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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的特点范文

发布时间:2024-01-31 15:2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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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的特点

篇1

一、试探――定点广州――形成垄断时期(1600―1783年)

英国东印度公司在1600年创设之初,虽然主要是以亚洲的南洋群岛一带转运香料,“靠胡椒哺育起来”。(1)但随着葡萄牙、荷兰等欧洲国家把中国的茶叶转运回欧,引起巨大震动之时,英公司也把注意力转向这一贸易。崇祯十年(公元1637年)4月6日从广州第一次运出茶叶12磅。(2)到1650年,茶叶这个名目,开始频繁出现在运回英国的东方货物中。(3)1664年,英国东印度公司在澳门设立办事处,董事会购名茶2磅2两,献赠英皇。(4)1667年,英公司把购茶定单寄给爪哇万丹代办处,嘱其设法购买最优良茶叶100磅。(5)1669年由万丹装运进口茶2箱,计重43磅8两,(6)1670年夏有4罐茶叶运入,重79磅6两。(7)在这期间,英公司虽然每年都有茶叶运回英伦,但基本上不是直接来华贸易,而是与中国到南洋的商人交易,从中获得侨销茶的结果。此种情形,一直延续到十七世纪八十年代末。1689年英公司把购买中国茶叶由原先委托在中国办事处代办改为委托厦门商馆代买茶叶。“始开中国内地与英国茶叶直接贸易之新纪年”。(8)是年,出口华茶约150担,均为茶箱装置。(9)此后,伦敦厦门之间,有船舶直接往来。1697年,有船名“那骚号”者,装出茶叶600桶。三个月后,又有“屈兰波号”出口,也输出500桶。(10)1698年,输出300桶,1699年输出上好茶叶160担,价格为每担25两。此时,英公司主要是从厦门出口。然终十七世纪之间,英国运销的华茶,为数极为有限,最多不过160担。但其意义却极为重大,为今后英公司经营重点的转向奠定了基础。

进入十八世纪以后,英公司开始以广州为据点,从事华茶贸易。这时,英公司由于和国内新兴的纺织工业集团利益发生激烈冲突,“被剥夺了从印度纺织品进口中赚钱的机会,于是就将它的整个生意转到中国茶叶的进口上来,”开始“靠茶叶来喂养自己”。(11)

1684年,公司从爪哇被赶出后,就在广州沙面设立商馆,但当时由于厦门采购更为方便,才一直未在此进行茶叶贸易。现在,随形势的变化,广州商馆开始起着积极的作用。1704年,英公司派“康特号”(Kent)到广州,当时除生丝外采购的茶叶达117吨,合计105000磅。(12)首次成为广州出口贸易的主要商品。从此,茶叶的重要地位才真正从出口商品中实现出来,引起外商的相当注意,带来明显的效果,即输出数量逐年增加。到1717年,公司贸易船到广州的有二艘,均满载茶叶出口。从此年始,茶叶在贸易上之势力,已有取生丝地位而代之趋势。(13)但广州并非茶叶的主要产地,其货源主要来自安徽、江西、湖南、福建等地,由于路途遥远,英公司到广州进行茶叶贸易,尚须特别定货,然仍会迁延时日,影响茶叶的出口数量。1719年,由广州输出的茶叶达2281箱,110桶及202包。1721年广州出口的达2209箱及200桶。1723年―1724年中英船来华采购茶叶,达10400担。其后,茶叶才成为英公司最重要的垄断对象。

然而,即使在英公司把茶叶作为垄断的目标后,其垄断权的取得也并非一帆风顺的。其间不时地遭到国内散商,特别是国际上瑞典、荷兰等国公司的残酷竞争,导致公司获得华茶数量不稳,增长不多。且对于贩运回国的茶叶,也因英国政府对茶叶抽税甚重,使国内茶叶价格高涨,如一磅武夷茶在尼德兰的价格是一盾,而在英国却要出三倍的价钱。(14)这导致正常输入英国的茶叶数量时升时降,而经由欧洲大陆各国公司走私入英国的茶叶数量增加,此种情况严重影响了英公司对华茶出口贸易的利益。因此,在这段时间中,英公司为避免无利可图,来华交易的茶叶数量虽有增加,但并不很多。(参见下表)

根据上表,1784年以前,英公司从事华茶贸易的数量波动很大,其中除1771年超过10万担外,别的年份都没有超出这个数字。另年与年之间也参差不齐,差距甚大。但这当中,公司经过多方努力,终使政府在1784年颁布“减税法令”。(15)从而,公司一改过去颓唐不进的局面,所从事的华茶贸易一跃进入垄断――繁荣时期。

以上阐述显示英公司从事华茶贸易有如下一些特点

(1)公司贩运华茶的数量逐步增长。自1637年开辟华茶贸易之始以来,到1784年,数量增加几达上百倍,当然,这之间,它们并非连续增长,而是曲折上升。其中经营侨销茶时期,数量增长不多,且非来自中国本土;厦门试探时期,由于受中国战局动乱的影响,数量变动很大;且因清政府很快平息东南沿海一带反清活动,,英公司曾支持郑成功而受牵连,被迫退出厦门,而定点广州;1701―1761年,广州输往英国的茶叶增长了五、六十倍;(16)1761―1784年输英茶叶又约增加四倍。后随“减税法令”的通过,输英茶叶迅速增加,进入垄断华茶时期。

(2)取生丝而居华出口贸易商品的首位。中国素以生丝、瓷器、茶叶出口而名闻于世。但在早期,生丝出口远超茶叶。茶叶只是到了十六世纪末葡萄牙、荷兰贩运侨销茶以后,才为世人所知。随后到1717年,茶叶才被公认取代生丝成为中国出口中的主要商品。(17)而实际上,对于英国来说,在十八世纪中叶以前,蚕丝一直比茶叶具有更大的重要性。(18)只是到1784年英国国会通过大量削减茶叶进口税的“交换法”前一段时间,尽管蚕丝贸易在绝对量上仍继续增加,但茶叶超过蚕丝成为公司对华贸易的主要商品,最后几乎占有了它在中国的全部业务。(19)1775―1784年期间,蚕丝约占东印度公司从中国输出额的31%,而1785年以后,蚕丝比例逐年下降,到1795年降到10%。(20)此时,茶叶出口增长的速度,大大超过生丝,稳居首位,这种局面直到十九世纪八十年代后期在印度、日本等国茶叶的竞争下才发生变化。

(3)公司输茶回英由多口到广州一口。英公司自在广州建立商馆很长一段时间里,除了直接在广州购买茶叶出口外,还在福建、浙江和江苏三个沿海口岸贩买华茶回英伦。但这种多口贸易的情况,因1757年发生洪任辉事件,遂使清政府迅速关闭上述三口,而只保留广州一地对外开放。这样,英公司被迫收缩战线,把所经营的茶叶贸易移到广州一口进行。此种状况直至后才发生变化。

二、英公司垄断华茶出口时期(1784―1833年)

英公司取得对华茶的垄断权后,华茶输出增长的迅速极快,运出的茶叶从1783年的27322担增加到1794年的86383担。(21)随后三、四十年中,数量稳剧增加。(参见下表)

上表明显显示1784年以后,公司对华茶的占有已达主导地位。数量上,除1791和1798两年没有超过10万担,其它年份都在10万量以上,最高年份达307088担。当然,如果我们从公司对华茶出口贸易各货物所占比例中,能够更加清楚地体会到这种重要性。(参见下表)

茶叶从中国输出的货物中所占比重,在获得垄断之前,除1760―1764年一度达到91.9%外,其它年次还出现很大波折。但此种情况因“交换法”的通过而发生重大变化,比重迅速回升,呈现稳定状况。同时,公司在输英及输欧的比例中也占有显著的地位,如1783―1833年东印度公司茶叶运出量占中英茶叶贸易进出口总额的50―60%强,占中国销往欧洲茶叶总数的80.9%。(22)由此可见,茶叶贸易已经在英公司对华贸易中占据了首要的地位。至此,完全可以说,公司的发展壮大全靠“茶叶来喂养”。

上述表明这段时期英公司从事的茶叶贸易有如下特点:

(1)英公司垄断广州的茶叶贸易。

英公司凭借其强大的经济实力,促使国会顺利通过“减税法令”,以确立自己在东方,尤其在中国贸易的特权。这样,公司从广州运出大量茶叶回英伦,降低了英国国内的茶叶价格,不仅将欧洲别的国家排除出英国国内市场,而且还将他们挤出广州的茶叶市场。这时,尽管美国也来中国大量采购茶叶,以满足自身的需要,并不时转运欧洲,直接威胁到英公司的华茶贸易。(23)在1784―1833年间,成为仅次于英国之后的第二大华茶输出国,但就其在中国购茶的比例而言,一般只占10―20%之间。(24)这无损于英公司在中国茶叶市场的垄断地位。

(2)英公司确立典型的配额制预订购茶法。

由于英公司运入中国的物品几乎每年都是亏本而回,“英国公司在1793年声称,1780年到1790年间,在对华纺织品及五金的贸易上,它遭受了200000镑的损失”。(25)在1820年,公司的董事会对上议院的一个委员会宣称“他们在过去二十三年中,从伦敦运往广州的货物上面的损失,达1688103磅,或平均每年损失73400镑。”(26)面对这种情况,公司为了获得大量华茶,不得不忍痛把国内白银输入中国,造成英国贸易处于逆差地位。如英国国会通过替代税法后的1784―1786年间,从中国进口的商品值(主要是茶叶)比对华出口的商品多328%。(27)

英国为了改变逆差带来的不利状况,而又不损害茶叶贸易的条件下,就偷偷地把鸦片运入中国倾销,用所得款从中国购买茶叶回英伦。然而鸦片的销售严重影响了中国的经济、政治生活,很快就遭到禁烟命运。这样,英公司不得不“决定不向中国直接输入鸦片,以免危及它的茶叶垄断经营”。(28)但这使公司面临资金来源匮乏,因此,为解决此困惑,遂采用以物易物的形式,把订购茶叶与组织出售公司输入广州的纺织品等联系起来,以此向中国行商预订茶叶。如按此原则订立的1798年贸易季度预订合约的比较表:(29)

配额制的实行,英公司逐渐改变了原先商品贸易结构,导致输往广州的毛织品逐年增加,至1826年增至2437500丙。(30)这种方法对英公司相当有利,部分解决了资金紧张与纺织品等商品在广州积压的问题,亦为公司加强对华茶的垄断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因为公司从18世纪末开始,已能凭借其日益强大的经济实力,控制茶叶贸易的主动权,而且也能对行商施加压力,迫使其在交易中对公司作出让步。行商如有反抗或不满,即遭到制裁,如1793年行商潘启官因反对公司改变传统预付款方式(即由不整数制改为整数制预订付款方法)而遭到订立茶叶合同数的减少。(31)

三、穷途末路时期(1834―1858年)

在国内散商、产业资产阶级的强烈反对和国外的激烈竞争等因素的推动下,英国东印度公司终于到1833年改革议会成立时,遭受自1834年开始废止对华贸易独占权的厄运。按照废止提案“现由英国东印度公司保持的,有关与中国贸易和茶叶贸易的垄断权,1834年4月22日以后应予停止。对华(一般)贸易与茶叶贸易应向所有的英国臣民开放。以前为了维护该公司保持到现在的垄断权而在好望角至麦哲伦海峡之间加于英国臣民的限制,应该废止。”(32)随之,大量英国商人到广州运输茶叶,运往英国的茶叶大幅度增长,远远超出以前两个时期。如“从中国输入的茶叶数量在1793年还不超过16067331磅,然而在1845年便达到了50714657磅,1846年是57584561磅,现在(作者注:1853年)已超过6000万磅”。(33)

爆发后,随五口通商以来,华茶贸易又有了新的发展。此时,外国商人除继续在广州购茶外还纷纷闯入上海、福州、汉口、九江等地抢购茶叶。这更使华茶出口激增,如1843―1852年,仅广州、上海二地出口茶叶总计达69510.935万磅,平均每年为7723.4372万磅。1853到1860年,如果加上福州,则华茶出口达89585.56万磅,平均出口量比1843―1852年间的9年净增3473.5087万磅。(34)

但是,上述华茶出口的增加,都由于“东印度公司不仅在那一年(作者注:指1834年)失去了经营中国茶叶的特权,而且必须完全停止一切商务”。(35)使公司从商务机关改组为纯粹的行政机关,而与之失之交臂。从此,失去商务责任的英公司逐渐走入穷途末路,日衰一日,终于1858年,不堪重负而解散。

综上所述,可知丧失垄断权的英公司有如下清晰印象:

(1)由垄断迈向自由贸易。

强大的国内产业资产阶级为推销日益增多的商品,迫切需要打开东方市场。通过1815年的斗争,初步敲开势力强劲的东印度公司的第一道门坎――废除了公司对印度的垄断。这使资产阶级从中品尝到了印度市场的巨大利润的喜悦,从而进一步增强了取消公司对中国贸易垄断的欲望。遂利用1833年东印度公司换约的时机,以议会斗争的方式,将公司的垄断权送进了历史的坟墓。至此,在中英贸易史上,掀开了新的一页,此后华茶贸易进入自由贸易时期,数量急增,超过以前任何一个时期。

(2)公司“望茶兴叹”而无余力经营。

1833年的法案最终迫使公司面对利润丰厚的华茶,也不得不忍痛割爱,放弃商务,而成为有名无实的“政务”调解机关,这标志着英公司以“茶喂养”时代的结束。从此英公司商务日见窘迫,捉襟见肘,最终陷入解散的境地。おぷ⑹停

(1)(11)M•Greenborg: Britis Trade and the Opening of China.页2-3,1951版。

(2)(4)(5)(6)(7):陈椽《茶叶通史》。

(3)M•E•Willbur:The East Indin。

(8)(17)(25)(29)(31)马士(Morse)《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卷1页218、页509、页606、页509。

(9)(10)(12)(13)《华茶贸易史》载《国际贸易导报》第一卷:第二号。

(14(马丁•内伊霍夫公司《Porcelain and the Dutch China Trade》,1982年。

(15)详见拙作《英国东印度公司取得华茶出口贸易垄断权的因素分析》、《农业考古》1998年第4期。

(16)邓瑞本《广州港史》页192。

(18)普里查德(Earl H•Pritchard)《早期英中关系的艰难岁月》(1750―1800年)页166。

(19)Lillian M•Li《China’s silk Trade:Traditional Zndustry in the Modern World(1842―1937年)》页77。

(20)(22)严中平等编《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页14。

(21)马士(Morse)上引书卷3数字折算。

(24)汪熙、邹明德《前的中美贸易》,《复旦大学学报》社科版,1982年第4-5期。

(23) 马士(Morse)上引书卷4页115。

(26)《近代中国茶业的发展与世界市场》。

(27)Prichard《Cnuial Years》页43。

(28)费正清《剑桥中国晚清史》(1800―1911年)上卷页185。

(30)J•A威廉森《英国扩张简史》,1958年,页38。

篇2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4)10-0078-03

自2001年12月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的对外贸易需要遵循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了解世界贸易组织、熟悉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成为我国各行各业参与世界经济的必修课程。相应地,培养能够掌握并运用世界贸易组织法分析、处理复杂多变的涉外贸易关系的专业法律人才就成为各高校法学教育的一个重要内容。

世界贸易组织法与其他法律课程相比,有其特殊性:一是范围广泛、内容繁杂。作为管理国际贸易的多边体制,世界贸易组织及其法律规则是成员国政府谈判的产物,它是由一系列谈判协议组成的法律文件群。其范围涉及世界贸易组织的组织法、贸易协议、争端解决、贸易政策审议等内容。其中仅贸易协议部分就包括大约30项协定和各成员方在特定领域(如降低关税及开放服务市场等)做出的单方承诺(即减让表)共约3万页的文件。二是规则条文晦涩难懂。世界贸易组织的工作语言是英语、法语和西班牙语,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文本以这三种语言为正式文本。由于语言文化的差异,翻译过来的条文规则冗长拗口,学生很难理解。三是内容具有开放性。世界贸易组织的工作并不局限于既有的特定协议,成员国政府通常还可以谈判其他新的议题,并达成协议。

针对世界贸易组织法的特殊性,为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培养学生的思考与创新能力,锻炼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在世界贸易组织法的教学过程中,除了系统地进行理论教学,还应注重实践教学的实施。本文将根据笔者多年的教学经验,探索一套适合世界贸易组织法的多元化实践教学模式。

一、案例教学法

时任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克里斯托弗・哥伦姆布斯・朗道尔(Christopher Columbus Langdell)教授是案例教学法的创立者,他指出案例教学法就是教导学生通过阅读法官对于案件的合理判决来学习法律推理。在法学课程教学中,案例教学法要求教师根据教学内容的需要,选取典型案例,为学生创设问题情境,引导学生自主进行法律探究。学生通过对案例的讨论分析发现问题,启发思考,最后解决问题。这一过程可以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思维能力,锻炼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

世界贸易组织法是规范成员政府的贸易规则,构成世界贸易组织法的各项协定条文晦涩抽象,案例教学法有助于学生有效掌握课程知识。同时,案例教学法有助于培养学生解决世界贸易组织法实际问题的能力。曾经在多个世界贸易组织案件中担任专家小组成员的约瑟夫・怀勒教授表示,日本在“日本―酒精饮料税收案”中并不是没有胜诉的可能,但其律师回应不当,故最终败诉。在国外的一些著名法学院中,所开设的与世界贸易组织法相关的课程也基本上是以如何进行相关律师为授课目标。因此,案例教学法是世界贸易组织法课程首要的实践教学方法。实施案例教学,要想取得良好的效果,需要师生的共同努力。

(一)教师的责任

1.确定实施案例教学的教学内容。世界贸易组织法所涉规则条文内容庞杂,在本科阶段开设世界贸易组织法课程的课时又往往有限,对所有的教学内容进行案例教学是不切实际的。货物贸易协定是世界贸易组织法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货物贸易领域的争议也最多,可将实施案例教学的重点放在货物贸易协定领域。具体方面可包括:国际贸易待遇(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原产地规则协议、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等。

2.选取适合的案例。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于1995年,截至2013年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达到159个,解决的争端案例已超过400个。贸易纠纷几乎涉及世界贸易组织各主要协定,每一个案例争议的事项又往往涉及世界贸易组织各协定的多个条款,争端解决报告包括申诉方与应诉方的诉求与抗辩、专家组及上诉机构的分析,一份报告书动辄就几十页乃至上百页。如何选择合适的教学案例就成为有效开展案例教学的重要前提。首先,针对不同的教学内容,选取有代表性意义的案例,即能够突出地反映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内容。例如在讲授国民待遇原则时,日本酒税案就是典型。该案的争端解决报告书对于“同类产品”及“直接竞争和可替代产品”的认定作了详尽的阐述,被争端解决机构在之后的相关争议中多次援引。其次,优先选取与我国有关联的争端案例。我国自入世以来以当事人身份参与的争端解决案例已有41件(其中以申诉方参与的案例达到11件),作为第三方的争端解决案例达到98件,关注这些案例,可以使同学们加深理解学习世界贸易组织法的重要性,激发学习的热情,调动学习的主动性。

3.做好案例教学的课前准备工作。世界贸易组织解决的每一个争端案的材料,都可谓卷帙浩繁,教师应当将所选取的案例材料进行精简,做成案情介绍页,课前分发给学生。再结合具体教学内容的重点难点,设置几个相关的问题,供同学们思考。

4.组织案例的课堂讨论。围绕预先设置的问题,教师引导学生进行课堂讨论。课堂讨论环节不仅能加深对案例的分析理解,学生之间更能通过相互观摩讨论中的表现,学习思考的角度与辩论的方法,提升其法律思维、法律语言、法律意识等法律职业的基本素养。案例的课堂讨论要特别注重学生参与的广泛性,尽量使每个学生都有机会发表自己的看法。这对于学生人数较少的课堂,比较容易实施。目前,在多数法学本科院校,世界贸易组织法的课程性质多设置为任选或限选课程,选修的同学如果较多,在课堂实施案例教学,就需要对学生进行分组。以小组为单元参与案例讨论,发表小组意见。

(二)学生的责任

案例教学比之传统的课堂讲授侧重关注的是学生思考和解决问题能力的锻炼,更加注重学生的参与性,因此学生能否积极地思辨、能否充分地参与案例讨论,直接决定着案例教学效果的好坏。课前,对于教师分发的课堂讨论案例,学生应认真阅读,围绕预先设置的问题查阅资料,分析推理,初步形成自己的意见,做好课堂讨论的准备。课堂上,学生应积极地发表自己的看法,同时注意听取其他同学的意见,在辩论中发现问题,启迪思维。这样,一方面可以加深对所学专业知识的理解,另一方面也锻炼了法律运用的能力。

(三)应注意的问题

在世界贸易组织法案例教学实施过程中,有的教师只是结合授课内容,简单的列举相关案例为学生作案情与结论的介绍。这些教师仅仅把案例作为讲授知识的媒介,把增强教学过程中的生动性和趣味性作为案例教学的主要目的,这样的教学理念并不能实现案例教学的功效,即并未将学生实质性地由学习的客体地位转变为主体地位。在实施案例教学的过程中,教师要时刻注意为学生创设一种能够独立探究的情境,而不是提供现成的知识。教师引导学生关注的不能仅是问题的结论本身,更要注意引导学生独立进行法律思维,培养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而教师要在这一过程中要能指出学生在讨论问题和分析推理环节出现的各种问题。

二、模拟教学法

世界贸易组织近20年运转的实践证明,其争端解决机制在解决成员之间的贸易纠纷方面是有效和有力的,它已经成为国际经济贸易领域最重要的争端解决制度。我国是对外贸易大国,入世12年来屡遭美国、日本等国及欧盟的贸易申诉,为了在运用争端解决机制解决贸易争端中更好地维护我国权益,急需培养一批熟悉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程序的专业法律人才。

模拟教学法就是通过模拟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解决贸易争端的方式,带动学生“学以致用”,将所学的理论知识运用于法律实践,在检验课堂知识掌握情况的同时,获得法律职业的基本技能。世界贸易组织法的主要内容由组织法、实体法和程序法三部分构成,通过模拟审议贸易争端,学生既可以掌握争端解决机构的设置与职能,又能熟悉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程序,同时也锻炼了运用实体法解决实际问题的技能。此外,世界贸易组织法课程的特点要求学生具备良好的民商法、国际法的基础,因而多在大三下学期开设。此时学生已经具备比较全面的法学理论知识,即将迈入社会,正是培养学生沟通协商、起草法律文书、有效获取和分析处理信息等法律职业技能的好时机,模拟教学法则是能很好地完成这一教学任务的实践教学方法。

(一)选定模拟教学的案例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自设立以来已审理贸易纠纷超过400件,范围涉及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国际投资法等众多领域。世界贸易组织法课时有限,而一次模拟教学的开展用时较多,因而不可能对所有的贸易争端审议实施模拟。世界贸易组织法模拟教学的目的在于为我国运用争端解决机制解决贸易纠纷培养专业法律人才,因而模拟教学的内容可以定位在我国经常被申诉和调查的领域,比如倾销与反倾销,这也是国际贸易争端中的多发性案件,同时也是涉外律师经常遭遇的棘手案件。中国自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以当事人身份参与争端解决机制解决的倾销与反倾销贸易纠纷已达到12件,教师可以选取其中2~3件案例,组织学生开展模拟争端解决。

(二)组织实施模拟教学

1.分配角色。根据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设置,结合选定的模拟案例,在学生中分配角色,包括申诉方、被诉方、专家组成员、上诉机构成员、争端解决机构成员。学生人数较多的情况下,可以以小组的形式分配模拟角色。

2.程序模拟。按照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运行要求,进行程序演练。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的基本程序包括申诉方与被诉方磋商、专家组审理、上诉机构审理、争端解决机构通过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报告。学生按照程序要求,对指定的模拟案例进行审议,最终形成裁决书。

3.总结优化。富有成效的工作应有科学的总结,这样才能使实践更多地变成知识和经验。每个争端解决模拟结束之后,教师要针对学生在各环节上的表现,做出点评,并对整个模拟过程做全面性的启示性的总结。

(三)应注意的问题

世界贸易组织法属于国际法范畴,国际法规则相较于国内法规则来说其含义的确定性较差,而利益牵涉国家的立场声明与态度阐释,以及有管辖权的司法机构的具体运用都可以作为解释国际法规则的有效依据,因此针对世界贸易组织法的具体规则就可能出现不同的解读。在对世界贸易组织审议完成的争端解决进行模拟时,应注意不要局限于指定案例中专家组或上诉机构的报告结论,鼓励学生根据自己所学知识做出自己的裁决,敢于对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的结论提出质疑。

三、结语

案例教学法和模拟教学法的开展,能应对世界贸易组织法内容繁杂、规则条文晦涩难懂等特点,能使学生在实践教学中快速理解和掌握相关的理论知识,收到良好的教学效果。同时,案例教学法和模拟教学法等实践教学方法的运用,有助于学生将所学理论知识融入实际运用,培养其推理分析和独立处理涉外贸易纠纷的职业技能,以期能适应我国急需世界贸易组织专业法律人才的需求。

参考文献:

[1]郭玉军,王斐斐.韩德培法学教育理念及其方法研究[J].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2011(第十四卷):514-546.

篇3

全球货物贸易高速增长

随着世界经济摆脱了90年代最初几年的不景气状况,世界贸易在1994年强劲增长,世界货物贸易量增长率达到10%,开创了70年代以来的最高纪录。在此基础上,1995年世界贸易获得持续高速增长,增长率达8%。1996年受西欧和北美需求下降、亚洲发展中国家和地区贸易发展放慢的影响,世界贸易量增长率回落到5.5%。1997年在北美和拉美旺盛的需求和西欧经济复苏的推动下,世界贸易增长又形成近20年来的第二个高峰,增长率达到10.5%。1998年受亚洲地区贸易收缩及世界初级产品价格下跌的影响,导致世界贸易增长速度放慢到3.5%。预计1999年世界贸易将保持或略高于上一年的增长水平。1996年全球商品贸易出口额首次突破5万亿美元大关,1998年全球商品贸易额已达5.225万亿美元。

近年来世界贸易的发展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第一,信息技术产品在世界贸易中的比重日渐提升,发展速度最快。以半导体集成电路、电脑、光纤、通讯卫星等为物质基础的信息革命,克服了经济活动的时空障碍,引起了生产和管理方式的深刻变革。信息和知识作为信息时代最有活力的两个因素已成为创造价值和取得财富的源泉。在世界贸易中所占比重急剧增长。据GATT/WTO的统计,作为信息技术产品代表的“办公和电讯设备”类商品自80年代至今一路领先,在各类商品中增速最快:1980年-1985年平均增长9%,1985年-1990年平均增长18%,1990年-1994年年均增长12%,其中1994年和1995年分别增长了2%和26%。目前全球每年信息技术产品的世界贸易额约为6000亿美元,占全球商品贸易总额的12%。信息技术产品现已替代了纺织、化工,汽车、农产品等传统产品的出口主导地位,资源和劳动密集型产品的比重日益下降。信息技术的重要性已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信息技术协议》的达成反映了各国取消关税、降低信息产品成本的要求,信息技术产品贸易将以此为契机得到更快的发展。

第二,环保问题对国际贸易的手段和格局正产生深远的影响。随着世人环保意识的增强,世界市场上环保产品走俏,绿色战略盛行,绿色革命方兴未艾。有关绿色产品在新开发产品中的比重从80年代中期的6.5%提高到目前的10%以上。环保问题对国际贸易的影响表现在:由环保引起的贸易纠纷正成为双边或多边贸易摩擦的焦点;绿色壁垒更多地取代传统的非关税壁垒、环保产品成为国际贸易竞争的新热点;绿色产品的兴起使国际贸易的商品结构进一步优化,环境保护的合作与交流正成为国际经济合作与交流的重要内容。

第三、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在世界贸易中的地位迅速崛起,在决定世界贸易实绩和格调中的重要性增强。二战以来,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在世界贸易中的比重大体占1/4左右。90年代以来,由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率高于发达国家,在推动全球贸易持续发展中,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亚洲和拉美的一些国家和地区起到了重要作用,在世界贸易中所占比重呈上升趋势。从贸易量来看,90年代以来。亚洲及拉美的增长水年都超过世界平均增长水平。亚洲已成为世界第四大贸易中心。据WTO统计,近年在进出口两方面增长都很快的国家有:阿根廷、中国、印尼、韩国、马来西亚、墨西哥、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等。发展中国家在世界贸易中的崛起不仅使世界贸易格局改观,也必将影响国际格局。

世界服务贸易急速扩大

尽管货物贸易仍然是国际贸易的主体,但服务贸易则有了长足发展。由于信息与电讯业的进步,加上全球范围内产业结构调整和各国服务市场的开放,有力地推动了全球服务贸易的发展,服务贸易已成为世界贸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据WTO统计,1990年-1992年世界服务贸易年均增长率为7%,通常服务贸易的增长速度要快于货物贸易。l992年世界服务贸易额首次突破1万亿美元大关,1998年世界服务贸易额已达1129o万亿美元。世界服务贸易占全球贸易总额(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比重已从80年代初的15%提高到目前的20%,这还是在服务贸易相对货物贸易尚不够开放的条件下取得的。世界服务贸易快速增长,为世界各国经济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并成为衡量一国整体经济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

篇4

2010年,中国经济总量超过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中国对外贸易总额世界排名第二,出口总额居世界第一,国际贸易收支顺差第一。根据中国海关总署公布的数据显示,2010年中国国际贸易进出口总值为29727.6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4.7%,对外贸易总体向基本平衡的方向发展。2010年美国的进出口贸易总额约为3.2万亿美元,2011年中国的进出口贸易总额达到3.5万亿美元,超过美国。但中国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排在世界百名之后。中国的经济总量很容易成为一些国家推销“”的借口,出口贸易额、贸易顺差世界第一极易出现贸易摩擦。表1为我国2006―2010年贸易摩擦涉及金额。

2009年,我国遭遇的贸易摩擦案件数量和案件金额均创历史新高。2009年共有20多个国家(地区)对我国发起“两反两保”的贸易救济调查116起,其中反倾销案件76起,反补贴案件13起,一般保障措施案件20起,特殊保障措施案件7起,另有美国的337调查6起,共涉及金额约127亿美元。面对后危机时代新贸易保护政策的四面出击,中国应冷静对待,从贸易政策的角度出发,我国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一、从世界范围考虑问题,在经济全球化中选择国际贸易政策与措施

经济全球化是大势所趋,贸易自由化亦为大势所趋,顺应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选择贸易政策是前提。在经济全球化中从世界范围内可供选择的国际贸易政策至少有两个:一是用尽世界贸易组织的贸易政策;二是建立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

1、从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中选择国际贸易政策与措施。世界贸易组织的理论基础是自由贸易,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是开放市场,是非歧视和公平竞争,但世界贸易组织并不是自由贸易的“乌托邦”,不是自由贸易的“完美”组织,也并不是一个自由贸易组织,不能自动实现贸易自由化。世界贸易组织只有通过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之间的磋商、协商、谈判才能实现自由贸易,这为各成员之间贸易政策的差异性、贸易利益分配的悬殊性提供了空间,也为一些成员推行贸易保护政策留下了空间。事实上,没有任何干预的自由贸易只是理想状态的自由贸易,在现实的国际贸易中并不存在,世界贸易组织也无法实现这种“纯洁”的自由贸易。因此,世界贸易组织在坚持自由贸易、倡导自由贸易、发展自由贸易的大前提下,不得不给保护贸易留一条生路,不得不给保护贸易留一些缝隙,即允许各成员方实施“暂时性的”、“例外”的保障措施。如2008年秋季以来,就有22个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采取了提高关税保护本国产业发展的贸易政策。另外,世界贸易组织虽然在大前提下是禁止取量限制的,但它同时又留了一手,即允许在某些特定条件下动用“免除”条款。如条款第12条规定,当一国国际收支出现大量逆差时,即国际收支逆差时,可以运用数量限制的贸易政策措施。再如条款第19条规定,当某种产品的大量进口威胁到国内产业或国内生产遭受严重损害时,可以运用数量限制的贸易政策措施。再如,利用世界贸易组织某些协议的模糊性、歧义性进行贸易保护。世界贸易组织的《反倾销协议》就很难界定“倾销”,很难确定“损害”,极易引起摩擦双方对倾销的幅度、损害的程度产生理解的反差、计算的反差,这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利用《反倾销协议》进行贸易保护留下了空间,提供了保护贸易的工具。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无论是发达国家(地区)成员,还是发展中国家(地区)成员,都是用“两手”参与世界贸易组织的,一手积极地推行世界贸易组织的贸易自由化主张,另一手又不失时机地运用世界贸易组织的“两保”措施。即使在推行世界贸易组织贸易自由化时,也选择反倾销、反补贴、技术性、环保性的贸易政策措施。仅就贸易政策、措施运用而言,如果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只会一味地走贸易自由化之路,而不善利用“两反两保”及其他保护贸易的措施,那么,可以说它不是一个“合格”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或者说不是一个“成熟”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我国要学会恰如其分地、巧妙地运用世界贸易组织安排的贸易政策。

2、运用区域经济一体化选择国际贸易政策。区域经济一体化是世界贸易组织允许的一种经济组织形式。世界贸易组织允许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内外两种不同的贸易政策措施;允许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政策措施“内外有别”;允许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内外“双重”标准的贸易政策措施存在;允许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实施内外差别待遇的贸易政策措施。区域经济一体化是指同在一地理区域内或者区域之间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地区)通过达成双边或多边协议,取消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等贸易政策措施,实现彼此之间货物、服务、生产要素、技术等的自由流动。而对区域经济一体化外的非成员,或实行各自的贸易政策措施,或实行统一的贸易政策措施,甚至是实行统一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贸易政策既是保护成员本国(地区)市场的贸易政策,又是使成员(地区)产业在更大市场范围内(区域经济一体化范围内)受到保护的贸易政策,使货物、服务、投资等受保护的空间扩大、放大。区域经济一体化内实行自由贸易政策,区域经济一体化外实行不同程度的保护贸易政策,从而使区域经济一体化成员同时可以获得自由贸易政策和保护贸易政策带来的双重利益。从理论上讲,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范围越大、成员越多,获得的贸易政策利益就越大。我国一方面要建立国与国的双边区域经济一体化,另一方面也要建立多边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同时,要提高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层次,由自由贸易区向关税同盟,甚至向共同市场等区域经济一体化推进。

二、从国内范围考虑问题,在对外开放中选择国际贸易政策与措施

我国仅从GDP总量看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若以世界银行对财富的计算标准看,我国则是典型的不发达国家,若从人均GDP看,我国则是世界排名一百多位的“穷国”,中国仍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是一个工业化发展水平尚处在初期阶段的国家,是一个整体技术水平和劳动生产率、特别是知识生产力远低于发达国家的国家。这就决定了我国应选择利用外部资源发展本国经济,选择自由贸易政策,选择对外开放的贸易政策,这也是顺应经济全球化的大潮,顺应贸易自由化的大趋势,顺应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与此同时,对我国的行业和企业要有选择地进行战略性保护。我国要毫不犹豫地选择开放型的自由贸易政策和适度的保护贸易政策。开放是方向,开放是潮流,开放之势不可逆转,但放任自流的开放、不加任何干预的开放不适合发展中国家的国情,不适合中国的国情,我国要在对外开放中寻求恰当、适度、有法、有理、有据的贸易保护。

1、行业、企业要善于运用贸易政策保护自己。行业、企业在国际贸易摩擦中不要总处于被动地位,不要总是疲于应诉,而要变被动为主动。在国际贸易摩擦中也应随时运用世界贸易组织的原则、协议、条款,运用世界贸易组织的贸易政策,运用国家颁布的贸易政策措施保护自己的权益。国际贸易不再只是货物、服务的交流,它涉及国际贸易关系的处理,它是国际贸易政策、国际贸易政策手段的运用。同样的货物、同样的服务,由于贸易政策、贸易政策手段运用不当,它带来的损失不再仅仅是商业利益大小的损失,它很可能会给一个企业、一个行业带来致命的打击。

2、提高贸易保护的质量与水平,同时运用关税措施和非关税措施保护贸易。从整体上讲,关税措施的作用在下降,全球关税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减让已经到了一个较低的水平,但就某些行业、某些产品而言,仍然有一座耸立的关税壁垒,即使在发达国家、在美欧等国家也普遍存在极高的关税,包括关税高峰(tariff peaks),即关税税率超过15%,包括关税累加(tariff escalation),即随加工程度的推进而逐步提高关税。美国的平均关税税率为5%,但仍有近300种产品实行关税高峰。发达国家对糖、烟草、棉花等进口征收高达100%以上的关税,欧盟对超过配额部分的香蕉征收132%以上的关税。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更应对国内的“敏感产业”实行战略保护,对国内幼稚产业实施保护,关税措施无疑是最好的选择。

非关税措施质量与水平的提高在于:一是使非关税措施法律化,即以法律文本的形式规范非关税措施,使文件形式的、口头讲话形式的、政策形式的非关税措施全部回归到法律轨道上,使贸易保护有法可依,有法可循,有法可执。二是提高法律保护的“门槛”。我国有关产业、产品等的技术标准、安全标准、环保标准、卫生标准、检疫标准等远远低于国外、国际的标准,这些标准实际上已不能起到保护贸易的作用,更起不到保护人民健康、动植物健康的作用,同时也不利于企业的出口。低标准的产品出口要么不符合人家的技术标准、安全标准、环保标准、检验检疫标准或被拒之门外,或被就地销毁;要么是低价进入市场遭到反倾销。我国出口企业的贸易摩擦案件增加多与低水平的“国标”有关。提高“国标”并使之与国际标准接轨既是贸易保护的政策措施,又是减少或避免企业出口摩擦的贸易政策措施,更是保护人民健康、动植物健康,保护环境的贸易政策措施。

经济突飞猛进的发展,社会日新月异的进步,使贸易政策中的人文关怀元素显得越来越重要,使贸易政策中的社会政策因素变得越来越重要。一方面贸易政策应对“三低一高”的出口企业有威慑力、敬畏感。所谓“三低一高”的出口企业是指那些靠低工资、低成本、低价格,高物质消耗出口换取外汇的企业。“三低一高”企业出口贸易政策实际上是一种既利于外需,又易引起贸易摩擦的贸易政策,更是一种失去企业社会责任、企业社会道德的贸易政策。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在贸易政策中强调企业社会责任、企业社会道德正是以人为本在贸易政策中的体现,这种企业社会责任不仅是对国内出口企业的要求,而且也是对国外出口来华企业的要求。这一贸易政策是对企业员工工作环境、工作条件、工作过程、工作待遇等的规定,体现贸易政策对企业员工的人文关怀。另一方面,贸易政策应体现健康、突出健康,并将健康摆在首位。技术标准、安全标准、环保标准,绿色贸易制度、蓝色贸易制度、动植物检验检疫与卫生措施等,其实质是保障人类健康,保障动、植物健康,保障人类社会生存环境的健康。人类失去了健康,人类社会失去了健康,所谓的经济增长,所谓的GDP财富都将化为乌有。健康既是一个永恒的话题,又是一个经济社会发展到现阶段突出的话题,贸易政策中不可没有健康政策,不可降低健康的水平与标准。贸易政策中的健康措施只要不滥用,它就可以说是国际贸易中各方都能理解、都能接受的贸易措施,是一种普遍通行的贸易政策。

3、体现贸易政策与措施的标准、规则应与国际标准、规则对接。中国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世界贸易组织虽是一个倡导自由贸易的组织,虽是一个推进贸易自由化的组织,但世界贸易组织无法改变各成员保护贸易的事实,无法保证中国有一个完全自由的国际贸易环境。在世界贸易组织的框架下各成员方的贸易保护更具系统性、法制性、强制性,谁能最好地、更好地运用世界贸易组织保护自己,谁就是大赢家,谁就是国际贸易最大的利益获得者。我国的贸易政策、贸易政策措施如何尽快、科学地与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协议、文本对接是当务之急,如何使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协议、免除条款、保障条款等为我所用至关重要,如何驾轻就熟地运用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机制等应成必修课。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不会利用、运用世界贸易组织的“缺陷”保护贸易,往往会成为国际贸易中的弱者,往往会在国际贸易摩擦中处于被动的地位、处于挨打的地位。从法理上讲,法律没有空子可钻,所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就是这个意思。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协议也没有空子可钻,只要是世界组织的规则、协议、条款,只存在遵守与运用问题,不存在缺陷问题,只遵守不运用,甚至不会运用、不善于运用不是一个出色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不是一个强势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因此,我国应有一支既熟悉世界贸易组织文本,又善于运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协议、条款的高素质人才队伍,还应该有一批能影响甚至左右世界贸易组织双边、多边谈判的谈判高手、外交高手。

保护贸易与自由贸易如影随形,如同一对“双胞胎”。就保护贸易政策和自由贸易政策本身而言,没有好坏之分,只有惟我所用才是最好的。虽然保护贸易政策理论和自由贸易政策理论之间的争论、诋毁从来没有停止过,但这并不影响对贸易政策的选择,并不影响是选择自由贸易政策,还是保护贸易政策,亦或是在选择自由贸易政策的同时也选择保护贸易政策,反过来也一样,在选择保护贸易政策的同时选择自由贸易政策,使国家利益最大化的贸易政策才是最好的、最恰当的贸易政策。

【参考文献】

[1] 马祯:也谈贸易保护主义[J].中国经贸,2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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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上半年的增速快于下半年2010年上半年,世界商品贸易额同比增幅达25%。而下半年,受国际市场商品价格先扬后抑、欧洲债务危机影响外溢、各方纠正失衡进展缓慢等不利因素的影响,第三季度世界贸易额增长放慢至18%。

二是美、欧、日三大经济体外贸均增长迅速美国2010年1~10月出口增长15.1%,进口增长19.3%;欧盟分别增长22%和23%;日本增长28.4%和18.1%。

三是金砖四国依然是世界贸易增长的主力军从2010年前三季度俄罗斯、印度、巴西和中国的进出口总额分别增长35.4%、35.4%、37.6%和37.9%。特别是印度、巴西和中国的进口增长均超过了40%,为世界贸易的复苏做出了重要贡献。

当前国际贸易的发展呈现三大趋势

亚太地区FTA向无税化方向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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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机将迎来一轮世界经济的重大调整,世界经济可能将经历3-5年的调整期,在此期间世界经济贸易难以迅速恢复繁荣;如果不发生第二波、第三波金融海啸的话,世界经济贸易可能进入一个较低速增长期。

(一)世界经济将经历重大调整

综合各方面分析,世界实体经济将在以下方面出现重大调整:一是美国过度借贷和超前消费的模式会出现局部调整,家庭储蓄率上升,私人消费会受到一定影响二是美、欧等发达国家吸取金融危机的教训,会更加重视实体经济,在再制造业化方面做出种种努力,世界制造业竞争将更加激烈;三是由于全球产能过剩矛盾突出,去产能化会持续较长时间,一些行业的大洗牌、大重组在所难免;四是贸易投资保护主义有所抬头,经济全球化在局部范围内经历一些调整;五是受美欧日经济低迷的影响,尽管世界贸易投资自由落体式坠落接近尾声,但未来3-5年难以恢复以前的高速增长,将进入一个较低速增长期;六是东亚等出口依存度较高的经济体在一段时间内将会致力于扩大内需、鼓励私人消费,将为本国经济和世界经济发展创造新的需求空间;七是未来国际竞争将进一步加剧,跨国公司成本压力进一步加大,为了创造新的利润空间,生产和服务全球化进程将进一步推进,全球产业链的优化重组步伐还会进一步加快;八是绿色经济正在成为世界经济新亮点,将在未来国际竞争中占据更加重要的战略地位。

(二)世界经济重大调整没有改变经济全球化的总体趋势但另一方面也应该看到,经济市场化、全球化的总体趋势没有改变。这与以下几个方面重要原因有关:一是二战后以发达国家跨国公司为主导,已经形成了全球范围内优化配置资源的产业链,国际分工日益变成部门内分工、产品内分工,要彻底改变这种分工格局将要付出巨大的成本和代价,这是谁也不愿意的,美欧“再制造业化”的努力也同样改变不了大的格局;二是战后形成的国际经济金融体制虽然存在很多不足,但在国际协调上仍发挥了积极作用,特别是多边贸易体制总体上维持了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的大势,从危机以来的情况看这种势头不会发生根本逆转;三是科技革命特别是信息及互联网技术确实已经把当今的世界变成地球村,世界各国无论是在危机前还是危机中,都已经形成了“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的互利共赢关系,大家都是全球化的利益攸关者,终结全球化总的看对谁都没有好处。因此,危机中经济全球化可能会经历一些局部调整和挫折,但长期来看难以发生根本逆转。战后历次经济金融危机的历史也充分证明了这一点,一旦危机过去经济全球化进程就将重新启动,世界经济贸易的一些长期趋势仍将保持下去。

二、后危机时代世界贸易的八个长期趋势不会根本改变

具体就危机后世界贸易发展趋势而言,它总体上是由经济全球化的基本规律和大趋势决定的,危机之后世界贸易向基本面回归是必然的。综观战后世界贸易的长期趋势和特点,可以得出的基本结论是:世界贸易作为世界经济的发动机作用不会改变,世界贸易的长期趋势在以下八个方面不会根本改变:

一是部门内和产品内贸易成为国际贸易的主导不会改变。二战后,伴随着国际分工的深化,部门间的上下游产业垂直分工模式日益被部门内的水平分工所取代,部门内和产品内贸易也随之成为国际贸易的主导,与此相伴随的是投资品和中间品贸易比重不断上升,在亚太地区中间品贸易比重占将近70%。面向全球市场的生产在各国生产总量中的比重不断提高,发达国家制造业面向全球市场的生产早在20世纪90年代就超过一半以上。战后几次大的国际产业转移,使制造业水平分工和部门内贸易链条从美、欧向日本、亚洲“四小龙”、“四小虎”、中国、中东欧国家以及越来越多的新兴市场和广大发展中国家延伸,形成了各国制造业“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高度融合局面,成为拉动世界制成品贸易的主要动力。中国的加工贸易就是这种部门内分工的典型例子。

二是跨国投资与贸易融合互动的趋势不会改变。战后跨国直接投资从60年代开始迅速起步,到90年代大幅加快,2008年达到18694亿美元,成为推动跨国贸易的重要动力。以外资占东道国资本形成总额比重来看,1980年全球平均仅为2.17%,到1990年升至4.2%,2000年最高时曾达22%,2003年降至7.47%,但2006年又升至11.83%。跨国投资带动的不仅是资金,还伴随着大规模的技术、知识、人员和管理模式的跨国转移,形成了跨国投资与贸易的良性互动。

三是跨国公司的公司内贸易主导地位不会改变。战后,以跨国公司为主导形成了全球生产网络,公司内贸易不断扩展,已经形成了在国际贸易中的主导地位。据联合国跨国公司数据,200

7年全球跨国公司总数达78817家,共有海外分支机构794894家,在全球贸易、投资、研发中占有日益重要的支配地位,在世界贸易中所占份额超过70%。据OECD统计,其成员国之间的贸易额有近1/2由跨国公司内部及其相互间的商品贸易构成;据美国商务部数据,美国母子公司之间的贸易占美进出口总额的近40%。波音飞机在全球100多个国家设有生产外包基地,30%多零部件在国外加工生产;在IT领域,公司内贸易所占比重更为惊人,如戴尔公司计算机90%以上零部件在中国生产,半导体行业80%以上的组装工作在国外完成;美国轿车25%的部件由其海外子公司供应。

四是全球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潮流不会根本改变。战后世界经济金融危机的历史一再证明,危机期间各种贸易投资保护主义都会抬头甚至贸易摩擦空前加剧,经济全球化遭遇阻力,贸易自由化步伐会暂时停顿甚至局部倒退;但危机一旦过去,经济全球化进程就会再次启动,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也会走上新的里程。1929-1933年的大萧条和二战期间贸易保护的巨大代价给了各国以深刻的教训,让人们充分认识到贸易保护损人损已,不利于世界经济的复苏。这是战后多边贸易体系总体上得以生存并不断向前发展的重要原因。这次百年一遇的危机影响可能将超过战后历次危机,形形的保护主义在危机期间会不断冒出来,局部贸易战不能完全排除。但是从目前情况看,还没有人敢冒天下之大不韪,不理性地掀起全面的贸易战,世界多边贸易体系陷入崩溃的可能性极小。同样,危机过去之后,经济全球化和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航船也将重新启程。

五是区域经济一体化推动区域内贸易发展的趋势不会改变。区域一体化是与经济全球化并行的两大趋势。目前区域内贸易已接近世界贸易的50%,其中东亚区域内贸易比重超过50%。国际金融经济危机同样也会对区域内贸易带来关联影响,但同时区域一体化也面临新机遇:一是危机时期全球化和多边贸易体制往往会遇到种种阻碍和压力,各国推动区域经济贸易合作的动机反而会趋于加强,以达到规避外部危机冲击、维护经济金融安全的目的;二是危机时期稳定和恢复经济成为共同的任务,区域内成员之间加强合作的矛盾和分歧会减少,有助于破解困扰区域合作的一些长期障碍;三是危机后为了寻求经济持续繁荣的动力、防范外部冲击,区域经济合作会率先蓬勃发展。因此,此轮危机发生以来区域经济一体化步伐没有停止,而且还呈现出许多新动向,东亚金融货币领域合作和拉美区域合作等都出现新的亮点。危机之后,区域经济一体化有可能迎来新的,带动区域内双向贸易和投资的进一步发展。

六是服务全球化推动服务贸易和外包加快发展的趋势不会改变。近十多年来,在现代化信息化基础上服务业全球化蓬勃兴起,已成为全球化的新兴力量,带动了服务业跨国投资、贸易和离岸外包的迅速发展。目前,服务业跨国投资占全球投资的近2/3,占全球贸易的比重升至20%,服务外包呈爆炸性增长,目前总规模已超过1万亿美元,其中离岸外包约占10%。金融危机短期内对服务业跨国投资和贸易也带来一定影响,但基本情况明显好于制造业。特别是由于跨国公司之间的竞争进一步加剧,成本压力显著上升,其服务外包的意愿不仅没有弱化,反而更进一步强化,服务外包业务仍保持发展势头,尤其是对中国市场的兴趣进一步增加。可以预见,危机之后服务全球化肯定将加速发展,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也将掀起新的。

七是科技全球化推动技术贸易和跨国转移的趋势不会改变。伴随着科技革命和整体全球化步伐,技术和技术创新能力大规模地跨国界转移,科技知识和要素在全球范围内优化配置,技术贸易和跨国合作不断拓展,科技全球化成为重要新趋势。在此趋势下,各国能否通过开放有效利用全球科技资源,成为决定该国国际竞争力的重要因素。由于技术创新的周期日益加快、技术系统复杂性日益增加、同行业之间的研发竞争日益激烈,跨国公司不得不跨越国界最大程度上利用全球技术、智力和研发资源,研发国际化水平迅速提升;同时,信息技术不仅使跨国研发活动成为可能,而且大大降低了跨国研发的成本。因此,未来随着全球技术进步和信息技术的更广泛应用,科技全球化还将不断向前推进。金融危机期间,网上交易、电子商务等新兴贸易方式不跌反涨也说明了,信息技术未来应用空间仍然巨大,技术贸易和跨国转移快速发展的大趋势不会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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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贸易发展的显著特点

1.国际贸易发展迅速。世界贸易走过20世纪九十年代前几年的疲软后,1994年开始出现强劲增长。随着世界生产量增长率的提高,世界货物出口量增速也相应提高。1990~2000年世界货物出口量年均增长率为6.4%,高于20世纪80年代后半期的增速。1995年世界贸易总额(含货物和服务)首次突破6万亿美元大关。随着全球经济状况的进一步改善,世界贸易量继续保持较高的增长率。2008年世界货物贸易量增长了9%,是同期世界经济增长率的两倍多,货物贸易额增长了21%,达到8.88万亿美元;服务贸易额增长了16%,达到2.10万亿美元。

2.服务贸易、高科技产品与绿色产品贸易快速发展。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服务贸易发展十分迅速。世界服务贸易额从1985年的3,809亿美元增加到1995年的11,678亿美元,其年增长速度一直大大高于国际货物贸易。1996年,国际服务贸易总额达1.2万亿美元,已占全球贸易总额的1/5强。2008年国际服务贸易总额达到2.10万亿美元。

3.跨国公司的作用增强。20世纪90年代以来,跨国公司数目剧增,大型跨国公司日益全球化,并且开始结成新的战略联盟。这对于加剧国际分工的深化、促进国际市场的统一、推动世界市场的竞争、推动贸易自由化不断深化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4.世界市场上的竞争向纵深展开。随着贸易自由化的深入、科技的迅猛发展、跨国公司遍布全球和开放政策盛行,使国际分工向纵深发展,世界金融市场连成一片,全球和各国对外贸易系数不断提高,世界性经济传递加速,相互依存加深。但由于各国经济上的差异,经济部门和结构的不均衡发展,再加上冷战结束后世界多极化发展,世界市场上的竞争范围扩大,竞争手段日益多样化、科技化。

5.新的世界多边贸易体制形成。世界贸易组织于1995年1月1日正式成立并开始运转,为今后的全球贸易提供了最基本的规则,并负责实施多边贸易协议,定期审议各成员的贸易政策,统一处理贸易争端,加强与其他国际机构的合作。它不仅强化了关贸总协定原有的规则,管理协调的范围更加广泛,还建立了透明度更大的贸易争端调解机制,可以说世界贸易组织的成立意味着世界贸易新格局的形成、全球贸易自由化的大发展、国际经济合作新时代的开始。

6.世界经济区域集团化的趋势进一步加强。在世界政治经济发展不平衡规律的作用下,出于相互合作、发展经济、提高谈判和竞争力的需要,80年代以来,区域性经济贸易集团化趋势明显加强。1993年11月1日,欧洲联盟正式启动。1994年1月1日,美、加、墨参加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正式生效。1994年12月10日,美洲34个国家在美国迈阿密举行美洲首脑会议达成协议,并签署了《原则宣言》。亚洲、太平洋国家和地区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加深,区域合作已被提到议事日程。

二、发展可持续贸易的对策

1.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坚持可持续发展之路,政府的责任与义务。在我国开展的国际贸易活动中,坚持以可持续贸易为发展战略,离不开政府的宏观导向作用。一是积极参加国际环境与贸易领域的活动,加强相关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我国应该充分发挥贸易大国的优势,在与广大发展中国家协调一致的基础上,坚决抵制绿色保护主义,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在同主要贸易伙伴国的合作中,熟悉其环保立法和贸易政策,深入研究WTO相关的环保条款和规定,从而尽量避免绿色条款对出口的不利影响。在我国无端遭受绿色壁垒时,可以使用适当的法律与经济措施来保护自己。二是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环境与贸易方面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强化环境管理。我国现行的贸易法中的环境法规,仍存在诸如不适应市场经济要求、配套的监督机制缺失等一系列问题。为了适应全球性的绿色浪潮的需要,就要在结合我国具体国情的基础上,加强立法,使我国的贸易环境管理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加大经贸活动中对国际环境和资源公约及环保标准的宣传力度,发挥全社会的舆论和监督作用,做到执法必严。三是结合我国人口、资源、环境的基本国情,积极引导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贸易产品结构。必须及时改变传统的高资本投入、高资源消耗、高污染排放的粗放型发展模式,坚持可持续贸易发展战略,通过市场机制和技术进步来实现经济的高速增长。以国际市场需求为导向,以社会、生态、经济效益为中心,通过开展贸易,大量引入国外先进要素,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实现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建立合理的进出口商品结构。四是积极推行环境标志制度,借鉴国外经验,逐步实现环境成本的内在化。

2.在可持续贸易的战略选择中,企业的责任与义务。一是大力推广绿色营销观念。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求企业通过生产模式的转变和管理方式的创新,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打破传统上对污染的末端治理方式的局限,加强源头控制和全过程控制。绿色营销是在可持续发展战略指导下的新型营销观念,要求企业应该根据环境保护标准来选择生产所需的技术、原料、制造工艺、产品设计和包装工艺,以及用后废弃物处理等整个生产、销售、消费的过程。二是积极开发各种绿色产品。我国企业应该加大对新技术的研发投入,同时还要注意学习国外先进的环保经验,将环保思想融入到整个生产过程的方方面面,在绿色营销策略的指导下,开发出对环境无危害或危害极小,有利于资源再生和回收利用的各种绿色产品。三是认真借鉴学习国外相关行业的绿色经验。我国出口企业坚持贸易的可持续发展之路起步较晚。如果能够认真研究国外同行的绿色案例,积极学习绿色管理,大力引进绿色技术,无疑会使我国企业少走很多弯路,从而以更少的代价,探索出一条适合自己的可持续贸易之路。四是加强激励机制,吸引绿色型人才加盟。一方面,绿色型人才熟悉国外的绿色法律法规;另一方面,绿色型人才懂得如何进行绿色管理,开展绿色生产。因此,绿色型人才的引入,可以使我国出口企业成功避开国外的绿色壁垒,真正将发展可持续贸易的思想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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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世界经济形势与特点

1.世界经济持续较快增长。近几年来,世界经济增长速度持续高于预期。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于2006年9月份公布的《世界经济展望》报告,分别将2006年和2007年的世界经济增长预测从4.9%和4.7%上调为5.1%和4.9%,均上调了0.2个百分点。照此计算,从2003年开始,世界经济增长速度将连续五年达到4%以上,平均增速接近4.7%。

世界经济持续较快增长的主要原因,一是近几年来,在各国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控下,在国际经济联系更加密切的促进下,世界经济增长的稳定性得到加强;二是美国、中国等一些主要经济体实现了快速增长,中国为世界市场源源不断地提供了大量质优价廉的产品,同时其进口的迅速扩大也拉动了对其他国家产品的需求,对世界经济的持续较快增长形成带动作用;三是世界经济在抵御外部冲击方面的能力明显增强。例如,对持续上涨的油价冲击的影响、对地缘政治冲突和恐怖袭击的影响,以及SARS、海啸、飓风等突发事件的影响等。

但是,当前世界经济增长的持续能力正在受到愈来愈多人的质疑,世界经济发展中的系统性风险值得关注。全球房地产市场的迅速降温、利率上升而石油等初级产品价格持续处于高位,使通货膨胀呈现从上游产品价格向下游消费者价格传导的状态、全球经济发展失衡加剧和贸易保护主义蔓延、发达国家财政赤字依然庞大,使得世界经济增长出现迅速下降的可能性,比2001年恐怖袭击以来的任何时候都强。同时,国际贸易、国际资本流动、全球化收益和全球资源的分配、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关系等问题也变得更加突出。此外,国际安全问题不利于人们对经济长期增长前景的预期。因此,世界经济在经历了持续、强劲增长之后,2007年增长将明显放缓的风险加大。但从总体来看,虽然受美国经济影响,世界经济出现放缓迹象,却不会出现衰退,发展仍会较为平稳。

2.世界贸易与经济增长的关联性增强。近年来,随着全球贸易的快速增长,世界贸易额与全球GDP之比持续上升,从1988年至1997年的13.2%上升到2005年的16.7%,使得世界贸易与经济增长的关联性进一步增强。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科技进步、产业结构调整、跨国公司的迅猛发展,以及世界贸易体制的完善,既给世界贸易发展带来了巨大推动力,有力地促进了世界经济发展,也给世界贸易的发展带来诸多不确定性因素。

受世界经济增长速度加快的带动,2006年世界贸易增长也高于预期。按照IMF的预测,2006年和2007年全球贸易量增长率将为9.4%和7.8%,分别比春季预测调高1.4和0.3个百分点,增速均高于2005年7.5%的增长水平。从进口需求来看,2006年,受经济持续较快增长的带动,美国进口增长继续保持较高水平;自2005年开始,日本和欧元区进口需求明显提高,成为促进世界贸易增长的重要动力。从出口来看,由于外部需求强劲增长,继2003~2005年出口持续快速扩张之后,2006年许多发展中国家继续保持了出口的较快增长。

近几年,经济全球化促进了国际贸易迅速增长,但世界贸易发展失衡加剧、国际市场产品价格迅速上涨、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愈演愈烈,贸易摩擦有增无减。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经济体将国内就业增长乏力、产业结构调整缓慢归于贸易问题,并在重要贸易领域设置壁垒,使美欧、美中等国家间的贸易摩擦不断,不利于世界贸易地稳定发展。特别是持续近五年之久的多哈回合全球贸易谈判被迫中止,使多边贸易体制陷入困境,给世界贸易发展前景蒙上了阴影。

3.国际市场产品价格继续上升。近几年,由于世界经济强劲增长,国际市场需求转旺,使得初级产品供需关系紧张,再加上地缘政治和投机因素,国际市场初级产品价格持续呈现大幅上升的态势。与2005年同期相比,2006年一至三季度,国际市场非能源初级产品价格分别上升16.8%、26.2%和29.1%。

2006年上半年,国际油价延续了2003年以来持续攀升的态势。8月份后国际油价一路回落,10月初落至每桶60美元以下。2006年前八个月,国际市场原油现货和期货平均价格分别为每桶68.57美元和68.77美元,比上年均价上涨21.1%和21.3%;然而2006年9月现货和期货均价则分别骤降至63.80美元和63.90美元。

全球经济增长将趋于放缓是近期油价下跌的根本原因。但是此轮油价上涨呈现持续性的特点,这是由于油价上涨主要反映的是强劲的持续性需求增长。近年世界经济对高油价的承受能力明显提高,高油价虽然给世界经济带来一定负面影响,但总体上来看,到目前为止高油价给世界经济和贸易造成的负面影响比预期的要小,但需要关注的是原油价格持续处在高位,对各国经济的影响正在逐步深化。

二、当前世界经济的主要热点问题

1.利率全面上升。2006年全球利率呈现全面上升态势。英、美、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发达国家是最早进入此轮升息周期者。欧元区经济复苏的基础日益稳固,而通胀率却长期高于欧洲央行设定的2%通胀目标的上限。因此,欧洲央行连续五次加息25个基点至基准利率3.25%。日本央行于2006年3月9日宣布结束实行了五年之久的定量宽松货币政策,并于7月14日将基准利率提高到0.25%,结束了零利率政策。

美国经济从2006年4月中旬到6月初仍保持较快扩张,但随后增速减缓,同时房地产市场降温明显。更为重要的是,通胀始终保持在温和可控的状态下和失业持续保持在低位是此轮美国经济稳定较快增长的重要基础因素,然而,在利率不断升高的情况下通胀压力依然存在。目前美国利率调整已经达到前期确定的5%~5.5%的中性目标,在私人投资率持续过低和经济发展不平衡不断加剧的背景下,低增长与通胀风险依旧,使美联储处于困难的决策阶段。过度紧缩有使美国经济增速大幅下降的可能,也会使全球利率水平进一步上升,不利于世界经济稳定增长。

2.房地产市场降温。受连续加息的影响,美国、法国、西班牙、加拿大、新西兰和英国等许多国家房地产市场几乎都开始出现下跌。房地产是支撑这些国家经济繁荣增长的重要产业之一,例如美国,其房地产业规模超过两万亿美元,占全国家庭整体净资产的1/3以上,已成为美国金融、零售和建筑等诸多行业最重要的“晴雨表”。

从2006年二季度开始,美国房地产市场降温更趋明显。受连续加息的影响,美国长期利率特别是房贷利率逐渐上升,使消费者贷款发放速度下降。在货币政策调控下,房地产市场降温可以使房地产业许多已达到历史高水平的指标下降,挤出其泡沫成分。但另一方面,房地产业的社会财富巨大,房地产价格上升使得财富效应增加,是许多国家居民消费增长的重要推动力。因此,实际住房价格下跌也将直接影响居民消费增长,而后者正是美国增长的最重要的动力之一。

3.通胀水平依然较高。经济增长放缓,通胀逾期上升,是当前对发达经济体未来经济走势的基本判断之一。按照IMF的预测,2006年和2007年发达经济体通胀率将为2.6%和2.3%,分别比春季预测调高0.3和0.2个百分点。其中美国、欧元区通胀预期上调较大。2006年和2007年美国通胀率预测分别从3.2%和2.5%上调为3.6%和2.9%;欧元区通胀率预测则分别从2.1%和2.2%上调为2.3%和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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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2009年世界经济出现了“二战”后首次负增长,世界贸易也呈现70年来最大跌幅。自2009年11月起,随着世界经 济的缓慢复苏,主要贸易品的贸易额与上年同月比均出现不同程度的复苏迹象,主要贸易国的外贸也几乎都在12月转入正增长状态。此后,国际贸易进入稳步增长 期。据WTO公布的最新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前3个季度,世界贸易名义增长23%,彻底摆脱了上年名义增长-23%、实际增长-12.2%的阴影。可 以说,世界贸易已经走出2009年负增长的阴影,进入快速复苏轨道并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上半年的增速快于下半年2010年上半年,世界商品贸易额同比增幅达25%。而下半年,受国际市场商品价格先扬后抑、欧洲债务危机影响外溢、各方纠正失衡进展缓慢等不利因素的影响,第三季度世界贸易额增长放慢至18%。

二是美、欧、日三大经济体外贸均增长迅速美国2010年1~10月出口增长15.1%,进口增长19.3%;欧盟分别增长22%和23%;日本增长28.4%和18.1%。

三是“金砖四国”依然是世界贸易增长的主力军从2010年前三季度俄罗斯、印度、巴西和中国的进出口总额分别增长35.4%、35.4%、37.6%和37.9%。特别是印度、巴西和中国的进口增长均超过了40%,为世界贸易的复苏做出了重要贡献。

当前国际贸易的发展呈现三大趋势

亚太地区FTA向无税化方向迈进

据WTO统计,截至2010年6月,世界上已经签署的双边以及多边自由贸易协定(FTA)有187个(包含关税同盟)。其中2000年以后签 署的121个,占全部FTA的64.7%。从地区上看,亚太地区是FTA最为活跃的地区。从表1中可以看出,很多亚太国家的FTA覆盖率都在50%以上, 特别是拉美一些国家的FTA覆盖率更高。

日中韩三国是FTA覆盖率较低的国家。但近些年,三个国家均加快了FTA谈判的步伐。截至2010年7月,日本已经与10个国家(新加坡、马 来西亚、泰国、印度尼西亚、菲律宾、越南、印度、墨西哥、智利、瑞士)和一个地区(东盟)签署并实施了11个自由贸易协定。到目前为止,日本的FTA覆盖 率达到16.5%。

目前韩国的FTA覆盖率为14.4%,低于日本。但由于韩国加紧了FTA谈判的步伐,2007年与美国签署了韩美自由贸易协定(由于美国国会 内部有争议一直未能实施,但最近奥巴马表示要敦促国会尽快批准并实施)。2010年9月16日,与欧盟的自贸协定已获欧盟27国的一致同意,该协定将于 10月6日在布鲁塞尔举行的欧盟——韩国峰会上签订,于2011年7月1日起生效。如果加上这两个协定的话,韩国的FTA覆盖率将上升至35.6%。

亚太地区的FTA正逐步向无税化迈进。自2010年1月起ASEAN+1的FTA(ASEAN和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间的 FTA)均已进入实施阶段。其中,东盟(ASEAN)原加盟国(泰国、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文莱)自2010年1月起。几乎全部品目 (品目总数的99%)实现了无税化,ASEAN和中国的FTA也于2010年1月起对大半品目开始实行无税化。ASEAN与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FTA以及 ASEAN与印度的FTA也于2010年1月起生效。

通过FTA的实施,亚太地区的关税不断得到削减,域内贸易的比重也不断上升。2009年ASEAN+6的域内贸易比率达到43.8%,比 2008年提高了0.7个百分点。与2000年(41.9%)比上升了1.9个百分点。随着域内贸易比率的不断提高,亚太地区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得到了进一 步发展。

环境产品贸易在全球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

由于对环境产品进行界定存在很多困难,多哈谈判已进行近九年,各成员对环境产品的概念仍没有达成统一的认识。目前WTO的成员国大多采用的是 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和APEC(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的环境产品清单方法,包含了HS6位码中的153个产品,也有成员国采用世界银行报告中提 出的43个品目。

尽管WTO在探讨环境产品贸易自由化问题上未取得实质性进展,但随着人们对环境问题的重视,环境产品贸易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2009年的 世界环境产品出口额达到1825亿美元,占世界商品贸易总额的1.5%。如果以HS6位码中的153个品目为对象的话,出口额为6857亿美元,占世界贸 易总额的5.6%,比2004年增加了一倍。其中,可再生能源产品的关联制品(发电机、太阳能发电装置等)也占碱。

发展中国家的环境产品贸易增长较快,2007年和2008年的增长率分别达到37.6%和28.9%。受金融危机影响,2009年的环境产品 贸易虽然下跌了,但下跌的幅度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发展中国家环境贸易的快速发展,使其占世界环境产品贸易总额的比重快速上升,由2006年的占比 23.7%快速升至2009年的30%。相信随着人们对低碳、环保认识的不断加深,世界环境产品贸易将取得更快速的发展,同时,也将促进世界环境产品贸易 自由化的进展。

国际自然资源贸易备受关注

自然资源包括矿物资源、土地资源、水资源、气候资源与生物资源等,有五大鲜明特性:地理分布的不均衡性,可耗竭性,市场漠视资源开发的经济后 果这一现象的普遍性,一些经济体对其高度依赖性,市场价格的高度波动性。正是由于上述特征,使国际自然资源贸易成为世界经济相互依赖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 分。在现代经济技术环境下,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拥有自身经济发展所必需的全部资源,在其经济发展过程中都必须加入到国际资源关联与贸易的网络之中。世界 资源贸易一旦出现阻滞,就会引起世界经济秩序的混乱,给相关国家经济发展带来沉重的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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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复杂的全球贸易投资环境下,贸易投资者要具有敏锐和独到的眼光。这样才能立于不败之地。尤其是对于全球贸易投资工作,更要统筹全局,把握世界经济大的方向,善于捕捉经济的走向,在风云变幻的经济领域里展现自身的实力。然而,在新规则下,全球贸易投资形式虽然前景大好,但仍存在着许多挑战。企业如何在新形势下,做好贸易投资是一个很艰巨的问题。作为贸易投资者既要审时度势,利用各方面制度优势,又要依靠自身,不断提高能力应对全球贸易投资所呈现的各种挑战。

一、基于新规则下全球贸易投资的现状

随着世界各国综合国力的不断进步和发展,世界贸易投资形势前景一片大好。世界经济贸易逐步复苏,许多发展中国家经济贸易发展迅速,这为世界经济发展带来了有利因素。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不但迅速发展,固定资产投资也在逐年增加。面临这样的大好形势,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投资规模不断扩展[1]。

中国作为一个具有实力的发展中国家,每年都会吸引很多全球贸易投资,与此同时,中国在海外的贸易投资也在不断上升。目前,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主要的问题就是,在全球贸易投资中科技为导向贸易投资还不够成熟,大多数的发展中国家,在全球贸易投资中只能够参与那些通过廉价劳动力或者是以牺牲自然环境为代价的贸易。那些,以科技为导向,以人才为核心的全球与贸易投资还是被发达国家所占据。然而,发达国家也并非能够完全占据优势。发达国家经济疲软,国内劳动力价格昂贵,一些发展中国家往往能借助自身的优势,把握商机、不断发展。面对这样复杂的国际投资环境,如何能够利用有利条件,趋利避害,不断发展自我,是投资者值得思考的问题。本文旨在详细分析新规则下全球贸易投资现状,并提出相应的对策[2]。

二、全球贸易投资面临的挑战

1.体制的挑战

投资者进行全球贸易投资,必须要把握好时机。在提高自身的能力和素质的同时,要借助相应的体制来完成投资任务。对于全球贸易投资而言,体制的变换和革新是一个巨大的挑战。自世界贸易组织的成立后,发达国家利用其不断发展自身的经济,在某种程度上损害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这对发展中国家的投资者来说的确是一大挑战[3]。世界贸易组织是以发达国家为主导的产物,综合体现了欧美国家的政治观和经济观,所以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不平等是多边贸易体制的内在矛盾。二者之间的不平等具体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双方权利义务之间的不平等;第二,制定和修改相关政策能力上的不平等;第三,享受多边贸易带来的资源等好处的不平等;第四,对国际贸易组织的执行力度的不平等;第五,解决WTO出现问题的能力不平等。这些不平等的因素,在某种程度上制约着发展中国家投资者的发展,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然而目前,世界贸易组织运行正在面临着新的障碍,尤其是在经济和政治快速发展的新兴经济大国中,正在影响着世界贸易组织的发展。在这种多边贸易体制权力变化的环境下,投资者想要准确把握商机是十分困难的。因此,投资者要紧随世界制度体制革新、变化的步伐,要有能力面对这种复杂的时局[4]。

2.全球贸易投资局势的多变性

面对全球经济危机,世界的经济正在发生衰退,如何判断商机、果断投资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全球局势如此变幻莫测,投资商在进行贸易投资时,一定要做好各种准备,不能打无把握之战。即使是再复杂、多变的局势,只要做好准备,借助各方面的优势,投资上还是能够在世界贸易的大舞台上占有一席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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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21世纪后,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一体化进程也发展到新的高度。世界各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交流,也逐渐打破国界的约束。但是人们除了面对世界发生了巨变的,还必须承认技术性贸易壁垒正在越加阻碍国际贸易的正常发展乃至更快发展。

一、技术壁垒的内涵

一般来说,技术壁垒属于是非关税壁垒的一种,它主要是以技术为支撑条件,也就是商品进口国在实施贸易进口管制的时候,利用颁布法律、法令、条例、规定、建立技术标准、认证制度、卫生检验检疫制度、检验程序以及包装、规格和标签标准等手段,提高进口产品的技术要求,达到增加进口难度的目的,最终实现保障国家安全、保护消费者利益和保持国际收支平衡的目的。

技术壁垒通常具备下面几个主要特征:一、合理性。国际上普遍认可这种方式,也就是人们通过设立技术法规、标准及检验程序,目的主要是保护国家安全和国内消费者的利益,这其中体现了合理的一面。因此,在WTO已经存在的有关技术壁垒的协议,实际上也没有否认世界各国技术壁垒存在的现状,而是在其它方面提出了要求,比如要求技术壁垒不能阻碍世界范围内的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不准出现歧视性问题。二、复杂性。世界经济范围的问题大多具备复杂性特征,这固然源于各个国家传统文化和现实利益存在很大不同,当然也不能排除国家间的政治经济矛盾的影响因素。作为技术壁垒,广泛存在于世界贸易之中。它所涉及的技术以及适用范围存在广泛性的特点,这样就使它的比配额、许可证等等相关的非关税壁垒形式表现出更为复杂特点。另一方面,即使是证明技术标准有没有阻碍正常的国际贸易本身也是个难题,又怎么对技术壁垒做出恰如其分的界定。三、隐蔽性。除了上面两个基本特征之外,隐蔽性也是一大特征。因为一旦技术标准设置过高,就会出现检验程序过严的情况,如此一来,就会严重影响国际贸易的顺利开展。实际上,如果要有效区别一项技术标准或者检验程序是否合理需要投入很大的人力和财力,过程也是相当困难。其次,技术壁垒作为一项国际上基本认可的贸易保护原则,一般来说,不会遭到其他国家的报复和指责。

二、辨证地应对技术壁垒的策略

在实际的处理技术壁垒的过程中,必须充分认识到技术壁垒的各种特征,实行针对性的应对策略。我们需要通过充分了解技术壁垒正反两方面作用的基础上,开展相关研究,结合技术壁垒对中国的外贸交易的实际影响,运用积极的态度,主动采取恰当的对策,努力应对各种技术壁垒。我们的基本原则应该是:通过限制技术壁垒不利的一面,努力减少它对中国对外贸易的损害;积极发挥其积极的作用,变挑战为机遇,持续快速推进中国的环保和检疫工作,为技术壁垒的应对提供技术支撑,逐步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确保人民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1、众所周知,中国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并且在比较长的时期内,这一现状不会发生改变。当初,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加入WTO,这可以为中国应对技术壁垒的过程中发挥作用。在实际的对外贸易中,中国可以充分利用WTO提供给发展中国家的优惠规定,避开不利的技术壁垒。因为WTO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的不利地位,《WTO协定》里许多规定都明确表示给予发展中缔约方特殊的和差别的待遇。作为发展中国家,需要充分利用相关世界贸易的规定,保护自身利益。

2、中国需要主动积极地加强与各国(比如发达国家)的技术交流,努力寻求他们在技术上的相关帮助,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制度,来适应各缔约方的各种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和合格评定制度。中国同时需要在交流的基础上,与各国建立适当的相互认证制度,实现降低贸易成本的目的。我们知道,《贸易技术壁垒协议》第11条规定,各成员方有义务向其他成员贸易技术壁垒协议方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提供拟订技术法规、建立标准化机构、合格评定等方面的技术援助。这样,通过交流和合作,实现对外贸易的主动性。

3、通过充分分析现有国际标准,逐步结合实际情况,努力制定广泛使用的标准体系。在世界贸易的过程中,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不能被动地接受他国的各种技术壁垒,而是应该主动积极采取应对策略,主动出击。就实际而言,中国资金和技术存在很多瓶颈限制,这就需要我们抓住重点,努力制定出各种事关中国对外贸易生命线重点产业的标准体系,努力实现对外贸易公平,这些领域比如家电、纺织品、茶叶等等。

4、作为世界贸易的执法者,WTO充当了重要角色。作为世界贸易的主体,需要充分利用好WTO相关规则,那些相关法律,各种国际贸易条约以及国际惯例深刻影响这着世界贸易的发展。中国需依据WTO有关规定,努力借助外交途径与进口国开展相关谈判,或者也可以向世贸组织的争端机构(DSB)作相关,寻求世界法律保护。

参考文献:

[1]郭从彭. 关于“贸易技术壁垒协议”(TBT)的由来、发展和影响[J]标准化报道, 2001,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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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全球化整体格局下,国际贸易成为经济全球化核心组成部分。世界贸易组织在多边贸易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多边贸易的谈判以及贸易争端的解决上都起到了核心作用。但是,由于近年来世界经济发展环境比较恶劣,各国经济表现相对疲软,国际贸易的发展也呈现多层次和多种类的问题,多边贸易谈判越发困难,原定部分自由贸易区域的计划落实不理想,以世界贸易组织为核心的国际贸易框架遭遇了越来越多的挑战。世界贸易组织发达成员国通过自身优势和对贸易规则的利用,实施贸易保护主义,使用不同手段逃避既定义务,保护本国利益,这严重破坏了WTO的精神和原则,导致多边贸易谈判的内容不能够得到有效落实,世界贸易组织整体框架经受了不同程度的冲击。世界经济一体化使得各国经济联系更加密切,而我国对外开放水平的提升,进一步推动了我国经济的发展。目前,世界经济发展仍然受到很多不稳定因素的干扰,各国经济仍然存在巨大的不确定性,国际贸易环境比以前更加复杂,不同国家和经济体需要面对更加严峻的贸易挑战。与此同时,新技术、新局势、新需求等都为国际贸易提供了新的机遇。在经济全球化更加深入的背景下,世界经济由工业经济向知识经济转变,推动了国际贸易新趋势的出现,把握国际贸易的发展方向,对于提高我国的外贸水平和质量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一、趋势

国际贸易是世界各国精细化分工的结果,是不同国家或地区对生产要素、商品、服务等在全世界范围内进行配置交换的过程。由于各国的政治环境、法律法规、货币制度、物流技术、语言差异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国际贸易非常复杂。但是伴随人类社会的发展和全球经济一体化,各国经济之间的依赖性越来越强,同时各国为了自身利益的需求,对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资源具有非常强烈的需求,开拓国际市场的意愿非常强。国际贸易在多种因素影响下,通过不同国家和利益集团的角斗,形成新的特点和趋势。

第一,跨国企业占据世界经济发展主导地位,国际贸易交易集中度呈现上升态势,国际贸易投资一体化趋势显著。2015年世界投资报告显示,跨国企业生产投资持续扩大,盈利处于历史较高水平。20世纪90年代以来,跨国公司无论是在数量还是体量上都在快速增长,这也使得全球生产、投资和商品的大流通进一步加深,经济全球化进程加速。跨国公司在参与全球精细化分工中,在寻找新的定位,并在这个过程形成新的战略同盟,国际交易市场统一性增强,助推了世界经济市场的竞争和贸易自由化。跨国公司垄断了国际创新技术和贸易技术的绝大部分比例,这也使得跨国企业在全球经济中的垄断地位日益加强。由于信息互联技术和物流技术的高速发展,使跨国企业的经营更为便利和高效,跨国企业现阶段都对其发展战略进行调整,面对国际市场,尽力提高市场份额;对于内部管理,则利用新技术大幅提升运营能力。未来一段时间,跨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会更加凸显,话语权将会更加强大。现阶段,跨国企业已经成为国际贸易中最主要的力量,在贸易交易市场的占比不断稳步提高,交易活动也更加频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深入,跨国企业对外投资会对国际贸易的结构形成以及贸易集中区域分布产生重要影响。跨国企业的全球性投资加大会是国际贸易发展趋势的重要表现。

第二,经济体之间利益冲突愈演愈烈,各经济体间贸易壁垒层出不穷,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抬头,贸易自由化面临诸多挑战。虽然世界各国经济比较低迷,但是全球国际贸易仍然保持增长态势(见表1)。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数据显示,2014年国际贸易增长率为2.8%。2015年,全球经济依旧脆弱,国际贸易环境还是不够景气,但是,经济体间的贸易活动仍然频繁。自由贸易成为国际贸易不可阻挡的趋势。内容摘要:经济全球化使得各国经济联系更加紧密,世界经济由工业经济逐步向知识经济转变,全球分工更加细化,分工形式出现新变化。世界经济和分工的变化使得国际贸易的模式和交易方式也发生转变,从而使得国际贸易表现出新趋势、新特点。外贸作为推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三驾马车”之一,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故而,全面分析和把握当前国际贸易趋势,有利于我国外贸发展,提升经济发展水平和质量。关键词:经济全球化国际贸易趋势策略世界各国、不同经济体之间的发展水平并不相同,各经济体和贸易集团间的壁垒在增多,各国对贸易利益的争夺非常突出,贸易保护主义势力不断抬头。发达国家为了自身经济利益,长期通过各种不公平的手段来加速对全球资源的掠夺,同时利用先发优势在WTO框架下制造贸易壁垒,人为限制发展中国家的自由贸易,从而导致国际贸易中层出不穷的贸易摩擦和冲突。贸易与劳动标准、贸易与环境保护以及汇率等问题都已列入世贸组织的谈判议程,对于国际贸易利益的争夺越来越明显。根据WTO数据显示,2008年以来,G20集团推出的贸易限制措施,有80%左右仍然在实施,对全世界约4%的国家和地区进出口形成影响。我国是贸易保护主义环境下损失最严重的国家,根据商务部2015年数据显示,中国已经连续19年成为遭遇贸易摩擦最多的国家。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于贸易利益的分配争夺正在呈现两极化的趋势。同等发展水平国家对于贸易市场的竞争也显得非常激烈,各种经济体间的贸易利益之争相当残酷。各国贸易保护政策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推进呈现出不同的特征,多边贸易的发展对世界经济增长起到重要作用。多边贸易机制表现更加灵活多样,为各国贸易构建了基本架构。各国贸易保护措施基本都不违反多边贸易的约定,反而表现出对多边贸易规则的支持。这些主要体现在:各国都是在利用多边贸易机制的游戏规则来实施贸易保护;通过多边贸易协定来保护成员国的利益,排斥非成员国。多边贸易协议是各成员国所协商签订的多边贸易规则,所以多边贸易规则的约束力比较局限,更多是依靠成员国间的信用来维持正常运作。世界经济处在稳定增长时期,各成员国都能通过贸易自由化来实现贸易增长和经济发展,所以积极维护多边贸易协议自然不是问题。但是,当全球经济发展处在低迷时期,各成员国为了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对于贸易保护必然会抬头,从而形成对多边贸易规则的挑战和冲击。现阶段,全球经济持续增长仍然存在不确定,但是各国贸易措施还不会对多边贸易体制形成毁灭性冲击,另外一方面,由于全球经济前景的不明朗,各国贸易保护措施将会长期挑战多边贸易体制,从而影响到国际整体贸易体系。各国、各经济体对于贸易市场的争夺已经非常白热化,而贸易保护主义给国际贸易发展带来了非常不利的影响,尤其是对于发展中国家。

第三,绿色贸易异军突起,国际贸易被赋予绿色概念,绿色贸易潮流势不可逆。伴随环境日益的恶化,全世界对于保护环境的共识愈加认同,“绿色”成为环境保护的主题。各国对于环保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越来越重视,而各国消费者对于保护环境的理念也越来越深入,绿色消费成为世界范围内的新消费趋势,绿色贸易则由此产生。经过近年的发展,绿色贸易在国际贸易中的比重逐步上升。进入21世纪以来,人们对于环保的理念认识更加深入,绿色消费逐渐成为一种习惯。人们在消费的时候会更加愿意选择资源绿色的产品,绿色消费成为绿色贸易的基础。绿色生产、绿色市场的兴起,优化了国际贸易的交易结构。从联合国数据显示,绿色商品在国际贸易中的比重逐步增加,对于资源消耗严重的商品贸易则出现了下降趋势,新技术和新材料的使用,为环保产品的应用提供了有利保障。环保产品由于其性能和技术,使国际贸易的商品结构从资源密集逐步向技术、知识密集为主,而绿色商品的国际贸易日趋成为重要内容。

第四,国际贸易交易方式日趋多元化,网络贸易发展迅猛,国际贸易效益显著提高。伴随网络技术和新媒体的发展,国际贸易的交易方式逐步多元化,依靠网络完成的贸易正在高速崛起。网络贸易主要是以互联网为依托,不同地区和经济体所进行的贸易和商务活动。国际贸易所需要的所有环节,包括交易的前期沟通、合同签订、商品或者资金的交割、物流环节以及售后服务等都依靠网络平台来完成。而目前网络贸易商品还主要集中在无形产品,比如咨询服务、金融服务等,实物贸易则主要是前期沟通咨询、合同签订以及资金的流通等环节在互联网上完成,实际的货物物流等还是需要传统渠道。网络贸易已经越来越受到各国、各经济体的重视,都出台了或多或少的政策和措施来推动网络贸易的发展。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数据显示,近年来,网络贸易发展的增长比率非常快速,网络贸易能够有效提高国际贸易的效益。网络贸易与传统贸易方式相比具有很多优越性,比如交易成本较低,摆脱了时间、空间的约束,网络贸易的应用普及成为国际贸易的一场革命,对于贸易方式的转变具有深远影响。在国际贸易总体保持低速增长的背景下,网络贸易却强势增长。传统贸易交易方式由于受到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以电子商务为方式的网络贸易能否成为争夺贸易市场的利器,受到了各国和各经济体的高度重视。由于网络贸易的高效性,网络贸易将继续保持快速的发展趋势,成为国际贸易最重要的交易方式之一。第五,国际贸易尚未从危机中恢复,对个别贸易大国的依赖性加强,西方发达国家整体贸易相对低迷。2008年金融危机对全球贸易造成重创,国际贸易量急速萎缩。经过各国一系列的稳定政策,全球主要几个国家经济得到了稳定复苏,全球贸易得到恢复。《2014年世界贸易报告》指出,2014年全球贸易保持低速增长,然而受到欧洲经济低迷的影响,世界经济增长也会受到较大拖累。世界贸易还没有完全从金融危机中完全恢复过来,世界资源的配置机制还没有得到有效发挥。2015年,美国经济恢复比较明显,失业金申领数量创下近年来的低位。而中国、德国和日本等国经济增长都较为稳定,这为世界经济的稳定增长提供了基础,所以未来一段时间,国际贸易将会持续向好发展,尤其是主要几个贸易大国之间的互动将会更加明显。由于世界经济的稳定增长,国际贸易将会持续恢复。其中,贸易大国之间的互动将会推动全球贸易迈向全新的增长时期。第六,国际贸易整体结构优化,贸易向高端化发展。国际贸易并未完全走出金融危机的影响,而此次金融危机对西方国家的影响非常明显,尤其是欧洲国家,新兴发展中国家则仍然保持较强的活力和较为稳定的发展。以中国为首的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恢复中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成为国际贸易市场快速壮大的新力量,世界贸易格局在发生相应的变化,国际贸易参与者结构日趋合理。经济全球化的一个特点是第三产业全球化,而第三产业全球化正从根本上改变世界经济、技术和知识的发展模式,并在影响各国在国际经济市场的竞争地位。第三产业正处于发展的蓬勃时期,在国际服务贸易中保持较高速度的上升趋势。在第三产业贸易中,技术和知识密集型商品和服务日益受到全球贸易的关注,国际贸易商品结构向高端化调整。

二、我国应对国际贸易趋势的策略

我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经过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我国经济经历了一段波动期,近年来经济持续保持增长,但是也面临较大的下行压力。我国经济结构主要以来料加工为主,原料在国外,而且市场也在国外,我国是典型的贸易大国,所以我国面对国际贸易新趋势,同样也将遇到国际贸易发展的诸多问题。通过分析近年世界贸易发展的趋势和全球分工的进一步深化,国际贸易将进入快速发展时期。而对于我国而言,在目前的国际贸易环境下,我国外贸将是机遇与挑战并存。如何制定我国外贸战略,把握国际贸易的机遇,主动提高开放水平,引导国内企业走出国门,进一步提高我国外贸水平和优化外贸结构,积极抓住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的有利环境,对国民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非常关键。

(一)进一步深化对外开放水平

经济全球化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规律,不会随着某个国家或者经济体的意志而停滞不前,在全球化的浪潮中,我国更应该以积极的态度去适应这个大环境、大形势和大格局,主动适应国际贸易新形势下的要求,为我国在国际市场竞争中占得先导优势。面对当前复杂多变的经济局势,我国外贸水平的提高必然会面临很多困难和挑战。因此,我国更应该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不动摇,持续深化对外开放的水平,准确判断现阶段国际经济的发展走势,制定对外贸易战略,以更主动的态度投入到国际贸易的竞争和合作中。为了进一步提高对外开放水平,我国应该优化国内产业结构,提升产业水平,进行国内资源的整合,以形成更强大的国家实力。同时,我国应该加速推动外贸机制的改革,积极按照WTO原则和规定进行落实,优化市场竞争环境。此外,我国还要注意发展与发达国家的贸易关系,更深层次地推动区域贸易的发展,加快我国经济发展。

(二)抵制和打击贸易保护主义

近年来,我国经常遭遇贸易摩擦是由于自身和外部双重因素的作用所导致。自身因素方面,我国的产业结构比较低端,出口产品多为劳动密集型产品,以价格优势为主,容易导致贸易摩擦;另外,我国出口贸易的比例非常高,对于贸易伙伴国市场的冲击和影响非常明显。在外部因素方面,对国际市场的争夺是时下各国经济增长重要的支柱,各国都会想尽办法为贸易保驾护航。我国是国际贸易大国,贸易壁垒对我国外贸有着巨大的危害,部分别有目的的国家通过建立贸易壁垒来限制我国经济的发展。特别是近年来,各国为了保护自身经济利益,贸易保护主义趋势日益明显。国际贸易作为我国经济组成的重要部分,我国应该健全反贸易保护的协调体系,提升贸易摩擦的应对水平,通过多种手段抵制和打击贸易保护主义。我国作为WTO的成员国,应该全面剖析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制,熟练掌握贸易救济措施,尽力减少贸易摩擦给我国外贸造成的损失,提高我国贸易水平,保持我国外贸的快速发展。我国现阶段面对的贸易摩擦和贸易保护壁垒是我国经济发展对世界经济结构调整所衍生的效应,所以针对贸易摩擦,一方面需要积极抵制和打击,而另一方面需要实质性地提高我国产业结构,只有中国在国际经济中的地位得到认可之后,我们所面对的贸易摩擦才会进入新的平衡阶段。换而言之,贸易摩擦和保护主义将会是我国在国际贸易过程中的新常态。

(三)进一步优化国际贸易结构和提高商品质量

我国经济正面临转型和产业升级阶段,这也是我国贸易结构调整的机遇,我国目前以“进口原材料,初加工出口”为主的贸易模式,这是相对低端的国际贸易交易,我国需要调整和优化贸易结构。在出口方面,我国外贸应该由劳动密集型商品向知识、技术和服务密集型商品转变。同时,进口方面,我国应该引进国外高新技术、商业模式和管理技术。我国外贸结构调整需要国家政策的扶持以及整体良好的经济环境基础。只有将贸易结构进行逐步优化,我国贸易质量才能进一步提高,加强产品竞争力,形成强大的贸易风险抵抗力,确实推进外贸发展水平的提升。

(四)推动网络贸易发展并加速电子商务普及

根据国际贸易对网络的需要,电子商务作为网络贸易的重要方式,我国需要加速推进电子商务发展。我国电子商务对消费品行业做出巨大贡献,同时,国家应该扶持其他行业的企业推动电子商务的普及和发展,拓宽企业的推广渠道。另外,我国应该投入更多资源推动电子商务技术的发展,始终保持我国网络贸易技术的前沿性和可靠性。由于网络贸易是国际贸易的新趋势,网络贸易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还不够完善,所以我国应该尽快建立健全网络贸易法律法规,以维持我国网络贸易的合法运作。

(五)引导我国企业做大做强并实现跨国经营

国际贸易很大一部分是通过跨国公司作为载体来完成,因此跨国公司的经营发展对我国外贸具有重要意义。现阶段,我国已经有部分企业走向国际市场,在全球范围内与国外企业竞争,然而我国跨国企业整体不论是体量或者竞争力都与国外跨国公司还有较大差距。我国需要通过积极的政策引导我国企业做大做强,积极走出国门,实现跨国经营,在国际市场配置资源,开拓更广阔的市场,获取更丰厚的利润,企业的跨国经营对于提高我国的贸易质量意义非同。总体而言,经济全球化是经济发展的大趋势,国际贸易有效地承载了各国在全球配置资源的需要。对我国而言,面对当前复杂多变的贸易环境,中国经济实质上作为一个挑战者,正在挑战全球原有的经济利益体系,所以这个过程必然会面临诸多的阻挠和问题。伴随近几年世界经济不明确性加剧,我国与其他国家和经济体间的贸易矛盾会更加突出。我国清晰明确的贸易战略关乎自身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也会影响我国与贸易伙伴国在贸易全球化调整中的利益分配,同时会关系到国际贸易体制的调整。积极参与全球经济化的进程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把握国际贸易发展的趋势,制定国际贸易战略,以提高我国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才可以实现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刘颖,黄日星,张涛.国际贸易绿色发展新趋势[J].中国商界,2010(2)

2.林玉洁.论国际贸易发展趋势及影响因素[J].现代商贸工业,2011(21)

3.巩胜利.全球贸易格局演变的新趋向与中国的应对策略[J].新金融,2013(11)

4.买梦阳.我国应对国际贸易壁垒对策[J].现代经济信息,2015(2)

篇13

在乌拉圭回合确立的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框架中,虽然一些条约的某些条款涉及环境保护,〔2〕却不存在任何关于环境保护的专门条款;《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也只是在前言中提到,该组织的主要目标是“维护一个公开的、非歧视的、公正的多边贸易体制”,同时,也要“为着持续发展的目的而扩大对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寻求对环境的保护和保全”。1994年,世界贸易组织设立“贸易与环境”委员会,负责对贸易与环境关系中涉及的各种问题进行研究,并就世界贸易组织有关条约的修改提出建议。不过,迄今为止,委员会的工作成绩可谓差强人意。〔3〕世界贸易组织新一轮的多边贸易谈判将贸易与环境确定为重点议题之一,〔4〕体现了这个问题的迫切性。但就目前的情形判断,此次谈判的前景殊难预料。〔5〕

通过多边谈判修改规则无疑是最好的解决办法。但这一过程注定是漫长和艰难的。在规则修改之前,世界贸易组织需要不断面对由于其成员实施环境措施而导致的争端。如何解决这些争端,既关系到贸易与环境关系的协调,也会影响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未来的发展方向。本文将分析世界贸易组织内“环境争端”产生的原因,并通过考察该组织解决这些争端的实践,探讨在多边贸易体制内协调贸易与环境关系的可能性。

一引起争端的主要原因:单边环境措施

可能在多边贸易体制内引起争端的环境措施,其目的是保护环境,而其形式却是对贸易予以限制,或者至少具有限制贸易的效果。它们可以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基于国内立法的单边环境措施,另一类是基于多边环境协定(MEAs)的环境措施。迄今为止,多边贸易体制内的“环境”争端都是由于单边环境措施而产生。

越来越多的国家制定了严格的环境法规和环境标准,广泛涉及产品的质量、成分、包装以及生产工艺或生产方式。例如,规定汽车发动机的废气排放量,禁止洗涤剂、杀虫剂等产品中含有某些有毒化学物质,要求产品包装使用可回收利用的材料,要求捕鱼方法不得危及某些濒危海洋生物,等等。这些国家的环境法规常常允许其政府对不符合上述环境标准、可能危害环境的进口产品采取贸易限制措施。

然而,由于不符合进口国的环境标准而在市场准入方面受到限制的出口国通常指责进口国是利用环境措施设置贸易壁垒,以达到贸易保护的目的。关于环境措施的贸易争端就是在这种分歧中产生的。这里提出的关键问题是:在多边贸易体制内,一个国家根据自身需要制定环境法规和实施环境措施的权利,是否应受它根据《关贸总协定》及其他相关协定所承担的义务的限制?如果是,应在多大程度上受到限制?

原则上,《关贸总协定》禁止采取单方面贸易限制措施。这些措施是与总协定的一些基本规定相抵触的,如关于最惠国待遇的第1条、关于国民待遇的第3条、关于禁止数量限制的第11条第1款等。但是,总协定第20条规定了可以背离非歧视原则的“一般例外”。其中的b款和g款经常被援引作为实施单方面贸易限制以实现环境保护目的的正当理由。根据这两款的规定,国家可以为保护人和动植物的生命健康、保护可用竭自然资源而采取必要的措施但第20条的导言还规定了实施这些措施必须遵循的条件,即“不得构成专断的或不合理的歧视手段,或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

1947年的《关贸总协定》并没有预见贸易与环境之间可能发生的冲突。进入80年代,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普遍实施环境保护措施,包括与贸易相关的环境措施,如何处理贸易与环境的关系就成为GATT面临的新挑战。从1982年到1995年,GATT争端解决程序共受理了七起涉及单边环境措施的争端:1982年“美国禁止从加拿大进口金枪鱼和金枪鱼制品”争端案;1987年“美国征收汽油税和其他环境税”争端案;1988年“加拿大限制出口未加工的鳕鱼和鲑鱼”争端案;1990年“泰国限制进口香烟”争端案;1991年第一个“美国限制进口金枪鱼”争端案;1994年第二个“美国限制进口金枪鱼”争端案;1994年“美国汽车税”争端案。这些争端的共同特点是,申诉方指责被诉方采取的环境措施违反了总协定中关于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或禁止数量限制的原则性条款,而被诉方则声称其环境措施符合《关贸总协定》第20条“一般例外”中b款或g款的规定。因此,对这些争端的解决主要是围绕着对总协定第20条b款和g款的解释。

在关于贸易与环境关系的讨论中,强调贸易自由化的学者对GATT的上述争端解决实践给予了极高的评价,认为“GATT关于环境措施的案例法很好地说明了GATT法和GATT争端解决制度在有效处理新的世界性挑战方面是成功的……”;〔6〕而且,它“不仅证明‘绿色保护主义’和‘绿色帝国主义’是多边贸易的威胁,还证明GATT争端解决程序为遏制这些威胁提供了有效的手段,而并没有限制国家决定其环境政策目标、利用有效环境政策手段的”。〔7〕

但是,通过考察GATT解决上述争端的专家组报告,笔者认为,尽管GATT承认缔约方享有决定其环境政策的自,但担心环境措施被利用为贸易保护工具的倾向却始终占据上风。在上述争端中,援引总协定第20条b款或g款提出的主张都无一例外地遭到专家组的否决。专家组认为,总协定第20条规定的是例外条款,必须予以狭义的解释;而且,援引第20条有关条款的一方须承担举证责任。这样,被主张符合总协定第20条b款或g款要求的环境措施显然要受到严格的审查,而要想在GATT框架内证明以环境保护为目的的贸易限制的合法性实际上就相当困难了。例如,专家组对第20条b款“保障人和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必要措施”中所谓“必要性”的解释是,“没有可选择的符合总协定的措施或者没有与总协定抵触更少的措施的情况”。〔8〕也就是说,专家组所关注的不是所采取的措施是否是“保障人和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这个目标所必需的,而是强调措施必须在“最低限度”违反总协定的其他规定。此外,专家组对第20条g款也作出了严格的解释,强调为保护可用竭自然资源的“相关措施”,必须是以保护可用竭自然资源为其主要目的的措施。〔9〕专家组确定的这些审查标准是值得商榷的。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专家组对总协定第20条的解释只是关心有关措施是否符合总协定,而没有考虑到措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10〕

最能体现GATT对环境保护持保守立场的例子是第一个“金枪鱼”争端案。美国于1972年制定了《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法》,禁止任何直接或间接对海洋哺乳动物造成伤害的捕鱼行为,禁止进口通过这种行为捕获的鱼类及其制品。由于墨西哥使用大型拖网捕获金枪鱼造成大量海豚死亡,美国根据上述法律禁止从墨西哥进口金枪鱼及其制品。1991年墨西哥向GATT提起申诉,指责美国的行为违反了《关贸总协定》第11条和第13条。美国则援引总协定第20条b款和g款作为辩护的理由。〔11〕从法律角度来看,这个争端对于处理多边贸易体制内贸易与环境的关系具有特殊的意义,因为它提出了日后世界贸易组织在解决关于环境措施的争端时必须面对的两个重要问题:一是如何对待涉及生产工艺或生产方法的环境措施;二是总协定第20条b款和g款是否要受适用范围的限制,即国内措施是否具有域外效力。

实际上,这两个问题是紧密相联的。由于生产工艺或生产方法引起的环境危害通常发生在进口国以外,而进口国基于生产工艺或方法采取的贸易限制就必然提出了国内环境措施实施中的域外效力问题。

在第一个“金枪鱼”争端案中,专家组否定了美国提出的不同捕捞方法捕获的金枪鱼不是“相同产品”的观点,认为“相同产品”只涉及产品本身的性质而与产品的生产或加工无关;而且认为总协定第3条只允许对进口产品适用国内质量法规而不得适用关于生产工艺或方法的国内法规。专家组同时还否认美国的行为符合总协定第20条b款和g款的要求,认为这两款只适用于采取措施的国家的管辖范围以内。〔12〕专家组的上述主张遭到广泛的批评。批评意见认为GATT的立场与日益强烈的环境保护要求背道而驰。〔13〕有学者甚至这样评价,GATT在“第一个‘金枪鱼’争端中的推理是大胆的,但却误入歧途,它试图在国际法律秩序正在发生的根本变化面前维持GATT法律秩序与世隔绝的状态”。〔14〕

尽管在第二个“金枪鱼”争端中,GATT对上述关于总协定第20条b款和g款适用范围的解释有所修正,但却提出了新的限制,即一个国家不能在追求环境目标时采取迫使其他国家改变政策的措施。〔15〕

GATT在“金枪鱼”争端案中所坚持的原则使关注环境保护的人士担心GATT的有关规定会成为实施环境保护措施的重大障碍。这种担心并非毫无道理。因为不同的生产工艺或生产方法会使产品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完全不同;GATT对“相同产品”的定义不能促进采用对环境有利的生产方法。而GATT对总协定第20条b款和g款适用范围的解释也在一定程度上与全球环境保护的需要不一致。臭氧层损耗、全球变暖、酸雨、水污染、海洋资源的过度开发、生物多样性锐减等等,这些都绝非某一个国家面临的环境问题;防止全球环境恶化、保护人类共有的资源是每个国家的义务。而贸易被普遍认为是一种有效的环境保护手段。因此,如何将各国单方面保护环境的行为尤其是保护人类共有资源的行为与多边贸易体制协调起来,是世界贸易组织必须面对的一个问题。

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没有对《关贸总协定》第20条做任何修改。除了《关贸总协定》外,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框架中还有一些条约在不同程度上涉及环境保护。其中,《贸易的技术障碍协定》和《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协定》与环境的关系最为密切。这两个协定都强调,各国在制定技术规章或采取卫生或植物检疫措施时应遵循现行的国际标准;而且,技术规章或卫生、植物检疫措施不应超过为实现合理目标(包括保护人、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和保护环境等)所必需的范围,不得在情况相同的成员之间造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对国际贸易构成变相限制。不仅如此,这两个协定都规定了“最少贸易限制”(theleasttraderestriction)原则。《贸易的技术障碍协定》第2条第2款规定,“如果导致采用有关技术规章的情况或目标不存在,或者如果情况或目标发生变化后,能采用更少贸易限制的方式时,则这些技术法规应予以取消。”《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协定》第5条第4款则规定,“成员在决定合理的卫生或植物检疫保护程度时,应考虑尽量减少贸易的负效应这个目标。”显然,环境保护虽然被承认为是合理目标,但这些规定的主旨仍然是维护多边贸易体制、防止各种形式的贸易壁垒。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现行的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框架内,一个国家根据自身需要制定环境法规和实施环境措施的权利,要受它根据《关贸总协定》及其他相关协定所承担的义务的限制。至于这种限制的范围,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世界贸易组织在解决关于环境措施的争端时对上述有关条款的解释。

这样,在处理贸易与环境关系的问题上,世界贸易组织是否在实质上有别于GATT,也集中体现在争端解决中。

二“环境”争端解决中的新迹象

世界贸易组织在成员数量、职权范围、运行机制以及影响力等各个方面都使以前的GATT难以望其项背。其中,全新的、准司法性的争端解决制度尤其引人瞩目,它所表现出来的高效率已经为世界贸易组织赢得良好声誉。在世界贸易组织已经解决的争端中,下列争端是因环境或健康措施而引起的。它们是:1996年巴西、委内瑞拉诉美国的“汽油标准”争端案,1997年美国、加拿大诉欧共体的“荷尔蒙牛肉”争端案,1998年印度、马来西亚、巴基斯坦、泰国诉美国的“虾和海龟”争端案,2001年马来西亚诉美国的“关于实施虾和海龟争端裁决”的争端案,以及2001年加拿大诉欧共体的“石棉”争端案。与前文提到的GATT时期的“环境”争端一样,这些争端涉及的核心问题仍然是:一个国家实施的单边环境措施是否符合《关贸总协定》第20条“一般例外”中b款或g款的要求。通过考察世界贸易组织解决这些争端的实践,可以认为,已经出现了在多边贸易体制内协调贸易与环境关系的新迹象。

(一)关于《关贸总协定》第20条b款的解释

《关贸总协定》第20条b款允许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采取“保障人和动植物生命或健康的必要措施”,即使这些措施违反了非歧视待遇、禁止数量限制等自由贸易基本原则。前面曾指出,这是一例外条款,为防止其被滥用,GATT专家组曾对援引这一条款的情况予以严格审查,尤其是强调其中的“必要性”是指“没有可选择的符合总协定的措施或者没有与总协定抵触更少的措施的情况”。这样的解释实际上使援引第20条b款难以成功。而在“石棉”争端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都支持欧共体援引这一条款以证明法国关于石棉及相关产品的措施不违反《关贸总协定》。这是从GATT到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实践中成功援引第20条b款的第一例,因而格外引人关注。

在“石棉”争端中,专家组指出,法国采取的关于石棉的措施属于保护人类生命和健康的措施,而且这个措施是必要的,因为没有“可合理利用的替代措施”。〔16〕上诉机构对专家组的这一立场表示支持,并进一步指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有权决定它们认为合适的健康保护水平;法国所采取的措施的目标是扼止石棉对人类健康的危害,这也是它所确定的健康保护水平;〔17〕而且,这个措施是必要的,因为上诉方加拿大所提出的“较少贸易限制”的“控制使用石棉”的措施不足以实现法国所确定的健康保护水平,并非一个可合理利用的替代措施。〔18〕

显然,与以前相比,对《关贸总协定》第20条b款的解释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处理“石棉”争端的上诉机构不再像过去GATT的专家组那样强调依据这一款采取的措施必须在“最低限度”违反总协定的其他规定,或者符合所谓“最低贸易限制”的要求,而只是强调这个措施必须是实现它本身的目标所必需的,而这个目标就是“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尽管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制度并不承认先例原则,但“石棉”案的裁决结果明确显示,多边贸易体制内人们对贸易和环境关系的态度已发生某种变化,成功援引环境例外条款的可能性已大大增加。

(二)关于《关贸总协定》第20条g款的解释与GATT关于环境措施的争端解决实践相比,另一显著变化是,世界贸易组织的上诉机构在“汽油标准”争端与“虾和海龟”争端中对《关贸总协定》第20条g款作出了新的解释,而且是对环境保护来说非常积极的解释。

《关贸总协定》第20条g款是指,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可以实施“与保护可用竭自然资源相关的措施,该措施与国内生产或消费限制一起实施“,作为总协定的一般例外之一。新的解释体现在三个方面:“可用竭自然资源”:尽管GATT的争端解决实践承认海豚和一些鱼类是“可用竭自然资源”,但始终没有对这个概念作出明确解释。在“虾和海龟”争端中,印度、巴基斯坦、泰国认为对这一概念的“合理解释”应是“像矿物那样的有限资源,而不是生物的或可更新的资源“;因为“生物”自然资源是可更新的,所以不可能是可用竭的自然资源。〔19〕上诉机构明确表示这一观点是不可接受的。它指出,“可用竭”自然资源与“可更新”自然资源并不相互排斥;现代生物科学证明,原则上可再生即可更新的生物物种常常由于人类的活动被消耗、用竭乃至灭绝;生物资源与石油、铁矿石和其他非生物资源一样是有限的。因此,总协定第20条g款并不仅限于保护“矿物”或“非生物”自然资源。〔20〕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上诉机构还进一步指出,总协定第20条g款是50多年前起草的,条约解释者应当根据国际社会当前对环境保护的关注来阐释这一条款的用语;尽管乌拉圭回合没有修改第20条,但《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前言表明缔约国都意识到保护环境的重要性和合法性,并把环境保护作为国家和国际政策的目标。〔21〕上诉机构援引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和判例以及著名国际公法学家的著作,认为,《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前言明确承认了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从这个角度来看,“第20条g款中的一般用语‘自然资源’在内容和范围上都不是静止不变的,其定义是发展的”。〔22〕上诉机构还以《海洋法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二十一世纪议程》、《保护野生迁徙动物物种公约》为据,说明现代国际公约和宣言在提到自然资源时都包括生物和非生物资源。因此,上诉机构指出,在这种情况下,“今天还将第20条g款仅仅解释为保护可用竭矿物或其他非生物自然资源显然是太落伍了“;“根据条约解释中的实效原则,保护可用竭自然资源的措施,无论是生物资源还是非生物资源,都属于第20条g款的范围“。〔23〕

“与保护可用竭自然资源相关的措施”:

前面已经提到,GATT曾将第20条g款中“与保护可用竭自然资源相关的措施”解释为以保护可用竭自然资源为主要目的的措施。显然,这个解释在某种程度上修改了原来条款的内容。与之有所不同的是,“汽油标准”争端与“虾和海龟”争端的上诉机构的解释都分别强调引起争议的措施与保护可用竭自然资源这个合法目标之间的实际联系;认为只要存在这种联系,该措施就是“与保护可用竭自然资源相关的措施“。在“汽油标准”争端中,上诉机构论证了确定基线的汽油规则与保护清洁空气之间存在着密切且真实的手段与目的的联系。〔24〕同样,在“虾和海龟”争端中,上诉机构论证了禁止进口某些虾及虾制品的609条款与保护海龟这个政策目标之间存在着一种手段与目的的联系,而且这个联系是密切且真实的。〔25〕因此,无论是汽油规则还是609条款,都被认为是“与保护可用竭自然资源相关”的措施。在解决“汽油标准”争端过程中,关于第20条g款的解释提出了一个有趣的问题。问题是在《关贸总协定》第20条导言和g款中都使用的“措施”一词应指整个汽油规则还是指汽油规则中关于确定基线的具体条款。对这一问题,专家组认为,这里的“措施”一词是指汽油规则中具体的歧视性条款,这些条款违背了总协定第3条,而被诉方(美国)正是试图对此援引总协定第20条规定的例外情况。但是,上诉机构批评专家组的上述解释忽视了基本的条约解释规则。它认为,“条约应依其用语按其上下文并参照条约之目的及宗旨所具有之通常意义,善意解释之“(《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第1款);对某一条款的解释不应对其他相关条款的目的和宗旨有所损害。对于汽油规则中关于基线的规定,作为一个整体(无论适用哪一种基线方法),需要结合汽油规则中其他防止空气质量恶化的有关要求来理解。脱离汽油规则的其他部分,很难理解关于基线方法的那些条款。规定基线方法的条款与汽油规则的其他部分是一致的,其主要目的是“为保护可用竭自然资源”。因此,第20条g款中的“措施”在本争端中是指汽油规则而不是其中的歧视性条款。〔26〕显然,上诉机构对第20条g款作出了比专家组更为宽泛的解释。

“与限制国内生产和消费一起实施”:

GATT曾经将此解释为“主要旨在使这些限制有效”。〔27〕即使仅从字面上来理解条款的含义,这个解释都显得非常牵强。在“汽油标准”争端中,上诉机构对这一段文字作出了明确的令人信服的解释。它指出,前面援引的关于条约解释的国际法基本规则在这里同样适用;这一段文字的含义应当是:“政府的措施(例如汽油规则)与国内生产或消费自然资源的限制一起实施“。换言之,“应当将‘与限制国内生产和消费一起实施‘解释为一个要求,即对有关措施施加的限制,不仅针对进口汽油,也针对国产汽油“;“这个条款是对以保护的名义对可用竭自然资源的生产或消费施加限制而规定的一个公平(even—hand-edness)要求“。〔28〕在“虾和海龟”争端中,上诉机构沿用了这一解释,指出,由于609条款对进口虾的限制同样也适用于美国渔船捕获的虾,这是一个公平的措施,因此,609条款是与限制国内捕虾一起实施的措施,符合第20条g款的要求。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世界贸易组织在解决前后两个不同的争端中,对《关贸总协定》第20条g款所作的新的解释是一致的。这个新解释最直接的后果是,它使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为其环境保护措施援引第20条g款变得相对容易了。从促进环境保护的角度来说,这不能不说是一个进步。

(三)关于《关贸总协定》第20条导言的解释

《关贸总协定》第20条在列举例外措施之前,还有一段导言,规定了采取这些例外措施应遵循的共同条件,即“对情况相同的各国,实施的措施不得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歧视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在GATT的争端解决实践中,总协定第20条的导言虽然也曾被援引或适用,但由于专家组对第20条各款作出了非常严格的解释,使GATT缔约方援引第20条“一般例外”的各种情况的主张通常被专家组予以否定,这样,第20条导言的作用以及它与第20条各款之间的关系反而被忽视了。在“汽油标准“争端中,上诉机构第一次对第20条导言作出了权威性的解释,使人们重新认识到它应具有的法律意义。

审理“汽油标准”争端的上诉机构指出,专家组没有审查所争议的基线方法是否符合总协定第20条导言的要求,这在法律上是错误的,因为适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解释之通则”的必然结果之一是解释必须使条约的所有用语都有意义和效果,解释者不能自由诠释以致条约的整个条款或段落变得多余或无用。总协定第20条导言的作用是确保总协定第20条各款规定的例外措施以合理的方式实施,既关系到采取例外措施一方的法律义务,又关系到其他各方的法律权利。因此,援引总协定第20条时,不仅要符合其中某一款的规定,而且还要符合该条导言的要求,以防止对总协定第20条“一般例外”的滥用。〔29〕援引总协定第20条例外条款的当事方应承担举证责任。由于美国没有提出令人信服的理由证明其未对国产汽油和进口汽油适用同样基线方法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上诉机构得出结论认为,尽管美国汽油规则规定的基线方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可用竭自然资源,属于总协定第20条g款的范围,但它不符合总协定第20条导言的要求,即该方法的适用构成“专断或不合理的歧视手段”和“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因而对此不能援引作为一个整体的第20条。〔30〕

在“虾和海龟”争端中,总协定第20条的导言与各款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得到明确。上诉机构否定了专家组的分析方法,强调适用第20条,应首先考察争议中的措施是否属于其中某一款规定的具体例外,然后再分析该措施是否符合导言的条件,而不能采用相反的分析方法。上诉机构援引了以上它在“汽油标准“争端中所作的分析,指出第20条的导言所表述的是一条国际法一般原则,即关于国家行使权利的善意原则,目的是防止“权利滥用”;解释和适用第20条的导言,是在一成员援引例外条款的权利与其他成员依据实体条款享有的权利之间划一条平衡线;这条平衡线随具体情况而变化。〔31〕这一精辟分析成为判断一成员的措施是否符合第20条导言的标准。而且,在后来“关于执行虾与海龟争端裁决”的争端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还有机会运用这一标准,判定美国的执行措施没有构成不合理的歧视手段和变相的贸易限制,因而符合第20条导言的要求。〔32〕

(四)关于国际环境协定作为解释渊源

在GATT关于环境措施的争端解决实践中,当事方常常援引国际环境协定,以说明其采取措施的性质,或是属于总协定第20条b款所规定的“保护人、动植物生命健康的必要措施”,或是属于第20条g款中“与保护可用竭自然资源相关的措施”。对于当事方的这些主张,GATT专家组一般强调,其职权仅限于根据总协定的有关规定审查争端涉及的措施,而对被援引的国际环境协定不予考虑。〔33〕

在第二个“金枪鱼”争端案中,美国援引有关国际环境协定支持其适用总协定第20条g款的主张。

该争端的专家组认为,与GATT不相关的国际协定只能在《关贸总协定》不清楚时作为次要解释渊源,而且,即使《关贸总协定》不清楚,由于当事方援引的国际协定从未在总协定的起草过程中被提到,因此,这些国际协定不具备什么证明价值。〔34〕尽管专家组承认《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表述了条约解释的基本规则,应据此解释条约。但专家组实际作出的解释却并非与之完全相符。专家组认为争端当事方援引的双边或多边环境协定不是在《关贸总协定》全体缔约方之间缔结的,不构成“当事国嗣后所订关于条约之解释或其规定之适用之任何协定“,也不构成“嗣后在条约适用方面确定各当事国对条约解释之协定之任何惯例“(《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第3款甲、乙项),因此不应予以考虑。〔35〕但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第3款的丙项规定:解释条约应与上下文一并考虑的还有“适用于当事国间关系之任何有关国际法规则“。因此,在GATT的法律框架内,虽然多边环境协定不能被用来对抗该协定的非缔约国,但对于适用于争端双方的多边或双边环境协定,GATT专家组在解释第20条有关条款时是应该予以考虑的。

对于国际环境协定是否可以作为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中的解释渊源,是一个存在着争议的问题。

否定的意见认为,《争端解决谅解书》限定了专家组的职权范围,不能对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框架以外的协定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作出裁定。〔36〕肯定的意见则指出,《争端解决谅解书》同时还规定,世界贸易组织在争端解决中应按照国际公法的习惯解释规则阐明《关贸总协定》及其他相关协定的现行条款,这样就不能排除对有关国际环境协定的考虑。〔37〕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实践对国际环境协定是否可以作为解释渊源作出了回答。审理“汽油标准“争端的上诉机构在其报告中指出:《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第1款规定,“条约应依其用语按其上下文并参照条约之目的及宗旨所具有之通常意义,善意解释之“,这一“解释之通则”是为全体当事方和第三方所信赖的,已经具有习惯国际法或一般国际法规则的性质,构成了国际公法习惯解释规则的一部分,根据《争端解决谅解书》第3条第2款的要求,上诉机构应适用它来阐明总协定及其他有关协定的条款。这个要求反映了在某种程度上承认对总协定的解释不应孤立于国际公法之外。〔38〕

这就意味着,对总协定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条款的解释不应孤立于国际环境法之外。在“虾和海龟”争端中,为说明美国的609条款不符合总协定第20条引言的要求,专家组援引1992年《环境与发展里约宣言》和《生物多样性公约》的有关条款,认为美国应该通过国际合作寻求保护海龟的措施,并且指出,“一般国际法和国际环境法都明确提倡利用协商手段而不是单方面措施来解决跨国界或全球环境问题,尤其是涉及发展中国家时;因此,从世界贸易组织和国际环境法两方面的角度来看,显然是应优先采用协商的解决办法。“〔39〕前面已经提到,审理“虾和海龟”争端的上诉机构为解释总协定第20条g款中的“可用竭自然资源”,援引了多个国际环境协定及宣言。不仅如此,上诉机构还依据《濒危野生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说明海龟属于“可用竭自然资源”;同时,上诉机构还在其报告的注释中强调争端各方都是这个公约的缔约国,以说明保护濒危海龟是争端各方的共同政策。〔40〕

显然,在解决涉及环境措施的争端中援引国际环境协定作为解释渊源,已经为世界贸易组织所接受。对于协调贸易与环境的关系而言,这应当说是一个好迹象。

三有待解决的问题

(一)有关单边环境措施的两个问题

前面曾经提到,由单边环境措施引起的争端往往会涉及两个相互联系的问题:一是基于生产工艺或方法的环境措施;二是国内环境措施的域外效力。世界贸易组织虽然在解决上述“环境”争端时已越来越倾向于环境保护,但仍没有明确回答这两个问题。

当争端涉及基于生产工艺或方法的环境措施时,如何解释《关贸总协定》第3条第4款即国民待遇条款是一个关键。这一款规定:任何缔约方境内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方境内时,在关于产品的国内销售、推销、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全部法令、条例或规定方面,所享受的待遇应不低于本国相同产品所享受的待遇。在GATT解决的第一个“金枪鱼”争端中,美国认为它为保护海豚限制进口金枪鱼的措施是对外国产品适用国内渔业法规,因为根据总协定第3条第4款,一国有权使外国产品与本国相同产品一样服从同样的规范。专家组否定了美国的主张,将总协定第3条第4款解释为只允许对进口产品适用关于产品质量的国内规章而不得适用关于生产工艺或方法的国内规章。这个解释曾经遭到广泛的批评。这里所涉及的问题是第3条第4款的适用范围。处理“金枪鱼”争端的GATT专家组将有关生产方法或工艺的环境措施排斥在这一条款的适用范围之外,即使是在国内外产品之间同等适用。而实际上,大量的环境措施是直接规范生产方法,并影响着产品的贸易,如在许多国家普遍适用的生态标志就是鼓励消费者优先选择以有利于生态的方法生产的产品。在后来的“虾和海龟”争端中,上诉机构承认美国的609条款是“与保护可用竭自然资源相关的措施”,而该条款基于不同的捕虾方法禁止进口某些虾和虾制品,强调不同的捕虾方法具有不同的环境保护后果。因此,上诉机构实际上暗示,世界贸易组织并不绝对禁止为保护环境而利用基于生产工艺或方法的贸易限制手段。但上诉机构显然回避了需要明确回答的关键问题:以不同捕捞方法捕获的虾是否可以被认为是不同产品?或者规定捕捞方法的产品措施是否在总协定第3条第4款的适用范围内?

在判断一个成员的措施是否符合总协定第3条第4款时,“相同产品”是一个关键概念。因为,如果争议的措施涉及的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并非相同产品,就不存在违反国民待遇的问题。在“汽油标准”争端中,专家组援引GATT认定“相同产品”的标准,根据产品的物理特征、最终用途、关税分类,认定进口汽油和国产汽油是“相同产品”。〔41〕并且声称,“总协定第3条第4款所涉及的是相同产品的待遇;其措辞不允许因生产者的特点及其所持数据的性质而给予较差的待遇”。〔42〕这个解释显得模棱两可,因为它没有明确说明按照不同生产方法生产的汽油是否不属于“相同产品”。有学者评价它使各国政府更加难以制定可行的规范性措施,因为环境规范的制定者认为有许多理由根据炼油厂的污染记录给予汽油不同的待遇;而贸易规范的制定者则要根据生产者是否有商标或专利许可证而对其产品予以不同的待遇。〔43〕在“石棉”争端中,上诉机构对第3条第4款中的“相同产品”有更深入的解释,强调在确定产品的相同性时应考虑有关产品之间在市场上的竞争关系。〔44〕但上诉机构对此的说明仅限于产品的物理特性及其对消费者的影响,如这个争端中石棉对人类健康的危害性,并没有进一步阐述在判断产品的“相同性”时是否应考虑同样可以影响有关产品竞争关系的不同的生产方法。因为,不同的生产方法不仅直接影响产品的成本,而且会影响环保意识不断增强的消费者的品位和习惯。

上面提到的第二个问题,即国内环境措施的域外效力,关系到如何理解总协定第20条b款和g款的适用范围。“虾和海龟”争端就涉及这个问题,因为美国的609条款所要保护的海龟并不局限于某个国家的管辖范围。上诉机构在说明609条款属于总协定第20条g款规定的例外措施时,专门声明:“我们将不讨论第20条g款是否暗含管辖范围限制的问题,也不讨论如果存在这种限制,其性质或程度的问题。”〔45〕上诉机构的观点是,由于至少海龟出现的一些水域在美国的管辖范围内,“对于第20条g款来说,这个迁徙的濒危海洋生物与美国之间的联系就足够了”。〔46〕这就意味着,如果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为保护环境资源采取贸易限制措施,只要这一资源与该成员的管辖权存在着某种联系,该成员就可以援引第20条g款证明其限制措施的合法性。从上诉机构的这些分析来看,可以认为,世界贸易组织并不绝对禁止一国采取的贸易限制措施保护其领土以外的环境。但这一点同样需要进一步明确。显然,在如何对待基于生产工艺或方法的环境措施以及国内措施的域外效力问题上,世界贸易组织并没有作出明确的答复。它只是“透露”了与以往不同的“信息”,在某种程度上,是倾向于环境保护的“信息”。围绕上述两个问题一直存在着激烈的争论,尤其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因此世界贸易组织在“虾和海龟”争端中对基于生产工艺或方法的环境措施表现出的宽容态度激起了强烈的反响。

美国尽管是“败诉”方,却对此表示积极欢迎,认为上诉机构在明确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与环境保护措施的重要关系问题上作出了许多重要并且积极的结论。〔47〕而泰国,“胜诉”的当事方之一,却提出了尖锐的批评,认为上诉机构的意见“将导致基于生产工艺或方法的环境措施的数量迅速增加并且以第20条作为这些措施的法律根据……这有可能对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和纪律在未来的适用产生深远的制度性影响。”〔48〕这些不同反应表明,世界贸易组织仍将面临环境措施引起的争端以及如何解决这类争端的问题。

(二)多边环境协定与自由贸易规则的冲突

近一二十年,为了实现环境目标,多边环境协定越来越多地利用贸易条款,规定或者允许缔约国采取歧视性的贸易限制。然而,这种基于多边环境协定、以贸易限制为手段、以环境保护为目的的措施却是与传统自由贸易规则相冲突的。这样就在国际法上提出了如何协调多边环境协定与多边贸易体制的关系问题。一些多边环境协定规定了强制性的贸易条款。例如,《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要求逐步停止生产和消费某些消耗臭氧层的化学物质,采取对非缔约国予以更多限制的贸易控制手段;〔49〕《濒危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对某些动植物物种的进出口规定了许可证管制制度,允许对不遵守公约的缔约国予以惩罚性的贸易限制;〔50〕《关于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和处置的巴塞尔公约》禁止缔约国与非缔约国之间进行危险废物的进出口贸易。〔51〕还有一些多边环境协定明确规定允许缔约国利用贸易手段来实现协定的目标。例如,《禁止用长拖网捕鱼的惠灵顿公约》允许缔约国采取符合国际法的措施,禁止在其境内装卸或禁止进口用长拖网捕获的鱼和鱼产品。〔52〕多边环境协定规定贸易限制条款的目的,除了对具有环境影响的产品本身的贸易予以控制外,还试图使整个条约体系更加有效,鼓励更多的国家参加条约,并使那些不加入条约的国家不能获得“白搭车”(free—riders)的好处。〔53〕

然而,很明显,多边环境协定规定的贸易限制尤其是歧视性贸易限制与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禁止数量限制等多边贸易体制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它提出了非常复杂的法律问题,并很可能通过争端的形式表现出来。尽管在多边贸易体制的实践中尚未产生由于实施多边环境协定规定或认可的贸易限制而引起的争端,但理论上产生这类争端的可能性却是存在的。可能产生两种情况的争端:

(1)产生于多边环境协定的缔约国之间的争端

例如,甲乙两国同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同时也是一多边环境协定的缔约国。甲国根据该多边环境协定的有关规定对乙国实施贸易限制,而乙国则会指责甲国的行为违反了《关贸总协定》或其他相关协定的有关条款,甚至指责甲国采取的措施实际上不符合它所引以为据的多边环境协定。如果不得不在世界贸易组织的框架内解决这个争端,〔54〕则必须首先回答两个问题:一、对甲乙两国都有拘束力却又相互冲突的国际协定,哪一个应优先适用?二、负责解决争端的专家组是否有权对争端涉及的多边环境协定进行解释?如果专家组遵循习惯国际法之解释规则,回答第一个问题似乎并不困难。因为《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0条规定,在同为两条约之当事国间,后定条约之规定应居优先。那么,这就意味着,如果《关贸总协定》的缔约方后来又缔结或加入了内容与《关贸总协定》相冲突的协定,可以认为该国放弃了它在《关贸总协定》下的有关权利。对于第二个问题的回答则存在着肯定与否定两种不同意见,并没有定论。〔55〕

(2)产生于多边环境协定的缔约国与非缔约国之间的争端

例如,甲乙两国都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甲国根据它缔结或参加的多边环境协定对该协定的非缔约方乙国实行贸易限制,而乙国则会指责甲国的行为违反了《关贸总协定》关于禁止数量限制的第11条、关于最惠国待遇的第1条和第13条等等。显然,要解决这个争端,就必须阐明多边环境协定相对于《关贸总协定》及其他有关协定的法律地位。对此,一些学者提出了不同的建议,目的是试图协调多边环境协定的贸易限制条款与多边贸易体制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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