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1 17:3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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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以及灾害事故应急处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工协作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将雷电灾害防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逐步加大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投入,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条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御工作。
公安、建设、规划、安全监管、质量技监、信息产业、电力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理工作。
第六条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雷电灾害防御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的雷电灾害防御技术,宣传普及雷电灾害防御的科学知识,增强全社会防雷减灾意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雷电灾害防御
第八条省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公安、建设、规划、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编制全省雷电灾害防御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市、县(市、区,下同)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全省雷电灾害防御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害防御实施方案,经专家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九条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及实施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雷电灾害状况分析;
(二)雷电灾害的防御原则和基本要求;
(三)雷电灾害重点防御区;
(四)雷电灾害的监测、预警工程建设;
(五)雷电灾害防御措施等。
第十条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雷电灾害监测网络和预警信息系统,确保监测和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及时向社会雷电灾害性天气预报。
第十一条下列建(构)筑物、设施或场所必须安装雷电防御装置,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一)国家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和贮存场所;
(三)电力、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金融证券、医疗卫生、计算机网络等公共服务行业的设施和场所;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建(构)筑物、设施或者场所。
前款所称雷电防御装置,是指具有防御直击雷、雷电感应和雷电波侵入性能的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抗静电装置、电涌保护器以及其他连接导体等防雷产品和设施的总称。
第十二条防雷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经依法检验合格,取得产品合格证书。禁止销售、使用无合格证书的防雷产品。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防雷产品的,应当将防雷产品的批准文件和产品许可证报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从事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活动。
从事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从事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资质、资格认定,由国家或者省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实施。
第十四条从事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气象主管机构以及有关部门,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完善雷电防御技术的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雷电防御装置的设计方案应当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
建设、规划、公安等部门依法对必须安装雷电防御装置的建设工程实施行政许可时,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提供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雷电防御装置设计审核意见书。
雷电防御装置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雷电防御装置的设计方案负责。
第十六条雷电防御装置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对雷电防御装置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雷电防御装置的施工实施跟踪检测。检测机构应当记录检测数据,登记建档,出具检测报告,并对检测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雷电防御装置竣工后,应当经气象主管机构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安装雷电防御装置的单位应当对雷电防御装置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并委托雷电防御装置检测机构实施定期安全检测。
易燃易爆场所的雷电防御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雷电防御装置每年检测一次。
第十八条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遵循高效、便民原则,推行集中办理或联合办理。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健全监督检查制度,严格履行监督责任。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公众有权查阅。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不得擅自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设备。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的举报事项经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及时作出处理。
第三章雷电灾害应急
第二十条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同级安全监管、建设、公安、电力、通信、卫生等部门拟订本行政区域的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一条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机构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二)雷电灾害的监测与预警;
(三)雷电灾害的分级与影响分析准备;
(四)救援人员的组织和应急准备;
(五)雷电灾害的调查、报告和处理程序;
(六)发生雷电灾害时的应急保障;
(七)人员财产撤离、转移路线、医疗救治等应急行动方案。
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施情况及时进行修订。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的建(构)筑物或设施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雷电灾害应急抢救方案,建立应急抢救组织或者指定兼职的应急抢救人员,落实应急抢救责任。
雷电灾害应急抢救方案应当报安全监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雷电灾害发生后,有关单位应当迅速实施应急抢救方案,并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安全监管部门、气象主管机构,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破坏事故现场。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部门、气象主管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组织抢险救灾,防止灾情扩大,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将雷电灾害情况上报上一级行政机关。
第二十四条市、县人民政府接到雷电灾害险情报告后,应当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雷电灾害应急预案的分工,做好相应的应急工作。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雷电灾害救援工作,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二十五条发生雷电灾害后,安全监管部门、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调查,查明性质和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挠对雷电灾害的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雷电灾害的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编制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按雷电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履行职责的;
(二)对不符合技术标准的雷电防御装置设计方案作出行政许可的;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人员颁发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证书和资格证书的;
(四)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雷电灾害灾情的;
(五)在雷电灾害防御、应急处理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应当安装雷电防御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二)雷电防御装置设计方案未经审核同意,擅自施工的;
(三)雷电防御装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雷电防御装置使用单位拒绝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防雷安全检查,拒绝实施定期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绝整改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施工活动中弄虚作假的;
(二)无资质、资格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资格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施工业务的;
(三)伪造、买卖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资格证书的。
法律、法规对前款行政处罚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附则
中图分类号X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1)35-0078-01
0引言
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发生频繁的国家,其灾害种类之多,影响范围之广,造成的损失也不可估摸。而在自然灾害中,气象灾害又是最为严重发生频繁的灾害。每年由于这些灾害,给国民经济带来极大损失,使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受到威胁,因此我们作为气象部门,要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完善气象部门的各种系统,以使损失减到最小。
1 影响我国主要的气象灾害
根据气象灾害特征、致灾因子和天气现象类型,可将我国气象灾害分为如下几类:
1)洪涝就是在短时间内或连续的一次强降水过程,造成地势低洼或者地形比较闭塞的地区因雨水不能及时排泄而造成农田积水和土壤水分过度饱和给农业带来灾害;经常以暴雨大雨的天气为主,主要危害是造成河湖水泛滥、城市积水、山洪暴发,内涝,毁坏农作物和建筑物,严重的可造成人员伤亡和作物歉收或绝收,交通、通信受阻,还有可能引发农林灾害和地质灾害等。气象部门规定,在24h内降水量为等于大于50mm雨称为“暴雨”。我国的长江流域是暴雨多发地区,经常出现洪涝灾害,最为频繁的是长江三角洲和两湖盆地地区;
2)干旱就是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降水量严重不足,致使河川流量减少,土壤水分亏损,使正常的作物生长和人类活动受到破坏了的灾害性的天气现象。主要危害是造成旱灾、城镇用水缺乏,干旱风,还有可能引发农林灾害,地质灾害等,造成农作物和果树减产,人畜饮水困难,以及工业用水缺乏等灾害。在众多的气象灾害中,对我国农业影响最为严重的就是干旱。据统计,我国农作物平均每年受旱面积达3亿多亩,成灾面积达1.2亿亩,每年因旱减产平均达100亿~150亿kg,每年由于缺水造成的经济损失达2 000亿元;
3)台风,危害性极大,主要伴随有狂风、暴雨、巨浪和风暴潮等恶劣天气,可造成山洪暴发、海难、河湖水泛滥、城市积水,毁坏农作物和建筑,造成人员伤亡,作物歉收,使交通、通信受阻,还能引发地质灾害和水圈灾害 ;
4)冷冻害,主要是冷空气及寒潮侵入造成的连续多日气温下降,致使作物损伤及减产的农业气象灾害。主要伴随有大风、寒潮、强冷空气、霜冻、积雪等,造成作物歉收, 使经济林木、人畜、庄稼冻害,牧场积雪、牲畜死亡,雪崩,电线、道路结冰,交通、通信、送电受阻,还可以引发农林灾害,水圈灾害等次生灾害。
2 我国气象灾害防御措施
我国气象灾害的防御主要包括工程性措施和非工程性措施。
2.1工程性措施
2.1.1大力兴建水利工程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尤其是进行堤防修筑、河湖整冶、水库加固、涝区治理、水土保持等一系列的工作,形成一个完整的防洪排涝工程体系和农田灌排工程体系,可以有效地控制洪水和防御干旱。
2.1.2兴建防护林
防护林的建设可以有效的抵御自然灾害,改善生态环境,控制沙漠化,防御水土流失,增强农业稳产高产。在我国,1978年启动的“三北防护林”体系工程,经过几年的发展,该工程完成了大规模的造林工程,是世界林业建设史上持续时间最长、范围最广的生态建设工程。“三北防护林”的建设,对农田小气候和大气环境的改善发挥了重要作用。
2.2非工程的措施
2.2.1建立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
建立一系列的气象灾害预警系统,有效的减轻灾害的程度。截至目前,我国已建成了4 000多个各类气象台站以及各种类型的气象灾害监测网,初步形成了门类比较齐全,布局合理的综合气象灾害监测系统。
2.2.2加强气象灾害的预警预报及预测
准确的气象灾害的天气预报和及时的气候预测,特别是汛期预测,对减少损失和降低危害程度起到主要作用。目前,已初步建成适合我国天气气候特点的、由全球中期数值天气预报模式、中期集合预报模式、有限区域数值天气预报模式和台风、沙尘暴、核污染扩散、大气污染数值预报模式等组成的数值天气预报模式体系。
2.2.3气象灾害的减灾服务
目前我国的气象服务正逐步完善,服务领域逐步扩大,已经渗透到国民经济建设的方方面面。服务手段也在不断增多,目前主要使用媒体来传播信息,例如报纸、电台、电视、气象信息电话、网站、手机短信等,及时灾情,以及防灾减灾的信息,为降低气象灾害的损坏程度起到了重要作用。
3 气象灾害的防御对策
3.1健全气象防灾减灾的法律法规体系
二、编制地质灾害防御预案的重要性
在一些生产活动中取石、砍树频繁,生态环境受到严重破坏。每年汛期镇境内都要发生不同规模的地质灾害,毁坏公路、桥梁、渠系等交通和水利设施,威胁部分农田和村庄,不同程度的危害着农业正常生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地质灾害已经成为影响和制约我镇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编制地质灾害防御预案,制定防治措施,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宣传,强化全民意识,动员和组织全社会力量积极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是贯彻和落实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重要举措,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地质灾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
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认真贯彻执行地质灾害防治法规
镇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和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作为保民生的重要工作纳入工作日程。各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进一步组织单位健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并在人员、资金、设备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各部门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从事各项生产和建设活动,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诱发和产生地质灾害。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设置安全警示牌,严禁在危险区域内采矿、伐木、取土石、堆放废渣弃物、抽取地下水等工程活动。乡镇建设和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工程建设用地,必须按要求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尽最大努力杜绝和控制人为诱发地质灾害的发生。
四、制定地质灾害防御预案,切实落实预防措施
对本地区的地质灾害进行全面检查,根据检查情况进行科学预测,确定地质灾害高易发区、中易发区、弱易发区、不易发区和地质灾害危害区及主要地质灾害点,详细制定地质灾害防御预案,认真填写“一表两卡”,逐点落实监测、报警、搬迁、疏散、应急抢险等防御措施,层层签订防治工作责任书,将预防工作落到实处。
五、建立“群测群防、群专结合”的监测体系
关键词:
双阳区;气象灾害防御
1防御工程现状
1.1城区防洪工程现状城市防洪工程东起拦河闸下1700m,南至黑顶子河南桥上游700m、杏树河西桥上游1000m、石溪河郭家桥上游200m,西到双阳河与黑顶子河汇合口,北到长双公路小河沿子村山脚下。城区防洪排水总面积12.3km2,现有双阳河、石溪河、杏树河、黑顶子河堤防总长15.6km,各段堤防为不同时期修建,标准达到十年一遇洪水标准。城市防洪工程规划完成情况:石溪河改造2.85km,主要为河道清淤、筑堤、护岸、橡胶坝等;杏树河治理2.5km,主要为河道清淤、筑堤、护岸;双阳河综合治理(卧龙湖项目),主要为河道清淤、筑堤、护岸、橡胶坝等;双阳河(含黑顶子河)治理2.57km,主要为河道清淤、筑堤、护岸、梨树园子拦河闸改建工程;排涝站改造工程,一、二号排涝站改建。
1.2重点防洪工程防御现状重点防洪工程主要有双阳河水系上的双阳湖水库和黑顶子水库,2座中型水库的总库容为9130万m3,为双阳河灌区的蓄、排主体水源区,抗洪防御能力为百年一遇,另有小一型、小二型水库39座,也有一定的蓄、排调节能力,总蓄水量达到3700万m3。小一型水库防御能力为50a一遇,小二型水库防御能力为20~30a一遇。
2非工程减灾能力现状
近年来,气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得到了区委、区政府的关注和大力支持,在财力方面逐步给予投入,同时得到了长春市气象局的技术帮助,减灾技术手段逐年提高,气象灾害的防御能力已具备一定规模。
2.1技术能力可实施人工增雨(雪)、人工防雹作业;有对大型厂矿、高层建筑等防雷工程的设计整改、施工、检测验收的资质和能力。
2.2设备人员情况现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挥车一台,流动作业车载火箭一套,固定防雹作业站4处;区域自动气象站13个,可实时全天候查询各乡镇(街)的气温、降水等气象要素变化情况;2011年各乡镇(街)建立了8个气象工作站,配有信息传递微机网络设备和LED电子预警显示终端;组建了150人的气象信息员队伍,在密集村屯安装了大喇叭灾害预警信息接收系统;“12121”天气预报自动声讯答询系统已完成改造升级。
2.3管理方式成立双阳区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明确气象工作分管领导,落实责任制,切实履行气象灾害防御指挥职能。在各乡镇(街)建立气象工作站,成立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建立完善气象防灾减灾绩效考核、督察督办和责任追究制度,引导各级气象防灾减灾机构和队伍充分发挥其职能和作用。依托气象灾害预警中心业务平台,预警信息。建立农村气象信息平台,增强预警信息传播能力,扩大覆盖面,提高传播时效,逐步实现预警信息入户、防灾提示到人,实现了统一业务、统一服务、统一管理。
3存在的问题
预警信息尚未做到全天候、无缝隙和全覆盖。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平台还不够完善,各部门信息尚未做到信息共享,预警信息的渠道和覆盖面还要继续扩大,没有实现传播入户,防灾到人。对照经济社会发展要求,防灾减灾工程体系标准不高,对重大气象灾害的防御能力仍显不足,还需加强非工程减灾的能力和手段。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一些建筑活动对防灾减灾工程或防灾体系造成了影响和破坏,致使防灾减灾工程难以发挥全效,大部分塘坝、河流、排涝泵站等工程存在不同程度的老化,防御重大洪涝的能力较为薄弱。基层和公众气象灾害主动防御能力不足,应急能力弱,社会减灾意识不强,防灾减灾法规不健全,缺乏科学的气象灾害防御指南。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培训不够普及,防灾减灾综合能力薄弱,全社会气象防灾减灾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部门联动机制不完善,防灾体系不健全;气象与环境、环卫、公安、林业、卫生、旅游、电力、交通等部门合作机制有待加强;重点领域高影响天气监测预警服务工作机制需要完善。公众气象灾害防御知识欠缺,自觉主动防御灾害的能力不强;气象科技支撑能力不强,灾害防御法规、标准滞后。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和大雾等所造成的灾害。
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因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的防御工作,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实行以人为本、科学防御、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将气象灾害的防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全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六条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防制度,加强信息沟通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学校应当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气象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教育、气象等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的气象灾害防御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国家鼓励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的科学技术研究,支持气象灾害防御先进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提高气象灾害防御的科技水平。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在气象灾害发生后开展自救互救。
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预 防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等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气象灾害的种类、次数、强度和造成的损失等情况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按照气象灾害的种类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并根据气象灾害分布情况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果,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
第十一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果和气象灾害风险区域,编制国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本地气象灾害特点,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第十二条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包括气象灾害发生发展规律和现状、防御原则和目标、易发区和易发时段、防御设施建设和管理以及防御措施等内容。
第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加强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建设,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的工程建设标准,应当考虑气象灾害的影响。
第十五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气象灾害防御需要,编制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本地气象灾害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预案启动标准、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预防与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措施和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气象灾害特点,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协助本地人民政府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宣传和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工作。
第十八条 大风(沙尘暴)、龙卷风多发区域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防护林和紧急避难场所等建设,并定期组织开展建(构)筑物防风避险的监督检查。
台风多发区域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海塘、堤防、避风港、防护林、避风锚地、紧急避难场所等建设,并根据台风情况做好人员转移等准备工作。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地降雨情况,定期组织开展各种排水设施检查,及时疏通河道和排水管网,加固病险水库,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堤防等重要险段的巡查。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地降雪、冰冻发生情况,加强电力、通信线路的巡查,做好交通疏导、积雪(冰)清除、线路维护等准备工作。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本地降雪情况,做好危旧房屋加固、粮草储备、牲畜转移等准备工作。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高温来临前做好供电、供水和防暑医药供应的准备工作,并合理调整工作时间。
第二十二条 大雾、霾多发区域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机场、港口、高速公路、航道、渔场等重要场所和交通要道的大雾、霾的监测设施建设,做好交通疏导、调度和防护等准备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
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应当就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同时验收雷电防护装置并有气象主管机构参加。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第二十四条 专门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备、设施;
(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完备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
(五)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电力、通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的资质证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国务院电力或者国务院通信主管部门共同颁发。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可以在核准的资质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地气象灾害发生情况,加强农村地区气象灾害预防、监测、信息传播等基础设施建设,采取综合措施,做好农村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国家重大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以及城乡规划编制中,应当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
第三章 监测、预报和预警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建设应急移动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健全应急监测队伍,完善气象灾害监测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完善气象灾害监测信息网络,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第二十九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完善灾害性天气的预报系统,提高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的准确率和时效性。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和与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有关的单位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按照职责开展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工作,并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灾害防御、救助部门提供雨情、水情、风情、旱情等监测信息。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组织开展跨地区、跨部门的气象灾害联合监测,并将人口密集区、农业主产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域、重要江河流域、森林、草原、渔场作为气象灾害监测的重点区域。
第三十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统一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及时向有关灾害防御、救助部门通报;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种类和级别,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应当及时向社会播发或者刊登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根据当地气象台站的要求及时增播、插播或者刊登。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系统,并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在交通枢纽、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口密集区域和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建立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接收和播发设施,并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转。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协助气象主管机构、民政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做好太阳风暴、地球空间暴等空间天气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三十四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情况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标准,及时作出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决定,向社会公布,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发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大范围的气象灾害,并造成较大危害时,由国务院决定启动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害性天气影响范围、强度,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临时确定为气象灾害危险区,并及时予以公告。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发生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情况紧急时,及时动员、组织受到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疏散,开展自救互救。
对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实施,不得妨碍气象灾害救助活动。
第三十七条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所属的气象台站加强对气象灾害的监测和评估,启用应急移动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开展现场气象服务,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灾害性天气实况、变化趋势和评估结果,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应急工作。
民政部门应当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开展受灾群众救助工作,并按照规定职责核查灾情、灾情信息。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等卫生应急工作。
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应当优先运送救灾物资、设备、药物、食品,及时抢修被毁的道路交通设施。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保障供水、供气、供热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安全运行。
电力、通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做好电力、通信应急保障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防工作。
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农业抗灾救灾和农业生产技术指导工作。
水利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主要河流、水库的水量调度,组织开展防汛抗旱工作。
公安部门应当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维护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进行紧急转移。
第三十九条 气象、水利、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发生的情况,加强对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的联合监测,并根据相应的应急预案,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第四十条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应当及时、准确地向社会传播气象灾害的发生、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趋势信息以及灾情发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气象灾害级别或者作出解除气象灾害应急措施的决定。
第四十二条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调查,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或者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采取气象灾害预防措施的;
(三)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资质证的;
(四)隐瞒、谎报或者由于导致重大漏报、错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五)未及时采取气象灾害应急措施的;
(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采取气象灾害预防措施的;
(二)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实施其依法采取的气象灾害应急措施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
(二)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一)擅自向社会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三)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中国人民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防和减灾等活动。
第三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趋利避害、统筹协调、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必要的气象基本建设和事业经费。
第五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气象灾害应急服务,以及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雷电灾害防御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气象灾害防御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将气象灾害防御的科学技术研究纳入科技发展规划。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防御科技的研究与应用,提高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的准确性、及时性,提高防御气象灾害的服务水平。
第七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和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增强社会防御气象灾害的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章规划与实施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建立气象灾害风险数据库。
第九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区域、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农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旅游等专业规划,应当符合气象灾害防御的要求。
第十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城市规划编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以及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对气象灾害风险作出评估。
需要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项目的范围,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气象主管机构确定。
第十一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城市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实现气象灾害的动态监测,及时城市气象灾害信息。
第十二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农业、水利等部门,建立农业气象灾害预警、评估体系和粮食安全气象预警系统。
第十三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交通、公安、国土资源、林业等部门,建立专业气象监测网和气象灾害预警系统,为道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和水上作业安全、地质灾害防治、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等提供气象实时服务。
第十四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建立气象变化对疾病、疫情、环境质量影响的气象预警系统,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环境事件等应急处置提供气象实时服务。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因气象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洪涝灾害、森林火灾、植物病虫害、环境污染、流行疾病、疫情等次生、衍生灾害的防御工作。
第三章建设与保护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有效利用的原则,组织建立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监测网络。气象灾害监测网络的构成,包括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以及农业、水利、林业、交通、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民航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所属的监测站点。
气象主管机构对监测网络的气象监测业务实行统一指导和监督。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加强气象预警基础设施建设,畅通预警信息与传播渠道。
新建机场、铁路、高速公路、大型水利工程、大型桥梁和配置大型港口机械的港口等,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将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设施纳入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和建设;已投入使用的,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加装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设施。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划定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并纳入城市规划或者村庄和集镇规划。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无线电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审批可能影响已建气象台站探测环境和设施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得有审批权限的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
第十九条依法保护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
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设施因不可抗力因素遭受破坏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组织修复。
第四章监测与预报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建设监测信息共享数据库。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数据库的管理工作。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提供与气象灾害有关的大气、水文、环境、生态等监测信息,并相互及时通报预报、预警信息。
第二十一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监测、预报,及时提供重大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和旱涝趋势气候预测,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根据可能造成气象灾害的监测信息和天气变化趋势,按照国家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向社会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
第二十三条各级广播、电视台站和省人民政府指定的报纸、网站收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要求播发的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及时向公众传播;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补充、订正预报,应当及时增播或者插播。
广播、电视、报纸、网站等媒体以及通信运行企业向社会传播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应当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并公布时间和气象台站的名称。
机场、港口、车站、高速公路、旅游景点、学校、医院、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单位,在接到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及时向公众传播,并采取相应防御措施。
第五章防灾与减灾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重大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建立重大气象灾害应急机制和预警应急系统。
重大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气象灾害的性质和等级、组织指挥体系及有关部门职责、预防和预警机制、应急预案启动和响应程序、应急保障和后期处置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重大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的严重和紧急程度,决定启动并组织实施重大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应急预案的分工做好相应的工作。
启动和终止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六条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对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及时划定气象灾害危险区,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逐步设立乡村气象灾害义务信息员。鼓励志愿者参与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帮助群众做好防灾避灾工作。
第二十八条发生重大气象灾害,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灾害危害程度,采取停工、停业、停课、交通管制等必要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情况紧急时,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企业、学校等,应当及时动员并组织受到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疏散。
对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气象灾害救助活动。
第二十九条重大气象灾害发生过程中,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所属气象台站加强对灾害性天气的跟踪监测,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天气实况和变化趋势。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完善人工影响天气的基础设施,健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体系。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在大型水库、城市供水和工农业用水紧缺地区的水源区域,森林火灾频发区,干旱和冰雹灾害高发区域建立专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并适时组织作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设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非法向社会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二)广播、电视、报纸、网站等媒体以及通信运行企业向社会传播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业事业组织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所在单位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重大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未按规定的程序启动并组织实施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有关措施、履行相关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提供与气象灾害有关的监测信息和预报、预警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应当组织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项目未组织论证,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广播、电视台站和省人民政府指定的报纸、网站未及时播发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或者未及时增播、插播重大灾害性天气补充、订正预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五条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气象台站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导致漏报、错报重大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中图分类号] S166 [文献码] B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4)-1-196-1
1沽源县地理概况
沽源县位于114°51′E~116°04′E,41°14′N~41°56′N,地处内蒙古高原南缘,属河北省最北部,与内蒙古接壤,俗称“坝上”。沽源境内阴山余脉横贯东西,地势南高北低,东南部沿坝头一带属中低山地形,山高坡陡。西部、北部地形开阔,低山残丘绵延,河流淖泊分布其中,呈波状高原景色。沽源平均海拔1536m,总面积3654k,人口22万。
2沽源县气候概况
沽源县属中温带亚干旱区。最新30年(1981年~2010年)资料统计结果:沽源年平均气温2.4℃,年平均降水量398.3mm,年均大风日数24d,无霜期128d,最大冻土深度2.82m,结冰天数年均202d,沙尘天气年均10d;年极端最低气温-39.9℃,出现在2000年;年极端最高气温36.1℃,出现在2010年;年最多降水量577.1mm,出现在2010年;2009年年最小降水量239.5mm。沽源境内降水量总的趋势是由东南向西北逐渐递减,温度东南坝头一带偏低2-3℃。
3沽源气象灾害
气象灾害,通俗地讲,就是发生在大气中的的天气、气候现象对人类生命及财产造成危害,对社会经济发展造成损失,对公众生活状况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事件。气象灾害是自然灾害中最为频繁而又严重的灾害。
3.1干旱
坝上地区有10年9旱之说。造成干旱的根本原因是降水量不足。对于以农业为主、同时大力发展畜牧业的沽源,干旱是当地最常见也是影响面积最大的气象灾害。本地干旱以春旱最多,夏旱最重。4-5月是本地春播期,气温升高,风力增大,土壤解冻后失墒严重,这时如果没有有效的降水,就会导致春旱。春旱最直接的影响就是无法播种,或者播种推迟。如果出现夏旱,会影响作物的生长,严重时甚至枯萎而死。1999年、2000年、2009年,本地夏季均出现大旱,农作物及草原植被大部分枯死,造成了极大的损失。
3.2冰雹、洪涝、雷电及雷雨大风
以上四种气象灾害出现在夏半年,均是强对流系统雷雨云的产物,大多是相互伴随出现,呈现局地特征,但造成的损失往往很严重。沽源冰雹年均出现次数4次,5-10月均有出现,主要集中在6-8月,此阶段降雹往往成灾,给正值生长期的农作物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沽源的洪涝灾害每年都有发生,大多由于局地强降水导致,尤其是在东南部沿坝头一带山区,局地强降水会在短时内汇聚成滚滚洪流,冲毁房屋田地,农业设施,甚至危及人畜生命。沽源县年平均雷暴日数39天,雷暴最早出现在3月20日,最晚终止于11月4日,集中在6-8月。雷击事件一般是破坏电器、建筑物,偶有致人畜伤亡。雷雨云出现时,往往伴有短时大风,刮倒大树,吹断电线,与降水共同作用,使农作物倒伏。2011年7月,沽源出现2次雷击致人死亡事件;2010年7月和2011年6-8月,共出现7次较为严重的暴雨、大风、冰雹混合灾害。
3.3霜冻、雪灾
霜冻会导致作物受冻死亡。沽源的终霜日一般在5月下旬,初霜日在9月中旬,年均无霜期128天。如果初霜冻偏早或者终霜冻偏晚,就会成灾。 2012年8月21-22日,沽源县出现强降温,最低气温-2.2℃,造成大部分农作物和蔬菜被冻死,成灾作物面积29.8万亩,直接经济损失21个亿,是沽源历史上最早的初霜冻,也是因霜冻而受损最重的年份。
沽源积雪天数年均99d,最大积雪深度26cm。沽源的冬季寒冷而漫长,一旦形成积雪不易融化。当有积雪且出现大风时,往往会导致雪暴的出现,当地也叫“白毛风”, 雪借风势运行,天地均白茫茫,难辨方向,人畜如果在野外,很容易迷失方向,导致冻伤。2012年11月,沽源降雪量33.0mm,积雪深度26cm,均突破历史极值。这次降雪直到次年3月才完全融化,给当地带来了非常不利的影响,导致交通中断,影响人们出行,牧草被覆盖,对牛羊及野生动物的生存造成威胁,雪面降温影响气温连续5个月偏低,给供暖带来了压力。
3.4沙尘灾害
沽源沙尘天气多出现在春季,年均10天。沙尘天气包括沙尘暴、扬沙和浮尘,以扬沙最为常见,沙尘暴危害最大。沙尘天气最为不利的影响是对大气的污染。
4气象部门对气象灾害的防御
目前,气象灾害及衍生灾害占全球自然灾害的88.5%,气象灾害的预报预警及防范也越来越受到关注。气象部门是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的重要工作部门,做了大量的工作。
4.1准确的预报,及时的预警
对于气象部门来说,气象灾害的防御,首先要提高预报准确率。其次是及时服务,通过各种渠道,如电视天气预报,报纸,广播,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大喇叭等将预报结果通知社会各界。
4.2防御手段
4.2.1人工影响天气
气象部门开展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主要是人工增雨、防雹。人工增雨有高空飞机作业,地面火箭作业,另外还有高山烟炉作业。遇到干旱,如果有合适的天气条件,气象部门会主动及时开展人工增雨,播洒碘经银、发射火箭弹或者点燃高山烟炉中的烟条,以增加云层中的凝结核,达到增加降水量的目的。夏季,遇到强对流天气,可能出现冰雹时,还会用高炮开展人工消雹作业。人工影响天气效果明显,切实可行,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可。
4.2.2防雷工作
雷电灾害的防御包括建筑物防雷工程的审核和验收,安装防雷设备,防雷设施的年度检测,重点是易燃易爆场所的检测,例如加油站、矿山、炮场等。防雷检测可以防患未然,保护设备免受雷击。
4.3机构和设备
中图分类号:[ S1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3)02-0083-01
一、对我国农业生产造成主要影响的气象灾害
对我国农业生产造成主要影响的气象灾害有干旱、洪涝、台风、冰雹等,在我国发生频率最高、影响最为严重的是干旱,洪涝居第二,其次是风雹。
1.干旱
是指长时期降水偏少,造成空气干燥、土壤缺水,使农作物和牧草体内水分亏缺,影响农作物播种和牧草返青,影响农作物和牧草正常生长发育,导致农牧业减产以及河流干涸、人畜饮水困难的一种气象灾害。我国发生的干旱特征是普遍性、区域性、季节性。
2.洪涝
指因大雨、暴雨或持续降雨使低洼地区淹没、渍水的现象。雨涝主要危害农作物生长,造成作物减产或绝收,破坏农业生产以及其他产业的正常发展。其影响是综合的,还会危及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国家的长治久安等.我国洪涝发生具有类似性、普遍性、区域性、破坏性、可防御性。
3.台风
台风是热带气旋的一个类别。在气象学上,按世界气象组织定义:热带气旋中心持续风速在12级至13级(即每秒32.7米至41.4米)称为台风.我国台风发生具有季节性、登陆地点不定、旋转性、损毁性、发生时伴有灾害性天气、不可抗拒性。
4.冰雹
冰雹灾害是由强对流天气系统引起的一种剧烈性气象灾害,冰雹来临时常常伴有大风、暴雨、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具有局地性、历时短、受地形影响显著、年际变化大、发生区域广等特征。
二、气象灾害的防御与调控
1.干旱
应积极主动地采取措施进行防旱抗旱工作:兴修水利,发展农田灌溉事业;改进耕作制度,改变作物构成,选育耐旱品种,充分利用有限的降雨;植树造林,改善区域气候,减少蒸发,降低干旱风的危害;研究应用现代技术和节水措施,例如人工增雨、喷滴灌、地膜覆盖、保墒,以及暂时利用质量较差的水源等。
2.洪涝
从整个流域上、中、下游、山区、平原、丘陵、洼地全面规划和治理,做到河库相通,塘堰相连,大、中、小水利工程结合起来,化水患为水利。
3.台风
针对台风发生季节性强、登陆区域集中的特点,可以根据台风发生的历史规律、路径特征、强度和潮汐变化等情况,对不同程度的台风制定相应的预防策略,加以科学设防,从而在台风防灾抗灾中争取主动性,减少盲目性,降低灾害危害程度。
4.冰雹
根据冰雹发生的特点,可以采取有效的方式,消除形成冰雹的自然条件,从而降低冰雹灾害。还可以根据对强对流天气的准确预报率,在冰雹发生前,通过人工消雹作业避免冰雹灾害。
参考文献
[1]孙杭生,徐芃.影响我国农业生产的气象灾害分析[J].边疆经济与文化,2009(4).
[2]杨尚英,张梅梅,杨玉玲.近10 年来我国农业气象灾害分析[J].江西农业学报,20010,19(7)..
果树生长都有一定的温度范围,特别是冬季低温限制其分布。幼树比大树更容易发生冻害,在容易发生冻害的地区对于1~3年生的幼树要特别注意保护。预防措施主要有:加强树体越冬保护:幼树采用埋土、缠膜措施;大树采用主干培土、包草、缠薄膜、涂白、喷施保护剂等措施(图1)。一般树干西北侧容易先发生冻害(图2),在果园西北面栽植防风林,为果园挡风可有效防治冻害。选抗寒品种或抗寒力较强的砧木进行高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品种的抗寒能力。
图1 枣幼树培土和缠胶带防冻
图2 苹果大树树干受冻状况
2 抽条的发生与防御
在我国北方地区早春升温快,并且气温上升的比地温快,地上失水后,地下的根系难以补充,就造成枝条失水干枯,这种现象叫抽条。一般多发生在气温回升快、干燥多风、地温较低的2月中旬至3月下旬。发生抽条的多是幼树,因为幼树长势旺,枝条不充实,所以容易发生抽条。
防止抽条的主要措施有:在生长后期,控制土壤水分、不施氮肥而施磷钾肥、多次摘心抑制枝条徒长、喷施生长抑制剂和加强病虫害防治等栽培措施可有效防止抽条;营造防护林、树干涂白、果树培半圆形土埂、秋栽幼树卧倒埋土、树体喷施保护剂(羧甲基纤维素)等;缠塑料薄膜是防止抽条较好的办法,薄膜要做到严、紧、薄(图3)。
图3 樱桃幼树缠膜防止抽条
3 晚霜危害及预防
我国是典型的大陆性气候,早春气候变化大,经常有冷空气活动,同时这个时期又是果树开花坐果的时间,非常容易发生冻害。晚霜多发生在凌晨,当气温骤然降至-2℃的时,苹果就会遭冻害,有时低于5℃的低温持续时间长也会对坐果造成伤害。霜冻时凌晨地面出现的一层20厘米的冷湿气层,会使果树枝条、花芽、花朵等器官受冻。果树的花芽,分化越完善抗冻性越差,顶花芽较腋花芽分化完善,顶花芽易受晚霜危害。
预防晚霜冻害的措施主要有:建果园应建在缓坡地带,平地建园要在主风向建防风林带,以改变果园小气候;选栽抗低温能力较强的品种;加强肥水管理,多施有机肥,早春不要偏施氮肥,生长季节氮肥施量不要过多,增施磷、钾肥;春季灌水,延迟果树发芽,花前灌水2~3次,可延迟花期2~3天;随时注意天气变化和天气预报,当气温降至5℃以下,或地面最低温度降至0℃以下,则可能发生晚霜,霜冻来临前进行熏烟防霜,可提高气温度1~2℃,在果园上风头放6~10堆(每堆约25千克或更多的)熏烟材料(落叶、秸秆、杂草),每隔20~25米放1堆(图4),点燃熏烟防霜,但点燃后应只冒烟不要发生明火;利用大型吹风机,在果园内隔一定距离设点,将冷气吹散,也可有效防止霜害。
4 日灼现象与防御
日灼是由阳光对果面或枝干的直接照射引起的,日灼多发生在华北、西北光照充足的地区,尤其在山地和丘陵地果园发生较多,严重影响苹果品质。多在果实上发生烫灼状圆形斑,在绿色果皮上呈黄白色,在红色果皮上为浅白色,斑块无明显边缘,当果实已全面着色时,日灼部分仍呈浅白色。果树南面或西南面的枝干,常常发生浅红紫色块状或长条状的日灼斑,有的条斑长达1米左右。发病较轻时,仅皮层外表受伤;严重时,皮层全部死亡,乃至形成层及木质部外层也死亡。小枝严重受害时枯死,夏季多日阴雨后突然晴天还能造成叶片日灼。
主要的防治措施有:果园适时灌水,及时防治其他病害,保护果树枝叶齐全和正常生长发育,有利于防止日灼发生;采用树干涂白、缚草、涂泥或在夏季喷洒2%的石灰水(图5);在修剪时在主干保留一些直立枝,避免枝干光秃,特别在向阳面留些枝叶;大伤口及时涂保护剂;生长期应及时灌水,避免叶片生长受阻,加剧枝干的日灼;干旱地区越冬前要灌足冬水,减轻日灼伤害;套双层纸带果实必须分两次脱袋等。
图5 树干涂泥防治日灼
5 雹灾的预防
雹灾是夏季时常出现的灾害性天气,在有些地方还经常发生。雹灾能够造成果园产量降低、品质变差,甚至造成果树被砸伤,造成严重损失。在经常发生雹灾的地区最好建造防雹网来预防,虽然投资较大,但可以一劳永逸,还能防止鸟害。发生雹灾后应根据果园受灾程度进行救治,坚持救管并重、地上地下同步、树体救治为主、救治与加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受灾果园枝叶受损严重,养分消耗大,要加强水肥,每亩增施高级有机肥150~250千克或氮、磷、钾复合肥40~60千克,以利树势恢复。受灾后由于枝叶受伤很容易感染病菌,必须在雹灾后马上喷一遍杀菌剂。同时结合喷药,每隔10~15天喷施1次营养液;受伤面积较大或受伤死亡的枝条从未受伤的地方剪除,以利伤口保护,促其生长;受伤果树伤口处起皮、裂皮要刮平,刮后可涂抹长效康复灵,伤口小,不必涂抹;清除落地枝、叶、果。
山洪灾害是由强降雨引起的一种自然灾害,主要发生在一些坡降大或者洪水陡涨陡落的流域地区,大部分山洪灾害频发流域都是地形破碎,每年的汛期一般是山洪灾害的高发期。现在山洪灾害成为了一个突出问题,我国今年因山洪灾害带来的人员死亡占洪灾的50%以上。为贯彻落实防洪精神,需要在全国范围开展小流域山洪灾害防治工作。
1.小流域山洪灾害的原因
导致小流域山洪的因素很多,大概分为自然和社会的两种属性。它的形成发展以及危害程度由包括降雨和地形地质在内的自然因素和人类活动等在内的社会因素共同造成的。
(1)地形条件影响。地形地质条件的好坏是影响山洪灾害的重要因素。我国地势整体西高东低,山丘面积大,占总面积的高于2/3,而且呈阶梯状形态分布。在阶梯过渡地带以及山系边缘地带,山地坡度可以达到30°~50°,河床陡瀑布多,非常容易形成山洪灾害。此外,如此多的山丘区导致地质构造变得复杂,纵向构造以及歹字形构造非常多,对泥石流的产生有很大的影响作用。小流域越多为源短坡陡或者水断面窄的地形,这就为洪水快速汇集提供了非常有利的地形条件,所以使得山洪更容易发生。
(2)水源条件影响。诱发山洪灾害的直接因素就是降雨,山洪和降雨诱发的泥石流灾害与降雨量以及降雨强度有很大的关系。多数情况下降雨量大就是意味着降雨的激发能力强,容易产生泥石流、洪水灾害以及滑坡灾害等。雨水强度大的时候会迅速汇聚在地表形成径流从而引洪水,降雨时间多时径流量相对就大,因此雨水对岩体土壤的侵蚀就相对加强,山洪、滑坡以及泥石流产生就更加频繁。小流域洪水的要在大量、快速的水源下才能发生,一般在降雨充沛、暴雨或特大暴雨出现频繁的地区容易产生灾害。
(3)植被条件。小流域山洪灾区一般处在社会经济相对落后的山区,当地村民主要经济来源就是山坡,为了追求经济效益,有的地方将植被废除从而改种收入好的经济果林,这样就造成了地表的蓄水能力下降,山洪更容易产生。
(4)经济社会因素。为了发展经济,很多山丘区资源开发活动非常频繁,受人多地少的制约,人类活动已经剧烈扰动了地表环境,加剧山洪灾害。而山丘地区居民房屋一般在河滩边,遇到山洪滑坡或者泥石流暴发就极易给人员以及财产带来损失伤亡。而在山丘区的城镇同样也由于经济因素经常受淹损失严重。山丘区的水库虽然数量多,但是分布广标准低、质量低而且管理落后,很容易失事造成下游毁灭性的灾害。
2.小流域山洪灾害的主要特点
山洪灾害随着不同区域的降雨以及经济活动和地形的不同会表现出时间分布以及危害程度等方面很大的不同。我国小流域的山洪灾害特点有下面几点:
(1)可预见性小,突发性强。山洪,泥石流以及滑坡等灾害突发性强而且预测预报的难度大,我国山丘区一般坡高谷深而且汇流较快,导致洪水暴涨暴落,降雨的高强度使得从降雨到山洪灾害形成一般只要几小时, 甚至小于一小时,再者短时暴雨没有分布地域性规律、科学设施的落后,给山洪预测预防预警工作带来很大困难。
(2)破坏性大。山丘区大多溪河密集,山高坡陡,人口和财产分布在一些较低平地上,这导致短时间的洪水过境就能造成很大的灾害产生。洪水汇流快使得产生的泥石流冲毁能力很强,当大中型的泥石流暴发时,所过的地方遭受的就是毁灭性打击。滑坡体的下滑尽管需要一定时间,有的一昼夜只有几厘米,有的几个月几厘米。但如果有外界条件的诱发,滑坡速度可能会突然增大,坡面径流快速汇集流速大,造成无法预料的巨大损失。
(3)山洪灾害具有鲜明的季节性。山洪灾害在暴雨的激发下产生,因此与暴雨的发生时间有关系。我国各不同区域的降雨有不同的特点,这就使得山洪灾害有很强的区域性。西南、秦巴以及江南丘陵和东南沿海地区的山洪灾害较多,而干旱的西北地区以及青藏高原地区山洪暴发频率相对较低,发生暴雨及大暴雨从而导致山洪灾害的时间主要是6-7月梅雨期。
(4)分布广泛,发生频繁。我国降雨集中在夏秋季,加之我国人口众多地形地质复杂,人们居住相对分散,洪水、泥石流以及滑坡灾害分布范围广,发生也比较频繁。
3.小流域山洪防御的对策
(1)推进小流域山洪防御工程设施建设,有效防御山洪灾害、减少灾害损失。不断加大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小流域山洪灾害的防御能力,增强工程措施力度。此外,要抓住大规模水利建设的机遇,加大山丘区水利建设的资本投入,突出山洪防治工程。提高小河流的防洪标准。由于山区经济较为落后,河道的护岸存在标准低以及质量差等很多问题,要根据防洪避洪的要求,进行加固,提高防洪避灾能力。
(2)加强日常管理,建立小单元、小流域的山洪灾害的预警体系。把小流域山洪灾害的防御重点转移到“自防自救”的建设上,建立村级预警系统。确定适当的预警员在降雨期负责观测雨情和水情,认真巡查可能出现山体滑坡等灾害的地段,遇有大暴雨或者台等预警要及时发预警信号。定期检查周边山体,发现情况要做好观察记录,及时上报。村单元还要明确本村的危险地段,方便有灾害时的人员撤离。
(3)加强山丘区管理,建立科学防灾体系。除了针对灾害本身,提高山区群众的躲灾避灾意识、宣传山洪防御知识,指导山区居民摒除侥幸心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能力也是非常重要的。此外还要对重点防护地段做好汛前检查工作 ,对防洪设施以及机构设置的落实要全面检查,各部门的责任落实要到位,明确工作的目标任务。山丘区的各种社会活动一定要规范化,让山区居民适应自然的规律,避免因为不合理的活动而导致的山洪灾害。加强河道管理,加大执山洪相关的法力度,加强监控山洪灾害地区的土地开发管理,充分考虑山洪灾害可能带来的风险,控制人员财产继续向山洪灾害潜在区继续发展,已经开发的地区也要加强相关活动的监控管理,防止一切可能导致山洪灾害的活动。
此外还要完善已有的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建设,在完成的体系基础上不断的细化完善。努力实现组织健全、预案实用、响应迅速、全民参与、保障有力等的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完善小流域山洪灾害的防御方案并检查保证方案的合理性和可实施性。
(4)保持水土的综合治理。主要是减少地表径流,增加降水入渗程度,改变小地形,将坡地改成平地,改善地面糙度增加树冠的截留,改变土壤的物理性质。当降水抵达到地表后首先被地表的植被截留,然后再可能在产生径流,对流域的降雨起到缓冲作用,延长洪水的汇流时间。在一些流域可以实施了梯田林草措施,改变了土地利用方式,增加了流域植被覆盖度,减轻了雨滴对地面的击溅,提高了蓄水保土能力,减轻了地表径流的冲刷作用,减轻和消除崩塌,滑坡等重力侵蚀现象,减少灾害发生。
建立水生态保护基金,保证水库在供水发电以及旅游渔业等方面的收入稳定,落实生态补偿政策,从这些资金中提取环境保护所需要的基金来进一步加强水生态的保护与修复。对水库水生态问题要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广泛听取意见做好水库管理规划工作,将不同水生态环境问题划为不同的课题来研究,为水库发展做好基础理论以及技术支撑。
(5)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加强科普宣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系列法律法规的保证下,制定相应的小流域山洪灾害的防御发展规划。在政府的配合下,贯彻执行各种防御措施并严格监督检查,使山洪灾害的防御工作落到实处。加强山洪灾害防御的科普教育工作,强化群众在这方面的环境意识,利用电视广播以及报纸网络等媒体开展各种山洪灾害防御以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的宣传,普及防御措施。
4.结语
小流域山洪灾害防治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的范围广,包括自然科学气象、水利、地质林业以及人文意识、等多个部门,所以小流域山洪防御工作要有一定的灾害防御管理体系,由各级政府发挥主导作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1.1我国主要农业气象灾害的发生区域及危害
中国地处东亚季风区,是世界上的“气候脆弱区”之一,也是农业气象灾害严重多发地区,各类自然灾害此起彼伏,连年不断,直接危及我国的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命安全。
1.220世纪90年代气象灾害对农业的影响
进入20世纪80年代,我国大部地区呈现增暖趋势,90年代更为明显,主要气象灾害的发生频率及强度在1950~1999年间的5个年代10a平均中居第一位,对农业生产造成严重影响。表2给出的是1990~1998年主要农业气象灾害对农作物受灾面积、成灾面积和绝收面积的影响。
1.3农业干旱和洪涝对农业生产的影响
中国是世界上干旱和洪涝灾害频繁而严重的国家之一。由于年降水的时空分布不均,往往又形成南涝北旱、北涝南旱、先涝后旱、先旱后涝的特点,旱涝灾害交替是造成我国农业生产不稳定的主要原因,其中干旱是我国最为严重农业气象灾害,发生频率高、分布广、面积大、持续时间长。给出的是我国主要气象灾害对农业的影响,干旱居第一位占62%,洪涝居第二位占24%。
2农业气象灾害防御与调控技术
针对我国气象灾害严重影响农业生产的状况,根据不同地区重大农业气象灾害的致灾条件和农业生态环境特点,结合有关农业生产气象信息库以及服务保障系统,寻找农业气象灾害的防御技术最佳实施方案以及集成方法,形成农业生产气象灾害减灾防灾业务体系,保障农业生产的持续稳定发展。
2.1农业干旱防御与调控技术
应用农业生产气象信息服务保障系统,根据不同气候类型地区、不同作物不同生育阶段干旱发生规律及危害机理,重点发展利用气象信息的非工程性节水农业技术,包括根据气象条件、作物状况和土壤特性确定的优化灌溉模型和灌溉日程表决策系统。针对华北地区采取土壤增墒保墒抗旱技术、提高作物水分利用效率,西北半干旱地区采取抑蒸技术和集水技术,对已有抗旱技术组装配套,形成综合技术体系;南方地区采取防御伏旱、季节性干旱的综合应变技术。
2.2农田涝渍灾害防御与调控技术
根据农业生产气象信息综合处理系统,针对农田涝渍灾害的致灾程度、综合影响及定量评估方法,以及重点发生区域,建立防灾抗灾与农业增产相结合的基础体系,包括农田排灌基础设施配套,防灾抗灾耕作栽培体系、构建耐渍、避洪的复合高效生态系统等。制定防灾抗灾、临灾对策和灾后应变措施,包括灾害判别、灾后补救、改种补种、促进成熟、损失弥补等。
2.3作物低温灾害防御与调控技术
利用农业生产气象信息数据库,推广新型增温、助长、促早熟的制剂及不同气象条件的制剂使用技术;形成投入少效果明显,可操作性强,便于推广应用的综合防御低温冷害和霜冻技术体系。推广抗低温助长剂、避霜、抗霜和减霜等减轻低温冷害和霜冻危害的实用技术和制剂。化学(生物)制剂与其他防霜技术相结合,形成综合的防御应变技术体系;筛选提高小麦抗寒冻能力的植物生长调节剂,研制基本无积雪条件下麦田冬季保墒技术和消除或减少干土层的措施,及因寒冻和融冻伤害麦苗的补救措施,组装北方小麦寒冻及融冻型冻害防御区域配套技术。
2.4森林火灾的防御与扑救技术
通过研究进一步完善了森林火灾防御和扑救技术体系。提出了防火树种的统一筛选方法和防火树种数据库,给出了我国不同地区的防火林带营造技术。研制了防火灭火装置,如便携式长距离山地供水灭火装置,一种密封的和耐久性良好的新型背负式手动灭火水枪等,解决了侧挂式割灌机的可折叠技术和坡地适应性问题,通过研制不同类型的灭火器具,可有效防御初期林火的发生和发展。
2.5冰雹的防御与调控技术经过几年的研究,提出了冰雹灾害防御的概念模型与技术体系。将观测统计分析和三维冰雹云的数值模拟结果相结合,提出了用常规雷达快速识别冰雹云技术。通过数值模拟试验和现场试验,提出了高炮和火箭的催化技术,给出了催化时间、部位和剂量等指标,提出了冰雹云的监测、识别、催化等技术和环节优化组合的人工防雹技术系统。/min,抽风量2880m3/h。用膨胀锣钉将其固定在B壁墙体上,强劲的风力将发射机内的热空气抽出,通过固定在B壁出风道口的“L”型铝制排风管排至外界。
中图分类号:P4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冰雹是仅次于干旱的主要农业气象灾害。每年在作物生长季节都可发生。冰雹出现时常常伴有大风、剧烈的降温和强雷电现象。由于它是一种固体降水, 体积大, 质地坚硬, 量重, 所以冰雹从高空积雨云中降落到地面时打击力很大。一场冰雹袭击, 轻者减产, 重者绝收。不仅给农业, 也给受灾地区的交通、电讯以及人民的生命财产带来严重损失。
1 冰雹的危害
冰雹灾害的轻重, 主要取决于冰雹的破坏力和作物所处的生育期。雹害一般可分为轻雹害( 雹块大小如豆粒、枣子, 农作物茎叶被砸伤残)、中雹害( 雹块大小如杏子、核桃, 农作物折茎落叶) 和重雹害(雹块大小如鸡蛋、拳头, 雹块溶化后, 地面雹坑累累, 土壤严重板结, 农作物地上部被砸秃, 地下部分也受到一定程度的伤害) 三级。冰雹对农作物的危害有以下几种情况。
1.1 冰雹下降时因机械破坏作用使农作物叶片、茎秆和果实等遭受损伤。这种损伤依冰雹的大小、降雹持续时间的长短, 农作物所处的发育期等而不相同。冰雹体积愈大, 重量愈重, 打击力就愈大, 对农作物造成的毁坏性就愈严重; 降雹持续时间愈长, 对农作物造成得损坏就愈大。
1.2 由于降雹时的机械损伤所引起的各种生理障碍和病虫害都会进一步加重对农作物的危害。
1.3 冰雹多发生在农作物生长旺盛的温暖季节里, 这时候农作物是不耐低温寒冻的, 但降雹后地面积压大量雹块, 造成土壤板结, 严重时会使农作物发生冻害。
2 冰雹的防御和人工消雹
冰雹出现的范围小, 给冰雹的预报带来了一定困难,但只要根据冰雹的发生和移动规律以及降雹天气来临前的地方性征兆, 也能准确预测和判定“冰雹云”的到来,然后进行消雹。
2.1 冰雹云的监测与识别对于一块积雨云, 准确了解它的发展消亡情况、移动路径, 判断它是否是雹云等信息, 对防雹减灾作业的决策至关重要。我国在冰雹云的监测方面有很大发展。近年来, 现代化的通讯和计算机已在冰雹云的监测中广泛应用。目前, 全国布网的多普勒雷达已广泛应用于冰雹云监测。初步发展了由人工防雹研究成果、计算机和通讯设备组成的人工监测和防雹专家系统。这些系统的发展和完善, 将在人工防雹中起到十分有效的作用。
2.1.1 利用常规雷达和双线偏振雷达相结合, 建立相应雷达识别冰雹云的指标常规雷达和双线偏振雷达相结合, 不仅可以获取常规雷达所能获取的雹云相关信息, 还能获取云内粒子的相态和气流结构信息。这些信息在雹云的识别和作业部位的选取方面更有用。具有双线偏振和多普勒功能的多参数雷达用于冰雹云的监测识别, 效果会更佳。
2.1.2 利用闪电定位系统监测和识别冰雹云冰雹云一般都伴有强烈的雷电活动。冰雹云产生发展的同时, 也是云内电荷产生和积累较快的时候。雷电信息在防雹减灾工作中有很大的应用潜力。如利用闪电频数可区分雷雨云和冰雹云。气象部门工作人员在平凉的野外实验中发现, 当云闪电频数达到100 次/5min 以上时,一般是冰雹云, 而且降雹时间与闪电频数的最大时间有10min 的滞后性。闪电频数被用于雷暴云的监测和冰雹云的预警, 配合天气雷达的观测, 其识别准确率达80%以上。
2.1.3 利用卫星遥感监测和识别冰雹云自1997 年以来, 我国已发射了两颗“风云二号”系列气象卫星, 多通道、多光谱的卫星遥感和反演技术在云物理和人工防雹技术上获取了一些开发和应用。卫星遥感监测冰雹云的技术作用日益明显。但我国已经发射的气象卫星遥感监测仪器都属于光学遥感的范围。在微波遥感和主动遥感方面还没有起步。今后应加强科研的力度, 在开展卫星定量遥感方面, 还要做艰苦的工作。
2.2 预报降雹的群众经验目前, 气象台站根据天气图、卫星云图分析和雷达监测, 虽能提前做出预报。但人民群众经过长期的看天实践, 也积累了十分丰富的识别冰雹云和预报冰雹的经验。因此, 在降雹季节一方面要收听气象台站的预报, 另一方面也要重视群众经验, 及早准备防雹措施。识别冰雹云的群众经验主要是:
2.2.1 感冷热如果下雹季节的早晨凉, 湿度小, 中午太阳辐射强烈, 造成空气对流旺盛, 则易发展成积雨云而形成冰雹。故有“早晨凉嗖嗖, 下午冰雹打破头”、“早晨露水重, 后晌冰雹猛”的说法。
2.2.2 辨风向下雹前常常出现大风而风向变化剧烈。农谚有“恶云见风长, 冰雹随风落”、“风拧云转, 雹子片”等说法。另外如果连续刮南风以后, 风向转为西北或北风, 风力加大时, 则冰雹往往伴随而来。因此有“不刮东风不下雨, 不刮南风不降雹”之说。
2.2.3 观云态各地有很多谚语是从云的颜色来说明下冰雹前兆的, 例如“不怕云里黑乌乌, 就怕云里黑夹红, 最怕红黄云下长白虫”,“黑云尾、黄云头, 冰雹打死羊和牛”, 因为冰雹的颜色, 先是顶白底黑, 然后中部现红, 形成白、黑、红乱绞的云丝, 云边上呈黄色。以云状为冰雹前兆的说法还有“午后黑云滚成团, 风雨冰雹齐来”,“天黄闷热乌云翻, 天河水吼防冰雹”等, 说明当时空气对流极为旺盛, 云块发展迅猛, 好像浓烟股股地直往上冲, 云层上下前后翻滚, 这种云极易降冰雹。
2.2.4 听雷声冰雹云雷声沉闷而连续不断, 时强时弱, 可延续十几分钟到几十分钟, 犹如拉磨, 群众称之为“拉磨雷”。有的雹云临近时可听到一种好似山中瀑布声音。所以有“响雷没有事, 闷雷下蛋子”的说法。这是因为冰雹云中横闪比竖闪频数高, 范围广, 闪电的各部分发出的雷声和回声, 混杂在一起, 听起来有连续不断感觉。
2.2.5 识闪电闪电是积雨云中放电通道形成的强光现象, 有金黄色, 黄白色和紫红等颜色。闪电的形状大致分为枝状, 片状, 球状。冰雹云多为横枝状连续闪电,夜间冰雹云闪电多为红色。乌云中间横闪电, 冰雹来势凶又狠, 反映了“横闪多雹, 纵闪多雨”的现象。
2.2.6 看物象各地看物象测冰雹的经验很多, 如“柳叶翻, 下雹天”“牛羊中午不卧梁, 下午冰雹要提防”等谚语。
2.2.7 看雨滴降雹前常常是云中下降的雨滴色白、大而凉。要注意以上经验一般不要只据某一条就卜断语,而需综合分析运用。
2.3 人工消雹
人工防雹, 是采用人为的办法对一个地区上空可能产生冰雹的云层施加影响, 使云中的冰雹胚胎不能发展成冰雹, 或者使小冰粒在变成大的冰雹之前就降落到地面。通常人工防雹是用高炮或火箭将装有碘化银的弹头发射到冰雹云的适当部位, 以喷焰或爆炸的方式播撒碘化银, 或用飞机在云层下部播撒碘化银焰剂。
2.4 采取有利的农业技术措施预防冰雹选择种植抗雹能力强的作物、适当调整播种时段, 尽量使抽穗开花至灌桨成熟期避开冰雹危害时节; 调整作物布局, 当作物受灾后,要加强田间管理,如及时培土、中耕、浇水、施肥, 使作物尽快恢复生长; 适当扩大不易遭受冰雹危害的地下块根块茎作物播种面积, 如扩大马铃薯种植面积等。
2.5 改变当地的气候环境预防冰雹大力植树造林,绿化荒山秃岭, 改善气候环境是减少冰雹危害的好方法。如我国云南、广西等西南山区,过去冰雹为害较多,由于几年来大力开展了植树造林,调节了气候, 从而使冰雹大为减少, 改良的盐碱地, 也是减少冰雹的好办法。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P427.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17-0330-01
雷电灾害早在上世纪末就被联合国列为“最严重的十种自然灾害”之一,也被称之为“电子信息时代的一大公害”。据不完全统计,中国每年因雷电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为上千人,财产损失超亿元。雷电灾害造成的城乡住宅、学校、工厂企业、电视网络信息系统损毁甚至人员伤亡等严重安全事件越来越频繁,经济损失及社会影响也越来越大。因此,应当加强对雷电的监测和雷电灾害综合防御措施,建立和规范城乡雷电灾害预警系统尤为重要和迫切。
一、防雷现状
防雷可分为两个板块,一块是城区防雷,一块是乡镇防雷。
城区防雷:由于近些年国家对建设项目防雷审批制度的完善,城区建筑物都已纳入了行政审批验收系统,所以,城区建筑物均已基本具备防雷功能。
乡镇防雷:乡镇建筑物的防雷现状则截然不同,它们好多都是几十年前居民自行建造或改建的无任何防雷措施的建筑物。雷灾隐患可想而知,从历年雷灾情况也能看出,雷灾发生的频率,人员伤亡的概率,乡镇都要远远大于城区的。
二、乡镇雷击严重的原因
由于农村老百姓的科学防御雷电意识淡薄,知识层次较低,部分人甚至未接受过文化教育,他们无法从科学的角度去理解雷电的形成及发生机理。大多数老百姓以封建迷信思想解释雷电现象。当雷电发生后,只是自认倒霉,不愿和人提起,也不去采取有效的防雷措施来避免再次遭受雷击。有的老百姓遇上雷雨时常将高大树木、独立茅棚、亭子、屋檐等当作避雨避雷的“安全场所”,其实这些地方极其危险,因雷击而身亡的事故时有发生。
老百姓的住宅频频遭受雷击,究其原因,是防雷设施的缺乏。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乡镇的居住环境而致:乡镇房屋建筑在规划建设上基本都是坐北朝南。而我国雷电高发期正是西南季风暴发时期,房屋建筑由于坐北朝南,正处于迎风向,是雷云运动的主方向。房屋很容易遭受雷击。
(2)在城市中各类建筑屋顶上安装防雷装置的比比皆是,避雷针、避雷带随处可见,意识强的在电源总入口处安装几级的防雷电波入侵的浪涌保护器。可是广大乡镇房屋多为自建,在建设时由于没有相应的防雷避雷知识,防雷设施常被忽略。乡镇企业和学校的建筑物防雷装置大部分都不完善,甚至根本就没有任何防雷装置,对防雷意识的淡薄。这就表现为乡镇防雷管理的缺失,从房屋建造前的选址与设计,到建造及竣工都没有相应的防雷管理措施。
(3)乡镇的电力线、广播线、通讯线等,很多是由较为空旷的农田里电杆架空支撑引入,雷暴在空旷的农田上闪击后会经这些架空电力线、电话线引入室内,造成室内家电设备损毁、人员财产的伤亡。
(4)现在乡镇里各种家电普及,有些居民为增加电视节目的接收效果,将电视接收天线架设在屋顶上方高于屋顶十余米的位置,不经意间就形成了一个接闪器。一旦有雷暴产生,雷电极易与金属接收天线接闪,再由天线引入室内,造成电视机及室内其他设施损毁及人员伤亡。
(5)由于乡镇地域广阔,在乡镇农村里高大的树木常见,都比楼房高,很容易遭受雷击,特别是房屋前后生长的树木遭受雷击时,雷电流很容易会通过大树的根基串入院内、室内,造成家禽与人员的伤亡或房屋的损坏。
(6)还有部分居民的楼顶安装了漂亮的避雷针,很多居民错误地理解了避雷针,认为只要买一个避雷针放在屋顶就可以避雷了,却不知道避雷针是引雷针,没有好的接地和引下线,根本就起不到防雷效果,反而增加了直击雷概率。 (7)随着乡镇经济收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安装了太阳能热水器和金属水箱或类似小铁塔的建筑,这些金属装置一般均装在楼顶的平台上,没有进行防雷接地措施,对这个比较淡薄,安装好就投入使用,这样在打雷的时候很容易遭受雷击。
三、对乡镇防雷的几点建议
第一、加强防雷宣传力度。许多雷灾事故都是老百姓缺乏雷电防范意识而导致的,少数老百姓更是愚昧无知、谈雷色变,认为雷灾是天公报应。所以,要大力加强防雷宣传力度,让居民知道什么是雷电,为什么要防雷以及如何防雷。
第二,对新建建筑物应从设计开始就严格按照房屋的使用类别进行防雷类别设计,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合格后,才能施工。施工前,应到当地的气象防雷减灾机构了解和咨询防雷接地措施,找有相关防雷工程施工资质证的单位从事建设,并对当地的雷电的活动规律有一定的了解。在建设过程中利用建筑物的主体钢筋作为防雷装置的接闪、引下和接地系统,这样既确保了防雷安全,又节约开支。另外,屋顶的电视接收天线一定要在避雷针的保护范围之内,若用金属物作为支撑杆一定要良好接地。值得一提的是,电话线和电力输电线的避雷在城乡地区目前仍然是难点。因此,电力、电信部门在架设线路时应尽量做好防雷设计,有条件的居民可在电源线路和电话线路的入户端安装浪涌保护器;最保险的方法就是在打雷关闭所有电源,拔掉家电插头和电话线插头。
第三、对已建建筑物应增加防雷装置保护。对于乡镇毫无防雷措施的建筑物,应提出经济合理、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考虑到这些建筑物年代已久,已经不可能安装常规的避雷带等直击雷防护措施。又考虑到城乡建筑物之间都比较紧密,每个村落都各自形成了一个较紧密的整体,所以,建议在每个村落合适的地点安装塔式避雷针作为直击雷防护措施,这样,既保证了有效防雷的可行性,又解决了控制防雷成本的居民的切实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