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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的范围范文

发布时间:2024-02-01 17:02:19

安全生产的范围

篇1

二、工作目标

以建设安全发展示范城市为统领,深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创新安全生产社会管理,实现企业安全管理标准化、政府安全监管规范化、城市建设科学化和城市管理信息化,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社会安全保障能力,实现城市生产安全、生活安全、消防安全、交通运输安全、基础设施安全、职业健康安全等全面安全,达到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建设标准。

(一)各类事故明显下降,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争取到2015年提前实现国家提出的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的目标,总体上达到或接近中等发达国家水平。

(二)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安全工业园区、安全乡镇、安全社区、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平安畅通县、安全生产诚信企业、安全校园、平安农机示范乡镇、平安渔业示范县、安全文化主题街区(公园)创建工作稳步推进,达标命名率达到全市前列。

(三)建设安全保障型社会,健全安全生产监管网络,完成安全监管装备配备及基础设施建设,实现安全监管信息化,完成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现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动态管理常态化,全面提升事故预防能力。

(四)建成一批本质安全型企业,全面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企业安全条件、安全设施、安全管理等软硬件水平,使人、机、环境、管理达到安全和谐统一,全县本质安全水平明显提高。

(五)营造安全文化“融入、渗透、浸染”氛围,全社会倡导“以人为本、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安全文化,构建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长效机制。

三、组织领导

为全面开展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建设工作,促进各项建设工作顺利进行,县政府决定成立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法制办主任

县安监局局长

成员:县发改委、县工信委、县总工会、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司法局、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安监局、县国土局、县工商局、县规划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文广局、县质监局、县教育局、县旅游局、县农业局、县农机局、县水务局、县商务局、县人防办、县公路局、县市容执法局、县商管办、县民政局、县供销社、县人保局、县粮食局、县药监局、县卫生局、县邮政局、县气象局、县房管局、县环保局、县中小企业局、县林业局、县烟草公司、县地方海事处、海事局海事处、县交警大队、县消防大队、市港口管理局分局、县水产办、县科技办、长航公安派出所、供电公司分公司、县供电公司等部门(单位)负责同志。

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负责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建设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方式:电话,电子邮箱

四、工作任务

(一)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健全政府、部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各级安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企业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安全管理网络。落实地方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建立健全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职责,严格落实行政首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建立政府、企业和社会共同承担的安全生产长效投入机制,各级政府按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安排足额的安全生产培训经费,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可靠的保障。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强化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全面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监管、行业监管和指导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健全安全管理机构。

(二)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针对不同行业、不同领域实施安全生产分类指导、分级监管,全面推进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行业2012年全部实现达标,工贸等行业规模以上企业2013年全部实现达标,工贸等行业规模以下企业和交通运输、建筑施工、能源、通信等行业企业2014年全部实现达标。重点督促三级以上达标企业促提升、抓改进,对出现管理滑坡或非法违法行为的要视情况采取约谈、降级、取消等级等整顿措施;对不达标的企业要限期抓整顿,经整改逾期仍未达标的要责令关闭退出,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三)健全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按照“总体规划、属地管理、行业指导”及“典型先行、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以企业分级分类管理系统为基础,以企业安全隐患自查自报系统为核心,以完善安全监管责任机制和考核机制为抓手,以制定安全标准体系为支撑,不断细化和完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促进企业由被动接受安全监管向主动开展安全管理转变,由政府为主的行政执法排查隐患向企业为主的日常管理排查隐患转变,从治标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向治本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转变,实现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规范化、法制化。2012年完成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批发、冶金等5个行业(领域)的试点工作,2013年进行全面推广,2014年开展巩固提高,2015年在全县基本建立先进适用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把握事故防范的主动权。

(四)打造安全生产精品工程。运用先进的安全管理理念和科学的管理模式,开展安全发展城市、安全工业园区、安全乡镇、安全社区、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安全文化主题街区(公园)、安全生产诚信企业、安全校园等11项创建工作,提升创建主体的安全条件、安全管理等软硬件水平,使人、机、环境、管理达到安全和谐统一,从而使各类事故降到最低,最终实现企业的本质安全。2015年,安全工业园区达标,安全发展城市达标,全县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安全校园、安全乡镇、安全生产诚信企业达标率不低于25%,城区安全社区建设达标率不低于80%,达标安全文化主题街区(公园)不少于2个,在不同行业涌现一批安全生产先进典型、精品工程。

(五)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宣教。推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月”活动等载体,积极倡导“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全面开展安全文化“融入、渗透、浸染”氛围营造活动。在县城标志性广场设置独立电子屏滚动播放安全生产宣传标语、安全理念、安全文化画面和安全生产宣传片,在城区人员集中场所设置永久性安全生产大中型标语牌、安全宣传画牌(画廊)、安全生产宣传栏、安全生产灯箱公益广告等,营造人人“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浓厚社会氛围。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抓好各类企业“三项岗位”人员从业资格培训,继续抓好全员安全培训,着力提升高危行业“三项岗位”人员和班组长、农民工等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使“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成为凝聚共识、汇集力量、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文化源泉和思想动力。

(六)实施城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开展城市安全规划设计布局,调整城市内部产业结构,逐步提高第三产业和服务业的比重。落实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化工园区或集中区安全规划,严格执行高危企业安全准入,强化建设项目安全核准,把安全生产条件作为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遏制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的项目建设和延续。全面推进矿山等高危行业企业整合、兼并重组,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新型适用产品,实施企业自动化改造。全面完成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企业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加强运输车辆监控,做到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和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等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的安装使用。做好城区范围内周边有民居、公共聚集场所等加油站阻隔防爆材料、油气回收系统安装使用。强化公共场所安全防范措施,规范设置消防安全设施和应急设施设备,加强城区各类火灾隐患、地下管网、锅炉、电梯等公共设施以及高空坠物、煤气中毒等安全隐患的防控。

(七)全面提升安全监管水平。完成全县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化工程建设,建立健全信息科技支撑服务体系,推广安全监管执法信息化。不断深化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建立健全行业、专业和综合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充分利用建成的全县动态监管系统,实现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常态化,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非法违规行为导致的重特大安全事故。推进安全监管能力建设,不断探索创新与新形势新任务相适应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模式。

(八)实施应急保障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组织体制、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预报预警和应急协调等机制,建立覆盖县、乡及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城市应急体系,全面提高各类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应急救援专家队伍建设,建立城市应急救援队伍,特别是社区救援组织,做到专群结合。加强应急装备建设、提高应急储备综合保障能力,建设完成县级应急监控平台,建立完善城市统一的多灾种预警平台,落实预警响应配套措施,通过演练提高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兼职应急救援力量的实战能力。在全社会实施科学避险、自我施救能力培养,使人人能够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综合应急救援发展规划,实现应急救援工作的长远发展。

五、方法步骤

(一)动员部署、制定方案阶段(2012年5月下旬至8月中旬)。制定方案,成立机构,分解任务,在全县安全生产工作会部署的基础上,组织召开全县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建设工作推进会,广泛宣传发动,引导全社会支持建设、参与建设。

(二)典型示范阶段(2012年8月至2013年12月)。举全县之力,高位推动,培育典型、示范带动,率先在大垅乡、马影镇全面实施、推进各项建设工作任务,实现建设工作目标,并将建设开展情况上报市安监局,迎接考核验收。

(三)全面推广阶段(2014年1月至2015年7月)。在大垅乡、马影镇取得建设成果的基础上,及时总结建设工作开展情况、建设成果和经验,探索出具有特色的成功经验,各乡(镇、场)按照建设方案全面实施、推进各项建设工作任务,实现建设工作目标,并将建设开展情况上报市安监局,迎接考核验收。

(四)总结提高阶段(2015年7月至12月)。全面总结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建设工作开展情况、建设成果和经验,召开专题会议,对建设工作中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各地、各有关部门对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建设情况进行整改完善,不断巩固提高,形成安全发展长效机制。

六、责任分工

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负责督促、指导和检查职责范围内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建设各项工作,确保完成安全发展城市建设任务。

(一)各乡(镇、场)负责督促、指导和检查辖区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建设各项工作。健全完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帮助做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设完成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打造一大批11项安全生产创建先进典型、精品工程,全面完成安全生产宣教及安全文化氛围营造,落实高危行业结构优化升级,全面提升安全监管水平,实施应急保障能力建设,确保全面完成安全发展城市建设任务。

(二)各部门、各单位负责督促、指导和检查职责范围内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建设各项工作,确保完成建设任务。

1、县安监局负责督促、指导和检查职责范围内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等行业的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建设各项工作,负责城市生产安全及职业健康安全综合协调,协助其它行业建设工作。

2、县公安局负责督促、指导和检查职责范围内民爆器材、公众聚集场所(重点消防单位)等行业的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建设各项工作,协助其它行业建设工作。

3、县教育局负责督促、指导和检查职责范围内学校、托儿所等教育行业的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建设各项工作,负责平安校园建设任务,协助其它行业建设工作。

4、县交警大队负责督促、指导和检查职责范围内道路交通、运输等行业的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建设各项工作,负责平安畅通县建设任务,负责城市交通运输安全,协助其它行业建设工作。

5、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督促、指导和检查职责范围内道路交通、水上交通、车辆维修、客货运输站(场)等行业的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建设各项工作,负责平安畅通县建设任务,负责城市交通运输安全,协助其它行业建设工作。

6、县农业局、农机局负责督促、指导和检查职责范围内农业、农机等行业的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建设各项工作,负责平安农机示范乡镇建设任务,协助其它行业建设工作。

7、县水产办负责督促、指导和检查职责范围内渔船、渔业等行业的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建设各项工作,负责平安渔业示范县、文明渔港建设任务,协助其它行业建设工作。

8、县规划建设局负责督促、指导和检查职责范围内建筑施工、燃气、供水、供热等行业的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建设各项工作,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安全,协助其它行业建设工作。

9、县质监局负责督促、指导和检查职责范围内特种设备等行业的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建设各项工作,协助其它行业建设工作。

10、县发改委负责督促、指导和检查职责范围内电力、能源等行业的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建设各项工作,协助其它行业建设工作。

11、县工信委负责督促、指导和检查职责范围内船舶制造等行业及工业信息系统的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建设各项工作,协助其它行业建设工作。

12、县药监局负责督促、指导和检查职责范围内食品、药品等行业的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建设各项工作,协助其它行业建设工作。

13、县水务局负责督促、指导和检查职责范围内水利工程建设、水利设施管理等行业的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建设各项工作,协助其它行业建设工作。

14、县商管办负责督促、指导和检查职责范围内商贸系统的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建设各项工作,协助其它行业建设工作。

15、县供销社负责督促、指导和检查职责范围内供销系统、烟花爆竹等行业的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建设各项工作,协助其它行业建设工作。

16、县旅游局负责督促、指导和检查职责范围内旅游系统的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建设各项工作,协助其它行业建设工作。

17、县粮食局负责督促、指导和检查职责范围内粮食系统的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建设各项工作,协助其它行业建设工作。

18、县文广局负责督促、指导和检查职责范围内文化、新闻出版系统、广电系统的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建设各项工作,重点协助完成安全生产宣教及安全文化氛围营造,协助其它行业建设工作。

19、县人保局负责督促、指导和检查职责范围内人事、劳动系统的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建设各项工作,协助其它行业建设工作。

20、县烟草公司负责督促、指导和检查职责范围内烟草系统的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建设各项工作,协助其它行业建设工作。

21、县消防大队负责督促、指导和检查职责范围内消防方面的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建设各项工作,负责城市消防安全,协助其它行业建设工作。

22、县财政局负责督促、指导和检查职责范围内国有企业的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建设各项工作,协助其他行业建设工作。

23、县国土局、县工商局、县商务局、县人防办、县公路局、县市容执法局、县民政局、县卫生局、县邮政局、县气象局、县房管局、县环保局、县中小企业局、县林业局、县地方海事处、海事海事处、市港口管理局分局、县水产办、县科技办、长航公安派出所、供电公司分公司、供电公司等部门(单位),负责督促、指导和检查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系统的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建设各项工作,配合其它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相关行业(领域)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建设各项工作。

24、县财政局、县总工会、县检察院、县司法局、县监察局等部门(单位),协助、配合其它行业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建设工作,为全县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建设各项工作提供坚实保障。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建设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各地、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都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分工,落实足够的专项经费,组织领导本地、本部门(单位)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建设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领域的监督检查,加大联合执法力度,确保监管企业完成各项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建设工作任务。严格“一岗双责”制度,落实“党委领导、政府监管、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社会监督”、“一级对一级、层层负责”的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建设工作责任制,形成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建设齐抓共管的责任体系。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认真组织开展各项建设工作,做到建设方案、责任、时限、措施和资金“五落实”,全面提高企业本质安全生产水平。

(二)加大宣传,典型引路。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和方式,采取多种多样的形式,开展广泛的宣传发动,要把建设的各项工作任务抓实、抓细、抓出成效,积极建设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建设标杆企业、样板工程,以点带面,推进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建设工作。要引导广大企业职工和群众积极参与、支持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建设工作,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对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建设工作不力的典型及时公开曝光。

篇2

一、充分认识加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监管机构建设的重要意义

按照安全生产工作属地化管理原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安全监管工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市安全监管工作的薄弱环节。加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监管机构建设,规范工作机制,落实监管责任,对于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全面加强安全监管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各区、县(市)政府及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把加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监管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进一步加强领导,加大投入,确保于年底前完成基层机构建设任务,做到“五落实”,即机构落实、人员落实、办公场所落实、办公设施落实、办公经费落实,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二、进一步明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监管责任

市安全生产监管、质量技术监督、公安、建设、交通、农机等有关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情况,进一步明确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监管范围和监管职责,下放监管权力,延伸安全监管职能,特别要按照相关规定,逐步将通乡通村公路、城乡燃气(含沼气)、农村建筑施工等纳入监管范围,消除安全监管盲区。

要进一步明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负责人、安全办主任及安全监管员、村和社区安全协管员的工作职责和权力,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安全监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乡(镇)长、副主任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辖区安全监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副乡(镇)长、副主任是其业务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其业务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负责人对其业务分管范围内涉及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村、社区负责人对辖区安全监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三、建立健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监管工作网络

(一)建立健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兼任,副主任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安全的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有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负责同志担任。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办)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可以单设,也可设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行政办公室或其他有关部门,并根据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实际配备2至4名专(兼)职安全监管员(人员配备以内部调剂为主),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综合协调辖区安全监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设立安全协管员。一是在全市各乡镇所辖村设立安全协管员(原则上配备兼职人员1名),负责安全管理工作。二是在全市各街道办事处所辖社区设立安全协管员,定为公益性岗位,从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群体中择优招录。社区安全协管员的配备使用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统筹安排,全市暂配备200个,如有不足可视情况另行研究。

村、社区安全协管员由村、社区直接领导,接受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办的业务指导,对本行政村、社区的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村、社区安全协管员除正常工资外,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由区、县(市)政府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适当工作补助。

(三)加强人员业务培训。市和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管、质量技术监督、公安、建设、交通、农机等有关部门要深入基层,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业务指导,并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监管员及村、社区安全协管员进行安全法律、法规及安全业务知识培训(原则上每年轮训一次),使之业务水平适应安全监管工作需求。

四、完善和规范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监管工作机制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工作机制,做到责任清、任务明。一是建立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分解图表、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分解表、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点)重点监控网络图等3个图表,年初对安全生产责任和目标任务进行分解,年终严格考核、落实奖惩。二是建立完善企事业单位基本情况台账、安全生产检查台账、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台账、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账、三类人员(厂长经理、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台账、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管理账、事故管理台账等7项基本工作台账,每季度进行一次补充更新,确保其及时准确反映安全生产基本情况。三是建立完善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管理制度、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制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安全生产告诫制度、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制度、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及信息反馈报告制度等12项基本工作制度,每年进行一次补充完善,确保这些制度与实际工作相适应。

各区、县(市)安监局及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有关规定,积极探索实行委托执法,在条件成熟时确立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管的执法地位,赋予与其监管职责相称的安全监管执法权,保证责权统一。

五、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监管业务工作

篇3

中图分类号:S27文献标识码:A

一、管理范围

(一)河道和沟渠

1、流域性河道、主要河道:管理范围以外40米;2、一般河道:管理范围以哦30米;3、其他河道、沟渠:管理范围以外20米。

(二)涵闸、排灌站和水库

1、中型水闸、排灌站:管理范围以外50米;2、小型水闸、排灌站:管理范围以外30米;

3、中型水库:管理范围以外300米;4、小(一)型水库:管理范围以外300米;5、小(二)型水库:管理范围以外200米;6、不在册水库:管理范围以外100米。

(三)湖泊: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区域,包括湖泊水体、湖盆、湖滩、湖心岛屿、湖水出入口,湖堤及护堤地,湖水出入口的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设立统一标志,明确管理和保护要求。禁止破坏和擅自移动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标志。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由水利工程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和使用。其中,已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可继续由原单位或个人使用。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其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但均须服从水利工程管理机构的管理和监督,不得进行损害水利工程设施的任何活动。区政府对已征用或划拨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应当依法办理确权发证手续。

二、安全生产规范

(一)安全设备管理

1、自动化操控系统。安全自动监测系统、防洪调度自动化系统、调度通信和警报系统、供水调度自动化系统、水情测报自动化系统等自动化操控系统运行安全可靠;网络安全防护实施方案和网络安全隔离措施完备、可靠;定期对系统硬件进行检查和校验;运行记录规范。

2、备用电源(柴油发电机)。发电机的准备、启动、运行和停车符合有关规定,停车后及时维护保养,及时排除运行故障;运行记录规范。

3、安全设施。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执行“三同时”制度;临边、孔洞、沟槽等危险部位的栏杆、盖板等设施齐全、牢固可靠;高处作业等危险作业部位按规定设置安全网等设施;垂直交叉作业等危险作业场所设置安全隔离棚;机械、传送装置等的转动部位安装防护栏等安全防护设施;临水和水上作业有可靠的救生设施;暴雨、暴风雪、台风等极端天气前后组织有关人员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或重新验收。

(二)施工单位安全责任

1、安全管理机构

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必须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施工单位在建设有度汛要求的水利工程时,应当根据项目法人编制的工程度汛方案、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项目法人批准;涉及防汛调度或者影响其它工程、设施度汛安全的,由项目法人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2、施工安全设计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以及总监理工程师核签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围堰工程;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高边坡、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水利工程施工的特点和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篇4

    1、流域性河道、主要河道:管理范围以外40米;2、一般河道:管理范围以哦30米;3、其他河道、沟渠:管理范围以外20米。

    (二)涵闸、排灌站和水库

    1、中型水闸、排灌站:管理范围以外50米;2、小型水闸、排灌站:管理范围以外30米;

    3、中型水库:管理范围以外300米;4、小(一)型水库:管理范围以外300米;5、小(二)型水库:管理范围以外200米;6、不在册水库:管理范围以外100米。

    (三)湖泊: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区域,包括湖泊水体、湖盆、湖滩、湖心岛屿、湖水出入口,湖堤及护堤地,湖水出入口的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设立统一标志,明确管理和保护要求。禁止破坏和擅自移动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标志。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由水利工程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和使用。其中,已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可继续由原单位或个人使用。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其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但均须服从水利工程管理机构的管理和监督,不得进行损害水利工程设施的任何活动。区政府对已征用或划拨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应当依法办理确权发证手续。

    二、安全生产规范

    (一)安全设备管理

    1、自动化操控系统。安全自动监测系统、防洪调度自动化系统、调度通信和警报系统、供水调度自动化系统、水情测报自动化系统等自动化操控系统运行安全可靠;网络安全防护实施方案和网络安全隔离措施完备、可靠;定期对系统硬件进行检查和校验;运行记录规范。

    2、备用电源(柴油发电机)。发电机的准备、启动、运行和停车符合有关规定,停车后及时维护保养,及时排除运行故障;运行记录规范。

    3、安全设施。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执行“三同时”制度;临边、孔洞、沟槽等危险部位的栏杆、盖板等设施齐全、牢固可靠;高处作业等危险作业部位按规定设置安全网等设施;垂直交叉作业等危险作业场所设置安全隔离棚;机械、传送装置等的转动部位安装防护栏等安全防护设施;临水和水上作业有可靠的救生设施;暴雨、暴风雪、台风等极端天气前后组织有关人员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或重新验收。

    (二)施工单位安全责任

    1、安全管理机构

    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必须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施工单位在建设有度汛要求的水利工程时,应当根据项目法人编制的工程度汛方案、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项目法人批准;涉及防汛调度或者影响其它工程、设施度汛安全的,由项目法人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2、施工安全设计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以及总监理工程师核签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围堰工程;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高边坡、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水利工程施工的特点和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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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目标

20*年是全国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年,必须深入排查治理各类事故隐患,切实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强化安全生产,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增强预防监控能力,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

二、督点范围内容

㈠排查治理范围:各行政村、各行业(领域)的全部生产经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

1、矿山、冶金、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及生产、储运等各类设备设施;

2、道路交通、水运等行业;

3、建筑施工,电爆器村、电力、储运等设施;

4、渔业、农机、水利等行业场所设施;

5、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旅游景点、学校、医院、饭店劳动密集型企业等场所;

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

7、多合一建筑“三合一”企业及其它小旅馆、出租房;

8、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范围。

三、职责分工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必须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工作全面负责。各村委会各相关部门要结合本村、本部门和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落实。镇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一)工业线由汤宝升负责,工办负责全镇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监督,督促企业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并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

(二)文教卫组由金勇强负责,负责全镇范围内学校、医院、敬老院等学校安全工作隐患排查工作;

(三)公共场所组由郑峰负责,负责全镇旅馆、商场、烟花爆竹等安全工作隐患工排查工作;

(四)农业线组由郑撮法负责会同工作片对全镇范围内,危房、三塘水库、小作坊、泥石流、山体滑坡、自然灾害、洪水等安全工作隐患的排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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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整治范围和内容

以蔬菜、食用菌生产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和农药生产经营单位为重点,围绕克百威、甲拌磷、氧乐果、水胺硫磷、氟虫腈等禁限用高毒农药及毒死蜱、百菌清、腐霉利等易超标农药加大蔬菜产品质量检测力度,严厉查处违规销售和使用高毒农药、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药、不遵守农药安全间隔期规定、规模农产品生产企业不建立完善生产管理档案等行为,促进蔬菜生产用药行为进一步规范。推出一批示范性农场、基地。推进落实“菜篮子”工程县长负责制。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农产品生产过程监控。督促检查农产品生产者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标准化生产制度、生产记录制度、农残检测制度、投入品安全使用管理制度情况,建立生产管理档案情况,重点查验农药使用品种、数量、时间等内容,督促其遵守农药安全使用间隔期的法律规定。与市场监管局携手加强联合治理,通过市场准入倒逼生产者落实农产品准出制度,深入推进农产品质量溯源体系建设,探索多种形式的农产品准出手段,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基地准出制度。

(二)打击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一是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继续开展以农药残留为重点的执法检查行动,严厉打击非法添加、违禁使用、制假售假、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违规使用行为。二是强化农业投入品整治。进一步规范农药经营使用行为,实施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落实农药进销货台账制度和农药登记备案溯源工作。

(三)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针对重点品种突出隐患开展专项监测和监督抽查,全年完成果蔬类农残定性检测4800个,定量监测1000个样品分析,整治期间要完成检测数量的80%。进一步扩大县乡快检覆盖范围,增加检测数量和频次,发挥生产源头把关作用。充分利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平台,不断完善平台功能,发挥平台预警分析、数据汇总功能,丰富监管手段和内容。

(四)推进农业标准化建设。按照辽宁省地方标准,稳步健全农业绿色发展标准体系,形成重点农作物标准化栽培技术模式图,提高农业标准化水平和绿色安全优质农产品供给能力。加快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认证,2019年,全县认证数量10个以上,实施标准化生产面积占耕地面积比重达到75%以上。绿色食品续展率达到60%以上。大力推进粮食生产核心区、蔬菜生产核心区、特色作物生产核心区建设,通过“三区”示范创建,以点带面,带动规模经营主体按标生产。

四、实施步骤

(一)部署动员阶段(5月1日-5月11日)。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相互配合,联合行动,共同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要制定生产领域蔬菜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周密部署、精心安排、突出重点、迅速行动。

(二)集中整治阶段(5月12日-9月15日)。组织力量,围绕整治范围和内容开展全方位、全环节、全覆盖的生产环节蔬菜安全整治工作,通过严打重惩、打击威慑、宣传教育、营造氛围,规范农产品生产行为和农药经营行为。

(三)检查督促阶段(9月16日-9月20日)。县农业农村局组成工作督导检查组,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成果进行检查,督促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四)总结提升阶段(9月21日-9月30日)。对专项整治行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进行总结,提炼形成有效监管模式,在全市范围宣传推广,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深刻认识生产环节蔬菜安全整治工作是全县乃至全市食品安全建设年工作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要结合全年工作建立和完善整治工作领导机制,增加工作力量,增强工作手段,统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各机构,明确各方责任,切实承担起法定监管职能,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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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安全工作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安全工作管理,坚持行业和领域安全监督管理、安全综合监督管理以及属地安全监督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安全工作管理,实行领导责任制、部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等制度。

第五条行业监管部门、综合监管部门和属地监管部门以及各类所有制性质的生产经营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安全责任制,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从上至下逐级明确分管领导、职能部门的安全责任,层层落实。

第六条行业监管部门、综合监管部门和属地监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行业系统安全工作的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贯彻落实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治理消除本系统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

第七条县政府建立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专题会议制度,每个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由政府主要领导人或政府主要领导人委托政府分管领导人召集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全县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每次会议都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第八条行业监管部门、综合监管部门和属地监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七条的条例建立本单位防范安全事故会议制度。

第九条本条例中安全的范围包括生产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卫生(药品)安全、食品卫生安全等四类。

第二章县政府领导安全工作职责

第十条县长安全职责:

(一)全面负责全县安全工作;

(二)不定期召集或委托常务副县长、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长召集有关部门职负责人参加的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县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要明确专人负责,认真落实;

(三)与行业监管部门、综合监管部门和属地监管部门签订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的安全责任;

(四)组织制定本县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报市政府备案;

(五)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

(六)因未履行职责,导致本县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条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副县长安全职责:

(一)负责分管范围内各行业部门的安全工作;

(二)完成县长布置的安全工作;

(三)按要求或视具体情况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分管范围内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参加的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分管范围内防范重特大安事故工作,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要明确专人负责,认真落实;

(四)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分管范围内容易发生的重特大事故的单位、所和设备、设施,进行严格管理和重点检查,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查处重特安全事故隐患;

(五)制定分管范围内各行业部门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分管范围内各行业部门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

(七)因未履行职责,导致分管范围内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条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行业监管部门安全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县农委负责全县农业安全工作。负责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安全监理、使用管理和产品质量检验,组织实施农机操作人员技术培训、安全教育和考核发证;负责农药生产、经营、流通的安全管理和监察;负责对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负责动植物防疫和动植物防疫监督;负责对引进水产种苗的监督管理,以及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县市政管委负责本系统单位安全工作。负责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公用设施、户外广告等项目涉及安全方面的审核、管理、保护和监督检查;组织解决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公用设施、铁道道口出现的安全问题,负责城区防汛安全工作,以及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安全工作。

第十四条县经委负责县域内除对外贸易系统和县工业开发区外的工业企业及电力行业安全工作。负责对工业企业的安全工作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发供电安全和电力施工安全,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负责电力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和检查;负责供电系统员工安全培训和教育管理,以及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安全工作。

第十五条县建委负责全县建筑行业安全工作。负责依法对施工许可证的前期手续进行初审;负责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和依法实施备案管理,对不合格的工程不予通过验收;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和开发企业的资质初审;负责房屋拆迁过程中拆除建筑物的安全工作;负责制定控制建筑行业安全事故的详尽措施,以及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安全工作。

第十六条县商委负责本系统单位安全工作。负责对商业系统的安全工作实施监督,重点监督大型商场、市场的安全状况;负责大型促销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以及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安全工作。

第十七条县文化委负责所属图书馆、影剧院、文化馆等社会文化事业单位的安全工作。负责网吧、文化市场、文化娱乐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文物安全工作;负责大型文化活动及其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以及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安全工作。

第十八条县教委负责全县各级各类学校的安全教育和教学、生活设施的安全管理。负责由学校组织的校内、外各项活动的师生安全管理;负责全县校舍、基建、学校食品卫生、防火防盗、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及招生安全工作,以及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安全工作。

第十九条县外经委负责对外贸易系统企业安全工作。负责对对外贸易系统企业的安全工作实施监督检查,以及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安全工作。

第二十条县国土房管局负责本系统单位的安全工作。负责在审批、核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时,严格审查安全条件,对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单位不予审批采矿权和探矿权,查处非法开采、盗采和超层越界开采的矿山企业和个人,依法吊销违法开采者的采矿许可证,以及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安全工作。

第二十一条县交通局负责全县交通运输行业安全工作。负责对道路运输行业开业审批;负责对从事化学危险品运输经营者开业初审;负责车辆运输证件的发放;协调处理交通行业重大突发性事件,参与处理行业内重大交通安全事故,以及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安全工作。

第二十二条县林业局负责全县林业安全工作。负责对全县林业资源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在森林防火期内对一级防火区生产性用火的审批;负责一、二级防火区主办单位组织大型群众活动,森林防火方案的审批;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全县森林防火工作;负责本系统单位的安全工作,以及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安全工作。

第二十三条县水资源局负责本系统单位的安全工作。负责全县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理和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全县水利设施、水域、河道及其岸线的安全管理;组织、协调、监督全县防汛工作;负责中小型水库大坝的安全监管,防范决堤、垮坝事故,以及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安全工作。

第二十四条县旅游局负责管理全县旅游安全工作;指导、监督和检查旅游企业的消防、治安防范等安全工作;参与安排重大旅游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以及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安全工作。

第二十五条县体育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体育场地、设施和比赛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游泳场馆和其它体育活动场所、体育设施的监督检查工作;规范体育经营活动,做好体育安全宣传工作;组织解决体育场所出现的安全问题;负责游泳场馆溺水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以及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安全工作。

第二十六条县人防办负责全县人防工程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指导城市建设、城市开发地下空间利用按人民防空要求的贯彻执行;负责检查人防工程主管单位防空防护和抢险抢修预案、方案的制订与实施;负责拟定防空袭预案和各项保障方案,以及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安全工作。

第二十七条北京市路政局密云分局负责全县道路、桥梁、轨道等交通基础设施的安全工作。负责道路、桥梁、轨道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的施工安全;负责道路、桥梁、轨道等交通基础设施使用过程中的安全,以及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安全工作。

第二十八条行业监管部门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主要责任,对本行业系统单位的安全工作负主要监管责任。

第二十九条行业监管部门行政一把手或有关负责人因未履行职责,导致本单位和本系统其他单位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条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系统单位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行政一把手或有关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四章综合监管部门安全工作职责

第三十条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全县生产安全工作。负责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全县生产安全工作的综合管理、宣传教育、监督执法工作;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负责对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的治理工作进行监督;负责非正常死亡目标管理和综合考核工作,以及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安全工作。

第三十一条县公安局负责全县公共安全工作。负责全县交通、消防、煤气中毒三项非正常死亡事故的宣传教育、监督管理和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对大型社会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进行安全检查,督促大型社会活动举办单位和个人消除不安全隐患;负责重大事故现场安全保卫和维护周边秩序及负责事故现场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疏导工作;组织扑救火灾事故,监督解决重大火灾隐患;负责禁放的监督管理;负责枪支弹药、民用爆炸物品的监督管理,以及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安全工作。

第三十二条县卫生局负责全县公共卫生、食品卫生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调度全县的卫生技术力量,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进行紧急处置,预防和控制疫情、疾病的发生、蔓延;负责医疗急救体系的建设;负责对全县重大安全事故中受伤人员的救治工作,以及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安全工作。

第三十三条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密云分局负责依法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的登记注册,严格市场准入,对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单位,不予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企业、市场的安全状况,依法取缔和吊销不符合安全条件单位的生产、经营资格,规范经营行为和经营秩序;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安全宣传教育;负责全县食品卫生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以及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安全工作。

第三十四条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全县特种设备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全县特种设备的监督检查和定期检测;负责对特种设备检修、维修后的验收;负责对特种设备事故进行调查处理;配合有关部门处理特种设备伤亡事故;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的发放;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以及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安全工作。

第三十五条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密云分局负责全县药品、保健品、化妆品行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医药毒麻药品的监管及医药系统安全工作;负责化学药品、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品、毒性药品等各类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全县化学药品、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品、毒性药品等各类药品和医疗器械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负责全县药品行业安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以及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安全工作。

第三十六条县环保局负责全县环保行业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调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和监督检查;严格执行环境监测制度;负责污染环境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审查,以及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安全工作。

第三十七条综合监管部门对本系统行业的安全工作负重要监管责任。

第三十八条综合监管部门行政一把手或有关负责人因未履行职责,导致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条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系统行业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行政一把手或有关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

属地监管部门安全工作职责

第三十九条各乡镇政府和县工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为我县安全工作属地监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各项安全工作。

第四十条各乡镇政府承担以下安全工作职责:

(一)按属地管理原则全面负责本辖区内的安全工作;

(二)配合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内的安全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三)配合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内发生的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四)及时上报本辖区内的重大事故隐患并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治理消除工作;

(五)制定本辖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负责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安全工作。

第四十一条县工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承担以下安全工作职责:

(一)全面负责开发区内的安全工作;

(二)负责开发区各项基础设施建设的安全管理;

(三)配合有关部门对开发区内的安全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四)配合有关部门对开发区内发生的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五)及时上报开发区内的重大事故隐患并负责对开发区内的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治理消除工作;

(六)制定开发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负责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安全工作。

第四十二条各乡镇长和县工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要领导为本辖区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因未履行职责,导致本辖区内安全事故发生,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条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辖区内发生安全事故后,乡镇长和县工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要领导应立即赶赴现场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六章生产经营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活动主办单位安全工作职责

第四十三条各类所有制性质的生产经营单位和活动主办单位对本单位安全工作负主体责任,机关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本单位安全责任第一责任人。

第四十四条活动主办单位要严格执行大型社会活动的安全管理的有关条例,落实大型社会活动的安全管理责任。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主办单位对大型社会活动负安全管理第一责任,许可单位对大型社会活动负安全管理监管责任。

第七章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五条行业监管部门、综合监管部门和属地监管部门以及各类所有制性质的生产经营企业、事业单位和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县政府的要求,制定本区域、部门和单位内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保卫方案。

行业监管部门、综合监管部门和属地监管部门制定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保卫方案,应经县政府审批;各类所有制性质的生产经营企业、事业单位和活动主办单位制定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保卫方案,应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十六条各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条例,及时、如实地向县政府、有关监督管理和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七条发生安全事故后,各单位应当积极采取救治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的责任者,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严格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和《北京市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条例》,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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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党的十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提高青年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增强青年职工安全生产工作技能,使青年职工遵章操作,杜绝违规行为,避免发生各类事故,努力开创公司安全生产新局面。

二、创建目标

通过“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创建活动,不断增强青年职工的安全意识、安全责任和工作技能,促进安全生产水平、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不断提高,使青年职工人人成为安全生产标兵,在职工群众中起到示范表率作用,确保公司生产安全,不发生大小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促进公司安全、可持续发展。

三、创建内容

1、“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成员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岗位现场管理规范,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现象,不发生大的安全生产事故。

2、“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成员具有安全生产意识、安全生产技能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能够按照安全生产的工作精神和工作要求全面做好生产工作,杜绝发生各类安全生产事故。

3、“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措施,加强对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及时整改安全生产隐患,夯实安全生产的基础。开展有意义、丰富多彩的安全生产主题活动,总结归纳安全生产先进经验,推广到全公司生产工作中,全面提高公司的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公司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四、创建措施

1、制定“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具体创建月、季度计划,落实到实际创建工作中。根据“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创建活动的要求和考评标准,及时检查月、季度创建工作开展情况,做到每月创建工作有检查,每季创建工作有小结,及时调整创建工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推进“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创建活动顺利开展。

2、营造“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创建氛围。设置醒目的创建标志:制作“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牌匾一块,制作“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横幅一面,悬挂在公司办公区,努力营造创建氛围。

3、加强宣传,营造安全生产氛围。“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创建活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教育阵地,大力宣传“安全为天”、“安全第一”、“生命高于一切”、“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等安全核心理念,营造浓厚的安全生产氛围,做到“人人讲安全,事事为安全,时时想安全,处处保安全”,消除一切安全隐患。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创建活动要强调当前安全生产的重点防范问题,批评不重视安全生产的错误思想与错误做法,有针对性地提高每个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做到遵守安全生产法规,杜绝违规违章操作,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五、创建步骤

1、宣传发动阶段(X月到X月)

公司团组织召开宣传动员会议,宣布“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创建活动开始,组织广大青年职工认真学习,了解“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创建活动的宗旨、意义,明确考核细则、考核要求及实施步骤。充分调动青年职工参加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创建活动的积极性,结合创建活动要求和岗位工作实际,振奋工作精神,增大工作干劲,积极投入到创建活动中,努力取得安全生产新成绩。

2、全面实施阶段(X月到X月)

根据“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创建活动要求,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和青年职工的特点,采取丰富多彩的活动形式,有重点、有步骤、有组织地开展活动。成立活动领导小组,制定明确的创建计划和实施方案,及时总结检查,推进“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创建活动顺利进行,着重抓好三方面工作:

一是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学习。组织“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成员认真学习国家《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认真学习公司的相关安全生产文件精神和制度规定,提高安全生产意识,认真做好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二是开展安全生产现场检查。在安全生产现场检查中,重点检查安全生产制度、操作规范、遵章守纪等方面的落实情况,着力消除漠视安全生产制度、习惯性违章等不安全行为,切实提升安全生产技能,确保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三是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要认真细致排查安全隐患,不搞形式主义和走过场,一经发现安全隐患,要制定措施马上整改。要检查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确保整改到位合格,彻底消除一切安全隐患。

3、总结阶段(X月到X月)

由领导小组负责检查,对照《考核评分表》,逐条逐项加以对照进行自查评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完善、改进,保证方案能顺利实施。在各项工作达到标准条件下,向公司党支部和上级团委汇报工作,并申请“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召开“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创建活动总结表彰会议,全面总结创建情况,对有突出表现的青年职工进行奖励。

六、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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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小晶省长对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出台高度重视,在2008年8月25日的省政府常务会、9月24日省长办公会议和9月28B的全省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研讨班、11月的全省经济工作会议上,黄小晶省长多次强调必须严格落实好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在《暂行规定》的起草修改过程中,李川副省长和郑新聪副秘书长多次听取汇报,就《暂行规定》的内容做出具体指示、提出要求,确保了《暂行规定》的顺利出台。

《暂行规定》的出台,涉及各级政府和众多的部门,必须对大量、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规定进行认真、全面的研究,起草、修改、论证、协调的工作量大,前后经历了近5个月的时间,从2008年8月下旬,省安监局即着手研究“一岗双责”规定的基本框架;9月上旬完成《暂行规定》初稿并向49个省直单位和九个设区市政府征求意见;9月中旬,在进行充分吸收各有关方面意见并认真修改的基础上,陈炎生局长带着《暂行规定》修改稿到厦门、漳州市调研、征求意见;9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后。省安监局又对照《条例》相关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暂行规定(代拟稿)》,10月中旬报送省政府办公厅审定;10月下旬,省政府办公厅再次征求了各设区市政府及部分省直单位的意见并进行修改;12月5日,李川副省长主持召开省发改委、经贸委、交通厅、建设厅等30多个省直单位参加的专题会议,专门研究《暂行规定(代拟稿)》修改问题;专题会议之后,省安监局就省直有关单位提出的意见再次进行修改形成《暂行规定(送审稿)》,于12月18B再报送省政府办公厅;12月26日,省政府办公厅将《暂行规定(送审稿)》交由省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2009年1月7日,省政府郑新聪副秘书长再次召集省直有关单位,对有关内容作进一步的沟通、协调和完善……

《暂行规定》在我省的出台,有着其相应的背景:

1、出台《暂行规定》,是进一步确立并健全安全生产工作领导格局的客观需要。安全生产工作领导格局是推进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保障和组织基础,省委、省政府历来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在强化安全生产工作上。长期以来我省十分重视落实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领导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在实践中也初步形成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亲自抓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综合负责、其他领导相应抓直接负责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不少地方、部门也相应地明确了领导班子各位领导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范围及相应责任,但这一做法并没有在全省范围内形成制度化和规范化,在实际工作进展并不平衡、落实上也有较大的差距,并且这一做法可能因为领导特别是主要领导的变动而难以得到真正有效的延续,从而影响整个安全生产工作领导格局作用的发挥。而《暂行规定》的出台,以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将近年来我省在强化安全生产工作所形成的领导格局真正确立为一种制度,使这一格局真正具有了长期性、稳定性和基础性,从根本上确立了这一格局应有的地位。

2、出台《暂行规定》,是进一步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的现实需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核心与灵魂是责任,基本原则与要害是“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经营、业务)必须管安全”、“谁审批(收益)谁负责”,这是因为,安全生产并不是也不可能游离于生产经营活动之外而单独存在。而是伴随生产经营活动的产生而存在,也就是生产经营活动的范围有多大,安全生产责任的范围也相应有多大,生产经营活动延伸到哪里,安全生产责任的范围也相应地延伸到哪里,但在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能认识到这一点并自觉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的,这也是目前不少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的重要原因之一。《暂行规定》的出台,从根本上明确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在安全生产上的职责范围及责任,为安全生产责任制实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落实,避免安全生产工作空白的出现提供了基本保障。

3、出台《暂行规定》,是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各项规定的现实需要。近年来,为强化安全生产工作,我国出台了《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作了原则规定,在实际工作及操作中,往往难以真正具体、有效地落实,《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虽然对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作了原则规定,但这些规定总体还是比较粗线条的,有关部门对自己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也还不够具体明确,而《暂行规定》的出台,是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细化、具体化,也是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配套和操作规定。

4、出台《暂行规定》,是进一步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工作监管机制的现实需要。安全生产工作不仅要体现责任,更要落实责任。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企业是安全生产工作第一位和基本的责任主体,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则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主体,履行的是监管责任,从现有的情况看,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不可能自动到位、自动落实,我国一些地方、行业领域重特大事故频发多发的原因之一就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不落实、不到位,因此,必须要设计一种制度、建立起一种机制,通过这种制度、机制的作用,产生相应的压力并以压力促进、带动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产生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动力,从而保证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真正有效落到实处,实现安全生产工作的齐抓共管,形成安全生产工作的合力。《暂行规定》的出台,较好地解决了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中较为普遍存在的“压力不大、动力不强”的问题,建立起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机制。

5、出台《暂行规定》,是应对安全生产工作面临新情况新考验的现实需要。近年来,在全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同时。安全生产形势持续保持平稳态势。以2008年和2005年相比,全省各类事故累计减少8127起、死亡人数累计减少1266人,亿元GDP事故死亡率从0.75下降到0.34、下降54.7%,道路交通事故万车死亡率从9.82下降到5.11、下降47%,工矿商贸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从3.4下降2.1,下降38.2%;煤炭百万吨死亡率

从6.01下降到0.98,下降83.7%。但不可否认的是,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一些深层次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的解决,特别是在扩大内需、确保增长各项措施逐步启动的情况下。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着许多新的情况和新的考验,《暂行规定》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从而将为扩大内需各项措施的实施、保证国民经济稳定增长提供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从总体内容看,《暂行规定》具有四个非常明显的特点:

1、主体明确。《暂行规定》所确立的安全生产“一岗双责”集中要解决的是安全生产的监管及监管的责任问题,因此,明确了承担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两个层面的主体,第一个层面是政府及其政府的相关部门,政府从总体上承担安全生产工作的整体责任,而作为政府组成部分的各位单位则承担各自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从而保证政府安全生产整体责任的落实,《暂行规定》共对49个部门的职责进行明确,这些部门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在安全生产上负有相应监管责任的部门,另一类是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进行配套、支持、保障和监督的部门;第二层面是政府及其政府的相关部门的领导,按照行政首长负责制的格局,将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具体落实到各位领导的身上,如《暂行规定》第五条即明确规定“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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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管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全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

2、主管公司的工艺质量、运转操作、设备维修等生产职能管理,对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3、主管皮辊、木管、试验室、验配组、通用工段、电气工段、基本建设(含外包工程)等管理,对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是生产部各职能小组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者;

4、负责公司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工作的立项、审核,报总经理审批后组织实施,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的落实负直接领导责任;

5、负责组织制定、审批公司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对因操作规程欠缺而导致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

6、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生产,对各分场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是各分场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者。

二、管理目标

1、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确保公司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全面完成;

2、杜绝生产部所辖范围内和各分场发生因工死亡、因工致残1---4级(含上下班途中发生的工伤事故本人负50%以上责任的机动车辆事故)以及一次性直接经济损失30000元以上的火警事故;

3、有效遏制生产部所辖范围内和各分场发生因工致残5级以下(含上下班途中发生的工伤事故本人负50%以上责任的机动车辆事故)和一次性直接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下的火警事故。

三、管理考核

1、未完成公司年度安全生产目标所确定的安全生产目标值,视责任大小处XX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生产部所辖范围内或各分场发生因工死亡、因工致残1---4级(含上下班途中发生的工伤事故本人负50%以上责任的机动车辆事故)以及一次性直接经济损失30000元以上的火警事故,视责任大小处XX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生产部所辖范围内或各分场发生因工致残5级以下(含上下班途中发生的工伤事故本人负50%以上责任的机动车辆事故)和一次性直接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下的火警事故,视责任大小处1000元以上XX元以下罚款。

四、其它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由公司总经理(综合部代存)和生产管理副总经理各自存档一份。

本责任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签字人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向接任人交待清楚,由接任人补签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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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违反职责所要求的安全管理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关于安全员刑事责任的基础和根据,需要明确几个问题。

安全员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

刑法上一般认为,刑事责任的根据存在2个侧面:首先,行为侵害了合法权益,具备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次,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负有责任。前者是客观根据,后者是主观根据,两者缺一不可。

就安全员的刑事责任而言,安全员没有履行安全管理义务或者没有正确履行安全管理义务,因而导致严重后果,这是刑事责任的客观根据;安全员原本可以避免这一结果,但却没有避免,这是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只有2种根据同时具备才能对安全员定罪量刑。

举例言之,甲是某煤矿的安全管理员,负责坑道顶板的安全检查工作。某日,被害人在坑道作业时,顶板掉落在头部,导致重伤不治身亡。事后,经有关部门鉴定,该顶板掉落隐患只要严格履行检查职责,便完全可能被事先发现和避免,而甲没有严格执行巡查制度,导致遗漏事故隐患。本案中,甲负有及时巡查顶板隐患的客观注意义务,但由于主观上存在精神上的懈怠,没有及时发现隐患,因而导致了重大事故,具有客观的处罚根据。另一方面,甲原本能够及时发现隐患,但存在过失而未发现,具有主观的处罚根据。

风险责任的分配与刑事责任的范围

生活中,安全事故广泛发生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那么,是不是一旦发生事故,就一定会有人为此承担刑事责任呢?比如,交通安全事故几乎每天都在发生,但是,我们很少听说交通警察会为此承担刑事责任;相反,在安全生产领域,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作为负责生产安全的安全员却通常要为此承担刑事责任。

试问,为什么都是负责安全管理,安全员在刑事责任的范围以内,而交通警察却在刑事责任范围之外呢?回答这一问题,我们需要联系风险责任的分配加以分析和理解。

所谓风险责任的分配,是指社会生活中存在必然伴随风险,但又为社会发展所必须的活动,该活动的参与者根据各自的地位、特点和社会的合理期待,需要合理分配风险产生的管控责任。安全员之所以为安全事故承担刑事责任,从根本上说,是因为安全员承担着生产行为产生的风险责任。如果客观上没有履行这一风险管控义务,便具备了客观处罚根据;如果主观上没有履行风险责任的主观注意义务,便具有了主观处罚根据。

接下来,我们进一步说明交通警察为什么与安全员在承担刑事责任上存在重大区别。这里需要把目光聚焦到交通风险与生产风险的区别上。应该说,交通风险与生产风险两者貌似相近,但实际上却存在巨大差异。

概言之,交通活动的参与者非常宽泛,交通风险的制造者和控制者首先和主要是社会一般人,而非交通警察。在法律上,交通风险被称之为允许的风险,其危险程度和可控程度在社会可以接受的范围内。由于交通活动数量极其庞大,且类型复杂多样,交通警察无论在人员数量,还是在介入机会和能力上都无法与交通参与者本人相比。因此,交通风险责任首先和主要分配给交通参与人(比如需要考取驾照、遵守交通法规等),交通警察只有在行政法上,对特定交通领域的活动通过实施具体行政管理时,才会承担该领域的交通风险责任,因而可能涉及犯罪。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交通警察承担风险责任时必然与其行政管理职权相关,因此一旦发生事故,并不触犯责任事故犯罪,而是职务犯罪,即罪。这一点可以帮助人们澄清一种误解――交通警察不承担重大责任事故罪,因此就不承担任何刑事责任。显然,交通警察在行政管理的职责范围内,当然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比如,在交通事故现场,交通警察甲指挥不当,强令肇事者乙将肇事车辆停靠在机动车道内,导致其他车辆发生二次事故,造成第三人的死亡。本案中,由于甲到达现场指挥事故处理,交通风险责任就转移给了甲,甲指挥不当发生二次事故,应该为此承担罪的刑事责任。

相比而言,生产风险并非允许的风险,其危险程度和可控程度超越了社会能够承受的范围,属于社会不允许的风险。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生产行为引起的风险虽然高,但集中在特定的生产领域,规模相对较小,设置专门工作人员便有机会和能力进行介入和控制。这里的专门工作人员便是安全员。与之比较,生产人员虽然在自己的支配范围内也承担着安全生产的义务,但在特定情形下,生产人员如不能在生产的同时兼顾风险管控,那么安全员无论在介入机会和控制能力上均具有优势地位,因此,在上述情形中,风险责任首先由安全员承担。如此一来,安全员在自己负责的生产领域,在其能力范围内是生产风险的首要承担者,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当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风险责任的分配与安全员承担刑事责任存在必然联系,正是因为风险责任的分配不同,才使安全员与交通警察在事故发生后,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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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水务局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水利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人,对本地区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协调和综合监督管理领导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负责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各股、室、站、队及乡镇水务管理站负责人是本股、室、站、队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股、室、站、队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

各级负责人要按照“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管行业(领域)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事权相一致的要求,认真履行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岗位职责,抓好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一)县水务局主要负责人主要职责。一是负责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在水务系统的贯彻落实;组织落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与分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其他分管业务工作领导和各股、室、站、队及各乡镇水务管理站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严格考核奖惩。二是将安全生产工作与水务系统的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检查考核;及时研究解决水务系统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明确水务系统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并保障工作开展。三是每月至少主持召开1次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例会,贯彻上级有关要求,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安排部署工作任务,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四是参加水务系统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汛期不少于2次。五是领导水务系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发现的安全隐患,督促制定整治措施,限期整改。六是组织编制水务系统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报送备案。水务系统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按照规定及时赶赴现场,组织协调救援及善后等相关工作。

(二)县水务局分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主要职责。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安排部署,结合水务系统工作实际,主持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二是协助本单位主要领导每月组织召开1次水务系统安全生产工作例会,贯彻上级有关要求,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安排部署工作任务,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三是组织制定水务系统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和方案,并参加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每月不少于2次,汛期不少于3次。四是组织水务系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每季度组织检查水务系统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推动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落实到位。五是督促相关业务股室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安全管理机构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水平。六是水务系统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按照规定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协调救援及善后等相关工作,并督促做好事故信息报送。

(三)县水务局分管其他业务工作领导主要职责。一是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安排部署,将安全生产工作与分管范围内的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检查考核。二是督促分管业务股室认真履行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督促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三是参加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每月不少于2次,汛期不少于3次。四是水务系统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按照规定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协调救援及善后等相关工作。

(四)局属各股、室、站、队及乡镇水务管理站负责人主要职责。一是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安排部署在本股、室、站、队及所监管单位的贯彻落实。二是组织落实下达的安全生产专项目标任务,及时研究解决本股、室、站、队业务范围及所监管单位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三是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发现的安全隐患督促制定整改措施并加以落实。每月开展日常安全检查不少于2次,汛期不少于3次。四是本股、室、站、队所监管单位及区域发生安全事故时,按规定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协调事故抢险救援和相关善后工作。

三、强化应急管理

各级负责人要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在接到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后,按照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做好应急救援组织领导工作。

(一)发生一般事故,事故发生乡镇水务管理站负责人、相关股、室、站、队负责人和县水务局分管业务的领导要及时赶赴事故现场。

(二)发生较大事故和性质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特别大的一般事故,事故发生乡镇县水务管理站负责人、相关股、室、站、队负责人和县水务局分管安全领导、分管业务的领导要及时赶赴事故现场。

(三)发生重特大事故和性质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特别大的较大事故,事故发生乡镇县水务管理站负责人、相关股、室、站、队负责人和县水务局主要领导、分管安全领导、分管业务的领导要及时赶赴事故现场。

(四)同一项工作涉及多个股室的,由该项工作牵头股室对应的分管领导赶赴事故现场。特殊情况按县水务局主要领导批示办理。

(四)相关领导及负责人到达事故现场后,按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加强组织领导,全力配合做好伤员抢救和事故善后工作。

(五)事故发生地的乡镇水务管理站及相关股、室、站、队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四、严格考核,强化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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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中,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和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协同配合,扎实工作,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事业单位)要全面发动,从安全管理、设施设备、技术工艺、行为规范等各个环节认真细致地排查、治理事故隐患,进一步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要通过这次专项行动,切实解决*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推进重大危险源登记和现状评估,逐步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和分级督办机制,有效防范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提高城市的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确保*市不发生有严重影响的重特大事故,确保安全生产处于受控状态,以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

二、重点范围和职责分工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冶金、有色、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关于交通运输、渔业、农机等企业和水库、学校、人员密集场所等单位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关于在中央企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指导意见》《关于各地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行检查督查的指导意见》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办通知〉精神搞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协调〔20*〕114号)(以上文件详见“*安全生产网”政务信息栏,网址:)要求,*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重点范围和职责分工如下:

(一)生产安全

重点范围:石油、化工、冶金、船舶、有色、水运、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筑建材等商贸工矿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章制度、劳动组织、设备管理的落实,重大危险源普查监控,安全生产培训,安全投入和“三同时”制度执行,工程项目与应急管理,事故管理和责任追究,烟花爆竹经营,打击非法生产与经营等情况。

责任部门: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国资委、市消防局。

(二)建筑施工

重点范围:施工作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重大危险源工程),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管理,大型建筑施工机械,区县开发园区和村镇工程;在建的越江隧道深基坑开挖与支护、盾构进出洞、旁通道施工、有毒有害气体控制以及桥梁工程中高支模与起重吊装安全;排水设施运行、水务建设施工、堤防、水闸运行安全;依法取得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打击非法建设等情况。

责任部门:市建设交通委、市市政局、市水务局。

(三)道路交通运输

重点范围: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和危险路段治理,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运输企业经营资质,车辆与槽罐技术状况,关键岗位人员符合从业条件规定,规章制度健全并严格执行,易燃、易爆、危险品查堵,按规定安装、使用和管理GPS设施,打击非法经营,清理个体挂靠车辆;轨道交通车辆、轨道、信号、供电、通风等设施设备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消防设施处于完好状态,突发性事件的各类应急预案编制演练等情况。

责任部门:市公安局(交警)、市交通局、市市政局。

(四)水上交通运输

重点范围:船舶航运经营资质,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执行,建立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防范危险品非法上船的监管,沿岸油类作业码头、供油船防污染措施,船舶消防、救生及防污染设备和设备保养符合有关规定,危险货物及集装箱装箱运输、港口装卸、储存作业,客运(旅游)码头、乡镇渡口、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安全,打击无证船舶和非法经营等情况。

责任部门:*海事局、市港口局。

(五)铁路航空运输

重点范围:危险品运输管理、易燃、易爆、危险品查堵及站车防火防爆,线路封闭栅栏及保护区内危及运输安全建筑物、构筑物,道口安全防护设施,立交桥限高标志及防护架设置,公铁平行地段防护桩设置、维护,应急预案处置程序与演练;航空器适航维修,货物运输安全监管,道口与机坪安全设备、设施、标志的设置及维护等情况。

责任部门:*铁路局、民航华东管理局。

(六)人员聚集场所与消防安全

重点范围:继续消除20*年尚未整改完毕或整改不力的火灾隐患;落实整治商场、游乐场所、学校、医院、地下车站、宾馆饭店等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单位、闲置厂房、具有娱乐、餐饮、住宿功能的地下人防工程以及集员工集体宿舍与生产、仓储或经营等使用功能为一体建筑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距离、安全疏散通道、消防设施、应急照明、指示标志,确保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场所设置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打击非法经营和制作、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落实游客运载工具和游艺机设备、索道、攀岩、滑道、射击等易发事故旅游项目的安全措施,保证旅游车辆(含旅行社租用车辆)安全性能,制止带“病”、超载、超时运营;落实学校、医疗机构消防、交通、食品卫生、施工安全和重要部位技防措施,确保使用、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安全,开展民工子女学校及校园周边环境整治等情况。

责任部门:市消防局、市旅游委、市教委、市卫生局。

(七)渔业农机作业

重点范围:合法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船登记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持有和渔业船员持证,渔船财产险和船员人身险落实,船舶通信设备、信号装置、救生设备配备,气象预报警报的接收处置;农机牌证核发和年度检验,打击超速、超载、非法载客、无证驾驶、违章操作和无牌行驶,防范人身机械伤害措施等情况。

责任部门:市农委。

(八)特种设备和压力容器运行

重点范围:人口密集场所、承压汽车罐车充装站和冶金石油化工行业等单位和行业落实安全责任,承压汽车罐车及其充装站安全运行,缆车、索道、大型游艺机、燃气管道运行安全,特种设备和压力容器进行安全质量检验检测、维护管理和鉴定,大型石化、化工行业承压设备和吊运炽热熔融金属起重机及其他易发生伤亡事故的起重机械符合安全标准等情况。

责任部门:市质量技监局、市市政局。

(九)环境保护

重点范围:整治饮用水源保护区,清查20*年以来新、改、扩建项目,清理黄浦江上游装卸垃圾、油类和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码头,整治工业园区环境、污水纳管、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重点行业以及流动性放射源、医疗废物流失隐患等情况。

责任部门:市环保局。

(十)电力安全运行

重点范围:电网和电厂设备运行维护,落实迎峰度夏各项措施、电力应急预案要求,加强电力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管理,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可靠供电等情况。

责任部门:华东电监局。

排查治理工作要以事故多发因素为重点内容,强化隐患单位的自查自改行动,并与*市开展的防范有毒有害作业场所中毒、确保建筑施工安全、排查火灾隐患、专项整治燃气管道违章占压和创建平安农机活动等相结合。

三、进度安排和时间节点

(一)准备工作阶段(*月*日前)

市安全监管、公安(消防、交警)、建设、交通、市政、水务、铁路、民航、农业、质量技监、海事、港口、旅游、教育、卫生、环保、国资、电力等部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和《指导意见》以及本实施方案,结合本行业和领域的重点,制定完成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并于*月*日前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各区县政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和《指导意见》以及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完成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并于*月*日前抄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月*日前,各区县政府、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完成对相关生产经营单位(事业单位)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动员、部署,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事业单位)认真落实。

(二)企业自查自改阶段(*月底前)

各生产经营单位(事业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方案,认真开展自查自改,全面治理事故隐患。对一时难以治理的要列入计划,落实资金和责任,限期整改,并制订应急预案,加强日常监控和管理。*月底前,将排查治理情况按照监管关系及时报市、区县政府及安全监管和行业主管部门。各级安全监管和有关行业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督促检查阶段(*月至*月)

各区县政府组成由分管领导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监管部门参加的督查组,结合市安委会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加强近期*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沪安委办〔20*〕86号)要求以及*市正开展的防范有毒有害作业场所中毒事故、建筑施工、火灾隐患排查、燃气管道违章占压等专项整治,对本区域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否落实;二是是否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三是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与隐患消除是否到位;四是安全投入和隐患治理资金是否落实;五是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技术设备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作业规程以及安全设施“三同时”是否建立并有效执行;六是重大危险源、作业现场、外来施工人员是否有效监管监控;七是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企业全员(包括农民工)是否培训教育并按照规定持证上岗;八是作业现场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标准规范;九是从业人员的劳动保护措施和按规定应缴纳相关费用是否落实;十是对已发生的事故是否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

由市安委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区县和重点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督查。督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贯彻执行国家、市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和落实今年市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的情况;二是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工作部署和落实情况;三是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监控情况;四是事故查处和行政执法情况;五是应急措施准备与预案制订情况;六是打击非法建设、生产和经营活动情况;七是组织开展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情况;八是设立安全监管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情况。

各区县政府、各相关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将开展安全生产排查治理工作与督促检查的情况,在*月*日前报市安委会办公室,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汇总后报市政府。

(四)迎接督查阶段(*月下旬至*月中旬)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将组织由国家有关部委组成的联合督查组,对地方政府开展安全生产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总体情况,打击非法建设、生产和经营、工矿商贸等行业领域安全情况进行督查。各区县政府、各相关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准备,迎接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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