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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范文

发布时间:2024-01-30 15:2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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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

篇1

    我国的法律对于民间借贷纠纷的相关立法还不够健全,主要存在以下的问题,一、对于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过于宽泛与分散;二、操作性不强、判断标准过于模糊;三、诸于对民间借贷等专门法律的缺失,不能满足现在民间借贷的需要。如何真正发挥民间借贷资本的作用,减少民间借贷纠纷的发生,笔者从民间借贷的概念、民间借贷合同主体的认定及举证责任的分配作以简要的阐述。

    一、对“民间借贷”的界定

    现在关于民间借贷的概念学者们有不同的观点,并没有达成一致的认识。有的学者认为,“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与非金融机构之间、其他非组织与公民之间相互借贷货币、实物与其他财产的行为。”;有的学者认为民间借贷是,“公民之间不经国家金融行政主管机构批准或许可,则依照约定进行资金借贷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在这种行为之间贷款人将自己的所有货币借贷给借款人,借款人按约定期限界满时返还本金并支付相应的利息。”还有的学者认为,“民间借贷是指游离于经官方批准的农村正规金融组织之外的农户之间、个私企业、乡镇企业等中小企业之间,农户与中小企业之间发生的以偿还为前提的借贷行为,以此为前提的借贷行为以及由此形成的借贷关系。”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借贷若干意见》)第1条规定,民间借贷是指一方为公民的借贷纠纷,双方均为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借款纠纷,不属于《借贷若干意见》所规定的借贷纠纷范畴,而且,根据《借贷若干意见》第2条、第12条的规定,借贷纠纷的范畴不限于以人民币为标的借贷,还包括以外币、台币和国库券等有价证券为标的的借贷纠纷。最高法院《法释〔1999〕3号批复》所再次明确民间借贷纠纷性质。

    从上面学者关于民间借贷的定义中可以看出来,以上学者对于民间借贷的定义都有合理的地方,但各自也存在争议,这些学者对于民间借贷的定义中对于民间借贷的主体的认识存在不同认 .通过对民间借贷的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民间借贷合同的内涵。民间借贷合同是指由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由贷款人将一定数量的货币提供给借款人,借款人定期或不定期返还相同数额货币的合同。以下笔者将对于民间借贷的主体进行分析。

    二、关于民事借贷合同的主体的认定

    (一)夫妻分居期间一方举债的债务主体如何认定

    从《婚姻法》和司法解释的现有规定来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的,均应认定为共同债务。但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利益,立法设定了两个例外:第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第二,债权人明知夫妻约定分别财产制的。

    据此,有观点认为,只有符合这两种例外情形才可以认定为个人债务,否则,仍应作为共同债务处理。对于分居期间一方举债的,必须是对方明知,如果仅能证明分居状态,但债权人不知晓的,也不能因分居而认定为个人债务。对夫妻共同债务或者一方个人债务的认定,须以现有的法律法规规定为标准。还有观点认为,司法解释规定夫妻共同债务以“共同生活”为目的,但事实上这一规定并不能直接判定债的对外效力。因此,在欠缺分居公告或者登记制度的前提下,不能以分居为认定个人债务的标准,应以债权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为标准判断债务的对外效力。另有不同观点认为,分居期间一方举债的,鉴于双方之间的日常家事权已中止,举债合意的可能性大大降低,故应作为例外情形予以考虑,宜认定为个人债务。另有观点认为,长期分居可以作为判断有无举债合意的重要参考。我们认为,为防止借贷双方恶意串通,在审理中注重对未举债方的利益保护。倡导在协议中明确举债的性质、偿还债务的主体以及偿债的责任范围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事项,包括日用品购买、医疗服务、子女教育、日常文化消费等。

    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负债的,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但下列情形除外:(1)出借人能够证明负债所得的财产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经营所需的;(2)夫妻另一方事后对债务予以追认的。

    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负债的,出借人可以援引《合同法》第四十九条关于表见的规定,要求夫妻共同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援引表见规则要求夫妻共同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的出借人,应对表见的构成要件承担证明责任。

    表见的证明责任,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第13条的规定。

    (二)借款人与实际收款人不一致时债务主体如何认定

    有观点认为,原告起诉时应有明确的被告,借款人与实际收款人不一致时,应以借条为凭证,确定借款人为被告。也有不同观点认为,为查明案件事实,法院在确定借款人为被告的情形下,可以将实际收款人追加为当事人,只有实际收款人能证明借款人委托的事由,才能查清借款事实,方可免除还款责任。

    (三)持有借据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推定为债权人,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如果被告对原告的主体资格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据足以证明债权凭证的持有人并非债权人或者债权受让人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四)借据上署名的借款人推定为债务人,具有被告主体资格

    原告在起诉时应有明确的被告,被告不明确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如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有行为人虚构借款人或者以已注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借贷等被告不适格情形的,法院应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拒不变更或者无法变更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如查明被告属被借名、冒名且无过错的,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五)出借人两人以上的共同债权主体如何认定

    出借人两人以上的共同债权主体,仅一个或者部分出借人对借款人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出借人为共同原告,但明确表示放弃向借款人主张权利的其他出借人除外。放弃债权的其他出借人对借款人另行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六)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务主体如何认定

    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或者仅起诉保证人的,法院不主动追加保证人或者借款人为共同被告。被诉保证人主张借款人参加诉讼的,经法院释明后,出借人仍不申请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的,法院可仅就保证之诉审理。

    (七)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债务主体的认定

    1.以夫妻一方名义向他人借贷,诉讼时夫妻关系仍然存续,债权人未将配偶列为共同被告的,法院不宜主动通知借款人的配偶参加诉讼,但配偶申请参加诉讼或者案件涉嫌虚假诉讼的除外。

    2.借贷行为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诉讼时出借人或者借款人一方已经离婚的,原告或者被告可以申请追加其原配偶为共同被告。

    (八)私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出具借据为公司借款应如何认定借款关系

    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对民间借贷关系的认定存在两种不同的做法:一种做法是严格按照借据的主体和内容认定借款法律关系,其他因素不影响对借据所确认的借款法律关系的认定;另一种做法则是对证据和其他证据全面加以审查,综合认定借款法律关系是否成立,借款事实是否存在,以及借款是否归还。然后,依法对案件作出处理。此类民间借贷,实为私人企业之间拆借资金的纠纷,案由应定为企业借款合同纠纷。认定私人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借款属于公司借款还是个人借款,应根据借据内容、借款用途和实际由谁支付借款来确定。借款用于单位的,由单位偿还;借款用于个人的,由个人偿还。债的主体是指向特定人的。本案中,公司人格与个人人格是混同的。虽然借据中载明的当事人为自然人,但双方均为其所在私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且知道实际出借方为甲公司、借款方为乙公司以及借款的用途,应认定双方的行为属于公司之间的借贷行为。

    三、民间借贷事实认定及举证分配

    (一)传统意义上的民间借贷

篇2

借条和欠条都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它们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借条对应的法律关系是借贷关系,就是一方借钱给另一方;欠条对应的法律关系比较多,可以是欠货款、分红、投资款等各种情况,总的来说是一方拖欠另一方债务。两者完全不同性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来源:文章屋网 )

篇3

【摘要】]P2P是我国互联网金融的重要形式之一,近几年在国内呈现出如火如荼的发展之势,它一方面为散户投资提供了可行渠道,为个人和小微企业融资提供了便利途径,另一方面也暴露出越来越多的潜在风险,其逐渐危机行业的发展和市场的稳定。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平台;法律关系;法律风险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6-100-01

一、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起源及在中国的发展概况

P2P网络借贷是一种依附于互联网技术的民间借贷形式,资金借款方和资金贷款方通过P2P网络借贷平台达成合意,在网络上自动生成借款合同的相关条款,并按照一定网络流程完成认证、记账、清算等程序,从而完成借贷融资。

全球第一家网络借贷平台Zopa于2005年3月产生于英国伦敦在国内。近年来我国的P2P网络借贷平台迅速发展,从2007年8月中国第一家P2P网络借贷平台――拍拍贷上线以来,据P2P网络行业门户网站数据,到2014年9月30日,全国运营中的网贷平台约有1438家,预计到年底运营的平台可能突破1700家。但由于准入门槛低,信用体系不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行业监管机制的缺失,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累计已有119家倒闭、跑路,涉及总资金在21亿左右,而对危机四伏的网贷平台,目前加强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控制己成为该行业持续发展的首要议题。

二、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主要法律关系

借贷合同关系。P2P网络贷款模式是民间借贷的网络化,其最基本的法律关系是借贷合同关系。当然,各家P2P网络贷款平台的不同运营模式也在一定程度上让贷款人、借款人以及贷款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复杂化,如宜信借贷理财模式下的法律关系己不是纯粹的借贷双方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以拍拍贷、人人贷等线上竞标为代表的P2P网络贷款平台,借贷双方之间为借贷合同关系。

居间服务合同关系。单纯中介型的拍拍贷、人人贷与借贷双方之间都属于这类居间服务合同关系。其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的平台、收集和审核借贷双方的基本信息、考察借款人的信用、提供划款平台、协助催收贷款等服务,与此同时,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

担保合同关系。P2P网络贷款通常为信用贷款,这为贷款人带来了巨大风险,P2P网络贷款平台一般为借贷双方收集、提供信息、进行信用测评,并跟进借款用款情况、还款情况,协助贷款人进行催收等等。但这些并不能有效防止借款人的违约行为,从根本上降低贷款人的损失风险。为此,大部分P2P贷款平台都极其重视这一问题,并尝试着为减少贷款人损失风险而提供担保。

篇4

1、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民间借贷是一种合约行为;

3、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物的实际支付;

4、民间借贷的标的物的权属需明确属于出借人个人;

5、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

篇5

一、我国目前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及规定之间存在的相互冲突

目前,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之中,尚没有专门规范民间借贷的法律或是行政法规,有关民间借贷的规定分散在《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司法解释中。

在《合同法》中,借款合同作为一种有名的民事合同被集中地归入在第12章之中。《合同法》第12章第1条规定:“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自贷款人提供贷款时生效”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会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利率的规定”很明显,《合同法》对民间借贷合同是采取区别对待的,主要表现在借款主体和无息推定原则上。民间借贷既然是借贷合同的一种形式,就应该准用金融借贷的有关规定,然而实践中却不是如此。

我国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但民间借贷的实践己经发生了太多的变化,原来的规定早已经是捉襟见肘,为了能够满足现实的需要对相应的规定进行修改己经是当务之急,从长远来看应该制定《民间借贷法》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规范。

二、当前我国民间借贷存在纠纷的主要形式

在民间大量闲置资金的背景下,巨额资金的所有者为了自身利益不断尝试为资金寻找出路。除了传统的投资途径外是否还有可以拓展的空间,在我国现有的金融体制之下是否存在更加高额的回报之路,民间借贷长期存在的原因及其与“非法集资”、“高利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的界限等厂这些都是我们不得不思考的问题。

民间借贷合同在现实中的纠纷

1、合同的名称

亲戚朋友之间的借款,应当出具什么样的凭证?生活中最常见的有三种:欠条、收条与借条。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它们的法律含义则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合同名称虽然不是认定合同法律关系的唯一决定性因素,但它对于法官的判断无疑是有影响的、欠条和借条都是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而收条则不仅仅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还能够作为股权关系或合同履行的证明。前者如公司收到股东出资时出具的凭证;后者如卖方收到货款时出具的凭证。在这两种情形中,持有收条的一方是无权要求对方清偿收条项下的款项的。持有收条的一方要求出具收条的一方清偿收条项下的款项,就必须证明,其所持有的收条表征的是债权关系;而并非股权关系或合同履行的证明。而要做到这一点,仅仅靠出示一张收条通常是不够的。收条的持有者在不能出具其他证据时,便不可避免地面临着败诉的风险。

2、合同的期限

在民间借贷合同中,容易产生议的时间包括两点:还款时间和欠条书写时间。还款时间就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的应当归还本息的时间。现实中人们经常忽视这项约定,或未作出明确约定。最常见的表述为“一定时间后”还款,如“一年后”还款。“一年后”从字面上来讲是一个时间段,而非时间点。借款后两年、三年或更长时间还款都能够被理解为“一年后”还款。尽管法律上对此有着一定的解释规则,但这种书写方式毕竟增大了实现债权的不确定性。还款时间的不明确,在实践中也容易引发关于诉讼时效的争议。

3、合同的主体

民间借贷合同的主体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身份问题。有两点值得注意。首先,债权人应当审查债务人的身份证件,并要求债务人当面书写借条。如果债务人将事先写好的借条交给债权人的话,就不排除该借条中债务人的签名系由他人代签的可能。其次,如果借款人同时又是某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话,债权人一定要明确债务人是该借款人本人还是其所代表的公司或企业。

三、完善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建议

民间借贷对于吸收社会闲散资金以缓解银行资金不足的矛盾,以及解决公民之间生活和生产中遇到的临时性的资金困难等都有重要的作用。因此,应尽快完善民间借贷的法律制度,促进民间借贷健康发展。

1、加快民间借贷立法

针对我国现阶段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过于零散的问题,结合民间借贷的特点,制订一部规范并能适应其发展的《放贷人条例》。

2、规范借款合同

《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即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合同,不一定采用书面形式。但是鉴于民间借贷随意性的特点,如果在对方翻脸不认账或者因约定不明发生借款纠纷时,法院是无法认定借款关系事实的。例如,在当事人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借款人何时返还借款,实践中有两种情形容易发生纠纷:一种是借款人提前还款,另一种是逾期还款。

四、结论

民间借贷行为由来已久,从产生到现在经历了数千年的历史。市场经济的发展使民间借贷从传统型向现代型转化,突破原有的形式展现出新的特点。无可置疑,民间借贷在民间融资的过程中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但是由于民间借贷本身所固有的制度缺陷,使其难以突破发展的瓶颈;再加上国家对其监管上的疏漏,在现实中出现了“高利贷”“非法集资”等问题。本文意图通过对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进行研究,探索民间借贷发展的理性之路。民间借贷是个深刻的社会问题,它的规范涉及法学、金融学和伦理学各方面的协调发展。《民间借贷法》的制定一定会为民间借贷的发展提供很好的制度环境,迎来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的共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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