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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的特点范文

发布时间:2024-01-26 14:5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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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的特点

篇1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17.061

1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特点

1.1互联网金融兴起的背景

互联网金融最早于1995年起源于美国,最初以网上银行为主要的发展形式,是指以网络技术、移动通信技术和电子科技技术为依托的各种金融活动和业务的总称,是传统金融与互联网科技结合后产生的新金融形态,具备虚拟性、开放性、交易自由等特点,收益与风险并存。作为互联网金融最大的亮点之一“个人对个人”业务,无论是在美英发达国家,还是在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近年来都呈现出爆发性的增长。从世界范围来看看,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起步较晚,监管以及市场环境不是很成熟,所以非常需要对国外成熟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和发展模式进行研究,以探索和寻求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方向。

1.2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特点

(1)高效率低成本。互联网金融业务主要由电子信息技术处理完成,大大减少了实体业务的办理时间,业务处理速度的加快,令用户体验到了更优质的服务。此外,通过网络平台,资金供求的双方能够自行完成信息的甄别、匹配、定价和交易业务,省去了传统的中介、降低了交易成本和垄断利润,削弱了信息的不透明和不对称程度。

(2)参与主体交易自由,覆盖全球范围。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客户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约束和限制,金融服务变得更直接和高效,客户群体基础也更广泛。互联网金融覆盖到了传统金融服务的盲区――小微企业用户,这有利于资源配置效率的提升。

(3)开放程度高,投资风险大。其一是信用风险的加大。我国的信用监管体系尚不完善,相关法律也有待配套,然而互联网金融的违约成本较低,恶意骗贷、卷款跑路等问题容易发生。其二是网络安全风险。网络金融的安全和犯罪问题不容忽视,会危机用户的资金安全和个人信息。

2互联网金融对金融格局产生的冲击

2.1对传统金融业务的挑战

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对传统金融业,特别是银行业的冲击较大。电子商务公司的目标群覆盖小额贷款用户、第三方支付、基金证券理财等,促进了间接融资、信贷和支付结算业务的发展,这对传统银行依赖存贷利差牟利的垄断局势来说是不小的冲击。

2.2降低的交易成本,加剧了金融业内竞争

互联网金融业务具有较传统金融更强的成本优势。其一,商业银行往往需要支付高额租金,以获得良好的地理优势及客户资源,而互联网金融省去了这一开支。其二,通过互联网金融办理业务具有高效与便捷的优势,减少了用户排队、跑银行等皮鞋成本。其三,随着互联网金融在获取和信息处理方面的不断完善,用户的交易成本也在不断下降。

2.3对行业分布的冲击,促进金融创新

在互联网金融的冲击下,金融业界的分业经营格局将实现快速的转变,传统银行、证券、基金、保险等领域的界限将越来越模糊,促进混业经营的新模式。创新性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对我国的利率市场化进行有着加速作用,有利于完善金融资源的有效配置。传统的金融资源被抑制和垄断的格局在冲击下降逐渐瓦解,金融资源的配置将逐渐从供给端向需求端转变。所以,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将对金融市场广度和深度的拓展起很大的作用,帮助金融市场的发展更成熟、更完善。

3基于互联网金融模式对金融体系改革的思考

借助于网络的普及和大数据分析,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将推动全球范围内金融资源和系统的整合。新兴的互联网企业能够触及传统金融机构涉足不够的中小企业贷款、创业贷款等领域,细化了金融业内分工,大大提升了融资效率。

首先,在金融创新方面,互联网金融代表了资产证券化、金融衍生品等金融工具和平_的创新转变。但创新中蕴藏着风险,应加强风险的防范和管理工作。其二,促进普惠金融。金融业在互联网旋风的带领下,其普及度的提升将能更好的服务于实体经济的发展,为有需要的资金需求者提供服务。其三,有利于我国金融体制的改革。打破传统中国支付清算市场被垄断的格局,建立市场的平等互利新格局,促进一个开放、自由的市场形成。也有利于促进人民币的国际化进程和我国的利率市场化进程,促进金融体制的一系列深化改革。

参考文献

篇2

一、重庆普惠金融的现状

(一)不缺商业金融服务,缺政策性金融扶持

商业金融服务“三农”的信贷价格偏高,涉农银行发放的小额农户贷款利率远远高于工商企业贷款和一般城镇居民消费贷款利率水平。同时,小贷公司创设的政策初衷也在发生变化,逐步向高利贷公司进行蜕变。除此之外,商业银行服务“三农”的补贴政策,难以全面落到“三农”实体。由于扶贫贴息贷款缺乏对应的低成本资金来源,基层商业银行对“三农”扶贫贴息贷款索取“回报”现象时有发生。

(二)不缺银行,缺资源共享

数据表明,农村金融短缺的关键并不在银行类型和机构数量的缺乏。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银行在乡镇设立了大量的电子服务机具,但是,银行之间各自为政,缺乏合作,例如:农村固定网点柜台不接受他行卡、折通兑。

(三)不缺银行交易网点,缺银行交易流水

由于重庆的乡镇存在着“赶集”现象,导致乡镇营业网点的业务波动较大,出现日常业务量不饱和的现象,这样就会造成乡镇营业网点相应资源的浪费。

(四)不缺传统银行服务产品,缺量身定做的农村金融产品

其实农村金融的主要产品是存贷汇款业务,缺乏为农村金融量身设计的金融产品,如,银行理财产品的销售门槛在农村乡镇与城区一致(5万元以上),将众多农村金融消费者拒之于门外。造成农村金融产品与城市金融产品相比,难以具备竞争性。

二、借鉴国外普惠金融的经验

(一)国外对于小微企业和农户的融资政策金融体系较为健全

例如,为了更好地为城乡小微企业、农户和合作社等提供贷款,美国就采取了建立政策性农业银行和政策性中小企业银行的方式。

(二)国外的法律体系较为健全,有利于保障农村金融服务的实现

例如,早在1945年日本就出台了《农林渔业金融公库法》,并就此设立了日本农林渔业金融公库。

(三)国外采取自下而上控股、自上而下服务来建立合作金融组织

国外普遍建立了包括政策性金融、合作金融以及农村保险在内的全方位、多层次的金融体系,建立了可以支持农村建设资金循环的长效机制。具体而言,合作金融组织皆是作为农村金融市场的主体性金融组织,自下而上控股,形成一个独立的组织体系。同时,通过自上而下的服务,起到小微金融机构“孵化器”功能。例如,美国联邦土地银行、联邦中间信贷银行和土地合作银行系统三大农村合作金融系统都要求借款人购买其借款金额一定比例的股份,然后通过中间机构再认购上层机构的股份。

三、政策性建议

(一)宽进严管,注重规划,实现乡镇网点零空白

也就是,按照精简高效原则,对现有市场准入政策进行优化调整,简化审查、审批流程,进一步放宽常规准入事项的前置审批。同时,通过开发运用机构合规运营评价系统,从风险防控、合规管理、金融服务等维度强化市场监管。

(二)完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法律体系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法人结构尚不完善,我们可以根据县域经济发展的差异构建县联社一级法人体制或农村合作银行,形成相互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民主决策机制,进而形成完整的全国性的农村合作金融系统网络。

(三)支持小微金融机构的发展,不断扩大金融服务的覆盖面

通过建立对弱势群体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大力发展贴近社区、更好的服务“三农”、小微企业等的社区银行、金融便利店等新型网点形式,这样可以更好的建立多层次、覆盖广泛,同时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网络。

(四)实施监管承诺制,督促金融机构合规经营

以降低“三农”经营成本为出发点,与涉农金融机构签订“合规经营、文明服务”监管承诺书,明确将“七不准、四公开”纳入监管承诺范围,促进涉农金融机构建立自我激励、自我约束的合规经营理念。

(五)推进产品创新,满足客户需求

规范和发展民间金融,在规范民间金融合规经营的基础上,引导民间资金创建适合于各地经济发展需要的农户资金互助基金组织、小额信贷组织和乡村银行等农村金融机构。这些金融机构经营灵活,与正式的金融机构在业务上既有相互补充又有相互竞争的作用,同时,积极支持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指导涉农金融机构深化“三权”抵押试点改革。

(六)推进制度创新,改善服务质效

日本早在1947年就制定了《农业协作组合法》,印度颁布了《印度储备银行法》、《银行国有化法》等一系列法律。完善的法律体系可以规范农村金融机构的运作,使其在运作过程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避免人为因素的干预,可以保障它们更好地为农业发展服务。

参考文献

[1]王建新.探索国外农村金融体系的特点及我国的启示[J].市长参考.2010.1.6.

篇3

国际金融法是国际金融关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不同时期国际金融关系的发展水平不同,决定了国际金融法的发展具有阶段性特点。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世界经济跨越了民族化、国际化阶段而步入全球化、金融化时代,巨额资金不断突破地域性管制的藩篱在全球游移,各类金融机构及其业务在全球范围迅速扩张,跨国信贷和证券融资规模持续扩大,国际金融市场和金融工具不断创新,金融日益成为现代经济生活的核心,国家间的经济关系日益深入地体现为国际金融关系。这一切必然会对国际金融法的发展产生影响,推动国际金融法与时俱进:同时,对于国际金融关系的发展和世界经济环境的变迁,国际社会和各国立法当局也作出了积极的回应,由此推动国际金融法的迅猛发展。晚近,国际金融法进入了自形成以来最为活跃的发展期,并表现出以下一些鲜明特点:

一、内容和范围有较大的拓展

晚近,国际金融法呈现出多层面、立体化的发展趋势。从内容到形式、从数量到质量,均取得重大进展。从内容上看,国际金融法不仅涉及面更广,几乎涵盖国际银行、国际证券、国际保险、国际信托等国际金融的各个领域,电子金融、衍生交易、投资基金等新领域开始纳入法制轨道,跨国金融服务的法律规则应运而生;而且,国际金融法的各项具体制度也日益健全。如国际货币法领域有欧洲货币联盟制度的创新;国际银行法领域有跨国银行和跨国金融集团监管制度的探索;国际借贷法领域有国际贷款证券化法律问题的解决;国际融资担保法领域有独立担保和备用信用证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国际贸易融资法领域有国际保付、融资租赁等国际法制度的建立。

从形式上看,不仅既有的国际金融条约得到了针对性的修订和完善。而且还诞生了以WTO制度为依托、以GATS和FSA为核心的全球金融服务贸易条约,标志着国际金融统一法的飞跃。国家间的各类金融合作亦空前活跃,导致双边金融条约和区域金融法数量大增。以国际证券监管合作为例,近年来不仅发达国家的证券监管者之间签订了大量的双边谅解备忘录,而且一些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也开始了类似的实践,证券监管的合作性安排还出现了向跨地区的新兴市场之间发展的新趋向。[1]此外,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区域性开发银行、国际清算银行及其他区域性金融组织的规则与决议、各国的涉外金融法、实践中形成的国际金融交易的惯例和习惯性做法。在近期都进行了较以往频繁得多的修订、增补、更新和整合,从而大大促进了国际金融法的发展和完善,并有力地推动了国际金融的国际法与国内法、公法与私法间的衔接、交融与协调。

除实体法外,国际金融程序法的发展尤其令人瞩目。根据WTO金融服务贸易制度的规定,WTO的透明程序、服务贸易理事会和金融服务贸易委员会的审查程序、贸易政策审议机制、争端解决机制都可用于监督和评审成员在金融服务贸易方面的义务履行,解决成员在履行义务中可能发生的冲突。从此,各成员要就金融服务贸易政策和做法向贸易政策评审机构作出定期报告,接受其定期审议。这一制度和程序的启动,对于提高国际金融活动的可预见性、增加国际金融服务贸易关系的稳定性,以及促进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实施的有效性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二、效力显著提升

晚近国际金融法的效力较以往大为增强。这首先归因于国际金融条约的发展。国际金融条约数量的大量增加,意味着更多的缔约方、更多的金融关系被纳入法制轨道,意味着当缔约方将条约义务转化为国内法时,便将这一更多更广的约束力以国内法权威和强制力为保障向所管辖的金融机构和从事金融活动的当事人进行了传递。

其次,晚近国际金融法的效力提升主要是借力重要的国际经济组织。借助国际组织广泛的影响力和有效的组织管理,借助其规章制度和业务活动,借助其执行统一规则的法律职能和包括争端解决机制在内的各种制度性安排。国际金融法的制定和实施得以与国际组织的权能相结合,从而达到了强化法律效力和实施效果的目的。相对于各国自发地磋商和谈判以在一定范围内达到协议的“功能性造法”方式而言,晚近的这种由国际组织统一领导和管理,以国际组织所特有的制度安排为便利和压力,从而在各国间达成协议并提升协议之有效性的造法方式,可称为“制度性造法”方式。例如,WTO金融服务贸易法较之一般的国际金融条约,因其实施有源自WTO的一系列制度保障,因而其在效力上更为可靠和有效。

再次,国际金融法效力的强化,还来自晚近异常激烈的金融竞争,来自竞争压力下国家普遍的自觉与自律。这是国际金融监管惯例约束力的重要源泉。以《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为例,虽然该文件声明“不具有也不打算具有法律强制力”,却在全球范围内引起热烈反响。除巴塞尔委员会的成员方积极遵守外,政治经济体制不同、法律文化传统殊异的非成员国家和地区亦纷纷在本国相关立法或实践中加以吸收和采用。究其原因,不仅是因为《核心原则》本身具有其科学性、先进性和及时性,而且也是因为在金融风险倍增、金融竞争激化的当今时代,任何国家如果对《核心原则》无动于衷甚至排斥的话,都可能埋下金融危机的隐患,并可能在国际金融市场上遭受歧视,遭遇“进驻难、筹资难、合作难”的尴尬。

三、在价值取向上更加注重效率

在经历了初期的管制、20世纪70—80年代的放松管制后,晚近国际金融立法表现出放松管制与加强监管并举的发展趋势,在价值取向上更加注重效率,以金融效率为主要目标兼顾金融安全。

考察各国的涉外金融法可知,安全曾是其基本价值取向。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长期以来是各国金融法的主要目标甚至是唯一目标。但近年来,从引领金融立法潮流的发达国家,到进行金融市场化改革的发展中国家,无不将促进金融效率作为金融立法和金融改革的主要目标。以近年来英美国家的金融立法为例:在美国,确立金融分业经营格局的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处处体现了对金融安全的倚重,在运行了半个多世纪后终于退出历史舞台,被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所取代,而后者提出了重整金融资源、混业经营和功能监管等新思路、新举措,价值取向明显转变为金融效率优先。[2]英国2000年的《金融服务与市场法》中提出的“有效监管”原则也充满了效率精神,即使用监管资源的效率和经济原则、被监管机构的管理者应该承担相应责任的原则、权衡监管的收益和可能成本的原则、促进金融创新的原则、保持本国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的原则、避免对竞争的不必要扭曲和破坏的原则。[3]

考察国际金融统一法可以得出相同的结论。无论是WTO倡导的金融服务的多边自由化,还是NAFTA推进的金融服务的区域一体化,均以放松金融管制、促进金融自由化为追求,以效率为核心取向。因为它们都认识到“在经济的长期增长与发展中,金融市场的发展是潜在的基本因素”,[4]因而要求成员方拆除各种壁垒和限制,开放金融市场,促进金融领域的竞争。同样地,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基金协定》也以新自由主义经济理论为圭臬,强调市场力量的自由运作,要求尽量排除政府的干扰。世界银行和《世界银行协定》看上去似乎与市场机制无关,主要是服务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开发,其实不然。审视世界银行的组织结构和机制运行可以发现,其主要服从和受制于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意志,对外贷款一般伴有与市场机制相契合的各种附加条件。而市场机制强调的就是效率。由此可见,当今国际经济体系的“三大支柱”所推行的金融体制和制度,都是以效率为基本导向、以促进竞争为主要宗旨的。

虽然,与经济全球化相伴生的金融风险的全球传播、金融危机的此起彼伏,也使国际社会和各国金融当局认识到加强金融监管的必要,并由此催生出许多行业性的金融监管文件,如有关银行业监管的巴塞尔委员会文件、有关证券业监管的国际证监会组织文件、有关保险业监管的国际保监会组织文件。但笔者认为,这些文件从效力上看。充其量只是特定行业和特定领域的国际惯例,无法与国际金融条约相提并论,因此,其宗旨和目标不能代表国际金融法价值追求的主流。

四、区域金融法空前活跃

近年来,金融全球化的发展渐入,在空间上表现为金融的区域化。从欧洲货币联盟到北美自由贸易区,从南方共同市场到亚太经合组织,众多的区域经济合作体都开展了程度不一的金融合作。区域金融合作所依据或涉及的法律规定,或者以单行法形式出现,或者散见于区域经济法中,可统称为“区域金融法”,如欧盟银行法、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各种区域货币法制度等。随着区域金融合作的不断深化,区域金融法空前活跃并初具规模,成为国际金融法演进中的一道亮丽的风景。

区域金融法的蓬勃发展。不仅极大地丰富了国际金融法的内容,推动了国际金融法的立体化和统一化,而且由于其植根于特定的土壤,受到特定的政治经济条件和法律传统的滋养,其法律制度往往不乏特色,因此对国际金融法的改革和发展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以欧盟银行法为例。作为区域银行监管合作的成功典范,欧盟银行法的一系列原则和制度,既对成员国的银行立法及监管实践具有直接的影响,也为国际银行监管法的发展和完善提供了借鉴,有的则已经被国际金融条约所吸收。例如,在成员间有关审慎措施的承认问题上,WTO《服务贸易总协定》的金融服务附件二就参照了欧共体银行指令所规定的特殊协调方式。[5]在国际货币法领域,同样存在这种积极影响。以《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北美自由贸易协议》、《清迈协议》等为基础,已分别形成或正在酝酿形成欧洲货币联盟、美洲货币联盟和亚洲多重货币联盟。各类区域货币制度的立法和实践,正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领导的国际货币体制改革提供着鲜活的实例。

五、科技含量和市场导向性增强

“管制一创新一再管制一再创新”是国际金融及其监管制度发展的规律,这就使国际金融法在内容和范围上紧跟金融市场的变幻、紧跟金融创新的步伐而处于不断的变化和发展中,成为法律体系中科技含量最高、市场导向性最强的部门之一。而近20年来在金融全球化和自由化的浪潮下,随着交通与通讯技术、金融工程技术的日新月异,金融交易形式日益复杂多样、新的金融工具层出不穷,国际金融法的这一特点更为突出。例如,面对电子货币、网络银行、衍生金融交易等金融创新,国际社会和有关国家纷纷制定电子金融法,以应对电子金融的挑战,加强电子转账与信息系统的安全管制,保护顾客隐私和权益,防范“机器故障风险”和计算机犯罪。比较有代表性的如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1996年通过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国际贷记划拨法》;新加坡1998年通过的《电子交易法》;澳大利亚1999年通过的《电子交易法》;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1999年通过的《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等。又如,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将8%设为跨国银行业资本充足的“警戒线”以后,采用量化标准、实施数据管理便成为各国金融当局通用的金融监管手段;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修订《基金协定》、建立风险预警系统以加强其金融监管职能时,也借助了电子与网络技术。

此外。晚近客观存在并不断放大的金融风险、频频肆虐的金融危机,要求国际社会迅速作出反应,以减少危机隐患、维护金融稳定。近20年来许多国际金融规则的出台和修订。正是回应国际金融危机、应对全球环境变化的产物,显示出很强的市场导向性。在这一方面,巴塞尔委员会的银行监管文件最具有代表性。几乎对每一次大的银行业危机和类似事件,巴塞尔委员会都作出了某种反应。例如,1991年国际商业信贷银行倒闭事件的发生,催生出1992年的《国际银行集团及其跨境机构监管的最低标准》;1995年英国巴林银行事件和日本大和银行事件的发生,则推动了《巴塞尔资本协议》的修订,直接导致1996年《市场风险修正案》的问世。如今享有盛誉、被各国金融当局广为采用的巴塞尔监管原则。是踩着市场变化的鼓点、在应对各类银行事件或危机中逐渐成长起来的。

注释:

[1]如1994利马的Bolsade Valorses与曼谷的对应机构签署了一个谅解备忘录,第一次将秘鲁成长中的小型资本市场与东南亚一个较成熟的交易所联系起来,在证券信息共享网络、日常统计数据互递等方面达成一致。

[2]该法明确指出:“美国开始半国际竞争、赢得全球市场作为目标”,见黄毅、杜要忠译:《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年版,第11页。

篇4

近年来,金融犯罪案件的领域不断延伸,涉及到银行、证券、保险等诸多行业,由于金融犯罪所带来的巨额收益,很多行业内部工作人员无法抵抗来自外界的诱惑,便参与到金融犯罪共谋中去,这就导致金融秩序更加混乱,国家资金和人民资金都得不到有力的保障。基于此,笔者从金融犯罪案件的特点着手,探索针对金融犯罪案件的解决对策与措施。

一、金融犯罪案件的特点

(一)行业性

不论从银行、证券还是保险业,金融犯罪案件的实施都与犯罪行为行使人的执业能力与专业知识水平等密切挂钩,所以,金融犯罪一般都是行业性的犯罪,只有了解金融行业运行机制,金融程序实施过程的人才有能力进行金融犯罪。

如2004年发生的“德恒证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金额208.89亿)、2005年发生的中行“黑龙江河松街支行特大诈骗案”(涉案金额10亿),2010年发生的“齐鲁银行金融诈骗案”(涉案金额101亿元,其中涉嫌诈骗银行100亿元,涉嫌诈骗企业1.3亿元)等等。这些案件基本上都是发生在金融行业及其衍生产业之中,具有极强的行业性。

(二)复杂性

金融行业无论是集团犯罪还是个体犯罪,涉案金额巨大,牵涉人员也较为广泛,同时,金融犯罪涉及到很多高新技术领域,所以其犯罪案件往往较为复杂,难以甄别。

从2010年发生的“齐鲁银行金融诈骗案”,具体为上海全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肖洁的妻子刘济源涉嫌贷款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票据诈骗罪和诈骗罪,同时牵涉多家银行及多个国企高管。从该案件的涉及罪状及涉案人员之众就可以看出金融犯罪案件极其复杂。

(三)隐蔽性

金融机构的犯罪多发于内部,就如中行黑龙江河松街支行诈骗案一样,当地中国银行的用户一直没有对自己的资金产生危机有任何的预见,直到行长潜逃,事情败露之后才发现,而以上提到的非法吸收公款以及信用卡诈骗等案件都是在资金巨额流失之后才被发现。再加上金融犯罪案件作案手法通常较为高明,而且内外勾结,便导致此类犯罪案件较为隐蔽,难以被发现。

(四)持续高发性

随着国家对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步伐不断加快,金融市场的各种机制以及法律法规势必会有一个磨合阶段,而这个磨合阶段正好符合金融犯罪人员的心理,也正是他们犯罪的良好时机,在2012年,仅上海市检查机关就起诉金融领域犯罪多达六千多人,同比增长率是百分值四百一十八点五,这样直线式的上升数值不难看出,我国金融犯罪案件在未来一段时间内的持续性和高发性。

(五)犯罪主体多元化

由于信息时代的到来,金融犯罪案件的犯罪主体已经从以前多为银行内部员工和外界闲散社会人士里应外合变成了现在的社会各个层次人员。除了国内人士,还有国外人士,而且犯罪主体人员已经不再局限于金融机构的人员,包括其他各类公司都有可能参与进去。近几年,金融机构的高管人员设计金融犯罪案件的实例也日趋增加,金融犯罪案件的犯罪主体已经走入了多元化行列。

陈某于2008年伪造了两老乡的“收入证明”,分别向中信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银行等6家申领了12张信用卡,成功领卡六张,最终其父为其还款逾十万元。从该案例可以看出,金融犯罪的发生并不局限于金融行业从业人员,早就已经扩散到其他社会人员。

(六)手段层出不穷

从如今金融犯罪的手段来看,由于金融行业的不断发展,金融领域的犯罪也从利用银行、企业之间的票据结算、支付手段从事诈骗犯罪开始,发展到伪造、变造银行票据的犯罪;伪造银行信用卡的犯罪;利用证券、期货交易进行的犯罪;在保险业、运输业中的犯罪;利用假海关单据进行的外汇方面的犯罪;运用信用证结算手段从事的多种形式的犯罪乃至影响广大群众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的犯罪等等。再加上各种新型金融业务也是花样翻新,而犯罪分子往往能够抓住人们对相关业务不甚熟悉的特点,抓住时机,实施犯罪。

而且随着新型金融业务的发生,利用支付宝、财付通等新型支付工具的网络犯罪日趋增加,网络犯罪由于其形式多样化,手段的智能型以及犯罪成本低廉,已经受到广大金融犯罪分子的青睐。现在的金融市场信息存储、处理等都依靠网络手段实现,而网络在一定程度上又能帮助犯罪分子隐藏真实身份,降低被追查到的风险,致使其在作案手段的首选就是网络。

“舜地企业集团”自2007年5月至2011年3月,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3.3亿余元,数额巨大,而这家公司居然未进行过登记注册,实在是令人匪夷所思。由此可以看出,金融犯罪手段多种多样,公众也是防不胜防。

(七)国际化

以上海为例,近年来上海市检察机关受理的重特大涉嫌金融领域犯罪的案件中,以境外机构名义利用我国金融领域管理中存在的漏洞而进行的犯罪屡有发生,新的犯罪手法层出不穷。其方式包括以投资理财为名成立外资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境外公司在境内设立非法经营点从事非法地下钱庄活动等,主要吸引投资者从事境外非法外汇、黄金保证金交易,还在国内高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发放贷款以及信用证、非法外汇买卖等多项金融业务。金融犯罪案件在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不断加快的今天,走向国际化道路已经成为一种不可逆转的趋势。

从以上分析不难看出,金融犯罪案件因为其领域的特殊性,其犯罪有着自身的诸多特点,结合这些特点以及本文提供的案例可以看出,金融犯罪案件对国家造成的损失难以估量,只有制定出合理的防范措施,才能使国家避免或减少这类案件所引发的的种种不良后果。

尽管现在的金融犯罪案件层出不穷,花样翻新,但是,金融犯罪的犯罪成本和收益相比,使很多人蠢蠢欲动,国家对金融案件的出发力度远远不能掩盖住其带来的巨额收益。再加上,金融犯罪的手段日益先进,致使司法机关或者行业内部都很难对其有一个合理合法的处置依据。另外,行业内部监管力度不够以及没有相应的处罚条文也不利于对金融犯罪案件的处理。

二、金融案件的预防对策分析

(一)加强金融行业内部控制机制

1.加强金融领域各个行业的内部管理

由于行业的内部监管力度不够,规章制度不明确,使得金融案件的犯罪人员多产生于行业自身,具有很强的行业性,所以加强金融领域行业的内部管理十分必要。

第一,制定行业相关规章制度。各个金融领域行业需要针对金融政策的薄弱之处并结合自身的行业特点制定出符合自身企业的行业行规以及内部规章制度。第二,实行岗位责任制。金融机构的各个岗位各司其职,加强岗位职责的考核力度,有助于实现金融行业自身内部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并能够在发生事故时最快的找到责任人。第三,实施重点控制。金融机构部分岗位以及人员职位容易产生犯罪倾向,对于这部分岗位以及人员需要实行监督控制,以在其萌发犯罪心理或者无法抵制诱惑时即是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制止,并能通过相应的监控使其更加自律,不敢轻易做出不法之举。第四,可实施分权管控。由于权力的过分集中会导致权力行使人滥用职权,欲望膨胀,最终引发其走向犯罪道路,所以对于金融机构的重要部门等领域应该注重分权制度,以达到权力的相互制衡。

2.建立金融机构内部的安全预警系统

金融机构应与稽查部门配合,共同建立预警机制系统,早日发现内部存在漏洞,并及时弥补,以免造成损失之后无法追回。建立安全预警系统有助于金融机构实时掌握机构本身的动向,对可能发生的情况作出预警,对已经发生的情况及早分析处理。

3.加强员工的职业道德培训与法制意识的提高

归根结底,犯罪的主体是人,犯罪的根源来自于人内心欲望的召唤。只有将机构自身的员工的职业道德操守提升,增强员工的法律意识,从根本上杜绝其犯罪心理的产生,才是最为有效的防范金融犯罪案件发生的方法。

(二)加快金融行业的外部防御机制建设

1.加强金融法律法规的建设,完善金融监管机制

立法是国之根本,在面对各种各样的金融犯罪案件时,很多时候在处罚这些违法犯罪分子时司法机关会悲剧的发现无法可依,无据可循,这就使犯罪分子更加猖獗和肆无忌惮,所以,在金融业务以及金融机制不断更新的情况下也必须加快相关法制建设以及监管体系的完善,变被动为主动,实时实地控制金融动态,使金融犯罪分子不能轻举妄动。同时,增加犯罪成本,有利于使犯罪分子在犯罪前权衡利弊,收益率过低,风险过高,自然能够使其不轻易涉足犯罪领域。

2.加强司法人员专业办案能力水平

司法人员不光要掌握法典内容,更要加强对金融机构各种知识技能的学习,这样,才能真正意义上的了解犯罪动机以及犯罪手段,提升自己的专业办案能力水平。针对日益高超、专业的犯罪技能,司法人员只有自身具备专业能力,才能以强制强。

3.发挥媒体以及社会大众的监督作用

媒体和社会公众的作用在防范金融犯罪案件的过程中是一股不可小觑的力量,现在的很多违法犯罪事件都是依靠媒体敏锐的嗅觉以及公众切身的体验而被公诸于众,在金融行业这样的特殊领域来说,媒体以及公众的介入度非常高,所以媒体和社会的监督能够使得金融犯罪分子投鼠忌器。

4.加强法制理论的宣传

通过加强法制宣传能够推动社会文明发展的脚步,加强人们的法律意识,法律深入到每个人的心中,必会对阻止犯罪分子的犯罪脚步有所影响。

5.建立完善的信用机制

我国的信用体系虽然在不断完善,目前也拥有了个人信用体系和企业信用的联合征信体系,但是,距离完善的信用体系以及健全的信用机制还有较大差距,而完善的信用机制的建立能够有效的抵制金融犯罪案件的发生,所以,我国应该在建立国际金融中心的过程中不断的探索出适合我国国情的信用机制体系。

6.加强国际合作

由于金融犯罪的国际化导致国内资金不断外流,所以加强同其他国家的合作,共同打击金融犯罪,对于稳定国内金融稳定,维护国际金融秩序也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篇5

关键词:房地产金融特点作用

key words: The real estate finance characteristic affects

一、房地产业与金融业的关系

1.房地产业的发展需要金 业的介入和支持

首先,房地产开发必须有金融的介入.任何一项房地产开发,从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开发,批租直到建筑安装,销售,每一环节都需要占用大量的资金.如果仅仅依赖于开发商本身的自有资金,没有金融机构的参与和支持,舍弃财务杠杆的巨大作用,对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来说几乎是不可想象的.特别是我国长期以来由于房地产业体制和政策原因,建设资金没有形成良性循环,使得房地产业建设资金严重不足.只有改革资金投入渠道,发展房地产金融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房地产业各个环节的资金需求问题。

其次,房地产经营和消费需要长期占用巨额资金。房地产价值量巨大,一般消费者无此财力一次付款.以住宅为例,如目前上海市住房的平均销售价在每平方米14000元左右,一套建筑面积在70-100平方米的普通住宅售价在100~150万元.尽管目前房价的构成中仍有一些不合理的成分,但是无论何时何地,房价相对于普通市民来说,一次性付款承受能力不足将永远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可见,只有借助住房抵押贷款的支持,才能提高居民购房能力,扩大住宅市场有效需求。

再次,房地产是不动产,资金的运动被限制在一个狭小的空间范围内,且资金的流动性不足.往往出现资本充裕的地方不需要发展房地产业,或者房地产业的发展已经达到了较高的水平,而要发展房地产的地方却缺乏资本.而金融机构介入到房地产业之后,利用其庞大的机构网络,采用各种科学的融资技术,特别是当金融业与房地产业融合为一体之后,通过建立建设贷款制度,建立抵押贷款的初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并发行以房地产为后盾的抵押贷款证券等融资手段,可以吸引国内乃至国际资金,进入区域房地产市场,从而大大提高资金的流动性。

2.,房地产业的发展又可以促进金融业的发展.房地产金融是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拓展房地产金融,对繁荣和发展金融业具有重大作用.首先是由于房地产具有保值增值的功能,房地产成了金融贷款的最佳抵押品和投资品.房地产作为抵押物,在贷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时,金融机构可以转让,拍卖抵押房地产,从中获得补偿,从而降低贷款风险.其次,由于货币不断贬值是世界各国难以避免的的普遍现象,这就给经营货币为主的金融机构带来了一个不可回避的难题。而在货币贬值的同时,房地产却具有明显的保值增值的特点,客观上使得金融机构倾向于选择房地产作为投资品。同时,在房地产再生产资金运作过程中,当房地产产品销售出去以后,也会有大量回收资金沉淀,需要存入银行等金融机构备用,扩大银行的存贷款业务。所以说,随着房地产业的发展,房地产业和金融业的相互融合,渗透是不可避免的。

当今世界各国的金融业和银行机构,都十分重视房地产金融业务,商业银行的房地产贷款占信贷资产的比例,一般占三分之一到四分之一之间,如1994年美国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比例占24.34%,我国香港地区1989年上半年,金融业对房地产业的贷款总额占整个金融业贷款总额的34.8%。我国的房地产金融尚处于起步阶段,具有很大的发展空间,成为金融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增长点,也是各类金融机构重要的业务领域。

二、房地产金融的特点

房地产金融是指与房地产开发生产,流通,消费相联系的资金融通活动和金融资产的投资活动我们从上面已讲述过的房地产业与金融业的密切关系中可以看到,房地产金融是房地产业与金融业的互相融合和渗透,是在房地产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通过贷币流通和信用渠道进行集资,筹资和融资等进行的一系列经济活动如果说金融是贷币资金的融通,那末,我们也可以把房地产金融简称为房地产贷币资金的融通房地产金融具体业务,包括房地产企业存贷款,生产性开发贷款,证券(股票,债券)融资,住房消费信贷即购房抵押贷款,住房公积金和房地产保险等方面的资金融通活动。它是整个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房地产金融的特点:房地产金融与一般金融相比,具有下面四个鲜明的特点

1.房地产金融资金融通量的巨额性房地产价值量巨大,开发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需要大量资金投入,这就要金融机构提供巨额信贷资金同时,住房在所有消费品中,也是价值量最大的消费品,对大多数居民来说,购买一套价值几十万元的住宅,一次性支付也是难以承受的,住房消费信贷额也是很大的所以,同一般企业的信贷额相比,住房金融融通的资金量要大得多。

2.房地产金融期限结构的长期性主要是由于房地产开发周期长,资金周转慢,回收期长.一幢高层大厦的建造需要三,四年时间,普通多层住宅建设也需要一,二年时间,加上销售时期更长,因此,回收资金,偿还贷款的时间也就相对较长.居民的住房抵押贷款,在一次性贷进以后,也需要用个人收入逐年归还本息在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住房消费信贷的还款期长达30年,而我国有关条例也已规定偿还期可达30年所以,房地产信贷具有偿还期长的特点。

3.房地产金融债权的可靠性房地产信贷是以房地产作为抵押担保品的贷款,由于房地产是不动产,其本身具有较强的抵御通货膨胀,保值增值的特点,一方面,贷款单位和个人的信用度强;另一方面,在一旦发生违约时,可以用拍卖担保房地产的手段,收回违约贷款的本息,由此使信用贷款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大大增强特别是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安全性更强以我国为例,自实施以来还款率高达99%以上。

三、房地产金融的职能和作用

房地产金融主要承担三大职能:一是筹资的职能,即金融机构通过动员,吸引储蓄,筹集社会资金,以满足房地产业发展所需的资金支持.二是融资,即金融机构通过金融市场,将筹集的社会资金合理灵活地分配,调度到房地产开发建设(生产),流通,消费各领域,各类房地产和各房地产企业以及个人中去,支持房地产开发和消费;三是运用货币政策调控房地产市场,当房地产需求过旺,投资过热时,收紧房地产贷款;而当房地产需求不足,市场疲软时,则扩大房地产信贷,引导和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上述房地产金融的职能,具体表现在如下几方面:

1.为房地产业发展积极筹集资金.房地产业的发展需要大量资金,资金从哪里来?一方面,金融机构运用储蓄存款的筹资方式,吸引单位和个人的闲散贷币资金,集中起来,将其中的一部分用于满足房地产业的需要,但会遇到“短存长贷”资金时间结构不匹配,资金供应紧张的矛盾所以,另一方面,还要发展房地产专项筹资方式,如房地产金融债券,股份制企业房地产股票等证券集资,存贷挂钩的个人住房专项存贷款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住宅合作社以及抵押贷款证券化等各国通行的筹资方式筹集资金是房地产金融的基础。

2.合理有效地分配和引导资金,促进房地产业发展.资金是房地产业发展的“血液”金融机构筹集的房地产资金,要得到合理的分配,必须优化配置到房地产开发,流通和消费各环节,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一方面,金融机构通过扶优限劣的竞争机制,将有限的资金分配到信誉好,效益好的房地产企业中去,支持开发建设,提高投资效益;在当前特别要按照国家提出住宅业成为新经济增长点的重大决策,大力支持和加快住宅建设,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另一方面,金融机构通过住房消费信贷为扩大住宅消费服务.对住宅消费资金的融通是房地产金融发展的重点,把筹集的房地产资金重点用于消费信贷方面,提高居民购房支付能力,扩大住宅市场有效需求,带动住宅建设,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发展。

3.有力支持住房制度改革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既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住宅业发展的体制保证.它需要有房地产金融的强有力的支持和配合如建立和健全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住房金融和住房保险,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相结合的住房信贷体系,增加住房开发贷款,拓展住房消费信贷等,所有这些都是房地产金融的重要内容,它既支持了房改,又推动了住宅金融的发展,起着相互推动的作用 。

参考文献:

[1] 房地产金融学作者:张红,殷红 编著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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