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1-30 15:2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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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定义检查程序
中图分类号:U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973(2011)002-136-02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以下简称《09安检规则》)的颁布实施,它构建了海事监管新模式,体现了“三个服务”,明确了立法的目的、船舶安全检查程序和内容,规定了海事管理机构及检查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体现了平等和责权统一的原则。对促进海事管理机构履行职责,规范船舶安全检查行为,提高检查人员素质,提升检查质量和效果,将起到很好的作用。
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其对内河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的影响,让读者对我国新的船舶安检规则的特点以及新规则实施后遇到的一些问题有一个新的认识。
1 船舶安全检查的几个定义
1.1 船舶安全检查
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对船舶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以督促船舶、船员、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以及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认可组织等有效执行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这也是迄今为止对“船舶安全检查”的权威定义,它界定如下内容:
(1)船舶安全检查的主体,即“海事管理机构”:
(2)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即“船舶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等”;
(3)船舶安全检查的标准,即是否“有效执行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4)船舶安全检查督促的范围,即“船舶、船员、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以及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认可组织等”。
1.2 初步检查
对船舶进行巡视,核查船舶证书、文书和船员证书。船舶安检员在进行船舶安全检这前对船舶的历史检查情况进行评估,对于评估后风险系数较低,或船巡视后发现船舶安全状况较好的船舶,安检人员可对船舶进行初步检查或对检查项目进行检查。
1.3 详细检查
对于船舶安全状况较差、风险系数较高船舶或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人员应当对船舶实施详细检查,并告知船方进行详细检查的原因:
(1)巡视或者核查过程中发现在安全、防污染、保安、劳工条件等方面明显存在缺陷或者隐患的:
(2)被举报低于安全、防污染、保安、劳工条件等要求的:
(3)两年内未经海事管理机构详细检查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要求进行详细检查的。
1.4 船舶复查
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或船长中的任意方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的复查申请,对船舶缺陷的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的一种行为。根据新安检规则规定,为了充分体现了诚信、高效、便民的原则,对于安检中发现的缺陷,安检任意要求船方按处理意见进行纠正,除导致滞留、限制船舶操作、禁止进港、驱逐出港的缺陷外其他缺陷,船方可以自愿申请复查,而非强制性复查,同时要求船方要自行核查缺陷纠正情况,并在航行日志中进行记录。
需要注意的是对船舶进行复查时,复查内容应限于检查报告中船舶申请复查的缺陷的纠正情况。缺陷复查合格后,检查人员应及时解除相应的处理措施。
1.5 船舶跟踪检查
它是船舶安全检查的延伸检查,是选择性、目的性的结合性检查。新安检规则第十八条规定采取“滞留”、“禁止船舶进港”、“限制船舶操作”、“驱逐船舶出港”等处理措施对应缺陷之外的缺陷可视为一般性缺陷,不再强制实施复查。发生以下情形的,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应对船舶缺陷纠正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应其他海事管理机构请求,船舶确需在本港纠正滞留的。”,“根据需要,核查前述一般性缺陷纠正情况的。”
需要注意的是跟踪检查作为船舶安全检查的延伸检查,跟踪检查新发现的缺陷可作为对船舶进行详细检查的证据,若跟踪检查发现该船安检缺陷未按照处理意见进行整改或整改未到位,安检人员可借此对该船开展详细检查,但新的详细检查需与正在进行的跟踪检查相互分离,在跟踪检查结束后方能实施。
2 船舶安全检查的工作程序
1997年,交通部以15号部令第一次了《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以下简称《97安检规则》),纵观《97安检规则》及相关的海事管理法规,除了没有对船舶安全检查工作进行明确定义,也没有制定一套规范统一的工作流程;在海事管理机构实施船舶安全检查的法规依据上,除了《97安检规则》,部海事局还针对小型船舶专门了《小型船舶安全检查规定》;而且,我国以前的船舶安全检查工作面对不同的管理对象实行三种工作模式,即内河船舶安全检查、船旗国监督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在工作程序和有关执行标准上均存在较大差异。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进一步规范船舶安全检查工作,《09安检规则》在第二条第一款就规定了“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以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点)、内水和领海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安全检查活动”,在第二章规定了“船舶安全检查和处理”,对船舶安全检查的工作流程进行了规范,“船舶安全检查”对中国籍船舶、以及相关外国籍船舶按照统一的工作程序实施监督检查。
《09安检规则》对于不同的安检对象,根据检查内容来区分,而不是在工作流程上进行区别对待;它所规定的船舶安检工作流程,基本是以港口国监督检查的工作流程为蓝本,如选船机制的建立、检查分为初步检查和详细检查、船舶安检信息的通报等等均是在港口国监督检查中的基本工作要求,但是对内河船舶安检人员来说,这些都是比较新的做法和要求。
3 《09安检规则》对缺陷处理提出了新要求
《09安检规则》对船舶安全检查的缺陷处理的新要求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3.1 《09安检规则》第十二条规定了船舶安检人员对船舶存在的缺陷可以采取八种处理意见
(1)开航前纠正缺陷;(2)在开航后限定的期限内纠正缺陷;(3)滞留;(4)禁止船舶进港:(5)限制船舶操作;(6)责令船舶驶向指定区域;(7)驱逐船舶出港;(8)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际公约规定的其他措施。
这些处理意见,除了第三项滞留在《97安检规则》中明确提到,其他几项均是第一次在规则中列明。但是这些新的处理意见,并不是《09安检规则》制订者的新创,而是来源于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如《海上交通安全法》的第十八条、十九条中规定主管机关有权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船舶采取的强制措施包括禁止其进港或令其离港,或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第五十九条、六十一条中规定为保障安全,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采取的强制性措
施包括责令其临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停止作业,禁止进港、离港、强制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等。
3.2 《09安检规则》对缺陷整改复查的新规定
按照规则第十八条、十九条的规定,船舶对安检缺陷整改后,按照不同的处理意见,除滞留、禁止船舶进港、限制船舶操作和驱逐船舶出港须强制申请复查外,对其它缺陷纠正后,船舶可以自愿申请复查。
增加了中国籍船舶的船长或者履行船长职责的船员应当对缺陷纠正情况进行检查,并在航行日志中进行记录的要求,同时还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对缺陷纠正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此外,对于船舶自愿申请复查的项目,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不受理复查申请。
相对目前要求船舶安检缺陷按规定整改后必须申请复查,海事管理机构收到复查申请后也必需到船舶现场复查的工作规定,有相当大的区别。
当然,《09安检规则》的实施后,按照其规定除在上述三个方面对内河船舶安全检查的影响变化外,在其他方面如对检查人员的管理要求,使用新的《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和《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船舶整改情况必须在航行日志进行记载、行政处罚额度的变化等都将对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的具体实施带来相应的影响。
4 《09安检规则》实施中值得探讨的一些提法以及需要明确的一些问题
4.1 《09安检规则》用词准确,表述清晰,歧义不多,但也还是存在着一些值得探讨的地方
(1)第二条称“船舶安全检查”系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对船舶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等进行的监督检查,这里没有提到对保证船舶安全至关重要的船舶安全体系运行情况的检查,让人感觉在表述上有所欠缺。
(2)第八条规定船舶安检内容包括“对船员人身安全、卫生健康条件的检查”;如果能参照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将这句话改为“对船员在船工作最低要求、就业条件、劳动安全与社会保障的检查”似乎更好。
(3)第九条规定:经海事管理机构检查的中国籍船舶或经“东京备忘录”成员当局检查的外国籍船舶在六个月内一般不再进行检查,能否将经“巴黎备忘录”成员当局检查的船舶也包括进六个月内一般不再进行检查的范畴呢?
(4)《09安检规则》中多次提到“隐患”和“缺陷”一词,第三十三条对什么是“缺陷”有定义,但对什么为“隐患”却无定义。另外《09安检规则》多次提及对“缺陷”要加以纠正,但没有提及对“隐患”应该如何处理?
4.2 《09安检规则》中还有一些需要明确的问题
(1)第九条规定:依选船标准核算具有较高安全风险指数的船舶不受六个月内不在检查的限制。但具有较高安全风险指数的船舶是怎样核算出来的,规则本身并没有做明确规定。
(2)第十七条规定:应在航行日志中记录在船舶安检过程中发现的缺陷的纠正情况。是否所有在船舶安检过程中发现的缺陷的纠正情况都要记录?是记在航海日志的记事栏内还是重大事项记载栏内?怎样记?规则都没有说明。
一、警犬安检的法律内涵
警犬安检行为虽然被广泛运用,但是关于警犬安检行为的法律内涵却没有明确的界定。由于警犬具有灵敏的嗅觉特性,因此在现阶段警犬安检行为主要被应用在警卫活动、大型公共活动、以及爆炸案件中。警犬在上述活动中被应用具有独特的优势。由于警犬本身具有灵敏嗅觉的特性,其对于发现具有刺激性气味的、爆炸物等具有快速的反应。警犬安检行为的存在,有力的保障了上述活动的顺利进行。
通过上述对警犬安检应用领域的分析,警犬安检行为,属于公安机关所特有的行为和权力。公安机关运用警犬安检行为,是为了在特定的环境中发现具有特定危险性的物品,从而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因此,我们可以看出,现阶段,警犬安检行为主要被应用于两大领域。即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领域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治安案件领域。
警犬安检活动与公安机关办理其他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措施和手段既有相同之处,又存在着差异。警犬安检活动与其他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相比,其相同之处在于,它们都是公安机关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所采取的重要手段和措施。他们的最大区别之处就在于警犬安检活动针对的对象和案件是特定的。警犬安检活动无论是在刑事案件中还是在行政案件中,必须针对具有特定气味的环境和物品。这也是由于警犬自身的特性决定的。因此,在实践中,警犬安检行为,往往指警犬在警犬训导员的指挥下,利用警犬灵敏的嗅觉,在警卫活动、大型公共活动以及爆炸案件中快速发现具有刺激性并能够被警犬所鉴别出的危害物的活动。
二、警犬安检行为的法律性质
(一)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中警犬安检行为的法律性质
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和惩处打击的犯罪行为往往具有社会危害性大的特点。因此,警犬安检行为在特定的刑事案件中也被广泛应用并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这里所说的特定案件指犯罪嫌疑人利用具有特殊刺激性气味并能够为警犬所鉴别出的犯罪工具所实施的刑事案件。在实践中,警犬安检被运用最多的往往是爆炸类的案件。在这类特定案件中,公安机关运用警犬搜索出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所利用的爆炸物。警犬搜索出的上述爆炸物往往成为对于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非常重要的证据。因此,从这个角度讲,我们可以看出,警犬搜爆的过程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其他侦查手段具有相同的法律性质,他们都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找出刑事证据从而破获案件的重要手段。因此,笔者认为,警犬安检在刑事案件中的应用应该是属于侦查行为的一种重要手段。警犬安检行为在刑事案件中的应用也应该遵守法律对于所有侦查行为的法定程序。不按照法定程序搜索出来的证据,就有可能由于程序的瑕疵从而被排除应用。
(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中警犬安检行为的法律性质
警犬安检在公安机关办理的行政案件中,主要应用在机场、地铁、大型活动、警卫活动等场合。由于上述场合的特点决定,进入该场合的人员不得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进入。警犬安检主要在上述场合查处具有特定性气味的、能够被警犬所鉴别出的特定行政案件中。因此,笔者认为,警犬安检在公安机关办理的行政案件中应该属于行政检查的一种。由于理论界对于行政检查的法律内涵及法律性质没有统一的认识,也就导致了警犬安检作为行政检查的一种重要内容,对于其性质也有争议。笔者认为,要想明确警犬安检的法律性质,必须明确行政检查的法律性质。在此基础上,才能准确的界定警犬安检行为的性质。
目前,学术界关于行政检查行为性质的争议,主要集中在行政检查属于行政法律行为还是行政事实行为,它属于独立行为还是辅助行为的焦点上。
第一种观点认为:“行政检查的性质是一种依职权的单方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独立的法律行为。”赞同此种观点的学者认为“行政检查,是行政主体为实现管理职能,依据法律的规定,对相对人是否遵守法律和具体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强制直接了解并作出法律结论的行政行为”。再如:“行政检查,也有称行政监督检查,是指具有行政监督检查职能的行政主体,依据法定的监督检查职权,对一定范围的行政相对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是否执行有关行政决定、命令等情况,进行能够影响相对人权益的检查了解的行为。”持该种观点的学者认为行政检查是具体行政行为,具有独立性。
第二种观点认为:“行政检查是行政主体在其最终行政意思表示做出之前的准备行为,它不具有自己独立的意思表示,而是基于一个最终的意思表示的做出和实现而进行的,是一种程序性行政事实行为。”支持这种观点的代表学说有“行政检查行为,它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管理目的,依法对行政相对一方是否遵守法律和行政决定所进行的监督检查行为。是一种权力性事实行为。”行政监督,又称行政监督检查或行政检查,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依法对行政相对人是否遵守行政法规范和执行行政决定等情况所作的事实行为。从上述观点我们可以分析出持该种学说的学者认为,行政检查不具有独立性,它只是行政主体做出行政处罚前的一个准备性的辅的行为。
通过上述对行政检查行为性质的分析,笔者支持第一种观点。笔者认为,行政检查应该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警犬安检作为行政检查的一种,也应该属于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之所以得出这样结论,笔者认为警犬安检行为完全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
第一,关于警犬安检行为的主体。警犬安检行为的主体是在依法享有行政检查权的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作出的。警犬安检行为是在依法享有行政检查权的警犬训导员的训导下作出的。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作出该种行为。
第二,关于警犬安检职权的行使。警犬安检行为是公安机关行使行政检查权行为,该种行为是行使国家权力的表现,具有强制性等特点。同时,该种行为也应该受到严格的法律限制。
第三,关于警犬安检的目的性。警犬安检行为是为了督促参与到大型活动中或者在机场、地铁等特定场所里的行政相对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从而维护公共安全。如果该行政相对人不遵守相关的规定,通过警犬安检行为确定其携带有具有违反法律规定的危害性的物品,将有可能被处以行政处罚。
第四,关于警犬安检行为的对象。警犬安检行为主要针对的是在上述特定场合携带具有特定刺激性气味的爆炸物等物品的人员。而且警犬安检行为针对的人员是与公安机关相对的不特定的人员。
通过上述分析,警犬安检行为完全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特征。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在公安机关办理的行政案件中,警犬安检行为作为行政检查的一种,是一种独立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
警犬安检行为在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中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们在实践中必须重视该种手段的运用。基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警犬安检行为,是指警犬在警犬训导员的指挥下,利用警犬灵敏的嗅觉,在警卫活动、大型公共活动以及爆炸案件中快速发现具有刺激性并能够被警犬所鉴别出的危害物的活动。警犬安检行为在刑事案件中的应用应该属于侦查行为的一种重要手段。在行政治安案件中,警犬安检行为应该是一种具有独立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参考文献
[1] 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9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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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领导重视。新庄煤矿安全工作成绩的取得与矿领导班子的高度重视密不可分。为给全矿的安全工作作一个准确的定位,新庄煤矿不仅确立了“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安全,任何地方都不能忽视安全,任何事情都不能冲击安全,任何人都有责任搞好安全”的“四个任何”安全工作准则。而且还专门下文,明确规定了副科级以上干部每月都要下井抓“三违”数量。一月一考核,一月一奖惩,完不成抓“三违”指标者取消当月安全抵押奖励;半年累计完不成“三违”指标的取消年终各种奖励;全年累计完不成指标90%者自动离岗。
三是监督到
一、月平安生产月活动内容和工作安排的情况
营造关注平安、关爱生命的舆论氛围,为强化全民平安意识。发明良好的平安生产环境,促进我县平安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依照省州的安排安排,结合天城实际,县认真制订了年天城县平安生产月活动方案》全县广大干部群众中积极开展主题为“遵章守法、关爱生命”平安生产月活动。
一各司其职。认真开展全县平安生产大检查活动
县国土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参与,具体布置是⒈县安监局牵头。负责非煤矿山、危化品、商贸企业的平安检查;⒉县煤炭局负责煤矿的平安检查;⒊县公安局牵头,县经贸局、县工商局参与,负责道路交通、消防、爆炸物品、烟花爆竹、人员密集场所的平安检查;⒋县交通局牵头,公安交警、县农业局参与,负责乡村道路的平安检查;⒌县水务局负责水库、坝塘除险加固和库区船只的平安检查;⒍县建设局负责建筑施工和城市燃气的平安检查;⒎县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负责特种设备的平安检查;⒏县教育局负责学校住宿、教学楼、食堂的平安检查;县卫生局负责食品卫生的平安检查;县旅游局负责景点景区、宾馆饭店的平安检查。其他行业的管理部门根据本行业实际情况和特点进行平安生产大检查。
二开展平安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遏制道路交通事故的高发势头;二是组织县水务局、县教育局等部门开展抗旱防汛、危险水库坝塘、校舍危房的专项整治工作,一是组织公安交警、交通等部门开展清理整顿违法驾乘摩托车和预防群死群伤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专项整治。确保汛期平安。
三县政府分管平安生产工作的领导发表电视讲话
四举办平安生产工作专题学习讨论会
⒈县安委会组织召开成员单位负责人会议。认真学习《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平安生产工作的决定》精神,研究深化平安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建立平安生产长效机制。
⒉为增强平安生产责任人的平安意识和责任意识。召开好三个培训会议。一是召开好各乡镇平安生产责任人会议;二是召开好县级各部门各单位平安生产责任人会议;三是召开好有关企业平安生产责任人会议。通过召开会议,以会代训,学习贯彻好《决定》精神和有关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
五积极配合县人大常委会组织州县人大代表视察平安生产工作。
六积极开展全民平安知识学习和警示教育培训
组织学习《劳动维护》杂志、平安生产宣传品服务指南》等宣传材料,以观看《以人为本、平安第一》防火平安、人人有责》等专题影视片为学习、教育载体。全县广泛深入宣传学习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使广大干部群众拥有平安和享受安全,平安生产月”活动期间,重点组织乡镇、城区中小学生和有关企业新员工进行平安知识培训和警示教育。
二、开展检查的情况
县在平安生产月”活动中,依照《活动方案》安排安排。由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牵头,组成个组,针对全县近期事故多发、隐患明显的乡镇、部门和企业进行平安生产大检查。目前,个组的平安生产大检查已基本结束,通过检查,查出事故隐患条,发出整改通知书份,现已完成事故隐患整改条。
三、近年来平安督查的隐患整改情况
年月,为加强平安生产的监管力度。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县组建了县安监局,县安委办正式设在县安监局,平安生产监管工作由部门科(股室管理步入了工作部门的专项管理。县安监局的成立,形成了综合管理,监察执法,协调服务”工作格局。近年来,全县共组织平安生产检查次,检查单位个,查出事故隐患条,发出整改通知书份,整改条,保证了全县平安生产形势的平稳运行。
四、学习贯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平安生产工作的决定》情况
月日,为认真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县平安生产委员会召开成员单位会议,组织学习贯彻《决定》精神,并结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平安生产工作的决定》精神、州人民政府关于平安生产指标控制管理、州人民政府与我县签订的年平安生产目标责任状,对我县六月平安生产月活动方案进行认真、广泛的讨论。通过学习讨论,与会人员一致认为:县年平安生产形势十分严峻,平安生产工作任务十分艰巨,各级各部门和有关企业,一定要明确第一责任人和具体负责人的责任,强化目标责任,建立健全平安生产工作制度,认真落实好各项监管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种平安事故的发生。这次学习讨论会,共发放资料份
决定》份。
县又结合县情实际,六月“平安生产月”活动开始后。由县安委办制作宣传折页份,对《决定》精神进行宣传,同时,按我县《平安生产月活动方案》布置,于月日举办了全县各乡镇、各部门和有关企业平安生产第一责任人和具体负责人多人参加的平安生产工作知识培训,培训会上除观看警示片外,还学习贯彻了决定》精神,整个培训会,共发放学习资料份、决定》份。另外,县安委办还根据《活动方案》要求,分别于月日、日举办了矿山、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责任人的平安生产知识培训,发放学习资料份、决定》份。有力地推进了决定》贯彻落实,为全县平安生产工作监管长效机制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五、第三季度的工作意见
一认清形势。认真抓好当前平安生产工作
县共发生各类平安事故起,今年—月。死亡人,受伤人,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分别比去年同期上升了和,全县平安生产的形势越来越严峻,特别是道路交通事故的起数和死亡的人数压力相当大。为此,县一定根据中央、省、州、县平安生产工作会议的安排安排,坚持“以人为本,平安第一”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以平安生产控制指标为中心,以落实平安生产责任制和企业责任制为主体,强化宣传教育和培训,继续做好平安生产评估评价基础工作的前提下,更加坚定信心、排难而上,深化平安专项整治,建立平安生产长效机制,全力做好平安生产各项工作。
二加强领导。确保各项工作责任到人
县将在月“平安生产月”活动的基础上,进入第三季度。把各乡镇、各部门和有关企业平安生产的领导、监管、主体责任落到实处,全面贯彻落实《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平安生产工作的决定》矿山平安法》危化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强化监督、落实措施、严格管理,确保平安生产各项工作责任到人。同时,严格平安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依照国务院号令的规定,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实行倒查制,严肃查处各类生产平安责任事故。对在平安生产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或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决不姑息迁就。
三积极开展平安生产大检查
特别是进入—月份以后,随着雨季的来。县将加大道路交通、矿山企业、建筑工地、危险水库坝塘、校舍危房、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等现场检查力度,及时排查整改平安隐患,对违规经营、违章作业的企业和从业人员及时进行整改处置,对违反平安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立即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四统筹布置、突出重点。
扭转平安生产严峻形势的突击性整治工作。县将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平安专项整治是针对事故多发行业。继续抓好违法驾乘摩托车清理整治、预防群死群伤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专项整治的同时,认真抓好矿山、危化品、建筑行业等平安专项整治,借鉴外县经验,明确专项整治的牵头单位,成立相关部门参与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加强对全县平安生产专项整治的组织领导,遏制重大平安事故发生。
五继续开展宣传培训和警示教育。
__集团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新庄煤矿是一家年产90万吨的地方企业,从建矿时起,就以高起点、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在实践中着力构建适合自身特点的安全管理体系。
一是制度严密。几年来,新庄煤矿的安全管理工作逐渐形成了以矿安委会为领导、安检科具体负责的网络化管理体制。建立了以剿“三违”(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查隐患为主要职能的监督管理体系。除遵守国家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外,还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增加了许多安全管理内容,形成了一套科学、全面的安全管理制度。
二是领导重视。新庄煤矿安全工作成绩的取得与矿领导班子的高度重视密不可分。为给全矿的安全工作作一个准确的定位,新庄煤矿不仅确立了“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安全,任何地方都不能忽视安全,任何事情都不能冲击安全,任何人都有责任搞好安全”的“四个任何”安全工作准则。而且还专门下文,明确规定了副科级以上干部每月都要下井抓“三违”数量。一月一考核,一月一奖惩,完不成抓“三违”指标者取消当月安全抵押奖励;半年累计完不成“三违”指标的取消年终各种奖励;全年累计完不成指标90%者自动离岗。
三是监督到位。新庄煤矿的安全监督网络分为三个层次:首先是安检人员执法情况监督;其次是工会等群众组织“四点突击”、“零点行动”以及基层区队的“技术员上岗”等活动,全面监督检查;第三是全面落实“狠、严、细、实、快、新、质、岗、讯、责、自、预”的十二字安全方针,从而形成了一张横到边、竖到底、时时有人问、处处有人管、无盲区、无漏洞的缜密安全网,确保广大矿工的人身安全。
四是落实有力。为了保证各项制度的全面落实,该矿对上岗期间不认真履行职责,出现违章或无视重大隐患的责任人,无论职务高低、资历深浅,一律到安检科过“五关”(交学费关、培训关、照相曝光关、巡回演讲关、写保证书关),严重“三违”者必须请其家属来矿帮教。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积极主动开展“党员示范岗”、“党员身边无三违”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活动,有力地推动了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
引言
成都地铁首条线路于2010年9月27日正式建成通车,地铁开通运营后的合约管理工作,不同于项目建设期的合约管理工作,无论从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政策,均无明确规定及指导。成都地铁运营公司合约管理工作从第一条线路开通运营后,不断总结运营期合约工作遇到的特点,形成了从无到有,从简单到较完善的管理制度体系,现就成都地铁运营期合约管理工作经验谈一些自己的看法。本文所谈的合约管理工作主要为项目采购管理及其相关工作。
1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情况
《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作出了明确要求,同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了建设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及规模;《政府采购法》对使用财政资金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进行了规定。从上可以看出,对建设工程类项目,以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项目,法律法规有明确的法规要求及指导,但对于地铁开通运营后,使用国有企业自有资金的项目,相关国家及地方法规均无明确要求及规定。
2地铁运营期项目的分类及特点
2.1运营期项目的分类
地铁运营期项目按照采购性质大致可分为四大类:资产类、服务类、物资采购类及营销类。
2.2运营期项目的特点
(1)资产类项目:这类项目以零星的施工改造项目为主,和建设期施工项目比较,其主要特点是在既有地铁线路的基础上做零星施工改造,项目金额小,施工过程无图纸,无监理;有相当一部分项目需要在夜间地铁停运后方能进行施工,施工流程不连续,可施工时间短。(2)服务类项目:这类项目又可分为以下四类:委外维保类项目;保安安检保洁类项目;后勤服务类项目(地铁垃圾清运、员工食堂服务、机动车量维修保养等);其他服务类项目(客流预测、消防评估、保险服务、军训体检等)。其中委外维保及保安安检保洁类项目属于人员密集性项目,金额较大;后勤服务及其他服务项目与员工利益息息相关,或直接与一线生产关系密切。(3)物资采购类项目:这类项目涵盖了运营公司所需全部物资,包括了生产类、生活类、办公类、后勤类、安全劳保类、家具类等,这类项目的特点是项目种类多样,需求情况复杂,物品种类繁杂,目前成都地铁运营采购物资的种类已多达20000多种。(4)营销类项目:这类项目为收入类项目,主要包含地铁商铺的出租,广告资源的招商,以及自动售货、自助查询设备和新媒体的经营等。
3成都地铁运营期项目采购方式及特点
从2010年9月成都地铁1号线一期开通至今,在借鉴参考建设工程类项目以及政府采购类项目采购方式的基础之上,充分结合地铁运营期项目自身特点,以及成都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轨道集团)对成都地铁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营公司)的授权管理,地铁运营期项目从最初的直接签订合同总结发展出具有八种模式的多样化采购方式。
3.1公开招标方式
(1)适用条件: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项目预算在100万元及以上。(2)特点:招标流程由运营公司自行组织,流程完全参照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投标进行,其中评标专家从运营公司自行建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为确保项目信息公开公平,有更多潜在投标人参与项目竞争,招标公告在轨道集团电子商务采购平台网站(下文网站均为电子商务采购平台)进行,项目金额超过200万的项目,招标公告同时在《成都商报》。
3.2公开比选方式
(1)适用条件:以比选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项目预算(30万(含)以上到100万(不含))。(2)特点:公开比选方式流程的组织完全参照公开招标方式,两种采购方式的区别在于:①项目预算金额低于招标采购方式;②发标时间由招标方式的5d缩短为3d;③开标时间由招标方式的从标书发出之日起不少于20d缩短为不少于10d;④开标条件由招标方式的投标人不足3家不能进行开标降低为投标人不足2家不能进行开标。
3.3询比价方式
(1)适用条件:以询比价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项目进行报价;该方式适用于采购标底规格、标准统一,货源充足,市场竞争充分,市场价格变化幅度小,且采购预算在30万以下的项目。(2)特点:采用询比价方式的项目,潜在供应商可以从网站询比价公告后直接获取项目询比价文件,了解项目需求。对于有能力且有意向参与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可直接编制响应文件(包含报价部分及资质部分),并于询比价文件规定的开标截止日前提交响应文件,由运营公司组织统一开标,响应人不足2家不能开标。在资质满足项目要求的情况下,选取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签订项目合同。
3.4网上比价方式
(1)适用条件:与询比价方式相同。(2)特点:网上比价方式与询比价方式的区别在于目前仅用于物资采购类项目,满足项目要求的供应商在项目截止时间前直接在网站系统上进行报价及修改,项目截止后统一在线上开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获得项目。
3.5竞争性谈判方式
(1)适用条件:与潜在供应商或承包人直接谈判确定合同实质性内容的采购方式。适用于项目需求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项目;或仅适用于员工培训、体检、军训、顾问咨询、银行提供服务的项目。(2)特点:竞争性谈判方式由运营公司相关部门组成3人及以上单数的谈判小组与谈判响应人分别进行谈判,谈判响应人原则上应不少于3家。在谈判结束后规定时间内,允许谈判响应人进行二次报价,二次报价作为最终合同签订价格。竞争性谈判方式能更加灵活有效的选择承包人。例如在项目行业特点较特殊,如:体检项目(涉及医院)、军训项目(涉及部队)等;或者项目需求特殊,如公司印刷品印制项目,印制品种类,规格纷繁复杂,且相同类型印刷品每次印刷时每本的页数及印刷的本书都会影响印刷品的价格,在谈判及合同签订时,无法合理预计印刷品的数量及价格等情况,响应人无法有效报价,因此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选取2~3家样品质量好的印刷厂,后期根据每批次具体印刷需求,由印刷厂报价后选报价低的厂家进行印刷。
3.6单一来源方式
(1)适用条件:单一来源方式是与供应商或承包人直接谈判确定合同实质性内容的采购方式,适用以下三种情况:①只能从唯一的供应商或承包人处采购。②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的。③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2)特点:因单一来源方式是直接签订合同,价格来源依据缺乏,竞争性弱,公平性欠缺,审计风险高,因此,运营公司专门就单一来源方式的使用编制了《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条件及认定标准》管理办法,在使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项目时,只有在满足制度要求,且按制度规定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如专利证书、授权委托书等)后方可使用。同时,在使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时还需将项目采购详细信息在网站进行单一来源公示,公示期不能少于3个工作日,如公示期内无其他供应商表示可实施该项目,方可与拟签订合同的单一来源供应商进行合同谈判,否则项目单一来源不成立,需按公司相关要求选择其他采购方式实施该项目。
3.7紧急采购方式
(1)适用条件:直接从供应商或承包人处采购,仅能在以下情况发生时使用:①生产紧急需求的项目(例如:影响到地铁运营的事故抢修);②用于应急抢险的采购(例如:雨季站点的防洪抢险);③发生了其他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2)特点:使用紧急采购的项目在时限上必须具有紧迫性,在使用正常采购流程无法满足项目的紧急性与时效性,且会影响运营生产服务或行车安全的情况下方能使用。紧急采购也是直接从供应商处采购,但与单一来源不同的是,紧急采购的供应商或承包人并不是唯一的。
3.8零星采购方式
(1)适用条件:直接从供应商或承包人处采购。适用于零星小金额采购,采购标的规格标准统一、货源充足,市场价格变化幅度小;采购金额20000元(含)以下。(2)特点:该方式是对前述七种采购方式的补充,在项目金额不超过20000的情况下,项目采购方式更加灵活,能及时满足一线服务及生产过程的需求,且可以有效降低管理成本。
4线网化运营后地铁运营合约管理注意事项
成都地铁建设进入了高速发展期,特别是实施轨道交通加速成网以来,成都地铁获批建设规划总里程508km,在建项目总里程399km,已经开通运营的线路总里程129km,到2022年成都地铁开通运营里程将达到600km以上。伴随着成网线路的不断开通,运营期采购项目逐步呈现以下需求:
4.1项目数量及金额增长迅速
随着地铁开通线路的不断增加,尤其是成都地铁进入高速建设阶段,项目的数量及金额增长迅速。地铁1号线一期开通后1年,签订合同190余份,合同金额约0.34亿元,地铁2号线一期开通后1年,签订合同340余份,合同金额约1.3亿元,地铁2号线二期全部开通后1年,签订合同510余份,合同金额约7.5亿元。
4.2对重点项目的潜在承包人培养变得迫切
对于像保证地铁系统正常运行的委外维保类项目,金额巨大的保安、安检、保洁等项目,对承包人的履约能力要求较高,满足需求的承包人较少,仅依靠线路开通初期的少数潜在承包人已不能满足项目增长的需求,有意图的进行承包人的培养是很必要的。
4.3轨道集团对运营公司授权权限应作合理调整
随着地铁线路的不断开通,合同金额巨大项目占比越来越大,从数据可以开出,项目金额超过200万的项目从2012年的18个增加到2016年的33个,且其中超过1000万的项目达到14个;地铁1号线一期刚开通时保安年合同金额为900余万,到2016年底,地铁1、2号线保安服务年合同金额达到6300万。轨道集团对运营公司的授权直接关系到运营项目采购流程的长短,合理的授权权限变得关键。授权权限过大,可能导致监管缺失,由此产生一系列不可控风险;授权权限过小,项目采购流程时间长,不能满足运营生产服务的时效性。
中图分类号 TS207.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5)15-0290-02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农产品质量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城乡经济社会稳定协调发展,是全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和焦点问题,是21世纪我国农业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农药是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是常备的救灾性物质,更是确保农业高产稳产不可或缺的关键措施。农药的不合理使用不仅达不到除病害、保增产的目的,而且会影响农产品的质量与安全。因此,合理使用和管理农药是确保农业高产、稳产及保障农产品质量与安全的重要手段,对保障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 榆林市农药使用与管理现状
1.1 农业概况
榆林市地处中国中西部结合带,位于陕西省最北部,是传统的农业大市。全市总面积43 578 km2,总人口335万人,其中农业人口占80%以上;农耕地面积109.7万hm2,农业人均面积0.37 hm2,居全省第一。榆林市是我国北方农牧交错地带,干旱半干旱特色农业优势产区,地形地貌多样,土壤类型丰富,具有蓝天、净水、无污染的农业生产条件,有23项优势农业资源居陕西省第1位。红花荞麦、大明绿豆是世界级优势产区;优质马铃薯、春玉米高产示范、玉米杂交制种、优质小杂粮、小杂粮良种繁育、旱作农业示范是国家级生产示范基地。总之,榆林市是名副其实的农业大市,被授予“陕西现代农业的希望在榆林”的美誉[1]。因此,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控制,特别是农产品投入品农药的使用的控制关系着榆林市现代农业和特色农业的健康发展,应引起足够的重视[1]。
1.2 农药使用与管理情况
榆林市在发展现代农业的同时,不可避免地增加了部分农药的使用量,如用除草剂代替人工除草,虽然可有效降低人力投入,但若不进行有效的农药监管活动,必然会引起农药残留相关的质量安全问题。榆林市发展现代农业不仅在技术层次引起了市政府的高度重视,而且在农业投入品特别是农药的安全使用方面也引起了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重视。如市农业局下属单位榆林市农产品检测中心(简称中心)积极落实《榆林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实施方案》,利用在城区主要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建起的检测室对进入市场销售的蔬菜、水果进行查验、登记、抽检、处理、公示,做到不合格的农产品坚决予以退市下架和无害化处理,确保了市民的消费安全[2]。2013年以来,中心有效配合省市例行抽检,样品抽检超过1 000份,为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迅速提供质量报告,为事件的认定处置提供了依据,为政府部署农药监管活动提供了信息。
2 榆林市农药使用与管理存在的问题
2.1 农药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2.1.1 购药、配药、用药不科学。在榆林市从事农业种植的除了农业合作社及企业外,也存在着大量的零散农户。农业合作社及企业属于规模型种植,同时从事农业种植的管理人员也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通过榆林农技中心的指导与培训有效地提高了购药、配药、用药的科学性。相反,零散农户具有分散经营、种植规模小、收入低、文化低、不便于培训与管理等特点,使得农户在购药、配药、用药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在用药方面,农户滥用农药的现象普遍存在。首先,由于农户的文化及技术所限,不能根据具体的防治目标有效施药,而是采用“一刀切”的方式。其次,部分农户往往有意识地提高用药剂量,存在打太平药、保险药的现象[3]。
2.1.2 个人防护不规范。目前农药销售人员,特别是零售门市及上门兜售人员缺乏防护意识,不带口罩和手套;农户施药操作时基本不佩戴防护口罩和手套,部分人员甚至“赤膊上阵”,同时也存在逆风施药现象,增大了身体接触及吸入农药的概率。另外,有的农户错误地认为温度高,施药效果好,结果多采用正午高温期间施药,容易造成中暑和中毒现象。
2.1.3 农药保管不周全。大型农药销售部门基本可以实现分门别类、按性质储藏农药,但小型农药销售经营点及上门兜售农药贩的农药保存未遵守相关的农药保管制度,存在随意乱放、混放,以及在光照强烈的地方放置的情况。对于农户而言,由于一家一户的分散性经验的格局,带来了千家万户分散式保管农药方式,引起了严重的安全隐患,为错用、误用、服毒和作案者提供了便利[4]。
2.2 农药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2.1 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目前,国家先后颁布了一系列农药管理、使用方面的法律法规,但是这些法规仅仅只是提出禁止在生产上使用某些农药品种或某些作物上禁止使用高剧毒农药,而对违反法规使用者的处罚未做明确规定,执法时操作性差,使用者未得到应有的处罚[2],另外,国家尚且未制定专门防治农药污染的法律[3]。
2.2.2 监管尚未形成合力。目前,榆林农药的主要监管部门有公安、安检、工商和农业局。公安、安检部门是按危险化学品对农药进行管理,不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工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开展农药的市场管理,实质是经营资格管理,不涉及高毒、限用等农药;农业局对农药的管理基本涉及了公安、安检及工商监管以外的内容,但是由于农业局内部的农业执法、农技中心、农产品检测等部门虽然承担相应的农产品安全监管责任,但职能划分不是十分清晰,不能有效地对农药的生产企业、经营场所及农药残留进行监管。
2.2.3 农药技术较落后。农药技术的更新涉及农药生产、农药使用及农残测定等。目前,多数农药的生产企业所生产的农药的毒性逐渐呈现降低趋势,但仍然有一定的毒性和残留性,不可避免地引起农药残留及环境污染;从农药使用方面而言,由于农药喷洒设备的落后,多数农户使用手动喷雾器,农药利用率不足50%,既造成农户身体的伤害,也带来了农药的浪费和环境的污染;从农残的测定来说,目前,农残的测定标准有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但是部分标准的可操作性较差,给农残测定工作带来了不便。
3 加强农药管理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对策
3.1 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及规章制度
应对目前颁布的农药管理、使用方面的法律法规进行广泛学习与探讨,对于不合理、不完善之处,提出改进型意见或建议,从而促进农药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的进一步修改与完善。
在目前的农药相关法律框架下,应结合农产品产地环境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且操作性强的规章制度,如建立农产品生产档案及质量安全例行监测记录(专项检查、监督抽查及质量安全普查),严把农产品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关。又如加强企业诚信、产品标识、产地追溯、信息、事故报告与责任人追究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
3.2 分清职能形成合力
在法律法规不断健全的基础上,榆林市相关部门应加大职能部门权利的划分工作,使公安局、工商局、农业局等部门权利明确职责,实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相互协调、形成合力的管理局面。做到从源头上打击违规生产农药的企业,促使违法企业不断创新工艺流程,转变经营方式,实现由不敢、不能到不想违规生产的转变;做到深入群众,广泛宣传《食品卫生法》《农药安全使用规定》等法规,强化农民安全用药意识,最终实现农民合法购药、正确配药及合理施药。
3.3 更新技术促进生产
应引进或鼓励生产先进施药装置,代替目前的手动喷雾器,实现杜绝“跑、冒、滴、漏”现象的目的,最终提高农药使用率,降低对环境的污染和人体的伤害。
应加大对新型、低毒、低残留农药的研发及生产的支持,尽快让毒性较大、残留性较高的农药退出市场。另外,应大力发展生物防治及多项物理防治技术[4],如利用微生物、有益昆虫、生物制剂防治作物病虫害,利用性诱剂、诱虫灯等诱杀害虫。
应继续加大农药残留快速检测设备的投入及农产品追溯系统的普及,使规模型种植企业或合作社能够快速对农产品的农药进行检测与记录,做到农产品质量安全真正可追溯[5-6]。
4 参考文献
[1] 鱼智,黑登照,张翔,等.现代农业使榆林旧貌换新颜[J].中国农业通报,2011,9(27):74-76.
[2] 文家富,陈光华,王刚云,等.严格高毒农药使用管理 减少和控制农药污染[C]//第二十一届全国农药械“双交会”论文集.北京:中国农业技术推广协会,2005:262-265.
[3] 李剑英,张玉萍.加强农药监管是保障农产品安全的关键[J].农药科学与管理,2014,35(9):1-4.
0 前言
在今年的6月1日,隶属于重庆东方轮船公司的“东方之星”客轮在长江翻沉,该事件直接导致442名乘客罹难。这次事故的发生给我国船舶检验与安全管理工作敲醒了一个警钟。在此背景下,本文出于提高船舶航运安全等层面出发,对我国船舶检验与安全管理进行探讨,希望能够通过相关专业知识提高乘客与船舶拥有者的认识意识,总的来说具有一定的意义。
1 船舶检验的相关概念
1.1 定义
船舶检验,主要地指相关船舶检验机构根据自身的技术、法规以及经验等对船舶及附属设备的技术状况进行检验、试验、审核以及鉴定等。其主要目的通过对船舶及其设备的检验,促使船舶公司保持船舶的良好技术状况,以保证船舶的营运安全和防止污染,促使船舶企业在任何时候都能保证自身船舶处于最佳运营水平,从而确保船舶运营安全与降低环境污染与损害问题的出现。
1.2 船舶检验类型与特点
(1)船舶法定检验
船舶法定检验,其主要指的是基于国家法律法规、主管部门技术规范以及船旗国承认的国际公约出发,由主管部门下属的船舶检验机构或者具有主管部门委托授权或指定的检验单位对船舶、海上相关设施以及船运货物集装箱等进行实施检验。
船舶法定检验的相关特点:一是,其属于一个国家管理权的表现;二是,其虽然通过检验和评定实现,但是在实质却属于船舶检验机构所履行了一种的行政确认与许可行为;三是,具有强制性原则;四是,具有国际性,国际航行船舶一定要符合我国所承认的相关国际公约。
(2)船舶入级检验
船舶入级检验,其主要是指船舶拥有者为了实现投保与保持市场竞争,一般会自愿申请获取某船级社的船级,而在获取船级的过程中需要该船级社的入级检验工作。例如,世界成立最早的英国劳氏船级设等。
入级检验的相关特点:一是,船舶拥有者可以自身需要自由申请相关船级社的船级。其目的主要希望通过某船级社的权威,提高自身在航运市场中的竞争力,同时在投保时降低条件阻碍。二是,在进行入级检验时,一般需要与法定检验进行结合。三是,进行入级检验的船舶主要集中在从事国际航行市场的船舶。四是,其条件要较高,必须属于海上航行船舶且乘客满载在一百人以上。而对于油船,其载重量可以承受一千吨以上。五是,滚装船、液化气体运输船和散装化学品运输船。六是,首要是船舶拥有者或经营者要求入级的其他船舶。
(3)船舶公证检验
船舶公证检验,其主要是指船检机构在接受相关委托后,必须站在自身中立、权威以及公正的立场上,对存在的某一情况进行判断与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给出证明。
船舶公证检验的相关特点:在进行公证检验后,检验机构所出具的报告具有绝对的权威性,可直接作为交接、计费、索赔以及海事仲裁等工作的凭证。
2 促进船舶检验和安全管理的相关措施
2.1 构建信息共享平台
在我国航运管理体系中,各地方船检部门与海事部门等经过多年的信息化建设,自身的数据库框架已经基本完善,但是部分区域之间的数据共享还严重缺乏,容易导致部分船舶检验与安全管理存在监管真空的现象。因此,在现有阶段,实现区域性甚至全国性航运检验与管理信息共享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发展方向。例如,在我国部分区域的海事部门中,其对船舶管理系统信息进行登记时,往往只包括船长姓名、总吨等较为基础的数据,真正体现船舶技术状况的数据则较为缺乏。而船舶安检人员进行选船工作时,一般需要对现场进行全面筛选,在时间、人力安排以及技术等因素的影响下,其安检效果往往大打折扣。但是如果其能够及时获取船检部门的详细检验报告,那么船舶安检人员进行选船与检查程序将更为便利,其检查效果也更为容易显现。同样,船舶检验部门在及时获取海事部门的船舶安全检查报告后,其在检验前对近期相关船舶的维护与保养情况更为把握,进行船舶检验工作时也更具有针对性。
2.2 构建人才交流机制
在我国航运管理体系中,各地方船检部门与海事部门在人力资源管理上都较为看重,均构建有经验较为丰富的检查队伍。但是在近年来,随着我国航运事业的迅猛发展,船舶数量在呈现梯级增加,而相比之下验船师与船舶安全检查人员在数量上逐渐无法匹配。因此在相有阶段,对验船师与船舶检查队伍进行建设,通过人才引进与培训机制,不断充实检查队伍也就成为一个重要的任务。在此背景下,我国各地方港航管理局要起到积极的指导作用,通过构建人才交流机制,结合各部门与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协同组织培训,通过实践帮带与授业解惑逐渐提高各队伍的人才质量,使每一名检查人员即可以总体把握船舶检测与安全管理知识体系,又能在自身的领域内做到顶尖,从而全面提高船舶检测与安全管理质量。
2.3 加强技术运用,提高监管水平
近年来,随着科技与航海事业的发展,GPS、电子海图等新技术开始在船舶航运中全面运用,而这也给船舶检测与安全管理带来新的挑战。例如,在《国内沿海航行海船法定检验规则》中,其明确规定500总吨以下的国内沿海航行要求配备带DSC功能的甚高频。但是,在定位设备上则没有明确的配套要求,如此一来,大部分船舶出于经济层面考量一般不自动配备定位设备,从而导致甚高频的DSC 无法真正体现出其功能,成为一种应付检查的摆设物品。因此,我国各地方船舶检验与安全检查人员一定要强化沟通渠道,对于新出现的技术与问题,一定要做好及时的沟通、讨论以及研究工作,加强技术运用的认知,从而全面提高检验技术,并做好规则的制定,促进船舶检验和安全管理水平。
2.4 构建全面的监督机制
船舶检验和安全管理作为一项技术工作,其监督机制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检验水平的体现。安检的范围可以覆盖船舶检验的内容,存在质量问题的船舶,只要船舶安全检查到位,一般均可在船舶检查中表现出来,找出问题所在,而安检可以说是船舶检验的审查和复核。这样安检对船舶检验中未发现的问题船舶就可以通过海事局设立的地区船舶检验管理处追究责任单位或人员的检验责任,从而达到源头管理的目的。同样船检也对安检有着监督的作用,船检在检验的过程中也可以对船舶安全检查员签字的《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现在叫《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中的缺陷进行监督,两者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对于船运的良好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
3 结论
综上所述,船舶检验和安全管理作为一项技术工作,其工作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乘客、货物以及水域等层面的安全,属于对社会责任的一种体现。因此,在实际工作上,各职能管理部门一定要提高重视力度,不断在实践的提高检验和安全管理水平,为我国航运事业的健康正常发展做出基础性支持。
【参考文献】
节假日期间,返乡、出游、访友人数急速高涨,由此也带来了更多的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堵塞隐患,道路交通管理难度随之增大,如何做好节假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我在这里谈几点个人认识。
1、提前部署安排。一是提早动员,提前部署。使全体交通民警对节假日保安全、保畅通、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民警做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克服麻痹、松懈、畏难、厌战等情绪,自觉发扬“连续作战,不惧吃苦耐劳”的战斗精神,以激励斗志、全身心投入压事故、保安全、保畅通工作之中。提前做好节假期间突发处置预案,制定有效的防控措施。二是早宣传。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现代媒体作用,形成强大的社会安全舆论氛围。通过宣传,使广大驾驶人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使广大群众认识到乘坐超员车、违规车的危害,提高防范意识,拒绝坐超员车、不安全车辆。通过宣传使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的人文因素。三是早排查。提前排查公路上不安全隐患,对公路上的危险路段、黑点部位排查并向社会公布,让驾驶人知晓;对检验不合格的车辆、资审不过关的驾驶人提前排除在客运队伍外,提前把“带病”上路的车辆挡在出站前。对排查出来的危险、黑点路段,及时建议相关部门整治,设置明显的警示及防范标志。
2、严格路面管控。针对节假日期间物流、人流急剧增加的特点,科学安排警力上路巡逻,在重点时段、重点路段加强巡查,提高见警率和管事率,使各类交通违法行为都在路面交警的有效控制下。适时组织警力对客车超员、超速行驶、疲劳驾驶及酒驾等容易引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开展专项整治。最大限度地的发挥路面交通管理作用。
3、加强各部门协作。一要提前预测道路交通拥堵程度,科学制定应对措施。二要针对容易发生堵塞的重点路线,提前制定交通疏导分流预案,必要时可以采取交通管制措施,防止道路因交通流量增大,各类突出事件等原因导致的交通堵塞。三要与客运站协调,根据乘客增减情况,合理调整客车班次,适当增加运送乘客的次数、缩短发车间隔时间,加快乘客的疏导和分流。四要加强对交通运输部门和安检部门联系,共同加大对交通违法行为的管控打击力度。
遵守交通法规,关爱生命旅程。这就是我,一个交通民警的心声!
小学英语教材中,有些课文内容在法制教育上很有代表性,有些课文内容本身就是介绍英语国家的法律常识或者是法律意识。教师要充分利用这些课文内容向学生传输法律法规知识,解释中外法律法规的差异,使学生中西合璧。如六年级上册Unit 4中,教师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让学生明白与笔友之间的信件、电邮往来,均属受法律保护的个人隐私。当自己的信件、电邮等个人隐私被侵犯时,应该用法律武器寻求保护。再如六年级下册Recycle 1 Let's Take a Trip中,通过课文“Good to know”部分插入安检常识,让学生谈论自己关于外出旅行时曾有过的安检经历,强调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来保障旅客出行安全。
二、用名人事迹培养学生优良品质
小学生往往凭兴趣学习,遇到困难就想退缩。为激励他们持之以恒的学习,平时我注意向学生介绍有关革命领导、科学家和英雄人物刻苦学习外语的动人事例,作为他们学习中的楷模。如马克思58岁开始学俄语,七十多岁坚持学英语,精通十几门外语,会见外宾是有时还可帮助翻译人员更正翻译的错误;朱容基总理能用英语巧答外国记者提问;我国许多科学家在国际学术会上用英语宣读学术论文;张海迪身残志不残,翻译出几十万字的英语资料等。
三、培养爱国情怀
同志指出:“在爱国主义精神激励下,我们的国家和民族自强不息,具有伟大的凝聚力和生命力。”爱国主义作为一种道德情感和价值观,必须经过长期的培养教育才能形成。小学英语教材本身包含有爱国主义教育的内容。在教学中,我通过课前认真钻研教材、精心备课,注意寻找教学内容与激发学生爱国主义情感的结合点,使同学们产生共鸣,在潜移默化中受教育。比如,在教“flag”一词时,适时进行爱国旗、爱祖国教育;在学了“China”一词以后,我出示一张中国地图,让学生指指说说贵州在哪里,北京在哪里。孩子们在看、听、说的过程中,更深刻地认识到祖国的地大物博,从而激起民族自豪感,为祖国的明天奋发学习,打好扎实的基础;在教“panda”一词时,告诉学生大熊猫是“国宝”,是我国珍稀动物。
四、口语训练中培养文明礼貌习惯
小学英语日常用语中有大量的关于文明礼貌方面的语言。常用的有:“Good morning”“Excuse me”“I'm sorry” “Thank you”“Goodbye”等,通过这些英语的大量运用,培养学生使用文明礼貌语的习惯。另外引导学生使用文明语,养成文明行为习惯。比如:去别人家办事时,应先敲门并说“May I come in?”需向别人借东西,就说“May I use your…?”上课迟到了应说“Sorry, I'm late”。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树立良好的安全文化氛围,提高员工的安全思想意识,按照上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文件精神,结合我司的实际工作,特制定如下工作计划:
一、要明确安全生产职责用法规统领头脑。
要坚定不移地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基本方针,2006年为实现安全生产少事故、无事故这一目标,要继续深入地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操作技术规程》、《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要通过学习领会其精神实质,用政策统领全体职工的头脑,用法规规范分公司的安全生产行为,要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建立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从分公司经理、副经理、安检员、财务、站务、机修、驾乘、门卫等人员落实安全生产职责。同时要制定出保证措施跟踪问效确保安全目标的顺利实现。
三、要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实行合同管理。
2006年安全生产仍坚持总公司有关规定,“谁主管谁负责,上下责任连带利益风险互挂”的原则。分公司贯彻执行安全生产防范工作实行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负总责主抓,分管领导向正职负责积极配合侧重抓,其余管理成员积极围绕中心协同抓。年初要与全体员工签安全生产责任状,为保证2006年安全生产目标的如期完成提供了可靠保障。
四、制定事故、抢险、抗台防汛等应急救援预案,预防措施要得力科学。
2006年按上级主管部门及总公司的要求制定出事故、抢险、抗台防汛等应急救援预案,并制定出科学的应急体系,组织机构,职责,责任追究及要求到位到人,目标任务细化、量化达到上级主管部门及总公司的要求的标准。
五、坚持安全例会、安全教育制度,加大安全监察力度。
每月至少对员工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对特殊工种重点岗位的员工重点教育,反复教育,要有针对性,实效性。安全教育由分公司经理主抓,要实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提高安全防范自我防护能力和素质,杜绝事故这一根本目的。要加大安全监察力度,一是对分公司内部实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制度,指定专人建立事故隐患档案,事故隐患早发现早排除,责任措施到人。二是对交通事故隐患实行定领导、定管理、定车组,落实考核目标奖罚措施,工资与风险紧密挂勾,增强责任感、紧迫感、使命感。以实现分公司交通事故少发生、不发生的交通安全目标。
六、加强消防检查监督工作,维护人身、设备安全。
消防工作历来是保卫工作的重点,过去经过大量的工作,未发生过大的火险隐患,我们将在06年的工作中,切实加强消防检查和宣传工作,其中将集中开展一到两次消防培训和演练,以提高员工的消防意识和防范能力。
要搞好消防器材的检查、保养、维护工作,及时对设备进行检测,对不符合条件的设备及时予以整改,以保证足够的灭火器材,应付突发事件。
七、搞好防汛工作,确保公司财产安全。
在06年的工作中,分公司将配合有关部门及总公司加强防汛工作,进行一次防汛演习,充分做到人员关键时刻拉上去,确保正常的生产经营。
八、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种活动。
组织员工积极参加总公司组织的各种安全生产活动:“春运生产安全学习”、“安全月生产竞赛”、“安康杯”、“11.9消防防火演练”等。让全体员工在学习活动中使“安全”二字紧入心中,以此在日常的营运生产中确保安全,保证正常的营运生产工作。
九、准时、按时、顺利完成各项运输任务。
岗位大练兵不仅在练兵场上练,而且应当与各项工作相结合。在实际工作中,每一名法警都要把练兵意识贯穿各项工作始终,要对照岗位练兵标准和目标,寻找自己在基本理论、基本法律法规、基本业务、技能、基本战术、体能等方面的薄弱环节,采取针对性的练兵措施,按照“干什么、练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全面提高自身素质。要做大练兵的有心人,时时处处体现练兵意识,每一次安检,每一次押解,每一次值庭,都要做到严格规范,要坚持精益求精,不断提高对自身的要求,确保练必有成。
二将岗位大练兵成效在实战中检验。
为确保岗位大练兵取得实效,我院制定了大练兵的考核评定奖惩制度,把练兵活动的绩效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把法警参加练兵竞赛的情况作为晋升、年度考评、立功受奖的重要依据。作为一种管理手段,很有必要。但更应当在实战中检验练兵成效,鼓励法警将训练中学到的技能知识和本领,积极自觉地运用于实战中,而不是练一套干一套,训练和实战“两张皮”,切忌训练时热火朝天,实战中依然遵循老路子、老经验。要大力表彰将练兵成果应用于安检、值庭,押解,看管,应急处突等实战过程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人物,要坚持开门练兵,将大练兵的成果以汇报表演、演练等形式向人民群众和法官展示,要以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实际成绩向人民群众和组织汇报,将大练兵的成效交给人民群众去评判,只有人民群众的认可,以及安全的诉讼环境才是大练兵成效最好的体现。
三将岗位大练兵内容融入到实战中。
岗位大练兵不仅在练兵场上练,而且应当与各项工作相结合。在实际工作中,每一名法警都要把练兵意识贯穿各项工作始终,要对照岗位练兵标准和目标,寻找自己在基本理论、基本法律法规、基本业务、技能、基本战术、体能等方面的薄弱环节,采取针对性的练兵措施,按照“干什么、练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全面提高自身素质。要做大练兵的有心人,时时处处体现练兵意识,每一次安检,每一次押解,每一次值庭,都要做到严格规范,要坚持精益求精,不断提高对自身的要求,确保练必有成。
二 将岗位大练兵成效在实战中检验。
为确保岗位大练兵取得实效,我院制定了大练兵的考核评定奖惩制度,把练兵活动的绩效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把法警参加练兵竞赛的情况作为晋升、年度考评、立功受奖的重要依据。作为一种管理手段,很有必要。但更应当在实战中检验练兵成效,鼓励法警将训练中学到的技能知识和本领,积极自觉地运用于实战中,而不是练一套干一套,训练和实战“两张皮”,切忌训练时热火朝天,实战中依然遵循老路子、老经验。要大力表彰将练兵成果应用于安检、值庭,押解,看管,应急处突等实战过程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人物,要坚持开门练兵,将大练兵的成果以汇报表演、演练等形式向人民群众和法官展示,要以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实际成绩向人民群众和组织汇报,将大练兵的成效交给人民群众去评判,只有人民群众的认可,以及安全的诉讼环境才是大练兵成效最好的体现。
三 将岗位大练兵内容融入到实战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