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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的特点范文

发布时间:2024-01-31 15:2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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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的特点

篇1

一、试探――定点广州――形成垄断时期(1600―1783年)

英国东印度公司在1600年创设之初,虽然主要是以亚洲的南洋群岛一带转运香料,“靠胡椒哺育起来”。(1)但随着葡萄牙、荷兰等欧洲国家把中国的茶叶转运回欧,引起巨大震动之时,英公司也把注意力转向这一贸易。崇祯十年(公元1637年)4月6日从广州第一次运出茶叶12磅。(2)到1650年,茶叶这个名目,开始频繁出现在运回英国的东方货物中。(3)1664年,英国东印度公司在澳门设立办事处,董事会购名茶2磅2两,献赠英皇。(4)1667年,英公司把购茶定单寄给爪哇万丹代办处,嘱其设法购买最优良茶叶100磅。(5)1669年由万丹装运进口茶2箱,计重43磅8两,(6)1670年夏有4罐茶叶运入,重79磅6两。(7)在这期间,英公司虽然每年都有茶叶运回英伦,但基本上不是直接来华贸易,而是与中国到南洋的商人交易,从中获得侨销茶的结果。此种情形,一直延续到十七世纪八十年代末。1689年英公司把购买中国茶叶由原先委托在中国办事处代办改为委托厦门商馆代买茶叶。“始开中国内地与英国茶叶直接贸易之新纪年”。(8)是年,出口华茶约150担,均为茶箱装置。(9)此后,伦敦厦门之间,有船舶直接往来。1697年,有船名“那骚号”者,装出茶叶600桶。三个月后,又有“屈兰波号”出口,也输出500桶。(10)1698年,输出300桶,1699年输出上好茶叶160担,价格为每担25两。此时,英公司主要是从厦门出口。然终十七世纪之间,英国运销的华茶,为数极为有限,最多不过160担。但其意义却极为重大,为今后英公司经营重点的转向奠定了基础。

进入十八世纪以后,英公司开始以广州为据点,从事华茶贸易。这时,英公司由于和国内新兴的纺织工业集团利益发生激烈冲突,“被剥夺了从印度纺织品进口中赚钱的机会,于是就将它的整个生意转到中国茶叶的进口上来,”开始“靠茶叶来喂养自己”。(11)

1684年,公司从爪哇被赶出后,就在广州沙面设立商馆,但当时由于厦门采购更为方便,才一直未在此进行茶叶贸易。现在,随形势的变化,广州商馆开始起着积极的作用。1704年,英公司派“康特号”(Kent)到广州,当时除生丝外采购的茶叶达117吨,合计105000磅。(12)首次成为广州出口贸易的主要商品。从此,茶叶的重要地位才真正从出口商品中实现出来,引起外商的相当注意,带来明显的效果,即输出数量逐年增加。到1717年,公司贸易船到广州的有二艘,均满载茶叶出口。从此年始,茶叶在贸易上之势力,已有取生丝地位而代之趋势。(13)但广州并非茶叶的主要产地,其货源主要来自安徽、江西、湖南、福建等地,由于路途遥远,英公司到广州进行茶叶贸易,尚须特别定货,然仍会迁延时日,影响茶叶的出口数量。1719年,由广州输出的茶叶达2281箱,110桶及202包。1721年广州出口的达2209箱及200桶。1723年―1724年中英船来华采购茶叶,达10400担。其后,茶叶才成为英公司最重要的垄断对象。

然而,即使在英公司把茶叶作为垄断的目标后,其垄断权的取得也并非一帆风顺的。其间不时地遭到国内散商,特别是国际上瑞典、荷兰等国公司的残酷竞争,导致公司获得华茶数量不稳,增长不多。且对于贩运回国的茶叶,也因英国政府对茶叶抽税甚重,使国内茶叶价格高涨,如一磅武夷茶在尼德兰的价格是一盾,而在英国却要出三倍的价钱。(14)这导致正常输入英国的茶叶数量时升时降,而经由欧洲大陆各国公司走私入英国的茶叶数量增加,此种情况严重影响了英公司对华茶出口贸易的利益。因此,在这段时间中,英公司为避免无利可图,来华交易的茶叶数量虽有增加,但并不很多。(参见下表)

根据上表,1784年以前,英公司从事华茶贸易的数量波动很大,其中除1771年超过10万担外,别的年份都没有超出这个数字。另年与年之间也参差不齐,差距甚大。但这当中,公司经过多方努力,终使政府在1784年颁布“减税法令”。(15)从而,公司一改过去颓唐不进的局面,所从事的华茶贸易一跃进入垄断――繁荣时期。

以上阐述显示英公司从事华茶贸易有如下一些特点

(1)公司贩运华茶的数量逐步增长。自1637年开辟华茶贸易之始以来,到1784年,数量增加几达上百倍,当然,这之间,它们并非连续增长,而是曲折上升。其中经营侨销茶时期,数量增长不多,且非来自中国本土;厦门试探时期,由于受中国战局动乱的影响,数量变动很大;且因清政府很快平息东南沿海一带反清活动,,英公司曾支持郑成功而受牵连,被迫退出厦门,而定点广州;1701―1761年,广州输往英国的茶叶增长了五、六十倍;(16)1761―1784年输英茶叶又约增加四倍。后随“减税法令”的通过,输英茶叶迅速增加,进入垄断华茶时期。

(2)取生丝而居华出口贸易商品的首位。中国素以生丝、瓷器、茶叶出口而名闻于世。但在早期,生丝出口远超茶叶。茶叶只是到了十六世纪末葡萄牙、荷兰贩运侨销茶以后,才为世人所知。随后到1717年,茶叶才被公认取代生丝成为中国出口中的主要商品。(17)而实际上,对于英国来说,在十八世纪中叶以前,蚕丝一直比茶叶具有更大的重要性。(18)只是到1784年英国国会通过大量削减茶叶进口税的“交换法”前一段时间,尽管蚕丝贸易在绝对量上仍继续增加,但茶叶超过蚕丝成为公司对华贸易的主要商品,最后几乎占有了它在中国的全部业务。(19)1775―1784年期间,蚕丝约占东印度公司从中国输出额的31%,而1785年以后,蚕丝比例逐年下降,到1795年降到10%。(20)此时,茶叶出口增长的速度,大大超过生丝,稳居首位,这种局面直到十九世纪八十年代后期在印度、日本等国茶叶的竞争下才发生变化。

(3)公司输茶回英由多口到广州一口。英公司自在广州建立商馆很长一段时间里,除了直接在广州购买茶叶出口外,还在福建、浙江和江苏三个沿海口岸贩买华茶回英伦。但这种多口贸易的情况,因1757年发生洪任辉事件,遂使清政府迅速关闭上述三口,而只保留广州一地对外开放。这样,英公司被迫收缩战线,把所经营的茶叶贸易移到广州一口进行。此种状况直至后才发生变化。

二、英公司垄断华茶出口时期(1784―1833年)

英公司取得对华茶的垄断权后,华茶输出增长的迅速极快,运出的茶叶从1783年的27322担增加到1794年的86383担。(21)随后三、四十年中,数量稳剧增加。(参见下表)

上表明显显示1784年以后,公司对华茶的占有已达主导地位。数量上,除1791和1798两年没有超过10万担,其它年份都在10万量以上,最高年份达307088担。当然,如果我们从公司对华茶出口贸易各货物所占比例中,能够更加清楚地体会到这种重要性。(参见下表)

茶叶从中国输出的货物中所占比重,在获得垄断之前,除1760―1764年一度达到91.9%外,其它年次还出现很大波折。但此种情况因“交换法”的通过而发生重大变化,比重迅速回升,呈现稳定状况。同时,公司在输英及输欧的比例中也占有显著的地位,如1783―1833年东印度公司茶叶运出量占中英茶叶贸易进出口总额的50―60%强,占中国销往欧洲茶叶总数的80.9%。(22)由此可见,茶叶贸易已经在英公司对华贸易中占据了首要的地位。至此,完全可以说,公司的发展壮大全靠“茶叶来喂养”。

上述表明这段时期英公司从事的茶叶贸易有如下特点:

(1)英公司垄断广州的茶叶贸易。

英公司凭借其强大的经济实力,促使国会顺利通过“减税法令”,以确立自己在东方,尤其在中国贸易的特权。这样,公司从广州运出大量茶叶回英伦,降低了英国国内的茶叶价格,不仅将欧洲别的国家排除出英国国内市场,而且还将他们挤出广州的茶叶市场。这时,尽管美国也来中国大量采购茶叶,以满足自身的需要,并不时转运欧洲,直接威胁到英公司的华茶贸易。(23)在1784―1833年间,成为仅次于英国之后的第二大华茶输出国,但就其在中国购茶的比例而言,一般只占10―20%之间。(24)这无损于英公司在中国茶叶市场的垄断地位。

(2)英公司确立典型的配额制预订购茶法。

由于英公司运入中国的物品几乎每年都是亏本而回,“英国公司在1793年声称,1780年到1790年间,在对华纺织品及五金的贸易上,它遭受了200000镑的损失”。(25)在1820年,公司的董事会对上议院的一个委员会宣称“他们在过去二十三年中,从伦敦运往广州的货物上面的损失,达1688103磅,或平均每年损失73400镑。”(26)面对这种情况,公司为了获得大量华茶,不得不忍痛把国内白银输入中国,造成英国贸易处于逆差地位。如英国国会通过替代税法后的1784―1786年间,从中国进口的商品值(主要是茶叶)比对华出口的商品多328%。(27)

英国为了改变逆差带来的不利状况,而又不损害茶叶贸易的条件下,就偷偷地把鸦片运入中国倾销,用所得款从中国购买茶叶回英伦。然而鸦片的销售严重影响了中国的经济、政治生活,很快就遭到禁烟命运。这样,英公司不得不“决定不向中国直接输入鸦片,以免危及它的茶叶垄断经营”。(28)但这使公司面临资金来源匮乏,因此,为解决此困惑,遂采用以物易物的形式,把订购茶叶与组织出售公司输入广州的纺织品等联系起来,以此向中国行商预订茶叶。如按此原则订立的1798年贸易季度预订合约的比较表:(29)

配额制的实行,英公司逐渐改变了原先商品贸易结构,导致输往广州的毛织品逐年增加,至1826年增至2437500丙。(30)这种方法对英公司相当有利,部分解决了资金紧张与纺织品等商品在广州积压的问题,亦为公司加强对华茶的垄断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因为公司从18世纪末开始,已能凭借其日益强大的经济实力,控制茶叶贸易的主动权,而且也能对行商施加压力,迫使其在交易中对公司作出让步。行商如有反抗或不满,即遭到制裁,如1793年行商潘启官因反对公司改变传统预付款方式(即由不整数制改为整数制预订付款方法)而遭到订立茶叶合同数的减少。(31)

三、穷途末路时期(1834―1858年)

在国内散商、产业资产阶级的强烈反对和国外的激烈竞争等因素的推动下,英国东印度公司终于到1833年改革议会成立时,遭受自1834年开始废止对华贸易独占权的厄运。按照废止提案“现由英国东印度公司保持的,有关与中国贸易和茶叶贸易的垄断权,1834年4月22日以后应予停止。对华(一般)贸易与茶叶贸易应向所有的英国臣民开放。以前为了维护该公司保持到现在的垄断权而在好望角至麦哲伦海峡之间加于英国臣民的限制,应该废止。”(32)随之,大量英国商人到广州运输茶叶,运往英国的茶叶大幅度增长,远远超出以前两个时期。如“从中国输入的茶叶数量在1793年还不超过16067331磅,然而在1845年便达到了50714657磅,1846年是57584561磅,现在(作者注:1853年)已超过6000万磅”。(33)

爆发后,随五口通商以来,华茶贸易又有了新的发展。此时,外国商人除继续在广州购茶外还纷纷闯入上海、福州、汉口、九江等地抢购茶叶。这更使华茶出口激增,如1843―1852年,仅广州、上海二地出口茶叶总计达69510.935万磅,平均每年为7723.4372万磅。1853到1860年,如果加上福州,则华茶出口达89585.56万磅,平均出口量比1843―1852年间的9年净增3473.5087万磅。(34)

但是,上述华茶出口的增加,都由于“东印度公司不仅在那一年(作者注:指1834年)失去了经营中国茶叶的特权,而且必须完全停止一切商务”。(35)使公司从商务机关改组为纯粹的行政机关,而与之失之交臂。从此,失去商务责任的英公司逐渐走入穷途末路,日衰一日,终于1858年,不堪重负而解散。

综上所述,可知丧失垄断权的英公司有如下清晰印象:

(1)由垄断迈向自由贸易。

强大的国内产业资产阶级为推销日益增多的商品,迫切需要打开东方市场。通过1815年的斗争,初步敲开势力强劲的东印度公司的第一道门坎――废除了公司对印度的垄断。这使资产阶级从中品尝到了印度市场的巨大利润的喜悦,从而进一步增强了取消公司对中国贸易垄断的欲望。遂利用1833年东印度公司换约的时机,以议会斗争的方式,将公司的垄断权送进了历史的坟墓。至此,在中英贸易史上,掀开了新的一页,此后华茶贸易进入自由贸易时期,数量急增,超过以前任何一个时期。

(2)公司“望茶兴叹”而无余力经营。

1833年的法案最终迫使公司面对利润丰厚的华茶,也不得不忍痛割爱,放弃商务,而成为有名无实的“政务”调解机关,这标志着英公司以“茶喂养”时代的结束。从此英公司商务日见窘迫,捉襟见肘,最终陷入解散的境地。おぷ⑹停

(1)(11)M•Greenborg: Britis Trade and the Opening of China.页2-3,1951版。

(2)(4)(5)(6)(7):陈椽《茶叶通史》。

(3)M•E•Willbur:The East Indin。

(8)(17)(25)(29)(31)马士(Morse)《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卷1页218、页509、页606、页509。

(9)(10)(12)(13)《华茶贸易史》载《国际贸易导报》第一卷:第二号。

(14(马丁•内伊霍夫公司《Porcelain and the Dutch China Trade》,1982年。

(15)详见拙作《英国东印度公司取得华茶出口贸易垄断权的因素分析》、《农业考古》1998年第4期。

(16)邓瑞本《广州港史》页192。

(18)普里查德(Earl H•Pritchard)《早期英中关系的艰难岁月》(1750―1800年)页166。

(19)Lillian M•Li《China’s silk Trade:Traditional Zndustry in the Modern World(1842―1937年)》页77。

(20)(22)严中平等编《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页14。

(21)马士(Morse)上引书卷3数字折算。

(24)汪熙、邹明德《前的中美贸易》,《复旦大学学报》社科版,1982年第4-5期。

(23) 马士(Morse)上引书卷4页115。

(26)《近代中国茶业的发展与世界市场》。

(27)Prichard《Cnuial Years》页43。

(28)费正清《剑桥中国晚清史》(1800―1911年)上卷页185。

(30)J•A威廉森《英国扩张简史》,1958年,页38。

篇2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4)10-0078-03

自2001年12月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的对外贸易需要遵循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了解世界贸易组织、熟悉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成为我国各行各业参与世界经济的必修课程。相应地,培养能够掌握并运用世界贸易组织法分析、处理复杂多变的涉外贸易关系的专业法律人才就成为各高校法学教育的一个重要内容。

世界贸易组织法与其他法律课程相比,有其特殊性:一是范围广泛、内容繁杂。作为管理国际贸易的多边体制,世界贸易组织及其法律规则是成员国政府谈判的产物,它是由一系列谈判协议组成的法律文件群。其范围涉及世界贸易组织的组织法、贸易协议、争端解决、贸易政策审议等内容。其中仅贸易协议部分就包括大约30项协定和各成员方在特定领域(如降低关税及开放服务市场等)做出的单方承诺(即减让表)共约3万页的文件。二是规则条文晦涩难懂。世界贸易组织的工作语言是英语、法语和西班牙语,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文本以这三种语言为正式文本。由于语言文化的差异,翻译过来的条文规则冗长拗口,学生很难理解。三是内容具有开放性。世界贸易组织的工作并不局限于既有的特定协议,成员国政府通常还可以谈判其他新的议题,并达成协议。

针对世界贸易组织法的特殊性,为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培养学生的思考与创新能力,锻炼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在世界贸易组织法的教学过程中,除了系统地进行理论教学,还应注重实践教学的实施。本文将根据笔者多年的教学经验,探索一套适合世界贸易组织法的多元化实践教学模式。

一、案例教学法

时任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克里斯托弗・哥伦姆布斯・朗道尔(Christopher Columbus Langdell)教授是案例教学法的创立者,他指出案例教学法就是教导学生通过阅读法官对于案件的合理判决来学习法律推理。在法学课程教学中,案例教学法要求教师根据教学内容的需要,选取典型案例,为学生创设问题情境,引导学生自主进行法律探究。学生通过对案例的讨论分析发现问题,启发思考,最后解决问题。这一过程可以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思维能力,锻炼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

世界贸易组织法是规范成员政府的贸易规则,构成世界贸易组织法的各项协定条文晦涩抽象,案例教学法有助于学生有效掌握课程知识。同时,案例教学法有助于培养学生解决世界贸易组织法实际问题的能力。曾经在多个世界贸易组织案件中担任专家小组成员的约瑟夫・怀勒教授表示,日本在“日本―酒精饮料税收案”中并不是没有胜诉的可能,但其律师回应不当,故最终败诉。在国外的一些著名法学院中,所开设的与世界贸易组织法相关的课程也基本上是以如何进行相关律师为授课目标。因此,案例教学法是世界贸易组织法课程首要的实践教学方法。实施案例教学,要想取得良好的效果,需要师生的共同努力。

(一)教师的责任

1.确定实施案例教学的教学内容。世界贸易组织法所涉规则条文内容庞杂,在本科阶段开设世界贸易组织法课程的课时又往往有限,对所有的教学内容进行案例教学是不切实际的。货物贸易协定是世界贸易组织法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货物贸易领域的争议也最多,可将实施案例教学的重点放在货物贸易协定领域。具体方面可包括:国际贸易待遇(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原产地规则协议、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等。

2.选取适合的案例。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于1995年,截至2013年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达到159个,解决的争端案例已超过400个。贸易纠纷几乎涉及世界贸易组织各主要协定,每一个案例争议的事项又往往涉及世界贸易组织各协定的多个条款,争端解决报告包括申诉方与应诉方的诉求与抗辩、专家组及上诉机构的分析,一份报告书动辄就几十页乃至上百页。如何选择合适的教学案例就成为有效开展案例教学的重要前提。首先,针对不同的教学内容,选取有代表性意义的案例,即能够突出地反映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内容。例如在讲授国民待遇原则时,日本酒税案就是典型。该案的争端解决报告书对于“同类产品”及“直接竞争和可替代产品”的认定作了详尽的阐述,被争端解决机构在之后的相关争议中多次援引。其次,优先选取与我国有关联的争端案例。我国自入世以来以当事人身份参与的争端解决案例已有41件(其中以申诉方参与的案例达到11件),作为第三方的争端解决案例达到98件,关注这些案例,可以使同学们加深理解学习世界贸易组织法的重要性,激发学习的热情,调动学习的主动性。

3.做好案例教学的课前准备工作。世界贸易组织解决的每一个争端案的材料,都可谓卷帙浩繁,教师应当将所选取的案例材料进行精简,做成案情介绍页,课前分发给学生。再结合具体教学内容的重点难点,设置几个相关的问题,供同学们思考。

4.组织案例的课堂讨论。围绕预先设置的问题,教师引导学生进行课堂讨论。课堂讨论环节不仅能加深对案例的分析理解,学生之间更能通过相互观摩讨论中的表现,学习思考的角度与辩论的方法,提升其法律思维、法律语言、法律意识等法律职业的基本素养。案例的课堂讨论要特别注重学生参与的广泛性,尽量使每个学生都有机会发表自己的看法。这对于学生人数较少的课堂,比较容易实施。目前,在多数法学本科院校,世界贸易组织法的课程性质多设置为任选或限选课程,选修的同学如果较多,在课堂实施案例教学,就需要对学生进行分组。以小组为单元参与案例讨论,发表小组意见。

(二)学生的责任

案例教学比之传统的课堂讲授侧重关注的是学生思考和解决问题能力的锻炼,更加注重学生的参与性,因此学生能否积极地思辨、能否充分地参与案例讨论,直接决定着案例教学效果的好坏。课前,对于教师分发的课堂讨论案例,学生应认真阅读,围绕预先设置的问题查阅资料,分析推理,初步形成自己的意见,做好课堂讨论的准备。课堂上,学生应积极地发表自己的看法,同时注意听取其他同学的意见,在辩论中发现问题,启迪思维。这样,一方面可以加深对所学专业知识的理解,另一方面也锻炼了法律运用的能力。

(三)应注意的问题

在世界贸易组织法案例教学实施过程中,有的教师只是结合授课内容,简单的列举相关案例为学生作案情与结论的介绍。这些教师仅仅把案例作为讲授知识的媒介,把增强教学过程中的生动性和趣味性作为案例教学的主要目的,这样的教学理念并不能实现案例教学的功效,即并未将学生实质性地由学习的客体地位转变为主体地位。在实施案例教学的过程中,教师要时刻注意为学生创设一种能够独立探究的情境,而不是提供现成的知识。教师引导学生关注的不能仅是问题的结论本身,更要注意引导学生独立进行法律思维,培养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而教师要在这一过程中要能指出学生在讨论问题和分析推理环节出现的各种问题。

二、模拟教学法

世界贸易组织近20年运转的实践证明,其争端解决机制在解决成员之间的贸易纠纷方面是有效和有力的,它已经成为国际经济贸易领域最重要的争端解决制度。我国是对外贸易大国,入世12年来屡遭美国、日本等国及欧盟的贸易申诉,为了在运用争端解决机制解决贸易争端中更好地维护我国权益,急需培养一批熟悉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程序的专业法律人才。

模拟教学法就是通过模拟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解决贸易争端的方式,带动学生“学以致用”,将所学的理论知识运用于法律实践,在检验课堂知识掌握情况的同时,获得法律职业的基本技能。世界贸易组织法的主要内容由组织法、实体法和程序法三部分构成,通过模拟审议贸易争端,学生既可以掌握争端解决机构的设置与职能,又能熟悉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程序,同时也锻炼了运用实体法解决实际问题的技能。此外,世界贸易组织法课程的特点要求学生具备良好的民商法、国际法的基础,因而多在大三下学期开设。此时学生已经具备比较全面的法学理论知识,即将迈入社会,正是培养学生沟通协商、起草法律文书、有效获取和分析处理信息等法律职业技能的好时机,模拟教学法则是能很好地完成这一教学任务的实践教学方法。

(一)选定模拟教学的案例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自设立以来已审理贸易纠纷超过400件,范围涉及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国际投资法等众多领域。世界贸易组织法课时有限,而一次模拟教学的开展用时较多,因而不可能对所有的贸易争端审议实施模拟。世界贸易组织法模拟教学的目的在于为我国运用争端解决机制解决贸易纠纷培养专业法律人才,因而模拟教学的内容可以定位在我国经常被申诉和调查的领域,比如倾销与反倾销,这也是国际贸易争端中的多发性案件,同时也是涉外律师经常遭遇的棘手案件。中国自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以当事人身份参与争端解决机制解决的倾销与反倾销贸易纠纷已达到12件,教师可以选取其中2~3件案例,组织学生开展模拟争端解决。

(二)组织实施模拟教学

1.分配角色。根据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设置,结合选定的模拟案例,在学生中分配角色,包括申诉方、被诉方、专家组成员、上诉机构成员、争端解决机构成员。学生人数较多的情况下,可以以小组的形式分配模拟角色。

2.程序模拟。按照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运行要求,进行程序演练。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的基本程序包括申诉方与被诉方磋商、专家组审理、上诉机构审理、争端解决机构通过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报告。学生按照程序要求,对指定的模拟案例进行审议,最终形成裁决书。

3.总结优化。富有成效的工作应有科学的总结,这样才能使实践更多地变成知识和经验。每个争端解决模拟结束之后,教师要针对学生在各环节上的表现,做出点评,并对整个模拟过程做全面性的启示性的总结。

(三)应注意的问题

世界贸易组织法属于国际法范畴,国际法规则相较于国内法规则来说其含义的确定性较差,而利益牵涉国家的立场声明与态度阐释,以及有管辖权的司法机构的具体运用都可以作为解释国际法规则的有效依据,因此针对世界贸易组织法的具体规则就可能出现不同的解读。在对世界贸易组织审议完成的争端解决进行模拟时,应注意不要局限于指定案例中专家组或上诉机构的报告结论,鼓励学生根据自己所学知识做出自己的裁决,敢于对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的结论提出质疑。

三、结语

案例教学法和模拟教学法的开展,能应对世界贸易组织法内容繁杂、规则条文晦涩难懂等特点,能使学生在实践教学中快速理解和掌握相关的理论知识,收到良好的教学效果。同时,案例教学法和模拟教学法等实践教学方法的运用,有助于学生将所学理论知识融入实际运用,培养其推理分析和独立处理涉外贸易纠纷的职业技能,以期能适应我国急需世界贸易组织专业法律人才的需求。

参考文献:

[1]郭玉军,王斐斐.韩德培法学教育理念及其方法研究[J].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2011(第十四卷):514-546.

篇3

全球货物贸易高速增长

随着世界经济摆脱了90年代最初几年的不景气状况,世界贸易在1994年强劲增长,世界货物贸易量增长率达到10%,开创了70年代以来的最高纪录。在此基础上,1995年世界贸易获得持续高速增长,增长率达8%。1996年受西欧和北美需求下降、亚洲发展中国家和地区贸易发展放慢的影响,世界贸易量增长率回落到5.5%。1997年在北美和拉美旺盛的需求和西欧经济复苏的推动下,世界贸易增长又形成近20年来的第二个高峰,增长率达到10.5%。1998年受亚洲地区贸易收缩及世界初级产品价格下跌的影响,导致世界贸易增长速度放慢到3.5%。预计1999年世界贸易将保持或略高于上一年的增长水平。1996年全球商品贸易出口额首次突破5万亿美元大关,1998年全球商品贸易额已达5.225万亿美元。

近年来世界贸易的发展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第一,信息技术产品在世界贸易中的比重日渐提升,发展速度最快。以半导体集成电路、电脑、光纤、通讯卫星等为物质基础的信息革命,克服了经济活动的时空障碍,引起了生产和管理方式的深刻变革。信息和知识作为信息时代最有活力的两个因素已成为创造价值和取得财富的源泉。在世界贸易中所占比重急剧增长。据GATT/WTO的统计,作为信息技术产品代表的“办公和电讯设备”类商品自80年代至今一路领先,在各类商品中增速最快:1980年-1985年平均增长9%,1985年-1990年平均增长18%,1990年-1994年年均增长12%,其中1994年和1995年分别增长了2%和26%。目前全球每年信息技术产品的世界贸易额约为6000亿美元,占全球商品贸易总额的12%。信息技术产品现已替代了纺织、化工,汽车、农产品等传统产品的出口主导地位,资源和劳动密集型产品的比重日益下降。信息技术的重要性已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信息技术协议》的达成反映了各国取消关税、降低信息产品成本的要求,信息技术产品贸易将以此为契机得到更快的发展。

第二,环保问题对国际贸易的手段和格局正产生深远的影响。随着世人环保意识的增强,世界市场上环保产品走俏,绿色战略盛行,绿色革命方兴未艾。有关绿色产品在新开发产品中的比重从80年代中期的6.5%提高到目前的10%以上。环保问题对国际贸易的影响表现在:由环保引起的贸易纠纷正成为双边或多边贸易摩擦的焦点;绿色壁垒更多地取代传统的非关税壁垒、环保产品成为国际贸易竞争的新热点;绿色产品的兴起使国际贸易的商品结构进一步优化,环境保护的合作与交流正成为国际经济合作与交流的重要内容。

第三、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在世界贸易中的地位迅速崛起,在决定世界贸易实绩和格调中的重要性增强。二战以来,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在世界贸易中的比重大体占1/4左右。90年代以来,由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率高于发达国家,在推动全球贸易持续发展中,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亚洲和拉美的一些国家和地区起到了重要作用,在世界贸易中所占比重呈上升趋势。从贸易量来看,90年代以来。亚洲及拉美的增长水年都超过世界平均增长水平。亚洲已成为世界第四大贸易中心。据WTO统计,近年在进出口两方面增长都很快的国家有:阿根廷、中国、印尼、韩国、马来西亚、墨西哥、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等。发展中国家在世界贸易中的崛起不仅使世界贸易格局改观,也必将影响国际格局。

世界服务贸易急速扩大

尽管货物贸易仍然是国际贸易的主体,但服务贸易则有了长足发展。由于信息与电讯业的进步,加上全球范围内产业结构调整和各国服务市场的开放,有力地推动了全球服务贸易的发展,服务贸易已成为世界贸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据WTO统计,1990年-1992年世界服务贸易年均增长率为7%,通常服务贸易的增长速度要快于货物贸易。l992年世界服务贸易额首次突破1万亿美元大关,1998年世界服务贸易额已达1129o万亿美元。世界服务贸易占全球贸易总额(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比重已从80年代初的15%提高到目前的20%,这还是在服务贸易相对货物贸易尚不够开放的条件下取得的。世界服务贸易快速增长,为世界各国经济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并成为衡量一国整体经济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

篇4

2010年,中国经济总量超过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中国对外贸易总额世界排名第二,出口总额居世界第一,国际贸易收支顺差第一。根据中国海关总署公布的数据显示,2010年中国国际贸易进出口总值为29727.6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4.7%,对外贸易总体向基本平衡的方向发展。2010年美国的进出口贸易总额约为3.2万亿美元,2011年中国的进出口贸易总额达到3.5万亿美元,超过美国。但中国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排在世界百名之后。中国的经济总量很容易成为一些国家推销“”的借口,出口贸易额、贸易顺差世界第一极易出现贸易摩擦。表1为我国2006―2010年贸易摩擦涉及金额。

2009年,我国遭遇的贸易摩擦案件数量和案件金额均创历史新高。2009年共有20多个国家(地区)对我国发起“两反两保”的贸易救济调查116起,其中反倾销案件76起,反补贴案件13起,一般保障措施案件20起,特殊保障措施案件7起,另有美国的337调查6起,共涉及金额约127亿美元。面对后危机时代新贸易保护政策的四面出击,中国应冷静对待,从贸易政策的角度出发,我国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一、从世界范围考虑问题,在经济全球化中选择国际贸易政策与措施

经济全球化是大势所趋,贸易自由化亦为大势所趋,顺应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选择贸易政策是前提。在经济全球化中从世界范围内可供选择的国际贸易政策至少有两个:一是用尽世界贸易组织的贸易政策;二是建立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

1、从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中选择国际贸易政策与措施。世界贸易组织的理论基础是自由贸易,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是开放市场,是非歧视和公平竞争,但世界贸易组织并不是自由贸易的“乌托邦”,不是自由贸易的“完美”组织,也并不是一个自由贸易组织,不能自动实现贸易自由化。世界贸易组织只有通过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之间的磋商、协商、谈判才能实现自由贸易,这为各成员之间贸易政策的差异性、贸易利益分配的悬殊性提供了空间,也为一些成员推行贸易保护政策留下了空间。事实上,没有任何干预的自由贸易只是理想状态的自由贸易,在现实的国际贸易中并不存在,世界贸易组织也无法实现这种“纯洁”的自由贸易。因此,世界贸易组织在坚持自由贸易、倡导自由贸易、发展自由贸易的大前提下,不得不给保护贸易留一条生路,不得不给保护贸易留一些缝隙,即允许各成员方实施“暂时性的”、“例外”的保障措施。如2008年秋季以来,就有22个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采取了提高关税保护本国产业发展的贸易政策。另外,世界贸易组织虽然在大前提下是禁止取量限制的,但它同时又留了一手,即允许在某些特定条件下动用“免除”条款。如条款第12条规定,当一国国际收支出现大量逆差时,即国际收支逆差时,可以运用数量限制的贸易政策措施。再如条款第19条规定,当某种产品的大量进口威胁到国内产业或国内生产遭受严重损害时,可以运用数量限制的贸易政策措施。再如,利用世界贸易组织某些协议的模糊性、歧义性进行贸易保护。世界贸易组织的《反倾销协议》就很难界定“倾销”,很难确定“损害”,极易引起摩擦双方对倾销的幅度、损害的程度产生理解的反差、计算的反差,这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利用《反倾销协议》进行贸易保护留下了空间,提供了保护贸易的工具。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无论是发达国家(地区)成员,还是发展中国家(地区)成员,都是用“两手”参与世界贸易组织的,一手积极地推行世界贸易组织的贸易自由化主张,另一手又不失时机地运用世界贸易组织的“两保”措施。即使在推行世界贸易组织贸易自由化时,也选择反倾销、反补贴、技术性、环保性的贸易政策措施。仅就贸易政策、措施运用而言,如果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只会一味地走贸易自由化之路,而不善利用“两反两保”及其他保护贸易的措施,那么,可以说它不是一个“合格”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或者说不是一个“成熟”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我国要学会恰如其分地、巧妙地运用世界贸易组织安排的贸易政策。

2、运用区域经济一体化选择国际贸易政策。区域经济一体化是世界贸易组织允许的一种经济组织形式。世界贸易组织允许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内外两种不同的贸易政策措施;允许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政策措施“内外有别”;允许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内外“双重”标准的贸易政策措施存在;允许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实施内外差别待遇的贸易政策措施。区域经济一体化是指同在一地理区域内或者区域之间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地区)通过达成双边或多边协议,取消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等贸易政策措施,实现彼此之间货物、服务、生产要素、技术等的自由流动。而对区域经济一体化外的非成员,或实行各自的贸易政策措施,或实行统一的贸易政策措施,甚至是实行统一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贸易政策既是保护成员本国(地区)市场的贸易政策,又是使成员(地区)产业在更大市场范围内(区域经济一体化范围内)受到保护的贸易政策,使货物、服务、投资等受保护的空间扩大、放大。区域经济一体化内实行自由贸易政策,区域经济一体化外实行不同程度的保护贸易政策,从而使区域经济一体化成员同时可以获得自由贸易政策和保护贸易政策带来的双重利益。从理论上讲,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范围越大、成员越多,获得的贸易政策利益就越大。我国一方面要建立国与国的双边区域经济一体化,另一方面也要建立多边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同时,要提高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层次,由自由贸易区向关税同盟,甚至向共同市场等区域经济一体化推进。

二、从国内范围考虑问题,在对外开放中选择国际贸易政策与措施

我国仅从GDP总量看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若以世界银行对财富的计算标准看,我国则是典型的不发达国家,若从人均GDP看,我国则是世界排名一百多位的“穷国”,中国仍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是一个工业化发展水平尚处在初期阶段的国家,是一个整体技术水平和劳动生产率、特别是知识生产力远低于发达国家的国家。这就决定了我国应选择利用外部资源发展本国经济,选择自由贸易政策,选择对外开放的贸易政策,这也是顺应经济全球化的大潮,顺应贸易自由化的大趋势,顺应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与此同时,对我国的行业和企业要有选择地进行战略性保护。我国要毫不犹豫地选择开放型的自由贸易政策和适度的保护贸易政策。开放是方向,开放是潮流,开放之势不可逆转,但放任自流的开放、不加任何干预的开放不适合发展中国家的国情,不适合中国的国情,我国要在对外开放中寻求恰当、适度、有法、有理、有据的贸易保护。

1、行业、企业要善于运用贸易政策保护自己。行业、企业在国际贸易摩擦中不要总处于被动地位,不要总是疲于应诉,而要变被动为主动。在国际贸易摩擦中也应随时运用世界贸易组织的原则、协议、条款,运用世界贸易组织的贸易政策,运用国家颁布的贸易政策措施保护自己的权益。国际贸易不再只是货物、服务的交流,它涉及国际贸易关系的处理,它是国际贸易政策、国际贸易政策手段的运用。同样的货物、同样的服务,由于贸易政策、贸易政策手段运用不当,它带来的损失不再仅仅是商业利益大小的损失,它很可能会给一个企业、一个行业带来致命的打击。

2、提高贸易保护的质量与水平,同时运用关税措施和非关税措施保护贸易。从整体上讲,关税措施的作用在下降,全球关税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减让已经到了一个较低的水平,但就某些行业、某些产品而言,仍然有一座耸立的关税壁垒,即使在发达国家、在美欧等国家也普遍存在极高的关税,包括关税高峰(tariff peaks),即关税税率超过15%,包括关税累加(tariff escalation),即随加工程度的推进而逐步提高关税。美国的平均关税税率为5%,但仍有近300种产品实行关税高峰。发达国家对糖、烟草、棉花等进口征收高达100%以上的关税,欧盟对超过配额部分的香蕉征收132%以上的关税。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更应对国内的“敏感产业”实行战略保护,对国内幼稚产业实施保护,关税措施无疑是最好的选择。

非关税措施质量与水平的提高在于:一是使非关税措施法律化,即以法律文本的形式规范非关税措施,使文件形式的、口头讲话形式的、政策形式的非关税措施全部回归到法律轨道上,使贸易保护有法可依,有法可循,有法可执。二是提高法律保护的“门槛”。我国有关产业、产品等的技术标准、安全标准、环保标准、卫生标准、检疫标准等远远低于国外、国际的标准,这些标准实际上已不能起到保护贸易的作用,更起不到保护人民健康、动植物健康的作用,同时也不利于企业的出口。低标准的产品出口要么不符合人家的技术标准、安全标准、环保标准、检验检疫标准或被拒之门外,或被就地销毁;要么是低价进入市场遭到反倾销。我国出口企业的贸易摩擦案件增加多与低水平的“国标”有关。提高“国标”并使之与国际标准接轨既是贸易保护的政策措施,又是减少或避免企业出口摩擦的贸易政策措施,更是保护人民健康、动植物健康,保护环境的贸易政策措施。

经济突飞猛进的发展,社会日新月异的进步,使贸易政策中的人文关怀元素显得越来越重要,使贸易政策中的社会政策因素变得越来越重要。一方面贸易政策应对“三低一高”的出口企业有威慑力、敬畏感。所谓“三低一高”的出口企业是指那些靠低工资、低成本、低价格,高物质消耗出口换取外汇的企业。“三低一高”企业出口贸易政策实际上是一种既利于外需,又易引起贸易摩擦的贸易政策,更是一种失去企业社会责任、企业社会道德的贸易政策。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在贸易政策中强调企业社会责任、企业社会道德正是以人为本在贸易政策中的体现,这种企业社会责任不仅是对国内出口企业的要求,而且也是对国外出口来华企业的要求。这一贸易政策是对企业员工工作环境、工作条件、工作过程、工作待遇等的规定,体现贸易政策对企业员工的人文关怀。另一方面,贸易政策应体现健康、突出健康,并将健康摆在首位。技术标准、安全标准、环保标准,绿色贸易制度、蓝色贸易制度、动植物检验检疫与卫生措施等,其实质是保障人类健康,保障动、植物健康,保障人类社会生存环境的健康。人类失去了健康,人类社会失去了健康,所谓的经济增长,所谓的GDP财富都将化为乌有。健康既是一个永恒的话题,又是一个经济社会发展到现阶段突出的话题,贸易政策中不可没有健康政策,不可降低健康的水平与标准。贸易政策中的健康措施只要不滥用,它就可以说是国际贸易中各方都能理解、都能接受的贸易措施,是一种普遍通行的贸易政策。

3、体现贸易政策与措施的标准、规则应与国际标准、规则对接。中国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世界贸易组织虽是一个倡导自由贸易的组织,虽是一个推进贸易自由化的组织,但世界贸易组织无法改变各成员保护贸易的事实,无法保证中国有一个完全自由的国际贸易环境。在世界贸易组织的框架下各成员方的贸易保护更具系统性、法制性、强制性,谁能最好地、更好地运用世界贸易组织保护自己,谁就是大赢家,谁就是国际贸易最大的利益获得者。我国的贸易政策、贸易政策措施如何尽快、科学地与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协议、文本对接是当务之急,如何使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协议、免除条款、保障条款等为我所用至关重要,如何驾轻就熟地运用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机制等应成必修课。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不会利用、运用世界贸易组织的“缺陷”保护贸易,往往会成为国际贸易中的弱者,往往会在国际贸易摩擦中处于被动的地位、处于挨打的地位。从法理上讲,法律没有空子可钻,所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就是这个意思。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协议也没有空子可钻,只要是世界组织的规则、协议、条款,只存在遵守与运用问题,不存在缺陷问题,只遵守不运用,甚至不会运用、不善于运用不是一个出色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不是一个强势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因此,我国应有一支既熟悉世界贸易组织文本,又善于运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协议、条款的高素质人才队伍,还应该有一批能影响甚至左右世界贸易组织双边、多边谈判的谈判高手、外交高手。

保护贸易与自由贸易如影随形,如同一对“双胞胎”。就保护贸易政策和自由贸易政策本身而言,没有好坏之分,只有惟我所用才是最好的。虽然保护贸易政策理论和自由贸易政策理论之间的争论、诋毁从来没有停止过,但这并不影响对贸易政策的选择,并不影响是选择自由贸易政策,还是保护贸易政策,亦或是在选择自由贸易政策的同时也选择保护贸易政策,反过来也一样,在选择保护贸易政策的同时选择自由贸易政策,使国家利益最大化的贸易政策才是最好的、最恰当的贸易政策。

【参考文献】

[1] 马祯:也谈贸易保护主义[J].中国经贸,2010(22).

篇5

一是上半年的增速快于下半年2010年上半年,世界商品贸易额同比增幅达25%。而下半年,受国际市场商品价格先扬后抑、欧洲债务危机影响外溢、各方纠正失衡进展缓慢等不利因素的影响,第三季度世界贸易额增长放慢至18%。

二是美、欧、日三大经济体外贸均增长迅速美国2010年1~10月出口增长15.1%,进口增长19.3%;欧盟分别增长22%和23%;日本增长28.4%和18.1%。

三是金砖四国依然是世界贸易增长的主力军从2010年前三季度俄罗斯、印度、巴西和中国的进出口总额分别增长35.4%、35.4%、37.6%和37.9%。特别是印度、巴西和中国的进口增长均超过了40%,为世界贸易的复苏做出了重要贡献。

当前国际贸易的发展呈现三大趋势

亚太地区FTA向无税化方向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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