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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的特点范文

发布时间:2024-01-26 14:5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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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的特点

篇1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17.061

1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特点

1.1互联网金融兴起的背景

互联网金融最早于1995年起源于美国,最初以网上银行为主要的发展形式,是指以网络技术、移动通信技术和电子科技技术为依托的各种金融活动和业务的总称,是传统金融与互联网科技结合后产生的新金融形态,具备虚拟性、开放性、交易自由等特点,收益与风险并存。作为互联网金融最大的亮点之一“个人对个人”业务,无论是在美英发达国家,还是在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近年来都呈现出爆发性的增长。从世界范围来看看,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起步较晚,监管以及市场环境不是很成熟,所以非常需要对国外成熟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和发展模式进行研究,以探索和寻求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方向。

1.2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特点

(1)高效率低成本。互联网金融业务主要由电子信息技术处理完成,大大减少了实体业务的办理时间,业务处理速度的加快,令用户体验到了更优质的服务。此外,通过网络平台,资金供求的双方能够自行完成信息的甄别、匹配、定价和交易业务,省去了传统的中介、降低了交易成本和垄断利润,削弱了信息的不透明和不对称程度。

(2)参与主体交易自由,覆盖全球范围。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客户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约束和限制,金融服务变得更直接和高效,客户群体基础也更广泛。互联网金融覆盖到了传统金融服务的盲区――小微企业用户,这有利于资源配置效率的提升。

(3)开放程度高,投资风险大。其一是信用风险的加大。我国的信用监管体系尚不完善,相关法律也有待配套,然而互联网金融的违约成本较低,恶意骗贷、卷款跑路等问题容易发生。其二是网络安全风险。网络金融的安全和犯罪问题不容忽视,会危机用户的资金安全和个人信息。

2互联网金融对金融格局产生的冲击

2.1对传统金融业务的挑战

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对传统金融业,特别是银行业的冲击较大。电子商务公司的目标群覆盖小额贷款用户、第三方支付、基金证券理财等,促进了间接融资、信贷和支付结算业务的发展,这对传统银行依赖存贷利差牟利的垄断局势来说是不小的冲击。

2.2降低的交易成本,加剧了金融业内竞争

互联网金融业务具有较传统金融更强的成本优势。其一,商业银行往往需要支付高额租金,以获得良好的地理优势及客户资源,而互联网金融省去了这一开支。其二,通过互联网金融办理业务具有高效与便捷的优势,减少了用户排队、跑银行等皮鞋成本。其三,随着互联网金融在获取和信息处理方面的不断完善,用户的交易成本也在不断下降。

2.3对行业分布的冲击,促进金融创新

在互联网金融的冲击下,金融业界的分业经营格局将实现快速的转变,传统银行、证券、基金、保险等领域的界限将越来越模糊,促进混业经营的新模式。创新性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对我国的利率市场化进行有着加速作用,有利于完善金融资源的有效配置。传统的金融资源被抑制和垄断的格局在冲击下降逐渐瓦解,金融资源的配置将逐渐从供给端向需求端转变。所以,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将对金融市场广度和深度的拓展起很大的作用,帮助金融市场的发展更成熟、更完善。

3基于互联网金融模式对金融体系改革的思考

借助于网络的普及和大数据分析,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将推动全球范围内金融资源和系统的整合。新兴的互联网企业能够触及传统金融机构涉足不够的中小企业贷款、创业贷款等领域,细化了金融业内分工,大大提升了融资效率。

首先,在金融创新方面,互联网金融代表了资产证券化、金融衍生品等金融工具和平_的创新转变。但创新中蕴藏着风险,应加强风险的防范和管理工作。其二,促进普惠金融。金融业在互联网旋风的带领下,其普及度的提升将能更好的服务于实体经济的发展,为有需要的资金需求者提供服务。其三,有利于我国金融体制的改革。打破传统中国支付清算市场被垄断的格局,建立市场的平等互利新格局,促进一个开放、自由的市场形成。也有利于促进人民币的国际化进程和我国的利率市场化进程,促进金融体制的一系列深化改革。

参考文献

篇2

一、重庆普惠金融的现状

(一)不缺商业金融服务,缺政策性金融扶持

商业金融服务“三农”的信贷价格偏高,涉农银行发放的小额农户贷款利率远远高于工商企业贷款和一般城镇居民消费贷款利率水平。同时,小贷公司创设的政策初衷也在发生变化,逐步向高利贷公司进行蜕变。除此之外,商业银行服务“三农”的补贴政策,难以全面落到“三农”实体。由于扶贫贴息贷款缺乏对应的低成本资金来源,基层商业银行对“三农”扶贫贴息贷款索取“回报”现象时有发生。

(二)不缺银行,缺资源共享

数据表明,农村金融短缺的关键并不在银行类型和机构数量的缺乏。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银行在乡镇设立了大量的电子服务机具,但是,银行之间各自为政,缺乏合作,例如:农村固定网点柜台不接受他行卡、折通兑。

(三)不缺银行交易网点,缺银行交易流水

由于重庆的乡镇存在着“赶集”现象,导致乡镇营业网点的业务波动较大,出现日常业务量不饱和的现象,这样就会造成乡镇营业网点相应资源的浪费。

(四)不缺传统银行服务产品,缺量身定做的农村金融产品

其实农村金融的主要产品是存贷汇款业务,缺乏为农村金融量身设计的金融产品,如,银行理财产品的销售门槛在农村乡镇与城区一致(5万元以上),将众多农村金融消费者拒之于门外。造成农村金融产品与城市金融产品相比,难以具备竞争性。

二、借鉴国外普惠金融的经验

(一)国外对于小微企业和农户的融资政策金融体系较为健全

例如,为了更好地为城乡小微企业、农户和合作社等提供贷款,美国就采取了建立政策性农业银行和政策性中小企业银行的方式。

(二)国外的法律体系较为健全,有利于保障农村金融服务的实现

例如,早在1945年日本就出台了《农林渔业金融公库法》,并就此设立了日本农林渔业金融公库。

(三)国外采取自下而上控股、自上而下服务来建立合作金融组织

国外普遍建立了包括政策性金融、合作金融以及农村保险在内的全方位、多层次的金融体系,建立了可以支持农村建设资金循环的长效机制。具体而言,合作金融组织皆是作为农村金融市场的主体性金融组织,自下而上控股,形成一个独立的组织体系。同时,通过自上而下的服务,起到小微金融机构“孵化器”功能。例如,美国联邦土地银行、联邦中间信贷银行和土地合作银行系统三大农村合作金融系统都要求借款人购买其借款金额一定比例的股份,然后通过中间机构再认购上层机构的股份。

三、政策性建议

(一)宽进严管,注重规划,实现乡镇网点零空白

也就是,按照精简高效原则,对现有市场准入政策进行优化调整,简化审查、审批流程,进一步放宽常规准入事项的前置审批。同时,通过开发运用机构合规运营评价系统,从风险防控、合规管理、金融服务等维度强化市场监管。

(二)完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法律体系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法人结构尚不完善,我们可以根据县域经济发展的差异构建县联社一级法人体制或农村合作银行,形成相互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民主决策机制,进而形成完整的全国性的农村合作金融系统网络。

(三)支持小微金融机构的发展,不断扩大金融服务的覆盖面

通过建立对弱势群体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大力发展贴近社区、更好的服务“三农”、小微企业等的社区银行、金融便利店等新型网点形式,这样可以更好的建立多层次、覆盖广泛,同时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网络。

(四)实施监管承诺制,督促金融机构合规经营

以降低“三农”经营成本为出发点,与涉农金融机构签订“合规经营、文明服务”监管承诺书,明确将“七不准、四公开”纳入监管承诺范围,促进涉农金融机构建立自我激励、自我约束的合规经营理念。

(五)推进产品创新,满足客户需求

规范和发展民间金融,在规范民间金融合规经营的基础上,引导民间资金创建适合于各地经济发展需要的农户资金互助基金组织、小额信贷组织和乡村银行等农村金融机构。这些金融机构经营灵活,与正式的金融机构在业务上既有相互补充又有相互竞争的作用,同时,积极支持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指导涉农金融机构深化“三权”抵押试点改革。

(六)推进制度创新,改善服务质效

日本早在1947年就制定了《农业协作组合法》,印度颁布了《印度储备银行法》、《银行国有化法》等一系列法律。完善的法律体系可以规范农村金融机构的运作,使其在运作过程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避免人为因素的干预,可以保障它们更好地为农业发展服务。

参考文献

[1]王建新.探索国外农村金融体系的特点及我国的启示[J].市长参考.2010.1.6.

篇3

国际金融法是国际金融关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不同时期国际金融关系的发展水平不同,决定了国际金融法的发展具有阶段性特点。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世界经济跨越了民族化、国际化阶段而步入全球化、金融化时代,巨额资金不断突破地域性管制的藩篱在全球游移,各类金融机构及其业务在全球范围迅速扩张,跨国信贷和证券融资规模持续扩大,国际金融市场和金融工具不断创新,金融日益成为现代经济生活的核心,国家间的经济关系日益深入地体现为国际金融关系。这一切必然会对国际金融法的发展产生影响,推动国际金融法与时俱进:同时,对于国际金融关系的发展和世界经济环境的变迁,国际社会和各国立法当局也作出了积极的回应,由此推动国际金融法的迅猛发展。晚近,国际金融法进入了自形成以来最为活跃的发展期,并表现出以下一些鲜明特点:

一、内容和范围有较大的拓展

晚近,国际金融法呈现出多层面、立体化的发展趋势。从内容到形式、从数量到质量,均取得重大进展。从内容上看,国际金融法不仅涉及面更广,几乎涵盖国际银行、国际证券、国际保险、国际信托等国际金融的各个领域,电子金融、衍生交易、投资基金等新领域开始纳入法制轨道,跨国金融服务的法律规则应运而生;而且,国际金融法的各项具体制度也日益健全。如国际货币法领域有欧洲货币联盟制度的创新;国际银行法领域有跨国银行和跨国金融集团监管制度的探索;国际借贷法领域有国际贷款证券化法律问题的解决;国际融资担保法领域有独立担保和备用信用证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国际贸易融资法领域有国际保付、融资租赁等国际法制度的建立。

从形式上看,不仅既有的国际金融条约得到了针对性的修订和完善。而且还诞生了以WTO制度为依托、以GATS和FSA为核心的全球金融服务贸易条约,标志着国际金融统一法的飞跃。国家间的各类金融合作亦空前活跃,导致双边金融条约和区域金融法数量大增。以国际证券监管合作为例,近年来不仅发达国家的证券监管者之间签订了大量的双边谅解备忘录,而且一些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也开始了类似的实践,证券监管的合作性安排还出现了向跨地区的新兴市场之间发展的新趋向。[1]此外,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区域性开发银行、国际清算银行及其他区域性金融组织的规则与决议、各国的涉外金融法、实践中形成的国际金融交易的惯例和习惯性做法。在近期都进行了较以往频繁得多的修订、增补、更新和整合,从而大大促进了国际金融法的发展和完善,并有力地推动了国际金融的国际法与国内法、公法与私法间的衔接、交融与协调。

除实体法外,国际金融程序法的发展尤其令人瞩目。根据WTO金融服务贸易制度的规定,WTO的透明程序、服务贸易理事会和金融服务贸易委员会的审查程序、贸易政策审议机制、争端解决机制都可用于监督和评审成员在金融服务贸易方面的义务履行,解决成员在履行义务中可能发生的冲突。从此,各成员要就金融服务贸易政策和做法向贸易政策评审机构作出定期报告,接受其定期审议。这一制度和程序的启动,对于提高国际金融活动的可预见性、增加国际金融服务贸易关系的稳定性,以及促进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实施的有效性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二、效力显著提升

晚近国际金融法的效力较以往大为增强。这首先归因于国际金融条约的发展。国际金融条约数量的大量增加,意味着更多的缔约方、更多的金融关系被纳入法制轨道,意味着当缔约方将条约义务转化为国内法时,便将这一更多更广的约束力以国内法权威和强制力为保障向所管辖的金融机构和从事金融活动的当事人进行了传递。

其次,晚近国际金融法的效力提升主要是借力重要的国际经济组织。借助国际组织广泛的影响力和有效的组织管理,借助其规章制度和业务活动,借助其执行统一规则的法律职能和包括争端解决机制在内的各种制度性安排。国际金融法的制定和实施得以与国际组织的权能相结合,从而达到了强化法律效力和实施效果的目的。相对于各国自发地磋商和谈判以在一定范围内达到协议的“功能性造法”方式而言,晚近的这种由国际组织统一领导和管理,以国际组织所特有的制度安排为便利和压力,从而在各国间达成协议并提升协议之有效性的造法方式,可称为“制度性造法”方式。例如,WTO金融服务贸易法较之一般的国际金融条约,因其实施有源自WTO的一系列制度保障,因而其在效力上更为可靠和有效。

再次,国际金融法效力的强化,还来自晚近异常激烈的金融竞争,来自竞争压力下国家普遍的自觉与自律。这是国际金融监管惯例约束力的重要源泉。以《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为例,虽然该文件声明“不具有也不打算具有法律强制力”,却在全球范围内引起热烈反响。除巴塞尔委员会的成员方积极遵守外,政治经济体制不同、法律文化传统殊异的非成员国家和地区亦纷纷在本国相关立法或实践中加以吸收和采用。究其原因,不仅是因为《核心原则》本身具有其科学性、先进性和及时性,而且也是因为在金融风险倍增、金融竞争激化的当今时代,任何国家如果对《核心原则》无动于衷甚至排斥的话,都可能埋下金融危机的隐患,并可能在国际金融市场上遭受歧视,遭遇“进驻难、筹资难、合作难”的尴尬。

三、在价值取向上更加注重效率

在经历了初期的管制、20世纪70—80年代的放松管制后,晚近国际金融立法表现出放松管制与加强监管并举的发展趋势,在价值取向上更加注重效率,以金融效率为主要目标兼顾金融安全。

考察各国的涉外金融法可知,安全曾是其基本价值取向。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长期以来是各国金融法的主要目标甚至是唯一目标。但近年来,从引领金融立法潮流的发达国家,到进行金融市场化改革的发展中国家,无不将促进金融效率作为金融立法和金融改革的主要目标。以近年来英美国家的金融立法为例:在美国,确立金融分业经营格局的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处处体现了对金融安全的倚重,在运行了半个多世纪后终于退出历史舞台,被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所取代,而后者提出了重整金融资源、混业经营和功能监管等新思路、新举措,价值取向明显转变为金融效率优先。[2]英国2000年的《金融服务与市场法》中提出的“有效监管”原则也充满了效率精神,即使用监管资源的效率和经济原则、被监管机构的管理者应该承担相应责任的原则、权衡监管的收益和可能成本的原则、促进金融创新的原则、保持本国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的原则、避免对竞争的不必要扭曲和破坏的原则。[3]

考察国际金融统一法可以得出相同的结论。无论是WTO倡导的金融服务的多边自由化,还是NAFTA推进的金融服务的区域一体化,均以放松金融管制、促进金融自由化为追求,以效率为核心取向。因为它们都认识到“在经济的长期增长与发展中,金融市场的发展是潜在的基本因素”,[4]因而要求成员方拆除各种壁垒和限制,开放金融市场,促进金融领域的竞争。同样地,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基金协定》也以新自由主义经济理论为圭臬,强调市场力量的自由运作,要求尽量排除政府的干扰。世界银行和《世界银行协定》看上去似乎与市场机制无关,主要是服务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开发,其实不然。审视世界银行的组织结构和机制运行可以发现,其主要服从和受制于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意志,对外贷款一般伴有与市场机制相契合的各种附加条件。而市场机制强调的就是效率。由此可见,当今国际经济体系的“三大支柱”所推行的金融体制和制度,都是以效率为基本导向、以促进竞争为主要宗旨的。

虽然,与经济全球化相伴生的金融风险的全球传播、金融危机的此起彼伏,也使国际社会和各国金融当局认识到加强金融监管的必要,并由此催生出许多行业性的金融监管文件,如有关银行业监管的巴塞尔委员会文件、有关证券业监管的国际证监会组织文件、有关保险业监管的国际保监会组织文件。但笔者认为,这些文件从效力上看。充其量只是特定行业和特定领域的国际惯例,无法与国际金融条约相提并论,因此,其宗旨和目标不能代表国际金融法价值追求的主流。

四、区域金融法空前活跃

近年来,金融全球化的发展渐入,在空间上表现为金融的区域化。从欧洲货币联盟到北美自由贸易区,从南方共同市场到亚太经合组织,众多的区域经济合作体都开展了程度不一的金融合作。区域金融合作所依据或涉及的法律规定,或者以单行法形式出现,或者散见于区域经济法中,可统称为“区域金融法”,如欧盟银行法、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各种区域货币法制度等。随着区域金融合作的不断深化,区域金融法空前活跃并初具规模,成为国际金融法演进中的一道亮丽的风景。

区域金融法的蓬勃发展。不仅极大地丰富了国际金融法的内容,推动了国际金融法的立体化和统一化,而且由于其植根于特定的土壤,受到特定的政治经济条件和法律传统的滋养,其法律制度往往不乏特色,因此对国际金融法的改革和发展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以欧盟银行法为例。作为区域银行监管合作的成功典范,欧盟银行法的一系列原则和制度,既对成员国的银行立法及监管实践具有直接的影响,也为国际银行监管法的发展和完善提供了借鉴,有的则已经被国际金融条约所吸收。例如,在成员间有关审慎措施的承认问题上,WTO《服务贸易总协定》的金融服务附件二就参照了欧共体银行指令所规定的特殊协调方式。[5]在国际货币法领域,同样存在这种积极影响。以《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北美自由贸易协议》、《清迈协议》等为基础,已分别形成或正在酝酿形成欧洲货币联盟、美洲货币联盟和亚洲多重货币联盟。各类区域货币制度的立法和实践,正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领导的国际货币体制改革提供着鲜活的实例。

五、科技含量和市场导向性增强

“管制一创新一再管制一再创新”是国际金融及其监管制度发展的规律,这就使国际金融法在内容和范围上紧跟金融市场的变幻、紧跟金融创新的步伐而处于不断的变化和发展中,成为法律体系中科技含量最高、市场导向性最强的部门之一。而近20年来在金融全球化和自由化的浪潮下,随着交通与通讯技术、金融工程技术的日新月异,金融交易形式日益复杂多样、新的金融工具层出不穷,国际金融法的这一特点更为突出。例如,面对电子货币、网络银行、衍生金融交易等金融创新,国际社会和有关国家纷纷制定电子金融法,以应对电子金融的挑战,加强电子转账与信息系统的安全管制,保护顾客隐私和权益,防范“机器故障风险”和计算机犯罪。比较有代表性的如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1996年通过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国际贷记划拨法》;新加坡1998年通过的《电子交易法》;澳大利亚1999年通过的《电子交易法》;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1999年通过的《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等。又如,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将8%设为跨国银行业资本充足的“警戒线”以后,采用量化标准、实施数据管理便成为各国金融当局通用的金融监管手段;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修订《基金协定》、建立风险预警系统以加强其金融监管职能时,也借助了电子与网络技术。

此外。晚近客观存在并不断放大的金融风险、频频肆虐的金融危机,要求国际社会迅速作出反应,以减少危机隐患、维护金融稳定。近20年来许多国际金融规则的出台和修订。正是回应国际金融危机、应对全球环境变化的产物,显示出很强的市场导向性。在这一方面,巴塞尔委员会的银行监管文件最具有代表性。几乎对每一次大的银行业危机和类似事件,巴塞尔委员会都作出了某种反应。例如,1991年国际商业信贷银行倒闭事件的发生,催生出1992年的《国际银行集团及其跨境机构监管的最低标准》;1995年英国巴林银行事件和日本大和银行事件的发生,则推动了《巴塞尔资本协议》的修订,直接导致1996年《市场风险修正案》的问世。如今享有盛誉、被各国金融当局广为采用的巴塞尔监管原则。是踩着市场变化的鼓点、在应对各类银行事件或危机中逐渐成长起来的。

注释:

[1]如1994利马的Bolsade Valorses与曼谷的对应机构签署了一个谅解备忘录,第一次将秘鲁成长中的小型资本市场与东南亚一个较成熟的交易所联系起来,在证券信息共享网络、日常统计数据互递等方面达成一致。

[2]该法明确指出:“美国开始半国际竞争、赢得全球市场作为目标”,见黄毅、杜要忠译:《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年版,第11页。

篇4

近年来,金融犯罪案件的领域不断延伸,涉及到银行、证券、保险等诸多行业,由于金融犯罪所带来的巨额收益,很多行业内部工作人员无法抵抗来自外界的诱惑,便参与到金融犯罪共谋中去,这就导致金融秩序更加混乱,国家资金和人民资金都得不到有力的保障。基于此,笔者从金融犯罪案件的特点着手,探索针对金融犯罪案件的解决对策与措施。

一、金融犯罪案件的特点

(一)行业性

不论从银行、证券还是保险业,金融犯罪案件的实施都与犯罪行为行使人的执业能力与专业知识水平等密切挂钩,所以,金融犯罪一般都是行业性的犯罪,只有了解金融行业运行机制,金融程序实施过程的人才有能力进行金融犯罪。

如2004年发生的“德恒证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金额208.89亿)、2005年发生的中行“黑龙江河松街支行特大诈骗案”(涉案金额10亿),2010年发生的“齐鲁银行金融诈骗案”(涉案金额101亿元,其中涉嫌诈骗银行100亿元,涉嫌诈骗企业1.3亿元)等等。这些案件基本上都是发生在金融行业及其衍生产业之中,具有极强的行业性。

(二)复杂性

金融行业无论是集团犯罪还是个体犯罪,涉案金额巨大,牵涉人员也较为广泛,同时,金融犯罪涉及到很多高新技术领域,所以其犯罪案件往往较为复杂,难以甄别。

从2010年发生的“齐鲁银行金融诈骗案”,具体为上海全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肖洁的妻子刘济源涉嫌贷款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票据诈骗罪和诈骗罪,同时牵涉多家银行及多个国企高管。从该案件的涉及罪状及涉案人员之众就可以看出金融犯罪案件极其复杂。

(三)隐蔽性

金融机构的犯罪多发于内部,就如中行黑龙江河松街支行诈骗案一样,当地中国银行的用户一直没有对自己的资金产生危机有任何的预见,直到行长潜逃,事情败露之后才发现,而以上提到的非法吸收公款以及信用卡诈骗等案件都是在资金巨额流失之后才被发现。再加上金融犯罪案件作案手法通常较为高明,而且内外勾结,便导致此类犯罪案件较为隐蔽,难以被发现。

(四)持续高发性

随着国家对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步伐不断加快,金融市场的各种机制以及法律法规势必会有一个磨合阶段,而这个磨合阶段正好符合金融犯罪人员的心理,也正是他们犯罪的良好时机,在2012年,仅上海市检查机关就起诉金融领域犯罪多达六千多人,同比增长率是百分值四百一十八点五,这样直线式的上升数值不难看出,我国金融犯罪案件在未来一段时间内的持续性和高发性。

(五)犯罪主体多元化

由于信息时代的到来,金融犯罪案件的犯罪主体已经从以前多为银行内部员工和外界闲散社会人士里应外合变成了现在的社会各个层次人员。除了国内人士,还有国外人士,而且犯罪主体人员已经不再局限于金融机构的人员,包括其他各类公司都有可能参与进去。近几年,金融机构的高管人员设计金融犯罪案件的实例也日趋增加,金融犯罪案件的犯罪主体已经走入了多元化行列。

陈某于2008年伪造了两老乡的“收入证明”,分别向中信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银行等6家申领了12张信用卡,成功领卡六张,最终其父为其还款逾十万元。从该案例可以看出,金融犯罪的发生并不局限于金融行业从业人员,早就已经扩散到其他社会人员。

(六)手段层出不穷

从如今金融犯罪的手段来看,由于金融行业的不断发展,金融领域的犯罪也从利用银行、企业之间的票据结算、支付手段从事诈骗犯罪开始,发展到伪造、变造银行票据的犯罪;伪造银行信用卡的犯罪;利用证券、期货交易进行的犯罪;在保险业、运输业中的犯罪;利用假海关单据进行的外汇方面的犯罪;运用信用证结算手段从事的多种形式的犯罪乃至影响广大群众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的犯罪等等。再加上各种新型金融业务也是花样翻新,而犯罪分子往往能够抓住人们对相关业务不甚熟悉的特点,抓住时机,实施犯罪。

而且随着新型金融业务的发生,利用支付宝、财付通等新型支付工具的网络犯罪日趋增加,网络犯罪由于其形式多样化,手段的智能型以及犯罪成本低廉,已经受到广大金融犯罪分子的青睐。现在的金融市场信息存储、处理等都依靠网络手段实现,而网络在一定程度上又能帮助犯罪分子隐藏真实身份,降低被追查到的风险,致使其在作案手段的首选就是网络。

“舜地企业集团”自2007年5月至2011年3月,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3.3亿余元,数额巨大,而这家公司居然未进行过登记注册,实在是令人匪夷所思。由此可以看出,金融犯罪手段多种多样,公众也是防不胜防。

(七)国际化

以上海为例,近年来上海市检察机关受理的重特大涉嫌金融领域犯罪的案件中,以境外机构名义利用我国金融领域管理中存在的漏洞而进行的犯罪屡有发生,新的犯罪手法层出不穷。其方式包括以投资理财为名成立外资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境外公司在境内设立非法经营点从事非法地下钱庄活动等,主要吸引投资者从事境外非法外汇、黄金保证金交易,还在国内高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发放贷款以及信用证、非法外汇买卖等多项金融业务。金融犯罪案件在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不断加快的今天,走向国际化道路已经成为一种不可逆转的趋势。

从以上分析不难看出,金融犯罪案件因为其领域的特殊性,其犯罪有着自身的诸多特点,结合这些特点以及本文提供的案例可以看出,金融犯罪案件对国家造成的损失难以估量,只有制定出合理的防范措施,才能使国家避免或减少这类案件所引发的的种种不良后果。

尽管现在的金融犯罪案件层出不穷,花样翻新,但是,金融犯罪的犯罪成本和收益相比,使很多人蠢蠢欲动,国家对金融案件的出发力度远远不能掩盖住其带来的巨额收益。再加上,金融犯罪的手段日益先进,致使司法机关或者行业内部都很难对其有一个合理合法的处置依据。另外,行业内部监管力度不够以及没有相应的处罚条文也不利于对金融犯罪案件的处理。

二、金融案件的预防对策分析

(一)加强金融行业内部控制机制

1.加强金融领域各个行业的内部管理

由于行业的内部监管力度不够,规章制度不明确,使得金融案件的犯罪人员多产生于行业自身,具有很强的行业性,所以加强金融领域行业的内部管理十分必要。

第一,制定行业相关规章制度。各个金融领域行业需要针对金融政策的薄弱之处并结合自身的行业特点制定出符合自身企业的行业行规以及内部规章制度。第二,实行岗位责任制。金融机构的各个岗位各司其职,加强岗位职责的考核力度,有助于实现金融行业自身内部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并能够在发生事故时最快的找到责任人。第三,实施重点控制。金融机构部分岗位以及人员职位容易产生犯罪倾向,对于这部分岗位以及人员需要实行监督控制,以在其萌发犯罪心理或者无法抵制诱惑时即是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制止,并能通过相应的监控使其更加自律,不敢轻易做出不法之举。第四,可实施分权管控。由于权力的过分集中会导致权力行使人滥用职权,欲望膨胀,最终引发其走向犯罪道路,所以对于金融机构的重要部门等领域应该注重分权制度,以达到权力的相互制衡。

2.建立金融机构内部的安全预警系统

金融机构应与稽查部门配合,共同建立预警机制系统,早日发现内部存在漏洞,并及时弥补,以免造成损失之后无法追回。建立安全预警系统有助于金融机构实时掌握机构本身的动向,对可能发生的情况作出预警,对已经发生的情况及早分析处理。

3.加强员工的职业道德培训与法制意识的提高

归根结底,犯罪的主体是人,犯罪的根源来自于人内心欲望的召唤。只有将机构自身的员工的职业道德操守提升,增强员工的法律意识,从根本上杜绝其犯罪心理的产生,才是最为有效的防范金融犯罪案件发生的方法。

(二)加快金融行业的外部防御机制建设

1.加强金融法律法规的建设,完善金融监管机制

立法是国之根本,在面对各种各样的金融犯罪案件时,很多时候在处罚这些违法犯罪分子时司法机关会悲剧的发现无法可依,无据可循,这就使犯罪分子更加猖獗和肆无忌惮,所以,在金融业务以及金融机制不断更新的情况下也必须加快相关法制建设以及监管体系的完善,变被动为主动,实时实地控制金融动态,使金融犯罪分子不能轻举妄动。同时,增加犯罪成本,有利于使犯罪分子在犯罪前权衡利弊,收益率过低,风险过高,自然能够使其不轻易涉足犯罪领域。

2.加强司法人员专业办案能力水平

司法人员不光要掌握法典内容,更要加强对金融机构各种知识技能的学习,这样,才能真正意义上的了解犯罪动机以及犯罪手段,提升自己的专业办案能力水平。针对日益高超、专业的犯罪技能,司法人员只有自身具备专业能力,才能以强制强。

3.发挥媒体以及社会大众的监督作用

媒体和社会公众的作用在防范金融犯罪案件的过程中是一股不可小觑的力量,现在的很多违法犯罪事件都是依靠媒体敏锐的嗅觉以及公众切身的体验而被公诸于众,在金融行业这样的特殊领域来说,媒体以及公众的介入度非常高,所以媒体和社会的监督能够使得金融犯罪分子投鼠忌器。

4.加强法制理论的宣传

通过加强法制宣传能够推动社会文明发展的脚步,加强人们的法律意识,法律深入到每个人的心中,必会对阻止犯罪分子的犯罪脚步有所影响。

5.建立完善的信用机制

我国的信用体系虽然在不断完善,目前也拥有了个人信用体系和企业信用的联合征信体系,但是,距离完善的信用体系以及健全的信用机制还有较大差距,而完善的信用机制的建立能够有效的抵制金融犯罪案件的发生,所以,我国应该在建立国际金融中心的过程中不断的探索出适合我国国情的信用机制体系。

6.加强国际合作

由于金融犯罪的国际化导致国内资金不断外流,所以加强同其他国家的合作,共同打击金融犯罪,对于稳定国内金融稳定,维护国际金融秩序也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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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房地产金融特点作用

key words: The real estate finance characteristic affects

一、房地产业与金融业的关系

1.房地产业的发展需要金 业的介入和支持

首先,房地产开发必须有金融的介入.任何一项房地产开发,从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开发,批租直到建筑安装,销售,每一环节都需要占用大量的资金.如果仅仅依赖于开发商本身的自有资金,没有金融机构的参与和支持,舍弃财务杠杆的巨大作用,对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来说几乎是不可想象的.特别是我国长期以来由于房地产业体制和政策原因,建设资金没有形成良性循环,使得房地产业建设资金严重不足.只有改革资金投入渠道,发展房地产金融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房地产业各个环节的资金需求问题。

其次,房地产经营和消费需要长期占用巨额资金。房地产价值量巨大,一般消费者无此财力一次付款.以住宅为例,如目前上海市住房的平均销售价在每平方米14000元左右,一套建筑面积在70-100平方米的普通住宅售价在100~150万元.尽管目前房价的构成中仍有一些不合理的成分,但是无论何时何地,房价相对于普通市民来说,一次性付款承受能力不足将永远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可见,只有借助住房抵押贷款的支持,才能提高居民购房能力,扩大住宅市场有效需求。

再次,房地产是不动产,资金的运动被限制在一个狭小的空间范围内,且资金的流动性不足.往往出现资本充裕的地方不需要发展房地产业,或者房地产业的发展已经达到了较高的水平,而要发展房地产的地方却缺乏资本.而金融机构介入到房地产业之后,利用其庞大的机构网络,采用各种科学的融资技术,特别是当金融业与房地产业融合为一体之后,通过建立建设贷款制度,建立抵押贷款的初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并发行以房地产为后盾的抵押贷款证券等融资手段,可以吸引国内乃至国际资金,进入区域房地产市场,从而大大提高资金的流动性。

2.,房地产业的发展又可以促进金融业的发展.房地产金融是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拓展房地产金融,对繁荣和发展金融业具有重大作用.首先是由于房地产具有保值增值的功能,房地产成了金融贷款的最佳抵押品和投资品.房地产作为抵押物,在贷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时,金融机构可以转让,拍卖抵押房地产,从中获得补偿,从而降低贷款风险.其次,由于货币不断贬值是世界各国难以避免的的普遍现象,这就给经营货币为主的金融机构带来了一个不可回避的难题。而在货币贬值的同时,房地产却具有明显的保值增值的特点,客观上使得金融机构倾向于选择房地产作为投资品。同时,在房地产再生产资金运作过程中,当房地产产品销售出去以后,也会有大量回收资金沉淀,需要存入银行等金融机构备用,扩大银行的存贷款业务。所以说,随着房地产业的发展,房地产业和金融业的相互融合,渗透是不可避免的。

当今世界各国的金融业和银行机构,都十分重视房地产金融业务,商业银行的房地产贷款占信贷资产的比例,一般占三分之一到四分之一之间,如1994年美国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比例占24.34%,我国香港地区1989年上半年,金融业对房地产业的贷款总额占整个金融业贷款总额的34.8%。我国的房地产金融尚处于起步阶段,具有很大的发展空间,成为金融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增长点,也是各类金融机构重要的业务领域。

二、房地产金融的特点

房地产金融是指与房地产开发生产,流通,消费相联系的资金融通活动和金融资产的投资活动我们从上面已讲述过的房地产业与金融业的密切关系中可以看到,房地产金融是房地产业与金融业的互相融合和渗透,是在房地产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通过贷币流通和信用渠道进行集资,筹资和融资等进行的一系列经济活动如果说金融是贷币资金的融通,那末,我们也可以把房地产金融简称为房地产贷币资金的融通房地产金融具体业务,包括房地产企业存贷款,生产性开发贷款,证券(股票,债券)融资,住房消费信贷即购房抵押贷款,住房公积金和房地产保险等方面的资金融通活动。它是整个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房地产金融的特点:房地产金融与一般金融相比,具有下面四个鲜明的特点

1.房地产金融资金融通量的巨额性房地产价值量巨大,开发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需要大量资金投入,这就要金融机构提供巨额信贷资金同时,住房在所有消费品中,也是价值量最大的消费品,对大多数居民来说,购买一套价值几十万元的住宅,一次性支付也是难以承受的,住房消费信贷额也是很大的所以,同一般企业的信贷额相比,住房金融融通的资金量要大得多。

2.房地产金融期限结构的长期性主要是由于房地产开发周期长,资金周转慢,回收期长.一幢高层大厦的建造需要三,四年时间,普通多层住宅建设也需要一,二年时间,加上销售时期更长,因此,回收资金,偿还贷款的时间也就相对较长.居民的住房抵押贷款,在一次性贷进以后,也需要用个人收入逐年归还本息在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住房消费信贷的还款期长达30年,而我国有关条例也已规定偿还期可达30年所以,房地产信贷具有偿还期长的特点。

3.房地产金融债权的可靠性房地产信贷是以房地产作为抵押担保品的贷款,由于房地产是不动产,其本身具有较强的抵御通货膨胀,保值增值的特点,一方面,贷款单位和个人的信用度强;另一方面,在一旦发生违约时,可以用拍卖担保房地产的手段,收回违约贷款的本息,由此使信用贷款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大大增强特别是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安全性更强以我国为例,自实施以来还款率高达99%以上。

三、房地产金融的职能和作用

房地产金融主要承担三大职能:一是筹资的职能,即金融机构通过动员,吸引储蓄,筹集社会资金,以满足房地产业发展所需的资金支持.二是融资,即金融机构通过金融市场,将筹集的社会资金合理灵活地分配,调度到房地产开发建设(生产),流通,消费各领域,各类房地产和各房地产企业以及个人中去,支持房地产开发和消费;三是运用货币政策调控房地产市场,当房地产需求过旺,投资过热时,收紧房地产贷款;而当房地产需求不足,市场疲软时,则扩大房地产信贷,引导和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上述房地产金融的职能,具体表现在如下几方面:

1.为房地产业发展积极筹集资金.房地产业的发展需要大量资金,资金从哪里来?一方面,金融机构运用储蓄存款的筹资方式,吸引单位和个人的闲散贷币资金,集中起来,将其中的一部分用于满足房地产业的需要,但会遇到“短存长贷”资金时间结构不匹配,资金供应紧张的矛盾所以,另一方面,还要发展房地产专项筹资方式,如房地产金融债券,股份制企业房地产股票等证券集资,存贷挂钩的个人住房专项存贷款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住宅合作社以及抵押贷款证券化等各国通行的筹资方式筹集资金是房地产金融的基础。

2.合理有效地分配和引导资金,促进房地产业发展.资金是房地产业发展的“血液”金融机构筹集的房地产资金,要得到合理的分配,必须优化配置到房地产开发,流通和消费各环节,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一方面,金融机构通过扶优限劣的竞争机制,将有限的资金分配到信誉好,效益好的房地产企业中去,支持开发建设,提高投资效益;在当前特别要按照国家提出住宅业成为新经济增长点的重大决策,大力支持和加快住宅建设,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另一方面,金融机构通过住房消费信贷为扩大住宅消费服务.对住宅消费资金的融通是房地产金融发展的重点,把筹集的房地产资金重点用于消费信贷方面,提高居民购房支付能力,扩大住宅市场有效需求,带动住宅建设,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发展。

3.有力支持住房制度改革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既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住宅业发展的体制保证.它需要有房地产金融的强有力的支持和配合如建立和健全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住房金融和住房保险,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相结合的住房信贷体系,增加住房开发贷款,拓展住房消费信贷等,所有这些都是房地产金融的重要内容,它既支持了房改,又推动了住宅金融的发展,起着相互推动的作用 。

参考文献:

[1] 房地产金融学作者:张红,殷红 编著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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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联储前主席艾伦·格林斯潘在接受美国全国广播公司采访时说,美国正陷于“百年一遇”的金融危机中,这是他职业生涯中所见最严重的一次金融危机,可能仍将持续相当长时间。为什么发生在美国的次贷危机能在全球金融市场引起这么大的连锁反应?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金融改革和金融创新不断多样化的背景下,金融衍生工具的发展和应用存在着巨大的风险。2008年1月16日,f,威廉,恩道儿在全球研究(global research)上撰文,把导致次贷危机的责任人直接锁定在美联储身上,他说在格林斯潘主政美联储期间,极大地放松了对华尔街的金融监管,以至于出现了各种金融衍生产品。而耶鲁大学金融学教授陈志武也强调了金融衍生产品对危机的催化作用,“它使委托关系链条太长,或者扭曲了委托关系,以至于无人在乎交易的损失,时间久了问题就要酿成危机。”鉴于此,本文通过对金融衍生工具的风险特点的分析,并探讨对此类风险进行适时的防范和有效的监管。 

一、金融衍生工具风险的特征 

金融衍生工具译自英文规范名词financial derivative instrument。汉语可译为金融衍生工具、金融派生品、衍生金融产品等。金融衍生工具由现货市场的标的资产(underlying cash assets)衍生出来,标的资产的交易方式如同股票或其他金融工具。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19号中的定义为“一项价值由名义规定的衍生于所依据的资产或指数的业务或合约”;在我国一般解释为由股票、债券、利率、汇率等基本金融工具基础上派生出来的一种新的金融合约种类。金融衍生工具诞生的原动力就是风险管理。著名的巴林银行倒闭案以及住友商社在有色金属期货交易中亏损高达28亿美元等巨大金融风险大案等一系列金融风险事件的爆发都证明了金融衍生品市场存在巨大的风险。近年来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却越来越从套期保值的避险功能向高投机、高风险转化,具有下述突出特征: 

(一)极大的流动性风险。金融衍生工具种类繁多,可以根据客户所要求的时间、金额、杠杆比率、价格、风险级别等参数进行设计,让其达到充分保值避险等目的。但是,由此也造成这些金融衍生产品难以在市场上转让,流动性风险极大。另一方面,由于国内的法律及各国法律的协调赶不上金融衍生工具发展的步伐,因此,某些合约及其参与者的法律地位往往不明确,其合法性难以得到保证,而要承受很大的法律风险。金融衍生工具的功能和风险是其与生俱来、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任何收益都伴随着一定的风险,衍生产品只是将风险和收益在不同偏好客户之间重新分配,并不能消除风险。金融衍生工具在为单个经济主体提供市场风险保护的同时,将风险转移到另一个经济主体身上。这样就使得金融风险更加集中、更加隐蔽、更加碎不及防,增强了金融风险对金融体系的破坏力。 

(二)风险发生的突然性和复杂性。一方面金融衍生工具交易是表外业务,不在资产负债表内体现;另一方面它具有极强的杠杆作用,这使其表面的资金流动与潜在的盈亏相差很远。同时由于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具有高度技术性、复杂性的特点,会计核算方法和监管一般不能对金融衍生工具潜在风险进行充分的反映和有效的管理,因此,金融衍生工具风险的爆发具有突然性。金融衍生产品把基础商品、利率、汇率、期限、合约规格等予以各种组合、分解、复合出来的金融衍生产品,日趋艰涩、精致,不但使业外人士如堕云里雾中,就是专业人士也经常看不懂。近年来一系列金融衍生产品灾难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因为对金融衍生产品的特性缺乏深层了解,无法对交易过程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运作风险在所难免。 

(三)风险迅速蔓延的网络效应。由于投资者只需投入一定的保证金,便有可能获得数倍于保证金的相关资产的管理权,强大的杠杆效应诱使各种投机者参与投机。金融衍生工具交易既能在一夜之间使投资者获巨额收益,也能使投资者弹指间血本无归、倾家荡产。金融衍生工具交易风险会通过自身的特殊机制及现代通讯传播体系传播扩展,导致大范围甚至是全球性的反应,轻则引起金融市场大幅波动,重则酿成区域性或全球性的金融危机。网络传播效应加大了金融衍生工具的风险。 

二、金融衍生工具产生风险的原因 

(一)金融衍生产品市场上交易者、经纪机构与衍生交易监管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金融衍生市场是一个创新思想不断涌现的市场,新的衍生产品层出不穷,这些新的产品很多是为了规避现有的金融制度和管制安排,因此衍生市场的监管难度就更大。另外,交易者对自身的行为和信用状况的信息肯定多于监管者所拥有的信息。监管者要想使交易者吐露自己的私人信息必须支付一定的成本。经纪机构对自身的交易设施、员工素质、资信水平及服务规程等方面的情况了解得更为全面,而交易者则无法低成本地得知上述各个方面的信息。交易者不能确切知道经纪机构真实的服务质量,只能凭借经验推知所有经纪机构的平均服务质量,并按这个平均服务质量支付佣金。最后经纪行业里只能剩下服务质量最差的经纪公司,出现了“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因此必须建立一个适当的控制系统,规定交易种类、交易量和本金限额。慎重选择使用金融衍生产品的类型。 

(二)监管机构的监管缺失导致金融衍生产品的过度创新。金融衍生产品的过度创新,拉大了金融交易链条,助长了投机。投资银行利用“精湛”的金融工程技术将买来的不同信用级别、不同收益率的各种证券进行分割、打包、组合,然后再经过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最后保险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然后再在金融市场上出售买给对冲基金、养老保险基金、主权财富基金等其他金融机构。以cds(信用违约掉期)为例,cds是一种贷款违约保险,它的出现源自于银行转移信贷风险的需求。cds合约并不是在公开市场公开交易,也没有特定的结算机构为其结算,主要是通过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的辅助进行交易的。在交易的过程中是不受任何机构监控,只是双方私下缔结的合同。cds市场规模如此之大而没有监管机构进行管制,对其交易产品也不能进行风险评估,华尔街的银行家利用杠杆操作和金融衍生工具的放大功能进行大量套利交易。正是由于这种自由市场经济缺乏监管才造成了历史规模如此之大的金融危机,由此也就不难看出金融衍生工具的风险放大功能。 

三、金融衍生工具的风险防范 

衍生金融工具是为了规避金融市场价格风险而产生的,然而运用不当,其中也蕴涵着巨大的风险。在投资日益国际化的大背景下,如果不利用合理的金融工具对冲和规避外汇及利率风险才是最大的风险。在实际业务中面对衍生金融工具带来的风险,相关各方面应该积极地做好对风险的防范和监管工作。 

(一)构建有效的金融监管体制和衍生金融工具的风险管理机制。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发展,离不开市场兴衰成败的决定性因素风险管理.这是各国金融衍生工具市场发展实践的共同经验。多数国家建立政府监管机制、行业自律监管和交易所自我监管三级监管机制。政府监管机构制定法律法规对金融期货与期权市场进行监管。交易所、证券商协会等通过制定运作规则,交易所制定规章和业务惯例,对衍生交易活动进行监管。、这种三级监管结构可以实现对交易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程监管。建立健全风险管理机制,应当包括健全的风险预警机制、风险识别机制、风险评估机制、风险分析机制和风险报告机制。进行风险管理时首先要计算风险敞口头寸,即市场价值。同时应建立分层次的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体系,使其能够科学、合理、系统地反映整个体制的风险状况。 

(二)完善衍生金融工具信息的披露,提高经营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的透明度。公平竞争是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重要特征,其公平竞争性主要表现在:所有金融衍生工具的市场参与者都必须遵守共同的交易规则,确保市场不被少数交易人员操作垄断,这是防范金融衍生工具市场风险的重要保证。衍生金融工具大多是一种尚未履行的合约。在合约签订之时,合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便已确定.而交易却要在未来某个时候履行或完成,这就使得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确认和计量具有不确定性。对于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披露,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要求实体的管理当局应将衍生金融工具按照iasc所披露信息的性质进行适当的分类,说明其金融风险管理的目标和政策,披露每一类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范围和性质以及采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方法。因此企业要根据衍生金融工具的特点,改革传统会计记账方法和原则.制定统一的信息披露规则和程序,以便管理层和用户可以清晰明了地掌握风险暴露情况,制定相应对策。 

(三)加强国际监管和国际合作。随着金融市场的国际化,单一国家和地区对金融衍生产品的管理鞭长莫及,不能有效地对风险进行全面的控制,因此加强对金融衍生工具的国际监管和国际合作,已成为国际金融界和各国金融当局的共识。在监管立法中,我国可以参考国际组织指导性文件,将其纳入国内法律体系中,使风险监管与国际社会接轨,例如《巴塞尔协议》、《金融衍生工具风险管理指南》、《场外交易金融衍生工具风险控制机制》、《金融衍生工具监管信息框架》等文件,都对金融衍生市场的发展和监管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 (美)曼昆著,梁小民译, 经济学原理 (第3版) [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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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互联网金融的特点

1、互联网金融的优势

1)为客户提供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不仅使信息处理效率得到提高而且人们可以随时随地办理金融业务。[1]

2)企业不仅免除了经营场所的购置费或租赁费,而且减少了员工薪酬开支以及对于第三方中介机构的委托费用。

3) 企业不再需要准备大量要式文件以及层层信用考察,贷款批复速度得到提升。比如在融360,借款人只需要在网上输入贷款金额、期限以及用途等,搜索引擎就能调出一张呈现了信贷产品相关信息的列表,并对动心的产品在线填写申请材料。[2]

4)小微企业便可通过网络直接向持有闲置资金者取得资金解决融资难的问题。

5)互联网金融的介入打破了银行的垄断地位,它主要以货币基金的方式将小额资金聚集成大额存单,与银行间形成了竞争关系,极大地推进了利率市场化的趋势。

2、互联网金融的劣势

1)网络为黑客带来了可利用的空间,这些人主要通过隐蔽性高、繁殖能力强的病毒以键盘记录等方式获取账号密码,最终达到窃取资金的目的。

2)流动性管理、风险防范不足。比如说最近比较热门的P2P网贷业务,虽然可以向客户发放贷款,但是它的贷后管理能力以及风险防控能力都远低于我们体系成熟的传统金融机构。比如说余额宝虽然可以实现客户赎回资金T+0到账,但这一优势的实现是建立在基金公司预先以自有资金为客户垫资的基础上,如果出现大规模的资金赎回,基金公司的垫付能力就会受到影响,而且可能产生负效应。[3]

3)不受传统金融分业监管限制。经营网络金融的企业经常向客户推出一些货币市场上的“T+0”或者“T+1”的短期交易产品,为了吸引客户这些产品的收益率往往高于银行的同期存款利息,甚至收益会高出银行推出的部分理财产品。互联网金融运行模式几乎均与货币基金捆绑在一起,其选择的投资对象主要是银行存款、短期国债、回购等等。但是这些对象的投资组合有时可能并不足以保障企业向客户承诺的收益水平,一旦投资失败,缺乏保本承诺的协议条款,就可能导致客户本金出现亏损。

三、建议

1、投资建议

个人认为互联网金融产品投资需谨慎。目前货币基金享受协议存款提前支取不罚息的优惠政策,一旦该政策被取消,那么互联网金融将面临巨大挑战。今年3月,出于对货币基金提前支取协议存款将产生亏损“黑洞”的担心,众多专家学者认为央行拟取消货币基金“不罚息”红利。[4]这一优惠政策的取消可能会让货币基金在流动性危机出现时遭遇灭顶之灾。货币基金的一个重大特点就是逐日计算投资者收益,如果协议存款中途被取消,那么投资者就只能获得活期利息,协议存款利率与活期利率之间的差额就是所谓的亏损“黑洞”。因此,即使以余额宝为主的各种“宝”目前没有出现亏损,但是投资者仍需考虑其潜在的风险性,不应将鸡蛋都放在一个篮子里面。

目前的互联网金融依旧属于初创期,它的各项技术有待革新,未来这一产业是否可以较好地存活下去依旧是个未知数,这一时期的特点带有较高风险性,更适合风险承受能力中等偏上的人以合理的资产比例来投资。总之,对于那些正处于观察期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可以投资,但应该以冷静、客观的态度来投资。

2、政策建议

互联网金融创新很有意义,其有利于发展普惠金融,有关部门应该采取合理措施来解决企业所开发的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银行业务之间的矛盾。虽然银行与这些企业之间的竞争属于行业之间的合理竞争,但是最好的结果并不是银行与企业的单方面盈利,而是使整个经济效益最大化。

1)加强经营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企业与银行间的合作。一是互联网金融企业可以利用其本身的优势向银行提供较难收集的客户信用信息等。二是银行可以向网络金融企业提供融资帮助。还有可以利用互联网金融企业优质的网络技术以及银行优质的客户资源,进行线上线下交叉销售等等。

2)对银行账户与各种“宝”之间转账加收合理手续费。今年以来,各大国有银行纷纷降低银行账户与各种“宝”之间的转账额度,但是个人认为应该取消这一限制而改为加收银行与“宝”之间的转账手续费。这种做法主要是出于产品市场化的考虑,一旦推行市场化就不会出现银行与经营互联网金融产品企业之间的单方面不公平。随着手续费的征收,银行获得了手续费的收入,而“宝”类产品获得了利息收入,当然,这种做法也会使非银行企业认为自己如果把“宝”中资金投入协议存款会大比例降低收益率,银行也会认为自己由于存款利息的支出与手续费收入之间抵消而感觉降低了手续费收入,因此,非银行企业就不会再将高比例资金投资于银行协议存款而是例如股市、证券等金融产品,这样一来余额宝的收益将会具有较大波动性,从具有货币基金的特性转为具有混合型基金的特性,不再具有之前的低风险特点,而是更加趋于市场化。

3)将企业中的互联网金融业务纳入中央银行监管范围。中央银行不应只对银行进行监管,而是应该对所有银行类业务进行监管,不能任由“宝”类产品自由发展,这种做法不仅是对广大投资者的负责,也是对经营互联网金融业务非银行企业的一种合理保护。

4)规定企业经营互联网金融业务需单独成立子公司。成立子公司主要是为了对这些企业的互联网金融业务监管更加容易,换句话说就是把这些企业的互联网金融业务从资产负债表中分离出来,成立子公司就不会造成企业由于互联网金融业务单方面危机而造成整个企业的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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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是指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一方,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借款人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特点:一方主体特定,贷款期限短数额大有担保人,金融部门不及时起诉拖欠时间长,担保合同完备;纠纷原因在于金融部门审查不严,借款人拒不还款,担保人不承担保证人义务等。

依据《合同法》第196条的规定,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来源:文章屋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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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表现在:(1)明确了金融企业会计核算的基本假设和一般原则。会计假设和一般原则是会计确认和计量的前提条件,比如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原则等是企业确认费用的前提条件,历史成本原则是企业对资产、负债进行计价的前提条件。(2)对资产、负债、收入等概念进行了重新定义。概念框架的重构是进行会计确认和计量的基础,比如新制度对资产的重新定义,成为将开办费用、待处理财产损失、资产减值等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项目排除在企业资产之外的理论依据。事实上纵观通篇新制度,大多数的条款是关于如何进行会计确认、计量的规定,其次是关于如何对外进行信息披露的规定,而对会计记录方面的规定则基本没有涉及。会计记录方面的规定留待与会计制度配套的分行业会计核算办法来解决。 

2、新制度采取了更加稳健的会计政策 

(1)对朝末资产的计价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要求对不实资产计提减值准备。新制度第四十五条规定:“金融企业应该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年度终了对各项资产进行检查,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应为之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包括: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各项贷款、抵债资产、长期投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涉及金融企业的各种主要资产。提前确认可能发生的资产减值损失,充分体现了稳健主义思想。 

(2)对与或有事项相关的或有损失和预计负债予以确认并充分披露,而对或有资产一般不予确认。根据会计的实现原则,当期没有实现的业务或事项就不能在当期确认。按此原则,各种担保业务、未决诉讼、贷款承诺、银行承兑汇票等依赖未来事项证明的或有事项,以及未履行或处于履行过程中的衍生金融工具,都不具备确认条件,因而都属于表外业务。表外业务虽然尚未实现,但给企业带来极大的潜在风险,特别是衍生金融工具,由于通常只需要5%-20%的保证金就能完成交易,其风险放大作用就更加明显,英国巴林银行的倒闭即是一个明证。“以衍生金融工具为代表的表外业务是一把‘双刃剑’,经营得好会带来较高收益,否则会蒙受巨额损失。”(刘玉廷,2001)因此,对与或有事项相关的或有损失和预计负债予以确认和披露,是金融企业预防风险的一项重要措施,有关规定在第一百二十五至一百三十一条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3)对收入确认采取更严格的标准。第八十四条规定:“金融企业提供金融产品服务取得收入,应当在以下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①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②收入的金融能够可靠地计量”。这一条说明,如果有证据表明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不能流人企业或者收入的金额不能可靠地计量,企业就不能在当期确认该项收入。因此,第八十五条进一步规定:“(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到期90天后尚未收回的,其应计利息停止计人当期利息收入,纳入表外核算;已计提的贷款应收利息,在贷款到期90天后仍未收回的,或在应收利息逾期90天后仍未收到的,冲减原已计人损益的利息收入,转作表外核算。” 

(4)允许企业自主决定计提坏账准备和贷款损失准备的范围、方法、比例,简化环账(呆账)核销的审批程序,解决了准备金不足、坏账(呆账)长期挂账、资产不实的问题。坏账准备、贷款损失准备的提取和环账、呆账的核销是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改革的核心问题之一,新制度对此作了改进。第四十七条规定:“金融企业应当在期末分析各项应收款项的可回收性,并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由金融企业自行决定。金融企业应当制定计提坏帐准备的政策,明确计提准备的范围、计提方法、账龄的划分和提取比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对有确凿的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贷款、长期投资等,根据金融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行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作为资产损失,冲销已提取的相关资产减值准备。”

(5)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处理体现了稳健性原则。第六十九条规定:“如果某项固定资产的购建发生非正常中断,并且中断时间超过3个月,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其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不计入所构建的固定资产成本,将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此外,允许企业对固定资产采用加速折旧法,将无形资产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工资、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损益,长期股权投资差额摊销期限的选择等方面的规定,都是稳健性原则的具体运用。

3、新制度体现了统一性与灵活性的结合

新制度的统一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与《企业会计制度》统一。两个制度在基本原则、基本概念等方面是完全一致的,对多数业务的核算原理也基本相同。二是在金融企业之间的统一。新制度不再区分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制定不同的会计制度,而是制定统一的制度框架,对各类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和报告都有规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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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金融行政处罚目的的指引下,金融行政处罚主要针对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其具体处罚规定与其它领域的行政处罚规定相比要严格得多。

第一,处罚权只能由中国人民银行行使。《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这就表明,认定某一行为是否违法,是否需要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只能由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而且中国人民银行不能委托其它组织进行处罚。

第二,处罚涉及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任职资格。《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依照本办法受到开除的纪律处分的,终身不得在金融机构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通知各金融机构不得任用,并在全国性报纸上公告。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依照本办法受到撤职的纪律处分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在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不得在任何金融机构担任高级管理职务或者与原职务相当的职务,通知各金融机构不得任用,并在全国性报纸上公告。”

这就意味着,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一旦被开除,便永久丧失在金融机构任职的资格,一旦被撤职,则在一定期限内或者永久丧失在金融机构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资格。

第三,对违法行为人的责任追究期限长。《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条规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离开该金融机构工作后,被发现在该金融机构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金融管理规定的,仍然应当依法追究责任。”这一规定就排除了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两年时效在金融行政处罚领域的适用。金融行政处罚对追诉时效作了极大的延长,无论金融违法行为实施之后经过了多长时间,只要一发现,就会被依法追究责任,这就杜绝了违法行为人经过追诉时效而逃避责任的企图。

第四,有关罚款的规定详细而明确。在《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中一共有近30处关于罚款的规定,详细列明了需要处以罚款的不同情形,并明确规定了罚款的额度。其它领域的行政处罚则少有这样详细的规定。由于金融业的特殊性,金融行政处罚中的罚款数额较其它领域要高。从《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看,罚款额最低为1万元或者违法所得的1倍,最高则可达到50万元或者违法所得的5倍。

二、金融行政处罚程序上严谨

与其它领域的行政处罚程序相比较,金融行政处罚的程序规定更为严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金融行政处罚的主管与管辖,《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作了严密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实施行政处罚,实行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即由中国人民银行执法职能部门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提出处罚意见。法律事务工作部门负责复核处罚意见的合法性与适当性,组织听证。而其它领域的行政处罚程序则往往不涉及主管机关内部的分工问题。

在管辖方面,不仅对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各分支机构的管辖范围作了明确规定,还对作出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责令停业整顿、撤销金融机构的代表机构的处罚的管辖作了特别规定。

第二,实行行政处罚委员会制度。依据《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行政处罚委员会,由行长或副行长(主任或副主任、特派员)、主要执法职能部门和法律事务工作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行政处罚委员会的职责是对重大行政处罚作出决定;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外的其他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监督检查。对金融行政处罚组织的构成、职责范围等明确固定,这就为金融行政处罚的正确、顺利适用提供了前提条件。

第三,规定了处罚决定作出之前的相关程序。中国人民银行执法职能部门负责立案以及调查取证,调查终结,执法职能部门写出调查报告,并制作《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连同相关证据及其他材料移送法律事务工作部门进行审核,并征求意见。经审核,法律事务工作部门提出意见,将有关材料退回执法职能部门,再由执法职能部门报主管行长或行政处罚委员会批准。在《程序规定》中当事人行使陈述申辩权以及申请听证权的程序也十分明确。这一系列严密的程序规定不仅保证实体行政处罚权的正确行使,同时也充分体现了金融行政处罚的维护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第四,在处罚的决定及监督方面,也有着严格的程序规定。一般的金融行政处罚由主管行长或副行长(主任或副主任、特派员)审查决定,对于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则要由行政处罚委员会审查决定。金融监管办事处行政处罚委员会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还应报分行批准。金融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后,还应按《程序规定》所提供的格式制作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对于作出撤销金融机构的代表机构、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处罚决定的,还应在《金融时报》上予以公告,以使机关公众和社会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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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经济已经由以实物经济为主转向以非实物经济为主,大量的非实物性质的交易使得金融业出现了广泛的发展。在20世纪90年代以来,金融业的FDI突飞猛进,对于金融业的FDI理论与经验研究进入了研究者的视野。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对全球经济尤其是发达国家的金融业造成了重创。金融业的对外直接投资首当其冲,显现出下降趋势。金融危机下的金融业的FDI的进一步发展的影响因素和金融危机对金融业的影响受到学者的广泛关注。

1.金融业的FDI进一步发展的影响因素研究

信息公开对金融业FDI产生积极作用。在经济和信息全球化的发展环境下,金融业通常进行对外直接投资。有些学者提出,信息公开化,使得信息成本下降,是驱动金融业不断对外直接投资的重要因素。尤其在金融危机的冲击下,信息公开化程度和系统的有效性显得越来越重要。Joel F. Houston(2010)通过对69个国家的2400家银行的研究发现,信息公开程度越高,银行利润就越高,风险相对低,同时还能减少金融危机发生的可能性。

有效的监管系统和宏观经济环境影响金融业FDI。Sheng-Hung Chen ,Chien-Chang Liao(2011)对母国和东道国结合进行实证研究。发现当东道国的银行体系竞争力相对弱时,进入跨国银行的利润水平更高。而且,东道国的有效的监管系统,使得外资银行不断进入。

2.金融业的FDI与金融危机之间的关系研究

金融危机的爆发使得金融业的FDI该如何进一步发展,以及产生了什么样的影响?金融业的FDI是否对金融危机的爆发有推动作用,这是金融业FDI研究中关注较多的另外一个重要问题,此类研究大多是以跨国银行为主要考察对象的经验研究。

跨国银行对金融危机发生的推动作用。很多研究学者认为,跨国银行近些年的发展对2008年金融危机的发生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Shin(2011)通过研究欧洲银行,认为2007/2008年的金融危机的爆发与跨国金融业的发展有密切联系。

金融危机对跨国银行的影响。Stefanie Kleimeier(2012)根据跨国银行的存款与贷款的数据研究认为,不同的金融危机形势产生不同的影响。分别对跨国银行的存贷款产生不同的影响。在系统性的银行危机中,国内的银行存户会把资金撤回,并存入到安全的国外银行。但有些学者提出,金融危机对于新兴市场的冲击相对小,而且并未对金融业进入新兴市场产生严重的影响。Anet Hryckiewicz(2010)认为,东道国的经济发展因素对于跨国银行的扩张具有强大的吸引力。

二、金融业对外直接投资的新特点

2008-2009年,全球经济经历了前所未有的金融动荡。伴随着几十年来最为严重的全球性经济衰退和贸易崩溃,在经历了2007年源自先进国家市场的严重金融危机后,在全球一体化的条件下,起源于美国的金融危机通过金融、贸易等各个渠道迅速扩散到其他国家,从发达国家扩散至发展中国家,从金融领域传播到实体经济。2009年全球经济陷入了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衰退最严重的局面。2008年9月,先进经济体的状况迅速恶化,全球资本总流量收缩,资本倾向于流入那些市场更具流动性、更安全的国家。金融市场上的对外直接投资出现了新的特点。

1.危机后金融业的对外直接投资整体上呈下降趋势

2009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直接外资数额下降了65%,而来自主权财富基金的直接外资则增加了15%。这两种基金共占全球直接外资流量的十分之一以上,这一比例高于2000年的不到7%,但却低于2007高峰年的22%。私募股权投资活动在2010年显示出复苏迹象,但是欧洲联盟(欧盟)提议的管制可能会限制将来的交易。2009年,主权财富基金的筹资也由于初级商品价格的下降和贸易顺差的减少而遭受挫折。但是其直接外资活动并未下降,反映出拥有这些基金的新兴经济体较高的增长率。新投资调整了投资方向,其资金逐步投向初级部门、较不易受金融动荡影响的行业以及发展中区域。

2.国际金融业并购规模扩张

2008年全球千家大银行总一级资本额为4276亿美元,比上年增长了9.7%,是2000年全球千家大银行总一级资本2.4倍,是1990年全球千家大银行总一级资本4.3倍,表明国际金融业的一级资本在不断增加。2008年,全球千家大银行资产总额为96.4亿美元,比上年增长了6.8%,是2000年全球千家大银行总资产的2.5倍,是1990年全球千家大银行总资产的4.2倍,国际金融业的资产规模有了一定提高,显示了跨国银行资产规模具有集中化趋势。

3.金融业对外直接投资流向新兴发展中国家

在金融危机冲击相对较小的新兴市场国家,如墨西哥、韩国等针对此次金融危机采取了相关的投资战略调整、健全监管系统和促进产业升级,吸引了以发达国家为主的金融业的FDI。如:美国开始加大对发展中国家的投资力度,对外直接投资呈现出以利润再投资为主、多样性投资方式并存的格局。

4.以中国为代表的新兴经济体金融业FDI呈上升趋势

2007年,中国金融业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只有16.7亿美元,而到2008年和2009年,则分别达到140.5和87.3亿美元。其中以海外并购为主。根据不完全的统计,中国金融业海外并购从2006年开始就明显上升,当年海外并购金额达到12.6亿美元,而2007年则更是达到了历史性的149.54亿美元。以中国为代表的新兴经济体金融业FDI呈现发展趋势。

三、对中国的金融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启示

1.合理制定中国金融业发展战略和竞争策略

中国金融业应在全球金融危机背景下,合理制定与调整中国金融业全球化和国际化发展战略,应注重外延式的发展战略,审慎发展海外业务,准确把握国际金融业与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变化趋势。积极扩大消费信贷业务增长,发展零售业务与中间业务,实行差异化竞争策略,注重服务管理精细化与专业化,通过创新思维和服务质量,尤其是打造银行品牌和发挥其竞争优势,以提高其国际竞争力。

2.鼓励中国金融企业积极拓展海外投资

政府应当为金融企业提供海外投资的指引与保护、提供对海外投资项目的风险评测及建立境外投资风险的预警机制。在实施“走出去”国家发展战略过程中,政府还要规划和细化金融企业海外投资的中长期发展战略,由此来促使金融企业的海外投资能健康、有序发展。

3.采取更为市场化、国际化的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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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9)07-0024-02

一、引言

金融危机的爆发通常会伴随大量的金融机构重组并购事件发生。本文考察了发生于20世纪90年代的拉美危机、东南亚金融危机以及2007年爆发的次贷危机中的金融机构重组并购事件,发现在金融危机中发生的金融机构重组并购有其内在的特点。分析和研究金融危机中金融机构重组并购的特点,对于我们发现危机中蕴含的机遇以及正确认识危机中并购重组面临的挑战和风险有重要的意义。

二、金融危机中金融机构重组并购的主要特点

(一)金融危机中的并购以问题金融机构的重组为主

金融危机发生时,市场总体估值水平通常会大幅下降,这不利于资产的出售,所以金融机构一般不会选择在金融危机中出让股权。金融危机中要出售或处于要被重组地步的金融机构一般都是陷入困境的问题金融机构,有的甚至处于破产边缘。进行并购重组,主要是为了吸纳新资金偿还债务以摆脱困境。[1]

20世纪90年代的两次金融危机后,拉美和东南亚地区金融机构的资产分别大幅贬值,急需资金支持,欧美许多金融机构纷纷趁机在拉美和东南亚地区开展跨国并购业务,取得当地金融业的经营权。1994年墨西哥发生金融危机后,西班牙毕尔巴鄂•比斯开亚银行收购了墨西哥普罗布尔萨商业银行70%的资产;随后,其他外国银行也并购了墨西哥一些银行。1998年初东南亚金融危机期间,新加坡发展银行出资1.53亿美元购买了泰达努银行(Thai Danu)50.27%的股权;英国标准渣打银行出资3.088亿美元购入泰国第十二大银行拿卡森银行(Nakornthon bank)75%的股份;1999年4月28日,渣打银行注资约9500万英镑收购泰国那利银行,获得了68%的普通股权,并取得控制权;美国最大的保险公司美国国际集团还收购了曼谷投资公司;美国花旗银行收购了泰国的大城银行。[2]2008年金融危机中,摩根大通收购贝尔斯登,富国银行收购美联银行,英国劳埃德银行(Lloyds TSB)收购英国最大的住房抵押贷款银行哈里发克斯银行(HBOS)以及富通集团的重组也都是由于被收购机构陷入困境造成的,有的甚至已经处于破产边缘。

(二)政府在金融危机的并购重组中发挥重要作用

通过对三次危机中并购重组活动的考察,可以发现政府在促进金融危机的并购重组活动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政府的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一是放松限制,对境外投资者开放本国市场。例如,1994年墨西哥爆发金融危机之前,拉美各国严格控制外资的介入。墨西哥金融危机之后,拉美国家的金融业逐步对外资开放,金融业并购重组开始活跃,到亚洲金融危机前,已有55家银行实行了合并或兼并。东南亚金融危机发生后,韩国逐步放松限制开放金融市场,允许外资购买金融机构部分或全部的股份;泰国1997年10月起将限制外国投资者拥有银行业股份的比例从25%提高到50%以上,允许外国投资者购买全国91家金融机构和15家商业银行一半以上的股份;印度尼西亚也取消了外国股份不能在本国银行业超过49%的限制;菲律宾1998年2月通过法律,允许外国金融机构拥有的股份从40%增加到60%。

二是帮助金融机构完成重组并购。比如为收购方在税收、资金等方面提供支持,有时候政府甚至还会亲自参与到并购重组中,1998年金融危机中的韩国政府就是典型的例子。1998年12月31日韩国政府与美国新桥资本公司达成协议,新桥公司牵头的国际财团将购买韩国第一银行29.8%的股份;1999年10月25日,美国新桥投资有限公司与韩国政府就收购韩国第一银行签订协议,购入该行51%的股权,韩国政府持有49%的股权。2007年次贷危机爆发以来,美国政府大力推动陷入困境的金融机构开展重组,倡导地方性银行并购计划。在这次危机中,包括美国在内的部分发达国家政府还出资持有问题金融机构的股权以避免其陷入破产境地,典型案例是美国国际集团和富通集团的国有化。[3]

(三)换股、零成本收购等非现金收购较多

金融危机中,金融业并购活动中有很大一部分是以股权交换、零成本收购等非现金或低现金的收购方式完成的。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由于金融危机中获得并购融资的难度较大,成本也较高;二是由于被收购方受危机影响背负大量债务或者不良资产,收购完成后可能需要大量现金去偿还债务或不良资产损失等。[4]2007年由苏格兰皇家银行(RBS)、西班牙国际银行(SBP)和富通银行(FORB)组成的财团以711亿欧元(956亿美元)的天价击败竞争对手巴克莱银行,成功收购了荷兰银行,欧洲银行财团的收购方案中股份支付的比例相当高。2009年初,富通集团与比利时政府达成的重组计划也是以换股的方式实现。

三、对我国金融机构开展海外并购重组活动的启示

2007年以来,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导致主要发达国家的金融业受到了较大冲击,而大部分新兴市场国家的金融机构受影响相对较小。加上在上一轮全球经济增长周期中,以发展中国家为主体的新兴市场国家金融业的实力得到了一定提升。因此,本次危机给部分发展中国家的金融机构海外扩张带来了一定的机遇。[5]同时,危机中开展的并购重组面临的风险也较非危机时期要高。我国金融机构应当密切跟踪国内外市场变化,在控制风险的同时,尽可能地抓住金融危机带来的难得机遇,开展并购活动以壮大自身实力。

(一)金融危机给我国金融机构开展海外并购带来机遇

一是国家和地区间的市场壁垒、隐有所减少。当危机发生时,受损严重的国家急需资金来弥补损失和偿还债务。因此,为吸引资金度过危机,受损国家通常对外部投资的限制会有所放松,从而有机会达成在繁荣时期几乎没有可能的并购交易。

二是市场低迷的情况下,资产估值水平相对较低,可以降低收购成本。本次危机对主要发达国家金融业造成了严重冲击,危机爆发后大量金融机构正经历着一场空前的去杠杆化过程,使得资产的估值回到了合理的水平上。这个估值回归的过程一方面将孕育出一些有价值的投资机会;另一方面,对于意图扩张业务的金融机构,这个去杠杆化的过程也将为其创造一个低成本并购扩张的机遇。

(二)危机中开展并购重组须克服更大挑战

在机遇面前,更大的是挑战。对于本次金融危机中发展中国家金融机构开展并购活动面临的挑战,可以从外部和内部两个方面来看。

外部的挑战主要是危机中将面临更高的风险。金融危机时期开展并购要比非金融危机时期面临更为复杂的市场形势,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将更为显著,因此面临的风险也更高,这些风险主要包括市场的不确定性、政策的不确定性、收购目标的不确定性等。例如,金融危机是否有进一步恶化的可能;政府可能会对并购交易进行某种干预,或由于一些宏观经济环境变化而影响收购;收购的目标是否还有信息不对称的地方等等都需要进行慎重抉择。

内部的挑战主要是对于自身实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尽管发达国家金融业遭受重创,在国际市场上发展中国家的金融机构的在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创新能力等方面普遍与发达国家的金融机构存在差距。在金融危机中实施并购的金融机构必须对自身实力有足够的信心。收购方需要拥有良好的融资能力,强大的财务实力和高超的管理能力等。因为危机中发生的并购通常需要收购方向被收购方注入资金偿还债务以盘活资产,同时要对被收购方进行重组,并要在短时间内与自身有效整合,以达到并购目的。

(三)我国金融机构应抓住时机,审慎灵活地开展并购

我国金融机构应当密切关注金融危机的进展,加快自身调整,结合需求慎重选择并购对象,抓住时机、果断出手。在时机选择方面,可以考虑在危机全面爆发以后以及恢复阶段加大海外并购的力度;在目标选择方面,根据我国金融机构现阶段的经营水平以及未来的发展需要,可以重点考虑目标市场的中小型机构,并力争取得控股权。

参考文献:

[1]王双平.九十年代全球银行并购热潮缘起及影响[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199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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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批准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实验区,并提出了温州金融综合改革的十二项主要任务。这一举措使得温州的民间金融备受关注。

一、温州民间金融的特点

1、民间融资历史悠久

温州的民间金融历史悠久,早在古代书籍《宋会要辑稿》及明、清《温州府志》中就有多处关于民间借贷的记载。关于近代的温州的民间融资,可以追溯到我国解放前,在上世纪的八十年代更是得到迅速发展。1987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温州市利率改革试行方案》使得温州成为我国第一个利率改革试点城市,金融活动也因此受到影响开始整顿。九十年代以后,温州民间金融随着改革开放的扩大而再度兴起。2011年,温州民间金融遭遇瓶颈,很多民营企业因遭受前所未有的融资困境而纷纷倒闭。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正式确认温州为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并提出了改革方案。

2、参与主体广泛

温州民间融资的参与主体十分广泛。借款者大多是个体工商户和各种中小企业主,放款者包括资金富裕的工商户、企业主、城镇居民、甚至包括一些农户。2011年7月,温州金融风波期间,中央银行温州支行公布的《温州民间借贷市场报告》显示有89%的家庭个人和59.67%的企业参与民间借贷,规模高达1,100亿元。

3、借贷方式灵活简便

与正规银行贷款繁琐的手续相比,民间借贷主要是以现金交易为主并且手续简便,只要抵押物足值,随时可以放款。对于急需用款或者使用周期短的个人或企业,这无疑是最方便快捷的资金获取渠道。

4、资金来源和投向多元化

民间融资的资金来源多种多样,部分是城镇居民、农户、个体工商户和企业的存款,部分甚至还有信贷资金、海外热钱、私募基金和正规银行贷款。近年来,民间资金的投向趋于多元化,为满足经营生产而投资于不同领域。温州对外投资煤炭、金属、采矿等都是民间借贷的重点行业。

二、民间融资中存在的问题

1、高利贷产生的危害大

民间融资活动中产生高利贷,该情况下的款项金额大、利息高、期限短,一旦借款个人或企业经营受挫,高利贷会使其背负巨大偿债压力,甚至破产倒闭。而放贷者为了保证自身利益,在催讨过程中容易发生恶性刑事犯罪案件,甚至逐步形成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危害社会公共秩序,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2、缺乏正规的组织形式和运作机制

民间融资行为一直都没有正规化程序,自然也就没有正规的如银行、信用社之类运作机制,这使得民间融资产生的资金效率低下。

3、缺乏有效机制的监管和有关法律的保护

温州的民间金融由于自身的隐蔽性使得金融监管方面存在很大漏洞,使得参与者的自身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存在很大风险。此外,民间融资一直处灰色状态,其法律地位没有被认可,即民间融资一直是不合法的。这使得融资活动缺乏正确的引导,产生了诸多危害。

4、对国家宏观经济调控产生不利影响

由于民间融资中存在诸多不合法不规范的行为导致民间融资难以调控,不利于整体信贷结构的调整,从而对政府的宏观经济调控产生不利影响。

三、民间融资的合法化举措

1、健全相关法律

颁布与民间融资有关的法律法规,使得民间融资活动有法可依,逐渐摆脱目前所处的灰色地带。随着相关法律的出台,民间融资行为从法律上得到肯定和监管,在法的引导下走向阳光化,同时也为融资机构营造公平公正的环境。

2、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

除了法律上的肯定,还需要有关的监管机制加以正确地引导和指挥,对于非法借贷非法融资行为要严厉惩治,保护参与者的利益。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强化对民间金融的信息管理。

3、建立正规的运作机制

建立正规的运作机制,例如创办民营银行、小额信贷机构等等。这些机构的创立是为温州融资行为创造良好的运作环境。运作机制应当规范融资的形式和程序,按照程序为中小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服务。此外,运作机制必须提高办事效率,避免不必要的冗杂流程来耽误融资速度,争取提高最快速便捷的融资服务。

4、严格控制融资利率最高限额

严格控制融资利率最高限额,鼓励进行互助式的小额低息借贷活动。这一举措无疑是有助于解决危害性大的高利贷的问题。或者是推行利率市场化改革,减少政府对利率的控制,而变为在自由市场下的利率。

5、建立保险制度,减少融资风险

地方政府应当积极行动,设立适当的保险机构,建立有序高效的金融担保机制,降低民间融资活动中的风险损失,维护社会的安定。

总之,笔者认为,温州民间融资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当地的经济发展,特别是中小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但是其自身也存在很大的缺陷。因此应当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深化改革,采取必要的高效的措施,使得民间金融逐步合法化、阳光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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