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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条例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2 10:3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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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条例

篇1

一、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

改革开放的实践证明,先进的建设管理理念是发展水利事业的强大推动力。进取争先、自谋发展意识不强,就会妨碍工程建设管理机制的改革与优化,束缚水利事业的进一步发展。为此,要敢于解放思想、创新理论、更新观念,强化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认识,积极吸收、借鉴和引进国外或其他工程建设领域先进的管理理念、经验,使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走向法制化和规范化的管理轨道,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要求,确保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与安全,以最大程度的发挥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

1、全面实行招标投标制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颁布施行,把水利建设融入到了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之中,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加大招投标监督管理力度,保证招标投标工作质量,使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工作规范化、科学化。

(1)公开招标。严格限制邀请招标,规避一些招标单位为保护地方施工企业,进行“暗箱操作”,排斥所辖地域外的优秀施工企业。采取公开招标,能从制度上保证优秀施工企业中标,是杜绝此类问题发生的最有效方法。

(2)严格保密。招标工作中出现的标底和评标专家泄露等不正常现象,给招标工作造成了恶劣的影响,进一步采取措施做好保密工作,同时加大对违法违纪人员的查处和惩处力度。

(3)完善程序。制定先进的评标办法。改进现有的招标程序和评标办法,使其更加科学合理,杜绝围标。

2、落实项目法人负责制

项目法人责任制是国家投资建设领域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是全面实行工程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的可靠保证,是建立完善的工程项目管理体制的根本前提。项目法人制是工程建设的龙头,是核心,项目法人责任制不落实,其它建设管理工作也将无法深入开展。

(1)认真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针对目前水利建设多元化、多层次的投资体制,按照项目类别不同组建项目法人。

(2)严格项目法人资质审查。在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阶段就应明确项目法人,没有按规定要求组建项目法人的不进行项目的各项审批工作。

(3)严格项目法人单位人员配备。人员配备应包括项目管理、工程设计、造价、施工等,不仅专业门类齐全,而且人员素质高,有经验、善管理、会协调。

二、“实行小业主,大监理”

建设监理制度的建立,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建设管理的产物,是优化管理机制,强化建设监督,提高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充分发挥工程综合功能的有效措施。推行“小业主,大监理”,除了监理单位自身的努力外,最关键的是业主必须转变观念,熟悉市场经济规律和规则,树立法律意识和合同意识,积极优化工程建设的环境(当地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加快资金的运作和调度,依据合同条款加强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管理与沟通,充分相信和大胆利用监理单位的工程管理优势和业务专长为工程建设服务。

三、监理单位依法履行职责

建设监理的目的是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科学性与公开性,强调市场之间的合同关系及监督、制约与协调的机能,重在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通过监理依法有效的履行职责,保证投资方投资效益的发挥,同时也通过监理的监督,保证承包商的利益不受损害,维护合同的严肃性。

1、立足于市场服务于业主。监理人员摆正位置,其监理行为要严格控制在法律允许和业主授权的范围内,以服务合同、技术规范和设计文件为依据,坚持“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始终把工程建设置于严密的监控之下。

2、发挥技术人才密集,专业齐全的优势。本着对社会负责,对业主负责,对工程负责的态度,加大监理人员的管理,加强监理人员的法律法规、管理能力和职业道德的培训和提升。

3、提高组织协调和应变能力。能够因人、因事、因时空、环境、目标的不同采取不同的组织管理方法,使监理工作真正有效果、有效率、有效益。

四、完善水利建设中介服务组织、规范市场

目前水利建设市场中的咨询服务体系仍不够完善,运行规则不够统一。水利建设市场中仅有监理服务体系形成的较完善,其它如造价咨询、招标投标咨询等方面的中介组织基本上空白,造成了项目法人单位和施工企业需要这方面服务时还只能找政府部门和设计单位,有许多不便,同时也不利于建设市场规范运作。因此,应完善水利建设市场的中介服务组织,尽快出台相应政策、制度等,规范中介组织的服务与管理。

五、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严格按照《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要求,完善建设单位负责、施工单位保证、监理单位控制、政府宏观监督的质量管理体系,使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始终处于层层有人抓,处处有人管,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分工负责的格局,加强质量监督工作。

篇2

第二章  资  质

第三章  发  包

第四章  承  包

第五章  监  理

第六章  监  督

第七章  罚  则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建筑工程的承发包、建设监理、经济技术咨询、测试或检验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非标准设备加工生产的企业,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建筑市场应公平竞争,公正交易。禁止分割、封锁和垄断建筑市场。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管理。县(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或参与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授予的权限,负责建筑市场有关方面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资  质

第五条  在工程建设进入实施阶段前,建设单位必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的资质,依法取得《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管理资质等级证书》。凡未取得管理资质等级证书的,不得从事工程建设管理,应委托具有相应管理资质的单位代管。

第六条  建筑、安装、装饰装修企业,建筑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经济技术咨询单位,必须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确定资质等级,取得资质证书。

未取得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的,不得承包勘察、设计、施工项目,不得从事建设监理和经济技术咨询等活动。

第七条  新开办的企业,应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资质预审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资质证书。

企业终止、分立、合并的,应注销或重新办理资质证书。

第八条  资质证书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动态管理和年度审验,决定资质等级的升、降或者取消。未经年度审验的资质证书无效。

第九条  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和外省、市来本市从事建筑活动的,应持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证件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认证手续后,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三章  发  包

第十条  建筑工程实行项目报建制度。建设单位必须在立项后发包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实行招投标制度,择优选定承包单位。凡具备招标条件的建筑工程必须按照规定实行招投标。招投标应公开进行,公平竞争。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不得与招标者相互勾结、行贿受贿或以其它不正当手段参与招投标。

工程招投标工作在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监督管理下,由建设单位或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主持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招投标工作。

第十二条  发包建筑工程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发包方),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应是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或公民;

(二)具有与发包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三)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或已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第十三条  委托工程勘察、设计,除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已批准;

(二)具有工程设计所需的基础资料。

第十四条  工程施工发包除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初步设计和概算已批准;

(二)工程项目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三)已办理项目报建手续;

(四)有保证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

(五)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已落实;

(六)取得规划和用地审批文件,拆迁符合施工作业要求。

第十五条  发包方必须将工程委托或发包给持有相应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的企业。可以将一个建设项目中的若干单位工程发包给一个总包单位,也可以分别发包,但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肢解发包给若干施工企业。

第四章  承  包

第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非标准设备加工生产的单位(以下简称承包方),必须持有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开户银行资信证明及安全生产资格证等证件。

第十七条  承包方必须按其资质等级和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包工程,不得无证承包或越级、超范围承包。

第十八条  具有总承包资格的单位可以按规定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不具备总承包资格的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禁止转包工程。

总承包单位应对分包工程进行管理,并对发包方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不得出借、出租、转让资质证书、营业执照、设计图签和银行帐号。

第二十条  任何行业、专业管理部门和单位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垄断承包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不得强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厂家的建筑材料和设备。

第二十一条  承包方在工程开工前,应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五章  监  理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建设监理制度。下列建筑工程应实行监理:

(一)国家、省、市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工业、商业、交通、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和大型民用建筑工程;

(三)外资、中外合资和国外贷款、赠款的建筑工程;

(四)各类开发区、住宅小区、危旧房改造小区工程。

发包方不具备相应管理资质的,必须委托监理。发包方在依法取得相应管理资质后,可以自行监理。

第二十三条  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在核定的监理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工程合同等进行监理工作,不得越级承接建设监理业务。

第二十四条  建设监理实行有偿服务,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取费标准取费。由于监理人员失职给工程造成损失的,监理单位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并按规定赔偿损失。

第六章  监  督

第二十五条  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到规定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报监手续,缴纳监督管理费用。

凡未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质量验核或验核不合格的工程,不得办理竣工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六条  建筑工程发包方、承包方应依法签订工程合同,并严格履行。签订工程合同,必须使用国家统一的合同文本。合同履行前由承包方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可到有关部门鉴证或公证。

第二十七条  建筑工程造价实行统一管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依照国家、省规定的计价方法,根据市场供求变化情况、工程的特殊要求和优质优价的原则,由承发包双方协商一致后在工程合同中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扩大计价的各种取费标准,不得随意抬价、压价或附加不合理条件。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建筑安全施工作业的规定,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凡施工现场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的,不准施工。

第三十条  施工现场必须按标准设置围档,禁止在围档外堆放建筑材料、机具或从事施工作业,保持场容场貌的整洁。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一条  出借、出租、转让资质证书、营业执照、设计图签、银行帐号或私拉挂靠施工队伍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5000元至20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改正,并分别处以罚款:

(一)没有办理项目报建手续或未取得资质证书进行发包、管理工程的,处以发包工程造价1%至3%的罚款;

(二)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和个人的,处以发包工程造价1%至3%的罚款;

(三)将单位工程肢解发包的,处以单位工程造价10%至20%的罚款;

(四)按规定应进行招标而不招标私自发包的,处以工程造价3%至5%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分别处以罚款:

(一)无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或越级、超经营范围承包工程的,处以承包工程造价1%至3%的罚款;

(二)转包工程或没有分包权而分包工程的,处以转包或分包工程造价10%至20%的罚款;

(三)强行垄断承包专业工程的,处以承包工程造价10%至20%的罚款;

(四)强行供应材料、构配件、设备或指定供货厂家的,处以供货价款10%至20%的罚款;

(五)外地施工队伍未办理进市手续承包工程的,处以承包工程造价3%至5%的罚款;

(六)不按规定进行合同备案的,处以工程合同造价1%至3%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规定进行返工外,由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处以1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

(一)使用无合格证或者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工业产品和设备的;

(二)不按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和施工,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三)未经质量认证、核定质量等级或质量不合格交付使用或自用的。

对上款所列行为受到处罚的主要责任者,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或检验结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更正,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所收检验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施工现场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的,场容场貌不符合文明施工标准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  应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未实行监理的或越级承担监理业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责令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5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或压低标价,或与招标者相互勾结、行贿受贿、排挤竞争对手的,其中标无效,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实施罚没款处罚,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没款全部上缴财政。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  拒绝、阻碍建筑市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建筑市场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敲诈勒索、营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篇3

粮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特殊重要商品。粮食质量的好坏与人民群众的利益息息相关,它不但涉及国家、企业和农民的利益,而且还关系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下面,就市场粮油质量管理和粮食系统粮油质量管理问题谈几点看法。

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加大市场粮油质量管理力度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粮食由粮食部门独家经营,粮油监测站对粮食质量实行系统内监督,堵住了不合格产品不出厂、不出库,就等于管好了市场。近十多年来,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和粮食价格、粮食市场、粮食经营放开,就粮食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中出现了一些不尽人意的问题。如市场销售的小麦粉一部分是小规模的制粉公司生产的,质量很难保证。销售单位多数又没有《检验合格证书》。目前还没有对这部分粮油建立行之有效的市场监督管理体制,相反,粮食企业有技术监督局,粮油监测站等部门的严格把关,出厂、出库的粮油都符合国家标准。两者相比,国有粮食企业处于劣势,这就不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平等竞争的原则。又如近几年“有毒大米”流入了市场。“有毒大米”是不法分子用陈旧米掺入白蜡油等工业用油,进行抛光处理而成的。是严重的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行为。截至2008年12月份,全国有近千家企业生产绿色食品,最近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抽查检验表明,有十多种是假冒绿色食品,其中“农家女”绿色大米就假冒绿色品牌,是用工业原料加工而成为绿色。这都是由于质量监督机制不健全,使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优难胜、劣难汰相当普遍,质量事件时有发生,影响经济健康发展和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针对这些问题应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管理。一是粮油销售单位采购粮油时应索取《检验合格证单》。没有检验证书的要到县级以上粮油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检验。没有检验合格证书,不符合质量、卫生、标签、包装、计量等规定的粮油,不得销售;二是技术监督部门和粮油质量监测机构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质量抽查检验,对外地调入的不合格粮油,可将《检验报告单》寄回调出地的技术监督部门,各地区、各部门要从改革和发展的全局出发,加强合作,严厉打击制造和经销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行为,推动我国产品质量总体水平跃上新台阶;三是粮油质量监测机构要改善监测条件,增加投入,逐步做到检测设备齐全,手段先进,以保证对品种繁多的粮油进行检验和监测;四是建立健全科学先进的产品质量标准。要密切跟踪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及时修订国家标准。

二、粮食系统的粮食质量管理有待进一步提高

粮食企业担负着国家的战备粮油、专项储备粮和市场粮的储备任务,处于粮食流通的主要渠道地位。粮食系统的质量管理水平、技术水平、人员素质的高低,关系到国家粮食政策的落实,关系到粮食的安全储存和粮食企业经济效益。从2009年5月全国粮食清仓查库的情况看,质量工作一些地方不受重视,开展工作困难较大。一是不少企业经费不足或根本不落实,影响质检队伍的稳定和机构的健全;二是一些质检机构化验仪器设备老化,无力更新,导致一些工作难以正常开展;三是计量法制观念淡薄,缺乏仪器检定的主动性,导致部分仪器未按周期及时检定,甚至不检定;四是一些质检人员对粮食政策、国家质量标准不熟悉,业务技术素质较低,不能满足质检工作的需要。这些问题和困难影响到质量工作的正常开展。

1.应加强对质检人员培训,提高业务素质

质量工作是一项技术性、政策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质检人员工作好坏,事关企业的管理水平、经济效益、企业形象,直接关系到农民、企业和国家利益。因此,加强对质检人员多方面的培训,是搞好粮油质量工作的基本保证。

(1)要坚持经常抓好质检人员队伍建设、行为建设,在检验过程中,不能弄虚作假,不能随意更改实验数据,统一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保护农民、企业和国家的利益。

(2)加强对国家的粮食政策、法律法规、基础理论知识的学习,提高质检人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法律意识。

(3)注重基本功的训练,提高质检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做到检验结果准确无误。

(4)从2009年5月全国粮食清仓查库的清查看,超期储存粮占很大比例。这就要求质检人员掌握储存品质控制指标并能对储粮品质进行检测,只有及时掌握储粮品质变化情况,适时推陈出新,才不致于出现超期储存粮或陈化粮,减少国家财力、物力、人力的损失和浪费。

2.应加强对粮油质量的监督管理

篇4

企业在进行经济活动时,管理资源价值就是企业经济管理,并以人为的方式给予企业的经济活动组织、协调、计划与指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市场在不断变化与发展,管理模式为迎合市场的经济体制也要做出相应的调整,采取科学有效方法对企业进行管理,使企业适应消费者与市场的要求,为企业更长远的发展提供保障。

二、企业的经济管理模式目前的问题存在

市场经济的发展起步比较晚,其经济的管理模式上还尚未成熟,在实践中大多企业由于受西方的管理理念影响,其经济的管理模式大多照搬西方的管理模式,目前的经济管理模式不适合我国的经济特色,也就是说在如今的经济管理模式中存在不合理之处,主要为以下的几个方面:

(一)人力资源管理不科学

在企业的生产经营的管理过程中,由于企业对技术人才的重视,从而导致人才的管理被忽视,在大部分的企业中,都缺乏管理企业的人力资源,不完善的激励制度也导致人员的流动性比较大,员工的素质参差不齐。对于部分的工作人员,人力资源部门缺少对员工正规培训,企业形象因为员工的工作能力不强与道德水平低下,受到了严重的影响。不完善的激励制度也使员工积极性不能得到提高,企业人员的流动性过大,因此,企业的大多工作项目的工作进程被拖延,不能顺利的进行。

(二)管理制度不完善

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使大多企业企业都认识到了企业的经济管理在面对压力上的重要性。但是其重视度在管理的制度上还是不高。在管理的观念上还是没有脱离传统观念的束缚,存在着问题与漏洞,其本质上还是没有多大的变化。在管理制度的完善上,企业内部的员工与管理人员缺少切实性与主动性,管理制度没有得到充分的落实,其作用也就不能被发挥。

(三)缺失灵活性的企业组织

在大多数的企业中,其机构都略为僵化,在市场经济中,不能随着其变化而做出调整,缺乏善变与灵活性。大多数的企业在经济的利益上过于追求,企业的组织管理从而被忽视,问题的出现得不到解决,导致企业的成长与发展受到影响。

三、对企业的经济管理模式对策的分析

对于企业在发展中,其经济的管理模式中问题的存在,给予了分析与探讨,并针对问题的所在,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以下几个方面就是具体的解决措施:

(一)优化企业的人力资源

根据企业在业务上的需要,给予员工的专门培训,在培训后,促使员工全面提升业务与道德素质。在人力资源的优化上,企业要对岗位的建设给予加强,从发展的平台上为员工提供条件。在实际的工作中,使员工的能力得到提升。企业的战略发展是人力资源优化的基础,在进行优化过程中,为留住人才,对各方面都要进行综合的考虑,避免人才的流失。企业要对员工进行集体意识的培养,促使员工在企业中,发现自己的价值,对员工的福利尽可能的提高,促进员工对企业责任感增强。

(二)管理制度的制定要科学合理

管理制度的制定要科学合理是企业稳定长期发展的保证,也是企业高效发展的保证。企业对自身的管理要在日常企业的运营中,给予相应管理的制度,其体现为,在企业的运行中的管理与对员工的全方位管理与监督,保证企业的运行高效性、有序性。管理制度的制定要合理、科学,有利于企业的精细化管理与对员工给予全程的管理。

篇5

近些年来市场经济的形势越来越好,与之伴随的便是经济方面管理形式的诞生。这种极具国产特点的管理机制,从经济发展这一角度来说,所起到的作用是至关重要的,能够推动国内的经济朝着更加繁盛的阶段行进,是现代化城市与社会的建设当中的中流砥柱。在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这些年当中,为转变国内在经济方面的管理形式带来了巨大的推助作用,在和现代化经济持续融合的过程当中,其资源方面的配备以及调控市场的体系都与市场经济本身更加呼应。在这一条件之下,经济方面的管理,应当主要以加强效益为发展的目标,提升工作人员的素养,弘扬团队合作精神,灵活性地对其展开管理。

1经济管理模式的意义

在经济方面的管理机制方面,所采用怎样的模式,应当基于社会的持续发展加以考虑。对于一个国家来说,对经济进行合理的管理,可以使其建设更加稳定,并能够确保长远的建设。针对经济管理方式的选择,主要是通过四个方面加以考量。首先要对社会以及经济方面的体系制度加以考虑,这是因为社会体系是影响经济体系形成的关键,在经济方面的管理机制,必须要优先做到在社会体系范围内[1]。其次需要对资源方面和经济方面实际发展情况加以考虑,观察当前的环境形势,继而谨慎地做出选择。最后需要考虑的则是国家在经济方面实际的运转情况和相关的宏调政策。

2当前国内在经济方面管理模式的问题

(1)体系机制不明确

虽然现阶段国家在经济方面的管理中持续地建设,可是在大部分公司企业当中实际开展的情况依然不够理想,许多制度都不够完善。这是由于公司的管理者在开展实际工作的过程当中,并没有关注经济方面的管理,在思想层面也完全没有重视起来,导致体系机制不清不楚,完全流于形式。就算设立了相关的部门,也并没有将监督与管理贯彻到实际中去。

(2)工作人员素养不高

在公司单位当中,工作人员的素养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公司的经营情况和建设发展。由于经常出现人员方面的变动,加上素养方面表现较差,导致一部分复杂的工作无法达到预期中的目标,针对经济上的管理自然也就达不到理想的效果。

(3)管理不够灵活

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企业想要发展必须要顺应时代变化的趋势,可是,在一部分公司企业当中,虽然也规划并制定了有关经济方面的体系机制,在实际管理的进程中也井然有序,却仍然不够灵活。具体表现在管理者在分配任务时无法依照实际的情况,这就导致部分工作流程无法正常进行,给工作人员带来了一定的压力和麻烦。

3改善当前经济方面管理模式问题的策略

(1)突出人本化的管理

以往的经济管理,各公司企业的管理者更加关注的通常都是技术层面的改革与创新,而对实际的管理不够重视。想要解决体系机制不够明确的问题,首先需要加强这一方面人才的建设和培养。只有培养出了在这一方面具有才能的人力资源,才能够在制度正式实施以后充分地发挥出它所具备的积极作用[2]。经济管理应当在其需求方面的导向加以确定,因此,为了与时代相呼应,必须要舍弃阻碍经济方面管理的形式建设和发展的要素,坚持落实和贯彻人本化的管理。

(2)加强民主,提升人员素养

对于公司企业来说,旗下工作人员的素养是构成强大运营团队的核心要素。在实际的监督与管理进程当中,管理者应当加强民主这一层面的建设,舍弃传统的“一人决策”方式,真正地做到全体人员共同参与[3]。在这个参与的过程中,也是员工相互之间对于各自素质和修养的监督。这样做不仅贯彻了以人为本的原则,也能够提升公司的凝聚力,最终得以实现经济方面的高速发展,并最大范围地取得理想中的成效。

(3)灵活性管理,弘扬团队合作精神

很明显,依照现阶段的发展趋势来看,经济方面的管理在未来必然是以团队之间的合作为主要形式。可以说,真正专业的经济管理是离不开团队精神的发扬的,公司的管理者应当在已有制度的基础上,更加灵活地对经济进行管理。一人管理已经不再适用于今天社会的形势变化,需要通过多人之间开展合作来完善体系的构成。由于国内在市场经济这一方面不断地进步和改革,也因此推动了经济方面的管理模式朝着更加系统和完善的方向发展。不过,想要真正地贯彻这一方面的工作,依然需要不断地学习和探索。必须严格地遵守市场当中经济的发展形势与规律变化,时刻总结在不断学习期间所累积的经验和教训,真正地与时代相呼应。为了全面实现高层次的经济发展,必须要对此作出足够的努力,在经济的管理方面,需要主要以加强效益为发展的目标,执行科学的管理模式,才能够更加有效地作用于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王燕.我国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机制下的经济管理模式[J].时代金融,20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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