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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风险防控体系范文

发布时间:2024-02-04 16:5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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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风险防控体系

篇1

什么是企业法律风险?作为一个现代企业,从企业成立、日常经营管理到解散清算都离不开法律规范的保障与约束。大到投资经营决策,小到日常经营管理,只要是因不了解或违反有关市场运营、行业规范、劳动和人事管理制度等各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而产生的不利后果,最终都可以归结为法律风险的范畴。简单地说,企业法律风险就是指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因不了解或违反法律规范而产生不利后果的风险。

市场经济也是法制经济,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中活动的基本元素,必然要接受法律的规范和制约。法律风险防控主要具有以下几点重要意义:

(一)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客观需要。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越来越多,企业要想在竞争中获得优势,必须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企业可能遭受的损失。

(二)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是企业自身发展壮大的重要保障。企业的经营活动离不开法律的约束,规模越大,发展速度越快,面临的风险就越多,企业在不断积累资产和财富的同时,要不断增强自身风险防控能力,保障企业的平稳发展。

(三)企业作为社会经济的组成元素,除了以生产经营获取利润为目的以外,还应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不仅是股东利润的保障,也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需要和国家经济实力的重要保障。

一、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的指导思想与主要原则

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必须同时具备完整性、科学性及有效性,这样才能真正地为企业的经营发展服务,切实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主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全员参与、全方位防控原则。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在参与人员和涉及领域方面都体现出了全面的原则。对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需要全员参与,包括公司的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共同参与,涉及的领域包括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贯穿企业经营管理的全过程。

法律风险防控要从源头开始,要贯穿到企业经营管理的全过程和各个环节,实现全程监控,全过程管理,真正把法律风险防控融入到企业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去。

(二)规范运作、有效监管原则。法律风险防范需要有切实可行的监管流程和明确的制度保障,包括风险信息的收集、评估、防控措施、应急预案等,都要有明确的制度控制。特别是关键部门和关键岗位,要明确自己在风险防控中的职责和作用,制定切实的防控制度。

(三)切合实际、动态调整原则。市场经济瞬息万变,企业外部法律环境也在不断变化,因此,企业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应该是一个动态的系统。随着法律环境的变化,新的法律风险种类的出现,法律风险影响范围和强度的变化,企业的风险防控系统都应该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机制

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是在企业法律风险总体思想的指导下,以企业法律事务管理部门为中心,由企业高管层、职能部门和其他员工共同参与的,对企业潜在法律风险的识别、评估、确定防控策略,并进行风险防范、转移、降低或消除的全过程。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主要从以下层面做起:

(一)建立企业法律事务部门,确定企业法律顾问的核心作用。企业法律顾问是公司法律风险防控的核心人员,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中充分发挥主导和监控作用,主要是承担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建设,确定企业管理层、关键部门、关键岗位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中的职责和任务,推动机制的落实和实施。企业法律顾问通过实施具体法律管理手段,不断完善内部法律管理制度和流程,对具体经营管理环节提供法律分析意见,实施法律风险调查,进行法律风险论证,制定风险控制措施,提高法律管理效率和水平,在生产经营各个环节嵌入法律管理,防范企业法律风险。

(二)规范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流程。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以事前预防为主,应具有主动性和计划性,主要分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监控更新三个阶段,三个阶段相互独立也相互衔接,形成一个完整的系统。第一,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是风险控制的第一个阶段,主要是对企业内部具体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及企业外部宏观经济政策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评估、分类、排序等,确定风险源和重要风险。第二,风险控制。风险控制是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对企业存在的各级法律风险制定防控方案和具体的防控措施,采用不同的手段对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转移、降低、消除等,实现事前防范、事中化解和事后补救。第三,风险监控更新。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和风险影响程度的变化,企业的风险信息库要保持更新,对新产生的风险和发生变化的风险重新进行评估,制定防范措施,保持企业的风险管理与企业发展实际相适应。

篇2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2)03-0075-03

物探公司的企业风险,指未来的不确定性对公司实现其经营目标的影响。根据国资委《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企业风险包括:战略风险、运营风险、市场风险、财务风险、法律风险。就物探公司来说,一切商业的、非商业的风险,最终都将戴着法律的面具出现。因此,法律风险是企业一切风险的最终表现形式,任何不利后果都将通过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与终止表现出来。

一、物探公司法律风险特征

所谓法律风险,指可能减损企业现有或未来利益,或使企业丧失获利机会与法律有关的经营风险。但在早期有关法律风险的理论中,关于法律风险的概念大致形成三种观念:责任说、责任损害说、不利后果说。无论采取哪种学说,法律风险的特征都是共同的,其表现形式主要有:

(一)发生的原因具有法定性、约定性。物探公司法律风险通常产生于生产经营过程中,因管理不善、企业外部法律环境变化、全民法律意识提高导致公司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合同违约、侵权或怠于行使权利等。

(二)发生的结果具有强制性。法律风险一旦产生严重后果,公司或有关责任人员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承担民事责任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承担行政责任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等;严重者要承担刑事责任:单位承担罚金,主管领导承担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刑事责任。

(三)发生的领域具有广泛性。法律风险存在于物探公司生产经营发展的每一个环节。如领导决策、物资采购、地震生产、合规经营等。

(四)发生的形式具有关联性。法律风险和其他的风险紧密相关,其他风险最终有可能成为法律风险。

(五)发生的后果具有可预见性。法律风险一旦成为事实,将会使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公司层面要承担民事赔偿、行政处罚,责任人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二、物探公司法律风险的主要类型

法律风险贯穿于物探公司生产经营的每一个环节,其中主要法律风险类型有:

(一)合同法律风险

对物探公司来说,合同是企业对外经济交往的基本载体,是明确市场主体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主要法律文书。公司各项经营活动的实施都要靠合同这一载体来实现,抓住合同环节的风险防范,就是抓住了物探公司经营风险防范的源头。

合同法律风险主要包括合同签订法律风险、合同履行法律风险、合同管理不当法律风险等。物探公司地震勘探生产点多、线长、面广,一般都在外地,有关合同不能及时签订,存在较大的合同滞后法律风险。

(二)法律纠纷风险

法律纠纷风险的原因多种多样,既有油田外部环境变化引起的,包括国家整个法制建设进步、老百姓法律维权意识的提高,也有企业自身管理不到位造成的;既有客观因素引起的,也有作为企业管理主要要素的人及其法制观念和意识造成的。法律纠纷风险包括:证据风险、时效风险、期限风险等。

民事诉讼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形式。为了通过诉讼维护物探公司的合法权益,证据成了最有力的王牌。但同样面临着证据风险:证据灭失风险、证据不全风险、证据来源不合法风险等。所以,我们要树立敏感的证据意识,以规避证据风险。

时效风险、期限风险是法律纠纷中另外两种重要的法律风险。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该项权利的胜诉权制度;期限指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终止的时间。时效与期限都与时间有关,因此,我们要有精确的时效和期限意识,以防范时效风险和期限风险。

(三)安全环保风险

安全、环保是企业的永恒话题。物探公司作为河南油田安全生产重点单位,面临此类风险不容小觑。

对石油物探企业来说,环境保护法律风险主要包括:排污资质风险、环境污染处罚风险、环境污染侵权风险。

因为涉及雷管、炸药,物探公司安全生产法律风险尤显重要。主要有: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风险、安全生产管理不当风险、雷管和炸药运输风险、雷管和炸药使用风险、生产经营场所的安全管理风险、危险作业风险。如在国内某些敏感地区(新疆)地震勘探施工,雷管、炸药方面的风险就更加突出。

(四)劳动用工风险

物探作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一个高精度三维地震勘探项目用工总量达3000人,其中临时用工超过2800人,存在着很大的劳动用工法律风险。

表现形式主要有:合同制用工违规风险、劳务派遣用工管理违规风险、劳务派遣用工管理违约风险、培训合同不当风险、合同制用工管理不当风险、合同制用工合同文本不当风险、劳务派遣用工管理不当风险、劳务派遣用工合同文本不当风险、员工信息保管不当风险等。

(五)海外项目风险

物探公司现在海外有3个物探项目,分布在印度尼西亚、阿曼、叙利亚。随着世界政治、经济格局及形势的变化,物探公司海外项目面临的风险主要有:

1 政治安全风险:因为项目所在国政治环境恶化,导致发生骚乱、外国军事干预、战争爆发而给物探项目带来政治安全风险,叙利亚物探项目就存在着这方面的风险。

2 用工环保风险:项目所在国劳工及环保方面的法律与国内不同,导致用工环保风险。

篇3

一、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法律风险的诱因

管理工作行政化。高校的管理工作大多遵循着传统的管理模式,在这种模式中,学校作为权力的主体一味地对学生下达各种管理要求,却忽视了当代学生大多是思想独立的个体,甚至部分学生的思想较为叛逆。尤其在接受过高中时期政治思想的教育后,多数学生们培养了较强的法治观念和思维,充分意识到自己的权利,渴望平等和民主。而学校的管理工作者却忽视了这一点,无视了学生的发展个性,仍旧套用着传统的行政化模式,导致学生和学校之间矛盾频发。防控能力不足。防控能力主要体现在当风险可能出现时,相关人员的防范、化解和处理能力。而当前,多数高校的管理人员在该方面位于“救火”层面,即只有当风险出现时才会进行处理;而非“防火”层面,即在风险刚刚冒出苗头时便及时将其掐灭。举个例子,几乎每一所学校的走廊间都会配备灭火器,但是学校内真正会正确使用的教职工却寥寥无几。甚至如果校内出现学生食物中毒、或是人身安全遭到损害的情况,相关的管理人员不能够及时进行处理(比如及时报警),反而不知所踪[1]。诸如此类的情况,都加剧了学生和学校管理层之间的矛盾,导致法律风险大幅增加。

篇4

关键词法律 风险 防控 建设

一、实施法律风险防控的背景

在电网企业的民事、刑事、行政法律风险中,行政风险具有可预见性和可控性,对制约和影响电网企业公共安全会产生深远影响。一方面,电网企业因其行业的自然垄断性,面临着众多行政机关的监管,同时又面临着发展与改革的历史使命,稍有不慎就会受到各种行政处罚和社会各类非议;另一方面,承担了类似行政主体的部分职能,不容电网企业出现任何差错。这些行政法律风险和危机的存在,严重威胁着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一旦爆发,将会损害企业的经济利益;同时,由于信息传播方式特别是网络的飞速发展,这类负面信息极容易被广泛传播,直接引发公共危机,给企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二、主要做法

(一)法律风险体系建设前期调研

由于电网企业的行政法律风险要高于一般企业,相应的因行政风险引发公共危机的风险也高于其他企业。究其原因,是与电网企业自身的业务特点有关,在法律风险体系建设前期,必然要将法律风险形成原因和形成症结进行追踪调研,从而能够准确判断出各种风险点加以防控。在调研工作中,主要通过相关法律法规的梳理,识别出供电企业各项管理工作中所被动制约的有关法律法规条文、面对的行政执法主体所涉及有关法律法规所制约的条文和企业主体义务行为条文,建立三级“法律法规条文库”,为法律风险的具体识别提供详实依据,并为制定应对措施提供法律依据。

(二)法律风险识别机制的建立

电网企业的公共危机,从某种角度来讲是企业行政法律风险爆发的后果之一,与行政法律风险管理密不可分。公司通过建立法律风险识别机制,将公共危机的应急处理机制中哪些行为、事件可能引发公共危机,公共危机中企业责任的根源是什么,具体是怎样规定的,公共危机大致有哪些等等这一系列更加深入和根本性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和识别,从而形成了一套法律风险识别体系。

通过对电网企业面临的行政法律风险进行识别,共清理出6大类(即专业管理类、经营活动监管类、安全生产服务类、安全环境保护类、安全劳动管理类和廉洁廉政管理类)主要风险,321项风险行为,涉及法律法规80多部,涉及法律条文500多条,其中“专业管理类”与电网企业关系最为密切,该部分共包括11种法律风险、32项风险行为,将其最为重点进行研究分析;其余5大类289项风险行为作为一般性研究对象。

(三)法律风险评估机制的建立

法律风险识别是体系建设的基础,公司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紧紧围绕电网企业的特点,对与电网企业密切相关的“专业管理类”的风险进行了重点评估。评估时,采取了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方式,从风险可能性和影响程度两个角度进行了评估。一是风险可能性评估,即风险行为的发生可能性是指在企业目前的管理水平下,风险行为发生概率的大小或者发生的频繁程度。二是风险影响程度评估,即风险行为的影响程度是指该风险行为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和业务发展所产生影响的大小。风险影响程度分为5个等级,分别为1分至5分,表示影响程度依次加强,得分越高意味风险影响程度越大。

(四)法律风险控制机制的建立

法律风险经过识别是一个风险点确定过程,法律风险评估是风险等级确定过程,而法律风险控制则是法律风险的集中管控过程,也是供电企业实施法律风险防控的最根本目的。在风险控制机制建设中对风险点按照“一般性”和“重点性”进行了分类控制,以便更好的将风险控制做到合理化配置。针对“重点性”控制机制一是深化供电企业的执法权,探索联合执法、外部协作,达到行政执法效果。二是利用技术手段、借助技术措施,达到行政执法的目的。三是利用民事手段,达到弥补行政手段的不足。

三、产生的效果

(一)提升了风险防范能力

通过各类培训,加强了全体员工风险防范意识,实现了人员安全、电网稳定、设备健康和队伍和谐,2014年公司未发生电力生产人身伤亡及电网事故;未发生交通和火灾事故;未发生企业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农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

(二)提升了企业外部形象

篇5

中图分类号:D926.5; F426.8 文献标识码:A

企业的法律风险防控早在2001年初就为吕立山等著名法律界人士所高度重视,2004年6月,国资委也出台了《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2006年后又相继出台了《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等相关文件,应当说市场经济的逐步繁荣促进了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产生和不断完善。

那么究竟什么是企业的法律风险呢?我们认为,企业法律风险是指基于法律或合同约定,由于企业外部法律环境发生变化或法律主体的作为及不作为,而对企业产生的负面法律责任或不利后果的可能性。这个定义阐明了构成企业法律风险的三个基本要素:首先,风险产生的前提条件是法律对其有相关的规定或合同对其有相应的约定;其次引发风险的直接原因包括企业外部法律环境发生变化及企业自身或其他当事人作为或不作为;最后,风险发生后会给企业带来负面的法律责任或后果。据此,我们以部门法分类和企业生产经营主要环节为经纬度,把烟草企业最常见的法律风险归结为以下几个领域:

1、合同法律风险

(1)合同主体不适格的法律风险

(2)合同形式不当导致的法律风险

(3)合同内容瑕疵导致的法律风险

(4)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不当履行、不当变更、不当解除导致法律风险。

2、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1)商标法律风险

(2)专利法律风险

(3)著作权法律风险

(4)企业商业秘密法律风险

3、劳动用工的法律风险

(1)劳动用工形式选择带来的风险。

(2)试用期条款带来的法律风险

(3)规章制度带来的法律风险。

(4)违约条款带来的法律风险。

(5)培训和竞业限制条款带来的法律风险。

4、市场营销的法律风险

(1)产品或服务质量瑕疵的法律风险

(2)有奖促销的法律风险

(3)营销价格确定的法律风险

(4)广告内容违规或未经审批程序的法律风险

5、招投标的法律风险

(1)应招项目未招标的法律风险

(2)未按规定招标公告的法律风险

(3)招标文件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法律风险

(4)联合体投标的法律风险

(5)多个投标人对的同一品牌商品进行投标的法律风险

(6)没有明确评标标准和方法的法律风险

(7)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法律风险

(8)未严格按照招投标文件签订合同的法律风险

(9)中标人中途不履行合同或转让中标项目的法律风险

6、诉讼中的法律风险

(1)超过诉讼时效

(2)不符合条件,包括诉讼请求不恰当、对象不明确等

(3)举证不能或超期举证

(4)不能提供准确送达地址

(5)对方无财产或无足够财产供执行

(6)仲裁条款无效

产生前述法律风险的原因,我们认为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外部环境因素变化导致法律风险

(1)政策调控导致的风险

(2)法律变动导致的风险

(3)经济波动导致的风险

(4)自然原因导致的风险

2、企业主观认识因素导致法律风险

(1)依附权利导致的风险

(2)企业家经营理念蕴藏的法律风险

3、风险防控策略不当导致法律风险

(1)法律风险防范识别不够全面、系统。

(2)企业法律工作还不能真正介入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中。

(3)企业的法律工作局限于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

(4)无法将法律风险管理责任分解到各个部门

通过对企业常见法律风险形式及发生原因的分析,我们认为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应当用管理的方法解决法律问题,才能真正建立起符合企业需要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

1、法律风险管理流程的创新

企业要走出法律风险管理面临的困境,首先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就是:以风险管理为导向,建立一套完整的法律风险管理流程。所谓以风险管理为导向即是将风险作为管理对象,以合理、有效的控制风险为目标,并遵循风险管理的一般原则和规律。按此要求建立的法律风险管理流程主要包括这样几个环节:首先要对企业的法律风险进行识别,其次要对识别出的风险进行评估,再次要对风险评估进行结果分析,确定控制对象并进行有效控制,最后要对风险控制的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监控并反馈。

2、法律风险管理方法的创新

新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模式下,必须确定一套标准的方法和工具,供企业在进行法律风险识别、评估、分析和控制等管理活动时使用。这套工具应该尽可能标准化,即不同的人使用相同的方法和工具得出来的结果应当基本相同,不应该有明显的差别。

3、法律风险识别的创新

一是要在建立法律风险管理流程的过程中充分考虑风险识别系统性的要求,组织完整、有序的风险识别活动;二是要在确定法律风险管理方法和工具的过程中充分考虑风险识别系统性的要求,设计科学、合理的法律风险识别方法。

4、法律风险分析的创新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必须实现法律风险分析的定量性,即指可以用具体的数量值来表示风险的大小,包括风险发生可能性的高低和风险发生后造成的损失度大小。这种方法应当包括具体的评估纬度、明确的评估标准以及评估结果数量值的数学公式等。

5、法律风险应对的创新

篇6

合同是企业从事经济活动取得经济效益的桥梁和纽带,同时也是产生纠纷的根源。因而加强合同预防管理,建设合同风险防控体系,防范法律风险是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最基本的要求。

一、合同法律风险

企业合同法律风险是指在市场交易过程中,由于外部法律环境、社会环境发生变化,或由于企业自身在内的合同主体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有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而对企业造成负面的法律后果的可能性。其特征除了具备风险所共有的客观性、偶然性、可变性等特征外,还具备以下特征:(1)企业合同风险产生的缘由是市场交易和企业运营的各种因素所致,带有明显的复杂多变性;(2)企业合同风险存在于市场交易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全过程;(3)企业合同风险发生导致的后果是企业承担法律责任;(4)合同法律风险是可以避免、可以预防、可以控制的。

为了加强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企业应从以事前、事中预防为主,事后补救为辅建立防控体系。

二、合同签订预防控制

为确保当事人能够获得其预期的合法利益,清除行使权利的障碍。加强合同主体资格审查、合同条款审查是保证合同履行的基础。(1)审查合同相对方有无签约资格。我国法律对某些行业的从业资格做了限制性规定,没有从业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特定的业务,如建筑施工企业、印刷业、运输业等,这些行业必须有相关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才能进行相关的业务活动,否则所签订的合同无效。(2)调查合作方的商业信誉和履约能力。尽可能对合作方进行实地考察,或者委托专业调查机构对其资信情况进行调查。(3)由人代签合同的,应审查人合法、有效的身份,同时人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订立合同。(4)合同各主要条款的审查。合同内容:内容是否齐全。合同标的额:审核合同标的额确定的是否严谨。质量标准条款:根据双方对产品质量要求明确约定质量标准,并约定质量异议提出的期限。交付方式条款:应当明确合同履行地点,这即关系到合同是否履行,也关系到纠纷发生时法院的管辖。付款条款:应明确约定付款的时间。权利义务:双方权利义务是否明确,具有可操作性。违约责任条款:应当审查有无不平等的违约责任条款和加重己方责任的违约责任条款。争议处理条款:约定诉讼或仲裁是否明确,约定管辖地是否准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三、合同管理的事中控制

合同管理的事中控制就是对合同履行过程监督和管理,合同签约的目的主要是保障合同的及时有效履行,防止违约行为的发生,所以,对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是十分必要的。通过监督可以知道企业各类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发现影响履行的原因,以便随时向各部门反馈,排除阻碍,防止违约的发生。合同管理的事中控制是既要保证自己严格按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也促使对方严格按合同履行义务。这一阶段的工作主要就是做好合同履行记录,跟踪合同履行过程,把好合同的结算关。因此,事中的管理工作非常关键,为了保护合同得以切实履行,需要专业部门同财务部门、供应、销售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实施有效的管理,才能得以实现。当合同履行过程出现异常,可能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出现履行与合同的约定不符时,业务部门应当及时把情况反馈到法律部门,法律部门根据情况进行分析处理或提出法律建议等。

四、建立合同风险预防控制体系

建立合同管理风险防范机制,针对合同管理找出法律风险源点,预想法律后果,建立防控措施和补救措施。合同一旦发生违约现象能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防范事态的发展和扩大。如合同签约人设为法律风险源点,若签约人没有权、超越权或者权终止后以被人的名义签约,法律后果为合同效力待定,若为表见,有效。一旦出现签约人没有权或超越权限订立合同,根据合同风险预防控制体系,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中止合同履行或要求合同被人以书面形式追认或撤销合同,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防范事态扩大。

企业合同风险防控体系的建设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首先应该将合同风险防控纳入企业管理的全过程,通过健全制度、完善流程,实现对生产经营的全方位防控。其次要深入开展法律风险评估,建立风险防控长效机制。对法律风险防控体系中的领域、风险源、措施进行系统测试,发现问题,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可采取访谈、咨询、典型案例分析、通报等多种手段,增强各单位自觉应用风险防控体系降低法律风险的意识。

篇7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4-0-01

一、物业服务企业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

通过对物业服务企业经常发生的各类法律案件的综合分析,法律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劳务用工风险。这类风险是指企业在用工过程中对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保险福利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而引发的法律纠纷。企业用工不规范、员工违规操作导致伤亡都是这类风险产生的原因。

收费风险。收费风险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收费过程中因业主拒交物业费、采暖费而引发的法律纠纷。据有关资料统计,物业服务收费争议在全国都是一个普遍现象,各地住宅小区大约有15%的物业费收不上来。

治安风险治安风险是指由于外界第三人的过错和违法行为,给物业服务范围内的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造成人身损害、丧失生命和财产损失等产生的风险。如小区发生入室盗窃等各类治安事件时,就会给物业管理服务工作带来一定风险。

公共环境管理风险。这类风险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依据合同,在对小区内公共区域的管理和养护过程中未履行应尽的义务或管理、养护不善带来的风险。如检查井因沼气过多,因明火引发爆炸、春秋两季儿童焚烧未及时清理的柳絮或落叶引发烧伤、保洁员违反规定在小区内焚烧落叶而引发火灾等。

其它风险。这类风险是指由各类突发或不可预见的事件给企业带来的风险。如业主家因装修、改造不当发生管线断裂而导致楼下浸水,小区道路因动物粪便、下雪结冰致使行人跌伤等等,而一旦出现此类事件,法院会从保护弱势群体的角度出发,往往将相关责任推向物业服务企业。

二、物业服务企业如何有效进行法律风险防范

以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控机制为核心,通过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加强重要环节和重点领域的法律风险防控,培育良好的风险意识和合规文化,形成有效防控法律风险的组织体系、责任体系、制度体系和工作流程,为推动企业实现跨越发展提供保障。

(一)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法律顾问作为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参与企业的各项重大决策,使企业决策层直接获得法律风险防范建议,有效规避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及经营行为中的法律风险。形成由决策层主导、法律顾问及法律事务机构牵头、业务部门和全体员工共同参与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

(二)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法律风险防控机制

一是结合企业实际需要,建立健全法律事务工作各项管理办法。具体包括:法律事务工作管理办法、诉讼和非诉讼案件管理办法、合同管理办法等系列管理办法。二是建立科学的法律风险防控工作流程。在信息收集、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评估、风险处理、沟通与协调、监督与改进等基本内容上建立一套有效、迅捷的工作流程,确保能够及时发现风险、迅速预警、有效应对。三是实现对法律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针对法律风险暴露出来的问题,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整改措施,及时堵塞管理漏洞。对企业内发生的各类案件尤其是具有代表性的案件要及时进行通报,防止同类风险再次发生。

(三)加强重要环节和重点领域的法律风险防控

一是经营决策中的法律风险防控。将风险防控引入决策机制,做到决策先问法,违法不决策,杜绝因违法决策导致的法律纠纷案件。二是经营活动中的法律风险防控。对企业各业务单元、各业务流程及各项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风险点、风险源要进行集中清理,定期排查,并建立风险信息库。对发现的法律风险要及时进行分析、确认,形成预警并逐级上报。三是合同管理中的法律风险防控。严格履行合同管理的各项程序,要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对可能涉及到的索赔问题进行明示,适时掌握合同的履行状况,对履行周期长、标的金额大的合同,实行定期跟踪报告制度。四是涉及行政管理的法律风险防控。企业相关部门要深入研究环保、土地、劳动、税务、工商管理、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坚持依法办事、按程序办事,防范行政法律风险。

(四)积极运用诉讼、仲裁等手段建立多元化法律救济途径

物业服务作为一项特殊的产品,由于生产服务环节庞杂,加之外界环境条件多变、不可预见因素多等原因,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法律诉讼及纠纷是不可避免的。因此要建立多元化法律救济途径,运用法律武器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当发生法律诉讼时,涉及到的各级人员必须要有保护企业利益的意识和维权意识,要有严谨、认真、细致的工作态度,注重对相关证据的收集与资料保管,综合运用协商、调解、仲裁、诉讼、诉讼保全、申请执行等法律手段,力求以最合理的成本,通过最适当的法律途径和方法,采取规避、减轻、转移、化解、退出等处理手段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及现实利益。绝不能消极等待或听之任之,将风险扩大。

(五)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控责任体系

篇8

关键词 核电企业 合同 风险防控

目前从核电企业商务合同部门的工作流程来看,主要有采购合同和总包合同两个合同管理种类,其中采购合同管理是针对核电企业所需的物项或服务所进行的活动,包括从提出采购需求开始一直到验收物项或服务为止的全部活动,包括外委服务、紧急采购、零星采购等合同管理。而总包合同管理是针对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的报价、合同谈判、条款确认、合同执行等管理工作。核电企业归口商务合同部门作为合同管理主体,需要建立一套从前期准备、签署以及合同义务履行相对完整的合同管理和法律风险管控体系。

企业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实际结果与预期目标发生偏差而导致企业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并因此给企业造成损害的可能性。在日本福岛核事件发生后,国际核法律界正在反思国际核法律体系,国内也在推进《能源法》和《原子能法》的拟定和出台工作,核电企业将面临更为严厉的外部法律环境,从企业内部来说安全和质量控制将提升到一个新高度,要求核电企业将合同管理作为利润源之一。因此合同管理面临更多压力和风险,其中的合同法律风险包括交易主体的合格性、合同签订前法律风险(包括要约、承诺、承包商选择和控制、签订前的内控流程)、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以及合同管理风险包括合同管理组织体系的风险、合同管理人力资源风险、合同管理制度风险、合同管理流程风险和合同信息管理的风险以及核电企业特有核法律风险。

为了做到对合同法律风险的有效防控,核电企业必须根据自身的经营性质和范围,与合同管理模式相匹配,建立分工明确的组织机构,做到从承包商选择开始到合同签订的过程文件逐渐审批,层层监督,建立科学完整的合同管理体系,包括:一个核心:追求卓越的核安全文化和全员的法律意识;二个体系融合建设:合同法律风险管控与企业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和法律风险管理体系融合建设;三个支柱:归口管理的合同管理部门建设、合理的合同管理流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四个屏障和四个“有”原则的落实;实体、个人、管理、组织屏障和有人负责、有章可循、有据可查、有人监督;五个阶段风险管控:合同主体风险、合同内容合法性风险、合同签订风险、合同履行期风险、合同管理风险;六个内外部力量推进持续提高;审计、效能监察、质保监查、廉洁建设、自我评估、对标管理。

编制实用性强的合同范本,从条款入手,将合同风险降到最低。按照合同类别特点编制参考合同范本,其条款应尽可能涵盖此类合同所要约束所有内容,合同条款尽最大可能严谨、周全,明确约定有关质量、数量、价款、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履行费用、违约责任、所有权转移、风险负担、争议和纠纷的解决等条款。参考合同文本初稿应该让企业法律顾问审查把关,待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投入使用,从而做到合同条款的合理详尽、并能更好的维护甲乙双方权益,规避风险。

篇9

中图分类号:DF4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3)01-094-02

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机制,是指企业为规避负面法律后果建立的法律风险评估识别、控制、监控与化解体系。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第三个三年目标中明确提出:通过2012年至2014年的三年努力,着力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完整链条全面形成,因企业自身违法违规引发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基本杜绝。因此,对采油企业来说,抓好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建设,不仅是我们的生产经营的需要,也是我们面临的政治责任。

一、建立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对采油企业的意义

采油企业作为油气生产单位,用工量大、生产场所范围广、地方关系复杂,法律风险的范围非常广泛,涉及到生产经营的方方面面,关系到管理过程中所有的人和环节。紧紧围绕采油企业中心工作,构建适合采油企业的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对正确认识法律风险,做好法律风险防控,保障采油企业生产经营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1.构建法律风险防控机制,是社会发展对企业的现实要求。首先,中国经济处于转型阶段,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经济结构和关系错综复杂,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加剧;其次,中国仍处于市场经济初级阶段,企业的外部法律环境仍在日臻完善,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有限,可供企业借鉴的经验也不多,也使得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加大;再者,相比国资委法制工作要求,采油企业法律管理的基础比较薄弱,在法治理念、管理体系和方法上还有不小差距,使得在参与市场活动时面临的法律风险更加复杂。因此构建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对采油企业的发展,具有不可置疑的积极作用。

2.构建法律风险防控机制,是采油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长远需要。现代的企业管理要求把法律风险防控机制提高到企业战略发展的高度。中石化集团公司提出要建设世界一流能源化工公司的长远目标,作为子公司的采油企业必须要加强法律风险防控,客观评估国内国际法律风险环境,制定一套科学的法律风险战略管理措施,才能提高国际竞争力。所以,采油企业要把构建法律风险防控机制作为一项基本的企管措施,逐步建设完善战略性、常规性的法律风险防控机制。

3.构建法律风险防控机制,是提高采油企业的法律风险防御能力的必然要求。风险防控要防范于未然。企业外部的法律环境发生变化,或由于包括企业自身在内的主体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有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都会产生负面法律后果。法律风险是以承担法律责任为特征,具有可控性。但如果对法律风险估计不足或处理不当,未能有效进行法律风险防控,都会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法律风险存在于企业经营发展的每一个环节,必须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经营管理行为,依法规避和防范法律风险。

二、采油企业管理中常见的法律风险形式

根据油田的整体法律环境,结合采油企业实际情况和内部管理流程,采油企业主要面临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风险。

1.市场交易风险。指采油企业在与其它单位进行经济往来行为过程中发生的风险,主要是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存在的法律风险。包括在合同订立、生效、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及违约责任的确定过程中,有受到损失或损害的可能性。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有时会出现合同相对人主体不适格、合同条款约定不明或越权签约的现象;在采油企业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合同、承揽合同等合同中,由于外委计划滞后或生产应急项目等原因,有时会发生事后补签合同的现象;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有时会出现不履行、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质量瑕疵、部分给付等不符合法定和约定的情形;在发生合同争议时,不是依法解决而是采取私了的办法处理等。这些做法使合同失去了应有的约束力,也无法实现合同预防和控制法律风险功能,很容易使我方陷入不利的局面,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2.行政管制风险。指政府对企业进行规范和限制方面存在的风险。采油企业属于中央企业范畴,长期以来由于地方政府不是中央企业的责任主体和利益主体,中央和地方的利益冲突给采油企业带来的法律风险难以避免,特别是“地方保护主义”在土地、价格、税务、公检法等方面给企业运行带来的负面影响较大。它主要以行政部门对采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进行检查的形式出现,各种检查使采油企业存在被处罚的可能性。

3.环境保护风险。采油企业勘探开发不可避免地要对采油企业区域内的草原、水域、林地、河道等生态要素造成不同程度的破坏和影响,随着国家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提高,如不及时恢复地貌和植被,会遭到更多的行政处罚和索赔,企业形象也会受到较大影响。

4.人力资源管理风险。在人力资源管理过程各个环节中,都有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的约束。人力资源管理的法律风险产生于劳动者与单位享有的权利和承担义务之间的冲突,主要表现在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关系的解除以及工资报酬、福利待遇、劳动保护、劳动兼职等方面发生的纠纷。随着《劳动合同法》实施的不断深入,各种规范制度会日益增多,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在逐渐加强,任何违反法律或不规范的行为都有可能造成不良影响,引发劳动纠纷。尤其在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处分、临时性用工管理、离岗干部管理等方面不同程度地存在法律风险。

5.财务风险。指企业财务管理过程中在货币资金管理、资金收、拨款管理、应收账款管理等方面行为不当造成损失。主要包括:未经审批私自开设银行账户;对外付款未按规定权限审批,导致资产损失;网银卡和密码未分开保管,导致资金被非法挪用;应收账款业务不规范,责任不落实,造成损失等。

6.侵权风险。指采油企业作为一方主体,与地方企业和个人因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某些原因造成纠纷的可能性。在对外协作或交流中,由于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必要的制度约束,使我方知识产权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在计算机软件应用方面,使用盗版软件的情况比较普遍,潜在遭受诉讼索赔的风险。

7.证照和印章管理风险。证照管理风险指需要取得国家、地方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特定资格证照的单位与个人,未按法定程序取得证照、取得证照后未按要求进行年检或未按规定合法使用证照带来的法律风险。印章管理风险是指单位或部门不注重印章管理,个别人员私自使用印章,恶意签约、担保、出证等可能给企业带来的法律风险。

8.税收风险。税收法律风险是指企业涉税行为不当而造成的法律风险,包括避税、漏税、偷税等法律风险。

9.诉讼风险。诉讼的结果将对企业的利益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影响,诉讼涉及到调查取证、参加庭审、协调关系等复杂过程,任何一个环节处理不妥,对案件的结果都将产生影响。

10.其它风险。指包括突发性的事件或自然灾害在内的其它原因造成的风险。

三、做好采油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工作的有效途径

法律在市场经济中起着引导、规范和保障的作用,“依法治企”是做好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的根本手段。作为一个采油企业,要立足于改革稳定和生产经营,强化法律风险意识,健全法律工作机构,完善法律顾问制度,加强过程控制管理,才能有效构筑法律风险防控屏障。

1.强化内控的宣传与培训,提高风险识别能力。全面实施内部控制制度,是中石化集团公司“精细管理、极限管理”的要求,是实现“人治”到“法治”的制度保障,能够有效控制经营风险、保障资产安全和保证财务信息真实可靠,满足国内外资本市场监管要求。油田企业点多面广,相对分散,是没有围墙的工厂,长期以来油田企业大干快上,资金流量大,人员补充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制度建设相对滞后,干部职工风险意识和危机意识相对薄弱。所以,要强化内控宣传和普法教育,增强风险意识。日常工作中,对领导层、执行层和普通职工进行三级内控培训,采取多渠道、多形式的宣传措施,为内控制度的执行营造了一个良好的环境,增强内控理念,提高内控制度认识,奠定有效执行内控、防范经营风险的基础。

2.建立健全法律工作机构,完善法律事务规章制度。采油企业要全面推进依法治企,认真落实内控制度,规范企业管理,就应该加大企业内部法律事务工作的协调力度,规范经营秩序,正确处理案件,最大限度地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企业应成立由主要领导任主任,分管领导任副主任、成员由相关科室及业务部门的人员组成的法律事务协调委员会,并明确机构的职责;照章办事是管理到位的保证,健全规范的制度是实施有效管理的基础,要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防控规章制度,包括重大合同审查会签制度、授权委托制度、企业法律顾问咨询制度、重大决策法律意见书制度、重大法律事项联合审议制度、企业涉外文字材料审查把关制度、法律事项督办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等等。依靠规章制度严格规范经济业务行为和干部职工行为,将有效地规避各种法律风险,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3.深入落实法律顾问制度,建立基层法律工作框架体系。按照国家法律顾问制度实施要求,成立法律事务部门,作为独立的职能部门运作,明确法律事务部门的责任,设置专门的法律事务岗,配备专职的法律事务人员,建立由企业负责人、总法律顾问、法律事务机构、法律顾问、基层法律联络员组成的工作框架体系。采油企业还可采用聘请专职律师和培养企业法律事务人员相结合的方式,进一步落实法律法律顾问制度,一方面利用律师丰富的法律知识为企业的重大经济活动提供较为完善的法律咨询服务,有效规避法律风险;另一方面加快企业员工中法律事务人员的培养和取证工作,发挥内部法律工作者对企业熟悉、了解较为充分的优势,制定完善的法律保护体系,保证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

4.突出强化法律风险防控,构建法律风险防控保障体系。法律事务部门应把法律风险防范、控制的着力点落脚到法律事务工作上,努力把法律风险防范和法律审核把关工作渗透到生产经营、改革发展的各个环节中去。一是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构。单位成立法律风险防范办公室,协调处理法律风险的防范,指导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开展法律风险防控,纠正基层单位违规的行为。二是规范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程序。基层在生产经营中预测到或发现可能发生法律纠纷,必须立即向法律风险防范办公室汇报,由防范办公室安排相关部门配合解决的法律纠纷防范事务,避免损失扩大。三是开展法律风险防范责任追究。对日常工作中容易发生的风险等进行分类,明确责任管理单位,实施督查和责任追究。

5.加强合同的过程管理,事前防控各种法律风险。合同是企业从事经济活动取得经济效益的纽带,同时也是产生纠纷的根源。合同风险防范首要目标在于有效防范合同纠纷,以有效降低经营风险,实现利益最大化。严把资质审查关,严控市场准入,夯实防控基础;严把法律论证关,法律合同工作人员,对项目随时提供法律意见,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严把合同签约关,增加QHSE合同条款,保证所签合同合法有效;严把监督履约关,法律事务工作人员积极参加对合同项目的检验、验收,提出相关合同结算意见;深入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抽查,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建立合同档案,对归档资料建立统一台账,合同管理既要走足程序,也要留下痕迹。

6.完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加强人力资源领域风险防控。一是建立科学的人力资源管理开发和评价体系,加强日常管理,从人力资源管理的角度评判某个员工从事管理工作会给企业带来还是减少法律风险,并不断完善管理制度。二是加强劳动合同的履约管理,认真落实劳动合同的签订、期满考核通知、考核续签、变更、终止、解除等工作,把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当成企业规范员工管理的一项措施和手段,不断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水平,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规避用工风险和劳动争议。

7.坚持依法治企,优化诉讼纠纷案件管理机制。妥善处理纠纷案件是防控企业法律风险的最后防线。采油企业开放性的生产经营特点,决定了油地关系的复杂性和行政争议的多发性。法律事务部门要前移工作重心,早谋划、早研究、早介入。一是要综合运用公证保全证据法等手段,提高诉讼纠纷处理能力和办案质量,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二是做好案件信息反馈,认真分析总结案件产生的原因,剖析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法律意见书,进一步完善制度,堵塞漏洞,有效避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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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426.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9605(2016)2-0071-04

引言

从2003—2012年,我国国内能源市场经历了近10年的黄金期,其中煤炭价格持续处于高位运行。市场旺销,刺激了煤炭企业产能的持续释放,使当时山东省内煤炭年产量达到了1.5亿t左右,而预计到2015年需求量则为3亿t,按此推算,每年约需从省外调入1.5亿t。特别是2008年迎峰度夏期间,山东省因煤炭供应紧张导致多年不遇的“电荒”,给山东省未来能源保障敲响了警钟,为应对突发事件对山东能源市场的影响,确保经济平稳运行,省内各煤炭矿业集团纷纷开展了外部煤炭经营业务。笔者所在单位也抓住煤炭资源紧缺、市场行情持续上涨的有利时机,除经营本集团生产的煤炭外,迅速开展外部煤炭经营业务,拓展了新的利润增长点。新开辟的经营业务虽然带来了可观效益,但同时也带来了新的经营风险,特别是在煤炭市场受到各种因素影响大幅下滑后,新常态下供给侧改革导致经营风险压力愈来愈大。因此,外部煤炭经营风险防控对煤炭商贸企业意义重大。

1构建外部煤炭经营风险防控体系的背景

1.1当前社会信用体系状况需要企业构建经营风险防控体系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了长足的发展,市场机制越来越成熟,为广大企业营造了良好的经营环境。但我们也要清醒的看到,市场经济在我国毕竟发展时间尚短,市场机制仍不完善,特别是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建立,面对各种经济利益的诱惑,必然会产生一些不法行为,给企业经营带来许多不确定因素,形成难以防范的风险。而煤炭市场更为复杂、混乱,一方面煤炭交易吞吐量大,运输路途长、交易环节多,质量变数多,容易产生监控的盲区和漏洞;另一方面交易中信用信息采集难。因此,煤炭商贸企业在目前这种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构建起经营风险防控体系十分必要。

1.2经济形势发展需企业构建经营风险防控体系

近年来,国内经济增速放缓,煤炭产能过剩,下游钢、焦、电企业有效需求不足的局面逐渐显现,煤炭市场的量价自2013年年初均以跳水式下滑。另外,国家提出今后经济发展要由以高资源占用和环境破坏为代价转变成以改革和创新为驱动力。为此,国家要求山东省到2015年压减煤炭消耗7000万t。经济发展的转型和增速放缓,给煤炭市场带来了新的变数。作为煤炭商贸企业经营外部煤炭,不仅要在市场萎缩的情况下把煤炭卖出去,还要卖个好价钱,寻找和维持客户难度增高,交易中更容易出现风险。因此,构建外部煤炭经营风险防控体系日益迫切。

1.3煤炭商贸企业经营方式需要构建经营风险防控体系

在煤炭市场的黄金期,外部煤炭经营的风险相对较小。这是由于当时市场上煤炭货源相对短缺,客户大多是预付货款争取货源。而自2013年初,煤炭由卖方市场变为了买方市场,煤炭商贸企业先买入、后卖出,两头在外,甚至需要先垫付货款,托盘经营,经营方式的变化使企业的经营风险陡然增加。因此,构建外部煤炭经营风险防控体系成为企业的重中之重。

2外部煤炭经营风险防控体系的构建

2.1外部煤炭经营风险防控体系的定义

外部煤炭经营风险防控体系旨在围绕企业经营目标,通过建立一套涵盖“市场调研、经营决策、合同签订、预算管理、两金管控、资金支付、结算管理、现场及煤质管理、绩效考核”的经营风险防控体系,做到对经营风险的事前预警、事中跟踪、事后考核分析的链条式动态管控,以规避各种经营风险,从而实现外部煤炭稳健经营、高效运营和价值最大化。

2.2外部煤炭经营风险防控体系防控的主要内容

外部煤炭经营风险防控体系针对外部煤炭经营中的战略、运营、财务、法律等方面的风险进行防控,主要包括:合同主体资质审核、合同条款完备及执行情况、市场信息调研、大额资金支付、两金动态管理、交易操作规则、本企业员工职业道德教育及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全面预算管理等方面涉及的各项经营要素明确职责、完善流程、加强考核。

2.3外部煤炭经营业务风险因素

1)公司的组织架构体系因素。一是组织机构不完备,职责权限不明晰、业务流程不完善,可能导致职能交叉或缺失,是影响实现经营战略的重要因素;二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不利于对外部煤炭经营节点的管控。2)经营战略因素。经营战略缺失会使企业无法有效利用内、外部有效资源;会使公司发展失去方向,员工缺少奋斗的目标,无法有效的规避各类经营风险。3)制度机制因素。一是风险防控机制缺失容易导致员工片面追求业务规模而忽略风险因素;二是绩效管理不到位,不利于激发员工风险防控的积极性。4)公司主要领导对经营风险防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对经营风险防控工作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2.4确定外部煤炭经营风险类别

公司把外部煤炭经营风险分为二级。一级风险包括:战略风险、运营风险、财务风险、法律风险。二级风险包括以下4个部分[1]。1)战略风险。主要是国家产业政策调整、宏观经济变化、行业前景风险、竞争对手风险。2)运营风险。主要是客户主体资质确定风险点、预付款及大额资金支付风险、煤炭采购环节风险、煤炭运输环节风险、煤质管理风险、煤场管理风险、两金管理风险。3)财务风险。主要是货币资金管理风险、原始票据合法合规性风险、结算风险、岗位责任制风险、涉税风险。4)法律风险。主要是合同、法律事务方面风险点、员工遵纪守法、职业道德风险。

3制定外部煤炭经营风险点规避措施

3.1建立经营风险防控组织体系

为了加强和规范企业内部控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根据内部防控需要和现行组织机构设置及相应岗位的职责范围,成立了以经理为组长、副经理和总法律顾问为副组长的风险防控领导小组。其成员有营销管理科、财务结算科、劳资预算科及各营销业务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是完善合同管理,规范合同主体资格审查、合同签订和审批流程,监督、检查合同签订、履行情况。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二是掌握市场动态,规避因市场起伏造成的经营风险。三是实施资金风险管理,执行大额资金会签制度,完善资金支付流程,控制资金风险。四是实施结算风险管控,监督结算进程。五是制定经营风险防控考核办法,建立奖惩明确的绩效考核制度。

3.2制定具体管控实施细则

公司为把经营风险防控落到实处,先后制定了资金管控实施细则、结算管控实施细则、授权与审批制度、合同管控实施细则、业务流程管控实施细则。

3.3建立外部煤炭经营预警机制

风险预警工作是公司经营风险防控体系的组成部分,旨在对经营工作中存在的风险点,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提前规避潜在风险。1)公司抽调专人成立经营风险预警小组,由财务经理、总法律顾问任组长。2)明确风险预警小组的工作方式和内容。一是每周召开一次风险防控会。会议由财务经理、总法律顾问主持,各业务部门负责人、风险防控小组成员参加,内容是对上周签订的合同和下周要履行的合同进行风险分析、筛查并提出风险规避方案。会议结果以纪要的形式下发,作为经营业务的规范、指导性文件。二是财务科按月撰写经济分析报告和经济活动分析会材料,从财务管理的角度对结算、两金、经营指标进行分析。对业务部门签订合同由风险预警小组成员进行会签,并提出潜在风险点。填制经营防控预警表,对每笔付款、开票进行登记,详细、动态账务业务进程,对存在的风险逐级汇报给财务经理和总法律顾问。三是将全面预算工作和经营风险预警工作有效结合起来,严格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确保各项经营活动始终处于受控状态。3)制定风险预警指标。一是合同预警指标:货款回收期、结算期、结算方式、经营范围、业务实质、税负测算、利润预测、合同有效期等情况。二是财务预警指标: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库存、近3个月应收账款等变动情况。三是经营预警指标:同比销售收入、净现金流、销量、单价等变动情况。四是财务核算预警指标:3个月以上的应收账款变动、存货账实相符等情况。4)建立客户信用档案。由合同管理科对客户的季年度合同履约率、客户的资质有效性进行统计分析及财务结算科对客户的开票、付款、回款等结算方式进行统计、分析后,由合同管理科根据、合同履约率、货款回收期、现金占回款比例、担保情况及客户资质等建立客户信用档案。5)预警风险点处理方式。经营风险预警小组将发现的各类风险点逐级汇报给财务经理、总法律顾问。财务经理、总法律顾问根据相关岗位职责,责成相关部门采取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风险承担的应对策略逐步降低经营风险。

3.4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建立资金使用的责任追究制度,对未按业务流程办理付款、结算业务的;盲目决策给公司超成重大损失的;违反规定程序支付大额资金的;回款资金应打入收入户未打入的;手续不全,违反规定付款的;占用资金达到3个月以上的业务主办人员、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实行责任追究并分别处以经济和行政处罚。

3.5加强绩效考核力度

公司为做好外部煤炭经营风险防控,专门成立了由经理任组长的绩效考核小组,并制定了《绩效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规定,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与各分管领导签订《经营目标责任书》,明确职责分工和年度承担的经营指标和分管的重点工作任务。实行集团公司考核确定的工资总额不变,各副职不平均分配,按经营业绩完成情况加权平均的方法兑现薪酬。各分管领导所管属部门完成年度考核指标的110%以上者,按单位负责人的90%兑现年薪;各分管领导所管属部门完成年度考核指标的90%以下者,按单位负责人的70%兑现年薪;各分管领导所管属部门完成年度考核指标91%~109%者,按单位负责人的80%兑现年薪。对公司各业务部门考核5项指标:一是销售利润;二是销售费用;三是流动资金周转限额;四是两金占用;五是银行承兑汇票收支比例。根据考核结果,兑现效益工资。3.6开展“每月一讲”活动公司为全面提高员工风险意识、强化业务能力,建立“每月一讲”员工专题业务培训制度。培训内容包括团队建设、商务礼仪、商务谈判、营销管理、法律事务、煤质知识、煤炭加工、税收政策、公司财务、公文写作等知识。培训采取专题讲座与互动式研讨相结合。3.7建立有效的经营风险防控工具公司为更加直观的进行经营风险防控,建立了一系列表格作为工具,旨在有效的实现外部煤炭经营风险防控。通过相关表格的填制,开展相关业务的事前风险因素预警评判、事中相关业务的动态管控和跟单管理、事后考核、分析完善。

4外部煤炭经营风险防控管理模式的成效

1)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通过近3年的运行,公司开展外部煤炭经营收入和利润增长了10%~18%。2)经济运行质量不断提高。“两金”占用大幅下降,实现了当年发生外部煤炭经营业务疑似风险和潜在风险事件及风险点为零的管控目标。3)营造了良好的经营环境。外部煤炭经营风险防控管理模式的运行,实现对公司对上、下游客户的风险管控,客户间摩擦和猜忌逐步降低,建立了融洽的外部关系,提高了企业的信誉,营造了良好经营环境,为企业今后经营打下坚实基础。4)推动了企业管理大幅提升。在构建外部煤炭经营风险防控体系的过程,公司不断强化全面预算管理水平,提高绩效管理的严肃性,优化企业的组织结构,强化员工培训和团队建设,从而推动企业管理水平的全面提升。

篇11

中图分类号:F42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5-0114-02

一、概述

(一)研究背景

2004年6月1日,《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一次正式提出了企业法律风险的概念。

2006年11月,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了《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实施纲要》。

2008年6月,长庆油田公司根据国资委与集团公司相关文件,制定并了《长庆油田法律风险防控手册》。

(二)研究意义

随着市场经济与全球经济一体化,中石油在国际市场的上市,使得采油厂作为油田企业的主干业务领域单位,在发展的同时,面临着日益增多的法律风险,尤其是合同风险的增加。本文以采油厂合同领域风险防控工作为切入点,分析目前采油厂普遍存在的合同法律风险,针对面临的问题,提出防范合同法律风险的意见,并希望能为油田公司法律防控体系建设提供素材。

二、采油厂合同风险现状及存在问题

合同风险是指在合同订立、生效、履行、变更、终止及违约责任的确定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利益损害或损失的可能性。简而言之是由合同约定引发的法律风险的可能性。

(一)合同订立前的法律风险

1.合同签订时,合同相对人必须拥有合同签订主体资格,对于某些行业的市场准入必须取得资格,若不能满足特殊资质要求,或超营业范围签订合同,有可能就会造成合同无效。

2.挂靠企业往往不具备相关资格,而借以有资质的企业与采油厂签订合同,一旦发生合同履行后的纠纷,有可能因为合同相对人的主体资格不具备导致合同无效,油田企业也将难以通过合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使得企业利益蒙受损失。

3.与不具备履约能力相对人订立合同的风险。实际工作中,一旦发生超注册资金签订合同的情况,一般的处理方式是要求第三方为合同相对人提供担保,保证总注册资金高于合同标的金额。但实践中,会发生一个被担保的合同相对人同时签订多个合同,或是本身与采油厂有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方为合同提供担保,虽然单个合同表面上提供了足额担保,但还是无法实质性达到所有签订合同的标的金额,因此存在因相对人履约能力不足而导致大量合同履行风险的发生。

(二)合同签订的法律风险

1.与不具备权或资格的自然人签订合同。由于油田生产多在野外或偏远乡镇,合同业务办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在办理过程中常常发生与不具备权资格的自然人签订合同、代他人名义签订合同或在权终止后签订合同的情形,从而引发合同效力待定,可能不被合同相对人追认而导致的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

2.合同内容填写不当引发法律风险。由于合同兼职人员岗位设置相对不稳定,且从业人员素质、责任及法律意识不同,造成合同填报过程中合同主要条款信息填写的错误,就有可能会造成合同理解歧义、产生漏洞风险,给后期结算付款带来问题,引发法律风险。

3.事后签订合同的法律风险。采油厂往往因生产任务重,存在大量先开工后签订合同的情况,从而引发了事后合同。造成了由于合同不及时签订,不能有效约定双方权利义务而导致的相对人履约不当对我方造成损失和引发纠纷。

4.合同不能即时生效的法律风险。日常工作中,相对人往往不积极办理合同生效手续。而不经生效的合同不能够起到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目的,引发法律风险。

(三)合同履行的法律风险

1.我方人员不充分了解合同约定,不能够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为合同相对人提供履行条件而引发履约不当的法律风险。

2.对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由于长期合作的信任或疏忽,我方未能及时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约定目标无法实现的法律风险发生。

(四)合同变更的法律风险

实际工作中,合同履约不能够及时掌握履约状态与原合同约定内容之间的变化差异,而油田滚动开发的生产实际又产生了大量原合同签订时未能预计的工作情况,以及根据投资情况调整合同单价等,往往不能够及时将所需变更事项经双方协商,书面变更;一旦合同没有及时变更而发生法律纠纷,将会使得油田企业在搜集证据方面相当困难,并因此可能被视为合同未做变更,必须按照原合同约定执行,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五)合同终结的法律风险

1.在采油厂合同运行中,大部分生产建设项目合同验收能够做到施工方、建设单位、监督(监理)单位三方参加,但仍有部分合同缺乏第三方参与验收,监督力度不足,从而引发合同不按照约定履行的法律风险。

2.验收、核定结算金额人员资质风险。实际工作中,岗位人员配备的不足使得往往参与合同验收工作的人员不具备资质要求,或是参与验收工作的人员同时参与核定结算金额,产生不兼容岗位的人员工作重叠,有可能导致合同终结时对于履行结果确认无效的法律风险。

(六)合同解除的法律风险

现实中为了提高合同签订及时率,采油厂在年初签订大量产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由于投资渠道不同,往往年底在调整投资时,使不同区域内投资单价存在差异,单价不同直接导致合同结算价款的不同,原合同已无法履行。若不能及时解除此类合同,妥善处理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则有可能使采油厂处于合同不能履行的被动境地,引发违约风险。

此外,也不排除因为市场价格浮动原因,对方单位为了自身利益,恶意解除合同,造成企业利益受损的风险发生。

三、如何进一步完善采油厂合同领域法律风险防控建设

采油厂合同管理中之所以存在诸多合同风险,很大程度上由于制度上的不完善以及法律资源相对匮乏而引发。因此合同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必须将管理制度与法律资源配置有效相结合,提高合同风险重视程度,完善合同相关管理制度,提供足够的统一实施标准,充实法律人员从业队伍,提高合同从业人员业务素质,有效规避合同法律风险。

(一)合同签订法律风险防控

1.建立健全采油厂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合同(法律)管理部门参与合同相对人资格准入的审查,在实际发生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前审核对方资质,严禁“挂靠”;将不具备资格的企业、单位排除出油田市场;有效降低合同签订法律风险。

2.明确规定合同担保制度,杜绝多重担保、相互担保的情况发生,保障所有合同相对人履约能力与合同履行内容相一致,避免因相对人履约能力不足导致的大量合同无法履行的风险发生。

3.严格落实法人授权签约制度,切实保障有资格的自然人代表企业签订合同,保证合同合法有效。

4.进一步加强合同人员培训工作。加强合同从业人员法律意识、提高合同工作能力,在合同上报时提高合同文本的严密性,缩短合同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从签订部分有效防范合同风险,保障采油厂签订合同及时、完备、有效。

5.开工前签订合同,有效防范合同风险必须做到事前签订合同,充分约定双方权利义务,有效保障采油厂合同权益,降低法律风险。

6.提高我方工作效率,保证及时有效签订合同,并要求合同相对人同样及时办理合同生效及结算等相关手续。

(二)合同履行中法律风险防控

1.明确合同履行的参与监督部门,对于目前无监督部门参与的合同履行增加监督部门,不仅在事前监督相对人准入,而且要在事中使监督部门参与合同履行,保证合同真实、有效、按约定履行。

2.加强合同履行参与人员的合同专业培训,使其充分行使我方合同权利、履行义务,严格监督相对人一方按合同约定充分履行合同义务,防范相对人违约或不充分履行义务导致的我方利益损失,最终保障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合同利益的实现。

(三)合同变更法律风险防控

充分掌握合同履行情况,及时书面签订变更合同,保证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效维护我方利益,降低法律风险。

(四)合同验收法律风险防控

指派有资格人员参与合同验收结算工作,避免对于合同履行效果确认无效的法律风险。

(五)合同终结法律风险防控

首先在约定合同履行期限时,应当充分预计到合同主体内容履行时间以及后续结算账务处理时间,避免账务处理超出合同履行期限;其次,在合同履行终结办理完成后,继续监督账务处理的履行情况,在内控要求的半年合同履行情况检查中及时检查账务处理情况,对没有及时付款合同提出法律意见,督促其在合同约定履行期限内及时完成相关账务处理,防范违约法律风险。

同时,加强与各业务部门的沟通、协作;在已有合同法律风险点的基础上及时跟踪测试,充分发现各业务领域存在的法律风险,实现动态合同风险管理。

四、结束语

通过对合同法律风险的梳理、识别,分析合同签订、履行、终结的不同阶段以及同一阶段不同种类的法律风险成因、影响及发展趋势,预测风险水平,制定防控措施,才能够为构建合同领域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奠定坚实的基础,从而制定出具体、有效的个别防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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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12.287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12-000-02

股权众筹是指公司出让一定比例的股份,面向普通投资者,投资者通过出资入股公司,获得未来收益。这种基于互联网渠道而进行融资的模式被称作股权众筹。[1]2009年众筹在国外兴起,2011年众筹进入国内,2013年第一例股权众筹案例在国内诞生,由此国内股权众筹在与法律与政策的博弈中成长。同其他互联网金融一样,它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其法律风险也是隐患丛生,危机暗伏。对股权众筹的刑事法律风险,现有的研究成果多集中于股权众筹主体,尤其是股权众筹平台可能触犯的刑法罪名,从犯罪预防的角度出发来进行阐述,没有兼顾被害预防;且现有成果多从法律规范分析出发泛泛而谈刑事风险方法,未结合股权众筹中刑事风险的静态与动态构成要素来谈具体的风险防控方法。笔者认为,股权众筹参与主体应树立优先防控刑事法律风险的底线思维意识;应构建立体刑事风险管理体系,即围绕股权众筹平台、融资者、投资者三个主体,从股权众筹刑事法律风险的构成要素出发,从犯罪预防、被害预防两个维度双管齐下,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危机处置三个阶段相结合,有效地预防与控制股权众筹中的刑事法律风险。

一、股权众筹主体应树立优先防控刑事法律风险的底线思维意识

总体而言,股权众筹参与主体(股权众筹平台、融资者、投资者)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有民事、行政、刑事法律风险。刑事法律风险是指行为触犯刑法构成犯罪或被犯罪所侵害成为刑事被害人的风险。股权众筹参与主体有如下刑事法律风险:股权众筹平台可能触犯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权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侵犯知识产权罪等,可能被诈骗、被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信息数据被黑客窃取)等;股权众筹融资者可能触犯洗钱罪、诈骗罪等,其可能被诈骗、被侵犯知识产权等;投资者可能触犯侵犯知识产权罪、诈骗罪、洗钱罪等,可能被诈骗。[2]为什么股权众筹参与主体应树立优先防控刑事法律风险的底线思维意识?

首先,刑事法律风险爆发后带来的损失是巨大的。若触犯刑法底线构成了犯罪,股权众筹平台可能被处以罚金,信用、商誉受损,乃至存续都成为问题,投资者与其他关联方的切身利益均受到影响,股权众筹平台企业的负责人可能失去的不仅是人身自由、财富、声誉,职业生涯还可能就此终结,还会伴随着家人的担忧和悲痛。成为了刑事被害人,如被合同诈骗,通过法律途径挽回损失极其困难。正因为刑事法律风险较民事、行政法律风险爆发带来的损失更为巨大,而且往往是灾难性的,所以要树立底线思维意识,对刑事法律风险优先进行防控。

其次,刑事法律风险无处不在。股权众筹刑事法律风险从动态上来看贯穿于股权众筹项目融、投、管、退的各个步骤,贯穿于股权众筹企业的全生命周期,覆盖了股权众筹项目覆盖的各个领域。所以,刑事风险距离股权众筹参与主体并不远。

再次,股权众筹领域的刑事政策并不明确。[3]有人认为股权众筹参与主体成为犯罪人和被害人的几率很小,到目前为止还没有股权众筹参与主体刑事法律风险爆发造成损失的案例。这种认识是有问题的。目前股权众筹实践与立足于金融垄断主义的刑事立法中的非法集资类犯罪有天然的契合性。我国现行法律对互联网金融的合法性、交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等缺乏界定,这就可能导致刑法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洗钱罪等被恣意适用。再者,该领域的罪与非罪之间没有泾渭分明的界限,存在着灰色地带。这个时候就为刑事干预民事提供了可乘之机。在目前关于股权众筹刑事政策并不明确,人们对于用刑事手段解决市场经济领域的问题依然过度迷恋的大背景下,股权众筹各参与主体必须学会保护自己,避免触碰刑法底线成为犯罪人和被犯罪所侵害成为被害人。

二、对于股权众筹刑事法律风险需要进行专门专业防控

所谓专门,是指将股权众筹中的刑事法律风险与一般法律风险相区别,针对性地优先进行防控;所谓专业,是由专业人士运用专业的工具和方法来对刑事法律风险进行防控。目前法律风险防控实务并不重视对刑事法律风险的专门专业防控,许多人认为刑事法律风险与之相距甚远,迷信在刑事法律风险爆发后用关系和钱来解决。有些人要么没有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的意识,要么有意识没有专门人才、工具、方法。这种现象也存在于股权众筹领域。笔者认为,对于包括股权众筹在内的金融领域的刑事法律风险尤其要进行专门、专业地防控。

首先犯罪有其独特的运动规律,这决定了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的方法有区别于一般法律风险防控的地方。从知识维来说,刑事法律风险防控要以有关犯罪与刑罚的事实科学与规范科学为指导,如犯罪学、被害人学、刑法学、刑诉法学、刑事政策学、侦查学、证据学、犯罪心理学为指导,这些都是专业性极强的东西。

其次,犯罪风险与被害风险存在于股权众筹管理运行全程之中。在投、融、管、退的各个阶段,对刑事法律风险需要融合互联网金融管理的专业知识技能和工具来推行。

再次,股权众筹刑事法律风险的事前预防、事后的控制、还是事后的危机处置,股权众筹的刑法法律风险也有不同于一般法律风险管理的地方。如对股权众筹平台来说,围绕股权众筹刑事法律风险的构成要素来对内部监察部门(部分企业称内部调查、内部纪检)职能进行优化,对整个股权众筹管理流程进行优化可能对防控内部与外部刑事法律风险特别重要。

三、应建立股权众筹立体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体系

笔者认为应构建股权众筹立体刑事风险防控体系,即从股权众筹刑事法律风险的构成要素出发,围绕股权众筹平台、融资者、投资者三个主体,犯罪预防与被害预防两个维度双管齐下,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危机处置三个阶段相结合,有效地预防与控制股权众筹中的刑事法律风险。

首先,股权众筹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应立足于股权众筹刑事法律风险的构成要素。法律风险的构成要素决定防控方法是法律风险防控的一般规律。股权众筹刑事法律风险的构成要素决定了其风险防控的方法,这里的构成要素又可分为静态构成要素和动态构成要素。股权众筹的刑事法律风险的静态构成要素有主体(股权众筹平台、融资者、投资者)、行为、环境;股权众筹刑事法律风险的动态构成要素是风险因素风险事件风险载体风险影响。对股权众筹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应立足于此来进行。

其次,股权众筹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应围绕股权众筹平台、融资者、投资者三个主体,从犯罪与被害预防两个维度出发,用人际互动的视角来推进。

再次,股权众筹刑事法律控制应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危机处置三个阶段相结合,并应着眼于事前预防。

四、股权众筹平台如何防控刑事法律风险

就众筹平台犯罪预防而言,股权众筹平台有有如下四条红线不能触碰。

第一条红线:在公募版股权众筹管理办法尚未出台之前,应当避开公募形式的股权众筹,一是不向非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这是指不能公开以劝诱、广告方式向不特定的对象(通俗地讲,就是漫无目标的不确定的对象)募集股份。若采取此方式招募股份,则与人数无关,即便有一位不特定的人通过此方式入股,也可能涉嫌擅自公开发行股份。二是不向超过200个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这是指即便采取一对一等私募方式向特定对象招募股份(通俗地讲,是采取点对点、一对一方式向熟悉的确定的对象招募股份),也不得超过200人,超过200人则涉嫌擅自公开发行股份。三是不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发行股份。该条限制的是私募的方式,若采用该模式即构成擅自公募行为,该方式所起到的效果与第一条红线相同。

第二条红线:严格审查融资方的融资信息真实性、合法性,既不与融资方串通,也不放任融资方虚假融资信息。

第三条法律红线:不得为平台本身公开募股,对股权众筹投资人的本金及收益不承诺、不担保。第四条法律红线:规范经营,不进行大额融资,不做资金池,不混业经营。一是对融资方身份及项目的真实性严格履行核查义务,不得风险较大的项目和虚假项目。二是对投资方资格进行审核,并告知投资风险。

第四条法律红线:规范经营,不进行大额融资,不做资金池,不混业经营。一是股权众筹平台融资端主要的项目应当是种子期或天使轮的项目,融资额度应当较小,不适合融资额较大的项目。如果进行B轮或后期融资,最好建议通过线下或者财务顾问进行融资,以避免平台可能产生的风险。二是股权众筹平台不应设立或变相设立股权投资资金池。设立资金池属于非法集资,该风险属于刑事法律风险。股权众筹平台不应设立资金池,成为事实上的GP。 三是不混业经营。根据证券业协会的私募版股权众筹管理办法,不允许股权众筹平台从事P2P网贷,因此,股权众筹平台应慎重进行混业经营。

在具体操作层面上,作为股权众筹平台,应做好需求两端的严格审查和限定,对投资人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并告知投资风险,只有经过注册且通过严格审核的投资人才具备资格,才可能看到投资方的项目。同样道理,平台需要对项目方的股东信息、产品信息、公司信息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要实地查看,做好法律、财务、商务三个方面的尽职调查。在需求对接上,每次只允许不超过200人的投资人看到推介的项目,具体的投资洽谈需要在线下以面对面的方式进行,为了避免人员过多和代持造成的问题,对选定的投资人采用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合投方式。通过严格的设定,避免触碰上述的四条法律红线。

参考文献:

[1]朱永超.股权众筹监管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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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法律法规条文出现改动和调整,会给资本经营业务造成难以预料的负面影响。而企业资本经营涉及的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范畴颇为广泛,唯有深入研究、时时关注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发生的改变与调整,并及时分析判断其变化发展趋势,才能使企业避免可能发生的经济损失。

2.体制风险

所谓体制风险,主要指国家体制带来的风险。政府过多干预、法律法规不健全与不稳定、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经济结构变化等。我国资本市场还处在发展之中,各项法规不健全在所难免,这对于企业资本经营而言无疑是一直巨大的潜在风险。

3.经济风险

经济风险主要指的是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和购买力风险。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市场环境产生变化所引起的风险。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市场利率水平发生变动而产生的资本经营风险。汇率风险是指由于汇率发生变动而产生的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是指发生非预期的通货膨胀时,资本经营收益的实际购买力会低于预期的购买力所造成的的风险。

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风险防控的重要意义

我国国有企业往往缺少规范、合理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这使企业的发展一直处于很大的风险中据统计,我国很绝大部分国有企业不具备完善的的风险管理体系,不仅没有设立内部控制部门,也没有专人从事风险管理工作,领导层和执行层普遍存在风险意识缺乏的问题,而在那些建立了风险管理体系的少数企业中,其风险管理也不是战略性的,只是经营风险实事发生时才使用。

1.风险防控体系的建立能够改善并克服内部控制的缺陷

从内部控制的本身来看,风险防控体系的建立有助于进一步发现内部控制的设计缺陷并及时地有针对性地予以改进。风险防控体系建立不仅是在结果上改善和改进了内部控制方面的缺陷,甚至可以从体系建设的过程中对内部控制的方方面面进行排查,不断弥补内部控制的不足。

2.风险防控体系的建立能够发现企业内部控制薄弱环节

风险防控体系的建立能够发现企业内部控制薄弱环节,并针对这些环节作出预防和改善。在企业运行的过程中,健全的风险防控体系是对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运行情况的监督和检验。企业在运行的风险防控体系建立的目的是防范经营风险、堵塞管理漏洞、提高经营效率,内部控制评价可以对企业各方面进行监督评价。

3.风险防控体系的建立能够促进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主要有下面几个方面:一是风险控制的目标与企业发展的目标是相辅相成的,是对企业的发展目标进行鉴定与分析,有利于避免管理过程中的出现不良因素;二是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或者管理人员能够通过风险防控体系提高企业的目标实现能力,在实现目标过程中使企业更具有综合实力;三是风险防控体系能够使企业的工作人员了解和识别风险,对其进行合理的认识和评估,从而具有更好应对风险的能力,更好的实现企业总目标。

三、国有资产经营公司风险防控的方式

随着经济的发展,国有资本的发展壮大,越来越多的国资经营企业开始意识到风险控制的重要性,并开始将风险管理视为企业发展管理的关键。主要途径和方法有以下四种:

1.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

作为内部风险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内部审计不仅可以具备经济评价能功能,同时还是影响企业内部控制的实施和监督的重要因素。在企业组织机构设置中,安排内部审计部门,保证其在企业内部的地位,并发挥监督等作用,可以有效对风险控制进行监督、评价,从结构上优化内部风险控制。

2.完善财务风险预警机制

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环境下,财务风险层出不求。只有建立切实有效的财务风险预警机制,才能使企业及时检测经营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及时规避损失,并且有效预防风险的再次出现。

3.完善内部奖惩机制

为了保证国资经营公司风险控制制度切实发挥作用,并使之在运用中得到不断完善、丰富,需要如期按时地对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和考核。对于违法风险控制制度的,应坚决给予行政处分与经济处罚,影响职称和优秀的评选;对于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制度的,要给予一定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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