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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的结算方式范文

发布时间:2024-01-26 15:4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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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的结算方式

篇1

“信用证”与“银行保函”的组合

在大型仪器设备引进中,由于涉及到从设备的安装、调试、保养,到操作人员的培训等一系列售后服务问题,这种既有产品贸易,又有服务贸易的复杂买卖,就需要通过结算方式的组合设计,来平衡交易各方的权利与义务,从而保证双方及最终产品用户等各方合作的圆满成功。因此,信用证与银行保函的组合运用,应该是一种最为合理的选择。

做法是:开证行根据设备价值与售后服务所占交易金额的比例,以及设备仪器调试、投入运行所需时间的情况,来安排交易额,并且分两次付款。即,一次是信用证项下交单付款;另一次则是凭银行的保函付款。这两种结算方式的组合,应该最合理、也是最经济的结汇方式。在实务中,通常也为买卖各方所乐意接受。具体地说,就是在进口开证中,将开证金额分为两部分,即,90%在跟单信用证项下支付,剩下的10%凭出口方银行出具的保函及最终用户与买卖三方在售后服务认可书上的签字书为基础才支付。这些要求与条款,都可以在信用证的相关内容中加以体现。

银行保函在信用证业务中的恰当运用,解决了进口商对因产品售后的技术服务、进口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而导致进口方利益受损的后顾之忧。同时,也解除了出口方对进口方货款分二次付,而没有保证的疑虑。银行则在此充当信用中介,即起到桥梁作用。

“信用证”和“汇款”的组合

信用证与汇款的组合,则是指在同一笔交易中,部分以汇款方式,部分采取信用证方式结算。例如,某商品在国际市场处于卖方市场,可以让进口商在合同签订几日内或者在出口商发货前,先期支付一笔定金给出口方,金额可以是货物总值的5%。如果担心进口商最后毁约,还可以考虑预付款项,一般数目为该货物来回的运输费用。这样即使进口商毁约,仍可将出运货物拉回,使出口商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而随后的信用证金额则开成商品总价减去预付款部分的金额,这对进口方同样也是较为有利的操作方法。当进口大宗货物,如小麦、矿产品、煤炭等时,对有效成分、水分含量、杂质含量等难以把握,待验收后,才能确定准确的计价数量。此类情形,也可将90%的货款作信用证结算,余额待货物验收后,作汇款处理。

“信用证”与“托收”的组合

信用证与托收相组合,是一种将银行信用与商业信用相融的结算方式。在一笔交易中,采取部分信用证支付,部分跟单托收或光票托收支付。实务中,由于进出口商具体情况各不相同,如进口商,或由于开证银行对其授信不足,或者可减少开立信用证的保证金,减轻企业的流动资金压力,降低财务成本。

对于出口商来说,部分采用信用证方式,因为有银行保证,可有条件地降低应收款的风险。对出口托收那部分的金额,在信用证条文中做一些技术性的安排,如规定银行必须在托收金额偿付后才能交付全套单据等条款,亦可起到保证收到全部货款的作用。在国际贸易中,希腊等国商人经常采用这种结算组合方法。此一做法,对于进口方来说,可减少买方的开证费用。

“银行保函”与“汇款”的组合

今天,银行保函几乎可以覆盖所有发生在经济活动领域的债权与债务、权利与义务关系,银行只是作为双方信用的中间见证人角色。银行保函是银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保证,对当事人在第三者不履行合同的条件下,见函即支付一定金额的承诺。因此,银行保函的开立行,承担了“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在国际贸易中,银行保函又可分为(1)投标保函(BID BOND/TENDER BOND),保函金额通常为标的的1―5%;(2)履约保函(PERFORMANCE BOND),保函金额约为履行合同金额的10%;(3)预付款保函,从字面上就可知定义,是保证卖方不履行合同时能够将买方预先支付的定金返还给买方,保函金额通常为预付款的数额,该保函在预付款汇付之前开出,但在保函中规定只有收到预付款后该保函才生效;(4)付款保函,通常是在商品赊销中作为付款的一种保证。特别适用于日常消耗品的贸易,分批出运,分期付款的情形。在付款保函中通常规定凭发票、提单、保险单等商业单据远期付款,一般有提单日后30天、60天或90天付款。若未在规定期限内付款,则在保函有效期内启动保函程序进行索汇。

从以上几种类型的保函中,我们可以知道,银行保函是对汇款进行的有条件的限制,并且是由银行进行见证。由此可以看出,银行保函与汇款谈不上组合,其实为两者互为表里。

“托收”与“银行保函”的组合

跟单托收与银行保函相结合的支付方式,其实质就是对一笔应收货款进行了双保险。当跟单托收项下款项未能及时收妥,遭到进口商拒付时,则可以启用银行保函条款进行追偿。

启用这种组合往往会有这样的背景,即出口商虽然有足够的资金用于备货和发运,但对进口商的资信没有把握,也就是说,对是否能够顺利收到货款心里没底,特别是选择D/A承兑交单付款方式。即使进口商承诺在未来的某日付款,最终能否收款,毕竟是一种商业信用,仍没有把握。此种风险由进口方银行开具一份银行付款保函,承诺进口商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支付。出口商根据保函要求,提交发票、提单副本及未收货款声明。保函出具银行凭以上单据向出口方付款。

采用跟单托收与银行保函相组合的支付方式,目的在于减少风险,便于安全收汇。

“跟单托收”与“前T/T”的组合

签订外贸合同时,如果有预付款(ADVANCE PAYMENT)或定金(DOWN PAYMENT)的条款,规定在签订后若干天内进口方须支付部分金额(如40%)给出口方。一旦遭受拒付,因为已收到部分货款,就掌握了主动权,不论是另找卖主,还是将货物运回,由此产生的损失,如运费、码头滞期费、保险费等都可以在已收到的款额中扣除。虽然合同法对预付款及定金有不同的定义,但是在实务中,部分采用前T/T,部分采用跟单托收,无疑是进出商双方相互妥协,折衷解决支付的惯常方案。

篇2

算盘退出了会计师的案桌,厚厚的档案资料已经不复存在了,网络取代了人们的四处奔波,许多过去会计师的工作,已经由更现代化的科学设备所取代。目前企业会计所做的工作是多种多样的,正在逐步向单证员靠拢,网络、办公设备的更新换代等,使工作分工很难像过去那样泾渭分明,界限不再像过往那样清晰。因而,随着时代的进步,会计师很有必要学习国际上通用的各种结算办法。学会商务单证操作规程,已经成为对会计师的最起码要求。

企业会计为什么一定要学习“商务单证”?

随着我国经济越来越多地融入世界经济版图,内地企业更多地参与到国际经贸活动中,可以说,商务单证知识已经成为企业会计工作的一部分,一张进入外向型企业的通行证,一门必不可少的功课。因为不论对外贸易采用哪一种支付方式,买卖双方都要发生单据的交接。实务中,单据常常代表了货物,谁掌握了单据,就等于掌握了货物。人们通过单据的转移,达到货物转移的目的,并实现货物转移的合法化。在国际贸易中,货物的“单据化”大大便利了商品买卖时货权的让渡和转移,这就是单据的作用。如果一个外向型企业的会计没有学过商务单证课程,那是不可思议的,至少不能说是一个完全合格的会计师。

试想一下,作为一个外向型企业的会计,连什么是托收结算方式,什么是信用证结算方式,什么叫“前T/T”、“后T/T”,什么叫做“打包贷款”,或者什么叫“福菲廷”,这些外贸结算业务的最基本常识都不清楚,甚至至今仍不会制作商业发票,看不懂支付方式,如何能做称职的现代企业会计呢?

外贸结算方式越来越被内贸看好

有人说,商务单证对于外向型企业的会计固然重要,但是,不少企业只从事国内贸易,商务单证的学习就没有那么必要了吧?

回答是否定的。

因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在世界经济舞台上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经济已经与全球经济融为一体,越来越多的企业转向国际化经营,积极参与到国际分工和国际竞争中去。以江浙一带企业为例,多数规模生产企业已经很难依照过去的标准区分为外贸企业或内贸企业,因为它们生产的同一种商品,同时在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销售。因而,采用的结算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

随着各种国际上通行的贸易结算方式被众多企业采用,人们逐渐发现,国际通行的贸易结算办法,同样也适用于国内贸易结算。比如,一个客户在浙江绍兴,另一个客户在黑龙江齐齐哈尔,两地相距遥远,买卖双方相互并不了解。在交易中,同样存在着买方担心付了货款之后收不到合同所规定的合格商品;卖方担心发了货之后收不到货款的担扰。贸易双方的这种担忧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交易的达成。这时,我们就可以采用国际上通行的贸易结算方式,诸如信用证结算方式、托收结算方式、银行保函等,来化解这些问题。

国内贸易信用证结算方式

近年来,一种简单易行的国内信用证结算方式应运而生,并且正悄悄进入精明的企业家视线。在国内贸易中,同样也可以采用国际贸易通常使用的以银行信用取代商业信用的结算方式,即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

央行早在1997年8月1日就公布了《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只是当时多数企业对信用证结算办法不甚了解,人们已经习惯了“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赊账销售”、“代销、代售”等传统结算方式。近年来,随着进出口权的下放,更多的企业直接参与到国际竞争中去,人们更加熟悉了那些通常使用于国际贸易的结算方式,对信用证结算方式已经不那么陌生了,在内贸中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的呼声日渐增高。

信用证结算的信用基础是银行信用,银行取代进口方成为“第一性的付款人”。从理论上讲,只要卖方履行了信用证规定的条款,银行就一定要付款。也就是说,卖方通常能够收回货款。免除了商品出售后“收款”的后顾之忧。

正因为有了信用证开证银行所作的“付款承诺”,买卖双方在与他们相关的银行打交道时,每一个环节都可以得到银行的资金融通,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企业资金周转的困难,促进了双方贸易的拓展。

显而易见,通行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正在一步步地融入我们的日常工作,如果我们企业的会计师再不“加油”,就很难适应新时代的要求了。

篇3

一、国际贸易传统的三大结算方式分析

国际贸易传统的结算主要采用电汇(T/T)、托收(Collection)和信用证(L/C)这三种方式。其中,电汇方式在实际国际贸易结算中主要分为两种情况,即“前T/T”和“后T/T”两种。电汇方式最大的优点在于速度快、手续简便、手续费低,其中“前T/T”对出口方十分有利,主要适用于进口方向出口方预交的定金以及特别紧俏货物的交易;“后T/T” 是出口方给予进口方提供的一种信贷,因此对进口方十分有利,在当前竞争激烈的国际买方市场上被越来越广泛地使用;托收业务主要有付款交单(D/P)和承兑交单(D/A)两种情形。托收和T/T方式一样,都是以商业信用为基础。出口方能否收到货款,主要取决于进口方的信用,因此使用托收方式对进口商较为有利。在采用承兑交单,或在远期付款交单情况下,进口商甚至可以利用信托收据先把单据借出,占用了出口商资金,较大程度地调动了进口商的积极性;而在信用证的结算方式下,由于银行充当了买卖双方的保证人,缓解了双方互不信任的矛盾,以其独特的优势被出口商视为是一种安全可靠、风险相对较低的结算方式,因此曾是全球国际贸易中出口方的首选结算方式。据统计,在20 世纪60 —70 年代,全球进出口贸易额的85% 以上都是采用信用证方式来结算的。

国际贸易传统的三大结算方式各自的优势和风险在表1中可以清楚地看出。通过表1,我们可以发现:T/T业务程序简单、手续费较低,但必然对进出口双方中一方的资金和风险负担不平衡。如果是采用前T/T,出口方的资金占用最少,风险承担也最小,是一种对于出口商最为有利的结算方式,最受出口方欢迎;反之后T/T对进口方最为有利,进口方最为青睐。信用证业务程序最为复杂,手续费也最高,但总体上对进出口双方所提供的保护比较平衡,特别是它和T/T以及托收相比根本性区别在于是一种建立在银行信用基础之上的结算方式,在进出口双方无法通过商业信用结算方式达成一致时,往往成为进出口双方的首选方式。因此,在进出易中,不可能存在一种完美的结算方式能够绝对最大限度地同时保护双方的利益,进出口双方只能在风险和利益中尽可能去权衡,获取一种相对完美的结算方式。

二、当前国际贸易结算发展的新趋势

(一)信用证结算的主导地位受到严峻挑战,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电汇等结算方式成为主流。

长期以来,在传统的进出口贸易中,信用证方式一直是被广泛使用的结算方式,甚至至今我国大多数“国际贸易实务”教科书仍将信用证方式作为进出口结算的首选方式。信用证的结算方式通过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给出口商穿上了保护衣,因此深受我国许多出口商的青睐。据统计,在20 世纪末,信用证方式曾经占我国出口结算的80% 以上。但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国际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买方市场已在全球贸易中逐步形成,出口竞争的方式日益多元化,出口商单凭商品本身的优势(品质、包装、价格)占有市场已不能完全满足竞争的需求。 特别是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由于欧美主要发达国家经济衰退导致国际市场需求下降,世界卖方市场竞争形势更加严峻,在这一背景下,国外进口商在和我国出口企业洽谈合同时往往会更多地提出有利于他们的结算方式,而以往被我国出口商情有独钟的信用证结算方式只能越来越多地被放弃,因此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电汇等结算方式比例大幅度提高。以上海为例,在2007—2010年期间,电汇使用率占到了50%以上,并且呈现出突飞猛进之势,而信用证的使用率却连年下降,2009年和2010年更是下降到只有29.6%和25.2%。显然,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电汇等结算方式已经成为我国、特别是沿海发达地区出口结算的主流方式。据有关资料统计,欧美等主要发达国家的信用证使用比例早已降至10—20%,其中北美和欧盟分别只有11%和9%,并且还有进一步缩小的趋势,大多数贸易结算采用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货到付款、预付货款和托收方式(表2),并通过出口信用保险等其他管理方式来进一步降低交易的风险。

(二)国际保理作为一种新型的结算方式发展日益迅速,逐渐成为国际结算领域主要的结算方式之一。

国际保理是保理商为国际贸易赊销方式提供的出口融资、销售账务管理、应收账款的收取及买方信用担保融为一体的金融服务。它既是一种短期的贸易融资方式,又是一种新型国际贸易结算方式。近些年来,由于全球贸易中买方市场的逐步形成、国际贸易惯例规则的制订以及电子通信在商业领域的运用等因素的出现,国际保理作为服务于进出口商的有效竞争工具在全球贸易中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已经越来越被进出口商所认识和接受,逐渐成为国际贸易结算领域主要的结算方式之一。特别是在当前的国际贸易市场环境下,它已成为推动一国对外贸易发展的新动力。在欧美发达国家,国际保理业务非常盛行,已被外贸企业广泛使用。我国自从1992年推出国际保理业务以来,成为全球保理业务发展最快的市场之一,特别是近几年来,我国对外贸易规模持续增长,巨大的国际贸易量为开展国际保理业务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据FCI(国际保理商联合会)统计,自2008年起,我国的出口双保理业务量连续4年位居全球首位,2011年,国内保理总金额为2299.52亿欧元,国际保理总金额为449.18亿欧元,保理总金额达到2748.7亿欧元,创历史新高(图1)。随着我国保理服务产品逐渐丰富,目标客户日趋广泛,出口保理业务必将成为企业防范国外买方风险的利器,为中国外贸出口企业在国际市场竞争中保驾护航。

(三)国际贸易结算中组合方式运用日趋增多

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随着外贸风险的逐渐加大,在进出口贸易中,进出口商使用单一的结算方式的情况越来越少,大多数情况下往往根据需要,例如不同的交易商品,不同的交易对象,不同的交易做法,将两种以上的结算方式结合使用,既有利于促成交易,又有利于安全及时收汇。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组合运用,可以有不同的方式。如信用证与T/T相结合,或信用证与托收相结合;或托收与T/T相结合,前T/T与后T/T相结合,甚至托收与保理相结合等等。通过国际结算方式的组合运用使买卖双方各自承担一些结算风险和费用, 实现买卖双方利益的平衡,从而有利于达成双方均可接受的结算方式,促进贸易便利开展。因此,国际贸易结算组合方式日趋增多,被越来越多的进出口商所采用。

(四)国际贸易结算向电子化、无纸化方向深度发展

随着通信技术、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和日益更新, 国际结算方式正朝着电子化、无纸化深度发展。其中一个非常成功的例子是SWIFT 的使用。这个每周7 天、每天24 小时连续运转的电脑系统具有自动储存信息、自动加押、核押、以密码处理电文、自动将文件分类等许多功能。依赖这个通讯网,各国银行之间能快速传递信息,高效率地处理国际银行间的资金清算。 为加快国际结算电子化、提高结算的效率,中国银行于1985年率先正式开通SWIFT,随后中国所有可以办理国际金融业务的国有商业银行、外资和侨资银行以及地方银行纷纷加入SWIFT。目前,仅中国银行每日SWIFT发报量达4万多笔,采用SWIFT方式进行收发电报已占到全行电讯总收付量的90%。现其分行都建立起SWIFT网络, 实现了国际结算部分业务自动化处理。 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金融一体化程度的深入推进,为推动国际贸易结算更高效、便捷地向电子化、无纸化纵向发展,进一步降低国际贸易结算风险,新一代贸易与结算合一的系统,已在全球出现并开始运行。毫无疑问,BOLERO带来了一场贸易电子化革命,它为提高国际贸易时间效率、提高安全性与管理水平、降低成本、减少欺诈、消除贸易障碍作出了巨大贡献。

三、发展我国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对策建议

面对国际贸易结算发展的新趋势,建议政府、商业银行和出口企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积极采取措施加以应对:

(一)政府尽快制订相应的鼓励政策、措施,健全法律法规,为推动国际贸易结算的发展营建一个安全、宽松的外部政策环境,从而引导银行、企业尽早顺应国际贸易结算发展的潮流。

首先,政府要强化服务职能,逐步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征信系统和信用体系,努力建立国际保理等业务发展所必需的信用信息系统、高功效的支付系统、信息管理系统,由于建立这些系统投入很大,一般银行、企业难以完成,这就需要政府的介入和支持。通过这些信息系统的建立,可以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从而提升中小企业融资能力;同时,政府要通过制定一系列扶持政策,鼓励出口企业在进出口贸易中敢于接受并大胆采用新型的结算方式。其次,政府应加快国际结算系统建设步伐,努力提供一个统一、安全、高效的现代化电子网络国际结算平台,实现各商业银行的网络资源共享。最后,政府应根据《UCP600》、《URC522》、《国际保理惯例规则》等国际惯例的有关规定,努力完善相关法规,加快相关业务的规范化、法制化建设,加快相关业务的标准化和系统化管理,从而为推动我国国际贸易结算的发展营建一个安全、宽松的外部政策环境。

(二)商业银行应敢于创新,积极探索开展国际贸易结算业务新模式,加大国际结算人才培养力度,以满足相关业务发展需要。

首先,商业银行应积极探索开展国际贸易结算业务新模式。根据客户需求的多样性,积极创新、丰富国际结算产品,目前可以以国际保理业务为重点加强自身建设和发展,提升国际保理产品的品牌和企业对国际保理业务的认知度,进而促进国际保理业务的推广与运用。其次,随着融资工具的日益变化和创新,供应链融资代表了贸易融资未来的发展方向,它是为O/A作为支付手段而创立的一项综合方案,供应链融资平衡了买卖双方的利益,成为今后贸易融资的主要形式,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应加强对供应链融资的研究,以推动供应链融资在我国的发展。最后,加大国际结算专业人才培养力度。随着国际贸易结算向电子化、无纸化方向深度发展,特别是BOLERO电子贸易结算网络的兴起,国际结算开始了一场新的革命。为迎接这一挑战,我国应加大对符合新时期要求的国际结算人才培养的力度,特别是组织专才对BOLERO 法律体系、交易结算规则进行深入研究,为我国银行、贸易商尽早融入到这一潮流做好充分的准备。

(三)出口企业应紧跟国际贸易结算发展的潮流,积极发展国际保理业务,并将不同结算方式相结合,做到既保证安全收汇,又提高自身竞争力。

一是对新建立贸易关系的客户,为保证自己的安全收汇,建议出口企业将信用证支付方式作为结算方式的首选。如果对方拒绝接受采用信用证进行结算,则可考虑采用其他商业结算方式,但首先出口企业应全面、认真调查进口企业的资信情况、经营能力和经营作风,并在此基础上妥善制定授信额度、控制成交金额与交货进度。二是对于资信情况良好的客户,在当前国际市场竞争愈演愈烈的形势下,出口企业不应固步自封,可摒弃信用证,而采用T/T或托收等方式,同时要注意将不同结算方式相结合。比如,当对方提出采用“后T/T”来结算货款时,可以考虑将“前T/T”和“后T/T”结合起来使用,50%采用“前T/T”,50%采用“后T/T”,这样对于进出口双方需要承担的资金和风险相对平衡;当对方提出按托收方式来结算货款时,尽量采用D/P,若采用“D/A”托收货款时要从严,除非进口人的资信特别良好,收汇确有把握,原则上不能接受。三是出口企业应积极利用国际保理这一新型结算方式促进外贸出口并增强自身风险防范能力。鉴于当前国际保理蓬勃发展的态势,出口企业应主动提高对国际保理业务的认知,加强自身的信用意识和信用建设,同时慎重选择国际保理商。最后,出口企业还应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来控制收汇风险。目前,出口信用保险已成为各国政府促进外贸出口的重要政策性金融工具,也是出口企业防范收汇风险、提升自身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在当前日益复杂的出口形势下,我国出口企业应积极通过发展出口信用保险业务降低出口风险来拓展生存与发展空间应是一个新的途径。

参考文献:

[1] 匡增杰. 论金融危机对我国贸易结算方式的影响[J].商业时代.2009(33):40.

[2] 朱文忠. 国际结算最新发展趋势与对策[J]. 国际经贸探索.2009(12):47.

[3] 傅波,潘朝顺. 从国际结算的发展趋势谈提高出口企业竞争力[J]. 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4):73.

篇4

在对外贸易中结算方式是困扰当事人的重要问题,因为结算方式选用的正确与否,将关系到能否安全收汇,甚至影响到进出口企业自身的安危。在我国传统的进出口贸易中,属于银行信用的信用证方式曾经是被广泛使用的结算方式,在20世纪末,信用证方式曾经占我国出口结算的80%以上,我国的大多数“国际贸易实务”教科书至今仍将信用证方式作为出口结算的首选方式,理由是信用证方式风险最小,最安全。随着对外贸易的发展,信用证方式的不足日益显现,据笔者调查,在我国东部沿海地区,在实际业务中信用证方式的使用已急剧下降,属于商业信用的电汇方式已成为对外贸易结算的主流方式。本文拟对电汇方式成为主流方式的原因及其风险的规避做初步探讨。

一、电汇方式是当前进出口贸易结算的主流方式

电汇(TelegraphicTransfer,简称T/T)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拍发加押电报或电传(TestedCable/Telex)或者通过SWIFT(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给国外汇入行,指示其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结算方式。又据其性质,分为“前T/T”(PaymentInAdvance)和“后T/T”(DeferredPayment)两种。

所谓“前T/T”,即“预付货款”,就是卖方在发货前即已收到货款,然后,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将货物发给买方的一种结算方法。所谓“后T/T”,即“延迟付款”,是在签署合同后,由卖方先发货,买方在收到货物后再付款的结算方式。

显而易见,“前TIT”,是一种对于出口商较为有利的结算品种。因为,出口商在发货前就已经收到了货款,等于得到了进口方的信贷,其出口的风险程度得到了控制;而“后T/T”则相反,是一种比较有利进口商的结算方式,出口商货款的收回,需要等到进口商收到货物的一段时间之后,实际上等于出口方给予进口商信贷,出口商需要承担较大的风险。国际结算方式的选择从某种程度反映了企业乃至整个地区外贸进出口的特点以及风险偏好。

国际结算方式的变化已经有着几十年的历史。在20世纪60—70年代,世界贸易的85%以上采取信用证方式。进入90年代以后,信用证使用的比例迅速下降,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电汇结算方式比例大幅度提高。根据表1的统计,21世纪初欧美等发达国家的企业使用信用证的比例已经下降到10%—20%,企业的出口结算方式主要采用商业手段,而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信用证使用仍然保持较高的比例,但除中东地区以外,也已经下降到50%以下。

上海从2002-2007年期间,出口增长率多数年份均高于全国同期平均水平,表现出了良好的上升态势。在上海外贸出口迅速增长的背景下,通过分析其结算方式的构成,可以反映出上海出口企业的结算特点和偏好。

表2反映了3种出口结算方式在E海外贸业务中所占比例:电汇占到了50%以上,托收的比例在5%以下,而信用证使用比例介于32%到37%之间,即约1/3。显然,电汇方式已经成为上海出口结算的主流方式。必须指出的是,上海进出口企业采用电汇的实际比例应该比统计数据还要高出一些,因为根据了解,有部分属于贸易结算的外汇,由于种种原因,在电汇方式下直接汇入了个人账户,而按照银行统计的口径,这部分金额无法统计在贸易结算项下。

上海是全国的窗口,上海外贸结算方式的现状可以基本反映出我国,尤其是东部沿海地区外贸结算方式使用的基本情况。

二、电汇方式与信用证、托收方式相比较的优势

电汇方式之成为对外贸易结算的主流方式是同其具有的优点分不开的。与信用证、托收方式相比,电汇方式具有其显著的优点。

1、风险比较信用证方式虽然风险较小,但也并非是一种无风险的支付方式。进口商或开证行可以利用信用证的“软条款”造成出口方难以履约或单证不符而无法收汇。当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市场风险出现时''''甚至可以利用单证、单单“严格相符”的原则,以一些非实质性不符点为借口,拒付货款,逃避付款责任,而出口方还要承担信用证的通知费、电报费等额外费用。

托收方式和T/T一样,也是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在托收方式下的出口方与银行属于委托关系。所以,托收方式下出口方收汇客观上存在较大风险,如进口方破产或丧失清偿债务的能力,出口方则可能收不回货款。在进口人拒不付款赎单后,除非事先约定,银行没有义务代为保管货物,如货物已到达,还要发生在进口地办理提货、交纳关税、存仓、保险、转售以致被低价拍卖或被运回国内的损失。在D/A条件下,进口人只要在汇票上办理承兑手续,即可取得货运单据,凭以提取货物,出口人收款的保障就是进口人的信用,一旦进口人到期不付款,出口人便会遭到货款两空的严重损失。同时托收方式也不利于出口方的资金周转。在托收方式下,出口方的收汇时间晚于L/C(即期),尤其是D/P(远期)和D/A方式,更不利于资金周转。实质上等于出口方向进口方提供了无偿的信贷。由于收汇的期限较长,在汇率波动的情况下,出口方还有可能因合同货币贬值而带来损失。

电汇作为一种商业信用,对出口商虽然具有较大的收汇风险,但在我们出口实际中其风险仍然处于可控状态。例如,在出口结算方式大多数以电汇方式的情况下,上海保持了较高的外贸出口结汇率,根据上海外汇管理局的数据,2004~2007年的出口结汇率分别为:98.93%,99.03%,100.12%,99.99%,上海出口收汇的坏账比例最高年份的2004年也只占1.07%,而2007年仅有0.01%,总体上与发达国家差距不大。换言之,对于上海出口企业而言,选择TFF并没有增加收汇风险,实际上是增加了企业的贸易机会,从而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

2、费用比较信用证方式费用较高。信用证的相关费用不仅有显性费用,而且还有隐性费用。显性的费用是指与非证结算方式相比需要额外支付的银行费用,包括开证费、通知费、议付费、电报费、保兑费等。在带不符点出运情况下,需要支付开证行的不符点费、电报费和单据处理费,一般一个不符点需花费的整体费用在150—200美元之间。隐性的费用是指进口商借用银行信用需要承担的资金成本。隐性费用高也是进口商不愿采取信用证支付方式的主要原因。

在托收方式下,进出口双方达成D/A方式付款的话,出口方还需要承担货币贬值所带来的隐性费用,增加机会成本。同时,在D/P条件下,进口人在未付清货款前,不能取得货运单据,无法提走货物,货物的所有权仍属出口人,但如进口人到期拒不付款赎单,出口人虽然还可把货物另行处理或运回来,但需要承担一笔额外费用及降价处理等损失。电汇方式由于不经过银行处理单据,其费用相对于信用证要低很多,与托收方式相比较在费用上也有较大优势,这是人们愿意采用电汇方式的重要原因。

3、手续和时间的比较电汇方式最大的优点就是汇款手续简便,速度快,一般3个工作日内可以到账。而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开立信用证的手续繁琐,银行力、理程序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工作效率低,且只负责单据表面与信用证严格相符,不涉及货物。而在托收方式下,出口方需要先将货物和全套跟单汇票通过托收行和代收行交由进口人手中,如果在D/A或是D/P远期的条件下。出口人还需等到汇票到期日才能拿到货款,因此在时间上并不占优势。同时在上述两种条件下,进口人还要在汇票上承兑,力、理相应的手续,因此在手续上也比较繁琐。笔者在对上海10多家进出口企业的调查中发现,选择以T/T为主要结算方式的企业中,有约半数的企业结算期限在0-30天内,其余约半数的企业其结算期限则在90天之内。然而,以L/C为主要结算方式的企业其结算期限均超过90天,由此可见,使用T/T方式可以大大缩短结算期限,从而提高资金的周转效率,顺应了现代物流的要求。

从以上的比较分析中可以看到,不管是从费用方面还是手续方面,T/T是在这3种结算方式中手续最简便,速度最快,费用最低,在实际业务执行中其风险也并不大。这无疑是进出口商比较愿意采用电汇结算方式的主要原因。

三、电汇方式的风险及规避方法

综上所述,电汇方式具有汇款手续简便,汇款速度快,汇款费用低,占用资金少,是国际贸易结算中最便捷的一种方式。然而由于它属于商业信用,因而仍具有较大的风险。对于进口商而言,在“前T/T”方式下容易产生损失预付款的风险,而对于出口商而言,在“后T/T”方式下容易产生收汇风险。在我国进出口业务中,因采用电汇方式而遭受货款损失的案例也时有发生。所以,在对外贸易结算中选择电汇方式时必须注意风险的控制,采用有效手段来降低风险。一般来说,选择这种支付方式的前提是买卖双方都具有良好的信用,有良好的合作基础和经历。规避电汇方式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利用运输单据规避收汇风险货物在装运港装船后,出口方通常即可获得提单等全套运输单据。但是为了规避收汇风险,除非进口方有足够的信用,出口方不应立即将正本提单交付给进口方,防止进口方在获得物权象征的正本提单后,逃避付款责任。出口方的做法是:可以先将提单副本交至进口方,证明货物已经按照合同规定装运。在获得银行出具的进口方电汇货款的收据以后,再将正本提单等全套运输单据交付给进口方。出口方还应该注意的是:在获得进口方传真的电汇收据与交付正本提单或指示承运人放货之间应有一定的时间差,以保证银行将款项汇出,从而规避进口方在获得正本提单后立即向银行撤销汇款的风险,因此,最稳妥的方法是汇款到账后再提交提单正本。

2、通过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控制收汇风险出口信用保险是在商品出口中发生的、保险人(经营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向国外买方提供信用的出口商或银行)签订的一种保险合同。根据该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保险人赔偿保险合同项下买方信用及相关因素引起的经济损失。出口信用保险有两种:一种是承保出口商的国外风险和对出口信贷的保险;另一种是卖方信用保险。

篇5

安全第一

近年来,外贸企业“信用证结算方式”数量递减,取而代之的是“汇付结算方式”的上升。应该说,这并不是一个令人鼓舞的信息。

某些金融机构在调查中发现,目前信用证结汇方式由过去(2003年以前)占总额的70%左右,现在已下降至30%以下,个别地区仅占20%左右,这种趋势在一些地区还有可能进一步延伸。

不少企业认为,采用“信用证交易”和“信用保险”都需要一笔费用,故而存在侥幸心理,不愿承担这样的成本,仍然选择传统的“内贸”交易方式,无形中风险就更大了。

诚然,信用证结算方式程序较为复杂,有一定的技术难度,特别是某些发展中国家开来的信用证,须辗转多家银行才能到达卖方手中,费时费钱;而且,银行“信用证结汇费用”确要比其他结汇方式高,使得不少商客“知难而退”。总体上来说,信用证项下的“银行费用”大约占外贸结汇总额的1%~2%,最高一般不超过3%。此数字如果与某些企业存在的“滞收货款”数额相比,显然是微不足道的。

从信用证结算方式及功能来看,它能使外贸结汇的安全系数增高,并且收汇速度大大加快,那么,这点银行费用又算得了什么呢?

有章可循

尽管现实中的买卖交易不能用一些简单的“公式”或者“理论”来套用,但是在结算品种的取舍上,对于出口商来说,也有一些规律可循。以下实例或许能说明一些问题。

假设这样一种情况,我方出口产品是一般农副产品,长期出口某国,此商品在当地已经有了一定的市场占有率。但是,近来进口国政经时有动荡,受国际经济大环境的负面影响较多,可能实行外汇限制。如果该进口商为我方长期客户,已经有了一定的信誉,那么,在交易时,我方为保证收汇安全,可考虑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

另一种情况是,我方的出口商品为一般家用电器,并且该产品已经在进口国有了一定的市场占有率。可是,进口商却是我方的新客户,商业信誉不详。在遇到这种交易情况时,我方也可以采取信用证结算方式。要强调的是,类似情况之下,切不可贸然“凭交情”,或认为中间人“可靠”,就采用信用证以外的结算方式。当然,汇付方式的“前T/T”例外。

还有,假如我方出口货物是“库存积压物资”,国内市场不大,但是,进口商作为我方长期合作客户,已经建立了良好的商业信誉,那么,这笔交易可考虑采用“托收结算方式”。当然,江浙一带的商人,多数会要求对方先付一定数额的“定金”。至于数额的大小,由双方的信任程度决定,一般不少于这批货来回运费的总和。因为托收结算的“即期见票付款”(D/P AT SIGHT)方式,按照国际惯例,对方银行在未收到货款前是不会轻易放单给进口商的,也就是说,“货权”仍属于卖方。万一发生意外,出口商仍可以将货物转售他人或者运回。卖方已有不少于来回运费的定金在手,风险程度相对已经得到控制。

还有一种情况是,如果本企业的货物是原材料产品,市场销路很好,而且该产品在国外已经有了一定的市场占有率,对方进口商为我方的长期客户,信誉良好,那么,此笔交易可考虑采取“汇付结算方式”,即对方先付一部分订金,再以交付提单为界限,支付余款。这是一种介于“前T/T”与“后T/T”之间的变通方式,对降低出口商的风险程度有一定成效,江浙一带中小外贸企业使用得较为普遍。

趁早结汇

面对人民币升值趋势,外贸企业出口后,利用结汇银行各项贸易融资产品尽早结汇,也是把控风险的重要手段。

对于T/T项下的出口单子,可向银行申请出口商票贴现业务。货物出口报关后,凭海关出具的出口报关单、发票、提单及合同复印件向银行提出贴现申请,一般可以取得发票金额的90%;贴现之后,马上结汇成人民币,将未来T/T收到的货款用于归还银行的贴现本息。银行一般最长可做90天以内的商业发票贴现。当然,银行会要求出口企业提供相应的抵押品,取得一定的银行授信。

对于信用证项下的出口业务,如果是即期信用证,可向交单银行提出做押汇,提前结汇,不可再等7天到半个月收妥后结汇;否则,时间一过,人民币可能升值,到时就有可能拿不到押汇时的结算价。对于远期承兑信用证项下的业务,可以续做福费廷,将开证行承兑后的汇票无追索地转卖给世界各大银行,提前收汇,提前结汇。

为满足出口企业尽早结汇的需求,各大国际贸易结算银行也都推出了许多针对不同结算方式的结算融资产品。

同时,须善用我国产业调整及外汇储备中结构调整的契机。诸如,前两年我国提高欧元在外汇储备中的比例,人民币相对于欧元没有升值,而是贬值;如果在出口结算中采取欧元计价,不但没有亏损疑虑,甚至还有坐享红利的机会。

再如,澳元作为铁矿砂、天然气等资源型国家的货币,正是我国产业中所必需的,相对于人民币一直很坚挺。如一家有澳大利亚客户的出口型企业,近一年来都采用澳元结算;随着澳元不断升值,该企业找准时点进行结汇,从而挣得20万人民币的额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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