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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养老的劣势范文

发布时间:2024-02-02 15: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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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养老的劣势

篇1

关键词: 人口老龄化;养老模式;居家养老;机构养老

Key words: population aging;pension mode;home-care for the aged;institute pension

中图分类号:C913.6;C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4)19-0290-03

1 国家养老政策的演变及养老模式现状

1.1 国家养老政策的发展及演变 1996年,《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颁布施行,该法指出,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同时强调,要发展社区服务,逐步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发扬邻里互助的传统,提倡邻里间关心、帮助有困难的老年人,鼓励和支持社会志愿者为老年人服务。此后根据我国养老事业的实际发展情况,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指出我国是人口大国,也是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要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服务体系。2008年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指出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家庭养老功能日益弱化,老年人养老服务已经成为重大的社会问题,需要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提高老年人生命生活质量。2013年7月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其中对老年人权益的界定及保护更加明确具体和完善。正是这些法规和政策的施行逐步将养老服务推上了专业化、规范化的轨道。

从这一列有关解决养老问题的政策和法规中,可以看出国家对养老问题的相关政策导向,社区居家养老已成为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战略举措。

1.2 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 家庭养老模式是中国最传统的养老模式,即养老的物质需要和生活照料由家庭成员提供。老年人家庭照顾主要是指来自家庭成员对老人的照顾,家庭成员包括了老伴、子女、子女的配偶、孙子女和老年人的兄弟姐妹等亲属。[2]在老年人的亲属中,子女是照顾老年人的主要力量。我国宪法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从中国传统文化观念来看,一直有“养儿防老”的观念,大家认为子女照顾父母天经地义。另外,老人在家庭中养老,处于一个熟悉的环境之中,家人从精神上的关怀和生活上的照顾更能让老人享受到天伦之乐,其养老生活质量也会更高。

1.3 充分发挥政府及社区功能的居家养老模式 居家养老是针对家庭养老存在的不足和出现的一些问题而发展起来的一种养老模式。居家养老模式是指社会为居住在家的老年人提供以解决日常生活困难为主要内容的一种养老模式。就其定位而言,社区居家养老是“福利多元化”在老年人福利领域的体现:社区通过整合社区资源、联系基层政府组织、协调家庭与社区之关系,为社区内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和精神慰藉等系列服务。[3]居家养老模式主要以社区为依托,这种方式让老年人并不脱离自己熟悉的居住生活环境和人际关系环境,又能享受到社区养老服务。这种模式既可以避免社区资源的浪费,又能解决部分人群的就业问题,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得到了大家的认可。社区居家养老有一定的市场参与性(如购买服务),但福利性是其主要特色。

1.4 机构养老模式 机构养老是社会化养老的一种,就是以养老机构为主导,为老年人提供解决日常生活困难的社会化养老服务方式。机构养老在养老服务体系中起到一个托底的作用。它主要是为一些无依无靠的老人、还有一些家庭困难,无力抚养的失能半失能老人以及社会上其他一些需要机构养老的老人提供养老服务。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变化,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面临新的挑战,使机构养老成为一种日趋重要的选择。[4]为了适应这一需求,各个地区都纷纷开展了这方面的工作,成立了由政府投资主导的养老机构,也有民间及社会组织成立的养老机构,这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老人的养老需求。机构养老方式的优势在于:养护结合,服务专业化;老年人集体生活可以互相交流,排解孤独;可以减轻子女照顾负担。而劣势在于:老年人离开了熟悉的居住环境和人际关系网络,需要重新适应环境,重新建立人际关系;亲人的精神关怀减少;养老成本高,需要额外支付基本生活设施租赁费用;有些养老机构对老年人的身体状况要求较高。

2 不同养老模式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2.1 家庭养老模式 在人口老龄化的背景下,传统家庭养老模式面临困境。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我国的独生子女人数已突破1个亿,随之产生了家庭规模的缩小和家庭结构的变化。传统的家庭自我服务功能不断受到冲击和削弱,这些都导致了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5]目前社会中普遍存在的独居老年人问题、留守老年人问题、空巢老年人问题、高龄老年人问题等都在不同程度上与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有一定的关系。有关数据显示,目前,我国户均规模3.16人,较改革开放之初的4.61人下降了31.5%;城乡老年空巢家庭比例不断上升,城市老年空巢家庭已达到49.7%,农村老年空巢家庭已达到38.3%。[3]由此可以看出,老龄化的问题是刚性存在的,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正在趋于弱化。

2.2 居家养老模式 居家养老是对传统家庭养老模式的补充与更新,这种养老方式需要良好的社会环境,张卫东认为:“居家养老的家不是一个物理空间概念,而是具有人文关怀、情感交流,同时具备物质养老和精神养老的社会环境。缺乏心理沟通和精神抚慰的‘空巢家庭’,不符合居家养老模式中的‘家’的概念涵义”。前已述及,目前各地开展的居家养老模式探索取得了一定的积极成果,但在探索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政府职责边界不明晰。我国目前的居家养老服务尚处在政府扶持推动阶段,因此政府参与到了居家养老服务的各个环节之中,这虽然有助于居家养老服务的快速发展,但也带来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居家养老服务内涵窄化,政府的行为及宣传使人们认为居家养老服务就是政府购买服务,实际上政府购买服务仅限于自理有困难的老人,主要是城市的“三无老人”。政府的过多参与造成家庭照料期望移植政府,加重了政府负担。另外还存在政策不完善,监督不到位,规划滞后等问题。

二是资金短缺。一方面,由于社区养老服务具有社会福利的刚性,社区养老服务支出具有不断上升的趋势;另一方面,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老年人对社区服务资源的需求日益多元化。这两方面因素都会导致主要依靠民政部门投入、部分来自福彩资助的传统筹资模式面临困境。只有解决资金来源的多元化和可持续性问题,才能维系社区居家养老的服务提供、人员培训以及基础设施的建设所需的资金。

三是服务队伍建设乏力。近年来虽然各地都采取了多种措施加强居家养老服务队伍建设,但从服务人员的素质、数量还是服务质量,都与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存在较大差距。就全国而言,社区志愿服务队伍普遍缺乏,有的社区甚至根本没有建立志愿服务站。从志愿服务的管理上看,大多数社区缺乏量化的评估体系和长效激励机制,志愿者更多是基于道德的考虑而进行无偿服务。从业人员接受专业培训不足,这直接制约了居家养老的进一步发展和服务水平的提高。

2.3 机构养老模式 多年来,各地区都投资兴建了一些公立养老机构,民间投资也逐步加入进来,设立了一些民营养老机构。但在运营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一家叫汇晨老年公寓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政府投资9千万元,购买房产和装修,200个床位,目前入住80个老人。[6]这样的问题在各地养老机构中都有反映,部分养老机构经营陷入困境,难以为继。机构养老中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养老机构的入住率不高,想入住的老人却无法入住。这是因为收费低的公立养老机构配置不足,民营养老机构收费高。

二是老年人护理职业尚未纳入国家职业规划,从业人员的职业地位低,护理人才十分短缺。

三是机构养老的类型单一,功能雷同,不符合老年人的心理和生理特征。由于我国养老机构的发展起步较晚,基础薄弱,财政投入力度有限,导致了养老机构未能全面、快速的发展,难以满足老年人多元化的服务需求,导致老年人缺少归属感。

四是受多种因素制约,养老机构的经营能力弱,难以盈利。我国的公办养老机构一般建筑设施较好,配套比较齐全,而民办养老机构一般规模较小,在机构设施上的配置较差,缺少相应的医疗服务条件。

3 对现有养老模式有关问题的思考

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较西方国家要晚一些,在传统家庭养老模式遇到挑战时,相关的问题才开始受到重视。有别于家庭养老模式的居家养老、机构养老模式在政府、社会组织的推动下开始起步、探索。但也走过了较长的一段路,积累了一些经验。对于不同养老模式中出现的问题,我们应采取不同的措施,逐步解决问题,完善养老模式。

3.1 加强顶层设计,健全法律法规,做好资源整合 养老问题是一个全社会的问题,需要中央结合全国的实际情况,适时做出统一规划设计,指导全国的养老工作。在法律法规方面,应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健全、细化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大保障老年人养老的合法权益的力度,充实有关医疗保险的内容,以调整各类社会成员的关系,在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保障老年人安度晚年方面起到切实的作用。在资源整合方面,要协调好民政、妇联、工会、文化教育、劳动人事及企业等各部门,统一组织和管理,打破社区医疗卫生、文化教育、体育健身、生活照料、家政服务等养老服务资源等方面的条块管理,整合民政、国土规划、卫生及社会保障部门的资源,落实对老年人权益和老年社区建设的保障措施。

3.2 加强养老行业职业规划,培训专业人员,提高护理水平 我国老年人口绝对数量大,对专业护理人员的需求量很大。因此需要相关部门做好这一行业的职业规划,让护理工作成为一个为政府、社会所认可的职业。给专业护理人员提供发展及上升通道,吸引更多的人从事专业的老年人护理工作。在这一点上德国的校企合作培养养老服务与管理人员的模式值得我们学习与借鉴。在德国只有30%的人进入大学学习,70%的学生直接接受职业教育;接受职业教育的学生,在校学理论的时间只占30%,而在企业接受实践培训的时间占到整个学业时间的70%。[4]德国养老职业教育实行双证书制度:学校负责颁发理论课程合格证书,企业(养老机构)负责颁发实践课程证书,学校校长兼任养老机构院长,养老机构院长兼任学校校长。这样的模式可以充分发挥出医院式管理优势、专业技术优势和教育研究优势。

养老专业化人才在职业化的发展模式下,其队伍会逐步壮大并趋于稳定,解决在一线护理老人过程中存在的护理人员数量不足,队伍不稳定;结构不合理,女性多,男性少;专业教育背景和训练不足,缺少护理经验等问题。

3.3 加强互助,充分发挥志愿者作用 在充分发挥社区功能的居家养老模式下,以社区内居民为主体的志愿者服务队伍也起到了重要作用,是社区多层次服务体系的重要补充。在志愿者队伍建设方面,要注重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化,充分借鉴“道德银行”、“时间储蓄”和“老年生活互助”等富有特色的管理方式。通过量化评估志愿者服务的时间和绩效,激励和吸纳更多志愿者参与服务。这种通过社会信誉来保障的志愿服务机制比单纯依靠个人道德来维系的机制更具可持续发展的潜力。

另外要充分发挥社区内老年人自身的作用,互帮互助,让社区内身体健康老年人发挥余热,社区加强管理与引导,让老年人在帮助他人过程中获得快乐感和认同感,在这方面我们可学习台湾在社区义工管理方面的经验。

3.4 加大扶持机构养老力度,提升养老机构管理运营水平 机构养老作为我国养老服务体系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养老模式,相关部门应该加强调研,合理规划,根据不同地区的老年人需求建设规模相当的公立养老机构;另外要努力扶持民营养老机构,切实落实好国家的税费优惠政策,各类养老机构要实现与居民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同价;要落实土地供应政策和医疗服务政策,鼓励在养老机构内设置或合作设立医院、门诊等医疗机构,同时要加强政府投入,多管齐下,加快推进我国养老机构建设,整体提升我国的养老机构建设和养老服务水平。

在养老机构管理运营方面,要积极学习借鉴西方国家的成功经验,树立养老服务产品观念;重视老人的需求,增加服务品种,提升服务的功能;努力打造自己的服务品牌,实现养老服务的专业化和特色化。养老机构要以自己的品质环境和品质服务取胜。坚持做好环境卫生、服务态度、护理工作、设施设备和伙食水准等各个方面的细节工作。合理收费,让有入住需求的老年人能入住,住得起,住得舒服,安度晚年。

4 结论

在我国人口加速老龄化背景下,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已无法满足老年人的养老需求,随之产生的居家养老、机构养老等社会化养老模式对解决我国的养老问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针对这些尚处在发展中的养老模式,政府应加强管理与引导,明确相关主体的责任分担,对制度进行科学的分层与设计,充分利用覆盖全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有利条件,整合资源,规范管理,实现我国养老模式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CCTV-13 《共同关注》,2013年12月.

[2]郭竞成.居家养老模式的国际比较与借鉴[J].社会保障研究,2010(1).

[3]张奇林,赵青.我国社区居家养老模式发展探析[J].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9.

篇2

一 、威海现有养老模式及存在的问题

1.威海老龄化的严峻形势

根据2012年底威海市民政局的调查统计,威海市目前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有55万人,占户籍人口总数的21.7%,远远高出全国的13.7%和全省的15.3%的人口比例,养老问题成为威海市构建“和谐威海”亟待解决的问题。

2.传统养老模式概念解释

家庭养老:家庭养老是以家庭为载体,由老人的子女、老伴作为主要赡养主体的养老模式,主要养老方式是老人在家中生活,安享晚年。

机构养老:机构养老是以养老机构为载体,由养老机构工作人员作为主要赡养行为履行主体的养老模式,主要养老方式是老人在养老院中进行文化及生活等各种活动。

3.传统养老模式的SWOT分析

SWOT分析法是被广泛应用于现实问题的逻辑分析与定位的一种分析方法。借助对威海市传统养老模式的SWOT分析,我们将更加直观的了解到传统养老模式的优势与不足,为社区养老模式的推广取长补短。

优势(strength):

家庭养老: 情感孝道纽带,生活照料细致,人身安全保障

机构养老: 健康保障及时,同龄沟通方便,机构娱乐安排

劣势(weakness):

家庭养老: 人力资源不足,家庭人口外迁,住房压力增大

机构养老: 制度法规缺乏,传染疾病风险,硬件设施较差

机遇(opportunity):

家庭养老:传统孝道推广,子女尽孝体现,老人内心慰藉

机构养老: 政府财政补贴,服务对象多元,市场经济背景

威胁(threat):

家庭养老: 小结构家庭增多,中青年工作压力,健康保障风险大

机构养老: 专业人才匮乏,传统理念阻力,社会资金缺乏

综合上述分析,从优势(strength)的角度看,家庭养老和机构养老各有长处,家庭养老突出的优越性体现在,以传统的情感、孝道观念为纽带,老年人可以得到精神的慰藉,在熟悉的家庭便于日常生活。而机构养老的突出优越性主要体现在医疗设施配置情况较好,可满足老年人保健医疗的需求。但是现阶段,从其劣势(weakness)的角度看,随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和市场经济的完善,家庭结构趋于小型化,中青年工作压力大,因而物质、精力耗费较大不利于家庭养老的推广。而机构养老中部分养老院硬件设施较差,传统的“养儿防老”理念使老人对养老院有所抵触。

二、威海社区养老模式发展现状

1 .社区养老模式概念解释

社区养老是以社区为载体,由社会力量(社区养老机构、家庭等)作为主要履行赡养行为主体的养老模式,主要养老方式是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相结合,辅有托老所服务。

2 .威海社区养老发展现状

威海市作为全省甚至全国人口老龄化程度较高的地市之一,截至去年底,6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55万人,占户籍人口总数的21.7%,养老保障与服务问题成为摆在政府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

客观分析威海市面临的巨大的养老压力,笔者认为集合了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和机构养老模式两者优点的社区养老模式是威海市未来养老方式的最佳选择。而对于现阶段社区养老模式开展,笔者认为有以下制约因素。

传统观念制约:

囿于传统意义上的“养儿防老”、“居家养老”的观念制约,老年人对于社区机构养老的扶持有所排斥,心态上对于社会养老机构的短期的赡养行为较难接受。

专业人才缺乏:

威海市现有的老年公寓、社区工作室等社区养老机构中的服务人员,本科生研究生比例较少,甚至部分活动室工作人员以临时社区工作志愿者为主,社区的专业人才极具匮乏。

资金缺乏:

笔者实地走访威海的两家民办老年公寓,多个街道和社区,部分负责人表示资金缺乏是制约其规模扩大,提升整体服务水平的重要因素。同时资金问题使上述养老机构难以有效的整合资源,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

社区养老服务体制不完善:

笔者实地走访威海市的部分社区老年活动室,发现其中部分的老年社区管理机构已经成为社区工作的办公室,由于工作范围的扩大,社区负责机构对于老年群体关注率相对较低。

地区发展程度不均:

学术界对于社区养老问题的研究个案选取多以社区养老发展先进地区为例,难以具有普遍性推广意义。在威海市的社区养老工作推广也有此类弊端,部分试点地区例顶社区设立的老年人日间照料站发展较快,但环翠区的其他社区,由于经济圈辐射的微弱差异,发展较慢。

三、威海市社区养老发展出路探究

通过实地调研和上述分析,结合国内外社区养老发展模式开展方面的经验及缺陷分析,针对社区养老发展出路,笔者对威海市日后社区养老发展提出如下建议。

1. 加强亲情管理,提升社区养老机构公信力

据威海市民政局调查数据显示,六成以上老人在养老方面首选居家养老。故而社区在开展养老服务时要加强亲情管理。针对社区中的空巢老人,居委会、社区管理者要主动提供上门服务,针对老人恋家、不愿离开子女的特点要做好日间照料站的活动策划工作,提升社区养老机构的公信力。

2. 提升专业人才数量,培养优质志愿者

威海市的社区养老发展处于起步阶段,专业人才较少。因而政府要加强对社区养老专业人才的引进工作,对大学对口人才实行竞争上岗。同时政府、文化宣传机构要广泛宣传,对志愿者实行定期培训,对其进行心理学、病理学方面的知识讲解,提升其服务水准。

3.着力解决社区养老模式推广的资金问题

要拓宽资金来源渠道,推行社区养老资金来源市场化社会化制度。政府应明确所处的地位和发挥的作用,提升财政拨款支持力度、加大公益基金发放数量等。同时社区自身同时应善于从多方筹募资金,以达到收支平衡的效果。

4.完善社区养老服务体制,缩小地区发展差异

从政府层面完善社区内部的分工制度,从法规方面加以引导,高度关注国家地方法规的落实情况。同时在试点工作的过程中,应注意推广工作的跟进,利用成熟社区模式的基础,结合地区差异,进行深层次的有益探索。

总之,社区养老模式在威海地区推广虽有一定阻力,但是结合威海地区实际情况,社区养老在威海仍将成为养老模式的主流。

参考文献:

[1] 徐守勤.社区养老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J].社区医疗服务,2005,8(3).

[2] 詹秀娟.加快以社区为依托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_推进养老服务功能多样化[J].管理科学与经济学,2013(1).

[3] 李洪心,李 巍.国内外养老模式研究[J].经济与管理,2012(12).

[4] 刘立清 金美荣.我国社区养老现状及发展建议———以丰台区新村街道育芳园社区调查为例[J],北京劳动保障职业学院学报,2011,5(2).

篇3

对于我国老年人进行的室内活动而言,多限于一些棋类、桥牌等脑力劳动项目,事实上,对于较多时间都呆在室内的居家老年人,除了设计必须的室外健身器材外,还应设计一些适合老年人力度与柔韧度等生理特点的室内运动健身产品。对老年人而言,适宜的运动主要有:中小强度有氧运动、适当的肌肉力量运动、灵活和柔韧性锻炼等[3-4],因此,应当多设计功能与使用都合理的个人运动健身产品,以便帮助老年人在室内外随时进行适当运动,保持健康。比如,可设计具有步行、慢跑与骑车多重功能的并配有可佩带的各项指标测量表的小型健身器,帮助老年人做合理有氧运动。再比如,设计可与电视机等连接的安全易用的趣味游戏瑜伽球,帮助老年人在娱乐的同时锻炼关节的柔韧性,改善动作协调性和平衡能力,提高各种动作的灵活能力,并使他们生活自理,避免摔伤,提高生活质量。辅助健康饮食及规律的产品老年人的饮食,不仅需要定时定量、少食多餐、粗细搭配,还要注意达到“三多三少”,即“蛋白质多、维生素多、纤维素多、糖类少、脂肪少、盐少”[5]。针对老年人的这种健康饮食要求,可以设计与布置能辅助健康饮食的产品,来改善老年人的饮食方式,即设计出能实现单个或多个健康饮食要求的各类功能产品,以满足居家老年人日常健康饮食的生活需要。比如,针对定时定量与少食多餐,可以设计具有定时提醒功能的单人份量(或双人份量)容积的烹饪家电产品。良好的生活习惯与规律,能促进人的健康。由于家庭或工作等客观原因,许多居家老年人在之前并没有机会或条件形成健康的个人生活规律,但事实上,由于生理机能的原因,他们却是特别需要通过良好生活规律来保持身体健康的人群。从设计的角度来看,可以设计一些产品来适当安排居家老年人的生活,帮助他们建立良好的生活习惯与规律,改变以前的不良生活方式,并由此提高自我健康状况。比如,设计佩带式的具有简易图标提示的计划安排提示器,以帮助提醒老年人按时安排生活中各类项目。

造成老年人生活中出现安全问题的原因,一是老年人自身的内因,二是外部环境造成的外因,因此,从老年人居家安全角度考虑设计,则需通过无障碍设计和疾病安全预防产品等,为老年人尽可能创造安全的居家生活条件与环境,避免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辅助安全的活动及使用无障碍产品由于视觉、听觉、触觉、记忆力等方面的劣势,老年人在产品的操作与使用方面存在着不少障碍[6]。进行居家老年人无障碍产品设计,首先应研究他们使用的过程和面临的障碍,如此,就可围绕不同重点进行设计,针对性地解决他们使用上的障碍。比如,有根据视力衰退,或者听力衰退,又或者是嗅觉、触觉衰退等需要进行特殊设计的产品,还有根据身体萎缩或者运动能力衰退等进行特殊设计的产品[1]。,将镜片设计成上平下凸2个部分,以更好地适应他们的使用需求。在实际设计中,既可进行造型或尺寸上的调整,以符合老年人的身体情况,也可将产品的使用方式进行改变,以符合老年人生理特性以及产品使用过程。省力菜刀的设计,通过使用方式的改变,可以帮助老年人更省力更方便地使用菜刀。辅助安全的疾病预防与控制产品老年人生理机能衰退的主要表现特征之一就是身体抵抗力的下降,这会造成各种急慢性疾病增多,并且,不少疾病发作以后往往使居家老年人的人生安全及生活自理等出现不同程度的问题。从设计角度来看,针对他们的产品不仅要能提高他们的身体健康状况,还要能对各种老年人疾病进行有效地预防与控制,以减少或避免疾病的发作。这里主要考虑2个方面:一方面,对老年人身体健康与疾病状况进行动态信息掌握,随时进行测量,以便记录健康状况,进行简易体检。便携式健康监测器的设计,是一种结构简单、体积小巧的便携式健康监测器,它对身体状况进行监测,可以帮助确定老年人的身体处于安全状况。另一方面,对老年人疾病进行控制,尤其通过各种相关药物辅助设备的使用,将老年人的各项身体指标尽量控制在安全范围内。药瓶的设计见图4,是一种瓶盖能够发亮进行提醒服药的产品,它可以提醒那些需要定时服药的老年人,帮助这些健忘的人不要忘记吃药。此外,针对老年人居家养老的产品,除了从健康、安全方面开展之外,还可考虑从急救方面来进行设计,因为,这也是居家老年人经常会碰到的状况。有研究表明,老年人发病或发生事故多数出现在家中,并且在之后进行的急救过程中,能准确判断病情及伤势,及时进行有效急救处理的,可提高抢救的成功率[7]。但事实上,在我国很多人都比较缺乏急救知识,大多数家庭也没有相应急救设备。针对这种现状,可设计使用简单、功能明确、针对性强的急救产品,以方便多数非专业医护人员急救时使用,减少他们急救处理不当造成的负面影响。比如,针对“脑溢血颠不得、心脏病动不得、中风慢不得”[8],这些不同的急救要求,可设计相应类型的急救产品。像头部有气垫缓冲和制冷剂制冷的担架,能模拟人工呼吸的呼吸面罩等。通过设计巧妙、功能性强的急救产品,可减少急救复杂程度,使急救过程变得简单、专业、安全、有效,即便是非专业医护人员,也能快速掌握操作。

从安全、健康等方面围绕老年人的生理特点以及他们居家养老的整个生活状态与过程进行分析,是从设计角度来探讨居家养老问题,并对居家养老所涉及的产品进行研究,如此一来,便可有效揭示出老年人居家养老与产品设计之间的关系。基于这样一个研究过程与结果,能针对性的设定老年人居家养老生活所需产品与环境的内容与方式,确定出非常适合居家老年人生活的产品类型与形式,并尝试通过设计的手段使他们的生活变得更为舒适、便利、安全和快乐,进而体现对居家老年人的设计关怀,实现设计更大的现实意义。

作者:舒余安 熊兴福 黄婉春 单位:南昌大学

篇4

中图分类号:C97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0)12-054-02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社会的老龄问题已日显严重,“未富先老”的中国特征给我们带来了诸多挑战。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面临价值多元化的冲击。“今天我们如何养老”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伴随我国老龄化社会的形成,老年问题特别是老年当中的特殊群体――空巢老人的养老社会化更成为亟需解决的当务之急。到2005年,老年家庭空巢化率已达到了38.3%。这些空巢老人生活上得不到相应照顾,举步维艰;大多精神上孤独,心灵得不到应有慰藉,郁郁寡欢。如果说儿童是祖国的花朵,那么老人就是社会的果实。俗话说:家有一老,如有一宝!“善待老人”不仅仅是一种文化理论,更是中华民族代代相传的精神财富。百善孝为先,让我们用实际行动使传统文明在新时代绽放出更加绚丽的光彩!

养老社会化乃现代社会发展的大趋势,空巢老人社会化养老更是刻不容缓,发达国家养老社会化为我们提供了借鉴。但受到我国经济水平所限,目前尚不能达到机构养老全覆盖;传统观念的制约:金窝、银窝不如自家土窝的心理影响,空巢老人居家养老社会化是当前中国国情首选。

一、项目概况

1.项目业务。连云港馨缘居家养老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是以连云港财经学校社区管理与服务专业老师为主体,以人本、温馨、关怀的服务理念为市区内空巢老人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一家公益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社会服务机构。中心以“助餐、助洁、助浴、助医、助行、助急”等“六助”为原则,为本市年满60周岁的空巢老人按不同条件提供无偿、低偿、有偿的居家养老服务,具体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服务、心理咨询、精神慰藉、临终关怀等服务。

2.目标。中心通过调动各种正式、非正式的资源,协调政府、非政府机构,组织专业工作人员、志愿者、义工,建立庞大的空巢老人互助支持网络,为老年人提供专业的居家养老服务,让空巢老人足不出户就能享受专业的、全方位的照顾,以解决空巢老人生活、医疗、卫生、心理等多方面问题,提高空巢老人生活质量,用我们的真心让家人放心、让老人舒心、让社会省心。

二、服务分析

中心以市财经学校社区管理与服务专业教师团队为主体,以社管专业学生为主要服务群体,无论是老师还是学生都有专业社会工作教育经历及培训背景,专业性强,实践能力高,以专业的理论及技巧为空巢老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服务、心理咨询、精神慰藉、临终关怀等服务,其专业构成及人员配置在全市也是绝无仅有的。此外,中心根据老年人不同的条件和背景为空巢老人开展差别服务,使有特殊困难的空巢老人也能得到免费或低费的照顾,着重做好为老年人服务的公益活动。用真心去换回老人的真情,真正做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乐”。这样一所公益性、民办非盈利性养老服务中心一经成立即受到广大港城空巢老人的青睐和喜爱。

三、市场分析

1.背景阐述。据国家民政部统计,目前中国老龄人口约1.69亿,其中40%是空巢老人,城乡老年人的空巢比率分别为49.7%和38.3%。连云港市现有人口约475万,其中60岁以上人口56万,占人口总数11.8%,按照国家老龄化社会标准(即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比例达到10%),连云港市于2000年就进入老龄化社会。2005年,连云港老年家庭空巢化率(单身老人和只有一对老年夫妇的户占有老年人口家庭户比重)38.03%,比2000年上升11.27个百分点。值得关注的是,劳动力大量外出导致农村老年家庭空巢化率首次超越城镇。“十五”期间,连云港老年家庭空巢化率已由农村比城镇低6.23个百分点,转变为高0.01个百分点。因此对老年人的生活护理、医疗保健、临终关怀等问题不容忽视。目前,我国整个养老机构的床位数只占1.16%,近99%的老人还住不进去,连云港市公办和民办的集体养老服务机构也只有126个,床位10508张,养老服务机构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于是,这就迫切需要居家养老。这些需求已构成了一个较为庞大的市场,并逐步从服务行业中分离出来,初步形成具有专业特征的服务行业,即养老服务业。

老龄化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之间不协调的矛盾进一步显现,对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的压力将进一步加大。与此同时,我国社会养老体系尚不完善,难以有效解决当前的养老问题,因而,居家养老将成为未来社会的主要养老模式,弥补当前养老体系的不足,保证“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乐”。

2.目标市场。本服务中心所提倡的居家养老是一种社会化养老模式。这种模式主要有两个方面的特征:第一,从养老的方式看,是居家养老,它区别于机构养老,也就是说,老年人是在自己的家里养老,而不是在福利院、老年公寓等养老机构养老,从而满足老年人“恋家”需求,也维护了子女的尊严;第二,从养老资源提供的主体看,居家养老除了需要家庭照料外,还需要来自社会的帮助,本服务中心通过对掌握的社会资源加以整合,进而为老年人提供综合。按照不同的划分标准,可将目标市场划分为以下几种:(1)按健康状况划分。第一,身体健康、生活能自理的老人。这部分老人,对日常生活照料的需求不高,他们一般追求更高层次的需求,以精神需求为主。针对这部分服务对象,应以提供心理慰藉为主,辅之一定的日常生活照料。第二,生活可部分自理、还需要部分照顾的老人。这部分老人一方面寻求生活照料,另一方面也需要精神层面的帮助。第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老人。这部分老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居家服务人员提供完全的生活照料以及心灵慰藉,帮助他们安度晚年。(2)按经济水平划分。第一,经济水平较高的老人(家庭月均收入在4000元以上)。针对这部分老人,我们主要提供有偿服务,针对他们的需求层次收取相应的费用。第二,经济水平一般且处在中等阶层的老人(家庭月均收入在1000~4000元)。针对这部分老人,我们主要提供低偿服务,并积极获取政府补贴。第三,经济水平较低且难以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老人(家庭月均收入低于1000元),主要指处在低保水平的老人。针对这部分老人,服务中心一方面要积极为其争取低保,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另一方面为其提供无偿服务,所需费用主要以政府补贴为主,社会帮扶为辅。

四、SWOT分析

1.优势。本服务中心面向全市空巢老人,由专业人才服务队伍运用专业化方法,整合政府、企事业单位等综合性社会资源,为老人提供全方位服务,满足老人多层次需求,以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身心愉悦,乐享晚年”为服务目标。在缓解当前养老问题方面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优势:(1)拥有专业团队。中心主要以连云港财经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社区管理与服务专业教师团队为核心组成,同时依托该专业现有的200多名在校学生这一庞大的专业团队,其中包括多名国家心理咨询师、国家社会工作师,专业结构合理,技能强、操作性高,专业理论与专业技能相互配合,保证中心的服务更专业、更贴心。此外,中心还将与深圳、上海等地社会工作发展较快地区的专业社会工作机构合作,吸取成功工作经验。同时,本中心还将组成庞大的义工队伍,网络分布合理,专业性强,反应敏捷。(2)提供多样化服务,进行力所能及的生活照顾和体贴入微的心理抚慰。同时,中心也对空巢老人中的低收入群体提供政策资源的争取和咨询的服务,以满足老人不同层次的需求,帮助他们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身心愉悦,乐享晚年”的终极目标。(3)打破以往养老模式的地区限制,立足全市,服务全市空巢老人。本服务中心一旦成立,将会拥有200多名遍布于全市的专业服务队员,能够确保各方信息的及时收集与综合反馈。(4)建立覆盖全市的空巢养老服务网络,整合各种社会资源,按需提供相应的服务,减少中间环节,使每一位老人都能享受到中心的高效优质的服务。

2.劣势。社会认可度低:连云港市大多数市民对传统的家庭养老方式比较认可,对于机构养老和该服务中心推出的居家养老服务方式认可度较低,因此,品牌的推出面临一定的困难。规模体系的形成,需要一定的时间。

3.机会。中心通过深入调研、考察、分析,探索出一条符合本市市情的新型养老模式――居家养老模式。这种居家养老模式是最近几年我国大力倡导的一种新型养老模式,在全国许多城市已经实行。目前,就连云港市来讲,也相继成立以社区为单位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但这些中心完全依托社区,工作人员少、服务范围小、专业性差,真正面向全市老人,建立专业服务队伍,全天候、全方位为空巢老人提供专业服务的养老服务中心在该市还未出现。因此,服务中心首推以空巢老人居家养老为主要服务内容,按老人的不同情况提供无偿、低偿和有偿的居家养老服务,以“保本微利”的原则造福全市空巢老人,其经济效益虽小,社会效益却巨大。如此“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工程在连云港定会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和机会。

4.威胁。老人是社会发展的见证者及推动者,理应享受社会发展的成果。因而养老问题的解决,关乎到社会发展的文明程度。因此,“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用”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目前,针对本市的老年人群体,主要存在以下四种养老方式的威胁:(1)家庭养老,这是我国传统的养老模式。几千年来,我国注重宣扬“孝”道,“百善孝为先”正是尊老这一传统美德的集中表现。但随着人口生育计划的实施以及现代化进程的发展,我国家庭结构发生了急剧变化,形成一种“4-2-1”的家庭结构,即一对夫妇要供养4个老人。不论是目前的家庭收入,还是夫妇能够用于赡养的精力和时间,都难以满足老年人的养老需求。家庭结构的脆弱,使负担老人的能力大大降低,难以承受人口老龄化和老年人口高龄化的冲击。(2)机构养老,包括养老院,老年公寓,敬老院等形式。这种养老模式主张将老人寄居在一定的服务机构,由专门的服务人员提供日常生活照料。虽然能够减轻子女的负担,但老人长期生活在机构中,无法满足他们的“恋家”需求,生活得到一定的照料,精神需求无法满足。同时,这种养老模式离不开政府扶持,不能合理利用潜在的社会资源,加重政府负担。(3)社区养老,主要是以社区为单位所提供的养老服务。伴随城市化进程的加速,社区功能越来越完善,社区养老是社区服务的主要方面,也是我国当前普遍的养老模式之一。这种养老模式离不开政府的大力支持和指导,包括制度层面和资金层面的支持。(4)家政服务,即雇佣家政人员解决老人日常生活问题。这种模式所需费用较高且难以满足老人更高层面需求,如:自我实现层面的需求。

五、营销策划

本服务中心是一家通过组建专业化水平较高的服务队伍,为全市空巢老人提供综合,缓解本市养老压力的机构。获得全市居民认同是本服务中心立足并持续发展的关键,因而需要一定的营销策划以提高本服务中心的知名度并提高全市居民尤其是空巢老人的认同度。

1.实现与社区的对接,即以社区为单位组织宣传活动。由于老人居住的分散性,以及出于节省资金的考虑,本服务中心将以社区为单位开展宣传活动,在活动现场既要有娱乐性节目,也要适时宣传本服务中心的功能。

2.运用各种传播媒介,即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传播工具宣传本服务中心的服务内容及工作宗旨。

3.积极寻求政府扶持,获得政府的认同。政府既需要在政策方面的倾斜,也需要在资金方面给予一定的支持。

4.本中心本着“全员营销、全过程营销”的竞争策略,以服务质量求生存,以服务质量谋发展,甚至每一位服务对象的口碑就是中心最具说服力的流动广告。

六、公司架构

七、收益分析

本案策划者和前期股东大部分为社工专业的研究者和教育工作者,本着“保本微利”的理念,依托教师和学生的专业和实践经验,以践行专业理念,服务空巢老人为目标。由于前期宣传及社会认可度问题,可能没有相对稳定的老年人服务对象,第一年以平均每月有25位固定服务的空巢老人,每人每月收取600元,此外还有200次单项服务,每次收费15元;第二年固定服务人数增至50人,单项服务约为500次;第三年固定服务人数增至100人,单项服务约每月1200次。以这样的形势发展,居家服务中心基本上达到第二年基本保本、第三年略有盈余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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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家庭养老;养老保障制度

中图分类号:

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3)12002901

在全球人口老龄化背景下,养老保障制度改革已成为各国关注的重要而紧迫的问题,与许多国家养老社会化进程相比,我国的老龄化还呈现失能老人、高龄老人、空巢老人、贫困老人比例高等特点。据统计,目前我国有失能老年人3600万、高龄老年人2200万、空巢老年人9900万、贫困和低收入老年人2300万,这给我国养老保障制度建设带来极大压力。截至2012年底,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达1.94亿,占总人口的14.3%,而大约60%以上的老年人口在农村,因此中国养老保障制度建设的重点和难点是农村和农民。

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农村发生了广泛、深刻的变化。这种转型是前无古人的制度变迁,是农村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从封闭型社会向开放型社会的整体演进,是农村改革不断深化,市场化、工业化、城镇化加快推进的必然结果。农民世代靠血缘实现社会保障的传统范式被打破后,如何构建新的社会保障体系显得尤为迫切。党的十七大提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建立和完善我国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障机制,实现农民的老有所养,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中国农村现行养老模式主要有社会养老保险、社区服务计划、家庭养老。不同的养老模式各有特点,如何有效地将之结合,是中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构建的关键。

1家庭养老模式的困境与出路

家庭养老模式是指以血缘为纽带、以家庭为单位、由家庭成员对老年人提供经济资助和生活照顾。家庭养老模式有其深刻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在我国农村有着悠久的历史,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转型,计划生育政策在农村的持续推行,农村家庭结构由大家庭向核心家庭转化,家庭规模的小型化使子女负担加大;另一方由于社会发展和竞争加剧,农村资源的限制使得农村人口持续外流速度加快,这些问题都会造成家庭养老的困境,家庭养老模式的功能有弱化的趋势。

但是目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尚不完善,农村经济相对落后,今后社会的变迁将在很大程度上刺激人类对亲情的渴望,家庭在为老年人提供悉心生活照料、精神安慰、情感维系方面的作用是无可取代的。因此,家庭养老模式将在相当长时间内作为农村养老的基本方式。因此,养老制度设计不能脱离这个实际,东亚和东南亚地区所出现的家庭养老的变革基本上是在传统框架里的建设性完善,而不是对传统的彻底抛弃。可以考虑采取实施家庭养老资助计划。即指政府对承担养老责任的家庭给予补贴或奖励。这种做法不仅可以降低社会养老的资金投入,还可以满足老年人寂寞失落的情绪,并有助于营造家庭养老良好运行的社会环境。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发展与现状

社会养老保险是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我国早在1986 年由民政部牵头开始着手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试点工作,国务院于1991年出台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同年在山东牟平县组织试点,随后在全国逐步推广。但推行效果不甚理想。1999年国务院对已有的业务实行清理整顿,停止接受新业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于覆盖面小,农民投保能力有限,保障水平低,缺乏规范管理等,处于停滞不前的状态。直至2009年9月,国务院颁布《关于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在全国10%的县(市、区、旗)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以保障农村居民年老时的基本生活为目的,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模式,养老待遇由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新农保”制度在实践中依然存在问题:一是基础养老金太低。中央政府补贴55元,如果农户每年只缴100元,等到退休的时候,55元加上个人账户,大概一个月只能领取七八十元,显然难以起到养老保障的作用;二是统筹层次低,由各县统筹管理农保基金,易造成基金的违规挪用和侵占;三是投资管理政策不完善,农保基金的保值增值有难度;四是缺乏专门的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法规等。在我国未来老龄化越来越重的趋势下,推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势在必行,但上述问题的存在表明,在农村社会经济结构转型时期,如何发挥社会养老的功能,实现养老资源的有效配置,仍是一个有待解决的问题。

3农村社区养老计划的作用和局限

社区养老是以家庭养老为主,社区机构养老为辅,在为居家老人照料服务方面,又以上门服务为主,托老所服务为

辅的整合社会各方力量的养老模式。这种模式的特点在

于:让老人住在自己家里,在继续得到家人照顾的同时,由社区的有关服务机构和人士为老人提供上门服务或托老服务。社区养老让老人既享有家庭温暖、又能体会同龄人认同,一种“双赢”策略。

在我国农村,赡养年老多病、无依无靠的老年人,多年来实行的是以五保户和养老院为主要形式的社区集体养老制度。农村社区养老的物质基础是农村集体经济的物质丰富和管理完善。农村税费改革减轻了农民的整体负担,但也削弱了县乡两级的财政实力。村级集体经济趋于瓦解,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又相当有限,致使原来由乡镇统筹和村级集体经济负担的部分五保户和其他一些农村贫困对象失去了救济保障。在欠发达地区的农村,情况更为严重。一些符合五保政策的对象,因为财政下拨资金有限而被挡在五保门外,未能实现应保尽保。各地集体经济发展的不均衡,直接影响到集体养老的普及和规模化发展。

伴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大量的农村人口,特别是具有较高文化程度的农村青年进城务工搞基础建设,而城镇户籍制度和劳动用工制度的松动,促进了农村劳动力流向城镇。长期的聚少离多导致社区养老应该是未来农村养老的一种重要补充形式。可以采取以下一些措施发展和完善我国农村社区养老模式:一是大力发展农村社区养老的志愿者组织,鼓励和倡导农村闲散居民和热情村民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二是在经济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在各村建立老年人活动室,为老年人提供文化娱乐活动场所或成立老年人兴趣组织,特别是老年人协会,这些都将在很大程度上缓解老年人精神生活紧张的压力,为老年人度过一个健康、充实、快乐的晚年提供物质条件。三是在农村建立社区养老示范点或互助养老幸福院,为农村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医疗康复、精神慰藉及娱乐休闲等服务。为此各级政府需要严格执行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的扶持政策,按时足额发放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的开办补贴、运营补贴。

总之,随着社会转型,老龄化进程形势的严峻,要求我国必须立足基本国情,构建以家庭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社会养老为支撑,具有中国特色的适度普惠型的农村养老服务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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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安徽省巢湖市属于合肥代管的县级市,该市总人口约88万,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约17.8万人,约占总人口的20%。根据国际惯例,当一个国家或地区60岁以上老年人占人口比率超过10%时,便反映该区域正处于老龄化阶段[1],由此可见,巢湖市正面临人口老龄化问题。人口老龄化对巢湖市社会经济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如何让老人安享晚年是老龄化社会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本文以巢湖市“老吾老”卧牛山养老护理院(以下简称卧牛山养老院)为例,运用SWOT分析,对其经营模式进行研究分析,提出促进其更好发展的策略。同时,研究成果对其他类似养老机构也具有借鉴价值。

二、卧牛山养老院概述

巢湖市卧牛山养老护理院成立于2014年11月,位于巢湖市湖光社区,环境优美,景色宜人,是巢湖市首家公办民营养老院。该院建筑面积约5200平方米,设有多种房间户型供老人选择,总床位308张。卧牛山养老院秉承敬老护老、博爱奉献的理念,是集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临终关怀及候鸟式旅游养老于一体,该院功能齐全多样,可满足多种康复护理要求。它开创了巢湖市“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养老新模式,为当地老人安享晚年提供了新的选择,促进养老产业的良性发展。

三、卧牛山养老院经营模式的SWOT分析

(一)卧牛山养老院所具有的优势

1.运营管理成本相对较低。卧牛山养老院属于非盈利性组织,运营资金主要来源于自由资金,没有商业贷款,加之不需交纳所得税,因此,用资成本相对较低。房屋租金在民营养老院运营成本中占据较大比重。政府部门承诺在卧牛山养老院运营的前三年减免房租,三年后依然给予优惠的房租政策。从而减轻了养老院的成本负担。此外,相较于公立养老院而言,卧牛山养老院需要依靠自身运营所获得的结余维持正常运转,必然注重运营过程中存在的成本管理问题,采用适当的方法和途径加以解决。如采用吸引社会力量捐款捐物的方法,来有效减少开支,降低成本。

2.拥有较为丰富的社会资源。卧牛山养老院与巢湖市阳光社会工作服务社、巢湖学院青年志愿者联合会等多家单位保持良好合作关系,定期举办各种有益于老人身心健康的活动,如巢湖阳关社会工作服务社定期为该养老院入住老人无偿提供娱乐、医疗护理和心理辅导等服务。相对于老人平常较为单调的生活,这些活动极大的丰富了老年人的精神生活。卧牛山养老院通过这些社会团体的宣传报道,扩大自身的影响力,吸引越来越多的老人入住,同时,可以充分利用这些社会资源,为养老院募集日常所需要的物资,从而降低养老院运营成本。

3.注重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及服务热情。养老院的员工每天所面对是一群需要照顾的老人,因此,养老院员工提供的服务是重复、难耐而又枯燥的,并且有些服务还需要有较为专业的医疗护理知识。通常养老机构工作人员的社会地位较低,工资待遇差,员工工作热情不高,流动性较大。为了向入住老人提供更好的服务,卧牛山养老院在员工入职时就对其进行岗前培训,使之具有一定的护理专业知识。工作期间,养老院还定期安排专业人士对员工进行培训。同时,对员工实行绩效考核,采用多种手段激励员工,以提高工作积极性,以此来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及服务热情。

4.便捷的信息沟通渠道。如果养老院能够让子女及时了解父母在养老院的生活情况,那么其必然将受到入住老人子女的青睐。为此,卧牛山养老院提供了一系列便捷的信息渠道满足他们的需求。养老院工作人员专门为入住老人子女建立微信群,只要他们有需要可以在群中上传老人即时生活照片。为了让入住老人子女实地了解老人生活状况,卧牛山养老院还经常邀请他们来养老院互动。通过上述方法,入住老人亲属能够放心让老人入住卧牛山养老院。

5.注重满足入住老人物质和精神方面需求。为了提供更好的服务,卧牛山养老院在成立之初就投入大量资金购入各种设备满足入住老人的需要。院内设有定点餐厅、爱心超市、医务室、多功能活动室、后院花园走廊等,为入住人员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值得一提的是,为了满足部分老人的需要,养老院还分别在一楼和四楼建立了佛堂两间。这些细致入微的安排,不仅满足了老人的物质需求,更体现了其注重老人的精神生活。

(二)卧牛山养老院所存在的劣势

1.对意外事件处理预案准备不足。卧牛山养老院的服务对象均为老年人。他们的行动能力较差,甚至部分老人生活不能自理,极易产生各种意外,如意外跌倒摔伤,突发疾病死亡等。入住老人发生意外伤亡,必然会形成责任风险。通常情况下,对于此类意外的善后多附带赔偿,使得本身处于举步维艰的养老院雪上加霜。虽然卧牛山养老院意识到此类责任风险的存在,但对于处置意外事件并没有形成合理的预案。一旦意外事件发生,必然处于较为被动的位置。

2.投资回收周期长不确定性大。尽管卧牛山养老院主体建筑是由政府部门建造,但为了提供更好的服务,养老院经营者又一次性投入500多万元用于添置各种硬件设施以及对原有设备的改造。养老院聘请的医疗专家和相关管理服务人员需要支付人员工资。同时,养老院所提供的餐饮服务费用也不容小觑。因此,经营者投入了大量资金。然而,卧牛山养老院处于初创阶段,入住价格较低,入住率不足25%,目前基本保持收支平衡,投资回收期长。加之未来的不确定性(如与政府合同到期后是否能够续约),经营者处境较为艰难。

(三)卧牛山养老院所拥有的机会

1.国家大力扶持民营养老机构发展。近年来,为了鼓励民营养老院的建立与发展,安徽省及合肥市颁布了多项对社会民办养老院的运营进行补助的办法。如《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规定,“社会养老服务业”中的“民办养老机构(床位超过50张、集中居住)正常运行第2年起,若入住率超过60%,则按入住床位数,给予1000元/床的补助。”这些举措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民营养老院建成初期的资金困难并促进养老院能够长远发展。

2.巢湖市民营养老市场起步晚尚未形成竞争。虽然巢湖市开始引入民间资本进入养老产业,但养老机构主要仍以公办为主。尽管公办养老机构在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的过程中发挥着积极作用,但由于其倾向于公益性,突出其社会效益,忽视了资源利用的经济效率,从而未形成市场竞争。随着社会资本的进入,养老机构在强调其公益性的基础上必然会注重对利润的追求,也就会产生竞争。但目前巢湖市存在民营背景的养老院较少,竞争尚未形成。卧牛山养老院可以充分利用先发优势,抢占巢湖市养老产业的份额,并制定地区性的产业规则。

(四)卧牛山养老院所面临的威胁

1.行业竞争者鱼目混杂。全国范围内来看,随着民营养老院不断的建立,养老院之间必然会形成竞争。部分竞争者为了自身的利益,在鱼目混杂的市场中从事一些败坏行业形象的行为。养老院的宣传与实际相差较大,甚至出现工作人员虐待入住老人的情况。尽管巢湖市民营养老院刚刚起步,但是这些现象也存在。如果养老行业总体给人留下负面印象,那么这将对卧牛山养老院的发展构成巨大的威胁。

2.居家养老观念根深蒂固。尽管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养老观念正在发生变化,但就总体而言巢湖市老龄人口中绝大多数仍旧持有“养儿防老”的观念,特别是那些身体健康的老人更青睐于居家养老。传统养老观念也使得巢湖地区养老院的入住率一直处在较低水平。目前,巢湖市仅有的几家民营养老院里老人入住数不及总床位数的三成。根深蒂固的居家养老观念对于卧牛山养老院的发展存在制约作用。

3.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公办民营”养老院模式在全国范围内才刚刚起步。随着该模式的展开,如何确定入住老人和养老院之间的责任与义务,保障双方的合理利益成为了双方关注的问题。虽然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出台了一些法规来引导民营养老院的发展,但这些并不能满足行业发展的需要。有关民营养老院方面的立法有待完善[2]。否则,一旦出现纠纷,养老院将承担巨大的风险。

四、卧牛山养老院发展策略

(一)SO策略

1.加大宣传力度以提升养老院影响力。老人对于养老机构的选择更多是侧重于选择那些软硬件较好的养老机构。卧牛山养老院可以充分利用其丰富的社会资源,通过电视、互联网等传媒将自身软硬件的优势展现给社会公众,以吸引潜在客户关注卧牛山养老院。如在巢湖学院青年志愿者联合会为养老院老人举行联欢会时,将其中的精彩节目录像并剪辑后传入影响力较大的网络平台。在剪辑的过程中加入有关卧牛山养老院基础设施和老人平常生活情况的图片,提升其社会认知度。

2.积极参与政策制定以力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由于民营养老院行业起步较晚,目前巢湖市乃至整个合肥市民营养老院的数量有限。同时,有关民营养老院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制度并未建立健全。随着养老产业的发展,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必定会逐渐完善。卧牛山养老院可以积极牵头在巢湖乃至合肥组建相关行业协会,规范相关行规;积极参与有关民营养老机构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在合理合法的情况下,将有利于自身的条款写入相关法律法规和行规中。如在巢湖市范围内对民营养老院软硬件条件做出进一步的规范,在提高行业准入门槛的同时,也提高了巢湖市民营养老院总体软硬件水平。

(二)WO策略

1.购买养老责任险以降低运营风险。由于老年人自身生理因素的原因,养老院在日常运营中不可避免的会发生意外事件。此类事件最终大多以养老院进行赔偿而结束。赔偿金额较大。而民营养老院本身处于微利甚至亏损状态。这样的赔偿对民营养老院来说无疑是巨大的打击,甚至是导致民营养老院倒闭的重要因素。若养老院购买了养老责任险,则保险公司将承担养老机构在运作过程中因自身的疏忽使老人受到意外伤害的责任,从而降低了意外事件对养老院造成的打击[3]。

2.长期合作化不定为肯定。卧牛山养老院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另一风险就是经营期的不确定性。对卧牛山养老院软硬件进行添置与更新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其投资回收期较长。目前卧牛山养老院与政府签订的合同期限是5年。显然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一旦进行大规模的建设,其投资存在不能收回的风险。如何缓解软硬件投资与投资回收之间的矛盾?延长经营期限成为一项较好的选择。因此,在确定能够收回投资的基础上,卧牛山养老院与政府部门签订长期合同,以减少养老院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是十分必要的。

(三)ST策略

1.提升服务满意度以吸引老人入住。对养老院服务的满意度直接关系到养老院的社会声誉,更重要的它是老人及其子女在选择养老院时最关注的地方。通常老人会在硬件设施、软文化和组织形态等三个要素衡量对入住养老院的满意度[4]。因此,卧牛山养老院应从上述三个方面入手,不断提高入住老人的满意度。卧牛山通过合理的方式筹集资金对现有设备进行改扩建,以更大限度满足入住老人在基本生活和医疗保障方面的需求。在软文化方面,老人入住养老院最需要的是生活的照料,卧牛山养老院应尽量满足老人的饮食习惯,帮助老人适应集体大家庭的生活,解决老人内心的孤单与寂寞。在组织形态方面,公办民营性质下的养老院需要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使养老院的收入既能满足老人的日常需求,又能保证维持养老院的正常运转。

2.引导养老方式转变以吸引潜在入住者。尽管居家养老依然是中国绝大多数老人首选养老方式,但是独生子女政策的落实动摇了这种方式的基础。当老人需要子女照顾时,独生子女组成的家庭不仅面临工作方面的压力,而且还需要花费大量的精力来照顾老人。在探讨社会养老与家庭养老优劣时,这样两个事实不容忽视:一是大部分老人晚年生活并非时刻都需要受到子女的照顾;二是“责任伦理”使得老人在养老的同时也需要考虑到子女所面临的负担[5]。无疑社会养老比家庭养老更有优势。卧牛山养老院可以利用丰富的社会资源,向潜在入住者宣扬社会养老观念,让他们意识到老人不必和子女生活在一起,机构养老对自己和子女都是有益的,卧牛山养老院是一个很好的选择。

(四)WT策略

制定危机处理预案以防患于未然。尽管卧牛山养老院在平常运营中注重对于入住老人的照顾,但是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运营的存在的风险不可避免。这些风险可能会导致这个养老院无法正常运转。因此,卧牛山养老院有必要制定危机处理预案,以降低意外事件带来的风险。首先在老人入住养老院时,对老人的身体健康状况和行为能力进行评估,明确养老院和入住老人双方的责任与义务[6];其次,卧牛山养老院需要加强日常管理,制定详尽合理的照料方案提升员工危机应变能力;当危机事件发生时,养老院在明确自身责任的基础上,积极与老人家属进行协商以利事件的解决,对于解决过程中出现的负面信息,应通过媒体公开事情经过以缓解消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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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3969/j.issn.1674-7739.2014.02.008

在我国,各类养老机构的数量毕竟有限,因此,绝大多数老人仍然采取居家养老的方式。然而,由于种种原因,例如子女异地生活或不尽孝道等,传统的“养子防老”方式在现代化大都市中面临诸多困境。于是,近年来,在上海等国内一线城市开始有越来越多的老人通过签订养老协议的方式获得晚年保障,其中“以房养老”的情况居多。该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中既有亲生子女,也有无血缘关系者。新闻媒体对此也纷纷报道,引发社会热烈议论。

由于亲生子女的赡养义务与继承权利都是法定的,因此,现实中的争议主要来自无血缘关系养老协议。老年人由于认知与维权能力的下降,在该类协议的签订与履行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因此,政府监管和政府帮扶就显得格外必要。政府监管可以有效减少争议的发生。同时,政府帮扶可以在发生争议以后维护弱势一方的合法权利。我们认为,通过政府的监督与帮扶,可以使无血缘关系养老协议成为解决上海市养老问题的重要渠道与创新实践。

一、无血缘关系养老协议的效果与功能定位

我们之所以提倡无血缘关系者之间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进行养老与赡养的活动,是因为这种协议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老年人的权益,同时也能为赡养者提供经济上的保障。为了评估无血缘养老协议的效果与功能定位,我们必须首先分析一下“十二五”期间上海老龄化的特点以及现有各种养老途径的现状与前景。在此基础上,我们才能较为准确地做出判断。

(一)“十二五”期间上海老龄化的特点分析

上海是全国第一个进入老龄化社会的城市,也是目前全国人口老龄化程度最高的特大型城市。根据预测,上海市“十二五”期间进入人口老龄化加速发展期,老年人口总量急剧增加,高龄人口总数继续增长,独生子女父母将逐渐成为新增老年人群的主体。预计到2015年末,户籍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将超过430万,比例接近30%;平均每年老年人口增加20多万,比“十一五”期间老年人口增长数翻番。“十二五”时期,老龄化比重平均每年增加近1.3个百分点。户籍80岁及以上高龄人口将达到70万,平均每年增加2.4万。同时,纯老①、独居老年人继续增加,尤其是80岁及以上高龄老年人的纯老比例和农村纯老现象更为突出。第一代独生子女父母已经陆续进入老年期。从2013年起,本市新增老年人口中的80%以上将为独生子女父母,上海人口老龄化呈现出独生子女父母老龄化的新趋势②。由此可见,上海老龄化的显著特点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人口老龄化速度大幅提升;第二,纯老、独居老年人的增加明显;第三,独生子女父母成为老年人的主流群体。

(二)现有各种养老途径的现状与前景分析

截至2010年底,上海市养老床位总数10万张,占户籍老年人口的3%,社区老年人日间服务机构303家、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点404家,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老年人25.2万,占户籍老年人口的7.6%③。家庭自我照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为一体的“9073”养老服务格局基本形成。

很显然,上海现有的养老途径主要有三个:第一,家庭自我照顾;第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第三,机构养老服务。其中,占户籍老年人口比例最低的是机构养老服务,即只有3%的本市老年人可以享受这一待遇。即使是享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人数也只占户籍老年人口的7.6%,况且社区只是承担部分养老义务,绝大部分的养老义务还是需要家庭成员自己承担。除去上述两种养老途径,剩下的老年人都不得不依靠家庭成员的照顾进行养老,这个比例高达89.4%。因此,根据这个基本格局,我们可以展望可预见的未来,上海养老途径中仍然是以家庭自我照顾占绝大多数,其他两种途径(机构养老与社区服务)尽管会有发展,但是前景不容乐观,换句话讲,就是上述基本格局不会被打破。

(三)监督帮扶无血缘关系养老协议的价值

1.无血缘关系养老协议的定义与法律依据

所谓无血缘关系养老协议,是指不存在法定赡养关系的公民之间,通过自愿签订协议的方式形成法律允许的赡养关系。

无血缘关系养老协议的法律依据主要来自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我国《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第二,《继承法》第21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第三,《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0条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

扼要地讲,在老年人与赡养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第一,老年人以自己的个人财产作为对价,换取赡养者对自己晚年生活的照顾;第二,赡养者以自己对老人的照顾作为对价,换取老人个人财产的全部或部分权益(既可以是所有权,也可以是使用权等其他权利);第三,上述权利与义务关系通过自愿订立的协议得到明确。

2.无血缘关系养老协议的主要特点

根据上述法律依据,我们可以看出:相对于法定赡养关系,无血缘关系养老协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第一,这种权利与义务必须通过意思自治的方式(既可以是口头协议,也可以是书面协议)的方式得到明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由此可见,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赡养关系是法律规定的,不需要另行订立协议。当然,在一些地方存在父母子女之间签订类似协议的情况,但这实际上是没有必要的。然而,老年人与无血缘关系的赡养者之间则不同。他们之间的赡养关系必须通过自愿订立协议的方式才会产生。实际上,这种协议既保护了老年人的权益,也保护了无血缘关系赡养者的权利,因为如果赡养者有照顾老人的意愿,但如果没有协议作为保障,那么老人的子女或者其他具有法定继承权的公民就可能获得老年人全部或部分财产,从而造成赡养者在经济上的损失。从这个角度看,无血缘关系养老协议具有遗嘱的性质,是老年人对自己财产的处分;第二,无血缘关系养老协议的执行时间可能会非常长。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协议,无血缘关系养老协议的执行时间可能非常长,例如十年、二十年或者直至老年人逝世。第三,在无血缘关系养老关系中,老年人处于弱势一方,需要社会的帮助。在这么长的协议执行时间里,赡养者需要持续不断地对老年人的生活进行照顾。因此,赡养者承担了非常沉重的责任,尤其是在老人年事已高或者身患疾病的情况下。但是既然自愿订立了协议,那么就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如果赡养者只想获得老年人的财产,而不想付出或少付出精力,那么老年人很难凭借自己的力量进行抗争,尤其是在老年人身体虚弱或患病的情况下更是如此。这就需要社会对该协议的执行进行监督,从而给予老年人适当的帮助。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我国《继承法》第21条第2款规定:“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同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

3.无血缘关系养老协议对上海老龄化特点的适应性

根据前文所述,我们不难发现无血缘关系养老协议是适应上海老龄化特点的,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来分析这个问题:首先,上海老龄化速度的加快使得养老需求大幅度增加,而目前机构养老和社区服务显然无法满足这个需要,甚至显得杯水车薪。因此,大部分的老年人口需要在家庭中得到照顾。其次,与需要居家养老的人口大幅度增加相伴的是纯老、独居老年人的急剧增加,具体包括子女不在跟前的独居老人家庭;子女不在本地,有两位以上高龄老人(80周岁以上)家庭;患有严重疾病的老人家庭;残障老人家庭以及其他需要特殊照顾的老年人家庭。这些老人无法依靠自己的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因此,如果不得不居家养老的话,无血缘关系养老协议可能是不错的选择。再次,独生子女父母成为老年人主流群体的事实也增加无血缘关系养老协议的重要性。现在年轻人社会压力大、工作节奏紧张,因此,独生子女的父母往往得不到像多子女家庭那样的照顾。当一些客观原因出现时,例如子女患病、不尽孝道、异地工作等等,那么无血缘关系养老协议也是较为稳妥的选择。

4.无血缘关系养老协议在各种养老途径中的定位分析

既然无血缘关系养老协议是适应上海实际情况的,那么我们不禁要问,这种养老方式在各种养老途径中处于什么样地位呢?

一方面,我们从现状分析。尽管上海市政府并没有对无血缘养老问题进行过调查统计,但是我们可以肯定的是,上海目前无血缘养老协议的数量还不多。我们认为,这主要是受到两方面原因的牵制:第一,习俗因素。中国人的传统是养子防老,因此,家族血缘关系在养老中的分量不是短时间内可以改变的。对于无血缘关系人的不信任在中国人的传统观点中是根深蒂固的。这在很大程度上牵制了无血缘关系养老协议的签订。第二,社会因素。社会因素涉及方方面面,这里笔者选择其中最重要的一条进行陈述,那就是社会道德的滑坡。中国目前是典型的转型期社会,各种矛盾非常尖锐和集中。在社会道德方面,我国正在面临非常严重的滑坡现状,各种虐待老人儿童的新闻报道不绝于耳。此外,社会诚信严重不足,为了金钱,很多人敢于铤而走险,出卖良知。在这种社会大背景下,无血缘关系养老协议如果缺乏必要的政府监管,应该是很难得到推广与发展的。第三,法律因素。尽管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但是关于如何具体实施监督以及如何进行问责却没有其他法律规范进行细化。因此,法律的不完善也使得无血缘关系养老协议备受考验。

另一方面,我们从前景分析。正如前文所分析的那样,对于不得不居家养老的老年人,根据上海实际情况,无血缘关系养老协议是不错的选择。既然如此,那么政府就需要在推广与保障方面花功夫。我们认为,政府就需要在两个方面花功夫,即政府监管和政府帮扶。政府监管是争议发生之前的预防措施,可以有效减少争议的发生。政府帮扶是在争议发生之后的解决措施,可以在发生争议以后维护弱势一方的合法权利。我们相信只要政府以公权力介入干预,那么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上述社会因素和法律因素对推广无血缘关系养老协议的牵制,使无血缘关系养老协议成为解决上海市养老问题的重要渠道与创新实践。

二、政府对无血缘关系养老协议的监督机制

(一)无血缘关系养老协议的权利义务

1.老年人的意思自治与权利义务

无血缘关系养老协议的签订需要以双方自愿为前提。所谓自愿,即意思自治,更多地应当强调老年人这一方当事人,因为老年人随着身体的衰老,他们的认知能力在逐渐下降,相较于中青年,处于明显的劣势。因此,我们应当强调老年人在签订无血缘关系养老协议时,应当是出于本人真实意愿,不存在欺骗、强迫或重大误解等其他可能对意思自治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老年人在无血缘关系养老协议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第一,要求赡养人参照法定赡养关系对自己进行照顾(如果高于或低于法定赡养关系所界定的标准,那么在协议中应当有所体现);第二,当赡养人不履行协议所规定的照顾义务,或者出现虐待、遗弃老人等恶劣行为时,那么老年人可以解除协议,并主张相应的赔偿。与此同时,老年人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方面,根据协议约定,对自己的个人财产进行处分。这里需要注意两点:一是处分的时间既可以是协议签订之后一段时间,也可以是等老年人逝世后由其遗嘱执行人代为处分;二是处分的内容包括对自己财产所有权的处分,也可以是对自己财产使用权等其他权利的处分。第二方面,在协议存续期间,配合赡养人履行义务的行为。换言之,就是老年人应当为赡养人照顾自己提供便利,不应当提出超出协议或合理范围的要求。

2.无血缘关系赡养者的权利义务

在无血缘关系养老协议中,赡养人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根据协议中规定的时间与内容,获得老人个人财产的全部或部分权利;第二,当自己在履行协议所规定的义务时,遇到老年人自己、老年人的亲属或者其他个人的无故妨碍时,可以要求妨碍者停止妨碍行为。同时,赡养人也要履行两个方面的义务:第一,按照协议中规定的时间和标准(参照法定赡养关系),对老年人的生活起居等各方面进行照顾;第二,遵守除协议以外,国家法律和社会道德对公民的约束,例如不得虐待老人,不得辱骂老人,尊重老年人的生活规律等等。

3.无血缘关系赡养者的违约特点

无血缘关系养老协议既不同于一般的服务合同,也不同于一般的遗嘱,因此,对这类协议的违约行为也就呈现出相应的特点,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这类协议的违约者一般是赡养者。这是比较容易理解的。老年人,尤其是纯老和孤老家庭,往往履约意愿比较稳定,因此,不大可能出现违约行为。相反,很多赡养者在签订协议时对困难往往估计不足,或者干脆存在不正当的企图。在非常长的履约期间,由于困难多于预期等种种难以言尽的原因,赡养者可能将老人视为“包袱”,因此出现违约的可能性相比老年人就要高得多。第二,违约行为往往很难被发觉。由于在无血缘关系养老协议中,老年人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即使赡养者出现了违约行为,甚至出现虐待、侮辱老人的恶劣行径,老年人由于身体原因或者认知能力的不足,往往较难向法院或者政府进行及时的反映。第三,违约的救济存在较大难度。当赡养者出现违约行为时,即使老年人积极维权,结果也往往很尴尬。如果是彻底解除合同,那么老年人往往会无人照顾;如果不是彻底解除合同,而是要求赡养者道歉或者赔偿,那么今后生活在同一屋檐下,彼此关系将很难完好如初。

4.老年人法定继承人的干扰因素

除了违约行为外,我们还有一个不能忽视的因素,就是老年人法定继承人对协议的干扰。这是不难理解的。由于无血缘关系养老协议的存在,老人将原本要给予自己法定继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转授给无血缘关系的赡养者,这对老人的法定继承人,尤其是子女,会产生不小的影响。

当然,子女不能赡养老人的原因有很多,既有客观原因,例如异地居住、经常出差等,也有主观原因,例如关系不和、不尽孝道等。但不管是哪种原因,都可能出现这样的结果,即老人的法定继承人不满老人签订无血缘关系养老协议,对协议的执行进行恶意的干扰,甚至诋毁或殴打赡养者。当出现这种因素时,政府就应当出面干预。反过来,我们也不能完全从反面来看待老人的法定继承人。事实上,他们也能够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例如当无血缘关系赡养者出现违约行为时,或者老人的确并非处于真实意愿而签订养老协议时,老人的法定继承人,尤其是子女就成为老人可以依靠的对象,可以为老人维权提供坚实的后盾。因此,政府的干预既要防止或消除法定继承人的干扰,又要保护他们关心老人的积极性,因势利导,使他们更多地发挥积极作用。

(二)政府监督的边界、原则、目标与客体

1.公权力介入的法律边界与基本原则

公权力介入分为两种途径:第一,司法途径;第二,行政途径。我们这里的讨论不涉及司法途径本身,因为司法诉讼是国家法律规定的,不是上海市所能够改变的。上海市政府所能做的是通过行政途径进行必要的干预。

所谓行政干预的法律边界,其实就是要回答这样一个问题:政府部门能够做些什么?其实,地方政府以及群众自治组织能够做的事情有很多。归纳起来,我们认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法律援助。法律援助的内容包括事前帮助老年人及其家属审核协议内容,也包括出现纠纷后,由政府向弱势一方提供法律咨询等无偿服务,甚至诉讼援助。第二,资金支持。老年人的个人财产往往不多。在上海,以房养老的方式比较多,但是对于那些没有房产的老人,仅靠其他财产作为对价来签订协议,这会使得赡养者觉得回报不多。政府可以对经济困难或者有特殊情况的老年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贴,这部分补贴可以由赡养者管理使用,从而缓解赡养者的经济压力。第三,调解管理。这是地方政府,尤其是基层组织的特长之一。当出现矛盾或其他不和谐的情况时,及时的调解帮助可能使无血缘关系养老协议得到更好的执行。当然,当调解不足以解决问题时,就存在管理的必要了。这种管理根据必要性和程度的不同,或多或少带有一定的强制性。例如公安部门对实施虐待或殴打行为的赡养者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等。

在明确法律边界的基础上,我们可以进一步勾勒出公权力介入时所应遵守的基本原则。第一,依法行政原则。既要依据国家的基本法律,也要根据上海市的地方法规。第二,援助为主,资助为辅。公权力介入的主要途径应当受法律援助,所以是援助为主。资助为辅,是指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过资金补贴的方式解决部分群体的特殊困难,但这不是主要方式,只有在必要时才可以使用。第三,日常调解,及时管理。正如前文所述,调解行为由于其行为性质的原因,要落实在日常工作中。管理行为由于或多或少地带有一定的强制性,所以只有在紧急或必要情况下才能使用。

2.不同层次建构政府监督的目标

对于政府监督的目标,我们不能简单地从一个维度来进行分析,而是应当从不同层次进行解读。我们认为,至少可以从以下两个层次来诠释政府监督的目标:

第一层次目标是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这是政府介入无血缘关系养老协议的根本初衷。事实上,即使是维护该协议中赡养者的权益,其实也是在间接维护老年人自身的权益,因为只有赡养者的权益得到了充分保障,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他们才能全心全意地照顾老人,老人的晚年生活才能和谐美满。

第二层次目标是在规范基础上适度推广。政府介入无血缘关系养老协议,不仅仅是要保护具体个人的权益,而且从上海市的角度出发,有助于将无血缘关系养老这种模式逐渐酝酿成熟,并推而广之,使更多的老年人能够从这个制度中获益,得以老有所养。因此,政府应当更多地从健全制度的角度来考虑问题,从而为推广无血缘关系养老协议打下坚实的基础。

3.政府监督的客体具有一定的多元性

实际上,政府监督的客体与目标同样不是一维的,而是多维的。我们认为这种多维度,或者多元性,可以至少诠释为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方面的客体是协议文本的风险审查。老年人往往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因此,政府有必要在无血缘关系养老协议订立之初就介入,将部分社会法律援助资源用于审核协议文本是否存在风险。从节约成本的角度来看,这也是必要的,因为倘若忽视预防环节,那么在风险转化为争端后,政府往往花费更多,甚至要以成倍的法律援助资源来帮助老年人解决争端。

第二方面的客体是协议履行的长效监督。正如前文所述,无血缘关系养老协议的特点之一就是履约期非常长,往往要十年、二十年,甚至更长。在这么漫长的履约期内,赡养者很可能因为种种原因而产生违约或其他不适当的想法,这时候就需要政府采取长效监督的方式来帮助和促进赡养者更好地履行自己的义务。这种长效监督应当成为政府在这方面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常抓不懈。

(三)政府监督的主体与途径分析

1.政府监督主体的多元化

从法律的角度看,政府是一个拟制的、抽象的主体。政府要履行自己的职能需要借助不同的载体,这种载体就是现实生活中出现在我们面前的行政或事业法人。那么在无血缘关系养老协议的监督中,政府应当以哪些载体或者说主体身份出现呢?我们认为主要可以表现为以下几个主体:第一,基层民政部分。例如区县民政局应当从自身职能角度给老年人提供相关服务。第二,基层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而言,就是区县一级的司法局可以联合律师协会、高校法律专业的师生等,为老年人提供相应法律服务。第三,其他可能涉及到的基层行政机关。例如派出所、卫生所等。

应当指出的是,除了政府部门外,其他社会力量也是可以发挥很大作用的。例如《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0条第2款就明确提到: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此外,例如社会慈善机构、民间团体等也是重要的监督力量。政府已经鼓励这些社会力量参与到监督中,在各方面出台鼓励措施,在必要时还要予以一些指导。

2.政府监督途径的灵活性

在明确了主体以后,我们可以更加有的放矢地探讨政府监督的途径。我们认为政府监督的途径应当尽可能地体现灵活性。因此,我们这里省略政府部门例行的职能工作,只讨论能够体现工作灵活性的监督途径。首先,政府部门可以在基层民政部门建立辖区内无血缘关系养老协议的档案,定期走访老年人所在家庭及其社区,了解协议执行情况,并将评议情况记录在案;其次,政府可以将无血缘关系养老协议中的赡养者作为优先考虑对象,在失业救济、再就业培训、工作信息提供方面予以适当的照顾;再次,政府可以与社会力量进行合作,借助社会力量分担政府工作,节约行政资源。例如政府可以与红十字会等慈善机构合作,为无血缘关系养老协议的当事方提供经济上的帮助,例如免费体检、联欢娱乐等等,丰富老年人的晚年生活,切实帮助解决赡养者的实际困难。

三、政府对无血缘关系养老协议的帮扶机制

前一部分我们讨论的是监督机制,它是防患于未然的措施。然而,在众多无血缘关系养老协议中,难免会出现纠纷的情况。这时候就需要政府采取帮扶措施,从根本上切实保护协议当事双方的合法权益,尤其是老年人的权益。

(一)对侵犯老年人权益的救济途径

在无血缘关系养老协议的执行过程中,如果出现侵犯老年人权益的情况,那么维权救济的途径是很多的。我们在这里重点讨论几种较为重要的途径。

1.调解制度的解决程度与局限性

在中国,调解的种类很多。因调解的主体不同,调解有人民调解、法院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以及律师调解等。法院调解属于诉讼调解,其他都属于诉外调解,其中人民调解是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进行的调解,行政调解是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行政机关主持下进行的调解。在履行无血缘关系养老协议的过程中,基层政府可以利用的主要是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

对于一些较为简单的和缓和的矛盾,行政调解或者人民调解的确是一种非常不错的选择。它成本较低,程序较为简单。然而,对于较为复杂的和尖锐的矛盾,无论是行政调解,还是人民调解都存在自身的局限性,关键一点是它们都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因此,我们应当重视调解制度的作用,但是不能迷信调解制度,在必要的时候应当帮助老年人拿起法律武器进行司法诉讼,从而更有强制力地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2.在律师与资金上援助司法诉讼

老年人的晚年收入往往并不富裕,以往积累的财富又要用于养老,因此,他们大多无法负担或不愿意负担司法诉讼产生的经济成本。与此同时,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也大多不愿意老年人的司法诉讼案件,因为根据司法局的规定,这些案件的收费比较低,但是牵涉的精力又非常大。因此,我们认为,要解决这个难题,政府需要在司法诉讼上给予老年人一定的援助。

我们认为这种援助主要分为两个方面:第一,律师的援助。政府部门(主要是司法局)可以与律师协会合作,为涉及老年人无血缘关系养老纠纷予以援助,定期派出律师提供法律咨询,并在适当范围内为部分老年人提供诉讼服务。第二,资金援助。众所周知,司法诉讼是需要经济成本的,即使律师援助,也不可能长期免费。因此,政府可以考虑予以一定的资金援助。这在西方发达国家是非常普遍的做法,即政府花钱买公益服务。

3.特殊情况下的老年人收容救助

当赡养者与老年人出现严重矛盾或复杂纠纷之后,可能出现两种结局:第一,矛盾或纠纷通过调解或诉讼得到解决,同时无血缘关系养老协议仍然得以继续履行;第二,无论矛盾是否得到解决,协议双方或一方不愿意再履行无血缘关系养老协议。这时候如果老年人没有亲属或养老机构愿意接受,就存在如何进一步养老的问题了。这个问题在上海显得尤其突出,因为上海纯老和孤老家庭的数量本来就非常庞大,而且还在迅速增加。因此,当纯老和孤老家庭遇到上述情况,就需要政府出面提供援助,更加准确地说,政府要对有特殊困难的老人制定完备的收容救助措施。

(二)维护无血缘关系赡养者的权益

我们在强调保护老年人权益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对无血缘关系养老协议中赡养者的保护。正如前文所述,对赡养者的保护实际上就是在间接保护老年人的权益。归纳起来,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进行保护:

第一,对失去赡养能力的当事人实施帮扶。如果赡养者因为客观原因无法继续照顾老人,那么政府应当对他们进行适当的帮助。对于有劳动能力的赡养者,政府应当在提供就业机会、就业培训等方面提供较多的优惠政策;对于丧失劳动能力的赡养者,政府应当在经济上予以适当的补助,使其得到适当的援助。

第二,排除对无血缘关系赡养者收益权的干扰。当无血缘关系养老协议履行完毕,赡养者应当得到协议中的相关财产权利。如果这种权益受到不正当的干扰,政府应当予以帮助,排除干扰。

(三)维护老年人法定继承人的权益

在无血缘关系养老协议中,除了要维护老年人和赡养者的权益,我们还不能忽视的一个群体就是老年人的法定继承人。在现实生活中,的确会存在至少以下两种情况:第一,老年人在签订该协议时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存在欺骗、胁迫等违法行为;第二,在该协议执行过程中,赡养者出现违约行为或者因为其他原因导致老年人希望终止协议或者变更遗嘱。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就会出现老年人的法定继承人与赡养者之间的矛盾。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化解矛盾:

第一,对于老年人订立协议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老年人可以在法定继承人的下或者在政府法律援助下,宣布协议无效。当矛盾激化时,可以诉诸法院,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

第二,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果出现老年人希望终止协议或变更遗嘱的情况,那么老年人的法定继承人可以请求当地社区群众自治组织或者专业律师帮助,提供证明或法律服务,或者前往公证部门进行公证。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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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有关养老保险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面。有研究认为,当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上层缺乏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相关法律支持,地方政府制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不自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缴纳已难以应对人口老龄化,与企业养老保险缴纳与受益差异显著,不利于社会公平;应该加快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配套法律制度,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提高统筹管理层次,发挥政府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的主导作用,履行其应尽的社会公共服务义务。

养老保险制度并轨改革有利于人才的合理流动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改革要有大无畏的勇气,确保改革落到实处。稳步推进积极实施并轨改革的基本思路是“一个统一、五个同步”。“一个统一”,即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建立与企业相同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按规定实行单位和个人参保缴费,改革原退休费计发办法,实行新的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从制度和机制上化解“双轨制”矛盾。同时,要形成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行的两大制度平台,两个险种之间可相互衔接,从而构建起完整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五个同步”,即机关与事业单位同步改革,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职业年金同步建立,完善工资制度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同步推进,计发办法与待遇调整机制同步改革,改革在全国范围同步实施。

养老服务研究

发展养老服务产业主要有五大要点,一是坚持以实体经济发展为基础,使大量资本真正投向养老服务产业;二是探索多元化投融资模式,促进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有机耦合;三是推动上下游良性互动,实施养老服务全产业链整合战略;四是强化产学研合作机制,提升养老服务品质;五是明确政府职能定位,重点突破居家养老服务。

要破解我国“未富先老”与“未备先老”的老龄化难题,当务之急就是从当前社会养老服务中存在的认识误区入手,深入剖析误区产生根源,全面把握由此导致的实践误区,在此基础上,纠正社会养老相关认识误区,进而探寻消除误区的优化方略与关键环节。社区作为平台和纽带,在“互联网+”时代可以将居家养老和机构照料转变成“一体化的社会养老服务”。为了助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发展,需要从政策与服务的供给侧进行变革,从老人实际需求着手,充分发挥多方供给主体的积极性,全面提升“政府+市场+社会”三元合作、“互联网+物联网+护联网”三网联通、“社区+社工+社会组织”三社联动的整体性效果。

针对现行养老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矛盾和突出问题,完善有效治理的可行路径和制度供给,应立足于养老服务社会资源优化配置,培育多元服务供给主体,满足老年群体多样化有效需求。通过建立医养融合一体化供给制度,形成市场细分的养老服务全产业链,强化财政税收杠杆引导聚合作用,构建以专业化居家智慧养老为基础、一体化医养融合社区服务为依托、多元化机构养老为新主体、普惠化政府托底为保障的新型养老服务业体系。

养老机构建设研究

在深度老龄化背景下,中国养老机构发展面临着诸多困境,养老机构的监管机制不健全、床位和护理人员供需失衡矛盾,已经严重影响了养老机构的可持续发展。从政府统筹规划、加强监督管理和建设专业化的养老护理人员队伍,满足老年人的日趋专业化、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是优化机构养老服务的策略,即构建以服务需求为导向的质量监管机制;充分发挥政府职能,统筹养老机构发展规划;建设专业化养老护理员队伍。

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的合作方式主要有3种形式,一是依托医疗机构投资兴办养老机构(医疗机构拓展养老功能),二是养老机构成立医疗护理机构(养老机构配备医疗功能),三是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进行合作。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的合作内容包括养老机构设立、老人护理评级管理、入住老人健康状况监测、绿色就医通道、医务室管理、老人心理健康咨询服务、医疗护理培训等。要促进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的合作,就需要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各方积极参与的方针,以满足老年人机构养老医疗需求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强统筹力度,强化优惠政策,创造宽松条件,建立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的有效合作,推动养老事业健康发展。

民营养老机构在发展过程中还面临着人力资源较少、护理人员不专业、经济实力薄弱、内部管理运营制度化和规范化程度低、经营理念落后等困境。制约民营养老机构发展的主要因素有就业观念和政府政策、非营利性的角色定位、社会期望与经营动机的博弈、政府职能缺位、行业法制规范的效力不高、没能妥善处理好养老产业与其关联企业群的关系等。发展民营养老机构除了寻求来自政府、社会、市场三者的合力支撑外,还需要对民营养老机构公益性和私利性进行合理定位。

养老金融研究

当下我国老龄化基数大、发展快,面临“未富先老、未备先老”的挑战,我国养老金融的发展却总体滞后。基于这一现状,应该采取“消费信托”理念,通过“互联网+”模式创建互联网平台,推出养老服务型消费信托产品,具备养老需求的消费者线上购买金融产品,线下以配套的养老服务替代一部分利息作为产品收益,而“消费信托”的低门槛也在促进金融向普惠化方向发展,从而实现政策养老到机构产业养老的转变。

同时,全方位重视养老金融发展,为我国应对老龄化挑战做好金融准备。首先,加强顶层设计,完善我国养老金体系架构,尽快出台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政策,同时扩大第二支柱的企(职)业年金覆盖面,推动我国养老金体系均衡发展,加快培育养老金资产管理行业,实现养老金积累壮大和保值增值;其次,引导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养老服务金融,通过财税政策优惠,监管政策差异化引导,鼓励金融机构发展养老服务金融;第三,通过政策性手段扶持涉老产业金融发展,进一步发展相关政策性金融工具,对于市场机构对涉老产业的投融资活动,给予税收减免优惠等政策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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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题的提出和研究思路

    养老保障是城乡居民都应该享受的一种基本公共产品。长期以来,我国公共产品的供给一直实行城乡分割的“双轨”制,占全国总人口60%以上的农村居民被排除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外。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城乡统筹发展成为必然趋势。要使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决策落到实处,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和着力点是增加对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政府有责任也有能力构建制度化、可持续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以应对农村人口老龄化风险,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同时,我国将在2010年迎来人口老龄化的高峰,在此之前正是人口负担相对较轻的“黄金时期”,也是建立农村养老保障体系不容错过的有利时机。要构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农村养老保障,必须在指导思想上按照现代社会保障的科学理念,恰当地处理好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土地保障与基金保障、划类保障与普遍保障三大关系。

2文献回顾

    目前,在农村养老的模式选择方面理论界仍然存在激烈的争论,争论的焦点在于农村未来应当以家庭养老方式为主还是以社会养老为主。家庭养老派认为,由于农村老人数量极大,农民本身又有土地使用权,因此从主体来说,农村养老应以家庭为主,社会为辅,提倡老人自养,树立自我养老意识;而社会养老派则认为,社会养老保险是我国农村养老模式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未来社会化养老保障的核心和基础。随着核心家庭增多、土地的收人和保障功能被不断削弱、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功能日益弱化,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日益削弱,农村家庭养老面临未曾遇到过的挑战。尽管目前还存在种种不如意的地方,但从人口老龄化不断加深的角度看,农村养老方式的转型将成为一种必然趋势。

2.1国际上养老保障的主要模式

    根据养老保障提供主体来划分,存在正规养老保障和非正规养老保障两种保障方式。非正规养老是指由家庭成员(包括老年人自身、配偶、子女或其他亲属、朋友等)为老年人提供经济供养或照料服务,非正规养老以家庭保障为主要特征,强调发挥家庭在养老中的作用,所以又称为家庭养老。正规养老是指由政府机构或非政府机构为主体,向老年人提供经济支持或照料服务,正规养老以社会保障为主要特征,强调发挥政府和社会资源在养老中的作用,又称为社会养老。在老龄化社会中,采取何种养老保障模式是一项重要的战略选择,对老年人的经济支持和生活照料,也存在多种不同的保障方式。

2.1.1经济支持是老年人养老保障的基础目前世界各国实行的养老保障计划中,一般有以下几种方案。一是普遍保障的社会保障制度。这种保障模式很好地解决了保障覆盖面的问题,也基本解决了老年人的贫困问题,但在人口老龄化背景下,会造成政府财政负担过重,对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而言并不是一种可行的养老保障方式。二是缴费型社会保障制度。通过缴费制度筹集养老金,保障金的给付水平与缴费水平相关联。其中主要包括两种形式:现收现付制和储蓄积累的基金制。不同形式的保障制度面临不同类型的风险。现收现付制主要面临人口老龄化、失业率上升和政治压力;基金制能够很好地化解人口年龄结构变动的影响,但在长期通货膨胀和金融市场不完善环境下,能否有效运行却值得怀疑。因此,许多国家出于分散风险的考虑,试图建立一种多支柱体系,实现养老金来源的多元化。三是社会救助。社会救助是国家帮助最贫困群体的一种方式,老年人往往是社会救助的主要对象,但确定社会救助标准是决策者常常面临的难题。一方面能够帮助救助对象摆脱贫困状态,另一方面要避免影响人们养老保险缴费的积极性。四是家庭保障。在绝大多数国家,不论是否建立了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多数人仍然会在不同程度上承担抚养家庭中老年人的责任。在亚洲的许多国家和地区,赡养老人是子女的法律义务,政府也采取了税收、补贴等政策,鼓励家庭继续发挥养老作用。

2. 1. 2照料是指帮助老人完成日常生活活动的各种援助和协助照料不但要帮助老年人完成日常生活活动,而且要满足老年人的社会和情感需要。如moroney认为:“照料是照料者和被照料者之间的一种特殊关系,包含情感、态度、知识和技巧,在这种关系中,被照料者受到照料者的尊敬和帮助,以提升他们的福社和促进他们的发展。”家庭照料、机构服务和社区服务是三种基本的照料形式。从居住方式来看,居家养老和机构养老是老年人两种基本的生活方式,而从服务提供者的角度来看,老年人的生活照料体系包括非正式照料系统和正式照料系统。

2. 2中国农村老年保障历史和现状

    资料分析表明,历史上中国养老保障主要以家庭养老为主。1949年以后,中国养老保障制度呈现鲜明的城乡二元性。农村养老保障经历了20世纪50年代初的家庭保障,人民公社时期的集体保障,80年代至今的以家庭保障为主、保障多元化三个时期。

    从经济支持的角度讲,目前我国农村老年人的经济来源呈现多元化趋势,主要包括家庭供养、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村居民退休养老制度、商业养老保险和其他养老基金、五保供养、土地承包经营等收人。其主要特征表现为:家庭供养为主,但家庭养老功能趋于弱化;社会保障覆盖率低,地区差异大。从农村老年生活照料体系现状看,中国农村老年人的生活照料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家庭照料、社区照料、服务机构照料等。从整体上讲,中国农村老年养老服务基本上处于自发、自助状态。家庭照料为主,但缺乏对照料人的支持。2000年中国农村60岁及以上老人中约67%与子女或孙子女共同生活,与配偶一起居住的占25.3%,单独生活的占7. 6%,只有不到1%的老年人生活在敬老院等养老机构中。

2. 3各种因素对农村人口养老模式选择的影响

    通过对二次调查数据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性别、年龄、家庭年人均收人、社区经济条件、社区人际互助及尊敬老人观念等7个变量对农村人口养老模式选择呈现非常显著或比较显著的影响。

2. 3. 1性别和年龄对养老风险的影响比较显著从性别看,女性更担心养老问题,在担心养老问题上,男性和女性的比例是7: 10。从年龄看,年轻人更担心养老问题,年龄越小越是担心养老问题。这与农村中女性经济条件处于劣势、计划生育政策、家庭规模减小及养老方式变迁的背景不无关系。

2.3.2文化程度、家庭人均收入和社区经济状况3个变量对养老观念的影响也非常显著文化程度越高的农民越倾向于认为养老只能靠自己;家庭人均收人水平越高、社区经济条件越好的农民越担心自己的养老风险;社区人际互助关系越差,社区内农民对自己的养老越表示担心。按滕尼斯的社区理论,经济发达地区较多地具有现代社区性,不如传统社区那样拥有良好的人际互助关系。文化程度越低、家庭收人越低和人均土地面积越多的农民越指望亲戚能提供养老支持;健康状况越差、家庭人口越少、尊敬老人观念越强的农民越期望社区提供养老保障。而通过养老保险来解决自己的养老问题似乎只是富裕农民与传统观念较少农民的期望:农民的家庭收人水平越高、“养儿防老”和尊敬老人观念越弱、对老年人基本权益保障期望值越高的农民越期望通过养老保险来解决养老问题。男性比女性、年轻的比年老的对政府提供老年救助更抱乐观态度,文化程度越高越不期望通过政府救助来解决养老问题,越是相信老年人基本权益有法律保障的农民越相信政府会为老年生活提供救助。

    陈彩霞认为,在集体经济被削弱、集体组织涣散的农村地区,集体供养制度难以保证被供养老年人的生活质量。社会养老保障虽是今后发展的方向,但对今后一二十年内要进人老年期的老人发挥不了太大作用。王义才认为,目前我国农村老人的主要生活来源是家庭赡养和土地收人,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农业经济结构调整,实行计划生育后,这两种养老保障方式在保障能力和保障可靠性上都发生了变化,其中,家庭养老功能弱化,土地养老风险较大。必须从我国农村实际出发,寻求新的养老办法。王梅等认为,中国农村家庭养老保持了相对完整的传统格局,自我供养和子女供养是两种主要形式,但经济供养水平很低。

3中国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制度设计

    在中国农村建立养老保障体系,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经济社会基础。同时,无论是经济支持还是生活照料,都呈现出资源供给的多元化趋势,只是由于缺乏系统化的、制度化的养老保障体系,各种资源没有得到有效地整合和利用。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是对养老资源的制度化和公共产品化,在对我国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设计上,政府的责任是建立适合经济发展水平的制度框架,并提出相应的实施政策,保障社会化是制度设计的基本取向,保障主体多元化是重要手段,建立全国统一的体系是最终目标。

3.1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基本框架

    经济供养和生活照料是老年人的两项基本生活需求,经济支持体系是基础和前提,养老服务体系最直接的作用是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因此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包括经济支持体系和养老服务体系两个相对独立又相互支持的子系统。

3.1.1多层次经济支持体系多层次的农村养老经济支持体系的主要内容包括:第一层次,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将成为未来绝大多数农村老年人经济收人的主要来源,储蓄积累养老保险是适合当前中国农村的保障模式。第二层次,土地经营收人。土地是广大农村居民另一个相对稳定的收人来源,土地经营收人也是农村居民进行养老储蓄的主要来源。第三层次,家庭资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家庭仍是养老资源的主要提供者,但家庭中老年经济供养的代际交换形式将发生根本性转变,即由子女直接向老年人提供赡养费,转变为个人储蓄积累缴费。此时,家庭资助将以两种形式出现:一是当老年人达到当地基本生活标准时,子女和亲友的资助可以建立在自愿基础上:二是当老年人不能达到基本生活标准时,可以考虑由子女或其他赡养人承担强制性赡养义务。第四层次,其他收人来源。鼓励其他各种形式的养老投人,如个人储蓄、商业保险、各种形式的养老基金以及社会捐助等。第五层次,社会救助。主要形式是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3.1.2多支柱养老服务体系按照我们的设想,未来中国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将是涵盖家庭养老、社区服务和机构养老的多支柱体系。

    家庭照料是老年服务的主体。居家养老仍将是中国今后最主要的养老方式,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它符合多数老年人及家庭成员的意愿,便于家庭成员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可以保持老年人生活的相对独立性,养老成本相对较低。因此,在养老模式的选择中,应首先考虑保持家庭养老的主体地位。

    社区服务是家庭照料的重要支持和补充。与机构养老相比,社区服务成本相对较低,服务方式可以更为多样化和个性化。社区服务有两个重要职能:一是为居家老人提供照料服务;二是为家庭照料人提供支持服务,维系和增强家庭照料功能。

    满足特定需求是机构养老的发展方向。在养老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养老机构的目标应该针对有特殊需求的老年人群,如农村“三无”人员,失去生活自理能力、需要长期照料的老人,在养老需求分析的基础上,确定机构养老发展的规模和目标,将有限的公共资源投人到最需要的地方。

4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发展路径

4.1农村养老经济支持体系的发展思路

4.1.1启动强制储蓄积累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完全自愿的原则不利于社会福利的增长。个体在经济决策中往往存在一定的风险认知盲点,国际经验也表明,农村居民特别是低收人者很少愿意定期缴纳保费,1999年中国农村养老保险出现的大量退保现象也支持这一判断。面对日益临近的人口老龄化高峰以及潜在的养老保障风险,我们建议尽快推行强制性农村养老保险。对这一方案的可行性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国力的增强,政府有能力承担养老保障体系的改革成本;农民收人增加,初步具备了养老保险缴费能力;2010年前的一段时期,中国人口负担相对较轻,改革成本较低。强制性储蓄积累可以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分阶段推行。国际上一些国家的做法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4.1.2确定个人、集体和政府相结合的缴费方式缴费方式采取个人交纳、集体补助和国家扶持相结合的方式,同时增加政府对低收人群体进行补助。以个人缴费为主。保费可以以税收的形式征缴。针对大多数农村居民生产的周期性和收人不固定的特征,为农村居民提供按月、按季度、或按年度等多种灵活的缴费方式,被证明是切实可行的方案。集体可根据其经济状况予以适当补助。政府在提供政策支持的同时,承担对低收人人口的缴费补贴。贫困人口的缴费差额由省级财政和中央财政共同支付,并由中央政府与省级政府根据补助人口的规模、收人水平等因素,协商分担比例。

4.1.3实行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一管理目前农村养老保险实行县级统一管理,存在基金规模小、增值渠道不畅、管理机构众多、监管成本过大等问题,不仅会带来更多的市场风险,还会使各县的保障水平逐步拉大距离,不利于农保基金的宏观平衡。因此,农保基金的管理必须适度集中,以省级为单位统一管理,同时设立专门的基金管理机构,将基金的投资运营与一般经办业务分开,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4.1.4以年龄为基准确定养老保险计划的目标人群,合理确定养老保险缴费水平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缴费和领取年龄,缴费年龄调整到18岁以上的未在学人口;领取养老金的下限男女都定为60岁,不宜降低女性的领取年龄。当前未缴费老年人口的养老问题,应与基金分开,设立专门的养老计划,避免空账问题的产生。

    根据各县级单位的家庭人均收人的一定比例,设定一个固定的缴费基数。为适应农村居民不同的承受能力和保障水平,对于低收人贫困人口,一种方案是以其家庭当年实际收人为缴费基数,实际缴费与应缴费之间的差额部分由政府财政补足;另一种方案是完全由政府代为缴纳。

4. 1. 5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除继续对现有的五保户和符合优抚条件的老人提供救助外,还应当对生活在贫困家庭的老人提供生活救助。最低生活保障是社会保障体系中最后一道安全网。目前,中国已经初步具备了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物质基础。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以省(直辖市、自治区)为主体,中央财政给予支持;各省可以设立不同的保障线,发达地区可以高一些,贫困地区可以低一些;养老保障水平要参照当地居民维持最低生活所需要的基本生活支出来确定,同时要考虑到与养老金支付水平的平衡。中央财政加大对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

4. 1. 6保障农村居民对土地的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广大农村居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要把政策规定、合同约定的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定为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具有物权性质的土地财产权利。首先要确保农民对土地使用的处置权利,完善土地流转制度,杜绝土地流转中的侵权现象。其次要保障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规范土地转让和征用中的价格形成机制,提高补偿标准和分配方式,使失地农民切实得到补偿收益和妥善安置。

4. 2农村养老服务体系的发展思路

    中国老年服务体系的发展应以服务需求为中心,在保障老年人得到基本生活照料的基础上,提供多样化和个性化的老年服务。

4. 2. 1机构养老服务开发养老机构的基本目标人群是农村五保对象,失去自立能力、需要长期照料的老人,自愿人住的健康老人。在农村老年人服务需求调查基础上,确定机构养老服务需求的规模和基本服务内容。目前农村机构养老的主要内容仍是日常生活照料和医疗护理。在当前农村敬老院的基础上,根据老年人规模和服务需求,可增设老年公寓及其他养老机构,逐步建立农村机构养老服务网络。鼓励养老机构在确保满足“三无”老人基本服务的前提下,扩展服务范围,向其他老年人群及需照料人群提供服务,并按照统一的标准收取费用。

4. 2. 2社区养老服务开发政府部门应在老年人服务需求调查的基础上,确定社区基本养老服务项目。在每个村设立社区老年服务中心,其基本职责是:对老年家庭的定期走访和生活状况评估,监督和支持家庭照料人履行赡养义务,组织志愿者服务和老年互助;依托乡镇敬老院和卫生机构,提供院外生活照料和医疗护理服务。

4. 2. 3家庭照料服务开发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后,子女的赡养义务更多地体现在生活照料方面。家庭照料作为主要的养老服务方式,在中国将发挥更大的作用,而对照料人的支持服务是家庭养老模式得以延续的一个重要保证。对于家庭照顾服务的开发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完善。继续倡导子女赡养老人,明确赡养人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水平的义务,并通过签定《家庭赡养协议书》等方式,明确财产继承、土地使用权转让等权益与是否履行赡养义务相结合。在农村社区内成立家庭照料者支持中心,为家庭照料者提供资源、信息咨询,组织照料者进行沟通交流和互助活动,并向社会传达照料者的声音,以获得更多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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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世界老年人口最多、老龄化速度最快的国家,长期实行的计划生育政策导致了空巢家庭增加,目前老年人口呈现出基数大、增长快、高龄化、空巢化等特征。随着经济发展、社会进步、观念变革和生活方式的改变等,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正在逐渐弱化。特别是人口老龄化、高龄化的加剧,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数量持续增长,照料和护理问题日益突出,曾经的计划经济体制时期以居家养老为主,没有家庭供养的城镇老人进入养老院养老的格局,已不能满足当今日益增长的多元化的养老需求;而经济的快速发展也促使社会发生巨大的变革,单位制的消亡,家庭规模不断缩小,年轻人的工作压力越来越大,加上计划生育对家庭结构的影响,这些社会的变化必然改变着传统的养老观念与方式。城市社区养老和机构养老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随着不断的实践,三种养老形式的定位也在悄然发生变化,近几年确定了“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养老体系。

一、养老机构

是指为老年人提供食宿、生活护理等综合的机构,如养老院、托老所、老年人服务中心、敬老院等机构。

我国的养老机构按性质划分,分为营利性、非营利性和福利性三大类。营利性养老机构是指要税务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一记手续的养老服务机构;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是指,在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部门,办理其登记手续的养老服务机构;福利性养老机构(一般指公办),是指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部门办理其登记手续的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机构按照所有制类型,分为国办养老机构(一般以老年社会福利院的形式)、集体办养老机构(一般以福利院、敬老院等形式)及民办养老机构三类,前二者可以都称为公办养老机构。民办养老机构一般是民间资本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一种养老机构,民办养老机构既能弥补政府社会福利的不足,又满足了老人个性化的养老服务需求,是社会老年服务在中国社会福利社会化的背景下的新的增长点。

二、城市养老机构的经营模式

(一)社区养老院。对于在生活上能自理的老人或者部分不能自理和完全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员,同时又希望在自己熟悉的环境中安度晚年生活,采取了社区养老服务的模式。该模式的经营者在社区内或街区开办各种设施来为老年人服务,其中包括“托老机构”、“服务中心”和“护理中心”等。社区养老服务采用社区内的资源,提供居住区内老人和其他居民包括设施、物质、衣食住行方面的日常生活照料和服务,还包括临时托老、心理保健、医疗护理、文化教育、法律咨询、体育娱乐、临终关怀等各个方面的收费服务。此种养老方式的优点是老年人生活在自己所熟悉的环境中,同时得到家的感觉、降低子女的生活负担,又能获得与机构养老院相近的生活照料。社区养老服务的经营者可以是个体或企业,也可以是资金充足、规范管理的服务公司等。

1.社区养老机构的优势。(1)老年人在心理上获得了所需求的踏实和安全感。老人得到的服务是由社区提供的,这种环境下老人感到熟悉、放心和亲切,同时由于借助于居委会的力量,面对熟悉的环境和人,会有安全感,不会在心理上产生抵触。(2)多样化的养老形式。为了适应不同条件的老人在养老方面的需求,可以采取多种形式。例如:日托养老、小时养老、上门服务、旅游养老和健康养老等。(3)具有成本优势。社区养老服务可以利用老人目前拥有的住房进行家庭养老院,从而在充分发挥社区资源优势的基础上,还能充分利用社区内的闲置设施,置换为养老服务设施,这样不仅可以减少投资、缓解政府的财政负担,还能大大降低家庭养老服务的费用,同时解决了城市低收入者养老难的问题。(4)方便灵活。老年人在心理上不愿意离开日常熟悉的生活环境,社区服务为了满足老年人的这种需求,利用其服务及时、方便、灵活的特点,可以各取所需,按需提供不同的服务方式。(5)适应性强、覆盖面广。社区养老服务采用家庭养老院的形式,一方面适应低收入老人的要求,同时使“三无老人”、“空巢老人”和中高收入老人的要求得到了满足。从而解决“无儿也能养老”、“儿女不在身边也能养老”和低收入老人养老的社会问题。

2.社区养老机构的不足之处。(1)难以规范化管理。由于多数城市社区养老机构,都具有规模小的特点,甚至直接就是由原来的家庭养老院演变过来,尚未形成规范化的公司制度和管理体系,因此可以预见此类社区养老院的将来发展将会遇到阻碍。(2)服务态度和护理水平标准不一。社区养老服务形式以养老院为主,但是其雇佣的工作人员,没有经过标准的选拔和专业培训,人员的态度、素质和水平参差不齐,专业人员和高水平护理在小型的社区养老院中占的比例很小。因而,社区养老服务模式的养老院的态度和水平有待提高。(3)养老院的基础设施不够完善。该种模式由于资金不够充足,规模较小,相应的基础设施还不能跟上老人的需求。

(二)老年公寓。最近,许多城市根据老年人的需求和特点设计并建造了老年公寓,是一种专供老年人居住的住宅。老年公寓既体现老年人在养老居住方面的特点,又能提供给老年人各方面社会化的服务。老年公寓使家庭养老功能得到延伸,它的主要服务对象是健康而富有活力的老年人,是提供优质的住宅服务的社会养老给有较好经济负担能力老年人。现在新型的老年公寓内无论是生活设施,还是公用设施配套都很齐全,富有家庭氛围,让老人感觉到有“家”可归的同时,还能享受在住宅内无法享受到的养老配套服务,从而减轻了子女的养老压力,同时也大大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老年公寓更是城市老年人的一种聚居形式;能够满足老人在学习、情感、交流等精神方面的需要。

1.老年公寓的优势。(1)老年公寓的建筑、基础设施符合老年人的特点。老年公寓依据老年人的特点和需求而设计、建造的住宅,专供老年人居住,因此特别重视利于老年人的医疗设施的配备,无障碍设计等方面。(2)老年公寓的选址周边具有环境优美、交通便利的优势。一般老年公寓建在较适宜养老的郊区,具有便利的交通,适宜老年人的出行。(3)管理规范化。在老年公寓一般采用专业的物业管理公司来管理住宅小区,同时提供照护服务的工作人员也都具有良好的态度和较高服务的水平。

2.老年公寓的劣势。(1)养老成本的增加。租赁和购房是老年公寓的入住的两种形式,这种形式会增加老年人的养老成本,因此老年公寓的主要定位于较高收入的老年人。(2)老年公寓社区缺乏活力。除了工作人员,在老年公寓聚居的大多都是老年人,社区内的活力与生机就成为重要的问题,而且老年公寓内经常发生的死亡现象也是不可避免给老年人造成心理负担。(3)老年人没有归属感。在老年公寓,一些本来就个性孤僻的老年人离开熟悉的环境,搬到陌生的老年公寓会加重孤独感。

(三)敬老院。敬老院的服务对象主要是高龄体衰并且缺乏或者是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敬老院可以提供完精心完善的健康监护和个人生活照料,有敬老院和特色敬老院两种。其中后者是针对某一生活背景、文化层次或者具有特殊情况的老人开办的,例如专为精神上或身体上有显著缺陷,或者长期需要技术医疗护理的特殊老人群开办的护理院;还有一种是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艺术工作者等某一专业文化素质高人群提供的高质量专业水平的服务,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敬老院内的配套设施、环境以及活动安排都应该符合特定人群的特点。敬老院具有针对性的人群和福利性质,并且服务周到,价格较低,护理水平相对较高的优势。虽然具有这些优势,但是该模式养老院存在着准入门槛的问题。

(四)大型疗养中心。针对一些冬季到南方、夏季到北方的候鸟型老年人,或者是经济条件较好、能半自理或完全自理的老年人,所提供的较高档的休养场所,即大型的疗养中心。

这种模式的养老院,提供给老人可短期修养或者是长年居住,一般有租赁制或会员制,同时也会有部分房产交易。大型的疗养中心选址一般都在环境优美的风景区,疗养中心建筑设施完善,还提供了先进的医疗保健和休闲娱乐等设备,包括吃住、娱乐、医疗等服务。疗养中心设有小套房、单人间等多种形式,允许老人自带家电、家具、布置房间。大型疗养中心设备完善,环境优美,护理水平专业等,对社会上较高等级人群或者是经济条件很好的老年人群体具有吸引力。较高的收费条件同时也是该种养老院的软助,大型疗养中心的目标定位过高,许多老人无法承受其高额的收费,另外这种养老院的选择地址都在远离市区的风景区,环境较好,但不适合亲人的探望和老年人的出行,会增加老人孤独感。

(五)连锁经营的养老院。以上介绍的各种经营形式的养老院都可以连锁的模式经营,这样可以形成规模经济以降低成本。连锁经营的养老院通过统一的建筑设计与装修,统一的标准化管理和后台支持,以及细致考虑的照护设置,能够使其充分发挥出连锁型商业机构的特质。更加重要的是,连锁的经营方式还搭建起了一个整合社会资源的平台,这样就能使连锁经营的养老院之间进行有效的资本运作,进而降低了运营成本,却提高了服务质量,给投资者增加了一定的利润空间,并还能为选择该模式的老年人提供旅游或者异地养老等选择。

三、发展措施

综合上述理由,以及从经济水平、养老保障及养老观念等来看,社区养老更符合我国国情。因此政府应该发挥主导作用,积极鼓励社区养老院的发展,扩大养老服务范围,提高养老服务质量,以降低养老成本。具体措施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应大力发展社区养老院。综合考虑我国的经济水平与国民收入,特别是老年人的收入,以及现有养老院经营模式,定位较高端的大型疗养中心及老年公寓,在我国的发展始终会有市场需求,但对于大多数老年人来说,不会选择入住。而对于较方便的社区养老院,只要价格、护理服务水平等能够满足老人需求,大多数老年人会选择离家较近的社区养老院。因而我国应大力发展社区养老院。

(二)完善我国法律体系的建设。伴随着养老服务的发展,为了将养老服务转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伴随着养老服务事业的整个发展过程,只有通过不断的修订和完善相应的法律体系,才能形成对养老服务事业的服务机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服务人员等方面都有明确规定。相应的法律体系,使养老事业有法可依,同时赋予了养老事业制度化的规范,为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三)养老服务人员的专业化。专业素质是发达国家非常注重的,尤其在养老服务事业上。通过对工作人员的资格、条件及专业技能等方面作出严格要求,以保证老年人能够得到优质的服务。服务要求分别有不同的层次,因而对服务人员进行不同的考核制度;服务人员必须经过一定时间的培训,且通过考核后才能上岗,甚至有的要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才能参加工作。高素质的工作人员能保证服务的质量,这对养老服务事业的良性发展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

(四)建设多层次的养老服务体系。国家应建立多层次的养老服务体系,老年人能通过选择适合自己的实际需求的养老服务,扩大自身的养老自。并且建立了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之后,不但能够满足老年人多样化的养老需求,使老年人得到规范化和人性化服务,而且能够减轻社会的养老负担,有效避免资源的浪费。并且,多层次的养老服务体系能让更多的老人实现自我养老,而不是依靠政府和家人的资助,即使需要提供资助的老人,也能得到养老机构提供的收费较低的养老服务。

综上所述,良好的养老机构经营管理模式将会有助于城市养老机构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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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编.老龄工作调查与研究――全国老龄工作优秀调研报告选[M].华龄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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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社会支持角度出发,社会网络应为空巢高龄女性成立一个政府、社会两者相互补充的物质支持网络,提供基本物质层面的需求;由亲友、子女组成精神支持网络提供精神慰藉支持的多层面全方位的社会支持网络。

本文把空巢高龄女性的社会支持定义为空巢高龄女性从社会和他人(即个体)处获得的支持网络的总和,在分析研究空巢高龄女性的社会支持时把社会支持分为经济收入支持,生活照顾支持,精神慰藉支持三类。

二、空巢高龄女性养老问题

与男性老年人口相比,女性老年人口由于社会、经济、历史和文化等原因,在资源获取和社会生存能力方面处于劣势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经济收入支持

空巢高龄女性的经济收入分正式和非正式经济收入支持,但是空巢高龄女性的经济收入只能在不生病或是发生意外的情况下维持日常生活。中国老年学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老年学研究所所长杜鹏称,在我国已经实现了养老保障的制度全覆盖以后,靠退休养老金生活的老人的比重依旧偏低,其中,城市中靠离退休金生活的老人能达到三分之二,但农村只有4.6%的老人靠养老金生活,有41.2%的农村老人是依靠自己的劳动收入。而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2013年5月31日报告称:目前中国22.9%的老人消费水平位于贫困线之下。可见空巢高龄女性在经济收入支持方面的困难。

2、生活照顾支持

空巢高龄女性的生活照顾支持方面,配偶是第一照顾者,提供最直接的帮助;第二照顾者是子女,对于独居或者配偶失去照顾能力的空巢高龄女性,子女是生活照顾支持的提供者;在养老保障制度不完善我国,由正式支持网络提供的养老服务与现实所需存在巨大落差,不能满足空巢高龄女性的需求(赵芳,许云,2003)。

根据国家民政部数据,目前我国丧失自理能力的老年人口已达到940万,其中城市194万,农村746万,部分丧失自理能力的人口大约为1894万人。也就是说,在我国目前有大约三千万的老年人口需要社会支持网络提供生活照顾支持。

3、精神慰藉支持

已有的研究表明,孤独已成为影响老年人口心理健康不容忽视的因素,孤独感成为衡量老年个体心理健康的重要指标。空巢高龄女性的孤独感来源于多方面,独居是直接原因,而空巢高龄女性年纪大,受教育程度低,思想观念滞后,自理能力逐渐降低,导致参与社交活动,与人交流的意愿和能力低于一般老年人口。长此以往,空巢高龄女性的孤独感愈发强烈,从而产生其它负面情绪。

目前来说,空巢高龄女性的精神慰藉支持主要来自非正式支持网络,来自家人朋友。正式支持网络提供的精神慰藉远远低于非正式支持网络,这也使得空巢高龄女性所需要的精神慰藉支持与所获得形成落差。

三、建议

空巢高龄女性是社会弱势群体,是特殊的老年群体,需要特殊的养老模式。不同于1998年穆光宗提出的“3+2”养老模式,“社区+机构+家庭”新型养老模式经过张俊良、曾祥旭的研究分析正式提出,是一种集家庭、机构和社区三种优势于一身、同时避免三种模式缺点的新型养老模式。该模式提倡机构养老但又不摒弃家庭养老,其宗旨是将养老机构建在每个社区当中,机构取代社区养老的作用,由机构直接面对老年人并为老年人提供标准化、高质量的养老服务,体现出尊老爱幼的优良传统。

经济收入正式支持方面,政府在制定养老政策时应具有社会性别视角,制定一些倾向于空巢女性老年人的政策,适当向女性老年人口倾斜,使平均预期寿命更长、患病比重更高的女性老年人口老年生活质量更高。非正式支持方面,空巢高龄女性和子女都应该转变思想,转变经济关系,子女要为母亲提供合适的经济收入支持,母亲要接受子女经济上的帮助。

空巢高龄女性的生活照顾支持需要社会、家庭和个人的共同努力,目前来看社会层面应扮演更为重要的角色,为老年人开展问候服务、精神慰藉、紧急援助、居家养老生活照料等服务,并建立空巢高龄女性突发事件处理、责任和检查督促制度,把一些先进的做法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做到因地制宜,并出台养老服务相关标准,提高养老服务质量,使空巢高龄女性获得公平和舒适的生活照顾支持。

空巢高龄女性的精神慰藉支持可以从两方面进行,一是增强空巢高龄女性的社会适应能力,扩充她们的社交领域,积极参与感兴趣的社交活动。二是借助“熟人社会”动员这当中的成员对空巢高龄女性进行养老帮助,邻里之间和睦相处,互帮互助,关心关爱,从而实现基层养老资源的充分利用和合理配置,提高资源使用率,获得更大效益。

参考文献:

[1] 张航空.空巢女性老年人口社会支持研究[D].华东师范大学.2008:9-16.

[2] 张航空.空巢女性老年人口社会支持研究[D].华东师范大学.2008:1.

篇12

中图分类号:B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751(2014)03-0103-06

2013年7月1日,备受争议的包含“常回家看看”等“软约束”条款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颁布实施,有地方法院①根据该法做出了包括“至少每两个月到老人居住处看望问候一次,重大传统节日至少看望两次”等带有明显道德性和伦理性内容的判决条款。然而,羊羔跪乳、乌鸦反哺等这些原本属自然伦理的道德行为在法律的干预和强制下能否达到其预期的效果呢?面对“银色浪潮”的汹涌来袭,亟须社会各界对法治化语境下如何平衡协调孝道传承问题予以审慎和理性对待。

一、我国人口老龄化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1.我国人口老龄化现状

所谓人口老龄化,是以老年人群体人口在总人口中所占百分比作为划分标准而进行的定性或定量研究。根据国际公认的标准,一般把60岁以上的人口占总人口比例达到10%,或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达到7%以上,作为国家或地区是否进入老龄化社会的标准。按照此标准,我国在1999―2000年间就已经步入人口老龄化社会。如果说20世纪是人口暴涨的时期,那么21世纪则是人口老龄化的时代。《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指出,2012年底,我国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1.94亿人,2020年将达到2.43亿人,2025年将突破3亿人。届时,我国不仅是一个老龄化社会,而且是一个高龄化社会,这必将对我国的社会伦理和法律制度、经济结构及增长、国民收入分配、劳动生产率和产业结构调整等都将产生巨大的影响。

2.老龄化带来的机遇和挑战

面对无法逃避的人口老龄化带来的新挑战,社会需要用新思维和新创造来正确对待。老龄化不是孤立的存在,人口年龄结构的变动必将带来消费需求和消费结构的变动,从而直接对生产消费品的产业结构产生影响,它是与劳动力市场、资本市场和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相互作用的。老年人曾经作为社会变迁和发展的历史主体发挥过积极作用,也是老龄化时代到来的直接动因,但由于老年人群体拥有优越于青年群体的固态智力②,所以理应成为这种时代变化的受益者。

与西方国家不同的是,我国的老龄化呈现势头猛、规模大、程度高、发展不均衡和“未富先老”的先天不足等劣势,面对人口红利消失、老龄化公共政策体系严重滞后于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构建滞后、城乡二元化结构背景下农村老龄问题日益突出、老年人群体人口不断增长带来的社会需求与供给不足之间的矛盾等现实问题,人口老龄化不仅对我国的人口养老能力、社会资源支撑能力、社会保障体系和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等形成严峻挑战,而且也大大侵袭着以孝道文化为基本理念的家庭养老保障模式的传统文化土壤。

联合国《老龄问题维也纳国际行动计划》指出,尊敬和照顾年长者是全世界任何地方人类文化中不变的价值因素之一,它反映了自我求存动力同社会求存动力之间的一种基本相互作用,这种作用决定了人种的生存和进步。因此,妥善对待老年人群体是社会正义的要求,是群体反哺的必然逻辑,只有从人口、社会、文化、政治、经济和法律等多方面立体考察和实质应对日益突出的高龄群体所面临的现实问题,才能有信心迎接未来的挑战,实现联合国《世界人口老龄化(2009)》报告所提出的确保世界各地的人们在日益老去的时候有安全和尊严相伴,并且在参与社会生活时还拥有作为公民的全部权利的目标。“生存还是毁灭”的“哈姆雷特式悲剧”让我们有必要认真对待传统孝道制度的现代法治语境构建。每一个人都是社会有机组成的重要部分,只有理性适应这种动态的社会发展范式,将老龄化问题融入社会常态发展轨道上,与市场经济体制形成良性互动的共存发展局面,将人口老龄化带来的挑战合理转化为社会新的发展机遇,才能真正建立一个不分年龄、人人共享的和谐社会。

二、社会变迁与孝道文化传承的失范

社会变迁对生态环境、个人人格、社会发展模式、社会价值重构和制度建构等都会带来巨大影响。现代有关社会变迁的理论主要有现代化理论、发展理论和以中国为代表的转型理论。③可以说,20世纪以来的社会变迁将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在性质上区分开来,而随着这种社会制度的改革和变迁,必然使社会群体在政治资源、经济资源和文化资源占有方面产生明显的“结构紧张”④,在包括个人主体地位评估、社会归属感认知和社会角色扮演等方面出现伦理或道德的失范可能。当前,中国的孝道文化在面临社会转型和现代化这一重要社会变迁的时代背景下不仅受到功利主义的价值冲击,而且因为工业文明所内含的社会分工使得人们以传统家庭、家族为中心的人际依赖往转变为现代以个人发展为中心的人际相对独立性的交往,家庭本位让位于个人本位,传统家庭功能被大大弱化,让包括孝道伦理等的传统代际文化传承在空间上陷入了无法延续的困境。这种时代转型变迁对传统中国文化的冲击必然造成各学科的研究范式危机。

1.社会变迁导致孝道文化土壤日渐贫瘠

第一,社会变迁对家庭和亲属关系产生了深远影响。在中国古代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矛盾是当时社会的主要矛盾,占主导地位的农业经济的特征是“靠天吃饭”、“男耕女织”、“日出而作、日落而息”,自给自足状态是那时候的典型生活方式写照,孝道理念所倡导的“积谷防饥、养儿防老”是代际循环的主要衔接信条。然而,工业革命的出现将人类世界彻底改变,以机器社会化大生产为典型特征的工业化时代的到来,将传统的、宗法的和田园诗般的生产生活方式冲击地支离破碎,人的社会解放被引导为人类在一个物化世界中通过物、私有财产这个中介而获得的解放。⑤伴随该种经济发展与进化逻辑,工业化时代带来的另一个巨大的社会结构特征是“社会分工”。同时,这种社会分工也经由传统的机械团结走向了有机团结⑥,加之迅速增长的人口破坏了原有的“人口―土地平衡”,这种以市场经济为主要调控方式的社会机制导致了包括以劳动力为主要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在传统村落和社会共同体方面带来的冲击就是传统的以家庭、院落和宗族为纽带的社会结构逐渐崩溃,而新的社会共同体尚未形成,老龄化的席卷与“四二一”家庭模式的现实,导致“留守儿童”和“空巢老人”成为农村、城镇甚至城市中难以接受却无法否认的社会存在,让以封闭性区域和民间法约束为传统要件的孝道文化土壤渐显贫瘠,这种青壮群体缺位、老幼尴尬共生的孝道传承断层现实让自古以来的家庭养老机制功能渐显孱弱甚至失效,并极大地挑战着崇尚尊老爱幼、“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国人道德心理底线。

第二,社会转型和现代化的变迁导致人格变迁⑦。美国学者英克尔斯指出:“根据我的经验……我们在人们身上发现的东西,基本上反映了他们所在社会制度的性质……事实上,大多数研究个人变迁的人认为,个人变迁更多是由制度的现代性所引起的。”⑧现代工商业社会有其独特的经济形态与社会结构,长久生活其中的人深受这种时代环境的影响,形成了一套独特的价值观念、思想形态及行为模式,这些人格特征被他视为对现代化的反应。杨国枢在《中国人的心理与行为:本土化研究的调查研究》一书中提出,个人传统性有五个因素:遵从权威、孝亲敬祖、安分守成、宿命自保和男性优势。而个人现代性也是五个因素:平权开放、独立自顾、积极进取、尊重情感和男女平等。由此我们可以看到,传统孝道理念所极力推崇和维护的五大因素受到了现代制度文明所倡导的新五大要素的挑战。可以说,集体无意识的民族文化是国人道德基因的形成本源,但在近现代西方思潮大力冲击传统文化的背景下,传统文化对工业化文明时代的影响渐趋式微,导致现代国人普遍带有传统性和现代性并存的特质,这既符合社会转型的特征,也与现代化社会的改革相一致。

2.现代社会老年人群体需求与权利保障制度现状

第一,老年人群体的权利诉求。老年人属于弱势群体,他们需要各方面的特别关爱和帮助。根据的需求理论和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可知,人的需要不仅分为高级需要和低级需要,而且是分层次的。我国在总结摸索老年人各种需要的基础上,概括出“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教”这“六有”⑨需要。具体来说,曾经经历青壮中年的老人在步入老年时代时,其身心状态、承受能力、适应能力和抵御能力等都必然同步减弱,如果要保证老年人群体的生活幸福指数就必然需要以反哺或倾向性保障的理念予以特别对待。然而,人的需要不仅是物质的,而且还包括精神的,它既取决于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又与个人自身条件具有密切关系。相比较国外老年人的3M需求,即物质需求(Money)、医疗需求(Medicare)和精神需求(Mental),我国老年人需求主要包括了经济保障需求、健康和日常照料需求、自由生活和发展需求、社会交往和亲情关怀、自我实现价值需求甚至养老模式方面的需求。

第二,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制度实施的现状。一是家庭保障模式渐趋式微,多元养老保障模式并存。家庭养老模式一直是中国老年人养老问题的主要解决方案,但随着社会结构的变迁,传统家庭养老模式受到直接冲击,各种老年人照护机构所构成的老年人照护体系随着时代变革开始形成,从目前国内现状看,主要有老年人福利院、敬老院、老年人服务中心、养老院、老年公寓、护老院、护养院和托老所等主要形式。概括来说,居家养老、社区养老和机构养老是目前我国较有代表性的三大主流养老模式。除此之外,还有互助养老、异地养老、以房养老、护理学院经营养老和旅游养老等多元养老模式并存的复合养老模式。多元化养老模式的相继产生和发展虽迎合了部分老年人养老的多元需求,但由于大部分老年人更希望获得包括经济保障和精神慰藉等一般或基础性的养老需求满足,这也导致了目前多元养老模式存在的悖论――与三大主流养老模式所带来的明显福利主义色彩不同,多元养老模式更多是在深挖老年人群体市场,以老龄产业为导向建立起来的。从目前我国老年人财产占有、收入水平和老年人实际需求看,多元养老模式对我国整体养老问题的解决较难产生实质性影响。“农村家庭代际支持仍是以老年人的需求为中心,‘养儿防老’的儒家孝文化在中国农村仍盛行。”⑩由于我国民众的个人资金承受能力有限,大多数的老年人养老问题还是以居家养老,即由自己的子女甚或亲属养老为主要模式。从制度层面讲,我国社会整体保障制度的实际落实和具体完善仍需要进一步加强。二是现有养老保障制度呈弱散状态。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社会互助和个人储蓄积累保障六大方面。其中,养老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险制度的核心组成,从我国当下社会养老保障的现状看,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养老保障体制尚不成熟,主要由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三无”和“五保”供养补给制度等组成,快速的老龄化现实导致现行养老保障制度体系薄弱且分散。具体来说,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甚至“亚二元经济结构”的存在,地区间、行业间不均衡发展等现实,导致我国的养老保障制度难以统一和规范。从养老保险的覆盖面看,我国目前纳入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的人群比例低于国际最低标准,且呈现统筹层次低、养老保险收支严重不平衡和养老保险转轨成本高等特点。同时,现有有关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医疗保障制度问题多多,存在社会补贴和救助制度权威性不够以及社会化养老机构不够规范等问题。我国现有老年人养老保障制度体系是以政府、社会和个人三维一体共同构建的一道社会秩序安全网。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政府十分重视老年人权益的关注和照护,为积极维护老年人权益,相继颁布了一系列以养老权为核心的法律法规,但这些法律规范的大部分条款均非专门针对养老目标实现而规定的,对有关如何养老这一系统性工程大多停留在实有权利的理论层面,可操作性不强,对老年人经济收入、居住方式、人际交往、医疗健康、社会参与和生活满意度等方面细节调整和规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更是鲜见,与西方成熟国家老年人社会保障制度,如英国的3U模式(Universality、Unity、Uniform)相比,我国现有老年人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不仅分散而且效力层级不高。

三、现代法治语境下孝道制度体系的建构

毋庸置疑,无论社会如何改革和变迁,包括人的生老病死等自然规律是人力所难以抵抗或改变的,那么,面对不可能逃避和忽视的老龄化时代迅速到来这一全新的严峻课题,如何建立或设计一套现代制度体系,既可以较好替代传统社会孝道伦理互助机制,也符合现代文明价值理念要求,需要政府和全社会的创新性意识和创新性思维。

1.孝道制度法治化是现代文明社会的必然归宿

作为一种有效的社会调整方式,市场经济是伴随着近代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而产生的,是以资本主义制度改革所创立的民主制度、权利本位和契约自由等重要的法权关系为前提基础的。现代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崇尚法治,社会分工的精细化迫使人类群体的区别分类,以此满足市场经济的不同需求,这种越来越高的规范性社会控制要求社会调整手段的法治化和社会生活的法治化。

在工业化和市场化的时代背景下,西方文化和价值观传入中国,经济成为社会的“阿基米德”支点,这一切将中国传统宗法组织和儒家伦理冲垮,旧有的乡村构造也不断遭到破坏。而当血缘关系分解并且让位于氏族共同体、邻居团体和政治团体的结合体时,便产生了这一问题:政治团体的法律程序将在多大程度上介入同一血缘团体或同一共同体的成员之中。随着社会的文明化程度加强,以血缘关系为表征的社会调整模式逐渐走向衰亡,代之以从人类团体的内部秩序中发展而来的法治型调整模式。虽然对传统孝道存有争议,但沉淀至今的却是其永不磨灭的具有人性普适性的人际互助本能品德。如何建立一个不分年龄和性别并使老年人能充分、不受歧视而平等参与的现代法治社会,对于增进老年人群体的生存尊严至关重要。基于此,政府需要进一步推进老年人养老保障制度的规范化、法治化和科学化的体系建设,明确以个人、家庭、社会和政府等主体的老年人养老责任体系,满足老年人急迫的现实养老需求,实现《联合国老年人原则》提出的“照顾”、“尊严”和“参与”等目标。要在政府主导下,以立法的形式,整合社会各类服务资源,确保服务提供的效率与效益,以实现生态文明社会共存共生的良性发展。

2.构建现代法治语境下的老年人养老保障多元制度体系

在当代中国,如何协调好传统与现代制度价值之间的关系,处理好转型时期社会老龄化这一新的时代挑战,不仅需要我们认真学习借鉴西方国家已有的成熟经验,更应结合我国的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现状以及包括二元社会结构等制度现状和传统文化的本土实际,科学、合理地设计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养老保障多元制度体系。

第一,孝道制度法治化理念的多元化逻辑必要。“老年人保障体系是一个复杂的保障系统,具有多层次性质的范畴较多,且诸层次之间还有伦理选择的问题。”相比较西方较为发达的工业文明,我国进入工业化文明的时间略晚,尚存在传统与现代历时性和共同性并存的问题。传统孝道制度的柔性传承和现代法治的刚性调整表面似有悖论冲突,也对如何构建平缓对接传统孝道理念的现代养老保障制度提出了巨大的挑战。从我国当前社会政治制度和经济实力现实,并结合我国的传统文化制度看,当前我们宜以“经济―政治”为分析框架,以安东尼・吉登斯所提出的“第三条道路”为基本指导理念,采取“‘补缺型社会福利’为主、‘制度型社会福利’为辅”,多种福利制度为补充的原则进行积极立法或制定相关政策法规。在政府、社会和个人责任分担方面,应以特别补贴为例外,以家庭和市场为基本保障原则,以权利义务对等为基本准则,贯彻“家庭养老为核心,社会养老为补充”的养老保障理念,建立以家庭养老为主,社区机构养老为辅,社会各方力量共同辅助的综合型养老模式。只有在个体无法满足其生存、照护和交往等基本需求时,国家才作为三维体系重要组成之一的部分扮演应有的角色。当然,这并不是一成不变的,福利制度的基本理念和具体内容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如果将来国家综合实力增强到一定程度后,就应积极转换这一理念,从“补缺型社会福利”为主的理念转为“制度型福利”为主的理念,实现自助、互助和国家保障相结合的良性互动,采取更加积极、主动的措施和政策,建立一套不断增加老龄人甚至全社会整体福利的全民福利制度体系。

第二,将孝道从家庭伦理提升为社会伦理,为孝道制度法治化提供可能。孝是超阶级或跨越时代的,孝道文化不仅在塑造国民性格和民族心理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而且在促进家庭稳定、社会和谐和国民道德素养的形成等方面均发挥了正能量传递的功能。随着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我国已经进入了社会领域改革的深水区和攻坚阶段,理性认知中华民族传统孝道文化的价值,批判性地汲取有利于和谐社会关系建立的内容,创新传统孝道在现代伦理道德体系构建中的契合理念,对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的中国来说意义重大。从政府的角度讲,一方面,应积极构建孝文化宣传和建设工程。要以家庭和社区为主阵地,以传统纸媒和现代网媒为中介,加强大型道德建设活动(如中宣办和中央文明办举办的包括宣扬“孝道文化”在内的“中国梦・讲文明树新风”活动),在全国范围内形成自上而下的道德教化和自觉的道德践履。同时,应从娃娃抓起,强化对学生的德育教育,形成幼时灌输、长大躬行的伦理道德回归良性循环。另一方面,政府应积极利用其权力主体地位,通过立法的形式将有关可以入法的孝道伦理道德规则予以肯定和落实,使传统孝道的继承和发扬真正走上法治化轨道。从社会和个人的角度讲,需要正确认识现代社会和传统社会的生活方式,理性看待“父母在,不远游,游必有方”的传统孝道观念,将养老院、敬老院和照护机构作为老年人养老方式选择的正常对接,合理矫正市场经济浪潮下的时代价值定位,强化个体的自律性,加强舆论监督和精神奖励,将孝道传承作为社会肯定性评价和个人正能量价值的重要因素,将孝道从家庭伦理提升为社会伦理的范畴,为养老社会化做好文化理念的铺垫。这不仅会避免遗弃、虐待老人等类似影射人性丑陋面案件的再次发生,同时还能让社会形成“我为人人,人人为我”、“尊老助老”的良好风尚,形成“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社会互助新气象。

第三,建立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为核心的复合型养老保障制度模式。经过30多年的改革与发展,我国的养老保障社会制度已经初步建立和形成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养老基金筹资模式。我国现行养老保障制度体系主要由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这三大支柱组成,三者互为补充,共同构成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平面体系。但由于我国地区和行业的不均衡发展现状,导致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并不完善,尤其是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与西方其他国家相比差距巨大。基于此,必须将我国社会保障水平评价指标的选择与加快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发展的步伐结合起来,将国民享受社会保障经济待遇的程度、社会保障制度对社会问题及社会成员的覆盖程度一同纳入社会保障水平体系,构建起我国社会保障水平的综合指标体系。在学习借鉴西方国家现行养老保障制度模式经验的同时,必须结合我国国情实际,处理好国家、社会和个人在现行养老保障制度体系中的责任分担问题。同时,需要区别和正确认识工业化风险和自然进化风险所形成的问题应对策略。当前我国城乡二元社会结构既是我国养老保障制度改革的阻碍,同时也为我国养老保障完善提供了缓冲的契机。传统的孝道仍然在继续发挥着代际互助的功能,并不会将所有的问题完全推给政府或社会。我们需要结合私人养老金计划、老年人医疗制度改革、老年人产业制度促进、老年人照护制度完善和老年人补贴制度等社会保障制度措施,并加强放开“单独”家庭二胎政策、推迟退休人员年龄制度、规范自愿型“以房养老”或“反向抵押贷款方式”政策的改革,采取重点突破、逐步推进的策略,最终建立较为完善的养老保障制度体系,以最终有利于我国以审慎的态度和多元化手段共同应对未来人口老龄化的冲击。

第四,建构以养老保险制度为核心的多元养老保障法律制度体系。新的法律制度的出台是对一定社会现象出现和相应政策出台的终极呼应,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是养老保险制度规范、高效运行的重要保证。“先有社会保障的立法,后有社会保障项目的实现,已经是发达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一条基本规律。”以宪法为前提,构建以养老保险制度为核心的养老保障制度体系不仅是对老年人群体这一弱势群体的人道主义关怀的彰显,是社会“积极福利”理念的理性实践,更是落实宪法和法律公平公正原则的具体体现,是实现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统一的必由路径。从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看,我国《宪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刑法》、《婚姻法》、《继承法》和《社会保险法》等法律中都有关于老年人权益的条款规定,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各地方也相继颁布了包括关于推进居家养老服务、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老年日间照料服务中心、养老援助服务、低保人群贷款缴纳养老保险、居家养老补贴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但总体来说,目前有关养老保障问题的立法不仅分散不统一,而且效力等级不高,构成养老保障制度核心组成的有关统筹层级,资金的筹集、运行和使用,区域和行业不均衡现状导致的制度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均频见纸端。这种形式上不统一导致的权威性不足和现实上不公正导致的实质硬伤,不利于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从长远计,国家需要从基本法的层面制定包括《社会保障法》在内的统一性法律法规,有效提高社会保障制度的权威性,合理划分政府、社会和个人三维主体的责任和义务,实质改革现行养老制度在地域、行业和部门间各类标准不统一的现状,形成以养老保险制度为核心的《社会保障法》为龙头,《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法》、《养老金法》、《养老金监管法》、《老年残障和健康保险法》、《老年人保健法》和《老年救济法》等基本法为骨干,其他养老保障规范性法律文件为补充的全方位、多层次保障制度体系,以促进社会公平和建立全面保障目标之间的平衡。同时,针对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的现状,应重点关注那些未被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老年人,尤其是生活在农村中的老年人,他们在养老金的享有领域处于边缘地区,在生活和疾病等威胁方面缺乏充分的保障,因此,可以学习借鉴“加拿大援助计划”和“新加坡公共援助计划”经验,加大对该类群体在社会补贴和社会救助法律制度体系方面的健全和完善。

篇13

一、老年人虐待的概念

不同国家的研究者受其本国国情、文化、价值观等因素影响,对老年人虐待问题有着各自的理解和认知,因此,老年人虐待至今没有形成统一的定义,但是,世界卫生组织采用的英国老年人虐待问题研究行动组对老年人虐待的定义得到了广泛认可。英国老年人虐待问题研究行动组将老年人虐待定义为“在本应充满信任的任何关系中发生的一次或多次致使老年人受到伤害或处境困难的行为,或以不采取适当行动的方式致使老年人受到伤害或处境困难的行为”,并将老年人虐待分为4种类型,即身体虐待、精神虐待或心理虐待、经济剥削或物质虐待和疏于照料。相较于西方,我国有关老年人虐待的研究开始得较晚。张敏杰认为,我国老人虐待问题主要反映在三个方面———精神虐待、经济虐待和肉体虐待。他特别提到子女干涉老年人婚姻问题,并将其归为精神虐待,将社会上以老年人为目标群体的虚假宣传、经济欺诈归为经济虐待。李超比较国外有关老年人虐待的研究,认为虐待老年人事件与社会文化背景密切相关,所以老年人虐待的定义在国际上很难统一。她从我国文化的角度出发,给老年人虐待下了定义:“在家庭养老或机构养老中,负有责任关系的人的作为或不作为,导致对老年人的伤害,包括身体虐待、精神虐待、物质虐待和忽视照顾。”这一定义对老年人虐待的分类与英国老年人虐待问题研究行动组的分类基本相同,但此定义更加强调负有责任关系的当事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这是受到了我国儒家文化影响。面对人口老龄化和社会经济、观念的变化,老年人虐待问题成为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调查研究表明,虐待老年人的行为并不能简单地归结到某一个类别中,通常是多种虐待行为同时发生。在许多虐待老年人的案例中,一个老年人会同时遭受多方面虐待,既有心理上的虐待,也有身体上的虐待。由于老年人虐待多发生在老年人个人生活圈子内,具有一定的私密性,并且老年人往往处于劣势地位,因此对于社会上或家庭中的受虐待行为多采取隐忍的态度,这就导致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解读受虐待老年人目标群体比较困难。当前,许多研究从心理学视角分析老年人虐待问题,认为个人行为和个人心理因素缺陷在发挥主导作用,受虐待的老年人和施虐者的个人因素共同作用,导致老年人虐待问题发生。笔者认为,老年人虐待问题是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许多遭受虐待的老年人由于种种原因而无法站在社会的聚光灯下,所以从社会学理论角度分析老年人虐待问题产生的原因,并给出相应的合理化建议,尤为必要。

二、老年人虐待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社会交换理论

社会交换理论是20世纪60年代兴起于美国进而在全球范围内广泛传播的一种社会学理论。这一理论主张人类的一切行为都受到某种能够带来奖励和报酬的交换活动的支配,人类需要在彼此的相互交往中通过交换得到回报,并试图以最小的成本换取最大的社会报酬。此社会报酬大体分为两类:一类是内在性报酬,即从社会交往关系本身中取得的报酬,如乐趣、社会赞同、爱、感激等;一类是外在性报酬,即在社会交往关系之外取得的报酬,如金钱、商品、邀请、帮助等。美国社会学家彼得布劳指出,一个人(群体)如果没有使其他人为自己提供必要服务的资源和办法,且在没有某种服务的情况下无法生活,那么他(他们)就一定会依赖此特定服务的提供者。据此理论,老年人虐待问题之所以会发生,是因为大多数老年人退休后将财产赠与子女,缺乏可以继续用来进行社会交换的金钱、权利等外在性报酬,尤其是老年人失能或失智后,他们对子女或其他照顾者极易过度依赖。此时,子女或其他照顾者在护理老年人的过程中获得的内在性报酬已经无法满足基于社会交换理论的社会互动要求,社会报酬失衡致使老年人的社会互动减少,使其被家庭和社会所孤立,甚至被虐待。

(二)符号互动理论

符号互动理论兴起于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是一种关注个体行为的社会理论。美国社会学家布鲁默继承并发展了米德的思想,提出了符号互动理论。符号互动理论的主要观点为:人类互动是在学习了周围人或物的意义之后发生的,互动就像一场持续的对话,针对互动双方的言语、肢体动作、意图等持续进行解释和回应。该理论强调人的主观理解,认为社会结构是众多个体理解和行动的结果,人们通过互动获得自我感觉及认同。根据该理论的观点,老年人对自己的角色认同也是通过社会互动而产生的,他们退休后对自己的角色转换不适应,对原本树立的自我认同产生动摇。此时,如果社会或家庭成员认为老年人是社会的负担、家庭的依赖者,老年人就会受这种看法影响,认为自己是失败者,进而产生自暴自弃等自我忽视的情况。研究表明,机构养老护理员为老年人安排吃穿住行,为老年人提供他们认为正确的护理服务,却忽视老年人的心理需求,这使老年人感到自己是处于弱势地位的依赖者,心理也会变得更加脆弱。

(三)社会生态系统理论

社会生态系统理论在社会学和社会工作学界又被简称为“生态系统理论”,用来考察人类行为与社会环境间的交互关系。美国的扎斯特罗和阿什曼在他们的新版《人类行为与社会环境》一书中阐明社会生态系统具有层次性。书中指出,个人的生存环境是一个完整的生态系统,即由一系列相互联系的因素构成的一种功能性整体,包括个体关系等微观系统,家庭系统、朋友系统、工作职业系统等中观系统,社会服务系统、政府系统、宗教系统等宏观系统。个人作为在环境中与各种生态系统持续互动的主体,在受各种不同系统影响的同时,也持续地与系统发生相互作用。根据该理论的观点,对老年人产生影响的社会生态系统也可分为微观、中观和宏观三个层次。其中,老年人与向其提供照顾的家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属于影响老年人的微观系统,老年人与家庭、邻居、社区服务人员等之间的相互关系属于影响老年人的中观系统,文化规范、社会价值观等属于影响老年人的宏观系统。值得一提的是,在养老机构中,护理员与老年人之间的关系代替了老年人家属与老年人之间的关系,成为影响老年人的微观系统。虽然养老机构中老年人受虐待问题及其成因是十分复杂的,但是社会生态系统理论有助于我们对其进行全面解读。

三、老年人虐待问题的防治

老年人虐待问题是复杂而隐蔽的,导致老年人虐待问题发生的社会原因也是多样的。对于老年人虐待问题,笔者给出的防治建议如下:

(一)加强对老年人的社会保护

继承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加强对老年人正面形象的宣传力度,帮助老年人对自己的社会角色产生认同感。提倡老年人参与社会活动,帮助有参与社会活动意愿的老年人获得展示自己的机会,帮助有求偶意愿的丧偶老年人重新组建家庭,增强其幸福感和主观获得感。当今,以老年人为目标群体的虚假宣传和经济欺诈等侵害老年人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所以要加大社会宣传力度,让老年人清楚地了解他们的合法权益,在自己的权益遭到侵犯的情况下,知道如何联系相关部门寻求帮助。

(二)加强对老年人的社会支持

研究表明,老年人虐待事件的发生率随着社会支持力度的提高而降低。可以建立责任共担机制,由街道居民委员会牵头,组织有偿居家养老服务,按照老年人的个性化需求和身心状况等选派护理人员,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在提供护理服务的同时,可向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法律、法规咨询等相关服务,帮助老年人掌握处理自身经济问题的基本知识。此外,社会支持还包括在老年人遭受身体虐待的情况下,临时向其提供避难场所和收容场所。

(三)构建健康的老年人社会生态系统

作为老年人社会生态系统中的微观关系者,照顾老年人的家人对老年人的家人生活质量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政府等相关部门应加大对老年人照顾者的支持力度,提高他们的护理技巧和社会适应能力,增强其家庭凝聚力。社会可免费向老年人的家人照顾者提供护理知识培训课程,同时关注照顾者在护理老年人过程中的社会心理。对于选择机构养老的老年人,建议其家人和朋友经常参加养老机构举办的活动,与养老护理员加强联系,构建健康的老年人社会生态系统。

参考文献:

[1]姜向群.年龄歧视与老年人虐待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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