者责任组织以其组织能力和规模经济优势可以显著降低成本、筹集资金、采用先进技术、与政府和公众沟通,是生产者个别履行EPR的高效替代方式。
2.5 立法设定包装物回收、循环利用的目标和时间表
在包装废物管理方面,德国法并不直接禁止某些包装物如一次性饮料包装的使用,仅规定生产者、销售者负有回收利用责任,迫使企业考虑产品整个生命周期的环境风险,给企业、消费者以充分的自我选择自由。同时,德国立法为各类包装废物的回收利用规定了法定的达标率和时间表,以增强强制性。
在《包装废物条例》中,每年各类包装废物的循环利用率,按重量计都要达到以下标准(1999年1月1日以后):玻璃75%,马口铁70%,铝60%,纸(纸板)70%,复合材料60%,塑料60%。
2.6 一次性饮料包装的强制性押金制度
德国的环境政策素以严格、强硬闻名,面对欧盟其他成员国不断的“贸易保护”指控,它依然坚定不移地实施一次性饮料包装押金制度。2005年德国《包装废物条例》第三修正案颁行,宣布自2005年5月28日起,对非生态有益的矿泉水、啤酒和充碳酸汽软饮料的一次性饮料包装征收押金;自2006年5月1日起,押金制扩展适用到一切对生态不友好的一次性饮料包装,而生态友好的一次性饮料包装,如纸盒和聚乙烯包装等则免于适用。
押金-返还制度本身糅合了政府管制和市场机制双重因素。旨在以价格机制鼓励使用可重复填充的饮料包装,减少一次性包装的使用和随意丢弃一次性饮料包装物的行为。据统计,在实施强制性押金的第一年,可重复填充使用的饮料包装的市场份额上升了10%。
3 德国经验的启示
3.1 循环经济立法应以“与环境协调”为政策定位
发展循环经济就要更新观念,倡导绿色设计、绿色消费、资源节约和清洁生产,摒弃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在废物管理中,需要强化减量化和资源化相对于无害化处理的优先地位,“减量”不仅意味着最小化废物产生量,还意味着经由安全有效的废物管理,最小化不利的环境影响。废物管理的政策选择不以生产、消费、处理过程废物产生量的多寡为唯一标准,同时应考虑废物的环境影响。宏观和微观的环境决策都要追求对环境和生态的影响最小化,把“与环境协调的”作为循环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
3.2 建立政府与民间社会分工合作的合作管制体制
企业的经营产生大气污染、水污染和有害废物,个体消费决策也是外部性的根源。环境管制是解决环境外部性问题的主要对策,但管制的成本是庞大的,也并非总能产生令人满意的结果。“政府失灵与市场失灵是同等重要的。”[3]
台湾学者詹镇荣指出,为克服管制失灵,现代国家尝试以“合作管制”代替公权力直接命令与禁止的单方高权手段成为一种潮流。即将部分国家责任分配于私人和社会,令其自我管制。这种社会自我管制具有自愿性和公益取向性,国家只提供正面或负面的诱因,私人保留是否为自我管制的选择自由,目的在于透过私人实现公益。但是,社会自我管制有其局限,必须为私人经济主体的自由决定设定最低限的法律规范框架约束,国家保留在自我管制失灵、公益目标无法达成时,采取积极矫正措施和直接介入的权力。
德国建立合作管制的实践给我们的启示是:一方面,实行社会自我管制,鼓励自愿履行和生产者责任组织代为履行EPR,可以减少单纯的命令强制手段,节约管制成本,避免政府过度干预。
另一方面,要通过适当的强制为社会自我管制设限。如果纯粹依靠自我管制,就难以杜绝搭便车现象和无效率的结果,此乃环境问题的外部性使然。
以德国的生产者责任组织DSD为例,过去它一直受到搭便车的困扰――参与绿点计划是自愿的,一些公司冒用绿点标志而不付费,甚至一度导致DSD发生财务危机。所以,1997年《包装废物条例》修正时加强了管制,要求不参与绿点项目的企业报告产生的废包装数量,并且其废物处理须经独立的第三方审计证明;授权DSD将未经许可使用绿点标志的企业诉上法庭。此举使得DSD系统得以维持良性运转。
此外,在法律中规定附期限的明确目标,才能为生产者履行EPR提供一种清晰的界定和有效的约束。只有立法才能保证任何收集、分类、循环利用的目标和时限的约束力。在废物管理方面,依靠企业自愿履行只有在符合成本收益或至少是有竞争利益才是可行的,没有适度强制,私人和企业一般不会情愿承担循环利用的成本。有些国家对废旧电池、废旧汽车实行自愿回收利用后,回收率逐年下降,最后不得不重新实行强制回收就是一个教训。
3.3 推进科技进步、发展环保产业是循环经济的支撑点
发展循环经济,需要雄厚的财力和先进科学技术支持,要考虑现有经济技术的承载力。有美国学者指出,德国政府在某些时期不切实际的强制性回收利用目标制造了巨大的供需脱节,而供应并不能自动产生需求。就铝、铁而言,因为原材料价值高和相对低的处理成本,回收利用较可行,然而,像塑料废物,回收利用面临高的经济技术障碍,不考虑处理能力的决策,容易造成产供销的断裂。[4]
德国非常注重经济成长和环境管理中的技术贡献因素,鼓励新材料以及废物再生利用的新工艺、新技术的研发。不是简单否定塑料包装的使用,而是通过科技创新突破瓶颈因素,不断提高资源化比例,降低再生利用成本,使废物处理能力的短缺得以缓解,废物产业得以可持续的发展。并在此基础上逐步提高回收利用目标要求,从而实现经济增长的同时废物产生量不断降低,环境质量不断改善,环保产业蓬勃发展的良性循环。
3.4 循环经济的优先事项仍需深入研究
强制性押金制合法性之争的关键,在于是否认同reuse相对于recycling的优先位阶。
德国法上肯定了reuse对recycling的价值优位。《包装废物条例》规定,如果全国可重复使用的饮料包装的份额连续两年低于72%,对一次性饮料包装实施的强制押金就会生效。由于临界点被突破,2003年1月1日,德国宣布强制性押金制开始实施,德国环境部长宣称,不如此则可重复充填使用的饮料包装市场就会崩溃。
欧盟委员会则指控这一制度构成对进口饮料的歧视。此前德国已经遭遇两起类似的诉讼。22个欧洲国家组成的欧洲包装物回收利用组织PRO EUROPE在一份声明中也表明了对德国押金制的反对立场。他们认为,现行一体化包装废物的收集、循环利用的体系,已经实现了包括饮料包装在内的包装废物的高效收集、循环利用。在此背景下德国强制押金制的采用,缺乏环境和经济的正当性,会造成三个方面的不利影响。
(1)负面的环境影响。实施押金返还,势必需要另外建立独立于现行体系的收集制度,增加运输燃料消耗、交通拥堵和CO2排放。而从保护环境的视角,可重复使用的包装是否优越于可再生利用的一次性包装也是值得怀疑的。
(2)负面的经济影响。独立运转于其它包装废物回收利用体系之外的押金-返还系统,必然增加生产者的开支,最终导致产品涨价,还会对现有的回收利用系统构成威胁。
(3)阻碍了欧盟内部货物自由流动。对使用一次性包装的国外饮料产品构成歧视。
PRO EUROPE的声明揭示了环境政策的两难选择:一次性使用的饮料包装虽节约运输成本但增加了资源消耗和废物总量,可反复充填的饮料包装虽可节约资源、反复使用,但是清洗和运输也需要消耗资源,两种选择都有其价值合理性和弊端,谁更“与环境协调”?
笔者以为,作为发展循环经济的基本原则,reuse 是否绝对优先于recycling还有深入研究的必要。无论如何,环境政策保持谨慎是必要的,对个案的成本-收益分析在此应当存有一席之地。
4 结 语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在《2000年全球环境展望概览》中预言,“下个世纪对决策者的挑战是制定适当政策鼓励经济生产部门以更有效、更合理、更负责任的方式使用自然资源,鼓励消费者支持和要求这种改革,这样全世界人民就能更公平地使用资源。” 21世纪的环境政策和立法应当体现生态价值的回归,以“与环境协调”为出发点,在政府和民间社会之间建立一种互动的新型合作关系,提升环境管理的效能,公平分担环境费用及分享其惠益,促进经济、社会、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References)
[1]冯之浚.论循环经济[J].中国软科学, 2004, (10) : 2~4. [Feng Zhijun. On Circular Economy[J]. China Soft Science,2004, (10) : 2~4]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市数量人口的增多,城市生活垃圾也成为环境污染和制约城市发展的因素之一。当我们陶醉在繁华的城市生活中,这支“垃圾大军”正一步一步地包围着我们,并随着城市的增大而增大,刺鼻的空气,巨大的垃圾山,不仅使得堆放区域气味难闻,垃圾渗漏液流入周围水体和土壤后,还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给城市居民的健康带来极大威胁。如今“垃圾围城”的困境愈来愈凸显出来,垃圾处理不好,矛盾会变得越来越尖锐。全国超过三分之一的城市处在垃圾的“包围”之中,城市垃圾量的增长势头很难遏止。我国经济发展一方面面临资源枯竭的局面,一方面又将大量可资源化垃圾或一埋了之或一烧了之。因此,加强我国生活垃圾循环处置迫在眉睫。
一、发达国家城市垃圾循环处置生活垃圾的法律实践
(一)日本循环处置生活垃圾的法律实践
日本是个资源贫乏的国家,人口、环境、资源压力大。为了合理、充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日本制定了一整套完备的构建循环型社会的法律体系。其完备的法规体系为垃圾分类回收提供了依据和指南。日本政府在促进循环型社会构建方面的立法,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指2000年12月公布实施的《促进建立循环社会基本法》。在垃圾分类方面,该法从宏观层面对政府、事业者、地方团体、公民的责任义务做出了规定。第二个层次是综合性的两部法律:《促进资源有效利用法》与《固体废弃物管理和公共清洁法》。前一部法律对废纸、纸制品,碎玻璃、玻璃容器,废旧复印机,整体浴室及整体厨房,废旧汽车、计算机、电视机、冰箱等废旧家电等分类回收主体、回收处理方式及回收注意事项做了确切的说明。后一部法律于1970年制定,2000年修订时增加了垃圾产生最小化、垃圾分类及回收等条款。第三个层次是根据各种产品的性质制定的具体法律法规,如《促进容器与包装分类回收法》《家用电器回收法》《建筑及材料回收法》《食品回收法》《汽车再循环法》及《绿色采购法》。可见,为了推进构建循环型社会,日本已经形成了一个比较全面的法律体系。以《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和《环境基本法》为基础,确立了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再利用的基本政策。《废弃物处理法》和《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分别从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再利用的不同侧重来推动循环型社会的形成。在资源再利用方面,还具体制定了《容器包装再利用法》、《家电再利用法》等法律来强化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
(二)英国循环处置生活垃圾的法律实践
英国将源自侵权责任法领域的“注意义务”原理引入环保法领域,并将注意义务规则作为废弃物管理的法定条款确定在该国1990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ct of 1990)中,成为用注意义务规范废弃物处置的先行者。英国1990《环保法》规定:凡是进口,制造,运输,保管,处理或处置“被控制”废弃物的当事人具有妥善管理废弃物的注意义务。此后,该项注意义务规则又在1991年《环境保护注意义务实施条例》、1996年《废弃物管理注意义务的行为守则》以及2009年《协商修订废弃物管理注意义务行为守则立法指引》中得以丰富和更新。在废弃物的管理中,英国长期坚持“末端控制”为特征的废弃物管理策略,即:在废弃物的排放和处理环节,应当注重尽量做到“无害化”,以降低废弃物对生态环境以及对人们生命健康可能造成的损害。以该理念为指导,英国先后颁布了1974年《污染控制法》、1989年《污染控制法(修正案)》、1990年《环保法》、1991年《可控废弃物管理规定》、1994年《废弃物许可证管理规定》等多项立法。随着国内的废弃物管理概念的发展及欧盟框架下的“循环型社会”理念的提出,英国废弃物管理方式逐渐由“末端处理”转变为“源头控制”。1998年、1999年和2003年,英国陆续颁布了《废弃物减量法》、《污染防治法》以及《家庭生活垃圾再循环法》等法律,注意义务规则的内容在立法中不断得以调整和丰富。2005年,英国和威尔士在《家庭废弃物管理的注意义务规定》中,首次在家庭废弃物处理领域确认了“废弃物循环利用”理念。它规定,家庭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确保基于家庭财产所产生的废弃物得到合理回收和循环利用,家庭废弃物应授予经法律许可的人来处理,如果因随意倾倒垃圾而被追溯至最初的产生者,家庭将被处以5000英镑的罚款。从此,英国开始了全新的废弃物管理方式,废弃物管理方式开始从综合治理、循环利用为主导的线路发展延伸,废弃物治理水平逐渐提高。
二、发达国家生活垃圾循环处置对我国启示
(一)对于垃圾分类立法的缺失
从日本和英国两国的环境立法可以看出,发达国家对于环境保护的立法一般始于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对于生活垃圾分类处置立法一般都在上世纪末。而中国环境保护相关立法在上世纪90年代才开始被重视,对于生活垃圾处置的立法一般是以《通知》、《办法》等行政性文件为主。同时,对于环境保护立法并没有形成一个体系,对生活垃圾的法律规定是分散的,片面的。没有一个完备的法律体系对生活垃圾循环处置进行支撑,同时需要一部法律,对生活垃圾从产生、分类、回收、处置全过程进行规制。从我国目前的法律形式来看,我国现行的环境立法是以《环境保护法》为指导,《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清洁生产促进法》为专项法对于生活垃圾进行完善的。在已有三部法律建立的法律环境来看,我国只需要将生活垃圾循环处置更加细化的融入其中即可,进一步通过立法促进生活垃圾再循环利用。
(二)积极宣传鼓励全民动员
中国环境保护的理念从上世纪90年代才开始进行宣传,对于每个公民来说,对于环境保护这个理念并没有深入人心。而对于生活垃圾来说,公民更是对于几十年的堆叠扔至垃圾场的处置方式根深蒂固。即使有公民理解环境保护,垃圾分类,但对于可回收、不可回收垃圾的界定十分模糊,没有明确的概念。此时,需要政府积极宣传,对于垃圾分类、可回收垃圾、不可回收垃圾、有机、无机等垃圾分类进行详细介绍。通过公益广告、宣传册等方式进行简单易懂的讲解。日本、英国等发达国家对于垃圾分类的类型已经写入法律中,对于垃圾分类不正确的公民要实施罚款。中国目前面临的问题是对于垃圾分类概念的模糊,因此,从加大宣传开始做起,通过政府对公民加大宣传、公民对公民相互影响起步,循序渐进的进行改革。这也正体现了《循环经济促进法》中的减量化原则。
(三)拓宽垃圾回收的渠道
环境保护是件公益事情,受资金的限制,很多工作都因资金不足而难以实施。许多保护环境的支出,都没有纳入当地政府的预算中,不利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对于生活垃圾更是如此,没有足够的资金支持,在垃圾回收、分类、处置中都需要不同程度的资金投入,生活垃圾回收难以得到预想中的效果。相较而言,发达国家的许多做法值得中国借鉴,将垃圾回收市场化,由政府作为第三方进行积极引导以及实时管控。这样不仅引入不少资金链条,同时对于垃圾回收、分类、处置也可以更加细化到每一步,每个过程都有公司进行分管。同时,政府也应对这些有利于生活垃圾循环处置的企业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引导企业积极投入资金,保护环境。
(四)资源化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资源化是将生活垃圾最大限度的循环利用起来。从发达国家近年来生活垃圾循环处置过程中可以看出,不少国家走的是“末端处理—循环利用—皮面产生”到如今的“避免产生—循环利用—末端处理”的方式,将生活垃圾资源化最有效的途径亦是如此。因此,作为中国对于垃圾循环处置,要加大科学技术的投入,从而增加循环利用的过程,从生活垃圾产生、分类、处置三个方面投入科学技术。对于生活垃圾分类过程可以加大科学技术,进行重力分选、风力分选、浮选等方式进行选择。对于生活垃圾处置,则可以进行焚烧、填埋、堆肥等更加环保的方式进行。
参考文献:
[1]孙佑海.中国循环经济法论[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8
德国是世界上最早提出发展循环经济,并制定出相关法律的国家.上个世纪70年代,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导致垃圾的大量排放,使垃圾的处理问题日益突出.1972年,德国联邦政府颁布了《联邦废物管理法》,将各种废物的收集和处置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该项法律的颁布改变了西德人的生活习惯,一般生活垃圾,塑料容器以及纸类等开始被分门别类地回收。随着西德公众环保意识的不断提高,1986年联邦政府制定了“避免产生废物、废物再利用及安全处理原则”,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对废物的认识从“怎样处理”上升到了“怎样避免产生”的高度。德国循环经济理念的导人体现在1991年颁布的包装废物管理条例》中,该条例根据“污染者负担原则”,明确了商品生产和流通业对包装废物回收和循环利用的义务。
1992年德国通过了(限制废车条例》,规定汽车制造商有义务回收废旧车;1994年颁布了(循环经济与废物清除法》,后经过数次修改,于1996年10月以((循环经济·废物管理法》正式生效。该法使世界环境保护运动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即由过去的末端治理转向全过程控制;提出“本法律的目的是促进循环经济,保护自然资源,确保废物按有利于环境的方式进行清除”;确立了发展循环经济的基本要求,即任何生产过程首先要尽量避免或减少废物的产生,对于无法避免而产生的废物,包括生活垃圾和废纸、旧电池、旧汽车等,要求尽量采取循环利用的措施,以减少资源消耗和污染;规定了产品制造者在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过程中的责任,对于某些特定的产品,只有明确了回收的可能性后,才允许投放市场。
日本是循环经济立法最全面的国家,也是国际上较早建立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发达国家之一。其所有的相关法律文件,集中体现为“三个要素、一个目标”,即减少废物,旧物品再使用,资源再利用,最终实现资源循环型社会的目标。日本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比较健全,可以分成三个层面,基础层面是《推进形成循环型社会基本法》;第二层面是《废物处理法》和《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这两部综合性法律;第三层面是(《容器包装再利用法》、((家用电器再利用法》、建筑材料循环利用法》、食品循环再利用法》及((绿色采购法》五部专业性法规。1991年制订的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完善了汽车及家电循环利用的判定标准以及事先评估、信息交流等体系。1993年颁布的环境基本法》中增加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循环利用等内容,并将此作为国民的义务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
1994年政府又根据该基本法制定了(环境基本计划》,决定将建设循环型社会作为环境政策的长期目标之一来实施,并把实现低环境负荷的可持续发展经济社会体系作为目标。日本把2000年定义为“循环型社会元年”,不仅新制订了基于“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推进形成循环型社会基本法》、((建筑材料循环利用法》、《食品循环再利用法》、《绿色采购法》,还修订了《再生资源利用促进法))并更名为《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I修订了1970年制定的(《废物处理法》,加强了控制废物产生和不正当处理的措施.?,002年制定了《汽车循环利用法》,在此基础上,又于2003年3月制定了建设循环型社会的长期指导方针《推进形成循环型社会基本计划》。
2.}济指施
税收创度。日本的“再循环利用设备特别补偿办法”规定:对废纸和废饮料瓶类制品再商品化设备制造业、生态水泥制造设备、废家电再生处理设备除按一般规定给予退税之外,还按商品价格的25%进行特别退税。对废塑料制品再商品化设备制造业、建筑废物再生处理装置、废木材破碎及再生处理装置,除按一般规定给予退税之外,还按商品价格的14%进行特别退税。美国亚利桑纳州规定,企业分期付款购买再生资源及环保设施可减税(销售税)10%;在美国康奈狄克州,再生资源加工利用企业除可获得低息风险资本小额商业贷款以外,州级企业所得税、设备销售税及财产税也可相应减免.荷兰政府的目标是在10年内把全国废物产生量减少90%,其措施除了提高公民的环境意识外,对产生废物的人和企业都要征税,采用清洁生产或建立污染控制设备的企业,其投资可按1年折旧(通常折旧期限为10年).丹麦率先实行了“绿色税”制度,对生产原材料征收材料税以促进少用原生材料、多利用再生资源。德国已经开始征收生态税,对除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以外的能源都要征收生态税,间接产品也不例外,例如1升汽油的价格为1.7马克,再加6芬尼的生态税。
中图分类号: D922.6
文献标志码: A文章编号: 1009-4474(2012)04-0093-11
The Deviation and Correction of 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
ZHANG Xu-dong, LEI Juan
(Law School, Fuzhou University, Fuzhou 350002, China)
Key words: producer 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 liability for product; recycle economy;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resource protection; social responsibility
Abstract: The disposal of discarded products relates to resources conservation and environment protection. The 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system arrangement addressing the dual crises of environment and resources in the environmental law. The thesis starts with the recycle economy development for the change of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system and analysis of the EPR in our country. It is found that there exists deviation in both legislation and in theoretical research. In legislation, the expansionary explanation leads to the wide range of responsibility and the whole product life cycle in the time dimension. While in theoretical research, it is against the real intention in EPR to deal with the discarded products and define EPR as producers exerting environment impact on the whole life cycle process, and negligence in the research would cause the adverse consequences of secondary obligation with the performance of the first obligation in the wrong way. Reasons for the deviation in the EPR in our country are the emphasis on the product responsibility, negligence of the EPR, absence of subject of EPR, and the lack of rigid constraints resulted from the principle of law. According to the reasons of deviation, the thesis puts forward the basic idea of correcting the deviation of EPR from four aspects including the establishment of legislation idea of two equal responsibilities, determination of the main body of EPR, fulfillment of legal responsibility, and the definition of EPR in waste recycling to provide reference for EPR in our country.
一、引言
生产者延伸责任是相对于传统的生产者责任而言的。传统的生产者责任只限于产品责任,即生产者只对产品的质量负责,而对产品消费后阶段废弃物的回收、循环利用和最终处置等不承担责任。但是,随着人们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和生态要求的提高,大众开始关注产品消费后阶段废弃物如何回收、再循环利用及处置的问题,从而促成了生产者延伸责任思路的产生。如果说,生产者的产品责任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人生安全和财产安全,那么,生产者延伸责任即是为了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
生产者延伸责任思想最早在1975年瑞典政府关于废弃物循环利用和管理的议案中得到了明确反映,该议案提出,“产品生产前生产者有责任了解当产品废弃后,如何从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角度,以适当的方式处理”〔1〕。但国内外学界一般都认为,生产者延伸责任这一表达最早是由瑞典隆德大学环境经济学教授托马斯?林赫斯特(Thomas Lindhqvist)在1988年向瑞典环境保护机构提交的一份报告中提出的,而且他的理论是目前最为系统且影响最为深远的。1992年,托马斯教授在由其倡议组织的专家研讨会上系统地介绍了这一概念。他认为,生产者对其产品的责任应该延伸,具体来说,生产者应就其产品从设计、制造、流通到消费终结的整个生命周期中对环境的影响负责,特别是应对产品消费后阶段废弃物对环境的影响承担责任。之后,托马斯对该概念又进行了修订,认为生产者延伸责任“是一项制度原则,主要通过将生产者的责任延伸至产品生命周期的各个环节,特别是产品消费后阶段的回收、再循环和最终处理处置,以促进产品整个生命周期过程的环境保护”〔2〕。此次修订特别强化了生产者在产品消费后阶段的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从理论上填补了产品消费后阶段责任的空白,进一步确定了废弃物回收、循环利用和最终处置的责任主体。这一界定融合了生产者的两种责任,即产品责任和废弃物管理责任,但责任的内容过于宽泛,正因为这样,加大了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的难度。
生产者延伸责任概念被提出来以后,首先运用于德国的《包装物条例》,之后很快盛行于各发达工业国家。在这一过程中,虽然生产者延伸责任的原理及效果遭到诸多质疑,但其仍以星火燎原之势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西方发达国家和组织机构纷纷对此展开了广泛的理论探讨和实践,并且在实践中逐渐形成了制度雏形。世界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OECD)是最早就生产者延伸责任开展专项研究且成果显著的机构,其对生产者延伸责任概念的论述也是最为完整的。其定义是,“生产者延伸责任是一项环境政策,在此政策下,产品生产者对其产品的责任,不论是有形的还是经济上的,将被延伸到产品生命周期的消费后阶段……产品生产者承担这一责任的形式包括改进产品的设计以减少产品在其生命周期对环境的影响,以及在产品对环境的影响不可能通过产品设计得以消除的情况下,对产品的环境影响负起法律上的、有形的和/或经济上的责任”〔3〕。这将原本由地方政府承担的废弃物回收处理责任转由生产者来承担,从而激励生产者改进其产品设计和生产,并把环境因素考虑到产品的生产过程之中。虽然这一定义也为后来的研究者所沿用,但其依旧未能克服对生产者延伸责任范围界定过于宽泛的缺陷。
而根据欧盟的定义,生产者延伸责任“主要是指生产者必须负责产品使用完毕后的回收、再生和处理,其策略是将产品废弃阶段的责任完全归于生产者。这主要是因为生产者对产品的设计、原材料的使用负有控制权,因此生产者须担负财务上的责任,而生产者也应对原材料的选择及产品设计重新定位思考,例如,需要尽量减少使用难以回收的材质或产品,从而降低产品对环境的影响程度”〔4〕。生产者延伸责任的概念在1996年被美国可持续发展总统委员会(PCSD)又进行了一次修订,并将其改为“产品延伸责任”,这一概念表述比之前的定义范围更为广泛,其强调产品链条中的各个参与者,包括政府、生产者、销售者以及消费者,都必须对产品的环境影响承担一定的责任,而非将责任单独置于生产者身上,也并不将责任限于消费后阶段。此概念认为,生产者的延伸责任应包括产品整个生命周期范围内的责任。
目前,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已经在欧盟、美国、日本、德国、荷兰等许多国家有关废弃产品管理和污染控制的立法和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运用。由于生产者延伸责任的理论探索与立法实践还处于摸索前行阶段,相关的理论探讨并未就其定义形成统一的认识。但参照上述关于生产者延伸责任的各种定义,并结合托马斯教授首倡此概念的初衷和背景,本文认为,生产者延伸责任就是生产者对其产品在消费后阶段废弃物的回收、循环利用和最终处置承担的各种形式的法律义务或法律责任。
二、我国生产者延伸责任偏差透视
从世界范围来看,生产者延伸责任概念提出至今仅有二十多年的时间,但由其导致的立法变革已经对人类的生产生活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该概念及立法实践在20世纪末介绍到我国后,经由学者的翻译、介绍和初步研究,很快就进入到决策领域,并且上升到国家立法和国家政策层面。在我国资源日益短缺和废弃物污染问题日益凸显的情况下,一系列相关立法程序相继启动,生产者延伸责任作为一个关键性的问题被给予了广泛的关注。但同时,由于时间较短,没能形成完整的生产者延伸责任法律体系,而且在现有的相关立法中出现了一些立法上的偏差。如果要使其成为一种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还有必要做进一步的研究。
(一)我国生产者延伸责任在立法上的偏差
1.我国生产者延伸责任立法现状
在我国的立法实践中,生产者延伸责任的理念早已存在,如在1989年颁布的《旧水泥纸袋回收办法》中就明确规定水泥厂(水泥厂也可以委托其他纸袋收购单位)必须对废旧水泥袋进行回收,并规定了生产者的回收比例和押金、退款制度。该办法涉及的就是废弃产品回收责任,其可以被视为我国最早的体现生产者责任延伸责任思想的立法。在这之后,政府逐渐意识到了生产者延伸责任立法的重要性,并相继制定了一些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
如前所述,虽然我国一些法律法规中关于废弃物回收、循环利用及处置的规定已经有生产者延伸责任的萌芽,但一般认为,该概念正式引入我国立法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通过为标志。该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对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第十八条规定,“生产、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这些条款规定了生产者对其产品消费后废弃物的回收责任。
我国2006年颁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也明确提出,“建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进废纸、废旧金属、废旧轮胎和废弃电子产品等的回收利用。加强生活垃圾和污泥资源化利用”。这表明我国在国家政策层面对生产者延伸责任也是非常重视的。
我国2009年1月实施的《循环经济促进法》更是明确地把生产者延伸责任作为促进我国循环经济发展的六项基本原则之一,总体性地规定了生产者在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中的责任或者义务,把生产者责任延伸至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在宏观上规定了生产者对其产品在整个生命周期对环境影响的责任,以基本法的形式从总体上确立了我国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其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了生产者的延伸责任,这是对我国探索走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双赢道路的一种肯定,也是对社会进步、经济发展乃至科技进步的一种肯定。
再来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中的规定。其第七条规定:“国家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用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费用的补贴。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缴纳义务……”在一定程度上,这可以说是关于生产者承担经济责任的规定。其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电器电子产品上或者产品说明书中应当按照规定提供有关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回收处理提示性说明等信息。”这是关于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信息责任的规定。
纵观以上相关规定,不难发现,生产者延伸责任的理念早已在我国相关立法中存在,这些立法或多或少地规定了生产者对废弃产品问题应承担的责任。
2.我国生产者延伸责任立法缺乏可操作性
虽然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政策都对生产者延伸责任有所涉及,并规定了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在经消费使用后,生产者对其进行回收、循环利用和最终处置的责任,特别是《循环经济促进法》,更是把生产者延伸责任作为促进我国循环经济发展的基本原则之一。但从以上零星散乱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现有法律之间缺乏层次性和体系性,对生产者延伸责任的具体规定大都不明确、不完善,缺乏可操作性,刚性约束力不强,甚至对这一责任基本范畴的理解尚存在许多模糊之处,已有的法律文件也只是规定了一个雏形,有关立法尚处于“搭架子”的状态,因此无法在实践中有效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实际功效甚微。
国内有些学者认为,在现有的国情和经济环境下,生产者延伸责任主要应该通过指导性、鼓励性的法律法规或规章让生产者自愿进行。因为生产者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自主性的主体,如果对企业施加过多的行政干预,则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自由原则。而在实际经济活动中,我国现行有关生产者延伸责任的规定大多属于政策性、鼓励性的规范,选择权掌握在生产者手中。譬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法律责任相关规定,要么没有规定生产者不履行延伸责任或不恰当履行延伸责任的法律责任,要么规定的相应的法律责任多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样的规定不仅无法对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生产者起到足够的约束或制裁作用,而且还会打击那些正在承担延伸责任之生产者的积极性,从而使得此规定受到了极大的挑战。又如我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生产列入强制回收名录的产品或者包装物的企业,必须对废弃的产品或者包装物负责回收;对其中可以利用的,由各该生产企业负责利用;对因不具备技术经济条件而不适合利用的,由各该生产企业负责无害化处置。”该条虽然规定了生产者应履行的义务,但在法律责任的规定中却没有明确规定生产者在没有履行该条规定的义务时而应承担的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具有强制性,追究力度不够。生产者会因为政策的扶持和鼓励而选择积极承担延伸责任,也会因为自身的短期利益而选择逃避生产者延伸责任。作为理性的经济人,生产者在行为过程中必然会考虑到守法成本与违法成本,当法律规定起不到一定的强制约束作用时,特别是当守法成本明显高于违法成本时,生产者基于经济人的本性,便不会有履行延伸责任的积极性,自然会选择不承担延伸责任,从而会造成法律在执行和实施力度上的弱化,同时也削弱了其应有的促进环境保护的作用。
我国以《循环经济促进法》为主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时间维度上,生产者的延伸责任应涵盖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但这种要求对生产者来说太过宽泛,加大了实际操作难度。这对刚引入生产者延伸责任概念及相关制度不久的国家来说,未必是最科学的选择。我们应该将生产者的责任集中在产品废弃物的回收、循环利用和最终处置上,这可以激励生产者,使生产者进行减少废弃物产生、降低能源消耗和提高可循环性能的产品设计。如果突然要企业承担过多的义务,则很可能使其无法承受,同时还会使得立法实效远离预设的目标。其实要求生产者对其产品在成为废弃物时承担责任,同样可以反向促使生产者改进其产品的设计,从而实现减少产品对环境影响的目的。
(二)我国生产者延伸责任在理论研究上的偏差
生产者延伸责任的概念介绍到我国后,可以说在短短几年的时间里,我国学者对其的研究成果是喜人的,他们已对生产者延伸责任的内涵、基本要素、作用、制度构建等方面进行了不同程度的研究,且部分研究成果已很好地付诸立法实践。但因为对生产者延伸责任的研究缺乏根源性的理论基础,我国学者对生产者延伸责任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概念,对其具体内容也有不同的认识,因此生产者延伸责任还有待进一步的理论探讨。
从生产者延伸责任的基本范畴来看,我国学者对其的研究主要有两种进路:其一是认为生产者延伸责任是生产者保证生产过程中产品质量及推行清洁生产等责任的扩展(后产品责任),即责任被界定在产品使用后废弃物的回收、循环利用和最终处置阶段,内容可包括提供销售后服务、按照法定要求及合同约定回收、处置和循环利用、环境损害赔偿等。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干就认为,生产者延伸责任指“以生产者为主导的责任主体对消费及其他环节所产生的废弃物的回收、循环利用和最终处置所应承担的责任”〔5〕。其二是承袭了国外生产者延伸责任的研究思路,将生产者的延伸责任定位为对其产品在整个生命周期过程中的环境影响承担责任,包括一系列的环节,如产品的设计、生产、消费、循环利用和最终处置等。例如上海财经大学教授马洪就认为,“生产者延伸责任就是生产者对于其生产的产品在整个生命周期对环境的影响所承担的责任”〔6〕。这是目前我国生产者延伸责任主要的研究思路,其观点是一种扩张性的解释,它不符合生产者延伸责任的真正内涵,并且加大了实际操作的难度,因此,应将其做限缩性解释,即将生产者的延伸责任限定于产品生命周期后废弃物回收、循环利用和最终处置阶段,以体现其“延伸”的内涵。
虽然有学者会问,如果生产者只是承担废弃物的回收、循环利用和最终处置阶段的责任,会不会使得生产者延伸责任演变成另一种形式的“末端治理”模式〔7〕?其实大可不必担心,因为消费前的源头预防责任和消费中的责任等有关产品的责任,虽然也是为消除废弃产品的环境影响而承担的责任,但它们完全是一种独立的责任形态,并且已经有了相关的法律如《清洁生产促进法》、《产品质量法》等来规范,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将这些责任归属于生产者延伸责任。正如有的学者已经认识到的,“产品生命周期的消费前阶段包括原材料的选用、产品设计、产品生产等,在这些阶段生产者负有清洁生产的义务,这是一项独立的义务形式,已经有相关的规范予以规定,完全可以说已经走出了生产者延伸责任的责任范畴。生产者延伸责任的本意就是对废旧产品的处理原则,我们没有必要用一个笼统的制度包罗万象,明确的责任界定将更具实效”〔3〕。
从生产者延伸责任的法律属性来看,虽然大部分学者认为,生产者延伸责任不但包括广义上的法律责任即第一性义务,还包括狭义上的法律责任即第二性义务,也就是违反了第一性义务而应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但也有学者认为,“从其责任内容上看,生产者需要在产品经过消费后成为废弃物的阶段承担回收、利用和处置的责任,它是生产者必须为一定行为以满足法律的要求,这显然是作为法律负担的第一性义务,而不涉及没有正确履行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承担法律上相应不利后果的第二性义务”〔8〕。这种观点认为,即使生产者延伸责任成为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在不履行义务则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惩罚性的不利后果时,这种不利后果却并不是生产者延伸责任。其实不然,生产者延伸责任不但应包括第一性义务,还应包括因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应承担的第二性义务。
从我国学者的研究现状来看,大部分的学者认为生产者延伸责任的责任主体不仅仅限于真正意义上的产品生产者,还应该包括其他相关的受益主体。如蒋春华认为,“生产者延伸责任是产品生命周期链条中的所有参与者以回收再生处置产品使用后的废弃物为目标而承担的各种形式的法律义务。”〔9〕我们并不否认这些主体在消除废弃产品环境影响过程中确实需要承担一部分责任,并且,对废弃产品的回收、循环利用和最终处置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因为在这整个环节中,如果要实现效益的最大化,就必须将产品链条中的各个参与者调动起来,积极参与到这个系统的工程当中。但是这些主体承担的责任是消除废弃产品环境影响所需承担的责任,不属于生产者延伸责任。所以承担生产者延伸责任的主体只限于生产者,而不能简单地认为其他责任主体被包括在生产者延伸责任的主体之中。
三、我国生产者延伸责任偏差成因分析
如前所述,我国生产者延伸责任不论是在立法还是在理论研究中都存在一些偏差。为了更准确界定生产者延伸责任,也为了更好地促进其实施,我们应该反思当下我国生产者延伸责任出现这些偏差的缘由。
(一)注重生产者的产品责任而忽视生产者延伸责任
产品责任又称生产者责任、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是指产品有缺陷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10〕。在我国,除了《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构建起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框架外,还制定了一系列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药品管理法》等。这些法律法规不但具体规定了生产者的产品责任,还详细规定了违反产品责任后应承担的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而生产者延伸责任是舶来品,介绍到我国后直到最近十年左右才开始受到重视。虽然其在一些法律法规或规章中有所体现,但不难看出,涉及生产者延伸责任的内容都散乱地分布在十几部法律法规或规章中,相关的内容基本上缺乏衔接性与协调性,并且多为指导性和原则性的规定,并不具有强制性和具体的可操作性。也就是说,因为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没有规定不履行延伸责任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使得本来就零散的法律规定失去了应有的约束和强制作用。
尽管有的学者认为,生产者延伸责任可以被视为生产者产品责任的一种生态延伸,是让生产者对其产品承担长期的环境管理和保护责任,其目标在很多层面上与产品责任类似,如减少损害并鼓励改进产品设计。但二者无疑存在很大的区别:生产者产品责任的责任客体是产品生命周期内的产品,与其相关的规定试图解决的是由产品缺陷给消费者和使用者造成的额外的损失和成本问题;而生产者延伸责任的责任客体是产品生命周期后的废弃物,试图解决的是产品废弃物给社会公众和自然环境造成的严重问题。由此可知,生产者的产品责任和生产者延伸责任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从我国生产者延伸责任立法现状可以看出,所有这些法律法规或规章基本未被直接冠以生产者延伸责任的名称,也就是说这些规定基本上不是以建立生产者延伸责任为目标的,而是从应对废弃物问题出发,国家认为生产者有环境保护的义务而在不同的法律法规或规章中设定部分生产者的延伸责任。因此,完全可以说我国对生产者延伸责任的设立是缺乏整体构想和设计的,只是把相关的内容都贴上了生产者延伸责任的“标签”,这说明我国的生产者延伸责任的相关规定既不系统也不完善。
生产者延伸责任除了在立法层面被忽视外,由于受到传统发展观念的影响和制约,企业缺乏一定的可持续发展意识和循环经济发展意识,只是单纯地从经济利益方面考虑得失,以利润最大化为最终目标,更多关注的是眼前的利益,而忽视了目前日益严重的资源匮乏问题和环境污染问题。与此同时,生产者延伸责任也没能很好地得到社会公众的理解和支持,而其只有在社会公众的支持下才能得到良性的发展。因此,要想生产者延伸责任得到重视,除了在立法上应有所作为外,还应进行积极的舆论宣传,加强企业和社会公众的资源保护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改变传统的观念,并鼓励企业和社会公众共同参与其中,使其对生产者延伸责任有一个正确的理解,从而在思想上真正接受;在重视生产者的产品责任的同时也应重视生产者延伸责任,并且在相关法律法规的指导下全面贯彻落实生产者延伸责任。
(二)生产者延伸责任承担主体的缺失
在传统的经济发展模式下,我国生产者只对其生产产品的质量负责,即责任只限于产品的设计、加工、制造和流通阶段;当产品销售给消费者以后,所有权从生产者转移到消费者,生产者就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即对产品消费后废弃物的回收、循环利用和最终处置等不承担责任。在这一传统制度的安排下,产品的废弃物不是简单的丢弃就是由公共部门(通常是地方政府)负责处理。由于“属于最多数人的公共事物常常是最少受人照顾的事物,人们关怀着自己的所有,而忽略公共的一切,他至多只留心到其中对他个人多少有些关联的事物”〔11〕,因此,责任主体的空缺造成了越来越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和资源浪费问题。政府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采用各种方法来解决废弃物问题,也就是说在生产者延伸责任提出之前所产生的产品消费后阶段的废弃物回收、循环利用和最终处置一般都是由政府来付费的,从而导致了政府财政支出的增加(政府往往通过税收等方式将这一责任分摊给了纳税人和社会公众)。可见,因产品而受益的生产者基本不分担废弃物回收、循环利用和最终处置的责任,从而出现了以“国家承担、公共分摊、生产者不管”的不合理方式来解决产品废弃物回收、循环利用和最终处置问题的状态。这既不符合“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也与我国当前建立资源节约型社会、推进循环经济健康发展的社会目标不相适应。
生产者是否应该承担延伸责任?如果确有必要的话,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根据企业的社会责任理论,企业的社会责任乃指企业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包括对雇员的责任,对消费者的责任,对债权人的责任,对环境、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的责任,对所在社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责任,对社会福利和社会公共事业的责任〔12〕。就生产者而言,其首要义务就是保证其提供给社会公众的消费产品具有安全性和适用性,其主要目的是尽可能地为自己或其股东谋求经济利益。但整个市场是由相互依存的利益主体构成的共同体,也就是说,生产者在谋取自己或者股东利益的基础上,还应考虑其他的社会利益,比如环境利益等等。生产者延伸责任的核心内容是生产者为了应对废弃产品问题而承担的环境保护责任。由此可见,企业承担企业社会责任之环境、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的责任与生产者延伸责任设立的初衷如出一辙,或者我们也可以说生产者延伸责任是落实企业部分社会责任的一项制度,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根据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可知,生产者延伸责任是生产者必须对社会履行的一项义务,也可以说是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的表现。
根据污染者负担原则,只要是在社会生产活动中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个体,都负有对其污染的环境进行治理的责任,而不能把责任转嫁给国家和社会。这为生产者承担延伸责任提供了一定的理论依据。一般观点认为,污染是在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毫无疑问,在产品生产过程中,污染的制造者就是生产者,并且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产生的污染也与生产者制造的产品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因此,根据污染者负担原则,生产者也负有对产品消费后阶段所产生的废弃物承担责任的义务。
生产者延伸责任的目标之一就是将产品消费后对产品的回收、循环利用和最终处理的责任从政府转移到生产者。在维护生态利益的大前提下,要求生产者在谋求自身经济利益和享受经济发展的果实的同时兼顾社会、环境和经济利益等多方面的公共利益是有必要的。甚至可以说,无论是从社会责任还是从公平公正的角度来看,生产者都应该承担起本应该承担的延伸责任,履行保护环境的职责。
(三)法律所体现的原则性导致生产者延伸责任缺乏刚性约束
由于我国对生产者延伸责任的研究较西方国家晚,制订的相关法律法规也还不是很完善、规范,因此在法律法规的衔接上都存在着一些问题,甚至在法律责任的规定上也只是原则性地带过,并不具有强制性,更不具有威慑力。这在一定程度上不但会影响生产者延伸责任在我国的发展,影响到我国资源和环境保护,还会影响到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国际竞争力的进一步提升。
譬如,在我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章的法律责任部分,虽规定了相关部门违反依法监管职责的法律责任和生产者不履行延伸责任的法律责任,但仅仅停留在原则性、指导性的规定上,不能对生产者形成足够的威慑力。我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在其法律责任部分虽然规定了生产者、销售者的民事责任(罚款等)和行政责任(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等),但从国外的实践经验来看,这是远远不够的。我们可以在借鉴发达国家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国情形成自己的法律责任体系。
同时,我国《循环经济促进法》还用了一整章即第五章共七条对发展循环经济的激励措施做了规定,包括专项资金、对科技创新的财政支持、税收优惠、投资和金融支持、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价格、收费和押金等制度、政府采购以及表彰奖励制度等。但这些规定都“比较原则”,具体办法都留待国务院相关部门予以制定,明显缺乏可操作性,还有待进一步的细化。因为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而有效的执行取决于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即使制定出来的法律再纷繁复杂,如果不能执行、不具有可操作性,那充其量也只能说是一种摆设,起不到任何实质性的威慑和规范作用。
虽然《循环经济促进法》涉及了主体责任的分配,也考虑了产品废弃后的回收和循环处理事项,在立法上是一大进步,但对责任主体责任的规定却过于笼统,比如对销售者和受委托的组织和企业,只是规定这些主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回收、循环利用或最终处置废弃物,并没有合理的界定主体的具体责任,弱化了责任主体的义务。尽管《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也对生产者提出了承担部分延伸责任的要求,但对这些责任内容的规定都是非强制性的,只是鼓励生产者去承担。更为重要的是,产品或者包装物回收的强制目录已经提出了多年,但至今尚未制定,我们甚至可以说生产者延伸责任目前还只是一种“纸上的责任”,这些规定也只能视为生产者延伸责任被彻底实施之前的一个“热身”或者说是一个过渡期。
四、矫治我国生产者延伸责任偏差的基本思路
在厘清了我国生产者延伸责任偏差的成因后,可以总结出矫治生产者延伸责任偏差必须注意的四个基本思路。
(一)确立两种责任并重的立法理念
如果说生产者的产品责任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人生安全和财产安全,那么生产者延伸责任就是为了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确立这两种责任并重的立法思路对当前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的保护能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
无论是生产者的产品责任还是生产者的延伸责任,都是对生产者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应尽义务和应履行职责所做的权利界定和安排,这是由生产者在经济活动中所扮演的特殊角色决定的。生产者在通过生产和销售产品获利的同时,应当对由这些活动给消费者和社会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负责,这也是由生产者(企业)作为一种经济组织的性质所决定的。因此,生产者就应在产品缺陷的克服以及产品生命周期之后废弃物的回收和循环利用方面承担起更加积极和更有建设性的责任。
环境资源作为公共物品,具有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两个基本特征,这使得环境资源的成本难以通过市场内部化。但如果通过对生产者的产品责任和生产者延伸责任的强调,不但能让生产者合理地预期产品的事前成本和事后成本,而且还能促进生产者将生产的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所谓外部性是指生产或消费的主体在进行生产或消费的过程中对他人造成影响而又未将这些影响计入市场交易的成本与价格之中〔13〕。当这种影响是负面影响的时候就叫做外部不经济性,也就是说市场主体的行为对环境资源的不利影响往往是由该行为以外的人来承担的。这样,每个市场主体可以从不付成本的环境资源利用中获得利益,而由此产生的负效益由其他人分摊。正因为如此,我们在强调生产者产品责任的同时,也要注重生产者的延伸责任,坚持两者并重,让生产者将环境成本纳入生产成本之中,以消除外部的不经济性,使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
当然,这些责任所体现出来的问题不可能通过企业的自觉性来解决,也无法通过市场交易的方式由买卖双方进行磋商来解决,所以,只能通过确立生产者的产品责任和延伸责任并重的立法思路,制订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强制生产者履行产品责任和延伸责任,两种责任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从而协调好经济活动中各方的利益要求,促进经济和谐、健康和持续的发展。这也能够有效弥补传统经济发展模式下生产者责任的不足,从而构筑起包括“源头”责任(产品质量安全)和“终点”责任(生产者延伸责任)在内的生产者责任体系。
(二)确定生产者延伸责任的承担主体
法律责任的有效实施,有赖于其对主体及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明确规定,只有具备了完善的主体责任制,法律才会具有现实性和可操作性。可以说,主体的界定和责任的分配是生产者延伸责任的核心。在西方各发达国家生产者延伸责任的实践中,分担责任的形式是五花八门的。如德国是将所有责任直接转移给生产者,包括进口商、批发商、零售商和DSD有限公司等,实行的是严格的单一责任主体的方式,主要由生产者承担废弃物回收责任,并承担全部的废弃产品的回收费用;美国生产者延伸责任的分担者主要包括地方政府、生产者、零售商和消费者等,实行的是典型的多责任主体模式;而日本则以鼓励公众为建立循环社会做努力为出发点,明确规定了政府、企业和公众的责任,特别是明确了企业和公众作为“垃圾生产者”的责任,增加了“生产者责任”,即工厂对他们的产品从设计生产到回收处理负主要责任。通过分析发达国家实施生产者延伸责任的实践,我们不难发现,虽然各国由于国情不同,规定的承担责任的主体不尽相同,但是在生产者延伸责任运行比较好的国家,无一例外的都对主体及其权利义务做了明确而合理的规定。而在我国的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规章中,对于生产者延伸责任的责任主体以及主体责任的规定还很不完善。
生产者延伸责任之所以能够迅速得到承认并进入立法阶段,除了基于其产品的外部性理论、污染者负担原则以及谁获利谁负担原则外,根本原因是在社会的生产生活中生产者扮演的特殊角色决定了其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无可否认,生产者掌握着其他人无法掌握的产品信息和技术,最了解产品的原材料、结构和性能,在产品的设计和开发环节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这个阶段是最能有效改进产品在废弃物回收阶段的环境影响的,即可以从源头上减少产品对环境的影响,所以我们完全可以说生产者拥有对其产品的“权力”。就像有的学者所说的,“在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中,法律的要求是,决策权力的所在就是责任的所在。如果能做到这一点,人们就有法律秩序,如果做不到,人们就只能幻想”〔14〕。从知识成本角度看,由生产者来回收处理自己生产的产品,其知识成本要远低于让其他人来回收处理,有利于实现社会成本的最小化。这样不但能让资源实现充分利用和合理再利用,还能达到有效保护环境的目的。所以,就如生产者延伸责任的概念所陈述的一样,生产者是承担生产者延伸责任的唯一主体。
在确定生产者应当承担生产者延伸责任的前提下,还有一个必须要解决的重要问题,那就是如何界定生产者的范围,即谁是生产者?这既是各国界定生产者延伸责任的一个首要问题,也是国内各学者研究生产者延伸责任的重点之一。因为如果承担延伸责任的生产者都不能明确具体的界定下来,那么法律法规或规章所规定的延伸责任的承担便会出现相互推诿或主体空缺的现象。在20世纪90年代初的讨论中,制造商很简单地被认为就是生产者,在这之后的讨论中,这个问题也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但不管是既有的或正在形成的生产者延伸责任理论,对生产者的定义并不一致。
在我国,承担延伸责任的生产者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不应该有所不同。这可以从两个方面予以考虑:首先从宏观角度看,生产者延伸责任的生产者既包括本国产品的制造商,也包括产品的进口商,应把生产者的范围从单纯的制造商扩展到产品的进口商。要求本国的成品制造商承担延伸责任自不待言,对于进口成品,我国立法当然也可以将责任主体扩大,规定本国的成品进口商承担延伸责任,实质上就是间接地要求国外的成品制造商承担延伸责任,使其负担进口商品在我国废弃后的责任。值得一提的是,此处产品的制造者既包括合格产品的制造商,也包括不合格产品甚至是伪劣产品的制造商。其次从现实的角度来看,现在废弃物种类繁多,由于产品的寿命、构成不同,市场的分布情况不同等一系列的问题,导致有些产品的生产者根本没有承担延伸责任。因此,结合西方各发达工业国家的实践经验,可以确定承担延伸责任生产者的基本原则:由废弃物来确定生产者,即谁生产谁就是责任者。该原则可以通过产品的商标来实现对生产者的追踪。
对于生产者具体需要承担多大的延伸责任,各国往往会因为国情不同、废弃产品成分的差异、时间的推移等而有所不同。我国生产者的延伸责任主要包括:(1)行为责任,即负责产品的回收、循环利用和最终处置。当然,生产者可以自行回收,也可以通过委托销售者或者其他组织回收等方式进行回收。(2)信息责任,生产者有责任提供有关产品以及产品在其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对环境的影响的相关信息。(3)经济责任,生产者为其生产的产品的回收、循环利用和最终处置全部或部分地付费,这可以说是生产者行为责任的一种替代形式,主要适用于生产者因技术原因等不能履行责任,而缴纳回收处置的费用,委托第三方代为履行的情况。
(三)明确主体的法律责任,增强生产者延伸责任的可操作性
“责任”一词含义丰富,易引发混淆和误解。广义的法律责任是一种一般意义上的法律义务或第一性义务,狭义的法律责任则是由于违反了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的承担,又称为第二性义务〔15〕。作为法律上的责任,多使用后一种意义,所以,这里的法律责任是指狭义的法律责任,其本质是因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而承担的否定性评价,它通过对违反义务的主体进行制裁,在一定程度上实现法公平和法正义的价值。法律责任的确定是一项法律制度能否真正得以有效实施并产生预期法律效力的重要保障之一。在欧盟、日本等立法水平较高的国家,都非常详细地规定了生产者不承担延伸责任的法律责任。但由于生产者延伸责任是一项较新的规定,该责任的实施必然会加重生产者的负担,提高产品的成本,缩小利润空间,因而在实施过程中必然会遇到层层阻力,尤其需要严格的法律责任保证其能够顺利实施。明确生产者的法律责任在客观上也会对生产者起到一定的震慑和监督作用。
发达国家在生产者延伸责任的立法和实践方面已经有了成功的典范,并且积累了不少有益的经验。譬如,在德国和日本,他们的法律责任具有以下几个鲜明的特点:(1)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法律责任体系,在法律位阶较高的基本法的统领下,辅以单项法进行特别规定,其责任主要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三种。(2)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越来越重。(3)立法涉及的范围比较广。所以我们应该立即行动,可以在借鉴发达国家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建立完善的生产者延伸责任法律体系,并使其得到有效实施。只有这样,我国才能在未来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在我国法学理论上,法律责任根据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规范的性质,可划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违宪责任和诉讼责任。显而易见,生产者延伸责任不能被包括在这些责任类型之中,即它完全不同于我国传统法律意义上的法律责任类型。那我们难免要问:我国生产者延伸责任归根结底是一种什么样的责任呢?其实,作为一种全新的概念,生产者延伸责任完全可以成为立足于社会本位的经济法特有的具体责任形式之一。
一般认为,经济法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在违反经济法义务或不当行使权利的情况下所必须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我们认为经济法责任是与其他部门法相对应的法律责任即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相区别,并与之相并列而独立存在的新型责任形式。其与传统的三大法律责任的根本区别在于,承担经济法责任的根本目的是消除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潜在威胁或者直接恢复被损害的社会公共利益,即直接的社会公益性。仅就形式而言,经济法责任包含了许多传统法律责任理论无法包括的内容,如信用减等、资格减免、限期整顿、责令停产、颁发禁止令等。生产者延伸责任可以从经济法责任的责任承担形式和独有的特征中找到归宿。
如前所述,从经济法责任设立的目的来看,经济法责任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犯为主要目的。经济法责任不以单纯的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为本位,而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也就是说,这种法律责任直接同社会公共利益息息相关。诸如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公平的竞争秩序等等,都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以维护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宗旨。这明显有别于传统的法律责任的目的。而生产者延伸责任是在我国建设环境友好和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过程中,生产者对产品在消费后阶段废弃物的环境影响以及资源节约承担的一种责任,在某种意义上说,这是一种社会责任,具有社会公共利益的性质,如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
从经济法责任的功能来看,经济法责任不仅具有补偿性,更具有惩罚性。通过补偿性的法律责任可以使受害者得到实质性的补偿,而通过惩罚性责任可以提升违法成本,以期遏制违反者的违反行为。而民事责任是具有补偿性的责任,行政责任是具有明显的惩罚性的责任。生产者延伸责任也应该同时具备补偿功能和惩罚功能,让因生产者不承担延伸责任而受损的群体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与此同时,对生产者予以严重的处罚(包括金钱罚、自由罚、资格罚等),这会对生产者的行为能力产生严重的影响,生产者也会因为这些惩罚将带来严重的危害性而积极地承担延伸责任。
经济法责任在分配过程中具有明显的不对等和不均衡性。经济法责任是以社会整体利益、社会责任为本位,改变了传统意义上法律责任中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责任与义务的对等性。生产者延伸责任中生产者承担的责任就是一种不对等的、单向的义务,因为生产者承担了对产品消费后阶段废弃物的回收、循环利用和处置的责任,却不存在一种权利与之相对应。
“违反经济法所承担的责任看来直接是对国家或对企业、个人的责任,实际上由于所损害的主要是社会利益,而承担责任也主要为了防止、弥补或消除社会损害,所以实际上是一种社会责任。”〔16〕由于产品消费后阶段形成的废弃物不仅影响到生产者和相关第三人的利益,而且还会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对生产者延伸责任的法律规定较之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规定应更加严格。
(四)生产者延伸责任界定在废弃物回收处置阶段
根据对我国生产者延伸责任在立法上的偏差和理论研究上的偏差的分析可知,不管是我国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还是国内一些学者的研究观点,大都认为,生产者延伸责任的范围应涵盖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而不能只限于产品消费后阶段废弃物的回收、循环利用和最终处置。这种观点似乎不够准确。因为,如果每个人都对任何事负责的话,等于没有人对任何事负责。
生产者延伸责任通过对生产者就产品消费后阶段废弃物回收、循环利用和最终处置责任的追加,以期鼓励生产者改进产品设计,减少有毒有害原材料的选取和利用,达到产品的环境友好设计的目的,从而实现废弃物的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防止资源的浪费,降低产品对环境的总影响。更进一步地,企业为了追求更多的经济利益,少承担废弃产品的回收处置费用,不仅可以从源头上进行控制,延长产品的使用周期达到减少废弃产品数量的目的,而且还会尽量地采取措施加大废弃产品的回收利用的程度,特别是那些还可以循环利用的废弃产品。
通过以上论述可知,其实把生产者延伸责任的范围限于产品消费后废弃物的回收、循环利用和最终处置阶段是完全可行的。因为,即使在消费前的产品生产过程中和消费中的环节不为生产者设立相应的义务,但是为了履行回收、循环利用和最终处置产品废物的责任,生产者必然会自动选择对环境污染小并且可以回收利用的的原材料进行生产,并改进生产技术。法律法规在要求生产者为其产品的废弃物承担责任的同时,也可以激励生产者在对原材料的选择、产品的设计、产品的生产等方面予以更周全的考虑,以尽量减少产品消费后阶段废弃物回收处置的负担。从这个角度来看,生产者延伸责任也可以降低产品废弃物对环境的影响。
参考文献:
〔1〕汪 劲.环境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511.
〔2〕鲍健强,翟 帆,陈亚青.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研究〔J〕.中国工业经济,2007,(8):98-105.
〔3〕辜恩臻.延伸生产者责任(EPR)制度的法律分析〔C〕∥梁慧星.民商法论丛(第30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615,638.
〔4〕普智晓,李 霞.国外执行延长生产者责任制度现状〔J〕.中山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4,43(增刊):247-250.
〔5〕王 干.论我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完善〔J〕.现代法学,2006,28(4),167-173.
〔6〕马 洪.生产者延伸责任的扩张性解释〔J〕.法学研究,2009,31(1):46-58.
〔7〕唐绍均.论生产者的延伸责任〔J〕.学术论坛,2008,(10):140-146.
〔8〕胡 苑.生产者延伸责任:范畴、制度路径与规范分析〔J〕.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10,12(3):42-49.
〔9〕蒋春华.循环经济中“生产者延伸责任”的概念辨析〔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70(1):126-129.
〔10〕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384.
〔11〕孙曙生,陈 平,唐绍均.论废弃产品问题与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回应〔J〕.生态经济,2007,(9):72-104.
〔12〕卢代富.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学与法学分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96-104.
〔13〕钱 易,唐孝炎.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