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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概念范文

发布时间:2024-02-02 15: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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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概念

篇1

在中国城镇化建设进程之中,人口的流动现象成为了一种普遍现象,在各种术语充斥学术界的过程中,从不同的角度对流动人口进行了表述,如:外来人口、流迁人口、农民工等。由此可见,流动人口的概念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它是以中国特有的户籍制度为依据的,从其构成要素来看,流动人口的界定是以户籍所在地的住所为标志的,其空间上的流动是以一定的行政区域划分为范围的,同时,流动人口的概念具有离而复归、双向往返的流动特点。从宏观意义而言,流动人口是跨越了一定的地域界限,但是没有改变常住户口的人群;从微观层面来看,是指某一特定区域内的人口流入和流出两大类,其存在前提是以不改变人口常住地为目的流动行为,其流动的目的是以从事一定的经济活动为目标的人群。流动人口的居留意愿是一种较难测量的概念,它要考虑各种实际的情况,包括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习俗的实际状态,进行长期居住或者不长期居住的意愿,它大致可以分为三种:长期永久性居住意愿、非永久性居住意愿、没有居留打算的意愿。当然,这种居留意愿的前提也是在不改变常住地的前提下,对未来迁居的自我愿望和想法。

西宁市正在经历着前所未有的人口迁移活动,形成了大规模的流动人口迁移,这些城市的流动人口何去何从?是一个当前需要思考的课题,对此,我们需要更加深入地掌握流动人口的居留意愿特点,分析流动人口的居留影响因素,根据他们的居留意愿需求,进行调查和分析,并以现有的二元户籍制度为依据,对这些影响因素进入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一、西宁市流动人口现状

青海省流动人口流动迁移主要集中在西宁市、海东地区,西宁市是多民族文化的结合部,是一个流动人口较为集中的城市。根据2014年的最新调查数据显示,西宁市流动人口中拿到暂住证的人口数量是45.44万人,2014年迁入人口25762人,迁出22141人,占有相当大份额的流动人口迁移数量。通过对西宁市随机抽查的900名流动人口进行调查,可以得出如下专项调查结果:

(一)流动人口中的男性比女性的数量要高

在随机抽查的900名流动人口中,男性占据了57.6%,女性为总数的42.4%。在打工成为普遍现象的社会发展状态下,男性流动人口大多从事建筑装修业、洗车行业、送货行业等,同时,女性进入西宁市的流动人口数量明显增加,同时,由于西宁市第三产业规模的扩大和拓展,企业对于女性的用工需求也呈现旺盛的趋势,如:家政服务业、住宿餐饮业等。从流动人口的年龄段来看,18-22岁的流动人口占28.7%,23-27岁的流动人口占27.9%,28-32岁的流动人口占21.8%,显现出较强的接受新事物的能力。

(二)流动人口的受教育程度仍然较低

在西宁市的流动人口之中,主要是高中程度的教育水平,然而,随着西宁市教育投入力度的加大,西宁市的流动人口受教育的普及程度有所提高,其中,初中教育程度的流动人口占44.7%;高中教育程度的流动人口占29.6%;大专及其以上教育程度的流动人口占13.3%,具有较低小学文化程度的流动人口较少,仅有12.4%。

(三)流动人口子女入学以户籍所在地为主

在西宁市的流动人口之中,已婚人口占56.1%,在子女入学的问题方面,有59.7%的流动人口子女在户籍所在地就学,而在父母打工所在地就学的占38.2%,另外还有2.1%的流动人口子女辍学。这反映了流动人口在工作所在地的城市的子女入学问题上还存在许多阻滞。

(四)流动人口居住状况较差

在西宁市的流动人口主要集中在城乡结合部,具有明显的边缘性特征,他们主要是根据从事职业的认同感或者职业的部分需要而居住在一个区域之内,形成了“城中村”的居住格局。另外,还有一些流动人口,如:从事工程项目建设的务工人员,由于工作的性质和需要,则分散在工作的临时宿舍之中。

二、城市流动人口居留意愿的特点分析

总体而言,城市的流动人口的居留意愿中,有84.4%的流动人口希望居留在城市,而仅有15.6%的流动人口打算回归故里。从流动人口的居留时间的打算来看,有36.5%的流动人口希望永久居留于城市;12.7%的流动人口选择工作到退休再回归户籍所在地;打算在城市居留10年以后再回归户籍所在地的流动人口占13.7%,另外,还有一部分没有确定打算的流动人口,他们尚处于不确定的边缘状态。

(一)就年龄构成而言

流动人口中有永久居留意愿的以50岁以上的人口为主,其次是30-39岁的流动人口,其他年龄段的流动人口的永久居留意愿相对较低。而在打算非永久居留的流动人口之中,40-49岁的流动人口相对比例要大,然后依次为30-39岁、20-29岁年龄段的流动人口,可见,随着年龄的增大,有永久居留意愿的流动人口有增加的趋势。

(二)就受教育程度而言

大专学历的流动人口的永久居留意愿最高,而文盲和小学教育程度的流动人口意愿最低。可见,受教育程度的高低,对于流动人口的永久居留意愿影响也较大。

(三)就性别而言

女性流动人口的永久居留的意愿比男性流动人口要高。

(四)就户口性质而言

永久居留意愿最高的是非农业户口,而农业户口的流动人口的非永久居留意愿较高。

(五)就经济收入而言

在城市工作收入有4000元及以上的流动人口的永久居留意愿最高,较低收入的流动人口的非永久居留意愿较高。随着流动人口城市工作收入的增加,永久居留的意愿则会相应增加。

(六)就居留时间而言

永久居留意愿最高的是打算居留10年以及10年以上的流动人口,居留意愿最少的是1年以下的流动人口。

(七)就居留空间而言

永久居留意愿最高的是自购房的流动人口,其次是独租房主、合租房主,而永久居留意愿最低的是单位的临时宿舍流动人口。

三、流动人口的居留意愿的影响因素研究

庞大的流动人口聚集在城市之中,他们的居留意愿如何,对于城市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影响力,这个庞大的群体该如何去留呢?又有些什么影响因素在左右他们的想法呢?我们以西宁市为例,经过调查研究,将这些影响流动人口的居留意愿的因素划归为两大类,即:来自于个人的内部因素和来自于社会的外部因素。主要表现为:个人特征因素、家庭因素、工作因素、心理因素、时间因素等等。

(一)个人因素

由于流动人口中个人年龄、性别、受教育程度、婚姻等状况的不同,而导致人口流动的差异性和居留意愿的不一致性。就年龄状况而言,年轻的流动人口更容易产生流动。就性别而言,男性较女性的流动人口更容易流动。就受教育程度而言,学历较高的人口更趋向于流动。就婚姻状况而言,未婚的女性较易流动。还有个人的专业技术培训影响因素以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获取情况,都会造成对流动人口流动的影响。

(二)工作因素

职业种类是影响流动人口流动的因素之一,流动最多的是商业和服务业人员,其次是专业人员和技术人员,还有少量的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就从业状况来看,雇员的流动性较大,占总体的48.2%。另外,对于工作的满意度也是影响人口流动的因素之一。

(三)自我评价因素

城市流动人口的幸福水平指数正在呈上升的趋势,对于社会公平的认知也表现为:自己的生活水平和努力程度是相对称的,即感觉自己的努力能够得到相应的回报。

(四)社会因素

城市流动人口对于社会的信任度也是影响因素之一,大部分的流动人口认为社会是可以信任的。对于城市的安全感的体验也是影响因素之一,基本感受居留愉快的流动人口占总体的78.7%。还有在工作当地的朋友数量也是获得社会认同的一个因素,有44.72%的流动人口认为自己在遇到困难时可以有1-5个朋友提供帮助。

(五)心理因素

对于城市流动人口的居留意愿心理方面的研究较少,主要是流动人口中的农民工对自己的身份感觉模糊,觉得自己处于城市的边缘地带,不被城市所认同和接受,这种心理认知对于这些流动人口的影响较大。

(六)经济因素

它对于城市流动人口的居留意愿影响最为突出,期望工资是导致人口迁移和流动的重要因素,对于工资预期的不满足是影响人口流动的关键因素,同时,在社会进步和文明发展的时代下,人们寻求的是更高层次的发展,这便出现了发展型迁移,如:开阔眼界、掌握更多、更高层次的技能等,在这个因素影响之下,起初是缘于经济因素的工资预期所导致的人口流动,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因素也掺杂其中,对流动人口的影响因素日益增加。

(七)户籍制度因素

在中国特有的户籍制度之下,流动人口的户籍是影响他们居留的重要因素,尽管他们流动在城市,然而他们的户籍却并没有迁移到工作城市,这便影响到这些流动人口的居留意愿。但是,户籍制度并不是唯一决定性的因素,一些流动人口即使没有户籍制度的阻滞,他们也没有将工作居住地视为最终目的地,可见户籍制度改革对于流动人口的居留有一定的积极推动作用,但是也是有限和有条件的,它需要用时间效应来加以考察:短时期来看,户籍因素对于流动人口的吸引力不大,但是由长远来看,流动人口的户籍因素却是很重要的,随着他们滞留城市的时间延长,在子女教育等方面的问题便显现出来了。

(八)与社会融合度的因素

在流动人口的居留意愿考虑之中,与社会融合度的因素也是重要的影响因素之一,在流动人口的城市工作场所中,与社会的融合和适应并不是简单的同化涵义,而是流动人口的一个重新社会化的过程。在这些流动人口融入社会生活的过程中,要具有三个方面的前提,即:其一,在城市有稳定的职业;其二,职业经济收益要使其能够以此为纽带,作为与工作场所的社会人群进行交往的方式;其三,在基于经济层面的认可之下,流动人口要形成与当地社会相融合的生活观念和价值观念。流动人口与当地社会相融合的过程是一个递进的过程,它需要从经济、社会、心理等方面逐步实现与城市的融合,从深度和广度上进行心理上和文化上的适应,从而影响流动人口的居留意愿。

四、流动人口的管理与服务对策建议

(一)遵循公平、平等、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在对西宁市流动人口的管理过程中,要遵循以人为本的理念,公平、平等地对待西宁市的庞大流动人口群体,要赋予流动人口与常住人口同等的政治地位和待遇,在社会事务管理活动中拥有相等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在对流动人口进行管理的过程中,要体现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不能单纯依靠清理、整顿,而不重视对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这不利于新型城镇化建设的社会发展格局。为了促进城市的稳定发展,要坚持依法行政、综合管理,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和服务要制定相应的法规体系,由封闭式管理转为开放式、服务性的综合管理方式,提升流动人口融入城市社区的意愿和能力。

(二)要以户籍制度改革为突破口,重构统一、权威的流动人口管理组织机构

在西宁市流动人口管理过程中,要全面改革现有的户籍制度,实施常住人口的居住地人口登记制度,完善“身份证管理”的人口登记制度,引导流动人口在城市的有序流动和合理的分布,增强流动人口在西宁市的融合意愿和能力。同时,还要重构权威、统一的流动人口管理组织机构,促使流动人口享受与流入城市同等的公共服务、社会福利、劳动保障等待遇,构建流动人口的长效管理机制和流动人口预警信息机制,以增强流动人口的居留意愿。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城市的流动人口的居留意愿影响因素分析之中,我们要根据流动人口的特点,从流动人口居留意愿的各个因素进行调查和分析,主要涉及流动人口的个人因素、心理因素、经济因素、社会融合因素、制度因素等,这些相关的影响因素对于流动人口的居留有直接的关联性,在流动人口融入城市的进程中显现出不可忽视的影响和作用,为此,我们需要做好对流动人口的调查、分析和管理工作,促进社会和谐和进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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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2)03-102 -02

一、刑事一体化的概念及其内涵

刑事一体化思想可以说是直接起源于德国刑法中“整体刑法学”的理念。所谓“整体刑法学”,即是指国家刑法的制定和实施是由一定的刑事政策所指导的,而刑事政策的形成则是基于该国犯罪的总体态势。在“整体刑法学”理念之下,就形成了“犯罪――刑事政策――刑法”的框架结构。德国“整体刑法学”理念对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是具有启示作用的,我国亦有学者肯定了刑事政策指导刑事立法和司法适用的作用。由于我国与德国的具体国情有所不同,因此,只能借鉴其先进的思维方式,来具体寻求适应中国国情的刑事一体化理论。在我国,刑事一体化最初是由著名刑法学家、北京大学法学院储槐植教授提出的。其主要是从我国刑法的内在结构以及外在的运行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出发,指出刑事一体化必然要求刑法和刑法的运行要处于内外协调状态才能实现最佳社会效益。内涵是刑法的内部结构合理(横向协调)和刑法运行的前后制约(纵向协调)。

二、城市个别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违法犯罪的特征

伴随着少数民族人口流入城市者日益增多,涉及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矛盾纠纷和治安事件逐渐呈上升趋势。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违法犯罪情况虽然总数量不是很大,引起的影响也较普通流动人口违法犯罪小得多,但绝对数量还是不少的,再加上民族性、宗教性因素的作用使其显得更为特殊,必须予以高度关注。

笔者认为,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违法犯罪具有以下特征:区域上集中在城乡结合部;主体为低龄化的青少年违法犯罪与部分女性违法犯罪;类型上以侵财型违法犯罪居多,违法犯罪猖獗;形式上以共同犯罪、团伙犯罪与连续犯罪较多;手段上以暴力居多,具有一定的突发性和流窜性等等。根据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违法犯罪的现状和特点,应该有针对性地来治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违法犯罪问题。

三、构建犯罪预防体系的现实必要性

在上述的刑事一体化的大前提之下,结合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违法犯罪数量的逐步上升的趋势,构建犯罪预防体系具有现实必要性。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曾指出:“预防犯罪要比惩罚犯罪更高明,这是一切优秀立法的主要目的。”这段话对犯罪预防之重要性作了精辟的概括。诚然,犯罪预防可以说是整个刑事法科学(尤其是犯罪学)中的一个核心问题,同时也是有效抗制犯罪的重要策略思想。尤其在当下刑事一体化模式逐步构建的情势下,犯罪预防更是凸显重要。

首先要确立一个科学的犯罪预防概念,众所周知,刑法学上的犯罪预防包括两个方面,即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特殊预防主要是指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惩罚改造犯罪分子,预防他们重新犯罪;而一般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威慑、儆戒潜在的犯罪者,防止他们走上犯罪道路。

但是,随着现代意义上的犯罪预防理论的发展,尤其是在刑事一体化理念的提出和相应模式构建的大背景之下,对犯罪预防所确立的概念应该不再局限于刑法学上所设定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而应当纳入更为广义的犯罪学范畴之内,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可以说是一种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切实可行的广义的犯罪预防概念。

(一)根据犯罪发生的阶段,可以将犯罪预防分为罪前预防、罪中预防和罪后预防。可以说,罪前预防、罪中预防和罪后预防贯穿于整个犯罪的进程,并对犯罪后的后续状况也有重要影响,所以缺少其中任何一项预防阶段,犯罪预防便是不够完整和不尽完善的。

(二)根据预防的规模、性质,可将犯罪预防分为宏观预防和微观预防。宏观预防是就犯罪预防的综合性和体系性而言的,还受到一定时期内国家的刑事政策的较大影响。微观预防相对宏观预防而言,规模和范围都比较小,主要强调的是社会组织间对于犯罪的具体预防措施或预防体系。

四、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违法犯罪的具体防控措施

在构建了犯罪预防体系之后,就要针对具体问题来解决此问题。防控结合、以防为主,是应对和处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违法犯罪的根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是协调合作、齐抓共管,既要积极在源头即流出地做好工作又要在城市即流入地做好工作,既要针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自身做好主体预防与控制工作,也要针对城市乃至整个社会做好社会防控工作。

(一)从少数民族人口流出地着手,努力提高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整体文化素质和法制意识。我们知道,有些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文化素质较低,这与民族地区文化教育发展较慢以及部分少数民族人口对受教育的重视程度较弱有关。要想提高其法制意识,改变部分少数民族群众法制意识淡薄问题,根本还在于大力发展教育。开展法制教育,要采取为他们所喜闻乐见的方式,密切结合其客观需要,结合其切身利益讲法用法,形成多层次的法律宣传教育体系。不仅要普及基本法律常识,从整体上提高流动人口的法律意识,让他们懂得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以及违法犯罪后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增强他们做遵纪守法公民的观念,自觉运用法律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篇3

一、相关概念概述

(一)流动人口的定义

目前关于流动人口的定义学界尚未有明确界定,但不同学科从不同的角度对流动人口加以探索和解释。人口经济学认为流动人口是指进入户口地以外的其他地区从事社会经济活动但常住户口保持不变的人口,强调经济活动是人口流动的最根本和最主要的影响因素;行政管理学以是否拥有常住户口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认为流动人口就是不改变常住户口但会在常住户口以外某地区滞留的那部分人口群体;人口学对流动人口定义更为宽泛,认为只要是不改变常住地的各种人口移动都是人口流动,都形成流动人口;从国际人口迁移的角度来看,只有在一定地理区域内短期居住的居民才是流动人口,流动人口仅仅是人口迁移变动的一种特殊形式而已;等等。各地区政府在不同时期对流动人口进行调查统计时对流动人口的界定也千差万别,各地区不同时期流动人口统计口径的不一致足以说明。

立足于我国国情,吴瑞君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对流动人口进行定义:宏观上来看,只要在不改变常住户口地的前提下跨越一定地界范围的各种移动人口都算作是流动人口;微观上来看,某一特定地区的流动人口包括流入人口和流出人口两部分。学者张庆五认为流动人口是指临时离开户籍所在地,跨越一定的辖区范围前往他地且不时回返的人口。张淑红、李波阳等认为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越一定的行政区域范围,在某一地区滞留生活,从事各种社会活动的人口总数,也称暂住人口,等等。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及现行的各种经济政策,诱使流动人口规模逐年扩大,而相对落后的户籍管理制度又使得这些人口无法转化成迁移人口。因此,流动人口是我国“二元”体制下特有的人口现象,是指户口登记地保持不变而经常性居住地发生变动的人。人口流动已成为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城镇化加速发展进程中最为显著的特征之一,流动人口这一庞大的社会群体越发引起关注,也对社会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流动人口管理的定义

以往学术界、政府部门等对人口流动这一现象的研究和关注较多,而流动人口社会管理近年来才日渐引起关注,高春燕在《中国人口管理现代化研究》(2006)中将流动人口的社会管理界定为:对流动人口事件和人口行为实施管理的过程,或者说是对流动人口行为和人口事件进行的社会管理。也有学者认为“国家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就是政府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授权,对人口流动过程中涉及的人、行为、事件进行组织、协调和约束、调控,依法处理涉及流动人口的违法犯罪,保护流动人口和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该界定不仅重视流动人口社会管理中政府的组织约束职能,而且强调政府在其社会管理过程中对流动人口的保护作用。也有学者认为不同时期流动人口社会管理的内涵也是不同的:计划经济时期的流动人口社会管理基本上以户籍制度为核心,以限制人口流动为目的,强调防范和治理;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流动人口社会管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统一的人口管理制度和信息技术为基础和支撑,强调管理和服务,更符合时展和流动人口现状的需求。

理论界在不同时期对流动人口管理内涵的界定基本是以当时期政府对流动人口管理政策为依据,但总体来说流动人口管理概念界定紧跟时代经济发展的步伐,其指导理念由控制防范逐步转向协调服务。

二、国内外外来流动人口管理的政策和模式综述

(一)国外迁移人口管理典型模式

流动人口是我国严格户籍制度下的特有“产物”,而国外不受户籍制约,通常将人口流动称作人口迁移。欧美日等发达国家的迁移人口管理模式相对于国内来说比较成熟,欧洲的移民政策和法律化的制度保障值得借鉴,美、日两国户籍与福利分开有利于国家迁移人口的管理,对于我国户籍制度改革及流动人口管理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民事登记制度是欧洲国家普遍采用的人口管理制度:以自由迁移为原则,以人口的实际地址(常居住所)为依据,对诸如出生、迁徙、婚姻、死亡等重要事件标注登记,以此作为人口管理和社会福利的依据,并通过将该制度法律化保证其彻底实施。近年来欧盟更是采取了更彻底的移民融合政策,力图给予移民在长期居住、家庭团聚、入籍等各方面国民待遇。生命登记制度和社会保障号制度使美国实现了对迁移人口的有效管理:居民诸如出生、死亡、婚姻生命自然信息由前者记录,而社会保障号制度顾名思义是居民拥有各种保险、接受教育、享受其他福利等社会保障的重要依据,对人口迁移、纳税、选举等内容进行记录。分工明确的“双制度”有利于迁移与流动过程中人口信息的管理追踪,更为其社会管理和社保制度的实施提供依据。日本跟美国一样也是通过“双制度”――户籍簿制度和住民票制度,实现了对迁移人口的有效管理。户籍簿用于登记和公证身份,采取“家庭卡片”(记载个人与其他家庭成员间的社会关系)和“依人编制”(记载个体的重要身份事项)相结合的方式记录人口出生、婚姻、死亡、遗产继承等信息,类似于国内的“户籍卡”。户籍簿制度主要是以家庭为单位,而居民票制度则主要是以个体为单位,类似于国内的“暂住证”、“居住证”,功能上与美国的社会保障号制度相似。

(二)国内流动人口管理研究进展

从宏观层面上看,陆杰华、王茗萱将国内流动人口管理与福利保障相结合,将国内流动人口的管理大致分为四个阶段:1958~1984年为明显分割的城乡人口管理体制阶段,1985~1994年是以防范式治安管理为主的阶段,1995~2000年主要是以参与式综合管理为主,而2000年以来,流动人口的社会管理强调服务与管理并重。尹德挺、黄匡时从更宽泛的角度将国内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分为三个时期:1984~1989年的开放政策时期,1989~2000年的管制政策时期以及2000年至今的融合政策时期。

从微观省市层面上看,傅崇辉以深圳流动人口管理政策转变过程为线索,勾勒出流动人口管理模式的发展历程并将其按时间大致划分为三种模式:1984~1999年,以治安防范为政策目标的“防范型”管理模式;2000~2005年,以多元政策为目标的“综合型”管理模式;2006年至今,具有广泛社会整合力的“福利型”管理模式。这三种模式概括了我国流动人口管理的实践经验,既相互区别,又具有一定的内在联系。侯佳伟、宋健等学者通过对北京市流动人口管理政策法规的分析得出,从户口管理、就业、住房、从计划生育等各方面来看,北京市流动人口管理总体上来说是实现了“允许流动――规范管制――支持融合”的发展转变。张玮以时间为轴线,在分析改革开放以来上海市外来人口政策法规的演变基础上认为:上海市外来人口政策的演变与经济发展和人口状况密切相关,外来流动人口管理由单一的管理为主向管理与服务并重转变,突出“控制人口,但不控制人才”的城市人口发展战略。

从各地区试点来看,国内流动人口管理的典型模式大致有四类:治安管理拓展型(以北京为代表)在强调“治安优先”基础上强化“服务与管理”;专业机构协调型(以浙江嘉兴为代表)通过成立单独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部门,试图通过沟通协调机制解决流动人口教育、卫生、社保等问题;大人口机构统筹型(以无锡为代表)强调“大人口”观,通过强化某一机构功能进而协调其他各部门行为来实现对流动人口的综合管理;“积分入户”居住证型(以深圳市为例)对持有长期暂住证的人员赋予“户籍居民”身份,享受“户籍居民”待遇,是对现有户籍管理体制的一种大胆创新。

无论是宏观层面、省市层面,还是地区试点来看,我国流动人口管理阶段和模式都处于发展和探索时期,目前并没有形成统一成熟的模式,但国内流动人口管理总体上实现了由单一的防范管制向全面的综合服务管理过渡。国外迁移人口管理的经验和启示只能提供参考,我国区域间、城乡间发展差异化明显,全国各地流动人口的社会管理更不能“一刀切”,流动人口的社会管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必须在各地不断实践和完善的过程中逐步实现由地方到省市再到全国的有效管理。

三、外来流动人口社会管理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管理机制滞后,管理理念落后,管理方式不适应新的形势

全国流动人口管理综合治理体制尚未形成,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财政投入不足且不均衡。流动人口主要以地方政府部门依据地方政策实施管理,既有的高统筹层次的流动人口管理机构建而不实,部门协调功能较弱,全国范围内统一权威、多层次的流动人口综合管理机构还未形成。受传统“二元”经济制度影响,流动人口管理主要还是采取户籍性管理模式,不能与城镇户籍人口享有相同的住房、就业、社保等权益,依然是城市中的“边缘群体”、“问题群体”。

(二)外来流动人口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不系统

全国范围内统一权威的流动人口管理法律体系尚未形成,现行流动人口法律制度多以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为主,而且管理法规和规章政出多门,规章条例之间“打架”现象严重;既有的法律法规、流动人口政策等对流动人口等概念界定、权利保障等方面的规范性、系统性和针对性不明确,难以满足现阶段流动人口复杂化和多元化的需求。

(三)人口信息化制度建设滞后,网络体系不健全

目前,全国范围甚至全省范围内流动人口基本信息联网尚未实现,以静态管理为主的流动人口属地化管理原则使大部分流动人口在流入地和流出地基本信息不对称,在流动过程中个人信息处于“真空”状态。这一现状不仅阻碍了对流动人口在流入地与流出地之间的双向管理,也使管理部门很难根据流动人口的信息和特征,为流动人口提供职业培训、社会保险等全方位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成为制约流动人口社会管理的关键因素。

(四)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未得到完全保障

建国以来逐渐形成的“二元”户籍制度阻碍使得流动人口的基本社会权益无论是从国家的宏观政策层面还是具体实践操作层面上都与城镇户籍人口存在明显差别和较大差距。改革开放以来区域、城乡发展差距加大等因素又使得流动人口规模逐年增大,近年来基本公共资源、公共服务均等化政策对流动人口这一群体影响并不明显。通过改革户籍制度、社保制度、就业培训制度、住房保障制度等进一步完善城市流动人口的公共服务体系是保障流动人口这一特殊而又庞大的社会群体合法权益的最基本途径。

四、外来流动人口社会管理的框架设想

2013年流动人口占全国总人口比重已超过六分之一,总数量达到2.45亿,而且呈现出持续增长的趋势,解决流动人口的社会管理问题迫在眉睫。借鉴欧、美、日等发达国家对迁移人口的登记管理、信息管理、人口调控、社会融合政策等方面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特殊和国情流动人口管理的历史经验及管理现状,设想我国的外来流动人口社会管理的基本要点应包括:对流动人口实施管理并提供服务、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是各级政府应承担的主要责任。保障外来流动人口最基本的就业、居住、社保、教育等权益,为外来流动人口提供治安、培训等管理服务是相关政府部门最基本的职责。全国范围内统一权威的流动人口管理政府机构、继续探索和深入已开始实践的外来人口“居住证”制度、对外来人口社会管理实行类似国外“移民制度”的管理等等是必要的配套措施和解决办法。

目前,短期内全国统一的外来人口管理部门、法规、信息化建设一步到位不太现实,但实现由低级到高级逐步统一是有可能的:首先实现市县级层次上流动人口部门、法律、信息化等建设的统一,进而实现省一级的统一,在实现省内人口管理有效协调相融前提下,为出台国家层面的统一的流动人口管理奠定基础。逐步保障流动人口在户籍、就业、计划生育、社会保障等各方面的合法权利。同时政策法规的制定实施要与社会变迁、流动人口变化相适应,保证有比较强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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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

现阶段我国正处在社会的转型时期,在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向着现代化发展的同时,也伴随着各种社会矛盾与问题的频发。相对于其他传统犯罪现象,流动人口犯罪在这一特定时期最能体现社会的发展状况。因此,通过对流动人口犯罪问题的研究,可以发现转型时期社会中存在的不和谐因素,分析原因,研究对策,找出最佳的社会防控管理措施,实现社会的顺利转型。

一、流动人口概念

犯罪学是研究犯罪现象发生、发展的特点、原因和规律,以及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对策的科学。预防、控制流动人口犯罪,是研究流动人口犯罪这一现象的的根本目的。但是流动人口数字庞大,主体种类纷繁复杂,将所有流动中的人员一概纳入流动人口的研究范围既是不现实的,也是不科学的。首先,排除职务性的流动人口;其次,将流窜作案的犯罪人列入流动人口犯罪也是不正确的,这一区分在于流动这一表面现象仅仅是流窜犯罪利用的工具,而不是造成流窜犯罪的原因。

由此我们可以从犯罪学研究的角度对流动人口下一个基本的定义,即为了正当的经济目的,离开户籍所在地或经常住地的人员。

二、流动人口犯罪的特征

(一)行为特征

流动人口犯罪行为特征是指在社会转型过程中,流动人口犯罪行为所具有的某些能够作为犯罪行为特点的标志或征象。主要表现如下:

1.犯罪活动的侵财性

流动人口大多以进城务工、发家致富为目的,因此,在流动人口犯罪活动中,以经济利益为目的的犯罪占了大多数。

2.犯罪活动的暴力性

暴力性表现为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行为时主要以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不计后果,只图一时之快,犯罪手段一般较为残忍。

(二)组织特征

社会转型过渡期流动人口犯罪的组织特征主要表现在犯罪的团伙性不断增强。有亲戚之间、同乡之间、城市不法犯罪分子与外来人员之间或者气味相投的外来人员之间等等结成的团伙。流动人口犯罪团伙基本上都是比较稳定的犯罪团伙,从而对社会转型期的社会安定带来极其负面的影响。

(三)主体特征

1.犯罪主体的复杂化

流动人口犯罪的主体特征首先表现为犯罪主体的复杂化。目前,流动人口犯罪成员的构成大体上有三种类型。一是“三逃”人员。即批捕在逃人员,负案在逃人员,服刑或羁押在逃人员。二是城市流动人口中的“四无”人员。即无身份证明,无固定职业,无固定住所,无固定收入的人员。三是中途辍学的未成年人。

2.犯罪主体的低龄化

流动人口犯罪的主体特征另一个突出的表现为犯罪成员的低龄化。流动人口以青年人居多,他们当中有许多都是未成年人。

三、流动人口犯罪的成因

(一)社会原因

1.城市与农村相互隔绝的封闭性社会结构被打破

改革开发后,由于市场经济的长足发展,传统的城乡隔离状态逐渐被打破,大量农村人口涌入城市务工,社会流动程度大大提高。从社会学的角度看,流动人口的增加,社会流动程度的提高,是一个社会发展、进步的标志。然而,由于我国社会转型一开始就具有不平衡性,所以人口流动也呈现出一种盲目性和单向性的特点,从而使社会流动呈现出一种无序、混乱的局面。在这种无序状态下,大量流动人口犯罪行为便不可避免的出现了。

2.流动人口社会地位的二元分割

在社会转型过程中,中国的社会阶层结构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一方面,各阶层内部出现分化。另一方面,在社会各阶层之间,原有的“阶层壁垒”被打破,在各阶层之间出现了许多所谓的“灰色地带”,其中,人数最多,规模最大的就是农民身份的工人。在城乡二元结构政策下,城市居民的社会地位要远远高于农村居民。而农民工由于自身素质所限,所从事的主要还是法律上明文规定为“苦、脏、险、累”的建筑、煤矿、环卫等职业,无力在短期内改变现状,因此,一部分农民工为了发家致富,便不得不“挺而走险”,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二)经济原因

1.城乡经济发展的严重失衡使流动人口的相对剥夺感增强

首先,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断增大。我国城乡居民的收入差别一直存在,农村居民的收入增长速度远远落后于城市居民。其次,城乡巨大的经济反差,造成流动人口“相对剥夺感”的增强。相对剥夺感会引发个人或群体产生压抑情绪或自卑感,极易引发个人甚至集体的暴力行动,甚至还会引发社会革命。对“相对剥夺感”体验最强烈的就是流动人口中的农民工群体,从而导致种种犯罪行为的发生。

2.城镇化与工业化发展的不同步导致城镇化水平严重不足

我国在改革开放后的经济发展过程中,城镇化与工业化发展不同步,导致我国城市化水平严重不足。城市化速度的过缓导致城市不可能提供充足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无法满足广大流动人口举家定居城市的需要,这是社会转型期流动人口犯罪的深层次的经济原因。

(三)文化原因

犯罪既然是一种社会现象,必然会与其所处社会的社会文化背景密切相关。在对外开放的过程中,资本主义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也趁机侵入,造成许多人价值观念出现混乱,甚至对我国现行的社会关系及规范产生否定倾向。同时外来文化垃圾也大量输入我国。流动人口作为一个文化素质相对较低的群体,更容易受到西方价值观念以及文化垃圾的不良影响,因此导致了社会转型期流动人口犯罪行为的不断增加。

(四)主体原因

1.流动人口自身素质偏低

流动人口自身素质偏低主要表现在文化素质偏低和生存技能的素质偏低两个方面。从而使得他们在城市激烈的社会竞争中处于劣势,再加上户籍、医疗、就业以及遭到某些不公正待遇等等,久而久之,一些人就会产生反社会情绪,从而导致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

2.流动人口法制观念淡薄

流动人口的大部分人法制观念都十分淡薄,甚至有些人根本不懂法。因此,在遭到不公正待遇,或自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流动人口往往选择忍。由于内心不满被长期压抑,积累到一定程度,他们往往就会采取一些偏激的做法,甚至是实施犯罪。而这类犯罪往往都是恶性的暴力犯罪,对社会会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

四、流动人口犯罪的防控

流动人口犯罪的防控应该从预防和控制两方面着手。本文从三个方面提出对流动人口这一特定主体的犯罪的预防和控制的措施:

(一)社会防控

1.改革户籍制度打破形式意义上的城乡之分

现有的户口大致上可区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现有的许多制度如住房、就业、医疗保险等等都与之相衔接,而且表现出二者的差别待遇,这就赋予了这种户口划分以特殊的意义。因此,改革户籍制度,使外来打工者也能享受或者适当享受城里人的保险、福利等政策对他们而言是很重要的,至少他们的生活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心理不至于太失衡。

2.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和保护

当前外出务工的流动人口具有明显的盲目性。因此,建立统一的流动人口管理制度非常迫切。首先,最主要的是在劳动力输出地建立统一的、专门的劳务输出机构。这些机构最好能够与劳务输入地的正规用人单位取得直接联系,将工资、保险、福利等条件明确清楚,然后组织人员统一输出。这样可以避免务工人员上当受骗,也可以保证他们的正常的工作待遇。同时劳务输出机构的工作还有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对劳动力进行培训,这可以与当地的技术学校联合进行,以保证劳务输出的质量。

(二)主体防控

主体防控就是指通过对流动人口本身采取一系列措施,使其从自身主体因素出发,避免违法犯罪的发生。

1.加强道德规范教育尤其是传统文化教育

现在许多社会问题尤其是刑事犯罪都在很大程度上与人们的道德意识退化有密切的关系。笔者以为有必要从各个方面入手加强对流动人口的道德教育。当然这还主要以农村为阵地,而且具体的形式必须灵活多样,以避免大家对呆板的说教的反感。此外还要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职业道德教育。

2.加强职业技能培训

建立统一的劳务输入输出管理机构和技术学校,提供专业性技术性的培训。通过提升他们的专业技能,促使其更好的在社会上生存,更容易在城市找到工作,从而减少了城市里无业人员流动人口的数量,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社会秩序的稳定,也可以使他们更快融入城市生活。

3.加强法制意识培养

防控流动人口犯罪,必须向流动人口进行普法宣传教育。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可以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要大力普及法律常识,另一方面当地流动人口主管部门可以重点针对关系他们切身利益的法律规定及政策进行普及宣传,提供法律咨询或者无偿的法律援助,以使他们更快的适应当地的生活,维护自己的切身利益。

(三)法律防控

法律防控是法治社会对流动人口犯罪预防和控制的主要手段,是与培养法律意识相对应的另一面。法律防控不仅包括具体刑事案件下的侦查、定罪与量刑,还包括一般意义上的治安管理等方面。具体措施如下:

1.调整刑事政策加强刑事防控

针对流动人口犯罪这一问题最直接的就是刑事政策,它包括了很多方面,主要是定罪量刑问题。但同时它又是国家的一项政策,体现了国家对于犯罪所持的立场。针对流动人口犯罪,应当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主。此外,刚刚通过的刑八修正案确立了社区矫正制度,这同样有利于减少流动人口犯罪现象的发生。针对流动人口犯罪这一现象,我国刑法可以借助社区矫正,不断完善缓刑考验期的规定,扩大缓刑的适用范围,给流动人口等弱势群体犯罪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2.加强治安防控提高社会防控能力

篇5

流动人口是当前中国户籍制度下的一个概念,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人户分离半年以上的成年育龄人员,但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和在市辖区、设区的市行政区域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除外,其特点是数量庞大,职业多样,城乡流动和地区间流动频繁。从广义上来说,是指公民为了某种目的或动机,离开其原来的居住地,不移动其常住户口;就一个地方而言,流动人口包括流出人口和流入人口。从狭义上来说,是指不具有本地户籍的人口,即流动人口,具体包括三种人口:当日进出人口(滞留时间一日以内),短期暂住人口(居留时间在一日至三日以内),长期暂住人口(居留时间三日以上)。“暂住人口”是法律概念,它出自《户口登记条例》等有关法规[10]。目前,根据第六次人口普查结果,全国人户分离已达2.6亿,占总人口的五分之一,人、才、物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和规模流动,对我国的治安秩序有着重要影响。所谓治安秩序就是指基于人类活动而发生的,主要由法律规则所规定和调整的,直接关系到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关系到他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内容的社会秩序,是治安的子概念,属于社会秩序的一种。

二、人口大量流动对治安秩序的影响

人口流向,国内,国际,国内有内陆经济欠发达地区省市向沿海发达省市流动。流动人口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对治安秩序同时产生着正面和负面的作用和影响。人口大量流动对流入地造成巨大冲击,也使得流出地人口结构发生变化,对于两者的治安状况都造成一定的影响。

(一)对流入地的影响

大量流入的人口为流入地的各个产业提供巨大的资源与市场,极大地刺激了流入地经济的发展,生产力随之提高,物质条件也大幅度提高,为防治治安问题提供需要的物质基础,利用经济优势在治安防控方面大量投入,将犯罪危害控制在一定限度之内,适度缓解了治安压力。

人口流入促进提高了生产力和经济发展水平,各项产业均得到发展提高,在物质条件丰富的基础上,精神文化水平亦得到提升,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要得到满足,有利于减少形成违法犯罪的诱因,利于社会稳定。

人口的流动促进信息的交流,大量农村人口涌入城市,流动人口变成连接城市农村的重要桥梁,流动的人口由暂居型向定居型转变,来到城市的人口接受适应城市生活,逐渐定居,同时与农村保持密切的联系,有利于城乡交流,缩小城乡差距,带动城镇化进程,缓解城乡发展差距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当流动人口的劳动力超过流入地城市的需求量时,就会造成求职人口与就业机会有限的矛盾。事实上,大部分流动人口生存条件相当恶劣,流动人口的主要居住方式为集体宿舍、自租房等,生活和卫生条件差。住房拥挤是最大特征,许多房屋没有厨房和厕所,还承担着工作等其他用途。此外,作为维持基本生存的吃、住几乎成为流动人口的唯一开支,对于举家流动的家庭来说,生活必需品的支出己经给家庭生活带来了较大的压力,扣除饮食等日常生活开支,己所剩无几,再加上住房费用和子女教育费用,生活更加拮据,基本处于温饱状态,更谈不上文化和娱乐方面的消费。这为社会治安埋下隐患。

城市农民工工作件普遍较差。他们劳动强度大,生活开销大;社会保障低;工作环境差,技能培训少。因而相当一部分的农民工总怀着一种落叶归根的理念,在城市的归属感不强,即使有了一定的积蓄,也要返回农村。另一方面,部分农民工由于自身观念落后、文明素质低下、言语粗鲁等也与城市的发展显得格格不入,导致不少城市居民对他们存在防备心理,不能用现代的理念认识农民进城务工的社会价值,一些地方流动人口与城市社区居民互不接受、互不容纳、相互抵触,甚至发生冲突,在日常生活中流动人口在横向比较中有会产生巨大落差,形成不平衡心理,给社会治安管理带来了难度。

人口流动、人户分离,给原来以户籍地管理为基础的计划生育工作很大冲击。据国家统计局统计表明,我国计划外生育70%发生在流动人口中,大部分的多孩是由流动人口所生,计划外二孩和多孩率较高。由于收入低下经济措据,使子女得不到良好的教育,既影响我国人口素质,自身生活也陷入困境,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流动人口子女从小在城市生活,甚至在城市出生,在目前的体制、政策和社会结构下,既不能融入城市社会,又难以回归农村社会,在与城市户口的同龄人横向比较中容易造成心理的落差,自卑、差别、迷茫根植在他们心里,表现出一种角色上的冲突、认同上的危机和价值的失范状态,很容易造成其人性的扭曲,走上犯罪道路,结成反主流社会的群体,成为社会治安的不稳定因素。

(二)对流出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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