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2-02 15: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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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城镇化建设进程之中,人口的流动现象成为了一种普遍现象,在各种术语充斥学术界的过程中,从不同的角度对流动人口进行了表述,如:外来人口、流迁人口、农民工等。由此可见,流动人口的概念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它是以中国特有的户籍制度为依据的,从其构成要素来看,流动人口的界定是以户籍所在地的住所为标志的,其空间上的流动是以一定的行政区域划分为范围的,同时,流动人口的概念具有离而复归、双向往返的流动特点。从宏观意义而言,流动人口是跨越了一定的地域界限,但是没有改变常住户口的人群;从微观层面来看,是指某一特定区域内的人口流入和流出两大类,其存在前提是以不改变人口常住地为目的流动行为,其流动的目的是以从事一定的经济活动为目标的人群。流动人口的居留意愿是一种较难测量的概念,它要考虑各种实际的情况,包括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习俗的实际状态,进行长期居住或者不长期居住的意愿,它大致可以分为三种:长期永久性居住意愿、非永久性居住意愿、没有居留打算的意愿。当然,这种居留意愿的前提也是在不改变常住地的前提下,对未来迁居的自我愿望和想法。
西宁市正在经历着前所未有的人口迁移活动,形成了大规模的流动人口迁移,这些城市的流动人口何去何从?是一个当前需要思考的课题,对此,我们需要更加深入地掌握流动人口的居留意愿特点,分析流动人口的居留影响因素,根据他们的居留意愿需求,进行调查和分析,并以现有的二元户籍制度为依据,对这些影响因素进入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一、西宁市流动人口现状
青海省流动人口流动迁移主要集中在西宁市、海东地区,西宁市是多民族文化的结合部,是一个流动人口较为集中的城市。根据2014年的最新调查数据显示,西宁市流动人口中拿到暂住证的人口数量是45.44万人,2014年迁入人口25762人,迁出22141人,占有相当大份额的流动人口迁移数量。通过对西宁市随机抽查的900名流动人口进行调查,可以得出如下专项调查结果:
(一)流动人口中的男性比女性的数量要高
在随机抽查的900名流动人口中,男性占据了57.6%,女性为总数的42.4%。在打工成为普遍现象的社会发展状态下,男性流动人口大多从事建筑装修业、洗车行业、送货行业等,同时,女性进入西宁市的流动人口数量明显增加,同时,由于西宁市第三产业规模的扩大和拓展,企业对于女性的用工需求也呈现旺盛的趋势,如:家政服务业、住宿餐饮业等。从流动人口的年龄段来看,18-22岁的流动人口占28.7%,23-27岁的流动人口占27.9%,28-32岁的流动人口占21.8%,显现出较强的接受新事物的能力。
(二)流动人口的受教育程度仍然较低
在西宁市的流动人口之中,主要是高中程度的教育水平,然而,随着西宁市教育投入力度的加大,西宁市的流动人口受教育的普及程度有所提高,其中,初中教育程度的流动人口占44.7%;高中教育程度的流动人口占29.6%;大专及其以上教育程度的流动人口占13.3%,具有较低小学文化程度的流动人口较少,仅有12.4%。
(三)流动人口子女入学以户籍所在地为主
在西宁市的流动人口之中,已婚人口占56.1%,在子女入学的问题方面,有59.7%的流动人口子女在户籍所在地就学,而在父母打工所在地就学的占38.2%,另外还有2.1%的流动人口子女辍学。这反映了流动人口在工作所在地的城市的子女入学问题上还存在许多阻滞。
(四)流动人口居住状况较差
在西宁市的流动人口主要集中在城乡结合部,具有明显的边缘性特征,他们主要是根据从事职业的认同感或者职业的部分需要而居住在一个区域之内,形成了“城中村”的居住格局。另外,还有一些流动人口,如:从事工程项目建设的务工人员,由于工作的性质和需要,则分散在工作的临时宿舍之中。
二、城市流动人口居留意愿的特点分析
总体而言,城市的流动人口的居留意愿中,有84.4%的流动人口希望居留在城市,而仅有15.6%的流动人口打算回归故里。从流动人口的居留时间的打算来看,有36.5%的流动人口希望永久居留于城市;12.7%的流动人口选择工作到退休再回归户籍所在地;打算在城市居留10年以后再回归户籍所在地的流动人口占13.7%,另外,还有一部分没有确定打算的流动人口,他们尚处于不确定的边缘状态。
(一)就年龄构成而言
流动人口中有永久居留意愿的以50岁以上的人口为主,其次是30-39岁的流动人口,其他年龄段的流动人口的永久居留意愿相对较低。而在打算非永久居留的流动人口之中,40-49岁的流动人口相对比例要大,然后依次为30-39岁、20-29岁年龄段的流动人口,可见,随着年龄的增大,有永久居留意愿的流动人口有增加的趋势。
(二)就受教育程度而言
大专学历的流动人口的永久居留意愿最高,而文盲和小学教育程度的流动人口意愿最低。可见,受教育程度的高低,对于流动人口的永久居留意愿影响也较大。
(三)就性别而言
女性流动人口的永久居留的意愿比男性流动人口要高。
(四)就户口性质而言
永久居留意愿最高的是非农业户口,而农业户口的流动人口的非永久居留意愿较高。
(五)就经济收入而言
在城市工作收入有4000元及以上的流动人口的永久居留意愿最高,较低收入的流动人口的非永久居留意愿较高。随着流动人口城市工作收入的增加,永久居留的意愿则会相应增加。
(六)就居留时间而言
永久居留意愿最高的是打算居留10年以及10年以上的流动人口,居留意愿最少的是1年以下的流动人口。
(七)就居留空间而言
永久居留意愿最高的是自购房的流动人口,其次是独租房主、合租房主,而永久居留意愿最低的是单位的临时宿舍流动人口。
三、流动人口的居留意愿的影响因素研究
庞大的流动人口聚集在城市之中,他们的居留意愿如何,对于城市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影响力,这个庞大的群体该如何去留呢?又有些什么影响因素在左右他们的想法呢?我们以西宁市为例,经过调查研究,将这些影响流动人口的居留意愿的因素划归为两大类,即:来自于个人的内部因素和来自于社会的外部因素。主要表现为:个人特征因素、家庭因素、工作因素、心理因素、时间因素等等。
(一)个人因素
由于流动人口中个人年龄、性别、受教育程度、婚姻等状况的不同,而导致人口流动的差异性和居留意愿的不一致性。就年龄状况而言,年轻的流动人口更容易产生流动。就性别而言,男性较女性的流动人口更容易流动。就受教育程度而言,学历较高的人口更趋向于流动。就婚姻状况而言,未婚的女性较易流动。还有个人的专业技术培训影响因素以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获取情况,都会造成对流动人口流动的影响。
(二)工作因素
职业种类是影响流动人口流动的因素之一,流动最多的是商业和服务业人员,其次是专业人员和技术人员,还有少量的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就从业状况来看,雇员的流动性较大,占总体的48.2%。另外,对于工作的满意度也是影响人口流动的因素之一。
(三)自我评价因素
城市流动人口的幸福水平指数正在呈上升的趋势,对于社会公平的认知也表现为:自己的生活水平和努力程度是相对称的,即感觉自己的努力能够得到相应的回报。
(四)社会因素
城市流动人口对于社会的信任度也是影响因素之一,大部分的流动人口认为社会是可以信任的。对于城市的安全感的体验也是影响因素之一,基本感受居留愉快的流动人口占总体的78.7%。还有在工作当地的朋友数量也是获得社会认同的一个因素,有44.72%的流动人口认为自己在遇到困难时可以有1-5个朋友提供帮助。
(五)心理因素
对于城市流动人口的居留意愿心理方面的研究较少,主要是流动人口中的农民工对自己的身份感觉模糊,觉得自己处于城市的边缘地带,不被城市所认同和接受,这种心理认知对于这些流动人口的影响较大。
(六)经济因素
它对于城市流动人口的居留意愿影响最为突出,期望工资是导致人口迁移和流动的重要因素,对于工资预期的不满足是影响人口流动的关键因素,同时,在社会进步和文明发展的时代下,人们寻求的是更高层次的发展,这便出现了发展型迁移,如:开阔眼界、掌握更多、更高层次的技能等,在这个因素影响之下,起初是缘于经济因素的工资预期所导致的人口流动,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因素也掺杂其中,对流动人口的影响因素日益增加。
(七)户籍制度因素
在中国特有的户籍制度之下,流动人口的户籍是影响他们居留的重要因素,尽管他们流动在城市,然而他们的户籍却并没有迁移到工作城市,这便影响到这些流动人口的居留意愿。但是,户籍制度并不是唯一决定性的因素,一些流动人口即使没有户籍制度的阻滞,他们也没有将工作居住地视为最终目的地,可见户籍制度改革对于流动人口的居留有一定的积极推动作用,但是也是有限和有条件的,它需要用时间效应来加以考察:短时期来看,户籍因素对于流动人口的吸引力不大,但是由长远来看,流动人口的户籍因素却是很重要的,随着他们滞留城市的时间延长,在子女教育等方面的问题便显现出来了。
(八)与社会融合度的因素
在流动人口的居留意愿考虑之中,与社会融合度的因素也是重要的影响因素之一,在流动人口的城市工作场所中,与社会的融合和适应并不是简单的同化涵义,而是流动人口的一个重新社会化的过程。在这些流动人口融入社会生活的过程中,要具有三个方面的前提,即:其一,在城市有稳定的职业;其二,职业经济收益要使其能够以此为纽带,作为与工作场所的社会人群进行交往的方式;其三,在基于经济层面的认可之下,流动人口要形成与当地社会相融合的生活观念和价值观念。流动人口与当地社会相融合的过程是一个递进的过程,它需要从经济、社会、心理等方面逐步实现与城市的融合,从深度和广度上进行心理上和文化上的适应,从而影响流动人口的居留意愿。
四、流动人口的管理与服务对策建议
(一)遵循公平、平等、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在对西宁市流动人口的管理过程中,要遵循以人为本的理念,公平、平等地对待西宁市的庞大流动人口群体,要赋予流动人口与常住人口同等的政治地位和待遇,在社会事务管理活动中拥有相等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在对流动人口进行管理的过程中,要体现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不能单纯依靠清理、整顿,而不重视对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这不利于新型城镇化建设的社会发展格局。为了促进城市的稳定发展,要坚持依法行政、综合管理,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和服务要制定相应的法规体系,由封闭式管理转为开放式、服务性的综合管理方式,提升流动人口融入城市社区的意愿和能力。
(二)要以户籍制度改革为突破口,重构统一、权威的流动人口管理组织机构
在西宁市流动人口管理过程中,要全面改革现有的户籍制度,实施常住人口的居住地人口登记制度,完善“身份证管理”的人口登记制度,引导流动人口在城市的有序流动和合理的分布,增强流动人口在西宁市的融合意愿和能力。同时,还要重构权威、统一的流动人口管理组织机构,促使流动人口享受与流入城市同等的公共服务、社会福利、劳动保障等待遇,构建流动人口的长效管理机制和流动人口预警信息机制,以增强流动人口的居留意愿。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城市的流动人口的居留意愿影响因素分析之中,我们要根据流动人口的特点,从流动人口居留意愿的各个因素进行调查和分析,主要涉及流动人口的个人因素、心理因素、经济因素、社会融合因素、制度因素等,这些相关的影响因素对于流动人口的居留有直接的关联性,在流动人口融入城市的进程中显现出不可忽视的影响和作用,为此,我们需要做好对流动人口的调查、分析和管理工作,促进社会和谐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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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2)03-102 -02
一、刑事一体化的概念及其内涵
刑事一体化思想可以说是直接起源于德国刑法中“整体刑法学”的理念。所谓“整体刑法学”,即是指国家刑法的制定和实施是由一定的刑事政策所指导的,而刑事政策的形成则是基于该国犯罪的总体态势。在“整体刑法学”理念之下,就形成了“犯罪――刑事政策――刑法”的框架结构。德国“整体刑法学”理念对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是具有启示作用的,我国亦有学者肯定了刑事政策指导刑事立法和司法适用的作用。由于我国与德国的具体国情有所不同,因此,只能借鉴其先进的思维方式,来具体寻求适应中国国情的刑事一体化理论。在我国,刑事一体化最初是由著名刑法学家、北京大学法学院储槐植教授提出的。其主要是从我国刑法的内在结构以及外在的运行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出发,指出刑事一体化必然要求刑法和刑法的运行要处于内外协调状态才能实现最佳社会效益。内涵是刑法的内部结构合理(横向协调)和刑法运行的前后制约(纵向协调)。
二、城市个别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违法犯罪的特征
伴随着少数民族人口流入城市者日益增多,涉及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矛盾纠纷和治安事件逐渐呈上升趋势。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违法犯罪情况虽然总数量不是很大,引起的影响也较普通流动人口违法犯罪小得多,但绝对数量还是不少的,再加上民族性、宗教性因素的作用使其显得更为特殊,必须予以高度关注。
笔者认为,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违法犯罪具有以下特征:区域上集中在城乡结合部;主体为低龄化的青少年违法犯罪与部分女性违法犯罪;类型上以侵财型违法犯罪居多,违法犯罪猖獗;形式上以共同犯罪、团伙犯罪与连续犯罪较多;手段上以暴力居多,具有一定的突发性和流窜性等等。根据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违法犯罪的现状和特点,应该有针对性地来治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违法犯罪问题。
三、构建犯罪预防体系的现实必要性
在上述的刑事一体化的大前提之下,结合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违法犯罪数量的逐步上升的趋势,构建犯罪预防体系具有现实必要性。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曾指出:“预防犯罪要比惩罚犯罪更高明,这是一切优秀立法的主要目的。”这段话对犯罪预防之重要性作了精辟的概括。诚然,犯罪预防可以说是整个刑事法科学(尤其是犯罪学)中的一个核心问题,同时也是有效抗制犯罪的重要策略思想。尤其在当下刑事一体化模式逐步构建的情势下,犯罪预防更是凸显重要。
首先要确立一个科学的犯罪预防概念,众所周知,刑法学上的犯罪预防包括两个方面,即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特殊预防主要是指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惩罚改造犯罪分子,预防他们重新犯罪;而一般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威慑、儆戒潜在的犯罪者,防止他们走上犯罪道路。
但是,随着现代意义上的犯罪预防理论的发展,尤其是在刑事一体化理念的提出和相应模式构建的大背景之下,对犯罪预防所确立的概念应该不再局限于刑法学上所设定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而应当纳入更为广义的犯罪学范畴之内,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可以说是一种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切实可行的广义的犯罪预防概念。
(一)根据犯罪发生的阶段,可以将犯罪预防分为罪前预防、罪中预防和罪后预防。可以说,罪前预防、罪中预防和罪后预防贯穿于整个犯罪的进程,并对犯罪后的后续状况也有重要影响,所以缺少其中任何一项预防阶段,犯罪预防便是不够完整和不尽完善的。
(二)根据预防的规模、性质,可将犯罪预防分为宏观预防和微观预防。宏观预防是就犯罪预防的综合性和体系性而言的,还受到一定时期内国家的刑事政策的较大影响。微观预防相对宏观预防而言,规模和范围都比较小,主要强调的是社会组织间对于犯罪的具体预防措施或预防体系。
四、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违法犯罪的具体防控措施
在构建了犯罪预防体系之后,就要针对具体问题来解决此问题。防控结合、以防为主,是应对和处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违法犯罪的根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是协调合作、齐抓共管,既要积极在源头即流出地做好工作又要在城市即流入地做好工作,既要针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自身做好主体预防与控制工作,也要针对城市乃至整个社会做好社会防控工作。
(一)从少数民族人口流出地着手,努力提高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整体文化素质和法制意识。我们知道,有些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文化素质较低,这与民族地区文化教育发展较慢以及部分少数民族人口对受教育的重视程度较弱有关。要想提高其法制意识,改变部分少数民族群众法制意识淡薄问题,根本还在于大力发展教育。开展法制教育,要采取为他们所喜闻乐见的方式,密切结合其客观需要,结合其切身利益讲法用法,形成多层次的法律宣传教育体系。不仅要普及基本法律常识,从整体上提高流动人口的法律意识,让他们懂得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以及违法犯罪后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增强他们做遵纪守法公民的观念,自觉运用法律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一、相关概念概述
(一)流动人口的定义
目前关于流动人口的定义学界尚未有明确界定,但不同学科从不同的角度对流动人口加以探索和解释。人口经济学认为流动人口是指进入户口地以外的其他地区从事社会经济活动但常住户口保持不变的人口,强调经济活动是人口流动的最根本和最主要的影响因素;行政管理学以是否拥有常住户口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认为流动人口就是不改变常住户口但会在常住户口以外某地区滞留的那部分人口群体;人口学对流动人口定义更为宽泛,认为只要是不改变常住地的各种人口移动都是人口流动,都形成流动人口;从国际人口迁移的角度来看,只有在一定地理区域内短期居住的居民才是流动人口,流动人口仅仅是人口迁移变动的一种特殊形式而已;等等。各地区政府在不同时期对流动人口进行调查统计时对流动人口的界定也千差万别,各地区不同时期流动人口统计口径的不一致足以说明。
立足于我国国情,吴瑞君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对流动人口进行定义:宏观上来看,只要在不改变常住户口地的前提下跨越一定地界范围的各种移动人口都算作是流动人口;微观上来看,某一特定地区的流动人口包括流入人口和流出人口两部分。学者张庆五认为流动人口是指临时离开户籍所在地,跨越一定的辖区范围前往他地且不时回返的人口。张淑红、李波阳等认为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越一定的行政区域范围,在某一地区滞留生活,从事各种社会活动的人口总数,也称暂住人口,等等。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及现行的各种经济政策,诱使流动人口规模逐年扩大,而相对落后的户籍管理制度又使得这些人口无法转化成迁移人口。因此,流动人口是我国“二元”体制下特有的人口现象,是指户口登记地保持不变而经常性居住地发生变动的人。人口流动已成为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城镇化加速发展进程中最为显著的特征之一,流动人口这一庞大的社会群体越发引起关注,也对社会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流动人口管理的定义
以往学术界、政府部门等对人口流动这一现象的研究和关注较多,而流动人口社会管理近年来才日渐引起关注,高春燕在《中国人口管理现代化研究》(2006)中将流动人口的社会管理界定为:对流动人口事件和人口行为实施管理的过程,或者说是对流动人口行为和人口事件进行的社会管理。也有学者认为“国家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就是政府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授权,对人口流动过程中涉及的人、行为、事件进行组织、协调和约束、调控,依法处理涉及流动人口的违法犯罪,保护流动人口和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该界定不仅重视流动人口社会管理中政府的组织约束职能,而且强调政府在其社会管理过程中对流动人口的保护作用。也有学者认为不同时期流动人口社会管理的内涵也是不同的:计划经济时期的流动人口社会管理基本上以户籍制度为核心,以限制人口流动为目的,强调防范和治理;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流动人口社会管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统一的人口管理制度和信息技术为基础和支撑,强调管理和服务,更符合时展和流动人口现状的需求。
理论界在不同时期对流动人口管理内涵的界定基本是以当时期政府对流动人口管理政策为依据,但总体来说流动人口管理概念界定紧跟时代经济发展的步伐,其指导理念由控制防范逐步转向协调服务。
二、国内外外来流动人口管理的政策和模式综述
(一)国外迁移人口管理典型模式
流动人口是我国严格户籍制度下的特有“产物”,而国外不受户籍制约,通常将人口流动称作人口迁移。欧美日等发达国家的迁移人口管理模式相对于国内来说比较成熟,欧洲的移民政策和法律化的制度保障值得借鉴,美、日两国户籍与福利分开有利于国家迁移人口的管理,对于我国户籍制度改革及流动人口管理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民事登记制度是欧洲国家普遍采用的人口管理制度:以自由迁移为原则,以人口的实际地址(常居住所)为依据,对诸如出生、迁徙、婚姻、死亡等重要事件标注登记,以此作为人口管理和社会福利的依据,并通过将该制度法律化保证其彻底实施。近年来欧盟更是采取了更彻底的移民融合政策,力图给予移民在长期居住、家庭团聚、入籍等各方面国民待遇。生命登记制度和社会保障号制度使美国实现了对迁移人口的有效管理:居民诸如出生、死亡、婚姻生命自然信息由前者记录,而社会保障号制度顾名思义是居民拥有各种保险、接受教育、享受其他福利等社会保障的重要依据,对人口迁移、纳税、选举等内容进行记录。分工明确的“双制度”有利于迁移与流动过程中人口信息的管理追踪,更为其社会管理和社保制度的实施提供依据。日本跟美国一样也是通过“双制度”――户籍簿制度和住民票制度,实现了对迁移人口的有效管理。户籍簿用于登记和公证身份,采取“家庭卡片”(记载个人与其他家庭成员间的社会关系)和“依人编制”(记载个体的重要身份事项)相结合的方式记录人口出生、婚姻、死亡、遗产继承等信息,类似于国内的“户籍卡”。户籍簿制度主要是以家庭为单位,而居民票制度则主要是以个体为单位,类似于国内的“暂住证”、“居住证”,功能上与美国的社会保障号制度相似。
(二)国内流动人口管理研究进展
从宏观层面上看,陆杰华、王茗萱将国内流动人口管理与福利保障相结合,将国内流动人口的管理大致分为四个阶段:1958~1984年为明显分割的城乡人口管理体制阶段,1985~1994年是以防范式治安管理为主的阶段,1995~2000年主要是以参与式综合管理为主,而2000年以来,流动人口的社会管理强调服务与管理并重。尹德挺、黄匡时从更宽泛的角度将国内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分为三个时期:1984~1989年的开放政策时期,1989~2000年的管制政策时期以及2000年至今的融合政策时期。
从微观省市层面上看,傅崇辉以深圳流动人口管理政策转变过程为线索,勾勒出流动人口管理模式的发展历程并将其按时间大致划分为三种模式:1984~1999年,以治安防范为政策目标的“防范型”管理模式;2000~2005年,以多元政策为目标的“综合型”管理模式;2006年至今,具有广泛社会整合力的“福利型”管理模式。这三种模式概括了我国流动人口管理的实践经验,既相互区别,又具有一定的内在联系。侯佳伟、宋健等学者通过对北京市流动人口管理政策法规的分析得出,从户口管理、就业、住房、从计划生育等各方面来看,北京市流动人口管理总体上来说是实现了“允许流动――规范管制――支持融合”的发展转变。张玮以时间为轴线,在分析改革开放以来上海市外来人口政策法规的演变基础上认为:上海市外来人口政策的演变与经济发展和人口状况密切相关,外来流动人口管理由单一的管理为主向管理与服务并重转变,突出“控制人口,但不控制人才”的城市人口发展战略。
从各地区试点来看,国内流动人口管理的典型模式大致有四类:治安管理拓展型(以北京为代表)在强调“治安优先”基础上强化“服务与管理”;专业机构协调型(以浙江嘉兴为代表)通过成立单独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部门,试图通过沟通协调机制解决流动人口教育、卫生、社保等问题;大人口机构统筹型(以无锡为代表)强调“大人口”观,通过强化某一机构功能进而协调其他各部门行为来实现对流动人口的综合管理;“积分入户”居住证型(以深圳市为例)对持有长期暂住证的人员赋予“户籍居民”身份,享受“户籍居民”待遇,是对现有户籍管理体制的一种大胆创新。
无论是宏观层面、省市层面,还是地区试点来看,我国流动人口管理阶段和模式都处于发展和探索时期,目前并没有形成统一成熟的模式,但国内流动人口管理总体上实现了由单一的防范管制向全面的综合服务管理过渡。国外迁移人口管理的经验和启示只能提供参考,我国区域间、城乡间发展差异化明显,全国各地流动人口的社会管理更不能“一刀切”,流动人口的社会管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必须在各地不断实践和完善的过程中逐步实现由地方到省市再到全国的有效管理。
三、外来流动人口社会管理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管理机制滞后,管理理念落后,管理方式不适应新的形势
全国流动人口管理综合治理体制尚未形成,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财政投入不足且不均衡。流动人口主要以地方政府部门依据地方政策实施管理,既有的高统筹层次的流动人口管理机构建而不实,部门协调功能较弱,全国范围内统一权威、多层次的流动人口综合管理机构还未形成。受传统“二元”经济制度影响,流动人口管理主要还是采取户籍性管理模式,不能与城镇户籍人口享有相同的住房、就业、社保等权益,依然是城市中的“边缘群体”、“问题群体”。
(二)外来流动人口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不系统
全国范围内统一权威的流动人口管理法律体系尚未形成,现行流动人口法律制度多以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为主,而且管理法规和规章政出多门,规章条例之间“打架”现象严重;既有的法律法规、流动人口政策等对流动人口等概念界定、权利保障等方面的规范性、系统性和针对性不明确,难以满足现阶段流动人口复杂化和多元化的需求。
(三)人口信息化制度建设滞后,网络体系不健全
目前,全国范围甚至全省范围内流动人口基本信息联网尚未实现,以静态管理为主的流动人口属地化管理原则使大部分流动人口在流入地和流出地基本信息不对称,在流动过程中个人信息处于“真空”状态。这一现状不仅阻碍了对流动人口在流入地与流出地之间的双向管理,也使管理部门很难根据流动人口的信息和特征,为流动人口提供职业培训、社会保险等全方位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成为制约流动人口社会管理的关键因素。
(四)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未得到完全保障
建国以来逐渐形成的“二元”户籍制度阻碍使得流动人口的基本社会权益无论是从国家的宏观政策层面还是具体实践操作层面上都与城镇户籍人口存在明显差别和较大差距。改革开放以来区域、城乡发展差距加大等因素又使得流动人口规模逐年增大,近年来基本公共资源、公共服务均等化政策对流动人口这一群体影响并不明显。通过改革户籍制度、社保制度、就业培训制度、住房保障制度等进一步完善城市流动人口的公共服务体系是保障流动人口这一特殊而又庞大的社会群体合法权益的最基本途径。
四、外来流动人口社会管理的框架设想
2013年流动人口占全国总人口比重已超过六分之一,总数量达到2.45亿,而且呈现出持续增长的趋势,解决流动人口的社会管理问题迫在眉睫。借鉴欧、美、日等发达国家对迁移人口的登记管理、信息管理、人口调控、社会融合政策等方面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特殊和国情流动人口管理的历史经验及管理现状,设想我国的外来流动人口社会管理的基本要点应包括:对流动人口实施管理并提供服务、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是各级政府应承担的主要责任。保障外来流动人口最基本的就业、居住、社保、教育等权益,为外来流动人口提供治安、培训等管理服务是相关政府部门最基本的职责。全国范围内统一权威的流动人口管理政府机构、继续探索和深入已开始实践的外来人口“居住证”制度、对外来人口社会管理实行类似国外“移民制度”的管理等等是必要的配套措施和解决办法。
目前,短期内全国统一的外来人口管理部门、法规、信息化建设一步到位不太现实,但实现由低级到高级逐步统一是有可能的:首先实现市县级层次上流动人口部门、法律、信息化等建设的统一,进而实现省一级的统一,在实现省内人口管理有效协调相融前提下,为出台国家层面的统一的流动人口管理奠定基础。逐步保障流动人口在户籍、就业、计划生育、社会保障等各方面的合法权利。同时政策法规的制定实施要与社会变迁、流动人口变化相适应,保证有比较强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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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我国正处在社会的转型时期,在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向着现代化发展的同时,也伴随着各种社会矛盾与问题的频发。相对于其他传统犯罪现象,流动人口犯罪在这一特定时期最能体现社会的发展状况。因此,通过对流动人口犯罪问题的研究,可以发现转型时期社会中存在的不和谐因素,分析原因,研究对策,找出最佳的社会防控管理措施,实现社会的顺利转型。
一、流动人口概念
犯罪学是研究犯罪现象发生、发展的特点、原因和规律,以及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对策的科学。预防、控制流动人口犯罪,是研究流动人口犯罪这一现象的的根本目的。但是流动人口数字庞大,主体种类纷繁复杂,将所有流动中的人员一概纳入流动人口的研究范围既是不现实的,也是不科学的。首先,排除职务性的流动人口;其次,将流窜作案的犯罪人列入流动人口犯罪也是不正确的,这一区分在于流动这一表面现象仅仅是流窜犯罪利用的工具,而不是造成流窜犯罪的原因。
由此我们可以从犯罪学研究的角度对流动人口下一个基本的定义,即为了正当的经济目的,离开户籍所在地或经常住地的人员。
二、流动人口犯罪的特征
(一)行为特征
流动人口犯罪行为特征是指在社会转型过程中,流动人口犯罪行为所具有的某些能够作为犯罪行为特点的标志或征象。主要表现如下:
1.犯罪活动的侵财性
流动人口大多以进城务工、发家致富为目的,因此,在流动人口犯罪活动中,以经济利益为目的的犯罪占了大多数。
2.犯罪活动的暴力性
暴力性表现为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行为时主要以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不计后果,只图一时之快,犯罪手段一般较为残忍。
(二)组织特征
社会转型过渡期流动人口犯罪的组织特征主要表现在犯罪的团伙性不断增强。有亲戚之间、同乡之间、城市不法犯罪分子与外来人员之间或者气味相投的外来人员之间等等结成的团伙。流动人口犯罪团伙基本上都是比较稳定的犯罪团伙,从而对社会转型期的社会安定带来极其负面的影响。
(三)主体特征
1.犯罪主体的复杂化
流动人口犯罪的主体特征首先表现为犯罪主体的复杂化。目前,流动人口犯罪成员的构成大体上有三种类型。一是“三逃”人员。即批捕在逃人员,负案在逃人员,服刑或羁押在逃人员。二是城市流动人口中的“四无”人员。即无身份证明,无固定职业,无固定住所,无固定收入的人员。三是中途辍学的未成年人。
2.犯罪主体的低龄化
流动人口犯罪的主体特征另一个突出的表现为犯罪成员的低龄化。流动人口以青年人居多,他们当中有许多都是未成年人。
三、流动人口犯罪的成因
(一)社会原因
1.城市与农村相互隔绝的封闭性社会结构被打破
改革开发后,由于市场经济的长足发展,传统的城乡隔离状态逐渐被打破,大量农村人口涌入城市务工,社会流动程度大大提高。从社会学的角度看,流动人口的增加,社会流动程度的提高,是一个社会发展、进步的标志。然而,由于我国社会转型一开始就具有不平衡性,所以人口流动也呈现出一种盲目性和单向性的特点,从而使社会流动呈现出一种无序、混乱的局面。在这种无序状态下,大量流动人口犯罪行为便不可避免的出现了。
2.流动人口社会地位的二元分割
在社会转型过程中,中国的社会阶层结构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一方面,各阶层内部出现分化。另一方面,在社会各阶层之间,原有的“阶层壁垒”被打破,在各阶层之间出现了许多所谓的“灰色地带”,其中,人数最多,规模最大的就是农民身份的工人。在城乡二元结构政策下,城市居民的社会地位要远远高于农村居民。而农民工由于自身素质所限,所从事的主要还是法律上明文规定为“苦、脏、险、累”的建筑、煤矿、环卫等职业,无力在短期内改变现状,因此,一部分农民工为了发家致富,便不得不“挺而走险”,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二)经济原因
1.城乡经济发展的严重失衡使流动人口的相对剥夺感增强
首先,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断增大。我国城乡居民的收入差别一直存在,农村居民的收入增长速度远远落后于城市居民。其次,城乡巨大的经济反差,造成流动人口“相对剥夺感”的增强。相对剥夺感会引发个人或群体产生压抑情绪或自卑感,极易引发个人甚至集体的暴力行动,甚至还会引发社会革命。对“相对剥夺感”体验最强烈的就是流动人口中的农民工群体,从而导致种种犯罪行为的发生。
2.城镇化与工业化发展的不同步导致城镇化水平严重不足
我国在改革开放后的经济发展过程中,城镇化与工业化发展不同步,导致我国城市化水平严重不足。城市化速度的过缓导致城市不可能提供充足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无法满足广大流动人口举家定居城市的需要,这是社会转型期流动人口犯罪的深层次的经济原因。
(三)文化原因
犯罪既然是一种社会现象,必然会与其所处社会的社会文化背景密切相关。在对外开放的过程中,资本主义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也趁机侵入,造成许多人价值观念出现混乱,甚至对我国现行的社会关系及规范产生否定倾向。同时外来文化垃圾也大量输入我国。流动人口作为一个文化素质相对较低的群体,更容易受到西方价值观念以及文化垃圾的不良影响,因此导致了社会转型期流动人口犯罪行为的不断增加。
(四)主体原因
1.流动人口自身素质偏低
流动人口自身素质偏低主要表现在文化素质偏低和生存技能的素质偏低两个方面。从而使得他们在城市激烈的社会竞争中处于劣势,再加上户籍、医疗、就业以及遭到某些不公正待遇等等,久而久之,一些人就会产生反社会情绪,从而导致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
2.流动人口法制观念淡薄
流动人口的大部分人法制观念都十分淡薄,甚至有些人根本不懂法。因此,在遭到不公正待遇,或自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流动人口往往选择忍。由于内心不满被长期压抑,积累到一定程度,他们往往就会采取一些偏激的做法,甚至是实施犯罪。而这类犯罪往往都是恶性的暴力犯罪,对社会会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
四、流动人口犯罪的防控
流动人口犯罪的防控应该从预防和控制两方面着手。本文从三个方面提出对流动人口这一特定主体的犯罪的预防和控制的措施:
(一)社会防控
1.改革户籍制度打破形式意义上的城乡之分
现有的户口大致上可区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现有的许多制度如住房、就业、医疗保险等等都与之相衔接,而且表现出二者的差别待遇,这就赋予了这种户口划分以特殊的意义。因此,改革户籍制度,使外来打工者也能享受或者适当享受城里人的保险、福利等政策对他们而言是很重要的,至少他们的生活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心理不至于太失衡。
2.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和保护
当前外出务工的流动人口具有明显的盲目性。因此,建立统一的流动人口管理制度非常迫切。首先,最主要的是在劳动力输出地建立统一的、专门的劳务输出机构。这些机构最好能够与劳务输入地的正规用人单位取得直接联系,将工资、保险、福利等条件明确清楚,然后组织人员统一输出。这样可以避免务工人员上当受骗,也可以保证他们的正常的工作待遇。同时劳务输出机构的工作还有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对劳动力进行培训,这可以与当地的技术学校联合进行,以保证劳务输出的质量。
(二)主体防控
主体防控就是指通过对流动人口本身采取一系列措施,使其从自身主体因素出发,避免违法犯罪的发生。
1.加强道德规范教育尤其是传统文化教育
现在许多社会问题尤其是刑事犯罪都在很大程度上与人们的道德意识退化有密切的关系。笔者以为有必要从各个方面入手加强对流动人口的道德教育。当然这还主要以农村为阵地,而且具体的形式必须灵活多样,以避免大家对呆板的说教的反感。此外还要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职业道德教育。
2.加强职业技能培训
建立统一的劳务输入输出管理机构和技术学校,提供专业性技术性的培训。通过提升他们的专业技能,促使其更好的在社会上生存,更容易在城市找到工作,从而减少了城市里无业人员流动人口的数量,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社会秩序的稳定,也可以使他们更快融入城市生活。
3.加强法制意识培养
防控流动人口犯罪,必须向流动人口进行普法宣传教育。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可以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要大力普及法律常识,另一方面当地流动人口主管部门可以重点针对关系他们切身利益的法律规定及政策进行普及宣传,提供法律咨询或者无偿的法律援助,以使他们更快的适应当地的生活,维护自己的切身利益。
(三)法律防控
法律防控是法治社会对流动人口犯罪预防和控制的主要手段,是与培养法律意识相对应的另一面。法律防控不仅包括具体刑事案件下的侦查、定罪与量刑,还包括一般意义上的治安管理等方面。具体措施如下:
1.调整刑事政策加强刑事防控
针对流动人口犯罪这一问题最直接的就是刑事政策,它包括了很多方面,主要是定罪量刑问题。但同时它又是国家的一项政策,体现了国家对于犯罪所持的立场。针对流动人口犯罪,应当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主。此外,刚刚通过的刑八修正案确立了社区矫正制度,这同样有利于减少流动人口犯罪现象的发生。针对流动人口犯罪这一现象,我国刑法可以借助社区矫正,不断完善缓刑考验期的规定,扩大缓刑的适用范围,给流动人口等弱势群体犯罪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2.加强治安防控提高社会防控能力
流动人口是当前中国户籍制度下的一个概念,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人户分离半年以上的成年育龄人员,但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和在市辖区、设区的市行政区域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除外,其特点是数量庞大,职业多样,城乡流动和地区间流动频繁。从广义上来说,是指公民为了某种目的或动机,离开其原来的居住地,不移动其常住户口;就一个地方而言,流动人口包括流出人口和流入人口。从狭义上来说,是指不具有本地户籍的人口,即流动人口,具体包括三种人口:当日进出人口(滞留时间一日以内),短期暂住人口(居留时间在一日至三日以内),长期暂住人口(居留时间三日以上)。“暂住人口”是法律概念,它出自《户口登记条例》等有关法规[10]。目前,根据第六次人口普查结果,全国人户分离已达2.6亿,占总人口的五分之一,人、才、物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和规模流动,对我国的治安秩序有着重要影响。所谓治安秩序就是指基于人类活动而发生的,主要由法律规则所规定和调整的,直接关系到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关系到他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内容的社会秩序,是治安的子概念,属于社会秩序的一种。
二、人口大量流动对治安秩序的影响
人口流向,国内,国际,国内有内陆经济欠发达地区省市向沿海发达省市流动。流动人口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对治安秩序同时产生着正面和负面的作用和影响。人口大量流动对流入地造成巨大冲击,也使得流出地人口结构发生变化,对于两者的治安状况都造成一定的影响。
(一)对流入地的影响
大量流入的人口为流入地的各个产业提供巨大的资源与市场,极大地刺激了流入地经济的发展,生产力随之提高,物质条件也大幅度提高,为防治治安问题提供需要的物质基础,利用经济优势在治安防控方面大量投入,将犯罪危害控制在一定限度之内,适度缓解了治安压力。
人口流入促进提高了生产力和经济发展水平,各项产业均得到发展提高,在物质条件丰富的基础上,精神文化水平亦得到提升,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要得到满足,有利于减少形成违法犯罪的诱因,利于社会稳定。
人口的流动促进信息的交流,大量农村人口涌入城市,流动人口变成连接城市农村的重要桥梁,流动的人口由暂居型向定居型转变,来到城市的人口接受适应城市生活,逐渐定居,同时与农村保持密切的联系,有利于城乡交流,缩小城乡差距,带动城镇化进程,缓解城乡发展差距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当流动人口的劳动力超过流入地城市的需求量时,就会造成求职人口与就业机会有限的矛盾。事实上,大部分流动人口生存条件相当恶劣,流动人口的主要居住方式为集体宿舍、自租房等,生活和卫生条件差。住房拥挤是最大特征,许多房屋没有厨房和厕所,还承担着工作等其他用途。此外,作为维持基本生存的吃、住几乎成为流动人口的唯一开支,对于举家流动的家庭来说,生活必需品的支出己经给家庭生活带来了较大的压力,扣除饮食等日常生活开支,己所剩无几,再加上住房费用和子女教育费用,生活更加拮据,基本处于温饱状态,更谈不上文化和娱乐方面的消费。这为社会治安埋下隐患。
城市农民工工作件普遍较差。他们劳动强度大,生活开销大;社会保障低;工作环境差,技能培训少。因而相当一部分的农民工总怀着一种落叶归根的理念,在城市的归属感不强,即使有了一定的积蓄,也要返回农村。另一方面,部分农民工由于自身观念落后、文明素质低下、言语粗鲁等也与城市的发展显得格格不入,导致不少城市居民对他们存在防备心理,不能用现代的理念认识农民进城务工的社会价值,一些地方流动人口与城市社区居民互不接受、互不容纳、相互抵触,甚至发生冲突,在日常生活中流动人口在横向比较中有会产生巨大落差,形成不平衡心理,给社会治安管理带来了难度。
人口流动、人户分离,给原来以户籍地管理为基础的计划生育工作很大冲击。据国家统计局统计表明,我国计划外生育70%发生在流动人口中,大部分的多孩是由流动人口所生,计划外二孩和多孩率较高。由于收入低下经济措据,使子女得不到良好的教育,既影响我国人口素质,自身生活也陷入困境,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流动人口子女从小在城市生活,甚至在城市出生,在目前的体制、政策和社会结构下,既不能融入城市社会,又难以回归农村社会,在与城市户口的同龄人横向比较中容易造成心理的落差,自卑、差别、迷茫根植在他们心里,表现出一种角色上的冲突、认同上的危机和价值的失范状态,很容易造成其人性的扭曲,走上犯罪道路,结成反主流社会的群体,成为社会治安的不稳定因素。
(二)对流出地影响
从总体上看,近年来各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系的构建和完善取得了积极成效,但目前这一工作仍处于摸索和起步阶段。各地现有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系还很不成熟和完善,仍有极大的改进和提升空间。根本性缺陷在于政府社会管理的缺位,即“村民”到“农民工”或“单位人”到“社会人”身份的转变以后,城乡一体化的社会管理体制尚未建立健全,在政府与流动人口之间,政策供给和需求错位、不对应。
一、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系的缺陷
(一)体制性缺陷——服务管理体制滞后
现行的流动人口管理模式是一种以属地化为主要特征的静态管理工作体制,基点定位于“单位人”。但随着人口的流动性不断增加,人户分离现象日趋增多,原有管理户籍人口的制度设计对“社会人”逐渐失去调控力度。静态管理体制已经显示出强烈的不适应性和滞后性,行政控制能力弱化。主要表现在,由于流动人口数量大、流动频率快,政府相关部门在信息采集、跟踪管理和引导监督等方面的投入十分巨大,服务管理成本不断加大,致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绩效呈下降趋势。①调查表明,虽然多数现居住地已设置专门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但其体制百花齐放、多样无章,基本处于摸索和试行阶段,亟待规范和完善。
(二)机制性缺陷——服务管理机制不健全
虽然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模式多种多样,但是由于重管理、轻服务,或者服务管理手段缺失,使服务管理机制的运转不完整。具体表现在,以房管人、以业管人、以证管人的流动人口管理模式在全国成为主流,许多地方落实了网格化管理的责任机制,在流动人口的信息搜集、管理部门对流动人口的区域控制等方面得到了加强。但不可否认的是,这种管理方式过于强调对流动人口的治安防范,信息难以统筹,更难以与公共服务部门协调。而且,这种管理模式的实施要求服务对象具有基本稳定的住所,对工作生活不固定或流动空间较大的流动人口,这种管理模式鞭长莫及。对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到位,使流动人口的城市融入受限,造成整个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制的运转不闭合、不严密,有效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制亟待完善。
(三)信息性缺陷——信息采集和共享手段缺失
由于人口流动的广泛性和不确定性,使各地对实有流动人口数据的掌握成为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瓶颈。据联合国人口基金第六周期项目县流动人口调查,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各项工作中,摸清流动人口底数是各地投入人力、精力、财力最多的一项工作。这充分反映出这项工作的难度,也说明我们的工作还处于“四处找人”的被动阶段。而且,由于各地信息化建设发展不平衡,责任不明确,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的实效性较差,流动人口信息采集难的突出问题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很多网上查询信息得不到及时回复,使得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对象不清,落不到实处。人口计生与公安、工商、民政等部门之间的流动人口信息共享渠道不够畅通,导致各部门流动人口信息重复收集且不对接。
(四)资源性缺陷——服务管理经费投入不足
目前尚未建立财政专款保障制度,一些现居住地在劳动就业、教育培训、子女入学、生殖健康等方面,无论是公共财政预算安排还是服务内容,都缺乏对流动人口需求的满足。在城乡二元结构下,城市体系对农民工的制度安排丧失,或者说是极端薄弱。尽管2003年财政部、劳保部、公安部、教育部和人口计生委五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将农民工管理等有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支出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但有些地方没有合理核定用于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支出成本,没有将涉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经费足额纳入地方正常的财政预算支出范围,有的地方尽管纳入但其标准不足户籍人口的50%。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经费的欠缺,将直接影响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推进。
(五)服务性缺陷——保障措施的覆盖面有限
为流动人口提供均等化的基本公共服务,是保障流动人口基本权益,促进流动人口城市融入的重要举措。尽管政府多方努力为流动人口在城市的生存和发展创造条件,但总体来看,向流动人口提供的保障措施的覆盖面依然有限。
近年来北京市某区流动人口调查发现,从流动人口的角度看目前他们所面临的主要困难,排在第一位的是“收入太低”,其次是“居住困难”,第三是“没有社会保障”。其他困难还包括“子女入学困难”、“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办事手续复杂”等。综合起来,经济、住房和社会保障是困扰流动人口的三大难题,也是政府改进和完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着力点所在。
从基本公共服务角度看,在政府提供的各类服务中(详见表1),流动人口所获得服务排在第一位的是国家政策法规的宣传,其次是卫生防疫服务,再次是就业信息,其他获得过诸如生殖健康服务和房屋出租信息等服务的流动人口比重均未超过20%。 值得关注的是,有27.7%的被调查流动人口表示自己从未获得过政府的任何服务,这表明在国家大力提倡加强对流动人口服务的同时,基层工作仍存在薄弱环节、甚至死角,政府以常住人口为对象提供的公共服务覆盖面有待进一步拓宽。
从人口计生工作角度看,虽然政府努力采取多种措施,保障流动人口享有与户籍人口同等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但从实际情况看,流动人口中接触并享有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服务的并不多。仍以北京市某区流动人口调查数据为例,在未婚被调查者中,没获得过该类服务的占绝大多数,为93.2%,其中44.4%的被调查者表示“不知道怎么获得服务”;当询问已婚者获得过何种服务时,选择“未得到任何服务”的被调查者所占比例仍最大,为32.6%,选择获得“免费提供避孕药具”的被调查者比例为14.2%,在所提供的各项服务中居首位,其次为“政策咨询”和“免费孕检”,分别占被调查者的11.5%和10.1%(详见图1)。
二、完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系的对策建议
从公共管理学的角度看,“体制”首先是一个系统的概念。管理体制是制度规则体系、组织机构体系及其运行机制三个系统相互作用的有机统一体。管理体制所涉及的三个层面的内容是:一是制度(规则)层面上对管理职权划分和职能配置的规定,管理对象及领域的设定,作为管理基本依据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制定等,所规划的是管理体制的框架基础和运行空间;二是组织机构层面上管理机构系统的设立,管理组织内部结构的划分和角色定位等,其性质是管理职能的履行者和能动载体;三是机制层面上管理系统模式化运行的过程、程序和方式,管理系统各子系统或要素之间模式化的相互作用等,是在制度和组织基础上管理体制具体运行的机理、模式和工作方式,它是体制之中最活跃、运动性最强的部分。②
以创新为导向,完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系,需要从制度、组织和机制三个层面突破:
(一)制度层面的突破
一是统筹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切实推进社会事业发展,将人口宏观政策制定及人口服务管理作为服务型政府最重要的职能加以强化。
二是统筹本地人与外地人的共同发展,强化实有人口的概念,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纳入本地人口服务管理总体规划。一要转变将流动人口管理等同于治安管理的观念,促进防范式管理向综合转变。二要转变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当作负担的观念,把人口迁移的压力变为人口发展的优势。通过对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促进本地人与外地人的融合,提升人口整体素质,为本地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提供持久动力。
三是建立有利于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动态管理体制,使其适应流动人口规模、构成发生巨大变化的社会现实。针对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省区之间相关政策存在较大差异的现状,出台全国性流动人口相关政策执行的制度规范,进行“一盘棋”制度设计。制定现居住地与户籍地流动人口管理的责任追究办法,解决“两地共管、两地都不管”等现象。
(二)组织层面的突破
这一层面的主要任务就是整合社会管理资源,健全社会管理体系,形成社会管理的合力。缘于社会生活的丰富多样性和社会系统的复杂性,社会管理体系必然是一个多元主体共同治理的网络。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公民社会的不断发育,社会各类利益单元(个人、家庭、社会组织、社区、利益集团、阶层阶级等等)自主追求和实现自身利益的意识和能力不断增强,他们越来越广泛和主动地介入到各类社会管理和服务的事务中,既是社会管理的客体,同时又是社会管理的主体。因此,社会管理体制在组织层面上的突破需要以正确处理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为准则,发挥好各类社会组织的作用,形成多元管理。
要加强流动人口自治组织的自治能力建设,使之在协调群众利益、化解基层矛盾、为群众排忧解难和自主治理社区事务方面发挥应有作用。积极引导并鼓励流动人口参与社区自治,以乡缘为纽带,建立企业和社区流动人口协会组织,发动流动人口参与管理,形成自我管理、自我教育与自我服务的良性循环,不仅可以减轻本地政府管理的人员负担,而且可以充分激发流动人口参与本地社会管理的积极性。通过建立“流动人口之家”、“流动人口计生协”、“新居民联谊会”等途径,依托社区开展各种活动,吸引流动人口参加,增强流动人口的社会参与感和融入感,把对流动人口的各项服务管理融入社区的各项活动。
(三)机制层面的突破
一是建立健全党政领导、部门负责、社区服务、群众参与的流动人口工作综合治理机制,从社会系统工程的视野构建高效、及时、便捷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制,建立全国统一的目标考评和监督制约机制,对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职责做出刚性规定,增强权威性和可操作性,督促现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政府履行职责。
二是构建顺畅的利益表达与沟通机制,使流动人口及其各类组织、群体以及各方面利益及力量,都能够向党和政府合理合法而又充分地表达利益,同时,党和政府也能够及时全面地与之进行沟通、磋商和对话,通过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调、调解等方法,以及完善工作责任制等途径,及时有效地处理流动人口反映的问题,化解各类矛盾。
三是优化流动人口工作机制,将流动人口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纳入党和政府工作的重点,通过综合运用说服教育、示范引导、提供服务等方法,做好流动人口工作,凝聚和激励流动人口共同服务和管理社会,提高流动人口社会经济地位及对现居住地的认同感和归属感,消除二元体制的分割状态。
总之,从公共管理的视角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系的建设是整个社会建设和管理的一部分,不能脱离社会管理的“大盘”单打独斗,要加强顶层设计,转变发展思路,调整发展格局,逐步改善中国区域、城市发展极不平衡的状况,在城乡一体化的大框架下,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作为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由中央统筹,从制度、组织和机制三个层面自上而下地统一制定可操作性规划,全面推进流动人口的社会融入。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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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融合作为一个社会政策概念起源于欧洲学者对社会排斥的研究。遭受社会排斥的群体主要是弱势群体,他们往往处于社会的最底层,受到的社会排斥通常以不同阶层间的排斥与疏离以及存在于人与人之间、群体与群体之间的社会距离等作为表征。在社会排斥的研究背景及其反向研究过程中,社会融合的概念框架逐渐清晰起来。纵观社会融合理论的发展路径,可以发现,社会融合不是一层不变的单维度概念,而是动态的、渐进式的、多维度的、互动的,是一个阶段性的社会问题。
我国实行改革开放30年以来的社会画卷也呈现出多向度、渐进性、非平衡的动态发展特征。其中,在这种剧烈的社会转型过程中,流动人口衍生出了城乡二元对立与多元共生的时空转换。本文基于对深圳女性流动人口的调查数据,力图在深圳女性流动人口社会融合的实证研究中,为探讨女性流动人口与城市社会间的关系提供一个可供参考的理论视角。
深圳市女性流动人口社会融合的描述分析
深圳市是我国最早设立的经济特区之一,在这一座新型的现代化国际城市快速崛起的过程中,流动人口尤其是女性流动人口功不可没。从人口数据来看,深圳的户籍人口与非户籍人口呈现出一种比例倒挂的现象。2008年深圳市的年末常住人口达到876.63万人,其中户籍人口228.07万人,占总人口的26.01%;非户籍人口高达648.76万人,占总人口的73.99%。①在此背景下,2010年7~8月,笔者在深圳市进行了女性流动人口社会调查项目,就深圳女性流动人口的社会融合情况进行了调查与研究。
经济层面。一、收入。收入指标反映了流动人口的经济融合程度。根据调查数据统计②,女性流动人口的月收入主要集中在1201~2000元之间,占女性总人数的48%,24%的人群收入在1001~1200元之间,每月收入为800元和801~1000元之间的群体各占5%,月收入达到2000~3000元的群体有14%,甚至有4%月收入超过了3000元。另外,50.5%的女性认为她们的收入比来深圳之前有所改善,37.9%的群体认为两者相比差不多,没有明显差距,只有5.83%的人认为收入有大幅度改善。二、开支。女性流动人口的首要开支中最主要的是购买食物,占总数的44.66%,其次是房租水电,占20.39%,然后是添置衣物,占19.42%。可见,大多数女性务工人员每月用于娱乐等其他的消费极少,生活相当节俭。三、工时。尽管女性流动人口的工资水平较其他流动人群较高,但是普遍存在劳动时间过长、劳动强度过大、假期休息时间过短,以及加班工资难以保障等特点。除此之外,她们的休假也受到了严格的限定,大部分外来务工女性一个月仅有2天休息时间,尤其是从事娱乐服务行业的女性,即便是过年过节也很难保证有短暂的假期。四、居住现状。关于住房状况,有71%的被访者住在“集体宿舍”,26%的人住的是“私人出租房”,而住“亲戚家”、“工作场所”和“自己所购买的房子”的人群各占1%。对于大多数想融入城市的女性来说,购买住房无疑是个棘手的问题。一方面,带有福利性质的经济适用房仍然与户籍制度紧密挂钩,从而将这部分人群完全排斥在外;另一方面,大部分流动女性由于社会保障的缺失而难以享受住房补贴与公积金制度。此外,缓解购买住房者经济压力的住房贷款也由于其较高的门槛只能使望而兴叹。显然,住房问题已经成为影响流动女性城市化进程的一大障碍。
社会层面。女性流动人口社会层面的交往是她们与城市社会适应并最终融入的最直接的中介因素,对于她们是否决定在城市长期居住并融入城市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一、闲暇生活。调查统计显示,女性流动人口最主要的娱乐休闲生活方式大多为:“看电视或听广播”,居第一位(31.4%);其次为“逛街”(28.5%);再次为“上网”(26%),另外还有许多流动女性根本没有什么娱乐活动,休息时主要是与亲友或同事聊天,或者干脆睡觉。二、社会交往对象。根据本次调查,70.9%的女性流动人口认为自己的朋友圈子“一般”,她们长期倾向于跟自己的亲戚、老乡以及打工的朋友聚集在一起,而排斥与城里人或者是那些已经在城市定居的朋友们来往。这种社会交往方式影响了外来人口与本地居民的融合与适应,不利于她们的市民化进程。三、社会保险。根据样本统计,在270名女性中,购买了各类社会保险的人仅有114人,所占比例不到一半。即便是购买了社会保险,也存在保险项目不够健全以及费用难以持续缴纳等问题。根据样本统计,在深圳务工的流动女性人口,当前最需要的社会保险中,医疗保险排在第一位,占30%;养老保险排第二位,占27%;失业保险占26%,居于第三位。四、主要困难。调查结果显示,深圳女性流动人口在城市中工作与生活面临的最大困难包括:“物价太高”,居首位,占67.6%;“社会关系少、情感孤独”居于第二位,占17.6%;“生活艰苦、环境差”居于第三位,占4.9%。
心理层面。深圳女性流动人口的心理层面的融合程度是她们社会层面交往最直接的反映,由心理认同感和城市归属感共同组成。一、婚恋配偶。婚恋配偶的选择既体现了女性流动人口的自我认同,又体现了城市市民的社会认同。调查显示,31.1%的人选择“顺其自然,看缘分”;27.2%的人选择“在城里找”;有23.3%的女性选择“回农村找”;只有少部分人选择“在老乡中找”和“在打工者中找”。受到多重因素的影响,这些年轻的外来女性人群在寻找自己的人生伴侣时往往困难重重,而且伴随着潜在的危机,由此而导致一些社会问题,以及大批大龄未婚女性青年群体的存在。二、留深意愿。是否愿意留在城市体现了流动人口对于社会融合的身份认同。在“女性流动人口的社会融合调查表”中,女性流动人口对自身的身份认同这一项显示:有33%的人把自己定位为“农村人”,有24%的人把自己定位为“暂时定居者”,有18%的人把自己定位为“半个城市人”,另外15%的人“说不清”,只有10%的人明确把自己定义为“城市人”。
深圳女性流动人口社会融合的实证分析及相关探讨
结合任远(2010)四维社会融合模型和陆康强(2010)的综合指数社会融合模型的构建方法,本文将测量指标分为经济、社会和心理三个层面并进行细化,然后采用加权TOPSIS法建构模型,测算出每个样本数的Ci值并进行排序,得出深圳女性流动人口融合程度。依照相对贴近度的大小对目标进行排序,可以形成决策依据。Ci在0与1之间取值,由于Ci值(Ci范围为0~1)越大其排名越靠前,因此愈接近1表示该评价对象越接近最优水平,即融合程度越高;反之,愈接近0,表示该评价对象越接近最劣水平,即融合程度越低。根据加权TOPSIS法得出155个样本的Ci值结果,并将其划分为四个层次来说明调查样本的融合进程:第一层次(Ci≤0.3),34例(21.9%),基本不融入;第二层次(0.3≤Ci<0.4),71例(45.8%),一般融入;第三层次(0.4≤Ci<0.5),41例(26.5%),较好融入;第四层次(Ci≥0.5),9例(5.8%),完全融入。
流动人口社会融合程度的高低决定了城市持续发展的进程。面对21.9%的基本不融入和45.8%的一般融入的基本现实,从多元、多向、动态的视角来梳理女性流动人口在城市社会中的社会融入阻障因素,将是一条值得尝试的路径。由于流动人口社会融合问题主要发生在城乡之间或是城际之间,流动人口一般来自于发展相对落后的农村或地区。因此,提高社会融合度,需要从流动人口自身与流入城市两个方面着手,更需要从国家这一更高的层面思考对策。
第一,对于流动人口而言,要提高其综合素质。首先,加强人力资本投资,要建立完善政府主导、企业支持、个人自愿、社会参与的培训机制,增强对城市社会的适应力。其次,扩展社会资本范围。对于女性流动人口来说,应在现有的社会资本的基础上,不断维护以及拓展新的社会网络交际圈,提高其融入城市的倾向,并最终完成城市融合的过程。
第二,对于流入城市而言,城市管理者要对公共资源进行规划,引导原有居民培养更加包容的现代公民意识。在教育、医疗、就业、社会保障乃至公共设施方面,流动人口都应享有与市民同等的服务,基本公共服务应逐步实现均等化。
第三,对于国家而言,要加强社会制度建设,提高流动人口的社会融入程度。城市融合以及城市化进程的最大障碍在于户籍制度,户籍制度改革的宗旨是提供一个“出口”,使流动人口通过努力逐渐转化为常住人口。户籍制度改革的关键在于其附加的劳动制度、住房制度以及医疗制度等,要打破本市户籍下的垄断模式,完善一系列保障措施,体现资源公平性原则。(作者单位:河北大学经济学院人口研究所)
研究综述
(一)流动人口
流动人口,即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很多学者也称其为农民工。从统计角度上来讲,外来人口是指现住地与户口登记地不一致的人,具体是指现居住地在本市半年以上但其户口登记在外省市的人口。一般是指为了谋生或为了改善生存状况而较长时间离开户口登记地的人口,尤其是指长时间离开户口登记地,出外谋生的农村人口(樊小钢,2004)。
流动人口的主体是农村剩余劳动力,上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城市流动人口以农民工为主,主要从事建筑、餐饮等低端的工作。到21世纪,具有一定知识水平的新生代农民工也成为流动人口的重要组成部分,流动人口多元化。
从流动人口发展的整体来说,流动人口没有本地户籍,在子女教育、住房、社会保障等方面不能享受市民待遇,在思想观念、城市规范、生活习惯上难以融入城市,市民化难度极大,大量农民工成为“边缘人”,王春光称之为“半城市化”(周小刚等,2009)现象 ,也有学者称为“浅度城市化”(左学金,2011)、“虚城市化”(陈丰,2007)现象。
2013年12月,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将“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作为城镇化的主要任务。农业转移人口中问题最突出的群体是流动人口,市民化的难度也最大,因此,本文研究的重点是流动人口的市民化问题。
(二)流动人口市民化
关于流动人口市民化的概念并没有明确、公认的界定。学者从社会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等角度给出了各自的定义。
大多数学者都认同职业上的转变是流动人口市民化的前提,即由农业生产向非农就业的转变。在此基础之上,有学者从市民待遇、社会保障角度认为,农民工待遇市民化就是给予没有获得城市户口的农民工及其子女,在就业、教育、住房和社会保障等方面,具有和城市户口的市民平等的待遇(王元璋、盛喜真,2004)。也有学者从市民权利角度分析认为,农民工市民化就是城市的农民工获得与城市居民相同的合法身份和社会权利的过程(杨英强,2008)。
此外,学者们更强调从城市社会规范、社会融入、价值观念、思想意识等角度来定义。流动人口的市民化实质上是流动人口舍弃过去的社会规范和价值标准,学习和接受城市社会规范、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的过程(郭秀云,2009)。与农民工市民化相伴随的是从传统乡村文明向现代城市文明的整体转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2010)。农民市民化的实质在于其思想意识、生产与生活方式的本质的转变(葛正鹏,2006)。农业剩余劳动力从农村向城市迁移是发展中国家的普遍规律(Fei C H,Ranis G)。在我国,户籍是影响流动人口市民化的重要制度约束。刘传江运用户籍歧视所形成的歧视系数来衡量影响农民工市民化进程的外部制度因素,测度了第二代农民工市民化程度,丰富了流动人口市民化的指标体系。关于流动人口市民化的转换过程的研究,王兴周等(2008)将农民工市民化分成职业、社区形态、公民权、生活方式4个层面的转换。姜作培(2003)认为市民化的重点是其身份、地位、价值观念及工作方式、生活方式和交际方式向城市市民转化的经济社会过程。
在社会服务是什么,如何界定上有许多不同的看法。
郑杭生对社会服务的定义:从正向说,所谓社会服务,是一种促进社会资源和社会机会合理配置的有效的制度化手段和途径。通过这样的手段和途径,维系社会秩序,规范社会行为,协调社会关系,维护社会治安,促进社会认同,推进社会和谐,落实公平正义,增加社会安全,增进社会团结,改善百姓民生。从逆向说,所谓社会服务,是一种正确处理社会矛盾、社会问题和社会风险的制度化手段和途径。通过这样的手段和途径,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应对社会风险,减少社会内耗,控制社会冲突,弥合社会分歧。[1]郑杭生通过正向逆向两方面来定义社会服务的概念,社会学本身就是研究社会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的条件和机制。该定义站在一个更高的理论高度,抽象概括了用社会服务这样的方法来使社会良性运气和协调发展。追求合理配置资源,解决矛盾与社会问题也和社会学学科目的十分的吻合。
民政部政策研究中心课题组把“社会服务”概念定义为:在现代化进程中,政府为了维护和保障全体公民,尤其是社会困难群体和特殊群体(如老年人、残疾人、儿童、失业者、贫穷者等)的生存发展权益和尊严生活需求,主导并实施向其家庭或个人提供必要的日常劳务帮助和照顾服务支持的一项政策体系和制度安排。本文由收集整理[2]该定义涉及到了社会服务的群体特征及其服务对象即社会困难群体和特殊群体,括号里更加的具体化。具体的特征表现为生理,心理或物质上的弱势。生存权,发展权则可以纳入社会学最终目的的范畴,通过满足弱势群体的生存与发展需求进而促进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最后该定义谈及了社会服务与国家的政策与制度的相关性。
李兵通过学术研究文献和国际组织的政策文件中得出,社会服务的对象主要是指社会处境不利的人群,目的是提高这些人的生存状况,实现社会融合,维护社会公正。社会服务具有社会福利的性质。服务的手段是提供支持性的服务和项目。[3]该定义前面部分与上述定义意义表达上是基本吻合的,然而我们关注的是最后这部分社会服务的福利性。诚然我们不是福利性的国家,社会服务也必然难以 全面覆盖到全社会。说明社会服务它本身是有局限性,至少是在当今现代化进程当中。我们关注的群体也局限在社会的弱势群体或者说社会处境不利的人群。
h.wayne johnson 的定义social service is defined as the programs or measures employing social workers or related professionals and directed towards social welfare goals. [4]该定义谈及了社会服务服务的供体如社会工作者及其方法如项目或方法策略。当然由于这个概念也有它的局限性,由于国情不同,地域不同,发展不同所以最终的目的也不相同。
通过以上概念的简单分析,社会服务是社会中一个必要的因素。因为它承载了一定的社会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的功能。社会服务可以被定义为,以社会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为目的,以社会弱势群体为对象,以合理的社会发展状况为背景,综合运用社会工作及其专业相关人员配合国家相关政策与制度的一种手段或安排。或者可以这么说,针对不同的弱势群体运用社会工作相关人员及配合相关政策以满足他们的需要为目的从而保障民生,防止社会矛盾的激化。
由此我们可以认为不同的弱势群体它的社会服务应该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对于流动人口这个弱势群体的社会服务内容可以具体化为:住房、就业(如信息、培训、合同、工伤)、医疗、生育、子女教育、养老、维权等社会保障服务。
二、流动人口的社会服务
社会服务对于流动人口意味着什么?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我国现在总人口达13.7亿人。居住地与户口登记地所在的乡镇街道不一致且离开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的人口为2.6亿,流动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为18.9%,将近每5个人就有一个流动人口。
从宏观层面上来讲,瞄准流动人口这个群体可能在当前及未来的发展趋势上彰显社会服务的价值。[5]在特定的社会制度模式下如我们的政府一直在倡导着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使每个公民活的更有尊严,政府设定了以人为本这样的发展理念,就意味着发展应该以人的需求,以人的发展为根本。从社会的结构来看,流动人口在社会中的比例是非常之大的。如果这样一个群体社会服务做的好,以人为本的理念也就是贯彻的好,进而也必然带来社会的稳定,社会的和谐。社会服务对于流动人口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社会与群体良性互动的结果。
从微观层次即流动人口这个方面来谈,社会服务意味着他们能够分享社会发展带来的一定成果,能够享受一个公民在这个国家应该享有的权利。正如布赖恩·s·特纳(bryan s ,turner)所指出的,“现代公民权问题由两方面内容构成”,第一方面的内容就是社会成员资格,或者可以说是社区归属;第二方面的内容就是资源分享权利。流动人口作为社会的成员当然具有社会成员资格。我们的社会进步带来的成果即各种资源机会也应该被流动人口这个群体来分享。由于我们社会的发展还没达到社会福利那样的程度,所以社会服务可以看作是社会分化的结果,是社会需求结构与社会群体结构之间的桥梁。用社会服务这个中介来满足社会结构当中的流动人口需求,进而促进社会结构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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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社会服务的功能
社会市场转型的过程中,社会服务在社会当中针对流动人口扮演的角色又如何?
(一)保护群体利益,充当需求的探测器
流动人口大军依然流动在我们社会主义建设的各个角落,他们存在于繁华的都市,也存在于城市的远郊,他们为国民经济的增长做出了自己的贡献。而自己却处于弱势地位,他们的生活处境不利,大多的研究表明他们居住简单,竞争力不足,做着脏乱差的工作,收入偏低。而在自身利益方面,不能有效的得到维护。社会服务在对流动人口的服务过程当中才能发现具体的问题,避免工作的盲目性。在实践中发现问题,在实践中解决问题。社会服务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流动人口生活条件的改变,自身利益保障的提升。推进了流动人口的社会福利工作。
(二)化解矛盾,作为社会公正的指南针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2012 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2 年全国人户分离人口为2.79 亿人,其中流动人口为2.36 亿人,占当年全国总人口的17.4%,比上年末增加669 万人,提高了0.9 个百分点。
流动人口规模的增加速度(即年均增长率)亦在不断提高。我国流动人口,特别是省际流动人口的流入地,多倾向于选择东部沿海的特大或大城市,从而使北京、上海等城市中的流动人口占常住居民的40% 之多;而东莞、深圳、中山等城市的流入人口数量已占常住居民的一半以上。
规模如此巨大、增速如此之快的流动人口不仅对流动人口其自身与家庭,而且对流出地与流入地的社会经济发展等各个方面,都产了重要的影响。人口流动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民生改善的重大问题。
《中国民生发展报告:人口流动》对我国流动人口作了初步分析,在估计流动人口比例、利用跟踪调查数据的基础上,试图回答以下两个问题:一、谁是流动人口;二、人口流动是否有助于提高流动人口的福祉。
谁是流动人口?
我国户籍制度的存在使“人口迁移”的定义不同于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
目前国内对人口迁移的定义首先按照“户口登记地是否改变”而分为“迁移人口”与“流动人口”两大类。前者系指户口登记地伴随居住地改变而发生改变的人口;后者则是户口登记地不发生变化的人口,即事实的“人户分离人口”。
由于研究视角不同,流动人口的称呼与定义也不尽相同。据不完全统计,迄今与流动人口有关的概念至少包括以下近十种:流动人口、外来人口、流入人口、外来流动人口、外来务工经商人员、暂住人口、自发迁移人口、自流人口、外来暂住人口、短期迁移人口、暂时性迁移人口、流迁人口、民工、农民工、民工潮、盲流、人户分离人口等。其中,被社会学广泛运用的则是“农民工”这一概念。
我们通过比较跟踪调查数据中被访者在2010 年与2012 年两次调查之间的差异来了解新增与返迁流动人口的情况,具体结果请见表1。
在所有可匹配的样本(32906 人)中,新增流动人口302 人,占0.9% ;返迁人口1042人,占3.2%;其中,省际返迁人口为130 人,占0.4% ;省内返迁人口为912 人,占2.9%。
如果考察未匹配的样本,则可以发现,其中搬迁户共计351 户,1111 人次;全家外出户共计388 户,1274 人次。在流动规模的估计上,若只将全家外出户默认为是流动原因造成的外出,则2012 年的流动人口比例为12.6% ;若将全家外出和搬迁户都纳入流动原因造成的外出,则流动人口比例约为14.6%。
比较全国统计报表数据,自六普至2012年年末,流动人口规模增加了1526 万人(其中,2010 年六普时的流动人口规模为2.2 亿人;2012 年末的流动人口规模为2.4 亿人),占2012 年年末总人口的1.1%。与此相比,本数据估计的新增流动人口规模占总样本的比例为0.9%,二者仅相差0.2%,对新增流动人口规模的估算相差260 万左右。应该说,这种估计的差异相对来说还是比较小的。
随人口流动而产生的是大量留守儿童;但更早先被各界关注的是规模巨大的流动儿童,它产生于人口流迁的模式由个体流动向家庭流动的转变。尽管已有大量研究讨论了流动与留守儿童的问题,以及人口流迁(包括父母亲的流动与儿童自身的流动)对儿童发展的影响,但首要的是了解清楚留守与流动儿童的基本规模与分布情况。
表2 给出了利用2012 年跟踪调查数据结合父母亲的流动情况判断的流动与留守儿童的规模。父母亲均为非流动且儿童也是非流动的共有4837 人,占全部儿童的83% ;儿童为非流动但父母一方或双方均为流动的(即通常意义上的留守儿童)为552 人,占全部儿童的9.5% ;而跟随父母亲流动的流动儿童比例则为6.9%。
表1 2010~2012 两年调查期间新增与返迁的流动人口
根据2010 年普查的结果,0~14 岁的流动儿童共为2453 万人,占全部儿童(2.2 亿)的11.1% ;其中有38.3% 是县内跨乡的流动儿童。为了保证普查数据与本数据之间的可比性,需要将这批县内跨乡镇街道的流动儿童扣除,则剩余的省际和省内跨区县的流动儿童规模为1514.7 万人左右,占全部儿童的6.8%。这一比例与本次调查所估计得到的结果(6.9%) 极为接近。
流动人口的人口学特征
基于中国数据的研究表明,个体迁移的可能性受一些标准的人力资本因素的影响,如年龄、工作经历、受教育水平、婚姻状况及技术等;同时也受到了各种家庭因素,特别是家庭收入的影响,因为这可能影响到迁移的净回报。
1、从性别来看,男性人口更容易进行长距离的省际流动
性别是考察群体特征最基本的维度之一。各种类型的流动人口的性别比见表3。
2012 年调查数据中,全部样本的性别比为101.0,即男性与女性基本均衡。其中,本地人口的性别比为101.4 ;省内流动人口的性别比为87.1 ;省际流动人口的性别比为100.8。如果与第六次人口普查的数据相比较,不论是本地人口,还是省内与省际流动人口,本调查的性别比均偏低。如六普时,省内流动人口的性别比为108.1 ;而省际流动人口的性别比则高达128.9,远高于本调查的结果。
当然,造成本数据中较低性别比的原因既可能来自于样本或调查的基本单位(即本调查以家庭户为基本调查单位,而其内部的性别比基本平衡),也有可能来自于女性流动人口的应答率较高,还有可能来自于人口流动模式由个体向家庭的转变。正如学者对性别比趋于平衡的分析:“一方面是源于越来越多的妇女加入到流动劳动力大军之中;另一方面也是由于更多的流动人口为了实现家庭团聚而以举家流动的方式出现。”
2、从年龄来看,青壮年更容易流动
流动人口的年龄结构一般都集中于青壮年。从本次调查数据来看,2012 年调查的流动人口的平均年龄为28.6 岁,其中,0~14 岁人口占流动人口的25.6%,15~64 岁人口占69.9%。2010 年流动人口的平均年龄为33.7岁, 其中,0~14 岁人口占流动人口的19.8%,15~64 岁人口占72.9%。相比而言,2012 年调查中流动人口规模增加的同时,处于劳动力年龄的流动人口比例有所下降,而少儿流动人口的比例则有所上升,从而使平均年龄有所下降。
2010 年和2012 年两轮调查中流动人口的年龄结构,比较明显的特点是:首先,女性在劳动力年龄人口中的比例(特别是20~24岁和25~29 岁)相对较高;其次,低年龄组中,除5~9 岁组外,其他年龄组的比例在2012 年中都有所上升:再次,在14 岁到50 岁的人口中,与2010 年相比,男性人口的比例在2012 年都有所上升,而女性人口的比例则在40~44 岁组及以上的年龄组有所下降。
总体来说,2012 年比2010 年人口结构更加年轻。
3、从婚姻状况来看,未婚者更容易进行远距离的流动
婚姻状态一般被划分为五种类型:未婚、在婚、同居、离婚、丧偶。由于后三者的比2013.11.55例较小,且我们较关心的是流动人口是否在婚,因此我们仅考察流动人口未婚和已婚的比例。
从2012 年的数据来看,本地人口中未婚人口占15.4%,已婚人口占71.3%。不论是省内流动人口还是省际流动人口,其未婚人口的比例均高于本地人口。省内流动人口的未婚人口比例为20.9%,省际流动人口的未婚比例为21.9% ;且省内与省际流动人口在未婚比例上相差0.9%。
不同流动状态的人口在婚姻状况上的差异可能是年龄造成的。流动人口和本地人口的年龄结构存在显著差异,而且省内流动人口的年龄结构比省际流动人口的年龄结构更加年轻。控制了年龄结构以后,省际流动的未婚比例仍然比省内流动和本地人口高。
因此,可以认为未婚者更容易进行远距离的流动。
2010 年的调查结果分布与2012 年类似,省际流动者的未婚比例最高,其次是省内流动者,最后是本地人口。结合两轮调查的数据可以发现,相对于2010 年,2012 年调查未婚的比例还有大幅度增加,再次表明了未婚人口更容易流动的事实。
本调查的婚姻状况选项还包括了同居,我们发现本地人口的同居比例非常低,而流动人口的同居比例相对较高,且随时间递增。
这可能表明随着社会环境与思想观念的变化,流动人口倾向于选择同居以共同抵御生活压力。
总的来说,已有婚姻在一定程度上会阻碍人口的流动;未婚人口更容易流动,且更可能进行远距离的流动。即使是在控制了年龄结构的前提下,这种区别依然存在。
4、从受教育状况来看,受教育水平能够正向激励人口迁移与流动
首先来看平均受教育年限。从2012 年的跟踪调查数据来看,流动人口的平均受教育年限为9.3 年,略高于初中毕业的水平;其平均水平远高于本地人口(仅为6.8 年)。
如果将省内与省际流动划分开,则仍然可以看到,省内流动人口的平均受教育年限为9.6 年,省际流动人口的受教育年限为8.9年,两者均远高于本地人口的平均受教育年限。
区分城乡还使我们发现,无论流入地是城市还是乡村,省内流动者的受教育水平都要略高于省际流动者。如2012 年城市省际流动人口的教育年限为9.4 年,比省内流动人口低0.4 年;农村省际流动人口的教育年限为8.4 年,比省内流动人口低0.9 年。
其次来看流动与非流动人口在各类受教育水平上分布的差异。显然,以初中为界,流动人口中受教育水平相对较高的人群所占的比例更大,如高中受教育水平的流动人口比例达17.9%,而本地人口的比例仅为14.2% ;大专受教育水平的流动人口比例为14.1%,本科受教育水平的流动人口比例为9.1%,两个比例均远高于本地人口所对应的5.9% 和1.8%。同时,流动人口中文盲与小学受教育水平的比例则远低于本地人口:
流动人口中文盲的比例仅仅为9.9%,远低于本地人口的20.6% ;小学流动人口比例为16.2%,亦低于本地的25.5%。
本数据结果表明,受教育水平对于人口迁移与流动存在着正向的影响作用。这与人口普查的数据结果是一致的。
5、流动人口还是农民工?
农民工一词在社会学中通常被用来代表流动人口。那么,这批迁移与流动的人,到底是“流动人口”,还是“农民工”呢?
这首先得看农民工的定义:一种定义是现代化进程中的“农村流动人口”论,即把“农民工”主要看做是在城乡之间以及农与非农之间具有流动性的原农村居民;另一种定义是中国特殊的有着“农业户口”的“非农居民”,但他们不享受非农人口的权利与待遇,这种观点把具有农业或农村户籍而在非农领域或城镇生活与就业的人看做是“农民工”。由于本数据暂时无法提供流动人口的原职业性质,因此,本报告将按照后一种狭义的“农民工” 定义来进行比较。
调查数据表明, 当前的流动人口中,有61.3% 的人是农业户口;与本地人口中75.0% 的比例相比显得相对较低。如果按省际与省内划分流动人口,可以看到,具有农业户口的省内流动人口的比例仅占54.5%,远低于在本地人口与所有流动人口中的相应比例;而在省际流动人口中,具有农业户口的比例则高达69.1%。因此,从户口类型来看,流动人口以农业户口为主。
尽管这一比例之高似乎说明可以用“农民工”来代替流动人口的称呼,但是我们应该注意到两个问题:其一,本样本中具有农业户口的人口所占比例较高(占75.0%);其二,即便在以农业户口占较大比例的流动人口中,仍然存在大量的非农业户口的流动人口,因而以农民工统称全部的流动人口则可能会有失偏颇。更为重要的是,非农户口与农业户口的流动人口在流入地的各种诉求方面可能是完全不同的。因此,“农民工”称呼的运用似乎仍需谨慎,尽管其更具有社会含义。
流动人口在流入地的生活状况人口迁移与流动行为对迁移与流动人口到底呈何种作用,可谓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事实上,从异质性效应的角度来理解,迁移与流动行为对不同人群的影响作用肯定是不同的。本报告无意决然地肯定或否定某种答案,只希望通过具体数据,从经济收入、生活状况、儿童发展这三个角度来探讨这一问题。
1、 流动人口的收入高于本地人口
流动人口在流入地的收入及其与流入地本地人口的对比结果请见表4。
从全国样本来看,流动人口的收入要高于本地人口,其中县内流动人口的收入与省内流动和省际流动相比较低,而后两者差距不明显,省际流动人口收入略高。但是各省市子样本却呈现出与全国样本不一样的趋势。其中上海和辽宁两地的流动人口收入明显低于本地人口,尤其是上海,省际流动人口收入为本地人口的66%。即便如此,上海省际流动人口的收入与其他省市相比仍处于明显优势。广东省虽然流动人口收入高于本地人口,但是收入最高的集中在县内流动群体中。
河南和甘肃两省的数据说明不同类型的流动带来的收入差异明显。就河南而言,县内流动的收入要低于本地人口,而省内流动和省际流动带来的是与本地人口相比较高的收入优势。而甘肃省不仅县内流动没有带来与本地人口相比收入的增加,省内流动的情况也与县内流动类似,只有省际流动带来实质上的收入提升。
一般总是认为流动人口的经济收入相对较低,但上述结果却与以往的经验有所不同,这可能是受到工作时间长度的影响。计算结果表明,流动人口平均每月的工作时间(以小时计算)比本地人口高出13.8% ;而省际流动人口的工作时间甚至高出16.6%。这从某种程度上说明,流动人口的收入较高是以付出更长的工作时间为代价的。
2、 流动距离越远收入增加的比例越高
想要了解流动是否有助于收入的提高,就需要比较流动前后的经济状况。
首先来看新增流动人口的情况。数据表明,新增的县内流动人口在2012 年时的收入是2010 年时的1.20 倍,略低于本地人口收入增幅。如果将省内与省际流动人口合并,可以看到,新增省内和省际流动人口2012 年的收入是2010 年时收入的2.01 倍。相同时段内,省内流动人口收入的比值是1.60,省际流动人口收入的比值为3.83,这说明流动距离越远,收入增加的比例越高。
其次,再看返迁人口的情况。返迁人口系指2010 年为省内或省际的流动人口,而2012 年为本地或县内流动的人口。数据表明,返迁人口的收入同样也有提高,如原为省内流动的返迁人口,其2012 年收入是2010 年的1.24 倍;原为省际流动的返迁人口,其2012 年收入是2010 年的1.23 倍。返迁人口在两年间收入的提高比例与本地人口相差不大。
1) 身心越健康的人越有可能流动
从表5 的2012 年调查的数据来看,除省际流动人口在生活满意度上的得分较低外,流动人口在其他指标上的评价均高于本地人口。如省内流动人口的生活满意度自评分数为59.1,高于本地人口的57.6。在心理健康上,省内流动人口与省际流动人口的得分均高于本地人口,省内流动人口的心理健康状况却明显好于本地人口。在身体健康的评价方面,省际流动人口高于省内流动人口,且两类流动人口均高于本地人口。
尽管这种评价得分均表明流动人口的状况好于本地人口,但我们并不能将其归因于流动所导致的结果,因为流动本身可能具有选择性,即身心更加健康的人才有可能流动。
2) 流入地对流动儿童入学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在2012 年的调查中,少年儿童的年龄范围界定在16 岁及以下,10~16 岁儿童身体和心理健康的主要特点是,母亲在身边的留守儿童健康状况比较好,跟随父亲一起外出的流动儿童康状况比较好。这种现象可能反映了父母在儿童成长过程中扮演的不同角色。
从就学状况上来看,虽然适学儿童的就学比例都比较高(90% 以上),但是相对而言,农村留守儿童的就学比例处于较低的水平。
一般来说,流出地在经济发展和教育水平上相对落后,这会对留守儿童的入学产生不利影响。而跟随父母外出的流动儿童情况就要好一些,流人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教育设施都比流出地好,这会对孩子入学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人口流动具有选择性
不论是人口学特征,还是生活状况与身心健康,都表明了人口流动的选择性。即劳动力年龄较低、未婚、具有相对较高的受教育水平、身体与心理相对更为健康的人口更有可能进行迁移与流动。这与以往的研究结论基本上是一致的。
更为重要的是,本报告从生活状况、身体健康与心理健康等方面所揭示的新增或返迁流动人口与本地人口之间的差异,不仅说明了其流动与返迁的部分原因,而且进一步从以往未被关注的角度证明了选择性的存在。
1949年建国之初,我国的初始城市化水平仅为10.6%,经过60余年的曲折发展,截止2009年中国城市化水平达47.3%,正处于城市化进程的腾飞阶段[1];有专家预测中国的城市化水平将在2015年前后超过50%,并有望在2050年前后突破70%[2]。城市化进程中,各种城市问题屡见不鲜,城市管理随之发展完善,各种研究视角都以其不同的立足和特色发挥着巨大作用;近年来,城市社区的发展与丰富实践使得学者在研究过程中总结出一种新的管理模式和思考视角,即社区化研究视角。
1.引言:城市管理与社区化研究视角
1.1 社区化管理模式概述
社区化管理是指在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宏观调控下,在有关职能部门的积极配合和指导下,基层以社区资源为基础,运用社区管理的机制与手段,促进社区整合与稳定运行的一种管理模式[3]。
与以往的管理模式比,社区化管理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是属地化管理,即以一定的聚集地为前提,实行的是“人住哪里,哪里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二是服务型管理,即以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需求为基础,提供迫切必需的服务和保障,因此社区化管理也是一个社区整合的过程;三是参与式管理,即社区化管理特别强调让普通平民积极参与社区服务和社区管理。
1.2 社区化研究视角:社区化管理与城市管理的联结
城市管理强调城市不应该由政府单一中心主导,各种准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企业以及市民也可以、并且应该积极的参与到城市管理的过程中来,以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促成公共目标,在社会上形成更高质量的公共服务[4]。通过上面的叙述,我们不难看出现代城市管理的理念与社区化管理中的属地化管理、参与式管理和服务型管理不谋而合,因此我们在这里找到了二者的连接点,这也是本文中的社区化研究视角题中之义。
2.实践:城市流动人口的社区化管理新模式
2.1 传统流动人口管理概述
目前,我国城市流动人口约1.5亿,占全国人口的10%,是城市住民管理中的一大核心点。
伴随着经济的发展、流动人口规模的扩大,流动人口在城市居住的时间逐步延长,许多人已经是事实移民,同时流动人口管理中也出现了许多新问题,传统的管理模式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一种以社区化研究视角为基础、针对城市流动人口的新型管理模式进入人们的视野,这也就是流动人口的社区化管理。
2.2 流动人口社区化管理的范围与框架设计
简单地说,流动人口的社区化管理就是在流动人口聚集的地带,模仿城市社区的组织形式和运行服务方式对流动人口进行管理,以维持聚集地社会秩序的稳定,并通过服务的提供为流动人口提供一定的社会保障[5]。按照这一概念,我们不难发现流动人口社区化管理模式的范围应该包括法制管理、户籍管理、劳务管理、治安管理、人口管理、社会管理和服务管理[6],这一广阔的范围既包括传统管理方式所题中的内容,也包括社区化研究视角下所特有的部分。
首先,流动人口的社区化管理是在社会管理的网络和法制管理的框架下展开的其次,新型的社区化管理以聚集地域为先导,以户籍管理和人口管理为基础同时社区化管理以治安管理为中心,这也是与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治理相联系的一点,即通过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和疏导,最后我们回归社区化视角本身,以服务管理为依托、以劳务管理为形式,这也正是社区化管理模式所题中的观点,,另一方面提供培训等可以提高流动人口自身素质的服务,并将这些与劳务和就业挂钩,使流动人口最终实现就业,这也是保证社会安定的最根本措施。
2.3 流动人口管理中的社区化视角
流动人口的社区化管理是社区化研究视角的典型应用,通过上面对其范围、框架的叙述,我们不难从中发现这一管理模式实际上也是属地化管理、参与式管理和服务型管理,这与社区管理模式的特征恰好吻合。
按照之前的分类,包含外来人口登记制度、单位管理制度、社会治安综合管理制度在内的传统流动人口管理模式 与社区化管理模式存在较大区别,本文将结合社区化视角的特点对这两种方式进行比较。首先,传统管理模式十分强调户籍基础,这与其产生初衷和二元结构限制是分不开的,而新的社区化管理则尽量淡化户籍的因素,并在实质上以流动人口聚集地带为基础,采取一种属地化管理的方式;其次,传统管理模式下强调以公安机关为主体的管制和控制,将流动人口视为被动、威胁的群体,而社区化管理则把流动人口看作是主动积极的城市力量,尤其在其聚集地突出其主体地位,强调流动人口的参与和自治理,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另外,传统的管理模式注重管理,强调对流动人口不法行为的限制,而社区视角下则在流动人口聚集地成立各种自治性质的组织为流动人口群体自身提供服务,使其获得基本生活保障和福利,并且争取通过服务的提供增强流动人口的自主性,提高其生活质量。
从上面的比较中,我们可以看出流动人口的社区化管理模式不仅仅是针对聚集群体管理的有益探索,也在符合社会背景条件和发展趋势的尝试,是今后流动人口管理方式创新的重要参考。
参考文献
[1]《2009中国统计年鉴》[M].国家统计局网站.
[2]《2009中国城市品牌发展大会文集》[M].P26.北京:人民日报出版社,2009.12.
[3]魏娜、汪大海.《社区管理(第三版)》[M].P21.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6.
经过三十多年改革开放的飞速发展,我国完成了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正在经历由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型。在此进程中,流动人口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大规模的人口流动也在不断地加剧着城市环境和资源的负担,挑战着社会管理机制与社会服务体系,这其中就包括日益严重的流动人口犯罪问题。
2013年9月,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布了《中国流动人口发展报告2013》的相关情况。报告指出,2012年我国流动人口总数达到2.36亿人,新生代流动人口已成为目前流动人口的主体。与上一代相比,新生代流动人口更为年轻,并逐步由生存型向发展型转变:其进入城市不仅仅是为了追求温饱,而是对未来发展有更多新的期待。此外,近年来流动育龄妇女的数量和比重也在逐年增加。据国家卫生计生委推算,2012年流动已婚育龄妇女占全国已婚育龄妇女总数量的近1/4。
从上述报告中我们不难分析出:一是流动人口的总数正在增加,这意味着其对现存社会管理的挑战将逐年加大。二是流动人口的代际更替已经出现,新的流动人口构成必然带有新的特点。三是新生代的流动人口在温饱基础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可能的犯罪行为也将不再满足于传统物欲的、侵犯财产的类型,而将会向更高层次转变。四是新生代流动人口更趋于年轻化,其犯罪行为中暴力犯罪的比重也有可能相对应的增加。五是已婚育龄妇女的流动比例更大,这将给社会服务特别是对产妇医疗、儿童教育等方面的保障体系造成新的压力,解决不当将会为城市治安带来新的隐患。综上所述,在新的流动人口背景下,我们有必要研究流动人口犯罪的特点、成因及提出相对应的完善和解决办法。
一、流动人口犯罪的特点
(一)从传统的侵财型犯罪向其他类型犯罪扩展
流动人口大多是以致富赚钱为目的而流入城市的,故而在流动人口犯罪中,以经济利益为目的的犯罪占了绝大多数。很多流动人口没有稳定的收入、难以维持基本的生活保障。故当其犯罪时,触犯的罪名多为我国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类犯罪,各地数据统计表明尤其以盗窃、抢劫、诈骗居多。
《中国流动人口发展报告2013》指出,新生代流动人口正逐步由生存型向发展型转变,其侵犯财产类犯罪的手段和方式也必然随之发生变化。美国刑法学家萨瑟兰创立了“白领犯罪”这一概念,他指出:“白领犯罪大体上可定义为体面的有社会地位的人在其职业活动中实施的犯罪行为。”新生代流动人口区别于传统的流动人口,已不再局限于从事简单的体力劳动,其犯罪特点也不再局限于仅仅是为了解决温饱的物欲型犯罪,而是更趋于追求多元化的经济利益。故而其触犯的罪名也正在不断渗入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的经济类犯罪,第八章的个别罪名如行贿罪等等。
(二)暴力性及低龄化
流动人口以青壮年男性为主体,其中很大一部分人在每天繁重的体力劳动中不断强化身体机能。例如在我国的西部大开发计划中,提供给流动人口的岗位基本局限于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流动人口中很大一部分人以从事石油天然气的开采,煤矿、有色金属及黑色金属的开采,金属冶炼,市政建设和道路建设等工作或者与此相关的配套服务为主。这使得此类身体机能处于良好状态下的流动人口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常常更倾向于使用暴力。新生代的流动人口更为年轻,这意味着流动人口犯罪的暴力性将更为突出。不仅如此,目前流动人口中不乏未成年人,这些流动未成年人失去家庭的沟通与监护,更兼身心尚未完全发展成熟,因此极易受到不良文化的诱导,从而进入犯罪分子的行列。
(三)地缘性
流动人口犯罪的另一特征表现为以地缘关系为纽带而容易形成犯罪团伙。在城市流动人口实施的犯罪中,团伙犯罪的数量远超过单独作案。大量的流动人口来自农村,带有浓厚的乡亲观念,更兼城乡文化冲突使其具有好抱团、排外的心理特征,很容易拉帮结派、结成一致对外且较为稳定的组织团伙,甚至出现师傅带徒弟,传授犯罪技巧与经验的现象。这种以地缘为基础的团伙在实施犯罪时大多体现为有预谋、有分工甚至互相包庇掩护,犯罪组织也日趋严密,更有甚者发展为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团伙。
由于法律知识的宣传普及和法律观念的深入人心,在新生代的流动人口犯罪中,传统的亲缘性特征正在逐步弱化。具体体现为犯罪流动人口日常较少与亲戚交往,更不愿意让其参与到自己的犯罪中来。如相关调查显示,厦门市在押的犯罪流动人口中,家人对其犯罪行为不知情的占61.7%,劝其自首的占26.3%,包庇窝藏和协助其潜逃的仅占1.6%。
二、流动人口犯罪的形成原因探究
流动人口犯罪是我国在目前特定的发展阶段中出现的问题,是城市流动人口这一特定群体受到社会大环境影响的结果。引发流动人口犯罪的原因十分复杂,除流动人口自身的经济因素外,文化价值观念及社会管理服务体系也同样起着不容或缺的作用。
(一)经济原因
1.目标与现实的冲突
追求经济利益是造成人口流动的最主要原因,同样也是引发流动人口犯罪的主要原因。大量的农业剩余人口怀着“淘金梦”进驻城市,却由于缺乏专业劳动技能,处于失业状态进而不能满足基本的生存需求。追求经济利益的目标与生存现实之间的巨大冲突,使部分流动人口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中国流动人口发展报告2013》指出,新生代的流动人口在温饱之余对城市新生活充满更多期待。这使得梦想与现实的反差尤为突出,也就导致经济原因引发流动人口犯罪的现象更加明显。
2.“相对剥夺感”理论
相对剥夺感理论(Relative Deprivation Feeling Theory)是由美国社会学家斯托夫(Stouffer)提出来的。“相对剥夺感”是指个人将自身处境与其参照的人进行比较,如果发现自己的处境处于劣势,就会产生自己受到了剥夺的感觉。城市居民拥有比流动人口更稳定的工作、更高的收入、更好的社会保障,这些都极易引起相对剥夺感的产生。相对剥夺比绝对剥夺更容易诱发犯罪行为的发生。因为,对实施犯罪来说,可以见到和接近物质财富,要比完全缺乏物质财富或者没有机会把它弄到手的情况更富有刺激性。豐流动人口是城市经济财富的创造者,却不是这些财富的享有者,长期在这种失衡的心理状态影响下,就容易错误地将犯罪行为视为“夺回自己财富的行为”。
(二)社会原因
1.法律体系的滞后
目前我国关于管理流动人口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暂住证申领办法》、《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暂行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大都强调流动人口的义务,疏于规定其权利。表现出的是对城市流动人口的防范,侧重于治安管理和打击整治,不关心其需求,更没有针对流动人口的服务。随着我国民主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流动人口的法律意识也在渐渐觉醒,生活在一个缺乏认同感及归属感的城市,履行了义务承担了责任却不享有相应的权利,极易产生对抗情绪,进而引发犯罪。
2.社会控制力的相对弱化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发展,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中建立的针对流动人口的社会控制机制已无法应对现今流动人口的数量膨胀,而城市新的社会控制机制尚未形成,这势必造成城市对流动人口的社会控制力相对弱化。
即便是现有的社会控制体系也没能在实际工作中发挥出应有的效用:大部分城市并未对这庞杂的工作予以相应的重视,只将其交由基层派出所负责;还有部分城市在流动人口的管理上缺乏明晰的工作制度,实际操作混乱不堪。这些都为城市流动人口犯罪的滋生提供了温床。
(三)文化原因
1.价值观冲突
长期生活在一种稳定环境下的群体会在群体内形成普遍认同的价值观,因此城市群体价值观与农村群体价值观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冲突。因为劳动力过剩,流动人口屈于弱势地位,仅靠勤劳节俭很难满足生活需要,因而更容易受到金钱至上等消极观念的影响,这为流动人口从事盗窃、抢劫、组织或强迫、贩毒等高危犯罪行为提供了精神支持。
2.匿名效应
某些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如果不成为流动人口,可能终生都不会犯罪,这是因为熟人社会有着强大的道德制约力量。流动人口离开了原本固定的社会交际网络,进入了陌生的环境,新的社会交际网络尚未形成或者尚不稳定,就会出现一种无人知晓其身份的“匿名状态”,以“隐形人”的身份生活在城市之中。这种状态会极大地削弱道德对其行为的约束力,进而引起犯罪。随着流动人口迁入城市的时间增长,陌生人社会又会逐渐地转变为熟人社会,这种匿名效应也会慢慢地淡化甚至消失。
三、流动人口犯罪的预防
我国目前针对流动人口犯罪的管理更多倾向于防范,但从多年的司法实践来看效果并不理想。人口流动的增长是由于我国飞速的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因此流动人口犯罪是绝对不可能避免的,单纯的严刑峻法并不能解决一切问题,对流动人口犯罪的预防应当着力于“疏导”。
(一)重视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
近些年来,国家相继出台了一些针对流动人口的法规或规章,为解决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进行了一系列积极的探索。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问题集中在养老保险、公共卫生及医疗服务等方面,因此扩大医疗保险的覆盖,统筹全国范围内的养老保险将是完善流动人口社会保障工作的重中之重。
新的《流动人口发展报告》提到新生代的流动人口中已婚育龄妇女的比例正在增加,这一现象不仅增加了医疗服务保障的压力,更为城市流动人口的子女教育问题带来了新的挑战。因此,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降低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辍学率,保障流动人口子女的受教育权应当被提上日程。减轻流动人口在社会保障方面的后顾之忧,增强流动人口的城市融入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预防流动人口的犯罪问题。
(二)建立针对流动人口的教育及培训
一般来说,个体对违法犯罪的认知度越高,法律的威慑作用就越强,法律也就越能遏制个体的违法犯罪意图。因此,对流动人口开展包括《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在内的的普法教育,有利于规制和防范流动人口的违法犯罪行为;而对其开展《劳动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学习,则能提高流动人口的法律意识,让其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合理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以合法的渠道解决纠纷。
从上述报告中我们不难分析出:一是流动人口的总数正在增加,这意味着其对现存社会管理的挑战将逐年加大。二是流动人口的代际更替已经出现,新的流动人口构成必然带有新的特点。三是新生代的流动人口在温饱基础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可能的犯罪行为也将不再满足于传统物欲的、侵犯财产的类型,而将会向更高层次转变。四是新生代流动人口更趋于年轻化,其犯罪行为中暴力犯罪的比重也有可能相对应的增加。五是已婚育龄妇女的流动比例更大,这将给社会服务特别是对产妇医疗、儿童教育等方面的保障体系造成新的压力,解决不当将会为城市治安带来新的隐患。综上所述,在新的流动人口背景下,我们有必要研究流动人口犯罪的特点、成因及提出相对应的完善和解决办法。
一、流动人口犯罪的特点
(一)从传统的侵财型犯罪向其他类型犯罪扩展
流动人口大多是以致富赚钱为目的而流入城市的,故而在流动人口犯罪中,以经济利益为目的的犯罪占了绝大多数。很多流动人口没有稳定的收入、难以维持基本的生活保障。故当其犯罪时,触犯的罪名多为我国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类犯罪,各地数据统计表明尤其以盗窃、抢劫、诈骗居多。
《中国流动人口发展报告2013》指出,新生代流动人口正逐步由生存型向发展型转变,其侵犯财产类犯罪的手段和方式也必然随之发生变化。美国刑法学家萨瑟兰创立了“白领犯罪”这一概念,他指出:“白领犯罪大体上可定义为体面的有社会地位的人在其职业活动中实施的犯罪行为。”新生代流动人口区别于传统的流动人口,已不再局限于从事简单的体力劳动,其犯罪特点也不再局限于仅仅是为了解决温饱的物欲型犯罪,而是更趋于追求多元化的经济利益。故而其触犯的罪名也正在不断渗入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的经济类犯罪,第八章的个别罪名如行贿罪等等。
(二)暴力性及低龄化
流动人口以青壮年男性为主体,其中很大一部分人在每天繁重的体力劳动中不断强化身体机能。例如在我国的西部大开发计划中,提供给流动人口的岗位基本局限于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流动人口中很大一部分人以从事石油天然气的开采,煤矿、有色金属及黑色金属的开采,金属冶炼,市政建设和道路建设等工作或者与此相关的配套服务为主。这使得此类身体机能处于良好状态下的流动人口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常常更倾向于使用暴力。新生代的流动人口更为年轻,这意味着流动人口犯罪的暴力性将更为突出。不仅如此,目前流动人口中不乏未成年人,这些流动未成年人失去家庭的沟通与监护,更兼身心尚未完全发展成熟,因此极易受到不良文化的诱导,从而进入犯罪分子的行列。
(三)地缘性
流动人口犯罪的另一特征表现为以地缘关系为纽带而容易形成犯罪团伙。在城市流动人口实施的犯罪中,团伙犯罪的数量远超过单独作案。大量的流动人口来自农村,带有浓厚的乡亲观念,更兼城乡文化冲突使其具有好抱团、排外的心理特征,很容易拉帮结派、结成一致对外且较为稳定的组织团伙,甚至出现师傅带徒弟,传授犯罪技巧与经验的现象。这种以地缘为基础的团伙在实施犯罪时大多体现为有预谋、有分工甚至互相包庇掩护,犯罪组织也日趋严密,更有甚者发展为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团伙。
由于法律知识的宣传普及和法律观念的深入人心,在新生代的流动人口犯罪中,传统的亲缘性特征正在逐步弱化。具体体现为犯罪流动人口日常较少与亲戚交往,更不愿意让其参与到自己的犯罪中来。如相关调查显示,厦门市在押的犯罪流动人口中,家人对其犯罪行为不知情的占61.7%,劝其自首的占26.3%,包庇窝藏和协助其潜逃的仅占1.6%。
二、流动人口犯罪的形成原因探究
流动人口犯罪是我国在目前特定的发展阶段中出现的问题,是城市流动人口这一特定群体受到社会大环境影响的结果。引发流动人口犯罪的原因十分复杂,除流动人口自身的经济因素外,文化价值观念及社会管理服务体系也同样起着不容或缺的作用。
(一)经济原因
1.目标与现实的冲突
追求经济利益是造成人口流动的最主要原因,同样也是引发流动人口犯罪的主要原因。大量的农业剩余人口怀着“淘金梦”进驻城市,却由于缺乏专业劳动技能,处于失业状态进而不能满足基本的生存需求。追求经济利益的目标与生存现实之间的巨大冲突,使部分流动人口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中国流动人口发展报告2013》指出,新生代的流动人口在温饱之余对城市新生活充满更多期待。这使得梦想与现实的反差尤为突出,也就导致经济原因引发流动人口犯罪的现象更加明显。
2.“相对剥夺感”理论
相对剥夺感理论(Relative Deprivation Feeling Theory)是由美国社会学家斯托夫(Stouffer)提出来的。“相对剥夺感”是指个人将自身处境与其参照的人进行比较,如果发现自己的处境处于劣势,就会产生自己受到了剥夺的感觉。城市居民拥有比流动人口更稳定的工作、更高的收入、更好的社会保障,这些都极易引起相对剥夺感的产生。相对剥夺比绝对剥夺更容易诱发犯罪行为的发生。因为,对实施犯罪来说,可以见到和接近物质财富,要比完全缺乏物质财富或者没有机会把它弄到手的情况更富有刺激性。豐流动人口是城市经济财富的创造者,却不是这些财富的享有者,长期在这种失衡的心理状态影响下,就容易错误地将犯罪行为视为“夺回自己财富的行为”。
(二)社会原因
1.法律体系的滞后
目前我国关于管理流动人口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暂住证申领办法》、《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暂行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大都强调流动人口的义务,疏于规定其权利。表现出的是对城市流动人口的防范,侧重于治安管理和打击整治,不关心其需求,更没有针对流动人口的服务。随着我国民主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流动人口的法律意识也在渐渐觉醒,生活在一个缺乏认同感及归属感的城市,履行了义务承担了责任却不享有相应的权利,极易产生对抗情绪,进而引发犯罪。
2.社会控制力的相对弱化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发展,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中建立的针对流动人口的社会控制机制已无法应对现今流动人口的数量膨胀,而城市新的社会控制机制尚未形成,这势必造成城市对流动人口的社会控制力相对弱化。
即便是现有的社会控制体系也没能在实际工作中发挥出应有的效用:大部分城市并未对这庞杂的工作予以相应的重视,只将其交由基层派出所负责;还有部分城市在流动人口的管理上缺乏明晰的工作制度,实际操作混乱不堪。这些都为城市流动人口犯罪的滋生提供了温床。
(三)文化原因
1.价值观冲突
长期生活在一种稳定环境下的群体会在群体内形成普遍认同的价值观,因此城市群体价值观与农村群体价值观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冲突。因为劳动力过剩,流动人口屈于弱势地位,仅靠勤劳节俭很难满足生活需要,因而更容易受到金钱至上等消极观念的影响,这为流动人口从事盗窃、抢劫、组织或强迫、贩毒等高危犯罪行为提供了精神支持。
2.匿名效应
某些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如果不成为流动人口,可能终生都不会犯罪,这是因为熟人社会有着强大的道德制约力量。流动人口离开了原本固定的社会交际网络,进入了陌生的环境,新的社会交际网络尚未形成或者尚不稳定,就会出现一种无人知晓其身份的“匿名状态”,以“隐形人”的身份生活在城市之中。这种状态会极大地削弱道德对其行为的约束力,进而引起犯罪。随着流动人口迁入城市的时间增长,陌生人社会又会逐渐地转变为熟人社会,这种匿名效应也会慢慢地淡化甚至消失。
三、流动人口犯罪的预防
我国目前针对流动人口犯罪的管理更多倾向于防范,但从多年的司法实践来看效果并不理想。人口流动的增长是由于我国飞速的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因此流动人口犯罪是绝对不可能避免的,单纯的严刑峻法并不能解决一切问题,对流动人口犯罪的预防应当着力于“疏导”。
(一)重视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
近些年来,国家相继出台了一些针对流动人口的法规或规章,为解决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进行了一系列积极的探索。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问题集中在养老保险、公共卫生及医疗服务等方面,因此扩大医疗保险的覆盖,统筹全国范围内的养老保险将是完善流动人口社会保障工作的重中之重。
新的《流动人口发展报告》提到新生代的流动人口中已婚育龄妇女的比例正在增加,这一现象不仅增加了医疗服务保障的压力,更为城市流动人口的子女教育问题带来了新的挑战。因此,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降低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辍学率,保障流动人口子女的受教育权应当被提上日程。减轻流动人口在社会保障方面的后顾之忧,增强流动人口的城市融入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预防流动人口的犯罪问题。
(二)建立针对流动人口的教育及培训
一般来说,个体对违法犯罪的认知度越高,法律的威慑作用就越强,法律也就越能遏制个体的违法犯罪意图。因此,对流动人口开展包括《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在内的的普法教育,有利于规制和防范流动人口的违法犯罪行为;而对其开展《劳动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学习,则能提高流动人口的法律意识,让其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合理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以合法的渠道解决纠纷。
其次应当对流动人口开展技能培训,提高就业率。必要时也可在企业中对新上岗的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给予一定程度上的帮助,比如分配师父在工作实践中进行具体指导,从而消除因工作和生活环境改变带来的不适应,减少城市治安的不稳定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